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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需求调查报告

时间:2023-10-07 15:57:5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居民需求调查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居民需求调查报告

第1篇

日前,一项针对我国城市居民对各类商业保险需求调查报告显示,我国有28.3%的城市居民把商业医疗保险作为首选,其比例已经超过了养老保险、人身意外保险和人寿保险。

商业医疗保险在经济发达国家是最普及的险种之一,主要内容就是个人在健康的时候,用很少的钱来购买保险,当其生病或受伤时,保险公司就会按比例支付其医疗费用,使个人减少高额的医疗费用支出。

据分析,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医疗制度改革催发了人们对商业医疗保险的需要。

我国由于开展社会医疗保险时间短,资金积累有限,个人需要支付的费用多,特别是一些大病和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远远超过了基本医疗最高支付限额,使个人背上沉重的负担,而商业医疗保险能承担个人大部分的医疗费用,如平安保险公司推出的“个人住院安心保险”,10到19岁的个人每年交纳保费223元,就可以获得住院日额保险、癌症住院日额保险、器官移植保险和手术医疗全部四项保险,最高可获得20.9万元的医疗费用补偿。

目前,医疗费用的高速增长已经给社会、单位和个人带来沉重的压力。统计数据表明,自1982年到1996年的14年间,我国医疗费用支出的年均增长速度超过了24%,1997年,全国职工医疗总费用高达773.7亿元,每个家庭的实际平均医疗保健支出718.3元,个人平均支出375.57元,而且还不包括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支出,因此随着我国医疗体制的改革,广大居民需要通过商业医疗保险来化解潜在的医疗费用风险。

有关专家分析,对部分经济收入稳定、享受社会医疗保障的群体来说,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仅能提供最“基本”的医疗保障,保障程度有限,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而商业医疗保险则能适应高层次、特殊的医疗需求。另外,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企业用工制度的改革,社会上还存在大量的缺乏医疗保障的人群,像私营企业员工、自由职业者、学生和农民都不在保障范围内,这些群体尤其渴望购买商业医疗保险。

专家指出,目前我国商业医疗保险蕴涵着巨大的商机,我国保险业如果适时加强医疗保险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将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与完善起到推动作用,并最终能够和个人帐户、公共基金一起,形成我国新的医疗保障体系。

第2篇

改革开放的进行,促使我国的经济变得发达,人民的收入也有所提高。生活水平的提高,让我国人民的消费需求开始变得多种多样。居民的消费已经不再受到过去供给数量和种类的限制,变成了以居民自己的需求为准。文章将介绍我国城镇居民的消费现状,探讨城镇居民的消费需求受哪些指标的影响,最后提出一些与优化城镇居民的消费结构有关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

城镇居民;消费结构;优化

1城镇居民消费结构的现状

恩格尔系数,表示的是一个家庭购买食物的花费占家庭总花销的百分比[1]。当家庭总消费一定的时候,恩格尔系数与购买食物的花销所占比例成正比。也就是说,恩格尔系数越大,这个家庭在基本需求上花费的越多,家庭状况越贫困;反之,则说明这个家庭只需要很小一部分投入就能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家庭状况越富裕。恩格尔系数能够反映一个国家是贫困还是富裕。在2015年的国家经济调查报告中,揭示了我国恩格尔系数已经低于40%,达到了“富裕”的标准。

改革开放让我国居民早已经不在温饱线上挣扎,开始越来越多地追求精神方面的享受。恩格尔系数的降低,说明了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提高,花在食品和衣装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占据的比例越来越小。如以交通通信、教育文化和娱乐方面的消费来说,1992年这三项消费在家庭总消费中占据的比例是19.9%,而到了2012年,这一比例已经变成了43.17%。在家庭的各项消费之中,交通通信消费已经上升到了第二位,而教育文化和娱乐消费占据了第三名的位置。这种情况说明居民正在逐渐向住房、汽车、旅游、休闲等方面加大消费投入,给相应行业的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遇。

通过优化居民的消费结构,能够对城镇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城镇居民的消费结构,说明了居民需要什么,说明了企业应该生产什么产品。与过去相比,城镇居民的需求从食物、基本生活用品、常用家用电器等方面转变到电脑、空调、汽车等高科技产品,还有旅游、保健等方面。群众对于服务业的需求有了明显提高。这种消费习惯的改变,必将导致资金从没落的产业流向新兴的产业,引起整个社会产业结构的变动。新兴的服务业由于有了资金注入,能够扩大规模,得到快速发展;而没落的企业没有了市场,会不断地进行规模缩减,直到消失。这就是消费需求如何影响产业结构调整的一个过程。随着居民对精神层面需求和高科技产品的需求扩大,社会的科技水平也将得到发展和促进。

2影响城镇居民需求的因素

2.1居民收入

城镇居民有收入才能去进行消费。居民的收入水平提高了,才会发生消费,才会发生消费结构的改变。据统计局调查,我国城镇居民的平均可支配收入从1985年的739.1元增加到了2010年的19109.4元[2]。这说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已经大大提高。但是在城镇居民收入提高的过程中,也出现了问题———居民收入差距巨大。从居民自身角度讲,这是由于每个人的个人素质、受教育的程度、家庭条件的不同所造成的;从国家角度来讲,这种问题的出现是因为收入分配政策上的不合理。

2.2居民消费环境

消费环境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居民周边的商场、超市、店铺等消费设施环境;另一方面包括了居民居住地政策如何,信用制度是不是健全等抽象的环境。消费的环境如何,与城镇居民的消费习惯是密切相关的。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在市场的监管上下了很大功夫,建立了法律法规,使得居民的消费环境有了极大改善,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市场中充斥着一些欺诈、造假现象,违反交易信用原则,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市场监管不彻底,惩罚制度不完善,在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后不能进行合理补偿;信贷行业没有整体规范,各种手续混乱,居民贷款不方便,遏制了居民消费的欲望。

2.3居民消费观念

消费观念影响了居民消费的方式。对于同样收入水平的居民而言,如果居民具有负债消费或者超前消费意识,他的需求就会比较高,消费水平也相对高。如果居民的负债消费或超前消费意识淡薄,那么他们的消费需求和消费水平也会相对较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部分城镇居民都改变了自己的消费意识。城镇是人口聚集的区域,生活设施完善,交通、医疗水平也高,城镇居民思想开放,消费观念也比较超前。如今,广大人民的思想观念已经从“能节省就节省”“吃饱穿暖就足够了”变成了“追求精神层次的需要”。

2.4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体系是否健全,也是影响居民消费习惯的一大因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项目,可以保障居民的日常生活,让居民用在预防目的上的储蓄可以相应减少。还有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项目,从增加居民的收入入手,间接增加居民消费。如果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居民对生活的忧虑程度增加,他们就会有不安全感,宁愿降低消费进行储蓄,为了自己的生活做打算,抑制自己的消费需求。

3优化城镇居民消费结构的措施

3.1增加居民的收入

收入增长是居民进行消费的基础。所以,增加居民的收入,是促进居民进行消费的根本手段。在我国目前的城镇居民消费情况中,购房压力太大是影响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重要原因。房价上涨得太快,导致居民工资水平远远不能满足。居民为了买房节衣缩食,削减了很多其他方面的消费。只有城镇居民的收入增加了,他们才有钱去选择更多的商品,进行更多消费。为了让居民的基本消费所占的比例降低,鼓励居民进行更多的其他需求的消费,就必须让居民有更多的收入,降低恩格尔系数。

3.2对民众的消费观念进行引导

我国城镇居民的消费结构,仍然以食品等基本消费为主[3]。教育培训、医疗健康等方面虽有进步,但是占据的比例仍然太小。为了进一步对城镇居民的消费结构进行优化,政府必须发挥带头作用。通过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保障项目,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才能够方便接下来对居民消费思想的宣传引导,方便居民消费良性结构的形成。在宣传过程中,政府要提倡人民重视教育和健康,督促人民的消费向文化教育和保健等方面进行一定的转移。

3.3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完善

想要对城镇居民的消费结构进行优化,不仅要考虑商品消费方面,更要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方面入手。社会保障是为了让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社会福利是为了让居民对基本生活产生安全感。只有在上述两项健全的基础上,居民才能够考虑其他方面的消费,实现消费结构的优化。居民的住房、医疗、出行、教育,都需要政府对住房制度、医疗体制、交通设施、教育情况进行改革和调整。只有居民享受的福利好了,生活得到了基本保障,才能够产生更多精神上的追求,刺激精神需求上的消费。

4结论

通过一个地区城镇居民的消费结构,能够看出这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的消费结构合理,表示着一个地区或者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处于非常健康的状况。想要对我国城镇居民的消费结构进行优化,要从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加大正确消费观念的宣传、提高社会福利、完善社会保险等角度入手,让居民形成良好的消费习惯,刺激居民的消费需求。

参考文献:

[1]陈波.不同收入层级城镇居民消费结构及需求变化趋势———基于AIDS模型的研究[J].社会科学研究,2013(4):14-20.

[2]白凤娇.我国城镇居民消费结构优化升级研究[J].理论探讨,2015(5):101-104.

第3篇

关键词:公众参与评价灾后重建汶川地震安居环境

Abstract: After the Wenchuan earthquake reconstruction need to rebuild timely feedback,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the effect of dujiangyan post-disaster reconstruction, survey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process of victims of the reconstruction of the post-disaster reconstruction, through analyzing the basic requirements, from government organizations in for victims of the self-built and summarized self-built two aspects, and puts forward the effectiveness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from dujiangyan.

Key Words: Public participation, Evaluation, post-earthquake Reconstruction, Wenchuan earthquake, Resettled environment

都江堰市自建住房[都江堰市灾后重建有两种安居方式,一是住房自建的形式,受灾群众可以选择原址重建或者组合重建等模式,受灾群众参与重建的全过程,对自己安居具有选择性;二是住房统建的形式,政府统归统建,受灾群众不参与住房的规划及建设,只参与到住房的分配中。]密集在都江堰市主城区内。在旧城改造与安居重建的双重背景下,自建模式中涉及到众多的公众利益,安居自建工作的创新和推进缘于受灾群众的参与和诉求。安居自建方式中公众参与比较典型,参与程度高涉及到受灾群众的切身利益多,通过对安居自建的研究能够以小见大。以追踪受灾群众参与灾后安居自建为切入点,获取受灾群众参与自建过程的行为,以此进行公众参与成效的判断。

1、都江堰市安居重建工作的基本要求

1.1安居重建的目标

在对都江堰市灾后重建持续的关注和已有的诸多灾后重建案例[2],[3],[4],[5]表明,灾后安居重建的目标均指向生存环境的的恢复和可持续发展,以社区为单位进行安居重建是一种有效的安居重建方式。都江堰市安居重建应该是以实现“社区复兴”为目标,实现以安全、安心、生态、和谐、跨越发展的社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2安居重建的要求

安居重建的过程主要涉及到两方面的角色:政府和受灾群众。(如图1)

(1)政府主导,提供灾区复兴的机会

灾后安居重建是一项复杂而庞大的工程,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考验政府的应急机制、反应速度和措施力度。政府负责重建的总体工作,作为重建中的决策者和组织者,在恢复混凝土重建的同时,需要切实考虑受灾群众的生活需求,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引导受灾群众生产生活的可持续发展。

(2)受灾群众参与,发挥自主建设积极性

国际经验表明,受灾群众的参与程度越高,对于缓解当地的社会紧张越有效,灾后重建成果的可持续性就越好。[6]国外的灾后重建非常强调受灾群众的参与,在美国日本都有成熟、可借鉴的做法。

在安居重建中,对都江堰本地灾情的了解莫过于生活在当地的居民,他们比任何的规划师更具有发言权,尤其在居民自主建设中,更应充分听取受灾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受灾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都江堰市政府组织安居自建工作

2.1自建流程及内容

安居住房重建的总体工作:都江堰市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分为三个阶段,重建的准备工作,中期修建住房、分配住房;后期进行板房拆除工作。工作总体进展流程如图2所示。

针对安居自建提出了工作九步法:居民自建涉及到居民切身利益、社会公平等,为保障安居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都江堰市重建办对自建部分实行九步工作方案。(如图3)

2.2自建类型

都江堰市在引导居民自建过程中,基于对自建群众需求的满足和问题的解决,提出了自建工作的八种模式:原址重建、同区域组合重建、跨区域组合重建、商业整合重建、组合加固重建、联建共建重建、市场化重建、空间资源挂牌出让重建。

3、受灾群众参与安居自建过程

居民参与自建的过程主要是以政府工作流程为指引,参与了政府工作流程中涉及到的内容。

(1)参与住房安全鉴定:主要参与对房屋鉴定的认可情况,配合社区和职能部门的工作,在此过程中表达自己对房屋的看法,了解鉴定依据和结论,并是否同意鉴定结果。(如图4)

(3)参与住房分类自建

居民的自建参与都会从属于8种模式之一,在这过程中涉及到的共同内容有:

参与方案的制定,主要包括住房面积和户型和外观等。规划部门对方案进行设计,居民参与到整个设计的过程,主导方案的进度,方案修改一直到居民认可为止。

参与集体意愿的协商,相同需求的居民会组合到一起,他们对房屋的建设有一些不同的看法,需要集体协商。

(4)参与危房拆除

危房的拆除有两种,毁损公房和置换后的住房交由政府组织拆除;自建房,可以自行拆除或政府组织拆除,残值返还业主。(如图7)

(5)参与矛盾调解

由于居民对不同居住条件的需求和客观上的限制,导致了很多矛盾,居民需要经常性的相互协调,大部分需要重建工作者的协助,如图8。

4、公众参与安居自建的工作成效

4.1 公众参与安居自建工作的成功之处

1)“发现问题――归类分析――针对处理”的工作思路

都江堰市自建工作中一大特点是关注受灾群众的切实问题,并逐个给予解决。安居自建过程中,引导自建的政府部门了解了受灾群众的各类问题,并及时反馈给相关负责领导。在每周的例会上对问题分类,制定必要的处理方式予以解决。

2)关注生活质量的基本主题

都江堰市安居自建中参与的主要受灾群众是旧城居民,自建工作以满足受灾群众的生活质量为出发点。旧城居民拥有着一些特征需求,即生活质量的基本主题,包括生理、安全、邻里关系、更高层次需求者几个方面。

(1)满足“生理”需求层次的资源。受灾群众生理需求主要是对生活的基本空间需求,第一种住宅空间,家庭人口和家庭结构对住房面积和户型有着基本的要求,这是最基本的生理需求;第二种是是居住区位条件,良好的区位能带来它的附加值,满足受灾群众本身的工作条件或者经济来源。

(2)满足“安全”需求层次的资源。汶川地震中损毁严重的大部分房屋是质量较差或者是已经不能满足现代居住条件的老房子,自建中住宅安全的考虑是必须的;安全不仅仅是住房的安全,生活的安全也是都江堰安居自建重要的一方面,住宅的生活需要必要的资源保障,建立居住区跟公共服务设施之间的密切联系;社会安全是生活环境中的死角,自建中防止不良的外部生活环境,以免偷盗、犯罪等行为的滋生。

(3)满足“邻里关系”需求层次的资源。旧城区居住的人群具有密切的邻里关系,安居自建中旧城的更新中有很多原有的邻里肌理受到冲击,安居自建中除了原址重建方式外,创新性地提出组合重建的方式也极大的满足了对邻里关系的需求,解决了社会组织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4)满足更高需求层次的资源。主要体现在受灾居民对生活空间文化要素的考虑,对受灾群众固有土地的文化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考虑,安居自建中大部分人选择的原址重建就包含着对这些方面的考虑。

4.2 安居自建工作中的关键问题

(1)已有自建工作的反馈机制和安居自建成效的衡量

都江堰市自建工作的程序组织严密,环环相扣,将自建工作一步步推进,政府部门自建工作中已有反馈机制。但这主要是对自建工作完成度的衡量,体现在衡量政府部门自建工作是否按时完成,房屋质量是否合格,工作中的问题是否解决等。

安居自建的过程受灾群众深入参与了整个流程,从受灾群众的角度来反馈自建的成效更具有实际意义。安居自建成效的衡量,不仅仅是对政府部门自建工作的完成度衡量,更重要的是受灾群众对整个安居自建的整体判断。目前安居自建尚未有基于受灾群众角度的安居自建成效反馈,自建工作的进程中应该及时建立受灾群众对自建过程的反馈体系。

第4篇

【关键词】 手机银行 农村金融 动金融

一、引言

我国是一个处于发展中的农业大国,“三农”问题自然成为国家工作的重心。农村支付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对我国农业发展与农民收入有着积极的影响。2014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了《关于全面推进深化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要丰富支付服务的主体,并鼓励推进手机支付等新兴支付业务。2013年底,人行行长周小川也曾表示应该尝试在农村地区推广手机银行业务,从而使得农村地区能够获得基本金融服务。手机银行即以手机为媒介来完成各种金融服务交易,其业务主要包括查询、转账、理财和消费支付等。近两年来我国手机银行业务发展速度逐渐加快,城市地区已经逐步体会到了手机银行业务给生活带来的便利,然而,这种便利是否真的能够延续至农村地区并更好的服务于农村地区呢?目前看来,我国仍有部分农村地区存在金融服务空白的现象,而手机银行的低成本优势使得其恰好能够缓解这种现象,它不仅能够解决农民的需要,还能够为农民提供生活的便利,因此,我国农村地区手机银行业务的发展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二、我国手机银行业务发展现状

根据近几年的调查结果表明,我国手机银行使用规模逐年增长(见图1),近两年增长幅度较大,尤其是在2012年一年内,使用规模增加了450%,直接从5000万人左右跃升到2.9亿人,而2013年在2012年的2.9亿人的规模基础上又增长了59%达到了4.6亿人。我国手机银行的交易规模也高速增长,在2011年时交易规模仅1.2万亿,2013年就增长到了12.7万亿的规模,而2014年又继续突破达到了28.7万亿。从使用规模和交易规模来看,我国手机银行业务在近两年来的发展得到一定的突破。

根据《2014手机银行市场调查报告》显示,我国手机银行业务在手机网民中的使用率已经达到了59.7%(误差率在5%以内)(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使用群体年龄主要集中在20―45岁之间,并且手机银行业务使用主要集中在转账汇款和投资理财等方面。手机银行正在不断地渗入人们的生活,为人们提供了便利,也为银行拓宽了客户规模,降低了服务成本,增加了银行的收入。从整体实际情况看来,我国手机银行业务主要集中在城市地区,农村地区手机银行业务发展水平较低,手机银行市场潜力巨大,需要进一步的发展。

三、农村地区已具备发展手机银行的业务条件

近年来我国对农村支付体系的关注度逐渐提高,并且在2012年开展了农村手机支付试点,农民的支付环境开始逐步得到一定的改善。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我国农村地区已经基本具备发展手机银行业务的条件。这也将有助于农村地区支付环境的改善。

1、手机使用率逐年升高,已经基本实现手机普及化

据工信部的统计显示,截止到2014年底,我国手机用户达到12.86亿户,移动电话的普及率已经达到94.5部/百人。而且早在2011年我国农村手机普及率已经近90%。截止到2015年3月底,即使4G网络刚刚推行5个季度,其用户总量也已达1.6亿,占手机用户比重达12.5%,其中也包括了一部分农民用户,可见我国手机的使用已经实现高度普及。

2、网络发展较快,手机上网接受度较高

一方面,我国移动网络覆盖率在2013年底就已经达到98%,基本完全覆盖。在2013年底移动运营商又相继推出4G技术,且4G网络覆盖率也正在逐步提高,以湖北省为例,仅仅一年的时间就实现了所有城区乡镇和部分发达农村地区的4G网络覆盖,可见以这种覆盖速度持续下去,我国农村地区4G网络覆盖的时间也不会很久。在这种逐渐完善的网络环境中,农民的手机上网接受程度也较高,据工信部统计,截止到2013年底,我国农村网民中手机上网率高达83%。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农村互联网覆盖范围逐渐扩大,使用网络的人数也在不断增加,而且,现在的无线网络备受人们青睐,有部分农村家庭已经实现手机连接家中的WiFi而不是通过数据流量上网。

3、农民收入和受教育水平逐渐提高,消费的习惯也逐渐有所改变

2014年我国农村常驻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已经过万,即便是除去价格因素的影响,其实际增长速度仍达到9.2%。而且目前农村地区达到初中文化水平的人所占比例较高,这就满足了手机银行的推广要求,因为手机银行业务并不是十分复杂的程序,只要通过适当的讲解及演示,其可接受程度还是比较高的。近几年来人们开始逐渐接受网上交易,虽然农村地区发展较晚,但可以看出其有开始转变的迹象,这样,手机银行业务的普及相对也会容易得多。

四、农村地区发展手机银行的益处

1、手机银行发展给农民带来的益处

(1)缓解金融服务空白现象,一定程度上满足农民需求。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民对基本金融服务的需求很高,然而,农村地区的网点数目根本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在一部分农村地区仍然存在着金融服务空白的现象,这些情况限制了农民生产、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一般都为微观金融,而我国手机银行业务恰巧提供的就是微观金融的服务,这就为解决农村地区金融需求问题提供一个有效的途径。中国农业银行手机银行的小额贷款业务还于2009年末在广西、河南进行了初步尝试,并为农民提供了贷款便利。因此,如果农村手机银行业务能够成功的推广,那么我国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空白现象就会得到缓解或者彻底消除,农民的基本金融服务需求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得到满足。

(2)为农民生活提供便利,降低农民享受金融服务成本。手机银行业务的实现是通过网络来完成的,所以一些基本的金融服务就不需要农民到附近的网点才能实现,农民可以足不出户完成相关业务,也不需要有路费的支出。一般的银行都能够提供基本的手机银行业务的全天24小时服务,网络受理业务的速度也比较快速,这就允许农民在银行的非营业时间享受到基本金融服务,在春种秋收等比较忙碌的季节也不需要为获取必须的金融服务而浪费宝贵时间。目前各个银行为了争取客户,在手机银行的服务方面一般都给予一定的优惠,例如转账手续费优惠或免除转账手续费等服务。因此,通过手机银行业务能够有效降低农民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

2、手机银行发展给银行带来的益处

(1)手机银行能够降低银行在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成本。我国农村地区的金融网点数目目前不能满足农民的金融需求,在农村地区建立实体网点并且提供人工服务往往要花费相当高的成本,因此银行都不愿意在农村地区建立机构网点。就西部地区而言,其地多人稀的特殊环境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村金融机构的数目,因为其高成本是无法通过有限的收益来弥补的。据统计,我国柜台业务每笔成本约为4元,而手机银行仅仅需要0.6元,这就显示出了手机银行业务的优越性,商业银行不需要在为不能建立足够的物理服务网点而苦恼,通过手机业务不仅能够为农村地区提供基础的金融服务,还能为已经建立网点的农村地区降低经营成本。

(2)扩大了银行的服务范围,有利于银行利润的增加。近年来,我国银行在农村地区的服务范围增长缓慢,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和抵押物的问题,贷款业务在农村地区发展遇到瓶颈,甚至有缩小的趋势,我国部分银行在一定程度上放弃了农村金融市场。而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规模是不可小觑的,通过手机银行业务的不断发展,银行服务的范围就能够延伸到农村地区,能够为更多的农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部分收费的金融服务就会形成银行收入的来源,从而利于银行利润的增加。

五、农村手机银行业务发展面临的问题和风险

1、农村手机银行业务发展面临的问题

(1)手机银行能够提供的服务种类限制了其业务的发展。虽然我国各类银行几乎都推出了手机银行业务,但更多的是偏向将网上银行业务通过手机来操作,这并不是业务创新,而是一种操作设备的转移。目前我国农村地区手机银行主要提供包括查询、转账和汇款等业务。业务创新的程度的低下,导致我国手机银行的服务种类有限,在一定程度影响到了农民的接受度,普通的转账汇款业务虽然满足了部分农民,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对生活质量水平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简单的业务逐渐不能满足新时代农户的多样化需求。

(2)手机银行业务接受度有限,限制了农村客户规模。手机银行业务收入要有客户规模作为基础进行支撑,然而,我国农村地区接受手机银行业务受到了多种因素影响。虽然农村地区消费观念有转变的迹象,但是仍有很大一部分人固守现金结算的观念,在这些农民眼中,只有通过现场交易他们才感觉到踏实。农民缺乏安全感,手机银行业务的实现是基于网络基础之上的,部分农民总是担心一旦发生网络故障而使得自己的财产受到损失。此外,手机银行业务宣传度不足,我国农村地区仍有很多农民不知道手机银行业务的存在,更不知道手机银行业务能够为他们提供多大的便利,缺乏手机银行业务相关信息,业务的接受也就无从谈起。

2、农村手机银行业务发展面临的风险

(1)法律缺失风险,导致农民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目前,涉及到手机银行业务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为《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与《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二者都没有对手机银行业务做出具体规定。而其他有关规定也只是针对风险提出框架性的规定,没有具体配套实施方案,没有对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清晰的划分,也没有对法律责任的承担者进行明确规定。这就导致农民的索赔权和隐私权等权利在进行手机银行业务交易的过程中暴露在风险之中,一旦农民财产发生损失,其受到的损失很有可能需要自己承担。法律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的概率。

(2)网络风险和操作风险增大了农民财产损失的可能性。当代信息技术快速发展,随着网络的普及,通过网络的黑客攻击和网络传播的病毒都可能给农民带来损失,而且有些农民的手机系统安全度不高,更加容易遭到攻击,还有部分越狱、root以后的手机更加不能保证系统的安全性。一旦农民在进行手机业务操作遭到攻击发生损失之后,势必会影响农民对手机银行业务的信心,银行的业务开展就会受到阻碍。在农民进行手机银行业务操作或者银行内部人员进行操作的过程中,如果对手机银行业务操作方式不熟悉或者对业务了解不透彻,很有可能发生操作失误,而农民就要承担财产损失的风险。

六、农村手机银行业务发展的相关建议

1、积极开发符合农民需求的业务种类

业务种类的开发应该更加贴近农民的生活,在我国农村地区更多需要的还是存贷款、结算、支付等业务。为了让农民能够通过手机银行业务实现基本业务需求,我们可以借鉴菲律宾的经验,通过第三方中介作为点,来为农民提供小额现金服务。银行还可以从农业生产的角度来开发适合农民的业务,例如通过与当地农资供销网点合作,当农民购买需要的物资时,可以使用手机银行结算,从而免去携带大量现金的麻烦。另外,银行应该积极到农村地区进行调研,从而发现农民具有强烈需求的业务,进而通过专业人员设计出符合农民需要的手机银行业务。

2、加大手机银行业务在农村地区的宣传力度,鼓励农民接受手机银行业务

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途径对农民进行手机银行业务的宣传,让农民对手机银行业务有比较全面的了解,还可以考虑以奖励的形式引导已经使用手机银行业务的农民向其他人进行宣传,通过自己熟识的人推荐往往会使农民有安全感。另外,手机银行业务可以尝试为农户提供关于惠农、农产品产销等信息,引导鼓励农民尝试使用手机银行,在试用的过程中,农民的观念也会渐渐改变,其对手机银行业务的接受程度也将有所改变。

3、完善法律体系,使手机银行业务具有规范性,充分保障农民的权利

应该尽快建立《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使业务的操作流程和处理具有规范性,并且要对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做出清晰规定,还要明确法律责任的规定。其中首先应该要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只有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农民才会增加对手机银行业务的信心。其次,银行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且对农民具有风险提示义务,银行积极履行义务有助于提升农民对业务的满意程度。最后,要对法律责任进行细化,当农民财产遭受损失时,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应尽可能的维护农民的利益,明确法律责任承担主体。

4、银行和农民都需要对网络风险与操作风险防范做出努力

银行应该加强系统的安全防护,定期对安全系统进行检测,防止存在可以被黑客攻击的漏洞,还可以推行电子签名和语音验证的防范方式,这需要客户在银行系统中预留自己的数字签名和声音信息以及语音验证暂时取消密码。具体方式是先进行数字签名,然后再接受随机验证码,以语音形式进行预留声音匹配验证,考虑到客户声音因感冒等原因可能与预留不同时,客户可以输入语音验证暂时取消密码,再完成相关交易。在操作方面银行应该制定详细完备的操作流程,并对相关规章制度做出明确规定,落实操作风险责任追究,提升操作人员的业务执行能力。农民应该培养安全防护意识,尽量不对手机系统做出更改,并每天对系统安全进行检查,养成在交易前先查毒的习惯,谨防欺诈。在农民开通手机银行业务时,农民应该积极了解手机银行业务的操作流程,有不确定的操作步骤时应先通过电话向客服咨询相关步骤,然后再进行业务操作,避免盲目随意完成操作。

(注:基金项目:安徽财经大学2014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项目名称:安徽省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根源、监管以及路径选择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410378073。)

【参考文献】

[1] 刘海二:手机银行可以解决农村金融难题吗──互联网金融的一个应用[J].财经科学,2014(7).

[2] 王修华、郭美娟:金融包容视角下农村手机银行发展探讨[J].农业经济问题,2014(9).

[3]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4手机银行市场调查报告[R]. .

第5篇

金融排斥 (financial exclusion)是近十年来才出现的一个新概念,最早是从社会排斥里分化出来的一个概念。早期对金融排斥的研究,是从金融地理学角度进行探讨的,即研究居民到金融服务网点的实际距离对居民获得金融服务便利性的影响。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大量金融零售网点在贫困社区的撤并;银行和住宅互助协会的分支机构在贫困社区的关闭;贫困社区居民因到金融服务网点较远和交通不便而获得金融服务的难度。通过多年的研究,Kempson和Whyley提出了判定金融排斥的五个指标:

(1)近金融资源排斥性(access exclusion),如通过风险评估程序和地理条件限制了客户接近金融资源;

(2)条件排斥性(condition exclusion),即附加于金融产品的条件不适合某些人群;

(3)价格排斥性(price exclusion),即一些人难以支付获得金融产品所需要的价格;

(4)市场营销排斥性(marketing exclusion),即一些人被排除在金融机构产品营销目标市场之外;

(5)自我排斥性(self-exclusion),即人们认为申请获得金融产品的可能性很小,被拒绝的可能性很大,自动把自己排除在获得金融服务的范围之外。

这样的判定方法,更能够从金融机构的经营层面对某一地区的金融服务水平进行分析和评价,也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同时,该方法还系统说明了信贷约束和信贷配给共同作用下的金融排斥原因,并有相应指标进行衡量。因此,我们希望通过金融排斥这一更形象的视角来对我国目前存在的农村金融排斥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以寻求多年来一直难以解决的农村金融问题的答案。

我国的金融排斥现状

在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以及市场化取向的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背景下,农民作为弱势和低收入群体,农村金融的发展也面临着金融排斥的问题。原来的国有商业银行逐渐收缩撤并县及县以下的网点,农村地区面临着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有效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资金净流出等问题,金融排斥程度严重。与此同时,城市部门流动性明显过剩,正罹患着城市金融体系流动性过剩与内生金融排斥导致的农村部门流动性不足同时并存的综合症。“二元结构”下的市场分割,金融资源在农村地区并没有进行合理、有效的配置,更多是以净流出的方式扮演着储蓄动员的角色。

地理排斥

从近年来的情况看,曾经作为农村资金供给主力军的中国农业银行,大幅度缩减了其设在农村地区的经

营网点,1996〜2006年间,中国农业银行的机构总数减少了41198个。即使农业银行的蓝海战略已经启动,但是网点新设的过高成本使得这一进展明显滞后。由于我国农村地区各类金融机构网点的纷纷撤并,到2006年末,全国县及县以下的农村地区只剩下111302个金融机构营业网点。虽然这些网点占到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总数的56%,但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平均每万人拥有的机构网点数却只有1.26个(城市平均拥有两个)。从分布结构看,平均而言,尽管全国每个县(市、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已达到50多个,但30%以上都集中分布在县城城区,每个乡镇的银行业网点平均不足3个。

据统计,截至2009年6月,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的“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有2945个,其中西部地区有2367个,占80%,加上8000多个仅有一个金融服务网点的乡镇,两者加总已超过全国乡镇总数的1/4。这些农村地区连最基本的“存、放、汇”的金融服务都难以获得。同时,由于过远的距离带来的高成本使得很多农户不愿意去贷款。通过在吉林梨树的调查,我们发现,最远的农户离最近的金融机构距离在7〜30公里不等,路途耗费在30〜120分钟不等,同时需跑两次以上办理手续,给农户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可见地理排斥还在一定的程度上引起了自我排斥。

信贷资源配置的排斥

从总体上讲,我国的金融资源配置,尤其是金融机构的配置,在农村地区相当有限。以所有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短期贷款发放情况为例,1997〜2006年间,我国涉农金融机构的短期贷款总额逐年上升,从1997年的55418亿元增加到2006年的98534亿元,年均增长4790多亿元。然而,尽管这些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发放短期贷款总额在逐年增长,但农村短期贷款在涉农金融机构短期贷款总额中的比重依然处于较低的水平(从1997年的15.07%上升到2005年的22.22%,到2006年又降到19.20%)。可见,我国涉农金融机构在信贷资源的配置方面,尤其是在农业贷款发放方面,并没有把满足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作为重点,没有向农村地区配置足够的信贷资源(见表1)。

自上世纪70年代开始,农村信用社对农村的贷款余额就持续小于农村的存款余额(即贷存比小于1)。80年代,贷存比在1/2左右,90年代在2/3左右。其中,1995年农户储蓄仅有22%用于农户贷款。但实际上,农户从农信社获得的贷款仍不足其存款的1/3,其中2002年为27%,2003年为31%。即使按宽口径的全部农业贷款计算,所占农户存款比例也不足四成,2002年为36%,2003年为39%。由此可见,三次重大农村金融改革,都力图解决农村融资难题,但成效甚微,农村“缺血”现象反而日益突出。

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中国的资金供求形势发生了很大逆转。在仍是低收入发展中国家的基本背景下,资金出现流动性过剩,这主要体现为金融机构由贷差到存差的转换上。1978〜1995年间,人民币存贷款一直处于贷差状态。1987年,贷存比达到最高(140.7%),当年贷差为2144亿元。1991年和1994年,贷差都超过了3000亿元。但从1996年开始,贷差转为存差,而且连年大幅度上升。贷存比低于1,连年大幅度下降。比如,人民币存差增长率由2004年底的28.84%提高到2005年6月底的38.81%,人民币贷存比由2004年底的73.65%下降至2005年6月底的69.18%。超过30%,即8.5万亿元资金处于闲置状态。2006年一季度,贷存比进一步下降到68.3%,9.2万亿元资金处于闲置状态。

由此可见,我国农村金融系统在发挥其支持农村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金融功能上,更多是商业化的目标函数。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国家通过财政渠道和金融渠道对“三农”的资金支持力度,从而形成了我国农村正式金融供求缺口巨大的现实图景。

抵押担保要求排斥

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程序限制了农户接近金融资源。农村金融机构对信贷风险评估,一般都认为农业属典型的弱质产业,而且产业利润率极低,同时生产周期长、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性强、抗御灾力弱。再加之农村信用环境较差,因此,这些天然的弱势决定了金融机构在面对农村社区时,他们所表现出来的金融排斥行为的必然性。

农户即使能够接近金融资源,但真要获得一定的金融服务如贷款,也要满足农村金融机构的一些附加条件,通常这些附加条件农户也往往难以达到。按照农村地区正规金融部门的信贷制度要求,在发放贷款时,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抵押,如果以信用方式发放贷款,也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资信档案,而且对借款人还要求有一定的偿还能力,贷款的具体用途也是贷款资格审查的一个重点(见表2)。事实上,这样的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将低收入农户排斥在金融服务之外。在农民缺乏可抵押的资产(即便是抵押的房屋,也难以处置变现)的情况下,土地的流转发展缓慢,金融机构即便向农民发放担保贷款,农村中也很难找到有担保能力并愿意为农民贷款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人。相关调查显示,在目前农户的融资过程中,90%以上的农户连融资历史记录、可考察的历史资料都没有,更不用说资信档案;目前农户的融资有效需求中,教育、医疗、抵御突发事件等非生产性融资需求占比也很高。可见,农户贷款大多是为了满足生存需求,极少谈得上是为了满足经济发展,那么贷款成功回收的可能性也就值得担忧。

营销排斥方面

在市场营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取向也把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排除在金融产品营销目标市场之外。除了很少的农村金融机构从事或者债券及保险类金融产品业务之外,在贷款业务方面,涉农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和营销取向也在逐渐偏离农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本是专门为农村地区配置金融资源的政策性银行,其市场定位也在转移。近年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也将资金运用于商业银行领域,尤其是随着粮棉油收购市场的逐步放开,以及国家退耕还林和退耕还草计划的逐步实施,其在农村的业务更是急剧萎缩。

尽管在2005年,中央制定了关于“三农”和金融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加大了信贷支农力度,扭转了多年来业务萎缩下滑的局面,全年发放的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贷款也达到3423.7亿元,但是占年末各项贷款余额7870.7亿元的比重也只有43.5%。而且,这些业务并不是直接与农民发生的信贷业务关系。即便是扎根于农村地区的、基本上垄断了农村信贷市场的农村信用社,出于财务上可持续发展和盈利的考虑,在市场定位上也出现了脱离“三农”的倾向。北京和上海的农村信用社就直接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大量资金流向相对收益率较高的城市或非农部门。

在金融产品的营销方面,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也没有考虑到金融需求。不仅贷款品种及其期限(如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期限大部分为10个月到12个月)不能够适应农业生产特点和生产周期(一年或一年以上),而且为了降低单位交易成本、管理和人工费用,农村信用社也是尽量使小额零售业务转变成适合城市居民需求的批量批发式的大额业务。这样,三大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在市场营销和目标定位方面就将广大农村地区需要金融服务的农民排斥在外了。

2002年,对山东、山西、陕西三省的农户抽样调查显示,820份问卷中,表示有农信社贷款的人数只占15.61%;对农村小企业的调查显示,这些企业77%处于资金紧张状态。2009年中国银监会研究局和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联合组织的对甘肃、山西、浙江三省987个农户的再次调查显示,状况没有明显改善,仅有16.4%的农户获得过农信社贷款;三省中,浙江经济发展水平高、金融机构覆盖率高,但也仅有26.3%的农户获得过金融机构贷款,全省农村中小企业中68%处于资金紧张状态。对全国15个省市进行的同类调查所发现的情况也大体相同。

价格排斥方面

在价格排斥方面,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户的金融需求也具有较强的价格排斥性。比如,在中央银行宣布放宽对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上限后,不少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往往将贷款利率一浮到顶,大部分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执行上浮利率的贷款比重也在90%以上。有研究表明,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大部分上浮幅度达到或接近最高限,增加了农户借款的成本。显然,如果农户希望获得急需的贷款,也只有支付自己不愿甚至是无能力承受的资金价格。

最近的调查结果显示,大约34.6%的农户能够接受的最高借款利率甚至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基准利率(利率调整前的2.25%),64.9%的农户能够接受的最高借款利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基准利率(利率调整前的5.58%)。但是,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的平均利率却高达6.42%。不仅高于其他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甚至还高于一些民间贷款利率,明显高于农户可接受的最高借款利率的平均值5%。可见,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主要供给者――农村信用社,在贷款价格方面已经对大多数农户的金融需求产生了金融排斥性,降低了农户对资金的可获得性。

自我排斥方面

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对我国农村地区产生了需求型金融抑制,使得农村居民对金融需求产生了自我排斥性。于是,农户在遭遇外来风险的情况下,大部分资金借贷通常都是在农村内部解决,只有很少的一部分(约15.3%)是通过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解决的。农户之间这种依靠血缘和友情而形成的关系型信用借贷方式表明,农户通常认为,从正规金融机构申请获得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可能性很小,而被拒绝的可能性很大。

对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农村金融现状的调查结果也证实,大量农户由于对正规贷款的获得不抱乐观预期和缺乏信心,而没有尝试过从正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究其原因,有17%的农户觉得自己在金融机构没有“关系”,11.1%的农户不懂正规贷款的申请程序,5.9%的农户觉得自己不能够满足信用社的抵押和担保要求。于是,在这样的预期之下,农户在选择借贷方式时,便主动放弃了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申请。从而,也就主动把自己排除在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金融服务的范围之外。这种自我排斥的产生,有地理排斥因素的基本背景,也有信贷资源配置的排斥所致,甚至存在价格过滤的可能。因此,解决农村地区长期面临的金融排斥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

国外的经验

金融排斥在发达的英国和美国也长期存在,通过多年的努力已逐渐好转。英国政府主要是靠“政府出资推动+依托其他金融伙伴关系拓宽金融服务通道”的模式进行改善。针对受金融排斥的人群主要是低收入或经济困难人群这一现实,英国政府已开始实施一些创新性计划帮助贫穷人群积累资产,使其能得到最基本的金融服务。如成立“社会基金”和“儿童信托基金”。同时还鼓励低收入人群进行储蓄,并提供适合不同个人的信息和教育,帮助个人做出基于信息的储蓄选择。另一方面,为解决银行出于降低成本而关闭偏远地区、人口稀少地区分支与居民获得银行基本服务通道之间的矛盾,英国有关当局重点推动银行与邮局、银行与信用社等非盈利性组织之间建立伙伴关系,拓宽金融服务通道。英国有关当局还积极支持将信用社的发展作为减轻金融排斥的一种手段,将信用社看作是低收入人群获得低成本信贷的一个重要来源,拓宽金融服务通道的一个重要内容。英国财政部将推进成立一个信用社中心服务组织以加快英国的信用社发展,强调信用社服务于衰落的社区。在政府的支持下,英国各地的信用社鼓励小额储蓄,而且把它当作是获得其他各种金融服务的垫脚石。根据英国银行家协会2003年关于促进金融包容的报告,最近几年英国的金融包容性已经有了相当大的提高,各项金融排斥指标都有一定程度的降低。

美国政府的模式与英国类似,通过联邦法律的形式出台了一些法案来进行政府干预,美国制定的社会再投资法案(CRA),规定银行业的评级考量指标之一就是其在低收入社区提供的存贷款服务,从而防止金融机构或部门在低收入地区撤并机构。同时制定最高费用界限,减少替代性金融服务的成本,通过增加金融超市、联系邮局和非盈利机构、建立社区银行等方式来解决对弱势群体的地理排斥问题,使其尽可能的得到贷款。美国还通过对金融服务产品的创新等方式来满足适合低收入群体的贷款品种,同时给予极弱势群体以金融救助使其也可以开立储蓄账户,享受基本的金融服务。总的来说,美国提出了解决金融排斥的三步骤合作战略:在经过了私人部门自发行动、社区部门改革步骤之后,需要公共部门的管理,例如通过立法手段为金融中介提供行为处事的框架规范。

可能的制度安排

政府支持下的软环境创造

具有先天不足的农村金融问题面临着市场失灵,使得政府要扮演引导的角色,通过相关的法规和政策使得资源有可能向低效率的农村倾斜,而不至于造成金融空洞等问题。

一方面,通过政策优惠吸引金融机构扎根农村,有针对性地解决制约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政策倾斜,政府可以通过指导银行实行差别利率,针对当地具体情况有重点地予以“减、免、补”等政策优惠,吸引金融机构进入。同时还要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来防止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撤并,并在意识形态上大力提倡“企业社会责任”理念,让涉农金融机构能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积极扶持弱势的农业产业。

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农信社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地方性的农业产业发展基金和政策风险补偿基金,打造有效的资金回流机制,积极减轻价格排斥。

重视“农村特色”,发挥主力军作用

将城市金融的模式照搬农村的做法已经被证明是失败的。对于农村地区普遍缺乏信用记录以及合适的抵押物和担保人的情况,应当走一条有弹性、适度放宽的有“农村特色”的信用体系构建之路。在对其进行评级的时候,不应局限于运用在城市的风险评估管理程序上,而应当另辟蹊径。无论从目标瞄准的机制设计上,还是从农村信贷产品的金融创新上,都需要符合农村本土化的模式,使得农民的有效需求可以得到满足。

在继续发挥农信社长期根植农村的优势,今后进一步明确农信社的产权关系,强化内部管理和服务农户,尝试建立由正规金融机构和农村企业共同组成的信用共同体。从共同体的企业中选出经营稳定、资信良好、资本金较为充足,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一家或几家地方骨干企业,建立担保基金,使其中的中小企业可以在已评定的信用等级的基础上,得到农村金融机构的优惠贷款支持。对授信额度内的贷款申请,金融机构确保资金充足。

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灵活性运行

《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研究2008年度调查报告》显示,随着经济的加速发展,农户对资金的需求已逐渐由小额的应急需求向额度较大的致富需求转变,由农业生产需求向创业需求转变。因此,新成立的农村金融机构应该发挥主力作用。

首先,要找好找准市场定位。新型金融机构应当以发展中的农企、农户为自己的目标客户,最大限度地满足两者的生产需求,以求与农村共同发展。

其次,要设计出符合农村需求的产品。农村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产业结构互有差异,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属于社区范畴的银行,具有独立性。因此,可以依照区域内民营小企业和农村居民等不同主体的需求,制订差别化的服务手段,推出差异化金融产品。

第6篇

论文摘要:完善电信普遍服务机制,提高边远落后地区、高成本地区的电信服务水平,是当前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由于我国电信业体制及其本身的特点,我国电信普遍服务还存在着一定的不和谐现象:一是“分片包干”失效,二是运营商定位问题,三是农村用户只用不消费。针对问题,提出政府必须做好推动者,做好立法、成立专门的普遍服务管理机构、加快建立普遍服务基金等工作。而运营商必须准确定位,送科技下乡、补贴农民、实现低ARPU值下的运营。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我国电信业面临着一个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电信基本公共服务在城乡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要缩小这个差异,电信业必须依靠电信普遍服务,使“任何人在任何地点都能以承担得起的价格享受电信业务,而且业务质量和资费标准一视同仁。”[1]

1、电信普遍服务的内涵

国际电信联盟(ITU)在《世界电信发展报告(1998)》中提出实施普遍服务的三条标准。而这三条标准即可将普遍服务的内涵概括出来。

1.1 可接入性

可接入性指的是有覆盖全国的电信网络,用户不论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需要电信服务,都可以接入电信网络。

1.2 非歧视性

非歧视性指的是各类用户应当受到相同的对待,就价格、服务内容和质量而言,不论地理位置或者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如何,应当没有歧视。

1.3 可承受性

可承受性指的是电信服务的价格应定位在大多数用户能够承受的水平上。我国根据自身经济、电信业发展状况,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不断地将电信普遍服务的内涵延伸丰富。到2007年底,我国普遍接入的目标己基本上实现,我国农村地区行政村的通电话率已达99.2%。今后我国普遍服务的目标是到2010年基本实现“村村通电话、乡镇能上网”。即在已通电话的乡镇,还提供农村互联网接入平台,对部分有条件的乡镇提供宽带数据业务。

2、电信普遍服务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必要性

作为最能体现现代化科技生产力的电信业,已经在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推动社会文化大繁荣、建设和谐社会中起了举足轻重的地位。但电信业如何在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解决更多的问题、发挥更大的作用,这就依靠推动电信普遍服务。

2.1 社会层面

2.1.1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因为只有农村发展起来了,使农民们安居乐业,城乡才能和谐发展,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可以说,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首先建设和谐乡村。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时,促进资源在城乡之间合理配置,建立城乡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共同发展的运行机制,就需要依靠推进普遍服务不断扩大农村信息消费需求,拉动信息产业在农村的大发展。

2.1.2 消除数字鸿沟

数字鸿沟是指:由于收入、受教育水平、所处地域等方面的差异,造成了城乡居民在掌握和运用信息技术的差距。这个问题如不能很好的解决,将导致城乡居民在社会中面临贫富分化、机遇不均等问题。因此,建设和谐社会,必须要消除数字鸿沟。据《2007年中国农村互联网调查报告》显示:目前农村互联网普及率仅为5.1%,而城镇互联网普及率已达21.6%,城乡“数字鸿沟”差距达4倍。

由以上数据,可发现我国数字鸿沟还是较深的,如何填平这就需要普遍服务。在完成“村村通”工程的同时,为广大的农村提供INTERNET”服务,让广大的农民能够用上互联网、掌握信息。

2.2 电信业层面

电信业属于资本密集型产业,其自身特点决定了其需要依靠普遍服务,谋求发展。从经济的角度来看,电信产业有如下特点:一是自然垄断性:进入、立足电信业都需要高额的固定资本投资;二是规模经济性:电信需求量增加的越多,每一单位电信需求量分担的固定成本降的越来越少;因此,网络的效用和成本与用户数量有着直接的关系。所以,现阶段各大电信运营商都在不断地扩大市场抢夺用户,谋求发展。我国农村地区现有7.45亿总人口,手机甚至固定电话的覆盖率还不是很高,而城市里几乎人手一部手机。因此,农村电信市场的增长潜力十分巨大。现在,各大运营商在城市已经争得头破血流了,应避开这红海(已知的市场空间),运用蓝海战略到未知的市场空间发展,把目标投向农村,使农村市场成为电信运营商新增用户的源泉。因此,运营商在承担普遍服务,承担义务的同时,将又获得了用户数及收入的迅速增长,可谓是一件一举两得的之事。

2.3 用户层面

我国电信业在城乡间的发展及为不平衡,远未达到帕累托最优的状态。帕累托最优是指资源分配的一种状态,在不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情况下,而不可能再使某些人的处境变好。[3]

推进普遍服务,使广大的农村和西部落后地区享受到电信基本服务,这不仅不会到损害城市居民的效益和福利,反而会增加他们的效益和福利,因为电信业有网络正外部性:当消费同样产品的人数不断增加时,某使用者在消费该产品所获得的效用也将增加。因此,推进电信普遍服务,使广大农民享受到通讯的权利,无疑给他们带来了效益和福利;同时也会增加城市和东部地区人们的效益和福利。

3、电信普遍服务中不和谐现象及分析

由于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我国电信普遍服务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谐社会要求实现电信基本服务的均等化,使每个人能够均等的消费起电信业务、享有到通信权。但为只有几户人家的偏远山区用上电话,投资几十万元建设备,付出的代价远远高于收益。因此,我国的电信普遍服务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3.1 政府指导原则“分片包干”失效

我国普遍服务采用的是“分片包干”原则。将全国的31个省、市、自治区视为31个普遍服务地区,根据各运营商的市场份额进行义务分摊,任务的分配依据是对每个省的实施难度进行打分,再乘以任务系数,计算出每个省的电信普遍服务任务量。这种原则好像体现了公平,但实事上不然,而且已经带来了许多问题,值得研究。

3.1.1 难以真正公平

一是难度系数和任务系数确定过程中指标的选取,非常复杂,难以做到真正地公平。二是任务分到各运营商的总公司,执行者却是其各省公司,忽略了不同地点的成本差异,导致了西部省份难度普遍比东部大。因此,很多运营商的省公司有抵触情绪。

3.1.2 没有约束作用

这是“分片包干”致命的缺陷,因没有规定对未完成任务运营商的具体处罚措施,实际上是个软约束。运营商想完成多少就完成多少,导致很多边远山区的普遍服务实施不到位。

3.1.3 导致重复建设

当初“包片分干”政策出台是为了防止重复建设,但如今却加剧了在发展较快的农村市场的重复建设,因为这个强制性政策对无利可图的边远农村是有效的,但对于发展较快的农村市场,例如江浙一带富裕的农村,原先的运营商为了利润早已经进入,而“包干”后反而强制性地增加了一个新的竞争者,导致了各大的重复建设。

3.2 运营商定位两难

这里的定位问题,是指运营商将普遍服务如何定位的问题。是当作包袱,硬着头皮按要求把普遍服务做完,不管利润;还是当作利润源泉,从中获取用户增长、收入增长等回报。目前,农村通信的实施成本远远高于城市,且农村通信的单位收益都大大低于城市。因此,有些运营商常有怠工的情况出现,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而运营商在承担普遍服务的责任同时又想获得高额的回报,使农村市场成为其利润的源泉,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建设好和谐社会。这里就有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运营商如何在低ARPU值即低收益的条件下实现低成本的运营。

3.3 农村用户只用不消费

有这样一个广为流传的事,外地打工的儿子每星期固定时间给远在边远山区的家里打电话,用铃响的次数来表示是否平安。可以说是不花一分钱却达到了目的,所以很多运营商发现辛辛苦苦建起来的线路,却没有任何收益。不难看到,农村用户消费电信服务的习惯并未养成,而且由于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农村用户会从最节省的目的出发来使用电信服务。 转贴于

4、电信普遍服务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策略

我国普遍服务存在着“分片包干”原则失效、运营商定位两难、用户只用不消费的问题,因此本文从政府、运营商两大角度提出若干策略,来化解这三个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4.1 政府做好推动者

推进普遍服务,促进和谐社会,政府要做的就是当好推动者。通过一系列的法规、政策为普遍服务提供支持。

4.1.1 立法

以立法的形式确定电信普遍服务义务。通过制定电信普遍服务的规划政策,激励竞争、激励提高电信普遍服务水平,确保信息安全、通信稳定、互联互通,对各运营商的服务进行监督并将信息及时公布于众。

4.1.2 成立专门的普遍服务管理机构

现在,我国经过多次电信重组后,电信市场的垄断已经被打破,有效竞争逐步形成。另外,我国已加入WTO,伴随着国际资本涌入中国市场,具有外资背景的电信企业也会逐渐增多,因此普遍服务管理工作的难度和工作量必将越来越大。本文认为,我国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来协助电信管制部门进行管理。在设立专门的普遍服务管理机构时,应符合透明何效率原则,接受公众、政府部门和其他相关利益群体的监督,定情公告普遍服务的进展情况,并有责任向政府提出普遍服务改进建议。

4.1.3 加快建立普遍服务基金

2005年,在信息产业部和财政部达成共识后,普遍服务基金的建立已然确定无疑。现在,没有确定的只是时间和基金的管理方式的问题。那么,普遍服务基金如何进行管理呢,在这里本文想借鉴印度的成功经验。因为两国同是发展中的人口大国,且印度在经济发展速度明显落后于中国的背景下,但其农村地区的普遍服务却取得了卓越的成绩。而这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普遍服务基金的建立,引入了竞争机制。印度普遍服务基金由电信部下属的基金管理部管理,通过竞标的方式来选择运营商。基金管理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投标程序,包括投标条款和条件,然后评估各运营商的投标方案,最后选择普遍服务提供商。此外,基金管理部还要持续监控普遍服务运营商每一个环节的情况。在进行招标之前,基金管理部根据招标地区的地理、人口特点,聘请专家计算出这个地区实现普遍服务需要多少投资,然后在此基础上计算出招标的最高补贴数额。在招标过程中,基金管理部提出一系列要求,包括计算好的投资计划和建设方案,然后选择报价最低的(报价应低于政府提出的最高补贴数额)运营商为该地区提供接入服务。[5]

4.2 运营商实现低成本运营

4.2.1 送科技下乡

各大运营商在推进普遍服务建设的同时,可以送科技下乡,了解农村用户的需求,使他们接触电信基础服务,让他们享受到使用电信服务的好处,培养他们的消费习惯。

运营商在送科技下乡时就可以深入了解农民需求,例如运营上可就农民在农作的时候说关心的气候以及销售渠道等有关于农产品的外部环境问题,开发出相应的业务;也可以专就农村的劳务输出对通信的需求开发新的业务。真正的想农民所想,急农民所急。

4.2.2 补贴农民

本文认为要从根本上转变农村用户不花钱就能用电信服务的心理,除了大力的宣传之外,还要切实让农村的用户感受到电信服务的好处。比如说在只要有了通话,那么按通话的时间,运营商或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这笔钱可以从普遍服务基金里拿出来。同时,也可以补贴给使用电信量大的农户,不断拉动农民对电信的消费需求。变普遍服务这种强制性手段为收入的再分配,对穷人、农民进行主动补贴。变城乡间的不和谐为和谐,带动运营商普遍服务的积极性。

4.2.3 实现低ARPU值下的运营

普遍服务运营商找准定位的关键就是要解决:如何在低ARPU值的条件下实现低成本的运营。那么如何解决,本文认为,首先,运营商在建设基础设施时,应利用最为经济合理也适合当地情况的技术。例如选择450M无线接入系统应用于偏远地区的农村通信,经济方便。其次,为农民提供贴心服务。例如中国移动推出了“农信通”的业务品牌和相关业务,将农产品的市场价格、供求信息、科技信息等通过“农信通”的平台送到农民手上。而且“农信通”的价格定为1~2元/月,价格低,这对农民有一定的吸引力。到2006年10月,“农信通”用户已经达到1267万。这样,吸引到更多的农民用户,即可在农村低成本运营好。自然,运营商在普遍服务中的位置也会摆的准。其次,培育良好的用户群。例如在刚进入时采取免费使用期或低价策略培育用户群,培养他们真正形成使用电信服务的习惯。

在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我国的电信普遍服务只有在政府不断地推动下,运营找准自己的定位,实现低收益情况下低成本运营,才能够消除种种不和谐现象,达到帕累托最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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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关键词:失地农民 商业养老保险 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3-148-05

一、引言

城镇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是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强大引擎,是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必然要求,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和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我国城镇化的发展问题,1978―2013年,城镇常住人口从1.7亿人增加到7.3亿人,城镇化率从17.9%提升到53.7%,基本达到世界平均水平。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到2020年,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左右;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伴随我国城镇化步伐加快,城乡结合部的农用土地被大量征用,失地农民的数量快速增长。2003年,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在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调查,调查的主要对象以人均耕地面积0.3亩以下的农户,共调查了2942户。所以,本文界定的失地农民,是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耕种面积少于0.3亩的农民。2009年,民进中央的调查和估算显示,预测2020年我国失地农民总数将达1亿人以上。中国社科院的《2011年中国城市发展报告》估算,中国失地农民的总量已经达到4000万~5000万人,且保持每年约300万人的增速,预估到2030年增至1.1亿人左右。由于受年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等自身客观条件的限制,庞大的失地农民群体难以在城市中找到收入稳定的工作,失去土地的城郊农民的养老问题成为一个重大的课题。

将失地农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是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的途径。目前我国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主要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为主,而失地农民进城后,身份变为城镇居民,可选择的养老保障主要有三种方式: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2014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将商业保险建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等的补充作用。本文在论证商业养老保险在失地农民群体中推广的必要性的基础上,对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失地农民参与商业养老保险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数据分析探究失地农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意愿的影响因素,窥斑见豹从中找出推进失地农民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策略。

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通过已有文献述评论证失地农民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部分构建模型,从商业养老保险认知、养老负担、社保满意度、教育程度、渠道影响等因素,对样本地的失地农民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意愿进行实证分析;第四部分为研究结论和推进失地农民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建议。

二、失地农民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研究的简要评述

失地农民这一特殊群体的生存与养老状况引起了政府和学术界的高度关注。收入下降、就业困难和社会保障问题成为失地农民面临的“三大难题”。2003年,国家统计局对2942户失地农民的抽样调查数据表明,耕地被占用前年人均纯收入平均为2765元,耕地被占用后年人均纯收入平均为2739元,约下降了1%,其中持平的约11%,下降的占46%(毛峰,2004)。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报告显示,西南各省20%的失地农户仅靠土地征用补偿金生活,25.6%的失地农户最急需解决的是吃饭问题。康钧、张时飞(2005)对京郊失地农民的调查发现,失地农民遭遇就业难题,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障也成问题。唐玉英(2012)认为,失地农民由于年龄、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就业机会较少,就业质量较差,失地农民缺少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朱岩(2013)对浙江嘉兴市的调查发现,失地农民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社会保障水平低、收入低、就业不稳定、贫富差距不断拉大、没能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无业游民化。李飞等(2010)分析,劳动力市场排斥是失地农民不能顺利融入城市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性因素。由此看来,从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开始到现在,就业、社保和收入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为改善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许多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农民在失去土地这一稳定收入来源的同时,面临城市中饮食、医疗、交通等多个方面不断上涨的物价水平,其得到的有限征地补偿款无法持续承受失去土地后的高成本生活压力,日常生活易陷入困境,缺乏养老所需的Y金(杨巢徽,2008)。杜书云(2016)等认为首先应完善征地程序,合理制定征地补偿标准,以保障失地农民生计,体现社会公平。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09)通过实地调研,指出应推行“逢征必保”,征地之后,所有失地农民立即转入农村或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政府应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注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江治民(2010)等指出要通过普及义务教育、养老政策宣传等形式对农民进行教育,引导失地农民重视养老保险问题。王轶(2016)等则从失地农民再就业角度进行了分析,认为政府可以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同时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其就业能力。

对失地农民应该建立何种养老保障模式比较合理呢?在实践中有两种做法:一是设计一个失地农民与城市居民相对接近、便于今后与城镇社保体系相衔接的操作方案,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等问题;二是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享受与市民的同等待遇,比如,淮安市开发区“土地换城保”政策,采取财政补贴、集体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办法,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从各地的实践看,大多数采取了第一种做法,即为失地农民建立独立的社会保障体系(胡媛,2007)。比如,浙江省采取分类保障的做法;石家庄市高新区建立了独立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上海在浦东实施“征地保障”安置模式;重庆市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政府保证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利率达到10%;等等。

然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只能满足失地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真正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不能仅靠国家政策的支持,也要从失地农民个体和社会保险的角度进行考量。赵国辉(2005)较早地提出探索商业养老保险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低保无份,社保无门”的窘境问题,第一个途径,以政府财政补贴为前提,商业保险提供运作平台,建立多方支撑的养老机制;第二个途径,以农民需求为导向,商业保险提供差异化产品,满足被征地农民补充养老需求。秦士由(2008)也认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协同配合是优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理想运作模式。冼青华(2013)提出构建三层次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体系, 第一层次为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次为强制性的专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第三层次为个人自愿性的储蓄养老保险。尚颖、张源(2015)也认为,构建多层次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予以配套运行已经成为必然趋势,针对不同类型的失地农民采取不同的养老保险措施,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

综上所述,为了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保障措施。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大多数失地农民处于“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状态,由此引发一系列问题,在这些问题中,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尤为突出。近几年,各地先后出台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被征地农民的缴费标准、缴费方法和享受的待遇也随之明确,并且逐步提高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然而,社会保障的养老金额有限,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养老问题,所以,参与商业养老保险成为弥补社保不足解决失地农民养老的重要途径。

三、调查研究及结果分析

(一)样本说明

本文选择商业养老保险参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前期的调查和了解,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在2001年撤县设区、加速城镇化后,产生了大量失地农民,且有失地农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现象存在,故将其作为调研地。

2012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淮安市楚州区更名为淮安市淮安区。2014年年末,全区户籍总人口120.06万人,常住人口98.33万人;常住人口中,城镇人口47.06万人,农村人口51.27万人。城镇地区就业人口11.19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2.22%;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4981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就业660人;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5821人。城乡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99.2%、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95.3%,失业保险覆盖率95.5%。年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33.57万人(实际交费人数),领取基础养老金人数15.66万人。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和《淮安市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淮政规[2013]4号)文件的要求,淮安区制定了一整套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办法,将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中的安置补助费,用于失地农民的生活补助或养老保障资金。此套办法规定,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失地农民划分为三个年龄段: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段);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针对不同的年龄段,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保障。

未成年年龄段: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当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领取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本文不再赘述。

劳动年龄段与养老年龄段: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工作状况和被征地前的参保情况,引导其参加不同的养老保险。除了已经在企业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外,失地农民可以选择以两种方式参加到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中:一为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若失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当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发2元。提高和增发基础养老金部分的资金由区政府支出。因此,养老金发放遵循参保人员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

若失地农民选择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男60周岁,女55周岁时,缴费年限(包括补缴)满15年的,可以从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金待遇按照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目前失地农民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主流方案。根据《淮安市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和现行标准,失地农民在被征地后一次性缴清保费,男60周岁(女55周岁)之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以60周岁领取为例,每月养老金共509.88元。

根据前文文献研究与分析,失地农民进入城市后面临着生活成本骤然上升的压力,又失去了土地这一固有的收入来源,如果失地农民在60周岁之后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当前的养老金给付水平标准显然不足以一直维持日常生活。

综上所述,淮安市现有的失地农民所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表现出实际给付水平不足的问题。此外,商业保险有强制储蓄的特点,通过对现有基本养老保障体系的分析,我们认为商业养老保险进入到针对失地农民的B老保障体系中是必要的,商业养老保险可以有效地保障失地农民的晚年生活。

(二)关键变量与模型构建

国内学者对影响失地农民是否参保的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石绍宾(2009)的调查发现,农民是否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受农民身体健康状况及子女养老能力等个人特征、家庭中儿子的数量及是否拥有党员等家庭特征、社区区位特征、农民的未来预期以及周围邻居行为等因素的影响。范成杰(2010)对武汉市的调查发现,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心理预期相对比较低,年龄等个人特征和家庭子女数、家庭年净收入等家庭特征对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心理预期影响显著。王积田(2016)等调查发现,性别、文化程度、健康状况、婚姻状况、家庭人口、保险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保险产品合适度、保险公司信用对失地农民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需求意愿没有显著影响;年龄、养老期望、自评家庭富裕程度、家庭耐用品价值及是否参加其他养老保险对需求意愿有显著影响。

黄英君(2016)运用Logistic模型对重庆市转户人员参与配套养老保险情况的研究发现,影响转户人员购买与否的因素主要是社会因素,包括周围购买情况、给付水平和转移接续制度。其中,周围购买情况的影响最大,给付情况的影响是正相关的,转移接续制度的影响是负相关的。个人和家庭因素的影响比较小,家庭人数与购买结果呈负相关,赡养矛盾与购买结果成正相关。肖应钊(2011)等对山东省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意愿影响因素的调查研究发现,子女个数、希望的养老方式、为家庭考虑是否参保、是否参加商业养老保险以及对新农保的总体评价等因素对农民参保意愿具有较强影响。

借鉴前人的研究,我们设计了影响因素指标体系和调查研究方案。

1.影响因素指标体系的初步构建。根据和当地农民、政府工作人员、中国人寿淮安市淮安区分公司个险销售部访谈的情况,我们从失地农民个人及家庭情况、被征地情况、对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认知情况、对商业养老保险的认知情况、保险公司的服务情况五个方面,选取了25个二级指标作为解释变量。选取是否购买过商业养老保险为被解释变量。

2.数据的收集。本次调查研究选取淮安区撤县设区后产生的失地农民家庭作为总体,通过发放问卷的方式收集数据,本次研究收集的有效样本数为382。性别分布大致符合人口学1∶1的特征,年龄分布符合研究的需要,文化程度分布符合农民群体的特征,因此样本的收集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科学性。

3.确立影响因素指标体系。由于选取的指标解释变量较多,且各指标变量对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意愿的影响权重不同,采用信息增益的方法计算各指标属性对购买意愿影响的贡献度,进而去除那些对购买意愿影响较小的指标,选出对购买意愿影响较大的指标,进而建立估计模型。

信息增益法的计算公式:

则Gain(A)为A解释变量对应的信息增益值。

为提高模型的准确性,将信息增益值小于0.001的指标去掉,共剩下18个解释变量。具体的变量设定见表1。

4.因子分析。上一节构建的指标能够较好地反映失地农民是否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影响因素,但在经过信息增益值处理之后变量仍然较多,给实际应用该模型带来很大不便,因此利用因子分析法对解释变量进行降维处理。

(1)因子分析的适合性检验(见表2)。

KMO为0.78,大于0.7,巴特利特球度检验统计量的观测值为2194.597,相应的概率p接近0,因此,该样本数据适合做因子分析。

(2)指标因子提取和命名。利用SPSS,采用主成分分析法提取上述18个变量的共同因子,最终提取6个共同因子。

由表3数据可得6个因子共解释了原有变量总方差的63.217%,原有变量的大部分信息得到了解释。

由表4可知各因子解释的主要变量,结果如表5所示,因子1主要包含的变量为对商业养老保险的了解程度、对商业养老保险保费的认知、对商业养老保险给付水平的认知、对商业养老保险的总体满意度和与保险营销员接触次数,命名为商业养老保险认知因子(FAC1);因子2主要包含年龄、性别、身体状况、子女数和对养老方式的认知,命名为养老负担因子(FAC2);因子3主要包含对社保的总体满意度,命名为社保满意度因子(FAC3);因子4主要包含家庭年总收入、家里被征地面积,命名为收入因子(FAC4);因子5主要包含受教育状况、外出务工人数、对保险公司是否信任,命名为教育程度因子(FAC5);因子6主要为了解商业养老保险的渠道、亲朋好友的影响,命名为渠道影响因子(FAC6)。

(3)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通过SPSS计算出各因子得分,进行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分析各因子对失地农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影响的显著性。采用logistic向前(条件)回归的方法,输出结果见表6。

通过检验的四个因子分别为商业养老保险认知因子、养老负担因子、教育程度因子和渠道影响因子。

似然比检验的P值均小于0.05,模型整体性显著。

在SPSS中求得Hosmer和Lemeshow检验P值为0.45,表明拟合优度的显著性检验通过,模型有很好的拟合优度;NagelkerkeR2为0.76,表明该模型对商业养老保险购买行为的解释比例为76%。

通过以上定量分析,对商业养老保险的认知因子、养老负担因子、教育程度因子和渠道影响因子对失地农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具有显著影响。

(三)实证结果分析

1.对商业养老保险认知对购买意愿的影响最大。商业养老保险认知因子衡量被调查者对于目前商业养老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的了解情况。回归结果显示,如果被调查者倾向于认为商业养老保险给付水平较高、对商业养老保险较为了解,且曾多次接触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保险营销员等),则更倾向于购买保险。

认知因子共包含5个方面。其中,认为保险保费便宜、给付水平得当是对保险产品的主观感受,需要基于对某些具体保险产品的了解得出,其本质是保险产品价格的经济激励。对商业养老保险的总体了解和总体满意度则衡量了失地农民对商业养老保险市场整体的认识情况。而与保险营销员的接触是失地农民作为普通消费者,能够系统了解保险产品的重要渠道之一,接触次数越多,认识程度越深,同时对保险公司也更加信任,因此更加倾向于购买保险产品。随着失地农民对商业养老保险的认知程度上升,其购买意愿也随之增加。

2.养老负担对购买意愿的影响显著。回归结果表明,养老负担对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意愿会产生显著影响,其中,年龄、性别和子女数三个问题衡量失地农民的养老毫Γ养老压力越大,则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意愿越强烈,这满足商业养老保险的定位和潜在消费群体特征。商业养老保险对失地农民而言是一种比较新式的养老方式,由于失地农民失去土地使用权,在失去劳动能力之后没有持续的收入,因此面临的养老压力较大。但失地农民也保留有农民群体的保守思想,对涉及大笔支出的新型事物抱有怀疑与观望态度,只有较大的养老压力才会促使他们进行尝试。

另外,对养老方式的选择方面,认为养老更多靠个人的受访者更倾向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也有一部分受访者认为养老更多依靠政府和子女,而自己不需要花费过多,因此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意愿较低。

3.失地农民对社保满意度较高。社保满意度因子衡量失地农民对已经享受到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满意程度。该因子在回归分析中没有通过。这可能是由于,失地农民普遍对社保的满意程度较高,没有呈现出明显的区分。

失地农民虽然已经失去了农民的身份,但还保留有农民的思考方式。对失地农民有专门的社保政策,其中社会养老保险每年只需要缴纳很少保费,而60岁之后每月可领取一部分养老金,其投入回报比率较高。因此,失地农民认为当前的社保是一笔较划算的投资,普遍抱有较高的认可和满意程度。但这并没有影响他们对商业养老保险的认可程度,可能是由于失地农民眼中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一种国家强制行为,而非单纯的“保险”产品,与商业养老保险并无太大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失地农民对社保的主观满意程度普遍偏高,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给付水平客观上无法满足他们的需求,这也是失地农民群体认识上的短板。

4.收入对购买意愿无显著影响。从回归结果来看,收入因子对失地农民购买意愿无显著影响。从分析结果来看,家庭总收入的多少对是否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没有影响。继续深入调研,与失地农民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我们认为原因是失地农民因失去土地可以获得一大笔征地补偿费用,但由于其学历、能力的限制,被安置在城市之后较难找到收入较高的工作,导致他们家庭年收入与征地补偿费用相比金额较小,所以从“财力”这一角度分析购买决策,应当更多考虑所获征地补偿费用的多少。

5.教育程度对购买意愿的影响明显。教育程度因子衡量失地农民的受教育状况,包括学校教育和其他影响其见识水平的可能因素。回归结果显示,受教育程度较高、或有过外出打工增长见识的失地农民,更倾向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一方面,受教育程度高的失地农民,更有可能对商业养老保险有正确的认识,同时拥有更加长远的目光,不仅在意眼下的收入,也关心自己未来的发展,因此对养老问题更加重视。另一方面,受教育程度高、或曾经外出打工的失地农民,思想偏向于开放,对于新兴事物的接受能力更强,面对商业养老保险这一处于发展阶段的养老保障方式更容易接纳和认可。

6.渠道影响因子与购买意愿显著相关。渠道因子与失地农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意愿显著相关。在调研中我们发现,第一,越容易受到亲友影响的农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意愿越强烈。第二,在电视网络广告、保险营销员、亲戚朋友等接触商业养老保险的渠道中,购买过保险的失地农民更多的是通过亲戚朋友来了解保险。我们认为,失地农民群体中,人们之间有信任作为基本的纽带,亲朋好友对养老保险产品的推荐可以真正意义上影响甚至改变农民对商业养老保险的认识,对购买保险产生积极作用;另外,在消费心理上,消费者具有从众心理并且受到消费环境和消费引导等因素的影响,亲友的购买在心理上对失地农民产生暗示效应,从而刺激购买行为。

四、结论与建议

在现行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程度不足,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可以极大地提高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和经济社会的进步,失地农民对参与商业养老保险意愿的影响因素也在发生变化。我们对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调查研究之后,通过定量分析可以得出,失地农民是否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主要取决于其对商业保险和保险公司的认知情况和已购买保险的亲朋好友的影响等,家庭收入或“财力”因素并不是失地农民购买保险时所首先考虑的因素。年龄较大且以自我养老作为养老方式的失地农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意愿较强。

基于分析,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政府和保险公司都要加大商业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为改善失地农民对商业保险的固有印象,政府可通过在失地农民中普及商业养老保险涵义,如在安置小区内进行专门宣传等方式,加强对商业养老保险的支持力度。保险公司在保证准确性和真实性的前提下,应尽量使保险条款表达通俗化,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沟通时应当特别注意使用举例等贴近生活的方式使失地农民对商业养老保险有恰当的理解,促进失地农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

其次,保险公司设计定制化和个性化的养老保险产品。保险公司针对失地农民,有意识地探索开发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比如,对于年龄较大且以自我养老作为养老方式的失地农民,保险公司进行条款设计时应考虑失地农民的健康水平和平均寿命,在访谈中了解到,若以60岁为界限领取养老保险金,通常领取年限不超过20年,这一年限的定期寿险对失地农民最为实用也最具有吸引力。

再次,完善保险人制度,加强保险业声誉风险管理,提高养老保险的声誉。对保险公司是否信任也是影响失地农民购买意愿,进而影响到其养老保障状况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投保后一旦出现问题甚至纠纷,当事人对保险公司的不满很容易在整个社区内广泛传播甚至恶化,失地农民群体对保险公司的信任程度会严重下降。因此,保险公司应当保证收到投保人反馈至解决问题整个过程的及时性,尽量在负面评价扩散之前消除其不满情绪,提高保险公司声誉。

最后,保险公司充分利用农村“熟人社会”功能,提高失地农民的商业养老保险参保率。失地农民群体保留有农村“熟人社会”的特征,特别是邻里之间沟通较多。相对于其他了解商业保险的渠道,亲戚朋友对失地农民是否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有重要影响。保险公司可将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聘为保险人,同为失地农民的情况下,人可以更好地理解失地农民的生活状况,提供专门化服务,促进失地农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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