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27 13:59:5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统计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从企业一般的角度看,劳动者是影响企业效率的重要利益群体。企业制度改革既要考虑物质资本产权制度的改革,也要考虑劳动者产权制度的改革。但从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看,却是“多见物而少见人”。我国的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自50年代起,逐步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正规的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在生产企业,以产值产量统计为核心;在流通企业,以商品购销调存统计为核心。从班组起,就建立了规范的登统制度,严格地按统一规定的口径、范围、计算方法进行核算。但近年来,我们在调查研究和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企业统计基础工作明显减弱。一是统计工作得不到企业领导重视,统计部门和统计岗位被撤销或合并,统计人员变动频繁;二是企业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越来越不健全,填报统计指标的随意性加大,统计数据质量下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所有制形式由单一的国有、集体发展到包括私营、个体、股份制、外商投资等多种形式并存,经营方式与管理模式也日益多样化,许多新企业应运而生。在这些新成立的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没有像老企业那样建立规范的企业统计制度,甚至没有明确设立统计职能部门和统计工作岗位,国家统计报表由财会人员或其他部门的人员代填代报,一些统计指标也难以准确按照统计制度的具体要求来计算填报。
在很多地方,企业资产负债率降低了多少个百分点,亏损减少了多少,利润增加了多少,一直被认为是衡量企业改革成绩的重要指标。如此一来,把企业帐面盈利的增加和帐面亏损的减少作为改革追求的重要目标,则很容易导致改革偏离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的轨道,演变为一场“扭亏增盈”运动。在这一过程中,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劳动者产权制度的改革,除经营管理者的地位大幅提升及激励约束制度有较大进步外,鲜有进展。
由于企业统计工作存在诸多问题,所以统计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决策的参考作用就有所减弱,或者说就没有发挥过太大的作用。作用越小就越得不到重视,越得不到重视就越难以有效发挥作用。之所以陷入这样一个怪圈。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一是认识不够,企业的统计工作在很大程度上被认为是企业计划经济的产物,与现时代的市场经济没有很大的关联,因此应该抑制它的作用;二是企业统计仅仅是为了企业的高级领导服务的,主要是将工作重的数据反映上去,就可以完成各项工作了。三是各个部门并不认识到统计工作实际上关联着企业内部的各种各样的信息,它还包含着企业进行决策的重要数据。四是由于现代企业信息化程度不高,导致企业内部进行统计时间效益不能够快速和及时的反映出来,让企业经营管理者无法通过数据来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改革当前企业的统计制度
针对当前企业存在着的各种各样的问题,我们应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进行改革。
(一)明确统计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
统计数据是企业合作的核心,它是通过设计并制定本企业的统计指标体系及统计信息的报送要求。要充分考虑企业经营与管理的需要,考虑企业面向市场、参与竞争的需要,把政府统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同本企业的实际相结合,提出完整的指标体系并分解到各个部门、单位,明确其报送或提供的时间、内容及方式。明确各部门的统计责任。
通过收集、审核、汇总、提供各种统计信息。一是要对应由综合统计部门负责且由各级单位层层上报的信息进行审核,而后加以汇总;二是要收集审核本企业其他职能部门负责汇总的信息;三是要搜集分析本企业以外但对企业生产经营有参考价值的各种统计信息。在此基础上,该部门一方面应完成各种统计报表的对外报送任务,另一方面应负责向本企业领导和各有关部门提供其所需的统计信息。
利用各种统计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究。一是利用某一种信息进行简单分析,如分析生产进度情况;二是利用多方面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如利用生产、盈亏、质量、销售、市场行情等多方面的统计信息分析产销增减原因;三是利用各种统计信息对企业在某一方面或多方面的发展前景进行预测。分析研究的方法、形式可因研究内容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其结果应以分析研究报告的形式体现。
企业综合统计人员应具有较高素质,不仅掌握统计理论与分析方法,还应熟知本企业业务工作流程和各部门职能,掌握一定的经济理论和计算机知识、现代管理知识。在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可考虑设立总统计师岗位,以领导综合统计部门并使其有效发挥其职能,协调各个部门的工作。
企业的通过内部统计和内部数据的吸收,能够较快速度的增长。
(二)统计出来的数据应该成为企业决策的工具
企业综合统计人员在统计的时候,应该注意要统计些企业在当前运行过程中企业领导最关心的数据和需要进行数据保留的数据,因为这部分数据是企业运行的关键所在。并且企业综合统计人员应具有较高素质,不仅掌握统计理论与分析方法,还应熟知本企业业务工作流程和各部门职能,掌握一定的经济理论和计算机知识、现代管理知识。在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可考虑设立总统计师岗位,以领导综合统计部门并使其有效发挥其职能,协调各个部门的工作。
(三)将统计信息自下而上的单向运行变为上下左右之间的多向运行
这种信息运行方式应该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各种基础信息由各基层单位(如班组、柜台)向各职能部门运行,满足各职能部门的汇总需要;二是各职能部门的专项信息向综合统计部门横向运行,满足其综合对比及分析研究的需要;三是经过加工、分析的各种综合信息由综合统计部门向企业领导、各职能部门及基层单位多向运行,分别满足其管理决策、研究问题和了解情况的需要。
(四)采用现代化的方式进行快速的统计
现在很多企业还是采用比较原始的手工统计企业原始数据,因此导致的统计出来的数据不但数据已经陈旧,而且企业的数据已经不适应企业快速发展的需要,要使让企业能够快速的发展,配合企业的决策,企业所使用的数据一定是最新的,最全的数据。但是要让企业能够使用上这样的数据光靠手工进行统计,已经远远不能够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因此企业的信息化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趋势。
三、需要统计的大致内容及其方法
由于计算方法可以写成若干部实用手册,且方法是由内容所决定的,所以本文将从内容上进行简要的阐述并通过各种方法进行叙述统计的重要性。在内容上,主要可从两个方面入手。
第一,是国家统计报表制度已有的内容。目前,国家基层表制度要求一定规模以上企业填报的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主营业务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情况,人员及工资情况,能源及原材料消耗情况,科技开况及附营业务情况。这套指标体系已经比较简要地反映出企业产供销、人财物、投入与产出的基本情况,企业统计人员及领导者都应深刻了解认识这套指标的涵义和作用,能够最大程度地利用这套指标反映、分析、研究生产经营中的问题。由于这套指标是从国家宏观监测需要考虑的,因而比较简单,企业还应从各自的实际情况出发,在不同的部分增加相应的内容。
第二,是国家统计制度尚未包括的内容。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作用影响看,应增加的内容可以有:产品质量统计,用随机抽样方法结合排列图、直方图等统计图表,计算如平均值、标准偏差等统计特征数;市场营销及预测统计,如在对用户情况进行重点或全面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市场细分,利用德尔菲法、时间序列分析法、回归分析法等方法进行趋势预测等方法,对流通企业和劳务型企业,也可从其实际情况出发,增加相应的统计内容。
在此基础上,最重要也是最关键的,就是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管理与决策的需要,对集中起来的诸多数据进行排列组合,生成新的有用的统计信息。如将企业资产、负债、成本、费用等财务指标,以及人员、工资、技改投资等指标与产值、产量、销售、盈亏等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将本企业情况与同行业企业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将企业微观信息与宏观经济社会信息进行相关研究分析,等等,从而为企业的发展与决策提供全面、准确的参考依据,发挥其他任何工作都难以发挥的参谋作用,促进企业管理与决策水平的提高。
一、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制度
(一)调查目的:
反映规模以下工业的基本总量,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数据。
(二)调查范围:
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非国有工业企业和全部个体经营工业单位。
(三)调查内容:
包括500万元以下的非国有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企业详细名称、地址、企业法人代码、登记注册类型、人员及生产经营状况等;个体经营工业单位的基本情况、人员及生产经营状况等。
(四)调查方式:
采用抽样调查方法。根据国民经济核算要求,将规模以下工业总体划分成两个子总体,即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非国有工业企业和全部个体经营工业单位。对调查总体中有企业名录库的部分采用目录抽样,没有企业名录库的部分采用整群抽样。
(五)调查频率:
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制度分为年报和定期报表。
二、企业集团统计报表制度
(一)调查目的:
全面反映企业集团发展情况,为国家组织与指导企业集团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与咨询建议,满足国家宏观管理需要。
(二)统计范围:
1.由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
2.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集团;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集团。
4.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的企业集团;
5.年营业收入和资产总计均在5亿元以上的其他各类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内部统计范围包括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资子公司、绝对控股子公司和相对控股子公司。
(三)调查内容:
包括统计报表和调查问卷两部分。统计报表内容分为五类:一是反映企业集团概况和母公司情况的基本属性指标;二是反映企业集团财务状况的指标;三是反映企业集团劳动工资的指标;四是反映特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业务指标;五是反映企业集团成员企业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调查问卷的内容主要是反映企业集团不能用统计指标量化的改革和发展情况与问题。
(四)报送渠道与方式:
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由母公司统一编制报表,直接上报国家统计局企业调查队;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集团,中央企工委管理企业集团中的非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以及年营业收入和资产总计均在5亿元以上的其他各类企业集团,统一由母公司编制报表,直接上报企业集团所在省(区、市)统计局企业调查队,再由各省(区、市)企业调查队审核、录入后,以电子邮件远程传输方式上报国家统计局企业调查总队。
(五)调查频率:
企业集团统计报表制度分为年报和半年报。
三、重点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跟踪监测统计报表制度
(一)调查目的:
系统反映和深入研究我国重点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情况。
(二)统计范围:
1.国家重点企业(包括520户和重组为集团公司的原512户国家重点企业);
2.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的企业;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企业;
4.国务院确定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原百户试点企业;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确定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原试点企业;
6.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即核心企业)。
(三)调查内容:
包括统计报表和调查问卷两部分。统计报表的内容分为四类:一是反映企业概况的基本属性指标;二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指标;三是反映企业劳动工资的指标;四是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业务指标。调查问卷的内容主要是反映企业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四)报送渠道与方式:
被调查企业直接报送所在省(区、市)的企业调查队,各省(区、市)的企业调查队负责审核、录入,并以OPENMAIL或远程传输方式上报国家统计局企业调查总队。
(五)调查频率:
重点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跟踪监测统计报表制度分为年报和半年报。
四、全国企业景气调查方案
(一)调查目的:
编制景气指数;及时、准确反映宏观经济运行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为各级党政领导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及时反映企业的要求和建议,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
(二)调查范围:
包括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
(三)调查对象:
上述调查范围内被抽中的法人企业及其负责人以及依照法人单位进行统计的产业活动单位及其负责人。
(四)调查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法人单位名称、法人单位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详细地址、企业规模、所在行业代码、上年主营业务收入等;
2.企业家对本行业景气状况的判断与预计;
第二条《国家统计调查证》是全国统计系统的调查人员在执行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时证明其身份的专用证件。调查人员在进行调查活动时,应当主动向有关统计调查对象出示《国家统计调查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依法执行统计调查任务。
第三条《国家统计调查证》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分级核发和管理。
第四条下列调查人员,发给《国家统计调查证》:
(一)纳入国家编制管理的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的调查人员及其聘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调查人员;
(二)承担国家统计调查任务的地方调查队的调查人员及其聘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调查人员。
第五条下列调查人员,发给临时《国家统计调查证》:
(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聘用期不满一年的调查人员;
(二)承担国家统计调查任务的地方统计调查队聘用期不满一年的调查人员;
(三)参加抽样调查及其他全国一次性调查的人员。
第六条属于第四条第一项及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调查人员,在办理《国家统计调查证》时,须先由本人所在单位填写申报表,由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总队审批、核发。
第七条属于第四条第二项及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调查人员,在办理《国家统计调查证》时,由本人所在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调查队提交下述材料:
(一)申报表;
(二)上一级统计局或调查队的初步审核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或调查队在收到以上材料后,应认真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报国家统计局有关司、队审批、核发。
第八条各项全国性普查的普查员,应发给普查员证。普查员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一核发、管理。
第九条经过批准使用的《国家统计调查证》,应在显著位置标明下列内容:
(一)发证机关及其编号;
(二)调查范围、调查内容、有效期限;
(三)本人所在单位名称及其发证日期。
第十条经批准取得《国家统计调查证》的调查人员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三)要求有关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准确、及时提供统计资料;
(四)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依法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五)对在调查中获得的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调查人员应妥善保管《国家统计调查证》,不得涂改、转借、故意毁损或用作与统计调查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证者须交回《国家统计调查证》:
(一)《国家统计调查证》的有效期限届满的;
(二)调离统计系统的;
(三)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收缴《国家统计调查证》,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一)涂改、转借、故意毁损《国家统计调查证》的;
(二)超过规定的调查范围、调查内容和有效期限使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
(三)利用《国家统计调查证》从事与统计调查无关的活动的。
第十四条《国家统计调查证》遗失、被盗的,本人需作出书面检查,及时报发证单位备案,并按原办理程序补办手续。发证单位应公开声明作废。《国家统计调查证》非故意毁损的,应按原申办程序,重新补办。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仿造、篡改或者冒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提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即建立在街乡基础上的政府统计部门终极在地统计。当今发达国家的统计管理体制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由政府统计部门负责如人口、资源等一些基本国情的统计,而经济发展情况特别是一些行业经营状况的统计往往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如美国、日本等;二是主要国情国力、经济及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均由政府统计部门负责,其机构健全人员充足,其他部门基本不搞统计,如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等。我国目前的状况是介于二者之间,但有些政府统计部门在做的事情,业务主管部门也在做。数据既不完整又交叉重复,基层负担沉重。
我们应该选择哪一种模式呢?我认为无疑应选择后者。因为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需要对经济及社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需要没有部门利益的统计部门提供客观、公正、全面的统计信息。否则,统计数据有可能成为某些部门反映政绩的工具,统计的整体功能难以发挥,数据质量也会受到影响。实际上,随着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一些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能正在弱化,很多下属企业划归在地管理,也难以再行使统计职能。
实行终极在地统计,要解决三个问题。首先,明确极少数业务上垂直领导、财务上统一核算且经营范围相对单一独立、专业性较强的部门,可实行部门统计,全国及地区性数字以部门统计为准;其次,对绝大多数反映社会经济发展基本情况、满足领导和各界需要的统计工作,要逐步从双轨制向单轨制过渡,主要依靠政府统计部门采集、加工、整理、提供统计资料,部门统计以满足自身管理需要为目的,且范围仅限于本系统内;第三,在政府统计系统,将统计对象按基本单位概念分解到街乡,由基层统计部门按地域进行统计,逐级上报,既避免重和漏,又能完整反映地域经济总况。那么,街乡统计机构能否承受最基础的工作任务呢?我以为有两个前提:一是坚持一套表的唯一性;二是按企业规模区别对待。这将在下面加以论述。
二、关于“一套表”
即反映各行业特点和宏观微观两个层次管理需要的基本单位一套表制度。目前的基层单位一套表仅限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执行,且还有部分对企业的调查如工业品出厂价格、施工价格、景气调查等没有纳入。因此,完善健全规范一套表,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完善政府统计部门的一套表。首先,要对现行的行业报表制度再进行细分,将服务业统计制度适当分解,并反映新兴行业、文化产业、知识经济的特点;其次,对不同行业的企业按规模区别对待,将一定规模以下企业的表式适当简化形成简表,有些行业甚至可设计一张表;第三,减少过时指标,不断增加反映企业发展变化如重组转制、多种经营、高新技术程度的指标;第四,将政府统计部门对基本单位进行的其他调查统统纳入一套表制度,必要时可增设新的指标群,限定部分企业填报。
2、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将政府统计制度与部门统计制度合并。第一步,取消一些业务主管部门跨系统甚至跨行业的行业统计职能,将其统计报表纳入国家统计部门的基层表制度,如旅游、利用外资、城市公用事业等。只要精心设计,其业务管理所需的主要内容完全可在一套表中反映。第二步,将各业务主管部门系统内的报表与政府统计部门的报表合并成名符其实的一套表。可在满足政府综合统计需要的基础上,在各指标群间留出一定空间,以满足部门、企业从自身管理需要增设一些指标。
3、以一套表制度为基础,设计制订不同行业企业的统计台帐。使其既能与制度表式、指标相衔接,提高数据质量;又能满足企业自身管理需要,成为提高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手段。
采取了以上的改革措施,国家统计报表制度基层表可能由“七加一”套变成十几套甚至更多,报表表式、指标群及指标也会增加。但对基层单位而言,统计报表将只有一套,且没有指标间的重复。不同规模企业填报不同部分报表和指标,政府统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各取所需,汇总出各种不同分组的综合资料。
三、关于“目录抽样法”
即建立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目录抽样法为主体的调查方法体系。通过普查,取得全面、详细的国情国力资料;通过目录抽样方法,取得日常的主要的或监控性的统计数据。
首先,要完善健全周期性普查制度。一是要特别突出基本单位普查的地位,使其发挥龙头作用,且基普已有的内容,其他专业普查应以此为准或不再调查;二是要完善第三产业普查的内容,既要反映总的规模速度,更要反映结构和不同行业的特点;三是建立建筑业普查制度,填补空白,使国家普查制度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统计数据能够配套使用。
其次,要大力推行目录抽样方法。一是要确定合理的规模界限,确保规模以上的企业能覆盖经济总量的绝大部分,反映经济发展趋势;确保规模以下企业占企业数的多数,减轻企业和基层统计部门负担。二是对规模以上企业建立超级汇总制度,政府统计部门掌握对主要数据的控制力,并可进行各种加工分析。三是在完善目前的小型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和工业等专业抽样调查的基础上,将抽样范围逐步向其他领域拓展延伸。此外,要在多种调查方法综合运用方面力争有所突破,弥补抽样调查的不足。
四、关于“计算机网络化”
即政府统计部门之间实现统计信息的网上传输(包括上报与反馈)。21世纪之初,国家统计信息工程“九五”规划将告完成。在此基础上,要继续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国家、省(市、自治区)、地市、县四级政府统计机构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有效联接;建成完整配套的数据库系统,并使之充分发挥作用。通过系统建设,使各级统计站点不仅能够根据自身需要对统计信息进行深度加工处理,还能使信息沿现代化网络系统快速传递,既可以及时满足上一级统计部门的工作需要,也可以向下一级统计部门反馈综合信息,并可以进行横向资料交换,还可以在网上公众需要的统计信息。要借助网络系统强化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维护工作,力争实现即时的更新与维护,使其成为统一的动态的活库,能在统计管理和统计服务中充分发挥作用。
五、关于“按工作流程设置的统计机构”
即在政府统计部门内部实现按信息处理流程设置的工作机构和生产方式。这主要是指县级及以上统计机构而言。为发展统计生产力,提高信息的可利用程度,更好地满足多方面的需求,必须改革统计机构,使之与制度方法相适应,进而改进统计生产方式。在政府统计部门内部,按制度方法设计、信息采集处理、资料开发利用、后勤服务保障诸环节设置工作机构,规范工作流程,以实现设计统一配套、采集协调顺畅、开发全面系统、保障有力及时。当然,最后一个职能将来有可能以社会化的方式实现。通过以上改革,力争提高统计信息生产体系的效率和灵敏度,使其及时对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做出反映,满足对统计信息的多方面、不同层次的需求,使之能最大程度地发挥社会效益。
人类即将进入21世纪。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更加完善规范;中国的对外开放也将迈出新的实质性的更大步伐。确立面向21世纪的统计发展战略,必须在统计制度方法改革方面提出简单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目标模式,才能逐步解决目前的诸多问题与弊端,促进统计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发展统计事业,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的四化建设。10年前,笔者曾在某统计刊物上撰文,将这种模式设计为“一套表+单轨制(即政府统计部门的在地统计)+计算机网络化”。这与10年来统计改革的发展趋势是基本吻合的。结合近些年的实践,我以为可以将这一模式补充完善为“单轨制+一套表+目录抽样法+计算机网络化+按工作流程设置的统计机构”。
一、关于“单轨制”
即建立在街乡基础上的政府统计部门终极在地统计。当今发达国家的统计管理体制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由政府统计部门负责如人口、资源等一些基本国情的统计,而经济发展情况特别是一些行业经营状况的统计往往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如美国、日本等;二是主要国情国力、经济及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均由政府统计部门负责,其机构健全人员充足,其他部门基本不搞统计,如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等。我国目前的状况是介于二者之间,但有些政府统计部门在做的事情,业务主管部门也在做。数据既不完整又交叉重复,基层负担沉重。
我们应该选择哪一种模式呢?我认为无疑应选择后者。因为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需要对经济及社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需要没有部门利益的统计部门提供客观、公正、全面的统计信息。否则,统计数据有可能成为某些部门反映政绩的工具,统计的整体功能难以发挥,数据质量也会受到影响。实际上,随着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一些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能正在弱化,很多下属企业划归在地管理,也难以再行使统计职能。
实行终极在地统计,要解决三个问题。首先,明确极少数业务上垂直领导、财务上统一核算且经营范围相对单一独立、专业性较强的部门,可实行部门统计,全国及地区性数字以部门统计为准;其次,对绝大多数反映社会经济发展基本情况、满足领导和各界需要的统计工作,要逐步从双轨制向单轨制过渡,主要依靠政府统计部门采集、加工、整理、提供统计资料,部门统计以满足自身管理需要为目的,且范围仅限于本系统内;第三,在政府统计系统,将统计对象按基本单位概念分解到街乡,由基层统计部门按地域进行统计,逐级上报,既避免重和漏,又能完整反映地域经济总况。那么,街乡统计机构能否承受最基础的工作任务呢?我以为有两个前提:一是坚持一套表的唯一性;二是按企业规模区别对待。这将在下面加以论述。
二、关于“一套表”
即反映各行业特点和宏观微观两个层次管理需要的基本单位一套表制度。目前的基层单位一套表仅限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执行,且还有部分对企业的调查如工业品出厂价格、施工价格、景气调查等没有纳入。因此,完善健全规范一套表,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完善政府统计部门的一套表。首先,要对现行的行业报表制度再进行细分,将服务业统计制度适当分解,并反映新兴行业、文化产业、知识经济的特点;其次,对不同行业的企业按规模区别对待,将一定规模以下企业的表式适当简化形成简表,有些行业甚至可设计一张表;第三,减少过时指标,不断增加反映企业发展变化如重组转制、多种经营、高新技术程度的指标;第四,将政府统计部门对基本单位进行的其他调查统统纳入一套表制度,必要时可增设新的指标群,限定部分企业填报。
2、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将政府统计制度与部门统计制度合并。第一步,取消一些业务主管部门跨系统甚至跨行业的行业统计职能,将其统计报表纳入国家统计部门的基层表制度,如旅游、利用外资、城市公用事业等。只要精心设计,其业务管理所需的主要内容完全可在一套表中反映。第二步,将各业务主管部门系统内的报表与政府统计部门的报表合并成名符其实的一套表。可在满足政府综合统计需要的基础上,在各指标群间留出一定空间,以满足部门、企业从自身管理需要增设一些指标。
3、以一套表制度为基础,设计制订不同行业企业的统计台帐。使其既能与制度表式、指标相衔接,提高数据质量;又能满足企业自身管理需要,成为提高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手段。
采取了以上的改革措施,国家统计报表制度基层表可能由“七加一”套变成十几套甚至更多,报表表式、指标群及指标也会增加。但对基层单位而言,统计报表将只有一套,且没有指标间的重复。不同规模企业填报不同部分报表和指标,政府统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各取所需,汇总出各种不同分组的综合资料。
三、关于“目录抽样法”
即建立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目录抽样法为主体的调查方法体系。通过普查,取得全面、详细的国情国力资料;通过目录抽样方法,取得日常的主要的或监控性的统计数据。
首先,要完善健全周期性普查制度。一是要特别突出基本单位普查的地位,使其发挥龙头作用,且基普已有的内容,其他专业普查应以此为准或不再调查;二是要完善第三产业普查的内容,既要反映总的规模速度,更要反映结构和不同行业的特点;三是建立建筑业普查制度,填补空白,使国家普查制度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统计数据能够配套使用。
其次,要大力推行目录抽样方法。一是要确定合理的规模界限,确保规模以上的企业能覆盖经济总量的绝大部分,反映经济发展趋势;确保规模以下企业占企业数的多数,减轻企业和基层统计部门负担。二是对规模以上企业建立超级汇总制度,政府统计部门掌握对主要数据的控制力,并可进行各种加工分析。三是在完善目前的小型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和工业等专业抽样调查的基础上,将抽样范围逐步向其他领域拓展延伸。此外,要在多种调查方法综合运用方面力争有所突破,弥补抽样调查的不足。
四、关于“计算机网络化”
即政府统计部门之间实现统计信息的网上传输(包括上报与反馈)。21世纪之初,国家统计信息工程“九五”规划将告完成。在此基础上,要继续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国家、省(市、自治区)、地市、县四级政府统计机构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有效联接;建成完整配套的数据库系统,并使之充分发挥作用。通过系统建设,使各级统计站点不仅能够根据自身需要对统计信息进行深度加工处理,还能使信息沿现代化网络系统快速传递,既可以及时满足上一级统计部门的工作需要,也可以向下一级统计部门反馈综合信息,并可以进行横向资料交换,还可以在网上公众需要的统计信息。要借助网络系统强化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维护工作,力争实现即时的更新与维护,使其成为统一的动态的活库,能在统计管理和统计服务中充分发挥作用。
五、关于“按工作流程设置的统计机构”
即在政府统计部门内部实现按信息处理流程设置的工作机构和生产方式。这主要是指县级及以上统计机构而言。为发展统计生产力,提高信息的可利用程度,更好地满足多方面的需求,必须改革统计机构,使之与制度方法相适应,进而改进统计生产方式。在政府统计部门内部,按制度方法设计、信息采集处理、资料开发利用、后勤服务保障诸环节设置工作机构,规范工作流程,以实现设计统一配套、采集协调顺畅、开发全面系统、保障有力及时。当然,最后一个职能将来有可能以社会化的方式实现。通过以上改革,力争提高统计信息生产体系的效率和灵敏度,使其及时对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做出反映,满足对统计信息的多方面、不同层次的需求,使之能最大程度地发挥社会效益。
第二条旅游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旅游企事业单位的经营、业务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旅游统计的基本内容,是对旅游企事业单位、旅游区(点)接待工作量、经营效益、旅游从业人数等情况进行的统计调查和对旅游者实施的抽样调查。
第四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必须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旅游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其他与旅游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如实提供旅游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五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游统计工作的需要和国家旅游局的统一规划,有计划地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配备或逐步更新必要的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设备,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国旅游统计信息自动化管理网络系统。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为旅游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
第六条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国家旅游局负责对全国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国家旅游局综合统计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和旅游者的统计调查工作。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确定承担统计职能的机构。
第七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完成国家或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收集、汇总和公布全国或地方旅游统计资料;
(二)制定全国或地方的旅游统计报表制度和抽样调查方案,建立统计登记制度;
(三)组织协调和管理本部门非统计职能机构制定的各项统计调查,审核其拟制发的旅游统计调查方案及其统计调查表,并纳入统一编号管理;
(四)会同人事教育部门,组织对在岗旅游统计人员的培训,对旅游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奖励。
第八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固定兼职的统计人员。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游统计人员资格条件,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旅游统计是国家统计的组成部分,是提供旅游信息的主体。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制发的旅游统计调查制度属于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旅游统计调查制度主要包括旅游定期报表制度、旅游抽样调查和旅游专项调查。
第十条旅游统计调查项目分别由国家旅游局和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依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报国家统计局或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备案后,组织实施。
地方旅游统计调查方案不得与国家旅游统计调查方案相抵触。
第十一条按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文号。对未标明上述字样的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废止。
第十二条旅游定期报表制度是按照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容、计算方法和程序,由旅游企事业单位报送相关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提供统计资料的一种全面统计调查。全国《旅游统计制度》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统计局共同制发,国家旅游局组织实施。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完成国家《旅游统计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可以适当增加统计内容,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定本地区的《旅游统计制度》并实施。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向国家旅游局报送统计资料时,必须同时报送符合标准的数据库(以计算机远程传输或软盘的方式报送)。
第十三条抽样调查是从全部调查对象(总体)中随机抽取一部分样本进行的一次性调查。
旅游抽样调查主要包括对来华旅游的外国人、回国旅游的华侨、回内地旅游的港澳同胞、回祖国大陆旅游的台湾同胞在中国大陆消费情况及其一日游游客所占比重的抽样调查,大陆居民在国内及出境旅游情况的抽样调查,以及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组织实施的其他抽样调查。
第十四条专项统计调查是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中非统计机构因管理需要而进行的旅游专项统计调查。旅游专项统计调查需经有关部门审查、协调,授颁统一表号后方可制发。旅游专项统计分别由各专业职能机构实施。旅游专项统计调查主要包括:旅游度假区统计、劳动工资统计、旅游教育统计、旅游质监投诉统计和旅游区(点)接待经营统计,以及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进行的其他旅游专项统计。
第十五条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纳入旅游行业管理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到相关的旅游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并建立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六条旅游统计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全国旅游统计资料由国家旅游局统一管理;地方旅游统计资料由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专项旅游统计资料由实施专项旅游统计调查的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收集统计报表时,应当做好报表的审核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的统计报表,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署。当汇总报表中旅游企事业单位数量变动较大时,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季度、年度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分析和抽样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旅游统计档案管理制度。旅游统计原始资料的保存期为5年。
第二十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定期公布本辖区的旅游统计资料。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公布重要的统计资料前,应当征求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国家旅游局负责审定、公布和出版全国旅游统计资料。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定、公布和出版本辖区的旅游统计资料。宣传、新闻和出版单位需尚未公开的旅游统计资料,属全国性的,须经国家旅游局核准;属地区性的,须经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所发表出版的旅游统计资料必须注明资料提供单位。
第二十一条对在旅游统计工作中作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国家旅游局每年对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重点旅游城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重点旅游企业的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的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旅游企业评优和对旅行社的年检,应当将企业旅游统计考核情况作为必要条件和内容之一。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统计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根据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凡超过旅游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未报统计资料或不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寄送《违规通知书》。
第一条为加强测绘统计工作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测绘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及《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测绘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开展测绘统计调查、进行测绘统计分析,提供测绘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施统计监督。
第三条测绘统计内容包括:测绘生产统计、测绘资料库存及提供情况统计、馆藏测绘科技档案情况统计、公开版地图和图书出版情况统计、测绘科技研究统计、测绘技术标准统计、人员和劳动工资统计、专业人才管理统计、财务统计、基本建设及设备统计、房地产及住宅统计、固定资产统计、测量标志保护统计、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情况统计、测绘行业领证单位情况及任务登记和汇交情况统计、国际交流与合作统计、职工教育培训统计等。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测绘局直属单位和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及国家测绘局机关各司(室)的统计管理工作。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五条测绘统计工作实行国家测绘局统一领导,国家测绘局、国家测绘局直属单位和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的管理方式。
第六条国家测绘局管理信息中心是国家测绘局部门统计机构,负责管理全局统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测绘统计指标体系,制定测绘统计报表制度,建立和完善测绘统计工作规章制度,负责制定测绘统计调查总体方案和统计调查项目备案、审批的报送工作;
(二)协调全局各项专业统计,负责全局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建立测绘统计调查项目库;
(三)负责综合统计年报的汇编,集中管理和对外统计数据;
(四)实时进行统计分析,扩展统计数据应用效能,提供统计咨询和决策信息服务;
(五)组织全局有关统计普查和专项统计调查,指导测绘行政和业务管理的专业统计调查;
(六)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学习和宣传,实行统计监督,开展测绘统计工作执法检查;
(七)组织开展统计信息处理、传输技术和数据库体系的建设,以及相关业务培训。
第七条国家测绘局各专业统计由各司(室)和统计受权单位负责,并应有专人承担相应的专业统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各自行政和业务管理范围内的专业统计调查方案,建立和完善专业统计管理规定;
(二)负责监督检查测绘系统内各有关单位对口业务部门的统计工作;
(三)根据业务管理需要,组织进行相关专项统计调查,依法执行由其它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任务;
(四)负责专业统计资料的管理以及专业年报、定期报的汇编,按期向部门统计机构提供统计资料;
(五)开展专业统计分析工作,为本部门领导提供信息服务;
(六)负责本专业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八条国家测绘局直属单位和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应确立测绘统计工作管理机构,确定单位统计负责人,并配备相应的专职统计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拟定本单位统计工作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统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完成国家测绘局规定的各项统计任务,组织开展本单位的专项统计调查,管理本单位各业务部门的统计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内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单位测绘统计资料的管理、汇总和上报;
(四)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对基层生产单位经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咨询意见,实施统计监督;
(五)组织统计数据库建设及相关业务培训。
第九条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有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权利。
第十条未经统计调查项目批准机关同意,国家测绘局直属单位和省级测绘主管部门的统计人员不得修改统计调查项目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分类标准、调查方式等。
第十一条统计人员必须依法填报统计调查表,如实准确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报送实行各级领导分级负责,确保各级统计数据质量。
第十二条国家测绘局直属单位和省级测绘主管部门要加强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统计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经专业岗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统计人员可根据本人工作经历、工作能力和业绩,在测绘系统内评审相应的技术职称,也可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委托规定,参加地方统计主管部门组织的统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
第十四条统计人员要相对稳定,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征得上级统计机构的同意。统计岗位确需更换统计人员时,要做好统计工作的交接,保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保证统计工作必需的业务经费,为统计人员提供必备的工作条件,保障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
第三章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六条专业统计分管各司(室)和统计受权单位制定或修改统计调查项目,应根据不同统计调查范围及调查方式,分别执行下列备案或审批程序:
(一)统计范围在测绘系统内专业统计调查项目(包括专业年报、定期报表制度、一次性统计调查项目)须经国家测绘局部门统计机构会签,办理核准、编发表号、备案登记后,报国家测绘局审批,并由国家测绘局部门统计机构报经国家统计局备案批复后,方可执行。
(二)统计范围在测绘系统外的统计调查项目,须经国家测绘局部门统计机构会签,报国家测绘局审定,并由国家测绘局部门统计机构报经国家统计局审批后,方可执行。
(三)系统内专项统计调查(主要指一次性普查),须经国家测绘局部门统计机构会签、核准、编发表号、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条国家测绘局直属单位和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须经本部门(单位)测绘统计管理机构备案批复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国家测绘局直属单位和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国家测绘局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重复、冲突。
第十九条各项统计调查项目报表须在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包括: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机关/备案机关、批准文号/备案文号、有效期截止时间。
第二十条发往基层统计单位的定期统计报表,必须严格限制,最大限度地减少调查频率。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一次性调查能取得统计数据的,不制发全面定期统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上述备案或审批程序下达的统计调查项目,或项目报表右上角无法定标识的,为非法统计调查项目,国家测绘局部门统计机构有权制止该项调查的实施,有关填报单位有权拒绝填报。
第四章统计资料管理与公布
第二十二条测绘综合统计资料由国家测绘局部门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各专业统计资料由专业统计分管各司(室)和统计受权单位负责管理;国家测绘局直属单位和省级测绘主管部门统计资料、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由各部门(单位)负责管理。
统计资料包括以纸质和磁介质为载体的统计图、表、统计报告、统计电讯、统计出版物等。
第二十三条国家测绘局部门统计机构负责向国家统计局报送及向国家有关部门测绘统计资料;专业统计分管各司(室)和统计受权单位确需对外提供和相关统计资料时,应提前在国家测绘局部门统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抄送有关统计资料;国家测绘局直属单位和省级测绘主管部门需对外提供和相关统计资料时,须在本部门(单位)测绘统计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向上级统计机构抄报相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报送、公布、档案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各级统计部门、统计人员对统计调查中获得的统计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并应根据统计资料的等级,严格执行国家及部门的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国家测绘局直属单位和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应将统计工作纳入本部门(单位)的年度考核范畴,单位统计负责人及各级统计人员也应根据统计职责要求,严格年度人事考核。
第二*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坚持依法统计、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国家测绘局将适时进行考核、评比和表彰活动。
第二十八条违反国家及部门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单位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下列情节较重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两年内再次发生的;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被责令其改正而不改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转移、藏匿、销毁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六)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1建立一套符合医院管理工作需要的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
中医院是一所国家级三级甲等医院,我们除了完成卫生部规定的卫统调查任务以外,还完成主管部门要求上报的报表。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建立了一套符合我院管理的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如《医技科室工作完成情况报表》、《病房工作完成情况报表》、《门诊各科工作完成情况报表》、《急诊工作完成情况报表》、《药房收入情况报表》等,从各个侧面反映了医院医疗活动和经营管理。对各种统计原始资料及报表进行收集、整理、登记、上报、下发、反馈信息也有具体的规定和制度。如:每天上报门诊就诊分布情况,入出院动态情况;一周下发全院各病房“入出院动态”情况一次;一月下发一次各科“业务收入及药占比收入情况”及“医技科室环比工作情况对照表。”医院决策者根据这些统计信息,调整和制定可行性业务发展规划,如:通过监控手段实行大处方管理,每月定期查处制,对不合理的处方在月会通报,使的药物收入由原来55%下降到50%,还调整临床科室设置,加强临床重点专科和重点项目的建设、投入、分配、人才结构的培养和调整等,来提高医疗质量,实现医院科学化地管理水平,提高决策者的准确性。
2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认真做好日常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统计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实事求是、爱岗敬业,确保统计信息的准确、及时、高效。同时善于学习、总结、归纳、探索、创新,不断学习统计专业知识,拓展自己的信息资源,提升自己的思想境界,给决策者提供有效信息,以满足科学管理与决策的需要。
对下收回来的门诊工作日报、急诊工作日报、病房工作日报、医技科室工作月报及药房工作月报等原始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整理、登记。在审核资料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及时解决,从而保证了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因此,我们上报的各种统计报表,从未有误报、瞒报、漏报等违反《统计法》的现象。
3医院统计信息在医院管理中的作用
3.1将原则性的软指标与计分制的硬指标相结合,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标准
具体措施是:以中医院制定的检查指标为依据,进行不定期抽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将整个检查内容分成若干分,分解评分。其内容包括新入院首次病程记录的完成时间及书写格式和内容、三日确诊率、辨证符合率、门诊及住院诊断符合率等诸项内容进行三级质控网络考核,考核结果与科室经济指标挂钩,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更重要的是把执行质量指标变成全体医务人员的自觉行动,医院组织全体医务人员逐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统一认识,统一标准,这与统计信息在日常工作中较广泛的接触临床,收集信息及时分析存在的问题,找出原因,提供解决的具体措施,供院领导在决策时参考。
3.2实施目标管理,落实科学发展观
统计室每日把医疗动态情况及时发到各级领导及相关科室手中,使他们及时了解到全院入出院及就诊人数的分布情况。能使他们在第一时间内了解到全院就诊患者动态及各类检查比例情况和用药情况,从而找出不足之处,制定出努力方向。如:对近年来的数据分析对比,发现我院住院病人与前三年相比,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其原因是:①通过“非典”人们认识到医的独特理论体系,一是整体观念,二是辨证论治。医认为人体是一个内外联系我自调节、自我适应的有机体。辨证论治是机体在疾病发展过程中的某一阶段的病理概括。通过医药的全身心调理使病情得以解缓和康复。②近年来,国家加大医疗保障基金安全运行的监管力度,并适时调整医保政策,使城镇医疗保障扩大化。医院首批列入定点医疗机构,重视医保诚信,制订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自觉遵守医保规定,诚信服务于参保人,取得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③医疗质量的保证和监督,在充分发挥医院特色医药文化的同时,开展新业务新技术,用医药治疗人体内环境的不平衡及疾病的恢复期有着蓄养精神的重要作用。
第二条从事林业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林业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进行林业统计监督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林业统计调查对象,必须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和林业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林业统计工作;
(二)拟定和组织实施林业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提供林业统计资料;
(三)拟定林业统计标准和林业统计调查表;
(四)完成国家有关统计调查任务,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第六条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和林业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履行组织协调本单位的林业统计工作、完成林业统计调查任务、提供林业统计资料、管理林业统计调查表等职责。
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统计专业技术职务。具有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符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林业统计调查分为普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和试点调查。
林业统计调查可以根据要求采取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林业统计调查应当制定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
林业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由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有关职能机构拟订,经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林业系统的,应当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重要的林业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应当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林业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应当按照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编制。
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申请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调查机关和项目、范围、对象、方式、时间、内容等事项;重要的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申请文件,还应当包括论证材料和试点材料。
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申请报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应当及时要求补充或者修改有关材料。
第十条林业统计调查项目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审批:
(一)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林业系统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能机构提出统计调查项目立项申请文件,经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审核后由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二)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林业系统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有关职能机构提出统计调查项目立项申请文件,经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应当在收到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立项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有关审核、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批机关或者备案机关下达的林业统计调查项目批准或者备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报送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应当在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批准或者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下达林业统计调查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经批准或者备案的林业统计调查项目,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林业统计调查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在相关统计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内容包括:表号、制表机关及其文号、批准机关及其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机关及其备案文号、有效期截止时间。
第十四条林业统计调查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统计编码以及其他方面的统计标准,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林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确定有效期:
(一)调查时间不超过1年的,有效期为2年;
(二)普查、一次性调查和调查时间超过1年的,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
(三)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的林业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为3年。
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的有效期自该项目批准或者备案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林业统计调查项目实施单位经统计调查形成的统计资料,应当经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第十七条林业统计资料由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
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林业统计资料的保管、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原始资料、台账、统计报表、电子数据等统计资料档案。
第十八条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能机构、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报送或者提供的林业统计资料,应当经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全国性的林业统计资料,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公布。
地方性的林业统计资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公布。
第二十条全国性的林业统计资料,由国家林业局统一编辑、出版标准文本。
全国性的林业统计资料每年出版1次,编辑工作由国家林业局的统计机构具体负责。
第二十一条在林业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统计机构和专职、兼职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为适应禅城区政府全面掌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科学制定区域整体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需要,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统计发展趋势和统计发展的客观要求,目前过于集中的统计管理模式越来越难以适应经济迅速发展壮大的需要,必须对现有统计管理模式进行改革。为此,我局在经过深入的调研和充分听取镇、街道的意见基础上,结合禅城区实际,提出在我区全面推行在地统计的统计管理制度工作方案。
当前统计管理体制现状及环境
一、我区统计管理体制现状。
当前,禅城区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以禅城区统计局为主,禅城区统计局在进行统计管理、开展各项统计普查和调查、了解区情区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国家统计制度要求,统计工作主要包括统计定期报表、普查和抽样调查三大块。根据2005年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结果显示,禅城区统计局负责统计调查单位总数达15434个,其中法人单位为12152个、产业活动单位3282个;另外还有个体为37866户。
目前,区统计局各专业科室(队,中心)主要承担的统计工作有:,
(一)定期报表:
国民经济核算季报,
工业规模以上月报1568家、季报771家,
工业大中型企业网上直报90家,
工业企业能源季报771家,
贸易、餐饮业限额以上月报334家,
固定资产投资单位月报348家,
房地产开发企业月报127家,
建筑业季报100家,
劳动工资季报5890家,
交通运输业月报、季报100多家,
城市住户调查月报100户,
企业景气调查季报100家,
城镇物价指数调查月报90多个采价点,
工业品价格指数调查月报72家,
上述所有专业的年报,以及科技年报100多家,基本单位年报约15000个单位。
(二)普查及抽样调查:
普查几乎每年都有任务,每10年一次人口普查,中间逢5年份一次人口抽样调查,每5年一次经济普查,每5年一次投入产出调查,以及每10年一次农业普查。工业规模以下单位抽样调查,贸易、餐饮业限额以下单位抽样调查。农村住户抽样调查。
(三)临时性调查:
每年都有10多次临时性的调查任务等。
二、各街道、镇的经济总量分布情况。
根据2005年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结果,各街道、镇的统计调查单位数及经济总量分布如下:
三、实施在地统计的必要性。
(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禅城区经济发展的综合性越来越强,各项社会事业的相关性越来越密切,现行“条块结合”的统计模式已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遗漏、重复统计现象时有发生,难以准确反映整个禅城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同时,随着管理重心下移、事权财权逐步下放,各街道办对统计信息需求数量及结构发生变化,由关心所属单位经济发展转变为关心自己管辖范围内全部单位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实施在地统计,有利于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增强各街道、镇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为区委、区政府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将任务具体化,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收集渠道。
(三)实施在地统计,有利于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南海区、顺德区的经验证明,在地统计后,统计工作的管理职能下移,极大方便企业领取报表和报送报表,缩小政府机构与企业之间的距离,对增强统计管理效能、增强企业对统计工作的支持、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有显著的作用。
四、实施“在地统计”的环境条件。
全市五区当中,顺德、南海两区在2004年已率先实行“在地统计”,将统计管理职能下放到各街道、镇,三水、高明两区也在2005年底推行了“在地统计”。2005年6月20日,佛山市常务副市长黄维郭在南海丹灶镇的统计工作现场会上,表扬了南海区的统计工作,要求“在全市推广南海丹灶镇的经验,进一步加强全市统计质量管理和基层统计队伍建设”。
佛山市统计局高度重视加强基层统计队伍建设,于2004年10月联合佛山市编办发出《关于加强基层统计队伍建设,保障统计工作开展的意见》(佛机编办[2004]13号)文件,要求:全市各镇(街道)加挂“统计办公室”牌子,依法行使对本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调查、统计管理职能,业务上接受区统计局的指导。统计办公室主任由党政办公室主任或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兼任,指定1名镇(街道)领导分管统计办公室工作。每个镇(街道)根据其经济总量、人口数量和企业个数配备专职统计人员2-6人等。
我区各街道、镇在有关领导的重视和大力支持下,九个镇(街道)均已成立“统计办公室”,并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共计31人,为实施“在地统计”奠定了良好的人员基础。
实施在地统计的工作方案
在地统计是指按照现行的行政区划,对该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单位,除少数不宜按区域划分其经济活动的单位外,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经济类型、经营方式,均由所在地的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使统计管理职能。实施在地统计的工作方案:
一、实施在地统计工作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在地统计工作的目标:按照“精心组织、平稳过渡、全面实施”的要求,从2005年年报开始,争取用一年左右时间,改革传统的统计管理体制,基本实现“条块结合、以条为主”向“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计管理模式的转变。通过改革,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体现禅城中心区特点的新型统计体制,进一步发挥统计在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
(二)在地统计工作原则:⒈坚持国民经济按街道在地统计的原则。强化区域统计工作,满足区政府准确把握全区产业布局,科学规划,宏观调控经济和促进社会发展的各项需求;⒉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分工的原则。实行区、街道两级统计机构的分级负责、合理分工,进一步理顺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关系;⒊坚持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的原则。在保证全区统计调查对象不重不漏的前提下,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及时、全面、科学;⒋坚持推进信息化的原则。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步伐,努力以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实现统计数据的采集现代化,达到信息共享,使统计丰富信息资源最大有效地利用;5、坚持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在地统计改革,强化各街道统计职能,建立和行政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统计管理体制。
二、实施在地统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在地统计的对象:所有在禅城辖区范围内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各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等其他法人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
(二)在地统计的范围:由区统计局统一负责组织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具体包括:1、国民经济核算;2、农林牧渔业;3、工业;4、能源、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讯业;5、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及住宿业;6、外商投资生产经营情况;7、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8、建筑业;9、房地产业;10、劳动、科技、社会服务业;11、金融保险业;12、基本统计单位调查;13、人口统计调查;14、其它统计调查。
但由省、市物价调查队和企业调查队制订的统计制度和调查方案如城市居民住户调查、居民消费价格调查、企业景气调查、现代企业制度调查等仍按现时模式单独进行。
(三)在地统计的内容:由区统计局根据国家、省、市统计局印发的统计年报和定期报表制度以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需要统一布置或制定;区政府各职能部门组织开展的部门统计工作按原管理模式不变。
三、统计调查对象区域划分标准:
(一)法人单位在禅城区行政区域内的,以法人单位(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下同)为起报单位,由法人单位向单位所在地街道统计办报送统计报表。该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无论是否在禅城区域内原则上不单独报送统计报表,除非该单位被街道统计办专业人员同意允许单独报送。
(二)法人单位在禅城区域外,其产业活动单位生产经营地在禅城区内,由各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向单位所在地街道统计办报送统计报表。
(三)异地经营的法人单位,即经营地在禅城区而登记注册在其它区的单位,向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的街道统计办报送统计报表。
(四)个体工商户按实际经营活动所在地报送统计报表。
(五)特定的重点单位、调查对象,由区统计局指定街道统计办负责接收统计报表。
(六)园区、开发区管委会对其辖区内的统计对象实施在地统计,按专业上报区统计局,或由区统计局指定街道统计办负责接收上数据,纳入该街道进行国民经济核算。
四、实施在地统计后,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和分工。
实施在地统计后,区、街道(镇)统计机构分别履行如下职责:
(一)区统计局:1、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在地统计工作,起草本区在地统计实施,方案、制定在地统计实施细则,确保改革顺利进行;2、在地统计所需的基本单位名录,要以第一次经济普查资料为基础,由区统计局根据统计对象按所在地即地址码分解落实到各街道办事处;3、负责本辖区各统计专业报表电脑数据资料的接收、审核、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4、指导各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和基层统计人员开展各项普查和统计调查工作,解决实际调查中出现的各种技能问题;5、负责组织实施本区统计人员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业务素质,提高调查数据质量;6、做好本区统计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各街道办提供的调查单位、调查对象基本情况数据及时做好更新和维护工作;7、对本区域统计调查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及数据库建设;8、负责全区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的规划和实施;9、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依法行政;10、及时向区委、区府主要领导提供月度重要经济指标数据和统计分析;11、完善统计信息共享制度,通过因特网详细公开各种统计资料,方便社会公众查阅。
(二)镇(街道)统计办:1、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在地统计工作,严格服从上级统计机构领导和统一布置,按时按质完成下达任务;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专业统计报表制度中有关资料的采集、审核、录入和上报工作;3、指导基层统计人员开展各项普查和统计调查工作,解决实际调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4、负责组织本区域统计人员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业务素质,提高调查数据质量;5、做好本辖区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新增、变更和注销的维护工作,完善单位名录库电脑化管理;6、组织和落实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7、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依法行政;8、认真做好统计调查对象各种统计违法事实的记录,及时向区统计局提供有关证据,积极配合区统计局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
五、在地统计的实施步骤。
在地统计的过渡期暂定为一年,即从2006年1-12月为本区实现“以块为主”统计管理制度的过渡期。过渡期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
2006年2月30日前,以审核通过第一次经济普查资料为基础,按地址码分解成各街道在地统计使用的基本单位名录库;2006年5月30日前,完成《实施方案》初稿、召开各街道统计办人员征求意见会议、修改完善《实施方案》报区长办公会议讨论;2006年7月前,成立区、街道在地统计工作领导机构、召开“禅城区在地统计动员大会”、分专业组织辖区单位统计业务培训,全面动员、布置实施在地统计等工作。
(二)试行阶段
2006年6-11月,按在地原则实施在地统计管理,试行期为6个月。在这一阶段,区统计局组织实施统计报表的抄送、汇总、审核、处理,按时对区增加值等主要统计指标进行统计核算,并将结果上报市统计局。同时,区统计局要建立统计质量评估制度,加强对在地统计资料的质量检查和评估,并进一步理顺统计调查的报送渠道。为了及时总结经验、摸索方法,区、街道统计机构要分别按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对在地统计工作进行边过渡、边总结、边完善。
(三)改进完善阶段
2006年11-12月,根据实施在地统计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各项统计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全面做好实现在地统计管理模式转轨的相关工作。同时,按国民经济核算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统计方法制度,解决统计数据重复和遗漏问题。
(四)全面推行阶段
2007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在地统计。
六、实施在地统计后的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一)数据处理:区统计局按照“统一数据处理技术、统一数据处理标准、统一数据处理程序”的数据处理原则,制定区级数据处理方案,负责提供各街道使用的数据处理程序,对街道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二)质量控制:控制数据质量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和减少差错,提高数据质量。区统计局要成立数据检查组,负责对街道统计办数据质量的控制和评估,做到层层把关,逐级负责。
各街道(镇)统计机构要按区统计局制定的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和责任要求,对本调查区域调查单位的变动情况各项调查数据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抽取一定比例的调查单位进行复查,计算调查精度。
基层调查人员要熟悉统计制度及统计方法,准确把握每张统计调查表的调查对象、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和逻辑关系检查方法等。
七、实施“在地统计”的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禅城区在地统计工作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根据禅府[2006]___号文件要求,成立禅城区在地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林邦彦区长担任,副组长由林国善常委担任,成员由区统计局各副局长、各街道办事处主任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联合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内,办公室主任由傅润灶同志担任,负责组织实施《禅城区在地统计实施方案》,组织完成上级统计局以及区委、区府下达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各街道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协调、组织本辖区的在地统计工作。社区居委会要确定专人负责本区域的统计工作。
(二)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根据在地统计工作的实际需要,要进一步充实、加强各级统计机构力量,健全街道统计网络。按照《关于各镇街道设立统计办公室的通知》(禅机编[2004]92号)文件的要求,各镇、街道视经济规模,配备3-4名左右的专职统计人员,规模(限额)以上的企业,按150家配备1名统计人员计算;规模(限额)以下的单位,按500家配备1名统计人员计算;社区居委会增加统计职能,安排专人负责统计工作。镇、街道统计机构人员的编制,由区编办负责解决。区统计局要制定培训计划,切实做好统计业务培训工作,尽快建立起一支工作责任心强、职业道德好、综合业务素质高的统计队伍。
(三)实施在地统计所需数据联网设备、电脑、及其它办公设备等,分别由区、镇(街道)财政负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支持率。区政府发文向社会实施在地统计的通告,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开展在地统计工作的社会宣传和动员,使辖区广大统计对象充分明确进行统计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在地统计工作的目的意义和任务要求,积极支持此项工作,接受属地统计管理。坚持依法统计,从法规制度上保障在地统计工作的稳步推进。
(五)加强统计调查资料保密工作。不得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特别是调查对象商业秘密或者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严格遵守资料保密制度,防止单项调查资料或电脑基层数据被复制、窃取。
(六)加大统计改革力度,完善统计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加入wto需要的现代统计体系;制定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统计管理制度,加强对统计数据使用的管理,保证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制订科学合理的统计调查方案,避免重复调查和指标层层加码,降低全面调查频率,提高统计工作效率;深入开展统计专项调查,多出“短、平、快”的专项调查分析;进一步增加服务意识,提升统计服务水平,为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统计服务。
关键词:财务统计报表 林业 制度 完善
根据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以及计财司《关于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申请批准备案的统治》,相关部门完善林业财务统计报表制度,目的是要满足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需要。为此,各地应当高度重视,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切实做好集体临泉制度改革统计工作,并注意与相关业务部门沟通核实,确保林业财务统计报表数据的准确、真实与及时。
一、林业财务统计报表制度的总体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林业财务报表制度的总体目标
使得林业局的整体管理水平以及员工队伍素质得到全面提升,使得林业局党建工作变得更加科学、规范和精细,确保党建工作与企业管理达到共同进步的目的,以便党政同心,令林业局各项工作向着健康、快速、科学、有序以及制度化方向发展。
(二)完善林业财务报表制度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
首先,完善林业财务报表制度,应当坚持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原则,由林业局领导总体负责,各部门分管领导负责主要环节,并让全体员工及各级干部共同参与。其次,完善林业财务报表制度,应当坚持全面提升的原则,正对管理薄弱环节以及突出缺陷,各部门及各单位应当制定出一套具体的加强党建工作以及企业管理的措施,以便提高林业局的整体管理水平。最后,完善林业财务报表制度,应当坚持将管理创新与巩固提高有机结合的原则,重视思想上的进一步创新,落实思路、工作以及实践上的创新,从而实现企业管理的创新。
二、建立并完善林业财务统计报表制度
(一)完善财政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具体内容
作为以森林资源、林地资源以及森林防火三项重点工作,以及民生、湿地保护与恢复两项重点工程作为目标的管理体系,绩效管理的核心内容包括森林生态旅游开发建设、冷水鱼与林蛙养殖业等重点发展产业,其管理系统主要包括党建管理以及企业管理两大方面。
首先,建立并完善对重点工作的考核。将林业局各分管领导作为林业财务统计几项重点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检查组长,并将各部门的负责人作为第一具体负责人。设置专人对具体活动的相关事宜进行监督管理,并做好相关台账记录、统计报表以及对相关部门的考核等工作。
其次,建立并完善对核心工程的考核。其中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的第一具体负责人则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担任。并将工程进度考核表设置在各责任单位与部门处,同时让专人对工程进展情况作现场统计并记录。此外,为保证各项重点工程的质量得到有效保证,还应建立并健全各项工程的内业材料管理制度。
再次,建立并完善对重点产业的考核。主要是对林业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进度落实的考核,该考核的第一负责人及检查组长为林业局分管领导,其中民生、湿地保护与恢复两项重点工程的第一具体负责人为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为确保各项产业发展的稳定、快速、健康以及可持续,责任部门需要设置产业进度完成进度表,并设置专人对产业进展情况等相关内业建设进行记录。
最后,建立并完善对两大管理系统的考核。主要是对各基层单位完成党建管理以及企业管理实际情况的考核,其中第一负责人及检查组长为分管领导,第一具体负责人为责任部门,而被考核的单位需要设置专人对该项活动的相关事宜进行负责,建立并健全与两大管理系统的考核相关的报表以及档案等。
(三)建立并完善林业财务统计报表制度
首先,林业财务统计报表的统计范围,统计工作者作为林业财务报表制度的管理者,其在实际工作中,主要是为企业及微观经济组织服务,而林业财务统计报表的统计范围通常包括国家重点林业产业的收入与资产、国家试点林业产业的收入与资产等。其中财务指标包括林业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全部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长期资产等;固定资产原价包括林业企业在建造、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方面的支出;累计折旧指的是在报告期期末林业企业所提取的各年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本年折旧指的是在本年内累计林业企业累计提取的折旧。
其次,林业财务统计报表制度的调查表式以及内容,将调查表式分成《国家重点林业企业跟踪监测统计年报》、《国家重点林业企业跟踪监测调查问卷》以及《国家重点林业企业跟踪监测统计半年报》。并将统计报表分成对林业企业概况基本属性指标的反映、对林业企业财务状况指标的反映、对林业企业劳动工资指标的反映以及对林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业务指标的反映等四种。
最后,林业财务统计报表制度的报送渠道及主营业务指标。国家重点林业企业所建立的现代化企业制度跟踪监测统计报表,在年报以及半年报时,其报送渠道为直接将调查表向省直辖市企业调查队进行报送的方式,再由各市企业调查对负责审核以及录入,最后向省企业调查队监测处报送。林业财务统计报表制度的主营业务指标是指农林牧业的总产值,即以现价计算的全部农林牧业产品总量,其计算方法通常为“产品法”,也就依照产品产量与其产品单价对凡是有产品产量均加以计算,得出每一种林业产品的产值,最后将所有的产值相加得出最终的总产值。
三、结束语
综合参考林业财务统计报表的总体内容,对国家重点林业产业的收入与资产、国家试点林业产业的收入与资产加以统计,在深入分析林业企业在建造、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方面的支出,并将林业企业固定资产、累计折旧以及本年折旧进行有效统计的情况下,采用“产品法”,有效得出林业财务的总体产值。
参考文献:
[1]俞言琳.全国林业统计年报布置会在乌鲁木齐召开[J].林业财务与会计,2000,(12):42-45
【关键词】现金 统计 构建路径
自1999年对现金收支统计制度进行修订和执行,到2011年《现金收支统计制度》的停止执行,运行了12年的现金收支统计制度及金融机构报送的现金收支统计指标全部终止。为满足新形势下现金统计需要,建立新的现金统计制度提上了重要日程。
一、建立现金统计制度的重要性
(一)现金统计可以反映在某一时点上的现金库存情况
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流通中的现金,即某一时点满足社会现金需求而流通中现金总量;另一个就是金融机构业务库现金库存及人民银行发行库发行基金库存。主要是为满足潜在的现金需求和应急需求等而库存的现金。
(二)现金统计可以反映某一段时期内的现金运行动态
即在一段时期内,为满足经济金融发展需求而产生的现金交易量,反映现金流通量与经济金融的相关性。通过现金运行动态还可预测未来现金需求。
(三)现金统计可以反映现金券别结构及整洁度
现金统计不仅反映现金的流通总量,还反映流通总量中的券别结构,体现现金持有者对各种券别的需求偏好及券别结构发展趋势。同时根据各券别的流入和流出量来反映流通中现金的整洁度。
(四)建立现金统计制度能反映现金使用流通规律
现金交易和非现金交易是对立的,此消彼长,通过现金统计反映现金的使用流通现状,结合非现金交易的统计,分析现金使用规律和非现金替代趋势。
二、现行现金统计制度的现状及不足
(一)现行现金统计制度现状
1.《现金收支统计制度》的终止。为进一步优化金融统计指标,减轻金融机构报数压力,自2011年,停止《现金收支统计制度》的执行,金融机构目前报送的现金收支统计指标全部终止。
2.反映金融机构现金收入和支出总额。为提高现金收支统计的科学性,满足有关方面对现金统计数据的需求,2011年在“全科目”统计指标资产方的“现金”指标下增设“当月借方发生额”、“当月贷方发生额”指标。
3.建立了金融机构库存现金券别统计制度。2013年,为准确反映现金流通的总量及结构情况,加强统计信息监测与分析能力,建立了金融机构库存现金券别统计制度,报送报告期末余额。金融机构业务库库存现金指金融机构金库中存放的人民币现钞和硬币,不包括运送途中现金、柜员现金箱中现金、自助设备中现金以及经费现金。如有机构自身不设业务库,现金寄存于其他机构金库,寄存的现金分券别数据由寄存机构报送。
4.发行基金统计制度。人民银行通过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对发行基金的统计制度:一是能反映任何时点发行基金各种券别的库存,是确保现金供应的根本保障;二是能反映一段时期内发行基金的投放回笼,揭示因经济发展而带来的现金流入流出。
5.“流通中货币”统计指标。“流通中货币”统计指标反映某一时点上现金的流通总量,反映“货币发行(调整后)”的现金,由人民银行总行专用。
(二)现行现金统计制度不足
1.重总量不重结构。虽然金融机构建立了业务库现金库存券别统计,人民银行建立了发行基金各种券别统计,但金融机构在对现金的管理上,更多的是重视现金总量,而忽视券别的统计。如某金融机构,对于营业网点上缴的没有分券别的钱款,由于难以做到及时分券别统计,在进行金融机构库存现金券别统计时,全部列入贰元以下券别,造成该券别统计数据的大幅增加和失真。
2.统计不全,不成体系。目前的现金统计即有对某一时点的现金总量和结构统计,如金融机构库存现金券别统计和人民银行发行基金库存券别统计及流通中的现金统计,也有对一段时期内现金流量的统计,如在“全科目”统计指标资产方的“现金”指标下设立的“当月借方发生额”和“当月贷方发生额”指标,并且这些统计及指标都发挥着各自不同的作用。但这些现金统计及指标比较分散,内部对应关系不强,验证性差,不成体系。
3.难以反映现金与经济金融发展的相关性。目前现金统计能对一段时期内现金总量和券别结构的流入和流出进行及时反映,但现金总量和券别结构流入和流出的原因及其与经济金融发展的相关性,这个内部的“黑匣子”难以得到及时的反映和验证,尤其是区域性的现金与经济金融的关系。
三、新现金统计制度的构建路径
(一)新现金统计制度构建目标
对现金进行统计及建立制度的目标就是为了满足现金统计需求方的需求,并易于现金统计供应方进行统计。
1.满足现金统计需求方各项需求。现金统计需求方主要指金融机构的现金出纳部门和人民银行货币发行部门。金融机构现金出纳部门对现金统计的需求包括各个营业网点的现金库存、业务库现金库存和一段时间内现金流入和流出量及金融机构经营特点对现金流入和流出的影响程度等。人民银行货币发行部门对现金统计的需求主要是为了确保现金正常供应及券别结构合理,反映现金收支变化特点及影响因素,揭示现金流通规律等而产生的现金统计指标及信息。综合两方对现金的统计需求,概括为三方面:一是能及时反映某一时点、某一区域和某一单位的现金券别库存量和一段时期内、某一区域和某一单位的现金券别流入和流出量;二是能反映某一时点、某一区域内社会上流通的现金总量和券别结构;三是能揭示经济金融发展与现金券别收支的相关性、现金使用偏好和现金流通规律等。
2.易于现金统计供给方进行统计。现金统计数据的获得完全依赖现金统计供给方的汇总、统计和提供。以目前现有的经济金融统计现状,现金统计供给方主要是金融机构,人民银行为辅,因为金融机构所有的营业网点就像无数个水龙头开关,为社会增加或回收现金,确保现金总量和券别结构能满足经济金融发展需要。统计效益和统计成本决定了现金统计工作必须易于操作执行。现金统计制度的设计上要紧密联系金融机构及营业网点的日常现金业务,结合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特点,依托现有的信息管理系统,便于现金统计供给方进行统计。
(二)新现金统计制度的构建路径
1.第一层现金统计制度设计: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目前运行的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基本涵盖了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现金统计,能做到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区各发行库内发行基金各种券别库存、金融机构每天上缴和提取各种券别现金情况等,为掌握金融机构现金业务基本运行情况提供依据。
2.第二层现金统计制度设计: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社会。这一层的设计是现金统计制度的重点,也是难点所在,要求能做到揭示社会上现金增加或减少的原因。可以比照政府融资平台统计、涉农贷款专项统计、中间业务统计,房地产贷款统计,设立现金专项统计。
一是建立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及业务库现金券别库存统计。对金融机构营业网点配送款券别及每天营业终了营业网点和业务库现金券别库存情况进行统计,掌握金融机构某一时点各个营业网点及各种券别库存情况。
二是建立不同行业现金券别收支统计。根据不同行业经营特点与现金使用多少的关系,分行业分券别对现金收支进行分类统计,反映不同行业对券别偏好、现金收支增减的影响。如将企事业单位分为机关事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业、邮电业、批发及零散业、房地产、社会服务等。
三是建立不同类别个人现金券别收支统计。个人在现金使用上占有很大的比重,考虑到现金用途不明确,只能按照个人缴存或提取现金的总量来对个人进行分类,如将个人分为八类:缴存/提取现金20万元以上,缴存/提取现金5万元-20万元,缴存/提取现金1万元-5万元,缴存/提取1万元以下。通过不同类别个人现金券别收支统计,反映金融机构现金业务服务的主要对象及其各自占比,督促非现金业务结算方式和券别结构的改进。
3.建立内部对应关系。将金融机构缴存/提取人民银行发行库现金券别总量、业务库和营业网点现金券别库存、企事业单位现金券别收支总量和个人现金券别收支总量结合起来,建立内部对应关系,加强内部统计数据的核对和验证。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