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合同法调查报告

合同法调查报告

时间:2023-10-07 15:58:0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合同法调查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合同法调查报告

第1篇

新华网哈尔滨4月26日专电(记者梁冬)日前,国家统计局黑龙江齐齐哈尔调查队在对该市135家私营企业调查后认为,由于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及员工流动性大等原因,新《劳动合同法》自今年1月1日实施后,多数私营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仍较低,造成权利和义务责任不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调查报告大全

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的135家私营企业中,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只占三成,有的即使签订书面合同,但合同的格式、内容也不规范,导致劳动关系双方权益的不对等现象时有发生。许多私营企业不实行8小时工作制,随意延长劳动时间,部分企业用工不规范,强迫工人长期加班加点,有的还拖欠、克扣工人工资。据调查,80%的务工者不享受双休日,加班后能得到加班费的比例也较低。

分析认为,私营企业不签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是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就业困难。由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组成的群体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其中有些人为了获得一个普通的劳动岗位,甚至放弃签订劳动合同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调查中发现,一些务工者由于缺乏法律保护意识,自身维权意识不强,在问及权益受到侵害你如何解决时,竟有43.6%的人选择了忍让。

企业员工流动性大也是原因之一。私营企业的员工很多属于临时用工,没有劳动合同,对员工的约束较弱,存在“今天干,明天走”的现象,人员极不稳定。另外,由于各地社会保险衔接困难,在政策上也有一定差异,许多外来务工人员考虑到在务工当地参保几年,一旦回家乡又是一件麻烦事,因此不愿参保。 >>调查报告大全

第2篇

摘 要:国家统计局2012年5月27日的2012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我国农民工总数达到26261万人,比

>> 超过退休年龄,是否在工伤认定的范围内 浅析我国农民工工伤认定中的现状 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性别解析 关于延长法定退休年龄的探讨 超龄农民工受伤不算工伤 连续工作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能终止劳动合同吗 对延迟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思考 我国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利弊分析及政策设计 关于延长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利弊思考 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劳动力市场影响的研究 关于延迟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思考 对当前我国延长法定退休年龄问题的探讨 工伤认定:农民工难以承受之痛 用人单位与已达退休年龄人员用工关系的认定 劳动者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办不了退休的能终止劳动合同吗 退休年龄之争背后的难题 对延长退休年龄的思考 美国的退休年龄怎么规定 延迟退休年龄的辩证分析 延长退休年龄的探讨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最后登录时间,2013年11月6日.

②姜颖.劳动合同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07).

③于欣华.退休劳动者工伤保险法律问题研究--兼论工伤保险法与劳动法的"爱与恨"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03).

④杨德敏.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河北法学,2005(07).

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

作者简介:张书德(1984-),男,安徽六安人,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201l级法律硕士。

第3篇

贷款咨询合同范文一甲方:

乙方:

经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全程协助甲方报批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共同恪守:

一、 甲方责任:

1、提供申办贷款公司名称字号并进行工商核准,由乙方协助在辖区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名称的核准和工商审批文件的填写;

2、提供注册地址的相关资料,如产权证、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等;

3、提供发起人相关资料,各股东资料,发起人协议及章程的起草;

4、负责所有注册资金的足额到位、验资等相关事宜;

5、负责根据《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料;

6、负责协调当地发改委及相关部门(除金融委、银监局以外)的批准文件;

7、负责首笔费用未支付前期的乙方差旅费用;

二、乙方责任:

1、为甲方提供注册所在地银监局、金融委指标的调剂和指标的核准;

2、负责协助甲方召集发起人会议并负责提供会场布置,相关领导的邀请到会,整理会议纪要及会议文件和视频资料(所需费用由甲方支付<包括应邀到会人员参会补助>);

3、负责相关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和申报;

4、负责协调当地银监局(会)、金融委的验收批准和《金融许可证》的报批和核准;

三、取费标准:捌佰万元整;¥800万元(不含注册资金及验资

四、支付方式:根据报批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支付和监管方式

1、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在双方同意的银行设立“共管账户”,账户设立后甲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400万元费用注入共管账户,双方共管。

2、乙方协调当地银监局并取得指标后甲方向乙方另行支付400万元咨询服务费,共管账户继续共管;

3、上述批款项划付完成后,乙方正式向当地银监局、金融委申报《金融许可证》,在取得《金融许可证》核准通知后,甲方即刻将300万元共管资金解付到乙方名下;余额100万元继续共管;

4、待甲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时扣除甲方审报期间的垫付费用后解付余额共管资金到乙方名下。至此甲方服务咨询费支付完毕,甲方全额收到咨询服务费后向甲方开具发票。

五、申报核准期限:6个月

六、违约及违约责任:

1、甲方:甲方在本合同规定限期内不能足额到账共管保证金或不按进度向乙方支付费用。申报工作展开后甲方半途终止办理;甲方所提供的同一资料连续三次不合格等导致使乙方工作无

法开展的均视为违约。出现上述情况且10天内仍无进展,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履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共管资金甲方无条件放弃,全额归乙方所有。

2、乙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申报进度;不能如期取得《金融许可证》、指标核准等项工作,则视为乙方违约。出现上述情况且10天内仍无进展,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履行,所收费用全额退还,共管资金乙方无条件放弃,并按实际发生费用根据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向甲方赔付。

七、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能达成一致可通过仲裁或法院诉讼方式解决。

八、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形成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不可分割。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日期: 日期:

贷款咨询合同范文二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时间: 20xx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重庆 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重 境影响评价项目进行等库区污染源调查并支付咨询报酬。双方就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事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鉴于乙方具备相应的技术咨询能力和条件,甲方委托乙方就项目进行技术咨询,并支付咨询报酬。

第二条 技术咨询的内容、要求和方式:

1.咨询内容: 等库区污染源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2.咨询要求: 报告编制符合相关编制技术规范的要求,具备真实性。

3.咨询方式: 企业现场调查研究、提交资料现场核实,报告文本编写。

第三条 乙方应当按照下列进度要求进行本合同项目的技术咨询工作:

第一阶段:进行企业污染源和环境质量实地现场踏勘调查,对水体和污染源进行分析。

第二阶段:开展实施报告,

第四条 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咨询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

1.提供工作条件:提供交通服务,指定库区位置,在相关人员下进行调查。

甲方及时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调查费用 。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咨询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库区污染源调查报酬总额为:8万元整, (大写:捌万元整)。

(1)合同签定五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编制总金额的60%;(38000元)

(2)乙方编制方案完成、甲方向乙方支付编制总金额的40%(57000)

第六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李渝为甲方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乙方指定 娄端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 检查和督促项目进展情况 ;

2. 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严格把关 ;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年月日:

贷款咨询合同范文三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就下述项目的管理咨询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 项目名称:提供煤炭供应信息服务,并协助甲方与煤炭供应商签订煤炭购销协议(以下简称本项目)

2. 咨询服务内容、形式和要求:

煤炭购销协议中煤炭的指标必须为:低位发热量5500千卡/千克,硫≤1%,水分≤16,灰分≤12%,24%挥发分≤38%。

3. 履行期限:从20xx年09月至20xx年12月进行咨询服务。

4. 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4.1 本项目报酬根据乙方完成的咨询工作情况结算,即购入价为580元/吨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为120元/吨。如果购入价上涨的,则下调相应数额的服务费;乙方的差旅费、食宿费等乙方开展咨询服务所支出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2 支付方式:

4.2.1 在甲方获得本项目供应商货权提单之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完成。货物的数量以货权提单上的数量为准。

5. 权利与义务

5.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1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5.1.2保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有效。

5.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5.2.1 应于收取服务费的同时向乙方开具相应的咨询服务费发票。

5.2.2 有权在甲方未按规定支付咨询费用的前提下中止或暂缓咨询。

6.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应真诚合作,若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争议,应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有权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解决。

7.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8.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第4篇

据此,公司于2005年12月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对赵斌作辞退处理,工资从下达辞退通知起停发。二、由赵斌赔偿公司损失5000元。处分下达后,赵斌不服,与公司进行交涉后未果,于2006年2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一、撤销辞退决定;二、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2005年12月至解除劳动合同时止的工资;三、支付相当于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该集团公司自行调查的维修费用高出市场价30%的结论不具有法律效力,据此而作出的辞退决定也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应规定,应予撤销。对赵斌提出的第一条和第二条请求予以支持。对赵斌提出的第三条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裁决后,赵斌和集团公司都不服仲裁裁决,先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赵斌的上述三条诉讼请求,并依法驳回该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

点评毛爱东 (律师)

近年来,随着职工法律意识的提高,劳动争议纠纷呈大量增长趋势。

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用人单位因职工的过错行为对职工做出辞退、开除、除名或减少劳动报酬时,应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本案中,集团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职工赵斌进行辞退的主要依据就是其所属的法务部门单方在汽配市场所做的调查报告,但该报告一是具有单方面性,未得到赵斌的认可;二是该报告不具有代表性,没有经过详细的抽样调查,仅仅是对少数几家经营汽配零件的商店进行了询价,缺乏科学的依据。因此,该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据此,仲裁部门和法院做出了内容相同的裁决和判决是正确的。

本案中,在仲裁委员会撤销用人单位的辞退决定后,就意味着赵斌和用人单位还存在劳动关系。可是赵斌在这个时候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还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吗?笔者认为,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劳动者自主就业选择权,即劳动者有权选择自己的工作就业单位。但按照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行使该权力时,应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在充分保障劳动者就业选择权的同时,最大程度降低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风险,使用人单位有相对充足的时间进行工作交接安排。因此,通常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仅不能获得补偿金,还要赔偿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但本案中由于辞退决定已被撤销,用人单位未支付赵斌劳动报酬的行为属于劳动法所规定的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或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赵斌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有权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5篇

关键词:合同; 管理风险 ;形成原因; 控制措施

合同是市场经济主体通过协商就有关民事权利、义务达成的一致约定,是企业参与经济活动的外在表现形式。企业合同管理是企业以自身为当事人依法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审查、控制等合同行为规范的总称。对企业来讲,加强合同管理可以控制经营风险,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是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一、合同管理风险形成原因

企业合同管理的风险源来自两方面:一是来自企业外部,如法律、政治、经济环境变化形成的风险;二是来自企业内部管理形成的风险。本文重点就后者的成因进行分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合同管理主体责任不明晰。合同管理主体责任不明晰是形成内部合同管理风险的主要原因。在现代企业管理中,明确部门、岗位职责划分,才能做到责权利有机结合。企业没有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是造成责任划分不清,出现问题无法追责的根源。2.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签订合同。合同签订人出于自身或者他方利益需要,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签订合同,这些合同企业不能及时发现并作出处理,可能会对企业不利,导致经济利益受损。3.当事人对有关法律不熟悉或误读误解。由于合同签订当事人对《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导致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形成无效合同,让企业错失良机,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损失;由于合同签订当事人对合同条款误读误解,造成合同条款遗漏或显失公平,带来履约违约风险。4.合同签订前未做资信评估调查。企业在合同签订前,没有对合同另一方进行了解、调查、评估,出现合同主体资格不合法,资信状况差,履约能力弱。甚至出现不法分子利用客户信息,编制虚假证照,进行合同诈骗。5.履约过程监控不利。在合同履约阶段,企业未关注合同的履约进度,对履约阶段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调度、监控,导致标的物质量、收发货方式和时间等与合同约定不符,结算发票开具不规范,不符合税法规定,双方责任人沟通交流少,形成履约风险。6.履约纠纷未能有效处理。企业因自身资源或外部环境变化不能履约时,未能通过沟通取得对方谅解,化解企业不利因素,减少违约赔偿带来的经济损失。出现履约纠纷,未能通过有效法律手段追究违约方责任,赔偿企业经济损失。

二、合同管理风险控制措施

众所周知,如果企业对合同管理不善,会加大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导致企业经济利益受损,信誉下降,甚至有可能错失发展良机。严重者,还会影响企业生存。为强化合同管理,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控制措施:1.制定严密的合同管理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企业领导对合同管理应予以高度重视,制定严密的合同管理流程,将合同的权利义务按职能分工分解到各部门,责任明确,各司其职,全过程动态监控,出现渎职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2.落实企业合同管理流程制度,实施事前预判、事中控制、事后分析全过程动态管理。2.1授权签约。企业授权合同签约部门、签约人,明确授权范围,便于授权责任人开展前期调研工作。授权签约人接受授权后,分析企业自身资源分布、需求、时限等因素,进行市场调研,形成市场调查报告,以供决策者参考。2.2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确定前应充分了解、调查并评估对方资质、信用状况,履约能力。具体包括:A审查对方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他经营资质,委托人签订合同的,还需审查人的法定授权委托书、人身份证明,及其他足以证明主体资格有效的文件;B必要时进入现场,查看对方企业规模、生产能力,分析评估对方所处该行业的水平,预判其履约能力;C获取对方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银行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也可以咨询对方的上下游客户,充分了解其履约能力和信用状况。2.3合同签订。签订过程中,审查合同条款是否齐全,是否有漏项。合同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原稿经过内部部门流转审核后,法人或授权人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和骑缝章。2.4合同履约。履约阶段,注重标的物质量及收发货情况,做到事中控制。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一方违约,通过协商来追收合同权利,协商不成的,获取足够证据,通过法律手段追收。2.5总结分析。合同履行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分析,以便更好地维护企业权益。3.健全企业内部激励机制,落实责任奖惩制度。建立内部考核责任制时,与合同管理流程制度对接,对企业合同管理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予以重奖;因责任人不当行为引发的企业损失,按一定比例同工资、奖酬挂钩,重大损失,还可通过法律程序追索偿付责任。4.加强合同管理人员培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风险识别能力。

企业应加强对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促进对《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企业受自身培训资源限制,可适时参加一些外部培训。同时应加大内部宣教力度,必要时聘请专家到企业讲课,强责任、增素质、辨风险,争取以最小的风险控制成本获得最佳的风险防范效果。

作者:辛崇花 单位: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

参考文献:

[1]刘宝发.浅谈企业合同管理中的风险及防范措施.辽宁职工报,2012;11.

第6篇

[关键词] 状况 就业

从2008年1月1日起,新的劳动法开始实施,目前已经有一段时间了,从颁布到实施,新劳动法就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关注,我们来看一下新劳动法实施以来的一些情况:

一、对企业的状况

1.由于成本增加,在员工雇用上慎之又慎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用人成本肯定要增加:新劳动合同法有许多补偿、赔偿尺度。如不仅企业解除合同要给予补偿,合同到期终止合同也要给予补偿;符合条件的要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企业违法加倍赔偿额度增加且范围扩大;即将实施的劳动仲裁法将劳动仲裁期从二个月延长至一年;社会保险也是用工必要前提等。

企业用人成本和用人“风险”增加。因此企业在进行员工招聘是总是再三考虑,笔者走访了很多企业,很多人事经理谈到,我们在确定要招人时,首先,要进行确切的实际需求分析,看看究竟是否要增人,如果可以的话,宁愿实施较高的效率工资也不添人。其次,就算要招人,我们对要用的人选也是再三斟酌,要看他的品行,关注他对我们企业是否认同,能否长久留得住。看他是否能胜任。

2.成本增加,产品价格上涨

由于工资具有能涨不能降的刚性、最低基本工资不断上涨和各项社会保障支出逐年增长,企业的人工成本在不断增加。为保持利润不变,出现了企业转嫁的现象,向下游的供应商和上游的顾客转嫁。有些企业实在不能转嫁,面临着利润下降,就出现了提前解雇员工或干脆不招人现象。

3.积极寻找新招,逃避劳动法管制

由于企业人力成本增加,许多企业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采取措施,实施综合工时和劳务费派遣是目前主要采取的形式。

综合工时主要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不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常州的艾欧史密斯公司很早就开始实施综合工时和劳务费派遣了。作为劳动密集性行业的电机企业,生产很受季节的影响,为简化劳工关系,他们与劳务公司合作,采取劳务派遣的形式使用现场操作工。由于生产的谈旺季,他们有效使用综合工时,旺季加班,谈季时休息,在整个周期内符合法定工作时间要求。

二、就业状况

1.就业竞争更激烈

由于企业在雇用人员时的谨慎和出现的岗位在不断减少,因此竞争将显的更激励,会出现一个岗位很多人抢的现象。笔者在常州人才市场看到,一个中专生能做的文员岗位,出现了大专生和本科生争抢的现象,人才高消费比比皆是。

2.大学生就业更显艰难

最低工资立法的存在,就出现了非自愿性的失业,即需求与供给存在过剩的现象,这些对大学生的就业影响更显的严重,因为大学生这个整体,相对缺乏社会必须一些工作经验技能和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根据北京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了2007年大学生求职与就业状况的调查报告。对全国11所普通大学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截至2007年7月底,毕业生就业率(“已签约”和“已有意向但没有签约”)达62.07%。这调查还主要涉及的还是大学生,还不包括高职学生,如果还包括在内的,可能还要更低一些。常州市委和市政府部门也出台了很多措施,如实施无障碍落户;增加突出公益性招聘会,鼓励毕业生去基层;出台鼓励自主创业优惠措施;建立就业见习制度等,但是毕业生就业仍然是一个很大难题。

3.技能性和熟练性人才仍然是就业中的香饽饽

第7篇

关键词:企业并购;人力资源;尽职调查

兼并和收购是企业快速获取关键资源,取得核心竞争力的方式。但众所周知,有百分之五十的并购案例最终以失败而告终,而并购后未能对并购双方的资源进行有效整合是并购失败的主要原因。也就是说,公司并购要想取得成功,关键是并购后的整合的成功。企业并购程序极其复杂,其过程暗礁四伏,在并购前做好尽职调查是保证公司并购成功的前提。人力资源尽职调查是整个并购过程中尽职调查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最终促使交易成败的关键组成部分,是对目标企业的人力资源相关风险的识别与规避。因此,通过人力资源尽职调查,对将来人力资源的整合成本及机会作出估算及计划,为并购整合提供信息支持,可以大幅度提高并购成功的概率。

一、确定尽职调查的关键信息

尽职调查的主要目的是评估目标企业在人力资源资产和负债,为目标企业价值评估,以后日后的并购谈判提供依据。为此,首先要确定并购后人力资源整合的内容,摸清人力资源资产存量和现实的以及潜在的人力资源负债,为将来的整合计划做准备。

(一)人力资源资产

人力资源资产是并购目标拥有的人力资源存量,它是目标公司并购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包括:高效的组织结构、合理的人员结构(学历、年龄、服务年限等)、有竞争力的薪酬福利、长期激励政策、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的合同、员工持股计划、与众不同的企业文化等。

(二)人力资源负债

人力资源负债与人力资源资产对应,是目标公司拥有的人力资源方面的负资产,它包括现实的和潜在的负债。现实的负债包括员工不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公平的薪酬制度、员工流失率等;潜在的人力资源负债是目标公司存在但尚未暴露出来的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隐患。

二、人力资源尽职调查的流程

人力资源尽职调查要贯穿企业并购全部过程,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战略评估、人力资源负债与协同效应差距评估以及协助谈判三个方面。

(一)调查前的计划工作

人力资源尽职调查工作开始之前,首先要了解该公司并购的战略意图,以及期望实现的协同效应,这是确定调查中所要要获取信息的基础。公司并购有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多元化并购,各种并购方式的的战略意图是不一样的。横向并购是发生于同行业间的公司并购,其战略意图是减少市场竞争程度,提高市场占有率,并购风险比较小,成功率比较高,人力资源尽避调查的重点是目标公司人力资源资产与主并公司的相容性,现有的人力资源负债是否会导致并购后整合成本的大幅度上升。纵向并购发生于处于产业链不同节点的企业之间,其战略意图是巩固原材料市场或产品销售市场,因为并购后的整合涉及到行业外资源,并购风险要大于横向并购,此时人力资源尽职调查的重点是目标公司人力资源资产是否能够抵消其人力资源负债。多元化并购主要发生于不同行业之间,其战略意图是分散经营风险,开拓新的经济增长点,并购后整合风险最大,尽职调查的重点是目标公司的人力资源资产与主并公司是否存在互补性,高层管理人员的素质是人力资源整合成败的关键,因而是调查的重点。

(二)调查中的实施工作

该阶段需要对目标公司的历史背景、组织结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人员结构人、薪酬状况等人力资源资产,以及人力资源负债等数据进行采集、筛选、对比,从而形成系统化的人力资源信息。然后,调查人员将上述目标公司的人力资源信息与主并公司的并购战略进行比对,确定协同差异,形成调查报告,对该调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和机会进行详细的阐述。为了获取真实和充分的人力资源信息,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综合运用“调查清单法”、“访谈法”等各种调查方法。从人力资源管理实践来看,调查清单法是行之有效的一种方法。调查人员首先是按照尽职调查的内容和要求,向目标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交调查文件清单,要求目标公司依照清单提供相应的数据。调查清单不仅仅要有客户的统计结果数据,同时还要附有实证材料,以便核实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在运用调查清单法时,要尽量一次性完整的提交调查清单,以避免多次重复引起被调查者的反感。另外,还要运用“访谈法”对调查清单法进行补充,它一方面可以进一步揭示无法通过调查清单法所揭示的关键信息,另一方面还可以对调查清单法所获取的信息进行验证。对于目标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员工,应当进行一对一的访谈,以便于对该层次人员的任职能力进行初步评估、了解个人对并购的期望等;对于一般员工可以进行小组访谈,以提高调查工作效率。

(三)调查后的整改建议

通过调查,对目标企业的人力资源状况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之后,调查人员还要针对调查中发现的,对公司并购构成现实的和潜在威胁的人力资源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且就人力资源方面的问题协助并购谈判,包括修改并购协议中与人力资源相关的内容。调查人员还要对取得的信息进行核实和再确认,整理调查报告并对报告进行评价,并依照调查结果研究制定人力资源业务整合计划,协助并购整合工作。

三、人力资源尽职调查的内容

如上所述,人力资源尽职调查的内容取决于并购的类型和战略意图,因此,其调查内容是相当广泛的,主要有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目标公司人力资源宏观环境调查,包括当地的劳动法律法规调查,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调查、薪酬福利普遍水平调查;行业数据调查,包括同行业的薪酬水平等;个案数据调查,即目标公司组织结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工会活动情况、薪酬水平、绩效管理办法等等。具体详述如下:

(一)组织结构调查

企业组织机构设置调查的目的是通过对目标公司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计原则,检查管理层级和管理幅度、部门设置与职能划分、岗位编制与职责设置的了解,判断目标公司组织机构是否臃肿,是否存在人浮于事、人员规模过大、组织效率低下的现象。

(二)薪酬福利调查

薪酬福利调查的目的是掌握目标公司人力资源成本水平和成本结构,为并购议价和并购后的整合提供成本信息。薪酬福利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当前工资结构及标准、可预期的薪酬福利水平及增长幅度、未来的薪酬福利增长计划、薪酬福利的组成和标准等等现实性和预测性人力资源成本信息。

(三)常规业务调查

人力资源管理常规业务调查的目的是通过了解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状态,透视和掌握目标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整体水平。调查的内容包括人力资源发展战略,人才招聘与储备策略、员工培训与开发计划、个人与部门绩效管理办法、员工关系与劳资纠纷协调制度等。

(四)合规性调查

合规性调查的目的是通过调查目标公司对劳动法等法律法规遵循情况,包括对员工手册与劳动合同等聘用文件、劳务人员的聘用关系、终止聘用关系支付成本的调查,了解企业在日常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是否依法行事,揭示潜在的用人风险。合规性调查特别是要重点关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企业是否按相关条款修订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如果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与劳动法相冲突,将会增加公司用人风险。

(五)关键人员调查

全球最大的综合性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公司翰威特咨询有限公司2006年的“亚太地区企业并购研究结果报告”显示,领导力的评估与筛选和关键人员的留用被一致认为是公司并购整合中需要特别关注的五大问题之中的两个问题。因此,留住目标公司关键人员是并购整合成功的关键。确定关键岗位人员名单后,针对该组人员,需要了解每一位人员的简历或至少近5年内任职情况及学习和工作履历,每位人员的薪酬福利及组成部分、劳动合同中是否有特殊的约定、是否有长期激励计划、员工持股等。公司并购后关键人员一旦流失,那么将意味着现有运营流程的中断。因此,应当与他们进行一对一的和面对面的双向沟通和交流,以了解其留任的关键动机。

(六)其他潜在风险调查

其他潜在风险调查的内容包括企业未按照规定缴付法定的“五险一金”等费用;工资拖欠情况、裁员补偿金未到位情况、退休人员生活费用负担情况;处理劳动争议和劳动诉讼费用情况;企业环境安全和健康管理情况;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安全教育与事故发生率、职业健康检查与重大疾病情况等。

参考文献

[1]陈泽华.企业并购中人力资源尽职调查[J].人力资源管理(学术版),2009(07).

第8篇

当今社会,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写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2021委托合同范本有哪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021业务委托合同正规范本五篇,欢迎大家查阅!

2021委托合同范本1甲方:

乙方: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开发建设小区,并运作经营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项目概况(以下简称“本项目”或“项目”)

1地块(号宗地)系年日国土资源局公开挂牌竞拍地块,该地总积㎡,中标地价万元整,

2、项目位置及四至:四至为:北至,南至,东至,西至。

3、现己经由甲方出资受让了上述土地,并与国土资源局于日签订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书》(编号:),并支付了土地出让款人民币万元,

3、项目用地:规划总用地平方,规划净用地约平方(具体面积和容积率以批准的用地规划为准。

)

4、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以上具体以双方确认并经规划许可的设计、施工图纸为准。

)

第二条项目委托

鉴于乙方具有房地产开发及项目管理的丰富经验,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和管理能力,甲方经多方考察,甲方全面委托乙方代为开发本项目。乙方同意接受委托,按本合同约定内容完成本项目。

第三条委托的内容和方式

1、本项目的全部投资由甲方向银行申请贷款。

2、本项目所有政府批准文件及征地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协助。

3、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本项目建设开发(包括勘探、规划、报建、招投标、工程建设管理、销售手续办理、售房合同签订、产权证办理以及后期配套等)的全过程管理。

4、甲方负责对本项目设计、施工方案的审定。

对施工、监理工作、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协调,参加项目工程例会。

5、在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甲方有权参加乙方和施工单位组织的工程例会,原则上每月应召开一次以上工程例会,通报工程进度、及时协商、解决本项目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

6、本项目类型属于商住两用,第一层为商铺,用于经营商铺;

第一层以上楼层为住宅楼,用于销售商品楼。

7、项目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后,二层(含二层)以上住宅楼由甲方销售商品房,一层所有商铺由乙方规划经营商铺项目。

第四条项目核算及资金管理

1、本项目从取得土地开始的各项成本、税费及投入由乙方独立核算,乙方独立建帐。

因本

项目所产生的各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由乙方承担。

2、项目总投资最后由甲乙双方约定的工程造价决算机构审定。

3、项目所需资金由甲方以土地抵押给银行贷款。

4、乙方为开发本项目应设立项目专户,专门用于本项目资金往来收付。

5、项目开始后,由项目专户直接向土地部门、施工单位、供货单位、规费收取单位等相关机构支付,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对项目资金实行封闭管理,乙方不得挪作他用。

6、甲方对乙方项目专户资金的使用情况享有监督权,可以随时审查项目专户资金流向,如发现有项目资金挪用情况的,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五条项目开发管理

1、甲方成立项目领导组,并确定具体项目联络人员;

2、乙方需就本项目建立专门项目管理队伍。

由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专业人员负责,并配备技术负责人,土建、给排水、暖道、电器、造价等专业人员,人员数应满足本项目开发管理需要。

3、乙方应制定本项目开发方案,推进项目进程一。

待本项目详细规划批准及户型方案确定后,制定开发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工程进度计划、开发各工作节点计划控制、开发成本测算及控制、工程质量控制、配套工程实施计划等方案。

4、甲乙双方确定例会制度,研究解决项目开发过程中遇到的各项问题,并做好工作安排。

第六条项目权属

1、本项目的所有住宅楼归甲方所有,由甲方自行支配,乙方无权销售本项目住宅楼。

2、乙方应当与相关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和担保协议,配合甲方符合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办理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手续。

3、本项目规划建设的一层商铺归乙方所有,由乙方自主经营商铺项目。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所有政府批准文件及手续,包括土地补偿、折迁、安置等工作,由甲方进行办理、乙方协助。

2、以担保方式协助乙方全部项目开发资金的筹集和投入,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各项工程费用和税金。

3、参加本项目项下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招标工作,设定招标条件。

监理单位由甲方负责选聘。

4、审查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方案、施工图,及工程施工预算与决算及费用支出。

5、负责项目建设主供应材料(如门窗、电梯等)的选定和交房标准的制定。

6、有权查验工程的进度计划实施情况、检查施工质量、发现质量问题和其他问题及时反馈给乙方。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组织本项目用地范围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拆迁、拆除及地上种植物等砍伐、移位等。

2、协助甲方办理本项目用地、立项、报建、规划、施工许可等工程施工必备的手续。

3、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报送施工图审查、消防审查,办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采购的公开招标。

4、组织工程竣工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

5、负责按照约定的工程进度组织施工,保证所建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有关规定。

6、负责对本项目项下工程竣工验收时,同期完成各项公共建筑、市政设施配套(具体包括供电、煤气或天燃气、供暖、供水、排水、消防、庭院硬化、绿化、道路照明、有线、通讯、宽带等配套),具备使用条件。

7、负责乙方现场人员工资福利和日常办以费用。

8、乙方对本项目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安全施工、责任事故和侵权承担法律责任。

9、协助甲方协调政府部门及周边四邻关系。

第九条建设开发进度工期

本项目开发进度为年,从取得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

第十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甲、乙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协议,应按委托费用总额的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若甲方违约逾期支付项目工程款等,致使项目开发延期的,由甲方自行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3、若乙方非因甲方原因而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每逾期一日按购房款总额的日千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

4、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工程累计停工三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若乙方擅自挪用项目专户资金的,除及时补回被挪用资金外,还应按挪用金额的2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6、如遇双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本项目过户至甲方指定的其他开发商,接手的开发商无需向乙方支付项目及土地转让费,但甲方应按乙方完成的工程进度支付相应委托管理费。

7、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无效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双方解除合同的,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8、房屋交付使用后,出现的工程质量和水电暖供应等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修理、更换等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1、如本合同各方就本合同之履行或解释发生任何争议的,应首先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应向宝安区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适用该会之《仲裁规则》,仲裁裁决书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其他事项

1、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因政策因素导致该项目停建,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等致一方违约的,另一方不予追究违约责任。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及补充协议中未约定的事项,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4、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

年月

年月日日

2021委托合同范本2兹有(以下简称甲方)委托(以下简称乙方)定做服装,根据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合计总金额(人民币)大写:陆仟元整小写:6000元

二、付款方式:乙方给甲方供货,组织材料进行生产。甲方应预支付全额的0%订金即(¥0元),乙方交货给甲方指定地点并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合同剩余100%货款(¥6000元)。

三、交货规定:

交货日期:月延误期不得超过3天。

四、验收方法:

乙方按甲方制作样板为依据制定款式、面料、颜色、数量。质量水准等供货给甲方确认。

五、双方责任:

1.乙方给甲方供货时。

甲方验收,清点数量无误则须给乙方付清余款,如甲方无故拖延乙方货款,乙方有权收加其所供货,并追究因此甲方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甲方如无故中途退货或者拒收货,甲方应偿付乙方货款总值的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以双方认可样板为准(如无样板或合同无特别说明,则按国家市场同类服装标准)。

4.乙方有责任按照甲方要求制作服装,否则,乙方应负责返修,并承担返修的费用。

5.乙方有责任按照合同规定进行交货,每延期一天。

乙方应偿付乙方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1%罚金。

六、补充附则以上价格为含税价。

七、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有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1委托合同范本3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入建设部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物业名称)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武汉市黄陂区横店大街路(街道)号;占地面积:6500平方米;建筑面积:20387平方米;其中住宅5166.2平方米;商业5166.2物业类型:(住宅区或组团、写字楼、商住楼、工业区、其他/低层、高层、超高层或混合)。

第二条委托管理事项

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问、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属配套服务设施(网球场、游泳池、商业网点、)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5.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6.交通、车辆行驶及停泊。

7.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8.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9.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10.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与物业管理公司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

2.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有权终止合同;

3.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无故不缴、交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责任人采取停水、停电、。

等催缴催改措施;

4.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经营性商业用房88.17平方米。

5.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按政府规定向乙方提供管理用房88.17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平方米,员工宿舍平方米,其它用房平方米),由乙方按下列第项使用:①无偿使用。

②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的标准租用。

6.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本物业所有的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住用户资料、。

),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7.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8.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9.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0.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规定,制订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大多数业主(住用户)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2.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按物业管理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

服务深度,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依据,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3.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4.有权依照法规政策、本合同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5.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承包给个人;

6.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7.至少每3个月向全体业主张榜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民主。

8.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9.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0.开展有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11.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

移交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包括用管理费、公共收入积累形成的资产;对本物业的管理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审计,甲方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

12.不承担对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第六条管理目标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管理事项制定出本物业管理分项标准(各项维修、养护和管理的工作标准和考核标准),与甲方协商同意后作为本合同的必备附件。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生效后年内达到的管理标准;年内达到管理标准,并获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

第七条管理服务费用

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按下列第项执行:

①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

②按双方协商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

③由甲方按统一标准直接支付给乙方,即每年(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支付期限:方式:;

2.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下列第项执行:

①按政府规定的标准调整;

②按每年%的.幅度上调;

③按每年%的幅度下调;

④按每年当地政府公布的物价涨跌幅度调整;

⑤按双方议定的标准调整;

3.乙方对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采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

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审核和监督。

4.房屋建筑(本体)的共同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经双方议定后实施,所需经费按规定在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中支付。

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执行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标准。甲方有义务督促业主缴交上述基金并配合维护。

5.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共计元,由甲方负责在时间内按法规政策的规定到位,以保障本物业的公用配套设施的更新改造及重大维护费用。

6.乙方在接管本物业中发生的前期管理费用元,按下列第项执行:

①由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支付;

②由乙方承担;

③在费用中支付;

7.因甲方责任而造成的物业空置并产生的管理费用,按下列第项执行:

①由甲方承担全部空置物业的管理成本费用,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元;

②由甲方承担上述管理成本费用的%;

第八条奖惩措施

1.乙方全面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甲方分别下列情况,对乙方进行奖励;

2.乙方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甲方分别下列情况,对乙方进行处罚:

3.合同期满后,乙方可参加甲方的管理招投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管理权,但根据法规政策或主管部门规定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优先管理资格的除外。

乙方全部完成合同责任并管理成绩优秀,多数业主反映良好,可以不参加招投标而直接续订合同。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3.因甲方房屋建筑或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

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4.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其他事项

1.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六个月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3.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4.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5.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6.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一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1委托合同范本4甲方:

乙方:

受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的消费者满意度进行调查。双方经充分协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平、诚信和互利互惠的原则,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委托调查项目

1、项目名称:上海市大润发超市消费者满意程度调查。

2、甲方委托乙方调查上海市大润发超市消费者满意程度进行调查,乙方按要求设计问卷,实施调查,处理数据,生成数据资料,供甲方使用;

甲方按协议规定向乙方支付调查费用,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二、项目概况

1、调查时间:签订委托合同后一个月内。

2、调查对象:年龄在18至69周岁之间,在调查地居住满6个月的公民(不含外籍人员)。

3、调查样本量:100个(指成功样本,下同)。

4、调查资料最迟交付时间:20__年8月底前。

(包括原始数据、分组数据资料)。

5、调查费用:经与上海市大润发超市集团有限公司协商,每个成功样本平均费用为30元人民币(下同)。

本次调查总费用为叁仟元整。

三、甲方的协助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

乙方应提前五日向甲方提交所需相关资料明细,经甲方确认同意后向乙方提供,如甲方拒绝提供,乙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或延期向甲方提供市场调查服务。

2、乙方独立调查有困难的,经甲方同意,可请甲方提供协助。

四、保密义务

1、乙方承诺对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保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需要对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书面资料(但提供给乙方以前已经公开的除外)和乙方通过调查取得的全部资料及调查报告等(以下统称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3、保密措施:乙方在甲方未公开披露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利用上述商业秘密;对于一项完整的商业秘密,如果甲方仅公开披露部分内容,对未披露的部分乙方仍要承担保密义务。

4、涉密人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项目工作组成员及乙方其他全体员工。

5、保密期限: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起至甲方向社会公众披露该信息时止,在此期间无论甲、乙双方合同关系是否存在,乙方都应无条件的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6、泄密责任:乙方承担因泄漏甲方商业秘密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经济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应当相当于本合同总价款的十倍。

五、费用结算方法:

调查开始后10日内即20__年1月30日前,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本次调查项目费用叁仟元整。收款人名称:上海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开户行:工商银行上海支行。账号:

六、违约责任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非经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违反合同。

如有违约,违约的'一方应承担另一方的全部损失。

2、乙方逾期向甲方提供合格的调查报告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咨询费总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

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合同的解除

1、乙方逾期提供合格的调查报告超过十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2、乙方不得以与其他单位合作等任何方式将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一项其他约定义务,经甲方催告后仍未完全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乙方应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咨询费,并按照本合同咨询费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本合同履行期间,除因乙方原因合同解除的外,甲方有权随时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时,对于甲方已付的款项乙方不予退还,甲方也不再承担任何补偿、赔偿等违约责任。

八、违约责任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非经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违反合同。

如有违约,违约的一方应承担另一方的全部损失。

2、乙方逾期向甲方提供合格的调查报告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咨询费总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

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协议书的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年月日年月日

2021委托合同范本5委托投资协议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以下双方在_________签署: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鉴于:

1._________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组建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之一_________;

2.乙方为_________现任总经理,且乙方知晓_________有意将其持有的_________的_________的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股权”)转让给乙方;及

3.甲方有意通过乙方受让并持有目标股权。

因此,经友好协商,双方兹达成一致如下:

第一条委托投资金额

1.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应将_________元人民币(以下简称“委托投资金额”)汇入乙方指定帐号,作为甲方委托乙方投资_________的资金。

委托投资金额的提供应以银行汇款凭证为证据。

1.2上述第1.1条规定的委托投资金额的提供不应被视为赠与或任何类似性质的行为。

1.3乙方承诺,上述委托投资金额将仅用于受让目标股权的资金使用。

第二条股权持有

2.1_________的股权变更完成之后,甲方有权通过乙方享有_________股东的权利,该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权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2)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_________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3)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

(4)对_________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_________章程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6)依照法律和_________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7)_________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及

(8)法律、行政法规及_________章程所赋予股东的其他权利。__委托投资合同

2.2_________完成其股东变更手续之后,甲方通过乙方承担_________股东的义务,该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_________章程;

(2)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及

(3)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2.3上述股东权利义务的行使可由乙方以其自身名义行使,但是,为本协议之目的,甲、乙双方明了乙方任何权利义务的行使均应在甲方指示或授权下进行。

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为甲方利益考虑,乙方可先行作出决定,但应在事后立即通知甲方。

2.4乙方特别承诺,未得到甲方事先书面指示的情况下,其不得将目标股权转让、质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让与给任何其他第三方。

第三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及

(2)乙方已与_________签署了形式和实质均令甲方满意的股权转让协议,且该协议已生效。上述协议中,乙方受让股权为_________股权的_________,转让价格为_________元人民币。

第四条其他

4.1本协议签署后,如对其中内容需要修改,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达成并签字。

4.2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持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第9篇

[关键词]数据库保护 法律制度 法律保护模式

[分类号]G250.74

1 引言

我国数据库产业起始于20世纪70年代,在较短的时间段跨越了引进、起步和发展三个阶段,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资源调查报告》最新公布,全国在线数据库总量已达29.54万个。随着数据库在我国信息产业中地位的提升,如何保护数据库制作者的利益,规范和解决数据库生产、传播、利用过程的各种纠纷成为我国立法完善的新课题。本文对我国现行数据库法律保护制度及其司法实践进行全面述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制度完善与发展对策。

2 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立法现状及其司法实践

从全球看,数据库法律保护模式分为两种:①传统的以著作权法为主体的多重法律保护模式(以下简称多重法律保护模式);②以欧美为代表的专门立法保护模式(以下简称专门立法保护模式)。目前,除欧盟已经实施专门立法保护数据库,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多重法律保护模式,即依靠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保护法、合同法等现行的法律制度保护数据库。多重法律保护模式是世界数据库法律保护的主流模式,也是我国目前采用的数据库法律保护模式。

2.1 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是我国数据库保护的主要法律制度。依据《著作权法》第14条,著作权保护独创性数据库,排斥他人不劳而获的“搭便车”。在我国数据库保护司法实践中,“历史纪年表”案和“中国大法规数据库”案原告都成功地以著作权法维护了自己的利益。但是,著作权法保护独创性数据库的特性决定了其惠及的数据库是相当有限的,大量非独创性数据库游离于著作权保护之外。并且,即便是符合独创性标准,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数据库的结构,并不延及数据库的内容。VA“历史纪年表”案和“中国大法规数据库”案为例,权利人享有的是表(或数据库)结构的著作权,权利人无权制止他人对其表(或数据库)内容的复制。对数据库而言,真正具有商业价值、最易遭受他人复制的恰恰是数据库的内容。所以,著作权法这种只保护数据库结构、不保护数据库内容的特性被学者称为软保护。

2.2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非独创性数据库最为有力的法律武器。由于著作权独创性的高弹性(即编排或选择的独创性很大程度取决于法官的判断),原告提起著作权的同时,也常附带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的诉讼,以最大程度保证诉讼效率。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数据库,引用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原则性条款。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原告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自身利益并不鲜见,除早期“中国拟建和在建项目库”①案、还有后继“SIC实时金融系统侵权”案②和“金融城”③案等,其中“SIC实时金融系统侵权”案和“金融城”案最终获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法院判定被告行为“……抢占了原告的客户、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数据库,排斥了竞争者对数据库内容的复制,弥补了著作权法不保护数据库内容的缺陷。故有学者认为“在我国数据库不能提供完整、充分的版权保护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不失为对数据库制作者权利保护的重要补充”。但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数据库也有其局限:①反不正竞争法规范的对象是有限的,对非竞争性关系的恶意破坏,数据库权利人难以利用反不正竞争法寻求救济;②以反不正竞争法原则性条款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这种高度抽象的原则性标准需要法院根据个案进行认定,判决结果很大程度取决于法官的解释和判断。以“中国拟建和在建项目库”案为例,对于原告附带的反不正当竞争诉求,该案法官以其“不能举证被告抢占了其客户”为由,认定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驳回其诉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这种不确定性恰恰是数据库制作者最为担心的。

2.3 合同法保护

对于商业数据库,权利人通常会利用合同条款约束用户,限制他人不正当利用并追究其法律责任。以合同法保护数据库通常依据的是《合同法》第60条以及对违约责任处理的第107条。

合同法保护数据库要求当事人签有合同。“SIC实时金融系统侵权”案原告即凭借与被告的合同在一审中获胜。合同有利于数据库制作者在可能发生的诉讼中占据主动,目前已有越来越多数据库制作者依赖合同法保护自身经济利益。

合同法对数据库的补充保护作用是不可否认的,它可作为数据库制作者加强自我保护,控制用户合理使用的手段。但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合同法不可能独立承担起对数据库全面保护职能,合同法通常协同反不正当竞争法(如SIC实时金融系统侵权案(一审),详见本文2.4第二段)。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数据库的缺陷相似,合同法也不能为数据库提供一种具有确定内容的、稳定的财产权,即存在不确定性问题。例《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诉赵萍萍案④,法院就未从合同法角度考虑原告对数据库内容享有合同下的权利;此外,合同法无法对付合同外的第三方侵权行为,为防止合同外任何人访问数据库,数据库制作者还必须同时依靠技术措施和其它法律制度。

2.4 商业秘密保护

以商业秘密保护法保护数据库在发达国家极为常见,我国保护数据库商业秘密通常援引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和《合同法》第43条等。

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数据库商业秘密的前提是数据库符合秘密性、经济性和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三个条件,而以合同法保护数据库商业秘密,要求商业秘密所有人和侵权人之间有保护商业秘密的合同或在其它诸如劳动合同中有相关保密条款。“SIC实时金融系统侵权”案(一审)因“《SIC实时金融》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合同载明了《SIC实时金融》是原告的商业秘密、被告已知且承诺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原告在主观上具有保密的意愿,在客观上采取了与客户约定保密义务等保密措施”而获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保护。

相对于著作权保护,数据库商业秘密保护既保护了数据库的结构,又保护了数据库的内容,只要其中的技术或内容不为社会所知。但是对多数商业数据库,因公开发行而不构成商业秘密,不在其保护范围之内;并且,商业秘密保护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范畴,所以它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而合同法只规范合同双方,对于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方将其中商业秘密扩散,数据库制作者亦不能提出诉讼(商业秘密的权利产生于合同的约定);再者,由于我国没有商业秘密保护法,法院在审理数据库商业秘密时必须适用于相

关法律,难以避免法律的冲突和竞合现象。

2.5 民法保护

以民法基本原则保护数据库制作者的辛苦劳动,依据的是《民法通则》第二条。以民法保护汇编作品的典型案例有“电视节目预告表”案①和“出版发行名录”案②。尽管两案的著作权诉求被否定,但法院对原告对汇编作品的劳动投入予以肯定,依照“创造利益者享受该利益”和“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的民法原理,法院将原告对数据库享有的权利定位于一种民事财产权,并判决被告承担一般民事侵权责任。

以民法基本原则保护数据库,实际是鼓励人们诚实守信、积极创新,作为国家大法,它是我国数据库专门立法的指导思想。在学术上,以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案依据,由司法机关直接确认数据库的财产权,尚有很大的争议,毕竟民法保护的是权益,而不是权利。多数学者认为将民事原则条款扩张到知识产权领域必须慎重为之。

除了上述相关法律制度,对于侵犯数据库知识产权的犯罪,以刑事救济手段保护数据库财产权免受侵犯也越来越显示出其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刑法对数据库的保护主要体现于侵害数据库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情节严重者的制裁。

3 存在的不足或问题

综述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相关制度及其司法实践,笔者认为,以著作权法为主体,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民法和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法等法律制度,从各自不同的角度一定程度地保护了数据库制作者的利益,它们为我国数据库产业的健康成长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但是,现行数据库法律保护模式还存在诸多问题或不足,需要不断加以完善和发展。

3.1 适用性方面的不足

细量上述法律制度,笔者认为各法律均有其适用范围和提供保护的可能,也有其不足。从法律制度看,一旦数据库达不到著作权法的独创性标准,数据库的制作者只有依靠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身调整范围的有限性(仅限于竞争者之间)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数据库的不确定性,往往使数据库的制作者失去保障;数据库商业秘密保护只对具有商业秘密属性的,也即非公开的数据库才适用;合同法对合同的双方有效,对第三者侵权往往无能为力;刑法仅针对非常严重的数据库侵权行为,对于一般的数据库侵权无法调整;而以民事原则条款的扩张解释保护数据库财产权亦存有争议。总之,现行法律制度只是从各自的角度对数据库提供某一方面的保护,现行法律保护模式缺乏对数据库的整体保护。

3.2 确定性方面的不足

从司法实践看,以多重法律保护数据库,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如著作权独创性的高弹性、高概括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抽象性、原则性,使个案的判决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解释和判断,其结果是数据库制作者很难预见自己的权利是否能得到保护。在“SIC实时金融系统侵权”案中,原告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即显得无所适从,为达到最终胜诉的目的,采取了“地毯式轰炸”术,罗列了商业秘密、著作权、劳动获益权、专有技术成果权。现行模式使数据库制作者不能准确地市场预期,影响其投资的激励,而且可能造成司法的不公正、不统一。

3.3 协调性方面的不足

现行数据库法律制度不是一个统一有效的整体,各法律制度彼此之间缺乏配合,如同数据库商业秘密保护中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可能造成竞合与冲突,数据库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合同法保护之间也有协调问题。在美国,已通过INS、NBA及ProCD案确立了著作权优先,解决了著作权法不保护非独创性数据库背景下,竞争法、合同法得以适用的条件与前提,而这一理论阐述在我国很大程度上并未完成。在著作权法不能适用的情况下,其它相关法律制度如何承担起协调保护的作用,这在诸如《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诉赵萍萍案等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完美解决。4国际社会的新举措和我们的对策研究

显然,以现行法律保护模式解决数据库整体保护和投资保护面临很大的困难,这也是国际社会着手新对策研究的原因,其中最重要的一种解决办法是给予数据库专门的、单独的法律保护。目前,世界数据库专门法律保护正在三个层次上推进,即欧盟已经建立的区域保护、WIPO拟议的国际保护以及美国试图建立的国内保护。这三个层次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并推动更多的国家和地区研究和考察专门立法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尽管欧盟区域立法有待进一步完善、WIPO《数据库条约》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冲突,至今未获一致性解决、美国数据库法案也未在国内通过,但专门立法终究克服了现行多重法律保护模式的缺陷,全球统一的专门立法对消除法律的地域性冲突、统一各国数据库法律保护水平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

第10篇

“廉价的‘中国制造’时代是否就要结束?”一位海外投行经济学家最近提出如此命题。

留意身边的变化,这样的假设可能确有几分真实:人民币升值步伐加快、出口退税及加工贸易政策大规模调整、劳动力成本上升、土地价格抬高、环保要求及民众意识提高。珠三角所面临的“内忧外患”便是典型例证。

上海美国商会和博思艾伦咨询公司(Booz Allen Hamilton)今年3月了一份《中国制造业竞争力研究2007-2008》调查报告。在接受调查的美国、日本和西欧制造商中,超过一半认为中国相对其他低成本国家,正失去其作为制造基地的竞争优势;竞争力下滑的主要原因,是人民币升值和工资成本上升。

调查还显示,外资公司的成本每年增加7%-10%;同时,中国在物流基础设施、贸易环境、技术可获取性、管理能力以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亦削弱其吸引力,尤以知识产权保护为甚。

收紧加工贸易

事实上,随着近年中国外贸顺差大幅攀升,以往受到鼓励的加工贸易,在宏观管理者看来已成为不可承受之重;与之相应,外贸政策重心转向优化出口商品结构、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控制“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商品)出口。

加工贸易相关政策调整相继出台,包括调低及取消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扩大加工贸易禁止类及限制类商品目录等。

2003年10月,中国政府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重大改革,将出口退税率整体下调了3个百分点。此后,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极为频繁,集中于钢材、水泥、焦炭、肥料等“两高一资”商品。

从2003年至今,出口退税调整累计达20多次,出口退税率整体水平持续下降。降低或取消出口退税的范围,扩展到服装、鞋帽、玩具等2000多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普通出口商品。此外,对一些“两高一资”产品开征或提高了出口关税。

同时,已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被陆续增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2006年,有804个海关编码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到2008年,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商品数量猛增到1816个。目前的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也高达1853个商品,主要涉及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等劳动密集型产业。

“中国内地收紧加工贸易政策,减低出口退税率,并加强在清洁生产和环保方面的规定和执法力度,对香港公司在内地的加工业务带来深远影响。” 香港贸发局特派驻北京高级研究主任陈碧君对《财经》记者说。

陈碧君称,加工贸易政策调整对珠三角港资企业影响最大。香港贸发局去年底对珠三角1000多家港资中小型加工企业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四分之三的受访公司均认为,政策调整,原材料、半制成品采购价上升,企业进口原材料和零件须缴纳台账保证金,内地逐步加强清洁生产和环保的规定等,对其生产构成了影响。

据香港贸发局等调查推算,若内地政府继续大幅扩大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或全面取消加工贸易税务优惠,可能导致的最坏情形是:1.45万家港资企业将受严重影响,其中1500家企业将会停产;37.5万内地生产工人面临失业。

严峻形势下,大大小小的企业在寻求生存之路。香港工业总会副主席刘展灏对《财经》记者说,珠三角留存企业惟一的出路是产业转型升级,从劳动密集型转向新型的、科技化的生产方式,创建自己的品牌。此外,拓展国内市场也是方向。

即使面临如此多的成本制约因素,中国企业以往将内部成本外部化的做法已难以为继。

“落后产能将遭淘汰,对企业而言是一个‘清洗’过程。”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宏观室主任张晓晶对《财经》记者说,中国正在进行要素价格重估。土地、资源、能源及劳动力成本还处于边际上升的阶段,其影响会逐步释放。

应对成本攀升

在中国调整加工贸易政策的同时,土地、电力、用水供应紧张,环保标准提高,劳动力供应出现短等也成为珠三角等地的普遍现象。2008年开始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强化了对员工的保护,也被认为是推升企业用工成本的一个新因素。

香港工业总会调查结果表明,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绝大多数企业成本上升,近半数企业表示劳动力成本上升达两成。有30%的受访企业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出现劳资纠纷,认为今后一段时期将成为劳资纠纷的多发期。此外,过去两年人民币升值,导致84%的制造业企业成本上升5%至10%。

国家信息中心宏观经济部的一份研究报告认为,人民币升值10%,会导致中国GDP降低1.46%,就业岗位减少140万个,商品出口降低8.10%。

自2005年7月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以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升值已超过15%。

对于人民币升值对企业的影响,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查较为乐观。央行跟踪1000多家出口型企业的“微观经济主体对汇率变动承受能力”的调查显示,以纺织业为例,在2007年四季度对相关纺织企业的调查中,国际市场需求的变化、人民币升值、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以及原材料和劳动力成本的上升都居于“影响企业出口的主要因素”中的前几位。

例如,目前中国东部沿海地区纺织业工人平均小时工资已超过印度等国;而汇改以来,中国企业通过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积极促进产品升级换代,一定程度上消化了人民币升值压力。

以纺织业为例,部分纺织企业通过自主研发或嫁接先进技术等方式,增强品牌开发能力,由原先的贴牌加工生产转向品牌设计和研发合作。调查显示,目前约三分之一的纺织企业把提高品牌影响力或创立自主品牌作为经营策略。此外,大部分纺织出口企业通过提高出口价格来分摊人民币升值压力。

但《财经》研究员陆磊等进行的一项调查反映,企业难以将汇率风险转嫁国外,原因在于中国企业就整体而言产业层次不高,缺乏核心竞争力和品牌优势,因而价格话语权不强。

对于多数中小企业,创新也依然是它们的弱项。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的一项调查表明,约六成的中小企业没有研发部门。

冷暖不一

事实上,并非所有的企业都如此悲观。

“昆山的台资企业,也有因成本上升而被迫迁移或关掉工厂的,但数量很少。”位于长江三角洲的江苏省昆山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会长苏来得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说,近两三年,劳动力、原材料成本上升,税收优惠政策取消,汇率调整等因素,导致当地台资企业生产成本上升30%至40%。但长三角台资企业并未出现“迁移潮”。

目前,在昆山投资且正式运作的台资企业有2800多家,加上正在建厂的共有3000家左右,投资金额200多亿美元。

苏来得说,长三角企业起步比较正规,在员工劳动保护、社会保障、支付加班费用等方面,执行得比较好,当政策调整时压力不大。

此外,昆山的台资企业多是高科技企业,环境标准提高对其影响也不大。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导致企业成本上升10%左右,这在预料之中。

不过,整体上长三角的出口同样面临内外因素制约。上海市统计局今年3月的一份报告称,长三角地区外贸出口增幅去年连续第三年回落。

与集中于消费品、工业、医疗等产业的制造商不同,业务多元化的跨国公司也相对从容得多。

“我没有看到我们的任何一个成员因为成本提高而退出。” 中国美国商会主席吉莫曼(James M. Zimmerman)向《财经》记者表示,美国商会成员一贯有长远的打算,而中国有太多机会。

他强调,中国不仅是全球供应链中的一环,而且是一个最终市场。石油、燃料、电力等价格上涨,影响到全球每一个人,不仅仅是中国。对于劳动力成本,无论到哪里投资,比如巴西、加拿大或者法国,企业都必须考虑是否能够承受和消化。

2008年中国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对于跨国公司来讲,这意味着划定一条相同的起跑线,属意料中事,也符合事物逻辑。“我们只是希望,不要在不同城市之间、不同地域之间存有差别。统一、连贯、全国范围内的政策实施是我们的要求。” 吉莫曼说。

美国杜邦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贺利得接受《财经》记者书面采访时表示,杜邦着眼于在中国市场的长期发展,这能够抵消任何短期的市场环境因素的变化。中国各种生产资料成本的上升对市场中的任何一家企业的运作都会带来影响,“我们并不会对此特别担忧。”

“生产资料成本上涨和通胀,是全世界无可回避的重要问题。”贺利得说,生产资料成本的上升对生产大宗商品会造成不小的成本压力,在短期内会产生负面影响,但长远来看有正面意义,它能促使人们更有效地利用各种生产要素,促进人们厉行节约和提高生产力水平。即便是跨国公司,变革同样不容回避。

博思艾伦大中华区副总裁何德高(Ronald Haddock)表示:“外资跨国公司在中国近十几年来的生产经营思想,可能需要一次彻底的改变。中国正在改变中的成本及货币状况,这将驱使公司重新思考在华经营的战略,以及如何将中国融入其全球战略。”

未来,留给珠三角的不会是产业空心化的结局。在香港贸发局副首席经济师邱丽萍看来,“可能制造业总部在香港,市场推广和生产在珠三角。”

第11篇

一被老公起诉要求离婚,该因此怀疑老公在外发生了婚外情,于是出资11500元委托私家侦探调查取证,最终私家侦探没有调查到任何婚外情的有效证据,该女子在离婚后愤而起诉私家侦探欲要回侦探费。她的要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老公要离婚,起疑心

2006年6月的一天,家住江苏省镇江市的31岁伊梦莲意外收到了丈夫严咏潮要求离婚的法院传票,伊梦莲不由大惊失色。她和丈夫严咏潮1997年相识恋爱,2000年4月26日结婚,2002年8月女儿出生。婚后他们确实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伊梦莲一直认为夫妻吵吵闹闹是正常的!伊梦莲一阵委屈,自己为了这个家付出了那么多,怎么说离婚就离婚呢?伊梦莲打定主意,坚决不同意离婚,一定要努力挽回丈夫的心。

2006年6月30日,法院如期开庭审理了严咏潮与伊梦莲离婚案。在法庭上,严咏潮也认可双方并无原则性的矛盾,但认为长期矛盾的积累已经导致了夫妻感情的破裂;伊梦莲表示双方虽有矛盾,但是由于认为夫妻没有隔夜仇,所以每次矛盾后自己并未在意,现在看来主要还是双方未能做好沟通和交流,她愿意积极与丈夫进行沟通和交流及自我调整,以改善夫妻关系。

案情的发展暂时让伊梦莲如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婚后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以后,未能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导致了矛盾的激化,但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证据尚不充分,而且被告表达了积极改善夫妻关系的愿望,所以只要原、被告能够增强沟通和交流,不断完善自我、体谅对方,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因此,2006年7月9日,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严咏潮的诉讼请求,也就是判决不准离婚。

收到法院不准离婚的判决书,伊梦莲非常开心,她积极地做着修复夫妻感情的工作,比如不再长时间地住在娘家,尽量不与丈夫争吵等。然而,她痛苦地发现,自己的努力不仅没有任何作用,严咏潮的心反而越走越远了,没有任何想和好的迹象。因为严咏潮是一家单位的小车司机,迟归和休息天上班是经常的事情。以前伊梦莲从来没有注意过,但是严咏潮的冷漠表现却让伊梦莲开始怀疑他在外可能有了别的女人。当她一个人孤独地在家带女儿的时候,她总是想象着严咏潮正在外面陪着别的女人。于是她恨得咬牙切齿的,知道这个家已经岌岌可危了。

雇私家侦探,调查婚外情证据

既然严咏潮的人已经得不到了,那么就要在离婚官司中掌握主动权。在日复一日的冷战之后,伊梦莲开始慎重地考虑与离婚有关的事宜,并悄悄做着准备。根据自己平时看电视、报刊以及听工友们说的一些事例中了解到的一些法律知识,伊梦莲认为只要找到严咏潮有婚外情的证据,自己在将来的离婚诉讼中就可以掌握主动权,既能顺利地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又能多分得家庭共同财产。那么,怎么才能抓到丈夫出轨的把柄呢?伊梦莲想到了私家侦探,她找到南京一家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设在镇江的一家分公司,委托该公司收集有关严咏潮婚外情的民事证据。

2006年8月28日,调查公司和伊梦莲煞有介事地正式订立了一份委托合同,约定:伊梦莲提供必要资料,并支付报酬10000元。调查公司于2006年10月28日前完成该项工作。

当日,伊梦莲支付了10000元报酬及现场见证费1500元(该见证费用途为调查公司见证严咏潮有无婚外情的费用),同时将严咏潮两张生活照等资料交与调查公司。

两个月很快就过去了,但伊梦莲一直没有得到调查公司的调查结果。伊梦莲催问了几次,调查公司总是回答她正在调查,要她耐心等待。又过了两个月,伊梦莲对调查公司下了最后通牒,说如果再没有结果就要求退钱了。调查公司回答她,没有发现严咏潮有婚外情。也就是说,自己花了1万多元,并没有得到想要的确切证据!而伊梦莲和严咏潮的关系却越来越恶化了,严咏潮铁了心要离婚。伊梦莲也深深体会到了强扭的瓜实在是苦,2007年1月,伊梦莲主动向法院起诉,要求和严咏潮离婚。

严咏潮本来就想离婚,见伊梦莲终于想通了,马上表示同意离婚。就这样,在法院的主持下,伊梦莲和严咏潮于2007年3月9日达成了离婚协议:伊梦莲与严咏潮自愿离婚。双方婚生女严紫薇随伊梦莲共同生活,严咏潮自2007年3月起每月25日前给付严紫薇生活费400元,至严紫薇能独立生活时止;严紫薇独立生活之前的教育费、医疗费等凭有效票据由双方各承担一半;严咏潮于2007年3月起每月可探望严紫薇两次。严咏潮补偿伊梦莲70000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给付伊梦莲10000元,2007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30000元,2008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30000元。双方无其他纠纷。

婚外情没查到,私家侦探成被告

离婚后,伊梦莲一直愤愤不平,认为调查公司并没有尽力地为自己办事,自己在离婚时没有达到自己的目的。因此她多次前往调查公司,要求他们退钱。调查公司当然百般推托,哪有那么轻易就退钱的事情!

2007年4月9日,伊梦莲以调查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起诉至镇江市京口区法院。伊梦莲在诉状中说,自己已按约支付报酬,但被告直至合同到期都未履行义务。现诉请判决调查公司返还调查费(报酬)10000元及现场见证费1500元,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2007年4月26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伊梦莲委托律师出庭,庭上提交了当初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当时缴款11500元的两份收据,以及这家公司的业务宣传单一份。伊梦莲的律师在法庭上还说,根据目前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私家侦探是不合法的,因此当初签订的委托合同也是无效的。

调查公司也不示弱。他们的律师辩称,2006年8月28日,原告因怀疑丈夫严咏潮有婚外情,想多分得家庭财产,要求被告予以调查。合同签订后,被告为完成委托事项,做了大量调查工作,确认严咏潮无婚外情,因此已按约履行了应尽义务,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调查公司的律师还说,伊梦莲要的结果是丈夫有婚外情,但调查公司坚持的是客观真实性,没有满足她的无理要求并不等于没有完成工作。他们当庭提供了一份没有发现严咏潮有婚外情的调查报告。

委托事项未完成,酬金法院判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伊梦莲作为委托人与镇江分公司(受托人)订立的委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委托事务为镇江分公司代为收集严咏潮相关民事证据,该项委托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支付的相关费用后,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双方的约定处理委托事务,并由委托人支付报酬。作为受托人,被告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并在委托合同终止时,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但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完成了委托事务,且不存在因委托人在处理事务过程中的过错使受托人不能完成委托事务的不可归责事由,故伊梦莲不应当支付报酬。但原告仍应支付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本案中被告未提及,且举证责任在于被告,被告可就此另案主张,本案不予理涉。由于被告并未进行现场见证,应当退还现场见证费。因被告镇江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单位被告南京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据此,2007年4月30日,镇江市京口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南京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伊梦莲11500元。被告南京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南京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7年7月23日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南京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于2007年8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伊梦莲7500元,南京南京信息咨询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这起在镇江闹得沸沸扬扬的因怀疑老公婚外情而委托私家侦探调查,调查无果引起的委托纠纷终于尘埃落定,法官们合上该案卷宗后不禁抚卷深思,真不知道类似案件能带给滚滚红尘中形形的人们多少思考和教训!

(为保护公民隐私,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第12篇

关键词 “零工资”就业 法律风险 对策

“零工资”就业是指大学生与用人单位达成“零工资”约定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曲线就业”形式。《2010中国大学生就业压力调查报告》(收到有效问卷4903份)显示:约18%的被调查者表示愿意接受“零工资”,时限最短一个月,最长为半年。[1]

一、“零工资”就业现象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零工资”就业现象的出现可归根于近年来大学生就业难的主要原因:人才市场供大于求压低了劳动力价格、大学生自我定位高工作难寻、区域选择不平衡东部人才扎堆、传统教育模式与市场需求之间的矛盾等。

当然,用人单位对工作经验的要求才是“零工资”现象出现的直接因素。用人单位不愿接受创利能力不强的应届大学毕业生,打出“有工作经验者优先”的招牌,甚至将“工作经验”作为录用的必要条件,而毕业生刚出校门,少有机会获得“工作经验”。因此他们不得不采用“零工资”就业的方式,用汗水换取经验,以符合市场的要求。

不过,“零工资”就业现象存在一定合理性:

1、有利于缓解就业压力。“零工资”就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现实的就业压力,是毕业生面对严峻现实采取的“曲线救业”的措施。

2、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配置。社会劳动力资源得到了及时的运用,减少了很多“毕业即失业”、新兴劳动力资源闲置的现象。

3、就业者可以获得隐性收益从而有利于今后的就业,这也是最重要的。

二、“零工资”就业的法律风险分析

在“零工资”就业是否合法的问题上,法律尚无明文表述,学界仍有分歧,有些学者基于契约自由的私法原则等推断出“零工资”就业合法,也有些学者基于其违反同工同酬的劳动法基本原则而予以否定。

我们认为,“零工资”就业处于一种尴尬的地位,它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具有不确定性,用法律风险来对其进行表述似乎更为妥当。而厘清“零工资”就业法律风险的关键在于要明确:“零工资”就业关系是否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法律关系,以及劳动法律关系是社会法关系还是私法关系?

(一)“零工资”就业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劳动法律关系

第一种观点认为,“零工资”就业的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显然,《劳动合同法》界定劳动关系与否的标准是“用工”,即使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成立劳动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零工资”就业双方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提供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它包含债权债务关系、人身权关系和物权关系三层关系。[2]在债权债务关系上,“零工资”就业者不享有劳动报酬请求权等权利;在人身权关系上,用人单位并未完全将“零工资”就业人员纳入到生产经营中,人身关系并不紧密;在物权关系上,用人单位单方面取得了“零工资”就业者的劳动力,而劳动者却没有取得劳动报酬的物权。用工关系不能等同于劳动关系,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勤工俭学、兼职、实习、帮工、学徒、承揽关系等也具有“用工”的形式,但人们一般不将其作为“劳动关系”来考虑。

在实践中,有一则案例[3]:2006年,某企业“零工资”招聘某毕业生。两月后,学生不幸滑倒、脚腕骨裂,花费5000多元,老板去看望并给予1000元营养补助。学生痊愈后要求公司报销,被拒后,找到劳仲委申请仲裁。老板拿出协议,以证明双方并非雇佣关系,但该协议被认定无效。公司除赔偿该学生医药费外,还要为其补交三个月社会保险。但在更多地方,“零工资”就业现象灰色的存在着,合法与否并不清晰。

(二) “零工资”就业协议中“零工资”约定的有效性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分别确立了同工同酬和最低工资原则。那么,“零工资”就业的双方关于“零工资”的约定是否有效,即是否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同工同酬、最低工资的规定呢?

从双方法律地位来看,“零工资”就业关系是一种平权型法律关系,“零工资”的约定是否适用劳动法则取决于该关系是属于私法关系还是社会法关系。若“零工资”关系属于私法关系,则适用“意思自治”的原则,在私法领域“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双方达成的约定符合意思自治,应受法律保护。但若“零工资”关系属于社会法关系,从而要受国家意志的约束的话,“零工资”约定便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同工同酬、最低工资的强制性规定,此约定无效,用人单位仍承担相应义务,就出现了上文案例中的情况。

(三)“零工资”就业的法律风险分析

综上所述,“零工资”就业协议的有效性取决于以下两点:1、“零工资”就业关系是否属于劳动法律关系;2、劳动关系属于私法关系还是社会法关系。

如前所述,关于这两个问题,目前均有争议,尚未取得广泛共识,正是此种不确定性决定了“零工资”就业所潜伏的法律风险:若认定“零工资”就业法律关系为劳动关系,且属社会法关系,从而认定“零工资”协议违反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那么受益者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将承担法律风险的后果,不仅要支付劳动报酬,且需支付相应的劳动保险费、工伤医疗费用等,就如同上文的案例一样;相反,若认定“零工资”就业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属于私法关系,那么受益者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将承担法律风险的后果,一旦发生相类似于案例中的意外,将难以寻求法律保护,对劳工权益的保护不利,实践中恰恰是这种情况占多数,被报道的毕竟是少数。而无论何种结果,社会也因此承受风险,因为企业和劳工利益的失衡都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

因此,对“零工资”法律关系和“零工资”约定的模棱两可的理解导致了实践中法律适用的不一,对企业、大学生和社会都存在风险。对此,我们建议相关部门应该作出明确的解释或者出台细则,以平衡相关的利益、降低风险。

三、其他国家(地区)毕业生就业政策借鉴

事实上,其他国家(地区)也存在毕业生就业难问题,为解决这一难题,这些国家(地区)都已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值得我们借鉴。

(一)青年就业工程[4]

法国在1997年推出“青年就业计划”,在3年内向青年就业者提供35万个就业岗位,为每个岗位提供为期五年的80%的工资津贴。

英国在1998年启动“国家就业运动”,向青年就业者提供3种就业选择,包括:6个月全日制工作或者部分时间工作附带一天培训;在环保部门或者慈善机构工作6个月;进修当学徒6个月。如青年拒绝接受安排,将暂时取消其失业补助。

比利时政府为鼓励用人单位多招收青年就业者,规定长期雇用25岁以下的青年的企业免缴2/3社会保险费。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5]

在英国,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指定专门人员同企业保持联系;在澳大利亚、德国和瑞典,每个雇主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都有一个顾问作为固定的联系人,每个顾问手中都掌握着一定数量的求职者名单。

(三)团体培训计划[6]

在澳大利亚,政府也积极推行团体培训计划,主要针对初进市场的学生或学徒工,各团体培训组织承担雇主的责任,保证被培训者的雇佣、培训质量。该计划的目标是创造更多的初次雇佣关系,促进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学生及学徒的就业。而所需的经费也部分由澳大利亚政府补助。

(四)青年职场体验计划[7]

2008年,台湾地区推出“青年职场体验计划”以协助青年顺利实现与职场接轨。该计划由用人单位提供短期见习机会,政府补贴青年见习津贴,作为毕业青年从学校到职场的转衔机制,减少青年的摸索时间、培养其就业能力。

综上所述,各国(地区)的就业政策呈现如下特点:1、政府与社会力量的共同推进;2、积极提供实习、培训机会,注重学校与职场的接轨;3、就业促进政策的多元性、系统性、持续性;4、政府的补助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四、“零工资”就业的对策

对“零工资”就业问题的根本解决,应从大学生就业难的深层原因分析,借鉴域外的有益经验提出相应的对策,以降低法律风险、维护就业市场的秩序。在此,我们谨提出以下建议,希望能够有所贡献:

(一)优惠政策鼓励招录毕业生

用人单位不肯录用应届毕业生的原因在于缺乏工作经验。对此,政府可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其定向招录毕业生。例如,建立“就业储备基金”,发放给定向招录毕业生的用人单位,作为职业培训的补贴;适当减免定向招录单位的一部分社会保险费,作为定向招录工作的激励机制。

(二)建立失业救济、就业鼓励、创业扶持的综合保障体系

登记失业后可以领到失业保障金,我们认为,单纯的发放失业保障金不符合比例原则,也不利于大学生就业,应该建立失业救济、就业鼓励、创业扶持的综合保障体系,积极鼓励失业人员积极就业、创业。比如可以规定,登记失业后6个月内找到工作或自主创业的,政府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补贴。

(三)重视高校职业培训

《职业教育法》第8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高校基本都开设了职业规划课程,但不应流于形式,应重视与社会衔接。比如,法学专业的学生可参与到“律师进社区”之类的活动,在校期间就跟随资深律师走访社区,为市民提供法律帮助,积累经验。

(四)加大“服务西部,服务基层”的优惠力度

其实有不少大学生愿意支援西部,但由于担心生活得不到保障,望而却步。针对这种现象,国家可加大“服务西部,服务基层”的优惠力度,为支援西部的大学生提供更多的政策优惠,鼓励更多的大学生参与到中西部建设当中。

五、结语

当围绕“零工资”就业现象进行分析时,人们容易忽视用人单位对工作经验的前置性要求是否合法的问题。《劳动法》第68条、《职业培训法》第20条均规定了对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培训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但用人单位却通过提出“工作经验”的要求,将责任转嫁给了社会、毕业生。工作经验的前置性要求是否必须,是否是就业歧视,是否违法?这些问题都值得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6]、[7]周俊宇. 企业视角的“零工资”就业[N].大学生就业,2010-08-12.

[2]林嘉.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常凯.学生可选“零工资”,企业不可“零支付”[J].新财经,2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