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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调查报告

时间:2023-10-07 15:58:0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保健食品调查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保健食品调查报告

第1篇

高胆固醇膳食对兔动脉组织及其一氧化氮合成的影响 李勇

高压液相色谱法检测B族维生素及咖啡因的研究 王竹天,杨大进

电解氧化水的杀霉效果观察 黄吉诚

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松果体素的研究 仓公敖,李莉

浅谈食源性疾患及食物中毒发生率上升的成因及对策 李荣发

一起投诉事件引出的探讨 张春其,吴小龙,赵利平

1984~1997年山东省学生集体食物中毒分析 于国防,王海燕,张红

北京市粮库库存小麦中T-2毒素的污染情况调查 贺玉梅,张泽,贾珍珍

成都市售海水产品细菌污染状况调查分析 徐东,黄剑屏,边华容

蒸馏酒锰含量的调查分析 张式金

熟肉制品加药情况调查 亓凤翱,韩桂英,荀桂琴

一起因铁污染食醋致22人中毒的调查分析 康志阜,郑世华

山东省部分地区精制盐碘盐卫生调查分析 庄桂东,李娟

上海城区居民对保健食品需求状况调查分析 姜培珍,施爱珍,颜敏

借鉴中药经验,发展中国的保健食品(综述) 李小芳,王晓玲,郑云雁

保健食品的发展及其管理现状(综述) 李晓玉,包大跃,张绍勇

20年来我国食品卫生工作的对外交流和合作 陈君石

我国食品毒理学发展50年 李悠慧

食品卫生理化检验方法50年回顾 王竹天,韩宏伟

我国食品卫生细菌检验方法回顾与展望 冉陆,刘宏道

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化工作50年 陈瑶君

中国食品卫生农残科学管理50年 张莹

北京市食品卫生工作50年回顾 贾珍珍,曹增书

上海市营养及食品卫生工作回顾与展望 姜培珍

天津市食品卫生行政处罚、行政及刑事诉讼案件特点分析 刘砚亭,崔祥

辽宁省食品卫生工作50年简况 辽宁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

50年来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食品卫生科研工作简要回顾 黄愿峰

深圳市食品卫生工作概况 田永张,刘小立

荆州市50年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回顾 朱全组

海阳市食品卫生工作50年回顾 张成功,冷彦堂,孙厚庆

卵磷脂保健食品中过氧化值测定方法的探讨 宋凤英

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芦荟食品中芦荟甙含量 黄宏南,金乐君

本案应如何正确适用卫生行政处罚 周显刚,罗其富

嘉兴市区小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状况调查 李根桦,吴小龙

40所小学门前食品摊点卫生问题的调查与建议 张广金,王世平,邵建

64所学校小卖部食品卫生状况调查 徐子伟

天津市山区某小学小学生营养状况调查 张蓓,顾清,张兵

进口保健食品中铅含量监测与评价 王永芳,赵馨,韩宏伟

二恶英及其类似物Ⅰ环境与食品污染 吴永宁,王绪卿

二恶英及其类似物Ⅱ毒理学 吴永宁,陈君石

二恶英及其类似物Ⅲ食品测定方法 吴永宁,赵云峰

二恶英事件及其影响(综述) 王晓玲,郑云雁,李小芳

肉桂胶的特性及其毒理学研究进展(综述) 程慧娟,刘砚亭

关于消费者对改善保健食品态度的研究 王立斌,邓峰,张永慧,彭接文,黄清梅,杨晓东

四氯化碳急性肝损伤敏感指标的研究 童英,闫向东,高珊,熊晓燕

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测定方法现状及发展趋势 王竹天,杨大进

微分电位溶出分析法快速测定牛乳中汞 刘兆霖

应用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的体会 罗金沪

试论听证程序中证据的提供 陈永德,朱建如,李亚红

略论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性--对相关法律法规如何正确适用的商榷 李盘生,谢建荣,孙淑华,黄永源

论食品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的填写规范 李泽峰,毛安禄

小球藻污染瓶装矿泉水生产厂家的整改措施 马群飞,林晶

1999年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监测统计报告 张肃,李泰然,王京萍

饮酒群体的调查 陈大尧,秦文喜,石友盟

成都市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状况调查 陈燕

云南省100种特有食物中VB1含量的测定 殷建忠,周玲仙,张雪辉,王琦

葡萄籽提取物原花青素的营养保健功能(综述) 赵超英,姚小曼

引发食源性疾患的天然毒素研究概况(综述) 修桥,郭云峰

食用生鱼片安全性研究 陈敏,顾振华,Chen Min,Gu Zhenhua

葡萄糖氧化酶延长啤酒保鲜期的研究 黄惠芝,马林,黄春波,Huang Huizhi,Ma Lin,Huang Chunbo

端视ICP-AES法测定糖果中的7种微量元素 范柯,王鲜俊,缪红

GC/MS选择离子检测法鉴定污染食物中的毒鼠强 赵立文,吴国华,周珊

食品中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检验方法的建立 陈倩,贾珍珍,郭福全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卫生部制止保健食品夸大宣传保健功能的紧急通知"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答复函

浅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韩玉莲,张志强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新内容 李泰然

徐州市保健食品检查中暴露的问题及对策 张伟

动物性保健食品性激素含量调查及评价 郭子侠,涂晓明,徐筠,李慧艳,高京晓

天津市市售保健食品包装标识的调查分析 南颖,董文莉,贾珉,解鸿翔,文静

一起无证经营囊虫牛肉案的调查 姜灯平,张宏伟,谢会业,朱道文

连云港海域贝类HAV污染状况调查 王理兴,林红书,李家富,赵文彬

5加仑桶装天然矿泉水淡水藻类污染原因分析 马群飞,郑颖,刘绛梅

黄芪的免疫调节作用研究进展(综述) 王红梅,姚小曼

衍生气相色谱法在食品卫生检验中的应用(综述) 张存玲,翟敏德,王勤

对一起食物中毒案件的处理 朱国平

免疫失衡动物模型复制初探 马玲,王红梅,闫向东,郑珊

保健食品清咽润喉作用研究 戴昌芳,王立斌,张永慧

三种农药残留量速测方法的对比性实验研究 王晶,张田,陈义珍,李季

食品中双甲脒残留量气相色谱测定方法研究 王元鸿,荣会,张莹,胡秀丽,郭伊行

气相色谱法测定大米中稻瘟灵残留量 向仕学,方亚群,魏学义,付松

啤酒卫生质量与现行国家卫生标准适用性的探讨 赵青艳,臧桂华,李变兰,宋照方

试论卫生行政机关公布食品卫生情况的法律意义 曲文轩,李萍,高玉杰,于春明

浅议食品卫生行政执法中的证据保存 刘志芳

30份市售芥茉油监测结果分析 肖安杰,郑月花,王善周,李红

莱芜市城区夏季夜市饮食摊点餐具消毒7年监测结果分析 陈炜,亓明

规范化管理对提高现制饮料卫生质量的效果观察 郑春生,叶国亮,徐宝兴

吉林市食品中铅、镉、砷污染状况调查 唐竹村,于洪兴,张淑芬

唐山市零售生鲜牛乳的卫生质量调查与分析 闫红,关维俊,郭忠,宁鸿珍,赵晓芬

天津市超市自制食品加工的卫生状况调查 吴俊华,刘志胜

餐厅、食堂冷荤加工间紫外线灯配置卫生调查 刘隆华,高锴

从红薯粉丝中检出甲醛合次硫酸氢钠的调查报告 李建忠,钟平华,周志锋

连云港市280起食物中毒的病因分析 王理兴,赵文彬,林祥天,王志坚

灵山县6种食品中吊白块的检测 肖梅,何福德,劳爱珍

链格孢毒素及其食品卫生问题(综述) 李凤琴

抗氧化营养素对小鼠免疫功能的调节作用 蔡美琴,王少墨,程五凤,张冬青

食品中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调查及毒力研究 王连秀,赵维勇,牛桓彩,张才,王彦彬

矿化水、温泉水、餐桌水和矿泉水评估

嗜碱耐盐奇异变形杆菌病原学实验研究 裴标,刘玉娥,高峻,陶墨奎

食品中矿物油的快速测定方法探讨 吴国华,方燕京,赵婕,涂晓明

西瓜子中矿物油定性测定及结果分析 沈向红,吴平谷,俞莎,于村,陆德胜,刘翠英

大豆发酵液中大豆异黄酮甙元高效液相色谱测定方法 黄宏南,陈宏靖

广东省查处“掺油大米”情况及分析 陈卫东,黄伟雄,吴智韶,高燕红,彭接文

一起西瓜子掺矿物油案的思考 刘玮

新乡市首次从芥末油中检出矿物油监测报告 吕战生,李吉东,苗颖宇

福田区1997~1999年食品卫生群众投诉案例情况及处理方法 潘云娣,吴韶乾,李建东,谢国辉

卫生许可证发证管理有关问题的探讨 吴小龙,孙振荣

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存在问题现况分析 杨玉芝

电解氧化(EO)水和化学改性水对不同食源性病原菌处理的效果

茶叶铅污染及控制措施研究 甘宗祁,王林云,卢国伟,董百成,林德仁,许虹

目前超市食品卫生的问题、对策与管理效果 华小鹃

饮食核苷酸对免疫系统和消化系统的作用

转基因植物食品安全问题 李小芳,郑云雁,王晓玲

香菇多糖对人体作用的研究与应用(综述) 景军

灵芝水提取液抗突变作用实验研究 崔文明,刘泽钦,王伟,张馨,李宁,韩驰

饮料中异麦芽低聚糖的测定 陈桂茹,秦振顺,常风启,李存满,韩会新

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番茄及其制品中的番茄红素 薛颖,武兴德,陈杭

保健食品中的甘草酸的测定方法 杨永红,赵珊,孙开奇,罗仁才

示波极谱法测定食盐中微量碘 缪红,文君,王鲜俊,周宁

从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看我国食品卫生监督制度的改革 高小蔷,张宏,张永慧

1985年~2000年我国食物中毒情况重点分析 张肃

莱芜市莱城区碘盐监测结果 郭业海,许兴,陈仕保

2000年~2001年吉林省部分食品污染物调查分析 李海波,房毅,孙长武,张卫民,王文,邢立新

部分省市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及监督管理概况的调查 倪方,樊永祥

肉禽类制品中人工合成食用色素调查及分析 沈向红,丁钢强,俞莎,于村,陈汉文

养殖海产品中镉含量的初步调查 杨方,唐寰宇,孟列群

南宁市部分包装食品用塑料制品卫生质量调查 陈绍运,周杰,徐斌,赵国品,李永跃

玉米赤霉烯酮毒性研究进展(综述) 王怡净,张立实

西洋参的免疫调节作用研究进展(综述) 王红梅,马玲

丙烯酰胺的安全性及国际组织的评价 赵丹宇,郑云雁

金雀异黄素对iNOS表达影响与抑制胃癌细胞增殖作用研究 宋丹凤,崔洪斌

山楂及山楂黄酮提取物调节大鼠血脂的效果研究 高莹,肖颖

发酵型八渡笋对高脂大鼠血脂水平的影响 闫少芳,梁学军,王军波,刘毅,肖颖

食品中甲醛测定值的探讨 宋凤英,王永芳,韩宏伟,赵馨

淀粉及面制品中“吊白块”的鉴定试验探讨 邓红,刘晓莉,魏强,艾热提,刘飙

食品市场准入与卫生标准 赵丹宇

对瓜子中检出矿物油违法事实认定的探讨 李强,黎英辉

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规定的探讨 胡敏云

怀参蜜润肠通便作用的研究 张杰,陈世伟,王海玉,刘翠娥,孟光,张焱

117起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案处罚程序及相关问题的调查分析 李国忠,刘正毅,丁晖,位晓明,迟安政

莱芜市市售儿童食品的卫生调查分析 陈华文,李振伟,郑立霞,车效进,董爱凤

南宁市市售散装花生油卫生质量调查分析 陈绍运,赵丽娜,徐斌

第2篇

我国台湾地区各大中小学校对食堂的管理非常严格。如果学校没有履行监督责任而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中毒事件,或是事件发生后,校方没有立即对其进行处理,则校长、主任、午餐执行秘书及营养师等相关人员的考绩将受影响。

对于孩子们喜欢吃的诸如贡丸、鱼丸、油炸等食品,台湾各大中小学校会与食堂或其他膳食供应商达成协议,一个月供应此类食物不得超过两次;而冷饮、冰品则不准进入校园。学校还要求厂商告知一日三餐所用食材及烹煮方法,并上网公告家长有权利知道孩子在学校食堂都吃了些什么。

膳食营养补充剂成新宠

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保健食品需求量增加,中国的膳食营养补充剂行业也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业内专家指出,人体每天需要摄入40多种营养素,而如今的膳食结构决定了单从食物已经很难满足人体正常的营养需求,通过膳食营养补充剂调节体内营养平衡,可以改善正威胁人类的亚健康和隐形饥饿等营养缺失问题。

卫生部于今年9月实施的《营养改善工作管理办法》明确告诉消费者,政府将从营养监测、营养教育、营养指导、营养干预等方面进行全面部署,以此作为改善居民营养状况的新法典。

加州核桃可以预防乳腺癌

来自中国人口协会近日的《中国乳腺疾病调查报告》显示,乳腺癌严重威胁女性的身体健康,只有5%的女性每年进行一次乳腺疾病检查。在临床工作中发现,女性发生乳腺癌的高峰年龄大部分在45~55岁。

加州核桃含有Ω-3脂肪酸,抗氧化物质和多酚等能够减少疾病发生的物质。

通过给老鼠喂食2盎司(56.7克)加州核桃的实验显示,其可以缩小肿瘤大小,此项研究发表在美国协会为癌症研究召开的年会上。

麦德龙为中餐建立“米其林厨艺标准”

10月13日,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联手上海餐饮行业协会,在沪举办“2010享食天下・麦德龙厨师大赛(上海站)”。

第3篇

目前,祛痘产品很多,主要有:①外用类,多为中药和西药制剂,中药制剂外用见效慢;西药特别是激素类和消炎外用类,有严重的不良反应,易导致疾病复发,解决不了因为内火大、内分泌旺盛、代谢功能差导致皮肤灰暗等问题;②西药内服外用类,见效快,但有严重的不良反应且易导致复发;③中药汤剂,治本,但汤药难以下咽,治疗周期长,难以坚持;④中药制剂内服外用类,安全、治本,弱点是见效慢、消费者没有耐心,达不到预期效果。⑤其他,如换血疗法、预防针等,基本没有什么效果。

痘、痤疮的主要成因 ①体内激素分泌失衡,促进皮脂的发育和过多地分泌,使皮肤长痘。在皮脂、毛囊中的微生物和寄生虫的作用下,皮脂被分解为酸性物质,它们刺激毛囊,引发炎症,导致粉刺。②由于酸性物质的持续刺激,使毛囊壁损伤、破裂,它们和脱落的角化细胞及痤疮杆菌等进一步侵蚀真皮,从而使毛囊发生化脓,形成痤疮。③疲劳过度、睡眠不足、火气过旺、精神抑郁和紧张、压力过重等导致的内分泌紊乱。④体内缺乏A族和B族维生素,及消化系统功能障碍、胃肠功能紊乱、便秘、肝功能低下等,均可导致痘和斑的产生。

满脸的痘和斑挫伤了女性的自信心,在女性事业、爱情和家庭等方面增添了障碍,很多女性开始诚惶诚恐地到处寻求治痘秘笈良方,但痘和斑始终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而且85%以上的患者都因为使用了不正确的祛痘方式而留下疤痕,遗憾终生。

消费者需要安全、稳定、见效快、修复性较强、不留疤痕的祛痘祛斑产品,北京紫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依托清华大学雄厚的科研力量,根据痘和斑的成因,研制出了“紫光牌优太康片”保健食品,经国家卫生部门等的检测和功能试验,安全、无毒副作用,是女性祛痘祛斑的佳品。它主要成分是大豆异黄酮(大豆提取物)、A族和B族维生素、矿物质硒等,采用特殊的包埋技术,使有效成分在肠内定点释放,大大提高了吸收利用率。优太康片通过双向调节雌激素水平,平衡体内雌激素水平;舒缓中枢神经,显著改善睡眠质量;有排便功效,可彻底排除体内毒素,从而达到祛痘、祛斑的功效。据统计,服用优太康片的女性不同阶段身体机能有如下的改善:

服用时间 功 效

1个星期 改善睡眠,精力充沛

2个星期 痘减少,肤色改善

3个星期 情绪乐观

1个月 痘消失,皮肤光润、细腻、柔滑

第4篇

沐浴场所内应放置安全套

卫生部会同商务部组织制定的《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布,向地方卫生及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规范》要求,从事服务经营供人们沐浴的公共场所,包括浴场、桑拿中心内应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48家民营医院获首批“全国诚信民营医院”称号

中国医院协会和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启动了“全国诚信民营医院万里行”活动,倡导民营医疗机构建立起社会责任。东莞东华医院等48家民营医院通过了严格的考核,被授予首批“全国诚信民营医院”称号。

2007年我国农民工参加医保人数将达2800万人

劳动保障部的《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要求,做好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2007年我国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人数将达到2800万人。

我国2006年撤销和收回135家药品企业的GSP证书

2006年以来,为进一步巩固和提高GSP认证成果,规范药品市场,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共撤销和收回了135家企业的GSP证书,吊销或撤销了160家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市场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2006年全国共收到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近37万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了2006年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情况:2006年,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共收到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369392份,全国每百万人口平均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284份。

北京全市停售艾力达参杞胶囊

保健食品“艾力达参杞胶囊”被北京市药监局责令在全市停止销售,原因是违法添加化学壮阳药物成分。

港澳台

香港医生警告:频繁外出用餐男士更易患糖尿病

据香港媒体报道,男性每星期超过四晚出外用膳,患肥胖及高血糖会比一般男性高,而患代谢综合症的几率也会高一倍。反之女性频繁在外用膳,却不易增加患病机会,相信是她们克制饮食的缘故。

香港公布2006年十大女性新闻

据香港大公报报道,一项调查显示,2006年最受港人关注的女性新闻,第一位是多宗有关家庭暴力的惨剧,其次是内地孕妇来港产子,以及杂志刊登女艺人更衣照。

台湾2006年140多万人想自杀

台湾“精神健康基金会”发表2006年岛内民众精神健康指数调查报告,估计2006年有142万人曾有轻生念头,有41万余人确实采取行动,其中13万人自杀2次以上。

香港2只银耳相思鸟尸体H5禽流感病毒测试呈阳性

香港特区政府渔护署根据初步测试,2只在旺角界限街101至109号被捡获的银耳相思鸟尸体对H5禽流感病毒测试呈阳性反应。

台中空气中砷浓度暴增54倍 台北6人疑似砷中毒

台中市“中科园区”启用后,周边三处环保局空气监测站测得的空污指数,含砷量明显暴增五十四倍,显示台中地区空气确实有砷污染,六位居民出现与砷中毒类似的皮肤角质化、眼睛刺激等症状。

国际

每150人中有1人自闭症 美自闭症儿童超56万

美国卫生部官员表示,每150个美国儿童中就会有一人患有自闭症,意味着美国患自闭症少年儿童的总数超过56万为此卫生部呼吁公众加大对这种病症的关注。

西班牙科学家首创用脂肪干细胞治疗心脏病

西班牙一所医院近日宣布,在一次针对心绞痛和心脏病的试验性治疗中,医生把从一名男性患者腹部的脂肪组织中提取到的成人干细胞移植到了患者的心脏中。科学家相信有朝一日可以利用干细胞治疗许多疾病。

研究发现长期白天驾车增加患皮肤癌风险

美国圣路易斯大学医学院的科研人员发现,长期白天驾车的人患皮肤癌的风险较大,因为他们的脸和手经常暴露在阳光下。

德国研究人员称:伟哥可降低人的嗅觉灵敏度

德国研究人员在《泌尿学》杂志上撰文指出,服用100毫克剂量伟哥的人的嗅觉能力下降了,尤其是气味辨别和嗅觉阈值方面。服用50毫克剂量的伟哥没对嗅觉产生影响。这可能与伟哥增加了鼻腔的充血有关。

美国发现新型艾滋病毒:致病性更高 抗药性更强

《华盛顿邮报》报道,医学研究人员在华盛顿州国王县四名男子身上发现一种前所未见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这种新型病毒对多种常规药物均具抗药性,而且比其他具有抗药性的病毒更易传播和发病。

第5篇

蜂胶和硒类保健品服用将有新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含蜂胶、含硒两类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进行调整,内容涉及用量和不适宜人群。据了解,国家药监局拟规定含蜂胶保健食品中蜂胶的用量为每日0.2克至0.6克;含硒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的不适宜人群项增加4岁以下婴幼儿、孕妇、乳母及高硒地区人群。

卫生部公布26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卫生部近日公布了新批准的26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包括食品添加剂1种、营养强化剂2种、食品用酶制剂7种和食品用香料16种。其中,食品添加剂为决明胶,营养强化剂为L-硒-甲基硒代半胱氨酸、低聚果糖,食品用酶制剂为磷脂酶C、谷氨酰胺酶、天门冬酰胺酶等7种,食品用香料为香厚壳桂皮油、葡萄籽提取物、甲酸松油酯等16种。卫生部表示,本次公布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要求审查通过,并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在技术上确有必要,对健康无害,可以用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百事在中国设立首个海外“绿色”工厂

全球最大的食品和饮料企业之一百事公司日前在中国西部城市重庆设立了其首个海外“绿色”工厂,并重申了其在中国投资10亿美元的计划。这一先进的饮料工厂对于该公司当前的新兴市场拓展及扩大当地相关产品组合战略至关重要。未来2年,该公司预计将在昆明、郑州、泉州、兰州和南昌开设5个新的饮料生产工厂。该公司还计划投资增强其当地研发能力,拓展中国本土化产品组合,如纯果乐果缤纷果汁、乐事荔枝薯片以及以传统中草药为概念的草本乐饮料。

我国夏粮连续六年增产

国家统计局近日的数据显示,今年全国夏粮产量为12335万吨,比上年增产260万吨,增长2.2%,连续六年增产。

果醋饮料2012年规模或超50亿

近日。中投顾问的《2009-2012年中国软饮料行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显示,我国果醋饮料拥有惊人的市场潜力,未来几年。我国果醋饮料有望维持每年数倍的高速增长,2012年市场规模有望突破50亿。

轻工

欧盟玩具新指令禁止一切致癌物质

据悉,欧盟正在对一项有关玩具安全的新指令进行修改,对进口商的责任做出更严格的规定,禁止在玩具中使用一切过敏物质,以及任何致癌、诱交或危害人类生殖力的物质。业内人士认为,这对中国的玩具出口将是一个挑战,欧美的玩具进口门槛正在不断提高。

超浓缩洗衣粉有了识别标志

洗衣粉究竟是不是“浓缩”,今后可以看“标”买了。据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介绍,印有标志的洗衣粉产品应具有以下特性:相同重量下,该产品与标准(普通)洗衣粉比,在体积上缩小1倍,在去污效果上则增加1倍。获得使用“浓缩洗衣粉标志”的产品不是“终身制”,须接受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随时随机进行的市场检测。

微波炉蒸功能标准

由美的微波炉等单位起草、商务部的《微波炉蒸功能要求》国内贸易行业标准于8月1日正式实施。据了解,《要求》对微波炉蒸功能的术语、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等进行了明确规定,适用于具有蒸功能微波炉的生产、销售、检验等各环节。“蒸标准”将微波炉蒸功能定义为“具有在微波炉内腔加热器具中产生足量的蒸汽,使其在炉内不断循环。实现食品被微波与蒸汽持续加热至成熟的作用”。

海信惠而浦9亿元合建亚洲最大白电基地

目前,海信集团与美国惠而浦公司共同出资9亿元在浙江长兴打造亚洲最大白色家电生产基地开始批量生产。海信惠而浦(浙江)电器公司由双方各出资50%组建,主要生产350升以上的大容积电冰箱和滚筒洗衣机,均属于高端家电产品。此次投产的一期工程的冰箱设计产能达100万台,滚筒洗衣机产能200万台。据悉,该生产基地将同时生产海信、科龙、惠而浦等多个品牌的产品。

浦尔注资3亿元建国家级数字电视基地

近日,浦东新区与上海交通大学签署协议,将向数字电视国家标准核心企业――上海高清数字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注资3亿元。根据协议,浦东新区国资委将指定其直属的上海轻工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和另两家企业出资3亿元,对由上海交大控股的“上海高清”实施战略重组,共同建设国家级数字电视产业基地。业内人士认为,该合作有助于在上海打造一个国际领先、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电视龙头企业;同时,也有助于整合各种资源,确立浦东新区在数字电视领域的领先地位,提升上海对数字电视产业链的整合能力。

全球液晶电视出货量新兴市场或将占一半

根据市场调查机构拓产业研究所的预测,2011年全球的液晶电视销售量中新兴市场与已开发市场(日本、北美、欧洲)将呈现五五波,其中大陆将是最受重视的一个区域。拓指出,2008年全球液晶电视的渗透率只有13%,估计全世界还有17.4亿台电视机市场可供液晶电视去取代;已开发市场的液晶电视渗透率在30%以下,预估今年出货可望稳定成长;而新兴市场的液晶电视渗透率则低于10%,成长幅度将高于已开发国家。

纺织

《水洗整理服装》标准8月实施

《水洗整理服装》已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09年8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了水洗整理服装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测试)方法,检验分类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此标准适用于以纺织机织物为主要面料,经水洗整理生产的服装,但不适用于牛仔服装。

印度与台湾签署振兴纺织工业的合作协议

印度大型服装出口组织“服装出口促进委员会”(AEPC)与台湾纺织企业及机器制造商组织“台湾纺织联合会”(TIF)签署一份合作协议,双方将在纺织相关技术和促进纺织工业发展方面展开合作。这两个组织将共同努力,确定投资者在人纤织物和特殊织物领域的投资。印度服装出口促进会和台湾纺织联合会还将通过在印度建立环保型及特种服装合资企业,促进印度纺织工业的发展。

巴政府拨款400亿卢比支持纺织业产品出口

巴基斯坦《每日时报》近日报道:巴政府已经拨款400亿卢比,建立纺织品出口投资支持基金,支持已处于困境中的纺织业,希望恢复已失去的国际和国内市场。政府计划加强对高附加值纺织品出口退税,代替原来的研发支持基金。此项拨款也是政府2009~2010财年预算的一部分。此外,另拨款5亿卢比,用于纺织业3%利息率的补贴,5.1亿卢比用于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出口型纺织企业和服装厂。对出口纺织品和服装需要的粘胶短纤维进口实施零关税。

建筑

世界最大节能门窗基地于河北奠基开工

近日,世界最大节能门窗生产基地

在河北省高碑店经济开发区奠基开工。基地总投资33亿元,占地980亩,包括以德国工业标准建设的奥润顺达节能门窗工业园和中国国际门窗城。该项目是河北省重点项目,由河北奥润顺达公司与德国MOSER公司共同投资兴建,将成为世界最大的节能门窗生产工业园和亚洲首家国际门窗城。预计2011年竣工。投产后,将以该园区为中心,形成以门窗产品为龙头,拉动上下游配套产业一起发展的完整产业链条,对促进我国建筑节能事业的发展,推动行业向节能产品转化升级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今年全球水泥消费量将缩减1.7%

波特兰水泥协会(PCA)预计,2009年世界水泥消费量将下降1.7个百分点,占世界水泥总量58%的中国和印度两国水泥消费量的增长将冲减其他地区水泥消费量的下降幅度。该协会在近期的报告中称,中国和印度今年水泥消费量约增长4%,而其他发展中经济体水泥使用总量预计下降16%。

中国油漆涂料2009年销售量预计增长5%

美国咨询公司Frost & Sullivan近日的报告称,由于经济逐渐回暖。中国油漆涂料市场下半年将逐步复苏,全年销售量预计将增长5%左右。

化工

亚洲最长石灰石输送走廊在海南投产

由华盛天涯水泥公司投资1.7亿元建设的海南省循环经济重点示范项目“石灰石胶带输送走廊”近日在昌江黎族自治县正式投产。走廊全长18.1公里,是全亚洲建成投产的最长的石灰石输送走廊。它投入使用意味着矿山石灰石到熟料生产车间的运输方式变得清洁、环保,每年节能折合标准煤万余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近2万吨。

未来10年我国将大幅削减传统溶剂涂料

《涂料行业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未来10年,我国将大幅削减传统溶剂涂料在工业涂料中的比例,使其所占份额由目前的50%锐减至5%。规划提出用10~15年时间,对传统涂料产业实行新技术嫁接与改造,最终将传统溶剂涂料市场份额缩减至1%以下。

加拿大制定杀虫剂最高残留限量

加拿大近日发出多项通报,对杀虫剂唑菌胺酯、灭螨醌、恶唑菌酮制定了最高残留限量。内容涉及:唑菌胺酯在燕麦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2ppm,灭螨醌在梨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3ppm,(口恶)嚼唑菌酮在蔓越莓中最大残留限量为10ppm等。

未来5年全球合成氨产能增加

国际肥料工业协会近日《全球肥料和原材料供需展望》报告。预期全球合成氨产量将由2008年的1.809亿吨增长至2013年的2.178亿吨,届时全球合成氨海运贸易总量将达到2060万吨,合成氨生产量和贸易量都将迎来新的增长期。

世界塑料添加剂市场未来两年增速4.5%

总部位于休斯敦的市场研究企业汤森聚合物服务及信息公司(TPSI)的最新研究报告称,当前全球塑料添加剂市场规模已达320亿美元,今明两年的年均增速将放缓至4.5%。

医药

深圳投资80亿元打造昆明中医药产业园

由深圳佳仕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近80亿元的“昆明中医药产业园”项目即将落户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该项目规划总面积约2平方公里,建筑面积将达到393万余平方米,分3期滚动开发建设,6年内建成。该产业园将依托云南丰富的中药材资源,建立商贸物流区、会展交易区、科研孵化区、云南特色民族中医药文化旅游区及康体旅游区5大功能园区。该项目建成后,每年至少可以产生100亿元的产值,为当地贡献10亿元税收,提供3万个就业岗位,带动云南各州市10万以上的农民种植中草药材。

赤峰制药投资近1亿建设综合制剂工业园

从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政府了解到,赤峰制药综合制剂工业园一期工程大容量注射剂项目近日在赤峰红山经济开发区开工建设。据介绍,该项目是赤峰制药集团与上海迪赛诺医药发展有限公司的又一次成功的合作,项目总投资9900余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9123万元,项目建成达产后将年产大容量注射剂160a0万瓶(袋),预计年销售收入2.57亿元,利税4500万元,将成为内最大的大容量注射剂生产线。

我国类风湿性关节炎药物市场将翻倍增长

近日,Decision Resources了《中国类风湿性关节炎》报告。报告显示,中国的类风湿性关节炎药物市场将从2008年的1.38亿美元增至2013年的3.85亿美元,增长超过1倍。推动市场增长的因素包括患病人数的增加、医疗保险的普及面增大、患者的消费能力增强以及生物制剂的使用量增加。

2012年底全球1/3抗艾滋病原料药是上海产

上海市近日了《关于促进上海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和《上海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09-1012)》,推出了鼓励扶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系列政策,其中提到,到2012年底,力争使抗艾滋病原料药达到全球市场总量的1/3。

电子

手机耳机接口统一标准

《移动通信手持机有线耳机接口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标准(即手机耳机接口标准)日前已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审定,并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专家介绍。新标准符合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娱乐终端耳机标准,因此无论手机、电脑、MP3还是MP4,今后均可共用一个耳机。新标准规定,手机有线耳机接口为标准规格的同心连接器,连接器直径尺寸分为2.5mm和3.5mm两种,并规定凡符合标准的手机均应在说明书和包装盒等显著地方粘贴“标准有线耳机接口”标识。

2009年全球PC出货量将比上年下滑4%

据国外媒体报道,市场调研公司iSuppli近日研究报告称,2009年全球PC出货总量将达2.783亿台,比上年下滑4%。这将是自2001年网络泡沫破灭以来PC出货首度出现下滑。

总投资200亿半导体产业基地落户胶州

近日,由香港新恒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世纪晶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半导体照明显示产业基地正式签约落户胶州湾产业新区。该项目预算总投资200亿元,项目投资范围包括:半导体全产业链(外延、芯片、封装、应用)、研发检测平台、现代物流业、产品交易平台、商业配套和高端服务业等项目。预计在5年内完成产业区的开发,5~8年内形成产业集聚,并带动相关产业产值达到800亿元人民币。解决5~8万人就业,建成“绿色生态、现代化高科技产业新区”。

日本2009年太阳能电池市场规模将增长82%

日本国内的一份最新调查报告显示,由于该国政府积极促进家用太阳能发电系统普及,加上材料费下滑、批量生产的效果,太阳能发电系统的价格将加速下滑。2009年日本国内太阳能电池市场规模将会出现大幅增长,由2008年的1761亿日元增长82%,达到3199亿日元。

机械

福州将打造内燃机及发电设备产业制造基地

福建省经贸委近日正式作出批复,将福州市内燃机及发电设备产业集群列入省经贸委2009年产业集群技术提升专项工作的重点实施项目,并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据市机械冶金行业办有关负责人透露,按照省经贸委的批复要求,福州市今后将从3个主要方面做好内燃机及发电设备产业集群的提升工作。一是建设产业集群技术支撑平台,突破重大共性关键性技术。二是发展多缸内燃机产品,加大终端产品的配套范围。三是加快产业链延伸。

日产汽车将在华投资50亿元大力提升产能

日产汽车公司近日宣布,为开拓中国汽车市场,将把中国广州市花都汽车城的年均汽车产量由目前的36万辆提升至60万辆。相关投资额达50亿元人民币。日产将购得花都工厂毗邻的土地,设置新生产线以提高产能。新生产线计划于2012年投产,用于生产在中国需求量较大的小型车。随着产能的提高,日产在华的年产能力将提升至70万辆。

合肥建我国最大船用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

从安徽合肥熔安动力有限公司了解到,投资46亿元、年产500万匹马力的我国最大的船用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建设获得突破性进展。据了解,该项目是国家发改委近四年来批准的首个新建船用柴油机项目。目前,一期工程进展顺利,二期项目将在2011年6月建成投产。整个配套项目达到设计生产规模后,年产值约100亿元。

第6篇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卫生监督行为,保障和监督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卫生行政部门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时,必须遵守本程序。

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时,依照本程序执行,但法律、法规另人规定的除外。

进口食品的口岸卫生监督程序由卫生部另行规定。

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应遵循合法、公正、高效、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并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时的不当行为。

第二章管辖

第五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

(一)本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

(二)本辖区内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或移交的食品卫生监督事项;

(四)本辖区内的其他食品卫生监督事项。

第六条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

(一)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

(二)本辖区内重大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

(四)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或移交的食品卫生监督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直接授权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行政专署的卫生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按上款规定执行。

第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

(一)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

(二)本辖区内重大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

(四)卫生部指定或移交的食品卫生监督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直接授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第八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有权管辖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违法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违法案件移交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本级行政管辖区内开展食品抽样检测活动。

第九条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自己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违法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请示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履行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时,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被移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移送案件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争议双方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请示后十五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

第三章许可

第十二条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利用新资源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以及利用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投入生产前须提供所需资料和样品,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请审批。

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审批程序按卫生部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产品及说明书必须报卫生部审查批准,报批程序按卫生部制定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按卫生部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食品广告的审批,按《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选址和设计的卫生审查申请时,应要求申请者提供规定的材料。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新、扩、改建工程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及有关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答复。必要时,可指定专业技术机构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和现场勘察,作出卫生学评价。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依照新、扩、改建工程选址和设计的卫生审批意见,进行工程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对职工食堂、餐馆的工程验收,应在十日内提出验收意见。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可指定专业技术机构对竣工验收工程进行卫生学评价。

第二十条食品卫生监督员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巡回监督检查时,应出示监督证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卫生规范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可将下列内容作为重点进行检查:

(一)卫生许可证、健康证明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二)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情况;

(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卫生、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

(四)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情况;

(五)食品标识、说明书、采购食品及其原料的索证情况;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等的感官性状、添加剂的使用情况,产品卫生检验情况;

(七)对食品的卫生质量、餐具、饮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进行现场检查,进行必要的采样或按监测计划采样;

(八)用水的卫生情况;

(九)使用洗涤剂和消毒剂的卫生情况。

对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的巡回检查,按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食品卫生监督员进行巡回监督检查,应制作现场监督笔录,笔录经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核实无误后,由食品卫生监督员和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共同签字,修改之处由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签名或者印章覆盖。

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食品卫生监督员应在笔录上注明拒签事由,同时记录在场人员姓名、职务等。

第二十二条食品卫生监督员在巡回监督检查过程中或监督检查完毕后,应当根据情况提出指导意见。实施行政处罚时,应遵守《行政处罚法》、卫生部制定的(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和有关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第五章监测和检验

第二十三条食品卫生监督员采集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食品用工具等样品时,应出示证件,并根据监测目的以及食品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的规定,无偿采集样品。

采样的食品卫生监督员必须向被采样单位和个人出具采样凭证。

第二十四条食品卫生监督员根据监测目的,按国家卫生标准的规定确定检验项目,填写样品检验通知单,并按规定及时将样品送检,检验人员应验收样品,并在样品检验通知单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没有国家卫生标准的,可参照同类食品国家卫生标准、地方卫生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确定检验项目。

疑似污染、变质、掺假、掺杂食品,以及引起食物中毒的食品的检验项目,根据调查需要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有关资料确定。

第二十六条检验按国家标准检验方法进行,没有国家卫生标准检验方法的,可参照同类食品的国家卫生标准检验方法,或地方、行业卫生标准检验方法以及国际组织推荐的方法进行。

检验人员应填写卫生检验原始记录和卫生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经核实无误后,由检验人员签字并移交承办的食品卫生监督员。

食品检验样品保存期不少于一个月或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时间保存样品。

第二十七条检验者应在收到样品检验通知单后,十五日内出具食品卫生检验报告,对中毒食品或可能引起中毒的食品的检验,应在五日内出具检验报告,特殊情况需延长出具检验报告时限的,应报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二十八条被监测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原卫生行政部门或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申明理由,经同意后进行复检。

书面复检申请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或在指定领取检验报告期限终止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书面复检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复检的答复。

第二十九条微生物检验结果不做复检。检出致病菌时,保留菌种一个月。

第六章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物中毒或食品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可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必要时,负责调查处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中毒食品或污染食品的来源地和流向地的卫生行政部门。

采取临时控制措施时,应执行本程序第七章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食物中毒的调查及证据的收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可疑及中毒病人的发病人数、发病时间、发病地点、临床症状及体征、诊断、抢救治疗情况;

(二)可疑及中毒病人发病前四十八小时以内的进餐食谱及特殊情况下的七十二小时以内的可疑进餐食谱和同餐人员发病情况;

(三)可疑中毒食物的生产经营场所及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情况;

(四)从业人员健康状况;

(五)采集可疑食物和中毒病人的呕吐物(洗胃液)、血、便及其它需要采集的样品进行检验,必要时可做动物试验;

(六)填写食物中毒调查登记表。

第三十二条食品污染事故调查及证据的收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污染食品的名称、数量、来源、流向;

(二)污染物的名称、数量、可疑污染环节;

(三)取证、采集样品进行检验;

(四)制作调查笔录。

第三十三条对食物中毒及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时,其采样数量不受常规采样数量限制,并实行无偿采样。

第三十四条食物中毒及食品污染事故的调查应制作调查笔录,笔录应由食品卫生监督员和被调查者签字。

第三十五条食物中毒或食品污染事故调查后,调查人员应及时对调查材料、检验结果及其它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分析,并写出调查报告。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认真审查食物中毒或食品污染事故的全部证据材料,认为证据不足的,及时补齐或补正;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依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行政控制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临时控制措施时,使用封条,并制作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封条上应加盖有卫生行政部门印章。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被控制食品及原料、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应承担保全责任,不得私自转移。当事人拒绝承担的,卫生行政部门可要求具有条件的单位予以保全,保全所需全部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食品卫生监督员执行公务时,遇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可当场对已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以及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予以封存,并制作笔录,但在采取封存措施之后,应立即报请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送达行政控制决定书。

第四十条对封存的食品以及食品用工具和用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封存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检验或者卫生学评价工作,并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依法作出予以销毁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属于未污染的食品、以及已消除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予以解封。

第7篇

一、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倾力服务,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助力。

*、体现特别作为,帮助企业闯关脱困。上半年,我局在*时报上刊载了市局《拓市场保增长服务经济发展十条意见》,并结合我局实际,出台了年检验照十五条扶持服务举措,启动了“百名工商干部联百企”活动,目前已登记在册有*名干部,以“*+*”的形式服务企业,并与*企业家协会联合举办了股权出资、股权出质知识讲座,以县政府名义召集了县人行、商业银行等部门参加的融资协调会,全力促进企业解困升级;同时在全市率先开展了“注册能手示范岗”创建活动,推行了登记事务引办制,确定登记导办员,为企业改制、组建集团提供主动服务,成功帮助*家企业转型重组及*家企业组建集团;实行了联合审批制,解决了电镀、酒吧、咖啡厅及具有娱乐功能的农家乐、渔家乐登记问题;采用了注册前公示制,破解了居民住宅楼设立从事餐饮、娱乐等登记难题。为帮助解决小企业融资难,扩大了抵押登记动产范围,上半年,办理抵押登记*件,为企业融资达*万元。

*、主动搭台引路,推进品牌战略升级。一是加大品牌培育指导的力度。建立了县名牌商标企业联系制度,充实了“*商标”培育库,组织*家企业参加申报*省著名商标,*家企业参加申报第十二届市知名商标,推荐*家企业参加省局“农产品创牌先锋”评选,并大力支持金乡不干胶行业创“省商标品牌基地”建设,召开了“*”商标授牌暨品牌建设培训会议,邀请了*科学研究院*教授作企业如何创牌及在金融危机下创牌要把握的问题等专题讲座,全力推进商标品牌战略。二是突出品牌培育的重点。开展了品牌服务进民企活动,走访了*家驰名、著名、知名、名牌商标企业,帮助分析商标使用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商应对之策、发展之策;并积极推进品牌国际化建设,加强与重点出口企业的联系,鼓励企业注册国际商标,支持帮助*集团等*家企业申请注册国际商标,目前该*家企业已注册国际商标*只,并全程指导了*集团、*公司等*家企业注册全类商标,健全商标防御体系,切实增强企业的创牌意识。

*、拓展引领职能,加快社会农村建设。上半年,对全县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情况进行了调研,向县政府提出了《加快市场改造提升步伐实施意见》,启动了*、*个农村集贸市场改造提升,对*菜市场予以重点规范和指导,目前该市场已完成改造提升,并进行试营业,我局正按照五星级市场的标准进行规范与监管。为鼓励支持农民就业创业,创建了*家农资示范店,开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绿色通道”,制订了《“守重”农户创评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召开了全县首批十佳“守重”农户命名表彰大会,“守重”农户可享受*万至*万元的免抵押、低利率信贷,充分调动了农户的积极性,大大提高了农户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同时为推进合同信用工作,在*水产城和*副食品商城积极推行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并进行软件试点工作。目前已申报并测评通过*“守重”单位*家,*“守重”单位*家,续展*“守重”单位*家,全面强化合同信用培育的力度,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坚持监管是第一职能,倾力履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尽力。

*、贯彻刚柔相济的理念,加强市场秩序维护。今年来,针对国内经济形势的现状,按照轻微行为人性化管理的要求,坚持科学监管与柔性执法相结合,推行了轻微行为告诫制,通过发放工商建议书、行政指导书等方式,加强行政指导,共疏导登记*户经营户,并为特殊时期企业适度“松绑”,累计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份,告诫企业*户。同时继续坚持“攻大奸”的执法理念,严厉打击重大经济违法行为,*月份,我局通过前期调查摸底,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联手,查获了一起涉案金额达*万元,*家企业参加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投标串标案,实现了土地招投标案件零的突破。同时针对监管执法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了“两会”期间“打黄扫非”、蘑菇市场等专项整治,并继续加大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上半年,共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件,暂扣罚没款*万元,移送公安机关*起*人,促进了印制业健康有序发展。

*、贯彻精耕细作的理念,实现监管全面到位。今年来,我们以工商职能转型为契机,以“构建责任区监管的长效运行机制”为目标,结合我局现状,分析了当前责任区监管推进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提出要“横向对比找差距、正视问题树信心”,进一步深入推进责任区工作。*月份,我局对去年以来各基层单位应用软件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对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意见进行了通报。*月份,由分管领导带队对*个基层单位开展了以责任区知晓度及监管实务知识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抽查督导活动,进一步夯实责任区监管工作基础。同时继续完善机制,强化制度保障,改革完善了责任区监管模式下的考核评价工作机制,细化了工商所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及网上督查考核操作规程,并结合基层实际,拟定《责任区监管工作问责和免职暂行规定》,规定待与相关部门会商后下发,以便逐步构建清晰的责任链。

*、贯彻社会协作的理念,落实长效管理机制。一是推动无照经营社会化整治。与*个乡镇签订了责任书,出台了《*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了全县首份无照经营现状调查报告,开展了“铁犁”系列整治行动,取缔无照*起,疏导登记*户,暂扣罚没款达*.*万元。二是深入开展小食杂店、小菜场专项整治。根据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针对小食杂店和小菜市场面大、量广的特点,以责任区为基础,摸清底数;以示范点为抓手,铺开整治,目前已规范登记农贸市场*个,取缔非法交易点*个。三是加大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了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并加强了媒体广告监管,共监测电视广告*条,依法责令*电视台停播广告*条。四是强化网络经济的监管。成立了网络经济监督管理大队,建立专人办案和责任区监管相结合的执法监管机制,完善网上巡查监管机制,目前已立案网络经济案件*起,净化了网络经济秩序。

三、坚持民生是第一指向,倾力规范,为保障社会消费安全添力。

*、以食品安全为核心,提振消费信心。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上半年,开展了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与*市局联合执法查获了“注水黄鱼”*公斤案值达*万元,与全县*家食品添加剂经营单位签订了责任书,了首份食品添加剂行业调查报告,全面规范经营行为。先后两次召开了*副食品批发经营户座谈会,就推行“一票通”达成了共识,并制订了统一格式、统一内容的食品批发与零售销货与零售凭证*本,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同时为进一步保障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开展“工商检测服务日”活动,共检测食品*批次,不合格*批次,合格率*%。启动了*家“食品安全示范商场(超市)”创建,评选出了*家星级“放心店”,将*家校园食杂店改造提升为放心店,切实发挥放心店的示范作用。

*、以消费维权为重点,切实维护民利。围绕“消费与发展”年主题,广泛开展了“牵手消费爱国行”消费体验活动,由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百人“牵手消费爱国行”活动组一行,对*水产加工品、卤制品安全等问题进行监督和调查,亲身体验消费。针对我县餐饮业消费状况,联合*部门单位开展了餐饮业消费评价专项调查活动,向消费者发放调查问卷,对餐饮消费状况进行评价。针对食品消费中存在疑问,举办了消费知识培训班,并邀请*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干部,深入蔬菜生产基地,现场了解蔬菜成长和日常管理情况。同时加强农村消费维权网络机制建设,加强“四位一体”检测体系建设,规范消费维权示范站(点),并成功调解了首例因人格受辱引起的精神赔偿纠纷、及国发花园*户小区业主的生活用水纠纷等一系列关系民生的消费纠纷,受到了消费者的一致好评。

*、以社会稳定为基础,认真化解民诉。对外,严格按照*办事程序处理来信来访,妥善处置各类矛盾纠纷、群众投诉事件。上半年,共受理*件*件,反馈答复率*%,受理消费者投诉*件,调解处理*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万元。对内,在*所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召开了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试点工作座谈会,总结提炼*所好的做法和经验,在系统全面推广。并开展了“企业服务年”和“两提高、两降低”作风效能建设主题活动,随机抽查了*个基层单位的*份企业登记质量,监督纠正各类问题*次,提高了登记质量。同时强化了执法监督力度,继续推行“案件交叉评查”制,对今年以来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遗留案件*起,规范了执法行为,促进了依法行政。

四、坚持满意是第一标准,倾力聚合,为推进科学发展注入活力。

*、明确一条主线,让科学发展观深入人心。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贯穿全年的工作任务,也是队伍建设的主线。上半年,我局召开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及分析检查阶段转段动员会议,出台了《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提出了实施“十大特别行动”等实践活动,并制订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学分制管理办法》,专门制作了《学分登记卡》,对学员学习情况进行记录、督查,中国工商报也报道了我局的做法。与此同时,还建立了分级督查与专人督查机制,定期进行指导帮助和检查督促,并根据检查考核情况,全面实行“督促补学”和评优评先机制,全面激发党员干部参与学习实践活动的内在动力。

第8篇

关键词:旅游;转型升级增效;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F5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3-0223-02

一、大力加快中国旅游业的转型

(一)旅游发展观念的转型

一是由常规发展理念向创意发展理念转变。中国旅游业基本形成了入境旅游、出境旅游和国内旅游三个稳定的市场,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产业功能也获得较好的发挥。但是,旅游总的来讲还是处在以资源为优势的传统旅游的常规旅游发展模式之中,因此,旅游要在发展观念上由常规发展理念向创意发展理念转变。通过创意发展实现旅游产业跨越边界的融合和渗透,旅游产业链的拓展和延伸,区域整体价值的提升和产出,从而促进中国旅游的转型。

二是由单纯发展理念向深度发展理念转变。中国旅游资源十分丰富,不管是山水景观,还是人文景观,品位较高,具有世界顶级的和垄断性特点。但是在旅游产品开发过程中,以单纯的自然观光型为主,产品结构单一,精品名牌不多,商务会展、休闲度假等参与型深度性开发产品开发力投入度不够。据统计,传统的观光度假产品占整个生态旅游市场份额的81%,而商务、会展、生态、体育、保健康复等深度性旅游产品所占的市场份额却不足19%,这说明旅游产品开发的敏锐度深度性包装性不够。因此,中国的旅游发展观念一定要由单纯发展理念向深度性发展理念转型。

三是由粗放型发展理念向集约化发展理念转变。中国的旅游发展中存在着“一流资源、二流开发、三流服务”的粗放型增长方式,造成低水平、破坏性和重复性等问题,影响了旅游产品的档次和品位,制约了旅游产业素质的提升。随着旅游文化产业的迅速发展,旅游粗放型增长方式已不再适合旅游新的发展需要,集约化发展已是旅游业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因此,中国的旅游发展观念要由粗放型向集约化发展转变,努力使旅游资源开发向规模化、精品化方向迈进,培育旅游龙头景区和拳头产品。

(二)旅游发展模式的转型

一是由数量扩张发展模式向质量提升发展模式转变。旅游业的发展一般要经过数量扩张、质量提升、创立品牌三个阶段,这是一条基本规律。中国旅游业经过近三十多年的开发,旅游景区数量众多、特色鲜明,集雄山与大川、历史古迹与现代工程、自然风光与人文景观于一体。但是随着旅游市场的迅速扩张,旅游消费档次和水平明显提升,以量取胜的旅游产品已越来越没有市场。因此,中国旅游业今后要按照“做大、做精、做强”的思路,使旅游业的发展逐步从以往依赖资源开发一味增加景区数量的规模扩张,向提升效益质量,提升品质型发展模式转变。

二是由简单发展模式向综合发展模式转变。中国旅游的发展一般是依靠景点为核心要素而进行建设开发的,国内外游客大都也是抱着对中国的自然景观或是人文景观的一种好奇的心态来观光的,所以游客停留在旅游景区的时间就很短,旅游的增加值不多,旅游的产出率不高。随着大旅游休闲时代的到来和旅游者消费心理的成熟,旅游者渴望得到一种新的环境生活体验和心灵净化的安宁,以及人生价值的升华。因此,中国的旅游就急待转型,必须从由简单发展模式向综合发展模式转变。由简单模式的观光旅游向休闲、度假、商务、会议、运动、科考、保健、养生、体验、探险等综合性旅游模式转型。

三是由独立经营发展模式向市场经营发展模式转变。中国的旅游景点众多,分布广泛,景点独立,因而由于历史的原因或是当初对旅游认识方面的原因,致使中国的旅游景点的开发具有独立经营的特点。没有依据景区的实际和资源优势进行全盘考虑,形成统一的规划,统一的经营管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休闲时间的人增多,人们对旅游的需求,特别是对旅游景点景区的要求越来越高,要有综合性,要有高档次享受消费,因此,中国的旅游应该由独立经营发展模式向市场经营发展模式转变。

(三)旅游发展形态的转型

一是由单一经济功能旅游发展形态向复合功能旅游发展形态转变。旅游业是一门兼具经济、社会、环境和文化等多种功能的新兴经济产业。全国陆续已有27个省(区、市)把旅游业确立为当地的支柱产业、先导产业或第三产业的龙头产业,旅游业对社会经济的作用正逐步增强,对文化与环境的促进作用也日益显现。据预测到2015年,中国旅游市场将扩展到30亿人次,其中入境、出境旅游人数均将达到1亿人次以上。旅游直接就业率,旅游消费对社会消费的拉动率,旅游的产出率,旅游业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将更加明显。这些都说明了旅游的复合功能,因此,中国旅游业的发展必须由单一的经济功能发展形态向经济社会复合功能发展形态转变。

二是由低端观光旅游发展形态向高端消费旅游发展形态转变。中国目前的旅游,一般为城市或风景点游览、观光。根据对旅游抽样调查报告显示,观光占旅游人数的48%,主要是短暂停留,这实质上反映中国的旅游还是低端的观光型的,真正意义上的度假游乐闲游所占比重还非常小。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层次的提高,人们的需求将发生很大变化,希望得到时间比较长的休闲度假、修养疗养、娱乐享受性的旅游,而低端的休闲观光型旅游就不再适应旅游发展的需要,因此,中国的旅游应由低端的休闲观光旅游发展形态向高端消费式旅游发展形态转变。

三是由景点旅游发展形态向区域旅游发展形态转变。中国的旅游在很大程度上是景点旅游发展形态,即一个景点由一老板开发,一个老板开发也就由这个老板经营。还没有完全形成区域旅游发展形态。区域旅游是利用、优化与重组现存的旅游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旅游产品的深度开发,协同、放大区域旅游的吸引力,达到旅游资源单体无法达到的效果。因此,中国的旅游应由景点旅游发展形态向区域旅游发展形态转变。

二、大力加快中国旅游的升级

(一)旅游发展机制的升级

一是推进旅游产业市场化。要构建多元化旅游发展投入机制,把旅游资源开发和景区经营性项目向国内外投资者开放,不断完善旅游产业项目库。旅游企业要通过兼并收购、合资合作等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实施强强联合,形成产权主体多元、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运行机制灵活、管理手段先进、竞争力不断增强的大企业集团。

二是推动旅游产品多样化。要加快旅游业与商贸、文化等产业的融合互动,扩大旅游产业链。旅游企业要不断创新产品开发理念,策划开发新产品、新线路,大力发展休闲、度假、商务、运动、科考、保健、养生等新型旅游业态,积极开发自助游产品及其相关旅游制造业,使旅游业从静态、单一形态向动态、多元化方向发展。

三是培育旅游消费新热点。要激活旅游消费市场,积极开发中华民俗风情文化,把传统民俗活动与旅游活动密切相联,建设具有中华民俗饮食特色,民俗风情特色的文化娱乐园。

(二)旅游产业素质的升级

一是加快中心城区旅游目的地建设。着力打造优秀旅游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提升中国旅游的市场品牌价值,做响中国旅游品牌。

二是挖掘和丰富旅游景点文化内涵。要继续深度挖掘景区中华民族文化与地方民俗文化的内涵,挖掘那些典型的、科学的、古老的、地方的文化内核,形成独特的旅游文化特色,将这些深厚的文化资源与中国原生性、垄断性的自然旅游资源有机融合,从而实现旅游产业素质的升级。

三是提升旅游文化产品的品位。提升旅游产品的价值和竞争力,最终将落脚在旅游产品的文化品位提升上。因此,结合中国旅游资源,深度开发区域内名牌旅游产品的同时,更是要加快提升旅游产品的文化竞争力。首先是采取多种方式,对现有景区景点的来历、特点等,从政治、历史、地理、天文、气象、生物、生态等方面,有针对性地说深说透,不仅要让游客知其然,还要让游客知其所以然,使游客的直观感觉升华到较高的文化层次。其次是依托一些自然和人文历史资源,适当建设一些人造景点和现代娱乐设施,发挥集群化旅游产品的整体效应,增强旅游精品的吸金力。

(三)旅游服务质量的升级

一是强化艺术营销提升旅游竞争力。应最大限度地发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景区景点、旅行社与媒体的宣传促销作用,形成覆盖广、辐射远、传播快的立体营销网络,将中国的旅游产品更直观、形象、生动地展示给游客,在游、购、娱、行等要素上提高科技应用水平,给游客以全方位和新、奇、美的享受。

第9篇

山西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联合制定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领域(以下简称食品药品)涉嫌违法犯罪案件。

第三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应当建立联席会议、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信息等工作机制。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第二章 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办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与程序合法。

(二)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事实发生。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稽查机构和公安机关案件管理机构负责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衔接工作。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自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24小时内移交案件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书及材料清单;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包括案件来源、案由、嫌疑人基本情况、主要案情和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认为涉嫌犯罪的依据等情况);

(三)已获取的涉案证据材料(检验检测报告、认定(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提取的物证、现场照片或录音录像资料、相关书证等);

(四)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并附查封(扣押)决定书等相关资料;

(五)其他有关涉案材料。

对材料不全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案件的24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3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商,并可以派员调阅、查询有关案卷材料;对于涉嫌犯罪的,应当提出建议依法移送的检察意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检察意见之日起3日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经审核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送达回执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应立即受理案件并展开立案审查;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告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退回移送案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安机关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自接受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的,应当自接受之日起30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受案单位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再延长30日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对决定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交接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将案卷材料退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3日内通知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审查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材料不全,证据不充分的,可以就证明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要求等提出补充意见,商请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补充调查。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自行调查。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当的,可以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请求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对于公安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以及对不予立案决定、复议决定、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有异议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案件,应当提供立案监督建议书、相关案件材料,并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及说明理由的材料,复议维持不予立案决定的材料或者公安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材料。

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对涉嫌犯罪案件进行立案监督的建议后,应当在7日内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向公安机关下达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书面说明不立案的情况、依据、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说明,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查阅案卷相关资料,询问证人、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将审查结论书面告知提出立案监督建议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下达立案通知书。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立案,同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并书面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给予配合;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当附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在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发现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填写案件移送书移送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时移送相关案件材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签收和审查,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理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将处理情况反馈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理,并可以提出检察意见或者司法建议。

第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在案件移送过程中,对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各自报请上一级机关协商指定管辖。

第十九条 对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性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性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xx〕14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案件移送中涉及多次实施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经处理的,涉案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第二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检测报告、认定(鉴定)意见、询问调查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十二条 对于人民法院尚未作出裁判的案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需要配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给予配合。

对于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裁判的案件,依法还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依据人民法院裁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上述事实和证据有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反馈,并在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程序重新处理后,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实施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一般不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对确需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应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备案。

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依法处置涉案财物。在案件移送时,应当将涉案财物或相关法律文书依法移送。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时,应当同时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查处、移送及讨论意见等情况,应当保密。

第三章 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商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检验检测报告、认定(鉴定)意见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办理的法定时限要求积极协助,及时提供检验检测报告、认定(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名单、检验检测资质及项目等,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的取样要求,对需要检验检测的涉案样品进行抽样、封存、送检,也可商请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助抽样、封存、送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九条 对同一批次或者同一类型的涉案食品药品,如因数量较大等原因,无法进行全部检验检测,根据办案需要,可以依法进行抽样检验检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符合行政执法规范要求的抽样检验检测结果予以认可,作为该批次或该类型全部涉案产品的检验检测结果。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对涉案食品药品需要检验检测的,应按要求填写鉴定聘请书及山西省公安机关办理食品药品案件委托检验检测审批表,连同样品送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第三十一条 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定的检验机构不具备项目检验检测资质或检验检测能力不足的,应当及时报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确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检验机构对送检样品的数量、封装方式、储运条件等进行确认,符合要求的,按照“司法优先”的原则开展检验工作;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在山西省公安机关办理食品药品案件委托检验检测审批表中说明理由。

检验机构自收到样品之日起,一般应在10日内做出检验结论,因检验项目特殊不能按时完成,可依据法定检验标准规定的时限进行检验,及时出具检验报告。

第三十三条 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检验检测报告或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原则上应在7日内出具认定意见。

第三十四条 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12号)第一条第二项中属于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涉案食品,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出具认定意见并说明理由;对确实不具备认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综合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从涉案物品的来源渠道、价格、外观等方面的证据,必要时结合专家意见进行综合认定。

第三十五条 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一)、(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的涉案药品,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需要检验检测可以直接出具认定意见并说明理由;确有必要的,应当载明检验检测结果。

第三十六条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对尚未建立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对涉案食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通过上述办法仍不能得出明确结论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涉案食品进行评估认定,该评估认定意见可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对药品的检验检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对医疗器械的检测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以下格式出具认定意见:

(一)假药案件,结论中应写明“经认定,.……属于假药(或者按假药论处)”;

(二)劣药案件,结论中应写明“经认定,.……属于劣药(或者按劣药论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案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12号)第一条相关情形的,结论中应写明“经认定,某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案件,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xx〕36号)第二十一条相关情形的,结论中应写明“经认定,某医疗器械……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五)其他案件也均应写明认定涉嫌犯罪应当具备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八条 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辩护律师、法定人,在涉案物品依法处置前提出重新或补充检验检测、认定(鉴定)的申请。

第三十九条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检验检测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作出说明。

第四十条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检验检测报告进行认定(鉴定)。对确实无法进行检验检测和认定(鉴定)的,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根据现场查获的原料包装标示、购销凭证、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专家意见等确实充分的证据材料进行综合认定。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家卫生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四)农业部公告的禁用农药、兽药以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名单;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六)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的认定,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结合行为人认识能力、产品质量、进货来源、销售渠道及价格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第四十二条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建专家库,组织相关专家对需要认定的项目进行评估,形成认定意见。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依法定程序采用。

第四章 协作配合

第四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工作会议,通报案件信息,研究分析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形势,进行重大案件的会商,联合督办,进一步完善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共同解决问题和困难,提高打击违法犯罪的工作成效。遇有重大紧急情况时,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

第四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规定的明显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初查。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第四十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处理投诉举报中发现的食品药品重要违法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将侦办案件中发现的重大监管问题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公安机关在侦查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中,已查明涉案食品药品流向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查办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包庇纵容、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相互配合、支持,及时、全面回复专业咨询。

第四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可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进行通报,对涉嫌犯罪的标准、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全和案件的行政处罚等问题进行沟通咨询,必要时可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公安机关对于涉刑案件,可根据情况商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人民检察院应当给予配合。

第五十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重大案件的联合督办工作。

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下列重大案件实行联合督办:

(一)在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引发公共安全事件,对公民生命健康、财产造成重大损害、损失的案件;

(三)跨区域,案情复杂、涉案金额巨大的案件;

(四)其他有必要联合督办的重大案件。

联合督办的重大案件由案件承办部门提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确定牵头部门。

第五十一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共同会商,联合制定有关案件移送、检验检测、认定鉴定、证据要求、法律文书等方面的文件,指导规范全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第五十二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应建立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信息的沟通协作机制。案件信息前,应当互相通报情况,征求意见,确保信息内容的统一、权威。联合督办的重要案件信息应当由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

第五十三条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推动建立地区间、部门间案件查办联动机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检验认定、办案协作、涉案物品处置等方面重大问题。

第五章 信息共享

第五十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建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涉嫌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

第五十五条 已经接入信息共享平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作出相关决定之日起7日内分别录入下列信息:

(一)适用一般程序的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提请复议和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信息;

(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复议、人民检察院监督立案后的处理情况,以及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信息;

(三)监督移送、监督立案以及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信息。

尚未建成信息共享平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自作出相关决定后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前款规定的信息。

第五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及时统计汇总涉嫌案件移送数量、涉案物品的检验和认定数量、起诉批捕的数量、审判情况等信息,定期逐级上报。

第五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信息共享平台录入的案件信息及时汇总、分析,定期对平台运行情况总结通报。

第六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