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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培训

时间:2023-10-08 10:23:3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教育培训,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法律教育培训

第1篇

关键词 监管 法制建设 法律意识

中小学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在公立学校教育之外,针对中小学生的文化课或艺术方面,给予中小学生辅导的民办教育机构。近年来,我国培训行业飞速发展,目前全国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已超过十万家,其中,中小学培训机构占有很大比重,面对这一新兴市场,商机无限,而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亦不可避免。那么,培训机构经营过程中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问题产生的原因是什么,我们又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以下,对这些内容进行探讨。

一、我国中小学生教育培训行业存在的问题

(一)教育资质不合格。

目前培训机构数量增长迅猛,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使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进行无证经营,更有甚者,居然冒充是某某著名培训机构的连锁经营网点,其实,只是设备和教材与该著名机构相同,就是打着该机构名号招揽顾客而已。该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利益,属于欺诈行为。即便是培训机构要开设连锁经营网点,也要经过一系列手续才属合法。

(二)行业规范混乱。

首先,许多在职教师经不住教育培训机构高额工资的诱惑,不顾政府相关规定,去培训机构任教,影响了在职教师的正常教学。甚至,有的教师在公立学校为培训机构宣传吸收学员,更是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与政府规章的。

其次,许多机构教师是不符合教学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例》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民办学校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但往往现实中许多培训机构是达不到这一标准的。

(三)培训机构乱收费现象严重。

相关法律规定,培训学校对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然而,许多培训机构不报或虚报收费标准,使得现在培训市场价格高涨,许多家长对此颇有怨言。

(四)虚假广告屡见不鲜。

教育培训市场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家长对培训机构的师资实力和相应的教学设备都不甚了解。只能是从这些机构他们在电视、报纸等媒介上发的广告中去了解相关的情况,即使他们到了培训的机构所在地也不一定能判断这个学校的好坏。而面对整个教育培训行业激烈的竞争,投资者为了快速赢利,其广告和相关市场部人员的介绍往往是夸大其词的。这种虚假宣传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对其他培训机构来说,也属于不正当竞争。

二、引起该现状的原因

(一)行政管理机关监管不力。

教育部门没有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培训教育行业。办学审批机关和执照核发机关是多头管理,很容易使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审查不严,导致许多培训机构即使没有取得营业执照,依然能够营业,这等同于无人管理。

由于缺乏专业部门监管,且中小学教育培训机构审核注册没有严格的有针对性的规范,导致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水平差距很大。在利益驱动下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的诈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消费者的权益与教育的质量都缺乏保障。

(二)有关法律规范体系不健全。

虽然《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反不正当竞争等都有相关规定,但目前规制培训行业的具体专门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不足以对培训机构的各种失信行为产生有效的法律规范和约束。

此外,《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比较模糊,权责划分不清晰,导致教育主管部门没有执法积极性,在招生管理,安全措施,教学教研,监督评估和淘汰机制等方面出现制度匮乏。从而造成培训市场失控,使一些冒名,不具备资质或牟利的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三)培训机构钻法律的空子。

鉴于政府监管乏力和法律的空白,部分培训机构利用其经营者的有利地位,进行多种违法行为,以实现其利益最大化。对于其他竞争者,其采取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消费者,其订立不合理的免责条款或者乱收费,损害了学生和家长的利益。我们知道,学生安全是对于社会至关重要的问题,而有的培训机构在签订合同时,违反合同法规定要求家长签订免责格式条款,或者在培训过程中违反侵权法规定忽略学生的安全问题,使学生的安全无法得到保证。

(四)消费者的法律意识不强。

由于中小学教育培训机构的消费者为学生及其家长,他们通常会选择亲朋好友推荐或通过广告宣传了解的培训机构,且培训市场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广告宣传又多夸大其词,因此导致上当受骗。而最重要的是,在“跟风”的心理驱使下,其签订合同时往往不会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对培训机构的说辞过于信任,导致权利受到侵害时,对方以合同条款为由不进行赔偿,家长就觉得理屈词穷而放弃法律救济,或者不注意保留证据导致缺乏证据等情况的发生,最终有苦难言。

三、对于中小学教育培训机构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的几点意见

(一)加强中小学教育培训市场的法制建设。

我国应尽快出台教育培训方面的专项法律,使教育培训市场有法可依。对培训机构资质审查,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安全措施,师资质量,教育教学,及监督等方面进行约束。

第2篇

本文所指教育培训产业是以追求利润为目标的培训机构,以提供各种课内外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等教育服务来获取收入的企业所形成的产业。其营利性也是分析其吸引众多投资的基础和前提。产业投资是指一种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投资方式。教育培训产业投资,即投资者参与教育培训产业资本运作,投入货币资金等形式。

2.教育培训产业投资现状

2.1我国教育培训产业投资现状

2.1.1中国教育培训产业引来众多投资,发展前景良好。我国教育培训市场正以年递增10倍的速度迅猛发展,中国教育培训市场潜在规模将达到5000亿元。就算是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国内全年发生在教育培训行业的投资事件24起,涉及投资金额3.26亿美元,相比2007年增幅达117%。同时中国市场的开放必然导致外国资本进入中国培训市场,教育培训的投资市场资金会更加充足。

2.1.2教育培训产业利润高投资回报率高。中国教育培训产业强劲的发展势头,根据数据表明,在2014年第一个季度,国内教育培训市场的投资回报率就高达30-50%。投资回报率率高并不意味着该行业已经进入成熟阶段,虽然截止2013年12月教育培训企业已超近万家,但是资金规模超过10亿元的数量甚少。因此教育培训产业的利润空间还有继续上升的潜质,投资回报率还有上升的空间。

3.教育培训产业投资存在的问题

3.1外部问题

3.1.1教育培训产业投资的政策不完善。一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在遭遇资金困境时,其校舍、固定资产等均不能进行抵押贷款,融资遭遇瓶颈。另一方面,教育培训产业税收法律障碍,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教育培训产业税收优惠的具体法律条款,这给企业造成了一种不确定性。与公办教育相比,现行法律对教育培训企业存在不公。

3.1.2教育培训产业投资监管制度不健全。教育培训产业并不属于公办教育,带却具有一定教育的公益性。因此介于教育产业与以盈利为目的产业之间,民办的教育培训产业类似于灰色地带,因其具有盈利性质,难免为市场需求所牵绊。具有市场经济下难以避免的盲目性。

3.2内部问题

3.2.1教育培训产业部分细分市场投资出现过热。投资者集中投资于个别细分市场,造成市场过于拥挤,恶性竞争,造成效益降低的局面。教育+技术将会进一步引领教育培训产业的发展。类似于新东方这样上市企业的成功也是基于传统面对面授课这种商业模式,但每一个有利可图的商业模式最终都会被模仿,英语培训机构竞争已经出现白热化,导致投资者的资金浪费。

3.2.2教育培训产业投资两大风险自2006年至2013年,国内教育培训产业得到极大发展,但又因我国民办教育相关法律法规未健全,对待教育培训产业的政策波动性较大,教育培训产业受政策相关性影响较大。因此在投资此类机构时还应注意一下财务风险和扩张风险。

4.投资教育培训产业应注意的问题

一方面教育培训产业拥有良好的现金流,短期内造成教育培训产业利润丰厚的原因是有效的,因此教育培训产业可作为风险投资的对象。目前国际风险投资商还未完全进入中国教育培训市场,教育机构可利用自身高盈利的优势积极寻求国际投资,也可制定公司上市计划。

但是另一方面,随着教育培训产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和机构规范化、国际化的转变,其相应盈利及其原因也将随之改变。

4.1投资前,谨慎选择

选择教育培训细分市场定位明确,前景良好的教育机构。从人随着年龄的增长来看,把当前教育分为早教/儿童、K12(“K12”是指从幼儿园到12年级的教育)、大学生/考试考证、语言学习、出国留学、IT 培训、兴趣技能、综合/其他领域,每个领域的未来前景如何,应当是投资者要进行的前期考虑。按照“20/80原理”,20%的优势企业将占有80%的市场份额(5760亿元)将会出现1~2家年销售收入过1000亿元的超级培训企业,能否找到那20%的优质培训企业对于投资可行性具有重要意义。

4.2投资后,积极引导

第3篇

为了进一步增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人员的安全意识,营造全镇范围内狠抓落实食品安全工作氛围,继续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经镇党委政府会议研究决定,由镇安办牵头,于年月9日在镇政府会议室召开全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人员集中教育培训大会,会议工作总结如下:

一、精心组织,积极开展教育培训。

为保证教育培训效果,镇安办精心组织,连同市卫生执法监管部门、镇农业、卫生等部门,对全镇范围内的36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了集中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率达到96%以上。

二、认真落实,突出教育培训成果。

组织学习国务院、省、市级部门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切实增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强化行业道德伦理,确保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

1、有针对性的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市卫生执法监管部门、镇农业、卫生等部门积极配合,根据我镇实际情况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目的、有内容的培训。

2、教育培训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认真传达党和政府开展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总体要求,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不断增强食品经营单位人员的守法意识、诚信意识和从业素质。通过广播、标语、板报等多种方式,以会代训,在全镇范围内轰轰烈烈的开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人员集中教育培训工作。

三、明确责任,确保教育培训质量。

1、强化组织领导,镇党委政府统一思想认识,明确乡镇责任,本着对全镇人民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此次集中教育培训,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教育培训质量。

2、建立长效机制,镇党委政府紧紧抓住此次集中教育培训的契机,全面贯彻国务院、省、市级部门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根据我镇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教育培训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签署《食品行业质量安全承诺书》,明确食品经营单位是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不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从业素质,从而进一步确保全市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顺利开展。

第4篇

一、民办教育机构特点及监管现状

截止2010年底,市共有各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201家,其中有证有照的157家,具备前置审批条件,经工商核准登记的,含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141家,经劳动局审批登记的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16家;有证无照的38家,该类机构具备前置审批条件,但未经工商核准登记的机构;无证无照的6家,该类机构既未经相关部门核准前置,又未在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机构。从总体分析看,当前民办教育机构经营中存在以下几大特点:

(一)涉及行业不断增多。近几年,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经营范围不断扩大,2010年统计显示,市目前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服务项目涉及文化培优、琴棋书画、音乐舞蹈、职业技能、留学服务等56个类别,比2009年增加了22个种类,是2008年服务项目类别数量的2.3倍。同时,新型教育培训项目也逐渐增多,如电子类、旅游类、物流类、网络经营类等近年来新兴的各种专业,均成为当前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服务范围,基本涵盖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

(二)经营场所、时间分散。多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属于中、小模式型,经营方式灵活、选择场地较为自由,部分培训场所属于租用民宅、车库、闲置场所等。同时,由于民办教育机构多数为补充式培训,办学时间比正规国营教育学校更加自由,有的利用双休日、节假日或晚上的时间进行,有的按学员要求临时性开课,缺少学规划制度。

(三)教育条件参差不齐。一是办班条件简陋。部分培训机构没有专用的教室、课桌椅、辅导教材,设在商住楼或自住房屋内,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二是聘请的教师教育水平难以保证。有的是兼职教师,还有不少是在校大学生,培训辅导的成效难以保证。三是没有严格的教学计划。“缩水缩时”现象严重,由培训老师随意安排教课时间和内容,培训质量无法保障。

(四)存在规避监管现象。一是规避工商部门监管。多数民办培训机构属于营利性质的私人办学型,依据相关法规应当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由于登记注册“营利”与“非营利”两个类型缴纳税率的不同和社会捐助程度的差别,多数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以“非营利”性质向民政部门登记,逃避税务的同时规避了工商部门的监管。二是规避教育部门监管。由于教育部门近年来审批门槛不断增高,部分未得到“办学许可证”的申请人,将申请经营范围定为“教育咨询”类企业,取得工商部门登记资格后大搞教育培训。这种打“球”的做法,规避了教育部门的监管,降低了行业准入门槛。

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无明确的监管法律依据。一是缺少明确的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7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备案手续。”《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8条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涉及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问题,均未以明文提出“由工商部门负责登记”,仅以模糊的字面意思推断出由工商部门登记。二是缺少明确的管理法律依据。目前,实际监管工作中,涉及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部分由民政、教育、劳动、工商等多个部门分头负责,非营利性的民办教育机构由教育部门审批、民政部门登记,工商部门无权管理。针对营利性质的民办培训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6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一条款将日常管理执行依据授权于国务院制定,但目前具体的管理法规仍未出台,基层工商部门对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时,只能套用《公司法》、《无照经营取缔办法》、《广告法》等通用性法律法规,缺少专门的具体的法律执行依据。

(二)日常巡查监管较为困难。与正规的国家教育机构相比,绝大多数民办培训机构规模小、人员少、自由度大,常以租用的民宅、车库甚至地下室作为培训场所,具有较强的分散性和隐蔽性,给基层工商人员市场巡查工作带来较大难度。同时,部分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由于经营不善无法维持,将其分散的培训场所出租给其他无资质培训机构,还有的成为传销、造假活动的窝点,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成为社会安全的重大隐患。

(三)相关处罚标准难以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规定,工商部门拥有对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登记监管权,但由于相应的监管法律法规缺失,针对民办培训机构违法经营行为处罚标准无法统一判定,实际监管执法过程中套用的《公司法》、《广告法》、《无照经营取缔办法》等,均显得规定过于粗略、不够具体明确。

(四)多头监管存在扯皮现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分为“非营利性”、“营利性”两个种类,非营利性的由教育部门审批,民政部门负责登记和监管,营利性的由工商部门负责登记和监管,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两中类型无法明确鉴定,绝大多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非营利性”审批登记,而实际经营过程中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民政部门职能监管不够到位,工商部门又被拒绝在监管门槛之外,出现监管“真空”地带。同时,市场经营中存在“有证无照”(通过教育部门审批,但未在监管部门登记)、“无证无照”(既未通过教育部门审批,也未在监管部门登记)、“超范围培训”等多种违法经营行为,这些主体资质不“健全”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由哪个部门监管,目前无法具体确定,有的出现部门间相互推诿现象,长时间处于无监管状态,有的多部门均实行监管权,导致多重处罚现象发生。

三、做好民办教育机构监管工作的建议

(一)出台具体的监管法规。坚持以《民法通则》、《经济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职业教育法》等为依据,出台有关民办教育机构的登记、监管办法,根据是否为营利性、涉及行业的特殊性等进行详细分类,分别明确登记监管注册主体和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则。同时,制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办法,结合《公司法》、《行政处罚法》、《无照经营取缔办法》、《广告法》等法律中适用于民办培训机构的法规,根据市场监管实际,制定详细具体的监督管理规则,明确不同违法种类、不同违法情节的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措施和办法。

(二)推行引导联合经营制度。民办教育机构经营过程中存在规模小、人员少、师资力量薄弱等问题,这些不足往往会引发投诉纠纷,针对这些问题,工商部门要积极发展职能作用,引导取得正规审批资格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发展联合经营模式,坚持以国家大中专院校为依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努力建立联合授课机制,有效补充师资不足等问题,同时起到教育系统内部监督自律经营行为的良好效果。

第5篇

1引言

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节约型城乡建设、生态城乡建设的全面开展,建设产业转型升级,担负起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的教育培训工作,将面临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和新的发展机遇。建设教育培训作为我国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要遵循教育的基本规律,同时要顺应全球教育的发展趋势。为此,笔者对现代教育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和总结,以求更好的指导我国建设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

2现代教育的内涵

现代教育是以人为根本,以价值塑造为前提,以能力培养为核心,以社会公平为基础,根植现代社会,引领时代不断进步的教育[1],它是伴随着现代社会的形成而出现的人类历史上一种崭新的教育形式,也是人类社会和教育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现代教育以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文化为内容,应用现代化手段,逐步完善人的本质,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最终目标是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加快社会生产方式的转变,促进现代经济发展、政治文明进步、科技文化繁荣和社会健康和谐。

3现代教育的发展趋势

现代教育是随着现代社会的出现而产生和发展,它是为现代社会发展服务的。因此,现代教育要适应现代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需要,是一个复杂的、多样的、动态的、综合统一的、与时俱进的教育。当代社会,现代教育主要有以下发展趋势:

3.1教育的平等化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社会公平是实现教育公平的重要基础。现代社会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的出身、民族、性别、年龄,为公民提供均等参与教育的机会。国家统筹扩大社会教育资源,拓宽义务教育的范围,使更多的公民可以接受教育。同时,国家、社会加大对低收入家庭、困难群众等弱势群体教育的帮扶力度,维护他们受教育的权益,保证任何一个公民都能实现受教育的意愿。

3.2教育的终身化保罗•朗格朗于1965提出了“终身教育”这一概念,并认为终身教育是人的一生的教育与个人及社会生活全体的教育的总和。当今社会,科技成果、知识信息量比以往任何时期都要丰富的多,要求人们必须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学习科学知识。新的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及其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方面的广泛应用,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巨大变革,要求人们必须不断更新知识,完善自我。不同行业、不同职业、不同背景下的人的发展需要,要求对不同阶段、不同时期下的人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

3.3教育的人本化构建人的主体素质,发展人的主体性,完善人的本质,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现代教育存在的依据,也是现代教育追求的最终目标。现代教育主张把人放在第一位,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一切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现代教育表现出对人的尊重,承认人在智力、社会背景、情感和生理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性,注重培养其兴趣、爱好和特长,做到“因材施教”。现代教育研究和总结人才成长的规律,探索教育本身的变革趋势,加强对教育的科学管理,创办优质高效的教育方式,培养适应未来社会需要的人才。坚持以人为本,妥善处理教育中的各种矛盾,形成和谐发展的现代教育新格局。

3.4教育的法制化相对于传统的专制社会,现代社会是一个有序的法制化社会。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以及价值体系,有利于社会形成统一的、规范的、普遍的秩序。教育是国家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要求完善教育法律制度,用完备的教育法体系来调整教育方面的各种活动[2],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和人民群众参与教育事业管理的权利。

3.5教育的多元化现代教育的多元化包括教育主体多元化、教育对象多元化、教育方式多元化和教学内容多元化。国际间交流的不断深入,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要求开展对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不同职业等对象的教育。随着人们生活方式和社会管理方式的转变,由政府、企业、社区、家庭等共办教育的多元化教育正在逐步扩大,教育方式也逐渐灵活多样,出现了职业教育、特种教育、远程教育、学前教育、跨国界联合办学等多种教育方式。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互相渗透和各自学科交叉日益加深,又要求教育必须在内容上满足受教育者不同学习目的的需求。

3.6教育的国际化当今社会,全球化趋势凸显,国与国之间的依赖性增强,国家在人员、信息、资源、技术等方面的交流合作越来越频繁,这就要求教育顺应全球化的趋势,积极开展在人员交流、信息共享、学术研讨、协会交流、教育机构合作、国际成熟技术推广、国际标准规范制定等各方面的活动,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关心和了解国际形势及其发展,具有处理国际事务能力的人才。

4中国建设教育培训现状

建设行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建设教育培训关系到我国建设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的提高,为我国基本建设和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1989年,我国在建筑业率先实施了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对建筑施工企业的“11大员”全面实行岗位证书制度,随后陆续对建设行业168个岗位开展了岗位培训。从1991年开始,我国相继开展对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企事业单位45个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1997年起,我国先后建立了注册建筑师、造价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建造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房地产估价师、物业管理师和房地产经纪人的执业资格制度,包括合格的专业教育、职业实践、资格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环节。截至2008年底,全国建设行业共有各类执业资格人员66.7万人(不含二级),其中注册47.7万人,占执业资格人员总数的71.51%。建设行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从业人员中农民工的比例达到了80%。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便开始加强针对农民工的一线操作人员技能培训,先后实施了“阳光工程”、“温暖工程”等多项农民工培训项目,并在建筑工地全面推行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活动,集中开展对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截至2008年底,建设行业先后开发了110个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基地1200多个,培训生产操作人员881万人,其中701万人取得了各等级职业资格证书[3],鉴定通过人数占培训总人数的79.57%,农民工技能水平得到较大提高。高中等专业教育规模逐步扩大,为我国建设行业储备了大量的骨干后备人才。根据2008年的统计,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规模为2087万人,其中建设类专业教育在校生42万人,所占比例为2.01%;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规模为575万人,其中土建类专业教育在校生65万人,所占比例为11.3%;本科院校在校生规模为1104万人,其中土建学科专业教育在校生80万,所占比例为7.24%。本科教育、高职教育规模增大,后备人才队伍结构趋于合理。目前,我国建设教育工作形成了由省(地区、直辖市)、市、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普通高等教育院校和职业院校、行业协会、具有相应培训资质的社会机构和企业共同参与实施的建设教育培训体系。专业门类覆盖建筑业、勘察设计业和房地产业;培训对象主要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一线工人和行政管理干部等;培训类别包括专门业务培训、专业技术管理岗位培训、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四大类;建设教育培训制度日趋完善,组织制定并实施了持证上岗管理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继续教育制度、执业资格证书制度、考培分离制度、培训机构评估等制度,为促进教育培训工作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我国建设教育培训经过长足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和急需解决的问题。建设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尚未完全落实;建设教育培训制度还不完善,体系还不完备,缺乏活力和动力;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建设教育培训工作得不到有力保障;人在建设教育培训中的主体地位还没得到充分尊重,人才紧缺问题依然比较突出;“终身教育”的理念还没得到有效贯彻,从业人员参与建设教育的积极性还不高;一些培训项目内容陈旧,方法单一,针对性、实用性不强,质量、效益得不到保证。因此,在新时期,有必要对我国建设教育培训工作提出新的原则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提高建设教育培训工作的效率,提升建设教育培训工作的总体水平。

5现代教育的发展趋势对我国建设教育工作的启示

5.1加强制度建设,构建科学的建设教育培训体系我国建设教育培训应逐步建立同建设行业发展相适应的,高效、公平、富有活力的教育培训体制,构建以需求为导向,政府宏观管理,学校、企业、行业协会、培训机构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教育培训体系。认真贯彻落实行科教兴业、人才强业的发展战略,紧紧抓住建设教育培训资源的市场配置、培训机制、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等重要环节,强化科学管理,加强职业教育,大力开展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形成我国建设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和谐发展的新局面。

5.2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是当今时代的要求。建设教育培训工作要突出人的主体地位,把实现从业人员的全面发展作为一切培训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行业需求为导向,确定培训目标,优化人才结构,重点加大对技能人才、高技能人才、复合型人才等紧缺人才的培训力度;以提高从业人员的能力和综合素质为根本目的,注重在道德意识、法律意识、公民意识、安全质量意识等方面的培训,优化专业结构,提高从业人员的竞争力。同时,建设教育培训工作要做到“因人施教”,注重培养其兴趣,发展其特长,培养未来能引领建设行业发展的创新型人才。

5.3教育与生产相结合更加紧密现代社会客观上要求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与现代生产和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反映生产的要求,这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我国建设教育培训工作在保证度必须的专业理论水平的基础上,要更加注重实践环节,在内容、手段、方法等方面紧密结合生产实际,及时更新工程建设领域的新技术、新知识、新标准、新规范,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向能力培养方向转变,使教育教学能真正提高学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能满足实际工作要求的实用性人才。

5.4提倡终身学习,构建学习型社会学习型社会是一种全民学习和终身学习的社会。建设教育培训要坚持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协调发展,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相互沟通,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有效衔接,积极引导从业人员树立“终身教育”的理念。统筹扩大教育资源,以能力建设为核心,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主动拓展建设教育培训领域和范围,以满足从业人员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不同阶段对建设教育培训的需要。

第6篇

关键词:成人教育培训;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G7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1)06―019―03

近几年来,我国社会成人教育培训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巨大的培训产业。据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9年全国职业技术培训机构15.31万所,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812所,其他民办培训机构19395所。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的发展,完善了国家教育体系,提高了劳动者素质,推动了学习型社会建设。但是在社会成人教育培训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的成因,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以利于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的健康发展。

一、社会成人教育培训存在的问题

(一)市场秩序不够规范

由于社会成人教育培训市场准入门槛较低,利润丰厚,吸引众多投资者投资教育培训行业,培训机构迅速增加,导致教育培训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在竞争激烈的条件下,发生了以争夺生源为目的的市场失范行为。首先,以虚假广告为代表的欺骗行为严重。一些培训机构以虚假承诺吸引学员,大街小巷宣传招生,闹市街头分发培训简章。其次,过度竞争,价格战愈打愈烈。培训价格竞争的白热化,导致一部分中小培训机构在教学质量上大打折扣。再次,部分培训领域存在垄断和暴利现象。这些培训机构独占了本领域的职业资格认证权和相关培训资源,成为垄断性的培训服务提供者,从而获得了大量的垄断利润,严重影响了培训市场的公平竞争。

(二)培训机构参差不齐

当前,我国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发展迅速,据有关媒体介绍中国有培训机构7万多家,培训从业人员达100多万人。在众多的培训机构中,确实有一批办学规模大、社会信誉好的培训机构,如北京的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北大青鸟等已成为著名的品牌教育机构。这些培训机构不仅为各层次、各年龄段居民转换职业、拓展知识、提高素质提供了学习的环境和条件,而且在迈向学习化社会和逐步形成终身教育体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因为现在成立培训机构注册资本的门槛很低,给成立培训机构开了方便之门,三两个人甚至一个人也可成立一家培训机构。目前的7万多家培训机构,大都规模较小。有些培训机构以小型作坊式经营,从业人员少则几人,多则十几人,既没有规范的管理,也没有能力吸引或聘请到高水平的培训师,缺乏研发力量和自身特色的课程,极其缺乏竞争力,在培训市场中随时都会因生源枯竭而被淘汰。

(三)师资力量严重缺乏

随着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的迅猛发展,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严重缺乏。教育培训对培训者个人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不仅要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还必须掌握高超的授课技巧。然而,当前许多培训机构十分缺乏既有丰富培训经验、了解培训需求,又具有专业度高、研发能力强的教师。有些培训机构甚至没有教师,只起招生和中介作用,从社会上或客户那里得到了培训需求,组织到生源后,临时聘请几个教师,教师通常上课时来,下课就走,当培训结束,拿到酬金后,就跟培训机构没有关系了。

(四)培训质量难以保证

培训质量不高是当前社会成人教育培训非常突出的问题,有些培训机构只注重招生数量,而忽视或不注重教学资金的投入和教学条件的改善;有的教学达不到学时要求,偷工减料,不能保证学员的实习时间和实习内容;有些培训机构只看重暂时利益,不重视教学质量。“一锤子买卖”现象严重;有些培训机构既没有标准化教材、课件,又没有正规教师,更没有符合教学要求的实验设备;甚至极少数培训机构只有一个教师、一间房子、一本教材就开始培训。

(五)培训收费过于虚高

为了满足社会需求,社会培训机构竞相开办了各类培训班,受到求学者的欢迎,人们报名参加培训极其踊跃。这本是一件好事,但是一些培训机构认为是一个赚钱的大好时机,于是,违反物价、财政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培训费用一涨再涨,违规收费的乱收费现象、谋取暴利的利润最大化现象在某种程度上存在扩大趋势。如公务员考试培训有几千元的“面试保过班”、有万元的“面试特训班”,考研培训动辄标价万元的“高端辅导班”。甚至有少数国内知名的培训机构也打着高端培训的旗帜,高级专家讲课的幌子,收费高得离奇,完全不履行教育培训产业准公益性的责任。

二、社会成人教育培训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缺少国家法律支撑

成人教育培训是成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人教育法虽经千呼万唤,但至今尚未出台。尽管国家相关行政部门先后颁发了有关成人教育培训的政策规定,而且这些政策规定对成人教育培训的发展确实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是,就成人教育培训的法治环境来说,仍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从国家层面缺乏一部成人教育培训的专门法律来规范教育培训行为。当前,成人教育培训政策规定多为部门性或地方性的,部门和区域特性较强,全国统管性较弱。二是这些政策规定多是鼓励性政策原则,几乎不涉及强制性手段,对成人教育培训明显缺乏具体有效的保障机制和惩戒措施。在成人教育培训没有国家法律支撑的条件下,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成人教育规定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势必大打折扣,不仅影响政府、企事业单位、培训机构和公民个人的重视程度,在贯彻过程中也比不上国家法律的执行力度,在追究违反规定的责任时更缺乏刚性和硬度。

(二)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实行多头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管理。社会力量办学机构除了接受教育部门宏观管理,经营性的培训机构要由工商部门负责核发营业执照并管理,公益性的培训机构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事业单位性质的培训机构由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负责登记管理。综观办学审批机关和执照核发机关就可以看出,政府有多个部门在负责管理教育培训机构,这种多头管理现象,必然导致部门相互推诿,办学资格一审了之,营业执照一发了之,两张皮运作,管理规范和管理制度不能统一,最终形成无人管理或管理松懈的局面。

(三)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一段时间以来,成人教育培训常常被人误解为不正规教育,究其原因,除了教育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与成人教育培训自身专业特色不够、专业化程度不高有密切关系。有些培训

机构没有一支与培养目标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培训教师大多是半路出家,临时聘请,一般不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基础,而对培训教师进行培训的机构很少,导致专业培训师严重乏。有些培训机构管理人员专业性不强,甚至没有专业,大多承担招生、教学组织、后勤服务等管理工作,对市场运作和商业策略缺乏足够的经验和知识。我国对教育培训专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培训市场的研究还未引起教育部门的充分重视,目前内地尚无大学开设培训师专业,师范大学也只开设了教育经济学专业。研究教育培训市场化问题的学者专家寥寥无几,专业研究人才稀少,教育培训市场理论体系难以快速建立起来。因此,我国社会培训机构的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程度不高,核心竞争能力较弱。

(四)政府投入不足

成人教育培训作为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在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在财政上应该担负更大的责任。早在1987年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中就明确规定,在国家财政预算中列出成人教育科目,在地方财政中把成人教育列入预算。《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每年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发展继续教育事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继续教育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并可以根据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从中可以看出,成人教育培训的经费应该来自三个方面:政府、单位和个人,而现实情况是政府对成人教育培训的投入严重不足。实施成人教育培训的机构大多没有从政府获得拨款和资助,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完全依靠收费维持运转。虽然职业培训定点单位表面上能够获得一些资助,但实际上这种资助是对学员学费减免的补贴,培训机构并未得到额外的资助。很多行业部门举办成人教育培训,也很少从行业管理部门获得资助。这样不仅加重了学员的负担,而且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也难以改善,培训质量当然很难保证。长期以来,学员承担的教育培训成本过重,使下岗待业、家庭困难的学员望而却步,失去很多培训机会。

(五)行业监管不力

首先,政府对社会培训行业缺乏有效监管。由于我国尚未颁布针对培训行业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对整个培训行业缺乏整体规划,相关的专门政策和标准也不够系统,部分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对成人教育培训的发展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对培训行业研究不多,缺乏管理经验,导致政府管理缺位,监管不力或疏于监管。培训机构到底应该由谁来管?工商部门和教育部门相互推诿的现象时有发生。据由,教育部目前正组织研究制定教育培训服务的国家标准,计划对各种培训机构进行质量评估,定期公布评估结果。其次,由于政府统一管理的协调机制尚未建立,各部门在实施管理过程中缺乏协调,造成条块分割,政出多门,各管一摊,管理的统一性和科学性较差。再次,由于各行业协会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和行业规则的职能还没有真正发挥出来,在混乱的市场环境面前显得“力量单薄”,难以促成行业规则的形成,导致成人教育培训的行业标准与规范尚未建立。

三、社会成人教育培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加快立法进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加快继续教育法制建设。继续教育法规是发展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的重要保障,依法治教是各级政府管理和监控成人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手段,因此,尽快制定和颁布继续教育方面的法律是发展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的当务之急。只有通过立法,才能使我国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的管理体制得以理顺与完善,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广大公民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成人教育培训的办学经费,使社会成人教育培训尽快进人有法可依的轨道。

(二)理顺管理体制。要建立通畅和高效的管理体制,首先要解决目前多头管理、却又存在管理缺位的问题。成人教育培训的管理权力应该进行调整并相对集中。在教育系统内部仍应该成立一个管理成人教育培训的机构。《教育规划纲要》把成人教育、培训服务统一归到继续教育范畴,可以在教育行部门设立专门机构,统筹管理继续教育工作。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继续教育的地位,也有利于继续教育的发展,而且有利于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社会。现在成人教育培训机构遍地开花,但是主管部门政出多门,要想统起来十分困难,这就需要不同部门之间相互沟通与合作。因此,《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指出,政府成立跨部门的继续教育协调机构,统筹指导继续教育的发展;将继续教育纳入区域、行业总体发展规划;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负责制定行业继续教育规划和组织实施办法。只有按照《纲要》的要求,才能理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的管理体制,从而保证成人教育培训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队伍建设。一是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要广辟渠道,科学聘任,充实和稳定师资队伍,既要有自己的专职教师,又要充分利用高校的师资,还可以聘请社会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兼职教师,这样才能满足多样化的教育需求。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还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师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素质。二是要加强管理人员队伍建设。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人员是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者,管理人员无时无刻不在展示着培训机构的风貌。其管理水平和管理质量代表了培训机构的形象。作为成人教育培训管理人员,首先是一名教育工作者,要按照教育教学规律、按照成人教育培训的性质和特点从事管理工作;成人教育培训管理人员还要增强服务意识,做到以人为本,用爱心、热心和公心热情为学员、为教师服务,做到以理服人、以情动人。

(四)加大政府投入。很多国家不仅对成人教育培训的发展高度重视,而且在经费资助上也有很大力度。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很多属于民办教育机构。在我国2002年12月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已经明确了政府在经费上资助民办学校的职责。推进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的可持续发展,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是很重要的措施。政府的经费资助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一是政府对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直接进行资助。二是向接受教育培训的个人提供资助,从而间接资助教育培训机构的发展。三是对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实行各种优惠政策,以扶持教育培训产业的发展。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成人教育培训成本由国家拿大头、单位拿部分、个人出小头的继续教育优惠政策,对下岗职工和农民接受教育培训的经费应由政府买单,逐步使接受教育培训成为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乃至全社会公民的国民福利待遇,鼓励人们多形式、多渠道参与终身学习,使学习逐步成为普通公民生活的一部分。

(五)强化行业监管。首先,政府要加强对社会成人教育培训行业的监管。政府有关部门不仅要对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资格审批,而且要对其运营过程进行严格监督,尤其是培训价格要合理制定,严格限制暴利。对于一些不按有关规定审批办理的培训机构要坚决取缔,对于未经批准刊登招生广告、未经收费备案的培训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加以处罚。其次,要加强行业协会的监管职能。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对各类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行业协会可以通过政府授权,制定评估标准、评估体系、准入条件,对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可以通过制定行规,对培训机构进行制约,触犯行规的可以在行业内部处罚;可以实行行业督导制度,聘请有关成人教育培训专家担任成人教育培训督学,督察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再次,要加强工商部门对营利性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工商部门可以像对工商企业实行的年检制度一样,对营利性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年度审核和检查,年检的内容可以包括办学情况、教育教学管理情况、教育培训收费以及财务运行情况等。年检结果应该给予明确的结论,对存在问题要提出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对长期存在严重问题又不能按期整改的应该给予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参考文献:

[1]蒋士强,北京培训业发展综述[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8,(6)

[2]叶建华,培训产业的现状与出路[J],中国人才,2010,(9)

[3]科教新报编辑部。2009年度教育培训产业盘点[J]。科教新报:教育科研,2010,(Z1)。

[4]马永斌,继续教育市场中的政府职能定位[J],成人教育,2009,(11)

[5]车 萍,曾青云,现阶段政府成人教育职能缺失及对策[J],江西教育科研,2006,(5)

第7篇

一、教育培训总则:

1、培训目的

为加强本项目安全管理,不断提高本监理部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安全管理体系的高效运转,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安全教育培训要求,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2、培训人员

黄河下游防洪工程施工监理第二标段部全体监理人员

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DL5162-2002)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6号)

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0-02-2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

二、内部培训

1、培训对象: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驾驶员等。

2、培训形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再培训

1)会议形式:安全知识讲座、座谈会、报告会、先进经验交流会、事故教训现场会等。

2)各种音像制品

3)现场观摩演式形式:安全操作方法演示、消防演习、各种急救演习等。

3、培训学时:每年定期培训两次,不少于3学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不定期教育。

三、培训内容

1、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1)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2)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安全知识

3)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纪律

4)安全生产形势及重大事故案例教训

5)特种教育作业教育培训:对特种作业知识培训

6)“四新作业”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当生产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时,监理人员必须与时俱兴,熟练掌握新知识,才能更好的服务于施工企业。

7)季节性安全教育:监理部应在雨季、冬季根据季节变化,进行防雨、防电、防汛、防冻等季节性安全教育。

2、安全生产再培训内容:

国家新颁发、修改的法律、法规、标准,国家、企业对安全生产的新要求,全国安全生产管理先进案例,其它需要培训的内容。

3、内部安全教育培训实施

培训人:总监理工程师

培训时间:根据人员进场情况及生产计划制定相应时间每半年举行一次。

培训地点:监理部办公室

第8篇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 职业教育 保障机制

[作者简介]王岚(1973- ),女,河北石家庄人,河北科技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副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及职业教育研究;朱静然(1980- ),女,河北高碑店人,河北科技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硕士,主要从事高等教育及职业教育研究。(河北 石家庄 050018)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4)36-0084-02

新生代农民工是指出生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年纪介于16岁到30岁之间,在城乡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农业户籍人口。据统计,我国每年外出务工的农民达1.5亿人,其中约60%为新生代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已经逐渐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力军。然而相关数据表明,新生代农民工平均受教育年限仅为9.8年,且仅有9%接受过职业教育。因此,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素质引起了社会和广大学者的关注。加强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教育,不仅有助于加快新生代农民工向现代产业工人转变的步伐,而且将有力地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转型升级与城乡统筹发展。

一、完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为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提供政策保障

为了推动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中央及各级政府相继制定和颁布了《2003―2010 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雨露计划》以及“阳光工程”等一系列政策和行动计划。但各项政策在实施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及配套的保障措施,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的开展步履维艰。

(一)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依靠国家法律法规推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

《职业教育法》指出:“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职业教育法》有效地促进了职业教育的法制化和规范化。但是,我国的《职业教育法》目前缺少针对农民工职业教育的专项条款,导致农民工职业教育由于经费不足、管理体制不顺,而产生了基础设施落后和服务体系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无法保障新生代农民工对职业教育培训的时代性需求。

因此,笔者建议修订《职业教育法》,增加关于农民职业教育培训的专项法律条款,明确规定新生代农民工接受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目标、地位、实施和管理等,从而依靠国家法律法规来推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的开展。具体到地方,可以由各省根据各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法规,明确实施细则,增强可操作性。同时,从法律层面规定企业在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果企业拒绝对新生代农民工进行职业教育培训,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以刚性制度加强政府的宏观管理和监督。

(二)改革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消除新生代农民工接受职业教育的制度壁垒

计划经济体制下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是传统就业制度和二元社会保障制度建构的基础。新生代农民工虽然是城市里的工人,但无法享受城市的待遇,成为一个“双重边缘化”的群体。他们无法享受到城市举办的针对城镇下岗人员的免费培训等职业教育培训。二元户籍制度造成的新生代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的教育机会不平等,成为新生代农民工接受职业教育的制度壁垒。因此,应促进现有的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城乡二元结构”改革,形成区域一体化的职业教育体系,使新生代农民工与城市市民一样享有受教育的机会。

(三)完善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激励机制,调动企业、培训机构及农民工参加职业教育的积极性

1.完善企业主动参与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激励机制。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如专项财政补贴、税收减免、贴息贷款等,调动企业参与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的积极性。这在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的同时,又能促进企业自身的发展。

2.整合民间培训机构,积极扶持农民工职业教育基地建设。首先,对现有新生代农民工培训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建立动态的淘汰机制,对不符合要求的培训机构限期整顿甚至“关转停”。其次,建立严格的新生代农民工培训机构准入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运用面向社会招标的形式,制定培训机构准入标准,从而确保新加入的新生代农民工培训机构的质量。再次,建设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基地。选择一批设施齐备、师资优良的机构,通过政府财政支持和政策倾斜,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性的、有一定规模的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基地,带动农民工职业教育水平的整体提升。

3.推行“职业准入制度”,调动新生代农民工参加职业教育的积极性。推行“职业准入制度”,如规定新就业或者重新就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已经就业的新生代农民工必须在三年内保证一定的时间到职业学校学习等。从制度上使新生代农民工意识到如果没有一定的素质和技能就无法在城市立足,从而转变观念,主动参加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

二、构建多元化投入机制,为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提供经费保障

经费是新生代农民工接受职业教育的经济基础。但从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的经费来源看,仍存在政府投入不足、企业投入不积极、农民工自我投资能力弱等问题。因此,应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调动“受益者”(企业和新生代农民工)投入职业教育培训的积极性,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一)加大中央及各级政府投入力度,为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提供核心资金保障

中央及地方政府对农民工培训经费投入正逐步加大。但相对于庞大的农民工群体,这些培训经费平均到每位农民工身上,仅为100多元。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教育属于基础建设范畴,具有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属性,农民工职业教育更多地表现为国家层面的受益。因此,政府经费投入应成为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的核心资金。然而,调查发现,新生代农民工培训资金来源中,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仅占5%。这显然对有效支撑农民工的培训差距还很大,政府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增加相关财政投入:第一,增加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的财政预算,并将之纳入当地的职教体系中。第二,提高对农民工培训项目经费的补贴标准,使每年农民工培训经费的增长略高于当地劳务收入增长,并保证每年经费到位。第三,中央及各级政府设立“农民工职业教育基金”,专款专用,为支持符合要求的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等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第四,对参加职业教育培训的新生代农民工实行经费补贴或奖励制度。

(二)多渠道筹措资金,构建政府、企业、农民工三方共同分担的职业教育投资机制

在新生代农民工自身投资教育能力很弱的情况下,可采取企业出资、政府补贴、农民工支付部分学费的方式,多渠道解决经费不足问题。第一,企业增加对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企业加强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从根本上说是其自身发展的需要,但作为一个经济组织,企业往往更看重短期的利润。一方面,农民工工作的稳定性较差;另一方面,对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教育培训因投资回收期长,使企业投资风险加大。这些都使企业对新生代农民职业教育培训有所顾虑,不愿意进行经费投入。笔者认为,一方面,政府对企业支付的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经费按照相应比例给予补贴,鼓励企业加大对农民工培训经费支持力度;另一方面,企业实行订单培训,使出资企业直接受益,投资的积极性提高。

第二,鼓励新生代农民工积极出资参加培训。由于收入有限,大部分农民工无力承担过高的培训费用。有些农民工即使有一定的资金,但由于预期收入不明朗,他们也不太愿意拿出自己不多的积蓄来参加职业教育培训。因此,在制定政策的同时,还需要政府拿出一定的资金对农民工进行补贴;同时,实现培训支付方式多元化,对于部分经济困难的新生代农民工,可让他们提前支取培训费用,然后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逐步偿还,从而使农民工愿意出资也能够出资参加培训。

三、建立多层次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机构,为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提供组织保障

(一)加大政府主导的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的覆盖面

政府主导的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即政府根据市场和农民工的需求,制定培训政策、培训计划,并由政府主管部门来组织和领导整个培训过程。目前已经开展的“全国家政服务工程”、劳动力“双转移”培训等属于此类培训。但总体来看,当前政府主导的农民工职业教育的覆盖面仍需加大,尤其应增加农民工需求比较迫切的一些免费培训项目。

(二)充分发挥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新生代农民工培训中的作用

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培训机构和其他公益社团组织,还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群众组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开展新生代农民工培训有以下几种主要形式:一是民办公助,即由非盈利组组织提供经费,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经济学家茅于轼和亚洲开发银行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汤敏博士等人创立的“富平家政学校”,它是北京规模最大的专业化现代家政服务学校。该校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培训了大量高质量的家政服务人员,使许多来自贫困地区的新生代农民工获得了就业机会。二是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独特作用。工会可以凭借其最广泛的组织网络优势,在农民工职业教育保障方面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如深圳市总工会在农民工中实施的“圆梦计划”,为在深圳地区农民工提供了5000多个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学位,并组织了2000场次的农民工素质教育讲座,农民工职业教育开展得有声有色。三是社区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即建立由街道社区教育中心、社区培训学院、社区居民学校、驻区单位以及民间组织共同参与的教育服务平台,从而在各街道、社区内逐渐形成各类隐性的“学习圈”,为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搭建平台。

(三)加强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促进农民工培训水平的提升

首先,职业院校培训重心下移。职业院校应走下去,建立专门机构,搭建企业和院校的沟通平台,及时了解企业的用工需求和农民工的多样化需求,并根据经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劳动力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和教学内容,加强特色专业建设,增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

其次,企业要有计划地对新生代农民工进行职业教育培训,使农民工与其他职工一样享有接受职业教育培训的机会。同时,积极与职业院校配合,及时反馈企业对所需职工的素质需求,由职业院校提供订单式服务,建立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特色化的新生代农民工培训项目。

[参考文献]

[1]孙金锋.人口红利渐失背景下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探析[J].职教论坛,2011(16).

[2]唐踔.对当前我国农民工教育培训问题的深度思考[J].职教论坛,2010(25).

第9篇

【材料】

2015年10月,中央印发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提出了新时期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的具体要求。中央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大力宣传、严格执行,进一步加强理想信念和党性教育,完善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切实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真正把培养造就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的任务落到实处。

【试题】

假设你是P省省委组织部干部教育培训处的工作人员,请完成下面两题:

1.你认为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都有哪些具体要求?

2.起草一份P省委组织部的近阶段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的意见,供领导参考。

【答案要点】

第一问:

(1)从严治校方面: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依法办学,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跟班管理制度,加强对干部学习培训的考核与监督。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2)从严治教方面:师资队伍必须政治合格,对党忠诚、政治坚定,严守纪律、严谨治学;必须联系实际开展教学,有的放矢,严守讲坛纪律,不得传播违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中央决定的错误观点。(3)从严治学方面:受训干部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认真学习,积极探讨,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做到学有所用,学有所长,学用结合。

第二问:

(1)抓好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通过下发通知、召开座谈会,对各地各部门学习贯彻作出部署、提出要求。通过媒体报道、下发中央辅导读本,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的宣传解读。(2)开展集中培训,将各市地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和各省直部门组织人事处处长分别轮训一遍,各地各部门负责轮训下级组织人事部门一遍,使各级领导干部、组织人事干部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者熟悉、掌握和精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3)抓好配套制度建设,对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对相关制度规定进行梳理修订,建立健全适合省情实际的干部教育培训制度体系。(4)适时深入各市地和省直部门检查督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10篇

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甫一结束,高检院党组随即召开会议予以贯彻落实,并就检察机关人才工作制定下发了《-2020年人才强检工作规划》。近三年来,高检院围绕检察人才、教育培训工作采取了一系列举措。首先是颁布了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实施纲要,紧接着又在召开全国检察长会议的同时套开全国教育培训工作会议进行专题部署,其后又率先组织了全国基层检察长培训班,在两年时间内,把全国3000多名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全部轮训一遍,同时大规模推进教育培训,积极推进分级分类全员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仅去年一年,就培训检察人员10.8万余人次,高检院直接培训4541人。

回望检察事业发展的历程,人才短缺,法律监督能力薄弱依然是发展瓶颈,既与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极不相称,也严重制约了法律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缺乏应有的话语权。基层检察业务在法律适用的标准上一定程度存在着依赖其他部门的现象。一方面对执法部门的会议纪要、内部文件主导实践时有批评,另一方面又苦无良策。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检察机关在具体的法律适用方面缺乏系统的、有针对性的研究,形成不了具有指导性的意见。能力不足自然声音不大。今年全国“两会”代表委员的建议中,也再次关注了检察机关“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乱监督”的现象。

缺乏一定数量的领军人物。检察业务主要是涉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但放眼全国,在“两法”理论和实务研究方面,检察系统的领军人物相对稀缺,证据法、程序法、实体法拔尖的专家型、专门型人才相对较少,导致检察工作发展缺乏充足的发力点和智力支持。而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则更为薄弱。检察制度研究视野不够开阔,比较不够充分,论证不够扎实,对一些法学前沿的理论问题研究不够,创新不足。无论是检察理论还是实务研究,原地打转、“炒冷饭”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十多年前的工作经验往往会成为莫名其妙的创新成果。

缺乏善于监督的过硬本领。不敢监督,归根到底还是不善监督;不善监督,归根到底还是能力不足。因自身业务不精,重大问题缺乏一锤定音的功底,对问题和错误缺乏必要的敏感性,致使诉讼监督机制不畅、效果不佳,仍停留在就事论事、为监督而监督的层面上。诚如检察长所言,“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得还不充分,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的现象仍然存在”。

检察事业发展的瓶颈在人才,突破也在人才。“检察官要精研法律,精通法律”,只有狠抓人才建设、促进人才成长,才是突破瓶颈的关键:

充分重视人才在检察事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树立“以人为本”的人才工作理念,营造“育才、引才、聚才、用才”的良好氛围。要努力在检察机关形成“尊重人才、知贤善任、任人唯贤”的良好氛围,对人才多一份信任,多一份关怀,多一份培养,多一份包容。

加大教育培训工作的力度、强度,加快人才养成机制的培育。教育培训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有系统,在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既要像抓主题实践活动那样大规模开展,集中抓、全面推,又要持之以恒,坚决防止一阵风。抓好教育培训,一是靠“教”,必须立足本职,加大岗位培训力度,让人才在实践中得到培养;要善于发现人才特点、潜质、发展方向,稳其心态、用其所长。二要靠“学”,积极开展“争创学习型检察院、争当学习型检察官”等活动,搭建平台、创造条件,积极动员全员参与,相互竞争,比学赶超。

深化“检校共建”机制,推动高层次人才的互动和养成。充分发挥高校在培养检察人才中的重要支撑作用,通过推行双向挂职,实现检校高层次人才的深入沟通,实现法学理论和检察实践的良性互动。高校教师进入检察机关,可以充分发挥其在理论研究的前瞻性、深入性、系统性方面的优势,更好地指导和提升检察实践,同时也厚实自身的实践积累;检察机关的高层次人才进入高校,可以充分汲取法学理论知识,同时也可以更好地反映实务需要,促进理论指导实践。

法律监督的对象是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相对于有几千年历史的侦查制度、审判制度和行政制度,检察制度历史短暂,先天不足。要缩小差距,唯有加快发展,紧赶快追。发展靠什么?归根到底靠的还是人才。靠人才突破瓶颈,靠人才缩小差距,靠人才发力,推进检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11篇

新型城镇化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经阶段,我国的城镇化建设需要提高质量,农业转移人口也要进行深层次的培训,阐述了城镇化背景下农业转移人口职业教育培训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今后一个阶段,在坚持以人为本培训过程中,提高农业转移人口职业教育水平的在政策支持、资金保障、培训模式等方面的思考。

关键词:

新型城镇化;农业转移人口;职业教育;培训模式;问题

新型城镇化是未来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在将来我国发展战略中肩负着重要历史使命。城镇化伴随的是农业人口向城镇转移,由农民转为市民;农业人口如何更好地向市民转变,关键在于搞好农业人口的职业教育培训,便他们掌握适应城市生活的一技之长。因此,对农业转移人口如何培训,其支撑服务体系如何构建,将直接关系到新型城镇化的可持续发展。

1新型城镇化的内涵

工业革命进程中的英国是城镇化的发端。城镇化别称城市化,即农业人口不断由农村向城镇转移,把农业人口转变为市民、把农村转变为城镇逐步扩大城镇化规模的过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不断密集发展的过程。城镇化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发展水平的标准。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1坚持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的理念越来越被人们提及和重视,政府在制定重大发展决策时以人为本的理念也经常引用。发展新型城镇化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从以前粗放的使用土地和滥用能源中转变为走资源节约和环境协调发展的道路;发展新型城镇化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强调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促进地域城市群之间的协调配合;另外,发展新型城镇化坚持以人为本要注意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积累的矛盾,侧重于关心“人”,应该以提高人们生活水平为宗旨,实现群众利益最大化,正确面对和处理城乡二元矛盾、交通拥堵、房价高、社区服务差等问题。

1.2城镇化发展以市场为导向

发展新型城市化不能光靠政府的政策指导,要明晰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发展城镇化要依靠市场规律,在当地经济发展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协调好政府之外的资源。政府要正确定位,做好制定政策和宏观监督的作用,让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进来。这样才能尽可能地减少政府和人们的矛盾,从而充分发挥人们的参与性和积极性。另外,城镇化的资金来源也可以不仅仅只依靠政府贷款,可以适当地扩大资金来源,增加一些直接融资的手段,例如债券和股票交易,形成政府、民间和个人等多渠道融资。

2当前城镇化发展的特点

2.1城镇就业人数稳定增长

近几年来,我国的城镇化发展规模快速增进,由农村转移到城镇的人口呈明显上升的趋势。在农村转移人口中,一类是户口在农村但长期在城镇工作和生活的人群,他们大多是渴望城镇更好的就业发展机会、生活、教育和医疗等,这类人群主要有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组成;另一类是户籍在城镇,原来土地被征用的人群,这一类人所占的比重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我国2013年末全国就业人员76977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38240万人,全年城镇新增就业1310万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05%,略低于2012年末的4.09%;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6894万人,比2012年增长2.4%。其中,外出农民工16610万人,增长1.7%,本地农民工10284万人,增长3.6%。

2.2土地城镇化先于人口城镇化

一直以来政府主导下的城镇化发展往往是粗放式的土地扩张,在“土地生财”、以发展城镇化提高工作业绩观念的指导下,我国现阶段的城镇化发展相对侧重发展水平,忽视发展质量。国家统计局统计了从1990年到2011年城镇化发展状况和人口城镇化发展情况,1990年我国的城镇建成区面积12856km2,城镇人口数30195万人,在20世纪末,全国的城镇化建成区面积扩张了64.5%,土地的城镇化速度是人口城镇化速度的1.8倍。截至2011年,我国的城镇建成区面积已经达到43603km2,城镇人口数增加到69079万人,城镇化率由1990年的26%增长到2012年的53%,伴随着城建区和城镇人口的快速增长,但城镇化的建设明显忽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规律以及环境协调发展、城市功能区布局,盲目强征强盖,许多政府强征农民土地的新闻见诸报端,好多居民房建造了没人居住或者建筑配套设施简陋,使得花费高昂的居民区成为名副其实的“空城”。

2.3城镇化发展水平低,发展质量落后

近几十年来,在国家的大力号召下,我国的城镇化发展水平明显提高,城镇化率已经达到了54%,但是我国的城镇化率低于发达国家的城市化率近30%,同期低于世界平均发展水平,甚至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与此同时,在我国城镇化发展规模激增的条件下,相应的配套设施发展不完善。不能提供基本的社会服务,如医疗、教育、卫生、社会保险,外来务工人员由于户籍、资金等条件限制,与城镇居民平等的享受上述服务更是遥不可及的梦想。

3加强农业转移人口职业教育培训是提高城镇化水平和质量的必要条件

3.1接受职业教育培训是每个农业转移人口的权利

20世纪70年代,法国学者保罗•朗格朗在《终身教育引论》中系统阐述了终身教育思想,指出教育应当贯穿人的一生各个阶段,接受各种教育直到生命的尽头。第2届国际TVE大会也提出了“全民职业技术教育”的口号,号召职业教育要面向所有人,接受教育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这种思想对促进教育公平的实现和农业转移人口接受职业教育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如今,随着我国对教育的巨大投入和支持,人们接受的教育水平普遍偏高,一般的知识不能满足广大群众的需求,技能的学习也显得更加重要。职业技能的培训能够满足广大的农业转移人口的需要,能够让他们在城镇“进得去”。

3.2职业教育培训能够使农业转移人口立足城镇

职业教育培训目标更明确,侧重于提高培训对象的技能和文化素质,可以说是最见成效的教育投资方式。农业转移人口往往在农村所受的文化教育水平低,技能缺乏,在转移城镇的过程中更多的人带有盲目性,缺乏长久的职业技能规划。新型城镇化以人为本,势必要组织合理有效的针对农村转移人口的技能培训项目,职业教育培训可以开展多种形式和多层次的、明确的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只要能让农村转移人口看到广阔的就业前景和可观的收入,农村转移人口就能更好地在城镇立足。

4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业转移人口职业教育培训中存在的不足

4.1法律不健全,政府关注度不够

至今农业转移人口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没有统一独立的部门组织和监管,现阶段实行的是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多部门联合监管的措施,每个部门都设有各自的管理体系和规划纲要,在组织和监管上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条文。目前,我国政府针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再培训问题出台了各种规划纲要和通知,例如早在2003年出台了《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2009年和2010年教育部分别发出了《关于切实做好返乡农民工职业教育和培训等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这些规划和通知都明确提出了我国现阶段做好农民工培训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尽快加强农业转移人口的职业技术和技能培训,但是在涉及到具体的实施步骤和方法方面却没有提及。另外,在已出台的一些关于职业技能的法规如《农业法》《宪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就业促进法》中也提及了受教育者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也提及了增强农民职业技术和技能培训方面的内容,但是均缺乏具体可操作实施的条款。

4.2教育机构单一,形同虚设

现在我国的农业转移人口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通常由教育部、农业部等部门共同管理,各种监管部门各自为政,都设有各自的培训规划,但是部门之间缺乏协同合作,培训机构形同虚设。另外,职业教育培训没有充分引入市场培训体制,缺少民间培训力量的准入制度,没有发挥很多涉及农业的企业、农村合作社、科研机构、新闻媒体等的培训和宣传力量。有学者对江苏省13个省直辖市的37个行政村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64.9%的农民没有接受政府机构的职业教育培训,他们认为政府的就业培训工作做得还不够;有51.9%的农民获得就业的主要渠道是通过收看电视;有近48%的人不知道农业技术推广站在哪里[1]。

4.3培训经费少,缺乏资金保障

首先,现阶段我国《规划》里规定,农业转移人口的再培训经费由三方即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支付。虽然从2012开始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已经占GDP的4%,但是更多的教育经费投入在高等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方面,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投入少之又少,界定模糊。我国的农业转移人口数量庞大,多是欠发达地区,所以人均培训经费欠缺。其次,我国政府虽然规定了用人单位有对农业转移人口培训的义务,但是因为各种情况和原因,用人单位不愿意把收入所得的一部分用于农业转移人口的职业教育培训投资。我国的农业转移人口流动性大,且很多所从事的工作为简单劳动技术工作,用人单位考虑到成本或缺乏长远规划不愿拿出资金对农业转移人口进行技能培训。最后,我国农业转移人口没有足够的资金担负再培训费用。我国的农业转移人平均工资低,再加上农民工工资缺乏合理的监管制度,很多农民工存在工资被推迟发放和克扣的情况;外出转移的农业转移人口多为男性劳动力,由于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他们通常肩负整个家庭的教育和生活开支费用,所以大部分农业转移人口不愿意把收入所得投入到职业技能再培训上。

4.4教育内容单一,实用技能少

在现有的实行的职业教育培训中,职业教育培训工作通常与职业技术院校合作进行,教育内容陈旧,跟上时代的发展要求,培训的项目多与农业转移人口所急需的岗位不吻合,农业转移人口通常是从事简单的手工业者,但是陈春霞等对江苏职位急需岗位的问卷调查结果可知,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工、技师是社会急需人才[2],但是对农业转移人口进行相关培训的内容却很少。培训项目缺乏针对性,马建富指出,只有17.2%的农民认为对“教学内容很有用”,“部分有用”的农民有60.4%,“教育内容没用”的农民有22.4%[1]。

4.5农业转移人口自身认识不高,观念陈旧

我国农业转移人口普遍受教育程度不高,受小农意识的影响,思想观念陈旧落后,不能很快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缺乏主动性,甚至存在一批人坚持认为职业教育培训无用论,或者缺乏长久发展的眼光,舍不得把资金投资在教育培训方面。根据2012年国家统计局公布信息可知,我国的农民工文化水平多集中在初中,随着学历的提高,所受教育的人群相对较小,但是30岁以下的新生代农民工所受教育水平明显提高。

5提高农业转移人口职业教育水平的思考

新型城镇化是城市发展的末端,是由农村人口汇集建设新城镇的起点。农业转移人口职业教育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促进城镇化水平,如何让农业转移人口进入新型城镇、在城镇“留得住”并且“有尊严”地活下去,如何提高农业转移人口职业教育水平,需要在农业转移人口职业培训时做好如下工作。

5.1国家要提供充分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

城镇化发展的好坏需要国家政府的实时控制和引导。伴随着改革开放城镇化快速发展的时机,我国出台了相关法律和文件保证城镇化又好又快地发展,但西方发达国家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早就经历了农村人口向城镇化过渡,发达国家有一系列的立法经验值得大家借鉴。英国是最早经历城镇化发展的国家之一。在20世纪50年代,英国政府分别制定的相关法律条文有《失业工人法》《技术教育法》《产业培训法》《就业与训练法》《农业培训局法》等[3],这些法律都规定了对失业人员提供教育和培训的机会,为失业人员安排就业计划和提供社会保障,规定了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评估、财政等涉及的相关问题。日本政府颁布了涉及到具体实施办法的法规,包括《社会教育法》《青年振兴法》等,其中1961年颁布的《农业基本法》中明确规定,为“使农业从业者及其家庭生活得到适当的职业,以利于家庭农业经营相关者生活稳定,必须采取措施充实教育、职业训练和职业介绍事业,振兴农村地方工业,扩充社会保障”。此外,职业教育大国德国很早以前就制定了相关法律,这些法律规定了“双元制”的教育模式。我国应该在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职业教育的法律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例如,在国家监管层面、企业培训方面、教师准入方面、资金来源方面都应做好具体详细的法律法规。

5.2资金支持是实现农业转移人口职业教育的关键点

众所周知,我国现阶段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的职业教育资金问题上采取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的政策。但是面临各种现实资金不足问题,在农业转移人口职业教育上各方面的组织者都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国家要制定财政政策,对农业转移人口实施资助和保障,实施农民工职业培训配套的资助政策。这种财政政策能够体现教育公平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业转移人口的“后顾之忧”,对全国的职业教育培训具有导向作用。国家在农业转移人口培训上要因地制宜,经济发达的地区可以试点进行免费培训制度,公共基础课程和高技能培训课程收费标准可以进行相应调整。此外,国家还须要调动企业和民间的力量、中介机构、农业转移人口积极性,充分运用市场竞争规律,提倡资金来源多元化。政府应该规定企业必须拿出一部分收入所得进行农业转移人口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对消极完成任务的企业进行罚款,对表现优异的企业进行资金奖励。

5.3建立多方面的监督考核制度

首先,政府应该建立独立的监管部门,在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准入方面做好监管工作。合格的职业教育机构应该具有合乎国家资格的条件和设施,具有组织性、规模性、信誉性。高质量、有特色、高技能、符合社会需求的职业教育机构是提高农业转移人口职业教育水平的保证。其次,要建立职业教育机构教师的准入制度。职业教育培训的教师所面对的对象与在校学生不同,所教课程和课程计划也具有特殊性,所以在对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老师进行招聘和资格考试中要与传统的教师选拔不同,评判奖励标准和教师编制也要相应地改变。最后,要对接受培训的农业转移人口进行系统的监管和考核。我国现阶段在农业转移人口的考核上面临的人口流动性大、培训不系统,对农业转移人口可以尝试建立学籍制度,对每一个培训人员进行学籍编号,建立档案,禁止中途无故辍学。另外,在农业转移人口的考试制度上应该严格管理,对顺利考取证书的学员实行奖励。

5.4开展多元化的培训模式,培训内容前沿化

要倡导培训模式多元化,培训方式要因地制宜。例如,在中国北部和南部地区气候有很大的差别,东部、西部和中部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上也有很大的差别。接受职业教育培训的对象也常常因为工种、工作时间、个人情况等原因要求实行有计划的长期培训和短期培训。此外,除了传统的“师徒制”培训模式外,还应该提倡适应现阶段职业教育发展的现代培训,我国现在正在尝试发展“企业培训与开发模式”“公共职业培训模式”,我国农业转移人口众多,只有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建立多元化的培训模式才能满足他们再教育的需要。在面对我国职业教育培训内容滞后、空泛,教育内容与市场需求不对称、不实用的特点时,要依据市场需求从课程模式、课程实施和评价方面进行改进。在改革职业教育培训的过程中,还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改进经验,把科技技术运用到农业转移人口的职业教育培训中。大量的农业转移人口从土地脱离转移到城镇,他们通常技术性水平、素质水平低,意大利和韩国在历史的发展长河中都经历了类似的阶段:农业转移人口重新选择就业时往往优先选择技术要求相对较低的第三产业和建筑业。他们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为依托对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和改造。

作者:刘志兵 李洪辰 单位:江西农业大学

参考文献:

[1]马建富.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村职业教育发展[J].教育发展研究,2013(11):32-36.

第12篇

摘要: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不仅是一个企业增强员工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一个有效工具,而且也是一个企业加强文化建设、树立自身品牌和企业形象的外在表现。

关键词:安全技术;职业危害;岗位职责;应急演练;三级教育

一、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些年来,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越来越重视,一系列法律和政府规章相继出台,使得国家和地方性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得以逐步完善,安全生产与管理也逐渐步进入了法制化轨道,因此,企业要发展壮大,首当其冲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强化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企业与员工的行为、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和企业体系建设,才能顺应时代的发展,才能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而所有这些,都离不开企业安全教育和培训。因此,笔者认为,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不仅是一个企业增强员工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一个有效工具,而且也是一个企业加强企业文化、树立自身品牌和企业形象的外在表现。

二、现代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

1.安全法制教育。安全法制是企业安全管理的行为准则,上至公司管理层,下至基层员工都应当进行相应的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教育。2.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教育。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教育是最基本的安全常识的普及教育,它是提高企业员工自身安全意识、防范各类公共伤害、自然灾害以及工伤事故的最基本的方式之一。企业应将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教育作为一项基本和长期的培训教育制度来抓,例如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防触电安全知识教育培训、防高空坠落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等等,这些安全基础知识不仅在员工日常生活中会涉及到,而且与日常工作息息相关,通常这些安全基础知识教育培训是作为专题进行培训,可以逐渐加强员工安全意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的培训,可以通过定期或国家(国际)纪念日,如11.9消防周期间,组织全员进行消防知识普及教育、组织消防演练等来增强员工的消防意识。3.安全生产技术教育培训。企业要实现安全生产,必须先要掌握相应的安全专业知识和技能,使员工知晓施工工程中的各种风险及规避措施,以此来减少各种事故的发生。以市政施工为例,在进行沟槽开挖工序中,边坡的稳定性取决于坡度的大小、土质种类、地下水、周围荷载及开挖方式等诸多因素,以此,施工人员要将这些因素进行综合的考虑后确定开挖顺序、支护方式,切忌为赶进度,盲目施工。“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对于安全生产技术的教育培训,可以由生产技术专家、生产能手等专业技术比较精湛的人员组织进行,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以进行理论授课、案例分析,参观学习,也可以结合现场进行模拟试验。4.职业危害及预防措施教育培训。企业员工是生产的主体,其长期暴露于生产环境之中,不可避免的接触各类职业危害因素,如吸入粉尘、接触噪音、有毒有害物质等,员工如果长期受到职业危害因素的危害,而没有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久而久之,就会导致职业病的发生。例如:市政施工工程中,夏季,封闭的隧道内沥青路面摊铺工艺会释放出有毒有害气体,通风量不足,作业人员易中暑和中毒,同时存在高温灼烫危害因素,因此,对此工艺的施工人员必须进行沥青摊铺职业危害因素告知和相关预防和控制措施的教育培训,让其知道工作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控制措施,并且能够在实际工作中重视职业健康和自身防护,杜绝职业病的发生。5.应急岗位职责培训、应急预案演练。为了熟悉各类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和应急救援职责,增强员工突出事件应变能力,提高救援队伍应急响应速度,正确掌握事故控制措施和救援方法,将各类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必须让企业员工熟知自己在各种应急情况下的岗位职责和处置程序,要想达到迅速、高效的应急处置效果,就要对员工进行应急岗位职责培训,定期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

三、施工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的形式和方法

抓好安全教育,要从企业领导到安全管理者到一般操作人员,实施全员安全教育,我们可以利用多媒体技术的强大优势,充分发挥多媒体的声、光、图、影的强刺激性效果,采取多种安全教育形式,增强领导者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能和法律意识,也可以利用各种安全心理教育,提高全员安全心理素质,或者用典型经验和事故教训,来达到安全教育举一反三的目的。只有人人懂安全,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我能安全”、“我懂安全”,从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进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三级安全教育。对于新从事施工作业的职工和调换工种的职工应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一般,企业对于进场的职工实行三级安全教育,也是新职工接受的首次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企业对新职工进行初步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特点、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劳动保护意识和任务的教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的教育。二级单位对新分配来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技术一般规定,本单位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应对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有关案例,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岗位安全职责,自救互救、急救方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文明施工要求。项目部对新分配来的职工进行工作前的安全教育包括:从事施工必要的安全知识、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教育;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项目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基本要求和劳动纪律;本工种容易发生事故环节、部位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2.特种及特定的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除按一般性安全教育外,还要按照《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划》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按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专业培训、资格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同时针对季节性变化、工作对象及环境改变、工种变换、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使用以及发现事故隐患或事故后,应进行特定的适时实地安全教育。3.经常性安全教育。企业在做好新职工入厂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管理干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同时,还必须把经常性的安全教育贯穿于安全管理的全过程,并根据接受教育的对象和不同特点,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方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经常性安全教育反应安全教育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长期性,有利于加强企业领导干部的安全理念,有利于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更加具体地反映出安全生产不是一招一式、一朝一夕而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社会化公益性工程。施工现场的班前安全活动会就是经常性教育的一个缩影,长期有效的班前活动更需面向一线、贴近生活,具体地指出了职工在施工活动中应该怎样做,注意那些不安全因素,怎样消除那些不安全隐患从而保证安全生产,提高施工效率。4.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木桶理论告诉我们,木桶的容量不是取决于其中的长坂,而是取决于其中最短的一块木板,同样的道理,企业能否做到长效安全,不是由能力和素质领先的大多数职工来决定,而是受到少数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技能不足的职工所左右,后者才是安全教育培训的重点对象。针对每次学员的年龄、文化结构和岗位特点,合理确定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组织形式。坚持做到有的放矢,因需施教,因人施教,以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作者:周应娥 单位:武汉市汉阳市政建设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