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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执业相关管理制度

时间:2023-10-08 15: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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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执业相关管理制度

第1篇

一、活动范围及主题

(一)活动范围:各级各类民营医院,重点是二级以上民营医院。

(二)活动主题:“规范促发展、质量提内涵”。

二、活动原则

(一)坚持完善制度与规范行为并重。健全的管理制度是医疗机构良性发展的基础,是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根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严格按照管理制度规范医疗行为,为依法执业、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提供重要保障。

(二)坚持全面梳理与重点整治相结合。全面梳理和排查民营医院临床科室、辅助科室、实验室和后勤安保等部门的质量和安全隐患,查找医疗质量管理漏洞、薄弱环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工作重点,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治理整顿民营医院、查处虚假宣传是整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重点内容。特别是社会办医活跃、社会关注度高的专科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和专业队伍建设,促进民营医院医疗服务水平的整体提高,消除医疗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

(三)坚持专项活动与长效机制相结合。民营医院要按照本方案对本机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进行自查,制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三、活动内容

(一)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1.建立健全内部质控制度。按照《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要求,健全完善本机构核心制度、配套文件和工作流程,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教育和考核,强化日常督导,确保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建立并实施病案质量控制体系和病历质量管理制度,以科室环节质控为基础,以终末病历质控为重点,注重病案首页填写质量,保障病历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2.完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各民营医院全面梳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包括目录管理、手术分级、医师授权、质量控制、档案管理、动态评估等制度,审定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目录和手术分级管理目录并及时调整,目录必须覆盖已开展的所有技术和手术,开展目录之外的技术、手术必须符合新技术、新项目制度的要求,并对国家级、省级限制类医疗技术进行重新评估和备案,全面保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和安全。

3.完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关注用药安全,建立健全临床药师和处方点评制度,充分发挥临床药师和处方点评的作用,以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中药饮片为重点,规范临床用药行为。对医务人员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查等行为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障患者诊疗措施安全、有效、经济。加强中药饮片采购验收、养护、煎煮等重点环节管理,保障中药饮片质量。关注院内安全,有针对心跳骤停、昏迷、跌倒等高风险意外事件的应急措施和救护机制,保障全院任何区域内均能及时提供紧急救治和生命支持服务。

4.完善医院感染控制管理制度。各民营医院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修订完善机构内部医院感染管理制度、职责、流程、预案。加强医院感染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医院感染隐患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全面检查和梳理有关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各方面工作,重点加强产房、新生儿病房、血液透析室、感染性疾病科、血液科等重点科室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医疗废弃物处理及时,程序合法。定期开展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和防控知识的全员培训和教育工作,规范中医医疗技术操作,落实好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

5.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民营医院要在就诊大厅张贴或悬挂医疗机构的依法登记的主要事项、诊疗料目、职能科室设置,在相应的位置公布服务信息,包括主要卫生技术人员依法执业注册基本情况、服务指南、服务流程、服务规范和服务承诺等以及行业作风建设情况,患者就医须知等。要在显著位置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信息,或摆设可以查询的相应设备,其中药品价格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主要的中药饮片产地等有关情况;医用材料价格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用材料的品名、规格、价格等有关情况;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价格管理形式、批准文号、实际执行价格等有关情况。

6.健全后勤管理制度。民营医院要有后勤保障管理组织、规章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后勤保障服务能够满足医疗服务流程需要,能够及时迅速、保质保量地组织好医院的水、电、气、物资供应、设备维修、房屋修建、院容卫生等工作。为保障节假日及夜间医疗机构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及时有效的处理突发医疗事件,提高医疗工作的内涵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民营医院应建立健全全院性医疗值班体系,完善医疗机构总值班制度,包括临床、医技、护理部门,以及提供诊疗支持的后勤部门,明确值班岗位职责、人员资质和人数,并保证常态运行。总值班人员需接受增训并考核合格。

(二)严格依法执业,规范诊疗行为。

1.强化执业行为管理。严格落实相关制度规范,结合医疗机构实际情况细化工作要求,规范执业行为。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执业地址和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使用规范的诊疗服务项目名称。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配备相关岗位人员,所有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执业资格,并按规定及时办理注册、变更登记、多点执业手续。不违规对外出租、承包科室,定期开展依法执业自查整改,切实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加强民营医院药事管理,改善药学服务模式,推进民营医院抗菌药物科学管理,规范抗肿瘤药物合理使用,重点加强民营医院品和的管理,保证品和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

2.严格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行业标准及医学伦理规范等有关要求,参考相应疾病病种的临床路径,合理进行检查、用药、诊疗。建立各专科常见疾病的临床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流程,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医务人员按照制度、程序、规范和流程对患者进行疾病诊断、评估,并制定诊疗计划。对疑难危重患者、恶性肿瘤患者,实施多学科评估和综合诊疗。

3.规范医疗宣传行为。民营医院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中直接或间接的医疗广告,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范使用医疗机构名称并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对在自建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上的宣传内容进行审核把关,规范宣传用语,避免误导患者。

4.开展诊疗活动应当遵循患者知情同意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尊重患者的自主选择权和隐私权,尊重民族习惯和,并对患者的隐私保密。完善保护患者隐私的设施和管理措施。

(三)加强日常管理,构建长效机制。

1.加强医院医疗质量的管理与控制。医疗质量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内容和永恒的主题,医院必须把医疗质量放在首位,质量管理是不断完善、持续改进的过程,要纳入医院的各项工作中,构建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医疗质量保障体系,即建立院、科二级质量管理组织,职责明确,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职能科室要充分运用医疗质量管理工具和信息化手段开展日常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对医疗质量管理要求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对医疗质量信息数据开展内部验证并及时分析和反馈,对医疗质量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评估干预效果,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

2.加强医疗安全风险防范。民营医院要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信息采集、记录和报告相关制度和激励机制。有对本院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及管理缺陷进行统计分析、信息共享和持续改进机制。落实《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规范投诉管理,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投诉管理部门、地点、接待时间及其联系方式,实行“首诉负责制”。投诉人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的,被投诉部门、科室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热情接待,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的部门或科室应当主动引导投诉人到投诉管理部门投诉。

3.做好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坚持“四早”,落实预检分诊制和首诊负责制,所有进入医疗机构人员均应佩戴口罩、测量体温、询问流行病学史,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敏感性、主动性。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在相对独立的区域规范设置发热门诊和留观室,对发热患者实行闭环管理。发热患者、住院患者和陪护全部进行核酸检测。发热患者等待核酸检测结果时一律予以留观。对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按规定及时上报。加强疫情相关医用耗材、药品、防护装备、消毒用品等物资储备,保障满足正常医疗服务需要。

4.加强业务培训。对全体员工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提高员工规范执业的意识。建立院内人才培养机制,开展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前培训,积极支持和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进修培训,切实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5.加强医疗机构文化建设。按照“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建设和培育单位文化,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诚信服务,提高核心竞争力,构建长效机制,为医疗机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四、活动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0年12月)。县卫生健康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重点,落实各项活动内容。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1月-2022年9月)。

1.第一阶段。主题为“依法执业、规范诊疗”,组织实施时间为2021年1月-2021年6月。本阶段民营医疗机构要在依法执业方面严格进行自查自纠,并对自查的问题逐条进行整改,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诊疗行为,为“民营医院管理年”活动夯实基础。

2.第二阶段。主题为“提升质量,保障安全”,组织实施时间为2021年7-12月。本阶段重点任务在依法执业、规范诊疗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医疗质量和医疗技术的发展,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建立民营医院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加强临床专科服务能力建设,有效保障医疗安全

3.第三阶段。主题为“长效管理、树立典型”,组织实施时间为2022年1-9月。本阶段重点任务为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形成民营医院管理的长效机制。对在“民营医院管理年”活动中服务质量、履行社会责任、群众满意度等方面成效突出的民营医院给予表扬,树立模范和典型,带动和促进民营医院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三)总结交流阶段(2022年10-12月)。县卫生健康委对各地“民营医院管理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组织召开活动经验交流会,宣传、推广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进一步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对我县树立的民营医院管理典型向市卫生健康委推荐。

五、工作要求

(一)充分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民营医院要制定实施方案,全面梳理自身工作,以本次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改进医疗质量,提升自身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狠抓落实,务求取得实效。各民营医院要全面梳理自身工作,以本次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改进医疗质量,提升自身服务能力和水平。要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把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确保实现民营医院医疗质量和服务能力提升。要精准、有效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要以对工作负责的态度确保各项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见底见效,确保“民营医院管理年”活动取得实效。

第2篇

一、职责任务

开展集中打击“两非”专项行动,查处一批“两非”案件,依法严惩涉案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确保年底前查处的“两非”案件不低于人口总数的十万分之一。严格执行B超使用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物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度、出生实名登记制度和计划生育手术实名登记制度。加强具有超声诊断、终止妊娠手术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及相关科室的职业道德教育,健全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重点报道典型案件的调查和惩治情况,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确保今年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步回落到正常范围。

二、专项活动重点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行动的重点单位及地域范围

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下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药品医疗器械批发销售机构。

(二)专项行动的重点违规行为

1、利用超声诊断以及其他技术手段、使用药物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

2、未经审批许可或超范围执业,开展超声诊断、助产技术、终止妊娠和计划生育技术的行为;

3、未经审批许可或备案,违反B超使用管理制度,非法购置或使用B超机,执机人员无执业资格等行为;

4、违反终止妊娠药物销售、管理和使用制度,违规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物的行为;

5、违反计划生育手术实名登记制度,未按规定查验、登记相关证明,违规为妊娠十四周以上妇女施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违规实施输卵管(输精管)吻合术、取出宫内节育器、假结扎手术等行为;

6、违反出生实名登记制度,末按规定查验、登记相关证明,违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等行为;

7、违反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和报告制度等行为。

三、实施步骤及方法

(一)实施步骤

1、制定方案,安排部署。前,牵头部门与配合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据省、市、县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同时成立县年度集中打击“两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启动专项行动。

2、全面检查,集中打击。底前,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医药器械批发销售机构要尽快进行自查自纠,边自查边整改,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层层签订责任状,广泛开展系列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浓厚工作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对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医药器械批发销售机构进行明查暗访,全面开展清理整顿。坚持边查边改、边规范边完善,在各乡镇(含街道,开发区,下同)各单位自查自纠基础上,县有关部门将联合组织督导检查,对检查出的一般性问题由被查单位及时整改,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及“两非”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惩涉案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3、总结评估,考核验收。底前,各有关单位要落实整改措施,巩固专项行动工作成效,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工作总结,实现性别比综合治理经常化、制度化。县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联合组成督导组对各乡镇、各单位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验收,形成书面总结向县委、县政府汇报。

(二)工作方法

1、加强学习、广泛宣传。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学习《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县年度集中打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开展对相关从业人员的警示教育,增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药器械批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做到人人皆知,自觉遵守。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大政策宣传和案件曝光力度,及时将专项行动进展、重大案件查处情况进行通报,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氛围和打击“两非”行为的高压态势,震慑不法分子,有效减少“两非”行为发生。

2、全面清理,排查案源。对全县范围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医药器械批发销售机构逐一进行清理,全面掌握所有机构的B超机底数以及开展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和计划生育手术情况。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广泛发动群众进行举报,多渠道、全方位挖掘“两非”案源,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3、依法查处,集中突破。专项行动期间,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要密切合作,及时沟通,形成合力,联合负责“两非”案件的深度调查取证、依规依纪查处、依法打击、案卷规范归档等。所有案件卷宗中均需注明涉案当事人的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案件相关证据和基本事实情况以及协查单位名称和办案人姓名等。

4、规范档案,分类归档。集中打击“两非”专项行动结束后,各有关单位要集中对“两非”案卷认真审核,补缺补差,加以完善规范,及时加以分类归档,以备考核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单位要把集中打击“两非”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靠上抓,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落实到具体责任科室和责任人,扎实推动专项行动的开展。县里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卫生局、监察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人口计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全县集中打击“两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各乡镇、各单位也要成立组织机构,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

(二)明确工作职责。卫生行政部门作为牵头部门,在其他部门配合下,负责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定期督导,整体推动全县打击“两非”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管理制度,重点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确保完成县委、县政府确定的职责任务。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支持有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两非”行为,依法依规对涉案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做好“两非”专项活动的督查工作,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要及时问责。宣传部门要积极协调媒体、大力宣传打击“两非”专项行动的意义和成果,对查处的典型案例和惩治情况及时进行曝光,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公安部门要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线索,依法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的接收和查处工作。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管理,做好人口数据统计分析,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搜集“两非”案件线索,联合卫生、公安等部门组织查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购进、销售、违规使用B超机和终止妊娠药物的行为。各成员单位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责,落实措施,密切配合,相互衔接,综合整治,形成打击“两非”的强大工作合力。

县卫生局、各医疗保健机构、县卫生监督所作为具体落实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做到齐抓共管。各级、各单位要建立岗位责任体系,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医药器械批发销售机构要与相关科室、科室负责人与科室人员层层签订责任状和承诺保证书,依法执业,自觉杜绝“两非”等违规行为。要组织专业执法监督机构开展专项行动,切实抓出成效。

(三)完善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B超使用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物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度、出生实名登记制度和计划生育手术实名登记制度、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凭相关证明审批制度、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报告制度等)。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必须分别向所在地县级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备案,严禁违规购置和使用B超机行为。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严禁两非”和“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B超室内”的醒目标志,张挂宣传标语和宣传图片。要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的有关规定,严格诊疗科目、母婴保健技术和计划生育服务的审批、执业登记和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

(四)严格责任追究。严格按照《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依法严肃处理涉案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对涉案单位一经查实,依法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主管人员给予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对进行“两非”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组织、介绍、包庇“两非”行为的有关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非法行医人员,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及相关医疗器械,从重给予经济处罚直至依法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出生人口信息,出具虚假身份证明和医学证明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各单位要把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指标体系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起层层抓落实的考核评价机制,一级抓一级,一级考一级,对工作成效不明显的给予通报批评,问题严重,影响考核成绩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3篇

 

为进一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网信办、公安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邮政局、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定于2021年6月-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多部门联合专项整治,进一步提高美容医疗机构(含中医美容医疗机构,下同)依法执业意识,强化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防范医疗纠纷和安全风险,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活动。严格规范医疗美容服务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和使用监管,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器械等行为。依法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信息和医疗广告行为,严厉打击虚假医疗美容类广告、信息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以查办案件为抓手,查处并曝光一批违法机构,惩戒和震慑一批不法分子。完善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工作机制,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非法开展医疗美容相关活动的行为。医疗美容活动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能开展执业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不得违法采购、使用医疗美容类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医疗广告或变相广告。重点加强生活美容服务机构监管,查处生活美容服务机构及其他机构和个人未取得相应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以及医师到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重视投诉举报线索,鼓励有奖举报,严肃查处利用宾馆酒店、会所、居民楼违法开展医疗美容行为。

(二)严格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美容医疗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承担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制度,加强投诉管理,排查执业风险,消除安全隐患。机构要加强医疗美容项目管理,认真落实医疗质量核心制度,规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严禁机构聘用非卫生人员、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严禁“以次充好”,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消毒器械;严禁虚假医疗广告以及服务资讯类信息;严禁违规分解手术项目;严禁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项目名称和标准收费。

(三)严厉打击非法制售药品医疗器械行为。加强我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管理,未取得注册批准的产品不得上市;未依法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合法资质的,严禁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管理,依法生产、守法经营。美容医疗机构应当向有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买药品、医疗器械,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按照适应证依法合理使用医疗器械,严格医疗用毒性药品和麻醉用药品使用。

(四)严肃查处违法广告和互联网信息。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不得医疗广告。美容医疗机构医疗广告,严格按照《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按规定医疗广告;未经依法审查取得批准,严禁医疗广告,或以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专题(栏)、健康科普等形式变相医疗广告、虚假信息。

三、职责分工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中医药主管部门。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牵头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协调专项整治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要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20〕4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20〕18号)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督检查,加强美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综合监管,规范医疗美容服务,防范医疗纠纷和安全风险,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中医药主管部门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网信部门。依法处置相关部门认定的互联网医疗美容相关不良信息,查处违法违规网站。

(三)公安部门。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医疗美容领域制假售假、非法经营、非法行医等犯罪行为。

(四)海关。加大药品和医疗器械进口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走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生活美容机构涉嫌未取得合法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及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美容行业价格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加强医疗美容广告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虚假医疗美容广告。

(六)邮政管理部门。督促寄递企业严格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类物品查验力度,严防相关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

(七)药品监管部门。依职责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

四、时间安排

(一)集中行动阶段(2021年6月-11月)。各地区按照本方案内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集中开展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将把该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回头看”。

(二)总结巩固阶段(2021年12月)。各地区全面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各省(区、市)专项行动牵头部门于2021年12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包括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长效机制建立运转情况以及汇总表)和典型案例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医疗美容消费者众多,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站在服务和保障民生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准确把握专项整治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建立专项整治联络员制度,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沟通信息、通报进展、研究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组织实施,扎实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专项整治四项工作任务环环相扣,各有侧重,缺一不可,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依法履职,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于工作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案件线索,要及时通报相应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关规定,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提供鉴定检测支持,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宣传,正面舆论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制作多种形式的宣传材料,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渠道进行宣传,协调手机运营商推送公益广告,广泛开展科普宣传,警示信息,宣传专项整治进展,按月曝光辖区医疗美容执法案件或典型案例,揭示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和后果,提升消费者辨识能力,引导公众理性认知,倡导消费者自觉选择正规美容医疗机构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各地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等方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有关投诉举报及时核查,对核查属实的依法严肃处理,营造社会共治氛围。

(四)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通过专项整治,不断健全部门联合、区域协作、社会共治、打建并举的工作机制。各部门对严重违法犯罪的机构或个人依法依规建立“黑名单”,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美容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对本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依法执业情况定期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自查和整改情况报告属地卫生监督机构。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宣传相关知识,维护行业信誉,促进医疗美容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附件:1.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

2.典型案例报送模板

 

附件1

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处理情况

非法医疗美容

非法制售使用

药品、医疗器械

违法

医疗美容广告

违规

互联网信息

违规开展寄递业务信息

无证行医

医疗机构

药品

医疗器械

检查对象数

 

 

 

 

 

 

 

案件数

机构

人员

机构

人员

机构

人员

机构

人员

 

 

 

 

 

 

 

 

 

 

 

 

 

 

责令改正数

 

 

 

 

 

 

 

 

 

 

 

警告数

 

 

 

 

 

 

 

 

 

 

 

责令停业整顿户数

 

 

 

 

 

 

 

 

 

 

 

罚款户(人)次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吊销行政许可资质

 

 

 

 

 

 

 

 

 

 

 

移送司法机关

 

 

 

 

 

 

 

 

 

 

 

投诉举报情况:投诉举报       件;办结       件;实施行政处罚       件;反馈       件;举报人满意       件。

  备注:机构和人员处罚数据部分可合理缺项。

附件2

典型案例报送模板

 

    一、XXX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材料报送目录

序号

机构

名称

处罚时间

违法事实

违反法律及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

具体内容

1

××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超范围开展二级手术项目(隆胸术等)

违反了《医疗美容管理办法》第XX条;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XX条进行处罚

警告,(罚款

:  元);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责令改正

2

 

 

 

 

 

 

    二、案情概述

    1.XXX医疗美容门诊部超范围开展二级手术项目案(样例)

第4篇

在xx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卫生局的直接指导下,xx中心卫生院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新医改的各项决策和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公共卫生妇幼项目。努力完成山东省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指标达到要求,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连续受到各级政府的表彰,并取得可喜成绩。现将本单位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 ,明确职责 ,落实措施

xx中心卫生院拥有一个团结的领导班子 ,他们对公共卫生妇幼工作非常重视,将公共卫生妇幼工作各项保健指标任务当成重点来抓,院长亲自抓 ,副院长具体抓,下设主任 、办事员等各级领导,落实专人负责日常具体工作,每人定任务目标 ,各有分工。给卫生室主任签署责任状,主任给成员定任务 ,这样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同时卫生院也制定了公共卫生妇幼工作相关管理制度和处理办法,使公共卫生妇幼工作有法可依,有度可查,故此卫生院公共卫生妇幼工作稳步前进,为确保公共卫生妇幼工作指标落到实处打下夯实的基础。

二、坚持依法执业,依法管理

xx中心卫生院为了提高整体服务质量,经过院委认真研究出台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控制执业人员的准入制度,禁止无执业证人员从事妇幼工作,加强相关执业人员管理,认真做好基层妇女儿童两项保健工作。卫生院不断组织公共卫生妇幼人员,结合卫生室负责人和信息员,入村逐户逐人随访督导和开展妇幼保健工作,宣传国家和地方关于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工作相关政策,向农村孕产妇免费发放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使广大农村孕产妇能平等的享受安全、有效、规范和便捷的孕产期保健服务等基本服务项目,筛查“两个”高危人群(高危孕产妇和儿童)进行个案追踪管理,入村逐户随访孕产妇和新生儿情况,及时指导乡村医生作出危险情况的干预措施,准时上报,确保高危孕产妇及儿童得到及时救治服务。多次给孕产妇和儿童开展健康知识讲座,让广大妇女和儿童充分了解妇幼保健的好处,有效降低了xx镇的“两个”(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维护了xx镇广大妇女儿童的健康权益,把党的惠民政策全面均等地惠及与民。

三、抓住亮点 巩固成效

通过xx中心卫生院领导和公共卫生妇幼工作人员及所辖区卫生室相关人员的努力,xx卫生院妇幼工作取得了更好的成绩,成为全市的亮点 ,为xx县的公共卫生妇幼工作树立良好的形象,成为全县学习的标兵。各个兄弟单位相继来这里参观学习工作方法,探索工作思路,吸取经验,制定工作方案。为此,xx卫生院连续两年被市卫生局评为公共卫生妇幼工作第二名,xx县公共卫生妇幼工作第一名的好成绩。

虽然我们拥有这样的成绩 ,但它和领导的支持和政府的帮助分不开,我们一定会抓住自己的亮点 ,脚踏实地,抓住机遇,努力拼搏 ,锐意进取,争取更好的成绩。

第5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六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七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八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九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本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其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并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规定办理名称检索。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四)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六)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七)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八)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九)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十)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律师事务所章程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

(二)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四)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五)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

(六)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七)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八)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九)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

申请设立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第十八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经审查,应当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准予设立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完成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设立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一)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设立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变更住所,需要相应变更负责对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司法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将有关变更情况通知律师事务所迁入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事务所拟将住所迁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按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包括吸收新合伙人、合伙人退伙、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被除名。

新合伙人应当从专职执业的律师中产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合伙人退伙、被除名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法律、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处理相关财产权益、债务承担等事务。

因合伙人变更需要修改合伙协议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第二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因分立、合并,需要对原律师事务所进行变更或者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相关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后,提交分立协议或者合并协议等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

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

第三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因被吊销执业许可证终止的,由作出该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因其他情形终止、律师事务所拒不公告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

律师事务所自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律师事务所被注销的,其业务档案、财务帐簿、本所印章的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规则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

律师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律师事务所受理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违反规定受理与本所承办业务及其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第三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应当指导本所律师依法执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建立承办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收费,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及时查处有关违规收费的举报和投诉。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和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及激励机制。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和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为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个人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的,应当按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第三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

律师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律师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律师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

合伙人会议或者律师会议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或者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机构;个人律师事务所的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听取聘用律师的意见。

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章程可以设立相关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协助本所负责人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为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第四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及时查处、纠正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调处在执业中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认为需要对被投诉律师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报告。

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已担任合伙人的律师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处罚期满后三年内,不得担任合伙人。

第四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按照规定对本所律师的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定等次,实施奖惩,建立律师执业档案。

第四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一季度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辖市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接向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具体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第四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办业务的案卷和有关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四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依法使用本所执业许可证,不得变造、出借、出租。如有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原审核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律师事务所被撤销许可、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其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应当自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期限届满前,将执业许可证缴存其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六章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第四十七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制定加强律师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

(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五)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六)受理、审查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设立分所、注销申请事项;

(七)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事务所的许可、变更、终止及执业档案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有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

第四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开展情况;

(三)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四)组织对律师事务所的表彰活动;

(五)依法对律师事务所的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处罚,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申诉案件;

(六)办理律师事务所设立核准、变更核准或者备案、设立分所核准及执业许可证注销事项;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有关重大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九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律师事务所实施监督管理,不得妨碍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五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实施许可和管理活动的层级监督,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工作的统计、请示、报告、督办等制度。

负责律师事务所许可实施、年度检查考核或者奖励、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许可决定、考核结果或者奖惩情况通报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并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支持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和协会章程、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协调、协作机制。

第五十二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组织、队伍、业务情况的统计资料、年度管理工作总结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6篇

一、工作目标

依据法律法规,开展整治“两非”行动,严厉查处“两非”案件,建立完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效机制。确保全县出生人口性别每年下降1个以上单位值,力争2-3年内趋于正常。

二、工作内容

(一)整治重点对象。以县乡医疗机构、县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店为重点场所,以农村已生育一个子女和两个女孩的育龄妇女为重点(特别是这类人口流出的育龄妇女);以孕情管理B超检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销售使用为重点环节,开展拉网排查。

(二)严查“两非”案件。各单位要抽调人员组成专班,由整治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统一开展活动,工作专班于8月25日报县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无证诊所和无证B超窝点坚决取缔,对于清理发现的“两非”案件和非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且依法严厉处理单位及有关责任人。

(三)完善管理制度。卫生、计生、药监等部门对清理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且进一步完善有效的工作制度,堵塞管理漏洞,防止“两非”行为发生。

一是强化制度落实。计生部门全面实行包村镇干部、村干部、村计生干部“三包一保”责任制,落实孕情随访服务;卫生部门要落实好孕检、引产、分娩、终止妊娠药品使用实名登记制度和有关证明查验制度。

二是建立“黑名单”制度。县卫生局、县人口计生、县药监局分别在全县医疗服务市场、计生服务机构、药品购销市场建立并实行“黑名单”制度。凡涉嫌“两非”行为并查实的机构和从业人员,一律禁止其再进入医疗卫生和药品销售市场,禁止其涉足计划生育手术、妇产科和药品销售业务。

三是建立B超实时监控制度。县卫生局、县人口计生局分别在医疗保健机构和计生服务机构的B超检查场所、妇产科建立电子监控设施,建立监控管理制度,对B超检查行为、终止妊娠手术实行24小时实时监控,监控录像资料须保存1年以上。

四是建立B超和终止妊娠手术从业人员备案登记制度。县卫生局、县人口计生局,分别对经过批准的医疗机构和计生服务机构所有从事B超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护人员的信息进行全面详尽的登记备案,建立含有从业人员照片等资料的从业人员信息库,为今后指认和确认“两非”行为人等案件查处工作提供支持。

五是严格《终止妊娠手术证明》查验制度。县卫生局和县人口计生局要共同确定定点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严格审查出具《终止妊娠手术证明》。《终止妊娠手术证明》要按统一规定格式,统一编号,标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手术前必须严格核实查验《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六是实行公开承诺制度。各级医疗机构、计生服务机构、药品批零企业及其内设机构、从业人员层层签定承诺书,公开承诺遵循职业操守,严格地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不实施“两非”,每半年对其履行承诺事项组织一次检查活动。

三、职责分工

为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县成立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安排部署和督导检查;负责对年10月1日以来查办的“两非”案件逐一进行全面复查,同时牵头组织对新发生的“两非”案件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计生服务机构B超检查、施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相关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清理整治;负责对孕情进行清理清查,获取“两非”案件线索;负责查处实施“两非”行为的育龄妇女;负责查处计生服务机构的“两非”行为;负责向卫生部门通报、移交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两非”行为的案件线索和证据材料;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协调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部门协调机制;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及时向社会相关信息。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涉嫌非法节育手术罪等犯罪行为;负责查处弃婴溺婴行为;依法查处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行为。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整治“两非”专项行动;负责对医疗服务市场出生实名登记、B超检查、施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相关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清理整治;负责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完善相关制度,严厉查处医疗服务的“两非”案件;根据管理权限,依法对涉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与人口计生部门共同建立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信息共享机制。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整治“两非”专项行动;负责组织对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医疗单位个体经营户终止妊娠药物的销售、使用、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清理整治,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销售、使用单位的监管,完善相关制度,严厉查处非法经营销售终止妊娠药物等行为。

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对、包庇纵容涉嫌“两非”人员以及“两非”案件查处不力、“两非”问题严重的地区和单位的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负责牵头组织查处涉及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两非”案件。

四、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行动于年8月至2012年3月集中开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年8月至9月)

1、宣传发动。8月县召开集中整治动员会,安排部署集中整治全面工作。计生、卫生、药监、公安等部门反复播出有奖举报公告和举报电话。计生、卫生、药监分别组织相关人员反复学习法律法规,向社会承诺不从事“两非”活动。

2、清理积案。卫生、计生、公安、药监、纪检等单位,对年10月以来已查处的案子,逐一进行复查,对未处理的或未处理到位的依法处理到位。此项工作9月10日前完成。

3、集中排查。各单位按照归属管理和职能分工原则,集中力量、集中时间组织自查自纠和集中整治。人口计生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对今年以来的出生人口情况、孕情监管情况、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发放情况、计生服务机构B超、终止妊娠手术情况进行拉网式检查,对今年以来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员人口信息库反映的引产信息逐一核实比对,对今年以来出具的《终止妊娠手术证明》进行清理复核,加强《终止妊娠手术证明》的管理。对符合生育条件规定,尚未生育的妇女,实行实名化管理。卫生部门、人口计生部门分别对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今年以来的B超检查、人流、引产登记以及相关病历档案进行清查。药监部门对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市场,终止妊娠药品进、销、存的登记管理和销售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二)综合治理阶段(年10月至2012年2月)

1、整改规范。针对清理清查中暴露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各单位进一步强化措施,整改落实到位。进一步建立健全B超备案登记使用管理、终止妊娠药物管理、终止妊娠手术审批、有奖举报、案件查处、出生实名登记等各项工作制度。卫生、药监、计生等部门分别按规定建立和实行“黑名单”制度、B超和终止妊娠从业人员备案登记制度、B超和妇产科实时监控制度、定点终止妊娠手术制度等制度。

2、集中查案。在清理清查、群众举报取得线索的基础上,集中查处“两非”案件,依法严肃处理涉案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对涉案的公立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口计生服务机构,一经查实,依法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主管人员给予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对进行“两非”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案的非公立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行医人员,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及相关医疗器械,从重给予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的机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进行“两非”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机构,一经发现立即依法取缔;对非法行医人员,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及相关医疗器械,从重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督查评估阶段(2012年3月)

2012年3月20日前,县政府将对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评估,通报全县,且对各部门行动情况通报市主管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部门要主动结合本部门职责要求,精心组织本次专项整治行动。

(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领导和组织协调职责,进一步落实完善部门联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形成打击“两非”合力。要加强协作配合、互通信息、交流证据,不允许隐瞒线索,各自为阵。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专项行动期间,各单位集中开展舆论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各单位加大有奖举报工作力度,在电视、广播、网站等新闻媒体反复刊登和流动播出有奖举报电话,指定专人接听、处理和落实有奖举报信息,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支持集中整治专项行动。

第7篇

(一)工作目标

1、力争年初启动中国银行樟树支行的现金押解服务业务。

2、依法向全市娱乐场所派驻保安员。

3、依法开展保安服务活动,确保客户人身、财产和信息安全,力争做到所有客户单位不发生刑事案件和影响较大的治安事件。

4、确保武装押运服务安全、有序进行,保证不发生涉枪、涉车的安全问题。

5、确保公司保安服务营业额实现260万,力争达到300万元,确保创利税达到60万元。

6、力争年内为人防岗位全体员工购买养老保险。

(二)工作方法

1、继续贯彻执行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依法规范公司的经营活动,进一步促进公司依法执业,守法经营。

2、继续贯彻执行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依照法律要求处理好公司与客户之间和谐的服务关系以及公司与员工之间和谐的劳动关系,制定出适合员工劳动和劳动报酬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并保证其合法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依法保护好员工的合法权益。

3、继续加强队伍建设。队伍建设是公司实现各项工作目标的基础工作,我们将继续把好人员准入关,对新招人员做到按规定严格政审、培训、实习,同时进一步加强日常工作的管理,加大队伍建设力度,夯实公司谋求进一步发展的基础。

4、继续落实规范化管理。制度是员工依法规范执勤的行为准则,是公司开展管理工作和执行具体工作的依据,我们将继续完善公司管理制度,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更进一步优化保安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

5、继续深入“人性化”管理。依法提高员工的劳动报酬、福利和保险待遇,是解除员工后顾之忧的基本保障,提高员工对企业忠诚度的必要途径。新的一年,公司下决心深入“人性化”管理,不仅从提高员工劳动报酬、福利和保险待遇等方面关心员工,更要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上,关心员工,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激发员工对公司的热爱,增强他们的归属感和对公司的信赖,以宏扬爱岗敬业精神。

(三)工作建议

1、积极开展清理非法保安组织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提升保安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全市保安服务业健康发展。长期以来我市保安服务业存在的问题:一是存在大量非法保安组织。由于《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出台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保安服务业的法律法规,公安机关等部门对一些未经审批从事保安服务的企业的监管处于尴尬境地,而监管不到位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保安服务行业的混乱。二是保安员准入门槛低。由于保安员招收难、流失率高,客观上造成了保安员招收条件低的现状,保安员的文化水平和自身素质普遍不高,而且大都没有经过系统的保安业务知识培训,业务和技能水平不高,造成保安队伍整体素质偏低。三是部分娱乐场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雇用社会闲散人员从事保安工作,导致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保安服务市场秩序,损害了正规保安员队伍的形象和声誉。面对我市保安服务行业的突出问题,只有通过依法清理整治,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保安组织,遏制非法从事保安服务的现象,扭转我市保安服务市场管理的混乱局面,才能保证我市保安服务市场进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第8篇

自查方面

自查项目

自查内容

自查情况

备注

医院感染管理

组织管理

1、是否健全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组织机构;

是() 否()

2、院感委员会是否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有工作记录;

是() 否()

3、是否配备医院感染专责人;

是() 否()

4、是否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

是() 否()

5、院感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现在法律法规要求;

是() 否()

6、院感染专责人员是否开展感染管理知识培训;

是() 否()

7、是否有院感暴发等方面相关应急预案;

是() 否()

8、是否对院感暴发事件开展调查处理,对责任人有行政处理意见并落实;

是() 否()

8、是否建立院感管理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

是() 否()

9、院感报表的填写是否及时并符合要求。

是() 否()

疫情报告

1、疫情网络直报系统是否运作正常;

是() 否()

2、疫情报告及时无漏报、瞒报、缓报;

是() 否()

3、是否不按规定履行传染病报告义务;

是() 否()

4、是否未按照规定报告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是() 否()

消毒隔离

1、是否健全并落实消毒管理制度;

是() 否()

2、是否开展消毒技术培训,并有记录;

是() 否()

3、医院感染监测记录是否完整;

是() 否()

4、监测监测结果是否合格,不合格是否有整改记录;

是() 否()

5、进入人体组织、器官医疗器械、器具、物品是否有效灭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是() 否()

6、接触皮肤、粘膜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是有效消毒;

是() 否()

7、重点科室设置是否规范;

是() 否()

8、高危科室消毒隔离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是() 否()

9、医务人员是否按照要求做好职业防护和健康管理。

是() 否()

医院感染管理

医疗废物管理

1、是否健全医疗废物管理的组织、制度、应急预案;

是() 否()

2、是否落实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

是() 否()

3、是否开展对从业人员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应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是() 否()

4、是否开展从业人员的卫生安全防护的健康体检、预防接种并配备必备的防护用品;

是() 否()

5、是否对医疗废物及时进行分类收集;

是() 否()

6、封口是否坚实、严密,是否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是() 否()

7、医疗废物容器、包装物、是否起到防渗漏、防穿刺的作用;

是() 否()

8、是否对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是() 否()

9、是否对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达标后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是() 否()

10、是否有医疗废物暂存设施设备,并有明显标识

是() 否()

11、暂存间是否有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是() 否()

12、暂存间是否有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处理制度和记录;

是() 否()

13、是否配备防渗漏、防遗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是() 否()

14、用后的血液、体液标本,病原体培养基等高度危险废物,处置前是否就地消毒;

是() 否()

15、是否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是() 否()

16、是否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

是() 否()

17、是否对医疗废物种类或数量、交接方式、最终去向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进行登记;

是() 否()

18、是否与具备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合同,并保存危险废物转运联单;

是() 否()

19、医疗废水处置装置运转是否正常,有相应的规范记录;

是() 否()

第9篇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机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保证政府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住所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机构及住所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外进入本区域政府采购事宜的政府采购机构适用本办法。

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履行对政府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能。

住所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外的政府采购机构进入本区域政府采购事宜时,必须向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三条市及各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政府采购机构办理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要适应政府采购事业发展的需要,培育壮大各类政府采购机构,建设务实、创新、敬业、高效的政府采购队伍。

第二章资格管理

第五条凡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事宜的政府采购机构必须具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资格,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六条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在认定的业务范围、资格内政府采购事宜。

第七条政府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事宜必须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从业人员、设施装备等。

第八条凡住所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机构经批准分立、合并或注销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政府采购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委托,依法独立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二)依据有关规定确认供应商资格;

(三)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政府采购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

(二)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相关的资料、信息、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责任;

(四)受理并答复潜在供应商的质疑;

(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六)组织参加政府采购培训;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执业管理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机构应当根据委托政府采购事宜,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依法确定委托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政府采购事宜必须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和批复意见为依据。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将开标、评标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作为电子档案保存。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机构要认真受理政府采购质疑,并作出答复。

第五章培训管理

第十七条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切实提高采购队伍的执业水平和业务技能。

政府采购培训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培训以脱产培训为主,非脱产培训作为补充。

脱产培训可以采取专题讲座、研讨班、培训班等形式,培训时间、内容和方式根据所承担的业务工作需要确定;可以委托有关正规培训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自行组织培训。

政府采购机构应当积极组织参加政府采购培训,配合做好培训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非脱产培训。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培训应当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应当作为考核政府采购机构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六章考核管理

第二十条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当依法对政府采购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考核内容

(一)机构制度情况。包括内部机构的设置,规章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等。

(二)设施装备情况。包括固定的营业场所及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所需的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等。

(三)人员素质情况。包括基本素质、专业技能和业务考试,工作作风、工作态度和服务水平;创新、敬业和务实精神等。

(四)工作质量情况。包括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的执行;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的制作质量;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内容时效;开标评标现场的管理;采购合同的制定和签订;中介服务费的收取和保证金的管理;采购文件的归档保存;报表数据的报送;质疑的答复;政府采购效率和成功率等。

(五)业务培训情况。包括从业人员参加培训的次数、人数、考试成绩和内部培训等。

(六)职业道德情况。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坚持原则、依法执业、客观公正、廉洁自律等。

第二十二条考核方法

(一)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方法。对能够量化的内容进行定量考核,对不能量化的内容进行定性综合考评。

(二)定期与随机相结合的考核方法。除正常考核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随机方式进行考核。

(三)专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的考核方法。可对一次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专项考核,也可对一段时期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二十三条考核要求

(一)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当组织考核小组对政府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小组成员可以邀请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采购人和供应商参加。

(二)组织考核前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和考核方案,并在实施考核前十日以文件形式通知政府采购机构。

(三)考核小组可以向采购人、供应商征求对政府采购机构的意见,并作为考核参考依据。

(四)考核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考核意见,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综合考核小组、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意见后,形成正式的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应当书面通知被考核的政府采购机构,并在“威海政府采购网”公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四)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五)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四)未按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政府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报请上级财政部门依法取消其采购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0篇

一、全面开展房屋普查,认真做好登记发证工作

1、全面开展国(公)有房地产产权的清理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下属企业)的国有房地产产权登记,由区国资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进行,2007年年底完成初始登记工作。国资管理部门负责对已登记办证的单位列表造册。

2、开展私房普查发证,依法依规管理房地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规划区内私房普查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政告〔〕12号)精神,集中人力物力,用3年的时间完成全区的私房发证工作。各单位要积极协助配合,安排专人专抓专管。

二、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发展壮大房地产产业

1、落实房地产市场管理制度。规范房地产开发和交易行为,加强房地产行政执法力度,遏制地下交易,依法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商品房预销售制度、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和房地产评估、抵押、登记、过户制度。

2、搞好房地产市场服务。房地产交易中心要落实房地产税费优惠政策,降低房地产交易成本,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及时掌握和定期商品房和二手房市场信息,为群众搭建信息畅通、成交便利的交易平台。

3、培植房地产从业队伍。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注重培育和发展房地产开发、中介、物管、拆迁、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建筑等企业,严禁无资质的机构、人员从事居民楼房建设和城市房地产开发、中介、修缮活动。要加强对房地产从业企业的管理、监督,使其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同时,搞好房地产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提高其执业水平和产业发展能力。

4、依法履行房屋拆迁管理职能。拆迁管理是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在拆迁补偿过程中,要坚持凭证拆迁、凭证补偿的原则。补偿单位在发放补偿金时必须及时收回已拆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并分别交房产部门和国土部门予以注销。

三、加强房地产管理的协税工作,有效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1、严把协税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房地产行业各种税费的征缴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把协税工作作为自身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做好。招商引资和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到房地产的有关资料和信息,相关单位要及时向房产部门传递。凡是涉及到房地产开发、房屋建设、房地产转让、租赁项目的,房地产管理部门都应积极参加。

第11篇

一、广东省东莞市取缔四个无证行医窝点和查处一个违法医疗机构

2005年6月22日至23日,根据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提供的线索,在广东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指挥下,东莞市采取果断措施,一举取缔了虎门仁爱(海健)医疗门诊部、虎门中山门诊、东坑初坑社区医疗门诊及黄江裕元医疗中心四个非法行医窝点,并查处了违法执业的东莞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虎门门诊部,共收缴药品器械28卡车,价值约160万元人民币。

二、江苏省宜兴市甘四雄、黄利容夫妇非法行医

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线索,经江苏省宜兴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查实,从2003年11月开始,甘四雄、黄利容夫妇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对外宣称自己是祖传中医,包治各种皮肤病、风湿疼痛等病症,以普通药物假冒所谓“特效药”、“祖传秘方”销售,非法获利5万余元,受骗人员达250余名。目前,犯罪嫌疑人甘四雄、黄利容已被依法移送审查。

三、河南省煤炭总医院等8家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

根据群众举报,河南省卫生厅责成省卫生监督所对河南省煤炭总医院、焦作市轻工医院、漯河市中心医院第二分院、濮阳中原肛肠病医院、周口福音医院、平顶山市民政医院、商丘商电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等7家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经查,河南省煤炭总医院等7家医疗机构以收取管理费为目的,将肝病科、肿瘤科、男性生殖科出租承包经营,并向社会虚假医疗广告,违法销售药品,牟取不正当利益。该案已查明的非法收入共计1400万元,7家医疗机构收取的管理费共计122.7万元。河南省卫生厅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上述7家医疗机构做出了处理决定:责令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限期整改1个月,经省、市卫生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验收达不到要求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分别给予3000元至43000元的罚款,共计10.5万元;依法封存药品3698盒,各种医疗器械16台。河南省卫生厅对7家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河南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汝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与山西省大同市天隆医药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签定协议,将皮肤性病男性科对外出租承包,超出诊疗科目范围开展性病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河南省卫生厅责令其停止性病诊疗活动,没收非法所得14.4万元,罚款9000元。有关部门依纪依法给予汝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汝州市卫生局副局长行政警告处分,对局长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四、河北省雄县中医院非法出租科室

根据群众举报,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河北省卫生厅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雄县中医院非法出租科室案进行调查。经查,河北省雄县中医院自2003年8月开始,将“风湿科”(另挂“颈肩腿痛科”)出租承包给个体医疗器械商踪某,每月收取出租费2300元。踪某在不具备执业资格情况下,非法开展诊疗活动。雄县卫生局于2004年12月7日对踪某作出了“责令停业、没收器械、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但是,雄县卫生局主管副局长刘锦泽擅自同意踪某只交了3000元罚款,并将已扣押的设备又退还本人。2005年3月,经新任院长李宝华批准,雄县中医院再次与踪某合作。2005年4月29日,卫生局对此案进行了查处,责令雄县中医院立即改正,并对雄县中医院作出了“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但未执行到位。

联合调查组立即责成保定市卫生局和雄县卫生局切实落实对雄县中医院和科室承包人踪某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追究县卫生局和县中医院相关人员的责任。目前,对雄县中医院4500元的罚款已经落实,对踪某所欠的7000元罚款,已申请雄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给予雄县卫生局主管副局长刘锦泽行政警告处分,给予雄县中医院原院长延景一行政警告处分,给予雄县卫生局该案办案人员姚秋奎、黄占军停止工作、深刻检查的处理。

五、湖南省常德市第三人民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湘潭县中路铺镇中心卫生院非法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2005年3月23日,常德市纺织机械厂职工姜某因患颈椎疾患到常德市第三人民医院小针刀室就诊,该院冒名进修医生“龙安国”在没有带教医师现场指导的情况下,为姜某进行小针刀治疗,在实施利多卡因局部麻醉过程中,姜某出现严重反应,随后血压下降,呼吸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专家会诊,诊断为“麻醉意外,利多卡因过敏性休克”,死亡原因为“过敏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湖南省卫生厅责成省卫生监督所和常德市卫生局进行调查。经查,“龙安国”真实姓名为龙安明,系安乡县农民,没有经过任何医学院校医学专业学习培训,曾到省内外流动非法行医。后盗走其堂弟龙安国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遂即到常德市第三人民医院提出进修申请。该院在龙安明未出具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原件的情况下,接受龙安明进修,并单独执业达10个月之久。常德市卫生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责令常德市第三人民医院限期改正,并罚款4000元。该院院长、主管副院长负有领导责任,经武陵区卫生局报监察局决定,给予常德市第三人民医院院长汤发琪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副院长彭仕龙行政记过处分;人事科科长黄昭暇和医务科科长范波在接受卫技人员进修时没有严格执行接受医生进修和临床处方管理制度,负有直接责任,经武陵区卫生局决定,分别给予黄昭暇和范波行政记过处分。龙安明违法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已涉嫌犯罪,现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12篇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认真开展“七五”普法启动工作

今年是“七五”普法第二年,在全面总结“六五”普法工作的基础上,年初我院积极筹备“七五”普法启动工作。根据印发2017年普法工作要点,我院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制定了《**医院2017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为推动今后的法制宣传工作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医院党政领导高度重视我院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领导.为加强对我院普法及“法治进单位”活动的开展,重新调整和充实了领导小组成员,党支部书记任组长,亲自抓、负总责,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工作地开展和实施。同时结合医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平安建设等工作,切实做到年初有计划,日常工作有督导,有检查,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院有关科室、部门紧密配合,各科室、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齐抓共管,形成了强大合力。为了保证工作全面开展,医院还与各部门、科室签订了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与年终考核、科室及个人精神文明奖挂钩,对因领导不力、责任不明确、工作部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

认真组织全院广大干部职工学习《xx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xx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等以及建设和谐社会方面的一系列条例等相关方面的文件精神,大力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制定了学习计划,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治单位相关法律法规20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医疗行业相关法律法规8部法律法规资料,增强了医务人员对法律法规的了解。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中心组集中学法。同时结合当前开展的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月等活动,结合医院工作实际,组织全院广大干部职工参加普法组织的各类普法考试,今年进行了公职人员学法考试、《xx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xx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社会治安平安建设、计划生育管理等考试2加人数达100余人次。

三、坚持依法执业,完善制度建设。

一是医务科、护理部及院考核委员会把落实医院规章制度和诊疗技术操作规范作为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加以安排,制定落实措施,追踪一些重要的临床指标和影响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关键环节,找出障碍临床业务发展的不和谐音符,并加以改进。科室领导更进一步把落实核心制度和诊疗技术规范作为细节管理的主要任务,对影响本科室质量的环节和人员进行不间断实时控制,保证高质量服务的过程管理。二是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严格医疗和护理质量管理。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是全院质量控制的工作机构,在实施质量监控上与时俱进,检查督导继续实行严、实、细的原则,没有丝毫松懈。根据深化医院管理内涵建设的要求及我院情况,加强了对质量改进程序和过程的检查,对制度、诊疗技术操作规范的落实情况的考核,对各科室危重症应急预案掌握应用的考核,改进提高对行政职能部门履行本职工作及协调工作地检查,规范科质控小组工作及对个人考核的指导。三是加强医疗安全工作管理,医务科以提高医疗质量为主题的医疗安全教育,组织开展医疗安全百日专项活动,不断提高医护人员的医疗质量意识。规范病历书写,提高医疗文件的质量,认真落实《病历书写规范》、《处方管理法》和《药品通用名管理办法》等与我院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抓好医疗文件的三级质控,对造成不合格处方及病历的责任人及科室和综合得分挂四是坚持依法行医,严格执行医务人员准入制。加强对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在继续医学教育和制度教育中,加大了医疗法规和医院管理制度的教育力度,严格按照卫生部标准,认真执行医务人员上岗准入制度,调整了部分专业不对口的卫技人员,加强了对未取得职业资格的新进大中专毕业生的从业管理,进一步规范了医师外出会诊制度,把医护核心制度纳入院对科综合质量考核之中,有力的促进了医院管理制度的落实。

四、继续深入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树立诚信理念。

医院按照医院管理年及自治区卫生厅有关纠风建设的要求,继续抓好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坚持政治学习,医德医风教育常抓不懈。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收费标准,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规范抗菌素使用原则,认真落实处方管理办法,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从医疗服务每一个环节入手,努力降低患者负担,从源头上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医院有行风建设领导小组,高度重视调查研究,探索源头治理新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对各种新情况开展调研,及时了解治理工作的新动向和新问题。掌握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各种不正之风表现形式、内在联系及产生的根本原因,提出从源头上治理的新思路、新方法;整体谋划,加强合作,不断完善有关规定和措施,狠抓落实,使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五、加强民主管理,积极推行院务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