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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3-10-08 15: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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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第1篇

摘 要 会计集中核算作为财政管理和监督的一种有效手段,有一定功效,也存在缺陷和不足,需要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融合,科学设立机构,建立单一账户体系,推行集中支付,实施预算编制改革,协调跟进配套措施,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关键词 会计集中核算 国库集中支付 融合

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实行了近十年的时间,核算中心按照“单位收支自不变、资金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内部理财机制不变、财务管理职能不变”的原则,对各核算单位的财务收支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实践证明,会计集中核算作为加强对财政资金管理和监督的一种手段,具有一定的功效,但与目前各地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比,会计集中核算制有其优点,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为了更好地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将两者融合起来,建立“会计集中核算型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成为财政改革的一种必然趋势。本文对两者如何融合进行探讨。

一、科学设立机构,规范工作职能

1.细划现有预算管理职能,建立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三分离机制。

2.将会计核算中心更名为国库支付中心,下设核算中心和支付中心两个部门,核算中心仍按现有模式运作,各单位收支及核算业务。

3.科学调整会计核算中心的内设岗位。原“中心”的核算会计、复核会计、资金会计等岗位职能按照有关规定作适当调整,可兼职国库集中收付核算、复核和资金会计的职能。

4.调整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的职能,实行收、支完全“脱钩”。取消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工作,将编制预算计划的职能划入财政预算编制机构。

二、建立国库单一帐户体系,规范资金运行

1.取消各类库外资金专户。现在有些地方在成立核算中心之后,无论是各预算单位还是财政局内部仍然保留着部分资金专户,如各类基金专户,社会救济救灾专户等,从而形成了大量的库外资金,解决的办法是将现有的各单位及财政内部的各类专户全部取消,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在集中核算时建立“账套”,实行“一个口进,一个口出”的“漏斗式管理”,堵住“管涌”,发挥国库单一账户的“总阀门”作用。

2.妥善处理好“并户不并账,分账不分钱”的问题。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之后,犹如“千条江河”的资金汇集到国库这个“大海”,资金总量增加,块头增大,形成了聚沙成塔,集腋成裘之势,资金的“聚合”和“裂变”效应得到发挥。但是政府在调控这笔为数可观的资金之时,要谨慎运作,防止“放大”地方可用财力,积极处理好“并户不并账,分账不分钱”的问题,否则,使用不当,“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将成为一把锋利的“双刃剑”。

三、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规范集中管理

1.将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基层单位)全部纳入会计集中核算,以利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效实施。对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行整体推进,实行纳入的单位“一刀切”,不留“盲区”和“死角”,否则,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集中”目标将难以实现。

2.强化集中管理,避免取消实行集中核算之后,部分单位又另行组建“内部结算中心”。尤其是建立会计集中核算型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之后,不能出现“中心”之外的多“中心”,斩断其“二次分配”甚至“三次分配”的渠道。

四、大力实施预算编制改革,规范预算监管

改变由单一的对“资金总量控制”为“对资金总量控制和对预算指标控制”。实行预算指标控制是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内核机制”,是与会计集中核算的根本差异。会计集中核算实行的对单位的资金的总量控制,只要单位的支出凭证符合规定,账上有钱,核算中心就理应办理资金的划拨业务。但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之后,支付中心是按照年初部门预算的计划对单位的各项预算指标实施控制和监督,并进行明细核算,防止挤占、挪用和无预算拨款等违纪违规行为发生,实行资金总量控制与预算指标控制“一肩挑”。

五、协调跟进各项配套措施,规范夯实基础工作

1.修订、完善有关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配套的法律与法规。完备的法律法规是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施的保障。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之后,应对《会计法》、《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金库条例》、《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等进行修改和补充。

2.加快信息网络建设步伐,确保资金结算渠道畅通。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之后,众多的单位,复杂的手续,频繁的结算,如果信息“管道”不畅,资金的缴入、划拨、清算诸环节将会严重受阻,无疑会制约会计集中核算型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推行。因此,充分利用核算中心现有的计算机网络,加快财政、国库、银行、税务、核算单位、其他相关单位之间的信息网络建设,抓紧建立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国库管理操作系统,是实现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先决条件,“瓶颈”不打通,财政国库集中收付难以运行。

3.及时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办法,规范运行程序。按照分步实施的思路,根据管理需要,逐步制定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拨付办法、银行支付清算办法、工资统一发放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资金拨付办法、零星支出管理办法、支付中心会计核算办法和单位会计核算办法、收支两条线的补充完善办法等,规范各方面运作程序,使改革总体推进,顺利实施。

4.建立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内外监督和控制。会计集中核算型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推行,不仅涉及到财政内部各职能机构,而且涉及到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和银行、税务等相关部门。所以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争取各方面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其次是财政、审计、人民银行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运行和实施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同时对各商业银行、各核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三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实施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积极运用各种有效的监督手段和方式,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参考文献:

第2篇

摘要:国库集中支付是一种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银行间实时清算系统和健全的财政支付信息系统为依托的制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财政部可以实时掌握资金情况,可以为财政货币政策的制定、宏观经济调控提供依据。事业单位是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首先介绍事业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行情况,接着指出存在的问题,并且给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事业单位;国库集中支付;问题;对策

国库集中支付是从国家预算资金分配、使用、清算到资金到劳动者手中的全过程。当预算单位需要资金时,需要向单位提出申请,再经国库集中支付相关机构审核后,将资金通过特定账户拨给申请款项人员需要支付的对象。这种制度可以增加资金透明度,监管部门可以掌控资金流向,有利于防止腐败。

一、事业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行情况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时,事业单位的资金支付有财政部直接支付和相关单位授权支付两种方式,资金由财政部统一调拨,通过特定的账户进行划转,财政部可以实时掌控资金信息。

1.提高了资金运作效率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资金的发放由财政部统一发放,可以通过特定的账户完成资金划拨,省去了资金层层发放的麻烦,可以减少很多中间环节,提高了资金周转速度,同时节省了很多开支。

2.规范了财政收支行为

实行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政府将可以实施事中实时监控,对预算单位每笔资金都经过考核合格后再发放,可以实时掌握资金流向,防止资金的滥用,可防止事业单位乘机挪用资金。

3.健全了财政监督机制

实行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预算部门、支出单位和财政国库支付部门三者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如此可以加强财政支出的管理。另外,在这个完整的体系下,可以将每一笔资金的运转都纳入到相关法律的监管下,增加资金使用透明度。财政部可以运用现代技术,从银行调取事业单位资金动态流向情况,实时监督事业单位,有效防止了资金的滥用,健全了财政监督机制。

二、事业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

1.国家财政立法不完善,事业单位思想转变不彻底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行需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需要完善的预算制度做支撑。在我国,目前已经颁发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但是这些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不强,需要重新修订和完善。另外,一些事业单位对国库集中支付的流程不是很熟悉,预算单位的收支工作会变得更加复杂,这些都会阻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事业单位的推广。

2.部门预算质量不高

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过程中,事业单位的预算是关键。但是在事业单位中,资金的预算不是很详细和规范,这样在财政部调拨资金时就很难判断时间和数量,造成工作上的难度。另外,预算指标久久不能完善,使得预算形式多种多样,不统一规范,给财政部的资金调配工作带来不便。

3.国库集中支付的监督职能不到位

国库集中支付对一些不合规定的资金申请监督不到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核心工作是服务,但是在实际运行中,不仅需要服务,还需要监督,对于资金的申请需要审核其真实必要性。由于现在实行网上办理业务,一些申请者不能提供原始单据,审核力度就会下降,存在很大的风险。更有甚者会将资金全部提现,加大了现金违规的可能性。

4.国库集中支付中授权支付比例较高

直接支付用于工资、购买支出和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授权支付主要用于未纳入政府采购的购买支出以及一些零星支出。现行情况是工资支出和政府转移支付已经能够实现直接支付,因为这些都是公开透明的,但是对于事业单位的一些大项目支出,事业单位会将其拆分成较小的支出,就可以避开直接支付而采用授权支付,以此来维护事业单位自身的利益。由于预算部门的细化程度不高,再加上政府采购的预算编制总是滞后,使得这一现象更加严重。

5.用款计划的批复与用款时间脱节

预算单位递交的预算计划并不是能够按时拿到资金的,即用款批复不能完全满足资金的需求,很多时候都需要垫付资金。但是垫付资金没有规定的归还途径,因此会使事业单位的资金流转出现混乱。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中间审批环节较为繁琐,审批时间长,使得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带来很多不便。

三、对事业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建议

1.健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法律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行需要以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国家需要根据实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具体的、合理的制定出可行性较强的法律法规,以规范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为了保证此项制度的顺利实施,国家还需要对各事业单位进行流程培训,并且建立一定的奖惩制度。

2.合理编制预算

预算的编制是国库集中制度实施的第一步。好的预算可以使事业单位将资金合理运用,既不浪费也不紧缺,使得利益最大化。因此预算的编制需要科学合理。预算部门可以根据事业单位的项目内容,结合历史数据和市场行情,将预算准确化、细化。对于已经编制好的预算要严格执行,没有特殊原因不可以改变预算,最大程度的发挥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作用。

3.充分发挥国库集中支付的监督作用

一方面,财政部门需要统一经费开支标准,并且告知各事业单位。这个统一的标准可以是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制定,一旦开始实施,财政部门需要对事业单位进行监督,对违规的事业单位减少其预算指标,以此来遏制资金的滥用。另一方面,国库集中支付的受理审核人员,不仅要为预算单位提供服务,还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核。

4.限制授权支付比例

一些事业单位将一些大项目拆分成几个小项目,因此可以得到授权支付,以此来保护自身利益。但是如此一来,直接支付的监督效果无法显现出来。因此,财政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事业单位的拆分行为。

5.优化业务流程

由于财政部门对预算的审核时间较长,会导致资金的批复和使用脱节。为了更好的达到国库集中支付的效果,就需要继续精减中间环节,改进清算业务流程,限制审批时间,争取在需要资金的时候将资金下拨到位,保证资金批复和使用的连贯及时性。

参考文献:

[1]史爱萍.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影响[J].现代经济信息,2012年13期.

第3篇

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概念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又称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它是目前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所谓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就是对从预算分配到资金拨付、资金使用、银行清算,直至资金到达商品和劳务供应者账户全程的监控制度,其基本含义是:财政部门在中央银行设立一个统一的银行账户,各单位的预算资金统一在该账户下设立的分类账户中集中管理;预算资金不再拨付给各单位分散保存;各单位可根据自身履行职能的需要,在批准的预算项目和额度内自行决定购买何种商品和劳务,但支付款项要由财政部门来进行;除特殊用途外,资金都要通过国库直接支付给商品和劳务供应者。这种制度最大的优点在于有效地提高了财政资金收缴、拨付及使用过程的透明度,使政府能够从总体上掌握财政资金的流向及流量。

二、现阶段国库集中支付财政监督存在的问题

1.财政监督法律法规不健全

一是缺少有针对性的、专门的财政监督法律或法规。尽管我国已经出台的《预算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违反财政法规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含有对财政监督问题的规定,但是国家迄今尚未出台一部具有完整性、系统性、权威性的国家一级的财政监督的专门法律或法规,因而使得目前的财政监督工作缺乏一个强有力的法律法规保障。二是现行的一些财政监督规章制度不尽完善,执行困难。为了保障财政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财政部陆续制订了《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则》、《政府采购暂行办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等行政规章制度,同时有些地区的财政部门根据财政监督工作的需要又制定了相关的制度规定。但是这些规章制度中的规定缺乏统一性,一些规定不够具体,还有一些规定的可操作性比较差,因此,总体上还没有形成一个十分完整的财政监督制度体系,这使得目前的财政监督工作的依据不充分,监督工作缺乏力度。

2.财政监督职责不清

明确财政监督职责,是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的作用,不断提高财政监督的工作质量,以及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强财政管理的客观要求。但是从我国目前的财政监督工作实际状况来看,则政监督中的工作“缺位”、管理“越位”和职责“错位”现象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严重影响着则政监督功能的发挥。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财政监督工作缺乏全面性与层次性;缺乏对微观监督的再监督;许多财政监督职责与其他经济监督职责重叠引发多头无效检查。

3.财政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缺乏有效配合

我国对财政资金的筹集与使用除了政府的财政部门和各主管部门监督以外,主要还有政府的审计监督、人大监督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在实践中,这些监督机构缺乏明确的分工和有效的配合。一是对同一项业务的重复检查与监督;二是对同一事项,有多个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现象严重。这些重复监督检查加重了企业负担,也加大了监督的成本。

三、如何建立完备的国库集中支付财政监督机制

1.加大则政监督法律制度建设的力度规范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方面对现有的法规中有关财政监督规定的不足加以完善,另一方面加快财政监督法的立法步伐,有效地满足当前国库集中支付监督体系建设的迫切需要,从法律上使我国的国库体制与世界先进模式接轨,明确财、税、库的责权利关系。应根据需要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等。

2.建立资金支付有效制衡机制,强化内控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健全财政资金支付参与主体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资金用款计划的申报、审核、批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审批,以及资金的申请、支付、审核、复核、清算、会计核算、信息管理等各个环节,相互独立、互为制约。

二是建立财政部门、预算单位、银行财政资金支付清算的内控管理制度,防止资金支付清算风险。在财政部门和银行内部要建立起自控防线,在科学设置岗位和合理配备人员的基础上,确保印、押、证实行三分管,避免账务处理“一手清”。在则政管理体系内部建立健全问责制度,对忠于职守,工作绩效优良者奖励,对或绩效不佳者惩罚,以建立财政业务管理体系中的利益制衡机制。

3.制定透明的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建立健全财政外部监督管理制度

制定透明的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将国库集中支付的范围、每个职能部门的权限、作出决定的时间和时限作明确的规定。这不仅有利于国库集中支付各个职能部门接受监督,也有利于促使其积极、规范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最终实现“阳光财政”。财政外部监督管理制度,主要是财政部门通过监控系统履行国库监控职能,通过核查手段,对预算单位和银行实施外部监督管理。

第4篇

【关键词】集中支付 直接办理 理论优势 国库单一账户 现金管理

自2001年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起步以来,十余年间我国充分发挥后发优势,在借鉴先进国家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围绕“以国库单一账户为基础、资金缴拨以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这一核心目标,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广泛深入地改革,基本解决了资金分散管理、预算执行低效等实质性问题,总体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人民银行《“十二五”时期国库业务发展规划》进一步提出“增强国库办理直接收付的能力”,要求各级国库部门继续深化集中支付改革成效。但随着财政国库管理改革逐渐步入深水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集中支付制度优势受到既得利益集团阻碍,推进难度明显加大,改革目标遭模糊渲染。鉴于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对国库直接办理集中支付业务进行反思,同时进一步探索和廓清国库直接办理集中支付优势地位,推动更深层次的财政国库管理改革。

一、国库直接办理集中支付业务的优势

受改革之初客观条件限制,尤其是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尚未建成、电子信息水平尚不强大等因素影响,改革试点选取了集中支付银行的方式,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业务通过商业银行“零余额账户”办理,即所谓“先支付、后清算”模式。作为历史问题,这一方式一直沿用至今。而随着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系统建设逐步完善,目前在网络实施、支付手段、人员配备等软硬件环境方面,国库部门完全具备开办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条件。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来看,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均具有商业银行不可比拟的业务开展优势。

(一)理论优势

一是国库办理集中支付具有法理基础,商业银行集中支付与制度精神相悖。现行《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国库有权监督财政存款的开户和财政库款的支拨,对违反财政制度规定的,国库有权拒绝执行”。事实上,国库对于财政支拨资金存在三方面监督职责:一是对支付凭证和清单的审核;二是资金使用支付过程的动态监控;三是对违规问题的及时核查。这客观上要求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需在库款支拨发生之前或之中能够履行审核职权,确保每一笔支出业务合规,从而更好地控制国库库存余额和支付额度,防范和化解资金支付风险。而商业银行集中支付所采取的“先支付、后清算”支拨模式严重削弱了国库事中监督职能,由于商业银行不具备国库资金监督权限,使资金划拨缺乏审核,国库部门只能通过商业银行所提供凭证及清单,事后核对清算金额、预算单位、预算科目等要素是否与财政部门送达国库支付额度通知单一致,这种做法违背基本的制度精神;再者,现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六条中规定商业银行“不垫款支付原则”,明确要求商业银行作为机构充当中介角色时,不应为委托人行使垫款行为,商业银行集中支付与该制度规定相悖,而国库部门直接办理则完全不存在支付结算方面的硬伤,从法理角度来讲无疑更站得住脚。

二是国库办理集中支付符合国库单一账户要求,商业银行集中支付与改革目标相悖。建立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是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心内容,是规范银行账户管理的关键。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目标为:所有财政资金均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财政收入通过国库单一账户直接缴入国库,财政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支付到商品或劳务的提供者(或用款单位)。因此从改革方向来看,国库单一账户是改革发展的目标。而商业银行集中支付业务必然要求在该行开设零余额账户及其他财政账户,这一做法显然与改革方向背离。

(二)实务优势

一是国库办理集中支付业务程序更加便捷,商业银行集中支付流程繁琐。目前,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涉及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财政预算部门、预算单位、银行等单位,具体流程为: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单位被审核的预算及资金使用计划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国库部门发送支付通知、向银行下达支付指令,由银行向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付款,之后银行再与国库部门进行凭证交接和资金清算。整个过程需要审核、审批、指令下达、凭证传递等诸多过程,无法实现实时支付,影响了财政资金支付效率。国库直接办理集中支付将改变凭证传递环节多、资金清算时间长、国库支付效率低等现状,实现国库部门与财政预算部门直接对话,做到凭证审核和事中监督,并通过国库会计核算系统一点接入、一点清算,操作灵活便捷,直接通过支付系统划转资金,支付实时到位,资金使用效率高,提高预算支出成效。

二是国库直接办理集中支付具有安全保障,商业银行集中支付存在违规操作风险。根据《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行受理预算单位提交的支付凭证后,先按清单明细垫付资金,并于当日汇总向国库部门申请清算资金。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先清算,后支付”的违规行为,因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与银行自身核算系统并无严密的制约关系,银行业务操作具有隐蔽性,存在银行通过超额清算或先清算后支付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违规可能。由于国库部门执行集中支付清算受支付系统时间限制,因此国库部门收到银行的划款申请后,若清算金额在额度控制范围内,库款余额又足够支付,国库部门一般就会及时划转资金。至于银行的清算金额是否与当天实际发生的垫付金额一致以及银行是否已经全额支付,国库部门仅靠凭证审查无法知晓,商业银行集中支付业务存在违规操作的风险。

三是国库直接办理集中支付水平更加专业,商业银行集中支付滋生乱象。首先,国库已建成一支专业化国库队伍。集中支付作为财政国库管理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整体改革进度和相关业务进展是一体化的,国库部门办理集中支付能够充分理解和掌握集中支付工作方式,对于业务处理更加专业和深入,提高准确性和完成度。而商业银行人员流动频繁、业务培训往往停留在基本操作层面,缺乏对原理性知识的掌握和运用,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往往不足;其次,将集中支付收回国库,有利于使财政资金管理规范化,预算执行透明度大幅提升,从而杜绝资金被截留、挤占和挪用,从根本上防范腐败现象发生;再次,国库直接办理集中支付能够充分利用支付系统与核算系统接口,减少财政委托银行、开办支付业务的费用投入,为财政部门节约可观的结算费用,降低支付成本。

综上所述,将集中支付业务收回国库办理具备理论和实务基础支撑,同时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尽管部分欧洲国家如意大利存在地方政府和公共机构由商业银行集中支付业务现象,但其国内央行分支机构建立规模无法与我国自上而下条线式管理相比,因此结合我国国情来说,国库直接办理集中支付是大势所趋。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国库全面接手集中支付业务仍存在几方面亟待解决的难题,值得高度重视。

二、国库直接办理集中支付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影响集中支付质量

国库单一账户是深入开展集中支付业务的前提,只有资金高度集中,才能杜绝多头开列账户、资金库外沉淀等弊端,实现国库部门对资金的统一管理、全面监督。而目前,由财政主导的“1+N”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显露出代替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将改革方向模糊化的趋势,大量财政专户和各类收支过渡账户仍然存在,使政府财政资金并未全部集中于国库单一账户,这在一定程度上使集中支付改革难以深入推进,同时将严重影响国库直接办理集中支付业务开展质量。

(二)国库部门办理集中支付相关规划、制度、流程尚未明确

国库直接办理集中支付业务目前仍处于有条件的地方先行探索阶段,远未实现整体统一的项目推进规划,发展较为无序,各地各自为政造成巨大资源浪费;国库直接办理集中支付业务缺乏相关规章支撑,制度出台严重滞后于实践进度;同时,业务操作未作明确,办理过程完全凭借经验履行,不够严格规范,办理流程往往存在很大的优化空间。

(三)开展国库直接办理授权支付业务仍不可行

目前国库直接办理集中支付业务可行性探讨仍集中在直接支付领域,即通过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支付至收款人或收款单位账户。而授权支付是预算单位根据预算和用款计划确定资金用途,根据授权自行开具支付申请,主要用于零星支出,且往往为现金方式。由于国库单一账户无法支取现金,国库直接办理授权支付业务方案仍悬而未决,目前无法开展。

(四)地方现金管理工作开展较为滞后

财政部门保留专户重要原因之一在于地方国库欠缺现金管理操作,导致资金入库存在贬值风险。事实上,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客观上对库款保值增值提出了要求,借鉴国际经验开展深入广泛的国库现金管理符合各方诉求。而当前,地方现金管理工作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如何稳妥推进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还未形成各方共识,整体推进速度仍较为滞后。

三、政策建议

(一)扎实推进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建设

联合财政部门自下而上对财政专户开设及管理状况展开全面摸底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将专户进行归并、清理,进一步收缩财政专户数量及类别,并与财政协商沟通,逐步将其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从而实现所有财政收支通过国库单一账户进出管理和核算。

(二)制定出台集中支付规划、制度、流程

研究制定国库直接办理集中支付发展总体规划,科学评估各地区优劣势,分试点分批次推进集中支付发展;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范,明确相关业务内容,严肃各方责任;总结先行试点地区经验,梳理业务办理流程规范,形成最优操作办法,并提炼风险点。

(三)强化公务卡使用管理

深化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预算单位公务卡推行力度,按照《公务卡管理办法》进一步督促各预算单位减少现金支出,规范财务管理,强制公务卡办理公务消费支出,避免进行现金支出。

(四)稳妥推进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以中央国库现金管理为蓝本,出台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制度规范,稳妥推进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拓宽人民银行服务范围,满足财政部门对国库资金保值增值的要求,解决商业银行吸收财政资金过程中的阳光化操作,避免寻求其他渠道暗箱操作或不规范操作,增加国库资金风险隐患,实现各方利益共赢。

参考文献

[1]梁鸿雁,徐佩文.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甘肃金融.2011(06).

[2]袁红华.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践中存在问题的思考[J].中国农业会计.2011(12).

[3]张丽芬.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财经论坛.2012(03).

第5篇

关键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问题建议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的面广,是我国近几年来财政支出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这项改革体现了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收支体系逐步在完善,同时也体现了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发展的内在要求。

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概述

近几年来,财政工作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实现宏观调控,稳定经济发展,加大监督力度,实现资金优化配置,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推行政府采购。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就是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健全的财政支付信息系统和银行间实时清算系统为依托,在预算单位动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商品、劳务和支付款项时,由其提出申请,经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审核后,将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给收款人。这改变了过去先将财政资金层层拨付到预算单位,再由预算单位分散支付给收款人的做法,从而有效减少中间环节,减少资金占用,方便单位及时用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实际支付之前,所有的资金都集中在国库,财政部门可以统一调度。这种制度减少了财政支出的中间环节,有效防止了财政资金被挤占、截留、挪用等问题,确保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可以说,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进程中存在的问题

从现行情况看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进展顺利,运行良好,取得了较为显着的成效。在运行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比如财政性资金支付和流转方式的变化使得现行财务管理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只有在实际工作中处理好这些问题,才能更好地完善财政国库管理,推动财政工作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在资金支付过程中存在违规现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银行开设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和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取消了各单位自行开设的银行账户,支出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但结合试点单位和一些开展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的实际情况看,许多单位仍然保留着一个原有的基本户,以保证各项收支的正常运行。一些单位由于担心财政部门会收回年底未用完结余资金或者担心财政会因本年度的资金未用完而减少单位下一年度的经费,年底采取各种方法将用款额度支付完。一方面年终大量支取零余额账户资金,把不该财政用款的支出也用财政经费支出;另一方面采用提取现金方式、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划拨资金的方式使年终零余额账户不会出现结余。

(二)国库集中支付运行中的风险。

单一账户设置在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业务必须承受市场风险,这种风险可能会给财政资金带来风险。同时,商业银行在资金头寸紧张时,有可能挪用财政资金。

第一,零余额账户带来的风险。如果支付过程中出现失误,按照财务制度应该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但是,零余额账户“只进不出”,已经发生的资金无法退回,银行普遍采取挂存在银行内部的临时账户上,待预算单位处理,增加了财政资金的风险。

第二,预算拨款凭证及退库凭证的风险。作为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支付库款的主要凭证,在国库支付系统开通后,既没有列入重要的空白凭证管理,也没有使用期限,拨款和退库时,只需在付款联加盖国库预留印鉴,其他联在传递过程中很容易被替换,形成潜在风险。

(三)国库集中支付的监管存在问题。

国库集中支付实行后,财政资金的拨付流程发生了较大的改变,增加了财政资金运行风险。在业务办理中,银行在向各单位支付资金后才与国库清算,客观上造成国库对预算支出的监督在时点上相分离,这样一来,国库部门的财政资金拨付监督权由银行取代,在行划至国库部门清算时,若国库部门发现支付中有问题,也只能做事后补救,如补救不及时易形成资金风险。其次,在现行模式下,国库集中收付要求财政在商业银行为其开立单一账户零余额账户,零余额账户的开立、使用与现行我国金融制度不符;零余额账户的使用是财政部门开出支付令,商业银行无条件将资金直接从其财政零余额账户上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并根据当日资金支付情况向人行提出清算,致使该账户余额为零,导致商业银行先付后收,违反了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的基本制度。另外银行结算方式在国库集中支付的作用也被弱化了,无法实现背书转让等结算方式。还有,银行作为商业银行,在集中支付系统建设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可以说既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营者,又是负有监督职责的监管者,银行很难履行好监督职责。

三、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建议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深化财政改革和完善财政管理的必要举措,是经济 发展的必然要求。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影响大、涉及面广、环节复杂,要达到预期的目标,还需要参与单位的协作、有效的监督和完善的制度。针对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过程中带来的变化和出现的问题我们应着力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进程。

(一)增强改革意识,加强业务技能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一项新生事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对原有财务管理模式产生重要影响。因此,要不断更新观念,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形成适应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模式。其次,要大力宣传,对需要做的工作和有所改变的工作环节进行详细解释,加强协调与沟通,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处理。另一方面,会计核算、支付方式随着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发生很大的变化。这就要求有更多综合素质高、政策水平好的财会人员与之配套,我们必须加大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力度,规范核算操作。使广大财务人员对国库集中支付政策熟悉,了解有关的操作程序,能够正确的进行会计核算。

(二)完善配套制度和相关管理措施。

为了加快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步伐,需要做好相关的配套工作。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治理办法,加快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制定修改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财政、金融、法规,细化操作规程,规范更正凭证和国库会计报表,为参与改革的各方合理规避风险提供可操作的制度依据。加强财政性存款缴存管理,保障财政性存款足额缴存人民银行;加强财政专户开户管理,修订完善账户管理办法,解决单位零余额账户与经费存款账户并存行为,采取措施,对零余额账户与实有存款账户之间划拨资金等具体问题予以合理界定,从源头上有效防止不合规账户的产生;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监督,保证非税收人及时入库。

(三)创建国库集中支付监管新思路。

第6篇

关键词: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完善措施

建立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加强财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财税管理水平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市财政工作的主要目标。经过二年的运行与不断总结,目前我市已基本确立了以财政直接支付为主的集中支付体系。总体看改革比较顺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年改进和完善。

一、我市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现状与取得的成效

我市于2009年12月选取5家一级预算单位进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至2011年8月所有纳入核算中心核算的预算单位全部进行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所有纳入中心核算的单位、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面纳入改革,在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增强预算执行信息的透明度,规范财政收支活动,强化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意识等方面基本达到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目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在深化改革的工作中改进和完善。

二、我市国库集中支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统一

虽然绝大多数单位对改革充分理解,但也存在一些阻力。从部门间的配合看,主要是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之间沟通不够顺畅。由于两个部门定位和要求的不用,在零余额帐户开设、国库资金调度等方面,人民银行的限制比较多,影响了财政资金的运行效率。从预算单位看,还有极个别单位领导甚至财务人员的观念尚未转变,对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认识不足,觉得麻烦不方便,有时在实际工作中会出现不配合、办事拖拉等现象。从财政内部看,财政科室之间职能交叉,业务流转程序不够优化,业务操作对接不严密,导致支付流程不畅,影响集中支付效率。

(二)部门预算编制与国库集中支付还需要进一步衔接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主要依据就是各预算单位的年度预算,能否审核通过支付信息也主要参照预算单位的预算项目内容。首先,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必须依据批复的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在下达的用款额度内进行支付,而年度预算批复时间在每年3、4月份,有些项目在人大召开之前必须开支却没有预算指标,预算编制和衔接不到位,导致有些预算单位延迟专项支付或用其他资金垫付,造成预算项目的混用、窜用,而年末又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整。其次,由于项目经费支付金额大,开支范围广,时间跨度长,更容易发生项目修改和金额增减变化,而部分预算编制表对预算项目的细化也没有达到最底层的开支内容,编制预算项目的第一手资料又掌握在预算单位的手中,单凭中心审核人员主观判断很难认定支付内容不合理性,在大量支付信息需要处理的前提下,无法做到逐个求证。

(三)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与其他财政业务管理系统的对接不够完善

目前,我们使用的国库集中系统,包括用款计划,支付管理等子系统,而财政部门还有资产管理、部门预算、部门决算等其他财政业务管理系统。众多复杂的财政业务管理系统,因分属不同部门使用和不同软件公司开发,各自的使用方向和要求不同,造成系统之间配合协调不够完善。例如:支付管理系统与部门决算系统之间没有接口,编制部门决算时,数据还需要重复录入,已有支付数据没有得到共享。

(四)银行托收业务操作复杂,工作量增加

国库集中支付虽然已实施几年,但医保、水费、电费、电话费、公积金等支付款项仍需通过单位基本帐户代缴代扣。预算单位收到银行的代扣代缴凭证后,做基本帐户款项减少会计凭证,并在支付管理系统生成直接支付指令,将托收款项归还基本帐户,然后做单位零余额帐户直接支付和基本帐户款项增加的会计凭证,银行托收业务操作复杂,增加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

(五)监督制约机制尚不完备,亟待建立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动态监控系统

财政管理的过程,实质上是财政发挥职能作用的过程,全面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符合现代管理发展趋势,是更好的发挥财政管理职能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必然要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特点也决定了要加强财政资金支付的监督管理,堵塞资金支付的漏洞,防范资金支付的风险,从支付的源头上制止和防范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正是实现对财政资金的有效监管,硬化预算约束,保证预算执行的规范化、合理化、科学化,保证财政资金使用符合预算规定的用途,从制度上、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完整和高效使用的有效途径。但由于这项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一些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一则法规制度不健全。目前国家尚无财政国库动态监控方面的法规制度,一些相关的部门规章还在研究制定的过程中,履行监控职能只能由各地区财政部门自行制定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法律效力比较低。二则监控范围不全面。目前在其它省份开展的财政国库监控试点工作,只对部分预算单位和部分资金进行监控,在所有的预算单位和集中支付总金额中所占份额不高。

三、完善我市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的几点对策与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

转变观念,要广泛收集改革的具体操作,经验材料,直观形象地反映改革的优势和做法,加强对单位的培训宣传,征求预算单位意见,帮助预算单位解决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财政国库改革知识和重大意义,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具体做法、成效和基本经验,并解答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完善预算管理体制

建立科学的预算编制制度,给预算编制留出足够的时间,一般提前一年编制下年预算,试编三年的滚动预算,将预算编制及审批时间提前,做到年前编制年初确定批复。这样,当年批准的部门预算才能作为用款计划申请的依据。同时,结合新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改革进一步细化预算科目,全面推行部门预算制度。要从功能上、性质上进行预算科目规范分类,建立多级预算科目体系,每项支出都要有相应的科目,把预算编制具体到部门,单位和项目。

(三)进一步加强财政业务管理系统的建设,完善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与其他财政业务管理系统的整合

现代化的电子网络信息系统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技术基础,其从技术手段上有效保证财政资金安全、高效、透明运行,也给广大财务工作人员减轻工作强度。财政业务管理系统,应包括预算编制系统和部门决算系统等一系列信息网络系统。满足财政管理所需收集的资料,节省财政管理的时间,提高财政管理效率。这些系统的整合,不仅能大大减轻财务人员的工作量,更能确保数据的正确性。因此,各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协调合作,简化内部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以充分体现国库集中支付的优越性。可将部门预算编制、国库集中支付、资产管理、部门决算等财政核心业务整合到一个平台上运行,对财政业务和流程进行重组和优化,以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四)银行托收业务进一步完善

随着公务卡的推广应用,期盼其功能逐步得以应用。通过财政部门统一协调与有关部门签订代扣代缴协议,单位公务卡具有一般银行卡所具有的授信消费和财政财务管理属性,可以直接代扣代缴医保、水费、电费、电话费、公积金等费用。预算单位做好这部分资金的预算编报及用款计划的申报,单位财务人员收到银行的扣缴凭证,上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系统做直接支付的支出申请,款项直接划入单位公务卡。通过银行卡这一现代支付结算工具,既避免了单位零余额帐户不能办理银行托收,也不需通过单位的基本帐户代扣代缴,减轻了工作量,进一步提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效率,推动单位财务管理水平迈上新的台阶。

(五)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

积极建立以财政资金支付实时监控为中心、以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为支撑、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和动态监控系统为手段、以内控管理和外部监督制度为基础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体系。笔者认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至少应包括四方面内容。首先,监控系统可以做到防止预算单位违规将财政资金划入本单位的自有帐户,违规大额支付、超额或一日多次提取现金,进一步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其次,通过定制监控规则,监控系统能自动发现财政内部岗位出现停滞的数据,银行和预算单位未及时上传下载的数据,捕获到督办信息后,以醒目的标识或者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督办人员。再次,系统能在区分不同资金性质前提下,提前将需要支付的金额与银行划款清算专户余额进行比对,发现银行存款不足及时预警,通知相关部门及时追加拨款或暂时中止支付指令,防止银行存款出现赤字。最后,系统要有能力对监控数据开展智能分析,通过自动收集整理违规数据,建立和完善预算单位信息资料库,可以实现不同条件下支付历史查询及比对等多项功能。

第7篇

关键词:国库;集中支付;内部控制

随着人民银行职能调整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国库会计核算的内容、清算途径和结构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新版《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的推广实施以及国库横向联网、数据集中模式的建立,国库已逐渐形成了新的资金核算体系和独立、畅通的资金汇划渠道。与此同时。国库资金风险程度也随之加大,主要表现在国库资金风险点增多,风险隐蔽性增强。进一步强化国库内部控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是当前乃至今后国库工作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

一图库中支付制度的提出

我国现行的财政性资金缴库和拨付方式,是通过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账户,分散进行的。这种在传统体制下形成的运行方式,存在很多缺陷。

(一)重复和分散设置账户,导致财政资金活动透明度不高,不利于对其实施有效管理和全面监督。

(二)财政收支信息反馈迟缓,难以及时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和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准确依据。

(三)财政资金入库时间延滞,收入退库不规范,大量资金经常滞留在预算单位,降低了使用效率。

(四)财政资金使用缺乏事前监督,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出现腐败现象。

鉴于以上原因,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了财政体制改革,其中包括:部门预算改革、国库管理制度的改革、政府采购改革,并于2001年在农业部、科技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四个部委试行。目前各预算单位基本均采用国库集中支付的方法。

国库集中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根据单位全年各月用款情况,按季上报分月用款计划,经上级审核批准后下达用款额度,预算单位根据用款额度执行。其中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向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收发支付指令,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的授权,自行向银行签发支付指令,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二、国库内控制度的功效

国库内部控制是国库部门的一种自律行为,是国库部门及时、准确完成收支核算任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对内部各环节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的业务活动进行风险控制、制度管理的方法、措施和程序,构建国库内部控制机制就是要使其作用于国库各业务风险环节当中。近年来,基层国库狠抓管理,建立了一系列的内控制度,促进了内控机制的逐步完善,对推动国库工作的全面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从目前国库清算方式和信息网络化程度看,国库资金风险主要体现在制度、业务操作、系统及网络和道德方面,基层国库防范资金风险的方式主要是以业务规范为依托,通过防止操作风险的内控制度来实现每个岗位有职责范围、每项业务有操作规程、每个办理环节有处理手续的制度体系。

(二)形成了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的处理机制。即:事前将工作目标细化和分解落实到位,使每位员工在上岗前就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和要求:事中严格按操作规程处理全部业务,实现了强制换人复核和杜绝账务处理“一手清”这两项内部控制最基本和最核心的要求;事后按制度要求及时与上下级国库、会计部门和财税机关核对账务,并通过事后监督检查等方式来监督检查制度的执行程度和效果,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或补救,保证内控制度落实到位。

(三)依托国库规章制度。逐渐形成一套科学、严谨、规范的内控制度体系,通过实行国库主任、国库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国库经办人员的四级目标控制管理体系,对各项内控职责进行层层分解,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将执行效果作为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和监督,既确保了内控制度的贯彻落实,又加强了对各位风险的控制;通过实行人员、职位分类管理和岗位授权分工责任制,对国库各岗位职责和权限进行分离,有效约束和制约各岗位人员业务操作;通过实行奖优罚劣激励机制来保证内控制度作用的正常发挥,充分调动了职工的工作能动性和积极性。

三、强化国库工作内控制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内部控制理性认识,树立制度优先思想。各级国库干部要提高对内部控制工作的理性认识,树立“制度优先”思想,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在风险上达成共识,筑牢思想防线。特别是基层行领导更要提高对强化内部控制工作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只有领导干部真正重视,才能使各种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制约性和有效性。领导干部带头才能带领员工自觉遵守内控制度,才能将内部控制渗透、覆盖到各项业务过程、各个操作环节、各个岗位中,形成全员强化内控,防范风险的浓厚氛围,达到从各个方面防范风险隐患于未然的目的。

(二)健全和完善内控制度,保证制度与改革同步,与业务相配套。一是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尽快修订、修改完善《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制度,增加国库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明确监管模式、处罚权力,奖励机制等。从根本上保证各项业务做到有章可循,有理有据;二是整合各项国库规章制度,修改和废除一些不适合国库业务发展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既要确保现行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的有效性,又要保证每个人员和每项业务都纳入规章制度的控制之下;三是坚持“内控优先”原则,无论是新设立国库机构,还是新开办业务种类,都要规范业务操作程序,建立内控机制,审慎稳步发展,防止出现制度上的“真空”和管理上的盲点。

(三)狠抓内控落实。规范操作程序。一是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对国库工作实行目标管理量化模式,明确岗位责任、确定目标任务,开展业绩考评、实行岗位责任追究制,避免出现的现象;二是层层签订国库风险责任书,通过排查风险点,针对每个容易发生风险的岗位环节,明确风险责任,如对拨款、退库实行双人控制,分级审核、定期检查,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严格制度和手续,按责任制的规定操作执行;三是科学设置岗位,明确责权关系,充分利用现有的国库人力资源,通过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的操作规程和运用计算机手段与技术,使内部控制不断向实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第8篇

2002年6月,浙江上虞市进行了会计管理体制改革,将全市各主管部门纳入市级机关财务结算中心进行统一管理,这对提高全市各单位的理财能力和资金使用效益、规范会计行为、加强会计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2004年9月,上虞市在全市推广建立部门财务分中心,要求各范围较大、下属单位较多的主管部门建立部门财务核算中心,对下属单位进行统一的财务集中核算,本级单位则继续纳入市级机关财务结算中心管理。上虞市交通局按照要求,于2004年11月第一个建立了部门财务分中心。中心建立一年多来,在各有关单位的配合支持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基本达到了改革的预期效果,但在具体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特别是碰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影响了核算中心各职能的发挥,需要积极予以解决。本文就部门财务集中核算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如何改进和完善,以推动会计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改革进行一些探讨。

一、部门财务集中核算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主管部门会计责任加大。部门财务分中心建在主管部门内,直接受主管部门领导,因此财务分中心的责任实质就是主管部门的责任。分中心建立之前,下属单位的会计事项由本单位直接核算,主管局财务部门对下属单位仅承担间接的会计责任,而分中心建立之后,下属单位撤销了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所有会计事项全部由分中心核算,因此财务分中心需要对下属单位承担起直接的会计责任,一方面要直接承担对单位原始资料审核、会计凭证编制和会计报表报送的责任;另一方面又要直接承担各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会计制度的法律责任,由此大大加重了主管部门的会计责任。

(二)会计核算质量有所下降。财务分中心的很多人员由主管局财务部门人员兼任,比如分中心的负责人由主管局财务部门负责人兼任,核算人员除少量从下属单位中抽调外,也基本以主管局财务人员兼任,而这种兼任状况直接造成了财务分中心的会计核算质量的下降:一是分中心人员不是核算单位人员,不了解核算单位的具体经营情况,也无法有效及时地获得有关信息,因此对一些经济业务不熟悉,导致会计科目处理不规范;二是分中心人员既要做好主管局的工作,又要做好下属单位的核算工作,工作量较大,他们能确保完成正常的会计事项已属不易,因此无暇顾及对下属单位会计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三是由于远离会计主体,核算中心无法对一些经济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作出判别,另外如财产物资的保管和清查、经济合同的签订等很多工作仍由核算单位在实施,财务分中心鞭长莫及,无法进行有效监管;四是下属单位进中心核算后已没有相应的会计机构和人员从事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同时核算中心人员的工作责任性也有待加强,还没有树立起主动为单位进行财务管理的意识和积极性,因此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处于分中心与单位两个都不管的真空地带。

(三)核算模式不具独创性和先进性。纵观全国很多地方的财务核算中心,核算范围大多很广,基本上包括了本地方的全部行政事业单位,因而上虞市推行的部门财务分中心,从实质来看只是市级财务核算中心的延伸,是对2002年6月实施的全市会计集中核算没有涉及到的单位的一种扩大和补充,所以这种模式虽然也是一种有益的探索,但它本身不具独创性,与市级会计核算中心的核算形式基本大同小异。市级会计集中核算存在的许多缺点,部门财务分中心依然没有能力进行根本改变,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会计集中核算职能的发挥;另一方面自2001年起国家已在一些地方试点新的会计核算形式国库集中支付,而且实践证明,国库集中支付比会计集中核算具有更多的优势和优点,因而财务分中心这种模式也不具先进性。

(四)内部考核机制急待规范。中心建立之前,各下属单位收支来源渠道不一样,职工收入标准也不一样,各单位对此都习以为常,没有多大异议。但在中心建立之后,由于核算中心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方便了各单位的信息交流,各单位相互间的情况了解比前增多,因此渐渐引起一些单位的不满,他们认为同样是主管局的下属单位,同样是进核算中心管理,做着同样多的工作,而最后收入差异很大,这是由核算中心管理不公引起的,因而在费用支出、职工收入等方面相互攀比,直接造成单位预算的突破,违反国家有关财经制度。而如果核算中心采取一刀切的制度,去统一各单位的财务收支搞人为平衡,又会大大打击原来效益好的单位的积极性,所以这也是一种既违背客观事实,又吃力不讨好的行为,存在着明显的不合理现象。

二、加强部门财务集中核算的建议

(一)加快主管部门职能转变。主管部门要积极转变认识,面对新情况和新要求,加快自身职能的转变。一是树立服务意识。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核算中心的领导管理,加强与核算中心的沟通交流,使核算中心充分认识自身所负的责任和压力,转变工作方式,主动树立服务意识,一视同仁地做好下属单位与局本级的会计事务,并勇于承担对下属单位的会计责任;二是要加强宣传教育。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使下属单位明白,如果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虽然局财务分中心要承担责任,但承担主要责任的是仍旧是下属单位,这是因为下属单位是会计主体,要负第一责任,以防止他们产生误解而任意增加违法行为;三是要加大对违法事项的严肃处理。主管部门虽然可以通过自身的重视和规范减少核算单位违规事项的发生,但并不能完全消除下属单位违规事项的发生,为严格财经纪律,必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一些心存侥幸而故意违规的下属单位坚持原则进行严肃的处理。

(二)积极提高会计核算质量。首先主管局领导要加大对财务分中心的支持力度,给予配备足够数量的核算人员,改变目前核算人员以兼职为主的现状,严格把负责本级会计事务和下属单位会计事务的人员区分开来,使核算人员专职做好下属单位的会计工作。其次要加强与核算单位的沟通。对一些不了解、不确定的经济业务事项,核算中心要及时与所属单位进行探讨,规范会计业务处理;同时核算中心也要对所属单位的经济事项保持经常的联系与交流,及时就原始凭证审核的真实性与合理性、财产物资的实际采购与存在情况向核算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与询问,对核算单位存在的各种问题提出改正意见,加大会计监督力度。在此,要提高核算人员素质。核算单位经济类型各异,职能范围不同,会计业务核算范围广泛和复杂,客观上对中心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和敬业精神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需要中心会计人员不断学习所核算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了解所核算单位的经营业务,并在高质量提供会计核算服务的基础上,为所核算单位提供力所能及的高质量的财务管理服务。

(三)为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创造条件。国库集中支付作为一种先进的核算形式,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普遍得到实行,与财务集中核算中心相比,它更具优势,主要表现在更有利于单位资金的统一管理和调控,确保资金的统筹安排,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有利于强化财政预算执行,有效地防止单位挤占、挪用和截留财政资金;更有利于健全财政监督机制,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遏制腐败。因此国库集中支付是国家对会计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的必然趋势,财务分中心要积极为国库集中支付的加快推行创造条件。一是做好单位预算编制工作。国库集中支付是根据单位年初编制的预算进行的有计划支付,只要有预算,国库就会拨款,预算能细到什么程度,国库就要细到什么程度,因此要搞好国库集中支付,必须正确进行预算编制,核算中心要指导、帮助下属单位共同搞好预算编制,把预算支出标准与各单位实际情况结合进来,坚持以收定支原则,细化预算项目,将政府采购项目列入预算管理,并严格控制预算项目的调整和追加,提高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二是做好职工工资的银行工作。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思路,工资属于财政直接支付形式,由国库直接打款到个人,不再与预算单位发生关系,因此核算中心可以提前接轨,把有关单位的职工工资由分中心集中进行预算编制,把职工工资统一打入分中心账号,然后以分中心的名义直接由银行打款到个人。三是保留财务机构。在现行的分中心模式下,各核算单位除了一个报账会计外,已没有会计机构和其他会计人员,而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后,目前分中心的会计核算职能将还原于各核算单位,因此建议一些核算单位若条件允许则继续保留会计机构,一方面是弥补分中心力量的不足,加强本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另一方面是为今后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需要。四是加强资金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后,财政拨款将严格依据各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并将加强监督每一笔资金支付的详细情况,因此核算中心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加强对下属单位用款计划的审核,对不符合部门预算的、不符合有关财务规定的、不按支付进度的支付申请要坚决予以制止,对下属单位支付的每一笔资金的支付对象、数量、科目、用途、收款人及收款账户、交易时间等进行严格监督,一旦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制止,为今后国库集中支付的推行打下坚实基础。

(四)建立健全内部考核机制。一是建立健全中心内部考核机制。一方面明确分中心人员的内部职责分工,推行岗位责任制,各核算人员要对所从事的工作负责;另一方面加强激励机制,开展年度工作评比和考核,调动各核算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二是建立健全分中心对核算单位考核机制。一方面明确分中心和核算单位的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避免出现一些事中心和单位大家都可以管、但大家又都管不好的局面,对于下属单位工作推诿,办事不力,不能积极、及时完成工作的,核算中心要给予下属单位和有关当事人通报批评;另一方面在严格遵守国家统一的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各单位的具体实际情况,灵活制订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比如结合不同的管理体制、不同的经济类型、不同的业务性质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以上虞市交通局为例,下属单位有省、市(绍兴)交通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单位和上虞市局直接管理的单位,有公路行业管理单位、水运行业管理单位和车辆通行费征收单位,有基本建设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和工程设计监理单位,有交通融资单位和为企业改制而成立的资产经营公司等单位,因此一些内部管理办法必须充分考虑上述各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制订。

第9篇

关键词:财政改革;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会计集中核算

中图分类号:F81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1-0-01

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两者制度的具体推行时间是选择同步进行,还是在两者当中选择其中的一种制度进行全面推广,目前俨然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本文结合笔者多年实践工作经验,对此做出下文阐述。

一、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异同分析

(一)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与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相同点

首先,对于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需要全面加强提高,其是进行有效的改革的重要目的。进一步有力的将财政资金的流向和流量以及流程的缩短,都需要进行完善全面高效的实现直达,这样才能更好的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直达进行详细的实施。然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强有力实施,其主要是通过将单位财经纪律进行完善,对于支出行为需要进一步的给予加强规范化,在实际执行的过程当中需要加强监督和审核。两者所体现出来的出发点以及最终目标,都是将预算资金进行强化的执行管理,将国库中的沉淀资金充分的加以利用,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的发生。

其次,在服务的过程当中所体现出来的方式各不相同。财政集中收付制度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全面实行的地区,所进行的作业模式通常都是大厅办公和柜组方式。由此不仅能够有效的将工作效率进一步提升,而且对于其他单位和人员有着极大的便利性,这种方便性主要是体现在对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或者会计核算中心,更好的进行强有力的监督工作。

然后,在实际中预算单位所拥有的资金使用权和资金审批权以及财务管理权,均不会有任何的变化。在两种制度当中对此都有着明确详细的规定。自从改革以后,预算单位对于“三权”都需要有效的保持不变。

最后,在消除了某些预算单位挤占、挪用和贪污公款的各种隐蔽条件的同时,合理合法合规的控制了不合格票据的流入。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在办理预算单位的支付事宜或预算单位到会计核算中心报账时,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和会计核算中心都将会对所有的原始凭证进行正规的审核监督,不合格的原始凭证将不能够进行报销入账的程序。这样,不合格的票据就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会计集中核算制度二者间的区别

首先,在机构的设置形式上有着较大的区别。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其中心的布置是设立在财政职能部门当中,这样的作用是对财政职能工作有着进一步的延伸,对财政国库资金进行支付和监督。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是通过委托有关单位及社会中介机构或“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组织核算、监督,并且会计集中核算机构可以不隶属财政部门。

其次,两者在改革中所针对的对象各不相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的对象是预算执行方式,其改革的范畴是属于上层建筑。然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对象是行政事业单位,在会计管理体制当中其改革范畴是属于会计领域。

然后,账务设置的主体不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以本级政府作为财务处理的会计主体,更侧重于满足宏观经济运行信息管理的需要。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是以各预算单位作为会计账务处理的核算主体,侧重于对微观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

最后,账户体系的支撑点不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预算内资金在未最终支付前,余额反映在国库,以国库为“闸门”进行最终控制。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是由会计核算中心设立基本账户,用于办理所有核算单位的收支结算,财政资金从国库流出后,保存在会计核算中心,以会计核算中心为“蓄水池”进行二次控制。

针对以上几点我们可以很有效的看出,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在与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差异化上,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显得更加具有优越性,因此应当尽快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广泛推行,与此同时对于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则应当进行逐渐取消。

二、进一步加强完善的建议

首先,进一步细化预算,为行使监督职能提供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法律依据。这就要推进预算编制改革。部门预算的改革进程,与国库支付改革进程相辅相成。财政国库制度改革能否成功,部门预算编制的质量高低至关重要。必须进一步改革预算编制方法,细化预算编制,全面编制部门预算。

其次,修订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为改革提供法律保障。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实行后,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和制度显然不适应、不配套。需要相应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收入退库管理办法》等,为财政国库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扫清法律上的障碍。

然后,财政部门要转变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财政部门要从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入手,重视对单位的预算审批、用款审批等,转变为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对项目执行的监督、对资金使用的监控,从而真正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财政集中收付制度体系。

最后,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针对集中收付执行机构的职权,目前尚且没有相关法律对其进行有效的明确,并且对于实践体现出来的运作行为也没有严格的进行约束。因此,我们首先需要做的是针对预算单位的支付行为,进行全面有力的加强其监督和制约工作;其次,要在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机构内部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要在内部岗位之间形成相互制约机制,做到程序合法、操作规范、责任明确。

参考文献:

[1]财政厅内蒙古预算会计学会联合课题组.论我区会计集中核算向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的过渡转换[J].前沿,2004(10).

[2]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财政会计学会课题组.国库集中收付(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模式探讨[J].财政研究,2003(12).

[3]李莉,翟兆强.关于对会计集中核算与国库集中支付两项制度的几点看法[J].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05).

[4]苏建材,张智峰.农民增收阻塞分析——对山西省朔州市应县金城镇苏宅村农民收入情况的调查启示[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高等教育版),2002(S2).

第10篇

关键词:国库业务;监管职能;国库监管

一,新形势下国库监管工作内涵和外延均发生明显变化

国库监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依法经理国库,执行预算收支任务的过程中,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对国库资金核算和使用的全过程实施的监督和管理行为。包括对财政预算单位,征收机关,国库经收处等部门在执行预算收支任务中涉及国库工作以及与其紧密相关的其他业务进行的监督;对国库业务机构办理国库业务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对辖内国库业务办理的合规性进行管理,对国库资金风险进行防范控制等等。

国库监管大体可划分为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内部监管主要指对国库内部执行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外部监管主要是对财政机关,征收机关,国库经收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部门执行国家预算收支有关规定的监督管理。会计核算是国库管理工作的基础。因此,按照预算资金的时间流程,可以确定国库监管范围的上限和下限,国库监管工作范围是预算资金收支整个过程中与国库工作密切相关的包含于国库监管工作上下限在内的全部工作。

国库监管范围上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家金库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国库监管应该从经征收机关确认的预算收入资金从付款人账户划出之时开始,此为国库监管范围的上限。国库监管范围下限:按照《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国库监管范围的下限,就是按地方预算,根据财政部门开据的库款支拨凭证将预算资金拨给指定的用款单位。用款单位若不按预算合理使用资金,则主要由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二,当前基层国库监管工作面临的严峻挑战

(一)国库监管法规制度相对滞后,不利于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是国库监管工作的上位法规定不够详细,指导性不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等相关法律,对国库工作规定的相关条文比较原则笼统,均未对国库监管工作做出明确,详尽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可操作性不强,对实际监管工作开展发挥的参照借鉴作用不大。二是《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虽然对国库的基本职责和权限作出相关规定,但由于其制定于1985年,当时的一些相关规定与当前实际情况不相吻合,有的甚至明显过时,很难适应国库监管新形势的需要。三是国库部门出台的制度规章法律层次低,且不够系统,外部监督监管约束效力有限。当前国库监管的工作部署主要出自人民银行系统内部,相关制度规定也仅限定在对国库内控制度建设,国库业务处理风险要害环节,各个岗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等国库内部监管范围内。国库人员在对外监管工作方面缩手缩脚,甚至退化到了“柜面监督”的微小领域,形成国库内部监管日渐严格,外部监管依旧乏力的尴尬状态。

(二)对国库业务机构约束激励机制不健全,增大日常监管难度

随着地方行政区划的变更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整合力度的加大,基层国库业务不可避免,但由于相关管理机制没有得到相应完善,对国库机构的监管相对薄弱。在管理权限方面,《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由上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商有关的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后,委托有关银行办理。依此规定地方财政部门在决定国库业务机构方面享有重要的协调,督导职责,但由于人民银行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属不同行政序列,加之相当部分地方政府认为国库分支机构的设置是人民银行自己的事,机构存撤和日常管理完全依赖人民银行,互相协调,共同管理的工作变成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内部唱“独角戏”,工作的有效开展受到一定程度限制。经费拨付方面,按照国家相关制度规定:国库支库的代办业务费,按受理各种原始凭证的笔数,以适当标准计付,具体计付标准和拨付办法由上一级人民银行与当地财政部门商定后,由当地财政拨付至人民银行,再由人民银行拨付至行。这就决定了在支付支库的代办业务费方面地方财政部门应履行义不容辞的付费职责。然而,由于缺乏操作性好,约束力强的相关制度规定,加之部分基层政府财政资金相对紧张,机构代办业务费拨付不及时甚至拒绝履行付费义务现象时有发生,大大影响机构业务开展的积极性。

(三)国库监管形势日益复杂,面临的挑战更多

一是国库业务范围不断扩大,涉及面更广。目前国库业务涉及到财政,国税,地税,海关,国土资源,环保,财监办,社保,商业银行等多个部门,国库监管范围随之大大延伸,地方财政的国库单一账户业务,国税部门的出口退增值税业务,财监部门的一般增值税退税业务,地方财政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业务,地方环保部门的排污费征缴业务,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业务等等,都是政策性强,牵扯面广的业务,业务处理稍有不慎,就会给国库工作质量带来负面影响。二是国库政策性资金受到商业占的可能性更大。随着商业化经营意识的增强,国库经收处受利益驱使,延压税款结算资金,以适当方式增加预算资金结算周期的倾向更加明显,截留甚至挪用资金现象屡禁不止,国库结算秩序不能得到很好维护。其他如地方财政以“往来款”方式将大量财政存款从国库划至在商业银行开户的财政集中收付中心,形成客观存在的“第二国库”,已经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被大量人为滞留在各家商业银行机关团体存款账户不能及时入库等行为,大大削弱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预期效果。

(四)监管主体间沟通协调不够,监管效率大打折扣

在现行管理体制下,对国库财政性资金征收,报解,使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监管,国库,财政,征收机关,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均有一定监督管理权力,不同环节有不同的管理部门。实际工作中,地方财政部门的工作重心更加侧重于督促各征收机关完成预算收入入库进度,侧重于预算单位按预算使用资金,至于预算收入资金在入库过程,以及国库资金在地方财政存款账户上滞留情况,则很少问津;征收机关重纳税申报,轻税款缴纳。财政部门,征收机关,国库部门各管一段,互不相干,职责权限的划分不尽明晰,客观上造成了各部门都应对国库资金进行监管,但又都不能彻底实施监管的“可管可不管”的不正常局面,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现象并存,职责既存在交叉又有断档。各部门间缺乏政策沟通意识,加之尚未健全稳定的定期信息交流沟通机制,相互之间对其他部门政策规定知之甚少,监管合力难以有效发挥。

根据国务院《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要求,要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财务管理中的基础地位牢牢确立起来,形成以国库集中支付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会计集中核算作为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益尝试,对于加强财政收支管理,规范财经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暴露出了一些缺陷和不足,主要是在会计集中核算体制下,财政部门资金拨付到会计核算中心的单一账户,造成部分资金闲置,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财政资金沉淀问题;同时,也存在财政收支不透明、地方和部门利益强化等问题,权力缺乏有效监督,而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综合运用国库集中收付和会计集中核算,对所有财政性资金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规范收支行为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一、我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近年来,会计集中核算作为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益尝试在全国很多地方得到推广,淮阳县会计集中核算改革始于2003年9月,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分类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实行“集中管理,单一账户,分户核算”,将县乡两级预算单位全部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纳入的资金范围包括:财政供养的行政经费、事业费及专项经费、上级拨款、预算外资金、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收入。基本职能是:在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财务自不变的情况下,集中办理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业务。

(一)会计集中核算的运行成效

1、规范了会计核算,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

实行集中核算前,部分单位会计人员不具备从业资格,有些单位没有专职会计人员,会计基础工作十分薄弱,账户设置比较混乱。实行集中核算后,会计核算中心的会计人员,在公开、透明的操作环境下,对所有的会计业务按照统一、规范的核算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保证了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和会计信息的有效性。

2、强化了会计监督,从源头上防止和遏制了腐败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各单位的收支都必须通过会计核算中心账户,在中心人员的公开监督下进行。一方面各单位遵守财经纪律的意识得到增强,一些不合理、超标准的支出明显减少,许多单位在办理有关经济业务前,先向中心咨询其合理性、合法性,把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支出消灭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通过中心人员的日常监督,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中心的审核标准,认真审核每一笔支出。四年来,淮阳县会计核算中心共拒付各种不合理开支3896笔,金额达3678万元。经过会计人员的严格把关,严肃了财经纪律,预防和遏制了违法乱纪行为。

3、会计集中核算的成功运行为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改革的纵深发展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会计集中核算为部门预算的编制提供了准确的信息和基础的资料,也促使单位严格执行预算,保证其支出的有序性、计划性;会计集中核算的运行为政府采购的纵深发展提供了发展的空间,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是核算中心审核的重要依据,凡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的物品或劳务,预算单位违规的,核算中心将予以拒付,凡部门预算中没有纳入的采购项目,单位自行办理的,核算中心将不予报销。核算中心使政府采购真正实现了采购权、物品使用权、资金拨付权三权分离。

4、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行政成本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改变了原单位会计核算普遍采用的手工记账方式,实行了会计电算化,加快了“金财工程”的建设步伐,提高了工作效率。核算中心20名工作人员,承担了原来367家单位530多名会计人员的工作任务,节省了人力、物力、财力,大大降低了行政成本。

(二)当前财政国库管理体制存在问题

1、缺乏规范的预算管理机制,不利于核算中心进行有效的监督

目前,县级财政部门实施的部门预算工作尚未完全到位,各预算单位在预算支出方面存在一定的随意性,而预算对各单位实际支出的约束十分有限。在集中核算体制下,主要履行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资金支付职能,核算中心对各预算单位支付的申请是否符合预算执行具体要求,以及占用何种经费指标不是了解的十分清楚。核算中心会计不直接参与预算单位的业务活动,对报账支出的真实性很难把握,单从票据规范性、合法性来判断经济业务的合理、合法是不严谨的,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2、缺乏配套的政府采购机制,集中核算的优势难以充分发挥

在预算单位经费支出中,采购支出占较大比重,也是难以控制的方面,对预算执行影响很大,有效地控制和管理好采购经费的发生,是预算管理的重点。目前,从全县政府采购总的规模和数量上看,行政事业单位的物品采购、服务采购等虽纳入政府集中采购,但采购行为呈现随意、零星和规模偏小的特点,不能完全发挥集中采购的效果,没有形成规模效应。

3、经费开支的执行标准不规范,不利于核算中心协调和平衡各种财务关系

目前,县级财政的收支矛盾比较突出,对各单位经费供给十分有限,一些单位执行的经费开支标准远远落后于实际,各类预算单位执行不统一的经费开支标标准,或者没有按经费开支标准执行。

(五)现有国库人员素质偏低,难以适应监管工作的需要

从人员数量方面看,目前在一个地级市中心支库管辖范围内,国库经收处一般超百个,多则数百个,而基层国库人员定编一般只有10多人,完成日常核算报解任务尚十分紧张,更无法对属地国库资金合法合规情况实施有效监督管理。从人员素质情况看,当前国库工作对内部控制,资金安全和风险防范的要求更高,懂金融,懂财政,懂税务,懂核算,懂调研,懂监管几乎成了国库工作人员必备的基本素质,然而,当前从国库干部队伍远远没有达到上述要求,国库业务量成倍增长,使多数国库人员整日忙于日常核算业务工作,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机会极少,人员素质与业务形势发展要求相比差距较大,国库外部监管工作尤显乏力。

三,提高国库监管工作效率的政策建议

(一)规范立法

建议结合国库工作的发展状况,对《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家金库条例》,《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关于国库监管工作的内容进行重新定位和完善,站在不断提升整个预算执行效果的高度,充实,丰富各预算执行部门在配合国库部门业务开展中的职责作用,有效提高国库的外部监管工作效率。合理确定各预算执行部门和商业银行在预算资金收纳,报解,入库,支拨等各个环节中应负的主要责任,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奖惩处罚机制,体现立法功效。

(二)树立财政在预算管理工作中的绝对权威地位,规范各预算执行部门的业务操作

一是真正维护地方财政部门在国库机构选择上的决策权力。充分体现地方财政部门对国库业务的指导和监督作用,本着利益共享原则,在充分谋划财政管理预算工作,提高财政预算资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时,合理考虑国库机构的经济利益,使其权力,义务与经济收益趋于平衡,对等。调动商业银行国库业务的积极性,使其对地方财政真正负起责任来,从而实现财政,国库,银行等部门的利益双赢,多赢。

二是全力加速财,税,库,行横向联网推广进程。最大限度地减少预算收入入库中间环节,加速预算收入无纸化办公推广速度,取消纸质凭证在征收机关,纳税人,银行,国库等部门的低效传递,以横向联网的强大功能优势,影响国库经收处及早撤出纳税大厅,削减预算资金在途风险隐患,提高国库监管工作可操作性。

三是加快库款支拨电子化推广进度,积极拓展单一账户业务覆盖范围。推广财政库款支拨业务在财政与国库部门之间的远程控制与操作,实现库款支拨业务电子化,无纸化。充分利用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功能优势,实现库款按预算直达最终用款单位。逐步变商业银行直接支付业务和授权支付业务,为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直接受理直接支付业务和授权支付业务,拓展单一账户业务覆盖面,取缔财政集中收付中心中间业务操作,消除预算资金在商业银行的人为滞留,为区支库业务最终收归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经理创造先决条件。

(三)加强财政,征收机关与国库部门的政策沟通与配合,规范业务操作

一是建立法规,政策沟通机制。地方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发挥在预算制定与执行过程中管理作用,加强与上级财政的政策沟通与联系,保证财政政策执行效果;组织征收机关与国库部门之间的政策传输与辅导,在加强国库外部监管方面多倾听国库部门的建议和呼声。最大限度地让国库部门能够及时,准确获得相关部门最新的政策,制度信息,以增强国库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是增强预算管理政策公众透明度和国库信息反馈的及时性。国库监管工作的作用范围可上至国家机关,下到普通百姓。特别是退库业务,政策依据繁多,涉及各类经济主体,国库,征收机关,纳税人等各方需要有统一的政策标准。在日常工作中,要注重利用各种网络,媒体优势,搞好对服务对象的政策宣传,增强预算管理政策的透明度,合理利用各种信息资源和人力资源,在提升国库服务水平的同时,增强国库监管工作力度和实施效果。

(四)搞好国库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现场指导

首先,定期举办横跨财政,税务,国库等部门业务的高层次国库业务培训。把加强国库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国库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工作制度化,以增进国库工作人员对国库相关业务知识和各项政策的认知程度。

其次,合理利用国库业务交流网络平台,拓宽国库工作人员异域业务交流领域。定期梳理国库规章制度,建立内控制度交流机制,实现国库工作人员智慧共享。打造应急业务快速反应团队,为全体国库在岗工作人员提供远程即时业务支持。筹划国库监管电子预警系统,实行国库监管站位前移,发挥事前监管群体优势。

参考文献:

[1]黄红梅,2005:《当前国库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武汉金融》第3期。

第11篇

关键词:高校 公务卡制度 改革

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本单位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财政部实施公务卡制度改革以来,公务卡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公务支出管理领域的一项基础制度。公务卡制度对于规范公务消费,加强公共财政管理,提高政府支出透明度和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水平,推进腐败惩防体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公务卡制度在高校的推行,取得不少成绩,高校财务支出管理水平和效率有了显著提升,财务管理透明度进一步增强。下一步,高校应总结公务卡制度推行过程中暴露的一些问题,继续加以总结完善,使公务卡制度在高校财务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公务卡结算的主要内容

公务卡作为一种新型支付结算方式,其结算过程可以概括为“银行授信额度,个人持卡支付,单位报销还款,财政实施监控”四个操作环节。公务卡结算适用于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含一款两票)结算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以下零星购买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16项强制结算目录。

二、高校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提高高校财政资金支出透明度

公务卡改革通过制度创新提高了高校公务支出的透明度,变过去“无迹可查、无据可寻”的现金支出为“雁过留声、消费留痕”的公务支出,通过财政部门、金融部门的联动机制实现对财政资金的动态监控,有利于加强对公务消费行为的合规性、真实性的监督管理,提升公务消费的透明度,使高校财政资金的流向、项目、数额等更加清晰可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不合理的公务支出,是管住人和钱,打造“阳光财政、廉洁政府”的制度保障。

(二)有利于提升高校财务管理水平

随着公共财政管理改革不断深化,高校财务管理水平取得了明显提高,但是作为财务管理重要环节的现金支付和报销方式,仍存在环节多、成本高、风险大,效率低、审核难等诸多弊端,制约了高校财务管理水平的有效提升。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大大减少了财务人员到银行提取现金、盘点现金、开具支票的工作量,同时教职员工外出公务时不需要预借现金,只需随带公务卡刷卡消费即可,方便快捷、安全简单,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和资金占用,节省费用开支,有利于提高高校财务管理水平。

(三)有利于财政部门对高校财政资金实行动态监管

公务卡制度改革是以国库单一账户为基础,以银行信用卡为载体的现代财政支付管理制度,其实质是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延伸和完善,进一步规范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中的授权支付业务管理。高校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后,由于公务卡系统信息包括了持卡人的姓名、卡号、消费时间、消费地点、消费金额等具体信息,并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联网对接,有效避免了通过虚开发票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规行为,实现了公务消费的公开、真实、透明,有利于财政部门对高校财政资金的每一笔公务支出实行动态监管。

三、高校公务卡制度改革在推行中遇到的问题

(一)宣传不足及传统消费观念影响公务卡使用的积极性

现在高校公务消费实行公务卡结算虽已基本走入正轨,但仍然出现公务卡的使用率不高、很多教职工没有办理公务卡的现象,从而影响到公务卡使用的积极性。究其原因,一是宣传不足,教职工对公务卡不了解,不知道公务消费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或自认公务消费业务少不愿办理公务卡;二是受传统的公务消费观念和习惯影响,如喜好使用现金或普通信用卡消费、认为信用卡等同于公务卡、对公务卡的使用安全持怀疑态度等,导致不愿办理公务卡,即使开通公务卡也不使用,出现有卡不用的现象;三是公务卡结算报账还款程序繁杂等,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务卡使用的积极性。

(二)公务卡系统信息传递速度慢

公务卡系统作为国库集中支付一体化系统的子系统,它不仅涉及财政部门、高校,而且还涉及发卡银行。由于目前公务卡系统不管是建设上还是功能上都不是很完善,导致有些数据上传速度比较慢,以笔者所在高校为例,经常出现新增教职员工持有公务卡并已经刷卡消费但是学校公务卡系统却还未显示持卡人信息资料的现象,原因是发卡行没有及时将开户人的信息资料上传公务卡系统。这导致财务人员在公务卡系统找不到持卡人的消费记录,最后需要财务人员跟发卡行、财政部门多次沟通,协调才能完成公务卡报账程序。另一种情况是有的公务消费信息在消费三天后,甚至一星期后才能在公务卡系统中查询到,这样不仅致使财务人员不能及时还款,而且也缺乏对财政资金的动态监控,给财务人员办理公务卡还款带来不便。

(三)公务卡结算程序复杂,影响工作效率

由于公务卡报账要有具体、真实的刷卡业务,所以教职工在报账时必须凭发票和POS机小票一起到财务部门报账,如涉及多笔刷卡业务,财务人员在公务卡系统操作上会比较麻烦,比如张三刷卡公务消费5笔,金额总共3000元,财务人员需要将刷卡人的5笔消费记录分别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才算报账完成,跟以往在授权转账系统一笔汇总支付完成相比,无形中产生了结算支付工作量;另涉及公务卡消费及授权转账等多种支付方式的,财务人员也需要进入公务卡系统和授权转账系统分别进行支付,这样两个系统轮流切换,给财务人员增加了工作量的同时也影响了工作效率。

(四)刷卡环境不完善影响公务卡结算

公务卡结算的关键是需要使用POS机,虽然现在POS机使用比较普及,但某些小商户和边远地区受网络限制、成本增加、使用率不高等影响,仍然没有安装POS机,有的商户即使安装了POS机,也因为刷卡手续费的原因,实行付现和刷卡两个价,增加了采购成本,这样不但障碍了公务卡的推行,也制约了公务卡使用的积极性。例如学生活动支出、教学实验所需要的零散材料,往往需要在众多的没有安装POS机的小商户分散购买;邮递点、火车票、汽车票等代售点、高速公路收费站等没有安装POS机的,也只能支付现金,以上的客观原因都是因为刷卡环境的不完善,阻碍了高校公务卡的推进步伐。

(五)公务卡制度改革仍然没有将高校全部资金纳入监控范围

现阶段,高校的教育经费来源呈显多元化格局,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而不论是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还是公务卡系统都只对高校的财政补助收入实行监控,事业收入等其他收入仍然没有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和公务卡支持系统管理,尽管事业收入等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管理,但仍没对支出实行有效监管,对事业收入等其他收入存在监控不力现象。

四、完善高校公务卡制度改革的有效措施

(一)加大公务卡制度的宣传与培训力度,增强刷卡消费意识

高校可以通过校园网,宣传栏、宣传小册、报账指引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务卡知识的宣传推广工作,让广大教职员工了解公务卡制度改革目的,充分认识可能遇到的交易风险,转变消费观念和习惯,提高对公务卡的认知度,做到人人熟悉公务卡,人人持有公务卡,公务消费须刷卡。高校还应加大对公务卡结算知识的业务培训力度,让持卡人通过学习,了解公务卡的基本知识,熟悉学校公务卡结算制度,熟练掌握公务卡的报账流程和管理中的各种要求,提高用卡意识,在公务消费时,积极使用公务卡。

(二)及时更新和维护公务卡系统信息,简化支付系统,提高工作效率

针对高校公务卡新增开户信息及刷卡消费信息传递慢的现象,财政部门应督促发卡行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构建快速、畅通的信息传递网络平台,提高服务质量及信息维护,确保公务卡新增开户信息及时上传更新,保证刷卡消费信息及时完整无误地传递到信息系统,做好公务卡还款的技术支持与服务工作,保障公务卡结算还款无障碍。对经常没能及时传递信息以及服务不到位的发卡行,财政部门可以取消该行的公务卡开户资格。同时,财政部门应不断简化支付系统及报账还款程序,加强对财务人员的专业培训,确保财务人员能熟练操作公务卡系统,及时、快速的办理还款,从而提高公务卡结算工作效率。

(三)改善公务卡消费环境

政府在公务卡的推行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应该大力宣传公务卡消费的商机,鼓励商家安装POS机,同时加强公务卡互联网消费的系统建设,并与互联网公司合作,按行业、品种、类别建立消费信息平台,上传、公示、宣传可供公务卡消费的商家,让此类商家在公务卡消费中占领更多市场份额,产生示范效应,从而使其它商家跟风效仿,普及POS机的覆盖,提高市场的公务卡消费环境;中国银联机构也应加大小商户和边远地区的POS机投放力度,可以给予交易费方面的优惠政策以扩大公务卡消费领域。

(四)建立和完善高校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建设

为适应当前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需要,高校应根据公务卡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高校财务内部控制规范,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办法,明确公务卡的开立、使用、销户、强制结算目录和风险责任等,使得公务卡结算在实际工作各个环节中都有据可依,提高公务卡使用刚性要求。完善校内转账结算、现金使用规定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通过制度明确对签证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及出租车费等无法使用公务卡消费的结算方式,做到有章可循,避免因无法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而影响工作。

(五)将全部收入纳入公务卡制度管理办法执行

高校可参照公务卡制度管理办法对事业收入等其他收入进行管理,将全部资金实行公务卡结算,这样在全校范围内全面推行公务卡,可以全面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有效堵塞假发票、虚开发票入账等管理漏洞,杜绝浪费和腐败,有利于高校、财政部门及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对高校全部资金流向的监控,真正提高高校公务支出透明度。

五、总结

总而言之,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是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后的又一项重大举措,同时也是一项政策性强、技术性强、涉及面广的复杂系统工程,需要财政部门、发卡银行和高校三方配合协调,共同推进,政策上要形成合力,共同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工作上要各司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推进高校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公务卡改革文件汇编[G].2013(5).

[2]黄秀蘅.高校推行公务卡制度的问题探讨[J].会计师,2013(4).

[3]张晖,王颖.高校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探究[J].教育财会研究,2013(5).

第12篇

国库监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依法经理国库、执行预算收支任务的过程中,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对国库资金核算和使用的全过程实施的监督和管理行为。包括对财政预算单位、征收机关、国库经收处等部门在执行预算收支任务中涉及国库工作以及与其紧密相关的其他业务进行的监督;对国库业务机构办理国库业务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对辖内国库业务办理的合规性进行管理,对国库资金风险进行防范控制等等。

国库监管大体可划分为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内部监管主要指对国库内部执行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外部监管主要是对财政机关、征收机关、国库经收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部门执行国家预算收支有关规定的监督管理。会计核算是国库管理工作的基础。因此,按照预算资金的时间流程,可以确定国库监管范围的上限和下限,国库监管工作范围是预算资金收支整个过程中与国库工作密切相关的包含于国库监管工作上下限在内的全部工作。

国库监管范围上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家金库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国库监管应该从经征收机关确认的预算收入资金从付款人账户划出之时开始,此为国库监管范围的上限。国库监管范围下限:按照《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国库监管范围的下限,就是按地方预算、根据财政部门开据的库款支拨凭证将预算资金拨给指定的用款单位。用款单位若不按预算合理使用资金,则主要由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二、当前基层国库监管工作面临的严峻挑战

(一)国库监管法规制度相对滞后,不利于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是国库监管工作的上位法规定不够详细,指导性不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等相关法律,对国库工作规定的相关条文比较原则笼统,均未对国库监管工作做出明确、详尽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可操作性不强,对实际监管工作开展发挥的参照借鉴作用不大。二是《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虽然对国库的基本职责和权限作出相关规定,但由于其制定于1985年,当时的一些相关规定与当前实际情况不相吻合,有的甚至明显过时,很难适应国库监管新形势的需要。三是国库部门出台的制度规章法律层次低,且不够系统,外部监督监管约束效力有限。当前国库监管的工作部署主要出自人民银行系统内部,相关制度规定也仅限定在对国库内控制度建设、国库业务处理风险要害环节、各个岗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等国库内部监管范围内。国库人员在对外监管工作方面缩手缩脚,甚至退化到了“柜面监督”的微小领域,形成国库内部监管日渐严格、外部监管依旧乏力的尴尬状态。

(二)对国库业务机构约束激励机制不健全,增大日常监管难度

随着地方行政区划的变更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整合力度的加大,基层国库业务不可避免,但由于相关管理机制没有得到相应完善,对国库机构的监管相对薄弱。在管理权限方面,《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由上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商有关的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后,委托有关银行办理。依此规定地方财政部门在决定国库业务机构方面享有重要的协调、督导职责,但由于人民银行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属不同行政序列,加之相当部分地方政府认为国库分支机构的设置是人民银行自己的事,机构存撤和日常管理完全依赖人民银行,互相协调、共同管理的工作变成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内部唱“独角戏”,工作的有效开展受到一定程度限制。经费拨付方面,按照国家相关制度规定:国库支库的代办业务费,按受理各种原始凭证的笔数,以适当标准计付,具体计付标准和拨付办法由上一级人民银行与当地财政部门商定后,由当地财政拨付至人民银行,再由人民银行拨付至行。这就决定了在支付支库的代办业务费方面地方财政部门应履行义不容辞的付费职责。然而,由于缺乏操作性好、约束力强的相关制度规定,加之部分基层政府财政资金相对紧张,机构代办业务费拨付不及时甚至拒绝履行付费义务现象时有发生,大大影响机构业务开展的积极性。

(三)国库监管形势日益复杂,面临的挑战更多

一是国库业务范围不断扩大,涉及面更广。目前国库业务涉及到财政、国税、地税、海关、国土资源、环保、财监办、社保、商业银行等多个部门,国库监管范围随之大大延伸,地方财政的国库单一账户业务、国税部门的出口退增值税业务、财监部门的一般增值税退税业务、地方财政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业务、地方环保部门的排污费征缴业务、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业务等等,都是政策性强、牵扯面广的业务,业务处理稍有不慎,就会给国库工作质量带来负面影响。二是国库政策性资金受到商业占的可能性更大。随着商业化经营意识的增强,国库经收处受利益驱使,延压税款结算资金,以适当方式增加预算资金结算周期的倾向更加明显,截留甚至挪用资金现象屡禁不止,国库结算秩序不能得到很好维护。其他如地方财政以“往来款”方式将大量财政存款从国库划至在商业银行开户的财政集中收付中心,形成客观存在的“第二国库”,已经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被大量人为滞留在各家商业银行机关团体存款账户不能及时入库等行为,大大削弱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预期效果。

(四)监管主体间沟通协调不够,监管效率大打折扣

在现行管理体制下,对国库财政性资金征收、报解、使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监管,国库、财政、征收机关、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均有一定监督管理权力,不同环节有不同的管理部门。实际工作中,地方财政部门的工作重心更加侧重于督促各征收机关完成预算收入入库进度,侧重于预算单位按预算使用资金,至于预算收入资金在入库过程,以及国库资金在地方财政存款账户上滞留情况,则很少问津;征收机关重纳税申报,轻税款缴纳。财政部门、征收机关、国库部门各管一段,互不相干,职责权限的划分不尽明晰,客观上造成了各部门都应对国库资金进行监管,但又都不能彻底实施监管的“可管可不管”的不正常局面,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现象并存,职责既存在交叉又有断档。各部门间缺乏政策沟通意识,加之尚未健全稳定的定期信息交流沟通机制,相互之间对其他部门政策规定知之甚少,监管合力难以有效发挥。(五)现有国库人员素质偏低,难以适应监管工作的需要

从人员数量方面看,目前在一个地级市中心支库管辖范围内,国库经收处一般超百个,多则数百个,而基层国库人员定编一般只有10多人,完成日常核算报解任务尚十分紧张,更无法对属地国库资金合法合规情况实施有效监督管理。从人员素质情况看,当前国库工作对内部控制、资金安全和风险防范的要求更高,懂金融、懂财政、懂税务、懂核算、懂调研、懂监管几乎成了国库工作人员必备的基本素质,然而,当前从国库干部队伍远远没有达到上述要求,国库业务量成倍增长,使多数国库人员整日忙于日常核算业务工作,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机会极少,人员素质与业务形势发展要求相比差距较大,国库外部监管工作尤显乏力。

三、提高国库监管工作效率的政策建议

(一)规范立法

建议结合国库工作的发展状况,对《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家金库条例》、《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关于国库监管工作的内容进行重新定位和完善,站在不断提升整个预算执行效果的高度,充实、丰富各预算执行部门在配合国库部门业务开展中的职责作用,有效提高国库的外部监管工作效率。合理确定各预算执行部门和商业银行在预算资金收纳、报解、入库、支拨等各个环节中应负的主要责任,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奖惩处罚机制,体现立法功效。

(二)树立财政在预算管理工作中的绝对权威地位,规范各预算执行部门的业务操作

一是真正维护地方财政部门在国库机构选择上的决策权力。充分体现地方财政部门对国库业务的指导和监督作用,本着利益共享原则,在充分谋划财政管理预算工作、提高财政预算资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时,合理考虑国库机构的经济利益,使其权力、义务与经济收益趋于平衡、对等。调动商业银行国库业务的积极性,使其对地方财政真正负起责任来,从而实现财政、国库、银行等部门的利益双赢、多赢。

二是全力加速财、税、库、行横向联网推广进程。最大限度地减少预算收入入库中间环节,加速预算收入无纸化办公推广速度,取消纸质凭证在征收机关、纳税人、银行、国库等部门的低效传递,以横向联网的强大功能优势,影响国库经收处及早撤出纳税大厅,削减预算资金在途风险隐患,提高国库监管工作可操作性。

三是加快库款支拨电子化推广进度,积极拓展单一账户业务覆盖范围。推广财政库款支拨业务在财政与国库部门之间的远程控制与操作,实现库款支拨业务电子化、无纸化。充分利用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功能优势,实现库款按预算直达最终用款单位。逐步变商业银行直接支付业务和授权支付业务,为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直接受理直接支付业务和授权支付业务,拓展单一账户业务覆盖面,取缔财政集中收付中心中间业务操作,消除预算资金在商业银行的人为滞留,为区支库业务最终收归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经理创造先决条件。

(三)加强财政、征收机关与国库部门的政策沟通与配合,规范业务操作

一是建立法规、政策沟通机制。地方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发挥在预算制定与执行过程中管理作用,加强与上级财政的政策沟通与联系,保证财政政策执行效果;组织征收机关与国库部门之间的政策传输与辅导,在加强国库外部监管方面多倾听国库部门的建议和呼声。最大限度地让国库部门能够及时、准确获得相关部门最新的政策、制度信息,以增强国库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是增强预算管理政策公众透明度和国库信息反馈的及时性。国库监管工作的作用范围可上至国家机关,下到普通百姓。特别是退库业务,政策依据繁多,涉及各类经济主体,国库、征收机关、纳税人等各方需要有统一的政策标准。在日常工作中,要注重利用各种网络、媒体优势,搞好对服务对象的政策宣传,增强预算管理政策的透明度,合理利用各种信息资源和人力资源,在提升国库服务水平的同时,增强国库监管工作力度和实施效果。

(四)搞好国库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现场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