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08 15:44:3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固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 现状分析
佛山的外委迁改业务最早可追溯至2004年末,其产生的根源在于因市政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供电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被动接受政府部门等外单位的申请,在确保用电安全和供电可靠的情况下,对自己产权所属的电力设施实施迁移重建。
外委迁改项目分为资金补偿和实物补偿两种方式,综合考虑外委迁改项目的财税政策风险和工程管理要求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在2010年印发的《外委迁改工程财务管理办法》,以及《输电线路迁改管理办法》均有明确:"迁改项目原则上采用资金补偿方式实施。外单位提出实物补偿需求,符合以下情况,可以采用实物补偿模式:①迁改后新建资产与拆除资产的数量基本相当,或新建资产占总资产比例不超过20%且资产功能未发生本质改变的迁改工程;②在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采用实物补偿方式。
2. 两种补偿方式的优劣及相关制度要求
2.1资金补偿方式
2.1.1优势:项目过程管理规范、政策法规管理清晰
由项目经办部门在立项后按照技改修理类项目管理要求实行项目全过程管理,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对外委迁改工程实行资金计划、支付管理,按规定列支,及时办理竣工决算转资等工作,整个项目管理规范到位;同时国家财税法规对资金补偿处理方式均有明确的规定。
2.1.2劣势:项目管理费时费力、补偿资金追讨困难
按照要求实行项目全过程管理,但是增加业务部门工程管理的工作量;目前迁改项目以市政拆迁为主,政府部门作为补偿方都较为强势,其内部资金审批程序也较为复杂,往往造成收取补偿资金的周期很长。
2.2实物补偿方式
2.2.1优势:项目管理省时省力、管理外包降本增效
供电企业只承接迁改前和迁改后的业务管理,可减少部分工程进度管理和结算资金追收的工作量。项目由补偿方直接委托施工单位建设并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完成后经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对迁改后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将资产移交给供电企业。
2.2.2劣势:账外循环难以监督、政策法规管理不清
在新建资产移交前,工程建设资金在账外流动,可能存在资金管理缺位的审计风险;业务部门虽然减少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工作量,但是供电企业仍有严格的相关措施保证施工质量、材料质量,暂未出现因质量引起的相关问题。由于不是全过程管理,对于工程建设进度、资产移交等环节难以及时监督;同时上级单位对实物补偿的业务处理没有明确的政策指引,存在审计检查风险。
2.3相关制度要求
根据《技改修理类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各单位原则上应选用资金补偿方式进行处理”。“经与补偿方协调,不能采用资金补偿方式,且同时满足以下情况的,可以采取实物补偿方式实施外委迁改工程:补偿方提出实物补偿需求,迁改后新建资产与拆除资产的数量基本相当,或新建资产占总资产比例不超过20%且资产功能未发生本质改变的迁改工程”。
3. 现存问题
3.1部分拆旧物资进账不及时。部分修理性质的配网迁改项目对拆回原有资产上的废旧物资,未及时鉴定分类入库,没有形成有效的台帐管理,容易导致拆旧物资长期积压未处置。
3.2固定资产报废业务不及时。部分技改性质的配网迁改项目对拆回的固定资产废旧物资,未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容易导致账上不能真实反映资产现状。
3.3实物补偿资产移交不及时。部分采取实物补偿方式的迁改工程完工后,未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使得迁改后的新建资产一直没有正式纳入供电企业资产管理中,导致资产归属权不明晰,存在资产管理风险。
4. 管理要求
为规范外委迁改项目的处理方式,防范资产管理的潜在风险,保障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制度要求,通过课题研究系统地梳理分析佛山外委迁改项目管理的现状。拟对外委迁改项目的补偿方式建议如下。
4.1补偿方式选择
严格按照《技改修理类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具体迁改项目的实际情况,合法合规地选择资金补偿或实物补偿方式,不能随意违反规定选择补偿方式。外委迁改工程按补偿方式分为资金补偿和实物补偿两种,原则上应选用资金补偿方式进行处理,并由项目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优化开展外委迁改工程的立项管理。
经与补偿方协调,不能采用资金补偿方式,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取实物补偿方式实施外委迁改工程:
4.1.1补偿方提出实物补偿需求,迁改后新建资产与拆除资产的数量基本相当,或新建资产占总资产比例不超过20%且资产功能未发生本质改变的迁改工程。
4.1.2实物补偿方式的迁改工程完成后,生技部应在两个月内组织资产运行部门会同补偿方共同对迁改后的资产进行清点验收,并在三个月内完成包括无偿移交资产清册、竣工图资料、概算书、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决(结)算书或由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的资产移交资料(补偿方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并提供资产交接资料和工程决(结)算书的,可不对移交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4.2拆旧资产处置
根据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电力迁改中供电设施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并未发生改变,拆除资产的处置权仍归属供电企业。同时《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因市政规划等原因拆除报废的固定资产处置应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及时办理收料建账。
4.3迁改工程纳税处理
根据《关于供电企业收取迁改工程补偿款纳税问题的复函》,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已统一明确:供电企业受地方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房地产开发公司或其他单位等委托,迁改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的相关线路而收取的名为迁改“补偿金”的收入(包括资金补偿和实物补偿),均属于应征“建筑业”营业税的行为,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应在收到补偿资金或收到移交的新建迁改资产时缴纳税金。
4.4实物补偿管理要求
4.4.1规范实物补偿方式的申请流程
适用实物补偿方式的迁改工程,应履行审批手续,由项目经办部门根据相关资料和文件填制《外委迁改项目实物补偿方式审批表》,详细说明采取实物补偿方式的原因,经本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采用实物补偿方式执行。
4.4.2完善实物补偿方式的合同内容
实物补偿方式的迁改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
(1)迁改的原因,有文件依据的需列明并作为合同的附件。
(2)迁改属于供电企业资产范围的具体电力设施名称。
(3)明确拆除资产的处置权归供电企业。
(4)明确重建资产的产权归属供电企业,确定资产移交的方式。一般情况下,资产移交中涉及的评估等费用由补偿方承担。
(5)如实物补偿方式的迁改合同没有列明重建资产的产权所属和资产移交方式的,在接收重建的资产时应与补偿方签订资产移交协议。
(6)实物补偿方式的迁改工程完成后,生技部应在两个月内组织资产运行部门会同补偿方共同对迁改后的资产进行清点验收,并整理提交相关竣工图资料、概算书、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决(结)算书或由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补偿方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并提供资产交接资料和工程决(结)算书的,可不对移交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7)合同明确移交资产涉税金额的承担方、税款缴纳时间等内容。
4.4.3落实实物补偿方式的资产移交
项目经办部门应做好实物补偿方式外委迁改工程的资产接收资料的审核工作,以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及时完成接收资产固定资产卡片的录入工作;财务部根据资料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和固定资产卡片管理等工作,以确保资产接收工作符合国家各项财税法规的要求。
资产接收资料具体如下:
(1)交接双方签名盖章的资产交接清册(详见附件7)。
(2)相关附件。包括竣工图资料、概算书、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决(结)算书或由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采取实物补偿方式的迁改工程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补偿方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并提供资产交接资料和工程决(结)算书的,可不对移交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以上附件应加盖移交单位公章。
一、关注债权转股权的企业类型
《管理办法》所称的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涉及债权转为股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由此可见:《管理办法》不适用于中国境内的非法人单位、事业单位以及营利性、非营利性组织,这些单位或组织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实行债权转股权,不允许用债权转股权方式出资。值得关注的是:债权转股权系企业的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真实发生的债权达成债转股的协议,它是一种债务重组方式,一般情况下,设立企业不存在债务重组行为。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所规定的验资类型,“债转股”方式出资的验资类型属于变更验资。
二、关注债转股的债权性质
债是按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债的形成原因主要有合同行为、缔约过失行为、单独行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按照债的形成原因不同,债划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因拾遗、馈赠、抢救公物等所生之债。合同之债是基于合同而发生的债务,合同之债适用于《合同法》。合同之债必须以有效合同为依据,可以适用于债转股的债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真实、合法、有效;(2)债权权属清晰、权能完整;(3)债权可以用货币计量并可以依法转让。
《管理办法》所称“债权转为股权”是指债权人与公司因合同关系而产生债权才能转为股权,非合同之债是不能转为股权的。这就意味着:并非截止评估基准日公司账面的负债都可以转为股权,评估对象特指“公司合同之债”。根据上述适用债转股的债权三个条件,被评估单位账面反映的合同之债并非都符合债转股的条件。在实务操作中,下列债务不符合转为公司股权条件或受到限制:
1、被审验单位账面所列债务,虽然是公司经营中形成的需要用货币给付或实物给付的债务,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财务上仅以真实发生为依据入账,不属于合同之债。如:公司与供货单位未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形成“应付账款”;公司与其他单位拆借款项,未签订借款协议,形成“其他应付款”项等。
2、被审验单位账面所列示债务涉及的相对应资产权属尚未依法转移至被审验公司名下,权能尚不完整,即债权人尚未完全履行完毕其拥有该债权所对应的法律规定义务。如:公司购入的房产暂估入账,尚未取得的发票,尚未取得产权证,此类债权权能尚不完整。
3、被审验单位账面所列示的债务,其签订的购销合同是不可撤销,或合同条款中约定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这类债权需要重新签订合同,债权人应主动放弃优先受偿权。如: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形成的长期应付款等。
4、被审验单位账面所列示的债务入账依据存在瑕疵,无法完整地确认债权人依法拥有该债权。如:债权人缴入公司的现金形成的债务,在入账原始凭证中既未附公司向债权人开具的借入款项的合规收款收据,也未能提供公司开户银行开具的注明款项来源系债权人缴存的现金缴存单据。该类权属不清晰的债务,不宜纳入债转股的债权范围。
5、被审验单位账面所列示的债务,同时存在应收该债权人款项的情况下,只有该债权人拥有的合法有效债权冲抵应付款项后净债权数额,才可以转为公司股权。
6、被审验单位账面所列示债权人的债务转为公司股权,受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限制;有的债权人拥有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须按规定程序报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如债权人系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拟将持有的债权转为被评估公司股权,则必须上报其管辖的国资委部门核准;再如被评估公司账面反映的政府部门拨付的具有专项用途的专项应付款,受禁止性规定限制,不符合债转股条件。
上述六种情形的债权,若经完善手续后仍不符合债权转股权条件的,则不得纳入债转股的债权范围,应在审核确认拟债转股的债权数额时予以剔除;债权人拥有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事项,按政策规定应报经政府部门批准的,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则须中止债权转股权行为。
三,注册会计师如何运用《资产评估报告》
《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注册会计师在办理债转股验资过程中如何运用《资产评估报告》呢?
首先,注册会计师办理债转股验资过程中运用《资产评估报告》时,应关注评估目的是否为“债权转股权”特定目的而产生行为,与此评估目的相对应的评估范围、评估对象的确定,评估价值类型的选择存在逻辑上关联性和合理性;其次,应关注《资产评估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即评估基准日与验资基准日是否超过了一年,以及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内是否存在对评估结果可能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评估结果是否经过师转股前股东或主管部门的确认或批准;第三,注册会计师应关注评估报告别事项说明、对评估结果产生影响的保留事项,这特别事项、保留事项是否对审验结果产生影响?是否应在验资事项说明予以披露等?第四,注册会计师应关注评估结果是否进行了账务调整?实务操作过程中,注册会计师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债转股企业应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调整账目;另一种认为:债转股企业不需要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调整账目,究竟是否需要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调整账目?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会计主体没有发生变更,企业不应改变资产的“历史成本”的计价属性,因此,“债转股”债权评估所涉及到资产、负债的变动是不能进行账务调整的,债权评估结果只是作为折股的价值依据,不作为调整账目的依据。
四、注册会计师应重点关注债权如何折算股权?
通常情况下,债权折股有三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按债权评估结果与评估前账面净资产的比率折股;第二种方式是按债权评估结果与评估后净资产的比率折股;第三种方式是按债转股合同约定的比率折股。第一、三种折股方式属于非公允价值模式;第二种折股方式属于公允价值模式。对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债转股应按公允价值模式折股,不允许采用非公允价值模式折股。
债转股的债权评估结果与其他资产评估结果不尽相同,其他资产评估可能存在增值,也有可能存在减值。一般情况下,债转股的债权评估结果不存在增值,除非存在孳息,评估时将该债权的孳息部分计入评估价值中,这样才有可能会使债权的评估值高于债权的账面值,否则,债权评估值与账面值一致或小于账面值,即保值或减值。
如果债转股企业的全部资产评估值大于负债评估值,这就意味着截止评估基准日债转股企业的全部资产能够清偿其债务,公司的债务能够全额实现,债权的评估值就是该债权的账面值;评估后股东权益价值大于账面股东权益价值,股东权益形成增值。债转股折股比率是以债权评估结果与评估后净资产之比,债转股折股金额为债权评估结果乘以折股比率。其账务处理分两种情况:(1)若折股金额与增加注册资本一致,则债权评估结果全部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2)若折股金额大于增加注册资本,则超出部分转入资本公积,作为资本溢价处理。
如果债转股企业全部资产评估值小于负债评估值,截止评估基准日公司的全部资产难以清偿其债务,公司的债务不能够全额实现,债转股的债权评估结果只能按评估后资产总额占负债总额的比例确定该债权评估值,该债权的评估值就小于账面值,形成评估减值,评估后股东权益价值小于账面股东权益价值,股东权益形成减值。债转股折股比率、折股金额的计算方法、账务处理与上述情形是完全一致,不同是:债权评估值小于账面值的差额应直接转入资本公积。
五、关注债转股的合法程序
关键词:铁路企业; 会计准则; 固定资产; 管理
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铁总财〔2015〕3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路局及各级控股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太原铁路局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办法》和《中国铁路总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衔接办法》的规定,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本文针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进行了具体的分析研究。《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指明的铁路企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含增值税)在5000元及以上,为铁路运输、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管理办法明确指出了单位价值(含增值税)在5000元及以上,是充分结合了铁路企业的实际特点,对原有固定资产价值标准做出的重大变化。结合《中国铁路总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衔接办法》的有关规定,在首次执行日采用追溯调整法根据新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将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调整,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明确责任,归口管理;统筹调控,强化监管;合理配置,提高效益”的原则。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一、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归口管理
通过建立适合铁路企业业务特点和要求的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明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财务部门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的职责,构建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协调一致的联动管理机制。1.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的基础上,主动相互协调固定资产管理问题,并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需要研究、协调的问题进行汇总归类,提出具体意见。负责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及时调整变更技术履历并通知财务部门,定期组织使用部门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并对使用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和资产减值测试。2.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保管主体,具体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的盘存、出售及清查、检查等具体工作,包括:建立健全维护保养制度,正确使用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状态良好;掌握固定资产性能和状态,做好动态管理,及时提供固定资产的有关资料;定期、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和盘查,确保账、卡、物相符。负责固定资产的安全运营、运用维护、修程修制、报废技术审查等,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核对账物,配合清查盘点和减值测试。3.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价值管理,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设立账簿、计提折旧,依据固定资产增减动态和使用状态,及时正确进行资产数量增、减变动和金额的会计核算;根据固定资产清查和检查情况,合理预计固定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进行财务处理,配合清查盘点,为固定资产管理提供财务数据。
二、加强固定资产全程动态管理
强化固定资产管理职能,理顺固定资产管理流程,有效实现资产从投资、购建、验收、交接、保管、使用、维修、盘点、处置、报废直到退出企业全过程的规范化管理。1.在固定资产投资环节,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依法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制定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同时结合铁路管理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相关要求做好投资规划。投资决策之前,应进行投入产出等可行性研究分析,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正确评价项目的盈利能力和项目经营风险水平。依法规范履行相关决策程序。落实保值增值责任,从源头确保所投项目的投资效益,有效控制和降低投资风险。2.在购建环节,优化设计方案,规范招标行为,降低投资成本和工程成本,有效降低企业折旧和财务费用,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后,按规定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技术业务部门将“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及有关资料交由财务部门列账建卡。3.在生产经营环节,加强固定资产日常管理,优化资源配置,降低固定资产运行维护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加强对资产的日常管理,做好资产的实物、技术、核算、清查、审批等各项工作,确保账、卡、物相符,提高资产管理质量。固定资产应根据不同类别和使用状态,分级进行日常管理。各级部门配备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把责任落实到个人,并严格落实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不断规范管理。通过继续推行设备设施“一件一档”管理工作,以单位固定资产卡片为基础依据,以技术设备台账资料为辅助资料开展建档工作,将围绕设备设施的所有投入全部记入档案,为生产、经营决策提供直接、及时、准确的依据。4.在经营管理环节,加强固定资产处置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处置前应做好评估分析,充分对处置方案进行论证,确保处置方案合法、方式恰当。依法履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程序,严格处置程序,防范处置风险,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率和效益。严格按照铁路总公司、路局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权限,组织办理好各类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调拨、出售以及坏账列销等审批工作,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提高资产综合效益。加强固定资产报废的后续管理,按路局有关规定及时将报废的资产进行处置,将变价收入入账,避免因长期不处理导致的报废资产丢失或处置不入账等问题发生。
三、完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和减值
加强固定资产报废的后续管理,严格按路局有关规定及时将报废的资产进行处置,将变价收入入账,避免因长期不处理导致的报废资产丢失或处置不入账等问题发生。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重新预计使用寿命;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1.为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通过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产制度,明确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产盘点,年末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所有固定资产的数量和状况,将资产底数摸清楚,确保账、卡、物相符。查明盘盈、盘亏资产形成的原因,严格落实责任。根据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做好适当的处置。与此同时,应该认真分析固定资产的结构和管理现状,盘活存量资产,防止固定资产的积压闲置,使所有固定资产都能够充分发挥其各自的功能。2.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或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当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将资产账面价值减记至可回收金额。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减值处理。对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由单位减值小组按规定填制“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申报表”,按审批权限批准后,由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作者:胡真 单位:太原铁路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2014年中国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4.
[2]林钢.企业会计准则若干问题的思考(二)[J].会计之友,2014(4):12-13.
关键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内部控制;管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事业单位履行职责和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国有资产管理是事业单位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近年来,财政改革的推进和事业单位的快速发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由于现行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对滞后,例如资产管理基础薄弱,资产管理不规范,导致资产的闲置浪费,降低资产使用效益。因此,要不断完善和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服务于事业单位更好的发展。
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
(一)国有资产管理观念有待加强
部分单位领导将国有资产管理视同于固定资产管理,认为资产管理工作主要是做好固定资产的采购、登记、验收和处置工作,只要将严把固定资产管理就高枕无忧了,实际把国有资产中的对外投资、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分离出来。部分单位领导仅考虑资产管理中的实物管理,而忽略了资产的价值管理。部分单位投资后忽略企业的管理,没有履行出资人的监督管理责任。部分单位重视基本建设项目的投入,未及时交付其形成的资产,更没有同步考虑资产运行维护费用来源。
(二)资产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部分单位资产管理一直是事业单位内部管理的薄弱环节,对资产管理人员岗位设置不重视,一般由办公室或财务部门人员兼职,职能相当于仓库保管员,只负责收纳财物,登记造册,对人员专业素质要求低于其他专业素质。随着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资产管理任务日益重要和繁重,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大,对资产管理人员的配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部分资产管理人员认为自己从事资产管理很多年了,都没有出现问题,说明有能力有资历管理好资产,不屑于学习新方法新制度新工具,单位领导也疏于对他们进行后续教育培训,导致部分资产管理人员已经不适应事业单位发展的配置。
(三)国有资产制度有待健全
内控制度是事业单位正常开展资产管理的保障。部分单位虽制定了一些资产管理制度,但也存在制度不完善问题,特别是基层单位没有形成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约束人的良好内部管理机制。资产配置标准尚未出台,资产配置不合理直接影响到资产使用效益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资产管理缺乏明确的资产责任主体,不仅会导致资产的浪费,也导致财务部门、资产实物部门、预算部门之间在资产管理过程中扯皮现象。
(四)国有资产管理不规范
大部分单位资产配置标准体系尚未健全,配置预算未通过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或者没有以资产存量作为增量配置基础,资产存量不清无法作为资产增量管理决策基础。对流动资产疏于管理,对长期的应收款不进行催收。对其投资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的可行性论证和必要性分析。未开展资产盘点工作或者资产盘点流于形式。资产处置随意,未按照规定履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风险
(一)流动资产管理风险
流动资产管理的主要风险主要是收入不入账和未及时催收应收款。
(二)固定资产管理风险
固定资产管理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和资产处置等方面的风险。
1.资产配置标准不科学、资产预算安排不公平、不透明
资产配置未执行通用设备配置标准,未考虑资产存量情况和资产使用年限。资产购置未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购置后未及时办理资产入账手续和落实保管人。
2.资产使用不规范
资产盘点组织不力,盘点工作走过场,导致资产存量不真实不完整,丢失毁损资产不能被及时发现。擅自对外出租国有资产。出租收入未办理入账手续,未纳入预算管理。人员调动、退休资产动态管理不及时。
3.资产处置不规范
未批准或者超越处置权限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出售、对外投资、置换未履行评估程序,出售未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处置收入未上缴国库。报废资产处置不透明、暗箱操作,以报废资产的名义,将资产据为己有。报损资产处置不规范,责任不清,处理不当,以报损资产的名义将资产据为己有。
(三)对外投资管理风险
对投资可行性没有进行充分论证,存在超出单位的经济实力进行投资。对外投资未经单位领导集体决策或没有报送相关部门审批,存在决策失误和程序不当的风险。投资后没有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投资收益未纳入部门预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三、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控制措施
(一)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事业单位要健全长效机制,建立资产监管部门,实物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分工负责、职责明确、权责结合的管理体制,明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应当制定《办公设备配备标准》、《固定资产集中采购工作规程》、《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有资产清查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办法》以及《对外投资管理规定》和《贷款担保和借出资金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形成既管人、又管物、还管流程的制度体系,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要明确资产管理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对单位资产从预算管理、购置、验收、入账、日常使用、维护保管、处置到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等环节的管理活动进行约束,避免盲目购置资产、随意处置资产等行为的发生,降低行政成本,预防腐败行为。
(二)提升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素质
资产管理人员要熟悉各种资产管理及其相关的规章制度,根据单位业务和人员状况合理配置资产,订立资产配置标准,进行资产种类和标准的配置,以及开展资产的监督、调整和审批等管理服务工作。还要建立和使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促进预算数据、财务数据和资产数据有机结合。因此,资产管理水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资产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只有不断加强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提升资产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加强资产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使其适应新的管理方式,夯实资产管理基础,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三)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程序
1.资产配置环节
资产配置要坚持以存定增,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原则。资产管理部门要依据配置标准,结合单位资产存量情况,发挥对资产配置的审核与决策前置审核作用,并适时引入专家评审制,加强设备购置方案的论证。预算管理部门根据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结果和配置方案,合理安排预算资金。对不同类型和规模资产的配置预算安排,要制定审批权限,由各级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完成,实施对资产的分级、分类管理。资产购置要严格执行国库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预算规定的用途和价值执行采购,并实行管、采、用三分离。
2.资产使用环节
要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和处置资产,防范重配置轻管理现象发生以及资产流失的风险。在资产使用部门建立资产管理员制度,配合实物管理部门和资产监管部门开展资产管理工作。资产购置和基本建设项目资产移交后,要及时办理资产入库调拨手续,并落实资产使用人和保管人。实物管理部门要重视实物资产的盘点工作,盘点实施“必见实物”原则,实现人工盘点和电子扫描盘点同步进行的盘点方式,保证盘点的真实性,确保实物账和资产账一致。要做好人员调动时的资产移交工作,资产管理同人事干部的调动挂钩,人事调动手续办理前经资产监管部门签字,审核调动人员是否还有尚未移交的资产。应当加强对资产出租出借进行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其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3.资产处置环节
要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处置国有资产。要注重报废资产的管理,报废资产应当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由实物管理部门统一回收。报废资产实施必见实物的原则,实物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逐一对每台资产的型号、资产编号进行核对,将鉴定结果予以公布并报资产监管部T。报废鉴定后,由实物管理部门、资产监管部门、监察审计部门组成工作小组公开处置。对于丢失的资产,资产保管人要及时向实物管理部门报告,提供必要材料,分清责任,因本人保管不当造成的丢失,要按规定赔偿,杜绝保管人以报损方式隐匿资产。资产出售、置换应当严格履行资产评估程序,实物管理部门根据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备案后,资产出售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处置。处置收入要及时上缴国库。
(四)推进国有资产信息化建设
要建立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制度,逐步推进资产配置和处置信息公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充分发挥部门、职工监督作用。推进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将所属事业单位资产纳入到主管部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借助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加强财务信息化建设,实现资产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等系统的有机统一,加强对所属单位资产管理情况在线监管,提高资产管理效率和管理信息质量。
(五)强化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要强化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审计监督与外部监督、党纪监督共同配合、协作。在内部监督方面,要注重事前、事中监督,使监督关口前移,将风险尽量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外部监督方面,要充分运用外部监督结果,举一反三,深刻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找准影响资产管理的关键节点,完善内部控制,在制度上约束、在程序上规范,堵塞漏洞,防范风险,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四、结束语
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二)企业租赁;
(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九条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前款所列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占有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占有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资产评估收费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立项;
(二)资产清查;
(三)评定佑算;
(四)验证确认。
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占有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审批资产评估立项申请。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国务院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视为已经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佑机构评估资产。
第十七条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据以作出鉴定。
第十八条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确认资产评佑结果。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资产评佑结果报告书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审核、验证、协商,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并下达确认通知书。
第二十条占有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并下达裁定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占有单位收到确认通知书或者裁定通知书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第四章评估方法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重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方法评定。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评估方法包括:
(一)收益现值法;
(二)重置成本法;
(三)现行市价法;
(四)清算价格法;
(五)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评估方法。
第二十四条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合理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并以此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五条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该项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考虑资产功能变化、成新率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或者根据资产的使用期限,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重新确定成新率,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六条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参照相同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七条用清算价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八条对流动资产中的原材料、在制品、协作件、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进行评估时,应当根据该项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格、计划价格,考虑购置费用、产品完工程度、损耗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九条对有价证券的评估,参照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没有市场价格的,考虑票面价值、预期收益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
第三十条对占有单位的无形资产,区别下列情况评定重估价值。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根据购入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二)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无形资产,根据其形成时所需实际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三)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未单独计算成本的无形资产,根据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
(三)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停业整顿;
(三)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中请复议。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境外国有资产的评估,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有关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开采的评估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关键词】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问题
长期以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事业单位的重要基础条件,是国有资产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在当前新旧体制冲撞,经济运行中宏观、中观、微观利益冲突,社会各阶层、各方面权益关系不协调、不合理的情况下,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出现不少问题。
一、加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意义
1.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要举措。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非经营性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加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是当前健全我国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一项必要举措。
2.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必然要求。建设节约型社会,首先应从政府做起。而政府的运行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水平。因此,政府必须对现有存量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使其发挥最大使用效益,坚决杜绝资产的闲置浪费。
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现状
(一)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不高
一些单位在资产购置上存在随意性,一味追求高、精、尖和功能全的产品,使一些尚能使用的固定资产处于闲置状态,降低了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造成资产浪费。在使用过程中,一些单位普遍存在重钱轻物、重购轻建的管理现象,对资产的保养、维修不及时,致使许多资产超常规使用、破坏性使用甚至无法使用,造成设备快速老化,降低了资产的使用效率,缩短了使用寿命。
(二)固定资产核算存在一定弊端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在购建时一次性列为当期支出。这项规定对于必须使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而同时又要考核经济效益的单位来说,其最大缺陷是由于费用和收入不配比,因此无法科学、准确地考核经营结余。固定资产账面所反映的价值是用其购建时的原价值来反映资产的成本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无法体现资产的真实价值。其次,由于不折旧,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很容易被各方“遗忘”,特别是一些不常用的固定资产,等到国家组织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时,由于平常疏于管理,最终会计部门很难寻找到其“踪迹”。这样的处理方法有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在工作实践中,因为缺乏必要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的处置较为“宽松”,可能使固定资产提前报废和低价处置,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一些单位在会计核算时,将捐赠或无偿调入的资产不入账核算,形成账外资产。一些在建工程由于资金问题久拖未决,不能及时进行工程决算和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导致这些固定资产已完工多年,但其工程支出仍挂在“在建工程”或往来账上,形成账外资产。在固定资产转让、出售、处置、变卖活动存在随意性,缺乏规范的资产处置程序,没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国资管理部门审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三)固定资产购、建缺乏统一的监管机制
单位设租的同时,伴随着大量的寻租现象;固定资产筹资计划不足,缺乏民主决策,个别领导说了算,并且缺乏来源于单位外的约束;购建工程的预决算不够真实,招投标等公开的竞争机制引入滞后;县乡以下的政府采购控制还未走上正轨,固定资产价值失真。固定资产购建中出现非法违规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腐败滋生漫延,常有“楼房建起,官员倒下”的现象发生。
(四)固定资产的存量及流量管理不严
普遍存在“重购建轻管理”的现象,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处置、出租、出借以及调拨和报废等方面管理不规范,资产使用效率不高,这些环节也极易造成资产的浪费和流失。
三、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固定资产管理意识淡薄,管理制度不健全
因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大部分是由国家财政拨款来购买,很多单位重购置轻管理,资产管理不够规范,资产的使用缺乏监督。表现在没有指定专职或兼职的资产管理人员;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流于形式,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不及时到位,易造成固定资产账实不符、家底不清,难以保证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二)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不够规范、及时和全面
具体表现在:
1.许多单位对购入的固定资产只是凭发票进行简单登记,当发票记载不完整时,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就不够准确、完整。
2.对固定资产的变更没有及时入账,有的单位购入固定资产时没有及时根据入库单登记固定资产帐;早已完工的固定资产滞留在帐外没有入账;一些应该报废、报损处理的资产,没有及时报资产管理部门核销处理;一些单位在将房改房卖给职工后没有及时减少固定资产中的房屋价值。
3.资产核算不规范,有的单位只设固定资产总账,不记明细账,根本就不知自己单位有哪些明细资产。有的单位总账和明细账、账簿和资产报表不符。
(三)固定资产价值与实际价值不一致
按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除经营支出外,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事业单位对购置、新建、捐赠的固定资产的财务处理是按历史成本计价,使用了几十年的资产,账面上仅反映当初的原值,在资产的使用过程中不提取折旧,一些资产早已报废,但只要资产实物形态存在未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资产就按原值反映在账面上。这样使得单位的资产包含了相当大的“水分”,造成会计严重失真。
(四)随意处置资产的现象普遍存在
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是国家所有,它的性质决定了任何人不能私自占有和使用。有的单位对固定资产的转让、出售、处置等活动非常随意,未按国家规定报相关部分进行审批及资产评估,仅按照部门领导个人的意愿进行任意处置和定价,可能会出现私自低价转让、出售固定资产的现象,极易造成对国家权益的侵蚀。
四、优化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办法
(一)从思想认识入手
首先,要实现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水平的提升,需要领导加强和重视固定资产管理,这样各项管理工作才能有人抓,管理制度才能建立和完善,管理措施才能到位,才能将固定资产管理作为单位内部管理的重点工作常抓不懈。其次,树立全新的固定资产管理理念。树立领导和职工资源共享、节约资源的现代资产管理理念,形成共同维护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的新理念。第三,提高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自觉性。加大领导重视力度,形成以固定资产管理主要领导为全面责任人、分管领导责任人、使用部门负责人的三级管理责任制,把国有资产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本单位工作目标。
(二)从体制和机制入手
消除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深层次障碍,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制度。事业单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有利于国有资产的管理,促使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时,量力而行,节约国家的财政经费。而且能真实反映现有资产的实际价值,做到账实相符。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通过折旧,定时反映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分清责任,加强管理。
(三)从管理制度入手
首先,保障固定资产的有效管理。事业单位应制定和完善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处置、报废和资产评估、资产清查、政府采购管理、档案移交和交接手续制度等各个环节的控制制度,细化各个环节的管理。其次,建立资产专人负责制。不定期对资产的安全完整性进行检查,定期和不定期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盘点。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监管,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对在固定资产使用和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对管理失职问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三,规范的处置固定资产。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大多数是由财政投入资金购建而成,其以提供公共服务为目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严格规范处置行为,不得擅自处置单位固定资产。对于报损、报废的资产应依照有关规定查明原因,提出处置意见,上报国资管理部门审批。杜绝买卖双方私下协商交易,低价变卖转让固定资产,造成单位财产损失。
(四)从监管和执法入手
加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不仅事业单位内部要引起足够重视,严格执行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办法;还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的有效监督,对下属事业单位的资产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合理、高效分配预算资金,提高资产配置的整体水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经济监督部门要把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真实完整和保值增值作为监督的重点,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内控制度。固定资产的采购和出入库应有不同的人来担任,不能出现一人兼任数职的情况。要组织专门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对盘盈、盘亏、报废、损毁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要依据清查中出现的问题,不断修改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内控制度。
(五)从人员培训入手
首先,强化会计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观念。会计人员应具备强烈的责任感,在履行职责中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论遇到何种情况,不丧失原则,不图谋私利。
其次,提高专业知识和技术业务素质。加强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注重在职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帮助会计人员更新会计知识,熟悉会计处理程序和核算办法,精通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准确判断会计事项,强调会计职业判断,恰当进行会计处理,使会计人员素质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在固定资产管理上,要进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创新和管理模式的创新,努力创造国有固定资产管理的新方法和新途径,使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克服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管好用好固定资产,全面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应有的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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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黄晓彤.加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思考[J].福建建筑.2009,(11):131~132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意义
(一)是一个竣工的建设项目的总体成果的完整体现。竣工结算不仅仅只代表着一个资产上的体现,它同时还要体现整个项目从筹划到交付使用过程中的各个方面的信息,它不是整个项目的资金结算,而是整个项目各个部分的分析与汇总。因此投资项目竣工结算是更全面、更综合的成果体现。
(二)是办理项目投入使用后一切手续的凭证。当建设项目完工并投入使用后,必然会有手续交接,资产评估等等问题的出现,那么在这些过程中就需要有一个准确而有信服力的凭证。这就需要有项目竣工决算的准确无误的手续依据。通过它来体现整个项目的全部资产,包括固定、非固定、有形、无形,以及递延资产。还有投入使用后的具体的资产名称和规格方面的详细资料。这些都是投入使用后必须明确与登记的依据凭证。
二、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容易出现的问题
(一)项目中标价容易出现报价不稳定的问题
例如:在一个政府投资的道路建设项目中,招标文件中约定了一部分清单项目的清标,但还是有一部分是是处于模糊阶段或是尚未标注。这就造成了有些报价没有限度的或高或低。比如在基础道路投资项目中没有约定道路建设路标的单价,那么中标单位就将这个单项的单价报到了600元/个,超过市场正常价格水平的6倍以上,造成项目结算价远远高于中标价。
(二)项目投入使用,但资产尚未入账,造成管理脱节。有些项目由于特殊原因,可能刚刚竣工就要投入使用,在此过程中容易造成资产暂缓入账,那么这段暂缓入账的时间就没有落实到具体管理办法里。如果竣工结算在上报审核过程中一再延误,一直不能及时将项目资产入账,而由于长时间的使用,可能因其他原因造成项目损坏或停止使用而报废,那么这就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损失。
(三)在对项目组织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比如项目缺少相关的许可证、合格证,没有相关合法手续,或者在签订合同时,需要变更合同相关条款,而变更条款的相关处理方案不齐全,找不到依据等现象,都是在组织管理过程中的处理不得当,管理失误造成的。
(四)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在财务方面粗枝大叶、明晰化不够。相关部门在决算时,分类不清楚,描述不全面,讲解不准确,造成很多条目不明确、含糊不清,影响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也容易造成监管漏洞,妨碍正常使用。
三、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管理对策
(一)建立完善中标价报价制度,杜绝不平衡报价现象
中标价报价要有相关规定对报价进行约束,不能让一些故意制造虚假报价分子有机可乘。如果是由于评标职员的个人能力和个人素质造成的报价不稳定,就要根据线索追究个人责任。对报价的约定标准必须做出上限和下限要求,保证一定百分比的清单项目都有约定可遵循,从制度上彻底杜绝不平衡报价的现象。
(二)突出工作重点,对资金投入大调整的项目特别对待
如在一个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中,有一个单项是人行道的建设也包含在承办方的合同中。投标时的工程造价是73万元,包括简单的几个项目,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是按照原合同的几个项目进行施工的。但报审过程中标注的工程量比投标时高出了2倍,相关人员用各种原因解释,称在实际建设中比投标时的工程量多了两倍,所以造价也涨到了115万元,比原来的结算价款多了42万元。这巨额的结算差距必然要引起重视。经过详细的调查,发现是承办单位的虚假调整造成的结算差距。有力的证据让承办单位不得不低头。从而防止了国家固定资产的损失。
(三)招标采购体制必须规范完整
信息技术的发展,让一切问题变得方便简洁。采购信息已经不是不可以监督和控制的了。通过某些信息系统就可以随时对项目的基本情况、采购情况进行了解。既然可以随时了解这些信息,那么就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监督管理采购体制。确保采购过程中不出现采购原料的质量问题,价格纠纷等问题。可以根据其他地方的采购体制制定自己项目的采购体制。借鉴其他体制的优点,摸索适合自己项目的规范体制。
(四)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期的管理也尤为重要
1.工程即将完工的时候,很多散乱的资料必须及时的收集整理出来,否则在繁乱的工作尾声中,很容易忽略某些细节的资料记录,造成资料的丢失或损坏,将影响竣工决算的数据收集,无法完整的将决算数据做好,进而影响投入使用的项目的资产评估等问题。
2.对整个工程的预算收支要准确的计算。工程的筹建过程中可能有前期贷款或者拨款的款项,工程建设过程中则有可能有各个单位项目的资金投入等。要分类区别,表情注明,按条目记录清晰,方便核算时的查找审核。最后将从筹建到竣工的所有款项统筹起来,计算清楚支出的款项和收入的款项,方便最终竣工结算。
3.实物也是有形的资产的一部分,要及时清点核实。项目竣工后的实物资产主要体现在项目建设的原料、检测设备、铁器、车具等。这些资产也都是竣工决算的一部分,所以必须制定一个合理的清单,把实物资产罗列清楚,以备竣工结算的清楚明确。
(五)严格按规定及时办理财务竣工决算
由于政府投资项目往往是由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代为行使建设单位职能,受管理体制的影响,人员调动频繁。因此,在投资项目完成后必须要及时办理财务竣工决算。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随意调离。
四、结语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管理好竣工结算的意义也很重大,但在重大意义的背后也存在着很多大大小小的问题,为了避免以上提到的种种问题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就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和规范。采取相关的管理办法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的规范性。
参考文献:
[1]李宗维.公路建设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浅议.交通企业管理.2010(7).
农业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地产是国有资产。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房地产资源的安全与完整;推动房地产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转作经营性使用的房地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保值增值。
(一)明确房地产产权。各单位对新建的办公及业务用房,应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证》,并按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登记入账。对现有单位占有使用,但尚未取得所有权证明的房屋和使用权证明的土地,应在界定所有权、使用权的基础上抓紧办理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并登记入账。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房地产开发合作方的资质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有关要求。
(三)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各单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租赁等行为时,应严格遵照国家和本意见中有关规定执行。
(四)严格房屋的报损、报废管理。各单位应参照《农业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农财发(2*)2号)中相关要求,开展房屋报损、报废工作。
二、房地产管理基本原则
(一)责权明确、分级管理原则。坚持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实行分级管理报批制。重大事项报部党组会或部常务会议审议。
(二)合理利用、注重效益原则。房地产的开发、利用应当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实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统一。
(三)有序开发、加强调控的原则。房地产的开发、利用必须加强宏观调控,严格执行报批制度,实行有计划的开发和利用,遵循经济规律,实现决策和运营的科学化。
三、房地产处置及转作经营的管理
(一)各单位用于正常履行职能和维持事业发展的房地产,原则上不得转作经营性使用。如确需改变,其经营项目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履行审批手续,严禁擅自改变土地资产的非经营性。
(二)房地产转作经营方式主要包括:1.利用空余房屋或场地出租;2.开展土地合作经营;3.开展合资建房;4.举办经济实体等。
(三)各单位对于转作经营性使用的房地产必须坚持有偿、有期限的原则。
1.对于转让、出租的房地产,出租或转让单位应当向承租方、受让方收取合理的租金、转让费用。
2.属于内部经营的房地产,纳入本单位的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内部经营收入应作为本单位的经营收入进行核算。
3.对于以房地产出资兴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的单位,应按提供的国有资产额所占实体股权份额取得投资收益。
4.合资建房、其他投资行为视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单位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和土地类资产转作经营时,原则上不得分离。经营收益应当同时包含房产和地产两个部分。
(五)各单位房地产转作经营必须严格按照《农业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农财发[2*)2号)及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申报和审核,同时还必须严格审查合作方资格,切实加强合同管理和监督检查。
(六)各单位拟将房地产转作经营性使用前,应当先向部财务司提交投资、入股的意向书、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清单、本单位近期财务报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展资产评估等工作。
(七)各单位的房地产处置、开发重大事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材料报部财务司审核后,提交部党组会或部常务会议审定。
房地产开发重大事项是指涉及账面价值500万元以上的房屋所有权或市场价值500万元以上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事项(不含房改售房等事项);涉及账面价值500万元以上的房屋产权或市场价值500万元以上的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事项;利用市场价值500万元以上的土地进行出资、入股、合作开发等事项。
考虑到黑龙江、海南、广东农垦总局(以下简称:各直属垦区)特殊情况,其涉及账面价值2000万元以上的土地使用权或市场价值2000万元以上房屋所有权的转让事项(不含房改售房等事项);涉及账面价值2000万元以上的房屋产权或市场价值2000万元以上的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事项;利用账面价值2000万元以上的土地进行出资、入股、合作开发等事项为房地产处置、开发重大事项。
(八)房地产转让除赠与外,原则上应采取招标或拍卖等方式进行,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方式的,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九)各单位不得以房地产为所办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担保。
(十)农业部机关房地产委托机关服务局代管,需要进行处置和转作经营性使用时,由机关服务局提出意见报部财务司审核,按上述有关规定处理。
四、房地产评估管理
(—)各单位发生的房地产处置及将房地产转作经营性使用等事项,应按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第14号令)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1.需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房地产开发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无论金额多少,均需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材料报部财务司审核并提交部党组会或部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报财政部核准。各直属垦区的评估项目,在报部财务司前应首先报部农垦局,由部农垦局提出初审意见。
2.除核准项目以外的其他房地产评估项目,实行分级备案管理。部直属事业单位需按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提供相应材料报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直属事业单位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报部财务司审核备案;各直属垦区企事业单位应按《农业部直属垦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二)办理核准及备案手续需报送以下文件材料:
1.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核准)表》;
2.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可以参照物业公司的模式改造后承担办公楼(区)的物业管理)等形式。
关键词:事业单位 固定资产管理 问题 对策
近年来,国家财政不断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及重视力度加大,但目前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相对薄弱,如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或者虽然建有制度,却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等许多问题的凸显,将不利于国家财政资产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有感于事业单位实际工作中的不足,希望能引起事业单位的重视,更好的推动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更好的衔接于国家财政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新要求。
一、固定资产概述
(一)固定资产定义
事业单位为了履行职能,更好地提供社会服务,通过财政核拨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购建、无偿调入等形成并占有,使用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有形资产。
(二)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
1、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原则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有助于减少资产管理工作的盲目性、无效性。事业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存量资产,确确实实将年度预算落在实处,真正发挥预算管理应有的作用,合理配置资源,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进一步提升奠定好前期基础。
2、规范性与标准性原则
首先要完善规章制度建设,包括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相关内容的具体管理办法,其次在实施上要严格按照制度并比照标准,实行规范化资产管理,杜绝资产管理的随意性、不负责任的态度。
3、实施全过程管理原则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是一个系统化的过程。从配置、使用、处置、到上报资产管理信息,不能只重视其中某一个或几个环节,而忽视其他环节。各环节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因此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要自始至终,立足于全面管理的角度去分析处理问题。
4、效率性原则
任何工作都要考虑效率性,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更是如此。固定资产在事业单位占用了大量资金,如何有效地配置、使用部门资产,提高单位资产的利用效率,提高投入产出比率,成为一个突出的重要问题。
5、信息化管理原则
摒弃传统固定资产管理的弊端,不断创新、不断努力的改进工作,提高资产管理工作的效率性。尽快适应财政部、国家事务管理局组织开发的固定资产管理软件的要求,保证国家财政实现系统资源共享,以及实现财政经济数据的集中存储和统一管理。
二、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领导不重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单位领导只重视本单位的业务,而忽视了固定资产管理这类支持性工作。单位领导认为做好业务,所需资金向国家申请,其实这样的理解很狭隘。国家的财政资金是有限的,而国家要支撑的社会公共设施项目建设是无限的,如果不去考虑资金的使用效率,仅从本单位的利益出发,如果全国所有的需要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都如此考虑,单位的业务又能走多远呢,这将是对社会公众的不负责任。
(二)不相容职责未分离
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活动薄弱。请购与审批、询价与订价、采购与验收,职责不加划分。单位在购置资产上始终由一人负责询价、定价、采购与验收。在内部控制活动中,这属于不相容职责,是应当加以分离。对固定资产采购、购置,缺乏风险意识,导致采购、验收由一人全程办理。显而易见,在这种情况下,舞弊当然是不可避免的。
(三)配置固定资产时不是以资源共享为出发点
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资金来源有充分保障,它不像企业购置资产要算经济账。设备购置价款、耗材、维修将是一个巨大的数字。虽然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不要求计算成本,但是一个事业单位在配置办公设备时,面对着巨大的数字,是不是也应该考虑产出与成本的配比呢,事业单位向全社会公众所提供的服务和自身的耗费不应当产生悬殊的关系。另外为各部门重复配置相同的资产导致负面影响,易造成固定资产的闲置,使得资产的利用效率低下,致使资产浪费。
(四)固定资产处置残值随意估计
固定资产报废时,固定资产残值未经专门的评估机构鉴定,致使资产价值被人为低估,国有资产遭受损失。归结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事先没有制定相应的固定资产报废政策和程序,或者虽然有相关的政策和程序,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
(五)不重视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
事业单位普遍的会忽视对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这样会产生一种结果,就是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会觉得单位并不重视这项工作,个人也不会在本职工作中有什麽发展空间。于是工作人员便产生了惰性,继而破坏了工作中的积极性,加大操作风险几率,导致管理工作在原地踏步,造成既无效率也无效果
再加上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相继出台的监管机构信息管理平台融合了越来越多的功能,但有一部份未充分利用起来,管理人员对计算机知识欠缺。
三、完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措施
(一)重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管理层要重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配置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定期对资产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积极听取资产管理人员的建议,对资产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加以解决,使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得以健康的发展。
(二)关于固定资产配置问题
关于固定资产的配置,要做到资产配置的科学化。事业单位对于通用固定资产要实行部门之间的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调剂余缺的管理模式。像一个事业单位内部划分有七八个部门,工作人员集中在同一地点办公,同属一个单位管辖,为什麽在配置资产时要分部门,分中层,分单位领导呢。资产对于各个部门、领导来说,具备很高的通用性,像这种资产完全可以在单位内部设置一公共区域安置资产,以供所有工作人员使用。这样可以避免资产的重复购置,做到节约资源,提高资源的有效使用。
(三)完善并切实履行制度建设
要建立一整套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包括配备相关的管理部门和人员,部门相互间的制衡制度,以及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的要求。
有了制度,就奠定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基础,管理工作就不会盲目,就会有章可循,出错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
1、请购与审批
具有请购权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请购手续。审批亦应在审批权限范围内,严禁越权审批。
2、购置与验收
不相容职责分离控制要求资产的采购与验收必须由不同的部门、人员来完成,以起到相互牵制,防止舞弊现象发生。
3、领用与借用
完善领用与借用手续,对固定资产实行卡片管理,有领用人与借用人签字,明确使用人的责任。不能架空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导致固定资产去向不明,无人负责,致使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被动管理,工作没有成效。
4、盘点与清查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至少每年进行全面清查,平时要不定期清查。固定资产清查不能敷衍、不能走过场,要组织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监盘等相关人员到实物现场认真核实,对固定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5、报废
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一整套报废制度。资产的残值是需要经过国家认可的专门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鉴定的,而且要出具相应的资产评估报告,这样才能使国有资产不遭受损失。其二,对于经上级领导批准以作报废处理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做帐户处理,避免实物管理与固定资产总账的脱节管理。
(四)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知识培训
现实中经常有财务人员进行各种培训,而专门针对固定资产管理的培训几乎没有。社会在进步,知识在更新,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知识也面临着落后。要想跟上时代的步伐,搞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就必须不断地对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这样才能更好的适应工作的要求,最终将会不断提升工作的效果。
四、结束语
以上是针对目前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领导不重视,不相容职责未分离,人员缺乏培训等突出问题提出的一些针对性的意见,包括阐明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和具体的解决对策,如完善制度建设,加强人员培训等措施。总之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事业单位管理层要重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加强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全面梳理固定资产管理流程,及时发现固定资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不断提高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水平,努力把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做到效用最大化。
参考文献:
[1]何艳.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优化对策分析[J].新财经,2011(6):291-292
一、现行制度下生物资产核算现状及弊端
农业科研单位由于其业务性质,经常发生有关动植物的购买、处置及其他相关支出业务。在新《规则》施行前,国家颁布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体系中没有对动植物资产的定义及核算做出专门规定,各单位在处理有关动植物业务时主要依据《制度》对其进行确认、计量及记录。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动植物用途不同其经济实质存在差异,例如有的动植物是作为抗药性等实验对象购入,其生命周期短、使用后没有再回收利用的价值,经济实质为消耗性;有的动植物是为研究遗传基因性状等科学实验目的购入,生命周期较长,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孳息及使用后动植物体继续存在经济价值,经济实质为生产性。由于没有关于对动植物资产进行定义及分类的统一规定,不同单位在处理相同的业务时往往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导致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有的单位对动植物资产在购入时直接列支,对于生命周期较长、单位价值较高、数量较大(如:牛羊、林木等)的生物资产只做备查登记,无法客观真实的反应资产情况,形成账外资产,会计信息失真。
二、对生物资产核算的构想
为克服在现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体系下核算动植物资产业务中存在的弊端,对动植物资产进行统一的定义、分类十分必要。2006年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对企业生物资产会计核算进行规范,该准则将生物资产定义为“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并将生物资产分为三类,(1)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2)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3)公益性生物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对各类生物资产的核算做出了具体要求,将消耗性生物资产列为流动资产核算,将生产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列为非流动资产核算。笔者建议在修订事业《准则》时可以参考企业《准则》中对生物资产定义、分类。对于农业科研单位,由于其单位性质及业务范围,会计核算中只涉及到消耗性生物资产及生产性生物资产。生物资产由于其具有生物特性,其价值增减方式与其他资产有显著区别,将生物资产与其他资产区分并分类核算十分必要,建议增设消耗性生物资产及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进行专门核算及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报。
1.存量生物资产会计处理。首先对存量生物资产按其经济实质进行区分,区分为生产性生物资产与消耗性生物资产
(1)账外生产性生物资产。①对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按固定资产管理,借: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贷:固定基金。入账金额一般情况下按照取得时的成本计量,对于自行营造或繁殖的生物资产,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则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完经的农业资产评估准则,尤其缺乏对动物的评估理论与方法,通常以市场价值代替公允价值,运用市场法对不同生长阶段下的生物资产价值进行合理评估。对于没有市场参照物或评估依据的珍稀生物资产可以不评估,也不按成本模式计量。可以在财务报表附中说明。②对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但大批同类购进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按其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保险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购买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借: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贷:固定基金
(2)消耗性生物资产。对消耗性生物资产进一步按取得时记入材料及直接列支区分为两类。①取得时记入材料的按取得时的入账价值;借:消耗性生物资产贷:材料;②取得时直接列支的按取得时的入账价值记入资产备查簿,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2.新增生物资产及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
新增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入账价值规定确定入账金额
借:相关支出科目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同时,借:固定资产—生物性资产 贷:固定基金
新增自行营造或繁殖的生产性生物资产
在其达到预定使用状态之前的发生的相关支出按实际发生金额予以资本化
借: 相关支出科目 贷:银行存款等 同时借:固定资产—生物性资产 贷:固定基金
新增的消耗性生物资产按照材料入账价值规定确定入账金额
借:消耗性生物资产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对于生物资产购入后及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后发生的后续支出,不论生产消费性生物资产均按实际发生金额记入相关支出科目
借:相关支出科目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3.领用及处置的会计处理
领用消耗性生物资产按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借:相关支出科目 贷:消耗性生物资产
处置消耗性生物资产按入账价值
借:相关支出科目 贷:消耗性生物资产 同时按收到的处置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收入
处置生产性生物资产按收到的处置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收入 同时按入账价值
借:固定基金 贷:固定资产—生物性生物资产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它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绩效管理和资产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制,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资产购置科学、配置合理、有效使用和处置得当。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和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财政部门是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国家、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备标准,按规定进行资产配置、资产处置及产权变动等事项的审批;
(四)负责组织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工作;
(五)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
(六)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配置资产的调剂利用工作,优化国有资产配置,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七)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负责与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八)负责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九)负责研究建立国有资产绩效考核体系,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十)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出租、出借以及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的购置、处置事项;
(五)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
(六)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七)组织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绩效考核;
(八)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信息化工作,并对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向其报告年度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的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建立土地、房屋、车辆及大型、贵重、精密仪器和设备的技术档案管理;
(五)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六)负责本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七)负责与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八)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施信息化管理;
(九)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年度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共同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为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财政部门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委托有关部门完成。有关部门在财政部门授权、指导和监督下,完成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按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等根据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行政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备标准,应在综合考虑人员定额、资产费用定额的基础上,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行政事业单位职能、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制定,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应当按标准进行配备;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应纳入预算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前,行政事业单位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及单位资产状况对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资产购置项目不得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资产的使用是指单位自用、出租、出借等行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是指单位自用和出租、出借以及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投资以及担保等。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单位专利技术、科研成果、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保证资产的完好,定期进行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调动时,在办理所使用和保管的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统计报告制度和稽查制度,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活动的监督和风险控制,切实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行为,应逐步创造条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或改变隶属关系而引起资产变动的,应制定资产处置方案,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转让、变卖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重要依据,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有效凭证。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批复内容及时办理资产处置的相关手续。
第六章资产收益
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部分。
第三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如实反映和收缴国有资产收益,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益。
第三十四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防止所属各单位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缴纳、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产权登记和产权纠纷调处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第三十七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或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非国有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资产评估和清查
第四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是指由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的规定和有关资料,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适用的原则和标准,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评定和估价的过程。
第四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四)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五)合并、分立、清算;
(六)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七)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八)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法性负责。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的资产清查;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九章资产信息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行政事业资产动态管理的要求,及时将本单位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定期更新有关数据,全面掌握行政事业资产变动情况,为编制和安排单位部门预算提供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按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报送的统计报告,应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的购置、占有、使用、处置等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第十章资产绩效管理
第四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管理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单位的年度部门决算报表、财务报告、财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采用多层次指标体系,采取多因素方式方法,科学考核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效益的行为。
第五十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绩效管理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财政资金安排使用效率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五十一条财政部门应逐步建立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按照“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方法、标准、指标和机制,真实反映和解析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运营效果,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运营效率和效益。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理好行政事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切实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各级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和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配置资产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关键词:某市 木枕厂 资产清查 做法 体会
中图分类号:F7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4(c)-0220-01
某市木枕厂始建于1994年,1995年投产,年设计生产能力为1万立方米,现实际生产能力1万立方米。木枕厂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形式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2011年×月,领导指示对某市木枕厂进行资产清查。目的就是全面摸清“家底”,获取某市木枕资产真实的原始数据。
接到任务,我们组成清查小组,于2011年×月对某市木枕厂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进行了审查清理。清查小组又分为查账、查实物两个组。查账组主要审查货币资金、债权债务,所有者权益(包括法人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利润)。查实物组主要清查机器设备、房屋、低耗品、库存商品、在途材料和委托加工材料等属于公司所有但不在公司的物品。
1 财产清查的方法及过程
1.1 实物盘点
实物盘点主要是对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和材料、产成品等实物进行的清查。该厂无在建工程,故不需考虑未完工的基建工程、专项工程等。在开始盘点之前,我们先将全部账目登记完毕并结清。实物盘点的程序。
(1)清点实物;(2)登记盘存单;(3)估价;(4)编制盘点盈亏表。
清点实物时,要按顺序一个一个地点,避免清查时漏点。在实物盘点和编制报告时,还要注意实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不属于木枕厂,不能作为木枕厂的财产;相反,属于木枕厂但实物不在厂区内的财产,应与使用单位联系进行清点。
某市木枕厂实物盘点如下。
(1)材料:截止2011年×月底,原材料账户余额为510720.18元,我们进行了实盘点,无实物。原材料挂亏510720.18元。
(2)库存商品:截止2011年×月底,库存商品账户余额为-999316.12元。我们进行了实盘点,库存商品实盘数为1532803.08元,加邯郸工务段多提货100万元,减欠石家庄工务段货3119863元,库存商品实际库存为-587059.62元。库存商品盘盈412256.5元。
(3)固定资产、家具、工器具。
①账存固定资产。
某市木枕厂在账固定资产有35台件,原值1884587.9元,到2011年×月底已提折旧1786888.96元,净值97698.94元。其中:完好固定资产31台件,需报废设备14台件。经评估,其价值为259057元,固定资产评估增值161358.06元。
②账外固定资产。
某市木枕厂有账外固定资产103台件, 我们对每一台件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448653.4元。其中:完好固定资产41台件,需报废设备54台件,丢失8台件。
1.2 货币资金的清查
货币资金清查主要是对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的清查。
库存现金一般每天由出纳自查,会计也每月至少进行突击清查或不定期检查,年终必须进行清查。这次清查我们采取突击清查方式,清查后,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对于账实不符的地方,分析原因,明确责任。
银行存款的清查采用与开户行核对账目的方法,根据本公司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该厂没有未达账项,账实相符。
1.3 债权债务的清查
采用的方法是已确定账目完整的基础上,编制对账单,交对方核对。厂方在收到对方寄回的对账回单后,根据实际情况填制“债权债务报告表”。某市木枕厂债权债务的清查情况如下。
应收帐款存在的问题如下。
(1)挂利润2笔,共2906005.97元,其中:北京路局账户挂利润2629355.01元;修武县永年标准件门市挂利润276650.96元。
(2)坏账2笔,共75443.76元,其中:石分局物资供应段10378.8元,榆次65064.96元。时间久远,坏账已成事实。
(3)退货没走账,虚增销售收入2笔,共31903.77元,其中;石家庄飞腾经贸公司2053.77元,晋中宏泰达工程有限公司9850元。
(4)货款两清,没走账20000元。
其它应收款存在的问题如下。
(1)挂销售费用100000元。
(2)挂固定资产60000元,顶帐的汽车是白吉普,现无实物。
应付帐款存在的问题如下。
(1)调账尾数183.8元。
(2)线上料基金挂利润275832元。
(3)坏账1笔,石家庄锦华器材厂1375元。
其它应付款存在的问题如下。
(1)代垫运费14188.54元,以前年度形成,未作处理。
(2)挂借款4155960元。实为投资调整形成。
1.4 所有者权益的清查
对于法人资本,审查出资报告书,编制“投资者出资报告书”,对于公积金,应按内容进行清查。未分配利润要按照正确的会计分录进行调整。如某市木枕厂未分配利润需要调整的项:2011年×月底未分配利润=(调整前2011年利润)+(应收账款调整)-(应收账款调整)-(应收账款调整)+(应收账款调整)-(其它应收账款调整)-(其它应收账款调整)-其它应付账款调整)+(应付账款调整)-(应付账款调整)+(应交税金调整)+(库存商品调整)+(固定资产调整)-(材料调整)+(代垫运费)。
2 对某市木枕厂资产清查的几点体会
(1)固定资产和存货的清查要改变现行的方法。在企业走向市场经济的情况下,企业总是从自身利益出发,怎么样对自己有利怎么样办。账上有的资产盘点上报,账外的不报,而且是多报损失少报盘盈,因此存在着资产遗漏的现象。若想提高资产清查的效果,必需由企业上一级的管理部门组织资产清查人员,进驻企业进行清查,真正作到见物就点,填表上报,这样才能保证资产盘点的数量真实可靠。
(2)资产清查人员对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单位在清查中隐瞒真情,故意漏报资产和收入,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等行为要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资产清查人员在资产清查中出现失职、读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追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3)清查人员在资产清查前要进行清查技能和清查工作纪律培方面的培训,掌握好政策,提高觉悟,熟悉业务,熟练操作,为提高资产清查工作质量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