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3 20:48:2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学案例教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提升工科院校学生人文素质的必要之举诚如季卫东先生所言,“法学教育不仅要致力于法律技艺的培训,而且要着重陶冶远见卓识和法律精神。这就需要认识到工科强校的某些不足之处以及法科的特征,通过各种方式弘扬人文主义理念,形成认真探讨基本原则、价值范畴以及正义观的博雅氛围。”因此在理工主宰、人文欠佳的工科院校里,如何培养学生的人文主义理念,激发他们的创新意识和法律精神,使学生的综合素质得到提升,的确是工科院校法学教学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5]就此而言,案例教学的引入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现代案例教学的基本模式不仅包括课堂上的案例分析,还包括模拟法庭、法院旁听、诊所式教学和媒体教学等。对于法科学生来讲,这些教学形式固然可以使他们从法律人的专业角度获得知识的升华和应用,从中探寻辩论的魅力和职业的神圣感,而对于面向非法科学生所开展的法学双学位教学和法学选修课来讲,案例教学特别是模拟法庭、法院旁听,则使这些与主要与机械、工程和技艺打交道的学生得以在法庭特定氛围的感染下直面正义、公平、价值等话题的探讨,从而在潜移默化中激发他们的人文精神和社会关怀,为他们人文素养的提升产生重要的推动力量。
(二)工科院校法学院系自身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大学生就业难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法科毕业生的就业形势则更加严峻。而相比于专门的政法院校或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系,工科院校的法学院系无论在图书资料、师资水平,还是在学生基础、校园法学文化氛围等方面均无法与之抗衡。故而,工科院校法学院系欲寻求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培养出被社会接纳的法学人才,就必须突出自身特色,发挥自身优势,利用工科院校多学科、重实践的文化氛围———因为法律与机械以及工程学之间其实存在的千丝万缕联系,法律事实上就是个人维护合法利益的操作规程,是处理和解决各种纠纷的技能,这注定法律专业与其说是一门科学,毋宁说是一种工艺。因此,通过案例教学彰显法学的实践特性,突出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意识,增强应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正是工科院校法学院系充分发挥自身特色和优势,从而不断获得发展的的重要手段。综上,工科院校法学教学不仅应引入案例教学法,而且其自身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在案例教学法上存在比专门政法院校、综合性院校的法学院系更为迫切的需要。
二、工科院校法学案例教学面临的问题
由于认识到案例教学的重要意义,目前很多工科院校都将其贯彻于法学教学之中,但总体来讲还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影响了案例教学应有功能的发挥,主要问题概括如下:
(一)重形式而轻效果在一些工科院校,开展法学案例教学成为对外宣传、彰显创新的有力依据,是否采用案例教学还被作为教学考评的一个量化项目,受此影响,法学案例教学异化为“追赶潮流”之举。然而这种对形式的过分注重,却隐藏着对法学案例教学实际效果的忽略。比如,案例教学沦为变相的案例讲授,教师依然是主导,从案例选择、问题设置到结论得出仍受控于教师的指挥,而学生只能处于被动地位,只不过是从“听讲课”变成了“听案例”。尤其是部分教师不注重典型案例和真实案例的选择,往往将“格式化”后的虚构案例引入讨论,这不但不能调动学生参与的兴趣,也无法用实际问题来检验学生所学,案例教学的效果可想而知。
(二)不适应工科院校法学教学的特殊需要前已述及,工科院校的法学欲求得生存、发展,必须突出自身特色,发挥自身优势,因此工科院校法学教学不仅要注重培养学生对法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掌握,还要利用工科院校多学科、重实践的文化氛围优势,突出对学生应用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在这种情况下,旨在检验法律职业技能,赋予法律实务工作“市场准入”资格的司法考试就理所当然成为众多工科院校法学教学的重头戏,司法考试的过关率也被视为评价法学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但是,很多工科院校的案例教学却并未很好回应司法考试的现实要求,更多关注学生对抽象法学理论的理解,其存在的价值仅限于解释和补充说明所讲授的理论内容,而非综合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思维过程,因此极易导致学生产生思维上的惰性以及认识上的误区,一旦面对司法考试中纷繁复杂的案例情形便不知所措,所以虽名曰“案例教学”,但实际上却不能适应司法考试中案例分析题的需要,显然是一种失败的案例教学。
(三)不利于工科院校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是衡量学生综合素质高低的重要标准,体现了教育对社会需要和学生潜能的开发以及个性全面发展的满足。我国《高等教育法》第5条就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但是,目前不少工科院校的法学案例教学却与高等教育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要求背道而驰。教师往往在案例教学中占主导地位,学生只需在教师事先安排的思路“诱导”下,对格式化后的“平板型”案例展开定向分析、思考。而且,该过程以书本理论和立法规定为大前提,学生按照三段论式推理,结合案例给出的小前提得出最终的分析结果。不难发现,这种案例教学方式使学生失去了和关系纵横交错、事实纷繁复杂的真实案例直接接触的机会,不利于他们综合分析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而且由于将书本理论和立法规定作为推理的大前提,实际上也消解了学生主动挑战主流观点或法律条文中可能存在缺陷的热情,抹杀了他们的反思意识和创新精神。
三、工科院校实施法学案例教学的基本理念和具体思路
(一)基本理念工科院校法学案例教学之所以存在的上述问题,根本原因在于正确理念的缺失,或者说“法学案例教学究竟应当围绕什么中心展开”这个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回答,所以才会出现诸如案例教学沦为案例讲授,案例教学与工科院校法学教学需要相脱节的现象。笔者认为,法学案例教学的优势在于彰显法学的实践特性,培养学生应用法学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激发学生的反思意识和创新精神,也就是说法学案例教学的最终落脚点是服务于学生能力和素质的提升,因此这就决定了法学案例教学必须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围绕学生展开教学设计,在教学过程中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应该把是否使学生的应用能力、实践能力得到锻炼,使学生的创新意识和综合素质得到提升,作为判断法学案例教学成功与否的主要依据。唯此,工科院校的法学案例教学才不会迷失方向,法学案例教学的功能才能得到良好发挥。
关键词:法学;案例教学法;思考
一、转变教育理念,提高自身专业素养
现代教师必须要一改传统的教学思想,首先就应当认识到我国古代教育所遗留的教育思想的弊端,并有意识地创新教学理念。法学教师在案例教学法的应用过程中,教师更应当严格要求自己,不仅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功底,与此同时还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实践能力,在担任教师的同时又是律师,成为“双师型”教师,给予实体法与程序法同样重视,可以利用适合的实际案例来展开教学。教师是课堂活动开展的主导者,首先应当进一步明确司法实践的审判方式以及过程,对立法与司法的前沿动态给予时刻关注,只有这样,才能够灵活地应用案例教学法,使其充分发挥出优势作用,不断提高法学的教学效果。
二、选择符合法学专业特色的、有深度的典型案例
所谓案例教学,就必须要基于一定的法学案例,可以说案例也是课堂教学的起点,是决定最终教学效果的重要条件。采用可以说明问题的,有利于问题的、便于课堂教学的案例,从而引导学生对法律问题有一个更深层次的理解,更好的掌握课堂中的重要知识点。在案例选择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法学课程的内容需要,充分体现出专业特色与深度,尽可能的做到新颖、综合性强。
三、明确案例教学的辅助地位
在案例教学法的应用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切勿频繁的滥用。课堂实践过程中,教师往往为了使课堂气氛更加活跃,会将很多与课堂实际问题联系不大的案例引入到课堂教学当中,导致学生们的在课堂上像听故事一般,课堂结束后脑海中只记住了老师讲的有趣的案例,而对于所需要掌握的知识点却忘的一干二净。因此应始终明确案例教学法在课堂上的辅助地位,做到适当应用即可。
四、将学生置于主体地位,组织分组研讨案例
在讲解完某节课或几个案例以后,教师还要设计几个巧妙的问题,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鼓励他们通过小组探讨的方式对问题展开细致分析,并要求他们总结出问题的要点、列出发言提纲;之后再利用课堂实践进行集体讨论;通过研讨活动,学生们对问题的思路与结论会逐渐趋于一致,最后由老师进行统一总结,对学生分组案例讨论所得出的思路与结论进一步的完善,整个课堂当中,学生是课堂的主体,在探索活动的开展过程中不断的思索理论知识,自主地思考并解决问题。
五、要求人手一册法律工具书,准确适用法律
在案例教学法的应用过程中,一本参考资料的内容对于学生来说是远不够的,所以我们应要求学生人手一册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这些材料,可以更好地对案件展开研讨,弄清事实,找出合法的关联性,找到适用的法律。对于一些法律条文的把握准确不但可以让学生对法律知识点有一个更加深刻的理解,同时也可以帮助他们为日后的司法考试打下良好的基础。
六、发挥教师主导作用,优化评价方式
讨论活动完毕后,教师应及时的对讨论的过程进行总结,确定标准答案,在无法确定标准答案时应确定倾向性意见,提出与本案例相关的理论知识以及重点难点,讨论本次探讨的成功点与不足之处,对学生在整个讨论过程中的表现进行评价,鼓励他们的下次更好的参与。从某种角度来说,多种答案时可以共存的,在实践过程中,学生们可以针对具体的情况选择出自己认为最佳的方案。在此过程中,对于一些思路存在偏差、异想天开的想法要进行适当的引导。
七、“知能并重”,培养学生综合分析与实践应用能力
知识的掌握与实践能力都是学生必须要掌握的,如今的教育形式下,更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提倡“知能并重”。这就要求现代教师在培养学生逻辑思维与创造力的同时,重视对他们操作能力与实际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若在授课过程中教师所设计的问题太过细化,引导学生逐步寻找答案,这样的方式更不利于培养学生自主挖掘细节的能力。在课堂上仅需笼统地将案例的提示简单说明即可,进而不断培养学生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以及实践能力。
八、增加教学环节,推行小班授课与导师制
改革现行的教学计划,增加实践教学的课时,给学生提供更多的案例讨论时间,展开法律操作训练,有利于培养出更多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我国法学教育分为多种层次,每个层次之间都存在着一定差异,通常硕士在读才实行导师制,该模式在本科层次实行难度较大。但实践证明,小班授课制与导师制的案例教学可以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在未来的教育教学中应大力推广。
九、结语
【关键词】案例;选择;使用;分析;标准
法学理论课是一门理论性非常强的课程,以哲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众多法学之外的其他学科的基本原理为理论基础,既和其他社会学科的基础学科关联,又与实践性结合非常紧密,综合了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基础法律学科的法学知识,体系庞大,理论深厚,内容丰富,跨越度大,单纯的讲授式授课不能透彻地向学生传受课程的精髓,而克服困难的方法之一的案例教学法则是连接理论和实践的桥梁,具有事半功倍之效和画龙点睛之功。但是在众多的繁杂的案例中如何来选取合适的案例,不是一个简单的随手拈来和即兴发挥的过程。而是一个精心选择和有的放矢的程序,其中有可遵循的主要原则,以及在此原则指导下的具体要求。
一、案例的选择
法学理论课程的案例选择具有一定的特殊要求,概因理论法学的抽象性与思辨性,所以在选择案例时需要从受教育者的角度进行筹划,以学生的接受能力和接受效率为依据。
1.兴趣标准和能力标准
以学生已经掌握的知识为依据,初步涉入法学殿堂的学生对于法学理论既有好奇心也有一定的门槛,毕竟是一门专业性较强的学科。首先应结合教学中的热点、难点与关键问题迸行选择,案例选择适当,会使学生兴趣大增,信心大涨,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动力。这样既促进学生学习法律理论的主动性,也促进了学生积极地参与案例教学的自觉性。如果不是建立这个基础性原则上,即使是选择了非常经典而著名的法学案例,由于学生未能及时理解和感知,而导致学生不能理解和深刻感悟,则授课内容不能被吸收,具体案例也没能发挥相应的作用。
2.时代性与生活性要求
法学理论课程的抽象与高度概括性对案例选择题过了很高的要求,尤其是一开始授课时,对于初入门者来说,法律案例并非唯一的选择,生活中和社会上大量的法哲学和法理学问题都可以进入课堂进行法理学分析,这些案例是现实问题的反映,具有时效性,在经济高速发展和制度深刻变革时代,法律又具有非常强的应用性和时代性,选择法学教学案例,应当紧紧把握时代特征。比如在正义问题的谈论中,可以引入公交车上座位的分配方式来解析,是排序原则还是需要原则等,既贴切生活,有分析生活,拉近了理论与现实的距离,使学生感受到生活中充满了法理的内涵。
3.热点与焦点标准
有一种所谓的热点标准,是指教学案例是社会管理的热点问题,受普遍关注成为焦点。面对这些焦点案件,法学教学应当及时跟进,思考和回答热点问题。特别是那些当下发生的和身边发生的热点、难点和焦点事件都是法学分析的良好素材。尽可能地选取新闻时事报道的法律实践活动中的有关现象作材料,这样既可以保持新鲜感,将小小课堂与同学们所处的身边的大社会联系起来,使同学们感到不止是坐在课堂上,而且还是和时代、和地球的转动是同步的;又可以通过关注事物的发展来加以不断演化,形成一个可以不断利用的综合性比较强的源泉。选择这样的焦点案例,不仅深层次的思考和讨论的拆迁安置补偿中的法律问题,而且也引发了受训对象的普遍热烈的讨论。几乎所有的受训对象都知道这个案件,绝大多数人都想在这个问题上发表意见和看法。关注才会有思考,有思考才会有争论,有争论才会有是非,有是非争辩,才会有收获,也才能达到好的教学培养目标。当时发生的案件中并非是最为经典的案件,但是具有时效性的,能够与学生形成共鸣,容易得到学生的积极回应,并引导问题进入理论深层次的讨论。
4.案例应该具可分析性与展开的层次性
对于一些简单的要点分析,案例可以不做较高的要求,简单易懂而生活化的案例可以助于教学功效的发挥,但对于一些基本原理和原则性问题的处理需要对案例进行精心挑选。要求案例的选择必须能够体现法学理论课程的专业属性和专业深度,能反映和解决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对于专业性很强的理论问题和制度规范,开展案例教学时,应尽量选择具有一定难度且能体现专业性的案件作为例证。能够引出实践和理论的问题,是可以引发研究和讨论的。引发大家的讨论、争辩,才会有讨论、分析、研究的价值,才能够提高受训对象思辨的能力。
二、案例的使用
在具备一定数量和各种类型的案例的基础上,应对案例做不同的功能性分类,严格来说应该制定具体的表格或图表,分门别类地进行区分,针对性地使用。具体使用案例的规则,在什么情况下使用案例教学法,首先应遵循必要性原则,案例选择和使用的根本标准是为了使受教育者接受课程内容,绝对不是为了某种授课风格的考虑。应当要有明确的教学意图作为组织线索。即案例的使用必须围绕教学目的而进行,确有必要方才采用。一定的课时总是有限的,过多与不恰当的案例的使用可能会喧宾夺主,淡化了问题的主旨。案例的使用应该紧扣书本的核心内容,以融通和化解课本主要内容为基本目的。
对于案例教学法的优势与短处应该有个清醒的认识,案例教学法有着诸多显著的优点,但是如果不在适当的场合使用,不仅达不到应有的效果,还会造成一定的负面效果。比如,案例本身与教材的理论内容相比,一般并不具备系统性和连贯性,那么在案例的使用中,首先应该有个基本理论线索的交代,然后才能用案例来融解疑难和坚硬的知识堡垒。那么案例的使用必须服从于基本理论线索的自然逻辑。案例的使用会占用大量的时间来复述和说明,而课时总量有限,法学基础理论不仅以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基础学科的基本原理为基础,还具有许多不同于的社会学科原理知识,跨度大过多运用费时耗力的案例教学法必然导致教学信息量的严重不足,案例教学只能发挥辅助和补充作用。
做到有的放矢,以目标取向决定行为选择,如何使用案例,案例的使用程度和面积,都必须为教学内容和教学目的而服务,不能喧宾夺主,都应围绕教学的内容和目的而进行,要力保讨论始终围绕法学课程的教学目的进行,注意把讨论引导到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上去,并概括出与教学相关的法学理论知识,达到预期的法学课程教学目的。总体布局的要求则是主张在整个教材的布局上,案例的分配主要集中与主要的知识点和难点,案例教学的进行应当站在总揽全局的高度,对法学理论的整个教学内容进行宏观的把握和布局。
三、案例的分析
案例的分析是案例教学法的终点和重点,所有的案例必须在分析中获得讲授,在分析中被消化,被层层剥离和充分探讨。那么在分析时应该遵循的原则首先当是系统原则。案例的分析必须围绕教材总体的布局和思路展开,不能支离破碎或随意肢解。案例的解读虽然有不同的角度和去向,但都应围绕系统性原则有目的地展开,但也不能故意加以歪曲和延伸。一门课程所有涉及到的案例众多,案例之间并非毫无瓜葛的独立关系,而是有着内在逻辑的有目的使用,必须前后一贯,首尾相应,方能体现法学理论本身严密的逻辑性诉求,贴切课程本身强烈的说理性特征。
案例的分析方式也是一个值得与重视的问题,案例分析通常都是在讲授者的复述与分析中逐步铺开,受众一般只是简单地跟随着授课人的思路进行推展和思考,如此则有可能是重要的信息和关键性的论证说理被有意无意地简化或淡化,或者是讲授者自身的思维推进不一定满足学生的思维进展程度,造成脱节或延迟。那么讲授者应该采用鼓励和刺激受众参与案例的分析过程,讲授者有时是一个引导者和解说员的角色扮演,以受众的思维进度为速度,适当地辅助以导引和解释,在相互交流与沟通中实现案例本身的融解和助学功能。
案例讲授与分析自身应该多样化和生动化,讲授过程也应当适应受众的思维特点和能力发展之现实,是案例与其他手段进行结合,比如当下最为便捷的授课手段可以被有选择地拿来受用,多媒体和各种分析工具均可服务于既定目的。适当的跨时空比较和类比也能弱化案例本身抽象性的僵硬程度,因为许多案例并非服务于通俗与易懂的考虑,而是效忠于理论课程本身的主旨,从而使得案例本身也产生疑难度和理解的困难,通过经典案例与身边生活案例的通融于类比,是复杂的内容进一步融解到身边的事物中,是理解和顿悟成为更为便捷的过程。
参考文献:
[1]姜伟国.案例教学中的互动策略——现代行政法学课堂教学改革[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1).
行政法学是一门具有较强实践性的学科,作为法学必须的专业课程,其教学目的不应局限于考查学生对行政法学体系结构与基础理论的掌握,更多是对面临就业学生的积极引导,帮助他们在主观和客观方面都做好准备。这样的教学目的基本上决定了行政法学既是通识教育又是职业教育,采用理论讲授与案例教学相结合的方式,既照顾了学生对于法学知识理论体系的学习,又培养了学生处理行政执法案件的实际操作能力。
一、案例教学方法的反思
首先是案例质量良莠不齐。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因此正式法的渊源中不包含判例,同时也没有权威的案例汇编。虽然目前教师们已经努力在传授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加强对案例教学的应用,但是在案例的搜集与整理方面仍然难像英美等国那样信手拈来。国内教学案例的来源非常繁杂,诸如报纸、杂志、各种教学参考书籍,还有很多是以自己的案件现身说法,很多案例由于时间久远,缺乏现实感、时代感,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其次是教学设计过于简单。笔者以为法学案例可大致分为示例型案例和研讨型案例。示例型案例是通过对案例分析的手段强化理论知识的理解,选择案例时通常会对案例进行适当的简化,突出表达案例与该知识点的印证;研讨型案例主要以培养对现实问题的洞察力为目的,具有存疑性。示例型案例分析的方式占据主导地位,案例的功能基本局限于对所授知识点的解释,研讨型案例作为了学术论坛、学生沙龙的素材。这样的教学设计实际效果是有限的,提升学生思考的广度和深度方面功能欠佳。
最后是教师和学生作用两级化。案例教学的授课方式主要是课堂讨论,教师组织学生理解案例、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到最终得出结论,其所涉知识点的深度、广度和学生的准备时间等,基本是由教师控制的,学生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英美国家的法学案例教学中,学生通常是占据主导地位,在探讨问题时,各种观点自由交流、激烈碰撞,教师只是起辅助引导的作用。我国法学专业的学生从高中直接升入大学,按照概念—命题—定理—固定答案的思维方式运行了十多年,这样思维方式与法律思维不在一个步调上,用这样的思维去解决生活中高度不确定的形形的实际问题,难度系数过高。由教师选取案例并引导发问,阻却了学生们对案例设问的权利,使得学生们探究意识和批判意识受到影响。
二、一些改善建议
首要任务是做好案例的收集整理工作。案例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教师和学生对知识点的学习效果,一个好的案例能把部分真实的社会生活在课堂上生动展现,另人感悟、引人深思。教师在选取案例时必须谨慎。案例的来源真实是开展教学的前提和,那些为了印证所授知识点而生造案例的做法应当摒弃,若学生无法置身于真实的法律环境当中,那么其教学效果也只能停留在对知识点简单理解的层面上。除此之外,教师还应该定期更新案例题材数据库,做到与时俱进。当然,这是一项长期的、持续的工作。教师针对授课需要挑选可以充分体现所授知识点的案例展开讨论,使学生们能够及时了解专业动态与发展趋向,使学生对现实法律运行环境具有较高的敏感度和适应性。案例的收集和整理是目前案例教学中最弱的环节,因此需要法学教育工作者更加努力的去做好这项工作。
其次是精心设计案例教学的环节。无论课堂上使教师占主导地位还是学生主动自觉的探讨都不是我国行政法学案例教学的理想状态。笔者在日常的案例教学中发现,不少学生仅仅满足于填鸭式教学,只是被动地从老师那里接受知识,从不去独立思考,这样的学习态度非常不利于案例教学的发展。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让他们主动地去思考,这就需要教师就精心安排设计案例教学的每一个环节:课前的准备工作,案例如何抛出,围绕案例的模拟练习如何展开,练习结束之后的反馈和总结如何进行等等。在整个教学设计中,教师应当发挥其必要的引导作用,鼓励学生们各抒己见,使学生明白,分析问题和论证方法远比结论本身更重要。模拟练习的安排应当尽量多元化,这样可以使得学生们尽可能地亲身体验到法律职业中不同角色的要求,培养他们综合运用各种法律资源,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职业技能。
【关键词】 行政法学;案例教学;应用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3-151-02
一、案例教学的含义及存在意义
自苏格拉底创立了问答式教学之后,英美国家法学教师在教学实践中将其延伸,逐步把犯罪事实、诉讼程序编成案例,引导学生开展讨论。1870年前后,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倡导从司法判例中寻求法律原则、裁判规则,重视培养学生按照律师、法官等职业人员方式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由此开创了案例教学的崭新模式。行政法学案例教学是为了宣讲、解释法学理论或者法律规则,在教师的精心设计和指导下,根据课程教学的实际需要,采用典型案例对法律知识加以剖析,从而加深学生对法学理论或者法律规则的理解,提高学生分析、解决实际行政法律问题能力的教学方法。
随着高等教育的改革,案例教学逐步引入我国高校,对行政法学课程教育发挥了巨大的促进作用。案例教学通过启发学生思维,达到提高学生学习效率的教学目标。在行政法学案例教学中,教学内容——案例大多源于学生十分熟悉的生活场景,与学生的生活实际、思想状况和认知水平相符,容易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激发解决问题的欲望。与此同时,案例教学实现教师、学生双向互动,增进师生交流与沟通。案例教学要求教师、学生重新进行角色定位,教师通过对案例教学通盘设计,在教学中发挥组织、指挥作用,引导学生进行案例讨论;学生参与讨论、争辩,提出新观点,而成为教学场域内的“主要演员”。知识、思维在教师与学生之间双向流动,实现教学相长的最终目标。
二、行政法学课程亟需引入案例教学
在高校法学核心课程之中,由于行政法学没有统一的法典依托,而且内容庞杂、晦涩难懂,因此学生们普遍容易产生畏难情绪,甚至丧失学习动力。探索恰当的教学方法有利于解除行政法学课程的教学困境。
(一)学科特点要求行政法学课程引入案例教学
行政法学科的应用性特征决定了其教学模式必须重视案例教学。虽然学者们期望给予行政法学更多、更高的理论价值,但仍然需要置身于基本事实之中,诸如绿灯理论、黄灯理论的体系设计均以行政法事实作为基础。尤其随着各国政治生活和政府管理中的行政法制度趋于完善,人们更加倾向于从应用法学的角度定义和研究行政法学问题,行政法学的应用学科地位愈加突出,即显著特征在于能够解决发生于学科背后的具体事实、事件。其实,行政法学案例教学就是把现实社会中的行政法学问题、纠纷呈现在课堂上,把教学双方引入到矛盾冲突的消解之中,将思维的理论框架变成现实中分析、解决行政法问题的技巧和能力。可见,现实的案例成为支撑行政法学应用性质的基点,作为以学科状况为依据的教学活动则完全不能离开行政法学案例。
(二)人才培养要求行政法学课程引入案例教学
法学人才培养在我国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目前法学教育应当更多突出实践理性,而非简单的研究理性,倡导学生能够达到学与用、学与需、学与实相互统一的教学理念,这些对行政法学课程中案例教学的运用提出了迫切要求,将行政法治实践中的案件广泛应用于教学过程中来,成为推动教学格局变化的重要力量。案例教学为学生营造较为贴近真实的行政法制环境,提供进行法律分析的素材,启迪其法律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摒弃灌输式的传统教学方式。行政法学案例教学将枯燥乏味的理论章节变成解决真实问题的公开讨论,将教师的单向讲授变成师生之间的教学相长,不仅为学生提供民主、平等的探讨平台,而且催生学生开拓求新的素质,在提升学生法律素养的同时渗透创新精神的养成。
三、行政法学课程引入案例教学的应用方式
近些年,许多高校积极探索将案例教学方式引入行政法学课程的适当方式,但行政法案例教学如何真正系统化仍是亟需关注的焦点。
(一)案例教学的观念定位
作为行政法学课程的必要方法,案例教学具备自身的内在规律,亟需教师在讲授课程中加以贯彻。教师不应仅局限于回答问题结论,而要通过创设情境来激发学生的思维兴趣,培养其解决问题的素养。教师需要架设行政法律情境而非提供单一的行政法律知识。尤其在具体实践中,如果在行政法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仍然扮演知识的当然灌输者,学生仍然担任知识的被动接受者,那么并未改变传统填鸭式教学方法,也没有体现案例教学在新形势下的应有特点。案例教学的改革要求教师必须更新传统的教育理念,教育主体应当回归学生本位,尊重学生的学习规律和知识接受规律,教师开展案例教学必须以培养学生的思考、分析、判断的自主能力为核心。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找出案例背后的行政法学理论,从而使得学生能够理解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并加以运用去解决行政法学的实际问题。
(二)案例教学的模式选取
基于行政法学的课程要求不同,衍生出不同的行政法学案例教学的模式。
1.嵌入式案例教学。教师根据授课内容的实际需要,适时引入一些短小精悍的案例,辅助学生理解行政法教学的重点、难点,从而提升教学的实际效果。嵌入式案例教学选用的案例一般针对性教强,能够直接揭示问题的本质所在,教师既可在讲授前提出案例,造成悬念引发学生思考,也可在讲授后引出案例,将抽象的理论具体化。
2.探讨式案例教学。教师选取行政法学案例交予学生,由学生通过查阅相关资料以及运用所学知识、理论,针对案例进行初步分析并提出个人见解,然后教师组织学生各自陈述观点并阐明理由,如果存在相异观点,允许学生之间进行辩论,最终由教师对案例问题以及学生观点做出总结。探讨式案例教学选用的案例一般具有综合性特点,要求学生独立思考、解决问题。
3.模拟式案例教学。模拟式案例教学由学生独立组织相关资源,进行模拟诉讼或者仲裁的教学方式。教师选取恰当的行政法学案例,学生通过对行政法学基本知识的掌握和诉讼程序的熟悉,完成案件纠纷的整个审理流程。模拟式案例教学将法庭植入课堂,学生担任法官、检察官等相应角色,不仅帮助学生消化所学知识,而且促使学生从不同角色出发运用法律解决纠纷。
(三)案例教学的环境配合
1.完善高校评价机制。行政法学引入案例教学取得预期的实施效果,既要求教师的恰当良好的引导,也需要学生积极主动的参与,高校应当完善教学的相关评价机制:一方面,设置合理的评价标准,对教师的行政法学案例教学效果进行科学测定,作为教师教学质量奖励的重要指标,促进教师提高教学水平的机制因应;另一方面,改革现行单一的期中、期末考试制度,将考试内容、成绩评定与案例教学相互挂钩,通过考核学生参与行政法学案例教学的具体成果,促进学生运用案例学习的方式完善行政法学知识体系。
2.倡导教学与实务互动。案例能否吸引学生的兴趣,顺利实现行政法学案例教学的目标,必须确保教师创设的行政法律环境与学生面临的实际情况基本吻合。因此,一方面要求法律实务部门、高校积极支持教师到相关部门进行案件调研或者挂职锻炼,确保案例素材收集的真实性;另一方面,组织学生分批到法律实务部门实习,使其充分了解实务部门的工作环境。当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高校可以聘请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兼职教师或者展开讲座、研讨会,从而从实际工作的角度指导学生深入行政法学的学习。
参考文献:
[1]关保英.行政法案例教学研究[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2]黎慈.高校行政法案例教学面临的障碍及对策研究[J].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09 年第 10 期.
法学本科教育应以案例教学为中心
对于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的主流去向———实务界而言,法学本科教育过于学术化和脱离实践了。而作为法学教学中的一种方法,案例教学法则对增进学生以法律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意义重大。就法学教育极为发达的美国而言,其教育的实用性就极强。“教学内容除了基本的法律知识,更加重视综合职业能力的培养,综合职业能力包括了三大能力即法律知识能力、职业思维能力和驾驭法律信息资源能力”,其目的就是培养合格的律师,毕业后就可以进行法律实务的操作。这种“利用最少的时间,掌握最多最实用的东西”的教育理念值得我国法学教育效仿,且最简单有效的教学方法就是“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以案例为中心,以案例是教学平台,教学过程围绕案例展开。学生通过研究、分析、讨论案例,可以将所学法学知识和原理运用到实际生活中,经过不断演练,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必定得到较大提高。同时案例教学可以极大地调动学生的参与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原本枯燥的课堂活跃起来。在案例教学法中,学生能够得到大量的锻炼,展现自己的才华。对案例的解读与讨论,让学生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有时甚至进行热烈的辩论。通过对案例的辨析和讨论,学生的表达能力会有很大提高,也增进了自己对专业的高度自信,案例教学非常有利于职业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务人员的培养。
案例教学之方法
就中国法学本科教学的现实条件看,法学案例教学法的实施应遵循选择合适的案例、课前认真准备、进行案例讨论、课后总结、撰写案例分析报告等步骤。对于合适案例的选择,主要需注意三个方面,即:一、案例的新颖性;二、案例的典型性;三、案例的多样性。对于案例的具体展开,需注意学生是讨论的主角、课堂的主体,教师起到的是主持人的作用。教师要注意调动学生的热情,让所有的学生都能够参与进来。除了引导学生积极发言,也要让学生注意倾听别人的分析和见解,再对比自己的观点,使自己的认识更深刻和全面,从而形成良好的讨论氛围。教师要把握讨论的主题不要偏离教学的正常轨道,讨论内容与案例所涉理论内容相关。讨论完毕后,教师的总结是至关重要的一个步骤,“教师在讲解、分析案例时,要语言精练、要点明晰、重点突出,并将案例分析与所涉及的法学原理、法律条文融合起来,使学生能够通过案例分析来掌握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能够熟练地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在具体案例材料的选取上,可以参考近年来出版的各类教学案例汇编教材、判决汇编教材、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案例汇编等。近年来法学案例常见于各种媒体,有些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反响和学界、舆论界的热烈讨论,选用这些案例在课堂教学中使用,可有效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并且有助于学生理解相关理论问题。以上述原则选取的案例,笔者在本人实际教学中使用的效果反映良好。
司法考试检验法学教育之质量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施后,司法考试成为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的一个纽带,它通过考试的形式将法律职业的需求有效反馈给法学教育,也使法学教育在不断适应法律职业的需求中逐步完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已经在实践中证明了其对法学教育目标实现的促进作用。目前的国家司法考试,主要考法律基本知识的应用,基本上采取每道题一个小案例解析回答的方式,从某种程度上说,考的就是案例分析,也与案例教学法“不谋而合”。司法考试决定应考者将来就业方向,但为数不少的法律院系的学生通不过这个考试,反映了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问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事实上已经成为评价法学教育的重要指标,司法考试对传统的法学课堂教学提出了新的课题。像日本、韩国等一些国家和地区就根据司法考试的要求对法学教育进行重大改革和调整,使之适应司法考试的需要。因为通过司法考试已经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先决条件和准入门槛,所以从学生的就业出发,要培养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本科法学教育就必须重视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否则缺乏适应司法考试的教学方法与内容,学生就可能不惜逃课去参加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司法考试辅导班。
当然,司法考试只是司法人员的最低资格考试,通过考试并不意味着已经达到社会所期待的高素质法律职业人的标准。但司法考试只是精英选拔的入门考试,精英的培养是一个长期过程,正如英国大法官爱德华•柯克曾言:“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经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工作。”(本文作者:张道强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法学院)
[关键词]:法学教学 案例教学法 选择
案例教学是指从案例人手,通过典型案例的法理分析,解读法律规范,从而加深对法理和法律规范的认识和理解的一种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在法学课程中引入案例教学法对于法学教育的改革具有突出的积极和创新意义。如何适当引入案例教学方法,改革及服务于传统的教学模式,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我们认为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围绕教学目的选择合适的教学案例
案例教学是为了服务教学目的的。在选择案例时,首先明确本课程要达到的教学目标及对所学理论在深度和广度上的要求来选择合适的案例。而合适的案例是搞好案例教学的基础,也是提高案例教学的质量保证。
用于案例教学的案例一般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典型性。所谓典型性,不在于案件当时所产生的新闻效应,而在于案情与法律规则内涵的联系性。被选案例分析能体现法学原理的内涵,围绕法学基础理论的知识点来选择,并能起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作用。二是适当性。即所选案例要难易适中。案例太简单,容易得出答案,难以提起学习兴趣。如果太难则可能超过学生的知识水平和理解力,影响其学习的积极性。所选择的案例难度应恰到好处,既易于学生分析理解,又有助于学生对法学原理的深入理解和准确掌握,以实现教学目的。三是综合性。即案例的搜集有时不能只限于某门专业课的内容,还可考虑综合其他法律知识的内容,这样的案例搜集虽有一定的难度,但对于提高学生综合分析和运用知识的能力是很有好处的。
二、教学案例的选择要丰富多样
在教学案例的选择上可以采用多种方法:一是大小案例相结合。这是按案例内容字数多少作的一种分类。小案例即字数少的案例,有时一句话就是一个案例,小案例的优点是言简意赅,简单明了,节约时间,在讲述法律概念、原理时大量运用这类小案例能使教师的讲述明白易懂,方便学生理解。大案例则是内容较多,往往也是较复杂的案例。案例讨论课、辩论课或搞模拟法庭用的一般都是此类案例。二是真案例与假案例相结合。真案例是指现实生活中发生过的真实案件,各新闻媒体公布报导的案件,以及周围学生、同事、朋友聊天说及的可公开的案件都属此类,这类案例由于其真实性,往往更易吸引学生注意力,增强学生学习兴趣,特别是一些在社会上引起了轰动效应的案件,对这些案件进行法律分析,其效果特别显著。“假案例”是指为适应教学的需要,由教师虚拟的或在真实案情基础上改编的案例。真实的案例虽然精彩真实,但并不能为所有法学理论提供印证的实例,有时找不到恰当可用的真实案例,可采用虚拟案例,将几个案情揉合到一起,以增加案例的难度。三是简单案例与复杂案例相结合。简单的案例是指运用某一个知识点就能很快对其做出判断的案例,在平时授课中运用,效果较好;而复杂案例则是需要综合运用多个相关知识点认真分析才能得出结论的案例,对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是很有益处的。
三、案例教学过程中应当重视的几个问题
(一)要重视理论讲解。
虽然法学理论内容有些抽象难懂,但它是制定法律条文的理论依据,也是学生正确理解法律和应用法律的基础。只有在此基础上,学生才能够具备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所以,要将传统理论讲授与案例教学方法有机的结合,理论联系实际,在理论知识的传授中借助案例论证,在案例分析中领会法学理论的精髓。在案例运用过程中,切忌面面俱到,要提炼出重点和难点来运用。否则喧宾夺主,便成了单纯案例分析课,达不到应有的教学目的和效果。
(二)要重视案例教学的组织工作。
一是在将案例交给学生之前,教师必须先将案例精髓吃透,作深刻剖析,把握好案例的关键点,既要指出司法案例的优点,也可找出其不妥之处,以利于课堂教学时有效地启发、引导学生思路。对篇幅长和难度较大的案例,也可以要求学生提前准备,做到有的放矢。二是在这个阶段,教师的“教”主要不是讲授,而是启发、诱导。案例教学的主要形式是讨论,教师在案例讨论中起着诱导讨论、开发智力的作用。开展好案例讨论,就要组织学生做好阅读案例,准备好讨论的发言提纲,组织好课堂讨论工作。讨论中教师要诱导学生大胆发表见解,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一起争论,让学生陈述不同的观点和理由,讨论后,教师要做必要的总结归纳。这个阶段仍可以采用传统的课堂讲授的方式,就案例讨论中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总结,同时,教师应及时发现学生的创新观点,鼓励学生针对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或不足提出修改和完善意见。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案例教学不重视是否得出正确答案,而应当重视得出结论的具体思考过程。
[关键词] 案例教学 法理学 运用
一、案例教学在法理学教学中的意义
法理学作为研究法律一般问题的学科,其研究对象的思想性和抽象性决定了对它的教学不可避免地具有宏大叙事的特点,如果在法理学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只注重理论阐述或盲目地加深理论难度,则势必造成理论与实践脱节,并且学生对理论知识的遗忘时间也会提前。因此,在法理学课堂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法,对于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其一,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学生了解所学法规范的立法背景、现实状况及其运用过程;其二,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参与意识,锻炼学生的思辩能力;其三,在法理学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法也会增加法理学课程的趣味性和吸引力,使一些较枯燥的法学原理和规范生动起来,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加深他们对法的理解。
二、法理学案例教学法对参与主体的要求
1.对教师的要求
教师是法理学案例教学法的实施者,决定着法理学案例教学法成功与否,法理学课程案例教学应对教师有如下要求:教师应是优秀的组织者,法理学案例教学法对教师有着与传统学法不同的要求。案例教学中,要求教师不仅仅是课堂上的释疑解惑人,更应是优秀的组织者,只有那些懂得如何引导学生、组织学生的教师,才能上好案例教学课。这个优秀的组织者必须是头脑清晰“导演”,对案例涉及的法学理论理解明确而深刻,而且应同时具较强的应变能力和判断能力,才能在学生热烈活泼的讨论中,以“看不见的手”引导学生遵循思维的逻辑,实现法理学教学的目的,法理学案例教学中教师的工作体现在“默默无闻”中的举足轻重。另外,成功的案例教学考验的是教师对理论、对实务、对思维科学的全面洞悉,这就要求教师具备丰富的法学知识实务经验及前瞻性的眼光,能够最好的理论联系实际也是对案例教学教师的要求。
2.对学生的要求
案例讨论法的采用,使学生由被动地位转为主动地位,由单纯接受知识转为有创造性地运用知识,但案例教学在转变学生角色的同时,也对学生的学习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案例教学减少了常规面授课系统讲授的时间,增加了学生在课堂上研究、讨论的时间,这就要求学生必须加强自学,对教师没有讲授的教材内容自行阅读、分析和理解。此外,学生在课后还要上网去查阅材料,下载并研究案例,进行大量的预习和阅读。而这些学习任务的完成完全依赖于学生的自觉性。所以,在采用案例讨论法教学的同时,要加强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
三、法理学案例教学程序设计
案例教学程序是案例教学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案例教学法是案例教学程序的指导思想,二者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案例教学程序设计的优劣直接决定着案例教学法的实际效果。在法理学教学中,案例教学程序一般应当经过以下六个阶段:
1.案例教学前的准备
案例教学前的准备,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教师的课前案例准备。主要是教师要根据法理学学科的教学进度、教学要求和教学对象,精心选择或设计案例,选用的案例应能反映同类案例的一般特征,能起到触类旁通的作用;同时,要认真备课,包括备大纲、备教材、备教法。二是教师不仅要深入研究法理学教学大纲,明确法理学教学目的和要求,突出教学重、难点和解决关键问题,还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了解学生,精心选择法理学教学方法;充分设想学生在案例讨论中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及处理方法,搜集相关的资料,把握学生讨论的范围和方向。
2.展示案例阶段
教师应把事先设计的与所讲授理论知识相关的典型案例向学生展示。展示的方法有录像或VCD放映、幻灯放映、印发案例材料,在黑板上书写、诵读等。至于采取什么方法,教师可视物质条件和实际需要而定,总的要求是便捷,以便学生能够集中注意力快速地了解案情。学生在阅鉴案例后即进入思辩性学习阶段,在这一阶段学生用学过的理论知识对教师展示的案例进行分析和思考,构思出自己的案例处理方案。
3.讨论案例阶段
案例教学中的讨论与分析旨在说明案例、分析案例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一方面,教师要为学生提供锻炼自己各方面能力的条件和环境,要营造一个良好的自由讨论的氛围,鼓励学生积极参加讨论,成为案例讨论的主角,课堂的主宰者。另一方面,要使学生紧紧围绕案例讨论的主题,分别从各自角度剖析案例,阐述自己的观点、见解,相互辩论,形成热烈探讨问题的气氛。在案例讨论中教师应注意方法和技巧,不要直接表露自己的观点,以避免约束学生的思维空间。作为学生,除积极参与讨论发言外,还应该聆听别人的分析与见解,比较自己的观点和思路,使自己的认识更全面、更深刻、更完善。
4.提问学生阶段
在学生对案例充分讨论后,教师即可对个别学生进行提问,以了解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把握程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在提问时,首先,应根据所掌握的上一阶段学生讨论的情况,有选择性进行提问,尽可能把各种不同的观点展示于课堂上;其次,对不同程度的学生提问方式、方法以及所提问题的难度可不尽相同,应因人而异;另外,教师既可以就案件中已设计好的问题进行提问,也可以临时提出一些问题让学生来回答,使学生在这一阶段处于创造性学习状态。在这种学习状态中,学生已不局限于既有的教学内容,而是在学习活动中萌育、发展新的体会、新的认识和新的见解。
5.总结案例阶段
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应针对学生在讨论中提出的分析问题的方法和思路、解决问题的途径等方面及时进行总结评价。确定某个案例的参考答案;无法确定标准答案的,应确定倾向性的意见。重点看讨论的思路是否对头,分析的方法是否恰当,解决问题的途径、手段是否正确。指出本次案例讨论所运用的理论知识,讨论的重、难点及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肯定本次讨论的成功之处,并指出存在的缺陷及不足。同时,对学生的表现也要作出评价,以激励下次更好地参与讨论分析。
6.撰写报告阶段
案例分析报告的撰写,是案例教学中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学生对案例分析与讨论的总结,是对所学知识的回顾,也是不可忽略的各环节每次法理学案例教学后,可按个人、小组或全班集体讨论后上交。许多教师在案例教学中容易错过此环节,通过撰写案例分析报告,从而加深学生对法理学理论的理解,使所学的法学知识更加融会贯通,起到锻炼和培养学生书面表达能力的作用。
参考文献:
一、扎根班级,踏实做好毕业班工作
作为4个毕业班的班主任,我切切实实的感觉到了自己肩上的重担以及学生学习,就业方面的压力。今年又恰逢经济危机,学生在找工作中屡受挫折,这种经历不仅使学生丧失了就业信心,同时也影响了他们正常的生活,学习。对此,我做了如下工作。
1、一手抓考研,考公务员,一手抓就业
面对现今的就业形势,我鼓励班级中基础好,成绩优,静得下心看书的学生走考研的道路,分散就业压力,继续学习深造,为寻求更好的就业道路打下基础,这适合我所带的英语(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专业的学生,因为他们本身就具有考研必备的英语(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基础,所以是我鼓励的重点,对此,我多次在英语(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班召开考研动员会,现在4个班中已有近40名同学积极备战一月份的研究生考试。另外,公务员考试也是部分学生正在准备的重点,这点法学班是培养重点,因为他们的专业在公务员考试中占优势,公检法部门一般会面对法学专业招录部分公务员。在严抓考研,考公务员的同时我不忘督促学生抓住有利时机就业,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我多次开班会强调先就业再择业,踏实地积累工作经验。目前,四个班已有30多名学生找到了工作并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合同,办理了顶岗。
2、结合专业特色考级考证
在召开班会时,我鼓励学生考取专业或与专业有关或与以后就业方向有关的资格证书,我相信这是以后各行各业就业的敲门砖。譬如英语(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非师范专业英围绕高级口语,口译,翻译等考证;法学专业应围绕司法考试,秘书资格等考证;当然,有志愿以后当老师的可以报考教育学,心理学考试,以后接受教师资格认证。当然,英语(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四六级以及专业英语(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四级八级更是拿学位所必备的,是他们需要踏实努力的重点。目前,两个英语(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班已有34名同学顺利通过专业英语(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四级考试,全体同学都在为英语(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专业八级考试认真复习,近10名同学通过省高级口语考试,2名同学通过中级口译,1名同学已过专八。法学班也有一名同学在全国司法考试中顺利通过,成为我校大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的第一人。
3、注重心理疏导
就业难的问题困扰了大四的学生,很多同学在毕业实习中,各种招聘会中都遇到了这个问题,他们变得盲目,变得手足无措,变得怨天尤人。针对这一问题,我采用班会,个别谈心,聊天等形式疏导学生的就业压力,增加学生的就业信心,教育他们在认清形势的同时提升自身的素质,使之更适应所要应聘的岗位需求。
4、常规工作常抓不懈
对于大四,班主任的工作重点是就业,但是并不代表可以忽视其他方面的工作。如继续做好"三困生"的教育引导工作,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秉承原则,做细做实班级党建工作,吸收那些道德水平高,文化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群众基础扎实的优秀学生成为党员并对党员进行再教育;坚守岗位,坚持每天提前十分钟到岗,提前五分钟到班级点名并和考勤班长等班干建立及时通畅的沟通渠道,发现迟到,旷课,早退的同学做到及时联系,教育谈心;坚持深入宿舍做好班级卫生以及大功率电器的检查等工作。
二、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年级部工作
年级部的成立适应了不同年级学生工作的特点,对于大四年级,我们的特色就是考研,考公务员以及就业。围绕此三大方向,我们年级部先后开展了暑期考研辅导班,还邀请周俊波院长做考研动员,并在暑期安排了4名大四的班主任辅导员值班,对考研的学生提供咨询与服务;成立了学生会大四年级分会,并设立就业信息部,为同学搜寻招聘信息,简历模板,劳动法等资料,并及时在年级部西祠胡同的网页上供广大毕业生参考,另外,近期还举办了简历制作大赛以及模拟面试大赛,邀请了招就处以及校外的领导专家作为大赛评委,为学生提供改进建议;再者学生分会的学习实践部则为广大同学的学习,考研,考公务员搜集信息,上传到年级部网页。
三、文通学院党员材料工作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4-236-04
在行政法教学模式改革中,案例教学法是各法学院关注度最高、探讨最多的一种改革方法,在实践教学中也越来越受到老师和同学们的欢迎。但到目前为止,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法案例教学法的理论及实践问题仍缺乏系统的认识,存在着诸多的分歧。基于此,从理论和实践上对行政法案例教学进行客观、全面、系统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一、行政法案例教学的客观必然性
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又称为“苏格拉底式教学法”(Socratic method),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前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朗代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于1870年前后首创。它主要是针对当时非常流行的传统演讲式教学法以及教科书式教学法,为了摆脱纯理论的课堂讲授方法而创新的一种新的教学方法。行政法案例教学是在行政法的教学过程中将行政案例作为教学基本单位或辅助单位的一种行政法教学。 与传统的仅将案例作为课堂教学以外的辅助功能不同,行政法案例教学是对行政法教学方法格局的改变,具有一定的客观必然性。
(一)行政法案例教学是由行政法学作为应用学科的性质与地位决定的
在法学研究中,学者们通常将法学研究归于理论学科和应用学科这两个范畴之下,学者们普遍将行政法作为理论学科。但是,随着对行政法制度研究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学者开始从应用法学的角度研究行政法学问题。应用学科的最大特点是能够解决发生于这个学科背后的具体事实。行政法学作为应用学科,面对的就是发生在行政法适用过程中的具体案件。据此,行政法案例就成为支撑行政法学科的基点。
(二)行政法案例教学是由传统教学方法的局限性决定的
20世纪80年代末,教育部将行政法课程列入法学教学计划。相比较其他法学,我国行政法学教学的起步要晚一些,但这并不影响行政法学教学是法学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学教学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演绎式,二是归纳式。行政法学教学方式也不例外,演绎式行政法教学是由教师以单方讲授的方式从行政法律规范的基本理论出发,从一般到个别,演绎具体的行政执法过程及各种不同的行政法现象。归纳式行政法教学则是指从社会实践中的典型案件出发,通过对个别案件的分析、评议与总结推论出行政法的规范、规则并形成基本的行政法理论。
我国传统行政法教学的基本模式是演绎式。比如:我校每学期开学之初,要求每门课程都要提交一份教学进度表,即是将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及行政法律规范按照课程体系和教学计划的安排和需要,按照教学进度介绍给学生。而当行政法律体系由制定法转化为法治运作过程时,以按进度进行、单方讲授为主的演绎模式的法学教育和教学方法则表现出了明显的不足,必须逐步向归纳模式转变。
(三)行政法案例教学是由培养法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目标所决定的
通常讲,我们讨论的行政法案例教学主要是针对本科教育中的案例教学问题。但是近来年我国的硕士研究生教学规模不断扩大,研究生教学占据了行政法教学中的很大部分,现在的研究生教学和以前相比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如果说,以前硕士研究生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法学研究型人才,而现在的硕士研究生的教学则越来越向着培养专业性、应用型以及复合型人才的方向发展。目前随着法学专科教育的萎缩,我国法学教学的人才培养主要集中在本科和硕士上,法学本科和研究生教学所突出的是实践性、应用性,这对法学教学中引进和发展案例教学法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在教学过程中将发生于法治实践中的典型案件在进行筛选、整理后引入课堂教学并予以广泛运用,通过分析与评议、讲解与总结提高教学的实际效果,就成为以后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重要指标之一。
二、正确认识行政法案例教学法的作用和价值
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朗德尔于1870年首次将案例教学法引入法学教学,其被认为是理论与实践结合最密切的一种教学方法,对提高学生的实践与创新能力和教师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现了教与学的互动与双赢。
目前,在中国高校的行政法案例教学中存在两种弊端。一是缺乏对行政案例的精心筛选与选择,没有充分发挥案例在行政法教学中的引导作用。二是一味照搬国外的案例教学模式,没有合理分配教学内容。因此,对于案例教学法我们应该有正确的定位和认识。
(一)行政法案例教学法的积极作用
行政法案例教学法具有以下主要优点:
1.能够实现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法律知识与法律技能的同步掌握:通过行政法案例教学,不仅使学生能够真实地感受现实生活中的各种行政法律问题和行政法律争议,而对行政法律问题和争议的提出、思考、分析、讨论、辩论,直到最后得出结论,老师对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归纳和总结的过程,既能够让学生直观地了解行政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又能够使学生很好地掌握解决具体行政法律问题的技能,从很大程度上实现了法律知识与法律技能的同步掌握。
2.能够培养学生自学法律的能力:法律领域知识的变化日新月异,而行政法作为部门法之一,学科体系更为繁杂,内容较之其他部门法变动性更强。行政法案例教学通过要求学生独立分析案例并在分析案例的基础上总结归纳出法律规则原理,有效地使学生掌握了自我教育的技巧。多年来的教学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法确实为学生以后自学法律打下了有利的基础。
3. 可促使学生将专门法律知识内化,节约时间和精力:案例教学法能够激发学生积极主动思考问题,使学生能够真正掌握法律知识并将其内化为他们自己创造的法律信仰的一部分。法律教育的内化促使学生能够随时对法律规则的有效性和适用性提出质疑,培养了他们在遇事时理性分析、谨慎行动的能力。案例教学法为学生提供了大量的判例,同时也提供了法律评判的具体价值和标准,因此可以极大地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
(二) 行政法案例教学法的不足之处
行政法案例教学法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重视法律思维和技能,忽略法律知识的系统性:案例教学法过于强调强调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技能,而忽视了他们对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
2.重视法律规定,忽略法律原理:案例教学法较比较重视对个别具体案例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的分析,却忽略了对法律原理的解读和掌握,过多强调案例判决中所依据的法律规定,而对法律精神和原理的领悟不够全面和准确。
3.重视个性培养,忽略规则共识:案例教学法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创新欲望,但过度的疑惑也会令一些思维不活跃、无法突破并实现创新的学生对法律产生迷惑。
三、行政法案例教学的要素
行政法案例教学包括三个要素:行政法、案例、教学。
(一)行政法要素
行政法作为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在不同国家的定义、内容和范围是不同的。英美法系国家将行政法定义为控权法,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我国行政法起步阶段受苏联行政法影响,将行政法理解为行政管理法,90年代中期以罗豪才为代表的一些学者将行政法表述为平衡法。不同的理解和定义决定了在教学过程中对案例的选择和准备是不同的。例如,我国学者在教学过程中对行政法案例的选择,习惯以部门行政管理的内容为基础,而在判例法国家,行政法案例的筛选是以司法审查为基础。
(二) 案例要素
行政法案例最好以真实案例为选择。行政法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内容角度,繁杂性和过程均不同,因此案件的类型也不同。如有行政执法领域的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等等。
(三) 教学要素
行政法教学是指行政法课程中的教与学活动。教学要素就是围绕行政法的内容而实施的教学活动。
行政法案例教学的三个要素中,教学要素是关键。行政法和行政法案例是普遍存在的,其如果不与教学联系在一起,行政法案例教学就失去其实质意义。因此,我们应当把行政法案例教学的研究重点放在教学上,即行政法案例教学的核心是教学活动,无论是行政法还是案例,都是为教学活动服务的,都是为了实现教学目的而存在的,行政法案例教学是对行政法教学方法的改革和创新,要真正实现行政法案例教学的实效性,必须进行方法论上的更新。
四、行政法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对案例教学法重要性在认识上存在不足
在高校中,一些教师不够重视案例教学,认为其反而会影响教学的效果,甚至表现出怀疑、不认可的态度,他们认为传统的法学教学方式更稳定、可靠、系统。
有观点认为案例教学法毕竟发展不够成熟,往往会成为一些教师在教学中投机取巧的借口。该观点认为案例教学对法律知识的储备和系统性要求不高,只侧重对具体案例所引发的具体问题的研讨,强调培养学生的自学和自我发现问题的能力,对教师教学效果缺乏客观统一的评价,教师在案例教学中自由度较高,完全可以简单组织让学生自学,为一些教师投机取巧提供了借口和机会。
有些教学机构对案例教学不重视、不认真,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对教师和学生意见与建议缺乏应有尊重,不积极提供教学需要的支持和帮助。
(二)案例教学课时分配不合理
在国内很多高校法学院系根本就没有安排专门的行政法案例研习课程,也没有在行政法课程中单独留出案例研习的实验课的课时,导致在整个法学案例教学中,行政法案例教学的发展面临更多的问题和阻碍。
(三)教师实务经验与案例教学要求有一定的差距
从法学案例教学的产生、发展及其目标看,该教学模式不仅对教师的法学知识储备及理论基础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而且对教师的法律实务经验也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尤其是行政法案例教学,由于行政法课程的繁杂性、多层次性、内容的广泛性以及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对利用案例教学进行行政法讲解的老师则提出了更高的法律实务经验的要求。但是在我国高校,许多行政法教师既没有在行政部门进行行政执法的机会,也缺乏在法院审判组织担任行政诉讼法官的经历,还没有从事行政诉讼办案律师的工作经验,甚至有很多教师没任何法律实务经验,无法很好运用和实施行政法案例教学。
五、行政法案例教学的组织与实施
根据行政法教学的需要,行政法案例教学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
(一)行政法教学案例的选择
行政法教学案例的选择非常关键,案例选择成功与否关系到教学预期目的能否实现。在实施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首先要认真做好的第一项工作就是选择适合的案例。一个适合的案例应当具有以下特征:
1.必须具有明确的目的性。所谓具有明确的目的性,是指通过案例达到教学目的。每个案例的选择都是为具体的教学内容服务的,选择的案例应当根据教学内容来确定,能够反映教学内容并达到教学目的的案例。
2.必须具有典型性。行政法案例成千上万,在案例的筛选上一定要注意选择那些经典案例,如田永起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孙志刚案件,105次违章,张先著案等等。学生对案件事实或情节的分析、讨论,对案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或法律关系的争论、辩论,对行政案例处理结果的理由和依据的考察和评判,最后通过归纳和总结从研究分析中得出规律性的结论来,起到举一反三的效果。
3.必须具有及时性。因为行政法的不稳定性及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易变性,对行政法案例的实效性、现实性要求更高。案例的选择应及时更新,选择一些能够反映社会热点问题的案例,保证让学生及时掌握和了解行政法的发展动态和行政法律实践的现状。
4.内容必须具有真实性和可信性。案例的来源和内容要具有真实性和可信度。这并不是说教学当中使用的案例只能是真实案例,案例也可以是精心编撰、组织的虚拟案例,但案例线索的来源及案例材料所反映的内容要具有真实性、可信性。如果是真实的案例,案例的引用要尽量真实,不能随意改变案件的主要事实。案例必须要体现案例教学的科学性、严肃性和真实性,这样学生才会接受信服,才能收到成效,达到目的。
(二)案例教学的组织程序
1.案例准备。案例的准备是学生在行政法案例教学中的首要职责,是由学生在行政法课堂之外对新上课程中案例进行的准备。对于课前准备好的案例,一般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案例所涉及的有关行政法知识教师还没有讲,这种情况下由学生分析该案中所包含的行政法原理,最后由教师在讲授中将该案例中的行政法原理予以概括和总结。另一种是案例所涉及的行政法知识教师已讲授,该情况下则是由学生通过已学的知识分析该案件,进一步强调和巩固行政法原理和知识。无论何种案例类型,除了学生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外,教师要对案例教学的内容和程序进行精心设计,对教学中出现的任何问题都要进行及时的解答与回应。
上述两种模式也可以在同一个行政法案例教学的课堂上同时运用,但要取得较好的实践效果,必须给学生充分的准备时间,并且教师要为学生安排好准备的内容以及需要完成的工作,才能给保证案例教学实施的顺利进行。
2.讨论案例及评议:
(1)讨论案例。课上,教师先将行政法案例介绍给学生,然后将事前准备和设计好的问题布置给学生。案例分析是行政法案例教学的重要环节,是指对行政法案件中的事实、法律关系、法律适用、争议焦点进行法律分析及理论解读并进行归纳总结的过程。在行政法案例教学中,案例教学的目的性决定了案例提供者是教师,但案例的分析应当由学生来完成。这也是行政法案例教学与传统教学在本质上的区别,即要彻底改变传统教学模式中以“教”为主导的单方传授知识的方式,必须重视和体现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因此,案例教学中的主体转化就成为了必然。
(2)对案例讨论的评析。在整个实践环节中,归纳总结处于很重要的地位。结束讨论后,对案例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法律原理进行恰当的评议和点评,及时归纳出有代表性的分析意见和创新观点提出表扬和奖励,对于不正确的结论应指出其错误之处和原因,并鼓励学生继续讨论。
3.成绩的评定。案例教学成绩的评定与传统教学模式的考试方式应该有所差别。行政法案例教学应该采取多元化的评价考核方式,全面客观评估学生的综合能力。具体方式为“动静结合”,所谓“动”,即考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及分析问题的能力;所谓“静”,即考查学生对相关理论知识的掌握和理解是否正确,分析案例的思路是否清晰、方向是否准确、结论是否正确和合理,论述的思维是否准确、有无个人观点和创新等等。
(三)运用行政法案例教学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案例教学有许多的优势,但是在教学实践中,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方面:
1.选择合理授课方式:目前,比较常见的授课方式有案例设疑式、案例讨论式、案例比较式和模拟法庭式四种模式。
(1)案例设疑式。案例设疑式,是指在授课前运用事先准备好的案例,预先设置一些问题, 引起学生对相关行政法律问题的预习和思考。在授课过程中,师生对预留案例的进行讨论和分析,使学生掌握并会运用行政法理论知识。案例设疑式教学模式能够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对学生接受知识有很好的效果。该教学模式可用于教学初始阶段,也可以贯穿整个教学过程。
(2)案例讨论式。案例讨论式,是指由教师针对行政法教学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合适的案例, 通过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共同讨论, 最后达成共识、获得正确结论的一种方法。案例讨论式教学会使行政法抽象的理论知识变得容易理解, 学生经过讨论后记忆会比较深刻, 对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也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以后遇到类似事件他们也知道如何解决。
(3)案例比较法。在行政法学中,有许多非常相似的行政法概念或术语,在学习中很容易辨别不清, 为此教师可以利用案例引导学生进行对比,通过比较准确掌握近似的或容易混淆的知识点。通过具体的案例所体现的问题,对相关的理论知识进行对比,在对比中加深学生印象,举一反三,有利于他们准确记忆。
2.建立、完善案例数据库:案例教学需要大量且丰富的案例。教师搜集、选择案例的途径主要是通过案例教学参考书、行政法学专业刊物(如《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网络等,对其内容、难易度进行适当修改,重新设计、整理和编排。所以,每一节案例讨论课的设计,都会增加教师的工作量和授课难度。因此,应该组织人员根据行政法教学内容的不同收集、整理和筛选相关的具有典型性的行政法案例,建立且要不断完善行政法案例数据库,为案例教学的实施提供便利和基础保障。
3.尽量进行小班授课,适合高年级学生教学:行政法案例教学法的实践效果取决于学生的积极配合,需要师生双方的互动交流,学生人数过多,必然会影响教学过程的组织实施,更无法保证每一个学生的积极参与和锻炼。因此,应尽量控制行政法案例教学的班级人数,开展小班教学。案例教学方式对学生的行政法律基础知识、自学能力及综合分析能力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更适合较高年级的学生开展教学。
注释:
关键词:案例教学;实践性教学;民法案例分析;法教义学
天津师范大学于1980年在本市率先创办法学专业,三十多年来已为社会培养了近万名优秀法律人才。经科学分析当前法学教育态势和自身方位,学院明确提出本科生“以法律服务为主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教学方式与方法不断革新,案例教学、讨论式教学等纷纷在教学过程中运用。民商法学科自2000年在本院率先开设“民法案例分析”课程,团队专心研究该门课程的教学改革,总结了一些经验、体会形成了一些新的共识,现撰写此文,求教同仁与专家。
一、我国法学案例教学的探索及其评价
比较法上的案例教学方法主要有德国的“实例研习”、美国的“个案教学法”和法律诊所教育等,我国案例教学对三种案例教学形式均有借鉴。
(一)法学案例教学的探索
1.实例研习法的引入实例研习法在德国服务于法教义学训练,被认为是法官思维取向的,旨在教会学生如何像法官一样思考。在我国也有学者提出可以运用在法学教育和法官培训中,培养法律思维,统一法律适用方法,即以“归入法”为核心的法律适用方法(请求权基础法)。[1]2.个案教学法的借鉴美国个案教学法主要以上诉法院的生效判决作为研究素材,通过检讨得失,启发学生通过独立思考和师生讨论得出案例背后反映的法学原理和原则。[2]中国案例教学法与美国个案教学法有所不同:前者是把原则演绎到案例,印证法学概念、原则和制度;而后者是从案例中归纳出原则,所以需要阅读大量相关案例才能得出结论。而这恰是我们的短板,“中国大陆的判决书说理部分过于简单”[3],根本无法满足实践性教学需求。有学者一针见血地指出,实践中多数所谓借鉴美国“个案教学法”开展的教学,可能仅仅得其“形”而失其“意”,实际仅为“举例教学”。[4]3.法律诊所教育的开展我国的法律诊所教育始于2000年初,随着这一教育模式的快速推广,截止2017年3月,中国法律诊所教育委员会(CCCLE)已有会员单位202家。①但是我国的法律诊所教育面临目标定位模糊、诊所小班上课成本高、案件难易与时间不可控、师资质量不适宜、教学过程流于形式等问题。[5]
(二)对我国法学案例教学的评价
1.法学教育的宗旨与目标问题即法学教育应当更强调学术研究性还是职业培训性问题。[6]我国的法学教育恢复时间较晚,长期以来以“准学术研究”为取向,案例教学重视知识讲授,忽视法律适用方法的训练;偏重举例教学,并未有意识地专注于学生掌握法律统一适用的方法、事实发现的能力和以解决问题为中心思维能力的训练。现行法学教育宗旨目标定位必须加以兼容,案例教学须据此进行改革。2.案例教学形式与我国法学教育体制的关系我国面临与欧陆、美国不同的法学教育体制,案例教学课程既要完成对学生法教义学相关知识的传授,也应当完成基本职业技能训练。强调法教义学,是因为目前我国法学院并无相关课程承担法律适用方法的训练,而这一块知识与能力被视为“法律人法学”(juristicjurisprudence)[7],属于法律人看家本领;强调基本职业技能训练是因为面向实务部门学生更多地走上律师和法务人员岗位,对程序和事实把控能力不可或缺。所以,我国的案例教学应当定位为案例分析教学而不是举例教学,应当综合两大法系的学术和职业训练方法,不可偏废。3.案例教学与“拿来主义”案例教学形式并非非此即彼,应当采用“拿来主义”的立场,综合运用各种方法实现既定培养目标。案例教学方法的发展遵循“否定之否定”规律,不能夸大某一方法的优缺点,非此即彼绝对排斥,应相互借鉴取长补短。通过案例教学,在法教义学的训练之外,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基本职业技能,不仅“授人以鱼”,还要“授人以渔”,为学生开启职业之门,既有必要性也具现实性。
二、“案例分析课”在案例教学中的定位:承前启后
一般认为,案例教学包括举例教学、案例分析、法律诊所。[8]笔者认为,案例分析课在案例教学中的定位应当是“承前启后”。
(一)承前:举例教学的功能预备
目前法学院开设的名为“案例教学”或“案例分析”的课程,以及市面上冠以“案例分析教程”的教学辅助用书,其实仍多属举例教学的范畴。②举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过程中确有必要,但是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必须超越这一阶段,通过启发式教学,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在老师的引导下完成职业发展所急需的思维方法和基本技能训练。与“民法学”课程主要采用举例教学侧重原理制度阐述不同,面向本科高年级开设的“民法案例分析”课程是对举例教学的再升级,专注于学生法律适用能力提高和理念培育。
(二)启后:法律诊所教育的功能承接
我国法律诊所教育以内设式(往往和法援工作结合③)较为常见,外置式的校外实践基地虽为法学院学生提供了实习岗位,但具体运作中往往因难于落实指导制度而流于形式,效果有限,模拟法律诊所在我国也多有运用。案例分析课程类似模拟法律诊所,与内设式、外置式法律诊所教育的区别何在?笔者认为,其一,案例分析课程应当侧重法律统一适用的基本方法,系统讲授法教义学。其二,案例分析课程的案例虽然强调“全过程”,但经过教师的选择、加工;内设式和外置式诊所的来源案例不可能经过加工,有相当部分并不适合学生职业技能的学习和训练。其三,案例分析课程基本上仍以部门法为开设单位;而内设式和外置式诊所的案例是“问题导向”的,完全打破了法律部门界限。法律诊所教育对学生职业技能训练更为全面,案例分析课程的确有模拟诊所教育的色彩,但案例分析课程与内设式、外置式法律诊所教育属于“启后”的关系。
三、“民法案例分析”课程的具体设计
在“承前启后”思路基本成型后,教学团队结合多年“民法案例分析”课程教学经验和面临的新问题,做出如下具体设计:
(一)教学目标设定
“民法案例分析”主要面向高年级本科生(三、四年级)开设。“民法案例分析”课程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讨论,着眼于法教义学和法律适用方法的训练,以学生的认识规律为主线、由学生通过实际动手操作、解决实际案件来继续学习民法和法教义学技能:锻炼学生将民事权利体系化、将法律解释与事实发现相结合的实践能力,具体教学形式包括法教义学基本方法讲授、案件全过程分析演练、模拟庭审等。
(二)教学内容选择
主要包括三部分:其一,法教义学和法律统一适用的基本方法;其二,事实发现的基本方法与法律适用;其三,个案全过程的跟进与综合技能演练。1.法教义学和法律统一适用的基本方法通过“民法案例分析”课程学习,学生应当掌握民法法教义学和法律解释的一般方法:法律适用的基本方法(历史分析法、请求权基础法、法律关系分析法等),请求权的类型与选择次序、请求权竞合的处理、法律解释与法律续造等。此部分内容,考虑选用王泽鉴教授《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为参考教材,该著作是法教义学理论阐释和运用的典范之作。2.事实发现的基本方法与法律适用选修“民法案例分析”课程的学生已先修过“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等课程,但往往手中有箭却不知如何射出,他们尚缺乏事实发现能力的基本训练,所以关于事实发现的基本方法的训练应当加强。具体包括的主要内容有:举证责任及其分配、证据的审查认定、证明标准和诉讼策略等。对于该部分教学,应注意服务于法教义学和法律解释训练,不要试图取代真正的实务部门训练,如学者所言:“个人经验与轶闻揭示,法学院做的是教授法律分析。”[9]3.个案全过程的跟进与综合技能演练无论是诉讼案件还是仲裁案件,案件的处理是一系列程序,通过选取有全面完整诉讼材料的案例,让学生参与其中的各个环节,在事实平台、法律适用平台基础上,法律职业技能(如沟通能力、辩论能力和综合权衡能力等)得到一定训练。本环节由授课老师从自己兼职律师实务和仲裁实践中选取案例,为了尽量使学生看到的材料就像它最初呈现在律师面前的那样,案例包含了对案件有较大影响的全部材料,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案例库。
(三)教学次序设计:由易到难
首先,在课程内容上先涉及法教义学和法律适用方法,后涉及事实发现的基本方法;其次,在教学方法上先举例教学,后“个案全过程教学”,最后模拟诊所与庭审;最后,在职业技能训练上先单项训练,后综合演练。
(四)教学组织形式:教师为主导与学生为主体
【关键词】:案例 法学教学 运用
在法学教学活动中加强理论联系实际,在充实理论法学教学的同时,着重培养学生分析、判断、解决问题的能力,口语表达能力等,多层次、多种方式地将案例引人应用法学教学之中,应当成为法学教学方法改革的切人点。
案例即案件实例,是现实生活中已经发生的,当事人正在寻求解决途径或者仲裁机构、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已经裁决的法律事件、纠纷。教学活动中引用较多的案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真实性。案例是现实生活的真实反映,它常常就发生在人们的眼前、身边。二是生动性。社会生活千姿百态,案例内容丰富多彩、形形,将案例引人教学活动,故事般的情节,使学生耳目一新,大大增加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三是通俗易懂。以人们熟悉的事物去说明问题、阐述道理往往易于被人所接受和掌握。案例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它在法学教学中是可以运用的,但运用是否得法,直接关系教学效果。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运用:
一、在课堂讲授中以案例说法
在课堂讲授过程中,针对较为复杂的,或者较难懂的,引用案例来讲解、说明,效果会很好,这样做,可以将复杂问题明了化,理论问题具体化。例如,在刑法学分则教学中个罪的犯罪构成及其特点,罪与非罪的区别,学生在学习时较难掌握且易混淆,在讲授中列举案例分析个罪构成及与相近罪名的异同点,学生就容易理解,记忆深刻。在以案说法的过程中,有四个要领,一是选择的案例具有典型性,通过案例便能清楚地说明所要讲解的问题。二是注重案例的推导、论证、激发学生思考,给学生以启迪,培养学生科学的思维方法。三是案例讲解生动、具体。四是宣讲国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例,宣讲这些案例会在学生内心产生强烈的震撼力,有助于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课前布置案例,课堂学生分析,教师点评
这种方法测重于培养学生自学能力,通过学生搜索己学过的法律知识,独立地去思考、分析案例中所涉及的问题,然后拿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这种方法的益处是让学生带着问题和任务去学习,有助于学生掌握学习方向,调节思路。让学生在课堂上分析讲解自己准备好的案例,又是对学生口语表达能力的锻炼。在学生分析讲解的基础上,教师当场点评,使得学生及时发现自身长处和不足。此举是使学生由“学会”走向“会学”的捷径。
三、案例讨论
即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围绕某个案例进行探讨、争论。案例讨论可分组进行,也可全班共同讨论,还可将持相同观点的学生编组,组与组相互辩论。其特点是,课堂气氛活跃,学生思想交换加快;作为讨论参加者在争论中既可启发他人,也可以受到他人启发,与此同时,争论中还能有效地激发灵感,训练口语表达能力。案例讨论要求所讨论的案例要有讨论价值,能引起学生兴趣,最好选择涉及司法实践中热点问题的案例进行讨论。其次,在案例讨论中教师要引导学生将争论集中在案例焦点上,避免出现讨论中过于纠缠枝节问题而忽视主题的情况。再次,在讨论结束前,教师应善于概括讨论情况,基本辩明的案例讨论后可以定论;分歧较大或者未辩明的案例也可不作结论,以便充分发挥学生思维的广度和深度,给学生留下继续思考、钻研的余地。
四、模拟审理案件
即学生在教师指导下,选择案例,学生自行选择分配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人等角色,在布置好的模拟审判庭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模拟审理案件具有极强的直观性、真实性,是学生在校园里切身感受司法实践,体会司法工作的有效途径。因此,模拟审理案件又可称为准司法实践。这种准司法实践活动在诉讼法教学中运用,效果尤其明显。例如民事诉讼法是规定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仅其中的审判程序就包括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等,涉及、受理、庭前准备、开庭审理等多个环节,诸多法律术语、概念。单凭课堂讲授学生不易掌握,但是,让学生直接参与一次案例的模拟审理,他会对上述法律程序一目了然,对相关法律概念,由记忆转化为理解。因此,模拟审理案件要紧密配合教学进行。
五、法学考核中的案例分析
为了检验案例在法学教学中的效果,教师应给学生布且课后作业并在考试内容中,增加案例分析所占比例是必要的,目的是学有所用,学用一致。只要案例在法学教学中运用得法,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第一,是帮助学生正确快速掌握所学知识的科学方法。第二,是锻炼学生口语表达能力的有效途径。第三,是引导学生在学习中发现并提出问题,最终解决问题的钥匙。由于案例是现实生活的真实反映,对案例的学习钻研,既可以发现立法上的空白和不足,也可以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学生在学习中能发现问题,是一种进步,能通过努力寻求到解决问题的良好办法,是知识的升华、飞跃。案例在法学教学中运用得法,不仅能增加教学的知识性、趣味性,更重要的是发挥了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动性、积极性,这是“教”与“学”趋于和谐统一的标志。
案例在应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对教师提出了更高要求。首先,教师要有充分的案例积累;其次,教师须及时把握司法实践中的动态,发现新问题、新热点。只有这样,案例教学才能真正达到目的。
参考文献:
[1] 方明月,浅谈“案例”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199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