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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托管业务

时间:2023-10-09 10:59:3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银行托管业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银行托管业务

第1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企业年金托管 业务发展

一、充分认识发展企业年金托管业务的重要意义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市场容量巨大、风险低、资产稳定增长且具有排他性,对推进商业银行战略转型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带来稳定的中间业务收入。企业年金具有存续时间长、基金资产逐年增长的特点,商业银行通过托管可实现低风险及长期稳定增长的托管费、结算手续费等中间业务收入,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二是带来低成本的存款。企业年金资产组合中需保持一定的流动资产,通过托管年金资产,可以形成规模巨大的低成本存款,为商业银行资产业务发展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三是平台作用明显。通过托管既有利于稳定客户资源,增强客户对商业银行的依存度,又可以延伸服务范围,为企业提供贷款、结算、现金管理、网上银行、工资、银行卡、理财产品等多元化产品和服务,实现更大的综合效益。四是发挥商业银行资源广泛稳定的优势,可从企业年金基金其他管理人处获取基于客户资源的转移收益。五是能够为实现混业经营积累必要的业务经验,提升商业银行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加强对投资管理的研究,拓宽客户管理资产的渠道。

二、加强企业年金托管业务队伍建设

企业年金业务涉及制度多、政策性强、专业要求高,而且不同行业、企业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和管理要求,差异性、复杂性并存,商业银行对企业年金相关政策制度的掌握和运营的熟练程度,直接影响着企业年金托管业务营销的成功与否,因此做好企业年金托管业务必须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专业素质。首先要建立一支队伍,省级分行可以成立一个营销团队,负责辖内重点客户的直接营销和下属机构的业务指导、技术支持;每个地市分行落实一名人员,负责自身管理客户的营销服务工作,为做好该项工作提供人力资源保障。其次要切实做好企业年金相关政策的培训工作,通过培训使从业人员既要全面掌握企业年金的建立条件、运作模式、基本程序、缴费、税优等政策,又要结合商业银行营销重点,把建立企业年金对企业和员工的好处学懂吃透,为营销工作提供专业储备。第三是理论联系实际,通过营销实践、以老带新、案例分享等,不断总结经验、克服不足,积极把握不同行业特点,提高营销水平和实战经验。

三、实施企业年金托管业务联动营销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职能一般在机构业务部门,而企业年金营销的客户对象则主要由各级行公司业务等部门管理,因此商业银行必须要树立团队意识、协作意识,大力开展上下行、各部门以及合作伙伴的联动营销。一是横向要与公司业务、房贷、机构等主要客户营销管理的,明确业务分工,建立联系机制,加强联动考核,发挥优势、形成合力,提高营销成功率。二是纵向要与各分支机构联动营销,对系统性、集团性企业客户,要建立省级分行主导、企业总部所在地市分行牵头、各分行协助的营销体制,既要抓住源头积极开展高层营销,又要对分子公司各个击破,形成上下联动、齐头并进的良好局面。三是对外要与养老金公司的加强合作,养老金公司在产品、专业运作方面具有一定优势,可以有效弥补商业银行的一些不足,同时也积累了一批自身的客户资源,开展与养老金公司的合作,有利于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实现双赢,有利于促进企业年金规模的扩大。

四、加强企业年金托管业务的考核激励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营销时间长、难度大,同时作为一项新兴业务在起始阶段推广难度大,需要加大考核激励,迅速推进该项业务的开展。一是加强考核管理。商业银行应将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作为一项KPI指标管理,每年明确营销目标,纳入综合绩效考核,引导各级机构对该项业务的重视支持力度。二是要加大激励力度。对企业年金业务应按托管的年金规模或户数给予一定的费用支持,以保障营销的必要开支。对营销团队成功营销重大项目应给予绩效工资奖励,并可纳入大项目营销评选范围,以发挥正向激励的作用。三是开展竞赛激励。商业银行可联合养老金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某一类客户(如独立法人的农村信用社)或某一重要阶段组织辖内机构开展对抗赛,设置一定的奖励项目,定期通报营销业绩,加强督导力度,促进企业年金业务营销进度。

五、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客户的维护工作

随着我国企业年金业务不断发展,各商业银行对此项业务的重视程度也不断提高,竞争日趋激励,客户的维护服务工作至关重要。一方面要保,做好自身客户的维护工作。切实做好账户管理、资产保管、资金清算、估值核算、投资监督、托管报告基础服务工作,加强托管系统建设,认真细致的办理每一笔业务,加强风险控制,为客户提供高效、快捷、安全的服务。定期征求客户主管领导和经办人员意见,积极改进服务措施,不断提高客户满意度。同时要深化服务内容,利用商业银行资源、人才、信息等方面优势,针对客户的需求,为客户提供绩效评估、风险分析、资讯共享、政策咨询等增值服务,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另一方面要挖,积极抓好其他商业银行客户的转托管营销工作。随着企业年金制度的稳步推进,建立年金制度的存量客户不断增加,每年都有大量客户托管协议到期,为商业银行转托管营销带来机遇。

参考文献

[1]李茜.国有商业银行业务多元化与组织结构:理论、现状与未来[J].武汉金融,2013,08:23-25.

第2篇

对银行转型意义重大

近几年,随着国内资产管理模式逐步规范化,资产管理和资产托管的分工逐步走向精细化。资产托管作为一种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在我国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和特殊交易活动领域得以广泛运用,并日益得到商业银行重视。截至2011年6月末,各项托管资产余额达到10.97万亿元,发展潜力巨大。

“资产托管具有‘稳定收费、一次营销、长期受益’的独特优势,只要托管组合存续,每年可以收取稳定的托管费用,直接增加中间业务收益。”一位银行业分析师表示。

如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为托管基金净值的0.2%左右,而开放式基金基本都是无期限存续,基金净值规模也是保持增长,只要托管一只证券基金,就能持续为托管行贡献可观的托管费收入。

据业内人士分析,资产托管业务对银行中间业务贡献率约为5%至30%,虽然份额不大,但其可以沉淀部分低息负债,有助于提升银行资产收益率指标,丰富银行理财产品类型,留住银行高端客户,使银行积极参与资本市场和股权市场等领域创新,有力带动了商业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业务结构和收入结构的转型。

差异化战略助市场份额稳步扩张

托管业务对于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重要性在业内早有共识,但中小银行托管业务的发展条件却并非得天独厚,一些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获得基金等托管资格较早,且已和众多基金公司、企业、机构建立了相对固定的合作关系,这使得中小银行多年来一直苦于开辟市场空间。

然而随着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的复杂化加剧,同时也是为适应日趋严格的资本监管要求,各家中小银行都在谋求盈利模式的转变,在大行垄断资产托管业务的情况下,各家中小银行以更有竞争力的费用率和在研究基础上对市场进行精分,大力开拓新领域,初步立稳了脚跟。

以基金托管为例,数据显示,2011年上半年,从新基金平均首募规模上看,中小银行并不输给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五大行托管的新基金平均首发规模仅为16.67亿元,而招商银行等9家中小银行托管的新基金首发规模却达到17.90亿元。

“中小银行在振荡市中更加积极的沟通、销售姿态往往能给基金公司带来惊喜。”一家与中型银行合作的基金公司高管表示,而且中小银行基本不存在档期限制,新基金获批后可以立即投入发行,而且可以有更加个性化的合作。

除了灵活的操作机制外,中小银行注重实施差异化战略,在各自优势业务品种上寻找突破点,逐步扩大市场份额。例如,中信银行托管的券商理财产品资产规模在业内处于领先位置,光大银行在信托资产托管方面占据优势,而华夏银行则以银行理财产品托管、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为突破口,成为托管规模增幅最快的银行。

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三季度末,华夏银行资产托管规模达到近2400亿元,比上年末增长了135%,增幅在托管规模千亿元以上的银行中排名第一。中信银行今年上半年托管规模2865亿元、同比增长1152亿元、增幅67%,托管收入1.5亿元,同比增长7166万元,增幅91%的业绩。光大银行上半年托管规模达到3359亿元,同比增加903亿元,增长37%;实现托管费收入1.48亿元,同比增加0.74亿元,增长100.71%。

创新仍是今后主要方向

面对业务品种完整、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大型国有银行,中小银行之所以能够抢占资产托管市场的一席之地,依靠的是产品和服务的创新。

例如,招商银行把创新的重点放在了打造自己的托管业务平台上面。招行开发了国内第一个直通式、互动式、自动化的“网上托管银行”系统,使客户足不出户便可享受“7×24”小时网络托管服务。此外,招行自主开发托管核心业务系统,并与自主开发网上托管银行与外购金手指系统、绩效评估系统和数据系统进行整合,打造国内首个集托管业务处理和客户服务为一体的资产托管IT、业务、服务和内控管理平台――6S托管综合业务系统,颠覆国内资产托管平台、业务运行、客户服务和内控管理传统模式。

第3篇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是共同受托人,其主要职责是托管基金财产,包括保管基金财产,办理结算、支付业务等。基金财产主要是现金、存款以及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而且数额巨大,应当由具有安全保管金融资产的资本基础、专业能力和技术、管理设施,并具有良好的结算支付系统的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的核心,是社会的信用中介,本身是存款机构,并承担着社会的支付和结算功能;依照现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严格的资格条件,如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因此,商业银行资本雄厚,专业管理力量强大,技术设施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同时还具有完善的结算系统和支付系统。可以说,商业银行具有有效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便利条件和可靠条件,由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有利于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将基金托管人的范围限定为商业银行,是符合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发展实际需要的。除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外,其他机构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条件

基金托管人是受托人,承担托管巨额基金财产的重要职责,对其应当有严格的资质要求。为了保证基金托管人的质量,保证基金财产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对基金托管人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其准入条件,是非常必要的。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具体条件,主要有7项内容:

(1)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是反映银行的资产规模和风险状况的重要指标,特别是资本充足率,是衡量银行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程度的基本标准。银行、证券等有关监管机构对银行的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规定了具体的数量要求,符合规定的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要求的银行,才能申请基金托管资格。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目前,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实行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原则,银行与信托、保险、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分别设立。基金托管业务属于信托业务,商业银行不能直接从事这项业务,而应当设立独立的基金托管部门,专门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未设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的商业银行,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基金托管业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并且业务量很大,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必须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且应当达到法定人数,才能适应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需要。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保管基金财产,是基金托管人的重要职责。为保护基金财产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应当要求基金托管人具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安全放置基金财产的设施、忠于职守的专业人员以及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职责的资金保障等等。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这是指能够迅速准确地接受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依法按照投资指令,办理资金和证券的清算和交割业务的系统。因此,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是担任基金托人的必要条件。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营业场所是开展业务活动的地点,办理基金托管业务必须有营业场所,同时还应有保证营业安全、财产安全的防范设施以及与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这些都是履行基金托管职责,保证基金财产安全的必要条件,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这些条件。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是金融机构内部有关稽核、审计、监督、控制的一系列程序和规则,是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的制度保障。为了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托管人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

制度。

申请基金托管资格,除应具备上述七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备本条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取得基金托管资格,担任基金托管人。

三、基金托管人职责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担负着托管基金财产的重要职责,在法律中对其基本职责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有利于促使其严格履行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10项

内容: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这是基金托管人的保管职责。保管基金财产是基金托管业务的一项主要内容,因而是基金托管人的首要职责。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这是基金托管人开立账户的职责。基金财产通常以资金和证券两种形式存在,资金一般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对分别以资金形式和证券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应当分别开立账户。

(3)对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这是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分账管理的职责。基金财产是信托财产,基金托管人是受托人,根据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同时,受托人应当对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记账。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这是基金托管人保存资料的职责。

(5)办理清算、交割事宜。这是基金托管人的清算、交割职责。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必然会发生资金或证券的清算、交割事宜,而属于基金财产的资金和证券都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因此,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的职责当然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本法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6)办理信息披露事项。这是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有关信息,是反映基金运营和基金财务状况的重要资料,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充分、完整地了解基金财产的状况,应当予以披露。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披露基金托管业务活动信息的职责。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这是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和基金报告出具意见的职责

第4篇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影响;策略

一、证券投资基金对银行业的影响分析。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对商业银行同样具有双向影响效应,一方面,它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创新与中间业务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对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造成冲击,进而影响到我国的金融稳定。

1.证券投资基金对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和利润增长有积极影响。

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中有利于组织低成本的存款。无论是基金开户还是基金投资前的沉淀,基金的存款都是低成本稳定的资金来源。而且不论基金是商业银行通过为基金提供销售、交易服务,在银行系统内部十分简便地以低成本直接将存款划转为基金,这在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也为自己扩大了客户源。另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可以收取基金托管费,获取中间业务收入。由于证券投资基金是发起、管理、托管三权分立的机制,根据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基金托管业务必须由商业银行担任。但基金托管要求托管人有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而且要具备安全保管基金资产的条件,托管人必须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以保证基金发行、运营、赎回与清算的效率和质量,目前主要由国有商业银行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来担任,一些资本实力雄厚而且业务能力强的股份制银行也加入这一行列,所以基金托管业务将是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业务,具体见下表。从证券投资基金历年托管费收入来看, 托管费收入上升速度很快, 已经从1998 年的1600 万元上升到2006 年的10.53 亿元。商业银行通过介入基金托管业务,既可以改善其自身的资产结构,促进商业银行中介业务的发展,增加无风险业务收入,改善业务收入结构,也可以促进新型商业银行业务人员素质提高与知识结构的改善,为商业银行现代资本市场金融业务发展拓宽空间。

2.证券投资基金对银行业的消极影响。

首先, 证券投资基金对商业银行传统的存贷业务带来了冲击。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品种,具有强大的专业理财功能,它的出现顺应了降低资源配置成本的需要,使得投资者和融资者都愿意通过直接融资市场进行交易,从而出现存款“脱媒”

现象,使得商业银行市场占有率不断下降。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同样具有转型经济国家的一般特征,正在实现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间接融资仍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仍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如果在短期内迅速削弱其传统业务,中间业务又无法迅速跟上,银行的不稳定性增加,将会对我国的金融稳定产生冲击。进而将直接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其次,证券投资基金对央行的货币政策提出了新的挑战。投资基金的发展和变化,对传统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制度下的货币政策产生了重大影响,使货币政策中的M1、M2、M3 等形式的货币定义不断发生变化。毫无疑问,证券投资基金对货币政策工具和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影响,增加了货币控制的难度,对央行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提出了新的考验。此外,由于证券投资基金带来的低风险高盈利效应,银行同业竞争加剧,对银行的服务和管理水平也提出了挑战。

二、商业银行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对策。

①发挥商业银行优势,加大市场开拓力度。鉴于证券投资基金对商业银行带来的积极影响, 大力发展基金托管业务势在必行。一方面,要加强基金托管业务的市场开拓,不断增加托管基金的数量和资产总量;另一方面,要加强银行基金销售业务的市场开拓,目的是将销售的基金按照协议的要求推介出去、销售出去。要运用现代技术手段销售基金,顺应潮流尽快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便利投资人投资的方式,让投资者享受安全、高效、便利的基金代销服务。还可以借鉴美国筹建类似于“基金超市”网站,销售各个基金公司旗下的基金。也要充分考虑银行卡在基金销售中的作用, 还可以通过电话银行销售基金,给投资者带来便利。

②商业银行争取在政策指导下成立银行系基金,开展多元化经营。2005 年2 月20 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公布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4 月6 日,确定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为首批直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交银施罗德、建信基金、工银瑞信等银行系基金应运而生。到2008 年底,这3 家基金公司的排名大幅上升,管理规模逆势增长, 其中交银施罗德排名12 位, 建信基金排名20 位,工银瑞信成为2008 年规模增长最快公司,而且赢得市场和不俗的业绩。商业银行可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对银行业带来了新机遇, 不仅有利于在分业框架下推动金融机构的多元化经营,而且有助于在中国金融体系中占据主要地位的商业银行的储蓄和资产的多元化。大量的储蓄资金将有可能通过购买银行基金的方式,间接进入证券市场,有效转化为投资性基金,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渠道。因此,各家商业银行要积极争取尽快尽早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减少存差,促进储蓄———投资的转化。一旦今后政策允许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银行就可以转换角色,成为基金管理人,直接管理经营基金业务。

③向开放式基金提供融资便利,进行业务创新,为混业经营创造条件。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中允许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这使证券业与银行业合作又增加了一个途径。由于开放式基金可能面临非正常巨额赎回压力而产生流动性需要,往往需要借助于银行的短期资金支持,在当前商业银行流动性过剩的条件下,银证合作的前景十分看好。这也是商业银行积极进行业务创新,为将来实现混业经营创造有利条件。

④为证券投资基金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托管业务服务。基金托管要求银行在财务核算系统软件、清算网络、监控手段、整体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改进和提高,提供快捷、便利、周到的基金销售和服务。商业银行庞大的储蓄网点、丰富的储户资源、先进的网络设备、良好的信誉等软硬件条件,不仅为基金提供了理想的基金销售平台,而且商业银行拥有完善的清算结算网络系统、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和完善的系统结构,完全可以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在基金托管业务服务过程中,一定要采用先进的技术,发挥银行的优势,为证券投资基金提供全方位的高质量服务。

第5篇

中国建设银行:

    你行报送的关于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申请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行基金托管人资格。

    二、你行在担任依法批设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时,须报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三、你行须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每年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报告,并随时报告重大业务活动情况,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6篇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操作风险:防范措施

JEL分类号:G23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2)07-0109-04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资本市场上的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目前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公开发行股票的第三大企业融资渠道。2011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规模达人民币2452亿元,投资总额达人民币1741亿元,同比增幅分别为40.7%、165.8%,创历史新高。随着《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中关于“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政策的落地和相关细则的出台,业界预期,到2016年底,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规模将快速上升至人民币1万亿元左右。

伴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国内呈现爆发式的增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可观的存款和中间业务收益,并为商业银行拓展投资银行业务带来契机,作为新的利润增长点受到商业银行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并得到迅速发展。但作为在我国刚刚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资产托管业务,商业银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管理手段并不成熟,操作风险的暴露也并不充分。同时,随着国内一些地区出现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名而实际开展非法集资的风险事件,国家开始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为,加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这一过程将必然影响商业银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应引起商业银行的关注。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涵义与特征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主要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并以策略投资者的角色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与改造,最终以上市、转让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所持股权实现资本增值的一种资金运作方式。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仅指专门投资于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投资基金,而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泛指对所有IPO之前企业进行投资的基金,既包括前述的“成熟企业”,也包括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等各阶段的“创业企业”。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如下特征:一是资金募集方式为非公开发行,即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二是投资对象限定于未上市企业,投资期限长,投资风险大,但收益回报通常也较高。三是流动性较差,投资者不能随意抽回投资,基金的销售和赎回均由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私下协商。四是全程封闭运作,透明度低,一般不对外披露投资信息。五是通常以策略投资者的身份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注入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各种增值服务,快速提升企业的经营业绩。从本质上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理财方式,组织形式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信托制以及契约制。目前我国认可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是公司制、有限合伙以及信托制。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银行的职责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接受依法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其委托管理人的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为其提供包括资金保管、资金汇划清算、会计核算、投资监督等服务的一种合约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应当委托独立的托管机构托管。但是,经所有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托管的除外”的规定,原则上自2011年11月23日以后,所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均应当委托独立的托管机构托管。实践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选择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机构。

理论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银行应承担的托管职责一般包括:(一)安全保管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的资金;(二)对所托管的不同股权投资基金分别开立账户,确保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和财产的持有相分离及股权投资基金的独立性;(三)确认管理运用股权投资基金指令的真实性,核对股权投资基金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四)记录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划拨情况,保存委托人的划款指令及证明汇款真实性的相关材料;(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监督职责,按照投资监督事项表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等进行监督;(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托管协议约定,定期向委托人出具托管报告;(七)保存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对每一个托管项目的资料单独立卷保管;(八)向监管部门报告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的违规行为,协助对投资者身份进行核查;(九)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风险表现

(一)对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资质审核不严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尚属起步阶段,准入门槛低,且无统一的监管部门(募集规模达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公司制、合伙企业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国家发改委实施监管,募集规模不足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公司制、合伙企业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实施监管(有的地方是金融办、有的是地方是省级发改委)、信托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由中国银监会监管,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也非常宽松(主要监管措施是备案管理、年度报告及重大事件报告),导致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上鱼龙混杂,许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内控机制不健全,运作不规范,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低下,违法违规问题不能被及时发现,甚至少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利用股权投资骗取投资者钱财、涉嫌非法集资,或陷入了拖欠投资者款项的风险事件中。如果商业银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人的资质审核不严,未能甄别出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未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严格管理,一旦卷入非法集资或诈骗案件中,商业银行就可能因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行为而面临法律诉讼,并影响商业银行的良好声誉,带来重大声誉风险。

(二)托管协议内容不完善

对作为公募基金托管人的商业银行而言,其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已有详细的规定,因此其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签订的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通常会采用标准化的合同文本,相对比较严密和规范。而商业银行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人,究竟应该履行哪些职责,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现有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各家商业银行对此的认识也不统一。实践中,主要依据投资者签订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更多体现的是个性化,导致托管协议内容五花八门,无形中增加了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比如有的托管协议明确列明了投资运作监督事项表,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提示,一目了然,有的则仅笼统地规定托管银行负责监督资金的托管与运用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有的托管协议中明确约定对于不可归因于托管人的原因而造成的资产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有的托管协议则没有明确约定或表述含糊;有的托管协议约定了基金管理人在划款后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股权证书并由托管人负责保管,有的托管协议则仅规定基金管理人提供工商登记股东查询表等能够证明股权变更的法律文件即可。

(三)托管账户管理不规范

托管账户,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立后,托管银行协助其开立的对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募集、管理和使用的专用存款账户。现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募基金托管账户由托管银行代基金刻制基金章并由托管银行代为保管和使用(独立清算模式),或由银行刻制“xx银行资产托管专户财务专用章”(集中清算模式)自行保管和使用,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账户开立和管理却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通常根据双方签署的托管协议来确定。实践中的几种做法包括:一是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委托银行代为开立托管账户,托管账户印鉴卡预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名章和托管银行的名章,预留印鉴各自保管;另一种做法则是,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银行的协助下自行开立,但预留印鉴均委托托管银行代为保管,做法与对公募基金托管账户的管理相似。另外,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必须开立验资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和托管专户,三者缺一不可,并全流程监督首期募集资金由验资账户到基本存款账户再到托管账户,许多商业银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实际做法也不尽相同。

(四)投资监督职责履行不严格

监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是保障基金资产安全、维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手段。与主要投资于证券类金融资产的公募基金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是非上市企业股权,缺少公开透明的信息渠道进行跟踪和价值评估,商业银行一般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合同(或复印件)了解投资情况,通常也不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主要采取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交易合同、出资证明书或股权交割单等进行形式审查,缺少有效的投资监督手段,很难真正起到实质的投资监督义务。而且,不同于《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公募基金托管人承担的投资监督内容已有详细规定(包括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等内容监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银行应当承担怎样的投资监督职责,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统一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商业银行主要依据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托管协议内容进行投资监督,内容形形。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风险防范措施

(一)明确基金客户准入标准,慎选托管业务合作对象

商业银行应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客户准入标准,客户准入标准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基金是否合法成立;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否健全、防范利益冲突的机制是否完善、是否具有良好的运作经验和市场声誉:基金管理团队成员是否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基金投资方面与投资重点、投资策略是否清晰并建立科学的项目筛选标准和投资决策流程等。同时,要做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尽职调查工作,严格按照准入标准,审查和评估基金管理人、主要投资人、基金的资质及合法合规性,全面掌握基金建立的背景、管理团队构成、基金存续期内获利的主要来源、可持续投资资源储量、内部治理结构、投资风险控制措施等多方面,谨慎选择托管业务合作对象。对在托管过程中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向社会公开宣传、违规承诺收益、向社会募集资金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或者基金管理人多次出现违规操作,基金运作不规范,募集资金投向严重不透明等问题的,要及时、坚决退出,并向相关监管部门立即报告,以防范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

(二)分类完善托管协议文本,清晰界定托管银行义务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总结经验。按照一定的标准(如按照对托管账户的监管方式进行分类,或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的行业实施分类)梳理托管协议,形成标准合同文本,积极向客户推荐,以有效防范因合同文本使用不当而出现的操作风险。同时,商业银行要从保护投资者和自身免责的角度进一步完善托管协议文本,在托管协议中明确托管人对基金的运作及收益不承担任何责任,约定“签订托管协议并不表明托管人对基金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和保证,也不表明投资者投资基金没有风险”;明确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托管协议约定处分投资股权及其收益的行为,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依据托管协议执行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发出的任何指令,托管人也不承担任何责任;明确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划款前向银行提供投资相关法律文件的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在划款后及时向托管人提供能够证明股权变更的有效法律文件,包括股权证书(或出资证明书)及加盖工商查询专用章的股东查询表、产权交易所出具的股权交割证明等。对于投资监督事项和方式,应以统一的格式与清单的形式作为托管协议的附件,防范操作不当的风险。

(三)出台基金账户管理制度,加强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专门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账户管理办法,明确基金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基金账户应包括验资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和托管账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起人在办理验资时,商业银行应要求其首先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作为验资账户。开立验资账户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交开户资料外,还应向托管银行提交公司章程(公司制)或合伙协议(有限合伙制1,公司章程或合伙应载明出资人名单和认缴金额。开立托管账户时,应与托管银行签订托管合同。首期资金募集应当通过验资账户办理,后续资金募集只能通过托管账户办理。托管银行应全流程监督企业首期募集资金由验资账户到基本存款账户再到托管账户的划转过程。投资者认缴资金时,托管银行应对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对投资者人数、最低认缴等要素逐步核实、严格审查,并准确记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人名录。托管银行执行划款指令前应审查指令印鉴、签名,以及划款指令的相应附件,包括投资协议、资金用途说明、合伙人协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若有)等相关法律文件,并根据其中的投资协议核对划款金额、用途是否一致。除股权投资外,托管银行不得允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其管理人通过托管账户向出资人以外的自然人汇划资金。

第7篇

作为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赢时胜是中国最早研发并推广资产管理及托管业务信息系统解决方案的软件企业之一;是较早在行业内引入金融统一数据平台进行系统业务集成理念的软件企业;也是国内较早提供QDII资产管理软件的软件提供商。

公司主要的产品系列为投资管理类(赢时胜投资交易管理软件)、财务估值类(赢时胜基金财务核算估值软件、赢时胜QDII资产管理软件)、资金清算类(赢时胜TA资金清算软件)、资产托管类(赢时胜基金资产托管软件)、统一数据平台类(赢时胜金融数据中心软件)、投资绩效及风险管理类(赢时胜投资风险监控管理软件、赢时胜金融资产风险管理与绩效评估软件)。

赢时胜的产品可广泛应用于金融行业研究、分析、投资、交易、风控、监督、清算、核算估值、绩效评估、存托管、数据整合等业务环节。

经过多年积累,赢时胜的客户涵盖了基金、证券、保险、信托、银行等金融领域,截至2013年6月底,其与80家基金公司(占基金公司总数的97.56%)、55家证券公司(占除只开展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总数的52.38%)、18家信托公司(占信托公司总数的26.47%)、16家托管银行(占托管银行总数的84.21%)、43家保险公司(占保险公司总数的28.29%)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并具有很强的客户黏度。

受益于金融创新浪潮,赢时胜成长空间广阔。金融创新的浪潮持续推进,国家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方向并未改变。在这个过程中,金融业务和产品的创新深度、规模广度会不断扩大,与IT系统唇齿相依,将带给金融IT厂商长远的发展机遇。

在金融创新的大潮下,赢时胜具有竞争优势的金融工程将是一片蓝海。招股书显示,就资产管理整体解决方案及软件产品和服务的市场来看,2007年至2010年规模分别约为14.10亿元、16.66亿元、19.49亿元和22.95亿元,预计2013年扩张到40.28亿元,较2010年翻了近一倍;资产托管整体解决方案及软件产品和服务的市场,2007年至2010年规模分别为1.2亿元、1.47亿元、1.7亿元和2.07亿元,预计2013年达4.03亿元。

随着行业的快速增长,凭借着领先的竞争优势,近年来赢时胜收入及业绩均呈现逐年增长态势。2010年至2012年、2013年上半年,赢时胜营业收入分别达到1.02亿元、1.26亿元、1.44亿元、6334.29万元;净利润分别为3153.78万元、3403.81万元、3718万元、476.28万元。

招股书中,赢时胜预计2013年收入同比增长20%左右,净利润增长10%左右。另外,公司预计2014年一季度,收入较2013年增长30%,净利润与2013年一季度持平。

此次,赢时胜计划募资投向4个项目,分别是“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平台建设项目”、“资产管理业务系统平台建设项目”、“客户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分别为6509.04万元、7054.1万元、2760.61万元、2957.4万元,合计约1.93亿元。

第8篇

一、宏观金融角度的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对全国整体金融体系的完善存在利好。不可否认,我国公众对于该制度的了解程度不高,社会舆论产生了些许负面预期。各大媒体讨论“存款搬家”,主要是指存款搬离中小银行去国有银行,很可能在短期上对中小银行客户产生一定冲击。但是国家积极作为,从各主要媒体和网络积极引导社会舆论的正面性,尤其是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2015年4月3日在国新办举行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不会引发中小银行存款搬家的风险”。这个例行会议对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效果显著。银行作为信用中介,其经营的主要商品是特殊的金融商品,这就决定了不管是全国性商业银行还是中小城市商业银行,他们的基本特征都是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这是由银行业务特征决定的。例如我国境内第一家倒闭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海南银行,就是在经营不善、不良贷款增多激发民众的挤兑风波,直至国家宣布由工商银行托管海南发展银行的全部资产负债才平息了民众的恐慌情绪。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实行该制度的银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时,投保银行可按照保险合同条款从存款保险机构那里获取赔偿或取得资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损失就会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当公众知道存款银行已实行了该制度,即使银行真的出现问题时也会得到相应的赔偿,这从心理上给了他们以安全感,从而可有效降低恐慌感,进而减少了对银行体系的挤兑。

二、城市商业银行角度——赣州银行为例

城市商业银行是上世纪90年代中期化解城市信用社累积的金融风险的产物。种种原因,大部分城市商业银行的整体实力不强,无论是经营能力、内部管理能力和员工素质,还是应对风险的能力都与全国性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存在较大的差距。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对城市商业银行是挑战,更多的是带来了机会。该制度为全部存款类金融机构设立统一平等的存款保护措施,消除了中小银行自担剩余风险的责任,使中小银行具备与大银行平等竞争的制度基础,从而为大、中、小银行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各大媒体讨论“存款搬家”,主要指存款搬离中小银去国有银行等,笔者不能完全认同,应确切解读成“存款互搬”。从个人储蓄存款来看,存款保险制度明确50万元保费针对同一客户在单家银行的所有存款。该制度对50万存款以下的客户,增强保障,稳定性较强,由于得到全额保护,客户可能倾向于存放在利率较高的银行,这部分存款由利率较低的银行转移到利率较灵活、较高银行的可能性比较大。故50万元以上的客户最保险做法在于分散资金,存于不同银行。如此,则赣州银行50万元以上客户可能分散一部分资金存在它行,并且其他银行50万元以上的客户也可能分散一部分资金存入赣州银行,此为“存款互搬”。通过对“存款互搬”概念的理解,只要比较各行非稳定存款比例和余额即可。以赣州银行2014年的数据为例。客户层面,由于99.27%的客户(含对公和对私储蓄客户)在赣州银行存款低于50万元,存款高于50万元的客户受众比例很小,对此类城市商业银行的客户数量冲击不大。存款层面,50万元以上存款的对公客户占了绝大部分存款比例,为98.99%,其中财政性存款、保证金存款和信贷衍生存款占比87.42%,受该制度的冲击较小。储蓄存款中,5万元以上的存款余额占比14.71%,为可能面临存款保险制度冲击的余额。综合上述计量,赣州银行可能面临存款保险制度冲击的存款余额仅占全行存款比例13%。全国性商业银行及股份制银行由于其结算的便利性,预计可能面临该制度冲击的存款比例将远大于城市商业银行,在“存款互搬”的过程中对中小城市商业银行有利。

三、城市商业银行的应对措施

1.加强零售业务的扩张。主要目标在于扩大活期存款规模,降低定期存款比重,从而降低银行揽储成本,提前为“利率战”做好准备。首先,积极拓展代收代付业务。以赣州银行为例基,于城区支行先发优势,目前已有代扣水电煤费、国库集中支付、公积金归集、住宅维修资金归集和市级财政工资统发等相关业务。据统计,工资业务、代扣水电煤气费等类业务能有效增加客户资金的集中程度,从而增加储蓄活期存款。再次,加大银行卡业务的发展。加大银行卡设计,包括以特惠商户等形式吸引特定客户和增强移动终端使用的便利性。例如办理银行卡与加油卡相绑定,给予一定比例的加油价格优惠,以期增加储蓄客户数量和提高客户质量。最后,加大类存款产品(包含理财产品等)的创新研发。应加快理财中心、理财系统等建设,创新研发收益相对较高、风险相对较低的类存款产品,主要目的在于留住银行现有储源,吸收它行“存款搬迁”资金,积极引导它行50万元以上客户拆分资金流入。

2.积极拓展机构新设,合理布局现有网点。出于风险控制考虑,银监会提出城商行跨区域发展应先省内、后省外,先本经济区域,后跨经济区域,最后向全国辐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积极拓展机构新设,合理合规布局城商行现有网点。以赣州银行为例,目前赣州银行在江西省地级市的布局比例为54.54%,县的布局比例仅仅为17.5%。城市商业银行的市场开拓空间仍然很大,可选择探索开设成本小、针对性强的社区银行。通过社区银行的布局,为客户完成包括物业费、停车费、水电费、话费的一站式代缴,同时与各类衣食住行商户组建营销联盟,共同扩展客户,这将快速增加银行储蓄存款客源。对于现有网点,可选取部分网点作为试点,精美化相匹配装修风格,比如某网点内设钢琴(古筝)演奏、亦或是与茶馆(咖啡馆)结合一起,成本不高,但人气聚集效果明显,形成有特设的网点服务。

3.借力互联网金融求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锐不可当,对城市商业银行来说主要在于资金托管业务和产品销售渠道的拓展机遇。一方面,应积极争取P2P平台的资金托管业务,以此为突破口,发展资金托管业务。大部分P2P平台都以第三方支付作为资金划付平台,除少数电商企业拥有自己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大多数P2P平台企业,特别是P2P网络贷款平台急需银行直接支付为其増信。比如,长沙银行与拍拍贷正式签订协议,为其客户提供点对点账户资金划付服务。鉴于其它类型资金托管资质获取的难度较大,城市商业银行可以从P2P平台入手,试水资金托管业务,尽可能的在新一轮网络市场洗牌中抢占更多的机会。

作者:黄文菁 单位: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第9篇

本文采用的中间业务定义

中间业务没有权威的定义,在统计实践上也有较大的差异。权宜的做法是在每次使用时,都事先明确其内涵。本文中,中间业务仅指商业银行作为中间人参与的金融服务,其收入反映为损益表上“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中间业务收入在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表1列示了2007年全国性上市银行中间业务净收入占净非利息收入之比。从表中可见,除深发展和浦发银行外,各行中间业务净收入均占其净非利息收入的80%以上。其中工行、中行、建行、中信和兴业的占比超过100%,主要原因是构成其净非利息收入的其他部分(主要是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以及通过交易等自营活动产生的汇兑损益等)出现亏损,导致中间业务净收入大于其净非利息收入。

不仅收入最多,与其他非利息收入项目相比,中间业务的重要性还体现在风险小、收益相对稳定、不占用或少占用资本等方面。非利息收入对银行经营及收益的价值主要是由中间业务来体现的。

基本轮廓

中间业务净收入及其增幅

2007年,11家全国性上市银行的中间业务平均增长124.51%,远高于2006年度70.64%的平均增幅。从图1可以看出,工行、建行和中行依其庞大资产、客户规模和传统优势,继续扮演中间业务的“巨无霸”角色。其中工行2007年中间业务净收入达327.5亿元,在所有银行中独占鳌头;不仅收入上遥遥领先,三家银行的中间业务增幅在较大的历史基数上均实现了翻番的优良成绩,体现出很强的竞争实力。

在其余银行中,招行实现中间业务净收入64.39亿元,同比增幅156.1%。其收入水平不仅远高于规模相近的同业,也高于资产规模近两倍于己的交行。持续几年的耕耘之后,招行的中间业务在同业间脱颖而出,走上了令人艳羡的快车道。

单就增幅而言,兴业、中信和招商的中间业务2007年分别增长250.9%、174%和156.1%,位列11家银行的三甲,增长势头迅猛;而华夏和深发展的增幅为50%左右,考虑到较低的基数和整体高速增长的行业背景,这一数字仍略显寒酸。

中间业务占比

中间业务净收入占营业收入之比是衡量银行中间业务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2007年,各行中间业务占比均有大幅提高,真实反映了当年中间业务繁荣发展的景象。

从图2可以看出,2007年11家银行中有5家中间业务占比超过10%,招行不仅是唯一超过10%的中型银行,而且还以15.51%的比例笑傲群雄。由于此次中间业务的爆发主要源于零售业务的基金、理财、业务,大型银行的渠道和客户优势明显,工行、中行、建行和交行的中间业务占比均超过10%。其余银行中,除招行外,民生9.45%相对较高,而华夏、浦发和深发展均在5%以下,显然没有抓住这轮风生水起的发展机会。

从增幅角度看,11家银行的中间业务占比平均提升3.3个百分点。招行、中行和建行较上一年提高了5个以上百分点,成绩斐然;而深发展、华夏则近似原地踏步,分别提高0.4和0.14个百分点。横向对比,一面是“富有者更富有”,另一面则有“不进则退”之嫌。

中间业务效率

本文从两个角度考察中间业务的收入效率。一是从中间业务与营业收入的增幅对比入手,观察中间业务对银行营业收入的贡献度;二是从中间业务的支出收入比出发,考察各行中间业务的成本水平。

表2列示了2007年11家银行中间业务增幅与营业收入增幅。2007年,各行中间业务增幅平均是营业收入增幅的2.9倍,为银行的非利息收入进而为营业收入的增长做出了远超于利息收入的贡献。其中,中行、兴业、中信和招行最为突出。

图3列示2007年各行中间业务支出占收入的比率。图中可见,主要由于规模经济的因素,建行、中行与工行的中间业务成本最低,建行每100元中间业务收入只需支出4元钱。交行、民生、招行和中信的中间业务成本均控制在较低的水平,而华夏37%的支出收入比则是11家银行中最高的。

中间业务市场份额及其变化

考虑到这11家全国性上市银行的代表性,可以将其中间业务视作一个封闭的系统,在其中对比分析不同银行的市场份额及其变化。

从图4可见,2007年,工行、建行、中行的市场份额合计占到79.85%,依然占据前三甲位置;除这三家之外,招行的市场份额不仅远超其他银行,而且较上年大幅提高了0.94个百分点,展现出在中间业务市场上攻城掠地的强势形象。

相对于2006年,工行、中行等5家银行的市场份额有所下降,丢掉的部分由其余6家银行瓜分,其中建行、招行和兴业是最大的受益者,合计攫取到被瓜分部分的82%。

中间业务收入结构比较

各行披露的中间业务收入明细详略不一,口径也不尽相同,但是从大处着眼,辅以同一银行不同年份的结构变化,还是能够窥见2007年中间业务在收入结构上的一些共性特点。

同股市有关的中间业务增长最多,结构占比最大。

2007年火爆的中间业务在很大程度上是拜更为火爆的股市所赐。检视各行中间业务的收入结构,与股票市场相关的基金代销(属业务)与托管业务,以及由股市助燃的理财业务增幅最大,对中间业务的贡献也最大,成为中间业务发展的主力军(参见表3)。

股市火爆,基金当行。2007年,我国新基金发行屡创新高,年内基金业资产规模突破3万亿。与此相关的银行基金代销和托管业务出现井喷行情。表4、表5分别列出披露相关信息的银行在基金代销和托管业务上的份额情况。

交行、建行、中信、浦发和招行披露了基金代销业务的收入。交行是第一个获得代销基金资格的银行,2007年其基金代销占全部中间业务收入的份额由上一年的4%上升到29%,增幅达1608%;而建行、中信、浦发和招行的该项业务分别由7%、0.01%、3%和14%大幅增加至37%、6%、20%和34%。这些数据清楚地反映了基金代销业务在过去一年中的火爆程度以及对相关银行中间业务整体上的突出贡献。

工行、中行披露了基金代销的规模。工行基金代销金额8570亿元,同比增长334.4%;中行基金代销金额4220亿元,同比增加322%。据此估算,其基金代销收入增幅也应在300%左右。相对于工行、中行2007年度中间业务收入112%和98%的增幅,可以测算出其基金代销业务占比分别有一倍和三倍的提高。

在托管业务方面,大型银行凭借其渠道优势,有近乎垄断的市场地位。据统计,截至2007年12月31日,工行和建行共托管154只基金,基金规模17209亿元,资产净值占比达到53%;中行和农行分别托管了113只基金,托管规模9937亿元,托管资产净值市场占比为34%。其中,工行、建行虽业务份额变化不大,但在原有的较高基数上分别实现201.8%和119.2%的增幅。其他银行的托管收入结构占比与增幅均较上一年有翻数番的表现,除去其他类托管业务(如招行的企业年金托管)和原有基数小等因素,在很大程度上也得益于大幅增加的基金托管收入。

在单独披露理财业务收入的三家银行中,工行理财业务占全部中间业务的份额由2006年的18.29%增加到2007年的43.40%,增幅为380%;而中信和华夏由于基数较小,不仅在份额上大幅提升,增速更是以“成百上千”倍而论(参见表6)。

支付结算与担保承诺业务结构占比普遍下降。

传统上占有重要地位的支付结算和担保承诺业务,近年来在各行中间业务收入中的份额已有所下降。图5和图6分别列示了全国性上市银行支付结算和担保承诺类业务的结构占比及增幅。从中可见,同2006年相比,虽然在绝对额上仍有所增加,但是在收入份额上,这两类业务在所有银行中均毫无例外地大幅下降,意味着其增速远未跑赢“大盘”。

在支付结算类方面,民生2007年增长71.4%,是各行中最高的,但相应的结构占比却比上一年下降了7.1个百分点;工行增长17.6%,结构占比却下降了13个百分点,下降幅度为各行之最。

在担保承诺类方面,民生、招行增幅最高,但结构占比均有3个百分点的下降。其他银行中,工行等大型银行结构占比下降幅度明显小于中型银行,后者的结构占比下降的平均幅度达10个百分点。

支付结算和担保承诺类业务的结构占比普遍下降,其原因在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创新实践日益丰富,收入来源呈现多元化,传统业务“一股独大”的现象风光不再,这也是中间业务发展的必然趋势。

银行卡业务增长稳定均衡,但结构占比整体略降。

银行卡收入在各行间统计口径最为接近。相对于支付结算和担保承诺业务,2007年各行银行卡业务普遍增长较快;在结构占比上,各行银行卡业务呈整体下降趋势,大型银行下降幅度普遍大于中型银行(参见图7)。

具体而言,工行、中行和建行的平均结构占比由2006年的22%下降到2007年的14%,增幅为25~40%;其他中型银行尽管结构占比差异较大,但整体下降比例相近,增幅也大部分集中在80~120%之间。规模相近的银行在增速和结构上相近的变化趋势,反映出银行卡业务整体上进入了相对稳定均衡发展的阶段。

中型银行的咨询顾问业务收入增幅显著。

咨询顾问业务在2007年也得到较大发展,突出体现在中型银行的收入结构之中(参见图8)。在五家披露咨询顾问业务收入的中型银行中,平均占比从上一年的14%增长到2007年度的20%,其中华夏、中信的占比翻了一番,民生、浦发也有近50%的提高。在增幅方面,中信以近500%的增长名列第一,其他四家银行也有平均超过200%的增幅。

咨询顾问业务异军突起,是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型商业银行在激烈的中间业务竞争中扬长避短、另辟蹊径的结果,体现了将传统银行业务细分为存贷交易和金融服务两个动作的必然趋势,当务之急是不断创新丰富咨询顾问的内涵,实现咨询顾问业务持续高速稳定的增长。

结语与展望

中间业务之所以有价值,就在于它风险低,能够在不占用或少占用资本金的情况下增加收入,减轻银行对存贷款业务的依赖,从而平滑、缓冲宏观经济变化给银行经营带来的冲击。在一片欣欣向荣之中,冷静地将中间业务归于其本位价值,对于中间业务的健康发展是有意义的。

从平均水平上看,2007年银行业的中间业务已经接近营业收入的10%,对银行整体经营水平的影响日益增强。因此,中间业务由粗放式转为精细化发展模式势在必行。这就要求银行在产品创新、持续增长、稳定发展等领域追求中间业务质量的提升,将不同风险程度、盈利水平、服务周期的产品组合成完整的链条,确保无论经济高涨还是调整,也无论客户的风险偏好是高还是低,中间业务都能取得持续稳定的增长。那种为中间业务而中间业务、单纯追求收入数量的做法是本末倒置的短视之举,对于银行的健康发展没有任何好处。

对中间业务而言,2007年是全面开花的丰收年,2008年则是充满挑战和未知的考验之年。资本市场波谲云诡,基金、理财业务难现昨日辉煌,中间业务是否能够保持持久稳定的发展势头?

2007年底以来,各行中间业务热点轮替,代销保险、咨询顾问业务异军突起;日前,有多家银行一季度预盈公告,在推动利润同比大幅增长的因素中,中间业务赫然在列,令心存疑虑的人们有所释然:这是否意味着历经多年锤炼,我国银行业的中间业务已开始在整体上步入宠辱不惊、成熟发展的新阶段呢?

期待各行2008年年报给我们更加动人的面孔。

第10篇

一、资产管理业务发展基本情况

调查显示,我国的资产管理业务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各商业银行加快经营转型和发展方式转变,开发了大量的创新产品,资产管理业务种类及范围不断拓展。目前郴州市辖内银行机构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涉及了委托业务(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委托投资等)、代销业务(国债、基金、贵金属、保险等)、托管业务(基金、保险、证券、信托等)、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企业资产)、信贷资产转让等方面,其中委托理财业务占主导。

(一)资产管理业务规模迅速膨胀,但增速逐步回落。近几年郴州市银行业资产管理业务快速膨胀,2011年-2013年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分别为20002亿元、2717亿元、3583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7865%、3583%、3189%,增速呈现总体回落趋势。分结构看,一是委托理财业务成为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主导,近4年间委托理财业务总量占资产管理业务总量的比例平均为889%。2009年来理财业务出现爆发式增长,带动了资产管理业务的快速发展,但随着监管部门不断加大规范整顿力度,理财业务增速有所减缓,并带动了资产管理业务总体增幅下降,2011-2013年全市累计销售理财产品同比增幅分别为10663%、3906%、3183%。二是其他资产管理业务发展速度总体较快。2011-2013年全市银行机构代销业务规模同比分别增长4842%、4645%、3289%;受信托业快速发展影响,银行业资产托管业务获得较快发展,近3年资产托管业务同比增幅分别为44066%、12988%、4391%;2012年以来,由于经济增速放缓,企业资金链趋紧,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受到一定影响,推动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发展,2012年和2013年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分别为119亿元、158亿元。

二、银行业资产管理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统计制度不健全,影响金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有效性。一是缺乏专项统计制度。调查显示,郴州辖内只有部分银行对相应的资产管理业务开发了专门的系统,但不同银行对于同一类业务使用的系统存在差异,无法汇总。同时,人民银行也没有建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统计制度。二是现行分业统计制度弊端显现。例如,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能够在央行理财和信托资金统计系统中有所反映,但随着券商环节的加入,银证信合作模式可能导致重复统计。

(二)削弱了货币政策调控效果,加大宏观调控难度。比如理财业务虽然创造派生存款,但被计入银行表外业务,不在存款准备金政策管理范围内,也没有统计在M2中,使得M2被低估,组合投资类理财产品的资金以信贷的形式投资给实体经济,并被统计在表外,导致信贷数据被低估,同时由于对资产管理业务的资金流向缺乏全面有效统计,一些资金进入到房地产、融资平台、“两高一低”等受限制的行业,影响宏观调控的效果,加大了宏观调控的难度。

(三)加剧银行间竞争,影响银行体系的流动性。一是造成银行存款大幅波动。银行为应对存贷比和资本充足率等监管考核,普遍将委托理财产品的销售日设置在月初和季初,将到期日设置在月末和季末,以使得理财产品到期后资金转化为存款。这导致存款在月初或季初大量减少,月末或季末明显增加,存款出现大幅波动。二是加剧银行间竞争。目前商业银行一般通过以理财业务为主导的资产管理业务争夺存款,提高市场份额,资产管理业务演变为高息揽存的工具。

(四)风险管理能力有待加强,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增加。

一是部分银行风险管理能力不足,开展了不规范的“资金池”理财业务,存在非独立会计核算、资金来源与运用不对称、期限结构错配、收益水平难以核算等问题。二是大部分金融消费者将理财产品视为一种变相的保本高息存款,由于一些银行销售行为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风险提示不到位,部分理财产品到期收益率远低于预期收益率引发大量社会纠纷事件。三是资产管理业务的资金横跨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信贷市场、股票市场、期货市场等几乎所有的金融市场,一旦发生巨大风险,极易使风险在各金融市场间传染,从

而引发系统性风险。

三、相关建议

(一)完善资产管理业务金融统计制度,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尽快将各项资产管理业务纳入金融统计范畴,特别是将各类理财业务、委托贷款、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代销等业务纳入日常统计工作中,统一制定统计分类标准,规范信息反馈渠道,注重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全面反映银行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为宏观调控和监管提供更多的决策信息。

(二)加快建立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不断提高金融宏观调控水平。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及各行业交叉环节的金融信息进行全面、系统的收集和整理,准确把握金融运行状况。通过构建金融业综合统计协调工作机制,研究制定金融业综合统计框架,做到口径统一,避免跨部门流动资金统计数据的重复计算。

第11篇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是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境内非居民除外,以下简称“投资者”)委托以投资者的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负责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准入管理和业务管理。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外汇额度管理。

第五条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投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及行业管理规定,并依照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开展投资活动。

第六条商业银行受境内居民个人委托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遵守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受境内机构委托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参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的有关内控制度建设、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和其他审慎性要求执行。

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相关风险的管理。

第二章业务准入管理

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应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批准。

第九条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是外汇指定银行,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健全了有效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

(二)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完善;

(三)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的能力和经验;

(四)理财业务活动在申请前一年内没有受到中国银监会的处罚;

(五)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审慎条件。

第十条商业银行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书;

(二)相关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

(三)托管协议草案;

(四)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中国银监会按照行政许可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审批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后,在境内发售个人理财产品,按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

商业银行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后,向境内机构发售理财产品或提供综合理财服务,准入管理适用报告制,报告程序和要求以及相关风险的管理参照人理财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投资购汇额度与汇兑管理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受投资者委托以人民币购汇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向外汇局申请代客境外理财购汇额度。

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以投资者的自有外汇进行境外理财投资的,其委托的金额不计入外汇局批准的投资购汇额度。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申请代客境外理财购汇额度,应当向外汇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购汇额度、投资计划等);

(二)中国银监会的业务资格批准文件;

(三)托管协议草案;

(四)拟与投资者签订的委托协议(格式合同)范本,协议应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收益、风险承担等相关内容;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批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中国银监会。

第十五条在经批准的购汇额度范围内,商业银行可向投资者发行以人民币标价的境外理财产品,并统一办理募集人民币资金的购汇手续。

第十六条境外理财资金汇回后,商业银行应将投资本金和收益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以人民币购汇投资的,商业银行结汇后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以外汇投资的,商业银行将外汇划回投资者原账户,原账户已关闭的,可划入投资者指定的账户。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的净购汇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批准的购汇额度。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通过远期结汇等业务对冲和管理代客境外理财产生的汇率风险。

第四章资金流出入管理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境外理财投资,应当委托经银监会批准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其他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其用于境外投资的全部资产。

第二十条除中国银监会规定的职责外,托管人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商业银行按理财计划开设境内托管账户、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

(二)监督商业银行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三)保存商业银行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15年;

(四)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五)协助外汇局检查商业银行资金的境外运用情况;

(六)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托管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报告:

(一)自开设商业银行的境内托管账户、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银监会和外汇局;

(二)自商业银行汇出本金或者汇回本金、收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告有关资金的汇出、汇入情况;

(三)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告有关商业银行境内托管账户的收支情况;

(四)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外汇局报送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情况报表;

(五)发现商业银行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银监会和外汇局报告;

(六)中国银监会和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在收到外汇局有关购汇额度的批准文件后,应当持批准文件,与境内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并开立境内托管账户。商业银行应当自境内托管账户开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送正式托管协议。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境内托管账户的收入范围是:商业银行划入的外汇资金、境外汇回的投资本金及收益以及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商业银行境内托管账户的支出范围是:划入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的资金、汇回商业银行的资金、货币兑换费、托管费、资产管理费以及各类手续费以及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境内托管人应当根据审慎原则,按照风险管理要求以及商业惯例选择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其境外托管人。

境内托管人应当在境外托管人处开设商业银行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用于与境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资金结算业务和证券托管业务。

第二十五条境内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必须为不同的商业银行分别设置托管账户。

第五章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购买境外金融产品,必须符合中国银监会的相关风险管理规定。

中国银监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风险进行监管。

第二十七条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在发售产品时,向投资者全面详细告知投资计划、产品特征及相关风险,由投资者自主作出选择。

第二十八条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定期向投资者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按规定履行结售汇统计报告义务。

第三十条外汇局可以根据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需要,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购汇投资额度。

第三十一条中国银监会和外汇局可以要求商业银行、境内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提供商业银行境外投资活动的有关信息;必要时,可以根据监管职责对商业银行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银监会和外汇局备案:

(一)变更托管人及托管人;

(二)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三)涉及诉讼或受到重大处罚;

(四)中国银监会和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的境内托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外汇局:

(一)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涉及重大诉讼或受到重大处罚的;

(三)外汇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及其境内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的,由外汇局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银监会和外汇局有权要求商业银行更换境内托管人或取消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购汇额度。境外托管人拒绝提供相关信息的,中国银监会和外汇局有权要求更换境外托管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投资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金融产品,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12篇

富有责任竞争力的金蜜蜂银行,在改革大潮的推波助澜下不断自我完善、自我创新,历练成为具有优秀市场意识,并被社会认可的现代化商业银行。

业务平台升级日新月异

银行的业务平台是直接为国民经济、社会大众提供金融服务的核心要素。业务平台的发展、创新为银行经营水平、责任竞争力的提升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以客户为中心”、丰富且适用的功能创新,将不断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实现银行、客户、同行等利益相关方的共赢。

招商银行:打造6s资产托管综合业务平台

招商银行坚持“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历时三年,建立起国内首个集托管业务处理和客户服务为一体的资产托管IT平台、业务平台、服务平台和管理平台,以缓解国内托管行业中托管银行与资产管理人使用同一套业务系统的集中性系统风险,在发展自身业务水平的同时,积极为客户提供安全、便捷的托管服务。

(6s:安全保管Safekeeping,按时清算Settlement,投资监督Supervision,个Service,直通处理STP,信息支持Survey)

中国银行:开放式产品平台和信托服务

中国银行自主开发了“开放式产品平台”,为客户打造国内涵盖产品类型最广泛、功能最开放的产品服务平台。该平台通过系统整合跨品牌、跨行业的资源,甄选多样化的优质金融产品,并将之集合在统一的产品平台,让客户得到全面的投资资讯和更多另类产品的投资机会,做到全方位的财富管理。由此不仅提高客户理财的合理性,也使自身的责任竞争力更上一层楼。

中国银行不断将主动管理和信托理财作为主要创新领域。提出“日日金”系列、“岁月流金”系列和“信托理财”系列等产品,2009年累计开发理财产品1772只,累计发行理财产品12200亿元。客户进行产品配置后,可以通过统一的后续产品服务和综合账单,全面了解资产配置和组合收益情况,以前瞻理念,有效保证客户财富保值增值,有力促进了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华夏银行:引进国际化核心业务系统

华夏银行引进并成功上线运营国际化先进核心业务系统,为未来的业务发展和快速扩张带来了契机。新核心业务系统是先进的创新服务平台的物质基础,新核心业务系统与其相辅相成的配套系统、流程、制度和人力资源等构成的以客户为中心、适应市场需求的创新服务和管理的基础平台,成为提升华夏银行核心竞争力的有力保证。

捕捉市场契机,凸显特色业务

随着证券、外汇、保险等非银行金融业务的日益繁荣,市场的需求愈加多元化,客户需求也更加复杂。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积极应对,悉心分析客户、了解客户,结合自身业务特色,不仅可以更好地回应客户、社会的需要,还将进一步提高自身的责任竞争力、提升可持续发展水平。

浦发银行:拥有PE项目库的商业银行

浦发银行在股权基金业务上连年提升业内领先优势,搭建了直接股权投资信息系统平台,应用8万多个项目进入系统,使浦发成为业内第一个拥有PE项目库的商业银行。浦发银行还率先推出涵盖引导基金运作全生命周期的“引导基金综合金融服务方案”,成功中标总规模达200亿元的中船产业基金独立托管人银行资格,成功获得营销50亿规模海洋工程设备股权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成为国内银行业的责任竞争力标杆。

中国银行:整合特色资源,完善优势服务

中国银行充分发挥在外汇资金业务领域的传统优势,巩固结售汇交易、贵金属交易、人民币债券交易等国内领先地位。开办美元对卢布自营业务。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开展购售人民币和人民币拆借业务。推出双向外汇(黄金)宝、实体金交易业务。为企业跨境业务提供更为丰富、完善的交易服务,节约客户换汇成本,进一步提高优势业务的责任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