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法律有关的知识

法律有关的知识

时间:2023-10-09 10:59:4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有关的知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法律有关的知识

第1篇

一些理工科高校的有关部门对学生的法制教育重视程度不够,没有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及财力推进大学生法制教育宣传。形式主义严重,只是在全国法律日等特殊的时间点进行一些活动,其他时期关注很少。宣传方式陈旧,更多的是发发传单、挂个条幅、办个法律知识讲座而已,并没有充分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及媒介,导致宣传教育活动乏味,难以激发学生热情。此外,一些高校辅导员在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对科技竞赛、评奖评优、贫困生等问题比较关注,而对法制教育重视程度相对不足,对学生的法制意识及知识储量现状缺乏足够了解,也没有采取相应措施。

二、加强理工科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对策

(一)切实了解大学生的法律知识状况及需求

第一,设计法律知识调查问卷,主要考察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掌握情况及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并对已毕业学生进行信息收集,了解毕业生进入社会后对在校所学法律知识的实际应用情况及对我校法律知识普及的意见。第二,访谈法。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选取一部分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的学生进行访谈,深入了解其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存在哪些必要法律知识的不足,以及其对法律知识的看法。

(二)充实教育内容,采取灵活的宣传方式

第一,采取情景教学法。选取一批对法律知识感兴趣、有一定基础的学生,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进行公开的模拟法庭、法律知识小品、普法微电影等活动,让在校生在乐趣与实践中培养法制意识与逻辑,掌握生活中常见的法律知识。第二,邀请知名的法律界的专家学者对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学生进行专题讲座,对基本的法律知识及热点法律问题进行深入讲解,以充实普法活动内容,有利于学生理解、掌握前沿知识,从而更好地实现教学目标。第三,采取游戏竞赛与知识竞赛。小组游戏竞赛法强调小组奖励、个人责任和成功机会均等。无论基础好或差的组员,只要努力,都有可能从水平相近的人中脱颖而出,为小组赢得最高加分。这种竞赛机制充分体现了成功机会人人均等的思想,可以有效激发所有学生的学习动机。在进行法律知识普及的实践中,可以采取此项模式,充分激发不同层次学生的学法意识。由有关部分或法律专家撰写统一的校法制教材,以此为基础举办一次普法知识竞赛,以班为单位,分院和年级进行,分为初赛、复赛与决赛,初赛选出各院各年级的优胜者,复赛选出各院的优胜者,决赛由各院的优胜者决出一二三等奖,对获奖者进行奖励。第四,组织班级讨论。鼓励班级利用班会在高年级进行每月一次法律、案件的品评与讨论,开展“有人向你借钱不还怎么办?”“有人威胁你怎么办?”“被人欺骗怎么办”“遇到倒地老人该不该扶”等主题班会。通过学习和讨论使学生的法律意识更强,能够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做到知法、懂法、用法。

(三)建立高效的信息沟通及反馈机制

第一,建立多层次的信息交流与互动平台。充分利用校内网、校内论坛、QQ、微信等网络工具及平台,建立多层次的法律信息交流与互动平台,例如QQ群及微信的公共账号,对于法律知识信息进行实时更新,让同学们可以随时随地了解最近法制动态,准确把握我国法制建设的脉搏。第二,集合一批有就业指导经验、有一定职业法律指导技能的老师及校外的有关专家,建立面向全院学生的就业法律咨询平台。对学生在日常生活中面临的法律问题及就业中面临的就业法律问题提供一对一的咨询和指导。通过咨询平台了解法律普及机制的实际效果。同时,通过调查问卷等方式搜集在本次项目实施的各种活动中学校老师及同学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应地反馈各个阶段,做到充实和完善,使本项目能够循环而有效地运行。

(四)开展“普法实践”主题活动

第2篇

关键词:传统文化;知识产权;黔西南;保护模式;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4-00195-02

传统文化是人类文明传承与发展的载体,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源泉,传统文化的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但是传统文化又是一种与现代知识完全不同的知识体系,传统文化产生的年代久远、传承方式特殊、处于相对公开的状态,加之权利主体不明确,现行的知识产权体系无法对传统文化提供有效的保护,而传统文化又处于传承与发展的危机之中,因此,本文拟对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

传统文化的保护理念与现代知识产权存在着冲突,代表西方物质文化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不能实现传统全面的保护,因此需要更为有力保护方略进行强势保护,这种制度设计并不是仅仅停在制度设计层面,而是上升到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层面,实施对传统文化的全方位的保护,明确传统文化的保护战略目标和价值。传统文化的国际国内保护实践证明,传统文化的保护不能仅仅依靠私法,而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强调公权力在传统文化法律保护中的责任与作用,建立相应的行政法律制度宣示国家对传统文化保护的立场、态度、政策目标和基本原则,对传统文化持有者进行激励,对传统文化的生存环境进行保护,对传统文化的侵害行为进行制裁,为传统文化的保护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因此,制定渗透着公法与私法精神的特别法来提供更有效的保护无疑是一个理想的选择。

同时,基于传统文化的保护的紧迫性以及制度设计的成本与效益的分析,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法律保护制度,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微调,以尽可能地适应传统文化的性质特征。

一、国际、国内研究背景

1976年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一起建立《突尼斯版权示范法》,首开非洲国家在本国版权法内建立起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机制的先河。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WIPO召集政府专家委员会,进一步承认了进入其民间文学艺术范围的对象都应作为原住民知识产权受到保护。2000年,WIPO组织成立了知识产权和遗传资源、传统文化及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简称WIPO政府间委员会),通过会议,WIPO的成员国已经宣布要强化传统文化保护的法律手段建设、尊重传统文化,对利用传统文化的收益进行公平、公正的分配,同时,WIPO政府间委员会也宣称要建立保护传统文化的特别法律制度,并提出了保护目标、客体、权利主体等要素。

菲律宾已经逐渐形成了传统文化保护的法律体系,由宪法、行政法和特别法组成,在这些法律中根据需要为权利主体设立了两个权利:一是国家和国家所有权,赋予国家对传统文化的宏观都督管理权以及传统文化的对外;二是传统社区权,包括进入传统社区攻取相关传统文化的控制权、商业化开发传统文化的事先知情同意权和利益分享权、涉及以相关传统文化的参与决策权等。

哥斯达黎加对传统文化法律保护的研究主要贡献在于其在原住民及其社区的广泛参与下制定通过了《生物多样性法》,该法宣示了与生物有关的传统文化受到知识产权或专门登记制度的保护,并成立了一个政府、企业、科研机构、农民及原住民参与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与监督该法的实施。

印度则致力于传统文化的文献化和数据化,以印度的民间草药为例,印度建立传统文化数字图书馆。为了防止传统文化被窃事件的发生,为已进入公共领域的草药建立数字信息库以确保有关在先权利。这项工作为有关药用和其他用途植物(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的传统文化进行收集归档,以为建立一个便利的计算机数据库作出准备。这类数据库将使得全世界的专利管理部门都能够查找和审查专利是否已经普遍应用过或是否存在在先权利,从而避免为“误授”专利。同时,印度的努力也引起了南亚诸国的关注,为保护地区传统文化,南亚诸国计划共同建立一个传统文化数字图书馆,还将对相关法律加以修改,防止传统文化遭到商业专利的盗用。

在国内,有学者主张特别保护机制应分为四个层面:首先,对国家和社会公众有重大意义,非少数民族持有并且还未广为人知的传统文化,应该认定为国家所有,由中央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例如,我国的景泰蓝、宣纸等制造技术,他人若要使用必须经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其次,对明显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传统文化,由民族自治机关或者其他组织行使权利。再次,对尚未公开的传统文化,如祖传药方,由其持有者行使权力,对这类知识的使用要经过持有者同意。最后,就是那些已经处于公有领域的传统文化。实际上在这些传统文化上设定任何财产性权利都不切实际。因此应当允许公众对这些权利进行自由无偿地使用,对这类传统文化的保护主要是为了防止其他人尤其是外国人在这上面获得知识产权。还有学者则主张结合其他国家已有经验,如印度、秘鲁等国,创建传统文化的特别保护机制。

二、黔西南州的民族文化现状

贵州省的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位于贵州省西南部,毗邻云南和广西,境内以布依族、苗族为原住民,和全国其他少数民族地区一样,黔西南保有着十分丰富和原生态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布依族的传统民间文艺表达和苗族的服饰及舞蹈是为代表。

(一)布依族传统文化。黔西南州布依族有极具民族传统的歌舞、节庆、习俗,布依族音乐"八音坐唱"有"声音活化石"、"天籁之音"之称,享誉海内外。彝族舞蹈"阿妹戚托"被誉为"东方踢踏舞"。布依族"八音坐唱"、布依铜鼓十二则、查白歌节、土法造纸、布依戏、布依族勒尤、布依族高台狮灯舞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二)在苗族服饰方面。苗族服饰也是当地的一个特别文化现象,包含多种多样的文化价值。作为传统资源中的传统手工艺,在苗族的服饰上得到充分的体现。作为传统资源中的传统手工艺,在苗族的服饰上得到充分的体现,在黔西南州,生活着不同类的苗族同胞,其服饰也不尽相同。这是一片独特的文化风景,苗族服饰里有很多愿材料都是使用当地所产的材料,其银装饰品的确制造工艺和图案的绘画、刺绣技巧都是苗族人经过世世代代的不断改进而来,而现在非该地区的一些个人或者商家在表演或者其他方面的用途上在使用苗族服饰,则是对苗族服饰文化的扭曲。但现在对苗族服饰有关权利的保护也没有健全的法律基础,致使很多苗族服饰外传和亵渎,甚至致使很多苗族服饰的手工艺技术被泄露。

如今,传统知识因缺乏时尚性而遭遇年轻人冷落甚至抵制。对年轻人而言,传统的和旧的方法、知识及祖辈沿袭下来的生活习俗已经过时;利用传统手工技能制作产品的时代已经成为历史。在这样一种社会氛围中,传统知识及做法正在走向衰落。从现实社会的情况来看,年轻人(据笔者自己及考察的情况看,主要是1980年后出生的人群)不愿意承袭传统所导致的不仅仅是传统知识自身的消亡,而且还致使整个人类社会的文化多样性及不同文化背景下优良传统的传承受到了严重威胁。在黔西南州的兴义市、望谟县、贞丰县等,现在的年轻人除了上学的,几乎都外出打工挣钱,这样,留守村寨的只能是老、弱、病、残者。

三、我国法律对传统资源保护的困境

传统资源要得到有效保护,法律制度应该是核心环节,要使得法律能够很好地保护传统资源,首先要对传统资源的权利范围进行确认,包括对其所属群体赋予什么样的法律权利,以及这样的权利怎么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分配,进而实现传统资源权利的应用、转化、授权使用等方面。如前所述,传统知识资源和知识产权是有一定的共同性质,但是又具有其特殊性,这就影响到了法律对其进行权利设置。

由于传统资源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时间性,因而对其所确定的法律权利也是无期限限制的,法律应致力于保护该权利的永续性和价值性,而不能规定一定的保护期。但是对这些权利的实施及监督状况、资源的适当保护和利用的法律措施,应当按期限、事项等经常性的进行。

由于传统资源具有地域性,这就是决定了基于传统资源的权利的专有性,这个是知识产权具有的共同性。因而在权利的保护和防止侵犯时,在归责原则上应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一旦发生了损害,法律就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在权利主体主张其对传统资源所具有的权利在不知情或保护不利的情况下被侵害时,应当由被控告的一方负责举证,证明其对所使用的知识资源具有合法、有效的权利,其权利来源和权利本身是没有法律瑕疵的。否则就构成了对传统知识资源权利的侵犯,应当承担法律上的侵权责任。

权利主体和客体不具有确定性,因而对权利内容的确定是法律保护资源的必备内容。除了财产权利所应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绝对权利外,对某项具体的传统资源所具有的权利范围、权利主体、权利的利用和保护制度、法律措施的监督制度和侵犯权利的责任追究制度等,应当由法律或相应的规章做出规定,使该项具体的而又不具有确定性的传统知识得到法律上相对确定的保护。

四、传统资源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构建思考

用何种模式保护传统资源,是国际社会至今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话题。笔者认为,在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里面进行适当的修正及增加,我国的知识产权法规要尽快修改完善。

从已经形成的制度及纲领性文件中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特别利+反不正当竞争”的综合保护模式将是未来的必然选择,其中“特别权利”机制有可能成为大多数国家共同接受的核心保护模式。所谓“特别权利(suigeneris)”,指的是类似于知识产权,但又不包括所有权的一种保护模式,这种保护模式将赋予权利人某些禁止权与受益权,从而使其可依法禁止其他人针对受保护的资源实施某些行为,或者在实施相关行为前以某种方式征得许可或同意。当其他人因利用受保护的资源取得收益时,权利人有权按照一定比例或方式获得利益。至少在涉及传统知识及传统文化表达问题时,发达国家已经明确表示了对授予相关资源以纯粹私权的反对意见。这表明,即使保护传统资源的法律制度能够最终建立起来,相关资源保有者也不可能通过私权机制完全阻止其他人对其拥有的传统资源的获取和利用,而只能阻止某些损害性的使用。但无论如何,这些资源保有者将有机会从资源利用者手中分享到合理的利益。这种利益分享机制将提高资源保有者进一步保护与传承相关传统资源的能力,从而真正实现传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由于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对传统资源保护的断层,所以,可以综合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分别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与专利相关的制度。主要针对依赖传统资源而申请的相关专利权利,要尊重传统社区的应有权利,并且将与申请的专利有关的传统资源持有人列为“共同权利人”。

(二)与商标有关的保护。这里主要是对于那些基于传统社区里特别的物质、地理标志如:兴义市的万峰林布依族风情村、贞丰县的布依族节日等,建筑标志如:苗族服饰的牛角头,苗族的吊脚楼等,而对申请商标权利的主体进行限制。

(三)与著作权有关的保护。将那些在民族地区已经公开的传统知识、文化表达形式通过文献出版以期得到著作权的保护。

(四)与商业秘密有关的保护。在黔东南地区,有许多民间传统资源的保持人是基于家里上辈的秘传而得,秘密性就是他们的最大价值,一旦公开便可能丧失其价值,所以只能以终于秘密的方式来保护,并且结合《合同法》有关规定,对民间传统资源的秘密转让拟出相应的有利于传统资源持有人的原则和条款,

(五)地理标志。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慢慢形成的,由于特定地区的气候、水土等自然因素的共同影响和作用下,所以该地区的生物产品具有特定的、与其他地区类似生物所不同的品质特征。从目前来看,TRIPs协议对葡萄酒和烈酒提供了高标准的地理保护,印度等国要求对传统资源有关产品如印度香米等提供保护。

(六)应该明确村民自治组织的法律定位,以便于对民族村寨传统资源开发和保护事宜进行管理。要禁止在旅游区景点大面积复制民族村寨,民族村、民俗村、民族主题公园等在有关部门审批时要应该严格审查,并且到知识产权部门登记备案。

五、结语

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传统资源既面临了空前的展示和发展机遇,也面临了前所未有的市场化、商业化挑战。如何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社会形势下,认真对待传统资源的丰富性及其利益群体多重性的复杂特征,采取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以及中国社会发展潮流的资源保护模式,是我们每一个关心传统资源的有识之士面临的重要课题。不管通过什么途径和方式,心中的目标却殊途同归,那就是:承认传统资源的特点和价值,满足传统资源持有者的实际需要,制止不公平和不公正使用,促进尊重,鼓励创新,实现利益分享,最终实现传统资源的优化传承,实现传统资源的和谐发展,为民族传统资源的传承和人类文化多样性做贡献。

参考文献:

【1】 [美]阿瑟.R米勒等:《知识产权法概要》[M],周林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8年版。

【2】[美]科斯塔斯.杜兹纳著 《人权的终结》[M]郭春发 译 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2年5月版 。

【3】《文集》[M]第八卷,群言出版社,1999年1月版。

【4】 达里尔・A・波塞等:《超越知识产权――为原住民和当地社区争取传统资源权利》[M],许建初等译,云南科技出版社2003年版,第7页。

【5】 戴永盛著《商业秘密法比较研究》[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6】 冯俊著 《开启理性之门――笛卡儿哲学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版。

【7】 贵州师范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编 《农业传统知识权利保护与案例收集》[M ]2005年5月。

第3篇

卫生监督执法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秩序,预防和控制疾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职责。抓好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对广大餐饮、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化妆品、医疗机构、有毒有害生产企业等行业的管理者和从业人员非常重要,通过培训可使他们学法、懂法,从而达到守法的目的。针对目前卫生法律、法规众多,靠广大被监督单位人员自学已不能满足卫生监督部门的管理需要和社会效益的需求。对被监督管理单位负责人和全体从业人员由卫生监督部门每年进行集中培训其社会效果反响良好。通过培训,依法经营、守法经营、文明经营意识大大增强,违法经营案件逐步减少,案件查处自动履行办结率明显提高,经营活动进一步得到规范,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 改进观念,增强信心,提高对学习培训重要性的认识

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是卫生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途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加强卫生监督管理的要求,所有相关从业人员都必须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知识培训,这是从事有关行业工作的必备条件之一。通过培训对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知识进行讲解,使经营单位和经营者了解到,进行在岗人员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知识培训,既是卫生部门的责任,更是企业和服务单位的管理人员的责任。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卫生监督部门主要代表国家行使监督、督促检查的责能,各单位有责任而且是必须做好的一项卫生管理工作。所以对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和相关卫生知识开展集中培训主要对象为各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为做好本单位卫生管理提供必备的知识储备。培训的目的要把管理人员、负责人所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具体日常管理中去,同时用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去指导和培训本单位下属的从业人员。根据行业实际,有的集中培训到单位负责人,有的培训到班组长,还有的培训到全体从业人员。其次,学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和相关卫生知识,使单位的卫生管理水平提高了,服务的卫生质量档次也上去了,跟上市场发展的步伐和消费趋势都是非常必要的。所以我们通过联系实际,结合卫生知识的讲解,使经营者认识到贯彻卫生法律法规与提高服务档次、水平,提高企业效益是相一致的,引导他们把贯彻卫生法律法规融入日常的自身管理中去,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参加学习培训,不仅是知识的传递和交流,同时也是监督部门与各行业、各单位之间,行业单位与单位之间的情感交流,更是行业单位与单位之间信息和经营交流。

2 服从工作大局,树立四种意识

当前我市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大开发大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各方面协调发展、健康发展是市政府提出的一个奋斗目标,也是当前我市的工作大局。服务行业也要自觉服务,服从整个工作大局,为优化投资环境作贡献。为服务于大局,引导广大经营者自觉树立四种意识。(1)大局意识。服务行业是投资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搞好服务经营不仅要着眼于自身内部经营管理活动搞活,而且要有大局观念,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搞好经济建设大环境。(2)服务意识。服务行业服务为先,提高服务质量是搞好经营基本保证,在这方面,每个单位的经理、负责人都有深切地体会,但同时需要强调的是,既要注重经济效益,更要考虑社会方面的效益。(3)法制意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的经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保护合法经营,反对和取缔违法经营,所以,一定要守法经营,文明服务。要守法经营,首先要通过学法、知法、懂法,才能做到守法。消费者要明白消费,经营者也应该明白赚钱。(4)卫生意识。餐饮服务行业和公共场所目前主要体现大众消费,与群众的健康关系密切,所以一定要有卫生意识。要加强卫生管理并建立落实卫生规章制度,这样才能有效防止疾病的传播,特别是防止食物中毒和职业性中毒的发生

3 学以致用,落实到行动中去

组织一次集中培训学习,卫生监督所的有关人员要认真查看有关资料,认真备课,各单位的经理、负责人也要从繁忙的工作中抽出时间来听课,所以要求一定要认真听讲,认真参与交流,这样才能使花费的时间、精力有价值,有所收获,有所促进。培训以后,首先要求各经营单位要对照学习的内容,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一次卫生管理方面的自查;其次,有的行业单位学习以后还要加强对下属员工、从业人员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有关的卫生规章、制度不能只挂在墙上,应该让员工了解和掌握。加强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是上级对有关职能部门的要求,也是法律赋予卫生部门的神圣职责。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各方面特别是各经营单位自觉做好协作和配合工作。因此要求各单位要自觉、主动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做好卫生法律法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行业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水平和卫生管理水平。

4 卫生知识培训在卫生监督管理中的作用

其一,是使相对人,即经营者和经营单位提高思想认识和卫生法制观念。变认为卫生法律法规培训工作无关紧要,马虎应付为思想上重视,认真对待。

其二,是提高卫生知识水平,解决经营者不知道如何搞好自身卫生管理的问题。使他们变卫生自身管理盲目、无序、随意性大为管理有目标、有章法、有工作成效。

其三,是增强了经营者配合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工作的自觉性。

第4篇

论文摘要: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是传统的知识产权行为在网络媒介中的延伸。我国应采取一切措施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使其在更加开放、更加和谐的环境下长足发展

1我国网络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

网络知识产权就是由数字网络发展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使用网络的人以每年10倍的速度发展。因国际互联网络的广泛应用给知识产权带来了一个大课题。随着国际互联网的商业化发展,网络正日益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然而网络提供的更多便捷、更庞大的资源共享体系,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更大的困难,网络环境下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日益增多,严重侵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影晌了网络环境的正常秩序。而立法的空白、惩治的不力是导致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屡屡发生的重要因素。

2网络知识产权受侵权的原因

2.1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化人们在传统的社会现实与网络社会中的道德观念存在很大差异。传统的社会,依靠法律法规,社会道德以及社会舆论等的监督,以及周围人们的提醒或者注视下,传统的法律和道德都会相对很好的被维护。而网络社会是一个相对非常自由的空间,既没有中心,也没有明确的国界和地区的界限,人们受到的时间空间的束缚大大缩小。

2.2法律不健全现行的(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仅局限于支付报酬,是不完整的,其中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作为文摘、资料刊登的规定,也是不完善的。当网络论文在网络环境下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传播时,各类作品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传播形式发生很大变化,速度更加迅捷,而且作品一旦在网上被公开,就会产生传播,下载,复制等一系列的行为。在网络环境中,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即没有起到指导人类行动规则的作用,也没有起到强制作用,法律的权威在网络侵权者眼中荡然无存。

3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措施

3.,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在信息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网络人享有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充分、更广泛的信息自由权利,它的合理利用,将有力地促进人的自由自觉地全面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互联网本身就是通过互通有无、互相帮助建立起来的。作为网络社会的一员,在深被网络社会的福泽的同时,也应有维护网络秩序和安全、为网络社会作贡献的意识。在网络上,有些信息的获得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以回报提供服务者的劳动,信息是生产人高投入的结果,我们应该尊重信息生产人的劳动,试图“不劳而获”,或者“少劳多得”则是不道德的行为。

3.2加大执法力度,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犯条第2款的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种“法定许可”制度,是对知识产权的有限保护,是在法制还不够健全的情况下的一种权宜之际。尽管如此,这样的权宜之际,实际执行效果却不十分理想。对此,有必要采取措施使法律的规定落到实处,以维护论文作者应有的合法权益。

①加强法律意识的宣传。当前,知识产权的法制宣传比较弱,全社会的法制意识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大家在充分享受网络带来的实惠、尽享人类文明成果的同时,缺乏一种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法制意识。因此,有关部门,特别是法制宣传部门,要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提高网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使他们自觉按法律的规定办事。多数网络用户在使用BT下载的时候,没有意识到自己在做侵权行为。加强普法教育可以使公民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②加大执法力度。“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除了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的自觉性来保证法律法规的实施外,还要通过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惩治违法行为,从而把法律的规定落到实处。这样,就可以把自觉执行与督促执行相结合,以收到事半功倍的实效。因此,知识产权保护部门,要采取随机抽查、突击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等多种措施,加大行政执法检查监督的力度,并定期公布违法的典型案例,维护网络论文作者的合法权益。③加大监督力度,促进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鉴于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网络论文的保护,主要是社会效益,没有或基本没有什么经济效益,相对于其他方面的执法,没有利益的驱动,执法部门的积极性普遍不太高的实际情况,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要发挥职能作用,定期听取和审议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适时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活动,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督促政府有关部门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并把保护措施落到实处。④技术保护。数字网络环境下,权利人仅仅享有控制作品在网上传输的权利还不够,还必须借助于一定的技术措施实现自己的权利。为了保障信息系统安全和网络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可采用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数字水印技术、控制复制技术等。⑤立法完善。网络立法的形式应当是建立一部类似于《著作权法》、《商标法》或者《专利法》这样的法律,全面规定网络的法律问题。另外,在一些基本法中补充有关网络内容的规定。要建立配套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网络法还要做出实施细则,成为一个由网络法为核心的,由基本法的相关内容为配套的,由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作补充的,由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作为法律实施说明的,这样完整的法律体系。此外,在理论研究中,网络法律研究可以成为一个综合的学科,将网络法律问题都概括进去。之后,在每一个网络法律的分支中,都可以建立分支学科,各自有自己的体系,有自己的理论。

4总结

第5篇

【关键词】中职 德育功能 法律修养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5)06B-0006-01

法律素养包含法律知识,法律意识、观念,法律信仰。一个人的法律素养,是通过其掌握、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及其法律意识表现。中职学生获得法律知识的渠道是多样的,学校德育课中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是学校进行法制教育的主渠道。如何在职业道德与法律课堂中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笔者总结如下。

一、把法律基础知识渗透到学校规章制度中,帮助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

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教学的目的是有助于学生增长法律知识,有助于提高学生分辨是非的能力,帮助学生提升养成良好行为习惯的自觉性。美国教育家杜威在《道德教育原理》中指出:品德的内容一定要转化成为个人自己的活动、习惯和欲望。杜威强调了德育实效应该体现为习惯养成和动力机制形成,而动力机制形成也应落实为养成良好习惯的自觉性。我国教育家叶圣陶在《习惯成自然》中更明确地强调:“教育就是培养习惯”。学校的规章制度是基于国家的法律和人们的道德认识而建立的,是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所必需的。一般而言,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既体现法律的精神和要求,同时又符合学校的实际,因此,课堂上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教育的同时将学校的规章制度结合起来,因势利导地进行法律和规章制度方面的教育,让学生认识到学校规章制度的正确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熟悉和掌握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真正遵守规章制度,按规章制度办事,为今后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奠定良好的基础。例如,针对学生中存在的随意旷课、夜不归宿、损坏公物、打架伤人等现象,讲明“小错”与“大错”、违纪与违法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告诫学生“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作为中职学生在校期间应该自觉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

二、结合实际进行案例教学,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

兴趣是人们力求接触某种事物或从事某种爱好活动的意识倾向,是一种带有趋向性的心理特征。科学研究表明:一个人做他感兴趣的工作,他的才能可能发挥80%以上,做不感兴趣的工作只能发挥20%。学习也是如此,如果学生对某一门课程不感兴趣,不仅会抑制学生学习主动性、积极性,而且会直接影响教学效果。因此,在政治课教学中如何巧妙的设置情景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就成为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首要条件。达尔文因为对大自然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以极大的热情去野外学习和搜集标本,以致后来成为著名生物学家。“成功的秘密在于兴趣”。可见,一个人当他对某种事物产生兴趣时,他就会主动地、积极地、执着地去探索。在教学过程中能否激起学生的积极思维,在很大程度是要依赖兴趣作导向,如果教师在课堂授课时单纯从理论到理论,学生听不懂,就会感到枯燥无昧,调动不起学生的学习兴趣,更不可能给学生留下深刻的记忆,所以教学过程中要将现实生活中真实的、具体的案例引入课堂,实施案例教学,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例如,在教授“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内容时,结合发生在学生身上的一些不良行为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先让学生列举身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然后引导学生回归书本,查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类型,最后请学生指出这些行为属于哪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这样,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参与到课堂活动中来,活跃了课堂气氛,也达到了教学目的。

三、有针对性地选择与专业相关的内容教学,提高学生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的实效性

中职学校是为社会输送第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中初级专门人才的学校,是学生走向社会的“纽带”。我们的法律基础知识教育必须教会学生怎样适应社会,跟上时代的步伐,修身、修艺、学会做人,学会用学到的知识和技能为社会做贡献。尽管他们所学的法律基础知识是一样的,但专业不同,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需求也不一样。他们除了要掌握基本的公共法律基础知识以外,还需要了解将来所从事行业专业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因此要充实学生的行业法律知识。如在教学中,笔者结合行业法规教育,依据不同的专业,在讲授教材规定内容的同时,适时地选择一些行业法律法规知识进行讲解并以知识问答形式引起学生注意。如对电子电器专业的学生,笔者在讲课时对有关《企业法律制度》、《电器电子回收法规制度》等作了相应的教学;对汽修专业的学生,侧重挑选《全国机动车维修行业行为规范公约》 、《机动车维修法律法规》等相关的案例;对烹饪专业的学生侧重挑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案例。同时针对与专业有关、与未来从事的职业有关、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犯罪行为,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进行预防性的讲授,提高学生守法的自觉性、警觉性。

第6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学 双语教学 商标权保护 国际条约

一、有关商标权保护的国际条约概述

商标权(Right of Trademarks)在我国的法律文本(《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称为商标专用权(the exclusive right to the use of a trademark)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the exclusive right to the use of a registered trademark),同著作权(Copyrights)和专利权(Patents)等构成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商标权保护的国际条约主要包括:

1.《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3.《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for the Repression of False or Deceptive Indications of Source on Goods)

4.《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Lisbon Agreeme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Appellations of Origin and their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5.《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Nairobi Treaty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Olympic Symbol)

6.《商标法条约》(Trademark Law Treaty)

7.《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

8.《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

9.《关于供商标注册用的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尼斯协定》(Nic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Registration of Marks)

10.《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rnation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

上述有关商标权保护的国际条约,除TRIPs协议由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管理外,其他国际条约均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管理。上述条约中我国现已加入的有:《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关于供商标注册用的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二、对有关商标权保护国际条约的内容与特点的简要分析

上述有关商标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彼此之间相互关联,但又具有各就某特定方面做出特定规定的特点,各条约具有总体上的相关性,但具体内容各不相同。例如: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是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构建所作出的一般性或宪法性(constitutional)规定,具有总条约的性质,其并未就各类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作出具体、细致的规定,因此,该公约在教学工作中的实用性并不强。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就工业产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该公约共有30个条款,其中涉及商标权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六条至第十二条,具有很强的法律适用性和教学的实用性,因此,该公约在有关商标权保护的国际条约中是重点介绍的内容。

《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关于供商标注册用的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条约分别涉及商标权保护的某些具体、细致的方面,有的涉及商标的国际注册,有的涉及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商品及服务分类标准,还有的涉及某些具体国际性标志的保护等内容,这些规定因其细致具体,故而也具有较强法律适用性和教学实用性,是学生了解商标权国际保护必须学习的内容,而且各条约之间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合和冲突。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是WTO的重要协议,其与货物贸易协定(GATT)及服务贸易协定(GATS)同为WTO的三大支柱协议。TRIPs协议签署于1994年4月15日,于1995年1月1日生效,是迄今为止最具综合性的知识产权多边协议。我国政府已于2001年12月11日加入WTO,同时成为TRIPs协议的成员国,因此,该协议是向学生介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包括商标权的国际保护)时必须重点讲解的内容。该条约和巴黎公约

(Paris Convention)在内容上具有诸多交叉重合。

三、选用有关商标权保护的国际条约作为教学材料时应予注意的问题

针对商标权保护国际条约在内容及法律的适用性、教学的实用性等方面的相应特点,本文作者认为,在选用有关商标权保护的国际条约作为教学材料时应从根据实际教学情况及遵从教学规律的角度出发,选择具有较强的法律适用性及教学实用性的相关国际条约作为教学材料使用,应选择重点条约作重点讲解,一般材料作简要介绍或指导学生自学等方法分别对待,切忌不分重点的眉毛胡子一把抓。

1.应予重点讲解的国际条约。笔者认为应予重点讲解的商标权保护国际条约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作出这种选择的原因是:

其一,因为受到课堂教学学时数的限制,只能选择重点条约作重点介绍。以笔者所在院校为例,在法学本科阶段高年级学生中开设的知识产权法学双语课程总共是32个学时,为此,教学计划中分配给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的教学时间往往不足,而要较为系统、全面的介绍和讲解该部分教学内容则可能需要10个以上的学时,现实是只有2至4个学时,而真正分配到商标权保护国际条约的时间则可能不足1个学时,因此,因教学时数的限制,只能选择重点条约作重点介绍。

其二,选择我国已经加入并具有较强的法律适用性及教学实用性的相关国际条约作重点介绍。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均是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条约,而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该上述条约均可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因此,其法律适用性与教学实用性是不言而喻的。

其三,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是涉及包括商标权在内的所有工业产权最具重要性和权威性的国际条约,而作为WTO法律体系框架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协议的TRIPs协议,其在内容上有诸多与巴黎公约的交叉重合之处,如TRIPs协议第二条第1款关于援引巴黎公约的规定:“Inspect of PartsⅡ,Ⅲ and Ⅳ of this Agreement,Members shall comply with Articles 1 through 12,and Article 19,of the Paris Convention (1967).”而且TRIPs协议中的类似规定还有很多,因此,在介绍商标权保护国际条约时有必要将其衔接起来串讲,这样不仅可以节约教学时间,也有利于保持课堂教学时的知识连贯性、整体性和学生的理解与掌握,从而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

2.应予一般性介绍的国际条约。笔者认为对于以下几个有关商标权保护的国际条约是必须向学生作一般性介绍的,它们包括:《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及《关于供商标注册用的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理由是:

其一,上述几个商标权国际条约是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条约,具有法律的适用性和教学的实用性。

其二,商标权不同于著作权可以自动取得,商标的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前提,而且商标权和专利权一样,是属于一种国家性的权力(national rights),即在一国注册的商标权只在该注册国的主权范围内有效,而要想该商标权得到国际性保护,则需要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因此,有关商标国际注册的相关国际条约便显得尤为重要,是学生必须了解的内容,只是因为教学时间的限制,只能作一般性介绍,但这种介绍和了解是必要的。

其三,该部分国际条约的内容细致、具体,具有极强的操作性,而并不涉及过多的法律理论,只要向学生作一般性的介绍和指导,学生完全可以理解和掌握该部分国际条约的内容。

3.指导学生自学的相关商标权保护国际条约。除了上面应作重点讲解及一般性介绍之外的其余部分的商标权保护国际条约,笔者认为,也应通过布置课外阅读等方式让学生有一定的了解,或至少应让学生知道有这样的一些国际条约存在,以便在将来遇到类似需要运用该部分条约来解决的法律问题时,做到心中有数。

四、结论

知识产权法学双语教学是一项任务繁重、颇具挑战性的教学工作,它不只是在课堂教学中需要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进行教学,也许更为重要和困难的是在面对众多的国际性条约需要作为教学材料使用时,如何恰当的选用相应的国际条约并合理的分配课堂教学的时间,使得学生对重要的国际条约有深入重点的学习掌握,又能够让学生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对整个的相关国际条约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使学生对相关知识的学习既有一定的深度,同时又不致伤害获取相关知识的广度,这确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难题。但本文作者依然认为,只要我们在教学工作中真正做到遵循教育教学的规律,对相关教学材料作好认真的取舍工作,合理分配教学时间,运用合理的教学方法,突出重点,兼顾一般,还是可以达到预期的教学目的的。

参考文献

[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第7篇

作者:何晓璐 唐英姿 李芳 阳娟 单位:湘潭职业技术学院

讨论

法律知识方面1993年3月26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对护士的工作职责和义务及执业资格等一些事宜作了规定。2002年2月20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施行,规定了医疗事故的定性和处理等原则,是卫生行政处理和法律裁决的依据。该条例中增加和改变了许多内容。2002年,4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本属于原告应负的部分举证责任分担给被告承担,举证倒置不但把责任的行为转移给了被告,而且也把举证的结果责任转移给了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被告拿不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因此护理人员在临床工作中一定要熟知护理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减少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1]。大部分护生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本次调查结果表明,护生对护理相关法律知识掌握程度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如医疗事故的处理办法回答问题正确率大专仅为19.1%,中专更低,仅为13%,在所调查的十个问题中,回答问题正确率达到50%以上的仅有三个问题:护理侵权行为与犯罪、疏忽大意与渎职罪和品与物品的管理,而这个问题是《护理学基础》课程中涉及的重点及考点,因此护生掌握程度较好。而其他问题课堂内容涉及比较少,不是课程的重点与难点,学生不重视,因此调查中护生掌握程度低。护生对护理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存在明显学历差异,学历不同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也不同,专科护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比中专护生好,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学历层次不同,护生年龄、理论知识掌握程度、综合素质均有所差别。一般情况下,中专护生由于起点较低,且学校护理专业教育时间有限,其对护理专业理论知识掌握度较差,另外中专护生年龄偏小,责任心也欠佳,故对护理相关法律知识掌握程度较低。而专科护生大多已成年,学习能力及意识均优于中专护生,并关心专业相关知识,故对护理相关法律知识掌握程度较高。大部分护生对护理相关法律知识有需求从表2中可以看出,大部分护生对护理相关法律知识有需求,但也存在明显的学历差异。在所调查的护生中,大专护生仅有3个、中专护生仅有6个持无所谓态度,而大专护生有61.7%表示有强烈需求,中专护生仅有27%有强烈需求。这说明学历层次高的护生对工作质量要求高,学历层次低的护生对法律知识的需求欲比较低。同时护生对护理相关法律知识有学习的欲望,只要有合适的途径,会取得良好的效果。护生希望增加法律教育在调查中,如表3所示,护生获取相关法律知识现有的途径及希望获取途径排前三位的均为:课堂教育、讲座及医院培训。这说明调查的护生中,大部分喜欢采取被动的受教育方式,这也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而主动的通过关注新闻媒体、法律法规来获取相关知识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手段。

建议

课堂授课增加相关法律知识目前,护理专业学生只开设了《法律基本知识》,而没有专门的与护理有关的法律课程,只有在《护理学基础》基础中涉及一些散在的、不系统的相关法律知识。而在德国护理基础教育中设有《与职业有关的法律》、《公民法》两门法学课程,总共140个学时,占全部理论课学时的5%[2]。因此,在护理专业授课过程中,增加护理相关法律知识是非常有必要的。定期举办护理法律相关讲座大学学习生活应该是多样化的,讲座已成为现在大学学习的一种重要形式,通过讲座可以让学生学习到很多专业相关知识,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为了让护生认识到护理相关法律的重要性,提高护生的法律意识,可以定期举办护理相关法律讲座,这是护生获取护理相关法律知识的重要途径。实习医院定期法律知识进行培训要提高护生对护理相关法律的掌握程度,医院与学校有着同等重要的作用。在护生进入医院前,可以进行岗前培训,不仅培训护生的护理专业知识及护理操作实践,同时也要注重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在实习期间,可以不定期的组织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护生的法律意识,使护生明确护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已降低实习期间法律纠纷的发生率。

第8篇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及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医疗护理纠纷呈上升趋势。而调查显示,目前的护理教育中法律课程设置平均不到总课时的2%,而与护士职业相关的法律课程基本为零 [1] 。在临床工作中及护理再教育中又缺乏法律知识的系统学习。所以,目前护理队伍中普遍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可见在护理管理中加强护士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法制观念是非常必要的。

1强化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强化法律意识是医院健康发展的需要,随着护理学科的发展及高新技术的应用,护士服务领域不断拓宽,服务对象不断增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广泛,越来越复杂,处理不好则会增加护理工作的不安全因素。这就要求护士不但要具有高度的责任感、高水平的技术与高质量的服务,更应具有法律方面的知识。

强化法律意识是确保病人权益,优化服务质量的需要 病人就医标志着医院与病人建立了合同关系,彼此都具有了权力和义务。病人是市场消费的特殊群体,在接受医疗消费过程中,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因此,这就要求护士在护理工作中考虑到病人的权益,尊重病人的权利。了解自身行为的社会要求及社会规范,对护理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关系及法律后果要有预见性,自觉执行各种规章制度,时刻规范自己的言行,保障病人的合法权益,确实把以病人为中心,以健康为目标的整体护理工作做好。使每个病人都能得到安全、满意的医疗卫生服务。

强化法律意识是确保护士合法权益、适应发展的需要《护士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护士的权力和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制约。我国《宪法》也明文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人格尊严不受任何人侵犯。护士作为公民,理应懂法,运用法律的尊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病人应用法律武器衡量医疗行为和后果的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护理工作的科学性、服务性,稍有疏忽,难免发生医疗纠纷。一旦发生纠纷,护士可能成为被告、证人等角色,怎样承担这些角色,这就要求护理人员具备有关法律知识,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护士法律意识培养的方法

从思想上加强护士法律意识 从思想上改变护士旧的护理观念,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包括普法知识的学习,重点是相关医疗护理法律、法规的学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每个人都应充分认识到自己的法律身份,所负的法律责任,明确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树立法制观念。同时,建议护理教育工作中加强法律课程的设置。

从日常工作中培养护士的法律意识,在护理工作中,护士要对患者的生命和健康负责。工作中的任何纰漏和失误,都会影响患者的健康甚至危急生命。工作中应加强护士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护士学习医疗护理有关规章制度,如查对制度、交接班制度、岗位制度、护理操作规程等,并对重点的护理制度、法律、法规加强学习。

参考文献

[1] 赵燕平.基层医院护理人员法律知识掌握情况调查分析.护理学杂志,2002,17(2):152.

第9篇

1992年为了落实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既定方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相应地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对《专利法实施细则》也进行了第一次修改,以与修改后的专利法相配套。

2000年为了与世界贸易组织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规定协调一致,特别地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国有企业的改革,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相应地,2001年6月15日,国务院对《专利法实施细则》也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2008年,为了适应我国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模式,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相应地,2009年12月30日,国务院对《专利法实施细则》也进行了第三次修改。

我国的专利法律法规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为核心,由与之相配套的专利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和与之相关的国际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组成的。

1、专利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定包括:《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国防专利条例》、《专利条例》、《专利审查指南》、《专利强制许可办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专利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专利权保护问题的司法解释等。

《专利法》构建了专利制度的最基本规范,涉及立法宗旨、国民待遇、专利的种类、国家安全、权利归属、权利范围、权利行使方式、权利的限制、专利、专利行政管理、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申请文件,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专利的实施、强制许可,专利权的保护(司法救济和行政保护并行不悖)、司法监督程序等。《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法》的主要内容作出进一步可操作性规定或相关概念的解释说明,是执行层面的具体规定。《国防专利条例》针对国防专利的特殊性,对其申请、审查和授权、实施、国防专利管理和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

2、与专利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应的司法解释等。

《宪法》从国家职能和公民权利两方面为制定《专利法》提供了立法依据。《民法通则》作为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原则性地规定了保护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规定了必须是依据法律规定符合法定条件取得的专利权,才能受法律保护,就此指向了专门规定专利权的取得和保护等内容的专利法律法规。《民法通则》对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的基本原则也适用于专利领域。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主要在专利权保护中的行政和司法措施,专利权实施中的技术成果转化、专利权质押入股,专利标记标注规范,专利权维权和救济程序等方面与专利法律法规相互衔接配套,构成完整的专利法律法规体系。司法救济除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法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专利法律法规的几个重要问题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规定了法院专利纠纷的受案范围、诉讼管辖、诉讼中止、诉讼保全、解决权利冲突原则、损害赔偿和诉讼时效等。

3、与专利有关的国际公约:根据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国际公约的法律原则,对国际公约的规定,是通过对国内法作出适应性修改履行我国的国际义务。因此与专利有关的国际条约也是我国专利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布达佩斯条约》、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建立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专利法条约》、《实体专利法条约》。

4、与专利有关的法律法规还包括:《对外贸易法》、《刑法》、《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广告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

第10篇

在中等职业学校从事法律教学几年来,在一线的教育教学中,本人总结出以下一些心得:

第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法律基础知识课,是学生必修的基础课之一,但在实际教学中,由于中职生理论基础相对薄弱,法律知识相对缺乏,对很多法律常识都不懂或似懂非懂,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又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加之,中等职业学校法律课程的设置缺乏科学性、存在滞后性,中等职业学校总体课程的设置又一味的重专业课、实践课,轻基础课的特点,导致学校、老师、同学三者对法律学科的学习都不够重视。这对法律教师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制造了很大的困难,很大程度上也无法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不利于法律教学的开展进行。

第二:现有的法律教材重视了编写的系统性,教材内容几乎涵盖了我国现有法律的整个体系,设计了诸多的法律,但是却存在未突出重点的问题。我国法律体系在完善过程中,新的法律不断出台,旧有的法律也在修改完善中,法律教材的编写、出版就存在了滞后性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教师在教学过程当中,就要对教材进行加工、梳理,结合法律教学要求、相关学科的有关知识、学生实际情况、社会现实状况等,重点讲述法学基础理论、宪法、民法、刑法、劳动法等与学生实际联系紧密、与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

第三:兴趣是引导学生学习最好的老师,这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让他们更好的掌握法律知识。在实际的教育教学中,我发现中职学生对于自己生活相关的案例非常感兴趣,这样的案例往往能引起他们的共鸣,大大提高他们的学习兴趣。因此,在法律课的教育教学过程中,我大量的使用案例教学的方式,并选择与学生显示生活紧密联系的案例、与所教专业相关的案例、学生比较关注的案例、社会热点、焦点案例、与中职生就业相关的案例等学生感兴趣的案例。

第四:和谐的师生关系,乐观、随和的态度,对学生的激励和表扬,对教学都有很好的辅助作用。一名性格开朗、乐观,善于与学生沟通,并能够善用表扬的老师,对于课堂教学的开展有非常积极的意义。有调查显示,同样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受学生拥护、爱戴的老师的教学效果明显好于不受学生欢迎的教师。表扬比批评更能促进学生进步、发展。在中职法律教学中,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这就要求教师全面了解自己的学生,和学生交朋友,在学习、生活中关心、爱护学生,善用表扬的艺术,激励他们向前,给予他们足够的肯定和信任,让他们觉得自己不是失败者。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开展中职法律课的教育教学活动。

中等职业学校《法律基础知识大纲》中,对本门课程规定如下:法律基础知识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必须的一门德育课程,旨在对学生进行有关法律基础知识的教育。其主要任务是使学生了解和掌握与自己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不仅做到自觉守法、依法办事,而且能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成为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公民。[1]因此,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引导学生学习,培养其学习法律的兴趣,提高法制教学质量,达到强化其法律意识的目地,就成为了中专学校普遍关注的一个课题。作为从事中等职业学校法律教育教学的教师,就要想办法,提高学生对法律课程的学习兴趣,提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法律水平,普及法律知识,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成为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参考文献

[1]中等职业学校《法律基础知识大纲》

第11篇

20XX年是实施五五普法工作的最后一年,为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更好地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提升村民素质、推动建设法治化村落、构建***社会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根据镇党委下达的有关五五普法工作的规定,特制定以下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通过五年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地位,充分发挥法律在调整和整合社会各种利益和关系中的基础性和主导性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村民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营造人人尊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推进社会各项事务依法规范、依法管理,不断提高本村法治化管理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深入开展有关宪法和国家基本政治法律制度的学习和宣传教育。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增强居民的宪法意识和法律权威观念;进一步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路线和政策,学习宣传国家的基本政治法律制度,培育现代村***识、爱国意识、***统一意识和***法治意识;加强对村民基本权利的学习宣传,强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村民依法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

(二)深入开展与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围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结合整治关系民生和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等重点领域的经济违法现象,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倡导契约自由、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法律原则;学习宣传有关科技、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促进经济主体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提高全社会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意识,促进形成自主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深入开展与平安建设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居民守法、***的观念,引导村民依法解决各种矛盾纠纷,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结合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防控体系建设和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开展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犯罪;紧密结合平安社区、平安小区、平安单位和平安校区的创建活动,加强与***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对保护村民生命、财产、健康、劳动、受教育等权利以及安全生产和社会保障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四)深入开展有关资源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建设方面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教育。加强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资源与循环经济、环境与生态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树立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人与自然***相处的观念,努力提高全社会爱护环境、保护资源的意识,为建设遵纪守法、团结***的新禄村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三、基本途径

(二)建立健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成立或调整五五普法领导小组,积极探索建立法制宣传教育激励机制。逐步形成科学的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和评估考核实施办法,定期开展规划实施的考核、评比工作。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着力培养专兼职相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学习培训活动,增强专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政治、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调整充实法制宣传讲师团的成员,充分发挥其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引领作用;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法制宣传教育人才资源库,积极鼓励法律职业者和大学教师和学生加入志愿者队伍,推进志愿者活动向规范化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第12篇

公民的法律素养衡量一个民族的文明。顶着高层知识分子头衔的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更是彰显民族文明与文化水平的关键。大学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此时高校的正确教育和引导具有绝对作用----帮助其拓宽法律知识,加强法律意识,提升法律素养,完善法律人格。

俗话说,谋定而后动,解决问题前应先有策划,而策划往往应对症下药,才能因势利导,通权达变。因此,我们要对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做一番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析根本,由此制定应对措施,为和谐大学和谐社会做贡献。

一、研究方法,问卷调查

在整个20xx年的11月分里,我和我的小组成员,制作了法律调查表,针对广州大学在校大学生,通过扫楼、网上填写等调查方式进行无记名填写调查问卷的调查行动,并人工进行调查结果统计及分析,从而得出调查结论。

二、调查结果

通过问卷调查,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了基本了解,调查情况如下:

1、85.13%的大学生认为法律与他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但还有少数14.87%认为无关;

2、54.87%的大学生秉信法律能为他们解决现实中的问题纠纷,维护切身的利益,8.21%却认为不能,还有36.92%认为目前不能,但相信以后会逐渐完善;

3、23.59%的大学生对法律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了解不是很清楚,73.33%大学生了解一般,只有3.08%了解很透彻;

4、通过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渠道获得法律知识的学生比例居多,占76.41%,12.82%是自己通过看有关法律方面的书籍了解,通过国家普通法宣传这一途径的占最少数,为10.77%;

5、问如果你在网上买到一件伪劣的电子产品,70.77%的人采取要求退货的措施,13.85%大学生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自好自认倒霉,15.38%表示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问:某人经过一栋楼,刚好被楼上掉下的花盆砸中,大脑受了伤,导致下半身瘫痪。他的家人去了那栋楼挨家挨户地问是谁家掉下来的花盆,但大家都不承认。那他该怎么办?

其中1.54%认为找不到肇事者,只能自认倒霉,88.72%赞成报警,让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此事的方案,9.74%的大学生主张把整栋楼的居民全告到法院;

7、12.31%学生认同违法行为一定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一定是违法行为的说法,其余87.69%则反对;

8、只有少数14.36%大学生有过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经历;

9、83.08%大学生认为在不被告知的情况下,自己的照片被他人用于商业宣传属侵权行为,8.21%大学生持相反观点,另有8.72%表示不清楚侵权与否;

10、如果被侵权,5.13%大学生认为无所谓,反正对自己也没多大的影响,26.15%表示要私下和平解决,甚至有1.03%坚持私了不行,要用武力解决,67.69%大学生则希望通过老师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11、对于大学生闯红灯或骑自行车载人的行为,15.38%以为不必大惊小怪,10.77%认为要严格禁止,甚至8.72%的大学生主张应加以处罚,65.13%认为应加强宣传教育;

12、50.26%大学生认为法律的执行在新闻、报刊、电视、广播等舆论的监督下最有效,18.97%认为在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领导机关的监督下行之有效,23.08%认为群众监督更有力,4.62%认为这取决于执行机关的自我监督,最后有3.08%表示说不清;

13、79.49%大学生同意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说法,14.36%则不认同,6.15%觉得得看钱数目大小,如数额较大则同意,数额小就无所谓;

14、80%大学生认为任意毁坏公共垃圾桶的行为属违法行为,13.33%则认为不违法,还有6.67%表示不清楚此种行为是否违法;

15、2.05%大学生表示从来不会关注日常生活中社会发生的法律案件及从中汲取法律知识并尝试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这一案件,90.77%承认很少有这种自觉性,只有7.18%大学生经常关注这种法律案件且有汲取法律知识的热情。

备注:本次调查问卷共200份,有效填写人次为195。

三、原因分析

(一)、学生方面的因素。

(1)重视程度不够,缺乏主动性。根据调查了解到,仍有14.87%大学生认为法律知识与他们的生活无关。在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大学生普遍认为专业知识才是他们应该努力与花放精力的方向,不是法律专业的学生把时间浪费在学法律知识上并不能获得什么实质性利益,是极愚蠢的行为。据我切实了解,多数大学生认为法律枯燥乏味,法律课上基本卧倒一大片,更谈不上会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学校开设的相关课程,也只求考试过关,大多数学生重学分轻实效,也是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之一;

(2)传统的妥协性与劣根性。调查表明,占很大比例的大学生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坚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妥协观点,得过且过,不采取任何法律措施;(这将助长了违法分子的气焰)

(3)缺乏实践性。关注日常生活中社会发生的法律案件及从中汲取法律知识并尝试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这一案件的学生仅占调差人数的7.18%,微乎其微。且只有少数14.36%大学生有过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经历。大学生极少参加法律实践,是对现实法制缺乏感性认识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教师、学校方面的因素

(1)重视程度不够。除了法律专业的以外,其他院系的有关法律的课程,老师都不会严格要求学生,对于学生在课堂看其他与课程无关的读物或睡觉或听音乐等一切做与法律无关的事的现象,也司空见惯,这似乎也是近年各高校的教学传统了,这师生默契潜滋暗长,发展得顺乎自然。由此,学生得到的法律知识更加贫乏了;

(2)课堂气氛沉闷。法律知识相对于其他学科,确实比较枯燥,老师授课方式又缺乏生动性,导致课堂气氛呆板,学生昏昏欲睡,鲜有积极性;

(3)学校宣传力度不够,学生不能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以及其与生活的密切性。

四、调查总结及应对措施

调查显示大学生的维权及守法自觉性不高。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必须采取多种途径和灵活多样的方法。为此,我建议学校可有针对性地从三方面入手。

(一)进行普法教育

1、教学内容的选择:

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与需要,有针对性地突出重点,应讲授与学生有一定联系的法律,容易提高学生兴趣,增强普法效果,从而也使学生通过普法教育获得值得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观念;

2、,教学方法的改革:

原本枯燥的法律课加上教师死板的教学方式更使学生上课提不起精神。因此,加强对教学方法的改进也是真正提高普法效果的有效途径之一。因此在教学中应采用多种方式方法,比如课堂讨论,多进行社会著名案例分析,结合录像等多媒体教学,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才能使普法达到我们所要达到的效果。

(二)实践性的增强:

多组织学生进行与法律有关的活动普法教育毕竟过于抽象,要真正唤醒学生的法律意识,应采取一些更具体,更行之有效的办法,针对大学生年龄及性格特点,把法律意识的培养同组织活动相结合、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组织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学生通过自己模拟法官、律师、检察官、被告等角色,能更加深刻地把我国一些诉讼法程序掌握,也通过模拟对犯罪分子的审判,对旁听的学生起到震慑作用,提高他们守法的警惕性,从而自觉守法;

2、组织一些有关法学方面的知识智力竞赛;

3、组织学生去法院旁听,达到开拓视野,深入社会,更深切地体会到用法律保护自己的重要性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