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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设施

时间:2023-10-09 10:5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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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设施

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水平,以利城市的整洁和城市功能的正常发挥,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设市城市。建制镇和非建制镇可参照执行。独立工矿区、旅游风景名胜区、经济特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可参照执行,但其建设标准宜适当提高。

第1.0.3条按本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时,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卫生、建筑、劳动保护等法律、法令、标准、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1.0.4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提出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和要求,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本标准审定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使用、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2.0.1条生活垃圾、商业垃圾、建筑垃圾、其它垃圾和粪便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理、利用等所需的设施和基地,必须统一规划、设计和设置。其规模与型式由日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确定。

第2.0.2条在居住区域内、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街心花园等附近及其他群众活动频繁处,均应设置公共厕所、废物箱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第2.0.3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市建设计划。所需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维修,由设施的产权单位负责。

第2.0.4条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同时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第三章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第一节公共厕所第3.1.1条选择建造公共厕所的地点应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并符合公共卫生要求。厕所间距和数量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确定:

一、按城镇道路人流量确定设置间距: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闹市区道路,间距为300~500m。一般街道间距不大于800m。

二、按地区面积确定设置数量:旧区成片改造地段和新建小区,每平方公里不少于3座。

第3.1.2条公共厕所建筑面积应根据人口流动量因地制宜,统筹考虑。一般建筑面积规划指标规定如下:

一、居住小区内6~10m2/千人;

二、车站、码头、体育场(馆):15~25m2/千人;

三、广场、街道:2~4m2/千人;

四、商业大街、购物中心:10~20m2/千人;

五、城镇公共厕所一般按常住人口2500~3000人设置一座。其建筑面积一般为30~50m2。

第3.1.3条房产及其他单位经环境卫生部门核准在街巷内建造供没有卫生设施住宅的居住使用的厕所,一般按服务半径70~100m设置一座。厕所建筑面积按所服务的人口数量确定。

第3.1.4条公共厕所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应按照现行《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87设计和建造,并与附近建筑群相协调。

二、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应结合主体建筑一并设计和建造。

三、公共厕所周围应绿化。厕所的附近和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统一标志。

四、公共厕所内部应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沟通路平;并应有防臭、防蛆、防蝇、防鼠等技术措施。

五、公共厕所应设置冲洗设备、洗手盆和挂衣钩以及老人残疾人专用蹲位和无障碍通道。

六、大便蹲位或大便槽、小便槽的表面应光滑、耐腐蚀。

七、公共厕所应按不同的等级标准和使用性质进行装饰和配备设备。公共厕所上面不宜搭建住宅。

八、公共厕所应注意防冻和排水。附建式公共厕所的采暖宜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和施工。

第3.1.5条公共厕所的粪便严禁直接排入雨水管、河道或水沟内。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应排入污水管道;没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应建化粪池等排放系统。

在采用合流制下水道而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水冲式公共厕所的粪便污水,应经化粪池后方可排入下水道。

第3.1.6条单独设置的小便池应隐蔽、文明、卫生。

第二节化粪池

第3.2.1条城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装有水冲式大小便器的粪便污水,应纳入城市污水管道系统。在没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应建造化粪池。粪便污水和生活污水在户内应采用分流系统。

第3.2.2条化粪池的构造、容积根据现行《室内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设计规范》中的规定进行设计。应防止化粪池渗漏。一、化粪池的进口要做污水窨井。设计单位应周密估算建筑物的沉降量,并采取措施保证室内外管道正常连接和使用,不得泛水。

二、化粪池的清粪孔盖应于地面相平,与吸粪车停车作业点的距离不得大于2m。

第3.2.3条其它特殊规格的化粪池的设计与建造,必须征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节垃圾管道

第3.3.1条多层及高层建筑中排放、收集生活垃圾的垃圾管道包括:倒口、管道、垃圾容器、垃圾间。垃圾管道应满足机械装车的需要。

第3.3.2条垃圾管道应垂直。内壁应光滑无死角。内径应按楼房不同的层数和居住人数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建筑管道内径600~800mm;

二、高层建筑(二十层以内,含二十层)管道内径800~1000mm;

三、超高层建筑管道内径不小于1200mm。

管道上方出口须高出屋面1m以上。管道通风口要设置挡灰帽。

第3.3.3条垃圾管道应采取防火措施,其设计和建造应符合有关防火规定。

第3.3.4条垃圾管道在楼房每层应设置倒口间,但不得设置在生活用房内。倒口间应封闭,并便于使用、维修和清理管道。

第3.3.5条垃圾管道底层必须设有专用垃圾间。高层垃圾管道的垃圾间内应安装照明灯、水嘴、排水沟、通风窗等。北方地区应考虑防冻措施。第3.3.6条气力输送垃圾管道系统,宜应用于高级住宅、办公楼及商贸中心等。

第四节垃圾容器和垃圾容器间

第3.4.1条供居民使用的生活垃圾容器,以及袋装垃圾收集堆放点的位置要固定,既应符合方便居民和不影响市容观瞻等要求,又要利于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机械化清除。

第3.4.2条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应超过70m。在规划建造新住宅区时,未设垃圾管道的多层住宅一般每四幢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并建造生活垃圾容器间,安置活动垃圾箱(桶)。生活垃圾容器间内应设通向污水窨井的排水沟。

第3.4.3条医疗废弃物和其它特种垃圾必须单独存放。垃圾容器要密闭并具有便于识别的标志。

第3.4.4条各类垃圾容器的容量按使用人口、垃圾日排出量计算。垃圾存放容器的总容纳量必须满足使用需要,避免垃圾溢出而影响环境。

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的计算方法见附录一。

第五节废物箱

第3.5.1条废物箱一般设置在道路的两旁和路口。废物箱应美观、卫生、耐用,并能防雨、阻燃。

第3.5.2条废物箱的设置间隔规定如下:

一、商业大街设置间隔25~50m;

二、交通干道设置间隔50~80m;

三、一般道路设置间隔80~100m;

第四章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第一节垃圾转运站

第4.1.1条垃圾转运站一般在居住区或城市的工业、市政用地中设置。

垃圾转运站的设置数量和规模取决于收集车的类型、收集范围和垃圾转运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小型转运站每0.7~1km2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小于100m2,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5m。

二、大、中型转运站每10~15km2设置一座,其用地面积根据日转运量确定(详见表4.1.1)。

(垃圾转运站用地标准)表4.1.1

转运量(t/d)用地面积(m2)附属建筑面积(m2)

1501000~1500100

150~3001500~3000100~200

300~4503000~4500200~300

>450>4500>300

注:表中"转运量"按每日工作一班制计算

第4.1.2条供居民直接倾倒垃圾的小型垃圾收集、转运站,其收集服务半径不大于200m、占地面积不小于40m2。

第4.1.3条垃圾转运站外型应美观,操作应封闭,设备力求先进。其飘尘、噪音、臭气、排水等指标应符合环境监测标准,其中绿化面积为10~30%。

第4.1.4条当垃圾处置基地距离市区路程大于50km时,可设置铁路运输转运站。转运站内必须设置装卸垃圾的专用站台以及与铁路系统衔接的调度、通讯、信号等系统。

第4.1.5条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系统没有完善以前,在垃圾高峰和自然气候变异情况下,应设置固定的应急生活垃圾堆积转运场。第4.1.6条固定的应急生活垃圾堆积转运场可设置在近郊,并按专业工作区域和垃圾流向设置。其用地面积计算公式见附录二。

第4.1.7条固定的应急生活垃圾堆积转运场应有围墙、道路、绿化和管理用房,应有环境保护措施。

第二节垃圾、粪便码头

第4.2.1条垃圾、粪便码头设置要有供卸料、停泊、调档等使用的岸线,还应有陆上空地作为作业区。陆上面积用以安排车道、大型装卸机械、仓储、管理等项目的用地。

第4.2.2条设置码头所需要的岸线长度应根据装卸量、装卸生产率、船只吨位、河道允许船只停泊档数确定。垃圾、粪便码头岸线长度计算公式见附录三。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按表4.2.2确定。当日装卸量超过300t时,用表中"岸线折算系数"栏中的系数计算。作业制按每日一班制附加岸线系拖轮的停泊岸线。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计算表表4.2.2

船只吨位(t)停泊档数停泊岸线(m)附加岸线(m)岸线折算系数(m/t)

30二13020~250.4

30三10520~250.35

30四9020~250.30

50二9020~250.30

50三6020~250.20

50四6020~250.20

注:表中岸线为日装卸量300t时所要的停泊岸线

第4.2.3条设置码头所需陆上面积按岸线规定长度配置,一般规定每米岸线配备不少于40m2的陆上面积。在有条件的码头,应有改造为集装箱专业码头的预留用地。码头应有防尘、防臭、防散落下河(海)设施,要有计量和计数装置。粪码头应建造封闭式贮粪池。

第三节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厂(场)

第4.3.1条处理厂(场)应设置在水陆交通方便的地方。并充分采用综合处理技术。处理后应达到有关卫生标准。

第4.3.2条处理厂(场)用地面积根据处理量、处理工艺确定。用地面积按表

第4.3.3条4.3.2规定计算:

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厂(场)用地指标表4.3.2

垃圾处理方式用地指标(m2/t)粪便处理方式用地指标(m2/t)

静态堆肥260~330厌氧(高温)20

动态堆肥180~250厌氧-好氧12

焚烧90~120稀释-好氧25

第4.3.3条对死畜、病畜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的特殊废弃物处理厂的规模与用地面积,应根据处理量和处理、利用工艺确定。

第四节垃圾最终处置场

第4.4.1条垃圾最终处置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止污水渗透。

二、防止沼气燃烧。

三、防止病虫害。

四、设置卫生防护区。

五、使用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4.4.2条卫生填埋最终处置场一般应选择在地质情况较好的远郊。并与围海造田,造山置景等综合利用相结合。用地面积的计算公式见附录四。

第五节贮粪池

第4.5.1条贮粪池一般建造在城市郊区。贮粪池的数量、容量及其分布,应根据粪便日储存量、储存周期和粪便利用等因素确定。

第4.5.2条贮粪池应封闭并防止渗漏、防止气爆和沼气燃烧。北方地区应注意防冻。贮粪池周围应视其规模设置围栏和绿化隔离带。

第六节洒水(冲洗)车供水器

第4.6.1条洒水车和冲洗马路专用车辆的给水,由设置在街道两旁的供水器供水。供水器可利用现有消火栓或另设环境卫生专用供水器。

第4.6.2条供水器的间隔根据道路宽度和专用车辆吨位确定。一般可采用表4.6.2所列数据。

供水器间隔表4.6.2

道路级别道路宽度(m)供水器间隔(m)

快速干道40~70600~700

主干道30~60700~1000

商业文化大街20~40700~1000

支路16~301200~1500

注:表中"供水器间隔"适用5吨以上车辆。当车辆吨位小于5吨时,间隔应适当缩短。

第4.6.4条供水器使用时要防止损坏,并保持完好状态,出现故障要及时修复。

第七节进城车辆清洗站

第4.7.1条有条件的城市均应在车辆进城的城、郊区接壤处建造进城车辆清洗站。清洗站的规模与用地面积根据每小时车流量与清洗速度确定。

第4.7.2条清洗站内设置自动清洗装置,洗涤水经沉淀、除油处理后,可就近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第五章基层环境卫生机构及工作场所

第一节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

第5.1.1条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管辖范围和居住人口确定。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指标按表5.1.1确定: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用地指标表5.1.1

基层机构设置

(个/万人)万人指标(m/万人)

用地规模建筑面积修理工棚面积

1/1~5310~470160~240120~170

注:表中"万人指标"中的"万人",系指居住地区的人口数量。

第5.1.2条基层环境卫生机构应设有相应的生活设施。

第二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修造厂

第5.2.1条市、区、镇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根据需要建立环境卫生汽车停车场、修造厂。

第5.2.2条环境卫生汽车停车场和修造厂的规模由服务范围和停放车辆数量等因素确定。

第5.2.3条环境卫生汽车停车场用地可按每辆大型车辆用地面积不少于200m2计算。

第5.2.4条环境卫生的车辆、机具、船舶等修造厂的用地,根据生产规模确定。

第三节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环境卫生专业用品工厂

第5.3.1条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环境卫生专业用品工厂,可根据需要确定建设项目。

第5.3.2条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环境卫生专业用品工厂用地,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中。

第四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

第5.4.1条在露天、流动作业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工作区域内,必须设置工人作息场所,以供工人休息、更衣、淋浴和停放小型车辆、工具等。

第5.4.2条作息场所的面积和设置数量。一般以作业区域的大小和环境卫生工人的数量计算。计算指标按表5.4.2规定: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设置指标表5.4.2

作息场所设置数(个/万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平均

占有建筑面积(m2/人)每处空地面积(m2/个)

1/0.8~1.23~420~30

注:表中"万人"系指工作地区范围内的人口数量。

第五节水上环境卫生工作场所

第5.5.1条水上环境卫生工作场所按生产、管理需要设置,应有水上岸线和陆上用地。

第5.5.2条水上专用运输应按港道或行政区域设船队,船队规模根据废弃物运输量等因素确定,每队使用岸线为200~250m,陆上用地面积为1200~1500m2,且内设生产和生活用房。

第5.5.3条水上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按航道分段设管理站。环境卫生水上管理站每处应有趸船、浮桥等。使用岸线每处为150~180m,陆上用地面积不少于1200m2。

第六章涉外环境卫生设施

第6.0.1条涉外环境卫生设施应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款设置,并应提高设施建设标准。

第6.0.2条涉外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费用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筹集。设置内容和标准应经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

第6.0.3条生活垃圾收集应容器化,并应分类存放。容器应封闭,严禁垃圾。其他垃圾应在指定区域内堆放。

第七章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道

第7.0.1条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通道,应满足环境卫生专用车辆进出通行和作业的需要。

第7.0.2条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应按现行《城市道路设计规范》有关规定设计。

第7.0.3条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新建小区和旧城区改建应满足5t载重车通行;

二、旧城区至少应满足2t载重车通行;

三、生活垃圾转运站的通道应满足8~15t载重车通行;

四、目前某些狭窄路段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逐步改造。各种环境卫生设施作业车辆吨位范围如表7.0.3所示:

各种环境卫生设施作业车辆吨位表表7.0.3

设施名称新建小区(t)旧城区(t)

化粪池>52~5

垃圾容器设置点2~5>2

垃圾管道2~5>2

垃圾转运站8~15>5

粪便转运站无>5

第7.0.4条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的宽度不小于4m。

第7.0.5条环境卫生车辆通往工作点倒车距离不大于20m,作业点必须调头时,应有足够回车余地。至少保证有12m×12m的空地面积。

附录一

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的计算方法

(一)垃圾容器收集范围内的垃圾日排出重量:

Q=R·C·A1·A2……(公式1)

式中Q-垃圾日排出重量(t/d);

R-收集范围内居住人口数量(人);

C-实测的人均垃圾日排出重量(t/人·d);

A1-垃圾日排出重量不均匀系数A1=1.1~1.15;

A2-居住人口变动系数A2=1.02~1.05。

(二)垃圾容器收集范围内的垃圾日排出体积:

……(公式2)

Vmax=K·Vave……(公式3)

式中Vave-垃圾平均日排出体积(m3/d);

A3-垃圾容重变动系数A3=0.7~0.9;

Dave-垃圾平均容重(t/m3);

K-垃圾高峰时日排出体积的变动系数;

K=1.5~1.8

Vmax-垃圾高峰时日排出最大体积(m3/d)。

(三)收集点所需设置的垃圾容器数量:

……(公式4)

……(公式5)

式中Nave-平时所需设置的垃圾容器数量;

E-单只垃圾容器的容积(m3/只);

B-垃圾容器填充系数B=0.75~0.9;

A4-垃圾清除周期(d/次);

A4当每日清除1次时;A4=1;每日清除2次时,A4=0.5;每二日清除1次时,A4=2,

以此类推;

Nmax-垃圾高峰时所需设置的垃圾容器数量。

(四)垃圾管道内垃圾堆积高度计算:

……(公式6)

……(公式7)

式中Lave-平时垃圾每日在管道内堆积的高度(m/d);

F-垃圾管道的截面积(m2);

Lmax-垃圾高峰时垃圾每日在管道内堆积的高度(m/d)。

附录二

固定的应急生活垃圾堆积转运场用地面积计算公式

式中S-堆积转运场地的用地面积(m2);

H-垃圾所需堆积的时间(d);

R-堆积转运场地服务区域内的人口数量;C-实测的人日平均垃圾排出重量(t/人·d);

D-实测的垃圾平均容重(t/m3);

L-堆积转运场地允许的堆积(或填埋)高度(或深度)(m)

K1-堆积(填埋)系数,与作业方式有关;K1=0.35~0.7

K2-堆积转运场地利用系数。K2=0.65~0.8

附录三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长度计算公式

L=Q×q+1

式中L-码头岸线计算长度(m);

Q-码头的垃圾(或粪便)日装卸量(t);

q-岸线折算系数,参见表4.2.2(m/t);

1-附加岸线长度,参见表4.2.2(m)。

附录四

垃圾最终处置场用地面积计算公式

式中S-最终处置场的用地面积(m2)365-年的天数;

y-处置场使用期限(y);

Q1-日处置垃圾重量(t/d);

D1-垃圾平均容重(t/m3);

Q2-日覆土重量(t/d);

D2-覆盖土的平均容重(t/m3);

L-处置场允许堆积(填埋)高度(m)

c-垃圾压实(自缩)系数,c=1.25~1.8;

K1-堆积(填埋)系数,与作业方式有关,

K1=0.35~0.7;

K2-处置场的利用系数K2=0.75~0.9

附录五

本标准有关术语解释

一、境卫生设施

凡具有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和限制生活废弃物影响范围功能的容器、构筑物和建筑物等统称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可分为以下几类:

1.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2.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3.基层环境卫生机构和工作场所等。

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凡供人们在公共场所使用并具有收集和临时存贮生活废弃物功能的容器、构筑物和建筑物统称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可分为以下几类:

1.公共厕所;

2.化粪池;

3.垃圾管道;

4.垃圾容器、垃圾容器间;

5.废物箱等。

三、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凡是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在收集、运输、转运、处理、综合利用和最终处置生活废弃物所需的构筑物、建筑物和基地统称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可分以下几类:

1.垃圾转运站;

2.垃圾、粪便码头;

3.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厂(场);

4.垃圾最终处置场;

5.贮粪池;

6.洒水(冲洗)车供水器;

7.进城车辆清洗站等。

四、环境卫生基层机构和工作场所凡是在城市或其某一区域内负责环境卫生的行政管理和环境卫生专业业务管理的组织称为环境卫生机构。环境卫生基层机构一般是指按街道设置的环境卫生机构。

环境卫生基层机构为完成其所承担的管理和业务职责所需的各种场所称为环境卫生基层机构的工作场所。

五、气力输送垃圾管道系统利用空气压力(正压和负压),把居民的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口沿封闭的管道网络输送到垃圾收集存放设施并具有动力源的管道系统,称为气力输送垃圾管道系统。

六、垃圾间多层或高层民用建筑中用于收集存放垃圾、垃圾容器的专用构筑间,称为垃圾间。

七、垃圾容器间单独建造或依附于主体建筑建造的用于放置可移动式垃圾容器的构筑间称为垃圾容器间。

八、小型垃圾收集、转运站把城市居住区一定范围内的垃圾收集、存放并转装到垃圾收集运输车上的构筑物称为小型垃圾收集、转运站。

九、垃圾转运站把用中、小型垃圾收集运输车分散收集到的垃圾集中起来并借助于机械设备转装到大型垃圾运输车的,由建筑物、构筑物群组成的环境卫生工作场所称垃圾转运站。

十、垃圾和粪便码头凡具有垃圾和粪便的收集、贮存和水、陆两种运输方式相互转换功能的环境卫生工作场所和设施称为垃圾和粪便码头。

十一、应急生活垃圾堆积转运场为适应垃圾产量的变化和自然气候变化给垃圾日产日清业务造成的影响所建造的生活垃圾固定应急收集、贮存、堆放、转运场所称为应急生活垃圾堆积转运场。

十二、垃圾最终处置场为最终处置经综合利用后的垃圾残体或直接采用(卫生)填埋法处置垃圾所建造的场地称为垃圾最终处置场。

十三、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业用地为综合利用废弃物所建设的工业加工工厂所需要的场地,称为生活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业用地。

十四、涉外环境卫生设施凡涉及外国驻华机构和外籍人使用的环境卫生设施称为涉外环境卫生设施。

十五、进城车辆清洗站为维护城市市区的环境卫生,在城、郊区结合部建造的供清洗各种进城机动车辆用的清洗设施称为进城车辆清洗站。

第2篇

大兴镇现辖3个居民委员会,14个行政村,总人口5.6万人,镇域面积59平方公里。镇区总体规划面积3.6平方公里,镇区人口达1.8万人。目前,镇区已建成三横(即宿泗路、振兴路、富民路)六纵(即东方大道、兴张路、便民巷、繁荣路、利民巷、幸福路)九条街,建成区面积近2平方公里。20__年全镇国内生产总值32785万元,其中第一产业10165万元,第二产业15335万元,第三产业7285万元,财政收入722.18万元。

二、小城镇建设基本情况

90年代以来,历届镇党委政府在上级党委政府正确领导和主管部门指导下,牢固确立“抓小城镇建设就是抓经济建设,就是构造地方经济快速发展平台”的指导思想,以深化认识为前提,以加强领导为保证,以科学规划为基础;以优化服务为宗旨,以强化管理为手段,负重拼搏,克服困难,志在必成。

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统一思想,强化领导

近年来,我们坚持利用各种不同形式广泛宣传,加快小城镇建设是发展市场济的需要,是改善投资环境的需要,是富裕大兴人民的需要,也是抢抓经济快速发展的战略机遇。通过宣传教育,统一了全镇干群思想,使全镇上下形成了“一定要把大兴镇建设成为全国一流重点中心镇”的共识。

在统一思想,形成共识的同时,我们还把强化领导作为加快小城镇建设工作的关键着子,采取领导负责制,成立“小城镇建设指挥部”,镇长任总指挥,党委书记任政委,相关部门和居委会主要领导参加,各负其职,各尽其责,为搞好小城镇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科学规划,反复论证

博采众长,科学论证,合理规划是建好小城镇的基础工作。1990年、1995年镇区前后虽然做了二次规划,但是由于受一些客观因素影响,特别是近几年的经济快速发展,原规划还缺乏一定的长远性、科学性和合理性,远远满足不了群众日益提高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求。20__年,我们又邀请了江苏省建设厅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做了第二次镇区总体规划,面积由原先1-2.5平方公里规划为3.6平方公里,并经过了省建设厅的批准。

(三)小城镇建设资金投入多元化

在小城镇建设上,镇党委政府始终把不增加农民负责作为一项原则,采取房地产开发收一点、受益单位出一点,向上级争取一点的办法。同时,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吸引外地客商和本地个体大户到镇区建房办厂搞二产、三产业。面对资金紧缺的严峻现实,镇党委政府最深的体会是“只要思想不滑坡,办法总比困难多”。

(四)负重拼搏,加快实施

科学合理的规划只有靠加快实施才能变成美好的现实。回顾近几年我们在实施规划过程中,每走一步都充满阻力和困难,但是,阻力再大也没有使我们反悔退缩过;困难再多更没有使我们畏惧、松懈过。在小城镇建设上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市政工程

(1)拆迁民房300多户,垫起大汪塘四处,铺起三横六纵九条街的水泥和沥青路面,总长计万米,总面积达76000平方米,路两侧全部建起排水沟;新建起形态各异的二层以上办公楼、商住楼600多幢,建筑面积达30多万平方米,总投资1.3亿元。

(2)公共社会公益事业

镇区先后建起了夜化站、汽车站、自来水厂、文化活动中心,医院、初中、高中、中心小学进行了改扩建,安装了有线电视转播塔、移动电话、小灵通发射塔,开通了程控电话,总投资近亿元。

(3)园林绿化工程

镇区先后建起公园一处,公共绿地广场三处,所有街道两侧全部栽植了乔、灌木结合的高档花草树木,使镇区人均绿化面积达5.2平方米。

三、规划小城镇市政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维护情况

(一)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现状

由于宿迁是全省最欠发达地区,经济基础薄弱,乡镇财政十分困难,原先建设的一些市政工程不是标准低,就是年久失修,破损严重。如街道沥青和水泥路面破损严重、坑坑洼洼,积存雨水,影响行人行车;街道排水沟全部是明沟,雨污混流,堵塞严重,夏季部分路段污水横流,影响环境。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基本 是空白,只是部分街道设置了简易垃圾桶,街道卫生全是人力打扫,垃圾全部用人力平板车拖运,垃圾采取填埋方式,不卫生,更不科学。所有这些情况严重滞后于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影响了广大居民、经营户的工作和生活,更加影响大兴这个全国重点中心镇的对外整体形象,制约了大兴镇经济快速发展。

(二)已实施的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维护规划情况

为了扭转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这种落后局面,彻底改变大兴对外整体形象,20__年新一届党委成立后,第一个提出的任务就是要聚全镇之力,全力打造大兴这个江苏省、全国重点中心镇的名片,重塑大兴对外整体形象,计划2-5年,彻底改变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落后局面,5-10年建成全面一流重点中心镇。20__年、20__年相继实施了街道路面改造工程,即振兴路中段,繁荣南段,振兴路铺装了沥青路面,振兴路东段铺装了水泥路面,面积达17800平方米,投资达56万元;实施了街道人行道铺设彩色地面砖工程,即振兴路东段、农贸市场西路、兴张路、宿泗路中段,面积达1.1万平方米,投资达44万元;实施了街道排水沟明改暗工程,即振兴路东段排水沟由原来又窄又小的明沟,改造为直径80公分水泥管的地下暗沟,总长达1000米,投资35万元;实施了镇区亮化工程,即宿泗路全线、振兴路中、东段,振兴路全线安装了152盏高标准路灯,长度达3200米,投资近70万元。

(三)下步计划实施的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情况

1、街道路面改造工程

(1)振兴路西段:长500米,宽8米,面积4000平方米,水泥路面,15公分厚。

(2)东方大道:长740米,宽18米,面积13320平方米,水泥路面,15公分厚。

(3)繁荣路:长360米,宽8米,面积2880平方米,水泥路面,15公分厚。

(4)富民路:长1000米,宽8米,面积8000平方米,水泥路面,15公分厚。

(5)便民巷:长360米,宽4米,面积1440平方米,水泥路面,15公分厚。

(6)利民巷:长500米,宽8米,面积4000平方米,水泥路面,15公分厚。

(7)幸福路:长500米,宽8米,面积4000平方米,水泥路面,15公分厚。

(8)宿泗路两侧人行道:长1000米,宽5米,面积5000平方米,15公分厚。

以上工程造价约为252.37万元。

2、下水道明改暗工程

(1)利民巷两侧:长1000米,管径60公分;

(2)东方大道两侧:长1480米,管径60分分;

(3)繁荣路两侧:长720米,管径60公分;

(4)富民路两侧:长20__米,管径60公分;

(5)便民巷两侧:长720米,管径60公分;;

(6)幸福路两侧:长1000米,管径60公分;

(7)宿泗路:长1000米,管径60公分;

(8)振兴路:长1000米,管径80分分;

以上工程造价约为131.76万元。

3、街道两侧人行道铺装彩砖工程

振兴路两侧人行道铺装彩色地面砖,长1000米,宽10米,面积10000平方米,造价约为66万元。

4、镇区街道安装路灯亮化工程

(1)东方大道两侧:长740米,计32盏;

(2)振兴路西段两侧:长500米,计22盏;

(3)富民路两则:长1000米,计42盏;

(4)繁荣路两侧:长500米,计22盏;

(5)利民巷:长500米,计11盏;

(6)幸福路:长500米,计11盏;

(7)便民巷:长350米,计7盏;

以上工程造价约为109.27万元。

5、购置一辆洒水车,约需16万元;

6、购置一辆垃圾自卸拖运车,约需12万元;

7、购置环保型垃圾桶350只,约需18万元;

以上7项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共计约需资金605.4万元,我们自筹80万元,贷款40万元,向区财政申请补助30万元,资金缺口455.4万元。根据《江苏省省级城市维护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特申请省级城市维护费补助资金455.4万元。

第3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四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节 道路及其相关设施

第三节 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其他宣传物品

第五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节 作业服务管理

第三节 清扫保洁

第四节 垃圾等废弃物的管理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工矿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确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目标,实现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管理,完善环境卫生设施,提高环境卫生作业服务水平。

第九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建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兴办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企业,推行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化、社会化。

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场所等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地下通道和其他公用设施,由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洁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

(三)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绿地、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商品交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宾馆、饭店、商店以及饮食零售点等,由经营者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五)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区域,由其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由使用权人负责;

(七)穿越城市的铁路及其管理范围内,由经营者负责;

(八)城市河道及其沿岸,由其管理者或者使用者负责;

(九)宗教活动场所由其管理者负责。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占道经营、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乱倒的垃圾、污水,无粪便,无污迹,无渣土等;

(三)保持公用设施的整洁、完好;

(四)及时清除冰雪。

第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责任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履行责任。

第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问责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对不按责任区要求履行责任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四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和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专业企业按照规定代为修饰粉刷,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临街建筑物的外墙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棚,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安全、整洁。防护栏不得超出外墙立面,空调外机下沿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两米,冷却水不得向街面排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城市街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污损的,应当及时粉刷、修饰。

第二十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选用或者改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进行门面改建、装修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节 道路及其相关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的路面、道缘石、无障碍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有效。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第二十三条 道路上设置的井盖、雨箅应当保持完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及时维修、更换。

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丢失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施工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存留废弃物。未清理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地点停放,排列整齐,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由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定。划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不得占用盲道、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禁止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因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违反规定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禁止摆摊设点。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情况下,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场地、时间准许设置临时零售点。违反规定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实施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并通知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以及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应当符合夜景照明规划。

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整洁、完好。

第三节 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其他宣传物品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划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设置。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到期后未拆除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六十日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内容设置公益广告。

第三十一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符合语言文字规范。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粉饰、更换。

第三十二条 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在街巷、居住区等适当的地点设置公众信息栏,为信息者提供方便。

禁止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规定的,责令行为人限期清除,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刻画、涂写、喷涂、张贴的非法广告、信息,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四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建设工程未按规定配套设计环境卫生设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街道、商业网点、集贸市场、旅游景点、文化体育、车站等公共建筑和场所,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大中城市、重点旅游景区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应当达到二类以上等级标准。

第三十六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迁、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迁、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卫生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作业服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经县级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具体审批的程序和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下列环境卫生作业项目的承揽单位,可以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通过招标、委托的方式确定:

(一)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

(二)生活垃圾和粪便的收集、运输;

(三)其他需要通过招标、委托作业项目。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承揽的作业项目不得转包。

第三十九条 从事环境卫生作业,应当遵守环境卫生作业规范,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减少对交通和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四十条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为专业清扫保洁人员提供劳动作业休息场所和劳动保护用品,改善环境卫生作业的工作条件。

第三节 清扫保洁

第四十一条 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人员,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的要求,定时清扫、全日保洁。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违反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城市公共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杂物、枯叶。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花卉等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第四十四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违反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及时清洗车身的泥土、污物。

第四十五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抛撒、焚烧纸钱冥币;

(六)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七)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禁止在设区的市和县级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禽家畜。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违反规定的,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垃圾等废弃物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减少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产生,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提高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水平,实现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建设垃圾处理场(厂)。

禁止单位和个人擅自建立垃圾处理场(厂)。违反规定的,予以取缔,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制定或者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

第四十九条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分类投放、收集的标准和方法,由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告。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五十条 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由单位和居民自行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一条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废弃物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收集、清运。

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废弃物,由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收集、清运。

生活垃圾实行日产日清、密闭清运。垃圾站要保持整洁、卫生。

第五十二条 餐饮业和单位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清运、处理泔水,不得将泔水排入下水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等,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违反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施工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处理方案,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理场所自行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得遗撒、滴漏。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对承运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弃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五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管护工作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的监督,定期公布市容环境卫生状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履行责任。

第五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对执法人员加强教育、培训、监督,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街办事处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回民区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街办事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街办事处辖区内所有单位、居民和过往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街办事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单位各负其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街办事处爱卫会在市、区爱卫会的领导下主管辖区环境卫生工作。

辖区内各单位、各部门应协同街办事处爱卫会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和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市民环境卫生意识。

第四条:辖区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防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五条: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人民政府或城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六条:新区开发建设或者旧区改造时,开发单位应按规划设计要求,把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列入小区配套项目,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建城后,经市环卫处验收及格的,移交给街道办事处管理的,验收时应有街办的代表参加。

第七条:垃圾容器(桶、池)转运站等设施,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设置,方便市民。单位及其宿舍区内设置垃圾容器,应与市环卫处联系,由各单位负责设置。垃圾容器的维护、更换、管理、由设置单位负责。

第八条:下水道、污水渠、沙井口等排污设施应保持完好畅通,如有损坏或堵塞,主管部门或业权人必须及时修复或疏通。严禁把污水排放倾倒在马路、人行道和公共场地上。

第九条:凡新建、扩建(包括改建楼房、住宅)的工程,必须与处理粪便、污水等卫生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新建厕所一律要有三级无害化粪池装置,生活污水不得流入化粪池。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不得侵占、损坏、拆除、移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非拆迁不可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先建后拆、谁拆谁建。

第三章清扫保洁管理

第十一条:辖区街巷、居住区,大街由环卫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小巷由居委会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第十二条:影剧院、体育馆(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宿舍区,由各单位自行负责清扫保洁,也可委托所在居委会进行有偿清扫保洁。

第十三条:肉菜市场、农贸市场、工业品市场由主管单位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自行设置有盖的垃圾桶,并建立卫生制度,加强环境卫生管理。营业生产的垃圾应及时清运,不准堆放在街上,自行清运确有困难的,统一由城区市环卫处有偿清运。

第十四条:沿街两旁的单位、店铺、住户,要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搞好卫生责任区内的清洁卫生。

第十五条:进入城区的各种车辆,应保持清洁。运载容易散落污染环境的物品,必须装载严密,不得超载和沿途撒漏、飞扬。在街道两旁装卸货物影响环境卫生的,应及时清扫干净。

第十六条:居民的生活垃圾,应按规定时间放在指定的地点,保洁员每天上门收集,做到日产日清。

第十七条:不得随地吐痰、便溺和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严禁在楼上或车上向外倒水、抛弃杂物。

第十八条:单位、个人因营业或建设、修缮工程产生的垃圾、淤泥、废渣和其他废弃物,应自行负责清运处理。

第十九条:单位和住户的粪池由房屋业权人或管理人自行定期清疏,也可委托环卫处专业队伍清疏。不得把粪便随便倒进沙井、沟渠、河涌或污染地面。

第二十条:因特殊需要养犬,须报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后方可圈(栓)养,不得放养,并严格遵守《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东莞市城区除“四害”管理实施细则》,消灭“四害”。建设工程施工必须遵守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保证施工现场整洁,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

第二十二条:辖区内所有居民、住户、外来暂住人中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按时缴交保洁费及垃圾清运费。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根据管理职责分工,由街办或委托城建监察机构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这一的,责令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并视情节轻重,可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三)在楼上或车上向外倒水、抛弃废弃物的;

(四)违反“门前三包”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每只(头)1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修复、重建,并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房屋排水管、排水沟和化粪池(包括沟盖、池盖)损坏、超过限期不修复的;

(二)侵占、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移动环境卫生设施或不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清理,并视情节轻重,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是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街道两旁装卸货物,影响环境卫生,不及时清扫干净的;

(二)任意丢弃动物尸体,影响环境卫生;

(三)把污水排放、倾倒在马路、人行道和公共地上的;

(四)粪池满溢,粪水污染地面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沿途泄漏、遗撒,造成污染的;

(七)向河、沟、塘等水域岸坡或下水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

(八)冲洗汽车把含有泥沙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道的。

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营造生态家园,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济特区范围内。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筑主管部门)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的综合管理工作。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具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的行政处罚。

规划、环保、卫生、公安、交通、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建设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发展规划,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

第七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本辖区的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和群众监督机制。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增强公民的文明意识,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进行市容和环境卫生教育。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监督。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要求是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现象;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无违法饲养禽畜;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四)采取措施组织灭杀老鼠、蚊子、苍蝇、蟑螂。

第十一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委托管理的住宅小区由受委托的物业管理者负责,没有实行物业委托管理的住宅小区、街巷由居委会负责;

(二)旅游景区、旅游景点、商业网点、仓储区、保税区、科技工业园区、口岸、机场、车站、港口、文化体育场(馆)和公园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范围内由本单位负责;

(四)商品市场、个体门店、摊档等经营性单位由经营者负责

(五)建筑工地及未竣工验收的住宅小区、道路、市政公共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各项责任区的界限以用地红线为界(不包括红线内的主次干道)。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区建设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

第十二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具体责任,由区建设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区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等方式督促责任人履行责任。有关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对责任人不履行责任区清扫保洁责任或者清扫保洁质量不符合责任制具体要求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户外广告和招牌等户外设施及公共场所方面的要求。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路面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出现损坏时,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辖职责及时组织修复。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立警示标志,并在发现问题的8小时内,更换、正位或者重新安放(在建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未及时更换、正位或者重新安放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临时占用公共场所举办展览、文化、体育、节庆和公益活动的,必须经区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主办单位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当日产生的废弃物,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违反规定,未能及时清除临时设施和废弃物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扣押堆放的物品和设施,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没收其堆放的物品和设施。

第十八条禁止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流动经营。违反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扣押其摆卖物品和设施,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其摆卖的物品和设施。

第十九条禁止经营者擅自超出经营地址的门、窗、外墙经营或者超出租赁的经营场地的面积摆卖经营。

大型商业企业在店前举行促销、经营活动的,需经区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行业、地段和交通条件规划特色经营街或者特色经营区。经区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者在规定的区域、地段和时间段内可以超出经营地址的门、窗、外墙经营,但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扣押摆卖的物品和设施,按超出面积每平方米处100元罚款,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计算;拒不改正的,可没收其超出面积所摆卖的物品和设施;一年之内被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扣其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经批准对城市道路进行改建、扩建以及开挖道路进行线杆、电缆、水管、燃气管道或者其他管线管网的埋设和安装、绿化建设等施工作业,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及时清理余泥、污物;作业完毕应当及时修复路面,拆除清理临时设施,打扫清洗路面。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清拆、清洗或者修复。拒不执行的,可代为执行,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1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顶、外墙应当保持整洁、美观。

禁止在城市道路两侧、城市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及其附近的护栏、电力电讯输送线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处吊挂或者晾晒衣物等有碍观瞻的物品。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可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200元罚款,并可没收其吊挂或者晾晒的衣物等物品。

在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遮阳棚的,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

空调外机不得向外滴水影响他人。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和景观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或者城市市容管理有关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粉刷或者清洗外墙污迹、铁锈。

第二十三条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做到安全、整洁、美观。

禁止在城市道路上空设置架空管线。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牌、标语、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其他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违反规定设置户外设施,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可以,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设置户外广告的,并可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设置其他户外设施的,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腐蚀、陈旧、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以,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未经区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及其附近的护栏、电力电讯输送线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处设置临时标语、彩旗、气球等宣传物品;经批准设置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设置,保持整洁,并在期满后及时拆除。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没收其物品,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禁止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派发经营性宣传物品。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有关宣传物品,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街道办、镇政府及居委会应当在社区设立公益广告栏,供社区居民及有关服务单位张贴广告,方便居民生活。

第二十七条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梯、候车亭、候车站牌、电话亭、树木、电杆、路灯杆、栏杆、配电箱、信箱、阅报栏、各种指示标牌、花基、消防栓、消防箱等公共设施和卷闸门上张贴、涂写广告。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洗,对违法行为人处50元以下罚款,对张贴、涂写广告中标明的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其物品和工具。逾期不清洗或者不缴纳罚款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书面通知电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涂写广告中标明的电信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企业应当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执行。暂停电信号码使用期间,违反行为人接受处理的,有关电信企业应当根据行政执法部门的通知恢复其电信号码使用。

责任区责任人有义务协助执法部门做好对乱张贴、乱涂画的调查取证工作,并负责清理责任区内的乱张贴、乱涂画。

第二十八条禁止侵占、破坏城市绿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可按每平方米绿地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城市绿地上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扣押其堆放的物品、销售的商品或者经营设施,并按占用的绿地每平方米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拒不缴纳罚款的,没收堆放的物品、销售的商品或者经营设施。

禁止在城市绿地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焚烧物料、烧烤。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禁止攀摘公共树木的枝叶花果;禁止向城市绿地内抛撒杂物;禁止践踏有禁踏标志的城市绿地。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禁止穿行城市道路中间和两侧的绿化带,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处2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禁止任何车辆在城市绿地上行驶、停放。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违法行为人按照自行车每辆处20元罚款、摩托车每辆处50元罚款、小型机动车每辆处200元罚款、大型车每辆处500元罚款的标准处罚;破坏绿化的,并按破坏面积每平方米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计算。

第三十二条城市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在道路中间和两侧的绿化带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道路照明管理单位或者承包单位应当确保所管理的路灯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有关规定的标准。

旅游景区、科技工业园区、住宅小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应当按规划设置道路照明设施,并由管理或者经营单位保证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规定的标准。

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城市主、次干道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广场、绿地应当按照城市灯光环境规划的要求或者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设置装饰性灯光设施。

装饰性灯光设施的养护责任人,应当保持装饰性灯光设施的完好,并按照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和关闭装饰性灯光设施。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城市道路、立交桥、地下通道、隧道、人行天桥、公共广场、城市公共绿地、河道、水域、城市近岸海域、排洪渠、市政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垃圾焚烧场、垃圾填埋场及其它市政公共设施的保洁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市、区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六条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达到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做到文明作业、及时清洁、方便群众。

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从事城市垃圾清扫、收集、运送和服务的单位应当定时、定点收集、运送城市生活垃圾,并做到当日清除。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禁止向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倾倒、排放废水和污水。禁止居民自阳台直接向外排放污水。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对居民处以每次50元罚款,对单位或者经营者处以每次5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和乱吐、乱扔香口胶渣、饮料瓶罐、甘蔗渣、瓜果皮核、纸屑、烟头或者其他废弃物。禁止乱扔动物尸体。禁止宠物随处便溺影响环境。

禁止从建筑物向外抛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向水域抛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理,并处20元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理,并处50元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城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食用鸽、兔、猪等家禽和家畜。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一条居民饲养信鸽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条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居民饲养信鸽影响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劝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污染环境严重、周围居民意见大的,可以责令拆除鸽舍。

第四十二条饲养犬只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犬只在户外产生的粪便应当自行清除。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禁止携带犬只出入下列场所,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一)公共交通工具;

(二)国家机关及学校、儿童活动场所;

(三)影剧院、博物馆、歌舞厅、体育场馆、游乐场所等公众文化场所;

(四)餐厅、商店、市场、医院、候车(船)室等公共场所。

犬只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禁止在下列公共场所吸烟:

(一)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会议室;

(二)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的售票室、等候室;

(三)影剧院、商场;

(四)图书馆的阅览室,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展示厅;

(五)室内体育馆的观众厅和比赛厅;

(六)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和病房;

(七)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儿童乐园等青少年及儿童活动场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等室内场所;

(八)业主单位设有禁烟标志的室内场所;

(九)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禁止吸烟场所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吸烟区,允许吸烟者在指定的场所内吸烟。对违反规定吸烟的,禁止吸烟场所单位应当予以劝阻。

违反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必须保持整洁,设置必要的环境卫生配套设施,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处理;

(二)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现场进出车辆带泥污染道路;

(三)禁止将未经处理的泥浆、杂物直接排入城市雨水或者污水管道;

(四)施工现场的余泥渣土等固体废弃物,应当运到指定地点排放;

(五)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违反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四)、(五)项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废品收购单位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不得影响市容、污染周围环境。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运送的潲水不得洒漏。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当场清理,并可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清洗车辆。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四十八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根据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垃圾粪便处理厂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九条举办大型展览、展销等活动的,应当设置临时性垃圾收集容器。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收。

第五十一条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保持其整洁、完好。

临街经营性单位的厕所应当对外开放;公共厕所应当设有明显标志,并由专人负责保洁。

市民使用临街经营性单位的厕所和公共厕所,应当自觉维护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厕所的设备。

第五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环保等特殊原因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先补建后拆除或者封闭,补建费用由拆除或者封闭单位承担。

第6篇

第二条在自治区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10元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重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标牌设施,影响市容的,可处以500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对环境卫生设施拆迁的,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行为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

(一)未出示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未使用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和罚没专用票据的;

(三)野蛮、粗暴执法的;

(四)应当受理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徇私枉法的;

第7篇

    1、 为了加强中心所办公环境的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中心所办公环境的卫生设施的设置、建设、管理、维护和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废弃物收运处理以及食堂的卫生管理。

    3、凡在中心所工作的员工和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4、综合办公室为中心所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所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心所的有关室(窗口)都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5、环境卫生设施的开支经费由综合办公室报所长审批。

    二、公共区域的清扫与保洁

    1、公共区域(包括主次干道、公共绿地、职工宿舍外环境等)的清扫与保洁,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安排本所人员进行。

    2、 统一使用的建筑物、会议室、宣传设施、公告栏、厕所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安排本所人员进行清扫与保洁。各室(窗口)使用的建筑物、办公室等,应当由室(窗口)自行负责保持清洁。

    3、禁止在中心所随地倾倒、堆放垃圾,禁止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废弃物。

    4、 公共走道及阶梯,至少每日清扫一次,并须采用适当方法减少灰尘的飞扬。偏僻地段,每周清扫一次,做到无垃圾、无积水、无死角。

    5、排水沟应经常清除污秽,保持清洁畅通。

    6、 厕所及其他公共卫生设施,必须特别保持清洁,做到无异味、无污秽。

    7、办公、生活区内的树木、花草须加强养护和整修,保持鲜活完好,不准损毁、攀摘或向绿化带抛弃垃圾,不准在办公区晾晒衣物。

    三、室内卫生的管理

    1、各室(窗口)都要建立每日轮流清扫卫生的制度。

    2、 室内应保持整洁,做到地面无污垢、痰迹、烟蒂、纸屑;桌面、柜上、窗台上无灰尘、污迹,清洁、整齐,窗明几净。室内无蜘蛛网、无杂物。

第8篇

我区以新城区建设、假设全国文明城市和迎接“”、“绿博会”为契机,以改善农村环境面貌,提高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为目的,以加强农村环卫基础设施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为重点,全面开展农村创建卫生村工作。主要进行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组织协调,确保经费到位。区政府、各相关街道、行政村结合区情实际,研究制定卫生村创建工作方案,把创建卫生村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和责任状,切实加强对农村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创建工作的有序进行。在农村创建卫生村工作中,各级财政增加对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安排专项经费,确保创建工作的开展。据统计,在今年创建卫生村工作中区、街道两级政府共投入资金80余万元。一是根据工作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行政村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加大组织领导力度,成立创建工作专业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创建卫生村工作,明确责任制。二是将创建市级卫生村的各项目标任务纳入村经济和精神文明考核中,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责任到人,针对市级验收标准要求,明确阶段性完成时限和质量指标。

二、加大环境整治力度,改善村民生活质量。我区涉农街道主要是区划调整后划入我区的街道,农村基础卫生设施简陋、水平低下,外来务工人员较多,村内环境卫生亟待改造。在创建卫生村工作中,各行政村加快村容村貌建设步伐,整治村级环境卫生。主要是:一、扩大保洁员队伍,实施长效管理。与保洁员签订责任书,实行定人定岗定责任,做到道路天天有人扫、垃圾日产日清。二、整治村容村貌,提高整体卫生水平。不定期组织对主要道路周围环境卫生、占道经营、乱堆乱放等的综合治理。行政村多次组织“清杂物、清垃圾”为主的环境卫生整治行动,整治村内卫生死角、暴露垃圾等,打捞河道漂浮物,彻底整治全村的环境。即统计,在创建卫生村工作中,三个村共清运垃圾杂物、河道漂浮物2800余吨,共动用各种车辆1800余台/次,清理较大河塘7个、清理河道共11余公里、总面积达55000平方米。三、加强对废旧收购、加工户的管理,采取取缔、疏导、隔挡三结合的措施。制定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与废旧、收旧加工户签订卫生管理协议,门前实行三包,把污染降低到最小限度。截至目前,三个行政村已外迁收旧户20户、签订卫生管理协议700余份、发放有关收旧户管理的各种形式通知1100余份。使村容村貌有明显的改善。

三、加强硬件建设,改善农村基础卫生设施。我区涉农街道农村现有基础卫生设施硬件条件比较差,农村创卫工作量极大。在农村创建工作中,我们注重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按时按质完成创建市级卫生村工作任务。今年以来,各行政村均制定了村级发展规划,加快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加强农村改水工作,继续开展二次改水工作,进行农村供水管网的改造升级工作,保证村民饮用水的安全。共铺设更换供水管网10余公里。三是根据村民分布情况修建符合标准的封闭式垃圾池,共修建封闭式垃圾池165座。加强在村民集中居住区的垃圾池管理,做到生活垃圾有人收集、有车运送。四是取缔露天粪坑,推广无害化户厕改造。重视开展农村改厕工作,继续开展农村改厕推广工作,建设卫生无害化厕所,推广普及三格式化粪池,严格清理道路两侧的露天粪坑。据统计,三个村共修建无害化卫生户厕619座;取缔露天粪坑513个;修建封闭式储粪池252座。

四、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提高村民健康意识和健康水平。普及健康知识、培养健康行为、提高村民卫生意识和健康水平是农村创建卫生村的基础和保证。为了做好健康教育工作,各行政村一方面配备了专职健康教育人员,新建健康教育专栏,为开展这项工作提供了保证。另一方面,同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签订健康教育工作协议,定期举办健康教育课,向广大村民普及卫生健康知识;同时,针对儿童、妇女、老人等各类特殊人群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通过长期地、坚持不懈地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提高了村民的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为开展创建卫生村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第9篇

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国务院《乡村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市乡村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我县规划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县城乡建设管理局是全县乡村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乡村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城建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城管大队)和环境卫生管理处、园林处、规划奖励工负责规划区内的乡村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公安、卫生、交通、规划、环保、义州镇政府、城关乡政府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乡村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鼓励、建议志愿者参与乡村市容管理和建设活动。

第五条县政府对在乡村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相关管理部门对影响乡村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上级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六条在乡村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必需符合乡村规划要求。美化乡村环境。现有的建筑物应当坚持外形完好、整洁;沿街破损的建筑物应及时整修,符合街景要求;对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坚持原有的风貌特色,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开窗扒门、门脸装修;不得在临街建筑物立面上装置突出墙体的护栏、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或者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以及张贴宣传品;不得在主要街路两侧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

第七条乡村道路应当坚持平坦、完好。应当在限期内修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依附乡村道路架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得擅自在道路上设置边石引坡、各类检查井、广告牌匾等;不得擅自占用乡村道路开办集贸市场、设置停车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禁止在道路上从事加工、维修和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禁止在道路上排放残渣废液、焚烧垃圾或者擅自进行有损路面的施工作业;禁止载货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或者碾压路边石。

第八条城市供水、排水设施应当坚持完好。自来水、污水、污物不得外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供水、排水井盖、阀门、管道等;不得堵塞排水井、排水管渠;不得向排水设施内倾倒、排放垃圾、残土、积雪等废弃物。

第九条城市路灯、景观灯等照明设施应当坚持完好。不得依附照明设施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条城市景区、公园、游园应当坚持美观、整洁。游览引导标志醒目齐全,游乐设施运营平安。

第十一条乡村行道树应当排列整齐。无枯枝败叶;各类花坛、树岛应当坚持花满树齐,美观整洁;公共绿地、庭院绿地、专用绿地等各类绿地应当坚持草绿花茂、绿篱修剪整齐,草坪无、无杂草,无病虫害;古树、名木和各种珍贵树种应当重点维护,并设置维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不得侵占绿地。

第十二条主要街路店铺应当做到一店一匾(牌)匾(牌)坚持完好、整洁、美观。禁止店外经营。

第十三条乡村户外广告、阅报栏、招贴栏、画廊、商亭、书报亭、电话亭、交通护栏、候车亭、乘降点、站牌、信号灯、指路标示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设置得当、样式美观。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含建筑现场、拆迁现场、装修现场、挖掘现场。资料、机具堆放整齐,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到指定排放地点。施工单位对挖掘乡村道路、维修管道及清疏管道、沟渠发生的淤泥、污物必需及时清理并平整场地。

第十五条机动车、自行车等各类停车场应当划定场线。场地清洁,车放有序。各种车辆不得在非停车场停放。机动车应当坚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客运机动车的废弃物应当集中处置,不得沿途丢弃。载运散体(包括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等)流体的车辆必需苫盖、封闭,不得沿途遗撒、遗漏。不得在主要街路上停放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等。

第十六条乡村洗车场应当统一规划、布局合理、设置得当。洗车污水不得向乡村道路排放。

第十七条铁路、公路、河道沿线两侧无违章建筑、无垃圾残土、无“红色污染”无污水溢流。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乡村主要街路应当实行三扫连保制(每天清扫三次。下同)保洁时应当达到六无”无垃圾污物、无浮土石块、无纸屑塑膜、无果皮烟蒂、无痰迹污水、无其他杂物)主要街路两侧应当设置适当数量的果皮箱。沿街路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划定的责任区实行“门前四包”及时清除道路积雪,责任区内必需坚持整洁、有序。

第十九条车站、广场、公园、体育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果皮箱设施;场所内应当全天保洁。

第二十条住宅小区(包括物业管理小区、非物业管理小区)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完好。排水疏通,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环境卫生应当达到保洁规范。

第二十一条乡村生活垃圾应当全部实行垃圾收集袋装化。摆放整齐,无残缺、损坏,封闭性好,外体干净,设置点周围2至3米内应当整洁、无散落垃圾和污水。乡村居民生活垃圾必需依照规定时间、地点放置,不得随意丢弃、堆放。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工业垃圾、经营性垃圾应当由发生单位或者个人运往指定地点排放。有毒有害垃圾应当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三条乡村生活垃圾必需日产日清。无积存;垃圾收集容器应当依照规定时间清运,清运时应当达到四净一无”容器垃圾清净、台面垃圾装净、容器体周围干净、四周5米内环境扫净、清运车辆无沿街遗撒)

第二十四条乡村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标识。蹲位、便器(槽)管道疏通,基本无积粪、无臭味,达到保洁规范。旱厕清掏及时,粪水不外溢,达到保洁规范。鼓励和支持临街单位对外开放内部厕所。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扬尘、锅炉排放烟尘、机动车尾气排放、工业排放污水、环境噪声等应当符合规定规范。

第二十六条在已建成的主城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应当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卫生环境。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包装品、宣传品等废弃物,禁止在主要街路烧纸钱。沿街门点燃放烟花爆竹残留物自行清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占用、擅自撤除乡村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

第四章责任分工

第二十九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水、供热、供气等设施的监督管理。

由城乡建设规划处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临街建筑物开窗扒门、门脸装修、乡村户外广告设置,占道亭棚摊点。由城管大队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由市政管理处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挖掘乡村道路。

砍伐园林树木,占用园林绿地。由园林管理处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城管大队负责乡村街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与建筑物、构筑物相连接的其他设施的市容监察。临街建筑物开窗扒门、门脸装修、立面上装置突出墙体的护栏、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以及张贴宣传品,临街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自发占道市场、占道亭棚摊点,占道堆放物品、占道加工、占道维修和清洗车辆,店外经营,沿街店铺牌(匾)乡村户外广告设置,施工现场,门前四包”等的监察;负责建筑现场、拆迁项目监督管理;全程跟踪、监察工程建设单位许可证的执行情况,参与建设工程的施工放线、验线及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城管大队对非法占用道路路边石以上人行道的机动车辆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市政管理处负责临时占用、挖掘乡村道路的监察。并告知城管大队;负责乡村排水设施、照明设施等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园林管理处负责占用园林绿地、砍伐树木等的监察。

第三十四条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环境卫生设施的管护。

第三十五条城乡建设规划处负责乡村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含各类管网)监察管理。

第三十六条市场建设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协调市场经营单位对乡村封闭式集贸市场的场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负责乡村交通设施(包括交通护栏、交通信号灯、各类停车场等)交通秩序、交通噪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号牌等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交通局负责城区公路客运和货运停车场(包括长途客运车、出租车)客运和货运车辆车容、营运秩序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物业公司负责物业住宅小区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环保局负责施工现场扬尘、锅炉排放烟尘、机动车尾气排放、工业污水排放和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县爱卫会负责协调义州镇、城关乡政府。并负责城区维护国家利益卫生的组织、检查、评比工作。

第四十二条车站、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停车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

第四十三条铁路、公路、河道沿线市容和环境卫生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第四十四条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卫生责任区由其自行负责。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依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第四十七条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城管大队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条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开窗扒门、门脸装修的由城管大队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凡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装置突出墙体的护栏、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或者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限期撤除,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凡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画以及张贴宣传品的由城管大队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第五十一条擅自占用乡村道路开办集贸市场、设置停车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户外广告,由城管大队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凡损坏乡村供水、排水设施、照明设施或者影响乡村供水、排水设施、照明设施使用功能的由乡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责任分工。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条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凡损坏乡村绿化设施、乡村树木花草。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凡施工现场未设置围挡、标志;资料、机具堆放无序;弃土、弃料不及时清运的挖掘乡村道路、维修管道等不及时清理的由城管大队责令改正。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五十五条凡损坏乡村交通护栏、候车亭、乘降点、站牌、信号灯等公共交通设施或影响公共交通设施使用功能的由建设局、公安局、交通局依照责任分工。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条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凡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工业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污水、粪便;随意吐痰、便溺、乱丢烟蒂、瓜果皮核、纸屑、纸钱、包装品、宣传品等废弃物的由环境卫生管理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凡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以及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的由环境卫生管理处责令限期改正。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凡扬尘、烟尘、汽车尾气、工业污水排放不符合规定。

第五十九条凡占用、擅自撤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的由环境卫生管理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六十条侮辱、殴打乡村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碍其执行公务。

第六十一条乡村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管理部门、管理机构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10篇

2013年创卫工作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总体要求,紧紧围绕供销社改革、经营和为农服务工作实际,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创卫知识和创卫积极性;加强组织领导和创卫制度建设,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和服务之中,扎实开展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创卫活动,扎实推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加强单位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市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提高单位环境卫生工作的总体水平。

一、明确任务、提高认识

2013年我社创卫工作目标任务是:完善创卫领导机构,制定创卫工作规划,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召开机关创卫动员大会,广泛宣传发动,重点开展创卫的重要意义、卫生及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公德意识等方面的宣传,进一步增强全体干部职工创卫的荣誉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形成人人参与的良好局面。

二、增添措施、狠抓落实

1.加强县联社机关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县联社机关环境卫生目标责任。加强联社机关和所属社区、周边单位、居民的工作协调、配合,明确责任主体,完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2.健全机关内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单位为生管理责任,将单位卫生区域实行分片包干负责制,每天进行清洁扫除、每周进行一次清洁大扫除。由联社创卫办对扫除情况进行检查评比,逗硬奖惩。

3.加强硬件建设。要适当加大卫生基础设施的投入,添置卫生设施。适时对破损、陈旧的卫生设施进行更新,保持良好的办公环境。

4.进一步搞好单位绿化。立足现有条件,增加机关盆花数量,加大绿化投入,进一步提高绿化覆盖率,优化工作环境。搞好绿化养护。

5.坚持不懈地开展爱国卫生除害防病工作。爱国卫生工作要常规化、制度化。坚持不懈地开展除“四害”工作,定期开展药物杀灭工作,降低四害密度。要加强健康知识培训与普及工作,进一步提高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

6.开展“突击”活动,打好创卫基础。各股室要充分利用四月卫生月、元旦、春节、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节日,广泛深入发动职工,人人动手,人人参与,大搞卫生突击活动,彻底治理环境脏、乱、差的现象,落实好“门前三包”责任制,提高环境质量,做到活动有安排、有检查、有总结,彻底清除各种疾病虫害和越冬蚊蝇的孽生繁殖场所,并结合现有条件,创卫工作在原有的基础上要有所发展。

三、加强领导、深入宣传

1.要加强组织领导。创建卫生城市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我们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创建工作的领导,确保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位。由于人动,县联社创卫领导小组调整如下:

2.深入开展宣传动员。今年创建工作宣传的重点:一是抓好上级指示的宣传,确保上情下达,统一行动;二是抓好创建工作的典型事例的宣传,用身边的典型事例引导干部职工自觉参与创建工作;三是抓好健康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健康行为养成率。

第11篇

全面开展城镇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不断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城镇统筹,综合治理、长效管理。

二、行动目标

总目标是:通过综合整治环境卫生,宣传健康环境理念,进一步解决城镇环境脏乱差问题,大力加强城镇特别是农村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建立完善环境卫生管理机制,推动环境卫生管理城镇一体化进程,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卫生意识、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

通过开展3年的整洁行动,到年底,力争达到以下具体目标: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6%;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0%;

——城市未达到管理规范标准的农贸市场减少一半;

——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率分别提高10%,完成600个村庄的环境综合整治;

——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合格率提高15%;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10%。

三、行动内容

(一)集中开展清理整治活动。在城市重点清理影响环境卫生的死角,保持市容和社区卫生整洁美观。在农村清除各类积存垃圾,平整道路,疏通沟渠,清理柴堆、粪堆、坑塘,搞好室内外卫生。

(二)改善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保障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市政环境卫生设施的完好率,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逐步实现垃圾、污水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三)加强乡镇和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乡镇垃圾清运设备和中转设施建设的投入,有步骤、有重点、有规范地建设村镇垃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实行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开展村庄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农村垃圾、人畜粪便等统筹清理、收集和处理。

(四)做好重点场所、行业、铁路、公路和河流沿线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提升城市农贸市场规范化水平,促进农村乡镇农贸市场整洁有序。加强学校、车站和城中村、施工工地、流动人口及农民工聚集地、乡镇与集市、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畜禽散养密集区、卫生院、中小型水厂以及旅游景区(点)环境卫生的管理。加大城镇结合部和农村餐饮业周边环境卫生整治力度。强化铁路、公路和河流沿线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绿化美化工作。

(五)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大力普及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全面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合格率。按照国家农村改厕项目要求,落实责任,加快实施步伐,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农村新建住房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危房改造、沼气池建设等项目要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加强乡镇政府所在地、公共场所、集贸市场、卫生院及中小学、旅游景区(点)、公路沿线等区域无害化卫生公厕建设工作。

(六)广泛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加强重点行业的老鼠、蟑螂危害控制达标工作,降低城镇病媒生物密度,逐步达到国家标准。

(七)推动环境卫生管理城镇一体化进程。推进城市供水和排水管网向周边农村延伸。加大城镇结合部环境卫生管理力度,提高居民社区物业管理水平,实施“门前三包”制度,有条件的地区要将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向乡村延伸覆盖,建立村庄清扫保洁机制,逐步开展农村垃圾“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

(八)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活动。传递健康信息,弘扬健康文化,使群众了解环境与健康关系,提高城镇居民文明卫生意识和健康素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乡镇党委、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要高度重视,将整洁行动列入本部门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在政策、资金上予以保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联动、条块结合,逐级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并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确保落实。

(二)部门合作。爱卫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任务,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市爱卫办要协调各有关部门,确定每年工作重点,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检查、督导,建立规范的信息统计、数据汇总、资料收集工作机制。

(三)宣传动员。广泛深入宣传报道,营造社会氛围,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发扬爱国卫生传统,开展义务劳动日活动。组织妇女、共青团员和青年投入到整洁行动中来,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学校要组织学生参加实践活动。和武警部队要积极支持和参与整洁行动。

(四)典型引路。充分利用城镇卫生文明创建等各类活动载体,积极推动卫生文明城市、村镇、单位在整洁行动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及时树立一批先进典型。

第12篇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特制定本责任书:

门前三包责任范围:横向为沿街房屋,建筑物总长,纵向为建筑物(包括围墙)墙基至道路边田内1米。

一、包卫生:对本责任区进行清扫,做到每天门前无垃圾、污物堆放,地面要全天干净整洁,即无烟头,无果皮,无纸屑,塑料袋,无污水。临街商店每

家备一个垃圾桶,产生的垃圾要及时清理,不得将垃圾堆放(扫入)道路旁。

二、 包保洁:负责门前卫生责任区内的道路保洁,制止学生乱扔的行为,对学生乱扔的垃圾进行清扫,从临街至田边。

三、包秩序:维护门前或周围的环境;制止乱堆乱放、摆设摊点。临街商店不倚门设摊,占道经营,不乱吊挂商品、乱竖乱挂牌匾。

四、________学校将对门前卫生“三包”进行检查,对责任人不履行门前卫生“三包”义务的,学校将采取相关措施,将上报于相关部门进行清理。

此责任书一式二份,责任人和________学校各持一份,一经签订即日生效。

租户签名:____________

商铺名称: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学校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二____年____月____日

门前三包的责任书二为切实加强我这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促进居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营造“人人关心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人人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良好氛围。共建“山清、水秀、地干净、物整洁、人文明”的美好家园。____镇环卫所特与居住户(含常住户和临时住户、摊点)签定“门前三包”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三包”区域:法人代表、单位、个体户及居住户对房前屋后(包括房前水沟,屋后至河道)。

二、“三包”内容:

1、包门前卫生清洁:负责责任区内地面保洁,及时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制止和劝阻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等行为;制止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垃圾必须倾倒在指定的垃圾桶内。

2、包门前绿化:负责管护好自身房前屋后的绿化设施;制止和劝阻攀折树木、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衣物、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

3、包门前秩序:负责维护好责任区内的公共秩序。建筑物立面应保持整洁,店招牌按要求设置;制止和劝阻乱摆摊设点、乱推杂物、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划、乱停车辆及毁坏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不得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不得擅自设置户外设施,不得倚门设摊、占道经营。

三、管理办法:

1、环卫所每天9点钟前进行清扫垃圾。

2、对于不遵守相关规定的,第一次社区将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并在政府栏上著名姓名给予告诫。第二次处罚200元。第三次负责对全镇垃圾进行清扫一天。

3、甲方必须在职权范围内积极协助、监督乙方进行门前三包管理。

4、乙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经查实,甲方责令乙方限期整改,否则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乙方责任并对其给予处罚。对拒不履行“门前三包”单位或个体户,处于100至500元不等的罚款。

四、此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经签订即日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