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09 16:14:5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1)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2)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3)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4)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5)传统体育和游艺;(6)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外延比较丰富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非物质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表现为无形的制作工艺、民俗活动、传统知识、节日文化、传统技能等。这种非物质性增加了界定创作主体的难度。第二,创作的集体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存在于特定群体中,由于年代久远,常常难以确定最初创作者,并且由于传承者不断加入创新元素,因此难以将智力成果界定为某个特定个体。第三,创作的延续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口口相传中,传播者不断加入一些新的创意或元素,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直处于“被创作”的过程中。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
数字化技术能够通过计算机、照相机、扫描仪等设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储存、加工、传输和以数字形式再现,所以通过数字化技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图象、文字、声音等形式被固定下来。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分散性和非物质性等特性,因此,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的过程中,有时需要数字化作者对于内容取舍、结构安排等作出选择,凝结着较高的智力成果。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权利界定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创作者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其保护范围限于表达方式,不延及作品的思想、程序、操作方法、原理等因素。P根据著作权法的原理,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主要针对它的代表作而言。Q但从前文分析可知,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通过世代相传流传至今,大部分没有形成有形作品,或者即使形成了代表作,对于其他参与创作的主体如何保护,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本文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但由于其特殊性,应当通过制定著作权法的特别法,以单行法的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因为《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创作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包括:
第一,人身权。(1)署名权,当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确定由某一个民族、村庄、部落创作时,应当保护其署名权;当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确定创作群体时,也应当清楚地表明其渊源及流传的范围等基本信息。(2)修改权,这一权利由创作群体行使,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具有延续性,一直都将处于被创作的状态之中。(3)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者通常是一个松散的群体,当发生侵权行为时,容易产生搭便车心理,因此,应当授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行使。(4)发表权,非物质文化遗产随时处于创作中,并且由于口口相传等原因,其创作和发表在时间上往往具有同步性,再创作完成之时即为发表之时,因此,这一权利也应由创作者享有和行使。
第二,财产权。财产权的主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群体,但应授权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和基金会行使。行使财产权所得的资金由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按照其设立时所制定的章程代为保管和运用,主要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保护、传播等工作。财产权的行使方面的内容,详见下文阐述。
(二)数字化作者的权利
数字化技术能够以特定形式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也能够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但随之产生的问题是如何界定相关主体的权利并对其进行保护。本文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作者受到什么程度的保护,与其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相关。
1.数字化作品具有独创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与普通作品的数字化不同,后者通常只对原有作品进行数字化转换,这一过程由机器完成,基本没有独创性。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没有固定的形式,数字化作者在选材、摄影、录音录像过程中,凝结了较多的智力成果。不同的数字化作者对同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数字化,其结果可能完全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如果数字化作者经数字化所形成的作品达到“独创性”这一标准,就应当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
2.数字化作品不具有独创性
如果数字化作品仅对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简单复制和再现,不具有独创性,则可以通过邻接权进行保护。邻接权保护的是一种再现、复制和传播他人作品的劳动,数字化作者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以特定的形式固定下来,并通过数字技术进行传播,属于作品的传播行为。虽然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邻接权只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但邻接权是一个发展的概念,随着时代和新技术的发展,其外延可以随之扩大,19世纪末20世纪初,录音录像和无线电传播技术的发展导致了邻接权的产生,当今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产生了一种新的作品传播方式,那么这些传播者的权利也应得到保护。笔者认为,应当在邻接权中增加一类――“数字化作者权”,以保护没有产生独创性作品的数字化作者的权利。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体管理制度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集体管理制度的理由及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者是无名的或者是归属于一个民族或一个区域居民,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属于这一群体所有,群体中的任何人都可主张权利,但任何人又无权单独享有权利。权利主体的群体性、不确定性使得权利的行使难以获得有力的保障。R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作品的创作群体不宜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主体主张权利,况且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不明确,因此,有必要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代表特定群体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可以在保证权利主体利益的前提下,满足公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同时,由于群体的具体成员众多且难以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取得的许可使用费不可能像其他著作权协会一样扣除必要的管理费后返还给权利人。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可以保证许可使用费用于实现保护目的。特定群体为保护、丰富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需要,可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基金会对于符合章程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准许,拨付必要的资金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另外,基金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者和保护者支付一定数额的报偿或者给予奖励,尊重他们在收集保护过程中付出的劳动,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有利于提高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同时,收集整理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使用人向确定的权利行使主体支付使用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合理使用,充分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潜在的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增进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增进社会财富增长。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和基金会职能划分
“我国早在1992年即成立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1998年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成立后,国家版权局又多次指示并帮助组建文字、摄影、美术作品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目前的趋势看,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是采用多种协会体制的。”S“我国已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华版权总公司。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法律上是一个社会团体法人,其以法人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T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笔者认为集体管理制度可以达到对非物质维护遗产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双重目的:即在我国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行使集体管理权,其下设“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这一财团法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抢救等工作统筹安排资金。
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的职能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的职能主要包括:(1)组织开展调查、收集工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理、分类、登记建档,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资料;(2)代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定群体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收取许可使用费。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数字化也应当事先取得创作者许可――这一许可权应由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代为行使。当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也适用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的规定。(3)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章程,规定该基金会的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以及章程修改等内容。(4)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许可使用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后,以捐赠的方式注入基金会。这样做可以避免目前以财政资金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所带来的不足,同时也可以保障财政资金投向更为亟需的民生领域。(5)保护特定群体的署名权,禁止伤害群体感情和尊严的、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等人格权的行为。当上述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讼。(6)开展其他社会活动。
2.“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的职能
基金会属于财团法人的一种,按照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开展活动,即“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活动提供资金支持。”“保护非物质文化基础基金会”的章程是由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而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的职责主要包括:(1)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提供资金支持;(2)基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3)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提供资金支持;(4)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提供资金支持;(5)对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与传统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传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性质为非营利性的民间自治组织,非官方性意味着不得强迫著作权人加入集体管理组织。同时,及时著作权人已经自愿加入,仍然有退出的自由。U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特定民族或区域群体的财富,更关系到整个中华民族的利益,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权利的取得不需要经过事实上的创作群体授权,国家以保护和发展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目的,通过立法授权协会和基金会行使权利。与其负担的职能相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体管理组织具有官方色彩。
第二,维护利益的侧重点不同。传统的著作权管理组织重在维护某一类著作权权利人的利益,其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后将所获得的收益返还给著作权人,这种利益一般为私人利益。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不仅维护特定权利群体的人身性权利,更在于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丰富,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属性较为明显。
第三,机构设置不同。传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一般设置协会,以自己的名义依据权利人的授权行使相应的财产权,并在协会内部设置相应的办公机构。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则不仅设置管理协会,而且由协会这一社会团体法人捐赠财产设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这一财团法人,以实现保护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
一、明确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利用的问题
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利用的设备不齐全,存在着“一硬一软”的现象。“一硬”是指声像设备数量多。随着社会的发展及工作需要,各企事业单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的利用设备有了很大的改善。“一软”是指声像设备管理软件乱和软件不齐全。在有的企事业单位里,一部分软件没人会用,使其难以充分发挥作用;有的设备存放在科室或者个人手中,没有合理利用,有的设备使用人员不明确或频繁变动,设备不能有效的利用。从而形成了“硬件硬,软件软”的现状,而且“软”的方面直接影响了“硬”的方面作用的发挥,最终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的利用效率,使其利用效率不高。
(一)认识不到位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的保管利用不够重视,可能对于重大公务活动和科学研究过程进行了录像、录音和拍照,但是录完拍完后的资料保管和利用重视不够,有的没有得到及时的归档,导致归档数量不全,利用时找不到齐全的资料。
(二)制度不健全
存在无制度或者不按制度执行的问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的利用,档案部门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规定,但有的单位缺乏自己的管理制度和利用制度,有的单位即使制定了严格的利用制度也不完全执行,没有行之有效的保障,出现自由处理的情况。
(三)管理不规范
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利用无序的问题。一是没有形成规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利用的目录,有的和文字资料一起编目录,没能单独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资料单独编排目录;二是编排目录格式不规范;三是编排目录的方式不规范;四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利用缺乏必要的文字说明,标示不明确,录像带、录音带未加技术编辑处理,未配解说、音乐等,没能形成完整的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四)使用效率低
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闲置得不到充分利用的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的完整收集整理妥善保管重在开发以及利用。有些单位资料保管工作做的尚可,但是开发利用做的不够好,没能起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资源开发利用的作用。
(五)保管条件差
存在资料受损的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资料的保管比文字的保管条件要求严格,有的单位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和其他的资料混在一起,使其在利用的时候查找非常麻烦。
二、营造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利用的氛围
(一)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的保护意识
人们逐渐明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保护工作的目的和意义,知道“非遗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的概念,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属于不可再生资源,增强保护的紧迫感。
(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的利用宣传
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利用的宣传,是各立档单位乃至全社会的事。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自身的宣传教育作用。使得社会各界人士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利用的重要意义和现实价值。不断提升宣传力度,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的利用有广阔平台,并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和各种宣传手段,也注意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产的保护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并逐渐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爱护并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保护的社会氛围。
(三)整合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的利用环境
整合辽宁省文艺、曲艺和工艺等网络资源,建立辽宁省非物质声像档案文化网站。建立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的有效机制,扩大公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保护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通过公示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保护名录、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代表作展览等方式,鼓励社会各界踊跃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文化遗产保护氛围。
三、完善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利用制度
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确立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和目标。辽宁省应根据声像档案管理规定,逐步制定完善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利用的制度。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利用的管理,制定办法,狠抓制度的落实。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利用的日常保管、借阅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1.编制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目录、卡片等检索工具。档案馆和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声像档案目录等检索工具,配备相应的设备,为利用提供方便。
2.建立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借阅、利用制度,严格审批手续,根据声像档案的机密程度,确定利用范围。
3.具有专利的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外单位利用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已移交档案馆的,所得专利收益,原则上应拨给原移交单位,档案馆收取保管费。
4.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原版一般不得借出档案室之外。外单位借用或复制声像档案,由档案室负责办理,并按有关规定收费,实行有偿服务。如在借用中造成损坏,则由借用单位负责赔偿。
四、确保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可持续发展
(一)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利用规划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的利用工作,必须全盘考虑。要科学确立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利用工作的目标和方针,制定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保护远景规划,细化每年的各项工作任务,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使之有效地指导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利用工作的开展。
(二)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的利用效率
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是承载民族精神与情感的重要载体,是人类智慧的集中体现。虽然政府与社会各界越来越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的利用与传承,但被动的保护很难阻挡得住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在强势文化冲击下的微势头。另一方面,保护工程投入巨大,而经济产出甚微,数量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保护全靠政府投入将难以为继。因此,那些经济潜在价值好,市场化可能性较高的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项目,应走向自我图强、自我发展的产业化道路。
建立“政府扶持引导,公众广泛参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利用传承机制,实施辽宁省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对具有重大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特色鲜明、又处于濒危状态的项目进行抢救性保护。广泛征集珍贵、濒临灭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的实物和资料,组织力量编辑出版《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名录详解》,有计划地出版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丛书。
(三)完善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利用的手段
关键词:非遗传承人档案;构建档案;传承人档案保管、利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特征是非物质性、生态性和“活态”性。它作为活的文化,价值不单体现在传承人创作的作品,更在于传承人所拥有的技艺、技术,他们将是这个时代不可复制的杰出代表性传承人,因此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载体的,他们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薪火,失去了传承和传承者,“非物质文化遗产”将不复存在。
然而随着大多数民间老艺人年事已高,部分老艺人已经去世,一些依靠口传身授方式加以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严重影响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这一事实也提醒我们,非遗保护的当务之急不是急着进行文化产业的开发再造,而是需要各级政府和非遗保护部门着手挖掘那些具有较高艺术价值却已濒临灭绝的民间工艺、技艺及其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保护,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最为有效的保护就是建立传承人档案,
一、高度重视传承人档案构建工作。
1.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项目档案,记录和反映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现象,传承人的档案不是仅仅流水账地记录传承人的动作和日常生活,而是记录和反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灵魂和本质,传承人档案资源的建设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的核心内容,由这些人形成的群体传习、演绎和再现历史遗留下来的传统文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与归宿。
2.建立传承人档案管理的目的,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服务的,应高度重视。将其纳入保护单位的全面工作之中;纳入保护单位领导的职责范围;纳入单位目标管理的考核之中。加强对传承人档案管理的领导,完善传承人档案管理的机制,从人、财、物等方面为传承人档案管理创造条件,推进传承人档案事业的发展。
3.要注重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自身素质,从而促进档案管理工作。要求管理人员在掌握专业技能的同时,要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和艺术鉴赏能力,在进行初步归类时就能做好去粗取精、去伪存真。
二、 传承人档案的收集、整理
传承人档案是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中形成的活动的、清晰的固化信息。原始记录性是这一档案的属性,它意味着传承人档案必须是反映传承人活动的第一手资料,是对活动的原始的、直接的记录,而不是事后另行编纂的。传承人档案包括纸质档案、非纸质档案、数字化档案。
1.纸质档案即文书档案,包括传承人信息、传承人手稿、艺术心得、表演(创作)技艺照片、代表作品、口述材料记录、分布区域、相关场所图片、实物资料图片、相关民俗活动图片、保护情况记载、传承人带徒学艺的图片、教案、传承人参与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活动的宣传资料、获奖证书等一切纸质资料。建立传承人档案可以辅助传承人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正常传承,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未来的研究和决策提供重要的依据。
2.非纸质档案,包括传承人口述资料录音、影像,传承人的技艺流程、带徒学艺视频资料、参加各种活动、展示展演的视频资料等。对录音带、录像带、唱片、光盘等非纸质载体的传承人档案材料进行归档时,应将每一单项(盒或盘)作为一个保管单位,单独编排档号,并采取按年度结合内容的方法分类整理和编号。其中与文字材料有直接联系的应编写互见号或互见卡。
3.数字化档案即数据库。档案数字化管理,是以数字化为契机,全面优化档案管理,提升现代化管理水平,形成档案价值鉴定、数字化转换、数据库建设、网站建设、提供利用的相互促进同步发展的良性循环。标准化和信息化管理是传承人档案管理的必然趋势,传承人档案信息资源建设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共享,最终实现馆藏档案的数字化。主要包括,档案整理、档案扫描、图像处理、图像存储、目录建库、数据挂接、数据验收、数据备份、成果管理等。
三、 传承人档案的鉴定、编研
档案鉴定是档案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去粗取精”,提高管理效益的科学措施。有利于对有价值档案的保管条件得以改善;有利于档案的查找利用;便于在突然事件发生时迅速地抢救和转移重要档案。
档案鉴定是关系档案存亡的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其主要特点是:预测性和主观性和决断性和不可逆性。
非遗传承人档案鉴定可以分两步进行,第一步,进行全宗级鉴定,即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通过非遗传承人及其代表的非物质文化在社会上的地位、影响、历史价值,确定哪些传承人资料需要保管、保管地点和保管期限。第二步,对全宗内档案进行微观鉴定,即判定全宗卷内是否属于非遗传承人档案,判定档案文件的真实性、原始性、完整性、是否重复等。挑出确无保存价值和保管期满的档案,按规定进行销毁或作相应的处理。
四、传承人档案的保管、利用
传承人档案的保管:是根据档案的成分和制成材料,所采取的科学存放和安全防护措施。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这是档案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1.设立档案工作办公室,档案室合理布局,尽量做到“三分”即档案存储室、档案管理室、档案阅览室分开,一般将十年档案容纳量作为档案存储量。
2.档案室应具备温度控制、配备消防器材。做到湿度控制、防潮、防火、防盗、防虫、防尘、防霉。
3.要有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每年对所有保存的档案进行清点、核对,被毁灭、遗失、盗窃文件的数量和内容;受损文件的情况和数量;实有档案数量与登记簿册中的数量是否符合;关注库房管理、提供利用等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在系统化、编目、鉴定等工作中的缺陷。
传承人档案的利用:使档案信息资源准确、方便、快捷地提供利用,使可以公开的档案信息资源得到共享,以满足社会对档案利用的需求。一般来说,大多数档案归档后,基本完成了现行功能,其后多是进行历史查考。传承人档案则不同,它不仅没有退出现行使用过程,而且将在较长的时期内继续发挥效用。例如:戏曲传承人的曲谱、老剧目,对记述和反映剧目的档案反复使用率更高,是艺术创作、改编、整理剧目的重要依据和材料来源,是重排、复排保留剧(节)目的必要依据。
传承人技艺传承保护活动具有连续性、继承性。前一阶段的技艺档案往往是后一阶段技艺传承保护活动的凭证和依据。现阶段技艺传承保护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又常常是以后技艺传承保护活动的凭证和依据,可靠的传承人技艺传承保护档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发展不可缺少的条件。
传承人以非凡的智慧创造和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湛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他们的传承才能世代相传、生生不息。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的急迫性和重要性,积极借鉴学习国外在建立传承人档案方面的成功经验,尽快实现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档案的体系,更好地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珍贵的历史记忆。
参考文献:【1】艺术档案管理办法(文化部、国家档案局令第21号)颁布日期:20011231 实施日期:20020201 颁布单位:文化部 国家档案局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高校艺术教育;传承与发展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高校艺术教育结合的重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各族人民以大大相传的形式所传承下的一种文化想象,例如民俗活动、民俗礼仪、传统表演艺术、口头传统、传统手工技能、同宇宙和自然界有关的传统知识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文化交流、维系区域传统、凝聚民族精神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不仅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支柱,还是世界文化多元化发展的重要表现。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今天,国外文化对我国传统文化带来严重的冲击,在不少社会群体看来传统文化是一种落后、老土的信息,面对传统文化往往采取一种摒弃或者是鄙夷的态度,这一现象在青少年群体中表现的尤为突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世界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日益深入,我国不少传统文化正面临着消亡局面,如何扭转传统文化逐步消亡的这一结局,成为我国打造文化强国的重要出发点。在新时期发展的背景下,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紧跟时展的潮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活的生命力,成为推动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在国家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传承工作、发展工作相关的法律体系不断得到完善与优化,财政部门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传承工作以及发展工作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一系列现代化科学技术被陆续运用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发展等工作中,并通过宣传手段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的影响力与号召力,有效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传承工作的开展。“文化生态”就是一种“人文环境”,“人”作为“文化环境”中的重要因素,在“文化生态”构建工作中占据不容忽视的地位,需要依靠“人”的审美观念、价值取向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传承工作作出正确的判断。教育与媒体作为影响“人”审美观念、价值取向的直接因素,从教育与媒体入手提升“人”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与传承意识,使“人”能够积极主动的参与到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以及传承工作中。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主要阵地,是一个庞大的教育组织体系,通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渗透到教育体系,创建与非物质文化有关的教育系统、学科体系、教学制度,使教育能够成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保护工作、传承工作与发展工作的重要途径。艺术作为记载文化信息的重要载体,不仅是高校教育工作中的重要内容,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表现方式,通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高校艺术教育结合到一起,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继承与发展。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高校艺术教育的融合现状
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高校艺术教育之间的不断融合,高校艺术教育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发展与优化,但是从整体发展视角来看,受教育课程设置、艺术课程实践等因素的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高校艺术教育在融合过程尚且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高校艺术教育的融合工作并没有充分的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与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传承工作难以顺利展开。
(一)教育课程设置现状
现如今,艺术教育工作备受我国大中小学教育组织的高度重视,但是由于我国大中小学长期陷入到“智育第一”、“智育唯一”的思想下,大中小学校均以智育为中心,组织学生开展一系列智育教育活动,所创建的教育体系、管理制度均为智育服务。受我国传统教育思想的影响,高校教育工作者无论是在设置课程,还是在组织教学的过程,所运用的教学设备、考核制度均为智育提供服务,与艺术课程之间没有过多的联系,完全无法满足艺术课程实际需求。在新课程改革的背景下,不少高校纷纷将现有课程体系为基础,增设艺术概论、美术鉴赏、民乐鉴赏、视唱练耳、形体艺术等艺术课程,这些课程绝大多数均属于非艺术专业的选修课程,学生在专业必修课程的基础上,根据个人情况自由选择学习内容。不少高校在设置艺术课程时,并没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其中,未开设民间艺术鉴赏等课程,且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在艺术课程中并没有得到良好的体现。尽管艺术概论、美术鉴赏、民乐鉴赏等课程均涉及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在艺术概论、美术鉴赏、民乐鉴赏等课程中所占据的比例并不大,完全没有满足学生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需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继承等工作更是无从谈起。
(二)艺术课程实践现状
在社会需求、市场需求、个人需求等因素的影响下,绝大多数大学生对校内外艺术实践活动关注度极高,大学生时常会参加一些由电视台所举办的文艺活动、由学校所举办的文艺演出、由个人所具备的艺术交流活动。但是大学生所参加的这些艺术活动均以“流行文化”为主导,传统文化元素很少出现,导致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受到“流行文化”的侵蚀。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高校艺术教育的融合策略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高校艺术教育的融合是新时期发展的必然需求,这不仅关系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能够长久的传承下去,还关系到我国高校艺术教育工作是否能够突出本国特色。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高校艺术教育的融合工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高校艺术教育的共同需求。通过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高校艺术教育的融合现状,从中我们查找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高校艺术教育在融合过程所存在的问题,在今后的发展中我们想要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与高校艺术教育更好的融合到一起,需要从目标、内容、形式等方面入手,构建一个完整系统的非物质文化教育体系。
(一)目标
目标是一切教育工作开展的基础,教师在组织学生开展教育活动时,只有拥有正确的教育目标,才能够达到实施教育工作的最终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高校艺术教育的融合其根本目的就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高校艺术教育内容,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在设置教学目标的过程,我们需要结合新课程标准所提出的“三维教学目标”,分别从“知识与技能目标”、“过程与方法目标”、“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三个方面着手,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高校艺术教育的融合工作制定系统、全面的目标,确保目标的可行性与发展性。就“知识与技能目标”而言,教师在艺术概论、美术鉴赏、民乐鉴赏、视唱练耳、形体艺术等艺术类课程授课过程,需要根据教学内容将专业的传统艺术理念、传统绘画方法、民乐练法、传统演唱方法等非物质文化信息传递给学生,实现对艺术概论、美术鉴赏、民乐鉴赏、视唱练耳、形体艺术等艺术类课程授课内容的丰富与拓展,进一步加深学生对传统文化的认识与理解,让学生更能够灵活掌握非物质文化的相关知识与技能;就“过程与方法目标”而言,教师在授课过程需要将传统文化为契机,对学生进行巧妙的引导,让学生能够拥有一个完整的学习过程,正确掌握民乐、绘画、舞蹈的技巧与方法,在潜移默化中养成一个良好的学习习惯;就“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而言,教师需要关注学生的心理想法,主动与学生进行沟通与交流,端正学生的学习态度,让学生能够积极主动的学习非物质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
(二)内容
高校在设置艺术课程时,将民间艺术概论、中国传统歌舞、民族音乐欣赏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课程融入到艺术课程体系中,积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课程的开发工作,构建并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体系,对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进行系统整理,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渗透到艺术教育教学中,将“多元化”作为艺术教育导向,将欣赏课程、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有机的整合到一起,让学生能够正视欣赏课程、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之间的关系,以传统艺术欣赏为起点,学习传统艺术理论,开展传统艺术实践,同时让学生能够在实践过程不断对传统艺术进行创新,充分发挥学生的创造力,激发学生对传统文化的传承热情,让学生能够积极主动的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工作中。首先,教师在欣赏课程的设置上,需要将我国优秀的传统绘画艺术作品、民间音乐创作成果、民间舞蹈艺术融入到美术鉴赏、音乐鉴赏以及舞蹈鉴赏课程中,运用巧妙的语言对学生进行巧妙的引导,让学生能够通过欣赏传统绘画艺术作品、民间音乐创作成果、民间舞蹈艺术,有效拉近学生与传统艺术之间的距离,进一步加深学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增强学生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自主能动性;其次,教师在理论课程的设置上,需要注重对传统艺术理论知识的讲解,灵活借助多媒体设备,将传统艺术理论知识体系直观、系统的展现到学生的面前,让学生能够对传统艺术理论有一个系统的认识,为学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工作奠定基础;最后,教师在实践课程的设置上,需要与实际的社会生活结合到一起,将当地的风土人情、传统民间手工艺品、建筑遗迹等内容引入到实践课程中,对学生进行系统引导,让学生能够动手制作民间手工艺品,在实践中领略民间艺术的深厚内涵。
(三)形式
高校在选择艺术教学形式时,教师需要将校园文化艺术活动为媒介组织学生开展艺术教学活动,为学生开展艺术教育的第二课堂,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到艺术教育活动中,使艺术教育的第二课堂能够成为民族艺术精神的承载体。为此,高校应充分调动现有的人力资源与物力资源,不断丰富高校艺术教育内容,深化高校民族艺术教育内涵,突出高校民族艺术教育的地域特色。例如,学校可邀请民间的老艺人为大学生表演民间“绝活”,例如“打铁花”、“变脸”等,以活动的形式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增强民族艺术教育的说服力。除此之外,高校还需要引导学生建设与民间艺术有关的学生社团,例如古筝艺术社团、民间剪纸社团、京剧社团、豫剧社团、黄梅戏社团、民舞社团等。
四、结语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档案;信息化建设
一、依法保护、科学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和档案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法所称的“保存”,是指保存对象(所有的非遗)尽可能客观地、全面地记录下来,以便完整地奉献给后人,供人们了解、研究、防止损坏、丢失、灭绝。所有非遗是“时代相传”的一种活态文化所以必须通过文字、照片、录音、录像、复制、数字多媒体技术等手段将声音、形象、技艺等全面的整理到档案库只有这样才能不断的传承、延续非遗。否则一旦停止了传承,也就使之中断或消亡,即“人亡艺绝、人走歌息”。
科学管理非遗档案工作,是保护和抢救非遗、继承和发扬传统民族民间文化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各级党政部门及社会各界为之做出了巨大努力,使非遗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良好保护,形成了大量的非遗资料,为进一步加强非遗档案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相关档案部门也主动参与各类传统民间活动的档案收集整理工作。但非遗档案管理处于起步阶段,仍面临一些突出困难和问题。首先是建立的非遗档案不完整、不系统;有些非遗没有建档,相关的文件、音像资料的存放,存在着管理不严和流失现象。由于空档或者建档不完整、不系统,极大地影响了非遗的永久保护。其次是对非遗保护和档案管理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民众保护意识淡薄,不重视非遗档案的管理,一些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文化资源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一些濒临灭绝的非遗档案亟待补救。把档案的收集整理作为一个重要项目来抓,贯穿于“保护工程”始终。实行专库存放、专室展览、专人管理,逐步建立并形成统一标准、统一规格的非遗档案管理框架;对各门类的传承历史、具体内容、艺术流派、艺术团体、技艺演变、代表作品、经济价值、发展趋势等非遗进行研究整理,分期编写出版专集;对所有档案资料尽可能多地编辑制作成音像作品和电子文档,创建非遗档案互联网数据库信息化,加强保护和管理,积极主动为社会各界查阅利用非遗档案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与档案信息化原则
在非遗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实践中,适当对部分非遗档案优先信息化,运用可行性、通用性较强的技术,兼顾效益和安全,推动非遗档案信息化建设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信息化建设涉及计算机技术、信息存贮技术、多媒体技术、数据库技术、网络通讯技术、安全技术、视音频捕捉技术等许多高新技术,每一项技术的运用和实践将会直接影响档案信息服务的效果、未来的持续开发以及与其他信息系统的共享和兼容。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手段必须谨慎选择,充分比较,认真分析,不要一味地追求技术的最新和最先进,应在多做调研和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和运用较为适合的,具有可推广性、开放性、适用性的信息技术。非遗档案信息化建设还应坚持效益性原则和安全性原则。效益性原则是指最大限度提高非遗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效益,力争以少的支出谋求大的更好的、更便利的效果管理原则,以期降低成本,提高信息化建设的经济使用效益。档案信息作为一种公共物品,为社会提供免费查阅、更好的了解非遗。
非遗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安全性主要包括档案原件的安全性、信息化档案内容与档案原件相吻合以及非遗档案信息内容的安全。数字化档案信息与传统档案信息相比,具有明确的不稳定性,信息的易逝性、易变性和可操作性极大地威胁档案信息的安全性,此外,病毒、黑客和载体、物理形态的安全都成为困扰非遗档案信息化建设安全性的难题。因此,在非遗档案信息化建设中,要加强技术研究,积极采用新技术来保障非遗档案的信息安全,同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根据不同密级来确定利用者的访问,利用权限,控制访问的许可范围。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与档案信息化方法
在非遗档案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我们要认识到的一点是,非遗档案不同于传统档案。传统档案有着一定的保密性,而绝大多数的非遗档案,其信息化建设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展示、共享、传播和传承珍贵的非遗资源。非遗档案的信息化建设,应立足于全面扎实的非遗档案普查以及深入细致的非遗档案征集、建设、管理,重点搞好面向公众的非遗档案网站建设以及基于长期保存的非遗档案数据库建设,以保证信息化建设工作高效、有序地开展。面向公众需求的非遗档案网站建设,网站建设是非遗档案信息化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非遗档案的社会利用需求越来越旺盛,利用者来源也越来越广泛,既有遗产爱好者,也有科研学者,甚至是普通民众,都渴望近距离地了解非遗,感受非遗的魅力。同时,利用者的个人素质和欣赏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他们已不满足接收静态的文字信息,而是希望欣赏到视频、音频等大量多媒体资源。目前,数字形式的非遗档案产品或服务较少,一些非遗档案还处于“隐蔽”状态,很少为人所知。非遗档案网站的建立,拉近了非遗档案与利用者的距离,丰富了非遗档案利用的形式,提升了利用效果,成为展现非遗魅力的最好形式。
建设非遗档案网站,应力争使其成为非遗档案的展示平台、相关信息的窗口,具体实施时,应尽量多设置一些栏目,如名录、代表作、传承人、论坛、新闻动态、人物文化风情、法律法规窗口等,以满足不同人群的信息需求;还可依靠电子邮件、聊天室等搭建其信息交流的平台,实现传播者与受众之间的资源共享和交流。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内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文化遗产包括:
(一)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指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物等不可移动文物,以及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等可移动文物,与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及水系、地貌等文化景观。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护的其他文化遗产。
第三条文化遗产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和传承发展”的方针,确保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市文物局负责本市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发改、古城办、规划、财政、建设、国土、园林、教育、房管、公安、宗教、工商、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五条建立市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库,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每年从城市建设维护费可用资金中安排不低于2%的经费用于文化遗产保护,并随社会经济发展逐年增长。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队伍建设,培养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传承等各类专门人才。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化遗产保护。
第七条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化遗产的义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文物、文化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各类城乡建设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与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对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提出保护和控制要求,报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名录的代表性项目所涉及的建筑、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保护范围,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标志说明,建立专门档案。
第十条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影响文物本体、环境风貌的建设活动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其他建设活动,必须经市文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在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级别,事先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在文物保护单位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内,已有的损害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整治或者拆除。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使用单位(人)须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护责任书》,负责文物的保养、维修和安全。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健全保护记录档案,作出标志说明,监督、指导管理使用单位(人)做好保护及档案资料收集工作。
第十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必须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由建设单位组织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设计方案必须报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施工过程中必须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报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科学合理地使用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改变其原使用用途,变更使用范围。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作其他用途的,经相应级别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实施考古前置制度,在下列范围内进行基本建设,土地出让或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土地运作主体或建设单位必须提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
(一)由市、县(市、区)公布的地下文物埋藏区内;
(二)地下文物埋藏区外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可能涉及地下文物的区域。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中发现古遗址、古墓葬或者其他文物遗存,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八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将所收藏的文物登记造册,鉴定分级,建立藏品档案,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文物的风险等级,按有关规定建立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支持并鼓励合法的民间文物收藏,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创办具有行业特征和地方特色的博物馆、展览馆、展示中心等。
第二十条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文物进行营利性、资料性影像拍摄的,拍摄单位须提前向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修复、复制、拓印、交换、借用馆藏文物的单位,须经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根据文物等级报相应级别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及传承人的保护、传承实施情况,对不能履行规定义务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保护资格,重新认定项目传承人。
对认真履行传承义务的项目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考核,并给予资金扶持。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内擅自施工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其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
(三)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其他有可能涉及文物的建设工程,未经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强行施工的;
(四)文物保护单位维修方案未经批准进行修缮或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修缮方案,致使文物原状改变的;
(五)施工单位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复制、拓印、交换、借用馆藏文物的;
(七)破坏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的;
(八)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
关键词:新形势 群众文化 策略
基层群众文化建设是和谐文化建设的重中之重,基层文化建设是指基层人民群众进行自我教育、以满足自身精神文化生活需要为目的、以文学艺术为中心的文化活动、文化工作和文化事业,群众参与的人数多,涉及的范围广,包括农村文化、社区文化、校园文化、企业文化等,涉及到文艺、科普、体育、教育、娱乐等人们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加强基层文化建设,不仅是提高群众文化素质、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需求的客观要求,也是搞好基层思想政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和谐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方面。
二、我县群众文化工作的现状
1、广场文化奏响乡村文明和谐曲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群众的文化生活需求不断增强,微山县因势利导,今年从县直部门选派542名机关干部驻村担当“乡风文明指导员”,指导文明创建,传送文明新风,开展惠民活动,促进了农民生活方式的转变。微山县大力推进百姓大舞台建设,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采取资金奖励、配备音响等措施,对于完成舞台建设提升任务的乡镇,每个村扶持1500元,送一台手提音响,有力促进了百姓大舞台建设的有效开展。截止目前,全县新增百姓大舞台320个。积极搭建各种文化活动平台。近年来,我县共组织开展了农民文化艺术节暨“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百姓大舞台激情大家唱”、“广场舞大赛”等一系列文化活动1200多场次,参与群众数十万人,真正让广大群众成为基层文化的主角。
2、倾力打造微山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圈
近年来,微山县以“五城同创文化惠民”工程为抓手,突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倾力打造15至20分钟公共文化服务圈,初步形成了北到马坡,南到昭阳、东到韩庄、西到高楼的微山县、乡、村三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在城区加快推进文化中心建设,文化馆、图书馆实现全面免费对外开放;完善提升15处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100处农村文化大院;举办全民“读书月”活动;继续开展“送戏下乡”、“送电影下乡”等文化惠民活动,巩固扩大有线电视“户户通”、农家书屋“村村建”成果;加大对微山湖端鼓腔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保护力度,建立健全以微山县为龙头、乡镇为骨干、村为支点的基础文化自愿服务体系。
3、多项举措强化文化市场管理
目前,微山辖区内共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52家,共有终端计算机360余台,从业人数148人,每个营业场所证照齐全,消防安全设施具备,管理制度上墙,营业时间公开,设立的位置按有关规定要求,都距离学校半径200米以外。为加强对辖区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健全管理网络,规范网吧的经营行为,同时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对网吧进行监督。在管理过程中,一是对“网吧”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密切配合公安、工商、综治、学校等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网吧”进行查看是否存在有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和超进营业现象,一旦发现并及时上报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对业主进行罚款和停业整改。二是充分发挥网吧义务监督员和群众的监督举报作用,设置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实行有奖举报。三是由政府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部门按各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整治。
4、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为了加强对该县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微山县选定了县内的23项列为第一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开展非物调查、普查工作,又将“双龙泉的传说”、“张良借碗的传说”、“《窝窝赋》和窝窝进士的来历”等50余个资源项目,以录像、图片、文字等方式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存入了项目资料库。文化艺术方面“微山湖端鼓腔”入选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微山渔家虎头服饰”入选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夏镇八景的故事”、“渔家婚俗”等14个项目入选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关于我县群众文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1、雅和俗的问题。群众文化来自于群众,是雅俗共赏的,这里的俗必须是和雅结合起来的,不能割裂开来,一旦纯粹抛弃了雅而去迎合俗,就成了媚俗。眼下有些文化工作者认为群众文化的价值并不重要,而主要是我们搞了活动,热闹了。于是,为了热闹,为了好看,忽视理性、漠视道德,把一些腐朽的、堕落的东西搬到群众文化领域。娱乐是获取自身的满足和快乐,而文化本身应该是理性的,是要引发人们思考的。我们周围的不少群众文化以单纯娱乐为主,如一些网络杀戮游戏、一些以娱乐为幌子的赌博竞技等等,这些活动拒绝理性、排斥思考,人们置身其中虽可以获得短暂的欢笑和,甚至得到一时的精神“安抚”,却无法获得永久的心灵启迪。
启示之一,在保护中传承,深入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价值。
南京是中国的金箔故乡。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千古金箔到改革开放早期已濒临绝迹。南京金箔集团的领头人江宝全带着金箔人,从金箔文化保护开始做起,亲自深人故宫博物院,查阅大量资料,寻找金箔的起源、发展脉络、生产工艺等;从保护金箔艺人开始,运用各种政策优惠招揽技术高、素质好的艺人,着力培养一批手艺高超的艺人;从培养捶打金箔的关键衬纸材料――乌金纸开始,一步一个脚印……在实践中,他们认识到,金箔是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是人民群众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蕴含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记忆的载体。保护传承和合理开发我国文化遗产,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企业、公民及社会各界都应当有所作为。金箔人保护和传承金箔工艺,并将其升华为一种文化自觉,深入发掘其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价值。
启示之二,在传承中创新,充分发掘金箔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市场价值。
金箔人认为,千古奇葩金箔,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仅仅只有保护是不够的,走向博物馆变成文物是绝对不行的。只有构建自身认同的本土文化模式,形成文化自觉,并内化到日常生活中,产生民族的文化人格,才是真正的非物质文化保护。为此,要架设起一座沟通传统文化产业与现代时尚生活的金桥,在传承中保护金箔文化,在创新中发展金箔产业,将金箔文化产品变成时尚的、大众的、市场的,才能助推金箔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多年来,南京金箔集团创新金箔传承方式,积极运用现代技术研究创新技艺,开拓产品品种,使其从传统走向现代,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独领。
――突出技术创新,改变传统手工作坊的做法,将现代高科技手段运用到古老的金箔锻造工艺中。1985年初,企业指派技术人员到东南大学、西安交通大学,用直线电机原理研制打箔机,接着,组织人员对打金箔工艺的配比、化条、拍叶、打开子、找了细等十二道古老传统工艺,全部不同程度地采用了现代科技:古老的人工打箔,全部变成了先进的机械打箔,落后的炭基点火坑炕改成了电坑,人工拍叶压条,改成了先进的压条机压条,古老的黄金原料配比原来仅仅凭借老艺人眼看舌舔手摸,改成了万分之一天平仪测量分析。古老的技术加上现代的科技,迈出了从传统手工业走向现代工业的第一步。而原先古老的金箔工艺在闷热污染的小房间生产,改为运用恒温恒湿的现代生产环境替换,生产环境焕然一新。进入2l世纪,南京金箔集团汲取外国先进技术,对最难改变的装沾工序采用了电脑自动化,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现代高科技进入传统的金箔工艺后,金箔产量提高迅猛,年黄金使用量由几公斤到几十公斤,再到一吨多,品质显著提高,目前金陵金箔已经成为世界信赖的免检产品。技术迅速推广到整个金箔行业。2004年,国家科技部批准金陵金箔为国家级高科技企业。
――突出管理创新,全面实施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严格产品质量标准。1984年,江宝全亲自动手总结老厂长牟长松及其他金箔老艺人流传的打箔工艺,制订出一整套工艺指标和管理制度。1987年又制定出国内第一家金箔企业内部标准。1993年,以金陵金箔为主起草的金箔标准升格为行业国家标准《金箔GB/T1731-93标准》,从此金箔有了国家级标准。2008年,现任金陵金箔公司总经理何其保又受国家委托,代表金箔集团主持参与了金箔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2008年6月,国家发改委的《金箔GB/T1734-2008标准》明确注明起草单位是金陵金箔和国家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要起草人就是金箔集团何其保等4人。与制定标准同步,金箔集团从90年代起,就全面推行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1998年,国家方圆认证委员会正式批准达标。
――突出产品创新,不断拓展金箔的应用空间。南京金箔集团先后花了20多年时间,对金箔产品的深加工进行研究和开发,在全国率先开发了金字招牌、烟草系列的金拉线、金箔卡、金箔画、金箔工艺品、金箔书、金箔酒、金箔化妆品、金箔大餐、金箔糖果等,让金箔从皇家、寺庙古建贴金专用,开始进入寻常百姓家。进入新世纪,随着装修业的发展,金箔艺术抓住市场需求这一契机,积极向豪华装修领域拓展,开发出各种金墙纸、金瓷砖、金马赛克、金瓦等豪华装修材料,在全国及世界各地迅速推广。其中,金墙纸在全国的销售网点300多家,主要出口美国、印度、中东和法国。产品已经形成五大系列:工程系列、彩箔系列、做旧系列、真丝系列、印花、植绒系列。
当年苟延残喘的小厂,如今已成为世界金箔生产的中心,国家金箔技术质量标准《金箔GB/T1734-2008标准》的主要起草和制定单位,国务院指定的香港紫荆花、澳门盛世莲花等国礼的承制单位。现在,南京金箔集团年生产金箔已达4亿张,年使用原料黄金已达1吨多,“金陵”金箔不仅占据了国内80%的市场,而且还远销美、俄、法、意等国家和台湾、香港等地区,在美国唐人街、俄罗斯克里姆林宫、扎伊尔总统官邸……都能看到“金陵”金箔的奇光异彩。
金箔产生于农耕时代,在传统社会生活中曾闪烁过耀眼的光芒。南京金箔集团的实践告诉人们,在现代生活中,只有实现其功能的转化与创新发展,增强其适应性,使传统文明整合到现代文化体系之中,变成现代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通过市场价值的实现,方能显现其文化价值及向经济资本转换的价值。
启示之三,在创新中发展,企业集团从主业突破到多元发展。
多年来,南京金箔集团在金箔文化的发掘上下功夫,按生产性方式保护继承金箔,按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金箔,在产品上不断创新,注入现代气息,同时也在集团产业发展上,不断创新,拓宽渠道,从主业突破到多元发展。在做大金箔产品的同时,不断涉足包装印刷、机电、食品、房地产、教育等多个领域,并不断推陈出新,在“新、特、奇、冷、稀、精”上做足文章,使企业保持强盛后劲。
金箔集团的企业文化,助推了金箔集团的快速发展。近三十年来,江宝全为了弘扬金箔文化,亲自编写了二十首关于金箔方面的歌,编排了几十个关于歌颂金箔人的舞蹈和节目,策划了十几场国际金箔研讨会与金箔艺术节。1993年,南京金箔集团组建了金箔艺术馆。“敢于开拓、勇于创新;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居安思危,永无句号”的金箔精神已深入金箔人的内心,获得了企业员工强烈的文化认同。
1、设施设备:我馆2003年建馆,馆舍面积1510平方米,其中用于业务用房面积为1350平方米.结构为地面八层。室外活动场地5600平米。各活动室进行必要的装修和器材购置。
2、人员结构:我馆核定编制41人,在职职工36人。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9人,其中业务人员27人。
二、免费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主要包括:各艺术类培训(书法美术、文学艺术、舞蹈戏曲、摄影)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培训、少儿艺术培训、中老年艺术培训、社区文化培训等。
三、免费开放公共空间设施场地
1、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厅、书法美术培训、文学艺术培训、舞蹈戏曲培训、摄影培训、铜管乐团活动室、民乐活动室、少儿舞蹈活动室等。2013年免费接待参展人员20000余人,免费培训3000余人。
2、免费开放时间:根据群众文化活动的内容和特点以及免费开放场地大小确定参加人数规模和开放时间。每天开放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节假日保证安排半天活动时间。
四、免费开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关于文化馆免费开放资金管理使用,我们按县财政局要求,先提出使用项目和申请报告,报财政分管股室文教股审核,然后报县政府批准实施。2013年县财政下拨免费开放专项资金壹拾贰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培训活动48000元、支付水电费7000元、报刊、印制宣传册15000元、维护和维修设施建设32000元,其他支出18000元补充办公经费等,不存在挤占、挪用、套取、截留、贪污、私分等现象。
五、2013年我馆开展大型免费群众文化活动
一是在、、举办了四场特色群众文化活动。“春牛祈福”专场演出,村的“金龙闹春之庆元宵”活动,在挖掘传承创新后变为当地群众盛大的节日和文化大餐。二是在章源、阳岭社区举办的两场“踏歌起舞迎新春”活动,让社区的群众在家门口观赏到富有特色和人自编、自导、自演的歌舞、小品类节目。三是开展了赣·湘·粤、、汝城、仁化三省三县书画、摄影作品展活动,展出作品200余件。四是主编了第四期三省三县合作文艺综合期刊《南岭风》,刊发各类艺术作品百余件、20万字。五是组织了多次摄影爱好者采风活动、书画爱好者集体创作活动,文学作者作品汇集和作品研讨活动。还组织书法、美术、摄影作者创作作品参加市以上展出活动,六是组织民乐爱好者参加市二胡大赛,并获二、三等奖好成绩。七是非遗项目舞春牛、三节龙在中央台“客家足迹行”栏目,以“白云深处好耕田”为题播出。舞春牛在三套“赣风”栏目播出。八是组织了“龙勾瑞狮”参加了省首届农民工才艺大赛,非遗项目“金龙闹春庆元宵”被拍摄成专题片在县电视台展播。
六、措施和要求
(一)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文化馆向社会免费开放后,培训和参与活动的人数将急剧增多。因此,完善安全保卫和重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是当务之急。制订应对突发事件的安全预案,以确保免费开放的安全、规范和有序。
(二)制定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针对免费开放后参与活动数量和结构发生的变化,努力改善实物安全保护和公众服务设施条件,加强安全、保洁、咨询等服务力量,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做到降低门槛不降低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
(三)做好统计与意见征求。制作征求意见表,请参与者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接待人员按照好、中、差给予评价,作为考核奖惩的依据。
公共文化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图书馆的公共文化服务如何得到合理利用,并且能够满足公众需求,是政府及图书馆都应考虑的问题。政府购买图书馆公共服务,是指政府与图书馆或组织签订契约,并向其支付一定的费用,图书馆或组织按照契约约定向公众提供特定的图书馆公共服务,这是一种典型的“政府出资、契约管理、评估兑现”的新型图书馆公共服务模式[1]。2011年,江苏无锡新区政府率先尝试购买图书馆公共服务,开创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新型模式和理念。近年来,这种全新的公共服务模式逐步得到政府的认可与采纳,成为政府用于改善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手段。
1 图书馆公共服务购买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1.1 政府购买图书馆公共服务的必然性
《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提出:以公共文化服务的标准化建设为基础,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争取2020年年底建立城乡覆盖、高效便捷、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党的十报告》指出:“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群众,加强对农村和欠发达地区的文化建设,继续推动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全社会免费开放。”以公共服务购买代替公共服务垄断,发挥市场导向与合作机制,通过合作寻租、合作经营、使用者付费和补贴制度等形式提供公共服务,既可以保证群众获得最好的公共服务,又可以使政府资源得到合理配置。正确处理政府、市场及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深化公共服务改革,是当今国家与各级政府改革的重要手段和措施[2]。政府购买图书馆公共服务,要遵循市场规律,也就是寻求以最小的投入,谋取最大的效益,或是在公共服务数量与质量确定的前提下使成本最小化,这也是政府推进公共服务购买的重要原因。
图书馆公共服务由政府财政投入改为政府购买,是政府推进公共服务的重要举措。政府通过购买图书馆公共服务的方式提供公共服务,不仅可以有效保障服务质量,而且可以降低服务成本[3]。政府购买图书馆公共服务,有利于创新图书馆的公共服务体制。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图书馆公共服务由政府提供转为由社会力量提供,促进了图书馆社会化管理机制的创新,也促进了图书馆人事管理制度的变革,如向聘用制和岗位责任制转变[4]。
1.2 政府购买图书馆公共服务的必要性
莱斯特?M?萨拉蒙的“第三政府”理论说,社会组织和政府在功能上互补,鉴于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上的不足,在公共服务的传输上必须依赖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也应该更多地扮演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角色[5],而图书馆就是这样的角色之一。
要实现政府对图书馆公共服务的购买,寻求以最小的财政投入换取最大的公共服务效益,政府主管部门就要向图书馆服务提出高标准、严要求。为此,图书馆在人才引进时需全面考虑其综合能力与素质。其他方面,还要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目标开发最适合大众需求的服务产品,必须建立一套严格、完整的管理制度,提高图书馆的工作效率。
2 图书馆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
1975年,国际图联(IFLA)在法国里昂举办了图书馆职能学术讨论会,达成以下共识:现代图书馆具备保护人类文化遗产、开发智力资源、开展社会教育、传递文献信息四项基本职能。《公共图书馆宣言》点明了现代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核心,内容包括信息、扫盲、教育和文化等领域。图书馆的书刊采访、编目与流通实现了现代图书馆保护人类文化遗产、传递文献信息的职能。改革开放后,我国图书馆更加注重开展开发智力资源及开展社会教育的职能,如举办各种专题讲座、培训、书画展等。
如今,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图书馆提供文献信息服务的优势一落千丈,进馆读者数量逐年下降。鉴于此,美国博物馆与图书馆服务协会(IMLS)于2012年颁布了《2012―2016年战略计划》,该计划的核心是图书馆要在新常态下改变其产业结构,努力挖掘、开发读者所需的公共服务资源。IMLS战略计划主要阐述了5个方面的内容:提供平等的学习机会、强化社区服务功能、保护和开发馆藏内容、提升信息的访问质量及将美国图书馆和博物馆树立成典范型公共机构[6]。
2.1 IMLS战略计划把学习者放在中心位置
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机构要为不同层次、不同阶层的人提供均等的学习机会,并满足其各种不同的信息需求,使他们能够快速适应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该目标实质上是图书馆对“开发智力资源”“开展社会教育”“传递文献信息”这三大职能的发展和拓展,而这正是图书馆可供购买的重要公共服务资源。
2.2 IMLS战略计划将图书馆和博物馆的各种服务推进社区
IMLS战略计划让更多的民众利用图书馆和博物馆的服务资源,提高社区民众的参与程度,增加社区民众了解公共文化及社区经济的机会。该目标实际上是对信息传递领域的发展和延伸,目标要求图书馆在“互联网+”环境下拓展人性化、社会化的信息服务产品开发,以更高效、快捷的方式服务社区民众。
2.3 IMLS战略计划对图书馆和博物馆的馆藏管理提供支持
IMLS战略计划对图书馆和博物馆的馆藏管理提供支持,并推动先进技术的使用,以帮助他们发现新知识和文化遗产。该目标内容包括:物质和非物质的馆藏管理;通过制订和实施战略计划,帮助公众从图书馆和博物馆获取更多资源。该目标就是图书馆四大职能中“保?o人类文化遗产”“传递文献信息”和《公共图书馆宣言》中“文化保护”的传承与发展。
2.4 IMLS战略计划为政府提供建议和方案
IMLS战略计划对国家机关提供一系列的建议和方案,用于改善民众对信息的获取途径,内容包括:利用国家政策提升信息服务的获取能力,加强馆际间的合作与交流,保证信息资源的开放利用。该目标是为了保障更多的群众能够更方便、快捷地获得图书馆和博物馆的公共服务,实质上是对公共服务资源营销渠道的拓展和延伸。
2.5 IMLS战略计划为各种方案和资源的整合提供思路
IMLS战略计划为各种方案和资源的整合提供思路,力争在公共管理上做到最好。该目标包括:制定一个先进的资金管理模式;建立一套用于规划和评估的灵活机制,使资金运作成效最大化。该目标旨在为政府与图书馆、博物馆间建立良好的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图书馆的管理效益,并保证图书馆和博物馆提供的公共服务能满足大众需求。
3 图书馆公共服务购买指标体系的构建
3.1 传统指标体系的构建
传统指标体系指图书馆在传统管理工作中所要求的各种指标,包括:①读者到馆率。即一定时期内到馆借阅书刊的读者人数占读者总人数的百分比,甚至还可以延伸出读者到馆人数占居民总人数的比例。②读者借阅率。即指一定时期内每个读者平均所借阅的书刊册数。③藏书利用率。即一定时期内被读者利用的书刊册数占馆藏总册数的百分比。④书刊流通率。即一定时期内公开流通的书刊被读者借阅的数量占馆藏总册数的百分比。后两个指标衡量的是图书馆的基本工作,是高投入、低产出还是低投入、高产出的指标。
上述指标是图书馆传统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在“互联网+”背景下,图书馆经费由下拨改为购买公共服务后,这些指标就不再适合作为图书馆出售公共服务的指标了。但是有些指标,仍然可以成为图书馆公共服务购买的数量指标,如读者占居民总人数的比例指标。
3.2 创新指标体系的构建
传统指标更加关心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文献信息的传递,如馆藏统计关心的是文化遗产的保护,读者统计和借阅统计关心的是文献信息的传递。创新指标关心的则是开展社会教育、开发智力资源以及物质和非物质文化的收集、保存和利用。开展社会教育、开发智力资源需要图书馆多举办各种培训、讲座、展览等活动吸引读者到图书馆来。
创新指标体系包括:小区分馆个数、小区读者人数,举办活动的班次、场次,出席的观众、听众人数,收集、保存、利用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件数、次数等内容。具体指标体系如下:①社区分馆百分比,即居民社区内设立的图书馆分馆个数/该图书馆所属辖地居民小区总数×100%;社区读者率,即社区读者数/社区居民总数×100%;社区新发展的读者率,即一定时期内社区新发展的读者数/社区读者总数×100%;社区读者积极性,即一定时期内社区读者参加活动的人次/社区读者总数×100%。这些指标可以衡量图书馆对社区居民的影响力,衡量图书馆是否真正把工作深入社区。②举办活动的班次、场次指标,即举办培训的班次、讲座、游艺会及展览会的场次;人数指标,即参加培训、讲座、游艺会及展览会等的人数。上述各项指标可以根据城市的大小、人口总量和人口密度来确定,如平均班、场次人数指标为:年参加班读者总数/年举办培训班次数;年参加场读者总数/年举办讲座、游艺会及展览会场数。对于不同的城市,可用“年参加班(场)总人数/城市人口密度”指标来衡量。在分子不变时,人口密度越大值越小,说明读者人数还不够;在分母不变时,参加的总人数越多值越大,说明读者发动得较充分。政府可通过考查上述各指标来确定购买图书馆的公共服务产品。③图书馆在收集地方文献的同时也可以收集非物质文化遗产,举办各种展览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保存、利用等进行宣传。因此,图书馆可以向政府出售这方面的公共服务,这也是图书馆开发的向政府出售的公共服务新产品。相关的指标体系有:收集、保存的照片、底片数,收集、保存的手稿、文稿数,收集、保存的录音、录像的字节数、盘数,联络、访问的民间艺人、艺术团体的数量等。
一、创建工作成效明显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抓创建。根据区委、区政府和省市文化部门的统一部署,在区创建领导小组领导下,抽调人员组建创建工作班子,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集中资源,扎实开展创建工作。去年4月份,召开全区创建动员会,对创建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区政府成立工作督查组,区人大、政协多次开展创建工作视察和专项检查。区创建办公室建立工作例会制、信息通报制、联动协作制、综合督查制等有效机制,通过工作例会、分析会、专题联席会等形式,及时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了上下联动、协同配合、各方参与的创建工作机制。
二是强化责任落实抓创建。围绕创建目标,制定下发创建工作实施意见、工作计划、工作职责及任务分解等文件,明确了创建目标、创建任务、创建责任。区政府和各街道、镇进一步加大设施投入力度,加快区文化中心、区体育中心和街道、镇综合文化中心建设步伐,确保全部达到创建标准。认真对照标准,高质量完成台账资料的收集、整理和装订工作。注重细节、精心准备,圆满完成创建迎检。
三是强化营造氛围抓创建。通过媒体宣传、环境宣传、活动宣传和介质宣传等多种途径,全方位宣传创建意义和目标。设置户外宣传广告和墙体广告,制作创建专题片、画册、图板,区创建办编发创建工作简报32期,动态反映创建工作进展情况。我区在推进基层公共文化建设的主要经验和做法多次被省政府《专报》、《信息》、《参阅》等刊物刊发交流。
二、阵地建设加快推进
一是设施规划编制完成。作为市唯一的试点区,《区文化体育设施布局规划》于去年5月获市政府正式批准。专项规划提出了近期到今年、远期到2020年全区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的总体目标、空间布局和功能定位,为我区文化体育设施建设提供了科学依据。
二是阵地网络不断优化。区文化中心、网球场、体育场分别于去年2月、10月份竣工并投入使用。目前区级已形成区文化馆、图书馆、纪念馆,区文化中心、体育中心,广场、全民健身广场“三馆、两中心、两广场”文化体育设施布局,逐步构建区、街道(镇)和社区(村)三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综合体。至去年底,全区8个街道、镇已有6个街道、镇综合文化中心面积达1500平方米以上,全区4个街道、镇综合文化站达到省级“东海文化明珠”标准,8个街道、镇创建为“东海文化明珠”。
三是基层文体设施全面覆盖。以全民健身工程建设为抓手,全区新建、改造健身苑(点)等设施36处、篮球、乒乓球、羽毛球、门球、气排球、地掷球场(室)31个。目前,全区共有全民健身苑(点)330个,篮球、羽毛球、乒乓球、嗒嗒球、门球、气排球等场地182个,人均公共体育场地面积达1.80平方米,社区(村)健身苑(点)的建设数量和质量均走在全省前列。以新农村文化建设工程为动力,深入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全区实现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和“一证通”工程100%全覆盖,是全省首家实现“一证通”工程全覆盖的区(县、市)。
三、群众活动彰显特色
一是“文体惠民工程”扎实推进。成功举办元宵灯会、服饰风情节、红歌会、国际龙狮邀请赛、区田径运动会、全民健身月活动、“文化共享工程”走进大项目文艺演出等大型文体活动,主办、承办浙江省青少年游泳达标赛、市钱塘武术功力大赛、市五人制笼式足球赛、区机关系列健身活动等20余项省市级体育竞赛与活动。广泛开展“送戏、送电影、送图书、送培训、送体质健康测试”进村社、进大项目、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的“五进五送”文化活动。深入开展“广场文化年”活动,目前,全区举办各类文体活动1798场,放映电影1385场,极大地丰富了群众文化生活。
二是社团活动蓬勃开展。区文化馆举办了舞蹈、声乐、摄影培训和社区文艺骨干等培训班18期,培训学员1000余人次。充分发挥全区554支文体团队的带动作用,区摄影、文学、舞蹈、音乐等团队创作表演作品获得全国、省、市奖项30余项。钱江影会会员作品在奥地利超级摄影巡回展获得“一金一银”的好成绩。充分发挥区体育指导中心和体质监测中心作用,全年完成单项国民体质监测人数3000余人,完成机关干部和社区群众专项监测500人。
三是竞赛水平不断提高。组团参加市第十七届运动会青少年部28个项目、成年部8个项目的比赛,取得青少年部金牌总数是32枚、总分1030分的成绩,名列全市金牌数第9位和总分第7名。建立青少年单项运动队,全年参加省、州市各单项比赛20余项。组队参加市中小学生田径运动会,浙江省少年儿童国际象棋锦标赛等,并取得优异成绩。
四、品牌培育取得突破
一是启动筹办广场民间文化市场。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要求,在区广场跳蚤市场领导小组领导下,抽调人员组建工作班子,制定市场管理运行方案,开展前期调查研究,科学准确市场定位,制定入市条件,开展摊位设计与制作,制定《广场民间文化跳蚤市场及交易人员、交易品准入(试行)管理办法》、《广场民间文化跳蚤市场管理运行(暂行)管理办法》,抓紧抓实市场启动筹备工作。通过媒体宣传、活动宣传、广告宣传、海报宣传、网站宣传等各种途径,广泛进行市场宣传推介和招商工作。
二是大力推进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织造技艺”作为我国蚕桑丝织技艺项目重要组成部分,成功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厅,通过举办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进一步加强非遗项目的宣传保护。去年,获得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先进集体。
三是大力培育区域特色文化形态。深入挖掘运河文化、钱塘江文化、皋亭山文化,出版民间文学作品《皋亭山传说》。加快推进影视文化一条街建设,举办年会、“亲近”知识竞赛等活动,旧居接待参观2万余人次。积极培育“一街一社一品”,全区8个街道(镇)的115个社区(村)明确了“一社一品”培育方向、目标和举措。积极打造“欢乐文化周”、“文化超市”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基层文化活动。
五、市场监管日益完善
一是监管运行机制进一步健全。以“进一步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为契机,清理行政审批事项,不断完善工作流程。开展普法培训5期,培训文化市场从业人员550余人。坚持日常监管、重点稽查、专项整治相互协调,组建街道(镇)文化市场监督员队伍,全区文化市场巡查覆盖率达100%,社会义务监督员作用进一步得到发挥,文化市场监管网络不断健全。
二是专项整治行动成效明显。开展文化市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无证照电子游戏机、赌博机专项整治和创建“无非法卫星电视接收设施镇、街道”等20余项专项整治行动,出动执法检查400余人次,检查文化体育市场2250家次,查处、取缔非法经营点87个,取缔非法音像制品大、要案3件,收缴非法音像制品5.6万余张,非法出版物近300张,办结行政处罚案件68件,受理各类来信、来访、来电57件,查处率、结案率均达100%。
六、管理创新不断推进
一是依法行政理念进一步强化。健全完善了权责明确的管理制度,明确了重大决策事项的范围、决策程序规则,健全了科学民主规范的行政决策机制。同时,建立行政执法内部评查制度,规范执法文书。按上级业务部门规定和要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行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行政执法行为的社会效益。
【关键词】文化遗产管理;问题;对策;改革
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文化实力的重要构成。我国文化遗产极其丰富,搞好文化遗产管理对于建设文化强国具有重要意义。保护和利用,这是现代文化遗产管理藉以实现其目的——文化遗产价值最大化的两种基本方式。保护,就是要尽量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以避免或减少主客观因素对文化遗产的损坏以及积极寻求让文化遗产存续、发展的行为。利用,是指让社会各方享用文化遗产所内含的教育、学术、休闲等方面的价值。然而,近年来我国文化遗产管理乱象环生,问题不断,亟需加以研究和解决。
一、我国文化遗产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其一,保护工作远未到位。一是不断有列入保护名录的文化遗产遭到肆意破坏——如浙江镇江拆毁考古意义极大的宋、元时期粮仓和云南大理拆毁州级文物唐代古城墙“龙首关”即是典型。二是文物损失严重。据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结果显示,从1982年全国第二次文物普查以来,原登记在册的文物至少已消失30955处,占原登记总数近1/7。相当于每年消失1822处。而究其原因,最主要的就是文物保护让位于基建。[1]三是存在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失传或濒临失传的情况。仅就笔者的了解看,古村落中的民族语言和民间文学(民间史诗、传说、故事、歌谣等)消失得非常快。此外,山东琴书、杭罗织造技艺、富阳竹纸技艺、云南傣族贝叶经制作技艺等,则面临后继乏人的尴尬局面。
其二,利用方面,片面利用和消极利用现象并存。文化遗产的价值本质在于“文化”——可以用来作为教育、学术研究的载体。但在人们日益热衷于“文化旅游”的背景下,文化遗产拉动经济增长的价值空前增大。应该说,在不损及文化遗产传承的前提下,将其经济价值予以开发利用,不但无可厚非,而且应该鼓励。但一段时间以来,许多地方政府对文化遗产的所谓利用,过于偏重其经济效益,甚至实际上只追求经济效益。比如,近年来所出现的许多所谓“过度开发”事件,以及时下诸如重申报、轻保护,有利可图就争报乱报(如时下的名人故里之争)、无利可图就不管不报等现象,就都既是片面追求文化遗产经济效益的重要表现,也是其所导致的恶果。消极利用现象则主要是许多地方存在博物馆、文物馆、文物等要么对公众开放不够,要么开放走形式现象。此中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民尤其是相关管理者的现代文化遗产价值意识欠缺。上述利用方面的问题,造成文化遗产资源价值很大的浪费和破坏。
二、我国文化遗产管理问题的原因
影响管理目标实现的因素一般有三个:管理制度、人和生产力。这是因为:现代管理的基础手段是制度,管理制度是影响管理目标实现的直接的、关键的原因;任何管理实质都是人管人,并且,制度是由人来制定并贯彻的;制度也好,人也好,根本上又受到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制约。导致我国文化遗产管理出现上述严重问题的基本原因,同样也是这三个。
(一)制度原因
成功的管理,除了方向、目标正确之外,还要有必要的投入以及对投入的有效使用。不消说,在现代社会,这是经由制度安排来实现的。我国文化遗产制度的建立肇始于上个世纪50年代,发展到现在,其基本内容是:文化遗产主要属公有,管理经费主要由政府公共财政承担;实行“条块分割”的多重行政型管理体制,即文化遗产既要受到国家文物局、建设部(属自然和文化双重遗产之列的“风景名胜区”与“历史名城”)等的部门管理,还要受到所属地方政府的管理;遗产管理职责基本上就是负责遗产保护;对遗产管理绩效的评估主要以遗产研究成果为标准。这一制度现在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三。一是导致经费非常短缺。我国是文化遗产大国,2005年仅不可移动文物的登记数量就达到40万余处。由于近年来文化遗产内涵不断缩小等原因,这个数字到2010年已升到80余万处。面对数量如此庞大的文化遗产,由公共财政承担经费的方式已经陷入困境。这里兹举两例加以说明。之一。据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介绍,2006年,国家对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投入约7.2亿元左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2351处,但7.2亿元仅用来保护修缮其中的长城和大运河这两处就不够。但这还是文化遗产经费连年翻番的结果[2]!再以甘肃省为例。甘肃2010年有文物单位3418处,但每年固定的文物保护经费只有100万元,平均每单位只有292.5元[3]。经费缺口过大,正是文化遗产管理出现各种问题的一个最主要原因。二是效率低下,即相对于投入的人力、物力而言,文化遗产管理成效偏小。条块分割、多重管理的最大弊端在于常常难以整合部门与地方政府的管理目标(前者强调遗产保护、后者关心地方经济利益),从而,既难以调动和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地方对于文化遗产的管理,往往要么是消极配合,要么是积极从中寻求利益,又会导致文化遗产管理人员的实际工作往往要么两头应付,要么偏向地方当局目标。近年来屡屡发生的地方政府把文化遗产当成经济项目过度开发,以及文化遗产管理人员对工作不负责的现象,很大原因就在这里。三是面向公众的遗产服务(即教育使命)的重要性远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现在国际遗产界普遍认为,在文化遗产事业的三大使命(保护、研究和教育)中,“教育应是博物馆的基础和核心的功能,否则它将会在下一世纪失去赖以生存的一席之地”[4]。然而我国文化遗产管理制度由于职能定位上一直偏重遗产的保护(近来才认识到应是“传承”),绩效评估方面则偏重遗产研究(看重专家意见),造成文化遗产单位不重视向普通公众开放,不关心文化遗产教育价值的实现。随着现在社会对于文化遗产保护和享用的要求空前提高,解决这一问题将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人的素质方面的原因
很明显,国人价值观上过于功利、思维方式片面,以及规则意识、法治意识尤其是现代文化遗产意识相当欠缺的问题,也是造成文化遗产管理问题的因素。当然,相对于既成的制度,人的影响是次要的,如制度科学、完善,则人的不足基本可以克服。
(三)生产力原因
我国文化遗产管理的种种问题,说到底与生产力水平不够发达有关。正是由于生产力发展不够,许多地方的人民对于文化遗产的经济动机才这么强烈,同时,也使得国家拿不出足够的管理经费和管理人手。可以说,生产力是深层次的、根本的原因。
三、解决我国文化遗产管理问题的基本对策
一般来讲,找到了原因,也就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基本方向和路径。如上文所述,那么解决文化遗产管理问题的基本方向、路径就是:继续大力发展生产力;大力开展科学发展观、法治意识尤其是现代文化遗产意识教育;改革文化遗产管理制度。由于管理制度是影响管理质量、效益的直接、关键的因素,因此本文只着重对我国文化遗产制度改革作些简要分析。
第一,探索我国文化遗产管理制度改革,应充分、适当借鉴欧美国家相关成功经验。这是因为,首先,迄今为止,我国文化遗产制度改革的理论和实践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欧美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即开始了被表征为“私化”(privatization)或“去国家化”(désétat isat ion或denationalization)的文化遗产制度改革——其共同的基本取向就是试图通过将遗产单位改革为非营利机构,并由主要是具现代公民意识的志愿者组成的“非营利组织”(N PO)参与遗产管理事务,以达到既能确保遗产经营的公益性质,又可确保遗产经营、服务质量[5]。到今天看,其改革取得了较大成功。其次,我国既有文化遗产管理模式(如上述)与面临的遗产管理问题,都与欧美传统文化遗产制度基本相似(一是都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经费短缺问题;二是效率都相当低下;三是遗产的公众享用(即遗产服务)的重要性都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不过又一定要看到,欧美与我国国情有诸多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己方生产力水平较高从而其国家财政支持力度较大;己方有我所没有的成熟的非营利制度(一种既能在市场中运作,又是非营利性的介于政府管制与市场机制之间的制度形式);己方“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的成熟远非我们能及;等等。因此,借鉴西方相关经验,还一定要注意结合我国实际,不能再犯之前医疗改革、房产改革、教育改革中对西方新自由主义经验盲目套用的错误。
第二、要保证文化遗产制度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一是应坚持文化遗产的公有制。在文化遗产的所有权问题上,欧美资本主义国家一直实行公有为主,其改革虽实行了所谓的“私化”,但主要是经营权和经营制度层面的私化,并没有根本改变文化遗产的公有主体状况。究其原因,一是文化遗产来源具有公共性,只有实行公有制才公平;二是公有制最有利于传承。我国是社会主义制度,更应该坚持文化遗产的公有制度。一是要坚持文化遗产事业的非营利管理。经营管理的非营利性质,是文化遗产公有性质的真正体现。由于经费短缺和利益驱动,现在不少地方出现了将文化遗产当作摇钱树大肆牟利的情况。与此相呼应,理论上也有人抛出了将遗产经营权向旅游部门转让的所谓“遗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以及在遗产单位实施“一套班子,两种制度”的主张,不难看出这些主张的实质都旨在营利,要坚决予以反对。
第三,我国文化遗产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一种有充分经费保障的、有较高效率的、能适应当代公众的文化消费需求的遗产管理制度。如前所述,这一目标既是对我国既有文化遗产管理制度问题的解决,同时也是对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回应。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在经营权、经营制度改革方面做文章和寻找出路。西方各国的经验是:继续保持政府的财政投入,同时部分转让经营权给非营利的公、私方机构以市场方式运营,政府主要只负责总体规划和监管。这样,经费来源除了既有的政府投入渠道外,还有来自社会的注入(作为经营主体的成本注入和捐赠等),此外,由于采用市场方式,经营收入也大有增长。从长远看,这种非营利制度也是我国文化遗产制度改革的核心取向。但现在由于我们的非营利制度、机构以及公民意识、现代文化遗产意识都远不及欧美成熟,因此,这种做法我国目前还不能直接照搬。但目前我们可以进行如下变革。一是根据遗产等级和遗产产权性质的不同,适当变革原有的遗产管理模式。即:对于低等级遗产,其管理权和经营权可以向低层政府更加下放;对于高等级遗产,其管理权和经营权则更向上提升和集中;同时,可以尝试在国家遗产系统内部,即本部门内,进行经营权转让、合并、联营等。另外,一个遗产单位的经营权中与遗产无直接关系的部分(即不直接影响遗产原真性的保护和享用的部分),可采用“特许经营”方式,进行跨部门、跨行业转让。这样做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原来那种事无巨细都由政府包揽的局面,有利于政府减轻负担。二是大力鼓励志愿者参与。志愿者广泛参与文化遗产管理经营是西方文化遗产制度改革藉以实现公益性和效率性统一的重要环节。目前我国文化遗产管理领域也有志愿者参加,但远未形成规模和制度化。考虑到我国文化遗产管理经费、人手特别短缺以及其公益性,我国今后应把协助参与文化遗产管理作为志愿者制度建设和活动组织的中心内容之一。三是要通过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服务意识以及积极创新服务手段、方式等从而为社会提供更多更优质的文化遗产服务,以吸引更多公众在价值认可基础上来进行文化遗产消费——这样既可以增加经营所得收入,也更能满足群众对于文化遗产服务的要求。当然,这有基本原则:消费对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应是基本免费,对于其他人,定价则要尽量做到所提供的服务物超所值!
参考文献:
[1]刘琼,杨雪梅.普查:3万处在册文物消失 大规模基建是“天敌”[N].人民日报,2009-12-3.
[2]赵晓霞.单霁翔:文化遗产是城市资本而不是包袱[N].北京青年报,2007-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