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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诚信状况

时间:2023-10-09 16:15:0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公司诚信状况,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公司诚信状况

第1篇

关键词:保险 诚信 缺失 优化

一、中国保险业的诚信缺失的表现

目前,中国保险业的诚信缺失不仅体现于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关系人,还体现于保险中介人。

(一)保险供给者的诚信缺失

过去十几年,我国保险业一直处于粗放型发展阶段,由于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缺乏及保险业务的专业性强,使保险消费者处在信息不对称的博弈中,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难以了解保险公司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及保险人的介绍做出判断,客观上为保险公司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因此保险业务活动中保险公司便容易产生经营行为短期化,导致“投保容易、索赔难,收钱迅速、赔款拖拉”的现象;保险公司不严格履行赔款时限义务,出险赔款程序也过于繁锁,许多索赔人经过多次反复还难以从保险公司领到应得的保险金,使得投保人大为不满,从而失去了对保险公司的信用度。

(二)保险消费者的诚信缺失

保险消费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其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投保时和索赔时,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是其主要表现。有些投保人在投保前或出险后,都不按照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有的为了谋取巨额赔偿金甚至还制造人为事故,直接影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虚假索赔案件近年也在逐渐增多。

(三)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

不少保险人在获得更多手续费的利益驱动下,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甚至误导投保人,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引起保险消费者的普遍不满,更导致了整个保险业失信于社会,严重损害保险业的声誉。

(四)保险人之间的诚信缺失

保险业的整体形象和竞争优势有赖于所有保险公司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共同维护。但在现实经营中,以邻为壑的情形却时有发生。有的保险人为了争揽业务,不惜违背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自律协议,变相降低费率、提高手续费。有的保险人在分保过程中,有意隐瞒和原保险标的有关的某些风险。有的保险业务员在展业时,常常视同行为冤家,标榜自己,贬损他人。这样的相互排挤损害更不利于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

二、中国保险业诚信缺失的根源

(一)产权制度的不明晰以及软约束

“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事实上,按照博弈论的观点,在保险一方不守信的情况下,一方受损,另一方获得利益最大化,使总体利益趋于小化;在保险双方都不诚实守信的情况下,双方均难以获利。即产权制度的不明晰以及软约束,会使保险行为主体产生追逐短期利益的心理,陷入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导致诚信行为在质与量上的差异。

(二)保险供给者及保险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

保险公司的业务运作是保险公司的内部员工及保险人行为集合的结果,员工及人的忠诚度、能力及协作精神是保险公司诚信状况的基础,当员工及人的诚信状况失控超过一定的范围和度,就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整合状况,弱化保险公司的诚信能力。又由于对保险人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上岗要求不够严格,持证上岗制度实行的时间短,保险人总体素质偏低,保险公司难以完全控制保险人的不诚信行为。

(三)国家信用管理制度体系的不完善

在一个具有良好信用的社会中,遵守信用将有利于个人及社会;而在一个不守信用的社会中,守信用者却将要付出代价。从诚信的保障机制来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健全的国家,会从制度上保证诚实守信的合法权益,诚信的人会获得更多的交易和赢利机会。在惩罚机制上,信用管理制度严格的国家,对于违背诚信的行为从法律上进行惩罚,并让其承担经济上较为严重的损失,使其在经济利益驱动下的失信行为不仅无利可图,而且会丧失未来的交易机会,这就促使人们尽量维护自身的信誉度。在目前中国的保险市场上,由于国家信用管理制度体系的不完善,信用的保证主要是基于人的道德要求,当社会性与“经济人”人性的矛盾相冲突时,“经济人”的有限理性使其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利益驱动下,出现利已主义动机,产生违反诚信原则的道德利益风险,这也是保险领域产生诚信缺失的重要根源。

三、构建中国保险业诚信制度的思路

诚信制度是对诚信行为及其关系的规范和保证。这种制度安排既有正式制度,又有非正式制度。

(一)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和健全的诚信法律制度

保险市场主体在从事保险活动时,往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丧失理性而违背诚信原则,因而依靠市场机制和道德约束难以确保保险双方的诚信行为,必须借助于制度的外在强制力—明晰的产权制度及健全的法律制度。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相应的产权制度,产权能够引导人们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明晰产权关系是规范经济行为主体的诚信行为的制度保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只有法律保障产权的明晰,才能真正奠定诚信的约束基础;只有通过法律约束,建立和完善诚信者的利益保障机制及失信者的惩罚机制,才能促使保险市场主体的行为更加规范、符合诚信的要求,才能保障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只有通过完善与诚信相关的法律制度,使当事人诚信行为的收益大于不诚实守信的收益,诚信的成本小于不诚信的成本。通过诚信法律制度的保障,在整个保险市场形成一种诚实守信的保险交往关系,使每一个市场参与者,都只有规范保险行为,注重诚信形象,不断提高自己的信誉,才能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取得更大的收益。只要保险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反诚信的行为,就将受到法律的惩罚,严重不守诚信者将被淘汰出局,使保险诚信制度真正建立在法制化的轨道上。可见,明晰的产权制度是维护诚信的前提,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维持诚信的保障。

(二)培育诚信理念,构建保险业的诚信文化

诚信既是一种道德追求,又具有经济意义。在市场经济中,信用是一种财富,良好的信用是一种有价值的稀缺资源。市场经济越发达,就越要求诚实信用。一个不诚信的企业或个人不可能发展。保险市场上的各种行为主体,都应该转变观念,重新认识企业利益、个人利益与诚信的关系,树立维护诚信行为的责任观。全社会特别是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诚信问题的教育与宣传,培育诚信理念,使诚实守信的伦理精神渗透到保险各方的意识中,为诚信行为创立思想基础。保险机构应将诚信文化作为企业文化的重要的、核心的、不可缺少的内容,确立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为诚信行为创造良好的行业风气。在保险公司的员工培训及对保险人的培训中,应重视诚信教育,增加诚信内容,使保险公司的员工及其人明了哪些行为属于违信行为,不诚信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等。保险公司及其有关机构应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及手段,宣传诚信对企业、个人发展的重要意义,并通过各种管理措施的采取和道德约束,强化诚信意识,崇尚诚信观念,使诚信成为保险双方当事人的自觉行为,并以拥有良好的诚信度及较高的信用等级来体现自身的价值。

(三)健全保险监管机制,推行违信惩罚制度,增大失信的成本

在建立健全诚信法律制度的同时,应加强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促使保险行为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在最近几年保险领域违法犯罪活动激增的现状引起了保险监管层的高度关注。特别是“三假”(即“假保险机构、假保单、假赔案”)尤为严重。中国保监会作为保险市场的监管主体,代表政府实施监管职责,应通过监管加大执行力度,鼓励、引导诚信行为,并与司法机关配合,依法惩治失信行为,促进保险诚信制度的建立,消除安全隐患。要让消费者信赖保险,首先保险自己要足够“保险”,保监局在这方面起到了很大的监管作用。但我国在提高失信者的“失信成本”方面还缺乏力度,“失信成本”轻微,没有起到惩戒作用。因此,应从法律、道德约束等方面构建违信惩罚制度,增大失信者的利益成本、道德成本乃至政治成本,使行为主体面对高额的“失信成本”,以保障整个保险市场的有序运行。

(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行业自律制度

行业协会是协调和平衡市场主体利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组织。在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国家,所有市场主体都处于行业协会的管理之下,行业协会代表行业的整体利益对行业进行自我约束和管理,违信者都会受到行业协会的排斥和处罚。我国的保险行业协会近几年做了大量工作,但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仍然不够。要在保险业构建诚信制度,就应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起保险行业的自律制度。

(五)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快信用评级制度的建设

应该对保险市场主体的资信状况进行科学、准确的信用风险评级,如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道德信用水平等进行综合评定,以确定信用等级。通过信用评级制度的建设及信息披露,促使保险市场主体始终诚实守信用,认真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可以考虑创立商业化的信用运作机制,设立信用记录公司,尽可能对保险市场上参加保险活动的所有人的诚信状况进行调查登记,将记录资料输入电脑数据库,并一直跟踪调查客户的信用变化情况,并通过互联网络,24小时不间断地提供有偿的在线服务。在保险机构需要调查某一位保险客户的诚信状况时,或者在保险消费者调查某一个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人的信用时,向信用记录公司购买信用记录资料。这种新型的信用机制,能够区分和评判保险行为主体的信用状况,将有不良信用记录者列入“黑名单”,把失信者缺乏诚信的形象公之于众,即使保险消费者能够选择有良好诚信记录的保险公司及保险人,又使保险公司更便于审核投保人、被保险人。

总之,中国应建立健全保险诚信制度,形成一整套提升保险机构信誉度的行为规范,把保险机构及保险消费者的经济价值取向与诚实守信的道德价值取向统一到诚信行为中,使诚信在更完整的意义上体现出市场经济中“义利合一”的社会价值取向,保障保险双方在道德与法律的双重约束与驱动下,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给保险双方带来均衡利益和长远利益,实现保险市场利益的最大化,使之为国家的经济的健康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陈文辉.《2008中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12

2.陈文辉.《中国保险中介市场报告2009》,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12

3. 张维迎.《产权、政府与信誉》,[M].上海:三联书店,2001.11

5.[美]考埃特.《演进着的信用风险管理》,[M].机械出版社,2001.4

6. 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2

第2篇

[关键字]保险公司 诚信 制度建设 营销机制

一、诚信缺失行为的主要表现

诚信,意为诚意,守信用,是保险当事人各方都应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保险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不断壮大,保险业的竞争也愈来愈激烈,保险诚信问题在凸现,并引发了众多合同纠纷,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保险业的形象,对保险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一)保险人的诚信缺失

1、不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些保险公司对保险人的选择,培训及管理不严,致使保险人的业务素质及道德水准参差不齐,少数人在开展保险业务中避实就虚,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如参保后的保障是怎样的,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是什么等,还有少数业务人员在利益驱动下,片面夸大产品的作用或做一些虚假承诺,回避说明或曲解保险除外责任及投保人的义务等,误导甚至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盲目投保,使公司和投保人蒙受一定的经济损失,从而引起保险消费者的反感和不满,使保险业在社会公众中的信誉受到质疑。

2、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约束的缺失,导致信息披露工作长时间被忽视由于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缺乏及保险业务的专业性较强,使保险消费者处在信息不对称的博弈中,投保前投保人无法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资产负债偿付能力等与公司诚信系数相关联的信息,对投保后能够得到的保障程度及赔付的速度无从把握准确的信息,只能凭借保险人的说教或对保险公司的主观印象做出投保判断,这在客观上为保险公司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

3、不及时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一些保险公司片面追求保费规模,忽视承保质量,甚至违规经营,影响了公司经营效益在保险实践中,有的理赔手续繁杂服务不到位无故拖延赔款等,还有的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这种宽进严出的承保与理赔操作在客户和社会上造成投保易,索赔难的不良影响。

(二)保险消费者的诚信缺失

保险消费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其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投保时和索赔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是其主要表现: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保险公司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应该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

二、构建保险业诚信体系的对策

(一)全力推进保险企业的诚信建设

目前全国有近百家保险公司,1800家专业中介机构。除此以外还有12万家兼业机构,147万个人人。这是保险诚信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严格讲,只有保险人、保险中介人做到诚信敬业,才能带动整个市场的净化。对保险企业来说,诚信是立业之本,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内在需要,保险企业唯有严格履行承诺,诚信服务,切实维护客户利益,才能确保公司持续有效地发展。保险企业抓诚信建设,重点要解决五个问题:一是要从发展战略高度明确诚信建设目标,并形成党政负责,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二是要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端正经营指导思想,杜绝急功近利的思想和各种短期行为。三是要加强企业品牌建设,要把诚信作为保险品牌建设的核心内容。四是要落实工作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五是要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并实行有效奖惩,确保诚信建设落到实处。

(二)要切实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诚信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

当前要结合实际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要把荣辱观教育与诚信教育、思想道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在保险行业内形成以讲诚信为荣,不讲诚信为耻的良好风气。要重视新形势下保险从业人员的思想工作,解决好他们学习上、工作上、生活上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充分利用典型案例进行教育,提高他们爱岗敬业、诚信服务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要教育营销员严格履行保监会颁布的《保险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保险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守则》的规定。要加强对从业人员文化素质和业务技术的培养,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文化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建立健全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制度

1、以信用评级为主,对保险市场主体的资信状况进行科学、准确地信用风险评级,如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中介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道德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评定,以确定信用等级。通过信用评级制度的建立,保证保险市场主体始终诚实守信,认真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

2、以信息披露为辅,把分散的反映保险机构和个人的资信状况、履约守诺和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联网管理和整合,实现诚信信息的资源共享,尽可能地缩小保险供给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既能使保险消费者选择有良好诚信记录的保险公司及保险人,又能使保险公司便于审核投保人、被保险人,降低道德风险。

3、以舆论监督为补充,聘请工商、消协、新闻媒体、保险客户及社会各界人士对信用主体进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制度,对失信的公司和个人在媒体上公开“曝光”,提醒广大群众提高警惕,加强防范,促进信用主体提高信用。

(四)完善保险营销机制

要创新现行营销体制,逐步转变人海战术,提高业务员入职的门槛,实行严格的筛选制度和相关部门要事先对业务员入职前的工作经历进行考察,了解有无失信等不良记录,把好选人用人的第一道关口要把诚信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作为保险业务员日常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来实施,使其认清哪些行为属于违信行为,不诚信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等,倡导诚信第一的企业文化,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同时,保险公司对每一位从业人员建立详细的信用档案资料,利用服务专线客户服务中心等,加强与客户的联系,跟踪掌握业务员在宣传承保及理赔等各个环节的信用情况,严格审核并要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制,在管理者和经营者中形成优胜劣汰的优化组合机制。

诚信是保险公司的生命线,然而保险公司诚信建设绝不仅仅是保险公司、保险人或者投保客户的事情,而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让我们一起来共同关注和维护保险诚信建设。

参考文献

[1]李玉泉.保险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第3篇

关键词:保险业;诚信缺失;诚信建设

诚信是保险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作为保险业发展的基石,诚信日益受到保险业内的重视,诚信体系建设也已初步展开。2003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强调:“越是加快发展,越要注重诚信,搞好服务,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2005年以来,中国保监会更是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文件及规定,为我国保险业的诚信建设指明了方向,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我国现行的诚信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为有些保险企业产生失信行为提供了空间。近年来,一些重大违规经营案件屡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也阻碍了保险企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保险业诚信缺失现状

国际着名咨询公司麦肯锡的调查报告显示,近两年国内寿险保单退保金额巨大,甚至逾300亿元,其中有两成理由是因为消费者被骗。而据某网站的“你认为国内的保险公司可信度为多少?”的投票调查显示:63%的投票者认为国内的保险公司可信度为0%,35%认为可信度为50%,只有1%的人认为可信度为100%。

(一)保险供给者的诚信缺失

保险供给者即保险市场上提供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一直以来,保险行业缺少信息披露制度,加上保险业务专业性较强的特点,使得保险消费者实际上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状态中,从而妨碍保险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并产生次品驱逐良品的现象。许多投保人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都难以了解保险人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及人的介绍做出判断,客观上为保险人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此外,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及时履行甚至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使一些保险消费者丧失了对保险公司的信任。

(二)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

保险中介的诚信缺失主要为保险人的诚信缺失。由于目前我国从事保险业务的人数量众多、规模庞大、业务素质及道德水准参差不齐,不少保险人在获得更多手续费的利益驱动下,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许诺虚假的高回报率,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甚至误导投保人,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引起保险消费者的普遍不满。

(三)保险消费者的诚信缺失

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同样表现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方面,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保险公司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应该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使道德风险防范产生困难。

二、保险业诚信缺失症结所在

国内保险业诚信缺失的问题日益突出,已大大制约了保险业的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息不对称

按照信息经济学的原理,卖方总是比买方更了解产品的质量,而受短期利益驱动,商家可能会利用信息不对称来误导客户获取利益。对保险这个特殊行业而言,信息的不对称还表现在买方或投保人总是比保险公司掌握更多关于保险标的信息,这也是为何在实际的保险交易中投保人骗保骗赔现象屡见不鲜的原因。假如交易双方都想利用信息不对称来误导对方的话,最终博弈的结果就是陷入相互做假的恶性循环,即经济学中所谓的“囚徒困境”。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

保险供给者及保险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管力度不够,使保险公司员工及保险人的诚信行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保险公司的业务运作是保险公司的内部员工及保险人行为集合的结果,员工及人的忠诚度、能力及协作精神是保险公司诚信状况的基础,当员工及人的诚信状况失控超过一定的范围和度,就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整合状况,弱化保险公司的诚信能力。由于对保险人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上岗要求不够严格,保险人总体素质偏低,保险公司难以完全控制保险人的不诚信行为。

(三)《保险法》不完善,执法不切合本法

我国《保险法》仍不完善,国际惯例不能体现,许多具体案例无法可依。比如,我国《保险法》规定了重复保险的定义和分摊方式,但是,对于重复保险的规定是不完善、不严谨的,并且对于被保险人的索赔没有提供法律上的依据。此外,对于近因原则等国际惯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各种不诚信行为缺少相关的惩罚规定,这些法律漏洞形成了我国保险业的诚信问题的一个很大来源。我国对《保险法》的执法也常常不切合本法,有些执法者对《保险法》及保险的相关概念和原则不清楚,同时由于《保险法》的不完善,在具体操作时常用其他法律条款代替,造成误判。

(四)国家信用管理制度体系不完善

国家信用管理制度体系的不完善,导致诚信的保障机制、惩罚机制和监督机制的缺乏。从诚信的保障机制来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健全的国家,会从制度上保证诚实守信的合法权益。而目前中国保险业的诚信监督没有完善的相关法律的强制约束,失信行为的屡禁屡犯也就在所难免。

三、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几点建议

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出台,为我国保险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机遇,与此同时,当前的严峻形势对保险企业的诚信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

完善诚信体系,规范诚信秩序,是当前我国保险体制改革和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加强保险业的诚信建设要从企业内部和外部各方面着手。

(一)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由于保险机制的固有特性,无论是保险的买方还是卖方都不可能如愿获得足够的信息,这种对信息占有的不对称状况,很容易被保险市场参与者所利用,并导致保险市场运行的低效率,因此,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使买卖双方能够站在同一平台上平等、公开地对话,建立买卖双方的相互信任显得尤为重要。此外,建立和完善法律监督惩罚机制,加大失信行为惩罚力度,增加失信成本,也是减少商业活动中诚信缺失行为的有效途径之一。

(二)强化保险监管力度

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市场的监管一直是促进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一个重点话题,从两次《保险法》的修订都把强化保险监管手段和措施作为一个重要方面可以看出其在保险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继第一次修订增加了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查询权,增加了对保险违法行为处罚的措施,加大了惩治力度等规定后,第二次修订草案拟增加的监管手段和措施主要包括:对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等;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对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限制其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处分财产等。只有更加有效的进行保险监管,才能使保险这一社会的“稳定器”更好的发挥其作用。

(三)提升员工诚信服务意识,构建保险业的诚信文化

保险市场上的各种行为主体应该转变观念,重新认识企业利益、个人利益与诚信的关系,树立维护诚信行为的责任观。在保险公司的员工培训及对保险人的培训中,应重视诚信教育,增加诚信内容,特别是要规范保险展业行为。保险机构要制定并遵守规范的业务程序管理,完善业务考核管理办法。要改进、优化保险服务,及时兑现理赔承诺。要落实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制定从营销员招聘到市场退出的管理办法。

(四)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执法力度

要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充实保险诚信的具体条款,将保险人、保险中介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等各有关方面的行为纳入相关法律法规之中。要加大依法查处各种失信行为的力度,重点是要严厉打击各种弄虚作假骗保骗赔的行为。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对《保险法》的第二次修订《草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保险行业的基本制度和自律规定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并强化了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和监管手段,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不可抗辩条款”的增加,能有效减少保险人的“逆选择”现象,有助于解决困扰保险行业已久的“投保容易,理赔难”的问题,更加体现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五)建立统一协调的保险信用管理体系

第一,要完善保险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了解和评价客户咨信和风险情况的机制,及时掌握和制止不诚信行为的发生。第二,要完善保险信用监管机制,推行违信惩罚制度,增大失信的成本。此外,还要建立和完善保险人信用管理制度,规范和约束人的行为。把保险信用管理制度纳入社会诚信体系框架,做到明确目标,统一领导,有效考核考评,各有关方面及时互通信息。

参考文献:

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魏华林.保险法学[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

第4篇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市场经济也得到较快发展,政府减少了对经济的干预,一方面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另一方面也出现了很多诚信缺失的问题。特别是在企业内部,会计审计的诚信情况不容乐观。会计审计工作者常常以牺牲诚信为代价以获得自身高额利益。加强企业会计审计诚信建设,不仅有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也将对市场经济良性运行大有裨益。

2关于会计审计诚信的概述

会计审计的诚信关乎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但是近年来会计审计人员诚信缺失的事件时有发生。会计审计的诚信包括两方面内容,首先,从自身方面来看,企业会计审计人员为了从企业账目中获取利益,常常虚报公司的支出情况,在支出报表中增加一些条目或者增加各项支出的款项。同时对于公司的收入也适当报低,进而达到“贪污公款”的目的;其次,从公司来看,为了躲避检查或者少交税,公司就会对一些“非法款项”进行洗白处理,对账目进行粉饰,一些会计审计人员因为职业素养不够,常常听之任之,这也是会计审计人员诚信缺失的重要表现。

3当前企业会计审计存在的问题

3.1缺乏诚信环境,会计信息不对称

首先,会计信息不对称表现为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企业管理者往往比企业投资者更了解公司状况,为了巩固其地位,企业管理者常常通过“做假账”来给企业投资者营造一种公司盈利的假象。且企业投资者离生产一线较远,大多只负责公司的重要决策,查看公司经营状况大多只能通过查看公司账目来获知,这就使得企业管理者有机可乘,企业管理者若缺乏监督人员,就会丧失诚信环境,最终导致诚信缺失。其次,会计信息在披露的时间上也缺少时效性,大多中报、年报都是历史信息,公布时间与发生时间有一定的时间差。在这段时间差内,就很容易发生虚报债务与资金的情况,且间隔时间越久,就越难以查证。

3.2会计审计制度不健全

我国企业会计审计的聘任大多由经理层负责,经理属于公司的管理层,这也为企业管理层收买会计师的审计意见提供了十分有益的土壤。因此,企业管理层与会计师因为利益关系就会产生一份虚假的审计报表。同时,在会计审计人才的培养中,大多数学校都只重视其专业技能和知识的提升,忽略对其职业素养,职业道德的培养,这就造成了很多会计师在面对金钱权力诱惑时难以自持,造成了会计审计的道德缺失情况时有发生。

3.3会计审计工作存在安全隐患

会计审计工作中存在着很多安全隐患,特别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会计电算化的普及,很多报表都是经过电脑整理并保存的。同时,在会计重要审计信息在生成、存档、传送的各个环节都有可能遭到不法分子的偷窃、拦截、篡改。加之,缺乏相应的法律条文对其进行约束,会计审计工作的安全性也难以得到保障。从软件防护的方面来看,会计审计系统缺乏相应的安全控件,不能对漏洞和病毒进行查杀,且安全监测装置较为落后,安全级别很多。将会计审计资料暴露在这样的环境之下,就极有可能被更改。除此以外,会计从业者若缺乏相应的电脑操作知识,因为其不合理操作导致文件损坏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3.4缺乏完善的监督体系

首先,会计审计由于起步时间较晚,我国的法律制度还有一些漏洞,会计行业规范的处罚力度还不是很严格,且监管方式较为单一,这就在法律层面让会计工作者有“空子”可钻。其次,缺乏企业内部的监督管理系统。因为会计审计工作大多有经理直接任命,且对其负责。经理作为管理层,常常为了巩固自己的地位,买通会计师,让会计审计报表与管理层的利益相符,会计审计报表失真。且报表公布时间较迟,这就对企业内部对报表的监督与审查造成了很大的困难。企业内部要建立起独立的内部审计系统(不附属于管理层),委派专职人员对会计进行监督才有可能减少虚假报表的出现。

4加强企业会计审计诚信的措施

4.1优化会计审计诚信环境

要优化会计审计的诚信环境,首先要从会计审计工作者的教育入手,在培养会计审计从业者时,不忽略对其职业素养,职业道德的培训。加大诚信的宣传力度,使其成为行业规范;建立健全对诚信会计审计工作者的奖励制度,让优秀会计师发挥其模范作用,引领会计审计工作的诚信之风。更为重要的是,在会计行业内要加强对不诚信工作者的曝光,并建立诚信黑名单,将不诚信且情节严重的会计工作者列入黑名单,永不再录用,这也能发挥对会计工作者的警示作用。

4.2建立健全会计审计制度

首先,应该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长期以来,我国企业的内部审计制度都不甚健全,经理在会计审计工作时有着极大的权力,且因为经理层对公司的运作情况了如指掌,能够利用职务便利和经济手段操控会计审计工作。这就需要企业内部设立独立的会计审计监察部门,能够由企业投资者指派专业人员,且直属于企业投资者,这不仅将大大减少企业管理者与企业财务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发生,更能有效地监督企业内部的会计审计工作;其次,在法律层面也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完善和补充,摒除其中不适合会计审计发展的内容,对会计审计工作中存在的不诚信状况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让会计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4.3创建安全的会计信息环境

首先,安全的会计审计环境的创建离不开对会计审计人员素质的提升,对其进行相关培训,使其能够更好地操作计算机进而为会计工作服务,推广会计电算化的应用;其次,应该对会计审计系统进行升级换代,使其适应会计工作的发展,同时对系统内部存在的漏洞进行修补,减少黑客入侵造成的会计审计报表被偷盗篡改的概率。更为重要的是,软件开发者,应该积极研究出一套与会计审计系统相配套的软件系统,而提高系统的安全性,就是提升整个会计信息的安全性。

4.4实施会计委派制度

会计委派制度破除了管理层(经理)对会计直接聘任的传统,由企业所有者直接派遣,保证了企业对会计队伍的规范化管理,同时避免了管理层与会计沆瀣一气的情况的发生。会计人员由企业所有者委派,是新时期会计聘任的重大突破,对企业所有者更清晰了解企业运营情况,规范会计审计工作,减少不诚信情况的发生大有裨益。

第5篇

关键词:保险市场;信用体系;行为规范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手段和社会产品再分配的特殊方式,与银行业、证券业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的三大支柱,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经济学的视角看,信用作为经济主体间交往行为的自律性规则,既是道德规范的选择,又是一种经济利益的选择。在保险业的发展中,诚信处于道德规范与经济利益的冲突与摩擦中,信用建设问题已成为中国保险业必须认真思考且积极面对的严峻挑战。

一、当前保险市场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

纵观目前保险市场发生的各种问题,多与保险信用机制的不完善有关。这些影响诚信建设的问题主要有:

1.竞争主体行为不够规范,主要表现为违规经营,支付过高的手续费、回扣,采用过低费率等恶性竞争行为,损害了保险公司的社会声誉;

2.内部管理、险种设计、精算水平、营销手段、风险防范、成本核算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欠缺;

3.没有统一的有关信用度的认定机制,缺乏对失信者进行全社会惩罚的措施,对市场参与者的信用状况难以实施全面有效的评价与监管;

4.在保险业内部,有关信用的信息处于严重的不对称状态。由于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缺乏而保险业务的专业性又强,使保险消费者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难以了解保险公司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如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偿付能力及发展状况、参加保险后能够获得的保障程度等,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及保险人的介绍作出判断,客观上为保险公司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信用信息也未能得到综合使用;

5.从业人员素质还有待提高。尤其对保险人的选择、培训及管理不严,有一些保险公一J误导甚至授意保险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形象。

二、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对策

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主要对策是构筑保险市场的信用体系。完善的信用体系和规范的信用制度是建立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是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先决条件作为具有市场风险、以诚信作为经营基本原则的特殊行业,保险公司更应将恪守信用、履行合同作为发展之源,立身之本。具体对策:

1.建立完备、规范的公司内部管理机制,实行集约化经营。要从组织管理、财务核算、责任累积、风险控制等方面全面提高保险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要创新管理理念,广泛运用当今先进的技术成果来提高管理效率,加速产品开发、数据处理、资金划拨、成本核算、业务和办公自动化、网上营销等业务内容的电子化进程,提高资金管理、成本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经营风险管理的集约化经营水平。

2.规范人从业行为,加强对公司全体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素质是提升保险信用制度的重要环节。我们目前仍以保险人展业为主,所以推进人的职业道德素质教育、强化依法经营意识、使现代人了解职业道德和诚信原则的关键所在,并将职业道德教育融人常规的职业培训之中就显得成为重要。另外,也应加强对公司全体员的教育和培训。培训员工的道德自律,提高员工诚信道德的选择与评价能力。要创建道德环境,使员工在实践中体验和升华道德情感,理解并认识诚信道德教育的重要作用,从而自觉规范自己的道德行为。

3.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诚信文化氛围。管理者要以高尚的诚信人格影响员工,率先垂范,做好表率。要利用自身良好的形象,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感染并带领一大批具有诚实人格的高素质员工队伍,各级工作人员之间要建立起相互信任、团结协作的工作关系。要强化“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道德观念,形成良好的诚信文化氛围。

4.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是建立保险信用体系的根本途径。保险是一种无形商品,它作为商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事后的保障上,客户往往通过理赔、到期偿付、回访等判断公司及产品的优劣。因此可以说,企业信誉和服务质量是公司的两大命脉,诚信服务更是维护客户权益的重要体现,整个营销的全过程公司都必须提供始终如一的、全面的、及时的、周到的服务。首先,在客户买保险时,通过耐心细致、详细全面、客观真实的服务,使客户能明明白白买保险。其次,公司应在保单维持阶段为客户提供长期的优质保险服务。当客户申请被接受后,通过电话回访、面见被保险人等方式与客户联系。确认保险利益是否存在,客户的陈述与投保单是否一致等重要事实,以便发现问题能迅速处理。切实维护和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塑造专业、真诚、守信的良好企业形象。当客户发生事故前来索赔时,应尽量合理简化手续,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此外,通过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量化服务标准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用真诚、优质的服务赢得客户和社会大众对整个保险行业的信任和支持。

5.规范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信用行为是保险信用的重要保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诫信原则在保险合同中的具体运用,是保险人估计和判断风险的一个重要依据。鉴于中国目前的状况,可用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根治个人信用缺失的顽症,让诚信真正成为一种公认的财富。

第6篇

一、当前保险市场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

纵观目前保险市场发生的各种问题,多与保险信用机制的不完善有关。这些影响诚信建设的问题主要有:

1.竞争主体行为不够规范,主要表现为违规经营,支付过高的手续费、回扣,采用过低费率等恶性竞争行为,损害了保险公司的社会声誉;

2.内部管理、险种设计、精算水平、营销手段、风险防范、成本核算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欠缺;

3.没有统一的有关信用度的认定机制,缺乏对失信者进行全社会惩罚的措施,对市场参与者的信用状况难以实施全面有效的评价与监管;

4.在保险业内部,有关信用的信息处于严重的不对称状态。由于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缺乏而保险业务的专业性又强,使保险消费者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难以了解保险公司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如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偿付能力及发展状况、参加保险后能够获得的保障程度等,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及保险人的介绍作出判断,客观上为保险公司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信用信息也未能得到综合使用;

5.从业人员素质还有待提高。尤其对保险人的选择、培训及管理不严,有一些保险公一J误导甚至授意保险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形象。

二、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对策

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主要对策是构筑保险市场的信用体系。完善的信用体系和规范的信用制度是建立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是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先决条件作为具有市场风险、以诚信作为经营基本原则的特殊行业,保险公司更应将恪守信用、履行合同作为发展之源,立身之本。具体对策:

1.建立完备、规范的公司内部管理机制,实行集约化经营。要从组织管理、财务核算、责任累积、风险控制等方面全面提高保险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要创新管理理念,广泛运用当今先进的技术成果来提高管理效率,加速产品开发、数据处理、资金划拨、成本核算、业务和办公自动化、网上营销等业务内容的电子化进程,提高资金管理、成本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经营风险管理的集约化经营水平。

2.规范人从业行为,加强对公司全体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素质是提升保险信用制度的重要环节。我们目前仍以保险人展业为主,所以推进人的职业道德素质教育、强化依法经营意识、使现代人了解职业道德和诚信原则的关键所在,并将职业道德教育融人常规的职业培训之中就显得成为重要。另外,也应加强对公司全体员的教育和培训。培训员工的道德自律,提高员工诚信道德的选择与评价能力。要创建道德环境,使员工在实践中体验和升华道德情感,理解并认识诚信道德教育的重要作用,从而自觉规范自己的道德行为。

3.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诚信文化氛围。管理者要以高尚的诚信人格影响员工,率先垂范,做好表率。要利用自身良好的形象,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感染并带领一大批具有诚实人格的高素质员工队伍,各级工作人员之间要建立起相互信任、团结协作的工作关系。要强化“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道德观念,形成良好的诚信文化氛围。

4.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是建立保险信用体系的根本途径。保险是一种无形商品,它作为商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事后的保障上,客户往往通过理赔、到期偿付、回访等判断公司及产品的优劣。因此可以说,企业信誉和服务质量是公司的两大命脉,诚信服务更是维护客户权益的重要体现,整个营销的全过程公司都必须提供始终如一的、全面的、及时的、周到的服务。首先,在客户买保险时,通过耐心细致、详细全面、客观真实的服务,使客户能明明白白买保险。其次,公司应在保单维持阶段为客户提供长期的优质保险服务。当客户申请被接受后,通过电话回访、面见被保险人等方式与客户联系。确认保险利益是否存在,客户的陈述与投保单是否一致等重要事实,以便发现问题能迅速处理。切实维护和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塑造专业、真诚、守信的良好企业形象。当客户发生事故前来索赔时,应尽量合理简化手续,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此外,通过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量化服务标准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用真诚、优质的服务赢得客户和社会大众对整个保险行业的信任和支持。

5.规范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信用行为是保险信用的重要保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诫信原则在保险合同中的具体运用,是保险人估计和判断风险的一个重要依据。鉴于中国目前的状况,可用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根治个人信用缺失的顽症,让诚信真正成为一种公认的财富。

第7篇

摘要:保险公司经营的产品是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承诺,这就决定了保险业较其他行业对诚信的要求更高,但目前诚信问题却成为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桎梏。因此,本文从制度缺陷和信息不对称两方面对保险业诚信现状的成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加强诚信建设的建议。

众所周知,负债经营是保险业的基本特征,如果没有诚信,公众就会丧失对保险业的信心,切断涌向保险业的资金链条,动摇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因此,良好的信用是保险业的生命线。但目前诚信问题却成为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桎梏。

一、我国保险业诚信建设的现状

目前我国保险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市场出现了一些违背诚信原则的现象。一些保险公司利用信息优势和保险业务专业性强的特点,在个别案件中拒赔不合理;违规经营,支付过高的手续费、采用过低费率等恶性竞争行为,损害了保险公司的社会声誉。而不少保险人在利益驱动下,许诺虚假的高回报率,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一味向客户推销保费高却不一定适用的险种;还会出现撕单、埋单、私吞或挪用保费、制造假赔案、误导甚至欺骗投保人等行为。而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在不满足投保条件下为获取保险保障而提供虚假信息;更有甚者,骗保骗赔花样翻新等等。这些违背诚信道德和法律的行为对保险业的发展已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二、我国保险业诚信现状的成因

1.制度缺陷

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

从诚信的保障机制来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健全的国家,会从制度上保证诚实守信的合法权益,诚信的人会获得更多的交易和赢利机会;而在一个不守信用的社会中,守信用者却将付出代价。在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上,由于社会信用基础薄弱,信用的保证主要是基于人的伦理道德要求,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利益驱动下,出现了利己主义动机,产生违反诚信原则的道德风险。

(2)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

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但与高速发展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目前,我国对违背诚信的行为惩罚机制不健全,法律上的惩罚规定尚不完善,经济上的惩罚力度不大,约束机制软化,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从人格、伦理上进行谴责,这就难以抑制失信行为的出现,比如“回佣”。一方不“回佣”,而另一方“回佣”,客户就会被夺走,从而造成遵纪守法却遭受损失,违规失信却增加收益的局面。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

(3)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

目前,保险供给者及保险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使保险公司员工及保险人的诚信行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当员工及人的诚信状况失控超过一定的范围和度,就会弱化保险公司的诚信能力。而我国现行的保险人制度是一种松散的经济利益关系,委托人无法实现对人合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进而导致人偏离委托人的目标,为追求自身利益而产生各种有损委托人和投保人利益的行为。如营销员挪用保费问题,如果没有制度能保证营销员不接触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将永远存在。

2.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

(1)对于保险人而言

潜在的投保人总是比保险人更了解保险标的风险状态,保险双方存在信息差别。尤其是在保险定价中,保险人通常使用简便的分类计算法厘定保单价格,但却不能区别不同风险程度的保险标的,从而也就不能确定适合于投保人的保费水平,其最终结果是高风险类型消费者把低风险类型消费者“驱逐”出保险市场,即所谓的逆选择问题。另外,我国《保险法》采取的是询问告知形式,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保险人对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致使保险人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真实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或应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广州保监办在一份调研报告中指出,“车贷险”骗保之所以能得逞,其中一项重要原因是“各保险公司尚未共享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及汽车经销商的信息,保险公司各自为政,给投保人骗贷或一车多贷以可乘之机”。

(2)对于投保人而言

由于保险商品复杂多变,保险服务参差不齐,而人们的保险知识和法律知识又比较欠缺,因此,在保险过程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方面的信息不对称表现得尤为突出。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情况下,投保人事实上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都难以了解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以致很难对保险公司作出正确的评价。同时,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是保险公司事先拟订的,投保人只能被动地接受或拒绝,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再加之绝大多数保单条款在表述上所含专业词汇过多,致使投保人看不懂合同,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而且赔付时,一般由保险公司解释赔付的条件和拒赔的理由,投保人由于缺乏专业知识,抗辩的余地很小。所以,在保险合同的制定、履行、赔付等一系列过程中,都存在保险人利用其掌握的优势信息损害投保人利益的可能。

(3)对于保险人而言

目前,对营销员的考核以业绩为主、佣金实行首期业务佣金和续期业务佣金相结合(首期业务佣金较高,续期佣金则逐年递减)、人的违规成本太低、缺乏长效激励机制等,这极大地诱发了人的道德风险。在获得更多手续费的利益驱使下,保险人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甚至误导投保人等等。这些问题的产生都是基于保险人、保险人以及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三、对策建议

首先应健全诚信法规制度,从法律高度保护诚实守信行为,从保险条款、财务方面加强监管,严厉惩戒毁约失信行为,在保险业内形成“有信者昌,无信者痛”的氛围;其次,在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行业内部信息的公开,建立保险从业人员的信息库,以利于社会查询,同时,各保险公司之间只要不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应能共享,以减少信息的不对称;再次,对保险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都要考虑制约制衡机制,建立规章制度,尤其要在保险监管机构的干预下健全和规范我国保险中介体系;最后,保险人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保险市场的保险技术和运营策略,对风险进行精确的分类和测算,设计不同类型的合同,将不同风险的投保人区分开,从而规避投保人的逆向选择,而且可以通过条款约定等形式,对投保人投保后的行为加以限制和激励,从而预防和控制道德风险,以防止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

参考文献:

[1]吴定富.加强诚信建设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R].世界经济发展大会报告.

第8篇

[关键词]诚信 保险信用 信用体系

一、诚信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

信用二字,古来有之。信用一词最早出现在《左传》的‘宣十二篇’,王曰:其君能下人,必能信用其民矣,意思是要取信于民。随着当前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有学者从道德、法制、社会结构等三个角度来解释信用。

保险活动中,英国1906 年的《海上保险法》最早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最大诚信原则,我国2002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也将诚实信用原则单独列为第五条:“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保险信用状况现状分析

根据新《保险法》,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而目前保险信用缺失的问题依然存在,主要体现于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关系人和中介人。

1. 保险人信用缺失。保险人的信用缺失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一是信息披露不够规范,缺乏信用记录和报告机制。二是保险理赔效率低,不够规范。三是市场竞争违规行为层出不穷。四是保险内部管理力度不够,内控制度还不够完善。

2. 投保人信用缺失。有些投保人在现实生活中丧失了最基本的诚信道德,千方百计造假,骗取保险资金:一是保前欺骗;二是保时瞒骗;三是保后蒙骗;四是索赔时诈骗,

3. 保3险中介人的信用缺失。保险中介人包括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保险中介人的信用缺失主要表现为以下行为:一是展业活动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二是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是阻碍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

三、保险信用缺失的深层原因剖析

1. 社会信用基础薄弱。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在刚刚起步阶段,征信数据采集困难,数据开放没有明确规定,信用资料数据库建立滞后,信用法规缺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我国目前的信用保证主要是基于人的伦理道德要求,对市场参与者的失信行径进行谴责,与之相适应的信用管理制度体系建设不完善,信用意识淡漠,诚信责任不强。薄弱的社会信用基础势必影响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2. 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投保人的有限道德理性使其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会出现利己主义动机,只关注其即期经济价值和个体利益,加之商业行为不规范,导致不讲信用的事件层出不穷。

3. 保险营销机制不完善。我国保险业的保单销售,尤其是寿险保单多数是靠保险营销员的营销完成的。一方面,保险公司对营销员的培训模式有偏差,注重营销手段的培训,保险理念、保险相关知识以及产品的培训重视不够。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保险营销员的考核机制也以业绩为主,销售的保单越多,营销员的提成也就越多,这些问题客观上诱发营销员产生背信弃义、误导欺瞒客户行为。

4. 保险交易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首先,对于在保险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由于信息不对称,在投保时很难对保险公司做出正确的评价,同时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投保人只能被动地选择接受或拒绝。加之绝大部分保单的条款在表述上专业词汇过多,或晦涩难懂或模糊不清,致使投保人看不懂合同条款。其次对于保险公司,由于我国必要的信息采集制度缺失,每次投保人的投保资料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都是新的,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

四、建立健全我国的保险诚信体系

1. 加强保险业的法制建设。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内在要求,但诚信意识和诚信行为并不会自发形成,它需要在一系列的保障制度、约束制度和惩罚制度的作用下逐渐形成。因此只有法律保障,才能真正奠定诚信的约束基础:从法律、法规上规范保险活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大对保险各方合法权益的保护无疑是保险行业重要的立法原则。同时,建立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保险法规体系,通过借鉴发达国家保险行业法律、法规的先进之处,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保险的相关法规,通过立法,控制市场风险,细化保险操作规范,加强对保险人及其相关组织的约束,建立起一整套既具有中国特色,又能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保险法律体系。

2. 加强保险公司自身的诚信意识。在企业内部管理中,坚持诚信至关重要。要注意把诚信原则引进公司的管理实践中,在公司内部营造以诚相待、诚实守纪、开诚布公的人文环境。一是要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人事环境。二是要营造以诚相待的人际环境。就是要在公司从上到下建立起以诚相待、坦诚相见的人际关系。三是要营造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制度环境。

3. 保险公司加强对其营销、中介人员的约束与管理。保险企业要把诚信的思想贯彻到职工的日常教育当中,从根本上解决诚信经营问题。

(1)要建立一套以诚信为内容的价值理念。“诚信”不仅是一种基本道德规范,也是企业生存的动力源泉。

(2)要建立一套诚信为优的激励措施。对秉持诚信者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对忠于职守、诚信待人、诚信服务者给予表彰。

(3)要建立一套以诚信为目的的自律机制。保险公司要制定一套技术服务标准,完善业务管理程序、业务考核管理办法。组织保险从业人员签订行业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

4. 加强保险监管,建立保险市场退出保障机制。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保障机制。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保障机制就是对限于困境或破产的保险公司客户后,保险公司实施救助的保障制度体系,其目的是减少保险公司应破产对被保险人造成的财产损失,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救济破产保险公司,减轻社会震荡。

参考文献:

[1]姜 华:论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保险研究,2009(3)

[2]赵尚梅 张文竞:保险诚信与制度建设.保险研究,2009(7)

第9篇

近日,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了首批纺织服装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AAA级信用企业”名单,江苏梦兰集团有限公司等31家纺织服装企业获授信。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会长杜钰洲、副会长杨东辉、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副司长温再兴、国务院国资委行业协会办公室等有关方面领导出席会并作重要讲话。

据了解,纺织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包括经营状况、企业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配置、产品质量、社会信誉等方面的分析评估,等级较高的企业可以在融资、并购等方面得到更优惠的政策和待遇。在协会所出具的评价报告中,专家们一致认为,梦兰在生产规模、设备水平、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技术创新、品牌发展战略、市场占有率以及售后服务水平等方面保持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战略创新发展理念。

一直以来,江苏梦兰集团有限公司坚持以人为本育名企,诚信经营促发展的经营理念,大力弘扬“诚信为本、爱岗敬业、创新为魂、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公司领导高度重视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起一套完整科学的决策机制和信用培训体系,不断丰富以诚实守信为主题的教育内容。如今,“建一流的队伍、树一流的人品、推出一流的产品和提供一流的服务”的理念已经成为全体梦兰职工的共识。公司还成立了纪律监督委员会,通过开展纪律监督工作,畅通民主管理、监督渠道,完善经营管理机制,弘扬廉洁自律文化,帮助职工树立廉洁诚信的道德价值观,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引导和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2007~2009年,梦兰在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资产运营能力指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并保持平稳增长。集团公司依法纳税,2009年纳税总额为3584.7万元,直接解决就业人数2758人,间接解决就业人数达上万人。

梦兰集团在加快发展的同时,坚持反哺农业、回报社会,在抗洪赈灾、慈善捐资、爱心助学、抗击非典等各项活动中,累计向社会捐助已超过1亿元。企业在带领广大职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不仅树立了企业的良好声誉和形象,同时也为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实现了企业发展与社会责任的有机统一,形成了“多赢”效应。

梦兰诚信体系建设得到了社会各届充分肯定,曾多次被评为全国文明单位、全国诚信守法乡镇企业、全国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全国用户满意企业、全国双爱双评先进企业、全国重点行业“效益十佳”企业等荣誉称号。

在当天的会上,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会长杜钰洲指出,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是协会服务行业、履行行业自律职能的具体体现。协会将把企业信用评价作为日常性工作长期开展下去,常年受理会员企业申报,每年两次评价结果,以此推动纺织行业信用建设各项工作的广泛深入开展。

从首批获得行业信用评价AAA级企业综合信用状况来看,企业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良好的盈利能力和资本运营能力、稳定的发展能力,普遍重视内部信用建设工作和管理能力的提升,重视产品质量、技术开发投入和品牌建设,具有较强的战略创新发展理念。而此次纺织服装行业首批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有利于更好地鼓励和引导了企业加强信用诚信经营理念,创建诚信品牌,促进纺织行业广泛形成诚信经营的良好风气,全面推进纺织行业信用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10篇

传统上我国保险市场采取直接展业方式,即依靠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去争取业务,这种方式需要配备大量的业务人员,展业成本高。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把营销机制带到中国,由于营销人员展业的成本较低,并且营销人员与保险客户进行较深入的交流能够更有效地宣传保险知识、挖掘保险市场潜力,因而营销机制深受欢迎。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个人营销已经成为我国人身保险的销售主流,近年在财产保险中也逐渐尝试引入营销制度。目前我国保险营销员已发展到148万人,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虽然营销制度给我国保险展业方式注入新生力量、促进保险事业的大力发展,但随着营销队伍的迅速扩张,由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保险营销活动中出现虚假宣传、故意夸大保险产品功能,蓄意隐瞒对被保险人不利的条款解释、误导或诱导客户投保,截留、挪用保险费等不诚信行为,严重损害了客户的利益,也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形象,诚信缺失成为保险营销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二、保险营销中诚信缺失的原因分析

1.当事人之间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保险市场普遍存在的现象,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往往会产生强烈的动机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由保险公司事先拟就,专业性极强,受到知识背景的限制,投保人很难理解保险条款的确切含义。由于保险营销员的收入主要来自保单销售,因此为了达到签单目的,营销员往往利用信息优势进行夸大性宣传,或故意隐瞒保险免责条款,诱使投保人多投保、多交费,从而达到追求自身利益的目的。

2.保险监管力度不够、失信行为成本低。我国《保险法》虽然突出了诚信在保险中的重要地位,《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也对营销员的展业行为作了规范,但是总体上对失信行为的惩罚措施不明确,没有带给失信者足够的法律威慑力。保监会在实施保险监管中主要侧重于针对保险公司,对包括营销员在内的中介人员的监管力度不够,一些业务水平及综合素质较低的保险营销员的欺诈行为并未受到应有的惩处,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3.保险公司管理制度不完善。长期以来我国保险公司沿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粗放型经营管理模式,虽然现在许多保险公司已实行股份制改革,但尚未建立真正意义上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的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完全转变在业务上“重数量指标、轻服务质量”的经营理念。为了追求业务扩张,许多保险公司降低了保险营销员的录用门槛,管理上以保险费收入的数量为首要考核指标,不注重其业务能力、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的培训。在佣金支付中寿险业务的首年佣金比例高,后续各年锐减,财险业务一般一次性支付,无形中又助长了营销员追求短期利益的失信行为。

4.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发达国家社会信用体系较完善,征信机构向社会公布的企业及个人的信用信息成为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决策依据,信用等级低往往意味着客户群体的减少,企业及个人的信用状况置于社会的高度监督之下,从而激励人们在经济活动中诚信相待。我国目前社会信用体系刚刚起步,个人信用制度几乎空白,保险营销员即使有失信记录也没有给其未来的经济活动带来负面影响,以致失信行为屡屡发生。

三、建立诚信保险营销机制的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增加保险营销人员的失信成本。健全的法律制度是构建诚信保险营销的基础和有力的保障,我国应当在《保险法》基础上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制定实施细则,增强可操作性,对失信行为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的规范,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在法律制度的硬约束下,通过惩罚失信者,加大失信行为的成本,使诚信的收益大于失信的收益,才能从根本上激励保险营销员诚实守信、用法律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在保险市场中诚信处事。

2.加强保险监管、提高保险信息透明度。保监会应当对保险行业的信息披露作出具体的规范,要求保险公司向社会提供一些必要的信息,使客户能够及时了解各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及其营销队伍的相关资料,并作为投保时的参考依据。同时应当健全保险营销员制度,严禁保险公司录用未取得展业资格证书的营销人员,并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约束保险营销员的行为。保险营销员不仅要具备基本的展业资格证书,还应当在上岗前进行业务能力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教育,树立诚信理念。保监会还应当加强监管力度,及时采取措施惩罚保险营销员的违规行为,以正行业风气。

3.保险公司转变经营理念,加强营销队伍管理。诚信是保险企业的生存之本,是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保证,营销员的不诚信行为不仅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还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市场形象。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搞好营销队伍的建设,在经营中注重业务质量和保险服务,对营销员加强业务技能培训和诚信教育,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诚信素质;建立合理的考核机制,把诚信纳入考核范围,使营销员明确失信行为的内容及惩罚措施,从管理制度上对营销员作出行为约束,真正做到对客户履行“重合同、守信用”的承诺,使诚信成为保险公司的企业文化,成为企业的核心凝聚力。

第11篇

【关键词】电力企业;诚信;管理机制;现状分析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形成诚信建设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着力推进诚信建设规范化长效化,2014年7月23日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了《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由此可见,诚信已经上升到国家层面,已经成为目前和未来正能量旋律之一。本文笔者简要介绍了诚信的内涵,以台电公司为例,分析了台电公司诚信管理存在的问题,给出了台电公司诚信管理机制建设思路,制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同时,也介绍了台电公司诚信管理的预期效果。

一、诚信的涵义

诚信,一般是指履行承诺,是一个行为准则,属于道德范畴与法律范畴,包括以下内涵: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法、有效的承诺;对于不合法、无效的承诺积极采取法律救济手段;对于因意外而没有履行承诺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善意地履行承诺。

人以诚立身,国以诚立心。诚信作为一种价值理念,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古往今来,诚信都是社会不可或缺的运行规则,是社会进步无比珍贵的精神财富。对个人而言,诚信是高尚品德;对企业而言,诚信是黄金资产;对社会而言,诚信是公序良俗;对国家而言,诚信是重要的软实力。可以说,无论对个人、企业,还是对社会、国家,诚信都是无价之宝。

二、台电公司诚信管理现状分析

台电公司目前共有员工700人,后勤单位员工1000人,驻厂承包商15家,公司厂区内总人数超过2000人。台电公司倡导诚信、责任、规范、素养、自律、竞合、开放、创新“十六字”文化方针,自成立至今,将诚信放在首位。但是受到台电公司人员数量大、人员结构复杂、为台电公司服务的驻厂承包商单位数量较多等因素影响,台电公司诚信管理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不到位”:

一是对诚信管理的认识不到位。诚信管理是一种组织行为,是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探索出的管理模式,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少数员工出现了一定的不良情绪和行为,认为诚信管理限制了个人自由,给诚信管理造成了阻力。

二是对诚信行为的评价不到位。公司倡导在诚信管理上以引导为主,引导员工正确认识诚信和行为,自觉践行诚信和良好行为。但是,不诚信行为没有得到评价和考核,当事人没有因为自己的行为而付出代价,得不到深刻的反思。

三是对诚信行为分析不到位。人的行为表现是多样化的,无论是好与坏,善与恶都是通过行为这个方式呈现出来。要实现人员诚信行为素养的提升,就要进一步加强员工的行为观察和分析,深入了解员工的心理状态及行为表现,分析导致不良行为表现的根源,从而制定有效的诚信管理策略,从源头改善人员的诚信状态。

三、台电公司诚信管理机制建设思路

近年来,台电公司积极探索诚信管理思路,并试图通过建设标准化、流程化、规范化的管理制度和举办一系列文化活动,营造诚信文化,建立《诚信管理制度》,从制度层面研究企业诚信管理的长效机制,主要建设思路如下:

一是基于企业文化,明确诚信管理原则。诚信管理应坚持“诚信为本、自主管理、分级负责、德法并举、周期评价”的原则。诚信是每位员工的立身之本,是每位员工必须遵循的道德准则和社会规范要求,诚信作为立身之本,体现每个人的素质修养,每位员工应自主自发的讲诚信,诚信做人诚信做事。工作中应积极主动,依据公司制度、程序、标准,自主开展工作;生活中,应遵守社会规范和道德准则,信守承诺。公司应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鼓励和引导员工讲诚信,激励讲诚信的行为,惩处不诚信的行为,并对各级诚信状况进行周期评价。

二是从技术角度,明确诚信管理标准。公司建立《诚信守则》,员工应培养并树立诚信、正直的道德观念,认同公司的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为人正派,伸张正义,以诚信为立身之本,以诚信为基本职业行为准则,做到言行一致、信守承诺、遵章守纪、遵守公司的《诚信守则》。公司制定AAA、AA、A、B四级诚信等级标准和C、D两级不诚信等级标准,为在工作、生活中坚持诚信的部门、班组、员工及承包商提供诚信评价依据。同时将不诚信行为与事件/事故调查和处罚挂钩,将不诚信事件分为一般不诚信事件、重度不诚信事件和严重不诚信事件,发生不诚信事件后,根据调查结果,按照处罚标准进行处罚,对诚信等级降为D级的员工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对诚信等级降为D级的承包商予以清退出场。公司每年组织各部门、班组、员工和承包商自愿签订诚信自律声明,传达公司诚信管理要求,营造倡导诚信、鼓励诚信的氛围,提高认同感。

第12篇

[论文摘要]随着《保险诚信读本》的出台,我国保险业必须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确保保险业长远健康发展的高度,重视和加强保险诚信建设。本文对我国保险市场诚信现状及建设提出了建议。

日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保险学会正在为《保险诚信读本》做最后的审编工作。据了解,此举是为落实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提出的“必须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确保保险业长远健康发展的高度,重视和加强保险诚信建设”指示精神的具体措施。

一、诚信对保险业的重要意义

诚信是保险业存在的基础,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前提。在保险活动中,诚实守信是对保险交易对方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尊重,也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尊重,诚信的缺失最终也会使失信者的利益遭到损失。可以说,不诚信就没有信誉,就没有保险业的长期持续发展。

1.诚信是保险公司生存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保险产品是一种典型的无形产品,是以保险公司的信用向客户所做出的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承诺。因而,保险公司是否诚实、守信用,在保险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中起着很大的作用,消费者只会向其认为有信用的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只有诚信,才能为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才能增强竞争实力,为更广泛地进入市场、扩大交易创造条件。

2.诚信是保险市场活力的信心指数。保险市场上失信行为的扩大化以及诚信制度的缺位,会增加保险交易的风险,使保险行为主体对保险市场缺乏信心,阻碍保险交易向纵深发展,甚至使保险市场在较长时期处于低迷状态。可以说,保险市场疲软的原因在于诚信不足。一方面,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的不诚信,影响到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市场的信心;另一方面,被保险人及其关系人、保险人的违信行为,也损害了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交易行为的信心。

3.保险经营活动的特殊性要求保险双方最大诚信。保险市场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相对于被保险方,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信息是不充分的;相对于保险人,被保险方对保险条款的信息也是不充分的。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交易成本增大,可能出现道德风险并直接损害保险合同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只有最大限度地诚实守信,才能降低保险市场的交易成本,保证保险业的发展。

二、我国保险市场诚信缺失情况的主要表现

近十几年,是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十几年,也是问题不断暴露的十几年,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我国保险市场诚信缺失现象严重。诚信问题,也由一元性转变为二元性。

1.保险供给者的诚信缺失。保险供给者即保险市场上提供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过去十几年,我国保险业一直处于粗放型发展阶段,由于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缺乏及保险业务的专业性强,使保险消费者处在信息不对称的博弈中,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难以了解保险公司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及保险人的介绍做出判断,客观上为保险公司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另外一些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欺骗,不及时履行甚至拒不履行赔付义务,违规经营,恶性竞争等都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声誉。此外,从宏观层面来讲,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积累风险过大,寿险公司的“利差损”问题,也是不诚信的重要表现。

2.保险消费者的诚信缺失。保险消费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其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投保时和索赔时,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是其主要表现。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保险公司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应该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有些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增大了保险标的及社会财富的损害,增加了保险人理赔的成本。有关资料显示,我国保险骗赔案件平均比英美等保险发达国家要高出一倍。

3.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保险中介者包括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其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其业务中欺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我国则较多地表现为保险人的诚信缺失。不少保险人在获得更多手续费的利益驱动下,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甚至误导投保人,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引起保险消费者的普遍不满,更导致了整个保险业失信于社会,严重损害保险业的声誉。

4.保险人之间的诚信缺失。保险业的整体形象和竞争优势有赖于所有保险公司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共同维护。但在现实经营中,以邻为壑的情形却时有发生。有的保险人为了争揽业务,不惜违背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自律协议,变相降低费率、提高手续费。有的保险人在分保过程中,有意隐瞒和原保险标的有关的某些风险。有的保险业务员在展业时,常常视同行为冤家,标榜自己,贬损他人。这样的相互排挤损害更不利于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

三、构建中国保险业诚信制度的思路

当保险业的诚信缺失升级为诚信危机时,就会使保险交易成本大大增加,缩小保险交易的范围,使保险市场的行为主体难以正常地沟通和交往,使保险市场缺乏正常运行的基础。因此,应该从多方面来构建中国保险业的诚信环境。

1.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健全保险监管机制,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和健全的诚信法律制度。保险市场主体在从事保险活动时,往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丧失理性而违背诚信原则,因而必须借助于制度的外在强制力——明晰的产权制度及健全的法律制度,从而引导人们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保险交易主体进行决策的一个关键就是行为结果的置信性。如果有法律提供的硬约束,交易主体就会确信一旦做出不诚信行为,将遭到法律的制裁,其后果是确定的,这种法律产生的威慑力迫使交易主体理性地放弃欺骗行为。中国保监会作为保险市场的监管主体,应通过监管加大执行力度,鼓励、引导诚信行为,并与司法机关配合,依法惩治失信行为,促进保险诚信制度的建立。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推进保险行业内部规范化建设,建立良性有序的竞争市场。在一个粗放经营、恶性竞争的保险市场,产险公司靠高手续费、低费率抢夺市场,寿险公司夸大产品的投资而忽视保障功能,这两种行为都没有有效满足客户的风险需求。因此要建立起保险行业的自律制度,通过同业公会、行业协会等组织协调和平衡市场主体利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并要加强行业间的沟通与交流,实现资源共享,同时建立反保险欺诈和调查机构,有效地打击了保险犯罪,建立良性有序的竞争市场,有效地避免诚信缺失行为。

3.重视核保核赔环节,推动保险公司技术进步,形成立体调查网络。核保是对保险标的风险的前期筛选,做好核保工作对控制好道德风险问题和逆选择有重要的意义。理赔处理环节是保险公司防范保险欺诈的最后关口,理赔专业技术能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到风险防范的质量,理赔员要严把每一个关口,提高防欺诈、反欺诈的能力。我们应该重视核保核赔环节,促进核保核赔技术进步,改善理赔调查的内外部环境,形成立体调查的网络,有效地防范和减少保险欺诈所造成的风险,推动保险市场的诚信。

4.建立社会个人信用账户,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快信用评级制度的建设。通过信用评级制度的建设及信息披露,促使保险市场主体始终诚实守信用,认真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并要注意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实行的评级标准、技术等方面的对接,吸收国外先进的评级办法并结合我国实际,形成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制度。要把分散的反映保险机构和个人的诚信状况的资料和数据进行联网管理或整合,实现诚信信息的资源共享。这样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和监督成本,极大地提高交易的效率,促进资源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