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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律培训

时间:2023-10-10 10:42:1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财税法律培训,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财税法律培训

第1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也逐渐凸显期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法学教育发展逐步壮大,其培养的法律人才在数量和质量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发展,进一步满足了国家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然而,财税法教学(本文所指财税法教学,都是指法学专业本科阶段财税法教学)法学教育的一方新领域,其作为法学专业课程的时间在各大高校不长,我国大部分院校都是在90年代初才开始为法学本科学生设立该门课程,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也形成了一定的模式,财税法学科建设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必须指出的是,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我国财税法治的不断建设,都需要我们对财税法课程对学生的培养作出更高的要求,目前,高校财税法的教学已经不能满足财税实践的需要,财税法教学改革也因此成为财税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

2004年1月,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大学研究生税法研究会联合组织的《中国高校财税法教学改革问卷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财税法教学人员认为,当前我国财税法课程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教学内容与实践的结合以及教学方法不足,而在我们的教学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教学人员认为,除了上述问题以外,教材质量良莠不齐,教师自身素质有待提高也成为财税法教学发展的瓶颈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当前我国高校财税法教学现状的剖析,对我国高校财税法教学改革提出几点思考。

一、我国高校财税法教学现状

中国财税法学作为一个充满生命力的年轻学科,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而财税法学学科的教育也随着学科发展一起突飞猛进:财税法学教育在改革开放的20多年,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绩,有了较大的发展和进步,为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培养了许多优秀的法律人才,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而且财税法学作为一门综合性、实用行、现代性程度比较高的学科,财税法教学过程中的弊端也日益显露。

(一)财税法教学未得到足够的重视

如前所述,随着经济的发展,财税法作为法学领域中的一门新兴学科,开始逐渐凸显其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而且得到越来越多有识之士的认同与重视,财税法教学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也形成了一定的模式,财税法学科建设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就学科建设和教学实践而言,财税法教学仍未得到应有的重视,财税法教学与财税法的重要地位十分不协调。这些都源于传统法学教育体制的缺陷:重视理论型学科的教学和知识灌输,忽视实用型学科的实践训练和创新能力培养;重视法学核心课教育,忽视专业选修课和与法学相关学科知识的教育等。这样的弊端对于财税法教学的发展无疑是挡路之虎,具体表现在:在课程设置上,部分高校将财税法作为任意选修课,即使是经济法专业将财税法课程作为专业选修课,却在课时安排上大大缩减了教学时间,在短短的36个课时将财税法的内容详细讲述实在是有些强人所难。

(二)财税法教材内容不足

“因材施教”表明教材内容是是教学的基础环节,如果没有一本好内容的教材就无法让学生们把财税法学的更好,而在我国,本科生财税法教材基本上是由非法律专业的财经类教学人员参与编写的,其内容涉及法律性不足,而且内容严重更新慢,不能适应我国财税法治建设不断变化发展的实践。目前法学专业的财税法教材存在的最突出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内容过于繁杂,少则三四百页二十余章,多则七八百页三十来章,大量内容需要学生自学,更多的是起到了教学参考书的作用;二是内容更新跟不上立法实践和征收实践的需要,不少内容教材一出来就已过时,三是教材编排体系不合理,偏重财税法基本理论的阐述,缺乏相关案例和实践环节的设计,使得原本抽象、晦涩的理论更加枯燥乏味。

(三)财税法教师素质有待提高

财税法与生俱来的专业性和综合性,使得其对从事财税法教学的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现有的师资现状却无法很好的满足教学的需求。首先,财税法师资力量严重不足。很多院校在开设财税法课程时,专业主攻财税法方向的教师数量薄弱,相当一部分财税法教师是被“逼上梁山”,或暂时从其他的学科或学院借调过来的,,没有形成合理的教学梯队。其次,税法教师自身知识结构不合理。大部分法学院校的财税法教师都是法学科班出身,大多数都是“半路出家,自学成才”,缺乏必要的经济学和会计学等相关知识的支撑,知识结构先天性不合理,大量法学教师的接触面与税种计征的实践有相当距离,也就只有“半瓶水”,要教好实在有相当的难度。

(四)财税法教学方法存在不足

在财税法的教学中,大部分非法律出生的财税法讲解老师多以讲授为主,鲜有生动的社会现实紧密联系,使得财税法教学缺乏与实践结合。而从专业来说,财税法内容丰富、抽象,理论性和实践性很强,讲授的深浅度不易把握,而财税法本身入门成本较高,再加上学生缺乏对经济学、会计学、税收经济学等相关学科的了解,若只采取讲授的方法,学生的学生积极性无法很好的被调动起来,学生只能是被动地接受,而不能自主的吸收,这种“重知识传授、轻技能培养;重理论讲解、轻实践培训;重法条注释,轻法律精神的培养;重老师授课,轻学生的能动性”的教学模式对实用性较强的财税法学教学是行不通的。

二、我国高校财税法教学改革的思考

(一)转变观念,重视财税法教学

思想是行为的先导,要想改变财税法教学不受重视的现状,高限财税法教学改革首先应转变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重视和加强财税法教学,改变财税法“可有可无”的尴尬境地,将财税法设为法学专业必修课,在教学中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一方面,高校在财税法教学中要贯彻“以学生为本”的发展观,坚持学生第一位,把对学生的培养放在财税法教学中心的位置,围绕培养学生的实践素质来开展。在设计培养目标时候,要更好地抓住学生的学习的特点,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在教学过程中,要按教学规律、特别是财税法教学规律进行相关的教学安排。财税法学科体系庞大,内容复杂,在课时安排上要保证充足的教学时间,使学生真正学有所获、学有所得。另一方面,高校在财税法教学中还要贯彻“以教师为本”的发展观,重视对财税法教师的培养,发展和壮大财税法教师队伍,尤其是对中青年教师的培养,通过进修、培训、压科研担子来促进财税法教师的业务素质的提高,从而为优化教学效果打下基础。

(二)开拓创新,编写优秀财税法教材

教材建设是税法教学改革的基础,一本优秀的教材

转贴于

对实现教学目的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我国的财税法教学整体水平偏低,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缺乏一批高质量财税法教材。因此,组织法律专业人员编写内容丰富的财税法教材,在编排体系上遵循科学规范的方式,并且适合法学本科学生学习,对于财税法教学是相当重要的。具体而言,首先要突出财税法现代性的特点,在教材编写上要具有前瞻性,既要反映财税法治建设发展的现实状况,又能对财税法制建设发展的未来做出预测。其次,由于财税法本身的经济性、专业性和综合性,使得财税法教法内容比较繁琐、抽象、晦涩,因此在教材的编写上,更要注重内容的精炼,语言的通俗,以及与相关社会事实的联系,增强财税法教学的亲和性,使得学生对于财税法的基础理论易于理解,并且提高学生们的学习积极性,增强他们将财税法知识用于实践的能力。第三,要改变以往教材在编排体例上的不科学,着重加强学生对财税法基本理论的理解。

(三)与时俱进,提高财税法教师素质

众所周知,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教师是教学活动的中心环节。财税法课程本身复杂性、专业性、前沿性和综合性的学科特点,对财税法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完成现有知识的传播,而且要走在知识发展的前沿,站在时代和学科发展的高度,讲授出具有前瞻性的知识。因此,要改变财税法教师知识结构不合理以及后续力量不足的现状,财税法教师应当与时俱进,提高自身学习能力,培育终生学习观,及时了解和掌握财税法领域最新发展动态,并结合教学内容向学生讲授;同时,对“半路出家”和“逼上梁山”的财税法教师,特别从事财税法教学时间不久的中青年教师,要想获得较快的进步和较大的发展,必须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能尽快熟悉新的教学内容、适应新的教学岗位和新的教学环境。

(四)优化整合,改革财税法教学方法

财税法教学内容纷繁复杂,涉及现实经济生活诸多方面,故而,财税法的教学方法更应突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在教学方法的设计上应本着“教学有法、教无定法、贵在得法、重在启发”的原则,学生的层次选择教学方法。即在传统的讲授法的基础上强调基础理论与案例实践的结合。课堂讲授要把握“精”和“准”,“精”即基础知识点、重点、难点,“准”即基础知识点、重点、提高学生学习兴趣与实际解决问题能力的良好手段。除此之外,还可以根据教学目标、教材内容、教学环节的需要,培养学生对社会现实的关注以及用法律尺度评价社会现实的思维模式,了解学生对前面讲授过的财税法及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条件许可的话,还可以结合财税法专业课教学,定期聘请资深又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税收实务人员讲授实践性专题讲座,使学生对财税法的现状、问题、发展动态等有充分的理解和把握,增强他们学习的紧迫感。

三、高校财税法教学改革的意义

高校财税法教学的质量和水平,关系到税收大业的兴衰与成败,关系到财税法专门人才的素质与潜能,关系到国家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第2篇

乙 方(受聘单位):

甲方因业务需要,特聘请乙方之律师担任常年税务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税务律师 担任甲方的常年税务顾问。

二、税务顾问的工作范围和职责:

(一) 日常顾问服务

1、财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信息的咨询;

2、税收优惠政策应用的指导;

3、指导合同涉税条款的订立,修改、审定合同;

4、指导涉税法律文书制作,修改、审定涉税法律文书;

5、协助企业对其员工进行财税法律培训;

6、根据授权,在媒体发表律师声明,针对特定对象发表律师函告。

(二)专项顾问服务

1、刑事案件、民事争议、行政争议;

2、协助及指导企业进行税收健康检查,就特定问题、特定项目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合法性论证分析报告;

3、代表企业参与涉税谈判;

4、制定税收筹划方案,辅导方案实施;

5、参与制定年度纳税计划、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范系统。

三、甲方就上述“专项顾问服务”事项委托乙方,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乙方按顾问标准收取费用(标准价八折优惠)。

四、乙方律师在履行税务顾问职责时,甲方应给予方便,配合工作,提供有关资料等。

五、乙方律师因履行税务顾问职责以及为甲方办理其他事务所必须支出的调查费用以及合理的交通、食宿、差旅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双方对其依本协议履行义务时所获得的对方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不受时间限制而持续有效。

七、甲、乙双方经协商确定,乙方律师受聘担任甲方常年税务顾问的收费标准为:全年每一工作周顾问时间标准为 小时(不含专项顾问时间),每年顾问费为人民币 元,于每一顾问年度开始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起始顾问年度自签约之日起算。

每一顾问年度届满,如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须于一个月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

九、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第3篇

关键词:会计;税务会计;财务会计;税务会计模式

会计作为一项记录,计算和考核收支的工作,在公元前一千年左右就出现了。最初的会计只是作为生产职能的附带部分,然后经历了古代会计、近代会计和现代会计三个发展阶段。自从进入20世纪中后期以来,IT技术的飞速发展及其广泛应用,迎接我们的是一个全球化,信息化,网络化和以知识驱动为基本特征的崭新经济时代。面对整个经济环境的变化,为了更好地发挥会计职能的作用,无论是会计实践还是会计理论都将进入一个新的、更快的发展阶段,同时面临着更多的挑战。

一、经济发展是税务会计分支产生的根本原因

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社会经济活动的不断革新,生产力不断提高,会计的核算内容、核算方法在不断发生变化。经济发展是会计分支产生的根本原因。

早在原始社会,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们捕获的猎物及生产的谷物等便有了剩余,人们就要算计着食用或进行交换,这样就需要进行简单的记录和计算。随之出现了“绘图记事”,后来发展到“结绳记事”、“刻石记事”等方法。到了近代,15世纪末期,意大利数学家卢卡·巴其阿勒有关复式记账论著的问世,标志着近代会计的开端。随着经济活动更加复杂,生产日益社会化,人们的社会关系更加广泛的情况下,会计的地位和作用、会计的目标、会计所应用的原则、方法和技术都在不断发展,变化并日趋完善,并逐步形成自身的理论和方法体系。与此同时,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也对会计的发展起了很大促进作用。现代数学、现代管理科学与会计的结合,特别是电子计算机在会计数据处理中的应用,使会计工作的效能发生了很大变化,它扩大了会计信息的范围,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精确性和极大变化,20世纪中叶,比较完善的现代会计逐步形成。成本会计的出现和不断完善,以及在此基础上管理会计的形成和与财务会计相分离而单独成科,是现代会计的开端。

企业税务会计逐渐从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中分立出来,成为相对独立的会计分支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美国开始的。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企业税务会计被人们当作一门学科加以研究。我国从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税务管理得到加强。增值税凭专用发票抵扣税额方法的实行,使应纳税额的核算逐步走向规范化。对此,各地税务机关试行了在企业财务会计人员中培训办税员,指定取得办税员合格证的会计人员办理纳税事项的办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财政税收体制逐步健全、现代企业制度逐步规范,企业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工越来越明确,这对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提出了必然的要求。

二、税务会计的核算范畴与特征

在我国,由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尚未形成现代税制的框架,不具备税务会计成长的沃土。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随着会计改革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已为税务会计独立成科创建了客观条件并提出了内在要求。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必将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税务会计的核算范畴与特征,通过与财务会计的区别与联系分析就可以非常明确。

总体而言,税务会计账的数据来自财务会计账,从财务会计账上获取税务会计要得到数据。税务会计是在财务会计的形成发展过程中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大会计分支,目前在西方国家许多国家,税务会计早已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形成了一套独立的税务会计体系,它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一起成为现代会计的三大支柱。就具体区别总体表现为,财务会计与会计实务相关,是面对企业内部管理层的会计账,数据真实,能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情况,为管理者做出决策;管理会计则与财务成本管理相关,着眼于利用财务会计提供的数据对企业实施内部经营管理,预测计划与控制的学科;而税务会计与税法有关,其职能主要在于向对税局部等政府部门,他所从事的会计账主要是针对政府部门要求而建立上报,反映的会计内容应满足政府部门的要求。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主要区别

1、核算目标不同。税务会计的目的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所得税方面的信息,便于税务部门征税。财务会计的目的是向管理部门、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相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变动的信息,便于信息使用者做出决策。税务会计目标的实现方式是纳税申报。财务会计目标的实现方式是提供报表即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2、核算规范不同。税务会计的依据是税收法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所得税额并向税务部门申报;财务会计的依据是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程序和方法组织会计核算和提供信息。

3、核算基础不同。税务会计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比应收应付标准更加准确,既操作简便,又可防止纳税人偷税漏税行为。财务会计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以应收、应付作为确认收入费用的标准,能使收人费用恰当的配比,便于确定各期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加准确、相关和有用。

4、核算对象不同。税务会计核算的对象是狭义的税务资金运动过程,即从纳税收入产生经营收入开始,到足额上缴税款为止的税务资金运动,而财务会计核算的是企业全部的资金运动。

5、核算程序不同。税务会计按照道理也可遵循这个程序,但没有规范化的要求,企业一般在期末借助于财务会计的数据资料,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据以编制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规范化的程序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顺序。凭证、账簿和报表之间有密切的逻辑关系。

6、会计要素不同。税务会计的要素有四项,即应税收入、扣除费用、纳税所得(应税收益)和应纳税额。这里的应税收入、扣除费用和财务会计中的收入、费用不定相同,在确认的范围、时间,计量标准和方法上都可能发生差异。财务会计有六大要素,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这六大要素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化,财务会计反映的内容就是围绕着这六要素进行的。

7、对会计上的稳健原则态度不同。税务会计一般不对未来损失和费用进行预计,只有在客观上证据表明已发生的情况下方可确认。财务会计实行稳健原则,一般充分预计可能的损失和费用,而不预计可能的收入,使财务报表所反映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被报表使用者误解。当然,在某些方面税务会计也具有稳健的作用,如计提坏账准备和加速折旧等等,这具有对企业宏观引导的功能。(二)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联系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存在差异,但税务会计的处理结果也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因而税务会计的种种处理结果应当与企业的财务会计相协调。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税务会计的信息以财务会计的信息为基础。从各国税务会计的实践看,大都先以企业的会计利润为基础,再按税法的要求进行调整。

2、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协调最终将反映在企业对外编制的财务报告上。企业的任何税务会计处理均会对财务状况产生影响,而这种影响必然反映在财务报告中。例如,在企业所得税会计中,为了处理时间性差异,企业要设置“递延所得税”科目,该科目或作为企业一项“负债”列示,或作为企业的一项“资产”列示。与此同时,递延所得税也对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产生影响。

三、税务会计核算模式选择的原因分析

由于各国法律、经济体制、会计职业队伍等等社会环境的不同,世界上各国的税务会计模式是不同的。在英、美、荷等国家,税务会计早就独立于财务会计,而在法、德、日等国家,税务会计则融于财务会计,实际上是财务屈从于税法。在下面世界其他国家的税务会计模式分析中可以看出,在众多因素中,会计模式是与会计规范、约束法律是息息相关的,即法律环境是导致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是否分离,税务会计模式选择的重要原因。

(一)英美税务会计模式

英美属于普通法系的国家,真正起作用的不是法律条文本身,成文法只是对普通法的补充,适用的法律是经过法院判例予以的解释。作为法律之一的税法也不例外,所以法律对经济的约束较笼统、灵活,而没有系统、完整地对企业的会计行为进行规范。因此英美的税务会计模式是典型的财税分离模式,允许与税务会计差异的存在,财务会计有充分的独立性,不受税法的约束。纳税人的税务事项由税务会计另行处理,无须通过对财务会计的纳税调整来实现。以股东投资人为导向,税法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所反映的收入、成本、费用及收益的确定发生直接的影响,各个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等都遵循财务会计准则,期末将会计利润(亏损)依照税法的规定调整为纳税利润(亏损)。与此类似的还有荷兰。

(二)法德税务会计模式

法德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其法律体系的特点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实行该法系的国家政府往往通过完备的法律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法国的企业财务会计的规范化就受到了诸如公司法典、证券法典和税法典的影响,所以,法德的会计与法律的关系十分密切,企业的自受到了很大限制,财务会计的处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税法的影响。法德的税务会计模式是典型的财税合一模式,不允许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差异的存在,财务会计被认为是面向税务的会计,税务当局是法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税法对会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要求一致,企业对会计事项的处理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以税收为导向,税法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所反映的收入、成本、费用和收益的确定发生直接的影响,会计准则与税法(还有商法、公司法等)一致,对会计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由于计算的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一致,无需税务会计调整计算。该模式强调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符合税法的要求,税务会计当然也就无需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

(三)日本税务会计模式

日本的经济立法全面,近乎大陆法系。就会计规范而言,起重大作用的法规是商法、证券交易法、税法和会计准则。商法、证券交易法不仅仅是法律,而且是会计规范的具体条文,有关会计的核算、会计账户以及会计报告的编制、格式、审计要求等都有规定。会计准则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原则性的内容较多,事实上是对商法、证券交易法及税法的补充。所以,日本的会计处理是一种法律规范,但由于税法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日本的税务会计不可避免地呈现出纳税调整的形式。日本的税务会计模式既不像英美那样财税分离,也不像法德那样是典型的财税合一,有其自身的特点,具体表现为依据税收法则对财务会计进行协调的会计,也就是说其税务会计是一种纳税调整会计方法体系。

四、结束语

税务会计作为一项实质性工作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它与财务会计一样,同属于会计学科范畴。它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来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是对财务会计处理中与现行税法不符的会计事项,或出于税收筹划目的需要调整的事项,按税务会计方法计算、调整,并作调整会计分录,再融于财务会计账簿或报告之中。该办法完善了企业涉税事项的会计核算,是建立我国企业税务会计的初步探索。目前,我国财政部已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进行分离,其目的不仅仅是对两种会计进行划分,更深层次的目的是使得财务会计工作执行的依据更加明确,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更具规范性,克服了以前会计处理既要符合会计制度又要满足税收制度这种无所适从的情况。

税务会计的建立,会逐渐形成关于纳税活动的会计理论和会计方法,如税务会计目标、要素、税务会计凭证、账薄、税务会计核算的基础等,对丰富会计理论、发展会计方法、完善会计学科体系有重要意义。此外,在目前积极推行税务会计的独立可以促进广大会计人员转变观念、拓宽知识、熟知会计、通晓税法,在更高的视野上,为企业理财更好地完成受托责任,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和减少偷逃税款的不法行为。

参考文献:

第4篇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定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午餐补贴属于员工取得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该所得不属于不征税的误餐补助;同时不属于免税的补贴、津贴以及免税的生活补助费等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因此,员工午餐补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集体奖若以实物或现金方式分发给个人,个人分得的奖金属于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取得的集体奖金不属于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应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集体奖若没有发给个人,而是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应人员也应将免费旅游等所得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5篇

关键词:增值税;差异;新会计准则:财税分流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297(2008)12-127-02

一、增值税财税处理的差异

(一)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与会计销售额之间的差异

增值税销售额和会计收入差异的表现形式为:增值税销售额和会计的差异是税务法规和会计准则的差异的具体体现,在实际操作中千变万化。根据会计属性和持续经营假设,这些差异可归纳为“可回转性差异”和“不可回转性差异”两大类。

可回转性差异即时间性差异,是指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在确认收入的内容和金额上一致,但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会计规定确认收入的时间不一致而产生差异。如企业销售商品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收讫货款,但不能同时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确认收入的五个条件。税法规定要在发生期作销售,会计上却应在五个条件同时满足后才作收入处理。不可回转性差异即永久性差异,是指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在确认收入的内容和项目上不一致而产生的差异。一是会计准则规定不作收入,税法规定应作销售处理。如税法对企业销售货物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业务的计税规定等:二是会计规定应冲减收入,税法要求满足一定条件方可减少销售,否则不予冲减。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或销售退回,税法规定必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反映,或取得购货方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方可单独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会计准则没有这一规定。

(二)税收征管与会计核算管理不同步

新税制的实施,难以适应新会计准则体系规定的核算内容。尤其是目前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并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角色的互换,使企业日常会计核算复杂化。新税制实施之初,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会计处理首次施行。相当一部分企业会计人员对期初存货处理、含税收入还原、视同销售行为的计税等会计处理方法不熟悉,企业税收会计核算一度出现比较混乱的局面。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负增值”及低申报问题的大量

(三)耐用消费品贷款

随着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农村家庭对耐用消费品的需求向高档次、多样化发展。由于农民务工和农副业收入有明显季节性,因此十分需要短期消费信贷,以解燃眉之急。

(四)医疗消费贷款

目前,医院的医疗费用越来越高。农村一般家庭积蓄有限,一旦患上重病,往往难以应付高额医疗费用,因而很期盼获得消费信贷的帮助。

可见消费信贷在农村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而作为农村信用社利润增长点,信用社更应该采取措施为农村消费信贷开辟道路。

四、促进河南省农村消费信贷发展的对策

(一)改变农民消费观念

建立健全农村消费信贷引导机制,培育和引导消费者树立经济、科学的消费观念。要从思想上引导广大农民正确理解勤俭节约的时代内涵。认识到扩大并实现消费需求对个人、对国家都有益处,勤俭节约的思想不能丢,但不断提高消费层次和质量的思想也不能少,要倡导人们敢于消费,积极享受自己的劳动成果,从而积极参与消费信贷。

(二)发新品种,刺激信贷

随着新农村建设开展,农业、农村、农民消费需求发生了变化,消费信贷不仅要在制度、机制上进行创新,更要根据不同商品和不同消费阶层的特点,积极培育新的消费热点,创造多样化的金融产品,满足不同消费者多样化的选择需求。各县市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好“窗口指导”作用,通过开展信贷服务创新业务的培训,挖掘信贷服务新品种,积极搭建政、银、企合作平台,引导农业资金的有效投入,按照新农村建设发展的需要,加大促进信息通信、旅游休闲、教育培训、社区服务、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和医疗保健等服务业的发展。

(三)简化贷款审批手续,适度下放贷款审批权限

现在各商业银行审批权限不一,有些行盲目放大审批权限,造成大量的不良资产出现,而有些行过左地上收审批权限,严重束缚了基层行的自,挫伤了信贷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此对比较成熟的个人消费贷款项目,应将授权权限下放给予县级支行。在办理消费贷款时,在注重法律文书有效性的情况下,尽量简化贷款手续,做到随时随贷,方便消费者。

(四)注重抓好营销宣传

农村相对城市来说,地理位置偏僻,信息闭塞,金融产品尤其是新产品的接受慢,要打开农村市场,宣传工作至关重要,要建立一支得力的营销宣传队伍,按照三层两线一体化的要求,定时间、定单位、定客户、定人数的开展产品宣传,到城乡结合部、重点乡镇、特色产业乡镇,做好宣传演示,开展“一体化”营销。大力宣传其产品和服务。要利用电视、报刊和发放资料、贴标语、写广告等多种载体。向农村宣传金融产品,让金融产品真正“上山下乡”,不断引导、激发农村的金融需求,积极培育和拓展农村金融市场。在营销宣传中,语言尽量口语化,少用专业名词和术语,要通俗易懂地向客户详细宣传讲解金融产品品质、性能、作用等,使客户对金融产品接受、认可、喜爱,并自觉向其他客户宣传推荐金融产品。

(五)制定科学的利率定价机制

农村消费信贷利率应当执行较低的利率,并且根据消费项目不同,而执行不同档次的利率。如:子女上学,因只投入没有产出,而且要连续几年的投入,贷款利率可执行基准利率;婚丧嫁娶。虽然支出较大,但毕竟是暂时的,可上浮20‰建房,虽然投入较多,但日后还能增值,可上浮30%;购车(运输车)、购农机具,因能产生效益,可上浮40%。出现,税收政策又作了相应的改变,国税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更加慎重,适当缩小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迫使企业不断改变税收会计核算方式。一部分企业税收会计核算呈现无序状态。另外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实施后,原来税法规定的内容难以满足新的经济情况。

二、差异成因分析

(一)收入的确认条件不同

1、增值税收入的确认有五个条件: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确定为: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③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④采取预收贷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二)处理依据的原则不同

新的增值税税制付诸实施后,会计对增值税进行的账务处理,与我国现有的会计准则有些相悖。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从明细科目的设置中可以看出,增值税会计处理,是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进行的。即增值税的交纳,是在产品销售的基础上,计算出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并扣除已购入原材料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后,再来核算本期应交纳的实际税额。由于当期购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当期已销的产品成本中去,因此,企业每期所交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真正的增值部分。尽管从长期来看,通过递延,企业所交纳的增值税的总额,与其增值总额是一致的,但是,从具体的每个会计期间来看,两者并不一致。这正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差别。例如,由于企业每期交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当期的真正增值部分。因此,人们就不能象过去那样,从损益表中的销售收入或毛利盼会计信息的逻辑关系上,判断出企业是否合理计算了应纳流转税。特别应警惕一些外商独资企业,在掌握了会计信息很难逻辑反映增值税与企业实际增值的情况后,利用会计账务处理的这一缺陷,偷逃增值税。由于出口产品没有“增值额”,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不仅不交税,还可退税。税务部门仅仅从增值税的会计信息上,是很难区分出是由于人为压低售价造成的,还是由于当期购入原材料过多,而投入产出较少造成的。因为,这两种情况都会造成当期增值税的少交。这完全是我们所谓的增值税实际上并不按照企业增值部分计算所致。会计信息的模糊性,使得会计失去了应有的反映功能,也使会计信息失去了有用性。

总的来说,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存在的上述问题不但影响了增值税会计本身作用的发挥,也影响了整个会计信息的质量。究其原因,一是现行的增值税税制在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及税额确定等方面都还不是非常完善,很多规定与增值税理论并不相符,而且在很多具体项目的征收范围及税率上不稳定,并体现到增值税会计核算上,增加了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复杂性;二是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从实质上分析属于财税合一会计模式,表现为以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和扣税权利作为会计确认与计量的依据,会计核算过分遵循税法的规定,而放弃其自身的原则。

三、增值税会计改革思路

(一)应建立统一的税收会计核算规范和设立税务组织

现行增值税会计不能直接反映企业的增值情况,如果我国现行税法能够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将按销售收入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扣除当月已销产品所含的原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来计算当期应交纳的增值税,不仅合理,而且也可使增值税的信息能够为税务部门的监督提供很大的帮助。因为,这样税务部门很容易从损益表的销售收入或毛利中,根据一定比例,很快推算出当期所交纳的增值税是否合理。根据这一方法来计算每期应交纳的增值税,也符合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与配比原则。建议在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应尽量保持税收会计核算方法的相对稳定。在此基础上,将各税种所涉及的税收会计核算方法,统一汇编成权威和规范的文本,作为会计教学与培训的必备教材或操作指导用书,并及时补充和完善。健全的组织形式是保证企业税务会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的必要条件。就我国现状来看,要设立企业税务会计,还必须建立注册税务会计师协会,定期组织税务会计资格考试,保证企业税务会计具有一定水准的执业素质:并对税务会计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为完善税收规定和企业决策提供参考。另外,还应制定约束企业税务会计行为的条例或规定,以减少企业税务会计不合法行为的发生。

(二)建立财税分流、价税合一的新模式

在财税分流的思路下,我们可以借鉴所得税会计核算体系,将增值税作为一项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费用,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加以披露和反映。在会计上只设“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递延进项税额”三个科目。“增值税”科目核算本期发生的增值税费用,其借方登记本期销项税额,贷方登记本期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借方余额即为本期的增值税费用,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递延进项税额”科目借方登记本期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转出,贷方登记按税法确认的本期进项税额,贷方余额表示待抵扣的进项税额。

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分别反映应交未交增值税和待抵扣进项税额的信息;在有关会计报表附注中还应披露按税法规定不得抵扣而计入固定资产或其他项目成本的进项税额、当期由于会计确认与税法确认的时间不同而暂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由于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的口径不同而确认的销项税额等重要信息。

财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模式可以更好地反映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又能通过差异调整按税法的要求计算缴纳税款,还可以还原会计要素在会计报表中的原来面目,应该成为中国增值税会计模式改革的方向。

第6篇

【关键词】纳税人权利,权利保护

一、我国纳税人权利现状分析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关系到国计民生。但我国对于税收的教育宣传,过多地强调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致使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权利意识淡薄。

(一)我国纳税人权利立法不足

1.宪法对纳税人权利规定的缺失。宪法是我国具有最高地位的法律,是税法的立法基础和依据。但在我国现行的宪法中,只有一条有关税收的条款,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其中未提及有关纳税人的权利,由此可见宪法对税法的指导明显不足。首先,该条款提到了纳税义务,却回避了纳税权利,忽视了纳税人权利的地位,与现代税收理念相违背。其次,权利与义务本应是相对应的,也是相互依存的,两者缺一不可。

2.现行《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权利的规定不够全面。目前我国还未出整的有关税收基本法和纳税人权利的法律,现在我国纳税人权利主要体现在2001年修订的新《税收征管法》中,其把纳税人权利和权益提升到了重要地位,比如增加了保密权、知情权等,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力度加大。但事实上,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还过于简单粗糙。如知情权和隐私权等虽已列入纳税人权利,却并没有更为明确和详细的规定,法条过于笼统,致使纳税人的许多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二)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权利意识的缺失

1.税务人员,缺少监督。我国的税务机关受到传统文化及税收制度的影响,长期以来作为管理者的身份来向纳税人征税,却忽略了其“服务者”的身份。在税务机关的执法人员中,一直存在着“民怕官”的思想,于是其对待纳税人的态度也简单粗暴,纳税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从而使得纳税人本应该纳税的自愿行为,变成了被强迫纳税的非自愿行为。这严重地打消纳税人的积极性,影响税收行为的稳定进行,甚至引起征纳双方的冲突。

2.纳税人权利意识缺失。我国绝大多数纳税人不清楚自己享有的纳税权利,甚至没有相关权利意识。而在西方发达国家,纳税人权利常被提及,他们会根据向相关部门依法索取其应该得到的权益。但在中国,税务及非税务机关会忽视、甚至完全无视纳税人的权利,而我国纳税人却没有反抗意识。长此以往,会助长税收机关人员的官僚思想,从而进一步丧失自己的权利,形成恶性循环。反之,若得不到相应权利,纳税义务的效果也会大大降低。

(三)行政方面存在的问题

1.纳税人的知情权不能被满足。我国为纳税人提供税务信息的机构、渠道少,速度较慢,信息更新延迟。而对于税法的宣传也大多停留在表面,效果却并不明显,未从本质上提高纳税人的权利意识;相关部门对税务机关人员的培训没有完备的制度,培训质量也较差。这些都影响了纳税人对税收法规信息的有效获得。

2.纳税人选择纳税申报方式的权利有限。我国有多种纳税方式,而2009年《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中提出的如“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等方式却极少被采用。而办税服务厅的布局也不尽合理,在既有国税服务厅又有地税服务厅的地区,纳税人的所有涉税事宜,都要根据国税、地税两套机构的征管机制分别在两个办税服务厅里办理,给纳税人带来不便。

二、国外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经验借鉴

(一)立法保护方面

宪法是之本。在一些发达国家的宪法中,明确规定了税收法定原则,这使得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义务和权利有足够的意识,也给予税收方面的法律有更明确的立法依据。除规定税收法定原则外,一些国家还对纳税人的权利做了具体的规定。综合来看,国外有关纳税人权利的规定大致分为两种:一是有专门的纳税人权利宣言或手册。这种方式能够让纳税人清楚了解自己的权利,进而更好的维护权益。国际社会对纳税人权利越来越重视,各个国家也越来越多地采用这种简明的方式;二是没有成文的纳税人权利宣言和类似文件,有关纳税人权利的规定分散存在于不同的法律之中。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已有了纳税人权利,其目的在于防止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专断干涉。

(二)行政保护方面

所谓行政保护就是通过行政机关的及时的执法行为对纳税人的权利提供具体的保护。当前各发达国家对纳税人提供的行政保护中,最突出的表现是积极转变行政理念,各国政府提倡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的执法理念。如美国倡导“为纳税人服务”,其行政服务体现在:第一,税务机关有责任向公众提供免费得税务帮助;第二,纳税人服务计划日益完善,每年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人员占税务人员总数的3%以上,并且要求税务部门工作人员要接受相关的专业性培训。而法国在税法宣传周中,其税务机关以纳税用途、纳税人享有的权利等为重点,运用多种形式向纳税人宣传税法,同时提供免费资料。而除了宣传周外,法国在日常对税收的宣传也是从未间断的。

我国现代的税收法律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使得中国对于纳税人权利方面的保护还处于起步阶段。对于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会有助于调节征纳双方的关系,提高纳税的自觉自愿性。通过与国外对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对于来看,我国在这方面还需不断完善,努力突破传统思想束缚,对国内进行有效的税收、纳税人权利的宣传和教育。让我国纳税人真正行使其权利,享有其应得的利益,共创和谐稳定的税收国家。

参考文献:

[1]李彦:国外纳税人权利保障机制研究[J].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 (16):5

[2]李时琼:《论纳税人权利保护》 经济与法制 长沙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3]刘剑文主编:《税法学》(第二版),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第7篇

【关键词】纳税人 信赖利益信赖保护

对纳税人的信赖利益进行保护是许多国家都有的行为。在我国,由于税务行政机关出尔反尔的现象时有发生,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成为税收理论和实务的热点中问题。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诚信政府的历史背景下,对纳税人的信赖利益保护进行研究具有重大意义。

一、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概念

信赖利益是一种消极利益,对信赖利益进行保护是各个部门法上通行的做法。民法上有信赖利益赔偿原则。在我国《合同法》第42条中,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也说明了信赖利益保护在民法中有所体现。在刑法中,存在“信赖原则”。它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些行为的时候,如果可以信赖被害人或者第三人能够采取相应的适当行为的场合,由于被害人或者第三人不适当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人对此不承担责任的原则。在行政法上,信赖利益保护主要反映在信赖保护原则上。信赖保护原则最先由德国学者提出,而后经日本传入我国。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主要体现在《行政法许可法》第八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综合各部门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可知,所谓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就是纳税人基于对税务机关合理的信赖行为而应该受到的保护。

二、我国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方面的不足

(一)缺乏对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法律

在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中缺乏对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明确规定。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过,而且相关司法解释也不是从信赖利益保护的角度来规范相关问题的,涉及信赖利益保护的条文也散于不同规范性文件中,不成体系,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二)税收政策不稳定

税收政策的不稳定会引起产权关系的不确定,经营者难以预期未来的利益,从而诱发经营者追求眼前利益。纳税人对目前的法规信赖,并以此制定经营计划并进行经营活动。政策法规的变动,或者其落实不到位,很可能影响到经营者的预期利益,从而对纳税人造成利益损害。

(三)纳税人信赖利益的程序性保护严重缺失

纳税人的信赖利益保护既有实体性保护的性质,又具有程序性保护的性质。有学者指出信赖保护是一个实体与程序兼具的原则。对纳税人进行保护,应该遵循某种既定程序,给纳税人陈诉意见的机会。程序保护与实体保护关系密切,密不可分。在重视实体保护的同时,不能忽视了对程序上的保护。否则,缺乏程序性保护,剥夺了纳税人的申辩权、听证权、参与权等权利,对纳税人的实体保护就很难落实。程序性的保护,为全面地、彻底地保护纳税人信赖利益提供了保障,是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实现的前提。

(四)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可诉性弱

在我国,“官本位”思想太强,纳税人要想对税务机关进行诉讼是非常困难的。由于历来行政机关都处于较强势的地位,其抽象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和废止都是不和民众协商的。在政府没有对信赖利益保护有足够的重视的情况下,处于弱势地位的纳税人,很难通过告发税务机关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对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机制进行完善的建议

(一)完善税收立法

严格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制定涉税法律规范。以法律形式确定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为一项基本原则,规定有关具体制度,建立起系统而科学的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体系。应该尽快制定《税法通则》,规定税收的基本原则、征纳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统驭各个单行税法,增强税收行政法规的稳定性。同时,加强税收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简化税收规章制度。让老百姓能更容易、更直接地理解税法中的各个规定,从而避免对纳税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害。

(二)加强对纳税人信赖利益的程序性保护

学习其他国家对纳税人信赖进行程序性保护的先进做法,建立健全的程序性保护制度。在税收征纳程序中,公开、透明,扩大纳税人的知情权范围。采用网络或公告的形式,对税务信息进行及时的公告,让纳税人能够较容易地了解到最新的税务信息。完善纳税人的税收立法参与权,提高纳税人对税收立法的关注度,让纳税人有自己的发言权,有利于税收征纳双方建立良好信赖关系,减少税收阻力。

(三)规范税收执法

税务机关在采取撤销或废止某具体行政行为时,应该全方位考虑到纳税人的信赖利益。在施行撤销或废止前,应该进行一定的调查,确定对纳税人造成损害的程度。同时,应该加强税务机关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使税务机关人员对业务更加熟悉掌握。加强税务机关的服务意识,尊重纳税人,对纳税人认真负责,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优化纳税服务。另一方面,应该扶持和规范税务中介机构的发展,拓展良好的信息反馈渠道。

(四)完善纳税人信赖利益补偿制度

确立纳税人信赖利益补偿制度,增强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可行性。以税务行政行为存在的期待利益为赔偿的上限,税务行政行为存在的既得利益为下限,兼顾税务行政行为的违法程度,和纳税人信赖程度,来确定补偿额。税收行政行为越违法,补偿额应该越低。通过确立补偿的标准,协调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可以减少政策的随意性,维护社会的稳定。同时,可以用一些代偿措施来拓展补偿的方式。

四、结语

税务部门是国家的重要经济职能部门,深入研究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存在的众多问题,完善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依然任重而道远。但是,已经有越来越多学者开始研究国外对纳税人利益进行保护的优秀研究成果以及立法实践。相信在政府和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未来我国纳税人的信赖利益能够得到有力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崔娜.论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J].才智,2010(31):8.

第8篇

(一)所得税的含义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损失以及准予扣除项目后的金额,按企业适用的税率缴纳税款的税种。

(二)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含义

是指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采用优惠政策,采用合理、合法的手段,达到企业所得税纳税最小化的目的。那么如何能够既合理又合法地避税呢?这除了要充分利用所得税的税率特点外,主要靠的还是国家提供的各种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给予的“阳光”政策,利用得好,纳税人就能够享受到减税甚至免税的优厚待遇。

二、中小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风险

从我国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实际情况来看,中小企业纳税人在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主观性

中小企业选择何种纳税方案以及具体如何实施,完全依赖于纳税筹划人的主观判断,比如对财税政策中优惠条款的理解、对所得税纳税筹划条件的判断等。总的来说,所得税纳税筹划能否成功的关键就在于纳税筹划人的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而纳税筹划人想要完全吃透相关财税政策、全面掌握相关技能是相当困难的。因此,所得税纳税筹划具有较高的主观风险性。

(二)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条件性

中小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条件有两个主要方面:一方面是纳税人自身的条件,主要是指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如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另一方面是外部条件,主要是指中小企业纳税人所适用的财税政策。

中小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实质上就是中小企业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所得税法律法规,利用优惠政策或者利用政策的弹性,选择有利于本企业的财税政策。中小企业的经济活动和与之相适用的财税政策不是一成不变,而是不断变化发展的,一旦某方面的情况发生变化,原有的纳税筹划方案可能就不适合了,所得税纳税筹划风险的产生也就不可避免了。

(三)所得税征纳双方存在认定分歧

所得税纳税筹划是企业正常的经营行为,税务机关并不参与。而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能否成功,能否真正给企业减轻所得税税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对中小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的认定。如果中小企业所选择的筹划方案被税务机关视为避税,甚至当作是偷税漏税,企业将会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四)所得税纳税筹划是有成本的

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可能减轻中小企业税人所得税税收负担、带来一定的税收利益,但同时企业需要为此支付相关的费用。万一筹划方案失败,中小企业还可能遭罚款、缴纳所得税税收滞纳金,让企业承担额外的税负。因此,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也要遵循成本――收益原则。如果纳税人的纳税筹划费用比实施纳税筹划增加的收益小,那么该纳税筹划就是成功的;一旦纳税人纳税筹划费用大于筹划收益,就算税收负担有了大幅下降,该纳税筹划仍然是失败的。

三、中小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风险管理模式

(一)风险规避

风险规避是指为了消除风险的产生而放弃或拒绝某一事件。虽然潜在的或不确定的损失能避免,但也会因此丧失获得利益的机会。风险规避能彻底避免风险,但其可使用的范围相当窄,企业不能因为要避免所得税纳税筹划带来的风险就彻底放弃纳税筹划行为,只要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有理有据,就可以给企业带来可观的效益。

(二)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是指纳税人采取各种措施和方法,降低风险产生的可能性,减少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从事前、事中和事后来进行控制。大多数所得税纳税筹划还是主要侧重于事前风险防范;事中、事后风险控制往往只能是亡羊补牢。

(三)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一般是通过合约的形式将风险转嫁给参与风险计划的其他主体。譬如企业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的专家负责纳税筹划工作,税务师事务所从事业务,都会和纳税人签订协议,约定如果出错导致纳税人遭受罚款、缴纳滞纳金等损失,由税务师事务所承担,这就意味着纳税人的纳税风险转移到税务师事务所的头上。

(四)风险保留

风险保留是指企业在风险产生后自行承担风险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一种是风险承担,也就是在损失发生前并没有做出资金安排,只是当风险产生后被动承担相应损失,这就可能会使企业陷入财务困境;另一种是可能的损失发生前做好准备,通过预先资金安排以确保损失出现后能及时补偿损失。

四、中小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风险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高度重视财税政策的变动,随时更新所得税税收信息

中小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能否成功的关键在于能否全面、准确把握并有效利用所得税税收政策中的优惠条款。但所得税税收政策内容繁多,变化频繁,要想完全掌握相当有难度。建议中小型企业可在财务部内设专职岗位,负责企业纳税风险及其他纳税事务的管理工作,对相关人员进行企业经营、财税状况等知识进行持续的、动态的相关培训;同时企业应该随时更新所得税税收信息,归类、整理所得税税收政策,特别关注优惠政策变动部分,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加以调整。

(二)正确区分违法与合法的界限,树立正确的纳税筹划观念

中小企业要树立正确的纳税筹划观念,所得税纳税筹划不是万能的,其理财空间和弹性是有限的而且是变化的。如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来看,内资和外资企业在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待遇都是相同的,筹划的空间缩小。

(三)综合评价纳税筹划方案,充分估计各种风险

很多纳税筹划方案只考虑纳税筹划的主体的单方利益,不能将纳税筹划方案的所有主体纳入考虑,而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往往会“牵一发而动全身”,要注意方案对多方面的影响;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筹划方案在实施中往往会增加中小企业的相关管理成本;此外,还要考虑隐藏的风险因素,如企业战略规划、税收环境的变化等。

(四)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忌照搬照套

第9篇

【关键词】企业 税收筹划 探讨

一、税收筹划的含义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由专业的税务专家,在现行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用好、用活、用足各项税收政策及法律法规,使企业的应税行为更加合理、更加科学,从而实现减轻税负,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目的。由于税收筹划以遵守税法为前提,又多以选择最优方案的方式来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它的方法体现在它的筹划,归纳起来就是“三性”: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

二、企业理财中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对税收筹划的理解不够全面

纳税人对税收筹划的理解比较模糊,甚至存在较大的分歧。一部分人认定税收筹划就是偷逃税款,是背离国家收税意图的,是国家税法所不允许的,损害了国家利益。也有一部分人对税收筹划的态度很谨慎,他们担心在我国的税收环境下,税收筹划能否真正起到作用。对于这两种观念的出现,使得税收筹划在我国发展的脚步比较缓慢。我国现阶段不少企业在税收筹划时只考虑到单个税种的筹划,没有从整体考虑企业的税负。导致很多企业只在某一个税种上减轻了税负,但企业整体税负并没有得到减轻。由此可见,企业对税收筹划策略的理解不明确,也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税收筹划的发展。

(二)税收筹划专业人才和机构市场供应缺乏

(1)缺乏税收筹划专业人才。目前我国税收筹划专业人才还处于短缺的状态。企业很少有专职税收筹划工作人员或内部财税工作人员税务知识有限,综合分析能力不够,掌握国家政策不够全面,不少内部人员进行税务筹划时对税务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而造成风险。税收筹划需要事先的规划和安排,经济活动一旦发生后,就没有事后补救的机会。因此,税收筹划人员不仅要精通税收方面的知识,同时也要具备财务方面的知识。对企业筹资、经营以及投资活动也要有全面的了解,只有这样全方位的人才才能将税收筹划工作做好。

(2)税务机构规模不大,市场供应缺乏。我国目前以事务所为代表的税务机构虽然多达几万家,但规模以小型居多,而且专业人才匮乏,领军人才年龄结构老化,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普遍偏低,疏于学习国家最新颁布的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准则,所以中小型税务机构真正从事税收筹划的业务很少,有的也仅仅是为企业提供相关的税务咨询业务,咨询内容多以纳税申报及税务条款如何遵守居多。

(三)企业对税收筹划的风险估计不足

税收筹划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它是一项同时涉及税收、金融、法律、管理及会计等众多领域的系统性工作,它要求税收筹划人员掌握多方面的知识,如税法、会计、管理等方面,而且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先的理财行为,处在错综复杂而又不断变化、不断发展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现实环境中,企业在税收筹划中必须要保证准确无误,一旦出现失误或偏差都会造成税收筹划方案的失败,若风险防范意识不高,稍不注意便有可能使企业陷入税收筹划的风险之中。目前企业对税收筹划风险的重视远远不够,风险防范意识并不高。

三、企业理财中税收筹划的对策

(一)提升税收筹划意识,建立健全税收筹划组织

目前纳税人对税收筹划缺乏正确的认识,筹划意识淡薄,存在众多的观念误区与应用误区。政府与税务机关应借助媒体、自身开办的税务培训活动、专家讲座、社会舆论等加强对税收筹划的宣传,褒扬积极合法的筹划行为,谴责消极违法偷逃税行为,引导和规范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法制观念,明确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维护自身利益的正当权力,使人们对税收筹划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提升税收筹划的意识,使纳税筹划与税收政策导向相一致。纳税筹划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降低,而不仅仅是个别税种税负的减少。这是由于各税种的税基相互关联,具有此消彼长的关系,某一税种税基的缩减可能会致使其他税种税基的扩大。因而,税收筹划需要权衡的东西很多,不单要考虑某一税种的节税利益,也要考虑多税种之间的利益抵消因素,一定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切勿为了筹划而筹划。

(二)培养税收筹划人员和机构的灵活性

(1)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素质。企业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税收筹划人才的培养,实现税收筹划人员人文素质和业务技能的双向提高。同时也要加强财务部门人员的素质的提高,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财务人员对税收方面知识的学习,掌握相关税法知识,将涉税事项、涉税环节纳入筹划方案,避免将纳税筹划引入偷税的歧途,严格分清涉税事项、涉税环节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不得将违反税收政策、法规的行为纳入筹划方案;同时多加强与税收筹划专门服务部门的合作,以提高本企业财务人员实施税收筹划的能力。

(2)税务机构的市场化.税收筹划由于专业性较强和对企业管理的水平要求较高,仅靠企业自身筹划推动其普遍发展还需要较长的一段时间,具有一定难度,因此推动税务业的市场化是税收筹划在我国获得普遍发展的最有效途径之一。税务机构应从自身找原因,建立合理有效的用人制度和培训制度,注重专业人才的培养,及时更新专业知识;另外要加强行业自律,增强职业道德。只有使税务业真正走向市场,规范运作,税收筹划才能真正为市场经济服务。

(三)规避纳税筹划的风险

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不是一成不变的,国家的税制、税法、相关政策为了适应新的经济形势,会不断地调整或改变,这就要求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必须保持适度的灵活性,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不断地重新审查和评估税务筹划方案,适时更新筹划内容,评价税务筹划的风险,采取措施回避、分散或转嫁风险,比较风险与收益, 使纳税筹划在动态调整中为企业带来收益。

参考文献:

[1]朱美芳.企业税收筹划应用的几点思考[J].会计之友,2010,(7).

[2]范秀超.纳税筹划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J].经济视野,2013,(17).

第10篇

一、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增强对财务任务的微观指点

财务政策是微观调控的主要伎俩,也是实行当局本能机能的根本东西。做好县级财务任务,要合时依据党和国度的微观调控政策,连系当地实践,明白当局对财务任务的详细要求,一直以科学开展观统率财务任务全局,对峙量入为出、进出均衡,可继续开展的方针;落实积极的财务政策,支撑经济构造调整和经济增进方法的改变;依法增强税收和非税收入征管,确保财务收入继续增进;强化财务体系体例变革,树立和完美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县乡财务治理体系体例;优化支出构造,加大对“三农”的支撑力度,出力处理关系人民群众亲身好处的问题;抓好增收节支,扩展消费需求,支撑资本节省型、情况优好型、社会调和型建立,开展轮回经济,促进经济协调开展和社会具体提高。就而言,在财务治理任务上,一直树立科学的理财观,对峙以报酬本,统筹布置好生财、聚财、分财、管财、用财等各个环节,作到收入与支出、分派与治理、财力与政策偏重,果断根绝“重收入、轻支出”、“重分派、轻治理”、“重财力、轻政策”。还,增强当局收购,强化管帐核算,完美“乡财县管”,对峙进出两条线,厉行节省节省。结实树立开展观念、效益观念、质量观念,以加速经济开展和加强财务收入为中间,以财务变革和体系体例立异为动力,以进步财务资金运用效益为重点,积极发扬财务的经济杠杆效果,有力地促进全县经济继续、疾速、安康开展。2012年,在微观经济等诸多晦气要素的影响下,全县财务普通预算收入初次打破2亿元大关,财力打破8亿元,财务收入延续坚持两位数增进。

二、开展县域经济,支撑财路建立,夯实财务收入不变增进的根底。

要积极调整和优化财产构造,量体裁衣,加速培养特征财产,使其成为县域经济开展的主要支撑;要促进传统农耕经济向生态农业、现代农业的改变,鼎力推进农业财产化和城镇化历程,进步县域财产集聚度,指导农人向非农财产和城镇转移;要凸起工业在县域经济中的主置,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本耗费低、情况污染少、人力资本优势获得充沛发扬的新型工业化路途;要优化情况,加速个别民营经济和第三财产开展,增强本钱运营,盘活各类资本,为县域经济开展供应足够动力。

近年来,县委、县当局具体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紧紧环绕“花木名县、旅行强县、生态美县、工业大县、宜居花城”建立目的,依照“农业做强、工业做大、旅行效劳业做优”的任务要乞降“招商引资上项目、情况优化促开展、改善民生保不变”的任务主线,强力施行“开放带动、特征拉动、财产联动、城乡互动”计谋,成功地将区位优势、资本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和竞争优势,走出了一条以特征农业带动二三财产、二三财产反哺带动特征农业、完成县域经济科学开展、调和开展、加速开展的“特征经济之路”,被省当局确定为“形式”。一是鼎力开展特征农业。2000年以来,全县花木栽种面历年均以5万亩的速度递增,构成了绿化苗木、盆景盆花、鲜花切花、草皮草毯四大系列2400多个种类,是全国最大的花木出产发卖集散地,先后被定名为“全国花草出产示范基地”、“全国重点花草市场”、“中国花木之乡”、“中国蜡梅文明之乡”,成为“中国花木第一县”、“国度级生态示范区”、“国度级可继续开展实行区”、“河南省林业生态县”。花木财产成为富民强县的优势财产、支柱财产和加速建立新乡村的财产支撑。二是积极开展特征三产。依托优越的生态情况,旅行业、会展业和休闲贸易系统逐渐构成,接踵建成了华夏花木博览园、花都温泉度假区、生态农业旅行区、名优花木园区等20多个景区(点),花博园被确定为“国度花木博览园”、第一批“全国农业旅行示范点”、“国度AAAA级景区”,延续成功举行了八届华夏花木买卖博览会,第八届花博会升格为国度级,由国度林业局和省当局结合主办,获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被列为“全省旅行财产开展重点县”、“河南省村庄游十大热点景区”之一,特征三产成为全县经济开展的新亮点。三是强力推进新型工业开展。结实树立“项目统揽”认识,把招商引资项目建立作为当时和往后长时间必抓的重中之重的任务,深化展开“项目建立年”、“企业效劳年”和“大招商”运动,积极发扬比拟优势,坚决坚持新型工业化路途的生态品牌,构成了以纺织服饰、食物饮料、有色金属、箱包出产、棉短绒和板材加工等财产为主导的工业系统。鼓舞重点企业整合财产资本,增强技能革新,扩展投资规划,促进结合开展,金汇工业堆积区、九汇纺织印染财产集聚区、马栏棉短绒堆积区、马坊板材加工堆积区、华夏箱包工业园、振德出口基地等“工业园、科技园、生态园”的特点日益展现,马栏工业区被定名为“河南省重点财产集群”和“河南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金汇工业区在获得“河南省民营科技园区”称号的根底上,又被省当局确定为“省级工业集聚区”。园区集聚效应和对工业的支撑效果日益展现,为经济开展积存了潜力和潜力。四是扎实推进城镇化历程。对峙县城区和重点乡镇具体推进、协调开展的方针,走老城、新区、金汇区、柏梁镇“四位一体、组团建立”之路,构成了生涯区、贸易区、办公区、工业区、旅行区五大功用分区。以完美城镇功用、扶植财产支撑、加强生齿集聚才能为重点,加速城镇化历程,构成经济支撑有力、根底设备完美、效劳功用健全、人居情况美好、开展协调有序的现代城镇系统,真正完成以城镇化推进农业财产化,添加农人收入,促进乡村开展。还,扎实展开“创立”运动,县城区施行绿化、美化、亮化、净化,根底设备不时增强,城市功用逐渐完美,城市档次分明提拔,被定名为“河南省园林县城”。狠抓情况综合整治,成功创立“国度级生态示范区”。

三、立异治理机制,支撑和催促财税部分强化征管。

一是当局及各部分要支撑和监视财务部分依法行政,依法治税,严厉法律,依率计征,应收尽收,维护税法的一致性和严厉性,不克不及“以权代法”、“以言代法”、自成章法,不克不及越权减税、免减弛缓税,避免财务收入流掉。二是要增强财税部分之间的沟通,树立财税任务联席例会准则,完成财税信息共享,促进征收治理。三是树立奖惩鼓励机制,具体调动各乡镇、各征收单元抓好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和自动性。四是注重财税收入的真实性,进步财务收入质量。催促乡镇和征收单元脚踏实地地申报真实的财税收入完成状况,“立竿见影”,“剔骨净肉”,不搞空转,不虚列收入。

在这方面,首要抓好“两个会议”,强化财税监管。“两个会议”即全县财税剖析会和新闻会。经过财税剖析会,每月对全县各财税部分和乡镇的财税运转状况进行综合比拟剖析,实时查找财税征收进程中的一些单薄环节和问题,敏捷接纳办法,决断调整思绪,立异任务办法,完成以月保季、以季保年,确保完成年度目的;经过新闻会,每季度对各乡镇组织收入和县直各单元效劳经济状况进行排名,奖励进步前辈,鞭笞后进。还,强化财税监视治理,依照“依法治税、严厉征管”的要求,推进依法治税、从严治税,做到税收科学化、治理精密化,进步税收征管质量。强化税源根底查询,把握税源总量和构造转变,增强税源分级分类调控治理,不时完美协税护税机制,充沛发扬税务稽察效果,重点对主要行业、重点企业相关税种施行监控,严峻袭击涉税违法行为,以查促管、管查互动,确保收入质量。

四、推进依法理财,优化支出构造,确珍重点支出。

要仔细贯彻执行《预算法》,强化预算治理,把预算治理作为当局监控财务进出的首要伎俩,布置预算支出时,掌握好轻重缓急,还实在增强审计监视。

在支出治理方面,重点掌握好五项准则:一是加大财务支农力度。严厉兑现对种粮农人的直接补助,不变良种补助,添加农机具置办补助等一系列支农惠农补助,并实在加大对乡村教育、文明、卫生等公同事业和乡村根底设备、农业综合开拓、农业科技、乡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方面的投入。二是包管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证支出。足额布置就业再就业资金,确保城乡低保和抗灾救灾支出,健全城乡社会救助系统。三是确保干部教员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优先布置中心一致规则的机关事业职工工资和津贴、补助支出,包管国度机关正常运转和法律办案必需经费。四是包管农业、教育、科技投入支出高于财务常常性收入增进。优化科技投入构造,加大对自立立异支撑力度,添加公益性文明和卫惹事业投入,重点支撑乡村底层文明事业和医疗卫惹事业开展。五是对峙量入为出。持续鼎力紧缩会议费、款待费、差盘缠等普通性支出;严厉编制治理,节制行政事业费支出;合理布置偿债专项资金;不打赤字预算,确保进出均衡。

第11篇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 税收筹划 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一、前言

为了促进国家经济的稳定及健康发展,近几年来,我国政府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力度也逐渐加大,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房地产企业的成本及经济效益产生了较明显的影响。因此,房地产企业越来越重视利用税收筹划来使企业的竞争力及经济效益得到一定提高,本文主要就房产企业税收筹划等相关方面作以下分析。

二、什么是税收筹划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指的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活动等进行筹划和安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一切优惠,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税收筹划的具体表现就是在合法前提下“缴税最少,缴税最晚。”。

(二)税收筹划的特点

1、合法性。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纳税人必须严格遵循税法的相关标准,然后再结合税法及本企业的具体情况,从多种涉税行为中,选出对本企业最有利的方案。此过程中,需对经营条件、投资环境以及其他法规进行综合考虑,因此,合法是税收筹划的主要特征。

2、全局性。进行税收筹划时,企业需对企业内部的经营决策问题、财务活动及纳税问题进行多方面考虑,然后制定出对企业发展最有利的税收筹划方案。

3、目的性。税收筹划的主要目的就是在最大程度上获取税收利益。税收利益的含义是: 一、获得利益的时间价值应尽可能对纳税时间进行延迟,从而使税收负担得到一定减少;二、使纳税的绝对额得以减少,即尽可能通过减免税的形式来使应纳税数额降低到一定程度。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均以实现税收筹划的目标作为一切税务筹划工作的出发点及归宿。

4、超前性。税收筹划是在应税行为发生前而做的计划及安排,其在事先通过多种方式对纳税方案调整,从而使税负得到一定减少。

5、时效性。任何事物都会在不断发生变化,而税法也一样,税收政策主要是根据国家的发展需要而制定的,当国家的经济结构出现变化时,国家就会对税收法律进行相应调整,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应和当时具体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结合,这样所作出的筹划才会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三、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必要性或重要性

(一)税收筹划主要是建立在纳税人对国家税法比较清楚的理解及掌握的基础上的,税收筹划的过程比较复杂,且也有一定难度,通过税收筹划,房地产企业可以逐步加强自身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从而使财务管理水平及纳税意识都得到相应的提高。

(二)无偿性是税收的重要特点,而依法纳税又是每个企业的义务,纳税支出会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带来一定损失,在收入、成本、费用等都处在相对稳定的状态时,企业的税后利润和纳税金额就是一种相互消长的关系,通过税收筹划,房地产企业的税后利益会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最大化。

四、房地产企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一)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关键点

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很多,其中以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最为重要。营业税属于流转税,房地产企业只要预收了售房款,不论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均需缴纳营业税,因此,在营业税上进行筹划的可行性不大。而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则不同,不但税率高、税负重,而且可筹划的空间较大,下面就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分别进行分析探讨。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1、降低账面收入与延迟纳税时间。房地产企业应委托销售公司对其产品开展销售,并且与其交涉推迟开具销售清单,使其纳税时间

尽可能被递延,增加纳税资金的使用周期及时间价值。同时也能够推迟销售公司需要缴纳的营业税。

2、借款利息支出。房地产企业使用的资金非常大,每种筹资方式形成的税负也不一样。负债情况和企业财务风险呈现正相关的关系,因此企业必须选择合理的筹资方法,确保风险和收益尽可能维持在平衡状态。企业的资本主要由债权资本和股权资本组成,如果接受股权投资,那么则必须在税后和投资人共同分配利润,这样就不能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抵扣;如果接受债权投资,那么可将利息费用资本化或费用化,对于资本化部分的利息支出可记入开发产品成本,对于费用化部分的利息支出则可在税前进行有效扣除,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3、关于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土地增值税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负担很大,我国当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主要使用“先预缴后汇算清缴”的方式。因此,企业对其实行科学的筹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税负。

(1)利息费用筹划。若企业使用负债方法来筹资,符合要求的利息费用可以按照金融机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扣除,同时将利息费用计入到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可再按照项目的地价和开发成本两项合计20%标准加计扣除。若企业采取权益资本筹资方法来筹资,那么就不会产生利息费用,也无法将未产生的利息费用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近几年因为宏观调控的影响,使房地产企业贷款难度加大,贷款额度减少。企业可提前测算,若贷款利息小于土地收购资金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两者相加的5%,那么其扣除方法则应选用两者相加的10%来计算,这样开发产品增值额降低,进而减少需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2)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筹划。根据我国相关的税法规定,如果企业在建项目属于“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可适当加大扣除项目基数,降低增值额,并制定适当的定价政策,对免税收益进行测算,选择纳税最少,收益最大的方案。

(3)采取分散相关经营收入开展筹划。房款和装修款是房地产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由于受到用户要求带来的影响,装修费用日益变大。因此,房地产企业可选择成立装饰公司,且和客户分别签订房地产销售和装修服务两份合同。该方法不仅可以降低土地增值税,并且还可以降低营业税。

五、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关注的问题

(一)加强财务人员的教育培训

财务人员素质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经济活动是否能够顺利运行,因此财务人员不仅要对财务知识熟悉掌握,同时对于税法方面,也必须提高和强化。从高校或者其他企业精通财税法规知识的专业人员中聘请讲师,对财务人员进行综合素质提高的培训是提高财务人员财税专业知识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其次要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对于税收缴纳的重视,有利于提高员工的教育效果。

(二)企业要努力实现会计核算与税法的统一

全面的审视核算制度体系以及税法体系,对两者相互对立的方面进行分析研究,从多方面进行考虑,让税法和核算制度的统一建立在全面的系统基础上。在统筹税法和核算管理时,要遵循成本效率原则,既不能简化财务审核的工作,忽视审核信息对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也不能盲目的扩大差异,片面的增加核算的灵活性,忽视企业可能出现的偷税漏税现象,给财务最终的审核带来压力,影响企业的财政收入。

六、结语

税收筹划是企业在经营管理中的一项重要活动,其最终目的是使企业的税收成本得到一定降低,本文分析了当前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相关问题并提出几点合理化建议,同时房地产企业要加强员工教育培训,努力提高财务人员专业素质,从各方面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大化,以促进企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

参考文献:

[1]郜月.新会计准则体系下投资性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概述[J].河南科技,2010(07):56―62

第12篇

【关键词】 财务管理;纳税筹划;风险形式;防范策略

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发展面临了更多的问题和矛盾,加强企业管理成为保障企业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途径,企业财务管理活动过程中,立足于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针对相关纳税事宜进行合理的筹划和安排,对于实现企业投资效益的最大化具有重要意义。受市场经济环境的不确定因素影响,企业纳税筹划也面临着诸多潜在性风险要素,甚至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新时期,加强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的防范与控制研究,对于企业可持续发展尤为关键。

1 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的内涵特征

企业纳税筹划是企业在相关税法政策允许范围内,为实现企业投资价值的最大化目标,运用相关策略对企业筹资、投资、经营等财务活动进行合理的预先筹划和安排,以尽可能的减少税负,获取节税收益的纳税理财活动。

所谓纳税筹划风险是指企业在开展相关纳税筹划活动过程中,由于受到难以预料或控制的各种因素影响,导致纳税筹划活动失败后造成各种相关损失的可能性,其实质属于企业税收筹划活动失败而付出的代价。企业纳税筹划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同样具有不确定性,其存在与发生并不完全以人的主观意识支配和控制,其发展、运动有着固定的模式和规律,存在于企业生产经营和纳税筹划的全过程。现行税务制度下,企业纳税筹划风险普遍具有主观相关性特征,多数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成因、外在表现、影响程度相对复杂,企业在税收筹划活动中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和损失都与企业的纳税筹划活动密切相关,由于不同企业在税收筹划决策和落实过程中存在一定迥异性,企业税收筹划风险受各类主客观因素影响较大因此,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的结果也存在较大差异。

2 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的形式

企业纳税筹划风险主要来源于企业的内、外环境因素的影响,企业纳税筹划风险主要包括如下几种形式:

2.1

政策风险:企业纳税筹划的政策风险包括政策选择风险和政策变化风险。目前,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相关企业缴税的法律制度体系还不够完善,造成企业税收法律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的规范性和时效性不确定,从而导致企业对相关税法政策的正确选择不确定,导致政策风险形成。

2.2

财务风险:企业纳税筹划收益与其筹资的债务资本额关系较大,由于我国税法规定企业负债利息可在税前扣除,股息只能从税后利润中支付,很多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通常会利用债务资本和财务杠杆获取较大纳税收益,但企业如果担负过多的债务,由可能会因为企业债务偿还压力过重,导致财务风险增加。

2.3

经营风险: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纳税与其经济活动过程密切相关。企业纳税筹划属于一种对企业未来经济活动所实施的合法性预先谋划和安排,具有很强的前瞻性,如果企业对预期动经济活的判断失误或自身经营活动一旦发生变化,就很有可能失去纳税筹划条件,造成无法实现减轻税负的甚至加重税收负担。

2.4

法律风险:纳税筹划应立足于税法政策允许范围内,企业所实施的纳税筹划方案必须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如果企业在税务筹划过程中出现相关法律条款的理解与税务机关认定产生偏差或冲突,那么其纳税筹划就可能被认定为恶意避税或偷税行为,遭受税务机关处罚而导致损失。

2.5

信誉风险:企业信誉是树立企业形象,增强企业核心实力的重要因素,纳税是企业应尽的一项社会义务,也是衡量企业信誉的重要表现。企业纳税筹划活动对于企业的信誉形象影响较大,一旦纳税筹划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将有可能影响到企业未来经营活动的顺利实施及效果程度,从而形成信誉风险。

3

新时期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新时期,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要素愈加复杂,企业针对纳税筹划风险应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控制措施:

3.1

强化纳税筹划风险意识,完善财务管理职能

纳税筹划综合性较强,纳税风险往往会给企业造成极为严重的经济损失后果。作为企业管理部门来说,应充分意识到纳税筹划风险的危害性和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在进一步完善纳税管理职能基础上,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的纳税筹划业务素质培训,强化纳税筹划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明确纳税筹划的目的性与合法性等必要特征,提高全面分析综合考虑的财务风险管理水平。

3.2 优化纳税筹划管理方案,规范纳税筹划程序

企业纳税筹划需要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及相关程序,新时期,企业应基于市场为导向,在优化经济活动过程的基础上,根据现行税法政策,合理的编制纳税筹划的目标计划和实施方案,严格纳税筹划程序管理并规范纳税筹划行为,从多方位、多视角对其筹划项目的合法性以及企业的综合效益进行充分论证,正确选择和利用相关税收法律政策,寻求纳税收益的增长点,实现利益最大化。

3.3 严格贯彻成本效益原则,确保企业整体效益

成本效益原则是现代企业管理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企业任何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必然要付出一定的纳税筹划成本,企业实施纳税筹划时必须全面权衡比较其成本和效益。企业进行纳税筹划,要着眼于企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的战略目标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多种纳税筹划方案,选择能够有效实现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纳税筹划方案,保证纳税筹划目标的实现。

3.4 明确企业税收政策体系,加强风险预警监控

由于企业纳税筹划是利用相关税法政策的边界进行运作,纳税筹划人员必须准确把握其界限,企业必须加强与相关税务机关的业务联系,及时充分的了解相关税务征管法规政策的变化情况,正确应用财务会计知识,加强纳税筹划风险预警机制的建设和完善,针对纳税筹划过程进行动态监控,防范和减小风险发生机率,实现纳税收益。

结束语

总之,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纳税筹划在给企业带来收益的同时也蕴涵着各种风险。新时期,企业必须立足于市场竞争环境,建立有效风险防范机制,加强纳税筹划活动过程的动态监控,采用有效措施以实现纳税收益。

参考文献

[1] 赵勤琴 论企业投资税收筹划的风险防范 财税金融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