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0 10:42:2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理财托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 理财产品;投资者保护;风险防范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在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的过程中,能为商业银行及客户带来价值变化的载体。
普通投资者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即是在相关契约的规定下,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商业银行代为管理,形成典型的委托关系。根据委托理论,商业银行与投资者会存在利益不一致的情况。商业银行由于拥有个人投资者乃至监管部门不具有的信息优势,为追逐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商业银行在过程中可能按照更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进行产品设计和投资管理。这使得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与实际收益率不符、投资过程不公开、侵占投资者个人资产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何从保护投资者利益角度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风险管理成为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因此,有必要从丰富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监管法规建设、切实推进投资者自身教育、强化第三方托管人交易监督力度等方面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风险防范工作,保护投资者利益。
一、丰富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监管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是制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相关法规的主要依据。2005年11月1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开始生效,这是我国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第一部法规。该办法对理财业务进行了分类和定义;强调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并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同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开始生效,该指引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管理、综合理财服务的风险管理以及个人理财业务产品风险管理三项风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首次提出了资产托管的概念,要求对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户资产,应交由第三方托管。
2006年6月21日,《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生效,该通知对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托管机制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将其看作是控制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的重要措施。该通知同时对代客户境外理财允许的投资标的进行了说明,既主要投资于风险较低的固定收益类产品,禁止直接投资股票及其结构性产品、商品类衍生产品。
2006年6月23日,针对个人理财产品诉讼而引发的商业银行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不断加大,以及产品结构过于复杂和投资对象的多元化所带来的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上升,银监会颁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向投资者充分、清晰和准确地解释相关风险,不得用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宣传。
伴随着国内各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不断发展,以及广大投资者对海外投资标的逐渐适应。2007年5月10日,银监会对《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内容作了调整,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投资标的扩大为境外股票、结构性产品以及用于避险的衍生产品。“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成为了这一时期风险监管的导向。监管机构要求各商业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时,“要建立客户适合度评估机制,依据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预期等资料对客户的风险承受度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等级,向客户提供与其风险等级适当的产品,避免理财业务人员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在对收益率以及投资决策的信息披露上,也进一步明确了要求。
2007年11月28日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将由《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发行保证收益性质的理财产品需要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批准的相关规定,改为实行报告制;并对相关报送程序进行了简化或降低了要求。此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数量和规模迅速膨胀。
然而,伴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到来,部分商业银行发行的个人理财产品由于诸多原因,出现巨额亏损,甚至被迫清盘,对银行和投资者均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为此,2008年4月3日,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产品设计管理机制不健全,客户评估流于形式,风险揭示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充分,理财业务人员误导销售和投诉处理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进行了更严格、更明确的要求。
2009年7月6日,针对部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标的混乱、风险控制措施不力的倾向,银监会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不得投资于可能造成本金重大损失的高风险金融产品,以及结构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用于投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标的市场公开评级应在投资级以上;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资金参与新股申购;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权益类理财产品被全面抑制。
纵观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相关监管法规的演变过程,不论监管法规的导向、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及理念,还是理财产品的设计、募集、运作投资都在逐步走向成熟,对投资者的教育和保护工作也日益强化。然而现有的监管法规仍然无法对某些存在的问题提供有效监管:如目前尚未有统一的法规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运作和信息披露进行规范。引入资产托管机制,通过第三方托管人对投资管理者的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也是防范理财产品风险的有效手段。但目前,除QDII类产品法规规定需要强制托管外,其他类型的理财产品是否需要托管,完全由商业银行自行决定。因此,有必要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相关监管法规的建设,从制度上加强理财产品的风险防范。
二、加强投资者自身教育
投资者作为理财产品的直接购买者和最终持有人及受益人,应进一步强化自身教育,在充分了解不同类型银行理财产品的特点的基础上,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和资产状况,有针对性地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
投资者首先应了解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分类。按照投资标的不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可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和权益收益类理财产品两大类。前者又可细分为货币市场类、债券市场类、票据资产类和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从收益类型即对本金损失承诺的不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三类:保证收益型、保本浮动收益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而根据流动性的不同,理财产品可分为带有提前赎回及提前终止条款和不带有提前赎回及提前终止条款两类。
其次应充分了解理财产品的风险。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发行的人民币理财产品,普遍具有以下风险。
1.流动性风险:大部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都不能提前支取,虽然有部分产品设计了提前赎回或终止条款,但投资者在选择提前赎回或终止后,其实际所获收益率比原预期收益率会有很大幅度的下降。在产品存续期内如果投资者产生流动性需求,可能面临理财产品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如果在投资期间急需资金,则只能通过质押贷款的方式获得资金。
2.市场风险:目前商业银行发行的个人理财产品多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即不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同时也不承诺最低收益。这其中权益类理财产品由于本身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市场,其收益率与投资标的的市场表现紧密相关,投资者最终获得的实际收益率常常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而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由于预期收益率相对固定,如在投资期间遇市场利率调整,投资者将损失利率调整的机会收益,甚至出现所持有的理财产品实际收益率低于同期限储蓄利率的情况。
3.信用风险: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由于投资于不同类型的投资标的,广大投资者还面临着标的资产债务人违约的信用风险。特别是对于目前占据市场主要地位的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如遇债务人违约,投资者将可能遭受巨大损失。
除此之外,投资者还面临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披露不充分、购买和赎回限制条款较多等问题。投资者在选择购买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时,一定要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了解产品的投资标的、收益率计算依据、流动性设计等细节,并在此基础上根据自己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来决定是否购买。
三、加强托管人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托管机制是指由第三方商业银行即托管人承担受托人角色,负责保管理财产品资产,并监督投资管理人对理财产品资产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实际操作中,拥有较高独立性的托管人,凭借其掌握的投资人资产运作信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信息不对称或信息获取成本高昂的难题。可以说,托管机制是保障投资者委托资产独立性,消除投资管理人即发行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及各类违法违规等行为的有效途径,是利用信托机制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基础和安排。
然而目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托管只停留在“表面托管”之中,仅仅局限于对托管资产的资金保管、资金清算和表面一致性的监督服务,未能对托管银行在实际运行中的职责定位、应履行的责任、提供的托管服务标准及相关罚则等进行说明;其次,就目前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的模式,人民银行、证监会均未配套出台账户开立办法,使得银行、证券、债券和基金账户因没有依据而无法开立,使得商业银行独立投资管理不具有可操作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托管银行对理财产品运作信息的确认;再次,如前所述,目前监管法规并未强制要求所有理财产品必须接受托管,同时对理财产品托管银行的确定条件也没有明确规定。这导致现实情况下,许多理财产品并不经过托管,或者由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自己来托管,使托管机制的发生流于形式。因此有必要切实加强托管人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托管银行应切实履行职责,把托管机制落到实处,保证商业银行理财资产安全,维护投资人利益。
2010年初的时候,记者曾采访过陈凌,作为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的掌门人,陈凌敏锐而果敢的行事作风让记者印象颇深。再次见到陈凌,她依然是那样的精明干练,从她的眼神中,便能感受到一个女银行家特有的风范。
一年来,陈凌带领的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在行业内有目共睹,凭借其快速增长的业绩和业界有口皆碑的好评,该行近日获得了由《金融理财》杂志社与社科院金融研究所联合颁发的“2010年‘金牌理财’TOP10最具成长潜力托管银行”奖。
2007年,民生银行成立资产托管一级部门,陈凌便投入这一新兴的事业领域。短短三年多的时间,在陈凌的带领下,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以高质量、高效率、高附加值的服务赢得了市场的认可。
2010年,民生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获得全面提升,不仅各项业务指标继续创出历史新高,同时在重点产品,尤其是证券类托管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作为主代销行,民生银行成功托管“银华深证100指数基金”、“华商策略精选基金”以及国元证券“黄山3号”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与此同时,民生银行与十多家知名基金公司滚动发行了15只基金专户产品。
截止2010年底,民生银行的资产托管规模超过2100亿元,实现托管业务收入1.8亿元。2007-2010连续三年,资产托管业务规模和托管业务收入两项指标的复合增长率分别为50%和61%。
“这一方面得益于民生银行抓住了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大趋势,另一方面则受益于近几年来,民生银行在内部整合、产品布局、平台搭建等多方面所做的长期积累。”面对这份骄人的成绩,陈凌只是报以淡淡的微笑,然后做出了如此的总结。
有效整合资源
对于托管业务来说,由于收费比率低,通常在0.1%-0.25%左右,另外由于业务相对处于银行业务的中后台,对业务前端的依赖比较大,相较于其他银行业务,在商业银行内部的认同度比较低。
对此,陈凌却有着不同的观点,她认为,作为商业银行一项直接对接资本市场的新兴中间业务,大力发展资产托管业务可以节约全行宝贵的风险资本,避免走上单纯资本扩张的道路,不仅可以为民生银行的战略目标客户腾挪出宝贵的资金,同时完全符合民生银行战略转型的业务发展方向,在当前金融脱媒的大趋势下,借助资本市场的发展机遇,业务潜力尤为巨大。
然而,民生银行作为中小托管银行,优势并不明显。“代销资源的瓶颈一直制约着托管业务的发展。”陈凌坦言。
而如何理顺业务流程,以高效整合现有内部资源便成为了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为此,在深入分析当前市场竞争形势和自身资源禀赋之后,陈凌在业内首次提出了“托管+代销”的业务运作模式,这也得到了民生银行领导的大力支持。
“这一模式旨在通过集中整合全行零售和托管的业务资源,打破部门业务局限,体现协同效应,从而快速形成业务竞争优势,在重点产品上实现集中突破。”
效果很快显现,截止2010年底,民生银行作为主代销行成功托管“银华深证100指数基金”、“华商策略精选基金”以及国元证券“黄山3号”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同时与广发基金、国投瑞银基金、银华基金和汇添富基金等十多家知名基金公司滚动发行了15只基金专户产品,累计代销托管类基金、基金一对多和券商理财产品达60亿元,由此拉动证券类托管规模超过180亿元,在主流产品上大大提升了民生银行的市场影响力。
“其中基金托管规模较2009年末增长80%以上,同业排名显著提升,目前除国有大型银行之外,基金托管规模在股份制银行中居于前三甲,无论业务增量和业务增速都取得了长足进展。”陈凌介绍说。
不仅如此,资源整合还体现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与托管业务的结合上,2010年,民生银行按照银监会的要求,对于该行的证券类、项目类理财产品进行托管,提供财产保管、核算、清算和投资监督等专业服务,有效控制了理财产品的风险。这也是资产托管业务与民生银行理财业务相整合的结果,通过银行理财托管,实现了银行理财操作部门(前台)与托管部门(后台)的专业分工。
“这有利于规范化理财业务运作流程,满足监管要求,同时对于规模化、专业化发展民生银行的理财业务提供了制度保障。”
通过有效的内部资源整合,民生银行打造出了流程化的托管银行。
多元化产品布局
深谋远虑的陈凌并没有把目光局限在内部的资源整合上,与资源整合同步进行的还有产品的布局。
陈凌介绍,自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成立以来,一直实施多元化的战略,不断丰富托管业务产品线,扩大托管业务的覆盖范围,先后取得了企业年金托管业务资格和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资格,并在近期获得了QFII托管业务资格。
到目前为止,民生银行已经形成了覆盖五大类,三十多个产品的丰富产品线,不仅业务布局更趋多元,同时也构建了多重盈利点,确保了资产托管业务的健康平稳发展。
其中,针对新兴业务领域,民生银行从客户需求出发,加快了业务创新的步伐,与德同资本合作为全行私人银行高端客户联合推出了德同资本旗下首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采用行业领先的母子基金运作模式,募集资金总规模有望达到20亿至50亿人民币,其中首期募集规模为5-10亿人民币,民生银行作为托管人,首次开创了由总行托管母基金、分行托管当地子基金的总分合作托管业务新模式,不仅实现了对客户上下游环节的封闭式托管,提高了资产运作的安全性,同时凸显出民生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运作模式的灵活性,满足了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在保险资金托管领域,民生银行与太平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作,成功实施了太平洋-河北建投新能源风电场项目债权投资计划项目,项目规模为13亿元,民生银行作为该债权计划的托管人,负责项目的全程托管,这是民生银行自2008年底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以来的第一单保险资金托管业务,同时也是全行首单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业务。
该项目开创了“托管+融资”的保险资金债权投资业务新模式,不仅满足了客户低成本融资的需求,同时借助托管业务机制降低了业务操作风险,为保险类资产管理机构提供了安全投资的新渠道,充分彰显出民生银行始终以客户为中心,专业创新的服务理念。
多元化的产品布局使得民生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蒸蒸日上,这一切,都离不开陈凌的未雨绸缪。
积极搭建平台
资产托管是个新业务,如何做大做强,是陈凌时刻思考的问题。在陈凌看来,资产托管是一个拓展业务的全新平台,可以为相关的多种业务搭建一个共同发展的桥梁,通过托管的平台链接传统业务,同时,通过托管这个桥梁嵌入其他业务,让其有新的增值,诞生新的服务,提升原有业务的品质与价值。
陈凌认识到,托管业务作为一种产品机制,如果能够通过搭平台的方式,必然可以打造成一套有价值链金融业务体系。
2010年以来,以交易资金托管系统为平台和切入点,陈凌带领的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与知名开发商共同开发交易资金托管系统,这一系统融合清算、托管、现金管理为一体。与此同时,该部还积极营销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方面的业务机会,目前已成功在煤炭和粮食等区域性商品交易市场中实现了突破。
另外,托管业务充分利用自身衔接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的桥梁作用,通过基金专户理财托管业务与零售部共同搭建了全行财富管理业务的平台,全面带动了民生银行高端客户理财业务的发展。
夯实内控
基础
自身业务的运营能力和内控管理水平是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的基石,陈凌非常明白这一点。“自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成立以来,一直重视提高自身业务的稳健运营能力和内控管理水平。在托管部内部设置了独立于业务运营体系的监督稽核处室,负责日常业务监控和内控管理工作。”
本着提升内部管理品质的角度,陈凌将2010年定位为:内部管理提升年。“主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确保业务稳健运行和零差错,另一方面加强内部风险管控,堵漏补疏,为业务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2010年,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了SAS70国际认证。该项认证是由具备资质的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依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制定的《审计准则公告第70号(SAS70)服务机构》审计标准,针对金融服务机构向客户提供服务的内部控制、安全保障、稽核监督措施进行严格的审阅。获得该项认证,表明民生银行资产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均得到国际审计机构的认可,符合国际标准。
如何认识蓬勃发展的私募基金市场?商业银行如何抓住机遇,发挥自身的优势,引导吸引和推动社会上的私募基金进行规范运作,有针对性地进行营销,满足各类投资者的需求,是摆在商业银行面前的一件大事。
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
将为商业银行带来巨大发展机遇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海外以私募基金为代表的资产管理业务风起云涌。许多投资银行将其作为公司发展的核心竞争力。美国的美林、摩根士坦利在这方面的业务收入增长惊人。去年,美国总金额1兆美元的并购案中,私募基金大约占了34%。现在世界上活跃的私募基金,比五年前增加了55%。最近,美国私募基金的巨头黑石公司以260亿美元大手笔并购了世界著名的希尔顿酒店。
发达国家私募基金的另一大特色就是运作规范,委托资产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形成了委托人即投资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三方权利与义务明确的管理机制。其中托管业务又主要由商业银行来承担。为此,许多国际大银行纷纷下设投资托管服务部门,专门从事基金托管,委托资产管理托管业务。
在国内,伴随着资本市场的兴起和发展,私募基金市场一波三折。上世纪末本世纪初,由专业机构代客理财的资产委托管理业务得以快速发展。大部分的券商机构都开办过私募性质的资产受托管理业务,投资公司、财务顾问公司、信托公司也十分青睐这类业务。然而由于缺乏法律地位、缺乏有效的监督、缺乏管理人内控制度,再加上市场表现不佳,券商机构的委托理财,曾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在2004年前后,集中爆发了国债回购基金黑幕的危机,造成一批券商机构破产倒闭,有的则被其他金融机构所兼并。从去年开始,资本市场深入改革,股市日趋走牛。私募基金市场又重新活跃,各种理财信托计划纷纷出笼。据估计,目前全国私募基金有1万亿人民币。以渤海产业基金为代表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在国内迅速升温,并成为近期金融领域的新热点。据专家预测,也许不到10年时间中国就会成为全球第二大私募市场。
在我国现行法规中,除了信托集合证券投资计划外,还没有明确私募基金管理必须要有托管人一方的规定。由于缺乏第三方的有效监督,对委托人即投资人的资产安全性就难以提供有效的保障机制。为此,不少投资人既希望将闲置资金交由券商等基金管理人去打理使其保值增值,但同时又对券商等基金管理人经营的安全性心存疑虑,希望商业银行能够介入提供监管服务。这在客观上就为商业银行介入私募基金市场提供了发展空间。
商业银行在私募基金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目前在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在私募基金市场中主要还是延续以前在开放式基金等公募基金中扮演的角色:基金托管和基金代销。不过,在私募基金产品研发和发展过程中,商业银行实际上还发挥着重要参与人的作用。
其一是推动了私募基金的开发过程。 商业银行托管和代销私募基金理财产品推动了私募基金的开发过程,也进一步提升了商业银行在基金行业中的形象和地位。作为托管人,商业银行在私募基金的开发过程中对产品方案的设计、后台运作连接、产品估值等方面作为一个参与主体能够起到推动和支持作用。作为代销人,商业银行的介入,大大拓宽了私募基金筹资渠道和筹资规模。
其二是促进了商业银行服务多样化进程。私募基金,特别是养老保险类投资计划是许多机构投资者设计的基金中理想的产品类型。商业银行在现有基金托管业务平台上托管这类新产品,熟悉产品运作流程和操作模式,能为以后的全托管业务发展奠定基础。
其三是增加了中间业务收入,拓宽了投资渠道。商业银行托管和代销私募基金理财产品,不仅能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带来沉淀资金,而且也丰富和拓展了银行的托管和代销产品平台,为高端客户提供新的投资渠道。与托管其他公募基金一样,托管和代销私募基金能够收取托管费和代销手续费收入,在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的同时,也给投资者提供了更加丰富的业务品种。
其四是为加强监管扩大开放资本市场,提供有效的服务和有益的探索。 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最终全面开放,机构投资者队伍的不断壮大,投资渠道的扩展和投资品种的多样化,国内的各类投资基金不论是公募基金还是私募基金,在法律监管、基金规模、投资策略和资金管理等方面必将与国际先进水平和国际惯例靠拢。国际基金也会进入中国市场。所以争取托管站在国际投资领域最前沿的私募基金,对商业银行的发展是大有裨益的。
由此可见,私募基金的发展给商业银行开辟了新的业务空间。反过来,商业银行又拓宽了私募基金的发展渠道。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在私募基金市场上开展竞争还具有以下优势:
强大的品牌优势 商业银行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相比较,具有无可比拟的品牌优势。商业银行在长期的业务运营中,一贯遵循信誉、稳健、服务的作风,其信誉度和美誉度已经在广大客户心目中留下了深深的印记。如建设银行长期就以其稳健经营的姿态、高质量的服务、高效率的运作深入人心,树立了良好的市场形象和社会品牌。
客户资源优势 就私募基金来说,市场竞争的核心实际是客户资源的竞争。商业银行在客户资源上比较优势突出:银行的客户在数量上占有绝对优势;银行已经具备一定规模的高端客户群体;银行的客户忠诚度在所有的金融机构中是最高的;商业银行还拥有大量的未上市中小企业客户资源。商业银行介入私募基金,可以促进为股权交易服务以发现企业价值和市场商机。
托管优势 近几年随着我国基金业的蓬勃发展,不少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担当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角色。商业银行已经积累了相当丰富的基金托管经验。商业银行依托先进成熟的信息技术和强大的资金清算能力,可为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和委托人提供托管服务,对私募基金的投资、资金划拨进行全过程的监控。
交叉销售的优势 商业银行近几年来大幅度地业务转型和产品创新,使银行服务和产品远远超出了传统银行的范围。商业银行正在向“金融超市”的目标迈进。各种不同的理财产品,各种投资对象不同的理财计划适应各种不同的客户群体。银行可以利用客户的不同投资偏好和个人理财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交叉营销。
另外,商业银行作为私募基金托管人还可以防止私募基金管理人将自营业务与委托资产业务混合操作,防止私募基金管理人将不同委托客户的资产账户混合管理,防止私募基金管理人挪用客户委托管理的资金。总之,商业银行按现行基金第三方托管模式规范运作私募基金,有利于私募基金市场的阳光化、规范化、国际化发展。
加强商业银行营销管理,
积极防范市场风险
私募基金的大发展,为商业银行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但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面对新的领域,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准备,从容应对。在私募基金营销方面商业银行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要向合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营销由于目前商业银行不能直接进行投资。因此,作为中间人,要开展这项业务必须要寻找合格的私募基金管理团队。要认真研究各种政策面包括资本市场的法律环境,国务院,人民银行的方针政策以及银监会、证监会的各项监管要求,正确处理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的关系,确定商业银行该项业务的发展方向。
商业银行应当选择财务状况好、投资团队实力雄厚的投资管理公司,再根据以往的历史表现、法人治理制度、内控管理机制等等因素,进行资格认定,审慎地从中挑选合格的管理人,作为银行的合作伙伴。对现有创新类的证券公司或重新登记过的信托公司可以优先考虑。在托管业务的谈判中商业银行要坚持不担保、不垫资,不得透支的原则,坚持不对委托人作虚假的承诺,坚持只参与签署符合政策法规的托管协议,从源头严控基金资产托管业务的经营风险。
要向合格的投资者营销私募基金产品选择有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充分提示证券理财市场风险,增强投资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银行在私募基金理财产品营销同时必须加强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应是商业银行在营销中的首要之义。这主要是指市场风险也就是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即由于某种因素的影响和变化导致股市上所有股票价格下跌,从而给基金持有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另外还要揭示法律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政策风险、社会风险等等。要使投资者充分认识私募基金既是个高收益同时又是个高风险的理财产品。要严格禁止把这种只适合少数高端客户的私募基金向一般老百姓营销,误导普通投资者。
银行营销人员必须认识到银行销售私募基金是一项代销业务、委托业务,属于表外业务性质,不是银行自营业务,不是银行自有产品营销。营销人员对投资人的资金实力、风险承受能力也要从严要求。为有效防范风险,要从保护投资人利益出发,对投资人讲清楚,私募基金投资人、管理人、托管人的三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某理财产品的特点和风险点、风险与收益匹配的道理以及投资人“买者自负”的原则。针对不同的投资者、委托人客户或不同资质的管理人,商业银行宜采取一对一的营销策略。
加强商业银行托管后台管理,
严格控制操作风险
商业银行在私募基金托管方面应注意发挥托管开放式基金的经验和优势,在现有的托管开放式基金的平台上,坚持“三分开”原则,即人员分开、账户分开、资金分开,强化内控管理,全面实施风险内控制度,确保业务运行质量,控制各类操作风险,积极促进以私募基金为代表的委托资产托管业务的健康发展。
要高度重视托管协议等法律文本的可操作性,从源头上控制风险私募性质的资产托管业务由于当事人比较多,每个当事人的利益不一致,每个理财计划内涵又有很大的差异,因此银行提供的个性化服务比较强,体现在每个托管协议中都有其独特的个性化创新内容。托管协议文本是商业银行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操作法律文本。对其的可操作性,要严谨可行不留死角;对信息的传递,资金的划拨流程要有详尽的描述;对可能出现的故障要有周密的应急措施,分清各方的权利和职责。同时还要根据不同的特点的私募基金制定委托资产托管业务技术实现方案等一系列内控操作制度。
要精细化管理私募基金资产托管业务日常风险主要集中在托管操作后台,每天有巨额资金的进出。要做到四个“细”,细化岗位,相互制衡;细心清算,专人处理;细致复核,监督控制;细分责任,定期排查。作为资产托管人受委托人委托,保管着基金资产的全部账册权证、印鉴章、清算卡和空白凭证。对于这些重要物品,要严格按会计制度和托管业务的内控要求,甄别不兼容岗位职责、分别保管,相互制衡,规范操作。对后台岗位的每一个风险点均严格界定每个业务操作人员的业务权限,采取有双人复核的方式操作。
一、个人理财业务
个人理财已成为国际活跃银行业务领域重要的组成部分。个人理财,分为面向富豪阶层的私人银行服务和面向一般富裕阶层的贵宾理财服务。前者的门槛较高,如摩根大通的私人银行服务开户金额为500万美元,瑞士银行为50万美元。2002年,汇丰亚洲私人银行的目标客户为300万美元,低于300万美元的客户交给零售银行的“卓越理财服务中心”。
2002年9月,伦敦的Datamonitor公司调查后发现,亚洲富裕人数正以每年6.3%的速度增长。中国内地的富裕人士人数增长最为迅速。相较 1997年,富人人数增长了14.9%,而他们所拥有的流动资产的数量增加了20.4%.波士顿咨询公司预计,2001-2006年,富裕家庭净投资资产年增长率有望达到7.9%,其中中国市场的增长率为 13.8%.正因如此,各主要外资银行都把个人理财业务作为自己在华业务拓展的重点。
汇丰银行北京分行设有“卓越理财服务中心”。加入汇丰的卓越理财,可以享受到三种特别的服务,一是可以享受汇丰专业的理财服务,二是可以获免个人账户存取款的手续费,三是可以享受全球范围所有卓越理财中心及专柜提供的便利。但是享受卓越理财服务要提供至少5万美元或等值外币的存款。汇丰对于非卓越理财的客户,提取外币现钞要支付0.25%的佣金。
渣打银行深圳分行设有个人理财中心。深圳本地居民只要拥有1美元或20港币,就可在该中心开设一个外币账户,而不用交纳账户管理费和最低余额费。客户可选择优先理财或综合理财服务,包括本外币储蓄业务及本外币按揭贷款业务。针对深圳及周边地区中小企业多的特点,该中心设立了商业理财中心,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全面的理财服务。该行还设立了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回答客户关于产品、服务、账户余额以及交易记录的任何问题。渣打银行北京、广州分行也设有个人理财中心。
东亚银行也在其多个分行开有“显著理财”服务。个人理财账户的门槛为20万港元(或等值的其他外币)。荷兰银行上海分行也设有贵宾理财中心。
花旗银行未设个人理财中心,而是通过贵宾服务提供财富管理服务。轰动一时的所谓“花旗银行帮助内地居民违法进行海外投资”就是一项颇具创新意义的理财服务。
二、外汇资金业务
1.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FDI(外商直接投资)适用中国的资本项目管理法规,主要如《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暂行办法》、《关于对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的通知》等。国家外汇管理局 (SAEF)有专门的一套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定最高限额的FIEs(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入账外汇资金必须符合外汇局核定的资本金账户收入范围;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只能用于投资项目的正常生产经营开支。FIEs的注册投资以及以后增资都要通过这一专门的资本金账户管理。过去,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由外汇局逐笔审批,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结汇。2002年6月,改由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授权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外汇局通过被授权银行对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实施间接监管。
2003年1月,东京三菱银行等10家在沪外资银行,获准在上海开办审批投资项下的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
2.因私购汇业务。自2003年10月1日起,中国允许境内居民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用于境外经常项目支付)限额提高为:出境时间半年以内的,每人每次可购汇等值3000美元;出境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含半年),每人每次可购汇等值 5000美元;而且,居民个人出境后超出购汇金额的经常项目消费或支出,在居民个人能够证明其确属经常项目用汇前提下,允许其回国入境后办理补购外汇手续。随着2003年6月达成的CEPA (“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诸多条款的逐步细化,特别是个人可直接申请进入香港,内地到香港的外汇流量必将大幅增长。由此,使得因私购汇业务规模快速扩大。
2002年8月,因私购汇业务全面放开。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了“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并规定,凡是符合条件的中、外资银行都可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开办个人售汇业务。自此,原来由中国银行独家办理此业务的局面被打破。2003年,东亚、汇丰、花旗银行等挤入对内地居民开办的境内居民个人购汇业务。
三、外汇存贷业务
1.外汇存款。外币结构性存款是由银行提供的与利率或汇率挂钩的存款,投资者通过承受一定的利率或汇率风险来提高资金收益。即在存款期内,如果特定币种(如人民币、欧元、港币等)的特定汇率(或利率)始终在特定区间内运行,则投资者将得到较高收益;否则,投资者只能得到较低收益或不能得到收益或承担本金损失。
外币结构性存款,即提供不同程度本金保证、与汇率挂钩的结构性存款。如:99%本金保证,则收益率(年利率)2.30%;98%本金保证,则收益率(年利率)2.85%;97%本金保证,则收益率 (年利率)3.4%;96%本金保证,则收益率(年利率)4.5%.也就是说,投资者选择不同本金保证的存款品种,可以在挂钩汇率达到要求时获得不同的收益。对照中国人民银行小额存款利率表,3个月定期美元存款利率仅为1.1625%,远远低于 1.825%的100%本金保证存款,也仅为96%本金保证存款收益的1/4左右。
花旗银行还推出一项外汇定期存款与外汇货币期权的组合产品——优利账户。
2.外汇贷款业务。银团贷款一直是外资银行参与中国大型建设项目的主要贷款形式,且多邀请中资银行参与。2003年7月,汇丰银行及中信资本作为牵头安排银行,并由汇丰银行担任独家账簿管理人,组建了包括汇丰银行、中信嘉华银行、工商银行(亚洲)、新加坡华侨银行、荷兰合作银行、交通银行、东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丰银行、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及永亨银行等11家金融机构参加的对“天津发展”发放一笔1.1亿美元的5年期银团贷款,贷款利率为LIBOR+80BP (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80基本点)。2003年9月,法国巴黎银行作为牵头安排银行,组建了包括交通银行珠海分行、中国银行昆山支行等5家银行参加对台湾长兴集团旗下的珠海长兴化工、昆山长兴电子及广州长兴电子的一笔6230万美元的银团贷款。
2003年,外资银行还创造出一种外汇—人民币转换贷款。2001年9月外汇利率实现市场化后,外汇存贷款利差已缩小至0.9%,仅相当于人民币存贷款利差的28%.2003年6月,美元短期贷款利率大约是2.2575%的水平,而人民币短期贷款利率为5.04%,相差2个多百分点。外资银行贷给三资企业外汇贷款,后者将之结汇成人民币,即实现了以低的外汇贷款利率借得人民币贷款。即使加上5%0的结售汇手续费(双边报价)支出,通过上述操作的成本还是要低于直接人民币贷款利率2个百分点左右。但中资银行的外汇贷款不能结汇,则不可如此操作。
四、信用卡业务
按照国外的一般经验,在人均年收入达到 2000-5000美元时银行卡业务发展将处于大幅增长的好时机。目前中国的沿海地区和一部分社会群体已进入这一区间。因此,中国银行信用卡业务发展潜力十分巨大(信用卡业务的主要利润来于年费收入、用卡消费手续费和透支利息收入,其中信用卡透支年息高达18.25%.而银行1年期短期贷款利率则5.31%)。以国内最大的发卡行工商银行为例,截至2002年底,其牡丹卡发卡量达到7946万张,其中核心产品贷记卡66万张,比年初增长了4倍多,准贷记卡432万张;信用卡透支余额14亿元,比年初增长55%;牡丹卡直接消费额685亿元,同比增长22%;外卡收单交易额34亿元,同比增长34%.贷记卡、准贷记卡经营总收入 21亿元,比上年增长28%,卡均收入达到398元,信用卡不良透支仅占3.2%.信用卡的互联互通工作也取得了很大进展。到2002年底基本上实现 300个以上地市级城市各类银行卡的联网运行和跨地区使用,在100个以上城市实行各类银行卡跨行使用,在40个以上城市普及全国统一的“银联”标识卡。外资银行十分看好中国的银行卡市场。而行将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卡管理条例》将允许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和其他外资发卡机构进入银行卡市场。
受人民币业务逐步开放的限制,外资银行只能先申请向境内公民发行外汇贷记卡和借记卡。根据国家旅游总局的测算,仅2002年,中国出境旅游者的人均花费就达到了1100~1200美元,目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的总支出已达120亿美元。国际卡业务很有潜力。目前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和招商银行已发行国际卡。
2003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允许香港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正加紧开展内地人民币银行卡到香港使用,香港银行亦发行人民币银行卡并在内地使用等工作,内地与香港人民币银行卡联网业务即将开通。届时,内地居民持“银联”人民币卡,可在香港贴有“银联”标识商店的POS机上消费支付,在香港贴有“银联”标识的ATM机上提取港币现钞,并在内地以人民币还款。同时,香港发行的“银联”人民币银行卡可在内地32万多台贴有“银联”标识的POS机上刷卡消费,也可在内地5.4万多台贴有“银联”标识的ATM机上提取现金。这样,设在香港的银行就可以发行人民币银行卡,并进入内地使用。
2003年,花旗银行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合作成立信用卡中心,同时拟经营人民币贷记卡和外币贷记卡业务。预计先由浦发银行发行花旗和浦发的联名人民币卡,然后再发行国际卡。在政策允许后,双方将会组建合资的信用卡公司。汇丰银行和上海银行也已申请推出联名卡。
汇丰银行也在积极准备发行信用卡。东亚银行已把银行卡中心、数据中心、后期服务中心移师广州。沪、港、台的三家“上海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商业银行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也准备在2004年针对内地台商联合推出“上海通卡”。
五、证券及投资银行业务
1.QFII(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2002年,《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实施。根据QFII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商业银行获得央行批准从事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后,方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获得托管人资格。自2003年1月,花旗、汇丰和渣打三家外资银行获批从事 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后,目前已有15家外资银行(东亚银行等)获得QFII托管行资格。
QFII托管银行提供的服务包括:为投资者申办QFII资格;代客托管资产组合;提供兑换外汇,人民币资金结算,证券及现金结算;监督合格资格投资者客户的投资运作;向监管机构汇报合格投资者客户的投资活动,收付汇款,兑换外汇,收取本金及指定;人民币户口的活动情况;提供财务报告服务,并遵从公布所规定的一切申报要求。
资金结算和托管的经验成为外资银行竞争潜在QFII客户的利器。汇丰银行称,汇丰是中国境内惟一提供B股结算托管服务的外资银行,汇丰在亚太区有许多机构投资者客户,而大基金一般都会倾向于用一家资金托管和清算银行。汇丰可以由目前的B股结算托管服务,扩展到A股市场。汇丰银行在中国内地的托管服务,数次被国际权威期刊《全球托管人》(Global Custodian)的新兴市场服务评比给予最高评级。花旗银行是主要的跨国资产托管银行、一流的全球清算银行,以及存托凭证、和信托服务方面公认的领导者。目前,花旗银行在世界范围内向2500多个机构客户提供证券服务,托管金额超过5万亿美元。渣打银行则强调了其在亚洲共拥有16个托管中心,在中国内地,其深圳分行是深圳B股的惟一外资清算银行。
汇丰银行已夺得摩根士丹利国际有限公司、高盛公司的QFII托管行业务。依照程序,QFII委托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以及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用于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资金结算。花旗银行夺得了德意志银行的QFII托管行业务。中国建设银行夺得了汇丰银行的QFII托管行业务。中国工商银行则夺得了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CSFB)和大和证券SMBC公司的QFII托管行业务。
2.QFII业务。到2003年11月,获批QFII投资额度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将达10家,累计获批 QFII额度达到17亿美元。这10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是:瑞士银行有限公司6亿美元,野村证券株式会社5000万美元,花旗环球金融有限公司 2亿美元,摩根士丹利国际有限公司3亿美元,高盛公司5000万美元,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1亿美元,德意志银行2亿美元,荷兰商业银行1亿美元,摩根大通银行5000万美元,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香港)有限公司5000万美元。
QFII可以在中国投资股票、债券和基金。 QFII必须在3个月内将资金汇到在托管银行建立的账户中。根据外汇管理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单个合格投资者申请的投资额度不得低于等值5000万美元的人民币,不得高于等值8亿美元的人民币。”
3.不良资产管理及抵押贷款证券化。2003年11月,花旗集团旗下的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购得中国银行18亿美元巨额不良贷款组合资产,支付5~6亿美元。该不良贷款是中银香港 2002年为上市准备时,转移到中银开曼公司的。中国银行的这笔贷款组合资产中,包括发放给香港和内地约450家公司的贷款。
2.003年1月,德意志银行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签署了资产证券化和分包一揽子协议。信达公司将与德意志银行通过在境外发售资产支持债券的方式,合作处置由20个项目组成、涉及债权 25.52亿元(本金总额15.88亿元、应收利息3.47亿元、催收利息6.17亿元)的一组不良资产。信达将成立一个信托机构,这个机构将运作这部分资产,以该资产作为支持发行债券,资产未来现金流的一部分将用于还本付息。信达公司将证券化后的资产处置工作分包给德意志银行,由德意志银行对资产进行处置。引入德意志银行的全球资源,包括资金、管理与技术、战略投资者等,提升资产包的价值,实现资产包后续的现金回收。根据资产回收情况,信达向德意志银行支付相关费用。资产证券化项目正式启动后,由德意志银行主持在境外发债,但价格、项目、投资者由信达和德意志银行共同商定。
4.中资企业海外融资业务。中资企业海外融资,包括首次公开发行(IPO)和发债,都是外资银行争夺的业务。
中资企业境外上市,根据上市公司注册地的不同区分为两类: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和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是指在境内注册、境外上市的公司,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外注册、中资控股的境外上市公司。对于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通常又根据上市地点将其称为H股(香港)、N股(纽约)、L股(伦敦)和S股(新加坡)等。在港上市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通常称为红筹股——意即公司的利润规模上有超常规的增长。两类境外上市公司的共同特点都是上市在境外,营运主体、业务收入主要在内地(中银香港等是例外)。
1993年7月15日,第一家H股青岛啤酒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此后经历了1994年、1997年、2000年、2002年四个国有企业境外上市。截至 2003年8月,共有82家境内企业(含非国有企业)在海外证券市场上市,流通市值为3776.2亿元。其中,仅在香港上市的有66家,同时在香港、美国上市的有12家,同时在香港、伦敦上市的有3家,仅在美国与仅在新加坡上市的各1家。以上数据只是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对于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一份2000年的统计资料认为有60余家。
六、国际结算清算业务
1.国际结算业务。信用证、托收等基本国际结算业务,外资银行都可以提供。部分外资银行利用离岸结算业务,政策的灰色地带,通过离岸账户办理国际结算,中转费用少、资金在途时间短,很有市场竞争力。
国际保理业务(International Factoring),指出口商以记账、承兑交单等方式销售货物时,保理商买进出口商的应收账款,并向其提供资金融通、进口商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2001年全球保理业务量超过5700亿美元,比5年前增长2倍;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国际保理基本取代信用证。中国保理业务量已从1996年的1200万美元上升至2001年的12亿美元。中资银行迄今为止只有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加入了国际保理商联合会(PCI),能够开展该业务。由于尚无保险公司为商业银行开展“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转让”业务提供保险,商业银行必须独自承担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外资银行则在保理业务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又或多或少地从事混业经营。汇丰银行2000年的保理业务量已达到20亿美元。
当下,中小基金由于受到经营专户理财200亿元门槛可能降低消息的鼓舞,纷纷为“一对多”产品的推出积极准备。对此,一些中小银行人士表示,随着“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的推广,中小银行或许有机会抓住这一新的“法宝”,从而拓宽自己的基金销售渠道。
中小基金磨刀霍霍
按现行办法,基金管理公司要获得专户理财业务的资格,资产规模最低应达200亿元。但200亿元的门槛,对于新兴基金公司和小型基金公司来讲不是可以轻易跨过的。与此同时,新一批“一对多”发行在即,在大银行拥挤的渠道面前,很可能面临募集困难等问题。中小规模的银行与基金各自面临的问题能否通过二者结合迎刃而解呢?
有专家表示,“一对多”在2010年的业绩值得期待,速度增长将比较高。“在股指期货推出后,绝对收益定位目标更加明确,这促进了其产品线的多样化。”该专家如是说。
一位新设基金公司人士表示:“幸运的话,6月前获批,我们目前就是准备打专户理财的牌。”他说,目前公司已招聘了专门的投研人员,各项准备工作也将围绕先推出的“一对多”产品。
某新兴基金公司一位人士在2010年初曾表示:我们短期内不会涉水专户理财业务。原因有二:一是监管上有200亿元的门槛要求,我们还没正式成立;二是用公募的思路去做私募产品恐怕不一定能做好。但这位人士有点“酸葡萄”的态度现在却出现了突然转变,她表示,春节前得到消息,监管层有可能放开200亿元门槛的限制,公司当即就开始紧锣密鼓地筹划推出自己的“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
一位筹备中的基金公司的人士透露,该公司最快可能4月份获批成立,目前与银行有过一些非正式接触,和“牛气冲天”的大银行相比,一些中小银行在贵宾理财、私人银行方面出色的服务,以及给出的手续费优惠空间十分诱人。
中小银行血拼“一对多”
专户理财指向富人的定位,迎合了一些中小银行大力发展高端理财、私人银行业务的需求。银行人士表示:“从事传统的存贷业务,中小银行难以跟大银行竞争,但贵宾理财、私人银行则可以通过灵活的优势和更好的差异化赢得富人的青睐。”
中行托管部一位人士表示,大银行虽然在销售和托管方面都居于绝对优势地位,但在基金销售渠道日渐多元化的今天,大银行对“一对多”业务不仅缺乏激情,兼之渠道拥挤,要做到及时反应也会有些力不从心。
中信银行托管部一位人士表示,该行自从“一对多”专户理财业务开闸以来,就一直在大力地推广。这位人士说:“首先利润确实很大;二来大银行又不愿意搞,他们靠卖普通公募产品就挣足了。一些基金公司,特别是名气比较小的基金公司都在和我们谈。”
摘要随着我国商业银行逐步走向了市场经济的商业化路线之后,个人理财产品品种越来越丰富,而市场规模也有快速增长之势,客户大量增加,个人理财产品在某个层面上成为了商业银行呈现自身竞争能力的产品,但是随着其在商业银行中的重要性增强,问题也就越来越明显,风险问题困扰商业银行,投资者的基本利益应该如何保障呢?风险的防范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呢?本文尝试探讨对策。
关键词理财产品投资者保护风险防范;
一、前言
在探讨风险的防范问题之前,应该弄清楚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到底是由资格部分组成的。首先是资金的来源问题,这个资金是普通的投资者付出的,投资者希望能够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自己相信的商业银行继续代为管理。明显这个就是形成一种委托管理的关系,也就是银行提供这个服务,这个就叫理财的服务,商业银行是提供这个服务的一方。这个服务的过程形成了资金的流向,资金从投资人流向了商业银行,因为投资者希望的是获得资金增值的回报,商业银行拥有这个资金的运用权,就把资金流向了他们认为能够增值的地方。而在这个过程中就产生了利益,相关的契约表示商业银行只是对投资者的资金一个的关系,但实际上商业银行并没有用最大的努力去帮投资人获取最优利润,尽管资金的增加是对两者都有好处,但很多时候商业银行是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这就与投资人的利益形成某种的不一致。从一开始,商业银行就是用有利于自身的方式进行设计个人理财产品,在投资管理的过程中也是选用有利于自身的方案,预期收益和实际收益不符,投资者的权益收到侵犯,甚至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之下,如何才能够做到风险的防范呢?商业银行在投资管理方面必然是追求自身的权益,在信息并不是公平公开的情况下,投资者和商业银行从一开始就成为了一个不对等的委托关系。以下对投资者个人方面和第三方监督方面进行讨论这个风险问题。
二、投资者的风险问题
投资者尽管在整个资金的投资管理过程中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但是在开始选择个人理财产品的时候,就应该明白这个产品的意义和风险。要防范这个风险,应该抓住自身和理财产品的特性,根据自己的条件去购买适合的理财产品。投资者明白个人理财产品的种类非常重要,首先按照投资的方式标准不同,个人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益和权益收益两种理财产品。而固定收益的理财产品主要有货币、债券市场类、票据资产和信贷资产四种理财产品。当然投资者最关心的就是自己拥有的资金,理财产品分为保守型的保证收益、保本流动性和进取型的非保本浮动收益。而根据流动性的来看,理财产品有分带有提前赎回以及提前终止条款和不带提前赎回以及提前终止条款的。这三种分类就是根据资金的收益、投资的方向和资金的挪动来看的。
那么就针对这三个方面展开对风险的认识。首先个人理财产品的风险最为巨大的影响性的应该是市场的风险,在很大程度上这种风险是不可抵抗的。我们看到现在的商业银行主要的个人理财产品是属于刚才说的进取型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这就意味着商业银行接受了投资者的管理委托,但是他们并没有对本金不损失做出承诺,也对最低收益做出承诺。其中权益类金融产品主要投资金融产品市场,也就是说市场的表现对于收益来说具有直接的影响作用。投资者最终获得的收益率不确定,投资者可能会出现收益率地储蓄利率的情况。这种情况投资者应该清楚产品的种类,这样才能够准确地去选择自己的权益,达到一种期待值与风险率的平衡承担。
其次,投资者应该注意有部分的产品设计师不能够提前赎回或者终止条款的,投资者需要主要这个方面。在急需资金的时候,就要注意了可能面临理财产品持有期与资金需求不匹配的流动风险。有部分投资者就是因为这部分引起了与商业银行的争议,委托条款上都应该注明,受理人员都应该尽有全部告之的义务。
最后,由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种类丰富,类型也多元,投资者如果遇到的是信贷资产类的理财产品,那么就会可能遇到信用风险,这个风险是资产债务人违约的信用风险,可能会令投资者遭受巨大的损失。
投资者在参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中有很多风险,除了以上的这些之外,还有就是商业银行并没有把全部的风险告知投资人,让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达成委托交易。就算投资人能够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也只是基本了解收益率和流动性的设计,但具体计算的依据和实际的操作并非他们所能控制,这就应该依赖下面一个风险防范的措施。
三、第三方监督管理
商业银行推出的个人理财产品,既然成为产品,那么就应该有对产品的检验手段和质检部门,也就是第三方的监督和管理手段。因为现在一切都不完善,商业银行操作的投资者资金的漏洞很多,金融上监控比较困难,所以让银行更加随意,增加了个人理财产品的风险。要对这些风险进行防范必然要引入第三方的监管。有些人认为本来银行就是投资者所信任的,也就是委托帮投资者进行资金管理的,银行就是投资者和债户之间的第三方,为什么还要找第四方去介入这个活动之中呢?很明显,商业银行在投资活动来并不是第三方,因为他是投资者的委托管理者,这样子商业银行对于债户是属于投资者立场的。但问题是,在这个投资行为当中,商业银行却有了自己的打算,因为他成为了产品的生产者,便有了利益的立场,如此投资者的风险便增大,投资者没有办法掌控自己的权益和资金走向。
如此就出现了托管人这个角色。托管人就是承担受托人的角色,负责保管理财产品资产和监督投资管理人行为的一个第三方,他的目的是用自身的专业经验去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托管人是具有独立性的,他能够掌握投资人的资产运作信息进行大程度上解决信息不对称和信息获取成本的难题,也就是通过他来进行与商业银行监督管理。这样消除了商业银行的个人选择和道德风险,以及限制了违规违法的行为,促进个人理财业务健康发展。
但是现在来说,托管人并没有具体的实际意义,也就是他并没有监督服务的操作权利,也就是他们没有办法在商业银行实际的运作用进行干涉和监督,这样子只会变成了托管人的架空。托管人机制的发展是等待着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出台账户开立办法,这样子就能够拿到银行、证、债券的基本依据,让托管人有了可操作性。我国的金融管理机制应该不断改善和推进,让托管人机制形成有效的可操作监督形式,它保证了商业银行理财资产的安全,维护了投资人利益。
四、法规监督建立
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是属于市场经济下的金融产品,在对产品的检验和质检技术手段和方法都还是不够完善,法律上面也没有进行有效的规定,监督和管理上面显得无力。投资人也缺少对个人理财产品的分析计算专业能力,这样就大大地增大了产品的风险性,商业银行有提高投资者对产品投资技巧的教育义务,法律上应该对个人理财产品加入规定,让投资者有法可依。政府牵头推动托管机制的建立,用其牵制商业银行的行为规范,提高投资者的保护能力。
以上种种只是抛砖引玉,需要有关部门做出研究和努力。监管部门应该更新监管的措施和理念,做好监管法规的导向作用。不管在理财产品的设计、募集还是运作中都应该走向规范化,首先应该针对信息披露进行规范,让商业银行的投资运作透明化,投资者才能够真正了解自己的资金运作,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相关法规的建设和条款。
商业银行在竞争之下,应该扭转暗箱操作的运作方式,确立自己在资金上的被委托角色,自身只是一个被委托的角色,就应该给委托人尽可能详细的查询资料,这样子才能够真正做到委托管理上的角色关系。现在的情况是银行拿着投资者的金钱,开始不断地设计算计,并不是以一种双赢的态度去开始个人理财的产品推出,最后造成了各种风险问题的出现。
参考文献:
[1]杜娇.中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新探索.金融经济.2009(7).
[2]于永勃.中国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探析.金融经济.2009(3).
[关键词] 资产管理;法律关系;委托;信托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5 . 17. 099
[中图分类号] D922.2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5)17- 0187- 03
2012年以来,中国资产管理行业迎来了一轮监管放松、业务创新的浪潮。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各项法律规范的引导下,投资范围得以扩大、投资门槛得以降低。而与此同时,资产管理项目内部的法律关系性质一直以来都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而这恰恰是明确资产管理机构与其客户之间权利义务的关键。从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范来看,对于资产管理项目内部法律关系的确定,往往是按照不同的金融机构分别加以规定的。因此,本文也大致按此思路,以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之类型作为切入点,结合现行规范,对其中最为核心的“投资客户―管理机构”这组法律关系的性质展开分析。①
1 资管机构之一:银行
银行理财的业务是在商业银行自主创新和监管机构后续监管的互动中不断前进的。目前,规范银行理财的规章办法已有二三十个,但在整体上看来,仍然缺乏一个明晰的法律框架,其法律性质仍不明确。基于此,学界提出了委托说、信托说、分类性质说②、独立性质说③等,其中争论最为激烈的当属委托说和信托说,下面将针对此二者进行具体分析。
1.1 委托说
委托说是将资产管理关系等同于委托理财关系,认为在资产管理业务中,投资者和资产管理人结成委托―关系,资产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委托人的意愿管理委托人的资产。④其法律依据主要在于,银监会2005年出台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在界定综合理财业务时,明确使用的是“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这样的字眼。⑤
1.2 信托说
信托说认为委托理财本质上是一种财产信托关系,委托人委托管理的资产就是信托财产,委托人与受托人不只是委托关系。⑥其主要理由为两点:①资产管理中的受托资产是独立财产;②资产管理人对受托资产的管理,尤其是对外投资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而并不是以客户名义。针对第一点,银监会 2005 年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将银行资产与客户资产分开管理,对于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户资产,应交由第三方托管。⑦这实质上是就关于银行理财业务的管理资产独立性的强制规定。针对第二点,在理财产品的实际运作中,银行大都是以自己名义与其他机构合作来进行资产管理运作的。因此,以上两点均符合信托的两大关键特征。
1.3 本文观点
笔者认为,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在银行理财上,客户与资管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似乎只能理解为一种委托关系。2005年,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下称“指引”)颁布之际,曾公开指出““办法”和“指引”明确界定了“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委托关系基础之上的银行服务,是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一种个性化、综合化服务”。⑧由此可见,至少在形式上,银行理财业务中银行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被官方确认为是一种委托关系。
但与此同时,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曾表示,由于银行理财产品有一些是不保底的,即由客户来承担风险,客户买了理财产品之后,银行就把客户的资金集中起来操作,让客户承担风险的同时也享受投资的收益 ,因而它是一个信托产品。⑨从信托的构成要件来看,各国通常概括为“3个确定性”, 即委托人意图的确定性、信托财产的确定性和受益对象的确定性。从“办法”第九条看来,“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 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 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 投资受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式承担。”其中,客户希望银行代表其管理财产获取收益的愿望、受益对象是客户或双方的利益分配格局, 在该条都表述得非常清楚。至于没有出现信托字样, 并不影响客户作为委托人就自己的财产交由银行管理,并将自己作为目标收益主体愿望的实现。更何况大陆法系对委托人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内容本来就没有非常明确的要求, 而是通过书面形式的合同来证明委托人设立信托的意图。至于信托财产确定性的问题,上文已经提到过,“指引”第九条已经明确了银行理财业务管理资产独立性的要求。因此,从实质上来说,其也完全符合信托关系的特征。
综上,笔者的初步结论为,尽管从形式上来说,银行理财产品始终被官方坚持认为是一种委托关系,但从实质上来看,其完全符合信托关系的特征。因此就目前而言,对银行理财产品的定位或许仍为委托会比较合适,但不容置疑的是,信托化的发展是大趋势。
2 资管机构之二:保险公司
与银行不同,保险公司除却资产管理人的角色之外,还兼具机构投资人的身份。而且在“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之后,保险公司向外将保险资金托于投资管理人的趋势越发明显。故本部分主要讨论保险公司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
从“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看来,第二条明确了“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⑩的说法,似乎已将保险公司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定位为委托关系。但其第三条又规定“保险公司委托投资资金及其运用形成的财产,应当独立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这几乎又与信托中的资产独立性要求相符合。此外,“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中对于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做了一个描述,认为这是委托人将有意愿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保险资金,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交给受托人即保险公司,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投资计划,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此概念解释完全是对“信托”性质的具体诠释。
基于此,笔者以为,保险公司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与银行和其投资客户之间的关系,在性质认定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即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它们都披上了一层“委托”的外衣,而究其实质,又都与信托的特征高度重合。而在现如今的发展趋势下,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化”是市场化资源配置的必然选择,而这种基于产品的理财体系的建立,势必将推动委托―关系向信托关系的转变。
因此,笔者的初步结论为,就目前看来,保险公司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仍在大体上属于委托关系,但其向信托关系的转变是不可逆的大趋势。
3 资管机构之三: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目前开展的资产管理项目主要分为3类,即集合资产管理、定向资产管理和专项资产管理。下面对其分别进行讨论。
3.1 集合资产管理项目
在集合资产管理项目,有证监会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其中明确提到了“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为合格投资者提供服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资产独立于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的自有资产。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计划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上述规定,较为明确地肯定了其本质上属于信托关系。同时,“细则”全文没有一次出现过“委托”二字,更是将信托关系和委托关系进行了清楚地划分。
3.2 定向资产管理项目
在定向资产管理项目,其本质上是银信合作通道交易的变种,它通过压低佣金费用,抢占了原本属于信托的业务。尽管在“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中仍然使用了“接受委托”的字眼,但这只是一种抽象性的规范,并未对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规范更为具体的权利义务。相反,从银信合作的特点来说,券商扮演的角色就是一种“消极受托人”的角色,银行属于自益信托当中的委托人角色。对于银行方面来说,期间流动的资金并未进入表内资产,银行可以将信贷资产从表内转至表外,逃避信贷规模约束,实际上该种情况与“银信合作”并无两样,正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所规制的问题。
3.3 专项资产管理项目
在专项资产管理项目,根据2014年11月最新出台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其明确了“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 从而实现了风险隔离,此种情况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有了事实上的法律地位,使得本为委托关系的专项资管计划在法律效果上具有了类似于信托的表现。但是就其根本而言,专项资管计划并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定义的信托关系。从实践操作来看,客户将其资产委托券商进行管理,但其资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客户其自身,使得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无法与客户的资产相独立。尽管资产的实际控制权在证券公司,但由于在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下,资产管理始终是在客户账户名义下进行,而信托行为要求存在对财产的转移或处分之要素,但在投资者账户中的资产始终没有发生所有权转移。以上海大连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行的隧道股份 BOT 项目专项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例,其在专项计划说明书中明确规定“委托人与计划管理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将认购资金以专项资产管理方式委托计划管理人管理,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管理专项计划,委托人取得资产支持证券,成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因此,专项计划的基础法律关系系委托关系。
综上,笔者初步的结论为,集合资产管理项目和定向资产管理项目属于信托关系,而专项资产管理项目在目前的法律规制下只好被认定为委托关系。
4 资管机构之四:基金公司
基金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主要依据了《证券投资基金法》,而该法本身并未明确其具有信托性质。但从其条文看来,“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和“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证券投资基金是依据信托原理在资产管理领域的一大具体应用。更何况,《基金法》起草小组成员之一周正庆先生曾指出:“实际上我们在研究基金法的时候,认定我们现在执行的就是信托式的这样一种形式,所以这次就明确证券投资基金的形式是信托,把这个就正式确定下来”, 所以将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定位为信托是符合基金法立法原意的。
洪勋(应采访者要求,此处为化名)先生是中科院上海分院某研究所前副所长、博士生导师,曾多次荣获国家级科研奖励和头衔,如今已年过古稀。然而这样一位学科泰斗、学术精英,却由于对金融理财知之甚少,于是在8年前请一家公司对他的一部分财产进行委托理财,没想到这一决定为后来这场旷日持久的纠纷埋下了祸根。
当记者拨通洪老先生家里电话的时候,电话那头的洪老先生表示对这个案子已经不想再多说什么了,“反正现在钱已经讨回来了,我也不想再为这点事烦心了,你们也别来采访我了。”从电话里的声音可以听出,这件事已经把洪勋折腾得筋疲力尽。
委托理财 高枕无忧
由于原告不愿再多谈此事,记者辗转找到了本案的原告人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他对记者详细描述了这个案件的来龙去脉。
原来洪老先生身为一个科学工作者,平日里总是埋头科学研究,完全没有任何证券投资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然而2001年的时候,股市连番上涨,突破了2000点大关,一时群情激奋。洪老先生苦于自己缺乏专业知识,想要投资股市却又生怕亏钱,此时他的一个叫张永声的熟悉资本市场的朋友了解到他的心思,双方一拍即合。2001年4月,双方最后决定,洪老先生与张永声名下的某公司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由该公司代为投资理财,金额为30万元。
“洪先生从头到尾都没有参与证券的交易。证券账户是被告开立的,证券账户及交易密码也都掌握在被告手中,在协议履行期间,洪先生也不知晓证券账户的具体盈亏情况。”李律师强调说。
该《资产委托管理协议》还约定“管理期满后,甲方(洪勋)有权将资产本金和收益同时收回,乙方(张永声所属公司)保证资金回报率达到年收益10%,甲方同意将本金增值超过10%部分的20%计支付乙方管理费”。
一年后协议到期,双方再次签订了《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协议涉及资金是上一年资金的延续约定,保底年收益10%。
炒股亏损 拒不还钱
然而事实上,从2001年年中A股市场登顶2245点以后,中国股市就陷入了一段有史以来最漫长的“熊途”。可以说是建仓在“山岗上”。尽管此后两年A股市场阴跌不止,但洪老先生却以为有了专家代我理财,便“保本无忧”,“两耳不闻股票事,一心只读科学书”。
2003年4月,一年协议再次到期后,双方再次续约,但鉴于市场环境的变化,第三次约定回报率只有8%,不过这次,洪勋还在原有30万元资金基础上追加投资了12万元。
随后,2004年和2005年,双方继续续约,约定回报率仍然是8%,可绵绵熊市却依然不见结束的迹象。2005年11月,正是新一轮牛市即将冉冉升起的起点,洪勋却由于要买房而想终止协议拿回投资本利。经过计算,历年本金累计为42万元,本利合计将近60万元,然而上证指数从2001年最高峰的2245点,跌落到2005年最低点998点,指数跌幅过半,别说拿出投资回报,就算要拿出本金,对张永声来说也已经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因此虽然洪勋多次向张永声追讨欠款,一开始对方找借口故意拖延,到后来索性就拒不接听电话。“50多万元呢,那可是多少年积攒起来的辛苦钱,他们这样一直拖着不给,老先生当然是又气又急”。李律师说道。
法院判决保本不保底
从2006年到2008年,洪勋为讨回自己的辛苦钱,其间没少花精力与对方交涉,然而对方总是拖延。这段时间里,中国A股市场再次经历一轮更加波澜壮阔的大牛市,洪勋的潜在损失更加巨大。2008年年底,洪勋一纸诉状将张永声的公司告上法庭,尽管洪勋拿出了大量证据足以证明该协议的真实有效,但被告张永声公司的律师却揪着“国家法律不支持保底条款”这一条不放,认为双方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上均有保底条款的约定,该保底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该协议应当为无效合同。
对此,主审此案的浦东法院法官顾权对记者表示:“因为保底条款是这个委托理财合同的核心条款,也是原告之所以要签订这个协议的关键原因。要是保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那委托方的缔约目的也就无法实现,所以保底条款无效应当导致原、被告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整体无效。该关系被认定无效后,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已经交付的委托理财款项。另外由于双方最后一个协议结束以来的3年中,被告一直占据原告的资金,所以被告还需要按照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向原告支付2006年到2009年的利息。”
尽管法院最后没有支持洪老先生5年来十多万元的收益支付请求,但毕竟拿回了自己多年积攒的辛苦钱,还能拿到一点利息,洪老先生终于松了一口气。在挂电话前他对记者说:“算了,股市这种地方,本来就不是我们这些人玩的,能不亏钱就谢天谢地了。以后我是不会再做这种傻事了,还是老老实实存银行买国债吧。”
理财金手指
委托理财别当甩手掌柜
记者常给朋友讲述投资理财的真谛,但有些人天生没有投资一悟性,或没时间和精力去搞明白其中的奥妙,因此往往会丢下一句:“既然你这么懂,那我以后把钱给你,你帮我炒股得了,每年给我10%的回报就行,多了对半分,你看怎么样?”
专户理财: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活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专户理财的运作方式类似于私募基金。
2007年11月30日证监会《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标志市场期待已久的基金公司专户理财业务正式开闸。
2008年2月18日,南方、嘉实、易方达、鹏华、国泰、工银瑞信、汇添富、中海、诺安九家基金公司获得首批基金专户理财资格。
业务门槛高 产品设计灵活
基金专户理财业务的准入门槛较高。试点阶段专户理财的每笔业务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仅限于一对一的单一客户理财业务。今后视单一客户理财业务的开展情况,待条件成熟时再择机推出一对多的集合理财业务。
专户理财的投资范围为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等。专户理财与公募基金、企业年金最大的区别在于产品设计上。与后两者相比,专户理财的产品设计更为灵活,更加细化,一般会根据不同客户的偏好设计出相应的不同风险收益的投资组合,有点类似于现有的社保基金的各种组合。
在业绩报酬方面,与公募基金不同,基金公司可以从专户理财业务中收取不低于同类证券投资基金费率60%的固定管理费率以及不高于委托投资期间净收益20%的业绩报酬。
客户热情响应 基金公司积极备战
基金专户理财市场的需求之旺出人意料。
以南方基金公司为例,在消息公布后的短短四个工作日内,南方基金公司专户理财部已累计接待了数十批以个人客户为主的访客,并与其中的一家机构和两位个人达成明确的合作意向,准备尽快签署合作备忘录,待相关细则出台后开展实质运作。
值得一提的是,现阶段个人客户对股票投资表现了浓厚兴趣。与南方基金达成意向的两位个人客户同意将全部资产进行股票投资。目前,南方基金针对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准备了六大类型产品,其中包括:股票精选、股票基金双选、基金优选、股债混合精选、新股添利和灵活配置。
在首次获批的九家公司中,既有南方、鹏华等老基金公司,也有成立尚不足三年的银行系基金工银瑞信;既有资产管理规模超过上千亿的易方达、嘉实等行业巨头,也有刚迈过“200亿”关口的国泰、中海等中小型基金公司。虽然规模不一,但各基金公司都在团队建设、人才配备、风险控制等方面准备就绪。
汇添富基金表示,为充分考虑客户的便捷和个性化需求,已在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上实行机构理财经理负责制。对客户而言,只需一个电话,汇添富基金就能向客户提供从前端的产品设计到之后的合同签订以及最终的投资和客户服务。
而作为首家拥有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银行系基金公司,工银瑞信从成立之初便将专户理财业务纳入其重要的战略规划,通过与外方股东瑞士信贷资产管理公司机构理财团队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在专户管理的组织结构、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制度流程、团队建设及公平交易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准备。
运作隐忧不容忽视
在基金专户理财激发巨大需求的冲动背后,其隐忧也不容忽视。
在悬殊的利益差距面前,基金公司如何防止公募与专户业务间的利益输送?专户理财不需要对外公布投资状况,是否会出现牺牲公募持有人利益,而为专户抬轿子?这些都是值得警惕的问题。
为了防止利益输送,监管部门在前期的《试点办法》中做出了相关规定,要求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为委托财产开设专门用于证券买卖的证券和资金账户,以办理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事宜。并且,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对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发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进行监控,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但不少业内人士指出,这些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或意义有限。毕竟,公募基金与专户业务共享研究平台与交易团队。在实际操作中,或许很难保证杜绝一切利益输送行为。并且,目前许多明星公募基金经理都转投了专户业务,这是不是也算是对公募基金的利益剥夺呢?
信托公司类奖项
年度金牌品牌力信托公司:上海国际信托
年度金牌收益力信托公司:中融国际信托
年度金牌收益力信托公司:中信信托
年度金牌收益力信托公司:华融国际信托
年度金牌变现力信托公司:长安国际信托
年度金牌风控力信托公司:五矿国际信托
年度金牌风控力信托公司:平安信托
年度金牌研发力信托公司:中信信托
年度金牌研发力信托公司:国投信托
年度金牌透明力信托公司:中信信托
年度金牌透明力信托公司:华鑫国际信托
年度金牌透明力信托公司:英大国际信托
年度金牌发行力信托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
年度金牌发行力信托公司:中粮信托
年度金牌服务力信托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
年度金牌服务力信托公司:中国金谷国际信托
年度金牌成长力信托公司:渤海国际信托
年度金牌成长力信托公司:昆仑信托
年度金牌创新力信托公司:北京国际信托
年度金牌创新力信托公司:华能贵诚信托
年度金牌创新力信托公司:国投信托
保险公司类奖项
年度金牌理财力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金牌成长力保险公司: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年度金牌收益力保险公司: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金牌综合实力寿险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金牌寿险公司:中国人寿股份公司
年度金牌财险公司:中国人保财险总公司
年度金牌银保合作奖: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金牌竞争力保险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年度金牌保险电子商务贡献奖: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金牌创新力保险公司: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金牌保险产品:光大永明“金保安康”健康保障计划
年度金牌保险产品:华泰人寿-百万财富综合保障计划
年度金牌保险产品:中德安联-安联安康福瑞综合保障计划(B款)
年度金牌保险产品:民生人寿-民生如意金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年度金牌保险产品:瑞泰人寿-瑞泰智盛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产品
基金、证券、期货及第三方理财机构奖项
年度金牌理财力基金公司:华夏基金
年度金牌收益力基金公司:中邮基金
年度金牌竞争力基金公司:工银瑞信
年度金牌风控力基金公司:广发基金
年度金牌发行力基金公司:中银基金
年度金牌创新力基金公司:长盛基金
年度金牌服务力基金公司:博时基金
年度金牌成长力基金公司:银华基金
年度金牌品牌力基金公司:天弘基金
年度金牌基金理财产品:中邮战略新兴产业
年度金牌基金理财产品:长盛电子信息产业
年度金牌创新力券商: 中信建投
年度金牌风控力期货公司:国金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年度金牌收益力期货公司: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
年度金牌透明力期货公司中粮期货有限公司
年度金牌服务力期货公司民生期货有限公司
年度金牌品牌力期货公司银河期货有限公司
年度金牌研发力期货公司冠通期货有限公司
年度最佳独立财富管理机构:诺亚财富
年度最具成长性财富管理公司:富赛金融
首都金牌类奖项
首都金牌理财师: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金融部李茜
首都金牌理财师: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朝阳支行于海跃
首都金牌理财师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商务中心区支行王鑫
首都金牌理财师: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中银大厦支行白蕊
首都金牌理财师光大银行私人银行(北京)中心:张伊欣
首都金牌理财师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朝阳支行孙静
首都金牌理财师: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金融部李慧
首都金牌理财力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樨地支行
首都金牌理财力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海淀东区农大支行
首都金牌理财力支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中银大厦支行
首都金牌理财力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新街口支行
首都金牌理财力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海淀西区世纪城支行
首都金牌理财力产品:中国民生银行非凡资产管理计划增利系列
首都金牌理财力产品:中国银行固定收益系列基金一对多产品
首都金牌理财力产品:
中国工商银行“灵通快线”个人无固定期限人民币理财产品
首都金牌理财力产品:中国农业银行“本利丰”系列理财产品
公司银行及企业银行类
年度金牌理财力中小企业银行:中国建行银行小企业金融服务部
年度金牌服务力中小企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小企业部
年度金牌风控力中小企业银行:北京银行中小企业事业部
年度金牌理财力托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
年度金牌最稳健托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
年度金牌最稳健托管银行:中国银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
年度金牌银行投行:中国银行
年度金牌理财力贸易融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贸易金融事业部
年度金牌品牌力贸易金融银行:中国银行公司金融总部
年度金牌理财力公司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银行部
年度金牌理财力资产管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金融市场部
年度金牌理财力资产管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
年度金牌服务力资产管理银行:兴业银行资金交易中心
年度金牌理财力金融租赁公司:工银金融租赁公司
年度金牌服务力金融租赁公司:民生金融租赁公司
年度金牌成长力金融租赁公司:华夏金融租赁公司
私人银行、零售银行、信用卡及电子银行类
年度金牌理财力零售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个人金融部
年度金牌品牌力零售银行:广发银行个人金融部
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零售银行:兴业银行零售银行部
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零售银行:交通银行
年度最可信赖零售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年度最可信赖零售银行:渤海银行
年度金牌理财力财富管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零售银行部
年度金牌理财力财富管理银行:北京银行财富管理部
年度金牌收益力财富管理银行:中国银行个人金融总部
年度最稳健财富管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
年度最稳健财富管理银行:浦发银行个人银行总部
年度金牌品牌力财富管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零售银行部
年度金牌收益力私人银行:中信银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
年度金牌服务力私人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私人银行部
年度金牌理财力信用卡银行: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
年度金牌服务力信用卡银行:北京银行信用卡中心
年度金牌创新力信用卡银行: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
年度金牌理财力电子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部
年度金牌理财力企业网上银行:中信银行网络银行部
年度金牌发行力电子银行:北京银行电子银行部
年度金牌理财力手机银行:中国银行电子银行部
年度金牌品牌力电子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部
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商行类
年度金牌理财力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银行零售银行部
年度金牌品牌力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银行办公室
年度金牌风控力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银行风险管理部
年度金牌收益力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资产管理部
年度金牌发行力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零售银行部
年度金牌服务力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私人银行部
年度金牌透明力股份制商业银行:兴业银行资产管理部
年度金牌变现力股份制商业银行:浦发银行资金总部
年度金牌成长力股份制商业银行:渤海银行零售银行部
年度金牌研发力股份制商业银行:招商银行金融市场部
年度金牌创新力股份制商业银行:广发银行金融市场部
年度金牌理财力城市商业银行 北京银行财富管理部
年度金牌理财力农村商业银行北京农商银行
杰出人物类
年度金牌零售银行家
中国工商银行零售总监兼个人金融部总经理李卫平
年度金牌零售银行家
中信银行总行副行长孙德顺
年度金牌零售银行家
北京银行零售总监 冯丽华
年度金牌财富管理杰出贡献奖
中国银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总经理梅非奇
年度金牌财富管理杰出贡献奖
华夏银行副行长黄金老
年度金牌财富管理杰出贡献奖
中国光大银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张旭阳
年度金牌财富管理杰出贡献奖
中国民生银行零售银行部总经理赵志敏
年度金牌私人银行卓越成就奖
招商银行副行长刘建军
年度金牌私人银行卓越成就奖
中国建设银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总经理魏春旗
年度金牌私人银行卓越成就奖
工行私人银行总经理马健
年度金牌信用卡银行卓越成就奖
工行牡丹卡中心总裁栾建胜
年度金牌信用卡银行卓越成就奖
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总经理段超良
年度金牌信用卡银行卓越成就奖
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中心总经理戴兵
大型商业银行类
年度金牌理财力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个人金融部
年度金牌品牌力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年度金牌收益力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资产管理部
年度金牌发行力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个人金融部
年度金牌风控力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风险管理部
年度金牌服务力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个人金融部
年度金牌变现力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金融市场部
年度金牌研发力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产品创新与管理部
年度金牌创新力银行:中国银行金融市场总部
关键词:企业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企业作为 社会 经济 的主体,其行为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企业在从事主营业务的同时,如何开源节流,降低成本,增加资产收益,成为企业决策层考虑的 问题 。当企业有大量的资金苦于找不到更好的投资项目时,一般的选择是将其存放在银行,以备不时之需。企业的这种选择本无可厚非,但是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企业有没有更好的选择呢?这时,企业理财就孕育而生。企业理财是指企业将闲置资金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等易变现资产或将资金短期内交由他人打理,以获取超额收益的行为。但是,长久以来,企业理财没有受到重视。
1 企业理财不被重视的原因分析
从具体实际来看,企业理财不被重视的原因有:第一,在传统观念中,企业被定位为生产经营为主,与经营无关的其他行为受到限制,也不被人所了解。第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融资渠道单一,很多企业经常面临资金短缺的窘境,何谈富余资金进行投资?第三,企业对于理财资金有很高的要求,比如风险要低,流动性要好等。过去,很少有这样的投资品种。第四,企业缺乏投资方面的专业人才,对投资市场缺乏客观公正的评判,如果投资失误,将会给企业带来很大损失。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企业的社会定位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政策的宽松,融资渠道的拓宽, 金融 衍生品种的增多,使得企业运用资金的能力逐步加强。企业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当企业有大量的闲置资金,寻求超过银行存款收益的行为就成为可能。在企业理财中曾经红火一时的当属委托理财。它是券商将企业托付的资金进行运做,并获得收益的行为。其刚推出时,以承诺的高收益,低风险倍受企业青睐。但随着市场风险的增大,券商违规行为与日俱增,很多企业被抛进了资金无底洞,有的甚至血本无归。这种理财方式也成为昨日黄花,被大家所诟病。
其他的理财方式呢?债券,风险较低,但流动性差;股票,流动性好,但风险较高;外汇,专业性太强。有没有适合企业投资的品种呢?答案是肯定的,那就是货币市场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的一种。而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它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作,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其特点如下:投资基金的单位面值较低,在我国是1元人民币;管理费、购买费较低,有利于吸收社会资金;基金由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由专家经营,有利于降低风险,得到较高回报;实行投资组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这样,有利于分散风险,保障投资者资产的安全。而货币市场基金具有证券投资基金的所有特征,又有其独特性。
2 货币市场基金的特性
3 货币市场基金的历史
货币市场基金最早发源于1971年的美国。由于对存款小户的利率歧视,货币市场基金应运而生——将小户的资金集中起来,以大户的姿态出现在金融市场上。一般投资者因市场准入资格、资产规模等原因无法投资,而货币市场基金则成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借道进入货币市场的便捷途径。它通过资金的汇集可进行金融“批发”业务,争取到银行间货币市场的较高收益,而且这种收益非常稳定。资金量较小的投资者在债券市场不具成本优势,无论是信息,资讯或交易方面都会产生较高成本,通过基金公司进行大批资金的运做可以有效降低成本,产生明显的规模经济效应。
表1 数据来源:CCER 中国 证券市场数据库
基金种类 股票基金 货币市场基 债券基金 混合基金
所占比重 52.9% 25.1% 16.6% 5.4%
表2 几种投资方式的比较
风险性 收益性 流动性 安全性
银行存款 低 低 强 高
国债 最低 中 弱 最高
股票 高 高 强 最低
货币市场基金 低 中 强 高
关键词:农商行;理财业务;困境;出路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1-000-01
《2014年二季度银行理财综合能力排行榜》中,理财产品发行数量居前五名的均位于北上广和南方沿海城市。而位于中部省份的M农商行于2013年12月才推出首款理财产品,且为N省农信社系统第二家发行理财产品的行社。在M农商行2014年7月开展的理财产品情况调研中,客户普遍反映该行理财产品发行不具有持续性,产品种类较少。作为一家坐落于中部三线城市城区的农村金融机构,M农商行在理财业务发展上面临着诸多困境。以M农商行为例,可以对我国中西部地区农商行理财业务发展的困境及出路做一探讨。
一、目标样本情况简介
我国各地经济金融发展呈现明显差异。在理财业务方面,沿海地区农商行发展相对成熟,而中部省份农商行理财业务刚刚起步。M市是N省省辖市、省域副中心城市,于2011年入围中国新兴城市50强大城市。M农商行是在原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区联社的基础上改制而成,于2013年成立。截止2014年7月,M农商行共发行三期理财产品,募集金额2.6亿元,资金投向均为存放同业,共实现管理费收入27万余元。购买客户多为收入较为稳定的个人客户和部分小微企业客户,机构客户占比很小。
二、农商行理财业务发展困境
(一)理财产品以银行为主导,吸引力较低
银行理财产品应该是以客户为导向,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开发设计并销售。而在不少农商行,理财产品却是以银行为导向的。一些农商行为丰富业务品种,为了发行理财而发行理财。不是在沉下心调查研究分析客户群体的理财需求、资金特点、风险承受能力,而是亦步亦趋,模仿跟风为主、独立创新不多。这种情形下,农商行对客户情况进行主观判断或依据以往经验作出结论,涉及出的产品不满足客户需求,对客户吸引力不够。
(二)理财品种单一,研发力量不足
N省农商行(除省会城市农商行外)现有理财产品均是投向同业存放,且全部为封闭型非净值型。专属机构产品和银行同业专属产品尚未开发,理财产品非常单一。主要是由于以下因素:一是由于监管政策的限制。农商行受多个部门共同管理,面临众多的业务限制。特别是近期银监合11号文、银监发8号文,对农商行投资非标资产进行了限制规定。二是由于农商行自身业务的限制,很多农商行贵金属代销业务、券商资产管理通道、票据回购业务等尚未开展,导致资金营运渠道的狭窄。三是产品研发力量的不足。农商行理财业务人员,多是经过短期培训考取资格证书后上岗,缺乏深厚的理论基础和操作经验,后期又未能接受持续有针对性的继续教育。
(三)科技支撑不足
农商行理财业务科技支撑不足具体表现为:第一、农商行在研发设计理财产品时,应当首先对客户的资金存放期限、金额大小、流动变化等进行分类总结,然后许多农商行没有专门的客户财务信息收集分析系统,来对银行客户资金特点、理财需求进行分析;第二、一些农商行现有业务操作系统只能办理封闭型理财产品,对于市场呼声较高的“余额宝式”-支持24小时购买和赎回、赎回资金实时到账的理财产品暂未上线;第三、许多农商行的手机银行理财模块和网银理财模块尚未上线,客户购买渠道狭窄,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理财产品的销售。
三、农商行理财业务发展出路
(一)积极研发适合客户的理财产品
农商行的服务对象具有富裕资金不多、风险承受能力不强、金融知识储备甚少等特点。因此农商行在理财产品研发时,要满足以下三个要求:第一、产品风险较低,以保本型为主。农商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高,其投资理财产品的目的是获得稳健收益而非追逐高风险下的高收益。在这种情形下,农商行在研发、运作理财产品时要特别注重产品的风险等级,以防高风险产品带来理财收益及本金的损失,使广大客户对农商行理财产品失去信心。第二、产品期限较短,三个月以内为主。将理财产品设计的期限较短是出于三个考虑:一是农户作为农商行的客户群体之一,其资金流动具有季节性因素,若理财期限过长,将不利于农户资金安排。二是中小企业作为农商行的客户群体之一,其日常经营资金流动大、账户留存资金不多。此类客户资金多用于经营周转,购买长期限理财的可能性不大。三是实践中发现农商行客户对利率敏感性较高。有些年份国家在一年中对定期存款利率进行多次上调,储户会将所存定期多次提前支取转存更高利率。这一特点要求农商行理财产品定价能及时反映当期市场利率状况,设计短期限产品使客户追逐高利率的心理得以满足。第三、购买起点较低。农商行客户普遍资金实力不强,富余资金不多,因此理财产品门槛不宜过高。农商行要多开发像余额宝一样认购起点较低的理财产品。
(二)加强理财科技建设
农商行加强理财科技建设要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完善的客户信息搜集分析平台。完善的客户信息搜集分析平台,将充分利用农商行现有的客户资源,准确抓住农商行客户的投资需求,通过系统软件分析及配对,为不同客户量身定做合适期限、合适时点、合适风险程度、合适收益水平的理财产品,提高理财产品的配比度,使得理财产品更接地气,更有人气。二是搭建全渠道的网络销售平台。随着移动支付时代的来临,人们习惯于使用网银、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快捷支付方式。搭建全方位的网络销售平台在当下显得尤为重要。就农商行而言,即开发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的理财模块。科技建设较好的农商行,还可做好微信、微博的理财产品购买渠道。
在理财科技建设方面,一方面省联社应切实承担起科技服务的职责,牵头研发并向全省行社推广,以平摊研发费用,解决单个农商行研发力量及资金的不足;另一方面要积极借鉴他行先进经验,并根据用户体验,不断优化科技服务的功能及界面。
(三)完善业务制度
只有业务流程细致可操作、风控措施到位无遗漏,业务经办人员才会不畏难,才能推动理财业务发展。具体而言,农商行应当完善四种业务制度:
一是风控制度及体系。理财资金运用中面临的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农商行应构建多层次的风险管理体系,合理界定各个职能部门风险管理职责,并要求各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同时建立合理的风险测评制度,对理财业务实现全流程风险管控,形成理财业务分析、审核、报告制度。二是业务操作流程。农商行应根据理财业务类型的不同分别类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就自主理财产品而言,操作流程应包括产品开发、产品销售、资金运用、到期兑付。农商行应对不同环节中部门职责、岗位职责予以详尽规定。三是会计核算制度。农商行理财业务会计核算制度应包括以下环节:客户开户存入资金、理财资金归集、进行资金托管、托管账户管理、收回理财本金及收益、向客户返还本金及分配收益、向客户收取手续费、支付第三方托管费等。四是档案管理制度。农商行应对理财业务不同操作环节的业务档案予以规范。完善的理财业务档案,可以如实反映农商行理财业务各个操作流程运作细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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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姜俊玲,王子柱.农村信用社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探析―基于SWOT视角[J].当代经济,20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