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0 10:42:3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宏观经济规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西方经济学流派发展进程
(一)古典学派
古典学派诞生于1776年英国的工业革命,当时社会生产力获得了极大提升,生产技术和经验都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并且在世界范围内积累了大量的财富,市场需求也不断增长,从而促使古典经济学学派的诞生与发展。该学派遵从经济规律,认为经济规律会主导价格和要素报酬,认定价格体系可以很好地配置生产资源,十分信赖市场自身的调节能力,不需要政府给予任何干预,主要的代表人物是李嘉图和亚当斯密。古典学派有两个比较著名的理论,一个是亚当斯密的国际贸易绝对优势理论,一个是李嘉图的相对优势理论。
(二)新古典学派
新古典学派又称剑桥学派,起源于十九世纪末到二十世纪初,学派创始人是英国著名的经济学家马歇尔。新古典学派产生的重要经济学理论,包括分配论和价格均衡理论,主张将供求论、边际效用论、生产力论以及生产费用论等融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完全竞争的前提。新古典学派的核心理论是均衡价格论,认为不同需求量和产品价格的构成是由边际效应递减规律决定的,并以均衡价格论替代了价值论。并在均衡价格论基础上发展出分配论,对国民收入中各种生产要素所占比例的大小进行了分析,认为其比例大小由各自的供求关系主导的均衡价格决定,并认为经济总量是由各种生产要素共同组成的。
(三)凯恩斯主义
凯恩斯主义诞生于资本主义世界大萧条时期,失业率高涨、产出能力严重下降,社会经济发展十分缓慢,甚至出现了经济倒退。凯恩斯主义可以解释为总需求管理,对经济萧条作出了科学解释:“消费需求不足和投资需求不足”。所以需要政府发挥经济主导作用,通过财政政策或者货币政策去拉动需求增长,促进经济消费和投资,进而带动经济复苏,恢复正常运转。凯恩斯主义的核心内容是IS-LM曲线,是由凯恩斯主义者希克斯总结并写出来的,是对凯恩斯主义最好的阐释。但是却受到了新古典学派的质疑与批评,认为凯恩斯主义将经济学又重新拉回了古典经济学领域中。
(四)新古典综合学派
新古典综合学派诞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凯恩斯的众多追随者在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对凯恩斯主义没有解决的问题进行了重新研究,并试图找到问题的答案,例如繁荣和通胀的分析等。新古典综合学派的代表人物有萨缪尔森、托宾以及索洛等,学派理论观念中比较著名的就是萨缪尔森所著的《经济学》,强调了使用财政和货币政策去调节社会经济总需求,促进就业、消除经济危机。并且提出了混合经济论,以此应对经济制度方面的问题。
(五)新古典宏观经济学派
新古典宏观经济学派诞生于七十年代的美国,当时美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严重滞涨,失业率很高,并且通胀问题严重。由此引出了货币主义和理性预期分析模式,并由此演化出经济发展体系。新古典宏观经济学派相信并十分依赖个体利益最大化、市场出清、理性预期以及自然律假说四个假设,认为私人经济能够保持自身的稳定,货币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是中性的,货币在短期发展的过程中也是中性的。并对凯恩斯的经济学理论作出了批判,认为其主张的积极干预经济的政策手段,对于经济发展是有害的。
(六)新凯恩斯主义
新凯恩斯主义是在凯恩斯主义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经济学流派,其汲取了凯恩斯主义中经济学理论上的不足,并在新古典宏观主义的理论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发展,从而发展出新凯恩斯主义,诞生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中期,建立了微观经济基础,对宏观经济学微观基础问题的辨析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宏观经济学的微观基础问题
(一)代表个体分析模式问题
经济学经典的分析模式是代表个体分析,可以将微观分析和总转化当作宏观总量,为宏观经济分析提供必要工具。代表个体分析模式的问题主要有三点,第一是社会经济个体数量多,并且个体差异大,代表性个体分析的工作量太大,无法准确把握每一个个体的行为和信息,容易出现误差和失误。第二是该模式的分析前提是假定个体本身存在缺陷,但是在现实社会中,代表个体的占比是一小部分,使其代表性遭受巨大的质疑。第三,在代表个体分析模式下,总量如果假定合理,其在分析时也会受到经济市场中各种因素的干扰,使得加总行为出现问题,得到的结果并不是统一的和固定的。
(二)理性预期分析模式问题
在理性预期分析模式下,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之间的差异是很大的,新古典学派认为宏观经济的理性预期分析需要建立在个体行为最优化的基础上,认为经济主体的发展就是宏观经济理论覆盖下的最优经济行为。但是,在理性预期分析模式下,完全理性的经济活动和行为是不存在的,个体的经济行为受到宏观经济形势以及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会不断发生变化,如果采取理性预期分析的方式去预测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发展趋势,必然会存在一定的经济风险,无法做到完全准确的预测和分析。
(三)计量验证分析模式问题
计量验证分析模式在经济学中使用比较多,并且相对常规的分析方法,首先要提出问题,并引入函数模型,然后提出假设,最后根据实证数据分析的形式去开展计量验证分析。经济学流派会根据自己对宏观经济微观基础问题的理解和研究成果,建立与之相对应的函数模型,进而对经济系统开始假设,并使用数据工具去推理、演绎,得到经济规律的数学表达。在计量验证分析过程中,分析的结果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利用提出的问题脱离实际,函数模型使用不当等。分析模式的问题容易导致过于理想化的缺陷出现,并且分析过程中有很多关键性的因素是无法被准确量化的,使得分析结果存在较大误差。
三、西方经济学流派对宏观经济学微观基础问题的辨析
西方经济学流派经历了数百年的发展与演化,经历过迷茫,也获得过成功,其对宏观经济学微观基础问题的辨析还是比较到位的。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的具体划分,应该从凯恩斯主义说起,但是其革命的根本目标是颠覆,并不是分立。当然,凯恩斯的颠覆思想也受到了很多质疑的,很多经济学家认为宏观经济变量间的关系会受到经济政策的影响,使得其相关的问题分析出现错误。以卢卡斯为代表的经济学家认为,如果没有微观基础,宏观经济学的分析是无法正常开展的,无法获得正确的分析。另外,正是因为存在质疑,才会一直推动西方经济学流派的发展与演变,引导经济学者不断探索着宏观经济学微观基础问题,致力于找到两者的协调发展途径,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对经济做出最准确的解读和辨析。
宏观调控是认识与运用经济规律的生动实践
面对近年房价疯涨和房地产投资过热,中央及时调控,采取“管严土地,看紧信贷”等宏观调控措施。*年又出台一系列旨在稳定价格的调控政策,有效抑制了房价涨幅,今年全国房价平稳,房价涨幅逐季回落,一季度上涨幅度是12.5%,二季度涨幅是10.1%,而一到三季度涨幅是8.8%。房地产市场正朝着遏制盲目投资、引导合理消费、稳定住房价格的预期方向发展。
房地产只是宏观调控的领域之一,中央还对经济运行中投资增长过快、某些产业局部过热、煤电油运形成瓶颈等问题实施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调控措施,有保有压、区别对待,使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低水平扩张势头得到抑制,煤电油运和农业等国民经济薄弱环节的投资得到加强。
不少经济学家接受记者采访时均表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成功实践,不仅使我们加深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增强了驾驭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本领,而且使我们得到一些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新的经验和启示:坚持把又快又好发展作为搞好宏观调控、促进科学发展的根本要求;坚持把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作为搞好宏观调控、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原则;坚持把着重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作为搞好宏观调控、促进科学发展的主要方式;坚持把推进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实现总量平衡作为搞好宏观调控、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着力点;坚持把深化改革、完善体制机制作为搞好宏观调控、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坚持把维护群众利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搞好宏观调控、促进科学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制度经济学也正在取得突破
一些经济学家指出,长期以来政府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双重角色:一方面,政府作为一个“理性人”,是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一个特殊主体;另一方面,政府又是居于市场经济之上的“驾驭者”和“调控者”。该怎样确定政府的职能呢?伴随经济实践和经济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经济学界形成以下共识——政府主要提供公共产品,解决社会公平问题。
这类深层次的制度问题,在*年开始逐个突破。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人们越来越注重从制度的角度来深入思考中国的改革和发展。制度是影响生产力发展的首要因素,市场机制固然可以通过生产要素,特别是劳动要素在部门间、地区间等的流动来调节和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但市场机制在本质上并不能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主要管效率、政府主要管公平”制度建设已成为学界的共识。
在制度改革中,政府职能改革、企业改革和财税金融改革将成为三大主要方向。今后的改革将更强调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强调将改革的措施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微观经济学全方位开花
*年还被称为“中国股市改革年”,受人瞩目的股权分置改革终于启动,以股改为代表,政府频出新策,力促投资者对股改在总量、时间、价格等方面形成稳定预期。除此之外,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在迈向真正有弹性和可浮动的汇率制度方面走出了关键性的一步。这些生动的改革经验正在丰富中国社会主义金融学的内容。
当前我国经济处于稳定增长平台,经济自主增长能力逐步增强,宏观经济基本态势较好,为加快各项关键性改革提供了宽松的经济环境。在这样的有利时刻,我国关键领域的改革攻坚力度正在加大,用改革的办法克服深层次的体制性、机制性弊端,巩固宏观调控成果,增强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这些改革经验又将成为微观经济学的经典素材。
我们也看到,经济学界开始更多地研究企业、城市居民、农户等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金融学、财政学、税务学、产业经济学、区域经济学、国际贸易和劳动经济学等学科,构成了一个内容丰富、体系庞大的学科群。
经济学是一门经验性、解释性的科学,也是一门经世致用之学。当代中国经济学者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研究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分析支配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和发展的经济关系、运行机制、调控机制,探寻其中的规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因此正在变得丰富而有深度,中国人对经济发展规律的认识因此正在不断深化。
当前我国经济处于稳定增长平台,经济自主增长能力逐步增强,宏观经济基本态势较好,为加快各项关键性改革提供了宽松的经济环境。在这样的有利时刻,我国关键领域的改革攻坚力度正在加大,用改革的办法克服深层次的体制性、机制性弊端,巩固宏观调控成果,增强经济
发展的稳定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这些改革经验又将成为微观经济学的经典素材。
现代市场经济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政府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其中的经济和行政手段,随着越来越多的趋同于经济规律作用的模式,这样,法制作为刚性准绳的重要作用,就随之凸现出来,因此,如何加强宏观调控过程中的法制建设,通过法制建设和制度创新,促进宏观调控突破体制性、政策,使市场经济能够在复杂多变的环境中保持快速健康发展,是今后面临的一项新课题。
一、法制对经济宏观调控的作用和意义
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打破以往的政府为经济活动中心、以计划命令为主要手段的经济模式,将市场作为经济活动的中心,将经济规律作为市场运营的基本准则。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应当由直接的管理,转变为制定经济发展战略计划、确立市场运行规则、向市场主体提供引导和服务、促进市场健康发育,积极维护市场秩序等宏观的、间接的管理方式,这样,经济的宏观调控与法制建设就成为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也就是说,法制是经济的产物;但同样的,我们也不可以忽视法制建设带来的巨大的反作用,法制建设对经济宏观调控的作用具体表现为: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和制约作用。
(一)法制建设对政府宏观调控的引导作用。政府的宏观调控与其相对应的市场经济模式一样,有其自身的随机性和复杂性,如何使其能够在经济运行过程中适时、合理并行之有效,是充分发挥法制的引导作用的重要意义所在。目前,我国法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的指引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使宏观调控经济过程中的各种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过政府立法程序,将实践中调控经济所需的具体手段,上升为法律、政策和规范,为调控主体设定行为模式和权义界限,将其调控行为纳入法制轨道。第二、调控主体通过法的规范,引导市场经济主体在遵循市场经济体制自身要求的同时,也遵循一套统一而普遍适用的规则,避免或抑制各经济主体随意发展、大量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某些经济领域发展失控或呈现危机,使市场经济得以健康发展。
(二)法制建设对宏观经济的促进作用。法制建设对宏观调控经济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通过法律的规范,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反映市场经济规律,从而合理的确认政府职能以及随着经济发展的情况,政府职能相应的调整和转变,以促使它更好地为市场经济服务,正确理顺并处理好政治关系、社会管理关系和经济关系等,既调动了调控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使市场经济进一步按照法律所确认的原则,深入发展,稳定发展,为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扫除障碍和创造条件。
(三)法制建设对宏观经济的保障作用。法律以其特有的属性——国家强制性和规范性,在保障宏观调控经济顺利发展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种保障具体表现在,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和规范性,确认和维护宏观调控主体的权利模式和行为模式,引导调控主体的活动,预防、打击、制裁经济活动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并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和经济秩序,平等地对待和处理好各种经济纠纷,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和权利得到实现。建立和维护必要的法律秩序、法律环境,为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等各个领域和环节提供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为标准和规范,为制裁和处理市场经济运行中产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准则,从而为市场经济运行提供秩序保障和环境保障。
(四)法制建设对宏观经济的制约作用。通过法律的规范,在引导、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的同时,也制约宏观调控过程中的强制性、盲目性和任意性等消极因素和市场经济的自发性、波动性等倾向,这种制约作用是法律本身的功能,也是改革开放、特别是宏观调控经济对法律的需求。
二、宏观调控与法制建设相结合,是我市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由之路
我市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增长,有赖于科学合理且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加以保障.因为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宏观调控本身不是灵丹妙药,不能一劳永逸的解决市场经济过程中存在的所有问题,而法制的本身可以合理的补充宏观调控经济上的不足,为宏观调控提供正确的引导和有效的保障,因此,宏观调控与法的功能紧密结合,是更好的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明显提升经济效益的有效手段。
(一)法制建设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现实性。第一,法制建设对市场经济的特殊功能只有在宏观调控中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因为宏观调控是指政府对经济的间接管理,是指政府对市场经济的服务、引导和必要的干预,而法律则是实现间接管理、必要干预的最佳手段。第二,法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客观性和强制性的属性,它能有效地满足宏观调控的需要。因为宏观调控的对象是总需求与总供给,是市场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是产业结构与公平分配的关系。而这些关系只有通过法才能调整、适应,引导和保障。
(二)宏观调控与法制结合的重要意义。传统的单纯依靠行政命令,把法律手段仅仅作为宏观调控手段之一的观念已经逐渐远离经济发展的舞台,法制的作用越来越从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凸现出来,因此,树立法制建设是宏观调控的依据、准则和保障的正确思想,全面认识宏观调控与法制建设的内在联系也就因此具有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如何合理的将法制建设与宏观调控有机的结合起来。第一,充分认识到法制建设对宏观经济的重要作用,要改变过去那种把三种手段,即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与法律手段并重的观念,因为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既要法律来确认、规定,也要法律来调整与保障,还要法律来解决使用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时所出现的矛盾、纠纷和具体问题。第二,我市的宏观调控既要借鉴外省市的经验与教训,更要从我市实际出发,并赋予它新的含义,即市政府经济管理部门通过对我市基本经济总量的调节,控制、组织市场经济的运行,引导经济的发展
三、我市存在的问题
(一)宏观调控管理体制没有完全理顺,法制建设未得到足够的重视。法制工作的领域不宽,没有渗透到社会、经济事务的决策和管理中去,法治政府的理念有待深入人心,“管理就是权力,管理就是审批”的观念转变还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行政干预经济活动的现象依然存在,在行政管理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责任权力、权利义务不对等,甚至违法设置行政管理权或被管理者的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发育和经济发展。
(二)服务型政府建设尚未到位。政务公开不全面,法定应公开的信息尚未完全公示,行政决策、行政决定及其程序和依据没有公开;电子政务的发展滞后,有的网页内容单薄、更新缓慢、功能单一; 行政许可事项及相关管理事项的集中办理、联审会办实现难度较大;应当统一在政务大厅受理、回复的事项存在“两头受理”、“两头回复”的现象;不依法、不按程序履行职责,行政管理工作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等现象依然存在,行政服务效能有待提高。
(三)宏观调控职能与经济发展有脱节,法制工作受功利因素干扰。由于权力本位、利益本位的驱动,加之机构设置不尽合理、职能交叉,以及法制工作的机制不够健全等客观因素,在宏观调控经济过程中,权力掣肘,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等现象时常出现。
(四)对宏观调控行为的监督不完善。宏观调控主体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尚未严格贯彻执行到位,而已开展的监督范围偏重在行政处罚,对行政许可、收费等执法的监督相对薄弱,部门法制机构监督工作难以开展,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手段,监督的效能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
四、解决上述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积极理顺宏观调控行政管理体制。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各种宏观调控关系,克服职责交叉、相互掣肘、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现象,在各项工作中牢固树立依法办事的法治观念,坚持以人为本、以法为准、依法行政。将各种宏观调控方式和手段聚集起来,发挥综合效能;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培育、发展各类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将政府经济职能还给市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功能,除法律法规明确必须由行政机关实施的以外,逐步将资质认定审查、行业信息披露等行业管理职能转移给行业组织,发挥其行业管理与行业自律的作用。
(二)建设服务型政府。第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外,凡是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及其他可以公开的行政决策、决定、政策等政务信息,都要通过能够为社会广为知晓的方式和渠道向社会公众公示,对于公众依法有权查询的政务信息,要创造便利、快捷的查询办法、渠道或条件。第二,完善决策机制。一是按照市政府要求规范决策程序,制订和完善决策程序和部门内部决策程序规定,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第三,加速管理转型。注重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类资源,优化改善投资环境,积极探索和运用行政指导、行政规划、动态管理等多种间接管理、市场化手段,积极进行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推行事后监管为主的行政管理方式,促进宏观调控经济的协调发展。
(三)运用法律手段重新定义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打破以政府为中心、以计划命令为手段的经济模式,将市场作为经济活动的中心,将经济规律作为市场运营的准则。由此,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必须由直接的微观管理,转变为制定战略计划、确立市场规则、向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发育,维护市场秩序的以宏观、间接管理为主的宏观调控管理。也就是要求政府职能从传统的计划、审批许可、命令向规划、政策、运用经济杠杆、指导、协调、服务转变。这样,我们就应该通过立法、制定规范等方式,逐步规范政府权力,调整政府与市场主体的关系,废除那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旧职能,另塑造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政府新职能,这是形成自由、竞争、公平的市场机制的重要条件。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的地位;法律部门
在我国,“经济法”这一概念的出现和使用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经济法在我国发展的这二十多年中,其是否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一基本理论问题,一直是学者们争论的焦点问题,笔者通过对以下几个方面的论述,以期阐明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
一、从经济法的产生看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
经济法一词最早出现在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1775年撰写的《自然法典》中。现代意义的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欧美国家,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过度的自由竞争引起生产和资本的不断集中,垄断市场的倾向日渐显著,产生了各种市场弊端,资本主义的矛盾空前激化,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开始改变经济政策,加强对自由市场的干预,国家对自由市场干预的法——经济法应运而生。
从上面经济法的产生过程,可见经济法的出现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虽然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方面有其天然优势,但是市场又存在着盲目性和滞后性,易导致不正当竞争及垄断行为产生等弊端,为保障社会化大生产的顺利进行,就必须同时发挥市场及国家必要干预两方面的共同作用,而经济法既在微观领域对经济进行规制,又在宏观方面对经济进行整体调控的特性,恰好满足了这种社会需要,是其他法律部门不能替代的。
二、从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看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
法律部门,一般而言是指调整因其本身性质而要求有同类调整方法的那些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法学理论界,对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两种看法:一种是“一元说”,是仅以法律调整对象的不同作为划分标准。因为这种划分标准过于单一,无法对纷繁复杂的法律体系做出较为科学的划分,这种学说已为学界所抛弃;一种是“二元说”又称“主辅标准说”,这种划分方法由前苏联法学家提出,至今仍被许多学者所接受。“二元说”以调整对象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依据。其中,调整对象标准是调整同一性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一个法律部门,而调整方法主要指权利义务模式及法律责任的确定方法。
(一)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点决定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社会公共性,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不是一般的经济管理关系,而是具有社会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具体而言有两大类:
1、微观经济管理关系。微观经济管理关系是具有社会公共性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是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在建立和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中形成的管理关系。它主要发生在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与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社会经济团体与市场经营者之间,包括在税收征管、金融证券监管、贸易管制、价格监督、技术监督、企业登记管理、交易秩序管理等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建立和维护自由、平等的市场竞争秩序,就必须由国家对市场经营主体的行为进行管理和干预,而且也只能由国家进行管理和干预。为此,我国已相继出台了一大批此类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
2、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宏观经济管理关系是具有社会公共性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中央和省两级政府及其法定的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实施对国民经济与宏观管理调控,而发生在宏观经济领域里的经济管理关系,主要包括在计划和产业政策的制定、实施,国家经济预算及其主导之投资,税收、金融、物价调节,土地利用和规划,标准化管理等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实行宏观经济法律调控是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的普遍趋势。当自由竞争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后,国家对宏观经济的干预甚至到了大规模的程度。在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中必须要建立、建全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以推动社会进步。
因此,我们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管理关系,是其特有的,也是其他法律部门的调整范围无法涵盖的。
(二)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方法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的独特性是许多学者予以否定的,因为我们在大量的经济法的法律法规中看到的调整方法(即权利义务模式及法律责任)主要是采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大责任方式综合适用,是对这三种责任方式的综合化和系统化,但是法律责任方式的种类是有限的,它们已经被业已存在的法律部门所采用,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现象,也只能采用这些种类有限的责任方式,而且这种三大责任方式综合适用的调整方式又恰恰在一个方面说明了经济法调整方式的独特性。
随着社会经济和法制的发展,也有一些新型的调整手段被“挖掘”出来,适用于经济法领域,诸如程序的、褒奖的、社会性的,等等。我国学者对此研究得较多的是奖励手段(也有将其称为褒奖手段)。另有一种新型的法律调整手段,有著作将其称之为“专业暨社会性调整手段”,包括专业调控及专业约束和制裁。勿庸置疑,传统调整手段和这些新型调整手段,构成了经济法这种公私法融合之新型法律部门的独特的调整方法。三、从经济法与几个法律部门的关系看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
有些学者认为经济法不能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因为他们或认为经济法仅为民商法的补充,或认为经济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完全可以由行政法代替。所以,为了阐明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我们就必须对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关系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相同点在于,主体中均包括企业、法人、公民等;二者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并且都涉及对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的调整。
它们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调整范围不同。民商法主要调整平等、等价的产权关系和流转关系,着眼于微观的交易安全,重在保障个别主体的财产及人身权益;而经济法主要调整公共性经济关系,着眼于宏观的秩序和利益,一般不涉及个人的人格、财产和交易关系。2、调整方法不同。民商法对于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和法人,采取了民事制裁的方式;而经济法正如以上所述,采取了综合性的责任方式。3、根本作用不同。民商法的根本作用是保证各种合法主体能够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参与经济关系及从事其他活动,保证其合法意志能实现;而经济法的根本作用是为了保证社会有一个正常、自由的竞争环境,从而使社会经济能够协调、稳定的发展。4、性质不同。因为民商法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关系,所以民商法是典型的私法;而经济法是“以公法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在于,两个部门法的调整方法都存在行政责任方式,而且二者也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管理关系。但二者的区别也是相当明显的,主要表现在:
1、调整范围不同。行政法调整的是关于国家行政组织及其行为,以及对行政组织及其行为进行监督的社会关系;而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虽然二者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但调整经济关系的角度和深度不一样。行政法调整微观经济关系,是对个别、具体、特殊的经济关系的调整,经济法则调整宏观经济关系,主要包括税收关系、金融关系、计划关系、财政关系等,是国家从长远利益、整体利益考虑对经济所作的调整,具有一般性、抽象性和普遍性。2、调整方法不同。行政法以大量的行政责任方式为主;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如上所述。3、原则不同。行政法的原则是依法行政、廉洁高效;而经济法以维护公平竞争、平衡协调及责权利效相统一为宗旨。4、目的不同。行政法是国家本位法;在经济法中,国家干预经济活动是为了保证整个国民经济在现有基础上更快地发展,所以经济法是社会法,为了维护全体人民的利益而产生。5、国家权利大小不同。行政机关管理的是具有特殊性的社会关系,使行政活动成为一种纯粹的社会活动和组织活动,因而行政机关在进行活动时往往无具体明确的法律可依,在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中,行政机关就享有较高的自;而在经济立法中,法律法规的最根本依据是客观经济规律,经济法是对客观的、固有的、稳定的经济规律的一种反应,因此国家在颁布经济法和执行经济法时的自较小。
四、从经济法的重要作用看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
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应运而生的,不是任何法学学者的臆造,它在促进、稳定社会经济发展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是其他任何部门法都不可替代的。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有关国有经济的法律法规,在法律上确立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主导地位。国务院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有关法规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集体经济的迅速发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经济法规对扶持城乡个体经济和保障私营企业的合法利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另外,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的制定,改善了外商投资的法律环境,推动了“三资企业”的迅速发展。
(二)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建立有中国特色、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现代化建设的客观要求,经济法对于反映经济规律要求的经济体制改革方向及相关措施做出明确规定,使其制度化、规范化,这样便能从法律上保证经济体制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三)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经济法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把各项经济活动都纳入法制轨道,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各自的作用,充分发挥计划和市场两种手段的长处,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益,从而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社会是发展的,经济是发展的,法律也是不断发展的,我们不能在更复杂的社会关系需要新的法律部门来调整时,还固守着几个古老的部门法,否定新的部门法的重要作用。因此,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已不容置疑。
参考文献:
5月的中国发生了不少大事,而临近月底时,沪深A股市场突如其来的“井喷”现象成了财经界最为特殊的近景,让人不得不看,不得不想。应当承认,这一轮股市升势的确不同寻常,而且在经历了长达两年的漫漫熊市之后,投资人对于牛市到来的企盼无论如何强烈、如何热切都不过分。但在此过程中,我们还听到了一种非常奇特、而且完全背离了市场规律的论调。这是有碍市场发展、必须予以反对的。
这说法以经济学家的姿态出现,理而论之地说,现在“启动股市带有启动内需的战略性质”,可以由股市升温来带动投资和内需,因而可以“振兴整个宏观经济”。结论当然就要特别主张“看得见的手”在市场上激扬。
检验理论和历史,我们完全可以指出,这种“启动股市启动内需说”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人们都知道,股票市场作为市场经济的一部分,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而且股票市场的冷热对现实经济生活确实可以产生影响。比如香港就曾经有种说法,称股市升的时候酒楼就满了,港人纷纷吃起鱼翅捞饭了。而且美国也有“股市热了、消费旺了”的说法。这就是国外学者曾提出过的“财富效应”。
然而,其一,股市升温、财富效应产生,本身应当是宏观经济形势向好的结果,是经济自身带起了股市之后,后者再反过来发生某种反作用。这里经济发展是因、股市升温是果,因果不能倒置。其二,这种影响,也就是“财富效应”,对于消费的反作用仍是非常有限的。美国高盛公司的首席投资策略家曾就此问题进行过定量研究,发现财富效应对消费的刺激只占到美国整体消费的3%。其三,中国的投资者行为与美国人截然不同,中国人从股市赚了钱,主要是重新投入股市进行投资或投机,很少用于大规模消费。以定量的方式观察,可以说股市热带来消费热甚至投资热的情况,在我们这里过去根本没有出现过;目前人们对未来收入预期普遍偏低,更不可幻想奇迹发生(参看本期“宏观经济月评”专栏文章的分析及两张表格)。
自去年初以来,中国经济逐步陷入通货紧缩已经是无可争议的事实。经济学家们提出了各种建议启动经济,政府也或交替、或并行使用了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双重手法;至少从今年3月人代会政府工作报告的精神看,这些通常用来启动经济的手法还将用下去。在此过程中,我们从未听说哪个学者或决策层人士提出过用“启动股市”的办法来启动内需。广而言之,美国在30年代和90年代初都出现过萧条,日本自1992年以来一直处于经济萧条之中,全世界的经济学家们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建议,总结了各种经验教训,但从未有人主张“刺激股市”之说。这里的原因非常简单,并非经济学家或是决策层人士思维障碍、迂腐无能,而是因为大家都没有忘记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原理,所以从科学的头脑出发绝不会去缘木求鱼!
那么在中国的现实状况下,应不应当让股票市场对改革和经济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呢?而且,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是否可以对股市发生某种影响呢?回答也是肯定的。不过,股市有自身的规律,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应通过货币政策来间接形成有限影响;政府可以通过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必要制度安排(例如在严格的监管和限定下合理解决券商融资渠道问题),使股市获得健康发展的充分条件。而从根本上说,为了使股票市场在眼前和未来的国企改革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认真解决上市公司的效益不佳的问题、治理市场的结构性缺陷,才应当是全局性战略行动的起始点。舍此之外,指望靠人为营造的气氛、甚至不知何来的“场外资金”来“搞活股市”,市场纵使暂时“牛”了,也只会是饮鸩止渴的“病牛”,在长远的意义上对投资人、对市场、对经济都并非好事。
5月的中国事情太多。使馆被炸事件发生后,不少人甚至对加入WTO的努力和目标都发生了动摇;股市从“导弹缺口”转至持续暴涨,也使人惊服外界因素左右市场的力量。然而,突发性的事件,以及由此引出的突发性情绪(特别是其中的过激情绪)总会过去的。平稳地度过5、6月,我们会更清醒地看到,已经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轨道中的中国必将一如既往地走下去。过去20年改革已经印在中国人心中的市场理念是不会从根本上动摇的。
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所有具有经济行为能力的个人或组织都应该为自身的经济决策承受资金面风险,而不能企望中央银行大量注水为自身的错误决策买单,延缓经济结构调整时机,加剧实体经济的虚拟化,进一步增加宏观经济金融的运行风险。成为市场经济的一个合格主体,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在过去相当长时间内,我国市场主体自主风险决策机制还不健全,风险外溢效应较为明显,个体、个别经济组织经营决策的风险,迫使金融体系违背经济规律提供流动性支持。特别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后,部分地方政府以稳增长为借口,不顾地方实际财政收支发展前景过度负债,形成对中央政府和金融体系的倒逼机制,使得我国宏观经济去杠杆、去泡沫的进程步履蹒跚。
据国家审计署审计,截至2013年6月末,我国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10.89万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67万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4.34万亿元。2014年到期的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规模约占77.1%,将成为我国宏观经济金融治理的重大难题。
去年下半年以来,随着货币市场流动性趋向紧张,呼吁中央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的呼声也开始变得强烈。应该看到,在我国外汇储备及社会融资总量稳定增长的同时,我国金融市场流动性总体宽松适度。之所以货币市场出现阶段性的利率跳升,不是因为中央银行提供流动性不足,而是金融机构在调整资产负债结构进展上非常缓慢。如果金融机构,包括各类型经济组织、地方政府不改变自身的经济决策机制,不充分考虑市场经济运行的风险,而是将中央银行流动性支持作为救命稻草,只会将局部的风险演化为全局危机,最终损害我国国民经济健康稳定运行。
可见,加快培养具备风险自决及自担的合格市场主体显得尤为重要。具体来说,就是要将市场化规则全部引入到市场主体的经济风险决策模型之中,完全抛弃行政干扰,强化最终的风险承担与分散机制。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地方政府,只能以市场化融资方式获取资金。即使金融机构基于所有权偏好提供了资金支持,一旦出现融资风险,相关损失也由金融机构独立承担。金融机构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政府抵押担保的财产,而地方政府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债务履约。只有这样进一步强化风险自担的约束机制,才有可能真正促使我国现有的市场主体成长为真正合格的市场经济主体。
当然,若个别经济组织经济决策失败引发的风险外溢过于显著,以至于影响到地方社会稳定或地方经济的稳健运行,迫使地方政府不得不提供救助,若出现这种情况,应以地方政策财政为首要选择,中央银行再贷款为支撑,且属于个案处理。
无论怎样,中央银行要坚持稳健的货币政策,按照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调节流动性状况,而不能为错误买单,从而促使市场主体能够真正进行理性的风险选择与决策。
关键词:宏现调控;政府失灵;主流宏现经济政策;经济泡沫
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是: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活动中起基础性作用,以政府干预来弥补“市场失灵”。同时,在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长期发展战略方面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崭期时期,宏观经济调控将面临新的挑战。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如何防止“政府失灵”问题
所谓“政府失灵”是指政府干预经济不当,未能有效克服市场失灵,却阻碍和限制了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从而导致经济关系扭曲,市场缺陷和混乱加重,以致社会资源最优配置难以实现(刘俊奇,1999)。具体地说,“政府失灵”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其一,政府干预经济活动达不到预期目标;其二,政府干预虽达到了预期目标但成本高昂;其三,干预活动达到预期目标且效率较高但引发了负效应。
析“政府失灵”的成因很多,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政府对经济的认识难以完全符合经济规律,即使一定时期抓住了规律,然而规律本身是发展变化的,因而不可能穷尽。进而,政府的决策不可能完全正确;2.政府角色错位。即政府未能恪守其“增进市场论”的基本角色,干预的范围和力度过大,超出了矫正市场失灵、维护市场机制顺畅运行的合理界限;3.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是依靠市场主体的驱利动机来实现政府调控目标的。而政府干预的目标、手段可能与市场机制运行的要求、微观主体的目标和情况相冲突。因而,宏观调控的效果不能由政府来完全左右;4.政府的组织机构、运行机制不可能完全统一和协调,因而可能导致政策的制定、执行的非科学化和非理性化;5.政府官员的腐败和政策的不恰当可能导致“寻租活动‘的大量存在,从而扭曲了经济关系,障碍资源的合理配置。
我国这几年:“政府失灵”的例子主要有:关闭产权交易中心,取消场外交易,上市指标搞行政切块分配;贷款权上收,城市合作银行合并,农村合作基金的撤并;允许甚至鼓励行业自律价格的存在;恢复对粮棉收购的管制;物价持续走低;民间投资和消费启而不动等。
当前,我国“政府失灵”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角色错位时常出现,往往干预过度,破坏了市场机制运作的合理界限。这是由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的遗留影响还在发挥作用;二是政府宏观调控的效果难以达到预期目标。这主要是由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已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政府还不能充分把握其运行规律。如何克服这两大问题,是我国近期防止“政府失灵”的主要任务。
二、如何实施主流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转变
关于当前宏观经济中的困境即物价持续下跌(通货紧缩)和“有效需求不足”的成因,人们已阐述得很充分了。笔者认为理论界从整体上已达成了共识,只是角度可能不同,在此不再复述(参阅江勇、熊正栋,1999;戴培昆,1999)。
但是人们对当前“有效需求不足”局面的性质判断,笔者不敢苟同。如“经济发展新阶段一个主要的标志就是所谓阶段性有效需求不足”(参见张晓晶,2000),另如1998年有一种“V”型理论认为经济会迅速上升等等,这些把我国当前出现的“有效需求不足”问题看作是阶段性的,即使他们也可能意识到这种局面在未来较长时期内存在。然而,我们的观点是:“有效需求不足”是体制改革的结果,搞市场经济就要长期面对有效需求不足问题;更进一步地说,“有效需求不足”是市场经济的共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例外。
同时,买方市场的形成和“有效需求不足”问题的出现并不意味着我国的主要矛盾已转移。我国的主要矛盾依然是生产力水平的落后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因为“有效需求不足”隐含着人们有需求但没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这与存款的多少并不等同)。因此,在经济转轨时期,宏观调控的首要目标仍然是如何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保持国民经济稳定增长,不仅仅指总量增长,而且更重要的是如何提高增长质量和增长效益。而要提高增长质量和增长效益,退回到原有体制是不可行的,这已为我国的实践所证明;唯一的出路是深化体制改革,加强宏观调控。而通过深化体制改革,通过市场经济的完善来实现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和增长效益与质量的不断提高,就必须不断扩大“有效需求”。于是,我国的主流宏观经济政策由过去的以收缩性为基本特征的宏观经济政策转变为以扩张性为基本特征的宏观经济政策(关于过去的主流宏观经济政策可参见吴晓求,1998)。
然而,政府在这种“有效需求不足”约束下的宏观调控力度不足,手段选择和效果还很不理想。如1998年通过增发国债扩大政府投资以拉动内需,确实起了一些作用。但从1999年上半年国有经济增幅下降的事实表明,这次宏观调控只是启动了国有经济的短期增长;虽然1999年财政政策、收入政策着眼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目标(参见陈淮,2000),注意了短期政策与中长期发展相结合,但由于体制性约束,效果一时难以体现。由于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退出机制的缺乏,银行体制改革滞后,投融资体制的扭曲,使整个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低下。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的是更积极有效的制度选择与安排,可这是需要时间的。同时,在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过程中,宏观调控的效果越来越受到微观主体运行机制的制约:宏观调控的实施是通过微观主体的驱利动机来实现的,而不能由宏观调控主体直接决定;宏观调控的效果如何,决定于宏观调控的方向是否与微观经济主体的运行机制相适应。这样,实现主流宏观经济政策有效转变面临两大难题:一是培育市场主体和规范市场运行机制,二是使宏观调控的作用力与市场经济微观主体运行机制相适应。
三、如何防止宏观经济政策失效
当前宏观调控领域存在两大问题:一是“有效需求不足”;二是经济开放度日益加大。这两大问题都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了挑战。在前一部分中,我们阐释了我国主流宏观经济政策的转变,并指出,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效果受微观主体运行机制的制约,这是防止宏观经济政策失效的一个方面。同时,宏观经济政策的效果还受其自身特点的限制。
(一)我国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对宏观调控有效性的限制
1、财政政策。
(1)财政政策的扩张限度有限(参见张晓晶,2000)。财政扩张的限度一般用债务负担率(即债务余额占GDP的比重)来衡量。单看狭义债务负担率(主要指国家财政统借统还的债务余额占GDP的比重),中国则处于一个非常低的水平,1998年还不到10%(发达国家几乎都在50%以上,欧盟的标准是60%)。但考虑到“中国特色”,政府实际的债务负担还应包括部分地方政府、公共部门或国有企业的国外借款以及银行不良贷款。这样,1997年底我国最大债务负担率已接近50- 60%。按我们的观点,当前社会保障体系的大量“空帐”也应计在政府债务之内,这样政府实际债务负担率已不低,增发国债的空间已十分有限。同时,1991年至1998年,国家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14.6%、13.1%、12.6%、11.2%、10.7%、10.9%、11.6%、12.4%,基本上逐年减少,近两年略有回升,但升幅不大。这样,通过国家财政支配的资源就很有限了。
(2)扩张性财政政策的效果十分有限。近两年,国家采取增发国债的扩张性财政政策,1998年发行3891亿元,1999年发行3415亿元。但在政策运作上将财政投资按计划分割到各省、区、直辖市,再由地方分割到各项目。这种按老办法搞财政拨款,很容易出现新的重复建设:“长官项目”、高收入低产出、胡花乱用等问题。结果,1998年底,国有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达19.5%,而非国有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基本为0(其中:集体经济投资下降了3.5%,个体经济投资增长6.1%),从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只有14.1%。并且只影响国有经济,对非国有经济影响微弱。另外,最近财政部对1998年1000亿国债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72个重点项目进行检查,发现已有20个项目的大量资金被挪用和乱用,10个项目属于“三边工程”。同时,虽然1999年中央财政提供的技改贴息从1998年的7亿元猛增到90亿元,力图通过“四两拨千斤”的方式有效地起到财政资金带动投资需求扩张的目的,但考虑到中国的资金分配格局和信贷结构,这些技改贴息资金恐怕绝大部分又流向国有经济。然而当前国有经济缺乏活力和效益,非国有经济是最具活力的和效益的,因此,扩张性的财政政策的效果十分有限。
2.货币政策。
(1)M2的增长率还可适当提高。货币供应量的增长率与通货膨胀率之间存在正相关(米什金,1998);我国学者的研究表明:在中国,高通货膨胀总伴有M2的过快增长(王大用,1996)。如在1988年和1989年的高通胀之前,有1986年至1987年M2的过量供应;在1993至1995年的高通胀之前,有1990至1992年M2的过量供应,且1994年通胀高峰时M2供应加速,使得本次通胀的时间延长。但是近几年,我国M2的增长一直在下降,且当前我国仍处于通货紧缩时期,因而M2的增长率可适当提高,但不能过高。
(2)信贷萎缩限制了货币扩张。自1996年以来,我国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增长率逐年下降,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信贷萎缩”现象(樊钢,1999)。造成信贷萎缩的原因主要是:一方面国有银行由于坏帐积累不愿再向一些国企贷款;又不能、不愿向非国企贷款(存在信贷歧视);另一方面,经济生活中非国有的中小金融机构不愿向非国有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于是,存贷差不断加大。另外,资本市场融资对于广大非国有经济来说机会甚小。同时,物价持续下跌,使实际利率居高不下,企业对投资预期不乐观,企业投资需求不旺。因此,扩张性的货币政策(包括降息、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增加货币供应)等,不能启动民间投资(我所指的民间投资是指除政府财政直接投资以外的一切投资)达不到预期的扩张效应,因而也不能有力地扩大“有效需求”。
(二)开放性经济对宏观调控有效性的挑战
经济的开放必然会对国内宏观政策的有效性产生影响,这是Mundell、Fleming模型的基本结论。根据此模型,在利率降低、汇率稳定的情况下,会引起资本外流,国际收支状况恶化;这主要是因为套利活动的存在。同时,在资本有限流动、汇率固定的情况下,财政扩张导致总需求增加,相应净进口增加,引起贸易余额出现逆差;但随时间推移,贸易逆差将导致货币供给下降,直到总需求回复到初始水平。一般而言,在开放经济条件下,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汇率的稳定性和资本的完全流动性三个目标只能实现其中的两个而不能三个目标同时实现。这就是所谓的“三元悖论”。目前,中国选择了“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汇率的稳定”,而对资本流动进行管理。一旦资本流动得不到完全的管制,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就会打折扣(张晓晶,2000)。
四、如何在扩张性的宏观经济背景下防止“经济泡沫”的产生
所有的“经济泡沫”都产生于“虚假繁荣”,而“虚假繁荣”,总是有一定的真实繁荣作基础的。可以想象随着我国加入WTO的开放度的进一步提高,我国将迎来又一个国民经济迅速发展时期,因而为“经济泡沫”的产生提供了真实基础。同时,所有的“泡沫‘都是资本过度追逐利润的结果,开放经济和扩张性的宏观政策使资本逐利竞争更加激烈;这为”经济泡沫“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我国”经济泡沫“的产生有以下两大可能途径:
(一)国际资本(尤其是国际短期资本)大量进入中国股市、房地产领域。东南亚经济危机、日本“泡沫经济”都是在国内经济一派繁荣的背景下发生的。大量国际资本涌入,促使东道国经济进一步繁荣,而房地产、股市行情日渐高涨,“经济泡沫”日渐积累,直到破灭。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开放度的提高,加上中国广阔市场的吸引、政策鼓励、政局稳定等,肯定会使外国资本投资掀起一个新。这对如何引导外资流向并进一步防止“经济泡沫”的产生是一个考验。
一、从大生态视阈认识消费需求的质变及其提升路径
生产和消费是社会经济循环(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两端,在市场经济下表现为供给与需求两方。现阶段我国已进入以科技创新为主导、以提升经济质量为主线,实现经济中高速发展的时期,我们既不能像凯恩斯学派那样单方靠财政刺激需求,也不能学供应学派那样完全靠市场去创造需求。应当利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使供需双方质量都得以提升,实现二者的和谐、协同、互动。
之所以不能苟同单从增加供给一方促进经济发展的看法,是因为我国消费需求质与量都存在不足,需求拉动经济的力量仍有很大的释放空间。仅就它对GDP的贡献率而言,多年仅为30%―40%之间,而发达国家达到70%上下,我国还有很大的差距。更重要的是质量。这需要扩大视野,遵循经济规律、自然规律(前者必须服从后者),如同志所说:“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要把消费放在大生态、大环境和人民需求上来考量,要从问题中找动力。
例如,大气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水污染,城乡环境治理滞后,城市建设的软肋日益突出,多数居民的消费能力总体较低,解决这些突出的矛盾,不能单靠增加供给解决,而且单独靠一只“看不见的手”,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反而可能使矛盾加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政府要侧重解决生产力布局、生态问题和共同富裕问题。这就需要靠全面深化改革,靠“两只手”协同,主要是四个方面:一是政府投资,二是利用市场机制鼓励社会投资,三是通过多方面基础建设,发展新兴产业(主要是环保产业),四是加快分配制度改革。这个方略,看来会一时增加国家的负担,但由于总体提高了人民的消费质量和水平,就可以为市场扩容,促进市场长期活跃。不过,其中一个特别关键的因素是利用科技创新和应用,解决深层次的难题。当前,我国许多技术处在低端,有的先进技术尚未运用。国家和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技术攻关,包括引用一些国外成熟的技术。这样既总体提高了消费质量,也增加供给拉力,使得需求与供给协同互动。
二、科技引领以扩大内涵发展为主推动“内外”结合
一提资源配置人们就更多地想“铺新摊子”,好像不包括内涵式发展,这是片面误解。从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要求看,必须把资源配置的重点转移到内涵式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方式上来。
内涵式资源配置,即在原有企业基础上不扩大场所,更多地利用存量资源,集约节约式扩大生产规模和实现产品更新换代,或者产业转型(机器人制造就很典型)。这种方式的最大优点是节约资源,充分利用原有的基础,侧重于控潜改造、提升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从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规律看,这种方式更符合现展的趋势,尤其对于我国这样资源环境制约较突出的国家,更能节约投资、降低成本。从优化配置和运用科技创新的视阈考量,应把这种方式作为重点,用最节约、最有效、最有利于创新的方式实现转型升级,从提升产品做起(产品是产业的基础),再提升企业,扩展到整个产业,其中利用科技创新和科学管理必须贯穿始终,资源配置决不能离开全程管理。
在实际运作中,内涵与外延式经常是结合在一起的,多半是以内涵为主适当扩大外延。企业的产生与发育是一个由外延到内涵的延续过程,由外延建立企业,靠内涵主要是科技创新、精细而严格的管理,后者更艰难、花时间更长。科技从创新到创业进程其基本路线图一般为: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中间试验――企业孵化(商品化)――规模扩张。许多新兴产业的崛起大都是利用原有基础,逐步经过孵化而展开的。
以内涵为主适当扩大外延的最好方式是发展循环经济。它是以科技创新为支撑、综合效益最好的资源配置方式,即可节约资源又可优化生态环境;既可增加供给,又可提升消费;既可赢得经济效益,又可获取综合效益。循环经济既符合自然规律,又符合经济规律。要想在资源环境的种种限制中寻求资源的优化利用,只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实施寻找“钥匙”,其中科学地构建和合理地运用循环经济链就是一种有效途径。循环经济以资源高效利用循环利用、保护和优化生态、坚持可持续发展为基本宗旨,以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为基本原则,达到物质和能量的循环利用或高效利用,本质上是人工再造一个资源生态循环圈,把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统一起来,打通“内部性经济”与“外部性经济”,连接微观效益与宏观效益,使生态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得以科学高效耦合应用,这是实现“三低一高”(低投入,低消耗,低污染,高效率)的根本出路。
以科技为支撑优化资源配置,以内涵式发展为主,内涵与外延相结合,从而提高市场的整体竞争力,需要克服在资源配置中重供给轻需求、重外延轻内涵的偏颇理解,树立充分利用科学技术和系统化、整体性、协同性的理念,为经济转型、升级、健康发展提出符合实际的新理念。
三、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加强科技的引领和支撑
为深化提升经济质量的认识,必须摆脱西方教条,超越经济学的原有框架,把经济规律与自然规律统一起来,特别要重视科技在经济整体运行系统中的主导作用。反复强调:“中国经济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依靠资源驱动,规模扩张、出口导向的发展模式空间已越来越小,必须更多依靠创新引领和支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新华社上海2014年5月23日电)“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要“加快从要素驱动、投资规模驱动发展为主向以创新驱动发展为主的转变”。(《人民日报》2014年6月10日)对于企业的成长来说,从出生到巩固、发育,再到升级转型,科技创新的引领、驱动都贯穿全过程。整体经济的成长壮大更要靠科技引领支撑。面对如此重大转变,我们必须深化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更多地运用自然科学,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不能停留在原有的思维定式上,必须实现经济学飞跃。
在加快科技创新时,应当把科学技术(尤其是现代信息技术)引入资源配置和宏观调控的机制系统中,使之与政府和市场“两只手”耦合,形成合力,充当引领、驱动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配置资源的“参谋长”,用以预测未来、窥探风险、参与谋划、设计方略,克服经济决策中的种种近视症和短期行为,实现全程优化。
科学技术是一种生产要素,但它与实体物质生产力要素不同,属于精神生产力、抽象形态的生产力,具有两重性,既可以作为一种要素参与资源配置,又可以作为方法、信息、方案、蓝图、标准,成为引向力、驱动力,引领、驱动、规导资源配置。它与市场、政府形成一个完整的机制系统,能够助推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增强“正确发挥政府作用”,提供大量预测信息,提高决策的准确性、前瞻性、系统性、协同性,使之更加科学化,促进经济及社会的整体“优质发展”。
从30年代的凯恩斯经济学以来,财政政策无疑是一直被公认为政府宏观调控经济的最有力的杠杆之一。在西方发达国家,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一道,共同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经济的最主要的手段。政府通过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综合运用,调节社会的总供给与总需求,以努力烫平经济增长的波动,并保证经济在低通货膨胀和高就业率等基础上的稳定增长。在我国,财政政策不仅担负着供求总量的调节任务,而且还直接承担着技术改造、物价补贴、重点建设、区域发展以及公平分配等等的重要职能。
笔者认为,上述传统的对财政政策的作用认识是十分偏颇的。因为:
一、制定财政政策存在着三大原则,在三大原则——政府与社会的边际资金使用效率相等、财政收支平衡以及公平负税的严格限制下,政府财政政策的自主的合理选择范围十分有限;
二、对财政政策的任何必要的重大变动,我们与其看作是政府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不如看作是政府努力改变自己的政策、以适应客观经济发展的新的需要,即客观情况的变化自然要求政府的财政政策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
三、因此,对财政政策的作用必须有新的认识,即财政政策的制定必须努力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否则将会造成社会资源低效使用的各种后果。
下面我们就对这种新的财政政策的观点作进一步的分析和阐述。
一、制定财政政策的客观依据——三大基本原则分析。
财政政策是指政府有关支出与收入的政策总和。笔者认为,在制定财政政策时,存在着三大必须遵循的客观原则:一是政府与社会的边际资金使用效率相等;二是财政收支平衡;三是公平负税。这三大原则决定了政府支出和收入的基本总量及结构,从而也就决定了政府的基本的财政政策;任何偏离这三大原则的财政政策,都不可避免地会对宏观经济造成不同程度的、机会成本的损害。
下面我们就对财政政策的这三大原则作进一步的分析。
1、政府与社会的边际资金使用效率相等的原则决定了政府支出的合理的结构及总量。
我们先讨论和确定两个概念:
(1)资金使用效率
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不仅考虑经济收益,而且考虑政治、社会、国防乃至外交收益等等。例如社会保障,更多的是具有政治和社会的稳定意义。二是不仅考虑短期收益,而且考虑长期收益。例如教育投资,更多的是着眼于未来的发展。以上两方面的综合考虑,就构成了资金使用效率的完整内涵。
例如贫困地区开发,从短期上看,它有助于挖掘现有的潜力以实现产量的增长;从长期上看,它将确立经济自我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并最终实现国力资源的充分开发等。从经济收益上看,它可能争取项目的收支平衡或略有盈余;从政治、国防、社会等收益上看,它有助于促进民族团结并大大增强边防及纵深的军事实力等。
(2)社会边际资金使用效率的数量确定
这是一个方法很多并容易引起争论的问题。我们这里仅通过一个较为复杂的例子分析、以试图阐述其基本的思想。
例如政府通过普遍、等量地降低税率,使一笔资金均匀地留在社会,并为企业和个人所得。
个人得到这笔新增的收入后,一部分将用作消费,另一部分将通过储蓄或购买证券等而转化为社会的投资;企业得到新增的收入后,一部分将用作职工的福利,即转化为消费,另一部分将用作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即同样转化为社会的投资等。这些资金分散使用后的效率总和,例如消费促进了身心健康并提高了知识水平、投资扩大了产量并带来了技术的突破等等,就共同构成了社会的边际资金使用效率。
在明确了资金使用效率以及社会边际资金使用效率的概念后,我们就能够很轻易地推导出政府财政支出的合理结构。即政府对某一部门或行业的资金支出,其边际效率应当等于社会资金使用的边际效率。如果政府的边际效率较高,说明政府没有充分利用集中管理的优势,并造成了权力的不应有的悬空或缺位,此时政府对该部门或行业的投资应当继续增加;如果政府的边际效率较低,说明政府滥用了集中管理的权力或定位,并造成了不应有的社会资源的使用浪费,此时政府对该部门或行业的投资应当相应削减;如果政府的边际效率等于社会的边际效率,说明政府对该部门或行业的投资达到了适度规模,此时国力资源在政府和社会的分配使用中实现了效益的最大化。
由此我们可以推出政府对所有部门或行业投资的适度资金数量,这同时也就确定了政府支出的合理结构。当然财政支出与经济总量之间,存在着紧密的互动关系。
对政府各项合理支出进行加总求和,我们就可进而确定政府支出总量的适度规模。
因此,政府与社会的边际资金使用效率相等的原则、决定了政府支出的合理的结构及总量。
2、财政收支平衡的原则决定了政府的合理收入总量
在财政收支平衡的情况下,政府的收入总量等于政府的支出总量。因此在政府合理的支出总量既定的情况下,政府的合理收入总量随之亦定。即两者必须在数量上相等。
对于保持财政收支平衡的必要性,目前我国经济学界已经有了较普遍一致的认识。因为:
(1)如果财政收支长期保持大量的盈余,这说明政府的收入太高,从而挫伤了人们的工作积极性,给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了更大的困难,抑制了消费需求并进而抑制了投资需求等。这将使经济的发展同时受到供给动力削弱以及市场需求萎缩的双重制约。
(2)如果财政收支长期保持大量的赤字,这无疑将给经济的发展造成更为明显的损害。例如刺激通货膨胀、挤占企业资金、加重政府债务负担等等。
因此,财政收支必须保持平衡。如果财政收支出现较大的盈余,政府应当及时降低税率;如果财政收支出现较大的赤字,政府应当及时提高税率。只有在财政收支长期保持平衡的情况下,经济才可能得到稳定、迅速和协调的发展。
值得进一步指出的是,这里我们所讨论的盈余和赤字,是在支出总量合理的情况下,考虑收入总量的调整问题。因此它与通常所说的盈余和赤字的概念并不完全一样。后者是在同时考虑着收入总量和支出总量的差距、存在的问题、以及调整的方式等。两者产生的起因不同,因此在修正的思路上也就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总之,财政收支必须保持平衡,即政府的收入总量必须等于支出总量,这在我国目前已经取得了普遍一致的认识。根据上述政府与社会的边际资金使用效率相等的原则,在政府支出总量合理并既定的情况下,政府收入的合理总量随之确定。
因此,财政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了政府的合理收入总量。
3、公平负税的原则确定了政府的合理收入结构
公平负税的基本含义是:一、个人不论男女、老少、职业、肤色等,企业不论性质、行业、地域、规模等,它们在政府税收面前,原则上一律平等;二、税收将保证个人及企业的最终所得与其对社会所作的实际贡献,成紧密而合理的正相关性。
从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上看,公平负税对创造一个稳定、宽松的经济环境来说无疑是十分必要的。因为:(1)它有助于建立个人及企业之间的平等、和谐的经济关系。(2)它有助于促进资源按照市场的实际需求进行更有效的配置等。而不公平负税,其对经济的益处有限而弊端无穷。因为:(1)对企业经营来说,最重要的是外部环境的稳定、宽松以及内部责权利机制的紧密结合,因此减免税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来说、并不具有不可或缺的关键性作用。(2)对于某些新兴产业,如果只有在减免税下才能生存和发展,那么这可能说明了,它们对于国内经济发展来说是超前的。即它们不仅得不到国内其它产业的有效支持和配合,而且其对经济发展的推动力也是十分有限的。与其这样,我们不如鼓励其在公平负税条件下的正常的发育和成长。只要它们真正符合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那么既使是在公平负税的条件下,它们也仍然会以不可遏制的态势逐步和稳健地发展壮大起来。(3)不公平负税将给经济带来较大的损害。例如:人为地造成了个人与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的矛盾与冲突;诱使更多的企业想方设法与优惠产业“沾亲带故”,从而给国家财源造成不应有的大量流失;给管理部门中的少数人的提供了灰色的温床等。
因此在政府收入中,我们应当努力做到公平负税,以避免不公平负税所给经济带来的不应有的损失。
值得进一步指出的是,对于公平负税,我们应准确把握其精髓的含义。即税收将保证个人与企业的最终收入,与其对社会所作的实际贡献成紧密而又合理的正相关性。为了达到这一目标,一定程度的税率差别可能或往往是十分必要的。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这个问题:
(1)从横向上看,必须对特殊类别的个人及企业实行有差别的税率。例如从个人上看,我们或许应当降低甚至取消在国内和国际获得重大成果奖的个人所得税,以鼓励拼搏的精神或科技的创新;从企业上看,我们或许应当较大幅度地提高烟草等行业的税收,以限制人们的消费和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等。
(2)从纵向上看,必须对个人及企业实行一定程度的累进税制,因为高收入的个人及企业,无疑都较多地享用了国家的公共支出,如交通通讯及文化教育等。
因此在政府税收中,我们应当合理设置税种及实行累进税制、努力做到公平负税,以保证政府的资金需要,并防止经济受到不公平的损害等。
总之,公平负税是财政政策的第三大原则;在财政收支平衡确定了政府合理税收总量的情况下,公平负税无疑进一步确定了政府的合理的税收结构。
综上所述,财政政策的三大原则决定了政府支出和税收的合理的结构及总量,从而也就决定了政府的基本的和合理的财政政策。
二、对财政政策宏观调控作用的新认识:几点结论。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对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产生新的认识,并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财政政策的三大原则——政府与社会的边际资金使用效率相等、财政收支平衡、以及公平负税,决定了政府的合理的财政政策
财政政策的制定是有着客观的依据和准则的,我们只有努力按照客观规律办事,才能够在最大程度上、避免给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造成各种不应有的机会成本的损失。虽然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政府的财政政策也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例如目前实际存在的反周期政策等,但这种调整与其说是政府在主动地调控经济,不如说是政府在主动地调整政策,以适应客观经济发展的新的要求等。
2、在上述三大原则的严格界定下,政府财政政策的选择将受到理论上的限制
因为,这种选择主要起源于:(1)政府与社会的边际资金使用效率以及合理的税率与税率结构很难准确的确定。(2)恢复财政收支短期、少量失衡的措施很多,其利弊得失也很难准确地握等。因此,这就给政府自主地分析、比较和选择政策提供了一定的余地。但是从根本上说,新的财政政策的观点是以三大原则为依据和主线的,因此它与传统的以调控经济为依据和主线的财政政策相比,无疑是有着本质的区别。虽然在实际作法上,可能还不会有太大的表面差别。
3、以整体互动的思想来考察经济形势和政策
一、宏观调控的经验总结
“一管就死,一放就乱”,曾经是我国宏观经济管理的怪圈,也是宏观调控在活力与秩序面前常常面临的两难选择。但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宏观调控突出了调控和综合性、间接性、灵活性和适应性,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和艺术性大大提高,调控能力明显增强,微观主体放活了,宏观经济有序了,有效地解决了调控中的两难选择,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13年宏观调控实践基础上取得的成功经验。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我国的宏观调控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治理整顿时期的反通货膨胀。执行宏观调控紧缩政策后,物价上涨得到遏制,通货膨胀得以缓解,社会总需求膨胀的局面初步得到控制。二是“八五”时期的“软着陆”。启动间接宏观调控,在“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基本方针指导下,经济实现了“软着陆”,既降低了通货膨胀率,又保持了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增长。三是“九五”时期及“十五”初期的扩大内需。这一时期,国家采取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既成功地抵御了亚洲金融危机和自然灾害的不利冲击,又有效地克服了世界经济衰退带来的困难,国民经济保持了持续稳定快速增长。13年来的实践使我国积累了丰富的宏观调控经验。
1、综合运用各种政策工具,提高宏观调控的综合性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的宏观调控,注重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等各种政策工具的综合运用,实现了“四个坚持”。一是坚持“扩大内需”与发展对外经济紧密结合;二是坚持扩大需求与调整结构、改善供给并举;三是坚持投资和消费的双向启动;四是坚持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合理搭配和协调运用。通过压缩基建规模、控制支出的财政政策,通过控制信贷规模、减少货币供应量的货币政策,顺利完成了治理整顿的各项任务,实现了反通货膨胀的预定目标。通过在调控总量的同时,加大对经济结构的调整力度,在坚持扩大内需为主的同时,积极促进出口的增长,有效地抵御了亚洲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防止了通货紧缩趋的加剧,通过发行长期建设国债,降低银行贷款利率,扩大融资渠道,放宽投资领域,促进了国有和民间投资的较快增长。通过实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提高出口退税率,扩大出口退税范围,扩大企业出口经营权,改善通关环境,促进了出口的较快增长。通过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通过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城镇中低收入阶层收入,在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努力扩大消费信贷,确保了消费的稳定增长。
2、减少直接宏观调控的同时,重点加强运用财政货币政策调控为主的间接调控,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财政资金逐步减少直接投入竞争性领域,金融调控手段也从贷款规模限额管理转变为利用其他货币政策工具控制货币供应量,中央银行取消对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限额的控制,在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实行“计划指导,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间接调控”的新型管理体制,主要运用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再贷款、利率、公开市场操作、外汇操作、再贴现等金融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
3、宏观调控政策适时适势灵活调整
“九五”前期,我国针对当时较为严重的通货膨胀情况,采取了“适度从紧”的宏观调控政策;随着通货膨胀水平不断下降,1997年在继续实行“适度从紧”政策的同时,实施了“稳中求进”的政策,两次下调利率,使经济实现了“高增长、低通胀”的良好局面。1998年以后,根据亚洲金融危机影响逐步扩大,商品供给短缺状况基本结束和需求不足问题成为主要矛盾的形势变化,又由“适度从紧”、“稳中求进”转向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消费政策从限制消费转变为鼓励消费,政策目标从控制通货膨胀转变为抑制通货紧缩,并运用灵活的经济杠杆努力“扩大内需”,这一系列调控政策措施的实施收到了预期效果。
4、宏观调控政策的适应性明显提高
改革开放以来,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外需是我国宏观调控的战略重点,但为了抵御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环境的变化,1998年及时灵活地提出宏观经济政策要立足于国内市场,宏观调控的指导思想从注重追求增长速度转变为既注重增长速度又注重提高增长质量和结构优化升级,调控的战略重点从出口导向、发展外向型经济,转变为立足国内市场,积极“扩大内需”。立足于国内需求不仅作为1999年度的短期宏观调控取向,而且确立为以后的中长期战略方针,从而使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了可靠的保障,也标志着我国宏观调控水平上升到了一个更高层次。
5、牢牢抓住经济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不放松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宏观调控紧紧围绕经济发展这一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来进行,把促进发展作为调控的作用点。无论是遇到亚洲金融危机,还是百年不遇的特洪涝灾害,都牢牢抓住经济发展不放松,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实施有力的宏观调控政策。同时,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及时变革和调整宏观调控的内容、方式和手段,一方面在发展中提高宏观调控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是通过实施宏观调控来促进经济改革与发展。经过改革开放以来宏观调控的实践,我国的宏观调控逐渐走向成熟,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政策取得了明显成效。到2000年,城乡居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
但是,我国的宏观调控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也将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如,经济增长问题、提高消费率问题、增加农民收入问题、加快战略性产业发展问题等,宏观调控本身也存在一个改革和完善的要求,如何通过自身的法治建设和制度创新,促使宏观调控突破体制性、政策,建立起有效地解决各种问题的政策体系、运行机制和咨询服务机构,使国民经济能够在复杂多变的环境中保持快速健康发展,是今后面临的一项新课题。
二、宏观调控的新阶段特征
1、宏观调控的目标发生了变化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宏观经济调控目标也必须具有市场经济发展的特征,适应新世纪新阶段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要求。十六大报告进一步确定宏观调的主要目标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把这四大目标作为我国宏观调控的目标选择,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也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实践。目标的调整意味着我国的宏观调控更具战略性、宏观性,调控行为更为市场化、法治化,适应和满足了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也更有益于新世纪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2、宏观调控环境发生了变化
从外部环境来看,整个世界经济将进入重大调整阶段,动荡不安将构成其基本特点,国际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更强,国际金融市场随时存在着金融危机复发的危险,但我国目前抵御金融风暴冲击的实力明显不足。从内部环境来看,经济运行机制将发生一系列重大变化。我国将进入全面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后期”,市场化改革将深入到资本、劳动力、技术等要素市场,经济也将在确保增长速度和追求增长质量的博弈中谋求发展。在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对外开放度日益增大,各种风险不断加大且相互转化的情形下,宏观调控的任务更加艰巨,而直接依靠金融行政手段进行调控的做法将被逐步弱化,代之以主要依靠公开的政策法规,更多地依靠财税政策等手段,这需要更大的透明度,调控的难度越来越大。
3、宏观调控特征发生了变化
一是结构性调控。从发展的角度看,我们的主要矛盾正由总量转向结构,要想在增长速度和提高质量上获得双赢,就必须着眼于经济的长远发展,将主要精力放在推进结构调整上,实施有效的结构性调控政策,在调控的手段运用方面也要更多地注意解决好对结构的调整问题。因为结构本身是一个动态性问题,始终会随着需求和技术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地发生变化。因此,我们追求的不是一劳永逸式的调控,更不能着眼于一次性调控,否则调控出来的结构总会落后于客观发展的变化,而应必须实施一种动态的连续性结构调控。二是开放性调控。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速和加入WTO,我国参与世界竞争和国内市场开放的步伐在加快、领域在扩大,外需和内需一起共同构成了经济增长的重要驱动力,经济发展更多地受到世界经济走向的限制,受到诸多不确定因素的负面影响。我国要在走向全面开放和WTO框架下按照国际经贸规则进行调控,必须既保持宏观经济的内部平衡,也重视对外平衡。三是融合性调控。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宏观与微观的融合,二是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的融合。调控是有层次性的,它既是一个宏观上的调控问题,也是一个微观调整问题。宏观调控政策只有融合、落实到微观层次上,才能收到应有的效果,也就是说只有建立在微观层次自主调整基础上的宏观层次的调控才有可能实现预期效果。同时如何在融人国际市场中做好国内资源配置,站在全球范围来考虑国家资源优化配置,这也是宏观调控面对的新问题。四是动态性调控。商品从生产到价值最终实现,是商品价值由潜在的价值到实现价值的动态转化过程。同样,从社会再生产过程来分析,整个社会经济也是一个动态的开放性系统,是由若干动态环节组合而成的链条。同时,现代经济又是一个有秩序的动态体系,一旦这个体系中的一个环节出了问题,整个体系都要受影响,因此,现代市场经济需要的是动态监控。五是宏观性调控。在社会产品能够满足市场需求并出现过剩的时候,生产要素的需求和使用将更加注重资源的配置效率,产品结构调整、资本结构调整、投资成本和风险控制作为供给形成的硬性约束条件已经形成,市场供给主体的微观行为更加自主化、市场化,也更具有效率性,无需直接的宏观调控就可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在这样的情形下,需要实施的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基础作用的宏观性调控,宏观调控的直接对象已不再是微观主体,而是促进有效率的竞争环境的完善和市场机制的形成,实现市场机制的统一性、稳定性和公平性。
4、宏观调控理论有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实现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与政府的宏观调控有机结合,是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从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宏观调控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这是多年来经济建设总结的经验。十六大报告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对宏观经济调控理论作了新的阐述。一是对政府职能作了进一步准确界定,提出要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这一论述为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也对宏观调控提出了新的要求。二是对宏观调控
目标作了明确调整,把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三是对宏观调控的政策工具作了新概述,把国家计划放在宏观调控政策中较为重要的位置,同时注重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使用和各政策工具间的相互配合,重点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从而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宏观调控理论体系。
三、宏观调控的改革和完善
1、宏观调控要有利于体制转型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我国体制转轨和经济转型的大趋势不会改变,实施宏观调控必须有利于体制转型。一是要处理好政策效应与体制效应的关系。在拉动经济增长,实施反周期对策中,政策作用和体制作用都是不可忽视的。二者比较,政策的效应来得快,但它是外生变量,不能持久;体制的效应来得慢,但它是内生变量,作用持久。在转型时期,拉动经济增长的体制因素尚不完全具备,体制作用还会受到很大限制,但我们也不能因此把经济增长的希望全寄托在财政货币政策上而忽视从体制改革和创新中寻找出路。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必须有利于体制转型,把体制效应摆在首位,不能给体制转型设置障碍。二是要处理好拉动经济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关系,积极培育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制度基础和机制因素,不能以加深潜伏的财政金融危机为代价来保持暂时的经济增长速度。扩张性财政货币政策是一把双刃剑,实行时必须把握好“度”,在不牺牲财政金融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谋求GDP近期的快速增长。
2、宏观调控应在法治原则下运行
目前,不少基于宏观调控而实施的政策措施却背离了宏观调控的初衷,变成了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保护主义。之所以发生这种偏差,关键问题就在于忽视了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要遵循法治原则和法律规范要求,调控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从经济意义上看,宏观调控意味着政府退出市场竞争,成为真正的市场规则制定者与管理者;从政治学意义上讲,宏观调控意味着政府职能从管理性为主转换为服务性为主;从法律意义上讲,宏观调控则意味着政府在管理经济时,不再依赖领导者的臆断,而是遵循体现公民意愿的法律规则来进行。因此,无论从何种意义上去认识和实行宏观调控,都脱离不了法治原则和法制建设的要求。我们认为,宏观调控立法应当注意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立法应对宏观调控的权限范围作出明确规范;二是宏观调控主体应当对宏观调控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三是宏观调控的实施应当遵循规范程序和公正原则。 3、宏观调控要把握好目标平衡
成功的宏观调控既是各种调控手段和方法单独发挥作用的结果,更是各种手段和方法综合实施的成就。只有把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和艺术性,调控的综合性、间接性、灵活性和适应性运用得当,才能在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就业率和国际收支四者之间寻求到宏观调控的最佳平衡点。经济增长率、通胀率、就业率和国际收支是宏观经济最重要的四个变量,彼此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而且往往难以同时达到人们期望的理想状态,因而被西方经济学称之为“神秘的四角”。但这四大目标是在开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持宏观经济总量平衡的内在要求,也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新阶段的发展需要,必须通过实施宏观调控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在四者之间建立起一定的平衡。在寻求四大变量的最佳平衡点时,要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发展,按照既定的战略部署,适时灵活地调整调控方式。
4、宏观调控要加快制度创新
要确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顷利实现,宏观调控的实施也要与时俱进,进行制度创新,尽快突破行政性资源配置体系。目前,尽管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在宏观资源配置体系中,传统的行政性配置资源方式尚未发生根本变革。主要表现在,发展中的最稀缺的资本投入仍然采取行政性配置方式,一些竞争性行业的行政管制依然普遍存在,基础设施、金融保险等垄断行业以及土地、资本、人力资源等的市场化明显偏低,这些都十分不利于宏观调控的制度创新,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必须要打破传统的行政性资源配置方式,按市场经济规律,借鉴国际经验,实行间接的、价值化的和引导性的调控,突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调控作用,取消财政资金直接介入竞争性领域的分配渠道,按照“法治、监管、自律、规范”的要求,健全金融监管和运行体系,提高金融防范风险的能力。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微观规制
中图分类号:F10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4-0003-01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政府干预机制的要求
理论上,市场经济是以交易自由化为要旨,倡导供求关系以市场自动调节为准,即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虽然商品市场会出现暂时的供大于求或供不应求,但是市场利用价格等调节机制最终会达到结构均衡。政府的宏观调控是发展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它制定了利于国计民生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社会的运用,是一个全新的尝试,由于过去的市场经济都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建立的,因此,这一尝试需要摸索着前进。微观规制的作用在这里就凸现出来。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存在着一些不足,那么就需要针对具体市场行为主体进行调控的机制。只有具体行为主体处于良好的运行当中,才能为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打下基础。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加需要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的有机结合。
二、宏观调控与微观规制的有机结合
(一)宏观调控的有效开展
1.作为政府用来调节市场行为的主要方式,在运用宏观调控时要注意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结合。行政手段的特点是具有权威性和执行性,因此调控的效果很好,但是只能在短时期内使用,并且在运用时要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否则就会造成市场的结构失衡。经济手段是一种相对比较温和的手段,尊重市场机制的成分很大,利于市场自身发展的程度较高。法律手段是三种手段中最强硬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既要满足市场经济“市场调节资源配置”的要求,还要维持“政府调节资源”的实际,这一手段的运用是必须的,但不是最好的。只有将三种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好而高效地运行。
2.宏观调控要“与时俱进”。面对当前中国市场全新的特点,宏观调控要“与时俱进”。国际国内金融危机的影响,对宏观调控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不仅要提高调控的频率,拓宽调控的范围,还有加大调控力度。频率上,要提高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工具的运用频率,还有及时地优化信贷结构,为保持经济平稳有效地增长提供良好的支持;范围上,由于经济危机的国际化传导,我们要增强对出口相关政策的调整,还要加强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力度上,大规模地增加政府支出和实施减税,是重要的调控方法[1]。
(二)微观规制的合理运用
1.将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结合起来。经济性规制主要是规制具体的某一行业,社会性规制从社会整体范围上出发,面向全社会的企业和消费者。经济性规制以保证经济有效率地运行为目标,而社会性规制是要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经济性规制是社会性规制的基础,做好了每一行业的企业行为约束,就利于社会整体性的规制;同时,社会性规制搞好了,为经济性规制打下了坚实的后盾[2]。
2.进一步改善微观规制。这里的“改善”,包括规制的范围、力度以及方法。目前,中国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比如,以前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规定要设立反不正当竞争的专门机构或部门,而现在有了《反垄断法》明确规定政府必须设立反垄断的专门组织和机构[3]。
(三)宏观调控与微观规制的有机结合
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各有特点,一个“大处着手”,一个“小处着墨”。 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代表国家,整个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完全依靠市场来调节资源配置,是不现实的,还需要政府的适当干预。政府的干预,要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两手抓”,且“两手都要硬”。一方面,因为市场是由很多具体的经济主体组成的,对于市场的干预最重要的是要落实到对具体经济主体的约束,即微观规制;另一方面,微观领域的市场规制并不能适应主体构成的市场,市场结构、就业、收支平衡等总量问题,需要宏观调控。也就是说,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一体”的“两翼”,保证了“两翼”的“完好无损”,才能使整体“翱翔”,即保证了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的有机结合,才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喻新安.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和宏观调控的特点[J].企业活力,2009,(3).
一、政府经济职能的转变
我国政府宏观调控模式有效运行的条件之一就是解决它将对“什么”发挥作用,即宏观调控的对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经济职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即由计划经济时以对微观经济为中心的调控转变为以对宏观经济为中心的调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经济职能的这种转变具有以下特点:
(一)我国政府经济职能“定位”的恰当性。我国政府经济职能不是原来计划经济时期那种完全抛弃市场的作用,政府垄断性的调控,而是市场和政府职责合理分工,二者职能互补。市场和政府都是配置社会资源的工具,凡是市场配置资源能发挥作用的地方如效率、竞争力、活力等市场都发挥作用。同时,由于市场又不是万能的,凡是市场失灵的地方,政府应充分行使其职能,主要表现为:(1)市场机制既无法控制宏观经济总量平衡又无法控制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和通货膨胀等同题。制定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是政府的经济职能之一;(2)公共物品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成本高、效益低等特点,这使以价格机制为核心的市场机制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失灵。这样,提供公共物品是政府的经济职能之二;(3)经济活动产生的“消极外部性”,即对他人产生不利影响,将部分成本强加于他人而无需支付代价,如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等。仅靠市场机制无法吸引企业自觉控制污染,消除消极的外部性。政府应责无旁贷承担排除经济外部性的职能,这是政府的经济职能之三:(4)人所共知,虽然市场机制能有效解决效率问题,但不能解决社会公平问题。调节社会分配,缩小收入差距是政府的经济职能之四。(5)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在于法律规范的保障。因此,建立法律体系,维护市场秩序是政府的经济职能之五。这五项基本政府经济职能是政府与市场相互配合、协调互补的产物,表明政府经济职能“定位”的恰当性。
(二)政府经济职能“定位”的科学性。经济的发展有其内在规律性,人们遵循其规律就会成功。否则,就会遭到惩罚。掌握经济规律的关键是正确处理市场与政府对经济发展相互作用的关系。这一点已为中外经济发展的历史所证明。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由于我们完全忽视市场的作用,一味强调政府的作用,政府的经济职能无所不包,其结果使我国国民经济几乎崩溃。以来,特别是十四大以后,我们逐步突破计划经济的樊篱,实行市场经济,转换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二者协调作用,使我国国民经济高速、健康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功,世人瞩目。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初期,一些国家接受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思想,把政府仅仅置于“守夜人”的地位,弱化政府经济职能,完全让市场来调节经济的运行,其结果造成了20世纪30年代“最深刻、最持久、最广泛的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于是,各国纷纷抛弃自由放任思想,而接受凯恩斯的经济干预思想,政府由“守夜人”转变为积极“干预者”,强化政府职能,经济活动由政府来调节,削弱市场机制的作用,其结果再一次导致了20世纪70年代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滞胀”。为此,各国纷纷总结经验,积极探索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采取了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混合型”经济模式,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协调作用,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综上所述,中外政府在探求政府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作用,即合理确定政府经济职能时,都因没有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职责关系而产生失误,这充分证明了我国政府经济职能“定位”的科学性。
二、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转变
所谓政府宏观调控行为就是宏观调控主体——政府为了实现其经济职能而实施的行为。一般有三种形式:一是强制,即政府依靠法定的强制力实现其经济职能的行为,如行政命令等;二是奖酬,即政府通过给予各种经济主体(公司、企业)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方式来使其自觉接受政府的调控,进而实现经济职能的行为,如产业政策和部分财政及金融政策等。这些政策的实施不是靠强制性的行政命令而是政策本身所含有的经济利益,经济主体为了得到经济利益而自觉贯彻执行政府的这些政策,即接受奖酬;三是舆论,即政府通过舆论宣传作用把其意图施加于经济主体实现经济职能的行为,如政府对经济主体进行的各种精神奖励等。这些精神奖励(舆论)只是一种荣誉的称谓同样不具有强制性,它们的实施同样靠经济主体的自觉接受。由于我国实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宏观调控行为发生了重大转变:即由计划经济时期单一性的强制向以奖酬和舆论为主兼顾强制的转变。这种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转变具有以下特点:
(一)政府强制的弱化。就是指政府依靠强制实现其经济职能的程度弱化。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政府运用指令性计划这一行政命令调控经济活动的减少。据有关部门统计,农业生产在1985年就已全部取消了指令性计划,在农产品方面,1984年国家收购和调拨的商品只有粮食、棉花和某种中药材等10种;工业生产中,政府实行指令性管理的产品已由1980年的120种,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45%,减少到1994年的33种,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4.5%。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政府定价仅占5%,在农业出售的农产品总额中占12%,在工业企业销售的生产资料总额中占18%.以上表明,政府的强制在数量、范围等方面出现了弱化的趋势。另外,政府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效力的强弱大大受市场的制约,因为,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以市场规律为准绳,一切行为均以获取利益为目的,为了利益可以置政府强制——行政命令而不顾,最近一段时期,各种走私活动的猖獗以及其他各种“有禁不止”现象的存在都是政府强制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失灵的佐证。
(二)利益是实施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基础。政府宏观调控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三种宏观调控行为所含利益在多大程度上被经济主体吸收。如果利益所产生的诱因足以吸引经济主体自觉接受政府宏观调控行为,这表明政府宏观调控行为产生了效力。反之,其无效或效力弱化。就强制而言,虽然,可以凭借自己法定的强制力迫使经济主体服从,如企业接受政府的指令性计划。但是,如果强制——指令性计划不能使企业因认真贯彻执行指令性计划而得到满意的经济利益,那么,就会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情况。强制因经济主体按市场规律,追求最大经济利益而效力减弱。就奖酬性和舆论而言,因自身没有强制力,经济主体是否接受这一行为完全取决是否有利可图,这就决定了利益是奖酬行为的重中之重。目前,严重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其特点是投资大、效益低,一般经济主体不愿投资建设。针对这种状况,政府实施了诸如优惠产业政策、金融政策、税收政策等一系列奖酬,通过在资金、税收等方面的优惠,使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得到保证,吸引它们投资建设,实现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突破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另外,政府有关部门也开展一系列精神文明活动,授予一些经济主体诸如“双文明单位”、“消费者满意单位”的称号。通过实施这些舆论,使经济主体意识到荣获这些荣誉称号对于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开拓市场具有重大意义。因此,积极参加政府开展的精神文明活动。经济主体参与这一活动的过程就是贯彻执行舆论的过程,也就是舆论发生效力的过程。
(三)市场交换是实施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方式。如前所述,利益是经济主体是否接受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前提,而通过什么方式把政府宏观调控行为和经济主体之间连接起来,也就是说以什么为中介把政府宏观调控行为所含的利益被经济主体吸收进而实现其效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个中介只能是市场交换。政府用宏观调控行为所含的利益与经济主体的服从相交换,进而达到交换双方的目的,即政府由于付出一定利益而换取了经济主体的服从,使宏观调控行为发生效力;经济主体则因服从宏观调控行为而换取了利益,达到了作为一个经济人的目的。由此可见,即便是强制,如果不把其实现效力的方式建立在与经济主体进行交换的基础上,那么这种强制的效力,在一定程度就会因经济主体无利可图而消极服从、弱化或化为乌有。如前所述,社会上大量存在的“有禁不止”现象就是政府强制失灵的突出表现。对于奖酬和舆论,其效力是否实现或效力的强弱则完全取决于它们所含利益与经济主体服从二者之间市场交换是否成功成交换效果的好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优惠招商引资政策(奖酬),吸引了大量外资,促进了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这是由奖酬所含利益与外商之间成功进行交换的结果。也是政府奖酬成功案例之一。而最近一段时期,有些政府部门开展的乱评比活动(舆论),各种荣誉称号多于牛毛,遭到了企业的抵制。其根本原因就是这些评比活动仅仅是为了某些部门谋取利益,导致这种舆论行为不含经济主体所需利益因素,无法与企业进行交换。这也是政府舆论失败的案例之一。
三、政府宏观调控关系的转变
所谓政府宏观调控关系是指政府与经济主体间内在的本质联系。这种关系一经形成便具有长期稳定性。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宏观调控行为的关系是二者互为前提,宏观调控行为必然导致一定的宏观调控关系;稳定的宏观调控关系又产生相应的宏观调控行为。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采取行政命令等强制行为实现其经济职能;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则采取以奖酬和舆论为主,强制为辅来实现其经济职能。因此,政府宏观调控关系相应也发生了明显转变:即由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向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转变。这种宏观调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