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0 16:08:3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摘要:实物类流动资产(即存货)评估是流动资产评估的重要内容。现结合本人评估工作实践,谈谈做好实物类流动资产评估的关键点,首先做好实物类流动资产评估方案的设计及清查布置,然后根据实物类流动资产的特点和评估目的,选择合理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关键词:实物评估关键
资产评估结果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评估机构的自身声誉和经济责任,流动资产扣减流动负债是公司的营运资金,它对公司的运营能力、盈利能力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所有这些,均会影响公司整体评估价值。因实物类流动资产(即存货)评估是流动资产评估的重要内容。所以如何做好实物类流动资产的评估至关重要,现结合本人评估工作实践,谈谈做好实物类流动资产评估的几个关键点。
一、选准实物类流动资产评估的基准日
由于实物类流动资产属生产流通环节资产,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其数量和状态随时都在发生变化,不可能停止运转,而评估价值则是某一时点的价值,因此,选准评估基准日尤其重要。为与我国会计核算制度相适应,基准日应选在月末、季末,这样可避免或减少重复登记或漏记。使实物类流动资产的清查结果更符合实际状况。
二、分配合适的专业人员做好实物类流动资产评估方案的设计及现场清查
因实物类流动资产评估大部分工作量需要在现场完成,所以现场工作十分重要。而许多评估机构对实物类流动资产的评估工作不重视,派一些业务能力不足的助理人员在现场清点数量,不注意资产整体性概念和权属的重要性。从理论和实践上都证明对权属不清的资产进行评估,必将产生风险,应该引起重视。因此要针对不同企业的不同情况,分配合适的专业人员做好实物类流动资产评估方案的设计,以此统一评估人员、资产占有方管理人员的思想,避免评估当事双方在评估过程中因思路和清查方法不同,产生矛盾,以降低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风险,提高评估效率,从而最大限度地有利于评估项目的顺利完成。
三、做好评估前期的组织布置和报表填报,关注实物类流动资产的权属
实物类流动资产具有流动性和不确定性。既有性质类似于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分为在用、在库),又有产权不易确定的产成品(已经开票但未提货、存放地点不在企业内部、委托销售产品等),又有形态不确定和数量不宜计量的在产品(有实物形态、无实物形态),还有规格繁多的原材料和辅助材料,这对实物类流动资产的清查和盘点带来不少困难。所以应着重抓好评估前期的组织布置和报表填报,向资产占有方详细了解企业工艺流程、管理制度、核算方法。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填报方案。实物类流动资产的填报不能就事论事,不关注权属,仅按照仓库实有数或财务数据填写和清查,因为财务的实物类流动资产核算以金额为主,数量为辅或不将数量作为控制对象,仓库主要以数量为主,仓库实物类流动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并不一定以出入库为界线。实物类流动资产能否合理准确的评估关键在于合理的填报,只有合理的填报,才能获得便于评估人员作业的相对准确基础数据。
四、对实物类流动资产的数量确定要从企业的生产流程和管理制度开始
只有抓住生产流程,才能清楚知道实物类流动资产在各生产环节的形态和约当量,从管理制度着手可以了解企业的进货、领用、入库和出厂各个环节的关联性,了解实际库存和实际库存可能存在的差异,以及调整的方法。对于管理水平较高、制度执行正常的企业,应以检查制度执行情况为主,在确定制度执行情况较好的前提下,以仓库实际数量与仓库账面数量来检验申报数量的正确性,但若财务帐与仓库帐和仓库实盘数有较大差距时。就要考虑与应收款、应付款、历史对帐盘点结论等结合,采用排除法逐一将已经售出或尚未入帐的部分剔除,才能保证实物类流动资产的准确性。虽然这样做会遇到很多阻力和困难,但是却最大限度的降低了评估风险。对于管理水平较低,制度执行不好的企业,进行实物类流动资产全面清点核查时,应该贯彻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思想,做到程序到位,手续齐备,记录详尽。对所有能见到的全部清点并记录,不能根据陪同人员简单解释是否列入范围而轻易放过,保证双方有异义时证明材料或修正的依据的有效,而不必重新再复查。
五、根据实物类流动资产的特点,结合不同的评估目的,采用不同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评估
根据资产特点及不同的评估目的,实物类流动资产评估可以采用的价值标准有重置成本标准、现行市价标准、收益现值标准和清算价格标准,但在评估方法的应用上,一般采用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重置成本法和现行市价法应区分不同的情况,正确选用。一般来说,以实物类流动资产变现为目的评估,应采用现行市价法;以补偿为目的评估,则应采用重置成本法。二者的差异表现在是否适销和适销程度上。具体评估时可区别以下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
(一)外购实物类流动资产
1.刚购进的实物类流动资产,因库存时间短,市场价格变化不大,其账面值与市场价值基本接近,评估时可采用历史成本做为评估值,其发生的较大数额的运杂费应一并计入评估值中。
2.购进批次不同的实物类流动资产,应视不同的情况,采用购置日期最接近评估基准日的材料的历史成本价或直接采用市场价作为评估值。
3.可以取得市场价格的实物类流动资产,直接按购入实物类流动资产的发票价格确定评估值。
4.没有市场价格的实物类流动资产可以采用同类商品的市场价格并采用物价指数进行价格修正。
(二)自制实物类流动资产
自制实物类流动资产的评估应根据评估的具体目的采用相应的评估方法。适用的评估方法有历史成本法、重置成本法和现行市价法。企业在承包、租赁、联营等资产业务中不发生产权变动,在这种情况下,应以产成品成本为基础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根据具体情况可采用历史成本法和重置成本法;企业在以兼并、拍卖、出售资产等产权转让活动为目的资产业务中,应采用市价法对资产进行评估。
评估中还应注意区分不同的转让目的,正确处理市价中待实现的利润和税金。
参考文献:
[1]姜楠,对流动资产评估若干问题的认识,国有资产管理1995年12期.
随着我国教育制度的不断发展,国家逐渐将高等教育工作视为科教兴国战略的重点。但是近年来我国的以财政拨款为主要来源的公共教育不能够满足人民的需求。在此情况下以企业、上市公司以及银行等社会资源为主要的资金来源的高等教育学校应运而生。由于独立学院相对于其他教育机构具有独自经营、自负盈亏的特点,所有的教育经费都依靠各项经济活动以及其他教育投资,政府教育部门的专项投资非常少。所以独立学院相对于普通高校更加要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在保证教育质量的基础上,还要致力于降低教育成本、提高各项教育资源利用率、努力扩展市场吸收投资并且扩大经营规模。在教育市场中提高竞争力,使得独立学院一直保持强有力的竞争力。
一、独立学院财务管理独特性
有以上所述可知独立学院不同于普通高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通过对比普通高校本文总结出独立学院的独特性有以下几个方面:(1)产权主体多元化。普通高校的产权主题一般是国家、地方或者公立学校。由此可见普通高校的产权制度为法人的财产权与投资方的所有权合二为一的产权制度。而独立学院的产权主体则包含了公立高校在内的企业、上市公司以及银行合作的多元主体;(2)教学主要是以效益最大化为主要标准。由于普通高校大多数都是依靠国家的教育补助来维持教学的,主要是强调教育的社会公益性。对于效益是否良好,有无直接的回报等因素不予重点考虑。而独立学院主要的资金来源是企业、公司等非政府的投资,国家的投资几乎没有。这就使得为投资方创造最大效益成为独立学院的重要目标;(3)财务风险较大。由于独立学院的创办成本较大,所以吸收的资金数目较大。但是由于国内对独立学院的普遍认识程度不高,招生生源较少。与此同时专业设置、教学质量、财务管理制度也很难得到有效保障。所以常常容易造成独立学院的资金链断裂,财务危机等现象,严重的危害着独立学院的蓬勃发展。
二、现阶段独立学院财务管理出现的问题
根据近年来对独立学院财务管理的研究,总结出独立学院财务管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产权关系不清晰。产权指的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体现在主体对于财产的所有、占有、支配、使用、收益和处置相关权利的总称。产权关系指的是产权主体之间在享有权利与履行义务之间的关系。由于近年来独立学院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产权制度,没有一个清晰的产权关系,很难能够实行有效的财产制度,导致不能够明确多元化的投资方在独立学院中的地位、作用、性质,形成不可避免的财产冲突等现象;(2)财务管理工作不重视,财务目标不明确。独立学院的财务管理工作不够重视的现象主要的体现于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没有进行合理的财务风险管理、科学的预算管理等方面。比如在进行融资时,仅仅重视融资的数额与速度,没有对融资带来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金融风险等方面进行科学的预测与管理。与此同时在资金使用方面也没有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缺乏资源管理优化、财务风险预测等环节,从而导致独立学院很容易出现资金流动性较差、资源配置不当等现象。由于财务目标不明确、财务预算不科学,部分的独立学院很容易夸大财务风险,错过具有高回报的投资。往往不能够将财务管理、财务目标、财务风险、市场环境等各个因素之间的关系进行合理的平衡。并且对于财务目标也不明确,仍然处于收支平衡的落后观念中。没有将独立学院的财务优势发挥至最大,往往面临资金短缺、融资不利等现象。严重的阻碍了独立学院的健康发;(3)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独立学院的资产形式非常丰富,包括了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及无形资产等形式。这就对于财务管理有着较高的要求,但是现阶段的独立学院财务管理制度不够系统化、科学化。部分的独立学院缺少相关的专业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较差。在进行资产购置的过程中缺少规范的财务流程与财务预算等工作。导致了重复购置、资源过剩等现象,造成了独立学院的资金浪费。
三、加强独立学院财务管理方法
跟据对现阶段独立学院财务管理出现的问题的研究,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加强独立学院财务管理方法:(1)加强产权法律意识、明确产权关系。独立学院要加强产权法律意识,贯彻国家推行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所提出的相关规定,明确母体高校的投资情况,及时进行独立学院的资产评估工作。在资产评估工作中要对母体高校的无形资产进行明确。并且要有专业的机构与工作人员对资产评估钩工作进行指导。进行资产评估后应当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将母体高校的出资额度上报国资委进行备案。与此同时对于各方面的投资方应给与相应的股权以及所有权,但是不能将独立学院的管理权与使用权给予投资方;(2)进行财务成本核算工作,确定正确的财务目标。为了解决独立学院的资金使用效率以及资源利用率等问题,进行财务成本核算工作势在必行。独立学院应当在确保教育质量以及教学的公益性等前提下,学习与掌握企业当中先进的财务成本核算方式以及经验,优化独立学院的教育成本,利用低成本的教育资源培养出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并且通过财务成本核算也可以对学员自身的经济状态进行有效评估,为财务预测以及财务目标的制定打下良好的基础;(3)实行财务管理制度改革,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由于独立学院具有一定的独特性,是我国的一种新兴教育机构模式。在产权关系,融资渠道等方面都与企业有相似性。所以不能够将已有的教育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照搬到独立学院。由此可见在今后的工作中要逐渐的根据问题及时的实行财务管理制度改革,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可以在财务管理中运用零基预算制度、在财务投资中采用如“债券、国债、基金”等多样的投资结构,合理的采纳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参考文献:
[1]王卫星,周亚君,民办高校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研究,财务与金融,2009 (4).
[2]戴罗仙独立学院与普通高校教育成本的比较及对策研究.教育财会研究.2005(3).
[3]朱兰萍.高校独立学院财务管理现状与对策.教育财会研究.2006(6).
对企业来说,无形资产是企业潜在的巨大财富,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无形资产是企业综合经济实力的体现,是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然而,近年来,笔者在对国有企业审计中,发现国有无形资产流失现象较为严重,令人痛心。一是企业内部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无形资产流失。如笔者在对某中药厂审计中,发现企业领导忽视无形资产的管理,未建立无形资产管理制度,致使技术人员跳槽将药品配方等专有技术流入外资企业,给国有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二是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对无形资产未作评估而造成的流失。如某国有电机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未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而造成了近三千万元的国有资产流失。三是在中外合资过程中,无偿将商标等无形资产转让给合资方而造成的流失。如某纺织企业在引进外资成立中外合资企业时,将自己几十年呕心沥血创立的国内名牌商标拱手相送给合资企业,造成国有无形资产的巨额流失。四是在承包、租赁中不计无形资产而造成的流失。如某食品厂被个人承包为非国有经营实体,由于没有规范的招标程序,对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未作任何评估,无形资产被无偿占用,使国有无形资产流入非国有企业。
“亡羊补牢,为时不晚”,关键在于如何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企业内部应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制度,规范无形资产管理
无形资产是现代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宝贵资源,无形资产是超值的价值,是企业竞争中的优势,因此,市场竞争将最终表现为无形资产的竞争。国有企业要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
首先,应建立无形资产核算体系。对企业全部无形资产建立核算体系,建立会计凭证、明细账、总账、会计报表,企业应提高有关无形资产会计信息披露的充分性。
其次,应建立和健全无形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企业应根据无形资产的状况和发展规划,在企业内部专门设立无形资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明确无形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责,对企业无形资产提供组织机构上的保护,制定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同时对无形资产管理人员要加强无形资产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
再次,建立无形资产内部控制制度,促进企业无形资产堵漏建制。应建立企业内部无形资产监督机制,企业的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和人员,要对企业无形资产的开发、形成、使用、效益、保护和保管的各个环节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促使企业重视无形资产的经营管理,增加无形资产的积累,保护无形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利用效益,提升企业竞争能力。
二、加大宣传普及无形资产知识的力度,提高全民的无形资产意识
应大力宣传、普及无形资产知识,新闻媒体、出版社、科技情报等部门应经常、有针对性地组织报导,出版有关无形资产的书刊,扩大宣传的力度和深度。同时加强舆论监督,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国有企业在转制、重组之前,应当把出让方所出让的资产、出让方式与法律责任在社会进行公示。从而提高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和公民对无形资产的保护意识,形成共同的社会监督机制,从根本上杜绝无形资产的流失。
三、严惩腐败,防止国有无形资产的流失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不依法评估或评估结果失实,使国有企业无形资产在改制、重组、拍卖、合资、合作、承包、租赁过程中造成流失或严重损失的,上级主管部门应依法做出评估结果无效的决定,并追究有关人员行政或法律责任,打击犯罪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生。
四、建立健全无形资产法律、法规体系,确保无形资产产权得到法律保护
随着我国加入WT0,必须按国际惯例来组织和规范我们的行为,目前必须抓紧制订符合我国国情、与国际惯例相接轨的无形资产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国有无形资产,有效地控制和制止无形资产流失。
五、加强规范化管理,整顿现有资产评估机构,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1.1起步阶段(1989年——1990年)
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1989年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了《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和《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同年,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了《关于在国有资产产权变化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若干暂行规定》。1990年7月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成立了资产评估中心,负责对资产评估项目和评估行业的管理工作。这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工作的起步。
1.2快速发展阶段(1991年——1997年)
1991年以国务院第91号令形式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同时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等评估行业基本法规、制度的起草和工作也相继完成。这些工作的完成,为建立我国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制度、资产评估资格管理制度等提供了法律依据,推动了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在初期阶段的快速发展。
1993年12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立,并于1995年代表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加入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IVSC)。协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资产评估行业经过几年的快速发展,已经开始成为一个独立的中介行业。我国评估行业管理体制也走向政府直接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道路。
1993年至1998年间,评估机构和评估从业人员的数量迅速增加,同时建立了注册资产评估师制度,完善了资产评估行业准入制度,了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等技术性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空前发展。
1.3发展完善阶段(1998年至今)
1998年资产评估协会划归财政部,政府管理与行业管理相对分离。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2001]102号),之后财政部相继制定了《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六个配套改革文件。这些措施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式上的重大变革,财政部将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制度改为备案、核准制,加大了评估师在资产评估行为中的责任。这次重大改革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进入到一个强化自律管理的新阶段。
2001年,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鉴证类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和财政部的统一安排,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合并。合并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评估和审计两个行业、两种资格进行管理,同时保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牌子,在国际交流和评估行业统一管理工作中使用。
2003年国务院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能划归国资委。财政部则作为政府管理部门负责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工作。这次改革从源头上彻底解决了长期以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与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不分的局面,实现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与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完全分离,使评估行业在形式和实质上都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中介行业。
200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101号文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的意见》。根据文件精神,2004年2月,财政部决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继续单独设立,并以财政部名义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根据101号文件的要求,财政部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全面检查,进一步推动了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截止到2005年8月,我国已有3400多家评估机构,30000多人通过考试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其中22000多人为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自1998年以来,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累计完成国有资产评估约15万亿元。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是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并在政府大力扶植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十多年来,在国有企业改制、资本市场和证券市场建设、中外合资合作等经济行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不可否认,资产评估行业在我国的发展还存在诸多问题。
2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2.1评估行业多头管理,不适应评估行业发展的要求
目前,评估行业多头管理,在经济生活中先后介入评估行业的部门有财政(国有资产)、国土资源、建设、计划(物价)等9家部门,设立的执业资格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土地估价师、注册乡镇企业资产评估师、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员、价格鉴证师、矿业权评估师、旧机动车评估师、珠宝首饰鉴定师等。虽然在2001年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活动中,价格鉴证师已淡出中介服务市场,注册乡镇企业资产评估师被并入注册资产评估师,集体资产评估员资格被取消,珠宝首饰评估也被纳入到了评估业的组成部分中,但目前我国依然有五六种评估执业资格。其中在经济活动中影响较大的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三种职业资格。
各职业资格各有业务规范,各有收费办法,在实际工作中既造成了评估质量的不统一,又造成了重复评估、重复收费的局面;既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又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还导致了评估行业无序竞争、条块分割。而且评估行业的多头管理局面导致了诸多不良后果,形成许多地方评估机构小、散、乱,服务单一,市场竞争乏力,甚至一些中小城市及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评估机构出现难以生存的情况。这些问题,使得评估机构难以发展壮大,评估标准不统一,也使得社会对行业的认知度不高。
2.2评估法制不健全,不利于行业的统一管理
律师行业有《律师法》,注册会计师行业有《注册会计师法》,而资产评估行业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我国目前的评估法规体系是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为核心、中央政府颁行行政法规和中央政府部门颁布的规章为主、部分省市出台地方性评估规章补充、行业协会辅之以自律规范并有国家其他法律法规配套的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曾经发挥过积极作用,但由于立法层次不高、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已极大地影响到了行业发展。
2.3评估人员复杂,队伍不过硬
资产评估强调的是评定估算,如果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训练和职业道德,其评估的结果可想而知。同时评估作为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涉及到会计、审计、机械、建筑、经济法规及经济学等方面的内容,而目前我国的资产评估人员大多是由会计人员或机械、建筑工程人员构成,其知识结构单一,评估范围受限。同时评估师队伍学历层次低,我国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在50%左右,远低于美国的85%以上的水平。这种局面既不利于资产评估理论上的研究和创新,又不利于专业资产评估人员的培养。
2.4理论研究相对滞后,评估准则体系尚待完善
应当说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资产评估理论已有了长足的发展,对于资产评估目的、评估主体、评估假设、价值类型、评估原则等基本形成了统一认识,对于评估的三大方法及其程序以及评估报告的格式和内容也都有了深入地探讨。但不可否认在一些资产评估理论问题上我们和先进国家还有很大差距,诸如从经济学的角度探讨资产评估相关问题,资产评估结果如何为会计报告服务等。更重要的是我国目前的资产评估理论更多的是从便于指导实务角度论述的,如会计学原理那样的资产评估原理还是空白。我国的评估准则体系包括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资产评估质量控制准则和资产评估后续教育准则四部分。但目前颁行的只有两个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一个具体准则(无形资产准则),其他多以指导意见、指南的形式出现,虽说也基本满足了评估实践的需要,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评估准则体系急需完善。
3发展资产评估行业的对策
3.1统一资产评估管理,变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为“一言堂”
所谓“一言堂”就是将注册资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师等职业资格尽快统一起来,并出台统一的评估准则及行业执业标准。前文已述及,由于我国的资产评估管理政出多门,才导致评估标准的不统
一、评估行业的恶性竞争;也正是缘于此,评估行业的发展及认可程度才不如另外两个中介行业。这是解决我国评估行业发展诸多问题的关键。显然这样做会触动一些部门的利益,但从行业的长远发展来看,利大于弊,长痛不如短痛。新晨
3.2加快立法程序,尽快出台统一的行业管理法律
解决了资产评估行业的统一管理问题,出台统一的行业管理法律既是行业管理的需要,也是行业发展的需要。
3.3发展学历教育,提高评估人员素质
我国的评估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此行业协会应与教育部门协商资产评估学历教育的发展。虽然我国目前有些院校已开设了资产评估的专科教育,本科教育也已有个别开设。但各个学校的课程设置差异较大,这也需要协会出面予以协调统一。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将长期处于初级阶段,我国仍然是传统农业大国,改革开放虽然促进了经济的飞速发展,但也仍然存在许多转型期矛盾,早在1985年再次颁布了《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在这个制度中规定水管单位要实行经费包干和经营承包责任制。1987年又出台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对水费电费以及各种必要的收支经费管理做出规定和补充了以前制度的不足,虽然这时候该单位的性质仍然是事业单位,但是已经逐渐在向企业化管理过渡了,其中也包括水利工程管理的会计管理制度。在此主要介绍以下必要性:第一,先进行我国财政本身的改革入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会计制度在很多地方与国家财政体制的改革能够更好的结合,进一步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这是必要的手段,在财政改革阶段,分别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管理以及政府采购多个方面入手,从根本实施改革,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这些改革变化中影响深远,一般在算术时最容易体现,并且要按照水管单位报表调节,这样财政报表的真实度、可靠性才有所保障。第二,在水管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方面展开分析,尤其是分级管理方面,根据不同的水管单位在收益产生动态变化的情况下对财务政策展开调节,但是方法不具有灵活性,导致水管单位资金累计环节、抵抗风险能力较为不足,会计制度改革迫在眉睫。第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是在企业财会制度的前提下展开,对收入、成本核算以及折旧等方面所出现的问题较多。
二、深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改革建议
虽然我国在对水利工程单位进行管理时一直坚持与时俱进,锐意创新,但是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体制的改革对水管单位的制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对现行的会计制度进行改革,水管单位的性质包括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两种,不同性质的水管单位,应该根据其发展特点制定不同的会计政策。
(一)努力建设纯公益性
水利工程管理制度针对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应该根据我国在1994年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来进行革新。可以采用和事业单位相同的会计管理制度,对水利工程管理会计制度进行改革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1、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
在对资产进行审核和评估时评估的内容主要有流动资产、有形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及负债金额,投资金额等。只有了解该单位资金流动和配置才能制定合理的会计制度。假设12月31日并不是水管单位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的时间,也许在收支转换上有问题;如是经营性收支,在展开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期间,能划分到所有者权益科目中,若是财政拨款性收支,针对所有者权益科目清算不能全面,应与“年度财政总决算”联系在一起,建设一个临时科目(像“专项支出”类型)在水管单位的资产负债表中,主要是归纳在财政拨款性支出中,再按类别划分为“事业支出”或“专款支出”。所以,将相应的财政拨款性收入转入财政补贴收入即可。
2、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向《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转变
纯公益性水管单位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主要作用是为人民服务,在进行资金审核和评估时应依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而非以前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财政拨款是单纯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中的资金来源,固定资产维修养护资金也在其中,计提折旧并不实际性意义。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的固定资产科目已将固定资产净值纳入,同时将固定基金科目在其中建设。原累计折旧金额是为查账提供参考。毕竟,水利事业与人民生活具有相关性。作为水管单位,应对固定资产的情况有所了解。所以,累计折旧科目应保留。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纳入固定资产科目,将“累计折旧”科目置入其中。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水管单位正在转化,且实财会研究收资本、资本公积、固定基金及事业基金等科目也是其中内容。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规程,实际收入资本可能是货币资金与固定资产两类,都是单位注册资金主要体现。此外,水管单位在建工程中,会计应参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处理。工程建设资金情况应与事业账区分,可两种账务分开处理。
(二)努力建设准公益性
水利工程管理制度掌握经营性质与公益性质的水利工程单位是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单位,对水、电两方面展开作用的是经营性质的水利工程单位,在对防水患灾害等方面是属公益性水管单位。所以,单位应将其作为重点划分明确,水管单位下属部门应将供水、电作用的经营性部分纳入其中,并且对财务展开计算的时候采取企业性独立核算的方式。在这个背景下,两种类型单位的界定可按有无建设下属门作为参考因素。其实水管部门本身就是存在公益色彩,促使财会制度要根据纯公益单位性质展开,在最后的核算阶段进行明确的划分。在事业单位转化阶段只是对公益性报表展开转化,主要方法步骤参考上述所阐述的原理即可。
(三)努力建设企业性
一、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将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导致社会不公平、社会不稳定等诸多危害。国有资产流失情况分析。
(一)权责不清晰,所有者缺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管不力。一些企业的经营者就会利用改制的有利时机,通过手中掌握的权利,弄虚作假,搞暗箱操作,使国有资产流失惨重。
(二)公司治理缺陷,并且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资本市场与经理市场竞争等外部治理机制的缺失以及监管审计机构的缺乏,使“内部人”直接侵吞国有资产的现象层出不穷。“内部人控制”在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表现得更为突出,并且由于许多国有企业的内部管理混乱,使人有可乘之机,利用改制的机会弄虚作假、隐匿资产、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在改制过程中,产权交易存在着大量的场外交易,且交易很不规范,并且在审计、评估过程中,由于中介评估体系不够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不够理想,造成审计不严,资产评估结果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低估资产现象十分普遍。
(四)产权交易方式的多样性助长了国有资产流失。在企业改制中,相当部分的改制企业将采取MBO(管理层收购)形式。在企业的运行过程中,管理层控制大部分股份,可以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是一种有效提高管理水平的手段,但在改制过程中采取MBO方式,某些企业的管理层利用其内部人控制的优势地位,操纵被出售企业的财务数据或资产评估结果,欺骗国资委及相关管理部门,达到以低于企业实际价值的价格购买国有企业的股份的目的,这种方式无疑是纵容“监守自盗”,必然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入私人腰包。
二、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变化,权利下放,国有资产流失已普及到国有企业自身。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清查资产中“有”中生“无”。在改制过程中,资产清查主要是由母体单位、中介机构等监督,改制企业自行完成的,在此过程中,帐内的资产一般没有太大的问题,然而由于国家政策、工作人员操作失误等因素形成的帐外的资产,在清查中就会被瞒报或漏报,形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评估资产中以“多”化“少”。资产评估是最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环节。改制资产评估是为国有资产出售、转让而进行的评估,一些改制的企业在资产评估中高值低估,只评估有形资产,不评估无形资产;有形资产只按原值进行等价评估,不计其市场升值与物价因素等。在改制资产评估中,减值的很多,而升值的几乎没有。
(三)改制基准日报表不实,虚减资产。改制的评估都是以改制基准日的报表为基础进行的,这次评估的结果直接影响到改制企业中每一个人的利益,因此往往一些领导为了个人的利益,授意或操纵财务人员做假帐,提供不实的报表,减少资产净值,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四)持续经营期间虚增亏损。持续经营期间是指改制基准日至改制资产交割日之间的一段时间。在这个时间内,改制单位一般要保持正常经营,企业改制的持续经营期间的收益由国有母体企业收回,亏损由国有母体企业补足。由于这一政策,改制单位往往通过加速折旧的提取、突击进行固定资产修理等减少收入的确认扩大费用列支的方式,故意加大持续经营期间的亏损,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企业改制过程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策
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的过度流失,使改制得不偿失。因此,必须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国有企业在改制中的各个环节,防止国有资产在企业改制中过度的流失。
(一)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改制企业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在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主要还是人为原因,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教育,提高素质,培养干部廉洁自律,树立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教育企业干部不断加强自身修养,远离诱惑,平衡心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
(二)建立国有资产的监督机制,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力度。首先要建立产权管理的法律责任制度。其次要加强国资委在改制过程中的监督、指导作用。在企业改制中,国资委应提前进入改制单位,充分关注企业资产的非经营性变化,关注改制企业在改制截止日前一年内的资产、负债变动情况,并深入了解变动原因;国资委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出现问题的由当事人承担责任,问题严重的要依法办理。另外,国资委也要对负责改制企业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督,防止其与改制企业串通等;再次要强化企业的民主监督机制,真正的发挥职代会的作用。
(三)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堵塞供、产、销环节和投资环节等方面的漏洞,并且要把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放在首要位置,围绕财务管理这个中心,有效地控制物流和资金流。在财务管理中,要建立起国有企业改革的市场化机制、改制的程序化机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机制以及改制责任审计机制等各项机制措施,加强改制过程中的财务管理职能。
(四)严把资产评估关,提高资产评估的质量。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中介机构的选择是由国资委统一确定的,其资格没有问题,关键是对其进行监督上,主要应做好以下几点:
1.建立和完善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防止由于资产评估失误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
2.在进行审计、评估时重点审核“坏帐”,特别是对改制企业坏帐的确认,必须严格把关,设立严密的监督制约程序,对明显不合理的评估结果,国资委应责令资产评估机构给予说明,或进行重新评估;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资产评估管理的体制条件和形势背景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式改革提供了基本条件。首先是资产评估业务的深入发展,资产评估范围已不仅限于国有资产领域,而开始为全社会各类资产的交易定价提供中介服务,对于非国有资产评估则不须政府部门立项确认;其次,资产评估机构已经脱钩改制,资产评估机构依附于政府部门的局面已经改变,评估执业人员素质不断提高,评估机构及人员独立客观执业的条件基本成熟,有能力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再次,原企业主管部门撤消,国有企业与党政机关脱钩,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方式正在进行相应调整,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其核心是通过组建授权投资机构,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具体承担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其中就包括以出资人身份对下属企业的有关评估事项进行管理的职责。为促进资产评估机构真正做到客观公正执业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既是国际惯例,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我认为,我国于2001年对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式进行改革十分及时和必要。
一、管理制度改革
明确规定取消了财政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立项、确认的审批制度,并针对评估项目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财政部门的核准制或财政部门、集团公司及有关部门的备案制。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活动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独立进行,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所在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二、行为规范改革
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评估机构在涉及评估全过程的行为提出了更严密的规范和要求。首先是对占有单位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各类经济行为作了更为科学、合理的划分,补充完善了有关法定评估的情形,并将占有单位以评估结果为基础的交易定价、应评而未评以及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等行为都纳入监管范围;其次是明确要求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所规定的评估程序、方法和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资产评估,特别是不得违规执业或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三、监管方式改革
进一步加强对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管力度。财政部门今后对资产评估活动的管理方式将从以项目审核为重点转变为以制定政策法规和依法监督检查为重点,对评估项目执业质量及占有单位参考评估结果的定价行为进行抽查等将成为财政部门的主要工作内容和方式。这就要求财政部门转变观念,切实履行好对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管职能,加大对评估各方违法行为的处罚,确保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犯。
通过这次改革,转变了政府职能,减少了行政性审批,加强了评估管理工作的连续性,提高了行政效率,从源头上防止了可能出现的腐败现象,对于评估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为:
1、有利于评估行业的规范发展
评估机构及人员直接对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符合国际惯例,有助于评估机构及人员依法公正执业,提高执业质量和水平。中介机构独立承担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促进其严格依法进行评估、规范自身行为是非常重要的。走出这一步,将有利于我国评估业的健康发展。
2、有利于财政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
除极少量经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的评估报告须由财政部门核准外,其他评估项目均实行备案。改变重微观、重审批,轻宏观、轻规范的现象,集中精力制定政策,加强监督,既可提高行政效率、符合行政管理规律,又能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
3、加大并强化集团公司对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责任
关键词: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评估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收益、接受馈赠形成的,或者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类财产和财产权利。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调整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过程中因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产权界定制度、产权登记制度、评估制度等。
一、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
清产核资,是指依据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围内,组织各部门、地区、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估价、核实、核销、核定等各项活动的总称。这是为摸清国有资产的“家底”而进行的一项基础管理工作。
(一)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关于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正如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1992年印发的《清产核资总体方案》中指出的,在新旧体制转换期间,由于原有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已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因而在经济管理方面存在着国有资产“家底”不清,管理不善,资产价值不实,企业经济效益较低等问题,国有资产闲置、损失和浪费以及被侵占流失等较为严重。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必将制约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开展此项工作,不仅能够摸清“家底”,促进解决占有使用最大化和资产闲置、浪费等问题,而且有利于深化改革,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促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同时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更有利于解决经济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
(二)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
通过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是:国有资产“家底”清楚,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资产所有权界定明确,把应归国家所有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轨道;初步进行占有使用土地的清查,为今后将土地纳入企业资产管理创造条件;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大体相符,努力解决国有资本补偿不足问题;国有资产价值总量真实,为按资本金效益考核企业经营成果提供依据;推动资产优化组合,促进闲置资产有效利用;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建立健全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扎扎实实地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
(三)清产核资的范围和内容
1、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各地区、部门所属的各类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国有企业、单位以国有资产为主体投资举办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国内联营、合资等企业和单位;各类国有金融企业,含银行机构和各级政府、各业务部门及企业所举办的信托投资公司、投资担保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等;各地区、部门和各级国有企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境外企业和开设的各类境外机构;各地区、部门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种经济实体;军队、武警及其所举办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2、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是:清查资产,摸清“家底”;界定资产所有权,明确国有资产界限;进行资产价值重估,解决价值不实问题;对企业占用的国有土地进行清查估价入账;核实各种国有资金占用量,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建立健全必要制度,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
(一)产权界定的含义
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此处所谓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但不包括债权。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即界定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二是与国有资产所有权相关的,由国有资产所有权权能分离产生的其他产权的界定,即界定国有资产各类经营、使用、管辖主体行使资产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及依法处分权的界限、范围和关系。
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的意义主要表现为:维护国有资产产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便于实现“两权分离”;为搞好国有资产管理奠定基础。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应当贯彻“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以及“国有资产依法划转”的原则。
(二)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的办法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3、以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民单位)名义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4、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国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6、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或全民单位合资合同)创办的以集体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规定办理,但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2、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中的投资及按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资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企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经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
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或经协商转为投资;
5、对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
6、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价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费;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本总额,包括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双方协议由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5、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6、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五)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办法
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3、国有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中外合资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股份制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
此外,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以及政党;人民团体中占用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六)全民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1、各个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应按分级分工管理的原则,分别明确其与中央、地方、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并经有权管理其所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双方约定。并办理产权划转手续,不得变更资产的管理关系;
2、全民单位对国家授予其使用或经营的资产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在全民单位之间无偿调拨其资产;
3、国有企业之间可以相互投资入股,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企业法人的对外长期投资或入股,属于企业法人的权益,不得非法干预或侵占;
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之间可以实行联营,并享有联营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财产权利;
5、国家机关投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应与国家机关脱钩,其产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管理;
6、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经批准以其占用的国有资产出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其产权归该单位拥有。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分类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两类。前者的法律依据是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的《关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三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以及1996年1月国务院正式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后者的法律依据是1995年2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所有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国有资产占企业实收资产比例发生变化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等等。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适用于办理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其主要内容是: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等。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对极少数特殊类别的国有资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委托有关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也可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其各自的含义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各类型含义相差不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资产状况两个部分,前者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开户银行及账号、成立日期、编制人数、单位性质等;后者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财产情况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等。
四、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是由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独立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原则。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一)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
1、法定评估情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即法定评估情形:(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2、自愿评估情形。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即自愿评估情形:(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2)企业租赁(整体租赁除外);(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此处所谓可以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上述情形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不评估,但属于以下行为时则必须进行资产评估:(1)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2)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有单位;(3)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4)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立项、确认的,该经济行为无效。
(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国家对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资产评估工作。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负责管理本级的资产评估工作。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下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规定的做法,有权进行纠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具体由各级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对本行业的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
(三)国有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才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是社会公正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地区、行业限制,实行有偿服务。
国家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并直接管理中央级的资产评估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本级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3年修订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资产评估资格: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2、具备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评估专职人员,其中会计经济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共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建筑、机电设备、会计、经济等各类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占50%以上;专职的评估人员不得少于40%,最低不少于8人;资产评估专职人员只能在一家评估机构专职从业;
3、直接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必须有30%以上经过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在机构内设立专职的资产评估机构,配备专职评估人员;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以上条件的社会服务机构,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其所属关系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的资格,申请时须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国家或者省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单位报来的以上文件资料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自身的条件认真组织审查,通过审查进一步确认申请单位是否具备资产评估工作的条件,对具备条件的机构,发给《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四)资产评估的规则及程序
1、资产评估的规则。根据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1)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3)按规定的期限完成评估工作并及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4)对委托单位提供的数据材料以及评估结果负有保密责任,并应有完善的评估档案保管制度;(5)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如与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6)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中发现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反映,否则,视同评估机构弄虚作假或营私舞弊;(7)资产评估机构应以良好的服务质量赢得客户,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承揽业务;(8)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性的其他规则。
2、资产评估的程序。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立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情形时,应于该经济行为发生之前,按隶属关系申请评估立项。资产评估立项原则上由被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申报。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由申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并附该项经济行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超过10日不批复的自动生效,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补办批准手续,国家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视为已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2)资产清查。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评估机构依据批准的评估立项通知书接受评估委托,按其规定的范围进行评估,对占有单位整体资产评估时,应在资产占有单位全面进行资产和债权、债务清查的基础上,对其资产、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核实。
(3)评定估算。评估机构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在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考虑影响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选择适当的评估参数,独立、公正、合理地评估出资产的价值。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后应向委托单位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4)验证确认。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连同评估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报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批准立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的确认工作,分为审核验证和确认两个步骤,即先对资产评估是否独立公正、科学合理进行审核验证,然后提出审核意见,并下达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资产评估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分别情况作出修改、重评或不予确认的决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
(五)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论被评估单位、资产评估机构,还是资产评估管理机构,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1)通报批评;(2)限制改正,并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3)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2、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1)警告;(2)停业整顿;(3)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上述机构和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谢次昌著:《国有资产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吕建永主编:《国有资产管理学》,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
[3]黄达著:《宏观调控与货币供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关键词:林业;改制;问题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
国有林场是我国林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后备森林资源培育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双重任务。在我国林业建设中起着示范和骨干作用。发展国有林场事业,繁荣国有林场经济是建设有中国特色林业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国有林场也越来越多的参与市场竞争。但在竞争中,国有林场也越来越力不从心,这与其自身的弱点有关。所以要想在竞争中取胜。国有林场必须顺应历史潮流,进行改制。
一、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失真问题与应对措施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当国有资产的产权变更时,必须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有步骤地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以实现资产有效重组,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从目前我省林业企业改制工作实践看,主要存在企业自行资产评估,自行确认资产价值;企业资产不进行评估;资产评估过高或过低等问题。
针对上述改制企业资产评估工作失真问题,笔者认为,拟采取如下措施。
1.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工作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严格按照申请立项,清产核资,资产评估,验证确认四个步骤进行。为了加快改制工作进程,作为改制企业可以成立财产清查领导小组,负责做好资产评估前期资产清查,清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准备工作。改制企业在申请立项时,应将企业的整体资产列入评估范围,资产评估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2.清理账外资产,将其纳入账内核算,并列入评估范围。清理账外资产是摸清家底,核实资金的重要举措,也是确保资产评估真实性的一项基础工作。对账外资产的评估应按照先清理入账再评估的步骤进行。
3.正确界定国有产权,谨防国有资产流失。
凡是属于国有资产的厂房、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及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原则上应按确认的评估价值调整国有权益。对资产评估升值部分,升值数额不大的,可直接调账增加国有产权;对升值数额较大、可能对企业资本金、利润率产生影响的,可以略低于评估价值折价入股,未折股的增值部分可增加资本公积金。
二、企业改制资产处置行为不规范问题和措施
资产处置是改制工作中重要一环,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林业企业资产大都是国有资产,如何处置,处置行为是否规范,其关系重大。资产转让随意定价,产权出售收入收缴、使用不统一,剥离资产核算虚置,管理不规范等都是改制企业资产处置操作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应引起我们足够重视。企业改制中资产处置工作应持谨慎、冷静、客观的态度,坚持维护国有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范:
1.坚持以评估值作为资产处置的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评估价应是交易价的基础,未实行竟价交易的企业,评估价应是交易价。对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职工所购股本总额应是评估确认净资产扣除剥离资产价值。
2.对产权出售收入,应坚持企业的原始投资是谁就由谁管理的原则。在林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没有明确之前,产权出售应履行主管部门审批制度,并由其负责管理资产处置收益。同时规定处置收入资金使用范围,将资产处置收益与使用结合起来,加强出售收入的管理。
3.加强对剥离资产的核算与管理。由于改制企业多关注生产性资产运营问题,很容易造成对剥离资产新企业不管,老企业无人管,核算停留在账面上的局面。加强剥离资产的核算与管理,搞活剥离资产应是改制工作中不容忽视的问题。对剥离资产应单独列账核算,制订剥离资产管理制度,引入竞争机制,盘活剥离资产存量,提高其社会贡献率,真正实现“剥一块,活二块”的资产剥离涵义。
三、改制企业逃避银行及主管部门债务问题与应对措施
企业要改制,不可避免会发生债务转移。债务如何转移,怎样转移是改革提出的又一新课题。在回答这个问题时,一部分改制企业却把企业良性资产转移给改制后企业,而相应的债务却搁置一旁。具体做法有:(1)划小经济核算单位。(2)企业改头换面,更换名称。(3)多头开户,资金体外循环,逃避银行等部门的监督。
为了正确引导企业改制,确保产权制度改革深入发展,企业债务良性转移,改制企业债务处理工作应坚持“债随物走,合理承担”的原则。
1.明确债务关系。对改制企业原欠银行贷款应由改造后企业重新签订有关合同和协议,明确贷款债务的清偿责任。对分立的小企业按照分立时所占有效资产比例对借款企业所欠贷款承担清偿责任,并落实抵押、担保手续。
2.债务重组,合理负担。由于历史原因,改制企业债务完全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也不尽合理。对原场办工业的债务包袱,可采取债转股的办法,以部分或全部银行债务转成职工股权,把企业向银行承担的这一部分贷款债务和职工投入的现金,共同形成职工个人持股总额。职工逐年将其股份分得的红利首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债务全部还清后,所有股本归职工个人所有。主管部门投放到企业的借款,也可转为“长期投资”,主管部门以收取投资收益形式参与改制后企业分配。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资产评估
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八条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第十条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第三章核准与备案
第十二条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1);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九)参与审核的专家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附件2);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三)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所出资企业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备案:
(一)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四)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五)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六)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一条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二十二条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评估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二)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企业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资质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五)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六)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七)评估工作底稿;
(八)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九)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其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以及该披露与实际情况的差异;
(十)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抽查及处理情况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资产评估项目的抽查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四)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第二十八条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中介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关键词:资产评估师;基本准则;市场经济;职业道德机制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由于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开始兴起。在加入WTO之后,开始有一些国外的评估公司和资产服务公司进入我国市场,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在激烈的竞争中面对更大的挑战与压力。为合理规范资产评估行业,2007年11月28日,中央财政部颁发了包括8项新准则在内的15项资产评估准则,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初步形成了一套统一、规范的准则体系,同时新准则的颁布也在另一方面反映了市场治理结构中交易契约的变化对评估准则制定的内在机制要求。2008年11月28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这一举措更加有力的规范了资产评估行业的管理以及对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的引导。
一、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
(一)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的定义
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的含义是指资产评估师在工作过程中需要遵守的职业道德准则和道德规范,它是社会公德在资产评估行业的具体体现,主要表现在资产评估师的职业理想、专业能力、职业职责、职业态度和职业纪律等方面。其中诚实守信是对评估师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要求。
(二)我国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基本内容
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是对评估师的职业品德、纪律、能力以及执业责任的一般要求和基本规范,是制定具体评估准则的依据。其中职业道德具体准则包括了评估师的各项职业道德要素,为评估师在工作过程中自觉履行职业责任提供进一步的指导。我国的《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一基本准则》分别从基本要求、专业能力、与委托方、相关当事方的关系、与其他资产评估师的关系等方面对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进行规范与引导。此外根据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制定的职业道德裁决指南也可以用来判断评估师的职业行为是否符合职业道德要求。
二、加强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
(一)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是资产评估师职业发展的内在要求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投资主体逐渐呈现多元化,会计信息、资产信息的使用者也日趋广泛,政府机关、投资者、经营者、债权人都需要了解企业的真实可靠的资产信息。资产评估是评估师个人或团队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来对企业的资产信息进行评估。作为一种中介服务,资产评估师出具的评估结果是建立在独立、客观、公正分析的前提上,如果评估师不遵循职业道德以及法律法规,不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道德,提供虚假的评估结果会危害到委托方或者被评估企业的合法利益。
(二)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是资产评估行业生存、发展的基础
资产评估师的职业道德建设直接关系到资产评估行业整体发展和市场经济的运行。资产评估师为社会提供服务时,要担当起服务社会的职责,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以独立、客观的身份发表公正的意见,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一旦资产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违背了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的要求,损害的不仅仅是个人利益,甚至会破坏整个评估行业的信誉危及整个行业的形象,破坏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中,良好的职业道德作为一种无形的社会资本可以让市场主体借助这种资本来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最终达成交易。因此当市场主体普遍遵守职业道德时,市场交易就能够持续高效的进行。资产评估行业作为我国当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有序、稳定运行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
三、加强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方法与建议
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兴起以来,与之相关的资产评估师制度以及考核机制也在随着经济发展不断的修改完善。在不断进步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由于地区垄断、信息滞后、不正当竞争以及监管不到位等因素造成资产评估师不能对企业价值做出客观、独立、公正的判断。这些不仅仅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评估师的职业发展,给整体评估行业和评估机构的信誉也造成不良影响,危害行业发展,严重扰乱市场的正常秩序。所以加强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建设有着重大意义。
(一)制定科学有效的行业管理制度
2016年初颁布了《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中评协[2016]4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16]5号)。登记办法中对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的权责划分、日常管理、定期检查和惩戒、登记程序以及诚信档案管理都作了明确的规定,社会公众可以提供了查询资产评估师的相关专业信息,这点十分有效地督促评估师诚信执业。
(二)构建完善的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机制
首先是从理论层面完善我国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规范,增强评估师职业道德可操作性,让资产评估行为本身自觉的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成立职业道德管理的专门机构,为每一位资产评估师建立诚信档案并定期参加检查。最后建立与完善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教育机制,加强评估师的后续教育与培训期。2016年初颁布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不仅能够保障评估师的权益,提升专业胜任能力,也能大大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三)加强检查监督力度,建立健全惩戒制度
逐步将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建设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严格执行资产评估行业提醒与惩戒制度,确保监督与制裁机制的良性运作。与此同时构建我国的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评估机制,以此为依据对评估师和评估机构进行资质分级,使之与企业规模效益紧密联系,提高资产评估行业整体职业道德。
四、结束语
作为一名合格的资产评估师,在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的同时也要应不断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养成良好的道德行为与道德习惯。同时我们清楚的明白加强资产评估师的职业道德建设不仅仅需要个人的努力,还需要来自行业、社会的监督,良好的社会环境,规范有效的行业监督体系必不可少。随着约束机制的建立、健全以及评估人员职业素养、业务素质的提高,我们可以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评估行业,推动中国特色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
作者:彭丹 单位:东南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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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产评估风险;风险防范措施;财务管理;立法风险;管理风险;执业风险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F33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12-0193-03 DOI:10.13535/ki.11-4406/n.2016.12.092
1 资产评估风险的定义、特征和类型
1.1 资产评估风险的定义
资产评估相关单位或相关个人由于进行资产评估而带来利益损失的可能性。这种损失造成的原因可能是由于评估价值区间与客观价值的偏离或者是评估主体出现了行为失误造成的,而且极其容易引发利益受损者对评估机构以及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进行民事甚至是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责任,赔偿损失。这其中又有广义风险和狭义风险之分,那种强调风险表现不确定性的属于狭义风险;而那种强调风险表现为损失的不确定性的属于广义风险。广义风险的结果可能带来损失,可能从中获利,也可能没有利益损害与利益收获。
1.2 资产评估风险的特征
1.2.1 客观必然性。资产评估工作具备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市场交易的积极作用,但其也存在一定风险,所以资产评估风险具有客观必然性。
1.2.2 未知不确定性。资产评估风险具有客观必然性,而且其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发生,发生什么类型以及发生多大程度的风险都是未知的,所以其具备未知不确定性。
1.2.3 潜在性。资产评估风险的存在是一种客观事实,如果当事人的利益没有遭受损失则相安无事,一旦当事人的利益损失达到了当事人不能容忍的地步的时候,潜在的可能性风险就变成了事实风险,所以资产评估风险具备潜在性。
1.2.4 阶段性。一旦资产评估工作对当事人造成了利益损害,而且被当事人进行了法律诉讼,这种潜在风险就变成了事实风险,也就是说前阶段还是潜在的风险,后阶段就可能爆发为事实风险,所以说资产评估风险具备阶段性。
1.3 资产评估风险的类型
1.3.1 立法风险。由于人的意识要受到现实条件的制约,所以相关部门在制定跟资产评估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时候往往受到当时的历史局限,经过多少年后,如果资产评估的立法不能够及时更新与时俱进,那么就很可能会给一些不法分子带来钻法律空子的可能,之前确立的法律法规很可能因为不能适用于目前的实际情况而给资产评估工作带来一些风险。
1.3.2 管理风险。管理风险主要是指主管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部门在对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管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这其中有两点要特殊说明:一是目前我们国家资产评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还没有统一,不仅由财政部门主管,还由林业、房产管理、农业等部门主管,主管部门过多,造成资产评估工作很难形成统一标准;二是我们国家目前的资产评估管理职能主要有两个,分别是规划职能和控制职能。对于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行业发展的规划等都属于是规划职能范围内的。而像对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制定执业标准以及进行国际协调等都属于是控制职能范围内的。在我们国家,关于资产评估管理风险的具体表现主要是:由于评估的主管部门众多,各部门之间存在一些政策上的冲突甚至是矛盾,所以各部门在进行职业标准制定以及其他方面的管理工作的时候,很难形成统一的标准,进而对资产评估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产生
影响。
1.3.3 执业风险。执业风险是资产评估风险中最常见的一种风险,由于现在我国资产评估机构众多,资产评估人员数量庞大,但是资产评估人员的素质水平参差不齐,很多人的执业水平都达不到专业标准,如果评估人员的水平不够,在进行资产评估的过程中就容易给评估当事人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甚至是一些经济上的损失,那么当事人就会对评估机构以及评估人员进行法律诉讼,评估机构就要承担参与诉讼的花销以及败诉后给当事人的损失补偿,这就是资产评估的执业风险。
1.3.4 结果使用风险。资产评估结果使用风险主要是因为当事人对于资产评估报告书以及资产评估结果的使用不当而带来的一些风险。常见的表现有三种情况:一是评估当事人错误地使用了已经过期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和资产评估结果;二是当事人没有遵循资产评估报告书上所注明的评估目的来使用资产评估报告书和资产评估结果;三是当事人在使用资产评估报告书和评估结果的过程中对于评估期过去之后的一些事项而引起资产评估价值发生变化没有考虑到。
2 资产评估风险防范面临的问题
2.1 评估人员总体素质水平较低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都在实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考试制度来进行评估师的选拔。近年来,我国又开始采用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分类分级制度来对评估师队伍进行专业划分。目前已经有建筑评估师、土地评估师、机器设备评估师等具体的分类,发挥了每个评估师的专业特长。而分级则是根据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年限和工作经验把资产评估师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等级越高的评估师其评估经验越丰富,评估水平越高,评估质量越好。但是由于我国市场混乱,资产评估师考试制度以及资产评估师的分类分级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很多组织或个人在考试之前泄题给考生,评估师的分级制度审核也不够严格,加之国内的资产评估起步较晚,所以跟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素质水平参差不齐,真正有水平的高级评估师很少,评估师队伍整体的素质水平不高。
2.2 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
从我国发生过的众多评估纠纷案件中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在资产评估方面极其不完善,缺乏全面的法律支撑。已有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存在诸多方面的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法》还未形成可以全面规范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道德准则的作用。所以,由于我国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而导致资产评估纠纷频发,而且纠纷处理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常常引发诉讼双方的不满。而且有很多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市场上经常出现虚假评估现象。
2.3 相关管理体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资产评估市场比较混乱,评估行业问题百出,矛盾重重,跟我国的管理体制不健全有很大的关系,众多行政主管部门各持各法,没有达成一致,造成管理风险频发。而且由于管理体制不健全,评估人员经常不按照既定程序进行评估操作,导致评估风险频发,还有很多机构急功近利,为了抢占市场份额经常承揽诸多超出机构本身评估能力范围之内的业务,所以就会经常出现很多不科学、不合理的评估结果,久而久之就会给机构的名声带来极大的损害,这都跟我国普遍存在的相关管理体制不健全有关。
2.4 监督制度不完善
我国资产评估起步晚,相关的管理制度尚不健全,相关的监督机制更是不够完善,由于行政主管部门众多,经常出现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相互扯皮的情况,不但没有起到良好的监管作用,反而降低了对评估行业的监督力度,而且评估行业的新闻曝光率低,社会监督氛围差,行业内部存在很多不正当竞争现象,而且由于缺乏有效监督,很多评估人员都粗心大意甚至是违背道德进行虚假评估,不对评估质量负责,导致评估行业的口碑下降,十分不利于评估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2.5 评估报告不规范
现实生活中存在评估结果使用风险,主要是由于资产评估报告表述不恰当而引起当事人误会,进而引发评估机构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评估报告随意不规范,很多地方阐述得不够清晰,经常给当事人造成麻烦甚至是损失,所以常常引起当事人的不满甚至对评估机构或者是评估师进行法律诉讼,评估机构和评估师也常常因此在诉讼过程中败诉,所以必须要严格规范资产评估报告,做到严格规范、清晰明了。
3 加强资产评估风险防范的对策
3.1 加强对评估人员的培训,提高评估人员素质水平
现代社会的发展进步,“人”的作用至关重要。资产评估工作本身是一项专业性很强且容不得半点马虎的工作,所以要求评估人员必须要具备很高的政治思想素养、专业的评估水平以及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而且要经常学习,与时俱进。必须要加强评估队伍的素质水平建设,加强对评估人员的素质培训,培训他们专业的评估知识和业务技能,并且要培养其学习能力和创新发展能力,提高其法律意识,加强其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的道德教育,使资产评估人员都能够成为综合素质很强的应用型人才,降低资产评估的执业风险。
3.2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资产评估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涉及到评估当事人切身利益的事情,所以必须要对其进行规范化、法制化,使资产评估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引导评估行业健康长远发展,不让非法分子浑水摸鱼,与此同时,必须要对资产评估的责任做出明确法律界定。积极捍卫评估结论的法律效果与权威性,严厉打击不法分子或是失范者的违规行为,让那些破坏评估行业制度的不法分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法律法规的严格要求,净化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环境,降低资产评估的立法
风险。
3.3 完善相关的管理体制
要加强资产评估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形成行业自律。首先要统一资产评估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的管理办法,为资产评估行业打造一个规范的外部环境;其次要尽快建立严格的执业准入与退出机制,严格规范评估机构的出资人资格以及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最后要形成公平公正的奖惩制度,加强行业考核,严格把关执业质量,保证评估的正确性,降低资产评估的执业和管理风险。
3.4 完善相关的监督制度
监督是任何行业长远发展都必不可少的保障。对于评估行业而言,要想保证评估结论的安全可靠就必须要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评估机构以及评估人员的监督,防止其评估失真。这种监督必须要由政府与社会共同完成,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的技术监督手段,建立起一套完善有效的资产评估监督体系,尽快理清政府、社会、行业机构以及评估师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做到监督到位,科学有效,降低资产评估的执业和管理风险。(下转130页)(上接194页)
3.5 完善评估报告,加强自我保护
资产评估机构必须要吸取教训,要想减少纠纷或者是尽量保证自身在与机构进行法律诉讼过程处于有利地位,资产评估机构就必须要加强对评估报告的规范,积极完善资产评估报告的格式与内容,做到严格规范、内容严谨、语言表述精炼准确,大力提高评估人员严谨的评估意识和专业的评估水平,这才不容易引起执业风险与结果使用风险的发生,起到自我保护的作用。
4 结语
世界范围内资产风险评估的发展已经成为一种流行趋势,它对于促进企业资产扩大的作用日益突出,但是其本身的各个环节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性,所以必须要加强对其风险识别、预防,极力降低资产评估风险的风险系数。目前,我国政府跟企业都已经认识到了资产评估的重要意义,都在积极完善资产风险评估制度,所以,相信我们国家的资产评估工作会开展得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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