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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时间:2023-10-10 16:08:36

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第1篇

一、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3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4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7

四、国有资产评估制度…………………………………………………………8

内容摘要: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收益、接受馈赠形成的,或者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类财产和财产权利。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产权界定制度、产权登记制度、评估制度等。清产核资,是指依据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围内,组织各部门、地区、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估价、核实、核销、核定等各项活动的总称。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评估是由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

关键词: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评估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收益、接受馈赠形成的,或者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类财产和财产权利。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调整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过程中因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产权界定制度、产权登记制度、评估制度等。

一、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

清产核资,是指依据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围内,组织各部门、地区、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估价、核实、核销、核定等各项活动的总称。这是为摸清国有资产的“家底”而进行的一项基础管理工作。

(一)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关于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正如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1992年印发的《清产核资总体方案》中指出的,在新旧体制转换期间,由于原有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已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因而在经济管理方面存在着国有资产“家底”不清,管理不善,资产价值不实,企业经济效益较低等问题,国有资产闲置、损失和浪费以及被侵占流失等较为严重。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必将制约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开展此项工作,不仅能够摸清“家底”,促进解决占有使用最大化和资产闲置、浪费等问题,而且有利于深化改革,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促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同时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更有利于解决经济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

(二)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  

通过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是:国有资产“家底”清楚,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资产所有权界定明确,把应归国家所有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轨道;初步进行占有使用土地的清查,为今后将土地纳入企业资产管理创造条件;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大体相符,努力解决国有资本补偿不足问题;国有资产价值总量真实,为按资本金效益考核企业经营成果提供依据;推动资产优化组合,促进闲置资产有效利用;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建立健全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扎扎实实地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

(三)清产核资的范围和内容

1、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各地区、部门所属的各类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国有企业、单位以国有资产为主体投资举办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国内联营、合资等企业和单位;各类国有金融企业,含银行机构和各级政府、各业务部门及企业所举办的信托投资公司、投资担保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等;各地区、部门和各级国有企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境外企业和开设的各类境外机构;各地区、部门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种经济实体;军队、武警及其所举办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2、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是:清查资产,摸清“家底”;界定资产所有权,明确国有资产界限;进行资产价值重估,解决价值不实问题;对企业占用的国有土地进行清查估价入账;核实各种国有资金占用量,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建立健全必要制度,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

(一)产权界定的含义

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此处所谓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但不包括债权。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即界定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二是与国有资产所有权相关的,由国有资产所有权权能分离产生的其他产权的界定,即界定国有资产各类经营、使用、管辖主体行使资产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及依法处分权的界限、范围和关系。 

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的意义主要表现为:维护国有资产产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便于实现“两权分离”;为搞好国有资产管理奠定基础。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应当贯彻“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以及“国有资产依法划转”的原则。

(二)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的办法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3、以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民单位)名义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4、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国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6、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或全民单位合资合同)创办的以集体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规定办理,但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2、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中的投资及按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资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企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经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

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或经协商转为投资;

5、对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

6、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价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费;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本总额,包括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双方协议由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5、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6、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五)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办法

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3、国有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中外合资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股份制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

此外,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以及政党;人民团体中占用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六)全民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1、各个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应按分级分工管理的原则,分别明确其与中央、地方、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并经有权管理其所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双方约定。并办理产权划转手续,不得变更资产的管理关系;

2、全民单位对国家授予其使用或经营的资产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在全民单位之间无偿调拨其资产;

3、国有企业之间可以相互投资入股,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企业法人的对外长期投资或入股,属于企业法人的权益,不得非法干预或侵占;

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之间可以实行联营,并享有联营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财产权利;

5、国家机关投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应与国家机关脱钩,其产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管理;

6、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经批准以其占用的国有资产出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其产权归该单位拥有。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分类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两类。前者的法律依据是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的《关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三部门发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以及1996年1月国务院正式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后者的法律依据是1995年2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所有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国有资产占企业实收资产比例发生变化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等等。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适用于办理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其主要内容是: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等。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对极少数特殊类别的国有资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委托有关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也可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其各自的含义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各类型含义相差不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资产状况两个部分,前者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开户银行及账号、成立日期、编制人数、单位性质等;后者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财产情况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等。

四、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是由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独立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原则。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一)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

1、法定评估情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即法定评估情形:(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2、自愿评估情形。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即自愿评估情形:(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2)企业租赁(整体租赁除外);(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此处所谓可以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上述情形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不评估,但属于以下行为时则必须进行资产评估:(1)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2)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有单位;(3)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4)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立项、确认的,该经济行为无效。

(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国家对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资产评估工作。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负责管理本级的资产评估工作。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下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规定的做法,有权进行纠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具体由各级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对本行业的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

(三)国有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才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是社会公正性服务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地区、行业限制,实行有偿服务。

国家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并直接管理中央级的资产评估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本级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3年修订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资产评估资格: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2、具备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评估专职人员,其中会计经济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共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建筑、机电设备、会计、经济等各类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占50%以上;专职的评估人员不得少于40%,最低不少于8人;资产评估专职人员只能在一家评估机构专职从业;

3、直接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必须有30%以上经过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在机构内设立专职的资产评估机构,配备专职评估人员;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以上条件的社会服务机构,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其所属关系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的资格,申请时须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国家或者省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单位报来的以上文件资料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自身的条件认真组织审查,通过审查进一步确认申请单位是否具备资产评估工作的条件,对具备条件的机构,发给《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四)资产评估的规则及程序

1、资产评估的规则。根据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1)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3)按规定的期限完成评估工作并及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4)对委托单位提供的数据材料以及评估结果负有保密责任,并应有完善的评估档案保管制度;(5)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如与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6)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中发现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反映,否则,视同评估机构弄虚作假或营私舞弊;(7)资产评估机构应以良好的服务质量赢得客户,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承揽业务;(8)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性的其他规则。

2、资产评估的程序。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立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情形时,应于该经济行为发生之前,按隶属关系申请评估立项。资产评估立项原则上由被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申报。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由申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并附该项经济行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超过10日不批复的自动生效,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补办批准手续,国家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视为已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2)资产清查。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评估机构依据批准的评估立项通知书接受评估委托,按其规定的范围进行评估,对占有单位整体资产评估时,应在资产占有单位全面进行资产和债权、债务清查的基础上,对其资产、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核实。

(3)评定估算。评估机构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在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考虑影响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选择适当的评估参数,独立、公正、合理地评估出资产的价值。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后应向委托单位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4)验证确认。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连同评估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报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批准立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的确认工作,分为审核验证和确认两个步骤,即先对资产评估是否独立公正、科学合理进行审核验证,然后提出审核意见,并下达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资产评估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分别情况作出修改、重评或不予确认的决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

(五)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论被评估单位、资产评估机构,还是资产评估管理机构,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1)通报批评;(2)限制改正,并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3)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

2、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1)警告;(2)停业整顿;(3)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上述机构和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谢次昌著:《国有资产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吕建永主编:《国有资产管理学》,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

[3]黄达著:《宏观调控与货币供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第2篇

关键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管理革新

中图分类号:F123.7;F273.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9-0-02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是监督企业资产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国际化经济资产化的今天,也是革新国有资产结构的战略手段。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工作是靠多个环节紧密相连得以完成。前期需要对企业经济行为作出判断,确定其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还要对评估机构、评估时间、评估方案进行明确,对于评估结果的核准和备案要履行申请程序等,每个环节都需要严格遵照政府的相关规定,并且还要注意规定中的细节要求,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错误,确保评估环节顺利进行。

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概念及重要意义

(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概念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是指:对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各类资产的使用和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监督以及指挥等活动。具体来说,就是对国有资产的使用、占有和收益进行处置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而国有资产管理的重点任务就是强化国有资产结构,保障国有资产使用企业的合法权益,发挥全民所有制经济的主导作用,推动社会生产力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重要意义

国有资产评估对于国有产权的合理流动、企业资源配置的优化以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多方面都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资产评估相关管理人员应该准确掌握中央指定的制度规定,保证评估过程的合规性和评估结果的合理性,保证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顺利且高效的开展[1]。

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主要环节

(一)国有资产评估前期的准备

1.判断经济行为类型

在资产评估具体工作开展之前,应对经济行为的类型进行准确的判断,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及其评估结果的核准和备案,若是可以按照审计通过的账面值交易或是无偿划转,则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某些经济活动涉及到的资产规模未达到标准,可以不进行评估;某些经济活动需要进行资产评估,但不需要办理核准及备案手续。根据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工作由国资委进行操作,而备案工作由中央企业总部负责,对于国务院批准的经济活动,其评估结果交给国资委核准;国资委批准的经济活动,其评估结果经国资委备案;中央企业自行决定的经济活动,其评估结果经中央企业总部备案。国资委禁止中央企业将评估结果的备案权限下放或是再次授权。

2.划定评估范围

相关的经济活动开展资产评估后,则需要根据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资产范围划定评估范围,即哪些负债或资产应该纳入到资产评估的范围,资产评估的相关管理人员要特别注意账上权属的完善、未列式、权利受限或是无法进行现场勘查的资产等特殊状况对评估工作的影响,必要时首先要完善资产权属或进行资产剥离后,再进行评估工作[2]。

3.选择评估机构

在经济行为类型及资产评估范围都确定之后,就应该根据经济活动的特点和资产类型进行评估机构的选择。国资委规定中央企业要有资产评估机构的备选准备,并且实行差额竞争的方式,因此评估机构的选择需要履行相关的程序,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应该考虑到经济行为的类型、评估机构的优势、综合服务费用以及委估资产分布等多种因素,通过综合评价选择出最合适的评估机构。

4.明确评估日期

资产评估日期需要根据经济活动的目标、经济行为的批准日期以及当下的经济环境予以明确,若是涉及到上市公司的股权间接转让,评估日期与该上市公司股东做出的股权转让决定日期之间相差不可超过一个月;若是当下经济环境变化较大,汇率、银行利率、生产要素的价格都在拟定评估日期之后发生较大幅度的波动,导致评估结果受到影响,这种情况则需要在变故发生之后再进行评估日期的确定。

5.制定评估方案

在明确了评估机构和评估日期之后,资产评估的相关管理人员就可以与评估机构商榷评估方案并制定工作时间计划,合理的调配资源,预估每个环节需要的时间,以确保资产评估及评估结果的核准和备案都在预计的时间内完成,保证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资产评估、核准以及备案

1.开展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工作正式运行之后,委托方资产评估相关管理人员应该协调企业或是资产所有方,大力配合评估师进行基础数据的记录、实物资产的核查以及所需文件的提供,对于涉及到企业价值评估的情况,还应当协调评估师和审计师做好基础数据的衔接工作。当评估师作出了初步评估结果时,委托方则要对评估结果初稿进行细致的核对,主要查看评估师是否严格遵照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指南》中规定的内容和形式;涉及企业价值评估的情况,是否运用了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结果是否真实合理;评估方法是否适用于委估资产;影响评估工作的重要因素是否披露充分等[3]。

2.办理评估结果的核准及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收到下属企业递交的评估核准及备案申请或是评估师递交的评估结果之后,首先应该进行相关审核,确定o误之后再进行内部征求意见以及报批程序的操作,并根据核准和备案的权限向国资委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三)国有资产评估的后期管理

1.资产评估管理资料归档

资产评估结果核准和备案的手续完成之后,就要及时对评估资料进行归档,归档资料主要包含标准文件或评估备案表、评估报告和报告审核建议、审计报告等等,有关文件应是原件并按项目分门别类,单独保存,保证后续工作需要查阅时能准确的提供资料。

2.评估机构的工作评价

为了促进评估机构服务水平的提升,中央企业总部资产评估管理部门要协调委托方对评估机构的工作表现作出综合性的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提供给评估机构作为其内部服务质量考核的参考数据。

3.评估结果的跟进

资产评估的相关管理部T应该定期对已经完成核准和备案程序的资产评估项目的使用情况进行考察,可以通过抽查或是由委托方提供报告的形式,来了解企业经济活动是否严格按照资产评估管理规定;是否在评估结果的有效时间内签订合同并完成交易等。

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注意事项

(一)划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范围

企业应当严格遵照国资委下达的有关号令,对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范围进行准确的划分。例如境内企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事项包括: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等,每一项内容都有具体的标准,企业应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严格遵守。

(二)以工商注册登记为基准的资产评估备案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则应该对相应的资产进行评估。在非公司制企业改制并引入外部投资者、国有企业以部分负债和资产出资成立子公司并引入外部投资者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工商部门认可的评估结果与最终的评估结果不一致的情况,也就是对企业设立来说,工商部门通常只认可成本法评估结果作为股东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作价依据,而对于轻资产型企业,以成本法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基础引入外部投资者对于原股东来说是难以接受的,这种情况往往令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人员感到操作困难。

(三)提高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水平的措施

1.改变工作方式,推行项目管理公开化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观念极大程度的影响着规范操作和工作效率,只有更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观念,企业的运营效率才会越来越好,应当确定员工身份置换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当地政府的文件或者参照相同类似企业的公司员工的置换标准的准则,结合企业单位每个人的人均月工资水平确立本单位企业的经济补偿标准,实施全体员工的身份置换,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当然进行员工的身份置换并不是所有企业都能接受的程序,若是企业国有资产进行了整体性改革,革新后的公司仍然保留国有股份的控制地位,且改制后的企业和原有职工续签劳动合同或继续履行原有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则应该尊重原有的工作公司体制和管理模式,并结合当下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员工的待遇作出合理的制定[4]。

2.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业务培训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运营,对于管理和监督资产方面是一项基础的工作,对于国际化、经济资产化的今天,我国要想革新国有资产的管理层面和战略手段,首先应该沿着改进评估资产的审核工作,真实的提高评估项目的效果,其次,要继续落实专家对于资产的管理建议,以企业账面管理达到标准为职责,并考虑资产项目的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还要实事求是,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并寻求解决方法。另一方面,应该不断的加强评估项目的综合能力,并提高资产评估的合理性,建立一套适合国际和我国经济发展的资产评估体系。

四、结语

综上所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是一个环环相扣、紧密相连的复杂程序,企业要对每一步的工作内容以及相关要求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协调配合政府对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的落实。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时间较为短暂,评估理论研究相对滞后,还需要吸收国际化的标准进行自我认知和规范。同时,应该发展适应我国产业和行业经济发展需求的评估方法,对技术进行必要的创新,形成符合我国市场经济需求、适应我国评估行业发展的评估准则,使我国资产评估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促进资产顺畅流转。

参考文献:

[1]骆严,焦洪涛.政府资助科技项目成果转化中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障碍及对策[J].中国科技论坛,2015,3(5):23-29.

第3篇

一、战略导向平衡计分卡(SOBSC)的构建

其一,战略管理目的在于提升企业价值。这些年来,国内外学者对企业价值内涵进行了探讨,从单项资产评估值加总到企业未来各期净现金流量现值和,不同的观点体现了对企业本质的不同见解。现在被认同的企业价值已经成为对现有盈利能力、盈利增长能力和盈利持续能力的评价结果。以投资方式介入企业运作的利益相关者更关注企业的发展潜力,即对长期盈利能力的关注。由这些投资人所组成的股东(大)会为了能有效地保持企业的发展潜力,各种发展战略便应运而生。于是,战略管理成为保持企业发展、提高企业价值的重中之重。战略的管理在于提升企业价值,企业价值评估具有战略导向作用(冯春丽,2005)。将战略管理与企业价值评估结合起来,是提升企业价值的需要和途径,对战略的关注是内部途径价值评估的核心。

其二,平衡计分卡两大功能的演进―一从绩效评估到战略管理。平衡计分卡(Bsc)于1992年由哈佛大学Roberts,Kaplan及David Norton首度提出。BSC的提出,使企业在衡量其绩效时兼顾财务与非财务、长期与短期、内部与外部的指标,被誉为是“企业绩效的驱动”。然而,仅对绩效进行管理已经不能适应当今企业复杂的管理需要,于是,更多的所有者与管理者主张将企业的战略主题纳入BSC体系。Kaplan(1992)认为,Bsc通过引入非财务指标,将任务和决策转化为四个基本维度的目标和指标,来贯彻企业的战略,它强调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的均衡发展。伴随着Bsc的管理功能演进,我们将传统BSC中的“客户”维度修改为代表所有外部利益的“外部”维度,将“内部经营”维度修改为内部所有活动的“内部”维度。从而成为战略导向BSC(SOBSC)。

其三,应将SOBSC应用于内部途径价值评估―一从战略管理到价值提升。结合战略管理对企业价值提升的作用,可以将管理工具SOBSC用于内部途径价值评估。在价值评估过程中,SOBSC着眼于战略管理,能够全面、相关且可靠地评估企业价值,为治理层和管理层提供价值信息,从而实现提升企业价值的目标。

其四,SOBS(:在内部途径价值评估中的应用。如果会计控制系统中指标选择与企业战略联系越紧密,股东的投资回报率就会越高(Simons,1987)。在众多价值提升的驱动因素中,非财务因素和长期因素能充分体现企业发展的潜力,它们与战略的结合最为紧密。我们选择内部控制和企业社会责任(CSR)分别作为非财务因素和长期因素,并将其纳入内部途径价值评估体系中。建立SOBSC与内部控制的联动机制并与CSR活动相融合,是评估内部控制和CSR活动的前提。只有联动的SOBSC和内部控制,才能将SOBSC的评估指标运用到内部控制的评估中;也只有通过资产细分与重组,达到对SOBSC四个层面的融合,才可以有效地评估CSR活动在提升企业价值过程中的作用。

二、SOBSC与内部控制联动机制的建立

内部控制的五大目标是实现发展战略、合法合规、资产安全、报表可靠和经营效率与效果,其中战略目标是内部控制最终的目的和最根本的目标,内部控制的本质就是战略定位与战略实施控制(池国华,2009)。李心合(2007)提出:内部控制应该从财务报告导向转到价值创造导向。内部控制能够对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强有力保证,是企业价值提升的非财务因素。要将内部控制纳入基于价值提升的内部途径价值评估过程中,就需要建立SOBSC与内部控制的联动机制。

内部控制的各要素之间是存在循环关系的。在既定控制环境的干预下,根据企业的五大目标评估风险,依据评估的结果设计并实施控制活动,在实施过程中加以监督,通过信息技术与沟通机制的反馈营造更加适当的控制环境,重新评估风险,并修正控制活动。但是,内部控制要素的循环有其自身缺陷:风险评估依据的目标太多,难以合理针对关键目标实施详细评估;控制活动的执行没有可量化的结果,只能根据定性的结果作为判断;改进措施的信息来源较狭窄,没有具体的改进步骤,不利于内部控制的完善。

针对内部控制要素循环存在的缺陷,建立SOBSC与要素循环的联动关系,如图1所示。首先,治理层应当为企业树立特有的企业愿景,企业愿景的设定不考虑时间的限制,但要符合实际,不能脱离现实。第二,治理层确定达到所需愿景的关键成功因素以及战略目标。关键成功因素是对某事项的定性描述,战略目标是对关键成功因素的量化描述。第三,管理层依据战略目标对企业面临的风险进行详细评估分析,各层级管理员再细分到其他目标实施风险评估。因为战略目标是五大目标中层次最高、最核心的目标,所以这样就克服了对非核心目标的详细评估,节约了实施内部控制的成本。第四,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设计与执行控制活动,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第五,在执行控制活动的过程中,各层级管理员不断评价各项相关指标和具体目标的实现情况。相关指标是对战略目标的实施进程进行评测的标准,而具体目标是对指标的量化,是变化的数值。需要注意的是,应由多项指标共同来评测战略目标的实现情况;具体目标则是更短期间的目标。相关指标和具体目标的设定,使控制活动得到量化评价,有利于控制活动的修正。第六,各层级管理员利用信息技术与沟通机制,将控制活动过程的监督情况和具体目标实现情况反馈给管理层,管理层对过程和结果的双重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从而获得改进措施。提请治理层营造适合的控制环境,并重新评估风险,修正控制活动。

三、SOBSC与CSR评价的融合

CSR活动与企业价值是有相关性的,CSR风险通过对资产结构变迁来影响企业价值(冯巧根,2009)。毕马威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其2005年企业社会责任调查报告中指出,CSR越来越被企业看

作企业核心价值和战略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不是组织内部应对负面新闻才履行的一种临时功能(温兴琦,2005)。CSR回应必须融入公司战略,CsR政策应该由公司战略思想所引导。冯巧根还认为:BSC是基于多项利益均衡的控制系统,csR则是另一种类型的有关利益相关者的控制系统,应该对Bsc进行局部调整来整合二者,充分利用Bsc系统优势。笔者认为,csR活动影响的是企业持续发展能力,是长期因素中最为关键的一种,应该将CSR评价纳入基于价值提升的内部途径价值评估中来,将其与SOBSc融合。

公司的成功依赖于对企业内外的各种要素,根据CSR活动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可以将企业资产进行重分类为五个子目:实物资产、顾客资产、员工与供应方资产、组织资产、金融资产等。研究CSR活动,必须同时对这些资产项目加以关注。在CSR活动下的五类资产又可分为实线资产和虚线资产。其中,实线资产是可见的作用于短期的资产,实物资产和金融资产是现在拥有或只影响较短时期的资产,部分组织(如系统、环节、知识产权等)也偏向于短期影响,所以它们是实线资产;虚线资产是不可见的作用于长期的资产,顾客资产和员工与供应方资产是对未来长期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资产,它们与剩余部分组织资产(如战略、文化、创新等)是虚线资产。在SOBsc四个维度中,财务维度和内部经营维度是面向短期"的,可以用来评估实线资产的价值;而外部维度和学习创新维度是面向长期的,用来评估虚线资产是恰当的。

四、基于-SOBSC的内部控制与CSR活动评估

由于内部途径评估价值存在特殊性,利用SOBSc对内部控制和CSR活动进行评估应当注意以下原则:第一,明确评估者和使用者。内部途径价值评估的评估方和使用方都是治理层和管理层,所以要确定评估职责,在SOBsc中建立不同层级的目标、指标。第二,建立独特的指标体系。内部途径价值评估建立的评价指标除了传统的价值评估指标外,更加注重的是与内部控制有效性与CSR活动价值创造效果紧密相连的指标。不同的企业也应该不同的指标体系,来适应企业特有的内部控制体系和CSR活动计划。第三,科学地分配指标权重。可以利用鱼刺图,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将相关因素赋权。第四,运用价值时间序列的对比。内部途径价值评估关注价值在时间上的变化,不强调具体的价值量,这也是内部途径评估和外部途径评估的最大区别。

第4篇

近年来,我国国企股份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方面,通过股份制改革建立了一批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另一方面,通过股份制改革,增强了国有企业的活力与竞争力,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整体素质都明显提高,其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不断增强。但是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也越来越突显出来。第一,经营管理不善。有些国企负责人在观念上还没有完全转变,对企业经营不够关注,认为企业盈利或亏损都是国家的事情,从而导致了企业经营不善、管理混乱,有些国企不断亏损甚至破产,要以财政来弥补,造成了大量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第二,决策失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部分国企领导者由于利益的驱使,盲目投资,重复建设,结果导致大量资产无法收回。第三,国有资产产权归属不清。从前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统一享有完整的、终极的所有权,而各级地方政府则接受中央政府的委托对国有资产分级享有管理权,这样的产权设置,实质上造成了所有者的实际缺位和淡化。即各级政府对于国有资产只履行管理职能却不用承担所有者责任,其结果不仅使国有资产在交易上具有较高的社会成本,而且导致地方政府缺乏管理国有资产的积极性,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第四,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在很多问题的处置上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二、国企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的几种形式

1、在资产评估中低估、漏估国有资产价值,将国有资产以低价入股。

这种做法直接从总量上压缩了国有资产的价值,造成了国有资产的直接流失。有的企业在改制折股的过程中。只对企业的部分资产进行评估折股,另外一部分资产特别是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评估难度较大的无形资产(如:商业机密、商誉、土地使用权)没有按规定折股,这一部分国有资产就通过股份制改制直接变成了改制后企业的企业资产。还有很多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资产仍按原账面净值折股。而没有按净资产的重置价值折股,评估方法的不当选择造成了国有股比重的不合理降低。有些企业还在会计核算中隐瞒改制前已收到的往来款项,这也造成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例如,某国企下属三产多经企业2007年相关凭证反映:将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106.83万元核销。但根据其公司经理办公会议记录本反映:在2006年12月就已收回某经销商货款44万元。在2007年该公司账面反映:收回该经销商欠款44.5万元。由于该公司在2007年元月改制,注入了职工个人资本,因此该公司人为隐瞒改制前已收到的往来款项,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

2、国有资产和企业资产界定模糊,侵害国有股权益。

国企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在产权界定环节故意模糊国有资产和企业资产的区别的现象广泛存在,这一行为直接导致国有资产权益被瓜分。有些企业管理者和有关部门人员利用这一环节谋取私利,严重侵害了国有股的权益。将国有资产界定为企业资产,这样在之后的折股过程中,国有资产就顺理成章地折合为企业法人股或者无偿分送给内部职工股,而相应的国有股权益也就被剥夺了。把国有资产重置增值部分计人了资本公积,而设有计入国家股,结果使增值部分成为全部股东共同享有的资产,降低了国有股的比重,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3、认购时同股不同价,报废后留用固定资产不入账。

国企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很多企业对职工认购股份明显带有福利性质。企业员工无偿或低价认购股份。这种职工股瓜分国有股权益的不平等做法,降低了国有股的比例,而企业资产总量不变,因而也在绝对量上降低国有股的价值,导致了国有资产流失。此外,对于报废后留用的固定资产,在企业改制之后流失。例如,某国企下属三产多经企业2006年度相关凭证反映:报废固定资产原值1508.12万元,其中,累计折旧1075.92万元,净值432.2万元。但根据其生产技术部的资料反映,有报废留用的固定资产,原值累计326.51万元,净值37.25万元。由于该企业在2007年元月改制,注入了职工个人资本,因此该公司报废后留用的固定资产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

三、对如何有效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思考

1、构建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首先,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确国有资产产权关系。建立以国有企业出资人制度为核心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本运营机构――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三层次管理主体构成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其次,健全国有资产监管法律,使监管行为有法可依。完善产权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以法律手段来保护国有资产和规范产权交易行为,进而实现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完善资产评估法律法规,规范资产评估的管理和监督。划分各部门的权能,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做到责任到位、责任到人。确立各种惩罚制度,理顺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权、运营权之间的关系,通过构建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体制。在制度上堵住缺口,对违法行为严惩不贷。此外,完善国企改革的配套政策。要彻底堵塞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需要国家完善财政税收、银行信贷、国有资产、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和配套措施,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创造良好的环境。

2、建立科学的资产价值评估体系。

第一,要在理论层面上建立起科学’的资产价值评估学科。国外的资产评估起步较早,现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学科体系,在建立我国的资产评估学科体系时可适当借鉴,主要从我国资产价值评估实务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科学的资产评估学科体系。第二,要健全执业规范体系。资产评估工作的基本规则应当由法律来规范,通过立法,明确评估行业的主体、执业规则及管理模式等,改革现行评估行业管理的部门立法,减少部门管理的主观随意性,在法律上对资产评估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第三,要确保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的独立性。评估机构作为社会性中介组织,应不受包括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在内的来自外界的影响,独立地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对评估结论负法律责任。第四,要加强对企业无形资产的评估。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无形资产的流失比有形资产流失程度更严重,而无形资产的评估更具专业性、复杂性,对国有无形资产的评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要在思想上提高对无形资产的保护意识,充分承认无形资产的价值。其次,要加强对无形资产评估方法的多样性,既允许转向分类评估,也可综合评估,专家集体评估,使结论更具权威性。

3、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机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机制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机制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第一,有关部门要在《公司法》中进一步明确划分董事

会、监事会、经理人员的各自权利、责任和利益关系,建立一种明确而有效的制衡体系,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以实现对企业的科学有效管理。第二,企业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构建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人员和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为建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供组织前提,在制度上确保组织机构的相互制衡机制得以有效发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完善股东大会运作规则和监事会制度。

4、健全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和监督约束机制。

首先,要改革管理者任免制度,将传统的由政府直接选择、委派的人事制度改革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任免制度。要在企业内部按照委托关系,通过层层民主选拔,决定管理者的最终人选,在管理工作中,管理者要接受企业来自内部各方面的民主监督。其次,通过建立和健全激励监督约束机制使管理者的利益和企业利益趋于一致。使管理者在工作中慎重考虑、认真分析,进而做出符合企业利益的决策。在管理者的薪酬方面,可以实行年薪制,在基本报酬的基础上,设立风险报酬加薪,将管理者薪酬与企业利润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挂钩,亏损企业可与减亏、扭亏幅度挂钩。此外,在建立经营者激励机制的基础上,要完善有关法律制度和企业监督制度,强化对企业经营者的约束,加强和完善监督机制,把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结合起来,建立和完善业绩考核制度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实行经营者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5篇

[关键词] 中小企业;资信评估;评估指标

[中图分类号] F8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7)09-0129-03

[作者简介] 郭 瑛,赣南师范学院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企业管理;(江西 赣州 341000)

余 波,农行江西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经济师,研究方向为国际金融。(江西 南昌 330008)

一、研究与建立中小企业资信评估体系的意义

企业资信评估,全称是资信评估机构对企业的资信(信用)状况进行的评估(评级),具体是指由专门的资信评估机构,根据“公开、客观、科学”的原则,以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为依据,通过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技术方法,对各类企业整体上的按期履约能力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并用简洁直观的文字符号对其资信(信用)程度进行揭示的一种评价活动。资信评估是一般由社会上独立的专业资信评估机构根据“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对评估对象的信用行为进行的审查评价活动。它有利于维护经济运行秩序、防范贷款风险、营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有利于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引导社会资源及资金优化配置。

(一)对企业自身发展的意义

1.有助于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一般来说,经资信评估体系评估后,信用等级越高的企业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就越大,同时也可以增强企业自身融通资金的能力,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通资金的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偿债能力,形成良性循环。如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从2000年到2003年连续四年在杭州市对信用AAA级的部分企业进行了承兑汇票优先再贴现试点与推广,为部分企业拓宽了融资渠道,降低了融资成本。

2.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增强信用意识,为企业对外投标,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创造有利的条件。通过对企业统一和客观评价的评定与比较,一方面使企业了解自身的优势和不足,督促企业发现问题,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有效使用所筹集的资金;同时通过资信评估,也可使企业了解同行和合作伙伴的信用情况,降低企业信息的收集成本。也有利于帮助企业信用观念的树立和提高,从而促进全社会崇尚信用,自觉遵守信用规则。资信评估为部分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在项目招标、投标,经济合同谈判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

3.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信用形象,提升企业自身的商誉,打击和警示失信者。如目前金融机构普遍对AAA级企业实行信用授信制度,同时对失信企业或个人起到了警示效应,保证了信贷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起到了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的作用。

(二)对市场经济发展的意义。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信用经济,维持和发展信用关系,是维护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必要前提。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设过程中,企业信用缺失的严峻形势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增长、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因素之一,资信评估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后,金融市场、资本市场的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过程中,资信评估对促进经济发展的意义是十分显著的。

(三)对相关信息使用者的意义。资信评估客观地评估了经济主体的资信状况,通过信息披露,降低了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规范了投资者的经营行为,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资信评估机构是站在第三者独立身份的立场,专业化地为金融机构贷款、担保机构担保以及其他资金往来供应者提供资金供应决策的参考信息,可以减少资金供给的盲目性,提高资金供给的透明度。从国际资本市场上看,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承销证券,社会投资者在决定是否投资时,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取决于该对象的资信状况。

二、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资信评估体系的现状

1.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不健全导致信用丧失。一方面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中小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银行的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扭曲了正常的社会信用关系,给社会经济和金融业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后果,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另一方面,我国中小企业未能得到宽松积极的政治经济环境,普遍存在融资困难,民间富裕资本过于集中在各大商业银行,而由于运行机制等原因,银行向中小企业放款成本高、风险大,形成银行放款难的局面。因此,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估体系,降低融资过程中银行、企业、监管部门相互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是解决银行缺乏赢利放款对象、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筹措困难这一“两难”问题的关键所在。

2.专业评估机构业务单一且管理混乱。目前,国内开展的评估主要有企业长期债券信用评估、短期融资券评估、企业评估或贷款企业评估,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为银行开展的评估。近年来,我国部分城市开始通过第三方机构解决信用评估问题,在沈阳、上海、北京等地成立了资信评估公司。资信评估公司主要针对企业进行信息收集、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信用评估及推广应用。我国的资信评估主要是以各大商业银行自行制定的体系为主,主要进行企业信用评级,特别是企业信贷、结算等业务的信用评级。由于体制遗留问题银行摆脱不了行政的束缚,金融政策随着政府的偏好变化而变化,企业和银行的经营面临着极大的不确定性;绝大多数评估机构内部管理相当混乱,评估体系形同虚设。

3.评估机构的评估技术落后、可操作性不强。目前常用评估模式主要有:专家判断法(5C法)和综合评估法。5C法即从品格(Character)、资本(Capital)、偿付能力(Capacity)、抵押品(Collateral)和周期形势(Cycle Condition)五方面作出判断,该方法不适合我国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估,因为我国的中小企业存在规模小、资金少、管理制度化水平落后等问题,在品格、资本、抵押品等方面无法与大企业相比。综合评分法是对专家判断法的修正和优化,它通过定性分析与定量(财务)分析的评估办法,将企业的信用用通俗易懂的指标和符号表现出来。我国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信息透明度低,信息可用性也差,要求中小企业和上市公司、大企业实行一样的会计制度和财务公开制度也是不可行的,说明综合评估法也不适合我国中小企业的资信评估。除此之外,中小企业的竞争力相对较弱,市场空间较之大企业更小,企业自身不能拥有较大的市场份额,产品需求的可预测性较大企业更弱等等,而且中小企业是劳动密集型的企业,一般利润空间不大,行业盈利能力取决于劳动力成本或劳动力市场状况,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企业的可信任度。

三、原因分析

1.缺乏明确的专门针对中小企业信用评估的法律规范,导致中小企业信用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企业资信评估机构属于社会中介机构,自身并没有行政权力强制企业进行信用评估。此外,诸如评估收费、市场准入与退出、评估信息的采集及行业监管等许多方面的合理合法性还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撑和规定。对中小企业信用评估结果的有效性及使用责任认定的法规建设也有待加强。

2.中小企业资信评估缺乏统一的行业规范。不同的企业资信评估机构的评估方法、评估流程、评估思路存在较大的差异,由于我国中小企业的资信评估体系的研究起步较晚,在发展过程中受国外评估机构的影响很大,没有结合我国的国情及具体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信用风险分析,进而影响了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由于评估机构不能自主研发信用服务产品,在评估行业市场竞争日趋国际化的情势下,我国评估公司评估结果的公信力受到发达国家评估机构的挑战,市场份额也不断被国际信用等级评估机构争抢。

3.中小企业资信评估机构缺乏专业的人才,从业人员的执业素质偏低。资信评估行业是人才和技术密集型行业,企业的信用分析涉及不同的业务类型、不同的行业背景、不同的法律环境,需要大量的各个相关行业的复合型人才。而目前国内的一些评估机构往往规模偏小,难以满足社会上对信用产品以及产品质量的需求。此外,由于市场规模有限,造成评估机构利润空间小,难以吸引高层次人才进入评估行业。现有的从业人员往往缺乏足够的专业培训机会,难以提高评估的水准。

4.中小企业的资信评估行业的监管体制不完善,行业的自律机制有待加强。我国的信贷征信业明确由人民银行负责领导和管理,资产评估业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管理,而其他一些机构,如信用担保公司、信用调查公司等仍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监管体制的缺失导致了资信评估行业秩序的混乱。再加上资信评估行业还未能形成自律协会,评估操作规范指南及行业职业道德的制定也尚未形成。评估机构权责不对等,评估结果失效问责机制缺失,削弱了评估结果的公信力,阻碍了评估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5.信息不对称,评估机构无法核实企业资料的真实性。评估机构获得的企业数据主要是依靠企业自己提供,评估信息属于单向传递,评估机构无法在短时间内核实企业财务状况及评级材料的真实性。

6.评估机构的评估技术落后,不能充分反映企业真实的资信等级。资信评估虽然是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进行的,但构成的指标体系不够完善,特别是缺少适合中小企业信用评估的评级指标和评估办法。

7.评估理念发生偏差。资信评估是对中小企业偿还债务能力及意愿的分析。从理论上讲,资信评估的服务对象应该是被评估者的交易对手(或者说是授信者、投资者)、监管者,从而方便这些授信者、投资者,但在我国,评估机构为了业务发展和生存的需求,往往不自觉地强调为被评主体服务,并且在评估过程中也是围绕着被评企业的需求,忽略了为投资者服务的基本原则。

8.没有跟踪检测,评估缺乏灵活性。资信评估只是对企业一定时期内资信状况的表述,资信状况好,资信等级高,只能证明某个阶段的企业状况,评估机构应对被评企业进行跟踪检测,对获得高等级资信后有违信行为的企业进行披露,并及时调整企业的资信等级。

四、建立和健全我国中小企业资信评估体系的措施

(一)加快立法,为资信评估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首先,要以明确法规认定以政府职能部门为主体的信用评估监管体制,明确中小企业资信评估的监管主体,便于统一对评估行业进行指导和管理;其次,要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中小企业资信评估的地位,规定其范围和用途,加强企业资信评估机构本身业务经营的法律法规的建设,包括信用评估机构的准入、考核、自律监管等法律规定,企业资信评估的原则、程序、方法的法规要求,以及企业资信评估机构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等;第三,建立企业信用法律制度,使企业的生产经营、产品销售、资金状况等信用资料有效的公开,为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提供依据,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提高效率;第四,继续加强经济立法工作,打击中小企业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让失信的企业付出代价,在全社会范围内以法制来维持经济秩序,创造诚信氛围。

(二)建立科学的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中小企业资信评估与一般企业资信评估既要有共性,但也应该体现其自身的特点,通过借鉴国际上成功的资信评估经验,中小企业的资信评估内容应包括:1.素质要素。包括管理素质和人员素质,特别是管理者的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应变能力、诊断能力以及开拓能力。2.财务要素。主要用来评价企业资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其中安全性是信用的基础,收益性是信用的保证,流动性是信用的表现。3.创新要素。中小企业要想在市场中站稳脚,并有所发展,就必须在经营灵活的基础上不断创新,以适应激烈的竞争。4.环境要素。主要分析经济环境及其发展前景,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宏观环境主要包括:产业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税收政策、经济周期、市场走向等;微观环境主要包括:管理条件、管理手段、企业凝聚力、管理制度、人才培训等。5.风险要素。一般来讲,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要高于大型企业,因此,评价中小企业信用应将风险信用纳入指标体系。考虑到我国中小企业的特点,借鉴大型企业评估的经验,参照国外指标体系的设置,本文建立了一套从我国中小企业实际出发,切实可行的评估指标体系。

这套评估指标体系当中的创新能力是一项重要的指标,作为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对于一个国家维持其在全球市场上的竞争力和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各国政府纷纷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及其技术创新活动。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绿色技术创新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兴趣,得到人们的认同和推行。绿色技术是指能减少环境污染、降低和节约原材料与能源使用的技术、工艺或者产品的总称。中小企业可以根据科学有效的评估指标体系衡量自身的信用等级,从而选择金融机构,达到降低筹资成本,优化资金投向和提高资金利用效益的目的,以期更好地发展中小企业。

(三)加强企业管理人员信用的建设。中小企业多数为业主制、合作制等组织形式,所有者(经常也是经营者)一般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个人信用与企业信用紧密相关,不应割裂开来。我国中小企业的资信评估可以合理利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成果,在企业信用评估上引入业主和主要经营者的个人信用信息,这不仅是评估企业主观的还款意愿的主要信息,也是评估其还款能力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加强资信评估人才队伍的建设。资信评估活动的专业技术性、主观判断性较强,对从业人员的知识、经验和能力的要求较高,而我国企业资信评估业专业人才匮乏,影响了资信评估业的发展,因此,要大力加强资信评估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对企业资信评估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对任职资格做出明确的规定,对想进入资信评估业的人员推行资格考试制度,同时建立企业信用评级人才分级考核晋升制度,企业资信评估机构还可以考虑联合地方高校,共同设置对口专业,进行专业人才的培养,对在职的人员实行定期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五)完善中小企业的信用管理制度

1.建立中小企业的信用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应把信用管理作为一项基本管理职能列入管理体系当中去,同时还要建立并协调信用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关系,建立信用管理人员的培训制度,提高企业的信用管理水平,提升企业的整体信用和融资能力,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2.加强客户信息的管理。客户信息的采集不仅是企业信息管理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对企业业务人员做好销售工作的要求。客户信息管理制度包括:按业务流程填写相应的客户信息表格;根据收到的各类客户的信息建立客户档案;制定客户的考评制度;企业内部各部门分工明确,在客户信息管理上各部门应有明确的分工和协调。

3.加强中小企业信用风险的控制。中小企业要有效地实施对客户的信用风险控制,必须就本企业的信用政策制定一套全面的风险控制方案和措施,有效的风险控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客户可能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和损失。比较有效和典型的风险控制方法有:控制发货;监督和检查客户群;对客户的信用额度定期审核;发现客户有不良征兆时暂停贸易,及时收回发出的货物或停止发货;定期或不定期寻访客户,搜集客户信息;企业在商品售出后置留它的所有权;坚持额外担保,最低限度的担保是开立商业票据,一旦不能兑现时就可停止交易。

参考文献:

[1]马万铭,王富炜.我国资信评估体系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的研究[J].科技与经济,2006,(4).

[2]赵绍光.中小企业信用评估指标体系的研究[J].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05,(1).

[3]徐岩松.金融创新破解中小企业融资瓶颈[J].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5,(3).

[4]崔金红,陈进.我国企业信用评估体系的发展[J].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4,(4).

[5]杨映忠.论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3).

[6]刘继忠.资信评估概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

[7]吴晶妹.信用评估[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0.

[8]俞建国,吴晓华.中国中小企业融资[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2.

[9]钟楚男.个人信用征信制度[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第6篇

关键词:企业并购;资产评估;财务管理

目前,随着国际经济竞争的日益加剧以及国内经济的迅速发展,很多企业都面临着重大的发展压力,特别是一些中小型企业都积极寻求合作伙伴,希望通过资本运作而获得转型和升级。由于企业并购不仅涉及到资产评估机构是否专业、并购前企业的资产情况以及并购后企业的财务管理等多方面的内容。因此,企业的成功并购离不开科学的方法和指导思想,只有充分了解和掌握了企业并购中资产评估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做好预测和部署,才能顺利推动企业的并购行为。

一、资产评估对企业并购的重要性分析

企业并购涉及的是与并购企业有关的资产交易,而交易资产的定价是否合理将直接关系到交易能否成功。因此,企业并购活动要求企业双方要对资产进行公正而又科学的评估。然而,在企业并购行为中,由于并购的双方企业并不了解各自的真实资产等情况,所以,难免会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双方企业往往会对同一项资产的价值评估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在该种情形下,并购双方企业都担心资产评估价值不够公平从而产生争执。因此,公平合理的市场价值评估对并购企业来讲就显得十分重要。由此可见,在并购交易中资产价值评估的重要性。资产评估在一定程度上不仅积极推进了企业之间的并购行为,而且理顺了被并购企业的财务管理,为并购后企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企业并购中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并购企业越来越重视资产评估问题,逐渐完善了评估手段和方法,但是,在并购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企业并购的顺利开展。例如,我国相关的评估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缺乏对被并购企业的统筹管理、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等方面。

1.我国相关的评估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完善的评估法律及一系列法规是资产评估机构人员进行评估的可靠依据,它同时也是维护评估行业有条不紊进行的重要保障。然而,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我国越来越缺乏有关资产评估的有效文件和制度规范,而旧有的一些法规制度早已不能适合现代企业并购活动的新要求。因此,这直接造成参与评估的人员在工作中经常面临有法难依的局面,甚至有些评估人员会利用法律的一些盲区做违法的事情,这严重阻碍了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更不利于我国评估机构与国际评估水平的接轨。

2.缺乏对被并购企业的统筹管理

企业并购是一个长期的漫长过程,它涉及到并购前企业的各种资产及财务管理,以及并购后的企业管理等各个方面的问题。然而在实际并购过程中,往往被并购企业都存在以下问题,例如,财务管理比较混乱,会计信息失真严重,内部的制度不够健全,管理水平较低等现象,这些问题都将影响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直接导致评估机构在开展具体工作时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金钱、人力以及物力才能理顺企业的资产、账目等问题。因此,在开展资产评估工作以前,需要先完善被并购企业的财务制度、审计制度,才能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缩短并购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3.从事具体评估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

评估人员素质的高低将直接影响评估质量,进而影响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目前,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制约,我国评估机构中的很多评估人员在工作中存在职业道德不高的现象,他们往往会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通过一些违法的手段来改动资产评估的价值。所以,评估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将直接影响评估结果。

三、完善企业并购资产评估的一些措施

为了更好的促进企业并购,顺利完成被并购企业的资产评估工作,针对企业并购资产评估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一些具体的完善措施:

1.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管

由于评估机构在双方企业并购中起着很重要的媒介和桥梁作用,因此,只有完善了资产评估机构的从业标准,不断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管力度,企业并购活动才能顺利的完成。在实际并购活动中,针对有些评估机构为了得到高额的利益而违反从业规则,从而造成企业评估资产与实际资产不符的现象,我国应加大对评估机构的监管力度,并建立起奖罚相符的评估制度,这对提高企业资产评估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

2.保证被并购企业资产价值的真实性

企业并购涉及到双方企业的财务、资产、管理、内部经营等各个环节,但企业双方最关心的就是资产价值问题,因此,保证被并购企业资产价值的真实性,这不仅能够避免并购企业陷入严重的财务危机,又能顺利完成企业间的并购行为。为了合理评估被并购企业的资产价值,在进行并购前,就要通过一些科学合理的资产评估方法对被并购企业做详细的尽职调查,全面了解企业的管理情况、财务状况、生产能力、经营状况、无形资产等实际情况,才能更加准确的对被并购企业进行合理的估价。

3.建立并完善与资产评估相关的法规

法律具有强制性,完善的资产评估法律法规能够约束并购企业的行为。然而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一些涉及到资产评估的法规早已不能满足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在实际并购案例中,很多企业会利用法律的一些漏洞来获得不正当利益。所以,目前,我国应该根据行业发展现状和经济发展水平,同时,再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资产评估法律的基础上,S时更新和保持我国法律的实效性。只有这样,评估机构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才能督促评估机构认真、规范的评估企业资产价值,最终促进并购后企业的全面发展。

4.提高评估人员的全面素质

评估人员作为企业并购评估活动的直接操作人员,他们的职业道德素质对评估结果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所以,要想提高资产评估质量。首先,要制定完善的职业道德准则,加强对评估人员的培训和培养,从而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道德修养,才能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其次,加强对评估人才的培养,转变他们的思想。积极倡导他们爱岗敬业的思想,加强他们对工作的责任心;再次,要真正落实企业并购资产评估相关准则,不断规范评估机构的行为。只有在加强对人才培养的基础上,然后再完善资产评估的相关准则,才能提高企业的资产评估质量。

四、结束语

在企业并购行为中,由于并购企业一方并不能全面了解和掌握另一方企业的真实情况,这就产生了信息不对称的矛盾,对于同一资产的估价,双方通常会存在不同的评估差异。因此,资产评估机构的作用就不容小视。然而,目前我国资产评估还存在很多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思想,将我国政府部门、并购企业以及评估机构相互联系起来,各自完善并购流程和规范准则,从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管、保证被并购企业资产价值的真实性、建立并完善资产评估相关的法规、提高评估人员的全面素质等方面逐步完善,才能促进企业的并购活动。

参考文献:

[1]李跃民.企业并购中存在的财务风险和应对措施[J].时代金融,2016(29).

[2]诸立.论企业并购财务风险与防范[J].财经界(学术版),2016(22).

[3]陈丹荷.企业并购财务风险问题探讨[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6(11).

第7篇

一、国有资产流失的危害

1.使得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

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管理者通过违规手段,擅作主张使用资产转让权力,把原本属于企业的国有资产放入自己的腰包中,设立私有制企业,并对其发展经营,从中进一步得到丰厚盈利,增长自身资本。与此同时,就国有资产流失相对严重的国有企业而言,企业存在宣告倒闭的可能,诸多员工因而会失去工作,使生活得不到保障。也就是说,国有资产流失势必使得资本流入富人口袋,令富人更富穷人更穷,使得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对社会和谐发展构成不利影响。

2.使得资产进一步私有化

即便众多国有企业均实现了股份制改造,然而收获的成效并不显著,股份制与私有制存在很大差异,存在很大一部分企业在落实股份制的同时对国有资产展开不妥善分配,仅仅考虑对自身利益的维护,进而产生资产私有化现象,国有资产大规模流失,对国有企业利益构成极大损害。

3.使得政治进一步腐败

国有资产通常由企业高层领导管理,普通社会大众对国有资产甚至未有清楚的认识。为了向社会大众提供良好的服务,有效发挥国有资产作用,就务必要通过高素质专业人才对其展开操控,然而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现象在现如今依旧十分多见,导致国有资产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甚至转变成对个人利益需求进行满足的一种资产形式。

二、国有资产流失的表现形式

1.隐瞒企业资产,规避清产核资

部分企业把国有资产经营盈利、投资收益等虚列为负债,开始划拨于应付款上,展开隐藏截留,等到企业改制后便将它们放入自己的口袋中;还有部分企业在企业改制之前,不怀好意的把企业应收账款改为呆账、坏账,等到企业改制后则自债务人那里对这些款项进行收回并据为己有;部分企业将改制前在各个地区经营的资产,好比合股经营财产、抵债物资等,在改制后对其进行中饱私囊;部分企业在对国有资产进行清理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即在清产核资期间,单方面要求对坏账、不良资产进行核销,而针对账物不明确的资产或者账外资产则以蒙混过关的方式予以入账,把原本可盘盈的实物资产游离账外。

2.违规调账,遮掩事实真相

就实际情况而言,一个国有企业改制从起初到改制结束,通常要耗费数个月甚至数年的漫长时间。在这一漫长过程中,密切参与企业改制运作的原管理层完全存在可能借助各式各样手段对大量资产进行隐匿转移,就好比违规调账,遮掩事实真相,使隐匿资产转变成改制后企业的资产。即便一度隐匿的资产,又回流至企业,而这些资产已然由国有资产转变成了个人资产,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3.暗箱操作,贱卖资产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对国有资产进行出售处理,一定要向企业主管机构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获得审核同意。然而在实际操作期间,对企业资产进行违反规定、自作主张处理的情形屡见不鲜,并表现两方面情形,一方面是没有向上级申报而通过擅自的集体研究得出结果后,对企业进行相关处理;一方面是没有向上级申报而通过某些领导自作主张开展处理;一方面是即便做了上级申报而不通过全面评估开展处理。上述三方面情形的根本问题,即为当权人员对职权进行滥用受贿,承买人员低价买入行贿的“权钱交易”。

三、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流失的原因

国有资产流失所能够造成的危害是极为严重的,对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流失的原因展开分析显得特别关键。现将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流失的原因概述为下述几点:

1.相关部门监管欠缺

为了对国有企业改制操作进行规范,防止引发国有资产流失现象,近些年我国国资委相继出台一系列对国有企业改制操作予以规范的意见,各地区、各相关部门机构强化了组织领导,严肃贯彻执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收获了一定的成效。然而在国有企业改制实际工作中,相关监管部门未予以严肃认真处理,缺乏责任心、监管不到位,使得各项规章制度形式上虽然存在,却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些部门还经由合法的程序,把市场化招标法,转变成形式主义的“敷衍了事”,对中标者进行内定,或者设立各式各样难题使得其他单位不得不知难而退,从而对部门或个人利益进行维护,致使国有资产流失。

2.管理层收购行为弊端

管理层收购又可称之为MBO(Management Buy-Outs),上世纪90年代末,伴随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推行,其逐步进入人们的视野,由此开始一大批企业均采用MBO的形式推行改制,MBO也转变成现阶段诸多地区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的一个常用手段,而这一手段在西方国家并不得到赞同。部分地方政府对国有企业开展“甩包袱”式的改制,在改制中又借助企业原本管理人员对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工作进行组织开展。企业原本管理人员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自然会对国有资产进行尽可能评低,管理层收购行为弊端,致使国有资产流失。

3.评估工作不够严格

现阶段,就评估种类展开的划分存在科学合理性不足的问题,各式各样评估人员开展的评估业务分支交叉,极为混乱,对评估行业与市场发展构成不利影响。在一些国有企业改制中,即将转变成改制后企业主要股东的原国有企业管理者参与评估组织和评估的全面环节,就算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聘请的相关评估人员,也大多由原企业陪同、接待,原企业管理层很大程度束缚了中介组织的工作开展。受未有必要的监督机制,就博弈论角度而言,原企业管理层和评估人员很可能会出于双方利益而协商损害国家利益。在此种情形下,资产评估公正性、真实性便大打折扣了。

四、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流失的应对策略

不可否认,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没错的,国有企业改制势在必行。然而国有资产流失同样是会造成极大危害的,应当对其予以有效的预防。全面国有企业在时展新形势下,要与时俱进,大力进行改革创新,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知识理论,不断优化国有企业改制。如何进一步实现对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流失的有效应当可以从以下相关策略着手:

1.强化相关部门监管力度

现阶段,我国仍处于市场机制发展逐步完善阶段,换而言之,国有企业改制对应法律法规同样处于一边改变一边完善的阶段。应当经由企业改制,对产权结构予以明确确立的方式来消除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失的问题。不过在改革期间,借助相关法规制度的制定,强化监管力度是十分必要的。国有企业的改制过程应当属于一种市场行为,要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发展规律开展,政府在其中应当有效发挥起自身协调、引导的作用。不过国有企业改制牵涉到方方面面,既有制度变革,又有各环节的利益重组,因此单凭市场的力量使无法实现的,其合法性、规范性也得不到有效确保。国有企业改制是一个过程性的部署,相关部门应当发挥监管作用,经由强化法制建设,构建监督体系,制定竞争制定,增强公开性,消除不良操作行为,遏制国有资产流失。

此外,应当自不同角度出发构建国有资本运营体系,也就是针对国有资产制定相应的保值增值责任制度。组建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部门,国家赋予其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权,并对各式各样权利诸如国有资产收益、经营者选取及各项决策等进行妥善行使。遵循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原则,清楚认识到其与政府职能管理部门存在差异,依据出资者角色对下属企业开展资产管理。结合现如今市场背景下企业制度要求,确保企业具备法律保护的法人财产权,同时肩负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以市场竞争主体身份加入到市场竞争中。

2.严格规范管理层收购行为

针对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已得到相关部门的特别关注。为了对企业管理层收购行为进行规范,遏制国有资产流失,我国颁布了五条禁令,分别是:一,要开展离任审计,就业绩缩减需要承担重要责任的管理层禁止参与对企业股权的买入;二,不可自买自卖;三,应当进场交易,竞价公正公开,管理层买入产权需同股同价;四,经营人员禁止向诸如自身企业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也不可将收购企业资产用于抵押向银行贷款,要开展收购就一定拿出真实资本,一定要通过管理层自身风险去收购,而不可将风险转移至银行身上;五,严禁把用于安置职工的资金自价款中擅自抵扣。

同时,就现阶段国有企业改制中不同地区规则不同而言,可考虑由国家相关部门出台全面统一的国有企业改制办法。基于此,通过每一级政府强化对主管部门的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构建完善协调的评估、执行、监督等各自分离的操作机制,有效遏制国有资产在一系列操作流程中出现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现象。务必要依法操作、依章办事,规范改制期间的操作、程序。

3.规范改制企业资产评估与审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自身监督管理职责具有明确的认识,培育、引入具备高素质良好执业道德水准的评估人员;应当制定科学适用的对策,加大对评估全面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有效促进评估工作朝公正、独立,评估结果朝真实、准确方向发展;健全评估组织管理,尽量使其不受到改制企业管理层的束缚;应当在适度的前提下,对相关重要国有资产的评估结果进行公布,不可限定于只允许少部分人了解,面对评估结果的一系列异议、质询应当做到客观公正对待,并科学严谨开展必要的复核审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改制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展开系统充分的核查、核准,所得结果要向社会公示。

对即将改制的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者采取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在国有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企业改制属于关键审计内容,对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当事人责任要明确理顺。倘若国有企业改制中产生违法违纪问题,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提升对相关责任人的查处力度。有效发挥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在国有企业改制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中的监督作用。

第8篇

确实,乡镇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建立企业制度,既搞活了乡镇企业,也促进了的。这无疑是十分必要的和十分正确的,本无可厚非。但是,在乡镇企业改制过程中,一些地方因对政策掌握不准,导致操作程序失误和处理不当,急于求成,为改制而改制,产生了“名售实送”等问题。如此“转制”不仅与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要求不相符,而且也有悖于构建和谐社会。如果继续听之任之,熟视无睹,不切实加强管理,不采取行之有效的加以纠偏和解决,势必违背改制的初衷,造成集体资产更大的流失,不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不利于乡镇职工的就业和社会稳定,不利于社会风气和党风廉政建设,甚至到改革的成败。

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建立和完善,经济领域一些存在的问题已逐渐显露出来。乡镇企业转制是经济领域改革的必然产物。但是,在乡镇企业转制过程中,一些企业和经营者侵占国家和集体资产的现象和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少现已“浮出水面”。据了解,这一问题带有一定的倾向性、普遍性,各地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

针对乡镇企业产权改制中存在的侵占国家、集体资产的情况和群众对此反映强烈的问题,日前,我们对乡镇转制企业进行了“回头看”、“回头算”的审计。审计发现,乡镇企业改制过程中确实存在着侵占乡镇集体资产和资产流失的现象,有的还相当严重和突出。

一、乡镇企业产权改制中集体资产流失的现状

一是对企业的有形资产价值低估,对无形资产不评估或低估而造成资产流失。有些乡镇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对企业估价过低,导致低价出售,使集体资产流失。如某乡服装厂未按程序进行资产评估便被乡政府以70万元出售,后购买方请中介机构评估,资产达200余万元,可谓一夜成了“合法”的暴发富户。

二是在企业资产出售过程中,未按资产的市场价格出售而造成资产流失。一些乡镇为照顾企业内部职工或者其他关系而有意不按照清产核资的账面价值出售或打折出售企业,更不采取面向市场、面向群众公开招标的方式来决定企业资产的市场价格,而是低价发包,低价租赁。如某镇造纸厂固定资产890万元,承包给私人每年只“象征性”地收承包金10万元。

三是对出售收入管理不严,缺乏制度,使用不当而造成资产流失。不少企业资产出售款回收大都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但由于种种原因,有的对到期回收款该收的不收,或者收不回。如某镇企业改制已经4年多时间了,但是应收转制款还有1000多万元至今未收回,虽然也在着力催讨,但企业以经营困难为由,一拖再拖,迟迟不想交,说穿了就是想抵赖窃为己有。有的未到期的回收款也因当时改制时留下的“后遗症”,企业经营者千方百计找借口到时想拒交,因此这些款项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存在较大的风险。

四是乱上项目,盲目投资,经营决策失误而造成资产流失。一些乡镇领导为了政绩和面子,不顾市场需求,自以为是,仍逼着企业上项目,搞建设,在“一亩三分地”上“听也得听,不听也得听”,干预企业的经营和决策。一些企业急于发展,“心急吃不得热豆腐”,无视自身经济状况和市场需求,不切实际,贪大求洋,对市场缺乏可行性,投入资金“打水漂”,甚至于企业开张之时,也是企业关门之日,损失和浪费严重。

五是政企不分,产权不明,政府到企业乱报支而造成资产流失。企业虽然改制了,但有些乡镇政府及领导还是习惯于“穿新鞋走老路”,以父母官自居,仍念念不忘向企业伸手,要这要那,一些不合理的开支“习惯成”地放到企业开支,最后“羊毛出在羊身上”,企业以此而拒交或少交应交的转制款项和各项规费。

六是变卖企业,急于兑现而造成资产流失。一些企业资产明显低估,企业经营者特别是一些原企业经营者更是心知肚明,捞肥了一把,但生怕夜长梦多,便找出市场不景气等借口,急于变卖企业,急于兑现,而后拍屁股走人,把企业职工“扔”向社会,有关部门发现问题后进行查处时,已是人去楼空,往往是“老牛过河拉尾巴——无济于事”。

当然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原因还有许多,且形式多种多样,但以上这些不能不说是最主要原因。

二、乡镇企业产权改制中集体资产流失的成因

1、评估业务不专业。由于转制企业面广量大,时间紧,任务重,人手少,对企业资产清查评估不得不临时抽调“人马”搞突击,而这些人根本不具备资产评估资格,加之当时能参与资产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少,资质低,经验缺,对企业资产评估不按规定操作。有些中介机构为了图省事,评估少规范,导致评估草率。

2、改制程序不规范。一些原主管部门过分强调企业转制速度,放松标准,为动员和鼓励企业和经营者“吃螃蟹”的积极性,手续一减再减,条件一宽再宽,速度一快再快。有的人“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短”,用原则做交易,对国家和集体资产少评、低估现象“睁只眼,闭只眼”,采取宽容、忍让的态度。

3、财务账目不清。少数企业在改制前财务不经过审计或不全面审计,不清查企业的往来,不核实企业的资产,弄虚作假,企业有隐形的账外资产。如有的企业将购置的小汽车、摩托车等贵重商品只作费用列支而不作固定资产登记,甚至将这些资产处置后的资金转到账外,形成“小金库”;有的出于小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千方百计压低企业资产,想方设法夸大企业负债,故意隐匿企业资产,借机达到以少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回报”;有的企业改制时对一次性摊销的低值易耗品不作实物登记。

4、资产评估不实。乡镇企业的资产评估一般由乡镇资产评估小组操作,评估结果由乡镇政府确认。由于种种原因资产评估不够全面,往往只注重对厂房、设备等有形资产的评估,而忽视对企业品牌、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的评估,造成评估后企业资产低值、减值,无形资产无价值。

5、资产审批不严。一些社会中介机构和评估人员及有关主管部门出于种种原因,轻信企业或经营者的偏面和不实之词,未经有关部门的核准同意,擅自将一些企业应收款项作为不良资产(呆帐)给予核销,将一些应付款(有的实际上已不需要支付),也虚列帐目,同意支付,从而减少国家和集体资产。相关的部门为了使企业改制后能“轻装上阵”、“无后顾之忧”,对企业申报的损失额悉数审批,甚至对某些不符合核销条件的呆账、坏账也大开“绿灯”,大开方便之门。

6、产权界定不明。由于乡镇企业产权关系不够明晰,产权边界模糊、债权债务不清、产权归属含糊、产权责任不明。因此在产权界定方面表现出随意性。各方面不是想给企业“输血”,而想给企业“抽血”,都想分一块、占一股,形成了许多“名堂股”、“花样股”,变相减少了集体资产,给资产的保值增值带来带来难度。

7、产权交易不严肃。有的企业在产权出售或转让时,忽视了无形资产的转让,对资产过多地剥离,或凭藉掌握企业核心技术及销售渠道而压价购买,造成了存量资产在转让、出售过程中的流失。

8、改制费用大。改制费用无章可循。招待费失控、办公费用、旅差费、补助费、电话费报销无节制,有虚假发票,白条列支的现象;一些中介机构、主管部门不执行对改制企业的优惠政策,高标准和重复收取费用,使改制企业“雪上加霜”。原因在于:一是改制经费开支、使用、管理等没有具体的明文规定,二是改制是完全彻底转换产权关系,因此许多人视企业的资产为“唐僧肉”,且认为“过了这个村就没有那个店了”,“不拿白不拿,拿了也白拿”、“不占白不占,占了也白占”,于是“借此机会”过来分享“最后的晚餐”。

三、乡镇企业产权改制中集体资产流失的对策

1、改制目标应明确。乡镇企业的改制不是为了改制而改制。改制起到什么作用,改制须解决什么问题,在改制前就应明确,否则,盲目地改制,效果不但不好,负作用也大。如有的乡镇企业改制,职工入了股,实行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但改制后与改制前没有多大变化,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起不到多大作用。因此,明确改制的目标非常重要。改制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总的目标,使企业成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的市场经济主体。改制中,首先要明晰产权主体,实现产权主体人格化,弄清谁是集体企业的真正所有者,企业的所有者是集体,但应明确这个集体是由哪些自然人或代表组成。其次,确立企业法人产权,实行政企分开,使企业成为独立经营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乡镇企业也要参与市场竞争,应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建立法人产权制度。

2、产权界定要合理。在很多地方乡镇企业改制时,把乡村集体企业资本的大部分或全部界为乡村集体股,在产权形式上与原有企业形式其实别无二致,意味着集体存量资本仍然没有实现人格化。原因是,若集体股占大股,那么乡村政权就会控制企业,又形成政企不分的情况。另外,集体股的股权又有谁来代理呢?所以,针对的情况,集体股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对乡村集体企业改制时,集体股设置比例不能过大,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尽量将企业的存量资产部分或全部量化给个人,避免由集体组织继续掌握企业的控制权。将集体资产量化给个人,把“分”与“卖”在一定程度上结合起来,即所说的“配股”或优惠购股。考虑到企业职工的长期积累贡献,有条件的企业应在资产评估后,将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医疗费、遗属抚恤金等从资产中剥离出来,作为职工的专项资金,以保证退休职工过去对企业的贡献仍能有相应的回报。对剥离各项资金后的企业净资产,应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根据企业中劳动和其他生产要素的原始投入及历年形成之价值来划分股权。

3、资产评估应客观。乡村集体资产低估出售在一些地方企业改制中比较普遍,如有的乡镇企业改制后的年红利率达40以上,在企业没有较大的技术创新举措,产品不是市场上的奇缺产品的情况下,如此高的红利率只能由改制时企业资产严重低估来解释。因此,企业改制资产评估应重视下列的处理:一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程序由师事务所、审计所、和资产评估所等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二是评估要严格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资产评估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企业经营者对企业的经营往往最清楚,这就为他低价购买集体资产提供了条件,因而评估后的资产折股应通过公开招标,用竞争拍卖的方式进行出售,防止一部分企业经营者通过隐瞒企业资产为其低价购买企业资产。三是评估时应考虑到企业的无形资产。

4、手续需完备。改制企业必须完成资产评估,产权界定,注册资本验证,转让(租赁)协议公证,工商变更登记和银行债权、债务落实,劳动合同重新签订,帐务调整等法律手续。但由于一些地方改制比较匆促,一些企业相关的法律手续没有办好、办齐,应该予以完备。在其中要特别抓好四方面的法律文书的完备:(1)股东亲自填写的股份认购书;(2)全体出资人共同签名的出资协议书;(3)股东会议通过并且股东或股东代表亲笔签名的企业章程;(4)股金到位后由企业董事长签发的股权证书。这四项材料是确认股东资格,股东权利和义务,股东承担投资风险的最终法律依据。没有这四项材料的企业“改制”,只能是一种“改制包装”。有的企业正是忽视了这一点,或在此“关键”上弄虚作假,造成企业改制后因内部权益关系缺乏法律依据而引发种种矛盾,甚至混乱和分裂。

5、审计监督需加强。应当对改制企业要全面进行资产清查和财务审计,严防企业隐匿资产,逃债赖账。做到未从事清产核资、未落实债务、未进行财务审计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要加强对改制企业的审计监督,建立和健全的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找出企业资产、财务管理的薄弱环节,有效地防止和遏制集体资产的流失,促进集体。

6、新企改制应规范。一是加强评估管理,提高评估质量。由于乡镇企业的资产评估缺少相应的可操作性的法规,可参照国务院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操作。要加强对乡镇评估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评估人员的素质。对资产总额较大的企业,要委托具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有评估资格的中介组织进行评估,以确保评估质量。二是加强资产管理,履行审批制度。对企业申报的财产损失要按程序、按权限严格审批。对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坏账、呆账核销时,要做到账销案存,特别要防范和制止各种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把好资产损失审批关。加强集体资产的投入管理、存量经营管理和权益分配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三是加强市场管理,规范交易行为。要加快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搞好闲置资产的合理流动。对“先售后股”和售租结合的企业,其资产在转让、出售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操作,并做好产权转让、出售资产的回收和管理工作,回收的资金应由乡镇集体资产委员会管理。通过产权市场转让、出售,使集体资产向高效益领域转移,为集体资产的最佳优化组合和配置提供有利的条件。实行有偿使用,规范集体资产营运和管理。

四、解决乡镇企业产权改制中的一些模糊认识

乡企改制是必要的,但改制不应该成为政府甩掉财政包袱的工具,既不应该是新经营者的免费午餐,更不应该是政府的免费午餐,而应该是造就新制度的过程。改制成功与否,关键要看能否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能否有利于当地的就业和社会稳定,能否有利于小城镇建设。改制不是人为地造就富翁,这一原则应该遵循。有些乡镇集体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存在着认识和做法上的偏差和错误,往往忽视了企业集体资产是属于所有权主体——全体农民的这样一个事实,把集体企业明售暗送,有的企业仅以集体投资的增值或折旧来简单地确定企业的资产净值,出现了很多的“一元钱企业”、“零资产企业”。这里虽然有企业负债仍至资不抵债等原因,但更多地还是由于未评估或评估不准造成的。从改制的程序要求来看,对企业资产的净值必须有严格的评估,要按评估程序办,同时还要把企业的无形资产如品牌、商标、商誉、知名度等都在内。有些乡镇企业在转制前是以承包形式经营管理的,很多人包括社员和职工对这种承包的理解为上级把企业承包给了厂长、经理个人,除了我们的福利待遇外,增加的部分都是厂长、经理个人的。其实,这种承包只是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承包是针对整个企业的,企业不但要对资产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而且还要向上级经济组织按合同交纳承包金,企业增值部分仍然是集体的,不能认为除了职工工资待遇,除了原集体资产和上交的承包金外的资产都是厂长、经理的。这样认识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因此,要杜绝通过承包转制把集体资产堂而皇之的变成原厂长、经理个人的资产,进而使原企业承包人和转制后的所有人借转制之机把其拥有资产合法化。而那些把“企业一卖了之”、“一改了之”的甩包袱“转制”,根本上是侵占国家和集体资产的违法行为,与企业产权合法改制不能等同视之,相提并论。

五、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产权改制的检查监督

乡镇企业产权改制也是“摸着石头过河”,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差错。因此,为维护乡镇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很有必要加强检查监督,对改制企业进行“回头看”,“回头审”,并采取有力措施,努力纠正存在的问题。虽然企业已经转制,行政部门似乎“不便插手”,但是,对于企业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国家和集体资产的现象和行为不能等闲视之,“该出手时就出手”,做到有错必纠,有误必改。对侵占国家、集体资产和资产流失的现象和行为,不要以为企业已改制了,政府不能出尔反尔,不能“越位”、“越权”,进而麻木不仁,袖手旁观。其实,这是一种政府不作为和少作为的行为,不仅是管理上的缺位,而且也是对法律、法规的缺失,更是对应负责任的缺责,同时对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事实上,乡企产权制度改制后,政府虽然不能平白无故地干预企业经营和生产活动,但并不是说可以放任不管,放任自流,对企业违法乱纪,侵占国家、集体资产的现象和行为,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是不能管,而是有权管、有权查。这不仅是法律之必须,而且也是政府依法履行职责之所在,更是一种责任政府、勤政廉政政府的要求。某市审计部门根据群众反映强烈的乡镇转制企业侵占国家、集体资产的现象开展了专项审计,通过“回头看”、“回头算”收到一定成效,企业也对此监督心服口服。这虽然是一种事后监督的措施,但也是一种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亡羊补牢”行之有效的办法。针对乡企产权改制存在的问题和集体资产流失的实际情况,各地不妨借鉴,以此进一步规范产权改革,减少、挽回和避免国家、集体资产的有形和无形流失,确保国家和集体资产增值、保值。

第9篇

【关键词】企业;资产评估;财务会计

一、企业资产评估与财务会计的关系

企业资产评估与财务会计之间既有联系又存在着区别。企业开展资产评估是对企业价值的一种量算,能够真实的反应企业的资金状况,为企业发展提供保障,而且企业的资产评估可以提高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企业的资产评估的开展需要财务会计的帮助,同样的,企业的财务会计系有赖于通过企业的资产评估进行完善。企业开展资产评估,是以企业的财务报表信息作为基础进行的,所以,企业资产评价的信息主要来源便是财务报表,企业十分有必要对财务报表等信息的保护,防止一些虚假信息影响了企业的评估过程。当企业在进行会计计价时可以选用一些非历史成本标准作为基础,比如说,企业可以采用可变现值、公允价值等等,选用这些标准可以为企业的资产评估过程提供有效的保证。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企业的资产评估过程实际上就是对企业会计系统的完善。因此,企业的资产评估与企业的财务会计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每个资产评估过程的案例都值得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企业资产评估中的财务会计问题分析

1.对资产评估认识不够

当前,企业对于进行财务管理的过程中,明显的可以看出许多企业对于资产评估活动不够重视,许多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部门的高管认为企业的资产评估不仅不能够为企业带来丰厚的利益,反而为企业的成本控制带来了许多的麻烦,这样做完全就是浪费企业的资金。可是,对于企业资产评估过程的认识不够深刻,就必然为企业的资产评估带来一系列的财务会计问题,影响企业资产评估的准确性,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2.会计信息质量问题

企业的发展不能忽视会计信息质量,因为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问题不仅可以影响到企业的生产活动以及财务管理,同样的还可以影响到企业资产评估的准确性,为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企业的财务信息作为企业资产评估的数据来源,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它能够清晰的反应企业的发展状况以及风险问题,所以,企业的发展是不能够离开企业的会计信息数据的。可是,大多数的企业高管却根本没有认识到信息数据的重要性,缺乏对于信息质量的重视,影响到企业进行资产评估的客观性,最终影响到企业的正常发展。

3.资产评估的核定标准缺乏统一性

我国的企业进行企业之间的兼并或者是重组,以及促进劣势企业向优势企业的转移,就必须建立一套规范的评估标准呢,促进企业资产评估能够顺利的进行。可是,当前的企业在进行资产评估的过程中,缺乏行之有效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利于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的评价。另外,许多企业在进行兼并或者是重组的过程中,只重视企业的有形资产的评估,忽略了对企业无形资产的评估,这会对企业的评估过程造成一定的偏差,不能对企业进行正确的、客观的评价。

三、解决企业资产评估中财务会计问题的对策

1.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这对于企业进行全面的资产评估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企业的管理层应该十分重视会计信息的质量,对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进行定期的培训,以此增加这些财会人员的业务水平,让他们保持一个敏感的财务嗅觉。另外,评估人员应该掌握对于财务报表的真伪的鉴别能力,能够真实的掌握企业的发展情况。企业资产评估需要对企业的会计信息进行全面的调整,以此发现隐藏在财务会计信息当中的伪造信息。为此,企业需要建立并且完善财务会计制度,让所有的行为都有法可依,帮助企业真实的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促进企业的资产评估的可靠性。

2.提高企业资产评估过程中的财务管理水平

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推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进一步帮助提高企业财务人员以及资产的评估人员对企业资产评估的理解。另外,提高企业资产评估过程中的财务管理水平还可以帮助评估人员对于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重视,提高评估人员对于不同资产的认识,从而有效的改善企业在资产评估过程中的财务会计问题。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创新以及调整财务管理的内容,以此促进财务会计人员对于财务会计的目标的调整,进一步加强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对于风险的防范,保证企业的资产评估过程能够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中进行。

3.建立资产评估的法律监督体系

针对企业资产过程中出现的关于财务会计方面的问题,相关部门应该建立完整的资产评估法律监督体系,从而规范企业在进行资产评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关于财务会计方面的问题。而要想建立一个完整的企业资产评估的法律体系,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首先,法律必须要坚决抵制弄虚作假的事情发生,一经发现就对涉及的单位及企业进行重罚;再次,需要建立一个科学的、普世的资产评估方案,以此保证任何企业都能够根据这个法律监督的体系制定的方案进行活动;最后,要求每个企业在进行资产评估活动过程中都要进行备案,以此为以后可能出现的隐患做到有依有据。

四、结语

我国的企业在进行资产评估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关于财务会计方面的问题,为此,必须要重视以及想尽一切办法来解决这些问题,以此提高企业资产评估过程的全面性、准确性,保证企业能够正常、可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第10篇

关键词:国有资产;资产管理;管理与监督;法律问题

Abstract: , Our country state asset outflow phenomenon was very in recent years serious, how to contain the state asset outflow, has become the hot spot which the society paid attention. This article from analyzes the question which in our country state asset management exists to obtain, to point out that our country state asset management system science, the property appraisal system not perfect, the income link management is not weak and the legislation and the law enforcement imperfect are create the state asset massive outflows the primary cause. In view of these questions, and linked to our country reality, the article elaborated emphatically strengthened the state asset management and surveillance's corresponding legal measure.

key word: State asset; Asset management; Management and surveillance; Legal matter

前言

当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混乱,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及浪费现象已经成为十分严重的问题。如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堵塞国有资产的流失漏洞,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本文试结合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措施作一探讨。

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不科学,权责不明确

国有资产主要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形成的或依据法律取得的财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国家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但国家不可能直接经营或操纵国有资产的运转,而要在国家授权范围内由特定的主体来经营和管理国有资产,具体行使相应的权利。

在我国传统体制下,政府部门对于社会经济管理和所有权管理两种职能的行使采取的是合一形式。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政府职能转换上进行了一些改革,实行了政府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相对分离,但从我国实际看,仍存在较大问题。首先,政府部门仍可凭借双重管理职能对企业进行各种形式的干预,国有资产的流动受到种种限制。其次,尽管规定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国有资产管理局,但由于缺乏科学的管理体系,国有资产管理总体处于条块分割、多头管理、职责权限不清的状态,造成事实上国有资产无人负责的局面。第三,在国有企业中,一方面是上级主管部门过多干预,另一方面是所有者实际处于空缺状态,资产管理不到位,致使国有资产权益缺乏有效的保护,从而使国有资产受到巨大损失。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的国有资产流失量高达五六百亿元,八十年代以来累计流失6000亿元以上。[1]这种现象不仅严重影响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也直接影响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二)国有资产评估制度不健全,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对国有资产进行准确的评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由于我国还没有健全的国有资产评估制度,因此,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进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以及在与外商进行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着低估国有资产价值,甚至无偿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情况,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国家权益受损。主要表现为:

(1)对国有资产低价交易、折股或任意将国有股转为法人股甚至个人股。如某企业国有资产原值近六百万,加上现有的资金、材料等,总资产净值约为1500万元,但在转制资产评估中,评定的资产净值仅有65万元。某家公司在改制时共募股1292万元,其中国家股1116万元,个人股176万元,1993年该公司在红利分配时将个人股红利率提高到55%,把国家股红利控制在7.5%,500万元红利分配额使国家股少分红348.2万元。据统计,去年排除国家股不上市的因素,国家股流失达五个亿以上。[2]

(2)在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财产时,由于评估标准不明确,难以进行准确评估,被无偿使用、占用情况尤其严重。无形资产是国家耗费了大量人力和物力所取得的,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能够通过转让、使用许可获得增值。因此,对无形资产低估或不估,造成国有无形资产的严重流失。

(3)在中外合资和合作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和企业只顾眼前利益,对国有资产不进行评估或低估,从而使国有资产在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中所占比例下降,国家权益受损。据报道,1994年全国一万家实行中外合资的国有企业中,就约有七千多家未进行资产评估,按全国资产平均升值率54%推算,中方国有企业出资额少算了300亿元。[3]同时,由于我国的资产评估制度存在漏洞,一些外商则利用在企业中所控制的购销等权力,通过“高价进,低价出”等手法,向境外转移利润,侵吞国有资产。在我国外商大多是以机器或设备进行投资,据统计,有些省、市商检部门在对外商投资设备进行鉴定时,发现几乎全部存在虚报设备价格现象,一些设备作价高出国际市场一倍或几倍。如某市一外商报价为262万美元的设备,实际价值仅为50万美元,高出实际价值五倍多。[4]

(三)国有资产收益环节管理薄弱,国有资产权益受损

国家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因此,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全权利。如何保护国有资产并使其增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由于国家没有对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亏损进行有效管理,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国有企业亏损严重,经济效益持续下降。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国有企业有三分之二存在明亏或者潜亏。1991年全国预算内国有企业亏损额为1000多亿元,如果加上企业挂账及企业潜亏,总计可达2500多亿元。[5]由于缺乏国有资产的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一些企业的承包者、经营者、租赁者和领导管理者对企业资产任意支配、侵吞和浪费,甚至通过各种手法将国有资产转化为个人所有,结果造成企业严重亏损。一些企业内部管理混乱,责权不清,生产效率低下,资产设备浪费严重,企业大量亏损。据统计,我国国有资产负债率约为70%,流动资产负债率高达80%以上。[6]由于缺乏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制度,企业亏损没有人承担责任,最终只能由国家负担损失。

(2)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国家税款是我国国有资产的重要来源和组成部分,但从我国税款征收情况看,纳税人偷漏税款问题却十分严重。据统计部门分析,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八十以上;集体企业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五十以上;国有企业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三十以上;外商投资企业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六十以上。我国每年因此流失的国家税款达1000亿人民币,相当于政府在12年内所欠下的全部内债。[9]另外,由于走私行为的大量存在,我国每年损失的税收也在600亿元以上。

(3)国有资产账外资金数额相当惊人。由于国有资产占用单位管理不严,大量国有资产没有入账,形成大量账外国有资产。仅1994年以来,国有资产管理局通过产权界定就查出账外资金470亿元,重估资产后增值7340亿元。[7]由于大量账外资金的存在,公款私存、公款消费、回扣、贪污等现象更为严重,国有资产大量转入个人手中。据统计,在我国每年流失的国有资产中,仅个人回扣一项就不少于500亿元。[8

(四)立法和执法不完善,国有资产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近年来,我国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虽然已制定了一些法规,如“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条例”等,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还不完善,无法为遏制国有资产的流失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1)对国有资产应有的监督保护不力。在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有强有力的法律监督,否则,国有资产的流失不可避免。在我国,对国有资产的监督体系可以由外部监督体系和内部监督体系构成:外部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督、审计机构的监督、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监督等;内部监督体系主要是指企业内部监督机构如监事会的监督。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外部监督不利,有些机构并未能起到监督作用。如有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作假验资证明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再从企业内部看,监事会的监督实施也远远不够。由于企业中的国有股代表尚不明确,一些公司或企业中国有股代表缺位,对国有资产的流失难以控制。

(2)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不健全。我国国有资产方面的法规,大多只是部门规章,都是以暂行条例、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等形式存在,缺乏力度,有些不明确、不配套,不能适应国有资产管理的需要,从而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如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授权、法律监督、特别是对违法者的制裁等尚无明确规定。另外,在某些法规中虽然提出了有关制度,如“国有股代表的委派和对国有资产的报告制度”,但配套法规至今尚未出台。

(3)对国有资产的执法保护十分薄弱。由于缺乏国有资产的有效保护方法,在实践中对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有关单位和责任者没有及时进行制裁,追究应负的法律责任,国有资产流失难以有效控制。

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措施

(一)建立科学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要求管理主体明确、职责分明。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来组建:

(1)宏观管理体系。这一体系中的主体是国家,具体是指政府。但由于政府具有双重职能,因此应使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分开,将国有资产所有者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交由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专门行使,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则应专门行使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这一原则在我国已基本确立,即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总代表,具体由财政部和国有资产管理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专职进行相应的工作,并由财政部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局应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权。

(2)微观经营主体。这一体系中的主体是拥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具体的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需要由企业最终实现。

这种多层次的管理体系,可以改变国有资产主体不明确的现状,是防止与减少国有资产流失的有效途径。但要使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有效地运转,仅仅分清国有资产的主体还显然不够,还必须明确这些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并使其形成既相互制约又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经国务院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者,它以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资格,对国有资产主要行使组织协调、资源配置及监督管理的职能,它要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体人民对国有资产实行的立法管理和监督,同时对国务院或授权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从其职权看,国有资产管理局应主要负责产权登记统计,财产清查,掌握产权变动情况,管理国家财产。

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是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者,作为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它是构成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关键一环。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作为特殊的企业法人,对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它是经营者,对于企业,它则是国家出资者的代表。从其职权看,应主要对国有资产的经营和使用进行管理,对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经营效益等情况进行考核检查,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

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是法律上的代理与被代理关系,即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并以国家投入的资产及其增值后形成的国有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应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超越权限或失职渎职现象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这种管理监督体系有利于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主体不明,职责不清及国有资产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问题。

为了不影响国有企业或含有国有资产的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和独立自主的生产经营权,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一般不应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它与所属企业只有基于投资、控股、参股基础上的产权纽带关系,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它应根据国有资产的出资额来参与经营决策。

(3)宏观经营体系。这一体系中的主体是国有资产经营机构。

我国的国有资产与其他国家相比,数量大、范围广,因此由国有资产管理局直接行使所有权也存在较大困难。可以依据我国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将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以授权或委托的法律形式交由国有资产经营机构行使。关于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一些经济学家提出可以采用企业集团或控股公司的形式,这些设想在我国已得到体现。本文来自98论文在线98lw.cn。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现有全国性总公司要逐步改组为控股公司。”十四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01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把专业经济管理部门逐步改组为不具有政府职能的经济实体,或改组为国家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单位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一九九六年二月,全国首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华星集团正式运作。该集团由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汽车贸易总公司等八家大型物资企业为纽带组建,集团以出资者的身份成为成员企业资产的投资主体,对成员企业实行股权管理。当然,这些企业集团或控股公司还可以依据产权关系向下发展自已的子公司或孙公司,形成控股体系。

(二)健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严格而又科学的资产评估制度是管理国有资产的重要前提。从我国来看,由于缺乏完备的资产评估管理制度,既难以保障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又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因此,应从以下方面着手健全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首先,应制定科学的资产计算评估办法。这种评估办法应参照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并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尤其对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无形财产的计算评估办法应充分考虑无形财产的特点,并根据其类别的不同加以区别。

第三,应当有计划地对我国现有国有资产进行大规模的清产核资。考虑到我国国有资产数量大、范围广的特点,可以分步实施。但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的企业及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都必须对企业资产进行认真核查,核查结果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和产权登记,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另外,除我国境内的国有资产外,我国境外的一些企业也占用了大量的国有资金,并通过其经营形成一定数量的增值资产,这些资产当然也是我国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对这些资产也应进行相应的评估,并建立相应的管理监督制度。

其次,应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制度的建设和管理。在我国有权对资产进行评估的机构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商检机构、审计机构及专门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应当允许这些机构根据职责范围对国有资产进行估价,以防止国有资产在评估环节上流失。根据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划归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监督。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现有情况下,商检机构主要对进出口的商品进行鉴定,因此,它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作用主要体现在防止外商投资企业利用“高价进,低价出”侵吞国有资产,以及防止我国企业向境外转移国有资产。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只能基于有关部门的指定或委托和有关当事人的申请才能进行评估,这就很难真正发挥其在国有资产评估中的作用。因此,我国国有资产评估应实行一种强制评估制度。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进行中外合资合作的企业及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的国有资产实行强制评估。为保证这一制度的实现,应以法律或法规形式加以规定,而且对不依法进行资产评估的企业应当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

(三)完善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制度

国有资产是我国公有制的基础,因此,必须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并进一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从我国目前实际看,应做好以下工作:

1、对国有企业,不论实行何种经营责任制,都要签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承包合同,把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紧密联系起来,明确企业对国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以杜绝企业的短期经营行为。对发生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企业,要依法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2、建立国有企业经营评价和考核体系。从总体上考核国有企业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状况,对国有企业的财产保值状况进行监督评价,健全定期资产清查制度,及时了解国有资产的盈亏和报废问题,并及时分析其原因,找出相应解决办法,对违法行为应给予必要处罚。

3、认真清查各企业事业单位的账外资金,坚决取缔“小金库”,对有关责任人员要给予一定制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主要是加强金融方面的监督管理,有关金融单位如银行、信用社等,应对各单位的账户进行严格管理。但为了保证企业事业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笔者认为应当允许企业事业单位保留一定的交际费及招待费用,可以使其制度化,公开化,列入单位的公开账。

4、完善国有企业的内部领导体制。国有企业作为国有资产经营的最基本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逐渐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的内部领导体制,形成企业内部互相制约、互相配合、分工负责的管理机制,以强化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约束机制。尤其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对企业法人财产及净资产的保值增值承担责任。另外,在国有企业经营者、领导者离职、离任时要认真实行审计制度,对其经营失职行为及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要严格依法进行制裁,并及时追回被侵吞的国有资产。

5、强化税收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款流失漏洞。在实践中应严格执行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制裁偷漏税的行为。同时应积极宣传我国现行税法,提高企业和公民的纳税意识,保证国家的税收利益不受侵犯。

(四)加强国有资产的立法和执法保护

加强国有资产的立法和执法保护,应当成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制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

首先,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立法。目前应尽快由全国人大通过《国有资产管理法》。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法,它应体现以下原则:

(1)国有资产不可侵犯原则。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我国宪法和民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在《国有资产管理法》中也应有所体现。按照这一原则,必须分清哪些是国家财产,哪些是企业法人财产,而且必须以合法的方式把国有资产转化为企业法人的财产。因此该法应对国有资产的定义,范围及国有资产的转化作出明确规定。

(2)国有资产管理中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原则。在我国现行体制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代表与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共同参与国有资产的管理,如果两者产权界限不清,就会妨碍国有企业真正享有自主经营权。因此《国有资产管理法》必须按此原则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进行规定。

(3)国有资产管理的效益原则。国有资产的管理主要在于从根本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因此该法应对国有资产的考核和增值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应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考核检查办法,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法等。

其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的法律监督体系。从外部监督体系看,要明确国有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等实施监督的法律责任,使之在验资或评估的过程中真正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监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企业领导者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从内部监督体系看,应创造实施法律监督的各种必要条件,如尽快明确企业中国有股的代表者,以便使之能够进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有职有权地参加管理监督。

第三,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执法保护,运用各种法律手段保护国有资产。对于侵犯国有资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侵犯国有资产不构成犯罪的,也应依法追究民事和经济责任,尤其有必要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返还国有资产,并对由此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进行赔偿。

注释

[1][8][9]参见《经济法制》1995年第1期《国有资产流失原因及对策》。

[2][3][4][5]参见《经济法制》1995年第7期《国有资产流失忧思录》。

第11篇

企业综合实力的集中体现,是企业的科技水平、设计水平、工艺水平、研发水平、管理水平和营销水平的凝结。因此,加 强无形资产的评估与管理,对于提升企业价值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从无形资 产评估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了加强无形资产的评估与管理七个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 无形资产;评估;管理

随着技术创新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企业竞争已不仅停留在有形资产的竞争,无形资产已经成为左右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一个企业拥有无形资产数量的多少、价值的高低是其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的标志,无形资产是一个企业综合实力的集中体现,是企业的科技水平、设计水平、工艺水平、研发水平、管理水平和营销水平的凝结。因此,加强无形资产的评估与管理,对于提升企业价值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所谓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实物形态,但能被所有者占有、使用并带来经济效益的资产。企业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商标权、专有技术、企业商号、经营谋略、管理能力、产品质量、服务信誉、企业精神、企业文化、企业形象、职工素质等等。也就是说,一切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不具备物质实体的资产,都属于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独立性。无形资产相对于有形资产而言有其相对独立性,它可以不依赖有形资产而独立发挥作用,它体现一种权力或取得经济效益的能力。二是转化性。无形资产虽然是看不见、摸不着的非物质资产,但它同有形资产相结合,就可以相互转化并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三是增值性。无形资产能给企业带来强大的增值功能,而且本身并无损耗。不少名牌企业无形资产价值远远高于企业的有形资产和年销售额。四是交易性。无形资产有其价值性和增值性,因而具有交易性。如企业的专利权、商标权可在市场上进行有偿转让、拍卖等交易。五是潜在性。无形资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靠自身日积月累、不断努力,经过长期提高逐渐培育出来的,它潜在地存在于企业中,如经验、技巧、人才、企业精神、职工素质、企业信誉,等等。

一、无形资产评估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对无形资产的管理认识不足,导致无形资产多渠道流失。一些企业管理者在思想上只把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作为财产加以重视,无视无形资产的存在,这是由于有形资产看得见,摸得着,实实在在,在管理上操作性强,历来被企业所重视;而无形资产一般不以实物形态为载体,虽然价值远远高于有形资产,但往往被人们所忽视。其结果必然导致一方面企业家、技术人员“跳槽”带走企业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另一方面企业在介绍经验、举办新技术展览时无意中泄密,或是有关企业的技术资料、货源渠道、营销方案、会计数据等被他人窃取,使企业无形资产价值大大下降,甚至完全丧失。

2.对无形资产的法制观念淡薄。一些企业管理者习惯于长官意志和家长作风,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保护企业的无形资产。主要表现在当企业的商标被别人抢注或市场上出现大量假冒产品时,往往不懂得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使企业蒙受巨大损失;企业由于未能对颇有名气的商标在国内或国外申请注册以求法律保护,而被他人抢先注册,以至丧失其专用权;企业不注重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假冒、仿冒自己品牌的行为视而不见,也不寻求法律保护,任假冒伪劣商品在市场上泛滥,从而失去了消费者对该商品的信赖,使企业利益遭到了侵害。

3.对无形资产评估的认识模糊、评估方法不当。由于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其功能作用不能在感性上直观反映,只能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中,因而极易被人们忽视。如企业形象、品牌商标等,不同企业的品牌商标社会影响不同,其市场价值也不同,使拥有者获利能力不同,这就需要有一个量的评估。而一些企业表现出对无形资产的漠视,对评估对象的认识模糊,信息掌握的不全面,当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时,缺乏必备的信息,使用的评估方法也不科学,很难对无形资产做出恰当的评估,导致评估质量低,反映出对无形资产评估管理的不规范。

4.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使企业无形资产不能有效利用。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甚至有形资产都不能获利,那么,游离于有形实体的无形资产将更得不到充分的利用,从而使无形资产不能保值和增值。例如,企业长期亏损,声誉狼籍,商誉等无形资产价值就会大量流失。

5.企业较重视传统的无形资产,忽略现代的、隐形的无形资产。企业长期以来对品牌、商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认识较全面。但是在高度重视传统的无形资产同时,忽略了企业机构的知识资源、企业管理层的能力、企业战略、企业文化、机构组织架构的合力,企业的外部价值链:客户、销售渠道、战略联盟、员工、供应商、合作伙伴等现代的、隐形的无形资产。而这些现代的、隐形的无形资产对企业整合核心无形资产、提升企业全方位竞争力大有益处。

6.无形资产的管理方法落后。许多企业用传统的管理方法管理无形资产,没有把无形资产管理作为系统工程,造成了企业内部部门之间相互推委、扯皮甚至内耗。也有的企业把无形资产管理仅局限在财务管理的会计账表范围内,大量账外的无形资产无人问津。这些在实践中出现的无形资产管理问题留下诸多隐患,如果不尽快解决,必将造成无形资产的流失和损失。

二、加强无形资产的评估与管理

1.提高企业对无形资产重要性的认识。首先应该正确认识拥有无形资产的重要性。著名的商标能成功地取得广大消费者的信任,起到开拓市场、占有市场、促进产品畅销的作用;发明专利可以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取得产品市场竞争的优势,从中获得超额利润;专有技术能给企业带来很强的竞争能力;信誉度高的企业,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可以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生机。因此,企业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不断提高全体员工对无形资产的认识,使无形资产的概念深入人心,随着市场的变化,促使员工更新观念,充分认识加强对无形资产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与企业共同管好企业的无形资产。

2.增强无形资产法制观念。企业要加强无形资产保护重要性的宣传,更新观念,使企业从最高层到全体员工都能理解无形资产法律法规的内容,并善于利用这些法律法规保护无形资产。我国的立法对无形资产的权益保护涉及有商标法、专利法,并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和专利的侵权行为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以及处罚措施,企业可以利用这些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坚决打击损害和侵吞无形资产权益的行为,使法律成为保护无形资产权益的有力武器。

3.重视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的管理,企业要建立无形资产管理的专门职能机构。为了有效的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还应成立专门的无形资产评估管理职能部门,设置专职的无形资产评估人员,制定科学的评估方法,对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分类、价值评估、竞争力评测、投资和组合并按一定的程序进行评估,通过评估,使企业无形资产价值得到量化,为提升企业竞争力打下基础。企业的无形资产评估管理职能部门还要做好对企业无形资产的统一管理与协调工作,以利于无形资产的准确评估,并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

转贴于

4.建立无形资产的评估指标体系。按照无形资产的主要特征,无形资产的评估要体现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从定量的角度讲,建立无形资产评估指标体系既可以使传统的无形资产得到量化,又可以使隐形的无形资产得到量化,把隐形无形资产与传统的无形资产结合起来。根据无形资产的内涵,无形资产评估指标体系大致如下:⑴知识员工占有率。知识员工作为企业重要的隐形无形资产,通过企业人力资源结构的分析,可以客观反映企业知识的价值。⑵无形资产占有率。评价无形资产在企业总资本中的比重。⑶无形资产贡献率。考核企业单项或全部无形资产给企业带来的收益或减少成本的数额所占企业总收益或总成本的比重。⑷无形资产总投资率。反映企业无形资产投资占企业总销售额的比重,是企业创新能力、发展潜力的评价指标。⑸无形资产总收益率。该指标反映企业通过对无形资产的投入,预测未来带来的增加值数量。⑹无形资产利用率。该指标通过对企业无形资产的效益评估,反映一定时期内无形资产利用效率。在上述指标中,投资率和收益率可以先按单项计算,然后汇总计算企业全部无形资产的投资率和收益率。根据以上指标,企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评估无形资产的价值与收益,从而确定哪些无形资产可以为企业带来收益,哪些无形资产不能为企业带来收益,哪些无形资产可以增值,哪些无形资产不能增值,以此确定可以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无形资产。

5.加强无形资产的跟踪、监管、保护工作,积极促进无形资产的转化。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切实可行的无形资产保护制度及必要的内部监督与管理制度,为规范企业自身行为,提供保证和依据;另外,对无形资产还要按照国际通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以严格保护,使其所有者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避免企业蒙受重大经济损失。

6.建立激励机制,促进无形资产的保值、增值。无形资产转化为有形资产的过程,即是无形资产的增值过程。要使无形资产转化为有形资产,从而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必须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⑴要健全转化机制。这一机制要充分体现以国家的产业政策、法规为引导,以市场多元化的需求为动力,以信息传播为手段,连接企业各个不同职能部门进行全力整合这一特点;并将依靠企业间信息共享、虚拟整合、企业间互相依存,从而不断创造竞争优势。⑵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增强转化动力。无形资产的生产和创造是一种高级的、复杂的、具有创新性和风险性的劳动,包含着更大的价值。这种劳动要不断地进行,就需要相应地得到补偿,这种补偿是通过市场使知识的商品化、货币化来实现的。无形资产的创造者、生产者或拥有者能否得到价值补偿,补偿多少,都要通过市场来检验。因此,企业要根据无形资产在市场上实现价值的大小,给予其创造者相应的奖励。激励的方式有多种,如股票期权、年终奖励、按项目提成、按未来经济收益的现值比例分配奖励资金、按技术能力确认技术股、分享企业的剩余价值等,以此调动无形资产创造者创新的积极性。同时,还应注意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单纯的物质奖励往往不能真正调动人的积极性,而对其人格的尊重和能力的认可与赞誉则在某种程度上更能调动人的潜能和动力。当前,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特别是高新技术的崛起,无形资产的创造越来越显示出团队性和集体创造的特点。许多高新技术的开发,知识密集性产品的研制、生产,都是非常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不是一两个人能够独立完成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还应重视企业文化的建设,制定出相应的政策,采取相应的方式,真正做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以充分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7.采用先进、科学的无形资产管理方法。传统的无形资产管理忽略了以人为本,忽略了无形资产的时间与空间特征,忽略了无形资产的科学化、系统化的管理,企业应该按照蔡吉祥教授首创的“无形资产6W管理法”进行科学系统的管理。“无形资产6W管理法”的基本内容是:第一个W是WHAT,即企业要知道自身应该有什么无形资产。一个企业结合自己的经济技术实力和发展方向,在众多的无形资产资源中要明确应该重点开发什么无形资产,现在已经拥有什么无形资产。WHAT既是无形资产的数量管理,实际上也包含了无形资产的开发战略的管理。第二个W 是WHICH,即哪一个无形资产创造收益。企业应该掌握目前具体哪一个无形资产在发挥作用。在企业已经拥有或从外部引进的无形资产中,哪一个在创造收益,哪一个还没有发挥出应有或预期的作用,WHICH实际上是无形资产的质量管理。第三个W 是WHEN,即无形资产何时有效。企业必须掌握各类无形资产法定有效期限。WHEN实际上是无形资产的时间管理。第四个W 是WHERE,即无形资产在何地发挥作用。企业必须掌握无形资产权益所覆盖的地域,占领的“无形领土”空间有多大。WHERE实际上是无形资产的空间管理。第五个W 是WHO,即谁和无形资产有关。企业应该知道本单位的员工谁与无形资产有关,谁在开发无形资产。WHO实际上是无形资产与人力资源的综合管理。第六个W 是WHOSE,即无形资产属于谁的。企业必须掌握无形资产的产权属于谁。不同的来源渠道无形资产产权归属不同。WHOSE实际上是无形资产的产权管理。“无形资产6W管理法”的价值在于,贯穿了以人为本、科学化、系统化的管理理念。企业实施“无形资产6W管理法”,不仅在于使无形资产达到全面管理、全过程管理、全员管理和全方位管理,而且使无形资产与人力资源形成良性循环,无形资产各要素之间构成完整的系统,无形资产管理各环节形成协调,使无形资产保值、增值,从而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综上所述,现代企业的竞争力来源于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是现代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对于企业的经营者来说,要充分认识到无形资产的地位和作用;增强无形资产法制观念;重视无形资产价值的评估管理;建立无形资产的评估体系;加强无形资产的跟踪、监管、保护工作,积极促进无形资产的转化;建立激励机制,促进无形资产的保值、增值;采用先进、科学的无形资产管理方法。通过加强无形资产的评估与管理,提高现有无形资产的推广应用率,增加无形资产的价值,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使企业用无形资产占领市场,促进企业发展。

参考文献

[1]苑泽明.现代企业无形资产价值管理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2]蔡吉祥.无形资产学[M].深圳:海天出版社,2001.

[3]金乃成,等.无形资产管理与评估[M].北京:中信出版社,1995.

[4]刘世香.浅谈新时期无形资产的管理与经营战略[J].经济问题探索,2003,(12).

[5]姜楠.无形资产评估理论和管理体制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第12篇

关键词:公交  改制  重组  会计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是指根据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要求,将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建立产权清晰、权责分明、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公司制度。资产重组是指通过不同国有企业法人主体的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所有权及债权人债权进行符合资本最大增值目的的相互调整与改变,对实业资本、金融资本、产权资本和无形资本的重新组合。对于国有公交企业的改制重组来说,不但要在企业内部进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造,相关工作流程也要遵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制度、法规要求。在改制、重组中,财务处置处于关键步骤、重中之重的地位,不但涉及资产产权界定、评估、财务重处理,也涉及企业人员安置、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等问题。

一、国有公交企业改制流程

根据《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以及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相关法规要求,国有企业的改制必须经过产权界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等一系列程序。国有公交企业的改制、重组也不例外,必须遵照这些规定。

1、可行性方案论证

首先要进行改制可行性方案论证或前期论证,方可行性方案的主要内容为:企业现状,改制的宗旨,股权构成(股权结构),改制后的经济效益预测,企业发展规划,措施以及改制的具体实施步骤以及改制预案等。可行性方案要经过公司内部论证、决策以及征求律师、会计等中介机构、职工意见后,向主管公司递交申请报告和可行性方案后,经主管公司同意后报主管部门批准。

2、产权界定

从本质上说,市场经济是产权经济,市场经济的根基是整个法律与经济制度,特别是其中与产权的界定、交换、与保护直接相关的制度。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产权界定是企业改制、重组中面临的首要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国家、合资方、集体和个人的利益。通过查阅账簿、原始凭证以及到工商查档等方法,了解企业的全面、详细的历史状况,确定企业资产的来源与形成,确定投资人对企业投入的现金、银行存款或实物等资本。同时,对于存在产权不清,存在纠纷的事项,要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

3、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企业清产核资的目的是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为科学评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企业清产核资的内容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

4、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相关帐务衔接工作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并且,改制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核损后的存量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确认国有资产价值量。此外,土地使用权的评估须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事务所进行。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企业改制中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范围及结果都应当进行公示。

5、改制方案指定、审批

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企业改制还必须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企业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资产和人员的基本情况、拟改革方式、债权债务的情况、人员安置要求、所需享受政策及改制后企业发展规划。《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应先提交企业决策层通过,有独资企业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经董事会通过;《职工安置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最后报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另外,《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等信息都应该向职工公示。

二、国有公交企业改制、重组中的相关资产与财务处置 

国有公交企业改制、重组,资产和财务处置贯穿于整个改制过程始终,如线路经营权、职工住宅、站场、政府技改资金补贴的财务处理、职工安置、遗留事故费用等资产与财务处理,是公交企业改制、重组的核心问题。

1、线路经营权的处置

   公交企业线路经营权属于政府资源,企业一般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在公交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这部分资产的处置比较特殊。首先是线路经营权资产权属问题,特别是对引入外部投资者的改制、重组模式,由于企业没有所有权,并且政府可以根据公共管理需要随时可以收回线路经营权,这就造成了这部分资产的权属不清晰。在合资谈判中,这部资产的处理就常常是合资双方争论的焦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这部分资产应该在合资中作价,不能由合资双方无偿使用,而另一方认为,既然所有权都不在企业,收益得不到保障,这部分资产不应该作价。鉴于线路经营权客观存在的权属不清问题,笔者建议可以采取线路经营权不作价入股,由改制、重组后的新公司向原公交企业的投资方承租的租赁模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其次是资产评估问题,由于公交要执行政府的公益事业职能,公交实行的是低票价,政府补贴的运营模式,若按无形资产收益法评估,线路经营权价值评估结果可能为负值,但这个结果这很难为公交企业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所接受。由于票价政策的调整与政府补贴的多少,在时间跨度上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从而对线路经营权的收益很难准确测定,笔者建议按照重置成本法评估者部分资产的收益。

2、政府技改资金补贴的财务处理

   国有公交企业的改制、重组有的模式是引入外部投资者参与合资,财政资金的处置也是合资双方谈判的焦点。由于财政资金属于政府公益投入,它的主要形包括支持企业运营的收入性补贴和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前者包括各类形式的成本收入补贴,如燃油补贴、成人月票补贴、学生月票补贴、免费人群乘车补贴等,对于这部分资金按照会计准则处理,反映在报表年度损益上,一般而言,合资双方对此没有争议。后者包括各种资本性投入,例如车辆技改补贴、车辆更新补贴、站场建设资金补贴等,由于是国有资本性投入,且企业本身承担了公益事业职能,这部分资金是由国有投资者独享,还是由投资双方共享,在合资公司成立谈判的时候,合资双方应达成一致。若等公司已经正式成立后,双方再来处理这个问题,通常难度会较大。

3、员工安置

与其他行业的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一样,国有公交企业的改制、重组中,职工安置也是核心问题,其改制成本一般包括职工经济补偿金、长病假和精神病及因工致残等特殊人员费用、企业离退休职工费用、职工遗属赡养等费用。

按照《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企业在改制时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这部分费用可从可从改建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者以改建企业剥离资产的出售收入优先支付。其中涉及的财务问题主要是支付方式、标准确定和资金来源。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原劳动部印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企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执行。当然对于离退休职工改制成本的财务安排还不明确,一是标准如何确定,即对已经离退休职工应负担哪些项目,医疗费等非固定支出如何预测,余命如何估计等问题还没有一致认识。二是费用能否在改制中一次性从净资产中计提也没有明确规定。对于第一个问题,可以不降低离退休职工实际收入水平为基本原则,借鉴人寿保险计算方法确定。对于第二个问题,要考虑改制后由谁承接离退休职工并继续支付。如果由改制企业承接,则需要从净资产中计提,可使责任清晰,避免改制后企业净资产还承担隐性负债;如果由母体企业承接,可以不计提,并入母体企业的离退休职工,仍表现为一项隐性负债;如果由第三方承接,如信托、基金、保险等理财机构,则需要从净资产中计 提并建立一个规定特殊用途的偿债基金。离退休社会化管理是趋势,计提离退休基金可使改制各方财务关系清晰明确。对于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应清理安置,其安置费用也应按现行规定计算。

4、职工住宅、站场等房产与土地是的处理

    有些国有公交企业拥有一些历史存量资产,如职工租住的住宅、宿舍,和其他单位混用的站场、土地等资产。对于这些资产的处理,首先应进行确权,然后设计处置方案,处置方案既要符合改制、重组各方的利益,有利于新公司的经营发展,也要符合法规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在改制谈判中这也是一个重点、难点。这些资产的处置方式有多种方式,例如资产的出售、转租、委托经营、联合经营、租赁等。

5、改制重组后的账务调整

公司改制重组经批准后,新公司在建账基准日要进行账务调整。首先应确立建账基准日,建账基准日应以公司成立日即营业执照签发日或营业执照变更日为准,实际工作中,一般以公司成立当月月末或下月初为基准日。建立新账的依据应以经合法中介机构审验评估的审计报告、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为基础,通过评估调整(即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并经有关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基准日评估价值,与资产评估基准日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资产处置意见)和会计调整(即资产评估基准日与会计建账基准日之间的会计账项调整)后的财务账项作为建账依据。具体工作主要包括:期间损益调整、资产评估结果调整、会计政策变更调整等。这些会计处理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国有企业改制相关法规要求进行。

6、其他账务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国有公交企业的改制、重组有其行业特性。车辆使用权、线路经营权、土地房产、站场、职工住宅、职工安置等系列资产和财务处理既涉及到国有资产的保全,也涉及到职工的利益,合资方的利益。本文在遵循国家有关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国有公交企业的改制流程、改制方案、资产处置、账务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参考文献:

 [1] 何志勇.资产重组[m].四川: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2] 杨瑞龙.我国企业治理结构的改变—由“股东至上”到“共同治理”[n].光明日报,2002—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