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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管理细则

时间:2023-10-10 16:08:4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外包管理细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外包管理细则

第1篇

化工生产委员会属各单位、业务外包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生产业务外包的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保证公司生产安全平稳,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公司范围内所有外包业务,但工程项目及以工程量结算的外委项目由公司安全生产部以项目进行考核。

二、管理原则

(一)坚持依法用工原则

(二)坚持权利与义务并行原则;

(三)坚持监督与管理、教育与惩罚、技术与服务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谁用谁管的原则。

三、内容及要求

(一)承包方所用劳务人员,年龄及健康程度必须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二)参与工作的设施及装备必须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及证书。

(三)承包方所用车辆必须有行驶证,并定期进行年检,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按公司规定安装相应安全设施。

(四)外包单位新增人员和变更人员必须事先报安全生产部登记审批并进行安全交底,经过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如未按规定安全交底的,按安全制度处罚。

(五)外包单位在承接生产任务时,必须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质按量按期完成所承接的生产任务。

(六)外包单位违反本公司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发生安全、环保、质量事故,对生产造成影响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该外包单位负担。

(七)外包单位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分厂各项管理制度的约束,爱护生产设施和公共设施,共同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八)进入厂区的拉运车辆应按照行车路线指示牌行驶、过磅、卸货、回皮,办完业务的所有车辆严禁在厂内停留。

(九)合理规划物料堆放区域,放置相应标识牌,标识内容需明确清楚。

(十)物料堆放须整齐有序,保持场地周围卫生清洁,无垃圾杂物等。

(十一)拉运车辆应按指定的区域、路线行驶,车速不得超过公司所规定行使速度。

(十二)外来人员未经有关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进入与作业无关的生产区域,不准动用生产工具、原料、设备、车辆、设施等。

四、考核

厂内所有外包单位需遵照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厂区内各项规章制度,保持本岗位及休息室内卫生清洁,其他事项具体考核细则如下:

(一)外包车辆及其他设备考核概述

1.

外包单位车辆作业时,如违反公司规定,超速、超载、违章驾驶、倒车或转向时不做相应警示,发现一次处罚200元。

2.

所有进入厂区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严禁乱停、乱卸,严禁碾压场地上堆放的物料,发现一次处罚200元。

3.

车辆照明、刹车、喇叭必须完好并定期检查,自卸车必须安装车斗起放报警装置,安全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恢复发现一次处罚300元。

4.

拉运车辆及司机、装载车辆及司机、倒运车辆及司机、现场作业人员损坏厂内设备设施须按原价赔偿,并处罚500-1000元。

5.

进入厂内的铲车、拉运车必须统一摆放在指定停车场,严禁乱停乱放,发现一例罚款50元。

6.

外包车辆需按照安全相关制度进行年检和安装相应安全设施,不服从安全管理的每次处罚500-1000元。

(二)外包人员考核概述

1.

外包人员必须按厂内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作业,因违章、违规操作造成的不良后果需自行承担责任。

2.

外包人员需按属地管理人员的要求执行外包业务,积极配合分厂生产经营,不配合操作的每次处以100-500元罚款。

3.

使用叉车、装载机、吊车等特种设备的外包人员,需持证上岗,证件须真实、有效,否则处以100-500元/人次罚款。

4.

外包单位员工严禁赌博、打架、聚众闹事,违者罚款500-1000元,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打伤他人者要赔偿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

5.

外包人员发生盗窃事件,按盗窃物品价值的1-5倍扣款,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6.

装、卸车人员严禁向拉运货物司机索要财物,发现一次或遭到客户举报,处罚当事人最低500元,情节严重的我公司将与其无条件解除承包合同。

7.

进入厂区所有人员严禁吸烟,违者处罚200-500元。

8.

外包单位员工有人来访,必须在门卫登记,经门卫确认后方可进厂,进出厂时间要做好登记,违者罚款100-500元。

(三)其他考核

1.

安全方面

(1)如因承包商不服从化工生产委员会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违章操作造成非我公司人员伤亡的,由承包商调查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商自理,化工委员会概不负责。如造成我公司人员伤亡的,我公司有权利参与调查处理。

(2)由于承包商不服从化工委员会的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违章操作所引发设备事故,参照化工委员会《设备事故管理制度》执行考核。

(3)日常发生的违章作业、违章操作参照化工委员会《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奖惩办法》、《事故管理制度》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考核。

2.

生产方面

(1)片碱承包业务

①外包人员严格按照片碱包装规程进行操作,确保片碱包装质量,未按照包装规程进行包装,影响片碱质量考核500元/次。

②装置巡检人员将不定期对片碱重量进行抽查,若发现重量存在严重问题,根据重量偏差情况对外包码垛人员及调秤人员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者将对外包单位处以1000-5000元罚款。

(2)上盐、卸盐码垛;上煤、除灰;水泥厂内装卸及倒运

①上煤人员必须确保熔盐炉合格燃料正常连续供应,由于上煤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的生产事故,对相关人员考核500元,情节严重报公司处理。

②出灰人员必须确保熔盐炉系统灰渣定期定量清理,保证熔盐炉正常连续运行,由于出灰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的生产事故,视情节严重对相关人员考核200-1000元。

③外包人员不得随意脱岗,影响上盐时间;如需外出较长时间不能到岗需告知班组人员;如发现不能及时上盐一次考核300元。

④上盐时须服从当班上盐工的指挥,不得随意上盐,不服从指挥者一次考核200元。

⑤电石渣堆棚上料铲车必须保证不间断上料,如因铲车原因造成电石渣断料10分钟以上处罚500元。如因断料造成水泥分厂停产,视生产损失情况加重处罚。

⑥原煤堆棚铲车必须服从水泥分厂的堆放及按比例搭配上煤任务,如出现不服从管理延误上煤、不按比例搭配上煤可断煤等情况,每次处罚500元。

(3)电石破碎业务

①破碎电石必须保证粒度在25—50mm,若因大块电石及钢管、大片硅铁等进入料斗造成卡料一次罚款10元,因此而导致降量每半小时罚款

500元。

②严禁在破碎电石时向破碎机内放入其他杂物(如手套、胶皮、钢棒、砖头、大片硅铁等)及高温电石,若因破碎机内混掺杂物进入发生器造成发生器排渣堵,一次罚款10元;造成排渣泵堵一次罚款100元。

③破碎电石必须按照先来电石先用的原则,电石在库中连续存放两天未使用一次罚款10元,使用不当造成风化一次罚款

300元。

④电石破碎量必须确保生产所需,因破碎不及时电石供应不足造成系统降量罚款

1000元,停车罚款

5000元,情节严重者将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⑤严禁使用热电石,违反一次罚款300元,使用热电石造成安全事故的罚款1000元,并承担相应损失。

五、其他

(一)制度中未尽事宜可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使用法律手段。

(二)细则中未明确规定的项目,如现场清洁、清扫,综合部服务等方面,需按各分厂外包管理制度执行。

(三)外包属地管理人员有权对外包单位进行评价考核,考核标准参照附件。

(四)考核及奖罚标准如下:

考评分值

奖罚金额

60分及以下

处罚外包单位500元。

61-70分

处罚外包单位200元。

71-80分

处罚外包单位100元。

81-90分

不奖不罚。

91-95分

奖励外包单位200元。

96分及以上

奖励外包单位500元。

(五)对外包单位业务评价按月进行,奖罚金额在外包费用中结算。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第2篇

【关键词】银行外包 风险

从国外实践发展来预测,外包战略也将是我国商业银行获取竞争优势的一个重要选择。但是,目前我国外包市场还未完全发育成熟,外包市场的约束机制也不完善,相应法律规章仍存在缺失,商业银行应立足长远、科学统筹、明确目标、总体设计,确定现阶段合适外包范围及外包业务可持续发展战略,并制定一系列相关制度来有序推进外包业务发展进程,切实有效地防范外包带来的风险,使“业务外包”作为银行精简增效、风险防控的有效战略目标。

现就外包业务发展的趋势、外包业务存在的风险、外包业务的风险控制三方面作如下阐述。

一、国内外商业银行外包业务发展状况及趋势

(一)国外商业银行外包业务

80年代至90年代,在成本因素及技术升级的双重因素推动下,国外商业银行外包交易的规模已相当可观并涉及整个IT行业。随后,外包出现在人力资源等更多领域,同期出现了一种名为“金融服务处理外包(BPO)”的新形式,是一种点到点的商业链外包,进入21世纪,短短十年间,国际外包业务市场产值已获得百倍增长。

对许多专业化程度较高、规模效应较为明显的银行业务来说,成熟的外包公司往往能够提供较商业银行相比成本更低、质量更高的风险管理。客观上,业务流程外包给第三方,会造成内部流程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局面,有利于风险管理。而外包公司自身的风险和业务管控能力不断提升,又强化了这种风险管理能力。如,德意志银行之所以选择将IBM作为长期IT业务服务外包供应商,就在于“选择IBM不会犯错误”。

从国际银行业务外包的运作实践来看,近年来,欧美发达国家银行服务外包浪潮更是推上高峰,随着规模的不断扩大,国际银行业务外包也逐渐呈现出三大状况:一是外包内容不断扩大,从信息技术外包(ITO)开始,到业务流程外包(BPO),甚至趋于知识处理外包(KPO);

二是外包服务商身份转变,随着外包内容不断扩大,外包服务商的地位不断变化,银行与外包服务商的关系由传统的服务提供者向发包机构的战略伙伴转变;三是离岸业务外包发展,De]oitte会计事务所报告显示,2003年全球6770的金融服务公司中已设有离岸业务机构。金融研究与服务公司也预测,出于成本节约、竞争优势及全球化服务的需要,金融机构离岸外包将以较快速度增长。

(二)国内商业银行外包业务

我国银行外包业务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勤剥离等“瘦身运动”开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90年代末期部分发达地区成立了专业化的押运公司和保安公司,押运和安保业务外包得以迅速发展。进入21世纪初,IT技术、信用卡业务外包在国内快速起步。近年来,银行业务外包呈现了加速趋势,较多商业银行已开始试点BPO,如在营运流程外包业务方面,网点大堂客户接待、票据单证传递、账单函件打印封装和寄送、信息技术软件开发及维护、设备维护、会计凭证扫描、会计信息要素补录、离行式白助设备清机加钞、整点清分、单据审核、常规稽核作业、银企对账快函寄送回收、现金押运、金库守护、保安服务和网点服务质量监测等都已开始进行外包。

商业银行业务外包的一项重要优势在于其能降低风险,与合作伙伴分担风险,从而使商业银行变得更有柔性,更能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而许多与银行业相关联的产业发展日趋完善,内因与外因的共同作用,降低成本已经不是银行业务外包的唯一目的。商业银行已将外包作为一种战略选择,通过外包获得自己内部所不具备的资源,更好地控制风险,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和通过重新设计流程获得更高的商业价值,使自己的业务和成本更具灵活性。

2008年以来,国家对包括金融服务外包在内的服务外包产业关注和支持进一步提升,并在融资、税收、知识产权等方面给予一系列政策支持。2009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联合了《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金融机构抓住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有利时机,加大对其产业的金融支持,为进一步促进该产业的发展,逐渐从事务性外包向战略性外包转变提供了有力支撑。展望未来,商业银行外包业务将会得到持续、快速地发展。

二、银行外包业务存在的风险

目前,我国许多商业银行正在实现外包业务的大踏步式发展,但是外包市场是一个新兴的市场,某种程度上,商业银行对于外包公司业务发展的规范与培养,将在相当一段时间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如果简单地认为银行业务外包了,只是压缩在编人员、释放人员编制空间,同时银行风险转嫁了,那就进入了误区。事实上,银行的指导与外包的收益为正向发展,需要清楚地看到外包潜在风险,只有清楚地认识到这些风险,并对风险进行有效地管理和控制,银行业务外包才能获得成功,否则将会给银行带来巨大的损失和严重的负面影响,风险主要来自于以下几方面:

(一)来自外包公司资质的风险

外包公司选择的正确与否关系到整个外包活动的成败。由于外包公司业务规模、管理水平的参差不齐,合同的允诺与实际的操作存在一定的不对称,我们往往无法了解外包公司的真实水平。一方面,外包公司受利益的驱动可能会隐藏对自己不利的信息,甚至虚假信息,容易误导银行做出错误选择;另一方面,银行可能会从成本支出考虑,降低外包公司准入条件和作业标准,未充分考虑外包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管理经验、管理手段、专业技术等因素,挑选了报价低的外包公司作为合作对象,可能会与本身想获得的预期服务效果有所偏差,所以在甑选合适外包公司时会感到难以判断和抉择。

(二)来自内外员工素质的风险

银行内部员工方面:部分业务实施外包,可能造成一部分人员被分流或转岗,员工的职业生涯会改变,就如“谁动了我的奶酪”,个别员工的安全感受到威胁。如果处理不当,不仅影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引起人员的思想波动,而且给外包工作带来不利的负面影响。

外包公司员工方面:外包公司出于利益考虑,基本会聘用新人进行操作,如果业务培训不到位,将发生完成培训到熟练掌握业务操作技能还需一段时间的现象,产生薪资保障不到位的连锁反应等等,这些因素都会降低外包服务的质量。此外,外包人员构成复杂,如进行现金清分整点等业务,人员的频繁调动、人员的道德水准都会给外包管理带来较大的难度。

(三)来自外包公司日常监管不到位的风险

外包业务移交及试运行阶段实施方案不完善容易出现交接过程混乱,甚至引起业务处理脱节等情况;在日后的业务运行过程中,如果外包公司没有与银行保持共同的经营管理理念,未按照银行的监管要求进行管理、对外包业务组织有效的检查、对外包业务工作质量进行实质的考核,未及时对银行检查出的管理与操作问题进行深入的整改与落实,会严重影响双方有效性的沟通机制、实质性的沟通实效,导致外包人员在出现业务差错后得不到及时纠正。

(四)来自银行信息泄密的风险

银行在外包合作过程中必须向外包公司提供相关工作资料(如客户资料)等,银行业务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为储户保密,但是业务外包了,银行与外包公司、外包公司与外包公司人员之间须签订保密协议。虽然签订了保密协议,但是协议条款不完备、未严格执行、对外包人员约束力不强,外包人员可能将银行内部信息、客户信息、账户信息泄密,存在潜在的资金及法律责任风险,尤其银行内部信息的泄露,有可能使银行在同业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

(五)来自外包公司应急不到位的风险

外包公司的场地投入、设备投入、管理投入和人力投入等资源配置,往往根据自身承接业务壮大而逐步增长。虽然外包公司能基本提供正常有序的外包服务,但是普遍存在应急能力薄弱的现状。外包公司的整体应急组织架构、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及应急措施等应急管理体系仍不健全,导致银行在出现突发性业务发生无法进行有效的应急处理,影响业务正常开展,甚至出现业务中断,造成银行声誉受到影响,更严重地会产生法律纠纷。

(六)来自外部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风险

目前国内外包市场运作处于发展初期,还不成熟,相应的市场机制和调节功能都没有健全,并且外包市场的稳定性较差。尽管目前银行在与外包公司签订合同时,尽量将双方权利义务明确,但是在具体运作过程中,都可能遇到双方都难以完全预测到的情况、相应的解决方法或随之产生的争议,这些都没有完全写入合同中。此外,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欠缺,如发生法律纠纷,还无法充分地进行解释与解决,所以外包业务风险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三、银行外包业务风险控制

国外服务外包行业普遍十分重视对服务水平协议(SLA)的不断完善。与银行自身完成某项业务不同,服务外包是通过外包合同条款对业务的内容、目标、管理、审查、保密性和安全性等问题进行强制性约束,并受违约条款和相关合同法规的保护。在各国相应SLA的严格限定下,商业银行可以对外包出去的业务实现相当程度的风险可控,以避免内部操作时可能出现的风险管理问题。

业务外包是一把双刃剑,利用好、把控好则能使企业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优势的目的。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商业银行开展外包业务过程中,在确立“成本效益原则”的同时,要全面兼顾“风险可控原则”、“保证质量原则”、“管理规范原则”“信息保密原则”等原则,制定全面与清晰的外包政策,制定外包风险管理框架以及相关制度,将其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有效风险监管流程,并要求外包公司制定应急计划,协商达成合理的外包合同,并透彻分析外包公司的财务与基础设施状况。此外,在总体性外包管理文件中至少明确以下事宜:确定外包范围、外包组织架构、风险管理、监督管理等。

(一)外包公司资质风险的防范措施

尽可能完善外包公司信用评级机制及合同条款。在选择外包公司的采购方案中一定要明确业务需求,一定要制定严格的计划、目标以及实施步骤,建立一套合理的评价选择流程,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选择出合适的供应商。不能放大外包公司报价的影响,通过行业评估、现场调查等手段,要系统评价外包公司的业务承接能力,评价外包公司规模化程度、服务报价合理化水平等诸多因素。对于合同的制定,必须通过制定完善、缜密、有效的合同条款,强化对外包公司的法律约束。主要措施包括制定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条款,并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合作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和业务需求变化,定期调整服务范围,包括终止、恢复、完善某项业务外包等,将外包关系和运营模式明晰化,以确保银行在业务外包中居于主导地位。此外,外包公司应向银行支付保证金或购买保险,在此基础上,在合同中明确不同类型差错的赔付方式。

严格执行银行本身制定的《外包管理办法》审批流程。对于需报批的外包业务,各行应严格按照《外包管理办法》要求,制定该项业务外包管理细则,细化作业标准,并严格按照审批流程进行操作。对于不需报批的外包业务,各行选择外包公司时,对于需要具体量化的准入标准,各行应结合外包业务和本行实际,在不降低准入标准的前提下,明确和细化标准,提高评判外包服务供应商准入条件的可操作性。

(二)外包公司人员风险的防范措施

银行与外包公司之间企业文化的融通、对员工价值取向的正确指引等等,这些因素对于外包公司人员的素质培养都起到积极的作用。在双方管理理念互相认同的基础上,双方秉承双赢的理念,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防范人员风险:

制定人员准入标准:银行应在合同中明确各类业务外包人员所具备的业务水平、资质水平,并对外包公司人员的流动比率进行约定,分类制定人员流动比例处罚标准。为了避免外包公司单纯控制人员流动比率而产生的消极因素,银行应在合同中明确列明人员发生差错、人为损坏设备、延迟应急响应的扣罚标准,以保证外包业务及岗位人员的稳定性。

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在外包公司做好自身业务培训的同时,银行应将外包公司的人员培训也作为一项长效的机制,无论是外包业务交接前、还是外包业务开展中,都应多管齐下地为外包公司做好培训与指导,以达到集约、高效、安全运行的目标。鉴于当前银行外包业务市场仍处于雏形期,外包业务交接前,银行应全面细致地协同外包公司做好新聘人员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对达不到业务处理要求的人员不予录用,以保证业务处理质量和效率。外包业务开展中,银行应根据业务优化完善后的要求,重点做好对外包公司管理人员的培训,及时与外包公司进行沟通,督促外包公司落实好内部转培训工作,确保培训的实效性,以保证培训效果。

此外,银行应要求外包公司对重要业务岗位适当进行人员储备,并提前做好业务培训,发生人员离岗时,储备人员能够及时接手外包业务,保证业务处理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严格落实内控制度。外包公司的管理团队必须加强内控管理,应落实专人对照合同条款和银行的操作要求,对日常运行严格管理,通过现场跟班作业、事后录像检查等,及时督促岗位人员合规操作。特别是在合作初期,对于流程细节有异议的,外包公司尽快反馈银行,共同缩短业务磨合期。

(三)外包公司日常监管不到位的防范措施

建立有效检查机制:银行应成立牵头管理部门,并形成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专项检查小组,全方面地对外包业务做好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银行检查人员应对照合同条款、对照操作要求,对外包公司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加大抽查、暗访力度,及时了解外包业务质量和效率。银行在发现问题的同时,协助外包公司尽快细化流程、规范流程、固化流程,全力做好业务指导及对外包服务商的持续评估、跟踪了解等事宜。

建立沟通反馈机制:银行与外包公司应形成定期的沟通反馈机制:一方面,银行应在合同中明确外包公司运行状况定期反馈的条款;另一方面对于查出的问题要求外包管理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同时银行应做好整改后的督办与抽查,巩固外包作业质量。总之,银行应加强对外包业务处理过程管理,尤其是交接环节、作业环节的监控管理。在业务移交试运行阶段,银行应安排原岗位员工进行现场督导并逐步退出,保证外包顺利交接。此外,如银行针对提供固定作业场地的整点清分外包业务,不仅要求外包公司配备专职管理人员,银行也应配备专职外包业务管理人员,就外包作业产生的差错和管理问题,及时进行协调解决。

(四)银行信息泄密风险的防范措施

银行应与服务供应商在合同中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条款、泄密法律责任及相应赔付标准,并要求外包公司对员工开展保密知识培训,签订保密保证书,强化保密意识。银行应要求外包公司建立员工联系制度,掌握员工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家庭住址、家庭其他成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填写包含上述基本信息的登记表,连同身份证复印件报银行备案,一旦发生信息泄密情况,能够及时找到相关外包作业人员。

(五)业务应急风险的防范措施

银行应要求外包公司建立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并报银行进行备案。与此同时,银行也有建立配套应急预案以备突发事件的发生,可根据职权分工成立外包业务应急队伍,不仅负责审定业务应急预案,而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如银行重要时段出现业务量突增状况,外包公司无法进行应急处理,银行应充分调动内部人力资源,临时组织行内其他业务处理人员,与外包公司一起,对突发性业务高峰进行应急处理,及时处理各项业务,防止出现业务中断、影响业务正常开展。再者,银行一旦发现外包公司管理层变动、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出现退出征兆时,提前启动后备机制,平稳过渡,保证业务的连续处理。

第3篇

[关键词]山东省;服务外包;优劣势分析

[中图分类号]F746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2095-3283(2013)04-0027-04

基金项目:2012年度山东省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专项研究课题“山东2012年外包产业发展与比较分析”,课题编号:2012EI082。

一、山东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概述

根据山东省商务厅公布的数据,2012年,山东省服务外包执行金额为224亿美元,同比增长935%。其中,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金额为217亿美元,同比增长1044%。山东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总体向好,成绩喜人。除了总量的增加,在业务层次、品牌培育、主体建设等内涵提升方面也有一定的进步。

从服务外包收入结构看,2012年知识流程外包(KPO)离岸执行金额为9亿美元,占山东服务外包总收入的415%,超过了多年来一直占绝对优势的业务流程外包(IPO),反映出山东省服务外包结构的优化。

从企业主体看,2012年山东省累计登记服务外包企业1418家,具有离岸业务实绩的为497家,离岸执行额超过百万美元的为293家,超过千万美元的为40家。IBM、微软、简伯特、日立系统4家全球知名发包企业落户山东,浪潮集团跻身中国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优创数据等6家企业入选中国服务外包成长型百强企业。

从园区载体建设看,2006年济南市被认定为“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 2008年青岛被批准为“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2009年被国务院批准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市”;2011年齐鲁软件园入选中国服务外包行业十大最佳园区,青岛软件园跻身首批国家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示范基地;2012年度“中国服务外包城市投资吸引力评估”活动中,青岛市列2012年中国服务外包城市产业成长型首位。

总体来看,目前,山东省服务外包已经基本形成了以济南、青岛为核心,以齐鲁软件园等19家服务外包示范基地为主力,以NEC软件、青岛炎煌、浪潮世科、优创数据等企业为龙头,以其他城市外包产业聚集区为辅助的“双核多点、特色发展”的区域布局。

二、山东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优劣势分析

(一)优势分析

1基础设施完备

基础设施是产业发展的先行资本和重要载体,是服务外包发包方选择承接地时需考虑的基本要素之一。近年来,山东省不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投资力度,2011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成投资948亿元。从交通方面看,2011年全省铁路通车里程4177公里,公路通车总里程233万公里,公路密度达到每百平方公里149公里;沿海港口货物吞吐量96亿吨。从信息技术方面看,2011年,山东完成邮电业务总量7712亿元。其中,电信业务总量7236亿元。长途自动交换机容量457万路端,年末移动电话用户71180万户,电话普及率达到每百人944部。全省已建成由多种传输方式组成的通讯网络,光缆线路总长度510万公里,基本覆盖了全省所有城乡,宽带多媒体通信网发展迅速,信息技术应用程度较高,服务行业基本实现了网络化运营。完善的基础设施为山东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2市场规模较大

服务外包发包方在进行外包的区位选择时,会偏好于选择市场规模大的承接地。近年来山东省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市场空间广阔,规模较大。2001年山东省GDP为94383亿元人民币,之后每年以超过9%的速度不断增长,到2012年GDP已经达到500132亿元人民币,成为继广东省、江苏省后第三个5万亿梯队成员。市场规模的扩大和经济增长率的上升将会吸引越来越多的国外企业通过外包的方式与山东省进行经济往来,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3相对完善的服务外包管理体系与外包政策先发优势

在认真执行国家级外包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山东省外包产业发展现状和目标,山东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山东省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业务认定办法》《山东省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山东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认定办法》《山东省服务外包示范基地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山东省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培训中心)认定及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服务外包管理体系。

同时,在济南市、青岛市两个示范城市和基地城市的机制下,山东省拥有国家服务外包政策的“先行先试”权,未来有望在两地试推更多优惠政策,将为山东省外包产业发展争取到更多的政策先发优势。

4外包人才储备丰富

山东省高校云集,教育资源丰富。截至2011年底,拥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学校31所,普通高等教育139所,中等职业学校591所,三类学校在校生人数达到289万余人。大部分院校开设了计算机相关专业,在20多所大学内开设了服务外包专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大力推进,建设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1所,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3所,2011年全年培养高技能人才165万人,为山东省发展服务外包提供了充足、基础素质优良的人才储备。目前,山东省已初步建立了政府引导,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体系,2012年审核认定了省级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108家。丰富的人力资源,为山东省发展服务外包提供了有力的人才保证和可靠的智力支持。

5服务外包载体建设完善

据山东省商务厅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山东省已规划服务外包园区46个,建筑面积2900万平方米;已建成服务外包园区15个,建筑面积475万平方米;在建和改建服务外包园区21个,建筑面积2020万平方米,完善了服务外包载体“大中小结合、高中低结合、近中远结合”的组合。初具规模、配套齐全的服务外包园区为山东省外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提供了便利和支持。

6软件产业发展势头良好

2011年,山东省规模以上软件企业共1758家,软件业实现业务收入13291亿元,同比增长457%;利润761亿元,同比增长214%。软件业务出口61亿美元,同比增长164%。软件外包服务全年累计出口272亿美元,同比增长335%。软件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软件产品的交付模式、商业模式日益向服务化、网络化转变,2011年数据处理和运营服务收入13805亿元,同比增长888%;软件产品和IC设计分别实现收入3827亿元和1003亿元,同比增长分别为452%和467%;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收入2708亿元,同比增长411%;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收入29045亿元,同比增长365%。累计认证软件企业1145家,登记软件产品4813个,软件著作权3586个,入围全国重点软件(百强)企业7家,软件产业园13个,服务外包示范基地19个,动漫产业基地3个。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2012年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自主品牌软件产品前十家企业榜单中,浪潮集团凭借778亿元的软件业务收入蝉联自主品牌软件产品收入榜首,同时位列中国软件百强企业第五位。软件业的发展为山东承接信息技术外包(ITO)及其他外包业务奠定了基础。

7地缘优势和语言文化优势明显

相互毗邻的国家或地区,在文化习俗等方面有许多共同之处,有利于发包方与接包方的沟通交流与合作。日本是世界第三大发包地,韩国也是国际上服务发包较多的国家。山东省毗邻日本、韩国,与日韩有相似的历史文化环境,经贸往来密切,经济互补互融性强,中文和日文联系密切,在计算机文字处理方面比较便利。无论在地理位置或是语言文化等方面,山东省都具有承接日韩服务外包的先天优势。

(二)劣势分析

1服务外包法制体系不够健全

支持服务外包发展的法律环境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法、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和合同法等。目前,山东省信息安全保护的相关办法不够完善,没有明确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行业规范和实施细则,与服务外包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不够成熟。服务外包经常会涉及商业机密,无法提供知识产权等的有力保护,发包方就没有足够的安全感,会严重影响一个国家或地区离岸服务外包的发展。

2服务外包政策的配套和落实不够到位

服务外包的发展涉及领域宽、部门多,从外包企业登记的工商管理政策、人才政策到税收政策、财政政策等,需要有一整套的优惠政策扶持。山东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并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受制于国家范围内至今尚未建立起整体性的扶持服务外包产业的政策体系这一客观现实,山东省外包政策也仅涉及某些领域。另外由于统计、认定等方面的原因,某些优惠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缺乏实际操作性而流于形式,政策效应大打折扣。服务外包的优惠政策有待于进一步配套完善和落实到位。

3企业接包能力不足,地区发展不平衡

2012年山东省启动服务外包“三个十工程”,开展“服务外包主体建设年”,着力培育服务外包龙头企业,提高企业接包能力。但从目前来看,山东省服务外包行业缺少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服务外包承接能力有待进一步增强。总体而言,山东省大多数的服务外包企业规模小,力量分散,不具备持续开发项目所需的规模与实力,开发大型软件产品的能力和承接服务外包的能力不足,能够直接与全球性外包公司相竞争的大型外包企业仍然相对缺乏。

从全省范围看,山东省服务外包发展水平很不均衡,地区差异明显。济南、青岛由于经济比较发达、对外开放程度较高和产业发展基础较好,服务外包发展相对较快,具备了一定的规模;烟台、威海刚刚起步;东营市外包增幅较快;鲁南、鲁西等地市外包业务基本没有发展,大多还是空白。连续几年来,山东省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的80%左右由济南、青岛两地完成。

4高层次外包人才供给不足

虽然山东省具有丰富的人才储备,但与发展服务外包的实际需要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熟练运用英语的专业人才供应不足。全球超过85%的外包项目是以英语作为沟通工具,缺乏精通英语的专业人才是山东省外包企业进军欧美外包市场的重要障碍。另一方面,精通专业知识、熟悉国际标准、兼具国际化视野和本土思想、对行业发展有前瞻性的高素质人才非常稀缺,比如项目管理人员、技术领导者、数据库管理员、系统设计师和高级开发人员等。高级外包人才的缺失使企业很难承担高端服务外包项目,导致服务外包产业的低端化。

5适时有效的信息服务缺失

国外发包商在寻找接包商时,会在相关网站上进行信息检索。在山东省服务外包网及其它相关的网站上,服务外包企业的推介材料、统计数据、政府扶持政策的介绍等多数是中文,部分内容比较简单,更新速度慢,致使国外发包商在通过互联网或其他媒体查找承接服务外包企业信息时比较困难,无法充分、及时地获取山东省的外包企业、政策和市场等方面信息,导致大量潜在客户流失。

三、推进山东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服务外包政策体系

完善服务外包政策体系,营造有利的政策环境。一是完善服务外包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在注册资金数额等方面尽可能地降低门槛和提供便利,方便更多的企业加入服务外包行列;二是研究制定财政支持政策。优化财政资金投向,扩大政策覆盖范围;三是贯彻落实国家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对于重点引进和培育的企业适当提高地方税收返还幅度,形成服务外包税收成本比较优势;四是加大金融对服务外包发展的支持力度,搭建融资平台,拓宽服务外包企业融资渠道;五是建立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鼓励各市增加设立配套资金,孵化年轻企业,支持外包企业不断发展;六是制定与国际商业惯例相适应的地方法规,规范服务外包交易行为,畅通服务外包承接包通道;七是营造良好的商务环境,吸引海内外各类服务外包人才到山东省创业发展;八是研究制定保护知识产权和个人信息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和行业规范,加大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降低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交易成本。

(二)提高行业协会素质,构建畅通有效的服务外包信息渠道

2000年山东省软件行业协会成立,主要目的是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软件行业管理,并做好政府、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沟通。2012年淄博、青岛、济南等地市服务外包协会相继成立,协会的主要职能是搭建专业公共服务平台,起到政府及行业内信息交流、中介协调、标准制订、规范自律、市场拓展、人才培训等方面的作用。由于山东省地市服务外包协会刚刚成立,在行业内尚不具有领导和影响地位,目前还承担不了建立行业数据库、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提供参考等全方位的职能,建议政府加以必要的扶持和指导,之后再逐步发展成真正由企业主导和企业家自行管理的服务外包行业协会。

山东省建立了山东服务外包网,各地市商务局也专门设置了服务外包网站或链接。考虑到服务外包信息的有效性,建议各级主管部门创建一个单独的 Web 网站,提供丰富、实用的一站式信息服务,并定期更新服务外包统计信息,骨干外包企业推介资料、政府外包政策、外包统计数据等重要信息可通过多种语言提供,至少包括中、英文两种形式。

(三)完善人才培养体系,健全服务外包人才供应链

人力资源是服务外包产业的核心资源,也是山东省离岸服务外包发展的主要瓶颈。要搭建“课内外、校内外、海内外”一体化的立体式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体系,构建完善的服务外包人才供应链,按照“外语+计算机应用+专业知识”的模式,培养服务外包产业复合型人才。

在政府外包人才培养政策的推动下,政府、院校、培训机构、企业和行业协会五方联动。高等院校是服务外包人才的主要培养场所,鼓励高校设置服务外包相关专业,开展课程改革,强化外语教学;鼓励校企对接,企业专家进课堂授课,学校师生到企业实习,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的适用性和针对性;加强外包培训机构的建设,鼓励服务外包园区、院校与服务外包企业联合建立实训基地、培训中心。出台有关引进外包人才方面的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中高级外包人才到山东省进行创业发展。从服务外包企业中遴选优秀员工到欧美等外包发达国家接受培训,使山东省服务外包人才国际化程度迅速提高,破解产业发展中的人才瓶颈问题。

(四)积极推进外包产业区际合作与错位竞争

山东省在发展外包产业时,要重视与服务外包发达省份的合作,采取合作共建、协同开发等区域合作模式,根据不同的服务业外包确定区际合作的重点对象,共同开拓国内外服务外包市场。

同时在积极推进山东省服务外包产业整体发展的过程中,各地市应采取差异化的发展道路,根据区位优势、资源禀赋、产业特征和城市功能定位等,找准自身的优势和特点,进行差异化定位和错位发展,形成各自的特色产业,进而在整体上实现各地方互补的发展模式。

(五)在岸外包与离岸外包联动发展

积极开拓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坚持突出离岸与挖掘在岸相结合,通过“内外兼修”的方式,逐步实现山东省服务外包产业的整体发展。

山东省要积极推进离岸外包,不断扩大对日韩、美加和印度等市场的接包业务,积极开拓非洲、澳洲等新兴市场,加快对欧盟、俄罗斯等市场渗入,同时也要引导省内服务外包企业积极承接国内、省内在岸外包业务。发展在岸服务外包,可以积累更多的外包经验,为企业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更好地承接离岸外包奠定基础。

(六)实施品牌战略,培育外包领军企业

针对山东省服务外包企业规模较小、接包能力较弱等不足,积极实施品牌战略,探索让一部分外包企业先壮大起来,然后带动其他企业共同发展的道路。首先将山东省现有的服务外包企业按规模、效益、技术等标准划分为不同的层次。然后从中遴选规模大、效益好、创新能力强、管理水平高、市场潜力大的企业作为服务外包领军企业,集中财力进行重点扶持,培养起一批有规模、有影响力的区域外包龙头企业和服务外包品牌,再支持其从地区品牌逐步发展成为国家品牌和国际品牌,在此基础上带动其他中小企业不断成长,壮大规模,从而提升山东省服务外包整体竞争力和产业发展层级。

(七)聚焦新兴领域,开拓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新空间

深入研究云计算、物联网等新兴技术对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新一轮技术革命带来的服务外包新兴业态模式和发展空间。首先,要继续巩固产值规模较大、比较优势明显的支柱型外包业务。其次,加快发展新的高附加值细分外包业务;第三,积极开拓云计算等新兴服务外包产业,鼓励有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建立云计算中心,力争在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技术应用外包领域取得突破性发展。

[参考文献]

[1]江小娟服务全球化与服务外包:现状、趋势及理论分析[M]人民出版社,2008: 61

[2]傅文利,何家蓉从承接离岸服务外包管理人才的需求谈高校相关人才培养[J]社会科学战线,2010(11)

第4篇

【关键词】图书馆 业务外包 风险规避

前言

业务外包作为一种较为先进的管理方法,在企业管理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并取得较为显著的成绩。业务外包指的是企业为了集中精力以保持行业内的竞争优势,将其内部不能胜任或无明显优势的相关业务剥离,变为外包给外部的专业机构或组织的经营策略。实施外包战略,有利于巩固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实质上是企业通过外部资源的整合而降低自身成本的过程。在欧美发达国家,业务外包体系已相当完善,他们通常将清扫保卫和拆包贴书签等机械性工作以及分编和数据库建设等事务性工作交给相关的专业公司完成,基本达到效率高和成本低并且业务质量较好的效果。

1 图书馆业务外包工作的意义

图书馆的业务外包,就是把图书馆的部分业务用合约的形式委托给相关专业企业的做法。通常看来,图书馆之所以进行业务外包主要具有两方面的原因:其一,从战略方面而言,是图书馆的组织机构灵活性以及其内部岗位重组的需要,并使图书馆自身可以集中力量来做好为读者服务这一核心工作。其二,从策略方面而言,外包非核心业务能够减轻图书馆因资金原因带来的运营压力。与此同时,业务外包还能充分调动社会上的积极因素,做到充分利用相关优质资源,以降低运行成本,更好地集中力量为读者服务。

2 图书馆外包业务的种类

2.1外包相关采访业务

图书馆采访业务的外包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其一是纲目订购,其实质上是图书馆和书商之间一种采购图书的合约,售书者依据图书馆相关人员的划定纲目及其经费预算,选出一定数量的书籍,送到图书馆经由采访人员的验收而留下合适书籍,退回其中不合适的部分。以这种方式采购书籍能够节约选取书籍的时间并保证所进图书的针对性。其二是图书馆的采访人员按照增订的书目圈选出来,交由书商进行订购。近年来,分地区的采编中心及图书公司与日俱增,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图书供应商为其自身发展,必须做到以客户要求为中心,这种竞争形势也就给图书馆带来很多优惠措施及相关附加服务,包括书目配送、防盗条安装、馆藏章的加盖以及条形码的处理等,从而可以达到减少成本,降低人员数量的目的,并能够取得可观的经济效益。

2.2编目业务外包

图书馆编目业务外包是国外应用最广并最具成果的一种外包项目。早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就已经开始实行图书馆的编目外包业务,自1967年OCLC成立以来,其因费用低且质量高的优点逐渐成为遍及世界的编目业务外包服务商。在中国,伴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全国联合编目中心与地区采编中心也逐渐建立起来,自九十年代以来,各地图书馆也相继采取了编目业务外包的方式。外包编目业务,不仅能够减轻图书馆编目人员负担、加快图书处理速率,还能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节约开支而且能减少充分的劳动过程,在一定范围以内实现统一的编目,提高书目数据的规范化及标准化。

2.3书目数据库的建设外包

图书馆实现自动化的关键步骤是图书数据库的建立,但其同时是自动化建设过程中最复杂的一项任务,需要大量人力、物力的投入。因其复杂的步骤,许多图书馆将这项业务外包给相关公司进行,其主要有根据卡片信息进行外包和根据现场实体文献信息进行外包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具有简便经济的优点,但卡片信息的残缺极易造成书目数据的不完整。第二种方式则是比较稳妥的方法,通过双方签订合约,由承包公司派出人员进入图书馆,实地按照文献进行建库工作,并按照当下标准全面地重新加工。

2.4自动化软件业务外包

自动化业务外包指的是在签署共同外包协议的基础上,由相关服务提供商向图书馆提出一套完整的应用方案,其中包括咨询机制、软件系统、具体运行时的维护工作、软件升级、技术支持等。因为绝大多数的图书馆不具备专业的计算机人才,加之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硬件及软件的升级速度大大加快,图书馆无力自行研究管理系统和相关应用软件,而通过外包,不仅仅能够节约费用支出,还能直接地享受供应商专业的在线支持及网上维护等优质服务。

2.5后勤物业及其管理外包

近年来,我国图书馆事业取得了较快发展,各级地方政府都加大了对图书馆的投资力度,新建图书馆一般面积较大,故其公共卫生及消防绿化等后勤工作的任务十分沉重。而通过后勤业务的外包,能够将图书馆管理层人员从日常事务工作中解放出来,以便投入足够的精力在业务建设方面。后勤业务外包通常有两种不同形式,即全部外包及部分外包两种。全部外包通常由图书馆向社会邀请一些专业的物业公司进行公开招标,选出合适的一家对固定资产、设备等进行统一管理,图书馆只保留一名物业人员来负责宏观统筹和联络管理处。但应用较广的是部分外包的方式,即将清洁卫生、绿化保养、消防安全、设备维护等工作具体外包给不同的专业公司进行处理,并由图书馆设立人员负责各项工作间的协调。

3 图书馆进行业务外包工作存在的风险

不可否认图书馆进行业务外包具有许多优势,但在外包时又不可避免地存在相应的许多风险。风险最基本的含义是无法确定未来的事情结果,其通常是与本来愿望相左的一种可能。故图书馆把非核心的业务外包,也并非意味着其一定能合理地利用外部资源,笔者认为图书馆的业务外包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风险。

3.1决策方面存在风险

图书馆管理者在确定是否外包业务或将业务外包给哪一个外包商时存在一定的决策风险。若没有对各个外包商进行细致的调查,而外包商虚报了自身的财力物力资源等信息时,相关不确定、不可预见的原因通常会影响决策者的思维,使管理者出现决策失误,极易为图书馆带来不良影响。

3.2信息不对称存在风险

外包服务提供商和图书馆间实际上是一种委托和的关系。一旦信息交流产生障碍之时,当事双方无法在自己行动之前察觉别人的行动,这样会损害双方的利益。信息不对称的风险主要包括逆向选择风险及道德风险两方面。

3. 2.1逆向选择方面的风险

因为有时外包商提供了不准确甚至虚假的信息,造成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产生逆向选择,致使图书馆错误地选择了不适合自身情况的外包商,除降低外包质量、浪费外包经费以外,甚至会造成项目的整体失败,破坏图书馆自身形象,对其声誉产生恶劣影响。

3.2.2道德方面的风险

道德风险指的是外包商在合约签订之后,利用合约条款的保护采取一些损害图书馆利益的行为,也称为败德行为。外包过程中,外包商可能利用合约上的漏洞,或者图书馆方面监督不到位的情况,出现管理放松、服务水平下降,乃至偷工减料、泄露信息、破坏财物等不道德的行为,这会给图书馆的外包工作带来极大的危害,影响十分恶劣。

3.3外包管理方面存在风险

管理风险是外包过程中更加容易产生的风险,指的是在外包过程中发生的图书馆失控问题。图书馆将项目外包后,常常会过分依赖外包商,在其执行合同条款、完成相关项目的过程中,不能直接控制外包商的外包内容,失去了应有的管理职能。管理方面的风险主要是自主机动风险及沟通协调风险两方面,其极易导致图书馆丧失自身机动协调能力,甚至会导致其与外包商之间的矛盾,给图书馆的正常运行带来极大的威胁。

3.4馆内凝聚力降低的风险

图书馆业务外包实施过程中,往往会导致其内部的业务流程及组织机构的变化。这个变化过程不同程度地波及大多数馆内人员。非核心事务的外包定然会减少图书馆的岗位编制,势必要进行转岗甚至裁员,极易造成工作人员的不安及焦虑,进而降低其对图书馆的归属感,使内部凝聚力涣散,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图书馆的团结和发展。

4 预防图书馆业务外包风险的措施

建立一个风险控制小组,并在其领导下由图书馆的管理层实施相应的措施以预防图书馆业务外包的风险,确保图书馆的利益最大化。

4.1仔细考察并慎重选择外包商

图书馆对外包商进行细致考察和评定是降低外包风险极为重要的步骤。一个优秀的外包服务商在提供高质量服务的同时,还能够大大降低图书馆面临的外包风险。故决策前对外包商进行全面、详尽的考察和评定,仔细地选择适合自身具体情况的外包商,是图书馆预防、降低外包过程中风险的根本措施。

4.2订立科学完善的外包合约

外包合约指的是交易双方用书面形式把即将发生交易行为中双方作出的承诺及其各自的具体职责和权益进行的约束行为, 其合约中条款具备法律效力。制订一份科学完善的外包合约,能够明确外包的业务内容,避免或降低外包服务过程中许多风险因素的产生,防止合同双方因合约内容不确切而产生不同的理解。即使纠纷发生,只要有明确的外包合约规定双方的具体权利及义务,也能够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保障图书馆外包业务的顺利进行。科学的图书馆外包合同中应准确清晰地体现出双方拥有的具体权利及各自承担的相关义务、赔偿等责任,并明确争端解决的详细程序。这样一来,就能对合约双方都提供合理的保护,降低图书馆的外包风险。另外,还应该在合约中具体规定出要求对方严格遵守的标准及行为规范,对各项具体指标进行量化测评,以保证图书馆外包业务的顺利进行,使其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4.3建立完善的外包监管机制

外包合约的具体实行过程中,图书馆应确保自身对外包商的管理及监控的权利,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外包商业务能力和服务能力以及其提供的服务质量,按照既定标准对外包业务进行综合客观的考核评定。通过建立专业的考核人员及机构,监督外包商提供的服务业务,同时还应加强图书馆与外包商之间的沟通,以建立起互信的机制,降低外包的风险。与此同时,还应构建一个系统规范的监督规划,以明确进行监督的具体范围,确保监督工作满足外包业务的发展需要,最大程度地降低外包风险。

4.4实行有效的考核评定

顺利地进行业务外包工作,还需要图书馆的相关管理人员要具有高度责任意识,随时随地地不定期抽查外包服务的质量。图书馆应该对各项外包业务设立专门的负责人,确保责任追究到具体个人,并且保证对工作的检查具有常规性,制定明确、科学考评制度,合理地对外包商进行真实的考核评定。如可以采取制定采编外包商考核表的措施,图书馆能够根据表中的数据评判外包商的服务质量,并以此为参考进行下一年度的外包商选择,以确定合适的外包商来规避外包风险。考核评定应做到规章制度为标准、实施细则作补充、实际效益为重点、日常考核为抓手四点,考核过程尽力满足客观公正的要求。这样才能真正确保考核评定的公正程度,也是评定真实性的关键。

结语

图书馆在业务外包的过程中,要在规避外包商方面带来风险的同时,还应加强其内部的风险控制,提高图书馆的内部凝聚力,促进自身的良性发展。图书馆进行业务外包是其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必由之路,也是社会分工发展的必然结果。探讨研究并解决业务外包风险是图书馆业务外包工作顺利进行的保障,只有建立起完善、科学的业务外包体系,才能真正提高图书馆自身的经济、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曾万林.图书馆业务外包的核心问题――保证服务质量和水平[J].农业图书情报刊,2010(7).

[2]王月娥.卢振波.我国图书馆业务外包现状及实施策略探讨[J].图书馆研究与工作,2010(3).

第5篇

【关键词】成品油;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定义和纳税范畴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和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我国成品油销售企业主要经营范围有:汽油、柴油、煤油、燃料油、天然气、沥青、工业蜡等油气产品,兼营业务有:各种非主营业务的商品销售,包括烟酒、饮料、食品、百货、农用物资、汽车美容等业务。这些业务内容基本上都是征收增值税的应税商品或劳务。外部取得的各种商品、劳务、原材料、修理修配业务都属增值税核算的范畴,可以说增值税管理贯穿了整个成品油企业的全部经营活动。

二、增值税业务处理常见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外部业务取得增值税发票不规范,进项税不能抵扣。成品油销售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采购业务多数应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维修材料等采购业务,运输、水、电、液化气等费用的结算,机器设备维修等服务,基本上都需要开具规范的增值税专用票据进行结算。实务中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取得规范的增值税发票,造成了该抵扣的进项税无法抵扣,增加了税收成本。尤其是销售企业加油站管理和油库管理普遍采用费用承包管理的方式,员工自觉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意识淡薄,加上管理的原因,油库、加油站的水费电费缴纳、修理修配等业务的结算普遍存在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结算的现象,造成该抵扣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增加企业税收负担。

(二)销售折扣折让开票不规范,虚增应纳税销售额,造成多计销项税。成品油销售企业为了竞争客户、稳定客户、增加市份额、提高市占有率等目的,往往以各种优惠的方式让利客户,由于基层员工的税务知识贫乏和管理不够精细等原因。工作中销售折让业务开具发票不规范,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同时注明开具销售商品金额和折扣折让金额,造成多计应税销售额(折扣折让部分一并计入),多计提缴纳增值税销项税。

(三)成品销售企业自用油品核算不规范,未正确利用税收政策,多计销项税额。实务中,成品油销售企业拥有自己配送车辆及办公用车辆,加油站、油库拥用自备发电设备,这些自有设备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自用油耗用量金额较大,销售企业在日常核算此类业务中,未正确利用税收政策,多数以开具自有普通发票列支成本费用,造成多计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成品油存货超定额损耗,造成进项税不能抵扣。由于油气资源易爆、易燃、易挥发的特点,在运输、保管、销售等环节中,成品销售企业油品损耗量较大,加之管理粗放,容易出现超损耗现象,造成存货的非正常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的要求转出。这部分损耗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不仅包括存货成本还包括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主营兼营业务未正确分别核算,不同销售商品税率适用错误,增加了纳税成本。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成品油销售企业经营项目已出现多元趋势,除成品油销售传统业务外又增加了便利店销售、汽车美容、快餐食品、租赁经营等业务,所涉及的应税项目越来越复杂,兼营和不同税率应税商品或劳务核算已成为工作中的难点。工作中由于人员素质和管理的原因,造成销售商品税率未单独核算,部分选择高税率计算应税销售额的现象。部分兼营业务未实行分别核算,属于缴纳营业税范畴的业务错误的按增值税业务计算缴纳税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增加了企业的税收支出。

(六)销售退回的税务处理不正确,造成税收风险的存在。成品油销售企业销售货物后,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会发生全部退货、部分退货事项。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实务中由于种种原因,未及时进行规范处理,形成潜在的税务风险。

三、处理增值税业务常见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一)提高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的范围,合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规范物资采购管理,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采购物资,统一取得增值税发票。即使对部分外包工程,如加油机修理、标识维护等业务,使用的通用材料,也要实行统一采购,及时足额抵扣进项税款。二是对实行定额管理的费用进一步精细化管理,费用项目属于应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如水费、电费的结算,要求责任人以规范的增值税发票核销,节约的费用可以按一定的比例进行奖励。三是对外采购业务实行送货制。尤其是成品油、油、复合肥、便利店商品等大宗采购业务,一方面可以增加进项税抵扣额,降低税收成本,一方面运杂费进入相关采购成本,更好的实现科学核算成本、费用项目支出规范。

(二)规范销售折扣折让业务,折扣销售一张票。现金折扣直接增加财务费用,同时该部分现金折扣虚增了应税销售额,多计增值税销项税额,要规范销售折扣折让业务的审批。实务中部分成品油销售企业采用IC卡折让销售,要想正确开具销售发票,必须要做好折让数据的后台处理,优惠台账的登记,并且销售折扣折让同在一张发票上开具。

(三)规范核算自用油,合理利用好相关税收政策。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2号)规定,符合该规定或当地税务部门相关规定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加油站自用车辆用油等,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不需计算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借方记销售费用-物料消耗-车辆办公用油,货方记库存商品-自用油(台账)。

(四)加强油品计量管理,减少非正常损失发生。为减少商品或物资的非正常损失,物流的各个管理环节,既要有严格的考核数据,同时在核算时,应尽量减少由于内部计量标准不一而产生某些物流环节超常损失的现象,避免不必要的进项税转出而增加税收成本。

(五)正确选择兼营业务税种,准确细分不同税率的核算内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因此要求成品油企业要按照兼营业务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的税种,计提缴纳税金。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成品油销售企业要强化加油站基层核算人员的素质,分别如实记帐,严格按照不同应税商品的税率分别核算销售额,正确计提销项税,减少企业的税收成本。

(六)规范销售退回业务的会计处理,做好销售退回业务税务管理的操作流程。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成品油销货企业可按如下方法进行销售退货税务处理。(1)企业在收到购买方退回的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时,可直接扣减当期销项税额;(2)企业在仅收到购买方退回的税款抵扣联时,可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扣减当期销项税额;(3)企业未能收到购买方退回的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时,应在取得购买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后,才可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据此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参考文献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2]《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

[3]《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年2号).

第6篇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垦区国有农场均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人”。顾名思义,国有农场即其土地完全归国家所有的农业生产组织。20世纪末叶,国有农场实行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原农场生产成员即“农工”变成了土地承包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国有农场则成为国有土地分配、协调、管理者,也是农场社会经济和文化科技建设主体,并履行一定的政府职能。同时,农场依然保留原来的财务机构和会计核算业务。税务机关在实施税款征收和检查所得税,自然需针对农场而非个人“家庭农场”。而农场主要经营收入就是耕地收入,耕地收入究竟是否应该纳税?各地国税机关和税务干部认识不尽一致,给国有农场带来巨大的所得税困惑。所以,系统研究解决国有农场土地承经营收入应遵循的所得税政策问题,就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

一、国有农场耕地经营收入状况

(一)农场农业经营体制

国有农场,原名“国营农场”,它是国家投资并安排和委派复原官兵等对国有土地进行开发、开垦从事农业生产所设立的农业经济组织。在20世纪80年代初以前,国营农场实行集体生产经营,实行“收支两条线”――农业收入除了缴纳地方政府的农业税和预算项目支出外,全额上缴中央财政,其生产资料和农工工薪等支出均由中央财政预算划拨。1983年国家“第二次利改税”后,农场由上交利润改为上缴企业所得税。自此,农场成为所得税纳税主体。到20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全面实行“转轨变制”改革,核心就是推动产权与经营权彻底分离,“国有”单位不再是“国营”主体。从此,扣在国企头上四十余年的“国营”帽子永久地摘掉了。农场改革的核心内容就是耕地。虽然其耕地为国有,但毕竟是农垦人赖以生存的“命根子”。原来拥以十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亩耕地、具有明显垄断特征的大农场,被要求按农工人头、家庭人口等为依据,划分“劳力田”和“口粮田”等进行分户土地承包,购买农业大机械及配套农机具的大户单独承包成千上万甚至几万亩耕地,被称为“家庭农场”;单纯持有农机或农具的零散农户承包耕地相对少一些,他们相互自发地联合成为农机农具“配套”进行共同经营,同样也形成规模化生产的小农场。这就是全国流传的农垦系统“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双层经营体制。

(二)国有农场耕地经营收入范围

国有农场耕地承包认真执行《黑龙江省国有农场土地承包管理办法》规定,将农业土地分为责任田和机动田两种。其中:责任田按农场所在县(市)农民实际二轮土地承包平均面积,以在场户口为依据分给本场农工及其家属,在册农工可适当高于家属;机动田比重不得超过10%,且其承包须按“先农工后家属、先场内后场外”原则执行。由于国有农场耕地规模较大,加之承包后农场还掌握着一定数量的机动田需要落实“自由生产主体”。所以,就出现了农场耕地经营的复杂性:多数耕地承包给场内职工家庭以及无职工身份的家庭经营,农工不承包的机动田等耕地需要对场外招标承包。由此,农场可以获取的耕地经营收入就包括场内职工家庭上交承包费收入、非职工家庭上交承包费收入和场外单位或个人经营农场土地交纳的收入三种。

二、国有农场耕地经营收入适用所得税政策

首先需说明,国家财税主管机关围绕全国农业生产经营制定的相关法规政策条款,特别是针对广大农村专门制定的一系列有关所得税的各种政策,均普遍适用于国有农场。

(一)农林牧渔业所得减免税的一般规定

适合国有农场耕地经营收入的所得税法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86条第1款第1项规定,即从事农、林、牧、渔的各项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其中,适合国有农场的免税范围主要六项:(1)与民生最为贴近的蔬菜、谷物(稻谷、小麦、玉米、高梁、谷子等)、薯类、油料(向日葵、花生、油菜籽、芝麻等)、豆类(大豆和其他杂豆如豌豆、绿豆、红小豆、蚕豆等种植)、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不含杀虫和杀菌目植物)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种植和林产品的采集;(5)牲畜、家禽的饲养;(6)灌溉(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除外)、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涉及农场减半征税的,一是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二是内陆养殖。需说明的是,本条款中没有列明的农、林、牧、渔业项目以及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二)农场职工承包耕地所得免税的专门政策

多年来,国家专门为农垦发展做出的税收优惠极为罕见,而针对黑龙江省农垦耕地经营所得特别进行强调规定的更是寓意深刻,表明在黑龙江农垦区域内有关国有农场耕地收入纳税的税务争议已经上升到国家政策高度。2008年后,黑龙江省国税系统许多基层单位对垦区国有农场进行所得税检查,纷纷要求农场将收取耕地承包费收入调增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引起许多农场不满和抗议。为此,黑龙江省国税局致函请示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号),明确指出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国有农场虽将土地发包给其职工经营,但其对家庭承包户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和企业行政实施统一管理,并统一为农场职工上交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和农业保险费。家庭承包户以土地承包费名义向农场上缴的收入应属于上交“内部承包费”,本质上不会改变国有农场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收入性质。为此规定,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从家庭农场承包户以“土地承包费”形式取得的从事,属于农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农场耕地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应用探析

表面看,国有农场有了“国税函2009[779]”保护,似乎就高枕无忧了。但如果深入了解农垦耕地经营实际情况就会发现,国有农场耕地承包对象多种多样,耕地经营收入来源渠道各不相同,是否适合国家明确的所得税政策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耕地对场内职工获取收入实行备案免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税的从事农、林、牧、渔业所得,普遍适用于从事税法规定范围的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独立法人单位。结合“国税函2009[779]号”文内容说明就可以看出,法人单位可以是直接从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范围的农林牧渔业并获取所得的企业,也可以是拥有或承包农业土地使用权后再将耕地转包给第三方从事农林牧渔业的企业,但从政策内涵看,土地承包也必须符合企业承包法规定,即只有向企业内部员工承包耕地获取的农林牧渔所得,才符合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这就表明,国有农场将土地承包给内部农工(国营农场时期具有农业职工编制享受国企职工待遇的人员)家庭承包收取的承包费收入,完全符合税法规定的农、林、牧、渔所得免税的条件。

(二)向场外租地获取经营收入应依法纳税

改革初期,受政策限制,农场土地全部对内承包经营。这样,农场预留的机动地和无人承包的剩余地,都由农场组织生产经营或强制各级各类管理人员承包经营。随着政策开放和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农场引入了大量外来人员承包耕地。既解决了农场对剩余少量土地统一生产的组织管理压力,降低了生产成本,盘活了土地效益,又引入了地方农村水田种植管理等的先进经验,提高了土地的生产能力。但对农场而言,却出现了场外人员承包国营农场土地所缴纳费用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农场认为对耕地进行统一作价对外承包收取费用,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并要求外包户按农场生产作业要求从事农业生产内容,接受农场制度管理,所以其收取费用应按照“承包费”确认为免税的农业生产经营所得。这是对税法和税收政策误解。事实上,耕地对场外名义上用“承包”一词,实际却是将土地这项“资产”租赁给场外使用,其收入性质为“租金”。

(三)农场职工子女承包土地的承包费的所得税

农场职工子女承包土地的租金处理,是目前税收上的一个崭新问题,也是亟待研究解决的所得税政策“盲区”。改革三十四年来,原农垦职工绝大部分已经到退休年龄,逐渐脱离了农场人力资源档案设置的“岗位”,其子女将接替“上岗”。但由于农场并非如地方一样将土地依法固定承包给农民三十年或五十年不变,而是实行一年一承包或至多三年一承包的制度。这样,原农工退休后,其子女每年需向农场重新包地,依照承包合同所交纳的费用,税务机关普遍坚持认为,农场职工子女并非“农工”,农场也不为之缴纳社保费,因此不能适用“国税函2009[779]号”文规定,农场应就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黑龙江省各地税务机关正紧锣密鼓地检查各农场此项所得。农场对此找不到可靠政策依据却又认为按照“管理成本”核收的承包费缴税不合理,且因税务机关也不能出示明确的税收政策而拒绝支付所查补或追缴的所得税款。这样,征纳双方一直处于十分紧张的“僵持状态”。笔者认为,税务机关针对职工子女交纳的农场土地承包费查征企业所得税,缺乏必要和充足的法定依据,单纯依照简单的专业判断对纳税人做出征税决定是不恰当的,也容易引发纳税人对国家税收的反感情绪。虽然农场不再确认新一代农垦人的“职工身份”,也不承担起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责任,但其包地费用应仍属于“承包费”,同农场收取的场外包地“租金”,有着本质区别。所以,农场对内部职工子女、家属以及有农场户籍而无职工身份人员承包土地所获取的经营收入,应符合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精神享受免征所得税待遇。

此外,根据2003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场职工子女承包本场土地,是接替其父亲承担起赡养家庭的责任和义务,即所承包土地收入是全家生活的来源。因此,与农村的“农户”承包具有同样意义,也应同农村承包农户享有同等法定权益。作为新一代“农垦人”,他们是农场一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家庭承包成员,不仅拥有依法对本场土地的优先承包权,而且理所当然就是农场法人内部的非法人生产单位“而非个人,即属于作为农场职工家庭的代表,依法书立《土地承包合同》,依法在场内从事农业生产;同时,《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2005年9月1日起实施的《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期为国家规定的法定期限。这说明,农场职工作为“家庭农场主”承包土地,符合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场土地,其承包期应自《土地承包合同》书立年份或者2003年土地承包法生效开始,达到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农场职工或其子女从事生产经营均为家庭承包土地的生产者,农场职工或其子女是家庭承包户的代表。虽然农场从有效管理土地角度出发实行一年一承包,但不影响家庭承包期和土地实际经营权。农场职工子女只要在法定承包期内在农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均为家庭承包土地,其所上交的承包费也就属于农场从事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因此应该享受免税。

第7篇

■ 银行业整体运行良好支持经济发展成效显现

2009年上半年,北京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保持良好发展态势,机构数量不断增多,资产规模不断扩大,信贷投放持续增长,风险抵御能力进一步增强,金融支持经济效果明显。

总体保持平稳较快增长

截至2009年6月末,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达到3557家,居全国首位;资产规模达到7.4万亿元,占全国资产总额的十分之一强;各项贷款余额超过3万亿,比年初增加6300亿元,是2008年上半年贷款增加额的2.4倍;各项存款余额超过5.7万亿元,比年初增加1.1万亿元,同比增长37.6%,高于全国平均增速8.6个百分点。

信用安全水平有所提升

截至2009年6月末,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较年初实现了双下降,其中不良贷款比例比全国平均水平低2.6个百分点,贷款质量较好。拨备覆盖率138%,比年初提高23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提高近76个百分点。在北京辖内17家主要中资商业银行中,13家银行拨备覆盖率达到100%以上,12家银行达到130%以上,信用风险抵御能力进一步增强。

信贷支持经济效果明显

一是国家鼓励类行业新增贷款占比过半。截至2009年6月末,辖内中资银行在“三农”、重大工程建设、节能减排、高新技术产业、小企业贷款、民生工程等15个国家宏观政策鼓励类行业新增贷款约占全部新增贷款的54%。

二是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支持力度较大。上半年,辖内中资银行向政府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新投放贷款超过1800亿元,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贷款。

三是助推“总部经济”发展作用明显。上半年,辖内中资银行新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贷款312亿元,新增水利、环境和电力等基础设施贷款619亿元,新增北京市交通、民生、生态、能源等领域的35个重点建设项目贷款近1000亿元,新增房地产贷款1100亿元。新增贷款主要集中于在京中央所属各类企业集团,有力地支持了首都“总部经济”的发展。

四是服务“三农”步伐加快。上半年,辖内中资银行机构涉农贷款余额比年初增加243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481亿元,同比增速高于辖内各项贷款同比增速12.3个百分点。

五是中小型企业支持力度增强。上半年,辖内中资银行中小型企业贷款余额比年初增加649亿元,同比增长27%。中小型企业贷款余额占全部企业贷款余额的28.6%,同比提高0.2个百分点,占比有所上升。

■ 监管力度加大保障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加强政策引领,保证首都经济持续增长

上半年,北京市银监局根据“有保有压”的宏观调控要求及银监会《关于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精神,加强政策引领,既保证近期内经济的快速增长,又努力实现更长时间、更高水平、更好质量的可持续发展。

一是适时出台三项指导意见。上半年,为引导金融资源流向首都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北京市银监局制定了《关于促进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首都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促进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北京市重点项目、现代服务业、中关村示范区、总部经济和本地企业集团、中小企业、本地就业工程和民生工程、城乡居民合理消费需求、“三农”等八个重点领域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确保信贷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和国计民生项目。三项指导意见的出台引发了媒体的广泛关注,社会反响强烈。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纷纷着手制订实施细则,调整信贷规划,政策效果初步显现。

二是扩大中关村信用贷款试点。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精神,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进一步做好中关村的信用贷款试点工作,本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财政扶持、风险自担、持续经营、多方共赢”的工作原则,北京市银监局与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出台了《关于扩大中关村信用贷款试点的意见》,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共同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截至2009年5月末,辖内共有9家银行为61家企业发放了89笔信用贷款,授信审批额度17.3亿元,实际发放7.8亿元。

三是鼓励在京设立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按照银监会《银行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要求,北京市银监局加强了与有关政府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做好政策推进工作。目前,辖内已有8家银行设立了小企业信贷专营服务机构。其中,工行北京分行不仅在分行设立了小企业金融业务部,还在支行层面设立了中关村、顺义、经济技术开发区等3家小企业服务中心。北京银行和交行北京分行以国务院批准中关村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契机,在中关村地区分别设立了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特色支行。

加强督导检查,防范首都银行业风险

上半年,北京市银监局认真贯彻落实银监会“三个结合”的工作要求,强调银行业在“保增长”的同时要兼顾“防风险”,正确处理好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的关系,防止不审慎行为。

一是强化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第一,向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派驻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检查组,对其总行公司治理体系、授权授信体系、资产风险管理体系、信息管理体系、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等进行全面梳理,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案件处置工作的监管意见》。第二,针对华夏银行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2家法人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北京市银监局在走访、调研和约见会谈的基础上,加强与北京市政府等有关部门的沟通,指导2家银行强化董事会在银行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中的核心作用。

二是全面推动案件风险“百日大排查”工作。第一,成立由局长牵头的工作督导小组,局领导带队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进行了两轮实地督导,采取“访问式检查”、“现场座谈会”等方式,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和监管要求,确保案件风险排查落实到位。第二,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以贷款管理、存款和会计环节的监督管理、IT系统、银行卡和网上银行、业务等为重点,延长时间、查缺补漏,进行有重点的深度排查,确保排查不留死角。上半年,北京市银监局共对辖内973家机构进行了风险排查,合计发现问题3656个,提出整改措施2385条。

三是针对信贷快速增长中的突出问题及风险,开展专项督导和现场检查。第一,加强对重点行业、集团客户的风险监测。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辖内钢铁、化工、航运等重点行业及外向度较高的企业信用风险的分析监测,关注贷款质量迁徙情况,及时做好应对工作。特别关注辖内集团大客户风险,充分发挥大额信贷监测系统的作用,并完善了客户管理信息内容和风险预警功能。第二,加强对房地产贷款的风险防控工作。坚决执行“二套房贷”政策,多次向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申银监会“二套房贷”政策要求,提示各机构警惕投资性需求贷款风险。同时,针对目前“二手房”贷款交易主客体背景复杂、办理手续繁琐、中介机构管理混乱等情况,向各机构提出了应关注的七大风险环节。第三,落实理财产品风险防控工作。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加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根据监测统计、客户投诉、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反映的情况,对问题比较突出的银行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并暂停了部分银行的市场准入及业务。第四,防范票据业务的潜在风险。上半年,为掌握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快速增长的相关情况,北京市银监局开展了专项检查和调研工作,进一步强调票据业务的真实性,督促各机构尽快上报票据业务增值税发票、交易合同等复印件,并主动与税务部门建立联系,防范票据的“空转”。第五,提示科技信息外包业务风险。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对科技信息风险工作的重视,加强组织和领导,认真学习和掌握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科技信息风险管理指引》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将有关外包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 坚持改革创新,监管思路日渐拓宽

上半年,北京市银监局努力开拓监管思路,不断深化和创新监管理念、方式和行动,积极鼓励和指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

创新监管政策宣传方式。为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深入宣传银行监管政策,加强对银行基层从业人员的金融风险教育,促进银行机构依法稳健经营,北京市银监局结合银监会团委“送金融知识下乡”活动要求,在辖内开展了覆盖3000多个银行基层网点的“促监管政策进基层行”活动。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业务管理现状,利用多种形式,有针对性、有重点地组织员工集中学习了《银行监管政策宣传手册》,鼓励并督导员工加强自学,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与实效性。同时,北京市银监局组建了6只宣讲小组深入基层营业网点,特别是偏远地区的营业网点开展活动,直接了解银行基层从业人员的政策需求,结合实际开展宣讲活动。此次活动深受辖内各银行基层网点欢迎,现场宣讲反响热烈。随着活动的不断推进,各基层网点的案件治理和防控能力以及银行服务水平和质量将得到较大提升。

创新市场准入监管政策。为更好地为“三农”和中小型科技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结合北京农村地区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对金融服务的实际需要,北京市银监局制定了《关于辖内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鼓励辖内银行到北京农村地区设立支行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设立中小企业服务专营支行和其他信贷专营机构,调整异地中小银行北京分行新设支行时限,适当调整北京农村地区消防验收要求,支持银行开展农村金融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创新。这是北京地区首次对现有银行业准入监管政策进行的创新和完善,对于充分发挥市场准入政策的监管引领作用,支持辖内“三农”和小企业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