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0 16:08:4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个人信用体系 建设 规范 思考
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建立起我国较为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进而规范并促进社会经济活动,是一项社会、经济意义深远而且关系到管理体制创新、政府职能转变、法制建设规范等方面规模浩大的系统工程。既要克服传统体制的巨大惯性,又要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一体化的要求,其复杂性和艰巨性都是空前的。
从全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来看,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有了一定的进展,但也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
信息收集缺乏法律支持
我国还没有健全的全国性的有关征信的法律法规。这就使我国的个人征信业面临尴尬和困境:一方面,缺乏相关法律的支持,导致信用数据征集困难;另一方面,对消费者数据的征集是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由于没有法律对消费者的信用数据加以区分,难免面临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尴尬。根据西方国家的经验,对消费者数据的征集是在法定程序下进行的,并事先征得本人的同意。而我国目前的做法则是,信用机构从中介人(主要是银行)那里获得消费者的信息,作为信息所有者的消费者本人却不知晓,以致于涉及侵犯个人隐私。
尚未树立现代信用意识
在我国传统的信用文化中,人们并没有将信用看作是一种商品,而仅仅把信用作为一种观念用道德去约束。一个人不讲信用,只会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经济利益并没受到太大损失。因此,失信的收益远远大于其成本,以致于造成整个社会信用缺失。特别是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社会信用意识并没有随之建立,因而缺乏对失信的惩戒机制,将造成全社会严重的信用危机。
信用数据征集成本较高
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生产关系日益复杂,作为经济主体的个人参与经济生活和社会活动的程度越来越深、范围越来越广,从而其信用信息广泛散落在各个部门机构。一个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必须以将散落在各个部门的信息收集起来为前提。而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个人征信数据分散,开放程度很低,个人信用评估公司难以获得,从而难以建立起一个完善的个人信息数据库。在我国这样一个信用意识低下、信用数据分散的国家,由市场来操纵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不可避免会遇到困难,这就产生了政府支持的要求。而上海、深圳、北京等地信用体系建立的背后也有政府的介入。但在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和专门的执法机构的情况下,政府的介入将是一种盲目的行为,必将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那些与政府关系密切的信用中介机构将从中受益,从而形成事实上的不公平竞争。
另外,对个人信用数据的征信过程中,实行有偿征信的费用非常高,尤其是前期,征信任务艰巨,数据库的建设都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属于一种投资期长、前期投入高的行业,这对于没有足够实力的民营征信公司来说,很可能会不堪重负。此外,从所有权角度看,个人信用数据应属于消费者个人所有,但如果实行有偿征信,当消费者需要信息时却应该是信用公司将信息有偿销售给消费者,作为中介机构的商业银行等部门获得了收入,作为所有者的个人却付出代价。
信用中介机构整体水平不高
由于缺乏现代信用意识,人们并没有将信用看作是商品,因而信用服务行业的社会需求不足,社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十分有限,普遍缺乏使用信用产品的意识,从而使得信用中介机构因缺乏市场而难以发展起来;从信用服务的供给来看,国内有实力提供高质量信用产品的机构还很少,市场规模很小,经营分散,行业整体水平不高,市场基本处于无序状态,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从而难于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信用报告。而这势必会影响社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
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议
我国正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信用是市场经济得以运行最起码的基础。因此,大力培育社会信用观念和意识,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立市场经济秩序时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任务。
整合个人信息资源
我国涉及到个人信用信息资源的部门较多,有银行、证券、保险、社保、公安、工商、民政和社会共同事业等部门、行业,这就需要建立一个互通有无的个人信息收集平台,此项工作可借鉴美国的做法,即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建立个人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凡涉及到个人信息资源或需要利用个人信用数据的部门、单位均可作为个人信用中介的成员单位,实行资源搜集和享用互补,会员之间免费服务,数据免费采集,会员以外单位按照市场运作,全部采取有偿服务,且依据其服务的项目难易程度以及次数多少、金额大小等,以确定其服务价格的高低。
个人信用评估准确与否,直接影响个人信用体系建立成败,也是衡量一家征信机构运作好坏的一条重要标准,所以科学建立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十分重要。它要求首先评估数据面要广,既要有个人日常活动数据,如个人、家庭消费、资产、工资、住房、银行往来等,也要有突发性事件数据,如透支、借贷、捐赠、违规等。
其次是评估内容要全,除了能用数据反映个人信用状况外,还应包括个人品德,能力以及曾经有过的奖励和处罚等,有利的和不良的信息都纳入其中。可以设计个人信用状况的可操作指标如下:自然情况:学历,年龄,健康情况,其他(家庭构成,户口)。道德情况:社会道德(公检法个人记录等);信用道德(历史还款记录,公共事业付费记录,电信付费记录等)。收入情况工作收入,其他稳定收入(如赡养费、抚养费等),其他家庭成员收入。资产/负债情况:资产(当量总资产);负债(当量总负债)等指标全方位地完善个人信用数据库。 第三是评估方法要科学,既要导入数据测算,设计一套较为准确反映个人信用的计算模型,也要有专家论证分析个人信用报告,全面、仔细、准确、科学地测算个人信用评估的结果。
第四是评估的程序与方法要可比,全国要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各家信用中介机构最终计算的结果,要有一个相对比较一致的报告。
关键词:信用缺失; 信用体系建设; 多方联动; 互助发展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1、引言
我们之所以要进行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因为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可以这么说,无论对于个人或企业来说,有信用则走遍天下,无信用或不守信用则寸步难行。关于信用建设问题,也是目前中小企业发展过程当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若一家中小企业信用优良,那么它将成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优质客户,而信用缺失的企业,则在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谈判时,筹码略显单薄。
目前,在人民银行的引导下,全国范围内都在进行征信系统建设、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如湖南省自2005年启动以来通过搭建以“三库一网一平台”为依托的信用信息系统,归集省级29个部门信用信息,建立全省200多万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9000万自然人信用档案,从而形成了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使信用体系的建设走在了全国前列。湖南省搭建的以“三库一网一平台”为依托的信用信息系统,形成了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在全国也形成了“湖南模式”的信用体系建设。虽然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同时,我们还应看到,目前的信用体系建设还主要停留在较为单一的信息采集、收集、查询等的功能上,而且主要是银行、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信用体系建设的另外一个主体——企业并没有主动积极地参与进来。
本文在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正式批复同意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开展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试点工作的背景下,对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进行调研,并以此为基础,对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的信用体系建设模式进行创新,笔者认为现行信用体系建设应突破原有模式,对原有模式进行创新,应通过市场化机制将企业这一重要市场主体吸纳到信用体系建设中来。
2、湖南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信用建设现状
2.1 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情况介绍
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1998年1月省政府批准的工业小区,1999年底调整为医药发展方向,更名为浏阳生物医药园,并由浏阳市投资1600万元启动。2006年10月由国家发改委批准认定的、以湖南浏阳生物医药园区为核心区的国家级生物产业基地。园区一期规划面积为13.4万平方公里,目前建成面积8万平方公里。全园有在研一类新药18个,专利(商标)数294项,其中发明专利56项,已被认定的省著名商标14个,共有工程(技术)中心23家,其中部省级11家。经过多年发展,已形成医药、信息、食品三大特色产业群,并涉及环保、新材料、新能源领域。
园区现已成为国家级科技部火炬计划基地,商务部医药出口基地和团中央青年实践基地,创造了一个县域经济工业小区发展高新科技特色产业的奇迹。2010年,园区实现工业总产值171亿元,同比增长30%;固定资产投资43.5亿元,同比增长26%;财政总收入5.2亿元,同比增长25% 1。
2.2 国家生物产业基地企业信用建设现状
(1)信用建设缺乏系统性。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首先目前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在开展进行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虽然也取了得了一定成绩,收集了一些企业的信用信息,但效果不明显。而且,企业的信息采集、收集等工作并没有一个专门的部门或机构来承担,而是挂靠在管委会下的部门,如经贸发展局,这些部门没精力,也没有足够人员安排出来从事专门的征信工作,造成信用建设仅仅是该部门的一个“兼职”;其次,由于没有专门负责企业信息收集、采集的部门,一些银行与基地企业发生业务后,企业信用记录并不能及时反馈到基地,造成银行等金融机构掌握的企业重要信用记录不能及时主动在基地平台上输出,其他机构不能共享该企业信用信息资源,降低融资效率。
(2)企业参与信用建设的积极性不高。前面提到过,目前的信用体系建设还主要停留在较为单一的信息采集、收集、查询等的功能上,而且主要是银行、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信用体系建设的另外一个主体——企业并没有主动积极地参与进来。由于中小企业对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够,企业比较注重其生产经营和利润情况,对企业的信用信息、信用不是非常关心,这就阻碍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大大降低信用建设的效果,因为如果企业不积极配合信用建设,即使政府采取行政命令式的手段要求企业提供信用信息,该信息的可靠性也有待查证,这将使信用建设的效果大打折扣。
(3)信用建设奖惩机制不明晰。由于基地信用建设缺乏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从有关的调查可以看到,基地较多中小企业失信现象,还没有建立系统的信用联防网络和运行机制,失信者的“黑色记录”得不到合法搜集和有效公示、传播,造成了守信成本高、失信收益高的结果。由于失信行为得不到惩罚,失信者的气焰抑制不下去,打击了守信者的信心,搅乱了社会信用道德的评价标准。
3、信用体系建设模式创新的思路
3.1 信用体系建设应多方合作
(1)政府推动。在基地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通力合作,并出台相关政策扶持措施,共同推进信用服务中心建设,形成有特色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进一步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2)人行指导。在人民银行的具体指导下,结合产业基地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不断创新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容和模式;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信贷政策,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力度。
(3)金融机构合作。管委会各部门、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积极参与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各自的特色和优势,为企业提供信贷融资、股权融资、管理咨询、信用评级、其他综合服务等服务于一身的全方位信用体系,共同推进产业基地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
(4)企业参与。信用体系建设应积极吸纳产业基地中小企业的参与,从而形成共赢,企业不再是原先单一、被动地报送企业信用信息资料,而是通过加入到信用体系建设,从而享受债权融资、股权融资、管理咨询、信用评级、信用互助等方面的服务,主动积极地提供自身的信用信息资料,大大提高信用体系建设的效果。
3.2 信用体系建设理念
(1)多方联动:基地管委会牵头以社团法人形式成立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企业信用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企业信用服务中心),动员、引导园区内企业加入成为会员,以企业信用服务中心为载体,吸引外部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管理咨询、信用评级等机构资源的加入,多方联动进行资源的有效整合。
(2)自主建设、互助共建:对现有的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的模式进行创新,将信用体系建设链条中的各方真正融入到信用体系建设中来。企业如能通过参与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较为顺利得获得信贷融资、股权融资等等,那么其参与的热情将大大增加,企业积极配合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信用体系建设能够落到实处的根本。
那么,现在我们就要设计一种新的信用体系建设模式,在该模式下将吸纳基地企业成为基地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成员。且在该模式下,信用体系建设不再是一个单一的向企业收集、采集信息,而是通过让企业参与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信用互助,从而得到顺利信贷融资、股权融资、管理咨询、信用评级等于服务,真正体现企业信用“自我建设、互助共建”的理念。
(3)实现信用与资本良性转化:企业通过参与信用体系建设,会不断提升企业的信用意识,让其深刻认识到增信守信的重要性,企业的信用越高,可获得的资源支持越多,从而可实现信用与资本的良性循环。
3.3 信用体系建设架构
3.3.1 基本架构
笔者为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信用体系建设的架构,可以简单地称为“一个中心,五个平台”,具体来说,一个中心:在基地管委会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以及人民银行引导下,吸引园区企业及社会相关机构一起组建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企业信用服务中心(简称企业信用服务中心)。见图1
企业信用服务中心是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载体,这个载体以具体的组织形式呈现,专门从事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这就摆脱了之前生物基地想进行信用体系建设而又找不到专一机构来具体负责相关工作的尴尬。今后,信用体系建设将随着企业信用服务中心工作的深入开展而不断深化。
五个平台:在企业信用服务中心下,设立几个相对独立运作的服务平台:征信平台、债权融资平台、股权融资平台、综合服务平台、管理咨询平台。
其中,一个中心、五个平台又以征信平台为基础开展具体业务,见图1。
3.3.2 服务平台功能
企业信用服务中心下设的几个子平台:征信平台、债权融资平台、股权融资平台、综合服务平台、管理咨询平台进行相对独立的运作,全方位为企业提供服务。每个子平台都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运营机构。
(1)征信平台
征信平台主要是进行会员企业信息采集、收集;信用监督、信用调查与评级;对接专业评级机构;出具信用评价报告等功能,征信平台是其他几个服务平台的基础。
(2)债权融资平台
企业信用服务中心会员企业可以通过债权融资平台对接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为会员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一条龙融资服务。通过会员企业在债权融资平台业务的发生,会员企业的将逐渐在企业信用服务中心里累计自己的信用,随着企业在企业信用服务中心的信用积分逐步放大,在债权融资平台上享受的融资额度将逐渐提高。
通过企业信用服务中心,将基地企业与其债权融资平台很好地进行对接,由债权融资平台出面对接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从而为会员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一条龙信用服务,并能最大限度地、高效地促进基地企业“抱团增信”、“信用互助”,创新信用增级方式,从而进一步促进基地信用体系的建设。
(3)股权融资平台
股权融资平台的主要服务功能是为园区企业提供股权融资服务。信用中心下的股权融资平台将与信用中心下的债权融资平台紧密合作,通过债权融资平台,引入信贷资金,可以增强对基地企业的支持,补充其生产经营环节中的流动性需求。股权融资平台将重点支持生物医药、生物环保、食品和电子信息等优势产业,通过创投基金、信贷资金,给合产业提升,实现技术资本、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的有机整合,促进园区产业转型升级。通过股权资金和信贷资金投入、产业整合运作、增值服务支持,实现技术资本、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的有机融合,着力提升企业的研发能力和产业的核心竞争力,优化产业结构,为长沙生物产业基地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添砖加瓦,促进基地内产业转型升级。
(4)综合服务平台
综合服务平台主要对接相关职能部门,如国土局、房产局、工商局、税务局、社会发展局、外汇管理局等,为园区企业提供包括资产抵押、质押、工商登记、产权登记、外汇服务等事务。
(5)管理咨询平台
管理咨询平台的主要服务功能是为园区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信用中心将引进业内著名的专业管理咨询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作为战略合作伙伴,每年为信用中心会员企业提供1-2次免费的管理咨询、法律事务、会计事务咨询和服务,为会员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管理咨询机构将用科学的方法对园区企业进行调研、诊断,找出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指导方案的推行实施,以达到解决问题、达成企业的经营目标、推动园区企业健康稳健发展的目的。
4、结束语
针对我国中小企业信用缺失的现状,本文进行构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尝试,在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中,通过市场运作机制将信用体系建设的各方牢牢地联系在一起,政府在当中发挥主导作用,但不干预信用体系建设的市场运作机制,政府可通过搭建企业信用服务中心,通过中心下的几个子平台对中心会员企业的服务,企业的信用记录将通过中心的运营机构录入到征信平台,同时,若子服务平台需要会员企业的相关信用信息,也可以通过中心运营机构按市场原则使用。同时,中心会员企业有融资服务需求时,只需找信用服务中心,而外部服务机构要到园区寻找客户资源时,也只需找信用服务中心,这样信用服务中心就成了连接企业与外部服务机构的可持续发展的专业平台。
参考文献:
[1] 曹燕,梁鹏.建.立中小企业信用 体系建设长效机制的实践与思考[J].征信,2010(01):62-64.
[2] 董卫荣.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J].经济师,2010(05):252-253.
[3] 杜铁忠.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吉林金融研究.2010(01):38-39.
(一)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加强
一是《保险法》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业发展中的突出地位。修改后的《保险法》着重突出了对诚信原则的保护和运用。在总则中增加了一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第5条;在分则中也对保险市场的各行为主体围绕诚信原则进行了规范。二是相关法规充分体现了诚信原则。如《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不得对客户进行欺骗、误导和故意隐瞒”;《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规定,高管人员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保人、被保险人、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等等。保险信用法制建设的加强为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初步展开
作为保险业发展的基石,诚信日益受到保险业内的重视,诚信体系建设也已初步展开。2003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强调,“越是加快发展,越要注重诚信,搞好服务,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全国各地保监办、保险行业协会围绕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三)保险诚信经营理念得到认同
各保险公司在经营理念中,均能突出强调诚信。如中国人保几十年来秉承“稳健经营,笃守信誉”的经营思想指导业务发展;中国人寿以“诚信负责,稳健发展”为企业宗旨;泰康人寿认为“诚信在保险行业至高无上”;新华人寿在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建立“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小组”,领导公司的信用体系建设;平安保险公司经国际权威机构认证,获得了AAA级信用等级证书。由此可见,诚信在保险业发展中具有核心地位的理念已为保险业界广泛认同,这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
(四)营销员的诚信状况有所改善
保险营销员曾一度以总体素质较低,诚信水平不高,社会形象较差出现在社会公众面前。经过近年来的治理,营销员的诚信水平有所提高,诚信状况有所改善,误导、欺瞒现象明显减少,失信行为初步得到控制。营销员队伍数量庞大,且直接面对公众,因而可以说他们的诚信状况从某种意义上代表保险行业的整体诚信水平。营销员的诚信状况好转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已初见成效。
二、目前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一)存在问题
1.造假问题屡禁不止。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保监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将打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2002年甚至开展专项“打假”活动。尽管如此,造假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
2.惜赔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
3.误导问题并未根治。由于营销机制的不完善,营销员误导问题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轻,实质上并未得到解决。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投资意识较差的客户中,误导、欺瞒现象并不罕见。
4.道德风险防范困难。近年来,我国保险知识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险后,竟打起了骗保骗赔的主意。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现象屡见不鲜,骗赔手段更是五花八门。2002年以来,发生在全国各地的“车贷险”骗赔案使财产险公司蒙受了巨大损失;而在寿险方面,一些边远地区的保险公司被迫停办医疗险正是因为无力解决投保人无病却常年称病住院问题。
(二)原因分析
1.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影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在刚刚起步阶段,征信数据采集困难,数据开放没有明确规定,信用资料数据库建立滞后,信用法规缺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薄弱的社会信用基础势必影响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2.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阻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但与现实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及不完善。高速发展的保险业带来许许多多新现象、新问题,有些问题是直指诚信的,比如“回佣”。一方不“回佣”,而另一方“回佣”,客户就会被夺走,从而造成遵纪守法却遭受了损失,违规失信却增加了收益的局面。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
3.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约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现为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必要信息采集制度缺失。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诚信的制约机制。人性弱点是天然存在的,商务领域仅仅靠道德良心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刚性的信用管理机制,管理者就不得不为人的素质及品质伤脑筋。如营销员挪用保费问题,如果没有制度能保证营销员不接触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将永远存在。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对于保险人来说,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在广州的“车贷险”骗赔案中,曾经发现一家保险公司的6个支公司同时为一部车办理了保证保险。广州保监办在一份调研报告中指出,“车贷险”骗保之所以能够得逞,其中一项重要原因是“各保险公司尚未共享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及汽车经销商的信息,保险公司各自为政,给投保人骗贷或一车多贷以可乘之机”。对于投保人来说,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无法掌握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只能道听途说地片面了解保险。
4.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陈旧落后不利于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目前国内一些保险公司的经营思想仍停留在盲目扩大保费规模上,上级公司对下级的考核体系突出强调保费收入。完成保费收入指标(且不论这个指标是否经过科学测算,是否实事求是)不但有物质奖励,还可能加官晋爵,否则,就会遭到惩罚,甚至丢掉“乌纱帽”。同时,基层公司可支配的费用也仅仅唯系于保费收入,多收多花,少收少花,不收不花。这种政策导向驱使基层公司以保费规模最大化为首要经营目标,为达目的,在竞争中任意抬高手续费、降低费率,弱化对营销员的诚信教育等,无暇顾及公司的社会形象、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
5.保险营销机制不完善困扰着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保险营销员的数量占从业人员总数的80%,这支销售大军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尤其是寿险业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然而,现行的营销机制随着市场的扩大,其弊端也日益暴露,主要表现为缺乏对营销员的保障制度,缺乏长效激励制度,对营销员的考核以业绩为主、佣金提取不合理等等。这些问题诱发营销员产生背信弃义、误导欺瞒客户行为。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的构想
(一)把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契机,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的发展,更离不开社会的进步。建设保险业诚信体系,必须结合强化社会信用意识,改善社会信用环境。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初步展开。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国家六部委于2003年9月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北京、上海、深圳、福建等省市正在进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可以说,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恰逢其时。保险业应把握契机,一方面不断完善自身的诚信体系建设,一方面为全社会的信用建设做出贡献。
(二)加强保险信用法制建设,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保障
要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建设,从法律高度保护诚实守信行为,严厉惩戒毁约失信行为。要在保险业内逐步形成“有信者昌,无信者痛”的氛围。保险监管部门要统筹全行业的信用法制建设,并制定具体措施促进落实。现阶段,应尽快出台《保险违规行为处罚办法》、《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保险信用管理办法》等法规。
(三)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条件
1.要建立刚性的诚信管理制度。对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都要考虑制约制衡机制,用制度保证诚信得以实现。在制度建立上,某寿险公司的做法值得借鉴。该公司明确规定营销员不得收取客户的现金作保费,必须由客户将保费存入银行,公司直接与银行结算。这种做法从制度上保证了收费环节的诚信行为,大大减少了营销员挪用、诈骗保费的可能性。
2.要建立信息采集及披露制度。对投保人信息的采集及披露,可以参照英国做法,由行业协会进行。在投保人投保时,保险公司有权通过行业协会获得该投保人的资信状况、履约守诺及遵纪守法情况。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个人征信数据的管理制度,现阶段可由行业协会采集投保人的投保及理赔记录。对保险人的信息披露,除在指定刊物上定期详细如实公开其经营管理状况外,各保险公司还应建立与社会公众沟通的平台,如专线服务电话、专业网站等,对投保人提出的有关公司的任何问题,只要不涉及商业秘密,均应如实全面解答。
(四)改革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注入动力
经济主体只有考虑长远利益,才有积极性建立一个不欺骗的信誉。而要使经济主体重视长远利益,必须有明晰的产权。因为产权制度直接决定着信誉的收益权,如果收益权归别人所有,没有人会为别人的未来收益而牺牲自己的眼前利益。所以,可以把经济主体建立信誉的积极性归结为产权问题。当企业的市场价值与决策者的利益无关时,作为“经济人”的决策者没有理由重视企业的信誉。因而,国有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科学的决策机制、高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参照国际惯例建立企业运行机制是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的动力所在。
「关键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社会信用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但这一原则的理论阐述和现实的实践活动存在差异。分析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背景
1、最大诚信原则的落实已成为时代难题
随着中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改革力度的加大,社会不和谐问题也日益显现。不和谐的原因是风险的存在,风险存在的原因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导致风险是因为竞争。竞争有良性竞争和恶性竞争,良性竞争本身不是把对手击败,而是比对手领先。但当前保险竞争主体越来越多,却没有一家是又快又好稳健经营的领跑者,几乎全都成为恶性竞争的追随者。恶性竞争就好像一个险恶的漩涡,大家都往里跳,谁都迷失了方向。这是因为产品同质化和费率市场化,导致可供竞争主体选择的空间非常有限。恶性竞争的结果是行业内相互抵毁,违背价值规律高抬手续费、降低费率。
保监会从今年四月开始在广东、湖南试点打击三高:高回扣、高返还、高手续费,以维护市场有序和行业形象。同此,“诚信危机”已成为道德伦理之外的商业景观,“失信”已经是中国社会中很普遍的现象、很危险的事实、很可怕的后果。人们惊呼保险不保险。
2、失信惩戒已成为热门话题
对于诚信危机的出现,尽管已到了一个相当严重的程度,但终究不能被道德伦理所接受、不能被人们良知所接受。从法制建设的角度、从风险机制建设和行政方面的态度也非常重视这个问题,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在今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为了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为实现保险业做大做强,保险监管已发生深刻变化,形成了以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为三大支柱的监管体系框架[1].其中之一就是市场行为监管,其核心内容就是诚信有为、失信惩戒。
3、诚信建设已成为共同主题
商品经济是契约经济,契约品质问题要求当事人能否按照最大诚信原则在法制建设机框架下自控、在伦理价值下自主、在风险机制下自省,否则导致契约品质问题出现。尤其是保险业,由于契约的附合性和射幸性,更容易诱发这问题的出现。诚信体系建设已成当务之急,诚信建设评价标准已纳入监管的常规检查内容。人们普遍认识到:今天的诚信、明天的市场、后天的品牌。
二、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目的
1、解决保险经营中信息不对称问题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当事一方对自己的认知远远高于另一方对他的了解。保险经营尤其如此,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转嫁的风险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其能否承保与如何承保。然而保险标的是广泛且复杂的,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却远离保险标的,而且有些标的难以实地勘查,而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却最为清楚;因此,保险人主要也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对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一般难以理解与掌控,对保险人使用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难以了解。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于是也要求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履行其应尽的此项义务[2].
2、解决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
由于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险人应履行其对保险条款的告知与说明义务。另外保险合同又是典型的射幸合同。由于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标的的风险事故是不确定的,而投保人购买保险仅支付较少的保费,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人所能获得的赔偿或给付标准是保费支出的数十倍甚至数百倍。因此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已远远高于其所收的保费,倘若投保人不诚实、不守信,将引发保险事故陡然增加保险赔款,使保险人无法承担而无法永续经营,最后将严重损害广大投保人或被保人利益[2].
3、基于保险产品特殊性的需要
尤其是寿险产品它是无形产品,是将无生命的产品赋予生命的意义。永续经营永续服务是其特有的职能,诚信便是其生命意义的组成部份。
4、满足客户购买的心理安全需求
保险是客户不需要时购买为需要时使用,寿险购买的还是一份期望、一份尊严、一份生活品质。特别需要保险人用诚信满足客户的心理安全需要,以减少客户的心理成本。
三、最大诚信原则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最大诚信原则产生初期主要是约束投保人的工具,保险人往往以投保人破坏此原则而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为了平等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现代立法已予修订,即最大诚信原则同时适用投保人和保险人。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增加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3].所以,保险诚信原则运用的主体应当同时是保险活动当事人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同时涉及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目前,虽然《保险法》对当事人双方的诚信行为提出了法律要求,但保险理论的阐述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较为全面,对保险公司和保险关系人的要求则不够,而在现实中保险公司存在的诚信问题较多,它产生的负面影响辐射较广。
一般理论认为,最大诚信原则由三条重要的法理组成,一是告知,二是保证,三是弃权与禁止反言[4][5].最大诚信原则主要针对投保人或被保人而言,为了保持合同的公平原则,后来才产生了对保险人具有约束力的自动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4].这一内容明显与社会现状相违背。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投保行为规范是保险活动的开始。新《保险法》对投保人这一主体在该环节的诚信要求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首先,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就是告知。实践证明,保险人危险负担的有无或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保人能否恪守诚信原则。因此,为避免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就首先要求投保人在合同订立之前,如实、准确、无保留地向保险人告知其投保标的的一切重要情况。其次,投保人必须履行通知的义务。《保险法》第22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另外《保险法》有关投保人应按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规定也体现出法律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
诚信原则对保险人也有明确规范要求。《保险法》第106条、第1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工作人员、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应自觉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归纳起来,《保险法》对保险人的诚信要求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对客户如实告知义务,二是对保险合同内容如实说明、解释的义务。
1、诚信原则的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对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一是造假问题屡禁不止。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保监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将打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2002年甚至开展专项打假活动。尽管如此,造假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二是惜赔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三是误导问题并未根治。由于营销机制的不完善,营销员误导问题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轻,实质上并未得到解决。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投资意识较差的客户中,误导、欺瞒现象并不罕见。
(2)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道德风险防范困难。近年来,我国保险知识的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险后竟打起了骗保骗赔的主意,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现象屡见不鲜,骗赔手段更是五花八门。
2、不诚信行为的原因分析
(1)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影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在刚刚起步阶段,信息数据采集困难,数据开放没有明确规定,信息资料数据库建立滞后,信用法规缺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薄弱的社会信用基础势必影响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2)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阻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但与现实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及不完善,高速发展的保险业带来许许多多新现象、新问题,有些问题是直指诚信的,比如回佣,为了争夺客户资源造成遵纪守法遭受了损失,违规失信却增加了收益的局面。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
(3)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约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现为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必要信息采集制度缺失。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诚信的制约机制。人性弱点是天然存在的,商务领域仅仅靠道德良心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刚性的信用管理机制,管理者就不得不为人的素质及品质伤脑筋,如营销员挪用保费问题,如果没有制度能保证营销员不接触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将永远存在;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对于保险人来说,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对于投保人来说,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无法掌握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只能道听途说地片面了解保险。
(4)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陈旧落后不利于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目前国内一些保险公司的经营思想仍停留在盲目扩大保费规模上,上级公司对下级的考核体系突出强调保费收入、完成保费收入指标。为达目的,在竞争中任意抬高手续费、降低费率,弱化对营销员的诚信教育等,无暇顾及公司的社会形象、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
(5)保险营销机制不完善困扰着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保险营销员的数量占从业人员总数的绝大多数,这支销售大军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尤其是寿险业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然而,现行的营销机制随着市场的扩大,其弊端也日益暴露,主要表现为缺乏对营销员的保障制度,缺乏长效激励制度,对营销员的考核以业绩为主,佣金提取不合理等等。这些问题诱发营销员产生背信弃义、误导欺瞒客户行为[6].
四、贯彻最大诚信原则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保险业的顺利发展,需要加强保险活动当事人的诚信教育与体系建设。现实中,人们感到社会缺少诚信,并不是诚信内容和法律规定不存在,而是缺少对诚信行为的激励和保护。尽管国家在加强法制保障、加大诚信宣传、加大失信惩戒、考核保险诚信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并没有对诚信行为起到有效的保护和推动作用。为此,必须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1、把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契机,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的发展,更离不开社会的进步。建设保险业诚信体系,必须结合现代化社会信用意识,改善社会信用环境。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展开。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国家六部委曾于2003年9月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恰逢其时,应把握契机,一方面不断完善自身的诚信体系建设,一方面为全社会的信用建设做出贡献。
2、加强保险诚信法制建设,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建设在诚信方面已经加强,对失信惩戒的力度也在加大,已经出台《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行业自律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度也在加大。但在如何站在维护行业的整体诚信形象方面、政府机关职能部门如何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加大惩戒方面的具体措施尚未出台,应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并加大惩戒尺度。
3、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条件
一是要建立刚性的诚信管理制度。对经营管理过程的各个环节都要有制约制衡机制,用制度保证诚信得以实现。二是要建立信息采集及披露制度。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个人诚信数据的管理制度,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道德风险无法规避。对保险人的信息披露已取得初步成效,尤其是营销员持证上岗规定的出台,建立保险营销员专用网络,强化了营销员的诚信行为,但各保险公司之间还应建立与社会公众沟通交流平台,如公众网站,现场常设咨询台等[7].
4、结合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大诚信宣传教育
保险行业应按照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诚信友爱”的要求,联系客户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对员工进行诚信有为教育。
5、改革保险公司营销体制,为保险业诚信体系的建设注入活力
目前,各保险竞争主体的营销体制普遍采用保险人制。保险营销员处于“城市边缘人”的尴尬地位,无法在社会中树立诚信形象。同时由于首期高佣回报的利益冲击,使一些营销员没有将诚信植根于保险职业的生命之中,见利忘义。如果采取职员制营销,改变营销员身份,将会大大提高诚信水平。
[关键词]信用体系;黑龙江;信用信息
[中图分类号]F8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7)05-0022-02
[作者简介]张永丹(1982-),女,汉族,黑龙江肇东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信用管理。
社会信用体系也称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或国家信用体系。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健全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通过刺激消费需求,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健全市场经济机制,大力发扬诚实守信优良传统,加强社会管理创新,能够促进全民道德水平的提升,使城镇经济协调发展,国家总体竞争力得到加强,从而带动全社会文明发展。黑龙江省致力于打造制造业一线城市和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离不开金融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一、黑龙江省信用体系建设现状
(一)黑龙江省信用环境逐步改善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对全国信用体系建设作出了总体规划,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实施了一批基础性的利民工程,如信用代码统一、建立信用账本等。各地也相应制定了违背信用的惩罚措施,如对“老赖”的种种限制,通过信用黑名单等方式来提高信用水平,营造了守信者处处方便、失信者层层受阻的外部环境,提高了百姓对信用的认知和重视程度。
(二)政府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
2007年,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始运行,下设公务员诚信信息网、企业信用查询平台、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与信用信息共享专栏以及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信用信息查询平台5个子平台。截至2015年末,归集了全省40多万户企业、160多万个体工商户、1700多个社会组织和30余万名具有执业资质人员信息,各类数据指标达172类2020项。实现了7个地市、30个部门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并与辽宁、浙江、深圳、福建、成都、宁波等省市实现了联网互查。平台共享信息通过“诚信龙江网”对社会公众开放,单月最高访问量达到200万次以上,在政府协同监管、商务合作、企业融资贷款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黑龙江省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虽然黑龙江省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诸多成绩,各地政府、金融机构及相关部门为解决失信问题采取了针对性的管制措施,但面对新时期金融形势的变化,由信用引发的各类问题依然存在。
(一)法律法规不完善
经济发达地区均以信用法规制度为保障。黑龙江省经济发展程度较沿海城市相对滞后,还没有健全的信用规范制度,现有的信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已无法满足龙江经济发展,虽有信用惩罚措施,但人们的信用意识普遍不高,措施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对失信行为没有形成强有力的约束,惩罚力度较轻。尽快建立龙江信用体系机制,要从完善龙江信用法律法规制度入手,用法律的武器来保障信用体系建设。
(二)信用信息数据有待完善
新形势下,从政府到各金融机构,对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高度重视,但传统思维依然存在,导致在采集信用数据和使用信用数据方面出现各种问题,很多信息未达到公开透明,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内容单一,个人无法通过查询系统获得相关信息,政府部门更多的是充当管理者而不是服务者。同时,信用信息数据监管还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任重而道远,客户对自己的信用信息是否外漏心存疑虑,对于信用信息的使用信心不足,无形中加大了信用信息不准确性,导致失信行为普遍存在。
(三)信用咨询评估机构缺失
近年来,龙江经济快速发展,在追求效益的同时,市场中存在各种形式的失信行为。现阶段,黑龙江省并没有高质高效的信用评估机构,取得信用评估资质的机构凤毛麟角,有权威性和影响力的评估机构几乎没有。特别是缺少针对中小型微利企业和百姓个人信用的机构。导致信用活动中各主体无法真实、客观的体现,企业信用或个人信用没有正确的展现形式。企业没有增加信用管理的概念,加之部分中小型微利企业经营情况不佳,出现了个别企业“这个月开业下个月消失”的情况,信用评价形同虚设。
(四)信用教育与培训缺失
完善的信用制度和信用理念入脑入心,离不开教育和培训。黑龙江省的高等院校,包括国家重点院校,对信用管理的教育重视程度较低。目前,只有哈尔滨金融学院一所高校开设了信用管理课程。如何培育信用管理专业人才,树立信用管理意识,丰富教学方法手段,加强相关师资队伍建设,迫切需要教育工作者献计献策。
三、加快黑龙江省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
(一)积极探索金融创新方式
黑龙江省应积极对接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在深入实施“龙江丝路带”建设过程中,积极在金融高新区和免税区搭建“信用为本”平台,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金融改革作榛础,重点突破“信用”环节,政府、金融机构、企业要高度重视信用文本在金融创新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冲破信息信用数据等瓶颈,用共享、开放和融合的方式,着力打造“金融信用示范区”,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努力打造全国金融创新示范区。
(二)充分发挥政府在各部门信用信息合作共享中的主体作用
政府要围绕企业需求,完善一站式服务机制,增加政企之间的互动,有针对性地提供专业化服务,提高信用指数,减少融资困难。在“互联网+”时代,信贷市场、保险市场和证券市场结构不平衡的问题普遍存在,跨部门共享是大势所趋。中小企业融资难,需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推动各部门之间合作共享。优化各部门之间共享信用的环境,助推金融经济发展。一是加强政府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交流;二是加强金融机构内部各单位的合作;三是加强政府金融部门企业之间的配合。
(三)进一步在金融机构完善信用评价体系
在加评价体系建设过程中,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作用,完善企业客户诸如贷款信息、交易信息和综合信息等多方面的指标评价体系。借鉴国外经验,搭建信用评价模型,研发科学高效的客户信用评价系统,通过评分、测评等方式,真实准确地体现客户的信用情况,形成信用报告。信用评价体系,要与信贷管理、风险管理等机制互相依托、形成科学高效的有机整体。
(四)完善信用激励和奖惩机制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用法律武器规范各类失信行为。金融部门要鼓励客户重视信用,建立健全信用激励惩罚体系,提高信用交易中的主体违约成本,降低信贷风险,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工程,对于信用等级高的客户优先贷款,简化审批程序,并给予政策和资金上的倾斜,最大化地支持信用好的客户。对信用差的客户,加大惩罚力度,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贷款,帮助失信者树立正确的信用理念,逐步改善信用环境。
[参考文献]
[1]吴晶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时代所需[J].征信,2015(2).
[2]韩家平.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涵与外延[N].中国改革报,2014-7-28.
[3]叶湘榕.中国模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创新与挑战[J].创新,2015(4).
[4]冯海平.张家港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5.
[5]张文清,齐敏,包宏志,赵海容.关于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N].中国经济时报,2015-06-26(010).
关键词:中小企业 信用管理 体系建议
中小企业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它们在构建和谐社会、推动自主创新、扩大就业、活跃市场、增加收人以及改善我国经济贸易结构等方面起着大型企业难以替代的作用.然而,近期我国一些中小企业特别是外资中小企业高频率地暴露出一系列信用缺失现象,如金融诈骗、恶意逃债、合同违约、债务拖欠等,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深人研究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按照市场经济本身的规律要求,构建完备的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对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构建完备的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和顺利发展的基础和前提。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中小企业为了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只有健全信用管理体系,才能保证以信用交易为主要市场交易手段的成熟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才能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
(二)有利于提高我国中小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快速融入世界经济体系
我国加人WTO后,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逐步连通为一体,在国际贸易中,守信用的企业必将得到长远的利益,不守信用的企业必将被淘汰。同时,完备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将有利于把“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地结合起来,有利于扩大开放领域、优化开放结构和提高开放质量,完善内外联动、互利共燕、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形成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
(三)有利于政府执行经济管理职能,提离政府决策科学化水平
完备的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能够使政府有关部门便捷及时地获取中小企业资信和经济信息,不仅有助于贯彻、执行政府调控目标和经济发展战略,而且够实现政府决策建立在准确的市场信息基础之上,及时地制定和调整政府发展中小企业的相关政策,实现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动态化。
(四)有利于提高社会信用管理水平,节约社会交易成本
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能够最大程度上满足各交易方和利益相关者对信息的需求,改变各方信息不对称的现状,合理地配置资源,实现公平、公正地市场交易,极大地促进社会信用管理水平的提高,有效地遏制一些人在交易中通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谋利的行为,从而有效降低市场交易的风险,节约信用交易成本。
二、我国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信用建设最大的问题是尚未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进而影响到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具体来说,我国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小企业信用管理运行的法律环境差
我国针对中小企业制定的法律仅有一部《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需要相对完备的法律作保障,从征信、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以至失信行为惩罚等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全过程都需要专门的法律与其对应。与美国、欧洲一些国家相比,我国的信用立法还比较落后,国家层面尚没有统一的有关社会诚信管理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这便得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基础薄弱。
(二)“第三方征信”制度不健全,信用中介机构执业不规范
发达国家在建设信用中介机构方面一般采取“第三方征信”制度。“第三方征信”制度,即在银行和个人作为当事者之外,由“第三方”即中立机构组建社会征信机构。我国信用中介机构建设刚起步,中介机构执业不规范,“第三方征信”制度不健全,有些信用评级机构违背诚信公正的规则,不顾实际情况,以经济利益至上,迎合被评级对象的要求尽量把信用等级评高,致使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得不到科学、合理地评估,造成中小企业信用建设的动力不足。
(三)中小企业信用数据的市场开放度低,正常获取信用数据途径不畅通
我国征信数据分散在银行、工商、税务等多个部门,而且部门之间彼此不能完全实现数据共享,互通有无,加之信用数据的市场开放度低,缺乏统一的检索平台和社会共享机制,信息获取途径的人为和天然阻碍是导致信息弱势方上当受骗、失信者能频频得逞的客观基础。
(四)中小企业内部缺乏基本的信用风险控制和管理制度
企业内部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是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有机构成部分。我国中小企业普遍缺少甚至无专业的信用管理人员,不注重内部信用制度建设和践行,导致信用管理混乱,自律性不强,由此带来因授信不当导致合约不能履行以及受信企业对履约计划缺乏管理而违约的现象频繁发生。
(五)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
我国至今没有专门的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体系,政府也没有形成对信用行业的监督管理系统。大量处于罪与非罪、刑事与民事、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失信行为,往往得不到明确的界定和及时准确的惩罚,失信成本过低而获利过大,导致失信者侥幸得逞的心态恶性膨胀。再者,我国失信惩罚机制还没有建立系统的信用联防网络和运行机制,失信者的“黑色记录”得不到合法搜集和有效传播,造成了守信成本高、失信收益高的结果。
(六)杜会对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认识存在严重偏差
关键词:诚信体系 信息化 电子政务 哈尔滨
市场交易以诚信为前提,更多地表现为信用关系,现代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重要基石,是建立和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保证。因此,建立统一、和谐、公开、高效的社会诚信体系,能够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和监管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率,能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发展。
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需要信息化的推进。信息化是指人们凭借现代电子信息技术等手段,通过提高自身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的智能,实现信息资源高度共享,推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乃至人们自身生活方式变革的过程。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需要应用信息技术构筑平台系统,传递信用信息,提高诚信体系的管理效率,不断整合信用信息,共享信息资源,实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运行稳定。可以认为,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过程也是信息化推进的过程。在目前的建设进程中,避免行政管理上的分割局面,实现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也是信息化在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过程中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哈尔滨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诚信体系按主体可分为政府诚信体系、企业诚信体系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政府诚信体系,可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强政府监管力度;建设企业诚信体系,可以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建设个人诚信体系,可以规范公民行为,促进社会生活服务项目的开发。从目前哈尔滨市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情况来看,政府诚信体系建设的进展较快,而企业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相对发展缓慢,这是未来哈尔滨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点。
哈尔滨市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虽然有了一定的基础,但在建设的进程中,也发现了诸多问题。
⒈信用信息资源分散,缺乏统一管理
信用信息的来源分散在政府的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和银行系统,其取得和应用都要求符合政策法规和部门的制度,目前没有一个能够在遵守这些政策法规和部门制度的前提下,将这些信息进行统一管理的部门,因此,无法实现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
⒉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不一致,评估结果不具有广泛性
目前哈尔滨市掌握信用信息的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都有各自对信用信息的评价办法,如税务部门按纳税信用等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信用等级;工商部门参照“金信工程”信用体系标准将企业分为A、B、C三类进行分类监管;银行系统则根据企事业单位是否有逃废、拖欠其他单位债务等行为而决定是否授予“诚实守信单位”称号。各部门缺乏一个协调统一的评价机构和评定办法,一个企业在一个部门评估的结果在另一个部门可能会不同,因而信用评估的社会价值不能实现。
⒊网络平台分离,网络结构分散
税务、工商等各部门都建有自己的专网,网络相互隔离,分别管理,形成“信息孤岛”;缺乏将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的平台,无法有效地利用信用信息。
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由专门行政部门对信用信息资源的采集、评价、进行统一管理,约束税务、工商、银行等信用信息的提供部门上报、评估信用的行为,统一开发、利用全市信用信息资源,以信息技术手段促进诚信体系中资源的整合,实现诚信体系中信用信息在社会范围内共享。
二、以信息化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条件
哈尔滨市近几年加快了社会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进程,为以信息化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了基础设施;加之
国家宏观层面的支持,为哈尔滨市以信息化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了充分的条件。
⒈物质基础
近年来,哈尔滨市经济总体运行健康平稳,企业经济效益不断提高,企业参与市场活动能力不断增强;居民可支配收入不断增长,预期收入随之增加,社会对超前消费的愿望有所增强;信用交易作为市场经济的一种交易方式,目前对其产生的需求明显大于以前。这为哈尔滨市加速以信息化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了物质基础。
⒉技术保障
自2002年启动了《“数字哈尔滨”规划》编制工作以来,哈尔滨市在“数字哈尔滨”的建设中不断取得突破性进展,信息技术不断进步。2004年相继完成和不断完善“数字哈尔滨”基础空间信息的获取以及专业信息空间化工作;空间信息与属性信息的整合以及空间信息仓库的建设;重点行业进行“数字哈尔滨”应用服务系统的开发工作;“数字哈尔滨”应用服务体系的后台支持平台的开发;信息技术的开发、应用不断向高水平迈进。这为哈尔滨市以信息化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了技术保障。
⒊其他城市的经验
我国有部分省市已经在前几年就开始了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并取得了许多可供哈尔滨市借鉴的经验。如上海、深圳等开展工作较早的城市专门制定了政府规章,颁布了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评估管理办法,实现信用信息的统一管理;北京、浙江等省市还形成了汇集工商、税务、质检、银行等10多个部门企业信用信息的系统,正在建立统一的信息查询平台。这为哈尔滨市以信息化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了经验。
三、以信息化推进哈尔滨市诚信体系建设的建议
哈尔滨市作为国家的老工业基地、农业大市,有独特的城市发展模式,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中不能完全照搬上海、深圳等城市的建设方式,而是应该既借鉴其他城市经验,又结合哈尔滨市实际情况,探索符合自己城市特色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⒈成立专门的政府部门对信用信息资源进行管理,再逐步过度到第三方管理
市场经济是以需求为导向的经济,信用产品的需求要求经济有一定的发达程度。诚信体系建设得较快的城市,其经济发展程度都相对较高,经济的高度发展产生经济金融化;而投资和融资渠道增多,又增加了经济主体对外界的依赖,促进社会资产的信用化。经济发展较快城市的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技术应用也较为普及,使得信用信息获取、传递的速度明显加快,信用需求的成本降低。所以经济的高水平发展对信用产品产生大量的需求。而哈尔滨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表现在信用产品的需求上,不能快速形成大量的有效需求。所以哈尔滨市只能逐步先由政府对信用市场进行培育,待其成熟后再由市场运作的第三方管理,而不能像上海市那样过早地成立资信有限公司。
⒉完善相关机制,确保信息化推进诚信体系建设顺利进行
以信息化推进哈尔滨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顺利实现还要以相关机制的形成为条件。一是信用公开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等,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基础上,逐步实行信用公开机制。二是信用产品供求机制。在诚信体系建设的初期,会出现社会信用产品的需求不足,因此增强公众对信用产品能够减少交易风险的意识,培育和形成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三是信用的奖惩机制。信用管理部门通过管理,严格关注有失信的市场、单位和个人,加强对失信行为进行披露和曝光的力度。
⒊相关部门信息资源整合是以信息化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的前提
首先,要实现全哈尔滨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包括合法采集信用信息、统一标准评价信用信息、权威性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包括政府内部各部门信息资源共享,政府与社会公众可开放信息资源共享。通过信息化手段促进社会失信惩戒制度和信息公布制度的建设。将政府各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及银行系统所掌握的社会信用信息进行整合,由专业部门统一管理社会信用信息,对其进行合法采集、标准评估、权威,使社会信用信息充分共享。利用完善的信息网络,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自主申报制度。利用网络传播范围广、时效性强的特点,对信用信息进行公布,特别是对失信行为进行公布,发挥社会诚信体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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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杜金富,张新泽.征信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
袁忠,男,1960年生,哈尔滨市信息中心网络部副主任,高级工程师。
关键词:信用;信用制度;和谐农村
农村和谐发展是中国社会和谐、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和谐农村构建的主要问题之一是由于农村信用制度缺位而引发的经济社会问题,所以,构建农村信用制度,打破农村信用制度瓶颈,是构建和谐农村的关键。
一、信用是农村和谐发展的基础
信用,包含宽泛的道德层面的渗透到社会大众及各领域,集文化、思想、行动于一体的具有高度的“大信用”,是信用的“本”,也包括经济层面的应用和表现的有形的“小信用”,是表象化的“标”。社会和谐就是社会中经济和谐、政治和谐、各阶层群体和谐的综合。
(一)信用道德是和谐农村构建的本源
信用道德是追求信用的最高境界,是信用的高级形态组合。诚信是由诚实和信用构成的,两者之间有三种组合,并衍生出不同信用文化:第一种组合是行为主体既诚实又恪守信用,构成信用的高级形态,是和谐农村构建的本源;第二种组合是行为主体能按契约恪守信用但不一定诚实,这种行为组合通过契约规范经济行为主体,使经济活动能有序进行;第三种组合是行为主体既不诚实又不恪守信用,这种行为组合是任何社会所应唾弃的。和谐农村构建的本质是要求行为主体之间既诚实又恪守信用。从本质上讲,信用道德反映的是一种社会机制,是社会文明程度的象征,早已成为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被民众奉为普遍遵行的行为准则,已成为维系邻里和睦、农村和谐的纽带。
(二)信用契约是和谐农村构建的基础内容
信用契约是指行为主体能按契约恪守信用但不一定诚实的行为,是市场经济的特征,是和谐农村的基础内容。农村经济和谐是指农村各种经济主体、经济格局、经济关系等经济要素能和谐地发生、发展、循环和更新。其内容包括:农村财产关系的和谐,逐渐消除存在的农工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歧视”,运用“混合所有制”的新型财产组织形态来包容和整合不同资本的和谐发展;农村经济运行的和谐,关键是实现市场主导与宏观调控的结合,既要尊重市场主体的选择,又要改进宏观调控方式,增强预见性和科学性;农村经济发展格局的和谐,缩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存在的不和谐或冲突,探索这些因素之间的“内在通道”,真正从“板块式拼接”走向“胶体式统筹”。
(三)信用体系是和谐农村构建的基础工程
信用体系是由信用主体、征信机制、信用市场和失信惩处机制等内容组成的制度安排的综合。通过信用体系的制度安排来规范农村市场经济主体行为,从而诱发农村信用道德的形成,使和谐农村得以构建。
二、和谐农村构建中存在的信用问题
(一)新农村建设中信用问题突出
新农村建设的内涵可以归纳为建设小康村、文明村、生态村、和谐村。新农村建设中应该把以诚实守信的信用建设摆到突出位置,一些地方乡村信用缺失问题比较严重,人与人之间不讲信用,这种现象已成为引发许多问题之要害,也是许多问题不能开解的重要原因。比如,新农村建设的大量资金是属于国家的转移支付,有的属无偿调拨,有的是借贷,假若人们不守信用,把下拨资金挪作他用或过期不还贷,那么,就会影响新农村建设。只有县乡村的领导干部带头讲信用,就会给农民群众带好头,信用之风会在农村劲吹,信用之力会给农村注入动力。
(二)农民负担与农村信用制度缺失
部分地区农民负担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基层政府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财政困难,而其主要原因是农村缺乏一个完善的信用制度。在信用支持缺乏的情况下,若要做点事情,只能通过摊派、集资等加重农民负担的办法来解决资金问题。例如,农民需要有一条高等级的公路通到家门口,上级政府说:修路可以,但是不能加重农民负担,不能集资。若上级政府能够借鉴国外通行的做法,能在农村建立起一个完善的信用制度体系,使得农村基层政府能够用多种信用工具和手段解决他们所面临的问题,农民的负担才会真正减轻。
(三)农村不稳定与农村信用体制不健全
据调查,目前农村非常需要信贷支持,一般的农民无法获得生产所必须的贷款,绝大部分金融机构都把银行贷款发放给了城市企业。这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农民把自己的血汗钱存入银行,农民自己需要借贷发展生产或创业,但却难以得到贷款,有的只好向黑市借高利贷,付出很高的生产或创业成本。农村信用制度不健全是目前农村创业难、企业债务上升、农村信用较差、不稳定因素增加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信用制度缺失导致融资难,资金短缺成为农村产业培育的瓶颈
资金短缺是制约农村产业集群中企业发展、壮大的瓶颈。农村信用环境较差,守信者的激励、失信者的惩戒机制尚未建立起来,特别是在农村产业培育的前期,资金瓶颈的制约作用显得更为突出。如何突破农村产业培育中的融资难问题,信用制度的构建是其核心要件,诚信缺失已成为农村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大量同类中小企业之间的竞争行为,有的企业只求获取订单数量,不求产品质量,即使企业做成了生意,也无法保证货款的及时回收,导致企业间互相拖欠货款;面对激烈竞争,不少中小企业还存在着合同欺诈、虚假报表、价格陷阱等。资料显示,近七成农村中小企业不到五年就夭折,专家认为,信用缺失是这些中小企业“短命”的主要因素。
三、和谐农村的信用制度建设措施
在构建我国和谐农村的进程中,农村信用制度措施:
(一)加强建设农村信用体系
大力推广“信用农户、信用企业、信用乡村”制度,积极改善农村信用环境,打造优质金融生态县、生态乡、生态村。
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村的信用体系建设尚处于空白状态,只有少数国有商业银行在各自系统内部进行农村客户信用资料的征集,自行制定一套信用评估制度。这样的结果是信用资源浪费、重复征集信用资料、资料不全面、信用评估不完全客观、各自为政难以对失信者起到惩处效果。在农村信用体系建立起来之前,先期推广“信用农户、信用企业、信用乡村”制度,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创造条件。农村信用体系主要应以县域为基础,县域信用体系是农村信用制度的基础载体。各县域因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均衡和差异性,一时难以在全国建立一个统一的信用体系,此时,可在自己县域先行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同时,结合全国、所在省的信用体系建设步伐,逐渐融入各省信用体系直至全国信用体系。如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2006年1月份开通运行,目前已经有3.4亿人的个人信用资料被收录,各县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可以融入这个基础数据库中去。若还没有条件共享信用数据的县域,则各县可先建设自己县域的企业和个人的基础数据库,实行县域内信用资料的联网运行。
(二)县域信用体系的建设思路
首先体现在法律法规的保障上,其次是信用体系的建设环节上。可归纳为:
成立县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县域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法》等文件和法规。
信用征信机制:就是从各个职能部门征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资料。先在金融、工商、税务等各部门建立信用信息的征集系统,然后整合各部门之间的信用资源到县信用信息征集中心。以县信息中心的网络为技术平台,建立覆盖全省范围的信用信息征集系统。
信用产品生产机制:就是把征集到的信用资料形成信用产品。鼓励社会力量创办信用中介组织(经营性的),制作企业信用报告、评定企业信用等级、调查企业主资信、查询员工信用状况。
信用产品交换机制:就是构建信用产品市场,让信用产品进行交换。如工商注册、银行信贷、员工聘用、业务交易等都要求提供信用报告或信用资料。
惩戒机制就是运用信用制度本身的内在机制对失信者予以惩处,违法者予以法律制裁。前者是指经济约束,使守信者丧失其经济生命;后者是法律制裁。
选择“政府搭台、市场唱戏”的信用运行模式。欧洲以政府为主导模式,美国以市场为主导。根据我国实际情况,选择欧洲模式并加以改良,可能更符合我国的实情,如上海、温州等地。这种改良后的欧洲模式值得我们在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借鉴。
信用体系建设路径。在我国各区域的信用制度建设实践中,有两条选择路径:一是以个人信用建设为切入点,在此基础上建设企业信用制度,此时,个人信用数据的征集更为重要,这一路径较适合于上海、深圳等经济较发达的区域,因为市场经济活动已覆盖大多数人的日常活动中;二是以企业信用建设为切入点,在此基础上建设个人信用制度。但企业信用数据的征集更为重要,因为市场经济活动主要集中在企业经营活动中。
强化政府信用的保障作用。“政府信用是保障,个人信用是基础,企业信用是深化和扩展”。政府带头讲诚信是任何社会信用制度得以构建的前提,否则,信用体系建设只能是纸上谈兵。
(三)建立县域中小企业信用互助担保联合体
信用互助担保是一种由非政府组织召集的一批人为其成员的贷款申请提供共同担保。此方法是意大利金融界与中小企业密切结合的一个创举,也称为“担保联合体”或“互助担保社团”,是非盈利担保机构。各县域的中小企业信用互助担保联合体,可由县商会牵头组建。其职责是通过向金融机构提供集体信用担保,帮助会员企业得到以自身资产无法获得的贷款,同时也可为会员企业提供联合担保。范围包括为会员企业从银行、金融投资公司和其他金融信贷机构获得短期、中长期贷款,提供包括汇率风险在内的集体担保,同时也帮助会员企业发现风险资本;为其他关联担保联合体提供共同担保或者追加担保;为改善会员企业的经济金融状况提供相关服务;为会员企业在县内外的金融管理机构办理退税提供担保。互助担保联合体的融资形式很好地融合了中小企业自身的资金,通过集体的力量满足单个企业的资金需要,成为企业融资自救的典范,这种方式在意大利取得了巨大成功,为中小企业融资找到了一条具有很强生命力的融资道路。
(四)探索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制度,将保险制度与借贷行为挂钩
创新性的由政府出资组建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司,其业务:一是办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二是为信用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的基础贷款。保险公司为企业向银行的借贷提供保险,若借款人出现未按时还贷时,保险公司予以理赔,同时,该借款人也被列入黑名单,失信行为被记入信用数据库,不但要被追究还款的法律责任,所有金融机构将不再提供任何融资机会。
(五)整合农村信用资源,建设立体的农村金融体系
当前,农村信用社几乎成了农村金融市场上唯一的“正规军”,为鼓励农村金融机构的适度竞争,应允许设立县区范围内的社区股份制金融机构,支持发展以村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的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这种组织的资金融通限定在当地村或生产合作社成员之间进行。民间信贷是农村融通资金的传统方式,现阶段仍然是农户之间资金互助的重要手段。因此,农村金融体系应该是: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小额信贷组织+资金合作组织+民间信贷。
农村信用制度建立是一个任务重、意义大的时代课题,应深入探索和实践,要站在战略高度洞悉其对新农村建设、和谐农村构建所带来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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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施工项目经理;职业信用;措施
一、引言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施工项目经理不仅肩负着按质按量完成建筑工程的重大责任,还承担着项目团队自身的建设任务;对外代表公司与业主及分包单位进行沟通处理合同有关的事项,对内全面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是工程项目的直接领导者和组织者。因此,作为建设工程的核心人物,项目经理对项目管理的成功与否有决定性的影响。当前我国建筑行业信用体系不完善,特别是在项目经理职业信用存在严重危机。因此,加强施工项目经理的职业信用管理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职业信用是指受信人从事某一职业时,在遵循职业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在履行职业行为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关于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各个方面素质的综合记录和评估,重点体现在个人对工作所负责任的承诺和遵守[1]。项目经理的职责是成功的管理好建设项目,其职业信用可以从职业资质和个人信用两个方面考虑。
二、施工项目经理职业信用现状及原因分析
本文选取了重庆市若干个在建工程的施工项目经理作为研究对象,采取调查问卷的方式进行研究。鉴于监理处于独立、公正的第三方地位,以监理作为问卷调查的对象,从监理的角度来看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能力与项目成功间的关系。
(一)职业资质方面
关于职业资质,施工项目经理的技术能力,协调能力和领导能力是项目成功管理的重要因素。在实际调查分析中发现,施工项目经理一般都具有较扎实的技术能力,而协调能力和领导能力相对较弱,其中部分项目经理与监理单位、业主、设计方沟通合作存在一些问题;不能向下属员工适当授权,影响施工进度,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不能够有效激励下属员工,抑制了员工的积极性;在存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与施工现场的其他单位协调沟通能力一般。这些都是影响项目经理职业能力的重要因素,如果不加以改善会影响到职业信用的评级。
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
(1)职业资格的考察方法单一,目前我国缺乏有效而权威的职业资格评判标准;
(2)职业资格的管理过多依靠政府,没有形成行业权威;
(3)缺乏继续教育的鼓励和监督机制[2]。
(二)个人信用方面
关于个人信用,在实际调查中也发现一些问题。在市场行为方面,经常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情况;工程质量方面,未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或偷工减料;安全生产方面,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无专项施工方案或方案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或不按专项方案实施;文明施工管理方面,建筑材料及施工机具未堆放整齐,建筑垃圾清运不及时,堆积严重;此外,还有部分项目经理存在行贿受贿等违纪情况。这些违法违规行为都严重影响了项目管理的成功。
施工项目经理信用体系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
(1)施工项目经理普遍存在信用意识不足,自律精神缺乏的特点。
(2)缺乏全国统一的建设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平台,没有建立信用监督与管理体系。
(3)关于项目经理信用的信息收集、标准制定、评价结果、不良行为记录和失信惩戒缺乏统一,建设的信用体系很不完善。
三、措施及建议
(一)建立基于业绩认证的项目经理职业资格认证体系
世界许多国家正逐步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改进从业人员素质,提升行业竞争力。结合国内实际,可借鉴英国成功经验,建立施工项目经理职业资格认证体系,该认证体系通过对申请者收集的证据资料册(来源于所承担的工程)进行评估以判断其是否达到职业资格标准,同时在评估过程中能力得以提升,评估过程采用目标控制理论中的“三阶段理论”和PDCA 方法[3]。
(二)加快推进施工项目经理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施工项目经理信用档案数据库。该数据库是反映施工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中信用行为的综合记录。主体信用信息系统由个人身份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统计及评估信息构成。其中,个人身份信息包括项目经理自身的基本状况;良好信用信息包括项目经理获得的各类荣誉称号等;不良信用信息包括违反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劳动用工等行为及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统计及评估信息包括对项目经理信用做出的评价信息[4]。
四、结语
本文从职业资质和个人信用两方面出发,找出了目前项目经理职业信用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借鉴外国成熟的管理经验,建立基于业绩认证的项目经理职业资格认证体系;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及时整理对不良失信行为的处罚记录,并及时上网记录,为诚信评价提供信息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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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征信业发展 征信管理条例 监管 信息共享 人才培养
一、加快征信业发展的重大意义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加快征信业发展能打击失信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群众权益;加快征信业发展,有利于加强银行信贷监管,培育新的信用文化,维护经济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二、我国征信业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征信业从20世纪80年代起步,主要从事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信用担保等征信业务。征信机构和征信业务不断扩大,征信市场已经初具规模,但征信业在发展中也遇到很多问题,如社会信用制度供给不足、信用立法处于短缺、信用机构竞争无序等,信用法律法规的缺失也制约了我国征信市场的发育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正常发展。目前征信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征信法律制度落后于征信业的发展,征信体系建设与法律制度不成体系。加强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有完备的信用法律体系作保证。对信用机构的设置、信用管理体制的模式、信用行为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征信业务的监管、公开信息的共享、信用产品有效需求的培育,对政府、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商业银行以及其他社会主体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地位、权利与义务以及失信行为的法律责任等都没有相应的法律,需要立法做出明确的规定。例如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尽管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诚信守法的法律原则,在《刑法》中规定了对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处罚,但都缺少与信用制度直接相关的立法。征信业涉及众多敏感信息,由于法律的缺失,当征信机构处理时,无法可依,制约了征信业的发展。
第二,对征信业缺乏有效监管。现有征信企业无完备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约束。市场竞争无序、征信服务不规范,评级机构数量多规模小,竞争激烈。为使效益最大化导致短期利益行为,以价定级,以价评分,影响征信业的公信,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无强有力的监管手段和惩罚方法。
第三,征信市场信息不能共享。在征信活动中,征信机构作为独立第三方,采集、整理和分析企业以及个人信用信息,并为信用交易的开展提供信用报告等信息服务,其中,信息采集是首要环节。在我国,信用信息分散在各个部门、行业和机构,各个行业间壁垒森严,信息采集成为征信机构的困难问题,征信体系建设的核心和基础就是要实现信用信息充分共享。然而,随着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信用信息共享所面临的困难问题亟待改善。
第四,征信产品市场需求不足。目前征信产品市场需求方主要企业发债需要评估以及金融系统信贷需求,产品需求单一,缺少外部推力。
第五,征信机构的竞争力和影响力有待进一步提高。虽然目前征信机构数量众多,但普遍规模较小,发展不平衡,公司治理结构不尽合理。征信机构在内部管理和人才培养方面,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征信机构的发展需要人才的支持,而专业人才缺乏,投入不足,管理滞后,使征信机构没有国际竞争力。
三、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征信业发展
我国征信业规模和业务不断扩大,但征信业的发展,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显现出迫切要求政府加强对征信业的引导、扶持和管理,以规范和完善征信行业发展。
第一,借鉴国外的模式,建立适合我国现阶段发展特点的征信服务机构。国外有三种模式:一是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采取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为主体的企业征信制度。由政府出资,建立全国数据库,主要以服务金融系统、企业征信管理机构是非赢利性为目的,直接隶属于央行。征信企业登记的内容包括企业信贷信息登记和个人信贷信息登记等。二是美国以市场化的商业运行形式为主体的企业征信制度。市场化方式运作,以赢利为目的。征信行业完全是私有,还存在大量的民间信用管理机构,主要在于联系本行业的征信企业,为这些征信企业提供交流的机会和场所,替本行业争取利益。三是以日本为代表,是银行协会建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征信制度。日本银行协会建立了非赢利的银行会员制机构――日本个人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对消费者个人或企业进行征信。该中心在收集信息时要付费,在提供信息服务时也要收费,以保持中心的发展但不以赢利为目的,会员银行可以共享其中的信息。与之并存发展的还有一些社会化的商业征信企业。发达国家的征信业发展和存在形式都有其历史背景,美国经济高度市场化,各种法律法规健全,每个人从出生就有其社会保险号伴随一生,各种机会都会拒接无信用的人。德国等欧洲国家是以制度管理人,对没有信用的人惩罚严厉,一般不会用失去信用做代价,国民信用意识比较强。我国国情决定我们不能照搬任何一种模式,只能建立适合我国目前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征信模式。
国务院法制办2009年10月13日出台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中国征信中心是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征信机构,负责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中国征信中心是独立的法人,依法对外提供有偿服务,不以赢利为目的。设立征信机构实行特许经营,对注册资本设最低限额限制,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征信机构从事信用报告业务的,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五千万元人民币。条例中也明确了公布后实施行业整改时限,这与行业现状有一定的差距,一般都规律小,对现有征信服务机构也是考验,若按条例实施前期准备没有做好,征信服务市场可能出现断层。
《条例》中有注册资本金限制,但出资人身份不被限制。中国征信中心作为征信监管部门设立的征信机构,对外提高有偿服务,不以赢利为目的,信息资源无偿获取,没有竞争,不利于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不利于为信息需求者提供及时高效的服务。
征信产品定义为公共产品属于政府服务的范围,征信机构应有政府出资,为社会提供咨询服务定义为商品;它应是一种特殊商品,对于提供征信产品的机构应该有严格限制,特别是对于当前我国信用体系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信用信息源大多在政府机关金融机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征信服务机构作为中介采集信息没有任何公信力做支撑,只能凭各自的关系去获取,不利于公平竞争。《条例》中对设立征信机构注册资本设定限额、特许经营等要求是基础,前期政府应参入指导、扶持其发展,待征信市场法制法规健全,征信业框架已经形成,企业能健康可持续发展,再推入市场商业运作。
第二,信用体系健康发展,立法必须先行。这次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美国这样发达国家在征信业监管方面也暴露出了很多独立性不足、内控制度不严、市场垄断、权力滥用等问题,更加凸显了征信业在维护金融稳定,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我国征信行业而言,加快立法进程、加强对征信业的有效管理已成为确保征信业和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制定是我国信用行业发展的里程碑,填补了我国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空白,对我国征信业的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制度的建立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对政府、企业信息的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实现信息共享、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受侵害等都需要法律法规完善,加强我国征信法制建设依然任重道远。
第三,提高征信市场监管的力度和效率,征信业运营和监管分离。《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征信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防止征信市场失灵要求政府干预,但政府干预过度反而又会使征信市场发展受限制。对征信市场的监管主要是防范金融风险、净化金融和社会信用环境。为了提高监管的力度和效率,对征信业的运营和监管应实行分开管理,对征信市场的监管应重点把好四道关口:对征信机构准入和退出审批关;对征信机构高管人员审定关;对征信机构违规惩戒关;对征信机构业务风险检查关。
第四,共享征信信息产品数据,以免浪费资源。建设征信体系,首要任务就是要实现信用信息的充分共享,只有这样,征信机构才能够采集到各类信用信息,并提供高效服务,从而推动信用交易的顺利进行。法律法规应明确地方政府、行政单位、行业组织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以及进行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的空间,在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基础上,征信系统之间、征信系统与其他信息系统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同时降低信息采集成本,共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五,政府引导信用市场需求,征信服务机构不断创新。征信业作为信用服务中介行业赖以生存的基础就是市场对信用产品有需求,目前我国对使用信用产品的领域还很少。前期市场发展不完善,政府应该给予指导和扶持,可以考虑在项目审批、特殊人才聘用、资质认证等工作中,推广使用专业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产品,扩大对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征信机构不断创新满足市场对信用产品的多种需求。
第六,以征信为契机,多渠道培养信用管理专业人才,调动全社会力量,构建和谐守信社会。一个行业要发展,人才培训是基础。信用管理是跨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企业管理等学科的一门应用型交叉学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人员也是征信行业急需和企业经营管理不可或缺的人才。信用管理师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列为新职业之一,适当放宽报名条件,但考试过关严格要求,实行“宽进严出”,普及全民信用知识,培养全民信用观念。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完善征信业的法律法规已迫在眉睫。征信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国家法律和政府监督的作用有机结合,保护守信者,惩罚失信者,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各部门、监管单位、征信业的共同努力,在全社会范围里形成诚实守信的风气,构建和谐文明的社会。
【参考文献】
【关键词】信用管理 中小企业 重要性 对策
一、建设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意义
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对中小企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可以促进中小企业开拓更加广阔的市场。当市场信用环境良好时,中小企业可以利用两种方式发展市场―现金销售和赊账销售,赊销方式可以扩大市场占有率,进而提高销售量。其次,可以促进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以及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有助于中小企业获得更多的信贷供给。再次,可以减少企业的交易成本。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企业的平均信用交易成本为14%,较美国高出11%,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企业信用管理造成的。最后,可以降低交易风险。信誉良好的企业在市场博弈过程中占据有利位置,中小企业可以通过确定交易对象的信用记录来降低交易过程中的风险。
二、我国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信用意识未形成,信用需求不强烈。
在经济活动中,人们因为计划经济的影响并未准确的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举个例子,有些地方政府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对本地的假冒产品采取默认的态度,拒绝接受外来检查。这种不重视诚信的做法很难使经济得到真正的发展。因为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中,没有诚信准则,就不能很好的对现有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进而导致对产品需求的减少。
(二)社会信用管理立法建设滞后。
要想做到社会信用管理,就必然要征集个人和企业的数据,这就涉及到了隐私权的问题。当信用法规无法硬性约束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时,某些失信者就会利用这一漏洞,为自己谋福利,进而导致中小企业信用机制的恶化,甚至会完全不顾诚信规则。许多国家都对征信数据的采集以及使用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例如,美国颁布了17项关于社会信用的法律法规,欧洲各国也相继提出了约束社会信用的法律法规。我国近些年也出台了一些相关法律法规,《担保法》和《个人信用实名制》等等,但是,这些大多属于各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无法形成完整的体系。
(三)中小企业自身信用管理未开展。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大多数中小型企业内部并未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由于缺乏信用管理机构,没有人员管理企业信用方面的问题,这就直接导致了一些因为诚信导致的违约现象的发生。更为严重的是,企业并未明确的了解合约客户的信用状况,这就可能会导致最后的上当受骗。
三、我国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主要对策
(一)明确体制转换期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职能。
在信用体制建设中,鉴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现有的体制转换制度,政府的作用不容忽视。政府的干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信用的恶化,因此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信用市场进行管理。政府应大力推进外在制度的建设,进而促进内在制度的发展,但是切忌直接干预企业内在信用体系的运行。政府还应该加强对信用的约束。首先,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规,如《合同法》和《担保法》等。其次,制定新的条例和实施细则。我国目前的情况是,企业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时,有时会遇到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为了改善这种状况,政府需要为其创建更加健全的法制环境。此外,在中小型企业建立信用体系的过程中,政府应该采取鼓励的态度,并使得中介组织在资信调查和信息咨询上为中小企业提供帮助。
(二)加强信用立法,规范和引导社会信用活动。
信用是一种文化,在信用文化形成的过程中,道德规范和精神文明建设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针对我国目前信用严重缺失的情况,发展全社会的信用文化显得尤为重要。而全社会信用文化的培育,需要相关制度的保驾护航。具体来说,一方面,要建立相关的惩罚机制来处理交易中的失信行为,另一方面,要表彰诚实守信的企业,鼓励守信行为。
在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下,开发国内的信用市场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信用管理人才的需求量更是庞大。保守估计,我国在未来几年内对信用管理人才的需求量将达到50万。然而我国现在面临的窘境是,国内缺乏相关的信用管理教育。国内高校应该根据市场的实际需求提供相关的长期教育和短期培训。
(三)完善中小企业自身信用管理。
信用体系的建立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其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提供了一种保障。因此,中小企业应该重视自身的信用管理。在相关专业人士的指导下,中小企业应该尝试建立信用管理部门。首先,要对所有的原始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全面了解企业的信用情况。其次,因地制宜的制定一些信用政策,这些政策的制定要从实际情况出发,要切实考虑企业自身的具体状况以及客户之间的差异,进而确定合适的授信和受信额度。最后,要明确信用管理的重点,一般来说,重点在事前和事中阶段,企业需要对信用管理进行全程监控,并在此过程中加强风险评估。
四、结语
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的发展应该受到足够的重视。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意义重大,可以促进市场的开拓,促进企业融资,减少交易成本以及降低交易风险。但是,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关对策,首先要明确体制转换期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职能,其次,要加强信用立法,规范和引导社会信用活动,最后,要完善中小企业自身信用管理。
参考文献:
一、我国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现状
所谓电子商务信用体系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过程中,用于收集、整理、查证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相关成员的信用状况,以及由国家、地方或行业管理部门建立的监督、管理与保障有关成员信用活动规范发展的一系列机制与行为规范的总和。因此,一个完善健全的信用管理体系包括国家关于信用方面的立法、执法,政府对征信行业的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等多个方面。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尚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征信体系,而主要由各电子商务企业建立了以应用为导向的形式各异的信用评价和担保机制,客观上促进了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发展。
(一)BtoB的“诚信通”模式
这一模式由阿里巴巴公司于2002年推出,主要用来解决贸易信用问题。网站和中国工商银行、第三方认证机构共同向会员推行这一业务,来保证在阿里巴巴从事电子商务的诚信通会员信用,起到担保和约束作用,并对会员交易信用状况进行积累,建立一套信用评分机制,促进诚信“网商”社群的形成,客观上起到了提高诚信意识、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作用。
(二)BtoC(企业对消费者)和CtoC(消费者与消费者间)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
这一模式普遍被网络交易网站所采用,如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起到担保中介作用,解决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困惑,确保买卖活动顺利进行。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信用积累和评价机制,使信用度成为双方交易的重要参考指标。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将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纳入监管范畴,并向15家企业颁发了营业执照。
(三)信用中介机构模式
信用中介机构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已经发展了十几年并取得了一定成效。2006年,中国电子商务诚信评价中心网(www.ec-trustprc.org.cn)建立,标志着我国网络诚信中介机构建设步入新的发展阶段。网站通过对会员单位真实性、隐私保护及在线商务行为进行评价监督,评选出红标企业、蓝标企业,为网络交易推荐诚信企业,推动了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发展。
二、当前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信用风险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因素
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国内首份《电子商务诚信调查报告》显示,有23.5%的企业和26.34%的个人认为,电子商务最让人担心的是诚信问题。在被调查的4万余名网民中,71.1%的被调查者曾对网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产生过怀疑;62.1%的被调查者声称个人信息曾被在线商家或网站滥用;56.4%的被调查者曾遇到在线购物信息不真实的问题。另有40.9%的被调查者曾遭遇在线服务的承诺不真实或不能兑现的情况,其中36.1%的被调查后认为在线投诉渠道不畅。信用风险已经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因素。
(二)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仍不完善
目前,我国在征信体系建设方面立法仍属空白,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更是严重滞后。一是我国政府虽先后出台多项政策措施,促进电子商务有序健康发展,但并未出台电子商务管辖方面的专门法律;同时,我国社会当前仍缺乏严格的失信惩罚机制,使得电子商务中的失信与欺诈行为经常发生。二是我国目前仍未出台征信方面的法律,对于客户隐私权的保护仅散见于不同法律条文中。事实上,目前我国征信机构在征集企业信用数据时,往往遇到企业商业秘密资料与信用资料之间界定不清的问题;征集个人信用数据时,又往往有侵犯个人隐私权之嫌。因此,在我国现有电子商务信用体系模式下,电子商务网站独立进行信用信息收集、加工,缺乏完善的诚信管理体系,难免出现个别网站为了谋取私利出售客户资料的问题,难以保证客户隐私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信用收集、评价体系存在缺陷
我国当前这种自发性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模式无论在信用收集、评价,还是在结果运用上都存在致命缺陷。一是信用收集、评价体系分散,缺少权威性征信组织。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征信领域仍缺少权威性机构向客户提供全面的网络信用评价方面的产品。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累积、信用状况的评价,均由电子商务网站各自为营、独立操作,导致客户网络交易信息分散、评价指标及方法无法统一,难以对网络客户总体信用状况进行全面评价。买卖双方彼此更多地依赖电子商务网站给出的信用评价结果,从而做出是否可以交易判断,第三方网站的规模、信誉度对交易的达成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二是信用评价机制存在缺陷,数据造假成为可能。各电子商务网站中的信用数据,由于评价体系、评价标准不同,难免出现各种疏漏,导致评价结果失真。如当前大部分网站多以交易成功次数作为信用数据累积基础,并不考虑交易金额、交易内容,导致一段时期内,大量出现利用虚假充值交易快速提升信用等级问题。帮助网络商家快速提升信用等级成为个别人致富渠道,7600元即可快速提升信用等级至皇冠级的网络广告随处可见。这些现象降低了网站评级威信及可信度,对网络交易造成了负面影响。另外,大部分网站要求买方对卖方产品、服务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进行统计公示,但由于评价期限过短,许多客户购买后对商品质量无法进行有效期间内的考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评价的可靠性。
三、推进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
(一)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基本框架
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应采取政府推动、央行负责的工作模式,具体由内部环境建设和外部环境建设两部分构成(见图1)。
1.内部环境建设
内部环境指数据信息的采集、加工、查询和使用过程,主要由数据来源部门、征信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收集数据、加工处理、提供信用产品)、信用产品最终用户构成。内部工作循环过程可参照目前人民银行两大征信系统数据采集加工流程,由设置在不同商务网站的业务数据接口采集真实、准确的商务数据,征信中心首先利用身份证信息查询系统、机构代码信息查询系统对网络交易者身份进行审核确认,然后针对不同类型数据进行数据处理、加工、储存,将加工过的数据汇集到征信系统中进行整合、分析、评估,最后开发不同种类的信用产品,向最终客户提供。最终客户在查询交易对手信用信息后,决定是否与其进行交易活动。其交易记录将再次被电子商务网站记录,并进入二次数据采集循环。
2.外部环境建设
外部环境指电子商务征信体系建设中的立法、监管、技术、社会环境等问题,而立法和社会环境建设是外部环境建设的重中之重。
(1)完善立法是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外部环境中最为重要的是信用立法的完善,有法可依,才能确保数据采集、信息使用的合法与有序。从我国目前情况看,一是要立法赋予管理机关信用监管义务,以此强化管理者的法定职责。立法强调征信业主管部门、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商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的职责和权限,加强规范行政监管。二是要尽快出台征信方面的法律,立法确立信用征集合法渠道及主体权益的隐私保护,依此拓展电子商务主体信用信息来源。通过信用征信立法,为征信机构开展对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保存、服务等业务提供法律保障,为收集、处理分散在工商、税务、电信等不同部门的企业和个人及其他经营主体信息,风险披露、失信惩戒提供法律依据。三是要进行电子商务主体身份识别立法,依此确保电子商务主体存在的真实性。立法明确电子商务主体市场准入的条件及域名注册、网上商事主体登记、电子营业执照申办等准入程序。同时,立法确立认证和主体公示制度。四是要立法完善网站经营者责任,依此设定不同身份网站信用边界。借鉴国外立法及我国现有研究,立法确定电子商务服务商承担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义务,或在信息前有对信息进行审查和选择义务。
(2)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是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社会环境指通过社会教育和公民自律,提高公民信用道德,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而最重要的是要建立信用的惩戒和褒扬机制,提高失信成本。市场经济离不开竞争,但市场竞争中信用规则的确立和维系单靠竞争者自身的道德约束是无济于事的,特别是在我国市场经济正处于建设之中,市场发育状况和社会信用环境欠佳的境况下,更不能单靠市场的力量来完成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必须依托政府的力量推进惩戒和褒扬机制的建设,规范和调整社会主体的行为。政府应积极建议立法机关研究制定信用预期警示机制、信用评价机制、失信惩罚机制、相关行政督查办法,明确失信行为的法律边界;同时,在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框架内加大政府的执法力度,增强法律的惩戒度,提高失信者的成本。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信用分类管理,严格监控有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并予以曝光,形成社会约束机制,使违法失信者在公共服务、银行信贷等方面丧失便利。
(二)模式提出理由
1.央行具备成为电子商务征信系统建设推动者的先决条件
一是2008年7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明确将中国人民银行原有“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能扩大到“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推动电子商务征信体系建设,成为人民银行当仁不让的职责。二是十几年来,人民银行在信贷咨询登记系统的基础上,开发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在信贷信息之外,将信用信息采集范围扩大到电信、工商、税务、环保等多个部门。截至2011年1月末,两大系统已收录7.78亿自然人和1697万家企业,日均查询量分别达到83.1万次和23万次,并以两大系统为主体,搭建起我国征信体系主体框架。三是征信系统已有将网上诚信纳入征集范围的实践。例如,重庆市在征信系统建设过程中,已尝试将网上诚信信息作为数据来源之一,此举净化了电子商务交易环境,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2.政府公信力是推动我国征信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我国当前征信立法尚未出台,对于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征信机构在收集信息过程中,存在信息采集的合法性、信息使用的保密性等一系列问题。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只有依靠政府才能够协调和强制性要求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将其管辖的征信数据无偿提供,因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指定征信管理部门,依靠政府公信力,能够更好地推动征信业发展。
(三)模式特点
1.数据可获取性
电子商务网站数量众多,每天都有新网站建立旧网站关闭,如何保证征信中心在商务网站业务接口设立的有效性成为这一模式成败的关键。据艾瑞咨询的2011年1季度电子商务核心数据显示,在三大电子商务市场上,阿里巴巴、淘宝商城基本占据了半壁江山,10家左右的电子商务网站基本垄断了整个市场。因此,只要征信总中心与这十几家电子商务网站建立合作关系,设立数据接口,基本可以保证80%以上的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会被有效收集。
2.最终产品可获得性
电子商务交易频繁,数据量庞大,交易双方信用信息更新迅速。保证最终产品及时更新,并被最终客户获取成为这一模式有效性的重要保障。在现代计算机技术的支持下,征信中心完全可以实现对原始数据即时采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加工,提供最终产品。电子商务网站通常采取会员制,为提高交易双方信任度并保证交易安全,一般均会要求会员进行实名认证,因此,完全可以利用链接导向方式,向交易双方提供信用报告查询地址,保证最终客户获得所需信用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