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1 10:12:4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财务业务托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商业银行;私募股权;资金托管;法律风险防范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12-0087-04 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标识码:A
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为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在某种意义上填补了银行信贷与证券市场的真空,推动了资本市场“脱媒化”的进程。在面临挑战的同时,商业银行也迎来了业务拓展的新机遇。
国家发改委财金司副司长曹文炼就曾指出,商业银行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是大势所趋,其将在主要依托金融机构、依托机构投资者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中扮演主要角色。
目前,商业银行参与私募股权融资活动一般以投资银行作为基础业务,拓展上下游产品价值链条,从而实现以商业银行为核心的私募股权融资产业链整合,提升金融服务的增值空间。
一、资金托管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资金托管是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基金应按照资产管理和保管分开的原则进行运作,并由专门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
简单地说,资金托管就是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进行保管的一种行为。银行作为托管人,提供的服务主要体现为资金保管、会计核算与投资监督三个方面,核心工作体现为独立地提供资金保管与清算服务。只有经授权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才能向托管银行发送资金清算指令,后者也会根据约定履行审核监督义务后,提供资金清算服务。独立托管机制的安排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所有投资人设置了一道资产防火墙,可以有效防止资金出现乱用与挪用现象。
资金托管业务作为一项中间业务,管理费收入颇丰,并且可以带来巨大的沉淀资金(增加存款),因此该项业务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新的业务增长点,使得各家商业银行趋之若鹜,但是作为托管人的银行,在其中的义务、责任也是不容忽视的,隐藏的风险业务巨大的。
银行在资金托管业务中,扮演着一个监督管理人的角色,其义务看似简单,但是责任却十分重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22条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托管银行在办理托管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严格履行托管协议约定的义务,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操作,不得擅自处分托管资金。否则,托管银行一旦出现违约情形,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处分托管资金,造成托管资金损失,则必须赔偿经济损失。
那么,托管银行在履行赔偿义务中,具体赔偿责任的范围有多大,是否需要赔偿由此造成的投资人的投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并没有给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找到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本条款规定,托管银行在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办资金托管业务中,首先必须尽到资金监管义务,恪守职责,严格依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划拨款项,避免发生监管资金被挪用的情况。
其次,如果发生托管银行监管义务履行不利的情况,造成被监管的资金损失的,则必须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在此,对于托管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严格规范在被监管资金范围内,并且是补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由于托管银行原因,造成托管资金损失的,托管银行应当第一时间追回流失的托管资产,如果托管银行能够全额追回托管资产,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能丧失托管资格。
如果托管银行不能够全额追回托管资产,则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是不能追回的部分,并且可能丧失托管资格。
对于管理人因托管资产流失而不能有效管理基金,造成的基金的潜在贬值或者升值不能等间接损失,托管银行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商业银行承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获取巨额收益的同时,高风险的存在也是必然的。一旦对托管资产不能严格监管,出现资金损失,则托管银行面临大额赔偿的同时,亦有可能丧失托管资格。
商业银行的财务顾问业务是面向大、中型企业与各级政府等高、中端客户,在融资安排、债务管理、资金增值、投资决策、资本经营和财务管理等方面,通过对资产交易活动的合理安排和运用,提供全方位的中长期财务规划、投资银行和战略咨询等服务,以达到目标客户的收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等预期目标。
银行财务顾问业务包括政府顾问、企业改制、并购重组及配套融资安排、金融产品设计和运作、管理咨询等。商业银行可以以财务顾问角色全程参与企业发展,并针对不同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引入不同性质的资本,设计不同融资方案,推动企业快速进入成熟期,直至最终实现IP0。
通过这一过程最大限度挖掘客户价值,实现客户价值份额的最大化。
对于银行财务顾问业务,法律、行政法规暂无明确条款予以规范。200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施行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作为一个部门规章,只是一个指导性文件,缺乏具体的业务实施细则,对财务顾问业务的收费标准、业务范围、操作规程、监督管理等均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说商业银行开办财务顾问业务是无法可依的,是钻了法律的空子呢?答案是否定的,笔者认为虽然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商业银行开办财务顾问业务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而部门规章的规定又显得那么空洞,但是,商业银行还是可以从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中找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1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条款规定的是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居于特殊地位,在合同履行中,诚信履行亦构成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素有“帝王条款”之美誉。
根据这个原则,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依照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合同的约定符合诚信原则的,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否则,违反约定的一方即构成违约,应当依照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提及诚实信用原则,就不能不提到与之密切相连的履行的附随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根据本条款规定,当事人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外,还要履行合同未做约定但依照诚信原则也应当履行的协助、告知、保密、防止损失扩大等义务。
这就是合同履行的附随义务。对于合同履行的附随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3、62、92条也有所规定。
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确定权利义务关系。那么,银行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适当履行财务顾问合同中承诺履行的义务,提供政府顾问、企业改制、并购重组及配套融资安排、金融产品设计和运作、管理咨询等一系列服务内容。
但是,目前各家商业银行一般均将提供财务顾问业务作为客户获得优惠利率的一种补偿,即商业银行在客户申请融资时,承诺给予其贷款优惠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基础上予以下浮),而客户需与商业银行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向商业银行交纳一笔与优惠利率对等的服务费,作为商业银行提供优惠利率的一种补偿。
此后,商业银行依照优惠利率向客户发放贷款,满足客户融资需求,而并不向客户真正提供财务顾问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甚至商业银行根本不具备提供相关服务内容的资质,仅仅将财务顾问业务作为贷款优惠利率的补充,使得该项业务流于形式。这种财务顾问业务的运作形式,表面上看对于银行并无经济损失。
但是,一旦客户要求银行履行财务顾问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试问商业银行能够承担相应的履行义务吗?答案是不肯定的。笔者认为,商业银行此举本身无可厚非,以财务顾问费用弥补利息收入的损失,同时获取宝贵的客户资源,不失是一个明智的选择。但是,商业银行必须针对决策,强化自身业务发展,培养服务人才,真正具备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同业竞争中脱颖而出,立于不败之地。否则,诚信一失,再难立足。
三、基金募集居间服务的法律风险防范
私募股权投资由于其募集渠道不公开性,使得其募集信息传播空间狭小,往往只有“圈内人”方可获悉。那么,商业银行作为一个金融服务主体,一方面与同为金融服务的基金公司、证券公司有着一种信息共享的合作关系,另一方面商业银行掌握大量中、高端(富裕)客户信息。那么,商业银行如果可以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过程中,搭建基金募集者与资金持有者之间的桥梁,对于商业银行的一些富裕的闲置资金,出于客户的主观需求,使其成为出资人成立股权基金。
笔者认为,商业银行为客户与基金募集者提供基金募集服务,属于一种居间行为。商业银行作为居间人应当与委托方(基金募集者)签订居间合同,约定具体居间行为。居间合同作为一种有名合同,在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章第424条―第427条专门对居间合同的定义、居间人的义务、居间行为等做了明确规定。其中,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商业银行作为居间人,为基金募集者提供客户信息,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将获悉的有关客户信息如实告知基金募集者,不能隐瞒真实情况。否则,基金募集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失败,由此产生经济损失,商业银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赔偿由此给基金募集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此,商业银行为基金募集提供居间服务应当注意两个法律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其一,商业银行只能作为基金募集者的居间人提供居间服务,而绝对不能为客户提供居间服务,基金募集信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私募的特性,不能通过任何方式予以公开募集,否则就不再是私募基金而是公募,这样就会带来一系列法律问题与法律责任,商业银行是难以把握和解决的。
其二,根据法律规定,商业银行负有为客户保密的义务,而为基金募集者提供居间服务,就必然会向其提供中、高端(富裕)客户信息,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取得他们的书面同意或者授权,否则就会触犯法律、法规。
四、投资顾问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
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开发的投资顾问业务,应当有别于普通的投资顾问业务。在此,商业银行主要是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者的投资顾问,为其提供私募目标,促成私募项目。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是客户融资需求的首选。那么,商业银行自身客户群体中往往聚集一大批成长潜力巨大的客户资源,由于其自身所处发展阶段或者发展理念等原因,其融资需求与商业银行的融资安排差距较大。因此,商业银行很难满足其融资需求,但是,商业银行又不愿意放弃这些成长潜力巨大的客户资源,如何能够满足客户融资需求而又不违反自身管理制度,就成为商业银行面临的一道难题。此种情况下,商业银行完全可以抛弃为客户直接融资的方案,而选择通过私募股权投资的渠道解决客户融资需求。商业银行拥有丰富的客户资源,而且由于网点优势对于非上市的中小型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等非公开的软信息相对比较了解。因此,商业银行可以向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推荐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客户,有其对推荐客户进行考察、评估,针对不同客户情况,制作切实可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案。从而,在为私募股权投资投资顾问业务的同时,满足自身客户的融资需求。
在为私募股权投资提供投资顾问业务的过程中,商业银行需要向投资机构提供自身掌握的客户信息。而我国法律规定,商业银行负有为客户信息保密的义务,除非法律有强制性规定或者客户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29、30条W分别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与单位存款业务,应当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1994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11条也明确规定,除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以外,银行应当依法为存款人保密。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客户利益不受非法侵害,也有助于提高银行信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53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漏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目前,各家银行一般均将办理业务过程中获悉的客户信息,当做商业秘密管理。这样操作,一方面是为了符合有关为客户保密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也有避免泄露客户信息后导致同业竞争之意。那么,在扮演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顾问角色时,银行要向其提供自身掌握的客户信息时,则必须依法征得客户的书面同意或者授权,然后方可将其信息推荐给投资机构。否则,银行将面临泄露客户信息的法律风险,受到法律、法规制裁而不得不承担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针对我国PE 市场快速发展的现状,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下简称“浦发”)于2008 年正式推出PE 综合金融服务方案。这是国内银行首个针对私募股权投融资领域的综合金融方案。该方案通过“财务顾问+托管”的服务模式,为PE投资机构和成长型企业搭建PE 投融资的合作平台,提供融(PE融资支持)、投(PE 投资支持)、管(PE 管理支持)、退(PE退出支持)、保(PE 托管支持)、智(财务顾问)等一体化的综合金融服务,实现企业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合理匹配。截至2008 年7月,浦发托管的私募基金规模已超过100 亿元。
那么,浦发在PE 综合金融服务上有何独特之处?
共赢平台
目前,有一些银行也推出了PE 业务,但大多提供的仅是托管服务。而PE 金融服务方案是以“财务顾问+托管”作为基本服务模式,以财务顾问为切入点,然后加入N 个产品的支持,即“财务顾问+托管+N”的全方位服务模式。这种服务不仅是对PE 产业链的整合,也是基于企业生命周期特点对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工具的一个整合。通俗地讲,就是根据企业的生命周期,从设立、初创、成长、发展、成熟、衰退等各阶段的融资需求来提供相应的商业银行服务;根据PE 的生命周期,从募集、投资、管理到退出提供投行服务。在这两条生命周期线之间,浦发试图搭建一个合作共赢的平台,实现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无缝对接。
在浦发,客户群体的相对质量比较高。从2008 年第一季度来看,浦发全国范围内的公司类客户数量达到40 万户之多,但银行不良贷款率却仅为1.38%,这充分体现浦发对于公司类客户风险控制的能力,也说明与浦发银行建立业务合作的公司类客户的质地较好。当前,许多创司正是看中这点,积极与浦发合作,挖掘潜在客户。
与此同时,浦发首先会根据客户的融资意向,进行推荐。在PE 综合金融服务方案中,浦发为客户提供包括信贷支持在内的综合金融服务,如贷款、股权融资、夹层融资、上市、并购重组、转让退出等财务顾问服务。
价值发现
作为现代金融服务企业,银行的价值其实早已超越了资金提供者的简单金融媒介功能。
中小企业本身的融资能力和融资规模都比较小,它们需要快速的发展,传统的信贷很难满足他们的需要,因此,浦发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会结合企业的特性,提供组合型的融资服务,这对企业的发展是很有价值的。
首先,身为全国性的股份制银行,浦发利用优势,为企业的价值提升提供一个结构性融资的互动和联动机制。例如,A 公司在甲城市,同时,在乙城市也有经营实体。如果A 公司的资质不符合授信条件,那么浦发就可以通过异地公司的担保和联动,使其满足授信条件。
其次,浦发在与PE 合作的过程中,会适当借鉴投资银行的价值发现手段,为具有成长潜力的企业提供“雪中送炭”的服务。
如某企业处于初创时期,紧缺资金,其自身的经营规模较小,要获得传统的信贷支持和引入PE 服务都很难。但浦发看好该企业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以及企业的发展模式。在基于对该企业整体未来价值的判断分析上,浦发承担一定的风险压力,通过财务顾问的增值服务以及完善的产品服务线,如中小型企业成长型服务方案、贸易融资服务等诸多“助推器”服务手段,使企业发展得到一定的信贷支持。企业依靠银行的信贷资金支持,获得持续发展的时间和空间,进而具备吸引PE 投资的一些基本条件。
通过PE 资金的注入,企业得以进一步快速发展,综合实力不断提升。之后,浦发再基于PE 金融服务方案为其提供一系列的增值配套服务。这就属于“锦上添花”了!
编者按:面对琳琅满目的金融产品,企业如何选择?本刊从2009 年第1 期开始,增设“产品”栏目,希望对企业选择和使用金融产品有所帮助。
浦发PE 之路
浦发对于PE 的关注可以追溯到1998 年。当时上海市为扶持和促进上海地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科技创业投资事业,专门成立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管理上海市科技创业投资资金,浦发作为托管银行负责对该资金的托管和监督。这是浦发首次与创投进行业务合作。
由于国内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类管理的监管机制,商业银行不能直接从事PE 投资业务,浦发银行多以财务顾问的角色参与其中。
2002 年,浦发积极参与中国和比利时两国政府合作设立的中比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成立等工作,并于2005 年1 月成功担任该基金的托管银行。该基金是经中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由中比两国政府及商业机构共同注资设立的公司型产业基金,以股权形式投资于中国境内具有高科技内涵、处于成长期的拟上市中小企业。可见,浦发在PE 这个领域中早有作为,并在托管业务方面形成了一定的特色。
2005 年投行业务部成立之时,浦发设立相应的财务顾问专业团队,提出开展企业私募股权融资财务顾问业务,为成长性企业提供除商业银行贷款以外的股权融资。
2006 年3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行,从而为国内商业银行进入PE 市场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
也就是在这一年,浦发开始全面推进与硅谷天堂创业投资公司的合作。浦发不仅积极参与硅谷天堂PE 基金的设立、组织形式的构建、托管人的引入等方面,使之成为当时国内第一个“阳光基金”,而且在硅谷天堂业务模式转型、投资项目推荐、被投资项目的互动发展、由区域走向全国的业务拓展等方面也进行了多层面的合作。在这次合作的过程中,浦发PE 综合金融服务的雏形逐步显现。
【关键词】 资产托管;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契约签订观;产权转移制
一、本文研究背景
2007年年末,我国股市总市值达32.7万亿元,相当于GDP的132.6% ① ;股权分置改革进入尾声,金融环境取得根本改善;证券投资基金、保险、银行、信托、券商、产业基金、QFII、QDII、企业年金等取得了长足发展;金融混业态势明显,在此背景下,金融资产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金融资产的安全保管、有效运营、准确核算、客观评价、及时披露、全面监督等问题都需要专业化管理才能实现,即金融资产所有人将其委托给不同专业机构去管理。如此一来,就会加剧金融资产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进一步分离, 加剧委托问题。笔者认为,由于托管人对托管金融资产履行保管、会计、清算、交易监督等职责,将使其发挥改善资产治理结构的关键性作用,因此资产托管将成为解决委托问题的一种比较有效的制度。
到2007年年末,全球资产托管规模达到98万亿美元;国内方面,仅仅是考虑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规模就已经超过3.3万亿人民币,资产托管无论在国际还是国内都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产业。资产托管行业的安全、规范已经成为整个金融体系、整个委托体系的保证。其中,会计又是资产托管的核心服务内容和职责,因此数万亿托管资产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都有赖于会计理论与实践发展的保证。同时,资产托管又因为其行业特性,对会计理论尤其是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理论提出了挑战。
二、资产托管概述
国内 ② 对于托管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四种代表性观点:1.托管是信托的发展;2.托管是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以契约形式所做的部分或全部让渡;3.托管是为各类证券投资机构提供一系列投资配套服务的综合金融业务;4.省略)认为:全球托管就是处理跨境证券交易、保持金融资产安全、服务的相关组合。目前国际托管巨头如道富银行、JP摩根、花旗等也持这种观点。笔者认为,托管就是托管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契约约定,基于受托精神而对托管对象提供保管等相关服务的行为。按照托管客体的不同,托管可以分为产权托管、资产托管、其他托管三类。产权托管主要包括股权托管与债权托管。
资产托管是目前国内外最常见的托管,也是本文所选择的研究主题。资产托管按照托管客体的不同可分为基金类资产托管(公募类)、委托类资产托管(私募类)以及全球类资产托管等三类。国内正式引入资产托管制度的历史仅有十年。1998年3月首批规范基金金泰、开元正式成立,中国工商银行成为境内第一家基金托管行。其后10年中,先后产生了12家托管人。国内资产托管的历史基本可分为三个阶段:仅托管证券投资基金阶段、委托资产托管起步发展阶段以及全球资产托管阶段。从全球范围看,资产托管从1868年英国海外及殖民地信托基金设立开始,迄今已有将近140年的历史,但是直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全球托管才作为一个行业开始了发展、演化之路。因此,本文所指的全球资产托管业务发展历程也以此时间为起点,分为全球托管阶段(20世纪70年代)、全球证券服务阶段(20世纪80年代)以及全球投资者服务阶段(20世纪90年代至今)三个阶段。资产托管所涵盖的服务内容众多,一般包括基本服务、增值服务以及新兴服务三个层次,其内容基本上以资产托管会计为基础或者与资产托管会计具有紧密的联系。
三、会计与资产托管的关系辨析
会计与资产托管的联系是天然的,二者同根同源,履行受托职责是共同的实质要求。一般而言,受托责任是会计
的基本目标之一,而受托精神也是资产托管的内在要求,履行受托责任更成为法律对资产托管人的明确要求。上述“受托责任”的实质精神是一致的,即受托人应该对委托人履行忠实、诚信、专业、勤勉等义务。所有托管行均提供会计服务,会计是资产托管的主体服务内容,会计部门是托管行或托管部必配部门之一,会计系统是各行托管系统的主体内容,会计责任是资产托管人的主要职责。正因为以上原因,资产托管发展离不开会计发展。而由于与资本市场的密切关联,资产托管的发展又可以为会计发展不断提供新鲜土壤。二者良性促进、共同发展将成为趋势。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会计理论体系的主体部分,在对资产托管产生影响的同时,也受到了资产托管的全面挑战。
四、资产托管对会计目标研究的推进
会计目标长时期存在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的争论,近年来二者互相融合、走向趋同。笔者结合契约理论的观点对这一认识进一步阐释,提出会计目标的“契约签订观”。并认为“契约签订观”尤其适用于资产托管会计,因此也成为了资产托管会计的目标。
企业契约理论的基本命题就是企业的契约性――企业本质上是一系列契约的集合。这一认识对于会计目标研究的意义在于:企业是各种要素所有者(即产权所有者)共同签订的一系列契约的集合。这些契约主要包括投资契约(资本要素)、借款契约(债权要素,属于广义资本要素)、社会契约(制度要素、法律要素、劳动力要素等)等。契约的签订方包括了所有信息使用者,他们实质上都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一系列契约集合体的决策本质上只有一个:如何对待契约关系?即是否要继续维持契约(续签契约)?或者是否不再维持契约(终止契约)?也就是说,契约的各方所做决策的本质都只有最原始的一个:to be or not to be!会计目标的“契约签订观”因此可以表述为:会计的目标是向契约相关方提供是否签订契约的信息。资产托管无疑是践行会计目标“契约签订观”的“良田”。就会计主体“企业”的本质而言,“一系列契约的集合”这一本质对于资产托管有着更强的适用性,资产托管会计的主体完全符合“契约签订观”对企业本质的界定;资产托管产品一般都有流动性非常强的市场,各契约方可以方便而自由地进行要素交易,也即契约续签与否的决策非常便于达成。比如,投资者可以在任何一个正常交易日内对基金进行申购(契约签订、续签)或者赎回(契约退出),因此就“决策”而言,资产托管的契约各方更具有决策时间上的果断性、决策形式上的简单性、决策本质上的自由性。据此,可以将资产托管会计目标表达为向托管产品(资产)的契约相关方提供是否签订契约的信息。
五、资产托管对传统会计假设的挑战
资产托管会计主体是典型意义上的“一系列契约的集合”,一般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社保基金、QFII、QDII、私募基金、对冲基金等。这些主体通常没有具体的实体形式或者有形形式,尤其是我国目前囿于法律限制,托管资产基本上均采取契约形式存在,比如我国目前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可见,对于托管资产,其会计主体脱离了传统的实体主体概念,在一定意义上属于典型的“虚拟企业”或者主体串。资产托管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主体都是托管资产,与各契约方自身的资产不是一个主体。另外,资产托管的会计主体由于一般只是以契约形式存在,因此,其存续期就是一个相对不确定的概念,持续经营假设是否继续适用值得考虑。与会计分期相联系的会计年度也受到了资产托管的挑战。由于托管资产的特殊性,统一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的做法存在不少弊端,比如不利于基金审计质量的提高;不利于基金会计信息的有效利用;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可以考虑允许基金等托管资产在1月1日、4月1日、7月1日以及10月1日之间选择一种作为基金会计年度的起始日或者以基金成立日作为该基金会计年度的起始日,其实质在于变统一的基金会计年度为可选择、分散化的会计年度。货币计量假设方面,对于托管资产来说,最主要的挑战是QDII等全球投资的产品,其投资范围一般遍布全球,必然要涉及到多种货币的问题,也就要涉及到多种币值的稳定性等问题。
六、资产托管对会计确认、计量与披露的全面挑战
作为“一系列契约的集合”,资产托管的会计主体是由各种要素的产权所有者所组成的产权集合体。从各种要素的产权所有者共同或者分别签订契约(通过托管合同、产品合同、委托管理合同等形式)的时候开始,便是在契约中界定其产权的时刻,也就是进行初始会计确认的时刻。这一时刻应该为契约的签订日(这里的契约包含了政府的参与,所以最终契约的签订日指的是托管产品的核准日)。如果不从契约签订日进行恰当的初始确认,将会影响契约各方的产权利益,可能导致社会经济资源的不恰当配置。这也就是为什么需要在托管合同等契约生效的第一天开始,即需要进行完整会计核算,尤其是进行计提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确认当天所产生的可分配给投资人的利润、确认投资人的资本等的原因。另外,契约签订后,托管资产进入投资等运作环节,各要素产权随着投资等运作的实际情况每天将发生变动,其中包括了已实现的投资损益和未实现的资本增值等项目。从保护产权的角度而言,这些产权增值也应该得到保护即进行会计的后续确认工作。当某些要素产权的所有者退出契约时,应该进行产权的终止界定即终止确认。由此可见,产权转移的实质伴随着资产托管契约签订、运行、退出的全过程,由此推导得到的资产托管会计确认标准,可称其为确认标准的“产权转移制”。
计量方面,以基金托管为主体的资产托管行业对公允价值近10年的实践有望提供有益借鉴。国内资产托管行业对公允价值的探索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公允价值起步阶段。从1998年3月第一只规范的基金“金泰基金”诞生,到2002年1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正式生效之前的将近4年时间;第二阶段:公允价值为主体阶段。这一阶段包括从2002年1月《基金核算办法》正式生效到2007年7月基金业全面采用新会计准则前的5年半时间,此间《基金核算办法》几近一统天下、货币市场基金另辟蹊径;第三阶段:全面采用公允价值即基金业采用新会计准则的新探索阶段,从2007年7月开始到现在。以上三个阶段对公允价值的探索为会计计量理论的丰富与完善进行了扎实地探索,这对解决整个金融行业乃至其他行业的公允价值计量都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资产托管对于会计披露的完善做出的贡献是即将在2008年年底全面实现的基金业信息披露XBRL工程。
七、研究局限性及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我国规范的资产托管成长历程只有十年,无论是业务开展的广度和深度都有待进一步发展,资产托管业务开展方面的欠缺对于人们探索资产托管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影响的局限性是不言而喻的。另外,以资产托管为载体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进行的探索有可能囿于对象的特定性而带来研究结论适用性方面的局限,这些局限也有可能成为人们继续研究的突破口。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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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沈莹. 托管的理论与实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01).
关键词:集团 资金管理 提升
一、管理目标描述
作为大型电网经营企业,Q公司承担着为省内经济发展提供安全、可靠、优质电力供应的使命,而其又属于资金高度密集型企业,企业资金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其电力生产、销售,扩大再生产等经营活动以及持续发展。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内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以及公司的体制机制变革的持续推进,对防范资金安全风险与提高资金管理效益提出更加强烈的要求,原有的管理模式无法满足财务实时管控的要求,迫切地需要企业采用新视角、新方法、新工具实现管理转型,不断推动资金管理业务深化应用。
通过前期财务管控与“三集五大”体系建设目标,Q公司初步建立了账户管理、融资管理、在线监控、安全备付、资金支付、优化配置、票据管理、资金运作等八个管理模块,初步实现了业财融合,信息化管理手段基本覆盖了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内容,信息反映的能力显著提升。
二、主要管理做法
要建立全方位、多层次、智能型的资金监控平台,必须全面、及时地掌握资金管理信息,实时跟踪资金变化,在线监控资金流向,融资优化配置,动态预警安全风险。Q公司针对资金管理范围窄,资金分析功能不完善,资金数据监控效率低,预警体系不完善,缺乏有效的资金预测模型等问题做了深入分析研究,组织专家进行顶层设计,提出构建“两池一平台”的资金管理体系架构,以期实现资金管理业务重大转型和管理提升目标。
(一)“资金池”建设
按照银行账户全寿命周期管理思路以及“统一政策和分级管理原则”,结合Q公司实践,根据归集用途和归集路径,建立了以集团账户为核心的全面集中、统一管控的账户管控体系,通过集团账户和电费账户实现资金自下而上、纵向归集和信息实时联动,将资金纳入全面控制范围,做到资金运作集团化、资金效益最大化。
(1)电费资金归集。所属供电分公司,遵循“一行一户”的账户开立模式,分别在四大国有银行及邮储银行开设电费账户,依托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的现金管理系统,采用银行异地通存的缴费方式,各银行将客户交纳的电费资金存入到电费账户中,利用中电财的“电财通”系统与各银行网上银行系统接口,将电费账户资金实时归集到公司本部在中电财开设的内部结算户中,实现电费账户资金“自下而上、逐级递次”的两级定向上划归集。
(2)非电费资金归集。利用中电财集团账户功能,将本部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的基本结算账户和一般结算账户,纳入集团账户管理,中电财将各基层单位的资金归集至省公司开立的集团账户,实现收入资金定时归集,由本部层面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实现资金规模运作,防止资金沉淀。
(3)资金统一调度。构建“统一预算、分级支付”的管理模式,以两级财务机构为基础,以从开立账户到账务处理、信息管理、统计分析、安全监控直至撤销账户的全寿命管理为根本,以中电财为资金池的载体,依托各银行的现金管理系统,实现对公司系统资金的统一结算、统一调度、统一融资、统一运作。
(二)“票据池”建设
票据安全是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2012年6月以来,Q公司结合票据实物管理流程和委托外部银行进行实物托管的实践经验,坚持以汇票安全管理为核心,以信息化管理为手段,对汇票资源进行全面整合,构建了汇票集中管理模式和风险防范体系,在公司范围内实现了汇票集中收取、集中支付、全面安全监控的全过程集中管控目标。建成“票据池”信息管理系统,并全面上线应用,填补了票据管理的空白,拓展了资金监控的范围。通过跨财务管控、营销、中电财和工商银行四大业务系统的衔接融合,实现票据收取、登记、托管、背书、承兑、贴现、退票等业务的全过程动态管理,有效降低票据管理的安全风险,对票据的管控能力全面提升。
(1)集中托管。Q公司对汇票采取集中托管模式,由托管银行进行统一收取、保管和支付,并通过财务管控实现汇票信息的登记与托管。由托管银行对收取的汇票进行要素审核,并向出票银行查询汇票的真伪,确保汇票的安全与完整。办理业务时,由电费收费人员陪同用户前往公司指定的托管银行,办理汇票托管手续。
(2)统一支付。汇票的背书转让统一由公司本部办理。下级单位根据业务类型发起支付申请,除工资、税金等费用单据外,其余业务类型均通过汇票系统进行统一配票处理,实现资金组合支付和自动配票功能。
(3)统一承兑与贴现。汇票的到期承兑托收和贴现业务均由公司本部办理。本部汇票管理专责依据汇票到期预警提示(到期日前10天),通过财务管控系统向托管银行发送承兑指令;或可根据融资需求办理贴现业务,将处理指令及汇票清单信息传递给托管银行,银行核对无误后,分别办理到期托收或贴现业务。
(4)电子对账。依托票据的在线管理模式,票据余额对账通过在财务管控开发与银行的接口获取银行汇票库存数据明细,与管控系统票据库存数据进行自动核对。针对核对不一致的票据进行问题原因查找及时更正,确保双方系统账实一致。
(三)智能型资金监控平台
在当今系统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的大趋势背景下,传统资金监控模式的局限性已逐渐凸显。紧紧围绕财务集约化“实时管控”要求,顺应当前网络和信息化时代潮流,实现对业务全过程的信息实时反映、过程实时控制和结果实施监督,全面构建智能型的资金监控平台将是企业一项长期的任务。Q公司结合自身的业务特点,通过近几年的探索和挖掘,总结和提炼了一些资金管理方面的思路和方法,为构建智能型的资金监控平台积累了一些经验。
(1)关键指标监控。强化关键指标监控,对核心的、重要的指标做到实时掌握和实时监控,指标数据均通过财务管控并经过二次整理加工后生成,对核心指标数据一目了然,极大地方便了日常的管理工作。目前,设置的监控指标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总量(货币资金加票据)、货币总量、票据总量、带息负债总额、财务费用、财务费用预算执行率、预算流入执行偏差率、预算流出执行偏差率、融资计划偏差率、电子支付率(按金额)、平均带息负债融资成本率等11项指标。
(2)资金监控报告。按照内置报告模板实时生成资金监控报告,报告所有数据从系统中自动提取,实时掌握公司所属各单位银行账户余额与财务账簿余额之间的差异,实时监控各单位未达账项情况,规避资金安全风险。
(3)资金总量监控。分别按照货币资金余额和银行汇票余额以及汇总余额进行实时监控(可按母公司口径和合并口径分别进行监控),展示公司的总体资金状况。可分别实现各单位、各银行资金收支监控(逐日汇总)的对比分析;资金收支对比,分析公司逐日汇总的收入、支出、余额,分析货币资金整体趋势;按日监控收支余变化趋势,全面掌握资金日收支余变化情况,分析各单位的收支余趋势,以便于做出“削峰填谷”的决策。资金归集监控分析,来反映各单位的资金归集率情况,考核单位资金集中管理水平;电子支付监控,分析各单位的电子支付情况;集中支付监控,分析各单位集中支付比例情况。
(4)票据监控与分析。实现的主要功能包括分单位进行票据存量分析,并进行票据存量的同比、环比,分析票据存量的变化情况,并进行同比、环比;按单位、银行、金额维度对比分析票据的流入金额。分析票据流入金额的结构,便于进行票据流入调整的决策;按单位、银行、金额维度对比分析票据的流出金额,票据流出包括票据到期承兑、票据贴现、票据背书转让,分析展示票据流出的结构与流出状况;按金额维度展示票据存量的情况,包括票据分金额张数,票据金额分段汇总及占比,分析票据存量张数及各金额段情况。
(5)融资监控与分析。主要功能包括按各融资方式的对比(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分析融资的期初融资总额、期末融资总额、期末时点平均成本,以及融资总额的本期新增与本期减少情况。融资期限、来源单位作为可选查询条件。分析公司在融资方式、融资机构维度下的融资总额及融资成本。
(6)现金流预算分析。主要功能包括展示当期现金流预算总体情况,总体分析预算流入和流出的情况,预算完成的总体情况,包括流入、流出、预算偏差、预算调整的分析;预算完成情况分析,主要分析公司整体的现金预算执行情况,迅速找到当前预算执行差异出现的具体项目,再查找预算差异较大项目本月趋势;预算流入偏差分析,在了解公司现金预算执行整体情况,及预算差异具体由哪些项目造成,预算偏差排名分析主题主要是通过下级单位预算偏差率排名情况来判断省公司预算差异主要是哪些下级单位造成的,而且对于偏差率超出规定范围的下级单位预警提示;预算流出偏差分析,在了解公司现金预算执行整体情况,及预算差异具体由哪些项目造成以后,预算偏差排名分析主题主要是通过下级单位预算偏差率排名情况来判断省公司预算差异主要是哪些下级单位造成的,而且对于偏差率超出规定范围的下级单位预警提示;现金流量收支趋势分析,主要分析各单位所有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项目的预算数据与实际执行数据的对比,一方面查看预算和实际数据在执行过程中的吻合程度,另一方面查看预算差异较大的项目的发生日期;存量预警与资金缺口分析,作为资金预算管理的一种重要目标,存量预警与资金缺口分析主要是根据省公司当前的现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货币资金期初余额及安全备付要求,对现金存量进行预警,并估算资金缺口,从而为公司确定整体融资需求和最佳融资点提供依据。
(7)监控预警。主要内容包括票据到期预警(区间)、票据到期预警(时期内)、还款预警、资金流入偏差预警、资金流出偏差预警、安全备付预警等预警指标。
三、评估与改进
在当今的信息化时代,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必将给企业的工作带来革命性的变化,也为企业实现实时管控目标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1)动态改进,不断优化完善资金监控平台。定期搜集和吸取兄弟单位、软件开发商对资金监控平台的合理化建议和先进经验,持续优化现有资金监控功能,改进监控规则,建立集成化的实时动态资金监控平台,用于联接部门信息,疏通信息壁垒,从业务整体层面提升管控要素的适用性和科学性,全面提高信息监控的质量和水平。
(2)拓展延伸,深化资金管理应用实践。针对目前已实现监控的关键指标、账户管理、融资管理、在线监控、票据管理、资金预算等六大功能模块,依托云技术、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积极进行业务拓展与延伸,研究建立现金流预算测算模型,不断丰富监控平台内容,不断深化完善资金管理模式,全面提升信息的真实性、可用性、及时性、易用性和前瞻性。
[关键词]资产管理 资产托管 市场规模 增长趋势预测
一、资产管理及资产托管业务背景及发展概述
目前,我国软件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持续提升,通过IDC的调查显示,未来五年,中国IT企业支出将增长近3倍之多,2012年,云计算市场规模可达420亿美元,企业投入在云计算服务的支出将占整体IT成本的25%,2013年甚至会提高到33%。而2010年下半年,预计软件公司的业绩增长比较乐观,主要原因是:1、大多数公司上半年合同增长好于业绩增长;2、人力成本上升的压力集中体现在上半年。3、软件行业进入合同签订与收入确认旺季,收入与净利润占全年比重普遍在60%以上。
2010年9月8日,中国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确定新一代信息技术为国家级的7个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决定进一步加大财税金融等政策扶持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这将给软件行业的未来发展注入了光明的前景。这对于金融软件行业的从业者来讲,是一个非常大的喜讯。
在金融软件领域,资产管理软件系统及资产托管软件系统两个细分市场尤为突出。金融行业是对信息化依赖性很强的行业,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诞生了第一笔由计算机自动撮合的股票交易系统,自此揭开了电子化交易的序幕。随着各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行,1998年前后,市场上出现了针对资产管理及托管业务基本业务单元的基础系统,如投资交易管理系统、财务核算与资产估值系统、资金清算系统等等。
经过几年的积累,资产管理和资产托管的基本业务系统已经发展成熟,单个业务系统的自动化程度已显著提高。市场上针对金融行业资产管理及托管业务的信息化产品已经涵盖了研究、分析、投资、交易、风控、监督、清算、核算估值、绩效评估、存托管、数据整合等业务环节。以下分别讨论资产管理和资产托管业务领域。
二、资产管理业务
资产管理平台主要为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提供投资决策分析、投资交易管理、资产清算、资产估值、会计核算、信息披露、报表管理、资产定价等产品和服务。据中国证监会统计:2009年底,保险资金运用余额37417.12亿元,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26760.80亿元,前14家证券公司受托管理资金本金总额1222.38亿元。据中国信托协会统计,2010年3季度信托公司信托资产总额为29570.16亿元。以上资产都需要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服务。
2007年~2009年,我国资产管理解决方案及服务的市场规模分别约为14.10亿元、16.66亿元、19.49亿元。随着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国民财富将持续快速积累,将会有更多的资金存在理财的需求。预计2010年~2013年我国资产管理解决方案及服务的市场规模分别将达到22.83亿元、27.29亿元、33.06亿元、40.28亿元。
三、资产托管业务
资产托管平台主要为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金融资产保管、会计核算、资产估值、资金清算、稽核监控、风险分析、绩效评估、信息披露等业务环节提品和服务。目前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为18家,所托管的资产类型涉及: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金、理财计划、信托计划、社保基金、企业年金、QFII、QDII、股权基金、交易资金等十余种。
2007-2009年,我国资产托管解决方案及服务的市场规模分别系1.20亿元、1.47亿元、1.70亿元。随着托管资产规模的增加和托管需求的快速发展,需要持续投入较大的资金对资产托管平台进行建设及维护。预计2010年~2013年我国资产托管解决方案及服务的市场规模将分别达到2.07亿元、2.56亿元、3.20亿元、4.03亿元。
银行和PE的合作又出事了。4月初,“中铭源华富矿业股权投资基金”(“中铭源华富基金”)和“中铭源兴隆铁矿股权投资基金”(“中铭源兴隆基金”)的部分投资人爆料称两支基金已出现无法按期兑付收益的问题。“兑付危机”事件一经曝光,涉及产品资金托管、监管或代销的华夏银行、民生银行以及包商银行被推向风口浪尖。
此次事件,与在此之前的华夏银行员工私售中鼎股权投资产品风波略有不同,毕竟后者还可归结为客户经理假借银行之名私售“飞单”,而“中铭源兑付危机”中的涉事银行均以机构名义分别通过基金托管、代销包销、募资财务顾问等方式参与了两支基金的募集,银行在尽职调查和风险披露方面的瑕疵明显。
兑付危机背后
其实,这已不是中铭源旗下基金首次爆出兑付问题。早在2012年9月,就有投资人在网上披露“中铭源华富基金”到期未兑付。今年2月,又有通过第三方理财机构投资中铭源旗下基金的投资人提出基金无法兑付。到3月末,“中铭源华富基金”及“中铭源兴隆基金”出现问题的消息再度传出后,中铭源网站就此消失。4月初,仍有投资人向媒体爆料称2012年12月28日到期的中铭源蒙古项目(一年期)至今尚未兑付。
由于中铭源每期产品即成立一个合伙制企业,兑付危机涉及基金的总规模已经难考。
仅以“中铭源华富基金”为例,就记者目前所获得的该基金二期及三期产品说明书来看,募资规模分别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及6000万元人民币,基金托管行分别为华夏银行与民生银行。据悉,包商银行也曾以“财务顾问”形式帮助中铭源项目募资,规模为5000万元人民币。而在媒体披露的信息中,“中铭源华富基金”的募资规模还远不止于此,至少应在2.5亿人民币左右。
上述“中铭源华富基金”多期产品锁定的投资项目均为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的华富煤矿与召富煤矿,项目合作方为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但来自中能源电力的消息却称,从未委托中铭源融资,两个煤矿也从未获中铭源投资,中铭源并未参与相关矿权交易。工商注册资料的信息中,两家矿企的股权更迭也从未涉及中铭源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这令人怀疑,同样出现兑付问题的中铭源兴隆铁矿股权投资基金与中铭源蒙古项目相关基金,是否也存在伪造投资项目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中铭源旗下基金均采用“类信托”PE基金模式,借鉴信托产品的增信措施保证刚性兑付,通过北京荆海阳光投资担保公司和中企融信(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基金本金和收益的全额兑付提供担保,起始认购额也为20万元至50万元不等。因此才会出现本为股权投资,回报率并不稳定,却面临兑付问题的景象。这与VC/PE行业的传统基金模式与起售额度明显不同。但在法律关系上,此类基金仍然是股权投资,不受债权保护。
银行信誉受损
在此次中铭源兑付危机中,银行所扮演的角色受人关注。一方面,所有涉及兑付问题的中铭源旗下基金,都并非真正由银行发行的“理财计划”。另一方面,银行通过基金托管、财务顾问等形式侧面推动着基金的募集。
在“中铭源华富基金”的募集中,中铭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并不涵盖股权投资一项。拟募资投入的两处煤矿并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内相关有效证照,并且一直处于不能开采的“技改”状态。该基金锁定的主要投资项目被证实均未获得基金投资,主要项目合作方否认基金参与矿权交易,项目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资料亦毫无基金的踪迹。相关银行的尽职调查水准自然受到公众强烈质疑。而在此期间,托管银行未向投资人披露托管资金的流向亦为人诟病。
包商银行曾就此表示,该行代销的中铭源基金产品从2011年11月1日开始募集,之后很快便发现该产品存在问题。包商银行作为代销方,找到了中铭源公司,该公司同意提前终止合同,原本募集期为三年的项目,于2012年4月1日提前终止,中铭源公司支付了客户的全部本金和收益,并额外支付了一个月的收益作为合同提前终止的补偿。
尽管如此,银行作为信用中介的声誉仍然受到了损害,客户也会因此怀疑银行的责任心与信誉度,尤其在对高净值客户的服务中,这种信誉度的损失,不是一些托管费能够弥补的。
银行与PE合作遭遇逆流
对于银行与PE的合作来说,中铭源兑付危机的爆发,可谓“屋漏偏逢连夜雨”。
目前中国的银行与PE的合作主要在托管业务、资金募集、项目推荐、信贷业务、财务顾问、公司业务等几个方面,其中,托管业务与资金募集是双方合作最普遍的领域。
资金募集方面,由于我国VC/PE行业中,散户LP数量占LP市场总数量的五成,拥有大量高净值客户的银行是VC/PE发掘LP资源极为重要的渠道。但自2012年11月,华夏银行员工私售PE理财产品,因到期无法兑付进而引发投资者公开抗议以来,银监会对于银行与PE合作的监管越来越严。
2013年1月14日,银监会召开年度工作会议,明确禁止银行销售VC/PE基金产品,严禁误导消费者购买,实行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分账经营、分类管理。
3月28日,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理财8号文),严控商业银行非标准化债权业务的投资总量,“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并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代销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的,必须由商业银行总行审核批准。VC/PE借道券商或者信托和银行理财资金的合作受阻。
某银行私人银行部门人士向记者表示,银行与PE在资金募集方面的合作目前已经处于停滞状态,由于VC/PE行业退出渠道收窄,回报率下调,客户对于PE相关理财产品的兴趣也不那么大。第三方理财机构与VC/PE自建理财机构或将成为未来VC/PE募资的主要渠道之一。有部分VC/PE可能在产品结构的设计上做更多的创新。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影响;策略
一、证券投资基金对银行业的影响分析。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对商业银行同样具有双向影响效应,一方面,它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创新与中间业务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对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造成冲击,进而影响到我国的金融稳定。
1.证券投资基金对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和利润增长有积极影响。
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中有利于组织低成本的存款。无论是基金开户还是基金投资前的沉淀,基金的存款都是低成本稳定的资金来源。而且不论基金是商业银行通过为基金提供销售、交易服务,在银行系统内部十分简便地以低成本直接将存款划转为基金,这在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也为自己扩大了客户源。另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可以收取基金托管费,获取中间业务收入。由于证券投资基金是发起、管理、托管三权分立的机制,根据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基金托管业务必须由商业银行担任。但基金托管要求托管人有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而且要具备安全保管基金资产的条件,托管人必须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以保证基金发行、运营、赎回与清算的效率和质量,目前主要由国有商业银行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来担任,一些资本实力雄厚而且业务能力强的股份制银行也加入这一行列,所以基金托管业务将是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业务,具体见下表。从证券投资基金历年托管费收入来看, 托管费收入上升速度很快, 已经从1998 年的1600 万元上升到2006 年的10.53 亿元。商业银行通过介入基金托管业务,既可以改善其自身的资产结构,促进商业银行中介业务的发展,增加无风险业务收入,改善业务收入结构,也可以促进新型商业银行业务人员素质提高与知识结构的改善,为商业银行现代资本市场金融业务发展拓宽空间。
2.证券投资基金对银行业的消极影响。
首先, 证券投资基金对商业银行传统的存贷业务带来了冲击。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品种,具有强大的专业理财功能,它的出现顺应了降低资源配置成本的需要,使得投资者和融资者都愿意通过直接融资市场进行交易,从而出现存款“脱媒”
现象,使得商业银行市场占有率不断下降。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同样具有转型经济国家的一般特征,正在实现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间接融资仍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仍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如果在短期内迅速削弱其传统业务,中间业务又无法迅速跟上,银行的不稳定性增加,将会对我国的金融稳定产生冲击。进而将直接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其次,证券投资基金对央行的货币政策提出了新的挑战。投资基金的发展和变化,对传统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制度下的货币政策产生了重大影响,使货币政策中的M1、M2、M3 等形式的货币定义不断发生变化。毫无疑问,证券投资基金对货币政策工具和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影响,增加了货币控制的难度,对央行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提出了新的考验。此外,由于证券投资基金带来的低风险高盈利效应,银行同业竞争加剧,对银行的服务和管理水平也提出了挑战。
二、商业银行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对策。
①发挥商业银行优势,加大市场开拓力度。鉴于证券投资基金对商业银行带来的积极影响, 大力发展基金托管业务势在必行。一方面,要加强基金托管业务的市场开拓,不断增加托管基金的数量和资产总量;另一方面,要加强银行基金销售业务的市场开拓,目的是将销售的基金按照协议的要求推介出去、销售出去。要运用现代技术手段销售基金,顺应潮流尽快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便利投资人投资的方式,让投资者享受安全、高效、便利的基金代销服务。还可以借鉴美国筹建类似于“基金超市”网站,销售各个基金公司旗下的基金。也要充分考虑银行卡在基金销售中的作用, 还可以通过电话银行销售基金,给投资者带来便利。
②商业银行争取在政策指导下成立银行系基金,开展多元化经营。2005 年2 月20 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公布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4 月6 日,确定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为首批直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交银施罗德、建信基金、工银瑞信等银行系基金应运而生。到2008 年底,这3 家基金公司的排名大幅上升,管理规模逆势增长, 其中交银施罗德排名12 位, 建信基金排名20 位,工银瑞信成为2008 年规模增长最快公司,而且赢得市场和不俗的业绩。商业银行可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对银行业带来了新机遇, 不仅有利于在分业框架下推动金融机构的多元化经营,而且有助于在中国金融体系中占据主要地位的商业银行的储蓄和资产的多元化。大量的储蓄资金将有可能通过购买银行基金的方式,间接进入证券市场,有效转化为投资性基金,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渠道。因此,各家商业银行要积极争取尽快尽早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减少存差,促进储蓄———投资的转化。一旦今后政策允许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银行就可以转换角色,成为基金管理人,直接管理经营基金业务。
③向开放式基金提供融资便利,进行业务创新,为混业经营创造条件。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中允许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这使证券业与银行业合作又增加了一个途径。由于开放式基金可能面临非正常巨额赎回压力而产生流动性需要,往往需要借助于银行的短期资金支持,在当前商业银行流动性过剩的条件下,银证合作的前景十分看好。这也是商业银行积极进行业务创新,为将来实现混业经营创造有利条件。
④为证券投资基金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托管业务服务。基金托管要求银行在财务核算系统软件、清算网络、监控手段、整体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改进和提高,提供快捷、便利、周到的基金销售和服务。商业银行庞大的储蓄网点、丰富的储户资源、先进的网络设备、良好的信誉等软硬件条件,不仅为基金提供了理想的基金销售平台,而且商业银行拥有完善的清算结算网络系统、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和完善的系统结构,完全可以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在基金托管业务服务过程中,一定要采用先进的技术,发挥银行的优势,为证券投资基金提供全方位的高质量服务。
2011年北京链家地产宣布将投资40亿元布局二三线城市二手房交易市场,预计在2015年之前完成全国15个城市的二手房交易市场布局,店面规模拟达到2500家。在接受《首席财务官》杂志采访时,链家地产CFO魏勇表示,“在版图扩张上,还是主要考虑地区平衡,因为业务过于集中在一线城市,经营的系统性风险会越来越大,这样我们的抗风险能力不是增加反而是降低了,所以我们更倾向于将风险分散出去。2011年我们不仅通过收购打人了一些二线城市,同时在原有已经覆盖的城市,比如大连、天津、南京等地还增加了不少门店数目。”
逆势扩张
北京市二手房交易量2011年几乎同比下降50%左右,链家地产的业绩大概同比也下降了20%~30%。
“2012年将是行业洗牌的开始,在行业萧条的时候,虽然说整个市场的效益会下降,但是对行业旗舰企业来讲,这时候的市场占有率反而会提高。北京市二手房交易量2011年几、产同比下降50%左右,但是链家的业绩大概同比只下降了20%~30%。也就是说,市场的交易量在弱势情况下,反而会向大机构集中。”对于房地产行业的大洗牌,魏勇认为对于链家地产来说,止好是个逆势发展的机会。
在链家发家之地的北京市场,链家显然已经分到了最大的一块蛋糕。根据链家地产的公开数据,扣除商业地产和没有拓展业务的远郊区,将未通过中介、自行成交的部分包含在内,链家在北京的市场占有率高达39%。
2011年不论是舆论宣传、企业形象塑造还是在版图扩张上,链家地产都在一路高调的挺进。例如推出“真房源没水份”活动,并提出“先行赔付”的承诺;联合北京市社区服务中心启动“路上的爱心图书馆”行动。
据了解,链家地产此次用于扩张计划的40亿元资金,主要是链家地产自有的资金沉淀,魏勇说,“链家地产成立于2001年,在经历r前几年的‘地产’之后,链家自身已经有了一定的资金沉淀,这是此次逆市扩张主要的资金支持。当然这主要得益于前几年房地产行业整体的兴旺和链家自身现金流管理比较良好,所以才能做到有所积累。虽然现在环境紧缩,但长期看,我们对未来的市场比较乐观,所以我们才会做这么一个逆市扩张的决定。”
当然除现有的沉淀资金和经营收入外,还包括投资公司的注资。此前链家在20lO年就低调引入了国内的两家投资公司――鼎晖投资和复星资本作为战略投资者。在本轮扩张之前,鼎晖和复星的财务投资就已经占链家股权的7.5%。
有了充裕的资金支持,逆市扩张的大幕即将拉开。除目前已进驻的北京、大连、成都、青岛、天津和南京六个城市外,未来还要以每年新增3至4个城市的速度开拓二手房市场。
迄今为止,国内还尚未有一家以二手房买卖业务为主营业务的A股上市房地产经纪公司,如今链家地产正计划将在未来两到三年间谋求上市。
内功发力
魏勇加盟链家地产担任CF0不到两年,当前他的工作内容之一,便是锤炼内功以便更好的支撑业务的迅速扩张。魏勇透露,“链家正在计划用一个更新的财务系统来支持公司的集中化管理,之前用的是金蝶的财务系统来对异地的资金核算提供支持,但还是处于一种分散化管理的状态。”
对于地产中介这个行业来说,最初的分散式财务管理有一定的历史原因,也有一定的灵活性,比如各分公司可以根据当地及自身状况来灵活管理现金收付,更好地处理与当地银行的关系;分公司财务人员可以更好地了解当地经济、金融及公司财务状况,为公司提供及时的财务服务,并有利于密切、机动地与分公司的主管部门合作。但是这样的管理方式在企业做大之后便会显现出一些弊端:比如资金分散,很容易造成部分资金使用不当,铺张浪费、支出混乱;资金容易截留形成“体外循环”,隐瞒收入,造成会计信息失真,从而影响集团公司决策,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而且分散决策容易造成上下级之间信息不对称,使得管理对策难以设计,即使设计出来效果也值得怀疑。
经过10余年的发展,链家的“野心”已经从北京延伸到全国,因此在内部也必须有一个全国性的管理平台来进行支撑,这其中最重要,甚至是核心的就是集中的财务管理平台。
“我们未来的新财务系统叫‘爱发(AFA)’,这是我们跟Oracle、软件实施商――汉得公司合作研发的一个财务管理平台,其中既有Oracle的通用软件平台,也有针对链家业务模式的定制式开发,我们希望这个‘爱发’系统能够成为中国房地产中介交易的一个通用平台。”魏勇告诉我们,“爱发”系统预计在2012年3月份上线,这是个基于Oracle数据库平台,结合链家自己的交易核心业务系统,还整合了销售和交易系统、HR系统在内。可以实现统一财务核算、统一资金管理以及未来支持绩效考核、工资体系、HR等一些列管理的统一,是销售平台和业务平台统一性的补充。
事实上,链家地产早在两年多前就同IBM开始了战略合作,通过搭建信息系统来有效梳理业务流程,制定了企业发展的中长期战略。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IT与知识管理规划,销售业务框架和业务流程的梳理,HR系统、销售和交易系统的搭建等,推动了链家地产在销售与人才方面的转型,使其运营标准化程度、运营效率、人员组织能力都得到了有效的改善,并为其从单一渠道的产品(房源)驱动模式发展为复合型渠道沟通与服务平台的房客源双驱动模式奠定了基础。
现在,在即将启动的“爱发”财务系统的帮助下,实现了财务、销售、管理三大平台的统一,对提升链家地产的整体管理能力起到了很大的帮助。
管理诚信
有业内专家预测,未来10年,北京经纪行业佣金总额会达到180万元左右,而全国房产经纪行业佣金总额会超过3000亿元,全国一手房销售10%的比例会通过二手的网络进行销售。房地产中介行业的诚信缺失问题一直被社会所广泛质疑,那么面对越来越庞大的市场,如何为客户提供更多更优质的服务,提升自身的诚信度,就成了地产中介行业竞争的焦点。
自2007年起链家地产和光大银行就对二手房交易的资金监管模式进行了探索,2009年双方推出一站式金融服务。也就是说买房客户可以在光大银行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在链家总部同一地点办理业务,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客户只需到场一次,并可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房贷审批,包括电子审批和网上电子化预审批。房贷资格可以在购房之前完成,房款托管手续可以和银行面签以及银行审批同时进行,一次即办理完所有手续,省去了客户反复跑银行的麻烦。链家地产(作为独立于卖方、买房和银行的第四方)对整个交易过程采取全程负责制,不仅仅是前期的交易撮合,包括资金的过户、产权的过户、申请贷款,甚至物业交割,验收等等交易全过程。
“链家地产的交易管理系统会对整个交易的各个环节都可以进行追踪,可以有效地控制风险,这样可以很大程度上保证卖方、买方和银行的利益。同时这种方式也大大降低了交易的纠纷率,对我们来说,整体加快了业务运营速度。”在魏勇看来,这不仅仅是链家地产提供的一项服务,而是开拓了一个保障资金交易安全的渠道,链家地产的资金托管服务从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二手房买卖中存在的交易欺诈。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托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 年 月 日, 公司(即甲方,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通过《关于 的决议》,决定对公司实施整体(或业务)托管经营。
2、乙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 公司,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独立法人资格和权利,愿意接受甲方委托对公司实施整体(或业务)托管经营。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实现公司跨越发展,甲方同意授权乙方对公司实施整体(或业务)托管经营。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就公司托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托管标的1.1 本协议项下托管标的名称为: ,成立于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企业性质: ,经营范围: . 1.2 根据《 审计报告》的记载,截止到? 年?月?日,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 万元、总负债为人民币? 万元、所有者权益(净资产)为人民币??万元;职工人数为?人,其中离退休人员? 人。
第二条 托管期限本协议项下乙方对公司的托管经营期限为 年,自乙方整体接管公司之日起算。
第三条 托管事项3.1 本协议托管经营期限内,乙方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或业务)。具体包括:
3.1.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决议;
3.1.2 拟订、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1.3 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1.4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3.1.5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2 乙方托管经营期间,公司的产权隶属关系保持不变,公司资产依法归公司所有。
第四条 托管经营目标4.1 乙方承诺:在乙方托管经营期内,公司净资产应保持不低于 万元,税后利润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 ,负债率小于 . 4.2 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乙方应组成不少于 人的托管组,具体负责本协议项下托管经营工作。乙方托管组人员名单应当报公司董事会备案,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接收。
4.3 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乙方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企业托管经营方案。托管经营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同意后,由乙方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托管经营担保5.1 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大写: )的托管经营保证金(或由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出具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大写: )的履约银行保函),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托管经营义务的担保。
5.2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从托管经营保证金中扣收违约金或要求担保银行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支付违约金。
5.3 托管经营期限届满或本协议提前终止,乙方应当将扣除违约金后的托管经营保证金余额或履约银行保函返还乙方。
关键词:托管业务;商业银行;问题;建议
一、前言
《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理》(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下称“办法”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 16号)下称“办法实施细则”,是人民银行对我国商业银行体系规范人民币结算账户开立、使用等的基本准则。各家商业银行总行根据上述“办法”与“办法实施细则”制定各自商业银行内部的结算账户管理制度,为满足存款人利用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的需要,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当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实际办理人民币资金结算账户开立时,因无相配套的人民币结算账户的法规支持,在套用《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细则》时,却常常游走于“合规”与“非合规”之间。
然而,随着国内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投资者越来越多地委托具有专业资产管理能力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资产投资。委托人与专业资产管理公司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将资金及证券资产交付于专业管理人,并在合约期内丧失了对资产的处置权;具有良好信誉的商业银行同时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对管理人管理的财产进行保管并监督投资管理人的运作,由托管人负责基于托管合同的基础上对证券投资相关资金进行结算及相关费用的支付。如国内已经发展有十多年历史的证券投资基金,近些年出现的证券公司集合理财计划、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专户理财都属于上述范畴。
为满足上述业务存在的资金结算需求,在相关市场投资准入的法规中规定了需要在托管人(有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处开立资金托管账户。但是,当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实际办理人民币资金结算账户开立时,因无相配套的人民币结算账户的法规支持,在套用《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细则》时,却常常游走于“合规”与“非合规”之间。
二、增加建立信托关系的“账户存款人”,允许资金账户“名义持有人”
现有“办法”及“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在境内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的主体-存款人,包含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但对建立在信托关系或委托管理关系上的理财资金存款人没有相应的规定,涉及到的账户有:基金管理公司在托管人处申请开立的证券投资基金资金专用账户;证券公司为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申请开立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资金账户;证券公司为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申请开立资金账户;信托公司申请开立的信托产品专用资金账户;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立的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专用资金账户;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申请开立的企业年金计划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的资金账户(QFII账户)。
上述账户中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账户由人民银行与劳社部联合40号文《劳社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存款人、户名、提交文件作了相关规定,以及“办法”与“办法实施细则”中对QFII账户有规定外,其余都没有相应人民币结算账户开立的适用规定。于是,套用人民币结算管理办法,填写单位人民币账户开户申请书对存款单位有采用托管人、管理人、受托机构、委托人等多种;资金账户户名采用委托人、管理人+产品、托管人+产品或管理人+托管人+产品等五花八门的各种做法。开户机构根据“办法”与“办法实施细则”,按一般意义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来审查存款单位背景资料如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及身份证明等。开户时,该由谁来签署单位账户开户管理协议就会遇到诸多争议,存款人到底是谁?客户身份核实认证怎么做?往往这个时候,各家商业银行开户网点站在竞争存款业务面前,会所谓的“突破”或自行规定一套,仅在形式上满足“办法”与“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但对该类账户开立的重要背景资料,如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复、产品说明书(如公开发行)、资产管理合同及托管合同等却可以不作要求,其实既不利于人民币结算账户的开立管理,也不利于商业银行托管业务部门对托管账户开户的管控。
实际上,在理解和厘清基于委托-关系或受托关系上产生的资产结算要求后,应当对此类人民币账户开户管理的制定要求,如是基于信托关系基础上资金,应当在信托法的框架下,允许以受托人名义存入资金,并在向商业银行申请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时,就明确该账户的受托性质,注明资金实际持有人或委托人、受益人。这既有利于体现信托法中对于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固有财产得以区分,也可以对该类资金委托人因信托关系的设立而丧失了直接管理的权限,与非信托资金得以区分。在商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时就能对此类账户性质加以明确,也便于按照信托法的要求更好的维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能在受托机构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不会追偿到信托财产。
由于我国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都采取书面形式,银行在受理该类账户开户时,应要求出具相关合同,如果在设立基金、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计划有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复,可以视为以作了信托登记。
三、商业银行从“托管人”成为“托管银行”
证券投资基金,这是典型以信托关系为基础而设立的,相关法规明确具备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为共同受托人,迄今为止启动十多年,资产总值就已经连年增加,很重要的原因它的运作因为有托管人的参与,具备一定的规范,从而易于将这种信托关系-委托理财的运用获得人们的信任。
鉴于资金的管理权、使用权已经由资产管理人所拥有,一般在资产管理合同或托管协议中约定客户向托管机构(有托管/保管资格的商业银行)预留授权有效签字(章)样本,商业银行的托管业务部门对经有效签字(章)的资金划付指令审核后办理资金划付。对于资产管理委托人及管理人来讲,商业银行的托管业务部门代表是银行,不仅提供证券交收、资产保管、投资监督、基金会计核算等服务更提供诸如资金汇划等基本服务。然而面对银行开户网点部门,行内托管业务部门只是替客户办理资金划付的,真正资金划付还是要按照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一套规定,如填写各类资金结算凭证,加盖开户时预留印鉴印章,预留印鉴印章:公章或同户名财务专用章及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人授权人名章等针对一般企业单位支付结算的管理规定。这就实际导致了关于该账户实际向银行(托管业务部门)预留资金划付有效签章与商业银行在实际受理托管账户资金划付认定的有效签章为2套,这种将商业银行承担托管人职责产生的支付结算要求与商业银行一般执行单位支付结算割裂开来,托管人不得不采用控制账户开立时的预留印章,要求客户移交全部或至少一枚开户时预留的有效印鉴章等做法,实务操作中托管人保管了大量人民币结算账户的印鉴章,既加大了商业银行托管业务部门防范业务风险的难度,也加大了日常业务办理中的难度,资金业务处理流程繁复。
综合上述,人民银行对人民币结算账户一贯加强管理,防范支付结算风险,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是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有效支撑,涉及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和银行所有网点。但是由于现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细则对人民币结算账户的分类规定已经不能完全覆盖到经济金融改革对支付结算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尤其是配合中国资本市场委托理财关系的资金账户管理体系的规定及配合证券市场结算而相关支付要求更是现阶段商业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上的一个空白点。伴随我国资本市场的的不断发展,投资品种的不断丰富, 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的资产托管业务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商业银行只有选准定位、确定合适的托管业务管理模式,不断提高托管业务的服务标准和服务水平,持续强化托管业务系统功能,逐步丰富托管服务内涵,才能在托管业务市场取得一席之地。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结算更符合国际上DVP交收要求即“钱券对付”的推进,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对资金的结算效率将越来越高,国际上著名的托管银行如纽约银行、JP摩根银行、花旗银行、道富银行对托管账户管理方式或许值得借鉴,以托管协议为主要开户依据,托管协议的签署方为开户单位,账户名称可以是以基金名称、组合单位、产品名称等凡需要独立保管或法规要求需要独立清算的产品名称。托管业务部门承担起托管银行职能,按托管协议,客户只留一套有效动用账户资金的签字(章)样本预留在托管(人)银行处,托管资产核心处理系统与商业银行核心资金处理记账系统直接相连,托管银行运营部门可以处理银行核心清算系统,如果商业银行内控管理要求下,资金清算运营部门与托管业务运营部门需要在人民币资金清算上进行业务隔离(如花旗银行),可采用托管银行运营部门向商业银行集中办理人民币资金清算的部门发送内部指令,跨部门完成业务办理托管账户资金清算。从而避免长期以来国内托管业务处理中对托管账户管理上,在托管人处预留一套有效签字样本,在开户网点预留印鉴印章,又将印鉴印章要求在托管人处保管使用等既繁复也低效的之举,从而使托管人更好履行“受人之托,保管资产”职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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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上市银行 中间业务 对比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770(201 2)01-048-05
一、引言
按照《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的定义,广义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包括金融服务类业务(信托与咨询业务、支付结算类业务、银行卡业务、类中间业务和进出口业务)和表外业务即《承诺类业务、担保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和金融衍生业务),即银行为客户提供各项金融服务收取手续费和佣金的业务。由于即提供中间业务无需动用自身的资金,不用表现在资产负债表上,风险较小;而且所带来的利润、效益又十分丰厚,故在商业银行多元化经营中,中间业务显得尤为重要。
国内外很多学者对银行业的中间业务做了大量的分析和研究。Robert De Young and Tara Rice(2004)指出由于管制放松和技术进步,银行经营战略正走向逐步分化。由于金融产品的同质性,金融产品的销售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尽管大银行经营成本较低,但依然要面对越来越低的利息收入,大型银行凭借产品的规模,市场、证券化和客户信贷服务等优势,大量地赚取非利息收入来弥补其盈利性不足。Peter S.Rose and SylviaC.Hudgins(2007)通过对2004年美国银行业利润表的分析发现美国银行业非利息收入接近总收入的40%,其非利息收入主要包括信用服务收入、存款服务收入、证券交易收入、信托业务收入以及其他金融服务收入等五大部分。DM Nache andSaibal Ghosh(2007)通过分析1996年到2004年的数据发现不仅监管的因素,而且银行的某些特性和宏观经济环境均对银行表外业务的扩展产生重要的影响。张全旺(2007)通过对我国银行非利息收入对银行盈利性和风险性两个途径的作用机制展开分析,得出我国商业银行开展非利息收入业务具有较为显著的范围经济特征,我国银行通过产品多元化经营战略有效提升了自身的盈利能力,尤其是大型银行的范围经济效应更加显著,同时,张全旺在文中又进一步提出了我国银行业非利息收入业务发展的“三阶段说”。张云峰、王全明(2008)利用2007年11家上市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比、效率和结构等几个方面的数据来勾勒我国上市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大致框架。王志鹏和张本照(2009)通过运用组合赋权和TOPSIS方法对我国14家上市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绩效进行定量评价研究,提出我国银行业应建立中间业务合作竞争机制。孙晓艳(2009)通过对影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创新发展的因素进行实证分析,最终认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不良贷款率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创新发展的影响显著。
现有的研究我国银行业中间业务方面的文献,很少会深入地具体分析每一项中间业务的发展状况和在整体中间业务中所占的地位,不能具体的阐释16家上市银行在中间业务中具体的哪种业务发展的较好,哪种业务发展的不够。本文根据16家上市银行2009年和2010年的年报所提供的数据。通过对比各家上市银行每项中间业务的增长幅度指标、所占中间业务总体收入比例指标以及占比变化指标,来具体地针对每家银行的每项业务进行深入地分析,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二、我国上市银行各项中间业务对比分析
在我国,上市银行对中间业务收入的披露详略不一,口径也不尽相同,但是对其披露的有关信息加以整理后,还是可以洞悉上市银行各项中间业务发展的一些特点和趋势。
(一)结算与清算、、担保及承诺等传统中间业务收入分析
传统的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其网点和渠道优势较早开发的一些服务性业务,包括结算与清算、和担保及承诺业务等。我国上市银行传统中间业务占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由表1中可见,2010年16家上市银行在结算与清算、、担保及承诺等业务均实现了不同程度的增长(中国银行和农业银行的业务为负增长)。同时呈现出中小型银行增速明显快于大型银行的情况。其中,在结算与清算业务同比增幅中占据前三甲的分别是民生银行、南京银行和兴业银行;在业务同比增幅中占据前三甲的分别为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和浦发银行;在担保及承诺业务占据前三甲的分别是农业银行、民生银行和招商银行。这说明近年来在传统的中间业务方面,中小型银行在快速地追赶大型银行。而随着大型银行在传统中间业务方面的潜力挖掘殆尽,相对而言其增长已略显疲态。
结算与清算业务之所以不仅保持了较快的增速而且在中间业务收入中的占比总体并没有太大的变化,主要是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资金的流动需求增强,各种资金结算清偿需求显著增加,且结算与清算业务是一项与信贷业务联系十分紧密的项目,在我国银行业依然严重依赖信贷业务的同时,对结算与清算业务的需求就会相应的增加。同时可以看出业务依然十分强劲,但却没有前几年那种全面飘红的势头,想必这也跟股市的持续低迷,导致银行代销证券和基金业务出现的萎靡情形有关。担保及承诺业务已明显开始出现下降的趋势,这表明了随着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创新日益丰富,收入来源呈现多样化趋势,传统的中间业务占中间业务总收入的比重已开始下滑。
(二)银行卡、咨询顾问、托管和理财等业务收入分析
1 银行卡业务收入分析
银行卡是指由银行发行的供客户办理存取款、转账、缴费等业务的新型服务工具的总称。2010年,在银行卡业务的收入上呈现出显著的两极化趋势,发展极不均衡。工行和建行领衔整个银行卡市场,收入双双突破120亿,中型银行里的交通银行和招商银行等也都突破了37亿,但同时像华夏、深发展等中型银行只有区区的几亿收入,更别说,小型银行中的南京银行银行卡业务收入仅有600万元,还不到其同等规模的宁波银行的3%,可谓“贫富差距”过大。由表2可见,在银行卡业务的同比增幅方面,更是呈现了两极分化,发展最快的华夏银行2010年银行卡业务收入增长了66.67%,而末位的民生银行则为-16.57%,综观全局,除了民生、南京、宁波之外都实现了较快的增长;在银行卡业务占中间业务收入之比方面,整体变化不大,这表明银行卡业务整体进入了均衡发展阶段。但在占比对比中却看出了一些问题,大多数银行银行卡业务收入占比稳定在15%-20%,占比过高如宁波银行、深发展、交通银行并不是因为银行卡业务的快速增长,而是由于其他中间业务的
增长乏力,导致银行卡业务的“一股独大”;占比太低如南京银行,明显对银行卡业务开发不力,银行卡业务已然成为南京银行的一个软肋。
2 咨询顾问业务收入分析
咨询顾问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依靠自身在信息、人才、信贷等方面的优势,收集和整理有关信息,并通过对这些信息以及银行和客户资金运动的记录和分析,形成系统的资料和方案提供给客户,以满足其业务经营的管理或发展需要的服务活动。2010年,在上市银行中间业务收入中,大型银行中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农业银行都突破了百亿,而中国银行则收入偏低,仅为工商银行的四分之一;在中型银行方面,民生银行夺得头魁达到了28亿,其收入为排名垫底的深发展的十倍:在小型银行方面,则是宁波银行收入偏低,只是同等规模的南京银行的一半左右。由表2可见,在咨询与顾问业务的同比增幅方面,呈极不均衡状态,一方面是浦发银行、北京银行等增幅达到了100%以上,另一方面则是华夏银行、深发展和中国银行为负的增长,结合现今银行咨询服务业务主要的增长点为投资银行业务,可知在这一新兴理念服务领域,很多银行并没有做好准备,但是一旦商业银行介入投资银行活动,其收益便会顿然改观,如工商银行、浦发银行,其咨询顾问业务收入中的很大一块都来自于投资银行业务的贡献;在咨询顾问业务占中间业务之比方面,整体来说在小幅地下调,但同时,除了中国银行以外,其他的银行占比大多稳定在了20%左右,这揭示了一个现象:我国银行业咨询顾问业务正面临着青黄不接的境地,一方面是传统的信息咨询、资信评估、工程监理和审价等业务的潜力挖掘殆尽,增长乏力;另~方面则是企业信用评估、企业管理咨询和投资银行等业务正处于起步阶段,虽然潜力巨大,但我国银行业缺乏相应的人才和经验,并没有大规模地开拓这些新兴业务。
3 托管业务收入分析
托管业务是指以商业银行作为第三方,依据法律法规和托管合同规定,代表资产所有人的利益,从事托管资产保管、办理托管资产名下资金清算、进行托管资产会计核算和估值,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以确保资产委托人利益,并收取托管费的一项中间业务。2010年,在托管业务收入方面,大型银行中的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收入很大,分别达到了80亿和67亿,而中国银行和农业银行则明显落后于前者,尤其是农行,其托管业务收入仅为工行的十分之一;在中型银行方面,招商银行和民生银行遥遥领先,其收入竟然超过了中国银行,而排名最后的华夏银行托管业务收入还不到一个亿:在小型银行方面,南京银行的收入也仅有区区600万,对于一家上市银行来说确实过于寒酸。由表2可见,在托管业务收入的同比增幅方面,各家上市银行均实现了不同程度的增长,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增速都突破了100%,而且,中小型银行同比增速均要快于大型银行,这是由于随着我国股市的低迷不振,资产托管需求增速放缓,大型银行因为基数过大,增长也趋于回归理性,而中小型银行则蓄力针对高端客户,企业客户,推出不同类型的资产管理方案,在业务多元化及灵活操作等方面显然要更胜一筹;在托管业务占中间业务之比方面,由于2010年托管业务呈现出区别较大地增长,导致托管业务占中间业务收入之比也呈现出较大的差别,一边是增速较慢的大型银行(四大行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均较2009年占比有所下降,而另一边则是快速发展的中小型银行占比均有较大的上升。
4 理财业务收入分析
理财业务是银行通过收集整理客户的收入、资产、负债等数据,结合客户的希望、要求、目标等,为客户制定投资组合、储蓄计划、保险投资对策、继承及经营策略等财务设计方案,并帮助客户的资金最大限度地增值。
由表3可知:工商银行2010年理财业务收入达到了同等规模的建设银行的四倍多,而结合其占中间业务收入之比可知,工商银行应是我国上市银行理财业务做得最好的银行,尤其是在高端客户领域更是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再来看其他几家银行,建行、华夏、深发展和中信银行其增速都突破100%,达到了翻一番的水平,同时其在中间业务收入的占比也相应地翻了一番,尤其是华夏和中信的占比均由个位数达到了12%:同时,还要看到光大银行这家在绝对量上要处于中型银行上风的银行,在2010年仅实现了40%的增长,其增速仅为华夏的六分之一,而与工行相当,但是工行的理财业务基数达到了光大的20余倍,所以可以说光大的理财业务基本处于停滞不前的地步;另一方面则是小型银行的代表北京银行正面临着客户流失、理财业务萎缩的困境,这也是目前小型银行普遍面临的问题,在盲目规模扩张中,直面地与大型银行、外资银行相竞争,而违背了小型银行精细化、差异化经营的初衷。
(三)新兴业务的开发和发展
随着信息科技和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多样化趋势日益明显。在2010年的年报中,衣行和建行把电子银行业务,工行、交行把隶属于咨询顾问业务的投资银行业务作为单独的一项进行阐释,这说明我国上市银行已经开始重视新兴业务了。
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电子银行业务主要包括网上银行业务、电话银行业务,手机银行业务等。
由表4可知: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十分迅猛,在2010年两家银行双双翻了一番,同时电子银行在中间业务收入的比例也由3%达到了现今的5%,可见它的增长潜力不是其他业务可比拟的。随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网上银行和手机钱包等更加便捷的电子银行业务将会获得前所未有的爆炸性增长,这是值得所有银行重视的一块新领域。
投资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财务咨询、担任投资顾问,从事企业产权交易和收购、兼并、充足等终结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是商业银行经营理念转变的产物,它使银企关系由传统的主从关系转变为相互依存关系,从单纯的信贷关系转变为银行参与企业的发展,作为企业财务顾问,为企业如何在国内外金融市场低成本筹集资金,最有效地运用资金出谋划策。随着我国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全面深化进行,我国的投资银行业务有着十分广阔的前景。目前,发展投资银行业务正逐渐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的共识,投资银行业务必将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新的业务增长点和收益增长点。
此外,还有企业管理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和代办集资等一系列的新兴业务也值得我国银行业重视。
三、结论和建议
(一)通过对上市银行同等资产规模的银行各项中间业务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
1 大型银行中,显然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各项中间业务发展比较均衡,比较符合大型银行所应具备的规模优势,且在新兴业务开发上比较靠前,而中国银行在担保及承诺业务上占比过高,并挤占了咨询顾问和托管业务的发展空间,显然是传统业务过重,而没有很好地开发其他新兴业务;农业银行在结算与清算业务上占比过高,而在托管业务上则显得较为忽视,
但是我们也看到农业银行通过10年的大力发展使得其咨询顾问业务占比靠前。但总体而言,大型银行在传统的中间业务上占比过重,平均要比中小型银行高出10%左右。
2 中型银行中,显然除了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和华夏银行在担保及承诺业务中占比过高,其余的几家银行在传统中间业务上占比都比较适中;虽然招商银行在银行卡业务中非常成功,但是其在咨询顾问业务中显然处于弱势地位;在托管业务中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和浦发银行的占比普遍较低,远达不到其他银行10%的占有率。
3 小型银行中,南京银行在业务中占比过高,同时银行卡业务和托管业务严重发展不足,甚至于微乎其微;而宁波银行在担保及承诺和银行卡业务中占比偏高,从而遏制了其他业务在中间业务收入中的占比。
在传统的中间业务中,中小型银行没有大型银行的规模、渠道以及人员优势,无法与之直接竞争,但是其优势就在于其灵活的策略和贴心的服务,所以中小型银行要精细化经营,必须要在优质服务上做功夫,开拓差异化的经营模式,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制定不同的服务组合,在日益多样性的服务需求中分得一杯羹。同时,上市银行必须在保持其传统业务的同时,着力地开发本行的特色业务,增加银行在这一业务中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二)通过上文对我国上市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总体概述,可以清楚地发现:
我国上市银行中间业务占比靠前的都是诸如结算与清算业务,业务、银行卡业务等传统的中间业务;而同时反观国外发达国家银行业的中间业务收入排名靠前的普遍是托管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证券和保险业务以及信用卡业务等,这就说明我国中间业务显然还停留在传统的劳务型、低附加值的业务上,而国外的银行业则都主要依赖于高知识性、高收益型的资本市场业务。国外的银行业之所以能在资本市场和金融综合服务领域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功,主要得益于国外银行业的混业经营模式,银行可以参与证券、保险以及股权投资等领域;同时又由于国外金融市场发育完善,金融创新发达,金融机构热衷于开发各式各样的新型衍生工具从而为银行业带来了更大的平台;再次,也正是因为国外银行业对金融领域的全面渗透,银行可以利用自己的原有平台,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一体化服务,让客户在银行里就能轻松掌控自己在金融市场的各项需求,使自身逐渐成为金融百货公司,这样不仅增加了银行的资本市场收入,而且大大地提高了原有平台的集约优势。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现今已出现了银行业混业经营的趋势,许多银行控股金融集团都在积极地向其他金融领域扩张,这必然带来了中间业务的大发展。我国银行业更应该学习国外的先进理念和发展方向,始终把金融创新和服务一体化作为银行中间业务未来发展的趋势,同时要摒弃过去对传统中间业务的理解和依赖,转而积极地引进和创新金融产品,积极参与资本市场的投融资业务,逐步转变中间业务在银行业的地位,使其真正成为未来我国银行业发展的中流砥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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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托管银行是委托投资资产的名义持有人,为委托资产开设独立的账户并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估值和清算。并且,托管银行还要定期与投资管理人核对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对于场外交易的清算指令,托管银行也将根据预留印鉴等相关措施严格审查指令的有效性,以保证投资运作的安全准确。
其次,托管人还将对投资管理人风险进行严格防范。投资管理人风险包括投资管理人自身的管理风险及其投资运作风险,托管银行的风险监控也直接针对这两方面内容。第一,投资管理人自身的管理直接影响到其能否合规、合理地运作委托资产,这也正是客户严格筛选投资管理人的原因所在。对这一风险的监控并不是托管人的法定义务,但作为一个尽职的托管人,其理念应该是尽全力帮助客户规避风险,为此,在投资管理人按照法定或约定要求为委托人提供相关报告的基础上,托管银行也会提供客观的、第三方报告,从而使客户能够对投资管理人有一个比较全面的、动态的信息掌握。第二,投资管理人投资风险又可以分为两大类:违规风险和投资组合风险。违规风险是指投资管理人违规投资带来的风险以及其他非投资的违规、违约行为带来的风险。投资组合风险是指投资管理人的投资组合存在的使委托资产遭受损失的风险。对违规风险的监控,主要以投资监督系统提供的数据为基础进行,例如对投资比例的监控等。一般而言,与对违规风险的控制相比,托管人对于投资管理人投资组合风险控制的直接性较弱。因此,托管银行着眼于对投资管理人投资组合的风险分析,并向客户提供独立的风险分析报告。
这些风险中,对能够量化的投资风险,托管银行将借助先进的投资监督系统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而对于不易量化的操作性风险,托管银行则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关信息库来保持勤勉、谨慎的关注,并试图从中发现投资管理人潜在的投资风险。
总之,托管人所做的事情就是凭借其专业业务系统、人员和第一手交易清算数据等优势对投资管理人的运作实施全面、深入而持续的监督,从而能够及时发现和揭示风险点,最终达到风险控制的目的。
但是,应当承认,在社保基金管理中引入托管机制虽然已经是一种先进的、与国际接轨的制度安排,但是我们对此要保持一种理性的看法,不能盲目依赖托管制度。
首先,托管制度不是万能的。不是引入托管机制,社保基金投资就没有任何风险了。例如,托管机制不能消除投资本身要面临的有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另外,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由于实行证券集中交易和集中清算制度,为规避证券交易风险,对交易所发生的场内交易,全部实行强制交收制度。因此,如果投资管理人出现了超比例购买某种股票的行为,托管人只能采取及时报告等措施,而不能拒绝与登记结算公司进行交收。
其次,托管人实际上与投资管理机构一样,也是理事会这样的社保基金管理机构的人,同样也会存在人风险。!谁来控制托管人的人风险呢?在目前的市场状况下,应该通过有效措施对可能存在的托管人风险进行控制。
第一,监管机构应通过严格的市场准入措施对有资格担任各类社保基金托管人的主体进行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许多国家都对包括投资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在内的养老金管理机构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例如,香港强积金局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条例》在“服务提供者的职能”部分对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能成为强积金计划资产的保管人从机构类型、注册资本、净资产和信贷评级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二,委托人应谨慎选择托管银行。选择一个合格的托管银行对控制托管人风险能够起到直接的作用。
选择托管银行时首先要考虑的因素是该银行所能提供的托管服务的质量,例如资产保管、会计核算和清算等。但随着这些服务的标准化和趋同化,仅仅用服务质量作为托管银行的选择标准已经显得有些不足。因此,在考虑选择托管银行时,还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资本实力。衡量资本实力的指标非常多,包括资本金、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指标以及相关财务比率和指标等。
二是信誉。包括托管业务本身在行业中所获得的评价,托管机构在行业内或行业外所获得的各种称号、声誉和奖项等等。信誉,尤其是行业内信誉,实际上代表了市场长期积累的对托管机构服务的评价。
三是对发展托管业务的重视程度。若托管机构从公司层面就非常重视发展托管业务,那么托管服务质量和风险控制措施都会得到较强的保证。衡量托管业务重视程度的指标也很多,例如托管银行在技术和雇员发展方面的投入、托管业务在其长期战略规划中的地位等。
四是托管服务能力。这里所说的托管服务能力,主要是指托管银行随着行业发展和客户成长而不断扩展、延伸自身服务的能力。例如,目前全国社保基金已经获准到海外市场进行投资,那么就产生了全球托管服务的需求,能否适时满足客户这种不断发展的需求对托管银行也是一个严峻的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