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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业务合规

时间:2023-10-11 10: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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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业务合规

第1篇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机构。

本办法所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依法设立的网络平台。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第二条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机构应科学评估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合理确定适合互联网经营的保险产品及其销售范围,不能确保客户服务质量和风险管控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保险机构应保证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享有不低于其他业务渠道的投保和理赔等保险服务,保障保险交易信息和消费者信息安全。

第三条 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

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的,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第二章 经营条件与经营区域

第四条 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

除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第五条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保险机构核心业务系统的无缝实时对接,并确保与保险机构内部其他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保险机构内外部传递与蔓延。

(二)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三)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且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四)具有专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互联网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应符合保监会有关规定;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保险机构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且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二)具有安全可靠的互联网运营系统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实现与保险机构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保险机构内外部传递与蔓延;

(三)能够完整、准确、及时向保险机构提供开展保险业务所需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联系信息、账户信息以及投保操作轨迹等信息;

(四)最近两年未受到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未被中国保监会列入保险行业禁止合作清单;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方网络平台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险机构不得与其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第七条 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下列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

(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三)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上述可在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险种范围。

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标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险公司没有设立分公司的,保险机构应在销售时就其可能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做出明确提示,要求投保人确认,并留存确认记录。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应与提供相应承保服务的保险公司保持一致。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八条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保险机构应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相关网络平台的显著位置,以清晰易懂的语言列明保险产品及服务等信息,需列明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产品的承保公司、销售主体及承保公司设有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单;

(二)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采用电子保险单的,应予以明确说明;

(三)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以及保险单证、保险费发票等凭证的配送方式、收费标准;

(四)投保咨询方式、保单查询方式及客户投诉渠道;

(五)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的办理流程及保险赔款、退保金、保险金的支付方式;

(六)针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交易安全的保障措施;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其中,互联网保险产品的销售页面上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保险产品名称(条款名称和宣传名称)及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或报备文件编号;

(二)保险条款、费率(或保险条款、费率的链接),其中应突出提示和说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并以适当的方式突出提示理赔要求、保险合同中的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等重点内容;

(三)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按照《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利益演示,严禁片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描述产品利益的宣传语句;

(四)保险产品为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等新型产品的,须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

(五)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后果;

(六)保险产品销售区域范围;

(七)其他直接影响消费者利益和购买决策的事项。

网络平台上公布的保险产品相关信息,应由保险公司统一制作和授权,并确保信息内容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在其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需披露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网站名称、网址,如为第三方网络平台,还要披露业务合作范围;

(二)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包括保险产品名称、条款费率(或链接)及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报备文件编号或条款编码;

(三)已设立分公司名称、办公地址、电话号码等;

(四)客户服务及消费者投诉方式;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披露的信息还应包括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及内容。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十条 保险机构应将保险监管规定及有关要求告知合作单位,并留存告知记录。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应签署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分工清晰、责任明确。因第三方网络平台原因导致保险消费者或者保险机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在醒目位置披露合作保险机构信息及第三方网络平台备案信息,并提示保险业务由保险机构提供。

第三方网络平台应于收到投保申请后24小时内向保险机构完整、准确地提供承保所需的资料信息,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账户等资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保险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机构和个人。

第三方网络平台为保险机构提供宣传服务的,宣传内容应经保险公司审核,以确保宣传内容符合有关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对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管理,选择适合互联网特性的保险产品开展经营,并应用互联网技术、数据分析技术等开发适应互联网经济需求的新产品,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保险基本原理及相关监管规定。

第十三条 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险费并进行转支付。保费收入专用账户包括保险机构依法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专用账户。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以赠送保险、或与保险直接相关物品和服务的形式开展促销活动的,应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不得以现金或同类方式向投保人返还所交保费。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交易信息,确保能够完整、准确地还原相关交易流程和细节。交易信息应至少包括:产品宣传和销售文本、销售和服务日志、投保人操作轨迹等。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协助和支持保险机构依法取得上述信息。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服务管理,建立支持咨询、投保、退保、理赔、查询和投诉的在线服务体系,探索以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多种方式开展客户回访,简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确保客户服务的高效和便捷。

对因需要实地核保、查勘和调查等因素而影响向消费者提供快速和便捷保险服务的险种,保险机构应立即暂停相关保险产品的销售,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解决的,应终止相关保险产品的销售。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应加强业务数据的安全管理,采取防火墙隔离、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与互联网保险业务有关交易数据和信息的安全、真实、准确、完整。

保险机构应防范假冒网站、APP应用等针对互联网保险的违法犯罪活动,检查网页上对外链接的可靠性,开辟专门渠道接受公众举报,发现问题后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保监会报告。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加强客户信息管理,确保客户资料信息真实有效,保证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过程中收集的客户信息,保险机构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未经客户同意,不得将客户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应对因突发事件、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中断。

保险机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中断的,应在自营网络平台或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主页显著位置进行及时公布,并说明原因及后续处理方式。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加强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控和报告,严格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

保险机构应要求投保人原则上使用本人账户支付保险费,退保时保险费应退还至原交费账户,赔款资金应支付到投保人本人、被保险人账户或受益人账户。对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应核对投保人账户信息的真实性,确保付款人、收款人为投保人本人。

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反欺诈制度,加强对互联网保险欺诈的监控和报告,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协助保险机构开展反欺诈监控和调查。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支付相关费用时,应当由总公司统一结算、统一授权转账支付。

保险公司应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费用种类和标准,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支付中介费用或向第三方网络平台支付信息技术费用等,不得直接或间接给予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对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应予配合。

第二十三条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在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同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擅自授权分支机构开办互联网保险业务的;

(二)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的;

(三)发生交易数据丢失或客户信息泄露,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或做出提示,进行误导宣传的;

(五)违反本办法关于经营区域、费用支付等有关规定的;

(六)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条件的;

(七)违反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有关保险机构立即终止与其合作,将其列入行业禁止合作清单,并在全行业通报:

(一)擅自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机构或个人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擅自开展宣传,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违反本办法关于信息披露、费用支付等规定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保险机构提供或协助保险机构依法取得承保所需信息资料的;

(五)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条件的;

(六)不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

(七)违反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统筹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各保监局负责辖区内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日常监测与监管,并可根据中国保监会授权对有关保险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保险机构或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通过监管谈话、监管函等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或构成《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再保险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对保险机构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应用软件、社交平台等途径销售保险产品的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

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属非保险类子公司依法设立的网络平台,参照第三方网络平台管理。

第2篇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保险行业逐渐改变传统的发展方向,利用互联网开展业务,进行公司管理成为新的发展趋势,国内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顺应互联网金融的趋势纷纷设立相应平台开设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保险成为拉动我国保费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互联网保险,指实现保险信息咨询、保险计划书设计、投保、交费、核保、承保、保单信息查询、保全变更、续期交费、理赔和给付等保险全过程的网络化。

二、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

2016年,我国共有117家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比2015年增加了7家,全国保险行业已经有76%的保险公司通过自建网站、与第三方平台合作等不同经营模式开展了互联网保险业务。在保费上,去年我国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达到2347亿元,较2015年增长了5%。电子商务热潮的来袭,使得互联网保险开始进一步探索适合自己发展的商业模式,并得到了较快的发展。近几年来,电子商务颠覆传统的理念,与此同时网购规模呈几何式增长,更加激发了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快速兴起,互联网保险成为拉动保费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互联网保费收入整体呈现迅速增长的形势。

互联网保险发展迅速,品种繁多,主要涉及寿险、财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和创新性险种,互联网所具有的信息化、交互化、虚拟化等特征与保险行业产品特征、营销需求吻合,互联网保险降低了保单在销售过程中的空间制约,使保险公司突破了上门营销的地理限制,对于投保人来说也大大节省了时间和交通成本,可以随时在网站上挑选符合自身需求的产品。互联网保险的线上交易模式使客户可以直接将自己的需求传递给销售人员,保险企业可以与客户保持持续密集的交流。通过大数据技术的运用,保险公司可以确切的分析客户真实需求,真正做到以客户需求为中心,满足客户的个性化保险需求。

三、我国互联网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经营过程中面临的信息安全问题

信息系统是支撑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技术基础,目前支撑互联网保险的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发展还不成熟,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计算机系统的漏洞会带来很多技术应用上的风险,易造成线上客户信息的泄露,使得客户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也会对公司的形象造成不利的影响。除此之外,作为完全无纸化办公的互联网保险信息系统,其可靠性直接影响公司业务的开展。程序漏洞、网络故障、操作失误等都可以直接影响到系统的可靠性,导致系统的崩溃,用户的数据一旦被破坏,则难以恢复。这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来说是灾难性的。

(二)互联网保险的监管体系不完善

互联网保险在我国起步较晚,发展较快,其发展速度远超于现有的法律制度,当前没有专门的互联网保险的法律法规来约束规范网络保险业务。同时,我国现行的保险监管机制也不能满足互联网保险的监管要求,互联网保险不仅需要有保险行业的监管,还要有对于互联?W的监管,只有将互联网和传统保险有机结合起来的监管才是符合市场发展的监管。互联网本身巨大的创新的速度,使得法律的制定往往不能满足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要求。

(三)产品结构单一,同质化现象严重

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的险种主要集中在意外险、车险、理财险等标准化产品上,产品种类不多,结构单一,同质化严重,在满足消费者需求和习惯等个性化产品方面,尤为缺少。互联网保险产品不是简单的将传统的保险产品搬到互联网上,而是要根据互联网的特点并结合客户的需求将原有产品进行改造或重新开发新的产品。目前,我国各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基本上都大同小异,并无大的差别,大多数公司是将简单的意外险和财险产品放到互联网上进行销售,网络客户在购买时也易于理解产品类型,而对于较为复杂和高端的保险产品还无法通过互联网销售,不能满足客户的个性化定制需求。

四、对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重视网络安全建设,提供风险防控水平

保险监管部门要适时推出互联网保险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范,从制度上对网络信息安全做出统一的部署和明确规定。企业要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风险防控系统,加强技术研究,完善安全措施,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检测体系,动态检测网络安全状况。要进一步加强对支付系统的完善,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保障客户及公司的信息安全。

(二)尽快构建互联网保险相关法律体系

互联网保险是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大势所在,但互联网所具有的虚拟性,使得传统保险的相关法律不再适用,只有尽快的建立起适用于互联网保险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要将互联网保险纳入《保险法》中,增加对互联网保险的互联网保险的相关规定,并针对互联网保险面临的信息安全,个人隐私保护等问题,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使得互联网保险在业务运作和风险防范方面都有法可依。同时,还应建立健全电子支付结算、电子签名、数据获取等规章制度,对互联网保险发展在制度上做出明确规范的法律规定。

第3篇

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2、网络借贷

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3、股权众筹融资

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4、互联网基金销售

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5、互联网保险

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第4篇

网络保险又称网上保险或者保险电子商务,是指保险公司以信息技术为基础,通过网络销售保险产品、缴纳保险费、提供相关保险服务等,在互联网上完成展业、投保、核保、承保、理赔等保险业务流程,建立网络化的经营管理体系,以网络为主要渠道来开展保险经营和管理活动。网络保险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产物,目前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拓荒阶段,发展水平还比较低,但因其独特的优势,逐渐被广大投保人所接受,成为保险公司的新兴销售渠道,市场潜力巨大。当前网络发展迅猛,截至2014年12月,中国网民数量达到6.49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7.9%,超过世界平均水平,国内各保险公司都创建了自己的网站,并在互联网上销售部分保险产品、提供部分保险服务。发展网络保险的目的在于:一是满足投保人个性化、多样化的需求;二是吸引更多的潜在客户;三是提高业务流程的运行效率,降低经营成本、优化经营质量。因此,网络保险是21世纪我国保险企业的必然选择,加强对网络保险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我国网络保险发展历程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网络保险的发展历程

我国网络保险的发展可以划分为初期、中期、后期三个阶段。初期:网络保险的起步阶段,发展缓慢。总体来说,目前我国的网络保险业务还处于初期阶段,尚未形成有效规模。当前,国内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开辟网络销售平台,但现实中绝大多数保单仍然是通过人进行销售的,通过网络保险实现的保费占比仍旧非常低,险种产品也不多。中期:中期作为网络保险的成长期,此阶段的网络保险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各保险公司来自网络的保费收入在总保费收入中开始占据一定份额并呈现迅速增长的态势,网络销售险种日益丰富。网络保险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和信任,并获得快速发展。后期:后期作为网络保险的成熟期,通过网络保险完成的保费收入占总保费的比例较大,网络销售保险成为主要的营销方式,保险公司从网上直接销售自己的保险产品,不再依赖各保险公司自己的保险人销售队伍,将这些人剥离,由保险中介机构统一管理、培训和销售保险产品。中介机构也要实现网上销售保险,如网上在线商城、网上保险超市等,通过集合各家保险公司网络保险,分析各公司险种的优劣,从第三方的角度给网上投保人一个公正客观的选择,有可能中介机构给予客户的价格空间不如保险公司的大,但其价值应体现在帮助客户分析选择适合的保险公司产品,未来的保险公司应该是不需要自己销售保险的,而是将重心放在险种的开发和客户理赔服务上来。

(二)网络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保险行业整体发展水平比较低,而网络保险的出现又比较晚,从我国网络保险发展现状来看,其发展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IT应用不深入,发挥作用不充分。一是由于在线核保技术还不成熟,对一些保险金额较大、技术含量较高、风险较大的标的无法进行实时核保,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网络保险的发展。二是国内的一些保险公司对系统的使用停留在简单的数据管理层面上,没有将业务数据进行有效的整合,缺乏对客户信息进行分析和数据挖掘,通过精确定位和细分来鉴别和控制经营中的风险,提升企业竞争力。三是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不高,数据的安全和容灾、恢复处理能力不强,甚至个人隐私的安全保护问题,都会使客户对网络保险发展产生担忧。

2.保险企业重视不足,经营险种过于单一。保险产品作为一种商品,其有形载体就是一份合同,且保险条款相对比较复杂,由于保险的特殊性,目前我国在网络保险产品方面主要以那种只用少量参数就可以描述和定价、重复性高、保费低的保险产品为主,保险公司在网络保险产品开发方面创新少,难以满足客户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加之,通过网络获得的保费收入则少得可怜,因而就无法引起企业管理人员的重视,宣传上投入不足,导致网络保险服务不及时、服务质量跟不上、管理滞后等现象。

3.网络保险价格优势难以发挥。在网络时代,消费者与生产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接触,使得两者之间的中间商消失,如果保险公司将减少的经营成本作为“实惠”让利于投保人,相应地减少保费,必然会扩大网络投保群体。但是,由于我国的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价格实行严格管制,费率完全放开的监管政策不明朗,人销售与通过网络销售同一保险产品价格差别不大,因此保险公司在发展网络保险方面难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4.网络保险面临的法律风险。保险信息化发展速度远远超过了法律建设的速度,立法的滞后性不断加大,保险机构面临的法律风险十分突出。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涉及网络安全、电子签名等方面的法规,但与网络保险配套适应的法律法规还很少,此外,网络的普及促使保险业务人员自建网站或博客,开通网上门店,进行产品宣传和销售,而监管部门对此行为尚无明确规范,可能引发销售误导等风险,这些滞后都会导致保险公司在经营网络保险中不确定因素增多,限制了保险机构发展网络保险的进取性。

5.网络保险面临的道德风险。在金融领域,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任重而道远,而网络保险中面临的道德风险主要是由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在投保人方面主要表现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在承保人方面由于客户对保险企业、产品知识、信息技术缺乏了解,容易给公司信息管理等人员留下“可乘之机”,一些不法分子在网络支付环节盗划、侵占保险客户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假保险公司及其网站,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都会给投保人带来巨大风险。

三、加快我国网络保险发展的策略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

1.建立完善网络信息化的法制体系。我们应当改变网络保险法律法规制定落后于网络发展的这一状况,加快和建立相关立法工作,及时制定和出台新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公开、公平竞争,维护公众利益。

2.分阶段引导、规划发展网络保险。对网络保险的发展应该根据当前保险业的现实情况和经济技术实力分阶段规划,按照初期、中期、后期三个阶段发展网络保险,遵循“协调发展、分步实施、业务为本、效益为先”的原则,采取分步骤、分阶段、分主次的实施方案,减少发展网络保险的盲目性。

3.加强政策研究,完善保险监管体系。在我国,公众对保险的认知度和认可度比较低的情况下,发展网络保险,政府及监管部门的政策支持力度更需加大,加强引导和鼓励政策如相关费率审批制度等的研究与制定,同时,这对现行的保险监管模式提出了新要求,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保险监管体系,树立有效监管的理念,实现有效监管的目标,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保险监管系统、保险中央信息数据库等,以便及时地识别和有效控制各种保险风险。

(二)加强行业协会的管理作用

1.加强公众网络保险教育。通过行业协会加强消费者教育,大力发展保险教育事业,尤其注重引导网络保险进大学,提高人民群众的金融保险知识水平,培养造就具有较强保险意识的现代化公民。

2.加大网络保险宣传力度。在网络保险中,保险公司、行业协会要充分利用自己搭建的网站来达到扩大网络保险宣传的目的,突出其交易便利、个性化服务的特点。

3.加强行业协会的外部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管理作用,通过行业协会这只自律的手,实现对网络保险的信息技术安全、业务规范发展、违规惩罚监督等方面的管理,把外部监管与保险公司内部自律自控相结合,做到:一是组织保险公司签订网络保险业务安全管理自律协议,监督公司网站是否出现违规行为;二是组织保险公司制定互动机制,共同致力于网络保险安全性问题处理、IT技术的更新等;三是组织保险公司成立网络保险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对业务发展、出现的问题定期开会研究等;四是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密切合作,打击和防范非法网络保险业务,不断加强对网络保险业务安全管理性的监管,将潜在风险消灭于萌芽状态。

(三)提升保险企业的内控水平

1.加强企业的内控机制建立。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加强企业内控管理促进网络保险快速健康发展。一方面通过建立保险公司内部信用管理约束机制,树立以诚信为核心的企业价值观,加强保险公司员工的诚信教育。另一方面通过建立保险信息安全责任制、预防机制、信任机制、通报机制、应急机制、培训机制等一系列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切实保障保险公司网络系统的安全。

2.重新构建网络保险业务流程。网络保险需要以信息技术为基础,通过互联网将公司外网与内部核心业务系统进行有机的整合,重新思考和设计核心的业务流程与决策管理流程。一是加快各业务流程网络化。推动批改(或保全)、理赔等业务流程的网络化,使客户足不出户便可享受“一条龙”的保险服务。二是深化网络服务功能。完善保单验真、理赔查询和客户投保方案设计功能的综合平台建设,适时推出网络答疑、健康提示、风险管理等高级功能,为客户提供贴心及个性化服务。三是改进业务流程,加强告知事项,如在承保环节前增加风险提示书、投保告知书签名确认手续,和相关材料的核实,防止保险欺诈。四是充分利用互联网加强核保,防范公司经营风险。在网络保险中,保险公司一定要加强与医院、公安、银行、工商、税务等的机构的合作,通过联网查询相关信息加强核保,防止逆向选择行为的发生。

第5篇

关键词:“互联网+”;互联网保险;保险营销;模式创新

中D分类号:F713.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7)01-61 -03

1997年,中国成立第一家保险信息网站。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互联网保险从无到有,市场规模快速增长,据曲速资本的《2016 互联网保险行业研究报告》显示,2015年互联网总保费规模从去年859亿元猛增至2234亿元,同比增长比率为160.1%,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达到9.2%,渗透率翻倍增长,逐渐在总保费规模贡献中显露头角。开通互联网业务的保险公司数量已超过100 家,占比在全国保险机构总数的55%以上,互联网保险创业公司也如雨后春笋纷纷成立。

2015年,总理在两会中首次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互联网科技将对传统保险业在产品营销、产品定价、员工管理、客户服务等等方面产生深远影响。从营销模式上看,互联网已然不止是一个新的销售渠道,传统保险业与新兴互联网行业的融合已渗透到多个方面,深刻地对传统保险业进行颠覆变革。

一、我国互联网保险营销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2013年以来,我国互联网保险呈现爆发式发展,保费规模逐年攀升。互联网保险为我国现代保险业发展创造了新机遇,但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需进一步规范。

(一)市场监管体系不完善

我国互联网保险存在法律空缺及市场监管不足的问题。2014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仍无专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法律规范,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准入、经营要求缺乏相关法律指导。目前,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暂时由保监会印发的全国规范性文件进行约束,监管面较为局限,执行力度有待提高。对于互联网渠道,保险公司未设立专门的维权及投诉通道,消费者线上购买便捷的背后存在着理赔难、维权难的隐患。

(二)业务结构不均衡

近些年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很快,然而同欧美等保险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互联网保险渗透率仍处于较低的水平,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产品单一、业务结构不均衡的问题。2014年,我国互联网寿险保费规模达330亿元,同比增长5倍以上。然而,59%的保费来自于万能险。部分保险公司追求保费规模的快速扩张,赔本赚吆喝,在互联网渠道发售高收益理财型险种来吸引消费者购买,导致互联网新型寿险产品同质化严重,创新不足。保费增长快速的同时也增加了险企经营压力,埋下了低偿付率、高退保率的隐患。

我国的互联网财险呈现增长见缓的趋势,2014年,我国互联网产险规模达506亿元,车险业务占据互联网产险业务规模的96%,其他非车险业务增速缓慢。车险业务一家独大的局势并不利于互联网财险市场的发展,互联网车险份额的增加并非是财险市场新的保费增长点,而来源于其他传统车险渠道市场份额的缩减。互联网车险价格的优惠吸引了众多消费者选购,损害一部分保险从业者的利益,长久以往容易滋生渠道冲突。同时,单纯发展互联网车险业务并无法给保险公司带来显著的利润增长。

(三)供需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

互联网保险对于保险供方和保险需方都存在相应的信息劣势。对于保险供方,信息不对称主要来源于被保险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互联网保险为了给客户最优的购买体验,省却了一部分传统渠道销售时的一些核保程序。而购买流程的优化加大了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告知信息的核实难度,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同时有一些不法份子通过购买互联网理财险种来进行非法洗钱,严重破坏我国的金融秩序。

对于保险需方,信息不对称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由于消费者自身缺乏保险知识,在网上自助购买保险产品时可能会对一些保险条款理解有误,从而影响决策;另一方面是保险供方信息披露不充分,掩盖其实际经营情况,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四)用户信息安全堪忧

互联网保险对网络信息系统的依赖度很高,消费者在网上购买保险时需要录入姓名、电话、住址、银行卡账户等重要个人隐私信息。一些假冒网站、手机软件、未知链接等涉及互联网保险的违法犯罪行动威胁着用户信息安全。除此之外,媒体曾报道超过20家保险机构官网的信息防护系统不到位,存在信息泄漏风险。一旦爆发重大信息安全事故,将对互联网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起到负面影响。

(五)险种创新不足

互联网保险不仅仅是开通一个新的保险销售渠道,将传统的保险产品通过互联网来进行销售,而是将互联网思维融合到保险的方方面面。其中,险种创新就是一个大的机遇点。从目前在线销售的保险产品来看,大部分是传统线下销售产品的线上迁移,如家庭财产保险、意外险、短期健康险、车险等,产品同质化高,创新不足。而居于场景化开发的新型险种则参差不齐,个别产品以保障为噱头,实际却偏离了保险的实质,上市不久就被保监会喝令下架,如“罚单险”等。

二、国外互联网保险发展经验借鉴

美国的互联网保险发展较早、技术成熟,是全球业务量最大、涉及范围最广、客户数量最多的市场。1995年2月创立的InsWeb公司曾是美国互联网保险模式的成功案例,最终却因入不敷出而被收购。日本生命网络保险公司(http://lifenet-seimei.co.jp/)(Life Net Insurance Company,下文简称Life Net)是一家互联网寿险公司,自2008年成立以来取得不错的市场成绩。相比之下,我国互联网人寿保险公司仍是空白。研究InsWeb公司衰败的原因和Life Net运营模式及发展理念对发展我国互联网寿险市场有极好的参考及借鉴意义。

(一)美国InsWeb模式借鉴

InsWeb保险网站是美国一家颇负盛名的第三方保险网站,于1995年成立,通过对保险公司和保险销售人员出售营销线索及为客户提供保险产品比价和最优方案收取服务佣金实现盈利。InsWeb通过与全球180家网站互联,持续吸引大量新客户访问InsWeb网站,在成立四年后迅速突破300万用户,之后一直保持对美国互联网保险市场的非凡影响力。然而,好景不L,2010年,InsWeb陷于经营危机,营业额急剧下降,然而网站运营各项高昂的成本仍需投入,收不抵支的情况一直持续,最终于2011年下半年被bankrate收购。

InsWeb的没落归结于以下三方面:一是InsWeb网站主销标准化和粘度低的短期产品,业务量有限,佣金收入不高。二是InsWeb网站的交流模式单一,客户只能在线或电话咨询。当客户在网站上选购对比保险产品出现疑虑时,在线及电话咨询不能有效地解决客户的疑问,从而削弱了客户的购买欲望。三是InsWeb网站无法提供一站式购买服务,客户在InsWeb网站上获得投保建议后仍需链接转入不同保险公司网站选购其心仪的产品,购买体验不佳,同时又让客户面临更多被营销的处境,影响成交率及客户的忠诚度。

(二)日本Life Net模式借鉴

Life Net于2008年5月18日开业,是一家通过互联网销售的寿险公司。开业后有效保均月增长率在10%以上,市场影响力和保费规模增速很快。截至至2015年12月,Life Net累计保单销量为222598张,是日本业内互联网寿险销量最高的保险公司。

Life Net有着清晰的发展策略――构造简单和便宜的产品,其能在短时间内取得快速发展有以下多方面的原因:一是精准的目标客户定位;Life Net致力于为20-40岁的中青年人群提供人寿、医疗及失能三类保障型险种,对传统寿险产品进行细化和从简,只开发保险责任单一的简单产品。二是产品具有竞争力的价格;Life Net的产品仅在官网直销,省去佣金和手续费等附加费用,加之其产品保险金额较低,故能迎合且覆盖大多数日本普通民众的需求。三是服务优质贴心;Life Net在官网打造保险资讯栏目,客户可以学习到一般的人身险知识,同时还提供免费电话和电邮咨询服务,让客户在懂保险的基础下接纳保险,主动购买人身保险产品。同时Life Net用动画展示及语音解释等方式来展示产品,保险条款简单力求让客户容易理解产品。四是购买体验好;网站上的产品购买手续简单,一键下单、线上支付,提供24h*7day服务,用户体验佳。理赔服务迅速周到,保险金一般在提交理赔申请两2个工作日内即可到账,其中医疗保险金24小时到账,客户满意度高,二次购买率高。五是信息公开透明;Life Net在官网公开企业的月度业绩报告和产品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让客户放心购买。

综上,Life Net运营的成功经验,在于细分险种领域的专业性和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论是对于积极摸索互联网保险渠道突破的大型保险公司,如“老三家”,还是想借助“互联网保险”这一新兴市场来实现“弯道超车”的中小型保险公司,抑或是新建或筹建中的新保险公司,Life Net模式都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三、“互联网+”背景下保险营销模式创新探索

顺应着“互联网+”发展大浪潮,国家也为现代保险业颁布政策红利,互联网保险网络监管法律法规日益完善。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居民用于消费、投资的资金更为充裕,保险购买力提高。我国保险市场有广阔的发展空间。然而传统保险销售渠道增长乏力,已无法适应新时期保险市场的发展,我国现代保险业的发展亟需突破。显然,互联网保险将是未来保险市场发展的主流,研究互联网保险营销模式创新有利于我国现代保险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传统保险产品

互联网保险营销模式的创新,首先在于搭建了互联网销售渠道,将传统线下销售的产品搬到线上来销售。我国首先开通的互联网保险销售平台是平安、太平洋、泰康人寿在2000年相继开通的官方网站,由于当时全球互联网泡沫的影响,网站经营陷入瘫痪。直到2003年,各家保险公司才陆续在官网上发售自家保险产品。而后,随着互联网保险市场的深入发展,互联网保险渠道发展呈现百家争鸣的局面。

我国互联网保险渠道创新主要有以下六种方式:1.保险公司官方网站,如泰康在线、国寿e商城等;2.专业保险网站,如慧择网、中民保险网等;3.第三方保险商务平台,如淘宝保险、网易保险和腾讯的财付通保险等;4.网络兼业机构,如携程、去哪儿网、春秋航空等,这类的机构往往具有相关在线保险产品销售优势,服务客户均为有出行计划的群体,具有意外险销售优势;5.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2003年众安在线成立,成为我国第一家专业互联网财产保险公司。众安保险自开业以来一直广受关注,并不负众望,在两年内创造了五百亿的市值。2015年,保监会又陆续批复了三张互联网财产保险公司牌照。2016年,已有多家公司在申请互联网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牌照。众安一家独大的垄断局面被打破,渠道竞争也将给互联网保险发展注入新的血液;6.移动互联网渠道,如保险公司APP,微信门店,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保险销售渠道已全面铺开,让消费者能随时随地,轻轻松松完成在线投保。

(二)产品精准定位及定价

互联网科技革命给传统保险行业带来新的销售渠道的同时,也给保险产品的创新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产品创新不仅能开发更多的市场需求,也能对我国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发展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如何将互联网思维融合进保险产品的设计中,是互联网保险营销模式创新一个大的突破点。未来,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有望将从以下三方面突破发展。

1.针对特定场景开发全新的保险产品

网购爱好者熟悉的退运险就是缘于网购退货场景开发的新险种,类似的险种还有手机碎屏险、高温险、飞机延误险等等。这类产品会有小额、碎片化、数量多的特点,能够实现精准营销,将互联网的长尾效应发挥到极致,让售价几毛钱的保险产品也能汇集千万乃至过亿的保费规模。如2015年双11当天,众安保险的退货运费险单日保单成交量达3.08亿单。目前众安财险在这一方面的产品创新领先市场,并获得不菲的市场效益。

2.针对特定人群进行保险产品定制

传统保险产品也有市场细分的设计理念,如少儿险、孕妇险、老人意外险等。出于对风险的防范,此类的细分只是粗略的,产品同质化严重。互联网经济及网络社区能够轻而易举地将具有共同风险的人群汇聚在一起,形成一定规模,精细划分市场。特定人群保险产品定制可以有两种方式,其一是先进行产品开发,然后针对特点人群推广。其二发起设立,先征集具有同质风险的人群,待欲参保人群达到一定数量规模后,再委托保险公司研发特定产品并为其承保。这种方式可以规避新型险种滞销的风险,目前在市场还无相关应用。

3.基于智能软硬件的数据来影响保险产品的定价

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健康险个税优惠、万能险最低保证利率放开等新规鼓励保险公司进行产品费率创新变革。基于智能软硬件的数据让保险产品的准确定价成为可能,如车载设备或驾驶记录软件可收集驾驶员的行车数据及驾驶习惯,将车险产品的费率与驾驶员的驾驶数据挂钩,实现因人因车定价。智能体重称可记录被保险人的多项身体数据,将对健康险的费率差异提供参照。

(三)成立互联网相互保险公司

在我国互联网保险市场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一些网络互助平台也_始出现。保险的初衷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然而商业化的保险形式淡化了这一初衷,而抗癌公社(https:// )、e互助平台(http:// )等网络互助平台就是在“众人互助”的理念下成立。

网络互助平台的运行模式多为公益性的,在平台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弊端。其中最严峻的问题是互助平台的运营经费捉襟见肘。抗癌公社主张“0费加入”和“0收费”,平台免费为社员提供服务,中间无抽成,社员无人患病或死亡就没有任何费用。但平台的运营成本、人力成本是一笔大花费,抗癌公社的经费主要来源于热心人士资助。

对比于“纯公益性”的网络互助平台,“互联网相互保险公司”的运营方式将有更持久的生命力和更大的发展空间。相互保险公司是投保人基于相互保障的原则设立并共同拥有,为投保人自己经营保险业务的法人组织,其经营目的是为各保单持有人提供低成本的保险产品,而不是追逐利润。在国外,相互保险公司是一种成熟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在全球保险业中占据重要位置。我国的相互保险仍处于起步阶段。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相互保险迎来发展新机遇。新《国十条》明确提出“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保监会于2015年2月了《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为相互保险的设立要求、运行方式提供了法规依据,扫除相互保险的法规障碍。2015年底,保监会已启动相互保险公司经营牌照审批程序。

互联网相互保险公司从保险商业模式进行创新,不追求股东利润和经营成本低廉的特点,可以更好地为中低收入人群和高风险领域提供简便灵活、惠而不费的保险产品和多样化、个性化的保险服务,对实现普惠金融有积极的促进意义。凭借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新兴互联网技术,相互保险公司可实现互联网化营销、投保、核保以及理赔,减少了中介环节,降低了展业费用。同时将运作情况公布在官方网站上,让每一位成员知悉。

成立互联网相互保险公司有望结束我国股份制保险公司为主的单一保险市场组织形式,挖掘保险业新的增长点。未来,相互保险公司将成为我国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合理补充,突破保险业单一商业模式局限,提升保险产品竞争力,促进保险市场专业化、差异化、特色化、多元化发展。

四、结语

“互联网+”背景下保险营销模式是不断创新发展的,各保险公司应立足自身资质,积极探索适合其发展的模式。对于大型保险公司,因其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可以官网直销为主,辅以第三方代销。渠道发展的同时加大产品的创新力度,同时打造互联网保险生活社区。对于中小型保险公司,由于资金、技术、品牌知名度的受限,借助第三方平台销售更具有优势。然而互联网保险的市场赢家并非只体现在保费规模上,以高收益率吸引消费者购买的营销策略弊端凸显。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发展较快的新兴保险公司仍任重道远。日新月异的互联网科技正在重塑着各行各业的发展方式,在时展潮流下,企业只有直面挑战,不断创新,才能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赵春燕.曲速资本预测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将翻番[N].证券时报,2016-4-13(保险).

[2]国金证券.互联网保险风起云涌[J].资本市,2015,(11):46.

[3]张琼之.国外保险网络营销案例分析和经验借鉴[J].现代商业,2013,(24).

[4]唐金成,李亚茹.美国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Ins Web的兴衰启示[J].上海保险,2015,(03).

[5]粟榆,陈宇靖,张洋.“互联网+”背景下保险营销模式变革研究[J].金融发展研究,2016,(04).

作者简介:

许秒君,女,广东饶平人,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保险实务专业2012级学生;

第6篇

2013年阿里巴巴开发的“余额宝”引爆了整个金融行业[1],因而人们称2013年为互联网金融元年,紧接着,百度、腾讯等众多知名企业都纷纷加入互联网金融业。保险业也紧跟时代潮流,由于网上交易不仅方便快捷,同时还能节约营销服务成本、积累客户资源,因此许多保险公司都逐渐开始了互联网保险销售工作。然而,在现行的法律法规制约下网销保险工作中存在着很多合规风险。接下来,我们就对网销保险进行简要论述。

一、网销保险的优势

(一)方便快捷

在常规的保险销售工作中,销售人员需要储备大量的专业话术,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为客户解释保险具体是怎样的,但是结果却不尽如人意,有的人直接表现出一种抵触的心理,有的人选择购买保险,这时就算保险公司及时出单,但客户通常也要至少3天[2]才能拿到保险合同。然而互联网的情况就不同了,通过互联网,前期客户可以在网站上对保险做详细了解,降低购买保险的盲目性;接着,网销保险工作人员通过客服系统在看到有访客进入网站时,主动与其交谈,对访客的提问认真解答,并预约访客上门,通过交谈减少销售人员与访客之间的隔阂、增强信任度,间接提升签单的成功率。客户购买保险也可以直接选择程序简易、效率高的网上支付形式,从而提升销售人员的销售效率和客户的购买效率。

(二)节约营销服务成本

在传统的保险销售工作中,保险公司需提前制作并印刷出保险种类列表及相应的详细说明书等书面资料[3],有的保险公司还安排有专人负责将这些资料送寄给客户或向客户推销。而互联网保险销售工作中,保险公司在网络销售平台上列出保险种类及各类保险详细说明,当公司有新的产品时及时地更新网站,客户就可以进入网站自己查询了解,通过对不同保险公司各类险种的对比,从而选择出适合投保人自己的险种,这样就不需要保险公司专门安排人员寄送资料或做推销工作,从而减少了保险公司的人工投入费用和宣传费用。

(三)积累客户资源、拓宽销售渠道

客户资源是保险公司生存发展的根基。传统的保险销售工作中销售人员与客户是采用面对面的推销方式进行交流从而开展业务,在这种方式中往往避免不了被拒绝的尴尬局面,即使有客户配合,但是得到客户真实资料的可能性是很小的。而在互联网保险销售工作中,由于网络有一定的隐秘性,交流过程中回旋余地较大,销售人员在与客户的交流过程中更容易拉近彼此关系、增加信任度,及时地了解客户的需求并精确定位客户所需的相关产品,从而可以提高签单成功率。

如何接触新客户、开发高端客户是最令保险销售人员头疼的问题,而互联网为保险销售人员解决这一重大问题提供了条件。据《报告》显示[4],截止2013年12月,我国的网民数量已经超过6.1亿,互联网普及率已超45%。网民数量呈现每年成倍增长的趋势,这为保险网络营销提供了巨大的市场空间,保险销售人员可以在网络中结交更多的朋友,从而扩大自己的客户群体、拓宽保险销售渠道。

二、互联网保险的合规风险

(一)互联网保险销售存在违规操作

传统的保险销售工作中,销售人员向客户许诺投保返礼便是违规操作,而网销保险暂无相关规定,因此,有的保险公司采用返现送礼、捆绑销售等手段在网络销售平台上大肆宣传,吸引客户眼球,致使部分客户对产品缺乏足够的理性认识,导致盲目购买,无风险预测意识。客户在购买后如果产品的收益不理想,那么,他们便会对保险公司或销售人员产生不满的情绪,甚至发生理赔纠纷,这对于保险公司的形象和经济利益都是有严重影响的。

(二)互联网投保客户利用虚假信息进行保险欺诈

随着更多的网销保险种类的出现,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非同一人的情况越来越多,而网销保险跳过了传统销售方式中的须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名这一环节,这样不仅容易产生理赔纠纷,同时也让某些利用保险进行欺诈的犯罪分子有机可趁。

由于网络有一定的隐秘性,网上购买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很可能利用虚假的投保信息进行保险欺诈,而保险公司也很难对此类行为举证。久而久之,保险公司的理赔费用增多、收益下降,从而令其他投保人的正当权益也得不到保障。

(三)互联网保险客户信息安全无保障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网上支付手段也越来越多,但是网上支付手段都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例如二维码支付,二维码实际上对应的是一个网页链接,用户通过此链接完成支付业务,但二维码的安全性无保障,这就使得许多用户的支付信息得不到保障。对于各类支付手段,保险公司应谨慎介入,确保其合规风险可控,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近年来,保险业为了自身经济利益侵犯客户隐私、利用客户信息恶意营销的现象常有发生,还有的保险公司利用小额赠送保险方式套取更多客户信息以达到强化自身经济利益的目的,使得客户的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同时也抹黑了整个保险行业[5]。

三、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

要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贯穿整个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帝王条款就是坚守诚信原则。现阶段我国时常发生的经济纠纷大多都是由于不讲诚信而导致的,如若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参与人(特别是物质供给方)不讲诚信,就会损失对方的利益,打破其特定的活动规律。因此完善互联网保险的监管制度是保证互联网金融和谐有序发展的必要条件。

(1) 强化互联网保险业网络信用制度

1、 创建互联网保险经营者准入制度

互联网已经成为保险业开展销售工作的基本方式。为了及时应对互联网保险工作中的突况、降低投保人的经济损失,互联网保险公司应该设立相关信息技术、安全部门,制定互联网系统运行维护的操作管理规章制度。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中介需具有从事互联网保险工作的专业人员和法定资格创建从业资格认证制度,并对保险业务人员或中介公司服务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

2、 实行互联网保险公司对客户信息保密义务

金融业具有较强的私密性,所涉及的内容都属于商业机密,与其经济利益紧密相关。在互联网保险业为避免保险公司利用客户信息进行牟利活动,保险公司应对客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应以诚实守信的态度进行经营,让每个员工都懂得诚实守信在互联网金融和谐有序发展中的重要性。

(2) 加强互联网保险风险管控能力

各种市场因素都会影响互联网保险业的稳定,所以互联网保险公司应提高自身保险合规风险预测管控能力,合理选择相应的风险应对办法。比如,可以对客户之前在其他保险公司的投保理赔信息进行分析评估,以此来判定客户是否有欺诈行为。同时,互联网保险公司也需制定针对不同风险程度的不同风险管控策略,以防止风险过大而出现赔付能力不足的情况。

结束语

第7篇

同日,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工商总局等多家部委联合发文,公布各部门监管工作的具体方案。这项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整治行动涉及面之广,在中国历次整肃金融行业的行动中亦为罕见。

《实施方案》实际已于2016年4月12日印发相关部门,国务院要求各部门摸底排查在2016年7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顿2016年11月底前完成;督查和评估2016年11月底前完成;验收和区域报告2017年1月底前完成,总体报告上报国务院2017年3月底前完成。不少业界人士指出,这个时点公布《实施方案》,不无攻坚之意。

近几年,互联网金融行业爆发式增长的同时,集聚了不小的风险隐患,尤其是过去一年里各类违约事件的集中爆发,引起金融监管者的警惕,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必要性再次凸显。

《实施方案》在非银支付、跨界资管、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互联网金融广告等领域分别提出对应整治方案,意味着监管进一步细化,同时也将结束此前的交叉监管、多头监管,甚至有些领域无人监管的问题。

接受《财经》记者采访的多位业界人士表示,《实施方案》的出台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进一步创造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明确业务边界,指明规范发展方向。

91金融董事长许泽玮表示,《实施方案》是根据行业内现存的实际问题提出,具有较强的实施性和可行性。同时,方案并非要求一步到位,而是采用分阶段治理。可以看出,监管层的监管方式开始转向“边观察、边治理”。此举能够有效防止因监管而错杀一些创新业务。

尽管此次整治行动力度空间,但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监管部门一直持有较为宽容的态度。10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华盛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秋季年会上表示,中国十分强调金融包容性,需要使用新技术发展普惠金融,只不过一些新互联网企业和其他非官方金融机构不太了解“认识你的客户”原则,在这方面需要强化。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看来,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活动有利于消除行业乱象,整顿行业秩序,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维护金融消费利益,对于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非银支付

此次监管部门联合公布的具体方案中,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管理以及整治无牌支付业务成为非银支付领域整治的重点内容。

方案要求,开展支付机构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清算业务整治。包括加大对客户备付金问题的专项整治和整改监督力度;研究建立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规范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清算行为,逐步取消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利息支出;严格支付机构市场准入和监管,加大违规处罚。

此前,中国人民银行就曾多次发文规范备付金业务,明确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目前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以自身名义在多家银行开立账户分散存放,平均每家支付机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13个,最多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达70个。客户备付金分散存放,既不利于对客户备付金进行有效监测,也存在被支付机构挪用的风险。

业界认为,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是对支付机构监管的重点,通过制定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方案,要求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统一缴存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有助于加强账户资金监测,防范资金风险,切实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为规范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清算行为,实现资金清算的透明化、集中化运作,在人行指导下,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正在组织支付机构,按照“共建、共有、共享”原则共同发起筹建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

该平台旨在为支付机构提供统一、公共的资金清算服务,纠正支付机构违规从事跨行清算业务,改变目前支付机构与银行多头连接开展业务的情况,支持支付机构一点接入平台办理,以节约连接成本,提高清算效率,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也有利于监管部门对社会资金流向的实时监测。目前,平台建设具体方案正在论证中。

在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中,方案要求排查梳理无证机构名单及相关信息,并根据其业务规模、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对于业务量小、社会危害程度轻、能够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行动的无证机构,可给予整改期,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取缔;对于业务规模较大、存在资金风险隐患、不配合监管部门行动的无证机构,依法取缔。采取集中曝光和处理的方式,整治一批典型无证机构,发挥震慑作用,维护市场秩序。

其中无证经营支付业务行为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是无证经营银行卡收单核心业务。一是开展商户资金清算,即所谓“二清”行为。无证机构以平台对接或大商户接入支付机构或商业银行,留存商户结算资金,并自行开展商户结算;二是从事其他收单核心业务,包括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等业务活动。

第二类是无证经营网络支付业务。一是采取“大商户结算”模式,即用户支付资金先划转至网络平台账户,再由网络平台结算给其平台下挂商户;二是开立类支付账户的电子钱包,具有充值、消费、提现等支付功能。

第三类是无证经营多用途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一是单用途预付卡机构擅自扩大应用范围,实现跨法人商户应用,如一些地方的公交单用途卡跨领域、跨地区拓展使用;二是无证机构发行与受理跨法人、跨领域、跨地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

某第三方支付机构人士曾告诉《财经》记者,无牌支付机构,无需遵守央行的监管要求,给合规开展业务的支付机构带来冲击,使得市场劣币驱逐良币。

在4月启动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中,人民银行就已经下大力度整治无证经营支付业务,而像美团点评等大型机构也在这一轮整治中实现了支付牌照收购。不久前,美团点评公布,近日已完成对第三方支付公司钱袋宝的全资收购。收购完成后,美团点评获得了第三方支付牌照。

支付领域整顿力度也随着4月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启动而更是空前。7月25日,通联支付和银联商务两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分别被央行处罚lll0.1万元和2653.7万元。

上述两家支付公司是今年被罚款金额最大的公司,日常几万元、十几万元的罚款颇多。某接近监管人士表示,通过严格的大额罚款处理,支付机构也意识到一些问题,在日后业务处理中会更加谨慎。

“穿透”跨界资管

10月13日,人民银行等17个部门公布了《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跨界资管整治方案》),对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监管对象进行了分类,并分别划分了查处重点,同时明确了监管部门职权范围。

上海新金融研究院研究员郭峰对《财经》记者解释,资产管理是个泛称,跟财富管理一样,涉及范围比较广。

此次整治行动中,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都有专门的整治方案,其余难以界定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将纳入《跨界资管整治方案》监管,所以这是一份兜底的监管方案。

“互联网资管指的不是一个机构的概念,指的是业务层面。”中国社科院支付清算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鹞认为《跨界资管整治方案》体现了“穿透式监管”原则,换言之,监管将覆盖资金来源、中间流程、法律关系、风险来源,产品销售对象等。

该方案针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不同类型主体,确定了三项专项整治的重点:

一是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各类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以下问题:将线下私募发行的金融产品通过线上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者向特定对象销售但突破法定人数限制;通过多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未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向不具有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推介产品,或未充分采取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开展虚假误导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未采取资金托管等方式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侵占、挪用投资者资金。

郭峰说,互联网资产管理监管最重要的一项,可能是私募基金的公募化。一些机构拿了一个私募基金的备案牌照,但却在网上公开募资,比如上海的中晋资产。

私募基金采取备案制,但其行为有严格界限,比如只能面向特定的高净值人群,不能公开募集。

郭峰介绍,但现在很多私募基金都公募化了,网上公开募集,门槛也私自降低。中国公募基金只有几十家,远远不能满足需求,所以才有很多私募基金违法运行,全国备案的私募一度达到上万家。

二是未取得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资质,跨界开展金融活动的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以下问题:持牌机构委托无代销资质的互联网企业代销金融产品;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质,通过互联网企业开办资产管理业务;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跨界从事互联网金融活动。

三是具有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综合经营特征明显的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各业务板块之间未建立防火墙制度,未遵循禁止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等方面的监管规定,账户管理混乱,客户资金保证措施不到位等问题。按照提供主体分两大方面,一是针对非金融企业,没资格不得从事该业务;二是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不能违规。除此之外,许多金融资产交易所、股权交易中心可能在穿透监管中有影响。

赵鹞表示,互联网资产管理,包括传统资产管理公司,如信托、资管公司、基金子公司等,还包括通过互联网渠道,原来面向特定人群销售的产品,通过互联网小额划分后,面向不特定人群。尽管金额比原来小,但风险没有变化,从严监管正当其时。

值得关注的是,“首付贷”类金融产品也被正式纳入监管。《方案》提出对于房地产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办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摸查信息。据《财经》记者了解,实际上,在专项整顿还没开始的时候,部分首付贷就已经被制止了。

零壹财经华中新金融研究院分析师孙爽表示,房地产是《方案》重点关注的行业,摸查过程中,要积极做好客户资金保护工作。在职责分工中,《方案》提出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其他部门要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本行业的企业跨界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摸查取证、业务定性、督促整改,做好整治工作。

中国社科院赵鹞表示,现阶段互联网跨界资管整治已经进入关键阶段,前期摸底排查已经基本结束,现在集中采取一些行动。这次整治与之前监管政策相比,覆盖面更广,相当于指导意见的细化和完善。整治不是目的,是规范这个市场,建立长效化、常态化监管机制。

整治网络借贷

10月13日,银监会联合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网信办等14个部委联合印发《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网贷专项整治方案》)。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整治和取缔互联网企业在线上线下违规或超范围开展网贷业务,以网贷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因此,此次专项整治的对象,不仅包括以“信息中介”服务为主的P2P,还包括异化为“信用中介”的机构。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法律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对《财经》记者分析指出,此前“e租宝”等网贷平台的恶性事件凸显了行业规范的紧迫性,因而“治理走在了监管规则公布之前”;现在距8月下旬网贷监管细则公布已近两个月,社会对网贷行业的监管已有基本理解。

尹振涛认为,此时公布整治方案,部分原因在于考虑到专项整治工作的时间表,目前网贷行业整改已经进入“攻坚期”。“这个行业今后的发展思路和方向其实已经比较清晰和明朗,行业内的平台和机构也应该找准自己的方位了。”

按照《网贷专项整治方案》,在监管职责分工上,专项整治工作坚持“双负责制”原则,即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与省级人民政府双负责、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和银监会派出机构双负责的原则。

在中央层面,作为统筹部门,银监会会同14个部委成立了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地方层面的具体整治工作则交由各省级政府负责,并在其领导下设立网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由省级金融办(局)和银监局共同负责。

“在分业监管框架下,很少能看到监管部门之间如此密切地配合或者说步调一致。”尹振涛称,当前对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实际上也是对分业监管存在的问题进行一些尝试性的调整。

在专项整治工作期间,银监会等四部委在8月下旬联合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网贷监管暂行办法”)。网贷机构相继展开合规自查,行业洗牌的大幕亦随之拉开。

小赢理财总裁黄聪告诉《财经》记者,监管政策的出台促使不少资质或未能满足监管要求的平台选择主动退出,“行业集中度在提高”。

网贷之家数据显示,半年间网贷行业正常运营的平台数量持续下降,已从4月的2431家减少为9月的2202家。而在停业和问题平台中,9月停业转型平台的数量占比达59.18%、问题平台的数量占比为40.82%。

盈灿咨询高级研究员张叶霞分析称,正常运营平台数量连续下降,而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高企,其中主要以停业平台占据主导,这也反映了行业当前“去糟留精”的现状,与专项整治工作目标相一致。

此前,《财经》报道曾指出,业内人士认为,监管趋严下更加规范的行业环境将有利于避免“劣币驱逐良币”,使竞争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从而降低利率,更好地控制风险。

盈灿咨询报告指出,成交量方面,9月网贷行业单月成交量达到了1947.17亿元,较3月增长约40%;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下降至9.83%,历史首次跌破10%大关,预计到年底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将跌至9%-9.5%的区间。

整顿股权众筹

此次互联网金融整治清理将互联网股权众筹纳入范围。

10月13日,证监会等15部门联合公布了《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股权众筹整治方案》),重点整治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的八类违法违规业务,为互联网股权众筹划清监管红线。

《股权众筹整治方案》提出的重点整治的八类违法行为包括:一是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下称平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二是平台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三是平台上的融资者未经批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四是平台通过虚构或夸大平台实力、融资项目信息和回报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五是平台上的融资者欺诈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六是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七是平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八是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违法违规开展业务。

据《财经》记者了解,证监会针对股权众筹的清理整顿早已展开,前期摸底排查工作已由各地金融办会同当地证监局完成。清理整顿工作将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验收总结工作预计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在回应如何整治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基金时表示,私募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以“股权众筹”等名义变相公开募集资金、突破法定人数限制、降低投资者门槛。证监会已部署开展全国范围内的私募基金风险排查整治工作,并将按照《整治方案》分类处置的工作要求,对于排查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规范和查处。

与此同时,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全面排查互联网相关业务情况。证券、基金和期货经营机构借助互联网平台或者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业务,要严格遵循业务规则和监管法规,同时要关注、识别因借助新型载体而出现新的风险点,持续更新风险防控措施。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边查边改,证监会通过检查等方式进行督促整治,分类处理,依法合规的要继续支持发展,违法违规问题严肃查处。

张晓军称,股权众筹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

随着证监会内部机构设置的变化,创新部已被撤销,互联网股权众筹的监管被划归至市场部。

治理互联网保险

根据《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保险整治方案》”),网销高现金价值产品、保险机构跨界合作以及经营互联网保险资质成为整治的三大重点。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8月的《2016年上半年互联网人身保险市场运行状况分析报告》显示,上半年互联网保险累44财经计保费收入同比增长高达175%,与去年全年的保费水平相近。火爆主要来自人身保险产品,保费规模高达1133.9亿元,同比增长250%,中小保险公司成为主力。

波士顿咨询公司合伙人兼董事总经理何大勇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互联网保险的持续火爆,潜在风险正在不断积累,一些中小保险公司的整体偿付能力承压,对于本轮互联网保险整治,“能够很明显感受到监管层已意识到整治的急迫性”。

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包括高现价产品)成为排查的重点。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针对排查的风险情况,出台有针对性的监管政策。

去年以来,万能险成为互联网人身险主力担当,风头一时无两。与传统万能险相比,互联网万能险产品采用长险短做、一年后自动退保、滚动发行等手法,拆解成碎片化产品,通过投保、变现、再投保、再变现,变相加了杠杆。自2014年以来,保监会已屡次对万能险纠偏,其中,2014年10月和2015年9月两次摸底之后,网销万能险大批下架。

更有甚者,去年一家名为HT7899的网站,以某保险资管公司名义公开销售虚假的金融理财产品累计达5万元,在投资者中造成恶劣影响。

何大勇表示,网销保险产品持续火爆且金额持续走高,很多短期保险产品基本都属于高现金价值产品。然而,目前市场上众多的网销保险产品并不拥有足够的偿付能力,不能达到保监会的相关要求,潜在群体性风险巨大,此次作为首要的整治对象非常有必要。

整治的另两个重点分别针对保险公司跨界合作以及第三方平台的互联网保险经营资质问题,将重点查处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或以互助等名义变相开展保险业务,以及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等问题。

根据保险监管规定,无论是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还是互联网保险公司,目前都是实行严格的牌照准入制度,而第三方网络平台亦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对于如何界定“非法经营保险业务”,2012年保监会在《关于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问题的复函》中确定了三个判断标准:符合商业保险特征;以保费以外名义向社会公众收费;承诺给予保险金赔偿、给付责任或其他类似风险保障责任。

今年上半年,来自第三方渠道的互联网保险规模保费为1089.1亿元,占互联网人身保险保费的96.1%,保费规模和承保件数都是保险公司官网的24倍。

近年来,一些互联网公司和第三方平台打着创新的旗号,以所谓的“互助保险”等概念,打互联网保险的球。一位保监会人士透露,目前有很多新兴互联网平台在缺乏保险中介业务资质的情况下变相销售保险产品,还有一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业务或所谓“综合经营”,销售中短存续期寿险产品,风险因素逐渐积聚。

《方案》下发的当日,保监会了《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提高了对保险中介机构股东的资质和风控管理的要求。

何大勇认为,未来对互联网平台资质认证的要求将趋向严格,对合作模式的要求更加规范,这将对互联网保险未来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或许能够推动保险企业与互联网平台真正的全面合作”。

第8篇

我国网络保险业务存在的问题

1公众认知度不高

由于国内保险公司营销意识的缺乏,导致对公众的保险知识宣传和教育不足,再加上传统的消费习惯和观念的制约,要让普通投保人认识并接受保险电子商务,难度可想而知。首先,我国互联网的覆盖率低。虽然目前中国是世界上互联网市场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但从总体来看,网络覆盖度仍不高,消费群体比例较小,不利于保险电子商务的大规模开展。其次,中国人传统的消费观念仍根深蒂固。大多数消费者还是习惯于面对面的交易,通过网络购物时,主要还是集中于一些价格不高的有形商品,消费者也宁愿选择“网上咨询,网下付钱”的购买模式,对网络保险的发展非常不利。另外,网络诚信问题是目前网络保险快速发展的瓶颈所在。诚信已经成为企业和公众在网上交易时普遍担忧的问题。

2网络保险技术不够成熟

保险电子商务的流程是:客户在网上填写投保单,通过网络传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实时或延时核保后,以电子邮件或电话形式向客户确认,客户正式签名后,合同成立;客户通过电子银行转账或信用卡支付,保单正式生效。从以上流程中,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有较为详细的核保标准和核保要求,包括核保标的金额、核保标的范围和核保险种范围等有关内容。对风险较大、技术含量较高、保险金额较大的标的要求做到现场查勘,而这些都是在线核保所不具备的。

3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国内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也是困扰保险公司的一个难题。目前,中国已经颁布了不少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但是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还比较滞后,没有一个比较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框架。网上交易的法律效力及电子商务过程中诸如网上安全、客户隐私保护的有效性等法律问题无法解决,形成无法可依的局面,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电子商务的长足发展。在线保险交易过程涉及到保险标的风险状况等商业机密、人身隐私和有关支付方面诸如银行帐号、密码等隐私问题,一旦这些信息被泄露,对消费者的安全是非常大的威胁。国家应该从立法角度完善网络保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4产品设计不够完善

保险产品的设计还不够完善,保险公司对网络保险的产品设计没有根据网购的需要来设计,只是单纯借助网络平台进行销售,很难满足网购者的消费需要。同时,网络销售的保险产品雷同性强,单一,消费者可选择的余地少。虽然有些保险公司对网络产品进行了创新,但由于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很多不足。比如,华泰的淘宝运费保险产品是网络保险的创新,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现在实现的是“收费按货物件数,赔付按快递包裹数”的规则,这确实有助于防止道德风险,遵守了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但却造成了消费者给付保费时的损失。并且,该保险产生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较为严重,在给买家提供利益保障的同时也给一些卖家带来了困扰。同时,现有的保费计算方法还过于简化,考虑到电子商务保险的专业性,它在精算定价方面实则比传统的保险产品有更高的要求。

5缺乏专业人才

网络保险是个全新的概念,在保险专业和网络技术上有很高的要求,由于网络保险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目前这方面的专业人才较缺乏,对网络保险的发展也是一个瓶颈,需要加大对保险知识和网络技术综合型人才的培养才能满足网络保险的发展需要。

发展网络保险的对策

1加大网络保险的宣传力度

消费者对网络保险的认可度对网络保险的发展非常重要,应该积极宣传保险电子商务的知识,普及保险常识。除此之外,针对投保人普遍反映的保险电子商务过程繁琐、使用不便等问题,保险公司应尽快完善网上支付手段,拓宽支付途径,为投保人提供更多的便利。如今,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增加投保人可以用来进行在线支付的信用卡和借记卡的种类。保险公司还应该开发各种多元化、个性化的组合险种来吸引消费者,使保险产品可按保障范围拆散成一个个零件,由网上客户自行选择,保险公司即时将众多零件组合成客户所需要的整机。只有让客户认可了这种保险消费模式才能带动消费者的消费需求。

2提高网络保险技术水平

保险公司的信息化水平是保险电子商务技术背景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保险电子商务的价值创造有正相关关系,因此提高保险公司信息化水平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战略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信息化程度不高,陈旧的设备无法支持网络服务器和保险公司管理系统之间的信息互动,也无法适应不断升级的软件对硬件设备快速更新的要求,加快我国保险公司的信息化建设迫在眉睫。同时,研发和推广电子商务安全技术,保证保险电子商务的安全性。

3完善保险立法

支持性的监管环境作为环境背景的重要方面,对保险电子商务的价值创造有积极的影响,而良好的监管环境离不开健全的保险电子商务法律的支持。所以作为保险业的监督管理部门首先要加强这方面的研究,与保险公司、保险学专家以及法学专家通力合作,尽快制定出保险电子商务管理及技术标准,以切实方法保险电子商务应用过程中的风险。一方面建立和健全各种相关的法律和管制措施,另一方面要形成确保这些法律及管制措施得以执行的执法系统,这样保险电子商务的业务运作和风险防范才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我国必须根据本国国情尽快制定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为保险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一个健康的外部环境。

第9篇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营销;创新

从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的兴起到今天,人类已经从互联网时代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正向迈向物联网时代。网络已经改变了行业的形态,传统商业发展为线上线下“两线”作战,单一商铺已成昨日黄花,制造业也向着订制生产的“互联网+”阔步前进,随着互联网的兴盛,保险行业也积极“触电触网”。运用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技术进行保险产品的承保和理赔服务,主要包括通过宣传、销售,实现投保、核保、理赔等保险经营活动。传统保险行业中的巨头纷纷拓展了网络销售渠道和专属网销产品,一批基于网络营销而成立的互联网保险公司应运而生,马云、马化腾、马明哲共同发起成立的“众安保险”把网络保险营销推向了。但当网络保险的时髦风气一过,再来审视网络保险的现状,保险的传统营销方式仍然根深蒂固,网络营销仍然只是小打小闹,远非主流。网络时代的保险业究竟何去何从,值得冷静思考。

1网络对保险营销的优势

1.1直观可信的宣传

受到保险监管的限制,保险宣传资料仅限保险公司总部提供;同时,一些视频、宣传片、动画等生动形象的宣传资料,也耗资较多,不是基层公司所能承担的,且客户更愿意相信官网,相信总公司。而网络公众平台上生活化的保险案例,既客观又直观,让消费者感动真实可信,同时感同身受,从而激发客户的购买欲望。成交后,网络平台还可以提供保单的适时状态查询,如保险缴费、账户价值、投资收益、保单贷款等多项查询服务,让客户随时了解保单运行状态和保障现状。

1.2便捷的核保理赔

我国当前的保险营销主要是个人营销模式,投保、核保、保单打印、保单寄送、保险保全、核销回执、保险核保、出险理赔等一大套流程纷繁复杂,周期很长,给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增添了大量的事务性工作,浪费了大量物料,增加了营销和经营的成本,同时也不利于客户及早享有保障。采取保险移动营销平台,客户可以第一时间现场投保,现场转账,现场承保,立即出单,一次性成交。客户可以最快的时间拥有保险保障,且保险公司节省了成本,提高了资金运转率和运用率,缩短了运行时间,营销员节省了往返交通和时间成本,受到了广泛欢迎。若一定额度内的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可以授权营销现场取证,第一时间理赔,可实现保险理赔的高效、即时。

1.3无边界的市场开拓

传统的保险个人营销需要不断进行客户开拓。营销员最佳的主顾开拓模式就是从身边的缘故客户开始,逐步走向转介绍,这也正是保险营销员被缘故圈悄悄疏远的重要原因,从而导致社会对保险营销员产生了某种偏见,认为保险营销员专门“杀熟”。正是因为客户资源的匮乏,导致保险营销的行业生存困难,历来的调查表明,保险营销员脱落的第一原因就是没有客户,因此,开拓客户资源正是保险营销中最具挑战的工作环节。而利用网络宣传、查询等功能,保险产品可以面向所有公众开放,自主选择,自动投保,保险公司和保险营销员可以接受客户不见面的在线咨询,客户来源不再局限于营销员的缘故群体中,客户资源无边界。且一旦客户投保,其还可以推荐给亲朋好友,同样成为保险公司或保险营销员的转介绍,从而促使保险公司和保险营销员不断增强专业能力,不断提升服务品质,保持行业和消费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行业更加良性的发展。另外,保险公司也可以委托保险渠道进行产品销售,效果往往不逊于专属个人,如保险师APP平台上销售了多家公司的保险产品,这为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增添了新的选择。

1.4增强营销过程的合规性

网络保险适合采用客观化的选择投保方式,这要求保险公司的界面设置必须规范合规。保险公司一般选用下拉式的菜单,客户点击后可以在多个选项中进行自主选择,完全尊重客户的意愿,真实反应客户的投保动机,满足客户的保障需求。投保过程真实合规,全流程有据可查,避免了产品功能的夸大、误导和诱惑,也给保险理赔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为可能出现的保险仲裁、法律诉讼提供了充足的证据,避免了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1.5降低成本

传统的个人的保险销售,需要招募大量的保险人,配置管理、服务和支持人营销的员工队伍,增添职场、设施、设备,提供较高的佣金作为报酬。网络营销省却了大量的中介人员和中间环节,实现了B2C的直接销售模式,极大地降低了运营成本。节省的部分既可以增加赔付,追求满意率,也可以降低定价,进一步扩大销售规模,从而形成保险销售的良性循环,推动行业的发展再上新台阶。

1.6消费体验

互联网保险的消费更加优于传统超市,形成了带来良好消费体验的保险超市。首先,互联网保险通过制式公开的页面介绍,更加客观合规,更容易赢得客户的信任。其次,没有营销人员的鼓动,没有营销人员的氛围营造和强势促成,客户自行上网搜索比价,最终作出选择,没有销售促成的压力,让客户感受到购买行为理性、自主、独立,更加清楚自身需求,丰俭由己,没有冲动消费,对自己所购产品认同度高。由于互联网消费的惯性,采取电子转账,缴费方便,无形中减轻了客户消费的负疚感,使客户获得了良好的消费体验。

2保险网络营销的劣势

保监会的数据显示,2015年保险业总资产已超过12万亿元,全国保费收入达2.43万亿元,同比增长20%,行业发展速度创近7年来新高。2015年,互联网保险整体保费规模达到2234亿元,同比增长160.1%,渗透率也从2013年的1.7%到2014年的4.2%再到2015年的9.2%。单从数据上看,成果丰硕,业绩斐然,但深入分析发现,互联网人身险仍处于初级阶段,理财型保险占绝对高比例。因而,当前的互联网人身保险,脱离了保险的本质,更接近于互联网P2P。对于财产保险来说,2013年到2015年,互联网财产险保费规模从236.69亿元增长到768.36亿元,增长了225%,互联网财产险占比由3.7%提升到了9.1%,但互联网财产险显现出明显的行业特征:①业务结构单一,以互联网车险为主,签单量大、件均保费小、险种多种化;②从渠道结构来看,绝大部分互联网财产险是通过官网实现的;③寡头效应明显,人保财险和平安财险分别占据互联网财产保险近40%和30%的市场份额,因而大公司的优势得以充分体现。这表明,真正体现保险本质的人身保险,几乎并没有得到市场的认同,而互联网车险也并未达到让中小保险公司利用互联网平台改写行业格局的初衷,反而进一步形成了行业寡头。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了互联网保险在人身险业务上叫好不叫座,好看不好用,在财产险上形成品牌效应而高度集中的呢?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2.1客户缺乏主动性

由于我国的传统文化心理,客户对风险的认知往往心存侥幸心理,甚至宁愿求神拜佛,也不愿意谈病论死,甚至提到重病和死亡,也诸般忌讳。对于保险,甚至误认为就是不吉利。随着国家的大力倡导和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今天的普通大众对保险已经有了新的认识,但由于保险产品无压力、非紧迫、不能试用、无形无味等特殊性,除非专业的从业人员和理财人士,普通群众不到需要保险时,一般不会主动购买保险,而主动想到保险的,反而有可能是风险的逆选择。正是因为如此,互联网保险营销虽然客观、开放、无压力,但却无人问津,互联网保险中人身险销售的差业绩也就不难想象了。

2.2专业性

网络营络的保险产品,往往是标准统一、费率稳定、条款简单,可以通过格式化的列示,方便客户一步步输入需要的投保信息,完善投保资料,实现客户保险保障的自主选择和过程完成,但这类产品到目前为止,也只限于简介的保险产品,如短期意外保险、车险、责任保险。近期,网络开始销售短期医疗保险,即便是最简单的短期意外保险,往往也是在保险营销员或熟知保险的人员引导下,由客户或帮助客户完善投保流程。当前市场上主力的理财类产品、重疾医疗产品,条款内容复杂,门类划分很细,涉及投资理财等方方面面的专业知识,客户往往需要专业、详细、耐心的面对面沟通,深入咨询了解,反复比较甄别才会做出投保决定。另外,客户本身的财产情况、理财目的、身体状况、家庭结构、财务规划等主客观方面的情况,也远非网络平台所能涵盖的。面临这种状况,客户更需要专业人员的专业解答,并帮助客户出谋划策,帮助客户做出选择并做出购买决定。

2.3售后服务

人不是机器,是有感情的灵长类动物,需要人际交往,需要真诚服务。无论是专业化的保障、理财知识,专业以外的情感沟通,还是投保之后的不时问候,生日节日的看望,日常的关怀帮助,保单以外的增值服务,这些都是互联网投保难以代替的地方。正是因为如此,客户在没在参与公司人员互动的情况下,隔着一道屏,就把自己的身家性命托付给虚拟的互联网络,客户当然感到不真实,这就是客户更多地利用互联网保险作为理财渠道的原因,这也解释了为什么互联网财产保险件均小、险种分散,而互联网车险高度集中在人们耳熟能详,抬头低头都可以看得见的网点众多的大公司的原因了。

2.4技术限制

核保是保险公司的重要风险控制环节,承担着对保险业务和保险标的进行审核、考察的职责。简单的业务可以实现网上在线核保,但对于相对复杂、大型的业务,仍然需要进行现场查勘、材料核实、费率核算、条件限制,以及划定承保范围等多项手续和环节,仍需要人工核查,难以实现网络化的快速作业。单一线上的网络营销,如果没有线下的机构网络支撑,对于异地出险,偏远地区的理赔,往往难以实现,这会给保险营销带来沉重的打击,限制保险互联网营销的开展。

3互联网保险营销的方向

尽管互联网保险营销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也还有很多环节需要改进,但当今互联网代表着一种先进的生产力发展的方向,各行各业的网络化趋势不可逆转。未来互联网保险是否会彻底取代人员推销,虽然尚需进一步观察,过程可能会相当曲折漫长,但这一趋势难以逆转。因此,如何充分发挥互联网优势,推动保险营销的再次飞跃,需要相关人员立足于互联网保险发展的现有阶段,正确发挥互联网保险的优势。对于还处于初级阶段的互联网保险营销来说,最重要的是把网络优势和人员推销有机结合起来,通过“互联网+”和“+互联网”的不同形式,推动保险行业快速发展,从而带动互联网保险的突飞猛进。

3.1产品设计的“互联网+”充

分发挥互联网的大数据功能,在产品设计和开发上,广泛取样,针对不同人群,充分了解客户需求,针对性地设计适销对路的产品。一是可以扩大产品需求调查的面。因为互联网成本较低,覆盖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层次丰富,需求齐全,市场调研的成本很低,匿名调查,反映出来的需求更真实,为准确掌握客户需求打开方便之门。二是根据调查结果,细分市场,针对性地设计产品和费率,满足不同阶层不同需求的客户,实现保险产品的订制生产。三是正因为来自市场,当然也就为市场所接受,这种利用互联网互动式的订制产品,当然也会得到调查客户的认同,甚至追捧和转介绍,进而培养忠诚客户。

3.2保险营销的“+互联网”

即便是网络化走向物联网时代,综合化的专业理财和风险规划服务,以及贴心的售前、售中和售后的人员服务,也是虚拟网络始终无法取代的,而有了网络的便捷性、时效性、权威性和公开性的保证,对个人营销和人员服务来说如虎添翼。一是可以在客户开拓上主动推送,网络开拓到一定时期转入人员面对面咨询服务,适时辅助客户网上投保,网上保全,网络保全。相关人员要第一时间发案查勘,现场取证,网络审核,最快赔付,将有温度的人员服务和个人营销进行配搭,以网络支撑的宣传、咨询、投保、保全、查勘、理赔等全流程,为客户、营销员、公司带来种种便利,对行业的发展带来无穷助益。

3.3大力发展保险经纪人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不断完善和群众保险意识的不断增强,伴随着网络日益发展和不断演进,人们会越来越主动查询、寻找自己需要的保险产品,提出自己的保险主张,选择和完善自己的保险保障。一家公司的产品往往不能满足客户的需求,同质化的产品还需要货比三家,保险经纪和保险公司通过网络,可为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专业地提供多种保险组合产品,这或将成为保险营销的重要方式,更能体现网络营销的魅力。在无孔不入的网络时代,无论是“互联网+”还是“+互联网”,保险营销都必须顺势而为,充分利用网络的优势,灵活调整,积极创新,主动布局,及早改变,才能将保险营销推向一个新的天地,实现新突破和新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第10篇

关键词:网络金融;风险;监控

从国际发展的趋势来看,电子化,网络化,虚拟化,综合化,全能化已经成为了未来金融业务发展的主要趋势,网络金融活动也随着金融自由化,金融国际化逐渐发展到了更高的阶段。我国网络金融实践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果。从现有的形式来看,我国网络银行全都依托传统商业银行建立,在传统商业银行的体制内运行、把传统银行业务利用互联网进行推广和操作,等于开设了一个新的电子化服务窗口。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并没有真正的纯虚拟的)网络银行机构,而是只有网络银行业务,网络证券与网络保险的发展情况也是如此。因此在国内研究中、网络金融与网络金融业务的概念往往是等同的。

经过近0年的发展,中国的网上银行发展呈现以下特点:

①设立网站并开展网络业务的银行数量增加;②外资银行开始进入网络银行业务领域;③网络银行业务量在迅速增加,业务已经覆盖了全国主要大中城市;④网络银行业务种类,服务品种迅速增多,交易类业务在网络银行业务中的份额逐渐上升,信息类业务比重有所下降;⑤银行日益重视网络银行业务经营中的品牌战略。

在国内网络银行的业务种类中、账户查询的使用度是最高的,其次为交易付款和个人转账这两项功能的使用。而理财咨询因为目前开展时间较短、其使用度并不是特别高,主要是一些拥有较高且稳定收入的用户在使用。但不可否认的是,网络银行已经逐渐成为推动传统银行创新和提升其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渠道。

网络证券我国网络证券发展的原动力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即信息技术企业和中小型证券公司、但二者介入网络证券的动机是不尽相同的。信息技术企业是希望借助自己的技术优势参与网络证券业务,在证券市场上推广信息技术的运用,并从中分得一杯羹;而中小型证券公司推出网络证券业务则是将其视为增强竞争力的有效手段,以克服营业网点少,知名度小,规模效益弱等自身先天的不足,争取在激烈的竞争市场中求得一席之地。目前中小证券公司在网络证券业务中的排名也确实处于相对比较靠前的位置。

2000 年,随着中国证监会《网上证券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国内证券公司开展网上交易的热情空前高涨起来。尤其是在经历了2002年的全行业亏损之后,国内证券公司纷纷将压缩成本列为头等大事。缩减营业面积并推广网络证券业务就是其中最主要的手段。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计,截止到2004年2月,通过互联网进行委托交易的客户开户数已达548.59万户,占到沪,深交易所开户总数的5.2,成交金额也呈现逐年递增的态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络证券业务的最大优势是其动态的数据库功能,使用者可以动态地进行历史信息和最新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因此目前在网络证券业务的实际操作中、行情查询的使用度是最高的,其次为账户查询和买卖交易这两项功能的使用。而理财咨询因为目前在国内服务开展时间比较短、在证券用户中的使用度并不是特别高。

网络保险作为信息时代的产物,由于其便捷的方式,低廉的成本,覆盖面广等特点、越来越受到保险公司的重视。据有关机构测算,通过人、经纪人、电话销售以及互联网开展的保险业务,其销售总成本的比值分别为而平均每次提供保险服务的成本之比为因此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将互联网作为一个全新的营销平台来拓展业务。

997年月28日,我国第一家保险信息类网站中国保险信息网由中国保险学会和北京维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共同发起成立;997年2月,新华人寿公司在互联网上完成了国内首份网络保险业务。2000年3月9日,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与朗络电子商务公司合作在国内推出首家专业网络保险交易类网站网险,真正实现了网上投保、至今该网站上已经推出了包括个人和团体保险两大类三十余个业务品种。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以网站平台为基础的网络保险发展框架,3家中资保险公司有26家开通网站,4家外资保险公司包括分公司、代表处)开通中文网站的有28家,总共开通网站的公司有54家,开通比例占全部公司的75。

综合来看,我国目前网络保险业务的开展可以分为两大类模式: 一是保险公司利用自己开发的网站来推广产品和服务,例如平安保险,泰康人寿,华泰保险和新华人寿等。二是由专业财经网站或综合门户网站开辟保险频道,或是独立的保险信息类网站,前者例如和讯网和网易等的保险频道,后者中的代表包括中国保险网等。

网络期货目前国内网络期货业务主要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期货经纪业务委托,投资者尚不能直接利用互联网开展期货撮合或交易业务。网络期货委托业务的基本功能是将投资者的指令传达到经纪公司、经纪公司再将指令发送到交易所的系统里进行集中交易,实质上网络期货业务的开展更类似于期货交易场地的延伸。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分散各地的期货交易者到专业的交易场所进行集中交易的难度较大,而期货经纪公司的分布也无法完全满足日益增长的投资者的需要、因此能够足不出户,方便,快捷地进行交易委托的网络期货业务一经推出便大受投资者们的欢迎;与此同时,近年来随着企业保值,投资需求的增长,我国期货交易量也迅速扩大,期货经纪公司因此有了一定的资金积累以满足网络期货交易的软硬件投入。需求与供给两方面的因素促成了网络期货的迅猛发展。

网络存在的问题目前、网络技术,CA认证、社会征信体系,安全问题等这些曾经被视为困扰网络金融在中国发展的旧问题依然没有得到突破。此外,监管制度,法律,科技人才和效益状况等方面问题,也在不停地困扰着网络金融的发展。

安全保障问题CCA2005网上银行行为调查报告表明:交易安全是用户最关心的问题。网络金融的安全保障问题,就是指金融尤其是与交易有关的信息流能否通过互联网进行安全传输的问题。因此网络金融的安全性标准应该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信息的保密性以及信息的不可否认性。由于网络金融业务涉及的环节众多,因此仅就技术层面而言、其运作中必然存在着大量的安全隐患。

由于网络安全问题始终未能得到很好的,完全的解决,利用互联网犯罪的案例日益增多。我国就发生过多起证券交易系统被侵入,犯罪分子盗卖盗买他人股票,挪用盗取他人股票账户资金的恶性计算机犯罪。而且目前尚没有针对网络金融安全的正式法规出台,网络金融的风险难以确定。通常做法是网络金融业务提供商要求用户自担风险,这显然不利于网络金融的推广。

但是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其实技术上的安全隐患并不足为虑,因为这些漏洞终究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解决;但是心理上的忧虑,则超出了技术手段所能解决的能力范围。因此未来网络金融面临的最大安全保障问题不一定是技术上的漏洞,而可能是社会公众对网络金融安全的恐慌心态。外部环境尚未成熟传统金融是为实体经济服务的,与此相对应、网络金融则是为网络经济电子商务)提供支持。目前网络经济市场呈现出需求不足,交易规模小,效益差等特点、这也就决定了网络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尚不成熟。

互联网具有充分开放,管理松散和不设防护等特点、网上交易,支付的双方互不见面,交易的真实性不容易考察和验证、同时我国的信用体系发育程度低,因此基于网络支付的信用结算交易方式推广较慢,电子商务活动还有很多现金交易等较原始支付清算方式的身影。在网络经济中、获取信息的速度和对信息的优化配置将成为决定网络金融效率的一个重要方面,但目前网络金融业务提供商的系统各自为政,有关信息资源不能共享、网络化的整体优势无法体现。

在当前的市场条件下,我国的网络金融业务还只是业务手段的一种创新,距离真正网络金融时代的差距还很大。虽然从理论上讲,网络金融业务可以降低客户与提供商双方的交易成本以及金融企业的营运成本,但目前由于传统业务方式与网络金融业务方式并存,特别是客户规模以及交易规模尚不够大,因此实际上是增加了成本,特别是网络金融业务提供商的软硬件投入成本和相应的管理成本。

当前国内客户对网络金融所涉及的各项交易活动普遍存在着困惑和疑虑,社会公众从心理上接受并真正掌握网络金融这一新生事物还需要一个过程。网络金融业务的发展不仅需要网络终端设备的普及,还需要参与者对电子商务及网络技术的熟练掌握和运用,而这些方面我国都存在相当的差距。前面提到过,大多数消费者目前过多地考虑了网络金融安全问题,却没有意识到网络金融业务可以方便地支付或转移资金,节约交易成本和自由管理个人账户等好处。而且中国的传统非常重视在交易中发生的个人接触,通常认为金融机构职员提供的真实服务是当前金融交易中的一个必备要素,因此网络金融这种非接触式的服务形式在推广中遇到的阻力较大。

统一标准问题网络金融立足于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因此就摆脱不了信息网络技术的固有缺陷标准很难统一、这反映在网络金融业务中就表现为、整个金融业的网络建设缺乏整体规划,使用的软,硬件缺乏统一的标准,也没有完整,综合的网上信息系统。目前我国各金融机构的电子化建设基本上是各自为政,互不兼容、具体的网络金融业务也无明确的操作规程。统一标准的缺乏,严重制约着网络金融自身的发展。

统一标准问题在认证系统中表现的最为突出。网上认证系统是网络金融业务中支付清算的重要依据,但目前即使是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CA)颁发的电子证书仍然存在各自为政,交叉混乱的缺陷,身份认证系统不完善不统一、认证作用只是保证一对一的网络交易的安全可信,而不能保证多家统一联网交易的便利。例如在支付安全系统方面,招商银行网上交易中的货币支付是通过一网通网络支付系统实现的,该支付系统采用 技术双重安全机制;中国建设银行采用给客户发放认证卡的方式;中国银行在个人支付方面采用E协议进行安全控制,而在对企业认证方面则采用协议。由此可以看出、各金融机构之间使用的安全协议各不相同、既造成劳动的重复低效以及人力物力的浪费、也影响网络金融的服务效率。

我国关于网络金融的立法相对滞后,网络金融业务适用的规则少之又少,风险暴露后所涉及的责任认定,承担等问题,常常因无法可依而难以解决。而立法上的缺陷也给网络金融业务的监管带来了困难。长期缺乏制度上的约束和引导,网络金融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不甚和谐的地方、法律制度问题目前已经成为了网络金融发展中的瓶颈。

加强网络金融发展对策建议加强技术开发,保障网络金融安全先进的技术是安全的根本保障,因此必须加强信息技术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加大对适合我国网络金融系统安全需要的核心技术的开发力度;完善金融机构的内部网络建设,并在内部网络和互联网之间设置可靠的安全屏障。同时,各网络金融业务提供商应对其客户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树立客户网上金融的风险防范意识,使客户能够掌握正确网络金融业务的操作方法,并对网络金融业务的风险有明确的认识。

加强宣传和营销、推广网络金融业务熟悉程度是网络金融发展中的一个关键因素,因此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各类网络金融业务的宣传,从基本概念到实际操作步骤都应在潜在的客户中进行普及。只有让消费者真正了解了网络金融、才能够打消顾虑,体会到网络金融的优越性,从而激发对网络金融的潜在需求,促进网络金融的发展。

加强机构间的交流、统一网络金融业务标准金融机构的网络化建设要能继承各金融机构的既有资源并制定统一标准,保证网络金融业务的长远发展。信息技术企业在为金融机构开发新的软硬件时必须考虑到对现有各种资源的影响、要保证现有资源的利用和现行网络的正常运转;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制定网络金融的统一标准,确保硬件,软件,通信协议的兼容性,保证网络金融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加快网络金融立法工作,强化网络金融监管应根据国内具体情况并借鉴国外经验、以及结合未来的发展趋势,制定切实,科学,可行的网络金融法规,对经营范围,经营程序,经营标准,经营比例等制定具有可行性的规定,并对违规,违法经营以及计算机犯罪,危害网络安全等行为制订出合适的罚则。另外考虑到电子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金融的相关立法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参考文献:

[1] 王元月等、网络金融的兴起及其在我国的发展[J],《金融理论与教学》

[2] 狄卫平 梁洪泽,网络金融研究,《金融研究》,2000年月

[3] 王维安,网络金融学,浙江大学出版社,2002

[4] 舒志军,全球网络金融超市的崛起,国际金融研究,2000年6月

第11篇

保险营销是指以保险为商品,以市场为中心,以满足被保险人需要为目的,实现保险企业目标的一系列整体活动,它是现代市场营销学在保险企业经营中的应用。保险营销渠道的选择直接制约和影响着其他营销策略的制定和执行效果。选择适当的营销渠道,不仅会减少保险企业经营费用的支出,而且还会促进保险商品的销售。

按照有无中间商参与的标准,可将传统保险营销划分为直接营销和间接营销。直接营销,也称直销制,是指保险企业利用支付薪金的业务人员对保险消费者直接提供各种保险商品的销售和服务。间接营销,也称中介制,是指保险企业通过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等中介机构推销保险商品方法。

在保险市场不健全时期,保险企业大都采用直销制进行保险营销。在这种营销方式下,保险企业可有效控制承保风险,保持业务量的稳定。其优势主要体现在:(1)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由于工作的稳定性强又比较熟悉保险业务,因而有利于控制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给保险消费者增加安全感。(2)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直接代表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具有较强的公司特征,从而在客户中树立公司良好的外部形象。(3)如果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在完成或超额完成预期任务的情况下,则维持营销系统的成本较低。因为公司员工享有固定的工资和福利,其收入不会因其业务超额完成而大量增大。同时员工的培训费用也少于人员的同类费用。

由于保险服务需要与大量的目标顾客进行长时间的接触,而保险企业所雇用的直销人员总是有限的。因此,从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来看,直销制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1)不利于保险企业争取更多的客户。因为有限的业务人员只能提供有限的服务,同时他们预定的任务较重,无法与所有的客户建立较为密切的关系。因此,许多保户的潜在保险需求无法转化为现实的购买能力,使保险企业失去了很多潜在客户。(2)不利于扩大保险业务的经营范围。由于直销人员有限,他们只能侧重于进行某些大型险种的营销活动,如企业财产保险、团体人员保险的业务,而对于某些极有潜力的业务领域都无暇顾及,如个人寿险、家庭财产保险等业务,导致保险企业对市场需求的变化不能做出充分合理的预测而错失发展良机。(3)不利于发挥业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由于在直销方式下业务人员的收入与其业务量不发生必然的联系,当其超额完成预定工作任务后,没有业务提成或提成太少。

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企业仅仅依靠自己的业务人员和分支机构进行保险营销是远远不够的,同时也很不经济。因为无论保险公司的实力有多雄厚,都不能建立—支足以包容整个保险市场的营销队伍,即使可能,庞大的工资支出和业务费用势必提高保险经营成本。因此,在现代保险市场上,保险企业在依靠自身的业务人员进行直接营销的同时,更广泛地利用保险中介人进行间接营销。

自保险问世以来,保险人便随着保险业务发展而发展。如日本损失保险公司的保险人达107万人,约占日本全国人口的1%,是保险公司作业人员的10倍,保险人的保险费收入占全部保险费收入的84%。由此可见,保险人对推动整个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保险制度的优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利于提高保险企业的供给能力,促进保险商品销售。保险人拓展了保险人在保险市场上的业务空间,弥补了保险企业营业网点少,营销人员不足的状况,从而也就在客观上提高了保险企业的供给能力,方便了保险消费者购买保险。事实证明,我国的保险企业利用保险人在争取分散性保险消费业务方面是十分成功的。(2)有利于提高保险企业的服务质量,增强其在市场竞争中的实力。保险企业利用保险人分布广泛、人员众多、服务优良等优势,可以弥补自身在保险服务方面的欠缺,全面提高保险企业的服务质量。如保险人与客户联系紧密,容易获得投保人的信任,便于提供投保、交付保险、防灾防损咨询、损失查勘及损失理算等服务。此外,有些保险人还具有自身的特长,如具有某个行业的专业技术,或在某个特定范围内具有良好的业务背景,能够提供一些专业。(3)有利于保险企业迅速建立和健全更为有效的保险信息网络,提高保险企业的经营水平。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各种新的、更为复杂的保险需求不断涌现,保险人在营销过程中,由于接触的客户多,信息灵通,有助于保险企业全面、迅速地了解整个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从而使保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求得发展。

当然,保险人与保险企业之间始终存在着核保与推销之间的冲突。(1)保险人的任务是力求推销更多的保险单,以获取更多的手续费,而保险人的任务则在扩展业务的同时更要注意提高承保质量,显然两者的冲突是难免的。保险人是从保险企业的整体情况来决定个别风险的承保与否,而这正是保险人无法做到的。因此,保险人认为是良好的业务,也有可能被保险公司拒绝承保。(2)保险人单纯为手续费而开展业务的做法,导致保险企业承保质量下降。由于保险人的个人收入与保险费挂钩,个别保险人为了赚得更多的手续费,往往频繁地利用默示权力,有时甚至超越权限去推销保险单,给保险企业带来—些风险极大的问题保单,影响保险人的经营效率和信誉。更为严重的是,公众由于人“软磨硬缠”而对保险业产生逆反心理等弊端,给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埋下了隐患。

保险经纪人一般都具有较高水平的业务素质和保险知识,是识别风险和选择保险方面的专家。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借助保险经纪人能获得最佳的保险服务,即支付的保险费较低而获得的保障较高。保险经纪人由于具有丰富的保险方面的经验,可以帮助投保人及时发现潜在风险,能够提出消除或减少这种风险的各种可能办法,并帮助投保人在保险市场上寻找最合适的保险公司。同时,保险经纪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代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保险市场上,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为其勺保险人协商保险事宜,办理投保手续,充当保险顾问的角色。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保险经纪人应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负责,有义务利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为其委托人安排最佳的保险。如果因为保险经纪人疏忽致使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经纪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保险经纪人不依托某家保险公司进行中介活动,因此如果保险经纪人缺乏法律、法规的限制,就可能导致保险经纪人以中介为名,行欺诈之实,提供虚假信息来牟取暴利,使交易者在经济上蒙受损失,扰乱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保险网络营销及其效应分析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保险业中,互联网技术越来越受到重视,通过网络进行保险在西方国家已十分普遍。美国独立保险人协会今年曾“21世纪保险动向与预测”的报告,该报告预测今后10年,个人险种的37%和企业险种的31%将通过国际互联网络来完成。加利福尼亚的一家网络保险服务公司INSWEB目前提供28家保险商的费率咨询,用户从1997年的66万增加到了1999年的300万;1997年意大利RAS保险公司用微软技术建立一套造价为110万美元的网络保险服务系统,在网上提供最新报价。该公司的月售保单从当初的170套上升到了1999年初的1700套。英国近年建立的“屏幕交易”网址提供7家本国保险商的汽车和旅游保险产品,用户数量每月以7%的速度递增。在国内,随着中国加入WTO,保险业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和挑战。保险业目前已经进入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近10年来,全国保险费年均增长39.6%。但是在与国际网络保险的成熟程度上尚有差距。保险产品的特性,使其具有网上销售的可操作性,与传统保险营销相比,网络营销作为一种全新的经营理念和商业模式,其明显的独特优势主要表现在:(1)节省开支,降低成本,便于控制营销预算。这是网络营销所具诱惑力的因素之一。据专家调查,通过网络出售保险或提供服务不仅比通过电话或人销售效果更好。而且,由于网站的后期维护成本较低,相对于开设营业点的销售成本和广告成本如房租、佣金、薪资、印刷费、交通费、广告费等都会大幅减少。据计算,通过互联网向客户出售保单或提供服务要比传统营销方式节省58%至71%的费用。(2)即时传送和反馈。网络营销的第二个优越性是即时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发送信息的即时性。保险企业利用传统媒介不可避免地要支付一定的时间成本。因为从媒介谈判到发送时间排定直至最后顾客接受必然要有一定的时间跨度。企业网络营销则可以随时利用网络的BBS(电子公告栏)等方式向外发送信息,实现营销信息的即时和更新。从获取顾客反馈方面来看,利用传统媒介,企业不得不花大量时间和费用,通过企业内部的营销管理机构或社会咨询机构来调查和收集有关顾客的反馈信息。而在网络营销中,企业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及企业网络内置的聊天室等方式获得顾客对企业产品和服务的直接即时的反馈,了解市场动态。(3)拓宽了保险业务的时间和空间。互联网的特点使得保险业务可以延伸到全球任何一台上网电脑,实现全天候24小时在线作业,促使保险市场进一步向国际化、全球化方向发展。同时由于上网的人越来越多,对保险企业来说,即使在网上暂时卖不出保险,网络也可以把对保险有初步意向的人,从众多的人流中挖出来。企业能够直接找到和您已经讨论过10分钟、半小时保险的人,使保险卖出去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网络作为一个营销渠道、一种中间人,可以帮助企业完成出售保险过程中的很多环节,并且不受时间、地点、规模的限制。(4)投保人可以主动选择和实现自己的投保意愿,无需消极接受保险中介人的硬性推销,并且可以在多家公司及多种产品中实现多元化的比较和选择;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设置用户调查表、留言薄等得到客户的大量信息,诸如个人偏好、购物方式、消费水平等,从而可为其提供个性化的保险产品组合。

开拓网络营销的空间是保险业今后的一个方向,但是要被大众接受,目前仍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如个人信用制度、电子支付手段、网上交易的法律效力、保险监管等一系列瓶颈的制约。网上销售对保险公司的挑战不仅是把标准化的产品转移到网上销售,而且需要重新设计适应网上销售的业务程序。目前虽然可在网上提供营销资料和申请表格,但剩余的业务程序则不能在网上完成,仍须在实体公司完成。此外,一些风险较大的商业保险产品及较复杂的寿险产品也不能在网上销售。更重要的是,如果消费者寻找信息的动机低落,或者根本不知道网站的存在,网络营销就不会有什么影响力,因此,消费者能否主动点击,进入网站查询信息成为企业网络营销是否成功的先决条件。

三、网络营销和传统营销的整合

保险企业在选择营销渠道时,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是:能否以最小的代价最有效地将保险商品推销出去。以上分析表明,保险的网络营销和传统营销各自具有不可替代的相对优势和缺陷,它们是保险企业整体营销战略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网络营销代表的是保险企业一种全新的经营理念、一种新颖的营销手段、一种理解客户的交流渠道;它的有效运作是以企业能够引导消费者进入企业的网站为前提,而这一工作不可避免地要由传统营销来完成。因此,网络营销还不能取代传统营销,而只能与传统营销实现整合,才能使企业的整体营销策略获得最大的成功。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案例来具体说明如何实现网络营销和传统营销的整合。

原以亚洲地区为主要业务重心的国泰航空公司,为了扩展美国飞往亚洲的市场,拟举办一个大型抽奖活动,并在各大报纸上刊登了一个赠送百万里行的抽奖广告。与众不同的是,这个广告除了几个斗大的字“奖100万里WIN1000000

Advantory

第12篇

一、信息系统发展现状和系统建设的必要性

1.发展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特别是1993年一些地区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业务量急剧增长,一些地区建立了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对于深化改革、规范管理、提高业务工作效率等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目前已有相当一部分城市开始使用计算机进行前台业务处理,一些较发达的城市实现了全市联网。但由于各地的经济状况不同,系统建设的规模、水平差异也较大。系统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有:现有的信息系统已无法更好地满足业务处理和管理决策的更高要求;缺乏全国统一标准和组织指导,各地自行建设信息系统,一些地区未按系统工程的要求进行方案设计和论证,造成硬件和系统软件的浪费,应用软件重复开发现象比较普遍,网络互联困难;信息系统建设资金渠道没有明确,各级信息系统建设经费明显不足;缺乏组织与人员保证,许多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没有专门的信息管理组织机构,全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计算机人员配备不足。这种状况严重制约着各地信息系统建设和发展。

2.系统建设的必要性

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是促进养老保险改革、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需要,是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实现决策科学化的需要。系统建设能使我们利用现代化的手段规范业务,提高管理水平,从而改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优化管理的组织结构,加速养老保险管理科学化的进程。形成全国统一的网络管理和信息服务体系,不仅能更好地完成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传下达,为制定养老保险政策的决策者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而且对各级政府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养老保险信息,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方针和建设原则

3.指导方针

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要紧密结合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业务需求,遵循信息工程的理论和方法进行。总的指导方针是:“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城市建网、网络互联、分级管理、分步实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系统建设的整体规划,省、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系统建设方案并须报上级备案或批准,市级以下不再进行规划工作。所有系统采用相同的数据项标准、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和数据接口标准,省、市级可在相同的编码规则下进行适当扩充;在中心城市协调建设市域网和资源数据库,并逐步实现省内和全国的网际互联;信息系统建设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并按系统工程的方法分阶段进行。

4.投资原则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政府行为,属社会公益性事业,信息系统建设应以政府投资为主。根据国家现行财政体制,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费用应由各级政府分别负责,并按照少投资多办事的原则,力求投入产出的最佳组合。

5.技术原则

??实用性。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作为应用系统,以满足养老保险工作的业务需求为首要目标,避免盲目追求最新技术。??可靠性。采用稳定可靠的成熟技术,保证系统长期安全运行。系统中的硬、软件及信息资源要满足可靠性设计要求。??先进性。在实用性的前提下,尽可能跟踪国内外先进的计算机硬软件技术、信息技术及网络通信技术,使系统具有较高的性能价格比。采用先进的体系结构和技术发展的主流产品,保证整个系统高效运行。??开放性。技术上立足于长远发展,坚持选用开放性系统。??安全性。遵循有关信息安全标准,具有必要的安全保护和保密措施,以及对计算机犯罪和病毒的防范能力,确保数据永久安全。??可扩充性。应充分考虑到联网用户增加和业务扩展的情况,留有必要的扩充能力及接口。??可维护性。应用软件开发的模块化程度高,对不同业务流程和管理方式的适应能力强,软件维护方便。??易操作性。贯彻面向最终用户的原则,建立友好的用户界面,操作简单,直观灵活,易于学习掌握。

三、总体目标

6.建立计算机系统

完成宏观决策和业务管理两个部分的应用软件开发和规范化工作,推动养老保险业务的计算机管理,以城市网建设为重点带动全国网建设。??业务处理计算机化。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现养老保险前台业务处理计算机化。??建设城市网。在中心城市的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现局域网的基础上,构建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市域网。??构建省网和全国网。在城市联网基础上,初步形成各级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框架;利用国家公网,实现省与中心城市之间的互联;通过部?省网络互联和部?中心城市的联网,构建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网。

7.建设资源数据库

以中心城市为基础,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划要点》(劳社部函〔1998〕138号)设计的三种模式建设养老保险资源数据库,以支持业务前台的运转,为省级和部级的宏观决策提供支持,为养老保险信息社会化查询服务。

8.建立宏观决策系统

在资源数据库的基础上,通过网络扫描进行信息采集,按宏观决策要求进行加工处理,从而达到辅助决策的目的。该系统的另一重要作用是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状况进行监测,对基金调剂进行指导,为制定政策提供依据,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预测。

四、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结构

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结构可分为信息结构、管理结构和网络结构三个方面:

9.信息结构

主要内容包括:??政策信息(政策参数、政策法规等);??基本信息(单位基本情况、在职人员基本情况、离退人员基本情况等);??业务信息(包括登记、申报、缴费、个人账户、支付、离退人员待遇等信息);?? 财务信息(基金收入、基金支出、基金结余等信息);??统计信息(人员信息、缴费基数信息、职工工资信息、费率信息、基金缴拨计划执行情况信息、替代率信息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信息(机构情况、人员情况、经费情况等);

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与其他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共用相同的基本信息,各系统的专用信息遵循相同的编码规则。结合已有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最终将指标体系以部颁标准下发。

10.管理结构

根据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业务内容和使用对象的不同,可划分为宏观决策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两个部分:??宏观决策系统。包括:统计性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和的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对基金管理状况进行监控的基金监测系统;利用已有的统计性数据、监测数据和政策参数,对基金调剂进行指导、对政策进行敏感性分析、对基金支撑能力进行中长期预测的决策支持系统。??业务管理系统。可分为事务处理层和管理决策支持层。事务处理层或称养老保险业务前台,主要功能是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项业务的计算机处理,并将采集到的信息存入资源数据库中。管理决策支持层或称后台,主要功能是对资源数据库进行加工处理,通过统计分析和模拟决策过程的专用模型等方法提供分析预测报告,为管理决策提供支持。同时,对前台发送控制性反馈信息,并由前台进行响应。

事务处理层是管理决策支持层的基础,其网络规模比管理决策支持层庞大,实时性要求高,软硬件和通信设备的投资相对较大。事务处理层和管理决策支持层通过资源数据库进行衔接。资源数据库是各类数据存放、交换、管理和处理的集散地,通过对资源数据库进行网络扫描,可以获得准确及时的统计信息,是宏观决策的重要数据来源。

业务管理系统还要具有与外部系统(如银行、税务、邮政、公安等)的数据接口功能。

参保单位管理平台是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采集的重要来源。为此,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与参保单位管理平台之间的数据接口必须遵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数据接口标准。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划要点》的设计要求,参保单位管理平台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推荐,参保单位可选择使用。

11.网络结构

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采用城市网、省网和国家网三级分布式体系结构:??城市网:连接市与本市所辖范围内各结点的实时计算机网络系统。用于前台服务和本市养老保险管理状况监测,采集、处理、存贮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基本信息、基本养老保险业务信息、财务信息、统计信息和其他相关数据,对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进行管理,对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提供支持,在建设资源数据库的基础上对养老保险信息社会化查询提供支持、对基金管理状况进行监测。同时,对省网的控制性信息进行响应,并将综合数据和报告传送省网、国家网。

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建设的业务管理系统属城市网范筹。??省网:连接省与省内城市网的非实时计算机网络系统。主要用于对省内养老保险管理状况进行监测,采集、处理、存贮市网的综合数据和相关数据,建立用于宏观决策的综合数据库,全省综合数据和分析预测报告,为省内基金的即期调剂提供支持。同时,对国家网的控制性信息进行响应,并将综合数据和报告上报国家网。??国家网:连接部与省网、城市网的非实时计算机网络系统。主要用于对全国养老保险管理状况进行监测,采集、处理、存贮城市网、省网的综合数据和相关数据,建立用于宏观决策的综合数据库,全国综合数据和分析预测报告,对省级统筹提供支持。

五、技术实施

12.网际互联

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采用分布式体系结构,国家网监测中心为主结点,省网监测中心为二级网络结点,城市网网络中心为三级网络结点。各级网络结点间的互联主要通过国家公用数据通讯网实现,包括公用分组交换网(X.25)、公用数字数据网(DDN)、公用电话交换网(PSTN)、公用帧中继(Frame Relay)和综合业务数字网(ISDN)等。

网际互联提供两种模式:内部网方式是在采用相同应用软件系统的子网之间,通过远程登录完成异地应用和查询。虚拟网方式是通过内联网或互联网,访问省网或城市网的Web站点,达到异地应用和查询。

13.应用软件系统

(1)应用软件系统组成

应用软件可分以下几类:??宏观决策类软件: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基金监测系统、决策支持系统。??业务管理类软件:按登记、申报、缴费核定、费用征集、费用记录处理、待遇核定、待遇支付、基金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基本环节,设置软件的业务前台功能;后台主要包括养老保险信息社会化查询系统、统计分析系统、系统管理、自服务系统、互联网访问服务和办公管理系统等。

(2)应用软件系统的技术实现方式

应用软件系统尽可能采用成熟、稳定和先进的技术,其体系结构大多采用技术上较成熟的客户/服务器方式、集中式或多层结构,并与Web技术相结合。

(3)应用软件系统建设

使用统一的应用软件系统对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具有重要作用。这些软件系统将基于不同软硬件平台、适于不同数据规模,采用相同的部颁数据分类标准和接口标准,具有相近的功能,并对其他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留有接口。已经自行开发应用软件系统的单位有责任解决自用系统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推荐应用软件的接口程序,在软件升级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推荐软件过渡,并在过渡当中切实保护现有资源。

14.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网络支撑平台

(详见附件《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技术方案》)

15.互联网访问服务

充分发挥互联网技术在信息方面的优势,将互联 网访问服务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信息服务的重要手段。

(1)入网应选择电信部门的全国骨干网,即163(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或169(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域名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标准办理,可在当地申请,并统一在下。

(2)主要服务内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页导航;系统内用户对基金收缴和发放信息、基金运行情况、分析预测报告等信息的查询;社会公众对个人账户信息、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等信息的查询。

(3)市网主页应与省网主页相链接,省网主页应与部网主页相链接。

16.使用IC卡

劳动保障IC卡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应用对于推动系统建设,实现一体化管理有着重要意义,劳动保障IC卡已被列为国家金卡工程的重要项目之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对劳动保障IC卡统一规划、统一规则、统一信息标准和数据结构,在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险各业务领域通用。

养老保险基金缴拨、社会化发放和凭卡查询等业务将依托于劳动保障IC卡。

六、制度建设

17.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制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期内制定以下管理制度:??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的专家论证制度;??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审批制度;??应用软件推荐审批制度;??招标采购制度;??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应用软件基本功能规范;??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管理规定;??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运行评估办法;??劳动保障IC卡管理办法;??地级以上城市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年度调查登记制度。

各地可在这些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18.应用软件的推荐审批制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统一组织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应用软件的开发工作,并向全国推荐使用,建立应用软件的推荐审批制度,积极开展应用软件的技术研讨。

推荐的应用软件系统应具备以下条件:符合养老保险的业务发展要求;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的数据项要求、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和数据接口标准;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要求;承担该软件技术开发和技术支持的机构应是有技术实力、信誉良好的信息技术注册公司,并有能力在数年内承担该系统的技术支持和升级维护;该应用软件系统在一个以上大、中城市使用成功。

审批程序:成立临时的软件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业务、技术部门负责人和用户代表、有关专家组成。由应用软件系统的委托开发单位提出申请和提交有关资料。评审委员会就软件、资料和采购成本进行讨论并提交评审意见。评审意见经报劳动保障部审批,推荐为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使用的应用软件。

七、保障措施

19.运行管理

??加强领导,统一管理。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纲要对辖区范围内系统建设进行规划,作出详细的需求分析和方案设计,提出工程预算方案后方可实施,其中方案设计须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查备案。市级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须经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明确全国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国家级信息系统建设的组织实施、运行管理和网络管理;负责全国系统建设技术规划和指导;负责社会保险数据项标准、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的管理维护;负责组织推荐应用软件。??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明确省级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管理机构。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省级系统建设的组织实施、运行管理和网络管理;负责省级信息系统技术规划和指导。??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明确市级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管理机构。接受省级信息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城市系统建设的组织实施、运行管理和网络管理。??建立信息安全机制。确保系统运行的环境安全,严格实施定期备份制度及有关安全保密规定,强化工作人员的权限控制,提高数据的存取和传输安全,加强对计算机犯罪的防范能力,严防计算机病毒的侵入,保证网络安全。

20.统一标准规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统一养老保险业务规范;制定养老保险信息数据项、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实行标准规范的反馈和修改制度。执行统一的应用软件系统的数据项标准和信息分类编码标准。

21.队伍建设

为保证信息系统的有效运行,要建立业务和技术结构合理、骨干稳定、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工作队伍,注重计算机人员的配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培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主管和信息工作技术主管,提出一般业务人员的技术培训目标及大纲;省、市负责培训业务人员、计算机技术人员。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专职计算机人员应按不低于本级工作人员的10%配备。在吸收专门人才的同时,主要应立足于在本系统开展全面的技术培训。

22.经费筹措

多渠道筹集系统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主要从以下三个渠道解决:

一是由当地政府提供专项资金予以解决;

二是由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渠道取得资金;

三是本着谁投资谁受益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原则,争取多方面的投资。

八、重点任务和进度安排

23.标准化工程

1999年: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标准和适应养老保险业务开展的需要,提出养老保险数据项标准、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和数据接口标准;制定联网技术标准;制定综合信息上报格式。

2000年:提出资源数据库标准。提出常用分析预测方法,初步建立养老保险信息系统。

24.应用软件工程

1999年: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有关制度,组织推荐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和参保单位自身管理需求的应用软件系统。建设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和基金监测系统。

2000年:加快全国推荐版本软件的应用推广工作,推出符合宏观决策需要的应用软件系统。

2001年:在业务流程规范化的基础上对推荐的应用软件进行维护,向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目标过渡;扩大全国推荐版本软件的覆盖面;完善目前正在运行的地方自建软件系统,采用标准指标体系和数据接口标准,向全国统一推荐版本提供接口或移植统一推荐版本软件。

25.网络工程

1999年:加快城市网规划。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规划,中心 城市根据国家、省的规划制定具体实施计划。

2000年:推动养老保险业务前台处理使用计算机,大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现局域网,直辖市和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实现市域网。

2001年:大部分中心城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现市域网;在此基础上,基本实现基于国家公网的省网,开始构建全国社会保险网。

26.信息服务工程

2000年: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和基金监测系统建设的基础上,对部和省级社会保险机构提供决策支持和信息服务。有关政策和统计信息,对社会公众服务。

2001年:在完成信息系统建设的中心城市,以资源数据库为基础,以网络为依托,利用电话或IC卡等查询手段,直接对社会公众提供养老保险信息查询服务,提供有关政策咨询服务,发挥社会监督职能,对部和省级社会保险机构提供决策支持和信息服务。

27.数据库工程

1999年:根据统一的养老保险数据项标准、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和数据接口标准,整理已有的数据,为数据库建设做好准备工作。

2000年:在直辖市和有条件的中心城市建立养老保险数据库;对没有采用标准指标体系的数据库进行改造,向标准化过渡;将养老保险数据库与其他社会保险和劳动力资源数据库相衔接,共建资源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