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10 18:59:2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知识产权评估,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是《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可由于缺少相关的实施细则和量化标准,使得价值评估存在一定的评估风险。评估风险的主要影响因素可以细化为评估方法未标准化、主观风险、评估结果不确定三个方面,共细分为七大因素:
1.评估风险。知识产权评估具有很强的技术性,需要评估人员具有很高的专业知识,否则很难对一项知识产权做出较为准确的评估。因此,评估机构的资质和信誉、评估人员的执业风险以及评估制度的完善性都会对评估结果产生影响,从而增加了知识产权评估的不确定性。此外,还存在评估方法上的风险。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具有较高的不稳定性,其未来的收益很难确定,评估方法的选择及客观环境的影响都使得价值评估面临较大的风险。
2.技术风险。与固定资产价值评估相比,技术风险则是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所特有的,这是因为知识产权具有时效性。影响技术风险的因素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技术替代风险、技术再研发能力、技术流失程度。首先,科学技术的持续发展或技术路线的大规模改进,研发出新的可替代技术,使原有的知识产权价值降低,甚至变为零,这就是技术替代风险。其次,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一部分由其再研发能力决定,再研发能力代表该技术在未来的发展潜力,潜力越高,被评估的价值肯定也越高。很多企业在花费高价引进先进技术之后,由于缺乏自身的再研发能力,使得知识产权的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从而也给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增加了风险。另外,随着时间的发展,运用专利技术产品的销售,专利的保密性逐渐降低,造成技术流失,技术流失风险的存在也增加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技术风险。
3.经营风险。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公司经营状况越好,投给知识产权的资金越多,越利于知识产权价值的大规模应用。总体上,公司的经营风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管理风险和财务风险。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大多数都是中小企业,而这些中小企业相对来说管理能力较弱,管理制度不一定很完善,从而会带来一定的管理风险。同时,由于中小企业的规模受自身限制,可信程度较低,相对来说财务风险更大。
4.市场风险。任何一项知识产权只有经过市场的检验才能体现自身价值。市场风险由两部分组成:该技术的竞争水平、该技术的处置难度。技术竞争水平越低,说明在同行业中处于下风,市场风险越大,降低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评估价值。而知识产权的处置难度越低,其变现能力越强,市场风险越低,越利于其质押融资。
5.法律风险。法律风险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中占有很大比重,原因在于法律具有独特的强制性和多样性。法律风险具体可以分为转让争议风险、强制许可风险、权属风险、侵权风险、政策导向风险、法律完善风险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是否清晰完整、是否签署转让协议和许可协议、协议内容的清晰程度、国家政策导向的稳定性、是否存在侵权风险等因素,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价值评估风险皆有很大的影响。
6.社会风险。社会风险指的是外部社会的大环境,具体可以分为三部分:该区域的经济发展趋势、该地区人均消费水平、该地区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状况。社会环境的变化,影响人们对技术产品的市场需求,也会影响到技术交易的活跃程度,从而影响到知识产权的价值。因此,社会环境的不确定性,会增加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风险。
7.金融风险。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也有重要影响,当然也会影响到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这些因素包括市场利率、通货膨胀、汇率变动、中小企业融资相关的其他金融政策的变化等。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价值评估过程中,也要考虑这些因素对价值评估风险的影响程度。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价值评估风险评价
(一)基于模糊综合评价的价值评估风险评价1.确定评价指标体系以及各评价指标的权重。基于以上分析,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价值评估的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指标体系主要包含一级指标集合和二级指标集合。在进行决策时,需要确定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的权重集合。一级指标因素的权重集合Wi={W1,W2,W3,…Wm},其中i=1,2,3,…m,Wi>0,ΣWi=1,Wi表示一级指标因素Ai的权重。二级指标因素的权重集合Wik={Wi1,Wi2,Wi3,…Win},其中k=1,2,3,…n,Wik>0,ΣWik=1,Wik表示二级指标因素Aik的权重。运用德尔菲法向10名专家发放调查问卷,从而确定每级指标相应的权重,如表1所示。2.确立评价因素集和各个因素隶属度。确定评价因素,将评价集合B={B1,B2,B3,B4,B5}共5个等级,分别对应优、良、中、低、差,并且人为规定“优”对应分数80-100,“良”对应分数60-80,“中”对应分数40-60,“低”对应分数20-40,“差”对应分数0-20,评语优、良、中、低、差分别对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中的低、较低、中等、较高、高。相应的评价等级分行向量C={C1,C2,C3,C4,C5}={100,80,60,40,20}。确定各个因素的隶属度矩阵,通过建立评判矩阵来描述指标集Ai到B的模糊关系。其中判断矩阵中的元素D表示指标Aik对第r级评语Br的隶属度。3.单因素模糊评价分析。对二级指标进行单因素的模糊矩阵运算。Ei=Wi*Di。其中,Ei为隶属向量,Di为隶属度矩阵,Wi表示向量Ai的权重,再通过将隶属向量与评价因素集相乘,即:M=E*B,确定综合评价值。
(二)算例分析这里以某个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的分析,来说明利用模糊综合评判法进行价值评估风险评价的方法。通过对该公司知识产权的风险评估,发现该专利在7个风险方面处于良好水平,市场风险较小,利于进行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其中,该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管理风险和法律风险相对较低,但是在金融风险、市场风险、社会风险方面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从价值评估的角度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进行分析,筛选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价值评估方面风险项的评价指标,运用模糊综合评价方法对所有风险项目进行量化评价,在此基础上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的价值评估风险进行综合评价。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各个参与方对价值评估风险的分析和测算,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价值评估风险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开展过程中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相关部门和机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降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风险:
1.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程序和机构管理的相关法规制度。比如:可建议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尽快制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加快推动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建立。特别是在评估方法的标准化方面,通过深入调研,在评估立场、技术、方法、模型、参数的选择等方面制定详实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以保证评估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方面,可以通过完善现行的会计制度,使企业能够将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资产纳入到资产核算中去。以保证知识产权在出资并购、转让质押等活动中,可以真实体现其应有的资产价值。同时,建立知识产权评估体系。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很多的问题,加大了知识产权的评估风险,因此要在知识产权权属、转让、许可、侵权等方面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利益。
关键词: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实物期权法
一、引言
文化创意产业是这几年愈发热门的一个话题。文化创意产业属于第三产业,是第三产业的一个重要分支。自古以来,我国都是农业大国,但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第二、第三产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2015年,我国第三产业已经占到了总GDP的50.5%。由此可见,第三产业将会成为未来经济发展的中流砥柱,而文化创意产业作为第三产业中最具备发展潜力和最有前景的朝阳产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根据2014年的数据,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初步核算实现增加值2794.3亿元,占全市总GDP的13.1%,因此,文化创意产业的力量已经不容小觑,并且还在不断的增加。由此可以预见到在未来,把握住文化创意产业或许就意味着把握住了经济命脉。
二、文化创意产业中知识产权的价值特点
目前,我国还没有官方的关于文化创意产业的定义,国外文献中给出定义的是英国创意产业工作小组在1998年和2001年两次的《英国文化创意产业路径文件》:“那些源自个人的创造性、技能及智慧,通过对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可创造潜在财富和就业机会的活动统属创意产业。”然而,社会经济在飞速发展和进步,距今已快二十年的文献适用性十分有限,况且,英国的企业和我国的企业所处的环境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我们只能以此作为参考,这样的参考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思路:基于人类的创造性所产生的价值和行业都可以算作创意产业;创意产业既可以是完全新兴的产业,也可以是传统型产业通过注入新的知识、技术和观念而焕然一新,以创意、知识产权为价值增长点的传统与新兴相结合的产业。文化创意产业与文化产业或创意产业区别很大。关于这点,我国有学者认为,“突出创意的文化特征,并不是把文化创意产业和文化产业混为一谈,当代的文化创意产业之所以备受关注,正是因为其本身创意的巨大潜在价值对人们的吸引。”同时,学者还提出这样一种观点:文创产业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为消费型文创产品,即可以直接看到产品,满足群众消费的一类;二为生产型文创产品,即为满足各行各业生产最终商品提供的中间产品,也就是为原有的产品赋予以创意为增长点的附加价值,例如各类外观、包装和广告设计等。但这样的分类方法在今天已经很难适用。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速度之快超乎我们的想象,2007年的学者认为文化创意产业的产品可分为上述两大类,2016年的今天,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可以发现了并不属于这两大类的文化创意产品,例如,最近新兴的互联网直播行业,在网络上凭借自身的个人魅力或者网络游戏里超越一般玩家的水平,吸引观众关注,从而“推销自己”。主播和直播平台互利双赢,仅一个平台的一位著名主播平时观众人数可达200万人以上,平台给隶属于自己的主播开工资动辄两三千万人民币的年薪,由此可见整个行业利润之大,附加价值之高。我们不能把这种产品归类于两大类文化创意产品之中的任何一项,可其实现的商业价值却不容小视。这就是利用创意实现文化价值的现实状况。同时,我们要认识什么是知识产权。根据知识产权的法律概念: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等,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而我们研究的是在文化创意产业的特殊环境和文化中的知识产权。以下是我们总结的文化创意产业中的知识产权与一般企业的知识产权的区别:(一)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有着与投入不成比例的超高额收益,传统企业的知识产权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技术型知识产权,靠大量的研发资金堆砌,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大多都像上文所述的,着重点落于创意,其形式都类似于“金点子”、“新途径”等,总能给人眼前一亮、豁然开朗的启发性收益。(二)获得途径不同。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大多都是可遇不可求的,与传统知识产权相比,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的获得似乎更多的需要灵感的帮助。(三)二者对企业的作用不同。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旨在对企业进行革命性的转型或者提高企业的内在价值,而传统的知识产权多数都是降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成本,虽然二者的目的都是企业价值最大化,但是作用点存在差异。(四)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存在着严重的“两极分化”现象,也就是说真正能带来巨额收益的好创意、好知识产权可谓凤毛麟角。从总数上来看,呈现出相当多的低端的、泛滥的知识产权,这类知识产权能带来的收益少之又少,与质量上乘的知识产权形成云泥之别。(五)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有着很多不确定性、不稳定性,其变化性很强。也许今天还被认为是极佳的创意,明天就被主流意识淘汰;也许沉寂很久的知识产权,被今天的人们突然发现价值,立即咸鱼翻身。例如,早在三十年前就被日本人发明的自拍杆,发明之初近乎毫无价值,但近年来因其价格低廉且实用性极佳,需求量成几何倍数增长,所带来的收益有目共睹。
三、期权定价模型在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作用
由于知识产权的成本难以计量且成本和价值的对称性较弱甚至不具有对称性,故用成本法评估价值不合理。市场法的特点是直观明显,但我国目前并不具备良好的知识产权市场,近乎无法选取知识产权的参照对象。并且文化创意产业中的知识产权大多具备保密性,属于商业机密,因此,在具体用市场法实施时有诸多限制条件。收益法要求环境稳定,且评估知识产权的未来收益、获利年限、风险可计量,实际生活中难以完全满足其条件,因此也存在缺陷。所以,使用实物期权法更符合文化创意产业中知识产权的评估要求。
(一)期权定价模型简介
我们在对期权定价时经常使用的模型是布莱克-斯克尔斯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OptionPricingModel)以及二项式模型(BinomialModel)。布莱克-斯克尔斯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OptionPricingModel)创立于1973年,它被运用于许多形式的金融交易,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商品在内的新兴衍生金融市场,为各种以市价价格变动定价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合理定价奠定了基础。由于B-S模型的推导过程不易理解,所以二项式模型(BinomialModel)亦称为二叉树法(Binomialtree)模型应运而生,并被广泛采用。二者的理论基础和核心思想一致,主要区别在于二者假设的路径不同,二叉树定价模型放宽了B-S定价模型中的一些假设条件,所以,更便于人们操作计算。在应用中,基本程序是分析识别实物期权,进行数学描述,选择合适的定价公式,确定公式中的各项参数,计算或估算参数取值,将数据代入公式计算。
(二)期权定价模型应用分析
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中各变量的含义如下:S:标的资产现时价值。T:距期权到期日时间。R:无风险利率。X:期权的执行价格。下面以专利权为例进行具体分析。我国某文化传媒公司在网络娱乐项目上申请了一种媒体文件播放方法、播放系统及一种媒体播放器的专利。现该公司决定引进外资,因此,需对将投入合资企业的专利进行评估,以确定专利技术的现时价值,作为组建合资企业时确定股权结构的依据。通过因子分析法,经专家打分,得到该专利的技术分成率为7.8%。评估基准日是2015年12月31日,折现率为15%、风险报酬率为10%、无风险利率为5%。预测期是5年,成本收益等部分的预测如下表所示。由表4数据得出:S=71025.26万元,X=144949.89万元,t=5,r=5%,该行业平均波动率σ=0.2,用DerivaGem-Version2.0.1软件运算以上数据,经运算可得到结果为企业的价值为44268.72万元。所以,该知识产权的价值为44268.72×7.8%=3452.96万元。
四、结语
通过分析比较文化创意产业中知识产权的几种评估方法,笔者认为期权法更适用于实际评估,本文据此详细介绍了期权法的应用并举例说明。文化创意产业作为新兴产业,发展前景十分广阔,同时,其中的吞并、纠纷、破产、融资必不可少,也就意味着文化创意产业的评估必不可少。总体而言,文化创意产业评估行业远未发展成熟,但可以肯定的是,文化创意产业评估的需求将越来越大,这也正是我们面临的机会和挑战。
参考文献:
[1]戴琰琦.基于实物期权的企业商标价值评估研究[D].江苏科技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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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知识产权;评估方法;知识经济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1-0239-01
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人类的智力成果,是当今全球性的重要课题,也是世界关注的热点。各国的实践表明,知识产权制度对于鼓励创造、繁荣科学文化、提高综合国力、促进国际经济和文化的交流和合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作用。正如同志1996年底在广东省考察工作时指出的“保护知识产权也是一场激烈的国际经济斗争,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占优势,他们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其目的就是要垄断市场和技术”。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家、企业建立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国家和企业都积极研究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其关键内容是实现知识产权产业化。2006年的新公司法取消了无形资产不能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限制,这也为企业进行知识产权投资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企业知识产权评估是企业进行知识产权投资、实现知识产权产业化的重要前提。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价值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有利于最大限度的实现其经济价值。
1 我国知识产权评估方法的评价
1.1 我国知识产权评估方法应用分析
(1)充分考虑许可证贸易合同的类型和许可或转让的专利技术权益的状况。在对技术型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时,无论采取何种评估方法,都应当考虑许可证贸易合同的类型和许可或转让的专利技术权益的状况。特别注意到由于目前我国技术交易的材料收集工作还不完善,不能满足市场法评估技术型无形资产的要求,因而在实际评估中较少采用这种方法。但市场法有很广的理论支持,市场往往是技术价值的最佳指示器。而且,随着我国技术交易市场的不断完善,技术交易越来越活跃,市场法运用会越来越广。
(2)对计算机软件进行评估,一般采用成本法和市场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评估,成本法以软件的开发成本为基础进行评估;市场法是通过比较类似资产在自愿交易下的价值来确定软件的价值。当被评估软件具有一定流通年限时,可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该方法简单,直接。若在推出一个新软件时,市场上已经有同类产品,若可参照该软件的价格作为确定新软件价值的基础,关键看两者相比较功能相差如何。软件常有新版本出现,市场法较适用于新版本出现时价值的评估。
(3)商标记价以收益现值为标准。商标价值评估主要是以商标权转让和商标权许可使用为目的的当企业未来外部环境的巨大变化,导致资产不能适应这种变化,从而影响收益的情况。由于商标的价格主要不是按其“物化”的价值,而是按其额外收益来确定,从而商标价值评估,本质上应采用收益现值标准。决定收益现值标准的主要因素是:重置成本、超额利润、本金化率、追加资本等。对于国内外的驰名商标权价值的评估,由于商标开发和使用的历史较长,具有明显的历史传统和市场信誉优势,而其商标的成本又基本收回,所以,此时商标权的价值主要是按新增收益和驰名度大小来确定。
(4)著作权无形资产价值的评估。著作权无形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有很多种,但在实际应用到著作权中又有其特殊性,在具体应用时应选择较为恰当的评估方式进行评估。当评估版权的目的是财务记账摊销费用,或版权的成本构成合理、清晰时,可根据该出版社为该图书所付出的全部费用进行评估,可从基本稿酬、印数稿酬及其杂费的发生中考虑使用重置成本法。但是,将重置成本法应用于著作权的评估时存在有一定的难度,因为,版权的成本中活劳动所占比例较大,要比较准确地确定活劳动的成本是非常困难的;著作权作为一种权力,其损耗一般是无形损耗,确定它也非常困难;创造著作权的费用通常并不与其评估价值相对应,在采用该方法时应特别注意这一点。对如通俗小说、通俗音像制品等,其版权交易在市场上较常见,运用市场法是可行的。当以投资、转让为目的的版权评估,应尽量应用收益现值法。
1.2 评估方法特性综合分析
(1)主要评估方法的性质。从评估方法论的角度分析,重置成本法与市场法属于演绎方法。重置成本法是对被评估对象本身现在及其过去的技术经济资料;市场比较法是用与被估对象类似的资产现在的技术经济资料,进行归纳推断出评估对象的价值;收益现值法属于分析方法,即被估对象未来的使用情况经济分析来确定资产的评估价值。
(2)知识资产评估的是资产的使用价值。知识资产是一种复杂的资产,知识产权的评估对象是它的获利能力。评估知识产权,实际评估的是资产的使用价值。被评估对象的有用性,它的获利能力实现点,在未来市场上被认可的程度,都由各种评估对象的个性特征决定,只用通过分析才能予以确定。只有通过分析,才能公正的认定其价值,不能进行简单的归纳推理。因此,知识产权评估中最适用的方法应当是收益现值法,更确切的说是应当经济分析方法。
(3)知识产权评估的目的强调收益现值法的实用性。在我国目前的转型经济环境中,知识产权的所用者是因为发生诸如合资合作、购并、投资参股、股份制改造等资产业务需要而进行评估的,是以知识产权转让、投资或咨询为目的的评估,采用重置成本法明显地不能满足要求,市场法的应用范围又极其有限,因此收益现值法从需要到可能都被放在了首选方法的位置上。
2 资产评估报告的概念、作用及应区分的种类
2.1 资产评估报告的概念
资产评估报告是指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向委托方和有关方面提交的说明评估过程和结果的书面报告。它是按照一定规范来反映评估目的、程序、标准、依据、方法、结果及适用条件等基本情况的报告书。资产评估报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资产评估报告即资产评估报告即减免税评估报告书,即是资产评估机构完成对资产作价的意见,提交给委托方的出证性的报告,也是评估机构发行评估机构履行评估合同情况的总结,还是评估机构为资产评估项目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文件。
2.2 资产评估报告的作用
一是未被委托评估的资产提供作价意见,该作价意见不代表任何当事人一方的利益,并且是一种专家估价意见,具有较强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因而成为被委托评估资产作价的参考依据。
二是反映和体现资产评估工作情况,明确委托方及有关方面责任的依据。这体现了评估机构的工作成果。它是有偿服务。
三是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核,是管理部门完整资产评估管理的重要手段。
四是为建立评估档案、归集评估档案资料的重要信息来源。
2.3 资产评估报告应区分的种类
资产评估报告应分为预期性评估、现实性评估和追溯性评估。
预期性评估报告是指预测资产未来价值的评估报告。现实性评估报告指的是评估基准日和现实资产评估经济行为的目的相距很近,而且也是反映被评估资产现实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追溯性评估报告是指需要确定过去价值的评估,即评估基准日早于报告日。
3 应单独制定知识产权评估准则
知识产权中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分别是独立的单项资产,具有单项资产的特性。正如房产、地产、机器设备属于有形资产范畴,但仍然具有各自的资产特性。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虽然都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却拥有各自的资产特性。无形资产只是一个笼统的概念,不能体现单项资产的特性。然而,从国际评估准则及我国的评估实践来看,只是制定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并没有针对单项知识产权资产的特性,制定相应准则进行规范。知识产的权法律是知识信息具有非损耗性的特征,且任何知识信息都不可能在完全隔断历史联系的情况下产生,因而具有“永续性”的特点。然而为了鼓励知识产品的广泛传播与流通,从而促进科技、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法律硬性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存续期限,知识产权只在这一法定期限内有效,期限届满,权力归于消灭。
4 资产评估报告应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报告
目前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定性,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资产评估报告在我国应区分为两类报告,即法定评估报告及咨询性评估报告;另一种观点认为,资产评估报告本身就是一种咨询性意见,不必区分两类报告。区别对待上述两类知识产权的评估报告,对社会及评估师都是有利的,也符合社会客观情况。也只有通过制定准则来规范评估业务,公告于社会,才能取得社会的共识。
5 突出知识产权价值特性
知识产权涉及法律、技术、经济三方面的知识,知识产权的价值不仅受到市场经济的制约,而且法律权利、技术进步也直接影响知识产权价值。因此,在制定评估准则时,应详细分析研究知识产权的法律、技术、经济特性,突出知识产权的价值特性,使准则可以有效地规范知识产权评估工作。
Intellectual Property for Managers and Investors
A Guideto Evaluating,Protecting
and Exploiting IP
2006,170pp.
Hardcover USD60.00
ISBN 0-521-85106-8
知识产权(IP,IntelligenceProperty)是在知识实现的过程中确立的权力,例如在写作、艺术、音乐及发明的过程中,IP是由法律创造的所有权的捍卫者,它是由政府专业行政部门自动授与或者判决的。尽管它是无形的,但IP和银行户头及国籍一样是实实在在的。只有那些属于一定范畴的智力表现方式才受到保护,允许所有者防范未经授权的使用。而其他不属于独创的东西是不能受到保护的,它们是属于公共的。大多数创造性的努力将有资格在某些范围内受到IP保护,如专利、商标、版权以及待业秘密。1980年美国最高法院颁布了它的里程碑式的Chakrabarty裁决,它宣布了一项概括地解释专利的政策。1978年美国给予软件以版权保护,日本在1985年也做了同样的事情。
尽管技术人员拥有独创性思想,而律师知道如何按照规则将这些独创性思想变为可受法律保护的产权,但是对于商业管理人员和投资者而言,规则与思想并不能很容易地结合,形成一个战略视野。对于大公司而言,IP不仅仅是一项必须的花费,要想在当今的商业界进行竞争,并且获得成功就要求把IP当作一件武器,一个保护物和一件可以货币化的资产加以深入了解。在一个由于IP资产己成为公司财富重要组成部分的世界里,人们仍然充满了对进入这个神秘的不熟悉领域的犹豫。
本书的目的是使得管理人员熟悉基本的IP概念,获取和利用IP的策略,以及怎样有目的地评估IP的含量,以及向风险投资者说明怎样估算IP的含量与竞争价值。
本书共有7章。1.IP的前景展望;2.做出策略选择;3.建立一个IP策略;4.实施;5.经受IP争端;6.给予勤奋以公正的待遇;7.颁发许可证及相关协议。
作者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是波士顿一家法律事务所的合伙人。他专长于IP以及涉及IP的商务。本书所说的管理人员是在最广泛的意义上的,包括了研究小组的领导、公司的发起人、技术企业的投资人、公司高层以及工业界首脑和各种各样全知的有预见性的人们。由于本书面向结果的观点以及国际化的聚集,它对于那些身处商业与创新的交汇之处,同时又具有决策责任人来说是必读的。
胡光华,高级软件工程师
(原中国科学院物理学研究所)
[关键词]知识产权;专利资产;评估方法
中图分类号:F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7-0363-01
0 引言
知识产权交易过程中,专利资产评估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其技术性、理论性、政策性以及时间性相对较强,其学术研究范围涵盖了法学、经济学、管理学以及计算机科学等多门学科,其应用领域涵盖了工农业与服务业等众多产业。因此,通过对知识产权交易时专利资产评估研究的现状进行把握,并根据实践过程中的组织与计划、协调、信息的收集和整理、评估方法的选择和鉴别、评估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评估制度的激励与控制等等评估功能间的相互组合、实现,如此可完成专利资产的交易、完善专利资产的评估理论、加强专利资产配置效率等。
1 专利资产评估方法
1.1 收益现值法
专利资产评估过程中,收益现值法的本质其实是折现,就是计算专利资产带给组织的全部预期收益的现值,并据此对专利资产的价值进行初步确定,用过如下评估公式进行:P=∑[Ri/(1+r)i](n=1,…,i)。其中,P代表专利权的重置成本,Ri代表每年新增的净收益,r 代表折现率,n代表专利权的有效年限,i 代表年度序号。
1.2 市场价值法
部分资产评估专家认为,在知识产权评估方面可以采用2种以市场为依据的措施,包括:可比使用费率法以及可比市场价值法。对于市场价值法来说,若想运用,所交易资产的市场一定要较为活跃,具备一定的可比较的对象。部分专家认为,市场法在专利资产评估中的应用,首先要保证资产交易市场充分活跃、公平,可以收集到参照物的所有资料,但是由于专利自身具备的特性,还有专利管理制度所形成的约束,仅就目前形势来看,专利资产交易市场还不属于充分竞争的市场。因此,需要结合市场价值法以及其他方法。但随专利资产交易日趋活跃,还有交易的手段、交易方式等等的变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可比较问题。
1.3 成本法
基于替代经济原则,形成了成本法。即对于成本法的处理方式包括两种:重置成本以及历史成本。重置成本指在现实条件下,对某项专利进行重新购置或者是申请相同的专利所耗费的成本;历史成本法的核心之处是找出开发某项专利过程中所耗费的成本。选择历史成本法相对比较简单,只需查阅专利创造时的财务数据及其相关资料便可达成目的;但是选择重置成本法,便要对购置、创造两种不同的情形进行考虑。(1)对完全购置情形进行考虑,P=C+a∑Ri/(1+r)i(1+r)i](n=1,…,i)。其中,P 代表专利权重置成本,C 代表专利的外购成本,a 代表专利资产的贡献率,Ri为代表每年新增加净收益,r 代表折现率,n代表专利权的有效年限,i 代表年度序号;(2)对完全创造情形进行考虑,P=(C+B1)(1-B3)/(1-B2)+ a∑Ri/(1+r)i。其中,P 代表专利权重置成本,C代表研发专利所耗费的物化劳动,a代表研发专利耗费的活劳动,B1代表研究专利人员创造性劳动的倍加系数,B2代表研发专利的平均风险系数,B3代表专利权价值损失率,Ri代表专利权每年的新增净收益,n 代表专利权的有效年限,i代表年度序号。由于发明专利具有明显的“唯一性”,自行创造的难度较大,可购置的参照对象也无法找到。所以,在专利资产的重置成本分析过程中,完全购置以及完全创造在一定程度上还属于理论假设,需要有机结合完全购置与完全创造的评估思路。
1.4 比例法
比例法是将有形资产作为参照,对无形资产价值进行估算的一种方式。大部分专利权交易时,并不仅仅是专利权的交易,还有其他方面比如专利权的载体以及相关配套设备、配套设施等交易。所以,交易双方可以在明确总资产的价值时,依据当中专利资产的比例对专利资产的价值进行确定。若不明确总资产价值时,需预先评估有形资产,再进行专利资产价值的推算。
2 专利资产评估方法的未来研究趋势
依据国内外的研究现状,不难看出,知识产权交易过程中关于专利资产价值评估研究方面,包括了不同传统专利资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研究、新专利资产评估方法的开发性研究、专利资产交易特点与内在机理等的研究等不同方面,研究深度与研究广度均有较大提高,但是需要改进的问题还有很多,主要涵盖如下几方面:
2.1 专利资产交易评估方法的内在机理研究
首先,目前的研究多数是以静态角度,从成本与收益的观点出发,静止评估专利资产,并没有涉及到动态指标,也没有给出明确的选择标准以及选择方法,从而降低已开发评估方法对于实践的动态指导意义;其次,与知识产权交易特点相关,评估方法内在机理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少,尤其是专利资产存在差异、专利资产交易信息不对称、交易主体地位不对等以及专利产品市场有差异时,依据目前来看,很少有研究提到上述的情形,也很难看到上述条件下研究专利资产评估方法的内在机理相关文章,因为缺少对内在原理的讨论,所以,评估者只能知道是怎么回事,究其原因,可能连自己也不知道,如此是无法有效选择专利资产评估的方法。
2.2 传统专利资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研究
目前的研究主要是“嫁接技术”。就是直接将成熟的有形资产评估方法嫁接至专利资产评估实践当中,没有对专利资产本身的特殊性进行充分考虑;与此同时,嫁接过程中,没有深入研究各个有形资产评估方法在专利资产评估中的应用条件与范围、设置关键变量等内容;还有,因为没有深入研究适用性等问题,尤其是对“嫁接“过程中的利弊分析等的比较分析较为浅薄,因此,评估者在优化选择多数专利资产评估方法过程中,没有统一的选择标准。
2.3 新专利资产评估方法的开发性研究
因为没有深入研究专利资产和有形资产间的区别,从而导致多数的研究均采用了“嫁接技术”,在专利资产评估的理论以及实践过程中直接使用有形资产评估方法,而基于专利资产特征进行的科学性以及实用性的评估方法研究迟迟没有结果,几乎停滞。例如:基于专利资产生命周期内的价值评估方法的创新研究,专利资产的交易主体与交易环境的评估理论及评估技术的研究等方面。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资产评估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要加强经济核算,达到资产保值及增值,确保资产所有者、使用者以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等。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资产产权的当事人、评估依据、评估主体、评估目的、评估程序、评估原则、评估方式以及评估目标等关键的因素都要考虑到,这就要求我们在选择相关评估方法过程中,要保持较为务实、弹性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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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 风险 防范措施
引言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知识产权权属人将其合法拥有的有效专利权、注册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从而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融资方式。此项信贷业务是国家推动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拓展企业融资渠道,优化产业结构升级、加快经济建设发展的重要举措。2008年以来,国家为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先后在全国20多个地区开展试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统计数据可知,至2011年,全国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额逾90亿元,扶持中小企业近千余家,许多企业由此迈上了扩大经营规模、增强创新能力康庄大道。然而,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在我国尚处起步阶段,在业务规模逐步扩大的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这种情况,本文进一步探究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因素:法律风险、知识产权价值风险、权属风险及质押物处置风险,提出行之有效的策略,对帮助银行正确面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有效规避、分担融资风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现状
作为无形资产之一的知识产权,不同于银行惯常的有形抵押物,具有无形性、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和较高的风险性,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主要来自法律、估值和处置三方面,具体涉及知识产权权属认定、技术替代风险、产权侵范风险、价值稳定程度、变现能力大小等诸多法律和技术问题。由于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还不完善,知识产权的权属争议和权利的不稳定性还普遍存在;知识产权评估制度尚不健全,权威评估机制凤毛麟角,不能精准有效地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合理评估;相对于不动产市场,知识产权转让市场小,存在着交易市场不健全、处置成本高的问题。2011年我国获得实施许可的专利项目共计21665项,而成功办理了质押融资贷款的只有1953项,仅仅占获许可的专利项目的9%。
由此可见,尽管政府主管理部门及人民银行开展了大量工作,但商业银行面对众多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申请却显得谨小慎微,亦步亦趋,其主要原因是与有形资产相比,许多银行在面对无形资产之一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对质押物的估值风险、处置风险等的驾驭能力不足,风险防范能力差,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均持谨慎观望态度,质押融资贷款业务发展缓慢。
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析
(一)知识产权质押的法律风险
目前,国家为进一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科技部、证监会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和文件,对知识产权市场化运作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然而,由于现行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担保法》和《物权法》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尚不完善,部分制度存在瑕疵,知识产权作为融资贷款的质押品之一,其权属关系比较复杂,使得当遇到权属问题、处置问题等纠纷需要解决时,容易陷入执行难、审判难的境地;其次,专利、著作、商标权间交叉问题的适用法律亦不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法律盲区;再者,在立法时,即应保障质权人利益,又应考虑出质人赢利需求,就必须寻求知识产权质押过程安全性和价值性的平衡点,实现两方利益的双赢。因此,设定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典,把不同性质的问题纳入不同版块,明确知识产权的权属认定机制、价值评估机制及质押物处置机制是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关键。
(二)知识产权质押的估值风险
由于对无形资产价值规律的认识惯性,知识产权价值的不确定性被银行传统信息思维固化,对于同一知识产权,由于评估机构采用的评估方法不尽相同,其评估结果可能大相径庭,这些本应由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自发完成的任务和主动承担的风险统统转嫁于银行。同时,由于知识产权评估实践研究,特别是估值方法的实践应用研究尚处起步阶段,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参数使用等问题尚未得到准确定论,虽然在评估过程中可使用成本法、市场法或收益法等多种方法,但无论哪种方法均受到参数选择、市场信息获取及评估人员能力等因素制约,成为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技术障碍。因此,评估机构专业性、评估结果的公信力等知识产权估值风险成为质押融资时横亘在企业与银行间的最大障碍。
(三)知识产权质押的权利风险
知识产权在质押期内,其所有权应属金融机构,但由于知识产权权属存在不确定因素,若知识产权在质押期内出现权利纠纷或因未缴纳年费导致失效,而金融机构不能及时获得相关信息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则其信贷风险将不断攀升;再者,在高新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知识产权被替代风险也同样存在,若无知识产权审查部门及时提供有效信息,金融机构难以在短期内对出质物有效性和保值度进行科学判断,从而难以合理规避新技术替代风险。
(四)知识产权质押的处置风险
对银行来说,无论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一旦风险发生,将质押物尽快进行交易变现是防范风险的直接渠道,而质押物的变现能力则是银行关注的重点。现代科学技术发展迅猛,许多知识产权具有一定时效性,其现时价值是否贬损成为银行的忧虑之一;同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由于交易市场尚不成熟,交易渠道尚不畅通,交易信息相对闭塞,交易手续耗时费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出质物的变现能力;而知识产权变现时间长短、变现价值高低是银行信贷风险的决定因素。因此,只有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转化机制,探索知识产权许可、拍卖、出资入股等多元化价值实现机制,构建成熟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促进金融机构与评估机构、担保机构、法律机构的合作,建立良好的出质物处置变现机制,才能真正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蓬勃发展。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防范
(一)完善出质物质押的相关立法,降低估值风险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人类智力创造和创作成果的财产权力与精神权利,其种类亦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增加。因此,在完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这三大类传统知识产权出质物质押融资制度的同时,还应关注商号权、商业秘密等新兴知识产权出质物的质押,完善知识产权出质物的类型。其次,依据《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性和可转让性,故对可转让知识产权权属性的理解应进一步扩大,并将出质物纳入可质押融资的知识产权体系。再者,相关法律应进一步明晰出质物评估人员的法律责任,从而保证出质物评估工作的科学性与公正性,合法保障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当事人的权益。
(二)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管理体系,降低管理过程风险
各有关部门应依据《有关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的意见》,设置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具有知识产权价值评价能力的评估机构,对已申请质押的各类知识产权进行科学、合理、有效的评估;要在无形资产价值评估准则的指导下,针对知识产权的类型,有的放矢地制定针对性的资产评估指导意见,逐步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准则体系,如专利技术与著作权可以从有效性的角度评估其价值,而商标权、商业秘密则应从其商品在市场的盈利能力角度进行价值评估;要加强知识产权评估业务准则的建设,就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成长性指标等方面进行评估指标体系建设,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与企业业绩和发展潜力结合,得出客观估值;要加大企业知识产权自我监管、自我约束的机制建设,规范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加快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数据服务系统建设,为评估的准确化、高效化提供数据支持;要指导商业银行、融资担保机构等充分关注评估报告披露事项,按约定合理使用评估报告;要加大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业务的培训力度,进一步提升注册资产评估师专业胜任能力,加强技术交易市场的建立,以促进知识产权的转移和流通。
(三)完善质押期风险预警系统,强化质权人的风险防范能力
我国担保法明确了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生效前须进行登记,这就使建立知识产权质押风险预警系统,有效防范知识产权归属权及替代性的风险成为可能。因此,建立全国联网的知识产权动态数据库,及时已质押知识产权的相关状态信息,实现资源共享,按其发展形势及时调整知识产权风险级别,及时标注知识产权的替代信息,可帮助质权人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出质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监督,提升其对出质物的驾驭能力及风险防范能力。
(四)完善出质期管理制度,降低质权人的出质风险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效益,保障科技企业及金融机制的经济利益,要进一步构建已出质知识产权的使用机制,充分扩大出质人对已出质知识产权的使用权限,以便出质人在知识产权出质期内仍能利用其获得的赢利,当然出质人应就其使用情况及获利所得主动向质权人进行报告,并通过协商决议盈利资金是否需要提存;要构建出质知识产权出质补偿机制;当已出质知识产权价值出现下降,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增加保值担保物,若出质人拒绝,则质权人有权对出质物进行变卖、拍卖等处置,并通过与出质人协商将处置所得提前清偿或继续提存,以保证金融机制利益不受损害。
(五)完善知识产权变现市场,降低担保机构的出质风险
在知识产权融资意识薄弱、交易市场尚不成熟的中国,政府应成为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主要助推者,通过制定政策、行政指导、拨付资金等方式支持、资助知识产权的交易与变现;加强对交易市场的主体协调,组建适应市场需求的综合交易平台;加强对交易市场的支撑协调,组建由相关部门牵头,其他职能部门参与的市场管理和监督机构,推动知识产权交易的深入;加强对交易市场的资本协调,设立市场发展基金,培养专业人才,建立交易补偿机制,调动知识产权交易的积极性。当出质人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时,将出质物及时变现是银行降低自身风险的首选途径,因此,还应构建质押物处置的风险共担机制,采用多方参与、协同工作的模式,由知识产权交易机构、担保公司、资产评估公司、银行等共同承担质押风险,在企业逾期还款现象发生时,上述各方能充分利用自身资源积极参与、推进质押物处置、变现工作,有效拓宽质权人质权变现渠道,有效解决由银行独自承担风险而导致贷款工作步履维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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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专利评估就是从专利的法律状态、技术状态、产业化状态、市场状态等方面出发,考虑专利在用途以及最佳使用等情况,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衡量其潜在的经济价值。
作为实现专利权和专利产业化应用的重要中间环节,专利评估是实现知识产权产业化发展的重要环节。随着中国加入WTO,外资同中国各行业的合资、合作不断加深,双方均十分关注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知识产权价值的确定直接关系双方的权利、利益的分配以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问题。以知识产权变动为目的的评估已经成为法定资产评估的重要部分,权利人越来越希望从资产评估以及价值确定的角度来重新审视知识产权的未来前景,并且能够从未来收益的角度最大程度地管理、经营其知识产权,使之发挥出更大的效益。
专利评估将有效确立专利价值,为专利资产的应用提供参考意见。 就专利评估的目的而言,主要分为以下几种:企业重组与收购及合资前价值评估;知识产权贸易中的直接转让和购买;通过债务融资获取资本构成;确定知识产权许可证的合理使用费率;知识产权产品的保险问题;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支持及争议的解决。目前实际进行的评估业务大多是产权变动为主的法定评估事项。
我国的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也对专利评估及其应用作出了规定。其中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知识产权出资。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出资并对其评估作价,以知识产权资产出资额度可以不得高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国内外专利评估产业的发展和现状
日本: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在实施的过程中,运用促进知识产权的转让和流通的活用战略,使发明创造和研究开发成果产业化,最大限度地实现经济社会效益。活用战略的实施措施包括: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价体系等。该计划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到2004年度末确立知识产权评估方法。可见,知识产权评估已经成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问题。
中国:中国把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评估对象始于1989年,第一个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在改革开放的前沿深圳诞生。统计显示,中国现有专业的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十余家。另外,一般综合性的评估事务所也从事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全国共有这类机构3800多家,从业人员达到6万2千人,其中包括1万4千名注册评估师。但从无形资产评估的角度上来看,无论在机构、人员队伍、法规等方面,都没有形成一套比较成熟的体系。原则上还是用有形资产评估的办法来套用无形资产评估工作。中国目前评估业发展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明确无形资产评估与有形资产评估的区别,并且要实现规范化,以便有章可循。
自1996年起,国家也了一些评价专利技术的有关规定:中国专利局于1996年9月19日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10月18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发出通知: “关于加强专利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7年4月20日,中国专利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了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我国于2004年提出研究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在知识产权战略框架下,如何开展知识产权的评估工作是理论研究和现实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贵州师范大学 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1)
摘 要: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一种新型权利,它除了是一种财产性权利以外,还带有一定的人身性。知识产权的人身性与知识产权权利人有紧密的联系,难以分割;但知识产权产生的收益可量化,可以分割,离婚时应视情况予以分割。在分割时,建议引入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对分割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的救济制度。
关键词 :知识产权;离婚;分割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7-0071-02
一、知识产权的特殊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利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对象一般是智力成果。我们通常所说的知识产权一般有三种: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性和人身性的双重性质,这点在著作权里有明显体现。著作权人与著作权本身联系紧密,不能分割,只能专属于著作权本人;但著作权产生的收益却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二、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说只要某项知识产权的收益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权利人取得该项知识产权时并未缔结婚约,该项收益也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该项规定有一定的弊端。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其产生收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条件,比如著作权。而知识产权一旦获得,权利人不仅享有该知识产权的既得利益,也应享有其期待利益。期待利益也应该被视为一种财产权,只是时机尚未成熟。所以只要结婚之前取得知识产权的要件已经全部具备,那么该知识产权的收益不论是发生在结婚前还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应视为权利人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什么叫做取得知识产权的要件已经全部具备?对于著作权来说,应该看该作品是否已经完成;而专利权和商标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取得还需要经历一个国家有关机构认可的过程。可见,只要该专利(商标)已经向有关部门提交了申请,就被视为取得知识产权的要件。因为国家有关机构的认可需要经历的时间是不一定的,如果我们一定要等到国家机关的认可才算取得该知识产权,这对权利人的保护显然是不利的。比如甲和丙二人于2012年1月份各完成了一项专利,并同时向国家递交了专利申请。由于甲申请的专利项目涉及面较窄且争议不大,2012年6月甲的申请就顺利通过了。但是丙的专利由某种原因一直到2013年一月才获得通过。若甲丙二人都在2012年8月结婚,甲的专利就视为甲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而丙的专利由于在婚后才通过申请,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这显然是有失公平的。所以,对于商标权和专利权来说,只要商标和专利完成以后向国家提出了申请,就应视该知识产权为权利人个人财产。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是在婚前取得,但是没有产生收益,婚后该知识产权在婚姻关系中非权利人的协助努力下取得了收益,那么该项收益应该适当考虑非权利方的付出,适当予以分割。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了知识产权,并且该知识产权产生了收益,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了知识产权离婚之后才取得收益的,该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是否予以分割却在学界却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该项收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该规定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限制在了“实际取得或者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据此很多学者认为,知识产权虽然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并没有产生或产生预期收益,如果在离婚之后该知识产权产生了收益,该收益应属于权利方个人财产。另一种观点认为该项收益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主要依据是,知识产权权利方在取得知识产权的过程中非权利方给予了莫大的支持与鼓励,可能是以牺牲了自己的职业发展或者是多做家务换来的。从上述论述已知,知识产权具有其特殊性,其转变为现实的财产性收益或明确的财产性收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相应的条件。如果把这种知识产权的取得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收益却产生于离婚之后视为知识产权方个人的财产,显然对非权力方不公,既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也不利于保护在婚姻关系中出于弱势一方的利益。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比较可取,婚姻是以爱情为基础而组成的一种夫妻双方长期共同生活的状态,在长期的共同生活里,双方的付出不可能呈相等状态,特别是如果一方参加学习或者专心于某种科学研究,另一方必定会付出更多的家庭劳动甚至牺牲自己的事业去支持另一方的创作研究。从婚姻爱情观来看,一方对另一方的支持是基于夫妻两人的感情,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无保留的支持;而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一方对另一方更多的付出是基于对另一方所从事的创作研究可取得经济利益的一种期待。如果说我们不承认该种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就等于否定了非权利方为了知识产权取得人取得该知识产权所付出的努力,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在当今的家庭生活中,知识产权的权利方一般为男性,家务劳动等依然由妇女承担。女性家务劳动负担较重,72.7%的已婚者认为,与丈夫相比,妻子承担的家务劳动更多;女性承担家庭中大部分和全部的做饭、洗碗、洗衣服、做卫生、照料孩子生活等家务的比例均高于72.0%,而男性均低于16%;女性承担辅导孩子功课和照料老人主要责任的占45.2%和39.7%分别比男性高28.2和22.9个百分点。①如果把男性在婚姻存续关系中依靠女性更多的家务付出或职业牺牲获得的知识产权在离婚之后取得的收益视为权利方的个人财产,是与我国婚姻法提倡的精神背道而驰的。笔者认为,只要知识产权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四、对知识产权在离婚时分割存在的两种观点
虽然知识产权收益可以分割,但是由于知识产权有上述的一些特殊性,在离婚时分割具有很大的难度,在操作性方面有着很多的不便。目前我国在处理该问题时存在两种相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对该知识产权在离婚时先不予分割,待将来产生收益时再行分割,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公平,平衡离婚双方在该知识产权下可取得的利益。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婚时对知识产权未取得的利益暂不分割是一个弊大于利的办法,对保护非权利人一方利益达不到其追求的“最大限度公平”的效果。我国《婚姻法》中规定法院判决夫妻双方离婚的一个实质性条件就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既然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那么现实中很容易出现的一个情况就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离婚后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进行管理,在该知识产权取得一定的收益后采取隐蔽、欺瞒的方式侵占非权利方本应得的利益,而非权利方可能对该知识产权并不了解,也并不清楚它是否取得了收益。在这种情况下,不但无法保证“最大限度的公平”,反而会让非权力方权利尽失。所以,该观点认为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的利益也应该在离婚时就予以分割。笔者认为,第二种方法更具合理性。在处理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时,建议引进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进行估价,既要注意兼顾双方公平,又要尽可能地考虑到双方离婚后生活的便利,在此基础上找到一个能够更好地发挥该知识产权的社会效益的处理方式。
五、知识产权在离婚时的分割步骤
首先,夫妻二人先自由协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法院应引进专门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对待分割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知识产权评估,就是对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进行商业性使用的支配或控制权的价值进行评估。这种支配或控制权的价值有大有小,受着多种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的评估时日,在不同的使用地域,以及不同的买卖者,均对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评估产生一定的影响。②专业的评估机构能够在较大程度上提高分割的科学性。在评估机构估价之后,如果夫妻双方都主张取得该知识产权,由夫妻双方竞价取得;若夫妻双方都不主张取得该知识产权,则将该知识产权变价处理由夫妻双方按一定的比例分得。但著作权的分割与其他的知识产权不同,无法适用上述步骤,因为著作权里含有大量的人身权内容,而人身权具有专属性,无法与非权利方进行分割。所以在处理离婚时的著作权问题时,该著作权应由权利方取得,评估机构评估后由权利方对非权力方进行折价补偿。而对于那些在离婚时暂时无法分割的知识产权,比如说最新型的一种专利,由于其具有较强的超前性,评估机构无法对其进行估价,也暂时无人愿意购买,建议成立专门的托管组织,对该种知识产权进行托管,以便在未来该知识产权符合一定的分割条件时再行分割。
六、知识产权在分割后的救济方式
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也就是说,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的评估有可能出现较大偏离其实际价值的情况。如果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估价过高,对取得该知识产权一方来说利益就受到损失;如果估价过低,对未取得知识产权的一方来说利益就受到了损失。若该知识产权在离婚后产生的价值与评估机构的估价之间出现巨大的差异,就违背了引进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初衷。笔者认为,应在立法上予以规定,在离婚时进行估价分割的知识产权,如果在分割后的5或10年内价值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可以给予利益受损方一定的请求权,请求对该知识产权重新进行估价分割。
注 释:
①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课题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J].妇女研究论丛,2011,(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09.039
0引言
科技是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引擎,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知识技术密集化为标志性特征,集高效益、高成长、低耗能等优势于一身的产业组织集合,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将生物医药、高端装备、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以及新能源汽车等七个产业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范畴,该产业不仅是我国抢占世界科技创新制高点的前沿阵地,更是我国供给侧改革和产业结构优化的主要抓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经济特征决定了其发展极其依赖技术创新,所属企业的价值形成过程正是在消耗有形资产形成无形资产的过程,因此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必然伴随着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智力型轻资产的不断积累和优化。反过来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也更能反映该产业的发展水平。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技术创新和产品量产需要持续、大量的资金投入,因此充分利用富集的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就成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突破资金瓶颈的关键渠道,而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防控的研究更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1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方式的比较与选择
1.1战略性新兴产业与传统产业的融资差异
战略性新兴产业与传统产业相比最大的差别和优势在于知识资本密集,该产业下的企业,高端人才集聚、创新能力强并且拥有大量自主知识产权,这也决定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高成长性和先导性。基于这些技术经济特征,它的融资模式与传统产业相比也存在显著的差异性,如表1所示。
不难发现,有形资产相对规模较小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通过间接融资获取资金的难度较大,而丰富的知识产权为企业提供了优质的质押品,为企业获取直接融资提供了便利。
1.2知识产权融资方式的匹配性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经济特征决定了其融资方式,行业内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中小科技型企业数量较多,由于规模小、固定资产少、缺乏实物担保,导致了企业资产的弱质性和间接融资的低效性。同时也应看到,战略性新兴产业拥有独特的融资路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首先,该产业拥有的大量知识产权可以提供丰富的融资质押品。技术密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是知识产权的“主产地”,自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以来,包括专利、版权在内的各项知识产权申请量和授权量都在大幅增加,知识产权的质量也不断提升,这都为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奠定了基础;其次,战略性新兴产业自身特点更适合采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方式。不同于传统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高投入和高成长必然伴随着高风险,而缺乏质押品,又进一步推高了融资成本,因此知识产权质押是一种更适合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的可选路径;第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能推进知识资本与金融资本的快速融合,将知识产权资产未来预期收益贴现到企业资产中,有助于资本市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价值挖掘和发现。根据上述论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将替代传统融资方式成为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的主要渠道。
2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的诊断与甄别
知识产权作为一类典型的无形资产,相比有形资产,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较大,这给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带来了更多风险。整体来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源于评估、法律和变现三个层面,风险承担主体有:出质企业、金融机构、评估机构、担保机构、政府部门等。风险信号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的各个环节逐级传递,因此要有效的识别质押风险,需要了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主要流程,以便风险释放时能够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隔离和防治。
2.1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程序展示
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流程相对较为复杂,参与主体多元化虽有助于分散烫平风险,但也导致融资链条的延长,信号传递时滞性增强,风险释放环节增多等问题,我们把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展示如图1。
2.2融资流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
风险存在于流程的各个阶段,融资链条越长,风险释放的环节就越多。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一般流程上看(图1所示),首先在知识产权出质之前,需要将具体的专利、商标和版权等质押品进行法律审核和价值评估,生成评估报告作为知识产权标的物的基础要件,此阶段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评估风险和权属风险;其次在知识产权质押给过程中存在担保风险和侵权风险,最后一旦企业无法偿还质押贷款,知识产权标的物在处置上可能面临变现风险。
2.2.1知识产权评估风险
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在作价融资的过程中存在评估失准的风险,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评估标准和评估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尤其是细分行业的技术认证体系和知识产权评估制度尚未完全对接,此外,技术更新速度加快对评估准则的时效性提出更高的要求;二是知识产权评估方法的选择会导致评估结果的差异,因此根据标的物特质进行评估方法选择的适当性和权威性都有待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三是知识产权信息的获取和处理能力直接关系到评估结果的准确性,无论是信息披露水平还是评估机构处理信息的专业能力都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评估误差的大小。
2.2.2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权属争?h和侵权争议两个方面,权属争议一是由于发明人与权利人不统一,例如发明人在工作岗位上研发获取的创新成果,而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则是所属单位;二是知识产权保护期到期或因未及时付费导致权利失效,这些因素都影响权属的稳固性。侵权争议主要反映在技术仿冒和授权转让上,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大量中小科技企业对知识产权法了解相对较少,一旦陷入知识产权侵权的纠纷中,质押融资进程将会受阻,资金运转难以为继。
2.2.3知识产权担保风险
战略性新兴产业内的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践中普遍面临担保风险,根据优序融资理论,资金薄弱的技术类中小企业在无法顺利实现内源融资时,才会转向债务融资,然而利用非实体的知识产权进行融资本身具有高风险特性,金融机构通常引入担保机构来承担大部分风险,由于高风险推高了担保机构受理门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成本也水涨船高,担保期限短,质押率低,担保歧视普遍存在,提高了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获取融资的困难和风险。
2.2.4知识产权变现风险
从图1的流程中可以看到,担保机构在质押人无法偿本付息时,将通过交易和收购等处置方式将知识产权变现,从而实现债权人权益。知识产权变现是质押融资流程的后续环节,也是担保机构维护债权人权益的兜底环节,其风险主要源于交易机制不健全、交易市场不活跃等因素带来的流动性不畅。这意味着即便金融机构获取该项知识产权权利,也不可避免因放贷资金无法及时回笼带来的持续损失,如果变现风险不能得以防控,将大大抑制资本市场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的积极性,并加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对知识产权质押的歧视性。
3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防控措施
3.1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风险补偿机制
知识产权本身的弱质性时常无法仅凭资本市场充分发挥融资功能,出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先导性、技术性对产业结构优化的带动作用考虑,政府应通过构建风险补偿机制予以支持,设置专项基金和制定优惠政策,从风险疏导和政策补偿两个层面提升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积极性,改善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融资的市场环境。
3.2规范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
从流程图上看,服务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服务机构有:资产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公司、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知识产权局、行业自律组织以及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等,这些服务机构里有中介组织也有政府机关,共同构成了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同时也应看到我国知识产权融资起步较晚、发展滞后,就配套服务而言,无论是价值评估的专业化水平、商业化激励机制,还是知识产权交易制度、政府信息引导功能都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大力推进和完善专业化、科学化、标准化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配套服务体系是降低资本市场资源错配风险的重要保障。
3.3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信用清单数据库
战略性新兴产业中,企业对商业信用的重视程度存在差异,因此要降低企业融资过程中的违约风险,应提高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的违约成本,构建“负面清单”数据库,统计和录入企业信用相关信息,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的权利稳固性、财务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跟踪。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信用状态透明度,有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降低知?R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风险。
3.4强化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功能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的退出机制就是知识产权
变现,在企业贷款到期无法偿付时启动知识产权的变现程序,知识产权局通过交易中心以拍卖方式进行处置,交易的活跃度和平台运作效率决定了质押资产的流动性。当前各地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主要提供:价值评估、法律确权、上市交易、资金结算、项目推介、融资托管、政策咨询等服务,但处置效率和水平参差不齐,标准化、智能化水平与欧美等国相比尚有差距,因此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强与金融服务机构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优化交易功能,缩短运作时滞,降低知识产权变现环节带来的风险损失。
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
一、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存在的问题
(一) 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尚不完善,存在知识产权的权属争议和权利的不稳定性。同时,由于我国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原因,导致知识产权实际权利人的权益存在不确定性。另外,我国知识产权质押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仅仅有《担保法》、《物权法》及三部主要知识产权分支部门法,而关于专利权质押、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具体操作规则,主要是一些部门规章或地方的管理办法。这些管理办法大都仅具有操作的程序性规定,对于知识产权质押如何进行法律保护则少有涉及。
(二) 知识产权价值难以评估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关键环节,也是高度专业化的工作。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价值评估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同评估方法或不同评估机构,其评估结果可能差异巨大。目前,我国虽然对无形资产评估制订了总体标准,但操作性不强。对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商标和版权等各类知识产权没有制订独立的操作规则,因此很难对这些资产进行准确的价值评估。此外,我国在知识产权评估方面,还存在着评估队伍建设相对滞后、缺乏专门的评估机构等缺陷。
(三) 知识产权质押物变现困难
与不动产抵押相比,知识产权的价值体现在未来收益,表现为可收回金额。受到企业所处外部环境的制约和影响,其未来价值的实现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此外,国内知识产权质押意识还比较薄弱,知识产权转让市场不够成熟,评估和转让程序复杂。同时,我国金融诉讼实践存在审判难、执行难的问题,银行在不动产质押纠纷中,往往都是“赢了官司输了钱”。而知识产权融资质押标的物的权益关系更加复杂,难以确定,再加上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狭窄,执行时间拖延而降低质押物价值的可能性就更大。
(四) 产权交易市场不够成熟
产权交易是知识产权投资进入与退出机制的重要保证。产权交易市场的完善和发展,有利于知识产权的顺利转让、许可和变现,也是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顺利开展的一个重要条件。但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尚不成熟,导致质物处置通道不畅,风险不能快速转移或分散,将形成贷款的处置风险,直接导致信贷资产质量的快速恶化。
(五) 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不够完善
在影响知识产权融资业务的众多因素中,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在实践过程中,大多数政府更倾向于让市场自由配置资源,对于刚刚起步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采取“旁观”态度,让其在市场经济过程中自由发展。对于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有效地通过行政引导或规范予以解决。另外,政府部门缺乏经验、缺乏行之有效的操作制度、行政效率低、缺乏探索精神,尤其是专业知识的欠缺也是妨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践中有关许可使用权转让、担保权益的实现等适用法律条文的遗漏和缺陷,立法机关应及时补充修订。或制定一个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典,把不同性质的问题纳入到不同的版块当中去。同时人民银行、银监会应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信贷指引、操作规则及实施细则。确定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质押登记的适当性、质押权益公示的构成、质押权益所覆盖的具体资产、实际权利人的权益归属等问题,加强立法的衔接配套,增加可操作性。
(二)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
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一项专业技术性、综合性非常强的工作,所以应该广泛吸取在相关领域有杰出造诣的学者、实务工作者的意见。通过召集各领域的专家,构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服务的专家库,就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定专门的操作流程和方法,并建立严格的评估人员责任制度,以合理高效地对所质押的项目做出准确及时的评估,使其尽快融入市场,转化并发挥效用。另外,鉴于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受市场影响较大,在评估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商业风险,加强风险管理,在评估中防范质押风险,最大限度地保障质押权利人的利益。
(三)完善知识产权变现制度
在出质企业无法向银行偿还本金时,变现成为银行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针对知识产权变现能力较弱的特性,建议推动产权交易,增强知识产权的流动性,建立通畅的产权处置通道,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使作为质押物的知识产权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顺利转让、许可、拍卖变现。同时,还应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为企业和银行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交易市场环境。
(四)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
政府应充分发挥“制定政策、搭建平台、营造环境”的职能,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并逐步将其交易品种拓展到专利权、著作权等领域。借鉴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模式,设计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系统。同时,加快发展知识产权交易中介机构,为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本结合提供良好的中介服务,注重市场宣传,有效沟通买卖双方,扩大信息范围,实现全国联网,并进行网上交易。
(五)完善政府配套服务支撑体系
一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应精心组织由知识产权各领域的专家学者、各行业可商界代表、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组成的评估小组,加强评估课题研究。规范知识产权评估的准则性文件,并制定具体细化的评估标准和方法。二是通过建立高效率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立知识产权成果交易新机制,完善技术转移所需的相应配套服务。三是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登记机关及规范的质押登记查询系统,统一登记公示程序,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四是建立专门或专业的仲裁机构,以便解决相关当事方出现的纠纷,最大限度地保护相关各方的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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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 知识产权 质押融资
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推动创新和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发展中也存在着一些困难,主要是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因此探索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无形资产未来价值的发展机制,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的信誉,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商业银行的合作等显得尤为重要。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概念
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知识产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知识产权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知识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知识产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知识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为债权提供知识产权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我国《担保法》第75条第3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
二、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取得一定的进展,但仍然存在一系列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的关键环节,需要高度专业化的技术人员,以及适合不同种类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评估标准和方法。目前,我国仍然没有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主要是通过一些资产评估公司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权威性和可信度不高,银行对其评估结果采纳的比例较小。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商业银行的信息不对称
科技型中小企业一般规模较小,有形资产少,企业内部信息很少披露给商业银行。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财务管理不透明等。商业银行无法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真实信息,因此比较谨慎,在没有政府提供相关鼓励政策的情况下,一般不愿意贷款给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银行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要承担较高风险
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进行担保与传统的有形资产抵押担保具有很大的不同。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的特点,是一种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的价值具有不稳定性,比如一项技术研发出来通过申请取得专利权后,其价值会随着后来更新的技术的研发而贬值,因此商业银行要承担较高的风险。
(四)知识产权变现比较困难
知识产权作为商业银行债权的质押物,当贷款无法偿还时,银行只能通过变现该知识产权来获得受偿。但是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体制还不完善,交易程序复杂,成本较高。当企业无力还款时,商业银行不能像处理有形财产作为抵押物一样,通过拍卖、转让等收回成本。
三、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
一般情况下,各个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结果都不相同,这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必须面对的一个技术难题,因此建立专门的、权威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将是解决这一难题的关键。在实践中可以发挥高校的作用,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为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提供高技术性、专业性强的人才。
(二)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建设
首先,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加强企业内部结构的调整和管理,完善企业财务状况,提高自己的信誉度。这样不但能够提高企业在公众中的口碑,而且能够为其经营各种业务打下良好基础。其次,加强自身创新能力的提高。创新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是其得以长久运作下去的基本要求。努力研究开发出新的技术和产品,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得以存活的关键。
(三)完善知识产权质押风险控制机制
首先,银行层面,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贷款时,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该企业的调查,选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信誉度比较高的企业;在发放贷款后,商业银行要跟踪贷款企业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其次,政府层面,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政策予以鼓励,减少企业融资成本,降低还贷风险。
(四)完善知识产权市场交易体系
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市场交易体系是解决知识产权变现难的重要途径。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为上游企业、机构、团体和个人及下游商品生产商、经销商以及产品消费者提供全方位的交易和服务等信息。可以减少知识产权变现难的程度,降低商业银行的放贷风险,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长远发展。
【关键词】 高等学校; 科技企业;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近年来,我国高校产业尤其是高校科技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发展迅猛,成长为我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生力军,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缩小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推动国家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大多数高校科技企业虽然发展潜力巨大,但规模相对较小、业绩尚不稳定,直接上市融资能力不足,加之有形资产占有量较少,传统的可抵押物缺乏,又导致其银行贷款困难。然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的极具潜力的资产,其巨大的担保价值日益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也正以一种创新的融资方式成为高校科技企业破解融资困境的有效途径之一。
一、高校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可行性
《民法通则》中,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者将其财产移交由债权人占有,以其作为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类,知识产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一般包括商标权质押、专利权质押、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质押等几种形式。高校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条件已经具备,其可行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我国《担保法》第75条第(3)款明确规定了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国务院实施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第17条要求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银监会的《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第10条也要求商业银行“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评估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试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二)相关的配套服务体系已逐步建立
2006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了首批18家单位为“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搭建了知识产权交易的专业化服务平台。继2001年《无形资产评估准则》颁布后,200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和财政部联合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步入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指明了方向。目前,国内已逐步建立起一些专业化的评估机构,培养了一支专业化的评估队伍。
(三)高校科技企业丰富的知识产权储量
截至2006年,我国的储蓄率已高达46%,居民储蓄存款突破14万亿元,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本储量充裕。然而迅猛发展的高校科技企业却因其研发活动所形成的大多是高度专用性资产,甚至多为无形资产,无法满足银行贷款的抵押要求而往往申贷无门导致资金紧张,步履维艰。与高校科技企业土地、不动产等传统的抵押物严重匮乏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其巨大的知识产权拥有量。据统计,2000年以来,全球专利申请的年增长率为3%至5%,而我国专利申请年增长率是20%,远高于国际平均水平。截至2007年底,我国受理的专利申请总量突破400万件,商标注册申请总量突破560万件。这其中,具有巨大创造潜能和创新意识的高校更是收获颇丰:目前高校的专利申请量已占全国总量的11.7%;在200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上,全国高校共获得国家三大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通用项目164项,占授奖总数的64.8%,尤其是国家技术发明奖,高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技成果获奖比例高达81.1%,且3项一等奖均为高校获得。依托于高校母体这片储量大、品位高的知识产权富矿区,高校科技企业极为丰富的知识产权拥有量为其申办质押贷款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我国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1999年国家开发银行首次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大唐集团的TD-SCDMA项目(由我国提出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并获得国际认可的通信系统标准)进行融资支持,有效解决了企业的资金瓶颈问题;上海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以专利权质押组合个人信用无限责任担保和应收账款质押的形式获得了200万元的贷款;2006年10月,交行北京分行与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资和信担保有限公司等共同推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融产品――“展业通”,截至2007年6月8日,在短短7个月内,贷款余额已突破亿元人民币,有力地支持了贷款中小企业的发展。
然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在我国的历史不长,还是一个新生事物。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方式,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以及受到不甚完备的法规制度、尚不成熟的产权交易市场等因素的综合影响,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较大、问题较多,以致于对该项业务的实践与探索还远未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展开,真正能够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解决资金燃眉之急的高新技术企业为数甚少。随着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比重的逐步提高,在资金供求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高校科技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的需求将不断增加。为充分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方面的巨大优势和潜力,有效畅通其质押贷款的融资渠道,有关方面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这项具有创新意义的贷款业务的全面发展。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推进措施
(一)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建议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牵头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信贷指引、操作规则及实施细则,确定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质押登记的适当性、质押权益公示的构成、质押权益所覆盖的具体资产、实际权利人的权益归属等问题,加强立法的衔接配套,增强可操作性。
针对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践中有关许可使用权转让、担保权益的实现等适用法律条文的遗漏和缺陷,立法机关应及时修订补充。
积极探索研究涵盖生物和医药、新材料、先进制造、先进能源、资源环境、航空航天等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拓展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给予法律支持。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界定知识产权的界限,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修订惩处知识产权侵权及质押贷款违约行为的法律法规,加大司法惩处力度,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完善审判体制,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简化执行程序,一旦出质人违约不能如期归还借款,质押权利人就可以方便快捷地通过诉讼程序获得司法裁决,对质押物同时或有选择地行使各种权利或救济措施以解决知识产权质押的实现及法律保护问题。
(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配套服务支撑体系
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应精心组织由知识产权各领域的专家学者、各行业或商界代表,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组成的评估小组加强评估课题研究,规范知识产权评估的准则性文件并分别制定商标、专利、著作权等各类知识产权具体细化的评估标准和方法,提高评估公信度。
我国目前不同的知识产权出质分属不同的登记机关,譬如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的登记机关就分别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中国知识产权局和国家版权局,从而导致其登记流程、期限和费用也各不相同。为降低质权设立成本,提高质押融资的效率,应尽快统一知识产权的登记机关、登记流程和收费标准。尤为重要的是登记机关应建立明确的优先权规则,以质权出质登记时间的先后确定质押权益的优先顺位,先登记者先受偿。知识产权的登记系统应采用备案或公示登记制,规定标准化的公示格式和内容要素以实现登记记录的电算化,方便信息检索和查询。
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服务体系,规范执业资质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效率的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全面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提高质权纠纷处置能力,加大侵权打击力度。逐步建立管理规范、交易活跃、秩序良好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畅通质权处置通道,保障质押权人的利益。
(三)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和控制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
1.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风险管理
与人们所熟知的传统质押物不同,知识产权一般为知识及智力创新成果,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也较高,而且往往稳定性较差。譬如目前法律框架下的一些知识产权如专利权等均规定了有效期限,随着科技进步、知识更新速度的加快,具有更高效能、更新设计理念的新技术的出现,会使原专利迅速贬值,在到期之前早早地就丧失了其经济价值。一项知识产权还可能会因为不使用、未付续展费而失效或受制于强制许可。这样,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殊属性,加之我国目前尚无一套科学、完整的评估体系和方法,评估机构不甚专业,执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作为质押权人的金融机构由于信息不对称、专业知识匮乏、质押贷款的经验不足等诸多因素均会导致知识产权质押的现时内在价值难以准确衡量,而质权实现时的未来价值、预期现金流则更加难以确定。
因此,为防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前期风险,承办此类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在人民银行的风险提示和窗口指导下,经过市场调研与分析,严格筛选贷款项目,进行价值评估,出具可行性报告后进入审贷程序。这其中,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以确定其可质押性是防范风险、保障质押权利人利益之关键。
首先,知识产权质押权利的确定性取决于:贷款的债务人是否确实为质押产权的所有者;该项产权是否拥有共同所有人;对该项权利的申请有无第三方异议;该项权利是否已登记并受到法律保护;法律保护的类别和年限;权利的有效性以及是否具有可执行性等。
其次,可采用收益还原法,通过估算被质押知识产权的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其质押价值:第一步,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深入分析被质押知识产权价值的历史业绩、现行结构和相关因素,然后判断并评价其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可靠性以及实际利用后的预期经济价值和社会贡献。第二步,在同时满足获利性和有效性的前提下,遵守经济寿命和法定寿命孰短的原则确定其折现期限。最后,通过估算目标知识产权的预期风险报酬率适当确定其价值评估中的资本转化率(预期收益率),然后将目标知识产权所产生的预期收益转化为质押评估值。
2.知识产权质押期限内以及处置中的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对企业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决定发放贷款后应妥善保管作为质押物的知识产权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以防被盗用或重复质押。在质押贷款期限内对于被质押的知识产权应积极跟踪、密切关注,实施动态监测:一方面防范出质人违规转让或许可除质权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业已质押的知识产权,导致质权价值下降损害放贷人利益;一方面当某些被质押的知识产权因技术进步而自然贬值时,贷款银行可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可与其协议变卖(拍卖)出质的知识产权以提前收回债权。
对于盗版、假冒等损害质权人利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明确知识产权界限,严厉打击,提高违法者的侵权成本,有效遏制滥用知识产权的现象,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专家证人、技术调查等诉讼制度,加大行政执法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和刑事司法机关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力度,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贷款银行也应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预警应急、维权和争端解决机制,积极应对涉及质押产权的侵权行为和法律诉讼。
培育并完善规范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推动产权交易,增强知识产权的流动性,建立通畅的产权处置通道,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使作为质权的知识产权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顺利转让、许可、拍卖变现以快速化解产权质押的处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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