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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评估

时间:2022-02-10 18:59:27

知识产权评估

第1篇

〔论文摘要〕在知识产权交易中确定知识产权的对价,以及在知识产权遭受侵害后核定损害赔偿额,常常需要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由市场决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结论必须建立在相关市场情况的分析和预测基础上。目前,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基本沿用了有形资产评估方法即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但知识产权的价值依靠未来,与创造开发知识成果所付出的成本没有必然关系,而是取决于对其使用而产生的收益。因此,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应以采用收益法为主,在适当的条件下也可以采用市场法,而成本法不宜作为评估知识产权的方法。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成为个人致富、企业生存发展、国家富强的重要凭借。由于其蕴涵着巨大的经济价值,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出资等交易日益活跃,与此同时,侵害知识产权的情形也频繁出现。不论是交易中确定知识产权的对价,还是侵权后核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额,都要面临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即如何衡量和确定相关知识产权的价值。知识产权价值量的确定常常依赖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本文将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之根据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评估机构考虑相关因素并依据一定的计算方法对知识产权价值所作的评价、估计或预测。价值评估或评价与价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效应,评价则是人们对客观价值的评定,是主体的一种观念活动。价值属于主客观相互作用的范围,是评价的对象;而评价是观念范畴,是主观观念对客体价值的评估。价值决定评价,评价反映价值。

(一)知识产权的价值由市场决定

为了鼓励知识成果的创造,满足人类不断增长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法律赋予创造者一定期限之内独占地利用其知识成果获取收益的权利。知识产权由此成为专属于权利人的财产,因具有效用与稀缺性而有经济价值。价值不能离开交换,是交换把效用变成了价值。离开了交换,任何价值的存在都是人们头脑中想像的产物,真实的价值必须是交换的结果,是市场的产物。市场是具体的,由时间和地域对其进行规定。不同的市场因环境条件各不相同,而有不同的需求与供给。相应地,价值是某一时空条件下某一具体市场的产物,不存在脱离具体市场而独立存在的价值。(1)不同的市场,由于经济状况、文化背景、科技发展水平甚至市场主体的兴趣爱好等因素不同,而反映出不同的对知识产权的市场需求。知识产权的价值因之而不同。

有人采用比喻的说法描绘知识产权价值变化不定的特点。“价值这个词不是一块透明的、不变化的水晶,它是活动着的思想的外壳,可以随着使用它的环境和时间的变化而改变色彩和内容。”(2)即便在同一地域范围内,市场主体对知识成果的需求会因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知识产权的价值也将随之发生变化。日本学者屋太一曾举例说,去年某一种领带由于时髦卖两万日元,但今年由于它的图案已不再流行,只能削价处理,只卖四千日元。就是说,去年社会上承认这种领带具有一万六千日元的“知识与智慧的价值”,然而今年它却成为零。之所以能卖四千日元,仅仅是由于它还保留着领带的使用价值的缘故。(3)由人们的爱好和需要所决定的市场需求是不确定的或变化的。只要出现了更新、更先进和实用的知识,可以取代原有的知识,原有知识产权的价值量会急剧下降。这种现象可被称之为知识产权的无形磨损,其因自知识成果满足人需求的能力的降低乃至消失。知识产权的价值也可能随着其效用的提高而增长。例如,随着创作者名气的提升,其作品更容易被人们认知和欣赏,著作权的价值会增大。微软曾花费大约400万美元买下滚石乐队的歌曲‘Start?Me?Up’,用来广告促销其产品Windows’?95。滚石乐队能够获此重金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作为全球著名的乐队,其创作的作品因深受听众喜爱,而成为公认的高价值财产。有观点认为,滚石乐队在草创事业时,根本不可能以这等天价出售知识产权,也许他们一分钱都拿不到。但是当他们的曲目愈来愈多,并且渐渐走红之后,其知识产权的价值便提高了。所以,知识产权的价值视市场愿意支付的价格而定,换句话说,也就是取决于潜在买主对于知识产权的看法。(4)

知识产权是有期限的权利,期限届满,作品、技术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产,任何人均可任意获取和利用,此时的作品与技术尽管仍然可以发挥其作用,但它们已经不再具有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在知识产权保护期限之内,随着时间的经过,保护期限的邻近,由于可产生收益的期限缩短,获得收益的机会减少,知识产权的价值也相应减少。以专利为例,专利有时间性且其保护期不可续展,因此专利保护期比商标保护期对其价值的影响要重要得多。对于同一专利而言,其价值与其距离法定有效期届满日的期限成正比,即此期限越长则其价值越大。如果专利保护期只剩下两年,价值决不能高于、等于或接近受让方往后两年预计利润的总和。总之,知识产权的价值是动态的,随着时间的经过,根据未来收益的增减而不断变化。结果是,所表达的有关价值的观点只与给定的时刻或特定的日期相关(5)。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以市场为根据

知识产权的价值由市场决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不是凭空进行的,而是以特定市场为依据,在综合考虑被评估知识产权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其创作者的声名和影响力、市场的认可和接受程度、可被利用的期限、有关的交易惯例等多种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进行预测。英国音乐业经济专家格瑞特·豪维尔斯曾撰文《录制音乐系列权利的估价及结算法》,对录制音乐版权系列权利的价值评估及结算方法进行探讨。他指出,音乐系列权利评估实际上就是对未来收益的预测。这种预测既要看与唱片公司签约的艺术家能否按照合同的要求,创作出更多更畅销的作品,也要看所生产的唱片能否适合消费者的口味,上市以后很快走红。对于一个评估师来说,要想预测准确,就必须了解并掌握一些艺术家的情况及市场行情。(6)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较之有形资产评估而言相对复杂,因为知识资产种类繁多、千差万别,可比性差,并且其受客观环境影响较大,其效用发挥的期限、无形损耗及风险方面不确定因素较多。评估毕竟只是评估机构考虑相关因素并依据一定的计算方法对知识产权价值所作的预测,由于不可能充分、准确地考虑一切未来将出现并起作用的实际因素,估价并不一定等于价值。现实中有很多这样的实例,如某项知识产权估价为10万元,却有可能被人以100万元的价格买走,并通过利用产生高于100万元的收益。“估价”与“评价”本身说明了它们本身不是真正的价值(交换价值),是用“估”或“评”的办法以求得与真正的客观价值相符合或相近似的主观价值;人们尽可以对周围的一切进行估价,但这都不算数,最后都要拿到市场上去检验。(7)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或定价只能是一种预测性的评价,评估者的结论必须是建立在相关市场情况的分析和预测基础上,是对市场价值的估计和判断,而最终由市场决定和反映出的价值才应当是真正的知识产权的价值,也是对评估值的一个检验。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与适用

目前,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基本上沿用了有形资产评估方法,即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门适用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理论和方法还没有确立。采用有形资产评估的方法,使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得以开始进行。但关键的问题应当不是评估可以进行,而是是否采用了正确的方法,从而使评估结论能够与真实的价值符合或接近,从而实现评估的目的。如果评估机构忽视知识产权不同于有形财产的特点,不加分析地照搬有形资产评估方法,有可能使评估结果远远偏离有关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或市场价格,根本起不到评估的作用,使评估结果的应用受到局限。下文将分析有形资产评估方法是否适用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

(一)收益法

收益法(又称收益现值法、利润预测法)评估基于这样一个原理:一项财产的价值等于它在未来带给其所有者的经济利益的现值。该方法从产生收益的能力的角度来看待一项资产,因此,它只适用于直接产生收益的经营性资产,该类资产通过生产经营带来收益,同时通过生产经营的进行,其在若干个会计期间内会连续不断地创造出收益。非经营性资产由于使用用途的特性,其价值会随着使用而渐渐地消耗掉,不能像经营性资产一样,给使用者带来未来收益,一般不采用收益法来评估。(8)中外经济学者普遍认为:“无形资产是不具有物质实体的经济资源,其价值由所有权形成的权益和未来收益所决定。”(9)知识产权属于生产要素或称经营性资产,其价值是通过对知识成果的利用而产生或预期产生的收益,因此,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最为适当的方法应为收益法。国外学者Reilly和Dandekar曾对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各类无形资产评估的适用方法作过较详细的分类,其研究成果显示,已批准的专利、商标与商誉、版权(计算机软件除外)的评估主要都是采用收益法。(10)

(二)市场价值法

市场价值法(又称市场价格比较法或销售比较法)是最直接、最简便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也是国际上特别在有形资产评估中首选的方法。它以现行价格作为价格标准,通过市场调查,选择几个与被评估资产相同或相似的已交易同类资产作为参照物,将被评估资产与它们进行差异比较,并且在必要时进行适当的价格调整。市场法只有存在与被评估资产相类似的资产交易市场时才适用。这种方法建立的基本依据是:一个精明的投资者或买主,不会用高于市场上可以买到相同或相似资产的价格去购买一项资产。这是评估中替代原则的具体应用。应用的前提是有一个充分活跃的公平资产交易市场,参照物的各项资料是可以收集到的。(11)现行市价法主要分为直接法和类比法。直接法是指在公开市场上可以找到与被评估资产完全相同的已成交资产,可以其交易价格作为被评估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格。类比法是指在公开市场上可以找到与被评估资产相类似资产的交易实例,以其成交价格作必要的差异调整,确定被评估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格。

由于知识成果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一般不会出现完全相同的知识成果。直接法难以运用于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但并不排除可以找到各方面条件相似的可以进行比较的知识产权,例如一部作品的作者已有若干作品推向市场,待评估作品版权与已上市作品版权在交易条件方面有可比较之处,那么也可以用类比法对该作品版权价值作出评估。确定适当的参照对象就成为采用类比法评估的最关键环节。同时,也需要针对被评估知识产权的特点,对于相类似资产的成交价格作必要的调整。调整需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时间因素,即参照物的交易时间与评估基准日的时间差异对价格的影响;地域因素,相比较的知识产权所在地区或地段不同对交易价格的影响;作用因素,即知识产权在生产经营中发挥作用的大小等等。选择了不适当的参照对象,没有根据被评估知识产权的特点考虑相关因素进行调整,都可能导致应用市场法评估知识产权价值发生错误,大大偏离知识产权的实际交易价值。在知识产权贸易市场相对发展和成熟的地区和行业,会形成一些知识产权交易的标准费率或业界标准。一些行业中存在使用费的习惯性标准,这些习惯性标准常常用作私人交易的谈判起点(有时是终点)。当然,标准因商业背景或市场而异。比如在美国,小说和商业性图书的作者可得零售价格的10%或15%,更为专业、读者群更小的书籍的作者,可获取15%-20%的使用费。因此,在条件适当的情况下,采用市场法确定知识产权的价值也是一种较可行的方法。(三)成本法

成本法,又称重置成本法,是以重新建造或购置与被评估资产具有相同用途和功效的资产现时需要的成本作为计价标准。成本法依评估依据不同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复原重置成本法,又称历史成本法,以被评估的资产历史的、实际的开发条件作为依据,再以现行市价进行折算,求得评估值;另一种是更新重置成本法,以新的开发条件为依据,假设重新开发或购买同一资产,以现行市场计算,求得评估值。一般都选择更新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简而言之,重置成本就是为创造财产而实际发生的费用的总和(研发成本、开发成本和法律成本)。(12)成本法最主要用于评估作为企业组成部分的不产生收益的那些机器设备和不动产。(13)由于重置成本估价模型是建立在有准确的历史数据可查的基础之上,所以这种方法颇受会计师和其他类似行业人士的青睐。

有观点认为,可以采用成本法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本文则以为,由于知识产权价值的特殊性,应用成本法评估其价值存在很大障碍。知识成果的创造投入往往是高风险、高回报的。利用知识产权产生的收益可能会远远大于或小于曾经付出的成本,使成本与最终实现的价值之间的关系显得极其疏远,导致在估算价值时,不必或不能考虑成本的因素。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美国政府在1950年代曾花费数百万美元研发核能飞机引擎,引擎经过了测试并制造了样机。飞机被设计出来,同时开发费用飙升。然而,不幸的是,核能飞机引擎从未能产生使飞机飞行所需的推动力。可以说,该核能飞机引擎技术的价值可以被认为是低的,或者说是零。(14)然而,研发费用却是高昂的,如果依据研发费用确定该技术的价值显然毫无意义。对技术商品而言,其生产过程是高度复杂的脑力劳动过程,具有探索性和创造性,不像一般商品的生产往往具有共同遵循的规律和特点,进行模式化劳动。技术商品的生产极可能走弯路,导致研制失败或达不到预期目的,从而使投入的成本付之东流。其次,就专利而言,由于专利只授予首先申请发明的人,如果被人捷足先登,即使耗费很大也是前功尽弃。或即便取得专利,很快又有人开发出更先进的取代技术,也收不到预期效益。(15)在这些情形下,以高昂的成本确定知识产权的价值是不可行的。而对于一项来自奇思妙想的技术发明,也可能并未耗费什么生产成本,却由于被人们广泛使用而产生巨额的利润,一些诸如电话、半导体等突破性技术创新,相比利用这些技术产生的收益,在技术研发阶段支出的成本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因此不能认为,知识产权的价值由成本决定。

对于商标而言,要想找到商标的重置成本是困难的。许多现有著述及评估公司,一般把商标标识的设计费、为选定商标而向销售商、专业律师、相关消费者进行咨询的费用、注册申请从始至终的费用、广告费及其他促销费等计入成本,并以此作为主要依据来计算商标的价值。尽管这种计算方法因有据可查而相对较容易操作,但却不能正确反映商标的价值。实际上,不会有人认为某驰名商标的注册申请费之类的费用决定该商标的价值。而濒临倒闭的破产企业,在资产清算时,如果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已经没有销路,则即使该企业曾花费上千万元的广告费,其商标的价值也很难依此成本去计算了。(16)有观点认为,重置成本法在一定程度上适用于商业秘密的估价。因为通过反向工程和独立性研究可以合法地获得商业秘密的内容,从这个角度讲,商业秘密的价值不应该超过在自己的试验室中通过反向工程或独立研究来获取商业秘密所付出的成本。这样一来,重置成本就有效地规定了商业秘密所具有的价值(独立开发和反向工程的成本)的上限。(17)该观点值得商榷,因为商业秘密的开发成本与产生的收益往往存在巨大的差距。当侵权行为使商业秘密成为公知信息的情况下,原告因侵权而丧失的并非曾付出的成本,而是将来的收益,以开发成本确定对原告的赔偿额将产生极不公平的后果。

总之,知识产权的价值依靠未来,与创造开发知识成果所付出的成本没有必然关系,而是取决于对其使用而产生的收益。因此,本文认为,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应以采用收益法为主,在适当的条件下,也可以采用市场法,而成本法不宜作为评估知识产权的方法。

注释:

〔1〕〔7〕郑克中.客观效用价值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143,142.

〔2〕〔5〕Gordon?V.Smith?Russell?L.Parr?Valua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and?Intangible?Assets?published?by?John?Wiley?&?Sons?p124.

〔3〕〔日〕屋太一,著.金泰相,译.知识价值革命〔M〕.北京:东方出版社,1986.56.

〔4〕〔美〕莱斯莉·艾伦·哈里斯,著.常晓波,译.数字化资产——21世纪的货币〔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66.

〔6〕〔16〕郑成思.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34,104.

〔8〕〔10〕〔13〕叶京生.国际知识产权法学〔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4.570,570,570.

〔9〕王志平.无形资产的概念与定义初探〔J〕.生产力研究,1997,(5).

〔11〕胡佐超.专利管理〔M〕.上海: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218.

〔12〕〔17〕〔美〕亚历山大.I.波尔托拉克、保罗.J.勒纳,著.于东智、谷立日,译.知识产权精要〔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64,64.

第2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评估;许可;评估方法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质押、转让、许可等过程中非常重要的内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在不同背景下所关注的主要因素和采用的计算方法都存在着差异。

目前传统评估方法对知识产权存在一定的不足…,例如传统的评估方法(如市场法和成本法)不能适用于一切情形知识产权评估的要求,如许可和企业合并就属不同情形。尽管大量学者对知识产权评估方法进行研究并提出了不同的评估方法。但评估时,评估人员根据不同的评估客体和要求选择不同评估方法,没有一种方法可以适用于所有知识产权评估。在这样的背景下,TedHagelin基于知识产权对企业产品或服务竞争优势的影响提出了知识产权评估的竞争优势法(CompetitiveAdvantagevaluation简称CAV方法)。尽管该方法存在一些不足,但该方法对于评估知识产权束(知识产权的集合)的许可具有明显的优势:如对某一产品而言,多个专利或专利与技术秘密的一揽子许可较单一专利或单一技术秘密的许可更为常见。而在进行一揽子许可时,可整体考虑该知识产权束对产品竞争优势的影响,从而获得有益的。本文介绍知识产权评估的竞争优势方法,并对该方法存在的不足进行探讨。

1 CAV方法主要内容

CAV方法可以用于多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例如专利、商标、商誉、版权等J,尤其适用于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束的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一般的普通许可等不同许可类型的许可使用费的评估。

CAV方法将被许可企业知识产权产品或者服务所得利润逐项分解,充分考虑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商标、专利等对利润的影响。计算企业因被估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竞争优势,从而将被评估知识产权带来的利润从总的利润中分割出来,进而获得被估知识产权的价值。采用该方法评估不同类型知识产权时,采用的具体参数有所区别,本文仅以专利许可费评估为例。

1.1主要模型

采用CAV方法进行专利许可费评估时,以应用专利的产品、方法或者服务为载体,即以该载体为对象,利用该载体的价格、市场份额、利润等参数进行计算。以鼠标专利为例,若进行该专利价值评估,则以采用该专利技术的鼠标为载体,该种鼠标的价格、市场份额、利润等为参数。运用该方法除了需掌握被估载体的现值(使用专利之前的价值)外,还需要进一步计算出被估载体中专利对载体利润贡献的权重和被估专利对载体相对竞争优势的影响。该方法的主要计算公式见式(1):

PV=PVNxTPG×DCD      (1)

式中:PV为被估专利的价值;PVN为该载体的现价值或者利润;G为被估载体中专利这一无形财产对利润的贡献;DCD为采用被估专利技术所增加的市场竞争优势。

为计算不同类型知识产权占被估载体利润的权重,TedHagelin在其文章中将知识产权区分为三个集合:技术型、声誉型和运营型知识产权,并列出了相应的区分参数。技术型知识产权中包括实用专利、功能性软件、商技术秘密等具体知识产权形式,但不包括企业自身运营所采用的商业方法专利。声誉型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企业名称、品牌等。运营型知识产权包括商业方法专利和商业过程创新等。主要参数的确定与金融、市场、企业管理等方面的数据有关,缺省情况下专利对利润贡献的权重TPG为:

TPG=R&D/(R&D+AD+BP)XIPA    (2)

其中,R&D为研发的投入、AD为广告投人、BP为企业商业创新的投入。为该产品、方法或者服务中所含的全部知识产权对利润的贡献的权重。缺省情况下按式(3)计算:

IPA=(R&D+AD+BP)/(SGA+R&D)×(1一TA) (3)

其中,为企业有形财产对被估利润的贡献率,SGA为企业运营中的销售开支、一般开支和管理方面的开支。

在式(1)中,竞争优势DCD是一个相对的数值。以专利为例,可利用专利技术应用导致被估载体技术性能的改变来评价被估载体竞争优势的变化。首先计算出被估载体原有的竞争优势,接下来计算出被许可专利后该被

[1] [2] [3] 

估载体的竞争优势。将两者相减即获得相对竞争优势。由式()计算:

DCD=DCD一DCD      ()

CAV方法在计算DCD、DCD时通过专利技术对载体主要性能比行业内该载体性能的平均值提高的比率来计算竞争优势。见式()。

DCD=(IPAA—Sacv)/Sacv    ()

其中,IPAA为该载体应用专利技术后的技术性能数值,Saev为行业内该载体性能的平均值。具体计算过程中有时需计算被估载体市场占有率的数值,CAV方法利用行业内生产该载体的企业数计算平均市场占有率,并且认为载体的竞争优势与该载体市场占有率成正比。

.主要参数

CAV方法不仅需计算出被许可人因许可所导致的竞争优势增加而获得利润,同时需考虑许可的时间、该预期利润的折现率等,因此涉及了大量的参数。CAV方法的参数可以从评估环境中获得,主要包括市场、管理等参数。除此之外,还涉及技术、市场和知识产权的风险等参数。CAV方法具体包括的输入变量较多,如产品的年销售额、市场的增长、产品的剩余生命、许可的时间、产品利润幅度、折现率、载体的价格、知识产权组成等诸多具体参数。

.主要步骤

不同类型的专利许可费评估需要考虑的因素不同。如排他许可不仅需考虑专利被许可人的竞争优势的增加,还需考虑专利许可对专利权人收益的影响。采用CAV方法评估不同类型许可时所涉及的参数也有所不同,具体评估过程也存在差异。本文以最简单的独占许可为例说明CAV方法进行专利评估时的主要步骤:

)确定与被估专利相关联的载体。在确定应用该专利的载体时,同时确定与该专利所能提高的相关技术性能。如利用专利能够大幅提高产品的灵敏度,则选择灵敏度这技术性能指标作为计算竞争优势的参数。

)计算相对竞争优势DCD。根据产品性能描述,以产品性能平均值为基础计算产品许可前的竞争优势DCD。利用专利许可后产品的性能参数,以产品性能平均值为基础计算产品许可后的竞争优势DCD,从而得到相对竞争优势DCD。

)计算产品的净利润并计算技术知识产权所占的比重。这部分的计算完全依据许可前的参数给出。具体计算公式见式()()。

)根据式()计算专利的价值。考虑到专利的许可时间,按收益法中相关折现方法计算专利的现金价值。

)根据专利的风险因素调整专利的价值。根据以上个步骤计算出专利在许可后能够带给被许可人的净利润。在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之间分摊计算出的被许可专利产品净利润的基础上评估出专利许可费。

案例

为了进一步探讨CAV方法,本文给出以下假设许可案例。假设A公司在一项关节移植技术方面领先并拥有一项专利。该项专利技术的主要发明内容是利用生物技术在关节移植用产品表面复合了~层药物膜,从而有效地减少因关节移植导致的感染。为简化许可模型,本案例仅考虑独占许可的情形:即A公司试图将该专利技术独占许可给一个被许可者而其本身并不参与相同产品竞争。A将专利许可给一个非竞争的企业时,许可后产品的专利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不存在相互竞争。因此,仅需分析被许可人应用该专利的情形,而不必考虑如一般许可情况下产品市场被一般许可的分割而导致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就相同产品的竞争而受到的影响。A公司接触了B公司,B公司生产相关产品。B公司对于A公司的抗感染膜非常感兴趣,A决定对这项技术的许可费展开评估。

根据CAV模型,评价专利许可费需要五个步骤:

()确定与被估专利相关联的载体和竞争参数

该案例中,被估的载体非常明确:即产品表面利用专利生物技术复合了一层药物膜的移植产品。该设生物膜的性能即专利技术对产品性能的影响包括个主要参数:抗感染、抗增生、抗生物降解和价格。在本例中假设行业相同产品的平均感染率为%,具体假设数据见表。

()计算相对竞争优势

根据定义的性能参数和行业平均性能参数计算出许可前B公司移植产品的竞争优势(见表所示)。该表中给出了移植产品所在行业的平均性能参数以及许可前后的竞争优势的情况。分别将专利被许可人B公司产品单一性能参数的竞争优势计算出,平均后得到平均竞争优势,分别为%和%。

第3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贸易;价值评估;问题

全球化经济背景下,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作为重要交易对象份额逐年增加,涉及知识产权的国际贸易产品与服务比比皆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在世界范围内流动的重要产品,在价值评估领域遭遇到了诸多问题,加强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价值评估方法与对策研究,对于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国际贸易、企业市场竞争与生存有重要价值。下面对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的价值评估问题做简要探究。

1.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价值评估特点、意义与原则

知识产权评估本身属于资产评估范畴,是对知识产权本身在不同时期的价值做出正确判断,是当前知识经济时代的一种典型表现,知识产权评估强调其未来可能带来的利益,因此评估看重产权本身的最具潜力的价值,而单单并非当前的使用效益,所以知识产权的评估本身要注意与其相联系的各种权利、利用方式的应用。国际知识产权评估本身具有针对性、估价性、时效性与参考咨询性。针对性主要是指其同资产评估一样围绕特定产权、特定目的开展评估活动,比如为企业股份制改革、上市收购、产权转移等提供服务。估价性是知识产权评估在特定交易条件下以科学的评估方法与逻辑突出其在某段时间内的价值。时效性是指知识产权本身在保护期或者权力时效期之外价值受到影响。参考咨询性是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结果只作为重要参考意见存在,而并非最终的决定性结果。国际知识产权评估有利于加强贸易双方对产权价值的正确认识,为产权司法保护提供切实依据;产权评估为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产权保护提供支持,可有效避免贵重资产流失;产权评估有助于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应用与实践;产权评估可为国际贸易投资与企业决策提供重要参考意见;产权评估适应了国际贸易市场规范化发展需求,有助于加强产权保护,完善评估方法、促进市场交易规范化。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要遵循相应原则,以确保评估活动的科学化与规范化,确保评估结果的可用性。知识产权评估原则主要以替代性原则、变化性原则、预期收益原则、一致性原则为主,在遵循这些原则的基础上,价值评估活动才能够更加公平、合法,保证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真实性与可用性,有助于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交易与管理。

2.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价值评估影响因素

国际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主要对象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为主,由于知识产权本身不同于其他市场资源的特殊性,在评估方面所要考虑的影响因素也较多,总体而言主要以经济成本、技术的生命周期、法律状态(法律保护状况、法制环境等)三大要素为主。经济成本代表了知识产权开发与应用过程中所需要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成本,知识产权的开发与应用有重要影响,是做价值评估时必须纳入考量的关键要素、知识产权的技术生命周期代表着知识产权的使用期限与价值高低,比如商标权、专利权等这类对时间期限要求较高的知识产权,一旦超过期间产权本身价值将会发生极大变化,这是做价值评估时必须予以考虑的关键因素。法律状态主要是指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时所处环境的法律保护状态,这对于产权本身的法律效力与保护期限有直接影响,世界各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环境与条文有较大差异,直接决定了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价值评估的多元化,比如我国与美国、欧盟等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状态就存在较大差异,在做国际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时必须综合考虑到双方法制环境,以便提升评估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与准确性。除了上述三大要素之外,国际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还受到多种因素影响,比如市场机制、评估主体因素、产权风险、价值规律等,评估主体本身对知识产权的需求层次直接影响评估结果,参与评估者本身的心理状态对于结果也有一定影响,不同市场机制条件下对产权评估的方法与目的也会有所差异,这对于结果有一定影响,另外评估过程与市场所承受的风险也会影响评估主体与价值评估结果。考虑到国际市场本身的特殊性,知识产权贸易在市场中作为特殊商品也受到市场波动、价值规律等制约与影响,尤其是决策、投资等经济活动中这种风险与影响力会被进一步扩大,对于评估结果的影响也表现为多元化倾向。

3.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利弊

当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主要以成本法、市场法与收益法为主,这三种方法各自拥有不同优势与局限性。成本法是在现实条件下重新购置一个全新的知识产权评估对象,以全部成本减去实体、功能性、经济性成就贬值获得评估价值,是一种重置成本评估法。市场法作为简单且直接的评估方法,是对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进行调查,估算评估对象的价格,对市场交易参照物价格较为重视,但是该评估结果本身需要一个公平、活跃且公开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由此才能够保证市场上参考价格的可比性,提升最后结果的客观性与准确性。收益法也叫做收益折现法,主要对评估知识产权的剩余年限及未来收益利用适用的折现率进行评估。述三种方法各自具有不同优势,但同时不可避免的也存在局限性。比如成本法本身若成本资料不健全,且每年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进行维护或者研究,产权成本价值则要进行单独核算,若缺乏这些相应资料,评估结果必然受影响,同时原始成本的无据可查也制约了成本法的应用。另外,像是商标权这种排他性较强的产权因为较难重置,所以利用成本法进行评估与计量难度较大。市场法操作简单且适用范围广,验证性较佳,在反映资产价值水平方面具有显著优势,但是其余市场本身联系过于密切,若是知识产权市场发育不完善则很难获得完整且可靠的产权资料,科学性、真实性必然受到影响,像商标权、核心技术等强烈的排他性质,也使得较难找到市场参照比价物,另外像是商业秘密或者知识产权交易对保密性要求较高,市场法需要公开必然会对交易产生影响。收益法在评估有形资产方面优势显著,知识产权评估除了一些依托于实体资产存在的产权之外,还有更多如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关于这些知识产权的预期收益在分割与量化方面难度较大,同时评估过程中由于要收集大量影响产权价格的参数资料才能够为未来收益评估提供支持,这无疑也增加了评估的难度。另外,知识产权本身的独占性也使得拥有方本身具有超额收益,导致使用价值背离评估价值,同时产权折现率的确定难度也较大,这些都影响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的开展。

4.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建议

国际贸易知识产权评估面临着诸多难题,对于我国而言,要积极完善自身知识产权评估体系、提升产权评估意识,为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完善、规范化管理提供支持。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已建立了相应的规章制度,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也已有相应的准则,但是在实际应用还存在不少问题,随着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对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评估需求越来越迫切,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成为必然选择。当下我国市场经济繁荣发展,对外贸易的增多更使得知识产权贸易、摩擦频频出现,对于国内市场而言,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活动非常重要,它不仅涉及我国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也涉及到与其他国家的经济交流与合作的大问题。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滥用、盗用案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要以知识产权评估为基础。国内要加强知识产权研发催生更多专利服务市场发展,并建立完善的专利流程制度服务价值评估工作的开展。为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企业要积极探索完整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转化体系,利用专利管理委员会、知识产权与品牌经营管理委员等做好决策,由法律和知识产权部具体进行职能管理,从营销、品牌传播、工程研究院、信息技术部、下属公司和控股公司等多个受益角色入手完善法律与知识产权评估服务。要积极研究并拓宽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渠道,如知识产权转让、融资、质押等,采取多种措施不断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增加授权率,以提升核心领域产权竞争能力。要做到有的放矢加强专利布局,通过建立庞大的知识产权数据库指导产权研发与市场评估,在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更加从容的应对国际知识产权贸易市场的竞争。

5.结束语

综上所述,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的价值评估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易受多种因素影响,评估方法本身也各有利弊,要在明晰不同方法利弊的基础上积极完善我国当前知识产权评估体系,提升国内知识产权保护与价值评估水平,为国际市场知识产权贸易中竞争实力的增强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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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卫娟.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国际竞争力分析[D].云南财经大学,2012.

[3]冯汉桥.论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的关联性[J].经济研究导刊,2011(8).

[4]马玉珍,张国华.知识产权价值管理问题的研究[J].商业研究,2006(4).

第4篇

知识产权的价值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当人们集中地谈论一项专利、一个商标、一件作品的版权的价值,乃至企业的名称和商誉的价值的时候,似乎更关注它们的现时价值或价格,而往往忽略了该价值或价格是如何得出来的,也就是忽略了“评估”这一价值得以产生的关键步骤。可以这样说,不经过评估,缺少这一关键步骤,所谓某项知识产权的价值不啻一个弥天大谎。

评估既然如此重要,那么,究竟什么是知识产权评估呢?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先澄清几个问题。

1.知识产权评估不同于无形资产评估

在国内一些有关资产评估的著述中,在一些评估者的实际评估中,甚至在一些地方政府制订的关于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都不适当地把无形资产简单地或实用主义地与知识产权划了等号。实际上,知识产权只是无形资产当中的一部分。如果联系到一个生产企业或科研单位,该企业或单位的无形资产除了它的知识产权即专利、商标、版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资产以外,还应包括其商誉、广告形象、许可证合同、销售网络、员工素质、客户名单等资产。而后面的这一部分无形资产是不应被忽略的。由此看来,无形资产评估绝不能等同于知识产权评估。对某个企业或单位进行知识产权评估所得出的价值,绝不是该企业无形资产价值的全部。

2.知识产权评估不同于技术评估

目前国内对于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方面的著述很多,其中大部分也涉及到技术评估、技术价值等问题。虽然对于“技术”一词,大多援引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定义:所谓技术,是指制造一种产品的系统知识,所采用的一种工艺,或所提供的一项服务,不论这种知识是否反映在一项发明、一项外观设计、一项实用新型或一种植物新品种,或反映在技术情报或技能中,或反映在专家为设计、安装、开办或维修一个工厂或为管理一个工商企业或其活动而提供的服务或协助方面。

据此定义,有人将技术评估的范围划定在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两个方面。但也有人将这个范围看成除了上述两个方面以外,还应包括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如果后面这个范围成立,那么看上去技术评估完全可以等同于知识产权评估了,这显然是错误的。应当说,知识产权包含有技术内容,但不等于技术全部。技术贸易当中所涉及的商标问题,主要关系着购买技术的一方,因为他要考虑产品的销售。在购买技术的同时,出于产品销售的考虑,还要购买商标。这样看,购买技术的出价与购买商标的出价是分别进行的。如果为了技术培训、产品宣传等目的,购买技术一方可能同时也要购买介绍所购技术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等)。这时,版权的价值也只能是另外考虑的,不能同技术的价值混在一起。当然可能也有这样的情况,即在购买某项技术时,除该技术以外,与该技术产品销售有关的商标及版权等统统包括在一揽子协议里面。购买该协议中的“技术”的价格,肯定要高得多,因为它不再是单纯的技术价格,还包括了商标使用权、版权使用权等价格在内。

在技术贸易中,卖方在转让某项技术的同时,可能还要转让使该技术能够实际付诸操作的机器设备等,这些机器设备构成了该技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这种情况是经常存在的。但对于从事知识产权评估,特别是从事技术评估的人员来说,狡猾的卖方可能是通过技术贸易转让其“产品”,即那些附着于技术,或者说使技术能够实际运用的机器设备。卖技术是假,卖产品是实。这在技术评估中倒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你所评估的可能不是技术,而是产品。所评出的价值与其说是技术价值,不如说是产品(即普通商品)的价值。

3.知识产权评估的主要内容:专利权、商标权、版权

知识产权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一个法律概念,其范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即《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所划的范围,其中包括:有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有关人们在一切领域中的发明的权利,有关科学发现的权利,有关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有关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中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则包括工业产权与版权(亦称“著作权”)两部分。其中,工业产权中又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竞争权等;版权中则包括作者权、传播者权(即“邻接权”)等。无论是广义的划分还是狭义的划分,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这却是各国(包括我国)都予以承认的。

我们这里突出知识产权评估的主要内容为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并没有排斥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的意思。应当说,任何具有商业价值或市场价值的知识产权都可以进行评估。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都来自人的智力劳动,它们最初可能都仅仅是一项“创意”,存在于人的大脑中。一般来说,一项“创意”可能完全没有商业价值或市场价值。

在一般人看来,知识产权是与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相联系的。当一个人的“创意”或发明表现为一项取得国家认可的专利,或表现为一个精美的经过注册的商标,或表现为一部文学艺术作品时,这个专利、商标或作品(版权)就具有了商业价值或市场价值,可以进行有效的评估了。但是也有人认为,以发明为例,一项没有达到革新阶段的发明,无论其技术价值和专利有效性如何,对于一个企业来说都没有什么价值,似乎也没有评估的必要。这里,他所讲的“革新”,不仅是成功地付诸实施,而且作为推向市场的产品或方法,已认真考虑过要投入市场的发明,而且至少达到生产样机阶段。这样的发明已经过了市场销售前的几个阶段,已进行了相当的投资和劳力支出。[i]这种说法只说对了问题的一部分,即在考虑评估的意义时,特别是在考虑评估某项发明专利的价值,以决定转让、入股等问题时,这种说法是有意义的。但是,在考虑企业在研究与开发上的努力,考虑企业的声誉时,一味强调“革新”的价值,这种说法似乎就失之片面了。因为对某企业一项发明专利价值的评估(即使未达到“革新”阶段),对于公众了解该企业在某一特定时日的声誉,仍是具有一定意义的。

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如果给知识产权评估下个定义的话,笔者认为,知识产权评估,就是对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进行商业性使用的支配或控制权的价值进行评估。这种支配或控制权的价值有大有小,受着多种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的评估时日,在不同的使用地域,以及对于不同的买卖者来说,这些因素均对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评估产生一定的影响。固然,决定某项知识产权价值的最重要的因素除了上面所列举的以外,应该还包括该项知识产权的“质量”如何(如某项专利技术的“革新”程度,某个商标的知名度大小,或某部作品的独创性多寡等)。但不可忽视的一点是,该项知识产权对市场的“垄断”性的强弱,可能也是一个关键因素。例如,我们假设某企业研制出一种能够迅速增进人体健康的运动器械专利产品,而该专利产品尚没有其他可替代产品且极难仿制。如果有人想要购买此项专利的独占(垄断)许可,则该专利必定具有极高的价值。这一点或许是知识产权评估区别于其他无形资产评估的一个特点。有的企业就是根据这一特点,在购买了某项知识产权之后,未必是想将该知识产权付诸应用,而是要排斥他人应用,从而使自己已有的或重新作出选择的知识产权能够“货畅其流”,独占市场。当然,这种经营策略是绝对离不开事先对所想购买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的。

二、理论依据

知识产权是基于人类智力劳动成果而产生的一种专有权利。这种专有权利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它可以在市场上(如所谓技术市场、信息市场、版权贸易市场等)进行交换,满足人们的需要。由于人类智力劳动成果的创造或生产主要是基于人的智力劳动,而不是像一般手工或机制产品(它当然多少也带有某些智力劳动的因素)那样,主要是基于物质消耗和时间消耗,因此,智力劳动成果的价值不能像一般产品的价值那样简单地通过计算物耗和时耗成本来计算。智力劳动成果的创造或生产当然也得有一定的物耗与时耗,但这种物耗与时耗不是十分重要的,有时甚至可能是微不足道的。某人占有一件产品,对该产品享有使用或支配权(物权)。他如果转让该产品,那么,在评估该产品的价值时,很容易地可以根据该产品的物耗和时耗成本计算出来。而对基于人类智力劳动成果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时,单纯使用这种计算成本的方法可能就不够了。例如,某发明家偶然的一个“创意”,在以某种形式表现出来的时候,就可能依法取得某项知识产权。此时,该知识产权的成本是极少的,甚至可以忽略不计。那么,该知识产权的价值应当如何来认识呢?评估知识产权价值的理论依据究竟是什么呢?下面将进行阐述。

1.知识产权的价值与使用价值

(1)知识产权的使用价值。使用价值是指物品(包括无形物)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或无形物)的特殊性,决定了知识产权使用价值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殊性。

第一,使用价值的潜在性和不确定性。对某件有形物如一幅油画的使用,可以直接对该物进行,从使用中可以直接得到某种好处或利益,如触摸该油画所产生的满足感或视觉上的愉悦等。而对某项无形物如一幅油画的版权的使用,却不是能够直接对这项“无形的权利”进行的。该油画的版权看不见摸不着,它的使用价值是潜在的,往往只能通过对油画作品进行展览、复制、发行等体现出来。该油画作品的版权本身并不具有任何价值,往往只有经过作品的展览、复制、发行等,其价值才能体现出来。因此说,知识产权的使用价值是潜在的、不确定的。

第二,使用价值在一定时限内的无限性。虽然人的智力创造大多带有一定的目的性,也可以说是为某种用途而进行的。但是在智力劳动成果的使用中,可能随着技术的发展和使用方式的改变而改变其使用范围和领域,其使用价值也会随之增加或扩大。由于技术革新和使用方式具有无限发展的可能性,因此,在一定时限内,知识产权的使用价值也具有无限增大的可能性。

第三,使用价值的共享性。一件有形物品,对它的使用,在同一时间内往往只能由其持有人一人独自使用。而作为无形物的知识产权却可以在同一时间内,分别由若干人使用。例如,一项专利技术,专利权人既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同时转让给他人使用,由若干使用者同时共享这项专利。但是,尽管独享或共享行为不会影响到专利技术的质量,但却有可能影响到该项专利的价值评估。因为由一人独占(垄断)市场给使用人带来的利益可能要大得多,而由多人共占市场,则利益必然由多人分享。在市场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授予一人独占市场的价格当然要高得多。

第四,使用价值的增殖性。一件普通物品,如一根电焊条,当它用于某部机器时,其使用价值一般也就相等地转移并固定在该机器上了。而知识产权,如一项新的焊接工艺技术专利,当它应用于某部机器时,不仅可以起到焊接作用,而且可能由于焊接工艺的改进,使该机器变得更结实、耐用、美观,使其产生质的飞跃。这也就是说,当这项专利应用于机器上时,其使用价值可能不仅相等地转移到机器上去,而且可能会产生出新机器,或大大革新原有机器,给使用人带来超额利润。这一点在知识产权评估时应当予以充分注意。

(2)知识产权的价值。价值是商品的属性之一,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知识产权的使用价值,有不同于物权使用价值的特殊性。同样,由于智力创造的特殊性,其价值也存在着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智力劳动成果创造的不可比性。在一些有关无形资产评估的著述中,有人把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的价值简单地归结为形成无形资产所付出的物质消耗和活化劳动消耗。他们并认为,(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的形成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经费、大量时间,投入高质量的劳动,因此具有高价值。[ii]笔者认为,这样简单地套用一般实物商品价值形成方法,难以对作为无形物的知识产权价值得出正确认识。实际上,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人类智力劳动成果,有的的确需要投入大量劳动,有的则无需投入多少劳动。投入较多劳动的一些智力劳动成果不一定具有高价值,而投入较少劳动的一些智力劳动成果则有可能具有较高价值。作为特殊商品的人类智力劳动成果具有不可比性。尤为重要的是,知识产权的价值量更多地受市场流通状况和使用领域的影响,受使用范围和使用频率的影响,以及受这种使用可能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效益的影响。如何看待知识产权这类特殊商品的价值,传统的商品价值理论是否能够圆满地给予解答,这的确值得认真研究。这里我们试着将知识产权价值定义为:人类将已有的知识运用到智力劳动成果的创造中所消耗的脑力和体力,加上其他诸多市场因素的总和。知识产权中所凝结的劳动量以脑力劳动为主,但其价值除了要考虑脑力劳动的消耗以外,更要考虑其他诸多市场因素的影响。

第二,知识产权价值量的计量具有模糊性。正是由于普通商品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能作为特殊商品知识产权价值量的确定依据,除了脑力、体力消耗以外,还要对有关市场因素作出综合评估,因此,知识产权价值的计量只能是大概的、模糊的。

2.知识产权价值的有效期

谈知识产权价值的有效期,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它的法定时间性,一种是它的最佳获益期。在谈知识产权的特点时,人们都会突出谈到它的法定“时间性”。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的时间效力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一段有限的时间。一旦这个法定期限届满,不论原受保护的智力成果的存在状况如何,最初因该智力成果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即不复存在,从而使其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无偿自由使用。这时,该智力劳动成果便无“价”(即买方的购买价)可言。我国《专利法》第45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版权价值评估主要是对其中财产权的评估。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除了第21条规定的情况外,对于作者用假名、笔名发表的作品或者匿名发表的作品,其保护期也从发表之日起保护50年,如果在这50年期间明确了作者的真实身份,保护期仍按作者终生加50年计算。

对作者死后首次与公众见面的遗作,其保护期与作者的其他作品的保护期相同,即作者终生加50年。超过这个期限,遗作不论是否发表,都进入公有领域。

我国《专利法》和《著作权法》都对权利存续的最长时限作出了规定。这意味着,一旦超出这个时间,则权利丧失。而我国《商标法》则有所不同。它规定了两个时限:一个可以称为“基期”,即注册商标首次获准注册后可持续有效的最长时间,按《商标法》第23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另一个可以称为“续展期”,即基期届满后每进行一次续展注册而可使权利持续有效的最长时间,按《商标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由于《商标法》未对续展次数作出限制,因此从理论上说,商标权的“有效期”可以是无限延长的。一个有趣的现象是,与专利权、版权的价值,在有效期内随时间延长而递减不同,商标权的价值却有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其可以无限续展下去)而递增,这种现象颇有些像某件古董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益发变得值钱一样。但这不是绝对的,有的商标也有倒牌子的情况。

虽然说知识产权一般都有一个法定有效期,但从评估的实际出发,值得注意的倒是某项知识产权的最佳获益期。所谓最佳获益期是指该项知识产权能够给买方(或使用方)带来最佳效益的时期。在这段时期内评出的价值应当是最高的。同一件普通商品一样,它刚上市的时候,往往鲜为人知,销路不好。但是过了一段时间之后,人们开始认识并接受了该商品,销路渐渐打开。再过一段时间,受“从众”效应的影响,该商品变得极为畅销。但可能很快随着市场开始饱和,该商品便由畅销变为滞销,甚至变得再也无人问津。

在一项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内,往往也有上市期、认识接受期、畅销期和饱和期。从知识产权卖方的角度看,他能够在“畅销期”(或最佳获益期)转让其权利,或将其权利作价入股,是最适宜的。评估人员在对某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时,应当分析待估权利所处的时期,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公正评估。有的知识产权虽然仍处在法定有效期内,但已过了最佳获益期,其价值就可能很低,甚至一钱不值。从这个意义上也使我们比较容易地看出,知识产权价值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总是处在一个变化的状态。仅仅是时间这样一个因素,就使人看到知识产权价值是一个“变量”,是一个“过程”。

3.知识产权评估的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有越来越多的个人、企业、科研单位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所能够带来的经济效益。包括知识产权评估在内的无形资产评估,已经卷入到经济发展的浪潮中去。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经济要素。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对其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的意义,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增加企业的总资产,防止资产流失。企业在市场经济中作为投资主体的地位已经明确,但要保证投资行为的合理性,就必须对企业资产的现在价值有一个正确估价。在以往的企业资产统计当中,往往只按照企业帐面上已有的资产,以及企业厂房、设备等作价的资产来计算,而遗漏了未入帐,或未予评估作价的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这样的统计是不准确的,或者说是有重大遗漏的。因为在实践中往往存在这样的情况,即企业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等“软件”的价值可能远远超过其厂房、设备等“硬件”的价值。一旦出现“漏估”,投资企业便极有可能失去在谈判中的有利地位,白白让对方占去便宜。这种资产流失的情况决不是个别的。例如,中华企业股份制咨询公司资产评估事业部曾评估一个由香港一家公司以100万元人民币买来的印染厂,这100万元仅是以设备等固定资产作价的,无形资产是空白。实际上这个厂仅土地使用权价值就在500万元以上,其它的技术专利还未算在内。这就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外方获得很大的利益。[iii]

(2)作为企业投资发展的量化价值依据。市场经济的发展正在改变企业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封闭模式,智力劳动成果开始直接走向市场,知识产权交易与投资项目与日俱增,企业在确定投资及引进技术方面越来越迫切地要求对其自身的知识产权以及准备购买的知识产权的价值作出评估。在一定意义上说,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已成为企业确定经营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认真地对入股企业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合理地确定入股企业的资产价格,是确定股东权益的基础,也是利润分配的前提。在企业兼并时,不仅掌握被兼并企业的帐面资金及厂房、设备等资产情况,而且弄清被兼并企业的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对于兼并的可行性,预测兼并后的经济效益,就能够做到心中有数,确保被兼并企业权益人的合法利益。

(3)提高企业知名度,使企业获得更高的市场效益。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除了必须加大科技开发力度,加强企业管理以外,很重要的一条是树立企业形象。对企业自身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例如商标等,进行价值评估,往往能对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起到较好的作用,这种作用有时要比单纯的广告宣传效果好得多。例如,“可口可乐”在进入世界各地时,耗费了大量的广告费,也未完全打开市场,后来人们知道其商标价值为244亿美元时,一下了解了“可口可乐”的经济实力及其获利能力,从而便利了它在世界的经济交往活动,扩大了它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份额。

(4)在侵权纠纷中企业可以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知识产权所具有的无形的、易传播的特点,有关侵权纠纷极易发生。知识产权评估的价值,可以在解决有关纠纷时,作为被侵权企业索赔的重要参考依据。例如,广东惠州市曾处理一件案子,三个职工因盗窃广东惠州TCL皇牌电信有限公司一台无绳电话样机,这台样机本身值680元,但其技术价值高达688万元。这宗通过无形资产评估确定失窃物价值,并以此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已引起国家司法部门的关注,它开了我国用刑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先河。今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将会补充完善这一内容。

(5)有利于提高全社会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水平。虽然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已经初步建立起来,但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仍有待提高。通过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可以使全社会比较直观地看到知识产权所可能产生的巨大价值,从而提高全社会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水平。

注释:

[i]参见汉斯•戈德恩:《专利的商业或市场价值的计算》,载《“专利制度促进科技与经济发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第125~133页。

[ii]参见吴贵生等编著:《无形资产评估方法》,第8页。

第5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 风险分析 对策建议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及特征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创造性劳动成果和商业识别性标记所依法享有的专业权利。

知识产权是无形的,相对于有形财产权有其自身的法律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专有性。一项发明、一个商标或一部作品的独占权只能授予一次,其他人不能因为相同的发明、商标、著作权获得法律的保护。二是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取得适用权利登记地法或权利主张地法。三是时间性。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仅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得到法律保护,这是知识产权有别于有形财产权的主要区别。

二、我国知识产权评估风险分析

(一)知识产权评估主体风险

知识产权评估主体是指知识产权评估的机构和人员。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应当依法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可知知识产权评估主体只能是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机构人员。

一般说来,资产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的评估都比较专业,但是知识性资产技术性要求较高。所以,评估师除了需要具有专业能力外,所提供的评估服务质量也相当关键,因为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不仅会直接影响到成千上万的投资人,也会影响到知识产权的拥有者。

(二)知识产权评估客体风险

1.知识产权评估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所存在的法律风险指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的不确定性、与他人知识产权冲突的可能性和后续权利的处置等方面。相对于其他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存在较大的权利不确定性:一是知识产权客体具有非物质性,使得其不能通过占有来明确其法律状态,而必须通过法律的认可来明确其权利的取得;二是在取得知识产权的权利后,在权利存续期内也仍受到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影响,从而随时可能发生改变。

2.知识产权评估方法风险

在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时,采用的收益法居多。现就收益法在知识产权评估中使用的风险进行分析。

一是收益能力具有不确定性。知识产权被作为获利工具使用, 且具备了资产换价值和使用价值,并能给经济主体带来未来收益时, 就转化为了资产。知识产权在交易过程中资产价值的实现具有相当的难度, 故采用收益法对知识产权评估有一定的风险性。

二是折现率的确定存在风险。目前,知识产权评估中常用的折现率确定方法通常为CAPM模型和WACC模型。但是,CAPM模型是用来测算权益资本折现率的一种工具,而WACC模型所估算的是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和企业负债所构成的全部资本折现率,显然这两者与知识产权之间并不对应。

三是收益期限的确定有待商榷。知识产权在法律上都有一个法律保护期限,但是对于知识产权来说,一般都还存在一个经济受益期限,尤其是对于更新换代较快的资产。而在评估知识产权时,所用到的收益期限是指的经济获利年限,一般都短于法律保护期限。所以,在进行知识产权评估时,收益期限的确定是一个关键问题。

三、我国知识产权评估风险防范对策分析

(一)评估主体风险防范

在进行知识产权评估时,需要专业评估人员按照标准程序进行,遵守相应的评估准则。为保证评估报告使用者得到公正、合理的评估意见,评估人员应具备相应执业能力。在约束评估人员行为上,应建立健全评估操作规范,明细权责,约束知识产权评估主体行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评估质量。

(二)评估客体风险防范

1.明确知识产权权属状况

第一, 专利权权属状况的确定。专利证书中的专利权人是最初获得该专利权的权利人。如该专利权在日后转让或许可给他人, 在专利证书中并没有记载, 往往需要通过查询登记簿来获得该专利权最新的专利权人情况。

第二, 商标专用权权属状况的确定。商标权的原始主体可以依法转让其注册商标。作为商标权原始主体的自然人死亡后,该注册商标可以依法移转给其继承人。作为商标权原始主体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 该注册商标可以依法移转给有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注册商标的转让或者移转取得商标权后, 就成为该商标权的继受主体。

2.知识产权评估方法风险方法

第一,科学分析知识产权的收益能力。委估的知识产权一般处于尚未应用或已经应用两种状态,根据特定的状态,应用不同分析模式,可以有效减少收益能力不确定性风险。对尚未应用的知识产权,在公开市场假设前提下分析收益能力,首先调查分析知识产权产品在该市场上可能占有的份额,得出产品销售的预期收益,进而通过利润分成率计算知识产权的收益。对已经应用的知识产权,首先识别增长曲线类型,而后进行参数估计,得到拟合方程,用通过检验的拟合方程来预测未来销售收入。

第二,合理确定知识产权折现率。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及附着性,在预测知识产权收益时,假定其在一个既定的载体中被正常使用所能产生的预期客观收益。在选择折现率时,不仅要考虑知识产权本身风险,还要考虑所依附载体风险。所以,在确定知识产权折现率时,要考虑无风险报酬率、知识产权载体风险报酬率和知识产权特有风险报酬率三个部分,即:知识产权折现率=无风险报酬率+知识产权载体风险报酬率+知识产权特有风险报酬率。

参考文献:

[1], 于凯. 浅析知识产权评估风险和防范对策[J]. 商业文化, 2012, (3).

第6篇

__年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工作在省、市主管部门的关心支持和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发展步伐,以“科技创新促进步,知识产权转成果”为目标,重点突出宣传教育、执法保护和优质服务的工作理念,注重实效,狠抓落实,为推进常宁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做出了积极地贡献。

一、工作开展情况

20__年前三季度全市共申报专利33件,较比上年增长6件,专利授权量__件,同比去年增长13件,其中发明专利授权量2件,较之上年增长200%。今年我局为维护市场专利产品秩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知识产权专项执法工作,其中在全市各大超市、药房共查处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件*件,并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查处,有效的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专利查处案件结案率达到100%。

二、工作主要措施和经验

1、积极引导企业申报专利,促进企业科技创新

一年来我局深入凯威化工、沿江锌业、福瑞磁材、弹簧厂等企业开展了以高新技术为主的知识产权专项调查,印发了千余份知识产权小手册至市各企业,重点宣传了知识产权基本知识,专利申报,专利奖励等方面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专利申报程序,经过宣传引导,企业专利申报和专利维权能力得到了增强。切实加大了对申报专利的企业和个人的奖扶力度,对于专利申报按相关政策给予相应的资助,奖扶力度的提高,使专利申报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了提升。积极组织企业申请专利10项,同比去年,企业申报专利保持小额幅度增长。深入企>文秘站:烟草公司衡阳市公司常宁市分公司申请的“一种用于防治烟草病害的复配制剂及其制备方法”为职务发明,切实推动了企业的发明方式的转变。一些高污染、高能耗企业正在向低碳环保高新尖技术转型。如常宁市凯威化工、福宏弹簧厂等企业,从零专利企业到发明专利企业,在转变发展思维上,逐步与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相接轨,更好的推动了企业发展,今年福宏弹簧厂已准备申报为全市首家高新企业。为拓宽国际市场,计划下半年申请2项国外专利。二是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节能减排效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如常宁市沿江锌业有限责任公司自主研发的“利用钢铁厂锌灰和髙砷氧化锌生产饲料级硫酸锌”专利技术,是根据原料化学成分特性,合理利用不宜单独在硫酸锌生产中使用的两种含锌原料,资源的综合利用率高,铅氧化锌的总回收率达98%以上,钢铁厂锌灰总回收率达92%。采用除砷工艺,解决了传统工艺除砷不彻底和引入其他杂质的问题,保证了产品质量,避免了砷造成的二次污染,具有显著的节能减排效果和资源再利用的经济效益。

2、拓宽专利申请主体范围,提高专利申请数量

近年我市专利申请虽逐年上升,但专利申请主体渠道窄、范围小,专利申请多集中在我市少数几个技术创新性企业。为改变我市专利申请现状,寻求专利质量、数量全面提升,我局积极探索,以“宣传普及、多面突击、重点扶持、全面带动”的工作手段,努力拓宽知识产权工作局面。到前三季度止,全市共申报专利33余项,专利授权量23件,其中发明专利授权量2件,专利授权总量和发明专利授权量增幅均在衡阳市排名第一。

3、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一年来,我局不断探索知识产权宣传方式,强化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提高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1-11月份,全局干部职工共向省、市、报送信息6条,市报7条。4月26日我局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开展了“保护知识产权,鼓励自主创新”的宣传活动。本次活动以宣传知识产权知识,提高群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重点,通过手机短信,版面展示,发放宣传资料和现场答疑等形式,向群众宣传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知识,解答他们提出的各种有关知识产权问题,活动期间共发放《专利法》、《识别假冒冒充专利商品办法》、《专利知识宣传》等宣传资料8000多份,接受群众咨询60余人(次)。通过这次宣传活动,使广大群众更多更好的掌握了法律法规知识,对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起到了推动作用。4月21日我局牵头组织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科协、老科协等单位在板桥镇开展了以“科技创新”为主题的科技活动周启动式,在当天的活动现场悬挂了6条大标语,四周整齐地摆放了各类科技宣传知识展板60余块,摆放了各类科技宣传资料,包括知识产权、 “12396”科技服务热线,科普知识、防震减灾、惠农惠民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推广与应用等。现场还摆放了9张科技知识咨询台,专门接受群众咨询,现场解答各种科技难题。活动吸引了近1600余名师生和近7000余 名群众的积极参与,现场气氛十分热烈。4月23日上午,科技局组织科技、法律方面的专家、科技系统工作人员来到了胜桥镇、庙前镇等乡镇开展活动。专家们带去了“知识产权维护小手册”“农村科普小手册”等科技资料近千余份,发送给当地的村民们,并在集镇上摆起了咨询台,为农民群众现场解答专利申请问题和生产技术难题,受到了村民的热烈欢迎。

4、提高综合执法检查水平,加大知识产权执法

我局把科技法制建设作为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认真组织了行政法律法规学习,尤其是对《行政许可法》、《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专利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和《__省专利保护条例》等一系列科技法律的学习,通过学习增强了干部职工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4月,为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我局选送3名局机关骨干参加了全省举行的知识产权执法培训,并顺利通过了全省统考,为全市知识产权规范执法提供了有效保障。为了有效遏制专利侵权行为,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科技创新,营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良好环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9月衡阳市知识产权局来我市指导我局进行知识产权(专利)专项执法检查,在城区大型超市和药房中开展了商品专利检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活动。此次活动在全市范围内共查处假冒专利案件3件。通过执法检查活动,对假冒、冒充专利行为敲响了“警钟”,维护了专利市场秩序,为全市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存在的问题

我市科技工作在近年虽然取得了较大进步但创新的基础条件还比较薄弱,一是缺乏工程技术支持,核心研究创新能力不足;二是企业科技创新的能力不强,促进企业创新的机制尚未形成,企业没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三是知识产权应用能力较差,专利技术转化实施率低。四是知识产权机构不健全,许多企业没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资金不足,管理不规范,知识产权的人财物严重不足。

四、今后打算和工作重点

1、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增强全社会特别是领导干部和企业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

第7篇

二、理论依据 知识产权是基于人类智力劳动成果而产生的一种专有权利。这种专有权利作为一种特殊商品, 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它可以在市场上(如所谓技术市场、信息市场、版权贸易市场等) 进行交换, 满足人们的需要。由于人类智力劳动成果的创造或生产主要是基于人的智力劳动, 而不是像一般手工或机制产品(它当然多少也带有某些智力劳动的因素) 那样, 主要是基于物质消耗和时间消耗, 因此, 智力劳动成果的价值不能像一般产品的价值那样简单地通过计算物耗和时耗成本来计算。智力劳动成果的创造或生产当然也得有一定的物耗与时耗, 但这种物耗与时耗不是十分重要的, 有时甚至可能是微不足道的。某人占有一件产品, 对该产品享有使用或支配权(物权)。他如果转让该产品, 那么, 在评估该产品的价值时, 很容易地可以根据该产品的物耗和时耗成本计算出来。而对基于人类智力劳动成果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时, 单纯使用这种计算成本的方法可能就不够了。例如, 某发明家偶然的一个“创意”, 在以某种形式表现出来的时候, 就可能依法取得某项知识产权。此时, 该知识产权的成本是极少的, 甚至可以忽略不计。那么, 该知识产权的价值应当如何来认识呢? 评估知识产权价值的理论依据究竟是什么呢? 下面将进行阐述。 1. 知识产权的价值与使用价值 (1) 知识产权的使用价值。使用价值是指物品(包括无形物) 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或无形物) 的特殊性, 决定了知识产权使用价值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殊性。 第一, 使用价值的潜在性和不确定性。对某件有形物如一幅油画的使用, 可以直接对该物进行, 从使用中可以直接得到某种好处或利益, 如触摸该油画所产生的满足感或视觉上的愉悦等。而对某项无形物如一幅油画的版权的使用, 却不是能够直接对这项“无形的权利”进行的。该油画的版权看不见摸不着, 它的使用价值是潜在的, 往往只能通过对油画作品进行展览、复制、发行等体现出来。该油画作品的版权本身并不具有任何价值, 往往只有经过作品的展览、复制、发行等, 其价值才能体现出来。因此说, 知识产权的使用价值是潜在的、不确定的。 第二, 使用价值在一定时限内的无限性。虽然人的智力创造大多带有一定的目的性, 也可以说是为某种用途而进行的。但是在智力劳动成果的使用中, 可能随着技术的发展和使用方式的改变而改变其使用范围和领域, 其使用价值也会随之增加或扩大。由于技术革新和使用方式具有无限发展的可能性, 因此, 在一定时限内, 知识产权的使用价值也具有无限增大的可能性。 第三, 使用价值的共享性。一件有形物品, 对它的使用, 在同一时间内往往只能由其持有人一人独自使用。而作为无形物的知识产权却可以在同一时间内, 分别由若干人使用。例如, 一项专利技术, 专利权人既可以自己使用, 也可以同时转让给他人使用, 由若干使用者同时共享这项专利。但是, 尽管独享或共享行为不会影响到专利技术的质量, 但却有可能影响到该项专利的价值评估。因为由一人独占(垄断) 市场给使用人带来的利益可能要大得多, 而由多人共占市场, 则利益必然由多人分享。在市场规模不变的情况下, 专利权人授予一人独占市场的价格当然要高得多。 第四, 使用价值的增殖性。一件普通物品, 如一根电焊条, 当它用于某部机器时, 其使用价值一般也就相等地转移并固定在该机器上了。而知识产权, 如一项新的焊接工艺技术专利, 当它应用于某部机器时, 不仅可以起到焊接作用, 而且可能由于焊接工艺的改进, 使该机器变得更结实、耐用、美观, 使其产生质的飞跃。这也就是说, 当这项专利应用于机器上时, 其使用价值可能不仅相等地转移到机器上去, 而且可能会产生出新机器, 或大大革新原有机器, 给使用人带来超额利润。这一点在知识产权评估时应当予以充分注意。

第8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政府主导;市场主导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2)02-0066-05

在“十二五”时期,我国提出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更多地依靠创新驱动力,来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这就意味着我国企业要创造出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并运用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从世界范围来看,知识产权占企业资产的比重和对企业利润的贡献率也越来越大。而我国的现实情况是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的经济利益缺乏资金支持。资金紧缺是困扰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原因之一。据国家科技部的一项研究表明,我国每年的专利技术有7万多项,但专利实施率仅为10%左右;高新技术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仅为20%,远远低于发达国家60%的贡献率。

2008年国务院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9年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2010年财政部等相关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明确提出推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作为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一种创新,对于推动产权结构优化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试图通过对比国内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展模式,从中探索知识产权质押模式从政府主导走向市场化的实现路径。

一、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基本条件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企业以企业或者个人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一种贷款方式。一般来说,贷款抵押品主要是有形的实物资产,从1995年起,中国《担保法》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可以作为一种担保形式,用于银行质押贷款。但是,作为无形资产的一种,知识产权的非物质性特点,决定了其权属的界定、价值的确认评估、权利变现以及保值增值不同于银行习惯的有形抵押物;同时,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和较高的风险性,也不同于银行习惯的有形抵押物,因此,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必须考虑一些基本条件。

(一)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已形成一定规模

在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知识产权日益成为社会最大的产权。知识产权作为企业一项无形的资产、无形的财富及市场竞争的“秘密武器”与有形资产具有相同的位置。企业是否拥有知识产权以及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素。国外的大公司在财产管理上已形成两个平衡的独立的管理体系,即有形资产管理体系和无形资产管理体系,这两个资产都能够为企业带来新的利润。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知识产权的积累越来越多,并成为了一种财产。全球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汤姆森路透集团的一份知识产权分析报告预计,到2011年,我国将在专利活动中居世界领先地位,年度专利申请总量将超过日本和美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的数据也显示,在“十一五”期间,我国专利申请大幅增长,专利申请总量年均增长率达到了22%,发明专利申请年均增长率更是高达24%,发明专利申请年受理量稳居世界第三。截至2010年底,有效专利221.6万件,其中境内有效专利173.2万件,占78.2%;有效发明专利56.5万件,其中境内有效发明专利23.0万件,占40.7%。这些数据说明作为无形财产的知识产权在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具有了坚实的资产基础。

(二)知识产权有交易市场

作为特殊的商品,知识产权必须在市场上进行流动,交易双方合理地发现并实现知识产权的真实价值,才能更好地体现其经济价值。因此,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是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新的前提条件。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总体上发展迅速,但是知识产权服务交易还处于较低水平,亟须大力发展。2006年9月,首批18个单位的“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得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知识产权交易具备了专业的服务平台。2007年,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六部门出台的《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指导意见》(发改企业[2007]3371号)明确提出,要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推动,逐步构建以重点区域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为主导,各类分支交易市场为基础,专业知识产权市场为补充,各类专业中介组织广泛参与,与国际惯例接轨,布局合理、功能齐备、充满活力的多层次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体系。2010年6月,在天津正式成立了全国首家知识产权交易所,这为银行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实际操作提供了可行性。通过知识产权交易,不仅企业可以从实际交易中了解知识产权的价值,为知识产权质押提供依据,同时也有利于银行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三)专业知识产权有评估机构

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关键是需要有配套的专业评估机构,如资产评估机构、法律评估机构。银行放贷的审批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对放贷对象抵(质)押物以及还贷风险的评估。由于知识产权的专业性、复杂性和不稳定性,银行难以解决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大量的专业问题,估值风险和法律风险的评估是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中的关键环节,目前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主要依靠专业评估机构。国内无形资产评估在90年代中期兴起;2001年财政部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方法;2006年,知识产权局和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规范了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2007年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8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订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并于2009年7月实施;当前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与知识产权局已着手起草《专利资产评估指南》。我国近十几年来的评估实践,造就了一批专业的评估人才和评估机构,为知识产权评估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依据。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展模式

(一)国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展模式

1. 市场主导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美国。美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较早,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在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过程中起到的是担保作用,其目的是推动企业和商业银行摸索出一套适合市场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1]。在中小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融资中,SBA并不是为企业提供融资,而是在原有企业自行提供担保的基础上再进行信用担保的加强,从市场化的角度鼓励双方进行商业信贷活动,并且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和贷后管理的信息服务,这实际是给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业提供信用加强与信用保证等机制来协助知识产权企业在知识产权的基础上获得融资的协助。另外,政府还联合民间力量成立信用保证基金,对知识产权质押提供直接资助或全额担保,为了提升知识型企业的债信能力,评定知识型企业的知识产权处分价值,为其发展提供信用保证[2]。

2.政策性金融主导型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日本。随着科技振兴,中小企业的数量的增多,对以知识产权为担保申请贷款的市场需求越来越大,为了推动知识创新、扶植中小科技型企业,日本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顺应市场需求从1995年开始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根据《新规事业育成融资制度》,对缺乏传统担保(土地、不动产)的日本风险企业提供长期资本的供给。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资金来源于日本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政府参与但不干预,日本开发银行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中知识产权标的的评估、筛选,以及贷后管理工作是由专门的商业机构专职负责的。其一,借款人的知识产权技术状态和经济状态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借款人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由律师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二,企业的信用状况由商业银行进行审查,并依据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的评估意见综合考虑来决定贷款的发放;其三,由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配合资产管理公司所进行贷后管理和不良贷款的处理。日本开发银行通过商业性机构的运作降低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1]。近期,民间的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和投资银行界将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在证券化过程当中,政府设立的日本信用保证协会和产业基盘整备基金提供了融资保证。

到2007年7月大约实施了300件累计180亿日元(12.6亿人民币)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近些年,该政策投资银行每年实施融资30件,每件融资金额大约在1千万至3亿日元之间[3],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快速发展。

3. 政府介入市场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韩国。为推动知识产权产业化,韩国政府以非市场的政府资源设立各种融资机构,直接投资或间接融资于高科技产业。韩国政府设立了国家银行、投资公司、创投基金、技术保证基金等金融机构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通过国营金融机构把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和技术保证基金联合在一起。中小企业通过向韩国信用保证基金会下的技术估价中心申请评估,凭借技术估价中心发给的技术担保价值评估证书向银行申请担保设定和融资[2]。韩国采取政府介入市场方式来对知识产权的评估,利用知识产权的评估与融资来刺激资金流通和市场需求,积极推行知识产权融资。

2009年12月,中小企业振兴公团与商业银行间签署业务合约,从2010年开始实施由民间金融资金和政府政策资金共同支持的联合融资(Co-Finance)模式,扩大知识产权产业化的资金供给,2010年,由韩国产业技术振兴院发挥知识产权管理公司的作用,运作创业资本,探索新的商业运营机制。创意资本将用于购买创新点子,申请知识产权,收集分散的知识产权并包装、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后续研发等,进一步推动在无担保情况下的知识产权产业化进程。

从美、日、韩三国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情况来看,美国的市场比较大,资金来源于商业银行,政府不参与项目融资,担保机构主要由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提供担保。韩国的国内市场比较小,不仅资金来源于国家金融机构,而且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扶植。日本处于两者之间,资金来源于国家金融机构,政府不干预,资产证券化由民间担保机构担保。

(二)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展模式

2006年,我国首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在北京诞生。2007年初,上海浦东新区建立了浦东知识产权融资服务中心,正式启动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试点工作。为了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从2009年开始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启动了16个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各地区根据本地的实际需求,探索了多种知识产权融资模式,并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

从风险分担机制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有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市场主导型的质押贷款模式,如北京海淀区、湖北武汉;第二种是政府主导型的质押贷款模式,如上海、四川成都;第三种是半主导型的质押贷款模式,如江苏南京。

1. 市场主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市场主导型的质押贷款模式是以市场为导向、社会商业主体自发形成的责权利体系,属于纯市场行为,通过引进第三方专业评估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另外保险公司加入投保执业责任险,其所有的权利和责任都分别归银行、企业、评估机构包括保险公司承担。为降低银行风险,担保公司提供风险分担机制,即当企业出现贷款逾期时,担保公司先垫付银行贷款,后处置专利权。这套模式中,政府主要是通过制定政策贴息,包括中介结构服务费的补贴等一套方法来引导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工作。基于政府资金扶持和多方分担的风险机制,大大降低了担保公司及银行的风险,因此运行较成功。以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为例,从2006年10月至2009年9月,授信企业61户,共授信85笔,累计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9.84亿元。

2. 政府主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政府主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是以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委托机构为主导、社会商业主体被动参与的权责体系。科技型中小企业以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向金融机构提出融资时,先将知识产权质押给政府指定机构,指定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政府向指定机构提供专项资金作为担保保证金,知识产权中心等第三方机构对申请知识产权贷款的企业评估,然后由商业银行根据担保金额放大数倍的规模向企业提供贷款(成都市商业银行按1∶3的比例放大、上海商业银行按1∶2的比例放大),在贷款风险的承担方面,政府承担大部分贷款风险(上海政府承担95%、四川成都政府承担90%),商业银行仅承担很少的责任。此模式由于政府履行代偿责任,银行基本没有坏账风险[4],但是需要政府资金实力雄厚,否则无法维持长期的良性运行。2009年,上海市有64家企业共获得84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共计1.15亿元。

3. 半主导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这种模式一般没有条件形成市场型主导的质押贷款,同时政府也不愿意使自己完全陷入到资金供给链条中间去,政府既不提供担保,也不给予贷款补贴,仅提供政府信用,知识产权质押完全市场化运作。此模式成功运行依赖于政府的牵线搭桥,银行拿到政府推荐项目后做企业调查,然后请银行和企业都认可的第三方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银行一般根据评估值的20%~30%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一年。一旦出现企业违约,银行需承担全部风险[5]。因此,银行放贷标准较高,知识产权质押工作不易推进。采用此模式的江苏南京,2007―2010年,南京银行累计发放各种形式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不到20笔,贷款金额仅近6 000万元。

截至目前,全国有24家商业银行和16家担保机构办理了约1 400个项目的专利权质押登记,涉及质押金额约210亿元。自2007年以来,各类企业已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160亿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于广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过程所遇到的资金瓶颈问题给予了最有力的支持。

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从政府主导走向市场化的路径选择

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大部分是在政府的引导支持下实现的,政府提供资金支持可以有效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开展。在不同地区、不同的发展阶段,政府在其中起到的作用不同,取得的效果也不相同。另外,经济发展环境、知识产权拥有量、科技型企业的数量等也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发展的制约因素。因此,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分地区、分阶段从政府主导逐步走向市场化;政府相关部门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进行业务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发挥金融创新主导作用[6];培育更多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中介机构,在政府适度推动的基础上引导社会商业主体建立起市场化的知识产权融资模式。

(一)应分地区、分阶段从政府主导逐步走向市场化

一个地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需要一定的市场基础,也就是说需要具备一些基本条件,如: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已形成一定规模;知识产权有交易市场;具有专业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市场基础比较成熟了,才能进一步推动其发展。由于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市场基础在各地区不同,因此,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初期发展阶段,三种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可以并存,由试点地区根据自己实际情况自由选择开展。从短期来看,政府主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采用政府补贴的方式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做法效果显著,但不是可持续发展的模式。从长远来看,市场主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应是发展的方向,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于银行和企业来说是市场行为,政府部门的政策性参与只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践中的一个过渡。

(二)政府相关部门发挥推动与监管职能

由国内外理论探索及实证研究发现,政府介入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推进具有重要性。政府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推动旨在是以点示范、带动和影响社会,重在引导企业认识一种新型融资手段,构建一种新型发展模式[7]。政府应充分发挥“制定政策、搭建平台、营造环境”的职能,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政策,搭建知识产权评估平台,研究和推动知识产权作价入股、质押、信托、拍卖的机制,尽快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引导资金,采用贷款贴息来降低企业贷款成本,采取风险担保基金来放大银行授信额度,使贷款的受惠面更大,鼓励和引导银行、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8]。作为政府部门不仅仅是“推动者”,同时也是“监管者”。在知识产权融资体系建立和运行过程中会不断出现相关问题和争端,政府部门工作着力点在于“疏堵纠偏”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因此,政府部门规范市场行为应通过适用已有法规或通过新立法来完善和行使其监督管理职能。

(三)金融机构积极发挥金融创新主导作用

基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的特殊性,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过程中,首先,银监部门应制定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指引或实施细则,明确贷款授信审查、风险管理等主要流程,规范贷款操作行为;其次,商业银行在筛选申贷企业时,应更多地注重申贷企业经营的成长性,与知识产权本身相比,企业的未来成长是确保贷款偿还的关键。在贷后管理中应定期取得放贷企业财务信息和了解其经营状况,及时掌握企业发展趋势,关注资金运营和回流情况,降低贷款的风险程度;最后,商业银行应建立适用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评估体系,健全监控机制,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能力。

(四)培育更多的专业知识产权评估中介机构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成功与否的前提是能否合理而有效地评估知识产权价值,而拥有权威评估机构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关键。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如果由各家银行自己来培养专业评估专家,成本会很高,另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量不大,必然会造成人力资源浪费。从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可以考虑以城市为单位,由银行业协会牵头,会同地方政府金融办、知识产权局等主管部门集中相关专家、资产评估师、会计师、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员组建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增强知识产权评估的公允性与准确性。

参考文献:

[1]胡海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散和防范机制研究[D].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2]张雪莹,张雯雯.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国际经验与启示[J].区域金融研究,2010,(3).

[3]李龙.日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评估[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

[4]李希义,蒋绣.政府支持下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及其特征分析[J].科技与法律,2009,(5).

[5]杨晨,陶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政府政策配置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0,(13).

[6]周丽.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典型模式之比较分析――基于法律社会学的分析视野[J].电子知识产权,2009,(11).

[7]刘振刚.政府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怎样定位[N].科技日报,2010-01-17.

[8]何志敏.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建议[J].中国科技产业,2010,(2).

The Route Research of Hypothecated Loan agains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from the Government

――Dominant Model to the Market Model

Li Jian-ying, Ou Yang-qi

(1. Finance College,He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Shi jiazhuang,Hebei 050061,China;

2. Dah Sing Bank,Shenzhen,Guangdong 518001,China)

第9篇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 侵权风险 间接侵权

近年来随着知名的跨国公司不断卷入知识产权侵权案,企业知识产权侵权诉争案开始逐渐引起了新闻媒体和法律界专业人士的密切关注。最近的深圳唯冠与苹果公司的“iPad”商标法律争议案更是因为涉及到数亿美金的标的额而广为人知。2009年,天津施耐德与正泰集团达成专利侵权和解,以施耐德支付1.5亿人民币赔偿金而最终尘埃落定。我国的企业对此应该引起高度的重视以尽量降低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以下将会对于什么是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评估,如何降低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几个问题的探讨以及如何处理可能的知识产权风险,为国内的企业做一个大致的介绍和探讨。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评估

《法律辞典》对于知识产权的定义为:“自然人或法人对自然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智力成果,依法确认并享有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世界贸易组织(Trips)划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商业秘密权。顾名思义,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评估就是对于即将商业化的产品进行法律上的全面审核以评估是否可能侵犯第三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二、如何进行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评估

(一)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评估的时间

进行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评估的最晚时间是在企业的产品上市之前。当然,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评估的时间越早越好,以免造成重复研发或者研发后发现第三方有相关知识产权而进退两难。

(二)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评估的主体

由于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本质上来说是对于即将上市的产品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该项工作主要由具有法律资质的知识产权法律顾问来完成。

(三)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评估的内容

对于还没有上市的产品进行法律上的全面审核以评估是否可能侵犯第三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比如专利、商标(宣传用语、产品名称等)、版权(字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商业秘密权等。

(四)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评估的方法

1.获得被评估产品的相关信息

产品研发人员可以和业务部门人员一起提供关于被评估产品的介绍,是否使用新的商标或者产品名称,是否设计有相关的产品包装,产品是否自己研发还是委托第三方研发,是自己制造还是委托第三方制造,产品进行商业化的地域,预计产品的年销售额,是成品还是半成品等信息。

2.获得相关知识产权相关信息

根据获得的被评估产品的相关信息,在该评估产品计划商业化的地域进行知识产权权利的检索。对于专利而言,专利法律状态检索是必要的。专利法律状态检索是指对专利的时间性和地域性进行的检索。因此它又可以分为专利有效性检索和专利地域性检索。专利有效性检索的目的是了解该项专利是否有效。专利地域性检索是确定该项专利申请的国家范围。因为知识产权通常具有地域性特征,也就是说如果是在中国大陆的范围内计划商业该产品,那么进行知识产权检索时就没有检索美国专利和商标的必要性。对于产品包装上使用诸如图案设计,均搞清楚这些图案设计的来源。

3.知识产权法律顾问进行综合评估

知识产权法律顾问根据被提供的产品信息以及专利检索筛选出来的专利信息,会从专利法的角度对被评估产品和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比对以确认是否侵权。除了比较专利权利要求之外,通常还需要对于专利申请文档(从专利申请到专利授权的所有申请文件,存放于专利局)进行审核以便确认专利的保护范围。如果确认要在被评估的产品或者包装上使用新的商标或者新的标记,那么就要检索该要使用的商标或者标记是否是他人的驰名商标或者已经在中国商标局登记注册的商标。因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对于使用新的商标或标记一定要谨慎以确保企业有合法的使用权。另外,对于产品包装上所使用的文字字体、图案设计均需要仔细审核是否会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三、几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实用新型专利

众所周知,中国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并不进行实质审查。因而很多实用新型专利具有非常宽泛的权利要求。针对这种情况,建议根据该实用新型的主题和权利要求的关键词进行国内外专利检索,尽可能地在本领域内找出披露该专利技术的专利文献。在此基础上,由知识产权法律顾问根据专利法的原则判断是否具有专利法意义上的三性或者是否满足专利法的授权条件。如果根据查找的现有技术,该实用新型专利应该被无效的话,企业可以继续商业化被评估的产品。

(二)公开的专利申请

根据《专利法》第十三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适当的费用应该理解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应该按照普通专利实施许可费予以计算。因此,对于公开的专利申请,应该进行专利和非专利文献检索以评估授权的范围大小。如果所分析的专利申请有同族专利的话,可以查看同族专利的授权以及在其他专利局的检索情况以确认可能的授权范围。如果发现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范围过大,建议继续商业化被评估的产品同时继续关注该专利申请的后续授权情况。

(三)专利间接侵权

当一个企业供应零部件给其客户时,还要考虑客户使用该零部件组装成最终产品之后是否会侵犯到第三方的专利权。既要考虑自身间接侵权的法律风险,还要考虑客户的直接侵权风险。专利间接侵权的法律要件为(1)直接侵权的存在;(2)零部件为主要零部件;(3)该零部件除了侵权用途之外,没有别的用途;(4)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侵权的故意。因此在考虑间接侵权时,必须考虑所提供的零部件是否只有侵权的用途和是否知道提供这样的零部件将会导致客户的直接侵权。

(四)等同原则的运用

在确定侵权时,法院首先判断是否构成文字侵权。但是法院必须同时认识到,完全一模一样照抄在实践中很少见。如果允许其他人稍加改动就可以照抄照搬专利发明,那么专利保护就变成空洞无用的东西了。等同原则正是应这种需要产生的。是否使用了大致相同的手段,实现大致相同的功能,达到大致相同的技术效果,以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是否容易考虑到其互换性来判断是否构成等同侵权。等同的范围,根据发明本身是开拓型发明还是改进型发明而有所区别。等同的时候,应该是具体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而判断是否等同,而不是整体等同。当需要比较等同的技术特征放在一起的时候,如果是发明的核心特征,那么等同的范围应该稍微大些。当比较等同的技术特征并不是发明点所在时,原则上不应该将等同的范围扩展的太大,否则就要覆盖现有技术。最后等同原则的运用还要受禁止反言原则的限制。禁止发言原则是指专利权利人不能将在专利申请阶段为了获得专利权而放弃的东西在执行专利时反悔,运用等同原则将其重新拿回来。

四、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应对措施

经过详尽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评估后,根据评估风险的大小和商业化运营的策略,大致可以考虑以下选择:

(一)变更产品设计绕开专利

研发人员可以改变思路对产品进行变更设计,在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的指导下从专利法的角度绕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无效第三方专利

发现被评估的产品落入他人的专利范围,那么根据评估所搜索到的现有技术文献或者所发现的专利瑕疵,可以考虑去无效第三方的专利。

(三)继续推进产品商业化

如果非常确信本产品所使用的是自由公知技术,那么不妨考虑继续推进项目的实施。将来如果被诉专利侵权,可以在法庭上运用自由公知技术抗辩。

(四)获得知识产权许可

如果项目或者计划商业化的产品利润十分可观,也可以考虑与知识产权所有人进行商业谈判来获得知识产权许可或者通过知识产权的交叉授权来获得知识产权许可,从而顺利地进行该产品的商业化以实现双赢的效果。

(五)获得供应商的知识产权侵权担保

如果产品本身是外部供应商提供的话,在采购合同里面建议加入供应商的知识产权侵权担保责任条款以确保该产品没有权利上的瑕疵或者出现法律侵权争议时可以由供应商承担相应的损失以降低企业自身的法律风险。

(六)并购相关企业以获得知识产权或者知识产权使用权

在某种商业策略支配下,可以通过并购相关企业以获得知识产权所有权或者知识产权使用权,从而绕开被诉讼的情况以实现商业上的利益最大化。

(七)终止产品的商业化

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评估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被评估的产品落入了第三方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企业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被评估的产品商业化。

总之,企业可以根据项目的经济效益、企业的运营策略来决定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来处理可能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第10篇

一、自相关期权估价模型参数的确定

(一)自相关期权估价方法的适用性检验

知识产权收益的自相关性主要是源于被解释变量的自相关,也就是经济变量的惯性作用。由于知识产权在应用过程中存在很多改进的机会,其应用模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存在收益的惯性作用,如果前期知识产权管理到位,价值提供的多,那么后期肯定会沿用前期的管理模式确保价值不会遭到损害。如果前期管理不到位,价值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那么后期就会对前期的模式进行纠正,确保价值能够被最大程度地挖掘出来。因此,知识产权收益一般来说是存在自相关性的。

知识产权的收益存在自相关,满足自相关期权模型的假设条件,但是对于评估而言,理论上的分析还不足以确保假设的正确性,因此在使用自相关期权模型之前,不可或缺的一步就是要对知识产权的收益进行自相关检验。在自相关检验方法中,一般有残差图示和回归分析、D-W检验以及高级自回归检验。D-W检验通过对预期收益进行一阶自回归,得到D-W统计量,计算过程清晰,计算结果可靠,并且在该检验过程中可以再次进行统计显著性检验,因此可以在绘制散点图初步确定存在自相关的基础上,使用该方法进一步判断自相关性。在使用回归检验法进行检验时,需要建立多个辅助回归方程,通过对模型进行显著性检验来确定是否存在自相关性,其检验过程十分复杂。该方法与高阶自相关检验法一样,主要适用于二阶以上自相关性的检验。由于自相关期权模型假设收益存在一阶自相关,因此放弃使用这两种方法,确定选用图示检验法和D-W检验法对知识产权的预期收益自相关性进行检验。

(二)参数的确定

使用自相关期权估价模型,需要确定七大参数,模型参数的确定方法也要根据所评估的知识产权进行相应调整,在这一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各参数在用到实物期权估值后意义的变化。

1.知识产权的预期收益现值S

要得到某类知识产权的收益现值,如果该类知识产权能够在市场中找到已经应用了类似的知识产权生产出的产品,那么就可以据其收益情况用收益法估算自身产品的收益,并通过分析整个行业和该类知识产权的风险确定恰当的折现率,对收益进行折现得到预期收益现值。如果知识产权是独创的,找不到类似产品,则可以根据专家预测产品未来市场情况,得到模拟的收益现值。

2.知识产权的执行价格K

知识产权的执行价格即知识产权开发应用商业化成本的现值,主要包括研发设备投入、人力成本以及维护成本等。这些数据需要根据现有的会计数据及其未来的发展趋势作出估计。当预计技术未来会发生变化时,成本也会发生变化,此时如果能够构建出恰当的成本变化函数,可以使执行价格的估计更加准确。

3.知识产权的期限T

知识产权的期限也就是知识产权拥有竞争优势的存续期,一般取决于知识产权本身的属性。在确定该期权时,一般主要根据知识产权给所有者带来竞争优势的年限来确定,如果该年限无法确定,则使用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年限确定。

4.知识产权的收益波动率

在实物期权估价模型的各个变量中,知识产权收益波动率是最难估计的一个变量。这是因为很多知识产权具有新颖性和创新性,并且大多是首次投入到市场中。确定该参数一般是通过寻找拥有相同或类似知识产权的上市公司的历史数据,得出其股票价值的近似标准差。如果无法找到拥有相同或类似知识产权的上市公司数据,也可以先确定影响该类知识产权收益波动率的各种因素,通过综合考虑影响因素的变化,间接估算出该知识产权的收益波动率。

5.无风险利率 rf

无风险利率是指投资者将资金投资于国债等几乎无风险的债权时所能获得的收益率。严格来说,在实物期权模型中要求是以与期权存续期相同的该类债券的收益率作为无风险利率。在我国,由于政府对利率的严格调控,也可以使用同期的银行利率进行计算。

6.历史影响系数β

该系数是自相关期权定价模型的重要特征,它体现了资产前期表现对后期的影响,反映了资产收益自相关的程度。通过对自相关检验的各种方法进行对比,可以发现D-W检验能够很容易地得出该系数。并且由于该检验随机项的产生机制是一阶自回归,与自相关期权估价模型相一致,D-W统计量中的即是历史影响系数β,因此该系数可以通过D-W统计量来计算得到。

(1)

其中,是原数列应用普通最小二乘法进行参数估计的残差,为一阶自回归系数。

7.极小常数值h

h>0是预先设定的任意小的常数。h在模型推导过程中的主要作用是帮助模型体现自相关过程,因为自相关需要从连续时间上表示出前期和后期。同时,由于自相关期权估值模型是连续时间模型,要体现连续时间的前后期就要求h要尽可能小,几乎可以趋近于零。并且其取值大小对估值影响不大,虽然原则上h>0,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仍可以简单假设,这并不影响估值的准确性。

通过对自相关期权估价模型和B-S(布莱克斯-科尔斯)模型进行比较发现,由于基础假设不同带来模型参数设置的不同,在B-S五大基本参数的基础上,自相关期权估价模型设置了另外两个参数变量,分别是极小时间间隔和历史影响系数。其中极小时间间隔的主要作用是帮助体现连续时间段上的前期和后期,并且要求该间隔尽可能小,从实际应用角度出发,提出可以为其赋值为0,从而简化模型的计算但并不影响模型的准确性。历史影响系数的主要作用是体现标的资产的自相关性,资产前期的收益表现会对后期产生影响从而存在潜在的价值,因此该系数对模型的应用至关重要。从适用性检验中可以利用D-W统计量来计算得到历史影响系数,从而为该模型的应用提供了思路。

二、案例比较分析

(一)案例说明

某项知识产权利用收益法经过评定估算,于评估基准日2007年6月30日的评估价值为34532.25万元。已知预期收益如表1所示。

将该案例利用自相关估价模型得到的结果与B-S模型和收益法估计的结果进行对比分析。

(二)B-S评估

利用B-S期权模型进行评估,首先必须确定其五个参数。

1.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在收益法评估结果的基础上加上基建期初始投资成本,从而直接得到该项知识产权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万元

2.执行成本现值

在评估基准日,基建期的投入成本与未来的现金流量现值是公司作出是否进行投资决策的关键要素。如果投入成本过大,公司可以延时或者放弃,此时,投入成本与期权模型中的执行价格的涵义一致,因此将基建期的成本投入作为执行成本,可得到:万元

3.存续期

通过前期的技术分析可知,该项知识产权的可利用年限为18.9年,为方便计算,取T=19年。

4.预期收益波动率

根据技术人员的经验,预计预期收益波动率为30%。

5.无风险利率

我国政府的记账式国债期限最长期限为15年,因此无法直接得到与期权存续期相等的国债利率,但是根据表2,通过比较10年期国债和15年期国债的利率走势,可以预估20年期债券利率大约在5%左右,因此可得到:r=5%。

将上述参数带入B-S模型,得到使用B-S模型的评估值为:C=58793.29万元

(三)自相关期权模型评估

1.模型可行性分析——收益相关性检验

首先通过图示检验法初步判断预期收益是否存在自相关性,再通过D-W检验法得到确切的统计量值,并通过统计显著性对模型合理性再次进行检验。将表1中的数据做残差散点图,大部分散点落在一、三象限,说明序列残差存在正相关性,同时也表明序列r,即该知识产权的未来收益存在正相关性。

2.一阶自回归的判断

由于该自相关期权定价模型要求收益是一个一阶移动平均过程,因此首先要对其进行检验。对数列预期收益r及提前一期预期收益r(-1)数列应用普通最小二乘法进行参数估计,得到一阶自回归的统计分析表,如表4所示。

通过表4可以看出,D-W统计量的值是0.85,比较接近于0,显示出序列r存在正自相关。同时,回归的统计显著性检验也显示通过,证明结果是可以接受的。进一步检验是否存在二阶自回归,如表5所示,D-W近似等于2,且二阶滑动平均过程是不显著的,因此说明收益满足一阶自回归滑动平均过程,符合模型假设。

通过检验和一阶与二阶自回归分析,证明了知识产权的收益存在自相关性,一方面说明在以往的评估方法中,不对知识产权的收益进行相关性分析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使得自相关期权估价模型的应用具有了实践基础。

3.参数确定

由于对该知识产权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执行成本现值、存续期、预期收益波动率和无风险利率的选取在两个期权估价模型中的内涵一致,因此此处沿用表3的数据。除了上述五个参数之外,应用自相关期权估价模型还需要确定另外的两个参数:历史影响系数和极小常数值h。其中,h值的意义在于辅助模型的推导,并且要求尽可能小,因此可以简单假设其值为0。同时根据式(1)和表4可以得到:,从而,。

由此,可得到自相关期权估价模型的七大基本参数取值如表6所示。

4.评估结果

根据自相关期权估值模型可得到,;该知识产权的价值为万元。

(四)评估结果的比较分析

对该知识产权通过三种估值方法进行评估,得到估值结果对比情况如表7所示。

从表7可看出,三种评估方法得到的评估价值还是存在很大差异。首先,使用收益法评估的价值是该知识产权的获利价值。使用布莱克-斯科尔斯模型评估出的价值比收益法评估的结果高了约70%,高出部分价值是战略价值,这是因为实物期权估值模型更全面地考虑到了未来存在的一些机会的价值,其能够有效避免知识产权价值的低估问题。使用自相关期权估价法评估出的价值比收益法的结果高了约81.64%,比布莱克-斯科尔斯期权估价法的结果高了约6.7%1,这是知识产权的内部管理价值,这说明自相关期权估价模型更好地评估出了管理柔性的价值。由于可以根据该知识产权的前期利用状况来调整后期的管理策略,避免前期存在的问题,维持正确的管理措施,其预期收益之间势必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使用自相关期权估价模型评估知识产权得到的价值应该是最全面的。

三、基于收益自相关判别来识别管理效应

由于D-W检验和历史影响系数之间存在着一个近似的定量关系,因此可以从D-W统计检验结果入手,来分析这一历史影响系数,从而在估值之前进行管理效应的识别,为企业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已知,由这一关系可知2,DW的取值范围在[0,4]之间,当DW接近2时,数据不具有相关性。这个接近程度根据数据特点而不同,会有一个约束上限和下限()。

当,时(),说明收益之间存在正相关性,管理是正效应的;当,时(),说明收益之间存在负相关性,管理是负效应的;当,时(),收益之间的相关性不明显,管理无改进;当时(),说明知识产权的收益是独立的经济变量,每年的收入不可预测、是一个随机变量,这说明没有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利用。

同时,对于知识产权而言,其期限一般较长,像商标等甚至具有无限期的性质,因此,分析该系数对估值结果的影响可以帮助企业管理者认识到其影响程度,并根据此影响程度进行决策调整,从而改进企业价值。令从[-1, 1]之间以5%的比率变化条件下计算评估值,当收益负相关和不相关时,对自相关期权估值的影响甚小,可忽略不计,这恰好说明在没有管理效应时,知识产权的历史影响不是主要因素;当收益正相关时,这种影响使得评估值在2%~3%之间增长,随着相关程度的增强而加大。

任何经济收益,只要具有获利性质,则其收益一定是具有时间相关性的,以往在估值模型中假设收益是独立随机变量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符合经济规律的。但是现实中收益的大小又受到内外部环境的影响,有可能体现不出这种相关性,因此就有必要在估值之前判定这种收益的关系,如果没有,说明企业的管理存在问题,就应该对企业管理层提出警示,尤其是呈现管理负效应时,促使管理层提出改进策略,为建立合理的收益预测提供基础。在改进的管理水平上再进行评估,才是有意义的,因为在评估中首先是假设企业处于持续经营或者至少在平均管理水平上。只有收益呈现正相关时才能使得这一假设成立。

不仅如此,可以根据表4所示的一阶移动平均过程的回归方程形式来预测收益,如果遇到收益的跳跃,则以该跳跃点为重新预测的起点。

对于知识产权来说,很多评估目的是为了评估新技术购买的交易价值,或者为知识产权开发与否作出价值判断,因此,该系数的准确性对评估价值至关重要。

四、结论

本文提出在评估知识产权时要对其收益进行自相关检验,并提出了具体的检验方法,并以自相关期权估价模型的历史影响系数为指标来量化收益的管理效应,从而为企业提升其自身价值提供了途径。同时,本文将自相关期权估价模型应用于知识产权的价值估计,并提出了其七个参数的确定方法。通过对知识产权的实物期权特性分析以及自相关期权估价模型在评估知识产权中的适用性分析,发现自相关期权估价模型为知识产权评估提供了更为合理的评估途径,实例分析证明了这一点。

知识产权的获利价值是由于其垄断性带来的,可利用收益法来评估;战略价值是评估企业未来发展机会部分,可利用实物期权模型来评估;而经营管理价值是体现企业在知识产权存续期内的管理柔性的,根据其前期管理经验来调整后期的管理策略,这一管理使得其收益出现自相关性,因此可利用自相关期权估价模型来评估。

经营管理价值的实现方式主要是通过对知识产权进行收益管理而不断积累的,这部分价值由于分散性和模糊性导致目前并未得到有效重视。对收益管理过程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日常管理创造的价值是通过对前期管理经验总结的基础上,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整管理思路,使知识产权应用的前后期顺利衔接,从而挖掘出潜在价值。而这一过程正是知识产权收益呈现自相关特征的原因。

第11篇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概况 由目前公开的文献可知,知识产权融资源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日本。目前,在实务操作中,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较为常见的载体还是专利。其它知识产权,如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等质押情况较为少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2010年7月15日公布的截至2010年6月国家已授权的国内专利总数为2968020件。而2008年和2009年该数据则分别为2142785件和2644571件。这反映出在国家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背景下,社会各单位和个人努力培育核心技术,使得专利技术快速发展。但是,在如何有效利用专利进行质押融资方面,却呈现出令人堪忧的局面。2008年度,仅有97家单位或个人用229件专利进行质押,占当年国内累计已授权专利的0.0106%。2009年度,这一情况有所改观,有187家单位或个人将其732件专利进行质押,占国内累计已授权专利的0.0277%。国内专利质押情况详见表1所示。总之,通过该表我们可以发现,我国运用知识产权进行融资的比例相当低,与规模较大的专利技术而言,显得极其不相称。

(二)知识产权抵押融资流程 目前,在实务操作中,知识产权抵押一般涉及到以下业务。

其一,确定企业融资需求。企业根据公司战略,制订公司业务规划,然后编制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经公司有权机构审批(如需政府审批的项目则需要得到政府的相关批文),根据公司的投资项目确定融资需求,明确融资规模和融资结构以及融资时间表。

其二,与商业银行洽谈。确定债务融资方式后,如果打算向金融机构贷款,则需要同商业银行商谈。具体洽谈中,以专利为例,商业银行一般要求拟出质的专利权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具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的且有效的专利证书;第二,该专利证书不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第三,该专利项目目前正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形成产业化的经营规模,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和经济效益;第四,如果专利权涉及到两人以上,出质人应为全体专利权人。同时,对于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用途,一般只能用于生产流动资金,而不能用于有有价证券、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活动以及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年限方面,由于知识产权价值的不确定性,一般为1至2年,且不得超过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另外,对于专利权质押的贷款额度,根据其评估价值而确定。目前,国内一般为评估值的15%至30%。这相对于日本的70%显得较低,主要原因在于国内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刚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显得相对保守。

其三,知识产权评估。经过银企对拟抵押的知识产权确认后,企业需要委托经商业银行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资产评估。在实务操作中,资产评估机构一般根据知识产权对企业产品的贡献度采用收益法进行测算。必要时,资产评估机构也可以借用行业技术专家的力量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

其四,知识产权抵押。确定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之后,企业需要到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质押备案。在备案过程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则需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时效性和所有权进行核查。

其五,商业银行放贷。办理完毕知识产权抵押手续,企业便可着手同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要求商业银行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放款。至此,贷款前的业务流程结束。随后,则是企业还贷以及到期注销知识产权抵押等事项。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商业银行为了降低贷款风险,会要求企业引入专业担保公司进行信用担保。此时,则由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同时,担保公司和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以及知识产权质押合同。作为一项商业行为,担保公司一般要求企业支付一定金额的融资手续费。同时,担保公司则相应要求企业定期就自身经营情况向其定期或不定期报告,以监控企业财务风险,确保自己的担保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困境 虽然知识产权质押为解决创业型企业资金紧张提供一条新的融资渠道,同时也拓宽了金融机构的业务领域,但是在现行政策不尽完善以及无形资产评估存在可操作性的前提下,如何在满足企业融资的前提下,降低资产评估机构和金融机构的风险成为制约知识产权融资的障碍。

其一,缺少相关政策支持。虽然国家陆续出台了鼓励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融资的措施,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金融机构惜贷现象明显。在表1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专利质权人为金融机构的比例相对较低。另外,在财政税务优惠政策方面,财政贴息力度较小。同时,除了财政贴息这一政策之外,其它优惠措施较少。最后,政府尚未建立一套流畅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服务平台,导致知识产权融资手续多、周期长,效率低。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知识产权融资的发展。

其二,知识产权评估风险。对于评估机构而言,知识产权不同于房屋建筑和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的最大特点是他们对企业的预期经济效益的贡献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同时,由于缺乏专业技术知识,可能导致评估机构对企业利用知识产权产生的产品价值的不同评价。另外,在选择评估方法上也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如何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已成为制约知识产权融资的重要因素之一。

其三,知识产权融资的道德风险。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牵涉到企业、商业银行、担保公司和评估机构以及知识产权管理单位等数家单位,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出于自身利益需要,不排除部分单位违背职业道德以谋求私利。知识产权融资的道德风险主要源自以下两个方面:知识产权评估方法的可选择性导致其评估价值存在一定的合理区间,这为参与单位提供了操作的空间;部分参与单位为了达成知识产权融资的目的,可能互相串通,欺骗其它参与方。尤其是个别创业型企业由于管理水平低,加上融资需求意愿强烈,他们提供虚假材料的可能性也相对较高。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改进建议

(一)加强政策的引导与支持 不可否认,政府在政策制定方面有着重要的引导作用。除了继续完善原有相关《担保法》以及知识产权评估方面的相关规定之外,促进地方担保公司的成立和发展是一种较好的方式。由于担保公司的介入,既保障了金融机构贷款的安全性,也促进了贷款企业的规范化运作。另外,为了促进金融机构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事业单位倾斜,政府可以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以此促进银企合作的深入发展。此外,加强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建设,为新兴产业专利技术的许可、转让和质押融资提供良好的平台也有助于知识产权的质押。企业和个人可以利用政府搭建的交易服务平台实现知识产权的查询、登记、挂牌、转让等,以及时实现融资需求。

(二)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 对于企业、中介机构、金融机构或是政府部门而言,尽快培养一批知识产权人才队伍显得日益重要。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具有知识产权国际视野、熟悉国内外知识产权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促进我国知识产权的全面发展。如果这些高端人才能够深入服务到知识产权的各个环节,这对于规范和促进知识产权融资将大有裨益。

(三)完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 知识产权的高度专业性催生了相关中介机构的产生和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的相关中介机构主要有、评估、担保、转让、信息服务、诉讼等方面。这些中介机构中,与质押融资联系最密切的是评估机构和担保机构。我们可以通过引进国外先进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与本地的评估机构相互合作,以此提高评估水平。另外,资产评估机构也可以联合其它专业技术机构办理评估手续,以此降低自身风险。对于担保机构而言,除了提升自身业务水平之外,加强职业道德素养也显得必不可少。

(四)加强监管降低道德风险 无论是在放款前的洽谈或者是贷款后的常规性核查,金融机构及担保公司均应加强对贷款企业的调查。除了关注贷款企业的财务决算报表之外,还应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管理状况,以及早发现影响企业发展的重大事项。同时,对于评估公司的评估过程,也应重点关注,以防因公司和评估机构双方当事人为了私利而相互串通导致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发生坏账损失。

(五)加强知识产权融资披露 目前,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尚未明确规定必须披露。作为债务方的企业,为完整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以及将来影响财务状况的重大信息,应在会计企业财务报告中充分披露企业的知识产权状况。具体可以包括企业的研究开发状况、已申请(授权)专利状况、有效商标权和著作权、质押的知识产权状况、各项知识产权的有效期间等。

综上所述,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知识产权质押在今后企业实践中会越来越多地得到运用。无论是创业型企业或者是其它类型的组织,只要知识产权在其发展中能够起到实质性的促进作用,均可利用其进行融资。这也将促进银企合作的进一步深化,为推动我国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第12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 融资约束因素

一、引言

Folta和Janney(2004)在对新兴技术公司的研究中指出,由于新技术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性,其融资成本较高。汪忠、黄瑞华和张克英(2006)从知识型动态联盟的视角剖析,知识产权风险一方面源于联盟内部因素,包括其自身的知识特性和组织特性(内生成因);另一方面,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和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会催生知识产权风险(外生成因),进而影响到知识产权融资。张伯友(2009)认为企业经营风险和知识产权风险共同影响知识产权融资。刘沛佩(2010)指出随着科技的发展,当用于融资的技术更新周期加快时,在技术和市场波动的影响下,银行和企业在后期对知识产权的处置上就要面临质押物贬值的风险。李增福和郑友环(2010)从法律与经济两个层面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进行归类与分析,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权利归属不清晰;保护知识产权力度不足;经济风险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存在风险;知识产权价值具有不稳定性;知识产权融资成本过高。苑泽明(2010)认为创新型企业自身经营的高风险和信息不对称以及质押权的权属风险、期限风险、变现风险最终导致知识产权融资风险明显高于实物资产风险和一般融资风险。宋伟和胡海洋(2009)指出知识产权融资风险过高及由此产生的高交易成本是制约融资发展的主要瓶颈,其融资中的主要风险包括法律风险、经济风险、变现风险。文豪等(2011)从静态结构和运行机制两个方面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业务链进行分析,指出银行在接受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提供贷款时,面临的风险体现在:价值评估风险、法律风险、道德风险、质押物处置风险。

二、知识产权融资影响因素分析

( 一 )知识产权特征因素 (1)知识产权时间价值的递减性。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技术的不断进步,知识产权价值在未来的不确定性中呈现不断递减的趋势 。这种递减性刚好与货币贷款的时间价值相反,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贷款银行接受知识产权作为质押担保的积极性。(2)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相对于其他类型资产而言,知识产权具有更加难以识别的潜在的权属争议、权属限制、权属瑕疵,这会导致其产生潜在的法律纠纷。(3)知识产权的时效性。一旦有效期满,知识产权就不再具有超额获利能力。(4)知识产权的流动性,受地域、时间的限制程度。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的变现受地域、时间的限制 ,流动性相对较差,权利的后续处置难度大。(5)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与可替代性。根据经济学的替代和互补理论,替代品会降低产品的价值,互补品往往会提高产品的价值。因此,如果知识产权被复制或者出现了替代品,那其自身的价值肯定会大为降低。(6)知识产权的独特性。指知识产权是否具有独特的竞争优势,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也称垄断性、独占性、排他性)有关。(7)现实的或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一旦企业对专利等知识产权文献检索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事前未有针对性地检索分析与自己技术产品相关的他人知识产权,就会增加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发生的概率,最终影响融资的安全性。(8)与在先知识产权相关联或相冲突的风险。同类知识产权往往存在交叉的情形,不同类的知识产权也存在着类似的冲突 。这种交叉专利及与其他在先权利相抵触的问题,都将使融资价值大打折扣。(9)知识产权的固有风险。固有风险主要是指知识产权本身存在固有缺陷、不易实施推广的可能性。(10)知识产权面临诉讼的风险。指在知识产权融资活动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人面临诉讼时可能遭遇的与争议事实无关的,但会影响案件审理与执行,致使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的风险可能性。(11)知识产权的处置风险。知识产权的变现过程复杂且存在不确定性,当贷款遭遇风险时,倘若质物处置通道不畅,不能快速有效地控制、转移、分散或化解风险,放贷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就会恶化。(12)其他因素。如知识产权授权数量或规模、知识产权内在质量(成熟度)、知识产权的应用风险、转移风险、知识产权声誉(专家权威、获奖或排名情况)。

( 二 )企业因素 (1)知识产权是否为企业的核心资产。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资产,具有较高的融资价值,企业通常更愿意以质押方式贷款,而不愿通过股权或直接转让进行融资。(2)企业的经营风险。知识产权不会单独产生收益,而要依赖一定的生产条件(如生产设备、销售渠道及售后服务)和专业的团队才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流。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与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决定了知识产权能否创造应有的市场价值,企业能否获得稳定的现金流,即决定了借款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3)企业的资信情况。良好的资信是企业应用知识产权融资的前提,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知识产权价值。(4)企业的贷款成本。知识产权企业贷款规模小,贷款频率较高,交易成本分担较大,将降低企业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意愿。(5)企业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依赖性的强弱。企业对出质的知识产权依赖性越强,在贷款过程中的违约意愿越小。(6)企业其他融资方式替代可能性。当担保、融资租赁、互保金融等相对比较发达时,将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选择,也使得企业对知识产权融资需求不是那么强烈。(7)企业核心管理层人员的综合素质。管理者素质决定了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水平,如果管理层的管理和经营能力欠缺,就会影响企业拥有或控制的知识产权发挥其应有的经济效益,继而影响知识产权价值。(8)企业技术研发能力。企业研发团队的工作能力、研发成本投入、研发人员数量及知识水平等方面都将影响知识产权的价值。一般而言,企业研发能力越强,越有利于现有知识产权的持续改进,进而防范替代知识产权的威胁。(9)知识产权潜在成长性。就知识产权评估价值来说,如果知识产权价值高,但与企业的生产能力或未来发展方向匹配度低,则应被排除在发放贷款的范围之外;相反,如果一项知识产权无法准确评估确定其价值,但确有潜在的成长空间和可能,那么应该被认为具有可持续营业能力并给予融资支持。(10)企业规模。知识产权企业的特点是整体规模相对较小,无论是财务实力、还是总资产规模都略显单薄,抵抗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差,在某种程度上容易出现波动甚至破产,影响银行发放贷款的意愿。(11)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状况。这属于公司治理中的信息透明度指标,有助于企业利益相关人以及社会公众正确、清晰、全面的认知并了解企业的知识产权信息。(1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良好的知识产权管理,有助于知识产权的应用,提高知识产权的价值。(13)其他因素。如企业对资产经济效益的受益期限和变现能力的掌握程度、企业保持技术的先进性并加强后续维护的能力、企业拥有较高价值的知识产权数量、公司治理结构、企业盈利能力、成长能力、财务管理水平、生产能力、产品价格竞争能力。

( 三 )外部因素 (1)法律因素:知识产权类型及构成结构。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受保护范围不同,审批条件和程序不同,保护期限也不同,最终对价值的影响自然不同。即便同是专利权,创造水平及科技含量较高的发明专利比重越大,所体现的核心创新领域的能力越强,那么融资价值也就越高;知识产权能否单独转让。如专利可以通过许可或出质的方式进行融资,这种使用权的可转让性是专利融资的重要前提;知识产权的授权方式。指知识产权在授权或许可时的方式。对于同一项知识产权而言,不同的许可会使知识产权价值呈现从高到低的排列;知识产权权属是否明确。权益的不确定性,势必会为将来权属争端埋下祸根,对知识产权处置产生根本性影响,从而影响知识产权融资的安全性;知识产权权利的稳定性。是指在法定的保护期限内,能够确保权利稳定存在,而不会因任何原因被确认无效或撤销,致使权利丧失。知识产权的价值及其价值的增值都是以权利的稳定性为基础的;知识产权所处寿命周期或法定剩余保护期限。指知识产权授权期限至融资时的剩余期限;知识产权融资面临的法律限制。知识产权的权利完全受限于法律保护规则设置的完整性及实际执行力度。(2)评估与技术因素:对评估价值及对象的认识。知识产权评估中有关技术和方法的选择取决于对评估价值和评估对象的认识。评估价值又取决于特定条件下知识内在“价值” 的可实现程度,但这并不意味着评估的对象就是知识,而应该是知识支配、应用和控制权;知识产权评估方法。评估工作从某种意义上说可谓是一种技术活,由此任何一种评估方法都体现着一种技术标准;评估方法本身的缺陷;行业评估标准的缺失。我国目前不仅缺乏评估的相关具体细则和标准,更是欠缺统一的行业标准,造成知识产权评估的随意性、盲目性以及评估的操纵性,影响评估信度;评估执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在评估实务中存在着评估人才缺乏、执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最终导致不同评估师对同一知识产权标的给出大相径庭的评估价值的问题;评估机构的专业性和权威性。目前我国缺乏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威评估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评估结果的可靠性;评估中介与知识产权持有者串通的可能性。由于知识产权持有者与评估中介合谋或串通,使得知识产权融资的核心环节缺少可靠的外部定价依据,无形中增加了知识产权的融资风险;估价操纵与估价风险情况。指知识产权融资参与各方以非市场手段影响估价结果的状况,以及知识产权评估的价值偏离评估准则要求或一些不确定性的风险;交易成本。在运用知识产权进行融资时,金融机构采用的风险定价利率远远高于基准贷款利率,而为了降低贷款风险,金融机构要求企业提供详细的、评估费很高的法律和价值评估报告。这种高交易成本又进一步加大了贷款的不确定性以及企业的负担;知识产权价值的波动性。波动性是指当融资者已经完成价值评估工作、接受以该知识产权作为融资担保之后知识产权价值发生的变化;知识产权技术领先的稳定性(是否已过时)。指知识产权陈旧、落后或不合时宜的可能性,体现了无形损耗;新的替代技术对知识产权在融资期间价值变动及变现能力的影响。如果市场上一旦出现颠覆性的替代技术,知识产权可能突然间变得分文不值,这对于质权人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损失;技术因素还包括技术本身的市场前景、技术流失难易程度、技术竞争程度、新技术的有效寿命。(3)制度因素: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性。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对薄弱,也还没有一套完善的保护制度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导致存在权属争议、权利模糊等问题;担保法、专利法以及与质押融资相关法律的完善性。质押的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涉及知识产权的权属确定,多人共有知识产权的变现、分割,以及知识产权有效性、稳定性等不可回避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完善性。由于缺乏“统一登记”制度,既不利于登记管理,也无法确保担保权益的顺利实现;传统商业银行制度。传统商业银行属于风险厌恶型投资人。但知识产权的变现流动性相对较差,风险又相对较高,必然导致商业银行对以知识产权作抵押的企业放贷的动力不足;知识产权评估制度完善性。知识产权评估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工程,目前我国尚缺乏完备商标、专利及版权等各类知识产权具体的评估准则,不利于正确的估值,构成对知识产权融资的约束。(4)政策与市场等环境因素:科技进步及消费者偏好的影响。科技进步及消费者偏好的改变容易使知识产权的价值发生波动,这样就不能保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合同到期时的知识产权价值;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完善程度。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缓慢,交易信息封闭保密,质押物处置缺少市场交易参照,质物处置通道不畅,风险不能快速转移或分散,贷款的处置面临风险,这也是商业银行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望而却步的重要原因;银企信息对称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供求双方的衔接在于形成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信息不对称是制约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的重要因素之一;信用评估体系健全程度。由于我国的信用评估机制尚未建立健全,对于新型的科技企业来说,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投资者对其财务状况和信用水平都非常缺乏了解;担保或保证能力。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担保,包括企业信用保证、以减少风险暴露为目的的质押担保等,它们将影响知识产权债务融资能力;地区金融发展水平。包括金融产品创新能力和非银行金融中介发展程度,地区金融发展水平越高,通过知识产权融资的可能性越大;知识产权融资政策。包括产业、金融、保险等政策,政策取向决定实现知识产权融资的难易程度和成本、效益情况;政治关联情况。指知识产权融资活动中,受企业政府背景支配而影响融资能力的可能性。中国的知识产权融资,是在政府推动下开展的,商业银行等参与方的意愿不强,这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推进过程中很明显;风险投资发展情况。我国的风险投资起步晚,总体规模不大,投资机制尚不完备,远远满足不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孵化需求;知识产权使用者的认知程度。指知识产权的使用者或潜在使用者,认识、理解乃至认可该知识产权的情况;知识产权改变市场趋势的能力。指知识产权突破性革命的一面,带来的极为深刻的市场影响力,如产生新的市场、改变原有市场的技术路线或竞争局面;其他因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政府对科技企业融资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本地区整体经济发展走向、行业科技研发周期、行业发展速度(扩张和增长能力)、风险分散机制完善程度、抵押歧视程度、税收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三、知识产权融资影响因素调查分析

( 一 )调查问卷采集 调查问卷对象有如下:企业(包括研发企业、为知识产权融资提供服务的企业);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含投、融资担保机构),由于我国知识产权融资实践非常晚,知识产权信托、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实践非常少,所以资金供给方主要为银行等金融机构;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有关知识产权管理、法律、金融、评估方面的专家;其他等。调查问卷采用向MBA班学员现场发放现场收回及向符合要求的企业、金融机构等对象预约发放,部分问卷也通过电子邮件向特定人士预约发放的方式。最终共发出调查问卷170份,回收163份,回收率95.9%。其中有效问卷139份,有效问卷比率85.3%。通过问卷收集到的大量有关知识产权融资影响因素的观测数据,携带了知识产权融资信息,但直接对数据进行分析存在困难,数据之间可能存在相关性,包含的部分信息也可能是重复的。因子分析能够在尽可能不损失信息或减少损失信息的情况下,将知识产权融资的主要影响因素识别出来,能够高度地概括大量数据信息。因此,后续采用因子分析法对数据因素进行再筛选与重分类。描述性统计与因子分析等均采用SPSS 16.0统计软件操作完成。

( 二 )描述性统计 (1)描述性统计。由于调查的影响因素数量达85个,这里按前述分类特征,每类列举只一个影响因素的分布情况。见表(1)、表(2)。(2)影响因素相对重要性排序。将全部影响因素的相对重要性相加后再平均,得到总体均值为3.6937。再计算各个影响因素的均值并排序,得到如表(3)中的影响因素相对重要性列阵。其中,第38位“财务管理水平”以后的影响因素相对重要性均值都在总体均值以下,故初步优先考虑前38个影响因素。考虑到中国知识产权融资开展的大背景,尤其是质押融资,是在政府的推动下进行的,因此,在实际融资过程中,企业(或知识产权人)的政治关联对融资结果可能具有特别重要的影响,本文对第64位“政治关联因素”特别加以考察。这样,初步筛选出39个因素进行后续分析。

(三)显著性检验 表(4)显示,按均值保留39个因素时的KMO指标为0.746,与85个因素时的指标0.666相比,有很大提高。Barlett's 球形检验的χ?值为1863.3,自由度为741,p值为0.000,仍然显著,说明相关矩阵不是单位矩阵,代表母群体的相关矩阵间有共同因素存在。因此,保留39个因素的问卷数据不仅适合作因子分析,而且整体效度较好。运用因子分析方法的筛选功能,通过数据本身反映的概念特征对调查问卷的影响因素作进一步的筛选。从表(5)中可以看到,31个因素的KMO指标为0.741,比39个因素的 0.746略微下降,但整体数据效度仍然维持。

( 四 )因子分析 运用主成分分析法,使用特征值大于1的标准提取公因子,通过计算显示特征值大于1 的指标为9个,列于表(6)。表中因子的方差贡献率表示该因子包含原解释变量的信息量,累计贡献率表示前面因子的累计信息含量。从表(6)中可以看出,因子1和因子2的方差贡献率各在9%左右;因子3和因子4的方差贡献率均是7%;因子5和因子6的方差贡献率均在6%;因子7、因子8和因子9的方差贡献率则分别在5%上下;最终提取的9个公因子的累计贡献率为61.313%。

为了使因子变量更具有可解释性,有必要进行因子旋转。通过方差最大化正交旋转,经14次旋转后得到因子载荷矩阵,如表(7)所示。一般认为,因子载荷的绝对值越大,表明该公因子和该变量的信息重叠程度越高,越具有可解释性。根据旋转矩阵发现,公因子1在IP侵权风险、企业经营风险、估价操纵与估价风险、IP应用风险、IP价值波动风险、IP技术过时风险这几个因素上有较大的载荷,其载荷分别为0.709、0.699、0.682、0.475、0.463、0.412。这说明公因子1与这6个变量的信息重叠程度较高,而且反映了各种风险,因此将其归为一类并命名为“风险因素F1”。公因子2在IP是否核心、IP潜在成长能力、企业盈利能力、企业对IP依赖性、企业成长能力上的载荷分别是0.732、0.707、0.645、0.498、0.478。核心资产体现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盈利、成长以及对核心资产的依赖度都无一不体现着企业的经营能力,因此将其命名为“企业经营因素F2”。 公因子3主要是由财务管理水平、保持技术先进性与维护能力、IP管理水平决定的,它们的载荷分别是0.720、0.674、0.649,这三个因素都反映了企业的管理能力,所以称公因子3为“企业管理因素F3”。公因子4在交易成本、信用评估体系健全程度、评估机构专业性和权威性、担保保证能力上有较大的载荷,其载荷分别为0.694、0.692、0.496、0.438。这些变量大部分与知识产权融资特征有关,因此被命名为“融资相关特征因素F4”。公因子5与IP独特性、IP类型与构成、IP可复制性与可替代性三个因素显著相关,其载荷分别为0.657、0.630、0.596。这三个因素主要体现了知识产权自身的属性特征,因此将其命名为“知识产权特征因素F5”。公因子6在IP权属是否明确、IP融资面临法律限制、IP权利稳定性上的载荷分别是0.732、0.566、0.498。这三个因素与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相关,因此称公因子6为“法律因素F6”。公因子7在技术本身市场前景、技术流失难易程度、技术竞争程度上的载荷分别是0.733、0.510、0.440。这三个因素都是技术方面的,因此称公因子7为“技术因素F7”。公因子8主要是由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政治关联影响,其载荷分别是0.748、0.514。称其为“环境因素F8”。公因子9在IP评估制度完善性和IP登记制度完善性上的载荷较大,分别为0.757、0.463,将其称之为“制度保障因素F9”。综上将提取的9大公因子进行重新命名并解释,最终构建了重分类以后的知识产权融资影响因素新结构,见表(8)。

通过上述分析,将原来的31个影响因素简化为9个综合影响因素指标:风险因素F1、企业经营因素F2、管理因素F3、融资相关特征因素F4、知识产权特征因素F5、法律因素F6、技术因素F7、环境因素F8、制度保障因素F9。

根据计算的权重,9类影响因素按重要性程度排列顺序依次是:风险因素、企业经营因素、管理因素、融资相关特征因素、知识产权特征因素、法律因素、技术因素、环境因素、制度保障因素。

为了进一步说明上述重分类具有可信性(即每一大类的子指标均在描述一个角度),本文针对影响因素重分类的结构进行了信度检验。重分类后,总体31个影响因素的信度系数,Cronbach's Alpha为0.856,说明信度很高。其中,第一大类风险影响因素的6个子指标的信度检验值,Cronbach's Alpha为0.747,说明信度较高;第二大类企业经营影响因素的5个子指标的信度检验值,Cronbach's Alpha为0.732,信度较高;第三大类管理影响因素的3个子指标的信度检验值,Cronbach’s Alpha为0.601,比较可信;第四大类融资相关特征影响因素的4个子指标的信度检验值,Cronbach’s Alpha为0.643,比较可信;第五大类知识产权特征影响因素的3个子指标的信度检验值,Cronbach’s Alpha为0.464,稍微可信;第六大类技术影响因素的3个子指标的信度检验值,Cronbach’s Alpha为0.619,比较可信;第七大类法律影响因素的3个子指标的信度检验值,Cronbach’s Alpha为0.499,是可信的;第类环境影响因素的2个子指标的信度检验值,Cronbach’s Alpha为0.344,勉强可信,但考虑只有两个条目,其信度也可以接受;第九大类制度保障影响因素的2个子指标的信度检验值,Cronbach’s Alpha为0.454,稍微可信。因此,我们重分类的9个公因子31个指标较可信的刻画了知识产权融资影响因素。

四、结论

从重分类后的F1分析中看到:知识产权融资在成长初期,风险具有多发且不易控的特点,其贯穿于知识产权的法律、评估、经济、技术以及应用处置等融资活动的多个层面中。风险高导致知识产权的预期价值下降,金融机构为了降低提供融资的风险,必然实行更严格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控制、更复杂的权利保证机制设计以及更高的风险定价利率等措施来规避风险,这又加大了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进行融资的成本。因此,高风险是制约知识产权融资发展的主要瓶颈。从重分类后的F2分析中看到:企业经营的好坏,决定了企业能否获得稳定的现金流,即决定了借款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以知识产权融资的企业经营能力越强,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的能力越强,融资风险越低,融资价值优势越强,就越容易融通到资金,更能赢得投资者的融资信赖与支持。从重分类后的F3分析中看到:较高的财务管理水平是企业维持财务稳健性的保障,当以知识产权质押进行融资时,财务越稳健,保持技术的先进性与维护能力越强,对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越高,相对于竞争对手的风险越低,优势越强,就越容易融通到资金。从重分类后的F4分析中看到:知识产权本身所特有的专有性、法定性、可复制性等权属特征是其所固有的、不可回避的,IP独特性、IP类型与构成、IP可复制性与可替代性等因素尤其体现了上述特征,且对知识产权融资价值的影响比较直接而且更为敏感,因此构成对知识产权融资的约束。从重分类后的F5分析中看到:高交易成本、信用评估体系不健全会加大贷款的不确定性及企业的负担;担保或保证能力高低不同,最终将影响知识产权的债务融资能力。从重分类后的F6分析中看到:IP权属是否明确、IP融资面临法律限制、IP权利稳定性等法律因素构成了对知识产权融资的约束。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较强,在产权权属越明晰,权利人的权利状态越稳定的前提下,面临的法律限制越少,后续有关融资的质押、转让及处置才越顺畅。从重分类后的F7分析中看到:技术本身的市场前景越好、越不容易流失、竞争程度越强,知识产权越具有绝对性的优势、维持时间越具有长久性,从而带来的收益越稳定,未来现金流越多,融资面临的一些风险越低,就越容易赢得金融机构等投资者的融资信赖与支持。从重分类后的F8分析中看到:知识产权融资离不开良好的环境的支持。在我国的现有国情下,知识产权融资创新模式的推广更受到整个社会对于知识产权的认知保护程度、政策背景等环境条件的限制与制约。虽然近年来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宣传较多,但各个地方差异较大,再加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本身就薄弱,知识产权融资又是一项新的业务类型,不仅许多中小企业对该项业务的相关信息不了解,许多银行从业人员对该项业务也不了解。上海浦东模式及成都模式中,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完全是在政府的主导和依托下成功开展的,这其中政府几乎承担了全部的融资风险。因此,社会整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越强,政治联系情况越强,越有助于知识产权融资的发展与壮大。知识产权本身是制度经济学的产物,因此知识产权融资的制度依赖性很强,这尤其体现在知识产权的评估制度与登记制度上。评估制度越完善,越能减少估价操纵的可能性、降低估价风险,最终提升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公信力。登记制度越完善,相关各方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情况的信息渠道越畅通,知识产权的融资信息流动性与透明性越强,由此融资担保权益越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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