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1 16:32:4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依法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准入的监督管理,依据卫生部颁发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省县乡两级助产技术服务标准》,现就进一步规范母婴保健技术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范围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
(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四)助产技术;
(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六)新生儿疾病筛查;
(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权限及其服务项目
(一)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辖区内一级医疗机构开展助产技术、上取环、结扎和终止妊娠手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许可。
(二)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及县(市、区)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上取环、结扎和终止妊娠手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许可;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医疗机构开展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许可。
(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凡有效期满,继续开展该项技术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按照原审批程序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从业人员的准入审批及标准
(一)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相关专业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助产士资格并在合法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其他专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须在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经一年以上本专业进修培训;
2.通过母婴保健及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和助产技术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二)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权限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并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一、及时承接职能确保平稳过渡
根据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榕人社保[2015]193号)要求,从2015年1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行政审批,改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实施办法出台后,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制定了《福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评估管理办法》(榕医保[2015]211号)和《福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健康体检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评估管理办法》(榕医保[2016]30号)等评估办法,并于2016年3月1日启动市本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2016年度第一批定点医疗机构和健康体检定点医疗机构增设工作。
二、明确评分标准自愿申请纳入
根据福州市本级医疗资源的配置情况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此次拟新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对象范围为:四城区门诊部(含)以上级别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其中从事美容、整形、不孕不育等专科医疗机构及口腔门诊部不作为此次增设对象。同时,医疗机构需符合评估办法的相应规定且按照《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自评分达到85分以上;健康体检机构同样也需符合评估办法的相应规定、且按照《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健康体检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自评分达到85分以上。有意向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和健康体检机构可到福州市医保中心办事大厅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三、规范受理程序主动接受监督
在新增定点受理过程中,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规范受理流程,严格评估把关,主动接受监督,确保增设工作公平、公开、公正、一是规范受理流程。坚持“公开、规范、可监督”原则,评估流程包括增设公告、申请对象提交材料、材料初审、现场考核、邀请专家评估、与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进行协商谈判和公示等程序,且每一流程均做好记录、存档,确保程序公开透明。二是严格评估把关。在开展评估过程中,对申请对象提交的材料进行逐条、逐项对照检查,对提供完整材料并符合规定的出具《受理承诺单》,对缺件的出具《缺件告知单》。在材料初核的基础上,成立两个现场评估小组,针对申请对象应配备的人员、科室、器械和日常医疗行为等进行现场检查,做到有现场记录、有签字确认有材料存档。现场检查后,评估小组及时根据材料初审情况和现场评估情况作出综合得分。三是主动接受监督。在开展新增定点过程中,每一流程进展情况均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并邀请监管人员全程参与现场评估检查,同时将评估情况在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官网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福州市医保中心)
南平市不断提高社会保障卡制发工作水平,经各方共同努力,南平已全面完成批量制发社保卡工作,逐步转入零星补卡及新增人员制卡阶段。南平各县(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设立在工商银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设立在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或农信社业务网点。补换卡已实现立等可取,且2016年6月30日前补换社会保障卡可免收工本费。南平市着力解决参保人员领卡等待时间较长的问题,近一年来,未发生领取社会保障卡方面的投诉。目前,全市共累计完成制卡301万张,其中城镇职工52万张;城乡居民249万张;零星补换卡及新增人员制卡3.67万张,其中城镇职工1.9万张;城乡居民1.77万张。
(南平市医保中心)
上世纪80年代,外资被允许进入我国医疗卫生领域。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本着符合国家基本国情,有利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有利于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国民健康素质提高的原则,按照入世承诺逐步开放牙医和医疗服务市场,承诺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和中方共同设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但一直以来,我国不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医疗机构。2010年9月7日《第一财经日报》报道曾指出,包括卫生部在内的多部门已达成原则性共识,同意放开外资独资经办医疗机构。然而,9月10日,卫生部发言人邓海华即紧急出面澄清,中国目前不设外资独资医疗机构。外资独资经办医疗机构的前景再次陷入不明。而可以明确的是,根据2010年5月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从2011年开始将允许香港、澳门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在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以独资形式设立医院,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独资、合资、合作的疗养院,提供医疗服务;2010年6月签署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有关条款中也表明,台资可在海南、福建、广东、江苏和上海五地,独资设立医院。
在我国医疗服务部门开放过程中,中外合资、合作医院和诊所等外资医疗机构无疑是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相关法律规制不断发展、健全。1989年2月1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卫生部曾颁布卫医字〔89〕第3号文《关于开办外宾华侨医院、诊所和外籍医生来华执业行医的几条规定》;1997年4月30日,原外经贸部和卫生部又颁布了〔1997〕外经贸发第292号文《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的补充规定》,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的审批工作。2000年5月15日卫生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为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的卫医字〔89〕第3号文和〔1997〕外经贸发第292号文同时废止。
《暂行办法》以“入世”作出的承诺为根据,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条件、要求、标准、管理审批权限以及程序、执业标准等均有明确规定。如《暂行办法》规定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与发展必须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还需具备如下条件:(一)必须是独立的法人,(二)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三)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四)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暂行办法》还规定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应遵守若干规则,如须作为独立法人实体,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得设置分支机构;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的规定;执行医疗技术准入规范和临床诊疗技术规范,遵守新技术、新设备及大型医用设备临床应用的有关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所发生的医疗事故;在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本机构医疗广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疗收费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税收政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由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校验一次;遵守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等。
《暂行办法》为外资进入我国医疗服务行业提供了可操作空间,更是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发挥了其应有的历史和社会作用。 然而,该《暂行办法》已经公布10年有余,却仍然是暂行,值此新医改全面行进之时,有必要出台正式办法,并对其中一些值得商榷的条款和个别规定的非常抽象、欠缺可操作性条款,做出修改。比如:《暂行办法》规定中外合资方均不包括自然人,规定建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投资额必须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都是值得商榷的。《暂行办法》要求合资、合作的中外双方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但是具体的认定标准却没有明确。《暂行办法》有关申请设立的程序性规定过于笼统,缺乏相关救济渠道、程序和时效规定。在整个审批过程中,除了对卫生部和原外经贸审批时间有所规定外,其余阶段的审批时间未作任何限制。反复审批的繁琐程序,再加上没有很好的时间限制,使得整个审批过程不够严谨、效率。许多外资医疗机构从申请到最后批准可能往往会需要2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例如和睦家申请在上海开办医院就费时2年。
〔本文是天津医科大学校级科研课题(课题号2009ky48)成果之一〕
(郝静,1976年生,天津人,天津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医事法、国际法)
《实用中医药杂志》2014年第六期
1医疗机构自身问题
医院不重视。由于批量小、效期短、利润空间低,制剂室不能为医院创造经济效益,导致医院对制剂室不重视,发展受限。制剂室硬件设施不到位。医院制剂硬件设施与《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有一定差距,设备布局、设备更新、人流物流分开均难达标。缺乏人才。医院制剂规模小,人员配备不规范,药师轮岗,制剂人员不能相对固定,也缺乏专业培训,进修机会少,缺少与同行交流沟通,无法研制新剂型、新制剂。制剂管理欠规范。由于多年来国家无统一审批标准,各省市审批部门和对制剂的管理方式也几经变化,审批标准和技术要求低,致使已获得合法配制资格的品种存在一些需要规范的问题。许多制剂室在人员、物料、卫生、文件、配制、质量和使用管理等方面不能按照GPP的要求严格管理,如配制现场物料管理混乱、成品不作全检,制度不完善,不按规定记录等。制剂质量难以保证。医院院内制剂批量小、规格多、包装简单、质量稳定性差,效期短,全项检查难度大,很难保证产品的质量。
2改进措施
2.1改进法律法规制定鼓励政策。有关管理部门要认真研究中医药的特点,取消不利于院内中药制剂发展的有关办法,改变现在院内制剂的审批办法。①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审查制剂的生产条件,制定制剂生产的有关要求和管理办法,颁发制剂生产许可证,监督制剂的生产过程和质量。②监督医疗机构要不断改善制剂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制剂生产的有关规定。③取消院内中药制剂审批检验收费,减轻医院注册申报经济负担。调整对医院院内中药制剂的开发政策。除含有毒性药物和特殊制剂外,对符合中医药组方理论,使用历史达5年以上,符合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注册减免申报资料项目13~17的老中医经验方,如果拟用传统工艺配制为膏、丹、丸、散等传统剂型,可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核,中医药管理部门审定备案,再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试生产批准文号,小量生产,仅限该医疗机构使用。经一定期限验证疗效确切被批准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后,允许调剂使用。以便传承和发扬名老中医经验。对医院制剂重新定价。一是充分体现医务人员的劳务技术和智慧投入成本,二是适度调升院内制剂零售价格与成本价格之间的上浮比比例,按照国家“保本微利”的原则,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院内中药制剂纳入医疗保险保报销的步伐。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批准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一律纳入公费医疗保险目录。辖区内中医医疗机构间调剂使用,实行由地、市、州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许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制,以便于扩大院内中药制剂运用范围,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提高中医临床疗效。
2.2解决医疗机构自身问题加强沟通协作。争取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在各方面的支持,以确保问题的解决。加强与临床科室的协作,对名老中医经验用方、院内长期使用的协定处方要积极支持作为院内制剂生产。鼓励医生根据病情需要处方配置丸、散、膏、丹等不同剂型,以方便患者用药[9]。对已批准配制的制剂进行全面整顿。清理市场已供应的或法律法规不允许配制的品种,重新评价制方、规范制剂名称,解决制剂组方不合理,命名不科学规范等不合理配方。全面提高制剂的质量标准,规范制剂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整顿制剂使用的内包装材料。提高医院院内中药制剂质量。认真执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加强医院制剂软、硬件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符合规范要求的管理体系。严把原辅料采购、配制环节质量和成品检验关,确保制剂临床使用安全。统筹安排制剂人员,培养引进高学历、高素质人才,建立合理薪酬机制,留住人才。
3小结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提出的“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研制和应用特色中药制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及其实施细则”中做出了明确考核要求,以评定中医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建设及中医重点专科特色。医疗机构制剂能力不足或不具备制剂能力的,可选择“共建”或“委托”发展的道路,有效利用现有科技、人才资源及设备设施,大力发展院内中药制剂,为我国中医药文化传承、中医药事业发展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做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杨正兵谭安军胡金梅单位:重庆市永川区中医院药学部
【关键词】消毒质量;合格率;医疗机构
为了解农六师各级医疗机构消毒工作质量和卫生状况,提高消毒质量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医源性感染事故发生,根据《消毒管理办法》之规定,我们对农六师各级医疗机构的消毒效果监测资料进行了分析报告如下。
1材料与方法
1.1资料来源农六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0——2012年消毒监测报告。
1.2监测范围和内容本地区公医疗机构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手术室、治疗室、产房、注射室等场所的空气、消毒液、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紫外线灯进行监测。
1.3方法按卫生部2002《消毒技术规范》、《消毒管理办法》GB15982-1995《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
详细情况见表1,表2,表3。
2结果
2.1三年消毒效果监测情况3年共监测各级医疗机构样品1598份,合格1365份合格率85.42%。2010——2012年各级医疗机构每年的消毒监测合格率分别为83.39%、84.33%、89.34%,消毒监测合格率呈逐年提高。统计学分析(X=8.47,P
2.2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消毒监测公立医疗机构监测725份,合格654份,合格率90.21%,非立医疗机构监测873份,合格711份,合格率81.44%。3年来公立医疗机构消毒合格率明显高于非医疗机构,说明不同医疗机构合格率有显著差异(X=78.70,P
2.3农六师医疗机构样品消毒监测结果各级医疗机构空气、消毒液、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紫外线灯消毒合格率分别是71.78%、99.22%、87.40%、78.20%、91.78%。经统计学分析(X=98.76,P
3讨论
监测近3年本地区医疗机构消毒合格率呈逐年上升,表明各级医疗机构对消毒工作在不断的重视,整体消毒质量在逐步提高。农六师公立医疗机构的消毒质量,无论是3年总合格率还是相对应年份的合格率都比非公立医疗机构消毒合格率明显增高。监测中了解公立医疗机构的领导与医护人员对消毒的重视程度、相关制度措施、设备配置及基础设施普遍好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则非公立医疗机构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追求经济效益,投入较少,是导致消毒质量差的原因。从监测样品看公立与非公立医疗机构消毒质量监测都是消毒液合格率最高,而空气、医护人员手合格率低。我们在卫生监督监测中发现一些公立连队(农村)卫生室和部分非公立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在工作中消毒灭菌意识不强。有的医疗机构紫外线灯安装不合理,照射时间不足,甚至有的没安装紫外线灯。还有一些对辐照强度达不到要求的灯管没及时更换。导致空气合格率低的主要因素。
综上所述,农六师医疗机构消毒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尤其是非医疗机构消毒质量要加强。要想本地区消毒质量处于上等水平,首先领导和医护人员对消毒工作重视,健全制度,加大消毒设备投入。疾控部门应加大对医疗机构消毒监测力度,卫生监督部门加大卫生执法监督力度,并将监督情况向社会通报。尤其是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在审批行政许可时把好消毒设施、房屋场所布局等硬件关,对消毒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体责令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则停业整顿、并予处罚。取缔那些无消毒设备,场地不合理条件差的个体诊所。同时抓好各级医疗机构医护人员消毒技术培训,提高消毒意识,强化责任感,规范医疗机构的建设,进一步提高消毒质量,杜绝医源性感染的发生,保证人民健康。
参考文献
[1]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消毒技术规范》、《消毒管理办法》[Z].2002:194.
第一条 为了逐步规范我县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切实减轻农村五保户、生活困难残疾人、特困户大病患者的医疗负担,逐步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提高广大农民的健康水平,根据《阿坝州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在农村开展的一项旨在对广大农村五保户、生活困难残疾人、特困户在患大病或危急重症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时给予的医疗费用救助的专项救助行为。
第三条 农村医疗救助原则
㈠属地管理原则;
㈡救助急需原则;
㈢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㈣专款专用原则;
㈤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 农村医疗救助水平应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成立x县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
㈠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农村医疗救助工作;
㈡制定、修改和完善我县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㈢负责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并向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汇报工作;
㈣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医疗救助基金;
㈤负责基金预算、决算的审定;
㈥负责监督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医疗救助、医疗质量和服务情况,组织工作调研、经验交流和检查考核等。
第六条 县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全县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
其主要职责:制定县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救助基金的管理办法、基金的筹集以及汇总编制;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各项规章制度;指导农村医疗救助工作。
第三章 农村医疗救助的范围和对象
第七条 农村医疗救助的范围是我县农村户籍人口。
救助对象,是指农村五保户、生活困难残疾人和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并经县民政局批准的农村特困户家庭成员。
第四章 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八条 设立x县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基金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主要来源是通过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县财政预算安排、社会各界自愿捐赠、彩票公益金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按规定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九条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用于资助救助对象一次性农村医疗救助费用和补助救助对象的大病医疗费用,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
第十条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县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和支付业务。县民政局设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核发、支付和发放。
第十一条 经县民政部门批准的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大病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按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核拨至民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由县民政部门支付给乡镇人民政府发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五章 救助对象的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申请程序:申请人(户主)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评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同意后,确定为农村医疗救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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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的确定要做到“三公开”,即:公开评定条件、对象和救助内容。村民委员会要将评定对象张榜公示7天,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深入调查核实,然后确定医疗救助对象,做到公开、公正和公平。
第十四条 每年由县民政局编制农村医疗救助对象花名册和统计表各一式四份,乡镇人民政?⑾夭普?帧⑾孛裾?趾椭菖逡搅凭戎?旃?腋鞔嬉环荩?磕瓿跎蠛艘淮巍?
第六章 救助办法和标准
第十五条 农村医疗救助分为每年一次性农村医疗救助和患大病住院救助两种救助方式。
㈠每年一次性农村医疗救助是指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参加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个人应交纳的费用,其救助标准为:
1.五保户:每人每年救助10元;
2.因病、因残致贫家庭:每人每年救助10元;
3.其他原因致贫家庭:每人每年救助6元。
㈡我县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患大病住院治疗,按下列规定比例给予救助:
1.五保户住院治疗,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用按每人每年不超过XX元的标准进行救助。
2.其他救助对象每人每年的最高救助限额为1600元。住乡镇卫生院治疗的,医药费在150元内的,一次性救助医药费的70%;医药费在150元(含150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其住院应负担医药费用的50%。住二级以上医院治疗的,医药费在300元内的,一次性救助医药费的70%;医药费在300元(含300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其医疗费的65%。
第七章 大病住院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患大病住院治疗,申请医疗救助必须经过下列程序:
㈠农村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户主)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x县农村医疗救助申请表》,如实提供本年度所患大病的医疗诊断书、病史资料、医疗费用发票、户口薄和身份证原件,经村民评议小组评议签注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㈡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㈢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成员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㈣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的审批手续和医疗救助资金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安排专人办理,医疗救助资金统一由乡镇民政助理员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月填写农村医疗救助统计月报表报县民政局。
第八章 农村医疗救助服务
第十七条 医疗救助对象的诊治,由县内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在规定的范围内,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做到医疗服务内容合理、准确、公开、公正和公平。
第十八条 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第九章 配套政策
第十九条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到县内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五保户住院治疗期间,除保障其生活外,生活不能自理的,要指派专人照料。
第十章 监督
第二十条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张榜公示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2
第二十一条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必须全部用于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县监察、财政、民政、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实施财务审计和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第十一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可根据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运行情况,适时提出对本暂行管理办法的修改、补充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整治违规医疗广告、违规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违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清理违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
(一)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行医,严惩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二)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三)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建立完善专项整治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监督机制和措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农村集贸市场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内无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及超范围行医的违法行为。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五)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六)严肃查处非法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未经审批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七)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八)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监督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广告监测及查处情况。
(九)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规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活动的行为。
(十)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要以确保血液安全和献血者(供浆者)身体健康为工作目标,进一步规范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行为和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行为,加大对采供血机构献血者(供浆者)管理情况、偏远地区医疗机构血液来源等进行核查,严肃查处冒名顶替、超采频采等违法行为,坚决杜绝医疗机构自采自供血液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2009年6月20日至7月1日)为动员部署阶段。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辖区内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二)第二阶段(2009年7月1日至9月10日)为组织实施阶段。按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认真组织落实专项行动工作,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严肃查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坚决取缔无证行医。
(三)第三阶段(2009年9月10日至9月20日)为总结上报阶段。
对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建立和完善对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效监管机制,并按要求上报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按照《2009年云南省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早部署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推进和深化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将依法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作为关心群众、优化医疗执业环境、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的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履行职责,严格监督管理。
(二)继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严格执法,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严肃查办案件是确保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也是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志。要高度重视,把查办案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切实提高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继续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并以投诉举报和违法医疗广告为线索,主动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特别是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群众反映强烈、性质恶劣的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重点抓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和医疗机构非法行医行为两类案件的查处。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保证做到案件调查清楚、依法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措施到位。要注重运用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查找制度、管理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三)加大督查和稽查力度,落实责任,保证工作落到实处。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的工作责任,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专项行动,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要将工作重心向农村、向城乡结合部、向城市社区延伸,实现监督重心下移。对未履行职责,疏于、怠于监管,当地医疗服务市场混乱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部门监管不力的责任。
(四)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标本兼治,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在加大打击力度,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的同时,本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积极探索从源头上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途径和办法,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医疗服务市场违法问题存在的深层次原因,深入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强化监管措施。把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与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和规范审批行为紧密结合起来,把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与医院管理年活动和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等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审批管理与监督的衔接机制,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完善监管措施,切实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业的日常监管,逐步实现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
(五)加强宣传教育,扩大声势,保持高压严打的舆论氛围。
重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和安全就医常识,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和院务公开,及时向社会公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审批、注册信息,便于群众查询和监督;定期公示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对取缔无证行医黑诊所、查处非法行医典型案件、吊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证书等情况进行公开曝光,并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加强社会监督。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形式,开展对医疗机构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增强依法执业的自觉性,规范执业行为。
[关键词] 品;隐患;管理办法;操作流程
[中图分类号]F272.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7210(2008)04(a)-097-02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品的经营体制发生了重大改变,打破了长期以来的计划供应模式,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1]。医疗机构由原来的行政部门指定品供应点变为可以在有限范围内自主选择品供应商,原来相对稳定的供需关系变为不稳定的动态关系。这种变化的第一反应便是引起同一区域内品批发企业之间的竞争,继而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经营行为。如:某些医疗机构在采购品和一类时,不愿亲自来人,而是要求品批发企业的网点销售员代购,其手续待送货时后补;结算方式存在赊销及通过个人账户支付现金的现象;由于市场竞争,品也开始了价格战,相互压价的结果导致毛利过低,因而有的企业不给小客户或路远客户送货;有的企业计划储备不足出现断货等。此类现象违反了国家品经营的相关规定,如不及时纠正,势必造成品市场的混乱。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一些小型民营企业加入了品的经营行列,他们对品尚缺乏足够的认识和管理经验,因此,强化区域性品批发企业的内部管理,规范操作,保证供应,严防流弊,已成为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笔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践经验,总结出一套具体的管理办法及操作流程,供企业参考。
1机构及人员管理
企业应建立专门的特殊药品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品和第一类的采购、销售、储运、质量和安全管理。该机构的负责人由企业法人担任,主要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其他各岗位应选拔责任心强、政治素质好、业务精通的人员担任并保持人员及岗位的相对固定。
2 培训管理
企业应制订品管理人员及直接业务人员的岗位职责、操作规范及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10学时)[2],加强管理人员和直接业务人员对品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高度警惕,严防流弊,并应建立培训档案。
3采购管理
从国家指定的全国性批发企业采购品和第一类[2]。采购前应进行医疗机构品用药调研,根据前期销售、本期库存、市场开发等综合情况制订合理的采购计划,既要保证供应又要防止积压,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购进药品应开具合法票据并建立专门的品和一类采购记录。
4 验收管理
操作流程见图1。品和一类入库验收时,由两名专职验收员同时验收。逐个开箱检查至最小包装(瓶、盒、支、片)[3],同时采集药品监管码。建立专册验收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品名、规格、数量、供货单位、生产单位、生产批号、注册商标、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出厂检验报告单或合格证、药品质量情况及验收员双人签名。验收中发现有短少、破损、产地和批号不符等异常情况应详细写出验收报告,必要时向供方或生产企业查询。
5储存与养护管理
品和一类实行专库储存、专账管理、双人双锁保管制度[3]。专库保管员调整时应换锁或变更密码并建立交接记录。建立在库药品货位卡,实行动碰复核,每月与业务、财务部门盘点对账,保持账货卡及批号相符率为100%,发现问题及时逐级上报。保管员兼做养护员按照GSP要求保管和养护品,并建立品养护记录。及时检查和控制库房的温湿度,库房配备除湿机和空调。出入专库必须两人同时在场,未经批准其他任何人不得进入。
6销售管理
操作流程见图2。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品和第一类,应建立医疗机构的供药档案,内容包括:特殊药品销售客户名单、特殊药品销售客户审核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品和第一类购用印鉴卡、单位介绍信、采购人员身份证明及法人委托书等。销售药品时必须查验《品和第一类购用印鉴卡》,并仔细核对购货单位、购货人资格和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以及审查印章加盖是否有效和规范,确认无误后才可开票[3]。开票后在双方持有的《品和第一类购用印鉴卡》上记明购用情况并双方签字确认。微机操作员设置个人密码,开票前,由两人同时输入密码方能进行操作。销售价格执行国家规定价,建立专门的品销售记录。为防止资料丢失,微机员应定期对微机内存信息进行备份复制。
7 出库管理
操作流程见图2。品和第一类出库,实行双人复核制度[3]。发货员和复核员按照提货单相关内容认真核对,当面点清直至最小包装(瓶、盒、支、片等),并采集药品监管码;交接完毕后,发货员、复核员和提货员均在提货单上签名。凡票面不清、涂改,以及有其他疑点的应拒绝发货。购货方不得自行提货。严禁借货(极特殊情况由企业负责人审批)。复核员应认真填写品出库复核记录。
8 财务管理
操作流程见图2。对品经营业务设立专用账户,并告知品使用单位。为准确界定购买者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购买品实行预付款,一律以购方单位直接开出的转账支票、电汇单或汇票为准,否则不予结算。严禁赊销或以现金等其他形式付款。开具发票加盖品发票专用章[3]。
9 运输管理
操作流程见图2。销售品实行送货制[4]。企业向省药监局申领《品、第一类运输证明》,副本随货同行以备检查。运载品采用厢式封闭货车并加锁,配双人押运,途中人不离车,不准中途过夜和长时间停歇。装卸货物时有专人看守,防止被盗、被抢。交货时双方当场清点,查验至最小包装,如发现丢失现象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药监部门。每次运输均认真填写运输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品名、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批号、收货单位(签字)、押运人(签字)及途中情况等。铁路托运或邮寄按国家规定执行。
10破损药品管理
操作流程见图3。过期失效、变质残损、包装污染或因质量问题被判为不合格的品和,应填写《麻精药品破损报告单》,报质量部门和业务部门,经企业主管负责人审批后报废,并将其移入不合格品区。同时向当地药监局报告备案、申请销毁并将销毁药品监管码导入《特殊药品监控网络》,并建立品销毁记录。其销毁过程应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完成[3]。
11 安全及事故管理
品专库应为砖混或钢混结构的无窗建筑[5],装有双门双锁,并配备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的防盗、防火报警装置。专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定时巡逻并检查报警和监控装置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在品销售、储藏、运输各环节中发生丢失、被盗、被抢或流入非法渠道事故时,相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同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调查工作。对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应给予相应处罚,并总结经验教训,制订防范措施,避免事故再发生。
12 信息管理
企业与国家药监局《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连接入网,专职人员应及时将库房采集的药品监管码导入监控系统,准确、真实输入品和购进、销售及流向信息,保证国家实时监控。并每月填写《品、定点批发企业月报表》送交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13 内部评审管理
企业每半年对品经营工作和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一次,其重点是品账货是否相符、安全设施是否完善、运行是否正常、各种原始记录和台账是否齐全、操作是否规范等。对存在的问题制订相应的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之后再跟踪检查直至符合要求。对违规操作人员给予处罚,违规两次者调离工作岗位。
14 市场开发与客户管理
在新形势下,企业应注重品的市场开发与客户管理,应通过宣传教育、学术交流、会议培训、专题知识讲座等方式与医疗机构进行有效的沟通,及时传递品相关信息,更新知识,转变医务人员的用药观念,积极推广新品种,促进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品,提高品的应用水平。建立客户访问制度,随时掌握医疗机构品需求动向,合理储备,满足供应。提高服务质量,以客户满意为目标,建立良好、稳定的客户关系。
总之,竞争不能疏于管理,只有加强管理、改善服务、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才能具有竞争力。品的经营管理关系到人民健康和社会稳定,不仅企业要加强管理、规范经营,还必须调动全社会各个层面,协调一致,齐抓共管。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特别是乡镇医疗机构)的培训教育,增强其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使其自觉遵守规章制度,避免品采购中的违规行为,以保证品正常供应,防止流弊。
[参考文献]
[1]王耀. 积极稳妥地做好品经营体制改革工作[J].中国药事,2002,16(10):617.
[2]品和管理条例[S].国务院令第442号.
[3]品和经营管理办法(试行)[S]. 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
[4]品和运输管理办法[S].国药食监字[2005]660号.
[5]金向东,钱叶青. 加强企业品流通管理的经验与做法[J].中国药事,2004,18(9):539.
第二条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卫生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信息。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是指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是指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医疗卫生信息。
第四条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只能提供医疗卫生信息咨询服务,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利用互联网开展远程医疗会诊服务,属于医疗行为,必须遵守卫生部《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只能在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之间进行。
第五条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所提供的医疗卫生信息必须科学、准确,注明信息来源。登载或转载卫生政策、疫情、重大卫生事件等有关卫生信息时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医疗卫生及健康相关产品的广告信息,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审批的内容进行登载,不得扩大功效或宣传治疗作用。
禁止制作、和登载含有封建迷信内容的信息和虚假信息。
第六条任何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医疗卫生网站以及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办理备案手续之前,应当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七条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的网站,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网站类别、内容、服务性质(经营性或非经营性)、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申办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申办机构资质证明。
3、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lO个工作日内通知申办机构在规定期限内补齐,逾期不补齐或者所补材料仍不符合要求者,视为放弃申请。
第九条初步审查合格后,正式受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正式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网站。获准同意的网站,应在其网站主页上同时标明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编号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文号。
第十条已获准开办的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开办者主体或者域名、地点、内容等需要变更的,应向原审核同意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未经卫生部批准,任何医疗卫生网站,均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名称。
第十二条卫生部将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相关的卫生行政法律法规对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开展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网站及其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在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中,如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如不改正,按照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和卫生行政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建议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关闭网站。
第十四条本办法公布前,已开办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
第一条为加强对社会医疗机构的管理,确保医疗质量,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医疗机构,系指社会团体、派、大专院校、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举办的对社会开放的各类医院、疗养院、预防保健、医疗咨询、门诊部等各类医疗服务机构。
第三条凡在*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市辖县、市)开设的社会医疗机构,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市、县(市)、区卫生局是社会医疗机构的行政主管机关,按职责分工对社会医疗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社会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恪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文明行医,保证医疗安全,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社会医疗机构负有承担卫生防疫、开展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义务,应及时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各项指令性卫生防疫预防保健任务。
第二章开业条件
第七条开办社会医疗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必须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并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二)有固定的职业场所和资金。
(三)有相应的医疗器械、药品、消毒、隔离、抢救等基本设施。
(四)有与职业范围相适应的医、药、护、技人员。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必须拥有二十张以上的固定床位,并设置门诊(疗养院可不设)、住院和相应的医疗技术科室。工作人员与床位的比例不低于零点六比一,卫生技术人员应占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独立门诊部必须有三十平方米以上的医疗业务用房,应有六名以上卫生技术人员,其中主治医师不得少于一名;配发药品的,必须配备药剂卫生技术人员。诊所、专科、门诊及咨询门诊必须有十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医疗用房,配备二名以上卫生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士”级以上技术职称。
(五)开业地点应符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区域卫生规定和医疗网点布局要求。
(六)有健全的并符合科学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具有本市、县(市)常住户籍,且不在卫生系统全民或集体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社会医疗机构中从事相应的卫生技术工作:(一)中医、西医、助产、护理和医护技术人员中取得“士”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者;
(二)台湾、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持有当局或外国政府颁发的“士”级以上证书,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经省卫生行政部门验证,考核合格者;
(三)定居在中国的外籍医师、护士、口腔技士,持有外国公立或私立医学院校文凭和外国政府颁发的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者,其中医师级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验证,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士级”需经省卫生行政部门验证,考试合格;
(四)通过家传、师授、自学掌握某一专长,经县(市)、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合格或经临床验证疗效确切,并取得有关证书者;
(五)从国家、集体、部队医疗机构离休、退休、退职,经原单位同意,并且取得“士级”以上技术职称者;
(六)大专医学院校毕业满五年以上,并有一定从医经历的非在职人员。
第九条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医疗技术工作。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社会医疗机构工作:
(一)被判处徒刑正在服刑的;
(二)国家、集体医疗卫生机构的在职人员和擅自离职人员或被开除不满五年的;(三)大专医学院校毕业生从事医疗工作时间不满五年的;
(四)被撤销行医资格不满五年的;
(五)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健康原因不宜行医的;
(六)医疗卫生机构的病退人员;
(七)其他不适合行医的。
第三章执业管理
第十一条凡具备执业资格的社会医疗机构,需对社会开展医疗服务的,均应向当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书;
(二)医务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三)机构人员登记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组织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五)医疗业务用房产权证书(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文本;
(六)流动资金及医疗器械设备情况材料;
(七)机构人员体格检查表;
(八)聘任的离退休医务人员证件及原单位同意其行医的证明;
(九)聘任的停薪留职、退职、离职医务人员的证件;
(十)医疗业务用房布局平面图;
(十一)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十二)有新医疗技术成果的,应有技术鉴定书。
第十二条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医疗布局、群众要求、专科特色等情况,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合格,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行医执照。
第十三条社会医疗机构经批准领取行医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四条以经营药品为主的社会医疗机构,除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办理审批手续外,还必须经当地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领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社会医疗机构的命名,应冠以主办单位名称,不得以大冠小任意冠以“中国”、“浙江省”、“××中心”等名称。其使用牌匾和印章必须按照批准的名称刻制,印章应报发照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社会医疗机构需要变更执业地点、机构名称、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合并、分立、歇业、转业的,均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停业后,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社会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保证所用药品质量,不得私自配制药品和对外销售药品。对确有疗效的中药秘方,需配制成药使用时,必须经发照部门的药政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或性病治疗活动,严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第十九条社会医疗机构的行医执照每年验证一次,三年换发一次。
第二十条社会医疗机构自领取行医执照之日起半年内不开业,或停止医疗活动满一年,以及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不验照、换照的,视为歇业,由原发照部门吊销其行医执照。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社会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批准的科别、业务范围和地点开业,不得擅自改变和扩大业务范围。
(二)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行医执照。
(三)按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乱立名目增加收费,主要收费项目应明码标价,张榜公布。
(四)建立病人门诊日志、门诊住院病历、传染病登记表,做到看病有登记,开药有处方,诊治有病历,收支有帐目,并按月向县(市)、区及市卫生行政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和账目收支情况。
(五)使用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病历、处方、登记册、报告书、证明书、报表和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收据等。
(六)业务公告或在报刊、电台、电视台做广告,必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七)发生医疗差错事故,按国家和本市有关处理医疗事故的规定办理。
(八)必须依法纳税,缴纳有关规定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对辖区内的社会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受检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检查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医疗机构收取管理费。管理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四条对模范执行本办法并在医疗服务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业行医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及医疗器械,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涂改、转借行医执照,不按规定标准收费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行医执照。
(三)不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不遵守有关病人、病情登记、报告制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批准擅自制作、设置、刊播、张贴医疗业务广告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医疗服务质量低劣,管理不善,内部秩序混乱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七)对发生医疗事故,隐瞒不报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八)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手术、性病治疗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行医执照。以上处罚,处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行医执照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有关防疫、检疫、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分别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为了加强各级医疗机构的采购管理,针对上述问题,结合国家对医疗机构采购管理的制度规定及各级医疗机构多年对医疗器械管理的经验,以及参考国内外相关部门对医疗器械的管理办法,提出以下应对策略:(1)加强采购人员的培训学习。加强采购人员的培训,熟悉采购的程序及操作流程,对采购所涉及到的制度规定和医疗机构制定的采购制度规定进行系统学习。(2)加强与地方各部门沟通衔接。各级医疗机构采购部门人员要加强与各地卫计委、发改委、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的沟通与衔接,落实好各项采购制度规定,做到采购规范有序,提高采购工作效率。(3)灵活掌握应用制度规定。采购制度规定不是一尘不变的死板教条,更不是僵化的模块,只要采购人员认真研读采购制度规定内容,掌握好制度规定的精神实质,领会好制度规定内涵,才能做到灵活应用,游刃有余。(4)提升素质,明确责任。作为采购人员,应时刻铭记医疗器械采购管理各个环节都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熟知与医疗器械采购过程相关的各类法规,牢固树立依法采购的责任感、使命感。同时,也要掌握各类医疗器械的原理、组成、功能、配置、性能、评价指标、市场占有率、运行成本、售后服务及其市场价格状况及同类产品的比较,做到心中有数[6]。(5)加强院务公开及相关组织的职能作用。认真落实院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对采购全过程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对院内采购及验收各环节情况在院内公示;发挥医疗机构采购委员会主导作用,明确主体责任,使用科室和设备部门加强工作协作,积极配合采购委员会做好采购工作。(6)加强对采购的医疗器械质量、价格、售后管控。对采购单位常用的医疗器械,邀请同类产品三家以上公司,对产品性能、报价、售后情况先期进行有针对性的讲解,以便了解产品性能、价格、售后情况。在政府公开招标及院内采购时,充分掌握市场动态,控制好医疗器械招标采购及院内采购的相应指标,加大对医疗器械的成本管控、质量保证、售后服务。(7)完善采购预算管理。加强医疗器械采购目录的预算管理,做好本单位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年前编报的相互衔接工作,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医疗器械采购应严格按预算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采购计划,不得超额超量进行采购。(8)完善采购信息管理。建立公开的供货商信息档案和医疗器械价格信息档案动态管理,提高信息化水平。(9)加强内部监督。加强分管领导的监管责任,对重要岗位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器械出、入库人员要分设,设立科室内部采购小组;加强采购单位纪委组织的监督作用,不管是政府公开招标采购,还是本单位内部采购,都要充分发挥本单位纪委组织的监督作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不按程序采购医疗器械,按照事件的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综上所述,医疗器械采购管理是一项责任重、职业素养及专业技术要求高的工作,不仅要求从业者掌握国家的医疗器械管理法规、严守职业操守、廉洁自律,而且要求从业者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及敬业精神[7],只有这样才能在医疗器械采购管理中时刻保持清醒头脑,规范完成各项采购任务,为医疗机构的发展贡献力量。
作者:王宗定 罗丽 单位:1.甘肃省嘉峪关市第一人民医院设备科 2.甘肃省嘉峪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办公室
参考文献
[1]杨焕军.浅析加强医院招标采购管理的对策[J].中国市场,2014(2):74-75.
[2]李立国.试析医疗器械采购管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18(13):144-145.
[3]李怡勇,陆庆生,李双.医院医疗设备招标采购应注意的问题[J].中国医学装备,2010,7(2):48-49.
[4]王红艳.公立医院招标采购工作存在的问题及管理对策[J].经济师,2015(6):249-251.
[5]李伟,李潇潇.医疗设备招标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医疗设备,2015,25(1):86-88.
自去年11月份全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部署会议召开之后,各县区对此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打击非法行医领导小组,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下发了行动方案,通过层层发动,迅速掀起了打击非法行医的热潮。一年来,在市、县两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打击非法行医各成员单位立足自身职能,团结协作,紧密配合,按照疏堵结合、纠建并举的方针,在全社会形成了声势浩大、深入持久的打击非法行医的高压态势。通过专项行动的开展,全市非法行医现象得到根本遏制,医疗秩序得到有效整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依法执业意识明显增强,人民群众抵制非法行医的自觉性显著提高。通过执法人员对62家各类医疗机构的暗访结果表明,全市非法行医率从2012年前的27%下降到的目前的2.25%,达到了历史最低水平。
二、主要成绩
(一)积极营造打非舆论声势。行动期间,各县区采取多种形式,不断加大对打击非法行医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拒不完全统计,行动期间,全市主流新闻媒体共报道120余次,其中县级报道80余次;市局投资近万元印制打击非法行医通告1万张,张贴到全市各村庄、居民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定期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动态,共编印《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简报》85期,其中县区级编发51期;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定期开展曝光和公示活动,专项行动期间对20起典型非法行医案件进行了曝光,对全市2578家医疗机构进行公示两次,既震慑非法行医者,又有利于群众选择合法的医疗机构就医。各县区创新宣传形式,积极营造氛围:惠民县开展了以“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市场秩序”和“整顿治理镶牙场所”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共出动人员20余人次,车辆15台次,发放宣传材料两万余份,悬挂宣传条幅30余条;县通过宣传车、展板、悬挂横幅、发放宣传单等方式深入农村、社区开展了多层次的打非专项行动的宣传;县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行动”集中宣传日,在梨园公园广场前举行了打击非法行医集中宣传咨询活动,悬挂横幅和标语摆放展板,接受群众咨询130余人次;滨城区积极协调有关新闻媒体的密切配合,对整个打击非法行医活动从安排部署、正式启动、摸底排查、集中整治多个方面进行全程报道;沾化县、无棣县开展“五进”宣传活动,深入社区、农村、工地、市场等地积极开展“依法执业,文明行医”、“认识非法行医”、“科学防病,拒绝巫医游医”、“拒绝黑诊所”为主题的宣传活动,营造了打击非法行医的浓厚氛围。
(二)依法执业公示制彰显成效。为便于群众监督医疗机构,专项行动期间,我市全面推行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公示制。县、滨城区与各辖区内医疗机构全部签订了《依法执业承诺书》;在医疗机构内部醒目位置悬挂卫生技术人员证件的原件照片进行公示;沾化对诊所负责人及卫生技术人员证件的复印件进行公示;滨城区实行诊所实名制,对全区170家诊所以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命名。公示制的实施,方便了广大群众区分该诊所是否是合法医疗机构,有效地防止医疗机构超出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以及出租、外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不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开展诊疗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别一提的是,从去年开始,我市在全省率先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在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充分发挥了群众“千里眼、顺风耳”的作用。一年来,全市共受理群众投诉举报140起,对5起案件的实名举报人按规定兑现了9500元奖励,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有奖举报由此进入制度化和法制化的快车道。
(三)部门联动增强了执法合力。围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确定的整治重点,卫生、公安、计生、食药、工商、部队等各打非成员单位既立足自身职能,又注重部门联动,形成了打击非法行医的有效工作合力。惠民县卫生局多次与公安、食药、计生等部门联合,对全县医疗市场实施无缝隙监督检查,特别是对态度顽固、地点隐蔽的非法行医者进行了重点打击,有效遏制了非法行医的嚣张气焰。期间,对4名非法行医涉嫌犯罪的人员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各县还与食药部门制定了定期巡查通报制度,对药店非法行医现象实现了有效监督;滨城区卫生局先后与公安、工商、食药等多部门联合执法4次,清理取缔非法诊所4家,规范12家;滨城区、县、无棣县对“钉子户”“难缠户”等采取与公安、药监、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模式,形成监管合力,给非法行医者有力的震慑;沾化县卫生局联合公安、计生、药监、工商等部门,对辖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集市、大型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行医场所进行了重点整治,取得了良好的整治成效。
(四)镶牙场所整治取得了重大成果。由于种种原因,前几年,我市镶牙场所数量众多、分布较广,整治难度较大。我局在全面摸底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依法整治、广泛宣传、分段实施、疏堵结合、积极稳妥”的治理原则,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利用三个月时间对400余家镶牙场所集中进行了整治,全面规范了我市牙科诊疗场所的医疗秩序。惠民县制订了循序渐进、“四步走”的做法,彻底清理了辖区内镶牙场所;县通过县电视台播放镶牙场所清理通告6次,营造了浓厚的整治氛围;县采取疏堵结合的方针,对符合标准的审批为口腔诊所,对不达标者依法取缔、摘牌停业;无棣县召开了镶牙场所负责人座谈会,对非法行医的危害性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同时加大监督检查频次,直至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全部摘牌停业;滨城区通过滨城区有线电视台及魅力滨城报刊,《关于责令停止无证镶牙场所诊疗活动的通告》,督促无证镶牙场所自行关停,对多次督导仍存在无证镶牙行为的场所依法予以取缔。
(五)加大执法力度,形成高压态势。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县区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多次开展专项行动,查办了一批案件。拒不完全统计,行动期间,各县区共出动卫生执法人员7135人次,监督检查各类医疗机构5211户次,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共对涉医违法案件立案142起,罚款50.3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万元,其中查处无证行医108家,罚款40.3万元,移交公安机关6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起,取缔非法镶牙场所400余家。各县区查办案件情况分别为:惠民县立案38件,罚款金额17.45万元,移交法院强制执行2起;县立案23起,罚款12.8万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起;县立案21起,罚款7.78万元;县立案19起,罚款4.5万元;滨城区立案18起,罚款3.25万元;沾化县立案12起,处罚3.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54万元;无棣县立案7起,处罚金额2.1万元。
三、存在的问题
(一)许可审批方面。惠民县、沾化县在未出台本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情况下,实施了对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惠民、沾化在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后没有及时向市局进行备案;开发区今年新设置的医疗机构未执行新的行政许可统一标准格式。在抽查的62家医疗机构中,滨城区2家、沾化县1家达不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有的科室设置不合理,没有达到各室分离,有的诊所没有设置单独治疗室;县1家民营医疗机构许可审批科目不规范,一级医院审批科目应到一级科目。
(二)监管方面
1.依法执业。惠民县、县、县、县计生服务机构涉嫌存在超范围执业或聘用非医师做彩超的行为,沾化县1家医疗机构审批为内科,场所内设有检验科、彩超室,涉嫌超范围执业;滨城区2家、无棣县1家医疗机构仅核准登记了内科,但是门头牌匾中却出现了“内、外、妇、儿”及“烧烫伤专业”等的宣传标语,存在夸大或违规宣传的现象;县1家民营医院未持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但LED宣传屏宣传无痛人流;沾化县1家医疗机构审批名称和悬挂名称不一致。
2.医疗废物处理方面。滨城区、县、沾化县、无棣县个别医疗机构不同程度地存在医疗废物未分类,使用后的一次性棉棒随地乱扔,未用专用的医疗废物包装物包装等现象。
3.推拿按摩场所非法宣传疗效。开发区有3家推拿按摩场所仍然存在宣传“中医”、“疼痛治疗”等宣传治病疗效的现象。
4.医疗文书。个别医疗机构未严格落实《处方管理办法》,存在未按要求开具处方、处方上医师不签名等现象。
此外,县、开发区对打击非法行医材料整理不够完善。
四、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疏堵结合,规范审批。各县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动态监管,完善许可审批程序,规范许可审批行为,建立健全许可档案。要疏堵结合,对符合设置标准的,要按照程序及时予以审批。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坚决不予审批和校验。对已经审批的,要强化对医疗机构的执法检查,严格执行不良行为记分制度,通过暂缓校验、限期整改直至注销许可证的方式,完善医疗机构的退出机制。
(二)加强监管,规范行为。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执法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卫生执法监督工作水平,提高监管水平与效率。原则上,全年对辖区内登记在册的医疗机构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广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