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1 16:32:5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管理细则和管理办法的区别,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财务部管理细则一1、在主管总经理领导下,严格遵守财务工作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其工作指令,向主管领导负责;
2、组织编制公司年度、季度成本、利润、资金、费用等有关的财务指标计划。定期检查、监督、考核计划的执行情况,结合经营实际,及时调整和控制计划的实施;
3、负责制定公司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稽核审计等有关制度,督促、各项制度的实施和执行;
4、负责按规定进行成本核算。定期编制年、季、月度种类财务会计报表,搞好年度会计决算工作;
5、负责编写财务分析及经济活动分析报告。会同信息部、经营部等有关部门,组织经济行动分析会,总结经验,找出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同时,提出经济报警和风险控制措施,预测公司经营发展方向;
6、有权参加各类经营会议,参与公司生产经营决策;
7、负责固定资产及专项基金的管理。会同经营、技术、行政后勤等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的购建、转移、报废等财务审核手续,正确计提折旧,定期组织盘点,做到账、卡、物三相符;
8、负责流动资金的管理。会同营销、仓库等部门,定期组织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同时,区别不同部门和经营部门,层层分解资金占用额,合理地有计划地调度占用资金;
9、负责对公司低值易耗品盘点核对。会同办公室、信息、行政后勤、技术等有关部门做好盘点清查工作,并提出日常采购、领用、保管等工作建议和要求,杜绝浪费;
10、负责公司产品成本的核算工作。制订规范的成本核算方法,正确分摊成本费用。制定适合公司特点和管理要求的核算方法,逐步推行公司内部二级或三级经济核算方式,指导各核算单位正确进行成本费用及内部经济核算工作,力争做到成本核算标准化、费用控制合理化;
11、负责公司资金缴、拔、按时上交税款。办理现、现金收支和银行结算业务。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库存现金,保管好有关印章、空白收据、空白支票;
12、负责公司财务审计和会计稽核工作。加强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财务收支进行严格监督和检查;
13、负责进销物资货款把关。对进销物资预付款要严格审核,采购货款支付除按计划执行外,还需经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董事长审核签字同意,方可支付;
14、认真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财务部管理细则二1、贯彻执行《会计法》及国家有关各项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上级的《会计核算办法》、《投融资资管理办法》。
2、制定企业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3、配合协助企业年度目标任务的制订与分解,编制并下达企业的财务计划,编制并上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指导企业司的财务活动。
4、负责企业的财务管理、资金筹集、调拨和融通,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合理控制使用资金。
5、负责成本核算管理工作,建立成本核算管理体制系,制定成本管理和考核办法,探索降低目标成本的途径和方法。
6、负责企业网上银行的安全与正常运营,负责下属各企业应上缴费用、下达与收缴工作。
7、负责企业的资产管理、债权债务的管理工作,参与企业的各项投资管理。
8、负责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审核、编制上级有关财务报表,并进行综合分析。
9、负责企业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10、负责企业的纳税管理,运用税收政策,依法纳税,合理避税。
11、负责财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财务档案的分类、整理和移交档案。
12、根据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规定,对派往各股份公司的财务总监的工作进行管理和考核。
1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财务部管理细则三一、做好财务管理的日常工作,购物票据要及时清理入账,做到账目日清月结,进出账清楚明确,端正财务人员工作作风,随时接受检查监督。
二、制定好一学期财经预算计划,严格执行班级企业的各种报销审批及借支手续,定期交经济报表给企业有关领导查阅。
三、主动了解同事们工作学习生活所需,及时解决员工生活上的问题,依时准确发放各种物资、工资及补贴。
四、财务收支做到精打细算、勤俭节约、开源节流,保证资金的到位和合理使用,购物要跑三家,力争价廉物美,深受大众喜爱。
五、财务人员保证依时上下班,廉洁奉公,对人要热情和蔼,对员工提出的意见要虚心接受,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的改正。
工商和税务的区别
工商局:代表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进行登记和注册、对其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同时具有执法权。凡涉及流通领域的假冒伪劣,都是工商执法的对象。另外,商标注册也属工商管理。
没有“税务局”,只有国税局和地税局。
国税局:所征收的税款由国家支配。增值税、生产企业的营业税等属于国税范畴;
地税局:所征收的税款由地方支配。所得税、服务业的营业税等属于地税范畴。
中国税务的机构概况
1999年广州市财政、地税机构分设,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于当年2月8日开始独立运作, 是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下属的副厅级单位。现行体制按照“登记、征管、稽查”三大系列设置机构,设有1个登记分局、10个区地税局(其中广州开发区和萝岗区地税局、广州南沙开发区和南沙区地税局均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和2个县级市地税局、6个稽查局和1个纳税人服务中心,共计20个基层单位;市局机关设13个处室和2个中心(事业编制)。
全市地税系统总人数4847人,其中在编干部3131人,编内合同工121人,编外合同工844人(前台协税员577人),离退休人员728人。在编干部中,男女比例为51.7:48.3,2007年平均年龄38.89岁;硕士以上学历人员有300多人,本科学历人员2100多人,硕士、本科、大专以上人员分别占干部总数的9%、62%;全系统40%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45%的科级领导干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律师、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人员达到210多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12个税种和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等8个费金。截止到2007年底统计经管广州所辖10个区、2个县级市和3个国家级开发区的纳税人(不含临时登记户)48万户,其中企业25万户,个体工商户23万户。
中国税务的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地方各税、费的征收管理办法;负责地方各税、社会保险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和市人民政府、国家税务总局委托征收的其他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并检查监督制度的落实;检查监督各个部门、各单位和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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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立音乐学院的本科毕业管理体系特点
我国的独立音乐学院数量相对较少,九大音乐学院主要包括中央音乐学院、中国音乐学院、上海音乐学院、武汉音乐学院、四川音乐学院、沈阳音乐学院、星海音乐学院、西安音乐学院和天津音乐学院。这些学院所在地域几乎代表了中国大部分地区,根据他们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规定或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实施办法,独立音乐学院的管理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一)采用学院教务处和教学系二级管理模式。独立音乐学院在对待教务处和教学系分工时,责任非常明确:前者(教务处)“负责制订全院毕业设计(论文)的管理规定,统筹协调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检查各系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实施情况并进行质量评价”;后者(各教学系系)“根据培养方案及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管理规定,制定本系《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实施细则》,并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的系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毕业设计(论文)具体工作”。也就是说,教务处主要负责在于监督和协调,教学系则享有相对独立的实施和操作权限。
(二)学院教务处直接规定不同专业的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有效地类型。独立音乐学院由于专精于本专业,因此采用由学院直接规定不同专业和研究方向的学生的毕业论文类型。例如,中国音乐学院明确规定:“(一)音乐学专业包括论文等;(二)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包括作品和论文等;(三)音乐表演专业包括毕业音乐会及其设计报告。”
(三)工作程序明确具体。独立音乐学院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工作程序上非常严格,在时间安排上它们一般都精确到周,对每周应该完成的工作进行了细化,还指定了主要责任人和负责单位(科室)。独立音乐学院的本科论文的开题工作是作为本科论文写作的最重要环节进行。
(四)注意学院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四川音乐学院等独立音乐学院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实施办法都明文规定:“毕业论文(设计)和知识产权归学院所有,未经指导教师同意,学生不得将论文(设计)涉及的技术内容向外扩散,也不得将论文(设计)寄出发表。毕业论文(设计)结束后,所有的论文(设计)资料,应交回系(院)作为教学资料保存,学生不得自行带走”。
二、独立艺术学院中音乐院(系)的本科毕业管理体系特点
在我国独立的艺术学院中一般都设有音乐院(系),它们相较于纯专业院校(独立音乐学院)在本科毕业管理上有注意兼顾艺术学科的总体特点。
(一)二级管理和三级管理并存。这些艺术学院里的音乐院系在各方面努力向独立音乐学院学习和靠拢,但模仿独立音乐学院的管理模式同时又有创新,表现为以二级管理模式为主有意识延伸第三级管理机构。例如南京艺术学院在管理上采用二级管理模式,但是《南京艺术学院关于本科生毕业论文、创作(设计、演出)的若干规定》中指出学院教务处和教学单位的职责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本科论文管理过程中“教学秘书日常教务工作”。而《吉林艺术学院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学士学位论文)撰写及评审管理细则》和《吉林艺术学院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学士学位论文)补充管理规定》则规定该学院执行三级管理模式,在学院和分院之下,指定系(实验室)作为最基础的管理和负责单位。
(二)二级院系决定对论文(设计)类型。由于艺术学院的相对综合性,下设二级学院的艺术特色区别较大,艺术学院的教务处往往不指定各专业的论文(设计)类型,而是由二级学院作为本科论文(设计)的主要制定单位。这是与独立音乐学院在二级管理模式上的最大区别。也就是说,在艺术学院的管理模式中,后者(二级学院)工作的具体性上更加拥有自主性,而前者(学院教务处)的监督和协调作用相对边缘化。
(三)工作程序相对明确。艺术学院中的音乐院系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工作程序上相对严格,在时间安排上参考时限相对宽松,但对每阶段应该完成的工作任然有明确的分工和进度要求,也指定了主要责任人和负责单位(科室)。但是本科论文的开题工作有的学院没有象独立音乐学院那样重视并专门安排,而是有二级学院自行安排处理。
(四)在知识产权方面,要求相对宽松并且非常注意学生论文(设计)的宣传。可能是艺术学院中音乐院系办学的目标更注重音乐表演,它们对学生作品的知识版权问题并没有过多明确的要求,也更注重这些作品的宣传和推介。吉林艺术学院规定:学生必须上交毕业论文复印件,毕业创作(设计、演出)文字说明材料两份,一份送教务处,一份由所在教学单位存档,其中被选为“优秀毕业论文”、“优秀毕业创作”、“优秀毕业演出者”还需另交一份给校档案室归档。对于特别优秀的毕业论文,各部门要积极向有关专业刊物推荐发表;特别优秀的创作(设计、演出)作品也要积极向外界宣传、推广。
三、综合类高校中的音乐院系本科毕业管理体系特点
自21世纪初本科扩招以来,各种综合类高校纷纷建立了音乐院系,由于这类音乐院系办学时间短,教学、教辅和管理都不到位,因此在制定音乐专业本科毕业管理体系和制度时表现为两个极端的特点。
(一)特点一——盲目模仿,死搬硬套。这类综合性高校中的音乐院系有的大兴拿来主义,把独立音乐学院或者独立艺术学院的管理模式照搬或者简单删减之后使用,这种现象在刚升格为本科的综合类高校中的音乐院系最为普遍。笔者走访了西南部分高校,了解了他们音乐院系本科毕业管理办法和规定的来源,发现它们大部分都抄袭、模仿或借鉴周边独立音乐学院或者独立艺术学院中的音乐院系的成熟做法。例如,四川部分综合类高校中的音乐院系的毕业管理办法和规定都以四川音乐学院的本科毕业管理体系为范本;云南的则以云南艺术学院的为基础。这些模仿专业音乐院校的现象,在有的高校是经过了再加工已逐渐显示出本学院的某些特色;有的高校则几乎没有什么改进,照搬痕迹极为明显。笔者收集到某新办高校的本科论文管理文件的电子版,点击它的属性,在该文档的属性摘要里赫然显示着东南某高校教务处的信息。由此可见,综合类高校特别是新办综合类高校中的音乐院系的本科毕业管理的盲目和缺乏思考。
(二)特点二——沿袭旧制,不加变通。在综合类高校中,有一些学校具有相对悠久的大学办学经历,积累了很好的本科论文管理传统,但是这类高校中的音乐院系或者其艺术学院中的音乐系尚处于刚起步阶段,于是就出现了该类高校中的音乐院系沿袭该校既有的本科论文管理体系的现象。由于这类高校原来可能是致力于理科、农业、科技等专业领域,在音乐学科并没能积累较为成熟的管理经验,而这些高校又不屑抄袭照搬其他学校的本科毕业管理模式,因此,此类高校中的音乐院系执行的本科毕业管理体系实际上是一个并不完全适用的体系。笔者在此类高校交流的过程中了解到,这类高校的音乐院系自建院以来从没有专门进行过本专业本科毕业管理体系的探究,完全依照该高校原有的毕业管理办法和制度进行管理。
综合类高校中音乐院系本科毕业管理体系在制定方面具有以上两个共性特点之外,它们的本科毕业管理体系有一个相对显著的特色——管理权和责任下放。例如《武汉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第三章毕业论文工作的组织第三条规定:“学院(系)是毕业论文工作组织和实施的主体,提倡各学院(系)分专业成立由系主任牵头的毕业论文课程组,开展毕业论文教学工作。毕业论文课程组主要负责提出本专业毕业论文课程的基本要求,落实毕业论文课程计划,指导教师的配备,毕业论文题目筛选,毕业论文指导,评阅,论文答辩,成绩评定,质量分析,推荐优秀论文等具体工作。”
2005年6月30日,全国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正式上线运行,从账户管理系统运行来看,形成了多层次的账户监管模式。但在近一年的运行中,系统还存在一些问题,应加以改进。
一、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账户开立有困难。一是基层有些地区的预算单位账户清理核实有困难。目前一些地方财政部门成立会计核算中心,将预算类的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统一上收,实行集中管理,只允许其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等其他账户,不允许开立基本户,所以无法为该单位开立专用户,只能以会计核算中心为基本户开立专户。而历来财政部门及各预算单位开立的各类专用存款账户名目繁多,数量较大,这就加大了基层人民银行账户管理部门的难度。另外,一些预算单位账户余额较大,而财政部门又不允许开立基本户,预算单位和专业银行都不愿销户,使得一些预算单位的账户到目前还没有清理核实。二是财务核算体制改革所造成的开户问题。由于与国际惯例的接轨,以及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的变化,一些跨地区集团企业采用多级财务集中核算体制,下属公司不设基本账户,只设一些日常使用的专用存款账户或其他存款账户,但系统是以基本存款账户为“龙头账户”进行其他各类存款账户的开户业务处理,凡没有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一律无法开立其他类存款账户,给基层操作带来难度。三是国库单一账户的开设缺乏依据。随着财税体制改革,强化预算约束机制,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涉及到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的开设问题没有相应的规定,特别是财政零余额账户要求撤消存款人的基本账户,日常资金收付只使用财政零余额账户,与《办法》基本账户为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不符,且该系统无法执行。
〈二)系统功能设计存在一些缺陷。一是系统不允许对账号进行变更。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账号有规律大批量变更是客观存在的,误操作造成个别账号录入有误也是不可避免的。二是开户许可证的打印号码不能重复使用,开户许可证副本为一张a4白纸,如打印时或打印机控件尚未安装或网络等原因引起出错,而许可证又没有使用,此许可证只有作废,造成风险隐患和资源浪费。三是系统对行业归属菜单选项不明确,操作中缺乏具体执行标准,随意性较大,操作难。四是选择存款人类别时,仅凭存款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批文对实行预算与非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实难区别,给核准此类账户带来存在诸多不便。另外存款人类别又不准变更,如输入有误,我们只能作销户处理,既加大了账户管理人员的工作量,又给企业和个人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
(三)违规账户得不到有效控制。目前账户管理系统并未与支付系统、同城清算系统连接,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依旧自成体系,违规账户得不到有效控制,各金融机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未经人行核准仍然可以发生支付结算业务。同时个别金融机构对账户管理工作还是认识不足,直接影响到账户管理工作的质量。
(四)账户管理人员的业务素不高。由于过去开立任何账户都由人民银行审核把关,长期以来给商业银行业务人员养成了依赖人民银行的思想,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了解甚少,对账户的开立条件、使用范围、变更撤销处理流程等不清楚,对于客户提出的一些问题无法做出解答,既降低了商业银行服务水平,又对账户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
二、几点建议
(一)应加强宣传培训的力度。商业银行由于利益的驱动容易忽视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宣传培训工作。因此人民银行要积极督促和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学习宣传力度。首先,各行应加强人员的业务培训,要认真学习《办法》及实施细则,吃透《办法》精神,全面细致的理解《办法》中的每一个条款,特别是对存款账户的分类、账户的开户条件及管理手续、账户属地管理原则及账户变更、违规行为处罚等方面的内容,应做到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营销人员都能熟练掌握运用,规范人民币结算账户的管理。其次,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各商业银行、信用社等营业机构要利用各营业网点和客户经理优势,全面进行宣传,使广大客户充分了解人民币结算账户开销户条件和管理手续,理解并配合商业银行的结算账户管理行为,自觉遵守《办法》规定,维护社会经济金融秩序。
(二)建议继续完善《办法》。《办法》应对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二级事业单位、财政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公共事业单位收费专户的开设总行应制定相关的制度规范此类账户的开设。明确变更账户信息所须提供的材料,以便此项业务的开展。
摘要:高校校内预算是根据自身组织运行模式及经费管理职责制定的内部“管理型预算”。随着高校财务困境的扭转和高校内涵式发展的需要,校内预算管理对高校发展的重要性突显。本文将分析目前高校校内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高等学校 校内预算 改革建议
摘要:高校校内预算是根据自身组织运行模式及经费管理职责制定的内部“管理型预算”。随着高校财务困境的扭转和高校内涵式发展的需要,校内预算管理对高校发展的重要性突显。本文将分析目前高校校内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高等学校 校内预算 改革建议国自2000年推行“部门预算”制度以来,高等学校按照法定程序对上级主管报送部门预算,但部门预算是对高校整体收支情况的统一规划,不能满足校内各单位利益分配的需要。因此,高校根据内部管理需求编制的校内预算对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公平高效地使用经济资源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011年以来,随着国家不断提高生均拨款水平,高校的债务困境得到较大扭转,有了较多的财力和精力用于高校内涵式发展,原来粗放的校内预算管理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新时期经费管理的需要。
一、高校校内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校内预算管理的环境有待优化
目前,高校校内预算管理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1)党委常委会是预算的决策机构,但预算编报时间短,党委并不直接参与预算的编制,更多的是起形式上的审批作用;(2)预算管理办法多是针对政府部门预算,对校内预算管理的细则规定较少;(3)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在全校的宣传有待加强。
(二)校内预算管理的程序有待改进
目前,高校校内预算管理程序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校内预算编报的“二上二下”程序尚未规范,尤其是“二下”的方式、内容等有待改进;二是预算调整程序不规范,年中调整预算的小报告多,经费分配的小政策多;三是尚未形成二级单位项目执行情况定期分析通报制度,也未开展全校项目的预算绩效考评。
(三)校内预算的编制方法和内容有待完善
一是公用支出的定额分配指标已延用多年未作修改。由于学校分配政策发生变化、国家经费投入增加等原因,很多定额分配办法已不能满足现实需求,需要重新核定。二是会计账务中的有些项目设置已不能满足管理需求。随着高校经费来源多元化、专项种类增多,部分处室的行政办公经费、业务专项经费、二次分配经费混在一个项目中不便于查询。三是对重大的发展类项目尚未设立滚动项目库,存在项目论证不够充分,申报预算时临时抱佛脚的现象。
(四)预算管理软件尚未使用
目前的校内预算报送方式存在一些问题,如校内基层预算人员报送预算信息不规范;汇总基层预算数据及统计的工作量大;需在财务软件中人工做账下达预算指标,不能直接生成;预算执行过程中,财务分析需靠Excel表格进行,效率不高。
二、加强校内预算管理的改革建议
(一)优化校内预算环境是加强校内预算管理的基础
1.健全预算组织体系,充分发挥财经工作小组的作用。预算管理的组织体系应包括决策机构、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在我国,由于党委常委会不直接参与预算,因此应充分发挥校财经工作小组的论证把关作用,为党委决策奠定基础。财经工作小组还应重点关注校级重大项目的执行,协调相关二级单位的关系。财务处是预算的管理机构,应设置专门的校内预算岗位,负责预算具体事宜,为学校管理部门提供财务信息。
2.出台校内预算实施细则,使预算管理有章可循。各高校应根据学校的预算管理办法,出台校内预算实施细则,具体规定校内预算的实施时间、程序、编制内容、包干经费定额办法、专项分类及核定办法、预算调整程序、年末结余的管理办法、监督控制办法、执行分析通报制度、绩效考评等,使预算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
3.加强财务知识宣传,调动基层单位的积极性。充分利用预算部署会议等机会讲解财经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通报预算执行进度;充分利用校报、网站等媒体,加强财务管理宣传;为基层预算员建立QQ工作群,增强联系;通过校内办公自动化系统定期通报预算执行进度排名,增强财务信息透明度。
(二)规范预算管理程序并严格执行是加强校内预算管理的有力保障
1.规范“二上二下”的编报程序。“一上”定于每年9月份,预算部署会召开后,各二级单位报送基础数据、收入预算和专项支出预算;预算年度3月初“一下”,财务处下发包干经费和专项支出的控制限额;“二上”时,各二级单位根据“一下”控制限额报送包干经费的具体经济分类科目,修订专项经费的支出预算;“二下”时,财务处提交校内预算综合收支草案,经财经工作小组研究、报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印发正式文件下达校内预算。
2.规范校内预算调整程序。预算方案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对于确需追加或调整的项目,应视情况履行以下程序:(1)年中追加的财政专项资金,由归口单位填写“校内预算追加申请单”,交财务处办理预算指标追加手续;(2)预算执行中不可预见的特殊开支项目,可动用机动业务费,但应根据资金限额规定执行相应的审批程序;(3)已有预算的指标间调整事项,按重大程度设定审批流程。
3.明确重点项目的管理流程。对骨干学科实验室建设、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特色名校建设等重点项目,学校应按照项目执行环节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内容、职责及时间表,防止内部扯皮。
(三)完善预算编制方法是加强校内预算管理的重要手段
1.建立日常经费的定额指标体系。定额指标体系的内容如下:(1)梳理经费支出类型,明确哪些支出需要按定额分配;(2)认真分析历史数据,剔除无关因素,整理出有效数据库,作为测算的基础;(3)采用科学的数理统计方法测算数据,如指数平滑法、聚类分析法、多层次分析法等;(4)加强与同类型同等规模高校的沟通,进行横向比较。
2.合理设置项目,加强专项管理。(1)选择适合自身的项目设置方式。目前高校会计账务中主要有两种设置项目的方式:一是按项目用途设置,与部门不一一对应;二是项目设在部门下。高校应根据自身需要设置项目,并注重项目代码的统一性和科学性,这属于账务的顶层设计,将会对日后的查询和分析产生很大影响。(2)设置合理的账务项目数量。目前高校项目设置数量从1 000到10 000个不等,原因是校内预算管理的精细程度不同,领导及校内各级对财务数据的需求程度不同。项目设置过少,就不能按照职能处室的专项业务类型提供收支数据,不便于年末结余资金的分类管理。项目设置过精,会计核算容易列错项目,而且经费支配灵活性差,日后预算调整工作繁重。高校应根据自身管理需要设置合理的项目数量。(3)形成年底清理项目、结余区别对待的管理制度。一般来说,高校应在讨论下一年度校内预算时,同时清理上一年度项目,区别对待项目结余:教学业务费、行政办公费等包干经费宜采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避免突击花钱;职能处室的业务专项经费宜采用超支不补、结余回收的办法,避免经费沉淀,其当年未实现的支出需在下一年度申请预算;一次性的、临时性的项目如未完工,宜采用由归口部门提出书面结转申请,列明结转原因及预计完工时间,区分不同情况处理的办法,原则上结转不能超过2年。(4)建立滚动项目库。滚动项目库的建立,能改变以往项目缺乏量化分析和科学论证的状况,保证项目的可行性,并能考虑到单位长远发展利益。滚动项目库的建立程序是:①职能部门采用“零基预算”的方法,提出立项申请。应明确项目的意义和作用,充分论证项目可行性,测算经费需求,项目预算要细化到具体类别和名称,说明资金分月支付计划。②财经工作小组论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是否属于学校优先扶持范围,并根据项目实施的轻重缓急,确定项目库中项目执行顺序。③根据学校财力情况和项目库中项目执行顺序,把项目纳入学校预算。④已纳入库的项目,当年无法安排的可在下一年度预算或年中追加预算时优先考虑。
(四)建立预算分析通报和绩效考评奖惩制度是加强校内预算管理的有效监督机制
1.建立预算分析通报制度,督促预算执行进度。(1)对校内预算编制情况进行分析。由于校内预算是按部门项目下达,不便于了解预算资源分配的流向,应对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及资本性支出的金额和占比进行分析。尤其是日常公用经费预算,应分类分析教学、学生管理、科研、行政办公、教辅专项、后勤经费的金额和占比。(2)对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分析通报。每个季度由财务处长向校长办公会汇报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各二级单位公布预算执行率排名,对低于时间进度的项目进行红色预警,对执行进度过低的项目可要求书面问题说明或约谈。计划科要重点分析预算差异的原因,及时发现问题,并监督核算部门是否按照预算项目进行报销,及时反馈问题。(3)开展校内预算的决算分析工作。高校普遍重视政府部门预算的决算,对校内预算的决算开展不够。年末,应编制二级单位财务决算,分析决算与预算的差异,单位对预算执行效果自评,对需要结转的项目结余提出申请。
2.建立预算绩效考核奖惩机制,避免预算管理流于形式。预算是业务活动的价值体现,预算绩效考核应作为学校目标责任考核的一个方面。预算绩效考核可分两个层次进行:一是预算完成率,即把年终决算和年度预算比较,考核项目进展程度;二是考核资金的使用效果,即把年末实施效果与项目申报时填写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模板》中预计达到的效果进行对比打分。
预算绩效考核的方法是运用一定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进行综合性打分。高校可针对不同的项目类型分别设置以下评价指标:预算收入执行率、预算支出执行率、财政拨款专项执行率、三公经费比率、资产创收率、科研经费产出率、仪器设备利用率等。可根据有关指标的性质,确定所评价指标的权重。
关键词 国际板 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 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我国资本市场与境外成熟资本市场体系相比,仍缺少了“境外企业境内上市”的制度。2010年4月国务院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被广泛解读为国家政策推动“国际板”推出的基础政策行文件。人大代表在2011年两会期间提交的关于开设国际板的提案,对国际板的讨论再度升温。
一、国际板的推出对投资者权益的影响
(一)我国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基本现状。
在我国开设国际板的讨论中,投资者权益保护是一个重中之重的问题。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基础,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是资本市场的基本原则,也是资本市场监管的主要目的。
值得肯定的是,我国于2012年1月10日,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正式成立,已投入运作并开展工作。2012年10月19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此办法和细则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放松管制,放宽限制。二是强化监管,防控风险。从而一定程度上加强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督促证券公司落实各项监管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但我国仍是一个以个人投资者为主题的市场,中小投资者专业知识欠缺、风险意识淡薄、风险承受能力不强、自我保护能力不足,信息获取和专业能力上存在劣势,权益易受侵害,在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
(二)国际板的推出对投资者的风险。
1、投资者获取信息不对称的风险。我国投资者自身的信息获取力和判断力很薄弱,同时,我国信息披露制度远落后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使幕后交易、证券欺诈行为等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屡禁不止。在国际板中需要跨境披露的机制使得投资者获取信息的缺陷也越来越明显。
2、股东行使权利限制的风险。股东权利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金融制度、成熟的资本市场体系的条件下,股息或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这些自益权由于只涉及财务、外汇计算等,国内投资者进行投资成为境外公司的股东时依然可以有效的行使。但针对共益权,地域性因素限制使得股东的股东大会参加权、决议表决权以及高管选举权等在跨境后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行使,且加大了行使权利的成本,从而限制了股东权的行使。
3、可能存在的监管漏洞对投资者造成的风险。国际板的上市主体的管理机构等均位于境外,甚至许多优质蓝筹企业在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资本市场上市融资,这给我国证券监管机关带来很大监管压力,监管机关如果在监管过程中出现监管漏洞,很有可能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投资风险。
4、投资者利益保护救济困难的风险。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成熟,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实、内部人控制、恶意融资、虚假陈述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屡见不鲜。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有时侵权行为发生地也在境外,此时的国内投资者权益保护面临法律适用的选择难题。
二、我国开设国际板市场加强投资者保护的完善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国际板的推出仍面临着在发行主体、发行方式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诸多法律障碍,所以,从国内法完善国际板的法律规制。可以《证券法》为基础,制订一系列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构建起国际板法律框架。不断完善我国《证券法》等规范境外公司在我国上市的基本法律;健全《信托法》、《合同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发行上市管理办法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二)完善国际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
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基础,同时也应强化投资者教育。监管机关应在坚持准确、及时、充分完整原则的同时对国际板上市公司做出区别于境内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监管。在投资者获取信息的保护方面,充分借助境外上市地区的证券监管当局实现协同监管,建立国际板市场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对我国投资者的知情权进行进一步保护,使投资者在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基础上开展交易,从而做出恰当的投资决策。
(三)推动跨境监管合作和司法合作。
面对上市公司或公司高管的违法行为,由于缺乏事后对违规公司进行追索的渠道,投资者一般只能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来惩罚上市公司,跨境的司法合作迫在眉睫。适时调整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和司法合作来应对国际板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新情况。
(四)完善投资者侵权救济制度。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可知我国对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采“侵权行为地法为主,共同居所地法为辅,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我国投资者利益在因侵权行为遭受损害时,由于侵害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我国法院对争议有管辖权,并目可以适用我国法律处理争议的实体问题,有利于保护我国投资者利益。
其次,我国可借鉴美国集体诉讼的经验,建立可行的集体诉讼程序,从而实现对投资者利益更有效的保护。
参考文献:
[1]赵旭东著.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
[2]贺显南.从利益均衡的角度看股市国际板的推进.金融与投资,2010(6).
[3]高玉刚.开设国际板法律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2011年.
区政府成立促进个体户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王维敬同志任组长,副区长龙裕文同志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区府办、市工商局分局、区经贸局、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统计局、区工商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分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相关工作。各镇(街)要对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该项工作。
二、分解目标任务
2013年全区共新培育企业710家(净增数,下同),其中:350家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即“个升企”:工业类200家、商业类150家);360个申请人以企业的形式设立登记(即“新登记企业”:工业类85家、商业类275家)。各镇(街)目标任务详见附件1。
三、明确工作要求
(一)大力宣传发动。根据市的要求,2013年7月为个体户转型升级工作的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8月至12月底为组织实施阶段,有关单位、各镇(街)要充分认识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重要性,会同相关行业协会认真组织召开企业代表座谈会,重点宣传企业在风险承担、用地用工、融资贷款等方面区别于个体工商户的对比优势以及优惠政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落实优惠政策。有关单位、各镇(街)要按照《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办〔2013〕22号)的规定,尽快出台配套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确保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三)规范企业运营。对享受优惠政策的“个升企”、新登记企业,原则上要求持续经营运作1年以上(自工商部门审批办理之日起计算),新设立工业类市场主体要以法人企业形式登记。
四、完善奖惩措施
(一)对企业的补助。按照《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拟出台)规定的范围、标准执行,即: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每户一次性补助4000元;转型升级为有限公司的,每户一次性补助5000元。
【关键词】会计档案 管理
会计档案是会计信息系统的产物在时间上的积累,其所包含的会计信息内容具有一定的原始凭证性、系统性、连续性和规律性, 不仅能完整的呈现出单位经济活动和组织发展的历史画面,而且能为管理当局的会计预测、决策、控制提供依据。因此,会计档案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会计档案的特点及其作用
由会计档案的定义可以看出, 会计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三部分: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另外还有其它一些会计材料。
(一)会计档案的特点
(1)整体性:一个会计年度产生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他们之间相互联系,有了凭证,才有账簿;有了账簿,才有报表, 这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保持会计档案的整体性,是管理好会计档案的基础。
(2)稳定性: 会计档案虽然内容与种类繁多,形成的量大,但是它的基本成分只有三个方面: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这种成分的稳定性,是区别于其他档案的重要标志。
(3)规律性: 一个会计年度中所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在反映某一项经济活动时,从业务发生到结束上报,能连续不断地记录,便于进行正确的计算和综合分析,经济业务活动之间相互制约、紧密联系、环环相扣,这种内在的规律性,远远超过了其他档案。
(4)特殊性: 会计档案是以数字为主要内容,是记录反应经济活动的历史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都有特定的格式和项目,与一般文件资料不同,因此会计档案的装订、保管也有一定的特殊性。
(二)会计档案的重要作用
(1)会计档案是经济活动的产物,是反映经济业务的历史纪录:会计档案是经济活动的产物,会计档案与经济活动紧密相关。从会计凭证到会计账簿,最终产生会计报表,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直接反映各个历史阶 段各项经济业务。通过会计核算的专门方法,对经济活动和财务 收支情况予以连续的记录、反映和综合分析,使会计档案具有连 续性和制约性的特点。
(2)会计档案是预测、决策经济情况,真实、完整的会计档案是反映、监督、参与经营管理的重要信息资源, 是财务工作的基础依据。同时会计档案传递管理规划,控制决策过程中所发生的会计信息,对经营管理有重要的支持和促进作用。
(3)会计档案是打击经济犯罪的重要依据:会计档案客观地记录了各项会计活动中的情况,在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中会计档案为之提供了重要的凭证,无可辩驳地揭穿了 一些经济犯罪活动的事实。
(4)会计档案是经济科学研究的可靠资料: 会计档案记录了经济活动的事实经过,记录了经营活动的经验及教训,为经济科学研究提供各种可靠的数据和可比性资料,具有重要价值。
(5)会计档案是会计监督的基础资料:会计档案在社会审计和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机关的检查过程中的利用率极高。通对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等原始资料的审核,评价被审查单位经济业务是否合法,会计处理是否真实、公允,是否依法纳税。通过对企业会计流程和业务处理的审核,发现内部控制和管理方面的问题,从而提出改进。
二、会计档案管理的现状
会计档案管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原有的会计体制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社会监督体系的不健全,也使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会计集中核算地区或部门,在会计核算中心形成的会计档案由核算中心进行整理、归档、保管、提供利用。这其中,有的核算中心将委派单位的会计档案暂保管一年后向委托单位返回;有的则不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向委托单位返回,而是自行保管。由于会计核算中心是新成立的机构,办公用房十分紧张,没有专门的会计档案库房和专门的档案员,加之各单位的报账人员频繁往来,十分不利于档案的安全保管,其形成的会计档案也基本没有规范整理。
三、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的对策和具体措施
(一)明确会计档案管理的主体, 理顺会计档案管理体制
对纳入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的单位,应根据财务管理自不变、资产所有权不变、资金使用权不变、债权债务不变、会计核算主体不变的五项原则,明确会计档案管理的主体是各行政、企事业单位而不是会计核算中心。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 6 条明确指出,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会计核算中心应严格按照《档案法》《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将各单位会计档案整理规范,在核算中心保管一年,期满后编制会计档案的案卷目录,连同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和存储会计数据的磁介质会计档案,向核算单位的档案机构或会计机构移交。
(二)加强会计人员岗位培训,全面提高会计档案的案卷质量
(三) 财政部门与档案部门联合,形成会计档案的监管机制
结合实际,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会计档案的分类、组卷、排列、编页、案卷目录、装订、移交等操作规程。在各项会计业务工作检查中,将会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纳入其中,加大对会计工作的整体性和连续性的检查与监督。
总之,完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并加以充分利用,是各单位必须引起重视的一项基础管理工作,我们要充分认识会计档案的重要性,全面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M].北京工商出版社,1984
[2]马秀英.谈会计档案管理的规范[J].天津财会,2007,(4)
[3]张雪珍.会计管理体制改革中的会计档案管理[J].财会通讯,2007,(7)
论文关键词:“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教师专业发展
“双师型”教师概念的提出及其内涵的不断丰富,是随着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在职教师资队伍建设方面所取得的代表性成果。长期以来,“双师型”教师已成为我国职业教育特别是中等职业教育教师专业发展的主要目标,也成了评价中等职业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指标。
但是,“双师型”教师至今尚无权威的政策定义,其概念的意义仍然处于多元发展的状态。面对“双师型”教师这个职教师资队伍建设的核心问题,各地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职业院校以及专家学者积极主动地进行了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取得了“双师型”教师标准制定、资格认证办法、管理制度建设等一系列颇具创造性的建树,这些工作大致以2008年12月作为时间节点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其标志是吉林省教育厅颁发了《关于在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开展省级“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吉教职成字[2008]12号),由此,进入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建设中职“双师型”教师认定与管理制度的新阶段。
一、中职“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研究开发的前期探索
在“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研究开发的前期探索阶段,主要是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职业院校、地市级及其以下教育行政部门等各路大军推出一些本质相近、表述不一的“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有研究者对这些“标准”进行分析,归纳出“行政标准、院校标准和学者标准”三种代表性的标准。
(一)“双师型”教师的“行政标准”
教育部《高职高专教育教学工作合格学校评价体系》和《高职高专教育教学工作优秀学校评价体系》(教高司[2000]49号)提出的高职高专“双师素质”教师条件,普遍受到人们的关注,被视为最早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双师型”教师的“行政标准”。但是,对中等职业教育来说,这个高等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的“行政标准”不能简单地套用。
不过,一些县(市、区)和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从工作需要出发,先后出台了适用于本地区的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标准,比如吉林通化市,就在2007年出台了《通化市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细则和办法》。由于这个“认定细则和办法”比其上面的吉林省《关于在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开展省级“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出台更早,所以其附注中说明:“如通化市‘双师型’教师资格评审条件和上级的条件有冲突,以上级部门条件为准”。
(二)“双师型”教师的“院校标准”
“院校标准”原来是指职业技术师范院校人才培养标准,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双证书一体化”[2]职教师资的培养标准。如今“院校标准”的涵义已经超出这个范围,各级各类职业学校纷纷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目标和师资队伍状况,制定“双师型”教师标准,建立“双师型”教师校本培养、岗位成才的模式和机制。
(三)“双师型”教师的“学者标准”
研究机构及专家们确定的“学者标准”主要是对教育行政部门起决策咨询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只是一个参考意见。它们只有在形成政策性文件的基础上,才能成为标准,由此我们可以将其归入“行政标准”一列。
上述种种“标准”的面世,一方面是满足了工作的迫切需要,也反映了职教战线对师资队伍建设认识的不断深化;另一方面也因为标准不一,容易产生评价失真、操作失序、导向失误的现象。
二、省级中职“双师型”教师认定与管理的制度建设
进入“十一五”以后,各省区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科研机构加大了“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的力度,2008年12月,吉林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以《教师法》、《职业教育法》为依据,在全国率先推出了省级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标准。此后,重庆、安徽、江西等三省(市)本着先行先试的原则,制定了本省区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及管理办法,启动了省级“双师型”教师认证工作。
在我国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当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承担主要的职业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责任。由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双师型”教师标准,并据此进行相关认定和管理工作,有利于在制度设计的问题上考虑不同地区发展的差异性,充分体现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在强化其规范性、科学性的同时,兼顾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省级中职“双师型”教师资格的标准
吉林等四省区制定的中职“双师型”教师标准大同小异,其共同点是都要求具备较强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操作技能,具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资格证书。其不同点大致体现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级别要求、职业资格证书级别要求、职业技能水平取证范围等三个方面的差别上。
以《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及管理办法》为例:“双师型”教师有五项要求:一是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要求,应该达到中学二级教师或助理讲师以上资格;二是职业技能要求,2011年是“略高于中级工水平”,2012年改为高级工标准;三是专业教龄要求,必须从事本专业教学3年以上;四是企业实践要求,近五年内有1年以上企业(或社会)实践活动经历;五是“双师”素质提高要求,即经过省级“双师”素质专项培训或国家级骨干专业教师培训。
江西省“双师”素质专项培训有三个特点:一是建立了培训与“双师型”教师认定及资格复审等相挂钩的机制,以此完善职教师资培训与专业发展制度。二是培训目的着重提高教师的专业技能水平。专业技能教学和训练的内容和要求,按部颁2010年《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有关专业所对应职业(工种)的高级技能进行。三是实行培考分离。培训教学完成之后,教育厅委托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相应职业(工种)高级技能考核,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颁发相关职业(工种)的高级技能资格证书。
上述“双师型”教师的认定标准当中,教师资格及职称的要求、素质提高培训的要求等,强调了教师的资质及其所包含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职业技能要求和企业实践要求突出了以能力为本位、以就业为导向的现代职业教育理念;专业教龄的要求则意味着“双师型”教师的养成需要一个依托职业教育机构,通过专业技术工作不断提高专业能力的过程。
“双师型”的标准说明:从一个普通的专业教师到“双师型”教师不是一种简单的转换,不是中等职校教师拿了一个技能等级证书就变成“双师型”。“双师型”教师强调的是职教师资素质的要求,表明他们经过专门的学校教育培养和企业实践训练,具有一种不可替代性。如果缺少了这些条件,所谓“双师型”教师就沦为“双证型”教师了。这些要求“既能将职业教育教师与中小学教师相区别,又能将职业教育教师与工程师、技术员相区别,体现出职业教育教师职业的职业技术专业性和教育专业性”。因此,“双师型”教师标准的制定符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化发展方向,必将对职教师资队伍整体建设及教师个体专业发展产生积极的导向作用。
(二)省级中职“双师型”教师的认定
“双师型”教师认定的工作程序一般有几个环节:先是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初审并公示;然后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学校上报材料后复审并汇总,上报省教育厅认定;最终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标准的教师,认定其省级“双师型”教师资格,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各省省级“双师型”教师的认定程序也有一些差别:一是省属中专学校只要经过学校初审,然后报送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二是安徽省的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的省级“双师型”教师资格由市教育局审查并认定,然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即可。三是重庆市“双师型”教师资格是一个包含初级、中级、高级的系列,认定工作有一个“分层评定、区域管理”的模式,初级“双师型”教师资格认证由各个区县负责,中、高级“双师型”教师资格认证由市级管理部门负责。
吉林省在2009年进行了首批中职“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其后间隔了一年,2011年才进行第二次认定。重庆市2010年、2011年连续两年开展“双师型”教师“认证”工作。安徽首批中职“双师型”教师名单是在2011年向社会公布的。江西省2011年初出台了有关中职“双师型”教师认定与管理办法的文件,并据此在2011年暑期和寒假举办了两期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素质提高培训班;出于稳步推进的考虑,相关的认定工作安排在2012年进行。其他省份也依照一些条件,进行了中职“双师型”教师的登记与统计工作,但没有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来统一发证这个程序。
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中职“双师型”教师标准,并据此开展相关认定工作,是一项立足当下、着眼未来,具有重大意义的制度性建设。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规定: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2011年,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要求,“十二五”期间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占专业教师的比例应该达到50%。
“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主要包括专职教师培训、新教师培养和兼职教师聘请三个方面。中等职业学校现有的专职教师一般都经过系统的专业理论学习和技能训练,通过考核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熟悉职业教育教学业务,专业化程度相对更高。在我国以学校教育为本位的中等职业教育体系内,这支数量庞大的队伍始终是职业教育事业赖以发展的根本力量。要实现“十二五”期间中职学校“双师型”教师占专业教师的比例达到50%的目标,必然要立足于现有的这支职教师资队伍,通过科学化、规范化的制度建设,引导他们特别是中青年教师,把成为“双师型”教师当作自己专业发展和职业生涯规划的目标,在优化师资队伍内部个体成员能力结构的基础上,优化整个中等职业教育师资队伍的类型结构。
就新教师培养而言,在“双师型”教师标准基本明确之后,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应该以此作为职教师资人才培养工作的逻辑起点,按照人才培养目标与岗位需求标准相一致的原则,基于职业教育教学工作过程和岗位标准的科学论证,从专业设置、课程体系、教学模式、实践环节、考核要求等各方面,全面重构职教师资人才培养方案,以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诚然,“双师型”教师属于创新型、复合型人才,培养工作难度大、周期长,职业技术师范院校的教育只是打基础,但是这些基础决定了他们职业生涯的目标和定位。
兼职教师是构成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不断推进以校企合作为方向的中等职业教育改革过程中,兼职教师占全部教师总量的比例将越来越大,要从“十五”时期的10%提高到“十二五”时期的30%。但是,有专家认为:从生产一线聘请的兼教人员大多数“没有取得教师资格证书,他们没有系统地学习教育理论,虽然在教学过程中能获得一些感性的知识和个别的经验,却不能形成系统的教学理论和规律性认识”。因此,这些兼职教师要通过职业教育理论与方法的培训,借鉴国外工商行会“培训师”培训的形式,使他们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在能力素质方面不仅“会做”,而且“会教”,还能教得好,真正达到“双师型”教师的标准。
(三)中职“双师型”教师的管理
省级中职“双师型”教师的认定工作开始不久,其管理制度的建设还在不断完善之中。目前做出明确规定的主要是三项:一是省级“双师型”教师的申报及审核认定工作,每年定期办理一次;二是这些地方都建立了省一级“双师型”教师资源库或者中职教师资源及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省级“双师型”教师一概纳入其中管理;三是“双师型”教师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必须通过复审,否则取消其“双师型”教师资格。
基金法律身份和税收义务密切相关,国际上存在3种主流的税务处理方式:(1)公司型基金具备法人身份,必须缴纳公司所得税。拥有公司型基金的国家多数采用这种税务处理方式。(2)契约型基金不具备法人身份,一般不用纳税。如日本、韩国、比利时等多数国家。(3)少数国家将契约型基金虚拟认定为公司,缴纳公司所得税,甚至在个别国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澳大利亚规定投资信托基金没有分配对象时,基金本身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在组织形式上属于契约型,根据上述国际惯例可以从3种税务处理方式中选择。从我国税收条款规定来看,现有基金税收条文中没有任何关于基金纳税方式的确切规定。仔细研究不难发现,我国与基金相关的税收条文中又隐约对基金的纳税身份有所暗示,并可以推断理解为:基金承担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由基金管理人代为缴纳。比如“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价差收入,在2003年前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该两点所述的“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俨然可以被理解为,我国契约型基金虽然没有法人身份,但需要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是当前处于暂不征收的阶段。
我国基金究竟是否负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呢?笔者认为,“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提法是错误的,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认定规定。根据《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很明显,我国基金不应属于企业类,那是否可以归属到“其他组织”呢?在《实施细则》中“其他组织”一词被详细地解释为,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问题于是被继续演化为,基金是否是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组织呢?这一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提供了答案。其第一章第二条中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由此可见,基金只是一种投资方式,一种投资工具而已,既不属于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的其他组织。同时,我国各项法律条款都没有涉及基金公司虚拟化问题。所以,我国契约型基金不应该被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基金本身适用于营业税吗?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价差收入,在2003年前暂免征营业税”出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1128号],和上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价差收入,在2003年前暂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提法一样,容易使人误解为:基金管理人是基金买卖股票、债券价差收入的营业税的纳税人。显而易见,如果基金管理人是纳税人,则与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相违背。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2]9号)(以下简称《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人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根据《申报管理办法》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同属于营业税纳税人的范围,即“单位”纳税人或“个人”纳税人。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被认定为“单位”,属于契约型的证券投资基金却没有任何理由被认定为“单位”或“个人”。换言之,倘若基金可以被归入到“单位”而成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则明显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基金性质的定义相矛盾,导致相关法规发生抵触。笔者认为,《申报管理办法》关于基金缴纳营业税的规定和《营业税暂行条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相违背,应该予以废除,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本身不应该缴纳营业税。
三、改变个人所得税扣缴人、扣缴时机的做法是否合理?
我国关于基金个人投资者获得基金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先后有过3个:第一个是1996年12月下发的《关于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21号),该通知规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派息分红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第二。第三个通知是财税字[1998]55号和财税字[20021128号。通知规定,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银行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显然,3个通知关于扣缴人的选定发生了改变,扣缴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改换为上市公司、企业和银行,相应地,扣缴时间也由基金分配时提前到股息、红利、利息分配时。
政策意图十分明显,改变扣缴人的做法利于税款在来源处征缴,确保了税款及时入库。但是笔者认为,在来源处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做法损害了税收公平原则。首先,损害了个人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我国绝大多数的基金契约对基金分配制定了3项限定条件:(1)若基金投资当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3)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改变扣缴人的做法使得个人投资者的股息、利息收入在来源处就被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必然导致以税后收入来弥补基金前期和当期可能拥有的投资损失,甚至可能因提前扣除税收,致使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低于面值,进而不能满足分配条件。其次,提早了未分配收入的纳税时间。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若在来源处预先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则意味着基金未分配的部分也提前承担了税负。再者,违背了基金投资者收入确认原则。按照国际惯例,基金投资者不是在基金获得收益时,而是在基金分配收益时才被确认获得基金收益,并产生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我国在来源处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做法恰恰违背了收入确认的国际惯例。
从税率设置来看,财税字[2002]128号文件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此后,包括企业在内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所有收入都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这条规定考虑到,由于存在着获得投资者纳税身份变动信息的技术困难,处于上两个环节的被投资企业无法准确判断代扣代缴适用税率,为便于征管,无论是企业或个人投资者,一律按照个人所得税20%的税率征收。这种做法存在几个缺陷:(1)明显混淆了两种不同性质的所得税的区别;(2)投资者取得的股息收入本身就是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它与投资者取得的利息收入性质是有区别的。特别是投资者取得的利息中的企业债券利息,它在被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前进行了扣除,减少了被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股息收入则是被投资企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收入的分配。根据我国税法相关规定,如果派发股息的上市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等于或高于投资企业适用的税率,投资企业不必对此项收入再缴纳任何所得税,即投资企业收到的股息收入是一种免税收入。所以说,上市公司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及利息时不分清收入性质一并代扣代缴20%所得税的做法,没有任何税法依据。虽然能够提高税收征管的便利性,但是加大了基金投资者的税负,造成了税收制度的混乱。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制定税收条款时的不严谨;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被投资企业代扣代缴不同性质投资者税款的做法不合理,不能在确保税法一致性基础上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四、我国基金税收是否存在多重征税问题?
首先需要澄清一个理论和现实的分歧。一些学者认为,我国基金税收存在严重的多重征税问题,主要理由是:作为同一笔信托资产,基金资产在委托状态和委托人收到信托收益时承担了两次以上不同类别的税收。如,基金投资股票、债券收益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后,投资者在获得分红时仍要纳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按照2‰的税率征收印花税,投资者买卖基金也要缴纳印花税。但是,上述结果仅来自于理论上的推理,其中多数条款仍属于“暂免征”状态,或许将来征收时会得到印证,可目前的征管实践并非如此。
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政府对基金业贯彻的是优惠多、税负轻的财税政策思路,税制设计的主观意愿是避免多重征税,现实也是如此。但是,由于基金在我国尚属新兴金融工具,对其进行税收界定还存在一个理论认识和深化的过程,少数环节仍然呈现出多重征税或税负不公的情况。体现在:(1)开放式基金的企业投资者获得的派息、分红收入承担了双重税负。不同于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的价格等于单位净资产值,当开放式基金获得派息和分红时,基金单位净值提高,若投资者在此时赎回基金单位,按规定企业投资者需为赎回和申购差价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差价中已经包括被投资企业代扣、代缴了20%税收的派息、分红额(其他部分是证券差价收入),这导致了开放式基金的企业投资者获得的派息、分红收入承担双重税负的现象。企业买卖封闭式基金也会产生类似情况,但封闭式基金的市场价格并不等于净资产值,对买卖价差征税可以理解为对资本增值课征的利得税,不属于多重征税。(2)金融机构买卖基金单位既征收营业税,也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金融保险企业买卖金融商品需缴纳营业税。这是考虑到我国金融商品增值额未列入增值税范围,造成了税源流失,由于对金融产品增值额的确认在理论上和操作上都存在障碍,只好通过开征营业税进行弥补。但是,从基金投资者角度分析,同样属于买卖基金的价差收入,金融企业投资者承担了双重税收,非金融企业投资者只承担企业所得税,个人投资者没有承担税负,税负显然不公平。
开放式基金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承担双重征税的根源在于投资收益纳税环节的错位。被投资企业分给基金投资者的股息、利息在流入基金资产时被提前扣缴了所得税,但是。这些投资收益并没有作为税后收益随即分配给投资者,而是重新计入到基金资产中进行资本增值性运转,必然在资本增值实现时承担资本利得税。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延后投资收益纳税环节的做法来解决,即在基金分配时对分配额代扣代缴投资收益税。一方面,分配额可以在纳税之后立即分配到投资者手中,基金净资产随即因除息而减少,相应地基金价格回落,资本增值的税基中不再包括被分配掉的投资收益;另一方面,基金分配额中还包括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益,从而弥补有做法中这部分差价收益不用纳税的税法漏洞。同时,在基金分配时征税的做法恰恰符合对基金征税国际贯例中的“投资者收入确认原则”,这也对将来我国为适应基金跨国投资提供—个共同的税法口径。
对于金融业增值额的纳税问题在国外讨论已久,考虑到增值确认的技术困难,以及鼓励资本流动的原因,多数国家还是免征了金融业的交易税(增值税)。我国基金业处于发展阶段亟需大量流量稳定的资金支持,培育机构持有者是已被国外经验证实的有效途径之一。但是,我国金融企业投资基金时需要负担5.5%的营业税及附加和33%的企业所得税。税负明显偏高于非金融企业和个人投资者。为培育基金机构投资者,建议可以对金融企业买卖基金暂免征营业税。
参考文献
(1)《关于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21号)。
【关键词】 国家公务员 培训 问题与对策
从《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实施起到《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公布实施以来,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遵循的以人为本,按需施教;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全面发展,注重能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与时具进,改革创新的原则,培养和建设公务员队伍,使公务员培训工作有很大的提高,整体上已经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发展轨道。但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现状离《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要求还相差很远,公务员培训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务员培训事业的发展,更不能满足于我们建设一支学习型、创新型、实干型的高素质公务员队伍的战略需要。
1. 目前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存在的问题
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从制度建设到培训实施还存在以下问题
1.1公务员培训制度建设还不完善,操作有难度
国家公务员培训制度从中央到地方,大的体系已基本建立,这些已出台的规则、规定、条例,对公务员培训无疑具有相当的政策规范和指导意义,但是由于存在制度的不完善和不配套情况,使培训工作在实施过程中难以操作,有些甚至到了无法开展的地步。如:公务员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培训细则至今未出台,尤其是“专门业务培训”这一重点的公务员培训,由于要求不明确,发展不平衡,还未作出这方面的培训规划和具体安排。
1.2培训方案不科学,造成一些地方不能实现预期目标
培训方案是培训活动的“作战图”,如果培训方案不能做到科学、合理、实用的话,培训活动就无法实施。四类培训中开展较好的是“在职培训”,如:“普通话培训”,它的培训方案无论在城市、乡镇,无论是贫困、富裕的地方,在要求上实行了“一刀切”的管理办法,由于没有区别,所以在工作中,尽管我们用了很大力气,在基层由于种种原因还是难以展开。
1.3培训分工不明确,尚需理顺
国家公务员培训的分工虽然在“公务员培训规定”上有管理的方向,可目前还有很多关系尚待理顺。当前比较突出的有这么两方面的矛盾:一是横向上由现行的干部管理权限现状带来的矛盾。如:干部管理权限未规定各级干部的培训管辖,因而出现某项培训,同级有培训权限的部门都已经作了安排或相互推诿扯皮,这就使公务员培训落入了一个较为尴尬的境地;二是纵向上与各“一条边”单位的矛盾。国家、省级安排的许多公务员必学的内容,常因责任不明确而在“一条边”部门出现“不一至”的现象。如:创新能力的培训,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一条边” 部门,却因没人管或管不了而落空,不能参加培训。
1.4培训材料跟不上,培训经费不能落实
培训教材的编写,是公务员培训工作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建设性工作,但我们公务员教材编写工作却跟不上来,而且内容也往往落后于时展的需要。如:要搞“知识经济”培训、更新知识培训,没有教材或教材内容与时代有差距。另外,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公务员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对重要培训项目予以重点保证。落实有难度,由于培训经费没有或不足,培训活动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一般是虎头蛇尾,走形式。雷声大,雨点小。
1.5培训措施不过硬,监督与纪律机制不健全
如:安排15天的公务员培训,就有10天是“外地考察”,费用高额无监督机制约束。另一方面公务员培训工作同人事部门其他工作相比,其自身的制约手段相对较弱。虽经过多年努力,一些培训项目也采取和工资、考核等短期挂钩,但没有制度化,制约效果差,约束力不够。
2. 解决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对策
2.1进一步完善法规体系
虽然《公务员法》、《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已指出了公务员培训方向、内容,建立了培训制度,但公务员培训具体管理方案、细则还未出台,这就需要国家、省级和市级人事部门,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尽快制定出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等方面的实施细则或培训管理办法。只有法规体系健全了,公务员培训工作才能有突破性进展的前提和条件。
2.2科学设置培训方案,使培训达到预期目的
不能操作的方案等于没有方案。因此,在制定各类培训方案,提出各种要求时,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事实求是的作出决策,要尽快提高培训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2.3理顺各方面关系,使培训工作有效进行
国家、省、市人事部门应和组织部门以及各“一条边”部门进行充分的协调,在明确公务员四类培训分工的基础上,切实划分好各自在公务员培训上的职责和任务。既不能使《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中的国家公务员的各项培训任务落空,又要尽快的避免交叉培训或重复培训出现,以减少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
2.4加快编写教材和落实培训经费
国家、省、市级人事部门应根据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的需求,在教材的编写上进行一下分工。同时,教材编写应有一个中、短期计划,这个计划应包括拟编写的科目以及时间和文字要求等。因为时展和知识更新较快,编写工作如果受人力、物力、财力所限跟不上来,国家、省、市级人事部门也可同各级大专院校、高等院校合作或借用一些现成的教材,推荐给各级人事部门或行业使用,以解公务员培训之急需;在公务员培训经费问题上,国家应利用法律形式,明确要求,将公务员培训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同时,根据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培训经费的提取比例也应当适当提高。建议财政部门的拨款可分为两部分:一是拨给同级组织、人事部门,以解决四类培训各科目培训的实际需要。二是拨给各级部门解决专门业务培训的实际需要。
2.5健立健全监督检查约束机制和培训考核机制
国家公务员培训要真正做到变被动为主动,就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一方面,对个人要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制度,使培训结果切实与公务员的年度考核、任职、定级以及晋升职务等挂起钩来;另一方面,对单位或部门要建立公务员培训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只有做到了对公务员培训工作有布置、有安排、有监督检查、有考核、有评比,培训才有可能真正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 《河北省石家庄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
[2] 《公务员法》.
[3] 《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
[4] 《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经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而下发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并自20xx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门头沟区铅丝厂公租房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今天正式实施,那么,这一办法规定了哪些人群可以申请公租房?外地人是否可以申请?有哪些条件呢?
据了解,这个规定包含了三类可申请人群。第一类就是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轮候家庭。第二类申请人是具有北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以下的家庭。
另外,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北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谈到非京籍人员可申请公租房这一点,这次市里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具体申请办法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此前,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曾对此解释称,这次把具体标准的权限放给各区县,主要是因为各区县的实际情况不同。比如旧城区,本身就要疏解人口,那么标准有可能就会定得高一些。而一些新城由于有产业园区等,要吸引外来人才,标准有可能就会宽一些。这样各自制定标准更为符合实际需求。所以,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情况确定。
据记者了解,公租房细则公布后,各区县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外地来京人员的准入门槛。在区县公布准入标准后,外地来京人员可向工作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北京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北京市规定,1人申请公租房的,要求申请人取得本市城镇户口,年收入10万元及以下,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米及以下。你的户口如果是城镇户口,就可以提出申请。
腾讯财经讯(江波)地产机构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5月份全国100个城市新建住宅均价环比由跌转涨,房价上涨城市增至48个。如果说股市喜迎大涨的背后,是无数勇敢的散户努力抬轿的话,那楼市喜迎上涨的背后,则是许多的地方**碎的心。
房价下跌,为啥让地方政府着急呢?
在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陈国强看来,房价下跌除了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同时还会引发其他的并发症。比如,开发商降价之后,可能会引起前期的客户的维权纠纷,甚至房闹现象,退房或者说找
开发商理论等等,甚至会出现一些社会**。楼市陷入整体性低迷,它的影响的确是不能够低估的。事实上不能否认的是,房地产的兴衰和地方的经济有很强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这是一个客观现实。房地产行业的景气程度实际上对地方来说,的确是影响比较重大。
地方政府的心思,开发商哪能不懂?在20xx年楼市最寒冷的时期,开发商“地方政府比我们还着急”的声音尖锐而正确,在房企眼里,地方政府依赖土地财政的惯性很难改,只要明白这一点,就知道政府肯定会出手**。
安徽:鼓励农民买房
今天新公布楼市**政策的是安徽省。在其出台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中,全面取消了楼市限购与限价,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个人住房贷款额度。
而其中最亮眼的,是“鼓励农民买房”,对自愿退出宅基地并还耕、还林的农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当地政府可按其退出合法宅基地的面积,给予一次性购房奖励。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将在城镇有稳定就业且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对在城镇有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实行灵活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
另外,对于商品住房库存量大的城市,安徽各地要停止或减少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将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通过市场收购或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户型可在国家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面积标准的基础上适度增减。逐步将住房保障方式由实物保障为主转变为分。
公租房申请收入证明
1、在写公租房申请收入证明的时候,中间应该写申请公租房人员收入证明,而且字体比正文稍大些,与正文有明显的区别即可。
2、写清个人信息,在文中应该写清楚自己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身份证号码还要写清自己的居住地址、户籍地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越详细越好。
3、重要的一点就是在写单位证明的时候,内容一定要真实,不可有弄虚作假的现象发生。如果经相关部门查询,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将在5年内不得申请。而且还得负责人签字并让工资发放部门盖章才能有效。
4、写清单位承诺,如:我单位所出具的收入证明,真实无误,如查出有虚假内容,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让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