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1 16:33:0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生育服务证》分为第一个子女和再生育子女两种。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办理本市《生育服务证》。
第三条 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到女方存档单位(无档案人员到其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下同)领取《生育服务证》,双方存档单位在《生育服务证》第3页注明双方申请人婚姻、生育情况并盖章后,由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部门进行核准办证。
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申请在本市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到本市一方存档单位领取《生育服务证》。外省市一方申请人应提交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和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第四条 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部门领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或从市或区县人口计生委网站下载),填写个人情况及申请理由后,由双方存档单位分别在《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上注明申请人婚姻、生育情况并盖章,提交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区县人口计生委分别进行审批。
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申请在本市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的,按前款规定填报《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外省市一方申请人应提交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街道(乡镇)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第五条 申请办理本市《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向本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历次离婚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还应当提交符合《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京人口发〔20xx〕12号)相关内容的证明材料。
因第一个子女属于非遗传性病残而申请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提交《北京市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已怀孕或其子女已出生的,申请人应当向负责核准或审批的本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交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在内的相关材料。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为符合本市生育政策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证》。
第六条 人事档案关系存放在其工作单位的当事人,由工作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人事部门负责出具其婚姻、生育情况证明。人事档案关系存放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的本市失业人员,由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出具相关证明。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在市或区县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由存档部门为其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无人事档案的本市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为其出具证明。
婚姻、生育情况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外国人,申请办理本市《生育服务证》,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港、澳、台同胞或外国人一方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如其子女在境外出生或定居,申请人应当提交定居证明、护照、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经公安部门指定的翻译机构翻译)。
第八条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华侨,境外生育的子女均不在境内定居,申请在本市再生育子女的,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 公安部 国务院侨办关于涉侨计划生育政策的若干意见》(国人口发〔20xx〕103号),由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申请人除按照本细则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由侨务部门办理的华侨身份证明。
第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各项证明材料,除个人证件原件外,不退回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不符合办理《生育服务证》条件的,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答复申请人。
2019年4月14日成立技术质量部,根据公司安排部门主要职责是技术管理、质量管理、技术创新管理、BIM管理、公司投标技术标编制五部分,部门职责根据人员配置进行了划分。我部门根据现有人员和公司整体的管理要求,对部门的工作职责进行了细化,并对部门人员岗位进行了划分和定位,力争完善部门的系统工作,努力提升职能部门的监管力度和服务意识。现将2019年度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安排如下。
一、上半年工作总结
1、上半年主要完成工作
1)上报企业级工法5个,2019年研发立项3项,2018年结转立项3项。
2)修订了技术质量部管理工作制度。
3)修订了相关管理办法和细则7项:《XX公司技术质量奖惩办法》《XX公司工程质量事故管理实施细则》《XX公司技术管理实施细则》《XX公司技术研究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XX公司质量创优管理实施细则》《XX公司质量管理实施细则》《XX公司分包质量细则》。
4)落实集团公司运营检查制度,结合公司的项目综合考评管理办法,第一季度对在建项目进行全覆盖的检查。分别对XX项目、XX北项目、XX项目X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简报。
5)完成“XX项目总承包工程”和“XX施工总承包工程”两个标段技术标编制。
6)项目创优:和XX项目部一起完成收集和编制该项目冶优报奖资料,并上交集团公司,等待确定冶优的等级后上报。
7)质量管理工作:按照质量检查内容结合运营检查,对在建项目进行质量考核,同时将分包质量管理要求纳入质量管理体系。实行“样板引路”,编制“样板引路”方案。
8)宣贯培训:
组织人员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BIM培训。编制了公司2019年上半年适用技术标准清单并下发到公司各部门和各项目部。
2、上半年存在的不足
1)技术质量系统人员不足,业务能力有待提高,需要进一步提高培训频次,并增加培训内容。
2)技术标编制人员的不固定性会造成技术标编制质量的不稳定性;
3)对本系统人员在技术研发方面培训的力度有待加强;
4)技术研发任务完成情况不是很理想。
三、下半年工作计划
1、7月份召开公司上半年技术质量及科技创新工作会议,总结上半年工作,安排下半年技术质量及科技创新工作。
2、组织公司9月份“质量月”活动。
3、继续开展二、三、四季度的在建项目运营检查工作。
4、落实培训工作,继续组织系统内的管理文件宣贯培训及ERP培训工作。
5、督促需报奖项目的申报工作。
6、编制本系统工作指导手册,对本系统今年新进公司员工进行培训。
7、根据集团公司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模板,补充完善公司可能涉及的方案模板,加快项目部编制和公司各部门审批的速度。
8、推动分公司BIM工作的开展,重点推进BIM工作在临颍项目的实施。
一、本人在履行岗位职责前,向学校和所在部门郑重保证如下:
1、本人能认真学习了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云南电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2、本人能认真学习学校制定的《云南省电力技工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奖惩细则》、《云南省电力技工学校习惯性违章处罚考核管理办法》、《云南省电力技工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细则》、《云南省电力技工学校交通运输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安全制度并熟悉学校的安全生产目标。
3、本人能清楚并掌握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办公设备、办公室门窗、办公区域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的安全要求,工作人员的安全要求。
4、本人原意遵守学校制定安全制度、实施细则,自觉接受学校相关安全制度、实施细则的约束。
5、本人力争做到“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他人,我不被他人伤害,我保护他人不受伤害”和“在我身边无事故,我在岗位无差错”。
二、如违反相关安全制度、实施细则,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害的,愿按学校管理制度接受处置。
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经营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免征增值税。
第四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或二手车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五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二手车经纪机构或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由按国家规定设立并经主管部门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行为不属于销售二手车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第六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仅限为本地级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车辆交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七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车主)销售二手车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一)已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车主销售二手车应自行开具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未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车主销售二手车应到国税部门代开普通发票,凭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可委托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征未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车主的增值税税款,车主凭委托代征的税收缴款凭证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八条 其他个人销售二手车,凭相关资料直接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九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需核对并保存以下资料备查:
(一)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二手车交易合同。
(三)单位车主销售二手车的应提供原车主《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已遗失的应提供遗失证明),以及增值税完税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或税收缴款凭证等)。
第十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形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有关情况:
(一)属于免税交易的,应在备注栏注明免税开具。
(二)属于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在备注栏注明对应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税款金额。
(三)属于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委托代征税款的,应在备注栏注明委托代征以及代征税票号码、税款金额。
第十一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需核对并保存以下资料备查:
(一)原车主《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已遗失的应提供遗失证明)。
(二)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二手车经销企业应提供二手车收购合同和销售合同;拍卖企业应提供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裁判书、调解书等复印件。
第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申报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下列顺序确定计税价格:
(一)参照广东省汽车流通协会的二手车价格信息核定二手车交易的计税价格。
(二)按照二手车的折旧程度计算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新车购车价(1-累计折旧率)
折旧率第一年20%,第二年起每年递增10%。
核定的二手车计税价格不得低于二手车最低交易价值。
二手车最低交易价值=新车购车价5%
第十三条 车主对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可提请有法定资质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评估核定二手车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必须按照车辆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当车主申报的二手车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时,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拒开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监督管理,对单位车主的二手车交易价格明显偏低造成不缴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企业、拍卖企业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不征少征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各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车经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xx〕566号)同时废止。
【相关解读】
关于《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办法制定的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省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经营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逐年增多,二手车交易数量逐年大幅增长。为加强全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我省二手车交易的健康发展,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在充分听取相关各方意见,广泛征求基层单位、行业协会、相关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办法的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经营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有十六条,逐条说明如下:
第一条:明确《办法》制定依据。《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
第二条: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地域范围是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适用主体是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经营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并对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解释,该解释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第三条:明确二手车交易的征免税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免征增值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四条:明确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在销售(拍卖)二手车时是增值税纳税主体,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应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五条:明确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征收增值税,及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发票的事项。
第六条:明确二手车交易市场开票范围仅限为本地级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车辆。
第七条:明确二手车交易市场为单位车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要求。
第八条: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二手车,凭相关资料直接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九条:明确二手车交易市场在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需核对并保存归档的资料。
第十条:明确二手车交易市场在不同情况下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票要求。
第十一条:明确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需核对并保存归档的资料。
第十二条:明确二手车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时确定计税价格的标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和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在充分听取相关各方意见,特别是基层单位、汽车流通协会、二手车经营单位、二手车交易市场等意见的基础上,对于二手车交易申报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本办法采取如下方式确定二手车计税价格:
一是参考市场同类价格,以广东省汽车流通协会的二手车价格信息为参考标准。
二是按照二手车的折旧程度计算计税价格。
折旧程度的计算公式来源参考依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20xx年第27号)第九条规定: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20xx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二)市场规则,通过到二手车经营单位、二手车交易市场实地调研了解到,二手车行业的通用折旧率是第一年折旧20%,第二年以后每年折旧10%。
(三)根据会计制度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按照原值的3~5%确定,考虑到能进入二手车市场流通交易的车辆必然还具备一定使用价值,因此本条的二手车最低交易价值占新车交易价格的比率确定为5%。
综上所述,参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二手车行业的经营特点,确定二手车的折旧率第一年为20%,第二年以后每年为10%,最低不得低于残值,因此本条的二手车最低交易价值占新车交易价格的比率确定为5%。
第十三条:明确纳税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时的处理机制,由纳税人提请有法定资质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评估核定二手车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明确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必须按照车辆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具,不得开具与车辆实际交易价格不符的发票。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明确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责任,当二手车交易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明确办法生效日期及前期相关文件的废止。
二手车交易必备手续一是车务手续,包括三个证件,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有车辆登记机关即车管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以及由车管所核发的车辆权属证明、类似于房产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还有一种证件叫《机动车来历凭证》主要包含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二手车交易发票,最为常见的就是机动车销售发票和二手车交易发票。
关键词:铁路 煤质管理
煤炭既是燃料,也是工业原料,应用于全国各行业、各部门。不同的行业、不同的用煤设备对煤炭质量(以下简称“煤质”)均有着不同的要求。神华集团公司为了稳定和提高的神华煤质,对于有关煤炭的产、运、销企业均提出较高“大煤质”要求,从各系统的源头抓起,建立各级行政管理垂直到底,从源头设计、煤质预测至洗选加工、铁路运输、港口翻车、堆垛装船、客户使用全过程的纵横管理网络。突出各环节煤质责任,健全责任连带与奖励机制,实施动态抽查,建立煤质快速信息反馈机制等,以满足客户的需要。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神华集团公司)是于1995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是中央直管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之一,是实行产运销一条龙经营,集煤矿电力、铁路、港口、煤制油与煤化工为一体的特大型能源企业,是我国规模最大、现代化程度最高的煤炭企业和世界上最大的煤炭经销商。目前,拥有34个控股和参股子公司。58个生产煤矿煤炭产能超过3亿吨,电力投运总装机容量2738万千瓦,自有铁路总长1500公里。
2009年,神华集团公司原煤生产完成3.28亿吨,商品煤销售完成3.6亿吨。多年来,神华集团公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一直处于行业优秀水平,企业经济贡献率连续多年居全国煤炭行业第一、年利润总额一直在中央直管企业中名列前茅,安全生产多年来保持世界先进水平。
神华集团的铁路系统包括包神、神朔、朔黄、黄万铁路,构成我国“西煤东运”第二大通道。神朔铁路2005年实现年运量过亿吨,成为继大秦线之后第二条年运量突破亿吨的铁路运煤专线。
神朔铁路属于神华企业的运输部门,随着神华的不断发展,对煤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适应神华的发展。
1 煤质问题涉及铁路部门
在1999年,神华煤质检查就发现尽管产、运、销各分子公司虽然在各自的领域管理的比较到位,但是运送到用户的煤炭仍然存在杂质的问题。杂质属煤炭的外在质量,主要有:闸瓦、闸钎,雷管、炮线、生活垃圾等。这些杂质的存在不仅给用户带来了麻烦和损失同时也给神华带来了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集团公司认识到煤质管理的严重性,制定了包括产、运、销各企业在内的《神华集团煤质管理办法》,然后要求神华下设的各有关单位均立即制定各自的《煤质管理实施细则》。作为运输企业的神朔铁路公司立即行动,制定自己企业的《煤质管理实施细则》,这样从集团公司至下属的分子公司都有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煤质管理办法》。在随后的十几年的检查与工作中不断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就神朔铁路公司来说在1999年制定《煤质管理实施细则》后,又在2003年、2005年、2009年三次修订《煤质管理实施细则》,并且定期不定期的检查自己管内的各个环节,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现已远远超出了集团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使煤炭质量在神朔铁路管内得到了很好的控制。
2 实施煤质管理的措施
为了积极响应神华集团煤炭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明确产品质量责任,确保“神华煤”国内外知名品牌形象,实现“质量效益型”企业战略目标,神朔铁路公司从接空到交重层层把关、环环想扣,从而制定了一套切实可行的煤质管理措施。
2.1成立专门的煤质管理机构,并制定具体职责和权限。要求煤质管理人员不得包庇、放纵本单位职工,如有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应追究其负责人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及时给予制止,如不听劝告,立即向煤质主管部门或煤质管理机构检举。
2.2要求公司各单位必须经常向广大职工宣传提高煤质的意义,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教育活动,增强全体员工质量意识和市场意识,确保煤质管理办法的落实。
2.3运输管理部,调度所要认真按运销月、旬、日计划和要求(煤种、流向)及港口平衡后接卸能力,合理安排装车计划,严禁无计划盲目装车。积极协调与国铁及地方的关系,做到装车快进快出,确保列车正常运行,以尽量的缩短运输时间,减少对煤质的影响。
要求调度所严格按规定交接列车,减少空、重车保留列数和保留时间,避免重车运行时间长造成煤炭高温自燃现象的发生并与货车公司加强横向联系,做好扣检修车的工作,保证车辆车体完整,技术状态良好,避免或减少装车时填充加固材料,并目车辆闸钎要求打弯或上防脱环,以保证在港口翻煤机翻车时,闸瓦、闸钎不脱落。对于废旧配件必须收集回箱,以旧领新等办法杜绝往煤车上扔,以确保煤炭质量。
运行途中因车辆故障、高温、着火煤等原因,需甩挂车辆时,调度所应及时通知总调度室和神华煤炭销售中心,根据销售部门的要求,按相同煤种进行编组,不得出现在一列中载有不同煤种的情况。
2.4车务段建立健全煤质管理细则,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奖罚办法。各车站加强装车过程中和站区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严禁高温、着火煤装车。
2.5重车在正常运行中发生着火时
2.5.1车务段及时进行处理,并通知货主,查明原因并进行整改。
2.5.2调度所及时向中国神华总调度室汇报并备案,便于处理。
2.5.3因煤炭自身高温引起着火事故时,主要责任由集装站或装车站承担,要求拿出具体整改措施并追究监装人员的责任。
2.6各段要严格要求本单位职工,严禁乱丢乱倒生活垃圾、杂物、废旧配件等,严禁往车辆上扔任何东西。
2.7对施工单位要严格管理,杜绝往车辆上扔东西,并在施工前要接受运输管理部的安全培训以及签订具体的安全协议。神朔铁路沿线已全部用铁丝网封闭,发现有封闭网损坏立即修复,避免带来不安全因素,造成煤质污染。
2.8公安段要加强神朔铁路沿线、车站的治安巡视工作,及时清理闲杂人员,严禁无关人员扒乘列车。确保煤炭在神朔管内运输过程中车辆顶部无杂物以及无丢煤现象的发生。
2.9各单位煤质管理要纳入公司绩效考核中。煤质管理人员不定期的对煤质管理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与神华销售中心对我公司煤质反馈信息一并作为煤质考核与奖罚的依据。
3 结束语
在神朔铁路分公司以及全集团各分子公司的共同努力下,神华的“大煤质”得到了肯定,“神华煤”的品牌已达到了中外各用户单位的好评,仅神朔铁路分公司2009年煤炭运输共计1.68亿吨。神华集团被中国产品质量协会授予“2010年度质量守信企业”荣誉称号。在此前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20大中华社会责任奖,30强中华民族品牌奖、中国最佳诚信企业,全国质量守信企业、全国第一批国家级征信企业和中国工业大奖表彰奖等多项荣誉。多年来,神华集团乃至神华各分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坚持“奉献能源、科学发展、和谐共赢”的理念,不断增强管控能力,从根本上避免了煤炭供应质量风险,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体系,主动走访用户,分析解答用户在使用神华煤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做好售后服务,提高神华市场信誉,获得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参考文献:
[1]省略企业介绍产品与服务铁路
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京知局〔20xx〕178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以下简称北京代办处)负责本实施细则的执行工作。
第二章 申报方式
第三条 专利资助金采取网上申报和纸件材料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网上申报是指申请人在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申报系统)提交申报表。
纸件材料申报是指网上申报后,将纸件材料提交至北京代办处。
第四条 申请人原则上应自行申报资助金。如委托专利机构的,仅可选择一家办理。
每个申报周期内,申请人仅能申报一次。已委托专利机构申报的,申请人本次不得再自行申报。
第三章 网上申报
第五条 申请人应首先在网上申报系统注册,注册成功后方可提交申报表。注册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更新。
第六条 提交申报表后,申请人应及时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查看通知。
申报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纸件材料。
申报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修改并重新提交申报表。未在期限内重新提交的,视为未提出申报。
第四章 纸件材料申报
第七条 纸件材料包括从网上申报系统下载的《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申报表》、申请人 身份证明文件和专利证明材料三部分。申报材料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名。
第八条 身份证明文件包括: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由申请人签名;
(二)申请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申报国内专利资助金的,应提交下列专利证明材料:
(一)申报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
(二)申报国内发明专利服务费资助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用一并申报,并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三)申报发明专利第七年、第八年年费资助的,提交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打印的收费信息查询页。
(四)小微企业申报发明专利授权后前三年度年费的,提交小微企业申明函原件和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打印的收费信息查询页。小微企业授权当年年费,应与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用一同申报。
(五)其它材料或文件。
第十条 申报港澳台地区专利资助金的,应提交下列专利证明材料:
(一)申报香港标准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提交香港知识产权署颁发的批予标准专利证明书复印件。
(二)申报澳门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提交澳门经济局颁发的专利注册证复印件。
(三)申报台湾地区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提交台湾智慧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其它材料或文件。
第十一条 申报国外发明专利资助金的,应提交下列专利证明材料:
(一)专利证书复印件及授权公告首页复印件;
(二)专利证书及其著录项目的中文译文;
(三)其它材料或文件。
第十二条 纸件材料应按照顺序沿左侧装订成册。证明材料应按照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申报表中记载的文件顺序依次排放。
上述材料应打印或复印在A4纸上,文件应整洁、清晰。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纸件材料。对于提交的纸件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指定期限内修改并重新提交。
未在指定期限内重新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第五章 申报材料审核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审核包括对网上申报材料的审核及对纸件申报材料的审核。
第十五条 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北京代办处应及时审核,并将结果予以公示。
第六章 资金发放
第十六条 对于事业单位和自然人,采取银行汇款的方式发放;对于企业及其它类型机构,采取转账支票的方式发放。
第十七条 通过银行汇款方式领取专利资助金的,应及时查看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通过转账支票方式领取专利资助金的,应在指定期限内到北京代办处办理申领手续,不得委托专利机构领取。
第十九条 以下情况之一视为放弃领取专利资助金:
(一)提供银行账户信息有误的;
(二)逾期不领取的;
(三)因未及时入账造成支票过期的;
(四)因保存不善造成支票丢失,未及时通知北京代办处并通过法院办理公告遗失手续的。
第七章 绿色通道服务
第二十条 对于信誉好、申报质量高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开通绿色通道服务,经批准同意后,享有绿色通道服务资格。
绿色通道服务是指申请人在进行纸件材料申报时,仅需提供《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申报表》,无需提供相关专利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绿色通道服务仅适用于国内专利资助金申报。
第二十二条 开通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向北京代办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绿色通道服务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北京代办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开通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应保证申报质量,如材料审核时发现两处(含)以上错误的,视为本次申报未提出;
第二十四条 绿色通道资格仅当年有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专利资助金绩效考评工作需要,申请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知识产权工作情况报告及专利资助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专利资助存在的问题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保护创新成果,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目前各地都制订了知识产权奖励政策,在政策兑现过程中,由于涉及企业多、时间跨度长、申报材料核查工作量大,完全靠手工效率较低,不利于数据统计、核查、分析和资料保管等问题,佰腾科技开发了区域专利资助管理系统,借助于计算机系统,可以实现开放申报、及时统计、有效核查、数据资料完整保存等功能,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增强政策透明度。
适用对象:
各级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园区、工业园区、产业开发区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通过对教学常规的学习,我觉得自己对新时期的教学常规工作有了全新的认识。我认为新时期教学常规工作的首要任务是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深入研究新课标,积极贯彻新课程理念。在这个前提条件下,认真领会区教学常规实施细则会事半功倍。我们只有思想上提高了认识,行动上才能跟上步伐。
我认为这只是一种手段,它是一种宏观上的要求,一种客观的、理性的教学常规的制度。我们的教育目标应该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进课程改革,转变教育思想,面向全体学生,加强学生思想品德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努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我们的教育应该促进教师的全面发展,提高教师的素质为目标的。目标虽然明确,如果没有必要的手段,也是很难保证目标的达成的。因此我认为落实《小学教学常规实施细则》应该是一种管理手段,我们应该把它作为学校教学管理最基本的规范来加以认真落实,以期能有效地达成我们的教育目标。
《中小学教学常规实施细则》从三大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一是对学校教学常规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二是对教师教学常规提出了符合新课标理念的要求;三是对学生学习常规提出了行之有效的建议。每一方面的内容都十分详尽,作为学校我们应该严格遵照常规进行教学管理,严格执行课程计划,推进校长引导工程,加大管理、指导力度;作为教师我们应该充分学习教学常规,对照自己的工作找出不足,把教师劳动前移,严格按照备课要求进行备课,抓好备课、上课环节。不断学习新课标,理解新理念,钻研教材,精心设计教学每一个环节,形成课后反思习惯,做好教学札记,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促进自身发展;作为学生应该彻底改变以往被动的学习习惯,转变学习方法,形成主动学习、自主探索、合作交流的学习习惯。
落实区教学常规实施细则,应该同校本教研形成合力。常规作为学校教学的一种管理手段,不仅对教学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对校本教研也有促进作用。教学常规落实的好坏,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校本教研进行的质量,最终也是决定着学校教学质量的优劣。反过来校本教研活动也是教学常规的一部分。校本教研的出发点就是本着解决学校里一线教师教学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的研究方案。这是在广大一线教师进行精心备课、优化课堂教学设计、课后积极进行反思、总结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围绕学校教学改革的急需解决的问题。校本教研抓的实,课题研究进行得顺利,在很大程度上对学校教学常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所以我们学校把校本教研与科研课题一起进行,利用每周四的教研活动日,扎实有效地开展此项活动,不流于形式。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按照教育局制定的教学常规管理办法,积极吸收其他学校在教学常规管理中的先进经验,补充完善自己学校常规管理办法,努力缩小与先进学校的差距,力争取得更大的成绩。
一、继电保护定值整定工作(10kv及以下)版权所有
96年9月至97年担负分公司10kv配电线路(含电容器)、10kv用户站继电保护定值整定工作,由于分公司原来没有整定人员,但自从开展工作以来建立了继电保护整定档案资料,如系统阻抗表、分线路阻抗图、系统站定值单汇总(分线路)用户站定值单汇总(分线路),并将定值单用微机打印以规范管理,还包括各重新整定定值的计算依据和计算过程,形成较为完善的定值整定计算的管理资料。近两年时间内完成新建贯庄35kv变电站出线定值整定工作和审核工作。未出现误整定现象,且通过对系统短路容量的计算为配电线路开关等设备的选择提供了依据。97年底由于机构设置变化,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开展定值整定工作并顺利完成工作交接。
二、线损专业管理工作
96年至98年9月,作为分公司线损专责人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完成了线损统计计算的微机化工作,应用线损计算统计程序输入表码,自动生成线损报表,并对母线平衡加以分析,主持完成理论线损计算工作,利用理论线损计算程序,准备线损参数图,编制线损拓补网络节点,输入微机,完成35kv、10kv线路理论线损计算工作,为线损分析、降损技术措施的采用提供了理论依据,编制“九五”降损规划,96-98各年度降损实施计划,月度、季度、年度的线损分析,积极采取技术措施降低线损,完成贯庄、大毕庄等35kv站10kv电容器投入工作,完成迂回线路、过负荷、供电半径大、小导线等线路的切改、改造工作,98年关于无功降损节电的论文获市电力企协论文三等奖,荣获市电力公司线损管理工作第二名。参与华北电力集团在天津市电力公司试点,733#线路降损示范工程的改造工作并撰写论文。
三、电网规划的编制工作
98年3月至98年11月,作为专业负责人,参与编制《东丽区1998-2000年电网发展规划及2010年远景设想》工作,该规划涉及如下内容:电网规划编制原则、东丽区概况、东丽区经济发展论述、电网现状、电网存在问题、依据经济发展状况负荷预测、35kv及以上电网发展规划、10kv配网规划、投资估算、预期社会经济效益、2010年远景设想等几大部分。为电网的建设与改造提供了依据,较好地指导了电网的建设与改造工作,并将规划利用微机制成演示片加以演示,获得了市电力公司专业部室的好评。
四、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
96年3月至现在参加了军粮城、驯海路35kv变电站主变增容工作,军粮城、驯海路、小马场更换10kv真空开关工作,参加了贯庄35kv变电站(96年底送电)、东丽湖35kv变电站(98年12月送电)、小马场35kv变电站(99年11月送电),易地新建工作,新建大毕庄35kv变电站(99年12月送电、2000年4月带负荷)、先锋路35kv变电站(2000年8月送电)。目前作为专业负责开展么六桥110kv变电站全过程建设工作,参加了厂化线等5条35kv线路大修改造工作,主持了农网10kv线路改造工程,在工作中逐步熟悉设备和工作程序,完成工程项目的立项、编制变电站建设及输电线路改造的可行性报告,参与变电站委托设计,参加设计审核工作,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及资料整理工作,制定工程网络计划图,工程流程图,所有建设改造工程均质量合格,提高了供电能力,满足经济运行的需要,降低线损,提高供电可靠性和电能质量,满足了经济发展对电力的要求,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专业运行管理
参加制定专业管理制度,包括内容是:供电设备检修管理制度;技改、大修工程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供电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运行分析制度;外委工程管理规定;生产例会制度;线路和变电站检修检查制度;技术进步管理及奖励办法;科技进步及合理化建议管理制度;计算机管理办法、计算机系统操作规程。技术监督管理与考核实施细则;主持制定供电营业所配电管理基本制度汇编。参加制定生产管理标准,内容是:电压和无功管理标准;线损管理标准;经济活动分析管理标准;设备全过程管理标准;主持制定专业管理责任制:线路运行专业工作管理网及各级人员责任制;变压器专业工作管理网及各级人员责任制;防污闪工作管理责任制;防雷工作管理责任制;电缆运行专业工作管理网及各级人员责任制;变压器反措实施细则。主持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经理)负责制实施细则及管理办法;城乡电网改造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城乡电网改造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积极开展季节性工作,安排布置年度的重要节日保电工作、重大政治活动保电安排、防汛渡夏工作,各季节反污工作安排。这些工作的开展,有力地促进了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六、科技管理工作版权所有
填报单位:南京工程学院基建处
部门名称
基建处
权力清单
廉政风险点
风险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自评
审定
一、思想意识风险
廉政风险点一、不深入基层实际、服务意思欠缺
高
扎根基层,深入基层,坚持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基层工作情况,切实解决基层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潘志华
廉政风险点二、铺张浪费、违反廉洁自律要求
高
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江苏省委《十项规定》以及《南京工程学院基建工作廉政规定》
潘志华
廉政风险点三、组织观念不强
高
加强学习和教育,提高大局意识和全局意识。自觉地增强大局观念、全局观念。
潘志华
二、职责履行风险
廉政风险点一、设计方案不够合理、经济,造成造价增加
高
加强对设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对各阶段设计成果组织专家论证
潘志华
廉政风险点二、现场施工管理把关不严
高
严格执行《南京工程学院新校区基建工程施工管理细则》、《南京工程学院新校区施工企业管理实施细则》
潘志华
廉政风险点三、预算不切实际
高
1、坚持基建处初审,审计处复审二次把关的审核办法;2、对争议的问题组织相关部门共同讨论决定;3、只对合法有效的签证进行计价。
潘志华
三、工作流程风险
廉政风险点一、合同签订不按程序上报
高
严格执行《南京工程学院基建合同审查规程》
潘志华
廉政风险点二、变更签证不按规定流程办理
高
严格执行《新校区工程项目变更及签证的有关规定》、《新校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潘志华
四、制度履行风险
廉政风险点一、制度的执行力不够
高
完善管理制度,做到风险定到位、制度建到岗、责任落到人,纪委全过程监督和审计全过程跟踪审计制度。《南京工程学院新校区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南京工程学院新校区工程招标实施细则》、《南京工程学院新校区基建工程施工管理细则》
潘志华
廉政风险点二、招投标制度存在暗箱操作
高
潘志华
廉政风险点三、施工、结算制度不完善
为进一步强化酒类流通管理,保障酒类消费安全,维护生产企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办〔2006〕31号)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做好全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
酒类商品是特殊商品,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实行严格管理。我区是酒类商品的消费大区,但由于长期以来存在的酒类行业管理体制不顺、法制建设滞后、市场日趋复杂等问题,使酒类流通管理无法适应市场形势发展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加大酒类流通管理力度,实行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按照市整体部署和要求,区政府成立酒类流通管理协调工作小组,由区政府副区长李均杰任组长,区政办党组成员马国庆、区商贸委主任何道乐为副组长,商贸委、财政、工商、质监、卫生、统计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统一协调各有关部门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督查督办扰乱酒类流通市场经营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协调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区商贸委副主任李守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协调解决有关事项。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重要性,深入学习贯彻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省酒类流通管理实施细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省酒类流通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酒类流通管理,依法打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酒类消费安全,促进酒类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加强宣传,营造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广播、报纸、黑板报等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省酒类流通管理实施细则》等酒类管理的相关规定、标准及酒类专业知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都充分认识到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重要性,使经营者进一步增强诚信经营意识,自觉抵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使消费者更加主动地到合法经营场所购买酒类商品,营造酒类流通管理工作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扎实推进,全面实行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
(一)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立即启动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商务,抓好酒类流通管理,要求有具办机构、人员、办公地址、咨询电话等。
(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对本辖区内从事酒类商品批发(批零兼营)、零售、储运的经营商进行摸底,据实填写《颍东区酒类流通备案登记摸底表》,为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做好准备。
(三)《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由省商务厅统一印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指导酒类经营者准备相关材料(由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本人亲自办理的,受托人还应当提供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业主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经营者提交相关材料后,区酒类流通管理协调工作小组依据《*省酒类流通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经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同意备案的,按照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编排规则的要求,为经营者确定备案登记编号,核发备案登记表,并加盖印章;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通知经营者不能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档案。各地在做好登记工作的同时,应督促辖区内各酒类商品批发企业,按照商务部的相关规定,做好《酒类流通随附单》的印制工作。
四、加强沟通,建立酒类流通管理部门协作机制
第一条为增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价格的能力,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持我县市场价格总体水平稳定,解决因价格上涨导致低收入群体生活困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价格条例》、《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缴使用管理办法》、《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价调基金),是指县政府依法设立,用于平抑、调节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价调基金的征收与使用,坚持统筹兼顾、公开、透明、长期积蓄、应急使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
第五条县政府成立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工作落实情况,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工作。县政府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物价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价调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价调基金的来源
(一)财政拨款。县政府根据当年财政状况,从财政预算中予以拨付。
(二)上级专项拨款。
(三)社会捐赠。
(四)本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缴纳。
第七条价调基金征缴范围、行业标准及征收部门: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采矿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采矿业、非金属采矿业、酒、卷烟销售业、房地产开发业、金融、保险、通讯业以及宾馆酒店业、饮食业、娱乐业、成品油销售业依照本办法缴纳价调基金。征收单位:统一由县地税局征收。
征收标准:
(一)煤炭开采:洗精煤、焦炭执行《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
(二)有色金属、非金属采矿业按销售收入的0.5%征收。
(三)酒类、卷烟制造、销售按销售收入的0.5%征收。
(四)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按销售收入的0.5%征收。
(五)金融、保险业(免税险种除外)按经营收入的0.3%征收。
(六)通讯业按经营收入的0.5%征收。
(七)宾馆酒店业(40张床位以上)、饮食业(营业面积150平方米以上)、娱乐业(营业面积150平方米以上)按营业额的0.3%征收。
(八)成品油企业按销售收入的0.5%征收。
第八条价调基金统一由县地税局按月随税一并征收。价调基金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需要调整的,由领导小组提出,经县政府研究同意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缴纳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缴纳价调基金的,由县地税局责令其限期缴纳,限期缴纳的期限为15天。逾期不缴的,由征收机关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处应缴纳金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缴纳义务人仍拒不缴纳的,县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价调基金缴纳义务人经本企业申请,县领导小组研究报县政府同意后,可以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减缴、免缴或缓缴价调基金。
第三章价调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价调基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按照“量入为出、统筹规划、注重效益”编制支出预算,年末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二条县地税局将征收的价调基金按市级50%,县级50%的比例报经县政府同意后,上缴市、县财政局设立的“价格调节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价调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对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等价格政策而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价格补贴;
(二)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给予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适当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
(三)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而给予低收入群体的临时价格补贴;
(四)蔬菜、畜禽等农副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的价格补贴。对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严重影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
(五)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和生产基地建设,给予补贴、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六)县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使用的其他价格补贴。
第十四条申请使用价调基金的,申请人应当向县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使用价调基金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基本情况、申请项目名称、使用理由、资金数额以及拨付方式等;
(二)价调基金的具体使用方案;
(三)申请人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农民种植、养殖户提供身份证明);
(四)申请人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农民种植、养殖户提供村、居委会相关证明);
(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用于低收入困难群体补贴的项目,由县民政局向县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按程序办理。
申请使用市统筹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县政府向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提出。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价调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坐支、截留、挪用。
县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等部门应对价调基金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县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解缴、入户、拨付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六条地税部门代征经费按征收总额的3%提取。县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按征收总额的1%提取,主要用于价调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包括宣传、培训、表彰奖励、系统开发以及票据、报表印刷和中介评审等相关费用支出。
关键词:中国;政府采购 ;专家评审
中图分类号:F81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5-0218-02
一、当前政府采购专家评审体系
(一)中国已经建立相对完善的政府采购专家评审法律政策体系
目前,中国基本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政府采购专家评审的法律和政策体系,能够基本保证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工作的正常开展。
当前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主要依据的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其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2003]74号)。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l8号,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政府采购中出现纠纷的,适用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号,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另外,评审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还有《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1号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政部、监察部 财库【2003】1 20号,2003年11月l7日实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刑法和相关的地方规章。
这些法律和规章从不同的角度规范政府采购的评审专家的资格、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被评审对象的权利、责任以及相关法律程序等,以确保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明确了评审工作中专家的基本权利义务与相关的法律责任
1.评审专家的资格确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指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对评审专家的资格分别从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专业技术资格、本人意愿、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如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等。
2.权利义务。明确了政府采购专家评审中的专家的权利和义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具有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进行评审,并通过表决推荐中标的候选供应商,按劳取酬的权利;同样应尽的义务包括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对违规行为向相关组织和部门报告和制止的义务,接受咨询和质疑。还规定了对专家评审中的违规处理。政府采购专家尽管没有最终的决定权,但其专业性的意见和其推荐的候选供应商,是主管部门决定企业是否中标的重要依据。
(三)实践中摸索出了适用的评审方法和流程
1.目前中国政府采购专家评审中常用的有三种评审方法:(1)最低评标法。是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此方法适用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另外,评审过程中如果专家发现如果报价明显不合理、有可能影响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会要求提供书面解释和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取消其资格,并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2)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评审委员会按评标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3)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评审委员会按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实践中摸索出了一套可操作性的评审流程。针对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分别具有评审流程。例如,招标方式中,首先要推选评标委员会主任,由其主持评标工作,如宣布纪律,并主持成员签署承诺书;其次,了解项目和招标文件;再次,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和内容进行审查,过程中,可能要求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对文件中不清楚的地方进行澄清和解释;最后,评标。通过比较评价,推荐中标候选的名单,编写评标报告,签字确认。
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措施
尽管中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政府采购专家评审体系,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近些年政府采购中有很多案件纠纷,其中部分是涉及专家评审环节的,如2009年的“格力案”中,就对专家评审环节提出了疑义,尽管不能就此否定我们的政府采购专家评审体系,但也足以为我们敲响警钟,让我们去正视目前政府采购专家评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政府采购专家评审中存在的问题
1.制度完善方面的问题。在中国专家评审的制度中,只规定了专家评审的一般权利和义务以及专家的一般管理办法,但对于评审专家的评审程序没做相关的规定,导致具体评审中自由裁量的权力过大;尽管在实践中有三种评标办法可供选择,但对于每种方法的使用没有以制度的形式确定;对于权利和义务方面的规定过于笼统和一般化,缺乏实际的操作性,弹性空间过大,不利于一些问题的处理和解决。例如,评审专家是否负责鉴别资质文件的真伪,对于技术上雷同的方案是否可以依据经验来甄别,如何避免部分专家在进行评审过程中的倾向性等问题,都需要通过明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来进行规范。
2.操作方面的问题。专家的评审意见在政府采购的评标中究竟处于什么样的地位,是依据还是参考?是否还有其他的因素作为评标的依据,公开化程度怎么样?是否对评审专家进行了专业化的政府采购相关知识和程序的培训?技术型的专家是否在企业经营能力等方面也能做出“专业性的判断”?一般案件都是事后处理,已经造成企业损失不能很好地弥补?等等。这些在近些年来的政府采购的案件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值得重视。
(二)对策建议
针对前面提到的问题,建议进一步完善中国的政府采购专家评审机制。
1.尽快出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为《管理办法》的补充,《实施细则》应该更加注重操作性。《实施细则中》应该首先申明专家评审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地位,进一步明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空间,对于“非专家性的义务”要从中剥离;明确不同情况的政府采购中所适用的评审方法,以便于进行科学的选择;针对不同的政府采购方式,以制度的形势规定其专家评审的程序。目前部分地方政府已经出台了地区性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应该考虑出台一部全国性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