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2 09:41:2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生命与尊严,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生命”。“尊严”到底谁重要?如果让你在俩者中选一者,你会选哪一个呢?若让我选,我个人认为应该选“生命”。俗话说的好“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这次没了尊严我可以去找回来,若这次丢了生命,即使你流芳百世,也无能在这个世间翻身,这多冤啊!
另外,这个结论也是我从两个古代故事中得出的。从前,越王勾践因自己国家的腐败,而丢掉尊严去吃吴王的大便才保住性命,回国后,越王勾践不灰心,重新振作起来,他卧薪尝胆,建国立业,终于等国家恢复强大了再去打吴国,吴王终于被打败了。另一个故事是韩信放弃尊严从一个人的胯下爬过。
“生命”。“尊严”到底谁重要?我还是说“‘生命’最可贵。”就说抗日吧,一个八路军想潜入敌人内部,为部队打下基础,到时候来一个里应外合,可是八路军的侦察员误会了,回部队后硬是说那个八路军是汉奸,当这个八路军听说后,如果他聪明的话就应该是镇定自若,帮部队里应外合,多杀几个鬼子,来表示自己的清白。笨的话,就以死来表示清白。不过,这套“买卖”会亏大本,还没杀鬼子就已经死了,一。白潜入敌营了。二。不值得。
“生命”。“尊严”到底谁重要?我已经说出了自己的认为。请问你有什么看法呢?
【关键词】伦理学;尊严;生命尊严
尊严是指人和具有人性特征的事物,拥有应有的权利,并且这些权利被其他人和具有人性特征的事物所尊重。简而言之,尊严就是权利被尊重。尊严是对人的身份、地位等的认同,是人人共有的平等的权利,应该受到尊重;自尊就是尊自,即尊重自己。
一、伦理学的研究对象
伦理学以道德现象为研究对象,不仅包括道德意识现象,而且包括道德活动现象以及道德规范现象等。伦理学将道德现象从人类活动中区分开来,探讨道德的本质、起源和发展,道德水平同物质生活水平之间的关系,道德的最高原则和道德评价的标准,道德规范体系,道德的教育和修养,人生的意义、人的价值和生活态度等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道德与经济利益和物质生活的关系、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问题。尊严因统筹于道德之中,也是伦理学研究的对象。探讨经济利益和物质生活与尊严之间的关系也是伦理学的重点。
尊严是个体或群体意识里带有的强烈的被认同感。它是一种更高级的意识,是个体或群体在对周围环境、所处地位做出的可以接受的态度,是能够生存的底线,是生命抗争的不屈精神。构成人的生命尊严的必要条件是以人为主体。作为人,最起码的生物学条件就是具有人的基因组和人的生命特征。只要是基于人类基因组形成的个体生命,不再需要附加其他任何条件,都应享有人的生命尊严。
尊严以人为对象,伴随着社会而产生,在人与人的交往之中建立起来。单个人都有尊严,表现为人权,但是在不同的社会,人与人的尊严是不一样的。原始人类的意识刚刚开始,社会发展到母系氏族社会的时期女性地位高于男性意味着女性期望拥有更高的尊严,父系氏族社会则相反,现代社会强调人人平等,人与人有着相同的权利,在这里人的尊严得到了修正,体现了社会的进步。
而社会的进步离不开经济的发展,在生产力落后的原始社会人的尊严意味着能在残酷的周围环境中存活下来,当生产力发展、人类已经适应自然界并建立起社会后尊严便不再仅限于物质生活资料了。人的尊严的提高离不开经济的发展,而人类要求有更好的尊严也会促使经济的前进。
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的社会中,人的尊严也会相对固定,此时经济利益低于平均水平意味着失去了部分尊严--属于经济上的尊严。高于平均水平则意味着要求有更高的尊严。然而,综观人类历史,作为人的条件是有变化的,享有生命尊严的人的范围也随之变化。如果在伦理和法律上,对人的生命概念附加生物学以外的其他条件,就会使一部分人丧失生命的尊严,所以,我们在哲学上可以把人的完整性概括为生物、心理和社会三种属性,却不能将此概念推延到伦理判断和法律实务中去,否则上面提及的那些人就将将面临丧失生命尊严的危险。
随着社会主要是经济的发展,伦理学越来越展现出其具有的深刻的内在意义。在经济大发展的今天,各种矛盾、现象、风气与之俱生,挑动人们的神经的同时也在挑战者伦理道德的极限,这还远远不止,它败坏着社会,动摇着社会的根基。
新闻媒体并不是只做出误导大众的工作,有意义的是表现了一些能引发深思的现象,经济问题导致一些人失去了尊严。这一部分人在剩余大众眼中已经严重失去了尊严,才会使得我们惊愕。实际上是经济基础决定着上层建筑,在为经济配置合适的软件的同时我们所有人屈服于了它。当今社会对于经济的重视过之犹不及。
二、人的生命尊严
我们在现代化进程中,亟需强调人的尊严。从目前人们极为关注的一些社会问题看,尤其需要强调保护人的生命尊严,需要明确生命尊严在人的尊严理念中的基础地位。
(一)生命尊严的基本特征。
1.客观性
客观性是指形成人的生命尊严的条件——个人生命的存在是客观可测的。个体生命的客观标准主要有两个,一个必须是人类基因组所表达的生命形式,另一个是必须处在生活状态的个体生命。生命标准是一个敏感的伦理学问题,它与生命尊严的条件直接关联。
与生命尊严的客观性不同,人的心理尊严和社会尊严建立在人的人格意识、社会地位、个人品格、荣誉、名望等条件之上,因而具有比较明显的主观色彩。
2.普遍性
人的生命尊严的普遍性是指尊严主体的普遍性。我们强调生命尊严的普遍性,一方面是得到历史的启发,另一方面,是来自康德等先哲的启发。康德关于人是目的、道德命令必须是可以普遍化的理论非常有洞见力,给我们以深刻的启迪。
3.至上性
生命尊严的至上性是指它相对于心理尊严和社会尊严是最高尊严。生命尊严的至上性是由生命价值的至上性决定的。对于绝大多数人而言,我们有理由相信他们会把生命的价值视为最高价值。
人的自我意识使其深知生命的意义和人生的意义,深知人是为自身而存在的存在物,并由此而产生出一种深刻的人类情感——人的尊严。这是从本体观点出发。
人的创造性是无限的,只要生命存在,人通过创造性活动,可以从很低的起点开始,创造出卓越的人生价值,赢得社会的尊重。这是从价值观点出发。
4.平等性
人的生命尊严的平等性是指个体生命所享有的尊严,既无质的差异,也无量的差别,是人人平等的;他人和社会应当平等地尊重每一个人的生命。生命尊严的平等性是由生命标准的统一性和生命价值的最高性决定的。只要是属于人的生命,无一例外地具有生命的尊严,所以生命的尊严没有质的差异;只要是生命的尊严都是最高尊严,因为人的生命具有最高价值,所以生命的尊严没有量的差异。
(二)生命尊严的意义
坚持生命尊严的平等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生命尊严是一项与生俱来的权利,只要是人,且生命存续,就不分种族、阶层和信仰,不论地位高低和能力大小,不究其以何种生殖方式出生,都享有其作为人而高于物、高于其他生命形式的价值地位和道德地位,因此人的生命有了一份独特的尊贵和庄严。不坚持生命尊严的平等性,就会埋下人道主义灾难的隐患。这是从道义论的立场论证生命尊严的平等性。如果从功利论的角度看问题,是可以计较、权衡生命的价值的。现实中,人们所实际享有的医疗保健水平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差异。但这些都是实然,而道德是应然。在应然领域仍然应当坚持生命尊严的平等性,要求人们关心、尊重、爱护每一个同类的生命。
生命的尊严,作为人的尊严之基础,具有客观性、普遍性、至上性和平等性的特征。思考和认识这些特征,使我们深刻领悟到“生命神圣”这一命题的含义。在中世纪,人们认为人的生命之所以高贵是因为分有神性,是上帝的灵光使我们的生命变得神圣。在今天,无需借助神性,只要凭着人性,凭着人的自我意识,人就能够清楚明白而且确定无疑地相信生命对于自己的意义,从而建立起现代人类的生命价值观。只有当我们把自己的生命托付给一种视生命为最高价值的社会价值观时,我们的生命才有了最可靠的保障,公民才能够都过上有尊严的幸福生活,共享生命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王海明.伦理学原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03
1、幽默乃是尊严的肯定,又是对人类超然物外的胸襟之明证。
2、贫莫贫于无方,贱莫贱于无志。
3、高度的自尊心不是骄傲、自大或缺乏自我批评精神的同义词。自尊心强的人不是认为自己比别人优越,而只是对自己有信心,相信自己能够克服自己的缺点。——伊谢科恩
4、忌妒,是心灵的肿瘤。——艾青
5、虽然尊严不是一种美德,却是许多美德之母。
6、宁为玉碎,不为瓦全。
7、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他们认定自己有多幸福,就有多幸福。(美国总统林肯。a.)
8、自尊自爱,作为一种力求完善的动力,却是一切伟大事业的渊源。DDD屠格涅夫
9、生命的尊严正是超等价物的一切事物的基点。
10、一个人开朗豁达,就会感受到自尊的快乐。
11、哪里有理性智慧,哪里就有尊严。——马丹杜加尔
12、国家的尊严比安全更为重要,比命运更有价值。
13、一个人人的尊严并非在获得荣誉时,百在于本身真正值得这荣誉。——亚里士多德
14、把尊重自己与尊重他人结合起来,就会散发出高贵的气质。
15、人受到震动有种种不同:有的是在脊椎骨上;有的是在神经上;有的是在道德感受上;而最强烈的、最持久的则是在个人尊严上。
16、过度的自尊,则使我们越发敏感,作茧自缚,最终体验不到生活的乐趣。
17、生命的尊严使普遍的绝对的准则。生命的尊严是没有等价物的,是任何东西都不能代替的。——池田大作
18、人的一切尊严,就在于思想。——巴斯葛
19、只有当你想得到别人的尊重而又没有其他办法时,漂亮的衣服才能派上用场。——塞缪尔约翰逊
20、一个人如果能懂得知耻,就格外珍惜自尊,就会主动维护他人的尊严。
21、人的尊严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即他的信念。它比金钱、地位、权势,甚至比生命都更有价值。--海卡尔。
22、尊重他人是人生的一道底线,是人生的一个亮点,自尊是无价的。
23、没有自我尊重,就没有道德的纯洁性和丰富的个性精神。对自身的尊重荣誉感自豪感自尊心,这是以块磨练细腻的感情的砺石。——苏霍姆林斯基
24、高度的自尊心不是骄傲、自大或缺乏自我批评精神的同义词。自尊心强的人不是认为自己比别人优越,而只是对自己有信心,相信自己能够克服自己的缺点。DDD伊谢科恩
25、其他生物和宇宙献身的这种情况。DDD汤因比
26、科学所以叫作科学,正是因为它不承认偶像,不怕推翻过时的旧事物,很仔细地倾听实践和经验的呼声。斯大林没有自我尊重,就没有道德的纯洁性和丰富的个性精神。对自身的尊重、荣誉感、自豪感、自尊心——苏霍姆林斯基
27、人们将永远赖以自立的是他的智慧、良心、人的尊严。——苏霍姆林斯基
28、要人敬者,必先自敬。——陶行知
29、我们可以把我们的财物、生命转借给我们的朋友,以满足他们的需求,但是,转让尊严之名,把自己的荣誉安在他人头上,这却是罕见的。DDD蒙田
30、根本不该为取悦别人而使自己失敬于人。——卢梭
31、道虽迩不行不至,事虽少不为不成。
32、骄字不倒,前进不了。
33、我们的尊严不在于我们做什么,而在于我们懂得什么。——桑塔亚那
34、尊严是文明,但又像一层贴在脸上的东西一样容易脱落。——陈家琪
35、一个真正伟大骄傲而又勇敢的民族宁可面对战争的任何灾难,也不愿在牺牲其民族尊严的情况下换得卑贱——西罗斯福
36、不知道他自己的人的尊严,他就完全不能尊重别人的尊严。——席勒
37、不知道他自己的尊严的人,便不能尊重别人的尊严。——席勒
38、人要想对自己的尊严有所觉悟,就必需谦虚。的确,人性是尊严的,但这样说还是不甚明确的,也是不完整的。说人是尊严的,这只限于没有私心的、利他的、富于怜悯的、有感情的、肯为。
39、生命转借给我们的朋友,以满足他们的需求,但是,转让尊严之名,把自己的荣誉安在他人头上,这却是罕见的。
40、尊重他人是一门学问,是人生的一片风景,尊人优雅。
41、你想成为幸福的人吗?但愿你首先学会吃得起苦。——屠格涅夫
42、诗人的想象力支配现实的程度,说到底,是衡量他的价值和尊严的精确尺度。——桑塔亚那
43、于百事之成也,必在敬之。
44、哪里有理性、智慧,哪里就有尊严。--马丹杜加尔
45、自暴自弃,这是一条永远腐蚀啃嗤着心灵的毒蛇,它吸走心灵的新鲜血液,并在其中注入厌世和绝望的毒汁。——马克思
46、人的尊严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即他的信念它比金钱地位权势,甚至比生命都更有价值。——海卡尔
47、每一个正直的人都应该维护自己的尊严。——卢梭
48、本能有它自己的途径,而且是最短的途径。——罗曼罗兰
49、对别人的意见要表示尊重。千万别说:你错了。——卡耐基
50、当你没有空休息的时候,就是你该休息的时候。——西德尼
51、人与人之间需要一种平衡,就像大自然需要平衡一样。不尊重别人感情的人,最终只会引起别人的讨厌和憎恨。——戴尔卡耐基
52、人类的全部尊严,就在于思想!
53、擦地板何洗痰盂的工作何总统的职务一样,都有其尊严存在。——尼克松
54、尊重生命尊重他人也尊重自己的生命,是生命进程中的伴随物,也是心理健康的一个条件。——弗洛姆
55、对人来说,最最重要的东西是尊严。——普列姆昌德
56、尺有所短,寸有所长,物有所不足,智有所不明。
57、不要让一个人去守卫他的尊严,而应让他的尊严来守卫他。——爱默生
58、尊严是文明,但又像一层贴在脸上的东西一样容易脱落。DDD陈家琪
59、不可能这三个字只存在与愚人的字典里——拿破仑
60、自尊自爱,作为一种力求完善的动力,却是一切伟大事业的渊源。——屠格涅夫
61、人的尊严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即他的信念。它比金钱、地位、权势,甚至比生命都更有价值。——海卡尔
62、珍视思想的人,必然珍视自己的尊严。——苏霍姆林斯基
63、人要想对自己的尊严有所觉悟,就必需谦虚。的确,人性是尊严的,但这样说还是不甚明确的,也是不完整的。说人是尊严的,这只限于没有私心的、利他的、富于怜悯的、有感情的、肯为其他生物和宇宙献身的这种情况。
64、自尊,迄今为止一直是少数人所必备的一种德性。凡是在权力不平等的地方,它都不可能在服从于其他人统治的那些人的身上找到。——罗素
65、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
66、我们可以把我们的财物生命转借给我们的朋友,以满足他们的需求,但是,转让尊严之名,把自己的荣誉安在他人头上,这却是罕见的。——蒙田
67、哪里有理性、智慧,哪里就有尊严。——马丹杜加尔
68、人受到震动有种种不同:有的是在脊椎骨上;有的是在神经上;有的是在道德感受上;而最强烈的最持久的则是在个人尊严上。——约翰高而斯华馁
由于“尊严”概念含义模糊,麦克琳、赫斯特等学者提出了“‘尊严’概念无用论”的观点,主张从伦理学词汇表中将其剔除。这种观点遭到国内外多数学者的反对,因为“自主性”等概念仅仅是与之有含义交叉,但无法涵盖或代替“尊严”概念。“尊严”概念的价值就在于它表达了人类使用其他语言不能表达的重要价值内涵,它是生命伦理学的核心价值观念,能帮助人们对抗工具理性的泛滥并拯救人性的迷失。
关键词:尊严;生命伦理;自主性;工具理性;人性迷失
中图分类号:B82-05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1254(2015)03-0001-06
The Value of the Concept of“Dignity”in Bioethics
WANG Yunling1,GAO Jianguo2
(1School of Medicine;bSchool of Philosophy and Social Development,Shandong University,Jinan 250012,Shandong,China)
Abstract:Because of the ambiguous implication of“dignity”concept,scholars like Macklin and Hoerster held the view that“The concept of‘dignity’is useless”and they argued to remove the lexicon“dignity”from the ethics vocabulary.This point of view was opposed by a number of scholars at home and abroad.They held that the concept of“dignity”cannot be replaced by such concepts as“autonomy”because the concept of“autonomy”merely has similar meaning to“dignity”and it cannot totally cover the connotations of“dignity”.The value of the concept of“dignity”lies in that it can express the value connotation which cannot be expressed by any other words;it is the core value of Bioethics;it can help people fight against the spread of instrumental rationality and save them from the lost human nature.
Keywords:dignity;bioethics;autonomy;instrumental rationality;lost human nature
“尊严”是一个含义模糊的概念,这导致了学界对这一概念有无价值的争议。人们对“‘尊严’到底指什么?用它来辩护的人类重要价值是什么?在现代医学科技文化中‘尊严’是否是一个必要的概念?”等问题莫衷一是。然而,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现代医学科技文化中许多与医学新技术应用相关的道德讨论几乎都与尊严相关,如对克隆技术、人工生殖技术、死亡标准等问题的讨论。本文试图在回顾相关学界争议的基础上,对“尊严”概念在生命伦理学中的价值予以探析。
[BT1]一、“尊严”概念的存废之争
当我们回顾人类文明史时会发现,“尊严”曾经是人类为之努力奋斗的一个重要目标。今天,让每个人都享有尊严,不得无故侵害人的尊严,早已成为文明世界的共识;人类之间和平交往,反对迫害与虐待,尊重人的尊严,共享稳定与和谐,已经深入人心。而这些都是因为尊严已经成为人类社会健康发展、防止自我毁灭的精神基础。承认人人都享有尊严,这是人类在生存斗争史上所取得的一项巨大成果。然而事实上,当人们认真考察什么是“尊严”时,却意外地发现,“尊严”概念极其抽象、模糊和难以琢磨。人们在使用它时似乎都知道它意指什么,但是真正需要对其内涵进行明示时,却发现这是一个艰难的任务。事实上,当不同的人把自己对“尊严”的理解放在一起比较时,很可能发现大家所讨论的并非同一种东西。正因如此,一些伦理学者向“尊严”发难,认为这是一个无用的概念,应该将其从现代伦理学词汇表中剔除出去。
[BT2](一)“尊严”概念无用论的挑战
基于“尊严”概念含义的抽象性而认为它“无用”并主张抛弃它的人中,露丝・麦克琳(Ruth Macklin)是最典型的一个学者。2003年,她在《英国医学杂志》(British Medical Journal)上发表《尊严是无用的概念――它并不比尊重人或人的自主性有更多含义》一文,主张从医学伦理学中删除“尊严”概念。麦克琳认为,“尊严”概念并没有给生命伦理学提供更多的东西。她在自己的文章中回顾了“尊严”概念进入生命伦理学的历史,认为这一概念与美国社会在道德和法律领域对人的自的强调密切相关。20世纪70年代,美国官方认识到病人“事先做出指示”(make advance directives)的重要性,并制定了此类法规。例如,1976年的“加利福尼亚州自然死亡法案”的条文所阐述的语境便涉及到“尊严”概念的使用:“立法机关由于知悉患者拥有享有尊严和保护隐私的权利,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应该意识到,成年人有权利做出文字指示,以便使医生知道,在病人生命末期应该维持还是撤除生命支持措施。”在麦克琳看来,此种语境中的“尊严”概念并没有超出尊重自主性的含义。为了支持自己的观点,麦克琳在其文章中还提到了许多其他例子,如医学生利用新鲜尸体做插管之类的操作练习。生命伦理学家可能会谴责此种做法冒犯死者尊严,但麦克琳却认为这和尊重自主性毫无关系,因为此时医学生并不是在一个人身上进行练习,而是在没有生命的尸体身上练习。人们有理由担心死者家人的想法――如果他们知晓自己亲人的尸体受到那种对待的话。但在麦克琳看来,此种担心与死者的尊严毫无关系,而只是与死者家人的愿望有关系而已。在其他情形中,如关于生殖技术和遗传学的伦理学问题,麦克琳认为“尊严”概念会在个别地方获得意义,但它并未超出理性个体进行思考与行动的能力(尊重自主性原则)。因此,“尊严”概念只是一个口号而已,其含义模糊,并没有比已有表述给出更精准的表达,因而也就不能提供更多具有实质性含义的东西,从医学伦理学中删除它不会有任何损失。
此类看法并非麦克琳的突发奇想,她也不是唯一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德国哲学家赫斯特(Norbert Hoerster)也持有与之类似的观点。2002年,赫斯特指出,“尊严”在哲学、法学和伦理学领域中都是一个重要概念,但是它缺乏一个清晰的内涵。这种情形是很奇怪的。不要忘记,在德国,“尊严”被看作全部社会秩序之最高价值,即使如此,德国联邦也没有对“尊严”进行定义。结果,“尊严”概念实际上被滥用了,从而造成了这一概念的贬值。在涉及某一问题的争论时,支持者和反对者可能都会诉诸“尊严”,如对安乐死的争论就是如此。人们就很难想象这个概念能够发挥其应有的社会规范作用,很难想象它能有效地判定和调节社会利益冲突。最后,“尊严”概念很可能会沦为一个“空洞的公式”或一句“无描述性内容的口号”,甚至成为“意识形态的武器”。如果是那样,还不如干脆从现代伦理学词汇中将其剔除。
[BT2](二)学者们对“尊严”概念无用论的回应
“尊严”概念无用论在学界引发了激烈争论,许多著名学者都纷纷表达自己的看法。刊发麦克琳文章的《英国医学杂志》发表了30多篇快评,许多生命伦理学学家卷入争论,甚至包括美国总统生命伦理委员会的专家们。这表明,“尊严”概念无用论不但是一个学术议题,而且也是一个政治议题。这一议题触动了伦理学家和政治家们的敏感神经。
在这场讨论中,绝大多数学者承认,“尊严”概念的确存在含义不清晰的问题。但是,面对这一问题,简单的抛弃并不是好办法,设法澄清其含义才最重要。学者们从三个方面对麦克琳的思想做了批判。首先,人们不能以“模糊性”作为抛弃一个概念的理由。许多概念含义都是很模糊的,在不同的道德共同体中和不同的文化传统中可能有不同的阐释,然而它们不但未被抛弃,实际上还被频繁使用,具有极强的生命力,如平等、正义、善、公正等概念便是如此。“尊严”其实也是这样的概念。其次,含义模糊并不一定意味着概念无用。就“尊严”概念而言,在许多领域,如学、法理学以及生命伦理学领域,它都是相当有用的,往往被用来表达丰富的思想,这样的概念不应被随意抛弃。对于这样的概念,人们要做的事情是对其进行更加精致和细密的哲学分析和理论探讨,而不是简单抛弃。最后,“尊严”概念和“尊重自主性”也有差异。“尊重自主性”主要指对人类理性的尊重,但对那些缺乏理性的人类个体,我们允许使用人制度,因此可以不再考虑这些个体的自主性。例如,深度昏迷病人、休克病人以及婴幼儿。但是,我们不能因这些个体缺乏理性而不考虑其尊严,随意处置甚至侮辱他们。相反,我们必须认真看护他们,敬谨地对待他们。“尊重自主性”与“尊严”不能等同的情形很多。例如:一个人的自主性未被违背,却可能有失尊严;一个人的自主性受到了侵犯,却可能未失尊严。前一种情形,如那些来自贫穷地区,因经济困难而无法得到医疗服务的病人;后一种情形,如一个自杀者被强制送医等。可见,“尊严”概念与“尊重自主性”可能在含义上有重合之处,但两者并不等同。
西方学者除了对“尊严”概念无用论提出批评意见,也对“尊严”概念的内涵进行了探索。一般来说,尊严意味着“某种值得赞誉或崇敬的东西”,或者是某种杰出或非凡的特性。在“尊严”概念的历史沿革中,康德在理论上做出的贡献最为重要。康德关于人之所以都拥有尊严是因为他们都拥有理性的自觉,人的尊严与人本身的固有价值相联系的观点对当代“尊严”思想具有重要影响。事实上,无论“尊严”概念的含义如何演变,“尊严”概念都应该是生命伦理学的核心价值观念。
关于“尊严”概念是否有用,是存是废,中国学者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中国学者大多肯定“尊严”概念在各个学科领域所具有的重要价值。比如,关于“人的尊严”到底在生命伦理学中有何用途的看法,韩跃红就认同生命尊严应当成为现代生命价值观的内核的观点。张国安也坚持认为“人的尊严”乃生命伦理学之重要概念,具有不可替代性;“人的尊严”是生命伦理学的基本价值追求,它在其概念体系中处于较高层次,统摄其他概念。甘绍平明确表示:“研究尊严理念,从而更好地坚守维护人的尊严的原则,是今天人们的一项重要职责。”可见,国内学者大多对“尊严”概念持肯定看法。
[BT1]二、“尊严”概念的价值
尊严”概念的价值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HTK](一) “尊严"概念所代表的价值,人类不能使用其他语言来进行表达[HT]
持“‘尊严’概念无用论”观点的人认为,“尊严”这一概念完全可以使用其他语言来代替,如“人权”或“人的自主性”等。在他们看来,“尊严”概念并未提供超出这些概念的更多东西。然而,如果我们对这些概念之间的差别进行细致分析,就会发现“尊严”概念的涵义不但区别于其他概念,而且实际上内涵更为丰富,它所反映的某些价值无法使用人类的其他语言来进行表达。
许多人以为在某些场合中“尊严”概念完全可以被“人权”与“人的自主性”这两个概念来代替而并不损失任何含义。事实上,“尊严”概念和“人权”与“人的自主性”都仅仅只是含义交叉的关系,并不能互相代替使用。
首先,“人权”与“人的自主性”这两个概念都只含有“尊严”概念的部分涵义,二者都不能完全包容“尊严”概念所含有的伦理意蕴。例如,孟子讲:“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孟子・告子上》)艰难境遇最能展示一个人的尊严。一个人处于即将饿死的境遇中却拒绝嗟来之食,是有骨气的表现,是一种做人的尊严。然而,有骨气与“人权”和“人的自主性”之间却并没有必然联系。孟子把这种骨气称之为“浩然之气”,其“至大至刚,以直养而无害,则塞于天地之间”(《孟子・公孙丑上》)。“人权”与“人的自主性”这两个概念显然都不能包容这种含义。又如,英国学者泰德提到一种未被侵犯人权,也没有被违背自主性的典型情形,就是那些因身体退化失能又缺乏儿女照顾而不得不孤单地在养老院里生活的老年人。这些人早已退出社会生活,终年没有人探望,他们常常产生被社会和家人抛弃的感觉。虽然政府的高福利制度使他们没有衣食之忧,但是他们感到缺乏“尊严”。对这些老年人而言,缺乏尊严有何伦理意蕴?这伦理意蕴便是:这些老年人对国家和社会来说已经失去价值,因而他们自己丧失了生活的意义感。这一伦理意蕴显然与“人权”和“人的自主性”之类概念的意蕴完全不同。
其次,由于涵义交叉,“人权”与“人的自主性”中的某些涵义实际上也无法被“尊严”概念包含。例如,当一个人人权受到侵犯时,或者当其“自主性”被剥夺时,很可能与其“尊严”毫无关系,甚至反而展示了个人的“尊严”。人权受到侵犯的情形,如一个人因坚持正义而为恶势力所不容,惨遭杀害,其人权受到侵犯,却并未丧失“尊严”。为正义事业献身倒是一种英雄壮举,反而展示了个人“尊严”。“人的自主性”被剥夺的情形,在学上有一个典型案例,足以说明人的自主性与人的“尊严”并非同一个问题,这个典型案例就是法国的“投掷侏儒案”。1994年,法国奥日河畔莫桑镇(Commune de Morsang-sur-Orge)镇长了一个禁止在这个镇的舞厅进行“投掷侏儒”演出的命令,认为这种演出伤害了人性“尊严”。然而,当事人认为镇长的决定没有道理,就诉至地方行政法院,请求撤销镇长禁止“投掷侏儒”演出的命令。案件反复审理,最后上诉到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最终作出了该行为“与公共秩序(order public)不相容”的裁定。当事人认为,“投掷侏儒”演出乃是其自主自愿选择的行为,而镇长的禁止命令违反了其自主性。可是镇长却认为,不允许“投掷侏儒”表演是维护当事人的“尊严”。在这个案例中,当局诉诸“尊严”,而当事人诉诸“人的自主性”,两者的结论与主张截然不同,表明“人的自主性”与“尊严”有时并非同一回事。这种情形也典型地体现在发生于中国某地的“女体盛”事件上。2004年,某娱乐公司推出“女体盛”,以女大学生的身体当食器盛菜,引发争议。随后,某妇联发表文章怒斥“女体盛”侵犯女性“尊严”,而当事人却称行动出于自主选择。可见,尊重人的自主性并不一定意味着尊重人的“尊严”。
所以,“人权”和“人的自主性”与“尊严”概念在含义上有实质不同,尽管某些情况下其含义确实有交叉,但彼此并不能互相代替。“尊严”概念所表达的某些重要价值确实不能在其他概念中找到或用其他言辞来确切表达。当然,到底何种重要价值只能通过“尊严”概念来表达,也许还需要深入研究,但是毫无疑问,“尊严”概念是不能被其他概念取代的。概念含义模糊的情形在各个学科中都是很常见的,如法学中的“权利”、哲学中的“理性”等概念,都是如此[ZW(DY,7]
以“权利”概念为例,在法学界,对它的解释方法纷繁复杂。夏勇在谈及此种复杂性时引用康德的话说:“问一位法学家‘什么是权利?’就像问一位逻辑学家一个众所周知的问题‘什么是真理?’那样使他感到为难。”而费因伯格则在其著名论文《权利的本质与价值》里断言:给“权利”概念下一个“正规的定义”是不可能的。1991年出版的弗雷泽《权利》一书在论及研究“权利”概念的途径与方法时说:“在政治理论里,权利已经成了一个最受人尊重而又确实模糊不清的概念,想在原理上阐发权利概念所代表的观念,与阐发诸如平等、民主乃至自由之类的观念,几无二致。”参见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7-38页。
[ZW)]。这些概念的确切含义至今仍在不断探讨中,甚至每一项涉及这些概念的具体研究都要首先对这些概念进行界定。
[BT2](二)“尊严”是生命伦理学的核心价值观念
与医学伦理学不同,生命伦理学并不只是关注行为规范,而是要研究作为行为规范之依据的价值观念,如“正义”“平等”“德性”“权利”“义务”等,但这些观念中所体现的核心价值乃是人性“尊严”。诸如安乐死、人工流产、放弃治疗、器官移植、基因工程、人工生殖等当今生命伦理学研究中的主要生物医学议题几乎都与“尊严”相关。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当代生物医学技术的每一个进步都有可能从根本上触及传统价值,而某些传统价值乃是人类生活的基础,其如此重要以至于它已经成为人类生活秩序的根基而不可被动摇。人性“尊严”就是这样一种基础价值,是当代生命伦理学辩护的核心价值观念。
显然,把“尊严”作为生命伦理学研究和辩护的核心价值观念,这是现代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人性“尊严”思想的萌芽出现于古希腊罗马时期,德尔斐阿波罗神庙上的铭文“认识你自己”就是先贤对人性“尊严”思想的哲学启蒙。而近代启蒙运动以来,人性“尊严”思想越来越为哲学家们所关注,卢梭、孟德斯鸠、伏尔泰、狄德罗等思想家都对“尊严”思想有过深刻阐述。
康德的“人是目的”的目的论思想奠定了现代人性“尊严”观念的理论基础,并使“让人拥有尊严”越来越成为近现代人类社会的重要奋斗目标。人类能够追求“尊严”,这是人与动物的重要区别,是人类作为理性存在的重要标志,是人类自尊、自信、文明与开化的体现。就此而言,在现代生物医学科技背景下,在人性“尊严”面临工具理性威胁的道德境遇中,生命伦理学把“尊严”作为核心价值来研究并非来自某些聪明人的偶然灵感,而是合乎文明社会发展逻辑的一种必然选择,也是现代社会发展和文明发展的支柱与结果。
[HTK](三)“尊严”概念帮助人们对抗工具理性,拯救人性迷失[HT]
在现代社会中,科学技术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人们的日常语言科学化,生活习惯科学化,甚至社会风俗也已经“科学化”。例如,传统社会中的节日走亲访友已经部分地被短信祝福和视频聊天代替。如果说这些改变还只不过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于科学技术作为工具理性的一种依赖,而并没有对人们的价值观念(例如“尊严”)造成更大影响的话,那么,在医学领域,人民便能切实感受到科技作为工具理性对人们生活影响的严重程度,因为现代医学的发展已经导致了医学对人类生活的过多侵入。确切地说,这是指人们的生活在许多方面表现出医学化现象。例如,我们以医学理论为依据来指导和变革生活方式,不吸烟是因为烟草中的焦油、尼古丁等会伤害我们的肺;少喝酒是因为酒不但会让我们产生酒精依赖(一种精神性疾病),而且可能使我们的血压升高,等等。而当我们的身体发生变化或者不适之时,我们不是求助于生活经验或者文化传统,而是使用医学语言来解释。这种情形在传统社会中是不可想象的。就此,恩格尔哈特教授有过一个重要评论:“医学使实在医学化,它创造了一个世界。它把一些问题翻译成它自己的术语。医学塑造了经验世界由以形成的方式,它为我们限定了实在。人们所具有的困难由此可被了解为病症、疾病、畸形和医学上的异常,而不是被看作无故的烦恼、正常的疼痛或魔鬼附身。医学问题是一系列现象,人们把它们看作是适合于医学的评价、说明和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修正或治愈的。”之所以会这样,显然是现代医学建制化发展的逻辑结果,医学在逐渐控制人类的生活,并成为人类当代社会生活的一种范式。通过这种范式,人们根据现代医学研究成果对生活给出种种解释问题的医学预设,如身体胖被解释为营养过剩,个子过高被解释为垂体问题,等等。传统社会中无需烦恼的问题在今天则成了病症。这样,现代医学就创造了一种超越经验的社会实在,而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人则不得不在科技权威面前接受这种实在。据此,当某一问题被解释为医学问题时,医学实际上就在决定着人们的生活预期,人们的命运就必定受到医学的影响。事实上,这表明现代科技发展正在导致人性异化,威胁着人性“尊严”,而这正是康德曾经担心的问题。
这是一种生存困境。法兰克福学派的思想家们敏锐地注意到这种困境并对其进行了深刻反思。霍克海默和阿道尔诺认为科学和工具理性已经与政治相结合,深刻地奴役着人和自然界。马尔库塞使用了“单向度的人”这个概念来指称那些在现代科技背景下丧失了否定性和批判精神的人。弗洛姆则把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人被商品化和物化的情形称为“人性异化”。他们所揭示的人类生活情形正是人类在现代科技社会面临丧失“尊严”之危机的情形。这是现代社会的人们所面临的一种深层生存危机。
如何在现代社会拯救人性的迷失?弗洛姆揭示了人不同于动物的一种重要特性,即人有回忆过去、展望未来的能力,有使用符号的能力,有理性地理解和规划世界的能力,具有巨大而丰富的想象力。我们把人的这种特性叫做“反思性自我意识”,是人与动物的标志性区别。当人秉持这种反思性自我意识并能够按照个人意愿自由行事时,人就拥有了马斯洛所说的“自我实现”能力。这是人类的一种高度主体性与自我超越性。只有在人的自我实现过程中,人才能体悟人之为人的高贵与幸福。根据马斯洛的看法,人的最高需要就是赢得自尊。这种需要会成为一个人行动的动力,也就是争取“尊严”的动力。然而,在当代科技背景下,此种动力却在面临着不为人所自知的消解的危险。为此,当代生命伦理学家把“尊严”概念所代表的价值作为现代社会人们拯救人性迷失的行动目标,是恰当的。
可见,“尊严”概念在当代生命伦理学中极为重要,它代表了人类使用其他语言不能表达的重要价值,是生命伦理学的核心价值观念,帮助人们对抗工具理性的泛滥,拯救人性的迷失。基于这些理由,人们完全可以肯定“尊严”概念所具有的重要价值及不可替代性。当然,由于人们至今对它的研究尚存不足,因此其含义还不是非常清晰。然而,人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尊严”概念不但可以认识,而且可以有很清晰和准确的含义――去认识并清晰地界定它,这正是伦理学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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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个人人的尊严并非在获得荣誉时,百在于本身真正值得这荣誉。——亚里士多德
2、本能有它自己的途径,而且是最短的途径。——罗曼罗兰
3、宁为玉碎,不为瓦全。
4、哪里有理性、智慧,哪里就有尊严。——马丹杜加尔
5、自暴自弃,这是一条永远腐蚀啃嗤着心灵的毒蛇,它吸走心灵的新鲜血液,并在其中注入厌世和绝望的毒汁。——马克思
6、人的尊严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即他的信念。它比金钱、地位、权势,甚至比生命都更有价值。——海卡尔
7、擦地板何洗痰盂的工作何总统的职务一样,都有其尊严存在。——尼克松
8、每一个正直的人都应该维护自己的尊严。——卢梭
9、只有当你想得到别人的尊重而又没有其他办法时,漂亮的衣服才能派上用场。——塞缪尔约翰逊
10、自尊,迄今为止一直是少数人所必备的一种德性。凡是在权力不平等的地方,它都不可能在服从于其他人统治的那些人的身上找到。——罗素
11、高度的自尊心不是骄傲自大或缺乏自我批评精神的同义词。自尊心强的人不是认为自己比别人优越,而只是对自己有信心,相信自己能够克服自己的缺点。——伊谢科恩
12、我们的尊严不在于我们做什么,而在于我们懂得什么。——桑塔亚那
13、尊严是文明,但又像一层贴在脸上的东西一样容易脱落。——陈家琪
14、忌妒,是心灵的肿瘤。——艾青
15、当你没有空休息的时候,就是你该休息的时候。——西德尼
16、不要让一个人去守卫他的尊严,而应让他的尊严来守卫他。——爱默生
17、要人敬者,必先自敬。——陶行知
18、对别人的意见要表示尊重。千万别说:你错了。——卡耐基
19、哪里有理性智慧,哪里就有尊严。——马丹杜加尔
20、人的一切尊严,就在于思想。——巴斯葛
21、没有自我尊重,就没有道德的纯洁性和丰富的个性精神。对自身的尊重荣誉感自豪感自尊心,这是以块磨练细腻的感情的砺石。——苏霍姆林斯基
22、人们将永远赖以自立的是他的智慧、良心、人的尊严。——苏霍姆林斯基
23、你想成为幸福的人吗?但愿你首先学会吃得起苦。——屠格涅夫
24、人与人之间需要一种平衡,就像大自然需要平衡一样。不尊重别人感情的人,最终只会引起别人的讨厌和憎恨。——戴尔卡耐基
25、人受到震动有种种不同:有的是在脊椎骨上;有的是在神经上;有的是在道德感受上;而最强烈的最持久的则是在个人尊严上。——约翰高而斯华馁
26、自尊自爱,作为一种力求完善的动力,却是一切伟大事业的渊源。——屠格涅夫
27、诗人的想象力支配现实的程度,说到底,是衡量他的价值和尊严的精确尺度。——桑塔亚那
28、根本不该为取悦别人而使自己失敬于人。——卢梭
29、对人来说,最最重要的东西是尊严。——普列姆昌德
30、科学所以叫作科学,正是因为它不承认偶像,不怕推翻过时的旧事物,很仔细地倾听实践和经验的呼声。斯大林没有自我尊重,就没有道德的纯洁性和丰富的个性精神。对自身的尊重、荣誉感、自豪感、自尊心——苏霍姆林斯基
31、尊重生命尊重他人也尊重自己的生命,是生命进程中的伴随物,也是心理健康的一个条件。——弗洛姆
32、珍视思想的人,必然珍视自己的尊严。——苏霍姆林斯基
33、生命的尊严使普遍的绝对的准则。生命的尊严是没有等价物的,是任何东西都不能代替的。——池田大作
34、我们可以把我们的财物生命转借给我们的朋友,以满足他们的需求,但是,转让尊严之名,把自己的荣誉安在他人头上,这却是罕见的。——蒙田
35、不可能这三个字只存在与愚人的字典里——拿破仑
36、人的尊严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即他的信念它比金钱地位权势,甚至比生命都更有价值。——海卡尔
37、高度的自尊心不是骄傲、自大或缺乏自我批评精神的同义词。自尊心强的人不是认为自己比别人优越,而只是对自己有信心,相信自己能够克服自己的缺点。——伊谢科恩
摘要:安乐死,由于涉及到死亡这一敏感话题,故引来世界各界人士的纷纷关注。因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无痛苦的死亡成为可能,而医学模式和死亡观念的变化也给了患者自主决定的权利,观念的变革进一步驱除了生命的神圣性,使得人们更为大胆地去决定死亡。自古艰难为一死,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因此,是否应该将这一非自然死亡合法化,并且为何将其合法化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一项重要难题。随着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不断增多,安乐死的法律化即将到来。本文通过四部分从法理学的角度阐述安乐死应当合法化这一笔者观点。
关键词:安乐死 合法化 法理学
一、安乐死的定义
安乐死,又称安死术,最早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本意为快乐死亡或尊严死亡。在牛津词典中的解释为:患痛苦的不治之症的患者或病危患者,在自己的要求下,所采取的引起或加速其死亡的措施。《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的“安乐死”定义是:“对于现代医学不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
安乐死的分类在学界是多种多样,此处笔者认为,可以按照患者作为与否,将安乐死分为积极安乐死与消极安乐死,积极安乐死是指,身患痛苦不治之症的患者或病危患者,在自己的要求下,经过相关认可,采用积极的人为措施,迅速无痛苦的提前结束患者的生命的一种死亡方式。消极安乐死是指,对已经丧失意识只能依靠医疗器械维持生命,并在目前的医疗技术水平下无法令病人恢复知觉的情况下,患者家属明确诚恳地提出申请,经过相关认可,采用人为的措施,迅速无痛苦的提前结束患者的生命的一种死亡方式。
二、安乐死的历史演变
安乐死这一说法由来已久,在史前就有加速死亡的措施,如游牧部落在迁移时常常把病人、老人留下来让他们自生自灭,在发生紧急战事时,还常常把他们击毙,以免他们沦为俘虏而遭受敌人的残酷对待。此外,在粮食发生危机时,有些部落还把病弱者击杀或埋葬,以此来减少他们的痛苦和部落的负担,确保本部落的健康强盛。在古希腊、古罗马,虽然抛弃老人的做法被禁止,但是,人们可以随意处置有先天缺陷的新生儿,也允许病人结束自己的生命,或者由他人帮助其死亡。①中世纪的基督教绝对禁止结束病人的生命。13世纪的罗吉尔・培根主张战胜衰老。17世纪以前,euthanasia是指从容死亡的任何方法。17世纪法国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在其著作中越来越把euthanasia一词用来指医生采取措施任病人死亡,甚至加速死亡。他认为,延长生命是生物医学最崇高的目的,那么安乐死也是医学技术的必要领域。科罗纳罗(L・Cornaro)是在历史上第一个主张被动安乐死,或称为任其死亡。休谟说,如果人类可以设法延长生命,那么同理,人类也可以缩短生命。②直至19世纪,安乐死才被视为一种减轻死者不幸的特殊医护措施,从而被运用于临床实践,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也由此而来。1906年美国俄亥俄州诞生了第一个安乐死法案,安乐死作为一个法学问题被正式提出,从此它便成为各学界热烈讨论的一个话题。从30年代到50年代,尽管英国、美国、瑞典等一些国家有人发起并成立了 “自愿安乐死协会”或向国会提出了允许安乐死的议案,但是,由于对安乐死问题认识的模糊不清,并且担心被人利用而导致合法杀人,社会上绝大多数民众反对安乐死。1938至1942年,纳粹兴起,希特勒以安乐死的名义杀死了慢性病人、精神病人以及异己种族数百万人,致使安乐死销声匿迹。③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主要是60年代以来,随着时展、科技进步、观念更新,安乐死的合法化运动也再一次兴起。1967年,美国成立了“安乐死教育基金会。”1969年,英国国会辩论安乐死法案。1974年,澳大利亚,南非等国成立了自愿安乐死组织,1976年,在丹麦,瑞典,瑞士,比利时以及意大利,法国,西班牙等国,涌现出大量志愿安乐死团体。1976年日本举行了 “国际安乐死的讨论会”,宣称要尊重人 “尊严的死”的权利。在丹麦,1992年10月也颁布并实施了一项有关安乐死的新法。乌拉圭已立法允许主动安乐死。1992年2月,荷兰议会通过了“安乐死”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死立法的国家。1995年,荷兰拍摄了第一部真实的有关安乐死的纪录片《请求死亡》,并在英国等14个国家放映。④
安乐死的合法化一直是世界各界所纷纷争论的热点话题,起初由于没有个人权利的保障,故安乐死的实施是自由无限制的。渐渐的,人们的权利意识逐渐增强,产生了人权的保障,生命权作为最重要的三大权利之一,也逐渐越发被重视,这样安乐死的实施便受到了限制甚至是禁止。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进步、思想的开放,人们看待问题的角度更多元化了,摒弃了传统的守旧理念,使得越来越多的人能够清晰理性的分析安乐死的问题,人们对权利行使的界定也进一步的明确细化。由于人们观念的改变,新一轮的争论又一次兴起。在一些发达国家,民众对安乐死已由不理解到理解,由反对转为支持。世界著名学者汤因比和池田大作也曾在他们展望21世纪的对话录中使用很大篇幅讨论了这一问题。可见,接受安乐死这一优化死亡的方式已成为世界趋势。
从世界范围看,各国针对安乐死都有相关的调查。法国的民意测验中有76%的人赞成安乐死,英国的民意测验中有72%的人同意在一定情况下可进行安乐死。进入20世纪90年代,美、法两国支持安乐死的比率也分别上升为90%和85%。⑤虽然没有具体的统计数据,但根据民间走访调查,日本、瑞士等国家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人也在与日俱增。根据民意测验,1985年和1986年赞成接受安乐死的人就已分别达到70%和75%,目前荷兰接受安乐死的人数仍在增加。2003年荷兰立下患致命疾病时授权医生实施安乐死遗嘱的就已有10万人。
三、安乐死合法化的法理学依据
从安乐死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看出,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思想观念的逐渐开放,安乐死合法化将已成为世界的一种趋势。当然,安乐死不论从理论角度,还是从现实角度也都具有其合法化的依据。
(一)安乐死的无害性
不论是对社会还是对生命权主体个人,安乐死都具有无害性。根据我国学者张恒山的观点,无害性是一切利益和自由能被称为人权的首要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人权首先在于它的无害性,其次才是它对人的需要、要求加以满足的必要性。无害性是一个人的利益、需要、要求或者行为的正当性的充分证明;而正当性又是“权利”这一概念的最本质的内涵。可以说,无害性是所谓人权的最基本特征。⑥而安乐死不论是从权利人还是社会来看,其都具有无害性,因此其属于人权,应当可以被权利人合理、自由行使。对于患者个人而言,根据人能够避苦求乐,趋利避害的特性,病人自愿的选择“安乐死”,必然不会将“安乐死”看成为对自己的加害行为。对于对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而言,当一个自然人出于某种特殊的情况下,如病入膏肓,痛不欲生,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对他人和社会的义务,甚至为他人和社会带来更多的不幸和损害时,其放弃生命的行为就不应看成是对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损害,而是停止对他人和社会利益的侵害或降低给他人和社会带来的损害。从法律上讲,请求“安乐死”的病人,在生命中包含着他人的利益,即对他人的义务。对于病人来说,这些义务有可能已经履行完毕,即使尚未履行完毕,其在客观上也已无力履行这些义务了。“安乐死”行为在实质上符合人权上的无害性要求。病人对“安乐死”行为的选择,代表着病人的利益及价值取向,同时在客观上也会对社会利益产生影响。
(二)生命权应当自主选择
从法理学上分析,生命权作为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应当包括对生命的自决权和生命不受他人非法侵害权两方面。生命权的本质是对生命尊严的维护。维护自身生命的存在和安全是生命权的首要的和基本的宗旨。然而,人的生命更重要的是其社会价值。人不仅享有宝贵的生命,更重要的是保有生命的尊严或有尊严的生命。没有尊严,人的生命就如同鸟兽鱼虫花草树木一般。生命权之所以列为首要的具体人格权,正因为有尊严的生命是一个现代人不可缺少的人格利益。对人的尊严的保障已是现代国家普遍的法律价值观。法律不仅是赋予公民生存时有尊严权,同时也赋予公民死亡时享有的尊严。此外,生命权的本质还应包含保障生命权人对自己生命利益的自由选择。对生命权而言,最高的价值莫过于生命主体能自由地行使自己的生命权,自主地支配自己的生命利益。只要不侵害他人的权益,生命权人对自己生命利益的支配就不应受到干涉,就应得到保护。
生命权的基本特点之一,就是其主体是特定的,而其义务人则是不特定的,是权利人以外的所有人,这一性质称之为绝对性。所以生命权是一种典型的绝对权,即对世权。这种绝对性还体现在权利主体对自身生命利益的绝对支配权上。如果生命权的主体不能完全自主支配自己的生命利益,生命权就不成其为绝对权的人格权,生命权这样最重要的人格权也失去了其核心的和最高的存在价值。如果国家、个人的主要亲属和重大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支配自然人的生命,都可以对生命权人支配自己的生命利益进行合法干预。这样个人的生命权就失去其独立性,也没有排他性,就完全抹杀了生命权的绝对权性质。从而根本上否定了法律赋予自然人生命权的本旨,根本否定了生命权的人格权特征,也根本上否定了指导人格权的价值准则――人格尊严的根本价值取向。而人格尊严的首要含义就是人格独立。总而言之,保护自然人的生命权,不仅仅是维护自然人的生存及其安全利益,更重要的是维护自然人有尊严的生存以及对生命利益的独立自主选择,这才是生命权的本质。
法律是以人为本的,生命权虽然在宪法中确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但本质上是属于私法权利,是法律对现代社会每一个自然人不可缺少的自然生命的确认并赋予其自由和尊严。这种权利的赋予是不附加条件的,其内容也是充分尊重自然人的生命、尊严和自由,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及其相关的各种利益,而非限制其利益。因此,只要生命权人不严重触犯公共利益和秩序,法律也不得随意剥夺其生命权利,限制生命权人追求自己的生命利益。自然人的生命是属于其本人的,其生命与他人并没有必然的关联。因而,生命权的独立性、绝对性应是确切无疑的。如果生命权人出于某种个人目的支配自己生命利益,并没有危及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就不应对其进行限制和禁止。如极地探险、太空探险、高空行走、生存极限挑战,乃至于自愿实验药品、自愿接受医疗人体实验、自愿接受风险手术等。只要生命权人没有危害他人、危害社会的日的与后果,即便自主决定结束自己的生命,也并不违法,笔者认为这也属于权利人对自己生命利益的正当支配。
故此,人应当有选择安乐死的权利。笔者认为,安乐死权应当属于生命权,生命权作为一项基本的自然权利,权利人自然应当具有对其生命利益的自由支配权,当然包括处分权。虽然法律最初设立生命权,其首要目的是维护生命安全和延续生命。但任何一个概念都会随着时展和社会进步而不断被注入新的内涵,其意义也相应得以延展,生命权这个概念也不例外。当今意义上的生命权不仅仅是生命的安全与延续,还应当包含生命的内容与质量以及生命的尊严与结束。生命应当有自主性。在安乐死的实践中,就表现为尊重不治之症的患者选择尊严死亡的权利,人有生的权利,也有选择尊严死亡的权利,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体现。⑦选择有尊严的结束生命就像选择有尊严的生存一样,是对生命的尊重,也是对人类尊严的最高维护。
近日读报,又看到一则消息:说几个为富不仁者,酒楼里公然调戏女生。此女生属烈女,以死求名节,纵然跳楼,惊泣众生!
一个女孩在花样年华消逝了,几个作孽者又完成了他们一次丑恶的表演!人们不再沉默,谴责声浪迭起。当然,也引发了一场争论,其焦点是,生命与尊严哪个更重要?
不得不说这是一次进步,对比起对野蛮的谴责,关注生命与尊严的价值,显然更有意义。只是,社会要对此作出优劣判断则是件不易的事。
没有了生命,尊严何依?没有尊严,生命又有什么意义?真是一个“两难”选择,也是一个循环命题,一如“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一样,谁也给不出一个圆满的答案。
说不清,在这里我们也就不再争论,但叫人不能不说的是,就是这样一个“两难”选题,也可以让丑恶者利用,权当金箔,镀裱其身,之后昂然出行,俨然是伟岸君子,却在行丑恶之实。实话实说,这类人比公然作恶者更具危险性和欺骗性,原因很简单,他披上了一件外衣。
为了净化空气和环境,这件外衣是应该剥掉的!
有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一个叫崔志阳的男人,携恋人进山郊游。这本是浪漫的事,却遭遇了意外:趁他买水的空隙,恋人被两个色狼挟持而去。他目睹了一切,他也预感到会发生什么,但他表现出了超常的“理性”:他没有冲上去救人,而是冷静地用手机录下了恋人被的全过程,整整47分钟!即使看到恋人被歹徒的血腥场面,即使听到恋人撕心裂肺的呼救声,他依然“冷静”着!这个男人不爱这个情侣吗?不,他爱,他“爱”得很深。此事发生后不久,他不计“前嫌”,就和这个女孩结婚了。当有一天,警察解开了寄来的手机视频背后的秘密后,有人质问他:在你面前遭的是你的心爱情侣,你为什么不挺身而出?你还有男人的尊严吗?他回答得心安理得:我冲上去,必遭色狼刀屠。命都没有了,尊严有用吗?我录下过程,找到罪犯,一洗前耻,尊严不又回来了吗?
生命与尊严的命题,就这样被这个男人利用和玷污了!
我们说生命与尊严是一个“两难”选题,指向的是遭遇不测的当事人,当危险突然降临时,在一念之间,他们作出怎样的选择,都理应值得尊重,而目睹丑行在自己的眼前上演,或麻木不仁者,或“冷静”旁观者,或寻找理由不救者,都是自私的人,贪生的人,他与施暴者一样,也是丑恶的人,卑鄙的人。如果说有所不同,只是施暴者在裸行恶,而后者在变相地施暴。
这个男人很爱他的恋人吗?不,他爱的是自己,是自己的生命。
这个男人找回了尊严吗?不,丑恶的名声将与他同行。
有趣的是,当妻子终于提出离婚时,这个男人还在大声喊冤:我错了吗?我没错。如果事情再重来一次,我还会如此选择……
别大呼小叫了,还是脱下外衣还原“真身”吧,正义从不相信小丑的眼泪!
诗人北岛写过这样一句诗: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
尊严如火,它可以燃烧掉一切自卑。若人没有了尊严,就像树失去了根,河失去了源头,即使活在世上,灵魂却早已死亡。
尊严贵重如金钱、权力,甚至生命。人有了尊严,才会有自信,有了自信才有可能成功。尊严是成功之本,是信念之源。有了尊严才有成功。我并不想否认失去尊严就一定失败。但我认为,为了成功而牺牲尊严,当“成功”与“尊严”的失去画上等号,那么这种成功不要也罢。
当我们重新翻开历史的时候,历史告诉了我们尊严的可贵。苏武虽然北海放羊十九年,但一刻也没有放弃回国的信念。无论是“不为五斗米折腰”的陶渊明,还是“安能摧眉折腰事权贵”的李白;无论是“燕雀安知鸿鹄之志”的陈胜,还是“留取丹心照汗青”的文天祥;无论是怒烧鸦片的林则徐,还是“巴黎和会”上拒不屈服,昂首挺胸的顾维钧,他们用尊严?I卫正义,书写历史。
一个人不仅要?I卫自己的尊严,也要?I卫国家、民族的尊严。当卢沟桥第一声枪响,日寇侵我中华,不知当时有多少中华儿女奋起反抗。中国人用历史证明了尊严。直至今日,那些为了国家尊严而血战到底的人,注定要永载史册,受后人敬仰。
如今,很多人在成长中失去了方向,失去了尊严,在利益中徘徊。金钱蒙蔽双眼,权力蒙蔽内心。我想,只有找回尊严才能看到未来。
什么是尊严?尊严,就是一种高尚的人格,是一种价值观,一种自强、自立、奋斗的精神。尊严如火,因为尊严,生命更加绚丽多彩。
内蒙古巴彦淖尔乌拉特前旗四中初一:王荣
日前,据有关媒体报道:得知父亲身患恶性肿瘤晚期的陈作兵,把父亲送回了浙江诸暨老家。陈作兵是浙江医科大学一院毒理专家、医学博士,他没有选择放疗化疗,而是让父亲安享最后的人生,还向母亲交代,万一父亲出现昏迷或者呼吸心跳停止,不要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如果可能,就适当做镇静催眠让父亲安详地离开人世。
既然以救死扶伤为天职,那么,“与死神争分夺秒”,“从死神眼皮底下挽救生命”,似乎才是医生的本分。在各类影视作品甚至现实生活中,对于插满导管的身体,切开气管上呼吸机,强力的心脏起搏,类似的抢救场景与套路,不仅被人们耳熟能详,视作理所应当,甚至不如此便不足以证明在抢救生命这件事儿上尽了力,没有穷尽所有可能,使出浑身解数,便放任生命逝去,更是成了对生命的大不敬。
不仅如此,亲人之间骨肉相惜,因为亲人之间有着更多的爱,也便有了更强的生命关联,于是,不愿让亲人逝去,竭力挽救亲人的生命,似乎也成了最起码的人之常情。对于子女而言,是不是舍得花钱,为弥留之际的父母延长哪怕是一点点生命的长度,甚至成了评判孝心的一杆标尺。相形之下,一位与医学打交道长达23年的医学博士,面对恶性肿瘤晚期的父亲,不去用尽医疗手段与死神争分夺秒,反而拒绝了临终治疗,坐视生命的流逝。乍一看来,这不仅有违医生救死扶伤的职业伦理,更是对亲情伦理的违逆。
的确,人们对于死亡的恐惧,亲人逝去留下的痛苦,注定了面对死亡,人们很难从容应对,尤其是亲人的死亡,更是无法保持淡定。于是,竭尽全力,穷尽手段为弥留的亲人延续生命,也便成了对抗死亡、减轻心灵痛苦甚至负罪感的唯一方式。不过,这样的穷尽一切医学手段,使出浑身解数,即便能够让肉体的生命体征得到一定时间上的延续,但这究竟是对生命本身的敬畏,还是因为心理上对于死亡的抵触和恐惧,而让生命在其弥留之际不得安宁,甚至不得不承受额外的痛苦呢?
事实上,在死亡这个命题上,首先应该明确的常识是,生老病死本是自然规律,无论医学怎样进步,人总是难免于死。相比一味地厌恶和恐惧死亡,人们其实更应去了解、学习如何与死亡和谐相处。毕竟,死亡本身也是生命中的一个必经历程,其关键性甚至不亚于“生”本身,真正意义上对于生命的敬畏,当然不能也不可能把这一关键环节剔除出去。某种程度上,不能正视死亡,无法接受生命的逝去,其实就不可能真正做到对于生命的敬畏。
当然,一定会有人问,莫非在死亡面前,医疗就该束手无策,做壁上观吗?事实上,假如认为医疗仅仅是延续肉体甚或心跳、呼吸这类生命体征意义上的生命,这的确是对医疗救死扶伤的误读。医疗的根本目的绝非延续体征意义上的生命,而是真正有尊严、有质量的生命。从这个意义上说,假如根本无法维持生命应有的尊严,使用医疗手段去和死神争夺生命,其实是对自然规律的违逆。而从生命的尊严本身来看,也应包括死亡的尊严,弥留之际,不能安静地离去,却满了导管和呼吸机,还要承受心脏起搏器的冲击,即便能暂时延长一下生命体征,恐怕也很难说是尊重了逝者的生命尊严。
医学博士拒绝医治临终父亲,让老人安静离世,其实无关见死不救,而更应引发有关生命与死亡,乃至医疗伦理的思考。相比满导管的身体,“最后一定让你安安静静没有痛苦地走”,“不要打扰他,让他安静地离开”,究竟谁更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在生命与死亡这些自然规律面前,医疗手段的确应该承认其局限,而不是在延续生命体征上逞能。
真正意义上对于生命的敬畏,其实绝非追求医疗意义上的“救死”,而更需学会如何对待和正视死亡这一生命中不可分割的一环。一言以蔽之,让生命免受骚扰,安静地离去,才是对生命的敬畏。
不知道尊重别人的人,他就得不到别人的尊重,因为对人来说最重要的就是尊严,对国家来说最重要的也是尊严,对于集体来说最重要的是每一位身在集体的人的尊严,而尊严则是无价的!
尊严是一个非常严肃没有半点弹性或是可以戏谑的词组,因为他对于一个人来说是高于生命与思想的产物。在《哈默自传》中记载着一件事,有几位位乞丐非常的贫困和饥渴,一位好心的大叔就把家里的食物分发出去给这些乞丐,其他几位乞丐得到食物后都磕头感谢,然而其中的一位不管怎么说都不接受食物,大叔就好奇的问道:“你怎么不吃食物呀”。哪位乞丐就说:“我不能接受平白无故得到的食物,您有什么活要干吗,我可以帮您”。大叔笑着说:“那好吧,等你吃完我就派你去干活”。乞丐回道:“不行,我现在就得干,不然我不会吃东西的,因为我有尊严!”。大叔仔细打量着眼前这位乞丐并说:“好吧,你帮我捶捶背,我觉得好的话,我就给你吃的”。于是乞丐认真,细致的做好了这件事,大叔惬意的说:“非常好,我的腰本来像枯萎的树枝要倒似的,现在好多了,小伙子你先去吃东西吧”。后来这个乞丐得到食物,经过不懈的努力,成为美国举世闻名的石油大王——哈默,正是他有尊严才获得成功,也是把尊严的地位放在生命的前面获得了重要的机遇。
尊严同时一个国家的脸面的重要事情,上至国家与,下到人民对这个国家的自豪感与自信感。《晏子春秋》记载着晏子代表齐国来到楚国面见楚王,楚王于是就嘲笑晏子的身高过于矮小,说了一句讽刺的话:“齐国作为沿海的发达地区,但其人民不高也,难道是齐国的地理环境不行吗”。晏子就立刻回复:“并不是,我们这里有个规矩,上等使者去上等国家,中等使者去中等国家,而我身子矮小,最不中用,就来到楚国”,可见从古代开始国家尊严就开始流行,不得侮辱任何国家的尊严。在现代也如此吴玉章先生在留学日本时期,见日本举行万国会晤的时候,当时中国正值清朝末期,贫弱百倍,日本人因此故意不挂中国国旗,来取笑中国人,吴玉章先生见此就向当时的所留学的学校说了:“如果不挂中国国旗,那么绝食与罢课抗议!”日本迫于当时的压力才把中国国旗挂上去,可见国家尊严是如此之重要,值得让人把自己的性命豁出去,可见也为无价的。
尊严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东西,无论是大到国家,还是小到个人都非常之重要,同时也是一个人生活的根本之源,无论是什么东西都换取不来,因为尊严是无价的!
电影的背景是围绕着一位少年和一位中年妇女有关和爱情的故事,同时电影也反映了二战后德国人对于战争的认识和反省。少年的伯格在电车上突然病倒了,一个陌生的中年妇女帮助了他。少年伯格出于感激那个曾经在他生病时给予过帮助的女人,但内心的却使得两人很快卷入了一场灵与肉的情感之中。电车上的售票员汉娜,喜欢聆听伯格的阅读,因此他们之间的关系也由这样独特的交流而转变成了一种亲情,直到汉娜的不辞而别。八年之后,伯格再次见到了汉娜,只不过这次伯格是以法学院研究生的身份去法院旁听审判纳粹战犯的听证会,而汉娜,正是被审判的罪犯中的一员。汉娜曾经是纳粹集中营的看守,在二战快要结束时,她在火灾发生时因为自己的职责而没有开门放出被关押在教堂里的300名犹太妇女。在法庭上,她被指控犯有谋杀罪,她并没有极力否认自己的罪行,而是坚定地认为那是她作为看守的职责。在法庭上,汉娜最终不愿提笔在白纸上写字做笔迹对证以此洗清自己是谋杀犹太人主谋而被叛终身监禁,伯格在法庭上终于明白了那个喜欢听别人给她朗读的汉娜是一个文盲,但她却拒绝向任何人袒露自己的缺陷,即使替他人受过而终身监禁,也要隐瞒这个卑微的秘密。汉娜在获得自由的前一天在监狱里自杀了,狱室里却整齐地放着伯格寄给她的录音磁带和一些她学会读写后借来阅读的书籍以及她在狱中所攒下的钱作为遗产留给了被那场大火吞噬的犹太人的遗孤用以表达自己的忏悔。
与爱情
真正的爱情是什么?我想是经过了灵与肉的交合后而产生的亲情。《朗读者》其实给我们诠释了超越世俗界限的一段由而演变为一场刻骨铭心的爱情故事。在常人看来一个十五岁的少年和一个比他大二十岁的女人之间的爱情是那样的荒谬和匪夷所思,但《朗读者》的导演恰如其分的通过不同和激情的镜头语言向观众诠释了真正的爱情是什么的主题,前面的灵与肉的水融般的与后面的天各一方的思念和亲情。男女主角的结合看似刹那间的激情迸发,但从此却烙入他们心底,转变为一段不需见面、不需语言、却牵伴一生的真爱。
影片通过细腻的手法讲述了这对忘年情人之间的感情经历,从情窦初开的少年对于的迷恋,到青年对于爱情的尊重,以及中年对于感情的内心认知,爱情就是这样由感性演变为了理性,让我们体会到了人类最原始的感情战胜了一切世俗偏见,留下的只有内心最真实的情感。其实爱情的真谛就是自我的认知和对生活使命和信念的共同看法,真正的爱情可以使一个人的灵魂得到净化,同时也净化这段牵挂一生的爱情,这也许就是我们一生需要通过朗读所要追寻到的答案。
正义和宽恕
我非常欣赏美国著名法学家凯尔森对于正义的定义,他认为:“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根据凯尔森的理论“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认为的崇高的价值,而且正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同的社会、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正义观”。其实《朗读者》也道出了这个道理,战争没有赢家,不论是胜利者还是失败者,所有人都是受害者。因为胜利者为了所谓的正义而牺牲了众多的生命,而失败者也成为了战争的牺牲品,而且是他们认为的所谓正义的战争。正如影片所突出的这一个主题,战争带给人们的伤害是无法衡量的,因为战争总要结束,而逝者已经远去,对于活着的人来说更重要的是寻求属于自己的生命价值,也许这就是正义的意义吧,“因为正义并不意味着胜利者对失败者的暴力,而是对生命价值的尊重”,其实这就是对于正义的尊重和认可。
正如电影中汉娜为了维护自己的那一点尊严(被别人看出是文盲),而拒绝写字以验证是否是她签署了那份让三百犹太人丧失生命的文件而丧失了减刑的机会,而代价却是终身的监禁,正义在这里并没有得到正确的伸张,这就像经常在现在社会里发生的事情一样,因为正义是相对的概念。
就像当代法国著名的哲学家Derrida所说:宽恕“不可能宽恕的”才是宽恕。他的意思是,“真正的宽恕,它的每一次具体实践都会打破原来关于什么是能宽恕什么是不能宽恕的经验和界限,正义的每一次具体实现都会要求法的重新运用甚至发明,就像真正的爱是爱那些超越你并更新你的事物,否则就只是变相的爱自己(自恋)而已。无论是宽恕,还是爱与正义,都需要一个超越性的维度,否则就会被日常生活的平庸所吞没,或者被罪所压垮,或者被计算所腐蚀”。
人性与尊严
在影片中并没有过多的镜头描述人性,但我认为整部影片都透露出人文的情怀和对人性的思考。如在任何战争中,会有许多像汉娜这样的人物,她们/他们没有文化,没有依靠、然而却在无知的情况下去履行他们的职责,去为相关的利益方为了所谓的正义充当炮灰,他们完成了一次次惨绝人寰的杀戮。与受害者相比,到底谁的经历更具有悲剧性?受害者死了,而汉娜们还活着,这种苍白地生存其实比死亡更加可怕,就好比是坠入了地狱,大部分的汉娜们得用自己的一生来反省自己犯下的罪。在战争中,有多少他们/她们为生活所迫,为社会所迫,成了最悲哀的族群。其实这也是影片对于人性的思考问题之一。
汉娜由于无法读写因而不能从文化及其社会秩序中获得正常尊严,进而把掩盖这种失败作为其一生拼死维护的尊严本身。这就是电影对于尊严的解释。虽然她是一个文盲,但她却热衷于倾听朗读,她对“文化世界中的美好事物的向往越强烈,她对自己文盲身份的厌恶和恐惧也就越强烈,这让她近乎疯狂地走上了一条维护、追求尊严的道路”,为此不惜撒谎,抛弃工作和爱她的人。这种创伤性的尊严贯穿了汉娜的一生,构成了她的精神核心。当然集中营里的犹太人也应该有尊严,但他们却被战争无情地剥夺了这种人类的基本权利。而从这一点上来说汉娜的不幸之处在于,在她那条偏执然而值得尊重的道路上,在她成为有文化和尊严的人之前,在她能思考人类的尊严之前,她已经不得不面对了关于人类尊严的大是大非的残酷考验――她没有能解救教堂里的那些犹太人,这是残酷的、有罪的,当然这是战争造成的,而不是一个文盲所能承担的责任。
影片的结尾处,伯格把他原本疏远的女儿带到了汉娜的墓地前。的确,他有责任把汉娜的故事向下一代重新讲述一遍,而这个重新讲述的故事应该不只是关于和爱情,而是关于正义和宽恕,人性与尊严。看到这里,自己的内心波澜起伏,我的感受就是:难道我们不是自己生命的阅读者?
[关键词] 《梅兰芳》;贵族精神;建构
从20世纪开始,中国有一重大精神现象,就是贵族精神瓦解,阳春白雪文化衰落,象牙之塔灭绝,痞子精神及流氓精神泛滥。刘再复教授一再强调,贵族特权可以打倒,贵族精神不可打倒,因为它是自尊、守持游戏规则与心灵原则。陈凯歌作为中国导演中文化修养最深的学者型导演之一,他最擅长的便是通过叩问和思考人物在世俗世界的选择、挣扎、超越,探索民族生存方式和民族精神。在影片《梅兰芳》中,挣脱枷锁,赢得尊严,“外不殊俗,内不失正”是陈凯歌在影片中竭力表达的贵族精神的内核。该影片凸显的贵族精神有以下三点。
一、对自尊的坚守
梨园在梅兰芳之前的清末民初时期,是一种受到普遍歧视的行当,甚至有人把戏子等同于,不论其演技何等高超,社会地位都极为低下。因此,把“唱戏的地位”提拔一下,成了以十三燕为代表的老一代艺人们发自肺腑的呼喊,挣脱枷锁、赢得尊严成了梅兰芳生命中一个宿命的承担。
在影片《梅兰芳》中,梅兰芳终生为之奋斗的就是爷爷十三燕的临终遗言,电影的核心主题就是力图给那个时代里最没有尊严的人以尊严。在十三燕眼里,自尊是比生命更加重要的。他时时处处竭力保持着尊严,面对经纪人的胁迫,他豪气萦怀掷地有声:“台上这么尊贵的地方,容你这么糟蹋吗?”喝令马三:“把这把椅子搬走,我嫌你把它坐脏了。”字字句句透露出了一个老艺人竭力维护艺人尊严却又无可奈何的傲骨和悲哀;他笃信自己的信念却为时代所遗弃。为争一口气,他挺起脊梁笑傲江湖:“输不丢人,怕才丢人!”虽然台下桌椅狼藉空无一人,他却依旧声如洪钟,从容唱完《定军山》;即使一息尚存,他仍语重心长地嘱托梅兰芳:“我拜托你件事,抬升下咱们艺人的地位。”上一辈伶界大王十三燕被王学圻演绎得如此出神入化令人动容,他用近乎舞台化的动作和神态,在一言一行中,将那个行将为时代所弃的老明星自尊、无奈和落寞的心理传达得丝丝入扣。那种誉满梨园致使万人空巷的辉煌、那种皇袍加身的至尊荣耀和不得不面对的褪色人生两相对照之下显现的凄凉落寞,那种对自尊的近乎偏执的坚守令人喟然长叹而又肃然起敬。他坐在椅子上阖然长逝的那一刻,既昭示着一代伶人的消殒,也预示着他赢得尊严之梦想的终结。
影片中的梅兰芳自从进入梨园开始,就看到了一代又一代艺人悲惨凄凉的人生境遇,纵然是技艺超群的伶界大王,到头来也依然带着纸枷锁苦度最后人生。正因为这样,梅兰芳才秉承十三燕的嘱托,举步维艰地开始了提拔伶人地位的艰难跋涉。梅兰芳一出场,总爱身着白色西服抑或长袍,白色的着装造型无疑凸显了其葳蕤自守的纯洁、孤傲;他怒对权贵对伶人的玩弄,“一巴掌”打出了维护伶人尊严的第一响;时期,梅兰芳换上了黑色的衣服。无论是大衣还是西装,从里到外,沉闷的黑色透露出梅兰芳内心的郁闷和无言的抗争;当日本军人逼迫他,说他在台上是个女人时,他却掷地有声:“在台下我可是个男人!”是的,他是男人,男人可以“怕”(梅兰芳曾害怕得忘了台词),但只要心怀大义照样可以挺起胸膛(当日本侵略军长官把刀架到梅兰芳脖子上的时候,生性温和的梅兰芳却没有一丝懦弱)!男人可以“弱”(梅兰芳在台上扮的都是弱女子),但只要剑胆琴心照样可以技压群芳(梅兰芳成了京剧的化身)!男人可以“爱”(他与孟小冬精神相交而相融),但只要铁骨柔肠照样可以情爱深长!男人可以“困”(梅兰芳在时期蓄须铭志),但只要卧薪尝胆照样可以声名远播!男人可以“俗”(邱如白悲叹梅兰芳:“也许你一直都是个凡人”),但只要豪气盈怀照样可以出神入化!甚至,男人可以“恶”(梅兰芳因邱如白与日本人妥协而无辜受辱),但只要心怀正义岂怕恶名加身(当梅兰芳拖着病躯走上日本人为他召开的记者会、所有人都等待着他是唱还是不唱的结果时。他宣告了他心底的期冀:“我的爷爷十三燕,让我给唱戏的争一点地位”)!影片结束,抗日成功,在无数戏迷的追随簇拥之下,梅兰芳款步拾级而上――这一仰拍长镜头,作为一种叙事表意惯例,所形成的“需仰视才见”,自然而然构成了梅兰芳重新回到舞台之上的正面、积极的陈述。京剧艺人的演绎生涯离不开舞台,不论他们是在台上还是在台下,舞台始终是他们抒情言怀的场所,是他们魂牵梦系的圣地。京剧舞台与他们的人生舞台相互关联,就像京剧的艺术意义与他们自我的人生价值相互融汇一样,人在演艺过程中获得了荣誉。也拥有了气节,人所站立的舞台为此也有了尊严。回想梅兰芳被日军关押受审时的俯拍镜头,则明显以视觉的俯瞰。构成一种弱势和孤独无助的呈现。两相对照之下,我们不仅看到了智者陈凯歌在“言”与“意”的艰难罅隙中运斤成风的叙事技巧,更看到了梅兰芳在抗战时期的无奈与坚守、挣扎与超越,梅兰芳在一步一步地走上戏曲舞台顶峰的同时,也在一步一步地走上人格尊严的顶峰。影片末了,梅兰芳回头对跟随在他后面的热心观众说:“我要扮戏了。”从这个几乎与观众对视的瞬间,我们仿佛又看到了一个雪白的、毫无瑕疵、不曾玷污了的梅兰芳!正如《四百下》的片末,“问题少年”安托万在教养院屡受看守欺侮,他跑向围墙,从一个洞里钻出去,沿着塞纳河,穿过树林,越过原野,滑下陡坡,一直跑向茫茫的大海边,任浪花拍击他的双腿。突然,他转过身,一个充满人间辛酸而又满脸稚气、踌躇不定的面部特写,久久地凝视着观众、定格,那种终于拥抱自由的激情、冲动和那种面对大海却不知路在何方的失落、迷茫两相对照,让每一个观众都无言以对。《梅兰芳》的最后一瞬同样让我们久久动容。
陈凯歌在谈到自己影片的创作体会时曾经说过:“人生的终极意义一定要回到人的尊严上来。这就是人活着的最终目的。”《梅兰芳》中的几乎所有人物,包括邱如白、冯六爷、孟小冬等都展现出了特殊情境下或对艺术或对人格的异于常人的执著,他们尽管个性不同,但是都是在与命运、与现实抗争,为他们这种抗争提供精神动力的就是他们骨子里的那种做人的尊严。
二、对规则、伦理的坚守
刘再复教授强调说,贵族精神的对立项,不是平民精神,而是流氓精神、痞子精神,流氓、痞子最糟糕的就是不讲伦理、规则。我们强调自尊,强调个人的自由意志,强调个人的尊严,但是,我们是生活在社会里面的,人与人是相关的,我们跟别人相处要讲伦理、讲规则,这是非常重要的贵族精神。
《梅兰芳》第一个大段落“斗戏”之所以精彩,是因为它能在这么短时间的叙事里,不仅充分展现了作为中国 国粹的精华的京剧在舞台表演上的艺术魅力,而且展示了京剧的行业规范、人情伦理。十三燕是一个时代的缩影,他拒绝改进京戏,为此坚持与梅兰芳打擂台。当梅兰芳踌躇不定时,他扔给梅兰芳一句话“输不丢人,怕才丢人!”梅兰芳不愿意看到自己心目中神圣的京剧艺术没有生机,于是谋求新路,初战败北后,释放了心理压力,按自己的意愿改演时装新戏《一缕麻》感染了观众,大获成功。而一世英名的十三燕使出浑身解数也只能慨叹自己的日薄西山。这次打擂,十三燕并非简单地输在技艺上,而是输在了他所处的旧时代,输在他所站立的那个旧式的京剧舞台上。值得敬佩的是,尽管他的艺术时代已不复存在,可他的人格精神依然永存。他对梅兰芳的改戏要求表面看来是反对的,但同时又认可了梅兰芳的尝试,他通过打擂台――明争,而非使绊子――暗斗,赢得了观众的礼赞,即使是他的死,都带着这门艺术的优雅和极致。
坚守规则在情感和理智的对决中也有所体现。孟小冬在影片的叙事进程中表现出了东方女性对于爱情温柔的隐忍、理智的弃绝。本来在邱如白、福芝芳的劝说下她已经决定要离开梅兰芳,把那份属于他的孤单还给他,把梅兰芳还给“座”。可是当刺客用枪威逼她离开梅兰芳时,孟小冬却一把拉开阻拦她的冯六爷,直面刺客:“那你现在就可以打死我!”可见,她岂是一个自愿放逐爱情的女人!张爱玲给胡兰成的信中有一句话:“因为懂得,所以慈悲。”孟小冬懂得梅兰芳心里的孤单和畏惧,她能触及他心底最柔软的地方。她理解邱如白所说的“谁毁了那份孤单,谁就毁了梅兰芳”,也理解福芝芳的苦衷:“他不是我的,也不是你的,他是座儿的。我求你让他清清静静地去唱戏。”所以。她最终选择了离开。孟小冬的存在,让我们看到了梅兰芳作为丈夫和男人的犹豫、困惑与凡俗,正是在这样的内心冲突与挣扎中,梅兰芳才由京剧艺术之“神”变成了一个情义深长的“凡人”;孟小冬的离开,让我们在重读何其芳的诗句“无结果的爱恋是温柔的”时,对不得不放弃爱情的盂小冬多了几分理解和敬畏。
三、对生命原则的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