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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营文化

时间:2023-10-12 09:41:3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网络经营文化,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网络经营文化

第1篇

关键词:经营许可证;网吧监管;许可制度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必须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核,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已经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从事活动。如果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文化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然而,由于法律的滞后,在执法实践中,对于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往往衍生出如何吊销、吊销后的后续监管等问题,给一线文化行政执法带来很大困惑,甚至成为执法监管中的“瓶颈”。为此,笔者希望通过围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系列问题进行整理分析,结合实际,提出一些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

一、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概念及情形

(一)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概念

首先要明确行政许可的概念。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条的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吊销许可证是行政机关受贿允许违法行为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和权利证明文件,禁止其继续从事许可证所规定的各种事项,对于法人和组织而言,是一种最为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根据吊销许可证的一般概念,可推理得出,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指文化机关依法收回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人已获得的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权利和资格,禁止其继续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一种行政处罚。

(二)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几种情形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了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形,归纳起来具体有:(1)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2)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禁止内容的信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3)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进入标志,情节严重的;(4)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发现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管理部门举报,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或擅自修改、删除登记内容,擅自变更或者终止营业活动、未向管理部门备案,情节严重的;(5)违反利用明火照明、带入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营业期间封堵门窗或安全出口、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等消防管理、治安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以上情形,均视违法情节不同设定了由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的不同行政处罚形式,但只有第(3)点是由始至终由文化行政机关完全行使行政处罚权,其他(1)(2)(4)点,均是先由工商、公安、消防等管理部门行使一般性的行政处罚,情节特别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最后由文化管理部门作吊销许可证的处理。

二、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过程中易产生的问题

(一)吊销的程序法律未作规定

对于法人或组织而言,吊销许可证是一种最为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因为许可证一旦被吊销,其生产经营权随之丧失,企业也就是去了继续存在的权利,实际上是剥夺了受罚人的财产权。因此,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吊销《网络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必须绝对慎重,不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条件,即违法行为确属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影响,而且还要程序正当,公开公正。但是,对于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并未作出任何有关程序上的规定,《行政处罚法》上也未对吊销许可证进行专门的程序规定,只在第42条中规定了“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人事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由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未对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进行具体规定,《行政处罚法》上也找不到关于吊销许可证的相关程序依据,实践中极易造成对网吧吊证的随意性。

(二)吊销的执法权限未作规定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结合第28-32条可以得知,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但是实际情况是,出于对加强网吧控制和管理的目的,目前很多地方,对网吧设立的审批权不在市、县一级的文化行政机关,而在省一级的文化行政机关。以江苏省为例,江苏省目前暂时停止了一切单体网吧的新设审批,只允许发展连锁网吧,且直接对连锁网吧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地市一级只有审核权,没有审批权。对于这种情况,市、县一级的文化局能否吊销由省文化厅发放的许可证,法律未给出规定,这给执法实践造成一定的困惑。

(三)吊销的事后监管未作规定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处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后,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许可证、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后,可能存在几种后续情况:(1)处分原用于上网经营的电脑设备,自觉终止网吧经营行为。这是一种最好的行为形式,却又是一种最不可能的行为形式。毕竟,在目前社会公信程度不高、社会公信力不强的情况下,要求从事者自觉终止经营行为显然是有困难,因为终止经营行为,则意味着利益亏损,一般情况下很难做到。(2)继续经营行为,也就是一种无证照经营行为。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极有可能发生。受利益驱使,经营者明知继续经营是违法的,但是由于法律未规定被吊销的后续监管权归属,而文化、工商等部门只负责有无吊销证照,而不论事后实际经营情况如何,这些给违法者提供了天然的机会,有证网吧被吊证后,变成“黑网吧”继续从事上网经营活动,且由于已经被吊销了许可证,文化行政部门往往对其不再进行监管,相对人反而会比原来有证的情况下更加自由和肆无忌惮,往往成为藏污纳垢和消防安全隐患滋生的温床,产生极大的社会危害。

三、对完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建议

(一)规范吊销的执行程序

文化机关依法作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建议将执行程序具体规定如下:(1)告知。告知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步骤。在作出吊销许可证决定时,必须在决定书中说明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或行政机关的处罚理由,并告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禁止从事许可证许可的相关活动,如果对吊销许可证处罚不服,可以提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2)收回许可证。文化机关依法告知相对人,且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复议或诉讼的,文化机关应当在被吊销的许可证上加盖吊销印章后收缴。被处罚人拒不缴销证件的,文化机关可以公告宣布作废。(3)公告。许可证收回后,文化机关需在一定的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许可证号、许可项目、许可证颁发的实践、吊销许可证的理由及许可证终止的日期、决定的文化机关。

(二)加强行政管理机关的信息沟通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规定》第35条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因此,文化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决定后,有义务将行政决定告知公安、消防、电信等具有网吧前置审批职能的管理部门以及工商部门。建议文化部门的吊销许可证的信息,一方面通过抄告单的方式告知相关部门,另一方面通过网络出递给相关部门,相关的管理部门也应当及时接受相关信息。相关部门建立起信息定期接收制度,而不是把信息挂在网上了事。

(三)相关部门建立对被吊证网吧的跟踪监管

为防止被吊销许可证的网吧成为“黑网吧”继续从事上网营业活动,文化部门与工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工作协作机制,文化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后,要及时抄告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其申请注销营业执照的,应强制吊销营业执照。对于被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场所,文化部门要继续加强事后跟踪检查,如发现其并未处分原有的上网设备,则有可能存在“黑网吧“的隐患,如发现确实继续从事上网营业的,文化部门应及时告知工商与电信等部门,由工商部门按照《无证无照查处取缔办法》对该场所没收设备、强行取缔。

注释:

张续明.对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处罚的执法思考.辽宁警专学报.2010.5(3).

第2篇

政策内容

文化部日前出台了《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各种有线和无线方式传播的”音乐产品,其经营活动“必须由文化部批准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其中包括网络音乐的进动”,《意见》还明令“禁止设立外商投资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

《意见》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口、传播和流通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境外网络音乐产品。凡未经文化部内容审查的网络音乐产品,一律不得在国内运营和传播。对擅自传播进口网络音乐产品的,由文化部门依法查处,并提请通信管理部门对相关网站依法予以处理。

《意见》要求,已经在国内传播而且至今仍在传播和运营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应当在2007年3月1日以前,由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报送文化部补办内容审查手续。逾期未报审的,按照擅自传播进口网络音乐产品依法查处;未依法正式出版发行的国产音像产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于2007年3月1日以前报送文化部备案,取得备案文号,方可运营。

《意见》的一个附件还规定,进口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网络音乐产品参照外国网络音乐产品办理相关手续。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拥有著作权的网络音乐产品,参照外国网络音乐产品办理相关手续。内地与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资、合作以及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独资企业拥有著作权的网络音乐产品,参照外国网络音乐产品办理相关手续。

《意见》规定,对未经文化部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音乐等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的,要依法取缔;传播含有违法、违规内容的,将依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相关内容予以处罚;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音乐作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交由司法机关依据《刑法》予以处罚。

业界反应

谨慎观望政策的下一步进展

《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出台之后,记者立即对与网络音乐业务相关的几大门户网站和无线SP进行了采访,但大部分网站负责人拒绝发表评论。

新浪公关部对此《意见》的态度极为谨慎,表示正在深度研读和学习,等待文化部和信息产业部等相关部门出台进一步的解读资料。记者试图采访新浪音乐事业部的相关负责人,但最终未果。搜狐、网易、腾讯等门户网站在记者截稿前都没有任何答复。

作为国内最大的无线SP,TOM在线新闻发言人告诉记者,对政府相关部门规范网络音乐传播环境、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促进网络音乐的健康发展表示支持。作为互联网行业的从业者,TOM亦应担负起创建和谐、健康、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环境的责任。

同时,TOM在线也希望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能够充分考虑到互联网行业的特点:如网络音乐产品创新速度快、更新周期短、作品数量大、同一作品往往能制作成不同网络音乐产品等。“TOM网一直在致力于打造国内最大的原创音乐品牌‘玩乐吧’,其间也不可避免地将涉及到网络音乐的制作、传播以及监管等方面的问题,因此,TOM在线希望相关部门出台的网络音乐政策更具备可操作性及便民性。”

据记者了解,其实几大门户网站和国内五大唱片公司近期都在与文化部交涉和沟通,在此敏感时期都不敢“出头”。12月12日《意见》出台的消息在各大网站被置于头条新闻,不久网站编辑便收到指示“低调处理”。

“归结到一点就是网络音乐的版权问题,也是新技术和传统产权保护之间的矛盾,但是这在互联网时代是不可避免的。”作为国内著名搜索引擎厂商之一,中搜在之前的网络音乐和视频纠纷中虽然站在了网民利益一边,但唱片公司、电影公司的“版权规则”令中搜腹背受敌,CEO陈沛对此感到无奈。

在整个网络音乐的传播链中,除了搜索工具最关键的就是下载工具,为此记者采访了迅雷的CEO邹胜龙。“我们只提供网民的下载服务,版权问题是提供下载的音乐网站该面对的问题,我们尽量做到下载的安全和绿色。”

记者也匿名采访了一些互联网业内人士,但大部分人对文化部的这个《意见》感到奇怪,认为实施的难度很大。“网上那么多盗版,只有版权所有人寄律师函给某家网站,编辑才把下载链接撤掉。文化部官员想让所有网站自觉地去文化部的大楼登记一下?现在的商业网站肯定没有这么高的版权意识和素质。”

官方说法

管理已是势在必行

文化部在《意见》的当天,在其官方网站上对《意见》进行了解读,文化部认为,伴随着数字娱乐时代的到来,我国网络音乐产业正处在一个战略机遇期,但是,我国网络音乐市场仍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网络音乐产品格调不高、比较低俗; 二是侵权盗版、非法链接、非法上传和下载等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突出; 三是一些单位擅自传播未经审查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 四是少数网络音乐产品中出现了一些侵害民族风俗习惯、影响社会稳定的内容,这些问题严重地损害了我国网络音乐市场的健康发展,急需出台相关政策加强管理。

作为文化管理机构,文化部2006年以来,对国内非法经营音乐活动的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并于2006年5月开展了查处违法、违规经营网络音乐的专项行动,打击“不具备《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网络音乐经营活动”的行为,以及“未经文化部内容审查,擅自从事进口网络音乐节目经营”的行为。

文化部此次出面对网络音乐实施管理,是遵循国家相关规定而义不容辞。文化部认为,网络音乐产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它既是传统音乐产业的延伸,更是日益兴旺发达的网络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部出台网络音乐的管理政策,也是“在我国网络文化整体管理制度的大框架下拟定的”。文化部同时重申,从事网络音乐经营的单位,其由文化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业务范围应该是“网络音像产品”经营,如果是“网络游戏经营活动”,那经营网络音乐就属于超范围经营。

“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环境是管理部门的职责所在”。文化部已经将打击非法经营、保护知识产权,作为下一步文化部及各地方文化市场管理和文化执法部门的工作重点,这是我国“发展网络音乐的重要举措”。

专家观点

最忌多头管理

文化部《意见》一经出台,各界反响强烈,有许多业内人士担忧《意见》的执行能否到位,以及凭借文化部一个部门的能力,能不能担起“肃清网络音乐”的重担。从法律的角度而言,《意见》究竟会具有多大效力,能否起到拨乱反正的积极作用?本报记者为此采访了一些法律界人士。

大部分法律界人士都认为,“这一条例会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产生一定的正向作用”,但同时,也有人表示出忧虑。一位不便透露姓名的法律专家指出,文化部出台此《意见》必须明确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文化部需要解释自己的管理网络音乐的权力的法律授权来源;二是此后如果网络音乐存在违反文化部条例规定的特征,文化部将需要承担行政不作为的责任。”如果这两个问题不明确,就容易导致“行政扯皮”、多头监管的问题。

这位专家表示了自己的顾虑,他说,市场上的涉嫌违反目前文化产品规定的产品如低级趣味、涉黄文化产品,文化部绝对具有行政管理权力。但是,由于网络音乐是一个新产品,目前,是不是已有法律授权由哪个部门对其行使管理权力,还不是很明晰。

目前的现状是,文化部及其各地文化部门拥有自己的行政管理执法队伍,对市场上的文化产品及经营行为进行管理和规范,具有管理文化产品的行政管理权力,“但是这些管理行为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

第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十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第三章经营

第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和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第十六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第十七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四)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市文化局《关于开展全市网吧专项整治统一行动周活动的紧急通知》精神要求,切实解决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存在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网吧经营场所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使全市网络文化市场经营秩序的得到根本好转,创造良好的网络文化环境。

二、网吧专项整治周的重点和目标

1、对无证经营、证照不全的“黑网吧”和以电脑学校、劳动职业技术培训班、电子阅览室、计算机房等名义变相经营的网吧以及违规设立的网吧进行全面检查,对违规设立的网吧及时给予取缔。

2、对无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公安部门审核意见书、工商营业执照或执照、意见书不齐全的网吧,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时联合公安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查封和取缔,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及函告监督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同时,对设立在距离中小学校周边不足200米和居民楼(院)内的网吧坚决给予关闭。

3、对网吧超时经营和非网络游戏等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超时经营、经营非网络游戏的网吧,一经查处,严格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管理条例》给予处罚,直至取缔《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4、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未核对、登记,以及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情况的,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坚决予以处罚。

5、经批准设立的网吧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限期整改,依法给予处罚。

6、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设置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网吧,及时函告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通过一周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使无证和证明不全的黑网吧在我区基本消失,违规设立的网吧全部限期整改,违法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超时经营和黑网吧互联网接入切断问题基本解决。

三、专项整治工作的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由区政府牵头,成立由文化、工商、公安、通信管理、教育、财政、广电、法制办、文明办、共青团等部门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区文化局),统一协调指导专项整治工作,研究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

第5篇

现代信息技术的产生和发展对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造成影响,其中影响最广泛的莫过于网络营销对企业和零售业的发展的作用。网络购物平台的建立开启了零售业的新时代,也为产业的经营和销售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模式。

1.1网络营销的作用

网络营销是基于网络环境进行的企业商品销售,网络营销的根本目的与现实营销一样,都是通过销售手段实现产品价值的过程。与现实营销所不同的是,网络营销在实现多对一的销售和不同时空的销售上具有优势,这使得营销脱离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1.2网络营销的几种方法

网络营销为销售提供了更多的方法,除了建立网点和企业网站承接订单、进行销售活动之外,由于网络环境的多样化和便利性,营销的宣传方式也得以扩展,例如营销软文、在浏览率高的网页上放置广告、利用信息交流平台产品信息等。

1.3考虑到网络环境对现代体育场馆建设的重要性

现代体育场馆的建设和投入使用不仅是公共设施建设的一种,也是产业经营的一种,除了赢利之外,体育场馆要维持正常的运转也必须向使用体育设备和场地的人收取必要的费用,而这些费用将为场馆自身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提供经费。人们在网络上获得信息、通过网络进行消费的大环境,使体育场馆要实现自身的商业价值,就不得不考虑如何在网络环境下进行体育场馆建设。

2利用网络环境经营现代化体育场馆的方法

现代化体育场馆的经营是娱乐休闲场所经营的一种,按照第三产业的经营模式,分析消费者的爱好,根据消费者需求进行项目改造和修建、进行功能宣传、寻找体育场馆使用的可能性并营造与人们文化心理相符的环境,获得人们对体育消费的认同,是目前体育场馆进行建设和经营的主要目的。

2.1通过网络了解消费者需求

网络活动因为其跨时空的独特性质,是产业经营中“消费者需要调查”一项活动变得更加简便。编制问卷、将问卷发至网上,请消费者进行消费意图的表达是目前获得消费需求方面信息的主要方式。由于网络问卷表达形式便捷、非实名,因此获得的信息会更加真实有效。现代化体育场馆为了使馆内设施更符合消费者需求,或者需要获得体育馆配套设施建设的建议时,可以选择网络问卷的方式取得消费者需求方面的资料。另外,通过观察消费者网购的内容、分析消费者年龄和消费目标的特点,也能够为现代化体育场馆的建设和经营提供帮助。例如,某城市的新建城区欲建设一座体育场馆,投资者在体育场馆的规模和内部设施方面一直举棋不定,于是营销策划部门进行了一次消费者需要调查。以“体育设施”、“健身时间”“、为健身花多少钱”、“希望配套的服务和设施有哪些”为主要内容进行了一次消费者调查。通过与小区、公司和学校联系,将问卷在小区业主QQ群、公司的企业文化网页上,并且采用微信问卷调查等方式,获得了大量的数据。通过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经营者不仅得到了不同年龄、不同性别对体育健身的基本需求之外,还确定了大致的体育健身配套服务的范围,为体育场馆的经营指明了方向。

2.2利用网络进行体育场馆功能宣传

体育场馆的功能已经不局限在体育运动会的举行或者是提供给人们基础的体育健身场地。目前,大型现代化的体育场馆不仅为各种球类比赛提供场地,也为各种文化展览和音乐、舞蹈等艺术活动提供场地、设备和技术上的支持,例如,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开幕式在鸟巢巨型,而开幕式当晚,作为体育场馆的鸟巢实际上承担了一个大型文艺演出的舞台的任务。可见,现代化体育场馆在功能上有更多的可能性。体育场馆的经营者应该以体育场馆功能的开发为经营目的之一,通过体育场馆的多种形式的利用实现经济价值。鉴于人们对体育场馆的认识大多数还保留在“健身”的层面上,通过网络进行体育场馆功能的宣传十分必要。适合于体育场馆功能的宣传手段,有广告软文、平台宣传、视频宣传等多种形式,这些宣传形式均以网络环境的信息流通速度快、信息承载量大为基础。例如,体育场馆可以将已经承接的大型演出活动的布置现场拍摄成录像,并设计“使用感受采访”,请参与活动的人对场地和设施进行评价,将这些资料剪辑成视频在网络上,还可以建立企业微博或博客账号,通过分享承接的活动相关照片和介绍场馆设施等进行宣传,还可以鼓励体育场馆使用者通过博客、微信、QQ等方式分享使用心得,或者对体育场馆的建设及经营提出建议等。一次微博的转发可能会使一条信息增加至少20000多阅读者,这是网络时代能够提供给体育场馆经营的宣传环境,也是体育场馆展现自身魅力的途径。

2.3通过网络扩大体育场馆经营范围

网络的使用还能够促进体育场馆经营范围的扩大。一般的体育场馆的经营者多认为体育设施和相关设备、服务的消费群体仅限于体育场周围的小区或者企业等人流集中的地区,经营范围也不会超过一个或者半个城区,事实并非如此。网络销售因为减少了推销成本,因此能够在保证利润的情况下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低廉的价格和更加优秀的服务,电影院、餐饮业、美容业的“团购”活动就是使用网络营销方式提高实体店的客流量、达到盈利目的的手段之一。

2.4利用网络在体育馆内建设文化软环境

网络能够为现代化体育场馆经营带来的益处不仅在于体育场馆的宣传和扩大经营范围两方面,同时也能够为体育场馆的软文化环境建设提供帮助。体育场馆经营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利润,同时提供给人们舒适的健身和活动的环境。根据2011年全国体育健身调查的结果,在“体育健身的目的”这一项中,40%的参与体育运动的公民认为健身的目的在于维持身体健康,30%的人则认为体育健身的目的在于休闲、放松、缓解工作压力。继续追查这30%的参与体育运动公民的群体特征,则发现这些人基本都是生活压力和工作压力都比较大的中青年。观察目前体育场馆的消费者特征,不难发现,以“休闲、放松”作为健身目的的人与现代化体育场馆的服务对象实际上是重合的。这就意味着,体育场馆的任务除了“提供健身场地和健身器材”之外,还需要提供优雅、舒适、轻松休闲的环境。肯德基、星巴克、哈根达斯等店铺都为消费者提供免费的wifi以供上网之用,咖啡馆和酒吧为消费者提供数字电视作为休闲项目,大型购物商场通过网络为消费者提供播放电影和音乐等附加的服务,甚至连医院、图书馆等公众服务场所都注重网络形象的建设,现代化体育场馆为了更好的发挥公共职能,应该在场馆内配备与上网相关的设备、并且使用相应的软件为体育健身者提供更加贴心和便利的服务。

3总结

第6篇

这次专题组织召开网吧管理工作会议,主要目的是通报网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集中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认真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抓好网吧整治,切实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大家的发言和近期检查的情况看,网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相当严重,必须要下决心进行整治。

一、为什么要召开网吧管理工作会议

召开这次网吧管理工作会议的目的,一是政府责任;二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需要;三是学生家长的期盼。从政府责任方面讲,200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对网吧的设立、经营、管理、处罚都做出详细的法律条文规定。条例属于国家行政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法规的执法主体就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网吧的监管管理,是地方政府的责任。我县网吧只有16家、720台终端设备,总体规模、辐射范围和占用面积都不大,看起来很小;但从条例的执行情况,从今天与会人员谈到的危害和网吧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以及学校、家长、政府所为之支付的社会成本与网吧经营成本绝对不能相比的,绝对不是小事。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需要方面讲,近年工信部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采取举报不良网站等形式,净化网络污染,取得了很大的效果。但是网络源头污染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网络传播的一些信息良莠不齐、鱼珠混杂,加上青少年的分辨能力与抵御诱惑能力相对较低,一些不良网络信息导致青少年成长受阻。受此影响,有的未成年人整天生活在虚拟的网络世界,有的步步沉沦、堕落,甚至走上了犯罪道路,家庭、社会为之付出巨大代价,而且青少年因直接或间接网络因素,所引发的犯罪比例逐年攀升。有的网吧甚至成为预谋犯罪、窝藏犯罪的地点,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对此,我们必须要保持清醒的认识。从学生家长的期盼方面讲,近期许多家长通过电话、短信的形式反映,要求政府加强网吧管理,还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环境,言辞恳切,心急如焚。我们都为人父母,对自己的子女成长都有较好的心理预期;同时我们又为人子女,都经历了未成年时代,父母对我们也寄于了深厚的期望。因此,必须要履行责任,认真贯彻国家条例规定,加强网吧管理。

二、我县网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县现有网吧16家,计算机终端设备720台,证照齐全,经营手续相对齐备,无证经营问题基本绝迹,但是违规经营问题仍然非常突出。一是执行条例不严格。上网实名制登记、禁止通宵营业措施网络限进接入及消费者上网信息记录备份规定没有完全落实,超范围经营食品、烟酒的现象普遍存在。对此,必须要追根求源,对其经营范围必须要严格,相关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二是网络服务环境比较差。有的网吧疏散通道和计算机占地面积都达不到规定要求,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三是执法不严格。执法部门疏于管理,协调不够,打击不严,涉及的文化、公安、工商等多个部门,各自为政,没有形成整治合力,而且监管手段落后,以罚代法普遍存在,对于如何规范网吧经营行为探索不够。四是提供网络服务的资源渠道单一。学校网络资源、信息共享工程资源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还不能满足青少年上网的硬件需求。五是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现象非常严重。国家规定落实不到位,还存在违规转让、出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制度的行为。

三、开展网吧整治专项行动,切实净化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

1、认真贯彻《条例》,各司其职,依法整治。《条例》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第二十二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第二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对此,必须要不折不扣地落实。一要加大经营业主的培训力度。文化部门要对网吧经营业主,免费进行法规知识、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培训,学习条例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端正服务态度,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二要严格执行实名登记制度。这是杜绝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根本措施和基础工作。要按照网民须持成年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认证办理实名上网卡之后才能在网吧内刷卡开机的要求,严格执行实名登记制度。对其网卡发售一律由公安部门统一办理,再不允许经营业主自行发售。三要严格执行限时营业制度。《条例》第22条明确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电信部门要严格落实互联网限时接入制度,会后政府办以县政府名义向电信局发出通知,从4月23日开始执行限时接入措施,如果拒不落实将取消县政府与电信局的所有合作关系,同时申请县人大常委会对《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电信局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人大质询。地税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现有网吧的营业额重新进行调查核实。

2、把解决未成年人上网问题,作为网吧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来抓。一要建立不良记录登记制度和黑名单制度。由文化部门牵头,公安、工商部门配合,借鉴公安部门车辆积分制管理办法,制订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不良记录登记的具体办法和黑名单制度,设定标准,对违范次数较多和一次接纳人数达到一定标准的网吧,要退出经营市场。二要建立有奖举报和公众监督制度。设立举报电话,聘请热心青少年教育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作为义务监督员,查实后给予举报人奖励,文化部门要牵头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同时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将网吧执法罚没收入的全部或者按比例提取建立网吧管理基金,用于举报奖励和公益性网吧建设。三要强化教育部门的责任。教育部门要把防止在校学生进入网吧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研究,细化责任,实行分级负责管理制度。各执法部门检查出的上网学生,要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教育部门要对学校建立考核制度,明确各个最高限额,定期进行通报。学校在强化对学生知识教育的同时,要加强思想品德和做人做事道理的教育,要逐级细化落实责任,年级、班级学生上网吧情况要与教师个人的评优、待遇相结合,并要探索与学生的各项减免政策享受相结合,但必须事先告知学生家长,四要组织开展多样的课外活动,倡导积极向上的学风,引导青少年形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学校要通过挂横幅、宣传栏等形式,加强宣传;组织开展公开签名和承诺活动,让学生互相监督。共青团也要组织签名宣誓和现身说法活动,引导学生主动参与,变他律为自律。五要成立经营性网吧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文化部门要指导经营性网吧成立行业协会,制定章程和自律公约,推广并普及先进的管理经验,加强自我监督与业内约束。网吧经营业主要公开向社会承诺并签名,如若违背承诺,主动退出经营市场。六要强化家长和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责任。教育不仅仅是学校的责任,完全把学生的教育、安全、成长责任全部推向学校,既不科学,也不现实,同时是学生家长不负责任的一种心理状态。家庭教育指导中心要依托现有学校阵地,举办家长培训班,传授心理辅导方法,教他们科学教育学生。七要加强信息互通。目前对网吧彻底关闭法律不允许,登记注册网吧是文化市场建设的一部分,网吧有参与文化市场竞争与经营的法人资格,经过国家法律认定;同时社会需要,健康的网络市场是科技进步、文化传递、信息交流和社会进步的组成部分,对其积极作用应当充分地肯定,但关键在于管理。要加强管理信息互通,相关执法部门要及时向牵头部门通报网吧查处情况,加强协作,主动工作。

3、强化日常管理。条例和14部委通知规定,经营性网吧在醒目位置要标明“未成年人禁止进入网吧”的标志,但形同虚设,没有落实,日常管理不到位。对条例规定的各项措施必须严格落实,对经营性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的,必须要及时进行处理,强化严格的日常管理。对部分达不到消防安全标准的网吧,消防部门要认真组织进行整改。各执法部门必须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杜绝,行政监察部门要同步跟进,确保行政权力运行到哪里,行政监察就要延伸到哪里,对发生违纪行为的执法公职人员要及时进行处理,调离岗位。

4、控制总量,提升质量。一要从严控制网吧的规模。从现在起暂停审批新的网吧,对今后新开网吧的审批权收归县政府常务会。要通过行政许可、提高税率、严格执法等调控措施,改造和提升现有网吧产业,促进市场整合,特别是地税部门要对网吧的营业额重新核定,严格按照国家税率规定据实征收、足额征收。二要推行标准化网吧建设。要在全县网吧中开展创建“放心网吧”、“星级网吧”评选活动,文化部门要设计各项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开展评比,对守法经营的政府要适当进行扶持。三要探索建设绿色网吧和社区公益性网吧。对合法经营、能够引导青少年健康上网的网吧,通过配套制订专门的扶持政策,改建成立纯公益性的社区网吧。文化部门要认真学习借鉴外地的成功经验,探索开展试点。

5、建立文化监查视频监控系统。信息网络市场监管必须依托现代科技作支撑,必须要建立网络信息监控平台。文化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建设预算方案,提交政府会议讨论研究。

以上五项内容,由文体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尽快出台实施方案,报请政府分管领导讨论、常务会议审定后,从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

四、整合信息资源,拓宽网络服务途径

一要整合教育资源信息设备,做大教育信息网。目前全县各学校拥有计算机3872台,生机比为16:1,其中小学生机比为20:1,初中生机比为13:1,高中生机比为14:1,拥有大量的信息资源,但是利用效率不高,特别是周末和课余时间基本不对学生开放。教育部门和各学校要及早着手谋划,整合利用现有教育网络资源,做大做强教育信息网,为学生提供必要的上网条件,最大限度满足学生网络信息需求。

二要加快信息网络共享工程建设。2月份文化厅把我县列为文化信息资源的实施县,现在已经完成了县级中心的试点安装调试,接入了无线和有线两套传输系统,近期要尽快投入运行。同时,文化部门要依托信息共享工程的实施,着手谋划建立社区公益型网吧,真正使一些确实需要网络资源的学生,能够在社区公益性网吧内实现上网的愿望。

五、健全执法机构,加强组织领导

第7篇

关键词:文化经营;职业院校;核心支撑力

学校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形式,自身总会蕴含着一定的文化要素,学校文化是指学校主体在整个学校生活中所形成的具有凝聚力的学校风貌、制度规范和学校精神气氛等,透射出独特的校园精神的感染力和震撼力,其核心是学校在长期的办学中所形成的共同价值理念,共同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它常常对学校的教育教学产生重大的影响,它决定着学校精神的建树,左右着学校教育的发展。因此,职业院校在考虑自身经营权衡自身发展的时候,不能忽视学校文化的经营,不能忽视校园精神的培育。

一、职业院校启动文化经营的必要性分析

1.文化经营是职业院校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必然诉求。在总理的两次《政府工作报告》中都明确强调:要切实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用更大的精力、更多的财力加快教育事业发展。发展教育必须通过发展学校来实现,改革教育必须通过改革学校来实现,提高教育质量必须通过提升学校的文化经营能力来实现。可以设想,如果学校还是以前的学校,管理还是以前的管理,学校的运行机制依旧,那么,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是很难实现的。事实上,教育教学改革与学校文化经营是互相依托、互相促进的互动关系,一方面,教育教学改革对学校文化提出了挑战,为学校文化经营提供了契机,甚至可以说教育教学改革也是文化经营的重要内容之一;另一方面,学校文化是教育教学改革的载体,教育教学改革的根本依托在于学校文化经营,甚至可以说,学校文化经营是教育教学改革最深层次的改革。

2.文化经营是职业院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有力保障。文化经营的宗旨是使学生掌握知识、培养个性、陶冶情操、发展能力、提高素质。加强学校文化经营,对于优化育人环境,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真正落实素质教育,提高整体办学水平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缺乏学校文化经营的学校教育是不完全的教育。实施素质教育的真谛在于培养学生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也可以说素质教育是一种不仅使学生学会做事,更重视学会做人的教育理念。传授知识培养能力往往只解决如何“做事”,而提高素质则更多是解决如何“做人”,只有将“做事”与“做人”有机结合,才是理想完整的教育,所以说素质教育不是对教育的分类,而是一种指导思想,一种教育观念,它强调一种基础、一种素养,是一种做人与做学问的功底。因此在学生正值可塑性最强的教育时机,学校应教育学生的不仅仅是知识技能,更应是一种受用终生的人文素质和科学精神,夯实正确的思想道德基础。

3.人文底蕴的欠缺不足,为学校推行文化经营提供了社会背景。现代社会需要的人才应当兼具科学与人文双重品质,而人文底蕴是构成人的科学文化素质的根本,人文底蕴是否厚实充足造成人的科学文化素质的高下文野之分。而我们的学生由于缺乏明确的人生规划,不确定的人生目标将他们的求知天地,被迫局限在“狭隘”的学业训练和技能培训之中,忽视了科学思想、科学信仰、科学精神和科学伦理准则的传授。要想弥补这些人文底蕴的欠缺,仅仅靠一些“文化快餐”是无法奏效的,必须制定一系列人文底蕴的挖掘和培养的规划,建设完整的学校文化教育,并用这种教育去唤起学生改造和提升自己的强烈愿望,使其在习得知识的时候能够得到人文精神的熏陶,在高雅的人文教育中形成高品位的文化素养,积淀深厚的文化底蕴。可见,现代学校不可能无视这样重要的在文化经营中的导向性任务,不应该仅仅停留在“传承文明”的层面上,还要履行起传播和创造新文化以引领和推动社会发展的文化使命。

4.文化经营是职业院校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当今中国正面临着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深层次的推进,它呼唤人的主体精神、诚信品德与法制意识;面临着加入WTO后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世界政治秩序重构的考验,它呼唤国际观念、民族情感、知识产权意识、合作与竞争意识;面临着由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的转型,它呼唤人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终身学习能力;面临着人类历史上的第三次知识转型,即由现代知识型(科学知识型)转向后现代知识型(文化知识型),它呼唤人的宽容精神、尊重文化的多元性及其精神生命的丰富性。所有这一切都对学校教育提出了全新的期望,也是对实现教育现代化提出的全新要求。因此,不断创造出更加符合时代精神的学校文化是职业院校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基础性任务。

二、职业院校启动文化经营应消除的误区

文化经营是职业院校的重要工作,对职业院校的未来发展,对职业院校的整体工作质量提高具有深远的意义。然而实践中,我们对职业院校的文化经营没有给予应有的科学认识,存在着以下几个误区:

1.强调教学工作忽视文化经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职业院校始终强调教学质量是立校之本,其他工作必须服务于教学工作,只有把教学质量搞上去,有了良好的学习氛围,才会有好的学校文化氛围。的确,优良的教学质量是提高学校知名度和扩大学校影响的基础,但这种用教学工作代替一切的想法却是不符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这一教育思想的,也是短视的,而且势必会向社会输出了一批素质结构存在缺欠、缺乏健全人格的“畸型”人才,反而会影响学校的社会声誉。同时,这样做也是对学生作为“人”在文化、情感等方面的心理需求的漠视,混淆了教学工作与文化经营的关系。课堂的教学,不单纯是专业理论和技能训练意义上的活动,也是文化意义上的活动,因而必须体现“文化的教养与熏陶”。一所学校的“教风”实际上就是对教学工作在学校文化层面上的高度概括,“专业特色”和“教学特色”必须从文化经营的角度去构建才能形成并传承。教学工作是职业院校文化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能力为本位的模式探索、以就业为导向的教学改革都有其深层的文化内涵。

2.强化制度管理忽视文化熏陶。校园文化包括: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三部分,现在很多职业院校的物质文化都已圆满建成,精神文化完全被德育工作所代替,余下来的精力就是强化制度管理了,在“管”字上做出“精彩”,这是对文化经营内涵的扭曲理解。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职业院校只注重制度约束,而不注重营造文化氛围去引导师生,结果只能是管得了一时,管不了一世,反而对执行制度抵制、反感甚至阳奉阴违。文化是思想引导,制度是纪律约束,把制度管理提高到文化层面来经营才是制度文化作为学校文化组成部分的本意。“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建立规范有序的管理机制,是维系学校正常秩序必不可少的保障机制,是搞好学校文化经营的必要保障,

要分清二者之间的关系。

3.热衷庸俗功利忽视人文情怀。现在的职业院校太复杂了,教师难管,学生难教,面对这样的环境很多职业院校学校文化经营采取了被动应付的态度,甚至迎合部分人追求时尚的心理将文化经营庸俗化。如受利益驱动,将网络教室、计算机房等校园上网场所变成盈利的“变相网吧”;在学校建立零售门市,本意是便利师生生活,结果承包人员偷偷违规出售烟酒,给校园安全带来隐患的同时,客观上助长了学生的攀比心理和不良消费习惯;“挣饭碗、谋生存”的实用化价值观教育,使学生接受技能培训的目的不是为了提高自身素养和对社会更大奉献价值量的追寻,而更多的是为了毕业谋个“金领”“银领”去赚大钱做准备。另外,就是在学校文化经营上缺乏个性,照搬人家的经验,没有自己的特点,这就使职业院校在文化经营上没有内在有机的连贯性,也就谈不上学校文化的传承与积淀。而学校文化是一所学校办学理念、个性风格、人文精神的综合外现,没有“以人为本”,就难以形成团体的价值观念,就不会有学校文化的产生。

4.注重校内活动忽视社会教育。现在很多的职业院校各种校内文化经营活动搞得风风火火,却在社会实践活动上出现了“不温不火”的现象。这是一种认识上片面、实践上有害的做法。学校教育必须面向市场,学校的专业发展、学科建设和人才的培养教育都更多地受市场价值取向的影响。不仅要在各种校内活动中有针对性的帮助学生丰富多方面的技能素质,还要大张旗鼓的加强服务意识、奉献精神、敬业能力、社会公德与法律意识的培育。社会教育不仅不会抵消学校的教育努力,反而会促进学校育人的实效。社会教育的最大作用就在于帮助学生在教育过程中将所接收到的信息同自己接触到、听说过的社会实际相比较,从而做出理性的选择。健康的社会教育活动在缩短学生对社会的认识周期同时,也为其个体社会化提供了充分的社会条件,他在社会教育中积累的现实经验和认识,一方面可以完善其主体人格,另一方面又通过对教育收获的校内宣讲等形式丰富了文化经营实践的内容,有利于避免学生踏入社会后知识自我与现实自我的分离,适应了学校教育要塑造学生高素质人格的要求。

三、职业院校启动文化经营的路径分析

1.建立人文与科学融合、民主管理与科学规范融合的制度文化。人文与科学相结合的制度文化的实质,是强调以人为本的思想与科学管理手段的结合,建立以发展人的主体性、促进人的全面和谐发展,提升人的生命价值为根本目的,以科学管理手段为途径的制度文化系列。

从办学理念角度来看,以人为本的制度文化经营表现为“育人为本”,即“以学生的发展为本”。学校教育围绕“一切为了学生的发展、一切适应学生的发展、一切促进学生的发展”。教育的民主性、平等性、全面性通过“育人为本”而得以在教育教学实践中贯彻落实。从管理理念角度看,以人为本体现为“以教师的发展为本”。主要是在政治上确立教师是学校主人的地位,业务上提供教师可持续发展的舞台,生活上提供物质与精神和谐统一的必要保障。

以科学管理手段为途径的制度文化经营主要体现在学校建立健全科学管理制度,做到科学执政,科学执法。如教职工的竞争上岗制度、教职工的工作绩效考评制度、教职工的分配制度等等。这些管理制度实质上就是学校人文化与科学化相结合的价值体系(制度文化)的外在表现形式,它能使全体教职工的价值观、服务观得到统一,使每位教职工的工作任务和岗位职责在时间和空间上得到落实,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

2.建立人文与科学融合、开放与创新融合的课程文化。课程文化作为现代学校文化的核心,是按照现代社会的时代要求和青年学生心理生理发展特征,对现代社会文化的选择、提炼而形成的一种课程观念和课程活动形态。人文与科学融合的课程文化是现代学校课程文化经营所倡导的一种新的课程文化形态。课程的人文科学性就是指以人文精神为指导,规范、统领科学;以科学理性为基础,促进、提升人文精神,从而形与科学融合的关系。

新的课程文化要以科学理性为基础,以促进学生人格完善和个性全面、充分而和谐发展为目标,力求把“科学素质与人文修养的辨证统一”、“科学知识、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相互融合”、“学会生存、学会关心、学会共同生活、学会创造”等先进的教育理念贯穿到课程改革与发展的全过程中,注重将挖掘人的创新潜能与弘扬人的主体精神相结合,注重学生各个发展阶段能力和人格的形成和培养,让学生接收信息和个性的养成成为一种科学的、人文的社会实践活动。

3.建设人文与科学融合、严谨高雅和务实进取融合的教师文化。教师文化是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形成与发展的对职业、学生、教育教学等一系列问题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它主要包括教师的职业道德、角色认同、行为风范、价值取向以及情绪的反应等。对于学校文化经营而言,教师文化是学校文化的主体,它规定着学校的价值系统,规定着学校的传统。应坚持以教师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以师德师风建设为核心,切实加强教师的教学文化和组织文化经营,以形成严谨高雅、务实进取的教师文化。

学校可以围绕学习型学校的建设目标,把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作为给教师的最大福利来实施,在原则上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在方式上侧重参与式培训和反思性教学,在内容上通识培训和学科培训并举,在层次上全员培训和骨干培训相结合。学校应建立健全有利于学生主体性、创造性和个性发挥的新型教育教学机制,教师切实把教学活动当成一个不断面临新课题的过程,是一个连续的教学科研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过程,是一个与同事、与学生共同学习和研究的过程,形成民主、平等、合作、和谐的人际关系,以及互相帮助、相互尊重、团结合作、乐于争鸣的教学氛围。

4.建设人文与科学融合、个性完善和人格健全融合的学生文化。学生文化是学生群体具有的价值观、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是学生的主体精神,是一种个体间不断传递着的信息流,是受教育者的“学习能”所辐射的文化时空。从内容上讲,学生文化包括德育文化和学习文化、实践文化和活动文化、娱乐文化和审美文化、生活文化和心育文化等。

在学生文化的经营中,应坚持“育人为本”,坚持挖掘人的创新潜能与弘扬人的主体精神相结合,使学生在成长中,学习上自主,主动参与和探究;生活上自立,主动自理与服务;行为上自律,主动约束与反省;交往中自强,主动合作与交流。

第8篇

自1995年美国的安全第一网络银行诞生后,网络银行倍受青睐,迅速在全球形成一股热潮。网络银行的出现加速了经济发展,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然而却使银行业的竞争变得更为激烈。

首先,网络作为一种技术,在信息社会中人人都可得而用之。互联网放宽了金融准入的条件,扩大了金融战场,银行不再只和同行一较长短,而且还得面对来自其它行业的竞争。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就是由CardinalBanc股份公司的执行总裁詹姆斯·玛汉和Secureware软件公司执行总裁迈克尔·麦彻斯尼两人创立的。

其次,网络银行的生存竞争环境更趋激烈。网络银行从出生的那一天起,就被置于无国界、全球互连互通的世界统一大市场之中。全球每个角落的居民都是网络银行的潜在客户,这既加快了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扩大了网络银行的作用领域,同时也加剧了竞争。

再次,银行提供的服务愈来愈多,但是银行间的差异却愈来愈小。进入网络时代后,客户在自己家中的电脑上就能很容易比较各银行提供的金融产品,同时,网上金融产品也极易被竞争对手模仿,因此,各银行提供的金融产品将大同小异,银行不可能再靠价格吸引客户。

置身于这样一种几近白热化的竞争中,网络银行要想胜出,靠的是什么?是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优秀人才,还是市场营销能力、业务创新能力,抑或是良好的业务和管理流程?其实,凡此种种,都是网络银行在短期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它们能使网络银行获得竞争力,但光有这些还很难使网络银行获得长久的生命力。实际上,能使银行获得经久不息的生命力的,应该是银行的品牌和企业文化。因为良好的品牌形象能使一家网络银行区别于其它银行,从而从众多的银行中脱颖而出,而优秀的企业文化则是品牌矗立的沃土。

因此,塑造网络银行的品牌,培育网络银行的企业文化十分重要。

二、品牌,网络银行的立业之本

什么是品牌?美国市场营销协会的定义是“一种名称、术语、标记、符号或设计,或是它们的组合运用,其目的是借以辨认某个销售者或某群销售者的产品或服务,并使之同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区别开来。”

品牌对于网络银行尤其重要。在网络世界中,对信息的注意力正成为一种重要的商业资源。面对浩如烟海的信息,网络银行如何做到“万绿丛中一点红”——即吸引客户的注意力就成为其生死攸关的大问题,而良好的品牌形象却可以轻而易举地做到这一点。这是因为,一个卓越的金融品牌就像一颗璀璨的宝石在鱼龙混杂的网络中熠熠生辉,吸引客户,让客户可以简单方便地购买、拥有保证的质量和满意的服务,使客户对其形成强烈的偏好和依赖,从而难以被别的银行替代。

因此,打造品牌就成为培育网络银行竞争力的杀手锏之一。网络银行在实施品牌战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不断创新,以优秀产品承载优秀品牌

银行品牌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银行的整体形象,二是银行的金融产品。产品是品牌的基础,没有好的产品,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品牌就无以存在。一个优秀的金融产品代表的是网络银行的整体形象,代表的是过硬的质量、可靠的服务、有保证的承诺,代表的就是品牌。因此,网络银行要打造品牌,就要正确理解产品与品牌之间的关系,加强业务品种创新,不断设计、开发出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大、符合市场需求的个性化系列产品。

2.做好营销工作,使品牌之花到处绽放

网络银行的营销要注意下面几点:

首先,要有一种系统而清晰的市场开拓思路,积极主动营销;要充分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本着双赢的策略引导客户,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关系营销和服务营销;要坚决杜绝市场营销过程中重存款、轻风险、轻利润、急功近利的心态。

其次,要有明确、系统的营销战略。要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环境、同业竞争环境,制定长远的市场营销规划和可持续发展战略,避免市场定位不当或者目标市场与他人雷同。营销要体现自己的特色,张扬自己的个性,用特色、个性吸引并留住客户。

最后,要协调规划,形成联动效应。要建立统一健全的营销体系,在产品设计、营销方案、业务开拓、服务管理的整个流程中全面贯彻既定的营销策略,使网络银行的企业形象、媒体广告、产品创新、促销手段等方面产生联动效应。

3.不断提升服务,使品牌之树常青

品牌的打造是一个过程。当银行推出一种产品或服务并被客户接受时,银行实际是在培养客户的口味和爱好,这种口味和爱好不可能一成不变。当它们发生变化时,银行要及时捕捉这种变化,推出新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客户的需求,这样,品牌之树才能常青。招商银行的“一卡通"和“一网通”就是这样造就的。

三、文化,网络银行不竭的源动力

企业文化是指企业在长期发展和经营实践中凝结起来的,为企业所独有的基本的经营理念、管理方法、价值观念、经营形象、服务意识等的总和,它是企业个性化的根本体现,是企业生存、竞争、发展的灵魂。它内在地产生于企业自身,得到全体管理者和员工的认同与维护,并随企业的发展而日益强化,最终成为企业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精神源泉。

银行是个高风险行业,网络银行的虚拟性和开放性更是放大了这种风险。在虚拟的网络上,网络银行虽然可以给人们带来效率和便捷,但无形之中却加大了人与人之间的隔阂,增加了不安全感,然而企业文化却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种缺憾。作为一种精神性的东西,它首先会渗透到网络银行的员工之中,在网络银行内部产生强大的凝聚力和感召力,指导员工的行为,影响其思维方式。同时这种精神的东西又通过银行员工与客户的接触,传递给客户,使客户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企业的经营理念、价值观念、社会责任等,并在他们心中产生共鸣。就这样,企业文化克服了网络银行固有的局限,像一条无形的纽带将银行的员工之间、银行员工与银行客户牢牢地连接在一起,成为网络银行获得持续竞争优势的源动力。因此,网络银行要建百年老店,使基业常青,必须从企业文化着手,构建网络银行长期持续发展的动力之源。

网络银行的企业文化建设应从如下几方面入手:

1.“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

所谓“以人为本”,除了平等、尊重、民主以外,关键是在企业发展思想、发展目标和价值判断上把“人”摆在首要的位置。这是由网络银行的人才需求特性决定的。网络银行技术含量高,是知识、智力密集型企业,其人才主要是知识型人才。网络银行的核心技术往往掌握在少数技术核心者手中,如果他们离职,那么对网络银行将是致命的打击。为此,网络银行首先要把留住现有优秀人才和积极引进人才作为一以贯之的基本政策。一方面要在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避免急功近利,把员工视为手段和工具,不断创造出“事业留人、待遇留人与感情留人”的亲情化银行氛围,真正把银行发展与员工个人发展统一起来,同步成长;另一方面,要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吸纳优秀人才,特别是要吸纳业务经营、产品开发、营销策划、电子网络、国际金融、数理分析、经济研究、文理复合、机构管理等方面的高级人才。

2.“客户至上”的价值观

网络银行作为服务性企业,其效益来源于客户。客户群体越大,企业的生存基础就越宽;客户群体越好,企业的生存基础就越牢。发展和培植客户就是发展壮大自己,因此,网络银行应树立起“客户至上”的价值观,以“客户满意”为出发点和终结点,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为了提高客户满意度,银行必须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CRM,准确把握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与经常性的客户关怀。为此,网络银行要注重组织再造与业务流程重构。通过组织再造,整合内部资源,构建能适应客户需求、职能完整、交流通畅、运行高效的组织机构。同时要以客户需求为中心,实行业务流程的重构,加强基于客户互动关系的营销和服务工作,统一客户联系渠道,针对客户的需求及时推出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

3.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风险文化

网络银行除了具有一般商业银行所存在的信用风险外,由于网络的缘故还有技术风险、业务风险、法律风险和市场风险,因此,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树立创造风险收益的经营观念、培养以此为核心的风险文化就成为网络银行工作的重中之重。

首先,网络银行要坚持质量第一的经营理念,做到稳健经营、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好质量与速度、规模与效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等的关系,形成自己独特的风险文化,并通过这种风险文化的浸染、熏陶,将风险的概念固化在全行上下每个员工的头脑中,以自觉指导他们的行动。

其次,要有将理念化为行动的严格的管理制度。应该从识别、监测和控制网络银行业务操作风险的角度来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这套制度至少应该包括网络银行内部管理制度、防范网络银行业务操作风险和数据传输风险制度、网络银行的操作风险报告和审计制度、系统维护管理制度以及应急反应制度等。

第9篇

(一)传统企业定义

在我国,传统企业指的是与现代企业相比较,在管理形式、经营模式以及生产活动等要素方面存在差异的企业,也可以是指带有明显中国传统商业文化特征的企业。

(二)网络推广定义

网络推广活动指的是企业或者第三方机构通过建立企业网站,来以网络平台的形式实现对社会大众吸引力的引导,进而完成对宣传工作的落实。其中较为常见的推广方式主要包括了:搜索引擎(如谷歌、百度、搜狗等);视频平台(如乐视、爱奇艺、优酷等);论坛平台(如天涯、贴吧、人人等);社交网站(腾讯、新浪等)。总的来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企业所能选择的推广方式势必会愈加多样化。这一类的网络推广活动究其本质,可以当作是互联网广告宣传活动的开展形式。

二、网络环境下企业品牌建设的重要性

(一)网络环境提高了企业成本的运行透明度

当企业参与到网络环境活动中的时候,会使得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成本显得愈加透明化,导致企业的利润所得受到消极影响。再者,成本的透明化会让产品本身所带有的附属价值逐渐成为产品提高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所在,同时消费者对企业的认可程度也更加容易受其影响,而难以形成稳定消费群体,更有甚者造成企业市场诚信问题,带给企业一系列发展阻碍。由此可以看出,现代企业如果想要单纯地依靠价格优势与营销手段就取得相应的市场认可度,其难度在不断的提高。这是因为消费者在对所需商品进行选择的时候,会对产品的质量、价格以及企业的服务水平进行比较,因此企业只有能够从这些要素出发,建立良好的企业品牌,形成优质的企业文化,才能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总的来说,品牌价值俨然成为了企业竞争核心力的表现。

(二)网络环境有利于企业品牌价值的形成

1. 互联网拉近了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距离

品牌价值指的是,企业品牌在消费者心中的总体印象表现,是消费者对企业产品市场价值的初步认识。在网络环境中,因为网络互动性特征的存在,使得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距离得以有效拉近,促使消费者能够在购买行为中,享受更高质量的消费服务,提高其企业的品牌价值。同时,在这个过程中,企业能够通过对网络的使用来了解消费者的需求所在以及自身的不足之处,做到对企业产品的优化改进,做到对自我服务水平的提高,并且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地满足消费者带有的个性化需求,给予消费者更加适合的产品,增强消费市场的广阔性。形成企业的品牌效应,以此来培养消费者对企业本身的忠诚度,让企业可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形成较为优质的品牌形象,将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定位进行明确,最终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

2. 网络环境提升了企业的品牌形象

企业在网络环境中,通过多样化的渠道内容为所有消费者提供在线咨询的平台,促使更多的消费者能够增强对企业产品的认识水平,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参与到购买活动中去。同时在这样的交流环境中,企业也能更好地明确消费者的需求内容,进而为其提供更加满意的产品与服务,做到对产品质量、形式以及文化等特征要素的优化。久而久之,企业也就能够形成稳定的消费人群,并且做到对良好口碑的树立,形成良性的经营循环。

三、网络环境下传统企业品牌推广面临的问题

(一)传统营销观念的根深蒂固

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的影响较为明显,使得一些国有企业在现代化的市场竞争活动中,依旧选择着传统的生产经营理念来作为营销活动的指导方针,使得产品的质量、内容以及品质难以满足市场的实际需求,降低了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导致大量的产品滞销,带来资金周转的困难,更为严重的,甚至会让企业面临倒闭危机。

(二)企业管理水平的低下,不利于营销活动的开展

就目前而言,大多数的传统企业都会比较重视营销活动的开展,但是这样的重视内容存在不足之处,使得传统企业的营销活动显得缺乏系统性,有着较大的缺陷存在,难以做到对市场需求的有效满足,进而被社会所淘汰。造成这一结果产生的原因,首先应当从企业的管理阶层出发来进行分析,即管理阶层对营销活动的认识不足,导致了营销部门的职能优势未能有效发挥出来,降低了企业的营销竞争力,让企业的营销活动影响力不能达到理想水平。并且,因为营销决策的形成较为滞后,所以不能做到对企业问题的高效解决,造成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阻碍了营销人员的积极性提高,让整个营销活动显得盲目且缺乏价值。

(三)对网络营销的认识存在不足

现代企业需要将自身的品牌内容与网络形式结合起来,进而提高其在市场中的影响力。在这个过程中,企业需要借助于网络传播、宣传活动的有利因素来帮助企业资金得以有效运转起来,以此来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源源不断建设动力。这样的营销内容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无论是哪一方面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到整个企业的整体发展。在我国,传统企业的市场竞争活动依旧是对产品销售的无计划开展,未能做到对网络市场的开拓,导致营销资源不断浪费。久而久之,传统企业的营销活动、品牌影响力等都将会受其影响,带来更多的经营生产问题。

四、网络推广传统企业品牌的策略探讨

(一)加强买方市场的辨证性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整个市场的需求逐步趋于饱和,因此,在市场竞争活动中,市场呈现出来买方市场所带有的特征,仅仅是让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去加强对买方需求的满足已经不能帮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了,更为重要地是企业需要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对生产资源与生产要素的优化。这样一来,也就给大量的生产企业带来了优化升级的良好契机。因为买方市场的压力存在,产品销售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其影响,会更加注重于对生产产品的调查与选择,以此来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同时,借助于高质量产品来稳固自身的市场定位。在这个过程中,生产企业需要利用价格优势来填补市场空隙,增强自身的市场适应力,再者,选择优质且低廉的生产原料结合先进的技术来提高企业产品的质量与品质,进而更好地来适应现代市场的实际情况来谋求进一步发展的机遇。

(二)注重于对高效营销团队的建设,提高营销活动的整体性与科学性

现代企业在营销活动中需要从整体内容出发,来提高自身的凝聚力,增强企业组织水平,进而完成地市场占有率的提高,使得企业能够在激烈地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多的认可,最终,实现经济效益的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就如同军队在战场上打仗,只有军队的管理水平能够做到面面俱到,拥有较高水平的组织能力才可以在市场销售活动中处于不败地位。其中,企业管理阶层的管理水平对营销活动的影响更为明显,企业管理阶层应当根据市场的实际需求来对销售体系进行完善,做到对销售信息的高效把握,按照销售管理计划来将企业销售活动高效组织起来,让整个销售团队可以做到攻防兼备,提高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增强营销活动的开展质量,帮助企业得以在这场战争中取得最终的胜利。

(三)网络营销的优化措施

1. 通过网站推广品牌

网站在对品牌本身进行推广的时候,如果能够采用更加有效的方法,其所能取得成效是不言而喻的。特别是,当企业能够吸引大量的网民对自身企业的网站进行浏览的时候,企业的品牌推广价值也就能做到事半功倍的成效。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一目的,在对网站域名进行选择的时候,往往会选择更为简单、易懂的名称。比如:惠普、淘宝等。

就淘宝来说,自2003年开始,它的域名便是对“淘宝”这一名称的拼写,其既是对中文内容的表现,也是对“宝贝的寻求”,这是更深层次的文化表现,满足了中国人的传统文化内容,也是消费者的人文追求。由此可见,企业在对网络域名进行选择的时候,应当选择更具代表性,更具文化底蕴的域名,促使更多的消费者能够对其加强认同,使得消费者可以有着更好的印象与认识。

在对文化品牌进行选择之后,在网站建设活动中,应当让网站本身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有价值的信息。比如,对产品本身的介绍、对服务内容的介绍以及企业文化的介绍,进而让消费者能够在企业网站中停留更多的时间。同时,也可以采取与之相对应的一些优惠政策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参与其中,切实地提高企业品牌影响力,促使网络品牌得以有效建设与推广。

2. 通过搜索引擎推广品牌

由于品牌文化的价值差异化的存在,传统企业在对自身品牌进行网络宣传的时候应当从企业品牌文化本身入手,降低其所可能存在的文化阻碍,借助于对搜索引擎的有效使用,来让企业可以更好地解决与之相关的问题。因为搜索引擎本身的操作简易性存在,促使消费者能够使用多样化的搜索方式与不同的搜索内容来提高对企业的认知程度,进而实现搜索引擎的营销价值所在,让企业的品牌宣传活动能够帮助企业提升自身的品牌形象。再者,这也能为销售市场本身发展提供有效助力,让其可以在多样化的销售渠道中得以表现。得到认可,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降低其对网站的依赖程度,提高网络宣传活动的推广价值。

就消费者的浏览行为来说,其借助于对搜索引擎的使用,是为了能够提高对企业本身的认识水平,降低参与的时间成本。根据相关调查报告显示,在一般情况下,用户的搜索内容会是有选择的,所以,有效的排版位置对宣传效果的积极影响也是较为明显的。

3. 通过网络广告进行品牌推广

网络广告的表现形式指的是其能够在受众密集的大型网站页面企业的商业信息,形成与之相对应的宣传链接,促使网页的形成价值能够被更多的人认识与认可。就其与传统广告媒体的内容进行对比,可以看出网络广告宣传所涉及的内容、范围以及消费者群体更为广泛,这也就使得诸多企业会加强对这一宣传活动的投入程度。就企业目前所使用的网络广告宣传活动来说,其主要包括了赞助商广告、推荐广告、插播广告以及邮件广告等。这些广告内容的组成因素,包括了:文案设计、绘画插图以及标志设计等。同时,就其带有的文化因素来看,其包括了对动态内容、音乐表现以及相关视频等。最终,是为了让消费者能够对企业本身加强认识,形成良好的品牌效应。

第10篇

“客文化”是随着网络传媒的形成和发展而出现的一种虚拟文化,是一种具有个性、即时性、开放性、交互性、合作性的文化,是民生文化的一种形式,是网络传媒时代出现的一种新兴文化。“客文化”的形成,一方面说明了民主社会的到来,另一方面说明了提高社会人素质、强化社会人自律意识已提到了议事日程。为了有效地提高人们的自律意识,必须加强对“客文化”的研究,为引导“客文化”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上的支撑。

一、“客文化”概念与分类

由于网络传媒的高速发展,目前在我国的网络传媒领域出现了许多关于“客文化”的概念。比如博客、播客、微博客、维客、黑客、红客、换客、试客、晒客、“调客”、印客、帖客、威客等。“客文化”就是由这些“客文化”元素组成的整体。根据不同的“客文化”概念构成的特点,目前我国的“客文化”大致可区分为六类:(1)共享型“客文化”;(2)合作型“客文化”;(3)技术型“客文化”;(4)智慧型“客文化”;(5)商务型“客文化”;(6)服务型“客文化”等。

所谓共享型“客文化”主要是指博客文化和播客文化(其他“客文化”也都具有一定的共享性特征)。博客是一种网络传播媒介,它可以为任何一个网民提供信息、知识交流的平台,博客使用者可以很方便地获取自己所需要的信息;播客也是一种网络传播媒介,它可以先把数字声音文件或影像文件上传到互联网,用户可以点击下载或在线试听。播客网站可区分为音频播客网站、视频播客网站、综合性门户网站的播客频道等。不管是博客网站,还是播客网站,所提供的信息都具有共享性,这既是博客文化和播客文化的共性特征,也是博客传媒和播客传媒经营者尚未认知网络传媒分众化特性的表现,把分众化传媒当做大众化传媒去经营,这是博客传媒和播客传媒长期不能够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所谓合作型“客文化”主要是指维客文化。维客是一种多人协作、合作的“客文化”系统,因此,维客网的每一个页面都是由网友共同编纂,正因为这样,维客是一个处在不断更新、不断完善过程中的网站。

所谓技术型“客文化”主要是指黑客文化和红客文化。黑客是指那些具有精通计算机技术,并利用这种技术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人。主要有两类人,即经典黑客(指那些对神秘而深奥操作系统由衷感兴趣的人)和骇客(指恶意的黑客或那些强行闯入终端系统、干扰终端系统完整性的人)。黑客大都是握有高技术的专家,而且对技术的痴迷达到了令常人难以理解的程度。在国家存在的条件下,国家之间、民族之间的冲突是经常发生的,那么,在网络时代,黑客为了本国、本民族的利益而攻击对立的国家、民族就成了一种常见现象。出于这种为实现政治目的而实施攻击的黑客在我国称为红客。

所谓智慧型“客文化”主要是指威客文化。威客是指那些通过互联网把自己的智慧、知识、能力、经验转换成实际收益的人,他们在互联网上通过解决科学、技术、工作、生活、学习中的难题从而让知识、智慧、经验、技能转化为生产力,进而体现其经济价值。目前,威客主要有积分悬赏、现金悬赏、知识出售、威客地图等四个形式。

所谓商务型“客文化”主要是指换客、试客、晒客、“调客”、印客、帖客等“客文化”。“换客”是指那些利用网络传媒进行以物易物或进行虚拟物品交换的人。在交换的过程中,“换客”们并不遵守“等价交换”的原则,他们遵循的是“需求决定价值”的理念和“个人需求为主”的交换原则。“试客”是指那些通过互联网平台免费索取商家试用赠品的网民。“试客”的这种行为事实上是厂商营销所需要的。从这个角度来分析,“试客”的行为是一种参与产品的营销活动。“调客”是那些在专门网站上以电子调查问卷赢取积分为业的人。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营者十分重视市场调查,但是,由于专业调查机构的高昂的费用使许多经营者越来越多的选择了网络调查,为“调客”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和提供了机会。印客是指那些以互联网为渠道,把网民所写的、画的、摘录的文字和图片变成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个性化印刷品的人。帖客是指那些根据悬赏者的要求到各大论坛发帖,并对其商品进行宣传,进而获取一定报酬的人。

目前在我国,商务型“客文化”还是一种新兴文化,正处在发展期,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有待于在实践中去丰富它、发展它、完善它。

所谓服务型“客文化”主要是指博客、播客、微博客、晒客等,它们把属于自己的信息发在网络上供网民们分享。比如晒客,它们在网络上展示自己的私人用品、私人生活、经历、心情等供大家分享。

“客文化”是一种发展中的文化,随着网络传媒的发展,一方面会不断地产生着新的“客文化”元素,另一方面还会淘汰一些过时的“客文化”元素,于是就决定了“客文化”类型的变化。可见,“客文化”类型是一个动态性概念,本文对“客文化”的分类仅仅是根据现在已显现的“客文化”元素而得出的结论。

二、“客文化”产业管理

网络文化是一种新文化,“客文化”是网络文化的一种形态,其特性是由网络文化的特性决定的。人们常说网络传媒是分众化传媒,网络传播是点对点的传播。从某种意义上看,这种“分众化”和“点对点”同传统的人际传播并没有什么大的差别,只是信息的传播中介和距离发生了变化。网络文化的人际传播性决定了网络文化非中心性特征;网络文化的集群化决定了网络文化的多变性特征;网络文化的信息化决定了网络文化的及时性特征;网络文化的民俗性决定了网络文化的反理性特征•••••网络文化是一种正在形成过程中的文化,它的许多特征要么还未显露出来,要么还尚未被认知,即使人们已经认识到的特征,现在还处在形成期,还会发生变化。网络文化的这种现状和特征决定了“客文化”的不成熟性、不稳定性,决定了“客文化”的复杂性。

在我国,文化管理一直是管理系统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对于网络文化管理更是一个薄弱环节。对于“客文化”来说,一是还没有提到议事日程,二是还不知道如何管理,如果说管理的话,也仅仅是一种行政管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一个根本原因就是还不了解“客文化”,还不认识“客文化”,因此,也就拿不出具体的管理办法,只好采用最省力的手段――行政管理。从表面上看,对“客文化”实施了管理,实际上并不能真正发挥管理对“客文化”活动的指导作用。

“客文化”既然是一种网络文化,它就是一种普通流行的文化,它具有通俗性,具有习惯性,有时还具有不自觉性。因此,对于“客文化”的管理,一定要弄清楚“客文化”是怎样形成的,以便有针对性地去引导它、管理它。“客文化”通常都是在现代文化已不能满足网民需求的情况下才出现的文化。针对“客文化”的特点,其管理者应注意这样两个问题:一是对“客文化”的管理要有超前意识,应在某种“客文化”现象出现之前就有一套可行的对策,以便引导“客文化”的发展;二是要创造新的“客文化”,一旦科学的、规范的“客文化”占领了市场,非科学的、非规范的“客文化”就失去了存在的环境条件。实施这种管理的前提是科学的认识“客文化”,否则,这种管理是不可能有成效的。

“客文化”是一种正在形成过程中的新文化,对其进行管理还应注意指导性管理与制度化管理的科学结合。指导性管理是一种建立在网民高素质和高自律能力基础上的管理,它强调网民的自觉性。现在,我国网民多是年轻人,要提高指导性的管理效果,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提高网民的素质,强化对网民的培训。在信息社会,对网民的培训不仅是加强“客文化”管理所必需的,而且是加强整体网络文化管理所必需的,是信息社会提高信息利用率所必需的。现在出现的“客文化”现象,基本上都是自发形成的,如果能够加强对“客文化”活动的指导,一定会提高“客文化”的质量。制度化管理是“客文化”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客文化”活动规范化的保证。目前我国的网络文化管理还缺乏制度化,多是一些条例性的规定,这些规定常常出现在某种网络文化现象之后,它只能起到限制某种网络文化现象的作用,很难规范网络文化行为。对于网络文化范畴内的“客文化”的管理还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更没有所谓的制度化管理。为了保证“客文化”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网络文化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就是要在探索和建立中国式网络文化模式上下功夫。一种网络文化模式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在我国,所谓科学的基础主要是指:中国的文化基础和现实状况、中国网络技术基础及其发展前景、中国网民的文化素养以及其他方面的素养、中国人民对网络文化的认知度和利用度等,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网络文化模式才能真正的发挥作用,才能保证“客文化”健康、快速的发展。

三、“客文化”产业运营模式

“客文化”虽然是一种网络文化、是一种新文化,但是,它既然是一种文化,就必然具有两重性,即经济属性和政治属性。前者决定“客文化”是一种产业,后者决定“客文化”是一种事业。在我国,人们对于文化事业的特点、功能的认知度是比较高的,对于文化产业的特点、功能的认知度还比较低,特别是对“客文化”产业的认知度就更低,这是我国“客文化”不能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思想认识上的原因。为了促进我国“客文化”的健康、快速发展,必须加强对“客文化”产业运营模式的研究,以便依据“客文化”的不同特点选择能适应“客文化”产业特点的最佳运营模式。

目前,我国“客文化”产业的运营模式很多,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运营模式,即广告营销运营模式、商品销售运营模式、“智库开门”运营模式等。

(一)广告营销运营模式

实施广告营销模式的主要有博客网站、播客网站和微博客网站等。比如博客网站,他们在总体上虽然采用了博客产业链各环节(即内容创作、加入广告、整合打包、博客服务商博客、博客搜索引擎、RSS阅读器阅读、最终读者等七个环节)整合运营模式,但是真正使博客网站盈利的还是广告营销模式。播客网站常用的广告形式主要有:显性广告、隐性广告、名人开博效应、博客广告联盟等。还比如播客网站采用的贴片视频广告、微博客网站采用的明星微博等都属于广告营销模式。

广告运营模式是传媒产业运营的一种重要模式,但是,它不是传媒产业盈利的唯一模式,也不是任何一种传播媒介都可以充分利用的模式。广告即广而告之,它是适合于大众传媒运营所采用的经营模式,对于分众传媒来说,传统广告的广而告之的优势地位已基本丧失,企图用分众传媒去承担大众传媒所承担的广告传播的任务是很难取得理想效益的。如果不去分析分众传媒与广告的关系,坚持穿新鞋走老路,“客文化”产业是很难发展的。

(二)商品销售运营模式

商品销售模式是自商品社会产生以来人们一直都采用的一种模式。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再实施商品销售模式的具体手段虽然有一定的变化,但是商品销售模式的本质并没有改变。就目前我国“客文化”产业的商品销售模式来说,大致有以下几种具体运营模式:协作营销模式、知识出售模式、易物交换模式、品牌推广模式、劳务出售模式等。(1)协作营销模式是维客网站采用的一种模式,它的基本做法是:维客网站与电子商务运营商合作,借助网站协作模式设立的相关品牌条目同购物网站合作,为需要的人提供购物指导,并提供购物网网址链接。对于这样的运营方式有人并不认为它是商品销售模式,而认为是一种广告营销模式,其实这是一种错觉,维客网站的行为已不是单一的广告宣传,而是直接销售商品。(2)知识出售模式是黑客采用的一种模式,他们通过出售黑客工具、出售盗取的信息、出售技术、开办黑客培训班等方式来获取盈利。(3)易物交换模式是换客采用的一种模式,他们通过物物交换、物务交换、务务交换等方式来获取盈利。(4)品牌推广模式是试客网站采用的一种营销模式,他们的基本做法是通过试客网站中的虚拟社区,对试用者反馈的信息进行分析、加工,进而整理出对产品销售有意义的信息,使产品更贴近市场需求,提高品牌的影响力,进一步扩大试客族市场和社会消费市场。(5)劳务出售模式是一种普遍被使用的模式,从网络传媒的角度来分析,劳务出售模式是调客网站使用的一种模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调查是经营决策的一个重要环节,许多部门都需要市场调查,都需要获取最直接的第一手材料。调客网站采用这一模式,一方面满足了市场的需要,另一方面又创立了一个新职业――调客,既解决了一部分人的就业,又使调客网站获得了盈利,是一举多得的创新模式。

(三)“智库开门”运营模式

现在在我国,智库是人们关注的一个重要概念。那么,如何建立智库,如何管理智库,如何运用智库,如何有效的开发利用智库资源,还是一个新课题。不过,猪八戒网(威客网站)的经营者用他们的“客文化”运营模式科学的回答了这个问题。威客网站的用户有两类:一类是向网站提出需求(简称为“一类用户”),一类是向网站提供能够满足“一类用户”需求的实施方案(简称为“智囊团”),而网站就是“一类用户”与“智囊团”的“中介”。“一类用户”、“智囊团”、“中介”三方组成了猪八戒网站的“团队”,“中介”的任务就是向“一类用户”寻求需求,向“智囊团”招标能够满足“一类用户”需求的实施方案。如果“智囊团”提供的方案得到了“一类用户”的认可,“智囊团”便可获得约定的报酬,网站也可获得一定的盈利。由于这种运营模式的实质是出售“智囊团”的点子,把属于“智囊团”内部的智慧资源推向了社会,使其公开化,故称为“智库开门”运营模式。

四、“客文化”运营模式创新

“客文化”是一种新文化产业,“客文化”产业是一种文化创意产业。新文化产业、文化创意产业本身要求“客文化”产业运营必须创新,否则,不仅对“客文化”发展不利,而且也不符合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律的要求。文化创意产业具有三种功能:一是具有很强的发展能力;二是能够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提高GDP的增长速度;三是提高社会就业率。据统计,文化创意产业增加值占全国GDP的比重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就可以多提供453.3万人就业,在某些国家甚至可以多提供1000万人的就业。在发展“客文化”的过程中,应以文化创意产业三种功能的实现度为标准来衡量“客文化”产业的影响力。在文化创意产业三种功能中提高文化创意产业增加值占全国GDP的比重是强化“客文化”产业影响力的基础。因此,各种类型的“客文化”产业机构都必须重视经营活动的回报率(包括社会效益回报率和经济效益回报率),这也是“客文化”产业运营模式创新的重点。

目前,我国的“客文化”产业发展很快,各种类型的“客文化”产业机构大约有20多种,但是真正实现“客文化”产业运营模式创新的并不多,大部分“客文化”网站基本上还是采用传统传媒产业的运营模式,或者是变相的采用传统传媒产业的运营模式,很少创新,或者基本没有创新,也正因为这样,在我国“客文化”网站出现了大量的“烧钱”现象,甚至有的网站已连续烧了五六年、七八年,还要烧多久呢?网站经营者也说不清楚。既然这样,投资商为什么还不断地投资呢?原因很简单,作为投资商来说,他们已经清楚的看到“客文化”产业是一个很有发展前途的新兴文化产业;作为直接运营商来说,还没有弄明白如何经营“客文化”产业,自觉或不自觉地用老办法去经营新兴的文化产业,吃了亏还不知道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怎样解决这个问题呢?最好的办法就是提高“客文化”产业运营模式的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客文化”产业运营者的素质。

“客文化”产业运营模式创新要求“客文化”网站的经营者应根据不同网站的不同特点创造性的经营。比如猪八戒网的经营者,他们根据威客网站的特点,创造性地归纳出一套经营智慧的方略,即“智库开门”运营模式。智库是当前人们谈论的一个热门话题,智库经营更是一个热门话题,也是一个前沿问题。智库可区分为两类,即内库和外库。所谓内库是指决策者的头脑库和决策者团队的头脑库;所谓外库是指由国家各级研究机构所组成的智库和各类民间研究机构及个人所构成的智库。目前在我国,对于智库资源的开发利用基本上还停留在对内库资源的范围内,特别是对决策者的头脑库资源的开发利用上,对于其他智库资源利用的很少,有一些智库资源还没有得到开发。

猪八戒网站的经营者从对民间智库资源开发入手,创造了一个新的“客文化”产业运营模式,并取得了理想的效益。现在,猪八戒网站已拥有近300万人的民间研究队伍,2009年的营业额突破了2000多万元,今年有望突破亿元大关。

五、“客文化”产业发展走势

“客文化”是网络文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走势是同网络文化产业的发展相联系的,并受网络文化产业的发展制约。

在我国,网络文化还处在形成过程中,但是作为网络文化产业的经营者必须在把握其现状的基础上准确地判断其走势,只有这样,才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网络文化,才能更好地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

从人类社会发展的长河来分析,作为一种文化,大致区分为三个时期,即单一行业文化时期、多行业并存的文化时期和综合文化时期。所谓单一行业文化时期主要是指猿人文化时期和一字型大农业文化时期;所谓多行业并存的文化时期主要是指十字型大农业文化时期和整个大工业文化时期;所谓综合文化时期主要是指信息文化时期。网络文化就是在综合文化时期形成的一种文化形态。根据综合文化时期的特点,任何一种文化形态的存在和发展,在自己的机体内不不仅具有能反映自身特点的文化要素,而且还必须拥有其他相关的文化要素。就网络文化来说,它是一种知识文化、信息文化、传媒文化,这就意味着网络文化形态既具有网络文化要素,这是根本,否则,所谓网络文化也就不可能存在;同时还意味着这种网络文化形态体内还拥有一定的知识文化、信息文化、传媒文化。网络文化的这种特点要求网络文化必须同知识文化、信息文化、传媒文化相融合,进而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网络文化。

那么,怎样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网络文化呢?当前人们所探索的三网融合就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网络文化的重要一步。电信、电视、互联网的融合是我国网络文化发展的一种趋势,是三网在技术、业务、管理、服务、市场等诸多方面的融合,对网络文化的物态层、制度层、行为层都产生着重要影响。

历史经验证明,任何一次技术革命必然对文化产生着重要影响。三网融合的实质也就是一场网络革命,必然会引起网络文化的变革,所以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网络文化的过程中认真探索网络革命是十分必要的。

实施三网融合并不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网络文化的唯一手段,根据网络文化是一种综合文化的特点,它同其他文化形态具有密切的关系,因此要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文化还要实施网络文化同中国的传统文化的融合,还要实施网络传媒同传统传媒的融合,建立全国一体化的传媒网络,这是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网络文化的关键。

根据对网络文化的分析,作为网络文化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客文化”必须同网络文化的发展保持一致。在此前提下,有计划地规划“客文化”的发展,既要保证“客文化”作用的发挥,又要保证“客文化”的健康发展。根据我国“客文化”的现状,要保证“客文化”的健康发展,当前应注意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在理论上科学认知“客文化”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以及“客文化”与社会主流文化的关系;二是在实践上努力探索“客文化”的发展规律,以便采用具有创新性的运营模式,有效发挥“客文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三是强化人才培养,不断提高“客文化”产业的经营与管理水平。

第11篇

(讯)《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修订)(2011年4月1日)

第二十四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编选:)

第12篇

【关键词】网络音乐 发展现状 存在问题 应对策略

20世纪末期,音乐传媒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新技术革命。网络音乐的诞生,日益成为整个音乐产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推动力量。在线音乐和无线音乐两大领域的用户规模和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并且逐步趋向均衡,网络音乐市场保持了较好的运行态势。但基于体制、制度及行业发展规律等方面的原因,网络音乐市场面临着版权保护问题、商业模式匮乏、分配机制不完善、收费标准不统一等问题,这些问题不利于网络音乐的发展。因此,应有效解决我国网络音乐市场存在的问题,有效推动音乐市场持续稳定发展。

一、我国网络音乐市场的发展现状

网络音乐是指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渠道传播音乐产品,主要包括电信互联网提供的电脑终端下载的在线音乐,和无线网络运营商通过增值服务提供的手机终端下载的无线音乐。它已经形成了数字化的音乐产品制作、传播和消费模式。随着近些年网络的普及,网络音乐迅速走红,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部分,因此,网络音乐下载用户越来越多。网络音乐的快速发展,得益于其传播技术的不断革新,各种音乐类产品发展迅速,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

1.市场主体方面。随着网络科技的迅速发展和我国网络音乐行业不断发展,网络音乐已成为人们喜闻乐见的数字娱乐方式,具有广阔的市场。截止到2012年底,有575家经营网络音乐的企业获得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相对于2011年的452家增长了27.2%。目前,网络音乐市场经营主体平稳增长,网络音乐市场越来越规范,为网络音乐市场的繁荣发展发挥着积极探索和拉动的作用。

2.用户规模方面。在用户规模上,2012年网络音乐用户规模呈现快速增长态势。通过图1可以看出,2012年我国的在线音乐用户数为4.4亿,较2011年增长了15.8%,这得益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我国无线音乐用户规模已达到7.5亿,和2008年的4.1亿相比增长了82.9%。归因于近几年智能手机的功能日益强大,价格越来越平民化,以及3G网络的普及、上网环境的优化,无线音乐市场规模逐渐扩大。

3.市场规模方面。我国网络音乐市场规模2012年达到45.4亿元,相比2011年增长了63.3%(如图2所示)。通过图3可以看出,无线音乐市场收入增速较为平缓,与2011年相比有增速减缓趋势;相比较而言,在线音乐市场收入增速较快,2012的18.2亿元相对2011年的3.8亿元增长了将近4倍,这主要是因为在线音乐在演出方面收入增幅扩大,促进了在线音乐规模的增长。

4.市场结构方面。从图3来看,网络音乐的市场规模逐渐趋于均衡,在线音乐在市场规模中的比例由2008年的8.8%上升为2012年的40.1%。主要是由于在线音乐应用模式的不断创新,以及行业环境的日益完善,在线音乐演出和下载收费等模式逐渐形成,并成为在线音乐市场规模扩大的新途径和新亮点。

5.商业模式方面。在线音乐市场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广告,但随着网络科技的迅速发展,网络应用模式的不断创新,网络音乐和微博、移动互联网、APP程序、网络游戏等新工具融合使用,导致在线网络音乐收入找到了新的增长点,也推动了部分网络音乐服务提供商广告价值的提升;无线音乐市场整体发展势头较好,随着移动终端的智能化、平民化,移动网络环境的不断拓展和优化,无线音乐用户数逐渐增多,需求也不断增大,服务提供商和移动增值业务提供商不断融合,带动创新应用的增加,行业渗透力增强。

二、我国网络音乐市场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网络音乐市场发展趋势良好,但网络音乐作为一个新兴行业,仍然存在体制不健全、制度不规范和管理不到位等急需解决的问题。

1.网络音乐缺乏行业标准。由于我国网络音乐起步晚,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造成网络音乐质量良莠不齐、收费标准不一,从而严重影响市场发展秩序。我国网络音乐产品版权界定不清晰、盗版活动屡禁不止。这不但影响了音乐版权的正常使用,扰乱了行业秩序,阻碍了市场的良性循环,还导致一些实施收费的网站难以运营,从而不利于网络音乐产业乃至社会整体文化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严重损害相关群体的利益。

2.网络音乐缺乏盈利模式。目前,通过借鉴互联网所形成的广告盈利、电子商务和渠道盈利等盈利模式,我国大部分音乐网站采用“免费下载+广告收入”的方式。这种方法主要通过流量变现,具有周期长、被动等特点。鉴于此,很多企业之前已经对盈利模式尝试创新,但较多止步于微创新,因而很难在这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例如,有些企业尝试采用“付费下载”方式,由于监管机构对网络使用监管不力和网络运营模式单一,均只限于以高级会员服务、VIP服务等形式进行,无法从根本上转变用户的网络音乐消费习惯、建立有偿消费机制。可见要形成良好的营收循环和成熟的商业模式任重而道远。

3.网络音乐公司缺乏融资渠道。由于网络音乐行业起步晚,有特色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没有形成、网络音乐公司收入无法保障,导致风险投资公司和私募公司对该领域缺乏投资兴趣和热情,限制了网络音乐公司多元化融资。与此同时,网络音乐公司价值评估体系不健全,造成可抵押或质押资产价值难以估计,限制了担保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入。另外,网络担保公司风险管理体系没有建立,导致公司风险难以有效识别、防范和控制。

4.贡献和利益显著失衡。在网络音乐市场中,运营商占有市场创造的大多数利润,影响产业链中上下游公司的行为。因此,这些公司的收益主要依赖于运营商的分配。这种方式直接导致各方面贡献与收益失衡,无法保证服务和内容提供商持久积极提供支持,限制各方长远发展,进而不利于产业长期的公平公正良性竞争体系健全和市场的持久稳定发展。

5.沟通机制和定价机制缺乏统一。目前,音乐版权方和网站之间利益分歧很大,主要表现在版权费用和结算机制两个方面,缘于缺乏互信沟通、缺少规范化收费和结算平台、缺乏有效利益分配机制。这些原因造成利益无法合理、公平地进行分配,双方建立在高额版费、授权等途径上,无法形成战略联盟。

三、我国网络音乐市场发展的应对策略

对于我国网络音乐存在的诸多问题,可以通过加强法制管理和服务,实施评估与引导,鼓励创新与推行行业平台,促进网络音乐与其他业态的融合等手段,为其提供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1.制定清晰的行业标准,加大音乐违法打击力度。在文化部和网络音乐行业联盟发展规划指引下,制定行业自律标准,共同对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减少不良网站、链接等对产业的负面影响,并组织主要网络音乐经营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网络文化管理政策和法规培训,提升网络音乐经营单位自觉依法依规经营理念,遏制网络音乐违法经营行为。此外,为了营造良好的网络音乐经营环境,还应该完善网络音乐报审报备系统,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还要加大对网络音乐违法和违规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开展网络音乐市场盗版打击活动,严厉禁止侵权行为,保障合法合规运营的网络音乐公司的权利,改善市场环境和经营持续。

2.鼓励公司创新,引导消费观念。一方面,注重开发多样化商业模式,培育适合企业发展的商业模式,提升企业持久竞争优势;另一方面,寻找新的盈利模式,提升整体盈利水平。在此过程中,相关部门需要经常组织召开网络音乐管理与发展模式创新研讨会,促进经验交流,进而推动网络音乐加强创新意识和加快创新步伐。作为创新主体,网络音乐公司应把握机会,充分利用音乐节、网络论坛等方式,提升自身创新能力,争取成为行业典范,从而引导消费习惯,使消费者的观念从无偿拥有转变到付费消费,同时也为网络音乐的行业创新奠定基础。

3.规范产业运营,拓展融资渠道。监管机构需要严格执行审查机制,通过引导建立规范的商业运营模式,鼓励扩大产业规模,提高企业的规模化盈利能力。与此同时,还要通过立法,促进建立健全网络音乐市场资产评估体系,完善风险评估机制,通过对网络音乐公司政策性扶持,吸引更多的投资机构关注网络音乐行业,充分拓展网络音乐的融资渠道。

4.建立健全产业的利益分配机制。通过建立健全网络音乐独特的结算机制,创建合理、可靠的结算平台,规范收费统计。同时引导产业发展方向,逐步平衡无线音乐价值链各方贡献与利益,完善产业内的分配协调机制。打开无线音乐的闭环式营运模式,鼓励营运模式创新,促进健全产业长期的公平公正良性竞争体系和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网络音乐伴随着快速发展的信息技术已经深深地融入人们的生活,并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目前我国的网络音乐市场虽然还不完善,但随着行业标准的逐步清晰、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利益分配的逐步均衡等各方面的逐步完善,再加上产业各方的逐步融合,我国的网络音乐产业竞争力将会进一步增强,形成和谐健康的网络音乐文化环境,进而推动网络音乐市场持续稳定发展。

(注:本文为2011年度湖北省社科基金项目:社会转型背景下大众音乐文化雅化、俗化的潮动及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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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程瑞雪.浅析中国网络音乐的发展[J].大众文艺,2012(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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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春林.中国网络音乐发展探析[J].大众文艺,2012(5):112―113.

[5]单蓓.我国音乐文化产业发展对策分析[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学科版),2010(4):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