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关于建立农贸市场的申请

关于建立农贸市场的申请

时间:2023-10-12 09:41:39

关于建立农贸市场的申请

第1篇

【论文摘要】 发达国家对农业支持政策的坚持和完善以及国外以食品安全为借口的贸易壁垒措施持续上升,对我农产品出口形成了巨大的压力,农业面临的国际竞争会更加激烈。在这样的背景下,使用反倾销等维护公平竞争的政策工具来保障国内市场的安全稳定,对于我国这样的农业大国来说,是正当的,也是一段时期内不得不做出的选择。然而,由于我国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反倾销措施要想有效应用于农产品贸易领域,还需要进行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农产品贸易形势 

 

近年来我国农产品贸易总体上是进出口额增长速度落后外贸平均增长速度,且进口增长快于出口增长,并于2003年后转为逆差。在结构方面,除水产品、蔬菜、水果、畜产品等劳动密集型农产品还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外,大宗土地密集型农产品、林产品和大多数农业原料产品已经不具有比较优势。根据美国农业部经济研究局对中国主要大宗农产品产需形势的预测,除大米外,玉米、小麦、大豆、棉花和豆油在2005-2010年间都是净进口,其中玉米、小麦和大豆的进口增长幅度较大,与2005年比,2010年的增幅分别为198%、73%和40%。大宗农产品进口激增,对相关产区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势必造成严重冲击。从农产品贸易环境看,目前我国农产品进出口均面临来自国外的巨大压力。2007年世界农产品关税水平平均为62%,我国农产品进口关税已降至15.2%,并且削减、取消了大批农产品进口管理措施,目前我国已是世界上农产品市场最为开放的国家之一。在出口方面,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出口除频频遭遇技术性壁垒外,也是反倾销的主要受害者。 

从农产品贸易的趋势看,随着wto谈判的进展,农产品贸易扭曲的情况将得到缓解,农产品贸易将会逐渐更加自由和公平。但发达国家由于长期对农业实行高补贴政策,加之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及农业部门的压力,wto多边协议首先会造成发达国家农业支持政策在“箱”间的转移。我们对农产品自由竞争和公平贸易还不能抱有过于乐观的态度。短期内中国农产品贸易环境无疑会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 

 

二、我国反倾销制度在农业领域的缺陷 

 

由于我国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反倾销制度要想在农产品贸易中取得效果,尚存在以下缺陷。 

1、反倾销调查申请人的资格问题 

尽管《wto反倾销协议》赋予了相关产业在受到倾销损害时申请反倾销调查的权利,但同时又对申请人的条件和资格进行了严格限制。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此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均可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第十七条又规定“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这种对申请人资格的严格限定,对于发达国家产业组织比较健全及以农场为主的大规模生产模式来说,似乎不成问题;但对于我国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产业组织尚不健全及以农户为主的小规模生产模式来说,事实上等于剥夺了农民反倾销申请人的资格。 

2、反倾销调查申请人的能力问题 

反倾销调查由申请人通过提交申请书的方式提出申请。在《wto反倾销协议》的基础上,《条例》对申请书的内容也做了详细规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有关情况;对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的完整说明;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的数量和价值的说明;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条例》第十五条又规定了申请书应当附具的证据:“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除此之外,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又附加了如下三条内容:“损害的类型,是指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如果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地区),还应当分析进行累积评估的原因及理由;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及其他证据材料。”可见,申请人不仅应该掌握国内外两个市场上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信息、相关产品的数量及价格信息,还需具备对国内产业影响的总体评估能力。同时,对倾销、损害及两者的因果关系也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 

由于农产品的生产方式及市场的复杂性,即使通过地方性产业组织的联合或其他方式具备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申请人资格,也很难有能力提供一份信息充分、证据确凿、符合要求的申请书。在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的基础上,立案调查的可能性就更微乎其微。 

3、政府保护的有效性问题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商务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也“可以立案调查”,这就从法律角度赋予了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反倾销调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但是,反倾销调查是以维护行业或企业的利益为直接目标的,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整体利益的代言人,而不是某一具体产业的代言人,更不是某一企业利益的代言人。因此,在未接到申请,但却有“证据”的情况下,是否决定立案调查,也必然会从国家整体利益、对外经贸关系等角度综合考量,而不会只局限于某一产业的具体利益。尤其是在当前我国总体贸易存在巨额顺差,承受一些贸易伙伴国巨大进口压力的背景下,国家行政机关就更加难以自主做出对外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决定。 

因此,由于国家利益和某一具体产业利益的不统一,不代表产业利益的国家行政机关并不会忠实履行反倾销申请人职责。国内外大量的反倾销案例也证明了这一点,绝大多数反倾销立案调查都是由企业或产业组织提出申请的。

三、在农业领域增强反倾销调查可操作性的建议 

 

1、思想层面 

(1)牢固树立反倾销是维护公平贸易的手段的基本观念。反倾销是wto赋予缔约方反对不公平贸易、保证市场平等竞争的正当手段。由于各国农业支持的出发点不同,对农业补贴的范围和强度也不同,尤其是发达国家,农业支持更是保障农民利益、强化农产品出口竞争力以及倾销剩余农产品的主要手段。因此,国际市场上农产品的不平等竞争还将长期存在。在这样的背景下,使用反倾销等维护公平竞争的政策工具,对于我国这样的农业大国来说,是正当的,也是一段时期内不得不做出的选择。 

(2)彻底放弃用农产品平衡总体贸易、缓解进口压力的想法。首先,在发达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及跨国公司大举进行海外直接投资的背景下,国际贸易的差额已经不能真实全面地反映该国真正的经济贸易利益。个别发达国家出现贸易逆差,无非是投资和贸易替代关系的显现。其次,中美、中欧之间的巨额贸易顺差也无法单靠农产品就能实现平衡。发达国家对我国农产品进口施加压力,其本意也是从保护国内农业利益出发,是国内农业保护政策的国际延伸。因此,任何的妥协和让步,换来的只会是对方的得寸进尺、变本加厉,对缓解贸易压力不会有真正帮助。最后,作为农业大国,我国农业发展和农民利益关系到国家整体的经济安全和长远利益,新农村建设更需要公平稳定的国际环境。用农产品平衡贸易,靠弱势的农民群体承担开放成本,本身也是缺乏全局观念的、不负责任的政策主张。 

(3)根本转变靠农产品贸易促进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和优化的思路。有人认为通过农产品国际贸易可以促进我国农业内部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但农产品作为事关国家安全的战略性物资,还没有哪个国家真正按照比较优势的原则参与国际分工,特别是对于大宗主要农产品都要自己维持一定的生产规模。同时,目前农产品贸易是建立在扭曲和不公平基础上的,以此促进结构调整也很难实现优化的目的。另外,农产品的结构调整还受到技术和自然条件的严格约束,不但过程是缓慢的、循序渐进的,其结果也很难完全按比较优势原则分工。前些年我国部分地区农民种粮积极性下降,并未因此转移到有比较优势的产品生产中去,而是造成了粮食产量和农民农业收入的绝对下降。因此,农业内部的结构调整,应该靠国家宏观的、整体的和长远的政策来保障,靠扭曲的农产品贸易来促进显然是不合适的。 

2、组织机制层面 

(1)创新农民组织,建立产业协会。目前我国以农户生产为主的农业组织结构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不会有根本改变,仍然要个体农民面对高补贴与规模经济下生产的国外农产品,以及越来越严重的贸易保护的冲击,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建立产业组织是现实的选择。 

(2)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进口设立反倾销调查警戒线。当某种主要农产品在一段时期内进口数量的增长或价格的下降超过一定幅度时,商务部应根据《wto反倾销协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授权,自动启动反倾销调查立案程序,以解决在国家利益和产业利益不对等的情况下,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反倾销调查申请人的主体错位问题。 

3、技术层面 

(1)深入研究农业高补贴国家的农业政策对农产品价格的控制程度和对贸易的影响,以便分析其是否属于国家垄断贸易的情况。《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附件一第6.1条补充规定二和《1994年反倾销守则》第2.7条,将国家垄断贸易称之为贸易被完全或实质上被完全垄断,而且所有国内价格均由国家控制。如果一国被确定为国家垄断贸易,那么允许进口国在有关反倾销调查时对该国企业实行差别待遇。西方国家通过对农产品的高额补贴影响或控制价格,进而导致国家垄断贸易,从逻辑上分析是有这种可能性的。一旦确认某国在农产品上有国家垄断贸易的行为,在对其反倾销时就可以比照西方国家对中国反倾销的做法,在成本核算时采用替代国制度。这一方面可以大大增强我国农产品反倾销的力度,同时也可以还“国家垄断贸易”以本来面目。 

(2)加大农产品反倾销人才培养的国家支持力度。由于农产品的易腐性、季节性、价格波动大、固定成本高、财务记录不健全等一系列特点,农产品反倾销活动的方式和结果与非农产品、尤其是制成品有很大的不同,对于我国这样反倾销历史短、经验不足的国家来说,具体操作的难度就更大。因此,应加快相关人才的培养,以便深入研究农产品反倾销的市场条件,以及反倾销实施后的市场影响。应把掌握反倾销、wto规则、相关法律与惯例知识的人才与农业技术人才一起,共同纳入对农业人才的培养支持范畴。这样,我国农业发展在具备了技术保障的同时,也提高了市场与规则的保障程度。 

 

【参考文献】 

[1] b.a.blonigen:针对农产品的反倾销活动[db/ol].,2004-11-9. 

[2] 美国农业部经济研究局:2005-2010年中国主要大宗农产品产需形势预测[eb/ol].,2006-3-10. 

第2篇

发展大棚蔬菜,有利于提高单位面积蔬菜特别是叶类蔬菜产量,有利于防寒防涝和抗灾度淡,有利于发挥蔬菜种植的示范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发展蔬菜生产,保障*中心城市蔬菜供应。20*年在*等乡镇开发建设的200亩无公害钢架大棚蔬菜生产基地已投入生产,促进*中心城市蔬菜产销平衡。随着*中心城市的拓展,按人均3厘菜地的要求,蔬菜基地仍然不足,加上城市菜源流向县城和乡镇等情况的出现,致使中心城市蔬菜供应出现季节性、阶段性短缺,菜价高位运行。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菜篮子”工作的意见》(*政综[2007]448号)和《关于*中心城市无公害大棚蔬菜生产基地开发建设专题会议纪要》([20*]7号)精神,为发展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维护市场菜价稳定,有必要扩大*中心城市无公害蔬菜基地开发建设。

二、建设规模

新建、扩建无公害钢架大棚蔬菜生产基地200亩,分若干片区建设。

三、基地选址

新罗区辖区内。

四、补助标准

1、钢架大棚(钢架管材外径不小于3.2cm,棚高不低于3米,宽不低于7米,棚内拱间距不超过100cm,拉杆外径不小于2.5cm并不少于3根)每平方米补助25元。

2、田埂砌砖硬化或三面硬化(面宽不低于30cm)每千米补助20000元。

3、机耕道路硬化(厚10cm×宽3m)每千米补助40000元。

4、配套的蔬菜分拣、整理,肥料、农药储存,农机具存放,蔬菜农残检测室等生产经营管理设施,钢结构、活动板房和砖木瓦结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50元,简易搭盖不予补助。

5、自动喷灌或滴灌每平方米补助1.5元。

6、农残快速检测仪器(检测结果能数字显示打印)及相关的配套设备每套补助1万元。

五、申报对象

必须具有成片种植大棚蔬菜技术和管理经验且资信良好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扩建项目业主必须在20*年建设项目已通过验收且全部投入生产方可申报2009年建设项目。

六、申报条件

1、生产基地建设用地原则上应符合新罗区万亩设施农业规划,新建必须集中连片30亩以上,其中:大棚使用面积不低于25亩;扩建必须20亩以上,其中:大棚使用面积不低于16亩。

2、基地水利、电力、交通等条件良好。

3、基地土壤、水、空气等符合无公害蔬菜种植要求。

4、基地用地地势平坦,适宜搭建大棚。

七、建设要求

1、大棚用途必须用于蔬菜种植。

2、管理制度健全,生产和经营管理规范,农残检测体系完善,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管理等规定。

3、承办业主必须取得种植、销售蔬菜的工商营业执照。

4、认真履行开发建设管理协议书的各项义务并承担相关责任。

八、实施步骤

1、招商阶段(2009年4月15日前):市经贸委开发建设招商公告。

2、申报阶段(2009年4月16日至25日):申办业主统一向市经贸委报送《*中心城市无公害大棚蔬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生产管理相关制度、项目建设规划平面布局图、土地租赁协议书或租赁土地意向书各一式五份及法人代表或企业的信用报告书原件。

3、审定阶段(2009年4月26日至5月10日):经贸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市区相关部门单位审查承办业主申报资料,实地勘验建设用地,检测水质、土壤等工作。开展项目评估,对产地环境、种植技术、管理经验、种植规模、管理措施、建设资质、资信状况和用地租赁等项目要素进行论证(具体评估认证办法见附件2),从中择优确定建设业主,报市政府批准后由经贸部门、财政部门下达建设通知书,并与建设业主签定开发建设管理协议书(见附件3)。

4、建设阶段(2009年5月11日至12月):承办业主实施项目建设。

5、验收阶段(2009年12月底前):经贸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市、区相关部门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九、工作分工

为加强大棚蔬菜生产基地的建设管理,成立*中心城市无公害大棚蔬菜生产基地开发建设工作小组,市经贸委领导为组长,市财政局领导为副组长,市经贸委副食品办、财政局经建科、农业局农技站、农科所蔬菜室负责人,区经贸局、财政局、农业局领导为成员。经贸部门负责制定开发建设实施方案、招商公告、受理项目申请,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项目评估论证、确定、验收、监督并会同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补助资金;财政部门负责受理项目申请、资金筹措、拨付和使用监督,参与项目评估论证、确定、验收;农业部门负责基地生产员工培训和无公害基地认证,参与项目评估论证;市农科所负责技术指导和服务,参与项目评估论证。

十、资金管理

1、基地建设补助资金从市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和市、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统筹解决。

2、基地建设补助资金按建设进度预拨,经贸部门、财政部门收到《*中心城市无公害大棚蔬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资金补助申请书》(见附件4)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建设业主完成项目总工程量50%可向经贸、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进度补助资金,待项目全部竣工完成后,经验收,再拨付结算资金。

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药生产管理,促进农药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第三条在**省境内生产(包括加工、复配、分装,以下统

称生产)农药,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和农药产品生产的审核,对全省农药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经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农药工业的产业政策。

第六条省内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经省经贸委审核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核准。

第七条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四)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五)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的农药;

(六)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为准)。

第八条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农药企业核准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药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需乙级以上石油和化工专业资质的单位编制;

(四)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原药项目还需提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评批复意见;

(五)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视听材料;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材料(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为准)。

第九条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审核程序:

(一)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备齐所需材料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

(二)省经贸委负责组织现场审查、专家审核工作;

(三)省经贸委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经过审核的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条农药生产企业核准的有效期为5年。企业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经省经贸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逾期不申请延续的企业,农药生产企业资格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申请农药生产企业资格延续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农药企业生产资格延续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五年来企业生产、销售和财务状况;

(四)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符合《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试行)》规定的人员、生产条件、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质量保证体系、农药登记的相关材料及其视听材料;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材料(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为准)。

第十二条申请人可以在法定工作日内向省经贸委提出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生产企业资格延续申请。申请人在每周一提出申请的,省经贸委应当场决定是否受理或一次告知需补正的材料。省经贸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工作。现场审查和专家审核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

第十三条未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申请材料,不再作为下一次申请的依据。

第十四条农药生产企业省内迁址,应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经省经贸委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五条省内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农药产品及其制剂的企业,应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经省经贸委审核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企业获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后,方可生产所批准的产品。

第十六条申请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已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

(二)产品有效成份确切,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

(三)具有一支足以保证该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

(四)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相应工艺技术、生产设备、厂房、辅助设施及计量和质量检验手段;

(五)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设施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六)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三废”治理设施和措施,污染物处理后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为准)。

第十七条申请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表(见附件三);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

(四)具备相应资质的省级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距离申请日一年以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五)新增原药生产装置由具有乙级以上石油和化工专业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六)生产装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审批意见;

(七)加工、复配产品距离申请日两年以内的原药来源证明(见附件八);

(八)分装产品距离申请日两年以内的分装授权协议书;

(九)农药登记证;

(十)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材料(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为准)。

申请新增原药产品的,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新增加工、复配产品的,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新增分装产品的,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八)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七)、(九)项规定的材料及原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申请换发分装产品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八)、(九)项规定的材料及原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第十八条企业申请生产国内首次投产的农药产品,应当先办理农药登记。申请生产其他企业已经登记的农药产品,应在申请表上注明登记企业名称和登记证号、本企业该产品的登记状况,并可在办理农药登记的同时办理生产批准证书。

第十九条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审核程序:

(一)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备齐所需材料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

(二)省经贸委负责组织现场审查和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工作,如实填写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条件审查表(见附件四);

(三)省经贸委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经过审核的企业申报材料及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条件审查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条申请本企业现有相同剂型产品的,两年内可以不再进行现场审查。但出现以下情况的可以进行现场审查:

(一)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省经贸委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审查的。

第二十一条现场审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及具有生产、质量、安全等方面经验的行业内专家组成的审查小组进行。现场审查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对现场审查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审查小组应当场告知原因及整顿、改造的措施建议并如实记录于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条件审查表中。

第二十二条申请颁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可由企业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应当进行产品质量抽检或提供一年内有效的抽检报告。产品质量抽检应按有关规定抽样、封样,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省级以上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二十三条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省经贸委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十四条申请变更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企业名称,应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省经贸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核发新证书。

变更企业名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更改企业名称申请表(见附件五);

(二)新、旧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经省级企业标准管理部门备案的新企业标准及编制说明;

(四)原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第二十五条企业农药生产批准证书遗失或者因毁坏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的,可向省经贸委申请补办。省经贸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补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申请补办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农药生产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见附件六);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省级以上刊物刊发的作废声明。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可以在法定工作日内向省经贸委提出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换发及变更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申请人在每周一提出申请的,省经贸委应当场决定是否受理或一次告知需补正的材料。省经贸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工作。

第二十七条省经贸委在受理申请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需要现场审查和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及其所需要的时间。现场审查和产品质量检测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八条农药产品出厂必须标明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编号。

第二十九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每年的二月一日前,企业应当将其上年农药生产经营情况如实填报农药生产年报表(见附件七),报送省经贸委,省经贸委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条申请企业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经贸委提请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其农药生产资格:

(一)己取得农药生产资格的企业的实际情况与上报材料严重不符的;

(二)擅自变更核准内容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经贸委提请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注销或吊销其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一)经复查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二)连续两次经省级以上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三)将农药生产批准证书转让其他企业使用或者用于其他产品的;

(四)在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有效期内,国家决定停止生产该产品的;

(五)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的。

第三十三条承担农药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的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由省经贸委提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其承担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产品质量检测工作资格。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农药企业核准申请表

二、农药企业生产资格延续申请表

三、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表

四、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条件审查表

五、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更改企业名称申请表

六、农药生产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

七、农药生产年报表

八、原药来源证明

附件一:

农药企业核准申请表

拟申请的生产类型

原药加工(复配)分装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法人代表

企业地址注册地

生产地

注册资金(万元)企业性质

拟建项目情况

产品名称

项目总投资

(万元)年设计生产能力(年/吨)

占地面积(m2)建筑面积(m2)

批量投产时间产品登记情况

工艺流程(原药:化学反应式,流程图;加工、复配:方块图)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情况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及资质等级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原药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及资质等级

加工(复配)环境影响报告表有无

分装环境影响登记表有无

企业法人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药生产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公章)

经办人:年月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意见:

(单位公章)

经办人:年月日

注:“”上请打上√或不打

附件二:

农药企业生产资格延续申请表

生产类型

上次核准公告号

原药加工(复配)分装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法人代表

企业地址注册地

生产地1

生产地2

生产地3

注册资金企业性质

企业总资产企业固定资产

占地面积建筑面积

企业总人数工程技术人员数

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指标上年完成(万元)前年完成(万元)

年度农药销售收入

年度上缴税额

年度利润

主要产品及生产能力

主要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吨/年)

企业法人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药生产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公章)

经办人:年月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意见

(单位公章)

经办人:年月日

注:“”上请打上√或不打

附件三:

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表

产品名称:

生产方式:原药加工复配分装

发证类型:发证换证

考核:是免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申请日期:年月日(单位公章)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企业

性质法人代表

企业地址注册地

生产地

企业代码营业执照编号

企业开办时间注册资金

企业总资产固定资产

占地面积建筑面积

企业总人数工程技术人员数

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指标上年完成(万元)当年1-月完成(万元)

上年度农药销售收入

上年度上缴税额

上年度利润

主要产品及生产能力

主要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吨/年)

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技术骨干情况

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从事农药工作年限职务及职称

二、申证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注册商标

项目总投资年设计生产能力

批量投产时间

换证产品还需填写以下四项:

上年产量上年销售收入

原生产批准文件编号农药登记

情况说明

工艺流程:(原药:化学反应式;加工、复配、分装:方块图)

三、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和化验仪器情况

主要生产设备

序号名称规格型号台数备注

说明:

主要化验仪器

序号名称规格型号台数备注

说明:

附件四(含附表1、附表2):

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条件审查表

序号审查项目审查方法评定实事

记录此项

不适应备注

1企业基本情况

1.1企业负责人应了解与农药相关的法律、法规与企业负责人交淡,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为A,否则为B

1.2企业应具有一定的农药生产专业技术人员查看人员档案、学历证书,并与企业生产批准文件申请表对照。相符为A,否则为B

1.3企业应具有相应的资产规模,应处于良好的生产经营状态查看企业财务报表(总表),并与企业生产批准文件申请表对照。相符为A,否则为B。不符的应在备注栏填写实际资产、销售收入、利润等情况

1.4企业应有独立农药生产管理机构,独立的农药生产界区和成品仓库,生产和生活区域应严格分开。现场勘察(或目测),并与企业生产批准文件申请表对照。占地、建筑面积等与申请表基本相符,生产界区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符合要求为A,否则为C。

2生产工艺及技术管理

2.1技术来源合法,无知识产权纠纷向企业技术负责人了解技术来源。来源清楚、合法为A,对其知识产权状况有疑问的可打B。应在事实记录栏写明:自主开发或合作开发、技术转让单位名称。

序号审查项目审查方法评定实事

记录此项

不适应备注

2.2有与申报产品相关的工艺文件明细表,并与实际工艺文件相符查看工艺文件与明细表对照,完整、相符为A,否则为B。

2.3有带工艺控制点的流程图查看流程图,有且正确的为A,否则为B。

2.4有完善可行的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并严格执行查看有关制度和考核办法,查考核记录。有完善可行的工艺管理制度,并有考核记录的为A,否则为B。

2.5主要工序应有工艺指标台帐随机抽查台帐记录,清晰、完整、准确的为A、否则为B。

2.6各工序有操作规程,并能正确执行现场查看,随机抽查岗位人员,看其是否掌握相关的操作规程并执行。符合要求为A,否则为B。

2.7企业应对操作工人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查人员档案、培训教材、培训记录及现场工人的证件情况。符合要求为A,否则为B。

2.8有主要生产工艺中控指标及控制、考核办法,并严格执行。查看有关指标及控制、考核办法,查考核记录。有指标、控制、考核办法,并有考核记录的为A,否则为B。

3(生产、计量、检测)设备管理

3.1生产设备应达到工业化批量生产的要求(具体要求见附表1)。不得有手工包(罐)装设备。现场查看主要设备,符合要求为A,否则为C。

3.2应制订设备管理制度,并执行。查看文件、现场设施及执行记录。符合要求为A,否则为B。

3.3主要设备档案完整、齐全,在用主要设备完好率100%。现场查看档案及台帐。符合要求为A,否则为B。

3.4有设备泄漏率台帐,生产过程的动、静态泄漏点应记录完整。现场查看台帐、可能的泄漏点。符合要求为A,否则为B。

序号审查项目审查方法评定实事

记录此项

不适应备注

3.5在用压力容器需在当地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应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现场查看注册登记。符合要求为A,否则为B。

3.6计控器具应按工艺流程要求配置齐全。现场查看,符合要求为A,否则为B。

3.7企业应配置按其产品标准进行全项检验的仪器设备和试剂及相关的技术文件。现场查看并与标准对照,符合要求为A,否则为C。

3.8实验室应布局合理、环境整洁,并符合有关部门对生产企业质检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现场查看,主要的分析室要分开,分开为A,否则为B;环境整洁卫生为A,否则为B;实验室符合有关规定并通过认证为A,否则为B;两项同时为B判定为C。

3.9计控、分析器具应按有关规定检定、校准,并有效期内使用。查管理制度、台帐、检定证书及记录等,符合要求为A,有2台以上在用计量、分析仪器超过规定的检定周期即为C,其余为B。

4质量管理

4.1企业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及人员,且职权明确。查看有关文件,与相关人员座谈,了解是否有机构及人员、是否称职。是为A,否则为B。

4.2企业应有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质量责任制,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留样制度,检验室信息和文件管理制度,售后服务制度等等,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执行。查看文件;查看相关人员是否可随时拿出相应的制度文本,掌握相关内容;查看执行情况记录(或奖罚记录等)。是为A,否则为B。

序号审查项目审查方法评定实事

记录此项

不适应备注

4.3加工、复配产品使用的原药和分装的产品应从有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或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货。查看是否有进货单位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或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进货合同,有为A,无为C。并在备注栏填具供货商名称。

4.4企业必须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或有2名以上检验分析专业大专或大专以上毕业生在岗。查看培训档案、资格证书;检查检验人员数量(填在备注栏);检查检验人员基本技能。符合要求为A,否则为B。

4.5有检验仪器操作规程。查看文件;查看相关人员是否可随时拿出相应的规程文本,掌握相关内容。符合要求为A,否则为B。

4.6应建立质量管理台帐。原料、中间体和成品按规定标准进行检验、记录。原始记录、报告单、台帐之间数据一致、记录完整。按申证产品抽查一个月的记录、报告单、台帐,主要原料、中间体、成品检验记录完整,数据一致为A,否则为B。

4.7产品包装重量符合要求。库房随机抽取20瓶(袋)合格品,其平均净重不得低于标示量标志;包装等应符合产品包装要求。符合要求为A,否则为B。

4.8产品标签符合要求。产品标签内容齐全为A,否则为B。

4.9每箱必须具有使用说明和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电话、批号、等级、检验员代号和检验合格标志)。随机抽查2-3箱,符合要求为A,否则为B。

序号审查项目审查方法评定实事

记录此项

不适应备注

5安全与环境保护

5.1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一定的安全管理知识,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与企业领导进行交谈,分析其对相关知识的了解情况,了解企业在安全管理上的职责分工。了解为A,否则为B。

5.2企业安全管理分工,职责明确,管理制度健全。查看文件;了解企业在安全管理上的职责分工是否明确,查看相关人员是否可随时拿出相应的制度文本,掌握相关内容。符合要求为A,否则为C。

5.3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外置废弃物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部门关于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持证上岗。查人员档案、培训记录,随机抽查相关人员,了解其对相关知识的了解情况。符合要求为A,否则为B。

5.4企业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如:易燃易爆部位应有隔离及防护措施,电器、仪表应是防爆型,车间、库房应配备消防器材,应有可靠的监测、报警、通讯设施,毒性气体作业岗们应有防毒面具,并具备急救条件,各处危险标志明显,等等。

现场查看。符合要求为A,否则为C。

序号审查项目审查方法评定实事

记录此项

不适应备注

5.5涉及安全的特殊岗位必须有安全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现场查看,操作规程应置于明显处;现场随机抽查岗位人员,看其是否掌握操作规程并执行。符合要求为A,否则为C。

5.6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要求。查看当地环保部门的验收或检查检测报告(意见),现场查看有关设施并有效运行为A,无污染防范措施为C。

5.7企业应重视文明生产,厂房、车间整洁、明亮,杜绝跑、冒、滴漏。物品露天堆放整齐,道路平坦通畅。

现场查看。符合要求为A,否则为B。

5.8工业卫生符合要求,劳动保护措施健全。查看文件、现场设施、管理记录。操作人员是否穿必要防护服及用品。符合要求为A,否则为B。

说明:

1、现场审查以A、B、C三级进行判定,其中A为合格,B为轻微不合格,C为严重不合格。

2、《审查表》中带标志的条款为否决项。

3、《审查表》中“此项不适用”一栏用以标明对生产某种产品的企业审查时可删减的条款。

第4篇

关键词:农作物,新品种,科技创新。

农作物新品种保护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原动力。我国的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开始为保障农业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作用。

一、我国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现状

我国农作物新品种保护事业从无到有,取得了长足发展,建立了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制订了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的农作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已经形成。截止到目前,我国农作物新品种共受理品种权申请量逐年上升,表明育种者和育种科研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正在增强。

从申请植物种类来看,大田作物的申请数量占到了90%以上,这表明我国农作物品种权的品种构成不尽合理,分布不均匀 从申请单位的性质来看,基本以科研单位和国内企业为主,从品种权的实施效果来看,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促进育种技术创新、推动种子产业化、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方面成效显著,潜力巨大。

二、我国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作为一种处于发展过程中的新生事物,还存在许多问题;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能力和水平与农业科技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制约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关键问题亟待解决。同时,现有的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更需进一步加强,以应对在国际贸易新格局中面临着挑战。

1、农作物新品种产权意识薄弱

我国是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较晚的国家,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作为一项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也才刚刚实施四年多的时间,这使得广大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没有充分的认识,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对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战略意义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品种权申请数量少。全国有400多个育种研究所,7500多个农作物种子企业,而四年多来向国内申请的品种权仅有千件左右,平均8个单位一件,向外国申请的更是寥寥无几。据初步统计,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四年多来,经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约5000个,而提出农作物新品种权申请的新品种数量不足1000件。

2、农作物新品种申请保护的品种构成不合理

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申请及授权数量少,品种构成也不合理。从申请数量上看,尽管每年申请的数量都在不断增加,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从构成上来看,品种分布很不均匀,申请农作物新品种权的农作物主要是玉米、水稻、小麦等大田作物,占到了申请总量的90%以上,其他农产品申请数量较少,甚至是空白。而其中申请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还不足15%,已申请品种保护的也主要以玉米、水稻为主,大豆、蔬菜、果树品种很少。

3、维权困难,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农作物种植和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季节性很强,对侵权案件的取证本身就十分困难,一些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利益,直接或间接插手种子行业,违规设置障碍排斥外来企业和优良品种,甚至袒护本地违规侵权单位,阻挠执法部门查处。

同时,维权诉讼程序复杂,品种侵权案件要有指定的的省级以上法院审理,路途远,成本高,育种专家没有时间和精力。而且农作物新品种的保护规定中没有规定有关品种保护的法定赔偿金额,使司法部门在执法时遇到较大的困难,尤其是碰到既难确定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又难确认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处理基本相同的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侵权纠纷时,判决的赔偿额可能有着惊人的差异。

4、审查速度较慢,不适应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发展的需要

目前,新品种保护组织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品种权初审、实审、复审、无效等程序尚未有效建立和顺利运转,再加上由于资金短缺而造成的品种权审查测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滞后,人员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便利审查速度难以加快,不利于品种权申请人合法权益及时得到有效的保护,反过来影响育种者和育种单位对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申请的积极性。

5、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覆盖面应当进一步扩大

通过自主创新取得与掌握品种权是保护国家种质资源的重要的方式。我国是八大作物起源中心之一,生物遗传资源非常丰富,随着我国农业经济对外开放及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日益扩大,外国企业到我国申请品种权将后迅速增加,特别是一些种业跨国公司,依靠其先进技术优势,不但将其某个具有现实及潜在经济价值的农作物新品种在该国申请品种权,还将某些发展中国家的优良品种在这些国家申请并取得属于他们自己的品种权。因此,必须扩大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覆盖面,使我国的植种质资源通过品种保护"留住",而不是"流失"。

6、对品种权作为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的作用及其发展动向研究不足

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还影响了国际农产品贸易的格局,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出于保障国家经济战略安全以及保护农产品竞争优势的考虑,纷纷采用植物品种保护制度保障自身的优质品种垄断,并在全球范围内申请保护,以此来控制国外农产品的进口,使得品种权成为新的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可以说,在日趋激烈的国际农产品贸易战的背后是"种子战"和"品种战"。在新的贸易关系下,面对中国巨大的市场,国外在中国的植物品种权申请必将日益增多,因此,我国应当重视品种权作为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的重要作用,积极采取措施,最大限度的保护我国品种权人、企业与农民的利益。 三、促进我国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农作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在我国还刚刚起步,针对目前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在今后的发展中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加强对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知识的宣传与普及

为了提高全社会的农作物新品种保护意识,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和企业充分认识到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育种创新、公平竞争和实现农业科学技术跨越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必须加强对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力度。一是积极争取各种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和相关知识,使全社会都了解农作物新品种保护法律、法规,认识到农作物新品种权也是一种知识产权。二是针对不同的对象,以普及教育、专业培训、业务交流等多种形式,深入、持久、扎实的开展宣传工作。

2、加强农作物新品种保护队伍的培训

重点强化对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种子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农作物新品种保护中介机构的代理人员的培训,使他们了解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利于农作物新品种保护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同时,应当通过培训提高全社会尤其是科研、教学单位、政府农业管理部门、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他们对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一个正确的认识。

第5篇

关键词:农作物,新品种,科技创新。

农作物新品种保护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原动力。我国的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开始为保障农业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作用。

一、我国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现状

我国农作物新品种保护事业从无到有,取得了长足发展,建立了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制订了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的农作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已经形成。截止到目前,我国农作物新品种共受理品种权申请量逐年上升,表明育种者和育种科研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正在增强。

从申请植物种类来看,大田作物的申请数量占到了90%以上,这表明我国农作物品种权的品种构成不尽合理,分布不均匀从申请单位的性质来看,基本以科研单位和国内企业为主,从品种权的实施效果来看,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促进育种技术创新、推动种子产业化、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方面成效显着,潜力巨大。

二、我国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取得了显着成效,但作为一种处于发展过程中的新生事物,还存在许多问题;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能力和水平与农业科技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制约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关键问题亟待解决。同时,现有的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更需进一步加强,以应对在国际贸易新格局中面临着挑战。

1、农作物新品种产权意识薄弱

我国是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较晚的国家,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作为一项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也才刚刚实施四年多的时间,这使得广大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没有充分的认识,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对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战略意义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品种权申请数量少。全国有400多个育种研究所,7500多个农作物种子企业,而四年多来向国内申请的品种权仅有千件左右,平均8个单位一件,向外国申请的更是寥寥无几。据初步统计,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四年多来,经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约5000个,而提出农作物新品种权申请的新品种数量不足1000件。

2、农作物新品种申请保护的品种构成不合理

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申请及授权数量少,品种构成也不合理。从申请数量上看,尽管每年申请的数量都在不断增加,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从构成上来看,品种分布很不均匀,申请农作物新品种权的农作物主要是玉米、水稻、小麦等大田作物,占到了申请总量的90%以上,其他农产品申请数量较少,甚至是空白。而其中申请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还不足15%,已申请品种保护的也主要以玉米、水稻为主,大豆、蔬菜、果树品种很少。

3、维权困难,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农作物种植和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季节性很强,对侵权案件的取证本身就十分困难,一些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利益,直接或间接插手种子行业,违规设置障碍排斥外来企业和优良品种,甚至袒护本地违规侵权单位,阻挠执法部门查处。

同时,维权诉讼程序复杂,品种侵权案件要有指定的的省级以上法院审理,路途远,成本高,育种专家没有时间和精力。而且农作物新品种的保护规定中没有规定有关品种保护的法定赔偿金额,使司法部门在执法时遇到较大的困难,尤其是碰到既难确定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又难确认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处理基本相同的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侵权纠纷时,判决的赔偿额可能有着惊人的差异。

4、审查速度较慢,不适应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发展的需要

目前,新品种保护组织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品种权初审、实审、复审、无效等程序尚未有效建立和顺利运转,再加上由于资金短缺而造成的品种权审查测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滞后,人员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便利审查速度难以加快,不利于品种权申请人合法权益及时得到有效的保护,反过来影响育种者和育种单位对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申请的积极性。

5、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覆盖面应当进一步扩大

通过自主创新取得与掌握品种权是保护国家种质资源的重要的方式。我国是作物起源中心之一,生物遗传资源非常丰富,随着我国农业经济对外开放及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日益扩大,外国企业到我国申请品种权将后迅速增加,特别是一些种业跨国公司,依靠其先进技术优势,不但将其某个具有现实及潜在经济价值的农作物新品种在该国申请品种权,还将某些发展中国家的优良品种在这些国家申请并取得属于他们自己的品种权。因此,必须扩大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覆盖面,使我国的植种质资源通过品种保护"留住",而不是"流失"。

6、对品种权作为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的作用及其发展动向研究不足

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还影响了国际农产品贸易的格局,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出于保障国家经济战略安全以及保护农产品竞争优势的考虑,纷纷采用植物品种保护制度保障自身的优质品种垄断,并在全球范围内申请保护,以此来控制国外农产品的进口,使得品种权成为新的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可以说,在日趋激烈的国际农产品贸易战的背后是"种子战"和"品种战"。在新的贸易关系下,面对中国巨大的市场,国外在中国的植物品种权申请必将日益增多,因此,我国应当重视品种权作为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的重要作用,积极采取措施,最大限度的保护我国品种权人、企业与农民的利益。

三、促进我国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农作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在我国还刚刚起步,针对目前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在今后的发展中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加强对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知识的宣传与普及

为了提高全社会的农作物新品种保护意识,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和企业充分认识到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育种创新、公平竞争和实现农业科学技术跨越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必须加强对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力度。一是积极争取各种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和相关知识,使全社会都了解农作物新品种保护法律、法规,认识到农作物新品种权也是一种知识产权。二是针对不同的对象,以普及教育、专业培训、业务交流等多种形式,深入、持久、扎实的开展宣传工作。

2、加强农作物新品种保护队伍的培训

重点强化对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种子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农作物新品种保护中介机构的人员的培训,使他们了解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利于农作物新品种保护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同时,应当通过培训提高全社会尤其是科研、教学单位、政府农业管理部门、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他们对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一个正确的认识。

3、制定更加完善的配套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农作物新品种权的申请量

农作物新品种权的申请数量标志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农业技术创新的能力。在我国,如果农作物新品种申请保护的数量还没有提高的话,那么我国的育种开发和种子产业必将受到国外竞争力量的严重冲击。为此,应当进一步简化品种申请和授权的程序,加快审批、授权的速度,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如修订申请格式的版本,删除重复的内容;简化对农作物品种的数量性状的描述内容,要突出主要的性能和特点;根据不同生态类型和区域,选择适当的测试点以尽可能的降低测试的费用和工作量等。

4、加大对品种权人的保护力度

把对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从过去单纯保护品种权的销售权扩大到许诺销售权、出口权和进口权等,打击侵权者在境外生产、繁殖授权品繁殖材料然后通过进口在中国境内销售侵权品种的不法行为。同时,新品种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侵害适用财产手段来解决,对侵权行为要有补偿、制裁和警诫方面的作用,所以,对新品种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应当建立有效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以加大对品种权人的保护力度。

5、适应国际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趋势,加强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国际合作

积极参加国际多边及双边活动,派出人员参加UPOV理事会、6个技术工作组会议和有关亚洲地区农作物新品种保护技术协调会以及国际审查技术培训和引进外国专家讲学。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反映我国在农作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意志和主张,促进我国种业国际贸易发展;适应国际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趋势,加强审查测试的国际合作,通过审查、测试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既将维持保护体系的运作费用降到最低,又可使育种者以相对低的成本同时在几个国家获得保护。

6、积极创造条件,在更高的水平上加大我国新品种保护的力度,利于解决目前在引进国外优良新品种方面形成的技术壁垒,合理规避风险、增强我国种业的国际竞争力。

第6篇

一、明确业务准入申报要求

开展外汇业务应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申报,争取以事半功倍的效果取得业务开办资格。——严格按准入流程进行申报。第一是向银监局提交外汇业务开办的申请。第二是向人行外管局申请金融机构识别码和标识码开办结售汇业务申请加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第三是加入外汇金宏系统、加入其他相关外汇业务系统。第四是核定结售汇头寸限额、申请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额度。第五是缴存外汇存款准备等流程进行申报办理。——明确业务申报内容。外汇业务开展所涉及的申报包括有国际收支申报、账户内结售汇信息、外汇账户信息申报、银行自身外债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银行自身资本项目信息、对外金融资产负债信息。——按循序渐进,逐步推进的原则申请开办外汇业务品种,根据市场需要不断丰富产品。首先是结算类产品。推出信用证、保函、全额到账汇款、速汇金等基础产品。其次是国际贸易融资产品。尽快推出出口发票融资、进口汇出款融资、贸易项下进口代付等贸易融资产品。再次是结合本地客户需求,推出有特色的品牌产品。

二、建立本外币营销策略

以本币业务优势为吸引,建立本外币一体化的市场营销策略,满足客户对本外币多元化的“一条龙”金融服务需求。一是将外汇结算业务与本币结算业务相融合,将国际贸易融资与本币贷款业务融合,将本外币业务作为一个整体项目进行营运。二是加强流程的监督与管理。客户经理营销客户时,应判断客户是否为外向型客户,有无外汇业务需求当作必需步骤,授信时应联合外汇业务对外向型客户拟定涵盖外汇业务贸易融资的综合性授信方案。三是综合制定与客户贡献度相关的续贷、增贷及利率费率优惠制度,避免客户出现只做本币业务不做外汇业务,只做基础贷款业务不做贸易融资业务的情况。四是确立营销重点。结合泸州本地经济发展趋势,重点以泸州酒业园区、机械园区、轻工业园区等发展潜力巨大的产业功能区为主要外汇产品推广市场。

三、依托“大平台”强化内控

遵照“小银行+大平台”战略思路,有效借助省联社“大平台”的整合作用,一是建立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外汇业务风险。由省联社组织各家行社业务精英,邀请外汇业务的专家,讨论制定外汇业务操作手册和内控制度,确保各相悖环节相互制约,兼顾效率。二是建议由省联社进行国外账户行和行联系建设,统一进行外币清算和外币资金交易,加快结算渠道速度,减少客户结算中转费用,整体提升四川农信在国际上的整体声誉。三是进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系统和风险防范系统的研发(建议统一由省联社向监管部门申报衍生品交易资格,加快资格申报成功的进程)。四是进行综合业务系统、国际结算系统、跨境人民币业务项目等系统上线建设,为外汇业务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四、加强同业间合作交流

由于受到资金规模、国际知名度不高等因素的影响,需加强与中外商业银行的合作,一是争取同业授信额度。在办理进口开证、外汇资金清算等业务时支持争取更多同业的授信额度,进一步降低资金成本。二是完善操作流程,防范风险。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借鉴他行先进经验,不断优化规章制度,为业务开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三是采取“走出去、请进来”培训模式强化同业合作内容,选派人员到同业跟班学习,同时邀请同业外汇业务专家到行进行业务基础知识、单证操作等培训。四是与其他农商银行组成外汇业务联盟,集中资源克服资本规模较小的问题,提高技术手段和认可度,降低成本。

五、组建外汇业务团队

外汇业务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较强的业务,需组建专业运营团队对该项业务进行办理,除可引进专业人才外,更多依靠培训提高团队整体素质。一是组织业务人员积极参加各种培训和外部认证考试,争取建成“专家级”的经营团队。例如参加国际商会、SWIFT协会、路透、彭博、外汇交易中心等外部培训。二是组织各层面的营销人员培训,帮助基层一线营销人员掌握好外汇业务基础知识。对所有基层网点负责人、客户经理分批开展业务培训,从实际操作的角度介绍外汇业务产品和营销技巧。三是开展“以工代训”。由基层网点推荐业务骨干到总行国际业务部和外汇业务开办较好的网点工作一段时间,提高业务骨干的实际操作能力与业务素质。

六、强化业务风险管理

第7篇

增加经营项目请示一交通运输部:

福州利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系香港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福州投资创办的外商独资企业,于20XX年2月经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批准成立。法定代表人:颜健生,福州利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为:福州市闽侯县尚干镇良安路20号,占地面积为16454.83平方米,总投资为1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金为6500万元人民币,因该公司业务拓展需要,申请增加经营范围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经营项目为乘用车维修。

根据交通运输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和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补充规定》等,经审核,我厅拟同意福州利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增加经营范围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经营项目为乘用车维修,经营期限为20xx年。

现将有关材料随文附上,请审批。

增加经营项目请示二路桥区人民政府:

浙江东南副食品批发市场是街道辖内田洋王村在20XX年举办的,该市场通过四次易址,在20XX年现址投资兴建浙江东南副食品批发市场,占地3.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是室内封闭式砖混结构交易市场。该市场经过近三十年的培育发展,目前已形成经营副食品、干果、烟酒、炒货、日用品、调味品、饮料、滋补品、海产品、干货、当地土特产、保健品、农产品等系列商品的大型专业市场,市场以商品品种多、价格低、竞争力强、吞吐量大等特点,是浙江省东南沿海最大、副食品最大集散中心,该市场被誉为:“东方食品大世界”。止20XX年底,市场成交额达14多亿元,年收入达1500万元,上交税收超千万元。

浙江东南副食品批发市场,它不仅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对路桥城市化发展作出不可磨灭的贡献。该市场的办场登记证是20XX年审批的,其核准经营项目有:副食品类、干果、烟酒、炒货。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市场对日用品、调味品、饮料、滋补品、海产品、干货、当地土特产、保健品、农产品等项目的需求十分旺盛,因此,原核准经营项目已远远满足不了目前市场的实际需要,为满足广大经营户和客商的需要,同时也促进市场发展的需要,特要求给浙江东南副食品批发市场在原经营项目基础上再增加如下项目:日用品、调味品、饮料、滋补品、海产品、干货、当地土特产、保健品、农产品。贵请区政府给予批复。

特此请示。

增加经营项目请示三集团公司领导:

第8篇

2012年中央1号文件突出强调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把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作为“三农”工作的重点和发展现代农业的根本支撑,出台了一系列含金量高、打基础、管长远的政策措施。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科学把握现代农业发展规律做出的重大决策,是新形势下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重大部署。当前,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大力推动农业科技跨越发展,对于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具有深远意义[1]。现代农业是现代科学技术、现代工具提供的物质装备和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全面地改造农业,把传统农业转变为具有当今世界先进水平的现代化农业的过程,现代农业所追求的是农业的总体优化和农村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是一个牵涉面广、综合性强的技术改造和经济发展的历史过程。植物新品种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农业科技进步中活跃和重要的因素,研究表明:新品种保护制度对现代农业发展及农业科技创新等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效应。充分认识和积极发挥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制度效应,增强新品种保护工作的意识,努力提高新品种保护水平,是摆在农业科研单位面前的重要任务。

1植物新品种权是农业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植物新品种保护又称植物育种者权利或植物品种权利,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完成新品种选育单位或个人享受生产、销售、使用该品种繁殖材料的独占权。未经许可,不得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以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植物新品种权是一种新型权利,属于知识产权范畴。从概念上分析,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创造知识的劳动所产生的新知识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基于创造知识的劳动所产生的新知识[2]。植物新品种权如同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是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于1997年4月21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并于当年10月1日施行。1998年8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做出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的决定,1999年4月23日,UPOV吸收我国为第39个成员[3,4],至2012年,UPOV有70个成员国。至此,我国植物育种者对于自己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就能够获得类似于专利权的植物新品种权。可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无性繁殖植物,如桃、李、杏、柑橘、苹果等果树品种、观赏花卉树种和桑、茶等经济树种;另一类是有性繁殖植物,主要有粮、棉、油、花卉、瓜、菜和牧草等新品种及其新种质[4]。《保护条例》共8章46条,内容包括: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授予品种权的条件、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品种权的审查和批准、品种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侵犯品种权的法律责任等。

2充分认识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速我省现代农业发展

2.1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激励农业育种技术的创新

农作物育种是农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最重要和最有生命力的因素,在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先后培育出41种作物的5000多个新品种、新组合,使我国农作物品种更换了4~5次,每更换一次,增产10%~30%。粮棉等主要作物良种覆盖率已达80%~90%。以水稻为例,从单季改双季、高秆改矮秆、常规稻改杂交稻这三段发展历史分析,这三项重大改革每项都离不开品种改良。迄今已推广杂交水稻累计达2.33×108hm2,增产粮食达3000×108kg[5];并使农产品的品质不断提高,对解决我国近14亿人口的温饱和提高生活水平做出了巨大贡献。过去,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农作物育种主要依靠政府投入,培育出的新品种向社会无偿提供。市场经济体制下,推动育种创新最重要的是建立起内在的动力机制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实施,育种者可申请获得品种权,品种权人具有生产、销售和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独占权,可以通过品种权转让或者许可实施,从市场中获得相应的经济回报,并反哺育种科研工作,加速现代农业的发展[6]。同时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必将从根本上解决育种科技成果易扩散、可控性差、育种单位和人员难以从市场上获得经济效益、育种科研长期普遍依靠政府投入的问题,为育种创新注入了新的动力。

2.2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影响了农产品国际贸易格局

从国际范围看,越来越多的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为维护自身的技术优势,不仅运用货币政策、利率政策和税收政策,而且利用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来推动科技和经济的发展。目前,十家跨国企业控制了全球种子市场的32%,并完全拥有转基因种子市场市值,同时还控制着全球的化肥农药市场。全球最大的五家跨国种业公司每年销售额达到6~18亿美元。以孟山都为例,在日趋激烈的国际农产品贸易战后,是“种子战”、“品种战”。WTO-TRIPS协定明确要求“给植物新品种以保护”,正是上述情况的反映。国际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将形成更深层次的市场垄断与贸易壁垒,进一步影响农产品国际贸易格局。可见,加大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实施力度,促进我国农业领域自主知识产权总量的增加,是提高我国农业竞争力的根本途径。随着我省科研工作的不断推进,近年来我省的作物育种科研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尤其是育种单位和育种人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高度重视新品种保护工作,同时,要重视提高应用新品种权的能力,进一步增强我省育种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我省的现代农业发展奠定基础。

2.3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促进了现代种子产业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据专家介绍,植物新品种的培育给生产带来的贡献率是30%-60%。受保护的品种必是新品种,使用受保护的品种就是使用新品种。一个新品种受到政府的保护,实质是提高了这个新品种的知名度,提高了这个新品种自身的“身价”。因此,这个新品种容易被人们所接受,也容易在生产中得到广泛的推广应用。另一方面植物新品种保护从法律制度上将公平竞争的机制引入种子领域,使种子企业和科研单位在竞争的过程中,根据市场经济规律进行优化组合、优势互补;同时面向市场对育种目标进行调整,加速适销对路的新品种的培育和推广,促进新品种商品化、产业化进程,有效地解决科技与经济脱节的问题,进而为现代农业做贡献。

2.4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推动了国际交流与合作

从国际范围看,知识产权已纳入WTO的规则范围,按照WTO的规定,各成员国将因知识产权保护不力,遭到贸易方面的交叉报复。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成员为了保护本国育种者的权益,对其它非成员国的农产品贸易通常采取限制政策,不向其它国家出售或者只出售保护期满的品种,使一些真正优良的植物新品种难以引进。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对促进我国植物育种和种子企业的国际合作和交流,形成优良品种双向交流的新机制,推动我国种子和其它农产品进出口贸易发展等将产生积极影响。我省的种子产业正在蓬勃发展,优势农产品的出口也保持稳中有升的态势,相信对新品种权的应用必将使优良品种发挥最大的功效,必将成为推动我省现代农业的发展的主力。

3发挥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效应,促进农业科技创新的对策

3.1提高知识产权法律意识

自1999年《条例》实施至2012年5月底,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共收到来自国内外的品种权申请9501件,授予品种权3865件,其中国外申请566件,授权有89件;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统计,自2004年以来,我国品种权的年申请量一直位居UPOV成员第四位,有效品种权量居UPOV成员国第10名[6,10,11]。但是,目前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在各省市之间分布不均,其中河南、山东和四川申请量和授权量列前三位,申请量分别是:768件、748件和699件,其中山东的授权是735件列授权量第一位;申请的植物主要是玉米和水稻,有5974件,占所有申请的62.9%。自1999年我省审定新品种200余个,但截至目前,我省仅有省农科院作物所、生物所、油菜所申请了小麦、蚕豆、马铃薯、青稞、油菜五大作物共7件,获授权2件,完成测试等待授权1件,目前正在测试阶段3件。说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宣传力度还远远不够,大多数育种者申请品种权的意识不强。

3.2积极做好品种权的申请

根据规定,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种权,且只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品种权还有新颖性的限制,即申请日前在市场销售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限[7-8]。一是选择申请品种。要根据农业部门公布的名录范围,考虑新品种选育与应用的优势和在国内外的竞争力来确定。比如,我省在春蚕豆、春油菜、青稞和马铃薯新品种的选育中具有一定的优势,一些新品种表现很好,赢得农民用户的青睐,也被种子生产部门看好,应根据品种特性、推广应用情况和市场推测,积极寻求法律的保护。二是申请时机的选择。对于一个植物新品种,什么时候申请品种权保护最为合适,目前并没有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根据业内专家的见解和有关法律条文规定,参考行业内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农业实际情况,申请时机选在新品种育成初期、最好和品种审定同步进行。因为在选育过程中已对新品种有了比较全面、细致的了解,应用前景预测虽然难些,但可根据品种的自身性能和生产实际需要,大概能估计出市场供需与价格取向,做出经济价值方面的评估应该能够得到;早期申请将有利于新品种推广应用,特别是对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开发应用,因为在法律保护下开发新技术、新成果,权利人的权益将得到有效保护。三是保护内容的确定。按照《条例》规定[7-9],授予品种权的条件有以下几方面:在国家保护名录内,具有适当命名,“四性”的要求,确定植物新品种保护内容主要是与近似品种比较申请品种的特异性,近似品种的选择与确定也是非常关键的一环。四是品种权申请费用的筹备。品种权的保护期限是:自品种权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林木为20a,其他植物为15a。保护费用主要是:申请费1000元,审查费2500元,年费按标准在1-6a内1000元/a,第7a以后1500元/a[6,7,1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专利费及品种权申请费等可以从科研经费中支出。

3.3制订切实可行的政策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自主知识产权成果(或技术)予以充分的认识和足够的评价。例如,给育种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及工作条件,使他们能够安心工作;对应用前景广阔、发展前途远大的新品种培育给予一定的经济扶持;对通过品种认定、品种审定且有较高经济价值的新品种培育者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对获得品种权且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的新品种,可集中力量加以开发和推广;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非法生产和销售已授予品种权的品种或以赢利为目的,假冒他人品种的侵权行为将通过有关行政部门进行严肃处理,必要时也可向人民法院。总之,所有的措施都是为了使本单位的植物育种不断地在新的高度上向前发展,不断地培育出更多更好的植物新品种,逐渐缩小和国际顶尖的商业公司差距,保护我国粮食安全,为我国、我省的现代农业做贡献。

3.4正确利用植物新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两种制度,发展种子种苗产业

种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新品种,其品种权与新品种研发能力是至关重要的。随着我国加入WTO,农业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对我国的育种行业是一个大考验,特别是通过引进国外优良品种,经过自交纯化而形成的新品种,实际上还是属于引进的那些优良品种的派生品种,若干年以后,我国如果执行1991年UPOV公约文本,利用和经营这些品种的收获物、加工产品及其进出口业务的机构(企业)与个人,都要承担侵权的责任。这就要求种子企业要处理好植物新品种权与品种审定的关系。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植物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林生产的发展,是知识产权在农业领域的拓展,而品种审定制度是为了防止盲目引进和任意推广不适宜本地区种植的品种或劣质品种,给农业生产和农民造成损失,是对农作物品种的推广和生产实施许可的制度,两者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之处,但区别大于共同,植物新品种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品种审定适用《种子法》。取得品种权的品种,要在生产上推广应用首先必须经过品种审定;通过品种审定的品种,如果需要取得法律保护,就要提出品种权申请,只要满足规定的授权条件,就可以取得品种权。

第9篇

为应对金融危机,按照济政办字[20xx]111号文件,市工业经济运行指挥部从20xx年11月22日正式运作至今,在运行监控、项目推进、市场开拓、资金等要素保障和政策研究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保障工业经济平稳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孙书记、张市长的充分肯定。20xx年11月20日,市经贸委以济经贸字[20xx]189号文件向市财政局呈报了关于申请办公经费的报告,市财政局大力支持,两次共拨付经费12万元,及时保障了指挥部的正常运转。

从目前情况看,金融危机的影响仍在继续,指挥部工作还远未结束,前两个月运行费用支出已出现极大缺口,部分办用设备和家俱需配备,房租等运行费用需支付,现再次申请解决办公经费57、78万元。

申请单位:xxx

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附:所需费用详单:

1、实际发生费用缺口(20、4万元-12万元)8、4万元

2、需添置设备及家俱合计2、65万元

(1)笔记本电脑2台1、5万元

(2)数码相机1台0、5万元

(3)录音笔2支0、2万元

(4)文件柜9组0、45万元

3、日常运行支出(按前两个月实际发生测算)40、73万元

(1)房租4、13万×6个月24、8万元

(2)印刷费8000元×6个月4、8万元

(3)会议费1600元×6个月0、96万元

(4)固定电话费1350元×6个月0、81万元

(5)其它1、56万元×6个月9、36万元

4、差旅费1万元×6个月6万元

5、合计57、78万元

部门经费申请报告公司领导:

XXXXX部是XXXX年XX月新设立的部门,部门设立至今已有X个月,现有员工XX名。

为增强凝聚力、激发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开展部门工作,我部门将举办一系列活动来促进员工之间的合作、交流,提高员工的职业素质和综合素质,与部门员工架起相互沟通的桥梁。希望得到公司领导的支持。

因我部门至今没有活动经费,所以影响到了一些活动的举行。特向公司申请每月XXX元活动经费(按XX元/人/月标准核算),望公司领导能给予批准。

XXXXX部

XXXX年XX月XX日

办公经费申请报告县人民政府:

今年,县水利局在县委、政府的关心与支持下,水利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水利职能有效发挥,为全县农牧民增收、农牧业增产做出了积极贡献。

在刚闭幕不久的xx届三中全会上,国家明确指出要大力加快发展以农田水利建设为重点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目前,在经费不足的情况下,项目前期申报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同时,受农作物价低卖难的影响,导致全县水费征收率极低,仅为全额水费任务即580万元的 1.07%。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水利工作量相对明显增加,经费不足已造成各项工作相对滞后。

第10篇

大豆是我国第一个放开进口的大宗农产品。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WTO前,大豆产业还在有序地独自成长。当时国内大豆加工企业以传统压榨企业为主,虽然各加工企业竞争激烈,但规模有限,行业利润丰厚,每吨豆油可以有四五千元不等的利润,而且使用的原料以国产大豆为主,进口大豆只用来补缺。

加入WTO后,3%的进口关税根本无法控制蜂拥而来的进口大豆。2003年大豆进口量超过国产大豆产量,突破2000万吨。当国产大豆产业在缺乏有效保护的环境下,经历了十多年成长风雨后。才知道跌得最惨的是2004年的美方期货陷阱,国产大豆产业遭全盘洗牌,外资低价兼并国内压榨企业,控制了大豆进口权,控制了中国85%的大豆实际加工总量,利用垄断地位控制价格打击整个国产大豆产业。中国“大豆危机”已是无法否认的事实。2008年我国大豆对外依存度已经超过80%。

2008年国际大宗农产品市场被垄断炒家折腾得大起大落,逼得国家只能加大粮食收储力度。有关税配额管理等措施保护的玉米、麦子、水稻等粮食作物取得预期的收储效果,国产大豆托市收购的效果却十分尴尬,根本无法扭转大豆产业危机的现状,客观上受益的反倒是转基因大豆。部分内地省份压榨企业便呼吁,政府提高大豆进口关税。2008年12月19日,财政部公布了我国关税税则调整方案,大豆进口关税没有调整。市场分析人士认为国家不可能把所有的国产大豆全部收入储备库,要消除国产大豆和进口大豆价格的价差,征收反倾销特别关税,提高大豆的进口价格,才是应该使用的重要手段。

2009年美国政府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轮胎实行惩罚性关税,由此中美贸易摩擦开始升温。美大豆进口占我国进口总量的40%以上,来自各方面的对美大豆进口贸易反制裁的呼声异常高涨。考虑到中国加入WTO时的承诺,政府不采取提高大豆进口关税的措施,但是当国产大豆产业在美国转基因大豆的挤压下,市场被国外大豆占领,豆油压榨被外资打败,国家储备受到威胁,农民更是苦不堪言。“中国大豆保卫战”越保市场份额越少。我们为什么不启用反倾销手段?

这种呐喊,在2009年美方贸易保护愈发泛滥的情形下,愈发强烈,形成民族共识,国内的呼声、美方的无理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2009年12月15日,中国商务部表示会在职能范围内继续关注进口大豆给国内相关产业带来的影响。

二、反倾销手段是各国保护国内产业的主要工具

倾销指一国(或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在进口国(或地区)市场的低价抛售商品行为。倾销的目的是抢占份额,打败竞争对手,从而再获得垄断利润,它造成进口国市场已建立的产业受到实质性伤害或构成这一威胁,或实际上使进口国产业延迟建立。

就大豆产业而言,据美国商务部的统计数据,2007年和2008年对华大豆出口增长率分别达到了62.6%、76.3%。截至2009年8月6日,中国进口美国大豆1980万吨,同比增长44.53%;中国进口量占美豆出口的55%,较2008年同期增长12%。对此,中国大豆协会副会长刘登高表示进口量如此超常规增长,应该对美国反倾销。

三、国产大豆产业要反倾销?

国内大部分大豆企业缺乏对WTO基本规则及反倾销等法律法规的认识和了解,缺乏反倾销应诉方面的经验、技巧和专门人才。2004年以来,当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时,国内大豆企业并没有主动申请立案,有些国内大豆企业为了生存主动请求外资兼并。2005年3月发改委发出行业产能加工能力过剩的警告,这不但未能保护国内企业,反而坚定了外资加速扩张的速度。关键一战,保护国内产业的主要救济手段未实施。无奈,2007年3月中国大豆产业协会临危组建,2008年和2009年黑龙江大豆协会跟几家油脂企业老板探讨申请反倾销调查,此时的众多国产大豆加工企业情况复杂,他们并没有积极响应,观望情绪浓重。因为有些实力的企业跟外资或进口大豆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反倾销会伤及其利益。缺乏实力的企业根本没有这个意识,他们大都是从作坊发展起来,企业成长程度制约着发展意识的提高,想不到那么远。政府部门也在斟酌,目前国家只有700万多吨的储备规模,远远偏离2000万吨的控制能力;如果因反倾销产生贸易争端,进口大豆下降过度,短缺的供给如何解决?

据海关统计,2008年中国从美国进口大豆1543万吨,价值大约90亿美金,约占中国大豆进口量倾销的四成左右。90亿美元的进口额远远高于中国当年21.68亿美元的输美轮胎。大豆对轮胎,就商战策略看,贸易冲突升级太快。2008年我国进口美国肉鸡仅为7.77亿美元,占当年中美贸易总额的0.23%。很显然,肉鸡对决轮胎,无足轻重,肉鸡加相关汽车产品回击轮胎,金额基本对等,所以,中国政府对此次贸易争端反击是理性的。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政府此次对美国肉鸡采取的行动,是中国首次对来自美国的农产品启动“双反”调查。除了考虑冲突级别,以下两点对我国以后这方面工作的开展积累了经验。一是申请工作的准备。选择肉鸡反击就是因为前期准备工作充足,有关协会在接到国内肉鸡企业反应后,用了近半年时间准备相关申述材料,并于2009年8月就正式将申述材料提交到了商务部。二是补贴的调查。这次调查涉及肉鸡产品的间接补贴。据悉,饲料成本占整个肉鸡生产成本的70%,美国政府通过向大豆、玉米的种植者提供直接补贴降低养殖饲料,进而降低肉鸡生产价格。跨国公司能够全面控制我国大豆产业的环节,向我国大量倾销大豆,与美国对豆农的巨额补贴息息相关。长期以来,美国政府一直给予豆农每吨37美元的补贴,年补贴总额达25亿美元,相当于大豆年产值的25%。2007年美国的新农业法案更是加大了对大豆的补贴。据测算,美国大豆补贴每压低价格一个百分点,就会使中国豆农年收入减少2.7亿元。对来自美国肉鸡的调查将对进口大豆间接补贴调查积累宝贵的经验。

第11篇

关键词:反倾销;反倾销立法;反倾销条例;WTO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中国的媒体上,“反倾销”一词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在传统的贸易保护手段逐步退出历史舞台的今天,符合WTO规则的反倾销措施将成为维护公平竞争、合法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一个重要手段。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我们对国际反倾销游戏规则十分陌生,而国内反倾销立法又不完善,因此外国反倾销的达摩克利斯剑频频高悬在我国企业头上,给我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因此,在中国成为WTO一员之后,要想在纷繁复杂、处处陷阱的世界大市场中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实现加入WTO的初衷,就必须深人研究WTO反倾销规则,熟悉和掌握这一游戏规则,在借鉴和吸收国外反倾销制度和实践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国反倾销立法。

一、从新旧反倾销条例之比较

看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加强我国1994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第30条为我国最早的反倾销法律条款。1997年3月25日,我国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97条例),从而在我国真正建立起反倾销法律制度。2001年底,为了适应加人WTO的新形势,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出台,2002年11月又颁布了《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这无不表明我国在加入WTO后对反倾销立法正在一步步加强和完善。

与97条例相比,新条例具有明显的完善性。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一)新条例对倾销的认定更为具体和完备(1)新条例对倾销概念重新下了定义:“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在对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的规定中也强调了“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这样就避免了97条例因缺乏此规定而使得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对诸如“正常贸易情况”的运用时于法无据的窘境。

(2)97条例中规定了确定正常价值的三种方法,即出口国市场上的可比价格;无前述可比价格的,则按第三国可比价格;相关产品的结构价格。其中对第三种方法没有说明应按哪国的生产成本来计算,从而使确定正常价格难以进行;新条例则明确了“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计算正常价值,因而具有可操作性。

(3)新条例中增加了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及其比较原则。97条例中只是含糊地提到“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这样就在赋予反倾销机构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亦潜藏着随意性及暗箱操作的嫌疑和可能性。而新条例则将其具体化,规定“应当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或者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进行比较”等,这样既增强了条例在倾销认定方面的可操作性,又使条例更符合WTO反倾销协议的精神。

(二)新条例对反倾销各个程序和阶段的主管部门的规定更明确、精简

按照97条例,在我国反倾销程序中,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决定立案与否;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进行调查;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进行调查,并分别作出初裁;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建议作出征收临时或固定反倾销税的决定,并由海关执行。处理一个反倾销案件有这么多的部门不同程度地参与,而且一个程序至少有两个部门共同完成,难免会造成人员浪费,工作效率低下及拖延时间等问题,实在有悖于反倾销立法初衷。另外,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这里的“有关部门”指向不清。新条例在这个问题上做了一定改进。比如,新条例明确了由外经贸部负责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则由国家经贸委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经贸委会同农业部进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就倾销、损害作出初裁或终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这样就使两机构能各司其职。提高办案的公正性和工作效率,增强透明度,因而更符合WTO规则。

(三)新条例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反倾销案件在处理过程中的时间和期限

(1)新条例明确规定了反倾销案件立案时间,即反倾销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对这项内容,WTO反倾销协议未作规定,但各国的反倾销法都规定了各自的立案时间。如欧共体现行反倾销规则中规定,“经商议后,如果明显地有充分证据证明应当开始调查程序,委员会应在提交申诉的45天内进行调查”;《美国商务部反倾销条例》规定提交起诉书后20天内,部长裁决起诉理由充分,就应当发动一项调查…。立案时间的确立不仅防止了反倾销机构对案件的任意拖沓,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及时有效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新条例还明确了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限为4个月,最多不超过9个月;临时措施应从开始调查之日起60天采取等。

(四)新条例着重在反倾销程序的规定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使调童程序更具透明度。增强了可操作性

(1)在申请人资格的问题上,97条例只是规定相同或相似产品生产者或者有关组织,可以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显然,这一条款将其他的生产者或有关组织以及自然人排除在外,而且还会引起一定的不利后果:由于缺乏究竟应有多大比例支持提起调查,才具有该行业、该产品的代表性的规定,因而可能会导致反倾销调查发起的随意性;另外,如果在条例中规定的申请人不愿意申请或者被人收买利用而放弃申请的情况下,就只能任倾销行为对我国经济产生严重影响后再采取补救措施,而不能事先将其扼杀于萌芽状态,以至于得不偿失。新条例则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点,既将申请人资格的范围扩大为“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又明确了代表国内产业申请人资格代表性的比例,指出表示支持申请的生产者产量只有达到总量的25%,才能发起反倾销调查。这样规定,也是与WTO反倾销协议保持一致的。

(2)97条例规定,在“倾销幅度或倾销产品的进口量可以忽略不计”的情况下,应当终止反倾销调查。但何为“忽略不计”,则未作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极不好把握。若对其严格要求,则有滥用反倾销之嫌;若对其宽松规定,则不利于保护国内产业。新条例将其具体量化,规定进口倾销幅度和进口数量可忽略不计的比率分别为2%和3%。

第12篇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渝府发正20*)81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立足优势产业,明确全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目标

根据全区农业农村经济的区域布局规划,依托柑桔、榨菜、中药材、草食牲畜、工业原料林五大优势产业,在优质粮油、柠檬、竹笋、香料、无公害蔬菜、茶叶、蚕桑、烟叶、花卉等特色农产品以及农机具行业建立一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到2010年,全区合作经济组织达到200个,力争加入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超过30%,40%以上的主要农产品通过合作经济组织实现生产、加工和销售。

二、认真落实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各项扶持政策

财政、税务、金融、工商、宣传、民政、科委、质监、交通、计委、经委、农业、电力、国土、水利、供销社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渝府发[20*]81号)、《中共*市*区委办公室*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委办发[20*]4号)等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积极支持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从20*年起,区财政每年安排适量资金,对举办技术培训、拓展营销市场、建立标准化示范园、申报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创建和培育产品品牌等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合作组织,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对生产重点产品、实施移民后扶产业的合作组织贷款,财政给予贴息支持。对带领农民致富效果好、辐射带动作用明显、在推进农村产业化进程中做出较大贡献的合作组织和个人,区政府将给予表彰。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贯彻落实渝府发[20*]81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合作组织为内部成员代购生产资料和代销成员自产农产品以及经其分级、粗加工、包装等的农产品,视为农民自购生产资料和农户自产自销农产品。

(三)放宽生产经营、服务范围。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前,开展经营活动的合作组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开展服务、代办性活动的合作组织,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登记时不受地域范围条件限制,只要农民自愿加入,有章程、民主选举产生组织机构的,就准予登记。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托供销社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和村级综合服务站的通知》(渝府发[1998]54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市委市政府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决定的通知》(渝工商企[20*]23号)文件要求,只要不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或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登记时以合作组织的申请为核准内容。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按3万元执行,首期达到2万元及以上即可办理注册登记;登记为合伙企业的,以合伙人申请为准。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放宽服务范围限制,准许其围绕成员开展代购农业生产资料和代销农产品等服务活动。工商、民政、质监等部门登记、申请代码、集贸市场管理等费用减半收取。工商、民政年检时只收取工本费。

(四)加大项目支持力度。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三峡库区产业发展项目、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应把合作组织作为扶持对象向上级申报;合作组织可以承担由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承担的科技推广示范建设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结合培育原材料基地积极扶持合作组织,通过合作组织建立与农民稳定的购销关系,并建立起基地农户、合作组织、龙头企业三者之间有效的利益连结机制;符合扶贫对象和范围的扶贫项目可交与合作组织实施;水利、交通、计委、农业、科委等相关部门要将农村基础设施、农业新技术开发等项目建设适当向合作组织倾斜。

(五)加强资金信贷扶持。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大贷款支持力度,帮助合作组织解决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问题,为合作组织开立帐户提供方便,并积极开展对合作组织授信的探索。对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作组织,授予合作组织一定的信用额度,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允许合作组织以其动产和不动产抵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或其成员联保形式办理贷款手续。鼓励合作组织与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建立信用联保中介机构,设立担保基金,解决生产资金贷款难的问题。对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扶贫低贴息贷款。同时允许合作组织以入股、借款方式在内部开展资金互助。

(六)加大科技支持力度。各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帮助合作组织制定生产标准和开展技术培训;支持合作组织申报无公害基地、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引导合作组织树立品牌意识,申报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

(七)给予进出口经营权、人才引进等支持。对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申报相应项目基本条件的合作组织,在争取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技术转让和技术改造等项目时,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一视同仁。对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出口实力的合作组织,经贸、商检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进出口经营手续,帮助拓展国外市场。鼓励现职农技推广人员领办、创办合作组织或受聘、停薪留职参加合作组织,其身份和工资福利不变,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合作组织工作,允许其按贡献大小取得相应报酬。以资金或技术入股的,允许其按所在合作组织章程和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有关规定合理取得收益。

(八)全力提供其生产经营需要。允许合作组织通过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流转等方式,获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开发;合作组织或组织成员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建造临时性管理用房需占用耕地的,视同农业用地对待。合作组织或组织成员从事鲜活农产品运输的,要优先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在农贸市场销售农产品应给予摊位安排上的照顾;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农产品初级加工的用电,由电力、物价部门核准,可以执行非普通工业用电电价。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向合作组织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