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2 09:41:4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对于保护海洋环境的建议,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海上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和海洋油气资源的进一步开发,海上溢油事故也不断增加。溢油污染是各种海洋污染类型中发生频率最高、分布面积最广、危害程度最大的一种。2010年4月20日,英国石油公司租赁的墨西哥湾石油钻井平台“深水地平线”爆炸起火,不久沉入墨西哥湾,平台底部油管迄今漏油不止,大面积海域遭污染。目前油污已抵达路易斯安那州的部分湿地和海岸,严重威胁当地生态环境。美国政府估计,有1800万至4000万加仑的原油泄入墨西哥湾,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深重的生态灾难,给当地环境和生态系统带来灾难性危害。2010年7月16日,大连新港至保税油库输油管线发生闪爆,引发大火,导致1500吨原油入海,受污染海域达50平方公里。另外自1994年之2003年十年间中国沿海水域发生溢油量50吨以上的事故高达30起。这些都向我们敲响了警钟。
我国海上油田开发现状及海上防污染情况
据报,2010年中海油将在中国海域建成5000 万吨油当量油气产量,建成一个“ 海上大庆”油田。2009 年,渤海油田全年共生产原油和天然气2013 万立方米油当量。目前,我国沿海大规模开发的油田有北部、东部、南部三个油田块区,其中北部油田主要指渤海湾和黄海北部。狭小的渤海湾内主要有中海油天津分公司、中石油和胜利油田三大开发商,有30多个油区、2000多口油井、100多个采油平台、20多艘移动钻井船、100多艘为之服务的工作船以及10多艘大型工程浮吊船和储油轮。
在海上油田工地上各类作业船舶众多,钻井平台、采油平台、储油船密布,可以设想,如果某油田一旦发生溢油事故,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将是无法估量的。另外,从我国的海洋管理方面看,目前涉及到海洋监管的部门有海事、渔政、边防、海洋局等多个部门,各省对海洋管理进行“条块分割”,各自管理本省邻近海域,这一体制的存在弱化了海洋的综合管理职能,存在体制、机制问题。因而,如果海上油田发生类似墨西哥湾漏油恶劣事件,海上防污染形势令人堪忧。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主要污染源
1、工作船造成的污染
油污造成的污染。此类污染主要有:①工作船和平台之间外输油水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溢漏。②工作船作业频繁,主推进器和侧推器长时间高负荷运转及渔网绞缠造成的推进器损伤而形成的滑油冒漏。③船舶甲板或机舱机械故障导致的溢漏。④工作船机舱舱底油污水的溢漏。正常应是零排放,全部封存打铅封,由主管机关批准的专业公司回收处理并发证明。
生活污水的污染;船舶燃油不完全燃烧造成的污染;船底防污油漆对海洋的影响;工作船生活垃圾,运输货物的包装材料的管理不善。正常应该全部回收,零排放。
2、由钻井平台造成的污染
钻井平台引起的油污污染。①平台与工作船外输或储油轮(FPSO)与外输船舶作业过程中的溢漏。②平台机械作业及机器处所形成的油类残渣和油污水。③钻井或采油过程中油管中的残油。④钻井或采油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和事故,如井喷等。
泥浆作业中所用的散料如水泥、重晶石、土粉、石灰石、泥浆等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平台泥浆作业过程中使用的大量化学制剂对海洋的污染;平台增产作业中使用的酸性液体和盐水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平台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如岩屑等;平台的生活垃圾及运输物品的包装材料等。正常情况下应该全部回收,零排放。大型储油轮类似一个中等规模的化工厂,作业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
多用途工作船海上油田作业时发生油污的处置措施
对于工作船与平台对外输油过程中所发生的溢油比较好处理。只要值班人员到位,及时关停泵阀,堵住甲板排水孔,用吸油毡和木屑来处理,必要时放艇回收处理油污。
如果是由于船舶推进器受损漏油,大多是轴系轴封漏油,漏的一般是滑油,此种情况较难处理。溢漏的滑油由水下泛到海面散开,形成比较亮的油带,如果漏的比较轻,泛到水面会是由一个点扩成比较大的油圈。船舶如果发现上述状况应立即和平台沟通中止作业,及时返港修理。另需视现场态势报告主管机关,决定是否使用消油剂,尽量避免形成二次污染。
减少船舶燃油不充分燃烧对环境的污染,船舶应加大对主辅机维护保养力度,使其保持良好工况,燃油充分燃烧,减少对海洋的污染,船舶的操纵应尽量规范操作,充分利用船舶操纵特性,避免大负荷频繁用车。
突发事件导致的大面积漏油。当油田平台因突发事件发生大面积漏油事故时,船方应第一时间报告主管机关,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撤离平台作业人员。关于现场油污的清理,要根据先控制再清理的原则,采取围油栏围堵、机械回收、容器采集和抛洒消油剂等方法。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围油栏围堵和机械回收同步结合作业,效果会更好;机械回收设备要根据实际不断改进,才能在实战中发挥作用。人工回收时,实践中用尼龙网做成的网兜进行收集效果较好。如果海况不好或面积很大无法控制、回收效率低时要建议果断喷洒消油剂;对原油来说,由于黏度很大,在海面形成一定厚度的油层,普通的喷洒效果不明显,笔者在大连清油时采用后操台操纵,利用螺旋桨的倒车水流搅动油层,同时消油臂喷洒消油剂,其乳化效果非常好;在遇到油层不是很厚的溢油时,实战中船员们利用虹吸水枪一端接消防水、虹吸端接消油剂桶,二者配合消油效果非常好而且用量很少。这两种方法非常实用简单,值得推广。
相关建议
海上各类船舶是造成海洋污染的一个重要污染源,船舶造成的污染一直是国家政府特别关心的问题,但是其中船舶造成的海洋污染源尚未引起一线航海人员的高度重视,建议在航海教育过程中强化海洋防污染知识和技术教育。
目前许多船员的海洋环保意识淡薄,时有违规现象发生,比如向海洋排放油污水、洗舱水、生活污水、抛弃船舶垃圾等造成海洋污染。建议海事管理机构进一步加强对船公司、船员等有关人员的海洋环保意识教育、培训考试。加强宣传、引导使船舶单位、船员等人员充分认识到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意义,提高船公司、船员等有关人员的海洋环保意识。
多用途工作船在海上油田工地作业时,一定要严格遵守有关操作程序,比如抛锚时锚点的选择要慎之又甚,防止抛锚时碰到海底输油管线,发生油管破裂酿成溢油事故。建议在复杂海区进行重要作业时,船长应充分考虑到平台海底管线分布情况,必要时申请专业定位人员到船上以差分定位方式协助抛锚。
随着近年来救捞系统应急救助抢险打捞技术的发展,应急救捞能力有了较大提高,但在溢油应急处置能力方面仍有欠缺,已有的回收设备需要升级改造更新。老子有句名言“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建议加快溢油装备配备及防污染技术方面的研究、改造、升级、开发和引进,以便未雨绸缪。
结束语
关键词:陆源污染 海洋环境 法律对策
一、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界定
分析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首先应当明确陆源污染的概念。尽管在全球范围内涉及控制陆源污染的公约已有不少,例如 1974 年《防止陆源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1985 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制定的《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污染的蒙特利尔准则》,但截至目前,国际上对于陆源污染并没有一个十分明确的概念。
参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4条第三款"从陆上来源、从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或由于倾倒而放出的有毒、有害或有碍健康的物质,特别是持久不变的物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5条释义"陆地污染源是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各种场所、设施。陆源污染物,是相对海上污染物而言的,是由陆地污染源向海域排放的污染物。 "中关于陆源污染的阐述,笔者认为陆源污染应当是在陆地上产生通过直接或经由河流、大气等间接方式最终进入海洋对海洋环境造成危害的污染。
由于海洋水体具有流动性,经由一国沿海产生的陆源海洋环境污染随着水体的循环很容易污染他国领海,一国内部的陆源污染很可能会演变成他国的海洋灾难,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由此产生。
二、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分析
1609年近代著名的国际法学家格老秀斯发表了《海洋自由论》,阐述了"海洋自由"的思想,表明各国都有合理利用海洋的自由,受到了广泛的认同。但"合理利用的自由"不应当等同于污染的自由,一旦陆源污染损害事实造成,对他国的侵权也就开始了。
每个国家对于本国的领海享有,范围内,各国都有权向自己的领海排放污染物,即享有排污权,但是由于水体的流动性,一国的陆源污染不但会影响到本国,同时也会对水循环过程中流经的国家产生污染损害。这便对他国造成了一种侵权,实际上无论是哪个国家,在国际法上都无权在使用本国领海时使他国水域蒙受污染损害。也就是说一旦一国在行使排污权的同时,给它国的生态环境、国民正常海上作业或者生命健康造成危害,即可视为排污权行使不当,可以向造成污染的国家提出补偿。这种补偿不仅包括损害赔偿,还应有民法上对侵权行为的其他救济方式,例如停止侵害、排除危险和消除妨害等。
依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针对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污染方理应承当治理的责任,但由于陆源污染的排放主体的复杂性,在实践中一国本身都很难确定责任主体,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受害国就更难以确定诉讼主体,这就给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带来了极大地难度。
三、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法律对策
目前在国际范围内,虽然相关的国际公约、区域性公约、国内立法已有不少,但是国际公约大都着重加强国际合作,仅针对陆源污染中部分有毒有害物质采用明确列举的方式设定禁排规范,例如在《防止陆源污染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中,第4条第一款规定,"各缔约国保证消除本公约附件一第一部分所列的陆源物质对海域的污染,并保证严格限制本公约附件一第二部分所列的陆源物质对海域的污染"。
国内立法上则强调各排污单位排污指标,以量化规制,同时辅以经济手段,例如征收排污费用等。以我国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从我国关于治理陆源污染的法律条文中不难看出,针对陆源污染我国主要是以宏观调控为主,且其立法的落脚点放在了严格控制各排污主体排放陆源污染物的数量指标上,针对造成陆源污染的单位以处罚金为主要惩罚措施。这对于一国内部或许是可行的,可是若将这一系列措施应用于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上,其执行力度恐怕就大打折扣了。
基于目前对于防治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法律对策的现状,笔者认为无论是国际公约还是国内立法,其都将解决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对策重点放在了"防"上,即通过限制排放达到减少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目的。但是对于已经造成的污染如何处理,对于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受害者怎样补偿,却缺乏相应的措施。对此,笔者提出自己的一点建议:
从国家的宏观角度来说
第一、确立排污权指标,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所谓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从而达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国际法上每个国家都是平等的主体,都享有排污权,想要保证经济的发展的同时做到零污染排放这是不可能的。所以首先应当依照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科学技术实力确立各国享有的向海洋排污的指标,超过指标的数额,可以通过交易买卖的方式向有结余的国家购买,通过这样的经济手段可以督促各国严把陆源排污关,减少不必要的陆源污染物进入海洋。
第二、建立全球陆源污染环境基金。针对各国每年造成的陆源污染,由各国依照本国每年实际排污指标按比例向基金存入一定款项,用于全球每年对于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考虑到各国经济实力的差异,想要仅凭一国之力治理所属海域的陆源污染,不仅会对本国造成严重的经济负担,从法律层面来说作为陆源污染的受害国这也是显失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的。建立全球陆源污染环境基金,集合各国的力量,用于治理陆源污染,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治理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资金流。
从公民角度来说
首先,应当完善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制度。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侵权,应当承担严格的民事责任,即对污染环境造成环境污染损害事故的,不管当事人有无过错,都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当一国的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危害已经不仅对另一国领海水体造成损失,并且对该国居民的健康以及生活造成实际损害时,法律应当赋予他们追偿的权利,这才不失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其次,国家代位追偿制。考虑到公民相对于国家的弱势地位,以及公民在针对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诉讼中诉讼主体,举证责任的困难,国家应当充分发挥作用,在公民蒙受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举证不能或难以确定诉讼主体的情况下,如果损害事实确定,可以由国家先代为赔偿,再由国家取得追偿权,由国家向造成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当事方追偿。
四、结论
根据联合国、环保组织和我国的相关数据显示,在世界范围内造成全球海域污染的污染物当中,陆源污染物占到50%至90%,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迫在眉睫。各国除了应该在本国立法下确立完善的防治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机制,还应积极参与国际公约加强国际合作,防污与治理并行,同时建立完善的损害赔偿机制,才是处理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应有之法。
参考文献:
[1]黄徐晶《.防治陆源污染保护海洋环境》
[2]梁芳《公众参与防治陆源污染的法律制度研究》
[3]辛秀明《陆源污染防治与海洋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关键词】船舶 海洋环境 单边措施 国际合作
船舶致海污染问题的提出
海洋是一个流动的水体。海洋环境遭到破坏必将引起污染物的迅速转移和散播,由此造成海域污染面积的扩大。人类探索海洋的活动随着海洋开发与勘探技术的进步而不断深入。向海洋进军的步伐越快,海洋环境被破坏的可能性就越大。可以肯定的是,遭受严重污染的海洋将难以维持其向人类提供食物、观赏、资源的能力。因此,保护、恢复和养护海洋环境就是为人类自身及其后代留下食物之源、能源之源以及生命之源。如果对海洋环境不加治理,听任其被破坏,可预见的后果是海洋将无法为人类所用。
对海洋环境造成破坏的污染物有三个来源:一是陆地来源的污染(以下简称陆源污染物),比如,工业生产排污、生活污水排放、废弃物倾倒等;二是来自空中的污染物,比如自航空器上向海抛弃的废物、碎片等;三是来自海上的污染物,比如,涉海工程建设造成的垃圾、海上石油钻探作业造成的伴生性废弃物、海洋捕捞带来的污染。最主要的也是最直接的污染源是航行于海上的船舶,包括商业船舶、政府船舶和军用船舶。
船舶致海污染①的法律规制问题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时间不长。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国际社会缔结了《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1954年),后来又通过了一些防止船舶油污损害的公约,但是这些国际法律规范不够成熟,可操作性不强,导致船舶油污损害事故问责机制不能够对遏制海洋环境恶化发生应有的实效。
防止船舶致海污染的国际法律规范之现状评述
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制定的直接针对船舶致海污染的公约数量不多,基本上可以根据其出台时间分为两类:(1)关于防止油污类污染物致海污染的公约,比如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修正本)、1971年《设置赔偿油污损害国际基金的国际公约》(修正本)等;(2)防止关于油类以外物质致海污染的公约,数量较少,主要有:1972年《防止因倾弃废物及其它物质而引起海洋污染的公约》、1972年《防止船舶和飞机倾弃废物污染海洋公约》等。
概括起来,既有的防止船舶致海污染的国际法律规范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船舶油污损害的法律性质及其管辖原则。现有的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公约将船舶油污损害定性为多重责任的复合样态,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对于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各成员国可以根据保护性管辖原则和属地管辖优先的原则行使管辖权;二是对油污损害的民事责任设置责任限制条款。这是考虑到船东利益与沿海国环境利益的平衡而设置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三是船舶航行的海域是一个流动的水体,往往涉及多个沿海国家的管辖海域。此时,仅凭一国的单边措施难以有效管理船舶致海污染问题。因此,诸国际公约均倡导国际合作以共同应对船舶致海污染的紧迫形势。
中国的实践与对策
中国有关船舶致海污染的立法。目前我国进口原油90%以上通过海上运输,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的船舶发生污染事故的风险较大,一旦发生船舶油污事故,会给海洋环境造成重大损害。因此,船舶致海污染立法是重大事项。我国在修订后的1999年《海洋环境保护法》部分条文中提到要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海洋环境。概括起来,我国现行有关防止船舶致海污染的法律制度有两个特点:(1)扩张我国对海洋环境污染的管辖范围,实行国际海洋保护公约所一贯主张的“保护性管辖原则”。为此,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条第3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这里当然包括外籍船舶和本国船舶在外国海域实施有污染的活动而损害结果发生在我国海域的行为;(2)设定保护海洋环境的普遍性义务。简言之,“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②
通过分析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立法文本不难发现,现行立法有明显的缺漏:一是对船舶致海污染的执法部门有多个,按照船舶身份归口管理,容易造成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形成监管真空地带。按照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条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均有管理和监督船舶污染活动权力和职责。“多头监管”便利了权力配置但消弭了执法效力;二是重事后惩处轻事前预防。在“法律责任”一章,几乎全部是对已经造成了海洋环境污染事实的当事人的惩罚,根本没有对预防不力的单位或个人施加法律责任;三是对国际合作管理和控制船舶致海污染活动的法律措施,语焉不详。整个单行法仅有一条规定“国际条约优先适用”。严格意义上讲,这只是对条约与国内法冲突的协调,不是对国际合作义务的设定与实施。而在我国东海、南海海域急需与周边国家甚至其它无地缘关系的航运大国开展合作,以应对日益严重的国际船舶致海污染问题。
国际合作预防船舶致海污染的对策。国际社会控制船舶致海污染的法律规范呈现三个明显的发展趋势:(1)削弱单边措施的效力,呼吁海岸相对和海岸毗邻国家缔结双边协定,构建双边的国际油污防控组织。因为这是最可行的船舶油污管理组织模式。在不涉及第三国权利义务的情况下,最容易实现对船舶跨界油污损害的合作管理;(2)在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管辖海域的时候,鼓励采取区域性油污防控管理组织模式。也即在多个对海上船舶油污防止有利害关系的国家间缔结油污管理协定,建立固定的国际油污管理组织,共同实施相互约定采取的防控措施;(3)国际油污管理组织的职能将重点转移到海洋环境治理上。这是由于海洋生物赖以生存的条件主要受到两个方面的威胁:一是人类的贪婪导致的滥捕、偷猎;二是来自陆地活动和海上船舶的污染。对于第一类威胁,国际社会已经作出许多努力,取得了较大的成功。至于海洋环境治理,只是最近十几年才开始引起关注。因此,国际油污管理组织将进一步扩大职能范围,将主要考虑如何加强国际海洋环境治理合作。
我国与周边国家在东海、南海等海域防止与管理跨界油污损害,不是我国只要采取单边措施就可以实现这一目标。因为单边措施是最自主的行为,也是最体现我国力量的行动。问题是,它容易引发国际油污管理权争端。我们从国际油污管理组织模式的发展趋势中可借鉴一些经验。
本文认为,我国与其它国家建立的渔业管理组织应当分为三种类型:(1)双边的油污管理组织,比如,中国与越南可以建立双边油污管理组织,覆盖的海域可以包括北部湾湾内已经划定了分界线的海域以及共同渔区,还要延伸到湾外海域。双边油污管理组织模式较为容易实施,问题是,由于跨界油污因其特殊性,很可能要波及第三国海域,因此,往往涉及第三国的利益,最后可能会引发三边纠纷甚至多边纠纷。(2)次区域性油污管理组织,比如中国与朝鲜、韩国以及日本在东海海域,可以考虑建立“四边油污管理组织”。(3)区域性油污管理组织模式。也就是说,要以中国为中心,凡是与中国有海域连接关系的周边国家均可纳入协定对象的一种合作方式。这主要是考虑到跨界油污的特殊性。次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模式或区域模式最理想,可以一揽子解决跨界油污清除与管理的合作困局,问题是,利益冲突太大,难以在短期内寻找到恰当的平衡机制并以油污防止条约的形式确定下来。所以,我国决策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适当的模式。
我国与周边国家建立的国际油污管理组织的职能应包括但不限于:跨界油污损害联合调查和数据库信息共享;制定船舶港口作业、夜间航行过程中的排污监督机制,维护油污管理制度的最大效能;实施国际决策权的分配方案,界定对跨界油污拥有实际利益的成员国的概念,使之获得优先权利;敦促油污管理组织成员国完善相关的国内立法,使之有效地实施油污管理组织的决定;制定控制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治理政策和行动指南。要在短期内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条约是不切实际的,但是,完全可以考虑借助油污管理组织的结构性便利,制定并分布一些有助于改善海洋环境状况的政策和行动指南,建议各成员国政府、渔民及远洋船舶公司以“环境友好”的方式从事船舶运输、捕捞生产作业以及以符合国际公约的方式实施海上军事演习等活动(作者单位:广东海洋大学海洋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基金资助“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批准号:09YJC820018)
注释
关键词 福州;填海;海洋;生态环境;影响
中图分类号X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4)120-0156-02
1 福州市海洋环境现状
福州市是省会城市,也是海洋大市。福州与台湾一水之隔,海域面积10573km2,占全市国土面积的46.91%。滩涂面积582.76 km2,占全省的28.1%。海岸线长920km,占全省的1/3。罗源湾、福清湾、兴化湾是深水良港。海岸地貌类型复杂多样,构成众多独特的自然景观,海洋旅游资源丰富独特。海洋能和风力能资源丰富。2013年全市海洋经济总产值突破2000亿元,比上年增长13.24%,占全省海洋经济增加值的32%,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的16.7%。海洋经济快速发展所带来的海洋环境问题日益严重,2013年福州市海洋环境质量总体良好,海水水质优于二类水质标准的面积达60.8%,符合海洋功能区水质要求的面积达74.1%。闽江、龙江和敖江入海污染物总量基本达到削减目标,但仍有部分指标超标。
2 近年来福州市填海情况
为了在更高起点上加快建设“海上福州”,近几年福州市用海项目增加较快,2012年全市确权用海项目7宗60多公顷;2013年确权用海项目17宗400多公顷;截止至2014年5月,全市确权用海项目13宗,总填海面积160多公顷。填海工程主要分布在罗源湾、福清江阴和长乐,与《福州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相适应。建成临港生态工业区、港口物流集聚区和综合服务区,解决当地群众的就业问题,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给海洋生态保护带来一定影响。
3 填海对福州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
填海项目的建设虽然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缓解了土地供应压力,却造成了所在海域经济鱼虾贝藻类等海洋生物资源的大量衰减,改变了区域海洋动力学环境条件,而且还给海洋、海湾、河口等区域带来不同程度的污染,影响海洋生态环境。
3.1 滨海湿地
填海工程会造成滨海湿地的功能退化,影响湿地生态功能和时空动态。湿地生物的栖息地丧失之后,鸟类和底栖动物的生存环境不复存在,给这些生物的生存带来了巨大的挑战[1]。以填海造陆工程为例工程实施之后湿地生物的种类和平均数量都明显减少,但某些生物则大量的滋生,如多毛类种类获得了生存的优势,过量的磷、氮无法被原有的环境消化,导致大量的藻类滋生,引发了诸如赤潮等海洋灾害。海洋工程项目数量在逐年增加,湿地面积不断下降, 1992年10月,结合长乐海蚌资源保护区和长乐国际机场建设的实际情况,福建省七届三十次会议重新审议通过了《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将海蚌资源保护区的中部划出一片海域作为机场的排污区。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的面积调至13000公顷。因而,填海项目之于湿地生态影响的研究和保护必须进一步深入。虽然福州填海湿地影响研究已经得到开展,但其研究只是局限于消极结果发生之后的研究,如湿地功能退化、湿地面积缩减、湿地生物种群的统计等工作,并不能阻止湿地生态系统的逐渐减少的趋势,并且许多研究缺乏足够的理论依据,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不能为湿地生态系统的环境影响提供充分的支持[2]。
3.2 海洋渔业生态资源
填海项目的实施会挤压鱼类的生存空间,鱼类的产卵、发育、捕食的区域都会一定程度上受到削减,填海甚至还会导致鱼类资源的消失。由于填海工程的增加,导致鱼虾类的栖息地减少,并且受到人类的污染,影响了其繁殖的能力,导致该地区的鱼虾类的养殖业和捕捞业都不同程度的遭到破坏[3]。福州是渔业大市,水产养殖业主要集中在连江县、罗源县和福清市,渔民沿用传统投放鲜活饵料养殖,过多的饵料累积在鲍鱼和鱼类等网箱底部,导致海水水质恶化,海洋赤潮频发。2010年赤潮灾害最严重,持续时间最长,频率达7次,主要发生在连江定海湾及黄岐半岛、罗源湾和长乐至平潭海域,累计面积达896平方公里;2012年全市发生大面积有毒赤潮,造成鲍鱼死亡8.3亿粒,损失金额11.7亿元,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3.3海漂垃圾
由于建设项目填海在实际运作中环境影响论证和保护等方面工作尚不够充分,在填海过程中,施工作业区域的拓展和工程建设废料未能得到很好的收集、转运处置,并且随着生产营运期人类活动扩大和加密,产生的大量垃圾以各种方式进入海洋,形成海漂垃圾。沿岸个别工业企业的各种固体废弃物随意倾倒、堆放,随大雨冲刷入海;水产养殖使用的塑料泡沫等影响海岸带美观,堵塞渔港,侵占滩涂,影响了海水水质。随着海流与潮汐等海洋水文动力的作用,海漂垃圾扩散到更远的海域,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危害。海漂垃圾的污染种类繁多,其中以塑料所占的比重为最多,塑料在海水中还会缓慢的降解,降解后的垃圾被海洋生物吞食之后,通过海洋食品进入人类的餐饮行业,从而危害人类健康[4]。
3.4非法倾废
由于大量的海洋工程上马,福州周边海域成为海洋疏浚倾废活动最频繁、最复杂的区域之一,倾废发生的主要区域为罗源湾及福清江阴附近海域,倾泻的废弃物主要是挖深港池、航道工程和建设码头、海洋工程所产生的泥土、沙砾和其他物质。非法海洋倾废污染损害海洋环境, 破坏生态平衡及海洋渔业资源,给海洋倾废管理带来巨大挑战。近三年,福州市海监支队就查处非法倾废的“碧海”案件12起,共收缴罚款83.5万元。
4 对策及建议
1)建立填海项目的海洋环境保护机制。填海项目总体规划应符合《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年),是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的鼓励类、保护类等项目。对于海洋环境保护的机制,将填海项目的各个环节都纳入到海洋环境保护的机制中来,确保福州海洋环境保护的可持续性。
2)加大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力度。理顺各部门管理职责,海陆统筹,联合执法,明确责任。加快出台地方海洋环境保护实施细则。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明确填海环境污染的责任,将海洋环境保护落实到位。
3)公众参与,依法听证。将填海生态污染问题公开化,在制作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时,通过公众参与工作,了解公众最为关心的环境问题和最为关心的环保保护目标,比便采取相应措施,使环境和敏感目标得到有效保护。同时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依法组织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4)加大资金投入进行治理。用海项目将引起海洋生物资源的损失,应依法缴纳生态补偿金,生态补偿金可用于改善沿海水域的生态环境,为鱼、虾类聚集、栖息、生长和繁殖创造条件;选择适合当地的苗种进行增殖放流;进行海洋生态环境综合整治。
5 结论
在土地资源日益紧张的情况下,填海作为拓展发展空间的一种选择手段,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会带来生态环境的破坏,因而研究、分析其作用机理和影响因素,有利于更加科学合理的开展填海项目的研究,使之形成系统化的理论,有利于今后的工作开展,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1]吴涛,赵新生,张彦彦.围填海造地工程施工对海洋水环境的影响研究:以连云港连云新城围填海项目为例.海洋开发与管理.2011,5:26-30,73.
[2]谢挺,胡益峰,郭鹏军.舟山海域围填海工程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及防治措施与对策.海洋环境科学,2009,28(s1):105-108。
关键字:海洋伦理;生态伦理;体系建构
目前人类各项涉海活动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涉海活动的频繁性、多样性与公共性。随着人类各项涉海活动的日益增加,海洋环境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如何对海洋资源进行文明有效的开发管理亦成为学者们探讨的热点问题。我国目前对于海洋伦理相关问题的研究已开始起步,更多的学者与专家对于海洋伦理在人类涉海活动过程中的重要影响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重视。将海洋伦理作为一种完整的规范的体系应用于促进各项涉海活动以及提高人类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之前,将其理论性质与规范体系做出详细的界定与条理的分析至关重要。目前学界对于海洋伦理的研究大致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海洋伦理的内涵
清晰的概念界定是研究相关问题的基础。对于概念、内涵的模糊性势必导致研究方向的盲目性。对于"海洋伦理"的定义应从其根基--"伦理"的内涵开始研究。"伦理"因其内涵和外延的特性而多种多样。伦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是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内心信念来维系的,表现为善恶对立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1]其有两种存在状态:一是人们观念中由思辨把握的伦理,一是存在于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伦理。[2]
对于"海洋伦理"的定义,国内学者并未达成一致见解。侧重于不同的研究领域与视角就会形成思路不同的概念界定。目前学界主要从生态伦理、公共伦理和公共行政伦理三个领域对其做出了相关阐释。
学者邱文彦、吴成根,滕娜以及王刚、吕建华从生态伦理三个角度对海洋伦理的内涵进行了阐述。"海洋伦理"一词较早出现于台湾海洋大学海洋资源管理研究所邱文彦教授的《海洋新伦理--跨世纪的环境正义》一文当中,其主要思想是将海洋作为一国国土,质疑了台湾现有法律的现实执行性。他认为我国的海洋或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在"永续性"和"跨时代公平正义"上,还有很多有待商榷的余地。[3]但其仅将海洋伦理作为生态伦理和环境正义来探讨而未对海洋伦理的内涵及特殊性作详细阐述。学者吴成根结合人类涉海活动愈加频繁,由诸多海洋行为引发了道德关注的现实状况,从全球范围和国家层面将海洋伦理体系的建构上升到海洋伦理学这一学科理论的创建层面。[4]其更多的将伦理学作为海洋伦理的研究基石,以生态伦理的观念阐述海洋伦理体系的建构,对于海洋伦理的内涵阐述欠充分。滕娜认为海洋伦理是一种海洋环境道德,是人们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而自觉调整人与海洋的关系而形成的道德意识、道德规范和行为实践的总和。[5]其更多的是将伦理与道德,手段与目的相等同,仅仅将人与海洋作为海洋伦理的调整对象。学者王刚,吕建华从生态伦理角度探讨了海洋伦理的内涵。他们认为海洋伦理是一种生态伦理,我们在构建海洋伦理的过程中所关注的不是"人类中心主义"与"自然中心主义"之间关于人类是否是自然界唯一的价值体的争论, 而是他们对全球生态环境的一种保护和敬畏的心态, 这种心态对于海洋开发显得尤为重要。[6]与此同时,他们认为海洋伦理也是一种公共伦理。
学者俞树彪将公共管理学作为海洋伦理学的元理论,以海洋科学、海洋管理学、伦理学为学科基础,认为对于海洋伦理内涵的界定至少应当包括:生态公平,公共正义,全球责任,人海和谐,敬畏生命,大海有机和边际效应七个方面。[7]其将人类作为价值论的本体,更着重强调人类涉海活动是一种管理行为。
学者吕建华,吴失在海洋伦理内涵方面加入了公共行政伦理这个创新性的视角,以公共性为基础元素,将海洋伦理纳入到公共行政管理的范畴。其从海洋伦理的诸多特性进行探讨:生态性、公共性以及行政性,探讨层面相对较广泛。
综上所述,海洋伦理的概念尚未被进行确切、清晰的界定,缺乏系统的、可以引以为标准的海洋伦理概念。概念的模糊性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海洋伦理的理论性质的研究具有延展性。但不论学者从何种视角进行阐述,海洋伦理本质所具有的,以及其区别于生态伦理,大地伦理等的特殊性应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依据海洋的自然属性以及海洋活动的公共性与外部性,海洋伦理应具有"公共性";二是从探讨海洋伦理的根本目的出发,在保护海洋环境及合理、有效利用海洋资源的前提下,约束人类各项涉海活动,使得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处是我们研究海洋伦理,建构海洋伦理体系的初衷。因此,海洋伦理在根本上具有"生态性";三是立足于人类涉海活动的公平性与可持续性,人类的各项涉海实践是满足人类开发利用海洋、管理海洋的需要。与此同时,海域的权属归于国家,从公共管理与公共行政角度看,海洋伦理还具有"行政性"。
关键词:海事 船舶 油污损害 赔偿 基金 征收 影响
2012年5月,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确定了自2012年7月1日开始,由海事管理机构开始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是法律赋予海事管理机构的职责和义务,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对建立船舶防污染体系基金制度影响深远。但同时基金的征收对于海事管理部门来说,也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在工作的开展过程将不可避免的遇到各种现实问题,如何解决现实问题,确保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顺利征收意义重大。
1.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的意义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是我国建立船舶防污染体系与国际化接轨的具体体现。航运业是收益与风险并存的行业,航运的主要运输方式是船舶运输,随着科技的发展,船舶制造技术不断进步,船舶日益大型化,特别是油船,VLCC、ULCC日益增多,而大型船舶,特别是大型油船所造成的污染损害是巨大的。对于船舶所造成污染损害的赔偿,在法律上是有限度的,这虽然对航运业的发展起到了保障作用,但是如果赔偿的限额不足以弥补受害方的损失,这就使受害方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上的通用做法是由石油货主摊款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作为赔偿限额以外的补充赔偿,这样的制度在世界范围已经被普遍接受。我国开始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这是防污理念的进步,是我国建立国际化防污体系的体现。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是有效解决船舶油污引起环境污染及损害赔偿的保障。我国作为石油进口大国,进口石油绝大部分是通过海上运输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石油进口量日益增多,船舶尺寸日益增大,船舶发生水上污染事故风险日益升高。船舶造成污染损害后,如果污染不能得到有效处置,受害方不能得到有效赔偿,对生态修复是极为不利的,同时将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航运业的可持续发展必然要求航运业有承担油污损害赔偿的责任和能力,所以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是十分必要的,是与航运业的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是解决船舶油污引起的污染及赔偿问题的有效保障。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是建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法律体系最重要的一环。在199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中明确规定了“按照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2010年3月1日实施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的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人应当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2012年5月,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最终确定自7月1日起由海事管理机构开征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从1999年开始,到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前后历时13年,虽然征收工作起步有些晚,但是海事在建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法律体系方面却从未止步,并且还在不断的进步、不断的完善。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是海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职责重要性的具体体现。《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由交通运输部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并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部海事局,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是贯彻落实《海洋环境保护法》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重要举措和具体体现,对保护海洋环境和促进航运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海事负责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具体征收工作,这充说明了海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职责的重要性,是海事事业发展过程的里程碑事件。
2.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的影响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对货物所有人的影响: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对象是货主或其人,征收标准为每吨持久性油类物质0.3元, 不足1吨的以1吨计;基金的最低收费额为1元,尾数不足1元的按四舍五入取整。与港口建设费相比,收费标准相对较低,但是现实征收过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和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很可能都是同一个人,这就导致货物成本的增加,直接增加了货主的经济负担,在征收过程有可能导致货主的抵触。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对申报人员的影响:依据《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适用货物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人要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广东海事局《关于实施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对申报事项做了进一步明确,适用货物的货主或其人要提前24小时办理“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舶适载申报”和“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申报”手续,即“船申报”和“货申报”;同时还要求货物所有人或者人办理申报时应持有危险货物申报培训证明。这就要求货物所有人或者其人在申报时一方面要清楚货物是否适用,同时要经过危险货物申报并取得培训证明;目前的危险货物申报员持证情况基本能满足申报要求,但是对货物种类是否适用申报还需进行知识更新培训。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对海事部门的影响: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对海事的影响最大,首先要确保征收的外部环境稳定,这就要求海事加强相关对相关规定的宣传力度,做好相关规定和疑难问题的解释工作,确保征收对象不产生抵触情绪,配合海事做好征收工作;其次要确保征收的软件设备齐全,即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适用货物名录、搭建网络申报平台、网络征收管理系统、成立征收领导组织机构,确保征收工作能够顺利开展;最后要确保征收的硬件设施齐全,征收工作的开展要及时配套相应的票据,落实责任人员。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是一个系统的工作,各个方面都要考虑到位,才能保证征收工作的不断不乱。
3.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的建议
3.1成立统一的征收管理机构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包含征收和使用和两个部分,征收工作是基础,只有征收到位,不漏征、不错征,才能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使用提供保障。同时,因为征收工作涉及财务、危防、法规、信息等内容,为了做好征收工作,明确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有必要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加强对征收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确保上级精神能落实、重大事情能协调、征收管理能到位。
3.2建立完善的征收管理制度
无规矩无以成方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作为海事事业发展过程的一件大事,必须配套完善的征收管理制度,来规范征收的流程、征收的标准,使征收工作依据充足,做法明确。同时要做好制度的宣贯工作和人员的培训工作,把货主负担的政策解释清楚,取得货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赢得良好的征收管理环境;并统筹好负责征收工作人员的培训、组织协调、征收部署工作,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制度、程序清楚,确保制度执行统一、征管规范统一。
3.3制定明确的征收货物名录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主要针对持久性油类,持久性油类主要包括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油等持久性烃类矿物油,以上油品只是一个大的类别,不是单一的油品名称,而石油是混合物,不同的成分可以组成不同的油品,每一个类别都包含数种甚至数十种油品。以油为例,就有机油、防锈油、船用汽缸油、沥青乳化液等数十种。大部分油品申报人员和征收人员都能够明确,但是不可避免地存在部分油品比较少见,不容易判断,这就给征收工作造成了影响。制定统一的征收名录,既有利于申报人员申报操作,也有利于征收人员开展征收工作。
3.4建立持续改进的征收机制
根据唯物辩证法理论,任何事物都不是一成不变的,都存在动态发展的变化过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在当前的情况下是一种情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船舶运输的环境也是不断变化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工作要有能够适用环境变化的能力,或者能够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而不断的做出调整,这样的调整包括征收的标准、征收的对象、征收的流程等方面;使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能够真正适应时代的发展,能够有效解决船舶油污引起的环境污染及损害赔偿问题。
4.结束语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是一件影响深远的大事,为有效解决船舶油污引起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提供了直接保障,对完善我国船舶防污染体系至关重要;同时,基金的征收工作是一个涉及多个部门、多个方面的系统工作,这就需要统一领导和部署,配套相应的规章制度和设备设施,才能确保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顺利征收。
一、海洋意识:政府主导制定海洋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
美国政府历来重视海洋战略及政策的制订和实施。早在196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海洋资源与工程开发法》,要求成立海洋科学、工程和资源总统委员会,对美国的海洋问题进行全面审议,并于1969年提交了题为“我们的国家与海洋”的报告。该报告对20世纪下半叶美国海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1999年,美国成立国家海洋经济计划国家咨询委员会,启动实施“国家海洋经济计划”(NOEP)。该计划的宗旨就是提供最新的海洋经济及海岸经济信息,并预测美国的海岸领域以及海岸线可能会发生的一些趋势。进入21世纪,美国开始反思其所面临的海洋经济发展现状。一方面,沿海人口的大量增加和海洋环境恶化对海洋经济发展和海岸带管理提出严峻挑战;另一方面,在海洋科技竞争中,欧洲、日本后来居上,在很多领域都超过了美国,使美国开始重新反思其海洋政策。200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海洋法令》,提出制定新的国家海洋政策的原则:有利于促进对生命与财产的保护、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海洋污染,提高人类对海洋环境的了解;加大技术投资、促进能源开发等,以确保美国在国际事务中的领导地位。这是美国30多年来第二次全面系统地审议国家的海洋问题。法令要求设立完全独立的海洋政策委员会,负责全面制定美国在新世纪的海洋政策。时任美国总统布什亲自指定16位专家组建美国海洋政策委员会,委员会对美国海洋政策和法规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研,掌握了美国利用和管理海洋方面的第一手资料。并于2004年,正式提交了名为《21世纪海洋蓝图》的国家海洋政策报告。随后,美国公布《美国海洋行动计划》,提出了具体的落实措施。纵观美国海洋政策的制度变迁过程,政府在其间起到了主导性作用。原因就在于美国政府具有强烈的海洋战略意识,并认识到自身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受到威胁,下决心重新审视和制定更加具有战略意义的海洋发展政策,从而决定了制度变迁的强制性,属于自上而下的变革。这对我国来说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由于我国长期以来一直注重陆地资源的开发,陆地资源相关产业占据着主导,海洋经济以及海洋产业的概念在绝大多数的国民心中比较陌生,海洋产品以及海洋开发的技术还不成熟。近年来,我国对海洋经济发展越来越重视,从北到南布局了10多个沿海开发区域,各地发展海洋经济的热情也十分高涨。但客观说,相当部分地区仍只是简单地将陆地产业加以延伸,而不是发展真正意义上的海洋经济。为此,必须彻底改变重陆轻海的传统意识,牢固树立新的海洋价值观、海洋国土观、海洋经济观,注重建设海洋文明。政府要培育全民海洋意识,普及海洋知识,宣传海洋文化,积极调动各类资源向海洋集聚,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同时,政府应充分发挥战略主导作用,在宏观层面主导制定国家总体海洋发展战略,在中观层面制定海洋产业、海洋区域发展战略,在微观层面应注重各地海洋资源因地制宜的开发,形成有资金、政策、法律、管理支撑的海洋开发战略体系。
二、海洋科技:以较高的科技贡献率来确立和维持海洋经济优势
与日本、英国等陆域资源有限的国家相比,美国海洋经济的起步相对缓慢。直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在能源危机以及其他经济问题的压力下,美国才开始发力海洋经济。鉴于美国的整体经济结构和国家禀赋,美国发展海洋经济,主要集中在高科技领域,并达成了“科技兴海”的共识。由于高科技的应用,使海洋传统产业得到不断改造,捕捞业从近海捕捞走向远洋捕捞,传统的海洋捕捞业已发展成海洋捕捞、海水养殖、水产品精加工的现代海洋渔业;计算机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等在船舶设计和生产中的广泛应用,使现代船舶制造的自动化、现代化程度得到提高,并大大提升了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效率,这也是美国海洋经济能保持全球领先优势的最重要原因。具体来说,美国政府十分重视并主导了海洋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据不完全统计,美国政府现有研究与开发实验室700多个,聘雇的科学家和工程师占全美国的3/5,政府每年的投资达到了270亿美元。针对不同的海洋发展项目,美国政府还有重点、有针对性地投资建设了一批科学研究机构,并根据不同区域的海洋资源为依托兴办了不同形式的海洋科技园区,如在密西西比河口区和夏威夷开办的两个海洋科技园。前者主要从事军事和空间领域的高技术向海洋空间和海洋资源开发的转移,加速密西西比河区域海洋产业发展;后者以夏威夷自然能实验室为核心,主要致力于海洋热能转换技术的开发和市场开拓,同时从事海洋生物、海洋矿产、海洋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技术产品开发。这些海洋科技园在美国乃至世界上都具有重要影响力,为美国相关海洋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科技支撑。中国虽然是沿海国家,但海洋经济基础比较薄弱,在用海方面仍处于传统的粗放模式,第一产业即渔业占的比重仍然偏大,海洋高新技术对海洋经济的贡献率还很低。以美国为借鉴,我国在今后发展海洋经济过程中,应进一步强调先进技术的先导作用,加快用高新技术改造渔业、盐业等传统海洋产业,并重点发展海洋装备制造、海洋生物利用、海洋能源、海洋电子等科技含量高的产业,加快打造若干区域特色鲜明、产业关联度大、创新能力强的新兴海洋产业集群。而要实现海洋高新技术的创新,一方面,政府应及时制定和更新海洋科技发展战略与计划,继续加大对海洋科技经费的投入,健全海洋科技研究开发和服务体系;另一方面,也要在海洋技术专利的申请与转让、合理利用等方面实行严格的规范与监管制度,合理保护知识产权,为科技创新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海洋产业:发展滨海休闲旅游业来推动海洋经济新发展
随着消费时代的来临,利用海洋资源结合消费社会人们的猎奇、个性和品位休闲心理,美国海洋休闲旅游业得到蓬勃发展。其在海洋利用方面正在逐步取代海洋渔业、船舶制造业和海洋交通运输业等其他传统的用海方式,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据统计,作为全美最大的就业部门,也是第二大GDP的贡献产业,美国旅游业每年产值超过7000亿美元。而滨海是最主要的旅游目的地,沿海州的旅游收入占美国旅游总收入的85%,每年有近1.8亿美国人在沿海地区度假和娱乐。这既反映了海洋和海岸带的独特吸引力,也反映了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促进了海洋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和高度化。以海洋休闲渔业为例,美国海洋休闲渔业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沿海国家和地区迅速崛起,集休闲、娱乐、旅游、餐饮等行业与渔业有机结合为一体,提高了渔业的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形成一种新型产业。这种新型产业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总体经济结构发挥着巨大的影响。美国的游钓爱好者从1982年的2000万人猛增到1988年的6000万人,估计目前已超过8000万人。据全美休闲渔业协会统计,在美国每年约有3520万个休闲钓客,估计每人年均消费1100美元,累计3520万个钓客的消费总额达387亿美元,钓客人数远超过高尔夫球和网球人数。1991-1996年5年内休闲渔业的实际总消费增长36%,这些消费金额对美国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为全美提供120万个就业机会;创造总额约283亿美元的家庭收入(工资)并为联邦政府增加31亿美元税收。除此之外,潜水、帆板、水下观光、海洋公园、邮轮游艇等休闲项目在美国也受到广泛的欢迎。美国滨海休闲旅游的蓬勃发展,与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的大背景是分不开的。当前,我国人均GDP已经超过4000美元,根据国际经验,居民度假旅游的需求将逐步旺盛起来,我国滨海休闲旅游的市场前景十分广阔。不仅如此,由于滨海休闲旅游相对污染较少,对沿海地区经济的带动作用也比较明显,而在全球范围内都广受欢迎。近年来,我国各沿海地区利用得天独厚的条件,滨海旅游业蓬勃发展。但应该看到,当前我国对海洋旅游资源的利用程度仍比较低,在空间布局上更多是对近岸水域和沙滩的利用,而缺乏对海岛的开发利用,为此造成旅游方式单一,活动单调。为此,我们应在开展传统滨海旅游项目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尚未完全开发利用的旅游资源,重点开展海岛、海滩、海钓等新兴旅游开发项目,化资源优势为产业优势,既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休闲需求,也能带动我国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
四、海洋生态:坚持保护性发展的原则来确保自身的海洋利益
开发海洋尤其是用现代技术手段开发海洋,发展海洋经济及相关产业,环境与生态影响巨大,必须先行考虑。与日本国土面积狭小、亟需向海洋拓展不同,美国由于大陆经济的发达,在发展海洋经济方面相对比较从容,其中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非常注重保护性发展。这也是美国政府在制定相关海洋政策时始终坚持的一个原则和导向,即应重视海洋经济发展过程中对海洋和海岸地区环境质量造成的破坏,关注气候变化对于海洋生物资源产生的不良影响,避免过度捕捞对渔业资源带来的致命性打击,努力在海洋环境资源管理与经济发展之间达到良性的平衡。以本届美国政府为例,奥巴马总统强调,美国必须基于生态系统来审视其在海洋事务中的利益以及利益相关者的政策,从而确保所采取措施的全面性。其上任后,建立了一个海洋政策工作小组。这个工作小组必须提供相关的政策建议,来确保海岸海洋以及大湖地区的生态系统以及资源的健康发展。这个工作小组不仅包括相关联邦机构,其职能还涉及到了海洋政策制定,比如说在环境、经济和安全方面制定政策,同时也可以提供相关建议来发展一个全面的框架,使美国的海洋利益能够更加得到协调发展,并且从多方面来发展美国的海洋利益。与此同时,奥巴马政府也十分关注再生能源产业,提倡海洋能源利用的绿色化。据美国电力研究机构预计,水动力的能力来源将会在未来满足10%的美国能源需求,未来可再生的陆地和海洋能源将会成为美国能源领域的一个重要支柱。因此,奥巴马政府在2010年制定的预算中,将美国致力于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投资增加了1倍。美国这种保护性开发的理念和做法,对我国刚起步发展海洋经济的沿海区域来说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发展海洋经济一定要强化生态优先的原则,因为海洋环境一旦造成破坏,要恢复起来成本就不可估量,甚至根本无法恢复。因此,在制定政策和开发项目之前,务必做好充分的科学论证,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当前来看,当务之急就是要控制好各地不顾海洋生态规律、盲目要求填海造地的冲动。此外,海洋生态环保是一个系统工程,既涉及海洋渔业、环保和国土等多个部门,又存在跨区域治理问题。因此,有必要健全海洋综合管理体制,设立国家层面的海洋综合管理机构,加强海洋开发管理的区域协作,形成海洋生态保护和科学开发的合力。而在海洋能源开发利用方面,由于海洋能源不产生环境污染,不占用宝贵的陆地空间,“向海洋要能源”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我们要顺应这一发展趋势,加快发展风能、潮汐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实现海洋能源利用的绿色化。
论文关键词 风险社会 海洋污染 刑法规制
一、风险社会语境下加强我国海洋污染刑法规制的必然性
“风险社会”的概念是德国学者乌尔里希·贝克在其1986年出版的《风险社会》一书中,针对西方国家工业化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问题进行反思基础上提出的,此后德国刑法学界以此为基础逐步构建了风险刑法理论体系并为西方发达国家所接受。一般认为,风险刑法是为应对风险社会而产生的一种刑法观念,它最大的价值在于,通过刑法规制关口前移,改变了传统刑法对某些危害人类生存安全的罪行处罚过于滞后的做法,进而实现防范社会风险、维护人类安全的目标。在风险刑法观之下,一些对人类生存安全造成潜在严重威胁的行为,即使没有出现法益侵害的结果,也应予以刑罚处罚。
目前海洋污染是国际社会普遍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随着海洋环境危机的日趋严重和人类认识水平的逐步提高,加强海洋污染的刑法规制已成国际趋势。西方发达国家如英国、俄罗斯、新加坡等,均在刑法中专门设立了海洋污染罪;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逐步认识到海洋污染对经济发展的严重影响,纷纷加强了对海洋污染的刑法规制。我国海洋同样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污染和破坏。从我国每年公布的海洋环境质量公报看,我国海洋污染状况日益严重,海洋环境质量不容乐观。所有这些都暴露了我国海洋保护立法的不足。2010年7月16日下午发生的辽宁大连输油管道爆炸事件更为我国海洋保护敲响了警钟。风险刑法理论与环境犯罪须臾不可分,目前我国海洋污染问题已成为风险社会的常见风险形式。“在风险社会的语境下,刑法最根本的价值诉求是‘防范风险、保障安全’,从这个意义上讲,环境犯罪立法与风险社会的刑法具有价值基础上的同构性”。 刑法作为最严厉的调控手段,面对威胁全人类的海洋风险,有必要在预防和惩治海洋污染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加强和完善我国有关海洋污染的刑法规制,既是当前我国保护海洋环境之需,也符合风险社会语境下国际社会加强海洋污染刑法规制的国际潮流,体现了风险刑法追求人类生存安全的价值取向。
二、我国现行海洋污染刑法规制的现状及缺陷
我国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立法肇始于1982年颁布实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并且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近20个有关海洋污染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方面的国际公约,目前已形成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为核心、由各种形式的国内法及我国缔结或签署的多边国际环境公约、议定书和双边协定等组成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而我国有关海洋污染的刑事立法则相对滞后,它经历了由粗疏到相对细致的立法演变过程,1979年刑法没有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单独设罪,发生的海洋污染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犯罪行为参照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来定罪处罚。1997年刑法对污染海洋环境构成犯罪的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进行处理。刑法修正案(八)则降低了该罪的入罪门槛,并相应将原罪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变更为“污染环境罪”,对于惩治海洋污染事故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从我国海洋环境刑事立法的现实来看,仍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
(一)未能全面体现生态中心主义法益观
传统的人本主义法益观是在工业化程度不高,人类对海洋污染的后果认识不充分基础上产生的。在这一思想指导下,海洋环境刑事立法保护的重点不是海洋生态环境,而是人身和财产权益。“因为,环境不是利益的归属主体,不能反映利益,环境利益只能透过人才能表现出来,故只有在人本身的利益才具有刑法上的意义。”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第38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规定,代之以“严重污染环境”的要求,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风险刑法所追求的“生态中心主义”的价值取向,但不难看出,现行刑法尚有不少传统人本主义法益观的遗留,从我国现行刑法把海洋环境犯罪放在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规定来看,可知海洋生态权并不是刑法所直接保护的法益,也不是保护的重点。
(二)缺乏对污染海洋的危险行为的犯罪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在应对海洋污染的方式上仍坚持“末端应对中心主义”,污染海洋环境并造成严重后果才可按犯罪进行处理,而对污染海洋的危险行为则未予以规制。刑法修正案(八)虽对该罪作了修改,但不能否认修改后的“污染环境罪”仍以“严重污染环境”这一结果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虽然有学者认为,刑法的这一变化意味着本罪在修改后已从结果犯转变为行为犯,罪名的成立不再要求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而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相应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并达到了成罪所需要的程度,这一变化体现了立法理念从人本主义向环境本位回归的态势。 但也有学者提出反对意见,如张明楷教授认为,由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到污染环境罪的立法转变并不意味着由结果犯向行为犯的变更,原因在于,“根据犯罪的本质,行为犯也必须具有侵犯法益的性质,否则不可能构成犯罪,如果认为行为犯是只需要实施一定的行为就成立的犯罪,则可能意味着不需要法益侵害与危险,这会导致将没有侵犯法益的行为认定为犯罪,从而不当扩大处罚范围。” 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修订后的污染环境罪,除要求行为人必须实施“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外,还另外附加对行为后果的要求,即须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程度才可能构成犯罪,显然,“严重污染环境”并非是对行为本身的要求,而系对犯罪结果之强调。因此,修订后的污染环境罪,体现的还是传统的“末端应对中心主义”对犯罪结果的要求。
现行刑法将大部分环境犯罪规定为结果犯是符合我国的立法传统,并与立法者的惩治目标相一致。 然而,随着我国海洋污染日益严重,刑法这种只注重末端治理、而缺乏源头干预的应对方式已明显滞后,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刑法在预防海洋污染和环境破坏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未能有效解决认定犯罪因果关系方面存在的困难
我国在确认海洋犯罪的因果关系和责任制度的问题上秉持了主客观一致原则,要求污染行为必须是出于故意并造成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而且行为与结果之间还需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然而,海洋污染的过程较之传统的环境侵害行为更为复杂,它往往是经过多种因素最终形成侵害的,海洋污染行为人尤其是污染企业基本上对污染的证明形成了知识垄断,作为承担举证责任的公诉方,事实上很难证明污染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更难以证明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我国现行环境刑事立法未对因果关系的推定以及相关关系原则作出明确规定,未能有效破解认定污染海洋犯罪因果关系的难题,使得许多污染海洋犯罪游离于刑事法网之外,弱化了刑法在打击和追究海洋犯罪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独立罪名缺失,且现有法定刑种类过于单一
我国现行刑法对海洋污染犯罪并未设立独立的罪名,司法实践中对污染海洋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能根据具体情况以“污染环境罪”进行定罪处罚,使污染土地、污染水体、污染大气并列成为污染环境犯罪的行为类型,但这三类行为性质的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污染行为各自产生危害的机理大不一样,危害性程度也并不相同,将此三种性质各异之污染环境行为合并在一起存在相当大的不合理性, 使得司法实践对海洋污染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少之又少。此外,现行刑法第338条只规定了罚金刑和自由刑,缺乏资格刑的规定,难以有效地对海洋污染犯罪进行打击与预防。
三、完善我国污染海洋犯罪的设想
(一)独立设置污染海洋罪
海洋刑法必须因应海洋环境恶化而造成的现实或潜在风险,实现“从人本主义的立法价值观向海洋环境生态主义的立法价值观”的转变,因此有必要将污染海洋罪从污染环境罪中分解出来,设置与海洋环境保护相适应的独立罪名,即污染海洋罪。具体理由如下:
1.污染海洋罪虽同属污染环境犯罪,但其危害程度、危害范围却远超一般环境违法犯罪,从本质上说,污染海洋罪所侵害的直接法益为海洋环境生态安全,而非简单的与人类本身有关的法益如生命、身体、健康等权利,从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均将本类犯罪归属于“公共危险罪”即可证之。且“由于涉海领域的犯罪具有多发性、流动性、跨区域性的特点决定其在证据的收集和保全上非常困难,在刑事犯罪的证据使用和犯罪起刑点上都不宜直接援引陆地上的刑事法律规范”, 增设污染海洋罪不仅可以完善刑事立法的不足,而且有利于惩治有损于海洋环境的各种犯罪行为,做到防患于未然。
2.设置污染海洋罪不仅是成文法国家立法大势所趋,更是我国将所加入的国际条约进行国内法转化的要求。目前有关国际条约或国际协定已对污染海洋犯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作为缔约国或参加国必须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范围内在将其规定转化为国内法规定。同时,国外一些临海国家均在刑事立法中专门设立了污染海洋罪,我国如不因应形势增设污染海洋罪,势必影响对有关犯罪的司法管辖和司法合作。
(二)增设抽象危险犯
在刑法理论中,危险犯可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两类。二者虽然都以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定罪依据,但抽象危险犯是建立在抽象危险的拟制性基础上的,它在很大程度上是重视行为本身的危险性,即只要行为本身具有刑事违法性就可成立犯罪,至于行为所引起的危险程度以及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在风险社会背景下,我国海洋犯罪中仅设置具体危险犯显然是不足以吓阻和惩治日益严重的海洋犯罪的,出于我国欲突破末端应对中心主义缺陷的考量,我国刑事立法在设置污染海洋罪的同时,应增设海洋污染源头干预环节的抽象危险犯。
1.增设抽象危险犯是海洋刑事立法从“人类中心主义”向“生态中心主义”转变的必然要求,体现了风险刑法所追求的“生态中心主义”的价值取向。风险刑法所追求的“生态中心主义”,要求将对海洋环境形成潜在威胁的、虽尚未出现严重后果但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也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
2.从行为的危险性角度来看,污染海洋的危险行为具有入罪的必要性。国内外刑法学者如雅科布斯、耶赛克、罗克辛、王皇玉等,均纷纷从不同角度阐述了抽象危险犯的刑罚理由。笔者认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具体到污染海洋的危险行为是否入罪问题上,应从其危险行为是否具有严重危害性方面加以判定。实践中,海洋污染行为侵害的对象往往是大范围内不特定的人或物,海洋环境一旦遭到严重破坏,往往很难恢复,甚至不可逆转,而且治理代价昂贵且结果不可预期,因此,污染海洋的危险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将污染海洋的危险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这是犯罪本质的要求。
3.从对海洋污染治理的效果来看,抽象危险犯应对模式更具实效性。对普通污染来说,结果犯应对模式具有合理性。 但如上所述,海洋污染行为具有“侵害对象不确定、危害后果严重且不可逆转”等特点,如按结果犯模式应对则会使得刑法介入时间过于滞后。因此,基于海洋污染案件的特性,在非法从事海洋活动因而产生海洋污染抽象危险时,刑法便予强力介入,不仅可以降低其作为公害犯罪的成立标准,减轻国家追控成本,而且能有效而及时地将海洋污染制止在萌芽状态,彰显刑法的预防、震慑、引导功能。
(三)引入相关关系原则
相关关系是统计学上的一个概念,它与因果关系一样,也是说明事物之间联系的重要形式。为应对日益严重的海洋风险,我国有必要在污染海洋犯罪中引入相关关系原则。
1.相关关系能为我们提供新的视角,有助于破解证明刑法因果关系的难题。过去我们习惯性地用因果关系来探求事物的联系。即使无因果关系,我们也还是会假定其存在,而对相关关系基本不予考虑。但研究表明,因果关系被完全证实的可能性几乎是没有的,也是比较困难的。相对因果关系而言,相关关系对证明的要求则较低,只要找出两个事物之间的关联关系,我们即可预测、推定两者之间存在某种必然联系。在海洋污染犯罪处理上,倘若恪守“无过错即无责任”、“主客观相统一”等固有观点,想从正面突破刑法因果关系的证明难题并不现实。相反,如果我们有条件地实行相关关系原则,从对于因果关系的追求中解脱出来,转而将注意力放在相关关系的发现上,则破题变得极有可能,不仅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环节,而且可以使污染海洋的犯罪分子得到应有制裁。
2.国外有关立法、司法实践我国实行相关关系原则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近年来,有鉴于证明刑法因果关系的现实困难,国外许多国家如日本、加拿大、德国等纷纷对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进行了反思和批判,由此产生了一批理论创新研究成果,同时,他们又及时将这些理论研究成果应用于本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如日本在其颁行的《关于危害人身健康的公害犯罪制裁法》第5条就对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加以运用。不难看出,国外立法中的“因果关系推定”与相关关系原则在性质上是一致的,都是基于事物关联关系的推定,即只要控诉方在法庭上能就采样分析结果提出证明时,则推定因果关系成立,并可以依此追究加害方的刑事责任。国外“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破围成功的经验启示我们:刑事领域中的因果关系证明法则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污染海洋犯罪中适用相关关系原则不失为一种有意义的尝试。
3.适用相关关系原则不失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目前人类社会已进入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成为人类改变探索世界的一种有效方法,也必然会影响到法科的价值体系、知识体系和思维方式。换言之,大数据时代使得在污染海洋犯罪中适用相关关系原则变为可能。相关关系的基础是有关数据的采集,核心是量化两个数值之间的数理关系,关键是预测和推定。因此,当两个数值之间出现正相关关系时,即可推定两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反之,当两个数值之间出现负相关关系时,即可推定两者之间不具关联关系,刑事追究自然无从谈起。很显然,这种通过采样分析数据得出的结果是有一定的科学根据的。
4.相关关系原则的适用必须加以严格限制。从本质上来说,相关关系是在因果关系难以证明的情况下通过关联关系的强弱而得出的一种推论,但鉴于物质世界因果关系的极端复杂性和无限性,这种推断出的结论与真实情况可能会有偏差。因此,我们应对在污染海洋犯罪中适用相关关系原则有所节制,严格区分相关关系与“有罪推定”,严格限制相关关系原则的适用范围,严防“超犯罪化”情况的出现。
1、海洋社会组织内涵及特征
本研究所定义的海洋社会组织,是在社会组织自身的内涵范围内加以限定,将研究锁定在围绕海洋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海洋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建立的,以促进我国海洋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标,运用多种形式开展活动,以实现服务国家海洋政策制度完善、提高公民海洋意识、促进海洋行业发展、保护海洋资源生态等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志愿性和自治性的正式组织。这里界定的海洋社会组织,是指与海洋生活和生产息息相关的、不以营利为目的正式组织,既包括与海事、渔业生产相关的行业协会组织,也包括以海洋科研为中心的各类研究学会,还包括以发展区域经济为核心的各种区域合作组织和以海洋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环保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特征相似,海洋社会组织也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公益性、志愿性、自治性和组织性等特征。
2、海洋社会组织分类
社会组织分类问题是一个充满任意性和多样性的问题。对中国海洋社会组织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类。
(1)根据组织的形成特点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政府主导的海洋社会组织,是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形成的,如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中国太平洋学会、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等;第二类是社会主导的海洋社会组织,是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形成的,如海南的蓝丝带海洋保护协会等。
(2)根据组织与海洋的作用关系可以分为资源开发类、学术传播类和维权运动类三种主要类型。中国渔业协会和中国海藻工业协会等立足于开发海洋相关资源,属于第一类组织;中国海洋学会和中国海外交通史研究会属于学术传播类,或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或以海洋博物馆为交流平台通过多种渠道增强公众海洋意识,以此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以海南省海洋环保协会和中华保钓协会为代表的海洋社会组织是维权运动类,或维护居民海洋环境健康权益,或主张国家海权,对保护我国海洋权益起到积极作用。除此之外,还可以根据组织自身的大小将其分为全国性的海洋社会组织和地区性的海洋社会组织。
二、海洋社会组织角色分析
1、海洋决策影响者
在我国,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政策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建设性提议,通过各种途径提供咨询、政策建议来影响政策;二是利益表达,起到表达政府外的公众利益的作用,对话的目的是督促政府的某些决策要吸收不同的利益取向。海洋社会组织深入到海洋资源与环境的可持续开发领域之中,成为政府与公众之间沟通的桥梁,了解公众的实际海洋环境及开发需求,对比政府实际的政策,通过舆论力量,利用科学论证、智囊咨询、游说等具体行为对政策的偏差进行分析,最终促成社会的变迁或者是与需求相符的价值体系的建立。这种对决策的影响不仅体现在决策发生之后对其偏差进行的纠正,更包括决策之前的相关数据分析和可行性论证等内容,也即这种海洋社会组织对政府海洋政策的影响应该是全面的、科学的、符合公众利益的。海洋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不仅拓宽了公民参与海洋政策制定的途径,加强了民主监督作用,促进海洋政策的民主性和公正性,还使得海洋政策向着更加符合公民多元需求的方向发展,增加了政策实施的顺畅程度,也增强了政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海洋知识教育者
拉尔夫•M•克莱默认为,社会组织应当是社会教育者,它们向人们介绍新的知识,满足人们对问题的关注需求,带动整个社会认知的进步。诚然,海洋社会组织也应具有海洋知识教育者的身份,提高认知和扩大影响是海洋社会组织最重要的职责之一。首先,海洋社会组织应通过举办科普展览、专题讲座、技术培训、网站宣传建设等活动来普及海洋科学技术知识,弥补学校教育系统的不足。其次,海洋社会组织还应积极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发挥学术交流在知识创新、传播、扩散、转移、应用中的作用,带动整个社会对海洋相关的科学技术前沿问题的深刻认识,促进科学繁荣和技术进步。最重要的,社会组织还应动员公众参与海洋环保实践,提供新的海洋保护的观念和方法,使公众在亲身体验中认识海洋、学习海洋环境保护的相关知识,从而改变公众漠然的心态,调动公众积极参与海洋社会治理的热情。
3、海洋利益维护者
作为海洋利益的维护者,海洋社会组织扮演着两个方向的角色,其中之一便是作为海洋环保代言人维护微观群体的海洋利益。海洋社会组织之所以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中取得政府和市场都无法取得的成就,根源就在于它们的精神内核,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公共精神的体现。也就是说,在海洋相关的生活生产过程中,海洋公民拥有一致的公共价值和公共目标,对共同的生活环境负责,自觉维护一定的道德规范和义务,在海洋环境经验、海洋环境感知、海洋环境情感和海洋环境意向上达成较高共识,在行动上体现为积极主动地维护海洋的健康环境,自觉参与到环境保护活动中来。海洋社会组织正是这种公共精神的倡导者,也即海洋环保的代言人。在扩大海洋环境保护信息宣传的基础上,海洋社会组织还应不断增强人们的海洋环境意识,通过多种途径动员公众参与到海洋环境质量监督和海洋污染治理之中,弥补政府在海洋环境保护过程中的缺位,积极成为公众心目中理想的海洋环保代言人。海洋社会组织维权角色另外一个方向体现在对宏观层面的国家海权的维护和支持。这一类组织的典型代表便是世界华人保钓联盟、中华保钓协会、香港保钓行动委员会和中国民间保钓联合会等,这些海洋社会组织通过登岛和宣传等活动表达国民意志,在维护祖国方面有重要作用。对国家海权的宣示不仅可以通过国家主体进行正式的表达,也可以通过海洋社会组织动员海洋公民通过非正式手段表达,社会组织在软化国际纷争、明确表明国家公民意志、获得国际认可等方面具有更为有效的作用。
三、海洋社会组织功能定位
1、规范行业发展
海洋行业协会是一种重要的海洋社会组织形式,兼具海洋行业管理和行业服务职能。海洋行业管理职能是除了贯彻政府的政策之外,还作为海洋企事业单位的利益代表,制订行业规范以规范市场,并促进企业间的健康有序竞争,这是行业协会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功能。如,制定海洋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监督会员单位执业行为,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业法律法规、达不到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影响行业形象的会员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并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对会员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行业评定,维护行业信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海洋行业服务职能是指在一些海洋行业范畴内的公共事务并不是单个企业或个人可以解决的,必须依靠行业协会来提供互益性的公共服务。如行业协会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为企业提供市场信息、技术咨询、员工培训、法律援助等服务;向企业提供或行业发展研究、行业统计分析和行业政策规范等方面的资料,组织或举办会展招商、商务考察、产品推介等活动;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从产、供、销各个环节为行业开拓市场服务。
2、推动海洋科学进步
对海洋科学发展的促进作用是海洋社会组织学术和科研能力的体现。众所周知,海洋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海洋科学技术的研究工作,许多组织都利用其学术特长对现阶段前沿性的海洋类科学知识进行探索,努力将提炼出的科学技术或者科研论断应用于实际生活之中,不断促进海洋科学知识的成果转化。社会组织自身具有有效提供准公共物品的优势:首先,在实现海洋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相对政府组织而言,海洋社会组织由于根植于公众,拥有更加直接的群众基础,往往可以更加有效地引导海洋科学技术的宣传;其次,在市场体制中,受利益导向的影响,成果不明朗的尖端科技的转化效率并不高,而海洋社会组织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可以避免这种积极性缺失的问题;最后,海洋社会组织可以利用一定的国家扶持和广泛的群众基础来协调供需,一定程度上承担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风险,并且解决了市场所不能解决的资金筹措问题。
3、协助海洋危机管理
近年来,海洋危机事件逐步走入公众视野,最近常见的浒苔危机便是海洋危机管理事件之一。在危机管理之中,海洋社会组织在资源动员和服务传递两个方面具有其特有的效能。所谓资源动员,主要指海洋社会组织在危机管理资源(人、财、物等)的筹集、吸纳、整合和分配中所发挥的中介作用;而所谓服务传递,是指海洋社会组织将所动员到的危机管理资源通过一定的组织化过程转化为一定的服务,并且传送到特定的人员身上。我国应把基层自治组织和民间环保组织吸纳到应急管理机构体系之中,争取获得更广泛的社会资源和支持力量。海洋社会组织作为政府危机管理中的重要参与者,一方面可以以非官方的方式动员社会群众参与海洋危机治理,在宣传海洋保护相关知识的同时提高公众海洋保护意识,引导公众海洋环保认知的形成;另一方面可以协助政府部门对危机事件进行调查研究和事态控制,监督政府行为,推动舆论宣传,对提高政府应急管理效能具有保障作用。
4、动员公众参与海洋治理
海洋社会组织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动员社会资源,其中就包括动员广大群众参与到海洋治理的过程中来,这不仅代表着促进公众就业,更意味着公众参与海洋治理意识的提高,无论是对于政府还是对于社会都是有益的。一方面,海洋社会组织通过各种慈善捐款活动动员公众参与海洋保护基金,从各种公益性、慈善性募款活动中筹集所需资金,从而形成社会捐赠资源;另一方面,海洋社会组织凭借各种媒介招募热爱海洋事业的志愿者加入到组织中来,承担组织的各项任务,从而形成公众志愿服务资源。通常情况下,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并不是企业和政府所能动员的社会资源,企业的营利性活动能够创造财富并以雇佣劳动的形式大规模吸纳就业,政府的科层体制能够强制纳税并形成庞大的公务员体系;而社会组织则依靠其富于公益、志愿、博爱、慈善的宗旨和理念感动社会,通过其独特的社会功能影响社会和人类,因而能够动员巨大的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3?5 促进国际海洋开发合作海洋作为一种国际共享的资源,其开发离不开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因此,海洋社会组织应该重视国际海洋开发与合作工作,积极与国外有经验的组织进行交流、沟通、合作,从而努力提升自身的海洋开发保护能力。目前社会组织的组织间合作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相同类型的组织间合作,如海洋社会组织的相互合作;另一种是跨领域的组织间合作。在社会组织之间形成这样一种合作伙伴关系,可以使组织在应对不确定的复杂环境时,通过建立互相信任的基础平台,凭借能力的互补,以项目的实施为契机,在组织间创造双赢的结果,从而实现组织的目标。海洋社会组织应借助这种互助的交流模式开展国际合作,共同科学开发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环境。
四、我国海洋社会组织的角色和功能现状分析
1、 我国海洋社会组织的角色现状分析
(1) 决策影响角色重事后而轻事前
我国海洋社会组织对政府公共政策的影响力很小,只有少数组织能够有效发挥决策影响者角色作用,自下而上形成的组织影响较弱。虽然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中国海洋学会等海洋社会组织能够组织海洋咨询单位、海洋科技工作者开展海洋事业和海洋社会经济重大项目的科学论证,承担组织实施、提出对策建议等工作,并为国家和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重要技术支撑和保障;但更多的社会组织只能在政府已经制定相关政策之后,举办签名活动等来动员人们发表自己的意见,以期望能够通过舆论的力量改变某些不适宜海洋保护的政策,这类活动只在政策制定之后才开始发挥作用,而忽视了事前影响所能带来的资源的节省以及效率的提高。事实上,海洋社会组织应该在一个海洋政策出台以前就做好社会大众与政府沟通的平台,及时地将政府发展意愿传达给公众,再充分地将公众的保护意愿反馈给政府;同时发挥学术科研智库作用,在项目开始前进行充分的数据分析和可行性评估,透明公开地将政策全面展示给相关群体,以增加政策的执行顺利程度。这不仅能够避免后期的争端,还能促进公众的参与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2) 教育角色重“理论”而轻“实践”
作为海洋知识的传播者,我国的海洋社会组织总体来说存在重“理论”而轻“实践”的问题,组织的宣传教育活动虽丰富多彩,但是作为科学理论传播的学术交流、科研成果展示、科普展览、专题讲座等形式占宣教活动的大多数,而动员成员参与的实践性活动较少。以中国海洋学会为例,学会根据国家海洋发展战略和当前形势,以主办、协办形式组织开展的各类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成果展览和专题交流会等已经达到近千次,而相对的公众参与活动却少之又少。我国海洋社会组织大多依靠理论宣传手段来提高公众对海洋的认知,而提倡公众参与的实践类宣传教育手段不多。一般而言,单纯的理论教导不如亲身实践获得的知识更深刻,因此在对海洋知识进行传播的过程中,社会组织应该把重心放在提高公众参与度上来,将理论宣传作为辅助来发挥作用。
(3) 维权者角色软弱无力
对于专注于海洋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海洋社会组织而言,“环保代言人”是组织最重要的角色,该角色发挥的程度决定了组织的知名度等一系列因素。当前我国海洋社会组织虽然积极带动了公众海洋保护意识的觉醒,但是程度远远不够。从蓝丝带海洋保护协会说起,“蓝丝带”源于海南三亚,大部分的活动都是以海南作为地标进行的,影响范围具有区域性和局限性,走向全国的进程相当缓慢;大海环保公社的号召能力和影响能力都有限,通过网络签名的途径很难形成正式的调查报告等文件,无法有力、全面、科学地提供群众的意见,对政府决策的影响效果十分有限;在普通公众中的参与程度不高,活动的内容仅局限于登岛行动,在国际社会中的话语权不高,认可程度和影响力都亟待提升。影响我国海洋社会组织维权者角色的因素是多样的,既包括组织自身影响力薄弱的限制以及社会组织扶植条件的缺乏,还有国家和社会文化环境影响等。总而言之,我国的海洋社会组织要想在海洋维权领域更进一步还有很多路要走。
2、我国海洋社会组织的功能分析
(1) 危机管理参与有待发展
在危机管理过程中,我国的海洋社会组织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组织的参与意识还不高,如上文提到的我国代表性的海洋社会组织,在整个的服务产出中很少有提到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内容;二是组织参与危机管理的程度有待提高,危机管理不仅体现在事件发生之后的灾难处理,还包括事件发生前的公共危机化解和一段时间后的恢复重建阶段。要想将危机止于萌芽,社会组织积极建立的预警机制非常关键,唯有在危机前提高人们的危机意识,做好危机应对的人员、物力资源的安排计划,才能更好地规避风险、化解危机。
(2) 组织动员能力不强
海洋社会组织所策划的活动大多有活动属性和地域的限制,像中国海洋学会那样的科研学术型组织,其活动大多体现于海洋科学家们定期开展的学术交流、政策探讨等内容,对专业性要求过高的科研报告为大众的参与设立了门槛。其他的海洋环保类社会组织所举办的社会实践活动也会局限于一定的条件,如蓝丝带海洋保护协会举办的“长江校友•蓝丝带海洋环保中国行”活动,涉及我国海岸线西端广西东兴至东端辽宁丹东,沿途经14个城市,要在全国范围内招募3.2万“海洋卫士”,但活动结束之后仅召集2000余人,与活动策划的需求相差甚远;这可能是因地域的限制,也可能是组织宣传力度不够的影响,但也确实体现出我国公众对该类活动参与热情不高的事实。因而,如何能够更加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智力资源、物力资源和财力资源的聚合,成为我国海洋社会组织组织动员功能发挥的关键。
五、我国海洋社会组织的角色改进与功能完善
1、 角色改进对策
首先,我国海洋社会组织对海洋政策影响的增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改革。一是改变政府和社会对海洋社会组织的认识。对政府来说,应该视海洋社会组织为促进政策执行、完善海洋开发管理制度的重要参与者。从总体上说,既不要敌视它,也不要忽视它;既不要惧怕它,也不要溺爱它;既不要放任它,也不要封堵它,对它们既积极支持、热情帮助,又正确引导、合理规范,使其更好地与政府合作,协力建设一个民主、公平、善治、宽容的和谐社会。对社会来说,应该将海洋社会组织看做是维护个人海洋权益、表达个人海洋相关需求的一个平台,根据个人的实际意愿积极参与组织服务和运作,实现志愿精神和监督权利。二是完善法律法规,让海洋社会组织独立起来,在健康完善的法律体系中发展。国家应尽快出台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用以支持、鼓励、促进我国海洋社会组织的成长。其中,要对公民自由参与海洋相关的社会团体的权利予以保护,还要对海洋社会组织参与海洋政策制定的整个过程的权利进行规定,从制度法律层面、组织层面和政策运行机制层面主动支持、鼓励海洋社会组织的参与,以实现其在整个参与过程的积极影响。其次,对于海洋知识教育者这一角色,我国的海洋社会组织应该在继续当前的理论科学知识普及的同时,加大公众实践活动的安排力度。具体来说,一方面,组织应更广泛地开展亲身体验为主的活动,将已有的如蓝丝带“中国行”活动那样的群众徒步调研形式继续发扬下去,运用各种媒介增强对活动的推广宣传,切实让相关人群提起对海洋资源环境保护的关注热情,从而开展更广泛、更深刻的群众参与活动,进而推动海洋知识的普及;另一方面,积极对组织活动和组织方式进行多样化的改革,通过多角度、多元化的活动形式来吸引分类群体参与实践,在实践中学习相应的海洋基础知识和专业化的海洋科学知识等内容,从而扩大组织的教育影响,进而促进全民族海洋意识的提升。最后,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强调代表性,逐步扩大海洋社会组织的影响和号召力。一是树立良好的组织公共形象,要拥有积极的组织公众代表,建立正面的组织形象,保证组织得到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从而让组织发挥正常的社会动员功能。二是着力强调组织海洋环境资源保护的代表性,要尽快取缔现存的一些过于偏激的组织活动方式,避免为了在社会大众引起广泛的影响而在网络媒介中采取激烈的言辞进行宣传,这样做非但不能有效动员公众,还破坏了组织海洋环保代言形象。三是组织立足现有发展规模的基础,还要不断争取向其他沿海城市甚至是内陆城市扩展,不断扩大组织活动的号召力和影响力,运用大众传媒扩大影响的受众范围,这也更加有利于组织对社会资源的动员。总而言之,海洋社会组织维护着海洋相关群体生活生产的切身利益,代表着公众良好的愿景,通过塑造积极向上的公众形象、扩大组织影响,有利于推动公共精神的实现。
2、 功能完善对策
我国幅员辽阔,海洋领域石油燃气资源丰富,但是在开发和生产的过程中,受技术问题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向海洋排放过多的污染物,而且管道和运输中出现的泄漏问题也很严重,对海洋造成严重的污染,不仅影响海洋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也不利于油气生产的长远发展。本文将从海洋油气生产对海洋的不良影响出发,分析油气生产中容易发生的海洋环境问题,并对防控对策进行合理思考,从而为我国油气生产日后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
油气生产;海洋环境污染风险;防控对策
0引言
改革开放后我国大力发展海洋石油燃气开发工程,经过近四十年的发展,我国油气开发技术不断提高,但是我国整体的技术水平与发达国家有很大的差距,尤其是在发展之初忽视保护环境,对海洋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国家和相关部门应该重点研究,提高技术水平和环保意识,保证自然环境可以为人类提供不竭的资源。
1发展海上油气生产对海洋的不良影响
海洋油气开发与生产需要建设相关的设施,这必定会对海洋产生一些不良影响,再加上不合理开采、管道泄漏等问题的共同作用,对海洋生态有严重的不良影响,主要包括:第一,建设的时候直接破坏开采区域海底自然环境,影响相应海洋生物的生存,打破了食物链的循环,然后在开采的过程中噪音大,钻井的时候会带出很多杂质,这些杂质包含石油和燃气的元素,影响海水的质量,那么就会恶性循环;第二,在生产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有一些泄漏,根据泄漏程度的不同也会影响海洋的环境,如果大面积泄漏,那么石油燃气附着在海水表面,阳光不能照射到海洋中,海水的温度变低不利于部分生物生存;第三,设计人员只考虑开采的经济利益和便捷程度,生产平台过低,接近海水表面,设备保养除锈的时候,杂质没有经过处理直接排放到海水中,造成污染[1]。
2海洋油气生产中容易发生的海洋环境污染风险
根据海洋油气生产对海洋产生的不良影响我们可以发现,除了海上狂风和海啸等造成的设备损害导致的泄漏问题外,其他的问题都是由人的因素造成的,这就包括技术方面和操作方面,具体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2.1海洋油气工程设计缺乏科学性
海上作业的难度很大,而且海上的自然环境和海底的情况很难把握,在开展油气工程之前必须要合理研究,但是我国开发海上资源的时候,经济水平不高,技术水平也不高,所以原有的油气工程都有很大的缺失,总体上缺乏科学性,尤其是输送管道安排的不合理,直线长度太长,不利于管理。
2.2相关的设备落后,缺少风险意识
我国整体的技术水平不高,所以油气生产的设备必然落后。一方面,运营时间长的油气工程,设备的老化现象严重,如果全部更换,不仅费用大,而且已经钻井开采的地方不容易把握,尤其是泄漏的问题,对环境有不利影响,也会造成资源浪费,并且缺少对平台的维修保养工作,一旦出现危险的天气,工人的安全会受到威胁;另一方面,近些年建造的油气工程,总体数量比较少,借鉴了原有工程的经验,那么技术方面必定有落后,部分设备先进,但是缺少风险意识,尤其是新型输送管道的管理工作,导致他们变形,长此积累则失去地域自然灾害的能力,一旦出现海啸、风浪等会出现漏电或泄漏[2]。
2.3工作人员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不高
上面两点主要是工程存在的问题,而人的因素也占很大的比例。一方面,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在管理的时候也无据可循;另一方面,没有做好员工培训工作,对于近些年新出现的问题,员工不能及时把握,尤其是在保护资源、先进设备使用方面,员工的专业能力不过关,再加上缺少管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会减少,职责感也会减少。
2.4实战演练不到位
实战演练对于海上作业的行业来说,有重要的意义,尤其是针对危险问题,包括自然灾害和工程灾害的问题,通过定期演练可以提高员工逃生的能力,对于可解决的问题也可以及时维修,但是现阶段海上油气生产中,实战演练不到位,过分强调逃生这一方面,保证了人员安全,但是却没有注意抢修这一方面,尤其是出现污染情况的时候如何降低对环境的伤害。
3关于防控海洋油气生产环境污染风险对策的几点思考
3.1国家完善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严格监管
国家根据现阶段环境污染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完善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对操作方面的问题,我国现阶段的政策过于正统,例如“出现污染要严格治理”等语句,但是具体什么污染、怎样处理,都没有严格规定,所以国家相关部门要将原有的法律法规细化,而且把生态补偿的问题加入其中,对于已经造成的污染要提出解决办法,然后加强实施的监管,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严格处理。
3.2科学设计海洋油气生产工程
一方面,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经验和理论,科学设计海洋油气生产工程,将环境保护问题考虑其中,而且要重点考虑长远的利益;另一方面,要求海洋油气生产工程上交环境保护计划书,严格分析现有技术是否能保证不污染环境、是否能将环境污染降到最低、是否能解决出现的环境问题,而且设施对海洋生物的影响大小等内容都要体现在计划书中,相关部门严格监管,并且施工结束后认真审查,发现与计划书不符合的地方责令改进,并且处罚[3]。
3.3注意日常管理工作,促进各个设备创新
一方面,提高管理人员的环保意识和管理学知识,科学地进行管理工作,尤其是对于环境污染治理问题,要严格监督治理的各环节,保证治理的时候不再造成新的污染,如回收废物设备、使用生物治理的方法等,而且对于员工设备使用和着装方面,一定要严格监管,保证所有员工都正确佩戴设备,而且每一个工作环节都注意环境问题;另一方面,与其他工作部门相配合,保证在生产的过程中,根据现有的技术加以创新,从而使设备创新,尤其是延长设备受腐蚀的时间,提高信息化水平,实现设备自动操作,尤其是设备除锈工作,平台栏杆等位置离海面的距离近,操作起来有很大的危险,而且浪费人力和物力,需要安全威亚才能完成,可以设计人工智能机器人进行操作,这样既能提高效率和效果,也能减少人力投入,管理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人文关怀[4]。
3.4提高油气生产的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一方面,定期组织培训,提高油气生产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这里包括操作设备的熟练度和维修设备的能力,让员工规范操作设备,而且维修到位,尤其是设备除锈工作,这里需要强调一点,钻井杆重量大,需要人推动,所以在这个环节要注意安全问题;另一方面,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这里包括是职业责任感和心理素质,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虽然工作环境恶劣,但是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来解决,如休息时候组织活动等,对于表现优异的员工予以奖励,尤其是提出保护海洋环境措施的人员,通过表彰树立榜样,让其他员工都积极思考,注意环保问题的同时创新思维,然后要定期进行心理辅导,因为工作的强度大,而且要长时间停留在海面上,不能与亲人团聚,定期组织他们与家人视频通话,注意提高员工的抗压能力,因为一些问题出现的时间比较突然,而且危险指数高,员工没有好的心理素质则会不能良好解决,可以通过心理疏导的方式解决[5]。此外,还要注意实战演练问题,提高员工抢修和逃生的能力和风险意识。
4结论
总之,油气生产对国家和人们有重要的作用,在这个过程中最大化降低环境污染问题有利于长远发展,国家和相关部门要重点研究。除了文中提到的内容外,还要注意与其他国家的交流,促进技术的流通,为我国技术创新提供新思路。
作者:李艳丽 单位: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参考文献
[1]严陆光,卢强,宋振骐,戴金星,刘光鼎,侯保荣,孙振纯,姜标,黄常纲,沈沉,谭宗颖,胡国艺,姜伟,刘峰松,谢光锋,冯霞,王友华,王静,何玉发,刘欣.大力加强我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安全与陆上油气储运安全工作的建议[J].电工电能新技术,2012,02:1-10.
[2]蔡兵,张海梅,江依妮.建设海洋经济强省:广东的机遇与挑战———广东海洋经济发展研究初探[J].岭南学刊,2012,04:102-107.
[3]方堃,万美.海洋污染事件中肇事企业的信息公开义务与责任——对蓬莱19-3油田漏油案的法规范分析[J].法学评论,2012,05:87-95.
近年来,随着我国 经济 特别是沿海经济的快速 发展 ,海岛受到无序开发、过度开发,海岛生态环境及海岛资源破坏严重,国家海洋权益和国防安全受到危害,涉海职能部门管理矛盾突出。因此,我国制定并尽快颁布实施海岛法势在必行。下面,本文就海岛立法的意义以及其他的几个 问题 谈谈看法。
一、海岛立法的意义
我国海岛立法长期滞后,这与海岛在我国 政治 、经济和国防安全中所处的重要地位极不相符。因此,作为一部海岛资源利用、管理与保护方面的综合性 法律 ,海岛法的出台不但能够提高海岛法律规定的效力层次,而且也填补了我国海岛法规体系的立法空白。另外,海岛法对于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和领海安全,对于保护海岛资源、维护海岛生态系统平衡,对于加强政府涉海行政部门对海岛的监督管理,规范海岛的开发利用秩序,对于公民用岛合法权益的保护,进而促进海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海岛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
海岛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涉及海岛立法模式的选择,在 理论 界和实际工作中部有不同的观点。我们建议,海岛法应摒弃或者谨慎使用“开发”的概念,而应使用“利用”、“保护”、“发展”的概念。其原因在于,首先,“开发”的概念不具有宪法、民法的基础,它源于房地产立法,后来个别 自然 资源立法也延用,从未有严格的法律定义;其次,这一概念是一种集合行为,是行政审批、民事商事、经济管理的大杂烩,不是单一的或具体的行为,法律难以对集合行为规定法律责任;再次,所谓“开发”在我国从来就是“保护”的对立物,将不可避免地带来海岛资源的掠夺和破坏。 目前 在海岛问题上,我国面临的燃眉之急是保护,而不是可能带来灾难性后果的“开发”。
对海岛资源应实行“保护为主,统一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制定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要符合国民经济和 社会 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要求。利用海岛资源,要进行 科学 论证,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未规划利用的海岛,要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严禁采石、挖砂、取土、砍伐、围垦、饲养、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其他损害海岛地形、地貌等 影响 自然生态的活动。
对海岛的合理利用不等于不利用,在发展海岛经济的同时要尽量减少对海岛的破坏和污染,实现海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对于海岛可更新资源,可持续利用指的是在保持它的最佳再生能力前提下的利用;对于海岛不可更新资源,可持续利用指的是保存和不以使其耗尽的方式加以利用。可见,可持续利用的核心是海岛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不能超越海岛及其周围海域资源与环境的承载能力。
海岛保护的重点是领海基点、海岛的自然属性以及生态环境,因为这些保护对象涉及国家主权、国防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整体利益,具有特殊的保护价值。海岛保护应以生态为主,其保护措施主要体现在:建立海岛保护名录;建立海岛物种登记制度;促进海岛淡水资源的养护;保护海岛沙滩与海岸线;加强对海岛生态、景观、 历史 及人文遗迹的保护;对海岛上的公益性设施实行严格的保护制度;对无居民海岛建造建筑物和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加强无居民海岛的污染防治工作,禁止在无居民海岛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等。
三、海岛法的适用范围
确定海岛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海岛与海域的界线问题
海岛法必须界定海岛的范围,区分海岛与海域,并以此为基础,正确界定政府各涉海职能部门的职权行使范围,进而在立法中正确设计各项海岛保护的切合实际的法律原则和制度。界定海岛范围关键是怎样确定海岛与海域之间的界线。《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与海岛的分界线应该是海岸线。但是,海岸线总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有低潮线和线之分。根据《1:5000 1:10000地形图图式》(gb/t5791-93)的规定,海岸线是平均大潮线,《海洋环境保护法》也把潮间带纳入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范围。再者,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也都把平均大潮线作为海陆管理的分界线。
2.低潮高地的 法律 地位 问题
低潮高地是否属于海岛呢?所谓低潮高地,是指在低潮时四周露出水面,而在时却被淹没的 自然 形成的陆地区域。1930年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1956年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以及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和《大陆架公约》等,关于岛屿的定义都没有把低潮高地考虑在内。1973年的国际海底委员会上,非洲14国首次建议给予低潮高地以岛屿地位。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2、3款反映了非洲14国的上述建议。因此,我国的海岛法也理应给予低潮高地以岛屿地位。
3.海岛法的域外效力问题
我国 台湾 地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于 历史 原因一直实行其自身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根据“一国两制”原则,台湾地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出会维持其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不变。因此,我国海岛法当然不适用于台湾地区和香港、澳门,这样对我国的主权和也不会构成任何危害,甚至这些都不需要我们在海岛法条文上特别予以说明。
对我国主权管辖海域之外,海岛法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呢?我们认为,在我国管辖海域以外,如果造成我国管辖海域内的海岛污染的,也应该适用我国海岛法。这就是说,可以有条件地赋予海岛法以域外效力,这也是与我国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相呼应的。鉴于海岛与海域唇齿相依的关系,借鉴《海洋环境保护法》,赋予海岛法以域外效力很有必要。
4.海岛分类问题
按照有无常住居民,海岛可以分为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有居民海岛通常采用所属沿海地区的陆地政策,因此,对于有居民海岛,现行法律有规定的主要应依照现行法律执行,对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但海岛特色非常突出而实践又迫切需要的,海岛法必须做出规定。而无居民海岛尚没有明确的管理部门和管理职责,在管理上较为混乱,所以,海岛法应着重规范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利用问题,把《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行之有效的规定吸纳进来。
根据是否具有特殊用途,又可把海岛分为一般用途海岛和特殊用途海岛。我国有一些特殊用途海岛事关国家利益和 社会 利益,具有国防用途、科研用途;有的海岛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生态系统;有的海岛拥有重要的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等等。对这些岛屿的保护和管理需要纳入国家法律的保护范围,要求海岛法予以特别规定。
四、海岛法的调整对象
海岛法的调整对象是人们在海岛保护及利用活动中相互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受海岛法的调整即为海岛法律关系,它本质上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人与海岛之间的关系,但是它又要受到人与海岛关系的制约和 影响 。
海岛法律关系有不同的类型,从海岛法的 内容 方面来看,海岛法律关系可分为海岛保护法律关系和海岛利用法律关系;从海岛法律关系的内在结构看,可分为海岛管理法律关系、海岛协调法律关系等。
关键词:港口;环境保护;验收调查
前言:对于港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主要是调查沿海一带的港口生态环境的状况,它是一项新的调查研究的工作。扩充了港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领域。国家的相关法律也做出了要求,正如环保总局13号文件所规定的那样:对主要排放污染物使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必须要提交纸质报告给环保总局进行审核。关于怎样做出环境保护制定的措施等,国家尚未做出具体的要求,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同样也无旧的方案来借鉴更新。近些年来,有许多调查工作者完成了港口建设环境保护验收的调查,研究出了一系列的验收方案,并且积极的运用在了实际的生活中,取得了大的进步。
1.港口建设在生态环境中存在的问题
1.1海洋生物种类的减少
在于港口的不断建设中,并不仅仅是人们所见到的陆地面积的减少,还有许多人们不能直观见到的,那就是海洋生物种类多样性的减少,因为它也在修建港口的时候也占用了一部分的海洋,从而导致了海洋生物生存的环境面积减少,港道的挖掘,港口运行时产生的污染都在影响着生物们的生存,严重者可以促使海洋生物的灭绝。从中我们可以得出港口的建设必须着重关注海洋生物的保护。
1.2建设中海洋环境的污染
关于海洋环境的污染主要包括了港口附近海水的污染以及港口附近海底淤泥的污染。然而海洋环境污染的来源主要是由于港口的污染物的排放,生活污水的污染以及一些紧急突发状况也有可能导致,这些意外都可能导致。
1.3港口建设导致的水土流失
在港口建设中重点导致水土流失的原因是建设中的挖掘土和一些废气土的丢弃,所以港口建设要重点考虑水土流失这个问题,它是需要重点研究的。
1.4港口建设导致的景观问题
港口的建设是人类创造的,所以它具有人文色彩和海洋景观的相结合,沿海一带的港口有了一些新的建筑物,增添了不少新景观,使得沿海的景色不在单调,有了些许的人文生机。这一点也是港口建设给生态环境带来的优势。
2.港口竣工调查的重点内容
2.1港口基本情况的调查
主要包括了生态环境因素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对于生态环境因素的影响是多方面的,经济方面技术方面都是其中重要的一些。而对于生态环境保护则是注重于相关保护的要求制定,还有一些保护措施的建议等等。
2.2港口生态环境的调查
生态环境的调查是港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方法探讨要要研究的重点内容。它也包含了许多调查点,主要有以下几个内容:港口所选海岸带的自然环境优势;港口海岸带的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分析;港口建设对于海洋中的海洋生物的影响严重程度;港口的建设对于海水水质的影响程度;海底淤泥的污染研究,重点是废弃的挖掘土;关于港口建设的水土流失问题的研究调查;港口建设的景观研究;港口建设的附近环境污染的研究;公众意见的调查分析。
2.3对于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要做到就是分析环境保护的实施情况如何,分析与评价的有效度。它的调查内容也包括多方面。环境的评论和批判措施对于提出一些解决方案都十分的重要,它的评价有效度是港口建设所要关注的重点,也同样是港口建设前必须分析的重点,它所包含的主要内容是环境保护和批复提出的相关的一系列的生态保护的内容要求,环境保护的落实的情况,它的环境实施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采取的措施有没有按照环境保护的规定来,并在这些已经有的措施上继续填补一些新的东西,好的方法措施;对于污染的治理调查,它的重点要求还是水土流失的问题在加上海底淤泥的问题;想关于生态环境的治理管理计划要求,这就需要工作人员的认真验收,积极做好调查工作。
3.港口建设项目的验收调查技术方法
3.1对于港口建设的技术路线
对于港口建设项目竣工的技术路线重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现场的初步调查:重点研究港口建设的实际情况分析,是否符合实际要求;对方案进行优良的编制:如果想要使得港口的建设项目积极有效的完成就必须制定有效的方案,它也包括了确定的调查范围,因果关系的问题,还有重点的目标要求,设置定点的专题项目,确定方案,确定明确的实施调查方案措施;调查方案审核以及审定:有了相应的调查方案之后不能就直接的将其运用在实际的项目当中,这样是不可取的,还应该将提出的方案进行讨论,然后寻找出最有效的;现场的环境监测与调查:好的方案运用了也并不能代表就结束了这个技术路线,还应该在实施中进行实地监测勘察;编写调查报告:在所有步骤都差不多结束后就应该进行下面的环节了,调查报告的编写就是整合数据,然后分析数据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找出落实的有效性;调查报告的审核签发:所有的程序都结束了,就只剩下审核了,让做好的报告数据交给相关审核单位通过即可。
3.2对于港口建设的技术方法
列清单法:所有的建设都需要明确的目的,也应该明确需要的是什么,所以必须要列出方案的清单,才能够使得方案正确,也同时使得方案简单明了;文件资料审核:资料准备就绪,并不代表就能实际操作,因为那毕竟是理论的东西,所以要进行资料审核;现场的勘察:它要求收集当地港口建设的实际资料,环境保护的实施方案,方案的报告数据以及批复等的数据报告,同时也少不了明确的一些要求,紧接着也要得到些许的感性认识,明确要解决的问题,得出所要的目标准则;在环境监测方面也是多方面的,包含了以下五个重点:监测海水的质量是必不可少的,因为海水的污染是港口建设直接影响的内容,所以海水的PH、DO、SS等是必须监测的;海水的生物监测:由于港口的建设项目导致了海地面积的减少,从而也影响了生物多样性的变化,因此要对海洋生物多样性进行监测;海底淤泥的监测:由于港口的建设使得污染物以及生活污水的排放,导致海水中有许多的污染物最后沉积在海底的淤泥中使得海洋底层突然严重受损,所以要对淤泥进行监测;公众意见的调查:所有的一切准备工作实际实施都是为人类服务的,所以必须要通过人们自己的审核,要进行公众意见的调查。
结语: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是以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调查为主的一项新工作,通过全文的分析我们了解到港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的验收调查研究有许多的问题,也找到了它的解决方法,可以很好的运用于实际。同时,我们也明确了它的步骤,条例清楚的进行研究,还提出了要掌握的技术方法等。对于港口建设需要注意的问题也有很多,它不是单纯的一个港口建设,所以人们应该在计划中充分考虑它的事项,并且结合本文中所讲的问题方案进行考虑以及审核相关事宜,最后制定出完美方案,完成调查研究。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