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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法律培训

时间:2023-10-12 09: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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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法律培训

第1篇

自市里会议统一部署后,我们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作了汇报,根据全区实际情况,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制定计划。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司法局编制了《南京市栖霞区法制宣传月活动实施意见》,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以文件形式转发,区委副书记李汉桥签发。二是召开协调会。由于法制宣传月牵涉的部门多,活动的时间长,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司法局组织召开由区委宣传部、区人大内司委、区政法委、区文广局、区电视台、《栖霞报》的领导和同志参加的协调会。统一思想,明确分工。三是召开工作部署会。分别召开了街道、镇司法所长会和驻区大中型企业联络员会议,8家街道、镇司法所和27名联络员全部参加了会议。会上部署了举办法制宣传月的十项工作内容,提出了四点工作要求,使各单位明确工作任务。四是做好基础工作。区司法局为使法制宣传月顺利进行,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编印法制宣传月小册子XX本,公证工作办事程序400份,法律援助规定150份,法律服务联系卡1500个,法律书籍165本,做横幅5条,做法制漫画展板11块,选送法制文艺节目1个,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也做了相应的物质准备,由于各项基础工作做得早、想得细,确保了法制宣传月工作的顺利进行。

全区法制宣传月工作历时一月有余,主要活动内容有以下十个方面:一是请区委副书记、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副组长李汉桥同志发表《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推进依法治区进程》,刊登在《栖霞报》454期(11月13日)第一版上。二是请区人大戴康础主任于12月4日发表题为《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电视讲话,并刊登在458期《栖霞报》第一版。三是栖霞电视台选出8条标语、每周2条,在每日黄金时间段滚动播出,让全区人民知道法制宣传月,并积极参与。四是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12月2日,区司法局组织了区法院、区检察院、燕子矶街道办事处、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法制宣传等职能部门,在燕子矶幕府山庄举办了送法进社区活动,接待咨询群众60多位,并向社区群众赠送与法律相关的宣传品400多份。五是积极开展青少年学生法制宣传教育。宣传月期间,区综治委、区教育局专门发出通知,要求每位法制副校长到校给学生上一次法制课。全区法制副校长上法制课共计43次,上课率在92%。同时,在原靖安镇9所中小学开设青少年法制信箱的基础上,在法制宣传月中,全区其他中小学也普遍开设了青少年法制信箱。六是开展企业员工维权活动。主要是针对驻区大中型企业多、内退、下岗、职工多的特点,在宣传月活动中重点是开展了各种维权活动。七是开展应征入伍青年法制教育工作。向应征入伍的160名新兵赠送了法律书籍,各街道和镇还组织了适龄青年和入伍新兵的座谈教育,受教育青年465人。八是市区联动,开展送法下乡活动。12月17日,市普法讲师团成员、市局机关工作人员、区司法局、区委宣传部、区法院、公证员、律师及龙潭镇司法所近40名人员到龙潭花园村冒雨开展送法下乡活动。现场接待群众咨询近百名,现场问卷调查300多人、发放《农民常用法律法规》手册1800本,法制漫画台历400个、法制漫画100本,并到花园中学开展问卷调查49人。九是举办普法骨干培训班。区举办普法培训班2期,培训普法骨干150名。十是举办大型法律咨询活动。12月4日,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司法局在迈皋桥国贸商城门前举办了大型法律咨询活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房产局、区环保局、区计生局、区市容管理局、区劳动局、区工商局、区物价局等18家行政执法单位参加。现场接待群众咨询80多人,发放各种法律宣传资料600多册。

二、法制宣传月工作的主要特点

1、领导重视,加大力度。首先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领导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月工作,发表署名文章,发表电视讲话,拨出专门经费,签发文件等,都非常重视支持普法宣传月工作。12月4日,区委副书记李汉桥带领区四套班子领导专程到迈皋桥国贸商城门前巡视法律咨询活动并提出要求。其次,区各行政执法单位和街道、镇的党政领导亲自担任法制宣传月领导小组组长,有的单位还以党(工)委名义发出文件;龙潭镇还拨出经费XX余元,举办了普法小教员培训班。尧化街道在尧化市民广场组织了法律咨询;燕子矶街道开展了法律进社区活动等。再次,驻区大中型企业的党委和行政领导,各中小学的领导也十分重视法制宣传月工作。南京电气集团党委书记武久林同志在全厂做了广播讲话,金陵石化烷基苯厂把做好法制宣传工作作为厂宣传处、保卫处等相关中层以上干部述职的重要内容之一,金陵石化化工二厂党委书记兰志泰、副书记王林亲自组织厂内的宣传月工作,尧化中学请法制副校长我局法制宣传科科长李明贤同志给全校1800多位教师和学生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知识》讲座。

2、精心组织,计划周密。一是明确了全区法制宣传月活动由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人大内司委、区司法局、区文广局(栖霞报、区电视台)共同负责,尤其是区司法局起指导协调、组织实施的作用。二是计划周密,任务明确。十项工作可操作性强,做环境,造影响。三是及时召开了组织实施单位的协调会,参与单位的工作部署会,使各单位明确工作意义、任务和目标。四是召开了宣传活动的2场汇报会,及时收集情况,交流做法、总结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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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一是环境烘托,营造氛围。全区共悬挂横幅106条,出专栏、橱窗、板报162期,张贴标语、宣传画1947张。二是新闻媒体宣传。通过区“两台一报”和驻区企业厂报,闭路电视、局域网进行宣传。全区闭路电视宣传14场次,各类报纸出版12期共18800份。三是举办法律咨询或讲座。全区各单位在法制宣传月期间举办法律咨询或讲座24场,接待咨询和参加讲座5000余人。四是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或考试7次。五是举办普法培训班7期,计523人参加了培训。同时,全区共组织各种系列活动175个,召开会议42场次,发放法律书籍和宣传资料XX0多份,法制漫画展板巡展24场次,观看人数

达21332人次,选送法制文艺节目1个(优秀奖),投入财力8万多元。

三、法制宣传月的几点成效

今年12月4日,是全国第二个法制宣传日,与去年相比,工作思路有所创新,活动时间长,涉及单位多,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主要有以下四个成效:

1、各级党政领导的参与意识明显增强。长期以来领导干部,是学法用法的重点对象之一,也是依法治理和普法宣传的决策者和责任人,但由于刚性措施少,依然存在任务软,工作弱的现象。和去年相比,我区各级党政领导的法治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参与意识明显增强。表现在三多,对法制宣传工作支持多了,财力投入多了,亲自参加活动多了。

2、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明显提高。法律是先进文化的主要内涵之一,举办法制宣传月活动既是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与时俱进,贴近群众,服务百姓,真正把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交给人民,又是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从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举办法律咨询等现场可以看到,群众对法律的需求十分渴望,懂得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能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生产、生活中许多问题。这说明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较以前有了明显提高,法制宣传工作的社会成效正逐渐凸显。

3、密切党和政府与群众的血肉联系。一项工作,要得到社会的认可,群众的拥护,关键是看需要不需要,满意不满意,群众需要的,我们就做,而且做得要让群众满意。现场解答群众法律咨询,免费发放法律服务联系卡、法律知识台历等各种宣传资料,群众疑惑而来满意而去,既是对我们工作的充分肯定,也是从一个侧面密切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得到了群众的拥护。

4、创新了法制宣传的形式。过去,法制宣传单一,手段和措施简单,效果受到影响。现在,整个法制宣传月的平台多,载体多,内容多,全社会参与,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式的转变来自理念的突破,只有不断丰富法制宣传的形式,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四、存在的问题

1、发展不够平衡。个别单位宣传的氛围不够,活动的内容不多。

2、硬件建设相对滞后。由于受财力影响,缺少全区性的法制教育主阵地,如法制教育基地、大型电子荧幕、宣传车辆、摄像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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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京洛律所在河南,是一家提供专业化、团队化、标准化、精准化法律服务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位于千年帝京洛阳城市中心地标性建筑正大国际中心CPL(市民之家西南侧)1412/1415号。

京洛律师事务所拟打造一支扎根洛阳、辐射河南、争创全国领先的主要为医疗机构及患方提供高标准、精准医疗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律师团队,致力于为医学科学进步、为人民福祉砥砺前行。

京洛律师事务所位于超甲级写字楼,高科技智能化的5A办公环境舒适优越,可满足40-50名律师及工作人员办公;拥有高规格的多媒体会议中心,可容纳60―100人开展大型学术活动。

京洛律师事务所设立《京洛法律讲坛》,主要邀请洛阳律师界精英新秀,每周六上午在本所多媒体会议中心举办业务学习培训讲座,本市律师均可免费参加学习培训、进行学术交流。同时本所会议中心对全市律师免费开放,全市律师可在此举办法律专场讲座,进行业务交流学习活动。

(来源:文章屋网 )

第3篇

一、高度重视,切实将维权工作摆在议事日程。

区妇联高度重视维权工作,始终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维权”的工作方针,把代表维护妇女权益作为重要职责和不可替代的工作,为维权工作的正常开展和不断创新提供人、财、物的支持。

⒈重视对基层妇联维权干部的培训工作。原创:俗话说:“打铁还要自身硬”,我们认为,要维护好妇女的合法权益,维权干部要基本通晓法律法规,才能担当起这一重任。因此,上半年我们共举办了两期法律法规培训。月日,妇联主办了新一届社区妇联主席培训班,进行《新婚姻法》辅导。全区共个街道、个社区、个行政村多人参加了学习培训,女律师邵燕以大量生动鲜活的案例与理论相结合,分析并指出了妇女群众在受到外来侵害时,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社区妇联主席感到茅塞顿开且深受启发,当场她们就将自己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困惑、疑问提出,与律师作了交流探讨,达到了很好的效果。月上旬,我们又与区司法局有针对性的在全区联合举办了一期旨在提高妇女维权干部的维权能力培训班,系统地学习了有关法律法规,使大家掌握了不少维权知识和维权手段,为今后维权工作的开展创造了一个前提条件。

⒉开展多项维权工作,使其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月日,区妇联组织并指导基层进行了一万份《妇女法》常识问卷竞答,通过这种方式在全区家庭进行了一次生动的普法教育;月日为提高广大妇女的自我维权意识,扩大社会宣传面,区妇联积极参与了省、市、区三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在鼓楼广场联合举办的“宣传法律知识、服务妇女群众、促进男女平等”为主题的大型广场宣传咨询服务活动;针对流动人口增多且权益容易受到伤害的情况,区妇联结合本地特点,从基层抓起,要求居委会对每位外来务工人员进行登记,向每位外来妇女发放维权卡并为外来妇女儿童提供维权法律服务;为了解外来流动女性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状况,我们在全区开展了“农村妇女融入城市文明程度状况”的调研。听取了外来打工妹来南京落脚谋生、创业发展的酸甜苦辣,为今后更有效地对她们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找到了一扇开启之门;我们还建立了陪审员制度,所有的维权女干部都参与陪审员的工作,目的是让她们在陪审的过程中了解情况,针对问题找到解决的办法,同时也提高了妇女干部的维权能力和自身素质。

二、借助社会力量、整合社区资源。

面对新的历史时期妇女权益保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区妇联解放思想,组织指导基层开展了有特色有成效的维权工作。三月份以来新街口街道、梅园街道、玄武湖街道、红山街道为了提高维权工作中的调解能力全面构建“大调解”机制,对社区多位人民调解员进行了业务培训,针对如何适应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讲授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基本法律知识,调解过程中注意事项和调解技巧,以及诉讼的流程和诉状的格式等。丹凤街街道与南京电视台《东升工作室》在唱经楼小区联合举办“维权社区行”活动,使维权意识和法律知识普及活动深入社区,服务基层,受到基层群众的热烈欢迎和好评。红山街道免费为社区家庭聘请法律顾问、免费为辖区内外来人员创业者配备法律顾问的工作,目前已成为全市乃至全省、全国做好新时期外来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一面旗帜,首开了全国先例。为把家庭矛盾等消灭在萌芽状态,红山街道的维权干部们放弃所有周六晚上的休息时间,与区有关职能部门联手开办了“法律服务夜市”,他们提出的口号是“你下班我上班,你困难我帮助”,解决了很多问题,受到了居民群众和外来人口的一致好评。他们为了维护外来务工妇女的合法权益,每年都要为流动人口妇女进行免费体检。今年上半年,又为流动人口妇女免费体检人,用去检查费用元。后宰门街道成立了后宰门希望工程社区援助站。援助站的志愿者对受援助青少年每周一次定期进行一对一义务家教,并逐步将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维权、心理疏导、文体活动、特色兴趣培养等都一一列入到援助项目中。锁金村街道举办了法律进社区活动并成立了“助残法律维权工作站”。使残疾人法律援助走进了家门,同时她们还利用法律咨询热线开展专题法律咨询,解答残疾人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了残疾妇女的合法权益。

三、妇女维权从传统转向理性

统计显示,今年以来,我们共受理来信、来访、来电咨询等几百人次(其中包括男性公民),与去年同期相比均有所增加,尤其是电话咨询大大增加。主要原因:一是通过近年来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和培训,增强了妇女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开始从传统的委曲求全转向理性维权,能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利用电话咨询作为获得法律帮助最便利最快捷的途径,使需要帮助的问题能及时有效地获得帮助,并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隐私,也避免了面对面时产生的尴尬局面。据我们所掌握的情况进行分析,在今年上半年受理的案件中,婚姻家庭类案件仍居首位,但案件的类型由被动地反映、哭诉为主,转向离婚咨询、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主动寻求法律帮助为主,说明妇女群众寻求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在逐年增强。特别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原创:在有关单位和新闻媒体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妇女群众意识到自己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开始倾向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能够较理智客观地对待离婚,懂得了要摆脱不幸的婚姻,必须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的道理。

四、下半年的主要工作

⒈进一步做好接待工作,严格建立接待登记制度,做到真情接待、真心帮助、真正解决。

⒉进一步完善区、街、居三级维权网络建设,使维权工作由原来

的上访为主,变为下访为主,尽量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4篇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范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教育机构同外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教育机构含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合作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设立、活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是指中外合作办学者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公益性办学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是指中外合作办学者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不设立新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而是通过与现有中国教育机构合作设置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专业(职业、工种)、课程的方式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第三条国家鼓励根据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对技能劳动者的需求及特点,引进体现国外先进技术、先进培训方法的优质职业技能培训资源。

国家鼓励在国内新兴和急需的技能含量高的职业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四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国家给予民办学校的扶持与奖励政策。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发展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工作。

第二章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条件,具备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第七条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作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拟设立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名称、住所、培养目标、办学宗旨、合作内容和期限;

(三)合作各方投入资产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

(四)解决合作各方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五)违反合作协议的责任;

(六)合作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合作协议应当为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第八条中外合作办学者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与拟设立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层次和规模相适应,并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且出具证明。

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按照合作协议按时、足额投入办学资金。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九条中外合作办学者为办学投入的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其作价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双方同意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有关手续。

中国教育机构以国有资产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国有资产的数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义务。

第十条根据与外国政府部门签订的协议或者应中国教育机构的请求,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邀请外国教育机构与中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

被邀请的外国教育机构应当是国际上或者所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教育机构。

第十一条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十三条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文件。其中申办报告应当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制定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表》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填写。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还应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提交中外合作办学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其中外国合作办学者的有关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和职业培训的公益性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职业培训事业发展需要的;

(二)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不符合条件的;

(三)申请文件不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要求,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四)申请文件有虚假内容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情形。

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申请,提交《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文件。其中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正式设立申请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表》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填写,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格证明。

第十六条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达到以下设置标准:

(一)具有同时培训不少于*人的办学规模;

(二)办学场所应符合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工种)安全规程。建筑面积应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一般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一般不少于1000平方米。租用的场所其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三)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应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有充足的实习工位,主要设备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不少于5000册的图书资料和必要的阅览场所,并配备电子阅览设备;

(四)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与办学层次和规模相适应,且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并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六)专兼职教师队伍与专业设置、办学规模相适应,专职教师人数一般不少于教师人数的1/3。每个教学班按专业应当分别配备专业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其中理论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适应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有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但是,聘任的专兼职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设立中外合作技工学校,参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制定机构章程,载明下列事项:

(一)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类别等;

(三)资产数额、来源、性质以及财务制度;

(四)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五)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程序;

(七)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形式;

(八)机构终止事由、程序和清算办法;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应当按所在行政区划、字号、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依次确切表示。

名称中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九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举办其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第二十条审批机关受理正式设立中外合作技工学校的,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专家委员会对申请人申请材料按照分期分类的原则进行评审,所需时间由审批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主要内容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不具备办学条件、未达到设置标准的;

(二)理事会、董事会的组成人员及其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三)章程不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四)在筹备设立期内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除前款规定的第(一)、(二)、(三)项外,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第二十二条批准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由该审批机关颁发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取得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登记。登记后方可开展培训。

第二十四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遗失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应立即登报声明,并持声明向审批机关提交补办申请,由审批机关核准后补发。

第三章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举办

第二十五条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二)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与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适应;

(三)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举办所开设专业(职业、工种)培训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第二十六条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签订合作协议,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作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合作项目名称、合作内容和期限;

(三)合作各方投入资产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四)解决合作各方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五)违反合作协议的责任;

(六)合作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合作协议应当为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第二十七条申请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申请表》;

(二)合作协议;

(三)经公证的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四)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五)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第二十九条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和职业培训的公益性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职业培训事业发展需要的;

(二)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不符合条件的;

(三)申请文件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四)申请文件有虚假内容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情形。

第三十条批准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由审批机关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式样并统一编号。

第四章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的组织与活动

第三十一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财务资产管理等项制度。

第三十二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设立理事会、董事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成员。

第三十三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聘任专职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配备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及一定的外语交流能力,并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是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应当接受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按照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批准的专业(职业、工种)设置范围,自行设置专业(职业、工种),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但不得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禁止的办学活动。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可以在中国境内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活动,也可以在中国境外实施部分职业技能培训活动。

第三十六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但实施技工学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与受培训者签订的培训协议,开设相应课程,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应当提供与所设专业(职业、工种)相匹配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其他必要的办学条件。

第三十八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培训证书或者结业证书。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本机构的资产,但不得改变按照公益事业获得的土地、校舍等资产的用途。

第四十条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并在学校财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第四十一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四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列举情形之一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取得回报。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取、使用发展基金。

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政府定价的规定确定并公布。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办学结余,应当继续用于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终止:

(一)根据合作协议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被依法吊销办学资格的;

(三)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终止,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提出项目终止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的方案。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终止的,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交回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依法注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监督,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办学水平和教育培训质量,进行定期综合性评估和专项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年度办学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招收学生、培训专业(职业、工种)、培训期限、师资配备、教学质量、证书发放、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

第四十七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向社会公布社会审计机构对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结果,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八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应当具有与专业(职业、工种)设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自编和从境外引进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样本应当自之日起5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依法如实机构和项目的名称、培训目标、培训层次、主要课程、培训条件、培训期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证书发放和就业去向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者颁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超越职权审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组织与活动的规定,导致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限期改正、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退还多收的费用,并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退还收取的费用后,没收剩余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总额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限期改正:

(一)超出审批范围、层次办学的;

(二)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

(四)违反规定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办学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第5篇

今年以来,拜城县致力于法制宣传工作,采取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法治六进”工作,营造了人人学法、人人懂法、人人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是法制宣传进机关。首先把领导干部作为法制宣传的重点,制定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和学法计划,举办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讲座,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意识,切实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执政的意识和水平。其次把法律知识纳入公务员知识更新培训内容中,深入开展“一月一法”、“一法一考”考试活动。建立公务员年度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将考试成绩作为公务员职级晋升的重要依据。目前共举办领导干部法制培训班1次,300余名领导受到教育,举办法制考试6次,参加人数3万余人(次)。

二是法制宣传进社区。结合创建平安拜城,深入到7个社区开展了“送法进社区”活动,组织县法院、公安局、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人口与计划委员会等成员单位组成“五五”普法宣讲团,对7个社区居民分别进行了为期2天的法律知识讲座,主要讲授了《物权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合同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参加培训居民达1400余人,取得了良好的培训效果。通过在社区广泛开展教育活动,为法制宣传工作打造深厚的群众基础和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是法制宣传进乡村。以悬挂横幅、张贴标语、板报宣传、巴扎天上街发放宣传单等形式,深入开展农村普法宣传活动,为建设新农村营造良好法制氛围。以构建新农村和“三农”问题为重点,深入开展“法律进农村”活动,切实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截止目前各乡镇共进行法制宣传152场、受教育人数达108659人次。同时,按照拜城县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标准要求,积极引导基层依法建章立制,民主管理,不断深化基层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今年1月对58个村和4个社区按照“民主法制示范村、社区”考核验收标准进行了督导检查,其中38个村达到了“民主法制示范村”验收标准。

四是法制宣传进学校。把在校生的法制教育纳入学校教育课程,建立和完善法制讲课制度,依托图书馆、文化馆、看守所等场所,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设,切实优化青少年法制教育环境,进一步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

五是法制宣传进企业。在全县集中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大力推进行业依法治理。针对行业特点,积极开展行业依法治理,实现各行各业的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进一步深化行业依法治理,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与合作,发挥行业优势,大力开展多种专业法的宣传活动,加大对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城市建设、税收管理等方面工作的执法力度,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六是法制宣传进单位。通过建立健全各单位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定期组织职工开展法律知识学习,增强广大职工依法维权、依法履行义务、依法承担责任的意识;通过公示栏、板报、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向社会宣传专业法律法规,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单位管理和服务的每个环节。

第6篇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

镇党委、政府把科普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一是成了了由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民政计生、宣传文化、农业、畜牧、学校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科普工作领导小组;二是制订了2010年科普工作意见;三是及时召开了科普工作会议,动员和布置“科技之春”科普宣传月活动的有关工作,要求全镇上下精心组织,确保科普宣传活动扎实有效开展。

二、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我镇2010年“科技之春”宣传月活动重点突出,讲求实效。把广大干部职工农民群众和中小学青少年为科普宣传的重点对象,围绕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为重点,开展了一系列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群众性科普活动。

1、举办大型逢场科普宣传。

3月22日,由镇计生民政、宣传文化部门牵头,在**小学操场开展了“科普宣传月”大型科普逢场活动。镇级、镇辖10多个单位20多名科技工作者参加了活动。本次活动共制作科普展板,挂图近30个,发放科技、卫生、法律、安全等科普资料3000多份,赠送科普书籍1000余册,科普咨询达1200余次,参与群众和中小学学生达1500余人次。

2、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

针对农村产业结构和农时季节,开展各类技术培训和讲座。一是镇、村、社层层组织召开大春农业生产技术培训会议;二是在蔬菜、柑桔、生猪等基地村,召开畜牧业发展、高效农业技术培训会议。共举办各类大小技术培训讲座50余期,受训面达80%以上,通过培训,农村户户都能找到一条致富门路,家家都有一个“科技明白人”。

3、举办法律安全知识讲座。

深入学校对广大青少年进行科普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各单位骨干,到中学、中心校对中小学开展法律法规、安全、环保等知识培训,培养青少年法制意识,相信科学,反对封建迷信,引导和激发青少年“爱科学、讲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热情。

第7篇

海口市民办教育促进和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规范举办者和管理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学校及其他文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办学,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

第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其管理权限,主管本辖区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民政、财政、价格、公安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民办教育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本市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设立民办学校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申请举办幼儿园、小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机构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申请举办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申请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区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审批机关对民办学校的筹设申请和正式设立申请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办理。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可以由上一级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

第七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受理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申请,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议。

专家委员会由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学校校长和教育界专业人士七至九人组成。

专家委员会评议后提出的咨询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作为审批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申请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基本设置标准:

(一)基本办学规模。培训教育机构不低于60人;幼儿园不低于30人;小学不低于150人;初级中学不低于200人;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不低于300人。

(二)办学场所。民办学校租用场所办学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租赁期应不少于6年,其他学校租赁期应不少于3年;校舍面积:培训教育机构150平方米以上,幼儿园200平方米以上,小学生均4平方米以上,初级中学生均5平方米以上,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生均6平方米以上;幼儿园和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一定面积的学生户外活动场所。

(三)教学设施设备。应当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配置必要的教学仪器、电教设备、图书资料、器械及生活、卫生等设施设备。

(四)办学资金。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资金。

(五)教职工队伍。教师必须是取得国家认可的资格证书的合格教师,教职工与学生的比例参照国家规定的编制比例配备。

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的名称和章程,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在本市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申办报告或者学校章程履行出资义务。举办者可以以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无形资产等形式出资。

以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经评估机构评估,出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决策机构和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决策和管理。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应当有与其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职教师队伍,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二分之一。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民办学校聘任外籍教师和外籍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民办学校与聘任的教职工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之间的双向交流。在教师流动中,有关学校和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人才市场秩序,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

教育行政部门对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依据其办学能力核定招生计划;在招生计划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民办学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招生,任何行政部门和单位不得滥收费用,不得附加招生的限制条件。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民办学校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应当以公示栏等形式,向社会公示经依法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民办学校学生入学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退学、退费手续。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招生简章和广告,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前应当向审批机关备案。

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层次、招生专业、招生办法、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需要经过行政机关批准的内容,应当注明批准文号。

民办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与的招生简章、广告内容相一致。

第十七条 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执行国家教学大纲的要求,采用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材。

其他民办学校可以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开展教育教学和培训活动。

第十八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与民办学校签订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委托协议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受委托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完成学业并考试合格的,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毕业证书。

其他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完成学业的,由学校发给培训合格证书或者其他结业证书。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教职工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岗位聘用、业务培训、教龄和工龄计算等方面,应当与公办学校的教职工同等对待。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学籍、学历的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和受教育者在申请国家、本省或者本市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和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组织科研项目、课题招标,应当为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和受教育者提供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和受教育者同等的机会。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对举办者投入的办校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等应当设置会计账簿进行登记,并依法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经举办者提出,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同意,审批机关核准,可以变更举办者或者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在举办者内部调整出资比例。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的办公、教学、食宿等场所以及有关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有关规定。

民办学校应当加强教学、食宿场所和设施的安全及饮食卫生管理,确保师生的健康和人身安全。

民办学校发生突发事件,应及时妥善处理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所需办学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和城镇建设规划,与公办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机构同等对待,统筹安排。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办学用地,由人民政府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采用政府拨款、社会融资、吸纳社会捐赠等形式筹集资金,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二十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利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民办学校捐赠资产。向民办学校捐赠资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鼓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公办学校在资金、设备、实验室、图书、场地、人员等方面对民办学校给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照法定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条 设立民办学校专项风险资金,用于民办学校停止办学后清退学生缴交的费用和重新安置学生就读。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一年内将一定数额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作为专项风险资金;预存资金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等情况作出规定。专项风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专项风险资金的预留、管理和处置进行监督。

本办法施行前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依照规定的标准,在二年内每年按二分之一数额预存专项风险资金。

第三十一条 民办学校出资人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回报的比例,由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决定。

第三十二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在学籍管理中造假学籍的,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造假学籍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招生,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不按规定预留专项风险资金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条 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在民办学校审批、管理、服务和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6月13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海口市民办教育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民办教育机构设立条件第九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第8篇

[关键词] 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在农村,婚丧嫁娶、老人祝寿等红白喜事,需要设宴招待宾客,就餐人数几十至几百人。宴席食品的安全直接影响就餐者的身体健康.因聚餐引起的疾病传播和食物中毒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加强农村宴席的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分析存在的卫生问题,探讨其解决对策是农村食品安全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课题。

1.目前现状

在农村自主操办“红白”喜事、“满月酒”“生日宴”等酒操大办之风盛行,由原来的在自家院里自搭锅灶餐蓬集中三到五个本村的土厨师帮忙操办,演变成现在的家宴流动服务队。家宴流动服务是一种无固定食品加工场所,从食品的采购、制作、餐饮具的供给一条龙服务的餐饮形式。此服务流动性强,联系方便,操办省事快捷,很受农村承办酒席者欢迎。同时,也隐藏着诸多不安全的因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家庭宴席承办人无法成为卫生监督部门的管理相对人,家庭宴席以省事方便为目的,大都是一家办事全村人就餐。少则一天,多则三天,一旦产生食物中毒,后果不堪设想。

1.2加工场所条件简陋,大都在院里搭蓬操作,无卫生设施设备,根本无法达到法定的基本卫生要求,一般都是临时加工点。

1.3举办地址大都偏僻,交通不便,经济滞后,信息不畅,给卫生监督部门指导工作带来困难。

1.4农村厨师文化层次低,以帮忙为主,未经食品卫生安全知识、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导致其卫生意识差,法制观念淡薄。

2.存在的问题

2.1广大农民自身就餐食品安全保护意识不是很高,家宴的操办又无相关法律约束,出现问题更多是在当地政府、村委和民俗的层面上共同解决。

2.2由于家宴的特殊性,有关部门在对家宴实施卫生监督指导时,不能不对其加工场所、原料采购、加工过程、个人卫生等各环节提出要求,但又不宜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之规定来规范农村厨师和户主。。

2.3家宴流动服务队举办地点流动性大,人员随意性强不固定,不向卫生监督部门主动登记、造册与申报。不能对其进行现场监督监测和指导。

2.4农村厨师不能进行定期的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不能持证上岗。

3.对策

3.1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3.2尽快出台与食品安全法相配套的法规,明确农村家宴相关食品安全规范和要求。

3.3以省制定相应的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实行申报、审查、批准、许可、进货索证、留样等制度。

3.4加强现场卫生监督指导。

4.建议

为确保农村家宴的食品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它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就规范农村家宴卫生监督管理提出如下建议:

4.1农村家宴服务队和承办者的义务

4.1.1申办人:必须在定餐前一周申报村委,内容有时间、地点、承办服务队名称、承办服务队负责人、就餐人数、菜谱等。村委上报所管辖区域的卫生监督部门。并索取承办服务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厨师健康证明复印件以及所用食物的索证索票复印件备查。

4.1.2承办人:以月报所管辖卫生监督部门承办户主、时间、地点、菜谱、桌数,建立台帐记录、出入库登记、建立索证索票档案。定时组织厨师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确保用餐人员安全。

4.1.3实行留样制度:取150克到200克自制熟肉食品留样于申办人家中的冷餐柜中,申办人负责保存用餐后48小时

4.2卫生监督部门职责

4.2.1负责对本辖区农村家宴管理工作,落实专人加强对农村家宴的备案管理。

4.2.2强化以《食品安全法》为主的卫生法律法规和食物中毒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4.2.3组织落实所管辖地区的农村家宴的申报、登记、备案、现场指导、检查工作。

4.2.4对所有流动厨师进行登记造册和组织培训,并督促其持有效健康证上岗和按时进行体检。

4.2.5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应立即启动预案,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理和疫情控制工作。对农村较大规模家宴发生食物中毒、未实行备案管理的乡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9篇

关键词:“五五”普法;企业权益;长效机制;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D6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4-0259-03

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我所在单位(以下称“单位”)历年来都十分重视普法工作,把它作为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提高职工素质的重要手段。经过多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单位已经实现了依法治企、依法经营、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运行机制和保障体系,建立起了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在法制宣传教育过程中,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获得了同行的好评,得到了领导的肯定。

一、加强制度建设、构建制度体系

涉法规章制度,是依法经营的保障,是依法治企的基础。加强涉法规章制度建设,可以推进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确保各项工作正常、高效、有序运转。单位在总结、提炼、借鉴、吸收的基础上,制定了《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合同专用章管理使用办法》、《企业工商登记内部管理办法》、《诉讼案件管理办法》、《外聘法律顾问聘用管理办法》等十几项涉法规章制度。这些涉法规章制度的出台,明确了领导、部室、单位在办理法律事务工作中的权限、程序、职责,形成了严密的制度体系和业务流程。在实际工作中,从领导到职工,从总部到基层单位都严格落实规章制度,强化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做到了有章必依、照章办事,起到了制度规范管理的作用。

2008年初,为充分发挥涉法规章制度的指导性,方便职工学习、查阅、执行,让规章制度入脑入心,让规章制度变成职工的自觉行动,单位把涉法规章制度汇编成册,发放到有关部室和基层单位。

二、创办普法刊物――《政策法规信息》

要想提高职工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必须让职工比较容易地了解国家法律法规,跟上国家法制进程步伐。为此,单位创办了《政策法规信息》,跟踪国家立法动态,及时登载国家新出台法律法规。在登载法律法规时,不仅登载条文,更登载法律法规出台的背景、目的、意义以及对企业的影响,方便职工更快、更好、更容易地了解、消化、吸收新出台法律法规,把法律法规精神实质潜移默化为自己的思想意识,自觉把新出台法律法规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三、法律培训多层次、多角度、多方面、多手段

依法治企涉及企业方方面面、涉及企业所有环节、涉及企业所有职工,依法治企的基础工作是全员学法、全员懂法、全员用法。学法、懂法、用法的关键是法律培训。单位十分重视法律培训,从多层次、多角度、多方面,采取多种手段,加强法律培训。在总部层面,每年组织两次有关人员外出培训,聘请国内知名专家来单位举办培训班,经常安排单位法律顾问到各基层单位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在所属单位层面,每月举办大型法律培训活动,邀请省市知名专家、单位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培训;在区队(车间)班组层面,利用每周区队会议时间进行法律学习。

各单位生产经营特点不同,普法内容各有侧重。单位总部,以公司法、证券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环保法、刑法、民法等法律法规为普法重点;煤炭生产单位,以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劳动法、环保法等为主要内容;医疗卫生单位,以医师法、药品法等医疗法律法规为主;工程建设单位,以建筑法、招投标法等建筑领域法律法规为主。总部及各单位在普法宣传中,做到既要全面学习,又要求真务实,有所侧重。

普法手段不断创新,普法形式更加灵活。所属各单位都设置了法制宣传栏,建立了法制宣传阵地,宣传内容定期更新。所属部分单位还利用电子屏幕进行法律宣传,把现代科技与法律宣传有机结合起来。单位法律事务部门利用一切机会进行普法宣传,例如,把普法与合同审查结合起来,把普法与企业工商登记内部管理结合起来,在进行合同审查时,不仅修改完善合同条款,而且对合同承办人员进行合同法律宣传,使合同承办人员不仅明白合同条款的对与错,更明白错在哪里,今后如何避免,做到了审查一批合同,培训一批人员;企业工商登记内部管理也是一样,办理一次营业执照的登记,单位法律事务部门就对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工商登记法律法规的培训,这样的宣传与培训不仅方式灵活,而且效果更好。

此外,单位鼓励职工考取司法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为有志考取资格的职工购买所需法律书籍,提供方便条件。几年来,有近20名同志通过考试获得司法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在2006年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中,单位所在城市参加考试一百多人,通过考试的4人均为本单位职工。 这么多人获取资格,既说明了单位的普法成果,又为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准备了有生力量。

四、建立法律事务联络员制度、协调所属各单位普法工作

为统一协调所属各单位的普法工作,单位早在2005年就建立了法律事务联络员制度,要求所属各单位把政治优秀、有法律基础、业务能力强的人员选拔到法律事务联络员岗位,为法律事务联络员开展活动提供有力保证,为法律事务联络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创造良好条件。以文件的形式明确了法律事务联络员岗位职责、工作要求、工作内容。法律事务联络员作为专职普法工作人员,负责制定所在单位的普法规划、计划、措施,并督促落实;掌握所在单位普法动态,了解所在单位普法信息,总结所在单位普法工作和经验;加强与总部沟通联络,上报所在单位普法总结和普法建议,下传总部普法安排和普法要求。

法律事务联络员职责的严格履行,保证了单位普法工作有计划、有目的的全面开展;法律事务联络员作用的充分发挥,保证了单位普法规划的全面落实。法律事务联络员制度的建立和运作,打造了单位普法工作的长效机制。

五、定期召开普法会议、研究普法问题

普法工作需要不断总结经验,普法措施需要不断改进完善。单位每季度召开普法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普法工作,会议由总部法律事务部门组织。季度工作会,所属各单位法律事务联络员参加,汇报普法情况、提出普法建议,总部法律事务部门安排部署下一季度普法工作。年度工作会,单位总法律顾问、所属各单位主管法律事务工作的处级领导、主管法律事务工作的科长和法律事务联络员参加,会上,所属各单位汇报一年来的普法工作以及下一年的普法措施,总法律顾问总结单位一年的普法工作,制定来年普法规划,部署来年普法工作。

定期会议的召开,使得单位普法工作月月不重样,季季有创新,年年有成果。

六、普法与经营紧密结合的体现――法律意见书

单位领导对普法工作的重视不仅体现在制度上、会议上,更落实到生产经营的实际工作中,单位每有重大经济活动、重大经营决策、重要经济会议,必有法律事务人员参与、参加。法律事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结合法律理论,对重要经营事项进行法律把关论证,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保证这些活动、决策、事项合法合规,避免法律风险。单位法律事务人员每年都出具二十几份法律意见书,这些法律意见书是普法经历的见证,普法成果的体现。考虑到法律意见书涉及的问题往往带有普遍性、倾向性、代表性,单位每年把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汇编成册,分送总部领导、有关部室,作为今后研究决策类似问题的参考,继续发挥法律意见书的价值和作用。

七、把普法融入到欠款清理工作中

所属部分下属单位,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打开市场、扩大销路,实行先发货后付款的销售方式,形成了一定欠款,另外,对一些客户销售业务的滚动进行,部分客户也不可避免地会形成欠款。这些欠款催要,大部分都能收回,但由于各种原因,仍有部分形成陈欠。追讨陈年旧账,离不开法律知识和技巧。总部法律事务部门针对欠款清理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专题普法教育,丰富清欠人员法律知识,拓宽清欠人员法律视野,提高清欠人员法律技巧。此外,法律事务工作人员还和清欠人员一起参与清欠工作,在清欠过程中更有针对性地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使普法与清欠有机结合,既达到清欠目的,又实现普法目标。

通过把普法融入到欠款清理工作中,培训了一批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清欠人员,大大减少了清欠过程极易产生的纠纷和摩擦,使得欠款顺利回收。

八、把构建和谐社区、有效化解矛盾作为普法工作的任务之一

单位认识到,企业不仅承担着生产商品的企业责任,而且承担着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责任,把普法融入到构建和谐社区中来,无疑是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最好体现,无疑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好方法。为此,单位广泛深入地宣传与构建和谐社区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力宣传普及与构建和谐社区相关的法治理念。为了更好地化解矛盾与纠纷,单位法律事务人员与人员一起,经常深入基层,摸排纠纷隐患,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帮助矛盾双方分辨是非对错,寻找解决途径,使矛盾在无声无息中得以解决,让和谐在互谅互让中得以实现。不仅如此,单位在涉及自身诉讼中,也能站在大局高度,站在和谐角度,看待矛盾,处理纠纷,做到既要维护自身利益,也要考虑对方诉求,换位思考,体谅对方,找到最佳利益平衡点,争取以调解方式解决矛盾。

通过把普法教育与构建和谐社区相结合,单位近几年未出现大规模、群体性上访,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历史因素形成的涉诉案件在结案后,也都案结事了,没有当事人纠缠企业、围攻个人,也没有人进省城、到北京上访。真正实现了社区和谐稳定。

总之,经过多年的普法宣传教育,单位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矛盾得到妥善解决,纠纷数量大幅减少,社区实现和谐稳定;近几年没有违法违规现象,没有新的因素导致诉讼;维权意识不断提高、维权能力逐渐增强,在应对历史因素形成的涉诉案件中,每年挽回损失上千万元,而且诉讼双方息讼罢讼,彻底解决纠纷;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获得省级诚信企业称号等等诸多殊荣。相信秉承“五五”普法的东风,抓住“法律进企业”创建活动的机遇,单位的普法教育一定会取得更加辉煌的成绩。

Consolidate the System against the Legal Risk by Effect of the “Fifth Five-Year Plan” on Legal Publicity

――Popularizing-Law and Enterprise Management

YAN Xin-xue

(Jizhong Energy Resources Co.,Ltd.,Xingtai 054000,China)

第10篇

一、目标任务

1、要充分发挥普法依法治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职能和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公职人员的法律学习制度,实施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加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经费保障,建立规范的学法档案。

2、要定期完成中心组学习计划,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和培训,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并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按要求完成普法教材、资料的征订和答题任务,撰写读书笔记,组织全体人员参加本系统和全省性的普法培训和考试,开展网上普法宣传,完成治省办部署的向农牧民和城镇居民以及社区、农村“法律图书角”赠送普法教材任务及年制定的普法教材的征订任务,参加治省办统一组织开展的普法活动。

3、要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科学、规范管理,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决策程序,依法、及时办理群众上访事件,公职人员中无重大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4、要开展有创新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和依法治理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争先创优,组织进行内部随机采访、问卷调查,掌握情况,改进提高,加强专业法宣传,开展面向社会的普法工作,根据治省办的部署,做好面向社会的普法宣传。

二、重点工作

1、继续实施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对拟提任的处级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培训和考试,并颁发任职资格证书。

2、继续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和普法教育,开设法制教育课,把《宪法》、《体育法》的学习贯彻其中,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继续开展依法治校工作,责任到人,使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工作不断深入开展下去,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

3、在搞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系列活动和治省办统一安排的活动的同时,结合本单位、本部门“法律七进”活动实施方案,突出单位特点,采取多种形式,举办丰富多彩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4、积极参加全省阶段性普法考试,组织本系统专业法的培训或考试。

5、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保卫、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采取培训、讲座、观看法制教育片等形式,做好广大干部职工、运动员、学生的普法教育工作。局系统将定期举办两次法律知识讲座和培训。

三、具体要求

1、各单位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在制定今年计划的同时,要充实和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人员,加大开展工作的力度和专项经费的投入,使全局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从组织、经费上得到保证。

2、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教育宣传活动2次,并进一步健全学法档案。

第11篇

我乡在20__年度,在依法治国的形势要求下,积极进行普及法律知识工作、精心组织、认真布署,进一步培养广大机关干部和村两委班子成员的法律意识,积极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身法制观念,切实提高自身依法行政水平,现将20__年度法制工作汇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法律工作的各项具体要求,加强法制基层组织建设。对我乡所涉及的计生执法、司法所等机构,配备了专门人员,并认真组织其人员进行了相关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工作,使其充分掌握相关法律专业知识,为充分做好执法工作打下良好基础,加强了其业务素质的培养,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在人员配备上,挑选综合素质较高的精干人员,组织强有力的工作队伍。

二、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提高机关干部和村两委班子成员的法制观念。

1、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在20__年度,为了适应当前依法治国的形势要求,我乡对广大机关干部和村两委干部开展了4次法律知识培训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集中学习培训,邀请派出所、计生局和司法局的领导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使我乡广大机关干部和村两委干部接受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提>!

2、积极参加市里组织的普法考试。我乡机关人员严格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积极学习准备认真参加市政府举办的一年一度的司法考试,同时积极组织村干部分级分批接受市级的相关学习培训工作,提高其法律知识水平。

3、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认真领悟其宗旨,并进行大力宣传,普及依法行政知识,加强法制观念建设。

4、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规范,案卷规范,无行政复议被撤消或行政败诉的案件。

5、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责任追究制度,对所负责的纠纷或矛盾问题,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督导办法,实行严格责任制度。以强化责任,依法办事,并使依法办事的观念深入民心。

6、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和行政复议监督,及时应诉,答辩,自学履行已经生效的司法判决和复议决定,严格依法办事。

第12篇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我局始终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己任,切实履行好政府法律顾问职责。上半年,为县政府以及县级机关部门审查合同和规范性文件6件,为白马关“锦绣天府”旅游园区和*县银发产业园区审查建设开发合同、租地协议和农民拆迁补偿方案;为佳美服装厂、天府花生厂的改制方案进行审查;为川纤公司7名职工劳资纠纷提出法律建议和法制宣传。

二、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推进依法治县进程

(一)制定下发了“*县20*年度法制建设工作要点”,为全县各级各部门全面实施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提供明确的工作目标。认真组织开展了全省“五五”普法资料征订发行工作(全县共征订了普法资料500余册)和“四川省百万公民法律知识竞赛”活动(3000份试卷)。

(二)抓住时机,密切配合,扎实有效开展普法教育活动。在县委党校的配合下,做好了对全县各级干部和国家公务员年度学法用法培训、讲座和学法测试的前期准备工作,预计7月开始实施。充分利用春节外出务工人员返乡之机,扎实有效开展了外出务工人员学法用法专题培训、讲座。期间:举办法制培训班12期次,举办专题讲座6期次,受教育农民工达4000余人次。

(三)积极参加县级相关部门开展的各种宣传月和宣传日活动。抓住在白马关忠义山庄举办的“桃花节”、略坪镇天台山举办的“梨花节”和金山镇国光村举办的“千鱼欢”等重大活动的有利时机,组织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人员,采取“送法下乡”方式,扎实有效开展了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期间:设法律咨询点6个、出动宣传车10余台次,散发宣传资料12000余份、解答法律咨询80余人次、播放宣传磁带10余盒次、书写标语10幅。法律知识有奖问答300余题、悬挂宣传图片40余幅次,受教育群众达5万余人次。

三、狠抓基层基础工作,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矛盾中的作用和功能。指导全县各乡镇开展了“元旦”、“春节”和春耕大忙期间民间纠纷专项治理活动。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各类纠纷139件,调解139件,调解成功136件,调解成功率98%,双方当事人自愿履行132件。与去年同期相比纠纷发生率下降10%,调解成功率上升2%。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2件4人,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1件1人,制止群体性械斗2件65人,防止群体性上访3件193人。(其中春耕大忙期间,调解纠纷41件,调解成功41件,调解成功率100%,防止民转刑1件2人,防止群体性上访2件85人,防止群体性械斗1件15人)。

(三)全县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全面启动以来,社区矫正组织和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主动帮教,生活关心。现两名矫正对象思想稳定,表现良好。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全县铺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加大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力度,主动与公安机关配合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的管理、衔接、帮教工作。一是按照省、市安排,认真开展了20*年至20*年度刑释解教回归人员的摸底排查工作。据排查,20*年至20*年底,全县共有刑释解教回归人员333人(据统计:已登记在册的为228人,未到派出所、司法所报到的有105现由派出所负责查找);二是认真做好了本年度回归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据统计,全县20*年上半年共回归刑释解教人员23人,(其中:刑满释放人员23人),落实责任田23人,社会救济3人,从事个体经营2人,落实帮教人46人,安置率达到100%,帮教率达100%,无1人重新违法犯罪。

(五)认真抓好国债资金建设基层司法所项目。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镇党委、政府的大力协助下,我县20*年度的5个国债资金建设司法所项目(金山、御营、惠觉、略坪、新盛)于今年全面启动,预计在6月底前全面竣工。为基层司法所各项工作提供了硬件上的保障。

四、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努力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健全工作网络,救助社会弱势群体,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法律援助工作在健全制度、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引导法律援助机构及其人员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以经济困难群众的弱势群体为主要对象,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半年,为各类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180余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5件(其中:刑事刑事指定辩护6件,民事18件,公证事项21件)。今年2月法律援助中心为御营玉金纸制品厂66名农民工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并与厂方达成调解协议,厂方一次性支付全体民工的工资共计196096.70元,既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全县社会稳定;5月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彭心万,前往山西交口县为金山镇红土村八组陈胜安提供法律援助,经过几天的艰苦谈判,厂方最终一次性赔偿陈安胜各种费用25万元,切实维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深受当地党委、政府的好评。

(二)加强宣传,使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日益扩大。法律援助中心积极参加普法宣传活动,通过接受咨询、上街宣传、深入镇村、社区送法等活动,进一步宣传《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知识,增强群众的法律观念,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利用元旦、春节期间民工返乡多,春节后外出多等情况,集中对外出务工人员进行了培训,重点讲解《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让绝大多数外出务工人员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我局和县委农办、县扶贫办等相关单位合作编印了《农民工维权常用法律知识选编》一书,以满足农民工培训和农民群众学法用法的需要。

五、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努力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引导全县律师、法律服务人员进一步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拓展服务领域,开展“联系千村,法律惠民”活动。加大法律服务行业违纪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改进管理方式,提高服务水平,调动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积极性。今年上半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诉讼和非诉讼各类案件130余件,签订法律顾问8家,为企业和公民挽回经济损失80余万元。公证处办理各类公证237件。

六、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干警的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

一是在全体干警以及广大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中继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在领导和中层干部中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领导干部作风整顿建设活动,通过深入学习,认真查找,深刻剖析,干警的宗旨意识和纪律观念明显增强,工作作风明显好转,经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度达到100%。以上两项活动都已通过上级部门的检查和验收。二是认真扎实地的开展省委政法委组织的“惠民行动”和送温暖活动,切实关心群众疾苦,依法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在中层干部实行了轮岗交流,激发了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转变了机关工作作风,“用心想事,用心谋事,用心干事”的良好风气已经形成。四是健全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完善了党组议事规则,建立了局机关目标管理考评办法,让每项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理论学习和工作实际还不能很好地有机结合,运用学习成果推动工作力度不够,个别同志工作缺乏主动性,责任心和事业心不强,工作作风不够扎实。

二、基层基础工作比较薄弱,司法助理员的岗位津贴没有全部落实到位,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无固定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工作的开展。

三是司法所人员严重不足,10个司法所只有万安司法所有专职司法助理员,其它所均由镇公务员兼任。

八、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认真开展以“一学三讲”为主题,“法律六进”为载体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配合县委党校,切实做好年度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培训和测试工作;指导、协助县教育局认真抓好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

二、继续抓好各类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开展对各级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有效做好回归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努力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