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2 16:12:1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合适的商业养老保险,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6岁缴养老保险的核心问题不在于该不该交,而在于该不该允许“未成年工”的存在。
近日,天津市颁布了一个“调整完善社会保险”的“意见”。其中规定:自2013年1月1日开始,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初始参保年龄由现在的18周岁调整为16周岁。据了解,此前早已有多个省份全部或部分开始“试点”此项政策。
从法律层面来看,16周岁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并不存在违法嫌疑。16周岁的居民已经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属于合法的就业者,而且“此举主要是考虑到农民个人账户的积累筹资偏低,考虑到农民今后领取的养老金数额,只要农民愿意给孩子缴,上述措施是可推广的”。有专家更认为,如有劳动合同,又符合法律要求,就可以推广。
社会保险,应该是与劳动、与职业、与工作岗位相关的,在美国关于社会保障的分类中,直接就将其定义为“与职业相关的社会保障”。所以,“只要是农民愿意给孩子缴,上述措施是可以推广的”的说法是不合适的。社会保险不是商业保险,如果是商业保险,从孩子一出生父母就买上一份,完全没有问题。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权利,应该通过自己缴费来获得相关的资格和待遇。
查看世界不少国家有关社会养老保险的法规,都规定了法定的参加养老保险的起始年龄,一般与“法定劳动年龄”相一致。但是,我们的《社会保险法》没有这样的规定。
我国的《劳动法》是有关于劳动年龄的规定的,但经过了“技术处理”。这就是,规定16周岁为“最低就业年龄”,但同时又有“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为“未成年工”的规定。但是,说16岁还处于《劳动法》特别保护阶段的“未成年工”就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能是不合适的。所以说,关于“未成年工”的规定值得商榷。这样的规定导致一个尴尬:如果允许满16周岁的未成年工就业,同时却不给他们参加养老保险的权利,这对他们不公平。所以,16岁缴养老保险的核心问题不在于该不该交,而在于该不该允许“未成年工”的存在。实际上,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童工”的标准就是指18岁以下。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计,应当考虑把童工的标准提高,不再继续容忍“未成年工”的存在。现在反而让他们和成年人一样缴纳养老保险,似乎不妥。
16岁缴纳养老保险,这样做也并不符合十提出的社会保障要“增强公平性”的原则,因为选择16岁就参保的,大多数是父母有财力并“愿意给孩子缴”的,其结果容易造成“马太效应”,扩大贫富差距。
关键词:商业养老保险;社会养老保险;协调度
一、世界先进制度下养老保险模式
目前,世界先进的保险制度均是依照保险的“三支柱”模式进行建立的,但在“三支柱”之下也有各自不同的特点。下面简要介绍美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1.鼓励发展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首先,美国政府推动企业和个人贡献力量,共同构建养老保障体系。这其中包括推出政策,扶持企业养老金计划,提出个人账户制度,这些都为社会养老分担了一定的压力。另外,为了构建“三支柱”模式养老保障制度,美国政府还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入缴费税收延迟支付以及企业缴费的税前扣除等政策鼓励企业为员工提供养老保障,这些措施加速了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发展。
2.建立社会保障信托基金制度。社会保障基金制度的初衷是使养老金能够有效增值,提高保障效用。美国政府提高了养老金的缴税水平,社会保障署将多余的税金转入社保信托基金,并聘请专业投资人进行投资,投资收益收回后继续充实到信托基金中,实现滚动发展。
3.推进企业养老金计划。养老金计划主要分为两种模式,即美国政府主推的双D运行,DB模式以及DC模式。在第一种模式下,获取养老金收益的同时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雇主和雇员谈判确定待遇标准。在后一种模式下,政府会提供税收优惠,从侧面提供帮助。但在这种模式下,投资总量上会有所限制,并且政府不对养老金投资提供担保。
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协调发展问题
在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下,居民对社会保障的总需求是一定的,如果保障成本过高或者保障水平难以提升,需求与成本及供给之间的冲突就会产生。如果这些问题不能有效解决,则将影响二者协调发展。
(一)人口老龄化严重,养老金支付压力大
按照国际对一国六十岁以上人口占其总人口比超过10%即为人口老龄化国家的标准,我国自1999年已正式迈入,不仅人口老龄化速度非常快,且老龄人口的规模也越来越庞大,占比也越来越高。加上巨大的养老金缺口,使得人们更加关注养老保障问题。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而作为补充基本养老保险的商业养老保险远未发挥其作用。
(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较为单一,保障与创新程度不够
首先,我国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保障程度与创新程度均不够,同质性较为严重。保险产品从研发设计到投入运营,耗费成本及承担风险都很大。其次,在发展过程中,分红型产品总是一枝独秀,撑起整个寿险业的发展,而具有保障功能、储蓄性质的保险产品则比较少,这种结构的不合理,不利于商业寿险的长远发展。
(三)我国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较低,地区发展不平衡
几年来我国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虽然有所发展和保持递增,但相比世界平均水平,仍然有较大差距。(四)渠道拓展受限从社会养老保险的角度来看,社会养老保险发展对国家政策具有很强的依附性,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需要国家机构强有力的参与。虽然保险需求与日俱增,但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和经费的数量并未实现同步增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能力还有所欠缺。从商业养老保险的角度来看,主要发展渠道可分为中介代销和保险公司直销,由于地域限制的突破存在较高难度,商业保险公司的快速发展很难实现,急需通过扩张渠道来促进产品销售。
三、构建养老金协调度模型
协调度模型衡量了系统要素之间在发展过程中发展协调一致的状况,显示了系统由无序状态走向有序状态的趋势。商业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有着替代、补充与合作的关系。把协调度模型应用于衡量两类养老保险领域,对政府部门制定养老政策以及保险公司制定费率政策起到很大作用。
四、结论和建议
保险公司拓展新的经营方式。中国地域辽阔,不同的市场有不同的需求,实行差异化经营是保险公司发展的必经之路。各保险分支公司应当充分发挥自主创新能力,开展详实的市场调研,在了解客户需求的基础上,针对本经营区域的市场环境,为客户提供最合适的产品和服务。政府部门制定细化政策。既然不同的市场表现出不同的需求与特征,那么就需要有针对性的政策进行跟进,调整不同区域的市场。
作者:闫法涌 王楠 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我国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良性互动机制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2.
本文主要写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背景,历程及当前现状。第二部分主要包括了养老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第三部分主要写了未来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商业养老保险 老龄化 保险 对策
一、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一)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背景
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人口基数呈指数增长,人们生活安定安稳,而后为了控制人口基数过大,资源稀缺等一系列问题导致的经济发展以及可持续问题。在20世纪初期提出了计划生育改革,并在1970~1980年间,计划生育政策逐步形成并全面推行。在长达40多年之久的计划生育实行过程中,虽然我国的人口总数得到了有效的控制,新生儿的增长率大幅度下降,人口基数大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但是计划生育一味的只控制人口数量,忽略世代更替,造成国家严重的老龄化,未富先老的格局。而且在计划生育的影响下,青年壮年的人口也在不断的减少。此外,当今中国的综合实力不断增强,经济增长速度快,人们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人均寿命也在不断提高。在这两方面的影响下,老龄化的不利影响逐步显现出来,国家也在近几年中不断提出解决方案来解决实施老年人的保障问题。
(二)我国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
1.中国商业养老保险初步探索阶段(1986~2000)。中国保险业自上个世纪80年代复业以来,商业养老保险的产品就在市场上进行销售,是保险产品的重要产品之一,在保险市场上发挥着重要的影响。随着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老龄化问题,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中,第一次提及实行商业养老保险作为职工养老保障的补充。
2.中国商业养老保险加速发展阶段(2001~2007)。从21世纪初以来,商业养老保险的年平均增长速度达15%,超过同期GDP的增长速度。在随后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和国家也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积极发展商业养老、医疗保险等保险产品。
不仅积极发展传统养老保险,而且对纯养老型的商业养老保险的固定利率改革创新成浮动利率的养老产品,更有投资连结产品的产生,让商业养老保险不仅仅只能提供保障,而且可以进行投资理财,获取红利。
3.中国商业养老保险制度明确阶段2008年~至今。保监会实施的《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完整、专业的商业养老保险的法规。在推动保险行业在养老保险事业上进一步向专业化纵深发展提供了政策基础。
(三)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现状
我国商业养老保险自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从几乎没有保险机构的产生到现在保险系统机构数增加至180个,保险集团公司机构数也有十个之多。通过长达半世纪的实践检验,我们渐渐意识到保险在我们生活中扮演的角色。从图中可以看出,从2000年以后到现在,商业保险的迅猛发展呈直线上升,有着质的的飞跃。特别是到了2002年,保险密度由最早的3.16元/人到2002年的237.64元/人,净增长了74倍左右,在此之后,保险密度都是成直线增长。再上升至如今的20235亿元。如此可见,商业保险在国内金融中介机构的地位逐渐提高,这是由于(1)根据总人口基数大,老龄化增长率高这一基本国情,商业养老保险参与我国老年人的保障过程中,不仅可以提供企业年金的资源配置需求,而且可以弥补仅仅由社会养老保险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赔付比率低,覆盖面不广等多带来的不良的影响,满足大众的需求。(2)商业养老保险与经济发展的一体化战略构想,为我国的商业养老保险提供可靠有利的政策支持,有利于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同国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目标。
二、商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产品品种不丰富,人群范围适用较窄
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和普遍性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它是商业保险获取盈利的一种保险产品,所以产品自然有他的规格,它大都都有一定的门槛和限制条件,比如投保人的年龄,生活工作环境,最低的保费要求等,产品的种类比较单一,而且有较多的限制因素,选择范围小。因此商业养老保险是一种补充性的养老保险,对于收入较高的人群而言,可以通过商业养老保险获得比社会养老保险更多的保障和补偿收入。对于一些个人收入水平低的家庭来说,他们即使想增加商业养老保险来让后半辈子过的尽可能安稳,但是由于较高的保费而打消这个念头,故适用人群较窄。
(二)老龄化趋势加深,赔付金额增大
国际上通常看法是,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即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处于老龄化社会。从图表1可以看出,在2005年时,中国65岁及以上人口就有10055万人,占总人口130756的7.69%,更是随着时间推移,在近十年内,老龄化比例从7%左右到8%再到如今的10%,老龄化程度日渐加剧,他们的一切生活保障问题亟待解决。但未来几十年里,老龄化浪潮将会席卷中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所占比例将会迅速提高。
(三)受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影响
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未富先老”的问题不断突出,养老保险作为一种调节社会经济发展的经济制度,其覆盖面不足,保障力度低等缺点,势必需要进行大力度的改革。税收优惠政策力度低主要体现在一是优惠比例较低。二是优惠地区有限。只有在进行优惠试点的地方才能享有优惠待遇,但是其他地区的并不能享受此优惠。三是渠道单一。目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我国的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保费缴纳只能从企业的自有资金或者说是奖励福利资金中支出,对于其余的资金投入并不能获得相应的税收优惠,这对整个商业保险机构而言都是都有抑制作用,不利于商业保险公司扩大经营渠道和业务范围。
再者商业保险机构作为营利性机构,为了达到营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三性原则,对个人购买养老保险会有一定的要求,虽然国家一直大力鼓励商业养老保险,提高保障力度,但是并没有考虑到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税收的优惠力度。一是对个人购买作为第三支柱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没有税收优惠。二是对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没有税收优惠。
三、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对策
(一)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提升其竞争力和吸引力
保险业,在近几年的快速发展下为大多数人熟知,虽然业务量增多了,但是养老保险的产品品种还是沿用过去的产品品种,对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首先,我们应该增加同种保险险种,不同保费和保额的商业养老保险,针对不用收入水平和需求的老年人而言,提供不同收益和缴纳保费的养老保险产品。其次,保险公司可以对保险期限进行调整,对年龄,最低保额限制等适当放宽,扩大销售途径和范围。
(二)加大商业养老保险税收政策优惠
税收是国家政策之一,也是国家实现财政收入的最大的经济来源,而财政收入的支出也主要用于一些瓶颈问题,在当前,老龄化,养老保险是一个重要的瓶颈,尤其是当前没有足够的国家财力像发达国家那样保证所有的老年人得到较高的保障。因此,中国十分有必要通过扩大商业养老保险税收政策来稳定老年群体。不仅可以减轻国家在社会保障建设过程中的压力,而且可以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促进商业保险机构的快速发展。
我国的商业养老保险税收政策优惠可以通过(1)提高企业年金养老保险税收优惠。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如果能够获得税收优惠,可以通过除企业自由资金和奖励福利基金来增缴以外,还可以通过其他的资金来增缴。这样的话,不仅可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也能促进保险机构的发展。(2)增大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税收优惠力度。在过去,对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的商业养老保险没有优惠,会降低个人增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可以放松在对个人增缴部分的养老保险的税收管制。(3)扩大优惠区域。不能仅在试点区域能享受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在试点区域取得成功以后,扩大范围至全国的养老保险,并且不断根据当前基本国情扩大优惠力度,真正意义上解决老龄化的问题。
(三)普及保险知识,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就是个农业大国,农民的比例占一半以上,对于文化程度而言,文盲和半文盲的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也不低,就是现在很多的大学高校,保险学课程的开设没有全部普及。很多人并不了解商业养老保险的意义以及和社会养老保险的区别,商业保险对养老保险是一个补充作用,它并不是强制性的,而是自主灵活,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为目的。
从另一个角度看,只有在普及了大众保险知识以后,我们在创新保险产品的过程中可以集思广益,创新的过程就是为大众更好的服务的过程,当更多的人投入到保险的行业当中,对保险业未来的发展必然是有益而且有效的。
(四)政府力挺商业保险进入养老产业,缓解老龄化,加强监管
养老保险是属于国家社会基本保障制度的一部分,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国家应该积极鼓励和引导商业养老保险进去养老保险产业,让家家户户了解商业保险对于国家和他们自身的意义,提倡在当前财政资金紧张的环境下,积极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缓解“一床难求”的局面,尽可能多的让更多的人晚年能够得到保障。
四、结束语
当今世界,老龄化问题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的问题,但是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还是有一定的差距,虽然我国GDP总量跃居前三,但是人均GDP还是比较落后,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养老保险体制较为完善,政府严格监管,有一系列完善的措施施行来保证老年人的基本保障。但是在我国,老龄化程度较发达国家更深,养老保障体系不够完善,存在无法实施人人养老保险,在财政资金不是很雄厚的情况下,积极推进商业养老保险,解决当前的抚养比过高,老龄化程度加剧,完善养老保障体制等有重要的作用。商业保险机构作为金融中介机构也应该积极配合政府和国家的政策和基本国情的需要,努力创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推广商保,让更多的人能够得到保障。另外,也要严格自身要求,一心为国家和大众着想,最有效的克服我国老龄化带给我国的困难,让中国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不断完善养老体系以及不断提高我国综合实力和经济发展实力。
参考文献
[1]冯晓增.应实行商业养老保险优惠[R].两会专题,2015.
[2]任延鹏.我国城市商业养老保险的现状及对策分析[J].时代金融,2014.
[3]李刚.我国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参与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研究[D].广西大学,2014.
第一阶段:1986-1992年,为试点阶段。1986年,民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在江苏沙洲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会议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决定因地制宜地开农村展社会保障工作。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成为首批试点地区[1]。
第二阶段:1992年—1998年,为推广阶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下简称《基本方案》),确定了以县为基本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决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布实施[2]。此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各地推广开来,参保人数不断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万农民投保[3]。
第三阶段:1998年以后进入衰退阶段。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这个阶段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4]。官方对这项工作的态度也发生了动摇。1999年7月,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5]。
从以上几个发展阶段来看,可以说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是并不成功的。在理论上,这一制度也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和批评。90年代以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直是人口经济学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积累了大量的文献资料。这些文献全面地反映了各地各时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在目前这一政策面临转折时,对这些研究进行综合分析,能使我们全面地总结这项工作的经验教训,为今后农村老年人口的社会保障工作提供参考。本文在大量查阅90年代尤其是1995年以来的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发现研究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现有文献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宏观必要性基本上没有异议。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对保障老年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进步都有积极意义。另外,它还有助于减轻农民“养儿防老”的思想,从而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何承金等人的研究认为,中国西部农村人口控制的主要障碍在于社会保障体系残缺不全,农民养老难以落实[6]。
更多的研究从微观经济个体的养老需求与供给出发进行分析,认为由于农村家庭的小型化,大量青壮年农民流向城市,老年农民社会地位下降等原因造成了近年来农村家庭养老功能的逐步淡化、弱化。而土地、家庭储蓄和农民自身的养老能力都难以担负起老年农民的生活保障[7]。
尽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必要建立,可是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下能否建立起真正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呢?一些文献对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约束性进行分析后指出,由于我国资金有限,而城市又处于经济改革的中心,在资金的竞争性使用中具有优势;而且福利国家的困境对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国家不敢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入太多,因此现阶段我国尚无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国范围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区的社会保障作为替代[8]。杨翠迎、张晖等人分析了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可行性,认为目前建立全国范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不可行的,只有东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备开展这项工作的条件[9]。从世界经验来看,马利敏认为中国的二元经济结构及大比例的农村人口决定了现在不宜把农业家庭人口纳入帐户养老保险体系[10]。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诸多问题已引起许多学者的关注[11]。这些问题中,有的是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有的是在执行过程当中出现的问题。前者主要包括: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这样,由于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在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或鼓励性储蓄[12],也正因为这一点导致了不可能强制要求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如果要使这项工作开展下去,常常需要采取强制性的行政命令,这又违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自愿性原则。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制度设计时就使其执行陷入了两难境地。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制度上的不稳定性。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颁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这些办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对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险金的筹集、运用以及养老金的发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是某些长官的意愿执行的,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持久性契约,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实际上,我国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态度也时常发生动摇,导致了本来就心存疑虑的农民更加不愿投保。这也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结果。
3)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实现保值增值。”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缺乏投资人才,有关部门一般都采取存入银行的方式。但是1996年下半年以来,银行利率不断下调,再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要保值已经相当困难,更不用说增值。这一方面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现已出现参保的人越多,国家赔得越多的局面。另一方面,为了使资金能够平衡运行,国家原先承诺的养老保险帐户的利率只好下调,造成投保人实际收益明显低于按过去高利率计算出的养老金,使人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D·盖尔·约翰逊指出,由于中国1993-1997年的投资收益率为负,负于从1993-1997年每年投入了同等数量保金的个人来说,他们积累的基金实际价值低于他们支付出的保费(D.盖尔·约翰孙1999)。
4)保障水平过低。《基本方案》规定,农民交纳保险费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个档次缴费。但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数地区农民投保时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如果农民在缴费10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可以领取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王国军2000),这点钱对农民养老来说,几乎起不到什么作用。如果每月投保4元、6元甚至是10元,也仍然难以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包括:
1)基金的管理不够规范与完善[13]。1998年以前全国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集、保管、运营和发放全是由民政部门一家负责,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而一地的民政部门又直接受制于当地的政府。因此当政府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或有什么建设项目缺少资金时,有时就会要求动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对这样的要求,民政部门往往难以拒绝。因此各地挤占、挪用和非法占用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基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给今后的发放工作留下了极大的隐患。
2)机构管理费用入不敷出[14]。按照《基本方案》的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经费可以按所收取基金的3%来支取。但是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难以满足开展业务的需要。有的市(县)提取的管理费连给职工发工资也不够,加上会议费、宣传费等,空缺更大。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的管理费都已明确规定不从保险基金中支取了(何承金等2000),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却仍然要靠这一渠道来解决工作经费。
3)干部群众在享受集体补贴方面差距过大[15]。《基本方案》规定:“同一投保单位,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助。”但在全国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执行过程中,同一个行政村的干部和群众却不平等享受集体补助。参加投保的绝大多数村和乡镇是补干部,不补群众;少数村都补的,也是干部补得多,群众补得少。群众一般一年仅补助3~5元,而干部补助少则几百元,多则数千元,上万元(彭希哲等1996)。这样大的差距加剧了原本就存在的农村社会不公平,强化了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抵触情绪。
4)多种形式的保险并存,形成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吴云高1998)。在苏南地区,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开展得较早,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多种养老保险形式:有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有乡镇合作经济组织办理的,有社会保障局办理的,等等。它们各自为政,操作方法各不相同,导致了原本就“稀薄”的资金更加分散,缺乏规模效应。在其他地区,由民政部门组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也产生竞争,虽然竞争本身可以给投保农民带来实惠,但由于政府的不正当干预,商业保险往往受到排挤,打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尽管存在着以上这些问题,有的研究者认为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不失为一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解决农村老年经济保障的重要方式。应当在现有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而不应全盘否定其积极作用。但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对这一制度持否定态度。有人认为,“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不平衡”(田凯2000);有人认为,“当前试点中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是一个能够担负起农村跨世纪社会养老责任的制度,需要更有效的制度来取而代之”(马利敏1999);有的人甚至认为,这项举措“存在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上的错误”(王国军2000)。
三、农村社会化养老的区域研究
从实践情况来看,我国农村养老仍主要依赖于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范围还十分有限。在众多的相关研究中,有相当部分的文献研究不同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情况。文献表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存在着相当大的区域差异。王海江对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发现农民所在省份对其是否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显著的解释性(王海江,1998)。薛兴利等的调查也表明集体经济越发达、农民人均纯收入越高、村领导越强的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情况越好(薛兴利等1998)。从全国来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情况是东部沿海地区显著地好于中西部地区,上海、江苏、山东等地区已达到较高的覆盖率,而在中西部大部分地区,推行这一政策十分困难。
但几个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相对较好的地区,其对老年农民的保障并非完全依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反,他们往往是在《基本方案》的做法之外,发展了不同方式、各有特色的社会化养老。
1.苏南模式。苏南农村目前的老年保障模式是一种多形式并存的局面,其基本特征是“以家庭保障为基础,社区保障为核心,商业性保险为补充”(彭希哲等1996),上海市农村也基本上属于这种类型。这种社区保障是社区范围内统筹的制度,社区成员一般都享有类似的保障福利而不受其就业的那个企业的经营状况的直接影响。它在资金上主要依赖于社区公共资金的投入,而社区公共资金又主要来源于乡镇企业的盈利。苏南是我国乡镇企业较为发达的地区。因此集体有能力对社区成员的养老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彭希哲等1996)。民政部门组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这里也有较高的覆盖面,但在资金筹集上,苏南模式有其独特之处:一是集体补助所占比例较高;二是基金筹集标准不是按照《基本方案》中的10个等级,而是被大大提高了,以适应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实保障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比如上海嘉定区的实际操作中,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3档:240元、180年和120元。企业缴费则按企业不同性质区分不同的缴费标准。农村“三资”企业,按上月农方职工工资总额的25.5%缴费;农村私营企业按上年度计税工资标准的25.5%缴费;农村个体工商户,户主按上年度计税工资标准的10%,为本人和农民帮工缴费。
2.山东模式。整个山东省的农村养老保障仍以家庭保障为主,但它是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几个试点地区之一,也是全国投保绝对人数最多的省区。在资金筹集方面,该地区基本是按照《基本方案》的规定来实行,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的比例很小,只占已交纳保险基金的约15%。而且其中的绝大部分补助给村干部、乡镇企业职工等“特殊职业”的人口。山东省农民的投保标准普遍很低,一般都是2-4元/月的水平(彭希哲等1996),因此未来的养老保障能力也很低。
3.广东模式。确切地说,这也是一种社区保障模式。它通过股份合作制乡镇企业中的年龄股和集体股来实现对农村老年人口的经济保障[16]。所谓年龄股就是个人所拥有的股份数额随年龄的增长而增加,因此老人总能拥有较多的股份。集体股是属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所有者所有,集体股的主要用途之一是作为公益金,老年福利支出是公益金十分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四、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在执行中出现的上述问题,许多文献都从不同的角度对农村养老保障的发展提出了对策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应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不少研究者注意到缺少政府扶持是农民缺乏投保热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针对目前集体补助比重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均提出应适当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福利性”,才能调动起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2.应当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变化无常,不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全国各地在这方面也没有规范统一的业务、财务及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这都导致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稳定性。而通过立法是达到稳定政策的最好途径。
3.应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支付问题。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因为投资本身就是一门相当复杂的学问,我国这方面的人才非常稀缺;而且目前我国风险较小、回报较高的投资渠道很少,但是许多文献仍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比如,①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资制,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②由于农村养老保险以县为覆盖范围,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县级保障部门,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规定,不能保证适当增值率的投资主体,要在一定期限内放弃投资权,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缴,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省级部门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可以将基金交由全国有关机构管理。福建省就是采用的这种办法,效果比较好。
另外,王国军主张完全放弃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另起炉灶,建立“从城乡‘二元’保障到基本保障、补充保障和附加保障的城乡有机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基本保障中,农业劳动者通过税收的方式,向全国统一社会养老保障机构交纳社会养老保障税,社会养老保障税率应按各地农民的收入水平、物价指数和人口预期寿命而分别制定;在补充保险中,如果农民受雇于人,超过一段时间后,雇主和雇工必须按雇工工资的法定比率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交纳社会补充保障费;在附加保障中,农民可以参加商业保险或个人储蓄的方式获得保障(刘书鹤等1998)。
五、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尽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进行了10多年,也积累了相当多的研究文献,但由于为农民这类非雇佣的独立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障本身就是一个难题,而且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实力还不够发达,农村的社会生产力总体而言还比较落后,是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因此到目前为止,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然有许多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其中比较关键的是以下几个: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
许多研究者都提出应当在农村养老基金筹集时增加政府扶持的力度。但是这个“力度”应当有多大比较合适,即既能充分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政府又能承担得起?在这个问题上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之间的替代关系如何?对于这些问题,都缺乏明确的定量分析,甚至连定量分析的框架的也没有,这样“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便缺乏科学的指导,难以落实。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设置
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发放应当遵循三权分立的原则。但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1998年以前基本上完全由民政部门独立管理,1998年以后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也是一家说了算。权利缺乏监督是基金安全难以保障的关键,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机构设置应当进行改革。但怎样改,怎样体现权利的监督与制衡是目前已有的文献中研究得较少的问题。
3.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
我国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两套体系,两者不存在可换算的基础,根本无法衔接。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步伐将会加快,有更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将流向城市,两种不相衔接的养老保险体系将成为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障碍。因此,王国军提出了“‘三维’的城乡有机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非常有益的尝试,但其中有一些关键问题仍无法解决。比如在基本保障中,国家是否给予补贴?如果给,给多少比较合适?如果不给,较富裕的农民是否会感觉“吃亏”而不愿参加?因此关于这个方案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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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缺口有多大
未来的老年生活会怎样,这是每个人不得不经常思考的一个问题。一项对我国60岁以上老人生活的统计显示,70%的老人需要依赖他人生活,无法实现财务自由,20%的老人可以独立生活,10%的老人能过上自己想要的退休生活,而可以过上富裕生活的老人仅为3%。
那么,到底需要多少钱才能保证退休生活不会褪色?据测算,按20年后退休,到时一个人所需的养老金平均要在300万元左右,而这仅仅是一个基数。更令人担忧的是,伴随岁月而来的还有通胀,它会吞噬财富,降低生活品质。以现在每月3260元的养老金水平为例,以5%的通胀率来算,2020年则需要6300元,2030年为9640元。
面对巨额的养老缺口和通胀压力,谁来为我们买单?靠子女?靠政府?似乎都不是理想的答案。世界权威机构的一份报告显示,由于人口老龄化的影响,中国社会对退休老人养老金总支出的增速将超过工作人群对养老金税收贡献的增长,并在2020年后形成养老金缺口,而随着独生子女政策的后续影响显现,2030年后这个资金缺口将显著扩大。未来靠社保养老将是一个难以实现的梦。
哪种方式来筹集
既然养儿防老和社保养老存在一定的问题,该选择哪种方式来筹集养老金呢?目前来看,主要有3种方式:企业年金、金融投资和商业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是企业提供给员工的长期福利,可以分享企业成长带来的收益。但最终的选择权和主动权在企业手中,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员工服务企业的年限和企业的经营状况,因此,这一项养老保障的选择难以掌控。金融投资中固定收益类的产品,平均收益率不会太高。另外一类与风险挂钩的产品虽然收益水平较高,但波动较大,如果在市场不好时急需资金,就要承担一定的损失。由于养老的支持没有时间弹性,这类权益投资不能作为养老的基本需求,只能作为有益补充。商业养老保险的优势在于收益稳健,给付确定。它是一笔稳定增长的现金,是专款、专管、专用,同时还是持续与生命长度一样长的现金。从其特点和优势来说,商业养老险可以作为养老规划的有效手段。
理财专家认为,在所有的家庭投资组合中,人寿保险是保守型的投资,是金字塔的最底层,只有基础牢固了,才能安心释放更多的家庭储蓄用于风险较高的投资项目。
如何选择养老险
面对林林总总的养老险,消费者应如何选择呢?保险专家建议,消费者应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购买养老险,重点要关注几个指标。
一是保证领取期。养老年金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一种保险,为避免出现被保险人寿命过短损失养老金的情况,不少养老险都承诺10年或20年的保证领取期。一般来说,保证领取期越长越有吸引力。
二是是否有分红功能。目前,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固定利率的传统型养老保险,根据保监会规定,目前预定利率最高为2.5%;另一种是分红型的养老保险,即养老年金的多少和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有一定关系。分红型的养老保险让投保人可以自主选择红利分配方式,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这是在传统养老险中享受不到的利益。当利率上调时,保险公司投资收益增加,红利自然也随着水涨船高。所以说,分红型养老保险可以借助升息给被保险人带来更多收益,是购买个人养老年金保险的最佳选择之一。
三是是否有保费豁免功能。为自己存养老的钱,一旦交费中途出现疾病或意外导致收入减少,威胁到自己的养老保险交费能力,那么多年来苦心经营的养老计划就面临中途搁浅。因此,对于这类产品,保费豁免功能是非常重要的。
四是交费是否灵活。消费者在投保前应当结合自身的收入水平和财务规划选择合适的交费期。有比较多交费期间选择的养老保险产品可以为不同年龄、不同收入水平的消费者提供交费期选择。
为什么选择合众喜洋洋年金保险
近期,合众人寿推出了一款喜洋洋年金保险,从各个指标来对比,该款产品能够满足消费者对养老保险的需求,可以成为当前养老产品的一个不错的选择。
保证领取期较长该款产品不仅保险期长,可至90周岁,而且养老年金可以保证从65周岁领取至被保险人年满84周岁,避免了被保险人过早离世导致领取总额过低的风险。
具有分红功能 该款产品是分红保险,保证了资金在未来的购买力。该产品的分红方式分为累积生息和交清增额方式。从收益上来说,累积生息方式更能体现投资的增值效果。
有全残豁免功能 一旦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发生全残,将可免交主合同以后各期保费,年金的领取不受影响。
交费灵活 该款产品设计了3年、5年、10年、15年和20年的交费方式,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年龄和收入水平灵活选择交费方式。
总体而言,喜洋洋产品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生存金、养老金、满期祝寿金、生命保障以及全残豁免保费。65周岁前每年领取生存金为基本保额的5%;65周岁至89周岁每年领取生存金为基本保额的18%,保证领取20年;65周岁至85周岁每5年额外领取基本保额的10%,90周岁领取200%基本保额的满期祝寿金。65周岁前身故,赔付基本保额加已交保费;65周岁后身故,赔付20年保证给付的养老金与已给付的养老金的差额。如果被保险人不幸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发生全残,豁免主合同以后各期保费。
保障利益
生存保险金1:从31周岁开始,每年领取生存保险金1000元,到64周岁累计领取3.4万元。
生存保险金2:从65周岁开始到85周岁,每5年领取生存保险金2000元,共领取1万元。
养老年金:从65周岁开始,每年领取3600元养老年金,至89周岁养老补贴金累计最高可达977元。
满期祝寿金:90周岁期满时,可以获得期满祝寿金4万元。
生存金理财:生存金如果不领取,会按照公司每年公布利率进行累积生息。如果一直不领取,至65周岁保单年度末,累积生存金可达6.5万元(假设利率3%年复利方式累积演示)。已累积的生存金也可以根据需要随时领取。
65周岁前生命保障:已交保费加基本保额,最高可达10.677元。
65周岁后生命保障:从65周岁开始,赔付20年保证应给付的养老年金与已付养老年金的差额。
全残豁免保费: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发生全残,豁免主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
“十一五”期间,内蒙古保险业快速发展,全区保险业务共承担各类风险超过13万亿,支付赔款和给付200亿元,在重大灾害事故中,保险企业充分发挥了经济补偿功能。2010年自治区保险保费收入215.54亿元,保费规模位列全国第23位;其中,保险密度863元/人,保险深度1.85%,分别较2005年末增长2.5倍和0.4个百分比。目前,全区共有省级保险公司29家,其中财产险公司15家(含农险公司1家),人身险公司14家(含养老险公司、健康险公司各1家),保险业总资产达到353.74亿元。
内蒙古拥有我国最大的牧区,牧区的发展是内蒙古统筹城乡经济的关键,是实现自治区“十二五”发展目标的重点和难点。改革开放以来,内蒙古的三农三牧经济取得很大的成就,但仍面临不少特殊的困难。牧区既是重要的生态安全功能区,也是草原畜牧业生产区,更是少数民族人口的集中分布区。就保险业而言,如何为农牧民的生产和生活提供风险保障,合理开发农牧区保险市场都是有待解决的问题。近年来内蒙古保险业迅速发展,有效保障了社会生产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生活的安定。未来几年是内蒙古保险市场加快成熟、保险服务不断提升的关键时期。为了推动农牧区保险业的发展,内蒙古保监局在2011年9月出台了《内蒙古保险业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健全牧区保险市场体系,对保险机构在牧区铺设网点给予政策支持,特别指出要加快发展农牧业保险,支持商业养老保险,探索试点牧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
二、牧区可发展主要保险种类和功能概述
(一)商业养老保险
商业养老保险是以获得养老金为主要目的长期人身险,它是年金保险的一种特殊形式,又称为退休金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商业性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交纳了一定的保险费以后,就可以从一定的年龄开始领取养老金。这样,被保险人在退休之后尽管收入下降,但,由于有养老金的帮助,仍然能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
目前,我国现有养老保障体制与人民养老保障需求存在缺口,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问题逐步突显。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相比,商业养老保险同样具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增进国民福利的功能,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可以丰富养老保障体系的内涵、增强养老保障体系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应发挥的作用。通过商业保险,还可有效解决现有体制下养老保障可携带性不强的问题,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和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完善。
(二)农牧业保险
农牧业保险是对种植业和畜牧业生产过程中可能遭到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保险机构通过保险的形式,组织农牧业从业人员集体互助,使受损单位或个人得到应有的补偿,以便及时恢复生产,保证农牧业生产顺利进行。政策性农牧业保险是由政府主导、组织和推动,由财政给予保费补贴,按商业保险规则运作,以保障“三农三牧”为目的的一种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具体实务,并提供专业化的保险服务。政策性农牧业保险一般承担农牧民自己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如洪灾等自然灾害以及流行性、暴发性病虫害和动物疫病等。
农牧业保险是市场经济国家扶持农牧产业发展的通行做法。通过政策性保险,可以在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代替直接补贴对我国农业实施合理有效的保护,减轻加入世贸组织带来的冲击,减少自然灾害对农牧业生产的影响,稳定农牧民收入,促进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的发展。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保险,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关系中,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环境污染的经济赔偿和治理成本,使污染受害者在被保险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也能及时得到给付。近年来,随着我国环境风险的日益加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开始被关注。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帮助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同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充分发挥了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此外,受害人通过保险及时获得经济补偿,也稳定了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
三、牧区可发展保险现状和前景
(一)商业养老保险前景广阔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全区老龄化进程逐步加快。目前,内蒙古常住人口2470万人,65岁及以上占7.56%,虽然没有沿海发达地区人口老龄化程度高,但与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上升2.21%,老年人口增加了近百万。自2009年开始,内蒙古开始试点新型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遵循自愿缴费原则,强调集体补助和国家政策扶持。但筹集的养老保险基金一般只能保值,增值并不明显,个人账户上的保险基金受价格上涨等因素的影响有时还会出现相对贬值。对于已经开始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农牧民来说,领到的保险金难以支付基本生活消费需要,目前多数老年农牧民仍然依靠从事生产劳动或服务性劳动,填补养老生活费用的不足,借以维持基本生活。
商业养老保险作为健全多层次农牧区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农牧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补充。2010年内蒙古实现生产总值11655亿元,首次超过万亿,人均GDP达到37287元,排名全国第7。全区农牧民纯收入达到5530元,同比增长12%,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461元,同比增长12.4%,连续5年位列西部省市第1。“十二五”期间,内蒙古农牧区将利用资源优势、区位优势持续快速发展,这为开拓牧区商业养老保险市场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未来政府将大力发展牧区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健全和完善与牧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畜牧生产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和医疗保障计划,切实提高牧民的社会保障和福利水平。如何开拓农牧区商业养老保险市场,为广大农牧民提供合适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协助新农合、新农保等政策性保险的经办和管理,将成为保险公司未来发展的新关键。
(二)农牧业保险任重道远
内蒙古是农牧业大区,作为全国首批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地区之一,自2007年起,内蒙古开始试点推广玉米、小麦、大豆和能繁母猪政策性农业保险。近年来,油菜、葵花等农作物和奶牛等牲畜也已纳入政策性农牧业保险覆盖范围。2010年,内蒙古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达到14.89亿元,累计承保小麦、玉米及大豆等农作物6469.13万亩,各类牲畜77.42万头,为215万户(次)农牧民提供风险保障近195亿元,保费规模、承保面积和财政补贴均位居全国第一。但农牧业保险风险大、收益低,大部分财产险公司仍不愿涉足农险领域,相对于其他险种,农险保费收入一直不高。而政策性农牧保险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补贴品种有限,一些本地区特色品种不在国家财政补贴范围之内;农牧保险政策缺乏连续性,存在先出险、后签单的现象,违背了保险的基本原理;农险保费补贴拨付划转机制不合理,农险补偿作用不能及时发挥。
农牧业在内蒙古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保障农牧业发展,保证农牧民收入是内蒙古和谐发展的前提。农牧业是弱质产业,难以抵御自然灾害,因此,发展农牧保险必不可少。现阶段,农牧民的保险意识逐步增强,对农牧保险的需求也逐渐增加,像牧区奶牛养殖保险、肉牛、肉羊养殖保险,农区小麦、玉米、葵花及能繁母猪保险等,农牧户都有较强的购买意愿。政府今后将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围绕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和涉农涉牧优势产业,积极开展种植业、养殖业保险试点,拓展旗县、牧区保险市场。目前,内蒙古承办政策性保险的公司主要有人保财险、安华农险和中华联合3家,农险占财险比重较低,险种还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随着农牧业的发展及内蒙古保险监管机构的推动和引导,更多的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参与农牧保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积极开拓商业性农险业务,丰富农牧保险产品,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农险经营效率,建立健全农牧保险市场。
(三)环境污染责任险存在潜力
内蒙古是能源大省,煤炭资源丰富,土地含煤面积达12万平方公里。近些年,内蒙古能源产业迅猛发展,极大地促进了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为全国能源的供给做出巨大贡献。但能源产业在快速发展同时,也对牧区的环境造成了一定的破坏。内蒙古大型煤矿、发电厂一般都坐落在煤炭资源蕴藏量丰富的草原、山区,煤炭露天开采、掘井的过程,破坏了地表植被,造成水土流失;采煤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排放到河流或渗入地下,对水源造成污染;煤炭发电产生的烟气、煤粉灰、炉渣中含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悬浮颗粒等对空气又造成污染。近十年来,内蒙古环境污染事故屡有发生,由于缺乏机制保障,企业应承担赔偿和恢复环境的责任往往得不到落实,国家已累计投入371亿元帮助内蒙古改善生态环境。
“十二五”期间,内蒙古将全面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推进矿区生态保护与环境综合治理,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开始注重环境保护,遏制草原生态恶化的势头,实现草原生态良性循环。随着内蒙古保险业的发展,保险覆盖面和对经济社会参与度在逐步提高,保险业在能源产业生产发展过程中分散风险,组织经济补偿的功能应得到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社会化的责任风险管理机制,能够合理转移能源企业责任风险,帮助污染企业快速恢复生产,让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也缓解了政府的财政压力。保险公司通过开发环境责任保险产品,确定责任范围,分类厘定费率,对参保企业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分析、预防和控制,从而强化能源企业的责任意识,增强企业治污的积极性,最终减少环境污染和责任事故发生的概率。随着2010年内蒙古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规章制度建设将逐步完善,在政府的助力推动下,内蒙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潜力巨大,也为产品同质化,传统业务增长乏力的中小财险公司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
四、牧区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未来内蒙古农牧区经济仍将处在快速发展,夯实基础,逐步实现农牧业城乡协调发展的战略转型期。“十二五”期间,中央及自治区政府将出台一系列政策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惠农惠牧政策,提高农牧民的收入水平。这些都为农牧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保险公司应抓住机会,采取有效的措施,充分发挥保险也在农牧领域的保障功能。
首先,要积极创新发展农牧区保险。农牧区不同于城市,有着鲜明的特点,要发展好农牧区保险,就要从营销渠道、服务和产品上做好创新。现阶段,农牧区保险产品的销售主要是直接销售,以村级为单位农牧户自愿投保。今后可尝试直接和间接销售相结合的多元化销售模式,充分利用农村合作组织、农信社、农业龙头企业等中介机构,以较低的成本将保险网络延伸至基层农户。在服务上,可以通过提供全方位的防灾防损服务,提高农牧区生产行为控制风险的能力,将风险防线前移。还可围绕商业养老险、农险和环境污染责任险,进一步开发针对高新养殖业、外出务工农民和失地农民养老、环境巨灾风险等的保险产品。并通过开发新形式费率模式,设定多级费率,满足不同经济水平农牧户的要求。
其次,要完善农牧区客户服务体系。保险业是服务行业,保险产品具有专业性、无形性及长期性的特性,使得保险的服务属性远强于一般商品。农牧区保险基础薄弱,服务体系还不完善,保险公司应把基础建设作为推动农牧区保险市场发展的重点,在网点、费用、培训、信息技术等方面,为农牧区发展保险业务提供网络和技术支撑。积极整合和利用各类农牧区经济服务中心、畜牧站、农技站等服务资源,依托农牧区信用社、供销社等基层机构开设代办保险的服务网点,农牧区保险基础薄弱,服务体系还不完善,保险公司应把基础建设作为推动农牧区保险市场发展的重点,在网点、费用、培训、信息技术等方面,为农村牧区发展保险业务提供网络和技术支撑。积极整合和利用各类农牧区经济服务中心、畜牧站、农技站等服务资源,依托农牧区信用社、供销社等基层机构开设代办保险的服务网点,有效延展农村牧区保险服务体系。
进入21世纪,我国将面临三次“银潮”的冲击,即1950~1958年第一次生育高峰期出生的近2亿人口将于2010年前后陆续进入老年期;1962~1970年第二次生育高峰期出生的2亿多人口将于2020年前后陆续进入老年期;1985年以后第三次生育高峰期出生的近1亿人口将于2045年前后陆续进入老年期。至2000年,在全国近13亿人口中,65岁及以上人口所占的比重已达到6.96%,比1990年上升了1.39%;全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已从1949年的35岁提高到现在的71岁;老年人口负担系数已达到9.92%;人口老年化进程加快,养老负担越来越重,社会养老的形势已十分严峻。早在1991年国务院就在总结各地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2年,江西南昌、辽宁锦西率先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此后改革在全国各地陆续展开;1995年3月国务院又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原则上肯定了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案。民政部也于1992年在山东烟台、威海两市的区县试点的基础上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通过12年的努力,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三大支柱——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已初见雏形,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业已形成。当前,许多地方正在积极地扩大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力图使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由公有制企业职工扩大到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和其他社会劳动者,江苏、浙江等发达地区甚至企图将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覆盖到农村居民。但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扩面”工作能否顺利进行下去?又将如何进行?本文拟就基本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工作的有关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现状及当前基本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工作的利弊分析
1、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
截止2000年底,我国已有10376万城镇职工和3173万离退休人员参加了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约为50%;全国已有30个省、市、自治区的1800多个县市开展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7400多万农村居民参加了保险,占全部农村居民的11.18%,占成年农村居民的11.59%。可见,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工作任重道远。
2、扩大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合理性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所有这些都客观上要求扩大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从这个意义上说,当前各地开展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工作有其合理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⑴、扩大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符合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既然是社会保险,就必须充分体现其“社会性”,而“社会性”又以广泛性为基础,当前城镇居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勉强过半,显然谈不上广泛。同时,社会保险覆盖率过低又形成了参保和未保两种不同的公民待遇,有悖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这种不公平在现存的城乡二元社会保障体系上反映得最为明显;据统计,1999年我国社会保障总支出为1103亿元,占总人口70%的农村居民只占有社会保障总支出的11.4%,而占总人口30%的城镇居民却占有88.6%,政府在农民养老问题上的无所作为与农民为国家做出的牺牲性贡献是很不对称的。有鉴于此,我国当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确定为“低水平,广覆盖”。
⑵、非公有经济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了需求。当前基本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促使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由公有经济向非公有经济延伸,这主要基于非公有经济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客观需求。1997年,非国有经济实现的国内生产总值占当年GDP总额的58.1%,当年城乡从业人员6.96亿人,其中84.1%的人就业于非国有经济,可见非公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已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已成为吸纳劳动力的主要渠道。至2000年,全国非国有经济职工已有1亿多人,在经济发达地区,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所占比重已经相当大。为提高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劳动力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合理流动,必须有效地满足非公有经济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
⑶、非公有经济良好的经济效益为其职工参保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据全国工商联1998年对大型民营企业的抽样调查,当年大型民营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在30%到50%之间,盈利率在8%到25%之间;而同期大型国有企业的平均资产负债率为68.21%,且大面积亏损。由此可见,非国有经济、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的民营企业已经具备了解决其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物质条件。
3、当前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工作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目前,许多地方正积极开展基本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工作,甚至把迅速扩大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当作今后一段时期社保部门工作中心,但在此工作中尚有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不容忽视。
⑴、应继续加强和完善现有的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系,不可因忙于“扩面”而顾此失彼。我国现有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系还不完善,尤其是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上还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据劳动社会保障部的统计,1998年虽经多方筹资和加强保费征收,仍不足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需要,当年全国共赤字70亿元左右;至2000年5月,全国共拖欠离退休人员养老金90亿元,涉及离退休人员350多万人;而且近年来保费收缴率普遍下降,有的地方甚至下降到50%~60%,截止1998年6月,全国累计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达348.6亿元,2000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率也只有84%;挪用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现象也相当严重,2000年,劳动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审计署、财政部对全国社会养老保险资金进行清查,清查结果表明,12年来仅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就被挪用达100亿元,其中已核准损失2000多万元。所以,今后一段时期仍应以加强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为工作重点。
⑵、在尚未解决历史欠帐的情况下,盲目“扩面”会影响到各阶层的利益,尤其会损害新参保人员的利益。我国于1997年8月颁布了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统一方案,提出要建立个人帐户和统筹资金相结合;同时对已经离退休的人员,照常发给养老金;显然,已经离退休人员是在“无付出”的情况下享受养老待遇,这就是我们的历史欠帐。如果历史欠帐不解决(事实上短期内无法彻底解决),统筹资金就必然被用来发放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这样一来,新参保的年轻一代就无可奈何地成了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主体,下一代养上一代的代际拆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社会统筹帐户成了没有积累的“空账”,这样的结果必然会严重挫伤人们参保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基本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工作的效率。
⑶、不能以扩大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增加保费收入作为解决养老金发放困难的手段。由于历史欠帐的存在和近年来保费征缴率的下降,使得许多地方养老金发放出现了困难,于是这些地方的社保部门便企图以扩大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办法增加保费收入,权解燃眉之急。殊不知,扩大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虽然可以解决当前的资金困难,但也会给未来造成更大的支付压力。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省级统筹尚未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分散管理且规模过小,抵御风险的能力还很脆弱;而且用盲目“扩面”、增加保费收入的办法来解决资金困难的地方往往又是政府财力相对薄弱的地方,如果缺乏政府财力的有力支持而又一味盲目扩大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恐将危及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安全,这绝非杞人忧天。 二、基本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工作面临的障碍
扩大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以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这只是我们的主观愿望;实践中还存在着许多困难需要我们去克服。这些困难,归纳起来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沉重的隐性公共养老金债务影响了养老金支付保证的兑现
由于历史欠帐的规模过于庞大,使得我国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由名义上的部分基金制回归为事实上的现收现付制;在现收现付体制下,最初几代退休者享受了远远超过其缴纳的养老金,而支付这些费用的后参加者又一厢情愿地希望通过自身的缴纳换取仍旧慷慨的养老金支付保证;然而,养老基金的积累往往不能达到这种要求,养老金的支付只能靠更高的缴费率来维持,债务会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而愈积愈多。房海燕女士(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博士)于1998年在比较乐观的假设条件下,根据给付配置精算成本法测算出我国隐性公共养老金债务1997年的现值为17998亿元,数目惊人。理论上的天文数字已足以使我们担忧,而已经发生的养老金拖欠现象就使得人们更有理由怀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险系数。当人们一旦对社会养老保险的支付保证产生怀疑时,人们还愿意参保吗?扩大覆盖面就更成奢谈了。
2、保险意识的淡漠和缴费机制的缺陷导致社会养老保险“扩面”维艰、保费征缴困难
保险意识的淡漠一方面源自职工对保护自身权益的无知和无奈;更重要的则是一些企业领导和业主的头脑中对社会保险存在错误认识,他们往往认为,为职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是无效投入、吃亏买卖,表现在行动上则能躲即躲,能赖则赖。同时,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机制的缺陷也为企业规避保费提供了方便,目前我国企业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费由职工、企业、国家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和企业各按月缴纳一部分,国家则以税前列支、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必要时以财政弥补等形式负担一部分;执行中规定,个人和企业负担的部分由职工所在企业代扣代缴;这样一来,职工丧失了主动权、监督权,甚至丧失了知情权。
3、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存在阻碍了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由城镇向农村的延伸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结果显示,在中国近13亿人口中,农村人口占人口总数的63.91%,可见,只有当我们的社会保险解决了农民的养老问题时,我们的社会保障计划才能算是公平的、有效的和成功的。当前在农村施行的是完全不同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由此形成了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根据《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参保农民的保险费完全由农民个人承担,而当前农民收入水平还很低,只有少数富裕农民具备投保能力,因此这个方案实际上“保富不保贫”,与社会保险的宗旨相悖;这种保险费完全自理的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很明显这个方案在理论上的合理性值得怀疑,12年的实践已经证明其有效性极其有限;让农民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养老保险待遇既是广大农民迫切愿望和合理要求,也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这就需要将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延伸到农村,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实行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计划;令人高兴的是,江浙等经济发达地区的政府正在进行这方面的尝试。应当承认,城乡二元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形成是由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历史背景和城乡差别、农村物质基础相对薄弱的现实情况所决定的。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在缴费问题上强调“农民个人是养老保险承担的主体”,国家不予投入;基层农保机构属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其经费按3%的比例在参保人缴纳的保费中提取。有了这个规定,即使是在城乡差别很小的经济发达地区,要想将城乡二元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相融合也困难了。 转贴于 三、当前应采取的措施
针对上面的分析和提出的问题,可以看出,我们在进行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工作时必须采取审慎的态度,为使“扩面”工作顺利进行,应采取以下措施。
1、采取多种办法解决历史欠帐
历史欠帐规模过大已成为影响养老基金积累效率、危及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安全的首要因素,必须采取切实可行办法予以解决。根据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可考虑采取以下措施:⑴、变现一部分国有资产。提留一部分国有资产存量,将变现所得划入养老保险基金,并把此举与正在进行的国有资产重组相结合。⑵、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每年从财政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补偿养老保险基金。⑶、调整股权结构。选择一些竞争性行业,减持上市公司的国有股,这样一方面可取得一定量的资金用来补偿养老基金,另一方面又符合国有经济逐步从竞争性行业退出的改革方向。⑷、在条件成熟时,可考虑开征社会保障税;或在建立新税种时,规定从中划出一部分并入养老保险基金。⑸、在城市化进程较快的地方,规定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所得的一部分要划入养老保险基金。
2、创新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投资机制,实现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要想在不增加或少增加参保人负担的情况下,持久地维持养老金的支付承诺,就必须提高养老保险资金的投资效率,实现其持续的保值增值。国务院于1995年明文规定,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只能用来购买国债或存入银行,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利率总体上是走低的,所以这种投资方式虽能较好地防范风险,但增值有限,甚至保值困难。因此,必须创新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投资机制,拓宽投资渠道。当前可考虑以托管或向商业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保单的方式进行投资,这样既可以提高投资效率,又能有效地促进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融合与互动;就我国当前金融市场实际情况看,托管人市场尚未真正形成,相对来说商业保险市场发育较为成熟,保险公司的经济实力也比较雄厚,是社保部门当前最合适的受托人和投资合作伙伴。从长远打算,必须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创造更多适宜的投资工具,政府应制定适当政策以引导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向低风险、高收益的领域投资,如住房信贷、基础设施、教育产业等;浙江温州的社保部门将部分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温州大桥工程,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已为我们树立了成功的典范。
3、增强社会养老保险的强制性,改革缴费机制
社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的重要特征就在于它的强制性,之所以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困难、缴费率下降,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它的强制性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建议加强社会保险的立法,变政府在社会保险方面对企业的软约束为硬约束。同时,改革现有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机制,可考虑将企业负担的那部分保费打入职工的工资中,变企业代扣代缴为职工个人直接缴纳,以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4、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城乡二元社会保险体系的融合
就全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城乡差别的长期存在,在短期内完全消除社会保险体系的城乡二元性是不可能的;但这并不是说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扩面”在农村将无所作为。我们不妨借鉴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实行由沿海到内地循序渐进式的梯度战略。先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进行试点,然后再根据经济条件变化,逐步向内地推进。但无论怎样做,都必须突破“农民个人是养老保险承担的主体”的束缚,在政府、集体财力不足的情况下,现实的选择是首先建立家庭、社区、社会相结合的农民综合养老模式,再过渡到统一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综上所述,扩大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既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一方面我们要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另一方面又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谨慎从事,充分考虑社会保险体系的安全,以确保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⑴、国家统计局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
⑵、《20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国家统计局2001年2月28日公布
⑶、郑家亨 陈凡 杨越 李世跃 《关于江苏、浙江两省养老保险制度的调查报告》中国统计 2000、3
⑷、林毓敏《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结合方式及保险资金入市研究》统计研究 2000、5
⑸、马 敏《社会养老保险在排挤商业保险吗?》 统计研究 1998、4
关键词: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评估;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8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08)03-0047-07
一、现行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的比较分析和评估
现行农民工社会保险政策大致可分为四种,即将农民工纳入统一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简称“统一城保”),采取“双低”办法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简称“双低城保”),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外来务工人员或非城镇户籍职工实行综合保险(简称“综合保险”),部分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农保”)(赵殿国,2007)。
(一)现行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的比较分析
农民工社会保险政策主要包括五大内容:覆盖范围、筹资标准、统筹层次、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管理。由于社会保险项目不同,其内容各异,因而同一社会保险项目在不同地区的政策规定也会有一定差异。为增强横向可比性,本文以相对复杂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为例,选择四种类型中探索较早、制度运行时间较长且有一定经验积累的省、直辖市为样本,如“统一城保”选取广东省、“双低城保”选取浙江省、“综合保险”选取上海市、“农保”选取山西省,并按农民工社会保险政策对不同类型农民工养老保险进行比较分析,得到不同农民工养老保险类型在五大内容上的差别(见表1)。
从表1中不难看出,现有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就覆盖范围而言,“综合保险”由于将无单位外来从业人员包括在内,所以其覆盖范围要广于“统一城保”和“双低城保”。“农保”覆盖的是本地乡镇企业及其使用的农民工,一般来说,是四种类型中覆盖范围相对最小的。无论何种类型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基本都遵循了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的原则。只是在具体的缴费比例确定和企业、农民工责任分担上有所区别。比较特殊的是,上海市“综合保险”采取单方缴费的方式,即有单位的单位缴,无单位的个人缴,故统筹层次和“统一城保”与“双低城保”相同;“农保”属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一部分,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未全面铺开,所以统筹层次不是特别清晰,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管理和使用、基金管理基本沿袭了“统一城保”和“双低城保”的做法。上海市“综合保险”由于实行行政部门主管、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理赔的运作方式,所以与其他三种类型的农民工社会保险差异很明显。
(二)现行农民工养老保险主要政策的评估
为全面、客观、准确把握现行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有必要对业已实行的主要政策作系统评估。郑功成(2002)提出,用制度价值取向与建制理念、同时代和国情的适应性、制度有效性和发展的可持续性等四个指标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评估。按照这样的观点,考虑到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特殊性,对现行主要政策作评估可选取以下五个指标:目标明确性、适应性、可持续性、有效性和可及性。现有农民工养老保险将为农民工解除年老时的后顾之忧作为其政策目标具有较好的明确性;制度安排的多样性是适应各省、直辖市实际情况的结果;企业和农民工责任共担机制的形成和保障水平的适度偏低,为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较好的基础;政策实践确实为部分农民工提供了一定的养老“保险”,反映了政策基本上是有效的;政策惠及了不少农民工,使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能够得到养老保险的“保险”,体现出政策可及性较好。
农民工养老保险主要政策实践至今,取得了不少成就:“双低城保”有利于基本养老保险扩大覆盖面,从而缓解因老龄化带来的养老金支付危机;“统一城保”用一种制度解决城镇企业职工和农民工两类人员养老问题,从而方便管理,节约费用;“综合保险”借助市场手段来提高政府养老保险管理效率,同时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互补性优势得到发挥;“农保”基金储备积累的模式,迎合了农民工的特点,使其能够尽快在乡镇企业中得到推广。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现行农民工养老保险主要政策目标较明确、适应性、有效性、可及性和可持续性均较好。与此同时,现行农民工社会保险还存在不少问题。何平(2006)认为,有些地方政府政策目标本质上是“借农民工参保之机,汲取大量资金,充实本地城镇社会保险基金。”制度的有效性、可及性、适应性和可持续性离理想状态还有一定的差距。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3年底,广东省参加“统一城保”养老保险的农民工有411万人,占劳动保障部门掌握的922万农民工人数的45%,占广东省实际2500万农民工人数的16%。同期,浙江省实际参加“双低城保”养老保险模式的农民工约150万人,不到其总数的20%;全国约有85000个乡镇企业,约1400万农民工参保“农保”,约占乡镇企业总数的10%(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设想一下,如果政策适应性足够强,有效性足够高,可及性足够好,可持续性足够优,就会使更多农民工乐意参保,使制度处于一种良性运行状态。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两个重要影响因素
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劳动就业政策的发展现状和趋势,对这两个影响现有农民工养老保险因素的分析还相对缺乏;而这两个因素恰恰是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所必须考虑的。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和趋势,将直接决定未来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中与城镇有效对接部分能否实现预期目标;劳动就业与养老保险综合效能若要发挥最佳水平,就得关注劳动就业政策对养老保险功能的互补作用。
(一)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和趋势
20世纪90年代,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养老保险已从微观的经济问题转为宏观的社会经济问题。变现收现付制为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改革,已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时至今日,中国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定型发展的同时,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历史负担轻重不一、养老保险压力大小不等等,导致统筹层次一直停留在市、县级;离退休人员的增长,大多数省、直辖市(自治区)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倒挂,使得养老保险资金支付缺口越来越大;劳动力流动的加快,个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频繁,产
生了落后的管理手段与先进的管理目标之间的矛盾。
中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自1997年确立以来,一直处于不断地调整和完善当中。在经历了2001年、2005年的调整和完善后,制度逐渐定型,最终走向统一成为必然。由现行的市、县级统筹转为全国统筹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如果先做到有一定的收入再分配的省级统筹,再在不损害部分省辖市既得利益的基础上,所有省辖市按照“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要求,实现真正的省级统筹和省内养老关系的自由接续以及全国统筹是完全有可能的。为了保障城保安全运行,国家在辽、吉、黑三省进行了完善城保体系试点,通过缩减个人账户规模得以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如果空账做实规模和做实速度合适,以今后几十年全国GDP年增量的一定比例来补贴个人账户,辅之以从其他渠道筹集资金、严格控制退休条件等措施,做实个人账户是可以实现的目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
(二)劳动就业政策的发展现状和趋势
为了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相适应,劳动就业政策的改革与发展步伐也不断加快。到目前为止,已初步形成与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就业制度;通过实行促进就业的长期战略和政策,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就业压力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依然是一个突出矛盾。今后几年,供大于求缺口基本维持在1200万人;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的就业问题更加严峻;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难度加大;新成长劳动力就业问题突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职业培训任务相当繁重(田成平,2007)。如果考虑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以及经济结构的调整,就业压力会更大(许经勇,2002)。
长期以来,国家把扩大就业置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就业政策。一方面,奋力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另一方面,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所以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就业将持续增长。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的突出使国家不得不重视并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力图建立起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通过面向市场、运行有序、管理高效、覆盖城乡的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评价制度与政策体系的形成、对各类劳动者培训力度的加大,将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调整法制化的逐步实现、劳动合同制度的普遍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继续推进、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逐步健全、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的明显进展,将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
三、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实际需求与政策供给分析
(一)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实际需求:来自农民工的需求
1、即期收入
对农民工来说,缴纳保险费必然会对当期收入产生影响。养老保险的高基数、高费率使得原本收入水平就较低的农民工即期收入递减效应非常明显。目前农民工主要由青壮年劳动力构成,迫切需要的是挣钱养家、子女教育及赡养老人等,对自身养老问题考虑不多。对农民工“最迫切需要参加的保险”调查充分反映了这一点,养老保险排在工伤、医疗、失业险之后,列第四位。
2、强流动
由对农民工的调查得知:被调查对象变动过工作的占47.7%、劳动合同在3年以下的为90.2%。这说明农民工签订的合同往往是短期劳动合同,受教育程度比较低,以从事体力和技术含量较低的职业为主,所获得的劳动报酬远低于大中城市生活成本。所以农民工就业的短期性和支付能力的低下,决定了其难以在城市定居。
3、低收入
农民工工资收入较低构成了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的最大障碍。据国务院研究室《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农民工的月工资多数在500至800元之间。如果要求农民工按照城镇职工的办法参保,农民工得到的当期工资会更少,农民工很难愿意参保。
4、间断缴费
农民工频繁的流动性决定了其很难累计缴满享受城保所规定的15年最低年限。有调查显示,农民工在餐饮、工厂等企业的平均工作周期是4-6年;从事建筑等纯体力工作的农民工,在一个地方的平均工作周期为2-3年(梁庆朝等,2006)。因此,对他们来说,15年缴费年限成了难以逾越的门槛。
5、构成多样性
农民工的构成具有多样性。第一类是已经城市化的农民工,大约占15%-20%,他们多年在城市工作,有稳定的职业、稳定的生活来源和相对固定的住所等;第二类是以农业为主、以务工为辅的类型,这部分农民工打一个月、两个月工的目的就是把所挣的每一分钱带回去;第三类是处于流动状态的农民工,他们将来有可能变成产业工人,也有可能回去再做农民(周运清,2003)。构成的多样性需要养老保险制度能够作出调整与其相适应。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政策供给:来自政府的供给
1、长远保障
养老保险作为一种长期性投资,解决的是农民工若干年以后的问题。虽然农民工自身积极性不高,但在政府看来,为其提供一定的养老保险是着眼于长期的选择。国家有责任让农民工处于养老保险的制度覆盖范围内,通过让农民工自行分担其养老责任可以减轻国家在农民工年老时所付出的养老成本。
2、弱统筹
现阶段养老保险各统筹单位之间政策不统一,难以互联互通。当农民工在同一个城市频繁变动工作岗位,或跨地域流动,或阶段性转入非农领域就业时,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接续(华迎放、何平。2006)。由于未实现全国统筹,在转入地承担的责任与转入地权益存在不对等的情况下,各地普遍设置转移制度壁垒就是一种“理性”选择;并且现行管理手段亦不适应农民工频繁流动的需要。所以,即便是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也只能作出退保的无奈选择。
3、高费率
据我国现行社会保障政策,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相对于做实个人账户以前有所提高。个人账户完全由职工个人缴纳,占其工资的8%比例。对于多数农民工来说,维持城市生活已捉襟见肘,实在不愿再花钱办理一份希望“渺茫”的养老保险。
4、长期缴费
缴费年限一直是困扰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主要问题之一。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纳满15年以上,才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有些地方还作出了这样的规定:退休前5年必须到该地参保。这些不合理的规定对劳动合同以短期为主、打工具有很强流动性的农民工而言,是遥不可及的事情,实际上把农民工的养老问题排除在外。
5、政策单一性
现行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单一,与农民工构成的多样性矛盾尖锐。现行的“统一城保”、“双低城保”、“综合保险”和“农保”模式都是在未对农民工分层分类的基础上,“一刀切”地将所有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或建立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纳入制
度覆盖范围。这种过于激进且宏观的制度设计,有违于农民工的构成多样性特征,在政策实践中必将遇到不小的阻力。
四、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选择
由于对制度安排的偏好比起对制度结果的偏好更重要,制度设计优于技术方案的选择(丹尼尔,2006),所以,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成了最为关键的问题。农民工群体特有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养老保险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地解决。我国农民工总数大约2亿人,其中本地乡镇企业农民工有0.8亿、外出农民工有1.2亿左右(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2006)。相比本地乡镇企业农民工简单的构成,外出农民工按照其在城市职业分布、生活状况、经济生活中地位和作用的不同,可分为四类:第一类,从事建筑业农民工(约14.5%);第二类,从事零工自主就业者(约4%);第三类,在外资、国有和民营企业从事制造业农民工(约46.6%);第四类,从事商业批发零售、餐饮、配送、物业、治安、环卫、运输、仓储和家政等城市基础服务行业工作人员,以及在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房地产业,甚至教育、卫生、金融等行业从事各类业务人员(约35%) (杨冬民等,2006)。
(一)制度设计原则:渐进和公平
将农民工群体纳入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先易后难、先快后慢的过程。因为现有的城保制度是比较适合正规部门就业人员的,只有本地乡镇企业农民工、外出农民工第四类的大部分、第一类和第三类的一部分可直接比照参加,但前提是城保部分内容作相应调整。即使是这样。就业于非正规部门农民工养老保险还有待进一步拓展。可行的选择是:首先,将第四类中剩余非正规就业农民工转换成正规就业;其次,实现第一类、第三类部分农民工向正规就业转化;再次,把第二类中尽可能多的农民工向其他类别转移;最后,基本实现所有类别农民工在正规就业岗位工作。受农民工就业部门正规与否的限制,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推广将呈现出明显的先后和快慢。于是,渐进就成为第一个应坚持的原则。
第二个应坚持的原则是公平,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要公平地对待本地乡镇企业农民工和外出农民工。现有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进城、回乡还是单列的讨论,基本集中在外出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模式选择上;多数学者和政府人士倾向于进城,但对本地乡镇企业农民工的关注相对缺乏,已有的实践是选择将其纳入农村养老保险。然而,将本地乡镇企业农民工自身的需求、所面临的社会风险、拥有的生存技能和中国特定的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背景考虑在内,不难得出本地乡镇企业农民工亦应该纳入城保体系。二是对外出农民工中的四类人群要公平对待。将外出农民工分为四大类并不是要求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上作出有差别的调整,而是为了便于养老保险制度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覆盖尽可能多的农民工,这种次序的先后与进程的快慢恰恰是出于统筹考虑的结果。有步骤的将四类农民工纳入制度内的过程。同时也是公平逐渐增进的过程;在农民工与城镇企业职工之间、农民工各类别之间的互济性得到提高的同时,实现了养老保险保障公平的目标。三是农民工和本地居民要得到政府的公平对待。政府应该在本地居民和农民工权利平等的基础上,确定养老保险对象的标准由户籍制度变为正规就业制度,构建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消除城市养老保险制度中对农民工不合理的制度性排斥(关信平,2007),尤其是不能利用向农民工扩大覆盖来解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支付之“急”。
(二)制度设计内容:立体式解决方案
那么,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究竟应该怎么设计才最为合适?目前学术界和政府倾向于这样一种路径:分类分层解决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郑功成,2002)。以农民工就业的稳定性和居住的长期性作为标准。有稳定的就业和在城市定居达3年或者以上的农民工,当地政府应给予其享受本地居民权益的资格,并将其直接纳入城保;没有稳定的就业或者就业稳定性较差。且在城市定居少于3年的农民工,应根据其正规就业的程度来分层,先建立一个适合该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作为过渡,待其符合条件后,再将其逐步纳入城保。
鉴于此,本文提出以立体式解决方案来解开农民工养老保险“难”这个结。该方案由横向推进和纵向深入两部分构成。横向推进和纵向深入形成纵横交错的立体式农民工养老保险覆盖网,根据农民工所处类别和层次,符合条件的直接纳入城保;未符合条件的先参加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同时采取措施来提高其正规就业程度,使其符合条件。而这个过程必然是一个先易后难、先快后慢的渐进过程,最终将基本覆盖到全体农民工,约1.98亿人(计算公式为:1.14+0.48+0.27+0.09=1.98)。具体来说,有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7-2010年。由于本地乡镇企业农民工和外出农民工第四类的大部分(假定为80%,以下相关数据均为假定。具体数字根据该类农民工的就业稳定状态进行测算后才能确定)基本符合条件,换句话说,这部分农民工在参保参考线(拟定于签订有3年或以上劳动合同)以上,可直接将其纳入城保。与此同时,要采取措施提高外出农民工第四类剩余部分(20%)、第三类和第一类的正规就业程度。所有未进入城保的农民工均参加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在这一阶段,共可将1.14亿左右(计算方法为:0.8+1.2×35%×80%=1.14,以下计算方法同)的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障安全网内。
第二阶段,2010-2015年。随着外出农民工第四类剩余部分(20%)和第三类大部分(70%)正规就业在参保参考线以上,故将其直接纳入城保。同时,要做好外出农民工第三类剩余部分(30%)和第一类的正规就业提高工作。所有未进入城保的农民工均参加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这个阶段可以促进近0.48亿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第三阶段,2015-2025年。待外出农民工第三类剩余部分(30%)和第一类大部分(60%)的正规就业达到参保参考线,就用城保将这部分农民工覆盖进去。此外,要继续推进外出农民工第一类剩余部分(40%)和第二类一部分(50%)的正规就业提高工作。所有未进入城保的农民工均参加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这个阶段在扩大覆盖面上取得的成果就是约有0.27亿农民工参保。
第四阶段,2025-2040年。基本可以将处于参保参考线以上的外出农民工第一类剩余部分(40%)和第二类一部分(50%)纳入城保制度内。所有未进入城保的农民工均参加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届时将有约0.09亿农民工参加城保。
(三)制度设计相关配套措施
1、发挥政府的扶持者角色和推动、规范作用
农民工养老保险缺失的主要根源与其说是户籍制度,倒不如说是非正规就业。不同于正规就业,非正规就业有几个显著特征:与劳动单位没有签订完整的
劳动合同,没有稳定的社会保障,没有固定收入。附属于正规就业的稳定的社会保障、固定的收入和长期的定居,往往是以完整的、长期的劳动合同为前提的。因此,政府应该在促进农民工就业而且是正规就业中扮演扶持者角色,起到推动和规范作用。以往政府的劳动就业政策是希望提高非正规就业率来提高社会整体就业水平,虽然取得了不少成就,但对于社会保险制度而言并不可取。正是由于非正规就业现象在农民工中极其普遍,才导致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迟迟无法铺开。2004-2007年的中央文件已多次强调,政府应承担帮助进城农民工就业的责任。那么,政府如何来承担?首先,取消现有制度中外来人员就业证、外出人员就业卡等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所有不合理规定,向农民工开放已有劳动力市场并提供与城镇居民平等的就业服务。其次,参照国家对招收下岗职工企业进行补贴的做法。对各类企业新增岗位吸纳农民工并与之签定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其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以当年使用的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以增强企业为所招农民工缴纳保险的积极性,农民工也因此成为该项政策的间接受益者。再次,国家鼓励劳务输出的省市积极开拓外地劳务市场,引导其与劳务输入省市签订劳务合作协议,建立劳务信息协作关系,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和输入。最后,国家要适应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的需要,积极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不严和劳动监察不力也是农民工正规就业贫乏的重要原因。政府要积极完善法律法规,尽早出台一部综合性的关于农民工的专门法律法规,而不是仅以暂行法规、条例、办法等形式出现;要努力提高法律效力,加强其应有的权威性和稳定性;要严格执法,监管到位,加大对司法和劳动检查的投入,培养高素质的执法监察队伍,形成长效的监督机制。
2、发挥工会的组织者角色和维权作用
要使广大农民工从散漫状态走向联合、统一,就必须积极在农民工中建立工会组织。通过发挥工会的组织者角色和维权作用,可以变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个别劳动关系为工会与用人单位的集体劳动关系,变散漫无序为组织有力,变非市场行为为市场行为,变个别劳动关系的不均衡状态为集体劳动关系的市场均衡(丁胜如,2005)。实际情况亦表明,建立工会的企业用工情况要远远好于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要高出近40%、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比例高出近33%。由此看来,农民工加入工会可以促进其进入正规就业者行列。
在全国来看,把农民工纳入工会组织的进展却不顺利。据全国总工会统计,截至2005年底,全国基层单位中参加工会的农民工有2100万(陶志勇,2007),占2亿农民工的比例约1/10。因此,一方面要积极发展农民工进入工会,另一方面要积极发展工会本身。全国总工会最近提出,2007年全国新增农民工会员要达到1500万人以上,并根据农民工流动分散、离土离乡、异地就业的特点,建立农民工源头入会机制,使农民工在进城打工前就加入工会组织(中国社会保障网,2007)。但工会的积极组织和推动能否取得预期效果,还得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程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转变观念,不能因为招商引资而反对工会的组建,不能因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而疏于对工会的关注,不能以人员编制、干部配备、办公条件等为由而制约工会的进一步发展。如果政府观念能够转变,通过对企业的指导和规范,工会就可在各地区、各所有制企业中发展、壮大。只有工会发展起来了,且农民工愿意加入工会,农民工依托工会来维护自己的就业和养老保险权益才能有可靠保障。
(四)制度设计相关问题探讨
通过提高农民工正规就业使其逐渐符合条件,进而被纳入城保的制度,是否会使下岗职工就业困难的情况“雪上加霜”呢?是否会出现城保制度中农民工福利向城镇居民福利的“逆向流动”呢?是否有合适的过渡期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完全可以解决上述问题。
首先,农民工就业结构和城镇居民就业结构有很大区别,只有在非正规就业领域,二者才表现出较强的替代性。与城镇居民相比,农民工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处于明显的弱势,企业也不会仅仅考虑劳动力成本低而不顾劳动者的素质。北欧国家实行充分就业政策所取得的良好效果揭示出:在国家的引导和规范下,几乎每个公民都能有一份正规就业工作是完全有可能的(R・米什拉,2003)。
其次,为避免福利的“逆向流动”,可将农民工社会统筹部分和城镇企业职工社会统筹部分实行分账管理,待城保统筹层次提高至国家、社会保险关系能够自由接续和转移、个账按8%做实时,再将二者打通。农民工的最终养老地负责用农民工社会统筹部分支付其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其个账领取。这样城镇企业职工社会统筹的支付危机和做实个人账户资金缺口的责任才不会转嫁到农民工身上。
【关键词】农村家庭理财规划家庭保障
一、农村家庭理财现状
随着国家“三农”政策的实施,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迅速,农民的生活水平提高,可支配收入增加。这些收入包括传统的农业收入、外出打工的薪金收入、土地占用赔偿收入等,收入来源趋于多样化。但是,农民的理财意识薄弱,理财能力和理财知识缺乏,对风险的承受能力低等局限,导致农民忽略了对家庭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对风险的预防。同时,农村金融规模小、收益低、信用环境差等客观存在,基于资本逐利的本质,现代商业金融并不愿意开辟农村金融市场,导致农村的金融机构缺乏,针对农民的金融理财产品很少,所以“农民”和“理财”之间的差距成为农民忽视理财的重要原因。
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国家开始重视农村金融的发展。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金融在农村地区大力发展。农民应抓住机会,通过自身的努力增加收入,学会理财,为家庭未来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农村家庭理财的目标和建议
(一)农村家庭理财的目标
在保本的情况下,抵御通货膨胀,使现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家庭建立保险保障,对未来的不确定风险做必要的准备。有足够的养老金,安享晚年,减轻下一辈的养老负担。
(二)农村家庭理财的建议
(1)局限于自身金融知识的缺乏,农村家庭将多余资金存入银行。而近年来央行降息,银行存款利率极低,大多数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低于3%、五年期利率3%左右,一些城市商業银行的存款利率略高于大型银行。而转变投资方式,可以提高收益率,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投资国债,我国国债三年期利率3.8%,五年期4.2%左右,并且国债利息收入免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大部分银行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4%以上,非保本型;有一定理财知识和倾向的人,可选择市场上一些货币基金。通过一些利率稍高,安全性有保障的投资方式,可以实现资产的最大价值。
(2)农民是社会的弱势群体,知识水平低,风险意识不强,风险承受能力低,所以农村家庭应该为自己建立风险保障来应对风险,其中最有效的就是保险,保险作为金融三大马车之一,以其保障功能而经久不衰。农业是高风险产业,在理财时要将农业风险考虑在内,用小额的保费,为农业购买一份保障;如今网络上随处可见轻松筹,但是轻松筹并不是万能的,越到后面效果越差。所以靠人不如靠己,除了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外,可以为自己买份健康保险或者意外保险,当规定风险发生时,可以有相应的赔偿。
(3)农村社会福利差,养老保险制度不健全。从20世纪80年代起,国家实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占绝大多数。到现今,农村父母没有养老金,独生子女的养老负担重。所以,为了可以领取足够的养老金,减轻下一代的养老负担,购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有必要的,除此之外,也可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
三、农村家庭理财规划案例
(一)家庭财务状况简介
刘先生,现年40岁,妻子吴女士,现年38岁,两人在外务工,年收入60000元;刘先生夫妇有一子在读高中,一年学杂费15000元;刘先生父母,70岁,在家养老,一年需生活费8000元,此外政府每年有1500元补贴;因为土地征用赔偿,刘先生家庭有15万元的银行存款,年利息4500元。目前,刘先生家庭中主要的保险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没有购买其他保险,没有债务。
(二)理财规划建议
(1)刘先生家理财方式单一,仅把15万元存入银行,虽说存入银行安全性高,但收益却不乐观的。鉴于刘先生一家每年有近3万元的纯收入,所以可以把15万元中的大部分资产当做长期资产投资。买10万元5年期国债,剩下5万元买银行一年期左右的理财产品。每年3万的纯收入当做流动资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可随时提现。待流动资金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后,超出部分投资于国债。
(2)刘先生和吴女士是一家的主心骨,应该为自己买一份意外险或健康险,这是对家庭负责的表现;儿子在读高中,以后面临更大的教育投入,可以为儿子购买教育保险或者建立教育基金。
(3)为解决以后的养老问题,刘先生夫妇需要给自己买一份养老保险,有国家政策支持,可以购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每年缴费的档次;对于家中年迈的父母,没有养老金,且因为年迈而可选择的险种少、保费高昂,所以可建立紧急资金储备来预防老人发生意外。
四、优化农村家庭理财的对策建议
(1)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做好惠农和扶贫工作,增加农民收入。
(2)政府要落实农村金融,为农民谋利益,做好政策性金融,协调好合作性金融,鼓励商业金融进入农村市场,为农民设计切实可行的金融产品,加强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3)金融机构要积极响应国家“三农”政策,搭建为农民服务的金融平台,和政府合作,进入农村普及金融和理财知识。
(4)国家在支持正规金融发展的同时,要规范和引导非正规金融的发展,鼓励农村内部之间的资金供求融通。
(5)个人要积极需求发展机会,发展生产,增加自身收入。
(6)与时俱进,学习新知识和新技能,积极学习金融理财知识,使自己的血汗钱发挥最大的价值。
五、结束语
(一)增加企业员工福利,获取个人税收优惠,实现保值增值参与税延型养老保险的企业,无需支付额外的费用就可以为员工提供更多的福利,留住现有人才和吸引更多优秀的劳动力。而最大受益者还是个人:一是直接减少了当期的税收支出的同时,若退休后每月领取的税延养老金达不到纳税起征点,意味着免税;二是保值增值。目前,市场上还不存在周期能达到20年甚至30年的理财产品或保障性产品,存入银行最高也就是5年定期,并且缴纳保费所取得的投资收益都归个人所有,保险公司只收取管理费,这就意味着能获得跨越多个经济周期和利率环境的长期的保值增值。
(二)促进寿险业消费模式的改变,带动保费增长驶入快车道成熟市场的经验数据表明,当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比接近10%时,年金市场需求旺盛,年金保费将加速增长。美国税改使年金产品提升寿险总保费15年复合增长率3.5个百分点;日本税改也带动年金产品提升寿险总保费20年复合增长率2个百分点。当前,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比已超过9%。据招商证券预测,如果上海试点方案成行,将为上海创造130亿元年保费收入;若推广至全国,将达2200亿元。而据海通证券测算,在中性估计下,在上海地区推广5年后,能贡献行业年利润约4.1亿元;在全国推广5年后,则约81亿元。税延型养老保险必将夯实寿险保费中长期持续较高增长的基础,并推动寿险业由“被动消费”向“主动消费”模式转换。
(三)当期财政收入减少,长远递增,且正外部效应巨大税延型养老保险势必会造成即期税收的减少,特别是在绩效评价体系被固化和绩效无法“递延”计算的格局下,不利于当前政绩的凸显,并且依靠远期征税来弥补也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但是,以牺牲财政收入之眼前利益为特质的税延型养老保险,政府以较小的成本却能为社会带来巨大的外部效应,舒缓了养老的财政压力,提升了整体养老保障体系的内在品质,实现了个人与政府的“双赢”。从长远来看,个税递延还会对财政收入产生递增效用:保费收入的增加会带来与之挂钩的营业税、所得税的上升;同时带来的消费刺激促进消费领域的税收增长,均将对个税递延造成个税减少起到弥补作用。
(四)完善个税税制,改善资本市场的投资环境现行个税税制未将家庭养老、子女教育、贷款买房等因素考虑在内,造成目前税负依然较高。推行税延型养老保险,可以弥补个税制度的缺憾,一定程度上解决当期“全民纳税”的问题,增强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维护社会公平;而且还可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筹集必要的社会保障基金,采用转移支付的方式直接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为其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同时,税延型养老保险的投资运作与企业年金相似,进一步确立保险公司的主要机构投资者地位,由此为资本市场注入相对稳定的长期增量资金。
(五)拉动内需,改善民生由于对未来的医疗、养老、教育等问题存在较大隐忧,储蓄存款长期居高不下,消费意愿不强,致使内需增长乏力。目前,医疗和教育问题正在逐步解决,但养老问题依然滞后。税延型养老保险作为拉动内需的催化剂,将会提高老年人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有效地解除后顾之忧,释放预防性存款,促进当前消费和未来消费。相关资料也显示,老年人是一个非常有潜力的消费群体。倘若我国退休老年人拥有更多可支配的养老金,加之时间充裕,将成为拉动内需不可忽视的力量。
推出税延型养老保险的相关问题探讨
(一)能否打破寿险业增长困境不少预测认为,税延型养老保险将推动保费的新一轮增长。但是,短期内延税政策对保费的直接拉升可能有限,不存在市场乐观预期的“打破寿险业增长困境”:一是企业、消费者重视和接受需要一个过程。在我国,对寿险的消费大多基于保险公司的前期宣传和承诺,“被动消费”十分突出,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还有待提升。二是目前中产阶级占比依然较小,但伴随着经济发展,人均收入的增长以及中产阶级占比的提升,将为养老保险市场提供广阔的成长空间。三是资本市场的不规范。投保人的收益取决于保险公司在新业务中拿到足够的份额并且能够带来盈利,必须保证有较高的投资回报、安全性。而当前我国的金融环境还不够成熟,资本市场波动较大,股市仍然是“政策市”、“政府市”。四是税延型养老保险涉及面越广、环节越多。在试点和日后的推广中,各部门利益的均衡和统一是个难题。五是初期我国拟采用投资限额,却无收入比例的概念,吸引力有限。六是保险公司存在破产风险。保险公司一旦破产倒闭,投保人将血本无归。因此,尽管税延型养老保险能够开辟新的保险市场,但初期象征意义大过实际贡献。同时,本世纪初香港推出“强积金计划”,大多寿险公司蜂拥而至,各家目标市场份额之和是实际市场的数倍,最后不少小公司后悔不已,被迫割肉出售,此教训应谨记。
(二)陷入“马太效应”,引发公平性问题只有大型国有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建立的企业年金,其实只是“锦上添花”,而非“雪中送炭”。税延型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一样会产生“马太效应”,并让中高收入群体又找到了一条合理的避税途径。实行此种税收优惠政策,不仅未能消除反而加剧了贫富差距,并将生活水平差距扩大至老年时期,造成更大的不公,与个税的宗旨相背离。因此,应采取普惠与限额结合的原则,避免“逆向调节”,税收优惠政策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原则上还应该坚持“富人多缴税”,避免和减少马太效应的影响。可参照美国401K计划(不得超过全月收入的15%,上限从2004年的13000美元提高到2012年的17000美元)对投保人每月的“投资额”进行比例限定和总额封顶,与通胀挂钩,逐步上调税收优惠上限,但应兼顾财政承受能力,相机抉择。上海试点初定限额为每月1000元,其中700元用于个人养老保险,300元用于企业年金,且覆盖机关、企事业单位。但应注意,限额偏低会抑制该保险的需求。同时,应尽可能扩大涵盖范围,体现公平性:一是低于个税起征点的低收入群体,本身就不用纳税,且大多用于日常开销,税收优惠形同虚设。政府应给予政策倾斜,如实行财政直接补贴,即在不影响生活水平的前提下,当个人缴费额度达到工资的一定比例或额度时进行补贴。二是“个险团做”的方式进一步加剧了“马太效应”的产生,将未在职的城乡居民和没有固定单位的自由职业者排斥在外,可通过专业养老机构和税务机关的合作,由街道、行业协会等出面组织投保或者直接将固定抵扣额之内的部分按照其主要税目的税率予以退税。三是对于“中人”而言,由于个人养老年金账户建立的时间相对滞后,退休时会遇到积累不足、补充养老保险替代率过低,受惠程度将很低。可借鉴美国401K计划(对50岁及以上的投保人,401K每年可再增加5500美元),以及参照社保和企业年金中的做法,对于“减免所得税”的群体,提高税前列支的保费额度;对于“财政直接补贴”的低收入群体提高补贴额度。
(三)正视税延型养老保险在解决养老问题中的作用我国所面临的社会老龄化,家庭和社会养老问题日益突出,“未富先老”风险已经显现。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水平质量较低,企业年金受众有限,发展税延型养老保险可以完善我国“三位一体”的养老保险体系,但这绝不意味着其可以解决所有养老问题,也不能将其用于填补社保支出缺口,否则难以激发投保人积极性。收入较低的群体更加关心的是基础性的养老保障体系,毕竟对于此类群体而言,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还未普遍建立,讨论购买税延型养老保险显得更多是一种奢望。根据中国人民大学老年学研究所所长杜鹏调研报告显示,到2010年,66.3%的城市老年人主要依靠养老金生活,而农村仅为4.6%。当前,关键是加快我国经济持续平稳较快的发展和不断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完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拓宽覆盖范围,重视为低收入群体、农民工和流动人口群体以及广大农村人口提供更加普惠和更高标准的养老保障。同时,改变养老体系对于社会基本养老的过度依赖,积极引导企业年金的建立,提升第二、第三支柱养老资金的管理效率,推进“三大支柱”共同发挥对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支撑作用,继而真正确保老有所依。
(四)制度设置上的相关问题1.提前领取和恶意退保。税延型养老保险具有非强制性的特点,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不得提前领取个人账户资金或是退保。作为一种商业养老保险,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不允许退保有悖于商业性原则和《保险法》的规定,而且若投保人并非恶意退保,而是应急之需,这样的规定也不尽合理。倘若任由投保人退保,则难以防范恶意退保,逃脱纳税的行为。美国401K计划养老金领取条件是:年满59.5岁;死亡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发生大于年收入7.5%的医疗费用;55岁以后离职、失业或提前退休。而投保人在59.5岁之前提前取款,其提取的金额要视同为一般收入所得,按20%的税率预交所得税,另外还要被征收10%的罚金。但允许借款和困难取款,主要限定于:支付自己、配偶或是需要自己赡养的老人的医疗费用;子女中级以上教育的下一年学费;购买主要住房;避免失去主要住房的居住权。借鉴国际经验,我国也可以规定提前取款和恶意退保的惩罚性措施。但在投保人为自己或是家庭成员支付巨额医疗费用、学费、房贷等情况下,经过严格的审查后,允许提前支取账户金额。灵活的支取方式会大大增加居民对税延型养老保险的青睐。2.最低领取年龄、缴费期和领取期死亡。美国401K计划规定在年满70.5岁时,必须开始从个人账户中取款,否则将对应取款额征税50%,以刺激社会的消费。我国无需明确此种最低年龄,更无需采用税收惩罚措施,但可以规定如果投保人没有在规定的年龄领取账户金额,由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享有的是经过税收扣除后的账户金额。同时,若在缴费期间死亡,将账户余额纳税后,向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给付;若在领取期间死亡,则从身故保险金或是账户余额中一次性扣除其尚未缴纳的递延税金后,剩余部分由受益人或是法定继承人领取。倘若我国今后开征遗产税,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可以享受无需缴纳遗产税的好处。3.重复投保。为了避免投保人通过多种渠道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为,应建立统一的管理系统和出台,实现数据和出单系统的对接和税务信息的共享,以确保投保信息的统一性和唯一性。同时,基于账户携带与转化的便捷性,更需建立统一的管理系统与出台,以实现账户资金在不同保险公司的转换,将有利于该险种的推广。4.产品的标准化、收费的约束性。保单设计上应采取标准化形式,可以使产品利润得到有效保障。标准化的保单意味着各家保险公司产品的相对一致性,避免了在产品上做文章。而万能险和分红险的形式,可使保险公司将开展此项业务的长期竞争力放在带给客户长期回报上。同时,提议收费设置上下限,避免相互之间的恶性竞争。5.税务机关征管能力。我国如果在领取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则税务机关必须在单位建立年金后的数十年随时监控年金的运行,且需保存数十年的个人信息,税务机关征管能力还有待提高。试点初期,为降低税收递延操作复杂性,应确保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且不宜提供以家庭为单位开设账户的选择。
进一步推进开展税延型养老保险的策略选择
(一)提高居民的风险意识,从立法层面上确保法律运营环境加强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居民的风险保障意识,改善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加大对保险行业的认知程度,并主动去了解并接受。同时,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所涉及的税种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税延型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与现行税收规定存在冲突,个人所得税方面有待修正,特别是对保单的认定、提前领取的惩罚等迫切需要法律规范,以防沦为违法者洗钱的工具。应先立法,全国统一实施,美国401K计划也是如此。从立法层面上解决税延型养老保险的法律运营环境,并兼顾保险市场发展水平、监管水平、财政承受能力。
(二)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规划合适的资金运作机制个人养老金计划只有依靠发达的资本市场成功运作才能实现稳健性的保值增值,两者才能形成良性的互动。完善资本市场,加强改革股市的顶层制度设计,创造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应将较大比例的资金配置到风险相对较小的市场,并给予其优先投资的地位;尽快放开投资范围,扩大在非资本市场上物权、产权、基建项目等领域的投资范围。同时,借鉴美国401K经验,签署保险信托协议,投保人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投资组合菜单选择其偏好的投资标的组合,保险公司收取定额管理费,风险自担。同时,投保人可根据保险公司的业绩和服务态度,有权选择变更保险公司,以激励其盈利。
(三)建立养老金信用评级体系,强化投保人购买信心鼓励各保险公司树立信用等级的观念,建立健全我国保险评级体系,借鉴金融评级机构的先进经验,对税延型养老保险的承保、保金的保值和增值以及投保人领取养老金等进行监督评级。通过信用评级,减少养老金缺失情况,优化保险资产,减轻投保人购买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的顾虑。
【关键词】云南省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发展与对策
一、云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保障全体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它是指我国农村的非城镇人员(包括乡镇企业职工)支付一定的劳动所得,在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取得帮助,享受养老金,以保障衣、食等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农村家庭养老、土地养老的补充形式在农村推行。1992年,民政部要求各地根据《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的原则,积极组织本地进行试点。当年,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下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并在曲靖市、建水县、潞西市开展了试点工作,1993年又增加了宜良县、楚雄市、个旧市、开远市进行试点,1995年在全省普遍推开。截至2006年12月31日,全省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为139.25万人,比上年增加1.45万人。有5.5万人领取了养老金,比上年增加0.2万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收入0.32亿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支出0.12亿元。
云南2002年底农业人口3636.3万人,占常驻人口的83.9%,农村老龄人口(65岁及以上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6.16%,65岁以上的人口比例较全省平均水平高0.16个百分点,这标志着云南已经跨入老龄化社会行列,且老龄人口的绝大多数在农村。同时,伴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及家庭“四、二、一”人口结构的形成,家庭小型化也在发展。因此,云南农村老年人的养老生活保障问题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另外,经济体制改革和沿海地区对外开放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吸引大量农民进城务工经商,进城的农民工大多数是年轻人,年轻人在外工作对留在农村的老人养老产生了不利影响。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显效,农村家庭子女数急剧下降,老年人独居、老年夫妇身边没有子女的家庭越来越多。这些变化使得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已经不能满足农村老人的养老需求,需要建立社会性的养老保障。
近年来,随着云南省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科技开发区、大学城的相继建立,“圈地”、“征地”运动的兴起,使得农村耕地面积急剧减少。同时,由于农产品销售价格较低,农民的收入很低,农民负担很重,因此来自土地的农业收入已难以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以之养老成为奢望。
二、云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能力的实证分析
1、条件假设
(1)设定养老金领取条件
假设农民在X岁时开始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在m年后开始每年年初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停止领取。
(2)缴费期限、缴费年龄和领取年龄的设定
被保险人的缴费期限分为趸缴和分期缴纳两种情况。
(3)缴费年龄和领取年龄的设定
设定20岁为农民参保年龄,养老金领取年龄可规定为60岁、65岁、68岁三个年龄段由参加保险的农民自己选择。
(4)保费的设定
与商业保险一样,保费包含纯保费和附加保费两部分,考虑到云南省的实际情况,政府的补贴费用等于附加保费的部分。
(5)死亡率和预定利息率的设定
这里所使用的生命表是“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男女混合表和换算表。预定利率的下限选定为当前保监会规定的寿险预定利率2.5%;预定利率的上限选定为成熟市场国家利率上限的平均值6%。
2、保费计算公式
根据以上假设条件,本文利用以下公式来计算X岁投保时,延期m年的期首付养老保险金的趸缴纯保费和分期缴纳的纯保费。
(1)X岁投保、保险金额为1元、延期m年的期首付生存年金的趸缴纯保费计算公式为:
3、缴费能力分析
以云南省2004年的农村居民平均每人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1870作为保险金额,乘以在预定利率为6%和2.5%的假设条件下的保险费率,得出纯保险费值:
纯保费=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保险费率
从表1和表2的计算结果可以看出,在预定利率为6%的情况下,20至30岁之间的年轻的农村居民具有较高的投保能力。以20年缴费期限为例,20岁投保的人,年缴保费为116.43元,30岁投保人的年缴保费为203.75。在预定利率为2.5%的情况下,以目前云南省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云南省农民是没有投保能力的。
同时保险费率的大小除了受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生活消费水平等因素影响外,缴费年龄、缴费期限同样影响保险费率的大小,缴费年龄越大,同期所缴的年缴保费的保险费率越高;相同投保年龄缴费期限越长,所缴的年缴保费的保险费率越低。预定利率的高低对保险费率的影响也非常大,它是影响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可行性的关键因素。预定利率越高,所计算出来的年缴均衡纯保费越低。因此。适当地提高预定利率水平可以大大减少投保人的缴费水平。
三、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与对策
1、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
在云南农村,经济条件是制约社会养老保险开展的根本因素。现阶段云南经济整体实力不强,中央和地方财政都不太可能在短时期内给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大量的补贴。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只有依靠发展自身的经济实力,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实现农业经营产业化,确保农民的收入可持续提高,增强投保社会养老保险的能力,才能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在发展农村经济的过程中,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倾斜、产业引导、增加投入等方式,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
2、加强法制建设,提高农民保险意识
综观世界发达国家的社会养老保险,无一不是通过立法后,在政府的推动下才得以迅速发展。我国的理论研究和法制准备工作已明显滞后于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践。为此,国家应该出台一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的基本法律,使该项工作真正步人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同时,云南要把农民传统的养儿防老的观念转变为社会养老上来,通过社会养老所带来益处的示范效应来带动,使得农民愿意把有限的财力投入到社会养老保险中来。
3、要以“低水平,广覆盖”作为云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目标
在目前云南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收入消费水平还比较低的情况下,要全面推进云南省农村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是有一定的困难的。因此,目前云南省农村居民的养老宜采取以家庭养老为主,同时以社区(集体)保障、国家救济相结合的保障形式。家庭保障仍然是云南农村养老保险的主要方式,同时应赋予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以我们应该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进入原则,采取“先易后难、由点到面、逐步推进、重点突破”的方针,有计划分步骤地抓好这项工作。同时本着“两个先行”的原则推进云南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进行,其一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先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如同其就业安置问题一样重要,事关云南省的稳定和协调发展的大局。其二具备了条件的地方先行,对城市周边比较富裕的农村居民鼓励或强制他们加入社会养老保险。
4、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广对象应该是40岁以下的群体
对于40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可以根据个人的支付能力加入社会保险。对于缴纳不起保费的农民,政府可以采取灵活的方法,如采取低保费低给付,提高预定利率和结合家庭养老或社区养老方式进行平稳过渡。
5、建立健全云南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行机制
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有效运行,对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有很大意义。云南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在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原则下,对基金可以进行各种投资运用,确保资金运用的收益率大于通货膨胀率。运用收益部分对农民分红,可以补回物价上涨对农民各种给付造成的影响。国际上通行的资金运用方式有存入银行、发放贷款、购买债券、购买股票、投资房地产、投资企业项目等。云南省应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以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
【参考文献】
[1] 云南省财政厅:2003,《云南50年财政统计》,云南人民出版社。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从比重上来看,目前养老保险基金占社会保险基金的90%以上,如1996年社会保险基金结余达610亿元,其中养老保险基金结余为578亿元。据统计,1995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950.06亿元,支出836.47亿元,当年结余113.59亿元,历年滚动结余429.8亿元。从基金的运用来看,银行存款251.6亿元,占58.54%;购买国家债券90。5亿元,占16.58%,动用59.4亿元,占13.83%。1996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1171.76多亿元,支出1031.87多亿元,历年滚动结余578.56亿元。1997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收入1337.9亿元,支出1251.3亿元,当年结余86.6亿元,历年滚动结余675.25亿元。从对社会保障实行部分积累的基金模式改革以来,资金积累逐年增多,养老保险基金如今已成为一笔巨大的资金,它的投资运用状况不仅决定社会养老保险能否进行下去,而且可以影响我国的基本建设及资本市场。
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者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铺张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
由以上可以看出,根据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只能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以保值增值。然而,这两种方式都无力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首先从银行存款来看,在1985—1995年的11年间,银行存款一年期定期整存整取加权利率低于当年通货膨胀率的就有7年(1985,1987,1988,1989,1993,1994,1995,详见表1),保值都谈不上,更无法增值。然后再看国债,由于国家债券品种较少,收益率虽一般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约一个百分点,但因缺乏完善的二级市场反而不如银行存款有吸引力。养老保险基金的运用现状也说明了这一点。如1994年养老与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额为376.99亿元,其中购买国债仅81.98亿元,占结余额的21.74%;1995年我国国债年末余额3300.3亿元,而当年购买国债仅90.5亿元,仅占当年基金结余额的16.58%。国债品种偏少,收益偏低是其主要原因。而且相对通货膨胀,国债的保值能力令人怀疑。以国库券为例,在1985—1995年的11年间,国库券收益率超过当年零售商品价格指数的只有5年,其他6年(1985,1988,1989,1993,1994,1995)国库券的收益率均低于物价上涨率(详见表1),可见养老保险基金用于购买国债也难以保值增值。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有关数据整理得出;银行存款利率数据来自(1)周忠明,戴文桂.实用利率知识.南京大学出版社,1992.(2)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利率实用手册。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P41—42。
注:①为消除复利与单利对计算结果的影响,本文取一年期数据,而不是看上去更高的较长期限的以单利计的数据(一年期利率复利计算后实际收益率不低于相同期限的较大数据的单利的实际收益率)。
②1990年1月1日至4月15日,年利率为11.34%,4月16日至8月21日,年利率为10.08%,8月22日至12月31日,年利率为8.64%,9.99%为其加权(以天数为其权效)平均年利率,本表括号内数据均为加权平均年利率。
②一年期利率按复利计算得出,其中1979年取3.96%,1981年为5.04%,1982年为5.58%,1983,1984年均为5.76%。
总体分析,目前由于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用的途径所限,基金的收益率偏低,这一方面使基金呈逐渐贬值的趋势,另一方面使得目标替代率(我国目标替代率的确定以养老基金收益率等于工资增长率为假设前提)无法实现,从而动摇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表1可以看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率远低于工资增长率,个人账户实际积累额达不到目标积累额,如不及时调整养者保险基金的投资组合,提高收益率,我国的养老保险在不久后将陷入“被迫提高缴费率——企业不堪重负,个人无力投保——养老保险制度崩溃”的危机之中。
二、调整机构:提高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率的前提
1.调整机构的总体构想
从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运用现状可知,其运用途径仅限于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收益率低而且由基金所有者直接运用养老保险基金,在生产关系高度发达、生产分工日益精细的今天已经力不从心。故基金所有者委托基金运营者基金投资运营业务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为此我们有必要引入委托一关系来分忻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收益的切实途径。
以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运用仅限于购买国债和存入银行,根本不需要专门的投资机构。而将委托一关系引入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首先应从调整机构入手。
鉴于我国尚不具备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机构,而且资本市场合适的投资工具的数量有限,养老保险基金营运增值的渠道亦受到限制。调整机构不应是局部的修补,而应是全局性的变革(参见图1)”
首先我们对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作一简要历史回顾。我国是从1984年国有企业推行退休费社会统筹开始的。近年来这千变革取得了三次重大进展。一是1991年6月国务院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费用由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方负担,基金实行部分积累。二是1995年3月国务院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通知》,明确基年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并逐步形成包括基本保险、企业补充保险、个人储蓄性保险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三是1997年7月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有效地解决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和管理的分散化等问题,适应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应了社会保险走向法制化相加强宏观调控的需要。
1997年的这次统一改变了养老保险群龙治水的混乱局面,有效地解决了政了多门、管理费用高等问题。新成立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劳社部)作为全国性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行使着养老保险基金所有人的职能,亦即担负着基金法人主体的角色。劳社部作为社会保障的最高权力机关,肩负着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和事业管理的双重责任。前已述及,劳社部缺少投资专家和系统的投资学知识,直接投资必然要成立自己的投资机构,加大基金的管理成本。而直接利用资本市场中的专门投资机构,既能有效地转移风险,也有别于节省成本。委托专门机构投资可以增加服务的竞争性,增加管理的透明度。
这样,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所面临的基本问题之一是如何选择适当的投资人。可供养老保险基金法人选择的投资机构主要是资本市场的金融中介机构,如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经纪公司等。而在我国,由于金融市场尚不发达,为有效降低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风险,宜运用大的银行,保险公司等合资入股的方式组建股份制非银行金融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局(AdministrationBureauofSocialSecurityFunds/ABSSF)(以下简称为社基局)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的专门投资者,该局可作为国务院直属的与光大、中信集团并列的单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完全实行企业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社基局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并可以根据各地的养老保险基金的规模,在全国经济活跃、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设立分支机构,直接协调该省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经济欠活跃、养老保险基金规模较小的西部地区,可以考虑在西安、成都等经济中心城市设立分文机构,负责几个省的基金运作,以节省不必要的设立新机构的开支。同时,在社基局内设立监事会。作为社基局的监督机构,监督资金使用状况和资金经营状况,但不干涉社基局的具体业务。当然因社基局的股东系大的银行及保险公司等,经济实力雄厚,投资经验丰富,一般不会有因营运不善而破产之虞。
此外,为确保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及养老保险各项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可以考虑成立社会保障行政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行监会)和社会保障社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行监会由政府审计、监察部门牵头,有财政、银行、劳社部等机构的人员参加,挂靠于审计部门。社监会由人大、工会牵头,吸收企业代表、职工代表、民主人士和专家参加,挂靠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两大监督机构的职责都是负责监督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政策制定、执行和基金的运营。两个监督委员会与社基局的监事会从内外监督社基局,确保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和社会保障事业顺利进行。
养老保险基金事关全国企业职工衣食住行,国家政策理当扶植,可以考虑效仿农业发展银行的操作,成为社会保险银行(BankofSocialSecurity/BOSS)(以下简称社保行),作为支撑全国社会保障事业的专门性政策银行,并按照人民银行的机构设置在上海、广州、西安、南京、天津、成都、武汉、济南、沈阳等地设立分行。养老保险基金用于存款的部分可存入该银行,并给予养老保险基金较优惠的利率,并按复利计息,对养老保险基金存款给予保值贴补,社保行在无力支付贴补额时可由财政弥补亏损。养者保险基金收益率较高时,可从其超过当年通货膨胀率的部分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养老保险投资风险准备金,该准备金存入社保行并享有优惠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对社保行运用养老保险基金存款发放贷款的利息收入,应该减免营业税,为社保行给予养老保险基金优惠利率提供实际支持。用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债,虽然其回报率一般高于银行存款,但在通货膨胀盛行的今天,至少应对这一部分国债给予保值贴补。可以考虑由社保行发行特种国债,专门由社基局用养老保险基金认购,并给予较高收益率。出现意料之外的高通货膨胀时,给予保值贴补,确保养老保险基金保值。社保行的利润可用于支持与养老保险密切相关的事业,如社基局的办公设备的添置等。
2.委托一的博弈分析
基金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如何保证这些投资机构能够按照基金所有人的投资意愿或策略行事,这里牵涉到委托一关系中的几个基本问题。一般认为,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委托人和人之间要达成对双方有约束力且有效的合同,需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1)人以行动效用最大化原则选择具体的操作行动,即所谓激励相容条件;(2)在具有“自然”干涉的情况下,人履行合同责任后所获收益不能低于某个预定收益额,是为参与条件;(3)在人执行这个合同后,委托人所获收益最大化,采用其他合同都不能使委托人的收益超过或等于执行该合同所取得的效用,是为收益最大化条件。
但是,在委托一合同不完善时,有四个难以克服的困难,使劳社部与社基局的委托一存在潜在的风险。一是利益不相同。社基局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有时会采取短期行为或过于冒险的行为。二是责任不对等。人掌握着养老保险基金的经营权,但只承担有限盈亏责任,作为委托人的劳社部失去了基金的经营权,却最终承担盈亏责任。这种责任的不对等,使得人可能不负责任地决策。第三是信息不对称。由于人的信息优势,以及获取信息的边际成本是递增的,掌握基金经营权的社基局既有动机又有可能欺骗委托人(劳社部),而且委托人还很难监督和约束人。第四是契约不完全。在不完全的合同下,人总有空子可钻。强化委托人对人的激励机制,将使人经过收益成本比较后,自觉地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行事。假设委托人的目标函数为Y=Y(x);人的目标函数为:X=X(a,W),a为人的决策变量,可代表他的努力程度。W为不受委托人、人控制的外生随机变量。这意味着人的经营好坏由其努力程度和外界不确定因素共同决定。199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莫里斯(Mirrless)指出:如果W具有一定的边界,即W对x的影响是在一个可观测的区间里,即便信息不对称,委托人可以通过事前的警告或鼓励,使人不会选择较低的努力水平,并且使委托人、人均获得满意的收益水平。
资本市场不发达时,市场上可供选择的投资工具少,而且风险不易分散和转移,此时政府多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运用规定途径及比例。如果资本市场是发达的,人主要将养老保险基金采取三种投资方式:一是通过某些形式的延期年金政策向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即将养老保险基金用于购买寿险保单。二是把基金会成员的缴费转移进某种资产的组合,这叫做“分离基金”。三是与其他的基金结合投资于一个单独的资产组合,这叫作“共同基金”。事实上,成功的人会寻求以上三种投资形式的一定比例的组合。
假定社基局通过权衡比较,能够选择其中最为有利的一种投资方式,又假设养老保险基金仅存入银行和购买国馈会贬值,净收益为-10,设自然的状态有好与不好两种,由于我国宏观经济定势良好,好的状态出现的概率为0.8;设社基局在经营养老保险基金以外,无论如何努力工作所能获得的最大收益为40、而努力工作需要支付20的成本,其净收益为20。在委托一关系中,基金所有人与运营人有比例分成(为分析方便,本文暂以五五分成为例)和固定收益两种利益分配方式。其支付矩阵如图2:
比例(五五)分成
注:①运营人的收益分布是努力程度与自然的函数。为分析方便,本文忽赂了努力程度一般的情形,假设运营人只有努力和不努力两种策略,努力指运营人殚思竭虑,并总能实现最优投资组合策赂;不努力指运营人仍将基金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两种情况下,运营人付出的劳动分别为20和5。为简化问题,设基金收益在“好,努力”的搭配下为100,“不好,不努力”时为-50,其他两种情形(好,不努力;不好,努力)时均为0。并假设所有人将养老保险基金委托给人后,不从事盈利性的活动,基金收益来自于运营人投资所得。运营人不努力时因合同约束,无暇从事其他盈利活动。
②30=50-20,20为运营人努力工作的成本。
③-15=(-10)+(-5),其中-10表示养老保险基金仅用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时的实际收益,因本文主要研究委托的情形,故在基金不委托专门机构投资而仅用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时,省略了“自然”好与不好的差异。5表示运用养老保险基金于以上两种方式时所进行管理等付出的劳动。
④40=60-20,经济环境好时努力工作收益为100,运营人支付给所有人40以外的60扣除努力工作的成本20即得到40。
⑤-60=0-40-20,40为运营人支付给所有人的固定额,20为运营人努力工作的成本。
可以看出,在图2中的比例分成或固定收益的利益分配方式下,无论自然出现好或不好的情形,只要运营人接受了委托一合同,运营人努力总是好于不努力,即不努力战略相对于努力而言是可剔除的严格劣战略。在固定收益方式下,所有人的收益40大于-15,故“委托,努力”是精练贝叶斯纳什均衡点。在比例分成方式下,由于运营人会选择努力工作,所有人的预期收益=0.8*50+O.2*0=40。而且50,0也都大于-15,我们可以做以下结论:无论采取何冲利益分配方式,“委托,努力”是所有人和运营人的必然选择。我们进一步研究可以发现,在以上两钟情形下,运营人的预期收益(指净收益)均为20。然而运营人从事养老保险基金运营以外的工作最多也能获得20的净收益,理性的运营人不一定会接受委托一合同。而且越是风险厌恶的运营人更可能拒绝这一合同。
明智的所有人可以将五五比例分成改为四六比例分成,以提高运营人的预期收益,而所有人仍将获得远远高于自己经营(不委托)时的收益。可以考虑将所有人的固定收益下调为35,使运营人预期收益增加为25。理论上可以进行—九比例分成或将所有人固定收益下调为5或更低,也可以五五比例分成或将所有人固定收益定为40。
到底选择何种利益分配方式,比例或固定收益的确定为多少取决于二者的博弈过程、供求状况以及人的类型。在我国现阶段,养老保险基金所有人是惟一确定的,如果引入竞争机制,产生较多的养老保险基金运营人,则最终的委托一合同的制定会有利于所有人,会形成接近五五比例分成或固定收益为40的合同。在人财务公开且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情况下,比例分成是委托人与人分享剩余的最有效的制度安排。但是如果社基局(人)是风险中性的,无论劳社部(委托人)对风险的态度如何,固定收益是有效的办法。在商业银行与企业间的博弈过程中,企业也是接受了固定收益的办法,商业银行的固定收益表现为事先约定的贷款利息。通过固定收益的委托一后,基金所有人成功地转嫁了风险,人获得了剩余索取权,此时人极其努力地工作是最优的。对于委托人,尽管由于剩余索取权的分割和部分转让从静态上看使其利益受损,但这较之委托人自理基金的经营业务,仍是帕累托改进。因为,从动态上看,由于人获得了部分剩余索取权,其积极性提高了,运用其专业投资技术,可以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使委托人获得高于自理时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