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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措施

时间:2023-10-12 16:12:1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医疗保障措施,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医疗保障措施

第1篇

[关键词] 农民工 医疗保障 医疗保障体系 主要途径

目前我国流动人口已经达到1.2亿至1.4亿,占我国总人口数的10%。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工。农民工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他们大多数还游离于医疗保障体系之外。因此,透析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显得十分必要。

一、农民工医疗保障的现状

迄今为止,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城镇人口的医疗保障制度和在试行中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制。但对于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而言,他们大多数还游离于医疗保障体系之外。

1.农民工很少参加城市所提供医疗保障 在一般情况下,城市的医疗保障政策往往忽略了农民工群体具有极强流动性这个特征,把农民工当成可长期在同一个城市居住的人来对待,因而显得很不合理。从实施的效果来看,上海的参保率极低,即使他最早推出外来劳力综合保险,目前参保的只占外来劳力总数的五分之一,参保率极低。截至2003年11月底,江苏省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估计为80万,占总数的15%;到2003年9月底,深圳市非深圳户籍员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80.36万人,参保率为28%;成都市2004年农民工综合保险的参保率为34%。因此,总体来看,该项政策不能算是成功的。

2.农民工不愿参加农村所提供的合作医疗 随着集体经济的解体,建国初期为农民提供的医疗保障已不复存在,现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兴未艾。据卫生部统计,截止到2004年10月31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333个县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约覆盖10691.09万农业人口。在新型合作医疗的国家级试点地区湖北公安、省级试点地区山东泰安,当地政府出台了有关新型合作医疗实施的办法都明确表示,受益对象包括具有当地户籍的外出打工农民。而且两地的试行办法均规定,农民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时要做到一家一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家庭成员必须全部参加,要“户不漏人”。然而,两地同时出现了一个怪现象:几乎所有的农户在参加合作医疗的报名之初,都没将家中在外打工的成员姓名写入“合作医疗证”。也就是说,出外打工者实际上根本没有参加合作医疗。

二、农民工医疗保障缺失的原因

尽管我国目前出台了一些关于农民工医疗保障的试行条例。但总的来说,实际效果并不乐观。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二元医疗保障体制的影响 建国后,我国以户籍为标准,在全国分别建立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城乡二元的医疗保障制度。农村是集体保障为主,国家适当扶持,城市实行的是国家――单位负责制。由于国家在城乡医疗保障中承担的责任不同,加之改革开放后,尤其是近些年来,城乡经济发展差距进一步拉大,导致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城乡之间、农民工与市民之间二元割裂的状态。因此,尽管全国很多地方进行了户籍制度改革,但并没有真正改变农民工因传统体制造成的医疗保障缺失问题。

2.医疗环境问题严重 我国的三医问题极为严重。所谓“三医”问题是指医疗(卫生)问题、医药问题和医疗保障问题。医疗问题又可进一步分为医疗卫生体制、医疗费用、医院管理和服务等问题。其一,我国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滞后;其二,医疗费用增长过快;其三,医院收费高,服务和管理水平不尽人意;其四,药品价格“虚高”久攻不下;其五,城镇和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也存在一些问题。根据《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主要结果》显示,87.4%的农村人口没有任何医疗保障。由此可见,“三医”问题对农民工的医疗保障自然会产生直接影响。

3.医疗保险制度显失公平 根据2004年12月零点调查和指标数据网与哈佛有关机构合作完成的《中国居民评价政府及政府公共服务研究报告》显示,我国卫生资源分配中的不公平不仅仅体现在医疗保险覆盖率上,在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也是存在的。城镇内部不同群体占有的卫生资源是不一样的。大量的医疗补贴给了少数富人而不是城市中的贫民。中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在规则设计上存在着内在的缺陷,使得利益分配、成本分摊、风险负担等方面都欠缺公平性,资源分配极不合理。这就使得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失去了作为财富再分配的最重要方式与手段的作用,甚至还成了分配不公平的放大器。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而言,当然无法以平等主体的身份享受医疗保障权益。

4.农民工医疗保障观念相对滞后 在我国,医疗保障作为一种具有现代意义的社会观念,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有近十年的历史。目前以年轻人为主力军的农民工群体,他们是在以家庭保障为主要形式的农村保障体制下成长,有的对城市没有归属感,不信任城市的医疗保障政策;有的由于少数官员经常挪用医疗保障费用,对政府倡导的政策冷漠视之;有的因流动性强,在异地生病得不到及时的回报,不愿参加医疗保障。因此,农民工并没有在心目中及时确立现代意义上的医疗保障观念。这是造成农民工医疗保障缺失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三、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的主要途径

构建农民工医疗保障体系不仅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切入点,而且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的保证,是体现社会效率和社会公平的需要。它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又是一个政治问题。因此,我国政府应根据农民工的实际需要与经济承受能力,逐步建立和完善一整套农民工医疗保障体系。其主要途径如下:

1.建立多层次的农民工医疗保障体系 如果将农民工进一步细化,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长期在城镇居住的农民工;第二层次是短期在城镇生活,到一定年龄返回农村的农民工;第三层次是农闲时在城镇打工,农忙时又回到农村务农的农民工。针对不同层次的农民工,应建立内容完整而层次不同的医疗保障。第一层次的农民工在身份上已较接近城镇居民,应将他们的医疗保障与城镇市民的医疗保障有机结合起来进行管理;第三层次的农民工,重心仍在农村,其医疗保障的内容应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一致;而第二层次的农民工,他们的情况与第一层次和第三层次的农民工不同,所以他们的医疗保障既不能套用城镇市民的医疗保障,又不能套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需要建立一整套介于两者之间的、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总之,面对农民工的不同层次,必须建立多层次的农民工医疗保障体系。

2.扩大基金来源渠道,设立个人账户并保值增值 资金是医疗保障体系运行的“血液”,没有充裕的资金,医疗保障制度就无法运行。但目前农民工医疗保障的基金来源要想全靠政府财政支出也不现实,这就要求农民工自己筹建以个人资金为主、国家财政为辅的医疗保障制度。按照平等性、统一性的原则,针对城市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要实行社会保障统筹账户的全国统筹,以利于社会保障关系的全国性转接。为增加资金可考虑:一是个人缴纳;二是政府财政拨款;三是发行福利彩票;四是社会慈善机构的捐款等。此外,在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还可以去购买政府债券、公司股票、投资农业或存入银行等,以保证资金的保值增值。

3.加强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制度建设 由于农民工医疗保障体系宏观上归入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因此首先要加强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制度建设。一方面要建立全国统一的、权威的农民工医疗保障管理机构。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立法工作。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已经不是一些临时性的、地方性的办法和措施所能解决的,最根本的办法就是建立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将其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我们要着眼于医疗保障事业的长远发展,并针对目前农民工流动性强、工资水平低等特点,制定规范、合理的社会保障法规,明确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责任,惩治那些消极对待或逃避为农民工提供医疗保障的雇主,强制用人单位和相关的业务主管部门协同作业,确保农民工医疗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2篇

关键词:服刑人员 人权 医疗保障 制约因素

监狱不仅是刑罚执行机关,更是社会文明的窗口,监狱人权保障一直是人权保障最为核心和敏感的部分之一。英国首相丘吉尔曾经说过:“社会民众对于犯罪与犯罪人处遇之态度,乃为对任何国度文明最佳之试金石。”健康权是服刑人员最重要的人权,因而针对健康权的医疗保障自然成为监狱人权保障工作的晴雨表。目前针对我国监狱服刑人员的医疗保障虽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极大地制约了服刑人员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对此,笔者认为,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立法不足

目前,我国就监狱服刑人员的医疗保障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但仍存在许多缺陷,表现在:

(一)服刑人员医疗保障中的某些关键性问题缺乏法律规定

诚然,为服刑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是监狱代表国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然而,监狱应该为罪犯提供什么样的医疗保健,我国法律却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使得监狱管理者能够轻易规避自己的义务。监狱缺乏一个可操作的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就会承担一些不该承担的责任和风险。①此外,监狱医疗管理法律规章的缺乏,使得监狱管理者倾向于照抄照搬一些社会医院的管理制度,因不切实际往往成效甚微。

(二)现行法规陈旧、粗略,操作性不强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医疗水平愈加发达,一些医学概念、医学术语在不断更新,现行的关于服刑人员医疗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该领域的发展。由于理论与实证研究的不充分、立法技术有限,并遵循“宜粗不宜细”的立法传统,服刑人员医疗保障方面的法规普遍过于粗略。例如,《监狱法》第54条规定,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但仅为笼统规定,至于应当具备哪些医疗资源以及政府如何拨款等方面都没有规定。再比如《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对保外就医的条件和程序规定也很不完善,使得实践中有权审批的机关不知道该如何操作,条件放得过宽有放纵犯罪之嫌,反之又有侵犯人权之嫌。

二、医疗经费严重不足

目前除个别正在试点医疗费用改革的监狱外,全国绝大部分监狱仍实行的是服刑人员免费医疗制,即由国家财政拨款和监狱企业收入来共同负担服刑人员医疗费用,这种医疗费用体制的弊端从以下的数据中可见一斑:服刑人员的医疗费全国监狱系统长期以来维持在平均每人每月在9元左右,有些地区还不到3元。虽经2007年财政部和司法部联合下文,调整了该标准,但在病犯比例不断增大、危重病犯人数增加、医疗费用成本不断上涨的情况下,服刑人员医疗费用缺口仍然较大, 据悉,有24个省(区、市)监狱统计,近3年医疗经费实际支出4.5亿元(不含服刑人员本人及家属承担的自费购药、自费就医的支出),超支1.37亿元,超支部分占经费标准43%。对此,监狱只得把大量的精力投入到监狱企业生产中去赚取效益而忽视了对罪犯的改造,造成恶性循环。

三、医疗保障水平普遍较低

我国服刑人员的现有医疗保障水平普遍偏低,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医疗技术不高;二是医疗设施落后;三是所用药物低廉。导致实践中服刑人员的很多疾病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小病拖成大病,大病则束手无策的现象屡见不鲜。

四、监管人员权利保障意识不高

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是整个国家人权保障的重中之重,而作为跟服刑人员朝夕相处的监管人员却往往不以为然,究其原因主要有:其一,监管人员往往戴着“有色眼镜”看待服刑人员,认为他们都是犯了罪的不良分子,都是侵犯了别人权利的人,其权利应当完全剥夺;其二,权责认识不到位,只看到作为监管人员具有代表国家教育改造惩罚服刑人员、维护监管秩序的权力,殊不知自己还应当依法保障服刑人员的权利;其三,由于纠错惩罚机制不健全,监管人员可以随心所欲;其四,监管人员素质相对较差,法律知识欠缺,使其对服刑人员应当受到保障的权利尚缺乏鉴别能力,更谈不上去具体实施合法有效的保障措施。

五、重身体疾病诊疗,轻心理疾病诊疗

我国监狱医疗保障长期以来存在着一个很大的误区,即只重视对服刑人员身体疾病的救济,而忽略对其心理疾病的诊治。而据统计,大量的服刑人员都有一定程度的精神障碍, 如精神分裂症、精神病、心理障碍和神经症等。此前江苏省就曾做过一项调查显示: 罪犯精神病患病率为 11%,明显高于社会一般人群。②目前,全国范围内设置有专门的心理健康咨询室,并配备专业工作人员的监所只占少数,扎实开展心理疾病诊疗的监狱微乎其微。

六、服刑人员维权意识缺乏,维权路径受阻

一方面,服刑人员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法律意识不强。另一方面,基于被管理者的特殊身份及救济途径的封闭性,服刑人员的维权之路注定举步维艰。

七、对服刑人员医疗保障监督不到位

就目前而言,检察机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主要限于对罪犯劳动、学习、生活“三大场所”的监督,缺乏对罪犯医疗保障方面的监督机制,使得服刑人员应当享有的医疗保障很难落到实处。仍以保外就医为例,实践中普遍存在监管人员办理保外就医、,致使本应当保外就医的服刑人员不能及时保外就医。据统计,2001年1月至2004年10月,全国保外就医罪犯25371人,平均每年保外就医6400人,其中违法办理的3708人,平均每年近930人,占保外就总数的14.6%。③

参考文献:

①陈兴良主持讨论:《我国监狱行刑理念与实践一一罪犯权利保护的新进展》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4年第5期,第3页。

②郑振玉、孟庆跃:《监管场所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与供给分析》载《中国卫生经济》第 27 卷 第 3 期( 总第 301期) 2008 年 3 月第41页。

第3篇

一、指导思想

通过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城镇职工、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医疗救助和医疗机构减免等相关制度的紧密结合,探索有效的补助和支付办法,在保持医疗保障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在全县范围内为尿毒症困难患者实施免费血透治疗,进一步缓解城乡居民重大疾病的经济负担,提高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自愿救治。保证城乡困难居民公平享有,患者自愿救治,实行疾病风险告知和同意制度。

坚持统一方案。全县统一补助模式、统一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统一补助标准、统一补助办法等。

坚持合力保障。通过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城乡医疗救助、医疗机构减免和慈善机构救助等合理分担医疗费用,对尿毒症困难患者实施免费血透救治。

坚持分级负责。省协调办负责全省尿毒症困难患者免费血透救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包括综合协调、制定方案、确定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设备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工作督导、评估及总结等工作。市、县协调办负责辖区内免费救治工作日常管理,包括组织人员培训、病种筛查、身份认定、实施救治、登记、信息报告等工作。

三、救治对象

对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尿毒症需维持性血透的困难患者(城镇低保、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福利院供养孤儿、新增四类优抚对象和低保边缘户)实施免费血透救治,预防和治疗尿毒症血透相关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和其他尿毒症患者血透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有关规定核报,不列入本方案补助范围。

四、定点救治

按照安全、有效、优质、方便的原则,经医疗机构申请,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评审,报省卫生厅同意,确定我县定点医疗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由可独立开展血透的二级及以上医院和部分乡镇卫生院组成。定点医疗机构对具有血透治疗指征的患者,严格按照诊疗规范和诊疗常规实施治疗,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尿毒症困难患者按照属地就近原则,经县救治协调办公室同意后,在县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详见附件1)中选定一家作为本人血透治疗的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不得更换。

五、筛查确诊

由县协调办牵头组织,县卫生局负责,走村入户对所有人群进行初筛并做好信息登记工作。将初筛的患者集中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诊。经民政部门对确诊患者身份认定后,由县救治协调办公室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统筹安排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同时,做好患者的筛查信息上报工作。

六、人员培训

由省协调办组织专家统一编印教材,实行分级培训。省协调办负责培训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相关人员、设区市专家组和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市协调办负责培训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相关人员和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县协调办负责培训乡镇、村和社区筛查人员。

七、设备耗材采购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主要设备(血透机、水处理机、除颤仪)和主要耗材(透析器、浓缩透析液、透析管路、穿刺针等)的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采取委托具备资质的招标机构进行公开招标,确定设备和每个耗材品目的中标厂商、型号规格及中标单价。省财政按照需要及填平补齐的原则,统筹相关资金,为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配置血透机、水处理机、除颤仪。此外,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设备和耗材需求直接与中标供应商联系,由供货商统一配送。

八、经费安排

(一)治疗经费来源

已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困难救治患者,由城镇医疗保障、新农合和医疗救助按比例进行补助,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部分医疗费用减免,鼓励慈善机构对患者救治费用进行补助。

(二)补助标准

1、根据《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血液透析收费标准为:三级医院400元/次、二级医院360元/次、一级医院320元/次。每人每周免费做2次血液透析,每年按52周计算。门诊与住院血透治疗的患者采用统一标准核报经费。

2、尿毒症困难患者按照属地就近原则,在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一家作为本人血透治疗的医疗机构。如到上级或非定点医疗机构接受血透治疗,差额费用由患者个人承担。

(三)结算办法

属于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困难患者,由县医保局按收费标准的85%报销;县政部门按收费标准的10%给予医疗救助;剩余5%救治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减免。属于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的困难患者,由县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按收费标准的70%报销;县民政部门按收费标准的20%给予医疗救助;剩余10%救治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减免。救治费用报销按照现行医保、新农合及医疗救助核报程序进行。

(四)经费管理

要加强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保、挤占和挪用。发现有不符合规定使用经费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全县统一部署,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卫生、宣传、发改、财政、人保、民政等部门组成的尿毒症免费血透救治工作协调小组(见附件2),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县卫生局,办公室主要负责统筹、协调等日常工作。同时,县卫生局成立尿毒症免费血透救治工作专家组(见附件3),负责对全县尿毒症免费血透救治工作的技术指导。

要积极争取白求恩基金会等慈善救助组织对疾病补助工作的支持,在医疗救治、资金筹措、经费补助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探索建立多层次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共同提高保障水平。

定点医疗机构应成立尿毒症免费血透救治工作领导小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组织对困难患者的确诊、血透治疗、信息报送等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救治工作,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制定救治工作方案,整合医疗资源,建立区域协作网络,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组建专家组,组织筛查及人员培训,整理保存资料信息,开展督查、评估,完善新农合支付、结算服务,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及时总结经验和推广典型。

2、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把尿毒症免费血透救治工作纳入医改内容。

3、财政部门配合相关部门研究相关政策,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根据城镇参保居民和职工相关医疗保障政策和管理规范,按比例核报医疗费用,并实施监督管理。

5、民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相关医疗救助政策,按比例核报医疗救助经费;做好救治患者的身份认定,并建立救助台账。

6、宣传部门负责免费救治工作的宣传报道。

(三)积极宣传引导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采取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的方式加强宣传工作,特别要注重发挥医务人员熟悉业务、直接接触、群众信任的优势,广泛宣传尿毒症免费血透救治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引导社会预期,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自愿参加救治,为做好救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环境。

(四)规范资料管理

第4篇

一、总体要求

以视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工作推进视频会议和全县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工作推进会议精神,坚持以“巩固脱贫成果,提升脱贫成效”为根本任务,按照边查边改、即知即改的工作原则,深入排查脱贫攻坚医疗有保障现阶段各环节的短板与薄弱环节,精准制定解决措施,全力抓好整改落实,切实提升全县脱贫攻坚质量和水平,为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二、时间安排

9月18日至10月18日。

三、工作任务

(一)部门包保扶贫情况排查。

针对三类重点人群,排查是否实现稳定增收,全面消除致贫返贫风险;针对预计收入未达到6000元以上贫困人群,排查是否落实重新制定的增收措施,确保收入稳定达到标准;针对其他贫困人群,排查是否按照制定的帮扶措施,达到稳定的预计收入;“一户一策”是否全部落实到位、帮扶措施是否到位;环境卫生是否达到干净整洁;针对排查的问题提出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

责任领导:

责任部门:办公室、各包保责任人

(二)行业扶贫情况排查

1.排查村卫生室城乡医疗保险报销业务是否全部开通,“空白村"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满足村民医疗报销需求,县域内所有村卫生室要保证开通报销,及时让贫困人口享受到门诊报销政策,看病就医及时享受医保报销;(责任部门:待遇保障科、经办中心信息科)

2.排查全县贫困人口参保及参保资助情况,是否建立档案。县域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补助在参保缴费时直接补助,新识别及异地参保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实施动态参保补助;(责任部门:待遇保障科、经办中心征缴科、经办中心信息科、经办中心费用结算科、经办中心基金财务科)

3.排查"5+1"医疗扶贫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有产生医疗费用但是未享受到补偿政策的,分析原因,立即解决并做好登记;强化基本医保基础性保障作用,确保基本医保制度100%覆盖贫困人口。对扶贫部门提供的贫困人口信息6199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况进行了逐一核对,详细掌握贫困人口参保状态。做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应保尽保,一个不漏。对经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通过大病兜底报销再次补助,将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90%,慢病门诊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80%,确保绝大部分贫困人口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负担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责任部门:待遇保障科、经办中心费用结算科、经办中心基金财务科)

4.排查“一站式”结算政策是否执行到位,贫困患者是否存在报销来回跑的现象;(责任部门:待遇保障科、经办中心费用结算科)

5.排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是否落实,乡镇卫生院是否为签约医生付费;(责任部门:待遇保障科、经办中心基金财务科)

6.排查现有慢病贫困人口人数与“一人一策”标识是否一致,是否享受报销政策,慢病待遇覆盖率是否达到省、市平均水平;(责任部门:待遇保障科)

7.排查“一事一议”制度落实情况,详细统计申请人数、审核通过并落实补助人数及金额,是否还有未落实的,对经过基本医保报销、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大病兜底报销后自付医药费仍很困难的特殊贫困患者将通过“一事一议”进行救助。(责任部门:待遇保障科)

责任领导:、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成立县医疗保障局脱贫攻坚再排查再巩固再提升行动领导小组,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行动自觉、狠抓工作落实。

县医疗保障局脱贫攻坚再排查再巩固再提升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明确责任。各部门要按照办法提出的排查内容逐条梳理排查,部门负责人要亲自挂帅,亲自组织开展排查工作,勇于承担行业责任,深入剖析行业工作,确保全面消除工作隐患,夯实工作基础。

第5篇

一、总体要求

严格落实省负面清单,倡导诚实、诚信精神,坚决遏制故意逃费等失信行为。

二、逃费标准

出院时拒不缴纳个人自付费用或经多次催缴拒不缴纳个人自付费用(不含公示期外伤人员)的人员。

三、职责分工

1、医共体和体外医疗机构职责。医共牵头单位负责本医共体内逃费人员的汇总,体外医疗机构负责本院逃费人员汇总详细名单。逃费人员汇总详细名单每月月中、月底前报至市医疗保障局。名单按乡镇、村、组排列,包含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住院和出院日期、费用总额、个人自付金额、联系方式。

2、市医保局职责。对医共体和体外医疗机构上报逃费人员汇总详细名单,医疗保障局按乡镇分类,并分发至各乡镇街道。对乡镇街道上报经催缴拒不缴费贫困人员名单,市医保局及时纳入医保失信人员名单,并汇总上报市扶贫领导小组。对纳入医保失信人员名单后自愿缴纳个人自付费用的,应调整出医保失信人员名单,恢复医保待遇。

3、乡镇街道职责。各乡镇街道是催缴逃费的主体。对逃费人员应采取书面催缴告知,催缴期限为1周。告知书应明确包告知:经催缴仍拒绝个人自付费用的,将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医保待遇暂停至缴费之日。经催缴后仍拒绝缴纳个人自付费用的,要求逃费人员在催缴告知书签字。逃费人员拒不签字的,由两名以上在场人员签字见证。并由乡镇街道汇总后报至市医保局,做好安全维稳风险防控工作。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主动作为。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管理逃费人员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综合处置各项工作,确保无缝对接。

第6篇

**年我市被列入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皖政〔2007〕85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年全市三区四县均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到**年底全市参保人数达到12.5万人以上,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随着经济发展和群众收入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筹资水平、财政补助标准和医疗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见,通过政策引导,调动城镇居民参保积极性,鼓励群众连续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

二、政策衔接和试点要求

(三)做好政策衔接

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省政府《意见》的要求,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黄政办〔2007〕23号)确定的参保范围、筹资标准、困难群体缴费和补助、基金管理、社会监督等具体规定,进行完善和衔接。

(四)试点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省政府《意见》和本实施意见要求,于**年6月中旬前出台本地试点实施方案。同时,着力做好现行制度与试点方案的衔接过渡,确保稳健运行。

三、对现行政策的调整

对现行政策调整的重点是:降低参保人员和低收入人群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大病重病对象的保障水平;探索建立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研究制定城镇居民与其它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

(五)参保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它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按上级政府相关规定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六)基金筹集

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筹资额:市辖区:130元,市辖县:115元。

其它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筹资额:市辖区:260元,市辖县:245元。

实行全市统一的个人缴费标准。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30元;其它城镇居民每人每年160元。

上述筹资额扣除个人缴费部分后,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予以补助。

城镇低保居民中的三无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统筹地区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其它城镇低保居民、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费部分由统筹地区财政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

城镇低保居民、城镇低保居民中的三无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的身份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的身份由残联部门负责认定。

(七)保险待遇

实行全市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1.起付标准(起付线)

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500元(含市外二级以上医院)。一个年度内因患疾病,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多次住院,只计算首次住院的起付线;在一级医院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

学生、少年儿童患病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住院起付线为200元。

城镇低保居民、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因病住院可享受“零起付线”待遇。

2.报销比例

住院报销比例:一级医院65%;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5%。

特殊疾病门诊报销比例:患急慢性肾功能衰竭进行的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进行的放化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治疗所发生的大额门诊医疗费用按住院管理,6个月结算一次;患其它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累计计算,每年报销一次,个人支付200元后其余符合规定的费用按50%的比例进行报销,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2000元。

参保人员连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参保的第二年起,参保年限每增加一年,报销比例相应提高2%,连续参保5年(含5年)以上的,报销比例可相应提高10%。中断缴费的按首次参保支付待遇。

3.意外伤害补偿

学生、少年儿童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其门诊医疗费用实行“零起付线”,符合规定的费用按80%的比例予以补偿,补偿限额为每年2000元。

学生、少年儿童因病或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死亡,一次性补偿其法定受益人10000元的抚恤金。

其它城镇居民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按因病住院规定补偿。

4.二次补偿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基金管理使用,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建立正常的待遇调整机制。当年度基金结余(含上年结转资金)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20%时,应实施二次补偿。二次补偿的对象主要是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部分超过当地居民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当地统计部门前一年的数据为准)的大病患者。二次补偿的比例视基金结余情况而定。

四、管理和服务

实行全市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制度。

(八)确保财政补助资金落实

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将补助资金足额纳入预算,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市、区(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划入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九)加强基金管理

医保基金实行收支二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各地要建立医保基金收支公示制度,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在每年6月份前将上年度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十)规范参保登记时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登记参保时间:在校(包括学龄前儿童学校、幼儿园等)学生为每年8月—9月;其它居民为每年6月—7月。未在上述规定时间登记参保的,参保时应全额缴费(个人缴费部分),未参保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十一)做好与有关制度间的衔接

1.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含本人18周岁以前的缴费年限)按每3年折算1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已办理退休的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无医疗保障的可自愿暂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与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

参保人员年度医疗费用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和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过重或难以承担的,可按规定程序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3.与其它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的衔接

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居民患病发生医疗费用,可以凭患者医疗费用发票和费用清单等复印件及商业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补偿),报销(补偿)待遇与未参加商业保险的参保人员一致。对参加新农合的农村户藉城镇在校学生,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享受两次报销(补偿)待遇,第二次报销(补偿)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时,对未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部分和新农合补偿后的余额部分进行审核和结算。

4.与现行政策的衔接

本意见作为《**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黄政办〔2007〕23号)的修订和补充,凡本意见未涉及的仍然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十二)实施定点医疗

参保人员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记账管理,医疗终结或出院时,参保人员只要支付按规定属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十三)强化公共服务和管理

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学校等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公共服务和管理服务网络。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通过降低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等措施,积极引导参保人员有效享受社区卫生服务。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动态管理,对违法违规或不履行定点义务的坚决予以严肃处理。要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以及门诊费用统筹办法。有条件的区县可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

(十四)继续完善各项医疗保障制度

要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框架内,着力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好非公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群体的参保问题。对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和生活的农民工子女,要按照属地参保原则,积极解决其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组织

市政府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领导组织,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十六)制定工作计划,实施动态调度

各区县要按照“6月中旬前制订好实施方案”、“年底实现全覆盖”和“及早实施新方案平稳过渡”的目标任务,制订好今年具体工作计划,对试点实施方案出台、实施时间、推进步骤、宣传培训、保障措施、制度评估以及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等作出详细安排,并实施动态调度,确保今年7月底参保扩面工作基本落实,11月底前全面完成年度扩面任务,确保试点取得圆满成功。

(十七)提高经办和服务能力

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需要,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研究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奖惩机制。各级经办机构要优化经办流程,建立健全统计报表体系,拓展和完善计算机管理系统,不断提高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能力,逐步实现服务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

(十八)加强部门配合

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实施职责,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发展改革、卫生、药监等部门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药价管理,做好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纳入预算,支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体系、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的建设,加强基金的监督管理。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学生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民政部门要协助做好社区居民参保组织实施工作以及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形成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合力。

第7篇

关键词:城市边缘;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10-0080-02

在城市化过程中,区域内的城市数量逐步增加,城市地域不断扩大,同时,人口与经济实现转换和集中。而城市边缘地区无疑是城市化建设的前沿,处在城市边缘地区的失地农民无疑是城市化的第一改变对象。他们虽然随着城市化的脚步进入城市,但却缺乏城市居民应有的社会保障待遇。

一、城市边缘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面临的问题分析

1.低保制度面临新压力

为化解国家应征地而引发的诸多矛盾,地方政府往往实行“低保先行”的策略,就是农民的土地一旦被征用,地方政府就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承接。这是一种缺乏长远规划的短视策略。不但会使地方政府的低保资金面临新的压力,增加财政负担,而且会增加低保资金的管理难度。同时,征地压力下大量失地农民进入城市低保的过程中,原有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甄别程序和鉴定标准必然会有所松动,从而不利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2.养老保障面临新挑战

失地农民进入城市之后,其养老模式和养老来源都面临新的问题。长期以来,农民的养老模式多为家庭养老,养老来源多为农业收入。失地农民土地被征用进入城市之后,失去了农业生产来源,家庭养老失去了物质基础。由于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较低,城市适应能力差,就业多不稳定且面临失业风险,非农收入不高且不稳定,因此传统的家庭养老面临冲击。亟须建立起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对于失地农民自身的生存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3.医疗保障面临新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的就医方式多为临近就医,就医方便且就医成本不高。进入城市之后,就医成本则显著提高。农村已经实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面临着进入城市之后的接续转移问题,在资金筹集、待遇审核、给付管理等方面需要进行重新调整。另外,失地农民进入城市之后所从事的多为非农体力劳动,健康风险较大,就医风险增加。因此,迫切需要建立起适合失地农民特征的医疗保障制度。

4.劳动就业面临新困境

失地农民进入城市之后,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二元经济结构所造成的劳动就业市场的多元障碍,故失地农民的劳动就业面临困境。首先,失地农民的就业观念落后。一些失地农民宁可领取低保金,也不愿意从事一些社会服务性劳动。另外农村传统的以亲缘、地缘关系为主的生活方式,失地农民更多地愿意借助于亲戚或同乡等渠道来获取就业信息,从而极大地限制了失地农民的就业范围,减少了他们有效就业的机会。对于城市边缘失地农民,尽管在就业观念上相对城市化一些,但因他们普遍是以农业生产为主,农闲时间才从事零星的非农劳动,故其就业观念与城市居民还有一定差距。其次,失地农民的非农就业能力普遍匮乏。失地农民因长期从事农业劳动生产,进入城市之后的非农劳动技能缺乏,无法适应城市的非农劳动需要。对于城市边缘失地农民来说,他们所从事过的临时的非农劳动也不足以积累起足够的劳动经验和就业竞争力。再次,失地农民普遍缺乏城市生存意识。我国长期存在着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城市的人际交往方式与农村极为不同,劳动方式和收入获取方式也不尽相同,对于城市边缘失地农民来说,他们的活动地区以农村地区为主,并没有建立起明确完整的城市生存意识。最后,失地农民的劳动就业普遍缺乏法律保障。与其他失地农民一样,城市边缘失地农民的劳动就业也普遍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用人单位大多不为他们交纳必要的社会保险,也很少与之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他们所从事的多为短期无保障的体力劳动,一旦发生劳资纠纷等,他们往往难以寻求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二、建立全方位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路径选择

建立完善全方位多层次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坚持将保障安置作为首要的目标并采取措施,实行先保障后征地的原则。在征地初始,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列入地方发展规划和征地程序中,先落实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之后再行征地。另外,为保证失地农民的长远发展,必须切实提高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能力,变“授之以鱼”为“授之以渔”,将生活保障与就业保障联系起来。

1.建立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或者说是社会救助,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是保障特殊困难群体的起到兜底作用的保障线。只要是生活水平低于或者等同于国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失地农民,就应该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范围内,是否获得土地补偿费不应该作为是否列入低保对象的条件。对于城市边缘失地农民来说,低保制度的核算存在一个难点,就是城市边缘失地农民因距离城市较近,许多失地农民在失地之前就从事了一些非农劳动,他们的非农劳动收入往往难以核算,生活水平是否满足低保标准往往难以确定,因此必须加强科学核算和监察,建立动态监督核算体系,以确保应保尽保,将有限的低保资源用到实处。

2.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对于劳动年龄段的失地农民,应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个人账户部分由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组成,政府部分从土地出让金中支出,集体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支出,个人部分从安置补偿款中支出,共同组成个人账户。征地安置方面,应采取农民以土地按比例入股分红的方式,从土地收益中定期取得收入,以保证稳定的养老收入来源。同时,应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探索建立符合失地农民特征的养老保险项目,提高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程度。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应由财政部门的专门机构建立专款专用的账户进行收支管理。对于非劳动年龄段的失地农民,则应着重加强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发挥家庭养老之外的社会支持辅助作用。

3.建立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制度

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制度,必须是多层次、多角度的全方位保障。首先,应建立失地农民医疗救助制度,为防止失地农民因大病致贫,应建立有效的社会救助制度,引导社会化多元投资,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及个人的投资和捐赠,充实失地农民医疗救助基金。其次,对于没有条件建立起失地农民专门的医疗保险的地区,可将失地农民纳入到当地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中,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应相应提高报销比例和覆盖病种。最后,对于已经建立并运行了失地农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应将失地农民医疗保障与医疗救助和城镇医保逐渐实现并轨,在资金筹集、报销比例、保障待遇、诊治流程、管理机构等方面逐渐有机结合,以提高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程度,同时节约社会资源,提高制度运行效率。

4.建立促进失地农民就业的社会支持体系

为了促进失地农民在城市的生存和发展,应建立起促进失地农民就业转型的社会支持体系。首先,应积极引导失地农民转变就业观念。民政、劳动部门应积极做好失地农民的思想工作,引导他们认清社会形势,正确评价自己,合理评估自身能力,鼓励他们积极参与社会,积极地走出去寻找就业机会,这是他们有效就业的前提条件。其次,开展失地农民就业培训。为切实提高失地农民的就业能力和就业竞争力,应对他们实施以职业技术培训为主的多角度教育培训制度。倡导实施订单式的培训制度,就是针对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的实际需要,开展内容符合的培训,根据用工时间要求,制订合理的培训计划对失地农民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失地农民培训结束后,凭借培训机构的结业证书到用人单位就业。再次,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就业服务。应将失地农民纳入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劳动资源布局中去,统筹城乡劳动用工信息,定期劳动用工信息,使广大失地农民能够及时获取有效的用工信息。政府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失地农民就业,在税收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政府部门定期举行失地农民专场招聘会。建立失地农民就业指导帮扶中心,帮助失地农民转变就业心理,提高城市劳动意识,并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咨询服务。最后,实行失地农民就业保护政策。失地农民进入城市中往往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政府部门应为其建立起就业保护制度,保护他们在就业中的合法权益。对在劳动过程中侵害失地农民合法权益、制定“霸王条款”、不按时发放工资、工作上歧视失地农民等行为坚决给予打击。对失地农民给予法律援助和保护,切实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劳动权利。

失地农民进入城市之后,除了应完善相关的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制度之外,还应健全完善其他制度性安置方式。为保障失地农民进入城市之后的长久生活,应按照城市社区建设标准打造失地农民居住社区,在硬件设施上严格参照城市小区标准,在软件建设上,社区工作人员及办事机构应配备齐全,尽可能任用失地农民自己来管,既能增加就业岗位和劳动收入,又能就近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

参考文献:

[1]杨素青.建立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路[J].经济研究导刊,2010(2).

[2]杨睿.城乡统筹背景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模式探析[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7).

第8篇

梁园区现有建档立卡贫困户2894户,7128人。其中因病致贫1363户,2718人,占贫困户的38%。

一、主要做法及取得成效

(一)认真开展精准核查,实施大病、慢病精准救治。依托河南省健康扶贫动态管理系统,以区扶贫办提供的数据为基础,采取数据对比,入户确认等方式,共核实患有慢性病人员2097人,大病患者21人。所有患病人员均根据病因、病情分类建卡、建档,实行一人一档,一人一卡,分类救治,按照保证质量,方便患者,管理规范的原则,对于救治对象进行分类管理,定点救治。对于能够一次性治愈,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救治,对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县级人民医院实施救治;对于需要长期治疗和康复的,由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在上级医院指导下,实施治疗和康复管理,做到精准到人,精准到病,精准施策,并且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日常工作,建立上门随访制度,将因病致贫贫困人员纳入医疗服务重点管理对象,按照健康档案病种管理要求,开展有针对性的随访、指导、康复等个性化帮扶服务,使贫困患病得到更优质更满意的医疗服务。  

(二)着力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切实增强健康扶贫的深度。

1、夯实基层卫生网底,实施“基础建设工程”。

加速推进贫困村卫生室建设,梁园区原有18个贫困村,已建设完成标准化村卫生室18所。疾控中心已投入使用,市妇幼保健院建设项目即将完工并进行内部装修;梁园区中医院建设项目已完工,正在进行内部装修;梁园区所有乡镇卫生院全部改建结束,达到每个乡镇有一所标准化卫生院的要求。

2、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落实“369”人才工程。

通过落实医学院校毕业生特招计划、全科医生特设岗位、369人才工程、基层骨干医师培训计划、基层卫生人员在职学历提升计划等7项行动计划。对全区乡村医生进行专业培训,大大提升了乡村医生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为贫困乡医疗机构培养一批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医疗卫生专业人才。各个医疗卫生单位利用“三项活动”契机,大力改善基层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加快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和人才培养力度,力争基层中医药人员配备达到国家标准,截止目前特招医学院毕业生314名,全科医生转岗培训233名,住院(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合格280名。

3、凝心聚力,持续推进帮扶力度。

区卫健局一直在实施二级医疗机构对口帮扶基层医疗机构业务帮扶、人才帮扶计划,通过业务以上带下,人才培训、进修等措施,逐步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整体管理水平和业务水平,把多方面力量集中基层,让群众在家门口即可解决看病就医问题,多方面推进健康扶贫工作,让群众看病就医放心,安心。

(三)落实便民措施,打通健康扶贫“最后一公里”。

1、强力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截止2018年度,全区家庭医生签约223267人,占总人口35.2%。贫困人口签约7128人,签约覆盖率100%。自今年国家卫健委指导、组织、开发,运营的中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网络平台,推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智能化,截止目前通过“家庭医生平台”签约25577人。

2、严格执行困难群众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对贫困人员开展优质服务,在县域内医疗机构住院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全部享受“一站式”即时结算和先诊疗后付费服务。保障贫困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也为贫困患者减少不必要的报销程序,使贫困患者看病、就医无压力、无负担。县域内各医疗机构共设立贫困患者专用窗口33个、“爱心病房”专用床位50余张。截止目前“一站式”即时结算3468人次,享受先诊疗后付费 1826人次,免收押金金额522万元。

3、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用,实施扶贫医疗救助。将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实现应救尽救。区财政部门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每人每年交120元购买住院医疗再补充保险,筹措200万启动资金为全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兜底医疗救助 。

4、全面开展送医下乡,进行义诊活动。 全区各医疗机构积极组织下乡义诊活动。在义诊现场医护人员热情地为当地村民量血压、测血糖、把脉问诊、开具处方,耐心解答就诊村民咨询的健康问题,并根据病情及时制定出诊疗方案,发放了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对村民进行健康知识宣教,以提高他们的预防保健意识。让广大村民,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熟悉了解贫困户应该享受的医疗保障救助各项政策。各乡镇卫生院开展“认门入户”宣教咨询,通过入户走访、电话随访等形式,为辖区内残疾人、贫困户等特殊人群主动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贫困、疾病患者进行入户诊查。

5、配置爱心保健箱,情暖贫困群众。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统一免费配备健康扶贫爱心保健箱,总计3048个,每个箱内配备价值80元左右的常用药品。免费发放健康扶贫服务卡、就诊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卡。

6、积极开展全区健康扶贫大走访活动。卫健局组织全区乡卫生院院长进行健康扶贫大走访活动。要求8个乡镇卫生院院长按照不漏一户不落一人的要求,全面摸清贫困人员看病报销等现实困难和具体问题,并根据个人实际情况,面对面与贫困人员进行沟通,做到了因户而异、因人施策、对症下药。通过健康扶贫大走访,全面掌握贫困户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精准制定"一人一策"健康帮扶计划,切实解决每一个家庭看病难的问题,解决了实际难题,增进了群众感情,为促进全民健康奠定坚实的基础保障。

7、加大督导力度,确保“问题清零”。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健康扶贫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制定了一年四次督导方案,卫健局分成四个督导组,分片包干负责健康扶贫工作督导,认真开展督导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确保措施落实到位,工作取得实效。针对在各单位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形成问题清单,在落实工作的过程中保持头脑清醒,切实增强健康扶贫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紧盯问题整改,针对督导发现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分门别类,建立台账,整改销号,全面做好“问题清零”工作。

8、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将健康扶贫政策归纳整理,在全市率先开展“健康扶贫政策系统解读”专题培训,并印制了“一本通”小册子10000本、印制宣传海报10000张,宣传单20000 份,在每个村委会和贫困户家中进行张贴,动员全区卫生系统医务人员进村入户,走进田间地头,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提供咨询服务。目前,已开展义务巡诊300余次,免费发送药物价值约10万元,免费发放健康知识手册、政策解答手册2万册。有效的提高群众对扶贫政策的知晓率 。

(四)强力推进“三化建设”,提升健康扶贫工作水平和成效。

为统筹推进我区健康扶贫工作提质增效,加快建立科学规范、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健康扶贫长效工作机制。积极落实精准扶贫,积极探索精准健康扶贫新模式,对扶贫工作中存在的服务能力不足、制度不完善、标准不统一、服务不规范的提升。规范制作家庭签约医生联系牌约3000个,健康扶贫政策和健康知识宣传栏50多个。

(五)多措并举开展“两筛”“两癌”工作,保障妇幼健康。

为做好妇幼民生实事,结合我区实际,采取多种举措,保障了“两筛”“两癌”工作扎实开展。截止12月底,我区彩超检查4769人,完成比率45.45%;血清学筛查人数6454人,完成比率61.5%,新生儿两病筛查人数10365人,完成比率为97.34%,新生儿听力筛查人数10184人,完成比率为95.64%,乳腺癌筛查人数2015人,完成比率100.3%。宫颈癌筛查人数5015人,完成比率100.3%。

二、存在的问题

(一)健康扶贫档案管理不到位。个别健康档案不能全面反映患病人员疾病状况,实际有多种慢性病,而档案仅记录一种或两种。体检手段单一,不能根据疾病有针对性的检查。

(二)对患9种大病和30种慢病人员的随访不能全部做到及时记录和更新,没有系统的管理随访记录台账。建档立卡贫困户的30种慢性病不能完全做到管理和随访,只有公共卫生管理的四种慢性病纳入随访管理。

(三)贫困人员医疗保障措施落实困难,尤其是医保由人社部门统一管理,沟通不畅、落实困难,虽然与区人社部门反映,但效果不好。

(四)健康扶贫政策宣传不够深入。在政策宣传过程中存在“蜻蜓点水”的现象,给贫困人员的政策宣传过程中只重视知晓率而忽略了特殊群众的需要,比如:老年群体对政策的了解不够全面,部分文化程度较低的贫困人员不能完全知晓政策的普惠性。

三、下一步工作规划

(一)规范医疗服务能力。严格落实区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五个一”标准化建设,在床位设置,诊疗服务建设,人员配备,医疗质量等方面进一步提升。

(二)强化贫困人口兜底医疗保障。依据梁园区脱贫攻坚小组实施方案,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通过兜底保险和特殊救助资金解决贫困人口因病致贫问题,将农村贫困门诊大病,长期慢性病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控制在全省标准之内。

(三)规范家庭医生签约,强化履约,确保高质量服务。

进一步加强对全区签约医生和团队的技能培训工作,完善签约服务团队人员组成,协议书规范化,在稳定签约数量,巩固覆盖面的基础上,把工作重点转向提质增效上来,力争做到签约一人,履约一人,坐实一家,满意一家。强化履约责任和履约质量,不断提高贫困人口对签约服务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依托“中国家医平台”,向签约居民提供高质量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支撑平台”层级化团队服务,同时将服务人数,履约质量纳入专项考核,对家庭医生严格落实奖惩制度。

第9篇

1.1儿科护理工作自身因素

(1)当患儿留院观察后,一般均离不开家属,所以儿科病房具有较高的陪护率,由此产生的护患关系极为特殊.除了患儿与护士这种直接的、传统的关系之外,更重要的是一类全新的“金三角”关系(即为患儿与护士、亲属、父母),并且当前的患儿以独身子女为主,护理人员开展护理工作、完成治疗措施的条件离不开“非常6+1”模式(老人、大人、小孩的数量分别为4、2、1),在这种背景下护士承担的心理压力也较大。

(2)引发护理纠纷最重要、最直接的因素是护士不能“一针见血”的进行采血和输液,也可能是因为虽然成功的完成了头皮静脉穿刺,但由于固定措施不恰当、家属不科学的抱姿等原因而触及针头使得液体流出、针头发生脱落,最终引起患儿穿刺处出现红肿。家长会认为是护士的原因导致的。患儿亲属通常对治疗、转归和康复过程的认知不足,常常抱着挑剔、怀疑、甚至拒绝的心态去应对必要的操作。有些家属由于自身的情绪极其紧张,进而将心中的不满直接传递给护士。

(3)儿科护士的身心特征。通常来说,儿科护理具有以下特点:工作繁琐、要求高、任务重,护士的工作环境离不开零乱、哭闹及嘈杂,特别是当患儿处于治疗阶段时,护士不得不每天面对孩子的哭闹声、父母的哄逗声和训斥声,其身体和心理常处于一个高压状态。另外,小儿头皮静脉穿刺这项手术具有较大的难度,并且患儿好动、哭闹、情绪不稳定,手术过程中针头极易发生移位、液体流出,有些孩子由于不适感还会自己将针头拔出,不仅影响治疗效果,还使儿科护士承担额外的工作。由于医务人员工作的核心是为病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即使面临一些不该承受的训斥和责骂等,他们也必须保温和的态度,尽最大努力的完成本职工作,使儿科护士的身心受到伤害,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有调查显示:81.1%的儿科护士认为:心理压力主要来源于患儿及家长的不理解及无端指责,使护理质量受到负面影响,成为护理纠纷发生的导火线。

1.2社会因素

(1)缺乏有力的医疗保障制度:大部分的儿科患儿均属于自费医疗者,有些虽然说购买了医疗保险,但理赔额度也较低;另外,由于孩子的住院时间不长、病情多变、医疗花费较高,家属肯定期待当给予了较高的花费后应该获得最佳的护理和治疗效果。

(2)暂时无法解决的社会难题:医疗花费高、看病难和看病贵。医疗保障措施的不健全、花费的不断增长,使得大部分的家庭无法轻松的面临高额的医疗花费,所以当家属不能清晰的了解各项开支或疗效不满意时便将内心的愤怒转移至护士。

1.3心理因素

当前,人们不断的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但很多护士的法律意识仍较为淡薄,通常患者及其家属是护理纠纷事件中的主控方。而人们普遍的心理倾向均偏向弱者,患者便处于有利一方,有些人便鼓动纠纷的发生,以得到额外的经济和精神支持,获得心理慰藉。

2护理纠纷的防范对策

(1)严格执行告知制度。每项操作和处置都要告知目的和注意事项。严格执行“四查十对一注意”规定,每天均应细心记录患儿输注液体(临时液体也包括其中)的名称、体积、配制人、输注时间、护士等。

(2)规范护理文件书写内容,每天应及时、准确、客观、清晰的记录患儿情况,规范化的书写护理文书,最大程度的避免发生医疗纠纷和事故,真实、客观的呈现救治过程和治疗效果。

(3)完善传统的护理观念,提升服务意识,做好医患沟通,提倡优质的服务理念,落实以患者为中心、以人为本的服务内容,最大程度的满足患者的需求,尊重其合法权益。

(4)为年轻护士提供业务素质培训内容。当前我科有较多的新护士,其处理问题的方式欠妥,有必要规范化、有计划为他们开展多元化、多渠道的培训讲座,传授理论知识、训练其操作技能,并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最终提升新护士的技术水平。

3体会

第10篇

一、实施范围、时间

范围:教育系统管理的事业编制的在编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

时间: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实施原则

1、坚持以基本保障为核心的原则。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教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险、职工生育险和职工工伤险,最大限度的保障教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2、坚持广泛覆盖的原则。教育系统管理的所有事业编制的在职、退休及符合条件的退职教职工全部纳入医保范围,做到不重不漏,全面享有。

3、坚持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由单位和个人按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单位按上月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总额的8%缴纳,在职职工按2%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由个人缴纳,参保人员按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由医疗保险机构从个人账户金中扣缴。职工生育险、工伤险所需费用由单位缴纳。按照济劳社险字[2002]47号,单位为参保人员注入个人账户一次性过渡补助,补助标准为一个月的医疗保险缴费工资或基本养老保险退休金。

4、坚持实行统帐结合的原则。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的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个人账户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住院、门诊规定病种诊疗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三、工作责任

区政府研究制定教育系统医疗保险实施的政策和配套措施,建立教育、财政、人社、卫生等部门参与的教育医改协作机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督促检查落实进展情况。

教育局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建立起与财政、卫生、人社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动机制,具体负责医疗保险制度的组织、落实工作,做好医疗改革的政策宣传和思想稳定工作。

财政局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积极筹措和落实医保资金,将医保经费纳入区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资金及时到位;负责在职教职工个人医保交费的代扣和育龄女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代扣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险和生育险的对上协调工作,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协助做好手续申报、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做好医疗保险费的代缴工作和工伤保险待遇的补助工作。

卫生局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改善医疗服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优质的医疗服务。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教育部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多、任务重、政策性强,关乎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街镇和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落实工作责任,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确保按期顺利实施。

2、强化宣传教育。要加强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宣传教育,深入细致地做好教职工思想工作。要充分利用宣传材料、知识讲座、专业培训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活动,使广大教职工充分认识医疗改革的必要性,让医保政策深入人心。要教育广大职工理解改革、参与改革、支持改革,为全区全面推进医疗制度改革奠定良好基础。

第11篇

一、应用范围

本方案仅适用于春节前疫苗重点人群接种。

二、使用原则

按照“城乡分开、区分轻重缓急、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春节前疫苗接种主要在肺炎感染高中风险人群和在疫情发生时保障防控措施落实、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社会生活基本运行的关键岗位人员中进行,力争做到重点人群“应种尽种”。

三、接种对象

年龄18-59岁且无接种禁忌的下列人员,按人员类别序号依次接种。

(一)高风险人群

1.抗疫一线医务人员:医疗卫生单位发热门诊、急诊、呼吸科、重症医学等高风险科室医务人员,承担样本采集、转运、检测的工作人员(含应急备用队伍),承担流调、消杀、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含应急备用队伍);

2.基层一线防疫人员:承担境外或国内高中风险地区返来吉人员、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等高风险人群转运、集中隔离等工作的人员(含应急备用队伍);

3.国际交通运输从业人员;

4.2021年2月28日前因公因私出国或赴港澳台工作、学习的本市户籍或常住居民;

5.进口冷链产品运输、搬运、消毒、加工和销售的人员;

6.需与解除隔离不满6个月的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或解除隔离不满1个月的境外返来吉人员长期居住生活的人员。

(二)中风险人群

1.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防治专家组成员;

2.医疗卫生机构内其他工作人员;

3.国内交通运输、物流、邮政、快递从业人员;

4.一线公安干警、监管场所警务人员;

5.城乡基层负责居家隔离观察对象监管和生活保障服务的工作人员。

(三)城市基本运行保障人员

1.党政机关、公安、武警、消防、城乡基层组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水、电、气、暖、煤、环卫、殡葬、养老、福利机构和通讯、住宿、餐饮、旅游、商业、金融等行业从业人员。

四、接种安排

(一)摸底阶段(12月1日-12月25日)

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设置疫苗接种工作专班,组建本级疫苗接种技术指导组、接种队伍、应急救治组、物资保障组;制定本级春节前重点人群疫苗接种工作方案,确定各地、各单位疫苗接种工作联系人;组织开展接种对象摸底及接种意愿调查、现有接种单位疫苗接种能力评估。

(二)准备阶段(12月26日-12月31日)

组织开展疫苗接种技术方案培训,备用接种人员、备用调查诊断人员及应急救治人员培训;完成疫苗接种单位接种耗材、冷链、信息化系统录入设备配置;制定疫苗接种工作流程,落实各项接种安全保障措施;制定疫苗采购计划,组织采购疫苗。

(三)接种阶段(2021年1月1日-2月5日)

县防控办下达接种任务,启动重点人群疫苗接种。县疫苗接种技术专家组对接种技术工作进行质控,县级疫苗接种工作专班对各部门、各单位相关工作组织落实情况进行督导。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疫苗接种工作专班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负责统筹、组织、协调、保障全市疫苗接种工作。各部门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制定疫苗接种实施方案及相关技术方案,组建疫苗接种工作专班、技术指导组、医疗救治组,指定疑似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定点救治医院、接种现场急救保障机构;负责疫苗采购、发放,设置临时接种点、培训接种人员、下发接种任务、监管预防接种服务;开展疑似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监测、救治、调查处置。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疫苗储运、使用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和本系统内接种工作的组织、发动。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全县疫苗接种相关经费。

工信部门负责疫苗接种相应物资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疫苗接种相关安全保障,协助卫生部门处置疫苗接种点突发事件,组织、发动本系统接种工作,对因公因私出国或赴港澳台工作、学习人员接种疫苗进行审批。

县网信办负责疫苗接种相关舆情监测与处置。

县教育局、县文广旅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民政局、县商务局等部门负责本系统内接种工作的组织、发动。

各部门、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接种工作组织、发动与信息上报。

(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组织协调

全县疫苗接种工作以县直部门为单位统筹安排,具体包括:开展摸底调查、上报接种计划、设置临时接种点、组建临时接种队伍、采购分发疫苗、疑似预防接种不良反应调查诊断。县卫生、教育、市场监管、商务、民政、交通、旅游、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定专人统计上报本系统、本行业相关高风险人群、重点人群统计数据,组织本系统、本行业相关人员严格按地县防控办要求接受疫苗接种。因公因私出国或赴港澳台工作、学习人员疫苗接种审批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初审,审核资料齐全的报市卫生健康委核准,准予接种的出国或赴港澳台人员持审批表到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免费接种。

(三)分级分类负担、保障接种经费

疫苗接种费用每人436元(2剂次),其中:疫苗采购费400元、接种费36元。按照国家确定的“春节前重点人群自愿、免费接种”要求和我省确定的“谁分管谁负责、财权事权支出责任相统一原则”的要求,县级财政供养单位相关人员的疫苗接种费用由本级财政保障,中直单位、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武警部队等行业条线和各级各类企业相关人员疫苗接种费用按照经费来源渠道由单位自筹解决。对于有工作单位的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台人员,疫苗接种费用由所在单位统筹解决;对于因私出国或赴港澳台学习、务工人员,疫苗接种费用由市级财政统筹解决。疫苗接种工作所需组织、发动、培训、督导等工作经费由县级财政保障。

(四)强化属地管理,稳妥有序推进

按照“县级统筹、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疫苗接种工作以县为单位统计、复核相关重点人员数量并组织实施接种,各成员部门要针对本行业提出明确要求,督促本系统落实好重点人群接种工作,力争做到重点人群“应种尽种”。县人民医院必须按照属地疫苗接种工作专班要求选派医疗保障人员和技术指导专家,为接种工作提供救治保障。为防止交叉感染、避免应急状态下职能交叉,承担疫苗接种的人员原则上不再承担应急救治、采样、隔离医学观察等工作任务。疫苗接种主要采取集体预约、单位组织、分批分时段接种方式进行,各相关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接种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现场秩序维护,按要求上报接种对象登记表,有序组织接种对象按预约时间到指定接种单位接种;个人接种对象通过微信小程序“疫苗通”预约,预约成功后持身份证、签证接种。

第12篇

2022年3月1日起具体哪些病需要重复检查?

1.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5.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3.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政策原文: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所称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国家医保局在职责范围内推进全国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支持工作。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各地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支持工作。国家中医药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组织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规范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按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功能指引要求,加强区域平台建设,推动辖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的互通共享。

第七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组建或者指定的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简称质控组织)应当在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制订完善本级检查检验项目质量评价指标和质量管理要求。各级质控组织应当加强本地区本专业检查检验项目的质量管理,定期规范开展质量评价工作,推动本地区医疗机构提升检查检验质量。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要求,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本机构内的互认工作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规范工作流程,为有关医务人员开展互认工作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及保障措施。

第九条医联体牵头医院应当推进医联体内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加强检查检验的质量控制,提升检查检验的同质化水平,实现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共享。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行业规范,恪守医德,合理诊疗,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对符合条件的检查检验结果能认尽认。

第三章互认规则

第十一条拟开展互认工作的检查检验项目应当具备较好的稳定性,具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便于开展质量评价。

第十二条满足国家级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国家级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全国。满足地方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地方质控组织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该质控组织所对应的地区。不同地区通过签署协议,共同开展检查检验互认工作的,应当由有关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组建或者指定质控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参加相关质量评价并合格的,互认范围为协议地区。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第十四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辖区医疗机构统一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样式,对于检验结果应当注明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鼓励医疗机构将在同一区域范围内互认的检查检验结果在一份报告单中出具,并在报告单上统一标注相应互认区域范围和互认标识。

第十五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同级质控组织定期梳理辖区医疗机构互认项目清单,并按有关规定加强公示公开,便于医疗机构和社会公众查询了解。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第十七条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

第十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医嘱。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以与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一)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二)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三)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四)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五)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六)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第二十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开设检查检验门诊,由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医学检验、病理专业执业医师出诊,独立提供疾病诊断报告服务。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第四章质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开展检查检验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等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检定、检测、校准、稳定性测量和保养。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检查检验科室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将质量管理情况作为科室负责人综合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规范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并按照有关要求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质控组织及时、准确报送本机构室内质量控制情况等相关质量安全信息。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已标注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项目参加相应质量评价的频次不得少于半年一次。

第二十六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质控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辖区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质量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工作应当以“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组织开展。

第五章支持保障

第二十七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辖区检查检验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现场检查、结果监控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一)检查检验结果即可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按门(急)诊诊查收取相应的诊查费,不额外收费。

(二)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要求,但确需相应检查检验科室共同参与方可完成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可在收取诊查费的基础上参照本院执行的价格政策加收院内会诊费用。

(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但属于本办法第十九条所规定情形,无法起到辅助诊断作用,确需重新检查的,收取实际发生的医疗服务费用。

第二十九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的纵向分析与横向比较,强化医保基金使用绩效评价与考核机制。同时,合理确定医保基金预算总额,不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调减区域总额预算和单个医疗机构预算总额。

第三十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将医务人员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纳入本机构绩效分配考核机制。

第三十一条鼓励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医疗机构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作为医保定点机构评定标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权通过查阅、记录等方式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互认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工作考核,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和资料共享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对问题突出的医疗机构提出改进要求。

第三十五条对于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而产生纠纷的,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伪造、变造、隐匿、涂改检查检验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违规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医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联合制定实施方案,推进检查检验结果跨省份互认。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