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3 09:44:2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地震灾害防范,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地震,图书馆,减灾防灾
2008年5月12日的大地震,给我国经济和社会都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也给我们灾区的图书馆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笔者地处重灾区亲历了这次地震,更加觉得应该从这次地震灾害中总结和吸取经验教训。探讨高校图书馆应该如何应对地震灾害的发生、减少地震灾害对学生和学校所造成的损失的办法。
1.地震灾害发生之前的安全防范工作
1.1拟定防范地震灾害突发事件的安全预案,建立安全应急机制
图书馆是高校人流高度聚集的公共场所。图书馆除了为读者提供好的学习环境和优质的服务外,还不能让读者在图书馆内受到伤害。要把危机管理纳入到图书馆的日常管理之中,增强对突发事件的认识,做好应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心理准备。要预先制定本馆的应急预案,组建危机控制和检查小组,并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上有一定的知识积累和必要的技术训练。免费论文。
有效防范地震灾害带来的危害,首要的因素还是灾害发生之前的准备,建立健全有效的安全应急机制。目前,高校普遍建立有突发事件的安全预案,但对自然灾害的防范措施,往往很不明确甚至缺失。地震灾害的安全预案首先要建立图书馆应急指挥部,其指挥体系要在原有的行政管理体系上,突出安全员的作用。其功能主要应该着眼于人员的安全撤离、水电的管理、人员情绪的稳定、警戒措施和信息的传递等方面快速有效的展开。
人员的安全撤离。安全预案中对人员的安全撤离要作出详尽合理的安排,特别是阅览室和流通借阅处的读者撤离,要努力做到“迅速、有序、安全”。一旦判断发生地震,当值馆员应指挥馆内人员就地躲避;关闭电梯;利用第一次震后的间隙,指挥馆内人员按照预案规定的各馆室人员撤离路线,依次有序地通过安全楼梯撤离图书馆。工作人员要尽可能大地打开出口,冷静而恰当地通知和疏导人员是安全撤离的关键。免费论文。
水电的管理。馆内工作人员在撤离前要切断水、电源,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人员情绪的稳定。地震灾害发生时,指挥人员要尽可能地稳定人员情绪,设法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避免信息通报不及时而产生的恐慌,避免撤离时因慌乱造成通道上出现踩踏事件。引导已撤离人员尽快使自己从惊恐中平静下来。
警戒措施。或叫非法进入的应急措施。非法进入包括多种情况,如读者或其它外来人员在灾害发生后进入办公区和设备区、闭馆后仍滞留在馆内或未通过正常通道进入等。发生以上情况时,安全员及图书馆工作人员均应询问、制止,必要时可通知保安前去予以制止。
信息的传递。从这次汶川大地震的情况来看,地震灾害发生同时,几乎所有的现代电子通信方式都将受到影响而中断。预案中,如何组织专门的人员采用人工传递方式应对尤其重要。重点要防止地震谣言和消息误传。免费论文。
1.2深入开展防范地震灾害突发事件的安全宣传,提高安全意识
通过开展防范地震灾害突发事件的安全宣传,使馆员和读者拥有正确的危机观,具备危机处理的基本知识,明晰在灾害应对过程中的基本措施。同时还要重视员工与读者的心理教育,避免过度恐慌心理的发生。要靠日积月累的安全文化熏陶,让安全理念、规章制度耳熟能详、牢记于心;让安全成为自觉的行为。
在宣传的途径上,要结合图书馆的特点,可以通过新生入学教育、自愿者、馆内橱窗等多种方式进行。
在宣传的内容方面,可以突出以下几点,促使理性避险:一是多数时间的地震不会导致房屋的倒塌或者很快导致房屋的倒塌,避免过度恐慌;二是地震灾害就其强烈的程度,可能出现的灾害是:书架上的书刊掉落、设备倒伏、吊灯、吊扇掉落、书架倾倒、外墙和室内吊顶装饰材料剥落、围墙倒塌、框架楼的填充墙破裂倒塌、框架折断楼房坍塌等。三是同次地震中,随着楼层高度的增加室内设备倒伏的可能性增加。四是桌椅下面比桌椅旁边受到伤害的几率大。五是强震的时候处在高楼层内的人员往楼顶撤离比集中往楼下拥挤要好。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强震所造成的楼房垮塌,绝大多数自上而下的坍塌。
在方法方面,要建立每学期一次的防灾演练制度。这次汶川地震发生时,四川安县桑枣中学有条不紊地组织师生撤离,创造了震裂带无一人员伤亡的奇迹,就得益于他们的紧急疏散演习。经过这种制度化的演练,在地震发生时,安全撤离才能做得比较到位,师生安全由此方能得到保障。对于处于地震带上的图书馆安全宣传及防灾演练是非常必要的。
1.3加大投入,强化人防、物防、技防三要素的合理组合
学校要加大对图书馆减灾防灾的投入,满足人防、物防、技防三要素的基本条件和合理的组合。安全物防是基础,安全技防是手段,安全人防是根本。
对于图书馆建筑,要加强检查,进行抗震加固。图书馆的书库中书架的摆放,两架之间距离、主干线通道、贴墙通道等要有足够的宽度。要时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就成排的书架来说,最好将其顶部用钢材连接起来,使其成为一个整体而不致于轻易变形及倒伏。
在各个馆室内,应该配备应急灯和应急包。应急包内应配备常用工具、应急药品、应急指南等。馆内工作人员应该掌握基本的急救常识。
要重视和加强图书馆网站及网络数据库的建设。提供灾时的公共信息访问和灾后重建期的服务。数字图书馆的服务器放置最好放在抗震级别高地方,并配备后备电源;技术上要加强无线联网建设并建立镜像网站,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保障在灾害情况下的正常运行。
2.地震灾害发生期间的应对措施
2.1地震主震灾害发生期间的人员撤离
地震发生时,按照预案的程序立即通告,给人以明确的信息和行动要领。可以指挥人员暂时躲到结实的桌椅边等;要特别提示书架旁边不能作为避险处;注意避开吊灯、电扇等悬挂物以防异物砸伤。注意告诫读者千万不要采取跳楼、跳窗等方式逃生,以免摔伤或被玻璃扎伤;不要上阳台、乘电梯。要按照预案规定的各馆室撤离路线组织撤离到楼外面或者楼顶。撤离时不要拥挤,防止发生挤压踩伤。撤离到大楼外面时要就地选择开阔地避震。要避开高大建筑物或悬挂物等,特别要关注掉在地上的电线。馆员撤离时要尽可能带上应急包和应急灯。
2.2地震余震灾害发生期间的次生灾害防范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常会伴随着一系列的次生灾害。历史经验表明,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伤亡和损失,有时比直接灾害还要大。就图书馆来讲,次生灾害主要可能有电路、水管断裂造成的火灾、水灾。防范这些次生灾害首先要有专人,在第一次地震发生后马上切断对大楼的水电通路。震后震区常会出现刮风下雨的恶劣天气,对于有裂缝或较大损毁的书库来讲,要防范大雨对馆藏物品的损坏,尽早使用塑料布防水。
3.地震灾害发生之后的恢复重建
地震之后的应急响应不及时和管理混乱,往往是造成次生灾害的主要的原因。地震主震发生之后,必须尽快启动善后修复机制。迅速上报地震造成的损失情况;提出补救工作方案,修复损坏的设施;拟定并公布因地震灾害而造成的各种问题的临时处理办法,以稳定人心重建秩序;清理现场、做好各类图书、物资的清点整理等工作,都是非常必须和急迫的。
3.1地震灾害发生之后的警戒
地震主震发生之后,应迅速对图书馆馆舍实行警戒,防止灾害的扩大和新的灾害发生。警戒的目的主要有:(1)劝阻人员随意返回受损的馆舍内寻找遗失物品,主震中产生裂缝的馆舍在余震中随时可能发生倒塌,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发生新的不幸;(2)防止馆内的公共及其私人财物在混乱中被盗;(3)防止读者遗留物品被无序误取。警戒应使用有明确标示的专用警戒带围出警戒区域;安排专人佩戴标志24小时守护、巡视以执行警戒。
3.2地震灾害发生之后的各方协调
若馆舍有严重损害不能继续使用时,应及时与图书、期刊的供应商联系,协调暂停图书、期刊的发送。在有替代馆舍后再分别通知供应商使其及时送货上门。如学校需搬迁异地,要及时与邮局联系取消已订的报纸或协调转入新址,减少图书馆的损失。
3.3地震灾害发生之后的读者资料管理
地震发生时,由于大家仓促离开馆舍会遗留大量的私人物品。对这些遗留物品,管理人员应该在主震后进行分类清理,注明物品原所在位置。在遗留物品的招领环节,最好采用物主填写寻物单,注明遗留物的详细特征或者规格型号,由管理人员寻找、核对的办法发还,减少有意无意的错领发生。
3.4地震灾害发生之后的馆藏资料的收集整理
馆藏资料的整理。对贵重的馆藏物品、文物要特别注意收集整理或转移存放。在清理时还要防止余震或者扶正书架所引发的其他物品坠落,从而造成新的人员伤害。对于垮塌比较严重的区域,要由专业救援人员处理。
3.5地震灾害发生之后的临时服务
地震灾害发生之后到正常开馆之前会有一段恢复重建的过渡时期。无论是出于人性化服务还是稳定人心、重建秩序的考虑,地震灾害发生之后都应该及时发出“图书馆临时服务通告”。对读者遗留物品的发还办法、书刊借还的临时管理办法等,都要根据实际情况迅速做出相关规定并及时公告。必要时可在临时搭建的帐篷里为读者服务。
3.6地震灾害发生之后的网络服务
地震灾害发生之后馆舍及其现有的实物资料将受到不同程度的损毁,虚拟的网络服务这时将充分显示出优越性。图书馆的网络服务可以很好地克服空间和馆舍等实物资料方面存在的困难。高校图书馆的读者基本掌握网络环境下的资料搜索和查询的方法,所以,只要我们在震后能保障图书馆服务器正常工作,保障图书馆网站的正常运行,就能很快地实现为读者提供各种网络信息资源,使我们的图书馆管理和服务工作得到很好的恢复。
参考文献
1 刘忠祥.21世纪高校图书馆安全防范工作探析[J].图书馆学研究,2004 (2):31-33
2 徐国华.图书馆也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04 (2):72-73
日本是一个多火山地震的国家,处于亚欧板块与太平洋板块的碰撞挤压带,且地形构造复杂,多为山地和丘陵,是个岛国,人口密度大,且经济发达,单位面积资产密度高。无论从自然地理还是人文地理的角度来说,如果发生强震,面临诸多的不利因素,日本这个国家将会有极大的损失。但是由于他们对地震的研究与重视,具有相当丰富的应对地震灾害的经验,使得“地震之国”面临强震却比一般国家的人员伤亡等都要少,该国在地震防范与减灾方面有哪些独到之处呢?
地震的前兆与预报
虽然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强度等具有随机性,人类还无法控制,但自然灾害发生和发展的过程都具有自身的规律,理论上是可以认识和预测的。日本该国在地震可预测性之一灾害前兆的预测和预报这一方面就为地震的防范树立了新概念。该国充分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建立和健全了相对完善的地震监测与预报网,多次地震预报的成功,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地震的减灾发挥出了重要的作用。
震前的应急预案
日本处于环太平洋地震带上,本身国土上多火山地震,为了降低地震带来的威胁,日本政府对地震高度重视,结合本国地形构造复杂、人口密度大、单位面积资产密度大的国情实际,制定出了许多较为完善且合理的应急预案。一但发生地震,有关部门可以在30分钟内自动算出受灾规模,根据地震监测数据,政府可以迅速启动相关预案,做出及时且较准确的救灾措施,有效的减轻地震所带来的损失。
国民的防震减灾意识
日本本国社会经济基础雄厚,政治稳定,一般有足够的物力和财力来对本国国民进行防震减灾的宣传教育。较强的防震减灾意识,使日本国民在面临地震时,一般都会保持相对的冷静,懂得应急措施,清楚防灾紧急通道,在灾中自救和互救意识比较强。在日常时候,日本国民有防震的准备,家庭或公司通常都备有地震应急包等应急设施。较强的防震减灾意识,使得日本国民在面对地震灾害时,有效的降低了人身的易损程度,有效的降低了人员伤亡。
建设防震减灾工程
日本具有较发达的经济基础和科学技术,使得日本在建设防震减灾工程这方面为世界树立了榜样。该国的房屋建设一般由相关部门严格的检测与规划、地理专业的地质堪测、建材的抗震合格性三大部分组成。严谨的态度和科学的建造,有效的提高了日本房屋的抗震强度,能对地震灾情起到明显的“缩小”作用。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党的十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基础建设为主要抓手,切实贯彻中央、省、州关于加强防灾减灾工作要求,不断加强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建设,全力推进防灾减灾事业向深层次、宽领域、高水平发展。
二、工作计划
(一)组织开展非煤矿山企业应对自然灾害安全检查工作
加强组织领导,对非煤矿山企业逐一开展应对自然灾害安全检查工作,重点对防洪设施、采场边坡、尾矿库坝体及下游人员设施等进行检查。督促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对矿区安全设施及周边环境进行全面自查,建立地质灾害监测制度,指定专门机构、专门人员具体负责防范强降雨、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作,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
会同国土局,了解掌握辖区内地质灾害情况,对处在地震活动带、山区、河谷等易发生地质灾害重点区域的矿山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检查,真正把防范因强降雨、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认真全面排查整治灾害隐患
在汛期等重要时期,积极组织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深入广泛动员和组织干部群众,深入居民住房和学校、医院、工厂等各类公共场所,对地质灾害防御、消防、抗震防雷、卫生防疫、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环境安全等重点领域,进行实地检查。同时,根据排查结果,区分轻重缓急,及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逐个消除安全隐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深化公众对防灾减灾工作的认知度
(一)抓重点,利用每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抗震设防宣传进企业,增强企业抗震设防的责任意识,规范施工。
(二)抓机会,建筑抗震设防宣传进头脑
结合“5.12”防灾减灾日活动、“4.18”地震日的宣传,以地震灾害实例向社会公众大力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地震灾害常识、防灾避震知识,增强群众的法制意识和科学知识,不断提高公众应对和处置地震突发事件和地震谣言的能力和水平。
5月12日是第13个全国防灾减灾日,5月8日至14日为防灾减灾宣传周。为切实开展2021年度商务领域防震减灾宣传活动月、防灾减灾周、防灾减灾日各项活动,进一步宣传普及防震减灾知识,提高公众防震减灾的自觉性和应对地震灾害应急避险的能力,特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学习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以防震减灾文化、防震减灾政策法规、地震与火山科普知识等为内容,以现代传媒为载体,着力加强舆论引导,广泛深入的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形成全社会共同防御和应对地震灾害的良好氛围和强大合力,提升全社会防震减灾能力,保障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
二、活动主题
以全国防灾减灾日“防范化解灾害风险,筑牢安全发展基础”为主题。各企业要紧紧围绕这一主题,组织做好以线上为主的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媒体平台,集中宣传报道防震减灾工作成果,向社会公众普及防震减灾知识和应急避险技能,增强地震安全风险防范意识,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防震减灾的良好氛围。
三、活动安排
做好防震减灾宣传工作。要营造科普宣传的浓厚氛围。防灾减灾宣传周期间,各企业突出自身特点,采取悬挂防震减灾宣传标语、展出科普知识展板等方式,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LED大屏幕滚动播放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内容,营造防震减灾宣传氛围。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今年宣传周期间,不提倡开展聚集型宣传活动。
各企业进一步梳理、熟悉本企业应急预案,注重提高应急意识、做好准备和预防工作。根据疫情防控的情况,有条件的企业可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要以地震应急演练活动为抓手,各企业安全负责人要引导职工科学理解地震,理性应对地震,自觉抵制负面谣传,强化自救互救和救援装备实战技能,提高抵御和应对地震灾害等紧急突发事件的能力。各企业应储备基本应急物资和救生避险装备。
四、相关要求
各企业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宣传周、防灾减灾日活动工作的领导,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加强线上线下结合,实现疫情防控和防震减灾宣传两手抓、两促进。
一、指导思想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运用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手段,在校园内进一步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有效地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发动广大师生共同参与防震减灾活动,全面提高师生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努力构建和谐平安的校园环境。
二、目的要求通过开展形式多样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使师生了解地震发生时的应急避震知识,掌握应对地震灾害发生时应采取的防*护措施和方法,最大限度地降低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从而提高师生紧急避险、自救自护和应变的能力。为防震减灾工作创造出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让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进课堂、进家庭,使防震减灾科普教育真正成为一种自觉的需要和行为。
三、活动安排
在2011年秋新学期开学后,集中安排一周时间,开展以“增强防震减灾意识,建设平安和谐校园”为主题的地震科普进校园宣传活动,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大*力宣传地震科普知识,进一步加大学校防震减灾宣传力度,认真开展校舍抗震安全排查,组织师生地震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全体师生防震减灾意识,增强广大师生应急自救自护能力。
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防范意识结合9月份新学期开学各项工作,努力发挥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通过加强地震科普知识教育(利用班会教育课和图文资料展示与分发、广播站结合此次汶川抗震活动经验与教训)开展校舍抗震安全排查。
2、开设地震科普知识专栏,组织学生集中观看防震减灾科普音像片;在宣传栏等醒目位置张贴宣传挂图,分发《地震知识百问百答》、《地震来了怎么办》等地震科普读本。
3、通过组织班队会等活动,在师生中宣传普及应急知识,让学校师生进一步了解灾害发生的原因、灾
害发生前的防范方法、灾害发生时的应急措施。
4、组织疏散演练,增强应急能力制订学校地震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师生地震应急疏散演练等活动,提高全体师生防震减灾意识,增强广大师生应急自救自护能力,为建设平安和谐校园而努力,以后每学期开展至少一次演练。要有组织、有计划开展*一次地震应急疏散演练,要认真做好部署,做好分工,老师在演练中要起重要作用,学校领导要亲临指挥,既要确保演练顺利进行,又要通过演练来提高学生的自救自护能力,使师生得到锻炼,也要防止在演练中发生意外的事故。通过实际演练,使师生了解和掌握灾害发生的逃生方法和应急手段,确保师生在地震突发时能做到科学避震、有序撤离。
5、结合组织“防震减灾”宣传周活动,加强教师职业道德责任感,评选安全防护示范班、安全小卫士,争创安全示范校。
第一条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防震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七条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防震减灾任务。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国家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鼓励、扶持地震监测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第十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第十二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和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的预测。
第十三条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地震监测基本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所需投资,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
为本单位服务的地震监测台网,由有关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并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
第十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
本法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监测台网的监测设施、设备、仪器和其他依照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地震监测设施、设备、仪器。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同意,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第十六条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制度。
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
任何单位或者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关于短期地震预测或者临震预测的意见,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不得擅自向社会扩散。
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本法所称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本法所称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严重次生灾害,必须认真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法进行严格的抗震设防。
第十八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并负责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但是,本条第三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分别制定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一条对地震可能引起的火灾、水灾、山体滑坡、放射性污染、疫情等次生灾害源,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有效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根据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加强对有关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第二十四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二十五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第四章地震应急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法所称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灾害。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工作。
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助装备的储备和使用训练工作。
第二十八条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应急通信保障;
(三)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资金、物资的准备;
(四)应急、救助装备的准备;
(五)灾害评估准备;
(六)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九条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预报的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本法所称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使灾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国家采取相应行动的地震灾害。
第三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震情和灾情。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条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为了抢险救灾并维护社会秩序,国务院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地震灾区实行下列紧急应急措施:
(一)交通管制;
(二)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统一发放和分配;
(三)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等;
(四)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应急措施。
第五章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三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非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和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责成经济综合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救灾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三十四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医药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伤员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第三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邮电、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并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第三十八条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三十九条在震后救灾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指挥,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害情况和抗震设防要求,统筹规划、安排地震灾区的重建工作。
第四十二条国家依法保护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保护,应当列入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第四十六条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切实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
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科技(地震)、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民政、卫生、教育、供电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办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科技(地震)局办公,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乡镇要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相应成立领导小组,明确防震减灾助理员,并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做到思想重视、组织落实、责任明确、措施到位。各相关部门要针对防震减灾薄弱环节和重点难点,分类指导,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努力提高地震灾害综合防御能力。
二、不断强化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采取举办地震科普讲座、地震知识竞赛等方式,以农村广大民众和青少年为重点,广泛宣传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在全社会营造重视和支持防震减灾工作的氛围。县地震、教育、住建等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活动,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中小学生课外读物和科普活动中,并会同县青少年活动中心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基地的建设;县广电部门要策划制作防震减灾和地震灾害自救互救知识普及专栏节目;县地震部门要依托现有资源,建立一个防震减灾宣传教育中心和一所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并做好基层防震减灾宣传员的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三、全面提高地震防范综合能力
(一)不断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县地震部门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大力推进地震观测台、地震前兆台和地震宏观观测点的建设,力争在“十二五”期间,新建一批地震宏观观测点,解决地震宏观观测盲区的问题。要充分利用地震安全信息平台,加强对水库、江河堤防及重大建设工程的地震监测,逐步提高地震监测和预报能力。
(二)切实加强群防群控工作。县地震部门要会同各乡镇加快地震宏观观测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和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的“三网一员”建设,充分发挥群测群防在地震短临预测、灾情信息报告和普及地震知识中的重要作用,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做好地震群测群防工作。
(三)深入开展抗震设防工作。县地震部门要会同县住建、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强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管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抗震设防质量监管,全面提升城乡各类建筑工程抗震防灾能力。要迅速公布城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并将其作为建设项目审查的必备条件之一,其中,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按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交通、电力、通信、供水供气、水利等基础设施工程,要提高抗震设防标准;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新建工程,要按照高于本县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并加强抗震普查,抗震性能鉴定。
(四)大力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县地震部门要会同各乡镇,采取每年在全县建立1个以上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示范点的方式,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农民自建房抗震设防的指导管理,提高农民的居住安全水平。在进行村镇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时,各乡镇要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并加强与县劳动就业、地震部门的联系,组织农村民居工匠培训和村民抗震知识培训,提高农居建设施工质量和村民防震意识,使农村抗震民居比例大幅度提高。
第一条为了保障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积极、稳妥恢复灾区群众正常的生活、生产、学习、工作条件,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
第三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
(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三)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
(四)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
(五)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
(六)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必要时成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第五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物资,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给予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支持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材料。
国家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援助。
第六条对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过渡性安置
第七条对地震灾区的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性安置,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政府对投亲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选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占用废弃地、空旷地,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农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第九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条件,因地制宜,为灾区群众安排临时住所。临时住所可以采用帐篷、篷布房,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简易住房、活动板房。安排临时住所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将学校操场和经安全鉴定的体育场馆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国家鼓励地震灾区农村居民自行筹建符合安全要求的临时住所,并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用于过渡性安置的物资应当保证质量安全。生产单位应当确保帐篷、篷布房的产品质量。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应当采用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简易住房、活动板房的安全质量和抗震性能。
第十一条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配套建设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并按比例配备学校、医疗点、集中供水点、公共卫生间、垃圾收集点、日常用品供应点、少数民族特需品供应点以及必要的文化宣传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过渡性安置地点的规模应当适度,并安装必要的防雷设施和预留必要的消防应急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防范火灾和雷击灾害发生。
第十二条临时住所应当具备防火、防风、防雨等功能。
第十三条活动板房应当优先用于重灾区和需要异地安置的受灾群众,倒塌房屋在短期内难以恢复重建的重灾户特别是遇难者家庭、孕妇、婴幼儿、孤儿、孤老、残疾人员以及学校、医疗点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临时住所、过渡性安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过渡性安置用地按临时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第十六条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环境卫生整治。使用的消毒剂、清洗剂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对土壤、水资源、环境等造成污染。
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及时惩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受灾群众应当在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下,建立治安、消防联队,开展治安、消防巡查等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七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积极恢复生产,并做好受灾群众的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八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开展抢种抢收,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保障农业投入品和农业机械设备的供应。
第十九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组织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恢复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第三章调查评估
第二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城镇和乡村受损程度和数量;
(二)人员伤亡情况,房屋破坏程度和数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工农业生产设施与商贸流通设施受损程度和数量,农用地毁损程度和数量等;
(三)需要安置人口的数量,需要救助的伤残人员数量,需要帮助的孤寡老人及未成年人的数量,需要提供的房屋数量,需要恢复重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要恢复重建的生产设施,需要整理和复垦的农用地等;
(四)环境污染、生态损害以及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毁损等情况;
(五)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以及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和隐患等情况;
(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形地貌以及河势和水文情势、重大水利水电工程的受影响情况;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
(八)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需要调查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毁损严重的水利、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建设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和抗震性能鉴定,保存有关资料和样本,并开展地震活动对相关建设工程破坏机理的调查评估,为改进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三条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采用全面调查评估、实地调查评估、综合评估的方法,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评估结论的可靠性。
地震部门、地震监测台网应当收集、保存地震前、地震中、地震后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及时上报国务院。
第四章恢复重建规划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农村建设规划、城乡住房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规划、市场服务体系规划、防灾减灾和生态修复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
第二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
第二十七条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优先恢复重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尊重科学、尊重自然,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统筹兼顾,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建设、主体功能区建设、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并坚持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区分缓急、突出重点,相互衔接、上下协调,规范有序、依法推进的原则。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八条地震灾后调查评估获得的地质、勘察、测绘、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应当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依据。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地质、地震活动特性的研究成果和地震烈度分布情况,对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进行复核,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提供依据。
第二十九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害状况和区域分析,恢复重建原则和目标,恢复重建区域范围,恢复重建空间布局,恢复重建任务和政策措施,有科学价值的地震遗址、遗迹保护,受损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复,实施步骤和阶段等主要内容。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业生产设施建设、工业生产设施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土地整理和复垦等做出安排。
第三十条地震灾区的中央所属企业生产、生活等设施的恢复重建,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
第三十一条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参加,并充分听取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第三十二条地震灾区内的城镇和乡村完全毁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人口规模超出环境承载能力,需要异地新建的,重新选址时,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新址进行论证,听取公众意见,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是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基本依据,应当及时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公布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修改、其他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或者因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修改的,由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章恢复重建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协助、指导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城镇恢复重建应当充分考虑原有城市、镇总体规划,注重体现原有少数民族建筑风格,合理确定城镇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并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五条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统筹规划、政策建议、投资计划、组织协调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和政策建议,并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财政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电力、通信、广播影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基础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建设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受灾群众的临时基本生活保障、生活困难救助、农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社会福利设施恢复重建以及对孤儿、孤老、残疾人员的安置、补助、心理援助和伤残康复。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影视、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以及维护市场秩序。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问题的专题研究,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商务、工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动物疫情监测、农业生产设施恢复重建和农业生产条件恢复,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安排、土地整理和复垦、地质灾害防治,商贸流通、工业生产设施等恢复重建。
环保、林业、民政、水利、科技、安全生产、地震、气象、测绘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及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证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政策的制定与落实。
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维护和稳定地震灾区社会秩序。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实施进口恢复重建物资、境外捐赠物资的验放、检验检疫。
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涉外工作。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地震废墟进行现场调查,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科学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震遗址、遗迹划定范围,建立地震遗址博物馆。
第三十七条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族事务、建设、环保、地震、文物等部门和专家,根据地震灾害调查评估结果,制定清理保护方案,明确地震遗址、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保护对象及其区域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保护,应当在确定无人类生命迹象和无重大疫情的情况下,按照统一组织、科学规划、统筹兼顾、注重保护的原则实施。发现地震灾害现场有人类生命迹象的,应当立即实施救援。
第三十九条对清理保护方案确定的地震遗址、遗迹应当在保护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抢救、收集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技术资料和实物资料,并在不影响整体风貌的情况下,对有倒塌危险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必要的加固,对废墟中有毒、有害的废弃物、残留物进行必要的清理。
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对尚可保留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历史建筑,应当采取加固等保护措施;对无法保留但将来可能恢复重建的,应当收集整理影像资料。
对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等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应当及时抢救、整理、登记,并将清理出的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运送到安全地点妥善保管。
第四十条对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应当按照清理保护方案分区、分类进行。清理出的遇难者遗体处理,应当尊重当地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清理出的财物,应当对其种类、特征、数量、清理时间、地点等情况详细登记造册,妥善保存。有条件的,可以通知遇难者家属和所有权人到场。
对清理出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废弃物、残留物,应当实行分类处理,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地震灾区的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对清理出的动物尸体,应当采取消毒、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
第四十二条对现场清理过程中拆除或者拆解的废旧建筑材料以及过渡安置期结束后不再使用的活动板房等,能回收利用的,应当回收利用。
第四十三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交通、铁路、通信、供水、供电、住房、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文化、广播电视、金融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城镇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设施,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
乡村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尊重农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以群众自建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对口支援,因地制宜,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
地震灾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村民住宅建设的选址予以指导,并提供能够符合当地实际的多种村民住宅设计图,供村民选择。村民住宅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体现原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第四十四条经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实行边建设边报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对因地震灾害毁损的耕地、农田道路、抢险救灾应急用地、过渡性安置用地、废弃的城镇、村庄和工矿旧址,应当依法进行土地整理和复垦,并治理地质灾害。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抗震设防要求、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复审;确有必要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地震灾区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应当根据修订后的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进行相应修订。
第四十六条对地震灾区尚可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地震灾区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改造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地震灾后重建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设防、防灾减灾要求,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生态脆弱地区、可能发生重大灾害的区域和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第四十八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十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重点对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五十条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第五十一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地震遗址、遗迹保护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市场运作等方式筹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第五十四条国家根据地震的强度和损失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专项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由预算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构成。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捐赠款物。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的,应当将捐赠款物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作为受赠人的,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和人员服务以及安排实施的多双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地震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
第五十七条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依法实行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税务部门制定。
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地方税收优惠措施。
第五十八条地震灾区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九条国家向地震灾区的房屋贷款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贷款、工业和服务业恢复生产经营贷款、农业恢复生产贷款等提供财政贴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国家在安排建设资金时,应当优先考虑地震灾区的交通、铁路、能源、农业、水利、通信、金融、市政公用、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防灾减灾、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重点工程设施建设。
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等设施因地震遭受破坏的,地震灾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正常运行。
第六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受灾群众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就业;可以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组织受灾群众参加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第六十二条地震灾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其监护人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国家给予生活费补贴;地震灾区的其他学生,其父母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同等情况下其所在的学校可以优先将其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予以资助。
第六十三条非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安排,采取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国家鼓励非地震灾区的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援建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第六十四条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法及时予以办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以及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在确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分配方案、房屋分配方案前,应当先行调查,经民主评议后予以公布。
第六十七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铁路、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
第六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和效果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并在审计结束后公布最终的审计结果。
第七十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以及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结束后,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档案。
第七十一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七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侵占、截留、挪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的,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或者明示、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六条对毁损严重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建设工程,在调查评估中经鉴定确认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行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花残
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04.0秒,四川汶川县发生7.8级大地震。据四川省地震灾害和抗震救灾最新进展情况通报,截止5月13日下午16点,四川省内灾情为:死亡已超过12000人,受伤26206人,被埋9404人,损害房屋346万间……
时间一点一点的消逝,每一分钟,都有着不少灾区人民因抢救官兵与医生的资源不够,而面临着死亡的危险。在网上,最新的消息和图片以及视频不断传来,而其中一则视频,更让我难以忘怀:视频的第一画面,是一座已经坍塌的楼房,这个地方曾经是一座美丽的校园。在坍塌的瓦砾堆中,一张稚嫩的小脸出现在眼前。那是一个一二年级左右的小女孩。经过了一天的掩埋,小女孩的脸由于过度饥饿和缺氧,原本红润的小脸已经变成了黑黄黑黄了。在她的脸上,依稀可以看见哭过的泪痕,还有那淡淡的绝望。小女孩的嘴巴还在一张一合,可是在视频中却听不到她的声音,想来小女孩在被废墟掩埋时曾经哭喊、求救,嗓子已经变哑了。看到这个小女孩,我心中很是感慨。四川的大地震,导致数以万计的人民围困在废墟中。他们和这位小女孩一样,在瓦砾堆之中无法自救,如果官兵不及时抢救他们,这些人民的生命将岌岌可危,受到死神的压迫。
所以,我们应该学会相应知识,从容地面对。相信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总有一天我们会战胜灾害。抗震救灾,我们在一起。
叶殇
我坐在电脑前,回首往事,记忆的长河奔涌不息。河北唐山,不久前的汶川,都是经历着特大地震灾害,但为什么有人无恙地活着从废墟中走出,但也有人不幸地离我们而去……。
所以请记住,抗震知识——保一方平安。
地震发生时,至关重要的是要有清醒的头脑,镇静自若的态度。 当你感到地面或建筑物晃动时,切记最大的危害是来自掉下来的碎片,此刻,要动作机灵的躲避。震时是跑还是躲,我国多数专家认为:震时就近躲避,震后迅速撤离到安全地方,是应急避震较好的办法。避震应选择室内结实、能掩护身体的物体下(旁)、易于形成三角空间的地方,空间小、有支撑的地方,室外开阔、安全的地方。 身体应采取的姿势: 伏而待定,蹲下或坐下,尽量蜷曲身体,降低身体重心。 抓住桌腿等牢固的物体。 保护头颈、眼睛,掩住口鼻。
加强自我防范,增强自我意识,防震减灾,从我做起。
情葬
抗震救灾,我们在一起;防震减灾,从我做起。
虽然我们失去了这个世界上的至亲至爱,但请让走的人走好,活着的要活得更好,让走了的人放心的去吧!
一、适用范围
(一)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
(二)临震应急
(三)有感地震
(四)地震谣传
二、事件等级
Ⅰ级(红色)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
Ⅱ级(橙色)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临震应急
Ⅲ级(黄色)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有感地震
Ⅳ级(蓝色)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地震谣传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1、应急组织机构
设立局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局地震灾害事件的应对工作。
2、局指挥部组成
指挥部按照组织协调、抢险救灾、宣传报道、后勤保障、次生灾害防御等职责,设立5个工作组;由局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副局长担任副总指挥。
成员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城管执法局、城维总公司、海云公司、城建公司、东部开发办。
3、局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全局地震应急抗震救灾工作,部署和监督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
(2)向区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3)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统一把握震情、灾情宣传报道口径。
(二)组织体系框架
1、办公室:责任单位局办公室。
负责贯彻落实局指挥部的决策和下达的任务,协调各部门地震应急工作。
2、抢修救灾组:责任单位局办公室,成员单位包括城管执法局、城维总公司、海云公司、城建公司、东部开发办。负责灾区抢险救灾,组织灾区自救和互救,控制灾害扩大。
3、宣传报道组:责任单位局政工科,成员单位包括城管执法局、联动中心。
按市、区、局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负责统一宣传报道口径,宣传防震、避震知识,鼓励、动员群众战胜地震灾害,及时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重建家园。
4、后勤保障组:责任单位局综合科,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办、环卫办。
负责抗震救灾所需各项物资的保障和专项资金的管理。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抗震救灾有关物资保障方案;向上级申请救灾经费。
5、次生灾害防御组:责任单位监理科,成员单位包括城维公司、城管执法局、市政办、绿化办。
负责对因地震可能引起的次生灾害,如火灾、水灾、爆炸、(气)泄露、放射性污染等进行监视、控制及预防,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四、应急响应
(一)预案启动
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Ⅰ级红色):当我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时,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立即启动局抗震救灾指挥部系统,各工作组按照本预案的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临震应急(Ⅱ级橙色):当接到我市临震预报,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时,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进入应对破坏性地震的准备状态。
有感地震(Ⅲ级黄色):当我区发生有感地震时,迅速启动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宣传报道组等2个组应急。
(二)基本响应程序
1、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局机关的应急反应
(1)一旦发生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时,在第一时间由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通知指挥部有关领导及各组组长;同时启动局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系统。
(2)各组组长立即通知本组有关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应迅速到达局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局机关4楼会议室),最晚不得超过15分钟;
(3)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4)命令系统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迅速开赴地震现场展开救灾工作;
局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反应
(1)按本预案要求立即启动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工作系统;
(2)抢险救灾组迅速开展灾区抢险救灾,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损失。
(3)宣传报道组及时向公众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工作,鼓励、动员民众战胜地震灾害,及时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重建家园;
(4)后勤保障组保障抗震救灾所需各项物资和资金的管理。
(5)次生灾害组对因地震可能引起的次生灾害进行监视、控制和预防,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蔓延。负责城市基本设施抢险与应急系统的恢复;协调力量对灾区城市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桥梁和重要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协调电力部门,迅速调集电力抢修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送、发、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联络系统;优先抢修和恢复区政府首脑机关、抗震指挥机构电力设施,保证用电供电。
2、临震应急的反应程序
局机关的应急反应
(1)一旦接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临震应急通知,在第一时间由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通知指挥部有关领导及各组组长;同时启动局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系统。
(2)各组组长立即通知本组有关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应迅速到达局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最晚不得超过15分钟;
(3)召开指挥部会议,通报震情,研究、布置临震预报区的防震工作;
(4)成立和派出防震监督检查小组,检查督促应急预案的实施,协调处理有关事项;
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应急反应
(1)迅速接受地震速报、灾情速报以及上级震情趋势判断,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局抗震救灾指挥部;
(2)向局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应急反应建议;
(3)实施本部门及督促检查各责任部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准备工作;
(4)组织派出现场工作队伍,开展地震现场指挥协调工作。
有关部门的应急准备
(1)抢险救灾组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2)次生灾害组对预报区的城市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抗震防范或加固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3、有感地震的应急反应程序
局机关的应急反应
局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职责,部署开展全局的抗震救灾工作。
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应急反应
(1)获知有感地震发生的信息后,立即上报;
(2)接收上级震情会商情况通报,迅速报告局领导。
五、地震应急重点保障与准备
应急、救助装备的准备:千斤顶、起重机械等救援器材由城维总公司负责准备;
关键词 滑坡地质灾害;特点;诱因;危害;防治
中图分类号P64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3)96-0110-02
地质灾害主要是受自然、人为等因素影响发生的地质沉降塌陷、山体崩塌、泥石流、滑坡等地质作用下的灾害。滑坡作为一种常见的自然灾害,近年来频发。一些区域自身地貌特殊,加上人类活动施加的影响,滑坡灾害隐患更是逐年上升。滑坡等地质灾害会破坏地表植被,造成人员伤亡及工程毁坏,严重影响着区域的居住环境及区域经济发展。笔者认为国家应该着重加强滑坡灾害的预防,并及时预测滑坡灾害的发展趋势,制定区域的灾害预案。
1滑坡地质灾害的特点概述
滑坡地质灾害时一种因土体失衡而发生的位移灾害,灾害的发生实际是土移释放能量的过程。滑坡地质灾害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地质环境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特征、地质深层岩性、地质构造及地震等,中国西南地区是各种地质灾害的多发区。笔者将在文中对地质灾害的自然环境条件进行逐一分析。
首先是滑坡灾害的气象水文。中国跨越多种气候带,如西南地区具有亚热带季风气候带,雨季较长。气象水文条件是地质灾害发生一大影响因素,雨季降雨会对土体形成冲击力,侵蚀土体,增加地质灾害的发生率。滑坡地质灾害的发生还与周边的地形地貌有关,如黄土高原与六盘山交界地带的区域,地势由西向东逐渐倾斜,形成西高东低的地貌状况,在加上黄土高原自身土质的原因,在季风雨季滑坡地质灾害频发。区域的地质岩性状况也会影响地质灾害的发生,如黄土高原岩性多样,且分层分布,土体稳定性降低,不同岩层的土质会在暴雨等外力的作用下,地质灾害发生的几率相应增加。地震灾害等也是地质灾害的影响点,如中国的西南地区处于地壳活跃区,地震灾害的发生便会伴随着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再如黄土高原地质构造变化不大,但是地质发育并不完全,因此在地震烈度为六级左右而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15g的情况下地质灾害的发生条件便已成熟。
滑坡地质灾害常引发连锁反应,因而具有迁移式影响。坡体的变形或迁移会影响临近边坡的稳定性,形成贯通的坡体破坏,进而扩大灾害的影响。滑坡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到人民生命安全以及地区经济的发展,不同地区应该根据地质灾害发生的自然地质条件与诱因进行详细地质灾害调查,掌握地质灾害中人为因素的现状,采取积极有效的防治措施加以防范、治理。
2滑坡地质灾害的成因及危害
2.1滑坡灾害的诱因
滑坡地质灾害的发生原因一般包括自然与人为两种原因,笔者将对地质灾害的自然原因与人为原因进行逐一分析。
滑坡地质灾害的自然原因方面主要有地质条件与雨季降雨两方面。可以说地质灾害多发区的降雨是滑坡失衡地质灾害的关键因素。雨季大量水体作用于坡层构造,并通过坡体的土层断裂间隙深入土层,土体在雨水的渗透侵蚀作用下发生散化、膨胀,坡体土层的胶接性降低,坡体的抗剪强度也进一步下降。在不稳定的地质状况下,坡体自身的结构力学在坡体自重及外部侧应力作用下发生移位,形成滑坡地质灾害。
滑坡地质灾害的人为诱因方面主要是不良的人为工程及活动导致坡体失衡的灾害促进及推动作用。具体的人为影响因素包括工程设计不合理、人类建筑群使地质承载超负荷、排水系统不畅导致坡体长期遭受水力侵蚀、地质灾害的防范管理不到位等。地质灾害多发区不易修建高位陡立坡脚的工程,地质灾害多发区的工程建筑要根据区域的地质条件进行专门的设计,但是在一些地质灾害多发区,并未进行严格的工程控制;地质灾害多发区域受地质条件的限制应该将建筑群数量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以保证地质承载的可持续状态,但是地质灾害多发区域却存在坡体超负荷的现象;此外地质灾害多发区的排水系统的使用性能应具有高标准,以便于雨水及时排除,但是一些区域并未对坡体的强度进行防护,针对雨水侵蚀现象并未采取有效的措施。由此可见,地质灾害多发区域的地质灾害防范措施并不到位,滑坡灾害的管理方面仍处于放任无为的阶段。
2.2地质灾害的危害
滑坡地质灾害的危害主要包括人员伤亡、建筑损坏财产损失、区域的道路运输基础设施遭掩埋以致使用功用中断等。国内有一项不完全统计,根据数据显示自1998年以来,全国共发生地质灾害32.9万起,造成13925人死亡失踪,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618.54亿元人民币。地质灾害的危害不容小觑,这些数据呼吁我们加大地质灾害的研究与防治。
地质灾害不仅造成生命及财产损失还会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甚至还会中断地区的经济建设进程。滑坡灾害会破坏地表植被,破坏地表土层结构进而降低土层的涵养水分能力,严重的还会影响土层的修复性能,形成地质灾害多发区域, 使生态恶化,不利于区域的可持续发展。
3滑坡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
滑坡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应该全面覆盖地质的勘测方案及评价机制、区域的灾害预防与治理规划、灾害全程监测等。全面的灾害防治才能起到切实有效的功用。
加强滑坡地质灾害的防治需要广泛开展地质状况的勘察分析。地质的勘察分析能够及时了解灾害多发区域的地质发育状况,为地质灾害的预防提供数据参考。开展呢地质状况的勘察评价工作可以先开展区域性环境地质调查,并将地质灾害隐患区域作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的重点区域,将试点区域的灾害防范措施扩展至其它地区。此外,在勘测过程中要注重滑坡灾害严重区域的勘察评价,并深入分析缓坡灾害多发的原因及因素,根据灾害机制与规划制定适用的灾害应急预案。
加强地质灾害的防治还需要进行完善的灾害防治编制规划。进行灾害防治工作的编制规划需要分步骤详细进行,在编制规划中分清轻重缓急,并加强灾害严重区域的专门规划治理,以最大程度的控制灾害的发生,减少滑坡地质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造成极大的损失。
加强滑坡地质灾害的防治还需要建立灾害监测体系,适时的开展全程灾害隐患发育跟踪。地质灾害的防范措施效用的发挥需要借助跟踪检测网络系统,只有将防范措施应用于地质灾害隐患区才能发挥出防范措施的功效。此外,在全程监测中还需要根据监测的数据变化对应急预案与防范措施及时完善,以形成科学的滑坡监测与预警系统。
此外,滑坡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措施中还应该加入一些现代化的设备与技术,如在地质灾害监测中运用遥感等信息技术;在地质灾害的预测预警系统中应用借鉴国外先进的机制与技术,以提高灾害的预报预警准确性。
4结论
本文主要介绍了滑坡地质灾害的自然特征,还分析了灾害发生的诱因。从地质灾害的危害出发,加强地质灾害的防治,完善灾害处理机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柴立计,赵翔,李永学.滑坡地质灾害预防与处理措施[J].山西建筑,2010(36).
【关键词】高层建筑;钢结构;性能目标;稳定性
高层建筑的钢结构是将钢材通过工艺手段制造成建筑构件,高层钢结构应用到高层建筑物中,会使建筑物的抗震强度和稳定性得到极大的提升,并为建筑物的使用提供极大的安全保障。高层钢结构的性能要保证在受到地震危害时,实现有效的减震功能,避免建筑物受到过大的破坏,所以高层钢结构性能目标的建立首先要保证的就是抗震性能达到标准。根据现有的地震灾害案例以及钢结构模型,对高层钢结构的抗震性能进行分析,建立起完善的钢结构性能目标。
一、高层钢结构的抗破坏性能和抗震性能
我国钢结构的设计发展比较晚,已经建立完成的高层建筑钢结构还没有经历过大型地震灾害的破坏。所以钢结构模型主要选取国外的钢结构模型进行分析,研究地震灾害后钢结构的整体破坏,对钢结构的抗震性能和抗破坏进行总结。
地震灾害会对高层建筑的钢结构造成稳定性丧失、节点破坏的问题,但是不会导致建筑物的整体倒塌。节点破坏是因为钢结构的节点受到地震反复荷载的影响,出现脆性断裂的现象。钢结构的节点是力量传输的关键部位,所以在地震灾害发生时,钢结构的节点应力就会集中起来,对节点造成破坏,钢结构在受到地震灾害时还会出现连接板的损坏。钢结构在受到强震影响时,主体构件和节点都会进入到屈服状态,使钢结构主体受到保护,避免主体结构的破坏程度过高,导致建筑倒塌。但是总体来看,高层钢结构的整体性能还是比较好的,具体的抗震能力还是和构件、节点的连接相关。
二、高层钢结构性能目标设计和建立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保证钢结构的稳定性
在高层建筑中应用钢结构主要是为了保证建筑结构的稳定性,所以在性能目标设计和建立的过程中要加强对节点和构件连接的测算,控制钢结构的荷载、抗震和抗破坏参数,避免钢结构设计完成后引发稳定性问题。
(二)保证钢结构在高层建筑中应用的经济性
钢结构在高层建筑中的应用是一种比较新的观念,钢结构的应用会导致高层建筑的设计建造成本得到一定比例的提升,所以在保证钢结构稳定性的前提下,控制好钢结构设计和建立的经济性,对钢结构的设计和建立的材料性能进行控制,避免高层建筑的建设成本过高。
(三)高层建筑钢结构的防火性
高层钢结构在高温环境下可能会出现结构变形的情况,所以在钢结构性能目标建立时要注意钢结构的防火性,在设计过程中,降低结构的膨胀系数,并对钢结构建立的材料进行筛选,避免高热环境中,结构膨胀爆裂的现象发生,而且钢结构中的电路要与构件保证一定的距离,避免电路碰到钢结构上出现放电现象,影响钢结构的防火性。
(四)高层钢结构的环保性
高层钢结构是建筑工程中的一种新型结构,所以该结构性能目标的建立要保证其环保性,这样才能促进高层钢结构的应用。确保高层钢结构可以与周围环境有效的融合,促进钢结构的开发和利用。
三、高层钢结构性能水准的划分和量化
(一)高层钢结构性能水准的划分
高层钢结构的性能水准包括结构的抗震性、抗破坏性等等,而钢结构的性能水准受到结构强度、节点裂缝、结构变形的影响,所以把钢结构的性能水准划分为几个级别,分别是性能良好、性能微损、性能损伤、性能破坏和性能丧失。在性能良好和微损级别,主要是个别的构件出现了轻微的变形现象,在这种性能水准内,钢结构的整体结构功能基本不会受到影响,也不用对结构进行修补;在性能损伤的级别时,结构整体功能受到了影响,但损伤部位是可以修复的,在修理之后钢结构还是可以继续应用;在结构破坏级别,钢结构会出现较大的变形,而且在节点出会出现大量的裂缝,影响了整体结构的性能,建筑中的人员安全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证;性能丧失级别整个钢结构已经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及时对此钢结构进行拆除,避免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
(二)高层钢结构性能的量化
在对钢结构的性能进行量化时,需要结合钢结构的强度、变形情况、承重负载以及疲劳周期等进行综合量化,量化过程不能由单一的参数来决定,要结合多个参数对性能目标进行量化,保证钢结构在应用过程中的安全。
在性能水准为良好和微损级别时,整个结构基本没有受到破坏,所以可以选择变形极限来作为该级别的性能目标量化标准。
在性能水准为损坏时,钢结构在遇到中等破坏或者中震情况时,是可以修复的,所以可以选择结构的弹性塑性来对性能目标进行量化。
在性能水准处于破坏或者丧失级别时,主体结构已经受到了比较大的损伤,而且部分结构已经不能使用,所以量化时可以按照结构的变形位移来进行量化。
(三)高层钢结构性能目标的建立
高层钢结构性能目标的建立要以建筑物的抗震防范水准为基础,在小震过后,高层钢结构大部分要保持在性能完好的状态,不需要对钢结构进行修复和补充;在中震的情况下,可以有微损和损害的情况发生,但是不能出现钢结构性能丧失的现象,在短期的修补之后,建筑物可以继续投入使用;在大震情况下,建筑结构的性能可以遭到破坏,但是不能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
结论:
高层建筑钢结构性能目标的建立可以让建筑物的抗震性能更加明确,避免了性能目标不清晰使建筑物在受到地震灾害时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对钢结构在各个性能水准下的破坏程度进行描述,并对性能目标进行量化。利用钢结构的性能水准进行性能目标的建立,可以反映出高层建筑钢结构不同的抗震级别,实现建筑结构安全性的提升。
参考文献:
[1] 孙超. 高层建筑钢结构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分析[J]. 黑龙江科技信息,2014,32:247.
[2] 王涛. 浅论高层建筑钢结构的节点设计原理与实践[J]. 门窗,2012,10:2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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