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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相对应的范畴

时间:2023-10-13 09:44:2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市场经济相对应的范畴,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市场经济相对应的范畴

第1篇

关键词:医院结余;结余分配;会计核算

结余及结余分配的管理,核算和控制是医院财政管理的中坚环节,对提高医院的盈利性及公益性都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医院的结余整体上包括非经营性活动的结余和经营性活动的结余两部分。医院单位的非经营性活动的结余,即公益医疗结余和专项拨款结余;经营性活动的结余,即医疗结余和药品结余等。二者结余分配的核算是医院单位会计核算的重要内容。

在具体核算时经营性活动结余和非经营性活动结余都有相应的规定和各自的特点,下面笔者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医院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医院发展的趋势及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对医院提出的公益性要求,具体谈谈医院结余及其分配的对策及应注意的问题

一、医院结余的内容

从结余内容上来讲,在实际核算时,医院的结余按资金用途不同分为:经常性收支结余和财政专项结余。经常性收支结余又分为医疗结余、药品结余和其他项目结余。

(一)医疗结余、药品结余和其他项目结余一般来讲是医院在一定期间内(实际操作中周期为一年) 相对应的财政收入和相对应的财政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分别通过“收支结余一医疗、药品和其他项目结余”科目核算。需要注意的是此项科目平时一般不核算,只在周期末(一般在年末)转账核算时,分别将“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和“其他项目收入”科目余额转入相对应的科目贷方,将“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和“其他项目支出”科目余额转入相对应的科目借方,这时相对应的科目贷方余额为当时周期实际的结余,相对应的借方余额为当时周期实际需要弥补的差额。年度末,医院财政单位应将当年实现的结余全数转入“结余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财政专项结余是医院在一定期间(实际操作中周期为一年)财政专项收入和财政专项支出相抵后的余额。需要注意的是财政专项结余应按每一专项项目分别进行核算,其核算公式为:某项目专项结余=该项目拨入专款-该项目专款支出(对应部分)-该项目实际拨出专款(对应部分)

二、结余核算、分配时应注意的事项

为改变医疗体系,尤其是医疗体系中的基层组织存在“缺人才、技术差、服务差”等难题。国务院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首次明确医疗体系,尤其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用于改善福利待遇,有效改善基层医务人员的怠工现状。结余分配可以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坚持优劳优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重点可以向关键岗位、技术骨干、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及工作质量好的人员倾斜。在坚持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可适度适时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合理适度地将收支结余部分按规定用于改善福利待遇,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等方面上。

三、收支结余的分配程序

医院业务收支结余应严格按照《医院财务制度》规定,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相对应的分配比例,其种类分别为职工福利基金和医院公益基金。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事业单位的财政专项结余不参与结余分配,医院的财政专项结余属于事业单位范畴,因此不参与结余分配。“结余分配”科目一般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职工福利基金、转入事业基金、事业基金补亏和待分配结余。结余转入时, 借:收支结余 贷:结余分配

分配时,会计按照科目不同分别进行结余分配记录。以下表格对于结余分配科目及科目的具体定义界定进行总结和介绍:(1)职工福利基金: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2)转作事业基金:事业基金起的是“蓄水池”的作用,用来调节年度之间的收支平衡,因此,总额减去职工福利基金后的余额全部转作事业基金;(3)事业基金补亏:如医院当年“事业结余”出现负结余,则“结余分配”科目出现借方余额,经批准后可用事业基金弥补。

在进行结余分配分录时,其记录形式参照以下表格

医院是国家福利性质的单位,是非盈利单位。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不断建立健全,而且不断向社会的各个方面深入。随之医院规模发展和医院业务也在不断扩大,医院既要保证社会效益,也要注意医院的经济效益。所以即便是非盈利也并不等于不核算经济效益。因此,医院更应该采取合理的方式,按照一定的准则,真实、准确地计算和反映医院业务收支结余亏损的结构及实际情况,向医院业务决策者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为及时开展业务,改善目前存在的问题和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提供有效信息,促进医院加强经济核算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从而整体上提高医院业务管理水平及公益水平。

参考文献:

[1]王鸿雁.浅析医院财务管理创新[J].中国医院管理,2006,26

第2篇

一、背景浅析

企业成立时间短,品种与规格在一定程度上还不是非常完善,在产品的品牌知名度还不高。行业内的同质性,经营模式相互效仿,客户在选择上对质量和价格要求更加苛刻,客户选择多样化。

市场前期销售网络不完善,营建通路成本太高。与商家的诚信需要逐步建立。 在产品传播上概念不清晰,主次客户不明确,媒介资源泛滥,真正适合企业的资源不利于在短时间内发现。

二、目标群体

企业或组织团购:主要目标群体 个人:辅助目标群体

三、消费趋势分析

四、产品优势

(功能、卖点、利益点)

五、产品定位与价格战略

六、营销导向下的产品质量与创新使命

市场经济下,迎合了需求了产品才会有自己的市场,而不断追求的质量与随社会发展或需求提高而不断创新的产品才有可能占有更大的市场。

在营销导向下的产品,首先,产品的主要功能要与目标群的用需求相对应,满足目标群的使用;其次,产品的宣传与包装形式要与产品特点想对应,并与顾客的心理需求相对应;再次,增加产品的附加值,附和顾客的潜在感情需求,如服务、文化等;

七、推广办法

(一)平台推广

1、新闻会

在新产品推出时,召集新闻媒体召开新闻会,借助新闻媒体与权威部门,提高潜在客户对企业的认识,提升企业形象,为下一步公关工作做好铺垫。

2、产品展示会

制作形象样板间,邀请企业和同行观看公司的产品,但在爱展出产品的同时,应以当前流行的产品为主,并辅以展出先进但有可能是后起之秀的产品,以给客户既紧追形势又具备高端的研发潜力的印象。产品展示会可一举二得,既得到了客户的认同,又在同行领域显露了自身优势,为下一步人才储备奠定了基础。

3、大型展会

首先可以参加技术博览会或科技展览会,把我们的产品列入工业博览会,提品实物和详细资料。对其它客户进行产品详细介绍,这样做的目的可以提高我公司的知名度,而且还可以和其它客户进行交流,知己知彼,百战百胜。

4、装材商场(商家)展位推广

属于平台推广范畴,在一个消费群体不是大众化的行业,借助大众广告媒介所浪费的可能不只是那说不出的50%广告费,而且费用过高,新成立的企业势必负担过重。找到与自己最贴近的商场,无非也就找到了最大的消费资源,一个新生的企业和消费者还相对陌生的商品,借助商场就站在了与品牌商同一个竞争平台上。

与商家合作最好的一点是可以省去了自己寻找、培训、建立同期维修服务站的费用。

(二)信息推广 资源库营销

可以利用柏拉图理论,抓住重点,因为一个公司80%的利润通常来自于20%的客户,我们可以对大客户进行详细的调查,从他们哪里可以了解一些对我公司产品的一些可取的评价和要求,我们可以再提供更完善的信息,满足对客户的要求。

另外,我们成立专门的电话营销中心(当然要有好的管理与详细的划分),对部分客户尝试电话营销,或先进行电话推销,再派销售代表前往洽谈订单事宜,或对已形成合作关系客户,进行电话回访,关系维护。

开拓我们的新市场,发掘新客户,我们可以通过工博会得到客户的一些资料,比如email或电话形式,来提供更详细的资料,加大力度推销我们的产品,询问对方的一些要求。

(三)通路推广

第3篇

作者:1、东华理工学院经管学院2、东华理工学院文法学院黄新生1陈宗贵2

内容摘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商业经济理论,研究方法表现为,社会制度的本质决定以马克思经济理论分析和探索流通领域的社会生产关系。计划经济的转轨决定以历史的方法,根据中国国情研究商业发展规律。

关键词:商业经济商业理论立场历史方法

经济理论的研究方法是建立经济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独特的研究方法可以形成一个学派或流派。从分析方法的角度分类,经济理论以及有着内在的逻辑关系的诸理论组成的理论体系或经济学,大体上包括三大类别: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的区别;均衡分析与非均衡分析的区别;纯经济分析与制度、结构分析的差别。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是计划经济时期商业的传承,同时在社会制度方面有别于资本主义,决定了商业经济理论的研究方法是世界观,历史观和发展观的辨证统一。

商业经济理论研究的立足点

当前我国商业经济理论的危机,表现在西方经济理论的涌入,反映西方经济思潮的市场营销学替代了商业经济学,而市场营销学主要研究流通领域人和物的关系,忽视了流通领域生产关系的研究。在揭示生产关系的运行规律方面,由于社会制度的不同,商业经济理论只能是以为指导的,解决我国实际问题的,中国式的商业经济理论,是西方经济理论无法取代的。我们认为,作为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征的商业经济学研究对象是生产方式,首先要研究流通产业所有制结构、国有商业的地位、商业劳动的地位、商业企业人与人的关系,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发展观就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观,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

政治经济学与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根本对立,在于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科学成分表现在它提出了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类似的理论命题。但是,它不能揭示劳动价值是创造商品价值的惟一源泉。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根据“新的活劳动价值一元假设”以及马克思关于劳动创造为市场交换而生产的商品价值的观点,商业劳动价值同样也是商品流通领域创造商品价值的惟一源泉。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决定流通产业要充分肯定商业劳动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地位,保护和解放劳动者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固有职责和根本任务。必须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不断提高商业劳动者的素质和劳动效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承认商业企业独立商品经营者的地位,同样也承认商业资本追逐剩余价值的本性和在增进社会财富的作用,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有制企业都表现为企业人格化资本的特征。也必须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劳资双方的利益关系,切实保障商业劳动者在分配领域的合法权益。

比较的动态分析的历史方法

历史和现实的比较是总结经验、展望未来的重要分析方法。安岗(2005)的研究表明历史方法的重要地位:中国经济学界的首要问题是了解国情,发现经济学研究中的问题,找到问题的结症,并寻求解决问题的思路。这就需要我们应特别重视历史方法,从实际出发来研究问题。不容否认,计划经济时期的商业结构模式存在许多缺陷,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商业理论,离不开计划经济商业的历史背景,一味否定并不是历史辨证的观点,既然是计划经济时期商业的传承,就要定性和定量的比较相结合。既吸收历史的长处,又展望未来。我国公有制为基本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发展历程经历了计划经济、转型经济、市场经济三个阶段。计划经济时期的商业,从总体上说,符合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对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也起了积极的作用。在转型时期表现出来的企业小型化、极度竞争等问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补课”,是迈向市场经济过程中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反映。是对计划经济流通模式的第一次否定,是极不成熟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建立以后,商业的竞争必然走向商业的垄断则是第二次否定。经过否定之否定,是计划经济时期流通模式的扬弃。计划经济时期的大流通观点,经过所有制改造以后拓展为国际市场商品流通之势。

科学抽象法

揭示社会经济现象的发生、发展、消亡的过程,需要进行科学的抽象而提炼反映经济现象本质的经济范畴。马克思资本论中,大量采用了抽象方法。马克思通过对商品、价值、劳动二重性、资本等经济范畴的抽象,揭示了商品交换的本质和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的规律。与此相对应,通过商业劳动的分析,揭示商品的流通价值,是商业活劳动创造的,正是商业价值规律的总结。从而反映商业的目的并不是执行产业资本的商品形态向货币形态转化的职能,商业资本不但是社会独立的资本,而且遵循自身的运行规律。过去人们思想认识上的误区,总是认为商业利润来源于商业投机,不能正确对待商业劳动价值的地位,这主要来源于“双轨制”的负面影响以及短缺经济的特定历史条件,私营个体户在短期内“掘得了第一桶金”。这种历史暂时的现象只是表象。商业微利时代的特点是市场价格回归价值。因此,商业资本的运动规律,要围绕商业劳动价值展开,从而进一步揭示商业微利时代的本质特征。

第4篇

社会的经济不断快速的发展,同时促进了公路运输经济的不断发展。在不同的乡村以及城市之间,公路交通运输经济连接了夭南地北,进而促进了各个地区跨越式地经济发展。公路运输的经济发展,和经济管理的发展,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第一方面,公路交通的运输,为国家的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对于这些经济的管理提供了相对应的基础以及前提。尤其是对于传统交通并不是十分发达的中国西北部地区、内陆板块地区,公路交通运输的不断发展,成为这些地区进行运输的核心部分。公路的交通网络,在国民经济不断发展的基础之上,不断地进行升级以及完善。公路交通运输成为了国民经济当中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性质的措施,并且组建成为了经济管理项目里面的核心部分之一。第二方面,公路交通运输的事业,对于周边地区的经济进行可持续性的发展提供了可能性。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之中,经济发展的经验表明,区域内经济发展,和公路交通的发达程度是成正比的。而落后的公路交通网络,则可能会对所在地区的国民经济的发展发生制约的效应。因此,对于公路运输经济的管理发展,从市场经济角度出发,更是具有必要性。此外,公路运输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也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二、在市场经济基础上对于公路运输经济的管理措施

在新时期新阶段,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公路的交通运输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对于市场经济条件基础之上,探索出更为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路运输经济管理的方式,是当前经济持续性发展的要求。

(一)强化成本控制以及运算整合

虽然公路交通运输经济管理能够带动整个板块区域的经济发展,并且增加这种发展的可持续性,但是也不能够盲目的、不计成本地对公路运输经济进行发展。尤其是一些隐性成本,比如对于地区周边环境的破坏,以及居民的迁移成本等,都可能会给区域的可持续性的经济发展增加负担。国家在开展公路交通运输方面的发展,要更好地进行全面性的整合预算。经过预算的编制,能够更好地确定相关的公路建设以及维护工程所产生的成本,并且能够确定并且落实好相关的责任以及职责,更好地推进社会的公路运输规模的拓展。每一个相关的施工过程,所涉及到相关的各个利益实体,都能够通过成本的控制以及预算的编制,得到利益上的整合。项目施工的前期准备,特别是对于实际情况的勘验,进而编制出符合实际状况的应急预算,可以更好地规避施工过程当中可能会产生的市场经济风险,进而避免产生大规模的损失。

(二)运用电子信息化的手段进行管理

随着当前科学技术不断地进行提高一级进步,公路的交通运输上的经济管理模式,也更进一步走向制度化以及规范化。因此,在实际过程之中,公路运输的经济管理过程,要更好地引入相关的先进科学技术,特别是以电子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的信息技术,进而将这种现代化的技术融入到经济的信息管理之中。面对市场经济的规模以几何级数的方式不断增长,要更为注重对于公路运输经济的信息化整合,收集更为具备针对性的经济数据,,对于公路运输经济的管理数字化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而且电子信息技术能够运用数学模型,进行更好地模拟测算,进而可以更好整合相关的交通信息,从而对公路交通的运输经济进行合理地引导和管理。

(三)主要以经济手段进行管理,辅之行政手段

公路交通运输经济,目前是在市场经济的基础条件上进行运转的。因此不能够以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进行经营,不过,公路交通运输经济也涉及到社会的公共事业,具备比较强的公共服务特性以及非营利性质等。所以,在面对相对规模比较大的公路运输经济项目的时候,一方面要让这个项目放在市场交易的环境之中进行管理,但是另一方面也需要政府进行适度的调控,这种行政调控虽然不是整个管理方式中的核心,但仍然是保障公路交通运输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管理手段。主管公路交通运输项目的相关行政部门,要积极地区承担相关的公路运输经济管理上的责任。通过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进而让公路交通运输经济在可控的市场范畴之中可持续的发展,这一点和政府的宏观调控的目标以及要求是符合的。

三、结束语

第5篇

关键词:财务管理;互联网+;现状分析;创新策略

1“互联网+”时代企业财务管理现状分析

客观上,企业财务管理面临“互联网+”时代的汹涌冲击,传统操作模式、业务流程及工作重心等都呈现出大量消极表现,以“问题”进行归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企业财务管理共享率低

所谓“共享率”,在企业财务管理内部范畴中可理解为“财务信息流转效率”,在外部可理解为“财务信息更新效率”。事实上,企业财务管理共享率低的弊端是一个“相对性”现象,在传统市场经济环境中,由于整个市场内部的微观经济主体(企业、个人、组织等)之间信息流动性较弱,单个企业的财务管理行为能够跟上“整体节奏”即可,但在“互联网+”时代,同一个供应链上、中、下游的企业中,个别单位进行“互联网+财务管理”的改革之后,整体节奏就会发生“连锁反应”,这就要求全部企业给予充分配合,才能保障该供应链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的稳定性——否则,上中下游企业会不断割裂合作关系,寻求一种新的“信息平衡”;此外,“共享率低”的问题还要考虑一种情况,就是伴随着互联网经济、现代物流、电商平台等兴起,传统的“物资流”、“产品流”优势已经让位于“经济流”、“信息流”,企业与供应商、市场、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进一步凸显出了企业财务管理共享率低的现象。

1.2企业财务管理时空局限

传统的企业财务管理主要发生在“企业管理”范畴,在时间、空间方面有着客观性局限,企业财务人员管理工作与财务信息应用需求方面有着一定的隔阂,这样即便企业财务管理在“企业内部”有着较高的效率、质量,但超越企业管理范畴之外,其应用价值就会大幅度缩水。而“互联网+”代表的经济新业态,在互联网、财务软件、终端智能设备等支持下,完全可以打破时间、空间局限,这样无形中就提高了财务信息的实用价值,例如,企业领导、管理人员等可以进行远程查账;但就现状而言,我国大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中)都未能意识到企业财务管理的时空局限,相关工作都需要在物理手段下展开。

1.3企业财务管理形式低效

“互联网+”背景下的企业财务管理改革,一个基本的特征就是在传统企业财务管理模式上进行“+互联网”改造,例如构造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实现“远程办公”、“无纸办公”、“在线签署”等,而就目前企业信息化建设水平来看,完全可以满足“技术层面需求”。所欠缺的是,企业财务管理形式依然沿用传统特色,并为构建契合“互联网+财务管理”的有效形式,在制度、人员、途径、方法等方面均比较欠缺。

2“互联网+”时代企业财务管理现状解读

客观上,“互联网+”时代对于传统企业管理造成的影响是全面性、颠覆性的,以上所列举的“现状分析”仅仅是较为突出的表现,对于不同规模、不同行业的企业均有适应性。要改变企业传统财务管理模式、契合“互联网+”新业态的需要,更为主要的是关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对企业财务管理产生的影响,而非停留在“企业财务管理缺陷、不足”的狭隘层次,以下分别从挑战、机遇两个维度对企业财务管理现状进行解读。

2.1“互联网+”时代企业财务管理面临的挑战

第一,企业财务管理主要职能面临的挑战。“互联网+”是一种极具创新性的“融合思维”,“互联网+财务管理”的模式不仅意味着互联网技术优势融入到企业财务管理之中,也意味着企业传统财务管理思维、方法、理念的全面颠覆。传统经济社会中,企业财务管理主要职能是为企业自身提供经济信息、数据服务,而在“互联网+”时代中这一情况发生了变化,财务人员的工作不再是单纯地整理、统计,更多情况下需要直接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环境,从大数据中挖掘与企业相关的经济数据,确保自身财务状态与市场环境保持同步性、实时性、针对性。同时,还要加强对数据的审核、监管、预测等,为企业战略决策提供合理依据;客观上,这就对财务管理人员的大数据挖掘能力提出了挑战,在原有职能基础上,需要不断提高对“互联网+”思想方法的转化能力。第二,企业财务管理服务对象面临的挑战。如前文所述,“互联网+”是一种全新的生产力,在宏观的互联网经济环境中,企业所面对的不再是单一客户、而是整个市场,且企业产品、服务与消费者之间的距离空前缩小,相对应的企业财务管理职能需要适应多方面对象的需求——既包括微观经济学之间的互动(如合作企业、竞争对手、潜在客户等),也包括对国民经济宏观决策的支持(如地方政府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等),尤其重要的是,企业自身面临的竞争要素也在不断增加,对于财务管理信息的支持需求更加旺盛;在职能评价上,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不仅要做到数据精准,还要兼顾信息实效性、数据共享性,以及财务管理与企业管理其他方面的密切配合。第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内容面临的挑战。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技术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同时也将整个社会打造成了“互联网经济空间”——特别是在移动互联网技术成熟之后,人们真正打破了空间、时间的局限性,随时随地可利用网络进行社会经济活动。相对应的,由此所产生的经济数据也不断脱离传统纸媒,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预算、结算、核算等内容,可以便捷地在不同终端传输利用。客观上,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内容也面临着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化的挑战,“电算化”将全面迈向“网络化”层次,企业财务管理人员需要掌握财务软件、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智能分析平台等综合工具的应用,由此他们面对的工作内容不再是单纯的“定量统计”,而是更加复杂的“定性关系”,即从复杂的信息、数据中进行分析预测,为企业提供最佳的解决方案。

2.2“互联网+”时代企业财务管理获取的机遇

对于“互联网+”时代的企业财务管理而言,“挑战”和“机遇”属于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关键取决于财务管理工作中如何对待,尤其是对于“互联网”这一信息技术产物,强调“负面影响”则表现为对传统企业财务管理的严重冲击,而强调“正面影响”则能够为企业财务管理提供优质的创新力;企业财务管理在“互联网+”时代面临的机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互联网+”时代为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了充分条件。相对而言,从“人工化”财务管理模式到“电算化”财务管理模式的发展是一个飞跃,而从“电算化”财务管理模式向“信息化”财务管理模式发展也是一个飞跃——“信息化”意味着企业财务管理的重心放在“信息流”层面,与“电算化”相比,超越了对计算机、财务软件等工具的依赖,更为强调全面信息化架构的建设。但很显然,在整个市场经济环境中“信息化”水平相对落后的情况下,企业不可能在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方面“独善其身”,唯有进入“互联网+”时代之后,所有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要素(企业、政府、组织、个人等)都朝向“信息化”发展,这样才能形成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的“生态性空间”;当前,以云计算技术、智能技术、大数据技术、物联网技术等为基础的互联网经济体系已经初见雏形,国家顶层设计中也对互联网经济提供了充分的支持,处于这样一个宏观格局中,企业财务管理具备信息化建设的良好机遇。第二,“互联网+”时代为企业财务管理系统化转型提供了支持依据。围绕着企业信息化建设,企业财务管理改进过程中大多将重心放在“设备升级”上,表面上看极大地提高了企业财务管理效率、质量,但本质上仍然属于对信息化设备的“工具属性”应用,并为从根本上与“传统财务”区分开。在“互联网+”时代中,用于支撑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资源已经不局限于“设备”层面,而是从固有业务模式层面展开系统转化,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企业财务管理从“秋后算账”转向“事前预测”。显而易见,传统企业财务管理职能主要是对企业经济数据进行整理、汇总,至于财务数据对企业战略发展有何价值,并不是财务部门所要考虑的内容,加上技术的局限性,企业财务管理发挥作用的主要方式是“定损”,即在事后对损失做出工具和评估,而“互联网+”时代中,大量针对数据预测的高新技术投入运用,不仅有效地缩短了企业财务管理周期,同时也将其功能全面转向“事前预测”,例如通过大数据的分析,可以从历史数据中找出规律,并预期未来一段时期内企业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在此基础上围绕着如何规避、化解做出决策;其二,企业财务管理从“静态分析”转向“动态跟踪”。所谓“静态”,是指企业财务管理在传统思维、工具、方法之下,只能对清晰而获取的数据进行处理,而“互联网+”时代,财务部门不仅可以更密切地与企业内部职能部门发生关系,也直接面向整个市场环境,对待一类经济数据或一定区域市场变化,可以展开持续的“动态跟踪”,并以财务形式反馈给企业高层;其三,企业财务管理从“局部控制”转向“全局控制”。从企业管理角度来说,“财务管理”是贯穿于企业所有部门的行为,无论资金流入、流出都要由财务管理行为进行控制,传统模式下财务管理主要采用局部控制的手段,例如针对“生产部门”、“营销部门”、“技术部门”等制定针对性的财务报表,而在“互联网+”时代中,财务管理有能力对全部要素进行整合,加强各部门之间经济数据的衔接,由此实现对“全局”的控制力。第三,“互联网+”时代为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综合素养提升提供保障。整体上,我国企业现代化制度创立周期较短、互联网经济起步较晚,但在整体发展速度上却远超过发达国家,经过改革开放40年的飞速进步,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现代化产业模式已经日渐成熟,而与此极不对称的却是“人才培养”——相对而言,人才相对于产业发展的速度较慢、培养周期较长,这导致大部分企业中“互联网+”意识、思维、能力的人才较少;在“互联网+”时代中,企业财务人员面临的不仅是本专业的提升挑战,也要面对全社会“互联网+”经济业态的影响,这有利于自身不断丰富知识结构、加强专业化关联,从而整体上提升综合素养。

3“互联网+”时代企业财务管理现状创新

3.1以“财务共享”为切入点,构造企业新型价值链条

企业作为参与市场竞争活动、以谋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组织,在任何时代、任何情况下对于“财务信息”都是高度敏感的,尤其是涉及到自身商务机密的内容,往往都讳莫如深。然而,在互联网经济时代背景下,企业财务所构造的“价值链”与企业经营所构造的“供应链”、“产业链”一样,都面临着必然开放的趋势。究其原因,现代企业在市场中的属性,已经不再是“合作”、“竞争”两种非此即彼的关系,更多情况下是需要谋求双赢、多赢的局面。由此,企业财务共享可以有效打破不同企业之间的隔阂,依据“信息流”的便捷性优势,不断压缩彼此之间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增强管理水平,进一步推动各企业之间的财务管理标准化、规范化、严谨化建设——一旦企业之间“财务信息”为基础构造的价值链条得以形成,则有助于企业之间合作流程、业务模式等实现重构,强化彼此之间的“战略关系”。以“财务共享”为切入点构建的企业新型价值链条,在具体实施中并不意味着企业彼此之间财务信息的“无条件公开”,而是指各企业财务部门在工作流程、方法上形成高度协同性,这样可以对整个价值链进行长远规划、确保企业在一切有利条件下实现经济增值。但现阶段,“价值链条”的构建还存在一定的阻力,也可以说,能否实现企业之间“财务共享”,取决于企业是否具有牢固的战略性关系,所以现阶段能够实现财务共享并构建新型价值链条的企业,大多存在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此外一些大型国有、民营企业之间,由于存在良好的合作信誉及市场需求,也能够形成财务共享的局面,例如我国信息通信产业中的“翘楚”华为公司,早在2011年就和海外诸多企业构建了财务共享中心,对于自身的全球化竞争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3.2以财务信息化管理为基础,构造在线财务服务模式

立足我国如火如荼的互联网经济趋势,目前出现的“循环经济”、“共享经济”、“知识经济”等概念,其本质上都可以归纳为“平台经济”——即企业之间的合作、竞争都是围绕着“互联网+”平台展开的。由此,针对企业财务管理的改革也势必需要契合“互联网+”平台化的需求——前文中,针对“母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大型国有及民营企业而言,建立“财务共享”的核心条件,在于各方均有良好的财务能力保障,而对于我国大多数中小型企业而言,要满足新型价值链的构建,却大多缺乏高质量的信任基础。在这种情况下,以企业财务信息化管理为基础、谋求“在线财务服务”(Saas平台:Software-as-a-Service)的系统就应运而生了,例如国内外著名的SAP、8Manage、金蝶等。近年来随着我国财务软件市场的蓬勃发展,针对中小企业提供“定制版”的Saas平台产品也越来越多,此类软件只需要企业之间安装客户端、建立关联,即可针对“公共财务数据”进行处理。在线财务服务模式的优势是十分明显的,它可以看作是专门针对中小企业开发的一种“财务共享”平台。首先,企业不需独立购买昂贵的软件、服务器,也不需配备专门的技术人员,只需从官方网站上下载对应的客户端,定期提供服务费用即可,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成本可以压缩到最低。其次,在线财务服务模式提供与本地化财务管理同样的功能,但在形式上、途径上更加丰富和便捷,例如记账、报账、纳税等,企业之间也可以灵活地传送财务报告。再次,在线财务服务平台可以满足与物联网终端的有效连接。企业增加相关接口、终端信息收集设备,可以在不需要财务人员干预的情况下,自动形成相关财务数据,例如在系统平台上加入“物流”,企业按月、按季度、按年的物流成本均可以自动纳入到核算范围之内。最后,在线财务服务平台可以满足财务数据的规范化,在同一平台上所呈现的数据形成统一格式,方便流转与应用,同时也能够很好地确保数据丢失、损坏。

第6篇

本文由第一论文 网(lunwen. 1kejian.C O M)选自《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5期,版权归原作者和期刊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站将及时处理。

中图分类号:D92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13-02

在我国社会主因市场经济发展中,民商法是一部重要的市场经济运行法律,很好地反映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发展的情况和内在规律,针对目前社会信用严重缺失的现象,我国立法者、司法者和法学界民商法学者不断研究和完善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内涵与应用规制,逐步建立我国的《民法典》,从而充分发挥民商法体系中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与等价有偿等基本原则的指导作用,不断促进我国社会市场交易活动的诚信与公平。

一、商法体系中诚实信用原则内涵体现

(一)债权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体现

首先,该原则体现在合同义务扩张方面中,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和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使得传统的合同义务内容逐渐扩张和深化,逐渐形成了以义务为核心新的法律内容,因而,为了与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国家民商法体系中合同法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内容也不断增加,而基于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基本原则,使得合同法中当事人相对应权利的义务范畴也不断扩大,例如,最新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附随义务,又如先履行抗辩权对应的后履行义务,同时抗辩权对应的同时履行合同义务,以及不安抗辩权对应的后履行合同义务和合同无效无需履行合同义务规定等方面,这些合同义务内容都是原有合同约定义务的基础上扩展而产生的,其最终的目的均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共同实现合同约定的内容,达到公平和利益均衡的目标;其次,该原则还体在合同订立、履行及变更、接触原则中,第一,在特殊要约中,若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进行了非实质性的更改时,一般承诺有效,只有要约人明确表示反对或明确要求承诺不得更改要约内容的情形下,承诺不成立,该要约成为新要约;若承诺在到达要约人的过程中延误到达的情况下,即迟到的承诺和,此时法律为了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可以在要约人承认因外部原因而迟到的承诺时,视为该承诺有效,同时法律也为了保护要约人的利益也赋予了其否定迟到承诺效力的权利,从而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和公平;此外,诚实信用原则还体现在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发生了不可归责与双方当事人原因的情势变更,如果继续履行合同中的内容就会显失公平,此时法律为了彰显公平可以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且免除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从而避免双方的经济损失,保障双方的信用。

(二)侵权责任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在侵权责任法中的体现主要包括三种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也可称为公平责任)三元并立的归责原则体系,过错责任原则通过结合法律和道德的双重规范来评价和判断侵权行为责任主体,不仅可以确保侵权责任归属及赔偿额分配的公平和均衡,而且还可以很好地维持了公平公正的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也也利于公平确定侵权责任主体和具体赔偿额分配,很好的保护了受害方和无过错方的利益。

(三)物权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内涵体现在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与不当得利制度中,首先,在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中通过公示物权和公信物权两种形式,来保障物权人的权益,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指物权所有人在进行设立、转移物权的事实和行为时,应该向社会公众公开、公示,做到物权变更信息的透明化,从而让第三人清晰了解该物权变更的情况,这样在物权公示和公证之后才能很好抵抗第三人,不仅可以有效避免发生物权纠纷,很好的保护第三人的权益,而且还可以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和市场交易安全秩序;其次在善意取得与不当得利制度中主要分为善意取得制度和不当得利制度,其中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财产占有人在不经过财产所有人同意基础上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之后,若第三人是善意取得的,即不知道财产转让人没经过财产所有人同意情况的同时以正常的法律途径获得财产的情形,在这样的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需要将财产原物返还给财产所有人,而财产所有只能向财产转让人要求赔偿相应经济损失,从而很好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而不当得利制度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依据的情况下获得不当得利时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此时若是善意获得不当利益,则不当得利人应该返还原物及其法定孳息,不需要给付损失,若是恶意取得不当得利时不仅要返还原物及其法定孳息,还应该赔偿物权所有人的经济损失,总之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和不当得利制度来保障第三人合法权益和物权所有人的权益,从而很好的平衡物权所有权保护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保持市场交易秩序安全、公平和稳定。

二、我国民商法中应用诚实信用原则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定义和界定不够清晰和明确

自从我国民商法体系中纳入诚实信用原则之后至今,目前对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定义和界定众所纷纭,使得现用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很界定和定义不够清晰,缺乏统一的明确标准,而目前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定义界定的主流学说主要包括立法意志说、双重功能说和条款说,这些学说从不同方面来研究和分析了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然而却没有形成统一明确的诚实信用原则定义界定标准,而且目前我国民商法中对诚实信用原则概念和定义也没有清晰的规定,从而也就不利于实际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正确使用来解决民商事纠纷。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落后与其他的基本原则

目前我国民商法已经明确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切民商事活动的基本指导原则,尤其在我国债权法和物权法中体现更为明显,然而相对于民商法体系其他的公平、自愿、平等和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来说,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相对落后,例如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制定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四项基本原则,由此看出,诚实信用原 则的序位明显落后于其他三种基本原则,而在其他民商法体系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序位也是排在最后,而这种排在最后位置的情形,使得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出明显滞后性,而且使得滞后性的诚实信用原则与其高度帝王条款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从而不利于诚实信用原则功能和作用的发挥。

(三)保障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法律制度相对缺乏

当前我国民商法体系已经明确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指导地位,我国有有100多部民商法已经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其重要的基本指导原则,而且还有400多部以上的地方民法也将诚实信用原则归入其指导原则体系中,使得诚实信用原则的覆盖范围比较广泛,然而目前我国保障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法律制度相对缺乏,而且从立法角度来看,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下位原则非常缺少,例如在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虽然在实际案例中采用了诚实信用原则,但是诚实信用原则缺乏具体的下位原则和法律制度来保障,而且在正式的合同文本规范中就没有写入情势变更原则及其适用情形,这是由于我国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发展中还存在很多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尤其是信用体系的建设发展较为落后和缓慢,市场交易活动中的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整体很差,这就使得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交易秩序比较混乱,存在很多矛盾和信用缺乏问题,不仅出现了很多侵权行为,而且频繁发生了许多缺乏诚实信用和信誉的食品安全事件。

三、完善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应用的有效路径

(一)不断明确界定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与概念

一般而言,人们是通过明确的概念和内涵来认识世界万物的,这就表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与概念是人们认识和使用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基础,而一切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即法律概念,是构成法律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而且是经过长时间的法律实践和研究而形成的常用的一种专门性法律术语的总和,法律概念在法律法规实施和具体的案件处理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便于立法者参照法律概念来制定合理的法律文件和法律条文,利于司法工作者在具体的司法实践活动中正确对法律事件进行分析和判断,彰显公平、公正和正义,还有助于社会公众通过认识诚实信用原则等法律概念正确理解和掌握法律条文,以此利用法律途径和手段来进行维权行为,切实保障自身权益,促进社会市场经济主体信用体系的不断进步。

(二)加快完善《民法典》的进程,提升诚实信用原则的位序

目前我国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民商法率较多,而且还明确确定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行为指导地位,然而目前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位序位置比较落后,因而,立法部门应该加完善《民法典》确立的进程,进而与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有效消除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不断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另外,立法者还需要不断提升诚实信用原则的位序位置。

(三)不断完善社会市场经济主体信用体系,加强社会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力度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信用淡薄问题和矛盾,从源头杜绝出现瘦肉精、奶粉事件等严重信用缺失事件,我国党的十六大就提出了要整顿和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健全现代的社会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因而,我国不断完善社会市场经济主体信用体系,加强社会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力度,加快出台切实保障诚实信用原则应用的具体法律制度和政策,从而加快我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成熟,从而为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创设良好健康的环境。

(四)不断完善政府监督约束机制,加强诚实信用原则的执行力度

虽然我国已经确定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地位,而建立社会市场主体信用体系还需要政府的监督约束机制和强有力诚实信用原则执行力,因而,为了严厉打击和杜绝地沟油’三鹿奶粉信用严重缺失等事件发生和蔓延,政府必须不断完善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约束机制,不断加大信用探析建设和监督机制的公开、透明化,坚持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断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重视信用,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发展,随之市场主体诚实信用问题和矛盾陆续出现,严重影响人们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因而,为了有效规范市场经济活动和促进市场经济稳定持续发展,必须不断完善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内涵与应用规制, 加快构建优质社会信用的体系的进程,从而提升我国全民道德素养和诚信,从而充分发挥诚实信用帝王条款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参考文献:

第7篇

(一)资本环境的变革

资本环境的变革主要指的是资本范畴的扩大化,具体来说即由传统意义上的财务资本扩大为广义资本范畴。当前在商品经济社会环境中,可持续发展、知识经济等会计环境的相关理念与环境正在不断深入人心,而与之相对应的资本范畴也逐渐呈现出了扩大化的趋势。传统意义上的财务资本转变为广义资本,广义资本则包括财务资本、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等。

1.人力资本

在信息时代中,人是生产要素的关键组成部分,一方面,人代表着生产者,另一方面,人都代表着财富的创造者。而人力资本的特殊性就在于,人力资本无法与人本身相分离,却可以随着所有者进行随意的流动。人力资本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巨大的,在资本环境中,要充分发挥人力资本的优势,就应当不断地进行知识的创新和学习,不断地完善和丰富已有的人力资本。

2.组织资本

组织资本指的是生产要素的组织,而这种“组织”对于企业来说并不是简单的生产要素的聚合,而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一种有机融合。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其组织资本的行为要以个人的人力资本为发展根基,在发展过程总,企业必须明确,组织资本并非单纯的人力资本的叠加,它更注重的是对已有人力资本的一种重新整合与分配。因而,组织资本是企业的稳定财富,并不会随着员工的任意调遣、离开而失去效用。

3.社会资本

企业在从事经济活动时,必须将自身置于一个大的现实背景与发展环境下去全面考量。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社会环境、与社会各组织之间的关系网络,而这些社会关系网络实际上也是一种能够产生经济收益、具有资本属性的资本,即社会资本。企业的社会资本产生的根源较广泛,包括相关规范制度、价值体系,而企业在与外界打交道的过程中,确保自身的社会资本在发展过程中立于不败之地的法宝就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相互信任。

(二)资本主体的多元化

资本主体的多元化,与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是有密切联系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蓝图下,传统的单一资本主体已经不能满足商品经济社会中人们日益增长的经济交流与贸易沟通。而资本主体多元化变革的发生,一方面有赖于国营经济的影响作用,另一方面也与外商投资经济、个体私营经济、中外合资经济等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息息相关。由于资本主体的范围出现了扩大化的趋势,在市场经济中,不同的资本主体会为了各自的经济利益而展开激烈竞争与冲突,而这一结果实际上繁荣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会计结构的变革

会计环境在发生翻天覆地变化的同时,其内在结构也随之产生了变革。会计内在结构的变革使得企业在会计活动中能够更为及时与精准地确定会计对象与目标,进而发展创新了新型会计信息技术。由于会计结构发生了变革,传统的会计原则、会计报告模式、会计计量也需要进行自我的调整与发展创新,进而与会计结构共同足够成健全的会计信息体制,以充分发挥出会计信息体制在信息社会中的突出作用。

二、财务会计理论创新

(一)会计报告与要素创新

在传统财务会计活动中,事后报告的方式不利于企业及时掌握和理解最新的市场动向及其信息,通过以实时报告的方式替代,将实时报告信息置于网络系统中,进而帮助企业根本自身的实际发展需求对信息进行针对性地筛选和抉择。这就有力地扭转了传统意义上进行定期财务报告之后再进行信息数据收集的繁琐工作局面,大大节约了相关人力物力,同时也提升了信息的传送速度。另一方面,发展创新后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建立在实物资本的基础上。由于当前在财务报告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变化和问题,实物资本虽然能够给企业带来实时收益,然后人才与知识才是企业获利的根本。因而会计报告的创新一方面引发了企业对于非货币性资本信息的必要关注和重视,另一方面也更加强调了人才和知识的地位和作用,推动了财务报告在新时期的发展进程。会计要素的创新则体现在对要素的侧重点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当前的会计要素主要包括六类,即成本、利润、收入、费用、所有者权益、负债及其资产。在传统的会计要素发展利用观念中,通过对上述六种要素进行会计核算,能够基本满足工业经济时期企业发展的需要。而在信息时代,会计核算的内容需要依据社会发展的具体特点进行相应的变革。知识资产、人力资产等要素应当逐渐地提高其比例,而财务资产相对而言则需要减少一定比例。会计要素的创新既包括对六大要素的重新调配与合理使用,又包括强化人力资产的地位和作用,将人力资产作为企业发展战略的重点与核心,进而构建完备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充分发挥跨级要素的积极影响作用。

(二)会计目标理论创新

会计目标理论创新主要指的是会计目标观念上的创新,即从传统的绩效观到权益观的创新。在传统的财务会计目标观念中,经济中效率观念对于有着深远的影响,效率观念要求企业在设立会计目标使应当以追其经济效率为基础,然而这种观念实际上却忽视了公平的伦理观念,容易造成公平的缺失,进而影响财务会计目标的确定。财务会计目标主要包括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受托责任观要求财务会计在确定目标时应当准确掌握受托人履行经济资源管理的具体情况,通过向委托人进行财务报告,帮助委托人实施掌握到经济资源的被使用情况,从而为委托人对受托人进行考核与评价提供重要依据;决策有用观则要求财务会计需要在确定目标使实施掌握投资者与债权人进行投资决策活动的具体信心状况,通过实时的财务报告,帮助投资者与债权人了解企业的实际价值,进而做出相应的决策活动。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在财务会计目标中着重点都是放在经济资源的有效利用和资源配置的高效率两方面上面。而财务会计服务的目标在于经济资源利用率的最大化的配置效率的最优化,由于以追求经济效率为中心,因而实际上也可以将其称之为会计目标的绩效观。绩效观下的财务会计在设立目标时,暴露了一些自身无法回避的问题,例如,过于偏重生产力而实际上忽视了生产关系的重要性、过于侧重于经济效率而忽视了社会公平与生态效率之间的关系。针对这些问题,为了更加体现公平性的经济价值和伦理价值,这就要求财务会计在设计相应目标时应当根据时代的需求进行调整与创新,完成从绩效观到权益观的转变。权益观具有绩效观所不具备的优势特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具体来说,首先,权益管与绩效观关于企业财务资本的认识大相径庭。绩效观一般认为,财务会计目标的价值在于为财务资本所有者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以供所有者进行决策。而权益管则认为财务资本所有者的地位与影响并不是最重要的,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组织资产等其他资本应当放置于与财务资本所有者相平等的地位,在此基础上企业有用公平的权益。这就要求财务会计应当不偏不倚、公平公正公开地为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提供能够满足其个体生存发展需求的特殊信息。相对于绩效观只是单纯地反应一个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而言,权益管更注重多样化信息的汇总和整合。资本所有者的产权对企业的绩效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作用,而实际上企业绩效的好坏与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实现,二者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联合,因此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润,就有可能出现压榨工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权益观的提出,正是针对企业可能出现的这一实际问题。通过推行权益观,一方面弱化财务资产所有者的地位,一方面强调以人力资产为代表的其他资产的重要性,最终实现企业内部各资产要素的合理分配与合作共赢。其次,绩效观更为注重的是生产力与经济效率,而权益观则将重点放在生产关系和社会公平上。生产关系对生产力有重要的反作用力,新时期下尤其不能忽视生产管理的合理调节。而社会公平既能减少企业内部可能出现的诸多信任危机,同时也是财务会计信息首要的质量特征。

(三)会计对象理论创新

会计对象理论创新指的是会计活动的对象发生了变化,具体来说即从传统意义上的资金运动转变成了产权价值运动。在财务会计基本理论体系中,财务会计对象理论是其中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财务会计的对象对于财务会计的内容有着直接的决定作用。一般来说,关于会计对象的理论,传统意义上存在着多种说法,例如财产说、过程说、资金运动说等。其中资金运动说是较受认可的一种观念,它认为,会计活动的对象一般而言都处于商品生产过程的价值运动中,也即是说,在当前的商品经济条件下,企业在进行经济活动时,能够利用货币进行价值运用。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价值运动直观地表现为资金运动。在现代企业理论中,企业的契约性被强调到了一定的高度,因而对于企业而言,契约问题和所有权问题是关乎到企业生死存亡的严重问题。企业的整个经济运行过程就是一个由一系列的产权进行交易、通过签订并履行契约的活动过程。企业的契约具有平等性,这种平等性要求在签约过程中,每一个签约人都是独立平等的产权主体,都在企业拥有基本的产权权益。在这一情况下,企业就需要向更为广义的资本所有者提供相关的权益实现与保障的基本信息情况。企业要将资金运动转变为产权价值运动,就要在企业产权交易的整个过程中,将其视之为自己的对象,着重以资金运动实际上呈现出的产权关系为交易重点进行经济活动。产权交易的活动始于契约形成,终于契约接触,这就说明产权交易的本质特点在于契约的旅行过程,因而实际上这一过程又可以称之为产权价值运动。

三、总结

第8篇

关键词:社会转型期;法律价值;冲突;平衡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7-0125-02

一、社会转型期法律价值冲突凸显

1.法律价值冲突是一种必然

法律价值是指体现和蕴藏在法律中的价值要素和价值需要。而法律价值冲突则一般是指不同法律价值间存在的一种相互矛盾或相互排斥的状态。具体而言,在作为客体的法律与作为主体的人的关系中,法律对一定主体需要的满足状况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人对法律性状、属性和作用的评价。如果把法律看做一个系统的话,那么法律价值就是法律系统中与外在的、实体化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相对应的法律内在的、精神的层而。它是整个法律系统的内核。其所指涉的是法律存在的伦理正当性与真正依据,是支持和确证法律具有一般而普遍“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终极原因,也是法律之有“意义”的充分根据。

法律价值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是拥有特定价值观的人群对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的认可,人们价值观的转变也逐渐导致法律价值倾向的改变。法理学家张文显先生认为:“法的价值具有双重性质。它一方面体现了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法之间需要和满足的对应关系,即法律价值关系;另一方面它又体现出法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一般而言法律价值包括正义、自由、公平、秩序、效率等。也正因为法律价值涉及了不同位阶层面的价值,法律价值的冲突也就成为一种必然,像自由与秩序、效率与公平,往往难以兼得。但事实上,法律价值是有位阶的,自由应该是最根本最重要的法律价值,在其他价值与自由冲突时,应以自由为准,但在需要维护人类公共利益时,又要对自由予以限制,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社会转型期的特殊时代背景

中国正处在一个“从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的转变”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从农业的、乡村的、封闭的、半封闭的传统型社会向工业的、城镇的、开放的现代型社会的转型”。法律对社会生活进行规制,日益多元化的社会,民间法逐渐被与现代社会精神相匹配的国家法所取代,不可避免地要面对不同价值取向的规制对象,价值判断就是其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价值判断的问题与个人观念、社会背景等因素有关,个性特征非常明显。而法律作为规则,要求普适性,对价值判断也要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社会分层更加明显,价值观的冲突与碰撞更加突出,这就在个体性与普适性之间产生了矛盾,这个矛盾也就需要一定的方法、技术手段来化解、平衡,当然这需要技巧,更加需要人类的智慧。当代中国社会转型还意味着发展观的跨跃,这也将带来主流法律价值观的重塑。

二、社会转型期法律价值冲突的平衡

法的价值存在及其现实冲突,是人们对法这一事物评价的结果以及情感流露。人们对法(特别是实在法)的价值元素的考究,因角度的不同、标准的不同、方法的不同,对应然法与实然法或法律自身的正当性问题产生了现实的迷惑与反思。总体来说,法律价值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是由法律的本质特征决定的,又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建设法治的历史环境以及制度选择密切相关。

1.社会转型期法律价值冲突的主要表现

社会转型时期,旧的价值体系已然不能合理地调整社会生活,而新的价值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社会逐渐呈现出失去了主导价值观念的状态。日益密切的国际政治、经济及文化等领域的交往,人们的视阈不断扩大,价值观多元化,法律价值观也不断地随之转变。各种价值观念纷纷涌现,每个价值观念背后都隐含着一种价值标准,展现出价值多元化的局面。价值多元化的结果必然是价值冲突,价值冲突是社会转型时期最为显著的特征。而法律价值的冲突主要体现在法律工具价值与法律目的价值的冲突,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冲突,效益价值与公平价值的冲突等方面。造成上述冲突的原因是多元的,当今时代要求在对法律价值冲突予以调整时必须遵循特定原则,运用多种方式对冲突中的法律价值进行倾向性选择。既然多方价值存在冲突实际存在,并关涉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那么各方价值在社会发展的总序列中呈现主次之分,这其中急需要考虑社会发展的进程,也必然关涉到法律主观能动的平衡与调整。

2.社会转型期的价值冲突的平衡

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可谓是社会转型期的主要助动力,自然也就随即伴有诸多问题。在社会转型期的法律价值冲突中,公平与效率(即效益)之间的冲突是我们最大的社会经济选择,它使我们在社会政策的众多方面遇到了麻烦。我们无法既得到市场效率(效益)的蛋糕又公平地分享它。对此,我们经常听到的一句话就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已然表明,在市场经济的价值位阶中,我们早已作出了选择,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即便在这样的原则指导下,随时调整与平衡效率与公平两种法律价值间的冲突仍不是为一种必要。

首先,要坚持立法平衡与个案自由裁量权的平衡,这是价值冲突平衡的基点与根本保证,市场经济的运行离不开宏观调控手段,法律则是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故而,在法律主体的立法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社会发展的进程与现状,实事求是,坚持立法与实践最大程度地紧密结合,最低程度的法律缝隙与漏洞。只有法律先行在法律价值冲突凸显的社会转型期作出选择并致力于平衡,以表明法律的立场、原则与方向,才能有利地推动市场经济良性发展,同时,要兼顾个案自由裁量权的平衡,避免教条或死板的坚持原则,要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密切联系实际,统筹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实现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在矛盾凸显的社会转型期维持社会的稳定与秩序。其次,要注重价值平衡的正当性。这里涉及到程序平衡与实质平衡两个方面。程序平衡应具备立法的民主性及决策的中立性;而实质的平衡则更多地表现为兼顾各方利益及平衡不当时的救济。可以说,在法律价值小冲突平衡中各方价值利益平衡的正当性是相当重要的,如果在此过程中,违反了正当性,那么价值冲突非但得不到平衡的预期目的,而这样非正当平衡也是违反法律之于社会的应有之义,必定适得其反。再次,要考虑价值平衡的深远影响。法律价值冲突属于社会主体价值观冲突的一种,关涉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引领着社会主流法律价值观的发展方向,所以要更加注重法律价值冲突平衡在社会主体心理层面产生的影响。总体说来,以上三个方面是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的。

三、平衡法律价值冲突的法治意义与现实意义

1.法律价值冲突的平衡是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

社会转型期,稳定的秩序和良好的环境是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稳定最大的阻碍,表面上是多方利益的冲突,深层次上则表现为多元化价值间的矛盾。西方价值观的不断冲击,价值新鲜事物接踵而至,人们对个体利益的需求日渐膨胀,旧有规则对凸显的价值冲突已然效力殆尽,市场经济的稳健发展继续新的规则予以规制和调节,也就是说,我们需要尽快地建立起一整套与中国传统社会不尽相同的法律价值体系与之相适应。由此可见,平衡法律价值冲突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尤其是对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调整与平衡,总之,市场经济的平稳有序发展在本质上离不开法律对价值冲突的平衡。

2.法律价值冲突平衡是走向法治的必经之路

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从法治的目的意义与价值追求来看,法治以不断改善和扩充人权的方式致力于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纵观法治运行的整个过程,法律始终扮演着调整国家机构之间相互关系的角色,包括公权力范围的设定并保证其有效行使而不被滥用;同时,法律通过制定权利义务体系予社会主体提供必要的行为准则,以求在源头上尽量减少社会冲突发生的可能,并力图在社会冲突发生后提供及时有效的制度化解决路径。而法律价值冲突的平衡是社会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根本保证,是法治进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法律价值冲突能否得到合理有效的平衡关乎法治实现的进度,更关乎法治能否最终实现,何时实现。

3.法律价值冲突的平衡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无论是市场经济的发展,抑或是法治的进程,最终都要归于和谐稳定社会秩序这一社会发展的中心要义与落脚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往往都涉及法治路径的选择和法律价值的取舍。妥善协调法律价值冲突,确保和谐的制度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关键。之所以在社会转型期倡导和谐社会的建立,是因为妥善的协调好法律价值冲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第一步。城乡发展不平衡引起“公平”、“效率”间的价值冲突,地区发展不平衡带来“自由”、“平等”间的价值冲突,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凸显“人权”、“秩序”间的价值冲突,如若无法及时有效的化解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难免因为法治运行状况欠佳而产生一些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甚至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使法律成为冲突之源。可见,妥善协调与平衡法律价值间的冲突,不仅是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与法治的必经之路,也是和谐社会首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参考文献:

[1]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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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第9篇

土地利用的实践表明,中国现有的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着严重的弊端,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资源配置的要求。中国土地征用制度仍需要进一步的系统性改革。本文基于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土地制度的要求以及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问题,讨论并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土地征用制度,对于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系统性改革现行土地征用制度的途径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现行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分析

土地征用权是国家行使的地权之一(沈守愚,2002),它的基本含义是:国家统治者,在不需要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将土地用于公共目的之用的权力。一般地说,是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取得他人的土地并给予补偿的行为。当前,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征地范围过宽。征地范围过宽是我国现行制度安排的必然结果。公共利益作为一个社会存在所必需的一元的、抽象的价值,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目标,强调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是世界各国对国家行使财产征用权进行法律限制的通行做法。我国《宪法》第十条,《土地管理法》第二条都明确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对土地实行征用。但与国外成熟做法不同的是,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都未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的界定,即《宪法》授予了国家土地征用的权力,却未对这种权力的行使做出具体的限制;对公共利益的解释成为职能部门和主要行政领导自由裁量的权力。另一方面,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才能上市流转,而征用权的行使是集体土地变为国有的唯一途径;当建设用地需求上升,非公益性经营项目建设需占用集体土地,土地征用成为目前唯一可行的制度安排。由是制度供给的不足,直接导致了征用权的滥用。但与存在的问题相对应的是,公共利益作为一种价值判断,是与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意识形态等因素的变迁相关联的,因而体现出动态的特性;如何合理地界定公共利益范围,如何协调征用限制与土地供给的矛盾,如何认识公益目的性与规划间的关系都是必须解决的问题。

2、征用补偿不尽合理。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特定个人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做出了特别牺牲,对他们给予公平的补偿体现了政府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障,符合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因而,与公共利益相对应,对财产被征用者进行合理的补偿是对政府征用权构成限制的另一要件。我国目前征用中的纠纷则主要体现在这一方面。首先,缺乏充分的制度保障。我国《宪法》授予政府征用权,但对补偿未做任何规定,从根本上导致公民现有土地权利保障不足。第二,补偿费用分配问题。现在我国的征地补偿中土地补偿占大头,由集体统一支配;其它补偿及劳动力安置费用占小头,归农民个人。但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范围和客体范围都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对土地补偿费的使用也缺乏规范,结果乡(镇)、村、组层层截流,不当的使用又往往给农民造成更大的损失。

3、征用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程度不高,缺乏透明度。《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但事实上,集体尤其是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参与的程度非常有限。在现行体制下,国家征地面对的是集体,而不是农户;农户不参与征地补偿谈判,有权去谈补偿条件的只是集体,而实际上的集体常常不过是三几个乡村权力人物;能不能完成征地任务,是乡村权力人物能不能继续居于权力位置的条件。

4、城乡差别对待问题。在我国,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财产征用的标的仅为“集体土地”,虽然在理论上意味着征用权受到严格限制,实际上却造成法律规范与社会现实脱节,不利于防止政府过度干预。目前,建设用地占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虽然在本质上也是借助国家行政权力对公民土地财产权利的强制取得,但并未归入征用范畴,而是由拆迁法加以调整。

二、中国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途径

根据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各个国家的实践,对于土地征用在中国存在的正当性显然没有太大的争议。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改革现有的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总目标就是要建立一套既能充分保障被征用土地者的合法权益,又具有效率和有利于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土地征用制度。鉴于中国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与征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参考市场经济国家土地征用的经验,中国土地征用制度改革应当体现以下原则:

第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当与其他财产权利一样享有宪法的同等保护,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应当拥有对于政府征用其所有的土地和征地补偿的合理性提出异议的权利,而且在土地被征用时应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得到公平的补偿。现有的土地征用制度完全排除了被征地者对征地提出异议的权利,加上不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这样实际上使得地方政府在征用土地时几乎不受约束。土地管理法中所规定的征地审批权限,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往往会被地方政府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来予以规避。

第二,应当制定专门的土地征用法,对于土地征用的程序和土地征用补偿的原则作出公正明确的规定。这项法律既要保证国家征用土地的公权力的有效行使,也要充分保障土地被征用者的合法权益。在这项法律中,应当对于征地过程中的所有环节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这包括征地申请、征地前公告、征地听证、征地批准后公告、征地公告登记、进入和实际占有土地、征地补偿的原则和标准、征地纠纷的处理等各个方面。加拿大的《土地征用法》和澳大利亚的《土地取得法》中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很好的参考。

第三,要明确规定土地征用的目的以及土地产权人和公众对于征地具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应当以法律的形式对于土地征用的公共利益的含义予以明确的规定。这不仅是指应明确列出具有公共使用性质的狭义的公共利益用地,而且也应当明确规定政府在必要的情况下为了改善社会,经济和环境福利有权征用土地及其相关的条件。

第四,确立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征地补偿的原则。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稀缺的资源,市场机制是实现其有效配置的基本途径。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征地补偿,可以对于地方政府构成财政资源上的有效约束,从根本上杜绝地方政府强制低价征地、高价售地和乱征滥用土地的不合理行为。只有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征地补偿,才能有效保障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费的构成,应以确定需补偿的项目来确定。这应当包括土地本身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搬迁费,以及必要的法律和专业服务费用,如测量与评估费用等。在按照市场价格实行补偿后,安置补助费这一原有的补偿项目就没有存在的理由了。之所以规定政府征地时应当负责补偿被征地一方必要的法律和专业费用,是为了保证其可以借助法律和专业服务使自身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第10篇

论文摘要:诚信原则不仅显耀于私法,在公法领域也逐渐得到认可。个人信用、企业信用是民商法的调整范围,与民商法相对应的基木法的是经济法、行政法,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是实体(经济法)和程序(行政法)的分工。在政府控制经济活动的领域中,经济法与行政法分别以实体法规范(授予行政权力)和行政法规范(设定行政行为的程序)的方式互动地实现政府控制经济生活,规范政府经济行为的目标,木文拟从行政法与经济法的角度研究政府信用制度。

政府信用是公众对政府信誉的一种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是公众对政府本身行政行为所产生的信誉的心理反映;同时也是政府在维护和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中所担负的职责,表现为其是否为社会提供信用环境。社会信用体系按其组成部分可以划分为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其中‘政府信用是整个信用体系的重心和“基石”,是建立真正的企业、个人信用的前提条件。政府是制度、规则、法律的制定者,如果政府失信,就会直接影响制度、法规的权威和约束作用。构筑完善的政府信用法律制度不但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也是我国参与世界经济竞争的要求。而构筑我国的政府信用制度,首先要先确定这一制度由什么部门法来调整。

    一、公法领域的诚信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领域被奉为“帝王条款”,以公平和正义为根本宗旨而凌驾于一切具体的民法规则之上,要求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善意真诚、恪守诺言、公平合理。诚信原则不仅显耀于私法,在公法领域也逐渐得到认可。1926年6月,德国行政法院在一份判决中指出“国家作为立法以及法的监督者,若课予国民特别义务,于国民司法关系,相互遵守诚实信用乃正当的要求;且国家对于个别国民在国家公法关系上,该诚实信用原则亦是妥当的。德国最高法院1930年10月2日的一份判决更加明白肯定道:“诚实信用原则对于一切法律,并包括公法在内,皆地适用之。时至今日,一此国家和地区的公法也开始对诚信原则予以明确的宣不。1996年韩国《行政程序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执行职务,应本与诚实信用为之。”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程序法》第8条也规定:“行政行为,应以诚实信用之方法为之,并保证人民正当合理的信赖。”因此如果说个人信用、企业信用等私人信用机制应在民商法中被构筑,那么政府信用显然要在公法领域进行研究。

    我国《宪法》对政府宪法责任作了规定,规定了听取和审查政府工作报告制度、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制度、质询制度、罢免制度等等,这此对政府信用的调整作了原则性、根本性的规定。个人信用、企业信用是民商法的调整范困,与民商法相对应的基本法的是经济法、行政法,本文试图从经济法、行政法角度研究政府信用制度。

    二、政府信用制度与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行政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行政监督关系,是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卞体行使其行政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对内对外发生的各种关系;.督行政关系是国家有权机关(国家立法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在监督行政行为过程中与行政机关形成的关系。行政法产生的最初日的是使权力分立,相互制衡以避免权力滥用,以保障资产阶级的个人权利与自由及巩固资产阶级政权。这种调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纵向关系的法律毫无疑问能担负起规范政府行为,构筑政府信用的重任。

(一)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基木内涵

    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地位日益显现,诚信原则也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要求政府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诚实守信,这既是维系和指导政府与人民关系的根本准则,又是规范和调整政府机关与公民个人关系的指导原则。在行政法上,诚信原则的基本内涵是:(1)行政机关的活动应以维护社会公益和保障相对人的正当权益为行政目的。其实,行政权力的公益原则是相对于行政机关的“私利”而言,其禁止的是行政机关以权谋私、滥用职权。(2)行政机关应当忠诚执行宪法与法律宪法是人民与政府签计的契约,是人民授予政府管理国家的委托书;法律是人民代表对行政机关的授权令。因此忠实地执行宪法与法律是行政机关的基本诚信义务。(3)行政相对人应服从行政机关依法所进行的管理。行政机关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其管理的目的在于实现安全、秩序与正义,行政相对人理当信任行政机关,服从其依法做出的行政决定,这是行政相对人应履行的基本诚信义务。(4)行政机关和相对人意思表不明确、真实。(5)行政机关和相对皆应言而有信,不出尔反尔。(6)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应该公平合理。

(二)行政法对政府信用制度的规范作用

    行政法在规范政府信用的活动中诚信原则具体化为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禁止过度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效率原则。

1.法律优先原则,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应受现行有效法律

的约束,遵守法律的规定,对现行有效的法律予以适用(强制适用)。因为法律是人民意志的反映,“法律为国家意思中法律效力最强者”、“以法律形式表不之国家意思,优先于任何国家意思表不”。根据政府与人民宪法上的委托关系,法律优先实质上是要求行政机关不得违反委托人的指令,这正是行政机关的诚信义务,也是政府信用最重要的表现。

2.法律保留原则。对于影响人民自由权利的重要事项,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行政机关不能合法地作为行政行为。法律优先原则是消极的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不得违背现有法律;而法律保留原则是积极的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对关系人民自由权利的重要事项,必须有法律的授权方可为之。法律保留原则的实质是政府权力有限,非谋取人民的福利,行政机关不得有超越法律权限的行为,这显然也是政治委托关系中的一项基本诚信义务,是实现政府信用的保障。

3.禁止过度原则。也称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全而权衡公益与私益,采取对公民权益造成限制或损害最小的行政行为,并且使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与所追求的行政日的相适应。禁止滥用原则即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也是对行政机关审填善意行使权力的要求。

4.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肇始于德国行政法院判决,后经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效仿、继受与发展,现已成人陆法系行政法的一般原则。行政机关应保护行政相对人正当合理的信赖利益,在相对人因信赖其行为而遭受损失时,应给予利益上的补偿。在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主要表现为行政立法的不溯及既往以及违法行政行为撤销的限制。信赖保护原则实际上是对相对人的主观权利和无过错取得的既得利益的俘重和保护,是防止行政机关违背诚信义务,建立和保护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信赖的必然要求,信赖保护原则的实现也是保障政府信用的有效途径。

5.行政公开原则。行政机关除了维护国家安全、保障行政效率以及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外,一切行政活动均应向人民公开。行政公开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对行政的了解权,防止行败,避免政府最终走向失信。为了适应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趋势,维护政府的信用形象,政务公开制度在世界各国普遍发展起来。

6.行政效率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高效地履行职责,这是人民对行政机关设定的基本诚信义务。    在我国,由于法律实证主义盛行,对某一“原则”,无论其如何重要.若法律无明文规定中‘国的行政官员与法官也绝不会将其当作“法”。因此作为行政法最基本原则的诚信原则,欲在我国取得“法律原则”的地位,必须在行政法律中予以明确宣不。

根据诚信原则及其具体化的六大原则,行政法可以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如行政立法制度、政务公开制度、行政合同制度、监督审查制度、行政责任制度等,来构筑我国的政府信用制度。

    三、政府信用制度与经济法

(一)民商法与经济法对市场经济信用制度的不同功能

    在当今法律体系中,与市场经济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部门莫过于民商法和经济法。在构建和保障市场信用机制方面,民商法和经济法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通过对信用法律机制问题的考察,可以从一个侧而透视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也可以进一步印证经济法具有不可林代的功能。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往往较多地强调民商法的作用,但民商法搞了那么多年,市场信用状况并不理想,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缺乏系统规定政府经济管理行为的经济公法制度。这句话很值得我们深思,可见,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存在着必要性和不可替代的功能,实现部门法之间的功能整合是法学研究的使命。

(二)经济法的功能及对构筑政府信用制度的意义

国家权利不会自发地运行和生效,它必须由具体的政权机构和政府公务人员来执行,无论是各个政权机构还是组成他们的公务人员,均有区别于社会公众利益的自身利益。当国家权力执行者的自身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发生冲突时,权力执行者将自身利益从社会公众利益中分离出来并带入国家权力之中便造成国家权利的异化,这是产生政府失信的根源。

行政机关最大量的工作是依法管理国民经济,作为“经济公法”的经济法,以规范国家经济管理权力的运行为己任,其调整对象是一种“经济行政管理关系”,这种关系的一方主体是行使经济管理权的国家机关,另一方是被管理的经济主体。一方面,经济法是经济主体有效抵制政府非法干预的根据和手段,凡是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政府行为,各经济卞体可以拒绝二另一方面,由于经济主体的行为以自利为动机,经济法就是对自利行为进行法律管制的准则。

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的干预集体现在宏观调控、市场规制及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管理三个方而,达到规范经济管理权力运行的日的。从一定意义上来说,经济法是政府对市场主体所作出的一种承诺:政府行为烙守规则,规则具有相对稳定性。经济法的理想是保障政府的经济干预活动稳定、连续、透明、合乎程序恪守界限。这样的政府是一个理性的政府、法治的政

府、守信用的政府。经济法功能是建立政府对市场经济生活的干预机制,树立政府的经济权威。经济法存在的主要价值在于通过实体规范的约束,避免或减少政府行为的任意性,塑造一个守信用的法治政府。

四、政府信用制度的法律调整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现代国家为了社会的全而进步和人民福社的不断提升,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能早已不限于以暴力来维持治安和抵御侵略,对于行政的具体社会经济内容,行政法不可能也不必要一并囊括,它所应当充分关注的只是行政组织及其权力设置、行使、制约和监督。因此学者称“行政法学家一般不重视行政法分则的研究,而让给当代兴起的新兴学科进行深入的研究。当现代行政法本起源于对行政权力的控制,以保护国民不因权力滥用而遭受损失,诸如关于各行各业的行政管理的法,既然行政法学一般不予研究,则其不必再归于行政法的范畴。随着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不断精细和技术化,行政法中对“事”管理的本属特别行政法的内容已经、正在或将要分化出去,成为专门的法律部门或其他法律门类的组成部分,如经济法、卫生法、军事法、公安法、教育法等,行政法最终将纯化为政府的组织人事和行政救济法。当然不能认为经济法是因为行政法发生分化才得以成立的,因为行政法本质上是限制政府滥用权利之法,无论在英国或法国,它都是资产阶级革命以后以判例形式逐渐发展起来的,本来就不关注行政行为的具体社会经济内容,经济法部门的形成与行政法本身的发展之间并无逻辑联系。经济法的内容和范困不限于经济行政,它还包括反垄断法、制定和执行产业政策、货币和金融调控、政府参与市场活动等历来不属于行政法范畴的内容。张尚教授所著《行政法教程》,提出下述观点:“在我国,政府上作的法制建设,主要是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两人法律部门紧密相关的,这就是经济法和行政法。当然,经济法,除它的一个人的分支——经济行政法是同政府上作密切相关的以外,它还有另外的一些内容而行政法,包括它的同经济法交义的一个人的分支——经济行政法在内,则全部是同政府上作密切相关的。总之,加强政府上作的法制建设,在我国,主要就是要人力发展经济法和行政法。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分工互动实现对政府信用制度的法律调整

    发挥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双重作用构筑政府信用制度,主要就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而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在于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有些也具有行政关系性质,必要时也要采用行政手段。它们的区别在于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是物质利益实体的管理性质关系,不是行政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的卞体虽然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但都是经济权利主体和经济义务主体,都依法有经济权利及承担经济义务。经济管理关系追求的是一定的经济中的和经济效益,遵循的是市场经济规律,不能单纯体现行政机关和行政首长的意志和意图。经济法主要运用经济手段,但也以行政手段为辅。

1.实体和程序的分工互动。在政府控制经济活动的过程中法律又是如何控制政府行政行为的呢?这中间存在着双重控制关系。政府统制经济活动,这是经济法的任务,主要的是控制市场竞争,保障经济秩序;行政法的任务是控制政府行政行为.主要目的是控制行政权力,保障经济自由。当然两种任务不是截然分离的,而是相互渗透、有机运行的。强调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走向法治化,就是要把政府干预ili场经济过程中的每一个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环节都纳入法治化轨道,在该目标取得后,经济行政行为将完成由患意行政向法治行政的转变。因此可以认为,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是:实体(经济法)和程序(行政法)的分上。在政府通过经济法控制经济活动的领域中,经济法主要是以实体法规范(授予行政权力)的方式实现政府控制经济生活的目标,行政法主要是以行政法规范(设定行政行为的程序)的方式实现政府控制经济生活的目标。

2.调整方式的配合。行政法是以强制性干预为特点,它不仅表现为对治安对象、纳税对象等相对人的强制,现代行政法更多地表现为对行政主体的强制。经济法是以政策性平衡为特点的,它一方面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要保护经济主体的权利,因而不采取传统公法的强制性干预,也不采取传统私法的自治性调节,而是将两种调整方式有机结合起来,产生政策性平衡。西方法律社会化或“社会本位”就是法律的政策平衡原理在西方的具体表现。政策性平衡的调整方式表现在法律内容上,就是政策(国家意志)对于公理(社会习贯)的修正

3.以不同的价值取向达到最终日的的一致。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正义的实现,经济法与行政法也不例外。追求经济法制度正义与追求行政法程序正义,是经济法与行政法不同的正义价值取向。作为以社会为本位的法,经济法保障政府对ili场弊端的控制,实现经济生活的秩序价值。行政法是以国家本位卞义为基础,行政法控制行政权力的滥用,以一种有效的方式来监督权力的行使,保

障政府经济控制的适度,确保经济生活的自由价值。两者以不同的价值取向统一与同一目的,即通过实现法的正义来保障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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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

一、中储粮企业预算管理与内控的影响因素

结合中央储备粮企业所处的市场发展环境来看,对预算管理以及内控工作产生影响的因素主要可以归纳为两个部分:其一是内部因素。其二是外部因素。

从内部因素上来说,主要包括企业工资、费用水平、企业文化、领导层作风等等;从外部因素上来说,则主要包括运输费用、粮食收购价格、金融市场货币政策、市场经济政策等等。

如果不能够对这些因素进行深入分析与控制,就会导致企业在粮食产品的收购过程当中出现产品质量低下,物资消耗过高的问题,造成成本的盲目增大以及资源的严重浪费。

二、中储粮企业预算管理的完善路径

对于中储粮企业而言,在企业管理系统中,预算管理就好比是一条主线,将企业内部各个部门的管理工作串联起来,并通过与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结合,使企业管理更加的科学有效,在提高整体管理效率方面有重要价值。具体而言,中储粮企业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有如下几个方面:

(1)构建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对于中储粮企业而言,预算管理的实现过程就是对战略目标进行分解、实施、控制、最终实现的过程。全面预算管理的推行必须以战略规划作为指导,重视各个责任部门相互之间的协调与沟通。在中储粮系统全面推行区域一体化整合的背景之下,中储粮企业必须对治理结构进行全面重建,引入全面预算管理概念,对企业各个管理层次的权责进行合理安排,形成基于两级法人以及三级管理制度的治理结构。在这一治理结构下,全面预算管理中的各个部门、各个层级领导,以及各个部门员工所对应的权限空间更加明确,对实现预算决策、行为的协调统一有重要价值。除此以外,治理结构的重建中还要求体现中储粮企业经营层、董事会这两大核心组织在内部权利方面的制衡管理,遵循两权相分离的基本原则,将决策管理权赋予领导层,将决策控制权赋予经营层。

(2)加强预算管理控制力度。在预算考评工作的实施过程当中,首先,需要由部门科室负责人自行对阶段性工作成果进行分析与评价,根据自评结果生成责任报告,将责任报告交由企业责任中心,然后需要由企业责任中心根据各个部门与科室所提交的责任报告,对工作成果进行检查分析,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估,同时将结果报送至分公司责任中心。通过层层分析与汇总评价的方式,最终传递至企业最高领导层,以反映各个层次责任中心在责任预算方面的执行情况。整个预算执行期间,各个层级管理人员需要负责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考评与确认,并及时对考评信息进行反馈,以此为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3)制定基于预算管理的考核机制。在预算考评中,预算作为考核的标准而存在,而评价必须以奖惩制度为依据所进行。根据预算目标,比较实际与预算之间的差异,以明确责任归属,同时根据奖惩措施的规定,使责任与考评结果相对应,通过这种方式激发执行者在预算管理工作中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而在具体的奖惩措施方面,可以尝试引入基于百分制的综合性奖惩措施,根据责任中心对各项责任预算的执行结果,按照百分制数值进行换算,制定减分项与加分项的办法,综合统计责任中心总评分,进而确定具体的奖惩措施。

三、中储粮企业内控的完善路径

(1)完善内控体系。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部署,中储粮总公司已建立董事会制度。在后续发展中,应进一步建立健全规范的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职责,强化集体决策。实现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的有效制衡。对于直属库和尚未建立董事会的子公司。应进一步明确库主任(总经理)办公会、领导班子的职责权限,强化民主决策,增加牵制和监督,从源头上避免权力滥用。与此同时,需要切实将内控实质融入岗位责任体系中。所有的控制流程要落实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要把每一个控制点落实到具体岗位,形成企业内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参与的内部控制环境体系。

(2)加强存货管理。从市场经济体制的角度上来说,中储粮企业属于商贸仓储行业范畴,内控管理中最大的问题在于存货管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粮食市场发展速度快,储备粮数量有逐年增加的趋势。且粮食分散各地,并且存在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标准的惠农政策。因此,在面对千千万万的农户以及用粮企业时,针对企业所开展的存货管理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对于中央储备粮广元直属库而言,存货内部控制的关键是收购环节、保管环节,以及出库环节。其中,在收购环节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政策,坚决不触碰“红线”,做好对收购粮食数量与质量的验收,特别是对异地委托收购这种形式进行有效控制;在保管环节中,应当杜绝储粮安全事故,大力推行科技型、绿色型储粮技术,同时通过引入智能化粮库平台的方式,推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在出库环节中,应当提高合同管理的工作意识,保障粮食及时出库,并安排专人做好赊销限额审批管理,以最大限度的杜绝经济纠纷问题的发生。

(3)构建全过程内部控制的机制风险。以往的内部控制制度,仅仅是事后控制管理,这种管理方式对于实现预算目标的意义不大,为配合全面预算管理的,内控制度也应当构建基于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全过程内部控制机制,以预算管理作为内控核心,在事后管理的同时,还要强化预算编制以及预算实施过程中的监管工作,对预算管理各个阶段进行全面监控,如果发现这一过程中存在问题,应当立即分析原因,探讨改进对策,从而将各类风险降至最低。

四、结束语

第12篇

(一)经济法学理论和经济法制实践

一般而言,经济法学的教学目的在于通过课程学习,使学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并在此基础上训练学生运用相关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使理论真正应用于实践,同时引导学生关注并研究经济法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最新发展动向。基于这样的目的,特定时期的经济法学理论和经济法制实践显然是确定经济法学教学内容的首要因素。

(二)教学对象的层次

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因此,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针对本科生,经济法基础理论的介绍应更为系统和全面。(三)与其他课程教学内容的衔接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与其他法学学科的边界在某些地方并不十分明确。因而在确定经济法学教学内容时,要有全局意识,即全面掌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专业课程设置和相关课程的主要内容安排,避免教学内容的遗漏与重复。在笔者任教的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计划包括了经济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环境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1992年以前,商法学、环境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以及工业产权法,都是包括在经济法学之中的。当这些内容形成独立课程后,经济法学在授课中必定要将这些内容去除。再进一步细化分析,经济法学中的市场主体和商法学中的商事主体,都涉及企业法的内容,而我国企业法的内容非常庞杂,这就需要在这两门课程中协调好企业法有关内容的安排。(四)教学课时各院校本科法学专业经济法学的教学课时不一,总体保持在36-64课时之间。面对经济法学教材上编排的庞杂的内容,如果要在课堂上面面俱到,那是绝对不可能的。退一步讲,即使可能,那一定是以牺牲内容的深度来换取内容的广度的。这样的结果是不符合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的。这就要求我们确定经济法学教学内容时,必须合理取舍,避免出现前松后紧、虎头蛇尾的现象。

二、经济法学教学内容的选择

(一)经济法学教学内容的架构

经济法学的教材很多,大多体系完整、内容繁多。但基于上文分析的因素,授课时不可能对教材内容面面俱到,必须对对教材内容有所取舍。这就需要根据各院校本科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具体情况而定。笔者依据任教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将经济法学教学内容设计为四部分:总论、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总论部分包括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经济法基础理论;市场主体法包括国有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规制法包括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宏观调控法包括金融法、税法。

(二)经济法学理论教学内容的选择

经济法理论建立在经济法实践基础之上,我国的经济法产生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实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事业,在摸索中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经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改也比较频繁,由此决定了我国“经济法学理论上观点之芜杂,学说之易变,学派之林立”。①学者们对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如概念、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基本原则等问题观点不一。即使是同一学者,其观点也在不断修正之中。因此,决不能囿于某一部教材,而应该在讲授主流观点的同时,兼顾介绍其他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并进行历史地比较。

(三)经济法学特定教学内容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