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关于食品安全的问题

关于食品安全的问题

时间:2023-10-13 09:44:2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关于食品安全的问题,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于食品安全的问题

第1篇

文章探讨如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首先概述了食品安全的内涵,其次,分析了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第三,提出加强食品安全的对策: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信息体系;完善食品安全准入制度和标准体系,限制生产者的机会主义倾向;改革考核标准,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科技投入,提高食品安全的检测技术。

【关键词】

食品安全;机制;解决方案

食品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物质生活资料,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然而近几年,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阜阳奶粉到苏丹红,再到瘦肉精、福寿螺…… 这些问题的发生与传播,不仅给人类的身体和健康带来重大损害或构成严重威胁,也给消费者和食品相关产业造成了十分巨大的经济损失,当年的三鹿奶粉事件更是如此。食品安全问题已不仅仅是卫生学、生物学的问题,已转化为一个社会公共问题,涉及卫生学、生物学、管理学、政治学、经济学、信息经济学的综合性问题,而要解决这个综合性的问题,就需要从多方面入手,需要各方的共同配合与协调。

一、食品安全的内涵

我国的大部分学者认为食品安全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食品数量安全,它涉及食品供给数量的保证,以满足人们的基本需求;二是食品质量安全,它涉及食品质量的保证,以避免食品可能含有有害物质对人体造成危害。学者们认为,食品质量安全和食品数量安全是两个不同的方面,但二者也有一定的联系,对人类健康有共同的影响。这种认识是与我国特殊的国情和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我国是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粮食安全依然具有重要的基础地位,但是在注重粮食安全的同时,食品的质量安全也不容忽视。

二、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

食品安全的问题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食品质量安全作为一个社会及经济问题的存在。出现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

随着分工专业化的发展,生产食品的活动不再有一个企业所独立完成,从食品原始资料生产的农场到食品的加工再到食品的运输,最后到食品的销售,最终到达消费者的餐桌,这个食品的生产消费链条不断延伸。在这个链条不断延伸提高生产效率的同时,同样也伴随着食品安全风险的提高,多一个生产环节就多一份食品安全风险。

2、环境质量的下降

食品安全与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环境质量的好坏决定食品安全与否。环境质量的下降(如环境污染),使环境中的有害物质通过食物链浓缩于食品之中,最终造成食品质量下降。环境对食品安全的影响主要从三个层次反映出来:一是国家层面的环境现状(如大气圈、水圈等环境)对食品安全的影响;二是直接作为食品生产要素的环境要素,如农用土地(壤)、农用水体以及产区大气污染现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是实施食品安全环境管理的主要环节;三是作为食品生产的要素投入,即人工要素(如化肥、农药、生物技术等)在发挥其生产促进功能的同时,影响或污染着环境,是食品安全的主要环境因子之一,成为农业环境与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要对象。从中可以看出,环境质量水平是决定食品安全的一个主要方面。

3、企业生产者的机会主义倾向

机会主义倾向是人们的一种狡诈的自私自利倾向,包括投机取巧、见机行事、有意歪曲信息等行为。而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又客观上为企业生产者的机会主义倾向提供了条件,使得生产者最终提供不安全的食品。在食品安全的信息方面,生产者明显具有食品安全信息的优势。消费者在购买前不能确切了解每个单位食品的具体质量安全水平,最多只能了解这类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平均分布。生产者利用食品质量的这种信息优势,若再没有严格的监督制度,生产者就会产生自利欺诈性的行为, 有可能增加或是放任不安全的因素。

4、政府的监管失灵

同样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政府也存在部分监管不力。政府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特别是一些经济落后的地方政府,为了本地区的经济利益,放松食品安全的管制,甚至管制者的腐败,助长了制假售假生产活动的蔓延。另外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涉及工商、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等十多个部门,而这些部门可能出现职责交叉、安全管理职能重叠和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增大了沟通和协调的难度,造成食品安全监管的无效即政府失灵。

三、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建议

1、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信息体系

信息不对称是食品安全市场的一个典型特点,需要政府在食品安全信息体系建设中发挥主要角色。一是关于食品安全检测信息公布。国家要以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食品安全检测信息,信息涉及不合格的产品、残留农药和食品添加剂含量和可能发生风险的提示等方面,使消费者购买食品时,拥有充分的食品安全的信息,避免做出“次优选择”,消费不安全的食品。二是关于食品加工销售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的建设。为了克服食品加工者与销售者之间食品安全信息不充分的问题,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食品流通信息。三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披露制度。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政府应该及时迅速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避免不安全食品的进一步流通,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同时披露食品安全事故的详细信息,消除消费者的恐慌。四是关于加强与国际食品安全信息的沟通和交流。国际经济一体化将国与国紧密联系在一起,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国际性的问题,单靠一个国家是不能完全有效解决的。因此我国要建立相应的与国际社会交流的食品安全信息体系。

2、完善食品安全准入制度和标准体系,限制生产者的机会主义倾向

从制度上完善食品安全的市场准入制度,安全标准等制度的建设,限制生产者的机会主义倾向。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一种强制性规定。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包括:其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件,并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的生产加工;其二 对食品出厂实行强制检验;其三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管理。在实施食品准入制度的基础上,实施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更直接规定了食品安全的指标,直接传达食品安全的信息,有利于消费者获得食品安全的信息。解决标准之间交叉、重复、矛盾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定位不合理的问题,使食品标准体系结构合理,各类标准协调配套,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3、改革考核标准,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中有行政不作为表现,其中有地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混乱、权责不明的客观原因,但更多是与地方经济利益有关的原因。改革片面追求GDP和地方官员的考核标准,将食品安全列入考核地方和官员政绩的一项内容,削弱地方保护主义对食品安全的威胁。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也是解决食品安全的有效政策。对参与假冒伪劣产品生产、销售者相互勾结、收受贿赂,为其开绿灯、打掩护的地方官员,应依法严惩;对于虽未收受贿赂,但对本地假冒伪劣食品有意实行地方保护主义者,应按论处。地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达到一定程度的,实行引咎辞职制度,追究当地政府官员和当地执法监管部门的领导责任。

4、加大科技投入,提高食品安全的检测技术

食品安全链条涉及原料的生产、食品加工、食品运输、食品销售和食品消费等环节,链条长而且食品安全显现有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就应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为了提高食品安全的检测技术,财政首先是加大检测技术的资金投入,增加新技术的科研开发支出,使得新的先进技术能及时应用到检测中,提高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在加大食品安全技术的资金支持力度的同时,还应整合全国的科技资源,合理利用全国有关的实验室、检测中心、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设备、情报、技术、标准、人力资源,建立检测检验网络并提高其效率和水平,从而为食品安全做好技术保障。

【参考文献】

第2篇

关键词:大学生 食品安全意识 购买行为

食品安全问题是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食品安全意识不仅影响自身消费,同时也影响到整个社会食品安全的监督和推动。大学生的食品安全观和购买消费行为很大程度上能代表未来社会食品消费的主流价值观,他们的食品安全更应该受到广泛关注和重视。通过对大学生的调查发现,他们的食品购买来源主要有两个渠道,一个是学校的食堂,另一个是校外的小店以及流动摊贩。而现在高校后勤普遍实行“集团化”和“外包化”,导致了严重的垄断性和供不应求的局面,这种情况给了无证无照的小摊小贩以可乘之机。如何提高大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和认知水平,解决大学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已成为目前社会关注的热点。

1 大学生食品安全现状及购买行为

1.1 大学生食品购买的主要来源 ①学校食堂。学校食堂是在校大学生摄取食品的主要来源。食堂的食品安全情况相对较好,有相应的管理制度,食品原料来源可靠,厨房工作人员有健康证。在受调查的学生中,大部分学生认为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还是有保障的,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高校后勤目前普遍采取“集团化”和“外包化”,存在着严重的垄断性。这就造成了食堂在自身管理上容易出现漏洞,高校食堂关于食品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尤其目前有些食堂为了达到更好的盈利目的,采取了“零散包租制”,即将食堂分割成若干个零散区块,由不同的承包商进行承包,其承包后可根据学生口味设立特色小吃,如小笼包、煎饼、沙县小吃等,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学生对品种和特色的需求,但是问题也应运而生,由于涉及到多个承包商,对于食堂整体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就不能贯彻得很到位,出现一些学生关于其食品卫生安全的投诉和反映,而且学校也未能做出迅速的反馈和整改。②校外小吃店及流动摊贩。学校食堂的垄断性导致食品“供不应求”的局面,尤其是下课高峰期,食堂拥堵现象十分严重,学生常会抱怨去晚了就吃不到饭菜,这就给学校外的小店和流动摊贩以可乘之机。这点可以在高校附近普遍存在的“小吃一条街”的繁华程度就能看的出来这些小吃店在大学生中的受欢迎程度。这些店分流了一部分的学生,能提供学校食堂没有的花色和品种,尤其是流动摊贩,出售的都是一些特色小吃,烹调时间短,种类丰富,价格优惠受到了学生的青睐。但是它们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却令人堪忧。小吃店虽然有营业执照,但是店主对于食品卫生的监管意识欠缺,对菜品原料采购、饭店人员的监管、饭店卫生管理等方面均容易出现漏洞。而流动摊贩暴露出的问题则更多,没有经营许可证,食品原料来源不明,从业人员健康状况不明等,由于其流动性大,相应的政府监管也较为薄弱。

1.2 大学生食品安全意识现状 通过对学生的问卷调查发现,90%以上的学生认为食品安全非常重要。但对于食品安全的知识比较缺乏,对于如何辨别食品安全与否,如何选购正规安全的食品以及购买了不安全的食品后该如何正确处理和维权这方面的相关知识比较缺乏。可以说大学生有很高的食品安全意识,但是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却少之又少。

2 对策分析

针对以上大学生食品安全及购买行为现状,提出以下解决对策。

2.1 加大对学校食堂的监管力度 学校食堂是大学生获得食品的主要来源,一旦出了问题,波及面广,社会影响差,因此对学校食堂的监管力度应从严从紧。食堂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并责任到人,若一旦出了食品安全问题,能追根溯源环环追查到具体负责人和出问题环节;同时增强员工食品安全意识,在食品采购、加工和销售过程中注意各项卫生环节。

2.2 加强对校外小吃店和流动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 校外小吃店和流动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需要依靠政府部门的力量,应定期对小吃店进行食品安全卫生检查,对食品原料、加工、厨房和餐厅环境、从业人员等进行严格的管控,对于出现问题的要限期整改,并在社会尤其是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让学生知晓其食品安全情况。对于无证经营的流动摊贩,可设法开辟出经营专区,并要求其在相关部门备案,经营时需悬挂备案经营执照,接受食品安全检查和监督。

2.3 提高大学生食品安全意识,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大学生的食品安全知识主要来源于网络和媒体,学校在食品安全宣传中地位并不突出,学校应通过各种途径向学生传播有关食品安全卫生的知识。可以开设相关课程供学生选修;定期举办食品安全知识讲座;在学校宣传栏辟出一块专栏,每周介绍些食品安全的小知识以及目前发生的一些食品安全事件;同时可以利用微博宣传面广,信息传播迅速的特点,设立学校食堂卫生监督官方微博,一来可以通过这个渠道向学生通报食堂每天运行的情况,二来每个学生都可以是监督员,遇到食堂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可以直接在微博上进行投诉和反映,能得到迅速的反馈和解决,其影响力也是对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一项有效约束。

3 总结

食品安全问题是学校管理的重中之重,提高大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创造一个安全卫生的食品购买环境,需要通过学校以及全社会的努力。让学生形成正确积极的食品安全意识,引导其健康的购买行为,有助于改进学校的食品质量与安全,构建良好的社会食品安全环境。

参考文献:

[1]包敏.武汉市学校食品安全现状分析及监管对策探讨[J].中国卫生监督,2011(5).

第3篇

众所周知,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由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修理、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撤回、销毁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不安全食品可能导致损害的活动。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中,奶粉生产企业已经对问题奶粉实施了召回,为什么还是没有完全消除问题奶粉,致使少数问题奶粉在2009年底、2010年初被发现重新流入市场?这固然由于不法奸商利欲熏心、铤而走险,但是,国家关于食品召回的法律规定不尽完善,有关部门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也是原因之一。

一、目前关于食品召回的法律规定

2007年7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一次做出了关于产品召回的规定: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但是,由于《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对于产品的召回程序、法律责任、监管部门等都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导致产品召回的实施存在困难。

2007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实施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从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食品召回的实施、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对食品召回监督管理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个部门规章仅对质检部门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而食品召回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多个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

应该说,以《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为标志,国家初步建立了关于食品召回的制度体系,但还停留在国务院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个层面上,实际应用性和组织协调性不强。

随着2009年2月《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国家关于食品召回的规定真正上升到法律层面。《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2009年7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食品召回的法律规定进一步细化: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二、目前关于食品召回的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

1、关于食品召回的范围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八项内容:(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是否只要是不符合上述八项内容之一的食品,就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要被召回?如果仅仅是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或者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等不达标,其生产出来的食品却不一定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如果这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也要被召回,可能对社会稳定和谐带来的影响远远大于食品召回本身的意义。

国家现行的食品标准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将对上述标准予以整合,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这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是否所有达不到上述食品标准的食品都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都要被召回?是否应当明确一个食品召回的鉴定标准或者范围?法律是否应当规定,在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应当进行调查和评估,以确认其危害性?而且,食品是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由什么监管部门和检验机构来认定?

2、关于食品召回的决定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仅仅规定了食品生产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而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经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或者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而不采取召回行动的;由于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可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费警示信息,或采取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召回的主体仅仅确定为食品生产者是不够的。食品生产者生产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的是无意造成的,有的却是蓄意而为、非法牟利,要求这些违法犯罪分子自觉发现并主动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显然是不可能的。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而在关于食品召回的规定中,并没有明确具体的监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虽然明确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对不安全食品实施责令召回,但却没有成为《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即便如此,仅仅通过国家质检总局一个部门实施责令召回,是否可行?

3、关于食品召回的后处理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对此进一步明确: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尽管《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对食品召回的后处理做出了上述规定,但仍有不尽完善之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只规定了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而没有对召回的食品进行区分,即对哪些召回的食品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哪些召回的食品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措施,没有进行原则性的规定,不便于食品生产者执行,也不便于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管。尽管后来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行了补充,规定“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但是,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情况很多,除了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外,因其他原因导致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是否都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此并不明确。

4、关于违反食品召回规定的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在第八十五条明确了法律责任。但是,《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都没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没有明确处罚措施。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任何食品生产经营者都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如果法律不对那些不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制定严厉的法律责任,又怎能打击震慑那些违法分子?

5、关于食品召回规定本身存在的缺陷

按照《食品安全法》特别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食品召回的后处理规定,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明示补救措施。这就暴露出一个问题:将被召回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的食品,徒然给食品生产者增加了运输成本,而且导致运输过程监管困难。对于已经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生产者来说,如果食品召回后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然后继续销售,只能召回后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可谓雪上加霜,凭空增加了召回食品的运输成本。而且食品召回涉及面广,从生产商到各级经销商再到零售商最后到广大消费者,需要监管的环节多,参与监管的部门多,发生问题的几率大,从而大大加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过各种途径再次流入市场的风险。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后,极少数被召回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奶粉在2009年底、2010年初再次被用作原料生产其他食品,这就充分证明了食品召回规定本身存在的缺陷。

三、关于完善食品召回规定的几点建议

1、关于明确监管部门职责的问题

《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未对食品召回明确部门职责分工,不利于食品召回的顺利实施。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是在《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前公布施行的,已不适应现阶段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召回管理的需要,亟待修改完善,以与《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食品召回的规定相衔接。建议国家制定《食品召回管理条例》,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目前正在讨论修改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对非食品类商品的召回管理更为适合,而对食品这一特殊商品的召回管理不尽适合。

2、关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认定问题

国家制定的《食品召回管理条例》应当明确:凡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中任何一项内容的,都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认定,可以有两种途径:一是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是省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经过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后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关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处理问题

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需要召回的食品,应当区分为两类:一类是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另一类是因其他原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于第一类食品,食品生产者在召回后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对于第二类食品,应当经省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对其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后确认其危害程度,如果对人体有危害性,但还有其它使用价值,可以由食品生产者召回安排其它用途;除此之外,必须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做出这样的规定后,食品生产者无需将食品召回后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而是就地进行,既能避免增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生产者实施召回的运输成本,又能最大限度地降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过各种途径再次流入市场的风险。

4、关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处理决定问题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需要召回的食品一经认定,可由两种途径对其做出处理决定。一是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如果属于第一类食品,可以由食品生产者主动召回;如果属于第二类食品,应当由食品生产者报经省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后确认其危害程度,并根据省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的意见决定召回,或者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二是省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经过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后责令召回,或者责令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

第4篇

在中国,世卫组织利用2015年世界卫生日的契机,提高食品生产加工链上各个环节对食品安全的认识。“从农场到餐桌”运动展示了每个人可以做些什么,以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安全的食品是基本:人民希望也需要确知自己吃的每口食物都是安全可靠的。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天大的事。这也就是指出中国应关注不安全食品引发的问题。”世卫组织驻华代表施贺德博士表示。

“过去五年的进步非常大,但要确保中国的食品安全,未来仍任重而道远。”施贺德博士表示。

“获得足量、安全、有营养的食品,这是维系生命、促进健康的关键。”施贺德博士表示,“然而,2011年的一项研究表明,中国每年有9400万人患上细菌性食源性疾病,其中约340万人因此住院,超过8500人死亡。这是一个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

世卫组织提出了保证食品安全的指南――“食品安全五大要点”,指导所有经手食品的人如何降低不安全食品的风险。这五大要点为:保持清洁、生熟分开、做熟、保持食物的安全温度、使用安全的水和原料。

此外,世卫组织还针对中国建议:对根块类蔬菜和水果要彻底削皮,对叶子菜和水果要用安全的水浸洗。

“盘中餐应该安全可信,应该能让每个人都放心食用。保证食品备制过程安全并用安全的水彻底清洗可以降低风险。”施贺德博士表示。

“纵观全程,食品安全起始于农场。威胁到中国食品安全的一个很大因素是污染物导致的化学污染、农药杀虫剂、畜牧业的兽药残留等。农业中过量使用或不当使用抗生素还可能导致动物携带具有耐药性的细菌,进而通过食用将耐药菌传给人。”施贺德博士讲解道。

“中国政府正在一步步解决这些问题。这些挑战不容易应对,也不可能一蹴而就。”施贺德博士表示。

“世卫组织乐于见到中国当前进一步严格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举措,包括修订国家《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政府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权责。我们还建议政府要确保法律实施的资源条件齐备。”施贺德博士表示。

“应对整个食物链全程的挑战,这是一项复杂的任务,不是朝夕之事。但中国已经表现出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同时,还有一些针对我们所有人的食品安全提示,可以帮助我们确保盘中餐安全可食。”施贺德博士最后表示。

第5篇

关键字:中专;食品安全学;课程教学

《食品安全学》是一门综合性比较高的学科,需要运用现代检测技术进行过程控制和预防管理,提供科学和技术管理来保障整个社会的食品安全。目标是培养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食品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模型化合物。为了更好地满足社会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实现人才的培养目标,由于教学质量的迫切需要,应该培养学生正确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近年来,中专在针对本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分析,对课程评价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另一方面,为了提高中专学校的教学质量,需要我们探索新型的教学方法。

一、食品安全学课程的基本教学现状分析

在食品安全教学的过程中,一是课程设置得比较细致,还包含许多其他专业课程的知识;二是食品课程结构的变化比较复杂,很多中专得到老师都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对学生进行传承式的教育方式,在教学方法上采用一味灌输的教学,让学生在被动的情况下进行学习,跟学生的培养目标,培养创新型人才具有一定的差距。根据这一传统的教学方式,学生的学习负担就会加重,在学习和创造性方面缺乏学习的兴趣,致使学生对食品安全课程的学习产生厌恶感;三是由于教学系统的专业性太强,不适合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求。因此,我们的专业教师应转变自身的教学观念,积极促进学生的学习,创新转型的作用是传授知识的大胆探索,改革传统的教学模式,找到真正符合中专教学规律的教学方法。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食品安全的教学质量效果,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

二、针对教学现状提出的一些新型的教学方法

1.进行实验教学,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

实验教学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一个重要环节,实验教学和实践进行有机的结合,是提高实验教学和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有效方式。在实验教学过程中,学生应通过对实验对象的选择,选择合适的设备,使实验步骤清晰化,对实验的结果和实验数据进行科学处理和分析。加强学生实验前准备环节,学习试剂的制备实验,掌握实验过程中使用的一些实验教学方法,在实验中突出学生为主体的地位,教师应该提供一些实验数据,实验问题的解决方案是为学生提供一个很好的学习过程。实验结束以后,要求学生记录实验数据,以严谨的科学态度处理结果,并提出一些改进的意见和建议,最后总结实验。实行这种开放式实验教学能使学生在同一时间获得的知识和技能,还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2.运用多媒体进行教学

中专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比较差,而且食品安全的内容比较抽象,还相当复杂。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使多媒体进行教学,运用一些鲜明的案例来传授食品安全知识,通过使用图片、视频和其他材料,这样能够有效提高学生对课程的学习兴趣,避免一些单纯的说教,能够大大激发了学生的学习食品安全知识的积极性。比如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的时候,我们可以先说出它们造成了什么危害,然后再慢慢分析发生的原因,这样就能使学生积极地学习。

3.进行案例教学

因为食品安全的内容比较抽象,教学内容如果仅仅局限于书本的话,教学过程是十分枯燥无味的,这样会严重影响学生的学习兴趣。采用案例教学的方法,结合食品安全事件的例子,在适当的时候融合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这样学生的接受度就会大大提高。使用案例教学,对企业中的一些典型问题进行深入讨论,让学生进行独立思考,培养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还能有效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教师应该适当进行指导,使学生学会如何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获取相关的信息,达到学好食品安全知识的效果。

4.和学生进行互动式的教学

在教学过程中,应该积极开展课堂讨论,鼓励学生表达自己的想法这样可以促进学生获取新知识,还能进行思维训练。通过学生之间的讨论,可以依靠集体的力量,让学生体会到集体的力量,这样还能锻炼他们团结协作的能力。教师和学生都应该积极进行互动,采用自由讨论的方式,让学生进行参与讨论,不仅可以让他们挖掘自己的潜能,还能学习别人的有点,可以在这个讨论学术问题的过程中增长知识,开阔自己的眼界,取得更好的学习效果。

5.进行关于食品安全研究的教学方式

结合教学的相关内容,对学生开展农业种植的食品安全研究,在育种的群体上,农产品的储存方面,食品加工和流通等方面,对食品的安全进行科学的研究,让学生充分了解食品安全的现状和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并且熟悉教学内容。在研究的过程中,应该和一些有关食品安全的单位进行有利的联系。食品安全的研究必须研究项目必须采用科学的调查方法,以确定研究的方法和手段。比如在农药残留的问题上,我们首先需要查阅国内外相关资料,结合我国国际农药残留的标准,对区域统计的食品品种和产量进行研究和检测,根据科学抽样的膳食结构,在不同的样品中检测农药残留的状况。这种在实际中进行教学的方式,能够让学生切实体会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能够有效督促他们对进行相关知识进行学习。

三、结论

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消费观念也逐渐转变为营养与健康,食品的质量与安全是新时期面临的一个重要的机遇和严重的挑战。《食品安全学》是一们新的课程,中专的教师应该运用有效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培养学生运用食品安全的知识解决实际的问题,让人们吃得更加放心。

参考文献:

[1] 关荣发.食品安全学课程教学改革探讨[J].科技信息,2011,(34):38-39

第6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 惩治 监管 安全

食品安全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然而近年来不断有大量的危害食品安全的刑事案件见诸报端,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进行有效预防和控制,除了通过严密刑事法网外,还需要从完善食品的监管体系和确立食品的安全、安心的理念方面入手,全方位、多层次做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防控工作。

惩治模式:严密刑事法网,加重惩罚力度

由世界食品监管的历史可以看出,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国家治理食品安全的首要前提。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使我国由“食品卫生”时代过渡到“食品安全”时代,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食品安全法》主要强调对食品以及与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及监管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没有直接规定具体的刑事责任。

在现行刑法中的罪名中,出现“食品”字样的罪名有三个,即“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食品监管渎职罪”。这些立法变化体现了立法者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反映了我国在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方面,坚持重典治乱的高压态势,并使严惩重处成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201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提出了相关罪名的司法认定标准,这意味着我国目前关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将更为严密,相关规定更具可操作性,有效回应了公众诉求和民生需要。

从现行刑法条文的规定来看,我国关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条文仅仅规定了主刑,并没有规定资格刑,《解释》的第十八条规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作为非刑罚处罚方式的禁止令与作为刑罚处罚方式的资格刑有着本质的区别。

有些国家的刑法在规定食品安全犯罪时,不仅设置了主刑,而且还附加了资格刑,如《意大利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专门规定了实施食品安全类犯罪的附加刑,即在5年至10年的期限内禁止从事有关职业,并意味着在同样的期限内禁止担任法人和企业的领导职务。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也在相应罪名中规定了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的处罚。①笔者建议,我国对于一般的食品安全犯罪,可以附加处5年以下禁止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的资格刑;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附加处5年以上10年以下禁止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的资格刑;对于造成人员死亡等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附加处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的资格刑。

在应对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问题时,还应借鉴国外惩治和预防食品安全犯罪的健全法律体系,例如德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显著特征是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颁发与执法监督、研究鉴定实行权限分立、职能分开,从而形成了权责明晰、各负其责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因此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立法应建立健全“一法为主、多法并行、互为补充”的立法模式,即通过以《食品安全法》为主,融合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和诉讼法等部门法,建立起复合型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促使刑事法网更为严密,以更为有效地控制和预防食品安全犯罪。

监管体系:构建多方参与的食品管理方式

面对当前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严密的刑事法网和严厉的刑事处罚能够对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人产生威慑,然而通过刑罚而实现的刑法预防功能并不一定能够减少犯罪。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体系。因此为了有效预防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切实有效的措施是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体系,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犯罪。

在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方面,发达国家都已建立了“纵横体系”:横向规制体系是以各种法律法规健全、组织执行机构配套、政府和企业逐步建立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的预防性控制体系为特征;而纵向实施则是“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规制。②笔者认为,政府管理部门作为食品监管的主体,应建立一套预警、监督、管理和惩戒机制。具体而言,我国应建立以县(市)为监管中心,以乡(镇)为监管前沿,向村辐射延伸的县(市)、乡(镇)、村三级食品安全监管网。对于农村地域广阔和居住分散的特点,根据食品监管的需要还应建立行政村村长责任制,增强农村干部的责任意识、建立以村为单位的信息平台,做到县(市)、乡(镇)、村三级联网,以保证发现问题后及时汇报并处理。

随着与食品相关的技术的不断发展,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复杂,监管手段也越来越精细,这就需要建立一种有效的食品监管合作治理机制。有学者从食品安全多主体的角度阐释了合作治理机制,认为“就是建立一个代表国家力量的政府、代表市场力量的食品供给者和代表社会力量的社会中介组织共同治理食品安全的机制”。③由于食品行业中的行业协会和合作社组织在食品安全治理中可能出现为了行业利益而作出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为了防止这种“逆向行为”,在食品安全的合作治理机制中,还须有食品行业外的社会中间组织参与其中。例如日本食品安全法的最大特色便是引入了风险分析的手法,所谓风险分析,是指食品中含有危害物质,摄取后有可能对人身健康造成不良影响,风险分析就是为了防止风险发生或者降低风险。风险分析由风险管理、风险评估和风险沟通三要素构成,经综合分析这些要素后,便可获得较好的结果。④我国于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也引入了风险分析机制,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并注重风险警示、信息通报等风险沟通方式的运用。为更好地做好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当前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应建立起信息共享和互动合作平台,根据风险分析的要求,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与沟通,除了日常的收集与沟通渠道之外,还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系统、食物中毒的报告制度、行政调查制度、公布危险信息等。

理念确立:树立食品“安全与安心”的理念

对食品安全犯罪的防治而言,严密的刑事法网与完善的监管体系对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分别从事后的刑罚惩治和事前的监督管理发挥各自的功能,要想从根本上消除食品安全犯罪,更重要的是在全社会树立食品安全和安心理念。

所谓食品安全,它是一个根据风险评估、在风险管理的阶段进行价值判断相伴随的概念,其具有两大特性:一是社会关系性,即食品安全是一个反映在社会背景下对多种多样的权利和利益进行调整的概念;二是可变性,即食品的安全性受到科学技术的进步、疾病结构的变化、饮食生活的变化等各种条件的影响。⑤外部环境的变化,必然带来食品消费理念和习惯的变化。根据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的消费者行为研究,认为消费者的受教育程度、年龄、性别、种族和家庭规模等是决定消费者对食品安全认知的主要因素,同时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对确保食品安全非常重要。⑥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日本处于类似于我国当前的经济高速成长期,整个日本社会都以“产业优先”为前提,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变得越来越突出,并最终爆发了几起震惊日本全国的食品安全大案,面对严峻现状,日本政府确立了食品安全的法治原则、各负其责原则、公开和参与原则及预防原则等基本原则。基于上述日本食品安全规制和监管的发展历程和经验教训,我国应明确将保护国民健康和食品安全作为食品监管的最高标准,应将食品行业的发展规模、成长速度以及规范程度与普通百姓的生活品质和消费安全紧密结合,同时将食品安全的理念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的高度。

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理念的认识逐步得到深化,一般而言,“安全”是可以用过去的经验、确凿的证据或翔实的数据加以证明;而“安心”则是消费者的心情与感受,代表着消费者对食品满意度高的状态,是一种最高的评判标准。虽然我国自《食品安全法》颁布后,食品安全问题的规制和监管由“食品卫生”向“食品安全”的标准转变,但“食品安全”并不是终极目的,最后的目标应当是让全社会感到“食品安心”,当人人在食品问题上都“买的安心,吃的放心”时,也就真正达到了预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目的。

【作者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杜菊,刘红:《食品安全刑事保护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37页。

②张婷婷:《中国食品安全规制改革研究》,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10年,第17页。

③秦利:《基于制度安排的中国食品安全治理研究》,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1年,第211页。

第7篇

 

食品贸易在国际贸易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与各国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促使国际食品贸易不断深入,这在客观上满足了国内对进口食品的需求,但同时也成为了诱发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因素。特别是近年来,国内外奶粉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在新西兰涉毒奶粉事件后,我国消费者对奶粉食品安全问题再次引起担忧,如何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消费需求,在法律上规制进口食品的安全问题,这对于完善我国进口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尤为必要。

 

一、进口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我国是食品生产和消费大国,食品的进口在我国食品贸易和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特别是加入WTO以来,我国进口食品无论是从范围和数量上都在逐年增加,相关数据表明,中国市场进口食品的消费规模正在以每年15%的速度不断增长。在确保我国消费者享受国外进口食品的同时,我国进口食品安全问题也不容乐观。面对形形的进口食品,由于消费观念的落后和消费知识的匮乏等原因,消费者往往无法辨别其存在的安全隐患,这严重威胁其人身健康,特别是婴幼儿的健康成长。在新西兰涉毒奶粉事件之后,对于进口奶粉的安全监管迫在眉睫,加强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有迫切的现实需要。

 

进口食品安全问题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社会食品安全的发展,这不仅关乎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是维护整个社会经济稳定的需要。一旦发生进口食品安全问题,食品贸易和贸易环境将受到严重的影响,甚至会影响整个食品行业的发展。不安全的食品进口到国内,会引起消费者对该类食品的恐慌甚至产生排斥的心理,从而影响该类食品在国内市场的地位,造成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

 

我国关于进口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当发生进口食品安全问题损害消费者人身健康和财产权利时,往往不能有效的寻求法律的援助。因此,加强对进口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有助于从源头杜绝不安全食品进入国内市场,确保从法律层面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进口食品安全存在的若干问题

 

尽管我国对于进口食品安全的监管,在监管机构、监管手段和监管技术上都有了一定的发展和完善,但相对于国内不断增长的进口食品需求而言仍显不足,进口食品安全标准不一,薄弱的法律保障,检验监管方式的漏洞,使得进口食品安全制度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进口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完善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低,其适用性较差。采用国际标准和国际先进标准的比例为23%,远远低于其他国家标准采标率44.2%的总体水平。就速度而言,国内对于食品安全标准的更新也相对较慢。发达国家的食品技术标准修改周期一般是3年到5年,而我国很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严重落后于技术的发展,有些标准的实施已满十年甚至是超过十年以上。此外,在实践运用中,相互矛盾的标准也常常让执法部门和企业无所适从。目前,我国共有1070项食品工业国家标准和1164项食品工业行业标准,进出口食品检验方法行业标准578项。我国食品标准的过多过滥,使得标准的权威性受到质疑,减弱了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的有效性。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存在缺陷

 

目前,我国在进口食品的安全规制上仍存在空白。根据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只有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才能入境销售,但进口商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口我国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也就是说,进口食品只有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就不存在违法犯罪问题,这将导致一旦发生进口食品安全问题,就面临无法律依据的尴尬境地。

 

此外,我国现已颁布的涉及食品贸易安全的法律法规数量虽然很多,但因分段立法,条款相对分散,法律体系缺少系统性和完整性。由于单个法律法规调整范围较窄,导致因执法主体不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因而留下执法的空隙,定性不准确、处理不当的比比皆是;法律条款的操作性不强,有关法律条款比较笼统和宽泛。就我国的《食品安全法》来讲,尽管对进口到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内容作了相关规定,但是其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因此不可能真正对外国的食品企业进行有力的监管和制裁。

 

(三)进口食品安全检验监管方式不健全

 

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检验环节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进口食品的范围和数量的不断增加,我国检验检疫工作量也随之增大,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面临极大的挑战。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对进口食品的检验监督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检验体系的不完善,检验水平发展的不均衡,检验技术储备的缺乏以及基层检验人员质和量的不足已经成为当前发展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瓶颈问题。

 

三、完善进口食品安全的立法建议

 

(一)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加快国内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的接轨,提高食品安全标准的国际采标率。在全球化时代,人们已经感受到国际标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经济条约及食品安全国际标准的制定,在保障国际食品安全中占据主动地位。重视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积极开展国际认证工作。同时,通过立法的方式来提高食品安全标准的修订时间,以此来解决其滞后性问题。在加大对卫生部门整合和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投入的同时,对现行的食品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加快研究和修订不协调的食品安全标准。

 

(二)制定统一的《进口食品安全管理法》及其条例

 

食品安全监管良好的运作离不开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对我国现有关于进口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进行认真清理,补充完善、废止修改和整合一些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旧法律法规。将散存在各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内容加以整合,制定一部完整、规范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对进口食品方面所涉及的疫情管理、质量安全评估、卫生注册、口岸检验放行、追溯和召回等一系列制度和程序作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此外,对于现有的《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法律漏洞,进行司法解释,确保在实践运用中有法可依。

 

(三)建全我国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从源头上把关,加强对进口食品安全的源头监管。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资格认证,以此杜绝不合格产品。均衡检验水平,大力发展检验技术,严格依据《食品安全法》对进口食品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进口食品贸易。建立一个权威统一的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局,明确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增强责任意识,形成更加明确合理的分工。加强检验标准的监督,加大对监管不力人员的惩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测的透明度,真正做到严格执法。

 

四、结语

 

要从根本上改善进口食品安全问题,是可以通过建立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实现的。确保我国进口食品的安全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社会和消费者的基本责任和承诺。如何做好我国进口食品安全的保障工作,不仅是全球化趋势下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消费者的迫切需求,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只有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提高食品安全卫生标准,采取高效有力的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措施,才能最终形成有序良好的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才能真正保障我国的进口食品安全。

第8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人体健康;影响;策略

【中图分类号】TS201.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6-3549-01

引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质的转变。在日益多元化的物质环境下,人们越来越重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比较严峻,因食品安全所引发的恶劣事件屡见不鲜,从苏丹红事件再到三聚氰胺毒奶粉,都折射出我国食品安全监控仍需进一步的改革与发展。对此,笔者立足于食品安全的概念及内涵,就食品安全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展开了系统论述,以强化我国食品安全的监控与管理。

1 食品安全的概念及内涵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重泰山”。食品安全关乎人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对此,在深化改革发展的大背景之下,狠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工作。但何为食品安全呢?即食品提供人类必需的营养物质而不产生任何的伤害。从这一定义而言,食品具有两面性,在安全与营养并存的属性之下,食品安全问题就显得尤为突出。所以,食品一旦缺乏安全性,那其所具备的营养性也会随之丧失。对此,食品安全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如图1。

图1 食品安全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此外,对于食品的安全性,笔者认为,应注重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食品自身固有的安全性;二是消费真在心理上对食品存在的安全性认识。

2 食品安全影响人体健康的途径及原因分析

食品安全对人体健康的影响途径是多样化的,这也就决定食品安全监管的复杂性与系统性。从有关统计数据来看,发达国家每年约有28%的人因食品安全受到影响,主要以致病性大肠杆菌、沙门氏菌等微生物为主。而在发展中国家,大约有近3亿人患有不同程度的食源性疾病,尤其在一些非洲或欠发展的国家中,由食品安全而爆发的食源性疾病屡见不鲜。由此可见,食源性疾病已成为威胁全球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因素。

近年来,食品安全越来越受到全球各个国家的重视,但每年因食品安全而造成的人员及经济损失仍非常大。就拿腹泻病而言,全球每年有16亿人患有腹泻病,其中,近七成的患者是由食品安全引起。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由微生物污染所致的食品安全问题也屡见不鲜,一次次为我们敲响警钟。随着工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食品添加剂所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也日益频发。例如,2005年的轰动全国的苏丹红事件;江西赣西的毒猪油事件,都在很大程度上造成较大范围的影响。所以,食品安全问题是对人体健康造成最大威胁之源,抓好食品安全是人类面向未来发展的重要工作。

3 食品污染

每年因食品污染而导致的安全事故,不仅给广大的人民群众带来经济损失,而且造成人员上的伤亡。对于食品污染,其主要包括三种:一是生物性污染;二是化学性污染;三是物理性污染。

图2 食品污染类型

3.1 食品污染的类型。(1)生物性污染。生物性污染主要是指由于细菌、寄生虫、病毒等对食品造成污染,进而导致食品安全事故;(2)化学性污染。随着工业化的不断发展,化学性污染比较严重,且相对比较复杂。其中:来自生产生活的污染物(如农药、重金属)、添加剂(如有毒甲醇)等为主要化学性污染源;(3)物理性污染。当前,物理性质污染主要是指放射性污染对人体所造成的慢性疾病。例如,2012年,福岛核泄漏事故,就是严重的物理性污染,这种因辐射所造成的污染对人体的健康产生巨大的影响。

3.2 食品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食品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植物性食品农药残留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二是动物性食品激素残留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三是农产品中有害微生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如图3。

4 强化食品污染控制的策略

食品安全关乎千万家的幸福、关乎国家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对此,强化食品污染控制应作为一项大事来抓,狠抓落实各方工作,提高社会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只有民众吃的放心、吃的健康,才能更好地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前行。在笔者看来,强化食品污染控制,应认真务实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4.1 强化宣传力度,落实有关培训工作。当前,人们对于食品污染的安全意识薄弱,存在一定的认识盲区。所以,应进一步强化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食品污染的正确认识,在思想上规范自我行为,以构建更加安全的食品市场。例如,通过电视台制作 “食品安全与人体健康”专题栏目,扩大宣传教育的力度与广度。此外,对于相关的药物从业人员,也应进行相关的教育培训。对于药物的基本知识、安全保障等相关事宜进行培训,进而确保从源头上消除食品污染问题,让社会公众放心吃、吃出健康。

4.2 完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落实食品污染控制工作。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比较严峻,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基础。首先,强化市场管理,严把安全质量关,严格控制不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其次,多部门联合行动,强化对食品的全过程检测。例如,联合质检、环保等部门,成立综合检测中心,对食品进行全面的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公示。此外,借鉴国外成功的制度模式,如HACCP制度,提高食品检测的有效性,并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责任感。

4.3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监督管理效率。首先,在食品安全领域,我国法律法规存在漏洞,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强化食品安全控制的有力保障。例如,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动植物检疫法等,为食品污染控制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此外,明确执法主体,并建立完善的执法监督体系,提高监督管理效率。

结束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是推进民生建设、夯实国家发展根基的重要基础。但是,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比较严峻,强调进一步强化食品污染控制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以确保食品安全,减少或避免因食品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王琦.食品添加剂对人类健康的影响研究[J].中国石油和化工标准与质量,2013(22)

[2] 李莎,陈怡.强化责任 全面完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J].中国科技产业,2011(05)

[3] 褚建志.食品添加剂对食品安全及人体健康的影响[J].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03)

第9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现状;建议

中图分类号:F32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23(C)-0265-01

近年来,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每年频频出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不仅严重影响到了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巨额的财产损失,而且也影响到了中国的经济发展、食品出口、社会稳定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如何保障食品安全亟须我们一起探讨和解决。

一、食品安全概述

(一)定义。依照《食品工业基本术语GB15091-95》食品安全的定义是:为防止食品在生产、收获、加工、运输、贮藏销售等各个环节被有害物质包括物理、化学、生物等方面污染,使食品有益于人体健康,质地良好所采取的各项措施。

(二)特征。食品安全危害因子具有以下特征:1、可存在于“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食物链过程中。随着食品工业化生产的发展,以及环境污染等问题,这一特征将更加突出。2、不同的食物链环节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也有别。例如在种植农产品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农药、兽药、激素等化学物质的危害;食品在生产加工环节的危害因子可能以生物性、物理性为主。3、食品安全危害性表现出来的程度或后果受到主客观两种因素的双重作用。4、食品安全危害因子对人体健康导致的后果可因其种类、毒性等因素表现出急性、亚急性和慢性中毒的特征。其中慢性中毒具有潜在性、隐蔽性。

二、食品安全的现状及原因

(一)现状。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并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例如,2003年发生在中国的非典型性肺炎(SARS),2008年9月,中国令人震惊的“三鹿奶粉事件”以及2009年全球性的甲型H1N1流感,2010年,麦当劳“橡胶门”等,这些食品安全事件使老百姓忧心忡忡,以至有的人产生了“吃动物食品怕含激素,吃植物食品怕有毒素,吃饮料食品怕掺色素”的恐惧心理。现将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归结如下:1、一些蔬菜、水果中普遍残存化肥、农药等物质。2、在食品加工中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其他化学用品。主要表现在:1)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例如,在面粉中添加超限量的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在饮料中成倍超标使用化学合成甜味剂等。2)激素和其他有害物质残留于家禽、家畜、水产品体内。例如,带尖的西红柿,坚硬的猕猴桃、肥大的豆芽等。3、制造、加工食品的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料,给食品安全造成极大隐患。例如,用病死的家禽家畜加工熟肉制品、用“地沟油”加工油炸类食品、“注水猪肉”等。4、食品中的重金属污染严重。

(二)原因。1、由于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生产的操作监管不力,使得中国食品行业严重违规、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现象屡禁不止。2、中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着诸多弊端和问题,为不少问题食品的产生提供了生存的空间。3、消费者缺乏食品方面的常识。

三、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随着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作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对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也有所降低。因此,逐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十分必要。这对制止一些不法行为、降低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和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长期以来,我国对食品实行多头管理,一方面执法中各部门职责交叉、都可以执法,另一方面则出现模糊或真空地带,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这样就出现了我国食品安全"都管但都管不好"的局面,也为一些部门权力寻租制造了借口。所以,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势在必行。

四、完善统一全面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

(一)尽快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我国食品相关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共四级标准,但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和发达国家及国际组织相比接轨程度不够,从而导致标准的可信度在国际上不高。近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开始组织实施食品标准的制订及修订,这一重要的基础工作的开展将对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将会大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

(二)加大对食品检验检测的研究。在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管理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中,检测工作应当紧随标准的修订不断完善。随着食品中安全卫生指标限量值的逐步降低,对检测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验检测应向高技术化、速测化、便携化以及信息共享迈进。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的统一完整,将为我国大力开展的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和对食品安全一系列的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五、初步建立食品安全教育宣传体系

在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中,教育宣传体系的作用不能小觑。宣传教育工作是在全社会营造食品安全氛围的基础,应当突出主题、注重实效,以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和认识水平,教育宣传体系应当包括:

第10篇

1.1高校学生食品安全教育存在的问题

1.1.1学校对食品安全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

据了解,目前高校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重点放在防火、防电、防化学危险品、防止交通事故、防溺水以及防震减灾、管制刀具等方面,而对学生在食品安全教育方面的重视程度不够,很少在食品安全教育方面见有真章,校园内几乎听不到也看不到关于食品安全教育的宣传。学生对食品的安全意识有多高,对食品的安全理念是否正确,在生活中是否能自觉有效地预防不必要的食物中毒等事件的发生,是我们应该去关注的问题,更应该落到实处。

1.1.2校内外摊贩食品安全卫生问题令人堪忧。

据调查,高校学生在校外街边小摊就餐的人数数不胜数。比如大学新校区校门口经常有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以烧烤类和油炸类食品为主,学生及社会人士对其是否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是否使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的食品一无所知。对于烧烤类食品,尤其是肉类在烧烤过程中,会产生致癌物质苯并芘,人们如果经常食用被苯并芘污染的烧烤类食品,致癌物质会在体内蓄积,有诱发胃癌、肠癌的危险。美国一家研究中心的报告说,吃一个烤鸡腿就等同于吸60支烟的毒性。常吃烧烤的女性,患乳腺癌的危险性要比不爱吃烧烤食品的女性高出2倍。因此,为了让学生远离此类食品的危害,我们需加强食品安全教育。

1.1.3学生对食品安全的认知性差、杜绝“危险食品”的自觉性不高。

针对食品安全问题,我们设计了“食品安全知识”调查问卷。调查问卷以大学学生为调查对象,从大学新老校区随机抽取了部分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并对在大学新校区校内外就餐的个别学生做了现场采访。调查问卷内容主要涉及食品安全理念、食品安全常识、食品中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等方面。问卷调查及现场采访结果表明:大学绝大多数学生对食品安全的认知性差、杜绝“危险食品”的自觉性不高。部分学生根本就不关心食品安全问题,在日常饮食生活当中,几乎很少考虑过某食品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甚至还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在已知某些食品如烧烤类含有苯并芘、腌制类食品含有亚硝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下,依然经不起该类食品特有的“色、香、味”的诱惑,忍不住要去吃。采访中,居然有学生透露,每天一到吃饭时间就想到校外吃油炸类或烧烤类食品。比如,问卷调查中问题之一:当学生在已知烧烤类食品往往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苯并芘的情况下,选择偶尔吃的人数达到68%,选择不吃的人数仅占到28%,还有4%的学生竟然选择常吃。这充分说明我们的学生对食品安全的认知性差、杜绝“危险食品”的自觉性不高。

1.2高校学生开展食品安全教育的必要性

由于高校缺乏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及宣传工作,未能使食品安全知识在校园内得到广泛的普及,致使学生在饮食安全问题上成为“盲人”和“瞎子”。因此,为了提高学生对食品安全的意识及认知性以及杜绝“危险食品”的自觉性,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保护学生切身利益,促进高校学生安全工作的开展,在校园内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2高校开展食品安全教育的对策

2.1在校园内大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

各校可根据校园内现有的宣传设施如:LED显示屏、校园内宣传栏、校园广播等多种形式对食品安全知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宣传。内容可涉及以下方面:①食品安全的定义以及食品质量主要有哪几项基本要求;②什么是食源性疾病,如何有效预防食源性疾病;③如何预防食品中毒,突发性食品中毒应如何进行急救;④常见的饮食误区有哪些;⑤如何鉴别食品的真假及品质的优劣;⑥食品加工、贮藏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有哪些;⑦食品安全烹饪;⑧保健(功能)食品与药品的区别;⑨常用食品安全选购、食用与保存方法;⑩食品安全的消费保护措施等。另外,可有效利用早、中、晚校园之声广播将每日发生在国内外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在校园内进行选择性宣传。通过上述途径可有效加强师生对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视程度,进而提高学生杜绝“危险食品”的自觉性。

2.2开展食品安全教育专题讲座

各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校内外熟悉或精通食品安全常识的专业老师或专家定期在全校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教育”专题讲座。就2.1中提到的食品安全知识做深入浅出的讲解。为了使讲解的内容便于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接受,使学生积极主动参与到课堂教学中来,授课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可穿插一些跟食品安全相关的动画或动漫或播放近年来发生在国内外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等视频。通过开展诸如此类的食品安全常识系列讲座,在一定程度上可增强学生对自己生活当中的饮食安全意识,可有效避免不必要的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2.3开设食品安全教育交叉课

为使学生全面系统的掌握食品安全知识,建议各高校在全校范围内开设跟食品安全有关的通识课或公共选修课,如:《食品安全与卫生》、《食品营养与安全》、《食品营养与人体健康》等课程。这样,一方面学生可根据个人学习兴趣或爱好自主选课,使得学生自主选课的空间及知识面有所扩大。另一方面,学生通过该类课程的学习,可以对跟食品安全及营养学方面的相关知识有一个较全面、系统的认识和了解,有助于有效预防食源性疾病,进而保护自身健康和提高生活质量。

2.4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竞赛

结合上述食品安全知识讲座、通识课或公共选修课等的开设,建议各高校以“学生社团活动”的形式在全校范围内组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竞赛,对在竞赛中表现突出的、取得好成绩的学生给予一定的表彰及奖励。这样,一方面可突出食品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增强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起到宣传的作用;另一方面,可有效了解学生对食品安全常识的掌握程度,同时,也丰富了学生的校园生活。

2.5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无论是校园外还是校园内,食品安全隐患将始终威胁着学生的健康及生命。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对校园内的学生食堂及校园周边的餐饮店的食品、饭菜、食用油的来源、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在使用前是否经过消毒、清洗干净以及炊具、用具用后是否做到洗净、保持清洁等方面进行不定期地抽查,以保证其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卫生、无毒无害。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卫生安全的食品及餐饮店在校园内进行通告,让学生及时了解自己面临的饮食安全问题,防患于未然。

3结语

第11篇

 

一、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现实意义

 

(一)食品安全犯罪威胁大众的健康安全

 

食品是人类维持生命运行最基本的物质,一旦不安全的食品进入人体,将会严重损害人体的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如今,随着环境污染、生态恶化情况越来越严重,暴露出了许多食品安全问题。

 

(二)食品安全犯罪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食品安全问题与人类生活息息相关,一旦食品安全出现问题就会严重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打击消费者信心,使其生活充满了顾虑和担心,从而影响社会的长期稳定运行。对生产环节而言,不法分子处心积虑地将假冒伪劣食品不断投入市场,扰乱市场秩序,必然会影响社会生产的有序运行,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成为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障碍。

 

(三)食品安全犯罪影响对外贸易,损害国家对外形象

 

中国作为农产品出口大国,食品出口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但近年来,我国食品问题时有发生,对外贸易受到困扰。出口食品被扣留或退货,不仅给我国带来经济损失,而且损坏了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形象和信誉,从而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损害国家的竞争力。

 

二、现行刑法在食品安全保护方面的不足

 

(一)食品安全罪名涵盖范围小

 

刑法在食品安全保护体系中设置的罪名很少,仅限于生产、销售两种环节,但这并不足以涵盖现实生活中所有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如果在食物种植、养殖、原材料供应、运输等环节出现问题,只能进行行政处罚,无法予以刑罚制裁,这样打击力度过轻,预防效果不佳。但有时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情节更为恶略,也必须用刑法予以规制。

 

(二)食品安全犯罪归属的不足

 

刑法将食品安全犯罪归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但现实生活中,很多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不仅破坏了市场秩序,更侵害了人们的健康、危害了人们的生命。所以食品安全犯罪侵害的内容是多层面的,它在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同时,对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进行着严重的破坏。因此,将食品安全犯罪置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章会更为妥当。

 

(三)定罪标准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界限模糊,不够明确。刑法规定只有在故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本罪,具体如何把握,如何理解解释依然模糊,鉴定难度非常大,在现实中缺乏可操作性。而现实情况是,刑法对于那些因没有履行义务导致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的情况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只需行政责任或民事赔偿,这些情况有时造成的后果甚至比故意犯罪的后果更加严重。

 

(四)关于罚金刑的处罚力度不够

 

《刑法》第143条、144条规定对食品犯罪处以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这样的处罚力度明显不够,甚至低于行政罚款。这不仅不利于有效惩处罪犯,使其在经济上受到严重处罚,对犯罪分子缺乏震慑力,同时损害了法律公平、正义理念,最后必然无法抚平大众心中的伤痛,削弱他们对法律的认同感,使之对法律失去信心。

 

三、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完善

 

当前,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刑法体系还不够完善,有很多的漏洞和空白。因此,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体系是当前的首要任务。

 

(一)食品安全犯罪罪名的完善

 

如今刑法中只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是除了在食品生产、销售两个环节之外,其他环节比如:加工、贮存、运输等环节也可能造成极大的危害后果,如此规定范围过于狭窄,无法有效预防和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食品安全法中食品生产经营是指从事一切食品的生产、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和销售等活动。因此应该用“生产经营”代替“生产、销售”,进而扩大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范围,有效地预防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真正对“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进行全面严格的防控。

 

(二)食品安全犯罪归属的完善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更为严重的是侵犯了人类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已经不是单纯的逐利性犯罪,因此,将食品安全犯罪归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显然是不合适的,应当将其调整至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这样才能有助于提高刑法的打击力度,更能体现刑法重点保护的法益。

 

(三)食品安全犯罪法定刑的完善

 

现如今,食品的生产过程愈来愈复杂,刑法中只有在主观上故意才构成犯罪的规定,已经不利于防范和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只有设定更高的要求,才能有效保障食品安全。因此,应将过失犯罪增设在已有的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中,凡是因某种行为导致后果的,不论是故意、明知或是轻率、过失都必须承担刑事责任。需要强调的是,过失犯罪比照故意犯罪应当规定较轻处罚。

 

(四)修改罚金数额,加大处罚力度

 

我国现行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范进处罚力度过轻,对犯罪分子的处罚起不到警醒作用,同时弱化了刑罚的威慑力。因此有必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严厉的处罚方法,从而增大罚金处罚力度,体现刑法的严厉性和威慑性:①设置罚金的最低数额,整体提高罚款数额;②罚刑相符为原则,将不同程度的犯罪,设置不同的罚金标准,对蓄意犯罪,后果严重的给予高额罚金。如此这样,才能使犯罪分子感觉无利可图,同时削弱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从而达到规制预防的效果。

 

总之,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长久稳定,并且关系到我国的国际形象及信誉。完善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有助于使刑法真正发挥其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作用,及时有效改变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严格规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第12篇

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使食品安全问题成为我国经济生活及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重大难题之一。2013年5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本文以该司法解释为切入点,试论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的法律依据

(一)《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犯罪刑事立法的修正。《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犯罪立法做了较大的修正,严密了刑事法网,加大了处罚力度。具体表现为:一是对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做出了修改。如取消了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要件,使该罪由状态犯变为行为犯;对刑法第143条的修改将“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改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将“食源性疾患”修改为“食源性疾病”。二是对刑罚部分进行了完善。如第141条、第143和第144条都取消了单处罚金刑和比例式的罚金刑适用标准。另外,针对第141条、143条增加了适用较重刑罚的条件。除“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外,增加“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作为第二档加重处罚情节之一,除“致人死亡”以外,增加“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作为第二档加重处罚情节之一。同时,在刑法第144条中的基本量刑档中删去了“拘役”的规定,第二档情节条件中删除了“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降低了处罚的门槛。三是增加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中增加了一条作为408条之一,即“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解释》对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的完善。《解释》明确了相关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提出了相关罪名的司法认定标准,统一了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明确界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从严惩处食品滥用添加行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首次明确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依法惩治非法从事生猪屠宰、经营行为;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以及食品虚假广告犯罪。

二、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缺陷

《刑法修正案八》及《解释》对食品安全犯罪做出的调整,是对近年来食品安全犯罪严峻形势和公众要求严惩食品安全犯罪呼声的回应,也是实现了与《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的有机衔接,但是,现有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与我们“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需求还是存在差距的,仍有一定的缺陷。

(一)刑法调控范围过窄。我国现行《刑法》的食品安全犯罪仅规定了两种行为方式即生产和销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规定的却是生产和经营,两者规定并不一致。其他法律形式对食品安全的保护只能起到补充作用,而刑事法律却为我们守着食品安全的最后底线。因此,我们要根据食品的分类管理来确立刑事保护的范围和程度,而不是一味地放纵,让昧心的生产经营者逍遥法外。

(二)与行政立法衔接不畅。由于目前我国涉及食品安全的执法部门多且行业标准不一,给不法分子造成了可趁之机,故应该统一执法部门及力度,减少真空区域及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食品安全标准的不统一,也给司法鉴定带来一些困扰。

(三)将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方面设置为故意不利于全面打击犯罪。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故意,主观过失则不构成相应罪名。《刑法修正案八》中也未涉及到食品安全犯罪的过失犯问题。事实上,在食品生产领域,由于生产、经营者等相关人员安全意识的淡薄及能力上的原因,难免会因业务过失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比如在食品原材料采购领域,采购者可能因懈怠、人情等原因不尽职履行查验义务。再如在食品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由于责任人的疏忽可能导致食品变质、过期、混入有毒有害物质,都可能导致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食品安全关涉民生和社会稳定,因此从业者应该被赋予更高的注意义务。过失犯罪由于缺少立法规制,不能以生产销售假药等相关罪名惩处,而只能按重大责任事故等罪名处理,这样一来,刑罚相对就较低了,这不利于全面、有效打击食品过失犯罪。

三、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完善

如果在刑法分则中设专节规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那么应当在现行基本犯罪和延伸犯罪的基础上增设相关罪名等,以此完成罪名设置层面的完善。

(一)增设新罪名。现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设置之所以滞后,主要原因在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不匹配。例如:《食品安全法》为了保障食品安全而对系列主体规定了如召回不安全食品等系列义务,但刑法未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将不作为规制为犯罪,更未将造成重大损害后果的行为进行定罪量刑,故应当增加拒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罪等不作为型犯罪,以促使生产者在发现不安全食品后积极召回,防止、减少危害结果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