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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法治思维的重要性

时间:2023-10-13 09:44:4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树立法治思维的重要性,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树立法治思维的重要性

第1篇

关于法治实践活动的心得感想有哪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与法制建设目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最新法治实践活动感想心得体会范文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治实践活动心得体会范文1法制,这是一个并不陌生的字眼,它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几千年来,人类不断追求的也就是这两个字。法制必须先从自身做起,从身边做起。法制教育不仅要宣传遵纪守法的重要意义,更重要的是认识到:法律不仅是对自制行为的约束,更是捍卫尊严、权利的有力武器。

不少同学会认为,安全只是指身体的安全甚至是肢体的健壮和不受杀害。认为只要自己的肢体健全、行动自如那就叫安全。诚然,这确实叫安全,但这决不是安全的全部。我认为,即便是一个具有健全的体格的人,如果他的思想道德水平低下、明辨是非能力不强,糊里糊涂攀兄弟、结姐妹,既有拉帮结派之嫌,又有醉翁喝酒之意;如果他不明不白逞义气、惹事端,不但喜好随波逐流,而且希望出点乱子;这表现出来的就是思想上的安全问题。

有了这样不安全的思想,要平平安安地一辈子做好人,那是很难的。即便是一个具有健全体格的人,如果他沉溺于不良书刊和网络游戏的精神鸦片,天天吸、处处吸,甚至课堂上忍不住要走神思之想之;深夜里忍不住要越墙泡吧熬个通宵;如果他过早地迷失于少男少女的缠绵悱恻,无端寻愁觅恨、疯疯傻傻、痴痴狂狂,甚至争风吃醋结恩怨,冲冠一怒为红颜。这表现出来的就是行为上的安全问题。有了这样不安全的行为,要踏踏实实地读好书,一帆风顺地读到头,那也是很难的。

无论是人身安全还是思想安全,亦或是行为安全,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结果的残酷性。交通事故,游泳溺水事故、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事故,课间游戏追逐打闹偶发事故轻者可以伤及体格,重者能够危及生命;它们造成的后果是残酷的。可是思想道德的残缺、行为方式的越轨比体格不健全更可怕,有的人活着,他已经死了。我想,那些失去健康的精神追求、迷失正确的人生方向、空有一架活着的躯体行尸走肉的人不就是思想残缺的产物吗?这种“产物”充其量只能是没完没了地吸取消化父母亲血汗的机器,只能成为社会发展长河中的废物,甚至成为危害社会发展的危险物。生命如此,何其残酷。

大学生,已经是一个基本成熟的一类人群,有自己的想法,有各种获取信息的途径。学会做人是的学问,也是做人处事的基础,提高思想到德修养关系到自己成长为怎样的人。提高思想道德修养关键还是要靠自己的下意识地努力。多涉猎一些名人传记等优秀书籍,学习别人的优良品德。每日三省吾身,总结反思自己在处理事情或者与人交往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每天都这样强化,定能够改变自己的不良习惯,而建立优秀的道德品质。

法治实践活动心得体会范文2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人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仅仅靠具有某一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已无法解决,而是大量需要具有综合性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学技术的不懂法律,就不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能更好地利用现有的政策法规来促进科技产业的发展。法学作为一门重要的社会科学,它日益受到高等院校的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重视。对大学生加强法制教育,一方面是因为法律已渗透到社会生活、人的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已把法律素质作为一项重要指标来要求自己。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法规﹑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法。新刑法规定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应原则和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法。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民事活动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为了一定的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如买卖、运输、借贷、租赁等。进行民事活动时,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

在学生中开展法制教育,是时展的必然要求,任重而道远。我们应该相信学校有决心进一步集思广益,积极探索,常抓不懈,培养新世纪合格人才做出应有的贡献。而我们当代的大学生在学习了这些法制知识后,更应该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做一个符合时代要求的大学生。在这样一个充满人文教育和关怀的校园里,是多的幸福和畅快啊!

衷心希望我们学校发展的越来越好,我们学校的法制教育可以进行下去,让我们学校的每一个学生都是一名合格的优秀的当代大学生!

法治实践活动心得体会范文3我们是最基层普法工作者,应以与时俱进的精神,深入宣传;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理念、目的和方式等进行必要的审视与思考,以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现在就六五普法学习内容,体会如下:

一、学以致用,提高自身法律素质

在学习过程中,我认识到此次普法活动的开展,是培养和树立诚信守法、依法办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在学习了《教师法》、《食品安全法》《道路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后,我更加明白,作为一名教师,我应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要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行为,全心全意做好自己分内工作;要不断加强理论知识学习,提高政治思想认识,用理论指导自己的工作实际,做到学以致用,学有所成;要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在实践中不断磨练自己的本领,加强和同事间的协调沟通,做到胜不骄、败不馁,始终保持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熟知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章办事、规矩做人,不断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法律意识。

二、树立正确的普法观念。

普法工作是一项功在千秋,利在当代的伟大事业,其长期性、艰巨性和渐进性是不言面喻的,尤其是我们这样长期浸透在封建历史长河中的国家,更是如此。作为教师我们要牢固树立长期作战、吃苦耐劳、默默无闻、坚忍不拔的思想,克服一切可能的急功近利和悲观情绪,把功夫下在对广大学生的潜移默化和润物细无声上。

三、树立科学的普法理念。

对学生的普法知识我们应从侧重普及法律知识,转到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应从侧重履行法律义务方面教育,转到增强学生积极的法律意识上来;应从侧重法制教育的普及率,转到强化学生自觉自愿参加法治实践活动上来。

四、应定期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

教师是学校宣传法律知识的主要力量,教师学法非常关键,承前启后,影响深远。学校通过组织教师集中学习以及让教师自学的形式完成普法学习,使教师们及时了解国家的立法动态,增强对依法治国的信心,并运用到依法执教的实践中,收到明显成效。

总之,这次普法学习不仅使我学到了法律的相关知识,还让我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因此,只有学好法律,才能更加明确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保证我们享有的权利。

法治实践活动心得体会范文4“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党的十八提出以后,俨然已成为我国新形势下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真言。每个国家都崇尚法治,都期待形成全面系统的法制国家。从古至今,各个朝代关于规范性的法律条文都是以当时的具体形势而提出并成文。立法为执法,为政府的行政行为或是人民群众的权益利益作保障,出不得差错,更少不得关注度。

立法的科学化是防止不切合发展实际从而造成法制产生的执行标准,怎么样的立法程序是科学的,形成的法律法规是契合发展需要的?反腐力度的逐渐加强,对法律执行的要求就更加严格,对于反腐倡廉及党内法规中制度的建设更提出了新层次的要求,必须要确保对反腐行为的预防和控制力度。

执法的严格性更是对法律实施过程的保障。任何法令的形成都必须要扎实可行的予以实施,并且确保执法的过程无偏差,不给群众造成生活和生产上的难题,这是其一;执法过程必须要公正严格,秉持公正,不凸显个人主义和官僚主义,这是其二。

司法的公正性是每一个涉及司法案件的人民迫切需求的,这需要司法机关必须要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最基本的行动准则,将犯罪治理法律化,公正化,容不得一丝错漏。要禁止司法行为中出现权钱交易现象,这一现象的产生无疑是给我国法制的执行平添败笔,更影响群众的满意度和认可度。

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其首要的行为准则当是知法懂法守法,以法律约束行为,以法律认知行为,以法律辨别是非。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少不了全民的参与,需要全民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重要性,提高社会和谐健康水平。

法治实践活动心得体会范文5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来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法治方式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法治思维是一种规则思维、程序思维,它以严守规则为基本要求,强调法律的底线不能逾越、法律的红线不能触碰,凡事必须在既定的程序及法定权限内运行。法治思维的核心是权利义务观念,对于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而言,除了具有公民应有的权利义务观念,还要有法治的权力观,即权力的有限性与程序性,以及守护法律、维护宪法与法律的职责意识。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就是要求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指引下,增强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带头尊崇和遵守宪法法律,自觉在法治轨道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由党员干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决定的。一国的法治总是由一国的国情和社会制度决定的。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担负重要责任,对其他社会群体起着形象塑造和榜样引领作用。只有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具有坚守法治定力,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以上率下,才能形成良好的法治风尚,影响和带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这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深远意义。

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对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出的新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伟目标。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全面深化改革的展开和人民法治意识的提高,法治作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只有适应新形势对法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节经济社会关系、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实现改革于法有据,才能更好地规范发展行为、凝聚改革共识、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不断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因此,必须把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意识和能力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切入点、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鲜明地提到全党面前。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是否具有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直接决定着能否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直接决定着领导工作的有效性,也直接决定着能否建成法治中国。

第2篇

1.大学生法律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亟需强化由于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偏低,客观上形成了其淡薄的法律观念。目前,有大学生认为:我国现今权力大于法律,富人可以用金钱来逃避法律对他的惩罚;部分大学生对违法与犯罪的界定上模糊不清。甚至把违法行为当成是犯罪行为;权力和权利混淆,不懂得怎样尊重法律意义上的国家的公权力,不知道怎样运用法律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私权利。近几年来,大学生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大学生的刑事犯罪率居高不下,这与其缺乏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淡薄密切相关。大学生是国家的希望、社会财富的创造者。现实情况告诉我们,树立大学生法律观念,提升、强化其法律意识迫在眉睫。

2.大学生法律信仰缺失,难以树立牢固的法律意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最高标准就是大学生法律信仰。这种信仰包含了对平等、正义、人权等法的价值的恪守。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树立大学生法律信仰,是我国实现法治现代化的一项重要目标。“一个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生成相当重要,它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关键性要素。正因为如此,伯尔曼的至理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才会广为流传,成为所有崇尚法治的人们确信的一条真理性原则”。然而,目前的大学生普遍缺乏对法律的信仰,这与中国传统的法律观念及社会、家庭对学生法律宣传教育不到位有很直接的关系。当今的学生认为:权力、金钱与法律相比,权力、金钱要远大于法律。他们为了追逐金钱和权力,不惜铤而走险,突破法律底线。他们认为法律是有钱人的剥削工具,有钱人犯法,可以免除责罚。这些主客观因素,造成了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缺失,更谈不上大学生对法律意识的恪守。

二、影响大学生树立法律意识的因素分析

1.法治教育因素目前,我国高校存在法治环境不够浓厚,普法知识宣传教育力度不够的问题。高校老师将重心放在学生的专业水平提高教育,而忽视了学生的法治教育;国家在立法上存在立法质量、立法衔接、司法公正等突出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不利于树立大学生法律意识。

(1)普法知识宣传教育因素目前,我国各个大学的法律教育途径仅仅限于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一方面,这样的课程虽然是大学生的必修课程,但课程本身是公共基础课,学生自身对其重视程度不够;另一方面,讲授教师对这样的公共课的重视程度不够,对讲授相关的法律知识没有纵深的展开,课程内容没有达到一定的深度。这使得大学生对法律的理解不够透彻。这种情况下,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树立是一种无形的阻碍。

(2)法治环境因素从立法环境上看,立法的质量有待提高。目前,我国法律制定的过程中,部分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上下位阶之间的法律存在冲突和不协调现象;立法过分倾向政治目的性,影响到了法律自身的公正性。这些情况都会影响到我国立法的整体质量,进而对树立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产生一定的影响。从司法环境上看,执法的公正性亟待提高。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利用手中职权,违法、违纪办理案件的情况时有发生。虽然这样的领导干部受到法律的严惩,但事情本身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使得公众对司法的公平、公正产生了质疑。大学生是祖国的花朵,未来社会的栋梁,如果他们在这样缺乏公正的司法环境中学习成长,势必会对其产生深远影响。

2.家庭教育因素大学生的家庭成长环境、家长对孩子教育的方式、方法等方面的作用不可忽视。当前,大部分家长很少关注孩子的行为举止。家长没有明确告诉孩子,什么样的行为是触犯法律的,触犯法律的后果是什么。更没有指引孩子、告知孩子怎样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在这样环境下成长的孩子,没有法律上的概念,很难具备法律素养,也不利于孩子法律意识的培养。

3.大学生自身因素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学生,尤其是90后的大学生之间的攀比心相对较强。在读大学期间,一些家庭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同学,看到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同学吃的好,穿着时髦,自己会感到很自卑。为了改变这种现状,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她们不惜铤而走险,采取违法、犯罪的行为。在高校,部分大学生盗窃他人金钱、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上海市某高校王某其家庭经济条件一般,但其爱慕虚荣,平时花钱阔绰,喜欢购买名牌化妆品和衣物。2009年10月—12月期间,她利用到同班同学寝室聊天机会,多次盗窃寝室财物,而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这样的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自律性,最终自食其果。

三、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路径

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它需要学校、社会、家庭、学生自身的努力等共同去实现的。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寻找到一条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有效路径。

1.加强对学生的法治教育笔者认为:高校应该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程分开进行教学。尤其是要将“法律基础”作为每位大学生专业必修的课程来认真对待;还应建立“法律基础”的学分与学生的本科学位挂钩制度。另外要提高“法律基础”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校的教务管理部门领导成员要组成评审专家组,定期对讲授“法律基础”课程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教师,学校要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扣发津贴、降低职称等相应的惩罚措施;对讲授“法律基础”课程过程中,受到学生好评的优秀教师,学校要对其进行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教师的奖惩机制,不但能够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质量,而更重要的是,严格的教育管理使学生真正能够学到相关的法律知识,对学生自身的未来发展大有裨益。

2.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为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创造条件在不同的环境下成长的人,他们的思维、生活方式、行为方式等情况是不尽相同的。人也受到环境的影响,环境塑造人。因此,作为高校的大学生,良好的法治环境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具有关键作用。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净化社会环境。在立法层面上,我们要坚持法律制度的科学性、有效性、实用性、合理性。真正做到与社会的政治、经济发展相适应、相互协调。在司法层面上,我们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司法机关处理案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公正原则。在法律监督方面,要做到监督者之间要相互制约;被监督者之间自觉遵纪守法。只有这样,才能尽可能的做到社会的公平、公正,才能为大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2)注重营造良好的校园法治环境,做到依法治校。校园是大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主要活动场所。好的校园法治环境对学生法律意识养成百利无害。学校应制定和健全校园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做到依据法律、依据规章、依据制度办事。要体现法律、规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发现违法、违规、违反制度的事情发生,要严肃处理,严格处罚,绝不姑息。这样,才能使得学生感到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和威慑力。这对学生提高法律意识具有积极的指引作用。学校通过校园网络、校园广播、校园文化报等传播媒介,向学生宣传学校依法治校的决心和勇气,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校园法治环境打下坚实的基础。

3.重视家庭教育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家庭教育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养成非常重要。一个对孩子负责任的家长,首先,应该有对孩子的责任感。这种责任感的表现是:家长要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氛围。要教育自己的孩子,做什么样的事情是合法,做什么样的事情是违法的,违法的后果的惩罚是什么。这样才能提高孩子的守法自觉性,提高孩子的法律意识。其次,家长应该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法律,提高自身法律素养。给孩子起到一个表率作用,做孩子的称职的领路人。

第3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高等职业教育作为区别于普通高等教育的一个独立教育类型,肩负着为中国经济转型发展培养大量技术技能人才的使命。随着“中国制造”向“中国智造”转型升级的大步迈进,中国经济转型发展需要的职业人才不仅要高技术技能,更要求具备高素质,而法治精神、法律素养是职业素质的核心要素。所以,将法治教育有效纳入高等职业教育中,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是培育包含“法治”在内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也是培养中国经济转型发展中对具有法治观的职业人才的现实需要。

然而,目前对高职院校法治教育的实践与研究都还比较薄弱,高职院校法治教育的特征是什么?存在哪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方式是什么?这些问题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本文认为实践教学是提升高职院校法治教育有效性的重要突破口,并提出了依托实践教学开展高职院校法治教育创新的路径设计。

一、 高职生法治观教育的特征分析

分析高职生法治教育的特征,是探索高职生法治教育有效性的基础,可以从教育类型、教育目标、教育方式三个角度来看:

(一)教育类型上,具有差异性

法治教育,区别于法制教育。法制教育,是指主要以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的普及为主的教育,主要让学生了解中国有哪些法律,这些法律是什么;而法治教育是价值观教育,更高层次的教育,不仅告诉你法律是什么,还要教会你判断该法律是不是良法,如何在实践中用法,如何将法治思维、法治意识内化为法治素养,外化为法治行为,从而实现个人、社会、国家层面的法治良好状态。

可见,法治教育在教育内容和教育目标上,与法制教育存在显著差异性。只有充分认识两者的区别,才能客观意识到法制教育只是初级目标,而法治教育才是高级目标。停留于法制教育层面的法治教育,也是远远达不到“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要求的。所以,基于法治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差异性,当前的法制教育要转向法治教育,法治教育要着眼于高职生的法治素养的提升。

(二)在教育目标上,具有素质性

高职院校法治教育中的“法治”,最根本的目标是养成法治素养,具体而言包括形成法治信仰、树立法治理念、运用法律思维待人处事“情意行”三个层面。其培育具有内在规律性,是一个“知、情、意、行”相统一的过程,“知”是基础,没有“知”,就没有符合目标价值的“情意行”。有学界就存在“要得瓜、就种瓜”的教育理念,认为法治教育的目标既然是养成法治素养,而非法律知识,法治教育就应强化法治理念宣讲,弱化法律知识学习。笔者认为,法治素养好比“瓜”,法律知识好比是“种子”。要实现法治素养这个“好瓜”,必须先撒下“瓜的种子”。这种“要得瓜、就种瓜”的教育理念,显然违背了以“知”为基础的教育规律。认为对高职生纯粹开展法治理念、法治信仰教育,就能实现法治素养养成的教育理念,其实是犯了法治教育的“理想主义”错误,就像没有根基的楼房、没有根茎的瓜树。可见,对于法治教育,不能犯“要得瓜、就种瓜”的“理想主义”错误,要符合“知、情、意、行”相统一的教育规律。

(三)在教育方式上,具有实践性

高等职业教育普遍认同KAQ人才培养模式,“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实践教学方式在课堂内外得到高度运用。所谓KAQ人才培养模式,是指在素质教育思想指导下, 一个知识、能力、素质并进的人才培养模式。高职院校通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等模式,建立多层次的实践教学理念,开发大量“理实一体”类课程,将实践教学贯穿于人才培养整个过程,通过实践教学实现“知识、能力、素质”三者并进发展,最终达到“职业精神与技术技能高度融合”的培养目标。所以,素质性教育目标和实践性教学方式是高等职业教育的优势,也正是高职生法治教育的内在需求。

二、高职院校法治教育存在的问题分析

根据调研,高职院校法治教育作为一种价值观教育,其主要阵地是高校“课程式教学”,主要是依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法律基础部分教学。但是纵观高职院校法治教育,不仅仅局限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还涉及到专业关联性法律课程教学工作、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构成“三位一体”的工作载体。目前高职院校法治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从这三个工作层面来做一个分析:

(一)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的法治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重理想主义、轻实用主义”

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大多数高职生来讲,唯一一门涉及到法治教育的公共基础课程就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该课程的法治教育是高职生法治观教育的主渠道。但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统编教材,尤其是2015年修订版,“先信法、再知法”的教育逻辑特征明显,法治教育“理想主义”色彩突出,出现了“去知识性”的倾向,舍弃“法律知识”的学习,试图通过“学习法治理念――养成法治理念”的直线路径,来实现法治教育目标,体现在:大量删减了部门法的具体法律知识、法律条文,增加了大量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旨在体现对大学生法治观念、法治信仰培育的重视,但是以“高大上”的法治理论和政策文件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教材,空有理想主义的高呼口号,而缺乏实用主义的法律知识,很难让法治观教育“接地气”,在不“知法”的结构下,很难做到真正“信法”。“重理想主义、轻实用主义”的教育理念违背了价值观教育“知、情、意、行”相统一的规律,达不到法治教育的成效。

(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法治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重形式、轻实效”

首先,在目标定位上,仍停留于法制教育,没有深化为“法治教育”,导致法治教育表现为以知识灌输为内容的形式化教育。

其次,在教育方式上,普遍存在“重形式、轻实效”的问题,法治教育是众多学生思政工作中的一个职责,因其缺乏显性的考核评价体系,通常以“形式化”的工作状态存在,大多采取一年寥寥几次的法制讲座的方式开展,甚至有些高职院校将法治教育简化为一年一次消防演习,只为完成校园安全法制工作的台账记录。学生思政教育工作是学生覆盖面最广、活动社会化程度最高的教育阵地,这个法治教育阵地却因其“形式化”的存在,失去了其本该实现的成效。

(三)专业关联性法律课程教学中法治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重知识、轻素养”

专业课中的专业关联性法律课程教学,相比公共基础课程和开放式的学生活动层面,其在课时、师资、考核上更有保障,也更能得到学生的重视,在推进法治教育上本该是有优势的。然而专业课中的专业关联性法律课程教学普遍存在“认识论”的高等教育哲学思想。何为“认识论”的教育哲学思想?美国教育家布鲁贝克在《高等教育哲学》中认为高等教育哲学主要有两种:

一是以认识论为基础,强调高等教育“为知识而知识”。

二是以政治论为基础,强调高等教育“为国家政治服务”。专业关联性法律课程教学普遍存在“认识论”的教育思想,大多采取“讲授灌输式”理论教学,仅仅以掌握职业法律知识作为教学目标,忽视了法治素养、法治信仰这些素质目标。

三、运用实践教学于高职院校法治教育的有效性分析

高职院校立足于高素质高技能的职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实践教学” 注重“以学生为中心”,项目化任务驱动,让学生在“做中学、学中做”,其在现代教育体系中作为创新性的理念和模式被职业教育广泛推广。高职教育将“实践教学”理念贯穿于人才培养的整个过程,高职生的法治教育也不例外。

有专家认为:“改进和加强高职法治教育的实践教学,采用灵活多样的能积极体现学生主体性、参与性的实践教学方法,化理论知识点为学生自身的体会与自省,是实现良好教学效果、树立法治信仰的最佳选择。”所以,运用实践教学创新法治教育方式,是解决高职院校法治教育现存问题的重要突破口,是高职生法治教育的成效保障。

(一)开展实践教学,是高职院校法治教育的动力源泉

95后高职院校普遍持有教育实用主义观念,接收的教育标准用“是否有用”来衡量。95后高职院校的社会生活经验相对还比较薄弱,无法客观地认识到什么是有用的。这就需要通过课堂内外、深入职业领域、触及社会经济领域的实践教学,让高职院校用实践感知社会,用实践省视自身的不足,用实践激发求知的欲望。通过对鲜活社会的触碰,让学生认识到法治教育对于指导工作生活的重要益处,有了科学的认知和情感的认同,再给予法治教育,那就是水到渠成,否则高职院校难免会把法治教育划到政治口号、政治说教的漩涡中去。简而言之,基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高职院校法治教育的动力源泉是实践,通过实践教学来提升高职院校对法治教育的认识和认同。

(二)借助实践教学,是高职院校法治教育的优势利用

高职院校多层次的实践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具有“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基本特征,具有“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培养模式。有别于普通高等教育院校,高职教育不是以知识为中心,而是通过实践教学实现以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有别于中职学校,不是简单技能的训练,而是要坚持全面发展的育人理念,坚持素质育人。多层次的实践教学理念、实践教学经验是高等职业教育的优势,能实现“职业精神与技术技能高度融合”,正是高职院校法治教育的内在需求。

(三)深化实践教学,是高职院校法治教育的成效保障

深化对实践教学的理解,将实践教学融合于法治教育中,是高职院校法治教育的成效保障。然而,高职院校对于实践教学的内涵理解还不够全面,通常把实践教学局限在专业技能课程教学中,实则实践教学也是素质类课程的重要教学方式,所以要进一步深化对实践教学的融合。

首先,从课程类型来看,实践教学不仅适用于实践类课程,也一样适用于理论课课程。

其次,从活动类型来看,实践教学不仅适用于课程内,还也适用于课程外,比如课程外实践教育主要是指没有课程支撑,依托学生活动、专业技能比赛形式开展的。

最后,从实施空间来看,实践教学不仅适用于课堂外,也适用于课堂内。课堂内实践教学注重“做中学”,典型代表是美国实用主义哲学的代表人物约翰?杜威;课堂外实践教学注重“学中做”,典型代表是德国的“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主张将企业中的实践教学与职业学院中的理论教学密切结合。

四、实践教学在高职院校法治教育中的应用路径设计

结合高职院校法治教育的特征,针对高职院校法治教育普遍存在的问题,深化并融合实践教学方式,从思想政治理论课、学生思政工作、专业关联性法律课程三个方面来设计高职院校法治教育路径。

(一)应用于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的法治教育

1.理清“知法”与“信法”的关系。要解决法治教育“重理想主义、轻实用主义”的问题。

首先,要先知法、后信法。王阳明说:“知之真切笃实处,即是行。”阐述了“知”对“行”的重要性。英国机械唯物主义哲学家霍布斯认为:“每一个都有义务尽最大努力了解可能与自己未来的行为有关的一切成文法。”可见,知法是懂法、用法、信法的基础和前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材内容,虽然对法律知识做了大量删减,但是可以立足于教材内容和教学目标,着重开展课堂内实践教学,从创业生活、职业生活、公共生活、家庭生活四个领域密切相关领域,设计相应的法律知识实践活动项目,带着实践任务去学习相关法律知识,通过“做中学”达到法治观教育阶段性目标。

其次,知法是手段,信法是目的。要充分认识到高职院校法治教育的目标不在于知法,而在于“知法能用法、用法能信法”, 达到“知行合一”。“信法”培育阶段,应着重开展课堂外实践教学,落实专题参观、调研分析、法律实践、事件评论、采访感悟等课堂外实践项目的实施,以实践项目任务驱动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判断、评论法律问题,从而建立其法治思维和法治信仰,通过“学中做”达到法治教育的最终目标。

2.如何让“高大上”的法治理论,能“接地气”?解决的关键也在于开展实践教学。哲学认识论认为:认识来自实践,又转过来指导实践,为实践服务。根据“认识到实践,实践到认识”的能动认识规律,将法治教育设置为知法、懂法、用法、信法四个不同层次的实践模块,让学生在“做中学”、“学中做”的认识、实践动态过程中,运用相关法律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建立法治思维,从而树立法治信仰。

(二)应用于学生思政教育工作中的法治教育

学生思政工作中的法治教育之所以会出现“重形式、轻实效”的问题,最关键的还是教育理念比较狭隘,没有树立起“实践教学”的教育理念,工作方式停留于“老师讲、学生听”的传统方式。针对这个问题,通过实践教学,具体来讲应该是课程外实践教育,来破除学生思政教育工作“重形式、轻实效”困局。

1.学生法治教育活动用“项目化实践活动”来代替“灌输式被动听课”。学生思政工作不仅具有最强大的学生组织,也具有覆盖面最广的影响力,也是最具实践性的。依托学生思政工作层面的职业素质课程、学生活动平台、学科技能比拼,将法治教育,通过项目化的实践活动模块,让学生付诸实践,在实践中养成法治观。

2.运用“+互联网”理念,运用微信、微博等移动互联技术,开展法治教育实践活动。可以开设法治教育公众号,定期推送法治新闻、法治评论,建立法治教育舆论主阵地。可以安排法治实践团日活动,通过微信开展网上实践活动评选。可以开设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开展法治评论,碰撞法治思想,营造法治氛围,树立法治思维。

(三)运用于专业关联性法律课程教学中的法治教育

要解决好专业关联性法律课程教学中的法治教育“重知识、轻素养”的问题,必须用辩证的思维来理解“认识论”与“政治论”的关系。有学者认为:高职院校应当大力开展专业关联性法律课程的实践教学改革,以培养学生分析、判断、演绎、推理以及综合的专业法律能力,培养其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最终使其更好地投身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去。可见,“认识论”与“政治论”并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是可以相互转化的。解决的有效办法是建立课堂内实践教学和课堂外实践教学体系,在“做中学、学中做”的实践教学模式下,培养的高职院校不仅具有职业、专业领域的相关法律知识,而且能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法律实务,建立职业领域的法治信仰。

第4篇

(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 江苏徐州 221008)

〖内容提要〗 文章认为,为何要培养法律信仰的原因是从历史的角度看其有应然性和重要性,以及其是法治本身的需要;还认为,法律信仰的培养所面临的障碍是中国传统文化和旧的法律观念的影响、立法的膨胀、司法体制弊端的存在、法律效益的低下以及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存在等因素的结合,因此,要将法治精神的建设同市场经济建设结合起来,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消融国家优位的理念,树立起社会优位的理念,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的守法观念。

〖关键词〗 法律信仰 信仰 培养 法治 法治精神

依法论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提出的,得到人民群众广泛支持,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的治国方略和价值选择。像任何一个国家步入法治化一样,中国政府要步入法治化轨道,要建成法治国家,应具备以下两方面的条件:一方面是要有一套反映社会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制制度体系;另一方面是要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秩序所内含的伦理价值的信仰,即社会公众对法律忠诚的信仰。如果说前者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那么后者就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和法治精神得以形成的关键。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那么就是再多的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无法促成一个国家法治精神的形成,那么要建成法治社会和合理、公正的法治秩序也只能是一种空想。本文试就法律信仰的培养,推进法的精神形成的问题作以下几点探讨。

一、 培养法律信仰的原因分析

1. 从历史角度看,培养法律信仰具有应然性和重要性。

法律信仰的产生并非是现代才兴起的产物,早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就有了这一概念的雏形,随后经历了西方的各种宏扬法的正义的精神文化建设将其定形,如十二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应该说在这段漫长的历史时期,不管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学家们,还是西方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家和启蒙思想家,都是致力于培养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重视“信仰”的权威。然而,培养对法律的信仰有何重要性呢?对此,笔者将结合历史作如下的阐述:

第一,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思维敏捷的法学家把法律提到伦理性的高度加以赞扬,认为“法律是善和衡平的艺术”;同时,他们十分重视从社会文化伦理角度解读法的精神本质,将其看成是深藏在实定法之后的最高价值主体,从而确立法律的至高天上的地位,并有利地保护了当时城邦自由民从事商品经济的活动。不容置疑,法学家们对法律的崇高追求并达到适应当时经济状况的需要,很大程度激发了当时城邦人民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对法律的信仰之理念。而这种信仰的产生,无疑促成了当时城邦社会法治精神的形成,加快了罗马城邦国家告别原始共同体的人治模式,进入依法而治的法治化的历史进程之中。

第二.在西方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到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所发起的许多运动中,以各种形式来(绝大多数是以法律的形式)提倡个性自由和解放、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反对和废除封建等级和特权观念等等,这一切无疑为后来的资产阶级的法治国理论奠定了基础。即使是马丁·路德和加尔文等发起的以“信仰得救”信条的宗教改革运动,培育和传播了马克斯·韦伯称之为“资本主义精神”的新教伦理精神,这一精神高扬了“信仰”的权威和价值,因而这一信仰理念,又使广大宗教徒从等级森严的教会制度的统治中解脱出来,而自愿在当时已成为社会权威的象征--法律的支配下,即在信仰法律的观念的支配下积极投身于政治经济活动,这促成了西方国家法治精神的形成,从而进一步为近现代的资本主义法治战略的实施和实现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

总之,纵观古希腊罗马和西方国家的法治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国家公众的法律信仰的培养对于其法治化的形成,其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就能很好地促成一国法治精神的形成,从而达到一国法治化状态的确立。现在,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一方面需要自己的不断摸索,另一方面也需要从其他法治国家中吸取经验。而上述的古希腊罗马和西方对法律的崇高追求之情以及信仰之理念正是我们所可以借鉴的,这对于我国法治国家的构筑是不无裨益的。

2.培养法律信仰是法治的内在需要。

“法治应当优于人治”①.,这已成为定论,尤其是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更需要法治。前面我们已经提到了一个国家法治应具备两方面的条件,其中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忠诚的信仰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因而,仅从这一点我们就可以肯定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是法治的一种内在需要。

首先,我们讲一个国家要实现法治化,就必须有足够的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尊重、认可和接受,没有社会公众的尊重、认可和接受,即没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就会丧失稳定性,法律就会没有权威,犹如一纸空文,那么法治就会论为人治了。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讲,“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 “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法治”。②其次,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是法治精神形成的重要保证,或者说是法治的“软件”系统设立的基础,其深刻反映了法治的内在意蕴、精神气质;反过来说,法治的这种内在意蕴、精神气质又是整个社会的精神、情感和意识的反映和表达,而构成整个社会的精神、情感和意识的,无疑是那生活干社会之中的全体社会公众对法律的普遍的、共同的精神、情感和认识,即对法律的信仰之理念。因而,从这一意义上讲,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有利于整个社会法治的精神的形成,从而有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最后,从法治本身的内涵来讲,法治所要表达的意义是:法治是社会公众普遍具有的共同的一种精神和信仰、意识和观念,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心态;法治的精神在于合法颁布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应当被全社会尊为至上的行为规则。然而,这些“公式”所要成立的条件是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没有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这一切只能成为“空中楼阁”。诚如伯尔曼所讲,“所有的法律制度都不仅要求我们在理智上承认——社会所倡导的社会美德,而且要求我们以我们的全部生命献身于它们,所以正是由于宗教激情、信仰的飞跃,我们才能使法律的理想和原则具有普遍性。”①

二.培养法律信仰,推进法治精神形成所面临的障碍分析

首先,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旧的法律观念的影响,封建帝制的皇权至上,宗法、特权观念、专制观念、权力至上等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思想产物,即长久的封建人治传统的中国所构造的法律观念,潜移默化地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在中国这种传统法律文化以皇权至上为特征的权力本位的价值体系中,法律被放在了次要的地位,只是“一直确认并全力维护专制王权的绝对至上性。”②这种权力本位的传统法律文化深深地影响着现代人,人们在权力和法律面前总会出现权力高于法律、法律低一等的认识,从而对法律失去信心和认同感,便不会自觉地寻找法律的保护,也更谈不上对法律的尊重和信赖了,法律就如一纸空文。伯尔曼也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③毋庸讳言,若真的如此的话,那不仅将对法律的培养造成障碍,同时也将给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造成极大的障碍,使中国法治面临被抛弃的危机。 再次,司法体制存在着弊端,法律效益低下,难以满足社会成员和组织的法律期望值。在我国司法体制中,公安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等许多方面还不完善,法院的独立审判权难以行使,那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吃卡拿要、以言代法、办关系案、办人情案等腐败现象依然大量地存在。在司法实践中,诉讼缺乏其公正性,打官司褪变演化成了打关系,打官司成了完全是金钱、关系和人情的较量。一个同样的案子在不同地方、不同法院却得出了不同的结果;还有,有的当事人即使打赢了官司,其诉讼也难以得到实现,诉讼价值也难以得到实现,审判结果成了“法律白条”、“一纸空文”。这带给社会公众将是对法律后果的失望和缺乏信心,这样就会使他们萌发出“有法无法一个样”的心理模式。万一这一心理模式成为定势,那法律信仰的培养,法治精神的培育只能是一个“乌托邦”式的构思。

最后,法治理论中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存在,冷却了社会公众心中炽热的法律情感。法律工具主义论者认为法律只是统治者手中用于对社会进行有效而强力的控制的工具。然而,大家都知道,工具是一种没任何思维和良知的东西而已,它是一种静的没有活力的物品。如果说法律是一种工具的话,法律将失去其内在的价值和活力,失去其灵魂和良知,成为伦理价值缺失的残疾之物。当人们服从法律仅仅是因为害怕国家强制力制裁的话,那法律就无法成为人们信仰的对象。“一个法律制度之实效的首要保障必须是它能为社会所接受,而强制性的制裁只能作为次要的和辅的保障。”①

三、培养法律信仰、推进法治精神形成的对策分析

法律信仰作为现代法治精神的内核,其形成和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的过程,同时又是人们有意识地选择和培育的结果。然而,大量的社会现实告诉我们现行的法律没有能够真正成为社会公众所信仰的对象,从而决定了培养社会公众崇尚法律的情感的艰难程度。可是中国要走向法治化,要建立成法治社会,就不得不对社会公众法律情感的培养,激发起他们对法律高度认同的热情,也不得不将法律作为整个社会所信仰的对象,从而以社会公众内心的原动力支撑起法治大厦的精神层面。为此,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重视社会主体的自我意识,这是培养法律信仰和培育法治精神的前提条件。社会公众的权利是一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一部没有权利内容的法律就激发不了公众对它的渴望。应该说公众的权利意识和法律信仰是一种互相推动的关系,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同及法律所含的价值的褒扬,从而萌发了信仰的雏形;同样,采取对法律信仰的认同和鼓励也会引发起社会公众对权利意识的重视。我们说权利意识的培养主要在于主体——社会公众的自我意识的苏醒。然而,在现代社会实践中,立法者一直崇拜和迷信国家政权的强制与威慑,而忽视了作为社会主体的社会公众的主体性与自我意识。社会公众在国家的强制和威慑下,无可奈何地被动服从法律,逐渐麻木了其自主判断的思维,也逐渐泯没了其参与的热情,这样其独立的人格丧失了,而顺从的、充满奴性的依附人格便长成了,权利意识在其心中就荡然无存,那么我们所倡导的法律信仰就无从谈起。

2.把法治精神的建设同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的市场经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这是培养社会公众法律信仰观念的重要基础。我们“必须看到,法治和经济并非是绝对的因果关系,而是一种结构上的功能互动的关系。法治为经济的发展创造提供一种理想的次序和制度环境,经济为法治提供某种基础。”①英国著名历史学家汤因比在对古希腊罗马法治精神起源的考察之后,认为生产要素的流动特别是劳动力的流动带来得最显著的政治法律后果就是打破了以等级和特权为基础的社会关系格局,建立了自由、平等、契约的新的格局,从而孕育了和催化了人们对法律神圣、法律至上的精神追求。现在,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状态之下,而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所倡导的是公平、自由的竞争,随之产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度防止社会各种弊端的滋生,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这样,就会使社会公众普遍形成一种崭新的法律态度,普遍对法律产生一种高度的认同,认识到法律不是自己生活的障碍,反而是与自己生活密切贴近的必备条件了。社会公众没有了对法律那明显的敬畏和距离感,有的只是对法律所产生的归属感与依恋感,从而激发了他们对法律的信任、信心和尊重。这种社会公众的法律情感成为了构造法律信仰和培育现代法治精神的沃土。

3.现代法治理论要消融国家优位理念,树立起社会优位理念。这种生活优位理念应包含以下观念:国家是为社会服务的,而不是社会为国家服务的;社会是目的,国家是为公众服务的工具。潘恩曾说:“政府不过是一个全国性的组织,其目的在于为全体国民——个人的集体的——造福。”②这正说明了社会优位这一理念。现实中,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各项法律是所有社会公众意志的体现,它们是面向整个社会的,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有序化,而不是国家单方面的命令和国家手中依靠强制力保障的“大棒”。假使法律的出台是国家单方面的命令,这就会使社会公众丧失对它的信任而成了一味地消极服从,从而弱化了他们内心的法律情感。那“没有了神圣的渊源,也就没有了永恒的有效性。”③正如伯尔曼所说:“正如心理学研究已经证明的那样,确保遵从规则的因素象信仰、公正、可靠性和归属感,运较强制力更为重要。法律只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制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是警察。”④社会的主体是广大的社会公众,那么树立起社会优位的理念也正是国家为社会、为广大的社会公众服务的理念,这样的一种理念是培养法律信仰、促成现代法治精神形成的重要条件。

4.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司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他们的法律观念,是培养国民法律信仰的有效保证,也是培育现代法治精神的重要环节。由于国家公职人员作为由人民委托执掌一定权力的代表和法律的卫士,是法律的具体执行者和操作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①假使执法者、司法者自己首先知法执法又犯法,就会“违背全国人民的意志,违背党的领导,也会损害全国人民的利益。”②这样的话,就会众叛亲离,甚至会使政府和法律的威信丧失殆尽。这并非是危言耸听。这也诚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③因而,为了法律信仰的培养和法治精神的培育,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法素质教育,增强其形象意识和责任意识;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民主监督、民主考核评估等各种制度,扶正祛邪。

四、简短的小结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就要唤起社会公众的主体意识、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就是要使社会公众重视自身的独立人格、自由和利益,就是要使权利本位在他们的法律观念中占中心位置,从而激发起他们内心对法律信赖、信任和尊重的灼热的情感,并进一步在无形中培养了他们对法律的忠诚的信仰,并且是类似于宗教那虔诚的信仰。这种虔诚的信仰会促成现代法治精神的形成,即将法律内化为一种民族的精神,从而加速完成建立法治社会的历史使命。

(作者单位:中国矿业大学文学与法政学院法学系)

①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9页。

② 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81,199页。

①「美伯尔曼著:《法律和宗教》,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54页。

② 张文显著:《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91页。

③ 同①,第8页。①「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4页。②马清槐等译:《潘恩选集》,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64页。 ④同上,第43页。

第5篇

关键词:高职生;法律素养;培育

新时期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需要数以万计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这些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主要来源于高职生。必备的法律素养,是高职生立足社会的基本要件。

一、高职生法律素养培育的重要性

1.法律素养的涵义

所谓法律素养,简而言之是指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或素质。一个人的法律素养,是通过其掌握、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及其法治观念表现出来的,法律素养是人文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牢固树立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无限信服与崇拜,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法律信仰并非是现代才兴起的产物,纵观法治历史,法律信仰能促进一国法治精神的形成、有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缺乏法律信仰,法律就会丧失稳定性。大学生只有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信任、信仰法律,才会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其次,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观念决定行动,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关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关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主要包括三项基本内容:民主法制观念、权利义务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法治观念一旦真正形成就会养成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习惯;就会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权利和自由;就会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就会自觉地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最后,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一般意义上的学法、懂法,就是要求既熟知一些基本的法律条文,同时又掌握一定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原理。只有了解国家在某个问题上的法律规定,又了解法律的原理、原则和规范,才能运用法律思维思考和处理各种法律问题。

2.注重高职生法律素养的培育

教高[2006]16号文件明确指出:“要高度重视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遵纪守法意识,培养出一批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

近年来,职业教育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高职学院承担着培养同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数以千万计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从总体上说,高职生的主流是积极、健康的,但也必须看到高职生群体有其特殊性,生源质量较差,价值取向、思维方式、行为模式容易发生障碍,违法犯罪现象日趋增多,并呈现出智能化、团伙化、突发性强等特征。这不仅影响了校园的稳定,还严重影响到高职生的成才和发展。因此,加强高职生法律素养的培育刻不容缓,这是每一个高职教育工作者值得思索的问题,高职生的法律素养如何应成为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之一。

高职生法制教育的落脚点是法律素养的培育。高职生法律素养的培育有两方面含义。一是指使其了解自己在职业活动中将会涉及哪些具体的法律规定,具有哪些法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便于其在未来的工作中有效防范和依法妥善处理出现的纠纷,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二是将社会对高职生的思想行为要求内化为其对法治理念和法律规范的认同,从而坚定法律信仰、增强法制观念,成为具有法治精神、人文精神、敬业精神的合格人才。

二、当前高职生法律素养培养中存在的问题

1.学生自身存在的问题

大学期间既要着力于提高文化知识和专业能力,又要注重提高法律素养,但部分高职生没有深刻领会法律素养的重要意义。

在当前就业压力日益增大的社会背景下,部分高职生对所学课程的态度也显得有些浮躁。一些学生觉得“知法未必守法、守法未必知法”,认为自己只要不违法犯罪,学不学法对自己关系不大,接受法律教育的目的多是为了应付考试。也有一些学生在法律学习中,知与行没有结合起来,往往容易意气用事,混淆权利和义务、违法与犯罪的关系,一旦受到不良社会因素的诱导,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另外,网络的普及使信息传播的渠道更加便捷,大学生接收到的信息更加多元化。一方面,大学生法律基础知识的获取呈上升趋势;另一方面,负面信息的影响也容易使他们对法律信仰和法治观念产生偏差,在内心产生抵触情绪,对课堂教学效果产生消极影响。加之部分高职生没有明确的学习目的、自由散漫,赌博打架、盗窃财物,情感纠纷,更有甚者出现了破坏公共秩序、扰乱社会治安的问题。有的学生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但法治观念淡漠,令人可悲的是有的学生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

对于高职生而言,要健全和完善知识结构。在提高文化素质、专业素质的同时也要注重培育法律素养,有意识地增强法治观念、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如果没有法律素养的支撑,即使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仍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人才,甚至还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高职院校法律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部分高职院校重视的是办学规模等硬指标,强调学生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培养和学习,忽视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导致法律素养培育形式化。

目前,课堂教学仍然是法律教育的主阵地,以教师灌输为主,学生多是被动接受知识,教学过程教条化,缺乏互动性。加之很多院校采取大班上课,教师不能及时与学生沟通,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教学。此外,高职院校在法律教育中缺乏针对性,难以满足现代社会对高职人才的要求。高职生的法律教育大多还停留在法律素养培育的浅层面,即法律知识的掌握层面,并且连这个层面的教育都未能达到理想的效果。而从法律信仰、法治观念培育的层面来看,很多高校没有有意识地形成系统化的培育目标和方法,往往只是结合案例简单地讲解法律条文,没有注重法律教育与专业特色相结合,忽略了将法律素养的培育渗透到专业教学、实习实训等活动中去。

还有一个问题不容忽视:教师法律素质的现状极大地制约了法律教育的开展。部分教师遇到一些实际的法律问题时,往往不知所措,失去了学生的信任。法律教育是一项政治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教育,对法律教师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就目前高职院校的发展状况来看,很难像本科院校那样有一支受过正规培训、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法律教师队伍。现行的法律教师多数为“半路出家”。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为例,原来从事思政方向的教师,有的从未接受过法律专业教育,对现实法制缺乏感性认识,加强这部分教师的法律培训迫在眉睫。

三、高职生法律素养培育的途径

1.抓好课堂教学,发挥主阵地作用

要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法律素养培育过程中的主阵地作用。课堂教学主要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基本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教育。目的是让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观点,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通过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帮助学生树立国家主人翁意识,正确理解权利义务,从内心形成法律信仰,增强法治观念,提高运用法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一,针对目前课堂教学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新方法,运用新手段,创新法律素养教育模式。在设计教学任务时,把握学生是教学的“主体”这个核心,设计出一些新颖性、实用性的教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例如可在以往单纯的案例分析中加入案例表演,即在提出相关的法律纠纷后,让学生分不同的角色自由表演案情,根据学生的实际案情发展提出问题、分析问题,用相关的法律知识解决问题。通过此举,调动学生参与讨论的积极性。

第二,结合不同专业,有选择地向学生介绍一些部门法。由于课时少,内容庞杂繁多,教师在讲授时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根据高职生所学专业的需要,除进行宪法、刑法、民法等基本法普及外,应重点学习一些与专业(行业)相关的法律知识,使课堂教学贴近高职生的实际,为其走入社会、服务社会奠定基础。

第三,法律素养的培育是潜移默化式的渗透教育,需要多方配合。例如专业课教师也可在教授专业知识的同时,适当担负起培养学生良好法治精神的责任。坚持把专业课教学与法律素养培育结合起来,把教书与育人有机结合起来,有意识地把专业课知识与法律责任意识衔接起来,把法律素养培育渗透到所有专业课教学中去,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素养培育氛围,使学生接受潜移默化的法律教育。

第四,师资队伍的素质是教学质量的保障。针对高职法律教师不足的状况,一是要广泛开展教师培训工作。二是要积极组织教师开展集体备课等教学研讨活动,相互帮助,共同进步。不同的学校还可根据自身条件,通过兼、聘等多种形式,形成一支以专职教师为主体,同时聘请部分长期从事司法实务的兼职教师为补充的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2.结合高职生特点,分阶段培育法律素养

高职的生源素质不容乐观,这是无法回避的事实。针对高职生法律认知的不同状况,学校要有计划、分阶段进行教育,使法律素养培育贯穿于学习生活的全过程,有效实现法律素养培育的持续性。

在不同阶段树立一个明确的工作思路和方向,可以减少盲目性。例如在不同的年级段,分别安排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大一阶段,以教育部统一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为主,对学生集中灌输基本的法律知识,由中学零乱的法律知识向系统的法律基础转换。在了解和认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重点掌握我国宪法和其他部门基本法的主要精神和内容,从而正确行使权利,严格履行义务,依法律已,同时让学生明白提高法律素养的重要性。大二、大三阶段,专业课的比重增大,是学生学习专业技能的重要阶段。学生忙于专业知识的学习,法律知识逐渐淡忘,而这也是培养他们法治精神、树立法律信仰的关键时期。这个阶段要有针对性地在职业指导中添加与学生职业紧密相关的法律内容,为他们毕业后在社会立身做人,以及在从业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筑好法律防线、强化正确的法律观念,坚定自身法律信仰。

为提高高职生的职业能力,很多院校普遍开展了顶岗实习。现实中当劳动权益受到侵犯时,一部分学生不会合理地使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而是认为社会太复杂,采取消极方式对待这一问题,一方面影响顶岗实习的进程,另一方面对今后走向社会产生了恐惧心理,严重地对社会产生了排斥心理。因此,要特别加强顶岗实习期间高职生法律素养的培育。

高职学生心理素质的好坏是导致犯罪的重要因素。因此,在校期间需要加强高职生心理素质的培养,积极开展心理教育活动,及时矫正不良心理和不良行为,促进学生和谐健康发展。高职院校应结合新时期培养人才的总体目标,针对高职生特点,及时调整教育方式,不断创新建设思路,对法律素养的培育进行科学、全面地指导。

3.突出实践特色,营造校园法律文化

高职生法律素养的培育不能仅仅依靠课堂教学。毕竟课时有限,何况目前课堂教学还没达到应有的教学效果,学生并未将法律知识转化为法律意识。如何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呢?加大实践教育,营造校园法律文化有助于法律素养的培育。

实践教学是“知”与“行”的教学,实践教学强调以学生为中心,注重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如果没有具体的法律实践,良好的行为养成是不可能的。加大实践教育要突出实践特色,例如组织学生社会调查、参观监狱,旁听有关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开设模拟法庭,参与法庭审理,让学生在面对面地亲临感受和事实分析中更加直观地获得价值判断,使学生在生活中注重观察法律现象,思考法律问题,以此影响学生形成待人的态度和处理有关问题的方法,从而讲法律、讲程序、讲法理、讲证据,树立法律思维方式,形成良好的角色意识和职业责任意识,正确理解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自己应当怎样做才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

提高法律素养要重视法律文化建设,优化校园法律环境,努力营造有益的法治文明氛围,促进法律知识与法治文明的相互渗透与融合。如何开展校园法律文化建设呢?很多学校进行了积极尝试。其一,建立校外法制教育基地,定期邀请干警来校开展法制知识讲座,大力宣传世界先进的法治文明成果和优良的法的传统,为法律素养培育的规范化提供了保证。其二,开辟法制教育专栏,辅之以标语横幅营造校园普法氛围,利用校园广播播放法制知识,使校园处处见法。其三,开展法制征文、演讲以及以法制宣传为主要内容的黑板报比赛,在竞赛中教导学生遵纪守法,锻炼学生各方面的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通过形式多样的实践活动和校园法律文化建设,让学生全面、深入地认识到自觉加强法律素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达到宣传法治观念,弘扬法律精神,增强法律意识的目的,营造人人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良好氛围。

四、结束语

高职生法律素养是现实社会形势的需要,重视法律素养的培育对于高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以及法治实践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事实证明:只有让人生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才能走出完美的人生。高职院校应坚持以人为本,加强高职生法律素养的培育,以适应依法治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本书编写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200-201.

[2] 李宗霖,曾庆发.浅议如何强化医科大学生的法律素养[J].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2):80-82.

第6篇

关键词:理工院校;大学生;法治精神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1-0217-02

法治精神作为意识形态和思想领域中人们对法治进行理性追求和对法治崇敬的思想理念,其本质是与制度层面以及法律实践层面的法制相辅相成的[1]。法治精神是法治社会的灵魂,没有全民法治精神的养成,就不会有法治社会建设的成就。然而现代高等教育中,重视法学知识的传授而忽视法治精神的培养已然成为当前法学教育的盲区,尤其是对于理工院校而言,由于人文精神和人文氛围的不足,直接导致理工院校学生法治精神的严重匮乏。而理工院校学生作为国家未来希望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建设国家的历史使命。大学生法治精神的匮乏会使得我国未来的人才内涵不完整,严重阻碍提升全民法治意识、构建全民法治精神这一目标的实现。因此,加强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培养,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2]。

一、加强大学生法治精神教育的重要性

对现在高校而言,高校依法治校需要在校生法治精神的养成。高校推进依法治校的建设是其为实现现代化教育的内在的要求,也是建立现代化的学校制度的迫切需要。目前,理工院校在现在的发展环境下需要改变自身的发展理念以及发展方式,迫切需要全方位地推进依法治校,加快其自身的制度建设。在高校中大学生是校园的主体之一,推进依法治校工作时,培养大学生的法治精神需要积极地引领他们观念的改变,而需要学校坚持以人为本、育人为本、德法兼修的原则,通过良好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加强和改善青年大学生法治教育,把法治精神的培养作为校园文化建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引导高校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与义务观、公平公正观、科学与理性并存的民主法治观。最终通过改善大学生的法治精神,加快推动高校依法治校的建设。

二、理工院校大学生法治精神现状分析

当前,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法治建设有待完善,这是一种从“人治”到“法治”的高度转型。在立法过程中,法律法规质量不高出现相互“打架”的现象,如地方立法违反中央立法的现象;执法过程中,存在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执法者滥用公权力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如违法拆除公民合法住宅;司法过程中存在着办“关系案”“人情案”等司法腐败的现象,这些严重影响了大学生对法治的信仰[3]。

在笔者针对全国210名大学生的调查中,就美国辛普森杀害前妻及其男友一案,有70.5%的人认为是律师以一己之力运用手段达到无罪判决,而没有意识到该案件实际上是程序正当原则的胜利。对大学生而言,法治文化的传统影响学生法治精神的构建。从历史角度来看,人们对法律的公正性认识不强,传统的法带有强烈的封建伦理色彩,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背离[4]。当前大学生,从小受传统文化的耳濡目染,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落后因素对其有着深刻的影响,严重影响了现代法治精神的构建。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制度以儒家学说作为其统治的理论和国家的意识形态,儒家思想的本质是为了维护封建的君主制,是一套提倡“人治”的理论。从家到国,以一整套儒家道德标准为指导,所有的行为、举止都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儒家道德标准,即“道、德、仁、义、礼”。总体来看,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过于强调“德治”,并不具备真正的“法治”环境。

另一方面,当前理工院校普遍开设法制教育课程,这些课程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理工院校大学生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摄取和学习,在引导大学生价值观念形成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但是,通过调研走访我们发现,当前理工院校法治精神教育在教育理念、教育内容等方面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在教育理念上,注重法律的培养而忽略法治精神的培养。传统教学过程中,理工院校教师习惯性地将法治精神教育与一般知识性教育等同起来,机械地向受教育者传播知识。法治精神教育作为法学思想教育的重要过程,理应受到教育者理论化的说教,但是,一般知识教育更强调形成知识体系,法治精神教育则试图通过教育者的引导和启发,促使受教育者发挥主观能动性获取价值观的相关知识,进而促使受教育者自觉自动的养成科学合理的主流价值取向[5]。

在笔者针对宪法的约束力调查中,有超过50%的同学没有意识到宪法是保障公民权利、约束公权力的法律。当前理工院校的法治精神教育,由于导向偏差,致使一些教育者错误地把知识的机械灌输当作教育目标,导致理工院校法治精神教育常常出现照本宣科、流于形式。同时,部分讲师受其教育经历和教育背景影响,往往在法制教育课程方面表现出专业素养缺失的现状,对理论认知不全面、不深刻等直接影响到课程教学的广度和深度。

在我国独生子女已属于一种普遍的现象,大多数的独生子女从小受到各方的宠爱,形成独特的以自我为中心不守规则的不良心理,部分青年没有大局观、与社会现实的价值观脱节,当代大学生大多就属于这类范畴。许多大学生在面对突发的问题时,会失去原有的理性思维,通过各种手段,更有甚者铤而走险,藐视法律,只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大学生同时承载着父母、亲友等诸多的期望,在当下的社会大背景下,大学生因为功利性,也会引起他的反弹情绪,无视法律法规,进而自毁前程。另一方面,现在高校流动性高,大学生来自不同的地方,不同的人受到不同的文化熏陶,也有着不同的性格,这种地域性,容易带来一种从根本上的价值观上的对立。同时,在这个多元化价值观的网络社会,各式各样的不同的价值观念兴起,一些媒体会为了经济利益等外在利益放弃其本应有的职业道德,大量传播黄赌毒等不利于青少年的发展的信息,青年本就在价值观形成的阶段,受到不良信息的影响极易引起价值观的“变异”,促使诱发大学生犯罪。因此作为媒体不应只局限在经济利益上,应当发挥其舆论引领的作用,发挥其积极导向的作用。

三、加强理工院校大学生法治精神教育的方案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组数据。笔者针对你认为下列哪些是加强大学生法律精神建设的好方法进行了调查。如图(1-1)

数据表明更多的同学认为通过课程学习以及更多的宣传活动是加强大学生法治精神建设的好方法。因此结合当工院校大学生法治精神建设出现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建设专业的教师队伍。在调查中,有学生指出,身教永远大于言传,希望先将教师的价值观确立了,再以模范的作用教育学生;学校应选用具备相应法学知识的教师作为任课教师,教育者只有身体力行,做到知行合一、表里如一,才能让学生信服[6]。相应的法学老师具备一定的法学修养,在价值观教学中、实践中具有一定的表率作用,更轻易地让学生相信并接纳。

第二,有针对性地促进当代大学生的自我教育,提高理论与实践能力。大学生只有通过学习不断思考和总结,深入理解和体会这些思想的实质和精髓,才能形成正确科学的价值观。同时,充分发挥大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指导他们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用理论指导实践,用实践深化理论认识,将被动的灌输接受教育转变为自觉主动地获取求知,在课余生活中,让同学参加法治活动,更好的身体力行。

第三,挖掘榜样,提升榜样的宣传作用。高校党员干部在学生群体中有较好的形象和期望,他们的影响力、说服力也比高校思想教育的效果更为直接和明显。通过与他们的沟通对话,了解学生群体的法律需求最新动态,充分发挥他们在法治精神教育中的模范带头作用[7]。同时,培养专门的学生教育队伍。其教育的主体和客体都来自学生群体。教育者由于身处学生群体中,对学生实际情况更为了解,也更容易被同龄人接受,由他们担任教育者能有效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真实性,效果往往更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必须对他们进行专业化的培养和教育。

第四,着手生活中的点滴。高校在培养学生法治意识时,将程序与实体相对应,传统理念使大学生重视实体目的的实现而忽略程序的必要性。因此,要从学生生活中的点滴抓起,并以此为实验基地,随时随地以法治为参照物,在管理上应让管理者与大学生自觉地由管理到服务转型,诸如团干和学生会的选拔;学代会的召开;对学生的奖惩必须要公开和增加复议环节等。这种程序观念是法治意识的根本保证。“所谓的程序,指的是人的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安排和步骤,也是衡量法治意识水准的标志。”程序意味着凡事必须跟着法律的脚步走,任何违反法律的程序的行为都将无法达到实体目的。程序观念的加强与法治建设在进程上是同步的[8]。高校在与学生紧密相关的事情处理上应注重其程序正当性、机会均等性及公开公正性。

参考文献:

[1]李玉福论法学教育中的法治精神培养[J].东岳论丛,2006,27(1):176-181.

[2]林龙.关于加强大学生法治意识培养的几点思考[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0):159-161.

[3]王秀慧.高校学生管理中法治意识建设初探[J].群文天地:下半月,2012(4):175.

[4]刘萍.当代大学生价值观之问题成因及对策研究[D].北京:中国石油大学,2010.

[5]韩卉,罗勇.少数民族大学生政治观教育探析[J].贵州民族研究,2004,24(1):141-144.

[6]王刚,许张毅.加强当代大学生价值观教育对策研究[J].经济师,2014(1):171-172.

第7篇

摘要:初中学生正处于身心迅速发展和学习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重要阶段,处于思想品德和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迫切需要在思想品德的发展上得到有效帮助和正确指导。因此,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为主要任务,帮助学生提高道德素质,形成健康的心理品质,树立法律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和社会实践能力,使初中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好公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关键词:中学政治课程;中学生身心发展;价值观;能力;过程;方法;创新;实践【中图分类号】G623.1

中学政治课程是为初中学生思想品德健康发展奠定基础的一门综合性的必修课程,它对学生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形成和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培养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基于政治科对初中生身心发展的重要性及新课程改革对政治课程的教学目标要求,政治课程教学应实现以下几方面的目标。一、 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理想信念是人生的航标,指引着人生的奋斗目标。理想信念是激励人们向着既定目标奋斗前进的动力,是人生力量的源泉。一个人有了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就会以惊人的毅力和不懈的努力,成就事业,创造奇迹。初中生正处于青春期,并向成年人过渡,自我意识和独立性逐步增强。在初中阶段帮助学生形成良好品德,树立责任意识和积极的生活态度,对学生的成长具有基础性的作用。中学政治课程教学应以加强初中学生思想品德教育为主要任务,帮助学生提高道德素质,形成健康的心理品质,树立法律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和社会实践能力,引导学生在遵守基本行为准则的基础上,追求更高的思想道德目标,弘扬学生民族精神,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为使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好公民奠定基础。二、 帮助学生形成健康人格

健康人格是个人在其生活经历中以其生活方式和生活风格逐步建立起来的一种自我意识,是人的世界观、心理素质、道德修养等方面的综合体现和重要标志,也是人能够准确把握自己、寻找适合自己发展的社会位置以及获得他人尊重和好感的基础。初中学生正处于青春期,处于生理和心理发展的关键时期,他们的个性心理特征有着明显的特点。中学生的心理健康与身体健康和智力发展之间存在密切关系,为了推进素质教育,我们应该把思想道德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结合起来,让学生掌握必要的心理健康常识,学会基本的心理调适技能知识。

通过中学政治教育帮助初中生树立正确的自我意识,正确的认识自我、认识社会,培养乐观向上、积极进取的生活态度、正确的向度意识、良好的情绪控制能力,形成和谐人际关系、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三、 培养学生爱护自然、保护环境的意识和能力人类社会是自然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然界发展进化的结果,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爱护自然、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我们的家园,就是保护人类自己。街道上普通的树木起着清洁污染、净化空气的作用,夏天它们繁茂的枝叶为人们遮阳,使城市降温,它们还帮助社区抵御风雨的侵蚀。另外,春天它们赐予我们绿色和鲜花,引来婉转的鸟鸣,更添了无法估量的审美价值。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对世界重大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系统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我们共同的未来》的专题报告。这份报告提出:"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要的能力的发展。"后得到了全球范围的共识。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思想是:健康的经济发展应建立在生态可持续能力、社会公正和公众积极参与自身发展决策的基础上。它追求的目标是:既要使人类的各种需要得到满足,个人得到充分发展,又要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对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威胁。中学政治课程要让青少年学生从小养成爱护自然、欣赏自然和保护环境的行为习惯,并且知道如何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四、 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

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没有创新,中华民族就难以立足于世界民族之林,我们我家的发展就会后继乏力。在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世界各个国家之间的竞争更多的体现在以科技和人才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的竞争。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和未来的建设者,他们的素质如何将决定着国家的前途和命运。

创新的品质包括人在世界观、情感态度、心理特征、行为习惯等方面具有的独立精神、自信心、好奇心、探索意识、冒险精神等等因素。学生创造力和全面素质是相辅相成的,培养学生全面的文化科学素质是基础,而创造力是核心,实际上创造教育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学生创造性的个性,培养创造性的思维能力和创造性的实践能力,培养对社会的责任感。当今的中学政治教育要以创新教育为核心,大力开发学生的创造力。我们应该激发学生的创造望,培养独立思考的能力,促进其创造性潜力的发挥。认真、严肃地关注学生的个性差异,鼓励发散性思维,杜绝以偏概全,泯灭学生的独特个性和创新潜能,扼杀学生的创造和探索的愿望。如何负责任地获得信息、选择信息、加工信息,已经成为现代公民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能力和手段。我们应该帮助学生掌握正确分析社会现象和社会信息,并且在这个基础上分清社会现象的性质的基本方法和能力。五、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塑造合格的社会主义公民 依法治国,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青少年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接班人理所当然加强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遵纪守法,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公民。青少年只有将自己的前途和命运与祖国的强盛、人民的幸福紧紧联系在一起,时刻准备将自己的青春和智慧贡献给祖国和人民,自己的生命变得生动、精彩,自己的人生才有真正的价值。 我国新一代青少年,大多数有爱国心、上进心,富有进取精神和求知欲望,对社会有广泛的兴趣。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利趋向,由于社会环和西方文化和价值取向等方面因素的冲击,也有相当一部分青少年凡事以自我为中心,缺乏对他人的同情,缺乏对集体的关心,缺乏对社会的责任感,缺乏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 现代社会的发展必须有竞争,因为竞争可以激发人们的创造力和进取心。但是,社会发展更要有合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重视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允许人们通过合法手段,靠自己的双手勤劳致富。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更重视社会法律规范的遵守。 中学政治课程目标应该着眼于帮助学生树立现代法治观念,营造遵纪守法的氛围,提高遵纪守法的意识。帮助青少年树立自立、竞争、效率、公平、民主法制和开拓创新等符合时代要求的新型文化观念。需要培养青少年的公民意识,应该让他们逐渐理解在法制社会遵守公德和法律的重要性,做一个懂得尊重他人权利、富有正义感的合格公民。培养青少年学生的法律意识,让他们能够自觉学法、守法和用法。培养他们的公平意识和正义感,使他们在分享社会合作的利益时能够自觉地分担社会责任。应该让他们知道,我们的法律以及司法和行政机关,有给予他们特殊保护的义务,在他们的权利遭到侵犯时,应该让他们知道如何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 新课程强调让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人,要求在教育教学中从实际出发,关注学生的生活经验,引导学生自主学习,注重学生的情感体验和道德实践。这与中学政治课程中以人为本的理念是一致的。中学政治课程要求从学生适应社会公共生活和思想品德的形成与发展的实际出发,以成长中的我、我与他人的关系、我与集体、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为主线,对道德、心理健康、法律和国情等多方面的学习内容进行有机整合。参考文献:[1]邱伟光,张耀灿.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2]至少非.新科程背景下的教师专业发展.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8.[3]黄军山.变革创新--浅谈新课程背景下的中学政治课教学改革.教育革新.2007,(02).[4]陆玉雄,岑忠明.关于"中学思想政治课程多元目标及其实现"的探究.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8,(20).[5]刘智文.新课程中学政治教学之我见.各界・科技与教育.2009,(02).

第8篇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悄然改变了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传统的商业模式正经历着翻天覆地的变化,网络平台的建设,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企业经营思路的转变,对企业法律顾问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的要求也随之发生着变化。现代化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如何能适应这一变化趋势,业已成为许多法律从业者需要不断思考和探索的问题。本文试着运用网络思维模式,站在发展角度去讨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研究如何在互联网时代、信息化的背景下,健全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保障企业依法经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适应法治时展的需求。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后,为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应运产生的,是指一般企业成立专业法律部门从事法律工作或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聘请专业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帮助企业处理各种法律事务的专门制度。

2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我国发展的现状

虽然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我国建立已有一段时间,但由于受制于我国法治建设整体的大环境,对照发达国家,当前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依然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企业的重视程度不够,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和漏洞,没有形成良性运行机制。许多企业在走出国门参与世界经济竞争中频频碰壁,折戟归来,究其原因与法律意识淡薄,制度建设不完善,缺乏前瞻性判断有很大的关系。分析研究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细分如下:

2.1企业经营者对法律顾问制度的认识不够清晰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仍然有很多的企业没有意识到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依旧停留在法律顾问就是帮助企业从事诉讼,解决诉讼纠纷的陈旧思维模式中。这种认识的不清晰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大量的企业尚未建立自己的法律顾问制度,企业的日常经营完全是依靠着管理者的个人意愿来进行,只有在发生法律纠纷时才会想到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进行善后工作,这直接钳制了企业的发展动力;部分企业管理者虽对此问题有所认识,在企业内部设有专职的法律部门,但尚未形成规范化的法律长效工作机制,法律职能的划分不够清晰,为企业规避法律风险的能力较弱,无法有效依法维护企业权益;或与专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但这类合同的内容往往只关注企业发生法律争议后的问题解决,而在企业日常的经营过程中律师参与的机会很少,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往往使企业处于不利的境地。

2.2企业法务人员的总体素质不高公司法律事务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工作,而内部专职法律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相当部分没有得到律师执业证书或没有法律实践经验。这样的法务人员在处理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时必然会存在不少问题,不仅无法解决企业所面临的问题,还有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甚至有些法务人员还身兼数职,好像无所不能,但实际上无所不精,对企业的整体发展不仅无益而且有害。

2.3法律对企业的价值无法体现在现代企业管理的体系中,法律不仅是企业进行风险规避和预测的风向标,还应是经营管理的重要依据。但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企业法律顾问的价值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认可和体现,法律在企业防范风险,协助企业做出融资、投资等重大决策中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的发挥,在互联网时代下,如何满足消费者个性化的需求,保障企业在对外交往中的权益,避免企业因为对法律的无知而丧失发展的机会,是值得深思和考虑的问题。

3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

在经济信息化浪潮席卷全球的客观形势下,经济的发展变化瞬息万变,怎样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利益的最大化是每一个企业都要面对的问题,因此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有其存在的现实必要性。

3.1国家建立法治社会的蓝图,客观上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客观上要求企业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经营,依法发展,因而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就变得十分必要和紧迫。18大以来,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我国作为新兴的参与到国际经济竞争中去的发展中国家,在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下,面临着更多的风险、机遇和挑战,与已建立较为完整的风险防范机制的西方企业相比,我国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中更需谨慎小心,要手握着法律的利刃,在充满荆棘的路上奋勇前行。在我国经济改革进入深水区的关键时刻,在国家法治环境日渐良性化的今天,企业更需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依靠法律意识来规范企业,打造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

3.2互联网时代下,复杂的经济环境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完善法律顾问制度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微平台的产生,海量数据的整合,人们消费观念和消费习惯的转变,营销模式的转型,为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机会和挑战。机遇和风险是并存的,企业在创造新的价值的同时往往会面临着法律问题,带来经营上的法律风险,影响甚至制约企业的发展。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建立一个完善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具有客观实践上的必要性。

3.3建立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现代企业战略发展规划中的核心内容之一现代企业管理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常规的经营管理,还应建立企业长期的战略发展规划,进行企业风险评估,保障企业交易安全,减少经济损失,完善企业人力资源制度,所有这些都离不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保驾护航。

4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方式

由上可知,建立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具有时代的必要性,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几点刍议:

4.1构建高素质的法律顾问团队,具有专业化和国际化“法律顾问”一词并不陌生,但对其蕴含的内容却无清晰的定位。许多企业都会聘请法律顾问提供服务,服务的范围却常局限于诉讼案件,即企业出现问题后处理善后事项,挽回一定经济损失,少有法律顾问会界入到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即使参与也为旁听参会者,无发言权。这既与企业认识有关,也与顾问团队本身的素质有关。长期以来,一些非法律人士加入法律顾问团队,不具备相应的业务技能和素养。要建立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必须要构建高素质的法律团队,法律顾问应具备较强的法律业务能力、文字表达能力、沟通交流能力、敏捷的思维和应变能力,要深入了解企业业务经营活动,还要在职业素养上下功夫,树立既忠实于企业、又忠实于法律的职业精神,既要服务于企业业务,又要坚持独立的法律专业判断的职业技能,实现追求企业效益与崇尚法律尊严的有机融合,构建一支具有专业化、国际化的顾问团队。

4.2建立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具有平等性和独立性企业在不断经历挫折中积累的经验和教训,是建立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前提。首先,企业领导要树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践行法治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的意识。领导的意识水平直接关系到企业法律制度的构建。其次,提升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引导员工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事,从内心深处尊重和敬畏法律和企业的制度规范,严格按照企业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第三,提高企业法律顾问团队的地位。通过制度建设赋予法律顾问平等地参与企业的日常决策权,具有独立的发言权,保证其能站在客观、公正、公平、严谨的立场,并用充满人性化的制度设计来推动企业整体事务管理水平提高,保障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第四,推动法律顾问工作机制渐趋于完善化。企业应在信息化背景下,随着实践的发展,逐步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建设,严格操作程序、形成运转高效的法律顾问制度体系,使法律审核成为各部门不可逾越的屏障,杜绝法律漏洞,降低法律风险。这四个方面相辅相成,将法律与经营管理有机融合,确保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4.3参与构建企业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具有前瞻性和预测性企业的长期发展需要法律的陪伴,要想改变传统法律顾问“救火员”的地位,就要赋予企业法律顾问更多的参与权利。法律顾问制度在企业风险预防、业务保障、价值创造和权益维护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已日益彰显。法律顾问凭借其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全面的法律知识体系、较强的工作能力、丰富的实战经验,确保企业良性、健康、快速发展,了解公司发展现状和未来的发展目标,参与构建企业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对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运用敏锐的专业思维模式提前洞悉经济前行中可能遇到的危险和麻烦,进行预测并采取防范措施,具有前瞻性和预测性。此外,法律顾问在推进企业改革中具有重要作用,坚守法律底线,确保企业各项活动依法合规,灵活运用国际、国内市场规则,不断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为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夯实基础,特别在参与国际化经营过程中,要自觉遵守当地法律,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为我国企业赢得更多的国际认同,增强国家的国际地位。

5结语

第9篇

(一)增强法律意识是促进大学生的个人素养提升

全面发展的需要。健全的法律意识能够促进大学生个人素养,能从文化上提高大学生的内涵,对于一个法制社会国家来说,能有培养具有法律意识以及深刻内涵的人才,无疑是推动这个法制社会建设与发展的核心力量。提升大学法律意识直接影响着大学生的思想素质,政治素质以及个人对法的理解,影响着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成长。随着日益发展的社会,法律是如今社会的一个重要问题,对法律有着重要的思想意识,才能更好的融入法律当中,运用法律,建设法制社会。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并不容乐观。不能正确的行使法律,以致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不能有效的得到保障,也使得法律意识淡薄的某些人走上犯罪的道路,近些年,大学生犯罪的例子也频频皆是,对于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个重要、紧迫的问题。

(二)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大学生自我利益得到保障的重要途径

法律作为调节利益的规范,日常生活中在保护人民权益方面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大学生在步入社会后,其所具备的法律意识对其在社会生活中自身利益的保障与维护有着重要的作用。在社会工作与生活中,大学生需要面对许多在校时并未能面对的问题,有些情况下,需要运用法律的武器才能维护自己利益,而此时法律意识在问题下起着一个基础的作用。如若在有些法律意识淡薄的大学生眼中,对权益的保护以及维护未能做到最好,从而使其低迷,失去信心,最终做出消极的决定。而社会生活中,法律意识不仅仅只是口头的空谈,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自己来维护,因此,增强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对于大学生来说是将来进入社会必要生存手段也是推动法制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建设法制社会的必要因素

依法治国是当代社会主义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作为当代社会的知识力量重要组成部分的大学生来说,增强其法律意识是使其为法制社会建设及推动依法治国的力量。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全体公民守法自觉性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大学生是未来社会的建设主力军,当代大学生日益成为国家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主体力量,其法律意识的深浅直接影响着对行政以及司法工作的开展,增强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不仅能为行政、司法工作的开展做出重要影响,也能为树立法律形象,健全、普及法律提供一个良好的精神力量。

(四)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来看,通过法律意识的增强,将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纳入和谐社会的视野中,是全社会对大学生所寄予的期望。对于大学生群体来说,通过学习中得到的各种知识,与目前社会折射出的各种矛盾问题,在大学生心中树立一个正确的法律形象,才能使其对面对的问题做出一个正确的判断。和谐社会的发展建设中,法律起到了一个平衡的作用,当代大学生若法律意识薄弱,则对社会构建中的不平等问题将会采取消极的态度,而增强其法律意识能引导当代大学生树立科学的社会主义民主观念,用辩证的眼光看待面对的那些问题,从而使其能正确的认识与处理,最终达到个人,集体的利益得到最完全的保障。通过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增强,使大学生能在将来更好的去面对,积极的客服与解决那些在构建和社会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自信心,尽快的成熟起来。

二、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途径

思想是人们行动的先导,树立科学的思想的引导,才能够培养人们正确的观念和科学方法,当代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通过对法律意识的培养,从而使得思想层面的提升,来做到一个对思想树立的前提和关键。当代大学生需要加强思想建设,学习与研究法律,加强法律意识与法律素养的培养,树立一个法律形象,从而使其能在今后社会生活中能通过法律意识对其的引导,做出理性的判断。实际行动也是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途径之一。对法理的深刻了解,咨询有关律师,多观看公开审理的案件,对案件的基本事实以及案件的判罚做出相应的结论,以便在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能够运用所观察学习的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需要在学校多开一些法制教育的讲座,让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结合起来,使得大学生自觉养成良好的习惯。而且,大学生入学期间,要多开展普法活动,让他们不只是学习专业课的知识,更要知法懂法。

三、总结

第10篇

摘要:青少年是法治教育的重点对象,中职学生是青少年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加强中职学校法治教育工作尤为必要。以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为主的新型媒体已成为这个时代的显著特征,所以,探究“互联网+中职校法治教育”的时代特征和意义,厘清“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中职校法治教育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困境,探索基于“互联网+”时代下的中职校法治教育创新发展的出路与对策,对提高中职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律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校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互联网+;中职校;法治教育

中职学校是法治教育的主阵地,中职学生是法治教育的重要对象。长期以来,以讲授为主要形式的传统法治教育已很难以适应在互联网时代成长起来的中职生的教育发展需求。“七五”普法规划中指出:“要充分运用互联网传播平台,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推进互联网+法治宣传行动。”因此,从“互联网+”的层面探析当前中职校法治教育的现状和特点,厘清当前中职校法治教育出现的主要问题和困惑,探索“互联网+中职校法治教育”改革的出路与对策,对提高中职校法治教育的时代性和实效性,增强中职生法律意识和用法能力都有很大的帮助。

一、“互联网+”时代下中职校法治教育的必要性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技术已深入到社会各个领域,成为人们生活、学习、工作不可缺少的内容和手段。作为新时代的中职生,其成长历程受互联网技术的影响,互联网思维、互联网方式、互联网技术已在他们成长的过程中烙下了鲜明的时代特征,他们是典型的网络时代青年。与此同时,作为正值青春期的中职生,具有认知能力差、自控能力不强、易冲动、叛逆等特点,如果他们法律意识淡薄,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给自己和他人带来巨大的伤害。亚里士多德说:“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守,仍不能实现法治。”因此,如何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来规范中职生的行为举止、预防违法行为,如何运用“互联网+中职校法治教育”这一手段来正面引导中职生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公民,促进中职学生健康成长,既是这个时代不可回避的课题,也是时展的必然要求。随着互联网技术在学校领域的不断实践和运用,互联网与中职学校法治教育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相互促进越来越明显,必然会进一步促进互联网技术和数据资源的发展,丰富互联网的实用价值。同时,互联网数据中丰富的法治教育资源,互联网先进的设施和手段,定会掀起新一轮中职学校法治教育改革的,特别是互联网中丰富而生动的音视频资源、最新的法治观点和法治动态、不受时空限制的远程法治教学等内容,对突破传统法治教育手段单一、效果不明显的教学困境,是一种有效“良剂”。在特别强调信息化教学的当下,“互联网+”技术下催生的微课、慕课、O2O课等教学方式,以“新、奇、趣”的优势迎合了中职学校法治教育的迫切需要,在实践中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对规范新时期中职学生的言行举止,自觉做一个法律的守护者和践行者,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

二、当前中职学校法治教育的现状

从“互联网+”的时代背景这一角度来看,中职校法治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乏教育的“合力”和“活力”,教学手段和教学内容呈现形式滞后于互联网发展的时代需要,教育过程中重知识、轻运用、重理论、轻实践的问题仍然突出。(一)中职校法治教育工作缺乏系统性和影响力。长期以来,重技能教育、轻法治教育是部分中职学校普遍存在的现象。虽然都能认识到法治教育的重要性,但在实际工作中,受技能是硬指标、法治是软指标的“惯性”认识的影响,导致学校法治教育工作中出现“雷声大、雨点小”的现象,在具体抓实抓细法治教育的工作中,就出现了“走样”和“打折扣”的情况。学校往往把法治教育责任传导给政教处、学生处的中职生行为管理工作和德育课的法律教学工作。对普遍存在自律能力和认知能力不强的中职生,仅凭法律课和中职生日常行为管理的法治教育,是缺乏吸引力与影响力的。(二)中职学校法治教育的内容和形式落后于互联网时展的需要。中职学校法治教育的手段和内容的呈现形式滞后于互联网发展的时代需要,导致法治教育的效果不明显。长期以来,传统的中职学校法治教育主要采取法治讲座、法律课教学、法律教育展板等形式,这对普及法律知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有较好的作用,但这种形式缺乏互动性与参与性,在引导中职生体验、参与、运用、认同、内化、践行等方面的功效欠佳。在法治教育内容的呈现形式上,单一的法律知识讲解和案例教学,已经落后于时展的需要。“七五”普法规划中指出,“要采用喜闻乐见的教育宣传形式,突出实效,便于人们接受和理解”。因此,作为中职学校的法治教育,教学内容的呈现形式应该突破时空的局限,充分利用多媒体课件、视频资源、网络法治在线以及微信和微博为主的新媒体等先进手段,直观、形象、生动地调动学生对法治教育内容的好奇和兴趣,促使学生主动参与学习和探索,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教育效果。(三)中职校法治教育仍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现象。重知识、轻实践,重理论、轻运用仍是当前中职校法治教育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无论是法律课教学和法治讲座,还是法治校园广播和法治展板,都突出对法律知识的传授和影响。中职学生是否真正理解、参与、内化和践行法律要求,却有待证实。同时,对于实践性较强的法治主题班团会、法治辩论赛、模拟法庭等法治教育实践活动,受学生素质差异和组织难度的影响,在具体开展的过程中教育效果也不明显。

三、创新发展中职校法治教育的对策

在越来越开放、互动、包容的互联网时代,互联网和新兴媒体已成为推动新一轮中职校法治教育创新发展的新引擎。要突破当前中职校法治教育的困境局面,必须从“互联网+”层面着手,实现互联网法治教育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实现“互联网+中职校法治教育”的复合型工作者的培养,实现互联网和新兴媒体下教育理念、教育形式、教育方法的创新。(一)以互联网平台为依托构建法治教育网络资源数据库。借助互联网技术和平台,构建全国中职校法治教育网络资源数据库,实现教育资源的整合、优化和共享。互联网技术具有打破时空限制的优势,特别是以移动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为实现全国中职校法治教育资源共享提供了成熟的技术条件。因此,组建全国中职校法治教育同盟,共建中职校法治教育网络资源数据库具备可行性和有效性。以互联网平台为依托,将最新的法律动态和理念、优质的法治教育内容和课件、先进的教育经验和成功教育案例、生动有趣的法律故事和创新化的教学方式等内容进行梳理、上传、整合、优化、共享,构建起全国范围内的法治教育网络资源数据库,是推动当前中职校法治教育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各中职校根据自身教育的实际需要,从中取长补短、加工整合、因材施教,必定会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与此同时,各中职校要进一步加强校园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校园网络特别是校园WIFI、微信公众号、QQ群、微博等形式,及时推送优质的法治教育内容供中职生随时随地学习、参与、互动;学校制定相应的网络学习考核要求,对学生学习情况进行掌控和督促,作为评定学生学业情况的依据。这样就能在潜移默化中增强中职生的法律意识和用法能力,从而真正将依法治校理念内化于学生心中。(二)充分利用新技术创新中职校法治教育的形式与方法。充分利用网络和移动网络为主的新型媒体技术,创新中职校法治教育的形式与方法,提高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针对性和实效性。以网络和互联网为主的新媒体,具有信息量大、受众广、传播快、交互性强、开发度高的特点,针对中职生法治教具有独特的优势。因此,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化技术来创新教育内容的呈现形式,实现教育手段的革新,具有可行性和实践性。特别是以网络普法知识大赛、网络考试与抽奖为主的内容呈现方式,能克服说教式的局限,引导学生在竞技、挑战、获奖过程中自主学习,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用法能力;以音视频、远程法治讲座、法制案例、法制动漫为主的教育形式,更能突出趣味性、直观性,受到学生的接受和欢迎。在教育的方式方法上,需要更加突出中职生的主体性、参与性、互动性的教育方法。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平台,引导学生积极参与网络法治征文活动、法治教育问卷调查与抽奖活动、法治教育网络签名与留言等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强的学习活动,既能克服传统教学的局限性,又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热情,在中职校法治教育实践中是行之有效的方法。(三)不断提高中职校法治教育工作者的教育教学能力。能出色胜任中职校法治教育的工作者,不仅要懂得中职教育的特点和规律,也要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更要能掌握互联网技术的运用。所以,各中职校须加强复合型法治教育教师的培养,不断提高其教育水平和教育技能。重点培养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优秀教师,为其提供学习、交流、进修的条件,支持教师进行中职法治教育课程的开发与研究、中职法治教育网络平台的构建与管理、中职生法治学习的考核与评定等相关工作,从根本上改进过去教育方法单一、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的缺陷。其次,中职学校法治教育教师,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交流平台,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相互借鉴,不断提升法治教育质量。总之,探索、创新“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的中职校法治教育,努力引导中职学生掌握法律知识,树立法律意识,养成守法习惯,全面提高法律素养和法治思维,是推动中职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全面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校要求的主要举措。

作者:阳林 单位:四川省遂宁市安居职业高级中学校

第11篇

一、*依法行政现状及经验

厉行法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是时代的要求,是人民的要求,也是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要求。*依法行政的现状及经验主要表现为:一是依法行政的意识有了明显增强。现在,绝大多数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在决定重大事项时,都能注意听取有关法律方面的意见,制发规范性文件,都进行法律审核,从而保证了决策的合法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后,除领导同志带头组织学习外,还普遍举办了各种形式的培训班,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基本上都进行了上岗前的轮训,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有了明显增强。决策合法、执法守法、依法办事已逐步成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自觉行动;二是依法行政的能力有了明显提高。目前,*普遍建立了重要决策事项报告制度、决策信息公开制度(如在电子政务网公开信息)等一系列依法决策制度和程序规范。*领导还把法制办做出的法律分析和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并在出台重要措施前,通过调查问卷、座谈等多种形式,主动征求相关部门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为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特别是自行政处罚法实施以来,*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行为,强化执法人员的执法程序,杜绝和纠正了过去行政执法“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三是依法行政的制度建设有了明显完善。*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梳理执法依据,保证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严格按照法律执法,并建立了奖优罚劣机制,完善了执法程序等工作制度,加大了执法力度,提高了执法效率,并且部分落实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制度,进一步调整了执法的利益机制,全面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推动了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改变了长期以来行政执法主体混乱,乱执法、执法乱的状况,行政执法的整体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四是依法行政的监督工作有了明显改进。*普遍推行执法公示制度,针对行政审批、管理、检查、收费、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将法律依据、办事程序、审批期限、承办机构和人员、办理结果和理由、救济途径和渠道等向当事人和社会公示,对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建立公开、公正的监督环境产生了积极作用。同时,*通过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邀请驻太企业给政府各执法部门监督“打分”等方式,积极开展执法效能监察和执法服务活动,加大社会监督力度,改善了执法服务环境。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监督机制,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方面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依法行政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基础性工作。虽然近几年来,*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逐步提高,工作措施不断加强,但行政执法部门仍存在诸多令人担忧、亟待解决的问题,依法行政,任重而道远。*目前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主要有:一是部分规范性文件不规范。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对法律法规起到必要的和有效的执行作用,有利于完善*政府的行政法制工作,及时解决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对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首先程序不规范。由于一些文件起草单位和个人的程序意识淡薄,有的不按规定上报文件制定项目,有的未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仅凭上级的文件或者是领导讲话便制定一个规范性文件,有的不经过政府法制机构审核便进入审议程序等等,给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造成了一定的混乱,致使一些急需出台文件却迟迟不能出台,使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陷入被动局面。其次内容不规范。

有的内容空洞,缺乏可操作性,虽然设定了禁止条款,却于法无据,造成了禁而不止,禁而无效的尴尬局面,降低了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有的严重不负责任,将外地经验和文件原封不动地照抄照搬,没有细化法律法规,没有结合实际,缺乏本地特色,致使规范性文件在本地难以施行;有的文字表述不规范,不准确,不精炼,甚至出现法律常识性错误,致使规范性文件出现歧义,严重影响了规范性文件的正确执行;有的规范性文件强化部门权利的条款多,提供服务的条款少,强调相对人义务的多,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少,出现了不适当强化部门利益,以及部门利益法制化的错误倾向;有的行政机关为获取更多的利益,在规范性文件中违法或者超越职权设立收费、罚款事项,与法律相抵触。二是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力度不够,上下迎合的多,打不开情面;外部监督大都流于形式,媒体监督没有放开;能够对执法人员起直接监督作用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其享有的权利、司法救济方式以及投诉渠道不甚了解,不会运用法律武器,也不敢投诉。三是执法人员业务水平低,法律意识不强。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依法行政的基础。目前我们的行政执法部门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没有专业化的执法队伍,特别是缺乏专业法律人才。执法人员法律意识不强,其依法办事的能力就必然差,总体素质就低。

三、*今后开展依法行政的工作重点

(一)加强行政法制宣传教育。一方面,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转变思想观念,清除官本位、特权思想等封建专制意识的影响,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权力与法律的关系,牢固树立法律权威至上、法律大于权力、权力服从法律的观念,只有这样,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才会有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要作好人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使人民群众不但知道法律,更要熟悉和掌握法律,增强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将普法有机地融入群众的生活之中的,在形式上注重趣味性,使“要我学法”逐步转变为“我要学法”,公众才会在接纳法律知识的过程中受到法治思维方式和文化的感染,逐渐地拥有法治精神,改善社会的法治文化氛围。

(二)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范性文件的不规范,带来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危害是极大的,不仅影响了行政机关的权威、声誉和形象,甚至会激化社会矛盾,危害社会稳定。因此,在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要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要贯彻“三个代表”的根本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不断提高理性层次。要树立强化政府服务职能为宗旨的意识,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二是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遵循《立法法》的规定,逐步建立和落实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度、法制审核制度、集体审议制度、公开制度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对于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的分歧较大的问题进行沟通和协调,使制定工作步入制度化、程序化、科学化的轨道,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三是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有关规定,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把备案工作的重点放到审查上来,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对越权设定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及制定程序和公布方式不合法、不规范的,要责成制定机关及时修改、或依法予以撤销。积极探索备案审查工作的新路子、新办法,建立健全社会公众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监督的机制,建立备案工作责任制和监督机制,保证备案工作顺利实施。

第12篇

线,对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幸福观,进而建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以幸福观构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体系时,要将每个章节都统一到幸福观的主线中。在教学中也要注意把握好政治方向,对学生做出正确引导,并运用适当的教学方法。

关键词:人生观;课程体系;幸福观

幸福是人生的终极追求,对于幸福的理解,因时空的变迁及个人的理解而异。帮助大学生对幸福观的全面深入理解,是时代变迁的要求,是大学生解惑人生的需要,更是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义不容辞的责任。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大学生解读社会热点问题,建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的主渠道,在当前社会发展变迁迅速、信息多元化的时代背景影响下,以更新的角度有效解读幸福,并以幸福观为主线构建思想基础课程体系,是对这门课教学模式创新的一种有效尝试。

一、时代的发展使幸福的解读呈现模糊化趋势

近几年,幸福成为全国上下一个热门的话题,在热烈探讨的同时,还缺少一个切实可行的、能为当前大学生普遍接受的观念,甚至大学生反而迷失了方向感、呈现误读等情况,这是当前时代背景影响的结果。

1.社会的迅速变化发展使大学生模糊了幸福的目标

21世纪以来,中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体制的改革变化巨大,社会进步的同时,新思维、新产品不断涌现,iPhone等各种新奇的电子产品推陈出新抢夺大学生消费的目标,各种网游成为大学生休闲的普遍选择,各种基于个人手机的网络社交软件成为大学

生人际交往的主要手段……大学生的关注点不断被一个热点转移到另一个热点上,一个标准转移到另一个标准上,求新、求刺激的心态控制着大学生的心理需求。大学生享受着丰富的生活、向往着幸福的将来,却又迷惘于多元化而又不确定性的选择中,找不到未来发展的规律和方向,模糊了幸福的目标。

2.功利化的社会现象使大学生质疑传统幸福的定义

时代的发展,信息的开放,加上媒体的误导,使权利、地位以及个人的光鲜亮丽成为大学生幸福观的普遍标准,企业成功人士以及好莱坞、日韩等外来明星的形象成为学生心中的偶像。年轻人常以淘宝成功的案例而幻想将创业作为成功捷径;中国好声音等娱乐节目误导学生将娱乐作为功成名就的手段;各种外来电影电视占据了大学生的心灵,幸福被建立在光鲜的外表和新奇的物质上,这既造成大学生急功近利心态的普遍存在,也使得大学生对幸福观趋

向单一功利化的理解,进而质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中心

构建的传统幸福观和价值观。

3.互联网信息的泛滥使大学生迷惑幸福选择的标准

近几年,互联网及个人终端的日益普及,网络大存储时代到来,各类信息以百科全书的方式充斥着互联网络。大学生通过手机随时链接信息网络,他们掌握着大量新奇的、教师都无法及时掌握的信息,这无形中大大削弱了教师的权威和话语权。在大量信息面前,大学生的价值观为各种主流以及非主流的观点及评论所左右,而其中负面的信息反而更能吸引大学生的眼球。而事实上,大学生表面上在网络信息世界拥有非常自由的选择权,实际上却在这种自由中迷失了选择的标准,那些新奇、刺激、娱乐以及反传统、反主流、反权威等思想对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育提出了严

重的挑战。

4.学校教育的评价模式使大学生弱化了幸福观的重要性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98年提出的《高等教育宣言:观念与行动》中,提到要“通过强调道德和伦理,培养批评性和独立的态度,探讨战略选择和人性主义的新进展,以帮助保护和提高社会价值观。”伦理道德规范下的幸福观是青年人必修的一课,但是当前大学中对学生的绩效考核仍然是以学习成绩为主,大学生的人生

观、价值观、幸福观、道德素养的能力等没有进入评价体系,也没有单独的评价标准。大学生缺少探索人性、理解幸福的动力,幸福观的建立对大学生来说显得可有可无。

以上问题近几年来日益突出,使当前的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面

临着前所未有的难度。

二、以幸福观构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体系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是大学新生的必修课,是伦理学、人生哲学、心理学、法学等理论与大学生活实际的有机结合,这些丰富的理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贯穿起来,但难以对大学生构成刺激、新奇的思想冲击。而以幸福观为主题,探讨大学生活与幸福观的联系,引导大学生深入思考人生真理,可以更贴近大学生的实际,提高此课程的有效性。以下以幸福观为主线,结合2013年教材修订方案,对课程体系作基础构建。

1.解读幸福的目标

(1)明确幸福的大学生活要从适应起步(绪论)

大学生身份的转变往往带来一个适应的问题,大学生不幸福的

首要原因往往是因为不适应环境的变化。充分认识大学生活的特点是大学新生适应过程中的首要任务。大学新生通过提高认识,培养独立生活的能力,树立新的学习理念,培养优良学风,尽早适应大学生活,自然能够提升对幸福大学生活的期待。在适应的基础上,要认识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明确当代大学生的成才目标,塑造当代大学生的崭新形象,以幸福追求为动力,实现大学生活的目标。

(2)理想是对人生未来幸福状态的定义(第一章)

追求远大理想、坚定崇高信念,是大学生健康成长、成就事业、开创未来、人生幸福的精神支柱和前进动力。将理想信念与大学生的幸福观联系起来,有利于大学生以新视角对理想信念作深入思考,有利于大学生将个人理想与职业理想和社会理想结合起来,更实际地去思考自己和国家的未来。

(3)个人的幸福离不开中国梦的背景(第二章)

大学生的理想信念要在中国梦的背景下建立才具有现实意义。在爱国主义这一部分,要通过“中国梦”来加强对幸福国家的理解,要正确看待中国社会历史、现状,中国过去和现在一直在为创造幸福的国度而努力,要明确理国的方式,把爱国主义与个人的幸福结合起来。为国家的幸福作出自己的努力,为中国梦想的实现作出自己的贡献,这本身就是幸福的一种表现。

2.解读幸福的内涵

(1)幸福人生需要正确地解读人生(第三章第一、第二节)

幸福是人生的终极追求,如果以幸福观来解读人生观的这几

个问题,能有一个更直观的解答。这里需要引导大学生探讨影响幸福的主要因素,并在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相联系、物质进步与精神满足相联系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幸福观,从而确立追求高尚的人

生目的、培养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创造有价值的人生。

(2)科学对待人生环境是幸福人生的必要环节(第三章第三节)

创造有价值的、幸福的人生,总是在一定的环境中进行。人生价值及人生幸福是否实现及其实现程度,都与如何对待人生环境有着重要关联。自我身心的和谐、个人与他人的和谐、个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这都是人生幸福的重要表现,使幸福的内涵有了可依据的现实,有助于更直观地认识幸福的内涵,促进人生幸福和人生价值的实现。

3.解读幸福的获取

(1)道德是人生幸福的内在力量(第四章)

道德是人生幸福的内在力量。受当前社会道德滑坡、唯利是图风气的影响,使这一问题知难行更难。同志多次提出要学习亚当・斯密的《道德情操论》,书中指出:“每个人都要唤起自己同情共感的天然能力,成为自己和他人的公正旁观者,努力做到推己及人。人无论贫穷还是富裕,做到这两点就能够培养起一种自制和自律的德性,才能克服虚荣、狂妄的心态。也只有这样,我们才不仅有可能享有真正的幸福和快乐,也有可能增进他人的幸福和快乐。”因此,以幸福观来解读道德,可以更深入地看到道德对个人以及社会的重要性,帮助大学生深刻认识道德在人生幸福中的重要作用。

(2)法治是人生幸福的外在保障(第五章至第六章)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就应当以法治为根本。法治的最终目的是要保障人民的和公民的权利,维护社会公平

正义,这一切都是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的幸福。为此,大学生要了解法治精神,树立法治意识,维护法律权威,懂得基本的法律知识,并且在实际生活中积极应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3)幸福离不开个人的长期修养(第七章)

幸福要靠长期修养和行动才能得到,大学生特别需要在公共生活、职业生活、家庭生活等领域提高个人的道德修养和法律修养,锤炼高尚品格,为应对和解决走向社会、成家立业等人生重大问题作准备,为获得幸福打下良好基础。

三、对幸福观教育的思考

1.教学中要把握政治方向

幸福观只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一个切入点,不能全面涵盖这门课的所有知识点。教学还是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中心,在此思想指导下展开讨论,而不能偏离方向,更不能照搬西方幸福观,全盘否定现有社会成果。

2.可允许学生多元化解读

幸福观是一种内心体验,没有完全明确统一的终极答案。在把握方向的前提下,允许大学生多元化的解读,有助于引导大学生对多彩人生的思考,赋予大学生一个自由选择幸福的权利。

3.案例分析是教学的主要方法

幸福观的领悟能力,需要通过案例分析法解析当前热点问题。大学生的负面思想,多来自于对各社会负面事件的不正确解读,对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的案例教学及其讨论,有助于大学生理清思路,把握方向,实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目标。

4.实践环节是教学的重要手段

幸福观教育的实效性,也有赖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实践课的开展。如何让学生在社会公益活动、志愿者活动等实践中找到意义,提高其内在的动力,提升其体验的能力,也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重点要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孙英.幸福论[M].人民出版社,2004.

[2]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商务印书馆,2011.

[3]陈瑛.人生幸福论[M].中国青年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