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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局限性

时间:2023-10-13 09:4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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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局限性

第1篇

论文摘要: 民法是规范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其规范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但在进入现代市场经济后,民法对经济秩序的调整出现了一些不足。民法局限性的实质是市场缺陷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一种表现而已。为了消除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中的缺陷,民法进行了自我修正。

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是调节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律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它的产生与发展以商品经济的发达为基础。随着简单商品生产的出现,市民实现其私人利益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商品交换。市民的关系也就主要是财产占有和财产交换,市民在相互交往和商品交换中势必形成一定的组织和制度,这些组织和制度的总和构成了市民社会。由此可见,民法的产生是以市民社会为社会基础的,民法自然而然地成为市民社会的法。[1]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这就决定了民法的基本理念应与市民社会的基础相一致,即以平等自由作为民法的理念,决定了民法应以权利为本位;以保护个人利益为终极关怀。所以在民法产生之日起就以所有权神圣、私法自治、过错责任为其基本原则。

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所以在市场经济时期,其社会经济运行方式依然是以在市民社会基础上形成的自由平等、所有权神圣为基础的。二者都是平等、自由的主体在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基本方式的条件下自主自愿地根据自身的利益需要进行商品交换的。主要表现在:首先,市场经济是平等经济,商品交换必须以平等的交换主体的存在为基础。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是排除了权利义务以身份、地位、财富、文化等等差别为基础的不平等的分配而是以平等待人为核心的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其次,市场经济依然是自由交换经济,利益的追求是经济主体进行经济活动,参与经济关系的内在动力和根本目的。经济主体的商品交换是实现其利益的根本手段。对于有经济利益的经济主体在法定的范围以内以何种方式实现自己的利益是自己分内之事,意思自治和行为自由成为市场经济下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最高原则。市场经济又是契约型经济,商品交换的过程也就是契约形成的过程,契约自由成为意思自治的最重要的表现。

市场经济在运行过程中,为满足私人利益,市民之间必然通过物质交换以达到互惠的目的。交往和互换就成为市民社会运行的基本方式,自由平等成为商品交换的基本要求。所以,保障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必须承认经济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这个法律应是按平等有序、等价有偿的原则来维持交易秩序,必须对私人利益以充分的保护和尊重。而民法的基本原理、原则、制度正是市场经济这一要求的反映。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下,民法是唯一的能够解决市场内部经济运行的社会控制形式。它的自治性质也使它很容易为市场经济主体所自愿认可,其高度的可预测性为市场活动的有序化提供了保障。故民法成为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的最基本的法律。

二、民法在调节市场经济秩序运行中的局限性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垄断的形成使社会经济中出现了严重的限制竞争的行为。这时市场本身的缺陷日益显露,利用市场作为资源配置方式的经济运行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市场本身的缺陷和市场机制的失灵所带来的是非正常的市场现象,这时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以私人利益为目标的民商法无论就其传统的还是现代的形式而言对于消除这些缺陷是无能为力的。由此可见,民法对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后的市场经济的调节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民法这时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一)民法抽象的平等不能解决现实中事实上不平等所带来的社会矛盾。由于民法是调节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所以平等原则就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但是民法在规定平等人格的时候注重抽象的人格的平等而忽视在现实社会中存在大量的事实上的不平等,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是由经济个体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差别引起的。在市场规律优胜劣汰的情况下,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可能对民法上所规定的抽象的人格平等提出挑战。对于由事实上不平等引起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民法不能完全解决,如对劳动者和消费者的保护。从表面上看劳动者和消费者在法律上有与用人单位和生产者平等的法律地位和人格。但实际上由于经济和社会因素使劳动者和消费者处于劣势地位,以至于这种雇用关系和交换关系一开始就不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它所体现的是一种支配与被支配、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因为在当事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时就不能够真正说他们之间的协议是他们自由意志交流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处于劣势地位的一方会受到极大的压制,就像受到压迫一样。[2]对于这种基于事实上的不平等而造成的强势一方对弱势一方的支配和压迫的不平等现象以抽象人格平等为基础的民法是无法解决的。

(二)民法的所有权绝对原则制约社会整体利益。市场经济是商品交换经济,经济主体要在商品交换中获取最大的利益。

商品交换要求双方对自己的商品拥有明确的所有权,于是财产所有权成为全部财产制度的基础。[3]为保护经济主体的利益,民法在其产生之日起就明确规定了所有权神圣和所有权绝对原则,传统民法认为所有权属于天赋人权应予绝对的保护。不可否认所有权绝对原则在市场经济早期保护了私人的利益,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达,所有权绝对原则显示出其内在的不足,产生了不良的后果。

其一,所有人不仅对所有物可任意支配,即对于他人也可发挥威力;所有人即财富的拥有者在经济上处于强势的地位,对经济上的弱者不免仗势欺凌。其二,所有权系绝对权利,不包含任何义务,结果导致:一方面,广大富有者田连阡陌,任意使田地荒芜,坐拥广厦万间者任其房屋空废;另一方面广大的贫苦劳动者无田可耕,无屋可住。[4]此外,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使各生产单位成为一个生产环节,各部门联系加强,需要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才能共同发展,但所有权的绝对原则势必影响社会化大生产,为个人利益而损害社会整体的利益,最终影响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三)民法的自由和自治可能引起经济在微观上的盲目和宏观上的不稳定。首先,契约自由是私法自治的核心,契约是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相互限制的合意,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各经济主体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的差距不太明显,而且从当时的情况来看,契约自由有经济领域亚当斯密的古典经济理论和法学领域的自然法学派的支持,所以其消极的一面没有明显的显露出来。但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由于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现象的出现,各经济主体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差距明显拉大,使现实中的经济个体的缔约地位和缔约能力不尽相同,这就必然使契约自由受到限制,这说明契约自由的现实条件不是天然存在的,正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说:每个契约都含有局部的放弃自由。契约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民法是最能体现契约自由和私法自治。但古典的契约自由概念一开始就存在某些严重的缺陷,而随着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这些缺陷成千上万倍的扩展开来,古典的契约自由概念没有考虑到许多情况下事实上存在可能迫使某人在签订合同的社会经济的压力。所以民法对契约自由的维持和捍卫与现代市场经济中那些滥用契约自由而引发的破坏正常市场竞争机制的行为之间的矛盾成为民法对现代市场经济秩序调节的不足的表现。其次,行为自由成为一切市场主体从事一切市场行为的最高原则。自愿是民事主体积极地、主动地、创造性地进行竞争的基本前提,但其基础和目的却是私人利益的获取和满足。在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通常对自己的利益斤斤计较,孜孜以求的利己主义者不可能成为利他主义的天使,其经济活动的以利己为依而各随其愿自行其是,结果必然导致经济活动的盲目性与宏观的无序性。民法以维护个体的利益为终极关怀,所以民法对经济个体这种对于个人利益的追求持肯定的态度。而经济个体在微观经济领域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必然导致市场的混乱,导致市场作为资源配置手段作用不能有效地发挥。由于市场本身的缺陷,市场本身不但不能预先通过计划从宏观上对经济个体利益的追求加以引导,市场内在的自由性反而更加鼓励个体对利益盲目的追求,最终导致经济活动的更加无序和盲目。所以民法的自由原则在推动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的同时不可能克服自愿原则在与市场本身固有缺陷同时存在时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最后,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法,私法自治是市民社会的基本要求,所以民法从产生之日起就以维护私法自治原则为己任,排斥国家权力介入私人经济领域。在简单商品经济和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以亚当斯密的古典经济理论为指导,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充当守夜人的角色。管的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经济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迅速发展,以自发的交易和生活关系为规范对象的民法及其相应的民法的精神得到了弘扬。但到了19世纪中叶,市民社会因生产力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导致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出现,经济危机的爆发,社会不平等现象的加剧。面对这些,私法陷入空前的困惑之中。[5]为解决这一系列社会问题就要求国家权力介入私人经济领域。这时的经济理论上乐观主义国家职能的凯恩斯主义逐渐取代了理性国家职能主义的古典市场经济理论,13国家干预主义在经济领域中成为主流。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全面干预经济生活以克服由于市场自身的缺陷而带来得各种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保障社会的整体利益。尤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宏观调控对于经济的平稳发展有着不可缺少的意义,国家权力介入私人经济领域对经济生活进行调节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方式之一。而民法在这种市场条件表现出最致命的不足就是排斥国家公权力介入私人经济领域,反对国家与社会合作,无法从整体上克服市场缺陷所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和严重后果。 转贴于

(四)民法的任意主义的调节方式难以应付非正常的市场现象。民法是商品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它主要通过用任意性规范来规定各民事主体权利义务,保护民事主体自由的意思表示,从微观经济运行的个体入手来调节经济的正常运行,所以也可以说民法的规范作用主要是运用非强制性规范在微观经济领域发挥的。在商品经济的早期和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经济运行的方式以市场配置资源为主,这时的市场行为主要是正常的市场行为,即市场处于其应然的状态。所以民法是以市场的应然状态为其发挥作用的基础,以保证市场在其应然状态下自发地正常运行为目的的。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自由放任产生了许多不正常的市场现象,像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这些现象的出现制约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市场经济应然状态与其实然状态的差距拉大。在这种情况下以从微观角度运用非强制规范的调节手段和以维护市场在其应然状态下自行运作为目的的民法已经不能完全充分地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当这种非正常的市场现象严重危及社会经济正常活动时,就必须运用国家之手从宏观上对经济活动进行指导和调控,同时对市场的自由和放任进行规制以克服由此引发的危及经济活动的现象。由此可见,民法的调节市场运行的方法和目的对于现代市场经济中出现的经济运行的无序和盲目的消除是乏力的。

三、民法的自我修正

虽然民法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局限性存在的原因不在于民法的本身,但民法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法,以保证市场机制的配置作用的正常发挥为己任,所以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作用的发挥仍然需要民法的保障。这就要求民法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自身作一些修正。民法的修正开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这个时期各资本主义国家相继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经济危机的爆发、两极分化的加剧和在当时兴起的社会法学派的推动下各国纷纷对本国民法进行修正。其主要的内容是:1.在规定抽象人格平等的同时注意对具体人格的保护。现代民法开始注意民事主体在实际中的差异,通过对不同的民事主体根据其不同的社会地位,经济势力和职业给予不同的保护,一方面可以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促进社会利益分配的公平。2.对自由做一定的限制,也就是受制约的竞争。自由竞争为近代社会带来活力也带来弊端,为防止因自由竞争而引起危及社会整体利益和破坏市场秩序正常运行的现象的出现,民法有必要对自由进行限制。3.所有制的社会制约。

所有制是民法的根本,但民法规定的所有权绝对原则在近代社会垄断生产方式出现后就仅仅适宜于非生产资料的个人财产所有,它在生产领域以及在以生产为中心的整个再生产的经济活动中已经不再适应。[6]所以对所有权的制约成为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尤其是对土地所有权的公法制约及主要生产资料的统制,使所有权具有的社会性在现代民法中得到优先考虑。[7]

4.无过错责任的抬头和社会责任的出现。现代社会中公害、交通事故、缺陷产品的大量损害的发生使支持个人责任的社会经济理论发生动摇,与此相适应代替个人责任产生了以举证责任转换所加重的过失责任、危险责任、过错责任。5.公序良俗的民法原则开始引入民法,从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民法只注重个人利益的倾向,开始注重对社会整体利益加以保护。

尽管民法作了上述修正,但这种修正不可能突破其基本理念的束缚,致使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民法规范的任意性和调整方法的自治性,强调社会利益也不能动摇其个人主义的哲学根基,所以修正后的民法仍然无法消除市场的盲目性和垄断性。

要克服市场的盲目性和垄断性,就必须通过经济法把国家权力引入私人经济领域,运用国家之手对经济的运行加以宏观调控和适度干预,在充分保障市场经济优越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消除市场机制的内在缺陷。

注释:

[1] 林晓镍. 民法界限的超越与经济法[J] . 河北法学,1997 , (2) .

[2] 冯彦君. 民法与劳动法制度的发展与变迁[J] . 社会科学战线,2001 ,(3) .

[3] 李功国. 民法本论[M] . 兰州大学出版社.

[4] 梁慧星,陈华彬. 物权法[M] . 法律出版社.

[5] 史际春,陈岳琴. 论从市民社会和民商法到经济国家和经济法时代的跨越[J] . 首都师大学报(版) ,2001 , (5) .

第2篇

一、现代民商法的先进性

现代民商法是一种先进文化,主要表现在它的进步性和技术性上。

(一)现代民商法的进步性

工业革命在发展,为了保证社会环境和秩序,已出现一部市场经济的公平竟争的法律,也即现代民商法。民商法文化具有自由平等和平授信等现代的不断进步的法文化素质,这也就是民商法文化的社会进步性的体现。它把人格尊严,民事权利和人格自由体现市场经济体作为自己的责任。也因此现代民商法具有权利自由合作守法等良好品质。民商法产生的根源是为了调节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人与人之间平等竞争的自由。现代民商法的一些意识,比如合作意识,责任意识以及诚信等意识等的产生在于经济和社会生活条件的深刻变化,冲破近代民商法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失责任和形式上自由平等理念的束缚,把人格权的位置提高到了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形成了现代民商法文化的主体、平等、权利、诚信、合作等意识法律文化特质。

(二)现代民商法的适用技术性

这种文化是一种技术性的文化,它体现着一种技术,是一种技术文化。民商法文化的发展必须依赖于技术手段的不断发展和革新。现代民商法文化的技术特性,相对于其他一些部门从应时应变之需上升为规律性的认识。也从经验上升为科学。在民商法文化建设过程中,技术手段有着其独特的作用,民商法文化的发展必须依赖于技术手段的不断发展和革新。同时,为了维护市场经济体制,就需要民商法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它要面对的是各种各样的事物,甚至是投机取巧的不法分子。现代民商法在社会生活和各种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是一种技术文化,它把普遍性的技术文化转化为一种符号或理念来作为另一指标。现代民商法文化是它的先进性的进步性与技术性的高度统一,密切联系。民商法的自由、公平的精神,体现着社会的进步。这种先进性使现代民商法各种思想融为一体来确保现代民商法对经济和社会生活最基础的调节作用。现代民商法文化是靠它的社会进步性,每一社会进步性它的适用技术性就会失去方向没有意义,没有适用技术性,它的文化的社会进步性也就难以体现和保障,两者关系十分紧密。同时要弘扬现代民商法文化最关键的措施就是高度重视并且细分民商法的教学,把它作为一种基础文化,以此来培养人们的各种意识。

二、现代民商法的局限性

任何事物都具有双面性,现代民商法也不例外。现代民商法是近代民商法的繁衍和发展产物,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并未能完全消除它的弊病。在看到他的先进性的同时也应当看到它的局限性。它的这种局限性突出表现在私法秩序不利于弱势人群,不能控制这些不稳定性因素带来的问题,也就不能够很好的达到管控一些市场经济活动的逐利取向所带来的市场失灵、信息不对称和贫富不均等社会风险。在民商法维护个人自由竞争,维护个人的经济自由和保护个人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之下,很容易就会使个人的资产不断积累,贫富差距不断拉大,也会产生社会的垄断现象。现代民商法在给社会中德一些人士带来一些挑战和竞争和法律形式上平等的同时也使置身其中的弱势群体在事实上变得不自由和不平等。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私法自治对于部分诉求能力弱势群体是不够公平的。所以,它对于社会的弱势群体来说,民商法只会使他们与社会的差距不断拉大,从而使社会弱势群体的个人权益得不到相应的保护。成因:现代民商法以私法自治为主,国家干预为辅。它主要的宗旨是通过保护法律上自由、平等的来实现和保护他们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经营权利。现代民商法实现和保护私权的实际程度,主要取决于个人先天和后天形成的一种诉求能力,也包括一些社会地位、教育背景、生理条件等等。同时,制度得存在也不能改变这种局限。社会民商法作为一种上层建筑的社会文化,它的不足之处也与社会经济体制的缺陷有关。现代民商法文化对市场经济逐利取向导致的风险社会,已无措施。私法自治所追求的平等和自由,对于没有自治能力和条件者是一种极度的奢谈。尤其是对于一些像患病者、年幼者、失业者等弱势群体,在某种程度上,这部分群体是不能实现私法自治,是不被保护的,他们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劳动权利,他们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都需要国家通过社会立法组织社会力量予以保障。所以,现代民商法文化这种不利于弱势人群的局限性,来源于市场经济和自由竞争和私法关于“人”的定义的脱节。

三、现代民商法局限性的克服

随着时代大发展,立法上强调社会现代民商法更注重实质正义,认为私人权利必须服务于社会目的。根据民商法的一些社会化现象,社会法学在方法论上突破了以往单纯运用社会学方法认识和研究法律问题的局限,一些新的现代民商事法律制度也应运而生。要克服民商法的局限性需要全面加强社会立法,创新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这些对现代民商法文化的角度的思考、继承和批判、重建来看,这种融合本身,也正是说明了对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克服、承认与超越。因此,对于民商法文化它需要在保护个人权益的同时也需要对其的完善,还有在完善这种体系之下注重一些那样的社会弱势群体以及社会的公众利益。通过以上这些措施可以使得现代民商法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进而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进步。

四、民商法的现代化作用

在我国的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一方面强调和谐社会的建设来解决一些市场分配不公的问题,以此来消除两级的贫富差距,来保护弱势群体。另一方面,发展市场经济、建立现代市场经济秩序,这些都是发展我们民商法的有利条件,又使国民民商法文化建设面临许多的问题,比如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解决一些社会发展中的难题,以及工业后工业时代中所面临的问题等等,对于这些都有一些重要意义。同时也使我国的民商法建设在面临各种问题的同时也在努力解决工业化及后工业化等社会的问题,使这种商法文化更加完善,也更能在挑战中寻求发展的机遇。再者,现代民商法文化的社会进步性,对于实现我国的现代化目标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也要求我们对中国民商事法律制度进行一定程度的社会化改革。

五、结语

第3篇

一、财务报表分析的作用

(一)对企业自身管理所具有的作用

(1)能够对企业的内部管理起到强化作用,从而有效提升企业的经营效益。企业的财务报表是对企业经营效益反映的一个有效标准,能够对企业管理者进行内部的有效管理提供有效参考,从而从经营上面提升企业的效益。如通过分析企业的利润表,我们可以对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等情况有一个清楚的了解;通过分析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我们可以对企业的资产、负债等结构、能力有一个清晰的认识;通过分析企业的现金流量表,我们可以很好的了解企业对现金的创造能力。因此,通过全面分析企业的财务报表,企业的经营者可以更好地了解企业的内部管理,从而对不足之处进行有效改正,从而对企业的经营效益提升起到很好的作用。

(2)能够对企业的内部监督起到加强作用,从而可以更好的对企业的内控制度进行完善。通过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对企业的内部监督管理进行很好的掌控。通过现金和费用科目的分析,可以了解企业在资金活动和预算环节的控制和监督;通过对非流动资产科目的分析,能够深入到资产管理以及工程项目的控制环节和监督情况;通过应收账款、应付账款、收入和成本科目的结合分析,可以掌握企业销售业务和采购业务的执行与控制。因此,通过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对企业经营当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及时了解,从而更好对内部监督进行管理,可以更好地实现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

(二)对政府实施监管所具有的作用

(1)为政府的监管提供有效参考依据,从而更好的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进行维护。在市场经济的管理中,政府起着对秩序维护的作用,在监管方面,财务报表起着非常重要的参考作用。如在对企业进行年检登记的时候,工商部门需要企业提供相关财务报表,从而能够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有一个清楚的了解。通过分析企业的财务报表,政府能够实时、有效的了解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在和同业之间进行比较的时候,能够做出有效的判断,进而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2)为政府进行证券市场的监管提供有效参考。在上市公司中,证监会是一个非常核心的主体,因此对企业的财务报表有着非常高的要求。企业进行公布、披露的财务报表是证监会进行规范上市公司的有效参考,可以对市场的规范进行有效管理。证监会通过分析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就一目了然,同时通过进行前后年度数据和同业之间的比较,证监会能够对企业的经营进行很好的分析预测,从而进行有效监管,推动整个经济市场的稳定。

二、财务报表分析存在的局限性

(一)财务报表本身所具有的局限性。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中,财务报表分析是一项非常核心的内容,其主要通过对报表进行分析来进行。然而企业的财务报表本身也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的,从而使得在对其进行分析的时候也会产生一定的局限性。对于企业财务报表分析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其一,在表现形式和数据方面,财务报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企业财务报表只能对货币计量的信息进行提供,对于其他一些具有较大影响的会计信息无法进行真实表达。又如,在企业会计中,信息的处理主要采用的历史成本法,这样就忽视了通货膨胀的因素,降低了会计信息的信任度。其二,由于会计估计的存在,使得财务报表呈现一定的局限性。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中,会涉及到某些不确定的数据,就会运用到会计估计,如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率、净残值率等,这些数据都含有很多人为的因素,对于一些数据的估计,它们经常会因为人的不同而呈现不同,进而会对财务报表进行一定影响。

(二)财务报表的分析方法所具有的局限性

企业财务报表的分析方法有很多,我们在此重点分析比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和因素分析法,通过对它们所存在的局限性来进行分析。

(1)比较分析法所存在的局限性。在企业财务报表的分析中,比较分析法主要是通过和一些既定的目标来进行数据的比较,通过分析两者之间的差异来进行结论判定。在比较分析方法当中,可比性是非常重要的,通过选取一些有着可比性的指标来进行分析,如此才能使得分析有更好的标准。在财务报表当中,其间的很多数据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企业在不同时期数据之间的可比性也是相对比较差的,因此就使得这种方法的局限性也呈现出来。在运用比较分析法时,可将不同企业同一时期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也可将一个企业不同时期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但不管是横向分析还是纵向分析,没有将两者很好的结合起来,削弱了财务报表分析的效率和效果。对于比较分析法,它们同时也无法对差异所具有的原因进行真正的分析,因此还需要运用其他的分析方法来给以辅助,这就造成这种方法的使用是具有一定局限性的。

(2)比率分析法所存在的局限性。在企业的财务报表分析中,比率分析法主要是一种通过对相关因素进行比率计算来反映的方法。第一,作为一种非常基本的财务报表分析方法,比率分析法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对两个因素之间进行比率分析的时候,它们无法真实反映变动关系,也无法和财务报表进行很好的联系。第二,比率所遵循的行业标准也是很难确定的,因此使得行业之间的比例差异比较大,缺乏参考标准,使得分析没有更多的实际意义。第三,在对数据进行分析的时候,这种方法大多采用的是过去数据,无法对现实的情形进行很好的反映,相对比较滞后。

(3)因素分析法所存在的局限性。在企业的财务报表分析中,因素分析法主要是对影响因素和指标之间的关系,通过一定的方法和程序来进行分析。因素分析法可分为连环替代法和差额分析法。其中,连环替代法作为因素分析方法的主要形式,在实践中应用比较广泛。但在应用中必须注意因素分解之间的相关性、因素替代之间的顺序性和顺序替代之间的连环性等。在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的时候,因素分析法所存在的这些问题是需要特别注意的,因此也就使得这种方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第4篇

一、效率价值的价值体现

 

效率价值体现在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并在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过程中发挥着必不可少的作用。

 

(一)阻止了垄断现象的发生

 

垄断对市场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它通过破坏价格竞争机制实现对社会资源的绝对支配,由于市场价格完全被垄断企业控制,价格不再反映市场需求的变化,价格杠杆也丧失了调控社会资源的功能。在垄断情形下,整个市场运作的效率极其低下,这时必须由经济法对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维护经济效率。

 

(二)解决了经济的外部性问题

 

经济的外部性理论最早由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在其经典著作《经济学原理》一书中提出,是指企业或个人的活动对其他人和社会造成的非市场化的影响,这种影响很难从货币或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现代经济学原理表明,经济外部性会导致经济活动缺乏效率或使资源配置远离最优状态,例如经济活动产生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当存在这种经济外部性时,仅靠市场机制不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这时,就需要通过政府进行适度干预,制定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来限制和调整类似的行为。

 

(三)实现了公共产品的提供

 

公共产品是指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如义务教育、公共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可以说,公共产品对于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运行效率必不可少,但是因其缺少排他性和竞争性,获取的收益不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参与者们往往不愿意提供此类产品。这时,就可以通过制定税收、福利等经济法律政策对提供公共产品的企业进行财政补贴,鼓励他们生产公共产品。

 

(四)解决了市场交易的不公平

 

在市场交易中,生产者和销售者往往占据有利地位,他们对产品的情况了如指掌,与此相对的是消费者很难掌握产品的真实情况。这种信息的不对称造成了市场运作的低效率。交易双方缺乏互相的了解和信任,为了获取更多交易信息,势必会耗费更多的时间和成本,这很不利于市场运行和社会资源流通。对此,最好的办法的就是通过经济立法保护弱势一方。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反不正当竞争法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价格法规定商品必须明码标价等,都旨在扭转交易不公平,促进社会资源的高效流通。

 

二、效率价值的局限性

 

(一)过分追求效率的外部局限性

 

尽管经济法追求效率价值,但这种追求必须是有限度的,否则会带来一系列问题。许多国家在制定经济政策、法律制度时面临两难选择,究竟是先解决社会公平问题,还是先提高社会效率。实现社会公平是长期的投资,短时间难见收益,但是提高社会效率的好处却是立竿见影。因此,传统理论发展往往追求“效率优先”。在效率至上的意识支配下,一国制定经济政策和法律制度必然以效率作为法律的最高价值追求,即只要能够提高社会效率,即使社会财富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也是合理、合法的。财富的过度集中必然会导致垄断、两极贫富差距等问题,激化社会矛盾,损害社会公平。西方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危机就是追求效率、忽视公平的结果。同时,追求效率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副作用”:资源锐减、环境破坏、生态污染等等…大部分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都经历了一个“先发展后治理”的过程,然而治理环境污染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且代价巨大,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取得的发展收益甚至都不足以弥补环境污染带来的损失。从全局看,追求效率的行为甚至可能反过来阻碍效率的提高。

 

(二)效率价值的内部局限性

 

经济法的效率价值内部也存在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体现在:实现效率的分配多种多样,但是对于哪种分配方法最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并无定论。前文中提及,效率价值实现的最大化就是“有人因此变好,没人因此变坏”。然而经济政策的实施可能会给不同的人带来影响,有人因此受益,有人因此受损。不存在绝对的能使所有人都受益的经济政策。例如,某城市为发展经济引进外商投资企业,该企业投入生产以后,不仅当地总体经济水平得到提升,还增加了不少就业岗位,企业生产的产品也方便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大多数人都因此受益。然而,从另一方面来说,与该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当地企业却因此受到很大冲击,销量降低,利益受损。那么,引进外资这一经济政策的合理性则最终取决于大多数人的福利是否因此得到改善。当实施某一经济政策所获取的总的利益大于它所带来的损失,这个经济政策就可以被认为是合理的。但是,具体到个人获得的福利具有很强的主观性,所以很难进行比较。对个人来说,有的人追求经济利益,金钱是其衡量福利的标准;有的人追求精神享受,认为生活环境和基础设施的改善是其获得福利的标准。对于追求经济利益的人来说,生活环境的改善并没有让他获得想要的利益;而对于追求精神享受的人来说,获取金钱也不等同于获利。经济法的效率价值追求的是实现社会整体效率,但对社会整体的各个成员来说,效率的实现必然是对一部分人的不公平,这种内部的不公平是不可避免的。

 

三、结语

 

通过上文不难看出,经济法对效率价值的追求有不少好处,而其局限性最主要就是与公平的冲突。对效率与公平谁应该居于首要位置的争论从来就没有停止过。我国从一开始提出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如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理念转变也说明了我国在发展道路上的阶段性选择。效率优先还是公平优先决是不一概而论的事。当社会整体经济水平落后的时候,鼓励效率优先,促进经济增长的做法无可厚非;然而等经济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我们就必须更加关注社会公平的问题。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对效率与公平应该采取不同的态度。效率与公平不总是互相矛盾,互相排斥的。正确的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可以使二者相互促进,形成正的相关关系。

 

总之,效率价值作为经济法的核心价值,对指导社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经济法追求效率价值,确立效率原则是十分正确的。只是对于如何更好地实现效率价值,平衡效率价值与其他价值的冲突方面,我们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和追求。

第5篇

破产管理制度的实质是我国为了保证市场秩序所实行的调控手段。在经济发展中,国家和政府对此一直非常重视,并采取了诸多方法,推进了此项制度的完善。但在现实中,此种制度在应用时经常会出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多与该制度的缺陷有关,考虑到该制度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巨大影响,在新时期背景下,有必要对其进行优化和改进,以保证企业破产管理的有效性。本文对我国破产管理制度的局限性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

关键词:

破产管理制度;局限性;改进建议

在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企业管理也就显得更加重要。破产管理制度是我国实行的企业管理制度中比较重要的一项,关系到市场发展秩序。但是,此项制度在实行中,却暴露出很大的局限性,存在诸多的缺陷,与当前的企业管理工作要求不能相适应。破产管理制度的缺陷使得资源配置效率较低,经济发展也因此受到了影响。所以,为保证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就必须重视对破产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和改进。

1.破产管理制度概述

我国实行破产管理制度的目的有两个,一为控制公众利益损失,二为优化企业资本,二者之间联系非常密切。在该制度的现实应用中,除了要做好企业破产之后的管理工作之外,还要重视破产之前的相应工作。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对该制度进行了多次修正,旨在提升该制度的实用价值和专业化水平,使其能够适应当前的企业管理工作要求。从本质上来讲,我国现行的破产管理制度就是国家采取的经济干预策略,是政府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的发展秩序,所做出的有计划、有目的的规范和管控行为。此项制度以经济发展规律和市场调节作用为基础,管理内容以企业经营方式为主,属于国家对企业的制度化管理的范畴。对于此项制度的职能,可以从偿债和淘汰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其中,前者对该制度作用的审视是正面的,后者则是以资源配置和效率为依据进行的探讨。总体而言,此项制度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影响重大,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管控作用,其功能主要体现在对企业经、管的约束与规范上,对于保证我国的经济发展秩序、提高资源利用率具有重要意义。

2.我国破产管理制度的局限性及产生的影响

当前我国实行的破产管理制度具有非常明显的缺点,其局限性表现在诸多方面。本文以管理机构、单位归属、职责规定为切入点,对此项制度的局限性进行了探讨。

2.1管理机构方面这里所说的管理机构是针对破产管理人而言。破产管理制度没有对管理机构进行明确,导致具体工作开展中极易因职责不清而出现各种问题和争议。这个问题属于制度的严重失误,将会给管理层面带去很大麻烦。目前,破产管理人有很多种不同的说法,对其的划分可以债务关系、职位任职为依据,相关的理论也各不相同。也正是因为目前多种理论交杂的影响,破产管理工作的开展才举步维艰。这种相对比较混乱的局面,使得实际管理中困难重重。

2.2单位归属方面目前,破产管理制度中并未明确管理单位的归属,相关规定也不够具体和详细。原则上来说,此项工作应由法院决定,但在具体实施中,此项要求却并未被严格履行,再加上缺乏有效的管理,整体秩序较为混乱。尤其是破产程序结束后,后续的管理工作也是需要重视的,但是实际上却往往处于被忽视的地位。具体来讲,由于破产程序的完成处于法院的监督之下,所以,这个环节相对比较规范。但是,由于单位归属缺乏明确规定,需要具体分配、细致管理的后续程序往往没有得到相关单位的重视,造成了管理无序的局面。

2.3职责规定问题我国目前的破产管理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具体细节缺乏明文规定、管理职责不清晰。原则上来讲,破产管理制度应对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者的具体责任进行细化,对于职责范围也要做出明确界定。这不仅是一项制度发挥作用的关键,也是保证效率的前提。但现实中,上述要求并未被落实。破产管理制度中,各方的责任并没有明确界定,是导致管理工作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这种情况下,管理秩序也往往比较混乱。

3.我国破产管理制度的改进建议

结合现实来讲,我国的破产管理制度中存在较为明显的缺陷,对其的完善刻不容缓。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必须重视此项制度完善的迫切性与重要性。一项制度的完善不可能瞬间完成,而是需要从各个方面对现有问题进行改进和修正。因此,制度完善需要长期的努力和不断的积累。在现实管理中,应重视对现有制度存在的不足进行科学审视,明确其局限性,同时,还要注意经验积累和沉淀,并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经济发展模式,采取合理的制度改进和完善措施。针对现有制度中存在的管理机构问题、单位归属问题以及责任规定问题,破产管理制度的改进可从下述几个方面入手。

3.1完善制度本身对于当前的破产管理工作来说,制度本身的缺陷与局限性,是导致工作效率不高的主要因素之一。制度是工作开展的保障和依据,在制度本身存在问题的时候,工作中就会难以把握方向,出现问题和差错的几率就会增大。所以,要想保证工作的有序开展,就必须首先完善相关的制度,保证管理活动有理、有据、合情、合法。具体来讲,此项制度中应引入分类管理,并根据我国企业的特点,对管理条例进行细化,以保证适应我国的经济现实。对于目前制度中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或者容易出现争议的问题,在制度完善过程中要格外注意。制度中的各项规定应尽可能的具体和详尽,以免因此产生纠纷。

3.2提高执行者的素质破产管理制度需要应用于实践中才能发挥出作用,而实践是由人去完成的,因此,人是影响该制度应用效果的关键因素。破产管理制度是管理工作开展的依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了使制度的积极作用更充分地发挥出来,就必须重视对人的管理,提升其素质,保证执行力。具体实施中,可通过教育的形式,对管理执行者实行系统培训。培训并不单单是为了提高他们的技术和能力,更多的还是为他们提供一个互相交流经验的平台,使他们能够总结经验,互相学习。

3.3重视改革与创新时代在不断发展,新事物在逐渐取代旧事物,社会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破产管理制度也要注意坚持与时俱进,以保证与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现状相适应。对于在工作中发现的制度漏洞和弊端,管理人员应注重从实际出发分析原因,推动问题的解决。平时在工作中,也要经常交流经验,对于遇到的难题,可以通过大家一起商量或者探讨的方式,争取做到圆满解决。除了完善制度之外,还要重视对制度进行创新。创新应以现实为依据,保证合理性。就现阶段来讲,我国的破产管理制度整体相对滞后,所以,对其的创新不能只进行一些无关紧要的局部调整,而是需要深入改革。制度创新可适当借助外国在这方面的成功经验,但要注意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与经济状况,有选择的借鉴。总而言之,破产管理制度要紧跟时代步伐,始终与经济发展保持协调,所以,从这个方面来讲,改革与创新是必不可少的。

4结语

破产管理制度是我国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破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影响。在这样的情况下,破产管理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必然会影响到破产管理工作的秩序,进而危害到市场的稳定。所以,为了实现经济调控的目标,国家应加强对破产管理制度的重视。鉴于此,本文对我国破产管理制度的局限性进行了分析,并简要探讨了改进策略和完善措施,希望能够为破产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王华清.浅析破产管理人制度[J].现代经济信息,2012(10X):39-40.

[2]介晓宇.关于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思考[J].现代国企研究,2015(06):92-93.

[3]肖谢.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债务清理管理人制度研究——兼谈对我国大陆个人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借鉴[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2015.34(04):98-104.

[4]李卓甫.试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违市场化”问题[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5(03):58-61.

[5]魏莉.企业破产管理的研究探讨[J].文摘版:经济管理,2015(02):67.

[6]曹爱民.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保障制度的构建[J].山东审判: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5(03):12-16.

第6篇

【关键词】EVA;考评体系;局限性

2010年初,国资委在实行修订后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其中,对有关的经济增加值的计算方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营业净利润-调整后的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税后营业净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50%)×(1-25%)调整后的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平均在建工程-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并且,EVA作为基本考核指标,所占权重为40%,而利润总额所占权重将为30%。可见其对于EVA的重视程度,但是,当其真正实施起来还是有一些局限性的。

一、EVA评价体系在企业应用中的局限性

(一)资本成本过于统一,缺乏行业特点

国资委提出的这套EVA考核体系对不同企业具体经营状况的考虑不是很充分,它所提出的资本成本并不是建立在企业自身或所在行业的发展阶段之上。在这样一个竞争日趋激烈、经济市场日益成熟的大环境下,大型多元化的企业集团会是未来的发展方向,有效的资本经营将会促进央企能够保持持续发展。在我国,大部分央企都是多元化的大型企业,一般在主业以外的行业也颇具规模,具有很强的市场影响力。而国资委在EVA考核体系中对资本成本的计算描述是基于企业主营业务特别突出、稳定的基础之上的,几乎没有考虑不同行业之间存在的差异。

(二)EVA调整项目过多,影响到EVA值的精确性

EVA对会计利润大规模的调整多到160多项,所以,无法保证能纠正被扭曲的会计信息,也很难保证调整后的结果就是精确的。我国企业在进行EVA会计调整的时候,面对的难题是:怎样选择EVA会计调整的那些科目事项,而财务人员在计算这些的时候又难免会出现错报。

(三)公司治理结构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

一些企业的治理结构不太合理,特别是在高层经理聘任方面。央企的治理一般是以国有产权为主导,因此,在股东大会上享有决策权的是拥有绝对股权的国有大股东,就造成了在董事会成员的选举聘任方面主要由大股东来表决决定,部分小股东是无法拥有绝对性的表决权的,这样一来,董事会高层的聘任程序就变得流于形式了。另一方面,高层的选聘主要在内部进行行政委任,甚至还与其政治地位相关联,极少是从外部市场上竞争选聘,因而会造成高层人员更关系其在任期间的报表利润情况,而不会主动地从EVA的角度来实现国有资本的增值。

二、相应的对策

(一)让企业实际和市场状况相结合

不同的行业之间所存在的市场环境都存在着差异,这就需要EVA评价体系在具体实施时依据企业与市场的现实情况来具体量身定做。因为不同行业EVA的计算有所不同,即使是同一行业,在不同阶段不同时期其EVA的计算也有不同,这就需要国资委或者相关部门能够根据企业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特点来确定其相应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作为确定权益成本的根据。

(二)为同一行业制定统一的计算标准

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我国会计准则存在的特点,研究不同调整项目能够对计算EVA产生什么影响,科学设置和规范EVA的调整项目,从而减少在EVA计算过程中的主观性,鉴于不同行业的特性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使其可以更加符合企业实际情况。

(三)提高员工素质,壮大人才队伍

由于EVA的计算比较复杂,所以需要具有高素质的执行人员来付诸实施。所以,企业可以通过高薪聘请以及加大人才培养力度等措施来壮大企业的人才队伍力量。EVA的提高又是一个长期进行的过程,想要达成在长期内职工薪酬都有所保障的目标,就要有正确的投资观念以及相应的行动作为指导,努力促使员工去理解、支持EVA的实施,使其能更加主动地的为公司尽职尽责。

参考文献:

[1]张岩贵.挖掘企业真实利润的新方法——EVA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2]陈晓慧.EVA业绩评价指标计算问题探讨[J].财会研究,2010(6).

第7篇

一、会计核算具有局限性

1.货币计量假设导致的局限性

货币计量假设的意思是,会计要通过货币计量来核算企业的经济实力,而那些无法用货币来计量的经济信息就无法进入到会计核算报表中,例如,企业的人力资源,这是无法用货币来计量的,因此,这就导致了会计核算的局限性。

2.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导致的局限性

历史成本原则是财务报表中的相关资产等项目应该以取得时的成本为基础,并不是以当下的市场价格和其它价格为计量基础。历史成本的会计模式,通常是以币值不变为条件的,但这种币值不变的情况是很难掌握的。因此,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就缺乏现实基础,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可靠程度也让人质疑,主要的问题表现在:(1)物价在环境中变动,历史成本下的资产很难得到固定的核算,其利润也无法真实反映其经营效果,这直接导致了企业会计信息的不真实,会计报表也就不能真实体现企业的经营情况了。(2)无法及时保证固定资产的更新。(3)无法正确反映投入资本保全情况。历史成本下的会计信息失真,其会计报表为企业提供了虚假赢利能力和偿债能力,这会让使用者做出错误的决策。因而历史成本的局限性严重地影响到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进而影响会计目标的实现。

二、财务会计的局限性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1.及时性问题

目前,财务报告都是定期提供给信息使用者的,主要是以年度、季度报告为载体,这也成为会计信息披露的传统方式。但这种信息披露方式的实效性差,信息落后,不合时宜,使信息使用者无法及时得到准确的会计信息。

在财务会计管理中,财务会计历史成本计量占主导地位,但由于财务会计本身局限性的影响,历史成本在很大程度上都只是反映过去的财务信息,价格变化的影响只能等到相关的资产或负债实现或清偿时才得以反映,这些问题的出现都让决策者很难真正利用到会计信息。

2.完整性问题

传统财务会计和报告的核心主要为有形资产,但是受到传统财务会计模式的限制,自创商誉、人力资本、智力资本等无形资产都无法进入财务报表,可是,这些资产又是企业管理中的重点,加上知识经济浪潮的袭来,这些资产已经开始逐步取代有形资产成为企业财富的主要来源。

3.供需矛盾的影响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会计信息是一种特殊的信息产品。既然作为商品,它就有相应的需求市场,会计信息商品的主要载体是会计表报:供给方是会计财务报表的提供者,是主体,具有独一性;而需求方则是信息的使用者,具有广泛性,因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可以区分为不同的个人和团体。会计信息之所以有市场,是因为信息使用者们需要它为其提供必要的决策信息,因此,需求者为了自身的经营利益,希望得到企业的真实会计信息,可是供给者往往不能提供满足所有使用者需求,这就产生了矛盾。

三、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措施

实际上,我国的会计信息质量还比较差,主要是因为一些企业存在信息失真的问题。为了提高信息的真实度,我们必须加大管理力度,从财务会计本身的局限性出发,结合实际,多管齐下,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提高会计质量。

首先要做的就是加强会计信息的识别,减少会计信息的失误。企业在使用会计信息的时候,关键要重视信息真伪的识别,从源头上控制会计信息质量。相关人员在审核会计资料、了解会计信息时,必须对披露信息的企业就行充分了解,认真分析会计信息中存在的问题,清晰认识到这些信息将给企业决策带来的影响,继而提炼出准确的会计信息,找出企业的真实会计信息,再以此作为决策的依据。

其次,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约束制度。会计信息失真已经成为一种惯有的问题,信息披露企业的利益动力决定了会计信息的质量。不少企业存在调节利润、粉饰报表的问题,这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表现。因此,企业管理部门必须制定严格的约束制度,控制和制止这种行为。在进行绩效评价、业绩考核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中,如果发现有人虚假信息,应扣减所调节的利润。除此之外,还要建立相对性的监督机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

第三,会计核算要体现及时性原则。会计数据采集、处理,会计信息的、传输和利用能够实时化、动态化。会计数据处理的动态化要求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必须考虑及时性原则。

第四,会计核算要体现开拓性原则。会计核算方法的质量部断创新和发展,会计人员在选择会计处理方法时,应当选择会计发展过程中最现代化、最新颖也是最具生命力的会计核算方法,实现会计方法的不断变革,与时俱进,提高会计核算的效率与质量。

综上所述,会计信息是这个时代的特殊商品,加上它本身的局限性,决定了会计信息只能是相对而不是绝对精确。所以,会计失真也存在一定的客观性,不可避免。但是我们仍应竭力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作为会计人员,应用科学的观点界定可控制和不可控制因素,最大限度地追求会计信息质量保证,但不能绝对化,将原本简单的事情复杂化,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走科学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1]李佩秋.谈会计核算的局限性[J].当代经理人.2006(5).

[2]高怀发. 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J].科学之友.2006(3).

[3]张俊瑞.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J].财会月刊.2003.

第8篇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154(2008)02-0063-06

收稿日期:2007-07-21

一、问题的提出

利率政策是中央银行进行宏观金融调控时经常运用的有效工具之一。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官方网站所提供的定义,利率政策是指中央银行根据货币政策实施的需要,适时的运 用利率工具,对利率水平和利率结构进行调整,进而影响社会资金的供求状况,实现货币政 策的既定目标。利率政策是货币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利率政策的效应实际上也就是货币政策的效应或货币 政策的有效性。所谓货币政策的有效性是指在既定的经济制度、金融结构和金融制度下,货 币当局选择特定的货币政策体系,通过货币政策工具的操作实现最终目标的程度和时滞[1]。

实践证明,实施利率政策的效应与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预期目标并不能完全保持一致,即社 会公众的经济行为、国民经济运行所呈现的现实反应与中央银行实施利率政策的既定目标在 客观上存在着两种可能性。利率政策效应作为一种客观变量,它有可能是好的、积极的与正 面的;但也有可能是坏的、消极的与负面的。因此,利率政策效应一般可以划分为正效应与负效应。所谓的正效应是指,利率政策是有效 的或者有效性比较高,即实施利率政策能够对社会公众经济行为与国民经济运行产生实际作 用,进而基本实现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预期目标。所谓的负效应是指,利率政策的有效性比 较低或者是无效的,即利率政策实施并不能改变社会公众的经济行为与国民经济实际运行的 轨迹,进而无法达到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预期目标,实际结果甚至完全与宏观调控预期目标 相背离。利率政策效应的这种客观性质,通过分析我国在1994-2004年期间的利率政策实 施情况能够得到实证。

从理论与实践来看,中央银行对利率水平和利率结构的调整与同期的通货膨胀率的变动直接 相关。这种相关性可以在图1中得到直观的证明。为了进一步说明利率政策效应所具 有的客观性质,分析图1中的利率水平调整趋势,中国人民银行对存款类银行机构基准 利率的调整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1994-1995年期间。在该阶段,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是克服经济增长过热 与抑制严重的通货膨胀。中国人民银行采取上调并保持高利率水平的利率政策予以配合。随 着通货膨胀得到有效抑制与国民经济运行实现“软着陆”,我国的利率政策实施呈现出正效 应。

第二阶段为1996-2002年期间。在该阶段,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是拉动内部需求、鼓 励居民消费与克服通货紧缩。中国人民银行采取连续下调并保持低利率水平的利率政策予以 配合。不过,我国的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与社会消费增长率并没有进入合理的变动区间 ,而且同期的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却接近了9万亿元。事实表明,我国的利率政策实施呈现出 零效应或者负效应。

第三阶段为2003-2004年期间。在该阶段,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 健康发展与防止通货膨胀。中国人民银行采取适时上调利率水平、适当拉开存贷款的利差与 规定利率浮动区间的利率政策予以配合。但是,国民经济结构性过热的存在与通货膨胀压力 不断增加的事实表明,我国的利率政策实施呈现出零效应。

在不同的条件下,为什么我国利率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会呈现出正效应、零效应与负效 应呢? 众所周知,利率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能否产生预期效果,客观上取决于众多制约因素。例如 制定的政策目标是否准确、政策工具的选择是否合适、采取政策措施的时机是否恰当、各 种宏观经济政策是否协调、各经济主体是否具备应有的金融意识与政策执行过程是否存在偏 差等等。然而,更为关键的是因为利率政策本身在客观上具有局限性。

二、利率政策局限性分析

所谓利率政策的局限性可以这样定义:在利率政策制定、实施与产生效应的过程中,由于各 种制约因素的影响,客观上会使利率政策的有效性产生不同程度的降低,从而导致实施利率 政策的预期目标与执行利率政策后的实际效果产生一定的偏差。利率政策局限性是客观存在 的经济现象,值得注意的是,任何一种利率政策都有局限性,所不同的在于利率政策局限性 的大小而已。制约利率政策有效性的基本因素包括政策时滞、政策传导机制与中央银行宏 观调控能力。

(一)政策时滞的长短制约利率政策有效性

政策时滞的内涵是利率政策从制定到实施再到实际产生作用所必需的时间间隔,它一般可以 划分为内在时滞和外在时滞。内在时滞包括认识时滞和决策时滞,一般是指作为货币政策操 作主体的中央银行从制定政策到采取行动所需要的时间;外在时滞包括操作时滞和市场时滞 ,一般是指中央银行采取行动到这一政策对经济过程发生作用所耗费的时间。

政策内在时滞存在的原因是,中央银行在客观上需要时间收集信息、分析判断形势、决策与 制定政策措施。内在时滞的长短取决于中央银行的分析判断能力、采取行动的决心与制定政 策措施的效率。政策外在时滞存在的原因是,中央银行的间接调控在客观上需要通过传导机 制和操作变量来产生效果。外在时滞的长短取决于中央银行操作力度的强弱以及社会各阶层 现实反应的弹性变化。

利率政策有效性受政策时滞的制约是客观存在的。运用中央银行反应函数建立模型进行回归 分析可以得出:我国的利率调整属于典型的滞后调整,认识时滞和决策时滞大约为6-10个 月[2]。就是在具备全面的监测体系、完善的决策系统、科学的传 导机制与灵敏 的操作变量的条件下,利率政策实施前后的宏观经济形势也必然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产生客 观的变化。市场的变化,在客观上会使利率政策的有效性产生不同程度的降低。因此在正常 的条件下,利率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都必须具备一定的前瞻性。问题是政策时滞的长短不仅难 以测算,而且它的变化极具不稳定性。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政策时滞的变化在合理的范围内,虽然利率政策的有效性会不同程度的 降低,但仍然属于正效应范畴。如果政策时滞的变化超出了合理的范围,利率政策的零效应 或者负效应则不可避免。在这种情况下,宏观经济形势必然会趋于恶化,而利率政策实施的 实际结果甚至完全与宏观调控预期目标相背离。同时,由于社会经济问题的进一步复杂化, 还会造成中央银行在是否需要采取新的政策措施方面,难以做出果断与科学的决策。

(二)政策传导机制的灵敏度制约利率政策有效性

所谓政策传导机制是指,国民经济运行中货币信用活动参与者之间的有机联系、相互作用过 程与基本因果关系的总和。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以间接调控为主。因此,政策措施的实施必 须经过各个经济主体与各种经济变量的传导才能产生客观效果。一般认为,我国目前的利率 政策传导机制是:中央银行制定与实施利率政策造成货币供应量及其结构变动引起金融 市场供求关系改变导致金融资产价格(利率)变化间接调整社会投资与消费的总量与结 构间接影响国民经济运行。

政策传导机制对利率政策有效性的制约在于它的灵敏度。如果政策传导机制相对健全并保持 比较高的灵敏度,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会产生正效应;如果政策传导机制的灵敏度比较低或 者政策传导在某个环节上出现问题,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会产生零效应或者负效应。这种制 约,通过分析我国在1994-2004年期间的居民储蓄和消费的情况(表1)与全社会固定资产 投资情况(表2)可以得到实证。邵国华(2005)认为,我国的信贷传导机制还存在很多缺 陷,还很难证明利率能够对消费、投资和国际收支,特别是进出动产生符合政策意图的 调节作用[3]。

分析表1的数据可以得出,居民的储蓄和消费对于利率的变动缺乏应有的敏感度,因为制 约或者影响居民储蓄和消费的因素很多。常见的主要因素包括居民收入水平、市场利率变动 、社会保障制度变革、民族传统习惯等。在不同条件下,这些因素对于居民储蓄和消费的影 响是不同的。如果居民对未来收入的预期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选择预防性储蓄为主要目的,他 们对于利率的变动就必然缺乏应有的敏感度,从而导致利率政策有效性的下降。

分析表2的数据可以得出,各种所有制形态的企业对于利率的变动都缺乏应有的敏感度 。因为影响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主要因素还包括国民经济增长预期、自有资金充足度、直接 融资方式与间接融资方式的均衡情况等。如果在经济运行“过热”或者“过冷”、企业融资 渠道不平等、企业趋向于直接融资方式等条件下,银行贷款对于企业投资的约束力就会大幅 度下降,从而必然导致利率政策有效性的下降。

(三)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能力的有限性制约利率政策的有效性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在客观上要求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因此,中 央银行能够直接控制的货币信用量是十分有限的,即中央银行对各层次的货币信用量的调控 能力在客观上是逐级降低的。分析曹龙骐(1993)建立的“中国信用塔”,从我国金融市场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人民银 行能够直接控制的货币信用量只有基础货币[4]。对于商业银行信用,中国人民银 行只能通过影 响货币乘数的变化来间接控制。而对于包括商业信用与民间信用在内的其他层次的货币信用 量,中国人民银行仅仅能够产生间接影响,基本上达不到控制的层面。

在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能力逐级降低的过程中,对于商业银行所提供的货币信用量的间接控制 是制约利率政策有效性的关键。因为,商业银行提供了全社会绝大部分的货币信用量。如果 基准利率的调整与贷款增长率的变动发生背离,利率政策产生正效应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 。这种客观经济现象可以在图2中得到直观的证明。

三、提高利率政策有效性的基本思路

利率政策局限性是客观存在的经济现象。因此,中央银行进行宏观金融调控时,既不能盲目 的扩大利率政策的效用,也不能忽略利率政策的局限性。应该重视利率政策局限性的分析与 研究,否则便不可能实现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预期目标。必须强调的是,正确分析与认识利 率政策局限性的目的,在于提高利率政策有效性。怎样才能做到这一点呢?既然基本的制约 因素包括政策时滞、政策传导机制与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能力,那么正确处理好这些制约因素 便是提高利率政策有效性的基本思路。

(一) 努力提高把握政策时滞的能力

虽然变化不稳定的政策时滞的长短难以测算,但人们对此也不是完全无能为力的。我们可以 将内在时滞分解为认识时滞和决策时滞,而将外在时滞分解为操作时滞和市场时滞。对于认 识时滞而言,只要建立了完善的信息处理系统、全面的经济监测体系与灵敏的金融预警机制 ,中央银行完全可以大幅度的缩短正确认识市场运行态势所必需的时间间隔。对于决策时滞 而言,只要建立了科学的决策系统并保持高效率的行政机制,中央银行缩短制定、审批与发 布政策措施的时间是完全有可能的。

制约外在时滞长短的关键因素是市场运行态势的变化与社会公众经济行为的改变。中央银行 完全可以通过改善利率政策传导机制、加强各种政策工具的综合操作力度与迫使相关经济变 量变动来缩短市场的操作时滞。对于市场时滞而言,中央银行应该努力的将事前预防、事中 控制与事后调整有机的结合起来。只要有效的压缩了社会各阶层现实反应的弹性空间,市场 时滞的缩短是完全有可能的。

(二)不断加快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

发达国家运用利率政策的经验表明,决定利率政策有效性的关键制约因素在于灵敏的政策传 导机制,而政策传导机制灵敏度的高低则取决于利率的市场化程度。目前我国仍然处于经济 转轨时期,在利率政策充分发挥作用的基本条件尚不能完全具备的条件下,只有大力培育完 善的市场经济体系,不断加快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才能提高实施利率政策的有效性。针对居民的储蓄和消费对利率变动缺乏应有的敏感度,我国应该建立与完善以医疗、养老 和失业为基本内容的并且能够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体系与社会救助体系,同时我国还应该 大力发展消费信用。因为只有减少了其他因素对于居民储蓄和消费的制约作用,才能够增强 市场利率对于居民储蓄和消费的弹性制约。

造成企业对于利率的变动缺乏应有敏感度的根本原因在于:各种所有制形态企业的融资渠道 不平等与银行贷款对于企业投资的约束力下降。因此,我国应该加快建立与完善现代企业制 度、大力改革与完善社会投融资体制、积极采用按照市场供求变化为核心的利率市场定价机 制。因为只有增强了投资利率的弹性作用,基准利率的调整才能提高对于企业投资的约束力 。

(三)综合运用各种政策工具

第9篇

关键词:公路建设资金 内部控制 监督管理

一、前言

就目前而言,对于公路基本监督资金的监管研究问题上的研究相对来说比较匮乏,该研究最早始于20世纪90年代,早期的研究者就先前的公路建设资金监管方面的参考文献,针对我国的公路建设资金的内部控制做出了详细科学的执行标准,严格提出对公路建设资金进行具体的规划并从另一方面加强建设前期工作的财务制度及其监督管理制度。

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公路建设市场一方面积极有效的促进了中国市场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其自身所特有的一些局限性矛盾又减缓了当前多元化经济的高效发展,这些局限性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又影响了我国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就目前我国的现状而言,虽然我国的公路建设融资方式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但是我国目前用于高速公路建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种专项税费和财政性资金、转让经营权以及种种的企业自筹资金。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多方向的发展,国民经济对交通的需求也在日益增长,然而应对与市场经济公路交通的需求的前提就是资金问题,中国市场对公路健身的需求日益增长,但财政资金远远满足不了公路建设的需求,这就从另一方面对于公路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限制作用。

二、公路建设资金内部控制的特点及其内容

公路建设资金合理的内部控制不仅可以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堵塞漏洞,消除隐患,还可以跟有效地确保国家对有关公路建设资金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其所谓的内部控制在早期的时候,美国曾对内部控制做出了首次的定义,即“一个企业为保护资产的完整性、保证会计数据的正确可靠性、进步经营效率、贯彻治理部分的既定决策,所制定的政策、程序、方法和办法”。并且针对公路建设资金的内部控制提出了“控制环境、控制制度、控制程序”三个重要环节,使公路建设资金内部会计控制和公路建设资金的内部管理制度融为一体。

然而在1995年加拿大提出了公路建设资金内部控制的四要素,针对于所提出的四要素,转变为公路建设资金的内部控制方面即是:聚焦公路建设的过程;评估公路建设目标、评估公路建设所存在的种种资金风险;承诺公路建设过程中资金的完善性;建立公路建设资金内部控制的严谨性和价值观。就这一相对完善的内部控制理论下,学者们就公路建设资金的内部控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三、公路建设资金内部控制的重要性

公路建设财务管理的核心就是公路建设资金的管理,公路建设又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的设施,同样又是现代化的公路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环节,又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究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这就要求了公路建设资金的相对稳定性,但是在其稳定性的前提之下又需要投入大量的巨额资金,但又对于如何发挥资金投资效益和确保工程建设如期完成,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性、科学使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四、公路建设资金在监督管理上所存在的问题及一些针对性的建议

目前我国的公路建设在很大程度上主要表现在公路建设资金内部控制的不严谨性、对工程物资采购缺乏监管、建设单位管理费缺乏有效管理这几个方面。从投资渠道以及运行上来看, 我国的公路建设是由政府为主导的计划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局限性。政府管理职能交叉重叠,管理相对于分散。作为一个真正的财务部门,更应该采取严格的执行制度,更快更好地服务于公路建设在资金上的需求性。

在目前公路建设资金在内部控制上所处于的局限性,主要归咎于管理体制的因素、工程变更因素、物价水平上涨较快这些不确定的不好把握的因素。

针对于公路建设资金监管在公路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以及现在我们所面临的种种问题,对公路建设资金的监管做出了清晰的执行建议。一方面完善公路建设资金监管立法,增加对公路建设资金投资融资及其监管立法;另一方面完善公路建设资金监管配套制度,实施公路建设资金全过程交错、事实监督体系。

五、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对交通基础设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同时对公路建设资金的内部控制的要求也越来越严谨,其监督管理的力度也是日益加强。所以一切的法律保障,一切的监管力度,一切的内部控制,其真正的目的说到底就是促进我国公路建设资金内部结构的可靠性、严谨性、完整性。公路建设资金的内部控制对于中国公路建设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制经济的核心市场经济,这就从一定程度上要求市场经济必须以一种高质量、高频率的法律法规体系走向世界,进而去保证公路建设市场的正常运转及高速发展。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公路建设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监督管理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内部控制是我国公路建设资金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同时又是建设投资目标得以顺利实现的“免疫系统”,在公路建设中应当多结合一些实际案例和研究,需要不断的去完善制定设计的一些内部控制制度,以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完整性,并发挥其拥有的效益。

参考文献:

[1]王跃进,黄俊英,朱立河等.高速公路建设内部控制制度设计[J].山东交通科技,2002;(3):81-82,91

第10篇

关键词:质量管理;现代化;市场经济

企业的质量管理在当今企业管理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管理技术,对企业追求效益最大化有着质的影响。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其竞争实力的强弱,是由产品质量、管理效果、服务质量等反映出来的。然而软性的管理效果和服务质量,最终都要通过硬性的产品质量反映出来。因此,加强企业的质量管理是一个全企业、全方位、全员的质量控制管理,是全面提高企业综合竞争能力的有效手段。

全面质量管理理念的推广和普及,对提高我国企业的产品质量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加强对全面质量管理的探讨和应用,对于进一步增强我国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代企业质量管理的局限性

当代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不仅要关注顾客需求还应关注相关方面的利益需求,这是当企业发展的一个轨迹。

但随着企业内外环境的变化,尤其是国内外市场一体化进程加剧与企业外部需求的变化,质量管理体系的局限性越来越强,主要体现在:

1 国内外市场竞争变化速度加快

在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改进的过程中,伴随着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已经逐渐由单一的以产品质量为中心,发展到以质量、安全、环境、健康综合构成的中心。这一中心的改变,有利于在企业质量管理过程中,全员的激励作用的显现,也有利于全员对质量管理问题的关注,还使企业与企业外部建立起了一定的联系,这解决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环境问题给予了有力的帮助,是企业可持续发展所必需的要求。但这一改变也使得质量管理体系的中心越来越多,越来越分散,进而企业管理所需兼顾的范围越来越宽,难度也越来越大。

2 国内外市场经济变化不平衡

由于国内外市场经济变化的不平衡,使得以质量、安全、环境、健康为中心的质量管理体系,无法将内外活动一体化。而且采用的管理控制职能的质量管理体系无法与市场活动直接联系,也无法使质量管理体系直接融入到企业效益之中。

3 传统生产方式下产生的质量管理体系

伴随着经济市场化和全球化的加剧,企业的经营理念从以产品为中心逐步向以顾客为中心转变,顾客需要的是产品、服务、信息一体化。而基于传统生产方式下产生的质量管理体系,强调的是封闭系统的自我完善,重点不突出。发生问题时,管理者难以找到问题的关键,导致管理盲从。

由此看来,企业改进和深化质量管理是必须的,是企业实现全面质量管理的根本保证。

二、深化企业质量管理

我国企业要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积极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挑战。提高产品质量是增加企业经济效益、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途径,也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条件。因此,必须在企业中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才能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适应市场需求不断变化的需求。如何深化企业质量管理,须做到一下几点

1 企业质量管理融入企业整体之中

企业只有不断地进行质量管理创新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运作的变化。从当今国际上质量管理自身的发展和企业管理的实践活动来看,必须将质量管理融于到企业整体之中,在解决质量问题的同时使企业能够高效、协调运转。

2 企业质量管理融入JIT和BPR等先进系统

准时生产(简称JIT)与业务流程重组(简称BPR)都融入了现代管理理念,是一种与企业质量管理目标一致的、全方位的现念。在现代生产方式下,企业必须融入JIT以及BPR等先进系统,将产品的生产设计与服务、信息有机的结合在一起。

JIT能够实现质量管理开放运作的创新,并为企业采集、存储、评价、处理在开发、设计、制造、处理等过程中的质量数据。随市场需求的变化进行相应的变化,使企业质量管理成为一个密切结合的运作体系,符合企业实际运作的综合、有效标准。

BPR能够增强质量管理创新的弹性与适应性,并创新组织结构。充分发挥每个人的主观能动性,挖掘其潜能,与质量管理的全企业、全方位、全员的思想相统一。

3 以全面质量管理取代质量检查

第11篇

论文关键词 公司法 国家强制 公司自治 政府干预

公司法中强制规范占很大比重,使得公司法具有了强制性特征。我国在1993年颁布公司法时,由于受到当时历史条件的局限,缺乏公司规范的经营管理经验和设立经验,因此,在2005年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国家强制更加规范,同时也处理好了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的功能和设置分配,让公司法更加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要求。但是,公司法还应不断完善改进,公司法的合理性和预见性都是不容忽视的,公司法不仅要引领社会的发展,同时还要规范当今社会秩序,因此,对于公司法中国家强制的探讨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的基本论述

(一)公司法中国家强制的定义

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是国家在公共利益的基础之上对公司采取的强制规范,是最大力度的防阻私人目的而对公司采取的强制规范,它主要包括司法强制、行政强制和立法强制。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能够自觉的调节“市场失灵”,在平衡各方市场经济利益的同时,消除公司自治在市场经济中所存在的弊端。这种自觉的调节主要体现在根据各国国情的不同,采取对应的经济政策,寻求发现市场调节、政府干预和管理等手段。并将其扩展到公司法领域中去。

(二)公司法中国家强制存在的原由

在传统的公司自治中,为了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在公司法中设立了法人制度、股利分配制度和股东民主制度,以及公司资本制度和公司经营者的聘用制度等一系列的制度,这些制度的确立,使得股东的利益最大化,调动了投资积极性,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但是随着生产技术的提高和公司规模的扩大,传统公司自治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一方面,管理层和投资者之间,管理层的权利较为广泛,当产生非法利用公司权利来满足个人要求的动机时,公司便成了一个不完整的协议,而这种协议的矫正仅仅是依靠公司自治是无法结局的。另一方面,当公司规模、经济增强的同时,公司不再是单纯的为了实现股东的利益。如果仍然坚持使用传统的公司自治,为了追求最大化的自身利益,就无法实现社会利益与公司利益的相结合,同时,在利益的诱惑下,很可能会发生危害市场经济的欺骗诈取钱财的行为,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国家强制与公司自治存在着互补关系,在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相协调一致的时候,适当的国家强制能够弥补公司自治中因过于追求效率而对社会利益造成的损害。

(三)公司法中国家强制的目标和实现价值

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的存在,主要是为了实现实质正义、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经济自由和秩序的统一。国家强制纠正了传统的私法对社会弱者造成的不平等和限制,有效地平衡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充分的发挥了市场经济机制的自主调节能力,为公司自治创造了良好的空间,在保证了经济自由的同时也维护了经济秩序。

二、公司法中国家强制在我国的应用和发展趋势

公司法并不是仅仅只有任意法或强行法,而是一个既包含自治性条规,又包含强制性条规的法律。其中,自治性与强制性由于社会环境的不同,在不同国家所占的比重也各有差异,但是基本上是遵循一个规律的:在法律的允许下,对于公司的经营将最大限度的赋予自治权利,并将强制的放在社会安全和确保公司人格的重要事务中去。

(一)旧《公司法》中的国家管制在我国历史痕迹

改革开放之前,为了突出政府在经济活动中所占的主导地位,我国一直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这种体制强调了国家权力对社会经济的管辖,具有强烈的国家干预意识,尤其是在公司法中体现更为明显。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带有浓烈的强制性意味,不少限制性的条款阻止了公司的进程,从而降低了公司法的作用,就健力宝事件来进行分析:健力宝公司作为三水当地的大型支柱企业,由当年的创业人员李经纬和团队所掌管。2001年下半年,三水政府要求健力宝让出股权,并将75%的股份卖给浙国投,由于这一决定,导致了金利宝公司的资金匮乏,直接影响了健力宝的销售业绩,使得健力宝几乎面临停产。这种局面一直持续到04年11月李志达的接手才得以缓和。李接下来又通过北方亨泰和汇中天恒的控股,持有了健力宝91.1%的股份。此后,由于健力宝公司依法进行了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改革,使得李的股份无法过户。之后,掌握8.9%股份的三水政府强行接管健力宝公司,强行让公司的董事会和管理层离开,结果直接的导致了健力宝的停产,使得之前所做出的投资都付诸东流,这种政府干预的形式,严重的剥夺了出资人的合法经营权,带有浓烈的强制色彩,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健力宝公司有权利自主经营以及处置私人财产,三水政府这种做法属于越权干预。这种公权干预代替私法调整的行为,混淆了公私法的主体身份,从而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平衡。不恰当的经营模式,会使一个公司经历由盛到衰的变化;同时,不恰当的政府干预,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并打消其投资积极性,使一个公司逐渐走向灭亡。政府的干预应当为公司创立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而不是为了自身的利益去干预管制公司。

通过健力宝事件,我国的旧《公司法》中存在着国家强制的指导定位不明确、带有浓烈的政治色彩、强制性规范过于霸道的问题。

(二)新《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在我国的特征及体现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为促进经济的快速均衡发展提供安全保障,迎合时代的需要,2005年我国新修订了《公司法》,这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深厚的影响。首先,新《公司法》因材制宜,对于不同种类的公司采取的国家强制程度不同,对于公司的管理更加合理化。例如

,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其投资者之间的人合性和信息传递的便利性,所以在自治中应更多的给予任意性。而股份有限公司因股东分散而造成了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因此在管理和股份分配中容易发生矛盾,因此,在管辖的时候,股份公司需要更多的介入强制性规范。其次,新《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在治理中呈现了多元化和多层次的思路和结构,新《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择可以一元化,也可多元化,有效地发挥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多元化和灵活化;同时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将重大的事务交由股东大会决议,有效地防止了大股东欺负小股东的局面。再其次,在公司任意性和强制性规范的同时,又增加了公司社会责任,降低了公司权利的集中化。最后,新的《公司法》由增强了对利害关系人的维护,促使公司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

三、公司法中国家强制的局限性

(一)人们行为影响的局限性

法律在实际生活中对人们的影响主要取决于人们对法律的态度。举例来说,在公司法中,当公司的参与者的利益与公司法中规定的不一致时,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通常会采取协商的方式来达到最好的结果。所以,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对人们的行为具有局限的影响,所以人们的态度在很大一部分中影响着公司法的实行。

(二)处理问题的不完整性

法律作为社会规则的一种,一直在其他非法律体制的共同作用下保护着投资者的利益。但是法律仅仅只能解决在特定领域内的问题,通过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协调作用,给予投资者最大限度的保护。可是,法律在对投资者的保护中起到了多大的作用,始终没有明确的结论。

(三)处理公司管理问题的不便性

公司中存在的管理问题一般是由于管理者自身的管理经验不足、思想呆板等多种因素所决定的,所以,通常将这种问题归类为公司的内部问题,因此法律是无法对其进行调整。因此,这类问题一般是由公司内部和公司外部等非法律机制来处理,但是非法律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很大的限制。管理时可以通过法律的对其进行有效的防范,但是,法律具有局限性,对于管理问题的处理难以发挥很大作用,这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非常不利。

四、我国公司法中国家强制的完善

(一)明晰界限,建设科学化和市场化的强制体制

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应当保持中立地位,对公司具有匡正和辅助的意义,过分的强化政府管制将会直接导致法律强制规范的膨胀。政府在干预公司事务时应当基于效率理由,例如签订合同的成本、消极的外部理由、判断问题和不完整的信息;同时也应基于非效率理由,例如社会理想、参与、公平和市场机制中的道德问题。不当的国家干预往往会造成司法和行政的腐败,所以必须将国家强制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因此,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应当具有科学化和市场化的特征,这是在如今经济市场能够赖以生存的基础。只有如此才能将新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与旧公司法中的政府管制区分开,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应当是间接的、适度的、客观性的。例如,放松对公司的管制,积极实行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同时加强公司的运营公众知情权,协调平衡公司内部之间的权利组织都是适度的国家强制。

(二)把公司的自治作为重心,平衡公司自治与国家强制

处理好国家强制和公司自治的关系对于保证公司旺盛的生命力具有重要意义。公司自治能够为公司的管制和经营带来活力,因此,国家强制应当以公司自治前提,维护公司自治,并保证适度的干预,不至于使公司沦落为政治集团谋取利益的工具,更不能夺取当事人的创造和自利。

第12篇

本堂课的设计理念有三句话:让老师“闲”下来,让学生“动”起来,让课堂“活”起来。新教材的最大特点是贴近学生、贴近生活和贴近实际,因此,在教学方法的采用上、在教学环节的设计上和选材上都力争体现“三贴近”原则,争取营造活跃、和谐的教学氛围,使教学的各个环节充满生机和活力。

二、说教材

1.教材的地位和作用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人们所进行的一切经济活动,包括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都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进行的,而“市场配置资源”正是要让学生接触和了解市场经济的基本理论以及运行规律,因此它不仅是本单元的重点之一,在整个《经济生活》中也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

2.教学的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市场怎样配置资源;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怎样发挥基础性作用。这是认识市场经济的理论基础,有助于了解市场经济是如何运作的。

教学难点: 市场调节的局限性。高一的学生知识量毕竟有限,同时缺乏必要的抽象思维能力,而对市场调节局限性的深入理解需要必要的抽象思维能力,同时,学生对于这一内容的学习效果直接关系到下一框题即国家宏观调控的学习。

三、说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目标

识记:市场经济的基本含义,市场规则的表现形式,社会信用制度的基本内涵。

理解:资源合理配置的必要性,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及特点,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社会信用制度的必要性、方式,市场调节存在的不足。

运用:结合经济生活中的实际事例,能够初步认识市场配置资源的优缺点,从而做到准确理解市场调节的功能。

2.过程与方法目标

培养学生认识事物根本性质的能力,用辩证的观点看问题的能力,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引领学生树立起合理利用资源、不浪费资源的观念,养成勤俭节约的好习惯;树立起自觉维护市场秩序、遵守市场规则的观念,自觉抵制一切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树立起学法、懂法、守法的观念;培养学生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个人习惯,保持自己良好的信用记录。

四、说教法学法

1.学法分析

课堂教学的主体是学生,要想一堂课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必须充分考虑到学生的实际。本节课所面对的是高中一年级的学生,这个年龄段的学生思维活跃,求知欲强,但在思维习惯上还有待教师引导。因此在新课的教学中要想方设法充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兴趣,坚持“低起点、密台阶、勤反馈”的原则,重视基础知识的学习和基本能力的培养。为此本节课,教师将带领学生通过创设疑问、合作交流、共同探索和适时点拨来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结合本课的教学,着重使学生学生掌握以下几种学习方法:自主学习、合作学习和探究学习。

2.教法分析

在教学中,教师不仅要使学生“知其然”,而且要使学生“知其所以然”。基于此,本节课重点采用问题探究和引导发现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并充分利用多媒体辅助教学。通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诱导和点拨,启发学生通过主动观察、主动思考、自主探究来达到对知识的发现、总结和接受。

五、说教学过程

根据新课标的理念,我把整个教学过程分为五个阶段,即:自主学习,启发诱导阶段;温故知新,教师点拨阶段;合作解疑,展示点评阶段;清理过关,拓展深化阶段;小结归纳,形成体系阶段。

小结归纳,形成体系阶段,由学生讨论总结,教师将总结的内容以知识网络的形式呈现在黑板。[TPLX-10.tif,BP]

【设计意图】由于本部分内容多、容量大,采取由学生总结、教师书写的形式,既可以节省时间,将知识以网络的形式呈现在黑板上,又可以让学生将所学知识系统化、条理化,有助于学生记忆和应用。此环节可重点运用讨论法。

六、说教学反思

反思一:教师对于教学内容的调整,必然有自己的依据和理由,也是一种大胆的尝试,可以说有利也有弊,在各位评委和同仁面前,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至于这种处理到底合理不合理,还需要在具体的教学实践当中去进一步检验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