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3 16: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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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优势
我国的发展逐渐进入了矛盾的集中领域,在国计民生的各个领域都存在着大量的问题和矛盾需要解决。事业单位作为21世纪改革中的主要领域之一,职工的养老保险改革在提出多年后终于进入了改革的关键时期。一方面,我国的支出在逐渐增多,由于改革和政府部门各级协调等因素影响,还有很多的资金没有及时的投入到国计民生保障领域;另一方面,国家主导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经在社会企业、事业和农村各阶层中展开,所需要大量的保险资金投入,又显得不足,造成了当前的尴尬问题。此外,对于职工退休金与养老保险水平的逐年提升,也造就了大量的资金缺口,在很多方面造成了未来模式的虚空与隐患。首先,本文认为要促进我国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尤其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确保人们的各项生活保障与发展信息,必须坚持对传统的养老保险体制进行改革,这是时展的必要性条件,也是国计民生、人民安居乐业的条件之一。其次,本文认为首先需要坚持在确保我国的经济制度收支平衡的基础上,进一步确保我国事业单位员工的适度养老金待遇,需要确保他们的生活保险水平早我来发展中能够反映出社会福利待遇的一般水平。从我国目前的城镇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形势而言,需要充分考虑到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在未来中长期发展中的收支情况,需要对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情况进行充分的测算。在这个基础上,需要充分的考虑到未来中国的各项政策变化情况,尤其是人口政策影响到人口数量的情况,及时的调整养老保险参与因素,在不断强化我国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能力的基础上,不断调整赡养率的比重、调整未来事业单位中的养老保险基金数额和各项保障支出的比例,确保退休后的事业单位直供可以在不断扩大保障系数与提升生活品质的前提下努力的工作。事业单位的保险制度深化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领域,尤其需要各级政府在国家政策和相关扶持措施的支持下,及时采取有效的资金保障措施,不断解决当前养老保险中的资金收支失衡问题,对事业单位可以改革的部分职工进行基本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包括实施多样性措施在内的商业保险补充、意外保险补充以及大病险补充等方式,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收支失衡风险化解到最小。再次,事业单位中的养老保险改革,不能采取当前有些地方一味地削减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待遇方式,而是需要在此后的生活中确保其随着社会经济生活水平的发展而发展。我国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确实存在着很多方面的问题,但是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确保事业单位中的参保人员到了退休后能够确保其生活水平,使其能够在退休前的几十年工作中尽职尽责。而如果过度的降低事业单位中的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的待遇,会使得他们的生活陷入困境,势必会影响到其他年轻员工的心态。
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现实语境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需要从具体的参数改革和保险制度外解决等层面进行措施与办法方面的具体研究,这样才可以促进我国事业单位职工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的保障工作,反过来职工也会支持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调整,从而让其成为一个可持续运行的养老保险改革与实施路径。尤其是在进一步完善职工的缴费积极性和采取措施规范职工缴费工资的计算方式方面,会获得职工的支持,从而努力缩小事业单位职工在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之间的差距,提高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的遵缴率,使得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能够顺利的进行下去。资料来源:根据历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整理得到。这个数据表很清晰的现实,考虑到我国目前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筹资模式情况,政府每年补贴的数额都是逐年大幅增加的态势,养老补贴也逐渐成为各级政府财政支出中的一项很沉重的负担。上图数据显示出我国当前日趋严重的人口老龄化趋势和巨大的养老保险资金缺口已经促使国家在深度探讨延迟职工退休的实施方案,这也是政府为了实现未来我国事业单位和社会养老在国民收入的收支平衡方面所做的调研与讨论。归根结底,还是为了让未来更少的人能够养活更多的人,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收支总体平衡问题。上述列表显示的情况是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的基本情况,本文认为可行的措施是在维护当前应事业单位职工缴费率稳定的情况下,需要适当增加缴费比例,实施可行的年金制,让能干会干的人多得,多缴费,待养老保险基金实现全国统筹、规范缴费基数之后,适当提高1~2个百分点的缴费比例。再次,还需要根据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地方经济状况考虑维持当前我国事业单位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提下,在某些部门与机构实施年金制,然后与法定年龄退休的“老人”的养老金替代率进行结合,这样就可以逐渐在模式完善和成熟的条件下推广到90%左右的事业单位,然后再结合延迟退休等政策,使得制度的灵活性与保障性特点,稳定住“中人”和“新人”,并且通过年金制的方式进一步的鼓励、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再次,在实施职业年金制的过程中,逐渐的进行养老金综合替代率的普及,在最终不会超过45%的前提下,将明显提高我国事业单位中的“老人”养老金替代水平。本文认为,一方面,在事业单位中需要同时进行年金制,同时进行适当降低“老人”的养老金替代水平的保险制度改革,这样不仅可以减小改革阻力,还可以调动年轻人和中年人的工作积极性,不仅有利于在短期内缓解我国当前事业单位中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压力,还可以在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减小阻力,减小压力,同时还可以进一步的缩小事业单位中的“老人”与“中人”、“新人”之间的养老金待遇差距,从而在整体层面上促进事业单位中不同年龄段、工龄的人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与改革的支持。
三、职业年金在我国事业单位中实施的优势
职业年金,在我国事业单位中具有很好的实施条件与优势:首先,事业单位在我国一般属于服务和行政行业,主要是非盈利,因而在养老保险方面相对职工负担较轻,曾经一度引发社会各阶层的羡慕和不满。而在事业单位内部,又往往导致不同年龄的职工很多不满,他们认为工资待遇相对不高,缺少弹性,因而参保职工在工作时的待遇与其他国企等盈利部门相差较大,会出现怠工、消极工作等情况,这些也将直接影响到一些年轻的工作人员的情绪和态度,甚至已经有很多人辞职下海、改行做其他的。因而,实施职业年金,将会对不同事业单位中的不同职业人员待遇和积极性、创造性发挥等带来很大影响。而这些可多可少的年金,不仅可以确保他们在工作中努力发挥聪明才智,还可以将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保险一起并入社保轨道中。从而确保他们退休后的生活水平由他们自己退休前的努力程度决定,确保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灵活性,使得社保制度实现公正与公平,实现原有的制度保障职工退休生活的本质意义。其次,有助于坚持公平性与合理性相结合的原则。当前,我国事业单位中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传统在具体运行过程中还广泛存在,但是对于年轻人尤其是有一定工作时间和能力的中年人而言,还普遍的存在着“老人”、“中人”、“新人”待遇水平差别很大的问题,这一部分人是改革的主要对象。与即将退休的“老职工”不太一样,他们的去留与工作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保险制度未来的发展。因而,实施可上可下、可多可少的浮动性年金制,有助于减少男性与女性工作的年限、待遇、能力等不均的问题,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不同单位不同待的差异问题。再次,实施职业年金制,还可以调动有收益、有能力的事业单位员工进行足够的能力施展和创造,尤其在机关事业单位中更需要这样的制度,将退休人员的具体待遇和当前的工作情况、能力情况等进行结合,成为考核的标准之一,有助于调动各年龄、阶层的积极性。在我国的城镇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面,待遇还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年金制还可以在成就感与事业心等方面也体现出各自存在的较大差距性。因而,收益与养老保险情况只是年金的一个方面作用,还可以让各类人群之间事业发展与能力水平体现出差异性,更加提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积极性与可持续运行能力。
四、结语
需要在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体现出循序渐进、具体分析、退出与进入并行的基本原则。需要引入职业年金,逐渐提高在职职工的缴费比例和延迟退休,然后将这些情况进行社会保障统筹,并且体现出员工的能力与实际工作情况,从而使我国事业单位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获得最为广泛的支持。这需要在多年的改革中坚持循序渐进、从易到难,从最突出的矛盾入手,逐步积累经验,逐步扩大改革深度,确保改革的平稳运行。
参考文献
摘 要 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健全,人们对养老保险更加重视,对养老保险也需要不断进行改革。因此,本文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制约因素进行了分析;并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策略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关键词 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 改革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制约因素
(一)缺乏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很多机关事业单位虽然加强了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关注,却无法保证养老保险制度在现有的运行轨迹下得到较大程度的改变。一些管理工作由于在制度设计方面缺乏足够的规范性,造成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很难在推进过程中,完整的按照制度进行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在养老保险的基金管理方面缺乏科学的制度,造成一些基金难以在社会范围内,通过经营获得更大的效益,造成一些养老保险改革工作无法从制度层面寻找突破口。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机制缺乏规范性
很多机关事业单位的保险缴纳环节,不能够在保险基数方面具备较强的规范性,造成很多保险缴纳工作很难同其它社会性质的保险取得一致性。因此,一些养老保险的费用管理面临较大的压力。还有些机关事业单位在资金拨付的方面对过渡期的重视程度不足,造成一些资金在使用的过程中受到过渡期的影响而降低其使用质量,最终造成很多资金压力变大。
(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制度存在漏洞
退休金制度是影响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因素。机关事业单位受到业务因素的影响,难以在退休制度方面同养老保险制度取得一致,造成很多的退休金制度无法同养老保险制度实现融合。在退休金制度的公平性建设方面,机关事业单位很难同社会领域实现对接,最终造成很多新的养老保险改革举措在机关事业单位受到阻力。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策略
(一)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首先,制度的设计要按照现阶段的机关事业单位管理要求进行推进。并从养老金的缴纳权的角度出发进行管理制度的设计,使全部的养老金管理工作都能结合发放权的应用要求进行处理。另外,要从当前的社会保障机构分析活动入手,对所有的社会保障基金发放模式进行处理,以便全部的保险活动都能在保险机构的经营之下得到完善。要从现有的社会保障机构分析角度出发,对全部的保险管理制度实施处置,并从职工专制的角度进行退休手续的正确处理,使现有的退休手续能够在保险制度的改革过程中得到完善。制度的调整需要结合机关事业单位的现运行体制进行处理,可以结合保险金发放权力的制度设计要求,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机构实施合理的业务设计,使事业单位本身的财政部门不会过多的影响社会保险的常规运转机制,使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可以从制度层面进行正确的处理。
(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机制
要从统筹管理的制度设计角度对机关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实施研究,并从当前的保险制度改革要求实现对接,使现有的统筹管理工作能够从管理模式方面实现处理。另外,要从现有的管理制度出发对各项管理经验实施研究,以便后续的总结工作能够从经验处理的角度进行有效的分析。此外,要对当前的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制度进行统筹效率的设计,保证现有的保险改革任务可以使用市级统筹机制实施处理,以便统筹机制能够适应当前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提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规范化程度
机关事业单位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要从保险制度建设的角度出发进行处理,保证全部的保险改革工作能够凭借科学的制度设计方案进行处理。此外,要从现阶段的制度改良角度出发,对全部的制度设计方案实施条件设计,以便全部的改革方案可以在理论依据的层面上实现科学的处置。从现有的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制度特殊性角度展开分析,保证全部的制度改良活动都能适应机关事业单位特有的管理模式和业务特点,使养老保险制度的调整能够适应改革方案的具体要求。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出发,对现有的法律规范进行深入的分析,保证全部的制度设计都能适应相关法律的要求。要在实施制度规范化处理的过程中,对现有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事业执行稳定性进行分析,使全部的改革举措都能在稳健的环境下得以推进。
(四)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资金支出压力
从当前的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基金管理的角度入手,对保险资金的支出压力进行分析,使全部的保险金管理工作都能在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得到避免。另外,要从现有保险改革分析角度出发。对全部的养老保险支出机制实施研究,并保证现有的保险制度改革能够得到改革举措的有效支持。从当前的保险改革分析角度出发,对全部的保险改革举措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使现有的保险改革举措能够在分析机制的影响下实现重要性的凸显,以便机关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设人员可以改良基金管理机制,延长退休时间,为养老保险资金的支出创造更加宽松的外部环境。
三、结语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要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作为工作重点,并深入分析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制约因素,对改革方案不断进行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质量。
参考文献:
[1] 周凤珍.中国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负担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4.
[2] 韩烨.再分配理论视阈下我国养老保险双轨制改革研究[D].吉林大学,2015.
[3] 朴曙光.对深化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思考[D].东北师范大学,2005.
一、工作现状。
1、实现了养老保险费单基数征缴。我市从1996年8月以来,一直按照双基数征缴,即参保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与离退休费之和为基数进行缴费。此办法虽然有利于增强基金实力,但没有体现出养老保险对于用人单位离退休费负担的均衡作用,没有真正解决各单位之间离退休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为此,我们经过严格测算,在确保养老保险费的征缴与发放保持平衡的基础上,从去年7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实行单基数征缴。即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缴费,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不再纳入缴费基数。
2、实现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我市从2002年元月起对所有财政全供的离退休人员及部分自收自支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实行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特别是对自收自支单位按照成熟一家实行一家的思路,逐渐扩大社会化发放范围。止目前,实现社会化发放的行政机关和自收自支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已达到3448名,占全部离退休人员的82%。免费公文网支持原创作品
3、建立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帐户。长期以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一直存在着缴费与待遇相脱节的问题,没有体现出养老保险制度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为了建立缴费与待遇挂钩机制,增强各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的缴费积极性,充分保障机关事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我市决定从2009年元月起统一为机关事业单位建立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建帐时间从1996年8月起计算,1996年8月以后参加工作的,按实际参加工作时间计算。
二、存在的问题。
1、缺乏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和法律、法规依据。由于从国务院到省政府均没有出台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规范性文件,缺乏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造成在制定具体办法时缺少政策依据。另外,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缺乏刚性,工作存在很大难度。同时,由于各地政策不统一,造成人员流动困难,养老保险衔接困难。
2、缴费基数没有真正反映出在职职工工资水平。按照规定,职工的缴费基数应按职工上年度工资文件所确定的工资计算。但相当部分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工资远不止这个水平,这样就造成了养老保险费没有应收尽收,影响了基金的积累,降低了基金抗风险能力。
3、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越来越大。一是随着我市乡镇机构改革,郑煤集团原办学校转入事业性质及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快,造成近几年退休人员急剧增加,养老金支付数额越来越大;二是离退休人员增资幅度较大。近几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工资水平不断增高,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水平也随之增长,导致养老金支出加大;三是缴费人数逐步减少。由于受部分事业单位转制、乡镇机构改革
及人事编制的限制等原因,参保人员呈减少趋势,长期以往,势必造成征集总额下降。
根据1990—2005年养老基金的人均支出的变化情况,企业职工养老金远低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并且有差距逐年增大的趋势。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不仅在初次分配中存在较大差异,在养老保险的二次分配制度下,同样存在着不公平现象。尽管国家已连续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然而2009年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月人均基本养老保险仍不及2008年全国公务员退休金的一半。从机关事业单位的定义看,公务员及事业单位职工属于对社会公益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其工资薪酬及养老待遇应当与其他职业有所区别,然而这种差异性应当建立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同时,公务员作为政策的制定者,在推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将自身排除在外,是其利用自身特权而形成的不公平。因此,改革的顺利推行必须缩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待遇差距,将公务员纳入改革范围。
个人缴费与待遇不挂钩,参保积极性不高在养老保险制度未建立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照职务、级别、工龄计算退休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后,我国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金的计法办法未变,仍然根据退休人员的工龄与退休前上一个月的档案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虽然采取了个人缴费的制度,但实际与职工缴费多少、缴费时间长短并不挂钩,只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就可以享受退休待遇。个人缴费与待遇的脱节没有体现出多缴多领,少缴少领的原则,严重影响到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产生了职工权利义务之间的不对等。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建议
全面提高统筹层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层次低,抗风险能力差,因此要提高其统筹层次。依据国际经验,欧美等国均采取自上而下的统筹管理机制;从我国现实情况出发,实现全国统筹,能够有效的解决因地方差异而导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混乱、不规范的情况,体现出养老保险基金的互济性,真正发挥基金的社会价值。统筹的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即明确统筹对象和统一缴费基数。对于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全体职员建立统筹机制,按照“单基数”的缴费方式进行资金筹集,建立起三方负担的缴费模式。
逐步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统一为了消除由养老保险制度“二元”格局带来的社会不公现象,应该逐步减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的差距,建立统一的缴费制度。总结上海等五地的改革经验,将公务员纳入改革范围与事业单位同步进行是保证改革成功进行的重要条件。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与十六届三种全会中都提出要加快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公务员与事业单位职工的保障制度改革应同步进行。同时,为了实现二次分配的公平,机关事业单位应参照已经建立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个人账户,减小企业职工养老金与其的差距,建立起全民共担风险的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缴纳养老保险的义务与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权利是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是实现制度的公平性,保证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然而对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而言,缴费与待遇的享受联系不大,多缴少缴所得的待遇相同。根据现行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应该采取将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和退休待遇相结合,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金待遇计法办法,按照“老人老办法、中人有过度、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进行改革。“中人”改革难度较大,他们参保的时间短,缴费少,改革必然会影响待遇。为了使改革顺利进行,保证“中人”的利益,可以采取“就高舍低”的办法,即如果新办法算出的退休金高于老办法则按新办法计发,反之则按老办法计发。实行改革后,将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加以统一,养老保险的续接有了实现的基础,有利于人才的流动和劳动力市场的健全。
作者:闫珎单位: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1.1制度公平与统一的需要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不公平主要体现在:一是惯性驱使,就是说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后就会形成一个维持自身状态的力,在变革中,这个力是起到阻碍作用的;二是制度的复杂性,在这个社会空间,一项制度的背后映射了一个利益格局,改革必然会使利益格局向新的方向平衡,那么改革难度势必会增加。制度公平性主要体现在待遇上,城乡职工的养老替代率一般是45%左右,而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养老替代率高达85%,这也是不公平现象的体现。所以,要想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就必须进行改革。
1.2减轻政府财政负担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不断进行改革,官方对此的说法并不是为了减轻财政负担,从实质来看,减负确实是重要的内驱力之一。目前,我国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约3000万人,退休职工900万人,总数4000万人却占了全国供养人口财政支出的80%,占GDP总量的2.1%。这与发展中国家平均1%GDP出入很大,甚至超过了一些发达国家。可以看出,我国养老保险财政支出一直承受着巨大压力。希腊是一个公职人员福利待遇较高的国家,正是因为福利待遇较高使政府长期饱受财务危机的困扰,欧债危机的主要引发国是希腊,其财政赤字很大原因是养老费用上的支出比例过高,据预测,2050年希腊的养老支出将占到GDP的12.2%。
1.3建立合理的人才流动机制的需要
正是因为养老保险,劳动者才在工作中解除了后顾之忧,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在行业和区域间进行流动。众所周知,国家经济发展并不取决于机关事业单位,它更多的是服务而不是价值创造,若使一国的经济健康平稳的发展,主要还是取决于该国企业的稳定发展。所以必须建立公平的养老保险制度,对现有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彻底改革。
2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2.1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滞后
《社会保险法》的实施进一步巩固了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但相比西方国家,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仍然十分落后,缺乏法律体系的保障,这种正义的行为就很难实施。对事业单位养老改革的法律规制几乎一片空白,仅有些许条例进行支持,但这根本难以撼动巨大的利益集团。目前,我国仍然没有出台一部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虽然相关部门采取了简单的改革措施,但条例迟迟未出,形成了各自为政的局面。并且由于各地的情况不同,在适用上应体现地方特色,更加大了政策出台的难度。正所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在利益面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步伐始终缓慢。
2.2分类改革举步维艰
2011年改革方案出台至今,已经有四年的时间了,虽然出台了一些政策性文件,但改革进程一直没有得到实质性提升。从目前来看,国家将事业单位进行不同的分类,然后根据其性质实行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其改革方向为:行政性质单位慢慢转为国家机关,由“事”转“公”,与公务员相同的待遇;公益性质单位不进行变动,仍然享受原来的待遇;生产性质单位则“事”转“企”,渐渐退出事业编制,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融合。这项举措涉及面很广,特别是对“事”转“企”的改革,遭到了极大的反对,开展起来困难重重。“事”转“企”的转制成本十分大,这部分完全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来承担又不现实。因此,必须出台有力的政策,使改革有法律的依托和保障。
2.3改革利益群体相互博弈
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总会伴随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博弈,在利益的分配上,总是会出现一部分人的利益较多,另一部分的利益较少,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矛盾,人们就会对利益重新的调整。这种博弈的存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进程。对于事业单位养老制度的改革,其实大部分人心里没底,一直以来享受国家财政拨款,而且退休金处于较高水平,而改革之后和企业实行一样的退休标准,实际上是退休金变少了。针对这个问题,政府一再强调会有职业年金进行补充,但空口无凭,人们的担忧依然没有消除。这样以来,大多数人仍持观望态度,总是希望保持原来的制度为好。
3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对策
3.1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
目前,在欧洲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特点是以法律为基础,法律先行确保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效力。当然,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起步稍晚,不可能在当时就能建立起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但借鉴总是可以的,我国在社会保障实施中多是以国务院和相关部委颁布的行政条例,其层次较低,约束效果一般。政府、企业、个人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参与者,本身是平等的关系,所以政府在其中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是不合理的。所以应建立统一有效的法律法规制度,使改革有法可依、依法必行。有法可依才可以使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推进;执法必严才能防止障碍因素扩大化;违法必究的问责作用,起到了更强的威慑力。
3.2深入推进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
分类改革涉及到许多方面,如工资、人事、养老等,只有将这些方面都做好,才能确定合理的标准,才能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打好基础。做好分类改革,首先要将改革的时间确定。目前,事业单位的分类上已经初步定型,现在主要是对新型事业单位运行体制和管理方式的改革。分类改革目前主要是三个种类:一是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类型的事业单位,二是承担公益服务类型的事业单位,三是承担生产经营类型的事业单位。依照条例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划分为公务员,享受公务员养老待遇;生产单位转化为企业,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公益单位仍然保留,但要以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为依托,同时增加职业年金制度作为补充,凸显事业单位的特色。
3.3明确责任,加强监督
本栏联系电话:(010)64919955-2143
电子信箱:
Q :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吗?
我与某公司约定了签2年期的劳动合同,可是现在已经工作近5个月了(公司承诺试用期为3个月),公司还不给签合同,只是口头说转正了,在这种情况下,我担心如果我工作未满6个月,就被裁员了,那么公司是否会以“试用期为6个月,他还没有转正”为由,拒绝给我缴纳保险和支付经济补偿金呢?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与职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否应该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北京某软件技术开发公司 胡先生
胡先生:你好!
你询问的问题,应该肯定地答复为:社会保险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也就是从试用期开始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劳动法第21条又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由此可见,把劳动合同与试用期分割开来的做法是有悖于法律的。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以在试用期内不具有法律关系为由,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一旦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从时间上看,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个部分。无论试用期还是合同期,劳动合同当事人都受同一个劳动合同的约束,双方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及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60日。现在吴先生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6个月试用期限,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因而是无效条款。既然2年期的劳动合同不能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那么用人单位为什么要约定6个月呢?其实这是企业为在试用期随时解约创造条件。关于社会保险的问题,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也是错误的。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是法定的强制制度,是必须要执行的,没有任何余地,任何逃避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法定,而不是双方当事人约定。劳动合同不能缺少必备的条款,更不能自行约定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条款。根据《劳动法》第73条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这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故企业在劳动合同中自行作出与此条款相违背的约定,是违反《劳动法》的。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企业和职工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
Q :从事业单位辞职后养老保险谁保障?
我是一名1981年参加工作的医务工作者,在一家县级医院工作,现在想辞职到外地自己开诊所,但因我所在县的行政事业单位目前还没有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所以我担心辞职后前面二十多年的工龄要作废,不知今后的社会保险怎么缴纳,将来退休金是否
有保障?
江西人民医院 崔女士
崔女士:你好!
你的担心其实是对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造成的。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更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
根据劳动保障的制度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流动到企业工作的,或者其他因为个人原因办理辞职手续的,可以把自己的档案关系转到户籍所在地的职业介绍中心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参加社会保险。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依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社会保障号码,即居民身份证号码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可以自己续缴社会保险费。
包括医务工作者从医疗事业单位转到个体经营单位,虽然你所在县目前在行政事业单位还没有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但是将来社会保障部门在计算基本养老金的时候,根据你原先在机关工作的年限,将视其为已经缴纳,这部分保险金由财政一次性划入个人社会养老账户。同时,只要你自己按照企业标准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前在原单位的工龄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可以连续计算。这样辞职后,前面二十多年的工龄就不会作废了。
在这方面有一个例子,江西铜鼓县私营业主帅明在交了十多年的养老保险金后就享受到了与国家正式退休职工完全相同的待遇。刚满60岁的私营业主帅明和妻子陈清莲是个体经营户领到社会养老金的第一人。帅明夫妇作为江西首例有养老保障私营业主的出现,标志着社会保障中“单位人”与“社会人”的界限在江西率先被打破。铜鼓县1990年作为江西开展个体户参加养老保险的试点县后,首批吸纳了12户共23人参保,参保人当年1月份起开始缴纳保险金,帅明夫妇就是首批参保户之一。根据有关规定,连续缴纳保险金满15年又达到退休年龄者,可以享受国家正式职工退休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政策性增加养老金及丧葬抚恤金等;连续缴纳保险金虽未满15年但已到退休年龄者,在一次性补满15年保险金后,也可以享受同等待遇。帅明夫妇就是在一次性补齐15年的保险金后,获得了享受国家正式退休职工待遇资格的。
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社会保障仅仅局限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保障面的扩大是必然趋势。“个体户、私营企业主的参保,意味着‘单位人’与‘社会人’的界限正在打破,保障待遇将与‘贡献’即缴纳保险金额挂钩,而不再与‘身份’挂钩。”
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必要性
1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的必要性
1.1养老公平机制构建的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应用和发展,传统的计划经济时期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双轨制度已经不适应社会的发展,逐渐的出现了诸多的问题,从而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双轨制度中,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费用由政府财政承担,事业单位体制内的人无需缴纳任何费用。但是,企业内的职工却只能自己出钱缴纳养老保险,这种方式严重的影响了养老制度的公平。另外,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在退休后领到的养老金相比企业的退休人员是非常的高的,这就使得企业职工感觉非常的不公平,会使得企业职工对社会不满,从而形成了社会不和谐的因素。所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制度必须推行,只有如此才能够体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才能够缓解社会矛盾的激化,才能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1.2劳动市场统一的必然选择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进步的过程中,劳动力为了寻找就业会在不同的岗位、不同的区域进行流动,从而调整着劳动力的合理性的分配,发挥劳动力最大的效能,使得社会经济发展更加迅速。但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双轨制度对于这种劳动力资源的流动产生了一种障碍,例如:一名公务员,其离开事业单位到企业以后,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双轨制度的运行下,其退休待遇会受到非常大的影响。所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双轨制度,使得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不敢向企业流动,严重影响了社会劳动市场的统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之后,事业单位和企业的职工就可以自由流动,从而促进了社会劳动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劳动力统一市场的建设。
1.3减轻国家财政的重要举措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双轨制度中,事业单位的退休职工待遇需要由国家财政承担。但是,我国事业单位的职工较多,保障养老金财政基数非常的大,这就给国家的财政带来了很大的严厉,这也会使得国家投入到其他方面的建设资金减少,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另外,随着时间的推移,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越来越多,财政需求也会越来越多,财政压力也会越来越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制度的推行,会使得养老资金来源更加多元化,单位退休人员在不减少退休金的前提下,减轻了财政负担,有利于服务型政府的建立。
2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改革的可行性研究
2.1社会环境基础
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社会公平、公正的意识逐渐增强。在这种社会因素的影响下,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双轨制度已经不适宜时代的发展和进步。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就是为了缩小社会差距,保证退休人员能够领取一定的养老资金,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双轨制度在固化社会阶层,在扩大社会的不公平。当人们都能够意识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双轨制的危害,那么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制度的推行也呼之欲出。
2.2市场经济环境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它根本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提倡的是自由,是减少政府的干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双轨制度是政府干预的重要体现。另外,经济的繁荣需要激发市场经济的活力,社会劳动力的积极性就能够让市场经济焕发生机。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发展到了新的阶段,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推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制度是轻而易举的。
2.3政策环境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的事业单位改革也在逐步推行,尤其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制度,早在“十三五”规划中就已经做出了政策性的指导和规划。在改革中,我们的政府为了保障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对当时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调研、分析,找出了其中的问题并颁布了一些针对性较强的法令,对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制度的推进提供了良好的经验借鉴。总之,在事业单位改革推进的大潮中,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改革也会更加顺风顺水。
2.4文化环境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中,政府越来越重视社会管理的公平,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深入人心。我国的文化环境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制度的推进,提供了良好的文化环境基础,使得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改革更得人心。
3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改革中需要秉持的原则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改革有很多工作要做,需要社会、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改革中需要我们始终坚持以下几个原则:第一,统账结合原则,也就是养老金由事业单位职工和单位共同承担,要保证养老金的及时足额,其管理方式可实行收支两条线。第二,就是同步改革原则,就是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同步推进。第三,统一协调原则,要将事业单位的分类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制度推进同时进行,从而保障两者之间的相辅相成和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推进。最后,就是要坚持平稳过度原则,在保障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水平不变的前提下,逐步推进。
关键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力资源管理
一、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历程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主要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指1994年1月至2014年9月,这段时间为试点期间,参保对象一是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聘用干部、合同工,二是差额拨款、自产自收、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全体干部职工。此期间的待遇计发主要是以人事工资部门审批的退休金为主,同当事人的工龄及职务职级有关,与养老保险费的实际缴费无关,养老待遇同实际的缴费脱钩;第二个时期是指2014年10月至2024年9月,此时间段为过渡期,参保对象广泛到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全员参保。在此期间,从2014年10月开始增加了职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这段时间引入的新办法计发养老金、新办法计发标准与实际缴费(含视同缴费)挂钩。老办法为原试点期间的人事工资部门审批的退休金,采用新老办法对比,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发养老待遇;2024年10月之后以新办法计发养老待遇,同企业制度养老保险并轨。机关事业单位制度的改革积极调动了参保人员的积极性,为推进我国全员参保奠定基础。
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养老改革现状
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一般指由当地政府编委部门批准成立、具有事业编制的单位,主要从事生产经济活动,参照企业管理运作,在管理上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特殊性。它是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初期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为推进市场经济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深入与发展、市场活力的增加,此类单位的职能逐渐被市场取代,并且此类单位的经营状况不容乐观,经济效益矛盾问题日益凸显,直接影响单位的养老保险的持续缴纳。笔者所在省份的企业化事业单位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之前(即1994年之前)积极参加企业制度的养老保险。1994年,笔者所在省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启动后,此类单位转至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同等待遇的养老保险制度,一直延续至今。随着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此类性质的单位一般定性为生产经营类,一部分直接改制为企业,另一部分被撤销。对于已改制为企业的单位,保留老人老办法,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时按事业性质核定养老金。改制之后的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执行企业制度的养老保险。还有一部分被撤销的单位,2014年10月之后仍按照原性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启动后,增加了职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单位承担8%,个人承担4%),这对于处在原本经济效益不好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增加参保成本,在推进此类性质单位养老改革的过程中阻力重重、进展缓慢,欠费成本增加,也直接影响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
三、存在问题及分析
根据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01年《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退休人员应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不再执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调整政策。然而笔者所在省份在推进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中还是继续保留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制度养老保险。随着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改革的深入推进过程中,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问题尤为突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财权不清晰,影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意见》中强调,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原则,按照事业单位所承担的社会功能将现有的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公益服务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大类别。从事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是指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都具有独立的一定范围的商业经营,所以一般划归商业性质。但是存在部分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受到市场影响,经济效益并不是很好,地方财政没有补助,正常工资都无法保障的情况,很难缴纳养老保险。以笔者所在的工作统筹区为例,现有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无法正常缴费的单位有6家,涉及人员为97人,欠费金额达510.5万元。(二)人员的思想守旧,影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首先,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工作人员对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识很强,但他们还是受计划经济时代“事业单位”的定性思维影响,不愿面对必须与市场接轨的现实,努力维护原有的秩序。对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还是选择保留原事业单位人员的身份,不愿领取经济补偿金,继续留在“事业”队伍中参保。其次,地方政府求稳,缺乏主动推进改革的信心和决心,改革的步子自然就慢下来。甚至有些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出现“人去楼空”的现象,已成为一个“空壳”单位。这些都给推行养老保险制度的落实增加了一定的难度。(三)地方财政未给予支持,影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单位性质为全额或差额拨款的单位都有得到地方财政的支持,从而养老保险改革进展得较为顺利。但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因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所以没有得到地方财政的支持,在经营效益差或无经营的状况下,又没有及时得到“外援”的支持情况下,为了主体的存活,自然就要截流开支,势必影响到养老保险的正常缴费。(四)人力资源管理不匹配,制约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是双重管理模式的制约。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参照事业单位管理,经营上参照公司管理,这些人员主要是编制内的干部、聘用干部及合同制工人,干部职工在意识上存在吃“大锅饭”的现象。由于双重管理模式的存在,在单位日常运行中受到双重的领导,导致政事混淆。政事混淆有时候会带来一定的不利因素,没有清晰的界限,造成工作人员的工作重叠,也影响着效率的提升[1]。二是当前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受体制的影响人员流动性差,教育培训方式存在滞后性,干部职工业务技术无法适应市场需求,人才流失给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制约养老保险改革。三是人事关系和政策制度不够完善,缺乏相应的考核标准和晋升制度,没有相应的成套训练和业绩考核标准[2]。人力资源管理上的不匹配,导致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市场竞争力下降,影响了单位的经济效益,从而制约了养老保险改革。(五)历史上地方政府对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上的缺失,制约着此类单位改革。在推进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改制的过程中,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一笔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从原事业单位资产中;若选择保留事业单位人员身份,对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可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其养老保险由原渠道开支。但是许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资产单一,事业单位的资产只有房产,而此类固定房产没有得到合理的利用和开发,往往是被当地的政府回收用于银行抵押,特别是那些名存实亡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房产。这样的固定资产要变现会受到阻碍,会给此类单位的改革带来一定的阻力,改革执行未到位,养老保险就无法落实。(六)机构主体不存在,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难落实。部分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已注销,主体不存在,但是人员未得到妥善安置,因人员“老龄化”,又没有经营收入,此类人员想买断或辞职又得不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本身又没有一技之长,难以分流到地方的国有企业或自谋职业。人员的工资无法保障,其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更是无法正常缴纳。
四、措施和建议
随着事业单位改革接近尾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不断深入。当前,地方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主要是以小微型企业为主,这些企业人员少,改制成本低,需要得到地方政府的政策扶持、资金的补助、激励制度的建立,才能健康有序地推进此类性质单位的各方面改革。(一)进一步完善转企改制政策,扶持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改制。在改制过程中,进一步完善人员安置、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衔接社会保险等相关政策。需考虑到职工的社会保险的预留金、补偿金等费用,因此类单位本身就无经济来源,又无固定资产可以折旧,就需要获得当地的政府及财政的支持,改制才能继续深入进行。地方政府虽然已出台一些指导性改制文件,但是文件中没有提出对于需要改制的单位,因经济原因无法改制到位的单位,是否把经济补偿金和养老保险费用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对于一些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能已完全被市场取代,但其还有部分资产的,政府可以公开拍卖或由政府收购,所得的资金作为其改制的预留资金,不足的部分再由地方财政给予补助扶持。(二)加大就业政策的扶持,解决养老之忧。对于一些微小型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都是已进入中年,甚至有些人已临近退休年龄。若此类单位改制后面临关停或撤销,其主体不存在,那么就必须考虑到职工的安置或就业问题。可以为此类人员提供岗位再就业技能培训或鼓励此类人员就业创业,政府应给予政策扶持,增加职工的就业信心。提升就业能力,激发企业活动,从而保障养老保险的可持续缴费。对一些专业强、素质高的人才,可以分流安置到对应的国有企业相应的岗位就业,重新参加养老保险,解决后顾之忧。(三)积极引导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企业制度养老保险。2014年10月之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增加了职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单位部分按8%的缴费比例,这给原本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增加了负担。而早在1997年、1999年国务院及2001年省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因此,可以积极引导此类单位参加企业制度养老保险,并妥善处理原执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问题。(四)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自主分配机制,激发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活力。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建立起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自主分配制度,改变原有的用人制度,打破“大锅饭”体制,树立新的人事管理理念,让员工转变观念,将聘用制度以及岗位管理制度相结合,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一是转变传统的管理思路,在岗位管理上加入绩效考核评定,实行分级管理,使工资分配更加灵活,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使自主分配更加合理,更快地推进优秀人才的成长,为员工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二是加强对专技术人员的素质建设,构建分层分类的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体系,培养一支素质优良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注入新鲜血液,推动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三是完善竞争管理机制,提升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综合竞争能力。完善的管理竞争机制,有利于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与能动性,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促进企业长足发展,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社会价值[3]。综上所述,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受历史遗留问题和职工观念的守旧影响,改革的动力不足,改革的阻力仍然存在,应在政府的支持下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有针对性地解决遇到的问题。地方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合理进行资产分配,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为推进改革顺利实施打好基础。
参考文献:
[1]李.浅析如何发挥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优势[J].商讯,2021(08):107-108.
[2]黄少琳.推进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优势[J].质量技术监督研究,2016(06):56-60.
关键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解决对策
Abstract: Through the heavy and difficult problems in the current endowment insurance work carried out in-depth study, but also put forward effective measure and the best period of endowment insurance institution reform, guarantee future institutions endowment insurance work smooth development.
Key words: institution; endowment insurance;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U6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近些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出现了很多退休人员,这样,将直接导致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占事业单位支出的比例越来越大,事业单位的财政不堪重负,目前的退休养老制度很难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所以,我们要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存在的重难点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同时也提出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最佳时期和有效措施,保证今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顺利的发展下去。
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存在的诸多问题
1、社会化程度和统筹层次较低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事实上就是“单位保险”,但是还不算是“社会保险”,我国大多数地区的养老办理单位已经转交给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加以管理。但是,很多操作程序仍然掌握在人事部门,例如:职工工资调整、退休审批政策等等。我国可以对具有代表性较强的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进行改革,依照对重点地区的改革效果,提高其它地区的统筹层次。
2、人力资源不能正常流动,给人力资源市场的分配带来了影响
我国目前仍然在使用“二元”养老金制度,此制度不仅给国家财政带来了巨大的负担,同时也影响了社会人力资源调配的平衡。对于我国事业单位来讲,不仅工作和收入都稳定,而且还有稳定的养老预期,这已经成为了大学生毕业就业的首要选择,而且每年报考的人数也越来越多,甚至出现了一个岗位有上千人来竞争的现象,而我国的民营中小型企业更需要引进更多的人才,出现了很多空缺岗位。由此看来,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速度较慢,迫切需要更多的高技术人才。
3、财务上不可持续,阻碍经济的发展
据统计,我国事业单位大概有3000多万人。由于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使得退休人员也越来越多,严重的地区退休人员已经超过了在职人员,再加上事业单位的退休金占原工资的比例较大,这样,直接导致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在事业单位费用支出的比例也越来越大。由此看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核心问题就是实现财务上的可持续发展,但是,我们不能简单的认为是国家的负担,受国家财政对事业单位进行了长期资助的影响,事业单位缺乏降低成本的机制,改革事实上是给事业单位注入了新的活力。
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最佳时期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事业单位退休待遇也会有所提高,和企业退休人员相比,差距也越来越大。所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越早,相应的改革成本也会越低,阻碍也越少,但是,就现如今的利益格局,改革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的时期还不够成熟。对于改革过程中制度的变迁和财政压力的分析才是真正把握时机的关键。2013年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最关键的一年,经过不断的探索和深入研究,针对主要问题制定出合理的方案,政府在出台政策之前还要充分考虑到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要抓住改革的最佳时机。
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有效措施
1、规范统筹范围
我国事业单位的全体职工都要纳入到养老保险的统一范畴范围之内,主要包括全额拨款单位、差额拨款单位、自收自支单位。对已经纳入到统筹范围之内的单位,财政只需要计算应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不再考虑退休人员的退休生活费,而退休人员的生活费用则由社会保险办理机构从养老保险金中支取。
笔者所在的单位是本溪市交通学校,属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工资由财政负担,还未由社会保险发放。
2、规范缴费基数
为了更好的均衡事业单位个人的负担,改革缴费制度,由“双基数”改为“单基数”。“单基数”缴费符合国际惯例,而且,已经有很多国家都实施了“单基数”缴费的策略。同时“单基数”缴费也符合我国的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等的衔接。除此之外,“单基数”缴费还要按照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缴费基数进行缴费,参保单位要每年进行申报,同时也可以作为退休待遇的基数。
3、规范征缴结算方式
参保单位要及时到保险办理单位进行申报并且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个人缴费可以从事业单位发放工资时代扣缴费。保险办理单位还要及时全额发放退休人员的养老资金。保证养老保险基数全部征缴的基础上,也可以实行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社保办理单位可以委托银行将所要支付的养老金直接打到退休人员的银行账户上。对有困难不能直接到银行领取养老资金的,社保办理单位可以委托街道保障事务所组织发送养老资金。
4、确定科学的缴费比例
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个人进行科学合理的负担,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从而使事业单位确定科学的缴费比例,筹集养老保险金。各级政府要合理的规范养老保险金支付的标准,把退休费和补贴都纳入到支付计划中,而医疗费用和活动费用则不得直接从养老资金中支取,事业单位避免出现扩大养老资金支付的现象。
5、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法律法规
我国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的各项法律法规,这已经成为各国改革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就目前的状况来看,我国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仍然处于改革过程中,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所以,一定要制定出一套具有较强约束力的《社会保险法》,将这部法律作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法律。
总体说来,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不仅可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同时也是保证社会经济和谐发展的必由之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核心内容就是将旧制度向新制度平稳过渡,最终实现新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目的是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各个制度因素引起的养老危机。目前,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因此,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在最佳的时期进行改革,这样,才能保证今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顺利的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1.史柏年.中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研究[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3
2.李欧.事业单位改革与管理[M].天津大学出版社,2007
一、关于参保范围的界定
(一)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应符合下列条件:
1、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经同级或上级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核定人员编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人事部门确定工资标准、人员编制经费由财政全额补助、差额补助和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事业单位除外)及其在编职工。
2、机关和实行职级工资制事业单位中的在编工勤人员。
3、驻连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编职工及非编正式职工(指经军队军以上单位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无军籍职工)。
4、各级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团组织及其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在编专职工作人员。
(二)原已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但不属于上述范围内的单位和职工,应于2004年年底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三)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月档案工资,包括:
1、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含教护龄津贴或军队服务津贴、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等;
2、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补贴(附一)。
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二)参保职工实发工资低于本人档案工资的,以本人档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并实行五项社会保险统一缴纳。(四)参保单位和职工的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进行核定。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单位按单位缴费基数的23%缴纳,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原已按《大连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参保人员,其单位缴费比例不变,个人缴费比例从2004年7月1日起,由4%调整为8%。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报缴纳
(一)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委或其他机关批准成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大连市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管理手册》和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工资名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参保手续。
(二)参保单位应于每月1日-10日持《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表》和相应内容的计算机软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手续。
(三)参保单位人员与工资发生增减变动的,应在变动当月,持经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准的人员与工资增减变动手续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填报《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人员增减变动表》。
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公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位参保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载信息包括:职工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个人保险编号、参加工作时间、首次投保时间、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工资、个人缴费金额、利息等。
(二)参保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储存额按国家公布的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2004年7月1日后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做为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的依据。
(三)参保职工入学、参军期间,其个人帐户封存,按规定计息。职工重新就业后,可按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封存前后的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计算。
(四)参保职工调入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其个人帐户封存,按规定计息。在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退休的,可在办理退休手续后一次性支取个人帐户储存额。
(五)参保职工被判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按规定计息。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有关规定重新参保缴费的,其服刑或劳动教养之前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六)跨统筹范围调入人员,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转移手续。
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职工调入前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单独记载,调入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
由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单位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自调入之月起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记载为视同缴费年限。
(七)职工跨统筹范围调出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转移手续。单位和个人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前应按规定补缴,并缴纳相应的利息和滞纳金。不补缴的,欠费期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职工调入企业后,自调入企业之月起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原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期间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调入企业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其个人帐户额与在企业期间的个人帐户额合并计算。
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项目
《办法》实施后办理离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待遇包括以下几项:
(一)基本养老金=〔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国家规定的计发比例;
(二)国家、省、市规定的各种补贴(附二)。
(三)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为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个人帐户养老金发放至职工本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完毕为止。
(四)部分人员享受的补贴项目(附三)。
(五)离退休(职)人员死亡抚恤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待遇支付标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因病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
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同意办理提前退休人员,按照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每提前退休一年基本养老金减发2%(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补贴不减发)。其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国家规定的计发比例×(1—提前退休年限×2%)。
八、其他相关问题
(一)《办法》实施前已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支付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原单位须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前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审核表》、《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后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审核表》,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财政部门备案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办法》颁布实施后,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20日将养老金划拨至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个人储蓄帐户。
(三)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单位应到人事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持人事部门批准的退休手续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养老金,办理养老金支付事宜。
(四)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女聘用制干部,解聘后必须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满三年,且执行工人工资标准的,方可按事业单位女工人退休条件办理退休并核发养老金。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离退休(职)人员生存状况进行认定,凡单位不能按时提供生存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养老金,待情况查明后另行结算。对虚报冒领养老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回冒领的养老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六)参保单位撤销,其离退休(职)人员须由单位主管部门或指定单位负责管理。
(七)离退休(职)人员自办理离退休(职)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死亡的次月停发养老金。
(八)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养老待遇时,单位应到同级人事部门办理待遇调整手续,经人事部门核定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调整养老待遇。
90年代初我国开始实行经济和体制改革,并逐步推进企业职工的养老体系改革,相关的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实现了社会统筹。但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并未触及,仍由国家财政统一划拨。这样就形成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截然不同的两种养老体系,也被称为养老体系的“双轨制”。制度的不同导致资金筹集、待遇完全不同,由此引起的社会问题日益严重,“双轨制”向“单轨制”并轨日益成为社会热点话题。
一、制度背景
2008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根据文件要求,国务院选定五个城市先行试点,自此拉开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大幕;2009年,人社部出台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该文件明确要求在广东、上海、浙江、重庆、山西五省市开展试点工作;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第一次从法律的角度规定了我国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2015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该《决定》确定了自2014年10月1日起,事业单位需要与企业建立基本相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并且个人和单位都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
二、改革的原则
首先,要遵循权益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或者说,缴费金额和对应的养老待遇相对等的原则。因为,无论采取何种养老制度,若果不遵循权益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必将挫伤广大参保干部职工,不利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体制改革的推进。总结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体制改革的经验,其执行的政策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体制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这种既让参保人缴纳一定费用,履行参保义务,又对其在退休后可以享受一定的养老待遇的保险模式,可以调动广大参保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机关、事业、企业人员这三大群体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
其次,坚持新老养老制度衔接和分类的原则。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的改革过程中,要结合实际的情况,让新旧养老制度平稳的过度。例如,对于已退休人员可按照之前的标准执行,对于新入职的人员按照新标准执行,对于处于两者之间的人员采取折中的过渡办法。在改革过程中,切记好大喜功,急于冒进,要照顾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心理。因为,一旦改革的主体对改革产生抵触情绪,将对改革的推进产生极大的破坏效果。因此,在改革的过程中,需要循序渐进,在新养老制度实施的过程中,让旧的养老制度再运行一段时间,最终实现“双轨制”向“单轨制”的靠拢,最终实现统一。
最后,要高度重视公平性的问题。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公职人员的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和个人分别缴纳一部分所组成的,这样不仅有利于遵循养老保险制度里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也有利于适度减轻政府的负担,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对政府的依赖性。这样,就改变了企业员工缴纳养老保险、机关和事业单位员工不缴纳养老保险的不合理局面。
三、改革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缺少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支撑。目前,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区域性质的实施办法,但是由于缺少顶层设计,国家层面未统一制定相应的法律明细,这就导致了政策制定随意性较大,标准不统一。例如,在缴费基数上,有的地方按照档案工资,有的按照实发工资;在缴费比例上,有的按照“单基数缴费”,即在职员工的全部工资总数的,也有按照退休员工和在职员工全部工资总额之和作为缴纳基数的等等。
其次,在养老基金管理方面,暂时没有基金的积累。目前的养老制度执行的是现收付制,也就是说退休员工领取的退休工资是目前在岗的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这种形式的养老保险模式,主要是跟根据当年的实际需要,从工资里提取出一分部养老金,本期是征收本期使用。通过财政预算支持的养老金,其与年度预算支出的比例分配直接相关,如果养老金支出大幅度增加,必将压缩政府在其他项目上的支出。随着退休人员的不断增加,养老金的发放金额越来愈大,导致基金没有积累,这会极大的增加国家财政负担,不利于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最后,待遇下降与福利之间的冲突。“双轨制”的养老保险向“单轨制”并轨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需要交纳养老保险,鉴于其工资水平相对企业来讲较低,交纳养老保险后,势必会更进一步的降低其福利水平。所以说,之前的养老机制对工资待遇不太高的机关事业单位员工而言具有很大的正向激励作用,所以养老体制的改革不仅降低了他们的自身待遇,更降低了他们的工作热情,难免会产生抵触情绪。
【关键词】 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制度 双轨制 单轨制 扩大内需
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概况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的是双轨制养老保险制度,即机关事业单位按公务员标准进行养老金的统筹发放,由国家财政全额或部分拨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保体系,由社保基金负责发放养老金。随着时间推移,这种双轨制的问题日益显现。比如在社保改革之初(1994年),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水平基本相当,退休人员的工资也相差无几,但十几年时间过去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金水平逐渐拉大。2008年参加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月人均退休金1080元,事业单位月均养老金是企业退休职工的1.8倍;机关公务员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则是企业的2.1倍。因此,进行养老金双轨制改革,改变退休人员收入差距过大的现象,是实现公平分配的途径之一。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已经提出了很多年,但在实践上却进展缓慢,早在1994年就有辽宁、山东、云南、江苏、福建、山西省开始进行改革试点,但各地标准不同,改革方案不同,试点最后都不了了之。2009年初,人保部提出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五个省市进行试点,推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使之与企业基本一致。但问题是,进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改革究竟是为财政甩包袱,还是进行制度上的统一,这是不同的问题。
据报道称,之所以能够下决心推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是因为财政不堪重负。截至2005年底,全国共有事业单位125万个涉及教科文卫、农林水、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多个领域,工作人员超过3035万人,是国家公务员的4.3倍。从这个角度看,进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是为了给财政甩包袱,减轻财政负担。如果仅仅是为了这一目的,那么养老保险改革就可能出现偏差,甚至造成强烈的社会不公。而且事业单位的退休金支出是“比照”公务员执行。这一“比照”就有许多地方以经费不足等原因为由,拖欠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所以名义上事业单位退休金很高,但实际上却有一定折扣。再者,尽管公务员只占全国财政供养人数的20%,但公务员的福利水平要远高于事业单位。从减轻财政负担的角度看,应该将公务员也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否则,单纯将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养老制度仍然是双轨制,国家财政仍然要负担大量的公职人员,并无法实现减轻财政负担的目的。所以,单纯进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是一项不彻底的改革。
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预设方案存在的问题
人保部改革方案的提出,从改革方向来看,实现养老保险制度从双轨制向单轨制转变,改革的方向没有错,问题是改革的目的,即进行制度变革。而且在预设方案中提出要将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降低至企业水平是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还是降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这一“升”一“降”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异,对经济增长所起到的作用也不同。
第一,收入水平高低反应了居民生活水平的好坏,它是衡量福利水平的一个主要指标。现有事业单位可以分为三种类型: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和公益性事业单位。如果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很可能与政府机关保持一致;而生产经营性单位和公益性事业单位很可能与企业保持一致。如果降低退休金对这两类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似乎不太公平。这是因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是教科文卫等机构,这些机构的公职人员有一个特点就是学龄较长,学历较高,如果按现行退休年龄计算的话,这些人的工龄往往较短,退休金的代替率较低,会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而且在《教师法》中明确规定教师的工资水平比照公务员。尽管决策部门提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但从实践上看,企业年金制度建立的效果并不理想,对公益性事业单位来说,面临资金来源问题。在现今医疗费用高、教育费用高的情况下,再由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立年金恐怕会造成更严重的矛盾。
第二,从我国目前所处的经济状况看,降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不利于经济振兴计划的实施。2008年下半年开始,由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导致整个世界经济进入下行周期。受此影响,我国的经济运行发生急剧变化,2008年上半年,我国还处于严防经济过热,通货膨胀加剧的阶段,到下半年由于出口大幅下降,投资减少,大量企业开工不足,失业增加,经济迅速陷入萧条之中。为此,国家在2008年底提出了全面振兴经济的一揽子方案。如4万亿元的经济振兴计划、降低税负、降低利率的扩张性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2009年,政府又提出了十大行业振兴计划。从这些政策措施可以明显看出,政府实行的是逆经济风向的扩张性宏观调控政策,扩大总需求,特别是扩大国内需求成为振兴经济的重要举措。而扩大内需一个主要方面就是扩大国内的消费需求。熟悉凯恩斯消费函数的人都知道,消费是收入的增出数,如果是直线型收入函数,随收入水平提高,消费按固定比例增加。比如假设某直线型消费函数y=0.7C,边际消费倾向为0.7,即收入为100元时,其中有70元用于消费,而当收入增加到200元时,消费也相应增加到140元。从消费函数可知,只有当收入水平提高时,消费也相应增加,如果收入水平下降,消费自然也随之减少。所以,降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自然会减少他们的消费水平,在我国日益老龄化的背景下,减少这部分人群的收入,就是减少了主要一部分消费力量,并非促进经济发展的明智之举。
第三,降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还会影响到人们对未来收入的预期。对于已经退休人员来说,当他们得知自己的收入将会大幅下降时,自然会减少现期消费,增加储蓄,以备不时之需。对于未退休人员来说,预期到自己退休后收入水平将会下降,在职人员也会增加储蓄,以应付未来生活所需,因此增加储蓄意味着现期消费的下降。而对于企业职工来说,无论是退休人员还是在职人员,都无法形成收入一定增长的预期,他们的现期消费水平很可能处于一种稳定状态。这样降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对企业人员的消费(收入)没有产生正面影响,而对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的收入预期产生消极影响,导致现期消费下降,对总需求来说,非但没有起到扩张作用,反而起到抑制总需求的作用,这与我们的政策目标相违背。
第四,改革过程中一些制度的改变和新建还不完善。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极不完善,特别是医疗改革效果不佳,造成全社会性的看病难现象。对于退休人员而言,这种制度的不完善对他们的影响更大,因为退休人员相对来说年老体弱,在医疗上的支出更多,如果收入水平下降的话,为保证基本的生存医疗支出,必然消减其他方面的开支,也会减少消费需求。所以扩大总需求,增加消费需求,不仅应该提高人们的收入水平,而且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医疗保障体系。这样才能促进消费,扩大内需,而需求增加,商品能够销售出去,企业才会回暖,投资才会增加经济才可能逐步复苏。
所以,解决退休人员养老金收入不公平问题,立足点不应放在减轻财政负担上,而应放在提高居民福利水平上。从措施上看,应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收入水平,使之逐步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看齐。实际上,自2004年以来,我国每年都在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标准,但企业的养老金涨幅远低于事业单位,这也是造成企事业单位养老金收入差距越拉越大的一个重要原因,今后还应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直到最终缩小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之间的差距。这样,才会在不降低一部分人福利水平的条件下,实现另一部分人福利水平的提高,即“帕累托改进”。否则,降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收入水平,而企业退休人员的收入没有得到提高,企业人员的福利水平没有提高,而事业单位人员的福利水平又大幅下降,非但没有实现“帕累托改进”,反而造成了“帕累托累退”的局面,直接导致社会福利水平的下降。
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不仅能提高这部分人群的消费能力,有助于扩大内需,也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我们知道,企业转制以前,不同类型单位的收入水平基本相当,转制后,大量企业职工下岗,而今当这部分人到了退休年龄之后,退休金又变得非常微薄,许多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相当困难,由企业人员来承担转制成本,对他们来说有失公允。因此,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不仅是对他们生活的改善,也是对他们人格的尊重,是对民生的一种促进和改善。相对降低事业单位养老金而言,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既有利于改进民生,又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还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是一种“多赢”举措。
三、结论
从人保部提出的改革设计方案可以看出,将养老保险制度从双轨制转变为单轨制是未来改革的方向,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改革的必然结果。但在改革措施的选择上,方案中提出的措施有不尽合理之处。实行单轨制,除了要将公务员也纳入社保体系之内,主要应侧重于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经济发展的目的是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人们才有动力增加消费,扩大对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需求,社会上才会实现购买力的增加,扩大有效需求。建立和谐社会,消除收入分配上的不平等,不是让人们的收入水平降低,无力消费,而是要提高人们的收入水平,提高人们的消费能力。从目前的情况看,国家提出一系列的经济刺激计划,想尽各种方法扩大有效需求,增加居民消费需求是扩大总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种经济背景下,降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收入对扩张总需求只会产生负面效应,而增加企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收入对扩张总需求只会产生积极的正效应,一正一负,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效果不言而喻。我们期待政策设计者能够从积极的角度探讨社会福利目标与经济发展目标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期待改革能够取得成功,早日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
【参考文献】
[1] 李琼、、邓仲谋:搞好二次分配、维护公平正义[N].广州日报,2010-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