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3 16:13:5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诉讼案件管理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论文关键词]法律关系;学生管理;高校;大学生;合法权益
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就高校和学生这对特别的法律主体而言,它通常更多地表现为高校权力与学生权利之间的矛盾关系,其核心是学生权利范围及其法律保障问题。
1 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
高校与大学生构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直接影响高校对大学生的管理方式、大学生在高校学习、生活中的权利与义务,影响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程度,甚至决定了有关侵害学生权益事件的诉讼可能性、司法审查的范围、解决方式等诸方面的问题。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主要有特别权力关系与民事、行政双重关系。
1.1 高校学生管理中的特别权力关系
公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在行政法上是相对于一般权力关系而言的,基于公法上的特别原因、特定的目的,在必要的限度内,以一方支配相对方,相对方应该服从为内容的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学校作为特别强的权力主体,对学生具有总体上的支配权。在学校内以及和学校教育有直接、间接关系的生活领域,作为特别权力服从者的学生原则上不能主张其基本的人权,必须在广泛的范围内接受来自学校的多方控制;②在合理的界限内,学校当局作为特别权力机构,可以免去法治主义以及人权保障原则的拘束,即使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学校当局也可以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根据校规、校纪等来命令或限制学生的权利;③出于教育的目的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学校有权自行制定规则行使惩戒权,即使像停课、退学等会给学生个人带来重大影响的、具有重大法律效果的处分,学校也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而无须具体的法律依据。不允许学生对学校当局提起诉讼,学生的权利受损得不到司法上的救济。
1.2 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民事与行政双重关系
在依法治教原则下,高校与大学生的关系已不再是公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而是既有民事关系,也有行政关系。行政关系的特征是必须有行政主体和行政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平等、行为的目的是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等。学校的任务是向社会提供公共教育,这种公共教育实质上是一种公共事务,涉及“公权力”的行使,由此引起的高校与大学生的关系既有行政的又有民事的。如高校给予大学生处分、进行学籍管理就属于行政关系,双方不存在自愿、平等协商等问题;而学校的其他事务管理,如收取学费、提供教学与生活服务等均属民事关系。
2 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增多的状况
近年来,涉及高校和大学生的诉讼案件日渐增多,诉讼案例涉及学籍管理、教学管理、学生奖惩管理、日常行为管理等方面,并由行政管理事件上升为司法诉讼案件,由道德行为上升为法律行为,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影响。高校、学生、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法院对此类纠纷的性质理解不尽一致,高校认为由于现行机制的种种原因,高校在很大程度上隶属于政府部门,自主权较小,管理模式也类似于行政科层式;学生认为高校的管理范围宽,权限大又没有制约;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为,要加强高校的管理,不能完全放任,行政介入过多可能会干预高校的自主管理权;法院认为目前的相关法律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规定只限于原则层面,甚至还仅仅局限在探讨的阶段,法院在遇到此类纠纷只能模糊应对。
3 构建高校学生管理的新型法律关系,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出现了全新的局面,人民的法治意识逐年增强。大学生也是我国公民,对这些价值的追求更加明显。如果不尽快构建高校与大学生新型的法律关系,不在学生管理中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必定会引发更多的法律纠纷,并会导致大学生产生与学校对立的情绪,不利于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
依法对学生事务进行管理是高校依法治校的重要内容。运用法律手段调整、规范和解决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就必须依法加强学生管理工作。
3.1 正确看待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些高校管理者强调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监护作用,认为学校和学生之间是一种监护关系,学生考进学校,又缴纳了一定的费用,和学校之间就是一种委托教育、管理、监护的关系。学校不仅要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要对学生的生活、安全负全责。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学校与学生之间具备民事、行政二重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有关教育、管理、保护和照料等类似契约的协议关系,使双方各自享有了相关权利和义务,双方是平等主体。
应该承认学生权利的特殊性,这体现在其他公民享有的权利而学生有时不能充分享有(但是其他公民应该履行的义务,对于学生而言有的也相应地免除,如服兵役)。但是,这部分权利的丧失是有条件的,它应该有其他法律和法规作为依据。因此,建构新型的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绝不是追求理想中的绝对平等,而应着眼于逐步减少现存的不平等。在具体的管理实践中,既要重效率、讲秩序,也要力求体现现代社会的法治精神对学生的尊重与关怀,切实维护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3.2 确立大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建立尊重学生权益的高校管理制度
目前,国内各高校的学校管理制度中,几乎全是有关学生的义务、违纪处理的规定,几乎没有学生权利方面的规定。因此,必须确立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建立尊重学生权益的高校管理制度。学生权益不仅包括教育法上规定的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所应享有的权利,还包括作为一个公民所享有的宪法上所赋予的基本权利。在学校的经营管理、教育教学过程中,必须把学生作为权利的主体,尊重学生的权益,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利。
尊重学生权益的高校管理制度,涉及的主要领域是校规。校规作为校方管理学生的主要工具,既是保障学生受教育权利更好实现的必要手段,也是最容易侵犯学生权利的领地,校规的制定过程本身、有关校规内容的一些原则性问题必须考虑到学生作为权利主体的本质。要发扬民主,多让学生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以及学生事务管理。民主是减少矛盾的好方法,在学生管理过程中,要多听取各方的意见,多让学生参与,有利于维护学生自身的利益。
3.3 正确处理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关系
正确认识高校处分权的性质。从学校处分权的法律性质来看,它不是一项民事权利,而是一种必须根据合法性原则行使的公权力。学校担负着为国家培养专门人才、向社会提供公共教育的重任,国家也因此赋予了学校管理教育的权力。这在《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中也有体现。近年来,大学生状告学校惩戒不当的案例不断发生,学校处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之间的冲突已成为不可回避的现实。如何更好地用法律来规范学校处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了《教育法》亟待解决的问题。
正确认识依程序办事的重要性。法制社会重视程序的价值,讲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是与依法办事相悖的。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处理任何事务都要有一定的程序,高校必须严格遵循,只讲事实不讲程序也不是合法的。
3.4 将行政救济引入高校
高校学生管理应注入法治精神和维权意识。为了切实保障和维护与学生教育权相关的各种正当权益,正确理解和行使高校依法享有处分管理权,就必须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对学生权益受到侵害实施救济。高校是由国家行政机关设立或批准设立的,对于高校实施管理行为引发的争议,有必要纳入行政监督救济之列,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为此,明确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特性,将它们之间的争议纳入行政诉讼渠道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关系中涉及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都应依法充分实现,如不能实现或不完全实现,就需要采取相应的救济手段。在行政性法律关系中,高校作为授权行政主体,学生是与之相对的行政相对人,如果学生认为学校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此,高校在处分学生时要告知处分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要听取学生的意见和申辩,在做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重大处分时,还应举行听证会,提供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途径。
参考文献
关键词:教师劳动权;实证研究;司法救济
中图分类号:D91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12)06-0055-04
一、引论:有救济才有权利
权利就其本质而言,强调为使主体享受特定利益,而赋予法律上的力量,即通称所谓法力说,法律根据和可诉讼性是权利的主要特质。英国著名宪法学家戴雪认为:“对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比宣示人的权利更为重要和实在。只有具备有效的救济方法,法律之下的权利才能受到尊重,名义上权利也才能转化为实在权利。”权利和救济的关系,在中世纪的法律中被表述为“有救济方法,就有权利”或者“有救济才有权利”。尽管是“第二权利”,可如果没有相应救济,原权利的存在就成了问题。即便有,也不能得到实现。“当权利的行使受到阻碍或者权利遭受侵害时,若没有办法可以恢复这些权利并对其加以确认的话,那么宣布这些权利便毫无意义,命令人们遵照指示必定也是徒劳的。”而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对教师劳动权的有效规定严重不足,在无成文法或成文法无相应刚性规定的场合,诉权本身就成为权利存在的标志。因此,教师劳动权能否获得相应司法救济,实质决定了教师相关权利法律宣示存在的价值。本文通过对教师劳动权诉讼救济的司法实践进行系统的实证研究,探讨法院在涉及教师劳动权问题上的处理模式和发展方向,期望对有待深入的教师劳动权规范分析和相关教育立法以及事业单位改革立法有所裨益。
二、教师劳动权诉讼实证研究
(一)样本选取说明和变项建构
1.样本选取说明
样本选取说明和实证研究假设是判例实证统计与分析的基础。本文在样本选取时考量了以下因素:
首先,为保障样本选取的统一性,减少地区间司法实践差异化对研究结果的影响,本文用于进行研究样本的205个判例,均来源于河南法院网,同时,河南法院系统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样本选取的周延性。
其次,本研究选取样本的时间范围,以裁判文书上传时间为依据,具体范围界定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再者,样本选取时诉讼主体的考量,主要是以学校和从事教师职业的当事人为诉讼双方主体,这里的学校和教师主要以《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所界定的学校和教师的内涵作为选取样本范围的依据,同时本研究所称教师还包括在学校从事教师职业的其他人员,主要指民办教师、代课教师。
最后,本研究选取裁判文书样本时,对诉讼文书程序考量了审级、文书类型等因素。审级包括一二审和再审,另特别要说明的是,在许多判解实证研究中,一个案件无论经历经过几个审级,均按一个样本进行研究,本研究则是按司法实践的要求,一个案件每经历一个审级均按一个独立的案件对待,是一个独立的样本。文书类型则涵盖了司法文书的全部类型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但没有涉及执行文书。
另外,就争议内容而言,在现有法律对教师劳动权规定不足的背景下,劳动权诉讼内涵的界定较为困难。依学校公立、民办的性质差异,教师基于其是否在编的职业身份形成之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劳动和人事争议诉讼,与劳动争议诉讼涉及范围较为广泛相比,人事争议诉讼范围较为狭窄,也有极个别的行政诉讼案件符合样本选取要求,本研究也加以选取并作出说明。据此,本研究将教师劳动权诉讼内涵范围界定为学校与教师间的劳动、人事争议诉讼。
本研究的假设在于,河南法院网的裁判文书在上传时不存在故意的筛选,样本的随机性能得到保证,以体现实证研究结论的客观性;同时,所选判例均是以司法机关严格公正司法为前提的结果。
2.变项建构
基于上文的样本选取说明和研究假设,笔者将从教师劳动权诉讼裁判文书的五个方面分别进行变项建构。本分析所建构的变项包括如下内容:其一,教师劳动人事争议诉讼数量在以学校为一方当事人的劳动人事诉讼中之比重变化状况,可以发现教师行使劳动权的积极性与受保护的程度。其二,学校和教师双方提出诉讼的情况,有助于了解教师对劳动权行使与保护现状的认同程度。其三,劳动人事争议诉讼内容。一方面可以考察教师对劳动权内容的认知程度;另一方面,也可发现现行法律对教师劳动权的确认、保护状况。其四,教师胜诉比例。这将会影响到教师是否愿意提出诉讼的意愿。其五,教师身份。以是否具有编制为标准,涉讼教师分为在编教师与不在编教师,进而分析编制对教师劳动人事争议诉讼胜诉败诉的关联,考量不同身份的教师所面临的劳动权行使与保护的不同困境。
3.研究问题
通过对教师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统计分析,本研究所欲探讨的问题有三:一是关于教师劳动人事争议司法诉讼案件的基本现况,如学校与教师双方提出诉讼的情况,教师的胜败诉情况,教师劳动权诉讼救济发展趋势。二是探讨学校与教师双方提出的诉讼类别,以考察诉讼中教师劳动人事争议的主要内容及劳动权诉讼救济的局限。三是探讨影响劳方胜败诉的变项有哪些,尤其是教师败诉原因和教师劳动权相关法律规范的关联,由此提出教师劳动权救济途径完善的方向和路径。
(二)实证研究发现
基于前述实证分析基础,笔者对裁判文书进行了归纳整理,综合整个统计分析过程,本分析有如下发现:
1.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诉讼案件整体情况及分析
就上表整体而言,可以发现,发生在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诉讼案件呈增加趋势,但以教师为一方当事人的劳动人事争议诉讼数量比重却呈下降趋势,二者呈现背离状态。尽管和企业相比,发生在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诉讼案件绝对数量很少。但学校劳动人事争议绝对数量增加的同时,涉及教师的劳动人事争议数量比重却呈下降趋势。这一反常现象形成的原因值得深入探讨。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一方面表明学校内非教师人员(主要指明确界定适用劳动法律的相关人员)劳动权行使较为活跃,而教师劳动权的实现处于较为沉闷状态。如果说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使得劳动者之劳动权保护力度空前,这可以从劳动者行使劳动权的积极性大幅攀升(各地劳动人事争议数量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呈井喷增长)表现出来;但这似乎与作为劳动者的教师没有关系,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成为教师维护劳动权的利器,学界曾一度热议教师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实现。这一背离状况更多反映了相关法律虚位和缺位状态下教师法律身份界定困难的尴尬境地。
2.教师劳动人事争议诉讼基本情况分析
表二是以教师为一方当事人的劳动人事诉讼整体状况。从中可以发现如下问题:首先,就诉讼案件的提起观察,教师是发动诉讼的主体。这一现象符合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基本特征,就劳动关系的从属性本质而言,学校和教师形成的劳动、人事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相对主导地位,处于从属地位的教师面临更多权利受侵害的境地。学校作为提讼的一方,主要是以反诉方或上诉方的被动方式参与到诉讼当中来的。这也表明,教师集体劳动权制度安排缺位,教师劳动权的维护与救济仍处于个体维权时代。另外,以提讼的教师是否具备编制身份为分类标准进行观察,可以发现,三年间有编制教师提讼的比例为39.6%,尽管这小于无编制教师提讼比例的60.4%,但就三年比重变化反映的发展态势而言,在编教师提起的诉讼逐年增加,而不在编教师提出的诉讼案件却呈下降态势。对这一现象笔者将在下文中结合教师在诉讼中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的情形加以分析。
表三内容集中反映了教师诉讼请求获得司法机关支持的情况及变化。严格来讲,笼统地说个案的胜诉和败诉并不准确,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理由全部为法院支持,固然可以胜诉或败诉划分,但实践中主要的情况往往是部分诉请或抗辩获得法院支持,难言胜负。所以,本文即选择以个案中的诉讼请求作为分析对象以求更为细致的观察结论。
实践中,当事人的诉讼和法院的审判都是围绕诉讼标的进行的。三年间,个案诉讼请求的总量为136项,获得法院支持的是47项,教师诉请的平均获支持率为34.5%,由于现有司法统计鲜有以诉请为对象的,与其他主体相比这一比重是高还是低较难判断。但纵向比较后,值得关注的是,2011年教师诉请获支持率为48.1%,较以往年份提升幅度较大。在学校与教师形成的法律关系中,学校与教师所处实际地位并不完全对等,作为劳动者的教师居于从属的不利地位,诉讼所需证据也大多掌握在学校一方,同时,相关刚性法律极为匮乏等被动情形并无明显改观,但获支持率能够有大幅提升,可以判定是司法机关的倾向发生变化,就个案具体案情而言也确实如此,例如以往基于特别权利义务关系下的内部管理行为争议,教师诉请很难获法院支持,但这一现象已有改观。这表明,司法机关对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定位正在发生转变。
综合表二、表三统计,结合变项之间的关联性分析可以发现教师诉请获支持率的连续上升趋势伴随着诉讼案件绝对数量的下降。同时,教师的身份对诉请获支持率的上升产生了影响。利用数据交叉观察,在编教师提讼的变化和教师胜诉率的变化方向是一致的。就此关连性可以发现:在编教师提出诉讼,教师方获得胜诉的比例在增加,这证明教师身份对教师诉请是否获得法院支获具有显著的关联性。
就教师身份而言,依我国教师管理体制而言,有在编和不在编的区分,一般而言,民办学校教师和公立学校无编制的教师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有编制的教师则和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有编制的教师和没有编制的教师在法律适用、管理模式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别。如表二中所示,不在编制教师的诉讼三年呈连续下降趋势,与有编制教师相关的诉讼却呈现连年上升的趋势,并在2011年在数量上成为主体。这一现象表明,劳动合同法生效以来,学校在和无编制教师签订劳动合同方面越来越完善,无编制教师的劳动权也得到了愈加广泛的尊重和维护,诉讼案件出现下降趋势。而另一方面,由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安排的缺位,司法实践中,有编制的教师发生劳动权纠纷以后,在法律适用上处于混乱状态,同案不同判现象突出,教师在劳动权受侵害后,寻求法律救济的渠道不畅,严重挫伤教师维权的积极性。随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体制改革,以及司法实践中对教师劳动权纠纷问题认识的趋同,隐藏的劳动权纠纷逐渐显现,有编制教师的诉讼案件逐渐增多。可以判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后,必将出现此类案件的迅速增加情形。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即在编教师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的增加是与教师诉请获支持率的大幅提升相伴随的;这也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发展趋势基本一致。
3.教师劳动权诉讼请求内容整合分析
对诉讼请求内容的梳理困难在于诉讼的发动者对内容的把握是具体、繁杂而零散的,例如原告要求法院判定恢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诉请,又如请求法院判定学校某处理文件无效的诉请,还如恢复工作岗位的诉请等,诸如此类内容用准确的法律语言较难统一表述,同时也存在多项诉请实质为一个法律关系的多角度表现之情形。
“法律作为一种秩序特重分类,借以显示其价值的统一性,因此分类是否精密,足以反映对研究客体的认识程度、逻辑思想严密与否,不可等闲视之。”
本部分的梳理和分类没有也不可能完全按照诉请的具体内容展开,而是对具体诉请内容抽象整合认识后的分类。如前文所言,诉请内容直接反映了教师对自身劳动权内涵及范围的认知,较为客观地体现了我国教师劳动权实现的广度和深度。
综合分析表四内容发现,首先,劳动报酬的争议在劳动权司法救济中占有很大分量,为教师首要关注对象。其次,社会保险争议的数量居高不下,充分说明对于作为劳动权重要内容的社会保障权,教师和其他劳动者一样在社会转型期面临因制度安排带来的缺失。再者,劳动关系确认及属性认定成为教师劳动权救济的重要内容,表现出教师对自己所处法律关系认知的迷茫,诉请内容表述的纷繁杂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这实质上是教师与学校、政府间关系定位混乱、有效法律缺位的表现,足见立法规范的紧迫性。最后,教师作为劳动者的特殊性没有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体现。教师作为实施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其寻求司法救济的劳动权内容应当体现特殊劳动者的法律身份和职业要求,而诉请内容几乎对教师职业劳动权的特有内容无任何表现,可以说教师法规定的有关专业自主等法定职业权利并未真正进入到司法救济的层面,换言之,教师特有的与体现职业内容的劳动权仍是尚停留在纸面上的权利。
4.教师劳动人事争议诉讼中不予支持诉请
表五内容显示,教师自认为受侵害的劳动权不能获得法院救济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两类,一类是因为劳动关系的变动产生争议形成的诉请未获法院支持,包括劳动关系的确认、恢复以及法律关系属性的界定等;另一类是诉请内容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例如民办教师、代课教师问题,均被认为属于政策问题未获法院支持。这两类情形占据了不予支持诉讼请求的70%以上。笔者认为这两类情形实质上表现的是同一个问题即有效法律规范的缺乏,法院裁判时相关法律依据不足,例如恢复教学岗位、享有正式编制待遇等诉请,尽管理论上可将其认为是教师个体劳动权的重要内容但法律上却无相关规定,诉请自然难获法院支持。
三、实证分析结论:对教师劳动权司法救济路径完善的思考
[关键词] 法律诉讼 会计师 对策
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性质决定了它是一个容易遭受法律诉讼的行业,受害人总想通过追究过错者的责任尽可能使自己的损失得到补偿。我国也相继出现了像银广夏、郑百文等审计失败案例,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应的注册会计师都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怎样避免注册会计师行业遭受法律诉讼,已经成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关注的焦点问题。笔者认为注册会计师须掌握防范法律诉讼风险的方法和技巧,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诉讼的具体措施,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
一、必须建立完善的注册会计师执业的法律环境
在我国,审计准则的地位没有在法律上得到应有的确认,对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裁定和执行权、归属权都是属于人民法院。审计准则被视为行业标准,凡是涉及到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法律诉讼案件专业性极强,技术复杂程度也非常高,法院很难对注册会计师诉讼案件做出合理的判断。目前,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几乎没有规范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内容,不能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利益。所以,在我国建立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并且尽可能细化,真正使其发挥统一性和可操作性。
二、注册会计师必须严格遵守各项专业标准和职业道德标准的要求,从事其能胜任的审计委托业务
独立、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中最重要的规范。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没有任何利益关系。已经发生的大多数注册会计师诉讼案件中,都存在着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能保持其独立性的情形。客观性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审计事项调查、收集证据,做出判断,表现审计观点,都应站在客观立场上,不受成见、利益冲突、他人影响。客观性是一种能为注册会计师服务增加价值的品质。公正性则体现注册会计师在无论受到何种压力时,都能以公平、公正的态度对待利益双方。注册会计师应严格遵守专业标准和职业道德准则要求,执业时认真和谨慎。会计师事务所也应当大力加强本所从业人员的专业标准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注册会计师胜任其接受的审计委托任务。
三、必须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跟一般的公司、企业不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工作的核心是质量管理。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不严,可能会因某一注册会计师或某一部门导致事务所遭受法律诉讼,因为很多委托项目都是由多名注册会计师及助理人员共同完成的。所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建立健全一整套严密、科学的客户风险等级评价和管理制度、评价被审单位制度、例外或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质量考核评价与惩罚制度、技术支持与咨询制度,落实复核制度、注册会计师签名制度,并把这些制度推行到每个人、各部门、每项业务,使注册会计师按专业标准执业,保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质量。
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取得管理当局说明书
业务约定书是确定注册会计师和委托人的责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出现法律诉讼,业务约定书是确定双方应负责任的重要依据,它可以将审计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而管理当局声明书的主要内容是以书面的形式确认被审计单位在审计过程中所做的各种重要陈述或保证。它虽然属于内部证据,但可作为证明会计责任的有力证据。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任何业务,都应按照业务约定书准则的要求与委托人签订约定书,并在审计过程中取得管理当局声明书,从而将发生法律诉讼时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五、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审慎选择被审计单位
通过国内外注册会计师法律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注册会计师若想避免法律诉讼,必须慎重地选择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之前,应采取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联系等措施,评价管理层的品格,搞清其委托的真正目的,尤其是执行特殊目的的审计业务和被审计单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更应如此。另外,对陷入财务和法律困境的被审计单位要特别注意。国内外历史上绝大部分涉及注册会计师的诉讼,都集中在宣告破产的被审计单位。
六、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提取风险基金和购买责任保险
在西方国家,购买责任保险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一项极为重要的自我保护措施。尽管责任保险不能免除可能受到的法律诉讼,但它能防止甚至或减少诉讼失败时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财务损失,我国《注册会计师法》也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七、必须聘请熟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律师担当法律顾问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若有条件应尽可能聘请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若遇到重大的法律问题,或应付可能发生的诉讼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同相关律师详细讨论案情,发现潜在的风险,认真听取律师的合理建议。如发生法律诉讼,应聘请有经验的律师参与诉讼。注册会计师也应参与司法程序,充分陈述意见,提供确凿证据,维护自身权利。
社会经济不断地发展,越来越多外国资本进入我国,同时中国很多企业走出国门,在国际市场上进行融资、投资,这都对注册会计师也提出更高要求,,注册会计师遭受法律诉讼的可能性也在增加。所以,注册会计师应根据自身特性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并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法律诉讼。
参考文献:
[1]中国机械工业教育协会:审计学.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年
一、合同及法律文件的审核、起草
1,协助巩固和完善合同及法律文件审核的机制,加强合同审核的有效性。
2,进一步完善合同范本的修改和制作,使其更符合实际操作和公司利益。
3,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审核保持自收到文本2小时内审核完毕,并提出相应的书面法律意见或进行相应的修改,但特殊情况除外。
4,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起草自详细了解相应的具体内容后4小时内完成,但特殊情况除外。
5,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审批流程,完善管理制度,尽可能降低公司的法律风险。
6,保持敢于直言的风格,大胆地提出合同中所在的风险和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法律依据。
二、 法律补救功能中的计划
1,协助公司有关管理部门及业务部门对公司债权进行清理和催收,接到相关要求后2天内开始行动。
2,在清理和催收中,发现重大法律问题立即向相关部门提出警示,同时向公司报告相关案情,使领导迅速作出决策。
3,接到诉讼请求后,自领导批准之日起15日内完成法院立案。
4,发现需诉讼的案件,有义务向公司报告情况,并建议提请领导批准起诉。
5,对起诉或应诉案件的,大多数保持自行。
6,做好诉讼前与对方当事人协调谈判工作,争取双赢。
7,诉讼案件做到有求必应、认真负责、及时完成。
三、 知识产权管理计划
1,与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协作,争取申请“上海市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等荣誉,提高企业无形资产的含金量。
2,按公司需求,高效、高准确率地完成商标的申办注册工作。
3,做好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四、法律培训和宣传计划
1,根据公司的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公司所有在工作中需接触法律的业务、采购及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岗位法律培训。
2,拟对公司涉及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知识点的培训。
3,在进行法律培训的同时,法务部不定时地解答法律咨询和进行法律宣传。
五、自身素质提高
(一)严格执行各项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1、严格遵循有法可依,按要求修改了相关制度。根据司法部的《现行有效司法行政规章目录》,修改了《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职权分解》,继续完善了县的《行政许可工作流程》、《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行政公开工作规定》等。
2、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3月,在我县召开的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上签订了专项目标管理考核责任状,进一步细化了今年工作的各项内容和项目。同时,严格制订了全年的法制工作规划和执法质量考评实施方案,并下发到17个乡镇、2个律师事务所、2个法律服务所、公证处、法援中心和司法鉴定所。全年我局各职能股室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中,严格遵守执法程序、执法纪律,确保合法的执法行为和主体。做到了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手续齐全、依法行使行政职能,并认真落实了省委政法委“六个严禁”的规定。
3、严格审核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年度考核、注册的相关资料,并对其进行初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各所考核、注册的相关材料,确保各所执业资格的合法性。
4、及时报道数据,综合信息情况统计。年来,我局法制工作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综合各类信息材料,其中,向社会公示了7个法律服务机构和4个职能项目,解答各类法律服务咨询60余个,关于本职工作方面的月小结、季总结、半年总结及时进行了汇总,并及时报送了市局法规科。
(二)全面进行检查,确保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化
月初,我局开展了对全县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的规范化管理、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检查,本次检查以各所制度管理、公示工作、民主管理、财务管理、案卷档案管理、人员管理等为内容,结合各所签订的目标管理考核方案完成情况,现将情况总结如下:
通过检查,各所在制度管理、公示工作、民主管理等方面都符合相关规定。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1、财务管理方面:一些法律服务机构没有明确的收入、支出明细,且依法纳税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案卷、档案管理方面:一些法律服务机构无从业人员专用档案柜;案卷材料不规范,不能及时装订、归档;
3、中心工作方面:没有抓好信息综合和法律调研工作,未能及时向市局报送相关信息材料。
4、人员管理方面:一些法律服务机构全所人员管理欠规范等。
各所执业人员存在的问题:
1、法律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没有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履行好各自职责,未能将各项制度全面地执行。
2、相关制度落实不到位,个别负责人不重视,如收案登记不规范,案卷整理工作相当不重视。
3、未能督促各所法律服务执业人员及时上报相关信息材料。
4、法律服务执业人员不服从法律服务机构管理,不愿意配合局中心工作。
5、个别法律服务人员未完成规定数量的法援案件,并在处理法援案件中不能立足维护社会的稳定,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这个根本出发点。
针对以上问题,我局积极督促各所及相关人员做好了整改工作,并要求各所及时上报总结和个人的整改总结材料,县局按照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组织工作人员严格地、不定期的对各所进行检查,发现未及时进行整改到位的,或发现故意不接受管理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个人,依法进行了处理,并将其作为年度考核注册的重要依据,视情况将对各所和其个人进行了通报批评。
(三)抓服务、促发展,完善管理机制
1、进一步推进律师工作规范发展。通过年初的执法检查,发现了相关问题,我局及时召开动员大会,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县律师队伍中开展为期半年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专项教育活动。通过学习教育,全体律师提高了职业道德水准、增强了执业纪律、提高了整体素质。积极引导律师主动介入经济建设主战场,当好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积极为重大工程项目、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招商引资提供法律服务。积极引导律师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鼓励律师与涉法涉诉,努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年,我县两家律师所共担任政府、企业法律顾问10家,各类诉讼案件82件,其中民事案件56件,刑事案件24件,行政诉讼案件2件,非诉讼案件25件,提供法律援助6件。法律文书25余份,解答法律咨询200多人次。参加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100余次。
2、进一步推进公证工作改革发展。全力加大公证质量评查力度。积极引导公证处围绕县委、政府城镇改造、政府采购、重点工程建设等中心工作开展公证法律服务工作。半年来办理各类公证事项279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300多人次。
3、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工作拓展延伸。围绕我县法律援助案件集中在农民工工资问题、未成年人犯罪、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等方面案件的实际,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和审批程序,建立健全经济困难证明操作规程,建立与相关部门工作协作机制,方便了困难群众及时获得法律援助,进一步提高了工作质量和办案质量。同时,完善了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发放制度,确保办案经费足额按时发放,做到“一案一补”,有效提高了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半年来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29件,其中刑事案件48件,民事案件81件,接待来访、来电200余人次。
关于婚姻家庭专业调委会工作情况汇报
我院婚姻家庭专业调解委共有专职民调解员6名,主要负责对立案前的婚姻家庭、小额民间借贷等民事纠纷案件进行诉前调解。尤其是选派了有丰富调解工作经验的专职调解员,经区委政法委培训派驻我院后,很快就进入角色,同时注重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不断提升了诉前调解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使我院的诉前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缓解我院审判压力及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业绩突出,效果显著
我院诉前调解工作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诉前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案件。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也逐年增加,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自2012年2月我院专业调解委成立一年多来,共受理各类矛盾纠纷1024件,成功化解纠纷716件,涉案标的190多万元,共接待当事人2400余人次,调解成功率达70%。(其中:2013年1-6月,收案346余件,成功化解241件,涉案标的60多万元,共接待当事人700余人次)。今年上半年,我院立案案件明显减少,比去年同期减少231件,同比下降11.4%。我院专业调解委成立,也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这一矛盾。
二是简便快捷,减少诉累。我院婚姻家庭专业调解委的诉前调解工作,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经过基本审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权利义务也明确,不进入诉讼程序,而是由立案庭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将诉状登记后移送调委会,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一种简易审理方式。真正达到了投入少、结案多、效果好、受益广的目的.在调解工作中,为快速便捷处理纠纷,减轻老百姓诉累和经济负担,法院调委会坚持能电话调解的就在电话中对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及做工作,不用他们大老远的跑到中心来只为几分钟的询问。如他们在调解晏某诉谢某离婚一案中,案件刚由立案庭转到该中心,晏某就电话催促尽快给他办理离婚,经电话联系谢某了解到晏某在外有了第三者,而谢某为了孩子着想,打算原谅晏某.为此,调解员多次在电话中对二人进行劝导,讲法析理,在调解工作做的差不多时,才召集双方到了婚姻调解室来做工作,经过进一步的劝导, 晏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不负责任之处,表示断绝与第三者的关系,并写出了保证书,二人重归于好,避免了一个家庭的破裂。
三是减少对立,促进和谐。近一年来的诉前调解工作实践证明,诉前调解能够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避免矛盾激化,实现双方当事人 的“双赢”,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效保障。诉前调解的矛盾纠纷主要是婚姻家庭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简易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小标的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交通肇事纠纷及争议不大的其他纠纷。这些案件如果一味的用法院判决的强制性解决,很容易造成当事双方感情上的对立,形成一件官司几代仇,案结事难了状况,所以调解结案的效果要有的甚至比判决的好。我院调委会受理的诉前调解的案件中,婚姻纠纷案件占72%,经调解和说服教育撤诉和好的到达43%,经依法调解达成协议的占33%。使诉前调解成功的案件都能够及时得到履行。
二、健全三项机制,规范了诉前调解案件管理
为实现对诉前调解案件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一是制定了《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实施方案》,调整立案管理机制,增设收案登记、诉前调解案件登记、诉前调解转立案登记管理制度;对经过审查符合诉前调解的案件登记后转专业调委会调解;二是制定了《诉前调解工作暂行规定》,通过总结近年来诉前调解工作的实践和上级要求,对调委会诉前调解案件的范围、原则、管辖、期限以及诉前调解案件流程管理进行了明确;三是制定完善了《诉前调解案件司法统计及档案管理办法》,对诉前调解案件单独立卷、单列案号、集中归档管理,对诉前调解收结案进行每月统计报表,对纳入司法统计的诉前调解案件做到了手续完备,文书、卷宗齐全。
三、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是我国现行法律对诉前调解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在程序上缺乏具体的指导和应用,诉前调解案件的适用范围、原则、时限、程序还有待在工作实践中进一步完善。二是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以便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能。三是如何防范个别当事人利用诉前调解侵害他人利益,以及如何排出诉讼人对诉前调解的干扰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加强。
关键词:考勤管理;劳资纠纷;考勤管理制度;途径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01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对于一个企业,只有制定并执行了合理的考勤管理制度,才有企业成功的保障。在许多劳资纠纷案件中,因对员工考勤管理粗糙或根本没有考勤,造成企业在此类劳资争议中败诉的案件时有发生。劳资纠纷如果得不到预防和有效处理,将对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一定负面影响。正确认识考勤管理在劳动用工中的重要位置,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考勤管理制度并加以实施,是企业在该类案件中赢得胜诉的前提条件,也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根本保证。
一、传统考勤管理的重要性
首先,考勤的目的是为准确掌握员工出勤情况、有效管理、掌握工作负荷,分析统计和完善人事管理。考勤管理是企业管理的基石,也是绩效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它的对象是全体员工。通过约束的手段来规范企业全体员工的工作行为、提升业绩。其次,加强考勤管理是保障企业生产顺利进行最基本的要求。这是由企业性质决定,作为石油化工生产单位,生产的连续性、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的特性决定。作为一个连续生产的企业,需要严格的考勤管理制度来约束员工的行为,保障生产岗位人员的充足,才能保证装置生产的正常。第三,加强考勤管理是建设与提高员工队伍的基础。如同军队保家卫国需要钢铁般的纪律一样。事实证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纪律严明是基础,而要达到纪律严明,考勤管理的严肃性是最基本的因素。缺乏考勤制度,或者制度执行标准的不统一,都会严重影响员工队伍整体素质。第四,加强考勤管理是维护员工与企业利益的需要。单位的考勤表记载了员工的出勤情况,是员工从企业获取工资、加班费等薪酬的重要依据,如果考勤表出现差错势必影响员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另一方面,考勤记载不及时、不准确也会给企业留下祸患,导致仲裁或诉讼,并处于不利地位,损害企业利益。
二、传统考勤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1.存在的问题
一是大多数企业的考勤一直沿用传统方法。即在考勤表中只有出勤、病事假、夜班、产假、探亲假、公假、迟到、早退、婚丧假、旷工等考勤记载,尚缺加班、加点时间及日期的记载,特别是在一个考勤周期结束时,只有考勤员和负责人确认没有被考勤者本人签名这一关键环节。
二是个别企业管理粗糙。主要表现为:(1)考勤表只有对出勤日期的简单记载;(2)不能说明员工未出勤的理由(因病假、工伤假等为带薪假日);(3)不足以说明劳动者上下班具体时间(可能出现超时加班工作的情况);(4)可能发生代划考勤;(5)考勤周期结束后没有员工的签字认可。
三是少数企业轻视考勤管理。主要表现是对人力资源效能发挥缺乏认识,频繁更换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其后果是使劳动管理工作处于半瘫痪状态,考勤资料往往得不到妥善保管。
2.解决途径
一是企业要加强法制观念,要从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提高对劳动管理的认识,充分理解考勤管理这一工作的重要性。
二是改进目前正在使用的考勤表。在原有出勤、病事假、夜班等分类基础上增加对被考勤者加班日期、调休、加班时间的记载统计,在一个考勤周期内,不仅要有主管部门负责人和考勤员签字,还必须有被考勤者的签字认可;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采用电子考勤与手工考勤相结合的方法对同一员工进行考勤,此种方法便于加班时间和加班日期的综合统计,但也不能忽视签字这一关键环节。
三是企业要注重考勤资料的存档管理,把考勤资料纳入人力资源管理的日常工作。考勤周期结束后,应分门别类把考勤资料装订归档,妥善保存。
四是如遇员工旷工、不辞而别等异常,员工不能签字认可时,应由该员工的领导在考勤表中注明理由。同时,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员工考勤制度及国家规定,按流程及时处理。
三、采用现代考勤管理规避劳资纠纷
传统手工考勤繁琐易错,准确性、实时性差,人为因素影响大。容易出现疏漏,甚至存在因人情导致虚假记录的情况,员工存在侥幸心理,无法解决代考、脱岗问题,不利于管理。随着科技进步,利用信息技术进行考勤成为现代化企业运作必然的手段。
从现有的企业考勤管理系统分析,我们可以把企业考勤管理系统从功能上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门禁安全系统。主要是解决重要部门出入口实现安全防范管理的有效措施,集微机自动识别和现代安全管理措施为一体。能够自动识别出入的人员身份,记录出入时间,但一般没有综合的分析功能。第二种是综合考勤管理系统。这种考勤管理系统主要针对企业员工的上下班考勤记录等相关情况的管理,一般为管理部门使用,掌握员工出勤动态,一般包括考勤记录和分析两大功能,不但能够识别进入企业的职员的身份,还具备员工请假、休假、加班等情况的记录和分析汇总功能。根据系统制定的规则,自动分析出考勤结果。综上所述,考勤管理系统的研发,企业对它的引进都需要因地制宜。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劳动管理是动态管理,依法不断调整和改进劳动管理的工作方法,是企业提高自身免疫机能的客观要求;正确认识考勤管理在劳动用工中的重要位置,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考勤制度和措施并落实,是规避劳资纠纷发生的重要途径,也是企业在仲裁诉讼案件中获胜的前提,是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的根本保证。
参考文献:
[1]王志强,赵首军.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81).
[2]劳动合同法.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依法行政工作,以强化制度建设为基础,以规范行政许可案卷为重点,以提高行政处罚执行力度为突破口,继续全面推行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检查监督,维护林区稳定,保障林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任务
1、规范行政许可案卷,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修订完善《*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告知、听证以及评价制度,强化行政许可案卷的规范制作,严格执行清理后公布的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做到依法许可、规范收费、公开办事程序和办理结果。
2、提高行政处罚执行力度,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优活动。下发《*市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操作基准》,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制定《林业行政执法案件程序规定》,规范林业行政处罚程序。根据*年度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评查情况,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对《林业行政处罚文书》作部分修改,提高林业行政案卷质量。要加强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对林业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评查实行平时逐案审核和年度统一评查相结合的方法,根据评查结果进行表彰奖励。
开展林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评选活动,对优秀案卷的承办人和承办单位法制员进行表彰奖励。
要着重研究解决行政处罚案件执行难问题,确保各类林业违法行为得到依法、及时、公正处理。
3、加强依法行政考核,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实行重大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和备案制度,执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统计分析定期报表制度。
修订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行政监督检查工作。
制定《2009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对各行政执法单位为保障本单位依法行政而建立的各项制度及2009年办理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卷进行检查,进一步提高各单位的依法行政水平,从而推进依法行政。
4、建立科学决策机制,重大决策实行集体决定制度。制定《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建立并落实重大决策集体讨论、决策公开、跟踪评估及责任追究制度。对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实行集体讨论决定。
三、保障措施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实施有关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精神,按照区政府法制办公室2013年依法行政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水利执法体系建设,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和谐执法,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程。
二、主要工作
1、继续开展“六五”普法和法制宣传、法制培训工作。
按照局“六五”普法五年规划,认真制订我局2013年普法计划,并实施到位;广泛开展水利法制宣传,组织开展“世界水日”、“12.4”广场法律宣传等系列活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极力营造水利法制的浓厚氛围。
2、健全责任制度,规范水利法制工作。
严格按照国务院依法行政纲要及责任制工作要求,健全和完善水利行政执法各项责任制度,并突出重点:一是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职权的分解细化工作。这项工作既要求高、又复杂且水利部门涉及的职权范围比较广,我们要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认真梳理,逐项分解,并细化落实到各部门、各岗位、各执法人员;二是建立和完善水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处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及人性化管理原则,正确把握行政处罚权力,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以防止执法人员滥用权力、减少和避免行政执法过错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三是严肃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制度。规范性文件是体现部门权力和威性并要求被管理相对人遵守执行的文件,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严肃性,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上级法制部门有专门制度规范。
3、行政执法规范化,依法行政上水平。
一是明确主体,依法操作,依法行政的透明度将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运作,因此对全局执法人员要加强培训,明确职权、责任;二是要文明执法,规范行为。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规范执法行为,既不乱作为,又要避免不作为。严肃执法纪律,贯彻执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法人员要按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规范操作;三是加强执法监督。2013年局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年底进行严格考评。
4、加强执法检查、加大执法力度。
一是贯彻执行水法律、法规,加强水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危害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各种非法活动。二是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并严格按照巡查方案执行,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是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强化管理制度,严格加强内部管理,同时设立专栏举报信箱等。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工作要求
1、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认识,确立法治水利意识。要做到思想重视,措施落实,责任明确,监督到位,使依法行政工作贯穿水利工作的各个方面;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重点突出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的完善和提高,规范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切实做到以制度管理人员,使全局人员职责更加明确,责任落实到位,提高工作效率,树立水务局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
一、基本情况
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务公开条例》,立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职能,以“推行透明政务,打造阳光政府”为目标,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保障公民的民利,促进依法行政,服务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强载体建设、加强监督检查,扎实稳步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及时、准确、有序地开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一)加强组织建设。根据人员变动,及时调整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信息员,并召开专题会议落实部署工作。
(二)完善规章制度。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条例》,制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申请公开建设信息工作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政务预公开制度》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并明确了信息公开职责和任务,建立健全了联系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等一系列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了信息公开制度。
(三)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不断提升各职能科室对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意义和重要性的认识。努力提高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水平,增加了信息公开量。加强局门户网站信息工作,做到及时公开局文件和信息、调整办事指南,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四)强化督促检查。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认真履行职责,定期对各职能科室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依申请公开工作,严格按照专人全程跟踪,把好审核关,认真及时办理每一份申请,确保每一位申请人都能按期收到准确答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概况信息10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告公示、刊载法律法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事程序及其它26份,全市建设动态3条。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年,住房城乡建设局收到信息公开申请0件。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年,住房城乡建设局没有受理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全年发生针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为零。
五、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住房城乡建设局年以“推行透明政务,打造阳光政府”为目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对照服务政府、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以及与人民群众的需求相比,仍然还存在信息公开内容不够丰富、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信息公开不够及时等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完善。年,住房城乡建设局将继续深入调查研究,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努力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一)进一步丰富信息公开内容。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重点公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依据、办事程序等内容,进一步深化和丰富我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进一步推进我局依法行政工作,按照上级要求,我局对今年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进行了自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意见》下发后,局领导非常重视,召开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专门会议,结合本局实际,布置落实《纲要》精神,并成立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分管局长为直接责任人,各有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制定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目标和任务以及今年工作的重点,切实把贯彻落实《纲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二、积极组织对《纲要》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作为政府的业务部门和行政执法单位,更应深入学习贯彻《纲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指导工作实践。为此,我局加大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宣传力度,建立和完善了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局领导带头学习宪法、行政法规和本部门法律法规,并采取各种形式组织本单位的学法活动;与普法工作相结合,制订学习与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普法教育和依法行政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定期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依法行政能力考试,凡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通过学习和考核,把思想逐步统一到《纲要》精神上来,在工作中坚持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忠实履行法定职责。
三、分解任务,责任落实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纲要》和《意见》,我局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根据各部门职责,将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和任务分解,做到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三落实”。
1、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在排污费征收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使用,行政经费和执法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2、深入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我局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涉及本部门事务的行政许可依据、项目和实施主体进行了清理登记,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继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程序,建立健全投拆举报、过错责任追究、罚缴分离等制度;进一步完善执法档案的管理,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规费征收的档案、卷宗做到科学规范、及时归档;严格实施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持证执法制度,我局现有环保监察员31人,专职执法人员17人,全部通过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取得了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在执法过程中坚持持证执法,文明执法,程序规范,依法行政,无一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树立了环保行业良好的执法形象。
3、完善行政监督制度,积极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为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透明,我局制定了《服务承诺》,将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的依据、标准、期限、举报电话等事项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新闻曝光案件追查制度,对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切实解决群众通过举报反映的问题。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责任制,成立了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遵循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行政调解,及时调处民事纠纷。
4、建立《纲要》实施情况督查制度。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对本局各部门贯彻《纲要》和《意见》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照制定的工作目标和分解任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切实保障《纲要》和《意见》的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关键词】:房地产;房屋产权;登记管理系统;建议
中图分类号:F29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房地产登记,即房地产产权登记,它是国家为健全法制,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依法确认房地产产权的法定手续。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不断发展,我国也相应的出台了一些相关的对房地产业的相应控制法规和政策。随着新的发展形势,我国的房产购置税和登记管理办法也在不断的变更,只有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才能保证我国房产产权工作的合理性,进一步稳定我国的房产市场,保证房地产业在我国健康发展。
一、我国房屋产权登记管理系统的现状
1、我国房屋产权登记存在的问题
在现阶段,我国房屋产权登记过程中,经常出现法律纠纷。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法律制度不是很健全。全国各地由于房产产权引发的欺骗案件、民事诉讼案件不计其数,这就在客观条件上要求我们规范房屋产权登记的相关政策。
2、我国房地产产权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尺度不一。自我国改革开放以后,颁布了很多关于房地产业的法律、法规。针对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的这些规章制度,各地方又按照自己的地区意愿和市场情况制定出台了各自的规章制度和政策。各地制定的规章制度都是针对各自的需要的地方特点,所以有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性文件多种多样。立法过程中行政权利和民事权利不分。我国的房地产登记制度主要是为我国房地产行政管理服务,很多主要的法规都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制定的。
3、我国房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房地产业经历多年的发展和不断的变革。经过对很多相关部门的走访和调查,发现我国的房地产产权登记管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产权登记的职能部门在职能划分上不明确,而且形式上有分有合。我国现有的房产登记政策和现状,导致房产登记只限于行政职能工作,各级行政部门将房产登记管理工作密切的和部门利益结合起来,忽视了房产所有者的自身利益。
(2)、房产所有权公示力需要完善和提高。我国现阶段由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房产登记管理问题及法律纠纷,纠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有房产登记的公示力不够所造成,所以,今后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力度。
二、房地产产权登记管理系统的优点
如今电子信息技术已经非常先进,计算机技术日益普及,探讨房地产档案管理计算机备份、计算机检索、计算机查询对于保障房地产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促进房地产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安全运行,确保不发生美国式的次贷危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提高安全性
房地产档案数字化管理、数字化备份能够有效防止天灾人祸造成的损失。房地产档案纸质化存储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实施数字化管理、数字化备份提高了房地产档案的安全系数,确保一旦遭遇天灾人祸档案不能全部灭失。
2、便于保存
由于计算机存储技术日新月异,存储容量得到极大的提高,房地产档案数字化管理、数字化备份所占用的磁盘空间得到极大的拓展,保存图片文件,文字文件,影像、影音文件易如反掌。
3、便于异地再备份
房地产纸质档案管理的缺陷是档案文件是惟一的,无法实现异地备份,一旦遭遇汶川地震那样的天灾,造成损失是不可避免的,实行计算机数字化管理、备份以后,由于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使房地产档案异地备份成为可能,这样就能有效解决重大自然灾害条件下档案的安全问题。
三、对我国房产登记管理系统的建议及设想
要想保证我国房产业的健康发展就要有一个相对健康的房产登记管理制度及工作体系,就根据对现状的分析讨论,提出以下建议:
1、加大对房地产业的了解,完善健全相应制度,减少房产纠纷案件的发生。要想彻底的解决这类问题,必须建立有力的、有针对性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规范、保护下减少纠纷和诉讼案件的发生。
2、我国的土地是国有制,在房地产业发展业务和项目的前提是得到国家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统一制定完整、相互支持的法律法规。对房地产产权的登记管理作出统一的要求和规范。将各地区的自行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彻底核查,不符合标准的严格更新、改进甚至废除,只有这样,才能保持我国房地产业的房产问题在公平、有法可依、完整的工作体系中进行。
3、将现阶段不能相互支持和依存的各个部门及工作单位进行整合,使我国房地产产权登记管理成为一个有机、相互关联的整体。将各种登记类型的工作进行开发和创新。这样,我国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就能在统一的思想下进行工作,规范管理。与此同时,还要提高对房产产权的公示力,只有不断提高公示力,才能将房产登记工作进行得更加规范化和公平化,只有将登记管理工作做到最大限度的公平,才能保证我国的房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更加深入人心,更叫高效。
4、房地产产权登记管理系统中的各个子系统间或子系统内部联系不够强,数据不能完全共享,这样容易造成数据的重复录入降低工作效率,增加系统数据的冗余。如在房地产预售登记过程中的一些数据与房地产产权销售登记中的需要填写的属性值是一致的,可以不用重复录入,而当前的产权登记系统中达不到这两项数据的共享,在销售登记时还需要重复录入数据,造成工作效率的降低和数据的冗余。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加强数据共享性的建议:应该加强管理子系统之间的数据共享,尤其是测绘系统和登记系统的相互查询,以及登记系统产生的资料和产籍档案数据的共享。
5、在当前信息系统中的属性数据库中一些数据的字段冗余不仅导致存储空间的浪费,还影响数据的传输速度;而一些跟房产价值相关的重要信息却没有列入数据库。一些数据表的设计不符合数据库技术中的基本的范式要求,或者数据表字段相互冲突,或者有些数据表设计不合理,导致出现的空值等。例如,开发商和建筑物名称这两个属性在一般的房屋属性中都是空值。改善数据结构的建议:在数据库的建设中,应该增加交通和基础设施字段,因为交通和基础设施都是影响房地产价值的重要因素,增加这两个字段可以让查询人对房地产的价值有一定的估计,便于房地产的交易。同时对于开发商字段也应该 赋入属性值,由于品牌效应,不同开发商有不同的知名度,也会影响房地产的价值。对于一些特殊的属性采用动态的数据结构,可以节约空间。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房地产开发是的一项重量级项目。而且,随着现阶段房价的不断上涨,房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所以,一定要建立一个可靠的登记管理体系。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事实,但是,不能各自为政,一定要有一个统一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尺度,要尽快解决由于法律法规不能统一而造成的法律诉讼和民事纠纷,确定政策的主导地位,将各个不能相辅相成的登记项目整和使用,形成一套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房产登记管理体系,更好的为我国房地产业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服务。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