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5 15:34:4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金融机构信用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专业开设情况
中国的信用管理专业教育开始于2002年。迄今为止,经教育部或地方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开设信用管理专业的高校有18所,包括上海财经大学、中国人民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吉林大学、重庆工商大学、浙江财经学院、山东财政学院、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南京审计学院、广东金融学院等等。其中,中国人民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吉林大学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等学校已招收该专业硕士研究生,上海财经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已招收该专业博士研究生。另外,有部分高校经当地教育部门批准招收信用管理的高职和成教学生。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中国信用管理专业教育已初步形成包括高职、成教、本科、研究生在内的多层次的教育体系。
(二)课程开设情况
中国各高校的信用管理专业定位各有特色,课程设置相应有区别。以最早开办信用管理专业且发展较为成熟的中国人民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和吉林大学来说,前两所高校的专业定位偏重于培养学生掌握金融机构信用风险分析和控制技术,培养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人才,其核心课程包括:信用管理学、银行信用管理、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投资学、保险学、国际金融、金融计量学等。吉林大学的专业定位偏重于信用风险量化分析和征信相关法律,为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和中介机构培养信用人才,其核心课程包括:管理信息系统、市场调查与分析、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信用和市场风险管理、企业和个人信用管理、征信数据库应用开发、资信评估等。
(三)教材建设情况
因为中国的信用管理专业是一个新兴的专业,国内相关的教材比较缺乏,权威教材更少。目前只有上海财经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分别编写了《信用管理系列教材》和《经济管理类课程教材信用系列》。2011年广东金融学院编写出版了该专业国内第一本实验教材《企业应收款管理实验教程》,该校其他的系列实验教程《消费者信用管理实验教程》、《企业信用评级实验教程》、《信用担保实验教程》和《征信数据库管理实验教程》正在编写中。由于中国的信用管理专业教育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从专业定位和培养目标来看,各校各有特色,可谓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从课程设置来看,也没有统一的模式,并且各校的课程尚处于不断变化和完善之中。从教材建设来看,正处于探索阶段,理论教材相当缺乏,而实验教材更是难得一见。
二、信用管理专业定位和课程体系构建原则
课程之间的分工和配合构成了一个专业所设置的课程体系。课程是教学的核心环节,是学科专业建设的基础,课程体系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人才培养的质量。
(一)信用管理专业定位
课程体系是为专业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服务的,信用管理专业的定位和培养目标决定了课程体系的基本方向。因此,在构建合理的课程体系之前必须明确:1.为谁培养人;2.为什么岗位培养人;3.培养怎样的人。信用管理专业,是一门融合并涵盖了包括法律、财务分析、金融、数理统计、管理、信息技术等众多学科内容的经济类应用型交叉学科,具有极强操作性和技术性,其职能就是为社会的经济发展提供信用风险管理政策、信用制度以及相关的操作和技术,人才培养目标应该是为企业、金融机构、信用中介、政府及事业单位提供有信用管理技术水平的,具备创新能力的,集经济学、管理学和社会学多学科知识于一身的复合型专业化高级技术型人才。中国目前信用管理专业的建设仍处于不断摸索当中,是一种教育创新活动。各高校的信用管理专业建设,从专业定位到人才培养目标,到课程体系、师资队伍和实验实践等,都是开创性的,并无统一模式及成熟经验。当前,中国的信用管理专业的课程体系还存在一些不足,具体体现如下。(1)专业课的稳定性、连续性不够,一些专业课程时而开设,时而不开设,有些课程时而在必修中出现,时而在选修课中出现。(2)专业课的系统性不强,课程之间缺乏前后科学的逻辑顺序及内在的衔接性,一些专业课程的教学内容存在知识重叠或相互割据等问题。(3)专业理论比重较大而专业实训比较欠缺,实验教学严重滞后。这种格局是不能适应信用管理职业应用性、实践性很强,行业服务范围越来越广,以及行业业务创新层出不穷的现状和特点的。
(二)课程体系构建原则
在构建信用管理专业课程体系时,要充分考虑专业素质和专业知识与实践能力之间的密切联系。由于信用管理专业的技术性、应用性和操作性都很强,所以应坚持“厚基础、宽口径、重应用”的教学培养模式,体现“基础理论+基本内容+必要操作”的教学特点。首先,在公共基础课和学科基础课的课程设置上,要坚持“必需+够用”的原则。其次,在专业理论课的课程设置上,要坚持“应用+适度”的原则。再次,在专业实验实践课的课程设置上,应该以“强化实务”为原则,加强实验实践教学,构建“课堂实践环节+实验环节+校内外实训环节”的实践教学体系。最后,在专业课程内容的选择上,要坚持“科学性+实用性+逻辑性+系统性”的原则,对相关专业课程的知识内容进行重组和优化,并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考试的内容有机地融入到课程中来。
三、财经类院校信用管理专业科学合理的应用型课程体系的构建
为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行业需求,在信用管理专业人才培养上,应该构建具有信用管理特色、突出专业技能教育和实验实践特点的科学合理的应用型课程体系。包括专业基础课程模块、专业理论课程模块、专业拓展课程模块以及专业实践课程模块的构建。
(一)信用管理专业人才就业岗位群分析
信用管理专业的产生和发展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其实践性和应用性极强,所以课程设置应该与就业岗位的职业标准相吻合。在课程设置和教学安排中,应力求达到与实际岗位的有机结合。所以,首先要对该专业的职业岗位进行调研和分析,从调研收集到的就业信息来看,信用管理专业人才就业岗位群如下。1.企业信用管理部门:在企业的会计审计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从事客户资信管理、授信管理、合同管理、账款管理等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工作。2.金融机构:在各大银行以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担保公司、财务租赁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相关的信用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3.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在征信局、资信评级公司、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信用中介机构从事客户信用调查、信用分析、信用评价等信用风险管理工作。4.政府和经济管理部门:在工商、财政、海关等政府部门从事信用征信、信用监管及信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定等工作。5.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从事相关的教学与科研工作。
(二)专业基础课程的设置
专业基础课程主要是为了培养学生在就业后的自主学习能力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体现学生基本素质的课题,包括公共基础课程模块和学科基础课程模块。
(三)专业理论课程的设置
专业理论课程主要培养学生从事信用管理工作必备的专业技能,体现学生的专业素质和技能的课程,包括专业必修课程模块和专业选修课程模块。其中的专业理论必修课程包括:信用管理概论、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企业信用管理、消费者信用管理、金融机构信用管理、信用风险管理与度量、信用评估学、财务报表分析、金融计量经济学、管理会计等。而专业理论选修课程应该根据上述信用管理专业人才就业岗位的要求,不断扩大专业选修课的范围,形成以下几个具体的模块。
(四)专业拓展课程的设置
专业拓展课程主要在于培养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反映学生的适应能力、发展能力和创新能力,有助于学生职业生涯的提升和全面发展。信用管理专业的拓展课程,包括大学生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财经应用文写作、公关与礼仪、管理学原理等。
(五)专业实践课程的设置
根据信用管理行业发展和专业实践性极强的特点,在保证专业基础课和专业理论课完整稳定的同时,应该加强实践教学,构建“课堂实践+实验教学+校内实训+校外实习”的递阶式实践课程教学体系。(1)课堂实践指讲授完理论知识点后以该知识点的内容展开实践,实践形式可以采用案例分析、习题讲解和角色扮演等。(2)通过招标购买或校企研发等途径加强网络环境下的专业实验教学软件建设,开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消费者信用管理系统》、《资信评级系统》、《信用风险定量分析系统》等实验课程,通过仿真的实验环境,提高学生的业务操作能力。(3)建立实时在线的远程实习实训平台,拓展实践环境,提升学生的操作能力和专业技能。(4)校外实习就是在最后一个学期安排学生到校外教学实践基地进行定岗实习,在实习中锻炼提高专业素质和操作技能。
四、小结
一、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企业。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可申请信用评价。
二、企业信用评价工作遵循“政府引导、行业自律、中介评价、社会监督”的原则。企业参加信用评价按照自愿的原则。
三、优质信用企业分为AAA、AA、A三个等级,对信用A级以上企业发放证书并授牌。
四、建立企业信用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
企业信用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市政府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政策,公正、独立地开展企业信用自律工作,对信用好的企业给予宣传和鼓励。
五、各级政府对企业信用评价应给予引导和支持,并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信用评价的组织、公告等。
六、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经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
(二)有与信用评价业务相适应的财务、风险、信用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其机构负责人必须是熟知风险信用评价的高级专门人才;
(三)有严格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七、信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企业作出信用评价,不得作出主观性评价。
信用评价机构要围绕企业信用建设做好企业信用咨询工作。
八、信用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该机构在三年内不得从事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征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
(二)擅自修改、杜撰企业信用信息;
(三)披露未经证实或虚假的企业信用信息;
(四)违反信用评价办法,改变企业信用等级;
(五)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九、企业信用评价由信用行业协会组织。
十、信用评价机构可向被评价企业及相关管理部门征集如下信用信息:
(一)基本情况:工商、税务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特种行业许可证;自营进出口经营许可证等;
(二)经营和财务状况:产品(业务)、财务、纳税信息等;
(三)资信情况:资质、资格认定证;金融机构对企业的评级证明等;
(四)无形资产信息:重大奖励情况;驰名、著名和重点保护商标、专利、著作权等信息;法定代表人主要简历和荣誉记录等;
(五)不良行为信息:偷、逃、骗、抗税,制假、贩假,出具虚假资信证明材料,恶意逃废债务等违法情况,以及受行政处罚的记录等;
(六)其他信用信息。
十一、信用评价机构对参评企业信用等级进行独立评价。
十二、信用评价机构做出的信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评价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被评价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三)评价所依据的评估办法;
(四)评价所依据的主要信息;
(五)其他信息。
十三、信用评价结果由信用行业协会向社会公示。经公示后无异议,由信用行业协会在相关新闻媒体上公告。
十四、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时,政府各部门及相关机构应积极提供有关信用信息(确需保密的除外)。
信用行业协会应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接受信息查询。
十五、企业信用评价收费按市场原则确定,费用由被评价企业承担。
十六、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有效期为两年,从信用等级公告之日始。
自公告之日起满一年但不满两年的,可申请晋级评价。
十七、在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承担评价业务的信用评价机构应对被评企业跟踪检查,对发生的信用情况足以影响信用等级变化的企业应及时报告信用行业协会。信用行业协会经核实后,应要求信用评价机构给予重新评定,并将企业新的信用等级在相关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八、企业要遵循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制定内部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实行信用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诚信经营,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十九、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帐外设帐;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二十、被评价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信用等级的,取消该企业已评定的信用等级,并在相关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该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信用评价。
二十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促进企业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指导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大力实施企业信用工程,充分发挥信用评价机构在企业信用管理中的作用,通过开展信用评价,增强企业的信用意识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二十二、企业应当注重信用资源的培育,利用信用评价结果对外进行自身信用形象宣传,打造信用品牌。
二十三、信用行业协会应组织企业进行信用管理培训。
二十四、信用行业协会应向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以及全社会推荐和宣传优质信用企业。
二十五、金融机构对信用等级高、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产业发展前景良好、发展潜力较大的企业,要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二十六、金融机构要建立和完善适合企业特点的授信制度,合理确定企业授信额度;要改进金融服务,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融资困难。
二十七、担保机构应当对信用企业给予优先、优惠的融资担保。
从我国金融领域信用体系的发展来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社会信用的法律支持环境的营造、信用数据库建立与开放是当前我国金融系统信用体系建设的三个基本问题。
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框架
(一)管理框架的建设思路
根据国际上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在信用体系建设初期,应当以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政府宏观管理的刚性作用,随着信用体系的成熟可以逐渐过渡为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应当以社会中介机构作为社会化信用体系的主体。根据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实际,信用体系建设初期应当将体系建立和营运分离开来,首先由政府部门管理,待信用体系运行成熟后,再采用市场化运作,转交独立的中介公司进行企业化管理。其原因是:
第一,从效益角度来看,在信用体系建设初期,通常在信用体系建设的5年内,信用体系的建立成本与服务收益反差大,入不敷出,一般处于亏损状态,显然由企业来承担建立成本很不现实。
第二,从征信数据征集能力来看,在信用体系建立的初期,只有政府凭借行政行为,才能征集、建立起基本的信用信息的数据库,而企业性质的中介公司很难做到。
第三,从信用消费意识来看,作为信用消费主体的企业和银行领域,当前普遍消费意识不强,信用消费需求不足。只有依靠政府强化信用管理,才能推动人们信用消费意识的增强。
第四,从信用体系成熟的周期来看,在自发状态下,信用体系建立到发展成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通常需要150年的时间,而在当前日趋激烈的国际国内经济环境中,社会信用体系快速建立与成熟,必须依靠政府的力量来推动。
(二)层级框架的发展思路
要按照全国统一协调的原则,建立信用体系的层级组织结构,自上而下的层次组织应当是:全国社会信用领导组织机构、信用建设的政府主管部门和银行领域层面、征信中心、征信中介公司、信用消费企业和个人等五个层面。
(三)信用体系建设中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第一,统一原则,即达到规划统一、信用编码统一以及技术标准的统一,以达到整体推进的目标;第二,主旨多元原则,即信用体系建设要综合考虑其道德价值、经济价值和政治价值;第三,整体与局部协调的原则,即要兼顾整体结构与具体细节,运作体制与操作程序的关系;第四,解决当前问题与长远问题的原则;第五,效率性与公正性结合的原则;第六,以法来统一规范信用建设行为的原则。
二、社会信用的法律支持环境的营造
信用虽然属于道德范畴,但是作为市场经济基础信用体系建设,必须依靠法律来保障其正常、健康发展。根据国外信用体系成熟国家的经验,通常情况下应用于基本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包括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公平信用结账法、诚实租借法、信用卡发行及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电子资金转账法等,只有具备了完整、规范社会法律体系为保障,营造了良好的信用管理的法律环境,才能使政府、企业、银行、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等的信用定位和活动得到顺利发展。当前我国信用管理的法律体系不健全,存在很多方面的缺失问题,必须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其中最为重要的方面有:
(一)加强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方面的法律
这是用于规范个人和企业信用资料等征信信息的法律,它对于界定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和使用程序,防止征信数据的部门垄断,而导致信用信息公开不当、使用错位,最终形成信用管理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二)促进信用信息标准化方面的法律
征集信息数据库标准化是实现信息评价水平的基础性工作,应当按照国际通行的数据库统一编码及相关标准,出台相关法律规定。
(三)规范信用中介机构的法规
包括对咨询机构、评估机构、担保机构、风险投资基金等信用中介机构管理,以及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投资基金、社会资信评估机构和风险投资公司等企业税收管理方面。
(四)加强信用行为的监督与惩治方面的法律
包括对诉讼审判的效率、审判结果和行政执法内容的执行保障方面,以及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违法违约侵犯他人权益者依法惩处方面等。
三、信用数据库建立与开放
征信体系中的数据库建立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应当在信用法律范围内,进行企业及其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并提供有效的信用评价服务等。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信用信息的建立与开放分3个层次推进:
(一)建立全国性的信用信息征集与管理的决策领导机构
负责组织协调国家的信用信息建设,制定信用征集的标准、业务发展模式和工作指标体系和工作管理办法,研究确定信用记录及其公布的制度,积极探索市场经济变化中的信用信息管理与协调机制。
(二)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基础进行全国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企业的经营状况、资本实力、产品质量、品牌及企业完税、年检、法人行为、债务纠纷等信息,都属于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的范围,这些信息征集首先应以国家工商管理部门为基础,用企业登记号码作为信用信息的编码统一,以其具有的企业户口数据库为信息征集的基础平台,充分利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年检系统、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等现有系统的优势,以此为基础整合银行、技监、税务、海关、保险、公安、法院及相关社团单位的企业信用数据,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起多信息的企业信用数据库,进而推进社会的企业信用信息建设。
(三)以国家金融机构基础进行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
关键词:征信体系;信用信息;金融机构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06-0111-03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A
一、信贷征信管理体制的建立与发展
(一)信贷征信管理体系的建立
我国对信贷征信管理高度重视。2002年,国务院成立“全国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专题工作小组”,银行信贷征信系统建设被正式列入议事日程。伴随一般性银行监管职能分设以及新“三定”的实施,人民银行开始正式履行信贷征信管理的职能,为征信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组织保证。2007年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自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以来,我国征信体系建设迄今已取得了重要成果。2002年,人民银行建立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实现了全国联网运行,2006年升级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2006年1月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了全国正式联网运行。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主要功能是收集、记录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向商业银行提供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等基础征信产品,帮助商业银行掌握企业、个人的信用状况,选择优质客户,进行准确的信贷决策和防范信用风险,同时也为拥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随着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的不断完善,国内很多商业银行已将查询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列为授信的一个重要步骤。
(二)基层人民银行在征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人民银行在金融系统中超然的地位决定其在现阶段信贷征信管理中应该发挥主导作用。主要原因如下:(1)人民银行是银行业的监管执法者,而银行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2)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形成了相对独立于地方政府的全国网络结构,较为完善的电子网络基础和技术力量,而且有长期监管金融系统所形成的银行信用监管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实践,尤其是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建成了全国性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所有这些都使得人民银行主导开发和监管社会征信体系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3)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已经成立了征信管理局,专职负责全国征信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从组织上保证了央行行使征信监管的行政地位。
1、可以进一步发挥信贷征信系统的作用。“信贷征信”市场的建立虽需要一定的固定成本,但由于信用信息的来源渠道繁多,且不同企业或个人同类信用信息的来源渠道相同,对同一信息来源进行多对象调查时的边际成本较小,平均成本随调查对象数目的增加下降速度快,每次交易中的搜寻成本、决策成本及违约成本,随时间的推移和交易次数的增加具有呈递减的趋势,征信业是高度规模经济的行业。
2、发挥央行的协调作用。首先,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通过加强贷款卡发放和年审制度管理,为防范信贷风险把关。其次,人民银行充分发挥协调功能,使各个金融机构的信息具有真实性、统一性。把征信资料的记载和评定纳入法律规范,督促各有关征信部门依法合规开展工作,确保征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合理利用征信成果,使金融机构切实从征信体系中获取真实、可靠、有效的数据和信息,提高金融机构参与信用体系建设的积极性,促进征信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开展。再次,人民银行将逐步统一各金融机构对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
3、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征信政策,加强信息反馈。贯彻执行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央行最基本的职责之一。信贷信用要发展,央行要协调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有关征信政策,取得各种真实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行业及社会数据,并在法律规范下对经处理的信息进行公开和公正报告。
二、信贷征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央行管理征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履行征信职责难。信贷征信内涵界定不清,影响央行主导全国统一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成立征信管理局,把征信体系建设的重任交给了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的职责是承办信贷征信管理工作;拟订信贷征信业发展规则、管理办法和有关风险评价准则;承办有关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等等。但目前对于职责中的信贷征信的内涵和外延国内外专家学者都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哪些属人民银行目前管理的征信体系建设工作,哪些属地方诚信建设方面的工作都还是不很明确。基层人民银行对违反信贷征信管理行为无行政执法许可权,履行管理职能束手无策。
2、数据采集难。信贷登记系统尚不完善。一是县域金融机构系统建设进程缓慢,办公经费不断压缩,系统配置跟不上科技发展的步伐,信息查询、数据传输效率低下。二是部分金融机构对信贷登记系统重要性认识不足,企业重要信息录入不全,经常有漏登、错登现象,影响了企业信息的系统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三是部分企业财务人员素质较差,报表完全是凭企业主或财务人员的想象捏造,造成申领贷款卡、年审贷款卡不合格,为企业自身带来了不便。
3、吸引人才难。要创建科学、高效的信贷征信体系,就必须拥有一批熟悉经济、金融、法律、会计、计算机等多种专业而且具有较高的分析、研究、预测能力的复合型人才。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大金融机构纷纷开出优厚条件吸引优秀人才,人民银行僵化的工资体制很难吸引高素质的人才。
(二)商业银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信用评级标准不一,导致评级结果的差异。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各商业银行均有一套严格的评定标准,由总行研究开发,在系统内统一执行。这造成各行的分类、标准大相径庭,得出的结果缺乏可比性,失去了联网的意义。
2、信用等级的评定结论难与客观实际相符。目前商业银行对客户的财务状况、资信状况等信息的采集、加工以及信用等级的评定,都是由其自身完成,缺乏社会化、专业化的判断。同时信用评级所依据的统计资料和财务数据,主要源于企业过去三年的报表和记录,根据过去资料而评定的级别,难免会与动态的市场、成长发展中的企业有一定的差异,同时企业信息披露的不规范和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缺乏法律约束,容易出现评定结论与实绩相左的现象,以致酿成潜在的信用风险。
3、企业财务信息虚假,导致评级结果失真。
(三)信贷征信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功能比较单一,利用率有待提高。银行信贷登记资信系统进行改造,实现了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全国联网运行,这在防范贷款风险和为金融监管、货币政策服务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它只是对企业的基本信息和与银行发生的借贷关系进行记录,不涉及企业诸如注册资本金变动、股权变更、机构年审和税款缴纳等信息,入库信息仍不够全面。
2、“睡眠户”过多,影响整个系统运行质量。信贷征信涉及的单位、个人数目众多,其中一部分主体同金融机构发生一次信贷关系后其资料进入了信贷征信信息库。如果该主体不再申请贷款,其资料就得不到及时的更新,成为“睡眠户”。“睡眠户”的信息陈旧、可参考性差,这样的户数占比过大会影响整个系统的运行质量。
3、信贷风险预警功能差。目前的信贷征信仅对历史信息进行监测,且信息更新速度较慢。人民银行由于受人员缺乏等因素的制约反馈也不会及时进行信息的反馈。
4、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尚显滞后。
三、信贷征信体系建设的设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勾勒出了我国征信业发展的“三步走”战略。首先,建立完善的信贷征信体系。其次,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切入点,进一步健全证券业、保险业及外汇管理的信用管理系统,加强金融部门的协调和合作,逐步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促进金融业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稳步推进我国金融业信用体系建设。最后,依托金融业信用体系,融入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的信息记录形成功能齐全、数据翔实的社会征信体系,并依法向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务。以信贷征信为基础,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现方式。
1、加强征信体系的内部机制建设。
信用信息的完整性直接决定信用信息的有效性,信用信息的有效性数据是信用产品质量的核心。据调查,我国信用信息80%左右分散在银行、工商、税务、海关、公安、司法、财政、审计、证券监管、质检、环保等政府部门手中。但目前大部分政府部门对信用信息严格屏蔽,信用服务机构或企业难以获得涉及企业的信用数据和资料,更无法得到消费者个人的信用信息,也就无法征集信用信息进行公正独立的商业化、市场化运作,提供高质量的信用调查、评级、报告等信用产品,导致信用信息资源割裂和浪费,开发利用不充分。人民银行要加快信息的采集。加工、积极开展资信评价和征信标准化的建设,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2、加快信用体系的外部机制建设。
(1)征信管理的法律规范。
主要从两方面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一方面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先以行政法规或指导意见等形式颁布一些相关规定,执行一段时间后总结经验,提出立法草案,条件成熟后形成法律。另一方面对于急需的法律法规,要抓紧研究、率先出台,以促进现代信用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尽快出台《征信管理条例》是核心。
(2)消除信用体系建设中条块分割和信息垄断。
一是尽快普遍建立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制度。要结合部门特点和管理要求,建立信用等级分类的方法和标准,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和质量。二是建立行业或部门基础数据库。安博尔中诚信评级倾力打造最具影响力信用品牌要广泛收集和及时加工处理监管对象身份和经营行为的信用数据,建立行业或部门内部共享的数据库。三是建立信用信息公开制度。要依法向其他执法部门和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开放在执法和履行公务过程中收集或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3)有效维护信用评级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要通过政府立法、行业组织制定行规来引导全社会对信用服务的需求。政府有关部门要带头积极利用信用评级、评用报告等产品。还应对一些行业的市场准入规定对提供信用产品的特殊要求。如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经营许可、质量监督、政府委托中介机构承办事项、资质认定管理等工作中,应明确规定要按照授权和规范流程,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或要求企业提供信用报告。
(4)加强信用道德建设,提高信用意识。
2008年12月1日,世界银行《2009年世界经济形势和展望》预测,2009年全球贸易额将收缩2.1%,是自1982年以来的首次下降,由此金融危机对出口导向型国家的影响将加剧。
市场信用风险大幅上升
全球企业和金融机构的信用状况普遍下降,企业和金融机构倒闭大量发生,国际国内信用风险将大幅上升。
2009年美国将有6.2万家企业破产;西欧破产企业数量将增加1/3,增至19.7万家,其中法国将有6.3万家企业倒闭,破产企业增长幅度最大的将是西班牙,爱尔兰和英国。而2008年1~11月日本就已有1.43万家企业倒闭,创下了5年来的新高。
从倒闭原因看,“流动资金匮乏”(同比增加37.2%)尤为突出,难以从金融机构获得融资,导致资金链恶化的企业增多,年底可能进一步增多。
出口坏账率成倍增加
据中国信用保险公司统计,2008年中国出口坏账率在2%~3%之间。由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目前采取的经营方式,覆盖率只有出口额的3%左右。根据国际经验,信用保险可占到该国贸易额的20%~30%。中国24万家外贸企业中只有数千家投保了信用保险,央企中也只有1/3投保了信用保险,已投保的企业数量不足10%。由于绝大多数中小出口企业并没有投保信用保险,所以他们的坏账只能由自己承担。对于利润微薄的中小企业而言,一笔坏账也许就会造成毁灭性打击。
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针对国内企业经营者的一项调查显示,在被调查企业中,普遍认为三资企业的信用状况较好,私营企业信用状况欠佳,对国有企业信用状况的看法有一定分歧,三资企业认为国有企业虽然比私营企业守信用,但仍然有一部分国有企业失信状况较为严重,但内资企业认为,国有企业的守信状况良好,甚至可以和三资企业媲美。企业经营者选择守信企业所在地区均为中国经济相对发达和开放的地区,可见企业信用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开放程度直接相关。
随着国际买方市场的普遍形成,越来越多的进口商为避免占压资金和节省开证费用而拒绝给出口商开立信用证,转而要求卖方接受信用付款方式。譬如,在上世纪80年代之前,亚洲出口商都坚持要买方开立信用证,但今天则几乎完全丢失了这个“强势地位”,全面接受了承兑交单(D/P)或放账(O/A)等信用付款方式。据了解,目前中国只有大约20%的出口使用信用证,80%都是放账交易,且放账期限越来越长,来自欧美国家的买方付款期一般在交货后90天,有的长达120~180天,拉美地区的买方甚至长达360天,与此同时,进口仍然以对外开立信用证为主,变化不大。外贸顺差掩盖着巨额信用逆差
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三位的贸易大国,随着对外贸易由逆差转为顺差,进出口的信用条件也在悄悄地发生变化。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越来越多的出口贸易采用了赊销方式,进口却依然以信用证方式为主,有些甚至采用预付款的方式。从贸易信用的角度观察,可以发现,在外贸顺差帥掩盖下是巨额的信用逆差。据估算中国每年通过出口赊销和进口预付款等方式有近万亿美元的信用净输出,放账期基本在90~180天不等。
产生信用逆差的原因
与外贸顺差一样,中国对外贸易中“信用逆差”的形成有一定客观原因,主要是由进出口商品结构差异决定的。可以将其称为“结构性信用逆差”。中国出口的商品大多是供过于求的商品,不得不放账、赊销。而进口的商品大多是紧缺的能源、原材料以及关键技术和设备,消费品不足3%。在这种情况下,往往需要对外开立信用证,甚至提交预付款。
“信用逆差”的产生还有“非结构性”原因。首先,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信息透明度不高,外国出口商对中国企业的资信状况和信用程度不了解,不敢贸然赊销给中国进口商:其次,企业自身的信用管理意识差,对信用管理知之甚少,信用管理水平低,不会运用信用管理工具也是重要的原因。时至今日,中国许多外贸教材仍然在宣传“外贸尽量采用信用证”,而很少讲解信用成本和信用风险。第三,由于社会制度和司法体系的不同,以及文化差异,地域隔阂产生的误解而引发的猜疑和歧视,也会在贸易信用条件上表现出来。
信用服务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信用服务行业整体规模不大但发展迅速,各分支发展不均衡,部分行业开放度不高或尚未开放,大多数分支行业缺乏监管,秩序较乱,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部门不明确。有关信息公开与保护,以及规范信用中介服务活动等方面的立法滞后,监管部门不明确,全国性行业协会也没有建立,行业发展受到影响,信用信息的公开化程度不高,已经建成的信用信息平台的使用效率不高,信用信息分割,不能共享,互相封锁的现象依然比较普遍,使行业发展面临信息不全面,不及时的障碍。专业信用人才匮乏,信用产品创新不够,目前虽有几所大学设立了信用管理专业,但市场上信用人才供给不足,导致企业创新能力不够,市场缺乏适销对路的产品。
近年来,除部分国家垂直管理部门和经济发达地区外,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整体进展缓慢,行业信用建设刚刚起步,又基于企业自身信用建设和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现状,要保障商务信用交易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推动企业信用建设走向良性循环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中小企业也出现了普遍的信用风险问题,因此也越来越重视信用管理,但中小企业的信用管理水平与大型跨国企业差距明显。与此同时,企业对部分信用管理工具的需求日益迫切。
中国企业信用建设滞后,决定了企业信用管理水平必然较低,进而影响企业进行信用交易的信心和能力,而信用交易规模小又决定了企业对信用服务需求不多,从而限制了信用服务业的发展,这个问题不解决,中国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就失去了根基和土壤,就会成为空中楼阁。
目前亟需采取一系列措施,帮助中国企业建立科学的信用管理制度,引进先进的信用管理技术,提高中国企业的信用管理意识和水平,同时,开放企业急需的商账追收行业,加快信用保险、保理,融资租赁和信用交易担保等可以直接分担企业信用风险、帮助企业融通资金等信用服务业务的发展速度。
促进企业信用交易发展的建议
针对目前企业信用交易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商协会,各类信用服务机构和广大企业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扩大内需和促进消费的高度重视信用交易及信用管理,共同努力,从制度建设、技术建设和文化建设三个层面入手,尽快构建起完善的商务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保障企业信用交易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体应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由商务部牵头尽快制订《公平商务信用交易管理办法》,鼓励企业健全内部信用管理体系,科学开展信用交易,适当披露信用信息,建立债权登记制度,对所有客户公平授信,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买卖双方在信用交易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财产抵押登记行为,引导企业正确使用各类信用管理工具,促进信用服务机构发展,规范其执业行为等。
二、大力开展信用管理培训,推广《商贸企业信用管理技术规范》标准,协助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
三、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开放与共享,依托行业商协会及专业信用服务机构,按行业(分区域)建立会员制的信用信息交换系统,促进企业征信、信用评级等信用信息服务业的规范发展。
四、推进信用风险转移与债权保障机制建设,大力发展信用保险、保理、交易担保等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关键词】物流金融 风险分析 防范对策
随着我国物流业的发展,物流金融作为创新服务产品产生了,物流金融,使“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结合从概念变成了现实,实现了物流企业、金融机构和资金需求企业的三方共赢。但是在开展物流金融业务时存在一些风险,如何认识并有效防范这些风险对于开展物流金融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一、物流金融的概念
物流金融是指供应链管理过程中,通过协调物流领域中的资金运动,完成结算和实现融资的活动,实现第三方物流企业、金融机构与融资企业的同生共长。物流金融作为一种全新的物流业务,满足了扩展物流与金融业务的需求,创造出互为前提、互为条件的物流金融圈,实现了三方共赢。
二、物流金融面临的风险
(一)业务模式风险
根据物流企业在物流金融中的作用不同,物流金融的业务模式主要分为结算中介模式和融资模式。
1.结算中介模式风险
这种模式中第三方物流企业只是作为融资企业与金融机构的中介,物流企业需承担的资金风险小,主要承担信誉风险。如果结算融资企业与金融机构有一方违约的都将给第三方物流企业带来“无形资产”的损失。
2.融资模式风险
仓单质押模式风险。仓单质押是指融资企业货物等作为动产抵押给提供融通仓业务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由物流企业进行看管并提供相关单据,然后融资企业根据单据再向银行申请信用额度。如果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伪造单据或不实单据,就会造成金融机构损失。
保兑仓模式风险。对于保兑仓模式而言,面临两种风险,一个是质押物风险,包括质押物在保管过程中出现变质、损毁等保管风险和质押物的销售变现困难风险;另一个是骗贷风险,其主要来自于融资企业与物流企业可能形成的联合骗贷风险以及所签署的担保合同产生的责任风险。
统一授信模式风险。这种模式是在物流企业能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银行将贷款授信权暂时授予物流企业,融资企业只需向物流企业提供货物质押便可获得贷款。这种模式下金融机构存在较大的贷款风险,物流企业与融资企业的违约都将使银行受到损失。如果融资企业违约,物流企业将承受重大损失。
(二)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指融资企业所质押货物的价格风险和变现风险,如经济政策、市场环境、供求关系的改变导致质押货物贬值或质押货物销售变现能力改变等。由于市场环境中不确定因素的增多,银行在处置质押物时,可能会出现质押物的变现低于银行授信额度或质押物无法变现而造成损失。
(三)法律风险
我国的物流金融还处于萌芽阶段,对物流公司及整个供应链的业务操作还缺少法律进行规范,导致了物流金融业务无法可依,使物流金融参与者可能利用法律漏洞谋取利益,对行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三、物流金融风险的控制对策
(一)选择合适的质押货物,有效规避市场风险
物流企业与银行选择融资企业时,应注意融资企业货物的销售趋势、价格变动、市场占有率以及品牌知名度等。物流企业及融资机构可对物流金融业务操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评价,建立风险评价体系。
(二)加强物流企业管理,提高员工素质
物流企业应与金融机构、融资企业进行业务协调和沟通,实现三方信息共享,有效规避三方进行业务操作时出现的风险,严格管理物流金融业务操作人员,制定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监督工作人员按照管理办法进行操作。
(三)完善政策法规,降低法律风险
物流金融业务涉及多方,质押货物的所有权在各方流动,因此需建立完善物流金融法律法规,明确业务操作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尽量避免可能产生的质押货物所有权纠纷。
(四)建立完善客户信用管理体系
在物流金融业务操作过程中,物流企业与金融机构应对客户资料的采集、档案管理、信用分级、信用风险防范以及信用额度稽核等业务进行整合,形成一个客户信用管理体系,对融资企业进行全方位的信用管理,减少银行和融资企业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矛盾,降低物流金融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
(五)建立准确快速的信息采集和反馈机制
在市场环境下,物流公司应对质押货物进行细化管理,建立准确快速的信息采集和反馈机制,使物流企业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时对质押货物进行评估和做出正确的判断,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对质押货物的评估与现实不符。物流企业要充分了解融资企业和市场环境,严格监控商品的市场价值、企业的运营状况,从而对物流金融的风险进行有效防范。
四、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从多个方面对物流金融风险进行了分析,指出防范风险的几种措施,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就需要各方面的配合。
参考文献
[1]赵朝霞. 我国物流金融的风险控制研究[J]. 物流技术,2012(13).
[2]徐银泽. 物流金融视角下仓储物流企业经营风险与对策研究[J]. 中国商贸,2012(12).
一、问题的提出
在一切经济活动中,人们最痛恨的就是欺诈行为,轻者违法、重者犯罪。笔者前年主办了一个经济合同诈骗案件,罪犯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在浙江省多个县市注册了五家私营独资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以合同的形式多进货少付款,合同诈骗成功了之后就“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受害单位和个人不少,涉案金额巨大。去年下半年,笔者又经办了一起徇私枉法,造成国有公司严重亏损,涉案金额高达3000余万元的特大经济犯罪案件,涉及到一个个体户〈另案处理〉,在短短的几年时间内在浙江杭州、丽水、云和等市县,注册了四家私营独资公司和私营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利用亏损的私营独资公司作控股的法人股,重新向外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私营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如此反复不断,一个国有公司为其经营担保数千万元,最后导致国有公司严重亏损。类似案件多的无法列举,为什么犯罪分之能屡屡得手?究其原因:就是国家在经济活动中没有一种评判标准,没有建立一种国家信用制度。
一切经济活动,就信用而言,需要一种制度,也是一种行为规则。
这种信用制度,就是国家对所有从事、参与经济活动的法人、所有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刑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公民〉建立信用等级的一种制度。作为公民来说,只要参与经济活动,就有出示信用等级证件、提供信用保证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评判标准,就是国家信用制度。是评判、衡量所有从事、参与经济活动的法人、自然人〈公民〉信用程度的一种尺度。使那些在经济活动中不讲信用的法人、自然人〈公民〉就没有立足的余地和生存的空间。
二、国家建立信用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
所谓“国家信用制度”是指国家对所有从事经济活动的法人或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公民〉进行信用等级鉴定,出具信用证明,规范使用方法的一种制度。当前,我国已经具备建立国家信用制度的基本条件,建立这种制度势在必行。
当前我国已经具备建立国家信用制度的基本条件:
〈一〉我国的政治制度决定了我国政权的高度集中和最广泛的影响力,建立国家信用制度,可以在全国施行
经济活动就参与的对象而言具有最广泛性,间言之即任何单位、所有人都可参与。目前一些单位、部门在一定区域和范围内就建立信用制度方面作了大胆尝试,比如我国一些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建立了三“A”制信用等级制度,来证明客户信用程度,效果比较好。但是这些都是不完整、不规范的,作为一个国家来说,经济活动的广泛性决定了在经济方面需要建立一种完整的国家信用制度,来保证国家经济活动的正常运作。而这种制度需要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定,具有强制性。我国的政治制度决定了我国政权的高度集中和具有最广泛的影响力,可以保证这种制度在全国施行
〈二〉微机化管理程度较高,信息运转速度快,查询快捷,便于管理
国家信用制度的施行,单从硬件方面来说,从中央到地方需要较高程度的微机化管理,我国已具备这种条件。目前我国微机化管理已初具规模,办公自动化正在全面推进,对主管部门和使用者来说,从日常管理到使用方便、快捷。特别是使用过程中对持证人基本信用情况进行查询、验证的时间缩短了,工作效率提高了。
〈三〉公民信用意识提高,各级政府也认识到建立国家信用制度的必要性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建设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逐步健全,国民对经济建设软环境非常注重,特别是对参与经济活动的单位和人,要求提供信用保障的呼声很高。各级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也发现大量的不讲信用导致案件、事件发生的情况,司法机关每年要打击、处理一大批这类违法犯罪分子。据统计某省2001年、2002年经济犯罪案件中涉及信用方面的案件分别占16.8%和18.3%,主要表现在涉嫌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秩序、妨碍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类犯罪突出,这就要求政府拿出具体防范、控制措施,减少犯罪因素。这种措施就是建立国家信用制度,这是治本的措施。
〈四〉我国成为WTO会员国之后,国际贸易活动更需要建立一种信用制度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国家信誉是至高无上的。这种国家信誉其实就是国家信用,是建立在国家法律、信用制度、国民信用素质基础上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加入WTO后,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特别是政府面临新的考验。世贸组织规则被称为“国际行政法典”其约束的对象主要是政府,影响最大的是政府的管理体系、经济调控方式、市场运行秩序。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建立一部国家信用法律,政府还习惯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行政审批过多过滥,办事程序不简便,行业垄断,地区封锁,缺乏诚信,法制不健全,这些明显与世贸规则中的非歧视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透明度原则、市场开放原则相冲突。也就是说我国加入WTO后,我国政府目前最紧迫的一项任务就是建立国家信用制度,以此来提高国民的诚信程度和提高国家的信用程度,在国际贸易中符合世贸规则。转贴于
三、 国家信用制度的建立和使用
国家信用制度的建立包括确立主管部门、建立相应的机构和制定国家信用的法律制度等。国家信用制度的使用包括确认法人、自然人〈公民〉的信用等级、提供信用证明、规范使用范围和办法、进行年度审验和日常管理等。
〈一〉国家信用制度的建立
〈1〉确立主管部门。国家信用制度是政府管理经济的一项措施,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到政府、人大的多个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等。为了便于工作,建议由政府专门设立管理机构为宜。
〈2〉建立相应的机构。国家设立信用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名称待定〉,负责全国的信用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市〈州〉、县〈旗〉建立相应机构负责各级国家信用管理工作。
〈3〉制定国家信用的法律制度。
〈二〉国家信用制度的使用
〈1〉确认法人、自然人的信用等级。目前一些地方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部分主管部门在对企业法人的信用等级确认、施行方面作了一些实践,效果比较好,在为建立国家信用制度提供了借鉴。但是这些都是不完整的,没有真正发挥其作用。国家信用制度的使用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确认法人、自然人〈公民〉的信用等级。这种确认行为不是对某一类别法人、自然人的确认,而是对所有的从事经济活动的法人、自然人〈公民〉信用等级的确认。
〈2〉确认信用等级的内容。一是任何从事经济活动的法人、自然人〈公民〉都要被确认信用等级。比如使用三 “A” 制;或者一、二、三等;或者优、良、一般、差等;二是制定确认信用等级的程序、内容和方法。在第一次确认法人、自然人〈公民〉信用等级时,被确认人要如实申报经济活动史,国家信用管理部门要予以调查、核实后再确认信用等级;三是实行一法人、一自然人〈公民〉一证件终身制。法人信用等级证件号码与工商法人登记号码相同;自然人〈公民〉证件号码与身份证号码相同;四是确定不予确认的对象。凡涉及到经济诈骗犯罪,原办的公司、企业严重亏损,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巨额贷款无法归还等没有信用的法人、自然人〈公民〉,国家信用管理部门就不予确认。
〈3〉出具信用等级证件。国家各级信用管理部门,在对法人、自然人〈公民〉确认了信用等级的基础上,发给“国家信用等级证件”。凡是国家信用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确认信用等级工作中徇私枉法、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用等级证明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规范国家信用制度的使用范围和方法。
国家信用制度的使用范围:凡是注册工商法人、从事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使用信用等级证件。
国家信用制度的使用方法:一是持证人出示信用等级证件;二是向发证单位查询、调取信用档案资料。
〈5〉年度检验。信用等级证件实行年度审验制〈具体办法可参照机动车辆。年度审验做法〉。凡是没有经过年度审验,没有注明审验信用等级的证件一律无效。
一、问题的提出
在一切经济活动中,人们最痛恨的就是欺诈行为,轻者违法、重者犯罪。笔者前年主办了一个经济合同诈骗案件,罪犯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在浙江省多个县市注册了五家私营独资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以合同的形式多进货少付款,合同诈骗成功了之后就“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受害单位和个人不少,涉案金额巨大。去年下半年,笔者又经办了一起徇私枉法,造成国有公司严重亏损,涉案金额高达3000余万元的特大经济犯罪案件,涉及到一个个体户〈另案处理〉,在短短的几年时间内在浙江杭州、丽水、云和等市县,注册了四家私营独资公司和私营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利用亏损的私营独资公司作控股的法人股,重新向外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私营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如此反复不断,一个国有公司为其经营担保数千万元,最后导致国有公司严重亏损。类似案件多的无法列举,为什么犯罪分之能屡屡得手?究其原因:就是国家在经济活动中没有一种评判标准,没有建立一种国家信用制度。
一切经济活动,就信用而言,需要一种制度,也是一种行为规则。
这种信用制度,就是国家对所有从事、参与经济活动的法人、所有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刑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公民〉建立信用等级的一种制度。作为公民来说,只要参与经济活动,就有出示信用等级证件、提供信用保证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评判标准,就是国家信用制度。是评判、衡量所有从事、参与经济活动的法人、自然人〈公民〉信用程度的一种尺度。使那些在经济活动中不讲信用的法人、自然人〈公民〉就没有立足的余地和生存的空间。
二、国家建立信用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
所谓“国家信用制度”是指国家对所有从事经济活动的法人或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公民〉进行信用等级鉴定,出具信用证明,规范使用方法的一种制度。当前,我国已经具备建立国家信用制度的基本条件,建立这种制度势在必行。
当前我国已经具备建立国家信用制度的基本条件:
〈一〉我国的政治制度决定了我国政权的高度集中和最广泛的影响力,建立国家信用制度,可以在全国施行
经济活动就参与的对象而言具有最广泛性,间言之即任何单位、所有人都可参与。目前一些单位、部门在一定区域和范围内就建立信用制度方面作了大胆尝试,比如我国一些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建立了三“A”制信用等级制度,来证明客户信用程度,效果比较好。但是这些都是不完整、不规范的,作为一个国家来说,经济活动的广泛性决定了在经济方面需要建立一种完整的国家信用制度,来保证国家经济活动的正常运作。而这种制度需要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定,具有强制性。我国的政治制度决定了我国政权的高度集中和具有最广泛的影响力,可以保证这种制度在全国施行
〈二〉微机化管理程度较高,信息运转速度快,查询快捷,便于管理
国家信用制度的施行,单从硬件方面来说,从中央到地方需要较高程度的微机化管理,我国已具备这种条件。目前我国微机化管理已初具规模,办公自动化正在全面推进,对主管部门和使用者来说,从日常管理到使用方便、快捷。特别是使用过程中对持证人基本信用情况进行查询、验证的时间缩短了,工作效率提高了。
〈三〉公民信用意识提高,各级政府也认识到建立国家信用制度的必要性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建设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逐步健全,国民对经济建设软环境非常注重,特别是对参与经济活动的单位和人,要求提供信用保障的呼声很高。各级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也发现大量的不讲信用导致案件、事件发生的情况,司法机关每年要打击、处理一大批这类违法犯罪分子。据统计某省2001年、2002年经济犯罪案件中涉及信用方面的案件分别占16.8%和18.3%,主要表现在涉嫌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秩序、妨碍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类犯罪突出,这就要求政府拿出具体防范、控制措施,减少犯罪因素。这种措施就是建立国家信用制度,这是治本的措施。
〈四〉我国成为WTO会员国之后,国际贸易活动更需要建立一种信用制度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国家信誉是至高无上的。这种国家信誉其实就是国家信用,是建立在国家法律、信用制度、国民信用素质基础上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加入WTO后,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特别是政府面临新的考验。世贸组织规则被称为“国际行政法典”其约束的对象主要是政府,影响最大的是政府的管理体系、经济调控方式、市场运行秩序。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建立一部国家信用法律,政府还习惯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行政审批过多过滥,办事程序不简便,行业垄断,地区封锁,缺乏诚信,法制不健全,这些明显与世贸规则中的非歧视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透明度原则、市场开放原则相冲突。也就是说我国加入WTO后,我国政府目前最紧迫的一项任务就是建立国家信用制度,以此来提高国民的诚信程度和提高国家的信用程度,在国际贸易中符合世贸规则。
三、国家信用制度的建立和使用
国家信用制度的建立包括确立主管部门、建立相应的机构和制定国家信用的法律制度等。国家信用制度的使用包括确认法人、自然人〈公民〉的信用等级、提供信用证明、规范使用范围和办法、进行年度审验和日常管理等。
〈一〉国家信用制度的建立
〈1〉确立主管部门。国家信用制度是政府管理经济的一项措施,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到政府、人大的多个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等。为了便于工作,建议由政府专门设立管理机构为宜。
〈2〉建立相应的机构。国家设立信用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名称待定〉,负责全国的信用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市〈州〉、县〈旗〉建立相应机构负责各级国家信用管理工作。
〈3〉制定国家信用的法律制度。
〈二〉国家信用制度的使用
〈1〉确认法人、自然人的信用等级。目前一些地方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部分主管部门在对企业法人的信用等级确认、施行方面作了一些实践,效果比较好,在为建立国家信用制度提供了借鉴。但是这些都是不完整的,没有真正发挥其作用。国家信用制度的使用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确认法人、自然人〈公民〉的信用等级。这种确认行为不是对某一类别法人、自然人的确认,而是对所有的从事经济活动的法人、自然人〈公民〉信用等级的确认。
〈2〉确认信用等级的内容。一是任何从事经济活动的法人、自然人〈公民〉都要被确认信用等级。比如使用三“A”制;或者一、二、三等;或者优、良、一般、差等;二是制定确认信用等级的程序、内容和方法。在第一次确认法人、自然人〈公民〉信用等级时,被确认人要如实申报经济活动史,国家信用管理部门要予以调查、核实后再确认信用等级;三是实行一法人、一自然人〈公民〉一证件终身制。法人信用等级证件号码与工商法人登记号码相同;自然人〈公民〉证件号码与身份证号码相同;四是确定不予确认的对象。凡涉及到经济诈骗犯罪,原办的公司、企业严重亏损,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巨额贷款无法归还等没有信用的法人、自然人〈公民〉,国家信用管理部门就不予确认。
〈3〉出具信用等级证件。国家各级信用管理部门,在对法人、自然人〈公民〉确认了信用等级的基础上,发给“国家信用等级证件”。凡是国家信用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确认信用等级工作中徇私枉法、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用等级证明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规范国家信用制度的使用范围和方法。
国家信用制度的使用范围:凡是注册工商法人、从事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使用信用等级证件。
国家信用制度的使用方法:一是持证人出示信用等级证件;二是向发证单位查询、调取信用档案资料。
〈5〉年度检验。信用等级证件实行年度审验制〈具体办法可参照机动车辆。年度审验做法〉。凡是没有经过年度审验,没有注明审验信用等级的证件一律无效。
【关键词】应收账款 内部控制 资金管理
一、应收账款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一)应收账款内部控制意识淡薄。
目前应收账款内部控制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一种人治化管理,缺乏形成一套科学的控制制度。许多企业并没有建立详细的应收账款内部控制制度,缺乏必要的规章制度指导,在控制管理应收账款上存在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导致业务部门盲目放账、滥用信用资源,企业遭受巨大的应收账款风险损失。
(二)“滞后”的应收账款内部控制模式。
传统的应收账款内部控制模式是风险产生于发货后不能正常收回款项,往往只停留对应收账款在事后追债的状态,应收账款内部控制的主要目的不是防患于未然,而是“亡羊补牢”。从赊销活动的业务流程上看,企业控制的着眼点只是注重交易后的应收账款追讨,忽略交易前管理和交易过程中的信用管理,缺乏一套科学的客户资信审查制度和客户授信管理制度,其结果是事倍功半,不能合理控制应收账款的质量,导致企业损失惨重。
(三)缺乏建立有效的信用管理制度。
很多企业一直以来处于信用管理制度缺失的状态,客户资料收集、资信调查等功能较差,事前的资信评估非常薄弱,缺乏规范的信用销售程序予以约束,对付款人资产负债以及信用情况未做深入调查,不重视对应收账款风险的评估分析。往往是销售部门为了片面扩大销路、提升市场占有率,事前的信用调查不充分或者形同虚设,而财务部门负责收款,两者缺乏沟通,加大了形成呆账和坏账的可能性,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
(四)机构职责划分不清,执行力欠佳。
部分企业的组织机构及职能设置还不能适应市场竞争及信用管理的要求。与应收账款内部控制相关的职能部门一般有市场部、销售部、财务部、风险管理部等,这些机构交叉管理,职责划分不清;各行其是,缺乏协调和沟通,不能对产品订货情况、销售情况、货款回收和销售获利等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监控,没有具体的责任主体对应收账款的回收负责。坏账发生时,各部门相互推诱,缺乏责任感,致使应收账款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
二、加强企业应收账款内部控制的对策
(一)建立合理的应收账款内部的控制目标。
控制目标包括保证应收账款业务会计核算资料准确可靠,力求应收账款及时回收,减少坏账损失的发生。企业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核算应收账款业务,正确编制会计凭证,及时记录会计账簿,保证应收账款业务会计核算资料准确可靠。应收账款因为赊销行为而产生,应收账款意味着企业的流动资金被对方所占用。如果资金过多地占用在应收账款上,必然影响资金的周转速度,导致企业资金链紧张。由于企业大量应收账款的存在,企业难免要发生坏账损失。企业应加强信用管理,加大催收力度,适时进行账龄分析,对超过账龄的应收账款及时反馈信息,重点管理,尽可能减少坏账损失的发生。
(二)健全应收账款的内部控制制度。
1.职责分工控制,在赊销业务中赊销批准与销货职能应分离,发货、开票、收款、记账职责相分离。
2.授权审批控制,包括赊销、发出货物、销售价格、销售条件、运费、折扣、坏账等等必须经有关人员审批。
3.凭证和记录控制,包括建立各种凭证、账簿制度,及时记账、登账。
三、建立应收账款预警制度和责任管理
对企业经营过程产生的风险采取预警制度能够有效的防范企业风险,把风险由事后控制转到事前控制。例如,根据赊销企业规模、信用状况,设定对该企业的最高赊销额和最长赊销期。超过这一额度就停止发货,对事实上高于设定最高赊销额的客户坚持每月的收款大于供货,逐步压缩到最高赊销额以内;在设定最高赊销额的同时,设定最长的赊销期限,由业务人员在到期前跟单催收,如到期未收回欠款,则立即停止供货,组织追款。
四、利用金融市场,加速应收账款周转
企业可以利用现有的金融市场,将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应收账款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转让,以筹措资金,加速资金周转。常见的应收账款融通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应收账款抵押。企业以应收账款作为抵押,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短期或长期融资,在收到客户支付的欠款时再如数归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二是应收账款的出售。企业将应收账款出售给从事此项业务的机构以取得资金,机构按应收账款净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从预付给企业的款项中扣除,客户归还应收账款时直接支付给机构。
五、加大清账力度,确保资金及时回笼
【关键词】客户;信用管理;内容
前言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国内信用环境有所改善,但信用方面的消极因素不容忽视。在信用管理初级阶段,信用立法的滞后、奖惩机制的缺失、信用交易履约率低及缺乏统一引导等,经济领域失信问题仍突出,企业应建立其一套行之有效的客户信用管理体系应对上述种种问题。
1、相关理论概述
1.1信用的涵义
信用是指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的信任。不同的研究角度对信用有不同的解释。
从经济学和金融学角度界定狭义的信用内涵是指:“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多产生于货币借贷和商品交易中的赊销或预付之中,其主要形式包括国家信用、银行信用、商业信用和消费信用。”
我国传统信用的内涵是从行为主体的角度来解释的,它注重的是内部的“自我修养”,是言与表、言与行的统一(表里如一、言行一致),强调人内在的“诚”。很显然,它是属于伦理道德范畴的。
现代意义上的信用注重的是外部评价,涉及的是两个(至少两个)主体间的一方对另一方的表现和能力的评定。它不仅表现为社会个体美德,同时也体现为社会整体规则;不仅仅是人自身的道德追求,也是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完整人格。
1.2信用的层次
信用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四个层次,他们之间互相联系,互有差别,交织构成现代信用的内涵:信用是一种心理现象、信用是一种能力、信用是一种经济活动、信用活动相关的其它方面内容。
信用是一种付款承诺,同时也需要信用表现记录来证明这种承诺;而资信侧重于资本实力,即还款的能力。有钱不一定守信用,守信用也不一定有钱,但守信用比不守信用好,我们关注的是有钱但更守信用的客户。
2、信用管理的重要性
2.1重温长虹案件
2005年3月,四川长虹报告,证实公司2004年度亏损为37亿元人民币,其中由于计提美国APEX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一项就造成26亿人民币的亏损。其实,早在2003年3月,深圳商报就爆出长虹在美遭受巨额诈骗的消息。
由于国内竞争激烈,长虹选择了APEX公司作为其美国市场的商。
APEX公司主要以低价销售为策略,把中国家电进口到美国,再分销给沃尔玛等美国零售商,APEX公司向供货商信誓旦旦的承诺付款并要求大规模赊销,等货到手后再以种种理由(比如中国的DVD没有防盗版功能等质量问题)拒绝付款,属于典型的“赊销诈骗”。
2.2长虹事件给我们的启示
(1)客户信用调查非常重要,切不可轻率采用赊销。虽然由于买方市场的形成,竞争日趋激烈,但信用交易方式的确定一定要建立在科学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切不可盲目赊销。
(2)务必严格控制信用额度。发货额度不可超过保理商批准的信用额度,否则只能自食苦果。
(3)出现欠款后一定要及时采取措施,首要的措施就是停止发货,调查原因。
3、信用管理体系的内容
3.1良好的企业信用文化
市场经济的实质是法制经济,更是信用经济,信用是企业的生命,是企业的灵魂。要想别人守信用,先得自己讲信用;要让客户有诚信,先得自身讲诚信。企业内部的诚信是企业信用文化建设的起点,也是企业成功的基础。企业通过信用文化建设,提高全员对开展信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激发职工开展信用管理建设工作的积极性和热情,在全公司形成人人讲信用、讲真诚的良好氛围。
3.2完善的信用政策规范
(1)企业在信用文化的建立与信用政策规范的制定过程中,至少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①公司高层鼎力支持。公司高层对信用管理作用和必要性的认识、态度对于信用政策规范的制定、实施、能否真正发挥作用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②相关人员的认同。大家一致认可的政策才是“三公”的,只有这样的政策才可能成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尤其是销售人员的参与和认可。制定企业信用政策规范的成本主要来自于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的心理影响与态度反应。当公司制定、颁发、执行信用政策规范时,可能会对销售人员的心理产生一些影响,如担心、不理解、抵触等心态,这种心态必将减弱信用政策法规的执行效果。
③具体规定要具有可操作性。如果一项政策的规定过于空泛,那么不同的人员在执行的时候就会有不同的做法,根据政策的规定使你无法判断这样做是否正确。
(2)完善的信用政策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般而言,信用政策规范的形式和内容会因企业的目标、组织结构、业务内容的不同而不同,但基本内容应包括信用管理的目标、组织结构及职责、客户信用评估、信用条款、信用检查、应收账款管理等几部分。
3.3准确的部门定位
这个工作显得尤其重要,这是因为信用管理对我国的企业来说是一个新生事物,在原有的管理系统中加入一个新的部门,它会涉及到组织中已经存在的诸多部门。如果这个新的部门定位不当,得不到其他部门的认可、协作,它的工作就很难展开,就会变得有名无实。理想的清欠工作一般由独立的信用管理部门来抓。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是优化企业信用管理财务效果的必要主体。实践证明,无论是销售部门还是财务部门都无法真正承担企业信用管理的职能,无法保证企业信用管理财务效果的优化。
当然,“信用风险管理”的职能不应该只是信用管理部门的职责,因为很多部门的行为对信用风险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有的甚至是信用风险产生的因素、原因。信用风险的管理实际上是多个部门职能相互重叠的区域,也就是管理学上常常说的容易产生“工作模糊”的区域,尤其是在没有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的情况下,尤为明显。
3.4完整的客户信用档案
客户的信用信息很多,理论上有多种分类,在此介绍以下分类:
(1)基本信息
企业登记注册基本情况,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企业经营基本情况,企业所处行业信息等。
(2)信用信息
包括企业还款记录,历史交易付款记录,逃废债记录,企业近期合同履行情况,当地政府、金融机构的评价情况。
(3)财务信息
包括企业的财务报表结构分析、趋势分析、比率分析以及企业财务基本情况,重大变动信息,如近三年重大重组事宜,近一年的重大投融资行为、金融机构的授信等。
(4)预警信息
如企业重大人动,经营情况重大变动,被媒体披露不正常、不正规的经营活动,未通过工商年检,出现重大的技术变革等。
3.5标准的客户信息分析系统
这个系统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客户数据库,它是对客户信息的收集(存储)、整理、分析和应用的系统,系统应当具备资信评价及财务预警功能,为信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国内的征信业虽然起步比较晚,但是目前已经形成了央行征信系统和市场化征信机构的基本征信体系框架,还有提供信用风险评估服务的金融科技公司作为征信体系的支撑。而且在消费金融、互联网金融和共享经济等新经济形态的强大市场需求和先进的信息技术例如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的共同推动下,中国的征信业是朝阳产业,未来充满生机。
央行征信系统
2006 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专门负责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又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同时为落实《物权法》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职责规定,征信中心于2007年10月1日建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并对外提供服务。2013年3月15日施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了征信系统是由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定位。目前,征信中心在全国31个省份和5个计划单列市设有征信分中心。征信分中心主要负责信用报告查询等征信服务和异议处理等征信业务。
自2004年至2006年,人民银行组织金融机构建成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向主要的授信机构和信用主体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其中个人消费者还可以利用互联网进行信用报告查询。截至2015年底,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8.8亿多人,有信贷记录3.8亿人,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近2120.3万户。征信系统全面收集企业和个人的信息中,以银行信贷信息为核心,还包括社保、公积金、环保、欠税、民事裁决与执行等公共信息。接入了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类放贷机构;征信系统的信息查询端口遍布全国各地的金融机构网点,信用信息服务网络覆盖全国。形成了以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为核心的征信产品体系,征信中心出具的信用报告已经成为国内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身份证”。
央行征信系统的征信数据具有“大样本、跨周期、全覆盖”的特点,推出了一系列基本的征信产品和服务,除了不同版本的个人和企业信用报告外,还提供对公和个人业务重要信息提示和企业关联查询等服务。多年来,央行征信中心已经研发了多版个人信用评分(目前称为数字解读),其中最新一版吸收了美国费埃哲公司的成熟经验,有相应针对消费者信用状况的数字解读内容,目前正处于商业银行推广和用阶段。由于有央行这样强大公信力平台做支持,央行征信系统应用广泛、成效显著。征信系统已经在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管理中广泛应用,其中个人信用报告2015年全年累计查询6.3亿人次,企业信用报告为8819.2万次,有效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了社会公众融资的便利性,创造了更多的融资机会,促进了信贷市场发展。
根据2014年清华大学经管学院课题组的研究报告显示:2012年征信系统拉动我国GDP多达0.33%。未来央行征信系统继续朝着“立足金融、辐射经济、面向全社会”的方向发展。
市场化征信机构
2015年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了允许8家机构进行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被视为中国个人征信体系有望向商业机构开闸的信号,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腾讯征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征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鹏元征信有限公司、中诚信征信有限公司、中智诚征信有限公司、拉卡拉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华道征信有限公司位列其中。截至2016年6月底,在人民银行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约为140家。
虽然第一批个人征信牌照还没有落地,个人征信的热潮不减,据报道,京东、百度、万达、复星、均瑶、小米等互联网和电商纷纷布局征信。
这些市场化征信机构生于草根,往往从零开始,积极地搜集国内可得的征信相关数据,不断和各种的金融机构探讨征信服务的应用,从反欺诈,身份验证到获客和追债等征信服务环节积极尝试。
目前具有代表性市场化征信产品是阿里芝麻评分(其他个人征信机构紧跟阿里其后,纷纷推出各自的评分),其核心数据来源于支付宝数据以及和阿里系合作的金融消费场景。虽然目前阿里芝麻评分对于支付数据和阿里系平台的依赖性较强,缺少金融数据和违约样本,缺乏足够的数字解读和信息披露环节,并且和成熟的费埃哲信用评分模式存在很大的差别,但是目前阿里芝麻评分已经应用于一些小微金融机构、共享经济和银行信用卡申请阶段,作为传统信用评估的替代数据,在一些金融消费场景下取得了效果。
虽然在起步阶段有着明显的同质化和基础薄弱等缺点,国内这些市场化的征信机构都在努力地探索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市场化征信之路。
目前,国内至少有几十个金融科技公司也在尝试利用大数据技术来解决普惠金融和互联网金融中的风险评估问题,例如闪银科技、量化派和银联智策等,分别对电信、支付和一些互联网金融消费行为的大数据进行整合、匹配、交叉验证和挖掘,量化评估普惠金融服务人群的信用风险。
一些互联网巨头也在大数据信用风险评估的领域跃跃欲试,抢滩普惠金融的制高点。
2015年6月底,京东集团宣布投资美国金融科技公司ZestFinance,同时双方宣布成立名为JD-ZestFinance Gaia的合资公司。2016年7月18日,百度宣布也将向ZestFinance进行数额未明的投资,后者将利用机器学习与大数据分析融合为百度提供更加精准的信用评分。目前这些国内外的利用大数据信用评估技术的尝试虽然不够成熟,但是已经初见成效,对于特定消费场景和特定的普惠金融人群,还是有一定的替代作用。
未来的中国征信业还在路上
征信业是金融和科技融合的金融服务子行业,数据资产是其核心,目前飞速发展的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区块链技术将推动中国的征信快步前进。
我国加入WTO之后,经济、金融全球化使我国经济发展环境更加复杂,国内信用缺失现象非常严重,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构成了严峻挑战。因此,我们必须认真研究我国加入WTO后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问题。
一、我国信用缺失现状及危害
目前我国信用缺失现象严重,大量企业任意逃废银行债务,企业之间相互拖欠“三角债”,证券市场各种违规现象层出不穷,消费领域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信用缺失对市场经济和整个社会生活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和危害。
第一,信用缺失增加了社会交易成本,降低了效率,造成资源极大浪费。由于整个社会信用环境的恶化,信用缺失现象的普遍存在,信用作为支付手段的功能受到了很大限制,甚至一些企业为防范风险,宁愿放弃大量订单和客户,也不愿采用信用结算方式。
第二,信用缺失加大了我国的金融风险,制约了企业的发展。信用缺失导致的信用风险在金融体系中不断积累,特别是向国有银行集中,加大了我国的金融风险。信用缺失还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和投资风险,提高了投资预期的不确定性,使企业的投资和银行的贷款趋于谨慎和收缩,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第三,信用缺失阻碍了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程。近20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一直在稳健地推行,但一些企业借改制、破产之名大肆逃废银行债务,企业之间相互拖欠三角债,极大地影响了企业改革、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造假更是触目惊心,严重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影响了我国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
第四,信用缺失导致中国经济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下降。由于信用缺失现象的普遍存在,我国企业和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的成本将加大,参与国际市场的难度将增加,将不得不在价格等多方面做出较大牺牲。信用缺失还会引起外国投资者对投资环境的担心,加大我们吸引外资的成本。
二、我国建设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必要性
(一)建设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信用是市场经济运行与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信用经济。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与助推器,是支撑现代市场经济高效运转的基础和必要的安全装置。社会信用秩序混乱则会阻碍和破坏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
(二)建设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是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及经济总量的扩大,市场竞争将日益激烈。为了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各行各业将广泛运用信用手段促进经济增长。只有建立健全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才能保证以信用交易为主要交易手段的成熟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才能更好地拉动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
(三)建设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是我国加入WTO之后、坚持对外开放政策的要求。加入WTO后,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将逐步连通为一体,如何更有力地参与国际竞争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课题。在国际贸易中讲信用、注意自身信誉是国际惯例的首要信条。守信用的企业将会得到长远的利益,不守信用的企业将会被淘汰。完备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将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四)建设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是新经济顺利发展的要求。以互联网技术为核心的新经济必须以社会成员之间高度的信用依赖和信用确信为基础,网上各项业务的发展都离不开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支持和保障。在社会大规模的信用规范未建立的背景下,无法谈什么电子商务,网络再安全也难以得到真正发展。
三、建设我国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一)建立系统、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
我国现有的《刑法》、《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行政管理规定对部分信用问题作了规范,但这些法规的目的、管理内容以及约束的问题并非专门针对信用,对社会上各信用主体的信用行为没有建立起相应的法律准则与约束体系。因此,我们必须借鉴国际经验,加快信用立法步伐,制定信用方面的专门法律。立法条件尚未成熟时,应出台相关的法规或部门规章,同时尽快完善上述与之相关的现有法律。
立法过程中应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1.信用公告制度与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矛盾;2.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失信惩罚机制,对失信行为进行法律界定,并制定处罚措施;3.立法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凸显部门利益,避免引起部门间的利益争夺,否则不利于整个行业的管理和发展。
(二)明确政府监管部门,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
在我国现行体制下,与信用管理有关的政府各部门如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大多从本部门的工作职能需要出发,制定相关管理规定,管理相应的信用活动,但是没有一个统一管理全国信用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因此,当务之急是明确政府各部门在整个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其信用管理的目标与内容,并明确一个部门作为主管部门,承担综合管理和监管职责。
政府在建设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过程中应发挥积极作用。从西方国家的实践看,在推进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初期,需要政府各相关部门共同努力与配合。第一,应加强各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联通,实现资源共享,打破目前各自为政的状态,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第二,政府应主持制定一些基础性、关键性的技术标准和服务标准,以规范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信用管理行业的标准化建设对于提高社会经济效率、规避系统建设风险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政府部门不直接经营信用中介机构,也不直接干预信用中介机构的日常经营活动,否则就失去了信用管理的中立、公正性质。政府应扶持和监督信用行业的发展,创造一个宽松、公平的环境,让信用中介机构按照市场的原则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从欧美和亚洲地区著名的信用中介机构来看,绝大多数公司一直都采取民营方式。因为民营公司是中性的,无偏见的,是市场经济中除客户和政府之外的第三方,它们为客户提供信用报告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它们在市场上的生存问题。第四,积极培育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信用市场的需求是推动信用管理行业发展的根本动力,市场需求不足将严重制约整个行业的发展。美国政府很注重为信用产品的应用创造市场需求,利用多种手段引导市场交易者进行信用评级或者利用信用评级。目前,我国的企业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普遍缺乏使用信用信息的意识,信用市场需求严重不足。因此,政府应从多方面、多渠道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和个人使用信用信息产品,增强企业和个人的信用需求。第五,政府应大力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失信惩罚机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治力度,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另外,应该特别强调的是,地方政府在建设信用管理体系中也应发挥积极作用。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地方政府对于自己在建设信用管理体系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没有深刻的认识,存在一哄而上的现象,出现了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的情况,这是对有限的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
(三)发展信用中介机构。
近十余年来,我国的信用管理行业逐步发展。我国现有征信机构人体可以分为3类:一是民营征信机构,如新华信公司、华夏国际和上海中商等;二是外资、合资征信机构,如邓白氏公司等;三是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推动建立的有关中介机构。客观上,我国的征信公司尚处于起步阶段,专业化程度和社会影响也不尽理想,其作用与功效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我们应该积极培育独立的征信机构,以市场化、商业化方式管理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
目前,我国的专业资信评估机构有几十家,但资信评估市场规模小,可供评估品种少,市场供需严重失衡,资信评估机构权威性与专业化程度一直没有得到社会公认。我们应学习和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经验,奉行“超脱、公正、独立”的原则,高起点、高标准地扶持、培育专业的资信评估机构;完善信用评估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估准则、方法和管理办法。
规范的信用管理服务是整个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或缺。在西方国家,系统的、深层次的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信用管理服务,是信用经营机构的后勤保障。目前我国信用管理服务行业发展很不平衡,商账追收行业基本上是空白,信用保险和国际保理等行业刚刚起步,国家应该鼓励发展这些机构与有关业务,进一步发展和健全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四)建设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我国现有的信用经营机构主要是金融机构,其中主要是商业银行,信用活动也主要是信贷。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企业也是非常重要的信用经营机构。美国的企业,特别是一些比较大的企业,内部往往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控制企业的信用风险情况。目前,我国企业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淡薄,企业内部缺乏一些最基本的信用管理制度。而加入WTO后,我国开放程度进一步加大,企业直接面临国际市场和本土市场的竞争,为了生存和发展,我们的企业必须尽快建立信用管理体系。企业可以考虑从两方面加强信用管理:一是完善企业自身信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企业的自我信用控制能力,建立财务核算制度、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和应付账款管理制度,防止自身发生失信行为;二是完善客户信用风险控制制度,提高信用风险防范能力,建立包括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客户授信制度和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在内的一系列管理规章,提升企业信用管理水平。
(五)加强信用宣传,开展信用管理教育和科研活动。
建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固然需要法律体系的支持,但信用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社会的信任和诚信的道德理念来维系。我们要把强化信用意识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建设的重要内容,让“诚实守信”深人人心,增强全民信用观念。
当前,应该加强信用管理教育,在中小学直至大学开设信用管理课程,培养人们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培养专业化的信用管理人才。同时还要加强信用管理科研活动,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朱毅峰,吴春妹。美国信用管理体系简介[J].中国金融,2003,(5)。
[2]陈文玲。美国信用体系的总体构架[N]中国经济时报,2002-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