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5 15:34:4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各乡镇、各取用水单位(户):
水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性资源。随着我县经济的不断发展,城乡居民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对水资源的需求量逐年加大,我县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十分突出。按照省、市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水资源管理是今年全省的一项重点工作,省、市、县各级政府签定了水资源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为促进节约用水,有计划的开发利用水资源,保证在经济发展及人民生活等方面水资源的可持续供给。现就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工作
各用水户要充分认识我县水资源严重紧缺的严峻形势,在生产生活中要厉行节约用水,提高水的利用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认真执行计划用水。各取用水户要在每年年前提出下年度的用水计划,报县水资办审批后,按计划取水;各用水户要尽快进行节水工程改造,减少水的排放量。
二、严格取水许可管理制度
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各用水户取用水前应提出取用水申请,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取水;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水源工程要进行水资源论证。对已办理《取水许可证》的用水户,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年审。各用水单位必须装置计量设施,拖延或不安装计量设施的,按日最大取水量核定用水量。
三、加强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县水资办根据各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依据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水利厅联合文件规定的水资源费标准,向取用水户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用水户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七天内办理缴纳手续,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四、严格打井管理
我县城区属于地下水超采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区自来水可供范围内新打井,现有的城区自备井将逐步进行封闭。城区以外新打井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批准后方可施工。
各乡镇、各取用水户要认真按照加强水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合水利部门做好水资源管理工作,对不遵守水资源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件。
关键词: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水资源费标准
中图分类号:[TV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0)-10-0186-1
1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发展过程
水资源费征收,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的过程,其发展大致可分为以下3个阶段:
1.1 我国从1988年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到2002年对《中华人名共和国水法》进行了修订
1998年《水法》明确将征收水资源费纳入了法律的范畴,使得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并在全国普遍展开。1993年国务院颁布《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推动了水资源费的征收。
1.2 从2002到2006年《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颁布(以下简称《条例》)
2002年《水法》修订,明确了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征收水资源费,确认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条例》规定了水资源费的征收主体、征收标准、标准制定原则、计费原则、农业取水征收原则、缴纳、申请缓缴、解缴、使用与监督管理等内容,统一规范了水资源费征收的具体办法。长清区水资源费的征收也随着文件的完善取得了质的变化,征收数额逐年提高。
1.3 从2006年到2009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标志着我国水资源管理有偿使用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成为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重要保障制度。《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出台后,更加依法规范了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加强了水资源费专项资金管理,保证了水资源费更好地服务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促进了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2 现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2.1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确定性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在《水法》《条例》都有指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备案。由于省以下各个市区地域差距大,地下水量存在不同,部分市物价部门依照当地情况核发的水资源费标准与省级部门核发的标准无法统一,相应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征标准只参照当地物价部门的标准。
2.2 某些规定不尽合理
《条例》《办法》规定,水资源费按月规划计量征收,取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月向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量。部分地区的地下水资源丰富,取用简单,造成乱打井普遍,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非常困难,频繁按月入企、入单位去征收管理也与优化环境不相符。
2.3 需要出台细节性规定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文件中,明确指出,农村少量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有些郊区农村由于城市扩大,衍变成城中村,当地村委对公共供水管网置之不理,自行打井供水,村民长年饮水不缴费,采取封井、下达行政执法文书等方式,依据性和执行性欠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只能委婉协调处理。
2.4 有些地区水资源标准与情理不符
水资源费是准市场商品,其价格应该受使用者承受能力的制约,超过其承受能力,则会引发各种社会问题,水资源丰富的地区征收标准应低于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并与当地人民生活水平挂钩。部分县(市)、区财政收入差,人均生活水平较低,水资源丰富,但征收标准根据文件必须参照省级执行,企业负担过大,人民生活也受此影响,怨声艾艾,当地水行政部门征收困难加剧。
2.5 水资源费细化程度不够
由于百行百业,取用水方式相同,但用途不同。有些工业生产浪费水严重,有些林木繁育、农业生产浇灌等企业用水量较大,两类企业对涵养水源、绿化环境的损益性截然相反,但缴费标准一样。
3 建议与结语
1)省级部门推广水利信息远程采集方式应用于水资源费的征收,从而解决入户抄表,上门收费的老大难问题;水资源监测体系是水资源管理的基础设施,也是现代化管理的必备物质条件,是实行行政管理手段和经济管理手段的保证。水资源即时调度、水资源变化状态监控和水市场交易量测都需要有监测体系实施检测。
2)根据《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以及相关配套法规,对不明确的条款进行解释说明,对于疑留的问题暂时给出可以操作的规定,使得水资源费征收真正全面开展起来。
3)加强水资源费标准、水资源价值等理论的研究,对法规中不合理、不协调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为建立起完善的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提供理论依据与技术支撑;把地表水、地下水的管理统一到整个社会资源体系中,统一到维持生态平衡中,统一到环境保护中,把供水、灌溉、抗旱、水土保持、工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紧密结合起来,建立水资源统一管理体系。将乡村用水、城市用水、工业用水全面规划,合理调配,平衡供需,使水资源再生成为可能。
一、我国水资源费征收发展历程
2006年,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下称《条例》),《条例》规定了水资源费的征收主体、征收标准、标准制定原则、计费原则、农业取水征收原则、缴纳、申请缓缴、解缴、使用与监督管理等内容,统一规范了水资源费征收的具体办法。2008年,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水利部又联合制定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下称《办法》),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做了具体规定,全国各省根据《条例》、《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出台和调整了本省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以及征收标准。这些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用水管理体系的初步建立。进一步的,为了解决跨省界取水项目水资源费的征收问题,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水利部于2009年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79号,下称《通知》),细化了中央直属和跨省界水利水电工程所涉及的水资源费征收的有关问题。
二、跨省界水利水电工程水资源费征收现状
1.两省共同征收,成本虚增。根据现有相关规定,河流左右岸的两省的水行政部门均有权对其水资源费进行征收,因此目前是两省共同征收水资源费。水电站同时向两省上缴水资源费,对水电站而言增加了运营成本,对水行政部门而言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征收与监管成本;另外,两省共同征收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不少人为因素,有损于政策的严肃性与权威性。2.按电量对半原则征收,基本无异议。边界两省经过协商,按发电量各占50%的标准进行征收。这一标准的好处是简洁明确,执行起来方便。一般边界两省并无异议。3.各省按各自标准征收,存在异议。尽管“电量对半,边界两省各自按照本省的征收标准征收”的原则易于执行,但边界两省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往往不同,甚至相差数倍,导致了“同水不同价”的不公平情况发生。4.库区跨省界的水利水电工程。三峡水电站是库区跨省界的水利水电工程,横跨湖北省与重庆市,坝址位于长江三峡西陵峡河段内的宜昌市夷陵区三斗坪,由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管理,审批取水量为3450亿m3/a,取水用途主要为水力发电用水。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四部门共同印发的《关于三峡电站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三峡电站实际发电量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共同印发的《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水资源费,由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按月征收和对2009年9月1日以来公司尚未缴纳的水资源费予以补征。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收入的10%上缴中央国库,其余90%按比例(湖北省16.67%、重庆市83.33%)在湖北省和重庆市之间进行分配,并分别上缴两省市国库。
三、跨省界水利水电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模式研究
1.征收标准。由于《条例》规定了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中央来制定,同时《通知》明确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制定和调整。跨省界水利水电工程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即《通知》的第三条规定:(1)供农业生产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2)供非农业用水(不含供水力发电用水)暂按取水口所在地现行标准执行。(3)水力发电用水为每千瓦时0.3-0.8分钱,其中: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同类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低于每千瓦时0.3分钱的,按0.3分钱执行;高于0.8分钱的,按0.8分钱执行;在0.3—0.8分钱之间的,维持不变。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2.征收方案。2.1取水口跨省界的水利水电工程。省际边界河流水资源的使用权,应该属于边界两省,边界河流上的取水项目跨河流的左右岸,其取水口跨边界两省,按照现行规定两省都有征收水资源费的权利。在目前的政策条件下,省际边界河流水资源费征收中出现的边界两省同时征收的局面是必然的。《办法》规定水资源费的征收边界两省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则上报流域管理机构。2.2库区跨省界的水利水电工程。由于库区跨省界水利水电工程的取水口并不跨界,其征收主体明确。按《条例》规定,跨省界水利水电工程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负责征收。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水资源费由流域管理机构指派或委托一个部门代为征收。并且,不得再委托下级水行政部门征收。3.征收程序。水资源费的征收程序参照《办法》的规定,具体为:(1)取水单位每月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2)核定应征水资源费数额。征收部门委托核查单位将取用水单位该月实际取用水量(或发电量)进行水资源费应征数额的核定。(3)征收部门下达水资源费缴费通知单。4.水资源费分配。4.1取水口跨省界的水利水电工程(1)按相邻省份的综合淹没实物面积比例对水资源费进行分配;由于淹没面积在一定程度可以体现库容量,也是目前比较通行的做法,故优先采取这一种方案。(2)按相邻省份的年平均库容比例对水资源费进行分配;此时要求相邻省份内的库容可以测定,而库容是对相邻省份拥有水量的最直接度量,因此边界两省无法就第一条方案达成一致时,考虑库容比。(3)一般界河水权为平均分配,基于公平高效的原则,建议两省的分配比例简化为平均分配。4.2库区跨省界的水利水电工程。(1)按相邻省份的综合淹没实物面积比例对水资源费进行分配;由于淹没面积在一定程度可以体现库容量,也是目前比较通行的做法,故优先采取这一种方案。(2)按相邻省份的年平均库容比例对水资源费进行分配;此时要求位于相邻省份内的库容可以测定,而库容是对相邻省份拥有水量的最直接度量,因此边界两省就第一个方案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考虑按库容比分配。(3)如果位于相邻省份内的库容与淹没面积均无法测定,则将水资源费按照境内水域长度比例在上下游两省之间进行分配。
四、对策建议
长江流域跨界取水项目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对于取水口和库区跨省界的水利水电工程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法规建设以及后续工作提出如下政策建议:1.由于涉及到跨省界水利水电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还不够具体,应加强法律规章制度建设,依法征收、依法管理、依法治水,加快“跨界取水项目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建设。2.没有出台相应具体法律条文之前,流域管理机构应出台相应内部管理办法,协助相关省份达成一致征收方案。3.建立科学、有效的协商机制。积极推进建立以控制水资源费征管冲突矛盾、以制定跨界水事活动规约及协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预防机制,注重对纠纷隐患的摸底和排查,并大胆尝试。建立协商机构和定期会商机制,变事后协调为事前协商,变弥补性协调为建设性协调,在流域内形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取水水资源费征管的通报与协商制度。
作者:陈驰 许朝勇 单位: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
关键词:人饮工程;取水许可;规范化
1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取水许可管理现状
全省“十一五”期间新建、改扩建工程19003处,“十二五”期间新建、改扩建工程7728处。2016年,全省启动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在原有人饮工程基础上实现规模、效益、质量、管理全面升级。2016年、2017年共新建、改扩建工程6195处,2018年计划建设1723处。据初步统计,截至2018年8月底,全省已累计兴建各类供水工程56183多处,其中日供水规模千吨万人以上工程1109处、200~1000吨2648处、20~200吨15121处。根据全省取水许可台账统计,仅有856处人饮工程办理了取水许可手续。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取水许可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无证取水比例大。按照行政审批分级管理权限,人饮工程的取水许可审批基本上都在市、州、县市区水利(水务)局,但大部分基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人饮工程取水许可管理工作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重工程项目建设,轻取水许可审批”的现象普遍存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规定,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工程,以及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人饮工程不需要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外,其余均需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为简化人饮工程取水许可审批程序,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以农村饮水安全为重点的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办发〔2015〕13号),明确“新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原则上简化程序、快速办理,防洪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节能评估等相关专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初步设计一并审批”。然而,大部分已建人饮工程在初步设计阶段没有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或没有将水资源论证纳入初步设计一并审批,就开展了工程项目建设。目前湖南省绝大部分人饮工程处于无证非法取水状态,且需办证的人饮工程底数不清。
2)用水矛盾日益突出。由于未进行水资源论证,部分人饮工程的水量、水质安全保障程度低。特别是相当一部分取得取水许可证的人饮工程以灌溉水库作为水源,侵占了灌区农业灌溉用水权益,取用水矛盾日益突出,水事纠纷频发,城乡生活供水挤占农业用水引发行政诉讼近年呈多发态势。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条、第十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五条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发改委令第15号)第二条的规定,项目开工前必须开展水资源论证并按权限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在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方可开工建设。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大部分人饮工程项目前期工作不到位,项目开工前没有进行水资源论证,没有按规定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导致水源地水质、水量达不到供水要求。
3)清理规范工作难度大。全省已建小型分散、低标准的单村单组供水工程占比90%以上,缺乏专业的管护主体。据统计,县水利部门管理458处、乡镇管理1215处、村组管理32397处、租赁管理231处、买断经营46处、私人管理1359处、其它自建自管的20477处。对于供水水源分散、供水规模较小的人饮工程,有相当数量的联村、单村工程都是委托乡镇和村、组集体甚至个人管理,没有实际经营者,办证主体不明确,后续的计划用水、饮用水源水质等日常监管工作面临诸多困难。
4)依法监管手段不足。取水许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无证取水等非法取水行为提出了处罚要求,但实际操作起来缺乏有效的手段对管理对象进行约束,政府执法成本高、周期长,建设单位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特别是对于人饮工程为重点的公益性水利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消极配合的水厂缺少有效的管罚措施。
3工作思路与建议
按照分级管理、程序规范、精简高效、全面覆盖的原则,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要求,加强饮水工程水源可靠性分析,核准供水范围和取水许可水量,严格取水许可审批,保障用水安全。
1)明确报批对象。具有独立供水管理单位(供水总站、股份制公司)的工程由供水管理单位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无独立供水管理单位的工程以供水管理组织(用水合作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为单元统一办理取水许可手续,联户或单户供水工程由受益农户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2)依法开展论证。对于列入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的中央和省补助投资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若已将水资源论证专题纳入初步设计报告一并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初步设计报告作为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和核发取水许可证的技术依据。对于其它未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或水资源论证报告(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单位(组织)或个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根据《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湘水许〔2015〕85号),日取地表水2000m3以上(含本数)、地下水200m3以上(含本数)的建设项目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日取地表水2000m3以下(不含本数)、地下水200m3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可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3)严格审批权限。各地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工作的通知》(湘水许〔2015〕11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在市级行政区域边界河流或者跨市级行政区域的取水工程应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在县级行政区域边界河流或者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取水工程应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进行报批。对从灌溉水源工程取水的项目要加强水平衡分析,并取得初始水权人同意,获取水源工程开发利用目标调整批复后方可审批开工建设。杜绝挤占第三方取用水户的合法用水权益,避免造成用水矛盾。
4)规范工程验收。发放取水许可证前要对工程取退水设施进行现场验收,工程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后方可发放取水许可证,年取水量达到50万m3以上的工程应将取水计量信息接入湖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
5)强化问题整改。对于未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已开工建设或投产运行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人饮工程进行全面摸底,重点摸清现有人饮工程名称、项目所在地、工程取水规模、取水水源及水源性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项目法人)、取水许可办理等基本情况,明确需要开展取水许可清理规范的人饮工程底数。并应当责令供水管理单位(组织)或个人限期整改。属于《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的人饮工程可不办理取水许可证;属于已将工程水资源论证专题纳入初步设计报告一并审批的人饮工程,可将设计报告及其批复作为批复取水许可申请以及核发取水许可证的技术依据;其余工程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乡镇或村为单位,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法人)统一对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办理取水许可申请,编制一本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再对单个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取水工程或设施验收,核发取水许可证。
2013年上半年,水政水资源工作以加快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可持续发展为主题,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积极开展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广泛开展水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教育活动。2013年3月22日至3月28日,是第二十届“世界水日”和第二十五届中国水周。本股在局领导的支持下,在相关站股积极配合下,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为契机,积极开展水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一是利用一周时间在区电视台黄金节目期间滚动播出水日·水周宣传口号。二是在市区主干道悬挂横幅标语,在集镇厂矿企业人口密集点张贴水日·水周宣传画。三是利用水法宣传车在全区九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及重点厂矿巡回宣传水法律法规知识,发放水法律法规宣传资料2000余份。区电视台也跟踪采访并在电视台新闻节目时间播放我局水日·水周宣传活动的情况。四是组织水政监察人员观看水行政执法宣传教育片,提高水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通过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达到了一定的效果。
二、积极开展水利普查工作。今年上半年,根据中央、省、市水利普查机构的统一部署,在前期工作全面完成的基础上,深入全区工业企业、大、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宾馆、酒店、餐馆、商店、洗车行、高、中、低档居民住宅楼、美容美发行业、市政工程、办公楼、写字楼等所有用水行业典型用水户,填写工业企业用水调查表、建筑业与第三产业用水调查表、典型城镇居民用水调查表、典型农村居民用水调查表、公共供水企业用水调查表、灌区用水调查表、规模化畜牧养殖场用水调查表、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调查表,目前大部分行业的调查工作已基本完成。
三、积极做好采砂规化的申报工作。2013年我区段采区已被水利部水利委员会批准为可采区。
四、认真贯彻执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条例》,积极开展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积极向应征企业宣传水资源费征收的有关政策精神,取得了这些用水单位的理解。今年1-5月份共收取水资源费7.5万元。
五、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国发(2013)3号文件精神,起草和推进《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形成并下发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区有关单位和企业。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供了政策保障。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是国务院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保护和节约而做出的重要决定。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必须提交具有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必须进行取水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取水许可证、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后方可取水。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做好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工作,根据上级下达的用水计划,切实做好超计划用水收费工作。城区原有自备井全部实行计量收费,足额征收水资源费。
城区居民生活用水,要推广节水型用水器具,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农业生产用水要推广喷灌、滴灌、渗灌等先进灌溉技术;工业生产要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增加水循环利用率。限制高耗水企业发展,提高污水处理厂的中水综合利用率。逐步提高自来水公司的水价标准,实施阶梯水价,以经济杠杆调节的办法推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的开展。
二、充分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浅层地下水,严格控制深层地下水开采,适当开发地热水
颍河耿楼闸的建成,保证了颍河的正常水位,市住建委、自来水公司要加快筹建地表水厂的步伐;鼓励企业和城市景观用水取用污水处理厂的中水。
浅层地下水补给便捷,在一定范围内超采后,经降雨、地表水渗透,很快得到补给,有易开采易平衡的特点,是天然的地下水库,鼓励用水标准不高的企业和个人取用50米以上的浅层地下水,以节约中深层地下水。要加强对小浴池、小餐饮、小洗车场、小企业的用水管理,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城区中深层地下水连年超采,必须严格限制深井取水量,严格控制深井数量,原则上在城区不再审批新凿深井,并对现有中深井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发现违章取水现象,要及时严肃处理。因特殊情况需要开采中深层地下水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根据低碳、环保、节能的原则,允许有条件的单位适量开采地热水资源,但要经过科学论证,合理有序开采。
三、加强工业园区自备井的规范管理
对于我市“一园四区”企业的用水,原则上实行统一供水,但对以前已有的自备井,要逐一审查,对已办理取水许可证的,要加大管理力度;对符合取水条件的,要补办取水许可手续,补交水资源费,纳入管理范围;对不符合取水条件的,要坚决封闭自备水源井。审查合格的企业自备井,要做到持证按计划取水,有计量水表、按月抄表、按月足额缴纳水资源费和超计划加价水资源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水规费。
“一园四区”企业要加大污水处理力度,不得随意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提倡中水再利用,不断提高水循环利用率,节约有限的水资源。
今年,市水利局进一步落实依法行政的要求,传达贯彻全省依法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市水利局在各项水利建设任务比较繁重的情况下,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召开高规格的专题执法工作会议,全面总结我市水利行政执法工作,通过系统学习水利法律法规,进一步理顺执法体制,明确工作职责,整合执法资源,提升执法水平,为实现我市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肯定成绩,进一步增强做好水行政执法工作的信心
近年来,全市水利系统以贯彻《水法》、《水土保持法》和《防洪法》为重点,大力实施依法治水方略,积极组织水法规宣传,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有效开展水资源管理,严肃查处水事违法案件,稳步推进水利规费征收,不断强化队伍建设,依法办事的意识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水平进一步提高,依法治水的环境进一步改善。
(一)精心组织,水法规宣传活动取得新起色
我市高度重视水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坚持“全年宣教不断线,集中宣教掀”的原则,精心组织,强化措施,大力开展水法规宣传活动,在全市营造了良好的宣传氛围。今年第十七届“世界水日”及第二十二届“中国水周”期间,市局对水法规宣传活动进行了精心安排。3月22日当天,市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同志就“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保护水资源”一题接受了三门峡电视台专访,专访内容在三门峡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在市区湖滨广场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单、出动宣传车,并举行了大型图片展览,市四大班子领导应邀莅临现场检查指导,图片展从民生水利、防汛抗旱、水土保持、水政水资源、节约用水五个部分,展示了近年来我市依法治水取得的成就,介绍了节约用水的方法,教育广大市民充分认识水资源的有限性和节水的必要性。宣传活动形式之多、声势之大、效果之好前所未有。
各县(市)区的宣传活动也卓有成效,卢氏县将水法规宣传活动与山洪灾害防御结合起来,旨在增强广大干群的水患意识和躲灾避灾能力;灵宝市以《金城灵宝》为阵地,对宣传活动进行了深入报道;渑池县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组织宣传车深入基层,送法到户,效果十分明显。
(二)严格执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得到新规范
按照水土保持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以保护水土资源和维护生态环境为目的,以执法体系建设为重点,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两费”征收为突破,水保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市、县两级共出台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配套文件33个,大大增强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按照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精神,对我市“黄(金)、白(铝)、黑(煤)”三大资源,进行了调查摸底,摸清我市矿产开采项目360多个。认真组织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制度,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启动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监测合同8项,促进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良性发展。从200*年以来,全市共审批水土保持方案110多起,水土保持工作成绩突出,三门峡市被水利部命名为“全国第三批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示范城市”,义马市城市水保经验得到水利部的肯定。
(三)强化措施,水资源管理工作取得新成效
在水资源管理工作中,我们以贯彻《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为重点,全面落实水资源管理“四项制度”,即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用水定额制度。一是严格取水许可审批。针对全市水资源短缺的现状,我市采取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取水许可从严审批等原则,控制地下水开采量,以此来缓解地下水过量开采的现状。截止今年年底,全市共发放取水许可证420份,审批取水量27829.24万立方米。二是严格水资源费征收。在水资源费征收工作中,严格按照确定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坚持依法征收,倡导热情服务,克服重重困难,将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落到了实处。2009年全市共征收水资源费(含南水北调基金)1480余万元,水资源费征收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三是严格实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凡是直接取用水资源的,一律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未经水资源论证的一律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不予审批用水计划,水资源论证工作逐步规范化,保证了取水许可科学审批。四是严格节约用水管理。以创建节水型社会为目标,深入开展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建立完善的节水统计制度,随时掌握用水单位用水现状,有针对性的制定节水技改措施,提高了用水效率和效益。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或者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以及利用水资源发电(含抽水蓄能发电,下同)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取水者),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第五条下列取水不需要缴纳水资源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取用少量地表水;
(三)在城乡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办理许可的取水。
第六条利用水资源发电按照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其他取水按照取水口实际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
第七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合理利用和保护;
(二)与本省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
(四)充分考虑不同产业、行业的差别及经济核算。
第九条从江河、湖泊、地下或者供水工程中取水从事农业生产,取水量在农业生产用水限额内的,不缴纳水资源费;取水量超过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超过部分的取水由取水者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根据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和促进农业节约用水相结合的要求制定。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其他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粮食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经济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第十一条取水者必须在取水口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取水计量设施,并确保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
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损坏、失效的计量设施未在规定期限内更换、修复的,按照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设计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施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时的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
第十二条取水由县(含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其水资源费由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取水由设区的市(简称市,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其水资源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也可以委托取水口所在地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十三条下列取水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一)年取水量在5000万立方米以上(不含城市公共制水企业)的取水;
(二)装机容量在10万千瓦以上的水力发电取水;
(三)省人民政府确定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的。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取水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取水口所在地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取水由国家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的,其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对取水情况复杂、有关各方存在争议的地区,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或者决定征收部门。
第十四条水资源费按月或者季征收。年取水量较少或者零星、分散的取水,可以按半年或者1年征收。
第十五条除城市公共制水企业外,取水者超过批准取水量取水的部分,其水资源费按照超额累进加价征收:
(一)超过批准取水量不满20%的,对超过部分加收1倍的水资源费;
(二)超过批准取水量20%至40%的,对超过部分加收2倍的水资源费;
(三)超过批准取水量40%以上的,对超过部分加收3倍的水资源费。
第十六条取水者缴纳的水资源费,企业可计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从行政事业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取水者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负责征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八条取水者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十九条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下列规定解缴分成:
(一)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20%解缴省级财政专户,20%解缴市级财政专户;
(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20%解缴省级财政专户;
(三)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其省、市、县三级财政分成比例由省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市、县依照前款规定解缴的水资源费,应当按季解缴省级或者市级财政专户。
第二十条征收水资源费必须统一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票据的领取、管理和结报核销等按照省财政票据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水资源费缴入同级国库。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水资源费收支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入年度部门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水资源费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江河源头、水源地的保护,水污染治理和水资源管理;
(二)水资源保护规划的编制和水功能区管理,水质、水量监测及网络建设;
(三)水资源评价、科学研究和合理开发;
(四)节约用水规划、定额编制,节约用水技术、工艺的研究和推广等。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水资源费。除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解缴中央财政的外,因特殊困难对归属地方财政的水资源费确需减免的,取水者可以向负责征收的设区的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收到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水资源费减免期限为1年,连续减免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中存在违法情形的,有权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二)违反规定,对不征收或者暂不征收水资源费的取水实施征收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水资源费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水资源费的;
(五)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六)其他、、的行为。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论文摘要:介绍了庆阳市水资源严重污染的现状,分析造成局部地区水资源严重污染的主要原因,提出防止水资源再污染,重点要加强污染源控制、工程控制、管理控制和法律法规控制四大措施。
1庆阳市水资源严重污染的现状
庆阳市地处黄土高原残塬沟壑区,属全省较为干旱缺水地区,全市河川多年径流量只有14.50亿m3,其中入境水6.70亿m3,几乎占径流量的一半,而自产水仅为7.80亿m3。水资源人均占有量360m3,是全省人均水量的25.70%,是全国人均水量的13%。按照国际标准,人均水资源量2 000m3为严重缺水边缘,人均1 000m3为人类生存起码要求。从数字可以看出,庆阳市人均水资源量远远低于国际上满足人类生存的最低要求。就是和周边地市相比,也处于劣势。庆阳市每亩耕地占有水量110m3,是全省每亩耕地600m3的18.30%,是全国每亩耕地1 823m3的6.02%。偏枯年水资源更为贫乏,径流总量10亿m3,这种情形便重现一次。在有限的水资源中,由于马莲河上游约2 500万m3的苦水汇入河道,造成整个干流4.75亿m3的水不能利用。全市地下水动储量已基本开采,静储量限于目前开采技术、成本等问题,难以充分利用。天然降水是庆阳水的唯一补给源。虽然年均降水500mm左右,在北方地区属中等水平,但受季风影响,分布不均,年内年际变化大,主要集中在夏秋季,7~9月降雨量占全年降水量的58.50%,且多以暴雨或雷阵雨出现,难以充分利用,导致春旱、伏旱频繁发生。特别是近百年来随着人口的快速增长,长时间大面积毁林开荒,引起区域气候急剧变化,降水明显减少,干旱周期持续缩短。从20世纪80年代到21世纪初,逐年呈减少趋势。同时,由于石油开采、地方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尤为严重。赖以解决塬区人饮和灌溉的机电井也因无节制开采而导致地下水位大幅度下降。据省水文地质检测站统计分析,西峰城区8km2范围内年允许开采地下水为12.40万m3,目前已开采225万m3,相当于允许开采量的20倍,造成地下水位急剧下降,据观测,20年内下降46.60m,平均每年下降2.33m,潜水位接近隔水地板层,部分机井因水位下降而干涸。缺水不仅长期困扰着农业生产,而且严重影响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西峰、宁县、合水、华池、环县县城每年夏季都闹水荒,都要实行分片限时供水。水利部门分析,到2015年,全市的供水缺口将达到2.80亿m3,缺水将成为困扰庆阳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最为严重的问题。
2造成局部地区水资源严重污染的主要原因
石油开采、地方工业及生活污水任意排放是造成局部地区水资源严重污染的重要原因。陇东油田是长庆油田的主产油田,已有30多年的开发历史,已开发的12个油田、54个区块分布于除正宁外的7个县区,目前长庆油田在庆阳境内共钻探开发油水井3 614眼(其中油井2 882眼,注水井658眼,水源井74眼),已形成了以石油开采为龙头,开采、加工、运输、销售为链条的产业链,可以说带动了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但30年来,长庆油田采用传统的资源开发模式,没有过多的考虑庆阳的环境承载能力,致使局部水环境严重污染。环保部门调查发现,华池、环县、庆城几个老油区地表水、地下水均已严重污染。华池乔河、元城、城壕、五蛟等区域水环境已发生“水质蠕变”,县城、悦乐等地井水干枯,水位下降,部分地方水质变苦,人畜无法饮用;环县七里沟、城东沟、城本川等7处水源是当地仅有的几处人畜饮水和农业灌溉水源,近几 年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严重地影响了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群众反映强烈。据调查统计,仅2001-2003年,上述水源地共发生原油泄漏直接污染事故达116起。2004年上半年,又发生了污染事故16起。污染使灌溉后的禾苗枯萎、死亡,土地盐碱化。环县曲子、环城两个监测点的地下水质明显下降。2004年1-4月,环县金村寺水体12次被原油及污水污染,由于水中的原油无法彻底清理,农民灌溉后,玉米苗枯死,发生了群众集体挡车事件。七里沟水源由于长期遭受原油污染,水质已严重恶化,随处都可以看到原油斑点。监督资料显示,环江水域的水质已从Ⅲ类下降到劣Ⅴ类标准;庆城县目前发现183眼水井出现问题,4万多农村群众、8万多城镇居民饮水困难;西峰油田开发刚刚起步,彭原乡就出现了水井污染事故。所有这些,不得不引起油田领导和地方政府的高度警觉和重视。
3切实加强污染防治,依法保护水资源
为了切实加强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防止水资源再污染,重点要加强污染源控制、工程控制、管理控制和法律法规控制四大措施,有效地保护现有的水资源,让水资源更好的服务于庆阳经济社会。 转贴于
3.1水资源污染源控制,首先要增加企业自律意识,加强油区水环境保护
长庆油田的污染,突出的表现是工业废水排放和原油外泄造成的直接污染没有得到根治,钻探中因土地污染而导致的间接水资源污染仍在继续,局部严重污染在事后缺乏积极的补救整治措施。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首先,应树立主人翁思想,要把油区当故乡,爱护油区的一山一水、一草一木,在水资源保护问题上舍得投资。其次,在强化老污染源治理的同时,严格控制新污染源产生,从源头上预防新的水污染问题发生。再次,要增加法制意识,自觉加强与地方环保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建设项目的实施要依法履行报批程序,杜绝未批先建现象发生,使各项保护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3.2水资源工程控制措施包括水利工程、农林工程、市政工程和生物工程
水利工程通过引水、调水、蓄水、排水等工程措施,可以改善或破坏水资源环境。因此,只要采用正确的水利工程措施,完全能够改善水质状况,保护水环境。调蓄水工程,可以改变天然水系的丰、枯水期水量不平衡状况,控制江河径流量,使河流在枯水期具有一定的水量来稀释净化污染物质,改善水资源质量,水库建设尤为明显;进水工程可从汇水区来的水一般要经过若干沟、渠、支河而流入湖泊、水库,在其进入湖库之前可设置一些工程措施控制水量水质;污水走廊工程利用河流的净化能力和送污集中处理的方法,改善水质状况。农林工程措施可通过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减少农田退水,降低农业面源污染物进入江河;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减少污染物;植树造林,涵养水源,净化空气,减少氮干湿沉降,建立美好生态环境;建立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相结合的生态工程,发展生态农业,保护水环境。市政工程措施可通过大力改造城市污水、雨水管道工程,优化排水系统,利用雨水资源,控制污水排量,保护城市水环境;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效率,采用先进的高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满足当前和今后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对水环境的要求;加强城市污水的天然净化系统建设,天然净化系统是利用生态工程学的原理及自然界微生物的作用,对废水、污水实现净化处理。生物工程措施是利用水生生物及水生态环境食物链系统,达到去除水体中氮、磷和其他污染物质目的。其最大特点是投资少、效益高,且有利于建立合理的水生生态循环系统。
3.3水资源管理控制是水资源保护的关键环节
根据庆阳市水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最重要的是强化管理。一是明确河流的水体功能与水质目标,建议利用两年时间划定水体功能。二是科学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水质标准。三是加强水域水质的监测、监督、预测及评价工作。四是积极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五是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目前,面对庆阳市水资源的短缺和污染现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彻底转变工作方法,坚持依法办事,坚持以人为本,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坚决防止以罚代法、以罚代治的做法,确保水资源利用保护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同时,加强同油田企业的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努力实现油田开发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又要强化地方各级政府在环境与发展问题上的主导作用。在环境资源问题上政府既要全力解决油田困难,又要放手支持各职能部门依法行政职权,尽一切力量营造优良的发展环境。面对油区水污染和全市水资源紧缺的实际,油田和各级政府都要树立责任意识,既要继续为油田发展营造良好的开发环境,又要落实各项管护措施,杜绝人为因素造成水污染。同时,要通过各种途径督促油田企业重视水环境保护问题,政府职能部门要依法行政,履行好职责,及时妥善处理各种水污染事故和企业用水矛盾,解决影响石油开发和地方经济发展及群众生活的各种用水困难,促使油田和地方携手共进。
3.4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控制措施也是水资源保护的有效手段
新疆地处欧亚大陆腹地,属于内陆十旱地区,水资源十分宝贵。日前新疆的地表水资源约为794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约为85亿立方米,分列全国的第十二位与第四位,但与新疆的土地面积相比,水资源严重缺乏。2014年新疆党委八届七次全委f扩大)会议召开,提出:“牢同树立环保优先、牛态立区理念,坚持走“两个可持续”的道路。抓住水这个牛鼻子,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切实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加强牛态保护;搞好污染防治”。由此可以看出,水资源的保护利用在新疆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做好水资源的保护已经迫在眉睫。目前,新疆已饮用水资源中,农业、工业、城镇牛活用水的比例分别约为:97%、2%、1%。从这个数据不难看出,要从源头把握新疆水资源的保护,必须从农村水资源保护做起,从当前新疆现有的关于水资源保护的立法文件来看,相对落后,不能反映现实问题,并且法律、法规不健全,不能够适应经济发展及大开发的条件,而针对新疆农村水资源的保护则少之又少,因此加强农村水资源保护的力度,则为重中之重。
近年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先后颁布了《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自治区实施<防洪法>办法》《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和《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等一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一步明确了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水资源管理关系比较明确,有效地调整了涉水事务关系,初步构建了新疆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法律制度框架。但专门针对农村水资源污染与防治的法规文件基本处于空白地带。
二、新疆农村水资源保护面临的问题
1.水资源污染严重
目前,新疆农村水资源的污染原因来自于多方面。其一源白于企业的随意排放。地方政府为了追求GDP的数字效应,大量引入企业投资,但对于环境“三同时”制度重视不够,往往是同时设计,但环保工程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工,同时使用,这样对于农村的污染物排放无法控制,且往往造成的污染面较大,牛态环境整体遭受破坏。同时要注意乡镇企业的污染,乡镇企业具有规模小、分散广的特点,牛产过程中的污染物随意排放,且目前对乡镇企业的监管不到位,因此乡镇企业也成为污染的主要力量之一;其二源自于-化肥、农药残留物等的污染。为了减少病虫灾害对农作物的破坏,农村使用大量的农药杀虫,同时为了农作物牛长的需要,大量使用化肥,化肥通过土壤污染地下水,带来的污染后果难以估计;其三源白于农村牛活垃圾的污染。日前新疆农村未能实现垃圾集中清倒与回收,牛活垃圾没有专门的处理系统,处于无人管理状态。牛活垃圾的治理非常困难,对水源地的污染难以控制,是农村水源污染的又一原因。
2.水资源分布不均,用水矛盾突出
新疆水资源分布呈现“北多南少”的局面,相对于南疆而言,北疆水资源相对丰富,新疆的降水主要集中于夏季,春季的降水量相对较少。时间与空间分布的不均造成水资源的分配矛盾集中。
水资源的时空分布还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布局不相匹配,供需矛盾突出。伊犁、阿勒泰等地区地表水、地下水资源均比较丰富,远远大于该地区开发需要,水资源利用程度很低;乌鲁木齐-奎屯一克拉玛依天山北坡经济带GDP占全疆的56%,而水资源量仅占全疆的7.4%。特别是乌鲁木齐、哈密、吐鲁番是水资源最为紧缺的地区,水资源的“瓶颈”制约日益凸显,当地水资源早已无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3.水资源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
新疆农村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对落后,相比于城市而言,农村的水资源管理基本为零基础。日前新疆农村对水资源行使管理权限的不仅有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同时还涉及兵团机关的管理。新疆农村处于兵地结合部或者归属于兵团管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由兵地共同完成,但由于涉及不同的管理系统,造成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效力不高,水资源污染现象严重。
日前,在新疆农村水资源管理体系中,管理机构建设相对完善,但执法队伍的建设相对落后,执法人员少,素质低下是困扰水资源执法中的一个长期问题,新疆地域广泛,水资源分布较为分散,这给执法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监管部门难以全面监管。同时,对于相应的监管服务部门缺乏,对水资源监管技术服务无法及时提供,不能有效开展监管工作。
三、新疆农村水资源保护的完善建议
对于新疆农村水资源保护的立法建议,本文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开展。
1.明确水权概念,改革水权制度
水权是指水资源的所有权以及从所有权中分设…的用益权。我国《水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由此条不难看…,国家在法律中明确界定了水资源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但对于用益权如何分配在法律中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位。日前我国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即法律主体要先获得取水许可后才能进行取水。取水许可证制度赋予使用者使用及收益的权利,但未明确使用权的地位,使用权没有长期的稳定性,且无转让的权利。南此看…,水权改革迫在眉睫。2014年水利部在系统内部印发了《水利部关于开展水权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在宁夏、江西、湖北、内蒙古、河南、甘肃和广东7个省区开展水权试点,试点内容包括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水权交易流转和开展水权制度建设三项内容。2014年8月,新疆首个水权交易中心日前在玛纳斯县正式揭牌,该中心的运作方式为由农民用水协会将农户二轮土地定额内节约的水量,以现行水价6倍的价格在交易大厅进行统一交易,并通过“水银行”(水库)调蓄.政府统一回购后,再由塔西河供水于程供给工业同区企业,从而实现农业高效节水向高效用水转变,形成工业反哺农业的良性发展格局。
新疆对于水权的改革已经迈出了第一步,但是玛纳斯县水权交易中心也仅就水权交易流转作出了初步的实验,方式仅有一种,可以借鉴其他省市的有益的转让方式,多种渠道开展转让工作。同时,对于农民关心的水资源确权登记及制度建设,新疆仍未有进一步的规范。笔者通过调研认为,目在新疆进行水权改革,可以从水资源确权登记方面着于,完善取水许可制度,对于现有的取水许可证进行定额管理,核定许可水量,确认使用权;对于无需办理许可证的,进行统计,制订方案,逐步确权发放许可证。同时,按照水利部的要求,应当建立水权交易流转的价格机制、交易程序、交易规则等,并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等。
2.对地下水的立法保护
地下水资源一般指埋藏于地表以下可以开采利用的水资源。新疆地下水资源位列全国前列,但近年来开采严重,已经超过了国际开采警戒线。据2012年统计,新疆除伊犁、阿勒泰两地外,地下水开采率73 .1%,其中东疆达164.8%,属于区域性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北疆达9 8.5%,属区域性超采区;南疆为49%。针对日前新疆地下水资源严重开采的局面,本文认为应当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进行修改。日前的《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主要局限于取水许可制度,对于地下水的污染与牛态保护甚少涉及。
首先,我们应当严格贯彻国务院“三条红线制度”,同时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新疆红线确定的地下水开采量为75亿立方米,而2012年实际开采量是111亿立方米。这将严重影响以后的地下水资源开采与利用。其次,完善回灌技术,在法律、法规中对回灌的标准、条件、程序等进行规定。再次,对于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等对地下水的污染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并能就发牛泄漏后的救济措施作出明确规定。最后,利用经济杠杆凋整水资源的配置,利用水价调整用水,逐步确立地下水的确权与流转机制,避免浪费。
3.水资源管理体制的立法设想
我国日前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中,政府占有很大比重,政府在水资源市场中既是参与者又是仲裁者,这不利于水资源市场的良性循环。日前,新疆的水资源管理也存在“多头管水”的现象,尤其是农村发牛水权争议时,经常…现多部门都管或者都不管的现象。针对这种现象,本文认为可以对水资源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可以借鉴以色列的“水委会”制度,即“水委会”为最权威的机构,所有的水资源管理全部南“水委会”作出。新疆在塔里木河流域的治理中,首先建立了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而后成立了以自治区副主席为首的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加强了塔河全流域的统一管理体制,发挥了显著的作用。
另外,对于水资源的监管机制,应当健全水资源的监测制度,日前新疆的监测网点数量不足,分布不均,资源不能共享,应当建立现代化的监测网络,最大限度的实现地与区级水资源管理平台互连互通和资源共享。
4.对水资源污染防治的构想
新疆农村水资源污染的防治应当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如果对农村水资源污染持放任态度,将会造成农村牛态环境危机,影响到新疆整体的经济发展与稳定。本文认为对新疆农村水污染防治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人于:第一,建立农村饮用水保护与监控机制,对农村水源地出现的污染现象加以治理,明确监控的体系、主体与责任等;第二,对相关企业进行重新规划,对污染重、难治理的乡镇企业进行严格环境考核制度,不达标的企业应当关闭;第三,对水源进行实时监测,加大水源地卫牛、防疫部门的投入,对取水、制水、供水实施全过程管理,及时掌握饮用水水源环境、供水水质状况,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第四,对农村牛活垃圾进行集中处理,加强农村卫牛基础设施建设,从根源上防治牛活污染的扩散。
【关键词】水资源;水资源保护;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文章编号]1619-2737(2016)05-20-871
【Abstract】Protection of water resources adhere to the people-oriented, realize, safeguard and develop the overwhelming majority of people's lives and property, improve the actual demands of the people's living standards and quality point of view, efforts to solve water problems and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vital interests of the person, to comply with the laws of nature and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law, give full consideration to water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al carrying capacity. Properly handl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development and protection, to prevent violations of human activities on the water.
【Key words】Water resources;Water resources protection;Sustainable use of water resources
1. 前言
(1)水资源:水资源分为地表水及地下水。地表水包括河流、湖泊、冰川等,其动态水量河川经流量,一般称为地表水资源。地下水储存量是历史时期积累形成的动态水量都比较小,主要靠地表水和降水入渗补给。
(2)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水资源保护及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是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坚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治水思路。乌拉泊水库清淤工程、乌拉泊水库清理搬迁工程、乌拉泊水库清淤质利用及生态恢复建设工程正是顺应了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使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三效的和谐统一。
2. 水资源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乌鲁木齐市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拟定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预案。
2.1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陆续出台了《水法》、《取水许可证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制定出各地水域纳污能量核定,提出限制排污总量,从而进一步完善了水资源保护协调机制,在完成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工作的同时,及时将监测结果通报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各地区水源地名录。
2.2 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
按照中央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明确节水型社会的目标和任务,探索不同类型地区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具体模式和有效途径。把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和社区活动作为落实节水型社会各项活动。
2.3 制定突发事件预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突发性水污染的预案。要求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对有序,处置得当,确保饮用水的安全。
2.4 大力推进水资源保护和修复试点工程。
大力推进水资源保护和修复试点工程,减少人类对水资源的破害,提高全民保护水资源的意识。乌拉泊水库清淤质利用及生态恢复建设工程正是利用乌拉泊水库清淤工程中清理出的清淤质对1573.5亩戈壁沙坑平均覆土约1米厚,选择防风性强、深根性、抗i性强、耐旱适宜在项目区生长的乡土树种进行生态建设恢复。一方面即减少外运清淤质费用,另一方面对水库上游戈壁沙坑通过生态建设,可以防风保土,改善水库生态环境状况,实现自然生态系统和人工生态系统界面之间的融合,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态系统的整体性,提高城市生态系统的稳定性。项目符合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国策以及支持科技型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与生态保护和环境建设先行的思路不谋而合。
3. 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水资源保护不仅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前提,而且是保证社会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为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目标,针对现存在的水问题和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3.1 不断完善和创新治水理论,以可持续发展水利的思路指导治水。
(1)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科学发展观强调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强调保护环境和保护资源,提出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央水利工作的方针和可持续发展的治水思路,我们要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兴利除害结合,开源节流并重,防洪抗旱并举,对水资源进行合理开发,高效利用、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和综合治理,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要不断完善和创新治水思路,对洪涝灾害、干旱缺水、水环境恶化等问题进行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在防洪体系建设中,重视人与水的和谐,构建人水和谐社会。既要治水又要规范人类活动,给水资源留出足够的空间和出路。要注重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要改变对水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观念。建立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实行区域水资源统一管理。以水利信息化带动水利现代化,全面提高水利工作的科技含量。
3.2 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与法规体系。
要贯彻落实《水法》,加强制度建设。尽快出台"水资源管理条例""节水管理条例""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政策法规体系。
要加强水资源基础工作。不断完善水资源战略规划,制定水资源配置方案,搞好城市水资源综合规划,使城市建设和发展真正做到量水而行。
3.3 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
《水法》强调了水资源的统一管理,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要贯彻落实《水法》,用足、用好现有的法规与规范性文件。根据《水法》,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坚持对洪涝灾害、干旱缺水和水环境恶化等问题实行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实行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实现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
3.4 创新建立节水防污型社会的运行机制,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节水型社会建设要依靠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要实行以用人和排污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全面实行定额用水和计划用水,建立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在建立节水防污型社会的运行机制的同时,注重经济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环保产业,优化配置水资源;保护水环境,促进生态修复;建设科学合理的水资源利用体系,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3.5 加大水利投入,支持环保工程。
(1)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和管理是公共财政支持的重点领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需要加大公共财政的支持力度,并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继续把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列为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重点,力争用于水利建设的比重有所提高。稳定水利建设基金政策,扩大基金筹集范围。
(2)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产业发展市场化、行业监管法制化得城市水务的运行机制。调整经济政策,改善投资环境,形成政府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国债资金、企业资本和私人资本等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资体制。构建一个长期稳定的投资信贷体系。
4. 结束语
我们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水资源合理开发,高效利用、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要从社会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开发利用三个方面统筹规划,进行水资源的合理配置,相当幅度地提高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建设节水型社会,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提供水资源保障。
参考文献
[1] 沈国航,王礼先.中国生态环境建设与水资源保护利用[M].北京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2001.
近年来,水资源分配的重要性逐渐得到认识和重视。水事纠纷,尤其是北方地区省际水事纠纷的加剧促进了水资源分配立法管理的步伐。
2006年是中国历史上水行政法规颁布最多的一年,其中由国务院颁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的正式施行具有重要意义。前者权威地提出了取水许可的管理办法,而后者则是国家出台的第一部有关大江大河流域水量调度分配的行政法规。
实际水资源分配决策中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情况看,由于技术和管理上的局限性,在实际的水资源分配决策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规划目标和实际管理运行之间还存在差距。通常区域和流域的规划已经得出有相关水资源配置的结论,但在年度和短期内结合实时水情条件和用水需求信息给出合理的实施方案方面还有所欠缺。此外,由于不同管理层的目标不同,实际操作中较多地强调公平性、可操作性和可检验性,使得水资源分配的优化性能不足。
其次是水资源分配与预报预警机制结合不足。目前的水资源分配主要基于流域的历史水雨情信息以及用水数据而定,属于静态基础的决策。虽然这种方式比较容易被不同利益方认可,但是不利于动态管理,不能完全适应千变万化的实际情况,因此缺乏一种充分考虑到未来水条件和区域用水变化等未知不确定因素下水资源分配的方案。
第三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缺乏全局性的分析考虑。除了个别重点工程存在部分联合调度外,大部分工程正常条件下都是以自身管理制度和用水需求运行,只在特殊情况下以应急方式进行水量调配,因而缺乏一种对流域水资源进行整体性优化分配的框架和机制,使得实际调度的效果劣于理论分析的结果。
第四是缺乏供水的应急管理和危机管理机制。常规状态下的水资源分配均有可供参照的运行调度方案,但是应急状态下的水资源分配机制和效果评价方法缺失。
第五是对水质影响供水的问题认识不足。目前的水资源分配还都是以水量为主,缺乏在水质恶化条件下供水对象受限时的水资源调配有效分析机制,如分质供水等。
有关水资源分配工作的建议
基于目前国内水资源配置所存在的问题,在今后工作中应该多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要结合实际工作需求,加强基于行政区和流域分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目前基于流域的水资源管理尚未得到真正实现。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大多数水行政主管部门只能管理其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因而不能在管理和水量配置中有效体现水资源本身的特性,尤其是跨行政区域的流域,其上下游、左右岸的管理只能由不同的管理机构来实施,存在决策上的不协调。因此,在思路上需要进一步强调基于流域分区的统一综合管理,并借助科学实用的工具辅助统一管理的实现,同时在实际工作中应建立更紧密的区域联合决策机制,使得相关的工具能为实践所用。
要分析建立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和取水许可制度之间的关联机制,提高取水制度的实施水平。目前,年度水量分配计划的制定还是以历史统计信息为基础,采用经验决策的方法进行;而取水许可制度是惟一普遍可操作的水资源配置管理的具体手段,并且由不同级别的行政区分别实施。这种制度由于比较简单且容易被接受,在实际工作中易于有效贯彻实施,但在针对具体区域的应用中还缺乏一定的科学性。由于不同级别的行政机构同时负责同一区域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所以在管理上存在交叉和相互间信息的不畅通。实际上,低一级的行政机构可能并不清楚其辖区内的许可取水总量,而上级机构同样不能从总量上实现对区域总取水量的有效控制。
有必要引进具有科学分析能力的模型工具来辅助制定水资源分配的决策。目前,水量配置决策的主要实现手段是制定用水计划,而用水计划的制定和修正主要基于管理者自身的经验,同时借助一些简单的电子表格进行统计计算完成。这样的方式虽然有利于管理者自身经验的发挥和操作过程的简化,但缺乏科学性并且容易受决策者主观偏好的影响。所以,有必要引入或建立能引导管理人员进行水资源分配的模型工具,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影响因素的基础上,结合管理人员的经验,从而使决策更为合理。需要注意的是,这类模型应当结合实际过程中的需求,而不是纯粹的理论计算工具,比如以建模者为主导的优化计算。针对目前实际操作的优势和存在的问题,可以考虑将现有实际操作方案和已有的水资源分配理论性模型结合,相辅相成,扬长避短,得到适用的模型工具,同时也借机提高实际调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开发结合实际管理人员经验与考虑水资源机理过程及其利用特性的辅助模型决策工具在未来很有必要,并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