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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文化的定义

时间:2023-10-17 09:40:19

非遗文化的定义

第1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遗产保护;文化传承

中华历经了五千年的发展,中华儿女创造了深厚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为了让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好地保护和传承,我国人民应该团结起来,共同展开保护行动。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于保护中华民族文化,传承中华民族命脉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是由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在《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列》中首次提出的,而真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定义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提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我国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二、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重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传统文化的宝贵记忆,是人类的精神家园,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独特的意义,因此它值得我们珍惜、呵护。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几千年来劳动和智慧的结晶;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具体体现;再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证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最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促进民族与民族之间的情感联系,是民族交流和相互了解的重要渠道。

三、 如何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并发扬下去呢?

(一)建立健全法制法规,加强执法力度。政府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这一渠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到法律的保护范围内,不断完善当前法律法规,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立法者可以根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知识产权属性的基本结构特征,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和规范。明确划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主体、客体及内容,并将它们法律化和规范化,这样才方便对它们的管理和开发。对即将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要严格要求申请程序,并将之规范化、法定化,明确拥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某些特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可以通过强制性手段进行保护。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权,包括法定许可制度、一般许可制度、特殊许可制度三类,并且对使用者应当承担的相应的义务做出明确规定,例如:免费使用,不经许可但可通过付费使用,经许可且需付费使用。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来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期限。对于故意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要给予严厉的惩罚,更严重者要动用刑法制裁。只制定法律法规而不实行是远远不够的,执法者要行动起来,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增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力度和执法水平。各级行政部门应当各尽其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展开保护行动,让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行政部门的保护圈内得到很好的传承和发扬。重要的是,执法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不断增强权利人知识产权意识。权利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导力量,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有至关重要的影响。首先,权利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现有基础上,设计出更加长远的保护和发展方案,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的生产化、经营化和商业化,最大限度的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和合法权益。其次,权利人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维权能力,为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不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同时要学会先进的管理知识和管理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合理的、科学的管理。最后,权利人要及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进行登记,属于商业机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加强技术防范。

(三)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行动。尽管现在国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进行归属人管理,但是广大人民群众也同样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和保护者。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抢救产生极大的影响力,没有人民群众的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能得到最好的保护。政府要通过宣传、教育等途径来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让全民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行动中,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各种人民世代相承的,是群众生活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植于民族土壤中,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因此,它不能脱离生产生活而独立存在,它存在于特定的民族群体生活中,所以,应当以群众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文化基因和文化命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在保护和维护人类的文明,守候人类的精神家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任务迫在眉睫,它可以激发民族文化创造力,提升国家的软实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祖宗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劳动和智慧的结晶,它们是不可再生资源,是人类文明的魁宝。因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对于发扬中华民族文化,弘扬中华民族精神,增强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大力发展民族文化,发展旅游事业,增进中外文化交流都具有重大的作用和意义。(作者单位:河南省柘城县文化馆)

参考文献:

[1] 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EB/OL].h-ttp: //trave.省略 /20051205/n240880319.shtm.l 2010-04-01/2010-08

第2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内容;探讨

中图分类号:F59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6)05-0201-01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

为了履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义务,国务院办公厅于2005年3月26日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在此之前,文化部等有关部门为保护和申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做了许多工作,这是应该肯定的。但是,在实践中又出现了一些认识上的问题,特别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界定上的认识问题,需要进一步澄清,才能更好地贯彻以上两个文件的精神。

要科学地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概念,首先会碰到对“文化”的认识问题。在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着两种文化观:一种是狭义文化观,一种是广义文化观,而以狭义文化观为最流行。一般人大多认为“文化”就是掌握文字的文人所创造的文人书本文化。所以学文化就是读书识字,不识字人人就没有文化,当然更不会创造什么文化。这样,在谈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往往只看到文人文化,而看不到民间文化。

广义的文化观是一种新的文化观念,这是19世纪人类学和民俗学所阐发的文化观。按照这种广义文化观,不但要重视文人文化、同时更要重视广大人民群众集体创作的民间文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界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是广义文化观的具体体现。请看《公约》第二条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持续的认同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这个定义所明确界定的是在民间社区中所运用、传承、创新的活的文化,显然主要是民众所创造、享用的民间文化,当然也包括人民所需要的文人文化,但民间文化是民族文化的根基,是当前需要保护的主要对象,则是毫无疑问的。此《公约》又具体列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五个方面:

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这是指民间口头文学――民间歌谣、谚语、神话传说故事、民间曲艺、戏曲(特别是民间小戏)等广泛流行于民间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口传艺术(主要是语言艺术,也包括表演艺术)。还有语言则指行将消逝的少数民族语言和各地的方言。

2.“表演艺术”――民间歌舞、曲艺、戏曲等。

3.“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这是指民众的生活文化、民俗文化,包括人民的消费文化――衣、食、住、行,生产文化――农、林、牧、渔、商业以及礼仪、节日庆典等实践活动的经验文化、生活文化成果。中餐、衣饰、民居等民俗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非常丰富的,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有许多是需要抢救、调查记录和传承、推广的。

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这主要指在民间传承的许多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传统民间文化:创世神话、山水传说;民间科技(如水利、天文、医药、卫生……)、民间信仰(如禁忌、风水、巫术、占卜之类)等,其中有许多迷信的成分,但也包含着人民生活经验的丰富文化内涵,需要调查搜集和研究,这对普及科学知识的宣传也是必要的。

第3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权利;权利主体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32届会议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英译: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为“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是一项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的国际公约,也为各成员国制定相关国内法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于2011年2月2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也是我国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重大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一部行政法。其在非物质文化保护乃至中华优秀文明保护和传承方面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其仍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如该立法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和文物保护并未直接介入而是作了适当衔接性规定,且为了立法语言的简洁,对于例如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法律制度也规定较略。因此,有必要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作进一步的理论探究。而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问题,首当其冲的理论困难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的权利主体问题。权利主体问题的解决,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称权、面临产业化时的利益归属权,以及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性传承,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法律权利主体概述

权利主体在法理学理论中一般称作“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作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作义务人(1)。

权利主体要通过建立或者变更不同种类的法律关系来实现权利或者承担义务,并因此成为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主体需要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权利主体分为自然人即个人主体、集体主体和国家。

其一,公民(自然人)。既指中国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其二,机构和组织(法人)。这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各种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二是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是各政党和社会团体。这些机构和组织主体,在法学上可以笼统地称为“法人”。其中既包括公法人(参与宪法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各机关、组织),也包括私法人(参与民事或商事法律关系的机关、组织)。中国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可以是公法人,也可以是私法人,依其所参与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而定。其三,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例如,国家作为者是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可以成为外贸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在国内法上,国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比较特殊,既不同于一般公民,也不同于法人。国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内的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库券),但在多数情况下则由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作为代表参加法律关系。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内容

文化多样性自身是人类的宝贵精神财富,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保护文化多样性的重要一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包含文化平等权、文化认同权、文化经济权益等文化权利。

(一)文化平等权。人类文明是由各种不同文化组成的;全世界有数量众多的不同文化,不同文化有着自己独特的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弱势文化。以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的第一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19个项目为例,其中少数民族或部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占有相当比重,它们多数是鲜为人知、未为人关注、极为珍稀的少数民族、少数族群、特定信仰群体或弱势群体的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文化平等权利的实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文化认同权。文化不仅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历史成就的标志,也是许多民族、群体、社区的基本识别标志。世界上原本存在着多种多样的文化,属于不同文化的人们在各自文化的熏陶下,在宗教、语言及生活样式等社会生活方面形成基本一致的观念。这种一致的观念形成了不同文化的人们对自己文化的普遍认同。

(三)文化经济权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三方面:继承人(文化宿主)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保护、相关的精神与经济权益的保护。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比如传统医药、农业、技术技能、生态知识以及传统音乐、故事和设计等文化表达形式,往往是特定人群的集体性文化创造,具有经济价值或潜在的经济价值,这必然产生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权益进行保护的内容。

(四) 具体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根据中央民族大学韩小兵教授的列举式分类方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按照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分类,具体的精神权利有:公开权;表明来源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完整权以及参与决策权等。具体的财产权利有:专有使用及收益权;使用许可权及获得报酬权。并且提出了上述权利的物权限制和知识产权限制。笔者认同上述列举式分类方法。

第4篇

关键词:紫云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法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1)36-0283-01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存状况,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制度和政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工作实践中,要立足本区域非物质文化普查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重要性,以便更好地理清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对象和获取对象的工作方法,更加全面、完整地挖掘和保存本地区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下面,笔者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试谈如何强加和改进贵州省紫云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法,与共行共勉。

一、紫云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现状

紫云自治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民间文化)资源历史悠久、品类繁多、丰富多彩。除了最具影响的“亚鲁王”外,还有婚丧礼仪等民俗文化;有民间文学、民间歌谣、民间谚语、民间故事等口述文学。紫云自治县是一个原生态保存比较完整的少数民族县份,处处蕴含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这些源远流长、根植民间、弥足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重要的文化补充部分。少数民族地区的审美观念和文化理念,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我国的多元文化,是现代文明存在的基因和成长的土壤。这些宝贵的不可再生且有巨大价值的文化资源,对紫云未来文化发展必将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

二、紫云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具体方法

普查工作的基本步骤,可分为三个阶段:制定计划、实地收集和归纳总结。

(一)制定计划。第一步,制定普查计划、拟订普查提纲、制作登记表格、绘制普查地等。普查计划是开展普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任务、普查点(城镇或村落)的确定、人员配备、工作步骤、调查方法、目标、时间等。 第二步,加强人员培训。各乡镇要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尽量做到领导、专家、民间文化工作者三结合。同时,应根据普查任务和个人专长对参加普查的人员作出合理的分工,做到各司其职、互相配合。普查时,可临时吸收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爱好者和搜集者参加。

(二)实地收集。要根据普查计划和提纲进行。实地做好记录、收集等工作,每进行一乡(或一村),要认真落实。采集到的口头文学、民间艺术品、民俗实物、摄影摄像、仪式的素描,除了原件原物外,还要认真地登记记录。登记的项目,除了文本、实物的名称、内容简介,类别等外,还应包括讲述者、传承者、提供者、收藏者及年龄、性别,居住地名、乡镇名、村名等。调查方法可采用在普查时,除了搜集现成的书面简介材料和听取行政负责人的简略介绍外,主要的是选择那些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较多、较有才华和独创性的人进行面对面的采访、问答、表演、展示,如故事家、歌手、民间艺人、巫师等,为他们创造适宜的环境(场合、听众)。如条件允许,也可有限度地再现实际讲述、演唱、仪式时的环境,让他们轻松自如地讲述或演唱(口头文学)、表演展示(民间舞蹈、戏曲、仪式、巫傩等)。

(三)归纳总结。除了对组织工作进行必要的总结外,重要的是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按照普查计划和调查提纲逐一叙述,要对各项要求作出分析和统计,各项调查均需写出书面报告,要对普查的成果与调查的完善程度作出评估。普查中采录的民间作品、搜集的民俗实物和民艺作品、调查采访时随机填写的表格、绘制的普查地图、摄制的照片与录音录像,均应登记造册,标明普查人员名单、普查时间、普查地区等。

第5篇

关键词:文化多样性;传统文化与民间传承

国内的非遗保护实践在相当短暂的时期内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本文通过比照非遗保护的国际建议和国际公约中的相关理念、思想和原则,以及文化多样性保护公约,传统知识和民间传承等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要求,针对我国非遗保护的实践特征与现实问题,从维持文化多样性与就地保护、完善保护制度与保存方式、尊重社区文化权利与可持续使用等方面,探讨以社区为基础实现更加广泛的非遗保护路径的可能性。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是由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在《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列》中首次提出的,而真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定义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提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我国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糕品等)和文化空间。”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重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传统文化的宝贵记忆,是人类的精神家园,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独特的意义,因此它值得我们珍惜、呵护。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几千年来劳动和智慧的结晶;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具体体现;再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证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最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促进民族与民族之间的情感联系,是民族交流和相互了解的重要渠道。

三、如何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并发扬下去呢?

(一)建立健全法稍法规,加强执法力度

政府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这一渠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到法律的保护范围内,不断完善当前法律法规,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立法者可以根据我国非物质文化遣产和知识产权属性的基本结构特征.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和规范。明确划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主体、客体及内容,并将它们法律化和规范化,这样才方便对它的管理和开发。对即将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要严格要求申请程序,并将之规范化、法定化,明确拥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某些特殊的非物凄文化遗产,政府可以通过强制性手段进行保护。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权,包括法定许可制度、一般许可制度、特殊许可制度二类,并且对使用者应当承担的相应的义务微出明确规定,例如;免费使用,不经许可但可通过付费使用,经许可且需付费使用。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来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且的保护期限。对于故意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要给予严厉的惩罚,更严重者要动用刑法制裁。只制定法律法规而不实行是远远不够的,执法者要行动起来,运用法律武器束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增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力度和执法水平。各级行政部门应当各尽其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展开保护行动,让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行政部门的保护圈内得到很好静传承和发扬。重要的是,执法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不断增强权利人知识产权意识

权利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导力量,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有至关重要的影响。首先,权利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现有基础上,设计出更加长远的保护和发展方案,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的生产化、经营化和商业化,最大限度的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和合法权益。其次,权利人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维权能力,为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不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同时要学会先进的管理知识和管理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合理的、科学的管理。最后,权利入要及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进行登记,属于商业机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加强技术防范。

(三)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行动

尽管现在国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进行归属人管理,但是广大人民群众也同样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和保护者。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抢救产生极大的影响力,没有入民群众的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能得到最好的保护。政府要通过宣传、教育等途径来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让全民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行动中,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各种人民世代相承的,是群众生活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植于民族土壤中,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因此,它不能脱离生产生活而独立存在,它存在于特定的民族群体生活中,所以,应当以群众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

在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如何培育适合传统文化和民间传承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的生境条件,保护好非遗存在、存活和传承的文化生态环境,如何在真实的生活世界中,积极保护和活态传承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乡土社会和乡村文化的复兴,需要各地广泛开展积极的保护实践来深入探索。在全球化经济浪潮中,如何保持和促进地域文化的繁荣,需要将遗产保护作为发展战略,或者至少是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统筹规划、协同推进。

参考文献:

[1]郭玉军.国际法与比较法视野下的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

[2]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研究[C].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第6篇

一、保护理论基本概念的学理阐释

按照现代意义上的表达方式,大到学科,小到概念都应当有着严密的学理释义与系统阐述。而学理的释义又是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如果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为一种理论来看待,那么首先面对的就是“民间音乐”、“非物质文化”、“文化遗产”等一系列概念的界定和深层阐发。

(一)关于“民间音乐”。本书认为“民间音乐”概念的关键在于“民间”的界定,这里作者引入了人类学与伦理学的概念,将“民间”解释为“小型社会”①,指出“民间”应当是“一种特定的历史现实”,“民间音乐是(相对封闭的)小型的前现代社会中具有仪式性和对外影响力的、多种类口头或器乐即兴表演的时间艺术(因此属于非物质或无形遗产)。”“承担着小型社会中人际关系的协调功能和民间信念的表达功能。因此它的创作(作者)才可以说是集体的(匿名的)。这就是说,民间音乐(民间艺术)是具有特定社会功能的,在它的表演背后有一套民俗制度的支撑,它的意义需要在这套制度中确定”,具有“依附性”。民间音乐的表演与创作是在同一过程中完成的,“而集体性的在场(观看)既是接受也是批准,是规范也是释放(宣泄或忏悔),是一种具有民主性的程序”。②由此,“传统社会中的民间音乐表演并不完全是演员的个人行为,而是一个文化共同体的集体行动。这就是说,民间音乐所负载的生命过程还不仅是艺术家个人的,它就是共同体完整民风习俗本身。”③

书中围绕“民间”与“民间音乐”概念的阐释,是从本质上明晰了该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即“作品和表演家群体(小型社会及其全部风俗)”④,这一点应当是建立保护理论与政策的首要前提。

(二)关于“非物质文化”。作者从符号学的角度出发,将有形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无形)文化遗产加以区分,认为“文物或其它有形文化遗产已经是单纯的文化符号,即人类创造的物化结果,与人的活生生的创造活动相对分离。非物质(无形)文化遗产则是与创造活动尚未分离的符号生成过程”。而民间音乐之所以属于这个“与创造活动尚未分离的符号生成过程”,就因为“它是由现实生命的表演所负载的,和这些生命过程不可分,也是和每时每刻的创作、再创作不可分离的”,它本身就是“艺术创造的绽放着的持续过程”。⑤

笔者认为这一论述的重要性在于:它直接影响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原则、制定与实施。有形文化遗产与现实的社会发展、人的发展相对分离,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则一定要由现实的人来负载,而现实的人的生活方式不断变迁、发展,这使得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注定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给其保护及可持续利用带来一系列特殊问题。这意味着国家对于有形遗产的保护理论与政策难以适用于非物质文化保护上,同样用哲学语境来表达的话:这是一个价值观升迁与价值表达系统不断互动、生成的问题,是价值表达式在解释和意义充实过程中如何保持同一性的问题。因此,对应已建立的有形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创建一套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与政策实属必然和重要。

(三)关于“遗产”。当我们用大量的例子论证“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重要的时候,往往忽略了对“遗产”本身,以及非物质文化作为“遗产”概念出现的意义。作者在书中给出了一个较为合理而全面的解释:遗产即是因其所有人、拥有人已经死亡(died)而成为过去生活见证的遗留物;非物质遗产则是垂死的(dying),即其尚存于前一个社会形态中的传承人、所有者(口述与表演者)留下的动态影像。然而文明就是依靠遗产不断进行的生产和积累。遗产不是一般的、任意的遗物,而是遗物中的精华,通常也被称作财富。这时,这种遗产就会变成并被称作资源、资本,成为具体生产的物质条件和前提。这时,遗产是以我们的尺度(需求、好恶)评价和取舍的。我们是主体,遗产是对象。⑥

对于“民间音乐”与“遗产”的关系,书中专门设了一个章节进行讨论,作者认为:以遗产的名义保护民间艺术是一种复杂的或辩证的态度。一方面我们要从遗产的角度估价艺术;另一方面也要从艺术的角度评价遗产。……民间音乐(民间艺术)在后现代的今天被作为遗产看待,首先是被当作一种有历史距离的因而是外在的事物看待的,它被当作一种可供利用的资源、资产、原料看待;同时它也被有意识地作为“异己”、“差异”、“他者”引入到当代社会中来,以改善当代文明的多样性状态。⑦

这里将民间艺术归为资源显得有些绝对化,但从遗产的角度看,我们又不得不承认其具有的合理性。如果我们承认遗产是前人的遗留,那就不得不承认当我们把非物质文化称作遗产时,其实已经暗含着一种对其“垂死”状态的默认和“差异”化心理。同时,有形遗产和无形遗产的不同遗留方式,恰恰可以解释为什么“我们面对一件有着五百年历史的青花瓷瓶时会小心翼翼,而面对一首同样流传了五百年的民歌时就敢随意篡改它”⑧,因为前者是有形的遗留财产,而后者常常被我们认作是“垂死的”一般遗留物。

本书中类似的概念界定很多,此处不做赘述。从理论阐释的角度看,作者的叙述有着严密的逻辑,且极具启发意义。

二、“文化保护”的哲学阐释与保护原则的伦理学定位

如果说政治学、经济学的引入可以使我们更多地从田野方法和认识事物发展规律方面得到收益的话,那么,按照“诗比历史更真实”的逻辑,哲学视角的切入则使得我们能够更加认清事物的本质。由于有哲学学者的参与,本书对非物质文化保护的“产生”进行了哲学式解析,并由此推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伦理三原则”。这是本书的理论创新之一。

作者从人本哲学的角度高度概括了文化遗产对于人类的意义,将人类对遗产所做的一切行为归结于“道德责任”的层面;将人类对遗产的保护行为诠释为:促成历史整体与每个现时生命的“思维性沟通”。这种对文化遗产及其保护本质的哲学阐释,避免了对非物质文化保护认知的庸俗化和简单化。

通过这种哲学思辨,结合民间音乐遗产的存在方式,作者自然而然地将保护遗产引向伦理学,将保护工作制定的根本出发点以伦理学进行阐述,提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伦理三原则,即幸福、审慎、补偿。笔者理解为尊重、协助、负责:第一,幸福原则。就是指对待民间音乐遗产我们应当本着尊重的态度,尊重民间音乐的一切,包括其对自身的改革和其发展道路的选择。不以现代社会的观念和自以为是的善意去为民间音乐设计前途。让“民间音乐”自己走自己的路。第二,审慎原则。即应当以协助的态度对待民间音乐遗产。保护不是做救世主,不是善意的施舍,而是“两种有差异的文明间的对话”。不要以“预言家”自居,干预民间音乐自身的发展,更不能命令或强制,而是应当给与民间音乐更多的思考空间。“保护”意味着为民间音乐适应社会发展“找到一系列过渡性的制度安排”。第三,补偿原则。我们还应当认识到民间音乐及相应民风民俗的迅速衰落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现代化引起的。因而现代化的一方对其负有一定的责任,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补偿,这也应当成为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根本出发点之一,所以在制定保护政策时,成本效益不应当成为推脱的借口和考虑的首要问题,对民间音乐“负责”才是第一位的。⑨

“伦理三原则”的提出,实质上是将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定位在伦理学的“道德”层面上,定位在以人为本的现代和谐社会观念之上,定位在一种人与人、今人与古人、现代与传统的价值观体系上,将“非物质文化保护”的意义提升到人文主义关怀的层面。伦理三原则的提出更使得保护的态度明确起来,而态度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事物的成败,因而它对当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三、强调以经济指标为参照的田野调查方法

从调查方法来看,本书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对各田野工作点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数据的调查,将其与各非物质文化遗产变迁进行共时性比照,说明经济发展与文化发展之间的各种正负相关。对经济指标的大量收集与整理,使本书在叙述中不仅有传统的文本描述,还有经济学数据分析,从而展现出与我们通常看到的音乐类调查报告不同的景象,使得山西各地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状况及发展趋势更为清晰。并且,经济指标的加入也成为作者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市场化”观点的一个重要的数据支持。

四、保护目标模式的设立及一系列政策建议的提出

在前述理论的基础上,本书参照以往有关有形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的研究,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习俗上的可持续、运营机制转型的可持续、解释学的三个保护目标模式。

笔者认为:所谓目标模式,就是指保护最终所要达到的目的,而这一目的不是笼统的一句“遗产得到了很好的保护”,而是将其定为一种近似量化的可以有相对判定的标准;“模式”在这里表达的是一种理想状态,即希望“保护”最终能够形成一种良性运转的社会机制,也即以上三种“可持续性”。这一目标模式的提出使得保护政策实施的检验有了一定参照系,而从这三个所谓的“可持续性”来看,与前文论述的伦理原则是一致并相互呼应的,充满着对保护对象――即“作品和表演家群体(小型社会及其全部风俗)”的充分尊重。

根据这一目标模式,作者在书中进一步从以传承人为中心的保护对象、以表演活动和运营机制为扶持重点、公共政策扶持的主要方向等三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而细致的政策建议,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将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

①作者认为:所谓“小型社会”不仅是指种族人口较少,制度文化不发达,而且是指其在地域上的相对封闭。这里有相对比较稳定的自然条件、相对自足的经济体系(生产体系和适当的交换体系)、相对充分的婚配制度体系。这就是说,在不排除历史迁徙和有限外部交往可能的情况下,民间艺术总是流行在相对封闭的小区域之内的艺术。地方生活的独特性是其艺术表现地方性的条件。(本书第33页)

②本书第32―36页。

③本书第99页。

④本书第100页。

⑤本书第99页。

⑥本书第48页。

⑦本书第50页。

⑧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副主任田青在第13届CCTV青年歌手大奖赛团体决赛中针对“原生态唱法组”的总结点评。

第7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观;共生关系;意义生产;生产性保护;生活性保护

中图分类号:J0 文献标识码:A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现代性产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普遍性共识,从根本上反映了国际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文化多样性以及多元文化存在方式合理性、合法性问题上的共同思考,也反映了国际社会在全球化与现代化,全球化与地方化语境下,探索本土文化发展模式以及寻求传统文化向现代转型的广泛诉求。然而,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能够借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发展来推动这些诉求的实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在经历了整整40余年之后,仍需继续探讨的重要命题。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出的现实背景、价值体认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重新认识,推动了我们探寻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保护理念的历史脚步。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双重背景

为什么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球化、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今天的人们而言,其价值何在,意义何在?这是我们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之前,首先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观的形成与发展

如果用文化实践的消亡、存续与否来指代其存续危机,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安全问题古已有之。从文化变迁的角度看,文化总会经历生成、发展、衰落乃至消亡的生命过程。一般地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事象的消失、消亡也基本反映了文化发生、发展的一般规律。然而,进入20世纪70年代,这一认识逐渐改观,诸多国家日益开始关注本国的传统文化,加强对本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成为国际社会的紧迫课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即发轫于此时。从历史语境看:一方面,对民族认同的政治诉求催生了对本土文化的现实需要。二战后,随着民族解放运动高潮迭起,原有的世界殖民体系的逐渐瓦解,新独立国家迫切需要在政权的合法性上得到证明,而各民族文学、艺术、民俗等传统文化历史地成为了其确立文化身份认同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传统文化在文化资本上的价值发现与开发利用,为民族经济振兴提供了新的推动力量。1973年4月,玻利维亚政府最早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了一份关于倡议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议案,提出在《世界版权公约》中增加关于保护民间文化艺术的条款。因为,在此之前,玻利维亚有许多非物质传统文化遭遇了非常严重的“被动的”商业化输出,不仅无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回报,大量文化在经过加工成为文化产品销售后,不仅没有被标明原属地,很多还被贴上了别国的标签,并又以高昂的价格返销给玻利维亚。

此外,20世纪后期,世界经济格局发生了剧烈变革。以世界一体化为特征的全球化时代到来,国家之间原有的经济、文化乃至社会界限都发生了一定的位移:经济贸易主体的民间化,企业或集团经济贸易的跨国化;文化交往的开放性与自由度大幅提高,文化的碎片化现象严重;世界范围内出现的由“阶级政治”向“身份政治”的转向等等,都无形中加快了跨文化的流动性和在一定程度上消弭了文化的差异性。因此,在全球化与本土化的两极互动日益频繁的情况下,对文化同质化的抵抗,对本土文化原生性、纯洁性和独特性诉求更推动了对本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热情。

由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在世界范围内拉开帷幕。尽管在这其中,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或者说西方国家与非西方国家,又或者说遗产资源丰富国家与相对贫乏国家之间,在具体的出发点与思考立场上存在差异,但是,今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被发现,被需要已成为事实。国际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危机的认识,已经从一般的存续发展“问题”层面深化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层面,这其中既有对个人或群体文化自由与发展的权利考虑,也有对民族、国家文化与文化发展的安全考虑,更有对整个文化资源与文化生态系统安全的全面兼顾。由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整体成为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理论依据,更构成了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方面。这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之所以率先在国家层面建立起来的原因之一。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体认

从学界和社会的普遍共识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历史价值、文化价值、艺术价值、社会价值、精神价值、科学价值、审美价值、教育价值、经济价值等一系列价值。然而,从价值的独特性和重要性而言,其中任意一种价值都无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提供坚实的学理支撑。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新生的建构性概念,用它来指代民间文学艺术、民间、医药民俗等多样性传统文化事象,并不是简单的概念替换,其中的意义框架、价值关联以及相应的研究范式都在发生变化。这也从根本上反映了国际社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上的观念转变。因此,今天我们需要深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

首先需要澄清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具有本源性价值。对此问题,学界观点不一。一方面,诸多学者以对“本真性”的强调间接肯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本源性价值。“本真性”是英文“Authenticity”一词的转译,本意大致为:真实的、原本的、忠实的、神圣的。其最早是西方哲学的重要概念之一,20世纪60年代被引人到文化遗产的保护领域,并逐渐在学术界获得广泛的理解与共识。21世纪以来,这一概念又被间接引人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中。在我国学者就将其指定为非遗保护的重要原则之一。刘魁立教授在谈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时,提出本真性是指“一事物仍然是它自身的那种专有属性,是衡量一种事物不是他种事物或者没有蜕变、转化为他种事物的一种规定性尺度”,并且需要从五个方面进行把握:“基本性质、基本结构、基本形态、基本功能和人们对它的基本评价”。

然而,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不断发生变化,随着时代的变迁,这五个方面的内容都会发生变化,因而对于这种“本真性”的把握非常难于实践。对于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而言,其相对稳定性基本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一,文化样式的可辨识性,能够被确认为某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辨识性特征,但这种特征不具有历史的一贯性,是过程性的;二,该文化与人们生活的伴生关系。这种伴生关系非常复杂,从本质上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普遍反映了一种文化与表征物的关系。从长期的历史过程看,一定区域的人们,伴随非物质的生产生活实践,该群体的集体文化心理结构特征会沉淀于对文化的传承与延续之中,但这种文化心理结构也处于一定的历史变迁之中。因而,要用“本真性”来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则,有着相当大的理论难度。在“本真性”无从把握的前提下,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价值就是等于变相承认非物质文化遗产本源性价值的可能性。

也有学者直接质疑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本源性可能。如日本学者菅丰,他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具有本源性价值、超验性价值,尤其是在历史性价值、民族性价值和独特性价值上的本源性。在他看来,强调历史性价值反映了文化的恋旧情结,否认了新文化的创造性价值,并且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动态性特征,富于变化,难以确定其稳定的历史性价值所在;强调民族性价值,从根本上又受到了“民族”这一建构性概念的非本源性影响,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族性的关联来肯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民族性价值上的绝对性,缺乏可靠性依据与合理性逻辑;而强调其稀有性价值也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因为,一方面,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独特性都可构成其稀有性特质,另一方面,对单个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其所发生的每一次历史性变化或者地域性变化都具有独特性,从而显出稀有性特质,这样,稀有性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普遍而广泛地存在,由此消解了稀有性带来的区别性价值和意义。

由此,菅丰本人在“非本源性”立场上抽象地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因与人类发生关系而生成,并且,作为能够给其持有者带来幸福的资源而存在时才具有价值。也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价值是不确定的,因与人类关系的多样性和动态性而不断调整,但是它必须始终对我们而言具有“幸福的资源”属性,并广泛体现在社会、文化、经济等诸多层面。他事实上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整体定位成功能性价值,是抽象的多样性价值体系,没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核心性价值的表述。

既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具有本源性价值,其所谓核心价值的判定也就不可能是先验性的、超自然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将对该价值的确认还原到国际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之中,从那里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价值。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会议最终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并强调“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这一定义直接申明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为载体,与人们的生活紧密联系,构成了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悠久的历史中,是人们进行文化意义生产的重要实践,更是人们寻求社会与文化认同的重要载体。并且,正是人们在历史与自然环境不断变化的调适中,我们的文化多样性才能得到发展,创造力才真正得以提高。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对人们多样性生活样式的肯定,对构建社会认同重要载体的保护,对人类文化想象力与创造力的激发。

由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价值应当是作为“文化基因”的衍生价值。这种衍生价值表现在如下方面:首先,类同于生物基因之于生物多样性的催生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各种文化要素对于新文化样态的产生同样意义重大;其次,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绵延中,我们能够看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活态的生产、生活实践,为人们的自我认同、群体认同乃至文化认同,提供了从行为到精神、从外在到内在、从源头到未来等诸多层面的“同一性”依据,使得认同的建构、形成乃至变迁到处都有其鲜活的身影;第三,这种衍生性还体现在对于族群整体的文化心理结构沉淀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活实践,从根本上说,融入了人们对自我、社会、自然乃至历史等整个生态系统的关系性认识和价值判断。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可以历史地看到一个区域民族文化心理结构的沉淀,可以找到这个民族的文化精神家园之所在。也正是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可以使族群整体的文化心理结构得到继续的沉淀与调适,从而更好地适应当下的社会发展环境,更加成熟地走向文化的自觉。

当我们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诸多文化事象,以及渗透在这些文化事象中的文化认同体系、文化心理结构等因素都提升到了文化基因的范畴层面,那么就文化基因与文化多样性、文化生态之间的内在关联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多样性,恰恰反映了在不同的文化生态环境系统中,多元文化产生、形成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就是对多元文化、异质文化存在方式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保护。这启示我们,既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其文化事象本身而言,有着各自独特的文化发生、发展的生态环境系统,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一定要扎根于这种文化遗产产生的历史土壤、传统土壤之中,而不可能由别的国家或者别的文化系统之中移植而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生存形态的认识与研究就显得格外重要。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们的生活“共生”关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更是生活。与物质文化遗产的静止态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们生活样式的动态延续,能够适应新的文化生态环境条件并获得人们的文化认同是它能够生存下去的必要条件。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们的“共生”关系

在传统的农耕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们生活的重要部分和重要方面。无论是以直接的精神生产方式,亦或是以工艺美术产品的制作这种间接的精神化生产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深深溶于人们的生活,与人们的生活须臾不可分离。那些以文学的、音乐的、美术的乃至仪式形式进行的传统文化,广泛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它们以一种专门的符号叙述方式表达着人类对于自我/他者,对于历史/未来,对于人与自然、社会,对于真、善、美等一系列感知的价值判断与意义阐释。而那些以物质生产为直接目的的技艺型活动,如: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等,尽管产出的主要是物质形态的产品,但其中凝结着人们巧夺天工,独具匠心的精湛技艺,传达着人们对自然、地理以及朴素的人文价值的发现与阐释。从符号学角度看,这些物质载体难以真正作为纯然之物而自在地存在,它们被生产、使用的过程中,客观上具有着丰富的符号文本意义,作为意义的感知之物,在文化传承演变中承载着意义,并传递着意义。

因此,从这两种形态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们的生活之间存有一种独特的“共生”关系,即行为层面的共生关系和心理层面的共生关系:人们不仅在生活中切实地实践这些文化活动,保持人自身的“物理在场”;更积极地认同这些文化,借由这些行为的实施来组织生活、规范生活、美化生活,从而保持一种“意义在场”的状态。随着社会、文化、政治、经济以及自然地理环境的变迁,人们对这些传统文化在“物理在场”和“意义在场”两个向度上也在不断地调整与调适。如果我们将那些对文化的发生发展具有影响作用的自然、社会、历史、经济、政治乃至大文化环境看作是文化生态的系统,那么文化的发展就是人们在“物理在场”和“意义在场”两个层面上,对文化的选择、调适问题。也就是说,从人与文化的关系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与发展是一个文化生态的系统性问题。

在文化的发展方向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现代性之间是不矛盾的,现代性生态环境提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文化变迁的现实方向。仅就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在现代性语境下提出的范畴——这一基本事实,就足以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也是颇富现代性色彩的。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我们所要做的就是要努力推动传统文化在自身文化生态系统中向现代性的转型与转换。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符号文本的社会意义生产与再生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复杂的符号表意系统,它借由文学、音乐、舞蹈、美术、体育等符号文本的多样性叙事方式,传达着人们对生命、自然、社会、历史等所有感知的价值判断与阐释。

当我们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实践看作是一种符号意义生产方式,它就是人们通过具态化的符号文本,来生产意义、再现意义以及阐释意义的精神生产范式,其中的物质载体也被转化为一种“社会文化符号”参与着意义的生产与传递。在这一过程中,人们间接从事着对自身的对象化生产,建构起群体生存意义的全部图景,更融入了集体性的生存美学与智慧。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生活的组成部分,在不断地进行着社会意义的生产,对它的传承和延续,也是对其社会意义的继承与再生产的过程。

在传统农耕文明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能够传承延续,根本上是因为它能够获得人们的认同,换句话说,在当时的社会语境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表达的符号意义对人们是有用的,与人们的现实生活联系密切,人们在接收这种符号意义时主观认为能够对自身的生活产生相对积极的效用。而就当前看,非物质文化遗产遭遇到了严重的“去符号化”问题,即原有的文化意义不断萎缩,甚至彻底消解,从原来作为文化意义的承载之物变为纯粹的人工制造物而存在。例如,在“”时期,许多年画的画版不再用来套印年画,而是成为家庭中切菜的案板,成为摆放物品的案几,有的甚至直接被当作烧饭的柴火,完全失去了原有的文化意义。这种现象的发生一方面是因为该遗产项目的历史生存环境或者原有文化语境的变化;另一方面是因为人与文化之间在生活中的依附关系受到社会组织结构、形态以及秩序的变化而被改变。即便人们对传统文化的历史记忆还在,但由于这种文化缺乏得以发生的文化场所或周期性的文化时间,久而久之也最终会在人们的记忆中淡去,直至消失。只有让它继续在生活中存续下去,我们的历史记忆才能得到延续,我们的文化认同才能得以维系,

事实上,今天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不单是为了对某一文化系统的符号来源以及在那些特定的背景中被赋予的文化意义进行发现和描述,客观上也是我们在对它重新解读的基础上,再符号化的过程以及进行社会意义再生产的实践尝试。在这一过程中,如何激发广大受众对新符号文本的意义生产和意义阐释的积极性,而不是作为被动的符号消费者,是我们今天致力于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们生活的“共生”关系,尤其是在意义层面的共生关系的重要问题。

三、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局限性与不足

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这一含义包含了两个指向,一是历史性指向,即对现存的遗产项目进行抢救性保护,尤其对于那些行将消失的项目要积极调查、记录、整理并存档,尽可能地留存那些遗产项目的历史发展形态;二是未来指向的发展性保护。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价值在于作为文化基因的衍生性价值,因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留与保存只是对其保护的第一步,对它的发展才是保护的重中之重。这一指向要求我们要在现存的文化形式与意义的基础上,适应新的文化生态环境系统,找到新的发展动力与发展方向,不仅要“活着”,更要“活下去”。

我国自2004年正式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一直在积极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体系。然而,随着保护的不断深入,现实的问题与挑战也层出不穷,对于如何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得继续存活的社会土壤,如何提高社会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参与和互动,我们当前的保护机制还有许多局限和不足。

(一)生产性保护的局限性

在世界各国政府积极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的同时,我国学界率先突破了原有的行政保护、法律保护、经济保护、社会保护等范式,针对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特征与内涵提出了“生产性保护”的理念。该提法最早见于王文章主编的2006年版《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一书中。2009年2月,在北京举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方式保护论坛”上,学术界对该理念给予了集中的关注与讨论,认为“生产性保护”主要是指,“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生产力和产品,产生经济效益,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生产实践中得到积极保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其逻辑起点主要基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市场活态性考虑。

随着“生产性保护”理论体系的不断深化,我国各级政府也随之将其广泛应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之中。在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问题也日益凸显。

一方面,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呈现出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两种不同生产模式,对于以符号和精神生产为直接和主要目的的民间文学、民间音乐、传统曲艺、民俗等项目而言,其不具备直接的商品流通性,因此,“生产性保护”更适应于传统技艺、民间美术和传统医药等技艺型项目。就我国目前颁布的三批国家级非遗项目的统计看,其中,传统技艺类项目212项,民间美术类项目109项,传统医药项目21个,共计342项,仅占三批项目总数的28,08%。而民间文学、民间音乐、传统戏剧、民俗等876个项目不在生产性保护的适用范围中,因此,对这些遗产项目的保护,我们迫切需要提出一种新的保护理念。

其次,近年来,我国各个地方在广泛开展生活性保护实践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大量的借该理念之名的过度开发利用问题,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产业开发、经济开发过度结合,不仅原有的手工生产技艺被机器生产工艺所取代,而且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产品的经济利润追逐取代了对该项目文化意涵的保护与拓展。诸如藏族的唐卡、苗族的苗绣,这些文化物品及其生产技艺之所以被世代传承延续下来,最重要的意义是由于它们本身承载着这个地区人们的历史记忆、价值观念以及文化心理结构。在历史的长河中,人们通过制作、使用这种物品更寄予着该族群整体的社会与文化理想。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这些物品的生产、存在对于整个文化空间的完整性,对于精神生产以及精神寄托的载体性意义更需要受到保护。因此,单纯的以“生产性保护”来推进技艺类遗产项目的生存和发展也是不充分、不完整的。

另外,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趋利性追逐中,文化的碎片化问题也十分突出。这其中最严重的碎片化或者说分离,就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原有的文化空间中剥离出来,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践的生活性大大降低。例如,有些对少数民族民俗、仪式的商业化包装,突破了对原有仪式的时间性、空间性乃至心灵禁忌,无论是出生仪式、婚嫁仪式、丧葬仪式还是宗教仪式都可以成为天天上演的剧目。又例如,在文化遗产旅游的项目开发中,随着外来投资者的巨额投入,原有文化持有者对传统文化的阐释权与话语权被逐渐剥夺,仅成为被动的文化产出者。此外,那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现存形态固态化、静止化的消极保护,也从根本上抹杀了其生活性,改变了人与文化的共生关系。

(二)社会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集体性缺位

如果说行政保护、法律保护体系提供了政府机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参与机制,生产性保护提供了对遗产传承人、文化企业以及学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参与渠道,那么我国至今还未建立起一种有效的保护机制,使得最广大的社会公众能够切实地参与其中。

在提高广大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认知层面,我国政府主要是采用大众传媒和学校教育等基础性手段。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主要在于与人之间的关系和意义互动,只有不断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于人的符号意义生产的载体价值,遏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去符号化趋势,推进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们生活之间的“共生性”文化意义,才能真正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发展。

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延续、发展的基础动力需要广大民众的积极参与和真正的文化自觉。在文化自觉的层面上,人与文化是协调互动的,文化内在地塑造人、影响人,而人也自觉地对文化进行调适和创新。借用费孝通先生的话就是,文化的自我觉醒,自我反省和自我创建。如果说,文化认知可以通过社会宣传教育的方式予以实现,那么文化自觉则需要经历一个从文化自知,到文化自信再到文化自觉的升华过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

四、从生产性保护转向生活性保护

今天,我们诸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与人们的生活关系越来越游离,人们与传统文化的关系呈现出明显的时空分割。在这种情况下,要实现人们的文化自觉,首先要改变的就是这种时空分割关系,不仅要全面建立起非遗保护的“生活场”,让人们能够保持与传统文化的密切接触与自由参与,更要主动建立起人们对文化的历史判断、差异比较以及对文化在时间性与空间性上的自发调适与调整,从而在新的时代背景中,找到人自身与文化的合理性基点和互动模式。只有这样,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继续传承下去,发展下去。

因此,笔者认为,相比于“生产性保护”适用性局限、“整体性保护”的概念模糊性等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生活性保护”的提出更加贴近题意,更加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发展规律。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从“生产性保护”转向“生活性保护”,并不是对“生产性保护”的补缺和完善,而是从根本上提升我国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从主要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发展的行为、技艺的物理层面,向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符号和人们生活之间的意义关联层面进行转变。也就是说,要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今天的人们而言重新具有意义,重建人们对传统文化的认同。

那么“生活性保护”如何理解呢?简言之,就是在生活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重新融入人们的生活。从内涵讲,就是将“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作为原则基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重新植入人类生活的再努力,旨在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存在方式、生活方式的延续性、合法性与合理性,推进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载体的生活空间的拓展与重构,从而在加强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参与路径的基础上,重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符号文本的意义生产机制,从而最终推动传统文化向现代文化的历史转换与变迁。

首先,是对于非遗存续的文化空间的重新理解。

任何符号意义的生产与阐释都离不开特定的文化空间,只有在相应的文化空间中符号才具有意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任何类型项目的保护,都需要一种有利的文化空间,一种生活“场域”,它既不是文化生态环境历史形态的复制与刻意再现,也不是脱离了生活基础与群众基础的少数人的文化恪守,而是一种能够发挥人们的主观能动性、充满着意义的交流与互动的空间存在。

这就不仅要求我们要有选择地保护那些周期性举办的传统节日、传统民俗,也要求我们要致力于提供传统文化得以繁衍的公共文化场所或空间,通过一种社会空间的再生产来引导人们对于文化意义的重新接收与阐释,甚至激发人们自觉进行文化意义生产与创造的灵感与活力,例如构建一种日常生活化的传统文化积聚模式与空间,取消对公众在公共性文化空间进出和参与的资本性限制。也就是说,对于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们生活方式和存在方式的合法性,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每个人的生活都能发生普遍的联系与密切的互动,不会像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开发模式那样,往往会因为投资主体强大的资本优势,限制了社会公众对该遗产项目的参与自由,甚至使得原有的传承主体出于经济资本的劣势而逐渐失去了文化的话语权与解释权,这样往往也会造成原有项目从传统社会土壤中剥离,失去真正的生活基础。

其次,随着文化流动速度的不断加快,异质文化流动范围的不断扩展,往往在一个具体的文化场域中,总会存有不同的文化主体在其中发生着意义的对抗、互动,其结果或是一种文化被另一种文化渗透,或是涵化了另一种文化。因此,文化的变迁、甚至变异都是不可避免的发展规律,我们要破除对非遗保护的“本真性”问题的偏执,既害怕一事物变成它种食物,又害怕对一事物作出的改造与变化使其失去所谓的原生性特质。

对于一种存续至今的文化事象而言,其最根本的“本真性”存在是人们对它的文化认同关系,即便是这种关系其内容本身也会随着文化的不断流变而发生变化。因此,在看待异质文化的对抗与互动时,我们要保持一种积极的文化互动心理,因为认同本身的形成就是建立在对差异的认识与主观确认的基础上的。为此,英国著名的社会学家齐格蒙特·鲍曼将文化认同的本质形象地比喻为“漩涡”,指出:“只有当认同尽可能不断地吸纳和祛除不是由它自身所产生的文化问题时,它们才能保持自身独特的外形。认同不依赖于它们的独特性,而是逐渐地由选择/再利用/重新安排文化问题的不同方式所构成,这些文化问题对于任何人都是相同的,或者至少都是需要潜在面对的。正是变革的趋势和能力,而不是恪守曾经建立的形式和内容才保证了文化认同的连续性。”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历史上的传承主体有少数民族主体和跨民族、跨区域主体即泛主体之分,因而,在“生活性保护”的实施中,我们也尊重这种传承主体在文化空间上的限制性和局域性。

第8篇

摘 要:提出“中国梦”的概念,其中包括中华文明在伟大复兴中的关键地位,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民族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明的重要资源。因此全面抢救和保护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助于中华文明的复兴。本文以温州泽雅手工造纸为例,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困境,并提出抢救和保护措施,从而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明,努力实现中国梦,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关键词:中国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泽雅手工造纸

一、非遗以梦为马,荣耀华夏民族之魂

(一)“中国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及两者关系

1.“中国梦”的内涵

2013年阐述中国梦的基本内涵:“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是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中国梦有着政治、经济、文化乃至综合国力等多方面的深刻内涵。

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出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二)“中国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

十六大报告曾明确指出,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并特别强调要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中华文化独特性的代表,也是复兴中华文化的重要一环,具有教育后人、凝聚民心、培养爱国情操的作用。中国想由文化大国转为文化强国,就离不开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挥的积极作用。而且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民族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明的重要资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正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载体。因此对于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必须要全面抢救和保护,从而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明,努力实现中国梦,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二、直面非遗危机,展望文化强国之路

(一)非遗之危:继承危机

现今非遗面临困境之一是后继无人。由于非遗的继承是上一辈对下一辈口传身授的方式,其传承极易断裂,持续性不稳。同时,传承人纯粹靠继承技艺作为谋生手段,难以养活自己,很多人因其低利润而无奈放弃。但是,传承人对朝夕相处的文化具有强烈的热爱之情和责任感,他们比任何人更渴望这些优秀文化得以传承。所以,解决传承人的危机迫在眉睫。

泽雅的古法造纸是中国目前保留最原始、最完整的古法造纸术。我们小组实地调研,了解到建国以来,泽雅22个村落手工造纸从业户数变化情况:最初户户造纸有11个村,而今已不从事造纸行业的占据了11个村。1949-1978年,手工造纸占农民家庭主要收入的比例是百分百,现在已缩减至31.8%。早在2008年,手工造纸人员的年龄集中在50-80岁,40岁以下的年轻人已为数不多。前辈们由于各种原因在消失,而后备军却没有及时进行补给,这中间的断层必然加速手工造纸的衰亡。

(二)非遗之困:认同困难

众多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民族的灵魂,它们申遗之时也是它们失宠之日。它们面对的市场在逐步窄化,受众人群在逐步缩小,面临着严重的认同危机。如果大家对其都冷漠处之,那么传承人纵使有再大的热情去推崇,也只是白费力气。因此提高大家的认同和保护意识是亟不可待之事。

我们小组在采访当地孩子的时候,他们普遍觉得学习这些手工艺是没有用的,它们已经落后了,不符合时展的潮流。虽然我们生活离不开用纸,但已无人愿意探讨手工造纸的流程。显然,纵使它有过辉煌的过去,但在现代的社会舞台上已经失去了魅力。

三、助力非遗相承,闪耀中国复兴之梦

(一)政府建立保护体系,与中国梦同行

一直以来,文化上的兴衰关乎民族的兴衰。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中国梦,是植根于优秀的历史传统文化,在文化发展与经济发展日益融汇的今天,政府必须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发挥主导作用,协调各方力量,在非遗保护中品味中国梦。

1.寻找培养传承人,解决非遗断层困境

对于非遗传承人危机,政府要加快培养新的传承人,壮大传承队伍,加强对传承人才的管理。面对泽雅造纸后继无人的困境,政府必须做好实际调查,收集整理资料,可确定1至2村给予重点保护,重点保护村中再选几家技艺高超、年轻的“好苗子”进行特别关照。在生活上多关心,特别是照顾好那些掌握祖传技艺、年事已高、身体欠佳的民间艺人。在经济上,给予重点“保护村”、“保护户”经济上的支持,保障其生活。在技艺学习上,邀请老艺人对传承人进行培训,使得技术得以顺利传承。同时,政府多提供展示才艺的平台。2014年浙江台播出浙江非物质文化遗产春晚,来自全省400余名演员,带来精彩演出。泽雅政府应积极鼓动老艺人参加此类活动,不仅能活态展现非遗魅力,同时能提高民众保护意识。

2.政府协调多方力量,携手共同保护非遗

首先,发挥地方政府主导作用。非遗是世界的,但首先是地方的,这就决定了地方政府应是非遗的第一保护人。当地政府应将保护项目列入正常预算中,推动非遗资料整理、加大对传承人资助,在各种非遗宣传活动中进行经济支持。其次,政府协调多方力量,共同推进保护。科研方面,政府组织专家学者对泽雅手工造纸开展深入研究,编写专著,促进保护工作。资金方面,政府吸纳企业和社会赞助,特别是温州民营企业,鼓动其对泽雅造纸等非遗项目进行经济支持,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性投入机制。媒体方面,通过新闻媒体,加强舆论宣传,使人人都认识到保护非遗的重要性。2011年央视10套播出专题片《泽雅造纸》、《纸的故事》,揭开泽雅千年造纸术的神秘面纱,让泽雅造纸为更多人所熟知。同时,有助于增强公民自豪感,从而学会自觉珍惜。

(二)休闲产业助梦,延续非遗生命力

新时代经济迅猛发展,人们开始追逐精神享受。旅游业因时而生,因时而兴。作为新兴的休闲产业,旅游业将文化资源转为旅游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结构优化。作为文化性的经济产业,旅游业具有的特殊文化优势,必将带动文化大繁荣。作为无烟产业,旅游业的发展顺应生态文明的响应。因此,休闲产业依托文化价值,不仅为经济发展注入新鲜活力,适应绿色环保的健康理念,同时也促进文化之梦振兴,助中国梦一臂之力。

1.注重开发体验游,还原非遗原生性

首先,开放亲身体验区。在实践中人们不仅身心放松,同时寓教于乐,体会传统民族文化的魅力,在潜移默化中增强认同感。同样,通过对泽雅手工造纸的体验,让人们体会古人如何将一根竹变为一张纸的神奇过程。我们小组考察发现,当地已有这样的青少年体验基地。但是,缺乏对造纸生产工具和相关建筑的解读,如水碓利用水的势能进行捣纸等。它们都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从中可以看到古人对自然的合理利用,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理念。因此,对非遗自身所处的整体环境的体验也是至关重要的。

其次,充分利用好博物馆资源。博物馆通过出土的实物,展示的图片,让我们清晰地了解过往的历史。博物馆的作用巨大,但只有充分利用好,才能发挥最大效用。泽雅在前几年(上转第368页)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主体的逻辑构成及其内在特质卢 静

作者简介:卢静(1989-),女,河北省廊坊市人,牡丹江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学历: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刘少奇,中国现实问题研究)。

摘 要:在马克思主义思想进入中国的过程中,由于中国实际环境的作用,使马克思主义思想于中国的主体核心相互结合,进而产生了更加深厚的发展方式。由于马克思主义思想在中国化的道路中经历了诸多困难,但是在经过了这些坎坷之后,其群体性、一致性以及整体性得到了有效的提升,对我国社会产生了影响中国社会的历史进程,促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不断健康发展。

关键词:内在特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逻辑构成

在经历了中国本土精神的熏陶之后,马克思主义实现了完全的中国化。由于历史的大潮滚滚向前,为了让我国经济在接下来的几十年当中快速发展,党中央应当加快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进程。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转型的关键性时期,社会环境的多元化正深层次地影响着中国人民的生活,在这种阶段,只有通过挖掘马克思主义思想在中国更加深层次的发展方式,让领导者认清马克思主义的本质,接受中国化马克思理论的主题思想,摸清马克思主义在中国本土的发展目标,才能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主体范畴

随着时间的推移,人类社会进入了高速发展的现代化阶段,而高速发展的社会也暴露出了更多的问题。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程度的进一步加深,导致了马克思思想与我国主题思想的不断碰撞,慢慢地达成了共识,使越来越多的人民接受了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改造。什么是马克思主义,什么又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中心呢?随着马克思主义在近现代进入中国,与中国本土社会环境不断融合与碰撞,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现象,并慢慢改变了中国的社会现状,当前已经成为了推动中国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关键性力量之一。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社会在交流中不断地共识,不断地加强联系。马克思主义思想并不仅仅局限在中国共产党当中,而是牢固地建立在人民群众之上的,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着,并作为中国社会向前发展的源动力。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进程中,中国共产党扮演者不可取代的领袖作用,并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体系的构建做出了巨大贡献。转观人民群众,作为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基石,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提供了丰厚的土壤。因此,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道路上,社会不同层次的人民发挥了不同程度的作用,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影响,让马克思主义的脚步传遍了中华大地[1]。

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主体的逻辑构成及其关系

2.1保持稳定唯一的核心主体

在马克思主义思想进入中国之后,其核心主体内容经历了两次巨大的变化过程。在这两次关键性的变化当中,共产党都起到了核心的作用,不仅引导着马克思主义思想的主体价值观,还基本注定了两个主体转变方向,对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成型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在那个激情燃烧的岁月,在同志的有力领导下,我国的革命事业经历了涤荡起伏的进步。在运动之后,马克思主义与思想成为了中国革命事业的指导思想。这样的改动让人民群众认清了谁才是新中国的救世主,才能最有效地引导中国人民走上当家做主的道路。广大人民群众才能分清错误的右倾观念,坚决拥护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并为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添砖加瓦。并在定期召开的第七次人民代表大会上确定了马克思主义思想的主导方案,并陆续引出了思想、邓小平理论等先进思想,引领了我国接下来的经济大发展。时间进入二十世纪末期,以、为代表的共产党人又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极大地加快了,提出了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等发展方案,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体系,同时也让马克思主义在中国进一步发挥其效用。

2.2要想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应当重视对实践主体的挖掘

马克思主义,由欧洲伟大的思想家马克思与恩格斯提出,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做出了一定的剖析与规划,有助于全球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改革社会,从某种程度上指导了人类社会的发展与改革。当代中国要想再创造经济奇迹,就只能在结合本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以人民群众为基础来开展执政工作,尽量满足人名群众的愿望与诉求,并不断完善马克思主义在新社会形势下的内容,才能确保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任何体系与思想都无法离开群众单独存在,而马克思主义想要于中国社会更好地融合,只有重视人民群众。在中国的历史上,已经出现过了由于不重视群众基础而被群众所抛弃的例子。失去了群众的有力支持,领导者的思想难以得到延伸与实行。在领导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路上,一直将人民群众作为党开展执政的根基。在党的发展过程中,所做的重大举措都是以人民群众作为基础的。作为一个国家的基石,人民应当得到执政党的足够重视,社会要向前快速发展,就不能轻视人民所起到的作用,正如我国较大的历史事件都是由人民所引导产生的一样,我国当前的经济奇迹也与人民是分不开的。综上所述,在马克思主义思想中国化的进程中,只有重视调节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才能稳扎稳打更好更快地发展,才能取得预期的成果。

2.3相关部门要善于牵线搭桥,实现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

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进程中,理论工作者起到了执行党的方针路线的主要作用。党中央有什么指令,都要通过理论工作者来实行,马克思主义的大众化离不开他们的努力工作,在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社会情况之间搭起了交流沟通的桥梁。在邓小平的理论思想当中,只有通过坚定不移地贯彻马克思主义思想,沿着中国特色主义道路走下去,才能实现复兴中国。马克思主义思想与中国社会不断碰撞的过程中,有一大批的理论工作者极大地发扬了自己扎实肯干的作风,与群众打成一片,反复更新自己的思想观念,才能为党的执政者提供最大的作用。而在上个世纪,思想的主要架构的内容都由理论工作者来完善。而在党的第六次三中全会当中,第一次有理论工作者提出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构思,并进行了前期的铺设工作。例如将辩证主义、唯物主义与中国的实际社会情况结合起来。也有一些理论工作者灵活地将马克思主义与思想结合起来,并进一步阐述了主义更深层次的内容,让思想展现在平凡群众之前,建立起了稳固的群众基础。在理论提出之后,这么多年来,越来越多的理论工作者投身到马克思主义思想的研究工作当中,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建立起了具有强烈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架构,以中华民族的全面复兴以及中国梦为目标,展开了大刀阔斧的改革[2]。

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主体的内在特质

3.1阶级运动的群体性

在世界上数量众多的无产阶级革命运动当中,大部分都是以一定的群体开展的。在马克思撰写的共产党宣言当中就肯定了无产阶级者只有通过群体这一方式才能取得胜利。而在马克思主义在全球传播的过程中,给无产阶级的革命活动带来了全新的方式与思想内涵,指导着广大无产阶级革命者的前进。单独的力量是渺小的,群众应当充分发挥集体的力量,并用知识作为武装,用人数来达成胜利。在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当中,更是应当有效发挥我国广大群众基础的优势,结合中国实际的社会环境来发挥最大的效用。在这个过程中,群众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内部也应当形成一定的群体组织,首先从领导人做起,统一目标,努力构建下级群众部门。让群众加入到党的工作当中,起到积极的作用,为无产阶级的革命事业添砖加瓦。这种结构中,领导人和基层群众都处在特定的群体中,发挥着自己的作用[3]。

3.2保持政治思想方向的正确

在马克思主义当中,无产阶级是作为其思想根基存在的。群众将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团结成一个又一个的群体,贯彻马克思主义的核心价值观。无产阶级的定义是广大的,不仅仅包含伟大的中国共产党,还有那些默默工作在一线的理论工作者以及人民群众,这些人觉悟高,自身素质较强,并且能很好地约束自身习惯,在我国的社会当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极大地推动了马克思已经建成造纸生态博物馆,但大多数只是到此一游。因此博物馆应当有相应的解说,否则很多人只是走马观花,难以发挥教育功能。除此之外,馆内的信息要及时更新补充,让游客掌握最真实情况,如造纸手工户数减少的数量要有时效性,这样才能让人们受到冲击,明白非遗保护工作刻不容缓。

2.大力打造休闲游,助力非遗可持续

首先,重视农家乐的开发。自然风光因其原生态,远离城市喧嚣,颇受人们欢迎。我们可以抓住这个契机,将自然与人文风格结合,依托自然风景的优势来实现人文精神的熏陶。人们厌倦都市生活,向往田园时光,农家乐的发展迎合了人们的心理。我们可以安排一条龙式的服务活动,欣赏泽雅自然风景,品尝农家乐,体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之后参观造纸作坊,亲身体验。既能实现休闲农家乐与手工造纸体验的双向结合,还能增加当地居民经济收入。

其次,生产相关的衍生品。人们除了亲身感受非遗魅力,还能购买和收藏相关的小商品。比如,泽雅当地可以生产手工造纸相关的工艺品,将其作为周边产品进行售卖。将这些工艺品装成一整套的礼盒或者针对小朋友的模型玩具。不仅使游客在现场感受造纸的风采,还可以拥入囊中。同时,当地居民可以解决就业问题,提高收入。

(三)发文化内在张力,圆文化繁荣国梦

文化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愈发突出,在实现经济富强梦和政治大国梦的同时,也必然要推进文化繁荣梦的实现。非遗作为我国文化事业中的重要部分,全面落实保护工作尤为迫切。它们的保护应该顺应时代的发展,并且将认同和保护意识传递到每一位国民身上,让我国的非遗屹立不倒,才能更好地实现文化梦,最终实现中国梦。

1.利用微传播技术,制造更大社会影响

各种微媒体的出现发展,不仅为人们提供沟通平台,也为文化宣传提供新型渠道。非遗保护也应适应时展,借助微传播进行大力宣传,提高非遗知名度,增强人们认同感。针对泽雅手工造纸保护,温州文化部门可开通泽雅手工造纸的官方账号,利用官方平台定期将相关内容推送给市民。另外,单独设立一个板块反映民意,如微博私信等,对于保护中不合理现象给予及时批评举报。同时,人们也可以对非遗保护工作提出建议。通过”我介绍,你反馈”的方式,实现双向沟通,使非遗保护工作变成政府和人们共同的责任。除此之外,还可以利用微电影扩大影响。温州可以拍摄泽雅手工造纸的微电影。通过有趣的故事吸引观众,将保护手工造纸的意识传输给观众,引起观众的关注和重视。

2.开设地方本位课程,保护非遗从我做起

“保护非遗人人有责”需要从小树立。目前,温州和很多城市一样,为了使当地优秀文化得到普及,召集专家学者编写地方本土教材。这些教材专供当地中小学生阅读学习,让学生了解家乡文化。但多数学校只是形式地将教材发给学生,至于学生是否阅读并不关心,学生繁重的课业又导致他们无暇顾及这些“副课”,也没有学习兴趣。久而久之,这些教材被遗忘,普及和保护地方文化的初衷就无法达到。因此,温州教育主管部门在编写本土教材的同时,还应要求学校重视对学生学习地方文化兴趣的培养。学校可以开设专门的地方课程,安排老师授课,使学生有特定时间去学习家乡文化,感受手工造纸的魅力,培养学生树立“保护从我做起”的意识。同时,也有利于从中发掘更多的传承人才。(作者单位:杭州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 徐赣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式保护框架[J].广西民族研究.2005(4)

第9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旅游开发 传承人保护

通过旅游开发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利用已经成为潮流,然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以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为例,被旅游公司归入旗下的艺人一方面有了更多的展示自己才艺的机会, 使传统文化在这样一个特殊的背景下能够得以延续;另一方面,这些传承人所能展示给游客的只有他们的“才艺”,而原本附着在他们身上的其他功能,都会因他们的出走而不再发生作用。他们的功能发生折损, 乡间的传统文化也会就此发生变质。由此可见,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的过程中,传承人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传承人的相关概念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本文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的界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展现、表达、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制品和文化空间;各社区、各群体为适应他们所处的环境, 为应对他们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也为他们自己提供了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 由此促进了文化的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其内容涉及:(1)口头传统和表述;(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2.传承人的概念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即传承人的认定标准难以确立,目前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还没有较权威的界定。这里参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定义:掌握并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和精湛技艺,他们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的宝库,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的代表性人物。此定义中点明了“非遗”传承人的重要特征是“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和精湛技艺”(这里指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所以对技艺水平的要求是“精湛),另外此定义还指出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的宝库,充分肯定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重要地位。

在实际的理论探讨过程中,专家学者对传承人定义有不同的理解和文字表述,大体上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完整掌握某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或者具有某项特殊技能的人员;二是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者。传承人担负着“传”与“承”的双重任务。著名作家、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倡导者与活动家冯骥才说得好:“传承人所传承的不仅是智慧、技艺和审美,更重要的是一代代先人们的生命情感,它叫我们直接、真切和活生生地感知到古老而未泯的灵魂。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当非物质文化遗产恰好存在于旅游地时,旅游便成为实现非遗社会效益的有效途径。旅游是一种经济活动,也是人们的一种文化审美活动,二者完全可以结合起来共同发展,既保护了非遗,又能促进当地旅游业发展,获得经济效益。

1.可行性分析

旅游地开发离不开资源,尤其是一些历史文化旅游地,文化是旅游开发的前提,是当地旅游业能否发展的关键。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珍贵的文化旅游资源,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随着旅游活动开展的日益广泛,接触和了解异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成为很多旅游者外出旅游的重要动机,因为旅游行为本身就是寻求异域特色文化的心理体验过程,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给人们提供了一种认识历史、欣赏民间文化精华、把握地方文脉的重要途径。所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是可行的。

2.必要性分析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众多,有较高价值并需要保护的遗产资源十分丰富,国家不可能也没有那么大的财力独自完成遗产的保护。正是由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资金极其缺乏,所以必须积极拓展资金筹集的渠道。若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旅游资源进行旅游开发,取得的经济效益就会解决非遗保护所需资金的问题。如果在对非遗的开发中注意并且避免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舞台化、商品化、庸俗化,那么在旅游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结合中会形成良性循环。旅游开发提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要的资金,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肺腑了旅游开发的美容,所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非常具有必要性。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中传承人的现状

1.学术研究方面的成果

准备本篇文章的过程中,笔者阅读了大量期刊文献,观察到这样一个问题,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研究上与旅游结合的文章并不多见,大多数是民俗学领域的研究成果。而这些方面的成果主要观点就是:(1)如何详细收集整理全国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及地方政府应出台一系列措施来保护传承人的地位,包括给予经济保障,医疗保障,提高其社会地位,提供传承与传承空间,精神关怀与鼓励,制定法律条例保护其法律地位,物质方面的定期奖励等;(2)传承人自身应尽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有传承自觉,公开遗产,有义务培养传承人,注意传统也要积极演化等等。总结一下这些方面的研究论述,如何重视旅游开发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地位这方面的研究相对缺少,即使提及也只是点水一般提到防止市场方面的冲击。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中,传承人不仅能够自食其力,而且还能培养自己的文化自豪感,积极投身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这应该是最理想的状态。

2.旅游开发中非遗传承人的现状

国家为保护“非遗”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特别是每年的政府专项扶植资金、向政府认定的传承人发放津贴等,为传承“非遗”提供持续的力量。然而这些举措都是外在的“输血”机制,一旦停止供血,“非遗”的传承失去了扶持,又容易变得岌岌可危。因此需要为“非遗”提供一个“造血”机制,激发“非遗”传承的内动力,步入自我完善、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非遗”的载体是传承人,要激发“非遗”传承的内在动力,即是要激发传承人的主观能动性,从各方面为其提供满足需求与发展要求的条件,调动传承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发展旅游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有一定的助推作用,对传承主体具有相应的激励作用。所以越来越多的地区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寄希望于旅游,当然更是希望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

传承人在面临经济利益的时候容易受到诱惑,在非遗旅游开发中忘记自己的神圣使命,在旅游区举办的一系列活动中为了表演而表演,没有把保持非遗的原真性这一重要特性放在重要的位置。当然这只是对非遗开发中的一部分传承人可能出现的问题,而一旦如此,非遗就变了味道,仅仅是躯壳了。“造血”机制成了为“造血”而“造血”,从根本上偏离了保护的功能。

从旅游企业来讲,在非遗旅游开发中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惜损害传承人的利益,非遗真正投入开发后就不会像开发商说的那么好听了――所谓保护前提下的开发。以杭州旅游景区传统手工艺人为例,手工艺人与旅游区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是经营户与商铺业主的关系。手工艺人通过旅游区管理机构以一定期限的合同租赁摊位,缴纳一定摊位费后的所得均归手工艺人所有。景区一开始请手工艺人们去设摊的时候都宣称提供免费摊位,但是一年后就开始收摊位费,且费用逐年增长,使得部分因收支失衡的手工艺人退出了景区。旅游景区不是慈善机构,毕竟是以追求经济收益为目的,待手工艺人开始有盈利后就收取摊位费,这样的市场化行为也无可厚非。但摊位费逐年递增,已超出了许多传承人可承受的范围,迫使许多传承人离开景区,这就需要旅游区的管理者进行深刻反思。政府对于“非遗”传承人的收入在税收上有一定的优惠政策,然而在某些景区管理机构中却得不到落实,甚至向传承人硬性收取政府明令优惠免收的“所得税”。景区对经济利益的无限追求不应超越法律的界限,侵犯他人权益,这需要政府加大行政执法的监管力度,对此类现象进行严肃处理与整顿,切实保证税收政策的有效实行,以实现对“非遗”传承人的经济支持。

由此可见,进行旅游开发的非遗的传承人处境并不容乐观,首先是自身方面的保护意识存在问题,会被短期的经济利益蒙蔽头脑,而醒来时可能为时已晚。另一方面部分旅游企业并没有切实的为传承人着想,未能切实的履行“保护前提下的开发”。

四、关于旅游开发中如何对待传承人的几点建议

非遗博大精深,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留存下来的宝贵财富。旅游开发只是保护非遗的一种途径,是保护前提下的开发,无论什么时候都不能忘记这个前提,不能一味的追求经济利益而牺牲非遗。据民俗学的相关研究,非遗保护中,最重要的是对传承人的保护。应用到旅游中来,可以这样来讲,在对非遗进行旅游开发中,只要保证传承人的角色不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对非遗的开发就算是成功了一多半。

1.旅游区应充分尊重传承人的意见,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

非遗具有原真性的特征,而传承人对非遗的本来面貌最具有发言权。非遗的大部分领域,如口头文学、表演艺术、手工技艺、民间知识等,一般是由传承人的口传心授而得以代代传递、延续和发展的。在这些领域里,传承人是非遗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他们以超人的才智、灵性,贮存着、掌握着、承载着非遗相关类别的文化传统和精湛的技艺,他们既是非遗的活的宝库,又是非遗代代相传的“接力赛”中处在当代起跑点上的“执棒者”和代表人物。在对非遗进行旅游开发的时候应该充分尊重传承人的意见,而不能仅仅因为追求短期的经济利益做出不利于非遗产、本身的事情。传承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忠实的传承者,他必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功能等各个方面有自己深刻的见解,旅游区充分尊重传承人的意见,会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更具有针对性,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保护性开发。

2.旅游企业应鼓励传承人参与旅游开发、管理

联合国教科文非遗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指出:“国家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中,应努力确保创造、保养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群体以及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积极地吸收他们参与管理。”旅游区管理机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管理都应允许传承人参与,提出个人意见,定期收集传承人的意见并及时给予信息反馈,并鼓励传承人提出建设性的指导建议。这样不仅有利于旅游区项目的合理开发与有效管理,同时可以增强传承人的“主人翁”意识,而不是仅仅将其看作“呼之即来挥之即去”的小角色,同时能提高传承人参与旅游项目开发的责任感,强化传承人的自主控制,最终将有助于增强传承人的文化自豪感和认同感,会更加不遗余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抵挡短期经济利益诱惑的能力明显加强。

3.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的同时,要特别注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问题,积极培养新的传承人

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规划的过程中,应该明确关于传承人培养的问题,制定规律性的措施并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例如在特定时间安排现有传承人到学校做交流,扩大影响力,使更多的人喜欢上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而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如剪纸等手工艺制作完全可以采取这种方式。另外表演型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到多个地区进行宣传表演,一则扩大旅游区的知名度,二则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广为人知,并且一定会有一部分人感兴趣,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其中的某些人就很有可能因为兴趣成为传承人。可以在旅游区设立现场定期学习班,使游客参与其中。

五、结论

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关键,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对传承人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保护性的旅游开发,才能使旅游作为一种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的模式得以广泛应用。

参考文献:

[1]王大为.浅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J].黑河学刊,2007-129-3,(51).

[2]尹凌,余风.从传承人到继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创新思维[J].江西社会科学,2008,12 (186).

[3] 金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利用方向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2(8).

第10篇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背景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背景

2003年10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第32届大会上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颁布对于全球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义重大。随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本公约,并依照公约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此外,日木、韩国等也纷纷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立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上给我们提供了很多可资借鉴的经验。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内背景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之后有关省份也相继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规范。此外,大量的民间保护组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也发挥着重大作用。

(三)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必要性

不论从文化价值方面,还是从经济利益方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刻不容缓的大事。立法保护是本源,只有通过立法,才能从各个层面对宝贵的文化遗产给以切实保护。立法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重要方式之一。首先,法律本身具有强制性,可以有效地推动相关措施的执行。其次,法律影响较为广泛,能够促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观念深入人心。再次,我国尚有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执行,亟需一种高效的措施。

然而目前,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立法层面仍然存在较大不足。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保护尚不健全,配套制度不完善

从国家层面来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虽然发挥重要作用,但其相关的配套法律文件很少:一些省级行政区仍未出台专门法律文件。目前的立法成果多是近几年产生的,并且很多是针对某一方面问题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我们不仅要直接处理对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的问题,也间接地在处理我们公共文化服务的制度设计问题。仅有法律规定是不够的,还需要以法律为基石来构建全面的保护制度。

(二)立法技术不高,内容比较滞后,实用性较差

1.规划与保护的问题。现有的法律规定存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不健全,保护措施不具体详细,规划与保护主管单位不明确等问题。

2.传承上的问题。现有法律规定存在传承人与传承单位申请或推荐方式不具体,权利义务不确切,保障与支持工作不健全等问题。

3.管理与利用的问题。现有的法律规定在内容上存在管理主体不明确,管理措施不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权不确定等问题。

4.保障措施方面存在不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规定上存在主管单位职责不明、工作安排不切实,资金来源不明确、不规范等问题。

5.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

(三)不能兼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在我国经历了一个从纯粹公法保护到以公法为主、兼顾私法的过程。长期以来我国采取的都是行政保护模式,行政保护色彩浓厚。缺失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难以调动企业、民众和社会组织的积极性,不利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

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完善的设想

(一)加强立法工作,制定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逐步健全保护制度

各省级行政单位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指导下,参考相关省份立法,从自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际出发,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国家和省两级行政单位应建立起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及配套措施,制定实施细则对原则性的规定加以量化、细化,使得法律保护更具操作性。

(二)完善立法技术,增强法律的实用性

1.进一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划与保护的立法规定。制定指导性强的具体法规,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具体详细的制定保护措施,明确规划与保护主管单位,具体规定各组织权能。

2.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制度。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及传承单位的主管单位,建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及传承单位保护完善的保护措施,制定具体可行的申请或推荐方式,明确规定传承人与传承单位权利义务,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及传承单位的保障与支持。

3.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与利用的相关制度。通过制定详细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主体,健全管理措施,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权与保护措施的建设。

4.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障性政策和措施。从实际出发,在立法上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管单位职责及工作安排,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加大财政支持,规范资金来源,采用切实可行的强保护方式并加以明确,完善保护的相关活动与宣传措施。

5.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责任。各级行政单位宜制定相关法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责任主体,主体的义务与责任,及违法的处罚措施做出具体详尽的规定。

(三)立法上兼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11篇

历时五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培训即将结束,虽然学习时间很短暂,但我受益匪浅,接收到了许多新知识,对以后加快我县非遗保护传承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现将几天来的学习心得体会总结如下。

     一、坚定文化自信,阔步迈进非遗传承发展的新时代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坚定文化自信、繁荣中国文艺的目标。不仅标志着我国各项各业走进了新时代,更标志着我国文化领域迈进了全新的文化大繁荣的新时代。同时也为我们文化工作者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正如王晨阳司长讲的一样“机遇与挑战共存”,作为文化工作者要牢固树立在提高中保护的理念、非遗走进现代生活的理念和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生态保护理念。非遗保护的关键是传承,只有不断提高传承水平,才能增强非遗的表现力和吸引力,维护和拓展非遗的生存与发展空间,鼓励和吸引更多的人加入传承行列,实现可持续的非遗保护。 非遗是民族的文化印记,是一个民族、一个地区、一个乡村和一个街道社区的生活方式。非遗是以人为核心、以生活为载体的活态传承实践。非遗的生命在生活。要促进非遗在秉承传统、不失其本的基础上,更加全面地融入当代人的生活,让非遗在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中得到传承。把非遗项目和其得以孕育、滋养的人文环境一起保护;避免非遗失去传承基因、环境和土壤。

二、聚力挖掘保护,踏上非遗传承发展的新征程

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源自于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文明历史所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熔铸于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中创造的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铸就中华文化新辉煌。而以生活为基础的传承理念就是要坚持传承与创新相结合。就是要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继承创新,让中华文化展现出永久魅力和时代风采。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更好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为人民提供精神指引。

三、突出重点抓核心,开创我县非遗传承发展新局面

党的十九大提出了乡村振兴计划,说明我们发展非遗的的重点要与乡村振兴计划紧密结合。我县属于山区县,古称“房陵”,位于鄂西北十堰市东南部,介于神农架、大巴山和武当山之间,素有“千里房县”之称。地大物博,资源丰富,文化底蕴厚重,独特的地理环境,形成了以“诗经文化”、“神农文化”、“忠孝文化”、“宫廷文化”等为主的特色地域文化。自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也非常丰厚。从2006年开始,我县先后挖掘整理了116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资源名录,输入并上传省非遗数据库资源条目共365条。1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6项省级保护项目;14项市级保护项目。1个国家级生态文化保护实验区。5个乡镇建立了“非遗”传习基地。尽管如此,我县在非遗传承发展方面与兄弟县市还相差一段距离,离国家、省、市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相差更远。通过这次学习,回去以后,结合我县实际,突出重点,抓住核心,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抓好我县非遗工作。

一是秉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针对我县一批频临消亡的非遗项目以及非遗资源进行抢救、保护为主。

二是聚力挖掘一批手工艺项目。虽然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已告一段落,2018年,我们将开展征集传统手工艺作品和技艺,建立我县非遗资源库。

三是精心策展非遗馆,将已经列入国家、省、市、县级非遗名录的非遗项目以及作品分类布展,专门开设一个互动区域,同时展出一批精选的非遗资源。

四是加大非遗工作者及传承人的培训力度。采用送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开展非遗培训,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五是合理利用文化生态实验区,传承发展非遗项目。一方面通过合理的利用,扩大保护工作的影响力和吸引力;另一方面,通过发展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开启文化扶贫的新路子。

非遗工作走进了新时代,任重而道远,学习开启了非遗知识的大门,只有理论结合实际,在实践中边学习边探索,才能创造性开展非遗传承发展。作为文化工作者,我们在坚持文化自信的前提下,非遗知识的学习和非遗项目的保护传承发展永远在路上。

 

                          2019年1月22日

第12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价值;立法背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3-0170-02

党的十报告在第三部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中提出“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为落实这一目标,必须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保护和发展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将促进文化价值实现,进而推进文化强国战略目标更好完成。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实现文化价值的体现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其文化历史价值

现在是从过去中走来,国家如此,地区亦然。任何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历史人文都自有其生生不息的传承脉络和特有风情。作为历史文化民俗文化的载体,形态各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无疑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它有助于现代人们数典念祖,不忘过去,根脉相结,更有助于异域异地人了解本土人民和文化风情,全方位认识文化的多样性和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展示的人民生活的丰富多彩性。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其文化创新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宝贵的文化资源,在文化创新、艺术创新和科学创新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惊人的。例如,历史上文学名著《三国演义》、《水浒传》,乐坛上的名曲《茉莉花》、《梁祝》,著名戏曲《天仙配》、《白蛇传》等,都是根据民间传说、故事、民乐、小戏等民间素材创作出来。除文化创新、艺术创新外,文化遗产在科学创新的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世界上的许多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传统科技在科技发展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从祖先所创文明中汲取更多的灵感,为当代科技进步提供技术支持。如海南的南海珍珠传统养殖技艺、陵水黎族自治县海陵珍珠养殖场、海南洋浦盐田传统日晒制盐技艺、海南陵水黎族藤编技艺等都是以传统工艺为根基,在发展中不断融入新的技术,使相关产业不断发展壮大,实现了文化的创新和经济价值。

(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其文化生态价值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松浦晃一郎说,无形文化遗产是组成人类遗产的根枝。拿语言、音乐、舞蹈、戏曲和服装来说,它们可以让人们从一个更加生动、形象的角度去了解它们背后的人的生活经历。如不加以保护,会使少数民族文化多样性流失、使原有生态平衡遭受破坏。《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中指出:“捍卫文化多样性是伦理方面的迫切需要,与尊重人的尊严密不可分。它要求人们必须尊重人权和人的基本自由,特别是尊重少数群体及土著人的各种权利。”多元文化的存在,不仅可以为人类新文化创造提供更多的资源,同时还会使我们这个由多元文化构成的星球变得更加和谐,更加和睦,更加团结。

(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其文化社会价值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增强区域旅游形象的文化内涵和特色,提升旅游产品的品质和层级,是旅游策划的重要元素。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地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是进行传统文化教育活生生的素材,含有大量的传统伦理道德资源,具有很好的旅游教育功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不断融入旅游产业的发展,无疑会使其社会价值充分实现。各地的博物馆、文化馆等场所举办的展览和宣传活动也是在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教育功能。

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背景

(一)国际背景

世界其他国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上给我们提供了很多可资借鉴的经验。如日本在1975年修订的《文化财保法》中对民俗文化财即做了具体和明确的规定,并不断扩充民俗文化财的保护范围。2005年时,日本47个都道府县有39个就已完成了无形文化财的登记录入工作[1]。韩国于1962年出台了《文化财保法》,其中明确文化财包括无形文化财,即具有重大历史、艺术和学术价值的戏剧、音乐、舞蹈、工艺、技术等无形的文化遗产。继日本、韩国之后,亚洲许多国家开始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相关立法工作的重要性,并掀起立法热潮。如菲律宾1972年制定了《菲律宾共和国第7355号法令》,设立了“国家活珍宝奖”以保护非遗及其传承人;蒙古1996年制定了《蒙古文化法》,2001年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法》;1986年澳大利亚即通过了保护土著文化遗产的《可移动文化遗产法》,新西兰在这方面也有新立法诞生;非洲地区的马达加斯加、南非及阿尔及利亚等国家均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措施。

(二)国内背景

从国家层面看,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工作已经有序展开,具有标志性的事件是2011年6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此配套的有国务院和文化部颁布的相关法规和规章,使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已与国际接轨,有法可依,缩小了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差异。但基于我们在非遗方面立法起步时间晚,经验不足,立法的技术和内容还比较滞后。从立法内容上仅局限于行政保护手段,从立法技术上还太过宽泛,针对性和实用性不强。统计我国目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情况,数据显示,中央法规和地方法规共计313件,其中宪法法律2件,行政法规4件,部委规章14件,地方法规293件。其中以政府性文件形式呈现的有121件。这些成果多是近几年产生的,且多是在2011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后制定的,并且很多是对某一方面问题比如遗产保护名录、传承人等专项工作制定的文件。目前中国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计其数,国家级名录收录的项目就有1400项,各省区分别公布了数量不等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海南为例,全省普查的子目达到2万多个,分布在不同地区。对如此大量分布在全国各地区的类别形态各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仅以目前的立法现状,很难满足实际保护工作的需要。因此笔者提出应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以推动文化强国战略目标的实现。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工作

(一)加强立法促进保护机构逐步完善

为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机构队伍建设,文化部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各省相继成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处或省级保护中心。一些地市陆续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开展了一定的培训工作,逐步培养了一批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线保护的工作人员。但仅限于此远远不足以满足各地数量庞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行政力量必须和民间力量有机结合,通过立法和制度引导企业、科研机构及各类社团组织参与到保护工作中。

(二)加强立法促进分类保护机制的建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定义和分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至少应在传统文学、传统美术、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技艺、传统医药、传统民俗;传统体育等方面分别建立。因为这些不同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表现形态和内容各异,不同地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又表现出较强的地域性,因此通过立法推动建立分类保护机制尤为重要。

(三)加强立法促进资金落实和监管

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至2009年地方省级财政共投入约11.3亿元。近几年还在逐年加大。

逐步引进民间资本参与非遗保护专项保护工作。“鼓励民间资本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 (十)鼓励民间资本积极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民间资本结合文化旅游、民俗节庆活动等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展示馆、传习所等基础设施,开展保护、展示、传承、宣传活动。(十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利用现有优惠政策,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税收、信贷、融资、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扶持办法,为民间资本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营造有利环境。(十二)鼓励民间资本建立信息平台和社会中介组织,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搭建桥梁和纽带。鼓励民间资本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统技艺与题材的创新和发展,推动传统产品的功能转型和审美价值提升。鼓励民间资本支持技艺展示、产品销售等活动,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产品的文化内涵和审美价值。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设立公益性基金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如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对代表性传承人及学艺者予以资助等。”[2]文化部的意见和政策导向非常明确,上述资金的投入,将有效地确保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但在具体落实和监管中还缺乏有针对性的法规制度。

(四)加强立法激励科研创新

为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出版重要的研究成果,弥补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科研不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起到更好指导作用,应加强立法引导,促进非遗保护科研制度完善。比如成立国家和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积极吸纳社会各界、各方面的专家参与保护工作,为科学开展保护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和智力支持。

(五)加强立法促进宣传普及工作展开

地方立法和制度应促进利用“文化遗产日”和民族传统节日等重要契机,大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活动。立法可确立通过现代媒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扩大社会影响。确立通过高校及科研院所或者非遗传习所开展传承和宣传工作。确立企业性质非遗保护单位的宣传义务等。

(六)加强立法促进私权保护意识的提升

通过立法确立政府对私权保护工作的推动和引导。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立法内容在行政性趋向的普遍局限下有所创造和突破。给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的企业与民众提供可靠权利保障,为持续性非遗保护工作有效开展和合理开发奠定良好的制度环境基础。

通过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使以上工作很好落实,既能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价值,同时也实现了国家文化的传承、发展和创新,将不断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发挥文化引领作用,向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迈进。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