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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律意识现状

时间:2023-10-23 1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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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律意识现状

第1篇

关键词:法律意识;合法权益;农村教育

从古至今,农民一直占据着中国人口的大多数,如何解决好农民问题是历朝历代励精图治的根本问题。现阶段,我国农村正处于由传统农村向现代农村的转型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重点工作之一。其中,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又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方面。本文着重分析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成因,并从法律角度提出几点解决途径。

一、造成农民现阶段法律意识的主要原因

1.传统意识根深蒂固

(1)现在农村大多还是依赖于土地生存,对土地有着不一样的情感,这是从古至今传承下来的思想,农业社会几乎都是以土地为母体。在农业自然经济社会,土地不仅给农业带来了巨大的物质产品,而且在农民心中也产生了观念。开始人们都是将精力花在地上,这决定了农民生活的分散性质,分散的生活让人们养成了只顾自己不顾他人的孤独性格,渐渐的,农民形成了一种小农思想。

(2)农业生产对农民来说不需要太多的科学知识,操作简单,思维逻辑比较单一,和社会现代化的脚步不一致。他们注重的只是自己家的温饱,自给自足,与社会没有多大的联系,认为只要是与自己没有切实关系的食物都没有参与的意识和观念。

(3)农村一般都比较封闭,信息流通不便,这样,农民的思想就比较局限化,不能得到较大的扩展和发散。慢慢的,农民的思想就变得落后,与时代脱节。意识不仅依赖于物质,还反作用于物质。先进的意识是社会变更的先导,而落后的意识往往在社会变革之后顽固不化,会继续束缚着人们的头脑。所以,培养农民的主人翁意识、契约意识、平等观念、责任意识,对于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尤为重要。

2.法律意识淡薄

农民在观念层面上,对传统的中庸之道、无诉、息诉、和合为贵、宗法伦理、以情屈法等传统法律精神留念难舍,致使他们的法律意识极其淡薄。他们大多都是为了避免打官司,一般是在不用法律的情况下生活,他们对法律制定什么不感兴趣,也不愿意上法庭上去解决问题,他们不要求权利,只要求和睦相处,相互宽容。若是发生什么事情,他们更愿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日复一日,法律意识就更显得淡薄。

3.法律制度不完整

目前,我国农村工作的立法主要涉及管理层面,而对农民的具体权益的保障和一些与农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的立法还有待完备。保护农民切身利益法律的欠缺,致使广大农民缺乏对法律功能、价值的正确认识,更无法了解到法律在农村日常生产、生活领域中的制约作用,抑制了农民渴望法律的积极性。

二、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1.完善立法

要想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其根本前提是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法规方面的修改、丰富、完善,使农民有理可据、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使农村也能在法制化的轨道上运行。例如,可以把农民比较关心的农村医疗落实得更彻底。还有一些目前法律上没有的,难以具体操作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根据农村的现状,制定出相关的法律,让农民切身感觉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法律保障。

2.大力发展农村教育

我国是一个封建统治很长的国家,在农村更能感受到这种长久的思想。现在的农村,大多数中年以上的群众都没有接受过正式的教育,他们不知法、不懂法,缺少这方面的法律意识,通过大力发展农村教育,让广大人民认识法律,更多地接触法律,让自己能够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权益。在一个缺少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的地方,也是难以建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因此,大力发展农村教育,培育造就一代新型农民,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必然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着力点和正确选择。

3.加强政治文明建设

农村政治文明建设是其社会民主制度进步的象征,更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加强政治文明的建设,提高农民民主参与的意识是对其认知法律制度的重要途径之一。农民的民主参与影响着我们对农村管理的民主化,农民的参与意味着他们对管理过程的参与和对管理主体的制约。通过民主参与,表达自己的想法和对社会的选择意愿,从而使政治文明建设得到好的发展,使他们的意识更加强烈。

4.深入普法教育

学法是让人们知道在生活中怎样去约束自己、监督自己,让自己知道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普法教育始终坚持学与用相结合的原则,先让干部、执法人员学好法、用好法,按照要求来办事儿。普法教育贵在坚持,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其主要是提高农民的法律观念。它不是一夜之间就能形成的,还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往往弹性很大。在农村普法教育中持之以恒,坚持不懈,采取更通俗的方式方法让广大群众能够认可,能够自主学习了解,才能有更好的成效。

中国农民法律意识问题研究直接关系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顺利实现,但是由于我国“三农”问题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决定了提升农民法律意识低水平和农村法制建设还要走艰难的历程。提高农民法律意识不是一蹴而就的,是需要长期坚持的一项系统工程。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是改变现阶段我国农村法治现状的关键环节。只有农民的法律意识得到普遍提高,农村经济才能取得长足稳定的发展;只有农民法律意识普遍提高了,农村社会才会实现真正的和谐;只有农民法律意识普遍提高了,我国现代化的根本目标才有可能获得真正的实现。

参考文献:

[1]王欣堂.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构建和谐农村的战略选择 [J].长江大学学报:自科版,2007.

第2篇

论文关键词 城乡结合部 居民 法律意识

一 、引言

近年来,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人民群众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识,法制观念初步形成。然而,公民法律意识仍然处在较低水平,与现代法治国家的标准仍有相当差距,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地区的法制化建设还存在着许多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切实提高这部分居民法律意识对于推进我国法制化建设有着重要意义,培养居民法治观念和提高居民法律意识是建立法治社会的核心,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关键,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途径。

二、城乡结合部居民法律意识的界定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城乡结合部居民由农村农民和城市市民组成。关于城乡结合部居民法律意识,尚无权威的界定,笔者认为,城乡结合部居民法律意识是指城乡结合部居民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农民是农村社会法治化的主导力量,农民法律意识是农村法治化进程重要的精神因素。由于深受传统的法律文化的影响,以及我国二元社会结构现状的冲击,农民的法律意识较之于城市居民法律意识偏低。尤其是处于城市规划区域与乡村交界的地方,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相融合,社会治安混乱,法律意识较差等等,一般被认为管理难度大,所以切实提高这部分居民法律意识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具有显著意义。

三、城乡结合部居民法律意识现状及问题

(一)城乡结合部居民法律意识现状

随着城镇化发展,城乡结合部的特殊样态也逐渐凸显,农民的法律意识虽然不断的提高,但是在面临问题时候,“厌讼”思想还是明显的表露出来了。一方面政府在努力推动普法使之被动接受,另一方面居民的自主学习意识较差,法律没有成为他们心中的信仰,畏法,对法律有较大的心理距离;而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识略高,所以在这个融合地带居民的法律意识没有同步。以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上兰村为代表的城乡结合部,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城市和乡村融合的部分,其中城市居民法律意识稍强,农村居民法律意识较弱。二者的融合使得这一主体的法律意识呈现出特殊性,可将其视为山西省城乡结合部的一个缩影。此课题主要通过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方式完成,发放3000份调查问卷,收回有效问卷2860份,男性比例在56%,女性比例占到44%。

(二)城乡结合部居民法律意识问题

调查走访中非常容易发现农民与居民法律意识的差异,但是也有共性,比如这些居民不知道具体法律的调整范围,不熟悉一般的诉讼程序,主观上对法律的排斥,对法律产生了一定的怀疑和曲解,弱化了法律意识,具体列举如下:

1.城乡结合部居民的参政意识薄弱。选举权作为我国公民一项基本权利,正当有效行使体现了国民参政意识强烈的程度。在接近3000份调查问卷中,“行使选举权以前会去主动了解候选代表并作出独立自主的判断吗”这一问题,积极了解候选代表,作出自己独立判断仅占到38%,而不会主动去了解,选择会受别人影响竟然高达40%,其中又有小部分被调查者认为选谁的结果都一样,了解也没用,并且认为选举权的积极行使不是很重要,这种消极的态势体现了城乡结合部居民的参政意识很弱,母法所保障的人权最直接体现——选举权,在他们眼里没有实质性的保障作用,因为在传统思想的支配下,居民往往认为法律只是惩罚犯罪的一个工具,只要自己不去触犯法律,就不会和法律有任何的交集,他们忽视了法律给予他们保障自己权利的功能。当问及上兰村居民对于当地政府有无了解时候,50%受访者表示不知情,他们茫然的表现更加凸显他们对政府的不关注,这种不关注也是受到长期小农经济影响的,农民自给自足,被动接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现如今大力推进城镇化建设,倡导公民作为主力推动这种建设的发展,而居民对政治法律的不关注态度会极大阻碍进程的推进。

2.城乡结合部居民的法律意识淡薄。调查发现,居民对法律的认知水平中等,行使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水平偏低,“知”与“行”产生脱节。城镇居民对于法律权利意识的模糊将影响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导致遇到纠纷时未能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和化解矛盾。不知道自己的法律权利又如何维护这些权利呢,除消费者权利为百姓熟知,其余许多重要人身财产权利并不知晓,所以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想到的还是想着私了或是上访寻解决。问卷调查涉及到各个年龄段,在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有46%的人会首先想到运用法律解决;一部分人选择私了或者自认倒霉;小部分会考虑通过社会舆论施加压力,例如发微博广而告之。问及原因,居民认为没有私人关系法律不会公正解决,诉讼成本又比较昂贵,所以基本不会考虑诉讼。城镇居民尽管对法律有一定的认识,但长期以来受到诸如“三纲五常”等传统思想影响,在生活中真的出现了纠纷时,往往又不愿意去打官司,认为打官司是件很严重的事情还丢面子。而且现实中基层法律服务稀缺,诉讼资源的短缺致使维权成本昂贵,所以当遇到纠纷时候致使居民很少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们常提要做个守法好公民,但是否忽略了一个前提,那就是守法前提是要知法,不知法,何守法。在淡漠的法律意识下,要求严格守法有些困难。我们与上兰村派出所民警交谈了解到本区治安状况较好,偶尔会有违法情况的发生,可以看出乡规民约对于百姓的约束力还是较强的,一个人行为的底线会受到他内心潜意识里良心的质问,但是法律在不知法的百姓眼里,反倒是一种高高在上严酷规则的形象,非常有距离感,所以在基层行为约束靠道德,小部分原因也是基于居民对法律的恐惧,这是一种比较悲哀的情况,法兼具法理和清理,地位崇高自不待言,情理的一面彰显了法律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可爱,但却不为百姓熟知。

3.城乡结合部地区领导队伍法律信仰偏低。法律信任出现危机,基层居民对法律不感兴趣,尤其是对执法、司法过程持怀疑态度。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在农村社会中长期存在。执法、司法人员的腐败现象,使得很多执法问题得不到解决,这严重损害了法律在农民心中的公正威严形象。农民对法律的最基本的信任都没有,更罔论信仰③。目前法律在我国基层百姓心中的地位并不崇高,在居民眼中,政府要比法院更为方便快捷,习惯了依赖政府,却不知道去监督和制约权力,人们不了解也不愿意了解法律。在调查走访中,我们非常容易发现接受问卷调查的居民对法律兴趣不浓,同时他们也直接地和我们聊起来他们眼中的法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在农村社会中长期存在,所以对执法、司法过程持怀疑态度。司法腐败现象猖獗,使得很多执法问题得不到解决,公正威严形象在这些居民心中只是个美丽的中国梦。当地领导法律素质偏低,许多干部连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知道,遇到问题也没有运用法律解决的意识,以权压民,此情况也是基层法制建设发展滞后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提高城乡结合部居民法律意识的对策

(一)加强城乡结合部法治文化建设

法治文化的繁荣,居民的法律主体意识也会增强,而提高居民法律意识要有一定的文化基础作为前提,所以提升文化教育具有关键意义。加强对农村成年人的文化教育,只有农民法律文化素质提高,促进良好的法律氛围的形成,农民才能更好理解法律、主动利用法律、充分相信法律。而对于文化基础稍好的城市居民我们要拓宽教育模式,尝试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利用此次调研机会,我们联系了太原市几家书店开展义务捐书活动,为上兰村捐赠1300多套法律书籍和百余份法制类报纸期刊,送达居民手中,让他们感受到法律就在身边。当初步具有了法律意识后,居民的法律主体意识也会增强,积极主动参加社会事务管理,充分行使自身法律权利,每位公民都以主人翁心态自居,那么这个社会氛围会更加生气活力。尖草坪区政府以上兰村为基点,定期开展法律学习交流活动,培养居民法律学习热情,有的居民被周边人称赞为“法律达人”,相信将这种活动接续开展,城乡结合部法治文化的建设会上一个新台阶。

(二) 大力开展基层法律服务

如今基层非常缺少法律服务工作者,所以增加基层法律人员对于推动基层法治文化具有重要意义,逐步建立基层法律顾问制度,协助基层组织依法处理好本地区经济、社会事务,帮助基层干部运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好基层热点、难点问题。定期组织基层法律工作者向广大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围绕居民关心的问题,提供必要的法律指导和法律服务。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在调解中结合法理与情理,使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温情,建立覆盖基层社会的民调工作网络体系,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送法下乡”的活动,以讲座、家访等方式持续进行普法教育工作。从居民自身的角度出发,结合他们在生活中的实例来传授法律知识,传播法律价值观,这样的方法往往更能为百姓所接受,也会是百姓更加愿意主动去学习法律常识。我们应该尝试多种普法教育模式,比如在城乡结合部文艺汇演时穿插法制节目,或单独组织法治表演专项演出,使居民乐在其中,近距离感受到法律就在身边。在政府工作宣传栏中单独划出一片区域用于法治宣传教育,选取物权,债与合同,婚姻继承等与百姓息息相关的法律,使之学习起来更加方便。现今,城乡地带家庭网络也逐渐普及了,多向百姓介绍普法网站,法制节目,充分利用网络学习。

(三)加强基层领导法律素养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完满落幕,开启了“依法治国”的新征程,党员干部是征程的带领者,所以整顿基层执法队伍,树立法律权威,要求领导模范带头守法具有重要意义。现实社会中,人们对法律的信心来源于执法者的高效公正运作,人们的权益得到合法保障,才会对法律产生信赖。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是维护法律权威的根本所在。试想若政府都视法律为儿戏,法律在老百姓眼中还会有什么地位,又怎会以法律为信仰?因此,法律意识的培养,不能仅针对百姓,还应该大幅度提高基层执法人员法律素质。法律素养是指一个人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 ,包括法律知识,即知道法律相关的规定;法律意识,即对法律尊崇、敬畏、有守法意识,遇事首先想到法律;法律信仰,即个人内心对于法律应当被全社会尊为至上行为规则的确信,这是对法律认识的最高级阶段。定期开展针对基层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讲座,督导党员干部自主学习法律知识是培育他们法律素养的基础,而后在工作中慢慢树立法律意识,最终产生法律信仰。当基层的领导干部都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之时,相信基层法治文化一片繁荣不再是一纸空谈。

第3篇

关键词:农村拆迁;失地农民;权利维护;政府规范;

中图分类号:D92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4-00-01

目前,由于工业化以及城镇化的发展需求,很多农村的土地被征用,或出于政府需要或出于商业需要。但是,由于很多方面诸如:我国现行的法律有相互矛盾之处;政府的公益性以及公正性在实施中未能体现;农户拆迁后的补偿标准不够规范等导致农村拆迁中,失地农民的权利受到损害。这对日后的农村拆迁造成了负面影响,更令已经拆迁的农民无法接受。因此,我们急需讨论如何在房屋拆迁中,维护失地农民权利的问题。

一、目前的农村拆迁现状

随着社会进程的发展,将有越来越多的农户因建设需要而失去自己的土地,据统计,不久后国内的失地农户将会多达一亿。对于这个庞大的群体,在讨论他们如何维权之前,应当先了解拆迁现状。

(一)拆迁中的不公行为。近年来,我们时常在媒体上见到“强拆”、“钉子户”等字眼,而一些拆迁地拉起的条幅申诉更是屡见不鲜。这些大部分都是由于拆迁中的不公行为导致的。由于实施部门对行政权过于草率,导致农村居民的拆迁往往遭遇不公对待,甚至一些商业拆迁中,更出现了暴力行为。此外,由于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不强,加上大部分居民的文化程度也不高,这导致很多实施动迁的部门更是随意草率。

(二)拆迁补偿的不合理。在农村拆迁中另一大问题就是拆迁补偿,对失地农民而言,没有土地就没有生产资料,相当于永久性失业。而政府对此做出了一定的补偿,然而这种补偿的随意性太大。从对土地的估价,及对居住者的条件审核,包括他们日后的生活安置等方面都不到位,所谓的标准并没有被真正的用到实处。大部分情况,补偿款的多少都看农民可以支持多久,而村民往往期待着“一拆暴富”的情况,这也最终导致了“钉子户”的出现。

二、失地农民权益维护中存在的问题

失去耕种的土地,导致农户也失去了固定的经济收入,虽然补偿款可以起到一定的缓冲作用,但由于在房屋拆迁中的不公,很多农户获得的补偿金不足以令他们开始新的生活,此时失地农民就想到维权。然而,在此维权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乡村居民的法律意识不足。首先一点即是失地农民自己的法律意识不足。由于农村居民此前大多是以务农为主,因此法律意识本就不强。而另一方面,农村的受教育程度有限,加之很多都是中老年,所以对维权更不重视。在拆迁过程中,往往出现了问题,他们除了不停地上访,也不知道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讨回公道。这不仅仅导致了农民的权利无法得到维护,更导致应拆迁而带来的不安定因素。

(二)欠缺农村房屋拆迁的相关法律。另一方面,在拆迁过程中,由于实行部门对行政权力的使用过于随意,导致了很多问题,不仅仅是在拆迁过程中的粗暴行为,以及对补偿款和住房分配的混乱,更重要的是由于没有相关法律对这一过程进行约束,导致农村居民即便想诉诸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变得十分困难。虽然,我国有《土地管理法》对征用土地有相关的规范,如拆迁时限、补偿办法等,并且拆迁人及被拆人也可对此提出申诉要求裁决。但是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来规范整个农村房屋拆迁,很多对农村拆迁的细节产生分歧时,就很难有法律来保护。

(三)农村拆迁人的诉讼难。当失地农民对所获得的补偿款或补偿房屋不满,并且想要针对这一问题向法院提讼时,大部分农民只想到这是民事诉讼,尤其是针对一些商业动迁。但事实上,不论是政府动迁还是商业性质的房屋拆迁,其中的补偿标准以及程序,都需要政府审核。因此,农民维权需要的是行政诉讼。但是,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诉讼人无法对抽象的行政行为提请诉讼。而政府所审核的拆迁办法恰恰是抽象的行政行为,这就是导致农户在发现补偿不公时,无法对这种不公诉诸法律途径去解决。

三、农村房屋拆迁中的维权对策

从上文,我们不难看出目前我国对农村房屋拆迁中的维权还有很多不足,如监督与管理不可是同一方进行。因此面对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我们需要对农户的维权机制进行完善。也可由此,对农村房屋拆迁的程序进行规范。

(一)加强对农户法律意识的培训。上面,我们已经分析过,很多农民由于法律意识不强,在拆迁时遭遇问题而不知如何解决。因此,首先我们需要增强农民的主管意识,在遇到这种问题时主动寻求法律的帮助。在拆迁过程中,以村为单位进行动员时,除了向农民告知他们的补偿办法,以及拆迁细节等,还应当对农户进行相关的法律培训。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利以及义务,更便于日后的整个拆迁过程顺利进行。

(二)完善农村房屋拆迁的法律细则。土地是农村居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对于政府而言在拆迁这一过程中,最需要的是制定一套完整而详细的规章制度,给农村房屋的拆迁过程一个标准,更重要的是给补偿方案一个标准操作。这不仅仅是让农户在出现问题后,可以找到相关的法律条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更关键的是,给予农村拆迁行为一个具体的行政含义,在有了法律细节的同时,也让要求诉诸法律的农户有诉讼对象,不再是诉讼无门的状态。

(三)将整个农村拆迁过程公开化。如同西方很多国家,将整个拆迁过程置于公众的眼前,让公众对有关部门的实行过程进行监督,令他们的行政权力受到约束。让整个拆迁过程公开化、透明化,让农民可以充分了解每一个环节,并且可以及时发现其中的不公行为。此外,这样的公开行为也可以帮助实行部门自律,从根源上杜绝不公正的发生。

四、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失地农民的比例越来越高,由于拆迁过程或者补偿不满而引起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继续完善农村房屋拆迁的相关办法,让那些失去土地的农户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不被侵犯。

参考文献:

[1]桑成林.关于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的几点思考[J].经营管理者,2014(03).

[2]张安文.农村房屋拆迁行政补偿论[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9(12).

[3]白旭川.我国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刍议[J].法制与社会,2013(01).

第4篇

[关键词]新农村 法制建设 普法宣传

中图分类号:D4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01-0258-01

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是推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证,广大农村地区都在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深入开展依法自治,形成自觉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使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跃上一个新的台阶。近年来荆州市强力推进法治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农村法治化建设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广大农民遵法、学法、守法的意识在逐步提高。

一、荆州市法制建设的现状

1、荆州市法制宣传整体部署和规划

2012年是荆州市法治建设暨第6个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强力推进年。市法治建设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荆州建设的实施意见》、《荆州市2011-2015年法治建设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围绕全面开展法治建设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搭建平台,丰富形式,整体推进法治荆州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壮腰工程”建设、全市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广大农村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明显增强

荆州市继续加强与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群众生产生活、社会和谐稳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全面推进村组学法中心户、农村“134”、社区“133”、乡镇“3个1”等阵地建设,农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法律素质不断提高,农村的法制环境不断改善,农民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的意识不断增强,民利得到了落实,而且,农民渴望参政议政的意识也在明显提高。农村的广大基层干部也逐渐开始树立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观念,管理村务的能力也逐步提高,农村矛盾纠纷得到了有效解决。

二、荆州市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荆州市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村级组织对新农村法制建设的认识存在偏差

村级组织对农村法制建设方面,还存在认识不到位的问题。目前,在新农村建设中还普遍存在着注重农村经济建设,忽视农村法制建设的现象,过于注重经济建设发展的速度和成效,从而轻视法制建设的进程和成效。许多村级干部不学法、不懂法现象还比较严重,从而导致不依法治村和不依法行政的问题突出。由于一些村干部民主法治观念淡薄,产生的比如在村干部选举中违背法定程序实施选举的问题,导致的村务公开、财务公开透明度不高,在村民中的反响很大。

2、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有待提高

培养农民法治意识和提高法律素质关系到法治农村建设的成败。中国五千年的文化底蕴,国民尤其是农民受“重人治,轻法治”的封建观念的影响很大,他们的法治观念相比较而言相对淡薄。加上现如今社会上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普遍存在,而且农村的某些村干部也存在着以权压法,以言等不良现象,特别是在处理一些农村土地纠纷的过程中对农民合法权益的损害,使法律的权威性在农民的心中也大打折扣,由此产生了农民对法律的信任危机。

3、急需改良农村普法宣传手段,普法宣传需要创新

现在农村普法教育“三缺”现象仍然较为突出,即缺少专职的普法团队、缺少专业的普法工作方式、缺少专项的普法活动资金,普法工作人员力量弱,装备差,普法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突出。现如今,特别是推行城乡一体化建设以来,农村外出务工的人员越来越多,就业的多元化,导致农村普法教育出现了人员集中和时间安排难的问题。推行普法教育的过程中,普法方式过于单一化,仅限于传单的发送,标语和口号的张贴,发放普法教育的书籍等。由于受教育水平的限制,绝大部分的农民对于抽象和枯燥的法律条文是难以理解的,严重影响了他们学法的积极性,导致农村普法宣传收效甚微。

4、农村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法律服务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由于缺乏足够的支持,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人员的地位和职业活动在法律上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如基层法律服务所政事不分,缺乏自我发展的活力和有效机制。在职能作用和业务范围上,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等法律服务队伍的界限不明晰,容易形成交叉和矛盾。在农村涉及的基层法律服务数量少、质量不高,缺少稳定性。一些的农村经济纠纷案件告状难、打官司难、执行难的现象比较突出,农村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具有不稳定性和自身的专业性弱,法律服务不规范现象同样比较普遍,这些都与新农村发展的需要存在一定的差距。

三、完善荆州市法制建设的主要措施

1、规范在推进普法教育中的村干部队伍建设,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

首先,村干部是普法宣传中的先锋队伍,因此加强对村支两委干部的法制培训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应该充分利用党校这一平台,举办基层农村干部法制培训班,主要是集中在农闲的时间对农村的干部分期和分批进行培训,或者结合当地的实际工作情况举办相关的法制讲座。

其次,规范干部的行为。针对少数村干部重“人治”轻“法治”,只是擅长下命令,不愿意抓服务,重视政策、轻视法律,说话办事随性大意等问题,需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规范干部的行为,通过各种学习培训,加强观念的引导,是村干部的工作理念由“人治”向“法治”和“德治”的转变,工作方法由命令型向服务型转变,自身素质由“经验型”向“市场型”转变。只有这样,村级的各项工作才能真正做到“民主、公开、规范”。

2、加强对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

要加强普法教育宣传。在进行普法宣传的时候,尽量在内容上与农民的实际生活相结合,同时加强法律至上的观念教育,逐步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和农民的法律素质。实行村民自治,逐步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行村民自治,有利于拉近个人与国家法律之间的距离,从而会在不知不觉中就增强了村民对法律的意识,激起了他们的主体意识,进而很好的达到了认识到法律作用、了解法律的效果。

3、创新普法宣传的方式,使得普法宣传的目标得到有效的实现

基于湖北省委组织的全省“万名干部进万村入万户”活动,市司法局和市依法治市办可以依托所有驻村工作组,开展全市“三农”法律知识竞赛,增加农民对法律知识学习的积极性。搭建阵地创新法制宣传教育。荆州市司法局除在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专门建立律师顾问组,直接服务全市新农村建设尤其是全省仙洪新农村建设试验区建设外,还应狠抓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阵地建设,在乡镇广泛开展“3个1个阵地建设,即建立一个法制图书室、1个中心法制宣传栏、1份法制宣传小报;而在村一级则全面推进“134”阵地建设:即建设一个中心法律服务站和人民调解员、兼职法制副主任、法律志愿者3支队伍,建好法制宣传栏、村民法制学校、农家法制书屋、农村法制广播4个阵地,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4、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和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提高法律服务质量

积极为新农村的经济发展服务,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法律服务要力求服务到位,凡农村和农民中发生的例如农副产品的销售合同、婚嫁政策、子女抚养、父母赡养、财产继承、各种债权和债务等日常生活中出现频率较高的法律问题,都要主动提供援助和咨询服务,尽量减少农民因不懂法所造成的的财产和精神损失。对于那些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更加要积极进行法律援助,保障其合法权益,以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优越性和法律的公正性。

参考文献

第5篇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乡村旅游;生态旅游;法律保障

国家统计局经济数据显示,2014年末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为54.77%,在农村居住的人口仍占近一半。繁荣农村,必须坚持不懈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农村建设与乡村生态旅游发展密不可分。2015全国旅游工作会议工作报告显示,2014年全国乡村生态旅游使3000多万农民成为受益人群。2015年还将推进美丽乡村富民工程,选取重点扶持村与扶贫办共同开展乡村旅游扶贫试点工作。既要促进乡村生态旅游发展,又要推进新农村建设步伐。而面对我国乡村生态旅游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境和难题,如何用法律保障乡村生态旅游发展则是今天我们要探讨的重点内容。

一、我国乡村生态旅游发展意义及现状

1、乡村生态旅游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

中国美,农村必须美。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其中提到要提升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创建水平,加大美丽乡村推介力度,扶持建设一批具有历史、地域、民族特点的特色景观旅游村镇。乡村生态旅游连接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能够直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促进农村各类产业融合发展,使单一农业向多元农业转变,使粗放经济向效益经济转变,能直接富民、快速富民。很多贫困村通过发展乡村生态旅游摆脱了贫困,很多农村通过发展乡村生态旅游实现了富裕。2、我国乡村生态旅游发展现状。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增长,消费结构转型升级加快,我国乡村生态旅游发展态势迅猛,旅游人数和旅游收入年均增幅都超过20%。据统计,2014年,全国共有乡村生态旅游经营户超过200万家,乡村生态旅游特色村10万个,接待游客12亿人次,约占全国旅游接待总人数的1/3。乡村生态旅游营业收入达3200亿元,同比增长15%。乡村生态旅游正成为我国旅游消费中发展最快、潜力最大、带动性最强、受益面最广的领域。

二、我国乡村生态旅游法律保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是我国乡村生态旅游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乡村生态旅游要具备长远发展眼光,在满足当前旅游者的需求基础上,更要保护乡村生态资源和环境。目前,我国乡村生态旅游分布广泛,缺乏整体规划和布局,更缺少有效的管理和监管,策划和管理人才缺乏,致使纷争和纠纷时常发生,难以吸引乡村生态旅游者对外宣传和多次光顾,这就对我们提出了乡村生态旅游的法律保障问题。我们应在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乡村生态旅游的各项规律法规制度,促进我国乡村生态旅游真正通过法制化和规范化的途径,走上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在促进农民增收的同时也为新农村建设打下良好基础。

2、是我国乡村生态旅游稳定有序发展的保障。

我国乡村生态旅游的发展势头迅猛,但由于缺乏有效管理和监管,导致乡村生态旅游市场存在盲目无序开发、服务水平较低、市场秩序混乱等现象。其一,一些地方乡村生态旅游市场没有专门部门进行管理和规划,盲目、重复、过度开发现象屡禁不止,出现了农家游、农家乐等低层次重复建设,仅仅是通过采摘等内容来吸引旅游者,没有深入挖掘人文内涵,往往很难促成旅游者再次光顾。其二,一些地方乡村生态旅游配套服务不到位,卫生环境差,还存在所售农产品价格欺诈、特色农产品以次充好等现象。这些乡村生态旅游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都需要通过法律保障来进行整改,规范旅游开发者和经营者行为,为乡村生态旅游发展创造稳定有序的环境。

三、我国乡村生态旅游法律保障存在的问题

1、乡村生态旅游法律体系不健全。

乡村生态旅游起步晚且发展快,目前我国现有的旅游法中并没有专门针对乡村生态旅游的相应法律规范或相关措施规定。现有的旅游法对旅游企业、旅游经营管理者、旅游者等相关行为者权利义务进行规范,并未有具体涉及到乡村生态旅游等具体措施规定,尤其是涉及到乡村旅游规划、乡村环境保护条例、乡村旅游业服务标准等法规尚没出台。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关意见,但此类意见多是促进乡村旅游业发展的金融支持政策或扶持政策,极少涉及具体管理措施和办法的。由于乡村生态旅游缺乏政策法律保障,很多乡村生态旅游经营者行为得不到规范,出现了无证经营、环境卫生不达标、脏乱差的现象。因此,为了满足乡村生态旅游对法律的需求,应当尽快制定与我国乡村生态旅游发展相适应的旅游法律规范。

2、乡村生态旅游缺乏有效监管和执法。

乡村生态旅游的管理和监管涉及多个领域和部门,若没有统一协调的管理机构进行布局规划和管理往往会引起无效管理或混乱管理。乡村生态旅游管理体制不到位,相应地出现了执法不严、执法不力的现象和问题。目前就乡村生态旅游而言还没有专门的执法机构,从地方政府到相关管理部门并没有划分清晰各自责任归属,自然出现了执法空白区或执法不力现象。一是部分乡村生态旅游地区私搭乱建,影响整体景观,破坏自然风光;二是过度开发,浪费资源现象严重。换言之,目前各乡村生态旅游地区的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缺乏有效统一管理,没有形成统一集中执法管理。

3、乡村生态旅游法律意识淡薄。

乡村生态旅游的经营者、管理者依法经营和法律意识直接关系着乡村生态旅游健康稳定发展。由于乡村生态旅游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和规模,盲目无序开发,破坏乡村生态环境,基础设施不到位,垃圾处理不及时,乡村生态旅游者找不到垃圾处理箱并为了便利随处破坏环境丢弃废弃物,使得乡村生态旅游发展过程中环境污染问题、生态环境被破坏问题、自然资源流失问题不降反增。乡村生态旅游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须要通过法律途径对乡村生态环境加以保护和治理。

四、我国乡村生态旅游法律保障路径探析

1、建立健全乡村生态旅游法律保障体系。

建立我国乡村生态旅游相关法律、法规,是乡村生态旅游法律保障体系建设的基石。只有具备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才能引导和促进乡村生态旅游资源和产业的合理有序开发和发展。面对乡村生态旅游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例如盲目无序开发、恶性竞争、资源环境破坏等问题,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都应从加强整体规划设计、加大环境卫生监督,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有关的行政法规及实施条例,如乡村生态旅游规划纲要及实施细则、乡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乡村生态旅游市场管理条例等,为乡村生态旅游的生态资源环境、乡村生态旅游人文环境保驾护航。

2、加强乡村生态旅游监管。

促进乡村生态旅游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新农村建设步伐,必须比以往加强乡村生态旅游监督和管理,这是乡村生态旅游法律保障的关键环节。尤其是加大对乡村生态旅游的检查密度和处罚力度,美化乡村生态旅游经营环境。同时,还可以引入乡村生态旅游行业协会组织,多渠道多手段加强加大对乡村生态旅游中涉及到的游玩、购物、娱乐、饮食、住宿、交通等全方位监管,通过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维护乡村生态旅游市场秩序,规范开发者和经营者的行为,提升乡村生态旅游服务质量,达到促进其健康稳定发展的目标。

3、加大乡村生态旅游执法力度。

除了加强乡村生态旅游监管以外,强有力的执法同等重要。乡村生态旅游只有拥有强有力的执法,才能保障其健康可持续发展。其一,乡村生态旅游涉及多个部门、多个行业,相应的执法也应是跨部门、跨行业的,这就提出了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的要求,涉及到公安、交通、质监、林业、工商、环保等职能部门的联合执法。其二,乡村生态旅游执法人员应具备基本的法律、政策、管理素质,同时要有高度责任意识,积极的生态环保意识,因为执法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到乡村生态旅游地区的发展。其三,乡村生态旅游执法过程也要受到监督,既要提升执法力度,又要保证权益得到合理维护。

4、增强乡村生态旅游法律意识。

增强乡村生态旅游开发者、经营者和旅游者的法律意识是乡村生态旅游法律保障建设的重要基础。增强乡村生态旅游法律意识要在具备法律保障体系基础上,分领域、分层次、分对象通过集中学习、考察、实践等方式进行乡村生态旅游法制教育,结合当地乡村生态旅游发展的实际情况真真正正去懂法、学法和用法,使乡村生态旅游从开发者、经营者到旅游者都做到尊法守法,合理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先是乡村生态旅游开发者要依法开发,保护乡村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基础上有序合理开发;其次是乡村生态旅游经营者依法经营,热情诚信敬业;最后是乡村生态旅游者旅游过程中遵纪守法,爱护环境和资源,遇到问题依法进行协调和解或申诉。乡村生态旅游的发展朝气蓬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但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只有拥有健全的乡村生态旅游法律保障体系,才能拥有稳定有序的乡村生态旅游市场和环境,才能保障乡村生态旅游健康、稳定、有序、可持续发展,才能为新农村建设增砖添瓦。因此,我们要加快新农村建设中乡村生态旅游的法律保障体系建设,真正实现乡村生态旅游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发展。

参考文献

[1]郭二艳.我国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的完善[J].人民论坛,2015(3)中:142-145.

[2]梁虞,吴小平.浅谈我国生态旅游法律制度[J].法制与经济,2012(2):53-54.

[3]马存利.乡村生态旅游的发展及法律保障[J].法制之声,2012(5):43-45.

[4]丁硕.浅议生态旅游的法律规制[J].法治与社会,2012(7)下:278-279.

第6篇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10-0031-01

一、《正义论》的思想精髓

在《正义论》这本著作中,罗尔斯将所有有关正义的理论整合起来,在保留西方契约论的基础之上,对现行的功利主义正义理论进行批判,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正义理论体系。他在书中强调了两个重要的原则,第一个正义原则是每个人对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正义原则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同时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以上所说的这两个原则,第一个是平等自由的原则,第二个是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罗尔斯所称的平等自由原则主要是用来确定和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权利的;而他所称的第二个原则则重点强调了在公民权利分配中的差异性,这种差异的存在是保障公民权利实现实质平等的重要途径。他在规定两个正义原则的同时,还对这两个原则适用的优先性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他认为平等原则的适用要优先于差别原则:第一个优先规则:两个正义原则以一种词典式次序排列,因此,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第二个优先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以一种词典式次序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度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公平机会又优于差别原则。

二、我国农村法制建设的现状

立法基础薄弱、速度缓慢、更新时间长;农民学历普遍偏低、法律意识淡薄,执法偏向人治是我国农村法制建设的基本现状。我国农村经济基础比较薄弱,导致农村立法基础的薄弱。我国曾制定过不少农村、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农业法》是建国以来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领域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还有《农村技术推广法》、《乡镇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对日益发展的农村是远远不够的。由于城市发展基础好,政府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城市,同时各种配套的法律法规也应运而生。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自然被政府冷落,农村法制建设体系完整化这一工程一度被搁浅。由于社会资源分配不公,城乡教育资源差距很大,农民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法律意识缺失,权益受到侵害时不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农村的执法人员素质较低,常常以人治代替法治。在这种情形下,即使有很好的法律,但没有好的执行者,结果也有可能是不公平的。

三、“正义论”对农村法制建设的启示

(一)充分落实平等自由原则。要搞好农村法制建设,必须从根本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平等。罗尔斯认为,不管人们的出身、天赋、品行、财富有什么差别,在公民与政治权利领域他们是平等的。完善农村法制建设首先要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这就要求我们切实保障农民政治权利的实现。就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来说,要让农民充分认识到该权利的行使与其有直接的利益关系,这样就可以增加其手中选票的比重值,让其成为相对的理性人,避免贿选之类的干扰选举公平公正之类事情的发生。同时城乡公民必须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在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基础上,要保障其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由于资源有限,政府进行资源分配时容易忽视农村的教育投资,这与罗尔斯的观念是背道而驰的。他认为平等原则为正义原则中的首要原则,必须充分保障其优先行使,不得因为经济利益因素的考虑而忽略。因此,政府必须同等对待城市和农村,根据农村的情况,为其配备相关教育资源。同时,还要加强对农民的普法扫盲工作,真正做到提高农民的法律素养,保障农村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适时采取差异原则。罗尔斯第二个正义原则重点强调了在公民权利分配中的差异性,并且这种差异的存在是保障公民权利实现实质平等的重要途径。我们知道,没有差别对待的平等,是实质的不平等。正如法国作家阿纳托尔?弗朗斯所讥讽的:“法律,以其崇高的平等,禁止富人也禁止穷人栖身桥下、行乞街头和偷窃面包。”这就告诉我们,要完善农村法制体系就必须分清实质平等与形式平等,尽可能做到实质平等,实现实质正义。目前,农民整体上处于一种相对弱势的地位,要真正实现其权利,就必须适当采取差别对待原则。“一旦我们判定,就某些相应特征而言,特定群体受到歧视,那么为了消除这种不平等,受轻视的就应得到加倍的重视。”由于生活环境的限制,农民经济、文化认知水平、社会地位都比较低,但他们对权利平等有着更殷切的盼望。就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来说,虽然农村与城市比率调整为1:1,然而很多农民进城打工,选举权的实施必须以户籍所在地为前提,这导致很大一部分农民难以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今年公务员招考中的热点就是农民也可以报考公务员,这看起来为农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提供了很好的途径,但是实际效果并不理想。记者调查发现,虽然媒体报道农民可报考公务员的信息较多,但各地鲜有成功事例报道。表面看来农民具有平等的报考权利,但是由于地位、学历以及生活环境的影响,对于基础薄弱的农民工来说与高学历、高素质的大学生竞争同一个岗位是很不现实的。面对很高的招考比例,农民得到的是形式上的平等而非实质上的平等。若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就必须采取差异原则,对农民这些弱势群体予以相应的照顾,降低其录取标准。

作者单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系

作者简介:郑囿君(1987― ),女,湖北宜昌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法律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宪法与行政法学。

第7篇

新沂市启明中学中学生法律意识调研报告

中国政法大学“法以求治、教以求知——苏北地区普法支教行动”项目组

一、前言

中学生是未成年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中学生只有懂得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才能在现实生活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也关系到三个文明建设能否协调稳步发展。本次调研以问卷方式对新沂市启明中学的中学生做调查,调查中学生的法律意识状况,在发出的150份问卷中,回收率是100%,其中男女比例比较平衡,大致平分,在这些调查对象中,其中有52%是来自城镇,48%是来自农村。由此可见,此次的调查对象是比较全面的分配了男女比例和从不同家庭背景出发,调查的结果有代表性和全面性。

二、中学生法律意识现状显示及分析

1.中学生大多认同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素质教育大力提倡与推进,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青少年法制素质已成为党和政府,成为全社会共识,青少年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已经初步形成。调查显示,有67%的调查对象认为法律在日常生活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而没有人认为法律在日常生活中是不重要的。由此可见,法律在生活中占据的地位还是得到中学生的肯定,而且也可以看出中学生法制教育日益受到重视,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加大,大多数学生具有了较强的法律意识。

2.中学生大都对法律有一定的了解

在时代的今天,作为明天的接班人的青少年的身心发展备受关注,青少年的权益得到特殊保护,国家也不断加大对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调查显示,绝大多少中学生觉得自己对法律有一点了解,只有1%的调查对象觉得自己不了解法律。但是,也只有5%的调查对象觉得自己对法律非常了解,所以由此可以看出,中学生虽然已经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可是具体到某一个特定情况时,仍然会比较模糊,也由此可以看出现在中学生的法制教育力度还不够大。

3.中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渠道广泛,但学校仍是主渠道

问题:您了解法律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从中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渠道来看,学校、家庭和书籍、新闻媒体都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如图所示,32%的学生表示法律知识主要是通过学校老师的教授获得的,可以看出,学校仍是中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5%的学生表示通过新闻媒体也获得了一定的法律知识,表明在信息时代,各类新闻媒体,信息传播载体也成为中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重要载体。但是对比学校,各类媒体,家庭教育就显得比较低,只占9%。但是家庭教育作为学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青少年教育中发挥着重大影响作用,所以需要继续加大家庭对青少年的教育。

4.现今法制教育的效果

调查显示,绝大多数学校都有开展普法教育,但是在学校所开展的法制教育方面,大多学生认为效果一般,由此我们应该在学校的法制教育中推用多渠道;而在家庭法制教育方面,39%学生认为家长在这方面做的好,47%学生认为家长做的一般,只有一少部分学生认为家长在对自己的法制教育方面做的不好的。同时,根据调查,法制校长在中学生法制教育中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授课得到了学生认可:95%学生认为法制校长在法制教育中起着不同的作用。

5.中学生大都具有一定的自护意识,面对不法行为时能够作出较为正确的选择。

问题:您知道自己作为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权利吗?

问题:当您遇到侵犯您权利的时候,您的解决方法会是

问题:在平时的生活中,您是否注意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问到是否了解关乎青少年利益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时,78%的学生是部分了解,说明学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比较关注,但是对该法非常了解的只有8%,由此可见,中学生有一定的自护意识,但是并不是很强,我们要加大宣传力度,同时增强中学生自护意识。在遇到侵害时,大多数学生都会选择向老师反映、向家长反映、向司法机关救助等方法来解决,只有很少数学生会选择忍气吞声,不会选择正确的方法。但是调查显示,在权益收到侵害时,74%学生很少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说明学生的自护意识增强的同时,还有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用法律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6.大多数中学生渴望或者愿意学习法律知识

79%学生会关注立法等法律热点事情,且有80%的学生有计划进一步学习相关的法律,说明中学生对法律的关注还是比较高的,随着法律在生活中所起的作用的不断加大,学生对法律的相关问题也不断重视。

三、建议

1.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学校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创造良好的校园法制环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阵地,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摇篮,学校坚持开展法制教育,能有效地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经问卷调查情况显示,学校仍是中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学校必须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但是,调查发现学校 的法制教育虽然比起其他渠道,当前对中学生法律知识的传播的比例是最大的,但是总的来说学校的法制教育还不够到位,法制教育比较分散,没有形成固定完整的体系。对此,学校应该确立法制教育的目标体系,并逐一落实,对于不同层次的法律知识内容,应贯穿于不同的学龄阶段,形成一定的目标递进层次,使中学生在学校接受全面系统的法制教育。其次,学校还应注重课堂教学,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计划,集中开展以政治课为主,逐渐渗透到各学科教学中,让学生时时受到熏陶。

再次,调查显示,绝大多数学校都有开展普法教育,但是在学校所开展的法制教育方面,大多学生认为效果一般,主要原因是法制教育的形式比较单一。因此,学校除了确立目标体系和重视课堂教学之外,我们应该在学校的法制教育中推用多渠道,应选择适当的形式和内容,提高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形式要力求生动活泼、通俗易懂。学校可以通过办办报、手抄报、校刊专栏、校园广播、召开主题班会、办法制讲座、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开设法制诊所、开展模拟法庭,组织社会法制调查等形式强化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

2.言传身教,提高家长法律素质,营造良好的家庭法制环境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离不开良好的家庭法制教育环境,家长的责任和作用不容小视。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长的每一个微小的行为就是孩子的活教材。孩子耳濡目染,受父母和家庭潜移默化的影响。如果家长不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或者家长自己就是法盲,那么在这样的家庭法制环境中,子女的法律意识很难增强。作为家长,除了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外,要对子女进行通俗的法制教育,充分利用自身己有的法律知识,采取科学的、行之有效的合乎法律规范的方法,时常教育自己的孩子学法守法,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对孩子的不良行为及时予!以纠正。提高家长自身的法律素质是前提。为了提高家长的法律素质,应开办家长法制学校,以发放法律通俗读本、观看“今日说法”等专题法律节目,开展家庭法律知识竞赛,评定法律星级家庭等等,营造良好的家庭法制环境。

3.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其他法制宣传渠道,形成多元化

未成年人都生活在一定的社会中,或多或少地从社会中吸取法律知识的营养,特别是在今天的信息时代,各类新闻媒体,信息传播载体也成为中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重要载体。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和司法机关等部门要齐抓共管,积极主动地开展系统有序的法制宣传教育。如悬挂大型法制横幅,设置永久性法制宣传牌,张贴法制标语,开设法制宣传窗,主办法制图文展,召开法制教育大会,组织法制宣传游行,进行法制文艺演出,播放法制电视专题片,党报党刊设置法制专栏,定期开办法律培训班,举行法制演讲比赛、见义勇为表彰报告会,建设和评选法制文明社区等等。又由于中学生法律知识的重要来源还有影视文学作品,由于创作的需要,影视文学作品中传递的法律知识并不健全和准确,容易误导学生。作为影视文学作品的作者和出品人,要注意法制内容的准确性,以免误导学生。

4..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多方位、多层次提供法律服务

要注重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入手,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调查显示,在权益收到侵害时,74%学生很少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说明学生的自护意识增强的同时,还有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真正会用法律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因此,要建立和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条件允许,多设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中心。要关心和帮助流浪儿童、离婚家庭子女、孤残儿童、外来人口家庭子女以及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等特殊的弱势人群,减少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和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只有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他们才会学法、知法、信法、守法、护法,法律意识才会得到相应的提高。

5、 加大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经费的投入,保证宣传教育活动的持续开展

经费短缺是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中普遍存在的“瓶颈”问题,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一项复杂的社会教育工程,需要长期坚持,经常开展,形式多样,加大经费的适当投入是非常必要的。

四、结语

通过本次调研活动,让我们了解到了当代中学生法律意识的情况,也使我们更进一步的了解到了法律在当代中学生的掌握和运用上存在的具体问题,通过数据显示,让我们看清中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通过分析数据,剖析现状,找出原因与不足,然后得出提高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建议和结论。我们希望通过此次的中学生法律意识的调研,给今后如何提高中学生的法律意识,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通过增强中学生的法律意识。中学生犹如初升的太阳,代表着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接班人,是21世纪振兴中华的主力军。因此,加强中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中学生法律意识,促进中学生的健康成长,对国家的存亡、民族的兴衰、社会主义事业的继承至关重要。所以我们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让广大中学生健康成长,并在美好的蓝天下闪耀出自己的一片光彩。

附件:

新沂市启明中学学生法律意识调查问卷

您好!我们是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委员会学生,为了了解本地区中学生的法律意识状况,我们特设计了该问卷。请您如实填写该问卷,此问卷只供研究参考,我们决不泄漏您的任何个人信息!请您放心!谢谢您的参与!

请您在下面各题的选项下面划“√”,在“_____”上填上您所要表达的内容。

1.您的性别是:A.男 B.女

2.您的家庭在:A.城镇 B.农村

3.您自己觉得您了解法律吗?

A.非常了解 B.了解一点点 C.不了解

4.您认为法律在你的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如何?

A.非常重要

B.比较重要 C.一般 D.不重要

5.您了解法律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A.学校老师的教授 B.同学朋友的交流 C.家长的教育 D.看电视、听广播

E.自己阅读报刊杂志 F.其它

6.您认为法律的最主要的作用是?

A.保护公民的权利 B.惩罚违法犯罪 C.规定公民的义务 D.其它

7.您觉得以前的中学在普法教育方面的开展情况如何?

A.开展过,很有成效 B.开展过,效果一般 C.开展过,没有效果 D.没开展

8.您觉得您的家长对您的法制教育方面,做得好不好呢?

A.非常好 B.好 C.一般 D.不好

9.您认为在中小学设法制副校长的作用如何?

A.有很大作用 B.作用一般 C.没什么作用 D.根本没作用

10.您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吗?

A.非常了解 B.部分了解 C.听说过这部法律,但不了解 D.没有听说过

11.您知道自己作为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权利吗?

A.知道 B.不知道

12.您是否遇到过侵犯您权利的事件?

A.有 B.没有 C.不知道

13.当您遇到侵犯您权利的时候,您的解决方法会是:

A.忍过去 B.及时向老师反映 C.向家长反映 D.向司法机关求助 E.其它

14.在平时的生活中,您是否注意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A经常 B.很少 C.没有

15.您会关注立法等法律热点事件吗?

A.会 B.不会

16.您有无计划进一步深入学习相关法律呢?

A.有 B.无

17.您对哪一方面的法律比较感兴趣?

A.刑法 B.民商法 C.行政法 D.诉讼法 E.其它

第8篇

--曾凡飞--

在调查中,我发现很多问题可以说都是由于“农村太穷,农民太苦”而造成的。

1.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农村大多数人文化水平偏低,很多地方的村民完全没有法律意识。遇到事情仅仅依靠常理甚至是武力来解决。根本没有形成自我保护意识,有的地方政府部门还利用村民的愚昧,法律观念淡薄来对其实行欺骗甚至是恐吓统治。严重的破坏了政府部门的形象,破坏了党和国家的声誉。

2.政策观念淡薄:

在我的调查中发现很多村民不能说出他们所交的费税中有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不合理的。也不知道国家对农村税收有些什么政策规定。

3.环境意识淡薄:

在农村普遍存在环境意识淡薄的现象。其中最主要的表现在于伐柴烧饭。由于政府部门对农村能源的冷漠态度。沼气,电能等能源在农村没有得到广泛应用,以至于农民把刀斧伸向树林。在我的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一个沼气-池。几乎所有的村民都以木柴为能源取暖,煮饭。

4.由于农民穷:

所以很多农民多想借外出打工来增加收入。大批的农民弃农从工,自然这是能够增加一个家庭的收入,加快我国的工业化改造。然则其带来的负面影响更为严重:

首先:由于大量的劳动力外流,造成农村劳动力匮乏。从而造成土地荒芜,农田荒废。农民没有信心把精力放在土地上,农业发展在农村停滞不前,农业在农村面临空前的危机。

其次:由于大多数外出务工的农民素质低下,专业技术落后。所以,外出打工只能靠卖苦力,而且工薪微薄。而社会就业形势的日趋紧张,劳工素质要求的高标准化,使得农民外出打工的路上充满了荆棘……。由于外出打工赚大钱的梦想破灭,加之城市对农民的歧视,很多打工仔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严重的影响了社会治安。

第9篇

摘 要:提高技工院校学生法律意识,预防违法犯罪迫在眉睫。本文分析了学生现状以及深层原因,探讨了学校应采取哪些措施预防学生违法犯罪。

关键词 :提高法律意识 预防违法犯罪 建立心理咨询室

当今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技工学校的学生由于受年龄、成长经历、思维方式等方面的影响,不懂法、不知法、不守法的问题比较突出,经常因为法律意识浅薄,导致一些本可避免的严重后果。针对这种情况,技校应将法制教育纳入整个学习教育体系,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养成遵纪守法和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良好习惯。

一、学生现状

技工学校学生生源素质相对较差,成绩虽然不能代表一切,但好的生活习惯确实和好的道德品格有联系。

城市生源问题学生多,相当一部分在义务教育阶段被学校开除,不良行为多。家长将孩子送到技校是无奈之举,希望孩子只要不惹是生非,违法犯罪就行。农村生源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法律规范,常把“同乡义气”“为朋友赴汤蹈火,为哥们两肋插刀”作为信条,最后往往导致群体恶性事件的发生。

总体上讲,预防学生违法犯罪要从预防和矫正不良行为做起,“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二、深层原因

技校生出现违法犯罪的行为不是偶然的,结合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社会原因

我们处在经济高速发展的社会,改革在深化,社会在转型,但社会环境中消极因素的影响依然存在。青少年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形成的关键阶段,缺乏社会经验和明辨是非的能力。不健康的精神文化、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错误的人生价值观,对青少年产生巨大危害,使他们形成了一些错误观念。

2.家庭原因

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教师。家庭的教育培养,深刻影响子女人生观、道德观的形成。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潜伏着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危机。当今社会,婚育观念发生变化,相当一部分问题学生来自问题家长。例如本校有一学生屡次逃课,老师去了解家庭情况,父母不在家;联系家长,家长既不到校,也不找孩子,只是轻描淡写地说了一句,孩子没钱,自己就出来了。老师瞠目结舌,感叹这种家长枉为父母。

3.自身原因

在青少年的成长过程中,由于其道德水平低,自制力差,容易导致犯罪动机情绪化。涉案类型中,暴力侵害、偷盗侵财类居多。因此,要注意以下几种心理的调控:一是逆反心理,主要表现就是抗拒社会道德和法律,偏要与成人们的规定、纪律对着干,对老师、家长的规劝根本听不进去;二是利己心理,不少独生子女备受娇宠,占有欲十分强烈,如果不能得到满足,就会用犯罪的手段来获得所需之物;三是寻求刺激的心理,青少年对物质和精神生活有着畸形的追求,喜欢寻求一些所谓的刺激,甚至超越了法律和道德的范畴。

三、学校采取的措施

1.全体教师以身作则,加强法制教育

提高学生法律素质,预防违法犯罪,是整个学校法制教育的方向。各任课老师要学法懂法,规范自身行为,以身作则,通过自身的表率作用,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教师关心学生,特别要关注他们的思想动态,经常找学生谈心,了解他们所思所想,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学校加强法制宣传,营造法制氛围

学校加强法制宣传,充分利用“禁毒教育周”“12.4”法制宣传日等节日,积极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指导学生阅读法律书籍,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劳动法》等;开展法制演讲比赛,邀请民警宣讲警示案例,营造依法治校氛围;引导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法律学习活动,观看普法节目,尝试运用法律知识思考问题,遇到麻烦要用法律手段予以维权。

3.预防为主,建立心理咨询室

关注学生心理健康,设立心理咨询室,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提高学生情绪管理能力、行为的控制能力,让他们养成冷静思考的习惯。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心理障碍,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干预。提前预防,把学生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尽量避免发展成恶性事件,事后惩罚。

4.强化家庭教育,敦促家长学法守法

教师要和家长常联系,对家长进行法律常识、德育知识和育孩常识的培训宣传。家庭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基石,是传播和学习科学文化,传统社会道德规范的重要场所和课堂。如果家长们能学法守法,用律己正己的思想和行动影响孩子,那么学生违法犯罪的行为就能减少很多。

总而言之,技工学校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学生法律意识,预防违法犯罪,使技校学生成为有控制力、明辨是非、具有正确价值观的人。

参考文献:

[1]康树华,刘金霞.回顾与展望我国青少年犯罪研究[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 2013.

第10篇

关键词: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培养

全球化生物-心理-社会医疗模式的来临及循证医学的发展带来了医疗服务观的改变,医疗行为从传统的“以疾病为中心”向“以病人为中心”的医疗服务模式转化,使医患双方传统的“被动式”医疗服务关系逐步发展为“参与式”医疗服务关系;因而在整个医疗服务过程中,医方不再享有绝对的权利,而在类似于疾病诊断、治疗方案的选择上,患者享有一定程度的参与权。这就在客观上对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即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不仅要充分理解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且要保证患者对整个医疗过程的充分知情和积极参与;不仅要改变传统的医患双方不对等的权利义务观念,而且要对现行的医疗相关法律法规保持着理性的认识,在医患纠纷发生时,自觉地运用多种方式解决纠纷。早在2006年,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医院管理年工作会议上就已经明确指出,当前我国医疗服务面临的挑战之一,就是医患关系紧张,医患纠纷增加;而造成医患纠纷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的淡薄。当前,面对医患纠纷数量逐年上升的现实背景,客观上对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既关系到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保护问题,也关系到医务人员合法权益能否充分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因此,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任重道远。

一、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的现状

“法律意识”主要是指人们对于现行法律及有关法律现象的心理态度、观点及情感的总称。[1]作为社会意识中的一种重要形式,法律意识主要体现在对现行法律的解释和评价,对现行法律的法理内涵、功能、作用的理解,对权利义务的认识,对某种社会行为合法与否的评价等。长久以来,受传统“以疾病为中心”医疗观念的影响,医务人员在整个诊疗过程中主要考虑如何更好地解决患者的病痛问题,更多地注重诊疗过程中的知识与技术,而忽视了潜在的法律问题。相对于整个社会中法治氛围的不断浓厚、患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律敏感性及法律意识却显得滞后不足,缺乏合理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正当合法权益的意识,对诊疗过程中所可能引发的医患纠纷相关因素缺乏必要的认识,比如,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具有法律证据意义的医疗文书存在不规范书写或不及时完成书写,对病程记录存在记录不全、不使用规范医学术语、虚假记录,对手术风险及患者知情的告知不详尽、敷衍了事及“患者及家属签字即可”存在不规范操作、瞒报、漏报传染病,对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不按规定及时报告,泄露患者隐私,对患者及家属态度冷漠等等问题,这些都已成为医疗卫生行业普遍存在的法律问题。[2]

二、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的主要原因

(一)法律思维能力不足

法律思维作为法律工作者的特定行业思维方式,一般指运用法律的逻辑、方法来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当前,医务人员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意识尚未养成,不具备运用法律思维判断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一方面,表现为对纠纷隐患的认识不足,在临床工作中违反诊疗操作规范、病例不规范书写、侵犯患者隐私权等现象普遍存在,直接或间接导致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表现为自身的证据意识不足,在临床工作中面对患者及家属的各种提问,告知病情及提醒重要细节问题时往往没有形成完整的记录,对病历中关键信息书写错误等情况时有发生,在发生纠纷时往往无法证明自己的告知行为,对后续的纠纷解决带来了不利影响。

(二)医学生法律教育不足

长期以来,高等医学院校“重医轻法”的现象一直存在,当前,大多数医学院校只注重培养医学生的医疗技能,而忽视了医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现有课程也只单一的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程,且往往作为公共课开设,课时较少,对医学课程任务繁重的医学生来说,也就显得无足轻重了,甚至只是为了应付考试过关,没有真正意义上对法律含义及内容进行理解与掌握。因此,造成这些医学生毕业后进入医疗行业从事医疗活动时,缺乏维护自身权益、防范医患纠纷的法律意识。

(三)医务人员法律知识考核及培训不足

面对当前医患纠纷的复杂形势,医疗机构内部在注重临床质量与科研任务之外,未将依法执业所需的相关法律知识实质性地纳入医务人员定期考核的范围中,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活动也往往流于形式,缺乏与法院等司法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知识学习与交流互动,严重阻碍了医疗质量的提升及医患纠纷的风险防控。

三、培养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是现实的必要需求

(一)是防范医患纠纷的需要

2009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2009~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2009年医改方案”)中明确指出:要切实提高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和发展医药卫生事业的能力,加强落实医药卫生领域的法律普及工作,全面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努力营造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法制环境。当前,随着医患纠纷数量逐步增多,医务人员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律意识,不能在一定程度上掌握医疗法律法规,面对医患纠纷时,将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更不能通过自身法律意识的增强来防范医患纠纷的发生。因此,为避免在医患纠纷及处理中出现盲目性,医务人员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树立自身“法律至上”的观念,十分必要。

(二)是培养高素质卫生人才的需要

2009年医改方案提出要加强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制订和实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完善全科医师任职资格,加强高层次科研、医疗、卫生管理等人才队伍建设,逐步明确规范医疗机构各级管理者的任职条件,逐步形成一支专业化、层级化、职业化的医疗机构管理团队。因此,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是契合新医改方案中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医学作为一门实践性、科学性、服务性很强的学科。医务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着患者的生命健康,医务人员不仅应具备高超的诊疗水平,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如果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不按照诊疗操作规范进行诊疗活动,将很容易引发医患纠纷。尤其是在当前医患关系日益紧张的现实情况下,医务人员确有必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这样才能依法行医,成为技术高超、素质全面的卫生人才,以利于救死扶伤、为患者的生命健康服务。[3]

(三)是加强依法执业、保障医疗安全的需要

党的十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当前,医疗机构经历了制度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现已经进入法制化管理的新阶段。为保障医疗安全,更好地为患者服务,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树立法治观念,认真学习卫生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依法执业意识。

四、培养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的几点建议

(一)培养法律思维能力,强化证据意识

法律思维作为法律工作者的特定行业思维方式,一般指运用法律的逻辑、方法来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为有效防范医患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医务人员在整个诊疗活动过程中应当养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习惯,按照法律逻辑来分析、解决问题。一方面,强化对纠纷隐患的重点防范意识,严格按临床操作规范开展诊疗活动,规范病历书写,保护患者的隐私,强化与患者的充分沟通,建立可靠的医患信任关系。另一方面,强化自身证据意识,加强对法律中有关证据知识的学习,努力培养自身在临床工作中识别潜在证据的能力,必要时对于患者沟通时的关键信息进行录音,以保证各种记录的完整性与真实性,为日后发生纠纷时预留证据资料。[4]

(二)加大对医学生法律知识教育的力度

医学院校应当针对现有医患纠纷的特点,增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课时及授课人员,邀请医患纠纷方面的法律专家定期对医学生进行医疗法律法规讲座,努力提高医学生的法律信仰,逐步使医学生认识法律的重要性及实用性,从而丰富医学生的法律知识,强化医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其真正理解和掌握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知识,为以后进入医疗行业从事诊疗活动奠定基础。

(三)加强对医务人员法律知识的考核力度

医疗机构应当在医务人员的定期考核测评中加大对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考核,形成级别管理,使不同级别、不同年资的医务人员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素养。结合医疗活动实际情况及医患纠纷发生特点,积极开展卫生法律知识培训、竞赛、演讲等多元化的法律知识培训活动,并将培训、竞赛等结果纳入医务人员职业考评、晋升考评的评价范围。同时,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医患纠纷案件的庭审观摩,提高医务人员依法执业、防范医患纠纷的能力。

五、结语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以及人类关于健康要求的不断提高,培养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势在必行,通过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达到迅速、真实的解决在医疗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与弊端的良好效果,通过加强医学生的法制教育来努力培养高素质的医疗卫生人才,达到有效防范医患纠纷发生的良好效果,从而在真正意义上切实可行的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降低医患纠纷的发生率,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参考文献

[1]刘博,先德强.从法律意识的层次结构看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培养[J].法制与社会,2008(1):296.

[2]王瑾.加强卫生法制教育[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0,16(5):313-315.

[3]徐玉梅,刘宪亮.加强医务人员法制教育的思考[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2,22(8):47-48.

第11篇

【关键词】高校;德育教育;投毒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们思想价值也发生了深刻变化,不断受到外来文化与思想的冲击,特别是对易于接受新事物的大学生来说,其思想及价值观更容易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发生扭曲等不利影响,这就给高校的德育建设工作带来巨大挑战。2013年四月发生的“复旦大学投毒案件”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再一次引发了人们对高校德育教育的深刻思考。如何将高校德育教育的建设与发展落到实处,再次成为了一个广泛关注并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一、投毒案的特点以及现状

投毒杀人是故意杀人罪的一种犯罪形态,由于投毒是一种极具隐蔽性的行为方式,被害人是在毫无防范的状态下受害,而且往往危及多人生命,所以古今中外的法律都将投毒视为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规定严厉的刑罚。

据江西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年受案情况分析,投毒案的发案率呈直线上升趋势,发案地集中在农村。统计数字表明,1997年受理投毒案3件,1998年受理8件,增长了2.7倍;1999年受理投毒案16件,是前一年的2倍。据公安机关不完全统计,每年的投毒案件发案率远不止这些,除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以外,每年还有相当一部分投毒案件由于证据不足,或者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畏罪自杀等原因未能移送。

二、高校德育教育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高校德育教育高度边缘化

德育的内容包括民族精神教育、理想信念教育、道德品质及文明行为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目前我国高校的德育主要分成:理论教育,向学生传授和灌输价值观念,由政治理论教学部门(或叫社科部)负责;行为教育,指导和规范学生的道德实践及日常生活行为,由学生管理部门(或叫学生处)负责。这两个部门基本上是脱节的,即社科部只负责教学,学生处只负责管理,从而使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分离,理论教育的效果在学生的道德实践和日常行为中难以得到验证。此外,高校虽然提倡德育教育建设,但其实践过程中却只流于形式,并没有将德育教育纳入到主要地位中来,反而其功利主义的价值取向变得愈加严重。高校在教学过程中过分注重专业教育,只注重学生对专业知识的掌握,而忽视学生能力、人生观、价值观与世界观的培养。在许多高校,公共基础课仍然要给专业课“让道”。这种情况也使学生不重视公共课,思想道德等方面的培养出现严重缺失。所以高校在理念上、教学实践中的不重视直接导致高校德育教育处于一种尴尬境地。

(二)心理健康教育存在偏差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高校开展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心理教育,是指以维护大学生心理健康和提高大学生心理素质为目的的教育活动。但很多高校对此的理解是有误的,往往以心理健康教育代替心理教育,甚至将选修课的名称也定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这样,在实际的教育过程中,心理教育就变成了心理健康教育,心理素质的教育就被忽略了,使得心理教育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学生对心理教育的兴趣也大大降低,甚至产生误解,认为只有那些心理不健康的人才应当选修心理教育课。

(三)法律意识培养与教育的不重视

目前,我国高校中并没有足够重视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教育,许多与法律相关的课程都被设为选修课,仅在大学一年级有一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但无论老师还是家长都只注重成绩,而不注重知识的真正了解与掌握,而且形式单一,学生普遍认为干枯无趣,而且考核较难,因此不重视自身法律意识的培养,加之学校在这方面缺乏宣传,导致学生法律意识普遍较低,法律观念淡漠。从一系列高校犯罪案件中我们可以判断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薄弱,而这也正是德育教育的一项重点内容。

三、加强德育教育的方式

(一)将心理素质教育放在突出位置

长久以来,学校将心理健康教育放在德育教育的附属位置,仅为辅助于德育的手段,这种情况就忽略了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性。学校应加强两种教育的双向互动,将德育教育与心理素质教育结合在一起,这样才能发挥两种教育方式的双重优势,从而起到良好的教育效果,取得德育和心育的成功,促进学生的全面、健康发展。

(二)强化法制教育,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

高校应培养大学生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加强学生对法律理论的理解,并将法律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去,是学生正确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合理使用自己的权利。学校也可以与司法部门合作,定期对学生进行法制宣传,实际演练等法律活动,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参考文献:

[1]尚靖君.高校德育教育中存在的弊端及及解决路径[J].社会科学战线,2008,(9)

[2]王爱华.高校人文素养教育的再反思—由“复旦学生投毒案”谈起[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142)

第12篇

【基金项目】本文系四川省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编号:SC13XS016)成果。电影《秋菊打官司》海报 电影是进行法制教育的重要载体,其不仅寓教于乐,而且生动、详细,具有与学校法制教育不可比拟的优势。本文拟以《秋菊打官司》为样本,分析当前电影法制教育的现状,进而提出完善对策。

一、秋菊思想的转变及原因

《秋菊打官司》这部电影改编自陈源斌先生的《万家诉讼》,故事发生在中国西北的农村,秋菊的丈夫万庆来与村长王善堂发生口角,万庆来被村长踢伤。秋菊不服调解的结果,要讨个说法,于是踏上了漫漫的路途去上访。过年时,秋菊因为难产,而村里人都去邻庄看戏,万庆来只好去求村长,在村长的帮助下孩子顺利出生了,秋菊一家都感谢村长鼎力相助。然而在孩子满月之时,中级法院判决拘留村长十五天,这让只想得到一句道歉的秋菊十分茫然。

(一)秋菊的思想转变

电影中对主人公秋菊的设定是一个只有初中文化水平的农村妇女,她对法律的概念完全处于懵懂的状态,但是整部电影下来,我们看到了秋菊的成长,她对法律的懵懂无知发展到理解法律,是其思想的一个质的飞跃,也是她思想上发生的重大改变。

秋菊的生活环境是在一个偏僻的西北农村,村里人没有接触过法律,秋菊自然也没有。让人疑惑的点大概也在这里,秋菊为什么会有告官的举动?她的心理活动是怎样的?答案是她的自信,她心里有那种“朴素的公平意识”[1],但是这种朴素的公平意识思想里并没有掺杂法律意识,也没有对权利的理解。

当时,《行政诉讼法》刚刚颁布,制度层面的保障已经到位,但是在农村的普及并不到位,村民心里没有法治的概念,统治村民的是人情二字,“法律是现代的,人情是传统的,法律讲究的法治,人情讲究人治,”[2]在人治前提下推行法治是举步维艰的,所以,秋菊的这次带着法治意识的民告官在村里可谓是石破天惊的行为。在司法过程中,使原本不懂法的秋菊慢慢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也见识到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秋菊整部电影中的思想的转变,她的思想转变是在打官司的过程中慢慢形成的,秋菊由只是为了出口气而走上法律程序,最终理解法制在调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性。在电影中贯穿的对法律的由懵懂到理解的转变也是整部电影的思想主调。

(二)秋菊思想转变的原因

看完整部电影,我们可能会疑惑,秋菊思想转变的原因是什么?是什么促使了她的改变?就社会层面来说,在现代社会大背景下,管理已由人治进入法治阶段,任何纠纷只要进入司法程序,就不会被人情所左右。秋菊在上访过程中也了解到法律的严苛性,不再四处寻求人情,而改为遵守法律程序,在不满意诉讼结果时,仍遵守法律程序进行上诉。这是秋菊思想的进步,走出她所生活的环境,她知道了法治社会的含义。

就个人层面来说,是秋菊法律意识的提高。开始时,秋菊的法律意识并不健全,她并不了解法律的用途,也没有在法律意识的支配下去做任何的维权举动。但可贵的是只有初中水平的她在当时民不与官斗的环境里却迈出了“民告官”的第一步。在她一次次不满结果,要求上诉的过程中,她与法律的接触越来越多,她的法律意识渐渐成形,她学会了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她法律意识提高的结果。

二、电影《秋菊打官司》对社会法制教育的影响(一)《秋菊打官司》对法制教育的正面影响

《秋菊打官司》是当时运用影视传媒宣传法律的成功案例,为当时的民众普及了法律知识,进行了一次生动的法制宣传教育。首先,电影传播了“维权”意识。秋菊的“讨说法”表层意思是为丈夫出一口气,讨得村长的一个道歉,得到在传统宗法社会里被人们看重的家庭“颜面”。 [3]深层次的表述则是一种维权意识的表现,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在当时法律普及程度还不高的社会大环境下,这种法律主张使民众了解到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接收到恶意行为时,可以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这是这部电影带给我们的正能量。在电影中,我们不仅看到农村妇女秋菊的正义和锲而不舍的精神,更重要的是肯定“讨说法”这一行动的正面含义,维护权利的必要性。[4]这也是这部电影正面的价值取向。

・中国电影评论廉琰敏:电影《秋菊打官司》的法制教育意义及其启示 其次,电影推动了当时《行政诉讼法》的普及。当时,《行政诉讼法》刚开始实行,人们对这部法律知之甚少,但电影中“民告官”非常简明扼要的表达了《行政诉讼法》的宗旨。让普通老百姓都知道,可以“民告官”了。“民告官” 是电影当时的宣传理念之一,“民告官”在当时的社会环境看来是一场赢不了的官司,可是秋菊最后却赢了官司,“民告官”从开始的笑话变成最后所有人的反思。电影很好宣传了这一理念,更重要的是,当时《行政诉讼法》的出台为“民告官”提供了依据,影片上映后从而推动了《行政诉讼法》的普及程度,使民众了解到,当受到上级不公正待遇时,有确切的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这在当时具有深远的影响。

再次,传播了“依法维权”的法治理念。电影中秋菊“讨说法”的执着精神感动了不少人,可是接下来面临的实际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秋菊是一个手无寸铁的农村妇女,她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答案就是运用法律武器。秋菊的丈夫被村长踢伤,调解没有结果,于是秋菊不得不选择上诉。按照法律程序维护弱者的正当权益是电影所带来的正面引导途径。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慢慢在秋菊的意识中所形成的法制概念,也是每个观众所能切身体会到的。让法制观念存在于生活之中,成为每个公民的习惯,进入我们的生活,让这些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成为每个公民为自己“讨说法”的维权武器。

(二)《秋菊打官司》对法制教育的负面影响

《秋菊打官司》这部电影对法制教育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首先,法律文本传递错误。电影的概述源于生活却又高于生活,它不只反映现实人类生活,而又对现实生活进行艺术加工,表达对生活的向往[5],这就奠定了它表演形式的多样化,于一些专业层面来说,会出现歪曲事实的现象。电影中,农村妇女秋菊的维权之路举步维艰,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比比皆是,但出现了一些错误传递法律信息,一是权利主体错误。与村长发生冲突而受伤的不是秋菊,而是其丈夫万庆来。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维权的权利主体应当是万庆来。虽然秋菊与万庆来是夫妻,但法律上都是独立的人格,是独立的权利主体,任何一方都不能当然地代表另一方,而只能通过授权,成为一方的人,才能代表一方主张权利。但电影中,秋菊并没有得到丈夫万庆来的授权,而且丈夫万庆来甚至要求秋菊停止层层上访。二是混淆了民事权利与行政救济权。秋菊要求村长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维护民事权利的民事诉讼,但秋菊没有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而是一直向公安机关请求救济,这是行政救济。但公安机关依法只能调解,而不能强制村长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公安机关不能达到秋菊的民事权利诉求,秋菊选择“民告官”,行政市公安局。但依〈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即使法院判断公安局败诉,也不能维护秋菊的民事权利。三是行政诉讼不能判决拘留村长。行政诉讼是公民因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通过向法院,要求国家行政机关改正错误的行政行为,或者撤销行政行为,从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这样的规定,秋菊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市公安局。法院审理后,应当做出的判决是要求公安局就万庆来与村长的争议作出行政行为。至于公安局应当做出什么样的行政行为,由公安局决定,法院无权干涉。因此,法院依法不能在行政诉讼中直接判决拘留村长。

其次,法治理念的错误。影片中除了法律文本的错误以外,还存在着法制观念的引导错误。秋菊与村长的纠纷进入司法程序以后,法律便会依法办事,依法办事的结果就是不会按个人意愿行事。电影最后,秋菊对帮助了她的村长心存感激,但是却只能看着村长被警车带走,这让只想得到一句道歉的秋菊十分茫然。法律的规定就是依法办事,按法律程序给犯罪人以惩戒。影片中,在秋菊的观念里,她打这场官司的最终结果是如她自己所愿,村长对他的所作所为道歉而不是被刑事拘留,这就是典型的法治理念的错误。影片中所传递出来的秋菊上诉的结果就是她所要的结果,可是法律不是专门为一个人制定的,也不是只为秋菊服务,它的存在是依照相关法律条例办事,给予大众一个公正的判决。可是秋菊却不是这样想的,她茫然为什么上诉的结果不是她所希望的那样,这也是这部电影法治理念宣传的错误。

三、《秋菊打官司》给电影法制教育的启示 《秋菊打官司》这部电影在当时引起了轰动,为民众进行了一次很好法制教育。《秋菊打官司》的成功让全国人民记住了“讨说法”一词,树立了正确的法制观念与维权途径,这在当时来说,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它告诉人们,适当的“讨说法”是必要的,打击了农村社会“超领域”法律控制,使没有足够的法律去控制比较偏远的农村山区的人情社会得以公正的处理纠纷。但是同时出现的法律问题也不容忽视,法律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如果没有深厚的法学知识背景,很难铸造影片的理性品格和法律的程序正义,所以传媒的法制宣传作用的最大发挥需要传媒制作人和相关法律监管部门的共同完善。[6]

首先,电影人等从业人员需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导演、编剧等从事法制影视创作题材的电影人需要掌握正确的法治理念,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不仅对事件背后的法制动因、文化结构和人性有一定的把握,而且要对其中所涉及的法律条款、审判程序等法律程序做出以文学形式的展开,做到反映社会经济背景、民族文化心理以及人的特殊生存境遇和精神氛围,把视点拓宽到法律的深层内涵上去[7],这需要编剧和导演具备相当成熟的法律知识与基础,否则不仅影片的深度达不到警示观众的作用,甚至还会出现误导观众的影视情节。其次,相关法律部门的配合。好的宣传效果应力求做到还原事实本身,影片要达到实事求是,就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与帮助,公开法制事件的原委,让影片还原事件,让观众有直观的法律感受,从而受到教育和启示。最后,就是法制电影的监管。随着近年来,法制电影越来越多,在电影市场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要求我们正视电影的宣传作用和宣传法治理念和价值观的同时也需要审核部门承担起责任,严格把关影片质量,净化电影市场,使电影的法制教育功能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随着法制教育的普及,法制教育的宣传形式也不再拘泥于书本,电影除了《秋菊打官司》,还有《费城故事》、《肖申克的救赎》、《东京审判》等阐述法制教育的电影。除了电影,电视剧、书法、国画、剪纸等文学形式也都有法制宣传的影子,用这种跟人们生活息息相关,具有时代气息的活动形式宣传法制,能够更好地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增强宣传形式的感染力,完善法制教育的文化底蕴,使法制教育渗透到生活的各个角落,为法制的更好普及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道忠.为秋菊形象[J].安徽文学(下半月),2009(2).

[2]刘树元.陈源斌底层关怀视角下的法制小说[J].文艺争鸣,2007(6).

[3]张晓磊,李国新.秋菊:一个传统的女性――另议《秋菊打官司》[J].电影评价,2008(8).

[4]任庭义.出于蓝而胜于蓝――论《秋菊打官司》之于原著的典型提升[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8(3).

[5]饶世权.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文学方式[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