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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的重要性

时间:2023-10-25 11:00:4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思维的重要性,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法律思维的重要性

第1篇

 

一、法律思维的含义

 

关于法律思维,法学界学者们有各种各样的界定。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郑成良教授的定义,他认为,法律思维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其中法律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该定义准确地反映了法律思维的主要特征。

 

二、培养法律思维的重要性

 

高晋康指出:“在各法律素养中,法律思维方式最具有决定性作用,只有它才使得法律人具有非法律人不具备的独特性。法律知识是法律思维方式运行的硬件系统;解决争议等法律职业技能是法律思维方式的外化和实际运用……。总之,一切其他法律职业素养对一个人是否是法律人都不起决定性的作用,只有法律思维方式才是法律人不可或缺的素养。”如此看来,培养和帮助学生养成法律的思维方式是至关重要的,也是法学教育应该追求的。

 

(一)法律思维的缺失会导致“理论与实践脱钩”现象的出现。

 

在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实践中,学校和教师都是比较注重法律知识、法学理论的传授和灌输,其主要方式在于对法学基本概念进行解释、对法学基本理论进行阐述以及对各类法条进行理解,而未将法律思维融入教学中。考试时也是围绕法律知识的记忆、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法律知识的运用而展开,考试只不过是对学生知识记忆程度的检测。这样就造成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处于接受知识的被动方,他们以记住老师所讲授的法律知识为学习目标,老师课堂教学成为单方面灌输法律知识的过程。可见,法学教育忽略了对学生法律思维的自觉培养。其结果就是大多数学生走出校门后,面对实际法律问题和具体案件却不知道如何着手。比如他们在面对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不同类的案件分别有怎样不同的处理程序,何时能查阅卷宗、如何进行调查取证、怎样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等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面前显得束手无策。可见,只注重知识传授的法学教育会造成学生法律思维的缺失,直接导致了理论与实践相脱钩的现象。

 

(二)法律思维的缺失会制约解决问题的能力。

 

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学生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如今,在法学教育层面虽然有实践教学环节,但是其真实性临场发挥性有待商榷。比如模拟法庭通常是使用虚拟或既存的案件材料作为分析基础,学生很难得到法律思维的充分训练。因为学生以己知的或虚拟的案件材料为基础,撰写模拟法庭脚本,事实或证据均事先确定,甚至在“开庭”时各方每讲的一句话都是事先写好,彩排好的。这样,模拟法庭就不可能遇到真实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出现的许多未知因素。现有的模拟法庭更多的具有“表演”的性质,这就达不到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目的,无法真正提升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当学生面对真实案例的时候,由于法律思维的缺失,他解决现实的法律问题时就会无从下手,茫然无措。

 

三、培养法律思维的途径

 

(一)学习法律知识。

 

相关的法律知识是法律思维得以发生的基础,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前提。一个人如果对法律知识、法律立法精神、法律基本价值准则一无所知,那么他不可能形成法律思维方式。法律知识通常包括两部分内容即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和法律原理方面的知识,这对于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很重要。了解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才能知道哪些行为是法律禁止的,哪些是法律允许的;了解法律的原理、原则,才能理解法律为什么禁止某种行为,为什么允许某种行为,才能理解这些行为的意义和法律后果,这样才能更好地领会法律精神,养成法律思维,并运用法律思维思考和处理各种法律问题。

 

(二)掌握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是指站在维护法治的立场上,根据法律知识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法律方法是法律思维的基本要素,法律思维的过程就是运用法律方法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由此可见,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紧密关联。我们要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必须掌握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有很多种,有法律发现的方法、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推理的方法、价值衡量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法律论证的方法等。每一种基本方法又包括一系列的具体方法。我们掌握了法律方法以后,就知道自己在实施某种法律行为时,先做什么、后做什么以及怎样做,就能了解、把握和遵循各种法定程序。

 

(三)参与法律实践。

第2篇

首先,法治化管理可以提高企业管理者和员工的法治观念。与计划经济不同,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在市场中进行竞争必须遵循一定的市场规则和法律制度,这就要求企业建立现代化的法治思维,从企业管理者到普通员工都要知道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是合法行为,在法律的框架内提高企业经营效率,维护企业利益。

其次,法治化管理可以帮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现代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压力越来越多,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越来越复杂,稍有不慎,企业就会遭受法律风险。如果企业不具备一定的法治观念,不懂得如何应对法律风险,轻者会遭受财产的损失和企业信誉的受损,重者会面临严重的法律诉讼,甚至破产清算。因此,现代企业要建立现代法治思维,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最后,法治化管理可以提高企业管理成效,推进企业改制。为了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在进行企业管理制度的改革,国有企业通过改制重组来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民营企业也逐渐从家族式企业管理的桎梏中走出来,进行相应的企业管理制度的变革。这些过程都需要法律规范为指导和约束。因此,企业要充分把握国家立法精神,遵守国家法律规范和原则,提高企业法治化管理水平,这样才能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应对一系列问题。

二、现代企业加强法治化管理的措施

1、加强企业家的法治精神建设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有人治的悠久传统,企业中奉行的也是人治的管理理念,企业家一言堂的现象比较普遍。在传统企业向现代企业的转变中,人治的思想逐渐被法治思维所替代,在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中,如果企业家依然坚持人治化管理模式,强调能人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这样的企业是不具备竞争力的,最终也逃不掉死亡的后果。我们所提倡的法治管理,强调企业发展要依靠管理制度和规范,企业家的权利来源和权利使用都要在法律的框架之下,接受法律的监督和约束。法治不仅是一种管理手段,更是企业文化、企业精神和社会文明在企业管理制度的体现。当然,我们这里强调法治并不是完全抹杀企业家在企业发展的作用,而是将企业家的才能与企业法治管理有效结合起来,最大限度的发挥企业的资源优势,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2、完善企业内部规章管理制度

法治化管理的核心就是依法办事。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是企业员工的行为规范,是现代企业将国家法律法规与企业生产实际相结合,制定出来对所有员工的生产和经营行为进行规范的制度。首先,企业在进行重大决策时,要严格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实行民主协商、程序公正,尊重员工的意见,避免企业管理者独断专行的现象发生。这样的决策综合了各方面的因素,考虑了各主体的利益,能够最大限度的降低决策风险和不确定性。其次,企业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法治化观念和意识,教育员工自觉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在日常生产和经营实践中严格依法办事,自觉践行企业制度规范,履行员工应尽的义务。对于触犯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企业要加强惩戒力度,无论是企业管理者还是普通员工,都要一视同仁,充分体现企业规章制度的教育与强制功能。

3、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事务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处理企业日常法律事务、化解企业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作用显著。目前,我国企业已经认识到法律事务工作的重要性,也将其纳入企业正常管理的范畴,取得了一系列长足的进步,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开展离不开法律事务管理机构,企业要成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法律事务,由企业高层管理者挂帅,制定规范的、科学的法律事务工作细则,加强法律事务管理具体工作的实施和执行,使得这一项工作能够落实到实处。并制定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执行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另外,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专业技能的要求非常高,从业人员不仅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而且需要有一定的商贸知识、管理知识,对员工的交往能力、人际关系理能力、应变能力都有要求。这就要求企业不断加强法律事务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4、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与企业法治建设息息相关。知识产权是企业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技术、信誉、品牌等无形财富,是企业实力的重要体现,对推动企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往,我国企业往往对知识产权不重视,随意剽窃他人的专利技术、品牌等知识产权。同时,也不懂得保护知识产权,造成企业重要的专利技术等流入市场,给企业发展带来极大的伤害。为此,企业要加强宣传力度,让企业所有员工正确认识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树立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同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申请与管理,对知识产权做好跟踪保护工作,随时注意每个地域内相关品牌的检索与注册,避免竞争对手损害企业的知识产权,发现问题立即向司法部门反映,及时制止对方侵权行为,保护企业的利益。总之,通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将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资产融入企业竞争力,实现企业经营的法治化以及企业自身的规范与法治化。

第3篇

一、刑法教学中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重要性

法律思维是针对于法律内容所建立的心理过程,以法律概念作为基础,对法律常识以充分运用,根据法律逻辑推理对有关问题进行判断,并予以诠释。法律工作者所要具备的素质是提升法律思维能力,这也是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的一项标准。法律工作者要能够有效执行法律,就要具备法律思维技能这项技能。但是从中国的教育体制出发,在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意识方面,还有所欠缺,主要在于没有注重学生法律认知的培养,使学生没有形成从法律的角度看待事物的观念,无法利用专业知识与思维思考问题。在此形势下,只有不断提高学生法律专业素质和有关技能,才能够使学生的法律素质符合法律从业标准。

(一)法律学习的主要目的就是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专业教育的核心理念就是培养具备法律专业基本素质的从业人员,借助法律专业教育过程,要求其掌握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理论与知识,具有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职业素质与专业能力。纵观法律从业者的综合能力,主要涵盖了诸多方面,诸如法律知识、法律思维等等,其中法律知识是前提和基础,法律思维则是建立在知识经验的基础上的,以此为中介借助对各种感知信息对于事物进行分析、比较,并进行总结和概括,做到对于相关知识的综合运用。通过培养学生获取对事物本质及其规律的认知,使得学生能够在思想意识中形成法律思维,并根据学生对法律知识的运用,对于法律知识进行扩展,并根据自己的需要灵活调整知识,以发挥法律知识的实践性。法学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学生,具有较强的应用性,如果学生不具备一定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就很难运用所学知识。为了更好的适应实际工作的需求,一定要重视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这是确保法律工作有序进行的前提与基础。

(二)法律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素质为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一下几点:其一,法律职业对象较为特殊,其工作对象是建立在人与人关系的基础上。在法律职业中,因为职业对象较为特殊,处理复杂与争议较大案件的时候,法官经验与直觉非常重要。其二,法律职业的执业活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所涉及的内容具有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性;抽象与经验的统一性;复合与同一的统一性,实现了大众化与精英化的整合。其三,法律职业要求全部成员必须具备以下职业资质:需要掌握法律专业体系的基本知识与理论;需要具备法律职业素养;在从业法律职业之后,需要具备相应的从业技能。由此可以看出,由于法律职业所存在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职业的工作者要具有良好的法律思维能力。

二、刑法教学中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策略

(一)引导学生树立刑法理念

首先,要求学生能够对刑罚以正确认识。随着中国刑法体系越来越完善,并且对刑罚的御民作用予以明确,在刑罚理念不断贯彻的今天,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使得以刑法为核心的理念形成出现了偏颇。在刑法中,刑罚是一种重要的方式,所涵盖的内容从罚金到人身自由的限制,以至剥夺政治权利和生命,可以看出刑法是非常严厉的。我们运用刑罚是为了强化国民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有秩序地发展。打击与预防犯罪要适当,使其发挥有效打击犯罪作用的同时,还能够安抚民众与被害人。所以,在法律专业教学中,一定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刑罚观念,让学生充分理解刑罚的意义。其次,对于罪刑法定观念要有所明确。要求学生能够明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定罪、不处罚。以法律作为依据对全部犯罪事实定性,刑罚标准亦是如此。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才可以予以相应的处罚与定罪。然而在此学习过程中,学生很难予以深入理解,导致思维处在僵化状态,造成理解偏差。例如,针对“某单位负责人组织本单位全部员工窃取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进行分析,多数人会认为这并不会构成盗窃,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刑法内容中并没有规定单位为盗窃罪犯罪主体。对于怎样处理的问题,大家一致认为单位盗窃不构成犯罪。对此,一定要纠正错误的刑法理念,培养学生思维的严谨性,明确罪刑法定观念,更好的运用法律知识。

(二)创新教学方式

刑法教学内容非常繁杂,照本宣科式的教学方式,非常容易让学生产生昏昏欲睡的感觉,导致课堂教学非常苦燥,学生很难理解刑法的抽象知识,从而无法有效运用所学知识。所以,在此形势下,一定要重视教学方式的创新,尽可能引入一些教学案例,让学生有一个直观的体会,从而予以全面理解,在融会贯通的基础上,在实际工作中予以有效运用,形成成熟的专业思维与技能。

三、结语

第4篇

关键词:领导干部 法治思维 有效途径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12-0328-01

培育法治思维,就是执政者在执政治理的过程中,站在法律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判断问题并且解决问题的方式,并且使之更加规范、更具原则性、更能综合分析得出结果,在这里就要特别强调提高党政领导法治思维能力对于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推进深化改革、解决社会矛盾以及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需要以法治理念和倡导精神为依据,在面对日常纠纷和矛盾的时候用法治思维方法理性的去处理,自主的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去维护相应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一、明确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培育是新时期顺应社会发展潮流的必然结果

首先,我国目前处在法治国家的建设时期,在一个法治国家当中,相关的权力领导部门以及执政党的行为就应该时刻受到法律的制约。新形势就需要与新的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制定出新的治理方案,就需要给领导干部做出新的规定和要求,由于我国传统教育方式都是以按部就班为主的,所以在处理事情的过程中大部分领导干部都惯用以往的思维模式来解决问题,导致解决矛盾不给力,资源浪费严重,造成群众与干部间关系紧张。

其次,建设全面法治化社会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长久目标,法治社会同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是必然的统一体,是法治走向发展的革新体现。有了法治的思维才能建设法治的国家,所以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能就是强化法治思维,让法治思维的发展融合到现实需要和时代要求中去,实现全面法治化。

第三,党的十以后,逐步要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这一显著要求是对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一次深刻注解;也是新形势下党政干部法治思维能力培育以及顺应社会发展潮流的必然结果。

二、新形势下培育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

第一,确定权力行使过程中的思维合法性。在执行任务、决策判断还有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领导干部要行使公权力,保证其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其中要求行为内容要合法,行为手段要合法,行为目的要合法。合法性思维既包括制度合法也包括规则合法,要按制度办事,用规则制约。

第二,保证法治思维过程的公正公平性。法治思维反映了公正公平原t,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在做决策时,不是像慈禧太后垂帘听政一样自作主张,而是要让公众也能参与到决策中去,这样就可以起到集合各方意见,体现决策的公平和公正。

第三,遵循法治思维内容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义务受法律制约,同时法律也维护权利义务,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都应该受到权利的保护并且履行相应的义务,党政干部在行事过程中,绝对遵循法治思维内容的应有之义,确保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公平性。

第四,承担法律行为中必然的后果和责任。法治不仅是行为之治,同样也是后果之治,就像是不管谁犯了罪,触犯到法律,就必须为其所作所为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但是对于不正当手段和违法行为所侵犯到的合法权利,就应该采取法治的保护措施,对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违法犯罪的,依法给予惩处。

三、培育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有效途径

首先,要不断丰富法律知识,把握法律技术,训练规则意识。要让领导干部自身懂法,加强他们对法律制度的学习,制度是前提也是基础,只有正确的认识法律制度,才能自觉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才能确保法治思维的先进性。

其次,要从规范入手,从行为着眼展开法治思维,时刻倡导法治理念。一种理念代表的是一种思想、一种信仰,听起来显得虚无缥缈,虽它只存在于人们的潜意识里面,但要将其升华理念,将它作为一种指导思想,一种行为能力,一种处事原则,就是要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领悟它的核心作用和丰富内涵,从规范入手,从行为着眼,将理性化的观念转化为时刻铭记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

再者,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要起模范带头作用,树立正面形象,运用法治方式来处理日常工作,养成习惯。做到严格守法执法,一部法律是否有效不仅取决它的人性化,关键还在于执法人的执行力度,只有严格遵守法律,做到遵法实施,如果不能实现严格执法,那么任何的法治都只是纸上谈兵,唯独只有切实的执行法治才是国家长治久安的硬道理。作为领导干部都有使命履行执法任务,执法是执法人的职责和义务所在。各级部门的领导和干部应坚守各自岗位,明确各自执法责任,从严执法。只有把握好源头,才能树立起法律威信,才能建成良好的法治社会。

最后,要从正义的角度思考问题,坚守法治思维的逻辑底线,要以弘扬法治精神为己任。对于领导干部来说,必须将法治精神深入到内心中去,这样才能保证在实际行动中不忘践行法治。只有做到心里所想和手头所做的统一结合,才是领导干部符合法治思维的最基本要求,如果心口不一,必将带来严重的后果。小则危害个人的利益,大则危害国家的利益,甚至严重影响法治社会的发展。

总之,培育和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对国家全面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和重要的意义。把培育法治思维作为培训党政干部的重中之重,结合现代科学发展成果,深入研究法治思维对于新时期社会发展的贡献,以此探索出符合法治教育的可行之道,从而提高法治教育的完整性、系统性、科学性和时效性。根据时展特点和新要求及时改良学习方法,从而优化知识结构,培育锻炼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推动依法治国的全面建设。

参考文献

[1]姜明安.法治是法治思维与法律手段的良性互动[N].北京日报,2012-10-15.

[2]人民日报评论员.让法治思维更加深入人心[N].人民日报,2013-02-28.

第5篇

关键词:高职院校;法制教育;教学研究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我国现阶段大力提倡的一个发展方向,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体现,对社会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同社会、国家有密切的联系,所以针对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改革势在必行,是增强毕业生社会竞争力的基础,目前大部分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模式以普及为主,学校对法制教育的重视程度较低,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为学生普及法律知识,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教育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的要去,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制教育,在普及的基础上进行培养法制观念和素养,不断提升人才素质。

1 现阶段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现状

法制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培养学生成为一个知法懂法用法的社会主义人才,提升学生法律素养,同时也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大学生的犯罪率,目前的法制教育主要针对学生进行思想方面的教育,过于注重思想教育忽视了习惯和实践教育,我们应该明确,法制教育的最终目的,而过于注重思想教育无法实现知识到能力以及思维的转变,无法满足新时期的社会要求。

1.1 缺乏对法制教育的准确认识

法制教育作为高职院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是一个独立的教育目标,而大部分的高职院校仅仅是将法制教育作为德育教育的一部分,这是缺乏对法制教育的正确认识的体现,要明确思想素质是重要的,这仅仅只是学习法律的基础,德育教育不能涵盖法制教育,这样起不到法制教育应有的目的。目前的高职院校中,对学生的就业过于关注,忽视德育教育,更加忽视了法制教育的开展,弱化甚至是完全略去法制教育的存在。这种片面单一的法制教育的理解很难保证高职院校法制教育水平的提升,同时在师资力量上很匮乏,导致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开展状况堪忧。

1.2 法制教育重心偏移

现阶段的法制教育将重心放在法律的普及上,而不是法律意识的培养上,这种落后的法制教育重心是目前法制教育水平得不到提升的根本所在。随着国家和社会对人才要求的不断提升,对学生的法律素养有了很高的要求,而法律意识又是法律素养的基础,只有培养足够的法律意识才能使法律素养得到提升。这是法制教育的终极目标,同样也是我国法制教育努力的方向。大部分高职院校法制教育以课堂为学生灌输法律知识为主,缺乏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这很难将知识转变成能力,从而提升法律素养。繁重的课程内容让学生对法律知识失去了兴趣,同时课程设置的针对性较差,教学内容缺乏重点,缺乏实际的教学意义。

1.3 缺乏完善的法制教育体系

完善的法制教育体系是法制教育的基础,现阶段的法制教育体系还有待完善,尤其是针对法制教育的教学方式、教学目的等方面,虽然说学生就业对法律知识没有严格的要求,但是要明确法制社会中法律意识的重要性,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应该从基础的教育中心到教学方式上都有严格的规定,课程内容丰富,教学方式方法完善,学生应用实践能力强,有一定的法律思维。

2 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改进方向

2.1 明确法制教育重要性,认识和了解法制教育

高职院校是重要的社会人才培养基地,旨在培养全面发展的综合人才,法律素养是法制社会的基础,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学生今后适应社会、不断提升个人素质的基础,学生的法律意识对学生今后的发展有着深渊的影响,高职院校一定要深刻认识到这一点,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升高职院校对法制教育的重视程度,将法制教育作为一个重要的教学任务,从而提升高职院校的法制教学水平。同时要结合当代社会需求和国家政策的改变,转变传统的法制教育观念,深入分析法制教育的深刻含义,围绕培养学生法制意识为核心进行法制教育研究,让学生在学校培养出一定的法律思维和法律素养,为社会培养更多优秀的人才。

2.2 将培养法律意识作为法制教育的根本

要明确法律素养是法制社会的有力保障,只有知法懂法用法的人,才能促进法制社会的不断发展,大学生是一个特使群体,他们具有很强的学习能力,同时也很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就很容易走向犯罪,这也是大学生犯罪率高的重要原因,所以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要摆脱知识灌输,而是法律意识的培养,让学生有一定能力和意识进行犯罪行为的判定,降低学生不如犯罪道路的同时为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发展做贡献。

2.3 教学模式改革创新

要不断完善教学模式的改革创新,摒弃传统的教学理念。在实际中要增强法律知识的针对性和专业性,结合学生所学专业在法律基础知识的基础上进行专业法律知识教育,提升法律的实用性以及学生的主动性。其次,在课程设置上要突出课程的重点和创新,教学内容新颖有趣,同时要符合实际,这样学生才能更好的参与到课堂中去,提升课堂效率。改变教学方式方法,注重案例分析和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例如,进行犯罪现场模拟、犯罪心理分析等,通过学生参与其中,更好帮助学生培养法律意识。

3 总结

法制教育在高职院校的教育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我们要明确现阶段法制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将学生培养同社会、国家联系到一起,培养具有法律素养的全能型人才,培养知法懂法用法的优秀毕业生。

参考文献

第6篇

作者:郭静 单位:商丘师范学院法学院

学者尽管对法律思维的界定不同,然而都将法律思维与职业法律思维或者法律人思维联系在一起,即认为法律思维就是像法官一样思考或者像律师一样思考问题。但笔者认为,法律思维应该是一种生活方式,不仅仅是法官、检查官或者律师等法律职业主体的思维样式,也是非法律职业群体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作为一种特定的思维方式,就其根源来说,是被社会主体内化了的与法相关联的社会实践方式,它体现的是一种实践理性。”[4]法律思维应该是一种日常化的思维,应当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以崇尚法律为思维定势,以恪守公正为价值取向,以理性主义为指导的经验思维、群体性思维”,[5]是行为主体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过程中的思维习惯。总之,法律思维是一种思维习惯,是贯穿在日常生活中的生活方式,是融入到思想意识中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并指引着行为主体按照一个法律人的要求或习惯去思维,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去分析和处理将来面临的各类(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方面的)问题,从而获得更加公正合理的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案及思路。

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法治固然取决于一系列复杂的条件,然而就其最直接的条件而言,必须存在一种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思想方式,即只有当人们能够自觉地而不是被动地、经常地而不是偶然地按照法治的理念来思考问题时,才会有与法治理念相一致的普遍行为方式”,因此,“法治实质上是一种思维方式”。[6]据此看出法律思维在法治建设的重要性,这也对高校法学教育提出了要求——培养具有较为丰厚的法律知识、较高的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涉法性社会纷争的实践性能力的高素质法律人才。而我国高校法学教育重点强调传授系统法律专业知识,忽视了学生实践性能力的培养和法律思维的养成。

1、高校法学教育目的的偏离高校法学教育目的直接影响着我国法学人才的培养模式和法治现代化进程。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学界一般认为是两者并重,此种观点其实是偏离了高校法学教育目的。富勒说过:“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体和程序法律方面的训练外,还必须教导他们象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7]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无论将来他们是否从事与法律相关的工作,都必须具有“法律头脑”,即能够被内化为一种与法相关联的社会实践方式。这种内化为社会实践方式的法律思维方式比专业知识更为重要,因为没有法律思维的力量,这些法学专业知识只能是存在于人的头脑之中并渐渐枯萎以致消失,永远不会转化为推动法制发展的力量。因此,法学教育所承担的任务必然要求法学教育的最终目标是引导学生形成法律思维方式。然而,在我国高校法学教育长期以来偏离了法学教育的目的,重视法学知识的传授和理论的灌输,缺少对法科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其结果是大多数法学专业的毕业生离开校园之后,对于具体的案件无所适从、无从着手。

2、高校法学教育方法的单一目前,高校法学教育方法仍然沿袭传统的教学方法——讲授法。讲授法可以说是一种填鸭式教育方法。讲台是教师一个人的舞台,老师讲,学生听,从概念到概念,从原理到原理,从法条到法条,没有师生之间的互动,课堂气氛枯燥乏味,学生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这种教学模式只注重法律理论的传授,可以保证法学理论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使学生能系统完整的把握所学内容,最大的弊端是忽视了学生实际应用法学的能力和法律思维的培养。案例教学法最早起源于美国,现在已经广泛应用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在现实的法学教育中,我们高校大部分教师在运用案例教学法的时候是把案例作为宣讲解释某一法学理论或法律规范的工具,即把案例教学法当做是印证当下学习的理论或法律条文的一种教学方法。这并不是真正的案例教学法,因为其没有体现出其本来的目的:通过案例教学法提高学生法律思维能力。“案例分析并不是一种科学原理法学教育方法,而是作为法学的问题解决过程的教育方法来界定的,其主要目的是培养法律人在解决实践问题时所运用的特有的思考方式。案例分析的性质在于,它是作为现实中发生的实践问题的理解及其问题解决中的专家所固有的思考方式的一种教育方法。”[8]由此可见,我们高校法学教育中现行的传授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很难达到培养学生思维能力的教学效果。

3、教育实习的形式化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各大高校也很重视法学实践。实践的主要方式就是教育实习,即在学生完成全部课程之后(一般是在大四第一学期结束之后),将学生派往法院、检察院或者律师事务处实习,这种实习方式可以说是收效甚微。一方面,学生在此期间或者忙于考研,或者奔波于找工作,基本上没有经历实习或者是无法保证实习时间,为了应付学校的实习要求,实习演变成“盖章”,公章一盖,“实习”结束。另外一方面,法院、检察院或者律师事务处处理案件需要与外界接触,而且需要丰富的社会经验,实习单位不会将如此重大的事情交给一个只有理论知识而没有实战经验的实习学生,实习演变成见习或者打杂。这样的一种实习根本无法完成预定的训练计划,效果自然不好。法律思维是一种习惯思维,是一种生活方式,是一种在法律实践中训练、培养和应用的思维方式,脱离具体的法律生活和法律实践,不可能养成法律思维方式。法律形式可以在短期内移植,法律思维却很难移植。所以,如此形式化的教育实习无助于法律思维的养成。

法科学生法律思维培养的途径

1、明确高校法学教育的目的高校法学教育的重要任务是培养法律人才、传播法律知识,推进法治社会进程。应该承认,大学法学教育不仅在于传授法律知识,而且更在于培育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培养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发展需要,能够满足和顺应法律人职业伦理和技术提升的需要。因此,着眼于培养和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是高校法学教育的首要目标。

2、充分发挥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既要具有较为丰厚的法律知识,又必须具有较高的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涉法性社会纷争的实践性能力。所以法律思维能力培养是以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为基础的,因此,我们明确法学教育的目的之后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忽视基本知识的传授。在教学方法上,我们要改变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法,正确理解、充分发挥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实现以“以知识为中心”到以培养“以思维为中心的”的教学观理念下的案例教学法的转变。首先,围绕提高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目标去设计案例、分析案例,使案例研讨发挥案例作为承接知识与能力的媒介作用。其次,要注意案例分析方法,教师在案例教学法中充当导航者或者引路人的角色,适当地为学生提供分析思路,不要直接表露自己的观点,避免束缚学生的思想。所以,教师在运用案例教学法教学过程中,可以使用讨论法来开展案例分析。根据具体情形,把学生分为几个小组,明确讨论规则,鼓励学生积极讨论,阐述观点,成为案例分析的主角,在此过程中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养成根据法律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习惯。#p#分页标题#e#

3、重视模拟法庭建设法学教育对法律人士培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使其养成法律思维。人的各种知识的获得和增长往往与实践活动密切相关,纯粹的理论教学无法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需要在实践中完成,一个人只有在法律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才能养成自觉的法律思维习惯、提升法律思维水平,亲历是唯一把思维和生活融为一体的最佳途径,而模拟法庭是亲历的最佳形式。教师通过竞选案例,让学生在同一个案件中演绎不同的角色—听众、被告、原告、第三人、公诉人、律师、法官、检察官、公安局侦查人员等,当学生自己成为被思维对象或者处于回应思维状态时,借助于理论教学的抽象概念,经过一段时间,并能够不断得到强化。[9]知识的传授是法学教育的一项重要功能,因为,法律及其相关知识是学生法律思维得以发生的基础,但其不是法学教育的唯一功能。高晋康指出:在各法律素养中,法律思维方式最具有决定性作用,只有它才使得法律人具有非法律人不具备的独特性。法律知识是法律思维方式运行的硬件系统;解决争议等法律职业技能是法律思维方式的外化和实际运用;只有法律思维方式才是法律人不可或缺的素养。[10]因此,高校法学教育应重视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

第7篇

充分认识“基础”课中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首先,培养和提高法律素质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阐述了法治的含义:“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由此可见,实现法治应具备两个基本要素,一个是硬件的即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实际对立法提出了要求;其二是软件的,就是大家都愿意服从制定好的法律,这对人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法律素养提出了要求。一个社会人的总体法律素养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这个社会“法治化”进程的水平。大学生是国家建设发展的生力军是,祖国的未来,其法律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和影响着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法治进程,因此我们必须重视高校的法制教育。其次,培养和提高法律素质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任何社会作为整体都有一定的规则和秩序。法律作为主要的社会规范,通过规定权利义务来指引人们的行为,使人民对于自己行为有一个基本的判断,让我们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是不可以做,让我们能够预先估计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大学生毕业后必然会走向走上工作岗位担当责任,必然会遇到各种问题和麻烦,良好的法律素养能帮助他们较好的解决问题和纠纷,合法地从事社会实践,依法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正视“基础”课中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在教学中有的学校认为“基础”课只是将以前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合二为一而已,专业性不强只要是政治教师都能上,导致任课教师专业不一、良莠不齐,在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定位上出现了以下两种误区:一是将法律部分的学习等同于政治教育。在教学中有相当一部分学校和教师认为法律的制定、执行和遵守离不开人的活动,而人的活动受思想观念的支配。道德作为观2012/07/54教育研究念形态的内容,必然影响和制约法治,所以只要道德教育搞好了法治教育就没有问题,出现重道德而轻法律的现象。在这种观点的影响下导致一些教师在教学中一味的将法制教育按照道德教育的套路来开展,侧重于传达党的现行路线方针政策,认为只要把依法治国的方略、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简单介绍就可以了,因此在讲授过程中只能停留于教材表面不能联系实际。二是将法律部分的学习等同于法律学科研究。有些教师以前从事“法律基础”的教学,对法制教育有一定的经验,但是有相当一部分对法律素质培养出现了认识上的偏差。他们认为法律素质的培养有赖于对法律的钻和精,把法律基础课上成了法律专业课。由于课时有限往往难成体系,要么忽视了与前面道德部分的整体结合,要么忽视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好多学生只能知其然而不能知其所以然,并没有树立起对于法律的信仰。

“基础”课中的法律部分主要涉及第七、八章和第五、六章的部分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学基础理论、基本法律知识等内容。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应占本门课的1/3,但是由于教师能力素质的限制导致了教学内容安排十分不合理。一种现象是不注重基本法律知识的学习。许多教师由于受自己专业的限制对法律知识缺乏系统的了解,特别是对法律原理缺乏一定的认识,对法律部分理论吃不透,于是就压缩了法律部分的课时和教学内容,将大部分课时放在了道德部分的学习,出现了重道德轻法律的现象。另外一种现象是教师过于强调对于实体和程序法等具体法律知识的系统学习。一些从事法学研究的教师将法律部分的教学主要放在具体法律规范的学习,忽视了对于法本身的认识,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特别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树立。“基础”课的法制教育由于课时少,内容庞杂繁多,许多教师不能根据学生的情况因材施教整体把握,仍然采用照本宣科“满堂灌”的教学模式,简单地进行知识的罗列和堆砌,忽视了教与学的互动、知识性与实践性的结合。学生在学习过程不能理论联系实际,渐渐觉得枯燥乏味失去了学习的兴趣。

增强“基础”课中法制教育效果的具体对策

更新教学观念正确定位教学目标是搞好法制教育的前提。“基础”课虽然是政治理论课,但是法制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还存在一定的区别。应转变那种认为法制教育从属于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等同与政治教育的错误观念。道德是自律关注的是人的内心世界,法制是他律强调的是人的外在行为。德育教育主要解决学生“做什么”的问题,法制教育主要解决的则是学生“怎么做”的问题,因此在教学中要注意两者之间的区别;同时还要改变那种认为法制教育是法学研究的错误观点。“基础”课不是也不可能把大学生培养成法律专业人才,而是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帮助大学生适应现代法治生活。因此要搞好法制教育必须全面认识法制教育的目标和要求。这就要求院校领导充分重视法制教育,在教学方面给予足够的关注和支持,加强该门课的学科建设。同时要求教师必须加强学习克服自身的弱点正确理解法制教育的目和任务。

“基础”课中的法制教育主要着眼于培育学员认同和接受法律观念,塑造学员遵循民主、公平、正义、人权等现代法治精神的信仰,是一项容理论和实践的综合性教育,要想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提升教师的教学能力是关键。这就要求必须具备一支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的教师队伍。现阶段从事“基础”课教学的教师专门学习过法律的并不多,有些虽然讲过法律但是往往也是半道出家。试想一个不具备法律知识、没有法律素养的教师怎么能培养出具有法律素养的学生呢?所以提高教师的法律素养是首要任务。首先我们可以引进一批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其次,应加强现有人员的培训和培养。

现代大学生受实用主义和人治思想的影响,认为中国没有真正的法治,只要我不犯法学不学法不重要,要在社会中生存发展必要的是具有一定的专业和技能。学好本专业、英语和计算机就行,对法制教育不感兴趣。因此法制教育应先先让学生认识法律的重要性,提高自觉学习的主动性。首先,在教学内容上要选准切入点。根据学生的实际从与学生最密切联系、最关心的内容入手。比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劳动法》、《刑法》等等,这些部门法都与学生今后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帮助学生充分认识到法律与自身生活的密切关系,能使学生充分认识到该内容的重要性。其次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法律本身比较枯燥,必须与实际案例相结合,选取有典型案例采用案例式、讨论式、辩论式等教学方法,加强教与学之间的互动,让学生参与讨论,从而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p#分页标题#e#

高校开展法制教育的目的不仅是为了让学生了解基本的法律常识,最终目的是让学生树立法律意识,培养法律思维。因此仅仅局限于课堂教学是远远不够的,公平、正义校园环境的营造更为重要。尤其是学校进行班干、团干、学生会主席的选举,在入党的问题上,在评先进、奖学金等敏感问题上秉持公平公正的态度。在管理上学校应该严格依照法规、校规进行,充分尊重学生的权利,在处理问题上程序要合法证据要充分。这样才能让民主、公平、正义、人权的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学生才能知法信法,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本文作者:单洪涛 单位:西安通信学院)

第8篇

(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 成都 610072)

摘 要:无论从社会还是企业的角度来说,企业管理中的法制建设在时下更显尤为重要,当经营者的经济思维将与法律思维产生冲突时,如何处理这一冲突,文章试从四个方面着手健全企业管理法制建设,一是提高企业管理者法律风险意识,二是完善决策流程管理,加强企业法律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三是制定管理规定,实行制度化管理,事前预防与事后控制结合,四是实行员工法制教育,定期培训。

关键词 :法制建设;经济思维;企业管理;风险;经济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31-0155-02

收稿日期:2014-10-23

作者简介:杨雪瑞(1984-),女,四川成都人,电子科技大学2012级研究生。

一、企业法制建设的涵义及意义

企业法制建设,严格来说是指企业提高自身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及法律管理水平,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守法经营,并在企业内部倡导建立制度规范的管理活动。广义上来说,还包含企业在其经营管理中运用经济政策、商业惯例、行业自律规范等所确立的市场行为规则,将其融入到企业制度建设之中,提高企业经营决策适当性及有效性的经济管理活动。

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全面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体系的特殊重要性、必要性和关键性,并将这两项内容载入宪法之中,在法制建设的进程中拉开了新的序幕。结合上述涵义,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中,法制建设在企业的管理中有哪些重要意义:(1)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塑造守法的企业形象,与经济发展相协调。我国的法律体系,分部门分层次规范了社会的基本领域,在市场行为领域的规范,其目的在于调和市场之间、市场主体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矛盾和利益冲突,从总体上使各主体利益趋向最大化,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2)提高权利意识,运用法律和违法行为斗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市场转型过程中,各类违反市场交易和法律的行为大行其道,破坏了经济的有序运行。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健康、有序的商品竞争,而现实中却有很多企业不遵守规则,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而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竞争。与此同时企业必须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保护手段来制止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有利于加快法制社会化的步伐,塑造和谐有序的社会管理环境。(3)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社会各界的努力,企业是社会的主要主体之一,实行法治企业,加强企业的法制建设对塑造社会的法制环境有极大的促进作用。法治是表现出的是一种秩序和行为准则,和谐的社会环境有赖于这样的手段。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运用法制管理,一方面可以减少和预防企业经营风险,保证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社会的大环境中塑造了良好的企业形象,另一方面也维护了经济市场和社会公共管理中的秩序,宣导了守法用法的良性循环。

二、经济思维下企业法制建设中的冲突解决

盈利是企业设立经营的目的,利润最大化是企业追求的最终目标,经济思维自始至终贯穿于企业管理中。经济思维就是在经营、决策、管理过程中,注重成本的收益之间的对比,以此为中心指导企业的经济行为。简言之,经济思维侧重于投入和产出的比较,趋向降低成本,提高收益。在法律思维中,所考虑的最核心因素是合法性,它的重心则在于合法性的分析,即把合法性当作思考问题的前提。[1]《劳动法》在限制企业员工加班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天加班不超过1小时。另外,基于生产的特殊情况规定将加班时间扩大到不超过3小时,前提是保证员工的健康。如果企业为了提高产出,追求经济效益组织员工加班,就必须遵照劳动法规的规定,取得二者的平衡,否则将出现经济思维与法律思维的冲突。

企业进行法制建设不可避免与经济思维发生冲突,市场活动瞬息万变,企业为在竞争中抢占市场份额,获取经济利益,不惜假冒他人商品,生产伪劣产品、甚至在食品中掺加化学毒物谋取私利。这些行为利益驱动下的经济思维极端发展的产物,低成本高收益,可最大限度的获取经济效益,但都是严重违法的。企业管理过程中,只有将两者融合起来,做出正确的价值选择,才能最大限度的防范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获取长久利益笔者认为,在企业管理的法制建设进程中处理与经济思维所造成的冲突时应遵循如下三点:(1)以合法性为前提。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价值规律自我发生和调节的经济活动,市场是自由的,但这种自由的法律限制下的自由。法作为调整整个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是最低限度的行为准则,企业在管理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合法经营管理,违反法律不只是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了利益的损害,也会给企业自身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并遭到法律的制裁。(2)在合法性的框架内尽可能考虑经济效益最大化。企业的设立是为了获取经济性收益,生产制造、定价销售都以成本为基础计量经济效益。经济和法律二者是相为联系,相辅相成的关系,不能只看到一方而忽视另一方,重视经济思维带来的策略是经营者不可背离的,在法律的前提下,企业通过发明、创新等方式改进生产工艺和产品卖点最大限度的发掘可持续的利润,使之最大化。(3)在经济思维条件下注重法律的程序性和公正性。企业在应对经济事件和法律事件的时候,有必要区分对待。经济性事务的处理可以用利益的让步和妥协解决,其中没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在法律事件发生的时候,双方的交涉通常会按照一般的流程进行,协商、起诉再到拿到最后的解决方案。

三、健全企业管理法制建设体系

1、提高企业管理者法律风险意识

企业经营的目标在于追求经营利润的最大化,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受到内部决策和外部竞争两方面的影响因素,企业要良性发展就必须重视在经营过程中会发生的各类风险。如何规避和减少企业的经营风险是企业管理者应当关注的问题。经营风险存在于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在经营的过程中无可避免。企业决策机构是企业的核心管理者,而他们风险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了企业风险防范和控制基本模式,企业管理者法律风险意识提高,对风险能够掌握和预测,防患于未然,在企业的管理过程中将风险防范理念范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的整个行为过程中,实现对各类风险的有效控制和处理,完善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才能保障和促进企业的健康和持续发展。企业文化是企业存在和发展的灵魂,将风险意识植入企业文化之中,形成独具特色的企业风险管理文化,从全局出发不但能整合企业各类资源,为企业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良好的企业氛围,更有利于风险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规避风险,保障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2]

2、完善决策流程管理,加强企业法律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

目前,大中型企业在法律风险控制和法律事务处理上都设置了设立了专门的企业法律机构和引进了专业的法律工作人员。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范围已不像以往那么狭窄,各领域各部门都涉及到法律相关的事务,这样情况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方式应适应新的发展时期和操作模式。以前企业内部单纯依靠个别法律事务管理人员或遇到法律问题从外接受一次性法律服务的工作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需要。法律管理工作需要专业化的知识储备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要使企业法律工作规范化、系统化、专门化,就应该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处理机构,以企业的规模、业务性质、法律事务工作量的大小为依据配备相当数量的的专业法律人才。当下,企业一般是通过两种方式充实内部法律机构,一是设立法务部门,由经营决策者直接管理;另一种是顾问式管理,企业在外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或案件服务。大型企业多是以上两者兼备,相比之下,对法律事务的管理更为重视。

3、制定管理规定,实行制度化管理,事前预防与事后控制结合

一套标准化执行系统在企业内部必不可少,企业管理法制建设要求管理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各项工作如果没有相关的执行标准很容易出现混乱,甚至发生违法犯罪。制定管理规定,实行制度化管理,事前控制经营中发生的任何风险,事后根据危机的发生情况采取适时的控制方法和处理方式,以加强企业管理工作:第一,制定合同管理规范,加强合同管理。企业进行经济行为发生交易都应以合同为标准。合同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桥梁和纽带,经济纠纷的产生绝大部分原因都归结于合同的不完善管理,因此,重视合同,加强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实践中,企业间发生经济交易还存在口头约定不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形,也存在合同签订后无人管理、管理混乱、不依照合同履行的问题,甚至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发生授权不明,签章不准确的情况。这些情况的出现多是企业对合同管理不重视,没有明确的管理规范,导致后期经济纠纷的出现,使企业经济利益受损。企业在法制建设的局面下,严格履行合同的约定,管理好合同文本显得尤为重要。第二,依法管理企业财务。财务会计在企业管理管理中居于核心位置,反映着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会计资料是企业投资者作出经济战略决策的重要依据,保证其真实和完整就需要企业以合法、规范、明确为原则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经营活动正常运行,使股东和企业债权人的权益切实得到保障。第三,强化诉讼管理,树立证据观念。随着我国的法制化程度不断加深和完善,人们的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也有了提高,。产生纠纷或权利受到损害后,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的情况日益增多。经济活动中,企业作为主体起诉、应诉的事务有了增长之势。因此,企业针对案件诉讼有必要加强管理,重视与诉讼有关的证据保存和收集工作,建立权限分级层次,明确授权委托关系,把握起诉时机,优化应诉策略等,以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最大限度的争取应有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论法律意识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应用 郑东心;《法制与社会》,2011(01),207

第9篇

关键词: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模式;研究

一、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基本目标

(一)培养具有关怀意识的社会人。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法律职业者代表着公平、正义,是社会正能量的重要传递者,卓越的法律人才必须立足于社会,洞察社会,关心大多数的需要和利益,关心社会的进步和繁荣,要有良心、有责任、有爱心,避免没有灵魂的卓越。因此,在实践教学环节中要重视教育的人性化回归,在课程的设置上,不能短视和功利。在教学实践中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相信学生的能力,理解学生的需求,关心学生的内心,把每一个学生都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看待,重视每个学生的价值。让学生更多地参与到社会实践、司法实践,不束缚于个人利益的得失,真正成为有高度责任感的社会人。

(二)培养具有全面素质的法律人。第一,具备品德素质,即要求法律人品高尚,人格完整。法律人应以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忠于宪法和法律,信仰法律,热爱法律职业,遵守行业规范和执业道德。第二,具备专业素质,即要求法律人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和理论功底,通过实践课程的学习,形成法律思维方式,熟悉司法实务流程,掌握高超的法律技巧。第三,具备能力素质,法律工作绝不是简单的逻辑推理过程,而是一项极为复杂和极具挑战性的工作,因此要求法律人具备很高的能力,包括分析思维能力、表达沟通能力、交际应变能力、创新突破能力等各个方面,这些能力都应在实践教学中得到培养和提升。

二、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模式

(一)调整法学课程设置,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把实践中运用较少的课程不开设在必修课中,作为选修课让学生自学,培养其自己对法律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在此基础上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各类实习对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创业能力、创新能力等尤其重要。高校法学教育应广泛采用模拟法庭教学和案例教学加强实训教学,应将法学基本理论与社会实践问题结合起来,提高法学专业学生学习的实践能力,培养他们形成习惯性的法律人的思维方式,用“法眼看世界”,用“规则去行事”,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理论和实践能力的提高。如假期期间到各个实务部门进行调研、以社会热点案例为材料组织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定期地组织学生到居民社区义务法律宣传与咨询等。

(二)改革课堂教学方法,与司法考试紧密结合。教学目的旨在培养能够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要从事司法工作就需要通过司法考试,结合法学专业教学实践,将教学与司法考试模式结合。在教学中,将历年司法考试真题及实例写入教案,融入课堂,结合司法考试大纲中所列的重点、难点和司法考试出现频率比较高的知识点,进行重点讲解。在完成基本教学任务后,有意识地将历年司法考试真题作为帮助学生理解知识点的复习内容,提高学生的运用能力和分析能力。

(三)高校与司法实务部门合作培养人才模式。 高校与司法实务部门合作培养人才的模式是培养合格人才,实现院校、法律实务部门与地方建设的“三赢”局面的一种尝试。一方面,可以让法院、检察院等工作人员走进学校,不仅可以在高校开庭审判,还可以聘请有经验的高素质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作校外辅导,定期通过真实的典型的案例,为学生讲解法律知识和办案技巧,为学生答疑解惑,指导学生完成模拟审判,开展法律诊所教学。另一方面,让教师和学生走进司法实务部门。可以定期组织学生参^法院、检察院的各个部门,了解其职能和运作,参加典型案例的旁听,安排有效的实习时间在实务部门进行锻炼。鉴于有相当一部分法学教师缺乏、甚至没有实务经历,不能很好地完成实践教学任务,在理论上研究上也难免脱离实践,缺少突破,应当鼓励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锻炼,同时,也可安排理论水平高的教师为实务部门工作人员提供理论咨询,讲解新的法律、法规。构建起全面的人才培养合作模式,既能够保证为司法实务界输送合格的人才,又有利于法学教师科研的突破和实践教学能力的提高,更有利于提高司法实务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法律逻辑这门课程应是必不可少的,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亦或是一名法学学术研究人员,要求具有很强的逻辑思维。因为司法工作者在办案时,往往不清楚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上犯罪分子的种种掩盖手段以及作案时的隐秘性,使得司法工作人员在破案时难度很大,需要通过大量的推理以及与实际相联系,最终侦破案件。这种处理问题的思维策略对司法工作者的推理能力要求很高,需要其具有严谨慎密的思维。法律逻辑这门课程很好的弥补了这方面的不足。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对一些普通逻辑已掌握得差不多,但平时依然会犯很多逻辑错误。例如张某的手被王某砍断了,粗略地看似乎并无问题,但若细致思考则会发现问题所在,到底是张某的左手被砍断了还是右手被砍断了?还是两只手都砍断了?这就出现了因表达不明确而产生歧义的困境。生活中这种小毛病似乎可以容忍,但在司法实践中,此类纰漏却是不容存在,这也更加验证了法律逻辑这门课程的重要性。

(五)转变课程考核形式,引导学生注重实践能力。近几年的高校学生就业率调查中,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率一直排在后面。虽然原因有多个,但学生们的“学了不会用”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许多时候,理论考试中成绩很好的学生在面对实践案例时一头雾水,不知所云,不知如何作答。正所谓“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基于此,有必要改革考核形式,把实践能力作为考核学生学习水平的重要指标。对学生的考核不局限于试卷形式,还应当融入实践能力的考核内容,如案例分析、模拟法庭演练,社会热点法律问题的讨论等。新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学生需要学会作为一个执业者,如何从多层次、多角度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并进行理论上的论证、比较,提出解决问题的新思路和新方法。在社会实践中用“法眼”发现问题,用“法律”解决问题,才能真正领悟实体法和程序法等法律的精神实质。

(六)加强专职教师队伍的建设。“模拟法庭”课程教学与一般的法学课程有很大的区别。首先,“模拟法庭”具有特有的实践性。指导教师在“模拟法庭”课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应该具备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最好自身兼职做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其次,模拟法庭课程具有较强的法学综合性。指导教师不仅要精通实体法,更要对三大诉讼法有一定的了解,才能胜任课程的教学。这些都对教师的个人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非专业教师无法胜任,当前的“模拟法庭”课程“缺乏教学中的启发性、互动性、试验性”。为了发挥“模拟法庭”课程的价值,改变当前由德育课教师兼任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现状,应加强专业教师队伍的建设。

参考文献:

[1]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J]法学研究,2013,(4)

[2] 苏贺新.法律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路径探讨[J].教育探索,2013.07

第10篇

如今,在竞争激烈的就业浪潮中,毕业生们必须通过参加公务员笔试以及严格的面试环节才能顺利入职。从近十年来的公务员考试模式看,无论是笔试,还是面试,用人单位都十分重视考核考生的语言表达能力、概括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归根到底,这些都体现考生的逻辑思维的能力。在应对公务员考试的战场上,法律类高职院校的学生专业知识基础本来就相对薄弱,如果再不加强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不掌握科学的思维方法,必将在各类竞争激烈的考试中名落孙山。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为高职学生继续深造打下良好基础很多法律类高职学生毕业后通过专升本考试进入本科院校学习。如果他们在高职阶段掌握了科学的思维方法,那么进入本科阶段后便能顺利地深入开展课题研究,很快适应从高职向本科学习模式的转变。

当前很多法律类高职院校因各种主客观原因,随意删减甚至取消这门课程的情况普遍存在。因此,笔者认为,当前最关键的问题是高职院校的教学管理者应当深刻认识到逻辑思维教育的重要性,并且及时有效地建立和实施逻辑思维教育的平台,开展逻辑思维训练,才能使学生养成逻辑思维的习惯。当然,逻辑思维能力不可能仅仅通过开设一门课程就能有所提高,除了进行专门的法律逻辑课程教学外,还要将逻辑思维与各学科课程内容结合,把逻辑思维训练有意识地渗透在各学科课程内容之中。这对学生逻辑思维的提升、思维结构的优化、语言表达能力的提高发挥着重要作用。摈弃传统法学教学方式,切实开展逻辑思维训练项目当前,很多法律类高职院校仍然停留在传统教学模式上,通常以演讲式的教学方式为主,即教师向学生传授法学知识,在短时间内让学生系统掌握知识。显然,这种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式背离了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忽视了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因此,我们应摈弃传统法学教学模式,探索多样化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式,切实开展逻辑思维训练项目。设计实践环节,深化对基础知识的理解和运用。引入案例教学,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案例教学法是适合法律专业学生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同样可用于法律逻辑学教学。顾名思义,“案例教学”是在讲授某一法学理论或法律知识点时,结合具体生动的案例,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案例教学的目的是要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抽象的法律的法律逻辑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教师在引入案例情境后,启发学生通过生活实践或已有的理论知识,尝试提出案例矛盾纠纷处理办法。这种教学方法能把理论知识和生活实践相结合,使学生从晦涩的法学理论和犯罪的法律规定中解脱出来,促使学生思考问题,启发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积极思索,切实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效地锻炼了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

教师在课堂上提出特定的案例之后,围绕矛盾焦点,让学生正反方进行辩论,挖掘学生全面思考的潜能。在辩论前,布置学生带着问题,以批判的态度对所阅读、查找的与教学内容相关的资料。课上进行辩论时,各组选派学生代表根据搜集的材料,围绕辩题展开激烈辩驳。这一教学环节不仅使学生主动阅读、查找资料,以扩大自己的知识面;同时更加深入思考以显示自己与众不同的观点;积极发言以表现或锻炼自己的口才。更重要的是让学生去感受、思考获得这些法律知识的过程,去亲身体验法律职业的思维方法和解决实践问题能力的具体运用,并在这种感受和体验中锤炼出学生自己的主动探索、主动发现甚至创新的精神。转变传统的考核观念,创新多种考核方式众所周知,传统的考核方式更多地强调对学生知识的记忆及定向理解,这样的考核方式使学生盲目追求唯一的正确答案。为了打破学生追求唯一答案的心理倾向,我们务必转变传统的考核观念,创新多种考核方式,从原有的考核知识的记忆、定向理解转变为以考核法律思维能力为核心,注重对学生素质和能力的综合考查。创新多种切实有效的考核评价方式,比如,实行“过程考察和能力综合测评”的考核体系。具体做法是:在项目任务实施全过程中,根据各项评价指标,实行“教师评价+学生评价+自我评价”的评价方式评定分数,每位同学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促使大家主动学习、积极参与到训练项目中来。总之,法律类高职院校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我们应把学生思维能力的培养贯穿在整个法学职业教育教学的全过程。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作出示范,言传身教,有意识地培养和训练学生对法律问题思考的习惯和正确的思维方法,这样才能使学生的思维能力得到长足的发展,使学生真正成为具有法律理论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作者:仇瑛 单位:海南政法职业学院

第11篇

法制教育是学校教育任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内容。学校工作开展中必须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知识,营造出良好的法制学习环境。使教师和学生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加强学校的文明建设,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

一、初中法制教育的意义

1、法制教育能够帮助中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一个国家数量众多的法律之所以能够构成一个内部协调的法律关系,就在于这些法律,遵循和体现着共同的法律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在理念、精神最准确深刻的解释。中学生通过学习和理解社会主义法制理念,能够把握法律的内在精神,能够帮助中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2、法制教育能够帮助中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中学生不仅要掌握具体的法律知识,更要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由于受社会上一些错误观点的影响,一些学生不清楚法制的具体意义。在中学进行法制理念教育,首要目标和任务就是要帮助中学生在掌握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

3、法制教育能够全面提高中学生的综合素质。社会主义法制理念不仅有助于帮助大学生改造内心世界,也有助于帮助大学生塑造新的行为模式。第一,大学生在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过程中,会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形成自觉依法办事的意识。依法办事的意识越强烈,越有利于养成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第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本身具有很强的行为指引功能,有助于中学生依法参与公共生活,实施法律行为。

二、加强中学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1、中学生对于国家法制社会处于特殊群体。中学生作为青少年,是国家的希望与未来,他们作为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与接班人,他们的素质好坏会关系到整个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发展。但是处于青春期的他们极其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与影响,甚至是外界的不良行为影响到他们,造成家庭和社会的许多困扰。

2、中学生本身的年龄因素。中学生本身来说,他们的年龄和身体都处于发育期,无论从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处于及其不成熟的状态。他们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在遇到事情的时候喜欢感情用事,不会去理性的分析解决,更多的是感性的去对待事情本身。因此,很容易给自己或者他人造成伤害,甚至是不可挽回的伤害。加强中学法制教育是必不可少的,只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才能遏制或者减少中学生犯罪率。

3、素质教育成为时代的要求,历史的趋势。一个人能否真正做到遵纪守法,能否正确维护合法权益,能否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对个人品德的养成具有重要的意义。加强法律修养,重在增强法律思维。只有中学生能够按照法律的要求观察、思考、处理法律问题,才能成功的应对和解决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

三、初中法制教育的推广

1、广泛加强法律常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学校组织师生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整个教职工队伍的法制教育工作,提高教师的素质,提高教师增强法律知识的自觉性与积极性。普及和宣传法律常识,让每名学生不断提高和增强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现在还是有非常多的学生在学校期间没有接触过法律知识,不懂得法律对于公民的束缚。例:一名16岁的贵州中学生为了上网,同自己以前的两个同学用斧头和石头把自己73岁的爷爷和69的奶奶杀死在家中,在家中翻到了现金七十余元。最终被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小伟(化名)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金泉(化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陈宏杰(化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这就是血淋淋的例子,为了一己私利做出如此伤天害理,如此残忍的行为。这也是严重缺乏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造成的悲剧。

2、以心理健康教育推动学校法制教育的开展。中学生处于特定的心理期,这是产生心理问题的内在原因。中学生处于生理和心理上的青春期,他们处于慢慢走向成熟的过渡阶段,在心理发展上会表现出许多过渡状态的矛盾性。社会环境的影响,是产生心理问题的外在原因。当前,我国社会的大环境是好的,是有利于中学生的健康成长。但是很多外在的因素,比如攀比之风、极端个人主义等等错误的思想对中学生的冲击,造成了中学生的心理变得很脆弱,这些外在的因素在不同的程度上影响了中学生的心理。例如:李某是一所普通中学初三的学生,不久前他在一家KTV办了一场生日聚会。由于攀比之风,同学们之间出手都很阔绰,李某选择的这个KTV豪华包厢一晚上就要一千多,这些钱都是李某一人支付。李某的父亲起初并不同意这么做,但是李某坚持认为这是拉近与同学之间的关系,最终李某的父亲迫于无奈答应了。

第12篇

[关键词]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实证分析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1)11-0015-03

为了进一步了解当前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现状,我们对辽宁省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了问卷调查。本文试图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辽宁省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状况进行评价和分析,为领导干部法律意识的提高尽些微薄之力。此次调查将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分解为法律素质、法律学习与培训、对法治的认知、对法治建设的评价和依法办事能力五个方面,围绕这五个方面设计了包括40个问题的问卷,随后对辽宁省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了抽样调查。本次调查共发出问卷240份,收回201份,收回率83.75%,在201位被调查者中,从职务级别看,厅局级干部52人,处级干部149人,分别占被调查者的21.67%、62.08%;从被调查者的年龄构成看,多数处于35-55岁之间。此次调查数据可能有不科学的地方,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辽宁省中高层政府官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与水平,以下是几个方面的具体分析。

一、对法治的认知度普遍较高,个别较低

1.多数领导干部清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我国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调查表明,多数领导干部清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个宪法原则,只有少数人不清楚。对国家机关的权力是谁授予的这个问题,有74%的人认为是人民赋予的,但有20%的人认为是人大,有6%的人认为是执政党,还有极个别的人认为是上级机关赋予的。从本质上讲,领导干部的权力是来源于人民,是人民赋予其代表人民行使国家各项权力。

2.多数领导干部对依法治国的理解是正确的,但还存在不小的偏差。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宪法修正案也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加以确认,但从调查问卷来看,还有的领导干部把法律仅仅看做是工具。对于依法治国首要任务的理解,76%的人认为是依法治理社会事务,只有23%的人认为是依法治官,还有1%的人认为是依法治民。事实上,依法治国的本质所在是依法治官和依法治理社会事务。尽管大部分人选择依法治理社会事务,这的确不算错,但二者相比较,依法治官重于依法治理社会事务。由此可以看出回答者在理解依法治国这个问题上的价值立场。值得注意的是仍然有1%的回答者选择依法治民,这种理解实际上与依法治国的本质含义是相悖的。

3.普遍认识到法律的广泛作用,但对法律的具体作用认识上有差别。法律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法律的规范作用包括明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等。法的社会作用包括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对外开放,维护国际和平和发展。对于法律的作用,62%的人认为是保护公民的权利,47%的人认为是调整社会秩序,33%的人则认为是处罚违法犯罪,而有13%的人认为是政府管理的工具。由于这是一项多选题,领导干部对法律的作用选择又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导致在这方面的认识差别。但就法律对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作用,92%的人认为法律对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具有很重要的作用,但有4.9%的人认为有作用,0.9%的人认为作用不大,还有些人不清楚。可见,绝大多数人认识到法律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促进作用。

4.普遍树立了“法律至上”的理念,极个别人有“权大于法”的观念。法律至上是指在所有社会规范中,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效力,政府、组织及个人的行为要符合法律要求。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核心理念。对权与法的关系,91%的人认为法律至上,但还有少数人认为权大于法或法的权威不能大于人的权威。树立法律至上理念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有的内涵或精神。而权大于法的观念与此是相背离的。

5.普遍信仰法律,但少数人不信仰法律或法律信仰不坚定。“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信仰是法治的精神要件,法律是信仰的理性形式。信仰法律是西方法治的传统。西方人非常信仰法律,甚至为信仰法律而献身。古希腊的思想家苏格拉底就是为法律而献身的人。对法的生命在于法律被人们信赖和信仰,80%的人持肯定态度,15%的人持否认态度,其他人则为不清楚。可见,大多数领导干部是信仰法律的,极少数人法律信仰不坚定也是基于现实中存在的“权大于法”的现象导致法律的权威被践踏等缘故。

二、对提高法律素质的需求度普遍较高,个别较低

1.普遍认识法律知识的重要性,但知识准备不足。领导干部依法管理社会事务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调查显示,对于领导干部当前最缺乏的知识,排在第一位的是法律知识,其次是公共管理知识,最后是经济知识。即58%的人认为缺乏法律知识,38%的人认为缺乏公共管理知识,有21%的人认为缺乏经济知识(这是一项多选题)。对法律知识是否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有65%的人认为基本适应,16%的人认为适应,15%的人认为不适应,还有少数人不清楚。这说明多数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能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对报纸上刊载的新法律是否关注,84%的人回答关注,仅有14%的人回答不关注,极少数人不清楚。对所有法律知识中最重要的法律知识,38%的人认为是行政法,31%的人认为是宪法,22%的人认为是法理学,18%的人认为是经济法,14%的人认为是民法(这是一项多选题)。在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行为中,这些法律知识都很重要,宪法、行政法、经济法都属于公法,是维护公权力的重要法律保障。法理学是法学基础学科,掌握任何法律知识都离不开法理学知识。民法是维护私权利的基本法,作为领导干部应当懂得民法,因为在其工作中会出现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博弈,如何保证在行使公权力的同时不侵害私权利,掌握民法知识就显得尤为重要。调查表明,领导干部普遍认识到法律知识对自身工作的重要性,但从被调查者对法律知识的不同需求来看,体现了他们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的不同及相关知识准备不足。

2.普遍认识到法律培训的重要性,但培训机会少。法律培训是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重要渠道。从调查来看,被调查者普遍认识到法律培训的重要性。在对待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途径选择上,67%的人认为通过法律培训,33%的人认为通过自学,29%的人认为通过法律实践,8%的人认为通过法律报告。可见,法律培训则是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主渠道。然而,现实中对领导干部的法律培训机会太少,难以满足领导干部对法律培训的需求。普法教育是法律培训的一个重要途径,但成效并不理想。在对我国每年对领导干部开展普法教育效果进行评价时,60%的人认为有成效,28%的人认为没效果,8%的人认为效果良好,4%的人认为难评定。这说明我们对领导干部的普法教育还有不尽人意的地方。在对今后领导干部普法的重点理解上,49%的人认为是依法办事能力,42%的人认为是法律意识的培养,29%的人认为是学习法律知识,8%的人认为是遵守法律程序。可见,目前的法律培训还缺乏针对性,不能满足领导干部对法律知识的需求。领导干部法律培训在师资、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培训机制等方面都亟须改进。

三、对法治建设评价度普遍不高,认识上差别较大

1.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问题也不少。针对我国法治建设的状况,我们设计了几个问题进行抽样调查。调查表明,领导干部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成绩给予了肯定,但同时,也看到了一些问题。在对影响我国法律执行状况的主要原因分析上,65%的人认为是执法不严,31%的人认为是法律不完善,25%的人认为是领导干部不守法,18%的人认为是多数人不信法。在这项多选题中,多数人选择了执法不严。这说明领导干部普遍认为执法不严是影响我国法律执行状况的最主要原因。在对我国公民行使民利,参与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状况的评价上,41%的人不太满意,仅有41%的人满意或比较满意,其他为不满意或不清楚。这说明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的权利意识还不太强。在怎么看待“不信法”这个问题时,46%的人认为缺乏法律权威,40%的人认为法治效果不好,14%的人认为“闹的孩子有奶吃”,13%的人认为法律意识淡薄。在这项多选题中反映出多数领导干部看到法律的权威性在实践中被践踏以及法律得不到有效的贯彻实施,特别是中国人的传统文化中的“闹的孩子有奶吃”的惯性思维及解决问题的习惯,使得一些人看准了,而且抱着“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特闹特解决”的态度,而政府为了维稳往往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合理或不太合理的要求。这使陷入了一个怪圈。此外,在对生活中哪些问题最不满意的回答上,78%的人认为是食品不安全,30%的人认为是虚假广告泛滥,23%的人认为是空气噪声污染,10%的人认为是税赋不合理。这说明食品安全已经成为我国公民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同时也反映了我国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为谋取暴利而不惜以身试法和政府部门为了部门利益或个人利益而监管失控。

2.对辽宁省政府法治建设的总体评价不高。针对辽宁省政府法治建设的状况,我们也设计了几个问题进行抽样调查。调查表明,领导干部对辽宁省的法治建设评价不高。在对我省行政执法状况的评价上,47%的人认为一般,42%的人认为较好,9%的人认为不好,2%的人很好,其他少数人不清楚。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政执法还存在不令人满意的问题。而在对辽宁省各级政府公信力的评价上,43%的人认为一般,39%的人认为较好,9%的人认为不好,6%的人很好,其他少数人不清楚。这说明辽宁省政府公信力与老百姓的期望值还是有差距的。在对辽宁省各级政府行政公开的评价上,50%的人认为一般,35%的人认为较好,8%的人认为不好,5%的人认为很好,其他少数人不清楚。这说明辽宁省各级政府行政公开的程度还可以,但还有许多需要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还有待改进。

四、普遍认为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有所提高,但问题不少

针对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我们设计了几个问题进行抽样调查。调查表明,被调查的领导干部普遍认为依法办事的能力有所提高,但问题不少。

1.普遍认识到法律在自身工作中的重要性,但个别人认为不重要或不清楚。调查表明,领导干部非常清楚自己工作中最需要的是法律。在法律对您的工作是否重要的回答上,92%的人认为重要,仅有6%的人认为不重要,还有极少数人不清楚。这说明我们绝大多数领导干部认识到法律对自身工作的重要性。而在对日常工作中经常接触的法律的回答上,46%的人认为是行政法,30%的人认为是民法,27%的人认为是经济法,23%的人认为是其他法。调查表明,领导干部日常工作中接触最多的法律,排在第一位的是行政法、第二位的是民法、第三位的是经济法。

2.普遍认识到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但具体认识上有差距。调查表明,领导干部普遍认识到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对依法行政的目的认识上,56%的人认为是政府对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手段,44%的人认为是为了控制政府的行政权力。二种选择都对,但二者相比后者更为重要。而我们领导干部选择更多的是前者即政府对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手段,这反映了有些领导干部对依法行政目的认识上还有差距。而在对行政管理主要依靠的理解上,61%的人认为依据法律规定,33%的人认为依靠政策,还有7%的人认为依据领导命令。法律排在第一位意味着多数领导干部认识到行政管理主要依靠法律,但也有一定数量的人选择政策和命令。在对法律与政策发生冲突的理解上,81%的人认为依法办事,16%的人认为请示领导,但仍有4%的人认为依政策办事。在对依法行政是否会束缚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手脚的认识上,80%的人认为不会,但还有10%的人认为有时会和8%的人认为会,此外,极少数人认为说不清。在对行政决策时是否需要考虑法律程序的理解上,83%的人认为需要,15%的人认为有时需要,极少数人认为不需要。在看待民告官现象上,有96%的人认为民告官有利于监督、制约政府权力,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其他认为,民告官损害了政府的权威,不利于政府管理;民告官降低了政府行政效率;民告官强化了双方的矛盾,不利于矛盾的真正解决。对上述问题的回答,反映出有些领导干部在依法行政的价值观上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