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27 10:43:3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建设用地征地安置,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现将北京市建设项目用地全程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发给你们。
该“规程”是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用地管理,保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具体实施的一项新举措,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意见,使该“规程”不断完善,以利于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工作的不断提高。
北京市建设项目用地全程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强化建设用地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做好系统服务,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需报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均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建设项目用地全程管理包括:前期管理、审批管理和后期管理。
前期管理要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基本做到“三参与”,即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参与建设项目选址;参与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审查。
审批管理,建设项目用地立项后,建设单位持有关文件,按照法定批准权限,向市或区、县土地管理局申请用地,核定用地面积、签订征地协议书、落实劳动力安置方案和建设资金,按土地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后期管理,做好建设项目用地使用情况检查和验收,对征而未用的土地收取土地荒芜费;批准后两年未用土地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擅自改变用途或未经批准出、转让土地作用权的,由区、县土地管理局报市土地管理局批准后注销《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四条 市土地管理局负责重点项目的批后管理工作。各区、县土地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建设项目批后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期管理
第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前期管理是全程管理的基础,努力做到超前到位,主动配合,系统服务,做到合理利用土地,充分体现建设用地的社会、经济、环境综合效益。
第六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需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其报批设计任务书和可行性研究时,均应对建设项目用地列专章评述,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任务书时,应征求市土地管理局意见。
第七条 建设用地评述的内容和要求
一、选址方案要有选择性,对方案进行评述、说明拟定方案在节约和充分利用土地方面的有利条件。
二、对项目用地数量、土地利用系数,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化面积,厂区道路,厂前区等应该说明确定的依据。
第三章 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管理
第八条 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是依法进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核心工作,土地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为国家建设征地做好服务,依法协调好部门间关系,合理安置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第九条 建设项目审核内容:
1.建设项目是否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经过批准的项目;
2.建设项目用地数量是否符合计划控制指标;
3.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总体规划要求,有无选址红线图、平面设计图和规划条件;
4.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占用永久农田保护区;
5.建设项目用地区域环保评估;
6.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是否落实;
7.建设项目是否未批先占地或用其他手段非法占地;
8.建设项目用地类别,特别对非耕地的认定;
9.建设项目征地的补偿安置、农转非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10.建设用地可行性报告。
第十条 市土地管理局经对上述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报征地地块踏查后,由市土地管理局征地事务管理处会同区、县土地管理局组织建设单位、被征地单位签定征地协议书,并按市有关规定,落实补偿安置方案后,上报市土地局,市土地局对上述材料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一条 对征地中发生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要严格按《土地管理法》和《实施细则》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抬高或压低,以保证被征地集体组织妥善安置。
第十二条 因建设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安置应按有关政策规定,本着谁占地谁安置的原则(也可以多渠道,多途径),妥善安置。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区(县)征地事务管理部门处理征地事务工作,办理补偿安置、农转非等具体工作。处理建设用地和验地钉桩划界拨地之后,由市土地管理局根据工程进度一次或分批划拨土地,向用地单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四章 建设项目用地的后期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后期管理是全程管理的保证。建设用地单位从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开始进行跟踪管理至建设项目竣工复核,验收。
第十五条 国家建设项目用地经批准后,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要监督土地使用情况,及时处理、解决用地中出现的问题。跟踪管理重点内容是:(1)是否按用地计划使用土地;(2)是否按批准的用地用途使用土地;(3)有无少批多占和移址用地问题;(4)有无荒芜土地的问题;(5)划拨的土地有无转让、出租、抵押的问题。对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地查处。对擅自异地使用土地的,按非法占用土地查处,注销《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六条 国家建设项目用地经批准后,建设单位一年以上无正当理由仍未进行建设造成土地荒芜的,由市、区(县)土地管理局按照同类土地年产值的五倍征收土地荒芜费。如不按期缴纳土地荒芜费,给予适当罚款,直至注销《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七条 用地单位撤销,建设项目停建或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建设用地、对擅自改变批准用途的建设用地,及擅自转让、出租和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管理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建设用地批准书》,由政府另行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 后期跟踪管理检查工作,根据市、区(县)土地管理局的分工,对已批准的建设用地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市土地管理局。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的检查验收:
一、检查验收主要内容:
检查建设用地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情况、面积、界址,用地性质和土地利用情况。
二、检查验收合格后,核发《土地使用证》。
三、检查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要写明情况,区别对待,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按照《土地管理法》和《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根据我市实际,市政府委托区、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作为土地征收具体实施主体,对所辖范围内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负全责。因征地引发的、诉讼、行政复议等由土地征收具体实施主体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征收的组织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土地征收勘测调查、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建设用地报批等工作任务。土地征收具体实施主体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拟订年度土地征收相关费用支出计划(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包括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补贴部分等相关费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纳入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确保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在预征收土地公告前,确定所征收土地的用途。农业部门、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监督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以及土地征收有关工作。
二、规范土地征收程序
(一)拟征收土地公告。土地征收前,由县(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区、区和高新区、旅游经济开发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拟征收土地公告由市政府。
(二)土地征收勘测调查。勘测调查由土地征收具体实施主体的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土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被征地村,被征收土地联产承包户或土地使用权人,勘测定界承担单位参加。属于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的还应有项目单位人员参加。
(三)拟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勘测调查后,由土地征收具体实施主体的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土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请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公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公示、听证或放弃听证后,由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四)拟定建设用地方案与组织报批。城市(镇)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方案,由土地征收具体实施主体国土资源部门拟定编制,并负责组织报件,撰写建设用地审查踏勘意见,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呈报审批。在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中,要有土地征收具体实施主体财政部门出具的社保补贴资金到位证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应出资数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出资部分(即社保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被征地农民参保的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各县(市、区)一般每年上报3-5个批次,每个批次不低于15公顷。
(五)征收土地的公告和移交土地。建设用地按照法定权限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向被征收土地村(居)委和村(居)民及时兑付征地补偿款,接收村(居)委交付的土地。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移交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移交土地;逾期仍不移交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严格土地征收纪律
(一)依法补偿。对拟征收土地公告后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对阻挠征地工作、漫天要价的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加强监督。征地补偿安置费要确保专款专用。防止补偿费用不落实、虚假证明、以物代补等虚假征地补偿行为的发生。
(三)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对历史遗留的补偿拖欠行为要抓紧进行一次专项清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专项清理情况于12月底前分别报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监察局。
[关键词]创新 征地管理 保障 发展用地
[中图分类号] DF459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7-7-1
1背景
贵州省作为我国西部地区的矿产资源大省、国家重要的能源和原材料基地,西南地区的陆路交通枢纽,近年来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推进,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文件的出台,掀起了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 施的建设,为贵州经济腾飞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由于贵州地处云贵高原东部,地形以山地和丘陵为主,地形破碎,人均耕地少,宜农土地后备资源紧缺,人地矛盾突出。
在征地工作面临时间紧、任务重、密度大的形势下,如何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保障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实现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省土地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2现行征地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2.1建设用地大幅增加,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紧缺
随着经济的腾飞,贵州掀起了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的建设,建设项目如“井喷”般迅速增长。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的同时,如何保障经济建设用地需求,成为了摆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者面前的一道难题。
2.2现行的征地程序复杂,审批周期较长
在现行征地制度下,项目用地审批牵涉的政府部门较广,所需的材料多,审查周期长,审批效率低。一方面,项目需由发改部门立项,并办理林业、环保、社保等手续,用地报件时由国土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另一方面,建设项目用地还需对规划调整组织专家论证,对征地进行公告、听证、登记等,工作涉及的范围广,程序复杂,周期长。
2.3现行征地补标准过低、安置方式单一
针对我国现行的征地制度,补偿标准偏低和安置方式单一是一种共识,对补偿标准的批评集中在以被征地平均产值倍数来计算补偿标准的方式上[1]。实践证明,按这种标准计算的征地补偿费用,使失地农民因土地征用所遭受的各种损失很难得到合理或等价的补偿,其中存在明显的缺陷。[2]主要表现在:一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补偿的基本原则是“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按照土地原有用途的产值作为计算土地补偿费的基础,低估了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其它功能,也没有反映土地市场的供需状况,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同时,这种征地补偿费的计算方法也导致了“同地不同价”,引发了各种争议[3]。二是当前执行的土地年产值标准是由地方政府制定,缺乏社会的参与和监督,且相对滞后,不能很好地体现出土地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其自身价值的变化。三是现有的补偿主要以货币安置为主。由于征地补偿安置费为数不多,农民拿到手的钱,只能解决眼前的生活问题,加上失地农民缺乏非农就业技能等原因,在就业方面处于明显的劣势,很容易陷入失地又失业的困境,从而导致社会的不稳定。
3征地管理工作的创新与实践
3.1加快规范推进低丘缓坡的开发利用工作,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
向山要地,是贵州省工业化城镇化的必然选择,是资源省情逼出来的。通过向山要地,最先显现也是最直接的成果,就是优化了建设用地结构,保护了耕地资源;其次是可以拓展用地指标的新空间,缓解用地指标紧张的压力,保障建设项目尽快落地实施;三是项目用地多为荒山和坡地,建设占耕较少,对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影响较小,群众较容易接受,基本消除了征地矛盾。
3.2简化用地报批手续,压缩审批时限
通过实践和总结,并结合我省实际,对建设用地报批资料提出了简化和改进意见,对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由原来的33项简化为21项,以达到简化手续,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的目的。
3.3拓宽征地安置途径,保障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结合当前征地工作形势,积极探索农民入股、社保、留地、招工、移民等安置办法,更多地考虑被征地农民今后生存和生活的所难、所急、所虑、所需,使被征地农户长远生计有保障。建立起“经济补偿、生产就业、社会保障”三位一体的补偿安置模式,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得到保障。
4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工业和城市的扩张,对土地的需求激增,现行的征地制度已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改革势在必行。
4.1严格征地管理,合理和节约利用土地
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关键是规范政府征地行为。一要严格执行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遵循严格保护和合理、节约用地原则的前提下,认真执行 “两公告一登记”工作,严格征地程序;同时要认真执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保证农民对征地工作的知情权。二要严格控制用地指标和征地范围。首先要盘活现有存量土地。其次要严格控制用地指标。再次,要树立科学发展观,严格控制征地范围。三要改进征地工作方法,切实做好征地中的群众工作。
4.2简化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虽然国家已对报件材料进行简化,由原来的35件减少到10件,但这只是形式上的减少,将相关审查权下放到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建议取消对林业、环保、水利等其他政府行政部门资料的审查,明确各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审批时限,缩短报件周期。
4.3应鼓励探索研究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新途径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项建设占用耕地的面积会不断增大,可供开垦的耕地后备资源又越来越少,而我国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保证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降低,只要能够达到确保粮食安全的根本目的,国家应积极鼓励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探索,并在探索成功的基础上,给予政策支持。
参考文献
[1]刘向南,曲福田.土地征用制度改革问题综述[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5卷(4期):P27.
第二条 凡经广州市规划局批准,划拨在本市八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须动迁房屋的,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用地拆迁房屋,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动迁,如人力不足的,可委托经广州市城乡建委批准的具有承担拆迁业务资格的单位动迁,并签定《房屋动迁授权委托书》。接受单位不得将动迁任务再行分包或委托。工程施工单位未经广州市城乡建委批准,不得承担动迁任务。
第四条 建设用地的动迁工作必须在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简称市房屋局)指导和监督下进行。负责动迁的单位,应向市房管局提交动迁工作方案,申领《动迁工作证》。
第五条 担负运迁工作的人员,须接受市房管局的动迁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者,发给《动迁工作证》。动迁人员在现场工作须携带《动迁工作证》。否则,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与其商谈有关动迁事宜。
第六条 动迁人员应按《动迁工作证》规定期限、地点完成动迁任务,期满应将《动迁工作证》缴回发证机关。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动迁任务的,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验审或延期手续。
第七条 被拆迁单位或个人,对持有《动迁工作证》的人员应予接待,并按国家有关征地拆迁房屋补偿、人员安置的规定协商搬迁事宜,不得拒绝洽谈。
第八条 建设用地单位与被拆迁单位或个人协商达成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共同签订书面协议。房屋产权补偿协议书须经市房管局鉴证,拆迁房屋安置协议书和临迁回迁安置协议书应经公证机关公证,方能生效。
第九条 建设用地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市房管局会同广州市征用土地办公室除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发或吊销《动迁工作证》,直接停发《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 建设用地单位如遇被拆迁单位或个人拒绝征地或拒不洽谈搬迁、补偿安置事宜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处理,或向广州市房管局房屋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被拆迁单位或个人不得刁难、谩骂、殴打动迁工作人员,违者,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公布实施前,建设用地单位尚未或正在动迁工作的,应于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房管局补办领证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本规定第九条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有关《房屋授权委托书》、《动迁工作证》、《划拨建设用地拆迁房屋安置协议书》,《划拨建设用地拆迁房屋临迁回迁安置协议书》和《划拨建设用地拆迁房屋产权补偿协议书》统一由市房管局印制。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行为,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二、用地审批权限
第四条下列建设用地,依法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或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一)市、县、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下同)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广州、深圳、汕头、湛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外,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属于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三)征收土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基本农田,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上的,或征收土地70公顷以上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四)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在广州、深圳市超过20公顷,在其他地级市超过5公顷)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以及跨地级以上市的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属于经国务院批准立项的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用地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下列建设用地,依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二)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在广州、深圳市20公顷以下、在其他地级市5公顷以下。
(三)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办理出让、划拨手续。
(四)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六条下列建设用地,依法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1公顷(含本数)以下。
(二)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办理出让、划拨手续。
(三)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按照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三、用地审核内容
第八条建设用地审查,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已对是否符合城乡建设规划提出审核意见。
(二)建设用地的选址是否符合合理用地和集约用地的原则。
(三)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方案是否落实可行,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四)具体建设项目,是否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了有关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五)项目的初步设计是否经合法批复。
(六)具体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定额指标。
(七)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方式是否合理合法。
(八)土地权属、位置、范围、地类、面积是否清楚、准确,有关计算征地补偿的基础数据是否真实、可靠。
(九)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重要矿床。
(十)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十一)具体建设项目涉及的有关部门(环保、规划、消防等)的手续是否齐备。
(十二)涉及占用林地的,是否已经报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中涉及园地的,是否有县(市、区)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十三)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是否已依法处理。
(十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按规定举行过听证程序;对被征地群众在听证会上提出的合法要求,当地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已予以采纳。
(十五)有关费用准备情况的说明。
(*)用地涉及的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第九条建设用地审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属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项所列内容由用地所在地的市或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提出审查结论意见。上述内容的审查结论性意见应在上报的用地请示中明确。
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并在用地报批时一并提出意见。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地上报用地材料的审核工作,建立健全有关监管制度,及时通报存在问题。对明显存在质量问题的报件,应退回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其进行复核。对出现多次退件或重复出现同一类问题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受理其建设用地报件。
四、用地报批程序
第十条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拟订有关用地方案前,应会同有关单位及土地权属单位的代表做细致的土地调查工作,确保有关基础性数据和情况的真实、准确、可靠。
下列基础性数据和情况由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下列办法核定:
(一)用地面积严格按《建设用地勘测定界规程》的技术规定划定用地范围,树立界桩后量算。
(二)地类以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为依据核定并与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图斑图显示的地类一致。如现状调查时的地类与图斑显示的地类不相符,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作出书面说明。
(三)土地权属以土地权属证书和有关权属的历史资料为依据核定;土地现状调查中发现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应先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裁决,并经法定程序确认权属。
(四)用于计算征地补偿标准的土地年产值,以同一区域同类土地镇一级统计数据予以核定;如镇级无统计,则采用县级的统计数据。
地类调查结果涉及占用林地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涉及园地的,应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审批分为分批次报批和单独选址报批两种方式。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集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圈内),为实施城市、集镇、村庄规划而占用土地的,按分批次的方式上报。一个批次用地可以一块或多块土地同时打捆上报。圈内的用地要提供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有控制性规划的,还应提供控制性规划。分批次建设用地应提交具体规划用途说明和具体建设项目名单,列明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和用地面积。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在本地区当年各项用地计划指标内严格控制每年度用地报批批次。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圈外)的土地,或同时跨圈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和范围内土地,按单独选址方式报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独立工矿用地,落实具体建设项目,按单独选址方式进行报批。
第十二条分批次报批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如下:
(一)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施城市或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或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确定用地的范围和数量后,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制作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
(二)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涉及农用地转用时需要,下同)、《征收土地方案》(涉及征地时需要,下同)、《补充耕地方案》(涉及占用耕地时需要,下同),并同时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一并于2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涉及征收土地的,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举行征地补偿及安置方案听证会,听证会材料应随用地申请材料一并上报。
(三)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上述说明书、方案和审查意见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逐级行文上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附报如下资料: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三圈图”);
3.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权属证书;
4.补充耕地位置图(涉及占用耕地,下同);
5.征地补偿费预存款到位的证明;
6.上级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需报国务院审批的,由省政府审核后上报。
第十三条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的审查报批程序:
(一)建设用地单位持以下材料向用地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1.用地申请报告和建设用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3.所涉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
4.用地预审意见;
5.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6.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用地申请及有关材料审查后,拟订《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应附草签的出让合同和地价评估报告)(以下称“一书四方案”),并同时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一并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涉及征收土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举行征地补偿及安置方案听证会,听证会材料应随用地申请材料一并上报。
(三)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用地申请由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逐级行文上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附报如下附件:
1.“一书四方案”;
2.有关图件资料:包括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权属证书、补充耕地位置图;
3.用地预审报告;
4.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5.有关部门的意见;
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是否压覆重要矿床报告;
7.征地补偿费预存款到位的证明。
(四)需报国务院审批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
第十四条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的审查应当实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会审制度,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采用集中开会审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具体供地方案时,需要局部调整已经批准的供地方案所确定的用地范围或用地位置的,如符合现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涉及用地数量增加和多占用农用地的,可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有关调整方案报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五、用地报批材料要求
第*条上报建设用地材料应逐步标准化和表格化,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项目的用地申请表(原件)采用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标准表格,由用地单位负责填报。如建设项目用地涉及相关部门的审核内容的,用地单位应持该表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由该部门在表中相应的栏目填写意见和加盖公章。
(二)“一书四方案”(原件)采用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标准文本格式,所需填报的内容要求填写完整、准确。
(三)有关图件: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原件):由具有勘界、测量技术资质的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进行制作,其勘测定界图采用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的1∶2000或1∶1000、1∶500地形图。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以及新建高速公路项目用地,其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由具有勘界能力的甲级测绘技术资质的单位制作。在勘界图上,用红线准确标出用地范围界线,标明界点坐标并骑界加盖上勘界测绘单位和用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同时要注明勘界成图时间。
2.土地利用现状图:采用1∶10000最新近的整幅标准面积量算图。图斑显示的地类要清楚、准确。用地范围、位置用红线标出,并注明制图时间及加盖公章。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规划成果已备案的,只需提供用地所在位置的局部复印件(单独选址报批用地时提交)。用地位置范围用红线在图上标出。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三圈图”):可采用经缩小的复印件(批次用地时提交)。用地位置范围用红线在图上标出。
5.补充耕地位置范围图:采用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图斑图复印件,标明所补充耕地的位置、范围,并注明制图时间。
6.调整规划方案(原件):依法可以在用地报批时将调整规划方案一并上报批准的,应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明调整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
第十七条用地报批件所附文字表格和图件应列目录并按规定的顺序装订整齐。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向省报送请示文件和有关附件一式两份。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用地,向省报送请示文件和有关附件一式四份。
第十八条用地请示的格式应当规范,请示的内容表述应准确和齐全,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落实农用地转用和耕地占用指标;
(二)用地的位置、面积、地类、权属是否清楚、准确;
(三)耕地占补平衡是否落实,是否占用基本农田;
(四)征地补偿安置是否符合法定标准;
(五)征地方案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否能保持需要安置的农民原有生活水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按规定举行过听证程序,被征地群众在听证会上提出的合法要求是否已为当地国土行政主管部门采纳;
(六)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措施是否可以有效落实;
(七)需要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有关费用是否已经筹措到位。
第十九条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所涉及的请示和批复行为,均由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文,但应注明“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行文。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的建设用地报件,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公文行文规范的;
(二)请示的内容表述不准确或不完整的;
(三)不符合本办法列明的各项报批要求的。
六、时限要求
第二十一条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应实行服务承诺制,并对内部各办事机构办理审查业务作出明确时限要求。
第二十二条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用地申请之日起,于20个工作日内对用地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在收到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的审查意见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或审批。
收到各级人民政府对建设用地的审核或审批意见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行文上报或批准。
批复建设用地之前需落实缴纳有关规费的,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审核或审批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发出缴费通知,督促有关方面在限期内办理完毕有关缴费的手费,并在收到缴费凭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发出用地批复。
第二十四条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建设用地报件后,如需补报有关用地附件或对有关问题作出补充说明,应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下级土地行政部门提出。下级土地行政部门需要补报的附件或补充说明的材料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报,在限期内不补报又无正当理由的,报件予以退回。
第二十五条建立建设用地审批和批后实施情况备案制度。
(一)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同级土地行政部门应在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分批次批准使用的土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须将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情况列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自20__年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__〕27号)以来,全省许多地方因地制宜地开展了村级安置留地工作,对发展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拓展就业渠道,推进劳动力结构调整,提高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有的地方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政策把握不准确、工作开展不平衡、指标分配不公平、项目选址难落实、供地方式不规范等问题。为此,现就进一步规范村级安置留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积极拓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渠道
各地要站在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从适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建立农村、农民增收长效机制,强化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的角度出发,准确把握省政府提倡实行留地安置政策的内涵和目的,积极拓宽征地安置的有效途径。
各地要在充分尊重和维护农民意愿和权益的前提下,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征地补偿安置方式,不能搞“一刀切”。既可以继续实行留地安置政策,也可以通过提高补偿标准、加大就业扶持力度、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的失业、养老等保障制度等方式,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障问题。
二、努力健全村级安置留地管理制度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规划实施、建设用地供给潜力、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政府财政支付能力等条件,合理设定村级安置留地的实施范围、对象和标准。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2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国家建设需要(不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项目)实施征地的,可安排村级安置留地指标。具体安置留地标准以实际被征收的农用地的土地面积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10。各地要将村级安置留地指标纳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与年度农用地转用指标的安排使用相挂钩。
要充分考虑城市规划功能分区、土地分等定级、二三产业收益水平以及土地利用规划指标等因素,合理确定村级留地中二三产业用地比例以及具体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和建筑体量,维护实施村级安置留地的村际间土地收益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要建立村级安置留地指标结算制度,对安置留地指标的核定、使用以及预支、调剂实行台帐管理。安置留地台帐可作为安置留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项目立项、规划审批的依据。
三、依法规范村级安置留地开发利用
村级安置留地的开发利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由村民会议依法讨论决定。实施具体建设项目的,其土地所有权性质可保留农村集体所有,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也可通过征收变更为国有土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各地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正确引导村级安置留地建设项目依据产业分类分别向工业园区(功能区块)、城镇社区集中,充分发挥资源共享、产业集聚的社会效应。同时,要采取积极灵活的土地处置政策,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主开发、合资合作、产权租赁、物业回购等方式实现安置留地向“物业化”转变,形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业主经营不动产产权租赁的安置留地利用方式,从而建立起运营成本低、经营风险小、经济收益长期稳定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
(一)对用于二产开发建设的安置留地,各地要在开发区、园区或工业功能区块内予以优先安排,并可以全省工业用地最低限价标准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主或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出租方式与开发区、园区或其他经济主体联合开发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以出租厂房等物业或以收取固定收益的方式获取长期稳定的经济来源。
(二)对用于三产开发建设的安置留地,可安排用于村镇农贸市场、敬老院、文体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但不得用于开发建设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
(三)对因政府实施经营性用地出让涉及村级安置留地的,应予以征收。并在此基础上按照本地经营性用地的平均出让价格水平,给予相应补偿,或者回购开发项目中的部分商业、办公用房返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实现安置留地返还收益的“物业化”,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经营活动提供优惠可靠的不动产来源。
(四)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且拟撤村建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可按照拆旧建新的原则将安置留地用于统建、联建农民公寓,逐步实现城镇建设用地的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的减少相挂钩的目标,进一步推进农村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严禁将安置留地以宅基地形式分配到户。
(五)对确因规划选址、用地指标、项目引进等原因造成安置留地无法开发利用,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财力、物力和人力等因素限制自动要求放弃安置留地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货币形式回购安置留地。具体回购标准,各地可按照本地区平均土地收益水平以及财政支付能力确定。
2011年9月,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某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用于公路建设。2011年9月,A市人民政府了《征收土地公告》。2012年3月,A市国土资源局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自然人B经营的养猪场占用的土地约三分之一在此次征地红线范围内。A市征地拆迁事务所对B的全部用地和房屋进行了补偿登记,送达了补偿清单和补偿通知书。由于B拒不配合,A市国土资源局将房屋拆迁补偿费拨入B个人银行账户,并于4月下达了《限期腾地通知书》。B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存在的问题:
涉嫌违规扩大征地面积。自然人B经营的养猪场所用土地面积约12亩,场内建筑面积3600m2,但在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仅为4.5亩,建筑面积2300m2。A市国土资源局要求B腾出全部土地,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足。
案例二
2010年3月,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某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用于公路建设。2010年7月,A市人民政府了《征收土地公告》。2010年9月,A市国土资源局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自然人B居住的房屋在征地红线范围内,但此房屋的《私房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户主姓名为自然人C,且B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C的人与建设指挥部签订了《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A市国土资源局将补偿费以C户名义存入银行。2012年6月,A市国土资源局向C送达了《限期腾地通知》。B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存在的问题:
该被拆迁房屋的《私房建设用地批准书》户主是C,但实际居住人是B,且在A市拆迁指挥部公示的拆迁户基本情况中,注明了B购买C宅基地建房的事实,但没有写明不予安置。B从2006年居住至今,A市国土部门也未对其买地建房的情况进行查处,导致现拆迁受阻,引发行政复议案件。
案例三
2008年6,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某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用于某安置小区建设。2010年10月,A市人民政府了《征收土地公告》。2010年11月,A市国土资源局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间,A市征地拆迁事务所进行了补偿登记,确认自然人B的房屋合法面积为154m2,违法面积为126m2。2012年初,A市国土资源局将该宗土地出让,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由于B拒不配合拆迁腾地,同年5月,A市国土资源局向B送达了补偿告知书,将补偿款以B名义专户储存,并下达了《限期腾地通知书》。B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存在的问题:
一、涉嫌错误确认房屋的合法面积。A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房屋鉴定表中,B的合法土地面积是117m2,违法土地面积是36m2,但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为154m2,违法建筑面积为126m2。经过调查,我们发现B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房屋只有两层,而A市国土资源局认定B的违法建筑面积却超过土地面积的3倍,明显有误。
二、涉嫌擅自改变土地征收用途。湖南省人民政府原批准的用途为安置小区建设用地,但A市人民政府经规划调整后,将其作为房地产用地进行出让,改变了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一书四方案”。
三、涉嫌违反“净地”出让的规定。2007年9月12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行“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但此次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在B所有的房屋拆迁补偿尚未到位,房屋尚未拆除的情况下即进行出让,涉嫌违反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的规定。
案件给我们的启示:
一、改变土地用途要经法定审批机关批准。土地征收审批的一项重要资料就是“一书四方案”,供地方案就属于“四方案”之一。土地用途的确定系供地方案的一项重要内容。改变了土地用途,导致了供地方案以及整个征地审批内容的重大变化,依法需要经原批准征收土地的机关批准。这个问题在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1]57号)中已有明确规定。当然,已经按照批准的供地方案供地后,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的,供地方可以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
关键词:统筹城乡;高速公路征地;问题及建议
2009年2月5日中国政府网、新华网全文刊发了国发[2009]3号文《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重庆市是中西部地区唯一的直辖市,是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推进改革开放大局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意见》第六条“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乡发展能力”别强调,应加快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建设,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尽快建成长江上游地区综合交通枢纽……。除强调需加快铁路建设外,也特别强调应加快高速公路建设:“加快重庆辖区国家高速公路网络建设,稳步开展地方高速公路建设,加快建成“一环两射一联’市内高速公路骨架,国家和省级干线公路达到三级及以上标准,实现“四小时重庆’和“八小时邻省’的公路通达目标’。因此,高速公路建设在实现长江上游地区综合交通枢纽的作用尤为重要,要加快高速公路建设,首先应解决高速公路用地问题。
一、重庆高速公路建设基本情况及用地情况
直辖之初,重庆市提出“5年变样,8年变畅’的奋斗目标。2001年,重庆市提出建设“8小时重庆’和在2020年建成“二环八射”骨架高速公路网。2002年,重庆市又进一步提出打造长江上游交通枢纽,将“二环八射’规划提前10年完成,即在2010年建成2000公里高速公路骨架网络。2000公里高速公路建设后,在近几年里,重庆还有3000公里建设规划。
要探究高速公路“用地困难’的成因,需先了解一下用地情况。高速公路属带状走向,涉及的区县较多、用地量大,建设过程中随时出现滑坡、变更等现象出现不可预见性的用地。据初步统计,已建成通车的成渝、渝长等高速公路用地5万亩,经对2006年重庆在建项目的外环高速、渝湘高速、万宜高速等统计,用地量为13万亩,平均每公路用地115亩,而国家给重庆的用地指标2006年为6,6150万亩,2007年建设用地指标为10,5万亩(其中农用地指标为67500亩),因此,重庆其他项目两年不新征用地的情况下,需拿出两年的国家下达指标才能满足在建高速公路用地需要,可见,高速公路具有“先天性’的用地难,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更具有以下困难因素:
二、高速公路用地困难及原因
高速公路建设需使用国有和集体两种类型的土地,其中,集体土地又分为征收和临时用地两种方式, 《国土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公共利益使用土地的可以回收土地使用权并适当补偿。因此,高速公路在使用国有土地上明确界定了取得方式,虽然对补偿方式未进一步明确操作性不强,但由于量小矛盾不大,高速公路用地矛盾主要集中体现中征收使用集体土地方面:
(一)公路占建设用地指标指标相对较大产生供需矛盾,造成供地困难,重庆作为最年轻的直辖市,具有大城市带动大农村的特点,一方面需完善和加强城市中心区域的基础设施和城市改造建设,另一方面城市建设需辅以农村发展,因此,中央政府予以重庆市的用地指标总体有限,随着统筹城乡新一轮的规划及发展,重庆除应加快原先的规划实施外,在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一些新的尝试和举措会占用更多的用地指标。高速公路建设用地量极大,无凝会占用重庆大量的用地指标,十一五国家给重庆的用地指标约30000公顷,高速公路需使用9000余公顷,占30%,如高速公路过份使用土地指标,则城市建设及重庆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将会受到调控,会对重庆城乡统筹发展造成极大的制约。
为减少用地指标,市政府办公厅渝办发(2008)231号文规定,将高速公路建设涉及到的建设管理用房、拌和场、取弃土场、施工道路等按临时用地办理,还规定临时用地支付复耕费、构附着青苗费、地上管网及房屋拆迁费,由于该文件规定的工程临时用地归还后群众复耕困难,补偿标准与征地比较出入较大,实际使用阻力巨大,
(二)高速公路用地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导致用地难,重庆统筹城乡的任务之一就是增加交通枢纽功能,高速公路网的完善是密不可分的。但遗憾的是,重庆绝大多数区县在土地利用规划中,未对高速公路用地进行规划,笔者参建的渝湘高速公路所经过的武隆、彭水、黔江和酉阳,在办理土地报建手续时的前提就是对原有土地利用规划全部进行调整,除费时费力调整了当地原有土地利用布局之外,更重要的是因为高速公路用地必须能动用原规划用于其他建设的用地指标,打乱了原有的建设用地方案,既影响当地建设与发展,又会对高速公路用地带来困难。
(三)征地政策对高速公路用地无明确定位,导致征地困难,土地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但是,下列建设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因此,如果高速公路属公益事业或公共利益建设范畴,则仅是在使用国有土地时有对原使用者的收回权,对征用集体土地无明显的举措,高速公路及交通建设征地在政策支持方面很局限,
另外,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新增用地的不确定性,导致征地手续办理难;征地后易造成农民失地失业,征地实施困难等因素,也是导致征地难以实施的主要原因。
三、对策及建议
(一)重庆市人民政府应以统筹城乡为契机,力求中央政府将高速公路项目的用地指标纳入国家统一考虑,或将高速公路用地指标单独核定,
《意见》中指出“在近期新增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变的前提下,试行近两年增加土地利用年度指标、后几年相应减少年度指标的管理方式。积极推进征地制度改革”。为用地指标不足问题已有明确答案,但笔者认为仍有不足。
按照现有的征地政策规定,高速公路项目不管是国家立项或当地政府立项,项目用地只能占国家核定给当地人民政府的有限的地指标。如其他项目占用造成用地指标不足时,高速公路征地就会被卡壳,因此,如果国家对高速公路项目规划或立项时,将公路用地量核算后纳入规划或立项时一并考虑,达到土地指标与项目指标同时成立:或者是公路规划或立项后,争取中央政府将公路用地指标核发给重庆市,并要求重庆作为修建高速公路专用,这样,高速公路修建所需土地不会占用本市其他建设所需用地指标,既保证了高速公路用地需求,又保证了其他工程建设用地需要。
(二)把高速公路纳入全市土地规划范畴并加强高速公路土地储备制度。
要保证高速公路建设顺利实施,留足发展用地尤为关键,高速公
路用地有规划、有储备,可使公路建设不再因土地“卡壳’,由于重庆现有土地规划,仅仅是按土地用途规划了建设用地、农用地等项目用地,对高速公路等基础设计建设用地无具体规划,不但是规划不能满足公路建设需要,而且更不能达到土地预期储备的效果,结合重庆实际情况,建议成立省级高速公路土地储备制度,根据高速公路的建设计划,由市政府授权的土地储备机构提前一两年预先征用储备,避免项目用地时受土地供应指标限制出现的无法征地的现象,避免突击征地引发抢种、抢建和人为抬高地价等问题,可最大限度的减少土地成本和保证建设用地。同时,通过规划能达到土地储备的作用,而土地储备又具有融集资金的功能,土地受益权质押贷款筹集资金形成了政府最佳融资模式,既能获取资金保证建设,又可避免违反国家调控政策。
(三)从政策层面将高速公路纳入公共设施定位,以便实施征地。
《土地管理法》规定, “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就可以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中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明,实践中演变为几乎任何单位建设都可以征地土地,由于重庆的高速公路都属收费路,反而容易理解为不属公共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成份不足,征地时各级部门的认识程度不同,造成征地实施困难,同时,高速公路征地涉及区县较多、如市政府没有专门组织机构统一实施征地,则在征地行为的理解、执行、贯彻等方面会出现不同意见,行为可能不一致,导致征地实施难,因此,高速公路等公共利益项目应在“公共利益”中明确定位(达到防止可能出现的随意解释导致土地征用的滥用),明确操作步骤和程序,应是高速公路征地必要的政策保障。
(四)对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因滑坡治理等工程变更出现的新增用地充许先用后征,
高速公路呈线型走向,以带状向前延伸,所经过区域地质状况彼此不同,不确定因素较多。因此,修建过程中频繁出现滑坡、填筑材料更换、占用地方道路恢复等工程变更必须使用的新增用地,此类用地具有零星、频繁、周期长、不确定、不能预期、同处反复等特点,重庆属山陵重丘区域,根据渝湘高速公路酉黔、黔彭、彭武200公里高速公路有地情统计,此类地占工程用地数量达135余宗约600亩,占全部用地的3.3%,时间函盖全部建设期,按现有先征后用的政策,按10宗地一报最快为6个月的办理周期计算会对工程工期耽误多长7,那样,工程建设会陷入一面是违法,一面是停工和损失的两难境界,笔者认为对正常的补充地政策应给“尚方宝剑’,可在《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中进行量化控制。
(五)以统筹城乡为契机,以土地为载体多渠道筹集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资金。
《意见》指出,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前面提到土地储备达“土地银行’的功能外,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筹集征迁资金:
1、土地入股,就是将需征用的土地通过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方式组织起来,承包产以承包的土地加入成为股东,入股的土地实行保底分红和效益分红的两种分配办法。土地入股不但解决普遍存在的廉价征地的不公平、补偿费过低等问题,更重要的是解决了短期内征地资金短缺现象,但重庆高速公路盈利周期长、成本回收较慢,如土地入股长期不能分红,则易出现社会问题。
2、土地债券,就是将需征用的土地按现行征地政策测算出补偿费用后,根据承包产被占用土地的数量按比例分配债券,债券利率可高于银行利率,债券可流转。很明显债券分配不但可解决征迁资金困难,而且可根据高速公路经营情况控制债券持有时间和利率,农产也可随时将债券通过流通变现,因此对高速公路征迁资金筹集、减少征地摩擦、筹资形式稳定等优点,值得推广。
3、政策支持,在确保被征地对象的所有征迁补偿安置费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国家政策性收费项目和纳税项目由市政府制订专项政策予以免缴、少缴或缓缴,市政府在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等方面实行优惠的专项规定仍需持续,
统筹城乡实践中,高速公路通过以上方面的实践,一方面可最大限度的解决征迁资金紧张的窘迫状况,另一方面可更大限度的支持高速公路征地群众在统筹城乡过程中的发展和保障问题。
(六)做好高速公路征地群众的就业安置工作,让失地农民安居乐业。
前面提到高速公路征地通过“土地入股”、“土地债券”等形式为被征地农民的提供了生活保障,但这两种方式与公路经营状况有着密切关系,如需分配较好的红利则等待期限较长,不能保证有较规律、较稳定的生活轨迹。因此,需对失地农民制订:
1、切实可行的社会保障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重庆市人政府渝府发(2008)45号等文件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和最低生活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规定“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身份转变的同时生活有了保障,对顺利实施征地有了较大的帮助。
2、引导被失地农民通过各种方式就业,减少征地后的失地落感。
可采取政府扶持、部门协作、高速公路建设方支持,积极引导和扶持失地农民培训工作,尽量提供公路清洁卫生、加油站服务员、服务保洁员、收费服务员等工作。
3、结合当地路网规划,将工程进场便道纳入统筹城乡建设促进农村发展。
为满足高速公路建设运输需要,每条高速公路均修建得有专门的进场道路,可以把以前单一的满足工点建设的道路结合农村发展的需要,将士道建设纳入乡村道路规划,将道路建设等级适当提高,将道路网点适当增多。
(七)在强化临时用地使用范围的同时适当调整临时用地使用标准或将部分临时用地纳入土地储备。
第二条、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四)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六)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七)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七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供地方案;其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
(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第十条、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面积、质量等。
补充耕地方案,应当包括补充耕地或者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补充的期限,资金落实情况等,并附具相应的图件。
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包括征用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
供地方案,应当包括供地方式、面积、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等。
第十一条、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后,应当将批准文件和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二条、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
建设用地审查应当实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会审制度。
第十三条、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三)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四)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第十四条、征用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
(二)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不得办理土地征用。
第十五条、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二)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
(三)划拨方式供地的,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
(四)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年限、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符合规定;
(五)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必须符合规划、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第十六条、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批件后5日内将批复发出。
未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批准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方案经批准下达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九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公告期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
第二十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要求,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使用方式,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应当包括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公示于施工现场。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提供国有土地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跟踪检查。
【关键词】城中村改造;土地管理;探讨
城中村改造是一项开创性的建设工程,大的方面涉及到政策制定、改造方式选择、土地转制、规划设计、资金筹集等问题;小的方面涉及到农民与居民、本村社员与不同身份人员的利益分配问题小的方面涉及到宅基地、自由地、承包地、国有土地等不同土地性质土地价值评估问题,涉及到正式住房、违章建筑、平房、楼房等建筑公平补偿问题等。这些因素交织在一起方面之广、内容之细决定了城中村改造中土地管理责任之重大任务之艰巨。
笔者是从事最基层土地管理工作,切身感觉城中村改造政策一经制定,实施起来就涉及到许多具体的土地问题,就能想到的谈点看法。
1 严格城中村改造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一个科学可行的土地规划是城市发展的基础,遵循规划控制条件是主导,城中村改造中,做好与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互衔接至关重要。相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言,一个基期规划已经限定,其中各种用地的数据指标以及规划用地区域位置几乎不容改变,因此城中村改造规划是否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是一个关键的问题。城中村改造具体实施时,地方政府是看资金情况计划实施的。以我在的城区来说,政府是先将整体改造区域的道路及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改造的第一步,按照城中村改造规划定位整体区域规划。如工业区、商业区、政府办公区以及街路等。在完成整体框架改造后,再逐步实施内部改造。这就要求对规划中的指标数据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对于城中村改造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限定的建设用地区域,认真调查研究,科学可行的规划好各类用地,做到高效集约,并充分利用原有的建设用地作为改造安置的先决用地因素,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设定城中村改造的中长期改造计划及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尽可能减少占用耕地计划指标。
2 地类及权属的调查审核关系到城中村改造用地的开展
改造地区长期来,由于土地规划滞后,以宅基地为基础所形成的建设用地布局杂乱无序,既有宅基地、自留地、承包地,又有工业用地、国有土地;既有平房、楼房又有街面房、出租房;既有合法产权房屋又有违章建筑,形成了纷繁复杂的土地、房屋关系。由于行政区划调整等情况造成土地权属和使用相对混乱,建筑审批手续要件参差不齐。因此,在征地过程中,对权属的审核、地类以及一些相关要件的准确性及合法性审核认证就非常关键,对一些问题处理上的政策把握也至关重要,关系到征地拆迁、补偿、上报组卷及审批等一系列工作是否能够顺利开展,更关系到城中村改造中政策的实施。这就要求,在前期工作中,要做到细致深入,认真严谨,对改造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做到事无巨细的彻底清查,掌握第一手资料,针对所了解的情况制定具体的改造方案,做到有的放矢。
3 征地过程中政策规范与实际情况的不衔接。
征地审批过程中,一些必备的要件是必不可少的,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等。这些手续,一些村镇还还没有开展办理,有些多年形成的集体建设用地,没有审批及登记手续,集体宅基地登记工作才刚刚开展,多数地区还未开始。而上报审批过程中还必须提供,矛盾很显现,操作起来十分棘手。事实上,我们不得不承认,在《土地法》实施之前及开始实施的一段时间内,我们的土地管理及地籍管理还存在许多不完善及不到位的地方,用现在已经逐步走入正轨的土地管理现状去要求那些《土地法》还没有出台或者刚刚出台不久时的土地管理状况,明显是达不到条件的。这就需要,在城中村改造政策出台之前,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在充分考虑改造过程中农民、集体切身利益及城市发展需要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地区的实际情况及与政策相关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审批细则,做到依据合法,且操作起来切实可行。如,哪些用地是不可以审批的,哪些用地是需要相关部门补充相关材料的,那些是需要完善的包括程序、要件等,这样就使得用地报批更加规范化、合法化。
4 征地补偿及安置。
《**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置换办法》)实施以来,在地方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国土资源部门的努力下,建设用地置换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地促进了耕地保护和农村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化了城乡土地利用结构,缓解了建设用地需求矛盾,推进了新农村建设。但目前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方前期工作不够细致和扎实,土地复垦进展缓慢、标准不高、质量偏低,少数地方拆迁补偿不到位、安置措施不落实等。为进一步推进并规范建设用地置换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置换实行一次报批分步实施,确保拆迁安置和复垦工作落实到位。
从20**年起,报经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项目,实行一次报批分期实施。即先下达实施土地复垦方案批准文件,涉及新增安置用地的,同时同意先行使用安置用地。各地接到批文后,要迅速组织拟置换区的拆迁复垦和村庄搬迁。在安置用地全部确定、拆迁补偿费用全部到位、拆迁工作全部结束、土地整理复垦工作开始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申请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现场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报告省厅。经省厅核查符合规定的,印发建设用地置换批复,由各地按规定实施征地和供地。
二、确保置换项目耕地面积有所增加,促进耕地保护。
各地上报的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项目,在拟定土地置换方案时,要保证置换项目区内整理复垦的耕地面积,扣除建设占用耕地后,新增耕地面积不少于被占用耕地面积的5%。凡达不到要求的,将相应核减被置换耕地面积。经验收整理复垦的耕地质量应不低于被置换耕地,新增耕地可以纳入储备库,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三、依法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建设用地置换项目(或土地复垦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实施置换项目单位要按照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土地置换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确定的拆迁和征地补偿标准,支付补偿费用,严禁拖欠、截留。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监督补偿费用支付到位情况。
要积极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置换项目涉及的不予解决的,将报请省政府撤销置换批复。对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实施建设用地置换、无权批准或越权批准建设用地置换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
四、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土地复垦质量、改善安置区环境。
经批准的置换项目,依据《置换办法》不再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水利建设基金和耕地开垦费,要专项集中用于拟置换建设用地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土地复垦、拆迁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不足部分,要通过整合支农资金或从置换用地的土地收益中解决,以保证整理复垦的耕地质量不低于被置换耕地,安置区村容村貌和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较大改观和提高。
五、扎实做好建设用地置换报批前期工作,维护建设用地置换工作的严肃性。
要努力做好置换项目涉及的群众工作,认真负责地把好每个环节。置换涉及农户权利的,要征得其同意,申请置换单位要与每一农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被置换区及安置区,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选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或压覆重要矿床,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避免二次搬迁。
凡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置换方案,要认真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确因乡村规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土地置换内容的,应履行报批手续。变更应由原编制土地置换方案的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建设用地置换局部调整方案并附与调整内容有关的附件材料,逐级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实施。在实施置换项目过程中,确需变更拟置换建设用地上房屋等拆迁安置用地位置的,涉及现有建设用地的,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以及需要变更征收土地内容的,要在建设用地置换局部调整方案中反映,按要求报批。已批准的置换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拆迁安置多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要依法补办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使用未利用地手续,或通过补办置换用地方式予以解决。属于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建设工程调整的,比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规划设计变更规定办理。凡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拟置换建设用地位置或变更建设用地置换有关内容的,在置换项目实施验收时,一律不予通过。
六、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置换备案制度。
建设用地置换备案是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掌握置换项目实施情况的主要途径,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及时上报。各地要按照省厅《关于下达20**年建设用地置换周转计划的通知》(皖国土资〔20**〕101号)要求,按项目认真填写《建设用地置换复垦土地情况报告表》,并按季度上报。省厅将对各地备案情况进行通报。
摘 要 实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以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成为城市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财力保证。社会经济的发展导致对土地的需求不断增加,集体土地征收量逐年增大。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农民在失去土地后,面临着生存支柱减少,生活保障力下降等诸多问题。对政府征地从不满到抵制,矛盾有逐年加深的趋势。本文就影响集体土地征收的重要因素之一——征地补偿价格问题作一些初浅的探讨,希望能为解决集体土地征收问题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 集体土地 征收 价格因素
我国的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全体农民占有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法律规定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不得转让为非农业建设用地。政府因经济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政府根据规划在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出让土地使用权。以桂阳县为例,2008年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收入为5254.10万元,2011年为41771.04万元,年递增68%,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县域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资金支持。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对土地的需求量越来越大,每年的征地量不断增加,桂阳县2008年征地1522亩,到2011年征地达3778亩,年递增26%。农民因不断失去土地而对政府征地的抵触情绪也不断漫延,近年全国各地常有因集体土地征收而引发群体上访事件,如广东的乌坎村事件,造成很不好的社会影响,长此以往将会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集体土地征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占有,只能由本村本组的农民作农业用地使用,不得转让给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作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外,其他任何经济组织或个人征地都属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门在代表政府实施征地时,对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给予征地补偿。征地补偿价格标准的内容包括三个部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以本县为例:2009年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2009】43号文《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规定的桂县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为3.4969万元/亩,2011年郴州市人民政府郴政【2011】3号文件《郴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规定的桂阳县青苗补偿标准为0.153万元/亩。
以计算补偿的基准地类水田为例,桂阳县的征地补偿费3.4969万元/亩加青苗补偿费0.1530万元/亩,合计水田征地补偿价格为:3.6499万元/亩。
农业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必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基本农田须报国务院批准),水田各项报批费用合计103元/平方米(折合6.87万元/亩)。
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方面,我国90年代初开始实行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它组织和个人,除法律规定的外,均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和经营。2000年9月28日,国土资源部了第3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规定,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出让给公司、企业、其它组织和个人。受让人向国家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取得规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根据宗地的地理位置、三通一平、五通一平状况、交通状况以及地方经济状况等条件,评估出宗地价格,相关部门汇审同意后作为出让底价,经过挂牌竞价,最终收入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本县2011年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839.37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41771.04万元,平均每亩49.77万元。扣除每亩征地补偿费3.6499万元和每亩报批费用6.87万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纯收入为每亩39.25万元。
二、集体土地征收问题在价格方面体现
从上述可知,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价格(以水田为例)为3.6499万元/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收入为39.25万元/亩,两者相差10.75倍,也就是说,同一宗地经征收出让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得到的收入只是政府的十分之一。通过征地就能取得巨额的财政收入,致使盲目征地,外延式扩大城市规模成风。有的地方因征地无节制,后期开发跟不上,据统计,全国开发区规划面积已达3.5万平方公里,圈占耕地43%闲置。被征土地“白天晒太阳,晚上照月亮”,造成严重的土地浪费。
被征地农民对征地价和挂牌出让价有如此大的差额更是感到不满和抵触。觉得政府在剥削他们,欺骗他们,加上对失去土地后所面临的养老保险、生活安置等问题的担忧,对政府征地的反感情绪更大。各个项目的征地大多是在基层政府的连哄带压下完成,农民对政府征地的反感情绪严重,使得各地的征地工作进行得非常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