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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资源的概念

时间:2023-10-27 10:43:3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渔业资源的概念,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渔业资源的概念

第1篇

1海洋渔业资源管理的理论基础

1.1全球共同利益原则

渔业资源是人类从海洋获得的最主要的水产品,占人类捕捞的水产品的90%,也是海洋最主要的生物资源,与海洋生态环境甚至整个地球生态系统都有紧密联系。对于渔业资源的国际法关注也早就突破了单纯海洋法的范围,国际环境法的视角的强化更强调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养护。

为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人类活动应恪守义务约束;且活动关注的中心也应从人类利益转向人类与生物共享的全球利益。可以预见的将来,对渔业资源的国际法规制必定是更多地吸收国际环境法的先进理念并通过具体的制度予以落实,这也意味着渔业资源国际法规制终将归位于全球利益原则和义务重心。

1.2极限理论

渔业资源枯竭的现状说明渔业资源的总存量是有限的,渔业资源的再生和自我更新能力也是有极限边界的;人类的过度捕捞活动一旦超越了这一边界就会产生渔业资源衰竭的问题。二十世纪80至90年代联合国对公海大型远洋流网捕鱼作业的系列决议就是渔业资源极限问题的实证。海洋资源分配所体现的基本精神义务,它为人们占有、开发海洋资源的行动设置限制,它要求各国占有、开发海洋资源的行动服从全球海洋资源持续利用的总体安排。

作为最主要的海洋生物资源,要以有限的渔业资源满足人类不断增长的需求自然也应服从这种以义务为重心的分配,而这种分配的义务重心则不仅要求渔业资源法律制度以限制人类行为为主,更重要的是为各项制度安排明确的义务主体并建立完整的责任体系。

因此,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国际法规制最终仍应落实和以推进国际合作国家责任为方向发展。全球共同利益原则和极限理论说明:一切作为人类共同财产的资源,其一定是将义务置于权利之上的,即将义务作为重心。且这种义务本身也是为了实现义务承担者的长远利益。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律制度正应以全球共同利益原则和义务重心的基本思想为指导原则,任何可能背离这两点基本法理的尝试都是危险的。

实际上,国际渔业资源法律制度的发展已经表明其义务重心,《公约》和后公约时代的各项制度都通过义务主体的安排,对渔业活动予以了越来越具体的限制,且越来越强调通过国际合作履行义务。

2专属经济区内渔业资源管理

2.1专属经济区的概念

所有的沿海国都享有一种领海权利,即沿海国有权把沿海捕鱼权完全保留给本国国民,禁止或限制其他国家的国民在其管辖海域内从事捕鱼活动,这种权利被称为渔业管辖权。二十世纪40年代起,以拉丁美洲沿海国家为首,提出了一种新的主张,在沿海二百海里海洋区域内建立经济专属区。自此,很多海洋国家开始纷纷效仿,专属经济区的概念也就被提到各种海洋大会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实行特定法律制度的区域,该区域的最大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2.2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之所以要制定专属经济区内渔业资源相关法律,其目的就是明确海洋渔业资源管理的主体,并规范沿海国在享受海洋权益的同时,承担该海域的养护任务。沿海国享有是权利主要包括:

①自行决定该海域内海洋生物的可捕量,分为不同时期对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个别国家对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个别船只对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②限定其他国家对该海域的可捕量,因享有专属经济区的沿海国有促进该海域内生物资源得到适度利用的义务,因此,在这个前提下,他们可以限定其他国家对该海域生物资源的利用;③其他国家的国民在共享海洋资源的同时,必须遵守沿海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也是确保沿海国能确实有效的保护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而沿海国同时也要承担防止该海域内渔业资源的过度开发,并承担养护的义务。

3公海渔业资源管理

3.1公海渔业资源管理的历程

格劳修斯在1609年的时候曾发表了《海洋自由论》,自此,一种公海捕鱼自由的观点逐渐被大家追捧。而随着沿海国对海洋渔业资源的捍卫以及海上霸权的争夺,以及后来《公约》的形成,开始对公海捕鱼自由进行限制,许多国家纷纷加入了该《公约》,公海捕鱼的限制逐渐被广大沿海国所接收。根据《公约》的规定,所有的缔约国均有义务要求本国国民或自行,或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事实证明,不管是渔业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还是渔业资源的养护与管理都离不开国际间的合作。同时,国际间的合作也是弥补海域划界所导致的管辖权争议,衔接各海域渔业制度的有效方式。除了《公约》对各个国家规定的义务外,《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与管理措施的协定》也规定了公海渔业信息的交流与合作制度,这在很大程度便利了国家间在公海信息的广泛交流。《遵守协定》强调船旗国之间应互相交流有关渔船的资料,以协助彼此查明悬挂其旗帜、从事有损国际保护和管理措施的违法渔船②。另外,《遵守协定》还设定了缔约国间通过粮农组织开展的合作。

3.2 20世纪90年代早期开始出现的船舶改挂旗帜现象,成为对渔业管理措施最具破坏力的因素之一,引起了全球的关注。所谓的船舶改挂旗帜,是指船舶撤销其在一个国家的注册后又在另一个国家重新注册,其通常是为了达到降低运行成本和优惠的缴税条件等经济目的,从而规避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规则的约束。渔船改挂船旗规避管理措施的行为,不仅严重危及了区域性渔业组织的管理主体地位,还直接影响了国际社会和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所采取的养护和管理渔业资源措施的效果。针对公海渔船改挂船旗,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都试图以强化船旗国义务为问题解决的突破口。

4洄游鱼类种群资源管理

针对洄游鱼类种群,国际法首先突出对此类鱼类种群的特殊关注,在进一步分类的基础上,就不同特点的洄游鱼类予以不同的制度规制,并特别强调国际合作,突出区域性渔业组织的主体地位,此外,针对洄游鱼类严峻的生存状态,引入预警原则。

预警原则的基本概念最早出现于1992年6月通过的《里约宣言》,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根据资金的能力广泛适用预警方法。如果存在严重不可逆转的损害,缺少完全的科学确定性的危险不应当作为拖延采取代价昂贵的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借口。

第2篇

休闲渔业旅游,包含的概念有三个,休闲渔业旅游。其组合,可以是休闲渔业,也可以是渔业旅游,或者休闲渔业旅游。休闲是指免于工作家庭社会的责任之外,个人觉得自己的意愿所从事的活动,目的是为了获得松弛娱乐或扩大知识促进社会参与实践创造力。关于休闲渔业的概念,国内外许多学者都有所涉及。最早对休闲渔业进行定义的是台湾著名经济学家江荣吉教授,认为:休闲渔业就是利用渔村设备渔村空间渔业生产的场地渔法渔具渔业产品渔业经营活动渔业自然环境及渔村人文资源,经过规划设计,以发挥渔业于渔村休闲旅游功能,增进国人对渔村与渔业之体验,提升旅游品质,并提高渔民收益,促进渔村发展。洪惠馨先生在《大力发展休闲渔业拓展渔业发展空间》一文中定义:休闲渔业,是利用海洋和淡水渔业资源陆上渔村村舍渔业公共设施渔业生产器具渔产品,结合当地的生产环境和人文环境而规划设计相关活动和休闲空间,提供给民众体验渔业活动并达到休闲娱乐功能的一种产业。研究休闲渔业的林法玲专家认为:休闲渔业是以资源为依托,从市场需求实际出发,通过渔业和旅游资源的优化配置,将休闲娱乐餐饮等行业与渔业结合为一体,实现第一产业与第三产业的结合,提高渔业的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实现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一种新型的渔业。国内多数专家认为,休闲渔业是一种集渔业旅游休闲为一体的新兴产业,它不同于普通的渔业,因为它具有包括旅游休闲娱乐业的性质;也不同于以生产为主要目的的第一产业,而属于以服务增殖为特性的第三产业。国内也有专家定义:休闲渔业是在资源开发和环境护协调发展的前提下,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将休闲娱乐餐饮等活动与渔业有机结合,实现渔业资源和旅游资源优化组合的一种新兴产业。上述专家对休闲渔业概念的表述虽各有侧重,表达形式各异,但其共识点有三:一是休闲渔业要利用渔业资源;二是休闲渔业是将传统渔业与第三产业相结合的新型渔业方式;三是休闲渔业是一种新兴的产业。

休闲渔业相对于传统的渔业而言,两者具有本质的区别。从从事的目的看,传统的渔业生产方式是渔民为了生存而进行的捕捞行为。其生产目的是为了获得捕鱼量,销售后获得渔业经济收入,从而维持生计。获取渔业经济收入是传统渔业生产的唯一目的。而休闲渔业是为了活化渔业资源,吸引渔业从事人员以外的人,也即旅游者的参与。旨在为前来观光休闲的客人即旅游者创造和提供体验渔民捕鱼生产方式的机会,通过旅游者对渔民生产生活方式的亲身体验,获得身心的休闲与放松,体验另一种生活情趣,从而丰富人生的阅历,增加人生经验。也就是说,渔民是通过旅游者休闲的取得,来获得相应的经济收入的。渔民从事休闲渔业作业的主要目的是获得渔业经济收入,但这不是唯一的目的,休闲渔业的目的具有双重性,也即创造渔业收入和为旅游者创造休闲体验。除此,休闲渔业其活动的主体活动的时间活动的空间范围以及活动形式等也与传统的渔业不同。休闲渔业更注重活动主体的参与性,体现出活动时间的短暂性以及活动形式的多样化。

根据休闲渔业的这些特征,结合旅游业特点,认为可将休闲渔业旅游概念表述为:休闲渔业旅游是以现有各种渔业资源为依托,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休闲为表现形式,将旅游活动与现代渔业生产活动结合为一体的一种新型的体验型的旅游产品。

而对于渔业旅游,目前旅游业专家涉略的还不多,尚没有对渔业旅游进行定义。笔者认为,休闲渔业是个人或团体从事经营的一种关于渔业方面的旅游产品,是渔业旅游的一个组成部分,渔业旅游即是由一种以上休闲渔业旅游产品构成的多种休闲渔业旅游产品的组合,是休闲渔业旅游产品的组装,通常也指关于休闲渔业旅游的线路或者游程。

二休闲渔业旅游类型

对于休闲渔业,台湾专家将其分成五种形态:一是运动形态,主要指以钓鱼为主的体育运动。二是体验形态,让游客直接参与渔业生产活动,如采集贝壳等。三是食鱼形态,表现为旅游购买,品尝海鲜等方式。四是游览形态,指游玩,观赏渔业劳作的观光形式。五是教育文化形态,主要是水族馆渔业博览会及各种展览会等,带有一定的教育性和科普性。

根据以上五种分类,国内一些休闲渔业研究专家将现代休闲渔业分类为:生产经营型,指一些渔场以渔业生产为主,以垂钓为辅的生产经营方式。休闲垂钓型,指一些专业垂钓园和设施较完备的垂钓场以开展垂钓为主,集游乐健身餐饮为一体的休闲渔业。观光疗养型,指一些公园山区及沿海地区结合周围旅游景点,综合开发水资源,“住水边玩水面食水鲜”,既有垂钓餐饮,又能观景休闲度假避暑。展示教育型,指一些水族馆以展示海洋鱼类为主,集科普教育观赏娱乐为一体的现代博览馆。

除此,对于休闲渔业分类还有多种。2004年12月,在浙江省休闲渔业之乡舟山市举行的休闲渔业研讨会上,与会代表对休闲渔业类型进行了多种划分,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一是将休闲渔业划分为休闲养殖垂钓型涉渔运动观光型旅游综合配套型;二是分为海陆养殖垂钓型渔业生产体验型领略渔村风俗型海岛观光游览型和休闲综合配套型。三是分为体验型品尝型观赏型和综合型。四是分为以海钓为主,集休闲娱乐于一体的运动型,以旅游为主,集休闲观赏于一体的游览型,以品尝海鲜为主,集休闲购物于一体的品尝型。五是分为休闲垂钓型生态观光型生活体验型和综合配套型。

而对于旅游产品的划分,依据划分标准不同,其类型也呈现多样化。根据旅游目的标准,可分为观光休闲度假探亲宗教修学以及参与性专题旅游产品。笔者认为:渔业作为旅游活动,应该根据旅游者参与方式参与程度旅游目的的不同来进行类别划分。类别的数量可以因地制宜,以浙江舟山为例可分为四类:一是单纯性观光型休闲渔业旅游,也即单纯让旅游者乘上渔船,绕岛屿或者附近海(湖)域,欣赏和领略海岛风光,或岸上驻足欣赏观光海(湖)景,同时感受渔民捕鱼的经历。如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乌石塘嵊泗县菜园镇的休闲渔业旅游便是。二是参与型休闲渔业旅游,即旅游者或是乘上渔船参与捕鱼或是在圈定的深水网箱内凭杠垂钓或是在小岛(湖)边上垂钓,也可在海边赶海。使旅游者充分体验到参与的乐趣。如舟山市定海区的半岛娱乐园普陀区蚂蚁岛的渔家乐项目岱山县秀山岛的休闲渔业旅游项目以及嵊泗县的田岙村渔家乐项目等均是。三是娱乐型休闲渔业旅游。也就是说,旅游者既参与休闲渔业旅游活动,又可以休闲娱乐。如舟山市嵊泗县位于中心渔港的“海上人家”旅游项目即是。旅游者既可以乘船捕鱼,又可以享用丰硕的劳动成果,同时还可以一边欣赏音乐或高歌一曲,达到充分的休闲效果。四是科普教育型休闲渔业旅游,也即以教育为目的休闲渔业旅游,包括各种渔业博物馆海底隧道水族馆等休闲渔业旅游产品[1]。

三发展休闲渔业旅游的重要意义

休闲渔业与旅游业相结合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的旅游产业,其性质发生了变化,原本第一产业的渔业变为第三产业的旅游业,渔业仅仅成为旅游业发展的一种资源,一种工具,是众多旅游产品项目之一。休闲渔业旅游发达地区,普遍而言是渔区。在渔业发展内外环境不很理想的情况下,发展休闲渔业旅游,具有一定的意义,主要体现为:

(一)休闲渔业旅游丰富了旅游地旅游资源,构建旅游地旅游品牌

休闲渔业旅游产品的开发,丰富了旅游地旅游产品种类,特别是对于旅游资源较为贫乏的旅游目的地,可以将休闲渔业旅游产品挖掘策划成为当地主打旅游品牌。

(二)休闲渔业旅游有利于解决渔区渔民转产转业问题,推进渔业产业结构调整

在海洋渔业资源减少捕捞海域受限渔民出路存在困难的渔区,休闲渔业旅游的开发,为无路可走的渔民提供了新的就业机会,开阔了就业空间。同时,休闲渔业旅游目的地普遍在渔村,地理位置较为偏僻,其区位优势较弱,交通不太发达。休闲渔业旅游的开发,可以带动渔区交通业餐饮业住宿业等其他旅游行业以及其他产业的发展,调整休闲渔业发达旅游地产业结构。

(三)增加渔区旅游经济收入

由于休闲渔业旅游项目先期资金投入不需很多,又可以利用现存的闲置渔业器械与人力资源,具有投资少见效快的特点。发展休闲渔业旅游,增加了渔区渔民的创汇途径,有利于提高渔业经济与旅游经济收入,达到渔业经济与旅游经济的双丰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四)对提高渔民生活质量,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1]

休闲渔业旅游深得广大旅游者喜爱,满足了旅游者求新求奇重参与重体验的需求,迎合了旅游市场的需求。而从事休闲渔业旅游的人员原本都是渔民,休闲渔业一旦与旅游业结合,那么其产业的性质就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由原来的第一产业渔业转化为第三产业旅游业,所以渔民身份与角色也相应发生变化,由原来的渔民演变为旅游业服务人员。旅游者对他们的要求,也以旅游服务人员的要求相对应。这就对渔民们提出了一个提高素质的要求。要求他们既具有渔业知识,也要具备旅游服务人员的素质。原来,渔民很少甚至根本不了解旅游业状况,经营上只注重经济效益,而现则需多方面提升自己。这样,渔民势必要改变生活方式,改变一些不良的生活陋习,利用业余时间自觉参加旅游业相关知识的学习。生活方式与业余时间支配方式的改变,渔民由闲散型生活方式向学习型生活方式的转变,既提高了综合素质,又提高了生活质量,有利于渔区的稳定,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总之,在旅游业得以快速发展的中国,休闲渔业旅游仅仅是冰山一角;在地缘广阔的中国,休闲渔业旅游发展地区一般多位于沿海以及内陆具有淡水湖泊之地;与具有近三十年发展历程的中国旅游业历史相比,休闲渔业旅游才是近几年刚起步的旅游。但是,伴随着旅游市场需求的变化,海洋旅游休闲旅游的日益成熟,休闲渔业旅游必将受到旅游者越来越多的关注,将有越来越多的旅游者参与到休闲渔业旅游中来。

论文关键词:休闲渔业旅游概念类型意义

第3篇

[论文摘要] 本文从《物权法》《渔业法》的相关规定入手,分析了现行渔业权流转立法的不足,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渔业权流转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物权法》已将渔业权界定为用益物权的一种类型,建立一套完善的渔业权流转法律制度是我国渔业生产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然而,就现阶段来看,无论在立法上,还是理论研究上,我国的渔业权流转法律制度均处在初创阶段。

从现行法的规定看,我国《物权法》没有渔业权流转的相关内容,《渔业法》也明确禁止捕捞权的转让,对养殖权的转让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物权法》《渔业法》的相关规定,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特点的渔业权流转法律制度,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渔业权流转的必要性

大陆法系已形成了规范的渔业权流转制度,比如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的渔业法对渔业权的流转方式、操作程序及限制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具体来看,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的渔业法律对渔业权流转有不同的规定,但其立法宗旨是限制渔业权的自由流转,在特殊情况下经过主管机关审批渔业权可以流转,渔业权一般不能转让和抵押。究其原因,这些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传统物权法,注重产权明晰,重视保障财产关系的稳定性、安全性。

相反,英美法系国家并不存在渔业权的概念,个体可转让配额制度是其优化配置渔业资源的一种重要手段,但这种制度并不是自发地、盲目地形成的,各国的一个共同特点是政府监督和法律规章在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与大陆法系不同的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英美法系的许多国家在保证财产安全的前提下,更加强调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财产使用的便捷性,因此,在这些国家,渔民所拥有的配额可以自由有偿地进行流转。政府部门一般不直接参与和干涉个体配额的流转,渔民之间的配额流转完全由当事人双方依照意思自治的原则自愿进行,由市场进行调节。于是,多数配额由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渔民流转到了生产力水平较高的渔民。

反观我国,《渔业法》设立的捕捞许可证等制度,兼顾着保护渔业资源和保障渔民权利的双重使命,但实施效果并没有达到立法的初衷和要求。因此,我们应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建立一套完善的渔业权流转制度。如果法律放开对渔业权流转的限制,将会有效避免现行立法的种种弊端,带来以下明显的好处:首先,有利于促进我国渔业生产发展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权的自由流转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构建一套完整的渔业权流转法律制度,对于促进渔民转产转业,促进渔业生产规模化经营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进而推动我国渔业生产积极健康地向前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渔业权人在对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中会进行自我约束。受本身经济利益的驱使,他们会十分珍惜渔业资源,总是精打细算地利用渔业资源,以便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其次,有利于保护渔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从事渔业生产往往是一项投资较大的经营行为,如果不允许渔业权的流转,尤其是不允许渔业权转让,则事实上意味着投资于渔业生产没有建立一种合理的退出机制,使投资人面临着巨大的风险,最终会打击其从事渔业生产的积极性,不利于我国渔业生产的发展。建立渔业权流转制度,可以促进生产力水平低下甚至连年亏本的渔民适时地退出渔业生产经营领域。第三,有利于发挥渔业权的经济效用。渔业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属于民事权利,渔业资源所有权的生命力应该在于使渔业资源在产权主体之间不停滞地向最有利于实现其价值的方向流动。因此,建立完善的渔业权流转制度,允许权利人对之进行自由处分,可以发挥渔业权的最大经济效用,使其财产性彰显。

二、我国渔业权流转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渔业资源管理的法律体系,但渔业权流转制度在立法上仍存在如下问题:

1.养殖权与捕捞权的本质是不同的,但《物权法》《渔业法》等对二者的法律属性均未做合理区分。笔者认为,渔民取得养殖权是通过行政确认的方式,它属于普通用益物权;而捕捞权只有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才可获得,因此它属于特许用益物权。相应地,养殖权的流转应当按照《物权法》的基本规则,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而捕捞权的性质比较复杂,其流转具有特殊性。本文讨论的渔业权流转主要是指捕捞权的流转。

2.由《渔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以及《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只是通过行政许可,赋予了特定主体从事捕捞的权利,同时规定渔民可以通过行政确认取得从事渔业养殖的权利。但纵观我国的现行立法,均没有明确这两项权利属于渔业权,学界对渔业权权属关系的认识也不一致。

3.《物权法》在“用益物权编”规定了“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这是我国民事基本法律首次明确渔业养殖权和捕捞权为用益物权,说明渔业权具有用益物权的一般特征,如具有可转让性。但是,《物权法》有关渔业权的规定十分原则、笼统和抽象。尤其是作为渔业权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渔业权流转制度,《物权法》并未涉及,使得该法对行为人的指导作用丧失,这不能不说是此次立法的一大遗憾。

4.现行《渔业法》明确规定不允许捕捞许可证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这与渔业权属于用益物权的基本前提出现了冲突。

立法不健全在实践中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一是我国目前实施的许可证制度及捕捞限额制度比较混乱,在实践中的效果并不理想。我国近海水域的渔业资源近年来在数量上不断减少,质量也逐年下降,渔业资源枯竭已成了无法逆转的现实。二是在捕捞许可证不得转让的条件下,如果渔民获得的捕捞许可证上的捕捞限额与其个体捕捞能力不匹配,可能会导致违法现象的产生。三是从渔民生计角度看,当一部分生产力水平较高的渔民无法通过渔业权流转取得与其生计需求相适应的捕捞配额时,那些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渔民因为不能转让其配额而无法转产转业,只好迫不得已地在近海水域从事零星捕捞,低水平地维持生计。

三、我国渔业权流转立法建议

在我国现阶段,鉴于国家保护渔业资源的需要,允许渔业权完全自由有偿的流转是不符合实际的,但现行法中绝对禁止转让显然也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当有条件地允许渔业权的流转。通过考察大陆法系渔业权流转和英美法系个体可转让配额制度的设计,可以看出,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渔业权自由流转的限制较多,规定过于僵化;而英美法系国家对此问题的态度则是非常灵活的。日本对于渔业权流转的限制过多,不利于发挥渔业资源最大的经济价值,因此我国不宜过多地移植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做法;而应借鉴英美法系个体可转让配额制度,逐步放开对渔业权流转的限制。完善我国渔业权流转立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考虑:

1.明确渔业权流转立法的主要目标。《物权法》承认渔业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用益物权,表达了这样一层意思:一则渔业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它具有典型用益物权的一般特征;二则渔业权与一般的用益物权相比又有其特殊性,即渔业权中的捕捞权必须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才能取得。在这里,渔业权包含了双重属性,一是它属于民事权利和财产权,二是国家出于保护资源的目的对渔业权进行行政监管。因此,建立渔业权流转制度,应当兼顾保护渔业资源和发挥渔业资源的最大利用效率两个目标。如何在这二者之间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避免顾此失彼,是渔业权流转立法时应当注意的。

2.确立渔业权流转立法的原则。(1)保护渔民的渔业权,通过流转促进其价值的实现。《物权法》和《渔业法》规定,渔民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建立渔业权流转制度,正是要通过一种合法的方式使渔民根据自身的情况自由选择扩大渔业生产规模或转产转业,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2)处理好与行政监管的关系。目前,我国渔业资源的管理体制依然是政府为主导的行政监管模式,渔业权流转制度建立后,无论是进行渔业权的初始分配,还是渔业权的流转,都应当协调好与政府行政监管的关系,即明确界定市场调节与政府监管的关系。(3)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已经形成了健全的渔业权流转制度,英美法系国家也在实践中实施着成熟的个体可转让配额制度。我国应当同时吸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自的优点,尤其是英美法系的个体可转让配额制度,不断完善我国渔业权流转的制度设计。

3.规定渔业权的可流转性。在渔业资源日益短缺的严峻形势下,我国的渔业资源管理法律框架已经基本建立,但目前单纯依靠行政监管措施保护渔业资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面临很大的困难。如今,《物权法》已经将渔业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特殊类型看待,赋予其可转让性,这与《渔业法》强调的捕捞许可证的不可转让性事实上形成了矛盾。因此,应当以作为民事基本法律的《物权法》为基础,完善渔业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的基本制度,修订现行的渔业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一方面要在立法层面上明确界定渔业权的含义。笔者认为,渔业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行政许可、合同约定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在一定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或者捕捞水生动植物的权利。另一方面,要设计出渔业权流转的具体操作规则,包括流转的条件、流转的形式、流转的程序以及政府职能等。最终,对渔业资源保护实行市场化操作,使渔业资源得到持续、有效的利用。

4.确定渔业权流转的形式。日本渔业法规定,渔业权在法律有特殊规定时可以进行转让和抵押,但渔业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出租。英美法系认为渔民所拥有的配额可以自由地出卖、出租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转让。笔者认为,为了发挥渔业权最大的经济效用,满足人们各种交易的需求,我国渔业权流转的形式也应当像英美法系国家那样广泛,可以包括抵押、继承、租赁、出售、交换、赠与及作价出资入股等多种方式。

5.设立渔业权流转的条件。在渔业权流转之前,首先要明确的就是流转的条件,因为并不是所有的渔业权都可以流转,只有具备了一定条件的流转才具有合法性。笔者认为,渔业权流转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须存在有效的渔业权。这是渔业权流转的根本前提。以不存在或者无效的渔业权流转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渔业权流转他人,都将因标的不存在或者标的不能而导致渔业权流转合同不能成立,流转方对受让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2)除因继承而发生渔业权流转的情况外,流转方与受让方应就渔业权的流转达成协议,并应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

6.规范渔业权流转的程序。规范的渔业权流转程序对于保障渔业权顺利流转、保护渔业资源和维护渔民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在渔业权流转程序中会涉及到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渔民双方进行渔业权流转,首先应当在自愿的条件下签订渔业权流转合同,就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同时合同还不应违反法律保护渔业资源的强行性规定。二是因渔业权流转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由交易行为,政府不应过多地干涉。虽然渔业权流转不必像取得初始渔业权那样经行政机关许可,但是为了实现国家保护渔业资源的目标,同时保障受让人的知情权,维护交易的公平性和安全性,流转双方当事人所签的合同有到行政机关登记的必要。

7.界定渔业权流转中的政府角色。在渔业权流转过程中,政府的角色定位问题值得思考。在现行的渔业资源管理体制下,渔民必须经过行政许可才能取得渔业权,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发挥了主导作用。渔业权流转制度建立以后,政府的角色应当及时转换,职责范围应当进行明确。

渔业权的流转主要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在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进行。在此过程中,政府的管理职能和提供服务功能要实现分离,政府的角色应当仅仅限定在管理范畴之内,而由其他第三方(如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政府应当制订相应的规则,促进渔业权交易市场的形成和规范。另外,鉴于渔业资源具有较高的生态价值、经济价值以及稀缺性,政府还应在渔业资源保护及优化配置方面充分发挥宏观调控的功能。

四、渔业权初始分配问题的初步探讨

初始渔业权的确定是建立渔业权流转制度的基础和先决条件,必须在建立渔业权流转制度的初期加以解决。渔业权清晰了,渔业权主体明确了,渔业权的流转才有可能规范化。建立现代渔业权制度,渔业权清晰是基础性的条件。渔业权清晰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渔业资源所有权属于谁是清晰的;二是在所有权主体明确的情况下,在渔业资源产权的实现过程中,渔业资源使用权人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划分是清晰的。目前,我国的渔业资源管理正处在从捕捞许可制度向渔业权制度过渡的阶段,捕捞许可制度以行政管理为主,渔民要从事捕捞必须有行政机关的许可,从事养殖也要向有权机关申请并经行政确认,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初始渔业权界定。因此,初始渔业权的界定成为我国建立渔业权流转制度的第一步。

在日本,要想取得渔业权,从事渔业经营必须依照《渔业法》的规定,具备一定的经营资格,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取得渔业权的优先顺序,即渔业人或渔业从业人有优先取得定置渔业权和区划渔业权的权利。在我国,渔业经营者没有土地这种重要的不动产作为其基本的生产资料和财产,能从事一定的养殖或捕捞对他们来说就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在确定初始渔业权分配时,充分考虑渔民从事渔业的历史传统、渔民家庭人口多少、维持生计对养殖捕捞的依赖程度、养育子女和赡养老人的需要等因素。

参考文献:

1.孙宪忠:《中国渔业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第4篇

关键词:渔政管理与渔港监督 教学手段 教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7)02(b)-0171-02

Abstract: Fishery Administration and Fishing Port Superintendence has been emphasized as mainstay of specialized optional courses for the grade 2 students who major in marine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The course is based on fishery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fishery resources. The main content is basic knowledge on fishery administration and fishing port supervision. In order to mobilize students’ learning initiative and improve teaching effectiveness, the teaching content is optimized, and much teaching means including PPT, writing on the blackboard and video. Moreover, a variety of teaching methods such as case teaching, heuristic teaching, task-based teaching method teaching mode are also used and focusing on teaching and the social investigation of marine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Key Words: The supervision and mangement of fishing; Teaching means; Teaching model

渔政管理与渔港监督课程是笔者学校海洋资源与环境专业大二学生的一门重要的专业限选课程,渔政管理与渔港监督是以渔业法律、法规、渔业资源和渔业港口监督为基础,对渔业水域、渔业资源、渔业船舶以及渔业港口进行监督和管理,督促国家渔业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加强对渔业资源和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对内维护渔业生产的正常秩序,对外代表国家维护我国的渔业权益,审核和发放渔业许可证,征收渔业资源增殖费,是一门理论性较强的课程(夏章英,1996年;黄硕琳,2010年)。根据该校海洋资源与环境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这门课程总共讲授8章,分别为:渔政管理的基本知识、渔业资源管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渔业水域管理、水产养殖管理、水产捕捞I管理、渔政执法办案和渔业港口管理。对于学生来说,这门课程具有内容繁多、抽象、描述性较强、名词量大、法律条款枯燥难记等特点,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而传统的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单一,一般采取教师满堂灌的形式进行,学生下面进行死记硬背,这种教学方式导致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为了提高学生积极性,使学生能够系统掌握渔政管理与渔港监督相关的知识,并且能够在专业实习过程中可以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在《渔政管理与渔港监督》课堂教学过程中采用采用PPT、板书和视频多种教学手段,对于一些需要重点掌握的基本知识以板书形式进行强调,在PPT教学过程中采用了大量的图片包括前几届学生实习的图片用来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对于一些渔政执法的案例则采用视频的方式进行讲授。将案例教学、启发式教学、任务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模式结合起来,案例教学有利于学生对于基本法律法规在实际中的运用,而启发式教学有利于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任务教学法则可以驱使学生提高综合分析能力。从前两年的教学效果来看,合理调整教学内容,采用多种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把传统教学与现代化的教学模式有机融合,并注重提高实践运用能力,可以很好地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教学效果(陈文河,2011年)。

1 改革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渔政管理与渔港监督课程理论教学内容主要是渔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渔政管理相关的基础知识,内容繁多,单一的教学方法无法达到现代高等教育的要求,必须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方法。课程组针对不同的章节、不同的教学内容和知识点,采用的教学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1 讲授法

渔政管理与渔港监督涉及到很多的概念比如渔政管理、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还有一些法律法规条款也需要学生牢记,而对于这些知识可以采用讲授法,并与板书结合起来,加深学生的记忆。

1.2 问题教学法

问题教学法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学生学习积极性,加深对基础知识的理解,教学过程中运用多种教学手段,启发和诱导学生独立思考,提升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具体教学过程中注意问题设置符合学生兴趣。在绪论的讲述中,要引发学生去思考,提出一些问题,如“什么是鱼?平时见过鱼吗?为什么大千世界有许多形形的鱼类? 鱿鱼、甲鱼、娃娃鱼是不是鱼?”等,通过这些问题,促发学生对知识的探索欲望,激发学习兴趣。

1.3 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以实际案例为载体,利于学生能够熟练运用所学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提升学生运用知识的能力。如:鳄鱼管理权之争。鳄鱼是一种两栖动物,而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中,陆生动物是林业部门管理,水生动物是渔政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而对于两栖动物没有明确属于谁进行管理,对于这些现行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可以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

2 改革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传统的教学手段是采用板书形式,利用教师的讲授、板书和肢体语言让学生掌握课程的核心内容,而板书教学手段单一,很难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多媒体课件可以通过采用图片、视频等方式把抽象的事物具体化、形象化,便于学生理解(黄美芬,2009年)。比如在讲渔政管理人员所穿戴的制服时,可以通过图片将渔政人员制服很好地展示出来,让学生直观地认识其制服和其他行政人员制服的差别;在讲到我国海域污染现状时,可以用一系列的图片让学生们掌握我国海域污染的现状。而在讲到受国家保护的水生动物时,可以用视频将水生生物憨态可掬的形象动态展示出来。板书和多媒体教学都有其利弊,根据教学的内容进行调整,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同时利用先进的网络教学平台,不断丰富和完善网络资源,增加电子教材和相关拓展知识,拓展教学空间。

3 结语

通过对渔政管理与渔港监督课程的理论教学改革,采用多种教学方法结合和多种教学手段综合运用,激发了学生对该课程学习的积极性,有效提高了教学质量,提高了教学水平,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 陈文河.《渔政管理学》课程教学改革与探索[J].河北渔业,2011(9):48-50.

[2] 夏章英.渔政管理学[M].北京:海洋出版社,1996.

第5篇

关键词:垂钓旅游业;现状;问题;对策

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用于旅游度假上的消费支出大幅度增加。而垂钓业因其休闲娱乐性,日益受到人们的喜爱,在成为人们休闲度假重要方式的同时,也成为渔民致富的一种重要途径。但是,在垂钓业的发展中竞争也日益加剧,各种问题层出不穷。例如同仁卫星水库垂钓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华融山镇,属于重庆市的郊区,从主城区到那里大约1-2小时。此垂钓点分为大库垂钓和小池垂钓,大库垂钓一般是每人每天20元(含午饭),钓到的鱼自己带走;而小池垂钓是不收垂钓费,但是钓到的鱼,不论品种,一律16元/公斤。该垂钓点垂钓业还处于粗放经营阶段,钓客最多的时候也不过100多人。因此在垂钓业的经营中,必须看清垂钓市场发展的新趋势,找准发展方向和发展重点。

一、垂钓旅游业的概念

中国台湾经济学家江荣吉教授认为:“休闲渔业就是利用渔村设备、渔村空间、渔业生产的场地、渔法渔具、渔业产品、渔业经营活动、自然生态、渔业自然环境及渔村人文资源、经过规划设计,以发挥渔业与渔村休闲旅游功能,增进国人对渔村与渔业之体验,提升旅游品质,并提高渔民收益,促进渔村发展。”休闲渔业就是利用人们的休闲时间、空间来充实渔业的内容和发展空间的产业。休闲渔业(Leisure Fishery)是把游钓业、旅游观光、水族观赏等休闲活动与现代渔业方式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第一产业与第三产业的结合配置,以提高渔民收入,发展渔区经济为最终目的的一种新型渔业。“休闲渔业”不仅仅限于钓鱼一项,它已经发展成为一个集钓、采、捕、观赏、品尝以及交通、旅馆、餐饮相结合的新兴产业。其休闲性、娱乐性、生态性和文化性,令越来越多的都市人着迷。

垂钓旅游业是休闲渔业的一个分支,是指利用水体渔业资源、渔业设施、渔业生产器具、渔产品,结合当地的生产环境和人文环境而规划设计相关活动和休闲空间,体验垂钓艺术,并集旅游、休闲、娱乐功能为一体的一种产业;是人们劳逸结合的长产业链式的渔业生产方式。垂钓旅游业把休闲、娱乐、旅游、餐饮等行业与渔业结合为一体,提高了渔业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并逐步成为现代渔业的一个支柱产业,市场前景十分广阔。

二、垂钓旅游业发展现状

早在20世纪70年代,欧美发达国家以及日本、韩国,为了保证本国渔业资源,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即开始开发海洋垂钓业。20世纪90年代初,休闲渔业在西方迅速兴起,对各国经济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1993年日本游钓人数已达3729万人,游钓导游2.4万名,海洋垂钓已形成产业化。在美国,休闲渔业已成为现代渔业的支柱性产业。餐饮、旅馆、商场、娱乐场所等为垂钓者提供服务的设施应有尽有,美国的游钓爱好者已超过8000万人;游钓船(艇)1800万艘,游钓渔业的渔获量占到渔业总产量的20%,为120万人提供了就业机会。

近年来,中国垂钓旅游业发展迅猛,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这一行列,目前中国已拥有钓鱼爱好者9000多万人,休闲渔业已成为中国渔业发展中的一个新亮点。在经济较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休闲渔业以海洋渔业为基础,开展海上游钓、渔船观光、海鲜品尝、渔村风俗文化展示等活动;或兴建专业休闲渔业场所,集垂钓、旅游、观赏、餐饮和度假为一体。内陆地区,如湖南、湖北、四川等地,利用原有发达的城郊水产养殖基础条件,吸引了大批社会投资,形成了“住在水边、食有水鲜、观景垂钓、观光游玩”的特色休闲渔业,创造出了池塘养鱼无法相比的经济效益。休闲渔业的蓬勃兴起,不仅解决了渔农增收和捕捞渔民转产转业的出路问题,也为城镇越来越多的休闲旅游人群提供了新的项目。

三、发展前景

(一)潜在钓客多

首先,度假娱乐拓宽了垂钓空间。现在中国每年节假日110多天,几乎占了一年的1/3,这为人们提供了充足的休闲时间,不少城镇居民把垂钓娱乐作为日常休闲的重要内容,使垂钓业日益看好,垂钓市场不断拓宽。其次,收入提高,拉动了垂钓消费。随着中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国民收入显著增加,在全国各地掀起垂钓热,同时异地垂钓也变得相当普遍。

(二)市场前景好

作为渔业发展中的新领域,垂钓旅游业产值为常规渔业产值3倍以上,显示出迷人的“钱”景。垂钓旅游业把休闲、娱乐、旅游、餐饮等行业与渔业结合为一体,提高了渔业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并逐步成为现代渔业的一个支柱产业,市场前景十分广阔。一些地方还准备建设国际垂钓中心和豪华游钓场、适合普通游客的休闲垂钓中心、垂钓俱乐部、娱乐广场等项目来满足不同顾客的需求。垂钓旅游业必将是渔民致富的新路。

(三)社会发展和环保的需要

垂钓旅游业是渔业现代化、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环境宜人、丰富无污染的水利资源,是大力发展垂钓旅游业的基础。在渔业资源日趋衰退,渔民收入下降的情况下,发展垂钓旅游业可以有效地保护渔业资源,保证生态平衡,满足人们旅游观光娱乐需求,增加渔民收入,提高渔业经济效益,是一种值得大力推广的渔业经济发展新思路。

四、存在问题

中国拥有丰富的可供发展垂钓旅游业的渔业资源,尤其在5大河流域和东部沿海地区,但是中国渔业发展过程中仍有很多缺陷与不足,如同仁卫星水库钓客最多的时候也不过100多人,规模太小,经营粗放。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垂钓鱼类品种单一

目前用于垂钓的成鱼品种还比较单一,只限于传统的鲫鱼、鲤鱼、鲶鱼等,已经不能满足垂钓者的品味和需求。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如果还是以前的单一的品种,对垂钓者来说就没有吸引力。

(二)垂钓场所环境较差

垂钓旅游业引发生态污染不容忽视,每到垂钓旺季,大量游客蜂拥而至,进行水上餐饮、娱乐等活动,加剧了生态环境的破坏。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形象。与闲情雅致很不协调的是,每天钓鱼者在满载而归、尽兴离去时,垂钓场环境却变得脏乱不堪,尤其在钓鱼旺季,随处可见被丢弃的各种垃圾:塑料布、空的啤酒饮料瓶子、废报纸、脏纸巾、烟盒烟蒂以及水中漂浮的塑料袋等。这些垃圾不仅影响人们的心情,更重要的是影响水质和鱼类的生存。

(三)垂钓旅游业的场所少、规模小

在中国的城市里可供垂钓的场所太少,且多集中在远郊,近郊设施齐全的垂钓场所很少(不包括公园内的垂钓点),不能满足广大钓客的需求;而且普遍存在着规模太小,一到垂钓高峰期就会出现钓客无处可钓的现象,不少钓客只能去远郊和农村找地方垂钓,既费时,又费钱。现代社会,天然水域的可钓之鱼日见稀少,而随着垂钓功能的扩张、需求的增加,为钓而养作为一种产业来开发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大型具有竞技功能的垂钓场所少,且主要分布在远郊地区;中型垂钓场所要近一些,只适合有车一族;近郊的垂钓场规模较小。

(四)管理混乱,专业管理人才缺乏

整体管理水平差。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对休闲垂钓业给予各方面的支持和优惠。水产主管部门要主动联合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对休闲垂钓基地的品种、质量、价格、餐饮、娱乐、住宿等经营项目,根据其不同特点制订出整套相应的经营管理规章制度,使之有章可循,有序地开展经营活动。乡镇政府也应从渔业增效、渔民增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出发,为发展当地休闲垂钓业加强宏观管理,做好服务工作。

五、发展对策或建议

(一)增加成鱼的花色品种,打造垂钓品牌

垂钓品种是垂钓的核心。适合于垂钓的品种很多,如北方有鲫鱼、鲤鱼、草鱼、鲶鱼、怀头鲶、团头鲂、青鱼、锦鲤、红鲫等,南方有草鱼、花连、白连、清泊、大口连、黄蜡丁、鳜鱼、团鱼、江团、麻鱼、重口等均适合选用。同时,要根据垂钓者的实际情况,合理搭配大小成鱼,做到品种齐全,才能吸引众多垂钓爱好者的光顾,提高垂钓的效益。因此,增加成鱼的花色品种已是当务之急,是吸引垂钓爱好者光顾的重要措施之一,同时,还应注意成鱼的个体规格的合理搭配。

打好垂钓品牌,逐渐形成特色优势,满足不同垂钓爱好者的需求。通过对垂钓鱼种和垂钓场的考察,进行合理的垂钓场规划,选择与众不同的垂钓鱼种,加强宣传,吸引顾客,形成独特垂钓品牌。作为垂钓经营者,只有放养品种优良独特,价格公道,才能形成好的信誉,吸引垂钓者。

(二)养殖场与钓场分离

垂钓经营者多采用外来鱼作为垂钓成鱼,风险较大。如果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自己养殖用于垂钓的成鱼,效果会更好,并能降低成本。养殖场要与垂钓场分离,养殖场较大,从而可以大量养殖不同的鱼,而垂钓场较小,这样既可以满足不同的钓客对不同鱼种的需求和稳定的鱼类供应,还可以控制垂钓场合理的放养密度,避免导致鱼类因缺氧或脱钩受伤而引起食欲不振,影响上钩率。

(三)垂钓旅游与其他相关旅游相结合

垂钓活动本身就是一种休闲游乐活动,既可让人们享受休闲的愉悦,又可满足人们运动的需求。通过垂钓与游乐相结合,全面提高垂钓业的品位,拓宽垂钓业发展的空间,从而实现垂钓业的提档升级。如在垂钓区建立相关展览馆、鱼类科普展览厅、幻灯室等,介绍中国乃至世界鱼类特点、分布、特色观赏、鱼类的生长生活习性等基本常识,可以使人们在获得垂钓乐趣的同时,丰富人们的渔业知识,增加人们的垂钓兴趣。

各地应依托当地的资源优势,灵活打好游乐牌,带动垂钓业的提速发展。既可将垂钓业与当地特色旅游业相结合,如重庆可以和农家乐、乡村生态游相结合;也可将垂钓业与水上运动相结合;还可举办各种形式的垂钓比赛,以比赛促钓业发展;或开办多种形式的“住渔村,钓渔村”特色旅游项目,提高与垂钓业相关服务业的效益。逐渐形成以钓业带百业,以百业促钓业的综合发展态势。

(四)创造垂钓发展的良好环境

垂钓业效益的好坏与垂钓环境的优劣是分不开的。垂钓环境具体包括垂钓池水体状况、鱼类品种及其周边环境的状况,如树林、草坪、垂钓设施,钓具、餐饮服务、娱乐服务等相关内容。在建设垂钓旅游业项目时,要统筹考虑环境保护问题,建立必要的配套设施,坚决打击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的行为,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用于发展垂钓的池塘要有良好的环境条件,要突出野外休闲乐趣,可在池塘边搭建小草棚、走廊或亭台,作为垂钓者的遮阳避雨处,池塘四周种植无公害蔬菜、水果,养殖禽类、鸟类,极力营造回归自然的气氛,以此来吸引更多的垂钓者。

(五)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从业人员队伍

垂钓旅游业是集多种行业为一体的综合性行业,要求从业人员具备较为全面的素质,因此要广泛吸纳社会人才,鼓励企业家、私营老板、外出务工人员回乡投资经营垂钓旅游业。另外邀请休闲渔业专家开设讲座,开展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要组建训练有素的专业垂钓队伍,向人们传播钓鱼文化,并加大对垂钓基地宣传力度,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休闲垂钓文化。

参考文献:

1、江荣吉.休闲渔业经营管理[J].中国水产,1992(7).

2、查南冕,戴明华.我国的休闲渔业[J].水产科技情报,2001(2).

第6篇

[关键词]渔民群体;生存现状;生理-环境-社会关系-心理

[DOI]10.13939/ki.zgsc.2016.51.069

1 绪 论

2015年2月1日,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 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的印发,再次强调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民生活质量水平提高。自2004年起,“农民问题”已连续12年被写入中央1号文件,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相比之下,“渔民问题”作为社会民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调查分析与政策制定方面却一直是以“农民问题”的附属成分和补充成分存在,缺乏非农化层面的特质分析。

渔民作为一个不同于农民和城市居民的特殊群体,主要是指居住于海岛渔区、以从事渔业生产为主要职业的劳动者。目前,我国有1400多万渔业从业人口,创造年经济产值近20000亿元。浙江省有渔业从业人口78.69万人,预计至2015年年末将创造渔业总产值2030亿元,然而其年人均纯收入仅为20550元。身份的多重性与隐蔽性使得渔民渐渐成为一个被遗忘在现代化进程边缘线上的社会弱势群体,主要显示为其为经济发展做出的贡献程度与自身的收入情况存在巨大差异。而衍生的社会问题诸如渔业从业人口锐减,身份认同危机,犯罪率逐年增高等无不影响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

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渔民生存保障体系已具雏形,但相关政策法规仍停留在物质、宏观层面,尚未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而这势必影响到渔民对生存现状的满意程度。

本研究选取浙江省渔民较为集中的宁波、舟山、温州、台州四地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300份,回收有效问卷292份。选取样本具有强代表性,在取样方法上考虑到对象年龄段、性别、职业等特征,覆盖面广。一是前往不同规模、社会背景的代表行业如捕鱼业、养殖业等。二是将渔民村落作为发放重点,如温州市西门岛、台州市松门镇等。三是选择人口流动性较大的菜市场、村委会等场所。基于上文对渔民生存现状相关概念的界定,从生理领域、心理领域、社会关系领域和环境领域四个方面来阐释浙江省渔民的生存现状,并提出相应对策,旨樘岣哂婷裆活水平,改善生存现状,构建和谐社会及海岛提供参考。

2 浙江省渔民生存现状

2.1 生理领域

浙江省渔民基本以男性为主,占调查人群的73.12%;、渔民年龄主要集中于36~45岁和46~55岁这两个年龄段。每周工作时间集中在41~60小时以及61~70小时两个区域段,占调查人群的71.75%,远远高于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总体而言,浙江省渔民的主体群体为中年男性,渔民劳动强度大,工作稳定性较差,深受气候等不定因素影响。

浙江省渔民患病率达94.69%,且多表现为一体多病。其中运动系统疾病为最,消化系统疾病次之。从病因来看,医疗卫生防护意识的缺乏、不良的生活习惯和医疗健康保障的缺失是造成渔民健康问题的主要原因,给渔民的身体健康带来了隐患。浙江省渔民医疗保障参与度有所改善,但仍有待提升。参加医疗保险虽有助于解决渔民看病问题,然而却加重了其经济负担。

2.2 心理领域

浙江省渔民属弱势群体,对未来的迷茫使得渔民心中不满情绪滋长。调查人群中73.43%的渔民表示至少偶尔有消极情绪,多表现为焦躁、不安、抑郁等负面心理能量。

不认同社会公平以及自身渔民身份的渔民均占调查人群的40%以上,这和渔民付出与收入的不对等以及其身份的模糊性相关。浙江省渔民总体工资水平较低,家庭集体劳作形式限制了个人收入的增长。而生产成本的提高减少了渔民的收益,在休渔期部分渔民面临零收入的窘境。此外,浙江省渔民的消费支出仍为满足基本的生存需要,消费观念有待改善。

浙江省渔民住宿条件有所改善,但仍存在诸多难题。调查对象中69.17%的浙江省渔民不满意当下的生存状况。浙江省渔民主体仍处于劳动密集型或低技术含量的行业中,生活预期与生存现状的不符影响着他们对生存现状的满意度。上岸安居工程的实施使得部分的渔民“上岸”,但户籍问题、作业性质等难题迫使渔民返渔返船。

浙江省渔民文化程度低,所受教育程度多在初中或初中以下,还有很大一部分渔民文化程度在小学以下,专业素质不容乐观。调查对象中55.14%的渔民没有从事其他行业的意向,自身文化与技能的匮乏导致其不能甚至不敢转产转业。渔民养老问题是传统的农村家庭赡养方式,只能将自身期望全部寄托在子女身上,与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保障相比有天壤之别。而选择转业的渔民。受其自身文化素质的限制,渔民主体更倾向于投身劳动密集型或低技术含量的行业中,亟须专业的职业培训。

2.3 社会关系领域

亲缘和地缘特征明显,渔民交往人群主要集中在亲戚、同业和邻居,分别占调查的61.13%、47.43%和26.37%,交际范围选择更倾向于理解自己的亲人、邻里和同业。家庭是其主观认知中最为重要和可靠的社会关系,渔民自我身份认同感的下降,其他群体的歧视、排斥态度催生其自我保护心理,往往不愿主动融入渔民之外的群体当中。

但渔民们很重视对孩子的教育,尽管多为留守儿童,可入学率很高,基本无辍学。海岛上的小学为渔民子弟提供了良好的教育,而一些青年渔民也渐渐进入了互联网学习的时代,出现了自主学习的现象和渴求上岸的期盼。“新一代”渔民社会关系网络结构逐渐由“单一重合”转向“多元分化”。随着上岸渔民的人数增加,青年渔民的受教育程度提高,渔民交际网络开始逐步拓展。

2.4 环境领域

浙江省渔民身份认同感下降,消极情绪蔓延。渔民的人均纯收入水平并不理想,此外,受休渔期政策影响,每年5~9月渔民月收入仅800~2000元,渔民的伏休补贴较少。渔民的消费结构并不健康,食物、住房等生存资料消费仍是渔民的主要支出项,而娱乐、衣饰等享受资料消费占比小,渔民消费观念有待改善。渔民接受过职业技能培训的比例仍低于未接受过职业技能培训的,二者分别为调查的36.99%和63.01%,其专业素质总体情况不容乐观。而自己主动掏钱去培训过的仅为9.59%,比例非常低。渔业资源衰退、生产成本上升以及经营管理方式落后等众多原因使得渔民社会地位逐渐下降,而年龄的增长、转业的压力亦使渔民对未来生活愈加担忧。

据调查数据显示,很少有渔民享受社会福利和保障,政府对于渔民家庭的支持和帮扶也不多。渔民的社会保障基本上为自筹,但经济困难的家庭有时连基本生活都有问题,根本无力自筹保障,这些原因也导致了渔民的社会归属感弱。制度保障和基层权利的缺失使得渔民成为介于农民与城镇居民之间的边缘弱势群体,无法享受一系列的基本政策优惠制度,引发渔民对现实社会的不满甚至敌对情绪。

3 影响浙江省渔民生存现状的因素

3.1 海洋环境恶化,渔业资源衰退

渔业资源衰退已是众所周知的问题,近年来捕捞船只逐年增加,高强度的捕捞使渔业资源无法承受压力,出现日渐衰退的问题。受调查渔民普遍表示,现在东海海域的海洋生态较以往相比有所降低。一些重要的渔业资源濒临枯竭,捕捞产量逐渐下降。据了解,由于不少经济鱼类在幼年时期就被捕获,渔民在无大鱼可捕及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很少考虑放生幼鱼,从而使捕获物小型化、低龄化现象日趋严重,这导致海洋渔业资源在幼时便被捕杀,呈现捕捞过度、供不应求的局势。此外,严重的海域污染是导致渔民捕捞养殖效益下降的另一大因素。浙江省周边海域受到一些工业企业、制造业污水污染严重。严重的污染使渔民收入在不稳定的情况下逐年下降。

3.2 受传统观念束缚,就业意识比较薄弱

大多数渔民的传统观念比较强,他们认为既然生活在渔村,靠海吃海才是他们唯一的出路。即使他们现在已经因为资源衰退、作业空间变小等因素从渔业生产中退了出来,但他们都还寄希望于海况和市场的好转,或者抱着侥幸的心理,期望其他渔民退出海域作业,自己重新返回海洋从事渔业生产。大部分“失海”渔民对再就业普遍持观望、消极的态度,缺乏主动性。总希望政府去帮助他们,安置他们。在调研过程中了解到,有相当一部分的“失海”渔民认为他们之所以无法继续从事海洋渔业生产,主要责任在于国家,是国家要求他们转产转业的,因此他们的再就业问题就应该由政府和集体来负责解决。

3.3 水平较低,技能单一,就业转业困难

浙江省渔民文化素质较低,生活空间不算太宽广。另外谋生技能单一,有些家庭世代以渔业为生,缺乏除捕捞养殖以外的手艺,再加上逐年严重的老龄化、Y金短缺等原因,使渔民的转产转业空间狭窄,渔民若放弃渔业,很难在渔业以外的职业上谋出路。大多数渔民除了捕鱼以外别无其他技能,他们无论以渔业参与社会竞争,还是脱离渔业参与社会竞争,其竞争力都很弱。从这一点来讲,这一行业的脆弱性主要源于渔民自身。因此,作为弱势群体的渔民很难通过自身力量抵御这些无法回避的外部风险,只能寻求外界力量的帮助和支持。

3.4 政策受惠较少,缺乏相应保障

近几年,虽然渔业中生活、生产、生态问题暴露,已逐步引起相关政府部门的重视,但渔民仍未享受到一些惠渔政策。有些渔民一年收入只能保证一家温饱问题,由于渔业作业性质,渔民仍长期居住渔船上,生活环境并未得到实质性的改变,生活条件较差。渔民出海作业还面临着突发意外可能丧生大海的危险,所以一旦主要劳动力丢失,渔民家庭的生活将更加贫苦。

3.5 渔业管理制度欠完善,渔民权益缺乏保障

我国渔业法中有关渔业捕捞许可和养殖证制度的规定中,存在较严重的重义务、轻权利问题,有关渔业权益保护的规定很不完善。在渔业资源管理方面,我国目前只是从捕捞投入角度进行管理,尚未实行渔业发达国家所采用的产出控制制度。这种只从捕捞投入角度进行的管理缺乏准入制度,对享受渔业权利的人数和具体群体未加以限制,使得渔业内部竞争不断加剧,最终导致传统专业渔民生存空间的缩小,直接损害了渔民应有的权益,使这些渔民弱势群体更加陷入困境。加之,渔业行业风险多,行业本身具有脆弱性,针对渔民专设的社会保障并未普及。

4 研究结论

研究发现,36~55岁的中年男子是浙江省渔民的主体,主要以捕捞业等传统渔业为主,且其作业方式呈多元化趋势。此外,渔民的社会交往、公共服务对渔民生存现状的满意度起着显著的调节作用。从这些具体因素可见,个体因素对渔民生存状况没有显著性影响,即外部制度因素是渔民改善生存现状的重要影响因素。

结合对宁波、温州、台州和舟山四地的渔民及其有关部门的访谈结果,工作强度大、职业病频发、收入不稳定、住房条件恶劣导致渔民对生存现状的不满意程度加剧,而对社会交往、子女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参与等公共服务的诉求得以满足则能提高渔民对生存现状的满意程度。

从自身心理角度来看,由于渔民群体对社会保障制度和基层权利的缺失,渔民无法享受农民的同等权利待遇,因而与城镇居民的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使得他们对自身渔民身份以及对社会公平的认同感急剧下降。对于已经上岸的渔民群体和渔民的子女,随着文化素质的提高,其内在的价值观念和职业选择发生改变。渔业从业人口的下降成为必然趋势。结合本研究所做的交叉分析,我们发现年龄、最低月收入、住房条件、求助途径对渔民心理领域的作用起着显著的调节作用,政府应着重关注年轻渔民的物质条件和谋求职业发展的诉求。

第一,生理领域的影响因素对浙江省渔民生存现状的满意度影响较弱。通过对生理领域影响因素的观察发现,每周工作时间在40小时以下的渔民的主观感受以及客观指标上都较好;随着医疗健康问题的解决,渔民的生存现状满意度能得到进一步增强。第二,环境领域的影响因素对浙江省渔民生存现状的满意度存在显著的正向影响。加强渔民的基础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能有效改善渔民生存现状;对收入水平、居住条件以及社会保障情况的分析表明,提高以上因素的水平能增强渔民对生存现状的满意度。第三,社会关系的影响因素对浙江省渔民生存现状的满意度存在显著的影响。求助途径以及参与文娱活动对渔民生存现状的满意度有显著的影响。当地妇联、村委会、居委会以及渔业互保协会等基层组织应创造条件满足渔民对社会关系的诉求。第四,心理领域的影响因素对浙江省渔民生存现状的满意度影响较强。加强渔民对社会公平和渔民身份的认同,能有效提高渔民对生存现状的满意度。政府应着重解决渔民住房条件、最低收入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的问题,加强渔民对自身身份的认同。

5 解决浙江省渔民生存现状的政策建议

我国渔民由于其工作特征以及户籍性质成为介于农民和城镇居民之间的弱势群体。而我国关于渔民问题的政策制定主要借鉴农民问题的成功经验,缺乏非农化的特质治理。在解决渔民生存现状的问题上,本研究认为中央政府宏观政策的战略规划起着顶层作用,应在明确主体和机制实施的基础上,建立起切实可行的渔业权法律体系,将渔民写入法律程序,改变目前渔业法上权利主体缺失的状况。然而由于制度性因素的改变需要较长时间的完善,其效应的产生同样需要时间和过程。在现下实际操作中,应着重发挥地方政府部门以及群众组织的能动作用,着力构建“生理-环境-社会关系-心理”四位一体的联动机制。

5.1 对渔民生理健康的防护支持

第一,运用科学的测算模型制定综合工时制标准。浙江省渔民的劳动时间远高于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而工作时长与劳动强度造成的劳动性损伤已成为渔民的主要健康问题。由于渔民特殊的工作性质,政府应积极推行综合工时制标准,合理衡量渔民劳动强度,通过价格补贴、休渔补贴等形式降低渔民的劳动强度。第二,建立“预防、检测、治疗”为一体的渔民医疗卫生保障体系。不良的生活习惯和薄弱的医疗卫生防护意识是造成渔民健康问题的重要原因。因而,政府部门应建立专门的渔民医疗保障制度;基层组织应周期性开展渔民生理健康免费检查,并对已经确诊的患者提供减免治疗。

5.2 优化渔民社会环境服务的体系建设

第一,建立最低收入基金账户,完善最低收入标准配套制度。收入是渔民生存现状的基本保障,浙江省渔民的人均年收入已达20550元。相关部门可建立渔民最低收入基金账户,用于渔民意外损害的救助或渔业设备更新的补贴等。此外,可进一步完善渔民最低收入标准配套制度,充分保障渔民权益。第二,增加渔民上岸定居的专项支出,多渠道支持渔民上岸安居。渔民上岸安居政策在浙江省已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在基础设施与后续管理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此外,上岸定居的渔民生存现状满意度远高于逐水而居的渔民。有关部门应打破对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的户籍限制,按就近原t纳入街道、社区或乡镇管理,并保证渔民享受当地村民或居民同等待遇。第三,加大渔民社会保障工作力度,扩大渔民社会保障覆盖面。渔民的社会保障主要集中在医疗保障以及休渔、燃油补贴方面,在养老、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则有所欠缺。政府应建立统一、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兼顾公平有效的财政机制,减少因户籍制度导致的利益附加,采取分层分类的保障办法,循序渐进地将渔民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之中。第四,建立渔民技能培训机制,加大渔民培训经费投入。浙江省渔民文化程度差异较大,虽有较大意愿通过培训提升自身素质,但因培训费用望而却步。政府部门应采用弹性措施与刚性措施相结合的原则,设立免费的必要性的基础课程与选择性的提高课程。有关部门应按照渔民的现实情况,分层次、分重点、分级别地进行针对性的培训课程。

5.3 引导渔民社会关系的多元发展

第一,开拓渔民求助渠道。研究发现,渔民的交际圈子呈现明显的地缘和亲缘特征,主要体现为渔民遇到困难时向亲戚、朋友或邻居求助的频率远高于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而针对相关问题,政府的介入能更为有效地促进问题的合理合法解决。因而,政府应积极主动扩宽相关求助渠道,提高服务水平。第二,搭建渔民娱乐服务平台。研究发现,渔民交际圈子单一且业余生活枯燥,政府部门及相关基层组织应根据渔民需求开展联谊会、读书会、免费电影等文娱活动,为渔民营造自由的交往环境。

5.4 健全对渔民心理健康的疏导制度

第一,提供免费心理咨询,关注渔民负面情绪。为渔民提供免费的心理咨询服务,帮助他们纾解由于生存现状与理想之间的差异而导致的内心不平衡情绪,使其提高自我调节能力和自身心理素质。同时,渔民所在社区可邀请心理学专家开展相关讲座,普及心理调试的小技巧,并进行宣传板报等形式的宣传。第二,强化有关部门的情感以及物质支持力度。有效的情感支持是渔民身心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而物质保障则是给予渔民心理安全的有效途径。政府部门应致力于解决渔民求助无门的问题,消解其身份转型的反推力与反拉力,着力解决渔民由于物质基础匮乏而造成的身份认同危机,重点关注年轻渔民的转业意向;基层组织诸如村委会、居委会、妇联、渔业互保协会等应致力于为渔民搭建交流平台,增强其生存的情感交流与支持。

6 结 论

浙江省经济的运转离不开渔业的发展,我们的生活离不开渔业的支持。渔民是我们社会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群体,面对浩瀚无垠的海洋和物质丰饶的土地,他们是选择远航还是洗脚上岸?上岸,还是坚守,这是一个问题。渔民群体其实是农民群体当中弱势群体,但它往往被“边缘化”。如今的渔民面临着社会的新旧交接,如何更好地融入急速发展的社会进程,找到自己的立足之地,如何给予渔民更切实的帮助与保障,是我们的立足点。

通过不同的分析法,以及国内外渔民问题对比,在既有结论的基础上我们通过对渔民生理、环境、社会关系以及心理这四个领域进行探讨,我们发现渔民在物质、社会、心理层面的大多还处于被动隔离状态,其内在的价值观念和人文理念并没有发生本质上的转变。

完善政府机制,提高渔民自身文化素质与心理满足感,构建畅通的“生理-环境-社会关系-心理”的联动体系。改善渔民生存现状,让社会建设更加和谐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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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一、鄱阳湖“四大家鱼”现状分析

统计资料表明,2012年鄱阳湖区有作业渔船18076艘,近几年鄱阳湖湖区捕捞船只数基本稳定。全湖捕捞产量2.85万吨,与2010年的捕捞量相当。鄱阳湖渔获物品种主要由“四大家鱼”、鲤、鲫、鲇、黄颡、鳜、翘嘴红鲌、!鱼及短颌鲚等组成,由此可知其以湖泊定居性鱼类为主要捕捞对象,其中:“四大家鱼”1891.52吨,占捕捞总量的6.64%。朱其广等2010年的调查表明,四大家鱼幼鱼从长江由湖口通江水道进入鄱阳湖的最早时间为6月26日,高峰期集中在7月下旬和8月中旬。整个通江水道在调查期间四大家鱼幼鱼总产量为3.1×106尾。其中鲢鱼占78.75%,草鱼占18.43%,鳙鱼和青鱼分别占2.06%和0.76%。而江西省2013年鄱阳湖及长江江西段禁渔暨增殖放流活动3月20日在南昌市红谷滩秋水广场举行。当天共放流“四大家鱼”冬片鱼种共1000kg。2013年江西省向鄱阳湖、长江江西段和五大河流放流经济鱼类苗种6亿尾以上,其中九江市2013年秋季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就放流四大家鱼共计6.7万斤。由此可见,人工增殖放流是鄱阳湖四大家鱼鱼苗的重要来源,长江鱼苗对鄱阳湖四大家鱼资源的影响力正在下降。

二、鄱阳湖“四大家鱼”的生态经济前景

1.鄱阳湖“四大家鱼”的碳汇渔业前景展望

党的十报告首次把“生态文明”作为单篇论述,明确提出推进“绿色发展,生态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鄱阳湖既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生态文明的主体,又是绿色生态经济的聚宝盆。在渔业固碳方面,中国工程院唐启升院士率先提出“渔业碳汇”的概念。发展低碳经济是世界各国的共识,也是国内经济发展与转型的必然之路,而近年来出现的“碳汇渔业”更是成为了低碳生态经济的新亮点。解绶启等(2013)指出,鄱阳湖为大型浅水湖泊,从20世纪50年代~90年代,其通过渔业移出的碳为11.8~27.6kg/公顷•年,总移出碳为3890~9061吨/年,总固定的碳为8558~19935吨/年。鲢鱼和鳙鱼是滤食性鱼类,通过滤食水体中浮游生物和悬浮的颗粒有机碳来促进机体生长,构成鱼体生物碳的主要来源,其输出主要包括鱼类的代谢、死亡和捕捞等。由于滤食性鱼类的养殖不需要人工投饵,其碳的来源本质上属于淡水生态系统的初级生产者浮游植物的光合作用。伴随着滤食性鱼类的捕捞,大量的碳直接从淡水中移出,间接降低大气中的二氧化碳而发挥碳汇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第50条》还提出:养殖500g鳙鱼可从水中吸收57.85g碳;养殖500g白鲢可从水中吸收60.75g碳。选择以鲢、鳙鱼等滤食性鱼进行养殖,利用食物链原理,消耗水中的富营养化物质,达到增强淡水渔业碳汇和调节水质、保护饮用水源安全的目的。鲢鳙鱼是水体初级生产力的高效转化者,如果其资源量过低,就会影响水域生态系统中正常的物质转移和能量流动,造成生态失衡,初级生产者初低级消费者(鲢鳙等)少→中高级消费受阻,伴随的就是,初级生产→初级消费→自我分解→再生产的恶性循环,最终导致水华等水体富营养化现象。1959年四大家鱼在鄱阳湖渔获物中占10%~15%,但目前只有7%左右,可以通过增殖放流等高效手段,同时强化禁渔期制度和加大非法捕捞执法,逐步提高四大家鱼的天然资源量。目前鄱阳湖除禁渔期3个月外常年允许渔业生产,这种长时间、无序化的捕捞超过了资源的可再生能力,应当加强顶层设计,合理规划禁渔制度。在发展到一定阶段,构建适合鄱阳湖渔业可持续利用的定法定点定期定人捕捞制度。此外,积极规划建立四大家鱼健康养殖示范基地,发展壮大四大家鱼深度开发龙头企业,实行良种、良法,围绕优质、高产、高效的生态经济,努力实现渔业产业生态化。通过适度捕捞将初级生产力转化为鲢鳙水产品移出,同时通过渔获物分析,调整增殖放养量,并适度补充草鱼、青鱼,即防止水体富营养化,保存生态平衡,又增加可捕捞量,围绕高效生态、优质安全的总体目标,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型渔业产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2.鄱阳湖“四大家鱼”的休闲渔业前景展望

休闲渔业的核心吸引力是能够让人们快速建立“天人合一”的关系,进入亲近自然和享受生活的放松状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休闲渔业已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一种重要形式,深度发掘传统渔业的休闲娱乐属性逐步具备了经济上的可行性与必然性。鄱阳湖自然条件得天独厚,“四大家鱼”又是经过一千多年人工选择的优良水产品种,非常适合进行休闲渔业开发。同时,我们也应当明白,在休闲渔业中处于主体地位的是“渔“,而不是“鱼”,即休闲渔业应当重点关注消费者的行为理性,而不是生产者的经济人理性。通过让消费者享受贴心的产品与服务,获得良好的体验,实现最高附加价值。笔者利用4大类休闲渔业可利用的资源构成核心吸引力,以及由生态经济和新型城镇化双轮构成的休闲渔业核心驱动力构建了休闲渔业发展模式。休闲渔业也是渔业产业链的重要延伸途径之一,在开发新的休闲旅游资源的过程中,可以把鄱阳湖一些风景独特的渔村小岛,转变成休闲旅游宝岛,将渔船等科学改造成休闲娱乐设施,渔民培训转型为休闲渔业的经营者和服务人员,在保护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基础上,实现了传统渔业产业链的改造升级和延伸。

三、结语

目前,鄱阳湖渔业资源衰退日益严重,发展休闲渔业便能充分利用广阔的水域生态系统,分散人口集中度,提高公众的环保积极性,使鄱阳湖污染得到有效缓解。在进行鄱阳湖“四大家鱼”的休闲渔业开发时,应当充分利用其资源潜力,按照休闲渔业发展模式和生态经济产业化的运营规律,通过综合规划、设计整合,将观光、休闲等旅游活动与现代渔业方式有机结合起来,突出传统渔业的文化属性、休闲属性、运动属性,通过推动渔业的第三产业化来丰富渔业内涵,建构鄱阳湖休闲渔业经营体系,提高渔业经济效益,促进渔民转产增收,支撑鄱阳湖休闲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吴斌 方春林 甘江英 单位:江西省水产科学研究所 南昌社会科学院

第8篇

【关键词】休闲渔业 必要性 现状 建议

一、休闲渔业的概念

休闲渔业是一种与现代人们的休闲生活、行为、物质和精神的需求相联系的,依托渔业设备与空间、生产场地、渔业产品以及经营活动、渔业环境、人文等众多因素将休闲、观光、健身、娱乐结合起来的新型交叉产业。发展渔业休闲产业,是一种投资少,见效快,能降低捕捞强度,有利于环境恢复,是促进经济增长和带动也能带动二三产业的一项重要的产业形式。20世纪60年代,休闲渔业诞生于拉丁美洲。20世纪70-80年代,开始美国、加拿大、日本、台湾等经济和渔业都比较发达的国家级地区盛行。我国休闲渔业得到迅猛发展,是在改革开放以来。渔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为带动渔民增收的新亮点,提出的休闲渔业发展潜力需要充分发挥,在产业规模和产业贡献有限的前提下,加快休闲渔业的发展是十分艰巨的任务。总而言之,我国休闲渔业的发展是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态势保持一致的,并且沿海地区发展优于内陆地区。

二、发展休闲渔业的必要性

(一)促进经济发展。可以有效解决“三渔”相关问题。休闲渔业可增加关联产业的就业机会。发展休闲渔业有优化美化、提高知名度的作用。也能切实增加渔民收入,促进渔区稳定,为渔区发展带来新机遇。

(二)有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近年来海洋渔业资源锐减,效益降低。休闲渔业是将旅游、休闲、娱乐等产业融入到渔业生产的新兴产业,休闲渔业不仅满足游客旅游需求,增加旅游收益,也能解决休渔期间或转产渔民的生活问题。

(三)满足消费者心理需求。人们能在休闲渔业中观赏到的自然、生物、人文旅游景观的同时又能享受休闲渔业场所提供环境与空间服务,满足人们向往自然、回归自然的心情,也能舒缓压抑心情,放松身体和精神,有助于身心健康。

(四)完善经济服务功能。休闲渔业能够美化环境,增添旅游项目,使休闲旅游增值;也能带动带动交通、通讯、旅游等行业的发展,依托海洋资源也能带动水产品加工业、市场流通业、海洋文化开发、房地产业等。

(五)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传统的捕捞渔业生产基地,大都是依山临水的江河湖海之滨,利用保留着原始的自然风光和渔文化,来发展旅游业、休闲渔业,能够促进沿海地区的对外开放,有效的转移安置转产的捕捞渔民,改善渔村环境,繁荣渔区经济,增加渔民收入,维护渔区稳定。

三、我国休闲渔业现状与优势

我国江河湖泊众多,岛屿星罗棋布,淡水和海洋生物资源丰富,水质肥沃,拥有优越的自然条件能够发展休闲渔业以及丰富的资源可供开发。我国幅员辽阔,气候适宜。适合休闲旅游的季节较长。拥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和悠久的海洋文化是适宜开发和发展休闲渔业。我国人口众多,随着对外开放的脚步加快,也吸引着各国游客,所以说休闲渔业游者庞大的消费群体,因此可总结出,我国发展休闲渔业拥有广阔的市场和巨大的发展商机。

近年来,我国休闲渔业发展势头强劲,各具地方特色。如北京、卜海、大连、福建漳州等沿海地区结合,发展具有特色的休闲渔业。各地寻找地方特点与特色,的基础上探索新的生产经营模式,发展养殖业的同时,建立集郊游、垂钓、健身、竞技、文化等于一体的休闲渔业景区,吸引了大量旅游者参与。

四、发展休闲渔业的建议

(一)加强政府支持力度

政府为休闲渔业的发展搭建各方平台,发展一些科技含量高、经济实力强、经济效益好,能弘扬海洋文化休闲产业,制定政策,严格执行。调整渔业产业结构,协调平衡产业之间关系,促进休闲渔业产业升级,政府要提供相应的项目资金补助、创新科技的税费减免等。

(二)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

制定信贷支相关持政策,规范渔村的融资环境,协调好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为休闲渔业产业的发展创造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加强招商引资力度,鼓励渔民入股等,吸引各类社会资金参与渔业转型相关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提高平台公司效率,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提高劳动者素质与技能

从事休闲渔业的工作人员需要具有一定知识技能和较高水平,然而,在现阶段从事休闲渔业的人员,多是世代相传的传统渔民,且老龄化高,知识水平有限,不能满足休闲渔业发展要求。由此保证休闲渔业的质量,是将加强宣传教育,大技能培训,提高安全性,能够提供给游客好的服务和指导。

(四)加强海洋文化研究创新

开发海洋文化,为休闲渔业创造多元化发展平台,加强海洋文化文化理论研究和创新,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为发展休闲渔业提供理论依据和专业科学的系统指导,从而提高休闲渔业的服务水平与层次。

(五)完善管理机制和保障体系

加强休闲渔业的管理,落实管理职责,制定可行方案,落实监督管理。发挥积极性,共同发展,以保证其健康持续的发展。发展休闲渔业涉及多方管理工作,如饮食卫生管理、船舶审批手续的管理等。

综上所述,休闲渔业作为一种新兴经济文化产业,是现代渔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发展方向,对经济发展有积极和推动的作用。发展休闲渔业不仅提高了生活质量,也提高民族文化素质和精神文明修养,提供较高层次的视听享受,也弘扬千百年来的渔文化。良好的海洋经济、文化等氛围,创造了一个幸福、娱乐的社会环境,更能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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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

「关键词渔业权、法律构造、物权效力、渔业权转让

笔者曾就渔业权的界定和法律性质、渔业权的类型、渔业权的母权、渔业权的行政许可诸问题撰文探讨,仍有渔业权制度的法律构造、渔业权的物权效力、渔业权的转让、渔业权与水域的关系、渔业权的补偿等问题需要讨论。限于篇幅,本文仅就前三个问题发表意见,抛砖引玉。

一、渔业权制度的法律构造

(一)在日本法上的法律构造

日本《渔业法》把渔业界定为水产动植物的采捕业、养殖业(第2条第1项),区分为定置渔业(第6条第3项、第14条等)、区划渔业(第6条第4项、第14条等)、共同渔业(第6条第5项)和指定渔业(第52条-64条)等。

其中的指定渔业,是指渔业者欲经营以政令规定的依靠船舶从事的渔业,每只船舶必须得到主管大臣的批准(第52条第1款)。日本的《渔业法》未赋予指定渔业以独立的渔业权类型,但学说认为,它虽然不是渔业法上的渔业权(Fishing rights),却属于《日本民法》第709条所规定的权利。(注:何世全:《公害对渔业权造成侵害的民事救济》,台湾海洋大学海洋法律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1991年),第48页。)

日本《渔业法》未将游客乘渔船游览观光视为一种渔业经营形态,其有关乘渔船游览观光的规则主要是规范渔业权人和游客之间的关系,旨在避免游客滥捕用于增殖的渔源,防止游客干扰渔场秩序。其《游渔船业适正化法律案》(1988年12月23日)第1条明示立法目的,主要是确保游钓者的安全,维持渔场秩序的安定,似无赋予渔业经营权能之意。(注:何世全:《公害对渔业权造成侵害的民事救济》,台湾海洋大学海洋法律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1991年),第48页。)

从权利的角度观察,日本《渔业法》明文规定了渔业权(第6条等)和入渔权(Entry right)(第7条等)。其中,渔业权又分为定置渔业权、区划渔业权与共同渔业权(第6条第2项等)。

所谓定置渔业权,系指在设网场所捕鱼和在北海道以鲑鱼为捕获对象的权利。在北海道捕获鲑鱼,在冲绳于最时水最深15米以上的场所设网捕鱼,在濑户内海进行建网渔业,在陆粤湾进行落网渔业及建网渔业,在其他水域于最时水最深27米以上场所设网捕鱼,均须具有定置渔业权。所谓区划渔业权,系指经营区域内渔业的权利。

所谓区划渔业,包括第一种区划渔业,即在一定区域内敷设石瓦、竹、木等而经营的养殖业;第二种区划渔业,即在以土、石、竹、木等围起来的一定区域经营的养殖业;第三种区划渔业,即除前两种以外的,在一定区域内所经营的养殖业。所谓共同渔业权,系指经营共同渔业的权利。

所谓共同渔业,系指下列共同利用一定水面而经营的渔业:1、以藻类、贝类或主管大臣所指定的固定性水产动物为目标的渔业;2、以敷设非移动的网具而经营的渔业和第5所规定以外的渔业;3、拖网渔业、筌网渔业、拖船网渔业、第5所规定以外的饲付渔业或人工鱼礁渔业;4、第5所规定以外的寄鱼渔业或狩猎钓鱼渔业;5、在内水水面或主管大臣所指定的相当于潮沼的海面上所经营的除第1所规定以外的渔业(第6条)。

所谓入渔权,系指根据设定行为,在属于他人的共同渔业权或特定区域渔业权(即以海苔、牡蛎养殖业、藻类养殖业、珍珠贝母养殖业、小型养殖业的渔场作为客体的渔业权)的渔场,经营此类渔业权内容的全部或一部渔业的权利(日本《渔业法》第7条)。论其法律性质,可从以下三方面把握。

1、入渔权系作为入会(参与共同作业)渔业关系规范的方案,被置于入会渔业团体的管理下,而采取的权利类型。从而,如果略去入渔权系成立于他人的入渔渔场这点,则入渔权在本质上与组合管理渔业权相同。就是说,入渔权并非入渔权人经营自己渔业之权,而是在属于他人的入渔渔场参与共同作业的权利,入渔权人属于在组合管理下的组合成员,遵循着组合制定的“入渔权行使规则”经营入渔权渔业。所以,入渔权二分为管理的权能和行使的权能,二项权能各有不同的领域,与组合管理渔业权具有相同的特色。

2、入渔权以经营渔业为内容,在这点上也与渔业权相同,二权同属于物权。入渔权虽然基于合同产生,却非债权,权利人不仅可以向共同渔业权人或者特定区域渔业权人主张入渔,从事采捕水生动植物的活动,而且对于无正当事由侵入入渔权渔场的第三人亦可直接主张排除妨害、损害赔偿,无须本权人的介入。

3、入渔权以共同渔业权和特定区域渔业权为本权,必须随着本权而存在,凡逾越本权的可能范围的,在该范围内入渔权不成立。本权所受的限制,也是对入渔权的限制。另一方面,入渔权对本权也是一种限制(限制物权)。(注:许剑英:《海洋法与渔业权》,龙文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2月版,第139页。)在入渔权的范围内,本权人就其内容的实现必须让与入渔权,形成入渔权优先于本权的效力。(注:井出正孝:《渔业法》(新法学全集第33卷),日本评论社1940年版,第151页。)本权为区划渔业权场合,入渔权人受让区划渔业权的经营渔业的内容,区划渔业权人不再从事该项渔业活动。

与此有别,本权为共同渔业权场合,因共同渔业权和入渔权要共享同一渔场及其资源,所以容易滋生纠纷。一是共同渔业权的行使本身当然不能排除入渔权。二是入渔权应有的作用水域,需要共同渔业权人让与,其范围如何,需要依据设定入渔权的合同进行解释,而后予以确定。舍此似无他途。本权人是否可以设定第二位序的入渔权?答案应是肯定的,因为这是本权行使的表现。但是,另一方面,本权人负有不得侵害既有入渔权人合法权益的义务,所以,只能在不损害既有入渔权人合法权益的范围内设定第二位序的入渔权。(注:许剑英著前揭《海洋法与渔业权》,第140页,第139-140页,第137页。)

应予指出,入渔权,起初仅仅局限于内国海域的范围,随着国际经济情势的变迁,便经由对外渔业合作协定的方式,它已经扩展到进入他国海域入渔。这使入渔权的作用海域在范围上发生了变化,同时也衍生了不少渔业纠纷,需要认真应对。(注:许剑英著前揭《海洋法与渔业权》,第140页,第139-140页,第137页。)

(二)在中国台湾法上的法律构造

中国台湾模仿日本《渔业法》制定其渔业法,(注:许剑英著前揭《海洋法与渔业权》,第140页,第139-140页,第137页。)于1991年2月1日修正通过的《渔业法》把渔业区分为渔业权渔业(第15条-35条)、特定渔业(第36条-第40条)和娱乐渔业(第41条-第43条)。其中所称的渔业权,分为定置渔业权、区划渔业权、专用渔业权。所谓定置渔业权,系指在一定水域,筑矶、设栅或设置渔具,以经营采捕水产动物之权。所谓区划渔业权,系指区划一定水域,以经营养殖水产动植物之权。所谓专用渔业权,相当于日本法上的共同渔业权,系指利用一定水域,形成渔场,供入渔权人入渔,以经营采捕水产动植物的渔业、养殖水产动植物的渔业、以固定渔具在水深25米以内采捕水产动物的渔业之权(第15条)。所谓入渔权,系指在专用渔业权的范围内经营渔业的权利(第16条)。

特定渔业,相当于日本渔业法所称的指定渔业,系指以渔船从事主管机关指定的营利性采捕水产动植物的渔业,其指定的范围,包括渔业种类、经营期间及作业海域,并应在渔业证照上载明(中国台湾《渔业法》第36条)。在水产资源的保育、渔业结构的调整、国际渔业协定或对外渔业合作条件的限制诸情况下,主管机关可以对各特定渔业的渔船的总船数、总吨数、作业海域、经营期间及其他事项,予以限制(中国台湾《渔业法》第37条)。渔船及船员在国外基地作业,应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中国台湾《渔业法》第39条前段)。

娱乐渔业,系指渔业人提供渔船,供以娱乐为目的,在水上采捕水产动植物或观光的渔业,该渔业人应向主管机关申领执照(中国台湾《渔业法》第41条)。娱乐渔业进入专用渔业权的范围内的,应取得专用渔业权人的许可,并遵守其所订规章。对此申请,专用渔业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第42条)。于2000年8月28日修正通过的《娱乐渔业管理办法》规定,上述所谓观光,是指乘客搭渔船观赏渔捞作业或海洋生物及生态的休闲活动(第2条第2项)。上述所谓娱乐渔业渔船,是指现有渔船兼营、改造、汰建,经营娱乐渔业的船舶(第4条第1项)。其总吨位以1吨以上未满50吨、船龄不超过15年为限。舢板、渔筏不得经营娱乐渔业(第6条)。舢板或渔筏得以3艘汰建10吨以下娱乐渔业船1艘(第7条)。娱乐渔业经营期间最长为5年,但不得超过船舶检查及保险的有效期;如需继续经营,应于娱乐渔业执照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换照(第12条)。娱乐渔业采捕水产动植物的方法以杆钓、一支钓、曳绳钓为限(第14条)。

尽管该《渔业法》对特定渔业、娱乐渔业未明确为渔业权的类型,但学说却认为存在特定渔业权和娱乐渔业权,并进而把定置渔业权、区划渔业权、专用渔业权划入狭义渔业权的范畴,将入渔权、特定渔业权、娱乐渔业权纳入广义渔业权的行列。就渔业权存在的水域而言,狭义渔业权和入渔权皆在沿海,(注:许剑英:《论渔业权》,《法学丛刊》第36卷第1期,1991年1月,第115页。)而特定渔业权则多存立于远洋和近海,由此可见特定渔业为整个渔业经营的重心。(注:何世全著前揭《公害对渔业权造成侵害的民事救济》,第11页,第12页。)狭义渔业权、入渔权和特定渔业权所经营的渔业,均为以所得渔获物或其交换价值来营利的渔业。与此不同,娱乐渔业是通过提供渔船供游客休闲、垂钓,收取佣金或者获得报酬,从而获得利益,而非直接以取得渔获物或其交换价值来营利。(注:何世全著前揭《公害对渔业权造成侵害的民事救济》,第11页,第12页。)关于入渔权的取得,中国台湾《渔业法》第19条规定:“经核准经营专用渔业权之渔会或渔业生产合作社应订定入渔规章,并报请主管机关核定。非渔会会员或渔业生产合作社社员之入渔,应另以契约约定之。”

关于入渔权的存续期限和让与性,中国台湾《渔业法》规定,入渔权除继承及让与外,不得为他项权利或法律行为的标的(第30条);入渔权的存续期间未经订定者,与专用渔业权的存续期间相同(第31条);专用渔业权人得向其入渔权人收取入渔费,其数额在入渔规章或契约内定之(第32条)。

归结上述,可知中国台湾渔业法上的入渔权具有如下规定性:1、入渔权植根于专用渔业权,以专用渔业权的存在为前提,所以,入渔权必须在专用渔业权的范围内经营。2、入渔权的产生,乃基于专用渔业权人与入渔权人双方之间的合同,而非主管机关的核准。3、入渔权必须遵循入渔规章办理,对于非渔会会员或渔业生产合作社社员的入渔,应该另外签订合同,无此合同,则无入渔权。可见,入渔权对于非入渔权人来说具有排他性。4、入渔权的存续期间不可超过专用渔业权的期间。(注:陈俊佑:《我国专用渔业权管理制度之研究》,台湾海洋大学海洋法律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1994年),第44页。)

(三)在普通法系上的法律构造

普通法系将采捕水产资源及交换水产品的渔业经营类型统称为商业性渔业(Commercial fisheries),未把商业性渔业经营赋予狭义渔业权,使之具有“物权地位”,亦未按照公法上的权利来处理;未将受保护的法益区分为权利或者利益,也就不存在对所谓权利保护周到而对利益保护较弱的现象。近20年来,英美国家对商业性渔业经营的管理观念发生了重大变革,发展出“个体可转让配额”(Individual transferable quotas)制度,使配额内的经营权可以如同财产权一样地转让,使之有财产权化的趋势。例如,在美国,渔业被分为商业性渔业和娱乐性渔业(Recreational fisheries)。在公共水域(Public waters)对自然资源的使用,基于公共信托理论,航海、商业、渔业、水质、娱乐及其他具有生态价值等的利益,均受到法律的保护。再如,在新西兰,对渔业资源的管理从两个层面来考量,一为渔业资源的养护,避免竭泽而渔;二为最有效率地利用渔业资源,满足人类的需要。二者相辅相成,其最理想的状态是力求达到最高持续产量的目标。(注:参见何世全著前揭《公害对渔业权造成侵害之民事救济》,第59-63页。)

在美国,有限的许可证(limited licensing)既是渔业经营者获得捕捞作业的资格,又是管理机构限制捕捞的法律手段。渔业经营者只有在符合该许可证关于捕捞者、渔船、渔具、渔区等限制时,方可进行捕捞作业。(注:陈荔彤:《国际渔业法律制度之研究》,《中兴法学》第43卷,1997年12月,第237页。)美国联邦的渔业行政管理主要由商业部的国家海洋和大气署(National Oceanic and Atmospheric Administration)下属的国家海洋渔业处(National Fisheries Service)统管全国商业性渔业和远洋的游钓渔业,管辖水域范围自领海外3海里起至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由内政部管理侧重在内陆淡水鱼类、特殊鱼类、溯河性鱼类的游钓业;由各州政府负责管理各州境内的淡水和海洋渔业,海洋渔业的范围仅限于3海里领海范围内的沿岸渔业。(注:参见何世全著前揭《公害对渔业权造成侵害之民事救济》,第60-61页。)渔业行政管理机构以简单的抽签(lottery)或者延期偿付(Moratorium)等方式,选择捕捞者、渔船或者渔具品质,发给有限的许可证。对于申请人的资格,基于个别的捕捞历史、从事捕捞的独立作业性和以往的捕捞成效等因素予以审核。(注:Thomas A.Clingan,The Law of the Sea,OceanLaw and Policy,San Francisco & London:Austin & Wixfield,364-367(1994)。转引自陈荔彤著前揭《国际渔业法律制度之研究》,第237页,第237-238页,第237-238页,第238-239页。)

有限的许可证制度在适用上的最困难的问题,是决定谁可以被允许入渔。州行政机构决定发给特定的渔业经营者许可证,可能面临着违宪问题。假如法院发现某一特定团体已经被排除在获得许可证的人选之外,失去了公平竞争的机会,则限制入渔权的规划因其违反平等保护原则而被法院宣告中止。如果许可证的颁发为有效,那么该许可证可否转让?倘若允许许可证自由转让,则会出现多数许可证最后集中于少数人或者团体之手,产生垄断(Monopoly)和反托拉斯(Antitrust)的经济法问题;另一方面,自由的可让与性(Transferability)势必促使许可证的价格上下波动,造成许可证持有者远离捕鱼活动而亦能获取经济利润。此外,还可能发生将许可证作为获取银行贷款的担保,产生财产权的一个态样。(注:Thomas A.Clingan,The Law of the Sea,Ocean Law andPolicy,San Francisco & London:Austin & Wixfield,364-367(1994)。转引自陈荔彤著前揭《国际渔业法律制度之研究》,第237页,第237-238页,第237-238页,第238-239页。)为避免许可证持有者的既得财产权的法律纠纷,允许许可证转让的规划可以包括两项内容:一是任何许可证的转让均应取得行政机构的核准程序,二是限制某一团体取得许可证的数目,或者仅仅允许自然人拥有许可证。(注:Thomas A.Clingan,The Lawof the Sea,Ocean Law and Policy,San Francisco & London:Austin & Wixfield,364-367(1994)。转引自陈荔彤著前揭《国际渔业法律制度之研究》,第237页,第237-238页,第237-238页,第238-239页。)

个体交易配额(Individual tradable quotas),是分配给许可证持有者的可捕获量的份额。它有两种确定方法:一是每年决定许可证持有者的可捕获量占总可捕获量(Total allowable catch)的份额和比率,另一是明示每年的固定的捕获量。许可证持有者所享有的可捕获量的份额应该具有可让与性,其市场价格取决于许可证所允许捕捞的鱼类的价值。许可证持有者据此可以规划拟捕捞的鱼类及其数量,实现利益最大化,也可以转让该配额。这同样可能导致配额集中到大型渔业企业。由于个体交易配额限制着可捕获鱼类的重量,会导致返航的渔船丢弃已经捕获的价格较低的鱼类,造成浪费。该配额是否属于重量的限制而非数目的限制,在国际法或者国内法尚无明文。(注:Thomas A.Clingan,The Law of the Sea,Ocean Law and Policy,San Francisco & London:Austin & Wixfield,364-367(1994)。转引自陈荔彤著前揭《国际渔业法律制度之研究》,第237页,第237-238页,第237-238页,第238-239页。)

(四)在中国大陆渔业法上的法律构造

中国大陆《渔业法》未采用入渔权的概念,亦未用渔业权及其养殖权、捕捞权的概念,而是对渔业及其所包含的养殖业、捕捞业加以规定(第10-20条;第21-27条)。《渔业法实施细则》还规定了定置渔业(第23条)和娱乐性游钓(第18条)。就实质内容观察,中国大陆《渔业法》规定的养殖业,等于日本渔业法所规定的区划渔业与第1种共同渔业之和,等于中国台湾渔业法所谓区划渔业加上入渔到专用渔业权渔场从事养殖水产动植物的渔业。中国大陆《渔业法》规定的捕捞业,等于日本渔业法所规定的定置渔业与第2种至第5种共同渔业之和,等于中国台湾渔业法所谓定置渔业加上入渔到专用渔业权渔场从事采捕水产动物的渔业。当然,因无入渔权制度,中国大陆渔业法上的渔业权制度在法律构造上非常有特色。

(五)比较分析

其一,在渔业类型方面,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在划分标准上存在着明显差异。例如,日本《渔业法》规定有渔业权渔业、指定渔业,渔业权渔业包括定置渔业、区划渔业和共同渔业。类似地,中国台湾《渔业法》承认有渔业权渔业、特定渔业和娱乐渔业,渔业权渔业再分为定置渔业、区划渔业和专用渔业。普通法系则不然,在美国,渔业被分为商业性渔业和娱乐性渔业(Recreational fisheries)。中国大陆渔业法采取养殖业、捕捞业和娱乐渔业三分法,比较简化,若干理念亦不同于日本的和中国台湾的渔业法。

渔业类型是渔业权的类型和态样的基础,同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历史习惯、渔业经济结构、渔业组织的形态、渔业管理模式等相适应。渔业类型对于确定渔业权是否具有可转让性、是否存在着代价以及代价的多少等,均有密切关系。简言之,法律区分的渔业类型与它所确定的渔业权类型大体一致。

其二,在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其渔业法承认的定置渔业权和区划渔业权,同中国大陆渔业法及实务运作的养殖权和捕捞权相比,在法律结构上可以寻觅到共同点;但它们设置的共同渔业权或专用渔业权和入渔权,在法律构造上则同中国法上的渔业权相差甚远。

日本法认为渔业海域为公有水面,或曰公共用水面,历史上形成的各个渔场由渔业生产合作社、渔业生产合作社联合社使用。这些渔业组织享有特定区域渔业权或者共同渔业权,渔民若进入渔场捕鱼,得成为这些组织的会员,与渔业组织订立协议取得入渔权(日本《渔业法》第8条)。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认为水资源为公物(Public things)中的公共用物(res extra nostrum patrimonium),(注:林柏璋:《台湾天然状态之水与水权之水之所有权》,《台湾水利》第49卷第1期,2001年3月,第196页。)渔业水域为自由公共水面,或曰公共水域,属于公物,(注:陈峻佑著前揭《我国专用渔业权管理制度之研究》第49页,第43页,第43-44页,第42-43页,第92页,第96-97页。)经由渔会或者渔业生产合作社就特定渔场申请专用渔业权(中国台湾《渔业法》第19条),取得后再同其会员或者社员签订入渔权设定合同,由会员或者社员取得入渔权。在个别情况下,会员或者社员以外的人员也可以同渔会或者渔业生产合作社签订入渔权设定合同,取得入渔权。只有入渔权人才可以进入该专用渔业权渔场内从事渔业活动;无入渔权,则不得进入渔场采捕。(注:陈峻佑著前揭《我国专用渔业权管理制度之研究》第49页,第43页,第43-44页,第42-43页,第92页,第96-97页。)这种专用渔业权和入渔权的法律构造最具特色,兹分析如下。

第10篇

在西方,自凡勃伦(Veblen,1899)以来,休闲一直被当作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加以研究。在中国,把休闲产业作为一门学问研究则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当时于光远先生最早提倡要对休闲进行研究。现在,随着休闲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地位的不断提高,对休闲产业进行统计已经开始成为我们所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目前部分发达国家如美国和英国已经在着手建立各自的休闲产业统计框架,它们的统计年鉴中已有专门的休闲消费统计分类,英国更是从20世纪80年代末即开始每年出版《休闲统计年鉴》。我国也有学者已提出了要建立我国休闲产业统计学的设想。但是,要建立休闲产业统计学,并使所建立的休闲产业统计体系在统计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就必须对休闲产业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明确的界定,否则有关休闲消费、供给、产值、就业、投资、贸易等所有统计指标的建立都是不可能的。因此,科学界定休闲产业的内涵和外延,已成为目前休闲产业研究领域所遇到的一个最基本的、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2当前国内外学者对休闲产业的不同理解

休闲产业这一概念自提出以来,就引起了学者们越来越大的兴趣,迄今为止学术界发表了对休闲产业许多不同的理解,如布朗和威尔(Brown&Veal,1988)认为,休闲产业主要是指那些为满足人们在闲暇时间里的消费而向他们提供物品、服务和设施的组织和个人的集合。杰弗瑞·戈比(2000)曾把休闲业定义为与旅游、疗养、娱乐及游园等休闲行为有关的职业和团体组织。

我国的许多学者也对休闲产业的定义及范围的界定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于光远先生(2004)曾认为,休闲产业是指为满足人们的休闲需要而组织起来的产业,它是休闲得以实现的条件。这一定义虽然具有较高的概括性,但这里存在的问题是:这里的“休闲需要”是指直接的休闲需要还是包括了间接的休闲需要?定义的模糊使得休闲产业的外延变得很不明确。实际上,于光远先生也并没有给出休闲产业一个明确的外延。

马惠娣是国内较早研究休闲产业的学者,她认为,休闲产业是指与人的休闲生活、休闲行为、休闲需求(物质的与精神的)密切相关的产业领域,特别是以旅游业、娱乐业、服务业为龙头形成的经济形态和产业系统,已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的支柱产业。休闲产业一般涉及到国家公园、博物馆、体育(运动项目、设施、设备、维修等)、影视、交通、旅行社、导游、纪念品、餐饮业、社区服务以及由此连带的产业群。她还认为:“休闲产业与其他产业的边界十分模糊,相互之间都有交叉与渗透,界定不同,称谓不同。如在我国,过去统称第三产业,经合组织称服务业,在美国休闲产业被划定一个范围。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没有统一的界定,只是大致相似。”_她这一关于休闲产业的概念目前为国内学术界所广泛接受,但很明显,她指的其实只是休闲服务业,而对第一和第二产业中的那些休闲产业部门则没有提及。而且,她将休闲产业等同于第三产业(服务业)的说法,也是值得商榷的。

还有一部分学者也认为休闲产业只存在于服务业中,他们甚至将教育产业、消费品零售业等一些不属于休闲产业的服务业也纳入了休闲产业的范畴。如李再永(1999)认为,所谓休闲产业是指当人们的收入达到一定水平后,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和休闲时间的增加而兴起的产业,它主要为人们的精神享受提供服务,以满足人们的“美、感、游、创”等心理需求为主,主要包括旅游业、美容业、文化娱乐业、居民服务业、体育产业、教育产业等。宋成立(2001)则认为休闲产业是那些为人们的休闲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各种行业和产业的统称,它包括传统的消费品零售业、生活服务业、社区服务业、娱乐及旅游业、文化、体育、继续教育等产业。这类定义将一些因消费者的休闲消费而引发对非休闲服务的需求也纳入了休闲产业的范畴,明显存在外延过大的问题。

3休闲产业界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在目前国内外学者所提出的有关休闲产业的概念中,存在的一个共同缺陷就是:没有对休闲产业的范围作出一个较为严格的、合理的界定。因此,休闲产业到底应该包括哪些行业或部门?这~问题至今仍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出现对休闲产业的范围无法达成共识的原因有四:

一是人们对休闲这一概念本身就是模糊的。什么是休闲?国内外不同学科领域的学者对休闲的理解至今仍是莫衷一是。因为不同的人对休闲有不同的理解,而休闲产业概念又是建立在休闲概念基础上的,如果哪些活动属于休闲都不能明确,又如何对休闲产业进行明确界定?

二是按照传统的产业划分方式和统计方法,我们很难准确划定休闲产业的界限。正如美国学者所认为的,很难对休闲产业的范围有一个全面的统计,因为几乎所有的产业,包括国防,都有一些与休闲相关的工作。加拿大休闲学会在其的休闲白皮书中也指出,休闲活动渗透在包括军队在内的几乎所有部门之中,很难确定其产业边界。

三是大多数学者还没有将休闲产业与休闲服务业区分开来,而将休闲产业等同于休闲服务业。因此在对休闲产业的范围进行界定时,只列出了那些提供休闲服务的行业或部门,其中主要是旅游业、体育业、文化娱乐业等,而没有将那些为人们的休闲消费提供有形产品如休闲食品、休闲用品和休闲器械的行业或部门包括其中,但又觉得这样处理不科学,因此在进行具体界定时模棱两可,陷入混乱。

四是对休闲服务业本身的范围也把握不准。有些学者虽然将休闲产业等同于休闲服务业,将休闲产业限定在一个比较狭窄的范围内进行界定,但对于服务业中到底哪些行业或部门应该归入休闲产业,他们仍是不能很好地把握。典型的如休闲用品零售服务,是零售服务还是休闲服务?这些棘手的问题,都有可能使我们陷入模糊。

4.1从“休闲”的经济学概念出发的原则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学术界之所以在休闲产业的范围界定上还没有取得一致意见,主要是缘于对“休闲”这一概念理解的多样化。目前学术界对休闲的定义可谓是五花八门,既有来自哲学和社会学的定义,又有来自心理学和经济学的定义,而且即使是来自同一学科领域的学者,他们所定义的休闲也大多是互不相同的。而我们知道,同一概念,如果内涵不同,那么外延也将不同。

那么,在界定休闲产业的范围时应该从哪一类“休闲”的定义出发?笔者认为,休闲产业作为一个经济学的研究范畴,首先应该遵循经济学的定义方法,从“休闲”的经济学概念出发来对休闲产业进行定义。而在经济学那里,“休闲”被定义为“消费者在闲暇时间里的活动”,它首先是一种消费活动,隐藏在这一活动背后的是消费者对休闲物品和休闲服务的消费需求。因此,从这一意义上来说,休闲产业首先应该被定义为国民经济中所有“生产休闲物品和休闲服务的部门”。

4.2消费者直接使用的原则

既然休闲产业是指所有生产休闲物品和休闲服务的行业,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哪些产品属于休闲物品或休闲服务?在这里我们遇到了一个定义的难题,那就是:如果以消费者的直接休闲需要定义休闲物品和休闲服务,则那些为大型游乐场所提供游乐设备的行业将被排除在休闲产业的范围之外,因为这些游乐设施并不是消费者的直接休闲需要,它们只是游乐服务企业生产休闲游乐服务的中间投入,游乐服务企业生产的休闲游乐服务才是消费者的直接休闲需要。但根据常识,这些生产游乐设施的企业显然应该归入休闲产业。因此,如果以消费者的直接休闲需要定义休闲物品和休闲服务,则休闲产业的范围将过窄。相反,如果以消费者的间接休闲需要定义休闲物品和休闲服务,则因消费者的休闲引致需求而引发的所有产业活动也都将被纳入到休闲产业的范围,如那些为游乐设备生产企业提供中间产品的行业如钢铁行业、塑料行业、电力行业等,都将属于休闲产业,这样无疑会导致休闲产业的范围宽泛无边。

因此,我们既不能以消费者的直接休闲需要也不能以消费者的间接休闲需要定义休闲物品和休闲服务,而应该遵从“消费者直接使用”的原则,即如果某产品是供“消费者在休闲时由消费者直接使用和消费”的,是“用于休闲的”,则这样的产品就是休闲物品或休闲服务,生产这类产品的行业就属于休闲产业。比如游乐场向游人提供的游乐服务是游客的直接休闲需要,而游乐场的游乐设施是游客的间接休闲需要,这些游乐设施虽然只是游乐场生产游乐服务的中间投入,但由于许多服务尤其是休闲类服务的生产具有生产的特殊性,即要求消费者利用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设施进行自我服务,因此这类游乐设施仍是供游客“直接使用”的,故生产这类游乐设施的企业仍应被归入休闲产业,而其他那些为生产休闲物品(用品)和休闲服务的企业提供中间产品的企业,由于它们所提供的中间产品不是供消费者在休闲时“直接使用”的,因此不能被纳入到休闲产业的范围。所以,对休闲产业的界定应遵循“消费者直接使用”的原则,而不是“直接需要”的原则。

4.3和市场相关的原则

人们的休闲活动多种多样,有些要通过市场,有些不通过市场,那些不通过市场的休闲活动属于自我休闲服务消费,消费者在进行这类休闲服务消费时没有相应的产业活动发生,在GDP的计算中就没有计入,因此虽然这类休闲活动在人们的生活中广泛存在,但不能计入休闲产业的范围。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将休闲产业定义为:由消费者的休闲消费需求引发的、国民经济中那些生产休闲物品和休闲服务的行业总称,它广泛存在于国民经济三大产业之中。我们将存在于三大产业中的休闲产业部门分别称为休闲第一产业、休闲第二产业和休闲第三产业,对称简称为休闲农业(广义)、休闲工业和建筑业、休闲服务业。在现代社会中,休闲服务业是休闲产业的主体产业部门。

下面,笔者从上述休闲产业的定义出发,结合国民经济三次产业划分法和2002年新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法,对休闲产业所包括的行业范围进行界定,其中:

休闲第一产业。包括了第一产业中那些提供休闲物品的行业或部门,如农业中的花卉和园艺作物种植业、林业中的观光林营造业、畜牧业中的宠物养殖业、渔业中的观赏鱼养殖业等,我们分别称为休闲农业、休闲林业、休闲畜牧业和休闲渔业。

休闲第二产业。包括了第二产业中那些提供休闲物品和休闲场馆的行业或部门,如休闲食品加工、休闲饮料制造、休闲用具和器(械)材制造、各类公园、游乐园、体育场馆、城市休闲广场等的建筑等,我们将其分为三类,即休闲食品(饮料)加工制造业、休闲用具(器械、器材)制造业和休闲建筑业。

休闲第三产业。又称休闲服务业,包括了第三产业中那些为人们的休闲消费需要提供休闲服务的行业或部门,如公园提供的游览服务、健身馆提供的健身服务、美容院提供的美容服务、桑拿馆提供的沐浴服务、博物馆提供的展览服务、电视台和KTV等场所提供的文化娱乐服务等。我们大致可以根据这类休闲服务的属性将休闲服务业划分为旅游休闲业、健体和美容休闲业、文化和娱乐休闲业、餐饮休闲业以及其他休闲服务业共5类。

6其他几个需进一步澄清的问题

6.1休闲用品批发零售业是休闲产业吗?

休闲用品批发零售业只是直接“销售”而非直接“生产”休闲用品,它直接生产的是批发零售服务而不是休闲服务,这类批发零售服务并不是供“消费者在休闲时使用的”,因而不是休闲服务,不能纳入休闲产业的范围。同样的情况还存在于休闲用品运输、仓储、邮递、保险等行业中。可见,美国学者穆森将发送和销售娱乐设备的行业,以及我国学者李再永和宋成立将零售业、教育业、社区服务业等都纳入休闲产业,是值得商榷的。

6.2休闲教育业为什么不能纳入休闲产业的范围?

王琪延(2000)认为,人们在业余时间里进行的学习和研究活动是休闲活动,由此所引发的产业活动属于休闲教育业,应纳入休闲产业的范围。这是值得商榷的。因为休闲是指在闲暇时间里进行的活动,而业余时间是指非工作时间,非工作时间并不都是闲暇时间,它还包括业余学习时间、生活必需时间、家务(义务)劳动时间等。而在业余时间里进行的学习和研究活动的目的是通过学习提高自己的知识和工作技能,这一活动并不是休闲活动,作为这一活动载体的时间也不是闲暇时间而是学习时间,即使人们此时学习的是休闲技能类课程,他也只不过是为了通过学习掌握休闲的知识和技能而已,但这一学习活动本身并不是休闲。因此为人们在业余时间里提供教育服务的机构如业余大学等,应该归属于教育业而不是休闲业。实际上,按国外学者的观点,休闲教育是指以学习和掌握休闲知识和休闲技能为目的的教育活动,而不是指在业余时间里进行的受教育活动。它既可以在业余时间里进行,也可以在专门的学习时间里进行,如国外许多大学就开设有专门的休闲技能课程。

第11篇

一、销售部成员组成。

目前,销售部共有业务人员9人,他们进公司的时间最短的也有3个月,经过公司多次系统地培训后,他们已基本熟悉了制冷机组的技术性能、构造以及制销售业务运作的相关流程。对这9名业务人员,我们按业务对象和重点进行了任务区分,在业务人员比较少的情况下,使每名业务员既当终端客户的业务员又当商主管,既突出了业务工作的重点,又防止了市场出现空白和漏洞。与此同时,销售部长在统抓全面销售的情况下,不定时的对各个分点进行实地检查督导,与商当面沟通,探讨分季节段的制冷机组销售工作,使销售部的工作稳步发展。

二、建立了一套系统的业务管理制度和办法。

我们在总结去年工作的基础上,再加上近半年来的摸索,我们已经初步地建立了一套适合于商销售队伍及业务开展的管理办法,原创: 各项办法正在试运行之中。首先制定了“管人”的《销售部业务人员考核办法》,对业务人员的考勤办法及每天的工作重点和建立的客户对象作出了明确的规范;对每一项具体的工作内容也作出了具体的要求。其次,出台了“管事”的《销售部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在对销售部进行定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地对接到发货通知后的发货准备、发货流程、机组安装及机组安装后的运行情况等业务开展的基本思路作出了细化,做到了“事事有要求,事事有标准。”第三制定并规范了销售合同。

在原有销售合同的基础上,我们又请集团法律顾问对销售合同进行了再规范,在与商签定合同时基本没出现因合同制定而发生的迟签和不签现象。第四形成了“总结问题,提高自己”的业务办公会制度。业务人员每次出差回来后首先到销售部集中报到,由销售部长主持如开业务办公会,及时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调整营销策略,尊重业务人员的意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大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统一思想,端正态度。

从销售部成立之初,我们便站在以寻找战略伙伴的角度,和公司一道谋求制冷机组快速推进市场的方法。坚持短期效益和长远计划相结合的方向,一方面尽快寻找具有良好影响力和推广力的商,一方面大量的作基础性工作,深入渔港,了解掌握各地渔业的基本情况和渔民的观念、效益和保鲜需求,扩大渔民对产品的认知度,为以后全面推进市场作好铺垫。并试图以现有的价格体系磨合市场,保证公司的利益,由始至今我们一直坚持,对产品充满信心,并不计成本地努力。

四、建设并巩固了一张制销售的终端营销网络。

工作中我们以指导商销售帮助商尽快建立起自己的销售网络为主。在建立制销售网络之初,我们加大了对商的考查力度,接待各地前来公司考察的商有30余人次,最终我们从实力较强的8人中选定为商重点考察培养对象,现已签定合同的有5家,其中一家为澳大利亚、新西兰总;另4家分别是浙江省舟山定海捷宇有限公司的特约商王珙;福建省厦门市得志贸易有限公司的福建省总商史志伟;广东省总商邵家儒;海南省总商张德峰、时丽敏。在工作中我们给商定任务、定期限、压担子,在业务员对其实时的督导,内勤人员不定时的电话督促下,商的责任心增强了,业务人员的协调能力提高了,营销艺术也得到了很好的锻炼。从近期商反馈的市场信息来看,各地的商在销售部的统一指导下,逐步建立起了各自的销售网络,对我公司的制冷机组销售前景更树立了信心。

五、工作中不断总结并大力推广产品销售中好的作法和经验。

目前,由于全国渔业受到国际原油价格上涨的严重影响,以及渔业资源的减少、捕渔成本高、风险大,多数渔船主选择近海作业,有少数渔船主甚至停船作业,只有少数渔船主将作业区域外移,这样直接给我们公司的产品销售造成一定的影响,同时,由于少数渔船主的作业区域外移,给我们的产品推广提供了平台,另一方面,停港靠岸的渔船因出海次数少,致使用冰量少,降低了渔船主的投资欲望,但从总体来看,随着产品推广的进一步深入,渔船尾气制冷机组的市场前景非常广阔。

(一)在重点渔港的现场演示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三月份,在渔船上坞前期,我们为使渔民能对制冷机组由一个全面的了解,在公司王总的带队下,我们组织技术骨干,业务人员到福建、两广、海南、浙江等南方几个大的渔市进行现场交流和机组的制冷效果演示,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基本达到了使渔民对我公司产品有全新的认识的目的,排除了之前在渔民心中对这种新产品技术上的疑惑,船老大们对我们的制冷方式和经济效益分析基本赞同,由于没有亲身使用过该产品,没有对产品提出过多的问题,许多想购买的船长邀请我们对他们的渔船进行了测量。同时,我们也同福建船检部门和个别渔业公司建立了合作意向,同福建商签定了两台机组的购买合同,使商我公司产品的信心更加巩固。

(二)电视广告的大力宣传确保了产品占领市场的时机。

我们在派业务人员深入各渔港对终端客户进行产品推销的过程中,对商进行电视广告支持。确保了产品迅速占领市场的有利时机,真正地在商与渔民之间形成了天(广告)地(公司)人(业务)三网的有机结合,满足了商的广告支持的要求。

(三)积极走上层路线,进一步巩固产品的市场地位。

在针对销售速度缓慢的情况下,我们认真分析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及时召开业务人员市场形势分析会,最终我们决定走上层路线,于是积极同省科技局、船检部门、渔业公司建立起合作关系,通过我们的协调和深入的做工作,取得了在山东石岛俚岛水产公司安装4台机组的成绩,这样一方面可以彻底的检验机组性能,另一方面奠定了山东市场的地位,最主要的是打消了部分渔民的顾虑,为使机组在今年6月份的休渔期进行整体销售打下了基础。

六、销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下步工作重点。

(一)产品在推广过程中出现销售缓慢现象的问题。

1、商的推广速度缓慢受价位影响大。

从近期与商的电话沟通以及业务员与商的合作上来看,商本身对产品不是很熟悉,他们之所以产品主要是看到该产品市场前景广阔,符合当今的国家政策。有些商为了尽快打开市场,主要在价格上与我们反复商量,他们认为价格太高减慢了市场开发的进度。

2、现阶段的市场推广仅仅停留在概念性推广阶段,渔船主也仅仅是概念性的接受我们的产品,但对产品带来的经济价值缺乏直观、全面的认识,致使市场推广具有一定难度。

3、渔民持观望态度的多。由于我们的产品在渔船上安装的少,渔民当前还没有看到制冷机带来的经济效益,渔民多停留在观望状态。

4、公司具有针对性促销活动少,致使产品信息、性能、用途不能更加深入地传达给终端客户。由于渔民多年形成的带冰作业方式,阻碍了渔民接受新事物的程度。如果身边的人使用了该产品并达到了使用效果,产品的价格是可以接受的,关键是现在还没有身边的用户现身说法。

5、市场推广过程中渔船主普遍反映价位偏高。目前,市场上出现的同类型的压缩机制冷机组无论是在价位上还是功能上比我们的产品有优势。据渔民普遍反映,今年的渔业资源较往年比是船多鱼少,况且随着原油价格的上涨,大多渔民选择的是近海作业,打经济鱼类少,认为安制冷机组作用不大,且设备的一次性投资大,由于没有亲身使用过该产品,所以一次性拿十几万购买还是有点担心。

(二)几点建议。

1、进一步优化产品的结构和质量。

为使概念性销售转变为样板式销售,建议公司在几个大的渔港建立样板船,组织渔船主现场观摩,用身边渔船使用制冷机组后所带来的经济价值及其影响力,给渔民一个直观的、理性的认识,对产品性能及用途有更加深入的了解,从而刺激渔船主的购买欲望,打开产品销售缓慢的僵局。

2、针对个别区域商销售缓慢的情况,建议公司重新寻找资金雄厚、与渔船主有一定人际关系,影响力大的商,使销售网络的建立更加快捷,在之间有一种无形的竞争压力,同时也为下一步的培养后备力量。

3、在休渔期前或休渔时公司多组织策划几次现场演示活动,尽可能的有设备上船作业,以此打消渔民对制冷机组的性能问题的顾虑,进一步提高制冷机组在渔民心目中的美誉度,刺激渔船主的购买欲望,以此带动休渔期间渔民的大批量安装。

4、打破单一依靠销售的格局。原创: 休渔期前不要不精力全部放在商的销售上,因为时间不允许,我们可以找几个大的渔业公司,依靠政府部门的帮助,投放几台产品上船作业,以此带动强劲客户。

(三)下步工作重点。

1、在广泛听取业务员和商意见的基础上,加大对商的监管力度,有重点的培养一些诸如渔业公司、船厂、水产公司等国营企业单位的终端客户。

第12篇

1大学生海洋意识培养的相关理论基础

11海洋意识的相关理论概念

截至目前,学术界尚未对“海洋意识”有较为公认的理论概念。然而,不管从何种角度界定海洋意识,从本质上说,海洋意识是特定历史时期人海关系观念的综合表现,是公民个体和各类社会组织在长期的涉海实践活动中所形成的战略价值和自然规律的认识。

12大学生海洋意识的内涵及培养的重要性

2016年11月4日,国家海洋局对外公开《2016年国民海洋意识发展指数(MAI)研究报告》。评估结果显示,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意识发展指数平均得分仅为6002,勉勉强强过了及格线。国家海洋局将以“国民海洋意识发展指数”为衡量指标,评估海洋意识宣传教育和文化建设的工作成效,并针对国民海洋意识提升工作提出6点建议。其中,强调要增强基础,继续完善海洋意识学校教育;要深化研究,持续掌握国民海洋意识发展态势。

大学生树立的海洋意识不能再局限于传统的海防意识或海权意识,而是涵盖社会生活及日常生活诸多领域的海洋意识。至少应该涉及海洋强国战略意识、海洋国土和海洋权益意识、海洋安全和国防意识、海洋管理和海洋法制意识、海洋资源开发和海洋经济意识、海洋生态环保意识、海洋科技和海洋文化意识等范畴。

2高校涉海二级学院原生传媒机构成立的必要性

2015年7月广海水院凭借“基于南海现代渔业可持续发展的水产学科”项目入选广东省高水平大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为了进一步弘扬广海水院的办学理念、总结教学科研及学生工作经验,发掘教学科研及学生工作特色,及时向全院同学精准传播水产界的最新发展动态,加深校友和母院的联系,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学院将原团委学生会宣传部和院刊部进行资源整合升级,于2016年4月14日创建了水产传媒中心,力争建成为立足广海水院,服务院党团学,传播水产前沿,加深校友联络的综合性融媒体服务中心。本中心下设舆情监控组、网站管理组、微博微信组、音像制作组、文字编辑组、海报LED组六个小组以及通讯员人才库。

作为水产传媒中心的创始人、指导老师,笔者对海洋和水产的情愫由来已久。毕竟,笔者曾任职于中国渔政广东总队湛江支队东海大队,曾常随执法船出海巡视和执法,对近海渔业和水产养殖业有较深了解。后来,到韩国国立交通大学留学读研,尤其是在中、日、韩三国合作秘书处实习期间,亲眼目睹了韩国在完善海洋航运业、海洋港口等基础建设以及制定海洋环保方案的前提下,深入将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作为其海洋发展战略的基本内容,在发掘公海深海域海洋资源、培育海洋生物工业、研发海洋能源等方面早已发展到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得益彰的高级阶段;日本更是将这些从基础教育阶段开始分层次普及,国民的海洋意识遥遥领先于我国。因此,笔者深感机遇与挑战并存。

3高校涉海二级学院原生传媒机构的建设成效

以水产传媒中心(以下简称为“水传”)为例,创立一年以来,在大学生海洋意识宣传报道教育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效。

从下设部门职能角度来看:第一,在舆情监控建设方面,水传动态掌握和分析学生舆情、水产界发展动态,提供分析报告;第二,在网站管理方面,水传除了抓好传统的学院官网建设,在全校评比中名列前茅,还牢固树立融媒体传播海洋意识的理念,积极探索推进“易班”建设,一方面是学生和老师易班注册率、实名认证率、班级群覆盖率自始便领先于校内其他学院的同类宣传机构;另一方面是公告、热门话题、资料库文件、调查问卷和轻应用在数量和质量上都稳步提升,关注度持续走高;尤其是引导学生积极使用易班平台中的“优课”功能,推荐海洋意识相关的热门课程和精品课程给学生;第三,在微博微信建设方面,目前水传同时负责运营着?W院团委学生会和中心的两个公众号和两个微博。根据学校公布的评比结果,无论从总推文数、阅读数、分享数、点赞数的数据来看,还是从推文分类(如讲座、学术报告类,宣讲会、竞赛类,交流会类,大事件通知类)综合指数来看,中心都领先于兄弟学院;第四,在音像制作方面,中心在各类常规较大活动中均已达到音像制作配套宣传。目前,水传正在探索最新的VR虚拟现实技术运用于广海水院的特色赛事:生态鱼缸大赛;第五,在文字编辑方面,水传与广州市青年作家协会建立合作关系,由该协会提供更多的传媒技能及平台支持。目前,组委会的合作媒体之一,水传培养出的学生采编团队已成功对接中国国际水产博览会和中国海洋经济博览会,较为出色完成任务;第六,在海报LED及人才库建设方面也潜移默化地表现海洋意识和水产意识元素。

从大数据统计来看,在这365天期间,水传的各个平台总共推送了457篇资讯,日均125篇。其中,体现海洋意识的资讯为248篇,占比过半。

在周年庆之际,水传根据建设成效推出系列报道《水产的名义》(共10篇),并凝练出“水传精神”和“水传训诫(又称水传三力)”,以凝聚共识,迸发精神动力。

4大学生海洋意识教育宣传工作的建设瓶颈及努力方向

有学者研究主张:海洋新闻话语权就是代表不同意识形态的媒介关于海洋意义诠释的一场争夺之战。当前最基本和最关键的问题是关于对“海洋国家”与“陆地国家”这样一对二元对立概念的结构。[5]作为海洋大学涉农涉海二级学院原生的传媒机构,水传责无旁贷。但激情与喧嚣的背后,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自身的不足之处。

41海洋意识传播主体、客体及资讯来源的局限性

作为国内高校首个旗帜鲜明提出“水产传媒”概念的原生宣传机构组织,水产传媒中心在成立之初便将传播主体定位为具有水产学科知识背景的学生和老师。此举始于我们坚信只有更多的有海洋和水产学科背景的人士站出来,坚持发出专业的、理性的和权威的声音,正面地传播海洋意识和水产意识才能取得更高的普通民众关注度,而更高的普通民众关注度又反作用于海洋传媒和水产传媒,鞭策我们更加科学地、客观地传播海洋意识和水产意识,进而形成良性循环,乃至倒逼传统主流媒体加大海洋领域的报道篇幅,加快平衡我国大陆文明(数千年黄土农业文明和近百年现代大陆工业文明)与海洋蓝色文明的严重不对称。

然而现实来看,有别于文学院和信息学院学生的专业性或就业的刚性需求,涉农涉海学院融媒体运营团队中的学生可能是出于兴趣爱好、好奇心或者责任心而参与学院的宣传工作,传播海洋意识短期内来看仅仅是担当的体现;教师队伍的主要工作则在教学及科研,尤其我们水产学院是研究型和应用型见长的学院,在教学大纲没有明确将传播海洋意识作为考核指标的前提下,他们依旧潜心于科研而无暇顾及宣传,甚至某些年迈的习惯于默默无闻严谨治学的老教授在某些情境下对新媒体传播还持反感态度。因此,这种磨合并非短期内能轻易完成的。

羽翼未丰的水传传播客体目前还主要局限在在校青年大学生和教职员工,即大部分影响力仅在大学校园内,校外影响力也主要在校友群体。

资讯来源虽然主要提倡原创,但是水传毕竟是校园公益非营利性组织,难以和市场上的传媒公司、出版社等在稿酬方面相提并论。对教师水产科研成果的宣传,出于知识产权保护考虑,也只能是等其在传统权威机构获奖或公开发表后再申请授权转载。

42海洋报道诠释框架努力方向

目前,广海水院现设水产养殖系、海洋生物系和海洋渔业与科学技术系,有水产养殖、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生物科学和水生动物医学4个本科专业;水产养殖、海洋生物、渔业资源和捕捞学4个学术型硕士授权点及1个农业硕士(渔业领域)专业学位点;水产学为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围绕学科优势,水传今后将从经济发展、文化娱乐、科技进步、渔业农业、灾难事故、交流合作6个方面来完善海洋意识宣传报道教育体系。

第一,经济发展方面。在建设海洋强国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国家顶层设计下,在学校所在地湛江市正在建设环北部湾中心城市的区域格局中,水产传媒中心将继续把握中国海洋经济博览会(被誉为“中国海洋第一展”)和中国国际水产博览会两大展会永久落户湛江市的天时地利,加快培养更多的具备水产学科背景的学生记者,锻炼其自身传媒技能,积极参与海博会和水博会深度报道,而不止步于初期的猎奇状态。

第二,文化娱乐方面。无数的事实证明,硬邦邦地将政治性很强的海洋政治灌输给“95后”大学生往往收效甚微。水传将继续以融媒体视角,充分利用各种新媒体平台宣传生动有趣的海洋文化,如休闲渔业、滨海旅游等,促进海洋意识更贴近日常生活、更引领休闲时尚。

第三,科技进步方面。一是要继续加深与学院科研人员的交流,增进互信,努力早日实现通过水传的平台同步学院科研的最新成果;二是结合近年来学院考研率和录取率呈爆发式增长的良好势头,创新宣传表彰考研先进学子的方式,树立典型,让水产优秀学子用现身说法来感染身边同学,精准传播海洋蓝色意识。

第四,渔业农业方面。海洋渔业农业是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中最具历史年份、最具功能基础的领域。如何与时俱进地将其报道诠释得合乎新生代审美而不拘泥于强调养鱼养虾而脚丫腥臭、皮肤黝黑的艰苦卓绝,值得新一代水产传媒人深思。水传将尝试研发海鲜水产选购App,让指尖与舌尖同样流行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