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时间:2023-10-27 10:43:3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第1篇

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根据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长法治办字[2012]5号文件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文体系统广泛开展“与法同行、服务发展”主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题宣传活动的目的和内容:

本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目的: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了解文化、体育、新闻出版、文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增强文化市场经营业主守法经营意识,增强文体系统干部职工依法行政意识,全方位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本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内容:《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法律法规,《文物保护法》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等体育事业法律法规,《图书馆条例》等图书事业法律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市场管理法律法规。

二、主题宣传活动的时间和形式:

文体系统与法同行主题宣传活动由相关职能单位负责,按照不同时间的纪念日做好相关法律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1、5月24日至28日“图书宣传周”:《图书馆条例》及共享工程相关知识。责任单位:县图书馆。

2、6月12日“文化遗产日”:《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宣传,《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及相关知识宣传。责任单位:县博物馆、县民保中心。

3、8月8日“全民健身活动日”:《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计划纲要》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业余体校(全民健身中心)。

4、12月4日“法制宣传日”:《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文化、新闻出版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责任单位:文化市场稽查队。

三、活动要求:

各责任单位要按照上述要求,认真搞好宣传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工作,要形式多样化,讲求宣传效果,如通过制作宣传展板、在广场设立咨询服务台、通过电视播发公益广告、编排演出小型文艺节目、播放相关宣传科教电影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2篇

一、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工作

党的十七大精神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关键时期的纲领性文件,是我们行动的指南,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特别是文化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的精神,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进一步加大文物保护的宣传力度,认真开展“5·18国际博物馆日”、和每年月的第二个星期六的中国文化遗产日宣传活动,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大力营造人人保护文物、人人支持文物保护事业的社会氛围。

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市文博工作者的执法水平,创造全市文物保护工作的良好环境,促进文博事业的蓬勃发展。

二、切实抓好文物保护基础工作

1、完成“十二五”文物保护规划工作,为今后五年的文物保护工作打下基础。

2、稳步推进全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办好文物普查培训班,抓好普查工作简报、月报工作。在全省的三普实地文物调查阶段省级验收工作中,我市三普工作截止月日,我市共调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2724处,其中新发现1966处,目前居全省9个地(州、市)第一位。

3、抓好文物安全工作,认真开展文物安全检查,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防范,尽力排除隐患,切实保证文物安全。

4、开展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组织市文物收藏协会和市文物收藏协会开展互动,普及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三、努力做好文物保护修缮工作

1、做好湄潭大学旧址保护规划的论证、报批工作。争取实施杨粲墓、四渡赤水战役旧址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2、继续抓好海龙屯飞虎关、正安市坪申佑祠、石笋峰寺、道真万天宫、桐梓周西成祠、务川龙潭古建筑群和罗峰书院等文物建筑的保护维修扫尾工作。

3、县山盆李梓铁索桥、市太极楼的修缮工程即将完工,等待省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4、加强文物维修工程的管理工作,对文物工程项目经费使用、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5、认真做好文物建筑受灾和损坏的情况调查,做好抢救维修方案,积极抓好抗灾救灾工作。

四、加强博物馆工作

各博物馆、纪念馆要把广大公众的文化需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牢牢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准确把握社会文化生活的新特点和人民群众的要求,在内容设计、形式设计上积极探索和大胆创新,尽力办出陈列展览精品,使博物馆、纪念馆成为文化教育和传播中心,成为公众流连忘返的文化园地。

认真贯彻、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精神,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制定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完善服务设施,改善服务条件,加强安全措施,建立联动机制,做好已经免费开放的工作,逐步实现文物系统归口管理的博物馆纪念馆的全面免费开放。纪念馆、市博物馆、娄山关战斗遗址陈列室、习水四渡赤水纪念馆、黎庶昌故居陈列室、市博物馆获得中央免费开放经费,已经面向公众免费开放。

五、抓好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

由于文物工作的业务特殊性,抓好业务学习与培训工作十分重要。我市拟聘请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专家在市博物馆举行专题讲座,对全市基层文物进行短期专业培训,以便为下一步培训专业人员打好基础。

六、下半年文化遗产工作思路

1、继续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做好文物保护的基础工作,清理完成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

3、继续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阶段性工作。

4、做好文物保护修缮工作。

第3篇

关键词:城市发展;文物保护;分析

Abstract: The authors analyze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urban development and heritage conservation; heritage conservation measures in urban development at the same time do a good job.Keywords: urban development; heritage conservation; analysis

中图分类号:TU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在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今天,相关城市建设单位应与有关文物保护部门有机结合,互相勾通,有较地保护及利用好祖国的珍贵文物,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涉及到文物保护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发之前,应听取有关文物部门的意见,杜绝后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现代化城市发展建设与文物保护应互相兼顾,互相促进,相辅相成,协调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发展与文物保护两个行业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特别是城市发展热遍及全国各地,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人民居住水平的提高,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正是由于这股热浪及经济利益的驱动,对文物保护工作造成了巨大压力。原国家文物局局长张得勤在《纪念〈文物保护法〉颁布十周年座谈会》上指出:“在最近兴起的房地产热当中,出现了不经文物部门审批就擅自把文物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或者是带有文化遗址的土地,以批租转让的形式间接地卖给了开发商的情况。 例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北京圆明园”保护范围内的200亩土地,租给了香港某公司,租借期为40年;洛阳批租了大约20平方公里的土地,里面含有一大块隋唐时期的文化遗址;在厦门、福州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不难看出,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城市发展对文物保护有着极其不利的一面。 随着建设规模的日渐增大,破坏文物的事件时有发生,令人痛心和惋惜,两者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众所周知,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民族文化瑰宝,是社会文明和民族精神的物化载体。现在的文化遗产,都是千百年来我国传统文明的结晶,反映了当时的文学、艺术、建筑、伦理和风尚,显示了历史脉络和传承关系。 这是我们的根,是我们今后生存发展的文化基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文明内容。其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物保护和城市发展,两者是可以兼顾并重的,完全可以有机结合、协调发展。试想,一座城市如果没有相匹配的文化基础设施就没有生命内涵,没有情趣,也没有韵味。文化遗产保护作为文化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发展中理应得到重视,这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基本内容,在城市发展中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应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国家早在 1982 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之后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国家文物局、建设部、土地局下发了《关于在当前开发区建设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加强文物保护的通知》,从政策和法规方面对文物保护做出了明确的指示《文物法》第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在深入开展城市发展、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中,要增强各级政府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使广大群众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各级领导要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充分认识城市发展中加强文物保护的重要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精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切实将文物保护工作纳于城市发展的管理体系,纳于领导任期目标考核内容,充分发挥文物管理委员会的作用,消除文物保护工作中的“有法而无法依法办事”的怪现象。

日前,河北省保定市实行了文保“乡长追责制”,乡长与县政府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因工作不到位和措施不力出现问题,乡长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人民日报》2009 年 2 月 18 日)。

文物保护事业必须得到领导的大力支持,如山东省即墨市的领导,指示在城市发展中,要首先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搞好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亲自带领开发商多次到山东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即墨县衙进行实地调研。 在修复旧县衙大堂的过程中,市领导多次到博物馆看现场、听汇报、提建议,并解决问题。《文物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实行。”要确定保护标准和范围, 把保护内容纳入到城市发展中,同步协调发展。

2、文物保护工作不只是文物保护部门自己的事情,它需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协作。

《文物法》第八、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的现代化建设,势必涉及旧城改造及土地出让等种种问题,必然会遇到一些文物和遗址,解决这些问题只靠文物部门是绝难胜任的,要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以国家保护为主,全社会参与,以各级政府带头,有关部门(财政、城建、海关、工商、公安、房地产开发等)参加的文物保护新体制。

《文物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 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但由于规划等部门对各项大小项目有一定的具体审批权,掌握相关资料,因此确需相关建设单位与文物保护部门相互配合协作,做到要按步骤、有重点地摸底排队,分门别类地搞好调查,加强分工协作,从源头上规范文物保护工作,使其危害降到最低。在征求文物保护部门意见的同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做好相关规划。对于即将消失的遗迹,要做好拍摄、绘图、记录等工作,保存资料。再次,要处理好保护与利用、重点与一般的关系。旧城改造与文物保护是一对矛盾,不能只讲服从于经济建设,一切文物给其让路,也不能只强调文物重要,搬动不得。毁掉一个文物非常容易,但要重新修复,不但浪费财力、物力,而且也不是原来的风貌了。风格各异的古代建筑, 构成了各个历史时期的文化景观,体现了昔日的古朴风貌和历史文化传统。 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对有价值的文物古迹严加控制,加强管理,及时维修。 旧城改造,并不是非改旧如新,也不是保持旧貌,而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旧城保护和新城开发有机结合。 这样既保护了文物景观,又推进了城市发展步伐,形成一个既有历史渊源又有现代风韵的现代化大格局,从而提高城市的发展水平。在城市发展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都应立即保护现场,迅速报告本县(市、区)文物部门进行处理,对地下出土文物不得哄抢、私分、藏匿。公安、工商、环保、规划、建设、文物等部门要相互协作,明确责任,分别担当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大对盗窃、盗掘古遗址、古墓葬和盗抢文物以及文物非法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我们要加倍珍惜祖辈留下的遗物, 在保护好的同时,充分利用这些文物资源,丰富文化内涵,进行社会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使全社会认识到文物在精神文明建设及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充分利用独特的历史人文景观,整合文物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及土特产品,拉动旅游、经济发展;还可增设纪念标志,让古老的历史文化焕发新的生机。

3、结束语

文物保护与城市发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行业,但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城市发展热遍及全国,为经济建设带来活力的同时,也对文物保护造成巨大压力,因此文物保护与城市发展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下,应有机结合,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及相关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4篇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贵的文化资源。在当今高速发展的经济社会,文化资源对提升国家文明,塑造城市精神,促进社会进步越来越起着重要作用。我国是发展中国家,随着经济复兴,文物保护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日益彰显,并已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文物保护执法队伍的法律意识与执法水平,不仅关系到文化、文物事业的发展,而且关系到科学发展观的贯彻、和谐社会的构建以至法治政府的建设。因此,积极、有效地开展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和管理好文物,确保国家文物不受损失,事关大局。鉴于此,笔者作为一名文化工作者,就如何做好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几点粗浅看法,以就教于同仁。

一、以《文物保护法》为准则,加大宣传力度。

新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明确了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职责与任务。以《文物保护法》为行动准则,文物行政部门才能有所作为,有作为才能有地位,有地位才能更有作为。因此,文物行政部门要在全社会树立起良好形象,就要严格执行、履行《文物保护法》赋予我们的行政执法职责,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敢于面对、处理工作中出现的棘手的问题,努力转变重业务轻执法、重审批轻监管、重协调轻处罚的传统工作方式,在执法中牢固树立职权法定意识、程序法定意识以及权职统一意识。同时,积极做好《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工作,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扩大宣传范围,多层面加强对《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历史文化遗产的宣传,营造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舆论氛围,使全社会牢固树立保护文物有功、破坏文物违法的法制观念。对具有典型意义、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要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为开展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只有积极争取到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人民群众对文物部门依法行政的理解、支持和监督,才能不断扩大文物部门的影响,为依法保护文物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文物行政部门是代表国家和政府依法管理文物的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关键是执法机构和人员的落实。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者法制意识如何、法律水平高低是关系到文物事业成败的重要因素,也是文物部门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从广义上说,文物行政管理工作者都是执法者,因此熟悉文保法规,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程序,使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之有规,做到不缺位、不滥用,这是对文物行政执法者工作和素质的起码要求,也是检验文物队伍自身建设好坏的重要标准,更是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基于此,文物行政管理人员要按照时代的要求,补好行政执法这门课。具体上,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掌握一定的法律、法规和文物博物馆专业知识。执法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行使行政执法职能时必须出示有效证件。禁止使用合同工、临时工实施行政执法工作。同时,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对文物执法队伍建设和配置必要装备所需经费给予保障,这样才能使执法人员积极、有效地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三、建立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文物行政执法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坚持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建立行政执法定期报告制度,以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同时建立健全执法岗位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各级文物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按照执法权限和职责,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逐级分解执法目标和法律责任,使之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使违法事件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此外,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规范文物行政执法程序,并结合实际情况细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从而有效保障各项执法工作正常运行。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认真执行听证制度、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要规范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及登记、备案工作;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严格执行国务院“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四、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完善文物行政执法内外监控制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自觉接受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逐步形成立体化、全方位、多层次监控体系。执法过程中应实行行政执法公开明示制度、执法审核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和举报、投诉回访制度;坚持行攻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执法人员执法过错,而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5篇

关键词: 大湘西 文物 收藏 保护

一、大湘西概况

大湘西是对包括张家界市、湘西自治州、怀化市和邵阳、永州的部分县市在内的整个湖南西部地区的统称,境内有汉、土家、苗、回、瑶、侗、白等30多个民族。

湘西州有着厚重的历史文化。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凤凰古城,被新西兰著名作家路易·艾黎誉为中国最美丽的两座小城之一;里耶战国古城,考古专家称之为“北有西安兵马俑,南有里耶秦简牍”;八百年土司王都“老司城”,堪称“中国的马丘比丘”和“东方庞贝古城”。厚重的历史文化,孕育了民国总理熊希龄、现代文豪沈从文、著名画家黄永玉、民族歌唱家宋祖英等一批政治文化名人。

湘西有着浓郁的民俗风情。土家族山歌、苗族的对歌,曲调优美,悠扬悦耳;土家族茅古斯舞被称为民族舞蹈活化石,苗族鼓舞堪称中华一绝;酒鬼酒、土家织锦和苗族银饰、蜡染已成为游客珍藏的佳品。

二、大湘西文物保护现状分析

我通过对湘西州档案馆、州博物馆、里耶博物馆、各县市图书馆、民间私人收藏的物品、凤凰古城、湘西四大名镇(王村、里耶、蒲市、茶洞)等实地考察研究,发现我州文物收藏和保护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收藏意识不强,侧重点不同。

湘西人文化素质相对落后,对文物保护意识不强。湘西经济正处于发展中,通常,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国家对文物保护就越重视;居民生活水平越高,对文物收藏感兴趣的程度就高。处于发展中的湘西人,他们多数关心的是自己的衣、食、住、行,而保护文物耗费人力、物力,所以多数人都不关心此事。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条件较好的家庭有点文物收藏的动机,例如:龙山县里耶镇民和村1组张心民家收藏有清代张氏族谱。个别大湘西的行政事业单位个别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也只是收藏了与自己相关联的一些档案材料,如:政府文件、地方志等,并且年代不是很久远。以实物为主收藏的单位和个人相对还少些,文物时间超不过清代,以古墓碑刻为主。

(二)文物收藏保护者不多,发挥作用不大。

大湘西职业收藏者较少,文物爱好者不多,通过调查发现,收藏者主要是以下三类人群:

1.祖传继承者

这类人根本不懂文物,只知道是上辈人流传下来的东西,对文物的管理也是看前人怎么做就怎么做,没有鉴赏能力和市场意识,本着对先辈的尊重,他们不会轻易将文物卖掉,以至于这部分文物得以幸存下来保存完好,并且质量较高。

2.无意识收藏者

这类人本来没有收藏文物的爱好和兴趣,也不懂文物,其文物来源多数是别人的馈赠,他们也知道价格昂贵,但究竟贵在哪里,一无所知。因此,这类人中文物数量不多,但文物的品位和级别较高。

3.文物爱好收藏者

这部分人在大湘西人数较少,他们受经济利益驱使、地域条件的限制,到邻近周边大城市古玩店(如重庆、长沙)购买一些档次不高的仿制品,以次充好,做起了古玩小买卖。有时候民间文物真品也会流落于此,他们时而收藏,时而遇到合理的价格交易,有时难免会交“学费”,但久而久之,也具备了一些鉴定的初步知识。

总的说来,湘西文物收藏和保护的人群不多,发挥作用不明显,目前还看不到它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文物管理没到位,服务意识差,宣传力度不够。

湘西人对文物收藏保护缺乏正确的认识,以致文物破坏严重,管理部门对文物保护跟踪没有落实。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上规定:“公民可以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私人收藏的文物提供鉴定以及保管、修复等技术方面的咨询和帮助。”而现实中,文物管理部门人员整天待在繁华的大都市,等待民间收藏者上门咨询,而收藏者认为这价值不一般的文物怎么肯轻易让人知晓,对文物管理部门不信任。文物部门也未开展义务咨询鉴定工作,民间收藏者得不到技术鉴定的服务,因此,收藏者和文物部门互不往来,甚至还有对立情绪。

湘西许多文物收藏保护者对国家给予的私人收藏保护的权限究竟有多大不知晓,分不清什么文物可以收藏,什么文物不该收藏。例如:湘西龙山县里耶镇在2002年36000权秦简出土时,当地老百姓就有私藏文物的现象。造成这种现象主要还是因为文物政策法规宣传不够,老百姓缺乏认识。

文物管理部门对湘西人开展文物保护知识处于左右为难的尴尬局面,他们认为,让平常老百姓懂得文物专业知识,知道什么文物值钱什么不值钱后,老百姓会偷盗文物、损坏不值钱的文物、和国家争抢文物,走到了文物管理部门的对立面,危及湘西文保事业,给文物管理部门增添麻烦,如永顺老司城、凤凰古墓群的破坏就是如此。湘西人对文物认识的无知愚昧,破坏了很多珍奇文物。

(四)立法不明,有法难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大湘西旅游业悄然兴起,民俗文化及文物保护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对文物管理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不明确,有法不依,有法难依。

《文物保护法》第24条规定:“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第三十条也有“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文物购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没收其非法所得和非法经营的文物,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湘西当地群众的法制意识淡薄,少数民族的老百姓对此不了解,这对非法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的不法分子来说有了可乘之机。我在调研中获悉,2008年,一些不法文物商人私自来凤凰腊尔山低价收购文物,腊尔山与外界联系少,加上贫穷,家中一个不起眼的木雕石凳能卖到10元钱就大开眼界了。湘西其他地区文物流失事件时有发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又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5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文物事业费和文物基建支出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其中文物基建支出以及文物修缮、维护费和考古发掘费等,应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但该细则中文物保护经费的多少无明确规定,因此,划拨经费可能是一张空白支票,特别是湘西地区部分县市财政相当困难,使当地的文物维护修缮的专项经费难以到位。例如:龙山县里耶镇的“秦简博物馆”,从开始到完工前后长达6年多时间,何谈保护。

《文物保护法》的操作性不强。在湘西没有专门的文物执法队伍,文物管理部门也没有相应的执法权,多数是依托工商管理和城建部门行使执法权,而他们对文物这一块的管理又不是很重视,这也不是他们的主要职责范围,文物保护和管理执法力度不够。

三、对大湘西民族文物收藏与保护的建议

根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和“国家保护为主,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新时期文物工作方针,结合大湘西当前实际,我提出大相西加强少数民族文物收藏和保护的建议。

(一)加强对民族文物收藏与保护的重要性认识。

大湘西是土家族、苗族、侗族等30多个民族的聚居区,各民族有着各具特色的文化底蕴,是湖南省的一份珍贵的文化遗产,也是湘西一道亮丽的旅游风景线,民族文物是民族传统文化的历史见证,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民族文物收藏和保护的积极作用,民族传统文化是国家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中都起到重要作用。

(二)国家和民间共同保护。

我们要充分相信民族同胞有收藏和保护好文物的能力,改变过去用行政措施手段干预群众收藏文物的行为,“不要让民间留存文物强制收归国有”的观念是错误的。文物管理部门的职责是收藏者家中的文物安全,而不是收藏者本人。文保人员的主要工作是怎样让收藏者真正理解文物保护的法纪法规,通过宣传教育充分提高全社会共同收藏保护文物的行为。我们既要让民族同胞合法收藏、安心收藏,又要让收藏者遵守《文物保护法》,文物管理部门内部也要加强监管,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使国家和民间形成共同收藏和保护的新格局。

(三)完善立法工作,加大执法力度。

改革开放以来,湘西州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对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从形式上来看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但从当前实际和客观形势分析,《文物保护法》有待完善。例如:有些方面的立法(古籍管理、少数民族文物保护法)不是很具体、可操作性不强,给执法者带来困难。

从我在湘西州政府、县市区调查的情况看,各级人大从事立法工作的工作人员素质并不高,多数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一些实践经验丰富的老同志,没有进行过正规的法律学习,对考古学、人类学、民族学了解甚少,这些人起草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执法人员难以操作。因此,我建议把实践经验丰富的老同志送出去学习,补习法律、民族学、考古学、人类学等基础课程;引进高校既懂法律又精通当地民族方面情况的大学生充实到立法队伍中来,使制定出来的地方性民族文物保护条例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近10年来,大湘西部分文物的流失,与执法不严有直接的关系,要加大执法力度,首先要加强认识,执法人员应把民族文物收藏保护提高到依法治国的高度来对待,充分认识文保工作在国家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提高执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加强执法责任心,确保执法工作顺利开展。执法中要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对损害文物的个人或单位要坚决打击,真正把文保工作落到实处。加大监管力度,发挥社会、人民群众对执法的监督作用,调动一切可调动的因素,也可借助网络,对文物保护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曝光,只有这样,大湘西的文物收藏和保护才能形成一个齐抓共管的新局面。

(四)规范流通市场,营造收藏环境。

湘西民族文物流通无序,我们应进一步规范文物流通市场,为文物收藏者或爱好者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合法的进出渠道,不要偷偷摸摸,私藏文物。加强文物市场的经营监管力度,特别是文物拍卖会,提高湘西州文物拍卖的专业水平和级别。对于农村交易市场,有坑蒙拐骗行为的,要依法进行打击。

(五)出台可行性政策,引导和鼓励民间文物收藏。

目前我国的税收政策还未实质性涉及文物的收藏和保护,大湘西又受到经济条件的制约,财力有限,不可能拿出太多的财力支持文保事业,在这种条件下,完全依靠政府财政资金保护文物是不现实的,但政府可以出台民间文物收藏的鼓励性政策,引导民间收藏。尽可能调动社会闲散资金参与,国家给予税收优惠或免税,还可以采取参股分红的形式。文物保护的经费方面还可以借鸡生蛋,把民族特色的文物资源优势转化成经济价值,自筹资金解决经费短缺问题,实现社会效益、文化效益、经济效益的三者统一。对那些勇于保护文物的行为,特别是从境外花财力抢救文物送回湘西的行为,要坚决予以表彰和奖励。

结语

大湘西民族传统文化的积淀是文物收藏与保护事业的必要基础,当然也需要强大的经济后盾,在现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文物的收藏与保护更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做保证。湘西文物的社会价值、审美价值目前还没有充分体现,但它的经济价值可以预见,我坚信,大湘西文物收藏和保护的时代即将到来。

参考文献:

[1]方慧.云南少数民族文物法律保护的问题与思考[J].民族研究,2000,(4).

[2]贺卫兵.萍乡市古籍保存及利用状况分析[J].萍乡高等专科学校,2009,(8).

第6篇

    一、田野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田野文物就是指那不可移动并且分布地在住宅区之外的古文物,像古建筑、古石刻、古石窟、古壁画等。由于分布的地形不同、地域不同、环境不同,导致田野文物的保护工作非常困难,其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1.分布广、数量多

    田野文物分布无规则是田野文物的特点之一,因此为管理保护工作造成了巨大困难。例如:近年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民勤县进行文物保护工作的单位就有192余处,而在录不可移动文物多处,并且大多数都存在于野外,因此,文物保护工作非常艰难。

    2.保护经费不充足

    在我国文物保护工作中,除了国家级与省级的文物能够得到相应的保护经费,市县级以下的田野文物保护单位很少能够争取到保护所需经费,因此文物保护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缺少经济上的基础,很多田野文物保护区没有进行专人管制,没有看护房,更不要说监控管理的设备了。

    3.文物收藏热致使保护工作更加艰难

    受到经济发展和国内外的文物市场行情变迁等影响,造成文物价值急剧上升,人们对于文物所具有的经济价值认识越来越全面,在暴利的驱使下,很多人跳出道德底线,铤而走险,实施田野文物盗窃行为。

    4.执法力量偏弱

    很多地区在文物保护管理方面缺少人力资源,缺少专业的对文物保护进行执法的队伍,再加之上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政府布置下的任务繁重,导致地方单位无法分心于正常的保护巡查工作上。部分部门甚至没有配备巡查车辆,对巡查力度和效率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5.少数地方政府对于文物价值和文物保护法规不够重视

    为了加快城市规划或项城建设,少数地区政府无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公然实施破坏行为,兴建房地产和规划所需设施,造成田野文物损失严重,遭到不可修复性破坏,为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严重影响。

    二、对田野文物保护工作提出的几点建议

    1.加强建设文物保护工作的执法队伍

    政府对文物保护工作过程中执法队伍的建设一定要重视起来,加强对执法工作者的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加强保护工作的巡查力度,配备巡查车辆,为执法提供设备上的方便,有效的震慑文物盗窃分子。

    2.加强对于文物保护意识和文物价值的宣传,防止各媒体上歪曲性的报道

    现阶段多种文物鉴定节目、鉴宝报道频频出现天价文物,拍卖会上千万的成交价格也是屡见不鲜,这对于文物盗窃分子的诱惑是非常大的,导致他们将田野文物确定为盗窃目标,屡屡发生文物失窃案件。因此,加强文物价值上的正面报道与宣传,提高人们的文物保护意识是非常重要的。具体措施如下:

    (1)通过考古工作,提高宣传力度。例如:在进行正常的考古工作过程中,对于考古所在区域的百姓进行文物保护宣传,提高百姓的法律意识,并道明盗窃文物受到法律制裁的后果。同时可以召开考古成果的会,利用各种媒体为大众贯彻文物所具有的重要价值,了解文物对古老文化传承的重要性,知道其是一个国家文化底蕴的一部分,主动地配合考古人员进行文物挖掘工作。

    (2)通过与文物相关的节日进行文物保护宣传。在举办文化遗产日的同时,大力宣传文物保护工作,并将在考古方面取得的成果通过展览的方式展现出来,加强对文物文化底蕴的渲染,使人们通过文物感受到中华民族文化的灿烂与辉煌,进而提高他们的荣誉感,提高民众保护意识,通过这样的办法降低文物盗窃行为的发生。

    (3)通过网络、媒体、新闻宣传文物保护的重要性。网络是现今传递消息最快、传播范围最广的手段。利用网络对文物保护进行宣传,对于全民普及保护意识,提高文物保护在民众心目当中的重要性是非常有必要的。再辅助于新闻媒体这样比较正规的节目进行宣传,加大对文物盗窃行为打击力度的宣传,让所有人都知道盗窃文物受到法律制裁的严重性。提高文物保护在民众心中的地位。

    田野文物的保护工作是艰难的、是枯燥的、是长久地。为了古老的文化传承,每一个人都应该把文化保护当做自己的责任。而文物保护的管理工作人员也应该提高警觉性,加强管理监察工作,不断的完善保护手段和巡查措施,有利地从宣传和准备工作上震慑和打击盗窃者的犯罪心理,提高田野文物的保护效率,尽最大努力去延续田野文物遗产的生命。

    参考文献:

    [1]袁保明.基层田野文物保护初探[J].才智,2011(20).

    [2]包明君.对当前我国田野文保护的思考[J].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10(4).

第7篇

一、黑河市文物资源和文物保护工作现状

黑河地处边陲,本级财政收入较少,几年来虽然增加了对文博图事业发展资金投入,但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二是基础设施相对落后。由于缺少安防、技防设备,国保单位未得到妥善保护,“二战”遗址、爱辉海关旧址等建筑已部分损坏,亟待全面修缮。三是专业技术人才匮乏。黑河市辖区面积较大,文物点数量较多、分布较广,人员相对不足,文博图专业技术人才更是严重匮乏。

二、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措施

针对黑河市不可移动文物分布情况及文物保护工作实际,今后,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不断加强全市文物保护工作。一是通过文物普查和实地调查的方法,对全市范围内尚存的乡土建筑文物遗产进行普查,对其历史文化价值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估认定和分类,并应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收集、保存有关资料,一经发现有较高价值的古村落、古建筑等要及时确定公布一批保护名录,将优秀悠久的乡土建筑文物遗产纳入法治保护的轨道。二是加强文物保护领域的研究和技术人员的培养,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对文物进行科学化保养,充分发挥基层文化站和业余文保员作用,采取有效措施调动其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网络队伍。三是加大对文物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积极向上争取专项资金,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文物的保护、管理,多方位筹集文物保护工作经费,不断拓宽经费来源。四是通过理顺管理体制和创新机制,探索多层面和多元化的运行机制和投资方式,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向全社会征集文物保护工作建议,建立文物保护咨询制度,践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方针。

三、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思考

黑河市正处于城市化加速发展的历史时期,文物保护工作面临严峻挑战,在推进经济发展的同时,要努力处理好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增强对文物保护的责任和意识。黑河市文物工作取得的成绩,得益于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与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要有高度的历史责任感,不能贪图眼前利益,必须站在历史的高度,从理论上的重视落实到具体行动,及时解决文物工作中的各种困难,共同肩负起传接历史文化的使命。2.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规政策。文物损失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律所确立的各项具体制度依然没有得到全面贯彻执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严重存在。工程建设、环境污染、文物犯罪三大因素仍然是文物频频遭受破坏和损毁的主要原因,文物执法人员要更加严肃认真地全面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维护好法律的尊严。3.更新文物保护方式及观念,履行文物保护程序,合理保护利用文物。当今文物保护在理念上和过去的文物保护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过去文物保护是抢救性的,就是文物被盗或被毁才实施保护;现代的文物保护理念是预防性,要求从事文物保护人预想到文物可能出现的问题从而施行预防性的保护。现代文物保护奉行的是最小干预原则,针对不可移动文物来说这一原则更为重要。同时文物要保护,但并不是不能利用,关键是怎样利用,以合理为度。历史建筑,坚持保护和利用相结合的原则,以保护为主,把有历史价值的信息都尽可能地保留下来,并在利用中通过技术措施把损害降到最低程度。文物保护工作对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来说是文化品位与形象的重要标志。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必须从市情出发,不断探索解决矛盾和问题的办法,走黑河特色的文物保护和城市建设之路,为更好地促进全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作者:王江红 单位:黑龙江省考古研究所黑河分所

第8篇

关键词:组织管理 档案 文献遗产 保护技术 推进 作用

客观上,长期以来我国档案文献遗产保护十分重视保护技术的开发,形成了以技术研发为主导的基本特征,却忽视了如何组织实施技术的研究。当代文献遗产保护及其研究工作也暴露出一些缺陷,诸如对文献遗产的结构与分布研究不够、对保护基础工作的重视不够、部门各自为政、部门间保护工作失衡、专指性保护法律缺位、专门性教育匱乏、技术研究项目重复、科研机构设置不合理等。这些方面都或多或少地影响到档案文献遗产保护技术推进的成效。如何科学地认识档案文献保护技术推进过程中组织管理的地位和作用,并在实践过程中通过组织管理的优化使得档案文献遗产保护技术推进的成效最大化,这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1.对组织管理在档案文献遗产保护技术推进中作用的正确理解

“组织”含有多种含义:是社会实体;有明确的目标;有精心设计的结构和协调的活动系统;与外部环境相联系。管理是存在于社会中的一种目标责任活动过程,它以人为中心,以决策为基础,通过计划、组织、领导、控制等手段协调组织活动中的各项关系和工作,以期达到预期的目标。可见,组织与管理的含义是不同的。组织管理,相对于档案文献保护的技术层面而言,是影响技术推进的各种因素的总称,是档案文献遗产技术性保护以外的各种因素的统称。以档案文献遗产保护标准为例,不论是国际标准还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它们本身并不是技术,但直接影响档案文献遗产保护技术的实施,故将其归纳到组织管理层面。

《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第4条规定,遗产保护需要各国竭尽全力,最大限度地利用本国资源,必要时利用所能获得的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财政、艺术、科学及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这体现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遗产的总体思路和基本框架是技术层面与组织管理层面的有机结合。国家文物局单霁翔局长指出,要用十七大精神推动当前的文物保护工作,一是要积极结合文化遗产保护实际开展调査研究,着力思考研究各项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矛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研讨新思路新举措,力争取得一批富有成效的调研成果。二是要抓住文物保护法修订颁布五周年的时机,大力开展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活动。三是要推进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査工作。目前各地都积极启动普查工作,但是工作进度还不平衡。调査研究是推动文物保护工作的基础,而法律宣传、组织以及人财物的保障,都是文物保护技术房面之外的部分,归属于文物保护的组织管理层面。

可见,保护遗产并非只是“技术“一枝独秀,需要百花齐放,多方合作。在档案文献遗产保护过程中,技术的应用是硬性的,技术应用过程中的组织管理是软性的。只有硬性和软性的有机结合,即技术的应用及其组织管理紧密结合起来,档案文献遗产保护技术推进才会产生成效。也就是说,在档案文献遗产保护技术推进的过程中,技术性保护的优先使用具有必然性,而树立以技术为主、多方兼顾的基本思想,才能取得档案文献遗产保护技术推进成效的最大化。

2.组织管理在档案文献遗产保护技术推进中的作用从定量的方面进行研究

为了定量分析组织管理各个因素在档案文献遗产保护技术推进中的作用,有必要对影响档案文献遗产保护的因素进行剖析。

因素是构成事物本质的成分,决定事物成败的原因或条件。在档案文献保护漫长的发展历程中,必然存在各种复杂的因素影响着档案文献遗产保护的成效。按照视角的不同,这些影响因素既有社会方面的,也有机构方面和个人方面的;既有行政管理方面的,也有业务工作方面的;还可以分为人、财、物方面的,物质的、能量的和信息的,国内和国外的,保护系统内部的和外部的等。对这些因素进行深入分析,有助于全面地考察与档案文献遗产保护技术推进相关的各种因素,从中发现组织管理所起的作用。

一般认为,影响保护档案文献成效的因素可以分为外因和内因两个方面。内因方面,与之相关的因素包括管理机构、业务机构、科研机构、教育机构、保护法律法规建设、保护物质条件与经费投人等。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内在根据,事物存在的基础,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内在本质,是事物运动的源泉和动力,它规定着事物运动和发展的基本趋势,直关档案文献保护的效果。外因方面,档案文献保护系统与外界有着密切的相互联系。相互联系的实质是系统各要素之间以及系统与环境之间发生着广泛的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换。这些外界因素不仅包括宗教、政治体制、经济实力和技术条件等社会环境因素,也包含人为因素,毕竟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遗产保护意识和行为。因此,社会保护意识的强弱、

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健全、遗产保护信息传播通畅与否、经费保障是否得力等都直接决定着档案文献遗产保护的发展步伐,影响着档案文献遗产保护的未来。由此可见,不少因素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和制约着档案文献遗产保护的水平和速度。其中,组织管理方面的因素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因此,在实施档案文献遗产保护技术过程中,需要加强组织管理方面的工作。

3.组织管理与档案文献遗产保护技术推进之间的定量关系

用层次分析法进行过量化研究。层次分析法由美国著名运筹学家萨蒂创建,是对问题所涉及的因素进行分类,然后构成一个各因素之间相互连接的层次结构图。因此,对于因素的分析与判断是层次分析法的重要步骤之一,也是其基本要求和逻辑起点。

在实际应用方面,层次分析法是"在对复杂的决策问题的本质、影响因素及其内在关系等进行深人分析的基础上,利用较少的定量信息使决策的思维过程数学化,从而为多目标、多准则或无结构特性的复杂决策问题提供简便的决策方法。正是由于能够将复杂问题中各种因素通过划分成相互联系的有序层次并使之条理化,它不仅在旅游资源评价方面有突出的应用,而且被广泛地应用于经济管理规划、能源开发利用与资源分析、城市产业规划、人才预测、交通运输、水资源分析利用等多个方面。应用层次分析法时,需要将各种有关因素分为目标、准则和措施三个层次。其中,目标是档案文献遗产保护希望达到的目的;准则是衡量目标能否实现的标准;措施是实行目标的方案、方法、手段等。

参考文献

[1]马建华,管华.系统科学及其在地理学中的应用.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

第9篇

[关键词] 世界遗产地 旅游产品开发 问题 对策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世界遗产因其具有多方面的“突出的普遍的价值”而逐渐成为海内外人士的旅游热点。旅游开发给世界遗产地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然而,世界遗产地旅游产品开发存在许多问题,不利于世界遗产的保护。

一、目前世界遗产地旅游产品开发存在的问题

1.思想认识上存在的问题

对世界遗产的价值认识不清。世界遗产具有世界级的科研、历史、文化、社会和审美等价值,而往往各级领导和企业只认识到世界遗产申报成功后旅游开发给当地带来的巨大经济收益即经济价值,而没有认识到世界级的科研、历史、文化、社会的价值,或把这些价值置于次于经济价值的地位;对世界遗产的所属认识不清(世界遗产不仅是我国人民的财富,而且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它不仅属于我们这一代人,而且属于我们的子孙后代,我们有利用世界遗产的权力,更有保护世界遗产的义务)。因而,往往把世界遗产资源等同于一般的旅游资源,世界遗产地旅游产品开发后给世界遗产带来了一系列负面的影响。

2.世界遗产地旅游产品设计存在的问题

(1)世界遗产地旅游产品设计只注重市场需求,而忽视对世界遗产的保护

固然,旅游产品开发后要投向市场,但作为世界遗产,旅游产品的设计更要注重对世界遗产的保护。目前世界遗产地的旅游产品开发设计过于注重迎合消费者的需求,而忽视了对世界遗产的保护。如:为了吸引更多的游客,2001年,东方佛都旅游公司在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的四川峨眉山-乐山大佛风景区,按1∶1的比例设计建造了巴米扬大佛。巴米扬大佛是阿富汗境内的文化遗产,将之复制到乐山大佛附近,极不和谐,破坏了乐山大佛原有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旅游产品开发设计的空间错位

空间开发错位是指在世界遗产不适当的位置和区域进行旅游设施的建设、开展旅游活动等。我国的很多世界遗产都存在错位开发现象。如:在世界自然遗产景区内举行攀岩表演活动。攀岩活动虽能迎合旅游者的需求,但对岩体和植物有一定的破坏。在世界遗产景区内建造大量的宾馆、饭店等旅游接待设施,导致景区城市化严重和环境质量下降,也不利于世界遗产的保护。

(3)世界遗产地旅游产品单一、产品层次低

我国的世界遗产资源品位高。但是,目前世界遗产地开发的旅游产品主要是较低层次的观光旅游产品,而缺乏提高层次和专门层次的旅游产品。低层次的观光旅游产品已经不能满足当前旅游者对旅游产品的多样化需求。旅游产品单一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世界遗产地旅游者在时空上的分布不平衡,从而引发了一系列对世界遗产保护不利的问题。

3.世界遗产地旅游产品开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世界遗产地旅游产品开发过程中仍然存在“三化”等现象,只是各个遗产景区出现的“三化”现象程度不同而已。武陵源在天子山顶、锣鼓塔、水绕四门等地建设了大量的旅游接待设施和商业设施,在黄石寨和天子山顶建了索道、在十里画廊修建了观光电车,武陵源的“三化”现象破坏了自然遗产原有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而,在1998年,世界遗产监测专家对其检查后给了一张黄牌警告。武陵源为此付出很大代价将景区内的旅游设施拆除,但在锣鼓塔等地仍有部分接待设施没有拆迁,甚至还有个别地方大有卷土重来之势。另外,在进行大拆迁之时,水绕四门的山体中又修建了亚洲最高的室外观光电梯,虽然几经停运和专家讨论等周折,最后还是“合法”运营。

自然遗产景区“三化”现象得到缓解,然而文化遗产景区的商业化现象仍然很严重。特别是在与社区融合在一起的文化遗产内,商业化现象非常严重。如:在丽江古城,仍集聚了1500户商铺。这些店铺分布在古城不到0.6平方公里的核心区,古城浓郁的商业化气息,破坏了文化遗产原有文化氛围的真实性。

二、世界遗产地旅游产品开发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管理体制不顺

我国的世界遗产根据资源状况分属于多个不同的管理部门。因而,世界遗产名义上属于国家,实际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能出面操作。不同的部门为维护各自的利益,往往会产生分歧甚至是冲突。在世界遗产地景区内,各部门曾经建设过的培训和疗养机构等,就是管理体制不顺带来的恶果。

2.在世界遗产管理与保护理念上,我国与国际存在差距

《世界遗产公约》不仅要求设立管理机构,而且还要求有相应的人员及配套设施。而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只要求设立管理机构,对管理人员没有做相应的规定,《文物保护法》也没有对其做相应的规定。而我国世界遗产的管理和保护是以二者做依据的,从而导致我国的世界遗产管理出现由一些不懂世界遗产的人员来管理。

3.目前我国缺乏遗产方面的专门人才

世界遗产的管理人员和旅游产品的设计人员都是非遗产专业人员,这些人员素质不高,缺乏世界遗产的专门知识,往往导致世界遗产的管理者和开发设计者“好心办坏事”的情况。例如:2002年曲阜“三孔”遭水洗事件,给“三孔”用水进行一次全面的“大扫除”冲洗。结果,由于管理者不懂得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也没有意识到“水洗三孔”的后果,因而给“三孔”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和破坏。

4.有关世界遗产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法律法规不健全。首先,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关于自然文化遗产保护的总法。我国的世界遗产管理,只能借助《文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加强和改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章,以及省一级关于保护世界遗产的法规。而对于如何保护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没有做出任何的规定。因而,对世界遗产建索道、观光电梯、居民大量外迁等问题,管理者因无法律依据而束手无策。其次,有关世界遗产的法律法规约束力不强,没有对世界遗产造成损坏或破坏的责任人进行严格的法律追究。从而,导致产品的开发设计者和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等一系列关联问题。

5.对遗产地旅游资源缺乏科学的评价,内涵挖掘不够

由于对遗产地旅游资源缺乏科学评价,对旅游资源内涵挖掘不够,虽然各遗产地也都开发了文化类的旅游产品,但往往浅尝辄止。仅开发一些表演性的节目,而缺乏参与性、体验性的旅游项目。对于自然类旅游产品的开发往往是走马观花式的低层次观光,而缺乏深层次、高品位的专项旅游产品。或者旅游产品的开发设计者忽视旅游产品的文化品味,从而出现“一流的世界遗产旅游资源,开发出来的是二流、三流的旅游产品”这样的现象。

三、世界遗产地旅游产品开发对策

针对世界遗产地旅游产品开发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应对措施:

1.开展遗产教育

首先要让世界遗产管理者、旅游产品开发者等认识到世界遗产不是某个人、某一类人的财产,而是先辈们遗留给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它不仅属于我们这一代,而且属于我们的后辈们。其次,让他们认识到世界遗产多方面的重要价值。再次,让他们认识了解相关的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明白世界遗产受到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保护。

2.培养专门的遗产人才

借鉴西方国家遗产保护教育与培训的先进经验。如:意大利拥有完善的遗产(尤其是文物)教育与培训体系。在文物修复、文物保护等方面有国家级教育培训基地。学员入学要经过严格的考试,学员毕业时按成绩发给不同级别的证书,如想进国家文物机构,还得经过更严格的资格考试。此外,全国还有十几所国立大学和部分私立大学开设历史、考古、建筑、修复等科系与专业。借鉴西方国家世界遗产管理的先进经验,建立专门的遗产教育体制与体系,加强培养世界遗产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旅游产品开发的设计人员,加大对其教育培养的经费投入。

3.加强遗产法律法规的建设,普及遗产法律知识,加大执法力度

法律法规是行动的依据,没有遗产法律法规,就没有遗产管理的依据。目前,我国虽然有33处世界遗产,然而,除了湖南、四川、福建等省制定了保护世界遗产的地方性法规,没有一部国家统一的世界遗产法。立法的滞后,既影响了世界遗产资源的保护,也影响了遗产旅游的发展。所以,建议加强立法,要尽快制定颁布一部国家统一的操作性很强的遗产保护法。另外,在颁布遗产法后,还要加强宣传,普及遗产法的知识,并要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4.选择合理的旅游产品开发模式,科学设计遗产旅游产品

关于世界遗产地旅游产品开发模式的选择,各世界遗产地因其地理位置、资源状况等方面的差异,有不同的旅游产品开发模式。遗产地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旅游产品开发模式。

科学地设计世界遗产旅游产品。世界遗产地在进行旅游产品设计时,一定要忠实于世界遗产对旅游产品开发的特殊性要求即保护真实性和完整性,以保护为先,根据世界遗产地旅游资源特色、旅游市场需求,设计出既符合市场需求,又能对世界遗产进行保护的旅游产品。

5.理顺遗产管理体制,协调各方利益

由于我国普遍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行政级别制约遗产管理水平,从而使遗产管理水平与遗产品位脱节。世界级的遗产往往面临的是二流、三流的管理,世界遗产地的规划、保护、展示等均与世界级的遗产资源不匹配。结合我国的国情和世界遗产地出现的问题,建议实行集权式管理。将世界遗产管理权集中在一部门,建立专门的统一的遗产管理机构,对世界遗产实行专门化的管理,从而改善我国世界遗产管理现状。

参考文献:

[1] 阮仪三肖健莉:寻求遗产保护和旅游发展的“双赢之路”[J].城市规划,2003(6):86~90

[2]彦丽丽:我国世界遗产旅游开发研究―以武当山为例[D].上海:上海师范大学,2005:20

[3]保继刚楚义芳:旅游地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2版

第10篇

一、城市更新中历史建筑保护存在的问题

1 历史建筑认知缺失,保护工作举步维艰

历史建筑不仅仅是指单一的建筑物,其承载了更多的历史脉络和文化气息,具有不可再生性,是一种宝贵的资源。然而,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之下,人们的这种观念淡薄,更多的是把它作为一种旅游资源,保护它也是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这种商业价值的短期行为,忽略了其本质和内涵,其逐利行为不断压缩着历史建筑生存的空间,给保护工作带来了巨大的阻力。再者,由于内在机制的缺陷使得公众对历史建筑的认知度不够,保护意识不强、参与较少,在社会上难以形成保护历史建筑的思潮,这种文化断层和形态混乱让我们的保护工作举步维艰。

2 资金投入相对短缺,融资渠道过于单一

没有资金的投入,历史建筑的保护就无从谈起。“十五”期间,我国投入到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共有78.89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有17.36亿元,比“九五”期间增长138%。但是,在保护范围不断扩大的形势之下,历史建筑保护与资金相对短缺之间的矛盾仍然得不到有效解决,资金的匮乏仍然是制约历史建筑保护的一大瓶颈,保存都很难做到,更谈不上保护。再者,我国历史建筑保护的资金投入完全依靠政府,民间资金来源很少,社会资本的参与也很有限,这种做法显然是不科学的,也是不长久的。而英美等西方国家却有着多种保护模式,包括政府主导鼓励私人资本参与模式,民间组织主导多渠道资金模式,商业性开发为主导模式,多种资金综合发展模式。在多种模式的运作之下,历史建筑不仅得以保存,也实现了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之间的相互转化,打造了巨大的文化资产。相比之下,我们也应该针对我国特有的文化背景积极开拓多种融资渠道,探索多种经营模式,从根本上改变资金短缺的局面,实现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对接。

3 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政府职能急需转变

我国关于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有198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1989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法》,后来又先后有《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关于对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工业遗产保护的通知》等。虽然历史建筑保护的国家法律较多,但地方性法律法规却相对缺失。我国历史建筑总量较大,而且各个地区的建筑遗址又有着各自的特点,所以各种规范条款也应因地制宜地制定,力求保护的最大化。同时,我国政府在历史建筑的保护中定位不够准确,职能认知不清。在坚守保护原则的前提之下,应打造服务性政府,着眼于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宏观战略的思考,积极建立历史建筑保护的市场机制,调动社会各种资本,打通各种融资渠道,加强保护宣传,健全法规体系,坚决不做一切包揽的“全职政府”。

4 保护机制仍在初建,实践探索经验不足

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具有自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我国城市化起步晚,发展程度低,历史建筑的保护与西方也存在很大差距,保护机制仍处于初级阶段。对于如何建立多种融资渠道,正确引入市场机制,积极鼓励民众参与,在社会上掀起保护思潮,科学打造文化资产等方面仍在积极探索,尚未形成完整的运行机制。在实践探索方面,我们的经验不足,在理论和技术方面也相对不成熟,全国各地仍在积极探索各种运行模式,专业建设的不足和人才的缺失也日益凸显。

二、城市更新中历史建筑保护的对策

1 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唤醒人们对历史建筑的认知思潮

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例如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进行大力宣传,请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讲座,开展全民保护宣传;积极拓宽公众参与保护的各种渠道,完善公众参与的多元化机制,让公众真正参与到历史建筑的保护中来。在此过程中,政府应该起到积极主导的作用。

2 积极拓宽各种融资渠道,保障历史建筑保护的资金来源

应该进行政府主导鼓励私人资本参与模式、民间组织主导多渠道资金模式、商业性开发为主导模式、多种资金综合发展模式等多种模式的积极探索。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经济价值的实现并不矛盾,在我国特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应对历史建筑保护进行制度改革,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多种资本运行模式。应建立各种保护基金,进行慈善公益化运作;同时,政府应运用各种经济杠杆调节社会各种资本的流入,鼓励各种资本投入,进行政策扶持。

3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尽快转变政府职能,为历史建筑的保护创造良好的环境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城市更新中历史建筑保护的最有利手段。没有法律作为保障,这种保护就会混乱。除了国家在宏观层面上更新法律制度之外,各个地方也应该针对地区的历史建筑现状科学制定相关的法规,组织专家科学论证,不能盲目规划,盲目出台政策法规,切实做到因地制宜。政府要给自己准确定位,将自己的工作方向集中在宏观方面,比如保护制度的改革、保护意识的宣传、各种机制的完善、市场的监管等方面,对于具体操作,可以依靠政府主导的民间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在历史建筑保护领域政府也应该实现计划向市场的转变,整合各种社会资源,而不是单纯的做历史遗产的托管者。

第11篇

【关键词】宗教文物;保护;特殊性;文化遗产

我国悠久的宗教历史文化留下了许多著名的宗教文物和名胜古迹,一些古老的庙宇、道观、古清真寺、教堂等,作为宗教场所其中必然少不了大量的宗教文物,这些物质遗产都散发着历史、文化的魅力。但随着年代越来越久远,一些宗教的保护成为非常紧迫的问题。 中国是拥有丰厚历史文化底蕴的国家,在漫长的历史岁月里,中国的各个民族创造了光辉灿烂的传统文化和丰富多彩的宗教文物,为中华民族的形成和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贡献。众多的宗教文物和各具特色的宗教习俗不仅是中华民族的宝贵文化遗产,也是世界人类文化宝库中的珍品,亟需加以妥善保护和抢救。

一、宗教文物的主要特点和价值

(一)宗教文物的主要特点

宗教文物与其它类型文物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 宗教文物历史悠久。宗教是人类发展过程中一种必然的文化现象,据考古学家门证实,世界上最早的宗教起源至今约有2―4万年,在这数万年的历史进程之中,大量的宗教文物得以流传至今,为人们探索过去的时光提供了良好的途径。同时,宗教在人类的社会活动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世界上,凡是有现代人类生存和活动过的地方,多少都会遗留一些宗教的痕迹。

2. 宗教文物内涵丰富。作为一个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其必将会影响着整个民族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以及日常作息等。世界上的三大宗教――道教、基督教、佛教,都具有几千年的发展历史,内涵丰富,其教义更是博大精深。对于一个民族而言,宗教不仅仅是一个人精神寄托的载体,信仰世界的中心,更是民族凝聚力的源泉和纽带。

3. 宗教文物艺术价值高。著名的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曾经说过:“艺术的最高阶段是与宗教紧密联系的。”通过对艺术与宗教的发展历史进行研究可以发现,早在艺术与宗教的发展之初,两者就已经呈现出紧密相连的关系。原始形态的宗教就是一种典型的“膜拜艺术”,这种艺术形式以简朴、简约的表现形式体现着其对宗教的强烈崇拜和向往。

(二)宗教文物的价值

1. 宗教文物能强化人类的道德教化。宗教在历史中经过长期的发展和传承,现如今已经形成了相当完整的教义,这些教义大体上都是要求信众扬善惩恶、慈悲济世等。宗教文物无论对于信众还是普通民众来说都具备有一定的启发和约束意义,对培育良好的道德风气以及提升社会道德水平都有难以估量的作用。

2. 宗教文物能够传承文化。宗教文化博大精深,宗教中的思想、观念已经渗入到了人类文化的血液之中。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儒释道三者相互影响,释道二教文物流传既多又精,对传承、保护中国古代文化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针对我国宗教文物特殊性的保护措施

(一)增强做好宗教文物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

文物具有不可再生性,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物质文化遗产。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或收藏有文物的宗教活动场所,不仅要满足信教群众宗教生活的需要和保证他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还要对文物进行保养、修缮、使用和处置,确保安全管理,责任重大。为此,各级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常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学习,统一思想。要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督促宗教界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工作者提高保护意识,完善保护制度,强化管理措施,确保文物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位。

(二)建立和完善宗教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档案

各地要对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或收藏有文物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调查,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同时,要对宗教文物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照相关规定,逐项逐环节查摆漏洞,找出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要特别加强对珍贵文物和古建筑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的排查,检验保护措施,拆除私搭乱建,清理易燃易爆,整改用火、用电、用香等方面的安全威胁,提出增加和改善古建筑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的意见和措施,确保排查工作不走过场,扎实进行。

(三)确保宗教文物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督促指导并严格建立保护制度,认真履行保护职责,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害和及时修缮等工作。要按照《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搞好文物日常保养,及时维护和修缮;要完善各种安保措施,防止文物损毁和被盗;要切实加强消防工作,认真落实消防措施,确保消防安全;要认真落实用火、用电、燃香以及建筑安全等相关规定,制定管理办法,实行责任追究,做到定岗、定人、定责任,确保宗教文物保护和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结语

宗教文物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遗产,对其进行保护之前,应当对宗教文物的特殊性和价值有一个充分的认识。不仅要看到宗教文物材质、艺术形象等表面的价值,还应当看到宗教文物所蕴含的艺术价值、历史价值以及与其它文物相比的特殊之处,并对这两种价值予以足够的重视,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这样才能合理地保护宗教文物。

参考文献

[1] 曾荇.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障碍及其解决[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05).

[2] 王云霞.文化遗产的概念与分类探析[J].理论月刊,2010 (11).

第12篇

【关键词】遗址;遗址区;周边环境;协调

【正文】

大遗址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遗址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重视。目前世界范围内,对大遗址的保护已经由原来只对遗址本体的保护,扩展到了对遗址本体和遗址周边区域的综合保护;从对遗址的消极保护,改变为通过遗址展示、利用等方式实施的积极保护;立法保护的层次不断提高。但我国国内遗址保护却存在保护水平低下,立法不完备,观念落后等问题。

一、大遗址与大遗址区的界定

基于遗址保护理念的转变,各国趋向于将遗址与包含遗址在内的遗址区域区别看待,并试图整体保护发展。所谓遗址是指人类活动的遗迹,属于考古学概念。按照《国际古遗址理事会章程》的规定,“遗址”一词应包括一切地貌的风景和地区,人工制品或自然与人工的合制品,包括在考古、历史、美学、人类学或人种学方面具有价值的历史公园与园林。遗址实际上是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该地方具有特殊价值,是人类与自然的共同产物,是人类文化传承的一种方式,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移动性。所谓大遗址,是指那些占地面积较大,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的文物遗址。大遗址的概念内涵应具备规模性、人类文明或地区文化现象的代表和重要历史时期或重大历史事件的标志等三个基本特点。大遗址的界定仅仅指遗址本体,而不包含遗址周边区域在内。

遗址区是一个新名词,目前尚未有明确概念或界定。遗址区名称首次正式出现是在2007年11月西安市关于唐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的规划方案中。该规划方案将大明宫遗址区分为三个层次:以即将建设的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为核心区,属于遗址本体部分;以周边改造区域为第二层次,包括建设控制地带在内;以北二环以外集中安置区为最外层,属于建设开发区域。也就是说西安市关于大明宫遗址区的规划实际上不仅包含了传统意义上的遗址本体,还包括了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和一定范围的周边发展环境,这突破了我国以往对遗址保护的基本思路,将其扩展到周边区域和城市环境构建中,也给我国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战。从我国现有的立法文件中,很难找到直接将遗址周边区域纳入到遗址保护规划的的范例,目前也只有极少数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略有提及,如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将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应当纳入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对良渚遗址环境风貌应当进行整体保护等。

比较而言,国外立法中关于保护区划定、保护机构设置、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及遗址区保护和发展问题、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等方面都有国内立法可借鉴之处。

二、关于大遗址区保护发展的国内外立法比较

通过划定大遗址区实施遗址保护,很多国家都逐步走上了遗址保护与周边区域保护发展同步的道路。

(一)通过划定遗址区域的方式保护遗址本体

《保护考古遗产的欧洲公约》第二条规定:“为保证对埋藏有考古物的堆积层和遗址的保护,每一缔约国承允采取可能的措施:1.划定并保护具有考古意义的遗址和地域”。《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规定:保护不应只限于自然景观与遗址,而应扩展到那些全部或部分由人工形成的景观与遗址。因此,应制定特别规定确保对那些通常受威胁最大、特别是因建筑施工和土地买卖而受到威胁的某些城市中的景观和遗址进行保护。《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第二条规定:……土地利用必须加以控制并合理开发,以便把对考古遗产的破坏减小到最低限度。考古遗产的保护政策应该构成有关土地利用、开发和计划以及文化环境和教育政策的整体组成部分。……考古保护区的划定亦构成此种政策的一部分。

马耳他《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各种类型的保护区,其中可以包括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迹。设立保护区的原则是保护和改善城市空间及单体遗迹、建筑、遗址或景观风貌特色。

埃及《文物保护法(83版)》明确规定,凡属国家所有及本法实施前作出的决定、命令,或根据主管文化事务的部长的建议,经总理批准视为文物古迹区域的土地,根据本法均属文物古迹区。该地区内的任何一块土地,如经文物局核实,其内没有文物古迹或被划在经批准的文物古迹整修线区外,根据主管文化事务的部长的建议,经总理批准,可划为非文物古迹区或非文物公益区。

可见,上述立法均认为,可以通过划定遗址保护区域的方式来对遗址本体进行保护,同时在该区域内围绕遗址本体保护开展一系列开发或发展措施,将其作为遗址保护发展的组成部分。2005年10月《关于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周边环境的保护西安宣言》,更是肯定性的提到,“周边环境”被认为是体现真实性的一部分并需要通过建立缓冲区加以保护,这为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及其他合作伙伴进行国际和跨学科合作提供了机会,同时也为确定遗址保护区域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法律条件。

(二)保护发展机构的设置

在保护机构的设置方面,目前国外立法主要有三类形式,即国家机关、国家成立的专门委员会及NGO(非政府组织)。其中,国家机关作为遗址等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情况比较常见;其次就是成立专门的委员会,这种机构可能隶属于一个或多个国家部门,具有相应的管理权限;单独由非政府组织成立的保护机构在国外实践中尚不存在,目前只有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的《考古遗址保护与管理》中提及,政府可在某些情况下,将遗址保护和管理工作委托给当地人民或非政府组织。

首先,以国家机关作为文化遗产保护部门的立法例包括但不限于:

日本《文化财产保护法》明确,文部大臣有权决定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使用,遗址等考古遗产直接归属于文化厅长官直接管理。埃及《文物保护法(83版)》明确,埃及文物局系负责管理各博物馆、文物仓库、古遗址和历史文物地区(包括偶然发现的文物考古区)的一切与文物考古有关的事务的专门机构。1975年颁布的《建筑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希腊的文化部负责文化遗产的保护,公共工程部负责大型工程、城市规划与建设。

其次,成立专门的委员会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立法例有(包括但不限于):

智利1970年1月27日第17288号法律规定,国家纪念物是指地产、废墟、建筑物及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特征的物品……。国家应妥善保管这些物品。这些纪念物的保护和保养应根据本法的规定通过国家纪念物委员会进行。

西班牙历史遗产法规定,历史遗产委员会应促进有关西班牙历史遗产的具体计划和信息的交流和交换。国家历史遗产委员会由省长任命的各自治区的代表组成,国家有关行政当局的首长亦是该委员会的成员,同时亦是该委员会的主席。主要负责历史遗产的保护工作。

实际上,由单一的政府部门对遗址文物进行管理,可以避免政出多门、相互扯皮,但对于需要由其他部门配合的工作,却比较难以协调。采用专门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内部可能由多个部门派人组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但相互扯皮的现象却不可避免。民间机构或非政府组织在遗产保护方面具有天生缺陷,权威性不够,因而不宜作为持久性的保护机构。另外,就保护机构发展区域经济文化事业的功能而言,各国立法及国际公约虽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及,但均未将其作为保护机构的核心职能。目前我国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遗址文物保护工作。

(三)建设控制地带划定范围及遗址区保护和发展相协调问题

1、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

所谓建设控制地带,就是为保护文物安全和环境风貌,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周围,划定的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一般保护区。随着文物保护理念的更新,世界范围内通过政府规划手段划定一定区域实施建设控制,保护发展遗址等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保护相适应已成为各国的不二选择。

《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第二条明确规定,采用遗址整体保护政策,划定一定范围作为考古保护区,在考古区内,各国政府应当保证区域内的环境风貌与遗址本体相适应,而不得毁坏、损坏和改变。

埃及(文物保护法1983)规定,在遗址和文物古迹区内颁发进行建筑的许可证,禁止在该区域取土、沙等行为。对与该地区比邻的非居住区内3公里或由文物局划定的距离范围内的区域前款适用,以保护这些文物地区的环境。

1992年马耳他开发规划法也规定,不允许任何会对这些遗迹或遗址的自然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开发。在其周围设有至少100米的外围缓冲区,该区不允许任何开发项目,该地区属于最优先保护区域。除此之外的区域内从事建设应取得当局的许可。

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可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一般是基于保护遗址周边环境风貌的需要,但从各国立法来看:第一,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一般都列入政府规划中,满足规划权限要求;第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没有固定统一的标准,具体应根据遗址保护的实际需要来确定;第三,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不意味着在该区域内不得从事任何建设,而是应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或法定机构的许可且该建设不破坏遗址周边环境风貌。这一点,我国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颁布的《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中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只不过该规定并未涉及建设控制地带以外保护发展的问题。

2、遗址区保护和发展问题

遗址区的保护和发展主要是对遗址本体的保护和对遗址本体及除本体之外的遗址区内其他区域的利用乃至发展问题。但这种保护与发展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冲突和矛盾。遗址本体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文物范畴,虽然各国文物保护立法一般都对遗址文物的保护做出明确规定,但随着保护观念的逐步发展,如何更好在保护基础上合理利用遗址文物,各国立法均做了一定程度探索。目前,不外乎就是通过展览展示、收集相关信息资料、进行考古研究等活动,进行有限的利用。例如,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可以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发挥文物的作用;还有《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中规定,各国可以通过建立和维护自然保护区与国家公园的方式对遗址采取保护措施,这为遗址保护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至于遗址区内除遗址本体及建设控制地带以外的其他区域的发展问题,各国立法规定不一。澳大利亚《ICOMOS文化遗产(巴拉)》规定,在澳大利亚亚瑟港遗址保护过程中就明确亚瑟港的保护和开发项目是一个区域性开发项目,内容包括对塔斯曼半岛历史资源的保护和开发。除对亚瑟港遗址本体进行保护之外,该保护和开发项目还涉及到其他一些重要工程,包括一定范围内的建设。在进行遗址展示的过程中,还要在历史、地理及其他的社会环境和背景下认识遗址。在其他国家立法乃至国际公约中,对遗址区保护与发展作出原则性规定的较为普遍。

虽然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了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施工等活动的法律规范,但对于如何发展遗址区内其他区域,我国文物保护法并未提及。

可见,对于在遗址区内对遗址本体进行保护与对区域本身进行发展这一问题,各国很少采用消极保护文物的态度而忽视区域发展,基本的共识是在以保护为核心的理念下,适当进行利用乃至发展,以促进遗址文物更好地发挥其经济社会文化功能。但各国对于应当在多大的范围或程度上发展遗址区,发展的程序和实际手段等方面存在不同认识。

(四)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问题

从目前来看,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问题是国外立法的必备内容,如埃及(文物保护法1983)规定,经文物局同意,有关方面可获得许可,在居住区内的与古迹区毗邻的地方进行建筑。但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保证建筑物的高度,照顾该区域的基本特色和特征。《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规定,当需要修建新建筑物或对现有建筑物改建时,应该尊重现有的空间布局,特别是在规模和地段大小方面。与周围环境和谐的现代因素的引入不应受到打击,因为,这些特征能为这一地区增添光彩。还有《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规定,在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征时,也应考虑到因某些工作和现代生活的某些活动而引起的噪音所造成的危害。

虽然我国文物保护法也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但这些规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环境风貌一致性的范围比较狭窄,仅限于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而不包括整个的周边环境风貌。

另外,对于遗址等文物保护经费的来源,从各国立法乃至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看,一般通过政府拨款、鼓励捐赠、提供低息无息贷款及接受国际援助等方式获得。当然我国法律对此也有规定,《文物保护法》就规定通过国家财政拨款、文物保护单位事业性收入和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等方式来筹集保护经费。2005年国家财政部、文物局共同颁布的《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则更为具体的规定了政府财政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但该规定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中央政府主导的大遗址保护示范工程,中央政府引导的大遗址保护工程及大遗址保护管理体系建设三个方面。

三、对我国大明宫遗址保护发展的启示

针对国内大遗址保护的实践,通过对比各国立法乃至国际公约的规定,就大明宫遗址保护实际情况,可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借鉴和学习。

(一)更新保护观念,实施整体保护发展战略,即对遗址本体保护与对遗址本体以外周边区域的保护发展相一致。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划定一定的遗址保护区域或者设立一定的遗址保护特区,在该区域内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实施遗址本体保护的同时,通过合理利用遗址文物资源及保护并发展遗址周边区域的方式,使遗址和遗址周边环境乃至历史区域在社会变迁、经济发展及旧城改造中,达到协调一致,减小城市化进程对文化遗产真实性、整体性和多样性的破坏,从而更好的保护遗址资源。

(二)在上述理念的指引下,在大明宫遗址区域内,可以建立遗址公园,也可以设立单独的具有管理职能的遗址保护特区,组成相应的保护、管理机构,赋予该机构单独的管理职权,执行相应职能。与此同时,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通过规划手段确定大明宫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实施开发建设、保护发展的具体措施范围及程度;正确处理遗址区的保护和发展问题,即管理机构的职能方面要将保护与发展并重,以保护为核心,将发展作为保护遗址文物的积极手段,采用合理的利用、开发等措施达到发展中更好保护的目的。

2、正确处理遗址保护发展与旧城改造、城镇居民房屋拆迁安置的关系,遗址文物保护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但保护不是最终目的,保护是为更好的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所采取的措施。对于大明宫遗址区保护发展工程而言,遗址区被拆迁人的福祉是遗址保护工程是否完满的重要衡量标准。

3、正确处理遗址本体风貌与周边环境相一致相协调的关系,即就是在遗址本体保护方面贯彻相关国际公约原址性、原真性保护的基本原则,同时在周边区域的发展保护过程中要注意新发展区域应当在绿化、色彩及建筑物风格、高度、距离等方面与遗址本体的风貌相协调,减少强烈反差的建筑或环境风格对遗址区内整体风貌的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