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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社会保险

时间:2022-03-07 17: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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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社会保险

第1篇

摘要:社会保险是我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现代企业单位中,职工的平均工资与社会保险有着密切的联系,职工平均工资的高与低直接影响着社会保险的占据比例。本文针对职工平均工资与社会保险的关系进行简要阐述。

关键词 :平均工资 社会保险 关系

职工的平均工资不仅与职工的个人工作有关,也与该工作区域的经济发展有很大关联。在经济发展较为发达的城市,其职工的工资普遍要高于经济发展较慢的城市,这也就表明经济发达城市的社会保险期所占比例高于经济发展较慢的城市。排除地域性的影响因素,职工的平均工资其所受影响因素来自众多方面,虽然我国许多企业都已对职工的平均工资与社会保险进行了全面改革,但其中仍存在许多弊端,如何完善这些不足之处是现代企业应重视的问题。

一、职工平均工资与社会保险之间的关联性

1.职工平均工资。当一名职工在一家企业单位工作后,其在每次定期时间内该职工所得工资的平均货币就是该员工的平均工资。职工的平均工资是根据该职工的工资总数所得除以该企业的所有员工数量所得出的平均数。这也代表着该职工在定期时间内其工资的高低水平。

2.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国家建立的相关安全制度,该制度主要用于劳动者因年纪过大失去工作能力、患病人士、伤残人士等社会关照人群,这类人群因失去工作能力导致生活失去经济来源,通过社会保险能够获得国家的资助与关照,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的关键所在,其保险具有多个方面,分别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

3.职工平均工资与社会保险之间的关系。随着我国社会保险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已成为企业当中必不可少的待遇,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中的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职工个人可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在现代企业单位中,社会保险其数额待遇与该企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有非常大的关联,该企业单位与个人的缴费期限是该职工的平均工资中的300%与60%,当职工发生意外在门急症出现了医疗费用,其职工的账户额已使用完后,该职工自付的医疗费用占据职工平均工资的10%,因此,职工的平均工资对于社会保险来讲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职工平均工资与社会保险的管理完善

1.完善职工工资的分配体系。在职工工资分配上,企业单位应根据职工的工作能力、工作效率、劳动等级等方面合理分配工资,以公平公正为制度实施原则。除了国家规定的基础工资外,企业单位可根据职工的工作内容、工作强度、工作技能等必要因素为工资分配准则,根据职工的劳动内容来具体定制相应的工资酬薪。企业单位的正式职工的基础工资是由工龄与岗位津贴组成的,其岗位的其他组成部分是根据绩效、奖金等可提升空间形式的工资组成,在企业单位中的不同职位上有着不同级别的薪资待遇,职工的工龄工资是根据该职工在企业单位所工作的时间长短来选择该职工的工资待遇,而企业单位的岗位津贴制度是根据该职工在企业中担任的岗位来制定的岗位津贴,企业单位中的绩效工资,是针对公司对职工定制的一系列考核结果来合理安排绩效工资的分配。

2.创设相应的奖励制度。为了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可创设相应的奖励制度,并根据企业发展状况制定符合实际的发展目标,引发职工的进取心。在奖励制度中,企业可采用福利与报酬作为奖励物质。在奖励制度创设上,企业应根据不同职位与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来设置合理的奖励制度,避免出现奖励制度过低的现象,否则无法使得奖励制度发挥其应有的效益。福利是企业为职工定制的常见的奖励制度,在现代众多企业单位中,这类奖励制度运用较为广泛,福利属于经济补偿,但与报酬不同的是它虽属于经济补偿但并不是以直接奖励货币的形式颁发给职工。福利是利用企业资金创立与报酬相等价值的经济补偿,其福利的奖励形式相较于报酬的奖励形式来看更为丰富,其福利可分为保险型福利、物质型福利、经济型福利等形式,关于经济型福利其会把福利中的一部分资金投入到职工的绩效工资当中,利用奖励制度激励职工们的工作热情。

综上所述,职工平均工资的高低与社会保险有着密切的联系,社会保险的占据比例大小是随着职工平均工资的高低而变化着。社会保险作为现代企业的重要实施方针,企业在建立相关制度时应做到以人为本,以职工为政策改革方针,为企业职工担任社会保险义务,以此完善企业相关制度,从而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使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付奉义.依法科学设置社会保险基准数[J ] .天津社会保险, 2 0 13(35):14-15

第2篇

《社会保险法》第1条规定了立法目的,按法条叙述顺序分解来说:一是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二是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三是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四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社会保险法》是权利保障法,公民个人是具体的保障对象即最终的权利主体,因此,无论是从法理、逻辑关系、因果关系,还是从社会现实和发展的需要看,第二点理所当然是核心目的。立法目的是一部法律(乃至一国法律体系)的出发点和归宿,表征该法的价值取向。与立法目的相对应,就是手段或方法了。手段为目的服务,目的与手段应当相适应。在法律领域,立法目的是“良法”与“恶法”标志。凡保护民众,有利于社会进步的法是“良法”;反之是“恶法”。当然事物并不完全是由极端对立的两方构成的,其中或有“中间地带”。在“良法”与“恶法”之间,还存在着虽然“目的”良好但效果不佳,或“目的”虽不“恶”但也未必“良”的法,权且称之为“欠佳之法”或“待完善之法”。法治是“良法”之治。《社会保险法》的目的无疑是良好的、进步的,但它的效果并不佳,因此,还不能称之为“良法”,可称之为“待完善之法”。所谓“不佳”及“待完善”,表现为该法的一些重要条款没有切实体现目的,又突出地表现在有关职工社会保险方面。因此“完善”的关键,是解决好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方面的问题,从而使该法成为“良法”。

二、现行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职工的参保登记、缴费权保护不力

《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维护参保人利益是从“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开始的,即参保本身就是公民的权利。参保是公民个人参保,首先需登记,继而缴费,养老保险计入个人账户。但该法似乎并未将“个人参保”作为首要环节,而是侧重于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如第57条、58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申请单位社保登记和为职工进行社保登记的事项,但对于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登记的处理,只是“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然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至于职工是否获得登记和缴费,未作相应规定。登记、如实缴费的事项不落实,职工的社保权利无从谈起。

(二)重要事项的管理机构未确定或不统一

对保险费征收机构未作明确规定。现在仍是根据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由省级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目前“征收”主要发生在职工参保方面,职工参保从登记到缴费(征收)、核实缴费、强制缴费等经常性管理本应联系在一起,依现行法,经办机构负责经常性的管理,但征收事项却不一定由它负责,假定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势必发生征收业务在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之间翻来转去的情况,造成在管理上的严重脱节,不利于职工参保权的保护。处理社保违法的机构未确定或未统一。《社会保险法》中有几处提到“由有关行政部门”对社保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但未规定具体部门。

(三)处理违法的程序繁杂

按照《社会保险法》,处理社会保险投诉、举报、违法事项的国家机关(机构)主要是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或加上税务机关),这些机构本是同一系统,在同一统筹区互为上下级,但在处理事项的范围上,两机构的职能在性质上重叠,在程序上弯来转去,处理周期长。职工参保是基于劳动关系,由于劳资双方均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具有易变性,待投诉处理完毕少说也要半年以上,此时劳动者很难留在原单位。

(四)参保权法律救济规定混乱

《社会保险法》第61条规定: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经办机构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83条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这些法律救济的规定,看似考虑得很全面,却很难有效执行。个人社保权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却人为制造了救济上的分割:登记、核定、支付保险待遇的救济对着经办机构,征收救济对着征收机构即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对征收处理不服的对着那个未明确的“有关行政部门”,并加上“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人社部门处理”,如对处理(包括不作为)不服,依法可以申请复议或,而这些机关、机构都由他们的本级政府或上级机关作为复议机关,这样一来,复议机关大概有十个之多。

(五)与劳动仲裁的关系纠缠不清

根据《社会保险法》,职工不能自行参保,即不能自行申请登记也不能自行缴费,而是由用人单位申请登记,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可见,职工参保的前提是该职工与一个用人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并且该单位承认这一关系。社保关系与劳动关系是联系在一起的;如发生争议,这两项争议也联系在一起。这就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混合在一起,在司法程序上牵扯不清的问题:社保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而劳动关系却不是。依现行法,发生社保争议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处理;发生劳动争议按申请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处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社保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实际上也一定包含有社保争议的内容,这时的社保争议须以劳动争议的处理为前提,具有附带性,仲裁机构应一并裁决;对劳动关系争议裁决不服,可向法院;但对社保争议裁决不服是否可向法院?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着很大争议。依现行法,在一个按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劳动关系争议案件中夹杂着一个本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社保争议,对社保争议一并审理确实于法无据。问题还不仅如此———如果职工一方仅提出社保争议(包括投诉),可以要求人社部门或者保险费征收机构处理。但此时如果用人单位提出存在劳动争议,则人社部门和征收机构则无权处理,而应由仲裁机构处理。如此,案件就回到前述的申请劳动(含社保)仲裁—仲裁—不服仲裁—一审判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裁判的漫漫程序,期间或最终,社保争议部分又因“社保争议”不属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而无果,还得回到行政程序,但行政程序又因无权处理劳动争议而把案件推给劳动仲裁。

三、改革完善职工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思路和建议

(一)以保障参保人利益为根本目的,对相关条款作调整、明确

主要是明确职工是社会保险行政法律关系的相对人,职工自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之日起,即与行政机关成立了社会保险行政法律关系。社保法律关系的制度设计和实际处理,应完全遵循行政法律关系的原则和重要规则,明确规定在社保关系存续期间,职工享有申请登记、缴费、知情、投诉、享受待遇等权利。一是明确规定在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的情况下,职工有权自己到经办机构申请登记,经办机构查实劳动关系存在后予以登记,并通知用人单位履行缴纳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处以罚款;收到罚款决定后仍不履行的,按月处罚款,直至缴交。用人单位不服以上处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二是明确规定职工有权要求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不履行义务,侵犯自己社保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而不必经劳动仲裁裁决。处罚方式为警告或罚款,收到罚款决定后仍不履行义务的,按月处罚款;仍不履行的,强制执行;用人单位不服以上处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三是明确将职工的社保登记、缴费、知情、投诉、享受待遇等权利均纳入社保行政法律关系保护范围。个人对于行政机关对这些权利有侵犯或怠于保护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调整、明确社保行政管理权的划分,改变“龙多不治水”的状况

一是明确征缴机构一律由经办机构担当。社保登记、缴费、支付保险待遇属同一事项的不同环节,由不同的机构管理,实际上是制造矛盾,横生枝节,既不利于政府自己的管理,也不利于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利,还严重影响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监督。二是将人社部门对社会保险事项的直接管理权原则上一并交给经办机构,包括调查权、处罚权、强制措施实施权,同时加强经办机构的力量。人社部门作为经办机构的上级机关主要负责制定规章、政策,指导、监督,如处理行政复议、受理、查处对经办机构及其人员的投诉、举报等。三是经办机构直接对本级政府负责,有权协调卫生、民政、财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所涉及的社会保险事项。

(三)协调社保管理与劳动监察的关系

将劳动监察机构职能中的社保监察事项交由社保经办机构行使,劳动监察的职能应重新定位。主要理由是该两机构的该项职能重叠且劳动监察机构对社保事项的监管实际上是不到位的。

(四)对劳动仲裁制度进行修改,协调社会保险管理与劳动仲裁的关系

第3篇

根据《__市人大常委会20__年工作要点》安排,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调研组,于20__年7月23日至7月28日在市人大常委会潘其弟副主任的带领下,到平果、田阳、__区、隆林、西林和__矿务局等县(区)、企业开展调研,调研以全市企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收缴、使用情况,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情况为重点,调研方式主要有采取座谈、走访和查阅资料等。并委托__、__、__、__、__等县人大常委会开展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20__年7月1日实施《社会保险法》以来,我市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工作,将社会保险各项量化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县(区)政府,层层建立责任制。通过依法推动、宣传发动、部门联动和监督促动等有效措施,全市社会保险工作取得良好工作成效。

(一)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共建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60个,其中市社会保险事业局1个,县(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__个,县(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__个,县(区)失业保险管理所__个,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所__个,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所__个,实际在岗人数471人(其中:编制内370人,聘用101人)。市政府于20__年5月成立了__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各县(区)也都相应成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

(二)社会保险扩面征缴逐年增加,待遇不断提高。20__年,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54238人,与上年同比增长15.9%,完成养老保险费征缴109442万元,与上年同比增长18.5%;失业保险参保人数__5278人,完成年度任务__5000人的100.2%,完成基金征缴7865.47万元,与上年同比增长__.52%;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540840人,占任务470000人的__5.1%,完成基金征缴47758万元,与上年同比增长18.3%;工伤保险参保人数__8574人,与上年同比增长17.5%,完成基金征缴3__6万元,与上年同比增长29.4%;生育保险参保人数__9818人,与上年同比增长5.3%,完成基金征缴2203万元,与上年同比增长8.5%。到目前为止,已对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进行了8次调整提高,其他险种待遇也逐步得到提高。

(三)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三年来,全市的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收入都大于支出。20__年,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__059万元,缺口资金按财政分担机制由自治区财政和当地财政按7:3比例承担,通过财政调剂,其中:自治区财政承担8441万元,市本级财政承担1841万元,各县(区)财政承担1777万元,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截止20__年6月,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缺口2__74万元,缺口资金从历年累计滚存结余中支付。

(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基本规范。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基本做到由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实现收支两条线。审计部门加强专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从调研的情况看,目前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制度比较健全,业务流程比较规范,近几年没有出现违法违规的问题。

(五)社会保险服务水平有所提高。各县(区)强化社会保险对外窗口服务,认真开展“阳光社保”活动,公开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事,提高服务效能。全市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达92%,社会化发放和支付率达100%。

全市社会保险工作总体运行良好。但在调研中,发现社会保险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一)法律宣传不到位,部分企业参保意识差。各级政府对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不够深入、面不够广,部分企业领导和职工思想认识不足,存在选择性参保、隐瞒缴费工资基数、欠缴社会保险费等现象。如,__木业、__锰业两家企业选择性参保问题突出,20__年申报参加医疗保险的有近400人,而申报参加养老保险的仅__0人;__市__矿业有限公司,20__年实发工资人数245人,20__年1月---__月参加养老保险缴费人数仅为20人。

(二)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大,支撑能力下降。从20__年度和20__年上半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来看,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存在逐年加大趋势,其主要原因:一是企业参保单位欠费严重造成收不抵支。截止20__年6月止,全市有520个参保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累计欠费达23__5万元,390个单位欠缴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累计欠费3850万元。二是退休人员增加,人口老龄化,养老保险金支付增大。20__年6月底,退休人员622__人,比上年同期增加3372人,同比增长6%。三是连续八年提高了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支出增幅大于收入增幅。20__年人均养老保险金已提高到1894.57元,比2005年的月人均养老金615元增加了__79.57元,增幅208%。由于一方面参保单位严重欠缴,一方面退休人员增多、待遇

提高,增加支出,致使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断加大,支撑能力下降。20__年度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滚存结余44482万元,可支撑月数4.38个月,至20__年6月底可支撑能力仅为3.8个月,低于全国6个月的警戒线标准,比全区平均支撑月数少__.1个月,处于风险警戒线以上。(三)企业生产经营不景气,社会保险基金收缴难度大。受经济大环境的影响,一些企业存在生产经营管理问题,经济效益欠佳,在对历年欠费还没有偿还的同时,当年又产生了新的欠费,造成企业社会保险累计欠费不断加大。如:__矿务局近几年一些矿井受____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__航运枢纽工程和____航运枢纽工程蓄水影响,存在安全问题,生产不正常,还有一些矿井因资源枯竭关闭,造成煤炭产量大幅度下降。此外,20__年以来煤炭市场疲软,供大于求,煤炭价格下滑,企业生产经营十分困难。截止20__年6月止,__矿务局累计欠缴养老保险费8840万元,失业保险累计欠费达1079万元。由于__矿务局严重欠缴,影响了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金的正常运转,任由__矿务局欠费继续加大,有可能导致无法完成20__年度自治区下达给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任务,按财政分担机制将由市级财政来承担由此造成的基金缺口。

(四)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不完善,管理水平不高。存在社保、财政、国土、住房、公安、民政、卫生、工商等相关部门信息系统缺乏共享机制;各险种经办机构独立运行,“五险”的信息系统分割管理,数据分散,造成数据无法转换和共享;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没有进入自治区数据大集中统一管理,不利于对社会保险资金运行和有效监督。

(五)经办机构人员不足,服务社会水平滞后。社会保险部分经办机构大都成立于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当时业务少,配备的人员编制也少。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现有的人员编制已不能满足现在的工作需求,存在人员力量不足,年龄老化,信息管理专业人员少,服务社会质量不高的问题。如:市本级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和待遇审核窗口经办人员仅6人,每天的服务量平均达300人次,平均人接待约50人次。此外还要管理市本级6万多参保人进行带金融功能社会保障卡的信息核对和3万多本新居保证的打印和发放工作,工作压力很大。

(六)有关规定不够明确,一些政策难以落实。由于《社会保险法》的相关细则没有出台,一些规定不具体,实际工作难以执行。如:《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人员待遇以及病残津贴的发放标准问题,国家目前没有制订实施细则或标准,地方也没有制定相关政策规定,实际工作中无法执行。又如:《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但是,法定退休年龄的核定问题,现执行的是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这个规定一旦与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退休年龄的核定就很难把握。

从调研的情况看,目前全市社会保险工作总体良好,成效明显。但面临的形势也很严峻,主要是社会保险扩面征缴难,企业累计欠缴数额大,有可能导致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失衡,将极大增加财政负担。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宣传力度。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落实社会保险各项政策,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是整个社会保障工作的核心。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工作,认真组织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宣传力度,不断增强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和群众的参保意识,使社会保险的参保工作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为。

(二)进一步加大征缴扩面力度,加快保费征缴进度。针对我市目前存在社会保险扩面征缴难,欠缴严重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坚持一手抓参保扩面工作,一手抓基金征缴工作。一是要组织力量加大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的思想动员和宣传工作,促进参保扩面工作。二是要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缴费基数和参保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对少报缴费基数,应保未保和应缴未缴的企业,加大征收和清欠力度,保证足额征缴。三是社会保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整合力量,加大监察和稽核,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强化征缴,提高社会保险征缴工作效率。

(三)进一步提高政府服务企业工作水平,促进企业摆脱困境。政府要增强服务企业意识,加大对严重欠缴社会保险费企业的调查研究,查找原因,组织力量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企业走出困境,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推动企业社会保险的征缴。

(四)进一步加快资源整合步伐,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水平。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已于20__年3月挂牌成立,将原__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等五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整合。目前市社保局“五险合一”服务窗口大楼维修方案和社会保险数据大集中信息平台建设方案已按程序上报,市人民政府应尽快对报批的相关工作进行研究审查批复,尽快落实“五险合一”办公,实现社会保险“一站式服务”。各县(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整合工作,市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尽快组建社会保险事业局。要加快市、县(区)社会保险数据大集中信息平台的建设步伐,建立部门之间、各险种之间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促进信息共享和协作,实现数据自治区级大集中,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业务科学管理水平。

(五)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队伍建设,提高服务社会工作能力。一是要增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编制,解决目前工作人员不足,工作压力大的问题;要适当提高县(区)经办机构级别和干部级别,改善单位机构干部级别较低的现状,进一步激发社会保险经办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二是要加大信息数据管理和法律法规的业务培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三是要保障各项业务经费,满足开展业务的需要。

第4篇

一、中小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参保问题分析

1.职工参保率过低

部分中小企业未能做到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普遍存在着社会保险费拖欠、漏报、遗报、瞒报等情况,导致职工参保率过低。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中小企业雇主的参保意识淡薄,受利益驱使只为少数管理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而不愿意为普通职工办理,甚至不配合社保稽核,对职工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2.缴费负担过重

在我国社会保险缴费体系中,一直存在着缴费负担比重过大的问题,养老、医疗、事业、工伤、生育五种社会保险的最高比例之和占职工工资42%,中小企业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则需要大幅度增加企业经营成本、缩小利润空间,严重影响中小企业参保扩面工作的顺利开展。

3.参保意识薄弱

中小企业职工的流动性大、季节性用工多、工资水平偏低,受参保需要缴纳过高费用的影响,大部分职工宁愿将这部分费用用于保障基本生活,没有形成良好的参保意识。同时,部分职工为了保住现有工作,任由企业管理者压榨,即使没有给职工办理保险,职工也不会提出异议,导致弃保现象普遍存在。

4.劳动用工欠缺规范性

部分中小企业用工管理模式粗放,不重视与劳动者建立起长期雇佣关系,没有依法与劳动者签订、续签劳动合同。还有一部分中小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合同条款内容模棱两可,造成劳资纠纷不断,难以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也难以真实反映社会保险的参保情况。

二、中小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的应对策略

1.完善职工社会保险参保体系

为扩大社会保险在中小企业的覆盖面,应当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险参保体系。首先,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质量,健全服务标准,提升办事效率。积极推广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为企业办理社会保险提供便捷的平台。其次,加强劳动检查,依法对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足额缴纳保费,杜绝存在瞒报、漏报情况。再次,充分利用媒体宣传力量,促使中小企业管理者增强对社会保险参保的认识,并让劳动者将企业是否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作为重要考察依据,营造参保就业的社会氛围,扩大参保的社会影响力。最后,建设街道社区社会保险服务体系,积极开展业务指导工作,督促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积极参保,最大程度减少弃保现象。

2.减轻中小企业缴费负担

国家应当充分考虑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减少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压力,逐步放低企业职工参保的门槛,适当降低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比例,消除企业对成本增加的顾忌。如在中小企业成立初期采取底缴费比例政策,而后在企业进入稳步发展时期,逐年提升缴费比例,确保社会保险政策具备一定灵活性。我国应当建立起由国家、企业、个人共同分担社会保险缴费的机制,并设计适度的缴费水平,加大政府对社会保险的投入,减少企业缴费压力。同时,创新社会保险管理理念,设计多层次的参保标准,使经济收入偏低的职工可选择最低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给予其最基本的保障,而经济收入较高的人群可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从而满足不同职工的参保需求。

3.加强社会保险宣传与监管

有关部门要加大社会保险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企业与职工的参保意识。对于中小企业而言,通过宣传教育让企业认真学习《社会保险法》,并让企业知晓不参加社会保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而约束、督促中小企业足额、按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社保、工商、税务等部门要联合起来,加大对中小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监管,及时通过媒体曝光未能做到依法缴纳保费的企业,并对这些企业进行严厉处罚。对于中小企业职工而言,通过宣传教育让职工认识到参保的好处,消除参保的顾忌,并让职工了解企业不参加社会保险属于违法行为,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加强劳资关系规范化管理

为了有效改善劳动用工不规范的情况,劳动部门应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监管,要求中小企业合法化、规范化用工,与劳动者建立起对等的劳资关系,提高职工在劳资关系中的地位。中小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规范合同条件内容,不允许签订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并要求企业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促使劳动用工法制化。同时,中小企业还要规范招工程序,切实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并维护试用期人员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有关部门要重视对企业劳资关系的监督,掌握企业用工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及时纠正不合法的经营行为。

第5篇

一、工作目标

推进“五费合征”的工作目标:全面实行参保登记、征收机构、缴费基数、征缴流程、数据信息和登记场所统一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做到企业依法申报缴纳、地税机关依法征收、社保部门依法登记审核、监管部门依法监督,全面推进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基本实现企业及其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全覆盖,确保各项社会保险费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一)参保登记统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登记时,除法律法规未要求有关单位参保的社会保险险种以及分级参保外,要一次性办理5项社会保险的统一登记。地税机关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核对参保企业的信息数据,对未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登记的企业,要督促其及时补办登记,实现社会保险的全覆盖。

(二)征收机构统一。按照《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地税机关集中、统一征收。

(三)缴费基数统一。企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以本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为准。

(四)征缴流程统一。企业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职工个人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企业代扣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有条件的企业经地税部门和社保部门确认后,可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代扣的职工个人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五)数据信息统一。要统一和规范各项社会保险的基本信息,实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和劳动保障部门与地税、财政、工商、银行等部门之间的信息联网和数据共享。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征缴。认真执行有关劳动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加强宣传发动,督促企业和职工依法参保;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征收,积极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二)坚持负担均衡。在保持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稳定提高的前提下,兼顾企业的负担,按照“扩大覆盖,夯实费基,统一费率,规范征管”的工作思路,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合理调整确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费率,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双低”办法与统一制度的逐步并轨,使统筹地区内企业总体负担均衡,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三)坚持分步实施。根据省政府要求和我县经济发展、经济结构、企业及职工参保意识等实际情况,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最终实现各项社会保险全覆盖。

(四)坚持分工协作。地税、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既要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又要相互支持、加强协作,确保“五费合征”工作有序推进。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

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关系到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平安”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筹集社会保险基金、优化政府财力结构、营造企业公平竞争环境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提高对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支持有关部门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协作,认真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和检查,负责对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的查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各项社会保险登记、参保审核、参保手续办理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管理,负责对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行为的查处。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指导、监督。

(二)按比例确定计征依据,分步实施到位。

企业各项社会保险费实行单位缴纳与职工个人缴纳计征依据相分离。缴费单位计算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计征依据为单位本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计征依据为单位本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加退休费总额。缴费单位应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费的计征依据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鉴于历史原因和缴费单位的承受能力,计征依据视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分步实施按工资总额计征社会保险费,具体由县政府逐年公布县属企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最低申报比例。当年没有规定的,按上年最低申报比例执行。县属企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按不低于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30%计征,但不得低于本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低于的,按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确定单位缴纳部分的缴费工资基数。

全县所有企业都应参加工伤保险,对已参保的企业,全部职工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计征依据为单位本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参加失业、生育保险的,缴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按以上比例申报计征依据,也可选择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计征依据,实现参加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人数全覆盖。

如缴费单位申报缴纳的缴费工资总额大于实际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允许缴费单位在本年度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增报职工参保名单,并提供劳动合同及有关资料。逾期未报的,超过部分的征缴额划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数据共享。

要切实加大对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力度,着力抓好地方税务机关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数据共享。

(四)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征管合力。

缴费单位要认真贯彻实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牢固树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制度。

地方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加大对缴费单位及其参保人员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有关部门应在税费减免、评优评先、政府补贴、汽车购置、出国考察等方面对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进行限制,促进缴费单位及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五)强化宣传教育,营造工作氛围。

基层地税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把握政策,正确理解全面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做好对广大企业主、职工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解除企业职工的疑虑和担心,使广大企业职工真正认识到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意义和好处。

第6篇

“现代政治并非原则政治(politicalprinciple)。我们所观察到的是利益政治(politicalbyinterest)。”如果说政治在本质上是利益政治的话,那么作为经济单位的企业从利益出发选择自己的行为那就不足为怪了,虽然我们并不赞成企业唯利是图的行为。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以企业一定利益的损失为形式代价的,尽管这种付出也会给企业带来诸如刺激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从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方面的利益回报。不管这种社会保险是自愿的还是强制的,不管企业和职工缴纳的比例如何发生变化,只要企业参加就或多或少需要支付一定的保险费,而直接受益者是职工;况且有些社会保险如工伤、生育保险只有用人单位承担而职工不承担。如果单从利益角度去考量企业的投保动机,企业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而规避社会保险的利益观也仅仅是一种目光短浅的利益观。从长远和全局出发,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不仅可以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企业也因此会通过责任转嫁的方式降低或免除对职工的风险责任而从中间接受益,因为投保后职工的工伤或疾病等风险由保险机构来承担。再者,从国家的整体利益来分析,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促进的不仅仅是职工个人的利益,而是职工、企业以及国家的整体利益,这在哲学维度也与功利主义的利益观并行不悖。虽然功利主义学者认为“趋利避害”是人从事行动和制度安排的出发点,但他们也认为,集体或共同体的幸福与个人的幸福之间并不矛盾而是一种相互促进的关系。“共同体的利益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总和。

从自由主义立场出发,边沁认为政府的目的是为共同体服务的,所以政府的职责就是增进共同体的功利,即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边沁确信,如果组成社会的个人是幸福快乐的,那么整个国家就是幸福和昌盛的。”这也可以很好地理解政府为什么要以法律的形式要求企业和个人为未来的风险投保了。其实,国家、企业、个人在社会保险上的企图和目的是一致的,即通过提高对个体社会保险的水平,在增进个体幸福的基础上,促进企业、社会和国家的整体幸福。

制度歧视

笔者把分析的视角放在民营中小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上,必然要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来研究现象背后深层次的制度原因和公平问题。就拿养老保险来说,“养老公平是人的一生中所能享受的‘最后公平’,是人们对老有所养、老来善终的期许。国家兑现公平的承诺最基本的是要保证制度公平。然而,在养老保障制度方面,我国仍然实行‘退休双轨制’:企业职工实行统账结合、以个人缴费为基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替代率约为50%;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以国家财政作保障的非缴费型退休保障制度,机关单位退休金以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为基数,事业单位依据其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替代率达80%~90%。”

这种不公平是一种制度性的不公平和身份歧视。制度性身份歧视就是通过法律、政策等制度形式对具有不同身份的人规定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从而让具有特殊身份的主体享有某些特权而排斥其他身份的人享受这些待遇。美国法学家唐纳德•J•布莱克用分层理论解释了社会生活中所存在的法律对人的不公平对待问题,并且引用Rousseau的观点阐释了“比较富有的人在法律上具有优势”的理论:“在各个国家里,法律的普遍精神是有利于强者而不利于弱者,法律帮助那些拥有财产的人反对没有财产的人。这种烦扰的现象是无法避免的,也是毫无例外的”但这种实际存在的法律歧视并不代表法律的正义精神也不是法治的理想追求。法律以追求公平正义为目的,它要通过制度的形式维护人类平等的自然权利。任何个人法定的社会保险都应该是一样的,就像任何人都具有发生意外、衰老、疾病和死亡的可能性一样,他们对这种公平可能性事件所应享有的保险权益也应该是平等的。当然这并不会影响某些个人或单位自愿为自己或单位职工缴纳法定险种以外的社会保险。

监管缺失

法律必须要得以贯彻实施否则它将是一纸空文,游戏法律其实就是蔑视权威,不单单是法律的权威更是政府的权威。我国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已经明确把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定性为企业必须履行的强制性义务,可实际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少缴或不缴社会保险的情况大量存在的事实使我们不能不正视法律实效的欠缺。法律失效的原因很多,但法律监管的缺失是重要原因。从表面上看,部分民营中小企业的职工不参加社会保险主要是这些单位的雇主逃避参保义务的问题,但其实雇主之所以敢公然违法就是因为执法机关的妥协和放任。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法律强化雇主参与社会保险的内容引起了社会的争议,而争议点之一就是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落实是否会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在争议声中,这项法律的实施难免在很多地方打了折扣。[7]对企业行为的监督应该以预防性的行政监督为主而不是等到违法行为发生后以司法救济为主,预防性的行政监督可以防止对职工的二次伤害。况且民营中小企业的职工大多缺乏法律知识,维权意识淡薄,也缺乏强大的实力和勇气同企业的违法行为对抗,企业也正是抓住了职工的这一弱点才敢肆无忌惮地侵犯职工的权利,从而使民营中小型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屡屡遭到侵犯。所以,在法律失效和监管缺失的情况下,执法机构的不作为和职工权益的被践踏也就常规性地存在了。

加强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途径

针对我国民营中小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现状,要实现公平合理的社会保险,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我们必须下大决心加强和完善民营中小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制度。

(一)建立统一不间断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

流动性已经成为现代生活的特征,在劳动者快速流动和不断变换自己工作的今天,如何保障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不中断不减少、保险利益不受阻不缩水是当今社会所面临的难题。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失业人员在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才能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照累计缴费的时间领取期限不等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这就意味着如果失业人员在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没有缴够1年的保险费就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可是短期就业快速失业正是民营中小企业职工的就业现状,因为许多民营中小企业由于实力薄弱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出局的可能性极高,有相当一部分职工很可能就是在企业倒闭前几个月被招进来的。这样,他们失业后就无法领到失业保险金。而且就失业者其他社会保险而言,即使他们能够领取到失业保险金,也会因失去企业为其继续缴纳其它险种的社会保险费而减少或降低未来享受其它社会保险利益的可能性。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既然职工已经不在原来的企业工作了,那么企业就没有义务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这种情况下如何保障失业者的社会保险不减少不降低?

如何保证职工社会保险的连续性?对此,笔者认为不管是出于什么理由使劳动者失业,保证失业者最基本的社会保险是一条基本的原则,这也是社会保障的底线。具体可以根据失业的不同原因做出不同的制度安排。比如如果失业是劳动者自身意志原因造成的,企业可免除为失业者继续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但为了保证失业者最基本的生活和应对未来风险的能力,可以考虑由地方政府承担失业者社会保障义务而不是把它变成流浪汉;如果是出于非意志原因如疾病、工伤、企业辞退或其它意外事件等而导致劳动者失业的,原来企业要为失业者在失业期间继续缴纳一定期限(比如1年)的法定社会保险而免除失业者缴纳的部分。法定期限已到如果失业者依然没有就业的,对失业者保障义务由企业转向政府。为什么要建立失业不失保的保险制度呢?因为失业者作为社会的人和其他的任何人所应享受的社会保障权应该是一样的,他们在失业期间也同样存在着发生未来不确定风险的可能,这些风险(除工伤外)与工作没有多大的关系。此外,国家应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在转岗转业后在不同地区或不同单位享受到连贯而统一的保险待遇。

(二)确保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公正平等

“未来的社会将会比遥远的过去有更多的平等”。事实上,历史的发展已经证实了曾经为“各种依附者——奴隶、妻子、孩子——现在已经获得了权利。他们曾被视为他人的财产,现在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人。还应注意到,早期的社会,即使在大多数方面是平等的,在年龄上却是不平等的,而如果现在这种平等趋势持续下去,年龄的平等也会到来”社会保障权是人权的基本内容,是生命健康权的保障。如果说人权没有差别的话,那么作为法定的社会保障权也应该是平等的,当然这种平等并不能阻碍个人或单位通过自愿的方式为自己或自己的职工缴纳法定险种以外的保险或缴纳超过法定比例的社会保险。我们不能否认不同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制度存在差别,因为这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政治价值取向和制度的人文关怀有关,但一国范围内作为制度化、法定化的社会保险应该是平等的。可事实上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着严重的身份和地域歧视,农村和城镇之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甚至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之间实行着不同的保险待遇,这是极其不公平的。也许有人会以消费水平、经济发展水平来为这些差别辩护,认为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区的人们生活起点高或认为消费水平高的地区其诸如生活消费、医疗消费、风险应对的成本高。但是我们要注意,如果以消费水平作为为社会保险差别化辩护的前提是享受社会保险的职工以后被固定在这个地区生活,即便有了疾病也只能在本地区的医院来治疗,这种假设是不现实的也是不人道的。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流动的社会,一个人也许今天在这个地区工作,明天在另一个地区工作,他也许在A地工作B地医疗又在C地养老,风险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在空间范围的流动性使风险控制和应对的成本同样不确定。况且,某个地区消费和经济水平的高低也是相对和可变的,今天的水平并不能完全说明和代表明天的水平,所以这种辩护是站不住脚的。社会保险所保障的是具有平等性的不确定的风险如失业、工伤、生育、医疗和平等性的确定风险如养老。这些风险变化的可能性对任何人都是公平的,它在理论上不会因人的地位、财富、身份等原因而有所不同,尽管事实上不同的人所面临的风险是不同的,就如不会因为一个人的工资高就不会生病或容易生病、不会老或易老一样。既然这些风险就不确定性而言具有公平的可能性,那么在享受社会保险方面也应该是公平的。

(三)扶持民营中小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事业

民营中小企业由于资金困难、竞争力弱等原因面临着生存压力,有许多民营中小企业成立不久就倒闭了。既然民营中小企业自身难保,它哪有能力保障自己职工的未来安全呢?面对这种情况,国家要辨证地解决民营中小企业存在的问题。首先,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能力本身就包含在企业存活能力中,是体现企业经济能力的一个方面,如果企业没有能力为自己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甚至存在严重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即使扶持也不会有起色的企业确实应该倒闭。但另一方面,当民营中小企业在一个国家的生存状况处于普遍的弱势或在竞争中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而导致发展困难时,国家要尽量通过减免税收、财政补贴、奖励、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等方法扶持企业度过难关。帮助和扶持面临生存危机的中小企业度过难关不仅可以减少社会失业人数,维持社会稳定,也能够使民营中小企业和实力雄厚的大企业进行公平竞争,防止大企业的市场垄断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有利于保障职工所享受的社会保险不断流、不减少,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国家因职工下岗后承担社会保障的负担。如2011年浙江省实施了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的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中小企业实行社会保险帮扶。“五缓”即允许困难中小企业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四减”即集中减征困难中小企业1个月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三补贴”即对困难中小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所以,国家通过帮扶民营中小企业来保障企业职工的保险利益的措施不仅是在帮助企业和职工,同时也是通过企业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保障义务。

(四)建立健全完善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督促民营中小企业参加社会保险

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可以说是我国社会保险法治建设的一大成果。在此前,虽然不能说企业社会保险无法可依,但仅有的法律不能充分保障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属于自愿性商业保险法而不涉及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事宜;在宪法、劳动法等法中也有零星的职工社会保险的规定但却是原则性、抽象性的,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尽管不是专门调节国家、企业和职工社会保险方面权利义务的法律,但与之前的法律相比其极大可能地包含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方面的内容,因而更有利于对此类纠纷的解决和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尽管如此,如果我们仔细分析和比较,包括社会保险法在内的有关规定社会保险的法律体系所存在的一些缺陷和不足,尤其是保险待遇的不公平不能不让人略感失望。比如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我国的社会保险基本实行的是分层多元、标准不一、待遇有别的社会保险制度。军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它的社会保险由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来调整,其保险经费主要由国家财政支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而也不归社会保险法调整;还有社会保险法就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分别规定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多轨制模式,并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的特殊规定。所以,一方面社会保险法虽然有一定的普遍性但这种普遍性是把一些特殊的利益群体如公务员、军人排除在外的不太广泛的普遍性;另一方面,因为社会保险法既调整职工的社会保险也调整村民、居民的社会保险,因而也不是一部仅规定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专门法。根据公平原则,如果每一种身份的群体都制定专门的社会保险法如军人有军人的社会保险法,那么为什么不可以制定专门的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法呢?

或者同样基于公平的考虑,为什么不制定适用于所有社会成员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法呢?其实这两种情况都是公平的,前者是基于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平,后者是基于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公平。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既不同于其他的自愿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而是具有强制性、一定社会普遍性和公益性的法定的社会保障性保险,它也有别于其他类型如低保、残疾人保障等主要由国家承担保障任务的社会保障,它是主要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参加,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保险。因此,笔者建议要么制定专门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法,专门调节企业、职工、保险金管理机构和保险机构之间就投保、转保、受益、保险金的管理等方面权利义务;要么制定全国统一的适用于所有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险法。不管是前者还是后者,法律应该明确规定,企业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他们的强制性义务,职工自从进入企业那一天起(包括试用期)企业就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职工缴纳的部分可以由企业代缴,由企业从职工工资中扣除连同自己应承担的部分共同缴给专门的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如果不缴纳将由专门的国家机关进行制裁或强制其缴纳,对于拖欠的应无条件补缴,拖欠多长补缴多长,拖欠多少补缴多少,严格实行职工上岗一天企业就应为其职工缴纳一天社会保险的原则。

当然,缴纳社会保险就是为了应对未来的风险,如果职工遭遇保险风险或符合享受保险利益的情况,保险金的支付要流畅、及时、方便,严禁出现有缴不保、有险不救、多缴少保、得不偿失的现象。所以,法律应对保险金的收缴、支付、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严格管理保险基金,严禁保险基金被侵吞、挪用、贪污等现象发生。另外,为了被保险者的利益,保险基金可以进行有效性、增长性投资,但绝不可进行风险投资,即保险金的投资管理一定是保利保收并且不能影响到资金的正常使用的,不能因为投资而出现保险金支付的中断或困难,这是保险基金管理的底线。

第7篇

答:《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由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自之日起施行,共五章31条。第一章总则,共6条,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等内容。第二章征缴管理,共10条,包括缴费单位必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内容。第三章监督检查,共6条,包括有关部门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内容。第四章罚则,共6条,包括对各种违法乱纪行为的处理等内容。第五章附则,共3条,包括施行日期等内容。

问: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问:缴费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样式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问:缴费个人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问: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怎么办?

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问: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哪里?

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单独核算。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8篇

最新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20xx〕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20xx〕66号)执行。

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第二章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章 关于工伤保险

第九条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十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的醉酒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xx)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有关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应当享受的工资福利和护理等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关于失业保险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积极求职,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第五章 关于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xx〕2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通过邮寄方式寄送本人。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参保人员发送个人权益记录。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下列信息:

(一)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损害用人单位合法利益的信息;

(二)涉及个人权益的信息。

第六章 关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提供担保并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的,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影响其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对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议授予其执业资格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情形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查处:

(一)将应征和已征的社会保险基金,采取隐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规定征缴、入账的;

(二)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转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以外的账户的;

(三)侵吞社会保险基金的;

(四)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互相挤占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

(五)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的投资运营政策的。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20xx年7月1日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本规定执行;对20xx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的特征特征1

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的标的是劳动者的人身;

特征2

社会保险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劳动者(含其亲属)与用人单位;

特征3

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

特征4

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

第9篇

《预算法》修改后,将社会保险基金正式纳入政府预算,构建起全口径预算体系。和商业保险相比,尽管设立宗旨和运作方式不同,但不可否认,社会保险也是一种保险,二者的共性在于,参保人通过保险缴费形成保险基金,由特定主体管理或经营,用于支付参保人在特定情况下的费用或补偿。没有风险分散的功能,就不会有保险;没有参保人的缴费,形成抵御风险的基金,也不可能有保险。商业保险如此,社会保险亦然。保险原理体现在财务运作上,强调社会保险财务独立于一般国库预算,具有自给自足的封闭性特征,国家不得将保费收入挪作其他非属该社会保险承担之风险以外的社会支出(孙迺翊,2008:72)。此即社会保险的财务独立原则。

我国社会保险在建构过程中一直强调这一原则。在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制度中,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保险基金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初,国务院改革方案亦要求,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1997年和2005年国务院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的决定之所以没有确立该原则,主要因为国家直接将转制成本归入养老保险基金,使其无法实现内部收支平衡。失业保险基金未明确该原则的原因亦如此。总之,我国社会保险的财务制度是明确的: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社会保险费及其收益组成,独立于国家财政,原则上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社会保险的财务独立原则不仅要求社会保险基金作为整体独立于财政资金,还要求每个基金独立运行,相互不得共济。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按保险种类和统筹级别分别设置,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以及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社会保险法》第64条要求,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具体到某一类别的社会保险基金,可能按照制度设计还包含个人账户基金和统筹基金,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仅不同的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对象不同,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还分别对应不同的支付范围。特别是个人账户基金,它们由被保险人个人缴纳、专户储存,待参保人符合条件时领取,投资收益归参保人个人所有,余额依法可以由被保险对象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张荣芳,2012:48-49)。每一基金的独立性和支付范围的特定性,使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范围具有自身的特点。

社会保险基金独立于政府财政运行,自负盈亏,其支出范围和标准必须依法规定,不能由政府有关部门通过预算确定。社会保险基金是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专项资金,而社会保险待遇体现了被保险人的保险权利,其具体内容和限制方式必须法定化。由于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社会主体在承担强制纳保、缴纳保费的法定义务时,其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和期待权也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这相当于国家与社会主体之间以法律形式签订了协议,将公民和国家的义务明确记载于法律。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亦大致体现了这一要求,《社会保险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对被保险人享受保险待遇条件和标准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尽管也有部分待遇给付条件和标准被授权省级政府确定或者统筹级别的政府规定,但这只是表明,我国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定化程度有待提高,对目标本身的追求应该确定不移。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范围与功能的独特性

《预算法》第4条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预算。这是预算全面性原则的要求。

这一原则在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均得到贯彻落实,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有所区别,至少,个人账户基金应当排除在外。这是因为,独立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不属于财政收入,是缴费人个人所有的强制储蓄账户,《社会保险法》第14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基于这种特性,个人账户基金不应当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范围。从用途上看,它也不应当纳入当期支出范围。国务院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中明确,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设立个人账户基金,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缴费,退出职业活动(退休或者因病、因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从中领取养老金或者残疾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的当期收入不能用于当期支出,只能用于本人退休之后的养老金支出。尽管个人账户基金从设置时起就未独立管理和运营,而是与统筹基金混同成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收入,用以支付当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但自2000年起国务院要求试点做实个人账户,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要求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各地均按照中央的部署开始实施。截至2011年底,共有13个试点省份共积累个人账户基金2700多亿元。这部分资金对缴费人而言,缴费期和使用期不同步,当期收入的个人账户资金不能支出。政府在核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收入时,应当剔除个人账户基金收入。在确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支出时,亦应当排除由个人账户支付的部分养老金。只有这样,个人账户基金才能独立运行;也只有这样,基金的收支范围才符合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要求。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虽然可以用于当期支出,但它也不是政府预算范围内的资金,其支出范围、标准和对象均依法确定,无法通过预算在

不同主体之间平衡,不应纳入政府预算范围。

《预算法》第1条开宗明义: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预算的主要功能是控制政府的收支行为。然而,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不完全以预算为依据。从收入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主要来源于社会保险缴费,社会保险缴费主体、缴费标准、缴费时间均由社会保险法律明确规定。公共财政补贴也是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来源。《社会保险法》第65条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出不足时,给予补贴,但没有明确政府补贴的标准。在实践中,该补贴通过一般性公共预算开支,计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范围。对于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而言,是否能取得政府补贴,能取得多少补贴,都不是其自身能决定的,而是有赖于一般性公共预算。

预算控制的重点是预算支出,原则上预算执行机关不得在预算总额之外进行支出。但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依据不是预算,而是社会保险法关于保险待遇的支付条件和支付标准。例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条件和标准由《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的相关文件规定;职工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的条件由《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体标准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生育保险福利待遇标准同样如此。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绝大部分福利标准也是依法确定的,只有部分待遇是由法律授权统筹地区政府决定。即使法律授权统筹地区决定的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决定开支的主体往往也是地方政府,而不是预算审批机关。

可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功能并不在于控制基金收支,而只是基金收支的预测。要想改变基金的收支标准或条件,必须修改相关的法律或法规。

三、预算编制原则:财务独立性的独特要求

收支平衡原则是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社会保险预算也如此。但是,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的独立性,要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平衡原则具有自身的特点。

首先,社会保险基金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同于公共预算编制应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定性,决定被保险人享受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明确规定,即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法定。所以,在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时,政府没有相机选择的权力,只能依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核算社会保险待遇支出额度。如果基金收入不足以应对保险待遇支付,政府应当通过公共财政补贴或者由其他方式解决支付缺口。政府预算的作用仅在于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状况和统筹规划基金余缺,预先安排补充基金缺口的基金来源;不能根据当期收入的多少预算当期的支出。

其次,社会保险财务的独立性,要求收支平衡原则应在各个基金中实现,而不是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保险基金。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参保人的身份和地区划分为若干个体,如某统筹地区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以及某统筹地区农村医疗保险基金等,每个基金独立存在,相互不能共济。各统筹级别政府在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时,应当分类核算,实现各基金的收支平衡,不是将该统筹级别政府管理的所有社会保险基金作为一个整体实现平衡。

第10篇

为了切实做好2014年度社会保险工作,维护广大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以及市委文件要求,结合我镇社保工作的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工作的目的意义,增强社会保险工作的责任意识。

社会保险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广大企业职工晚年生活着落的一项重大举措,做好社会保险工作,是我们各级政府和企业业主义不容辞的职责,各村(居)、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依法行政、保障公民人权、建设法治社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有效地开展好职工社会保险工作。

二、明确目标任务,切实做好社会保险工作。

今年,市政府下达我镇的社会保险工作任务是:社会保险平均净增参保数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各1050人,农村社会保险6600人176万元。根据市政府下达的任务指标,镇政府将任务分解下达到各村(居)、各单位(任务分解表附后)。各村(居)、各单位要根据任务数,从紧从快认真抓好落实。

㈠农村社会保险:

1、继续抓好入伍义务兵养老保险,仍然按文件执行,个人700元、村集体补助300元;

2、各村要根据下达的任务数,分解到各个小组,排出名单,逐个落实,每人每年不低于400元,享受市财政补贴35元/人·年。有关奖励仍按执行(按照每个参保人员5元以及参保金额的1%予以奖励到村)。

3、继续抓好相关人员的续保工作;

4、做好破产清算企业的人员补偿保险工作。

5、做好失地农民的参保。

㈡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1、社会保险登记。按照市政府要求,所有的企业单位要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登记率达100%;

2、社会保险扩面。根据市政府下达的任务,五月份做好申报工作,完成社保扩面任务。六月份镇政府将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执法部门对未落实单位进行督办。确保六月底全面完成任务。

3、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完善工作。要理顺前几年扩面单位的保险关系,将保险费落实到人头,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完善相关手续,使相关企业正常交费。

三、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任务完成。

第11篇

一、我国养老社会保险的制度变迁

1、我国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建立

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是人类文明与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和成果。1951年原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 企业 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但在之后的三十余年里,由于受到国家 经济 体制等因素的制约,我国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制度没有什么变化,直到1984年我国垒面启动。

2、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初步改革

1984年我国城市经济休制改革全面启动,在国营企业的市场化改革展开的过程中,传统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缺陷显现出来。随着企业更新职工队伍,企业退休人员骤然增多,企业养老金负担迅速增长,由于实质上的企业保险,企业之间负担轻重不一的矛盾十分突出。传统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在80年代首先开始进行了还原养老社会保险基本职能的养老社会统筹的工作,1986年国务院颁发的77号文件,建立了市一级层次上的国有企业养老金的社会统筹机制。在社会统筹机制内,养老金资金由人口结构年轻的国有企业向人口结构老龄化的国有企业的转移,实际上构成传统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再保险机制。传统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在部分企业层面上的支付危机在这样的社会统筹机制的设置上在一定时期内解决了。1990年,劳动部又开始进行养老社会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试点工作,提出养老社会保险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按职工退休时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第二部分按职工本人缴费年限和指数化月平均缴费额计发。随后,地方各级政府又建立了专职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归属劳动部监管。1991年为扩大传统养老社会保险的缴费基础,国务院在《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要求国营企业的所有职工(包括固定工与合同工)都要以标准工资的3%为起征点向该计划缴费。《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确立了我国养老社会保险由国家、企业、个人三个层次构成的基本模式,初步确定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逐步建立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在这个多层次的养老社会保险体制中,基本养老保险是核心,由国家立法,在全国统一强制实施,适用于城镇各类职工。第二个层次是单位依靠自己的经济力量举办的,体现不同单位在经济条件上的差别性的养老保障。第三个层次是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个人根据经济能力和不同需求自愿参加,国家在政策上给予适当引导,在储蓄利率上给予相应的优惠。

3、新型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构建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将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基本支柱之一,并提出建立新型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原则。《决定》重要的贡献是养老社会保险在社会统筹机制之外首次肯定了个人账户机制在改革方向上的地位与作用。首先,个人账户机制的导人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年金计划的运行机理。个人账户实际上是基金制的一个派生机制,所谓“统账结合”,实际上就是社会统筹与基金制的结合。而实行完全积累的基金制的融资方式、授给资格与受益规则无疑又与传统年金计划大相径庭。其次,个人账户以个人名义的完全积累性质,使其先天地具有了明确的个人财产指向,亦即属于个人长期储蓄的不容侵犯的公民产权地位。1995年3月,国务院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进一步确定我国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原则和主要任务。即到20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应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应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通知》首次提出要实行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为原则的养老保险模式。并同时出台了两套实施方案,两套方案在形式上都将企业的缴费划分为社会统筹部分与个人账户部分,但两者对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在新制度中孰轻孰重的基本选择倾向却存在较大的分歧。1997年国务院针对前一段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出台了《关于建立统一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决定》确定的养老社会保险的统一制度的内容主要是:统一缴费比例;建立统一的个人账户;统一个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4 新型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

2000年,中央政府组织专门力量研究提出了完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试点方案,并于2001年7月起在辽宁省进行试点,目前已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吉林和黑龙江两省。中央政府提出修改和完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最直接的动因是拯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从1998年起,

第12篇

一、社会保险欺诈的表现形式

社会保险欺诈包括基金收缴和待遇支付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社会保险费欺诈在基金收缴方面的表现

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原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造,有的企业甚至完全成为了民营企业。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保险覆盖面的不断扩大,一些民营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也被纳入了社会保险的范畴。在这些企业中,有些企业法人代表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有些则是出于为企业自身短期经济利益考虑,故意不给职工缴纳或拖欠保险费,或者不按照规定缴纳,而是随意降低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这从招远市2005-2008年对企业的稽核情况中可以清楚地看出(见表1)。

另据报道,全国2005年上半年对各地社会保险情况进行稽核,共稽核152万户企业,稽核人数达到9149万人,共查出企业少报缴费基数126.84亿,少缴5项保险费共15.75亿元。这些行为直接导致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减少,削弱了社会保障的支撑能力,同时也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在社会保险费支付方面的表现

1、参保单位的欺诈表现。社会保险欺诈行为首先多在已参保单位发生。用人单位一旦发生事故,就会想方设法转移损失,社会保险机构就成为转移损失理所当然的目标。例如,有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不属于工伤范畴,但为了降低企业损失,参保单位往往伪造事故现场,找人作假证,以期通过工伤认定获得工伤医疗费用甚至相关工伤补偿金。有的受经济利益的驱使,通过非法手段制造职工假档案,涂改、伪造职工出生日期、工种等,使一些不具备退休条件的企业职工能够通过病退或因从事过特殊工种而获提前退休。这种做法,不仅增加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而且还减少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破坏了社会保障制度健康有序的发展。

2、参保人的欺诈表现。这其中表现最突出的当属养老金和遗属定期生活补助冒领问题。由于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他部门如公安、民政等信息不能共享,加之这些人员数量大,居住地分散,其生存情况更不容易掌握,这就为养老金待遇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因此当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及已死亡的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或丧失了领取待遇的资格后,其家属不及时通知企业,不能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核减手续,而继续冒领社会保险定期待遇。

这从招远市2005-2008年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稽核情况表(见表2)中可见一斑。

另外,冒领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待遇方面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这里不再一一赘述。

二、社会保险欺诈存在的原因

(一)社会保险制度不健全,反欺诈力度受限

社会保险法制建设滞后,造成了社会保险反欺诈缺乏系统的法律依据。如:即使企业弄虚作假,使职工提前退休,发现后也只是批评教育;参保人冒领待遇数额巨大,最多也只是追回冒领金额,而难以用法律手段进行惩罚。致使社保欺诈者在实施欺诈行为时,往往有恃无恐,在客观上助长了欺诈行为的滋生。

(二)利益驱使是欺诈行为存在的根本原因

通过社会保障进行的再分配,其目的是在社会范围内调剂使用社会筹集的基金,以保证社会成员在遇到各种风险时的基本需要。而某些别具用心的企业或参保人受利益驱使,往往会在社保基金上打主意,这是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呈现上升趋势的原因,也是欺诈行为存在的根本原因。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本身存在漏洞

社会保险工作复杂而繁琐,人员少,工作量很大,致使工作程序中有很多漏洞存在,这也给欺诈行为造成了可乘之机。

(四)网络建设不健全也是欺诈行为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目前大多数地方统筹还都停留在地市级统筹中,统筹地区的保险信息都是独立存在的,一旦职工退休后离开统筹地区居住,要获得其信息非常不易。

三、社会保险反欺诈对策

社会保险反欺诈,单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微薄力量显而易见是不可行的,必须调动全社会各个方面的积极因素。目前,社会保险立法在提速,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也得到了领导重视和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这就为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带来了新的契机。

(一)大力宣传社会保险政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我们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台等媒体的影响力,积极宣传社会保险各项政策、法规,并通过新闻媒体对欠缴社会保险费和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进行曝光。努力提高企业法人的参保意识,使企业和职工明白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和权利。

(二)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基础,同时也逐渐成为社会保险反欺诈行为的有力武器。加大对稽核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培训,造就一支过硬的社会保险稽核队伍,是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杜绝欺诈行为的关键。另外,加大稽核工作的经费投入,可以更好地提高稽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的顺利进行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进一步完善工作程序

不断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身建设,不断完善内控制度,规范经办机构各项业务流程,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防止欺诈行为的发生,把欺诈行为扼杀在萌芽中。

(四)加快网络信息建设

通过信息系统及时掌握企业参保情况,研究掌握参保职工基本信息。建立健全社区管理服务体系,实行参保职工“一卡通”,最大程度地实现信息共享,切实杜绝反欺诈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陈信勇.社会保障法基本原理[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