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29 14:58:3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城市照明应急预案,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字:城市轨道交通;供电;应急处理;大面积停电
在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下,轨道交通发展也呈现出了迅猛姿态。城市轨道交通运输、车站设备运行都主要以电能作为动力能源,所以电力供应在轨道交通中占据着关键地位,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安全性直接关系着轨道交通运行的畅通与否。由于地铁车站多修建在地下,所以地铁车站一旦出现停电事件,车站就会陷入一片漆黑,由此带来的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轨道交通系统必须具有一套完整的供电应急处理体系,以保证轨道交通的正常运作。
一、城市轨道交通的电力供应系统的组成
城市轨道交通的电力供应通常来自城市电网,由城市电网向轨道交通供电系统输送电能,再通过轨道交通供电系统对电能进行转换,最后将转换后的电能输送给各类交通用电设备,满足设备运行需要。城市轨道交通的电力供应系统主要由主变电所、外部电源、电力监控、动力照明供电、牵引供电几部分组成。其中,动力照明供电由动力照明配电、降压变电所两部分组成;牵引供电系统由牵引网、牵引变电所组成。一般来说,轨道交通供电都采用集中供电,即通过主变电所向各轨道线网进行供电。每个主变电所都有两路独立电源进线,同时每个主变电所的备用支援变电所数量必须≥1个,主变电所要实现资源共享。
轨道交通网络系统是城市的重要用电负荷之一,根据规定,轨道交通系统为一级负荷,供电电源必须有两路,若其中一路因故障而中断供电,另一路同样能保证整个系统的全部用电要求。牵引供电系统的用电负荷也为一级负荷,动力照明系统则根据其用电实际情况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或三级负荷。轨道交通外部电源供电不应局限于某一线路,而应根据城市电网、线网规划情况进行设计、规划,可灵活运用分散供电、集中供电、混合供电等形式。
二、上海地铁供电应急处理方案
(一)供电系统分析
上海地铁某线的电力供应系统为集中供电,组成部分包括高压电源(110kV)、中压变配电系统(35kV)、动力照明供电、牵引供电、杂散电流系统、SCADA(电力监控)。其供电系统由牵引降压变电所、主变电所、降压变电所、接触网、跟随所、SCADA、防迷流系统组成。本工程中,线路总长41km,全程设置的车站变电所共有28个,停车场变电所、车辆段变电所各1个,其共同构成了环网供电网络(35kV),供电方式为双路电源供电。其中,正线所含牵引变电站有12个,经降压整流输出1.5kV直流电压,供电对象主要为电动列车。设有2座主变电所(110kV),主变电所电源均由城市电网变电站(220kV)分两路提供。
(二)大面积停电应急处置方案
城市地铁大面积停电事件,根据严重程度可分为三级:一级停电,是指地铁所有的主变电所发生停电。由此造成两路交流电源均停电,列车被迫停运;二级停电,是指1个以上的主变电所发生停电,但仍有部分主变电所未停电。由此造成的车辆段、车站全部的交流供电中断,正线接触轨处于超大单边或超大双边供电,区间列车仍能行驶至下一车站;三级停电,是指车辆段、车站局部发生交流供电中断,正线接触轨可以为单边供电或者大双边供电,列车可正常行驶5分钟。
(一)一级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理
在发生一级停电事件后,地铁交通供电系统负责人首先要与供电局取得联系,询问停电时间、停电原因。将主变电所的变压器开关(高压、低压)、中压馈线开关断开,同时要立即安排专人值守。充分掌握蓄电池运行状况,若停电时间>30min,则要退出蓄电池设备,并做好恢复供电的相关准备。
(二)二级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理
首先,通过与供电局沟通,以获悉停电时间、故障原因。了解停电区域有无扩大化,将停电的主变电所的变压器开关(高压、低压)、接地变开关、中压馈线开关全部断开。若主变电所为两路或一路停电,故障主变电所、车站变电所都要退出。将主变电所的供电方式切换到其他主变电所支援供电,以恢复断电变电所供电。相关变电所要指派专人值守,若在运营过程中恢复主变电所供电,则需要列车运行完成后再切换到正常供电。
(三)三级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理
在发生三级停电事件以后,要立即组织维修人员进行抢修,若停电时间较长(>30min),则要退出故障主所的蓄电池,待消除设备故障,设备恢复正常后,可立即切换到正常供电。
三、地铁供电应急处理相关注意事项
在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为确保能及时、有效地恢复列车及车站供电,就必须制定、实施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在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制定科学、完善的停电应急预案。在预案中,要对供电、电力调度等专业的职责进行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要加强应急演练,以提升地铁供电系统的应变能力、应急处理能力。同时,还要加强轨道交通供电各专业间的协作与衔接,以保证在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能对车站、列车乘客进行安全、合理的疏导。通过应急演练,还能从中发现应急预案中的各种不足,从而能及时加以改进,提高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第二,与城市供电局加强沟通,定期对双方的应急协作方案、供电安全进行评估,并组织开展停电应急联合演练。当发生停电事件时,首先与城市供电局联系,获得准确的供电信息,以便采取具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
第三,城市轨道交通供电系统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设备隐患、操作规程、技术文本进行全面的排查,以便及时发现、解决问题。
第四,充分重视轨道交通电力供应系统的测试工作,加强设备保养、维护,以保障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另外,在建设新线路时,应当对各主变电所的容量分配进行充分的考虑,以便在出现停电事件时,能及时地向故障主变电所提供支援。
结束语:
对于城市轨道交通供电系统而言,在出现大面积停电时,要能够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尽快恢复线路及车站供电,以保障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要做好地铁停电应急处理,各相关专业必须要协同合作,加强专业间的沟通和应急演练,做好供电系统设备的保养、维护,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构建轨一套完整的供电应急处理体系,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级停电事件,以保证轨道交通的正常运作。
参考文献:
[1] 单辉.浅谈城市轨道交通供电的应急处置[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7).
[2] 赵垒.城市轨道交通中压环网供电方式的讨论[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10).
[3] 叶聪.浅谈城市轨道交通大面积停电应急处理[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14).
[4] 席红.城市轨道交通线网指挥中心供电系统[J].都市快轨交通,2011,24(5):94-96.
[5] 吴伟辉.浅谈城市轨道交通直流框架保护动作应急处理[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3,(21).
作者简介:(钱晓超,男,籍贯重庆,1981年6月 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轨道交通助理工程师 研究方向:城市轨道交通供电
(一)*市规划管理部门有关工程建设符合城市规划的批复文件
(二)国家有关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有关建设项目的车站、区间、车辆基地、控制中心和主变电所等土建工程及机电系统和运营组织体系等的建设批准文件
(三)*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对建设项目的车站、区间、车辆基地、控制中心和主变电所等土建工程及机电系统和运营组织体系等《试运营阶段质量验收情况意见书》
(四)*市消防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意见书》
(五)*市卫生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卫生效果评价报告书》
(六)*市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试运行的审批意见》
(七)*市档案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档案验收工作的批复》
(八)*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检查意见的函》
(九)*市气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书》
二、土建系统
(一)车站
1、车站应建成站厅、站台、风井及至少2个不同方向的出入口等设施,并竣工验收合格。
2、车站内应具有无障碍设施、运营服务标志、公告栏等设施,并符合设计要求。
3、车站内应具有相应的管理用房和设备用房,并竣工验收合格。
4、车站相关装修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完成,并验收合格。
(二)区间
1、区间路基、桥涵、隧道、敞开段和浅埋段等工程必须竣工,验收合格。
2、区间内的联络通道和排水泵井必须竣工,并验收合格。
(三)车辆基地和综合维修基地
1、车辆基地应按设计建成出入线、牵出线、试车线、停车列检库线、洗车库线、镟轮库线、周月检库线、双月检库线、临修库线、静调库线、调机车库线、工程车库线、平板车线等车场线路和排水设施,并竣工验收合格。线路限界符合设计要求。
2、停车列检库、洗车库、镟轮库、检修库、调机车特种车库、蓄电池间等用于车辆运用、定期检修和临修的建筑及配套设施应竣工验收合格。
3、信号楼、降压变电所、混合变电所等建筑配套的信号、供电、接触网等设备应竣工验收合格。
4、车辆基地和综合维修基地相关工程的生产和办公设施的上、下水和雨水排放系统应竣工验收合格。
5、车辆基地有关(供电)线路(含接触网)、建筑物的供电、动力照明等工程应竣工验收合格。
6、车辆基地应具备初期配属列车的停放、开箱检查、静调、动态调试的列车验收条件。
7、车辆基地和综合维修基地应具备试运营阶段必要的设备、材料、抢修和救援器材及危险品库房,并竣工验收合格。
8、综合维修系统的工务、机电、供电、通信、信号等抢修设施应竣工验收合格。
9、车辆基地内应配备列车事故救援设施,并竣工验收合格。
10、车辆基地应配备办公、生产、生活用房及配套设施,应竣工验收合格。
11、车辆基地有关工程的环保和三废处理工程应竣工验收合格。
12、车辆基地有关消防设施工程应竣工验收合格。消防系统调试符合设计要求,并经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四)轨道系统
1、轨道的平面布置、轨面高程、限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2、钢轨、轨枕或承轨台、扣件、有碴道床、道岔、伸缩调节器、车档、警冲标等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3、线路基标、无缝线路区段的钢轨位移观测桩等附属设施应埋设牢固、标志清楚,并竣工验收合格。
4、轨道系统的减振降噪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五)预留线
先建项目应预留后建项目实施条件,后建项目应将预留线同步实施并验收合格。
三、机电设备
(一)供电系统
1、供电电缆
供电电缆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各变电所开关设备连接,各类标识清晰,供电电缆在受电之前,应按有关验收规程通过耐压试验,现场各项试验报告齐全,并竣工验收合格。
2、变电所
主变电所、牵引变电所、降压变电所内高低压开关柜、主变压器、整流变压器、整流器、动力变压器、直流开关柜、继电保护、变电所综合自动化、交直流电源屏、轨道电位限制装置、电缆等设备和材料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变电所内各类设备和材料在受电之前,应按有关验收规程完成材料测试、设备单体调试及与相关系统的联调、直流牵引系统的短路试验等试验,并提供齐全的现场各项试验报告、试验记录和继电保护整定计算书等。
应配齐与操作安全相关的设施和标志,并按要求接地。
3、接触网
沿线接触网支柱、导线、汇流排、隔离开关、分段绝缘器、下锚装置、绝缘子、避雷器等设备和材料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接触网各类设备和器材在受电之前,应按有关验收规程完成材料的测试、设备单体调试等试验,并提供齐全的现场各项试验报告、试验记录。
应有冷滑试验、短路试验、检查缺陷及处理的相应记录。
应有防雷接地系统,并已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
4、电力监控系统
电力监控系统的变电所综合自动化装置、网络服务器、数据服务器等设备和材料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电力监控系统各类设备和器材,应按有关验收规程完成材料的测试、设备单体调试、系统联调等试验,并提供齐全的现场各项试验报告、试验记录。
5、杂散电流腐蚀防护系统
杂散电流腐蚀防护系统的参比电极、排流装置、单向导通装置、监测系统等设备和材料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杂散电流腐蚀防护系统各类设备和器材,应按有关验收规程完成材料的测试、设备单体调试、系统联调等试验,并提供齐全的现场各项试验报告、试验记录。
6、动力照明系统
动力照明系统的配电箱、控制柜、灯具、指示标志等设备和材料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采用节能型产品,且竣工验收合格。
动力照明系统各类设备和器材,应按有关验收规程材料的测试、设备单体调试、系统联调等试验,应急照明、UPS系统按规定配齐,并提供齐全的现场各项试验报告、试验记录。
车站及区间照明系统的照度应达到规范要求,并验收合格。
事故照明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
(二)信号系统
1、应完成轨旁、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及车载信号设备的安装及单体调试,并验收合格。
2、应完成系统联调,并有完整的调试方案、测试报告和系统可投入运行的认可证书。
3、应确保控制中心和车站间、地面设备和车载设备间安全控制信息传递无误,联动准确。应具备完整的ATP功能和基本的ATS功能,宜具备ATO功能。
(三)通信系统
1、语音、文字、数据、图像等各种信息的传输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
2、调度电话、公务电话、无线通信、视频监控、广播、摄像等通信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四)通风空调系统
1、通风空调设备应进行单机试运转,并验收合格。
2、通风空调系统应按设计规定的运行方式进行无负荷联合运行,并验收合格。
(五)给排水和消防系统
1、给排水和消防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给水管道应经试压、冲水试验检查,排水系统经试运转,并验收合格。
2、车站消防安全所有设施应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同意使用。
(六)防灾报警系统(FAS)
1、应具备各种感温和感烟探测器、模块、手动报警器、紧急电话机及插孔等设备,布局合理,验收合格。
2、中央系统控制全线火灾联动功能齐全,指令下达应及时准确,并验收合格。
3、试运营时启动的生产辅助设施应同步实施,并验收合格。
(七)设备监控系统(BAS)
1、BAS系统各种压力传感器、温湿度传感器、压差传感器及电量传感器、空气质量传感器等设备应合理布局、安装牢固、并验收合格。
2、主电源应满足功能要求,标志明显、自动切换正常,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容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
3、控制器内不同等级电压、电流的端子应分设。线型应符合设计要求、配线整齐、牢固,并验收合格。
(八)自动售检票系统(AFC)
1、应满足本市轨道交通网络“一票换乘”的要求。
2、应有售票系统和进出站检票机,自动售票机应符合*市《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票机技术规范》要求。售检票机应合理布局,安装牢固,符合设计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3、应有中央系统服务器、工作站、交换机、打印机、编码分拣机等设备,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
4、应有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功能,监控应及时准确,设备验收合格,并提供联动调试报告。
(九)车站屏蔽门、安全门
车站屏蔽门、安全门门体钢结构、涂层、玻璃等材质、限界及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性能满足运营需求,动作可靠、准确,并验收合格。
(十)自动扶梯及电梯
电梯、自动扶梯、残疾人电梯等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
(十一)防淹门系统
防淹系统等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
四、车辆
(一)车辆的选型、制式、列车编组应符合设计要求,新车应验收合格。
(二)列车及车载信号的调试,应在运营单位信号专业参与下进行,做好车载信号的安装、测试,并结合空车试运营,调试列车车载信号和地面信号系统。
五、系统联调及试运行
(一)在各分项系统完成系统调试并确保各项技术指标合格的基础上应进行联合调试。联合调试工作宜由建设、运营、施工、监理、设计及设备供应等相关单位参加,并提供联合调试报告。
(二)联合调试完成后应进行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宜不少于10天,且严格按照列车运行图进行,并提供试运行报告。
(三)试运行应对轨道、供电、接触网、信号、通信、车辆、屏蔽门及调度指挥等系统进行综合模拟运行,各相关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用性指标应达到运营线路的标准。
(四)试运行宜对客运服务设施和通风空调、FAS、BAS及AFC等系统进行综合动态模拟运行。当联合调试季节符合冷源运行条件时,空调系统应作带负荷综合效能运行。相关设施应做到配合协调、联动迅速,功能达到设计、规范要求。
运营方面
一、组织机构和人员要求
(一)组织机构
运营单位应设调度、客运、设备设施维护等部门,设备设施维护应包含通信、信号、供电、工务、车辆等专业。
(二)人员准备和培训
1、轨道交通的调度、客运、维护等部门人员应按规定编制配齐。列车司机、调度员、重要机电设备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2、运营单位应对专业岗位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二、行车组织和客运组织
(一)行车组织
1、编制车辆配属方案
应按设计配属车辆标准并结合列车采购、列车车载信号调试情况等编制试运营线所需的运用车、检修车、备用车方案。
2、编制列车运行计划
应根据试运营线路设施设备和车辆的配属情况及初期客流预测高峰小时断面客流、试运行里程、列车运行与折返时间等参数确定列车运行交路、编制列车运行计划、计算列车旅行速度和行车间隔。延伸段开通时编制的运行计划,不得影响既有线服务水平。
(二)客运组织
应根据列车运行计划、客流量、车站设施设备编制客运组织方案(包括组织机构、岗位设置、上岗人员、客流疏散方案、乘客换乘安全保障方案、导向导乘系统管理方案等)。
三、备品备件
试运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结合网络资源共享和试运营需要,新线各专业必备的备品备件、特殊的专用工器具、仪器、仪表必须按时配备到位,既有线延伸段要结合既有备品备件统一考虑。
四、技术资料
应配齐试运营线所需的技术图纸资料(包括设备系统的技术规格说明书、操作手册、维修手册、维修软件和调试报告等)。
五、资产接管
试运营线路的实物资产接管工作应由建设单位会同运营单位实施。
六、试运营规章制度
试运营应建立以下规章制度:
行车制度(包括行车管理办法、停车场、车辆段、车站行车工作细则、调度工作规程、施工管理办法等)
客运服务制度(包括运营服务质量检查管理办法、各类客运服务事件处理办法、票务管理办法、车站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
运行维修制度(包括各专业系统设备的运行规程、维修规程和维修管理制度等)
操作办法(包括各专业系统设备的操作手册、司机操作手册等)
七、应急预案
试运营单位应编制试运营的应急预案。
预案一般分为设备故障处理的应急预案、行车组织应急预案和客运服务应急预案三类。
(一)各系统设备故障应急处理预案:包括调度系统、供电系统、信号系统、通信系统、工务系统、机电设备等各类设备故障应急处理预案。
(二)行车组织应急预案:包括列车故障救援应急处置预案、列车挤岔、脱轨、冲突、颠覆事故处置预案等。
(三)客运组织应急预案:大客流爆满事件处置预案、供电系统突发停电事故处置预案、火灾爆炸毒气事故(件)处置预案、轨道交通故障时乘客滞留事件处置预案等。
八、演练
(一)运营单位在试运营前应进行以下演练:
电动道岔故障处理、手摇道岔办进路、屏蔽门故障、列车故障救援、跳停、车次号设置等演练;
供电系统突发停电事故演练;
火灾、爆炸演练;
光缆、电缆故障演练;
大小交路列车折返演练;
突发客流演练(AFC);
关键词 地铁 停电 预防 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U231文献标识码: A
停电事故通常是指地铁系统整体或较大范围内电力供应中断,严重影响列车运行及乘客出行的事故。停电事故不仅会中断正常运营,也会威胁运营安全,因此应做好停电事故的预防工作非常有必要。
1 地铁大面积停电案例
2010年10月18日,伦敦地铁发生大规模停电事故,数千名乘客的出行受到严重影响。上午8:50,由于供电故障,朱比利线芬奇利路站和伦敦塔桥站之间的双向线路均中断。事发时正值早高峰,该事故导致5列地铁列车被迫停在隧道内,其中3列停在贝克街和圣约翰伍德站之间,1列停在思维思考特街附近,另1列被困在威斯敏斯特附近。前3列地铁列车中的2000多名乘客,持手电筒从隧道中疏散,后2列车中的乘客则通过相邻车站疏散。事故造成多名乘客被困数小时,超过4000人的出行受到影响。
2 地铁大面积停电造成的危害
地铁大面积停电造成的危害很大,不仅会导致整个系统不能正常运转,而且如果疏散不及时,甚至会导致发生踩踏等次生事故。地铁供电中断后,将会造成地铁通信信号、机电等系统不能正常使用,从而引发次生故障和灾害。地铁供电中断后,在人员疏散过程中将产生瞬间大客流,易引起乘客恐慌,如果疏导措施不当可能会造成踩踏、挤压等事故,给乘客带来伤害。同时,由于运营中断后影响了乘客的正常出行,使大量乘客不得不转乘地面交通工具,这将给城市地面交是通带来极大的压力。
3 地铁大面积停电的原因
造成地铁大面积停电的原因主要有三类:
一是地铁电力系统受到市域电力网故障的影响,电力网供电中断,会导致地铁大面积停电。
二是电力设备故障是引发地铁大面积停电的重要原因,此类事故比较多,如变电所变压器故障、整流机组故障、断路器故障、传输电缆故障、接触网(轨)故障、电力系统故障等。尤其在发生接触网(轨)没有供电情况下,将对列车的运行造成严重影响,列车将停留在车站甚至区间,造成乘客的疏散困难,此类问题的发生,对地铁的各方面应急处理都是一个巨大的考验。
三是路面施工等原因对电力系统造成外力破坏、自然气象灾害对电力系统造成的破坏以及恐怖袭击对电力系统造成的破坏等,都可能会造成地铁大面积停电。
4 如何做好日常大面积停电预防工作
停电事故具有不可预见性的特点,因此必须重点做好日常预防工作,确保各项设施设备完好,避免防护区内作业对供电设施造成破坏。需要从软件和硬件两方面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完善地铁大面积停电的应急处置预案。针对可能出现的停电事故,需要强化应急预案的可操控性和实用性。对可能出现的事故,需要加强前期研究和演练,增强应急队伍的处置能力。例如在行车组织方面,如果停电事故发生时列车正在隧道内运行,列车司机应尽可能利用列车惯性使列车运行至前方车站,然后疏散乘客;如果无法将列车运行至前方车站,列车司机应组织乘客从列车紧急疏散门离开,车站工作人员进入隧道组织疏散。
二是强化关键供电设备的状态监控,完善备用措施。为避免大面积停电事故,需要重点监控变电站、供电机组等关键设备的状态,以及排查故障,完善关键设备的备用措施,提高设备稳定性,配置应急电源,安装无源发光导向标志。
5 地铁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应对措施
5.1 车站发生大面停电事故的应对措施
发生车站停电,车站值班员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信息同时全线车站按行车调度指令做好乘客疏导工作;组织车站工作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疏导,及时与生产调度室做好信息传递工作,需要关闭车站时,提前做好各方面准备工作,负责做好站内乘客清场工作,通过广播告知乘客因停电本站暂停办理退票,请乘客在制定时段内办理退票手续。
5.2 地铁区间发生停电事故的应对措施
首先,接触轨停电造成载客列车迫停在区间时,按以下程序处置:列车尚未完全出站时,列车司机应立即采取停车措施;若列车已经在区间内,司机则应尽量运行到前方车站,车站值班员应提前排列接车进路;列车司机与行车调度员确定备用通讯联系方式;
其次,后续相关列车司机接收行车调度员指令,确定救援列车,并做好救援准备;环控值班员开启风机对区间隧道进行送风,同时命令车站打开区间隧道照明设备;
最后,接触网轨恢复供电后,列车动车前,若列车车门拉手被拉下,列车司机应对车厢内乘客广播3遍,待紧急拉手恢复后动车;司机应加强望,以随时可停车的安全速度运行至下一站正常载客;后续列车司机应加强望,手动慢速运行。
6 发生停电事故处置注意事项
一是地铁运营单位应迅速响应,第一时间做好乘客安抚和疏散工作。地铁运营单位作为第一响应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列车司机应立即与调度中心联系,报告所在位置的照明情况,同时通过列车广播系统稳定乘客情绪,并组织乘客疏散。车站工作人员应判明现场情况,检查紧急照明系统和导向标志是否启用,巡查各部位如升降电梯中是否有人员被困等,并协助疏导乘客。车站工作人员还应将收集到的人员、设备、设施受停电影响情况,及时向调度中心报告。另外,相关部门人员应关闭正在操作的设备,并协助车站工作人员疏导乘客。
二是地铁运营单位应尽快组织供电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维修,迅速恢复正常运营。由于供电系统的专业性很强。发生事故后,地铁运营单位应尽快组织故障排查和抢修队伍,避免其他人员因操作不当造成设备损坏。同时,行车调度人员应迅速制定应急调度方案,确保供电系统正常后迅速恢复运营。
【摘 要】本文根据园内安全质量管理方面的具体做法,结合国内外其他动物园的安全管理经验,对城市动物园内安全质量管理工作原则、职能、内容、考核、存在的隐患、应急措施等进行简要分析,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安全事故,杜绝各类伤亡事故和防止重大生命财产损失,全面提升动物园的安全质量管理水平,希望能为城市动物园及其他景区安全生产提供一定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城市动物园 ;安全质量管理 ;安全隐患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specific practices in safety and quality management, combined with the safety management experience of other zoo at home and abroad, a brief analysis of the city zoo in safety and quality management principles, functions, contents, assessment, problems and emergency measures, to prevent and reduce accidents from the source, to eliminate all kinds of accidents and to prevent a major loss of life and property, to enhance the quality management level of safety of the zoo, hoping to provide some guidance for the city zoo and other scenic spots of safety production.
【Key words】 Urban zoo;safety quality management;security risks
安全质量管理工作是动物园运转过程中必须常抓不懈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来对待,保证游客、动物、饲养人员的安全是整个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其次,园内的山林防火也成为了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此外,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游园秩序安全管理及游乐设施安全管理等都是常抓不懈的日常管理工作,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政策,通过不断加强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及时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以全园安全网络组织为阵地充分发动群众;以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及安全隐患整改为抓手,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安全事故,杜绝各类伤亡事故和防止重大生命财产损失,全面提升动物园安全质量管理水平。
1.安全质量管理总则
1.1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2安全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法人代表是动物园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动物园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1.3坚持专业工作与群防群治相结合,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落实各级、各岗位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1.4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配备必要、有效的安全设施。
2.安全管理组织和职能
2.1 安全管理组织结构
2.1.1建立以法人代表(或人)为组长,由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动物园的安全管理工作。
2.1.2建立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管理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领导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相关责任,部门领导、班组长、一线操作人员及各联营单位对各自工作安全生产负责任。
2.13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如安全质量管理部。
2.2安全管理职能
2.2.1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保卫机构和管理人员职责,确定各部门安全工作职责和责任人,开展全员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全面提高职工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
2.2.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管理处与各部门、各联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2.2.3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至少包括:
a.各类安全组织工作条例和例会制度;
b.各部门、班组、岗位及各联营单位安全责任制度;
c.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d.治安保卫制度;
e.值班、值勤制度;
f.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g.出租、承包、合资、合作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h.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
i.消防和应急疏散演练安全管理制度;
j.重点要害部位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k.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l.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m.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n.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o.安全行车制度;
p.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q.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2.2.4在与安全有关的场所制定游览、游玩规则,设置安全标志。险峻地段应有完善的防护措施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可安排专人负责安全提示,引导游客活动,入口处有安全游览须知。
2.2.5加强治安管理和危U物品安全管理。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通知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对于重大隐患,应提出有效措施,确定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并报相关领导组织实施,限期整改到位。
2.2.6积极防范各类不法活动,及时处置突发事故、事件和治安灾害事件,保证动物园游览秩序和治安秩序良好。
2.2.7制定园内各种应急防范预案,定期组织消防和各种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演练。
2.2.8广泛收集、整理安全信息,建立并保管好安全管理有P档案。
2.2.9及时上报园内发生的安全事故、事件,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时查明原因和损失情况,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2.2.10安全管理保证体系
见图1。
3.职工安全培训
3.1各部门对新员工及换岗员工进行岗前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管理处安排专业人员对职工进行交通、消防等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3.2对全体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法规教育,杜绝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
3.3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工种作业员工,应经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4.游览场所安全
4.1园区内公共信息图形符号设置合理,符合有关规定。
4.2接待游客量不得超过规定容量,应急救援措施完善,发生突发事件处置应迅速及时。
4.3在假山、驳岸、动物场馆等游览危险地段、水域及有害植物、危险动物的地区,应有专人负责巡视、监护,并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完善的防范措施。
4.4非游泳区、防火区、禁烟区设置明显禁止标志。
4.5园区道路应平整、畅通,发现损坏应及时维修。按有关规定设置禁行、禁停、限速警示等交通标志。
4.6园区内设置监控、有线广播和无线通讯网。
4.7各种供电线路架设,井口、井盖的安装等符合规范,确保游览和游乐中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4.8园区内根据容量设置安全出口,并设置导向标识。园区内配备流动巡查人员,游客一旦出现意外情况,及时组织救助。
5.园区交通安全
5.1交通游览车
5.1.1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驾驶人做到安全行驶。
5.1.2抓好车辆管理,严格执行各种机动车保养、检修制度。
5.1.3各类车辆按规定时间、规定路线行驶,行驶做到“三稳”(起步稳、行驶稳、停车稳)、停稳开门、关门走车,不催促游客上、下车,严禁超载、超速、超员、酒后驾车、疲劳驾车。
5.1.4交通游览车驾驶员必须经过国家指定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5.2停车场
5.2.1停车场地面平整、坚实、清洁、不积水,且便于游客及车辆出入。
5.2.2停车场应有专人管理,划出停车位,留出车辆进出通道。
5.2.3停车场应有醒目图形符号标志牌,标志牌的图形应符合有关规定。
5.2.4停车场应配备灭火器材,并有专人维护管理,保证完好、有效。
5.3园区机动车道
5.3.1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巡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设置警示标识和安全防护设施。各种车辆应按规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5.3.2发生交通事故时,园内道路交通管理人员应配合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记录好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驾驶证号、车牌号、保险证号、碰撞部位、联系方式。当事人对事实成因无争议,且未造成人身伤亡的,当事人双方签字后,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发生人身伤亡或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迅速报警。
6.园内消防安全
6.1各有关场所应按有关规定合理设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并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6.2严格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消防管理制度,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隐患,制订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6.3景区内消防器材应当登记造册,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及时保养,保持100%完好率。
6.1森林防火安全
6.4.1各重点防火部位,应当设置明显的禁烟、禁火标志。
6.4.2配备灭火物资及通讯设备,加强森林防火值班及巡查。
7.大型活动及节假日安全
7.1大型活动制定相应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在大型活动举办前,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同时报当地公安、安监等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在活动期间,按规定配备一定数量安保人员。
7.2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应增设明显的标志标识,保证畅通。
7.3配备应急广播、照明和相关的安全救护设施设备,并确保完好有效。
7.4安全技术防范设备、设施,应与举办活动规模要求相适应。
7.5大型活动、节假日时期,动物场馆、狭窄路段、台阶等处,出现人员过多或有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临时关门闭园、疏散游人等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7.6举办夜间游览活动,须配备应急广播和照明设备,增加危险地段的警示牌和巡查次数。
7.7封闭式夜游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做好清园工作。
8.商品、食品卫生安全
8.1商店、餐馆等卫生应符合有关规定。
8.2出售的食品、提供的餐具、饮具、酒具等器皿及生活饮用水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8.3餐饮场所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上岗。
8.4建立完善粮、油、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炒货、饮料等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外购食品应有完整的质量标识(或证明),销售商品符合保质期限。
8.5如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特种设备和特种游乐活动安全
9.1动物场馆的锅炉、压力容器、游乐设备等国家指定的特种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取得有效证件方可投入运行。操作人员须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9.2交通游览设施及各类机械游乐项目的运营场所,必须公示安全须知,在游乐活动开始前,应对游客进行安全知识讲解和安全事项说明。严禁超员,及时纠正游客不安全行为。某些活动对游客有健康要求的,应在入口处予以警示公布。
9.3使用特种设备,须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定期检验。日常使用状况、运行故障和事故,均须记录在案。
9.4各类特种设备、设施在容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各类特种设备、设施,必须每日运行检查和定期维护检查,保持完好、安全、有效。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运行,立即整改。
9.5园区制高点、建筑物、高大游乐设施等应安装防雷设备。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检测维修,保证完好有效。
9.6森林冒险、拓展、攀岩、骑马、垂钓、游客与动物互动等特种游乐活动必须制定游乐安全事项说明。服务人员应注意监护,严格按操作程序作业,防止意外发生。
10.生产安全
10.1园区生产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10.2变电室、空调机房、电话总机房等要害部位应建立24h值班制度,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10.3建立安全用电制度,严禁违章用电,保证用电安全。
10.4建立配电装置清洁和检修制度。室外配电装置每半年检修一次,室内至少每年检修一次。
10.5安装或移动电气设备,必须由持有效证件的电工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
10.6所有电气设备均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10.7动用明火、电气焊,须向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申请动火证,动火证限一次有效。
10.8园区施工,应设有明显的施工标志,并有防护隔离措施。
11.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11.1设有为游客服务的紧急医护室,并备有医护人员和必要的抢救设备。
11.2园区应制定以下预案并实施演练:
11.2.1防踩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1.2.2游乐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1.2.3防台防汛应急预案;
11.2.4园事活动及假节日安全保卫方案;
11.2.5反恐防暴应急预案;
11.2.6动物逃笼应急预案;
11.2.7火灾应急处理预案;
11.3应为涉及人身安全的特种旅游项目、客运架空索道、缆车、危险游乐项目操作人员和游客投保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
12.安全质量考核与评定
12.1考核原则
12.1.1动物园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安全工作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具体责任。
12.1.2安全质量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考核的制度。
12.2考核内容及办法
12.2.1@区安全质量考核,需作完善记录归档。
12.2.2管理处考核部门, 部门考核班组, 员工考核为日常工作。
12.2.3园区应结合年终安全检查,进行一次安全质量自我评定检查,发扬成绩,整改隐患,落实安全资金投入,确保安全质量达到等级标准。
12.2.4管理处对各部门安全考核结果与各部门季度奖励性绩效挂钩。奖惩制度挂钩。安全制度落实,安全形势平稳,有关人员应给予奖励;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须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376号
[4]《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标准》建设部建城(1995)159号
[5]《旅游业安全管理办法》 公安部 1990年2月20日
[6]《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2000年6月29日
[7]《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8]《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1.1编制目的
正确、有效和快速地处理大面积停电事件,最大限度减少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定,保证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第一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应急救援预案汇编》,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简称“”)处置因电力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电力设施(包括工作场所、通信、自动化、信息网络、调度指挥场所等)大范围破坏、严重自然灾害、电力供应持续危机等各类突发事件引起的对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定构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威胁的大面积停电事件。
1.4工作原则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为主、分工负责,加强预警监测、强化应急措施,保障民生、维护安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1.5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受影响程度,大面积停电事件分为重大、较大和一般三级。
1.5.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
(1)停电应急指挥部确定为重大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者。
(2)造成电网减供负荷达到60%以上者。
(3)居民停电用户数达到供电总用户数70%以上者。
1.5.2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为较大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
(1)造成电网减供负荷到40%以上60%以下者。
(2)居民停电用户数达到供电总用户数50%以上70%以下者。
(3)停电应急指挥部确定为较大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者。
1.5.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为一般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
(1)造成电网减供负荷达到20%以上40%以下者。
(2)居民停电用户数达到供电总用户30%以上50%以下者。
(3)造成政府、广电中心、综合医院、自来水公司、武警支队或公安等用户发生失电。
(4)导致化工(如青松化工、美丰化工、天盈石化)等化工用户的电力中断。
(5)电力公司根据电网设施受损程度、停电范围、抢修恢复能力和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研究确定为一般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者。
2组织体系
2.1组织指挥机构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是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党委常委、副师长担任指挥长。
2.1.1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
副指挥长:
成员:党委宣传部,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气象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局,电力公司。
指挥部可根据应急需要,依托各成员单位设立电力恢复组、新闻宣传组、综合保障组、社会稳定组四个应急工作组。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发改委,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办公室主任由发改委主任兼任。
2.1.2指挥长职责
负责主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全部工作,对大面积停电应急事件进行统一指挥。
2.1.3副指挥长职责
负责协助指挥长开展工作,对大面积停电事件的信息进行审查。
2.1.4成员单位职责
党委宣传部: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社会公众动态,加强传统和新兴新闻媒体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发改委:负责协调电力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协调做好社会应急措施落实的综合工作。
工信局:负责因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通信故障的事后恢复工作和相关应急通信。
公安局:负责事发现场治安和交通疏导,视情况采取隔离警戒和交通管制等措施;为抢险人员开辟绿色通道,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遇险人员的疏散和救助,保障应急车辆优先通行;加强社会巡逻防范,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民政局:负责做好群众救助和协调群众安置等事宜。
司法局:负责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的相关法律服务工作。
财政局:负责应急预案演练、救援物资储备、应急与抢险、电网大面积停电后恢复等有关的经费保障。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助做好因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救援,提供地质灾害的监测信息。
住建局:负责协调维持和恢复城市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正常运行,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
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
水利局:做好因洪水、干旱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大面积停电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负责提供雨情、水情等监测信息;协调维持城市供水、排水等设施正常运行;为电力日常监测预警及电力应急抢险提供必要的水文服务。
气象局:负责适时提供威胁电网安全的气象条件的监测和预报,及时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负责对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监测,提供必要的气象信息服务。
卫健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工作;报告事件伤亡情况和救治信息。
应急管理局: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大面积停电突发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事故救援,组织骨干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城市管理局:负责协调维持和恢复城市市政照明等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并为应急救援提供支援。
电力公司:负责初步研判大面积停电事件的状态等级,并在第一时间报告指挥部;在指挥部的领导下,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电力抢修工作,并负责电力抢险物资的储备;建立完备的事故监测、预警、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做好应急演练及宣传培训工作。
2.1.5各工作组职责
电力恢复组:由发改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组织电力抢修恢复工作,尽快恢复受影响区域供电工作;负责重要电力用户、重点区域的临时供电保障。
新闻宣传组:由党委宣传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和互联网的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综合保障组:由发改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受灾情况进行核实,指导恢复电力抢修方案,组织开展事件处置评估。
社会稳定组:由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以及趁机盗窃、抢劫、哄抢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的警戒;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2.1.6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落实指挥部指示和部署,传达上级领导的有关要求,指挥、协调成员单位和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
(3)负责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时停电信息收集,并按照预案规定对停电事件提出定级建议。
(4)负责事后统计损失情况及受灾情况,并对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
(5)其他与大面积停电事件相关的应急管理工作。
2.2各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管委会及农业科技园区组织指挥机构
各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管委会及农业科技园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协调处置区域内大面积停电事件工作。要建立健全跨区域应急合作和联动机制,一旦发生跨区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立即启动。
2.3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事发地的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管委会及农业科技园区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的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4电力企业
电力公司要建立健全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制定停电应急预案,在停电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本企业电力突发事件的报告、抢险工作。
2.5重要电力用户
重要电力用户要制定本单位停电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电源,建立停电事故预防措施,完善重大危险源电力安全保障和防护机制,防范重大危险源因停电引发的次生灾害。
2.6应急专家组
各组织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专家组,成员由电力、气象、地质、水文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参与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以及事态的处置评估。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风险分析
可导致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的风险主要包括:
3.1.1自然灾害风险
沙尘暴、冰雹、大雪、冻雨等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电网输变电设备大范围损毁,从而导致电网大面积停电。
3.1.2电网网架结构风险
电网局部电网网架薄弱,单线、单母、单变、同杆多回线等供电情况仍然存在,安全控制难度较大。重要输变电设备、自动化系统故障,可能引发电网大面积停电。
3.2监测
气象、水利、林业、科技、公安、交通运输、国土等部门要将涉及电网安全的相关数据纳入日常监测范围,加强预测预报,提高灾害预测和预警能力。
电力公司应建立完备的事故监测、预警、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出现的问题早发现、早处理,尽量将事故控制在初发阶段和局部地区,防止事故扩大化,电力公司应综合气象、林业、地震、国土、水利等部门提供的信息建立健全电网防止自然灾害预警体系。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根据可能导致的电网大面积停电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将电网大面积停电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分级标准参照事件分级。
3.3.2预警信息
电力公司研判可能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至停电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和建议,并视情况通知重要电力用户。停电应急指挥部应及时组织研判,必要时报请批准后向社会公众预警,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
3.3.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后,电力公司要加强设备巡查检修和运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做好大面积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等应急保障准备工作。重要电力用户做好自备应急电源启动准备。受影响区域,相关部门做好维持公共秩序、供气供水、商品供应、交通物流等方面的应急准备;加强相关舆论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的热点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预警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经研判不会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按照“谁,谁解除”的原则,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5信息报告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电力公司应立即向发改委报告。发改委接到大面积停电事件信息报告或者监测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大面积停电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后,按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应急停电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根据大面积停电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等级。
初判发生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部负责指挥对应工作。由启动本级应急响应。
对于未达到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标准,但对社会发生较大影响的其他停电事件,可结合实际情况启动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造成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
4.2应急处置
4.2.1指挥部应急处置
发生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时,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统一领导大面积停电事故抢险、电力恢复、社会救援和维稳等各项应急工作。
(2)组织召开停电应急会议,就有关重大应急问题做出决策和部署。
(3)进入24小时应急值守状态,及时收集汇总事件信息。
(4)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成立现场指挥部,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5)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分析研判事件发展情况。
(6)组织开展抢修队伍、物资、装备支援。
(7)视情况向兵团提出支援请求。
(8)统一组织信息和舆论引导工作。
(9)组织开展事件处置评估。
(10)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发生的其他问题。
发生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时,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密切跟踪事态发展,指导督促做好应对工作。
(2)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现场协调事件应对等工作。
(3)根据电力公司和地方请求,协调做好支援工作。
(4)指导做好舆情信息收集、分析和应对工作。
(5)组织做好紧急状态下电量分配和需求侧管理。
4.2.2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管委会及农业科技园区应急处置
发生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时,由事发地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管委会及农业科技园区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工作,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建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工作。
(2)督促电力公司迅速开展电力抢修恢复等工作。
(3)向停电应急指挥部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4)根据事态发展,必要时向停电指挥部提出支援请求。
4.3响应措施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电力公司和重要电力用户要立即实施前期处置,全力控制事件发展趋势,减少损失。停电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3.1抢修电网并恢复运行
电力公司要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合理安排运行方式,控制停电范围,调度电网、电厂和用户之间的电气操作、机组启动以及用电恢复,保证电网安全稳定并留有必要的宽裕度。在条件具备时,优先恢复重点地区、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
4.3.2强化应急救援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采取多种措施,确保应急通信畅通;交通部门等积极保障发电燃料、抢险救援物资、必要生活资料等的运输;交通部门组织力量,加强道路交通指挥和疏导,保障各项应急工作的正常运行。
4.3.3防范次生衍生事故
重要电力用户要及时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加强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有效防止各种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消防部门做好各项灭火救援应急准备工作,及时扑灭大面积停电期间发生的各类火灾。
4.3.4保障居民基本生活
供水部门迅速启动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用水需求;物资供应部门要迅速组织有关物资的加工、生产、运输和销售,保证居民在停电期间的基本生活资料供给;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相应应急医疗救治工作,保证大面积停电期间各类伤员的救治。
4.3.5维护社会稳定
公安、武警等部门加强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停电区域内繁华街区、大型居民区、大型商场、学校、医院、金融机构、车站及其他重要生产经营场所等重要地区、重点部位、人员密集场所的治安巡逻,及时疏散人员,解救被困人员,防范治安事件;交警及交通部门组织力量,加强停电地区道路交通指挥和疏导,缓解交通堵塞。
4.3.6加强信息
宣传部门按照及时准确、透明公开、客观统一的原则,加强信息和舆论引导,主动向社会停电相关信息和应对工作情况,提示相关注意事项和安保措施。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消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公众情绪。
4.4响应终止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按照“谁,谁解除”的原则,终止应急响应。
(1)电网主干网架基本恢复正常,电网运行参数保持在稳定限额之内,主要发电厂机组运行稳定。
(2)减供负荷恢复80%以上,受停电影响的重点地区负荷恢复90%及以上。
(3)造成大面积停电事件的隐患基本消除。
(4)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重特大次生衍生事故基本处置完成。
5后期处置
5.1处置评估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受影响的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管委会及农业科技园区要及时组织对事件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损失及影响,提出明确的整改措施,形成处置评估报告。
5.2事件调查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受影响的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管委会及农业科技园区应立即成立调查组,查明事件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处理处置结论。
5.3善后处置
受影响的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管委会及农业科技园区要制定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尽快消除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影响。
5.4恢复重建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需对电网网架结构和设备设施进行修复和重建的,由发改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重要电力用户受到损失的,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生产设施恢复重建。
6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电力公司应建立健全电力抢修应急专业队伍,加强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技能方面的人员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根据需要组织动员其他专业应急队伍参与大面积停电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处置工作。公安、武警、消防等部门要做好支援保障。
6.2装备物资保障
电力公司应储备必要的专业应急装备及物资、建立和完善相应保障体系。各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管委会及农业科技园区要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及生产生活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需要。
6.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应急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6.4技术保障
电力公司要加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能力建设,使用先进成熟技术设备,加强电网、电厂安全应急信息化平台建设,着重开展信息化系统安全防护工作。有关部门要为电力日常监测预警及电力应急抢险提供必要的气象、地质、水文等服务。
6.5应急电源保障
提高电力系统快速恢复能力,加强电网“黑启动”能力建设。有关部门和电力公司应充分考虑电源规划布局,保障“黑启动”电源。电力公司应配备适量的应急发电装备,必要时提供应急电源支援。重要电力用户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要求配置应急电源,并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应急状态下能够投入运行。
6.6资金保障
发改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各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管委会、农业科技园区及电力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7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各团镇(乡)、街道办、经开区管委会及农业科技园区要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公众意识,提高公众应急能力。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一、岩后隧道事故及致灾因素
(一)岩后隧道事故概述岩后隧道,位于晋济高速公路K9+574.125-K10+361处,为左右分离式隧道。2014年3月1日14时45分许,在岩后隧道右洞,两辆运输甲醇的铰接列车追尾相撞,前车甲醇泄漏起火燃烧,隧道内滞留的另外两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和31辆煤炭运输车等车辆被引燃引爆,造成40人死亡、12人受伤和42辆车烧毁,直接经济损失8197万元。
(二)岩后隧道事故致灾因素分析
1.燃烧蔓延迅猛一是隧道地势因素。岩后隧道右洞,长786.875m,隧道纵坡为2.2%,南高北低。经现场勘验,北入口处地面呈东高西低。入口处东侧为追尾的两辆运输甲醇的铰接列车,西侧为一辆运煤车,事故发生后,泄漏的甲醇沿地势高差向右后方(西北侧)流淌,形成地面流淌火,引燃西侧运煤车辆及周边护坡上的灌木、草坪,形成稳定燃烧的火源。二是可燃物因素。可燃物主要是滞留汽车及其运输货物。在滞留的42辆汽车中,包括4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和31辆煤炭运输车。其他可燃物还包括燃料、轮胎、篷布、内外装饰物等。事故车辆追尾后,大量甲醇泄漏,迅速在地上扩散挥发并发生燃烧,提供了一个连续燃烧的供应链。可燃物燃烧产生的热量和烟沿隧道迅速蔓延。三是汽车移动因素。事故发生前,隧道南出口拥堵造成隧道内滞留车辆多。发生事故的两辆车在刚刚驶入隧道北口处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导致甲醇泄漏并燃烧。前方滞留车辆无法对后方事故作出及时反应,仍然因拥堵缓慢行驶。事故车辆驾乘人员在逃生的过程中沿途向隧道内滞留车辆人员发出警示信息,其他车辆驾乘人员迅速驾驶车辆向南行驶逃生,加大了隧道内热烟气及火焰的流动速度,短时间内引燃前方车辆。四是燃烧爆炸因素。事故发生后,距隧道南口约100m处停放的二甲醚罐车,罐体受热温度升高,罐内大量二甲醚蒸发喷出并发生燃烧,罐体局部受到高温烘烤,造成鼓胀变薄,出现裂口,罐内气液平衡被破坏,发生爆炸。爆炸产生的热浪及火焰迅速扩散,加速了燃烧。
2.逃生疏散不及时一是烟气大。事故当天,隧道内大量的煤车积聚,汽车尾气、洒落的煤粉、隧道废弃物等悬浮粉尘、一氧化碳、铅等污染物加重了隧道内空气的污染程度,影响视线。发生事故后,隧道成为烟气扩散、蔓延的通道。隧道内无机械排烟设施,自然排烟困难,隧道内烟雾大,能见度低,视距短,车辆与逃生人员在同一通道上“借道”疏散,无法保障车辆和被困人员的安全性和疏散逃生的有效性。二是车辆多。事发当天隧道内车辆多,在隧道密闭空间内车辆发动机运行、行驶与气流摩擦、汽车喇叭等产生的噪声,使驾驶人员心理上产生阻断感,加之自然采光条件差,驾驶员不能对交通路线线形、障碍物、前方车辆等准确辨识,影响疏散时的准确判断和快速反应,是造成事故车辆追尾时驾驶人员反应时间较长的原因。三是警示差。依据公路隧道相关规范,事故隧道内并未设置事故应急广播和声光报警等装置和设施。事故发生时,除事故车辆驾乘人员和部分其他人员在逃生的过程中沿途向隧道内滞留车辆人员发出口头警示信息外,再无其他警示,错过了最佳逃生时机。除此之外,事故隧道内的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灯具不明显,未能发挥设计效能。四是意识差。事故发生后,滞留人员及时逃生意识差,无逃生的基本常识,对事故的严重性不能及时判断,再加之部分人员心存侥幸,没有及时采取逃生措施。
3.应急处置困难一是距离较远。岩后隧道距晋城市市区约12km,事故发生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辖区高速交警及时对事发路段实施了封闭禁行、疏导道路,待公安消防救援力量赶到现场时,隧道北入口处燃烧已达到猛烈阶段,且侦察人员反馈现场已有爆炸危险,第一到场力量无法实施内攻,客观上错过了灭火战斗和人员搜救的黄金时间。二是空间局限。隧道狭长、封闭、空间有限,导致现场车辆安全疏散路线与灭火救援路线交叉,影响安全疏散效率,限制灭火救援展开。隧道地处山区,周边没有明显的、可以缓冲的灭火救援场地,没有足够的车辆停靠、运行、设备操作和消防车回车空间,大大限制了大型消防车辆、装备的功能发挥和操作使用,增加了隧道灭火救援难度。事故现场与灭火救援场地之间没有任何保护屏障,隧道内二甲醚、水煤气、LNG气体随时可能产生的爆炸对在场救援人员和救援设施设备造成致命而直接的威胁,这也是严重影响施救的因素。三是水源缺乏。根据《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J-026-90)1km以下隧道不考虑设置灭火设施的规定,岩后隧道未设置消水栓,且地处山区,周边无可供消防车取水的河流、水井等天然消防水源,在现场实际灭火救援中,消防用水的供给主要靠大吨位消防供水车、园林洒水车和其他载水车辆的接力供水。供水车辆需要往返于事故现场与市区消防取水点之间,影响灭火救援的连续性,延迟灭火战斗速度。四是内攻困难。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后,隧道出入口燃烧猛烈,指挥员根据情况判断“随时有爆炸危险,不具备作战条件”,无法进入隧道实施内攻。据环保部门监测显示,隧道内温度高,烟雾浓,一氧化碳指标超标严重,现场无法确认是否还有其他危险化学品爆炸的可能。直至经实地测试确认无爆炸危险后,救援力量才进入隧道内攻。
二、优化公路隧道消防安全设计与运营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对车辆与驾乘人员的管理为了保证公路隧道的运营安全,首先应当加强对驾驶员与车辆的管理。在公路隧道入口处全面设置各种限行规定以及各种注意事项。隧道内以及隧道出口进口的1km范围内,车辆行驶速度应当保持在65km•h-1以内;隧道口以及隧道内部禁止停车,由于交通事故不得不停车时需要设置警示牌;一些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在车头车尾安装红色警示灯、反光标志以及雾天警示灯等;车辆在隧道内行驶时需要保持合理间距,在隧道内部安置警告灯以及50、100和200m标志牌,为驾驶员提供参考。
(二)优化公路隧道消防安全设计1.提高隧道建筑耐火性能为减少隧道内建筑本身火灾荷载,隧道衬砌、附属构筑物、车行及人员逃生通道的建筑材料及其装修材料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使用的装修、装饰材料应能达到耐高温且在高温时不释放有毒气体的要求。公路长隧道、特长隧道的沥青混凝土路面宜采用阻燃性沥青。通风系统的风管及其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烧材料。隧道内的灯具、紧急电话箱(亭)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成。隧道内的电缆等线路,需选用耐火、阻燃电缆或矿物绝缘电缆,固定用的桥架需选用不燃烧材料。隧道结构防火隔热措施采用喷涂防火涂料或者防火材料、在衬砌中添加聚丙烯纤维或者安装防火板等[1]。2.完善疏散设施一是应设置人员、车辆专用疏散避难通道,在疏散通道内应设置独立的防烟、排烟系统,配置灭火器、防毒面具、紧急电话、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等设施。隧道内应设置准确指示疏散联络道以及疏散通道位置的灯光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采用内部照明、双面显示的应急灯光标志,宜为白底绿色图案、文字提示,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1]。二是隧道出入口广场、横洞外、专用避难疏散通道前室外、隧道内附属用房疏散通道上应设置声光报警扬声器。安装位置应考虑通行大型车辆时不被遮挡视线。当环境噪声大于60dB时,火灾警报装置和扬声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隧道,为达到报警要求,每隔100~150m处,需设置发光警报装置。相应隧道入口处应设置可变信息情报板,应能显示火灾信息、禁止通行以及为配合车辆疏散和灭火救援确定的相应交通控制措施等信息。在隧道入口外100~150m处,需设置火灾等突发事故情况下提示车辆禁入隧道的报警信号装置。3.优化防排烟设计应根据不同隧道特点,不同火灾危险性特征,选择适用性强、便于维护的通风方式进行隧道防烟排烟。虽然目前隧道行业标准中,对于隧道排烟有规定,但隧道内采取射流风机排烟的效果不明显,建议采取设置专用排烟管道,外置风机的排烟方式。4.合理进行隧道平面设计隧道设计尽量采用曲线形或者直线形平面设计方式,纵面设计尽量采用大于0.3%的小纵坡,中隧道纵坡不宜大于3%,特长隧道纵坡不宜大于2%或更小。公路隧道入口及出口100m以内的范围平面线形与纵面线形应当保持一致,尽量减少曲折,保证隧道内外线形连续性与顺畅性。公路隧道口不可设置凹面,避免雨天积水或严寒结冰为车辆行驶带来不安全因素,同时避免危险事故发生时流动性易燃物质的聚集与蔓延[2]。5.设置消防给水系统隧道设计应考虑消防给水系统的增加与优化,可结合国内实际,参照现行消防标准规范中消防给水设施,增加高速公路特别是环隧道的消防给水管网设计,加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消防灭火药剂的应急储备。
(三)加强公路隧道运营管理1.加强制度建设公路运营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做好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管理落实工作,并根据公路特别是隧道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响应等级及处置程序。同时,当地政府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结合各专业的预案体系,完善各级各类相关预案的衔接工作。在编制预案时注重增强预案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当地政府及公路运营方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度、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度和应急管理绩效评估制度,将应急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干部和工作考核内容[3]。2.加强组织机构建设一是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机构体系,特别是建立健全公路运营方的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层级消防安全组织机构要明确各层级的安全生产责任,并明确专(兼)职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能,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发挥运转枢纽作用。二是要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加强与当地政府职能部门、高速职能部门的协调联动,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建立应急管理联系工作机制,研究应急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加快突发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及调查评估等机制建设,建立工作例行报告制度[4]。3.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一是建立健全应急平台建设。当地政府及高速公路运营方要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构建综合应急平台体系,注重互通互联,满足应急值守、信息汇总、指挥协调等功能。二是强化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及预警工作。高速公路运营方要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当地政府应急联动机构要确保对上报的重大突发事件及时准确处理和妥善处置。三是要健全应急救援队伍体系。高速公路运营方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的规定建立充实应急救援队伍,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演习,提高应急救援能力。4.加强宣传能力建设一是积极开展应急管理培训。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方要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系统内教育培训体系,制订编制应急管理的培训规划和培训大纲,完善培训内容、标准和方式。加强干部职工和应急救援队伍安全知识、处置技能和操作规程的培训。公安、消防、高速交警等职能部门要根据法律规定认真履职,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管理培训、宣传工作。二是要加大宣传普及应急常识力度。高速公路运营方要充分运用高速公路的广告牌、LED显示屏、官方微博、微信等各种现代传播手段,开展有关应急防护知识教育,深入宣传各类应急预案,开展现场宣传等活动,全面普及高速公路特别是隧道的安全知识宣传。三是做好信息和舆论引导工作。高速公路运营方、当地政府及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的信息、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为积极稳妥地处置突发事件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坚持及时准确、主动引导的原则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
三、结束语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管,维护乘客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制度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冷却塔、停车场、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变电站(所)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标志等。
第四条(管理原则)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科学管理、规范服务、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监管部门)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实施监督管理。
市安监、公安、城管、规划、建设、环保、卫生、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保障及沿线设施设备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运营单位)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运营安全。
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的衔接
第七条(建设安全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
第八条(试运行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技术档案和相关资料,对设施设备进行调试和安全测试,并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
第九条(试运营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试运行合格后,运营单位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运营基本条件的评审申请,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合格并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试运营。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试运营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十条(正式运营条件)
试运营期满,建设单位依法报相关部门组织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30日前书面告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保护区范围)
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地面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第十二条(保护区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道路、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建设勘察、钻探、打桩、挖掘、爆破、地下顶进、灌浆、降水、锚杆、锚索等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
(三)敷设、埋设、架设污水、雨水、排洪沟渠及电力隧道、高压线路(方杆)等管线和其他需跨越或横穿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
(四)在过河(湖)隧道段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疏浚河道、泄洪排水、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五)其他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产生影响的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的活动。
确需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上述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包括监测方案),在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将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备案。
上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管有较大影响的,安全防护方案还应当通过专家审查论证,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时,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
第十三条(相关区域管理)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在城市轨道交通高架垂直投影区域内不得擅自停放机动车辆、搭建设施、作业、堆物等。
第十四条(改扩建要求)
运营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按照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执行。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运营单位在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需要暂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或改变运营时间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实施前提前10日通过媒体以及车站、列车广播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障碍物控制)
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过道。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或者高架线路弯道内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安全的植物。
第三章运营服务和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行业监管部门职责)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准及规范;
(二)会同市公安、城管等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
(三)受理公众对运营单位服务质量的投诉,轨道交通运营服务年度评估报告;
(四)对运营单位服务质量、安全行车、车站设施、列车设施、站容秩序、票务管理、投诉处理、遵章守纪、社会评议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考评运营单位的主要依据;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运营单位服务职责)
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服务职责:
(一)依据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运营服务标准及规范,建立驾驶、调度和站务工作等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以及车站、列车设施设备和线路运营管理标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并向社会公布,为乘客提供安全、正点的服务;
(三)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和换乘指示。列车因故延误15分钟以上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告知乘客。列车因故延误30分钟以上的,应当及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保障车站公共服务设施正常使用;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服务职责。
第十八条(投诉处理)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接受乘客投诉。
运营单位对乘客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九条(运营单位安全职责)
运营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运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过安全培训,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列车驾驶、调度、行车值班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管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第二十条(安全设施)
运营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沿线、站台、站厅、电梯扶梯、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风亭、列车内及其他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保障城市轨道交管的各类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按国家相关标准配置灭火、报警、防汛、防爆、防毒、防护监视、疏散照明、逃生、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持其完好有效。
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定期对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检查和维护记录应当保存至土建工程、车辆和设施设备的使用期限到期。
安全设施设备无法满足运营安全实际需要或者安全设施规范标准修改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整改。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检查)
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运营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
在发生地震、火灾、洪水等重大灾害后,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性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运营条件后,方可恢复运营。
第二十二条(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规范,对安全检查工作人员进行备案,并对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安全检查规范应当包括违禁品范围、安检点设置、安全检查工作人员条件及岗位设置、安检设施设备配置和操作规程等内容。
运营单位应当对安全检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按照安全检查规范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检查规范实施安全检查。
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应当接受、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运营单位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环境卫生)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落实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落实环境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列车的整洁卫生。
第二十四条(广告设施、商业网点)
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设置广告设施和商业网点,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规划布局方案,并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广告设施、商业网点应当采用防火材料,并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安全检查。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剧或者广告,应当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并不得影响城市-
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第二十五条(运营保障)
供电、供水、通讯等单位应当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用电、用水、通讯等需要。
第四章乘客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乘客守则)
乘客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社会公德,接受、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乘车秩序。
第二十七条(票务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运营单位应当执行政府依法确定的票价(含票价优惠)并予以公布。
乘客应当使用有效车票乘车,不得无票或使用无效车票乘车;不得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购票乘车。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时,乘客可持当次有效车票要求运营单位按照购票金额退还票款。
第二十八条(禁带物品)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和动物进站,违反规定者,运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一)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品;
(二)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和管制器具;
(三)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
(四)犬只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动物;
(五)易污损设施、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
(六)充气气球、铁锯、铁棒、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运货平板车等;
(七)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或长度超过1.6米或重量超过30公斤的物品;
(八)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九条(危害运营安全的禁止行为)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移动、遮盖或污损警示标志、疏散或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三)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工程车、轨道、通风亭、自然通风井、接触网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投掷物品;
(四)损坏轨道、隧道、车站、车辆、电缆、机电设备、安防设备、路基、护坡、排水沟等设施设备;
(五)拦截列车、阻断运输;
(六)故意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七)擅自进入轨道、隧道、通风亭、自然通风井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八)攀爬、翻越或推挤围墙、栏杆、闸机、车辆、安全门、屏蔽门等;
(九)强行上下车;
(十)在车站、列车车厢、通风亭、自然通风井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点火;
(十一)阻挡车门、屏蔽门或安全门的正常开启或关闭;
(十二)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十三)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影响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禁止行为)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车站内摆摊设点,在车站或列车内兜售或派发物品、散发广告宣传品等;
(二)在车站或列车内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及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
(三)在车站、列车或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张贴、悬挂物品等;
(四)在车站或列车内吸烟、躺卧、乞讨、卖艺、捡拾废品等;
(五)在车站或列车内追逐打闹、大声喧哗、弹奏乐器、踩踏座席等;
(六)在车站内停放车辆,在车站或列车内滑滑板、骑独轮车等;
(七)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特别规定)
精神病患者、智障者、行动不便者、学龄前儿童应当在健康成人的陪护下进站乘车。
运营单位有权拒绝醉酒者、赤脚者、赤膊者、患有危及他人健康的传染病患者以及其他不适宜乘坐城市轨道交通者进站乘车。
第五章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应急预案)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安监等部门制定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应急保障联运机制,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全力配合。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安监、公安等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应急准备)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制定地震、火灾、水灾、停电、反恐、防爆等专项应急预案。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针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改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四条(故障处置)
运营单位因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时,应当及时排除故障,尽快恢复运营。暂时无法恢复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同时向社会公告并报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大客流处置)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
在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下,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并在城市轨道交通入口区域以醒目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确保运营安全。
第三十六条(恶劣气候处置)
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在地面或高架线路行驶中遭遇冰雹、雨、雪、雾、结冰、沙尘等影响运营安全的气象条件,运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安全处置。
第三十七条(暂停运营)
遭遇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重大疫情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突发事件,并且无法采取措施保证安全运营时,运营单位可以暂停线路或者部分路段的运营,组织乘客疏散,同时向社会公告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轨道交通暂停运营或者缩短运营时间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客运协调和安排工作。
第三十八条(协同处置)
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迅速开展应急抢险救援,疏散乘客,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乘客应当服从运营单位的指挥。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及时恢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第三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四十条(人员伤亡事故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当按照先抢救受伤者,及时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运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保留证据、维护秩序。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检验,依法处理现场,出具伤亡鉴定结论。市民政部门及沿线区(市)县相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安抚及善后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人员伤亡事故的善后工作,由运营单位与伤残者、死者近亲属依法协商处理。
第四十一条(赔偿责任)
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时,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伤亡是由乘客故意或者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保护区管理的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制度第十二条第二款,作业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施工,未按规定制定、实施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防护方案(包括监测方案),或者未征得运营单位同意的;
(二)违反本制度第十四条第一款,运营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运营管理的责任)
运营单位有下列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六)至(十三)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制度第十七条第(一)项,未建立驾驶、调度和站务工作等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或车站、列车设施设备和线路运营管理标准,或者未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的;
(二)违反本制度第十七条第(三)项,未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和换乘指示,或者列车因故延误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未及时告知乘客的;
(三)违反本制度第十八条,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拒绝接受乘客投诉的;
(四)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查证确属运营单位责任的乘客投诉,每100万乘客人次超过5次的;
(五)未遵守运营服务规范和承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三款,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列车驾驶、调度、行车值班等岗位工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七)违反本制度第二十条,未设置、配置各类标志、器材、设备,或者未定期检查、维护标志、器材、设施设备的;
(八)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或安全评估的;
(九)违反本制度第三十三条,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十)违反本制度第三十四条,发生运营故障,暂时无法恢复运营,未及时组织乘客疏散的;
(十一)违反本制度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在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下,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的;
(十二)违反本制度第三十六条,遭遇冰雹、雨、雪、雾、结冰、沙尘等影响运营安全的气象条件,未按照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进行处置的;
(十三)违反本制度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暂停运营,未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四十四条(危害运营安全的责任)
违反本制度第十五条,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至(五)项、第(七)至(十三)项,由运营单位依职责进行处置,运营单位不能处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第(六)项,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票务管理的处理)
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无票或使用无效车票乘车的,乘客应当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运营单位可视其情节加收最高不超过线网单程最高票价五倍的票款;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购票乘车的,运营单位可视其情节加收最高不超过线网单程最高票价五倍的票款。
伪造、变造车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车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相关责任)
违反本制度第十三条、第三十条以及本制度有关规划、建设、交通、安全生产、城市管理、治安、消防、卫生、通讯、物价、民政、突发事件应对等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权利救济)
当事人对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者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或其所在单位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便捷春运、温馨春运、平安春运、诚信春运”的总体要求,全力做好我区2017年春运工作,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出行需要,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确保完成春运各项任务。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抓好全区春运工作,决定成立xx区2017年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
各乡镇、街道和区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和本部门春运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职责分工
(一)区春运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区春运工作的组织领导,审议、研究、批准全区春运工作方案及领导小组人员的调整,检查指导春运工作开展情况,决策春运工作重要事项。
区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春运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检查督促各乡镇、街道及成员单位春运工作贯彻落实情况,跟踪掌握春运动态,及时春运信息。
(二)交通运输、公路部门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公路通行信息,保障公路畅通。加大对运输市场的管理,依法打击扰乱运输市场的行为,维护运输市场秩序。
(三)公安部门负责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管控,保护重点区域人员人身安全。加强春运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以达到出警迅速、处置得当、控制伤害的目标。协助交警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重点路段实行严格管控。
(四)安监部门负责春运安全工作的综合管理,协调、监督、指导春运安全工作,对春运期间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五)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春运期间卫生应急预案,做好春运期间汽车客运站、机场等人流密集场所的流行疫情防控工作。
(六)人社部门负责农民工流动情况的监测工作,及时劳动力市场信息,开展形式多样的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引导农民工留乡创业。
(七)宣传部门负责春运宣传工作,跟踪报道春运工作开展情况,春运信息。
(八)城乡执法管理部门负责春运期间城市市容的管理,加大对摆摊设点、占道经营、违章搭建等行为的治理,为旅客创造良好的市容环境。
(九)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市场的监督检查,加强汽车客运站等人流密集场所周边地区的市场管理。
(十)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负责交通运输价格管理,依法打击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一)住建部门负责城市公共设施的维护,加强汽车客运站等重点区域的照明服务保障工作。
(十二)各乡镇、街道按照政府主导的工作要求,加强对本辖区春运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部署春运各项工作,全面完成春运工作各项任务。
四、实施步骤
2017年春运工作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工作准备阶段(2016年12月1日-2017年1月12日)
1.组织开展春运客流量调查和预测分析,走访各相关部门和重点单位,掌握各种运输方式运力安排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2.成立全区春运工作领导小组,拟定《xx区2017年春运工作方案》,组织召开全区春运工作会议,建立健全春运组织,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全区春运安全大检查。各乡镇、街道和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也要成立相应春运工作领导机构,组织部署所承担的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细化责任、落实到人。
3.各客运单位要建立春运组织机构,详细制定春运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细化责任,组织人力物力做好春运物资储备、检查维修运输设备设施,做好春运准备工作。
(二)工作实施阶段(2017年1月13日-2月21日)
各地各部门按照春运方案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实施春运工作,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加强部门协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春运工作顺利开展。
(三)工作总结阶段(2017年2月22日-2月28日)
春运工作结束后,各地各部门要对春运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于2月28日前将春运总结上报区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安全监管,确保春运安全
确保安全是春运工作的首要任务。各地各部门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责任体系。督促各运输企业认真执行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员、落实到具体环节。严格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制度,严格执行长途客车凌晨2-5时停车休息或接驳运输等制度。做好火车站、汽车站、机场、渡口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做到不留隐患死角。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开展春运安全生产大检查,特别是对投入春运的交通工具的技术状况,以及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做到不留隐患死角,确保春运工作安全有序。
(二)科学组织运力,提高保障能力
春运期间,客流高位运行,疏运旅客是一项繁重的工作,特别是我区节后的运力组织工作十分艰巨,运输部门和企业要科学预测旅客和货物运输需求,合理制定运输方案,统筹安排运力资源,做好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运力统筹,充分发挥不同运输方式的优势。同时要做好重点物资和节日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以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三)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春运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强化责任落实和工作落实,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要加强协同配合,建立联动机制,迅速形成工作合力,着力解决春运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确保春运工作顺利进行。
(四)完善服务措施,提升服务质量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提升服务水平,将春运工作作为展示行业和地方形象、提升服务品质的重要载体。交通运输、公安、安监、工会、共青团等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开展好“情满旅途”“暖冬行动”“务工人员平安返乡”等主题活动,凝聚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春运服务工作。要关心农民工、学生等群体,优化网络、电话、手机客户端等售票方式,搞好团体票预定等服务,提高购票便利度,对延误的车次、航班,要及时向旅客信息,消除误解,争取理解支持,一旦发生人员滞留情况,确保及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和谐氛围
春运期间,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宣传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载体以及专栏、微博、微信等平台,及时春运有关的政策措施、运力调整和安排、气象等重要信息,引导旅客安全有序出行。要加强春运正面宣传引导,广泛报道春运一线干部职工无私奉献、爱岗敬业的先进事迹,树立行业先进典型,弘扬社会正能量,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制定完善预案,提高保障水平
春运期间出现低温雨雪天气的可能性较大,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制定和完善各类春运工作应急预案,对应急救援、应急运力组织、应急保障等措施进行统筹安排。同时要做好应急车辆、应急药品、应急油料等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的建设工作。一旦遇有突发事件、极端恶劣天气等突发问题,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置。
关键词:在建高层建筑 火灾危险性 火灾扑救
0 引言
随着经济迅猛发展,现代化城市建设步伐加快,由于土地资源的紧缺,高层建筑成为了城市建筑的趋势,而高层建筑建设工期长、各方监管不到位,一旦发生火灾扑救难度大,因此,在建高层建筑的火灾防控就成为了当今消防工作的一个难题。但是对高层建筑在建施工工地火灾却未能引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近年来,在建高层建筑工地火灾不断发生,成灾率高,经济损失大。透过这些在建高层建筑火灾事故,加强对在建高层建筑火灾危险性及防控对策的分析研究显得十分重要。
1 在建高层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分析
一是可燃物多。在建高层建筑工地临时建筑较多,如仓库、工棚等,这些建筑大部分采用竹子、木材、油毡等可燃易燃材料搭建;在建高层建筑周围的防护网、施工的脚手架等大多用可燃材料做成;因施工需要,施工楼层存放大量油毡、木料、模板、油漆、装修材料,存放物杂乱无章,且多为可燃易燃物品,为火灾发生提供了必要条件,只要接触明火等火源,就有可能发生火灾事故。二是建筑施工用电、用气、用火量大。在建高层建筑的各类施工机器、电焊、氧切割等作业都需要大量的电、气,而施工现场的设施往往不按照规范设计、安装,不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临时的电气线路布线过多、过乱,很容易引起用电过载或者电线短路,从而引起火灾事故。三是消防设施不完善。由于在建高层建筑本身的消防设施未建成,建筑内部的自动报警、自动喷淋和消火栓等预警设施、消防设施不完善,使初期火情不易被察觉,不能及时控制火灾蔓延,缺水成了最大问题,给消防员内攻近战带来极大的困难,从而延误扑救的有利时机。同时,由于正在施工,建筑内部未进行防火分割,楼梯间、门窗洞、电梯井、各类管道井等未封堵,空气水平、垂直流通迅速,烟囱效应明显。四是在建高层建筑工地环境复杂。由于在建高层建筑作业施工面大,建筑材料堆垛多,建筑内部情况复杂,堵塞了消防通道,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车根本无法在第一时间靠近火场,影响灭火战斗展开,不利于扑救初起火灾。五是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管理混乱。施工单位往往将办公区、生活区和作业区混建在一起,很多工人住宿在施工现场旁边或内部,施工单位没有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没有制定相应的灭火、疏散预案并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演练,许多工地电焊、电工等特种工操作人员缺乏专业培训,不少人是无证上岗,施工时操作不规范,用火用电现场不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设施,电焊作业产生的火花、灼热熔珠四处飞溅散落,相当一部分施工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为了方便,往往就地烧火做饭,甚至烧木材取暖,乱扔烟头等火源,非常容易引起可燃物燃烧,酿成火灾事故。
2 在建高层建筑的火灾特点
在建高层建筑的建筑特点既有一般高层建筑的共性,又有其特殊性。一是烟、火蔓延途径多,由于无防火、防烟分隔,电梯井、管道井等未封堵,火灾极易蔓延,飞火从高处散落,引燃防护网和地面的建筑材料,容易形成立体火灾,消防人员难以堵截。二是内部情况复杂,人员疏散难度大。在建高层楼梯无扶手、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疏散设施,楼面孔洞多,电梯井道口无护栏,楼面穿管预排的凸出物多,现场堆放着各种建材杂乱无章,外围脚手架和防护物多为可燃物,如果发生火灾,容易垮塌,无论是对施工人员还是消防营救人员,疏散和搜救的难度都非常大,极易造成人员伤亡。三是消防部队灭火难度大。在建高层建筑施工现场通道狭窄,由于受到场地的制约,房屋、棚屋之间,建筑材料垛与垛之间缺乏必要的防火间距,甚至有些材料堆跺堵塞了消防通道,消防车难于接近起火点;内部情况复杂,难以掌握内部情况,缺少应急照明设施,消防人员不能及时到达着火层,战斗展开困难。四是消防供水很难保证。由于高层建筑施工工地现场周围环境复杂,加上建筑内部未建成开通自动消防设施,消防用水匮乏,内攻时水压、水量无法满足灭火需要。
3 防控在建高层建筑火灾的措施
3.1 严格把好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关。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按照《消防法》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规,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工作制度,依法落实消防设计审核技术复核、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消防审核验收意见集体会审、疑难问题专家论证等工作措施,提高建筑工程消防行政许可的质效,强化高层建筑落实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源头把关。公安消防部门与建设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对高层建设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在对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具备保障安全的具体措施进行审查,施工现场应具备以下消防安全条件:一是施工现场要设置消防通道,建筑工地要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和作业要求,建筑内应在楼梯间、出入口设置醒目标志和应急照明,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和障碍物,规范材料堆放,保证消防通道畅通。二是施工现场要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水源。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并保持充足的管网压力和流量。根据在建工程施工进度,同步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设置临时消火栓,配备水枪水带,消防干管设置水泵接合器,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三是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和在建高层建筑的各个楼层应配置适当数量的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沙袋等消防器材。四是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作业区和材料区应当分开设置,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保持安全距离,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对不具备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以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3.2 加强建设过程主体管控,及时发现并清除建筑火灾隐患。针对高层建筑的高火灾风险,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在建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承建单位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施工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防火巡查落实情况等;并且要深入开展在建工程建设消防质量、消防产品等专项监督检查,对于不满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条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要依法督促整改。推行施工单位消防质量信誉监管,强化建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质量责任意识,依法严肃查处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建设、施工等行为,强力监督各消防质量责任主体在高层建筑建设过程中认真落实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消防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动用明火必须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应有具体防火防爆措施;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严重的部位确定为重点防火部位,实施防火巡查制度严格管理。通过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高层建筑火灾隐患,确保高层建筑建设消防质量,降低高层建筑火灾风险。
3.3 强化社会消防宣传培训,增强业主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能力。公安消防部门应结合消防宣传和社会化教育培训工作,加大对消防法规、建筑火灾预防及消防安全管理知识的宣传及培训力度,培训施工单位各个岗位人员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等,通过教育保障施工现场人员具有相应的消防常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增强在建高层建筑权属、物业管理和使用业主的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教育引导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落实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最大限度地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
3.4 加强在建高层建筑初期火灾扑救和实战演练。在建高层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的规定,建立施工现场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演练,公安消防部门应对施工单位消防应急预案的制订、演练进行指导,切实提高施工人员及时报警、扑灭初期火灾和自救逃生能力。针对在建高层建筑消防监督、作战预案制定和演练不足的薄弱环节,公安消防部门要实行防消联勤制度,战训部门、执勤中队和防火监督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在建高层建筑熟悉,通过熟悉建筑内部结构和周边环境,制定在建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同时强化技战术研究,解决初战控火、抢救人员、强攻近战、火场供水、消防设施应用、安全防护等方面的问题,用科技的方法和手段,研究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对辖区高层建筑可能发生的火灾等灾害事故,制定完善针对性较强的作战力量出动编成,结合灭火救援行动的各个环节,开展破拆、救生、供水、通信等战术操法训练和灭火救援实地实战演练,掌握灭火救援的主动权。
4 结语
总之,预防和扑救高层建筑火灾还是当今的一个消防难题,在建高层建筑的预防工作,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在建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从源头上预防火灾,做到防患于未然。
参考文献
关键词:氨制冷 安全管理 危险有害因素 重大危险源辨识 应急预案
冷库是冷藏业发展的基础,是保鲜冷藏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制冷业已成为现代人民生活和经济社会不可缺少的行业。
一、冷库氨制冷系统的安全重要性
制冷技术就是用人工的方法在一定时间内使自然界的某物体或某一空间的温度降低到低于周围环境温度的某一温度,并使之维持这个规定低温状态的一门科学技术[1]。冷库是制冷技术的典型应用。为延长食品等的保存期,调剂淡、旺季市场的需求,传统的小型冷库已难以适应市场结构不断发展变化的需求。目前,我国大中型的冷冻加工及冷库等制冷设备大多采用以氨为制冷剂的集中式制冷系统,冷却设备多为排管,系统复杂,且制冷剂-氨的储量较大。
冷库氨制冷装置中涉及的液氨纯度一般要求99%以上,液氨泄漏在空气中,吸收热量和水分,形成气态氨、氨水和液氨组成的混合物,最终形成气态氨和氨水混合物;而氨具有可燃、有毒的特性,遇明火可发生爆炸,爆炸极限为15.7%~27.4%。液氨一旦发生泄漏事故,对泄漏点周围的影响范围大,作为有毒的刺激性气体,泄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液氨泄漏对民众造成的恐慌是不可估量的。且由于城市的迅速外延,使许多冷库被居民生活区所包围,其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事故,2002年到2009年底,发生液氨泄漏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总计10起,死亡36人,重伤19人,轻伤286人。
二、冷库氨制冷系统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1.火灾、爆炸危险性
液氮的火灾危险性为乙类。如果氨制冷系统发生液氨泄漏,遇明火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危险性。装置配套的各类电气设备,配电柜、电气开关、电缆桥架可能因接地或接零及屏护措施不完善,耐压强度低、耐腐蚀性差等原因造成漏电、短路而导致电气事故。由于制冷系统中的氨具有易燃易爆等特性,任何电气方面的事故都可能会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中毒、窒息
液氨具有较大毒害性,氨若泄漏,遇作业场所通风不良、防护措施不当,存在中毒的危险,浓度过高时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致人窒息死亡。
3.触电
配电间、各种以电力为能源的动力、照明等电器设备,电缆因故障、误操作、过负荷、老化失修、雷击等原因,不仅本身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等危险,而且可能直接造成人身触电伤害和设备财产损失。
4.噪声、振动
氮制冷系统运转时,压缩机以及各类风机、泵和电动机,调节阀和管道等会产生严重的噪声与振动危害,长时间处于期间可造成听力下降,并可能引发慢性神经性疾病。操作间与压缩机间有效隔离、进入压缩机间佩戴耳塞是保证噪声伤害的有效手段。
5.低温冻伤
在氨制冷过程中,液化的氨温度可达-33℃,液氨由容器或管道连接处发生泄漏,喷溅到人体或不慎接触到皮肤,会造成皮肤低温冻伤。
6.机械伤害
氨制冷系统中存在电动机、泵、压缩机、风机等机械设备。在泵与电动机的连轴器、设备传动装置、设备的旋转部位等处存在着机械伤害的危险。一旦防护装置失效、设备故障、人员操作失误等,人体或人体的一部分进人运行的机械部件内或与运动部件接触,就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
7.腐蚀
液氨(氨气)泄漏、挥发,遇水分形成碱性腐蚀物质,冲洗废水流入低洼处可造成基础腐蚀;含氨湿空气可对环境内设备、管道造成腐蚀侵害,引发使用寿命降低或造成其他破坏。
8.地震、雷击等自然危险、有害因素
自然危险、有害因素主要包括地震、雷电、暴雨、高气温及严寒等不良自然条件,如强烈的地震和雷电侵袭可能造成建(构)筑物和高大设备、液氨储罐、液氨及氨气输送管道等破坏,致使液氨等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进而引发中毒和窒息、化学灼伤、火灾、爆炸事故等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三、冷库氨制冷系统安全管理要点分析
1.新建氨制冷系统要严格履行“安全三同时”手续
新建氨制冷系统项目时,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2012第45号令)要求,严格履行“安全三同时”手续,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以保证制冷系统与周边设备设施的安全距离、氨制冷系统内部的平面布置符合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的要求[3]。
2.应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标准,氨属于该标准规定的危险物质之一,需要进行氨储存量辨识计算,确认制冷系统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如构成重大危险源,需要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进行重大危险源的分级,填写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对重大危险源单独建档,并到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每三年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液氨储罐应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并需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需符合AQ 3035-20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和AQ 3036-20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要求。
3.需重视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氨制冷系统中压力容器较多,管理中应建立氨制冷系统中的特种设备档案,投用前应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并定期进行检验,做到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并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操作人员基本了解氨制冷剂的基本特性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能对设备的运行状况均做出详细记录,发现事故隐患能够及时上报。
在笔者对食品企业评价案例中发现,食品企业对氨制冷系统的特种设备管理属于一个薄弱的环节,通常取得有使用登记证,但普遍未建立特种设备档案,不能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究其原因,食品企业管理层对氨制冷系统危险性认识不足及未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是两个主要原因。
4.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应保证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能够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5.应按要求配备电气设备及自动控制系统
氨制冷机房为爆炸性气体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划为防爆2区[2]。在爆炸危险区域内,螺杆泵电机及风机、灯具等电气设备均应采用防爆设备,照明线路应采用阻燃电线穿钢管保护敷设至各个灯位。
液氨储罐及制冷机房应设氨气泄漏检测器。在可能的情况下,所有电动机的启停均应可实现就地操作和DCS操作,电动机保护采用短路、过流、断相保护,电动机启停状态信号送DCS[4]。
6.应严格执行应急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制度
企业应设置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应急救援人员,严格按照AQ/T 9002 -200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尽快申请进行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定期进行演练,保存演练记录,根据演练情况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并做好预案培训和教育工作,使预案真正能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事故时能够及时响应,降低事故后果,提高企业安全防范意识的作用[5]。
7.应设气体防护站,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
参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建议该企业配置防化服服,设置气体防护站,气体防护站应满足相应的管理标准和装备标准。
冷库氨制冷系统的安全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涉到企业的方方面面,但在笔者认为,以上几点是最重要的。在与食品等冷库的实际接触中发现,以上几点也是企业最容易忽视的,但很多企业都没有意识到“安全三同时”及重大危险源辨识的重要性。笔者在此以冷库氨制冷系统安全管理要点提出,期望能提高食品冷库氨制冷系统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1]吴业正,韩宝琦.制冷原理及设备.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1997
[2]GB50058-19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s].
[3]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
[4]GB 50072-2010 冷库设计规范[s].
关键词: 盾构;施工风险;分析;控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7-0117-02
1 概述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是现代城市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而盾构法隧道以其先进的技术方案和相对完善的工艺流程安排,被广泛应用在地下共同沟、上下水道和城市地铁等隧道施工中。
盾构法隧道施工,即在地面下暗挖建造隧道的施工技术。它利用盾构作为开挖地下土体及支护土体和拼装隧道衬砌的工具,掘进1环,拼装1环,循环反复,直至整条隧道施工完毕。该施工方法对地域和技术管理要求较为严格,因此在具体实施阶段难免出现各种问题,如施工单位技术水平一般,施工管理不严谨;有的城市因为首次引进盾构施工方法,缺乏施工经验,该施工方案的适用范围和施工技术仍处于探索阶段,导致施工过程中事故频发。为加深业界对盾构施工的理解,提高施工质量,笔者结合工作经验,将盾构施工中各细部环节存在的风险和应对措施一一拆解作详细解析。
2 盾构施工风险分析及控制
盾构施工的风险出现的情况非常多,有部分出现隧道设计(隧道埋深、线形、管片形式、接头形式、止水形式等)、盾构机选型(机型、刀盘形式、螺旋输送机等),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候,盾构施工的风险将非常的巨大,有时造成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甚至部分将造成施工灾难。这些前期的施工风险在项目立项之前以及项目开始之前都经过了相关的专家的论证,相对出现的情况较少,情况也比较复杂,且具有唯一性,本文不再累述。
本文就以地铁盾构隧道施工过程中、每个施工环节中存在的风险进行深入解析,同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以期降低盾构施工的风险系数。
2.1 盾构运输、吊装
2.1.1 盾构机运输 城市地铁施工建设通常采用直径6米的盾构机,有的盾构机为缩减后期组装工作量,没有将机具的刀盘(罗瓦特盾构机刀盘需要到工地分块组装)、中前体、盾尾(小松盾构需要到工地二次组装)等进行二次分割,盾构机直径较大,公路运输超宽,而地铁工程对在繁华的城中区,这就增大了盾构运输的风险系数。
2.1.2 盾构机吊装 盾构机最重的零部件重60t ,对吊耳的焊接对位等要求较为严格,通常也要用250t履带吊来吊装盾构机具,因此,为确保工程质量,地面必须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2.2 盾构始发
2.2.1 反力架加固 盾构始发阶段要通过反力架提供的支撑力向前掘进。反力架一侧要支撑在施工完成的车站内,一侧要用斜撑通过底板上的预埋钢板为盾构机提供反力。大多数情况下,车站和盾构区间的施工任务分别交由两个施工单位来完成,或者因为预埋件埋设位置、支撑的稳定性达不到设计要求,使得反力架局部被挤压变形,影响施工质量。
2.2.2 洞门破除 通常情况下,该环节会因为加固体的强度和均一性达不到设计要求而出现涌水等问题,不仅不利于安全施工,还会对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所以,应该在洞门破除前认真检查加固体的加固效果,同时根据现场条件制定应急预案,以降低该环节施工的风险系数,确保人员安全的同时提高工程质量。
2.2.3 始发推进 在盾构始发掘进阶段,一般会发生始发台的定位与轴线发生偏移、折叶板翻转、帘布橡胶板破损、推力过大反力架变形、推力小负环管片掉落、反力架加固不牢固、盾构机刀盘离开始发台后叩头、刀具贯入度过大刀具损伤、卡刀盘、盾尾离开帘布橡胶板后密封问题导致涌水、突泥,加固土体强度超限影响掘进速度等诸多问题。盾构始发掘进前应全面预测施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应急预案,以确保始发阶段顺利推进。
2.3 盾构掘进
2.3.1 地层不明障碍物和沉降超限 地铁工程都在地下完成。盾构施工中一旦遇到地勘时遗落的钻杆、老楼桩基、条石和原来格构柱等障碍物,都会拖延施工进度,甚至使施工单位因此而蒙受经济损失。
盾构施工中常常由于未充分掌握地层特点而遇到溶洞和土洞、塑性粘土、厚砂层、上软下硬地层和孤石等特殊地层,掘进控制难以把握而导致沉降超限,有时也因为地面上有建构筑物,或因地面沉降要求严格而影响施工进度,也对周围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鉴于此,施工单位应该在开工前认真勘察地质结构,一般的区间的详勘间距为50米,结合地层特点,补勘间距通常设置为20米,特殊地段甚至可以加密到5米;若条件允许,应结合地质构造以物探法进而二次勘察,以前面掌握地质构造特点,降低施工风险。此外,还要根据特殊路段的地质构造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全力应对突发状况。
2.3.2 垂直、水平运输 大部分盾构工程项目均由竖井开始,需要用门吊系统垂直调运工程材料和碴土,吊运也有风险;有轨的电瓶编组列车承担水平运输任务,运输过程中也可能发生溜车等问题,施工单位会因此蒙受巨大的损失。为规避运输风险,降低损失,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操作规范安排运输工作,并定期对运输设备进行养护和维修。
2.3.3 管片安装 装设管片时,单块管片重量较大,安装过程中难免因人为因素损伤设备;管片内弧面光滑,施工时有水、泥等,极易因表面湿滑使作业人员摔伤或滑倒;装设管片螺栓的过程中,风动扳手也可能损伤设备。鉴于此,必须按相关规范严格工作流程并配套使用劳保用品,严格按照操规范操作管片安装机,严禁无关人员在安装区域内活动。
2.3.4 开仓 在施工阶段,需要开仓检查或更换刀具。掌子面稳定时常压开仓,掌子面不稳定时带压进仓。
若常压开仓,先要对仓内通风换气,使仓内温度下降直至其不会影响人员安全,同时检查掌子面确保其稳定后再开仓;若带压进仓,进仓人员先要通过体检和技能培训,严格参照带压进仓程序升、降压,同时做好应急预案,以免压力突变威胁人员安全。
2.3.5 特殊气体 盾构施工阶段,地层中可能出现煤层瓦斯、甲烷等有害气体,或由于隧道内温度过高、通风不畅,使得作业人员缺氧窒息。为避免这一情况发生,盾构机上必须设有气体监测装置,以确保人员安全。
2.3.6 电 盾构施工采用10Kv高压电,高电压通过盾构机上的变压器装置后被转换成36V、280V、360V等各种安全电压,其中380v为照明系统所用电压;在用电方面,应该严格执行安全用电规程,严格按三相五线制、“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保”的用电模式安全用电。
2.3.7 高压液体 盾构机施工采用高压油为数十兆帕的液压掘进。盾构上还有高压水和高压泡沫剂,同步注浆的砂浆等,一旦操作失误,就有可能出现高压液体伤人事故。因此必须严格按操作规范开展施工建设,以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2.3.8 其它 施工阶段进行电焊、氧割、切割、打磨、注双液浆等工序的操作,为规避施工风险,所有参建人员一律按操作要求开展施工活动。
2.4 盾构到达
2.4.1 方向偏差 盾构到达端时由于区间施工完成,对隧道的测量要求比较高,需要从洞内、外分别独立测量,并联测,必要的时候采用陀螺仪,确保盾构机能够在三维的空间中准确出洞。
2.4.2 到达端推进 盾构到达时,应该减小盾构机推力,放缓推进速度,以确保洞门尽量晚的破坏,尽量多出土,使盾构机始终按指定方向向前推进,这些都将可能造成最终几环管片因推力不足无法对止水条施加足够的挤压力而出现漏水、隧道失圆、难以控制盾构机推进方向等诸多问题。
基于上述分析,在盾构到达段向前推进时,与盾构始发要求相同的进行加固地层的垂直取芯、水平探孔检查,同时采用18#“C”型钢连接最后15环管片,紧固管片螺栓;在到达端约10环的位置向管片壁后注双液浆,将隧道后部的水封堵,从而降低盾构到达时的施工风险。
3 综述
盾构施工对施工技术和工艺流程的安排要求相当严格,是一个系统化、反复循环的过程,因此,项目成败的关键在于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是否到位。地下工程建设不同于普通的地面施工项目,其项目的唯一性、不可复制性,加之人认知的局限性、责任性、施工方案和现场管理的不合理性,使得施工单位难以准确预测盾构施工过程中的风险因素。盾构施工中的风险点分布面广、跨度大且数目多,有时候因为个别小风险的叠加,就可能使施工单位蒙受巨大的损失,因此在开工前,施工单位要结合现场施工条件合理预测各道工序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制定操作规范、管理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在施工中做到有的放矢,同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将盾构施工过程的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参考文献:
[1]GB50299-1999.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
[2]张凤详,朱合华,傅德明.盾构隧道(第一版)[M].人民交通出版社,2004.
[3]周文波.盾构法隧道施工技术应用.第一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11.
近年来,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迅速,已成为世界最大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市场。由于绝大部分为地铁,其深处地下、环境封闭、空间狭窄等特殊的环境因素,一旦发生火灾极其难施救。所以防火安全一直是轨道交通安全的重中之重。苏州轨道交通一号线也将于4月28日正式开通。如何保证苏州轨道交通的消防安全,也成为了我们面前一道严峻的课题。
地铁火灾的原因
自1863年世界第一条地铁在英国伦敦建成并投入运营以来,各国相继修建地铁,我国也不例外。纵观近些年世界各地地铁火灾事故及原因分析如下;
通过25起地铁火灾案例,火灾原因大致分为三大类:一是设备因素引发的火灾;二是人为因素引发的火灾;三是环境因素引发的火灾。
(一)设备因素
它包括电气设备、车辆设备及轨道交通辅助设备因素等。地铁火灾多由设备因素引发,大约占火灾发生总数的绝大多数(其中电气设备因素占50%以上)。
电能是轨道交通的主要动力源,在地下各车站和行车隧道中,设有变电所、供配电控制设备、各种电缆及通风、照明、调度指挥等电气设备。电气设备种类多,数量大,在运行中发生短路、过负荷、过热等故障时造成地铁电气设备火灾居高的主要原因。车辆设备引发的火灾,主要集中于“受流器”短路拉弧、客车蓄电池短路起火等问题。地铁辅助设备火灾,主要是指值班室、生活用房、设备间、仓库等地,由于乱拉电气线路、电热器、电炉等用电器具发生故障引发的火灾事故。
(二)人为因素
主要包括工作人员违章操作、用火不慎、旅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乘车、人为纵火等因素。
随着社会发展,工作人员及乘客对地铁的环境有更高要求,因此,地铁内部使用了大量的电器,甚至违反安全用电制度,引发了不少火灾。此外,乘客在车站、电客车上吸烟,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站引发的火灾也时有发生。
(三)环境因素
主要包括地铁内部潮湿、高温、粉尘大、鼠害等因素。由于地下空间通风不畅、洞体散热不良等原因,地铁内部温度将逐步升高;工程结构出现多处漏水,地下湿气不易排出,地下相对湿度较高;地铁内部老鼠等小动物啃咬电缆电线。上述原因都造成了电气设备、线路绝缘性能下降,极易造成短路火灾。
防火措施和对策
苏州轨道交通始终将消防安全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认真贯彻国家“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除日常监督检查外,还因结合火灾起因,从防、控两方面着手。
首先,加强轨道交通内部电气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主要包括:1.各级配电设施,应安装完善的过负荷、漏电、欠压、过压等保护电路和报警装置;2.地下变配电设备应选用无油型,对已有的油浸式变配电设备应采取设置泄油池,防油堤坎等防止油料外溢等措施;3.对受流器、电缆电线接头加强检查维修,并注意清除列车运行线路上的导电体,防止受流器、电缆电线短路放弧引发火灾。4.完善火灾应急预案。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和实际演练情况,完善应急预案,健全事故沟通渠道和处置方案。适时开展演练演习。
其次,加强人为因素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行为加上物的不安全状态导致了危险的出现,而危险会不会最终演变成为事故,是取决于人们对危险所采取的措施正确与否。主要措施从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现场检查力度,发现隐患、火情应及时报告迅速处理。2.加强消防操作岗位的培训,严格做到持证上岗,防止发生误操作。3.把握好现场作业关,现场有火施工时,必须按规章制度要求办理动火相关手续,方可施工。4.加大对进出车站人员的管理工作,执行轨道交通相关规定和要求,严禁乘客在车站区域内吸烟,坚决杜绝乘客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车站乘车,配合轨道公安部门做好安检工作,消除人为因素造成的火灾事故。